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 托管 人: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2019 年 5 月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经 2013 年 9 月 2 日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下发的《关 于核准鹏 华双债保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募 集的 批复》 (证 监许可[2013]1145 号文) 核准 ,进行 募集 。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 本基金基 金合同已 于 2013 年 9 月 18 日 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 人于该日 起正式开
始对基金财 产进行运 作管理。
基 金管 理人保 证本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 但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注 册,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生 波动 ,投 资人在 投
资 本基 金前, 应全面 了解 本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并 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各 类风险 ,包 括但不 限于 :系 统性风 险、非 系统 性风险 、管
理风险、流 动性风险 、本基金 特定风险 及其他风 险等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 现,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成 对
本基金表现 的保证。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 基金 一定盈 利,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负 ”原
则 ,在 投资人 作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投 资人
自 行承 担。投 资有风 险, 投资人 在投资 本基 金前应 认真 阅读 本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和基 金合
同。
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本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2019 年3 月17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8 年 12 月31 日(未经 审计)。
目
录
一、绪 言
二、释 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基金的投资
九、基金的业绩
十、基金的财产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六、风险揭示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销 售办 法》)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 露办 法》) 、《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 简称《 流动
性 规定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以 及《 鹏华双 债保 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编写。
本 招募 说明书 阐述 了鹏 华双债 保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本 基金 ”或“ 基
金 ”) 的投资 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必要事 项, 投资人 在做
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 真实 性、准 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 集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 受,并 按照《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合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鹏华双债 保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 人:指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3、基金托 管 人:指上 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4、基金合同或本 基金合同: 指《鹏华双 债保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 充
5、托管协议:指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鹏华双 债保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 书:指《 鹏华双债 保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 其定期的 更新
7、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鹏 华双债保 利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8、法律法规:指 中国现行有 效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司 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五次
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 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
会 常务 委员会 第三十 次会 议修订 的《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10 、《销售 办法》: 指中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信息 披露办法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 、《运作 办法》: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 、《流动 性规定》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14 、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 、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 员会
16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 有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17 、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8 、机 构投资 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19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
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可 以投 资于在 中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 称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2 、基 金销售 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转托 管及 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23 、销 售机构 :指 鹏华基 金公 司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金 管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的机构
24 、登 记业务 :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销 售业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算 、代理 发放红 利 、
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 户等 25 、登 记机构 :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
接受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代为办 理登记业 务的 机构
26 、基 金账户 :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
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 户
27 、基 金交易 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
金 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 的账户
28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 毕,并获 得中 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出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 期
30 、基 金募集 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2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 销 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4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 、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6 、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37 、《 业务规 则》 :指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规 则》 ,是 规范基 金
管 理人 所管理 的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登 记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人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申 购: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 募 说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的行 为
40 、赎 回: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
额兑换为现 金的行为
41 、基 金转换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
条 件, 申请将 其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 为
42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机构 的操作
43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
款 金额 及扣款 方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 约定 扣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银 行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 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 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 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
45 、元:指 人民币元
46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
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 存款(含
协 议约 定有条 件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停 牌股票 、流 通受 限的新 股及非 公 开 发行股 票、
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 或交 易的债券等
47 、摆 动定价 机制 :指 当开放 式基 金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 时, 通过调 整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 合的市 场冲击 成本 分配给 实际 申购 、赎回 的投资 者, 从而减 少对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 利影响, 确保投资 者的 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 对待
48 、基 金收益 :指 基金 投资所 得红 利、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
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 来的 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49 、基 金资产 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
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1 、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52 、基 金资产 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53 、指 定媒体 :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 刊、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4、不可 抗力:指 本合同当 事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 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 事件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 华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2、住所: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三 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 人:何如
5、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 (0755)82021155
7、联系人: 吕奇志
8、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何 如先 生,董 事长 ,硕 士,高 级会 计师, 国籍 :中 国。 历任 中国电 子器 件公 司深圳 公
司 副总 会计师 兼财务 处处 长、总 会计师 、常 务副总 经理 、总 经理、 党委书 记, 深圳发 展银
行 行长 助理、 副行长 、党 委委员 、副董 事长 、行长 、党 委副 书记, 现任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 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长。
邓 召明 先生, 党委 书记 、董事 、总 裁,经 济学 博士 ,讲 师, 国籍: 中国 。历 任北京 理
工 大学 管理与 经济学 院讲 师、中 国兵器 工业 总公司 主任 科员 、中国 证监会 处长 、南方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经 理、 中国证 监会第 六、 七届发 审委 委员 ,现任 鹏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党委书记、 总裁。
孙 煜扬 先生, 董事 ,经 济学博 士, 国籍: 中国 。历 任贵 州省 政府经 济体 制改 革委员 会
主 任科 员、中 共深圳 市委 政策研 究室副 处长 、深圳 证券 结算 公司常 务副总 经理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首任行 政总监 、香 港深业 (集团 )有 限公司 助理 总经 理、香 港深业 控股 有限公 司副
总 经理 、中国 高新技 术产 业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兼 行政 总裁、 鹏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总裁,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 裁,国信 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顾 问。
Massimo Mazzini 先生, 董事,经 济和商学 学士。国 籍:意大利 。曾在安 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 ) 从事风险 管理和资 产管理工 作,历 任CA AIPG SGR 投资总 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 行官和投 资总监 、东方汇 理资 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CAAM SGR )投
资副总监、 农业信贷 另类投资 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 际 执 行 委 员 会 委 员 、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 资方案部 投资总监 、Epsilon 资产管 理股 份公司(Epsilon SGR )首席执 行官,
欧利盛资本股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首席执行 官和总经理。 现任意
大利欧利盛 资本资产 管理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市场及 业务发展 总监 。
Andrea Vismara 先生, 董事,法 学学士, 律师,国 籍:意大利 。曾在 意 大利多家 律师
事务所担任 律师,先 后在法国 农业信贷 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 )东方 汇理资产 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CAAM SGR )法务 部、产品 开发部, 欧 利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理与股权 部工作,现 在担 任意大利欧利盛资 本资产管理 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董事会秘 书兼任企 业事务部总 经理,欧 利盛资本 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企业服务 部总 经理。
周 中国 先生, 董事 ,会 计学硕 士 , 高级会 计师 ,注 册会 计师 ,国籍 :中 国。 历任深 圳
华 为技 术有限 公司定 价中 心经理 助理、 国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资金 财务总 部业 务经理 、深
圳 金地 证券服 务部财 务经 理、资 金财务 总部 高级经 理、 总经 理助理 、副总 经理 、人力 资源
总 部副 总经理 等职务 。现 任国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财务 负责 人、资 金财务 总部 总经理 兼人
力资源总部 总经理。
史 际春 先生, 独立 董事 ,法学 博士 ,国籍 :中 国。 历任 安徽 大学讲 师、 中国 人民大 学
副 教授 ,现任 中国人 民大 学法学 院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国务 院特殊 津贴专 家, 兼任中 国法
学会经济法 学研究会 副会长、 北京市人 大常委会 和法 制委员会委 员 。
张 元先 生,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国籍: 中国 。曾 任新 疆军 区干事 、秘 书、 编辑, 甘
肃 省委 研究室 干事、 副处 长、处 长、副 主任 ,中央 金融 工作 委员会 研究室 主任 ,中国 银监
会政策法规 部(研究 局)主任 (局长) 等职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 任中央 国债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 兼党委书 记;2007 年12 月至2010 年12 月 ,任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监 事长兼党 委副书记 。
高 臻女 士,独 立董 事, 工商管 理硕 士,国 籍: 中国 。曾 任中 国进出 口银 行副 处长, 负
责贷款管理和运 营,项目涉 及制造业、能 源、电信、 跨国并购;2007 年加入 曼 达林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 ,现任曼 达林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执行 合伙 人。
2 、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黄 俞先 生,监 事会 主席 ,研究 生学 历,国 籍: 中国 。曾 在中 农信公 司、 正大 财务公 司
工 作, 曾任鹏 华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监 事,现 任深 圳市 北融信 投资发 展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陈 冰女 士,监 事, 本科 学历, 国籍 :中国 。曾 任国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资金 财务部 会
计 、上 海营业 部财务 科副 科长、 资金财 务部 财务科 副经 理、 资金财 务部资 金科 经理、 资金
财 务部 主任会 计师兼 科经 理、资 金财务 部总 经理助 理、 资金 财务总 部副总 经理 等,现 任国
信证券资金 财务总部 副总经理 兼资金运 营部总经 理、 融资融券部 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 先生, 监事,工 商管理学 士,国籍 :意大利。 先后在米 兰军医院 出纳
部、税务师事务 所、菲亚特汽 车发动机和 变速器平台 管控管理团队工 作、圣保罗 IMI 资产
管理 SGR 企业 经管部、圣 保罗财富管 理企业管控 部 工作、曾任欧利 盛资本资产管 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 管理和投 资经理,现 任欧利盛 资本资产 管理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财务负责 人。
于 丹女 士,职 工监 事,法 学硕 士,国 籍: 中国。 历任北 京市 金杜(深圳)律 师事务 所 律
师;2011 年 7 月加盟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历任 监察稽核部 法务主管 ,现任监 察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
郝 文高 先生, 职工 监事 ,大专 学历 ,国籍 :中 国。 历任 深圳 奥尊电 脑有 限公 司证券 基
金事业部副 经理、招 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基金事 务部 总监;2011 年 7 月加盟 鹏华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登记 结算部总 经理。
刘 嵚先 生,职 工监 事, 管理学 硕士 ,国籍 :中 国。 历任 毕马 威(中 国) 管理 顾问公 司
咨询顾问, 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北京 分公司副 总经 理;2014 年10 月加入鹏 华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现任 鹏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总 裁助 理、首 席市 场官 兼市场 发展部 、北 京分公 司总
经理。
3 、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 如先 生,董 事长 ,硕 士,高 级会 计师, 国籍 :中 国。 历任 中国电 子器 件公 司深圳 公
司 副总 会计师 兼财务 处处 长、总 会计师 、常 务副总 经理 、总 经理、 党委书 记, 深圳发 展银
行 行长 助理、 副行长 、党 委委员 、副董 事长 、行长 、党 委副 书记, 现任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 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长。
邓 召明 先生, 党委 书记 、董事 、总 裁,经 济学 博士 ,讲 师, 国籍: 中国 。历 任北京 理
工 大学 管理与 经济学 院讲 师、中 国兵器 工业 总公司 主任 科员 、中国 证监会 处长 、南方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副 总经 理、 中国证 监会第 六、 七届发 审委 委员 ,现任 鹏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党委书记、 总裁。
高阳先生,党委 副书记、副 总裁,特许 金融分析师(CFA),经济学硕 士,国籍: 中国 。
历 任中 国国际 金融有 限公 司经理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博 时价值 增长基 金基 金经理 、固
定 收益 部总经 理、基 金裕 泽基金 经理、 基金 裕隆基 金经 理、 股票投 资部总 经理 ,现任 鹏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 委副书记 、副总裁 。
邢 彪先 生,副 总裁 ,工 商管理 硕士 、法学 硕士 ,国 籍: 中国 。历任 中国 人民 大学校 办
科 员, 中国证 监会办 公厅 副处级 秘书, 全国 社保基 金理 事会 证券投 资部处 长、 股权资 产部
(实 业投资 部)副主 任,并于 2014 年至2015 年期间 担任中国证 监会第 16 届主板 发审委专
职委员,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高 鹏先 生,副 总裁 ,经 济学硕 士, 国籍: 中国 。历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法 律
部 监察 稽核经 理,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核 部副 总经 理、监 察稽核 部总 经理、 职工
监事、督察 长,现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苏 波先 生,副 总裁 ,管 理学博 士, 国籍: 中国 。历 任深 圳经 济特区 证券 公司 研究所 副
所 长、 投资部 经理, 南方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渠道服 务二 部总 监助理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信 息技术 部总经 理助 理,鹏 华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机 构理财 部总 经理、 职工
监事,现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高 永杰 先生, 纪委 书记 ,督察 长, 法学硕 士, 国籍 :中 国。 历任中 共中 央办 公厅秘 书
局 干部 ,中国 证监会 办公 厅新闻 处干部 、秘 书处副 处级 秘书 、发行 监管部 副处 长、人 事教
育部副处长 、处长, 现任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纪委 书记、督察 长。
韩 亚庆 先生, 副总 经理 ,经济 学硕 士。国 籍: 中国 。历 任国 家开发 银行 资金 局主任 科
员 ,全 国社保 基金理 事会 投资部 副调研 员,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固定收 益部 基金经 理、
固 定收 益部总 监,现 任鹏 华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固定 收益投 资总监 、固 定收益 部总
经理。
4 、本基金基 金经理
刘太阳先生,国 籍中国,理学 硕士,13 年证券基金 从业经验。曾任 中国农业银行 金融
市场部高级 交易员, 从事债券 投资交易 工作;2011 年 5 月加盟鹏华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从
事 债券 研究工 作, 担任 固定收 益部 研究员 ,现 任固 定收 益部 副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2012 年
09 月至 2018 年 04 月 担任鹏华 纯债债券 基金基金 经 理,2012 年 12 月至 2015 年 04 月担任
鹏华月月发 短期理财 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2013 年04 月至2016 年04 月担 任鹏华丰 利分级债
券基金基金 经理,2013 年 05 月至 2018 年 12 月担 任 鹏华实业债 基金基金 经理,2015 年 03
月担任鹏华 丰盛债券 基金基金 经理,2016 年02 月至2018 年03 月担 任鹏华弘 盛混合基 金基
金经理,2016 年04 月至2018 年04 月担 任鹏华丰 利 债券(LOF) 基金基金 经理,2016 年08
月担任鹏华双债保 利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2016 年 08 月担任鹏华丰 收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年 08 月至 2017 年 09 月担 任鹏华丰 安债券基 金 基金经理,2016 年 08 月至 2018 年 06
月担任鹏华 丰达债券 基金基金 经理,2016 年09 月至2018 年04 月担 任鹏华丰 恒债券基 金基
金经理,2016 年 10 月至 2018 年 05 月担 任鹏华丰 禄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年 10 月至
2018 年 05 月担任 鹏华丰腾 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年 11 月至 2018 年 07 月 担任鹏华 丰盈
债券基金基 金经理,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05 月 担任鹏华普 泰债券基 金基金经 理,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07 月担任鹏 华丰惠债 券基金基 金 经理,2017 年 02 月至 2018 年 06 月担
任鹏华安益 增强混合 基金基金 经理,2017 年03 月至2018 年06 月担 任鹏华丰 享债券基 金基
金经理,2017 年 03 月至 2018 年 06 月担 任鹏华丰 玉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2017 年 03 月至
2017 年 12 月担任 鹏华丰嘉 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2017 年 03 月至 2018 年 04 月 担任鹏华 丰康
债券基金基 金经理,2017 年 04 月至 2018 年 05 月 担任鹏华丰 瑞债券基 金基金经 理,2017
年 06 月至 2018 年 03 月担任鹏 华丰玺债 券基金基 金 经理,2017 年 06 月至 2018 年 06 月担
任鹏华丰源债券基 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10 月担 任 鹏华双债增利债券 基金基金经 理,2018年 12 月至 2019 年01 月担任鹏华 永诚一年 定期开放 债券基金基 金经理。 刘太阳先 生具备基
金从业资格 。
本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 的其他基 金情况:
2012 年 09 月至 2018 年 04 月 担任鹏华 纯债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2012 年 12 月至 2015 年 04 月 担任鹏华 月月发短 期理 财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2013 年 04 月至 2016 年 04 月 担任鹏华 丰利分级 债券 基金基金经 理
2013 年 05 月至 2018 年 12 月 担任鹏华 实业债基 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 03 月 担任鹏 华丰盛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 02 月至 2018 年 03 月 担任鹏华 弘盛混合 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年 04 月至 2018 年 04 月 担任鹏华 丰利债券 (LOF )基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 08 月 担任鹏 华丰收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 08 月至 2017 年 09 月 担任鹏华 丰安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年 08 月至 2018 年 06 月 担任鹏华 丰达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年 09 月至 2018 年 04 月 担任鹏华 丰恒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年 10 月至 2018 年 05 月 担任鹏华 丰禄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年 10 月至 2018 年 05 月 担任鹏华 丰腾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年 11 月至 2018 年 07 月 担任鹏华 丰盈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05 月 担任鹏华 普泰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07 月 担任鹏华 丰惠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2017 年 02 月至 2018 年 06 月 担任鹏华 安益增强 混合 基金基金经 理
2017 年 03 月至 2018 年 06 月 担任鹏华 丰享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2017 年 03 月至 2018 年 06 月 担任鹏华 丰玉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2017 年 03 月至 2017 年 12 月 担任鹏华 丰嘉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2017 年 03 月至 2018 年 04 月 担任鹏华 丰康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2017 年 04 月至 2018 年 05 月 担任鹏华 丰瑞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2017 年 06 月至 2018 年 03 月 担任鹏华 丰玺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2017 年 06 月至 2018 年 06 月 担任鹏华 丰源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2018 年 10 月 担任鹏 华双债增 利债券基 金基金经 理
2018 年 12 月至 2019 年 01 月 担任鹏华 永诚一年 定期 开放债券基 金基金经 理 本基金历任 的基金经 理:
2013 年 09 月至 2016 年 08 月
阳先伟先 生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 委书记、 董事 、总裁。
高阳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党委 副书记、 副总 裁。
邢彪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高鹏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韩亚庆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梁 浩先 生,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研究部 总经 理, 鹏华 新兴 产业混 合、 鹏华 研究精 选
混合、鹏华 创新驱动 混合基金 经理。
赵强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资产 配置与基 金投 资部 FOF 投 资副总监 。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国务 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 募集、申 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季度 、中期和 年度基金 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 基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 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 法》、《销售办法》、《运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等法律 法规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止违 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 行为: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公 司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
3、基金管理人承 诺加强人员 管理,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 议;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合 同其他 当事 人的合法权 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本 基金管理 人制度进 行基金运 作投资 外, 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 股票 投资 ;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 券交 易所业 务规 则, 利用对 敲、 倒仓等非 法手 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 市
场秩序;
(11 )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2 )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 )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4 )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5 )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4、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着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 己 、受雇人 或任何 第三 者谋取利益 ;
(3)不泄露在任 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 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遵循以 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 应当包括公 司的各项业 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 人员,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 的内控手段 和方法,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内 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 构、部门和 岗位职责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 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 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 则:公司运 用科学化的 经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 效益,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2、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
(1)合法合规性 原则:基金 管理人内控 制度应当符 合国家法律、法 规、规章和 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 制度应当涵 盖基金管理 人经营管理的各 个环节,不 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以审 慎经 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
(4)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 制度的制定 应当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的调 整和基金管 理人经
营战略、经 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 环境的变 化进 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
3、 内部控制 体系
(1)董事会下设 合规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 ,主要负责 制定基金管理人 风险控制战 略和控
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 大风险等 事项。
(2)公司督察长 负责对基金 管理人各业 务环节合法 合规运作进行监 督检查,组 织、指
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 察稽核工 作,并可 向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会直 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 理层、督察 长、监察稽 核部、公司 各部门总经理定 期召开会议 对各类
风 险予 以充分 的评估 和防 范,对 业务过 程中 潜在和 存在 的风 险进行 通报、 讨论 ,并及 时采
取防范和控 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 负责对基金 管理人各部 门的风险控 制情况进行检查 ,定期不定 期对业
务 部门 内部控 制制度 执行 情况和 遵循国 家法 律、法 规及 其他 规定的 执行情 况进 行检查 ,并
适时提出整 改建议。
(5)业务部 门:对本 部门业务 范围内的 业务风 险负 有管控和及 时报告的 义务。
(6)员工:依照 公司“全面 风险管理、 全员风险控 制”的理念,公 司每个员工 均负有
一 线风 险控制 职责, 负 责 把公司 的风险 控制 理念和 措施 落实 到每一 个业务 环节 当中, 并负
有把业务过 程中发现 的风险隐 患或风险 问题及时 进行 报告、反馈 的义务。
4、内部控制 措施 (1)公司通过不 断健全法人 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 的监督职能 ,力争
从 源头 上杜绝 不正当 关联 交易、 利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生 ,保护 投资 人利益 和公
司合法权益 。
(2)管理层牢固 树立了内控 优先的风险 管理理念, 并着力培养全体 员工的风险 防范意
识 ,营造 浓厚 的风险 管理文 化氛围 ,保 证全体 员工及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规 和公司 规章制 度 ,
使风险意识 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 门、各个 岗位和各 个环 节。
(3)公司依据自 身经营特点 建立了包括 岗位自控、 相关部门和岗位 之间相互监 督制衡 、
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 监督的、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内控防 线。
(4)建立并不断 完善内部控 制体系及内 部控制制度 :自成立来,公 司不断完善 内控组
织 架构 、控制 程序、 控制 措施以 及控制 职责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体 系。通 过不 断地对 内部
控制制度进 行修订和 更新,公 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 不断 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 项管理制度 和业务规章 :公司建立 了包括投资管理 制度、基金 会计制
度 、信 息披露 制度、 监察 稽核制 度、信 息技 术管理 制度 、公 司财务 制度等 基本 管理制 度以
及 包括 岗位设 置、岗 位职 责、操 作流程 手册 在内的 业务 流程 、规章 等,从 基本 管理制 度和
业务流程上 进行风险 控制。
(6)建立了岗位 分离、相互 制衡的内控 机制:公司 在岗位设置上采 取了严格的 分离制
度 ,实 现了基 金投资 与交 易、交 易与清 算、 公司会 计与 基金 会计等 业务岗 位的 分离制 度,
形成了不同 岗位之间 的相互制 衡机制, 从岗位设 置上 减少和防范 操作及操 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 岗位责任制 :公 司通过 健全岗位责 任制使每位员工 都能明确自 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 险管理责 任。
(8)构建风险管 理系统:公 司通过建立 风险评估、 预警、报告、控 制以及监督 程序,
并 经过 适当的 控制流 程, 定期或 实时对 风险 进行评 估、 预警 、监督 ,从而 识别 、评估 和预
警 与公 司管理 及基金 运作 有关的 风险, 通过 明晰的 报告 渠道 ,对风 险问题 进行 层层监 督、
管理、控制 ,使部门 和管理层 即时把握 风险状况 并及 时、快速作 出风险控 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 监督控制系 统:公司启 用了恒生交 易系统以及自行 开发的投资 指标监
控 系统 等计算 机辅助 控制 系统, 对投资 比例 限制、 “禁 止买 入股票 名 单” 、交 叉交易 等方
面进行电子 化控制, 有效地防 止了运作 风险和操 守风 险。
(10) 不断强 化投 资纪律 ,严 格实 施股票 库制 度:公司 不断 强化 投资纪 律, 加强集 体
决 策机 制,各 基金的 行业 配置比 例、基 金经 理个股 授权 、基 准仓位 等由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决
定 。同 时,公 司建立 了严 格的股 票库制 度、 禁止和 限制 投资 股票制 度,并 由研 究小组 负责
维 护, 所有股 票投资 必须 完全从 股票库 中选 择。公 司还 建立 了契约 风险评 估制 度,定 期对
各基金遵守 基金合同 的情况进 行评估, 防范契约 风险 。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合规控 制书的声 明
(1)基金管理人 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 内部控 制制 度是本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层 的责 任 ; (2)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 制的披 露真 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根据 市场变化和 公司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 体系和内部 控制制
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 托管人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上海 银行 ”)
住所:中国( 上海)自 由贸易试 验区银城 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银城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成立时间:1995 年 12 月29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中 外合资、 上市)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109.28099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 证 监许可[2009]814 号
托管部门联 系人:闻 怡
电话:021 -68475888
传真:021 -68476936
上海银行成 立于 1995 年 12 月29 日,是一 家由国有 股份、中资 法人股份 、外资股 份及
个人股份共同组成的股份制商业 银行,总行位于上海, 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
股票代码 601229 。
上 海银 行以“ 精品 银行 ”为战 略愿 景,以 “精 诚至 上, 信义 立行” 为核 心价 值观, 近
年 来通 过推进 专业化 经营 和精细 化管理 ,着 力在中 小企 业、 财富管 理和养 老金 融、金 融市
场、跨境金 融、在线 金融等领 域培育和 塑造经营 特色 ,不断增强 可持续发 展能力。
上 海银 行目前 在上 海、 北京、 深圳 、天津 、成 都、 宁波 、南 京、杭 州、 苏州 、无锡 、
绍 兴、 南通、 常州、 盐城 等城市 设立分 支机 构,形 成长 三角 、环渤 海、珠 三角 和中西 部重
点 城市 的布局 框架; 发起 设立四 家村镇 银行 、上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上 海尚 诚消费 金融
股份有限公 司,设立 上海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 ,并 与全球 120 多 个国家和 地区 近 1500 多
家境内外银 行及其分 支机构建 立了代理 行关系。
上海银行自成立 以来市场影响 力不断提升 ,在英国《 银行家》2017 年公布的“ 全球前
1000 家银行” 排名中 ,按一级 资本和总 资产计算 ,上 海银行分别 位列全球 银行业第85 位和
89 位;多次 被《亚洲 银行家》 杂志评为 “中国最 佳城 市零售银行 ”。
截至 2018 年 6 月末, 上海银行 资产总额 19,187.25 亿元,客户 存款余额 为 9,906.40
亿元,较上 年末增 长 7.26% ;客户贷 款和垫款 总额 为 7,803.22 亿元, 较上年末 增长 17.51% ;
净利润 93.72 亿元, 资本充足 率为 13.44% ,拨备 覆盖 率 304.67%。
2、主要人员 情况
上 海银 行总行 下设 资产 托管部 ,是 从事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职能 部门, 内设 产品 管理部 、
托 管运 作部 (下设 托管 运作 团队和 运行 保障 团队 )、稽 核监 督部 ,平均 年 龄 30 岁左右 ,
100% 员工拥 有大学本 科以上学 历,业务 岗位人员 均具 有基金从业 资格。
3、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 情况
上海银行于 2009 年 8 月 18 日获 得中国证 监会、中 国银监会核 准开办证 券投资基 金托
管业务,批 准文号: 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 可[2009]814 号。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上海 银行已托 管 27 只证 券投资基金 ,分别为 天治新消 费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 稳健增利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中 证财通中
国可持续发 展100(ECPI ESG )指 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 基金、鹏华 双债增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浦银 安盛 季季添 利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鹏华双 债保 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鹏 华普 悦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前海开 源事 件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万 家现 金宝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中 银安 心回报 半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浦
银 安盛 月月盈 定期支 付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申万 菱信 中证 申万传 媒行业 投 资 指数分 级证
券 投资 基金、 华安添 颐混 合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万 家瑞 丰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万 家瑞兴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博时 裕荣 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浙
商 惠盈 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兴业 福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慧 成货 币市场 证券
投 资基 金、嘉 实稳瑞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嘉 实稳 祥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
裕 弘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鹏华兴 益定 期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基金、 万家 瑞富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万家瑞 尧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万家瑞 舜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永 赢荣 益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和 长江 可转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基金的资产 净值合计249.1 亿 元。
(二)基金 托管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 目标
严 格遵 守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行业 监管规 章和 本行 有关 规定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作 、
严 格监察 ,确 保业务 的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资 产的安全 完整, 确保 有关信 息的真 实、准 确 、
完整、及时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2、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上 海银 行基金 托管 业务 内部风 险控 制组织 结构 是由 总行 风险 管理部 门和 资产 托管部 共
同 组成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纳入 全行的 风险 管理体 系; 资产 托管部 配备专 职人 员负责 托管
业务内控稽 核工作, 各业务部 室在各自 职责范围 内实 施具体的风 险控制措 施。
3、内部控制 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监督制约 必须渗透到 托管业务的 全过程和各个操 作环节,覆 盖到资
产托管部所 有的部室 、岗位和 人员。
(2)独立性原则 :资产托管 部内设独立 的稽核监督 团队,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和 权威性 ,
负责对托管 业务风险 控制工作 进行指导 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 则:各业务 部室在内部 组织结构上 形成相互制约, 建立不同岗 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
(4)审慎性原则 :内控与风 险管理必须 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为前 提,保证托 管资产
的 安全 与完整 ; 托管 业务 经营管 理必须 按照 “内控 优先 ”的 原则, 在新设 机构 或新增 业务
时,做到先 期完成相 关制度建 设。
(5)有效性原则 :内部控制 体系应与所 处的环境相 适应,以合理的 成本实现内 控目标 ,
内 部制 度的制 订应当 具有 前瞻性 ,并应 当根 据国家 政策 、法 律及经 营管理 的需 要,适 时进
行 相应 修改和 完善; 内部 控制应 当具有 高度 的权威 性, 任何 人不得 拥有不 受内 部控制 约束
的权力,内 部控制存 在的问题 应当能够 得到及时 反馈 和纠正。
4、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 施
(1)建立明确的 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 流程、详细 的操作手册、严 格的人员行 为规范
等一系列规 章制度。
(2)建立托 管业务前 后台分离 ,不同岗 位相互 牵制 的管理结构 。
(3)专门的稽核 监督人员组 织各业务部 室进行风险 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 险控制
措施。
(4)托管业 务操作间 实施门禁 管理和音 像监控 。
(5)定期开展业 务与职业道 德培训,使 员工树立风 险防范与控制理 念,并签订 承诺书 。
(6)制定完备的 应急预案, 并组织员工 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灾备, 保证业务连 续不中
断。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基 金托 管人负 有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 职责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对象和 范围、 投资 组合比 例、
投 资限 制、费 用的计 提和 支付方 式、基 金会 计核算 、基 金资 产估值 和基金 净值 的计算 、收
益 分配 、申购 赎回以 及其 他有关 基金投 资和 运作的 事项 ,对 基金管 理人进 行业 务监督 、核
查。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行 为,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
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并 将纠正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
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 拒绝执行 ,立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 他有 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 的, 应当立 即 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并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
(1)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 销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 国际商 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 )82021233
传真:(0755 )82021155
联系人:吕 奇志
(2)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9 号 502 室
电话:(010 )88082426
传真:(010 )88082018
联系人:张 圆圆
(3)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花 园石桥路 33 号花 旗银 行大厦 801B 室
电话:(021 )68876878
传真:(021 )68876821
联系人:李 化怡
(4)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武 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568 号新世 界国贸 大厦 I 座 3305 室
联系电话: (027)85557881
传真:(027 )85557973
联系人:祁 明兵
(5)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广 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 (020)38927993
传真:(020 )38927990
联系人:周 樱
2、其他销售 机构
(1)银行销 售机构
1)上海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汤 征程
客户服务电 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2)第三方 销售机构
1)北京百度 百盈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上地 十街 10 号百度大 厦 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上地 十街 10 号
法定代表人 :梁志祥
联系人:王 笑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055-9
网址:https://www.baiyingfund.com/
2)北京蛋卷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戚 晓强
客户服务电 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app.com
3)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 尔多斯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王 诗玙
客户服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4)上海华夏 财富投资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东大 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3 号通泰大 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一梅
联系人:仲 秋玥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5)上海基煜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 明县长兴 镇潘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发 展
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488 号太 平金融 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吴 鸿飞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6)浙江同花 顺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 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五常 街道同顺 路 18 号 同花 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吴 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要 求,根 据实 情,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本 基
金或变更上 述销售机 构,并及 时公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办公室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三路 168 号深圳 国际 商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 (0755)82021877
传真:(0755 )82021165
负责人:范 伟强
(三)
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 嘉得信律 师事务所
住所:深圳 市罗湖区 笋岗东路 中民时代 广场 A 座 201
法定代表人 :闵齐双
办公室地址 :深圳市 罗湖区笋 岗东路中 民时代广 场 A 座 201
联系电话: (0755)33391280
传真:0755-33033086
联系人:闵 齐双
经办律师: 闵齐双 崔 卫群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办公室地址 :上海市 湖滨路 202 号领 展企业广 场 2 座 普华永道中 心 11 楼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魏 佳亮
经办会计师 :许康玮 、陈熹
六、 基金的募集与 基金合同的 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 基金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照《基 金法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经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9 月 2 日证监 许可[2013]1145 号文核准募 集。募集 期间有效 认购份额
369,332,177.86 份,利息 结转份额 14,803.46 份, 合 计 369,346,981.32 份 ,募集 户数为
307 户。
本基金为契 约型开放 式,债券 型基金。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13 年 9 月18 日正式生 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金数 额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 份 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
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 期 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终止《 基金合同 》, 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七、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 销售 网点 将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
明 书或 其他相 关公告 中列 明。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销 售机构 ,并 予以公 告。
基 金投 资人应 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若 基金 管理人 或其 指定 的销售 机构 开通电 话、 传真 或网 上等 交易方 式, 投资 人可以 通
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 与赎回, 具体办法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其指定的 销售机构 另行公告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 资人 在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的 正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 购、赎回 时除外。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 ,基 金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整 ,但应 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2. 申购、赎 回、转换 和定期定 额投资业 务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自 2013 年10 月 21 日起 开始办理 日常申 购、 赎回、转换 和定期定 额投资业 务。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或
者 转换 。投资 人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 和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为下一 开放 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的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 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 认购 、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 则进 行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上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 资人 必须根 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请。 投 资人 在提交 申购 申请 时须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 资金,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
申请时须持 有足够的 基金份额 余额,否 则所提交 的申 购、赎回申 请无效。
2、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 资人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 人交 付申购 款项 ,申 购成立 ;
注册登记机 构确认基 金份额时 ,申购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 ,赎回成 立;注册 登记 机构确认赎 回时,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 基金 管理人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 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 照本基金 合同有关 条款 处理。
3、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在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 人可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 认情况。 若申购不 成功,则 申购 款项退还给 投资人。
基 金销 售机构 对申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 申请 。申购 的确认 以登 记机构 或基金 管理 人的确 认结 果为 准。投 资人应 及时 查询并 妥善
行使合法权 利。否则 ,由此产 生的投资 人任何损 失由 投资人自行 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本基金对 单个投资 人不设累 计持有的 基金份 额上 限。
2、投资人通过销 售机构申购 本基金,单 笔最低申购 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 购费) 。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申 购 金额为 100 万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 1 万元(通过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 统等特定交易方式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
限 制); 各销 售机构 可根据 业务情 况设 置高于 或等于本 公司设 定的 上述单 笔申购 最低金 额 ,
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 的最低单笔申购金 额高 于 10 元人民币,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
准。投资者 办理相关 业务时, 请遵循销 售机构的 具体 业务规定。
3、投资人赎回本 基金份额时 ,可申请将 其持有的部 分或全部基金份 额赎回;账 户最低
余额为 5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 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 份时 , 该笔 赎回 业务 应包 括账 户 内全 部基 金份 额,否 则 ,剩 余部 分的 基金 份额 将 被强 制
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
5、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
限 制。 基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1、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 4 位 ,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 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份额 净 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 情况,经 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率
本 基金 对通过 直销 柜台 申购的 养老 金客户 与除 此之 外的 其他 投资人 实施 差别 的申购 费
率。
养 老金 客户指 基本 养老 基金与 依法 成立的 养老 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其 投资 运营 收益形 成
的 补充 养老基 金等, 包括 全国社 会保障 基金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方 社会保 障基 金、企 业年
金 单一 计划以 及集合 计划 。如将 来出现 经养 老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的 新的养 老基 金类型 ,基
金 管理 人可在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时 或发布 临时 公告将 其纳 入养 老金客 户范围 ,并 按规定 向中
国证监会备 案。非养 老金客户 指除养老 金客户外 的其 他投资人。
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柜 台申 购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养老 金客 户适用 下表 特定申 购费 率,
其他投资人 申购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适用 下表一般 申购 费率:
申购金额 M (元)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 0.8% 0.32%
100 万≤ M <500 万 0.4% 0.12%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用 应在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收取 。投 资人 在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笔 申
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 分别计算 。
申 购费 用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登 记
等各项费用 。
3、申购份额 的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基金的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 金额。其 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1 +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申 购的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例如:某投 资人(非 养老金客 户)投资 5 万元 申购本 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0.8% ,假
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0 元, 则可得到 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 (1+0.8%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603.17 =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0 =47,241.11 份 即:投资人 投资5 万元申 购本基金 份额,假 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00 元 ,则
其可得到 47,241.11 份基金份 额。
4、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如 下表所示 :
持有年限(Y ) 赎回费率
Y <7 天 1.5%
7 天≤Y <30 天 0.5%
Y≥30 天 0
注 :赎 回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
额时收取。对持 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人收取 的 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
期不少于 7 日 但少于 30 天 的投资人 收取的赎 回费总 额的 50% 计入基金 财产。上 述未纳入 基
金财产的赎 回费用于 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 续费 。
5、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 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净 赎回金额 为赎回总 金额扣减 赎回费用 。其 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赎 回金 额单位 为元 ,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由 此产生 的
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赎 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 份额,持有 时间为 20 天 ,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5% ,假设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680 元 ,则 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 为:
赎回金额=10,000 ×1.0680=10,680 元
赎回费用=10,680 ×0.5%=53.4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53.40=10,626.60 元
即:投资人 赎回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额, 持有期 限为 20 天, 假设赎回 当日本基 金份额
净值是 1.0680 元,则 其可得到 的净赎回 金额为 10,626.60 元。
6、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7、当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 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 循相关法 律法 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 律规则的 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
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易 、电 话交 易等) 等进行 基金 交易的 投资人 定期 或不定 期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 率和 基金赎回费 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基金管理人认 为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使基 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 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 过 50%, 或者变相 规避 50%集 中度的 情形 时。
7、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 申请。
8、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3、5 、7、8 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 在指
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全部 或部分 拒绝的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3、证券交易 所交易 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 回申请。
6、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 生上 述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认 的赎 回申 请,基 金
管 理人 应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支 付, 应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个 账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 赎 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 同的 相关条 款处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 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 放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 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 基金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延期 赎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 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 赎回申 请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大 波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延 期
办 理。 对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确 定当
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 于 未能赎 回部分 ,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选择
取 消赎 回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 请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 择,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期赎回 处理。
(3)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发 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 申请;已 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 可 以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 定媒体上 进行公告 。
(4)若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 在当日存在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的 赎回申 请( “大额 赎回 申请 人”) 的情形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延期办 理赎 回
申 请。 对其他 赎回 申请 人(“ 小额 赎回申 请人 ”) 和大 额赎 回申请 人 10% 以内 的赎回 申 请
在 当日根 据前 述“(1)全 额赎 回”或 “(2)部 分延期 赎回” 的约 定方式 办理, 在仍可 接
受 赎回 申请的 范围 内对 大额赎 回申 请人超 过 10% 的赎回 申请 按比例 确认 。对 当日未 予确 认
的 赎回 申请进 行延期 办理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 延期 赎回或 取消赎 回。 选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选择
延 期赎 回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赎 回申请 将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无 优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未能赎 回部 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 理。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 发生 上述延 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邮 寄、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 有 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 时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回 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 ),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时,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1 个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4、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 理人应每 2 周 至少刊登 暂停公 告 1
次。当连续暂停 时间超过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 可 以调整刊登公告 的频率。暂 停结束,基
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 连续刊 登基
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公告, 并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决 定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基 金转 换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知 基金 托管人 与相
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记 机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规 的其它非 交易过 户。 无论在 上述何 种情况 下 ,
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继 承是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 社会团 体; 司法强 制执
行 是指 司法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制 划转 给其 他 自然
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基 金登 记机 构要求 提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 合条 件的非 交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登记 机构 的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机 构规 定的标 准收
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 之间 的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照规 定的标准 收取转托 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具体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 在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金 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中所规 定的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 低申购金 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登 记机构 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符合 法律法规 的其他情 况下的冻 结与解冻 。
八、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 合理 控制风 险、 保持 适当流 动性 的基础 上, 以信 用债 和可 转债为 主要 投资 标的, 力
争取得超越 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 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主要为 依法 发行的 固定 收益类 品种, 包括 国内依 法发 行交易 的国 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公 司债 、央行 票据、 地方 政府债 、中 期票 据、短 期融资 券、 可转换 债券
( 含分 离交易 可转债 )、 资产支 持证券 、次 级债、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等。本基金同时 投资于 A 股股票(包 含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
票 )、 权证等 权益类 品种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本 基金 固定收 益投 资侧 重双债 ,双 债是指 信用 债和 可转 债( 含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其
中 信用 债包括 企业债 、 公 司债、 非政策 性金 融债、 地方 政府 债、中 期票据 、短 期融资 券、
资产支持证 券、中小 企业私募 债等非国 家信用的 固定 收益类品种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为:本基 金对债券资 产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 投资
于 双债 的比例 合计 不低 于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 80% ;股票 等权 益类品 种的 投资 比例不 超过 基
金资产的 20% ;现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 款等。
如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 资品种的 投资比例 。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 配置 本基金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手段,在对宏观 经 济因素进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
判 断宏 观经济 周期所 处阶 段。基 金将依 据经 济周期 理论 ,结 合对证 券市场 的系 统性风 险以
及 未来 一段时 期内各 大类 资产风 险和预 期收 益率的 评估 ,制 定本基 金在股 票、 债券、 现金
等大类资产 之间的配 置比例、 调整原则 。
2、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主要采取信用策略,同时辅之以 久 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
策 略、 息 差策 略、债 券选 择策略 等积极 投资 策略, 在合 理控 制风险 、保持 适当 流动性 的基
础上,以信 用债和可 转债为主 要投资标 的,力争 取得 超越基金业 绩比较基 准的收益 。
(1)信用策 略
本 基金 通过主 动承 担适 度的信 用风 险来获 取信 用溢 价, 主要 关注信 用债 收益 率受信 用
利差曲线变 动趋势和 信用变化 两方面影 响,相应 地采 用以下两种 投资策略 :
1)信用利差曲线 变化策略: 首先分析经 济周期和相 关市场变化情况 ,其次分析 标的债
券 市场 容量、 结构、 流动 性等变 化趋势 ,最 后综合 分析 信用 利差曲 线整体 及分 行业走 势,
确定本基金 信用债分 行业投资 比例。
2)信用变化策略 :信用债信 用等级发生 变化后,本 基金将采用最新 信用级别所 对应的
信用利差曲 线对债券 进行重新 定价。
本 基金 将根据 内、 外部 信用评 级结 果,结 合对 类似 债券 信用 利差的 分析 以及 对未来 信
用利差走势 的判断, 选择信用 利差被高 估、未来 信用 利差可能下 降的信用 债进行投 资。
(2)久期策 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组合久期管理策略,以实 现 对组合利率风险的有效控制。基
金 管理 人将根 据对宏 观经 济周期 所处阶 段及 其他相 关因 素的 研判调 整组合 久期 。如果 预期
利 率下 降,本 基金将 增加 组合的 久期, 以较 多地获 得债 券价 格上升 带来的 收益 ;反之 ,如
果预期 利率 上升,本 基金将缩 短组合的 久期,以 减小 债券价格下 降带来的 风险。
(3)收益率 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 的形状变 化是判断 市场整体 走向的依 据之 一, 本基金将 据此调整 组合长、
中、短期债 券的搭配 。本基金 将通过对 收益率曲 线变 化的预测, 适时 采用子弹 式、杠铃 或梯
形策略构造 组合,并 进行动态 调整。
(4)骑乘策 略
本基金将采用骑乘策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这一 策略即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分析,
在 可选 的目标 久期区 间买 入期限 位于收 益率 曲线较 陡峭 处右 侧的债 券。在 收益 率曲线 不变
动 的情 况下, 随着其 剩余 期限的 衰减, 债券 收益率 将沿 着陡 峭的收 益率 曲 线有 较大幅 的下
滑 ,从 而获得 较高的 资本 收益; 即使收 益率 曲线上 升或 进一 步变陡 ,这一 策略 也能够 提供
更多的安全 边际。
(5)息差策 略 本基金将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 过 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
券,利用杠 杆放大债 券投资的 收益。
(6)可转债 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或含赎回或 回 售权的债券等,这类债券赋予债
权人或债务 人某种期 权,比普 通的债券 更为灵活 。
1)可转债投 资策略
可转债具有债权的属性,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可转 债 到期,得到本金与利息收益;也
具 有期 权的属 性,可 以在 规定的 时间内 将可 转债转 换成 股票 。因此 ,可转 债的 价格由 债权
价格和期权 价格两部 分组成。
本基金将采用专业的分析和计算方法,综合考虑可 转 债的久期、票面利率、风险等债
券因素以及 期权价格 ,力求选 择被市场 低估的品 种, 获得超额收 益。
2)其他附权 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在对这类债券基本情况进行研究的同时,重点 分析附权部分对债券估值的影响。
对于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债券部分将按照债券投资策 略 进行管理,权证部分将在可交易
之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的时间内 卖出。
(7)中小企 业私募债 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 和 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
的 公司 债券。 由于其 非公 开性及 条款可 协商 性,普 遍具 有较 高收益 。本基 金将 深入研 究发
行 人资 信及公 司运营 情况 ,合理 合规合 格地 进行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投资。 本基 金在投 资过
程 中密 切监控 债券信 用等 级或发 行人信 用等 级变化 情况 ,尽 力规避 可能存 在的 债券违 约,
并获取超额 收益。
3、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以精选个股为主,发挥基金管理人 专 业研究团队的研究能力,从定量
和定性两方 面考察上 市公司的 增值潜力 。
定量方面综 合考虑盈利能力、成长性、估值水平等 多 种因素,包括净资产与市值比率
(B/P)、每股盈 利/每股市价 (E/P)、年 现金流/市 值(cashflow-to-price )以及销售 收
入/市值(S/P ) 等价值指标 ,以及净资 产收益率(ROE )、每股收益增 长率以及主 营业务收
入增长率等 成长指标 。
定 性方 面考察 上市 公司 所属行 业发 展前景 、行 业地 位、 竞争 优势等 多种 因素 ,精选 流
动性好、成 长性高、 估值水平 低的股票 进行投资 。
(四)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决策 依据
(1)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 规定。
(2)经济运 行态势 和 证券市场 走势。
(3)投资对 象的风险 收益配比 。
2、投资决策 程序
(1)投资决策委 员会:确定 本基金总体 资产分配和 投资策略。投资 决策委员会 定期召
开会议,如 需做出及 时重大决 策或基金 经理小组 提议 ,可临时召 开投资决 策委员会 会议。
(2)基金经理( 或管理小组 ):设计和 调整投资组 合。设计和调整 投资组合需 要考虑
的 基本 因素包 括:每 日基 金申购 和赎回 净现 金流量 ;基 金合 同的投 资限制 和比 例限制 ;研
究员的投资 建议;基 金经理的 独立判断 ;绩效与 风险 评估小组的 建议等。
(3)集中交易室 :基金经理 向集中交易 室下达投资 指令,集中交易 室 经理收到 投资指
令后分发予 交易员, 交易员收 到基金投 资指令后 准确 执行。
(4)绩效与风险 评估小组: 对基金投资 组合进行评 估,向基金经理 (或管理小 组)提
出调整建议 。
(5)监察稽 核部:对 投资流程 等进行合 法合规 审核 、监督和检 查。
(6)本基金管理 人在确保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 提下有权根据市 场环境变化 和实际
需要调整上 述投资决 策程序, 并予以公 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三 年期银行 定期存款 利率 (税后)+2%
三 年期 银行定 期存 款利 率是中 国人 民银行 制定 的货 币利 率之 一,反 映了 居民 闲置资 金
在 银行 存入三 年定期 存款 所能获 得的年 收益 率,扣 除利 率税 后为实 际可得 收益 率。该 利率
可反映本基 金目标客 户群体风 险收益偏 好,可以 作为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
如 果今 后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推 出, 或者是 市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于 本基 金的业 绩基 准的 指数时 ,本基 金管 理人协 商基
金 托管 人后可 以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以 后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时 公告, 但不 需要召 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金 属于债 券型 基金 ,其预 期的 收益与 风险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混 合型 基金 ,高于 货
币市场基金 ,为证券 投资基金 中具有中 低风险收 益特 征的品种。
(七)投资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对债 券资产的投 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80%;投资 于双债的比例 合计
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 产的 80% ;股票 等权益 类品种的 投资比例不 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 ;
(2 )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其中
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
(7 )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额 ,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8 )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10)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 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11)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不
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
(12)本基 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 卖出;
(13)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发 行申购,本基 金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 ,本
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的总 量;
(14)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15)本基 金持有单 只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其市 值不 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16)本基 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前述所 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17)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 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 持一致;
(18)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 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 的 15% ;
(19)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
(20)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 上述 第(2)、 (12 )、(16) 、(17 )条 外,因证 券市 场波 动、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中 支付对 价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基金财 产不 得用于下列 投资或者 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依照法 律法规有 关规定, 由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其他活 动。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定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 利及债权人权 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3、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4、不通过关联交 易为自身、 雇员、授权 代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关系 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 资、融券 。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 上海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根据 本基金合 同规 定,于 2019 年 01 月 18 日复核了
本 报告 中的财 务指标 、净 值表现 和投资 组合 报告等 内容 ,保 证复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本报告中财 务资料未 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8 年 10 月01 日 起至 12 月 31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人民 币元 )
占基金总资 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794,253.00 5.91
其中:股票
4,794,253.00 5.9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72,113,482.00 88.83
其中:债券
72,113,482.00 88.83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2,689,706.67 3.31
8
其他资产
1,585,342.49 1.95
9
合计
81,182,784.16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 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15,724.00 1.30
D
电力、热力、燃气
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
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 务业
2,500,500.00 3.99
J
金融业
830,863.00 1.33
K
房地产业
647,166.00 1.03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
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
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
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794,253.00 7.65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 股票投资组 合
注:无。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
1 300047
天源迪
科
105,800 1,175,438.00 1.88
2 300170
汉得信
息
46,200 451,836.00 0.72
3 002410 广联达 17,000 353,770.00 0.56
4 000002
万 科
A
14,300 340,626.00 0.54
5 600048
保利地
产
26,000 306,540.00 0.49
6 300078
思创医
惠
20,500 203,770.00 0.33
7 300059
东方财
富
16,800 203,280.00 0.32
8 601688
华泰证
券
12,400 200,880.00 0.32
9 002815
崇达技
术
13,500 197,235.00 0.31
10 300383
光环新
网
15,000 190,050.00 0.3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 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871,020.00 9.37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5,871,020.00 9.37
4
企业债券
33,543,662.00 53.52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32,698,800.00 52.17
7
可转债(可 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72,113,482.00 115.05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
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24829
PR 孝高
01
70,000 4,316,900.00 6.89
2 101800295
18 萧山
钱江MTN002
40,000 4,157,200.00 6.63
3 101800817
18 恒天
MTN001
40,000 4,144,400.00 6.61
4 127792
G18 龙
源1
40,000 4,122,400.00 6.58
5 101801142
18 泉州
台商MTN003
40,000 4,114,000.00 6.56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注: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 仓和损益明 细
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投资范 围尚未包 含国债期 货投 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 券中本 期没 有发行 主体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查 的、 或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 谴责、处 罚的证券 。
(2)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没有 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 的证 券备选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13,997.00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571,345.49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85,342.4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 换债券明细
注: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 限情况的说 明
注: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投资组 合报告中 数字分项 之和 与合计项之 间可能存 在尾差。
九、 基金的业绩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
定 盈利 。基金 的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未 来表 现。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人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
本 基金 基金合 同生 效以 来的投 资业 绩与同 期基 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示 (本 报告 中所列 财
务数据未经 审计):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4
1-3 2-4
2013 年 09 月 18 日( 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2013 年12 月
31 日
1.40% 0.31% 1.80% 0.02% -0.40% 0.29%
2014 年 01 月 01 日至2014
年 12 月31 日
8.63% 0.14% 6.22% 0.02% 2.41% 0.12%
2015 年 01 月 01 日至2015
年 12 月31 日
8.17% 0.07% 5.37% 0.02% 2.80% 0.05%
2016 年 01 月 01 日至2016
年 12 月31 日
1.06% 0.08% 4.76% 0.02% -3.70% 0.06%
2017 年 01 月 01 日至2017
年 12 月31 日
6.35% 0.08% 4.75% 0.01% 1.60% 0.07%
2018 年 01 月 01 日至2018
年 12 月31 日
3.31% 0.19% 4.75% 0.01% -1.44% 0.18%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2018
年 12 月31 日
32.30% 0.14% 27.65% 0.02% 4.65% 0.12%
十、 基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资 产总值 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
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账户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 的其他 专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金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 基金 财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 的法 律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请 求冻 结、 扣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法 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 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金财 产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不 得与
其 固有 资产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财 产所 产生的 债权
债务不得相 互抵销。
十一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 金所 拥有的 股票 、权证 、债 券和银 行存 款本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的 ,可
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
(3)交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 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 易所上
市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按成 本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 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的 股票、债券 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 票的估 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当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 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
5、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估 值。如使用的估 值技术难以 确定和
计量其公允 价值的, 按成本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双方协 商解决。
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五位四 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 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将采 取必要 、适 当、合 理的措 施确 保基金 资产 估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 投资 人自身 的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 错误 遭 受 损失 当 事 人( “ 受损 方 ”)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 述 “估 值 错 误处 理 原 则” 给 予
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
上 述估 值错误 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统故 障差错、 下达指令 差错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 发生,但尚 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 ,
及 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的 费用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承担 ;由于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 损失 的, 由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 偿责 任;若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 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估 值错误
责 任方 仍应对 估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 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 误 责 任 方应 赔 偿 受损 方 的 损失 , 并
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 的赔 偿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估 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出现 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基金 估值;
4、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 负责 进行复 核。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并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 公布。
十二 、基金的收益 分配
(一)基金的利润构成 基 金利 润指基 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 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 例不得低 于该次可 供分配利 润的2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 满3 个月可 不进行
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收 益 分 配方 式 分两 种 : 现金 分 红与 红 利 再投 资 , 投 资者 可 选择 现 金 红利 或
将 现金 红利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金分红 ;
3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后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不能 低 于面 值 ; 即基 金 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 于面 值;
4、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中应载 明截 止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分 配对 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 所发生的银 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
红 利小 于一定 金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转 账或 其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登记机 构可 将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 计算方法, 依照《业 务规则》 执行。
十三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 费用 ; 4、《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 师费和诉讼 费;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7、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8、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 、银行账 户维护费 用;
9、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 年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0.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 金管 理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 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 人。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 基金的 托管 费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10% 的年费 率计提 。托 管费的 计算方 法 如
下:
H =E ×0.1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 金托 管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 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 。
上述“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第 3 -8 项费 用”,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十四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 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3、基金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 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十五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 然人 、法人和其 他组织。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媒
介 披露 ,并保 证基金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 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 一致。两 种文本发 生歧 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基 金合同》 、基金托 管协 议
1、《基金合同》 是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各项 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召开 的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律文件 。
2、基金招募说明 书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金认
购 、申 购和赎 回安排 、基 金投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 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
说 明书 并登载 在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 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基 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 定媒体上 。
(三)《基 金合 同》 生效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 定媒 体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四)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五)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式 及有 关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 料。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 登载 于网站 上,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 电子文本或 书面报告 方式。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半年 度报告 和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险 分
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 投资者 的权 益,基 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基金 定期报告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
项 下披 露该投 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及 产品
的特有风险 。
(七)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 款所 称重大 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 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 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10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基 金管理人 、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 讼;
12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受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 构;
20 、更换基 金登记机 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 、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24 、本基金 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 、本基金 发生涉及 基金申购 、赎回事 项调整或 潜在 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
27 、基金管 理人采用 摆动定价 机制进行 估值;
28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 事 项。
(八)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合同 》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 金份 额价格 产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的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人 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 清,并将 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 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十)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信息。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募 集说明 书的 显著位 置披 露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流 动性风 险
和 信用 风险, 说明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对 基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 业私
募 债券 后两个 交易日 内, 基金管 理人应 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披露 所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的名 称、数 量、期 限、 收益率 等信息 ,并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 新)等文 件中披露 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的投资 情况。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准则 的规定。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基 金份 额申 购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相 关基 金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人 出具
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体 披露信 息,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不 得早 于指定 媒体 披露 信息, 并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 一致。
为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 告、 法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相关 档案至少 保存到《 基金 合同》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 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 阅
招 募说 明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 置备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销 售机构 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 金定 期报告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制。
十六 、风险揭示
本 基金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系统 性风 险、非 系统 性风 险、 管理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本 基
金特定风险 及其他风 险等。
(一)系统性风险
本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市场 ,系统 性风 险是指 因整 体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证 券
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成 的风 险,主 要包括 政策 风险、 经济 周期 风险、 利率风 险和 购买力 风险
等。
1、政策风险
政 策风 险是指 政府 有关 证券市 场的 政策发 生重 大变 化或 是有 重要的 举措 、法 规出台 ,
引起债券价 格的波动 ,从而给 投资带来 的风险。
2、经济周期 风险
经 济运 行具有 周期 性的 特点, 经济 运行周 期性 的变 化会 对基 金所投 资的 证券 的基本 面
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 证券的价 格而产生 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市 场利率 的波 动会 导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着 债
券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并在 一定 程度 上影响 上市公 司的 盈利水 平。
基金投资于 债券和股 票,其收 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 变化 的影响。
4、购买力风 险
基 金收 益的一 部分 将通 过现金 形式 来分配 ,而 现金 的购 买力 可能因 为通 货膨 胀的影 响
而下降,从 而使基金 的实际投 资收益下 降。
5、再投资风 险
市 场利 率下降 将影 响固 定收益 类证 券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 收益 率,这 与利 率上 升带来 的
价 格风 险互为 消长。 在利 率走低 时,再 投资 收益率 就会 降低 ,再投 资的风 险加 大。当 利率
上升时,债 券价格会 下降,但 是利息的 再投资收 益会 上升。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 险是指个 别证券特 有的风险 ,包括公 司经 营风险、信 用风险等 。
1、公司经营 风险
公 司的 经营受 多种 因素 影响。 基金 所投资 债券 对应 的公 司经 营不善 ,能 够用 于分配 的
利 润减 少,公 司无法 偿还 债券利 息的风 险。 虽然本 基金 可通 过分散 化投资 减少 这种非 系统
性风险,但 并不能完 全消除该 种风险。
2、信用风险
债 券发 行人无 法按 时还 本付息 ,而 使投资 遭受 损失 的风 险为 信用风 险。 这种 风险主 要
表 现在 公司债 券中, 公司 如果因 为某种 原因 不能完 全履 约支 付本金 和利息 ,则 债券投 资就会 承受 较大的 亏损。 广义 的信用 风险不 仅指 企业的 违约 风 险 ,还包 括市场 信用 利差扩 大及
企业信用评 级下降的 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 基金 管理运 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 策、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 占有和 对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平 。因 此,基 金的
收 益水 平与基 金管理 人的 管理水 平、管 理手 段和管 理技 术等 相关性 较大。 因此 基金可 能因
为基金管理 人的因素 而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四)流动性风险
基 金可 能面临 基金 资产 不能迅 速、 低成本 地转 变成 现金 ,或 者不能 应付 可能 出现的 投
资 人大 额赎回 的风险 。前 者是指 金融资 产不 能及时 变现 或无 法按照 正常的 市场 价格交 易而
引 起损 失的可 能性。 为应 付投资 人的赎 回, 基金资 产需 保持 一定的 流动性 ,从 而在收 益性
方 面可 能会有 些损失 ,影 响基金 投资目 标的 实现。 后者 是指 在开放 式基金 交易 过程中 ,可
能 会发 生巨额 赎回的 情形 ,巨额 赎回可 能会 产生基 金仓 位调 整的困 难,导 致流 动性风 险,
甚至影响基 金单位净 值。
(1)基金申 购、赎回 安排
投资人具体 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 的相关约 定。
(2)拟投资 市场、行 业及资产 的流动性 风险评 估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主要为 依法 发行的 固定 收益类 品种, 包括 国内依 法发 行交易 的国 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公 司债 、央行 票据、 地方 政府债 、中 期票 据、短 期融资 券、 可转换 债券
( 含分 离交易 可转债 )、 资产支 持证券 、次 级债、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等。本基金 同时投资于 A 股股票 (包含中 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
票 )、 权证等 权益类 品种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本 基金 的标的 资产 大部 分为标 准化 金融工 具, 一般 情况 下具 有较好 的流 动性 ,同时 ,
本 基金 严格控 制投资 于流 动受限 资产和 不存 在活跃 市场 需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的
投资品种的 比例。
(3)巨额赎 回情形下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措施
为 应对 巨额赎 回情 形下 可能发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
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 期赎回 ,详 细规则 参见 招募 说明书 第七部 分的 相关约 定。
未 赎回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有可 能承担 短期 内变现 而带 来的 冲击成 本对基 金净 资产产 生的
负面影响。
(4)实施备 用的流动 性风险管 理工具的 情形、 程序 及对投资者 的潜在影 响
基 金管 理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在 确保 投资 者得 到公 平对待 的 前 提下 ,可依 照
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综 合运用 各类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对赎回 申请 进行适 度调整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采取 备用的 流动性 风险 管理应 对措 施, 包括但 不限于 延期 办理巨 额赎
回 申请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收取 短期 赎回费 、暂停 基金 估值、 摆动
定 价机制 及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措施 。基金 管理人实 施前述 备用 流动性 风险管 理工具 时 ,
投 资者 可能面 临无法 及时 赎回、 无法全 部赎 回、无 法及 时获 得赎回 款项、 或申 购、赎 回成
本相对较高 的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对债券资 产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其中信用债 和 可转债的投 资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因此,本基金主 要投资债券,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
跌 ,本 基金将 无法完 全避 免债券 市场系 统性 风险。 另外 ,本 基金投 资于信 用债 ,需要 承担
发 债主 体自身 的经营 风险 。如果 基金持 有的 信用债 券出 现因 企业经 营不善 而缺 乏偿还 能力
的 违约 事件, 将给基 金净 值带来 较大的 负面 影响和 波动 。本 基金投 资于可 转债 ,需要 承担
可 转债 市场的 流动性 风险 、由可 转债对 应正 股股票 价格 波动 带来的 可转债 价格 波动风 险,
以及在转股 期内由于 可转债正 股股票价 格低于转 股价 而导致不能 获得转股 收益的风 险等。
同 时, 本基金 还参 与股 票投资 ,因 此,本 基金 也将 面临 股票 价格波 动、 新股 发行放 缓
或停滞,或 者新股投 资收益率 下降甚至 出现亏损 所带 来的风险。
本 基金 投资范 围包 括中 小企业 私募 债,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流动性 风险 在于 该类债 券
采取非公开方式 发行和交易, 由于不公开 资料,外部评 级机构一般不对 这类债券进 行外部评级,
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 债券的市场流动性。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 信 用风 险在 于该 类债 券发 行 主体 的资 产规 模较 小、 经 营的 波动 性较 大, 同时, 各类 材料( 包
括募集说明书、审计 报告) 不公 开 发 布, 也大 大 提 高 了分 析 并 跟 踪 发 债 主 体信 用 基 本 面 的难
度。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系 统出现 故障 产生的风险 ;
2、战争、自然灾 害等不可抗 力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的 损失,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3、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十七 、基金的终止 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本 合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对 于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
行,自决议 生效后两 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 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款 并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例 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八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服务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
(2)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限 于 :
(1)依法募 集资金; (2)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 合同》收取 基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 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 基金 合同》 及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 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获 得《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 )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 利,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 权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14)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和非交易 过户的业 务规则;
(1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限 于 :
(1)依法募集资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 产;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 基金 合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 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 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3) 按《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
金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 时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公 开资 料,并 在支
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 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 印件;
(18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参 与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 配 ;
(19)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
违 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 应当 对第 三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为承担责 任;
(23)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 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基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 管理 人承担 全部募 集费 用,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限 于 :
(1)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 同》及
国 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形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限 于 :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 全,保 证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自 有财 产以 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 所托 管的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资金划 拨、账册 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 立;
(4)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 产;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 在各 重要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行为,还 应当说明 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
(11 )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付基 金收 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
配合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 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
管机构,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
其退任而免 除;
(20) 按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 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以基 金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下 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2 )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 回费 率 ;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 变化;
(6)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
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 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 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5、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 或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干扰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 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 会议召开 前 30 日,在 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证 明的内容要 求(包括但 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
等)、送达 时间和地 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 方式并进行 表决的情况 下,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 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
3、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表对 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 计票 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 会方 式或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
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 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 确定 。 1、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 出席,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 管人不 派代表 列席 的,不 影响表 决效 力。现 场开 会同 时符合 以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并且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与基金管 理人持有 的登 记资料相符 ;
(2)经核对,汇 总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的 基金 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召集 人可
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时间的3 个 月 以后、6 个月 以内,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的基金 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 份额的三分 之一(含 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 讯开会系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约定 通知基金托 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督 。会 议召 集人在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 金管理 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 通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不 参加收 取书 面表决 意见
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
(3 ) 本 人直 接 出 具书 面 意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表 出 具 书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所 持
有 的基 金份额 不小于 在权 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二 分之 一( 含二分 之一) ;若 本人直 接出
具 书面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意 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的 基金份 额小 于在权 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 间的 3 个
月 以后 、6 个月 以内, 就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召 集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之 一(含 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人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
(4) 上述 第(3 )项 中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
意 见的 代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 与基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录相 符。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 事内 容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事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讨论的 其他
事项。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前及时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 现场 开会的 方式 下,首 先由 大会主 持人 按照下 列第七 条规 定程序 确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主 持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形 成大 会决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出席 会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其 出席会 议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则 由出 席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 之一以 上(含 二分之 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拒不出 席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议 的效
力。
会 议召 集人应 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 加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 称 )
和联系方式 等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 工作日 内在公 证机 关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一 般决议须经 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 分之一)通 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
2、特别决议,特 别决议应当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
分 之二 以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做 出。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人、终 止《基金 合同》、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合并 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 取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提 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表面符 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书面 表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 总数。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但 是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未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 持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点 。监 票人 应当进 行重 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 点后,大 会主持人 应当当场 公布 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讯 开会的 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由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 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 手续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如果采 用通
讯 方式 进行表 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文 、公 证机构 、公
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以及基金财产 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同 约定 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 事项 的,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 更并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关于《基金 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完成备案 手续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 在指定媒 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 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 金合同》终 止事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 理人
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 会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 事活动。
2、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 金合 同终止 ,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基 金
财产清算程 序主要包 括:
(1)《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基金财产清 算的期限 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4、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 配
依 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款 并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例 进行分 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6、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
友 好协 商未能 解决的 ,, 任何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按照
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为 深圳 市。仲 裁裁
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 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 败诉方承担 。
争 议处 理期间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 ,继 续忠 实、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本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 公
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阅 ,但其效 力应以合 同正本为 准。
十九、基 金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 人
名称: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成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金 字[1998 ]31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以及 中国 证监会许可 的其它业 务
2、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上海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银城中路16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银城中路16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金煜
成立日期:1995 年 12 月29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许可[2009]81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中 外合资、 上市)
注册资本:78.05785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人民币存 贷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 进行 监督。 基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投 资风 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基金
托 管人 要求的 格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以 便基 金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符合基 金合同关 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 监督 ,对存在疑 义的事项 进行核查 。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主要为 依法 发行的 固定 收益类 品种, 包括 国内依 法发 行交易 的国 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公 司债 、央行 票据、 地方 政府债 、中 期票 据、短 期融资 券、 可转换 债券
( 含分 离交易 可转债 )、 资产支 持证券 、次 级债、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等。本基金同时 投资于 A 股股票(包 含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
票 )、 权证 等 权益类 品种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本 基金 固定收 益投 资侧 重双债 ,双 债是指 信用 债和 可转 债( 含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其
中 信用 债包括 企业债 、公 司债、 非政策 性金 融债、 地方 政府 债、中 期票据 、短 期融资 券、
资产支持证 券、中小 企业私募 债等非国 家信用的 固定 收益类品种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本 基金 为债券 型基 金,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本 基金 对债 券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
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双 债的 比例合 计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股票 等权益类品
种 的投 资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的 20% ;现 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资 比例 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 金、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款 等。
若 法律 法规的 相关 规定 发生变 更或 监管机 构允 许, 本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对上述资 产配置比 例进行调 整。
2、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 、融券
比例进行监 督。基金 托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期 限进 行监督:
(1) 本基 金对 债券资 产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的 80% ;投 资于 双债 的比例 合 计
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 产的 80% ;股票等 权益类品 种的 投资比例不 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 ;
(2)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10) 本基金 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 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11)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10 %;
(12 )本基 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
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3)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 行股票的总 量;
(14) 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40%;
(15 )本基 金持有单 只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其市 值不 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16)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不 得 超 过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前述所 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17) 本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 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 持一致;
(18)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开 放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 的 15%;
(19)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
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20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如 果法 律法规 对上 述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规 定为 准。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除上述第(2)、 (12)、(16)、(17 )条外,因 证券市场市场波 动、上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中 支付对 价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
3、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 五条第
九 款基 金投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督 。基金 托管 人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 行为 和关联 交易进 行监 督。根 据法律 法规 有关基 金禁 止从 事关联 交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事 先相 互提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 、与本 机构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 的公 司名单 及有关 关联 方发行 的证券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有 责任 确保关 联交
易名单的真 实性、准 确性、完 整性,并 负责及时 将更 新后的名单 发送给对 方。
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 事的 关联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必要措 施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如 基金托 管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无 法阻 止关联 交易 发生 时,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向中 国证
监 会报 告。对 于基金 管理 人已成 交的关 联交 易,基 金托 管人 事前无 法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只能进 行事后结 算,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 造成 的损失,并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4、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 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
债 券市 场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投 资运作 之前 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 业标 准的、 经慎重 选择 的、本 基金适 用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单 ,并 约定各 交易
对 手所 适用的 交易结 算方 式。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按 照交 易对 手名单 的范围 在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选择 交易对 手。基 金托 管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进 行交易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及 结算 方式进 行更
新 ,新 名单确 定前已 与本 次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仍 应按 照协议 进行
结 算。 如基金 管理 人 根据 市场情 况需要 临时 调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算 方式
的,应向及 时向基金 托管人说 明理由, 协商解决 。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的 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的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 责解 决因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成 的纠 纷及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法 律责 任及损 失。若 未履 约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确定的 时间 前仍未 承担
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关 法律 责任的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行 予以承 担, 然后再 向相
关 交易 对手追 偿。基 金托 管人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情 况进 行监督 。如
基 金托 管人事 后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没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方式 进行 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 由此造成的 任何损失 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应 事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
受 限证 券的比 例,制 订严 格的投 资决策 流程 和风险 控制 制度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法律 风险
和 操作 风险等 各种风 险。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是否 遵守 相关制 度、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以及相关 投资额度 和比例等 的情况进 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 的受限证券 与上文所述 的流动性受 限资产并不完全 一致,须为 经中国
证 监会 批准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开发 行股 票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明 确一 定期限 锁定
期 的可 交易证 券,不 包括 由于发 布重大 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 券、 回购交 易中的 质押 券等流 通受限 证券 。本基 金不 投资 有锁定 期但锁 定期 不明确 的证
券。
本 基金 投资的 受限 证券 限于可 由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公司 、银行 间清 算所股 份有限 公司 负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券 交易 所或全 国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 证券。
本 基金 投资的 受限 证券 应 保证 登记 存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相关 工作的 落
实 和协 调,并 确保基 金托 管人能 够正常 查询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产 生的受 限证 券登记 存管
问 题, 造成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的 责任 与损 失,及 因受限 证券 存管直 接影
响本基金安 全的责任 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本基金投资 受限证券 ,不得预 付任何形 式的保证 金。
(2)基金管理人 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 。
风 险处 置预案 应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受 限证 券需要 解决 的基 金投资 比例限 制失 调、基 金流
动 性困 难以及 相关损 失的 应对解 决措施 ,以 及有关 异常 情况 的 处置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首次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 票相 关流动 性风险 处置预 案。
基 金管 理人对 本基 金投 资受限 证券 的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关 风险 采取 积极有 效
的 措施 ,在合 理的时 间内 有效解 决基金 运作 的流动 性问 题。 如因基 金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 烈变 动等原 因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困 难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提 供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
支 付结 算。对 本基金 因投 资受限 证券导 致的 流动性 风险 ,基 金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任 。如
因 基金 管理人 违反基 金合 同或预 先确定 的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比例 导致本 基金 出现损 失致
使基金托管 人承担连 带 赔偿责 任的,基 金管理人 应赔 偿基金托管 人由此遭 受的损失 。
(3)本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 股票,基金 管理人应于 投资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交有 关书面
资 料,保 证基 金托管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核 ,并保证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的有关 资料真 实 、
准 确、 完整。 有关资 料如 有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提 供调 整后的 资料。 上述 书面资 料包
括但不限于 :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 行非公开 发行股票 的批准 文件 。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 关发行数 量、发行 价格、 锁定 期等发行资 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 行人与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或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签 订的证券 登记及服 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账面价 值。
(4)基金管理人 应在本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后 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 体披 露所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名称 、数 量、总 成本 、账 面价值 ,以及 总成 本和账 面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锁 定期等信 息。
本 基金 有关投 资受 限证券 比例 如违反 有关 限制规 定,在 合理 期限内 未能 进行及 时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在两个 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5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规定 有权对基 金管理 人进 行以下事项 监督:
1)
本基金投资受限 证券时 的法律法 规遵守情 况。
2)
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 理工作方面有 关制度、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 善
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 执行情 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 律法规对 基金投资 受限证券 有新规 定的 ,从其规定 。 6、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 算、基
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应 收资 金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 行监督和核 查。
7、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的上述事 项及投资指 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时 以电 话提醒 或书 面提 示等方 式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基 金管理 人收 到书面 通知
后 应在 下一工 作日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 解释 或举证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及 时改正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 内, 基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 管人依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
基 金业 务执行 核查。 对基 金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示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或 就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
9、若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 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由 此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10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协 议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核查
1 、 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 托管 人 履行 托 管职 责 情况 进 行核 查 , 核查 事 项包 括 基金 托 管 人
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复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 值、 根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作等行 为。
2 、 基 金 管理 人 发现 基 金托 管 人擅 自 挪用 基 金财 产 、未 对 基 金财 产 实行 分 账管 理 、 未
执 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泄 露基 金投 资信息 等违反 《基 金法》 、基
金 合同 、本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
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说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并 保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
3 、 基 金 管理 人 发现 基 金托 管 人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 应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方 根据本 协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碍 对方进 行有 效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 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 金管 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
基金财产应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固 有财产。
(2)
基 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合 法程 序作 出的 合法 合 规
指令,基金 托管人不 得自行运 用、处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 照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 证券账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户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 产 ,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 解决。
(6)
对 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 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 账
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达 基金 账户 的,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偿基金 财产的损 失,基金 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 任何 责任。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2、募集资金 的验证
(1)
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 金应存于 由注册登 记机构 开立的“基 金募集专 户”。
(2)
基 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 集时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户 ,同 时在 规定时 间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报 告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 为有效。
(3)
若 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 理
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 管人应提 供充分协 助。
3、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应 负责本基 金的银行 账户的开 设和管 理。
(2)
基 金 托管 人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并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 的 指
令办理资金 收付。本 基金的银 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 托管 人保管和使 用。 (3)
基 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任 何其 他银行 账户 ;亦 不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4)
基金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应符 合银行业 监督管 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5)
在 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 理 基
金资产的支 付。
4、基金证券 账户与证 券交易资 金账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为 基金 开
立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 联名的证 券账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仅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擅 自转 让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 活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保 管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的 管理 和
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
(4) 基金 托管 人以自 身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立 结算备 付金 账
户 ,并 代表所 托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一级法 人清 算工作 ,基
金 管理 人应予 以积极 协助 。结算 备付金 、结 算互保 基金 、交 收价差 资金等 的收 取按照 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规定执行 。
(5) 若中 国证 监会或 其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管 协议 订立日 之后 允许基 金从 事其他 投资 品
种 的投 资业务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使用 的,若 无相 关规 定,则 基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户开立 、使用的 规定执行 。
5、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 银行 间市 场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有关 规
定 ,在 银行间 市场登 记结 算机构 开立债 券托 管账户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共同代表 基金签订 全国 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 议。
6、 其他 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1)
因 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 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开 立 ,
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商议后 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开 立。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使 用并管 理。
(2)
法律法规等有 关规定对 相关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办理。
7、 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 物证券、 银行定期 存款存 单等有价凭 证的保管
基 金财 产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 于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可存入中 央国 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
圳 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保管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的 购买 和转让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办 理。 基金 托管人 对由基 金托 管人以 外机
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
8、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签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
的 、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件 分别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除本协 议另
有 规定 外,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年度
审 计合 同、基 金信息 披露 协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产 生的 重大 合同, 基金管 理人 应保证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为 基金 合同终 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复核 的时间和 程序
(1)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金 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五位四 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按 规
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 金管 理人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果 以双 方约 定的方 式
提 交给 基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以 约定 的方 式将复 核结果 提交 给基金 管理
人,由基金 管理人依 据基金合 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 对外 公布。
2、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 资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 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意见 的 , 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 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 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至 少应包 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由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分别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保存期不 少于 15 年。如不能 妥善保管 ,则按 相关法
规承担责任 。
在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或编制 半年 报和年 报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有关资 料送 交基金 托管 人,
不 得无 故拒绝 或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 的其 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 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 本协 议产生 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 双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 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
能 解决 的,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按 照中 国国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仲 裁地 点为 深圳市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 议处 理期间 ,双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 协议 双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变更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生效。
2、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 止;
(2) 基金托管人 解散、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 解散、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规定的 终止事项 。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服务内 容, 由基 金管理 人
在 正常 情况下 向投资 者提 供,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实 际业 务情 况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场的变 化,不断 完善并增 加和修改 服务项目 。
一、营销创 新及网上 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 者的交易 方式和渠 道,基金 管理人为 投资 者提供多种 形式的交 易服务。
在 营销 渠道创 新方 面, 本基金 管理 人大力 发展 基金 电子 商务 ,并已 开通 基金 网上交 易
系统,投资者可 登陆本基金 管理人的网 站(www.phfund.com ) ,更加方便 、快捷地办 理基
金 交易 及信息 查询等 已开 通的各 项基金 网上 交易业 务。 同时 ,投资 者可关 注鹏 华基金 官方
微信账号(微信号:penghuajijin) ,快速实现净值查询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实现
账 户查 询功能 和交易 功能 。基金 管理人 也将 不断努 力完 善现 有技术 系统和 销售 渠道, 为投
资者提供更 加多样化 的交易方 式和手段 。
二、信息定 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短信平台、呼叫中心(400-
6788-999;0755-82353668 )等渠道 提交信息定 制申 请,在申请获基金 管理人确认 后,基金
管理人将通过信 件、手机短信 、E-MAIL 等方式为 客 户发送所定制的 信息。信件定 制的内容
为 季度 纸质对 账单, 手机 短信可 定制的 信息 包括: 月度 短信 账单、 公司最 新公 告、持 有基金 周末 净值等 ;邮件 定制 的信息 包括: 鹏友 会周刊 、电 子对 账单等 信息。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业务发展 需要和实 际情况, 适时调整 发送的定 制信 息内容。
三、在线咨 询服务
投 资者 可通 过在 线客 服、 短信 接收 平台 、鹏 华基 金官方 微信 (微 信号 :penghuajijin )
等网络通讯 工具进行 业务咨询 ,基金管 理人 7*24 小 时提供智能 机器人咨 询服务, 在工作时
间内有专人 在线提供 咨询服务 。
四、客户服 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动 语音 系统提供每 周 7× 24 小时 基金账户
余额、交易 情况、基 金产品信 息与服务 等信息查 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30 -21:00 的坐 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该热 线获 得业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五、客户投 诉受理服 务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直 销和 销售机 构网 点柜台 、基 金管 理人 设置 的投诉 专线 、呼 叫中心 人
工热线、书 信、电子 邮件等渠 道,对基 金管理人 和销 售机构所提 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 。
电 话、 电子邮 件、 书信 、网络 在线 是主要 投诉 受理 渠道 ,基 金管理 人设 专人 负责管 理
投诉电话(0755-82353668 )、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各销售机 构受理后 反馈给本 基金管理 人跟进处 理。
二十 一、其他应披 露事项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将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息 披露办 法 》等 相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内 容与格 式进 行披 露,并 至少在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2018 年第三 季度报告 《 证 券 时 报 》 、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10 月
26 日
鹏 华 双 债 保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
《 证 券 时 报 》 、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10 月
30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个 人
投资者开立 基金账户 的证件类 型的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11 月
15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百 度 百 盈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销售机构 的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12 月
18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设 客 服
热线的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12 月
29 日 2018 年第四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1 月
2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在 浙 江 金 观 诚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暂 停 办 理
相关销售业 务的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 》
2019 年 1 月
22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机构的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 》
2019 年 2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澄清公 告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澄清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澄清公 告 《证券日报 》 2019 年 3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澄清公 告 《证券时报 》 2019 年 3 月
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售机构的 公告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
13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认\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
13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认\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
13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售机构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
13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售机构的 公告
《证券日报 》 2019 年 3 月
13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认\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日报 》 2019 年 3 月
13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售机构的 公告
《证券时报 》 2019 年 3 月
13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认\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报 》 2019 年 3 月
13 日
上述披露事 项的披露 期间自 2018 年 9 月 18 日至2019 年3 月17 日止。
二十 二、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本 招募 说明书 按相 关法 律法规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销 售机构 等的 办公 场所, 投
资 人可 在办公 时间免 费查 阅;也 可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在合 理时 间内获 取本招 募说 明书复 制件或 复印 件,但 应以招 募说 明书正 本为准 。投 资人也 可以 直接 登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进 行查
阅。
基金管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
二十 三、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 会注册的 鹏华双债 保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募集的 文件
2、《鹏华双 债保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3、《鹏华双 债保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4、法律意见 书
5、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 阅方式:
1、存放地点:《 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处 ;其余
备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处 。
2、查阅方式 :投资人 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 到存放 地点 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5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