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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丰康债券(004127)

鹏华丰康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4月)查看PDF公告

 





















鹏 华 丰 康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 2016 年 8 月 18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下发 的《 关于 准予 鹏华 丰康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注 册 的 批复 》 ( 证 监 许 可[2016]1879 号 ) 注 册 , 进行 募 集 。根 据 相 关 法律 法规, 本基 金基 金 合 同已 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 正式 生效, 基金 管理 人于 该日 起正式 开始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运 作管 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 募说 明书的内容真实、准 确、 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会 注 册 , 但 中 国证 监 会 对 本基 金 募 集 的 注册 , 并 不 表明 其 对 本 基 金的 价 值 和 收益 作 出 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 金, 其预期的收益与风险 低于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 ,高于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为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中 具 有 较低 风 险 收 益特 征 的 品 种 。本 基 金 投 资于 证 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为 证 券 市 场波 动 等 因 素 产生 波 动 , 投资 人 在 投 资 本基 金 前 , 应全 面 了 解 本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充 分 考 虑自 身 的 风 险 承受 能 力 , 理性 判 断 市 场 ,并 承 担 基 金投 资 中 出 现的 各 类 风 险 , 包括 但 不 限 于: 系 统 性 风 险、 非 系 统 性风 险 、 管 理 风险 、 流 动 性风 险 、 本 基金 特定风 险及 其他 风险 等。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 中小 企业私募债,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 在于 该类债券 采 取 非 公 开 方式 发 行 和 交易 , 由 于 不 公开 资 料 , 外部 评 级 机 构 一般 不 对 这 类债 券 进 行 外部 评 级 , 可 能 会降 低 市 场 对该 类 债 券 的 认可 度 , 从 而影 响 该 类 债 券的 市 场 流 动性 。 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 券 的 信用 风 险 在 于该 类 债 券 发 行主 体 的 资 产规 模 较 小 、 经营 的 波 动 性较 大 , 同 时, 各 类 材 料 ( 包括 招 募 说 明书 、 审 计 报 告) 不 公 开 发布 , 也 大 大 提高 了 分 析 并跟 踪 发 债 主体 信用基 本面 的难 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预示 其未来表现,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 不构成对 本基金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利 , 也 不 保证 最 低 收 益 。基 金 管 理 人提 醒 投 资 人 基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 在 投 资 人作 出 投 资 决策 后 , 基 金 运营 状 况 与 基金 净 值 变 化 引致 的 投 资 风险 , 由 投 资人 自 行 承 担 。 投资 有 风 险 ,投 资 人 在 投 资本 基 金 前 应认 真 阅 读 本 基金 的 招 募 说明 书 和 基 金合 同。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9 年 3 月 16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止 日 为2018 年12 月31 日(未 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第二部分 释 义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 基 金合同的生效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 与赎回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 值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 分 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 用 与 税收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 审计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 露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终止 与 清算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 容摘要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 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服务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 露 事项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 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第 一部 分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券 投 资 基 金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 售 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管 理 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定 》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 性 规定 》 ) 等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 以 及《 鹏 华 丰 康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 了鹏华 丰康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 金”或 “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 、策 略 、 风 险、 费 率 等 与 投资 人 投 资 决策 有 关 的 必 要事 项 , 投 资人 在 做 出 投资 决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 实 性 、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 律 责任 。 本 基 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 载明 的 资 料 申请 募 集 的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没有 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 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中载 明 的 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 件 。基 金 投 资 人自 依 基 金 合 同取 得 基 金 份额 , 即 成 为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合 同的 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即 表 明 其 对基 金 合 同 的承 认 和 接 受 , 并按 照 《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享 有 权利 、 承 担 义务 。 基 金 投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第 二部 分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鹏 华 丰康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鹏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上海 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 :指《鹏 华丰 康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及 对本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鹏华 丰康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鹏 华 丰康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鹏华 丰康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规 范性文 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 会议通 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次 会议 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 员 会第 十四 次会 议《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关 于修 改<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港 口法>等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修 改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及 颁布 机 关 对 其不 时 做 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流动 性规 定》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 指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基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义务 的 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依 法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内合 法 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9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投 资 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构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理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可 以 投资 于 在 中 国 境内 依 法 募 集的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中 国 境外 的 机 构 投资 者 20 、 投 资 人 : 指 个人 投 资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法规 或 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指 基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传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额, 办 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3 、 销 售 机 构 : 指鹏 华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合《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监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得 基 金 销 售业 务 资 格 并 与基 金 管 理 人签 订 了 基 金 销售 服 务 代 理协 议 , 代 为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4 、 登 记 业 务 : 指基 金 登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和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括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立 和 管 理、 基金 份 额 登 记、 基 金 销售 业务 的 确 认 、清 算 和 结算 、代 理 发 放 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5 、 登 记 机 构 : 指办 理 登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登记 机 构 为 鹏 华 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或 接受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6 、 基 金 账 户 : 指登 记 机构 为投资人开立的、记 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7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指 销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机构 办 理 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管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28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日 : 指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规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件, 基 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9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日 : 指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同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 基 金 募 集 期 :指 自 基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售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长不 得 超 过 3 个月 31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 、T+n 日 :指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35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 《 业 务 规 则 》: 指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开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是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的 开 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登记 方 面 的 业务 规 则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和投 资 人 共 同遵 守 38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 申 购 : 指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合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申请 购 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0 、 赎 回 : 指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按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规定 的 条 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1 、 基 金 转 换 :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同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公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其 持 有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的 基 金 份 额 转换 为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其 他基 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2 、 转 托 管 : 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销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所持 基 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3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计 划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机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申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 期约 定 扣 款 日在 投 资 人 指 定银 行 账 户 内自 动 完 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4 、 巨 额 赎 回 : 指本 基 金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回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份 额 总 数及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的余 额)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45 、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产 : 指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合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法以 合 理 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件 提 前 支 取的 银 行 存 款 )、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因 发 行人 债 务 违 约无 法 进 行 转让 或交易 的债 券等 47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指 当开 放 式 基 金 遭 遇 大 额 申购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份额 净 值 的 方 式 , 将 基 金调 整 投 资 组合 的 市 场 冲 击成 本 分 配 给实 际 申 购 、 赎回 的 投 资 者, 从 而 减 少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利 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平 对待 48 、 基 金 收 益 : 指基 金 投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证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已 实 现 的 其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约 49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指 基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收申 购 款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0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指 计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净值 和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3 、 指 定 媒 介 : 指中 国 证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息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站及 其 他 媒 介 54 、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1 、名 称: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 、住 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 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 会中 心 43 层 3 、设 立日 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4 、法 定代 表人 :何 如 5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福华 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 际商会 中 心 43 层 6 、电 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0755 )82021155 7 、联 系人 :吕 奇志 8 、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 、股 权结 构: 出资人 名称 出资额 (万 元) 出资比 例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 欧利 盛资 本资 产管 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 北融 信投 资发 展有 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何如先 生, 董事 长, 硕士 ,高级 会计 师, 国籍 :中 国。历 任中 国电 子器 件公 司深圳 公 司副总 会计 师兼 财务 处处 长、总 会计 师、 常务 副总 经理、 总经 理、 党委 书记 ,深圳 发展 银 行行长 助理 、副 行长 、党 委委员 、副 董事 长、 行长 、党委 副书 记, 现任 国信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党 委书 记,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邓召明 先生 ,党 委书 记、 董事、 总裁 ,经 济学 博士 ,讲师 ,国 籍: 中国 。历 任北京 理 工大学 管理 与经 济学 院讲 师、中 国兵 器工 业总 公司 主任科 员、 中国 证监 会处 长、南 方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中国证 监会 第六 、七 届发 审委委 员, 现任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党委书 记、 总裁 。 孙煜扬 先生 ,董 事, 经济 学博士 ,国 籍: 中国 。历 任贵州 省政 府经 济体 制改 革委员 会 主任科 员、 中共 深圳 市委 政策研 究室 副处 长、 深圳 证券结 算公 司常 务副 总经 理、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首任 行政 总监 、香 港深业 (集 团) 有限 公司 助理总 经理 、香 港深 业控 股有限 公司 副 总经理 、中 国高 新技 术产 业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行 政总 裁、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董事总 裁,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公司 顾问 。 Massimo Mazzini 先 生, 董事, 经济 和商 学学 士。 国籍: 意大 利。 曾在 安达 信 (Arthur Andersen MBA ) 从事风 险管 理和 资产 管理 工作, 历 任CA AIPG SGR 投资总 监、 CAAM AI SGR 及CA AIPG SGR 首 席执 行官 和投 资总 监 、东方 汇理 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CAAM SGR )投 资副 总监 、农业 信贷 另类 投资 集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国 际 执行委 员会 委员 、意 大利 欧利盛 资本 资产 管理 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 资方 案部 投资 总 监、Epsilon 资 产管 理股 份公司 (Epsilon SGR )首 席执 行 官 ,欧 利盛 资本 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卢 森堡 )首席执 行官 和总 经理 。现 任意大 利欧 利盛 资本 资产 管理股 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市 场及 业务 发展 总监。 Andrea Vismara 先 生, 董 事,法 学学 士, 律师 ,国 籍:意 大利 。曾 在意 大利 多家律 师 事务所 担任 律师 ,先 后在 法国农 业信 贷集 团(Credit Agricole Group ) 东方 汇理资 产管 理 股份有 限公 司(CAAM SGR )法务 部、 产品 开发 部, 欧利盛 资本 资产 管理 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 理与股 权部 工作 ,现 在担 任意大 利欧 利盛 资本 资产 管理股 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董事 会秘 书兼 任企 业事务 部总 经理 ,欧 利盛 资本股 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A. )(卢 森堡 )企 业服 务部 总经理 。 周中国 先生 ,董 事, 会计 学硕士 ,高 级会 计师 ,注 册会计 师, 国籍 :中 国。 历任深 圳 华为技 术有 限公 司定 价中 心经理 助理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资金 财务 总部 业务经 理、 深 圳金地 证券 服务 部财 务经 理、资 金财 务总 部高 级经 理、总 经理 助理 、副 总经 理、人 力资 源 总部副 总经 理等 职务 。现 任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负 责人 、资 金财 务总 部总经 理兼 人 力资源 总部 总经 理。


史际春 先生 ,独 立董 事, 法学博 士, 国籍 :中 国。 历任安 徽大 学讲 师、 中国 人民大 学 副教授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法学 院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国 务院 特殊 津贴 专家 ,兼任 中国 法 学会经 济法 学研 究会 副会 长、北 京市 人大 常委 会和 法制委 员会 委员 。 张元先 生, 独立 董事 ,大 学本科 ,国 籍: 中国 。曾 任新疆 军区 干事 、秘 书、 编辑, 甘 肃省委 研究 室干 事、 副处 长、处 长、 副主 任, 中央 金融工 作委 员会 研究 室主 任,中 国银 监 会政策 法规 部( 研究 局) 主任( 局长 )等 职务 ;2005 年 6 月至2007 年 12 月 ,任中 央国 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兼 党委 书记 ;2007 年12 月至 2010 年12 月, 任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监事 长兼党 委副 书记 。 高臻女 士, 独立 董事 ,工 商管理 硕士 ,国 籍: 中国 。曾任 中国 进出 口银 行副 处长, 负 责贷款 管理 和运 营, 项目 涉及制 造业 、能 源、 电信 、跨国 并购 ;2007 年加 入 曼达 林 投资 顾 问有限 公司 ,现 任曼 达林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执 行合 伙人。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黄俞先 生, 监事 会主 席, 研究生 学历 ,国 籍: 中国 。曾在 中农 信公 司、 正大 财务公 司 工作, 曾任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监事 ,现 任深圳 市北 融信 投资 发展 有限公 司董 事 长。 陈冰女 士, 监事 ,本 科学 历,国 籍: 中国 。曾 任国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金 财务部 会 计、上 海营 业部 财务 科副 科长、 资金 财务 部财 务科 副经理 、资 金财 务部 资金 科经理 、资 金 财务部 主任 会计 师兼 科经 理、资 金财 务部 总经 理助 理、资 金财 务总 部副 总经 理等, 现任 国 信证券 资金 财务 总部 副总 经理兼 资金 运 营 部总 经理 、融资 融券 部总 经理 。 SANDRO VESPRINI 先 生, 监事, 工商 管理 学士 ,国 籍:意 大利 。先 后在 米兰 军医院 出 纳部、 税务 师事 务所 、菲 亚特汽 车发 动机 和变 速器 平台管 控管 理团 队工 作、 圣保 罗 IMI 资 产管 理SGR 企业 经管 部、 圣保罗 财富 管理 企业 管控 部工作 、曾 任欧 利盛 资本 资产管 理股 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 务管 理和 投 资经理 ,现 任欧 利盛 资本 资产管 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财务 负责 人 。 于丹女 士, 职工 监事 ,法 学硕士 ,国 籍: 中国 。历 任北京 市金杜( 深圳) 律师 事务所 律 师;2011 年7 月加 盟鹏 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监察稽 核部 法务 主管 ,现 任监察 稽核 部 总经理 助理 。 郝文高 先生 ,职 工监 事, 大专学 历, 国籍 :中 国。 历任深 圳奥 尊电 脑有 限公 司证券 基 金事业 部副 经理 、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事务 部总监 ;2011 年 7 月加 盟 鹏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现任 登记 结算 部总经 理。 刘嵚先 生, 职工 监事 ,管 理学硕 士, 国籍 :中 国。 历任毕 马威 (中 国) 管理 顾问公 司 咨询顾 问,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北 京分 公司 副总 经理;2014 年 10 月 加入 鹏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现任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首 席市 场官 兼市 场发 展部 、北京 分公 司 总经理 。


3 、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何如先 生, 董事 长, 硕士 ,高级 会计 师, 国籍 :中 国。历 任中 国电 子器 件公 司深圳 公 司副总 会计 师兼 财务 处处 长、总 会计 师、 常务 副总 经理、 总经 理、 党委 书记 ,深圳 发展 银 行行长 助理 、副 行长 、党 委委员 、副 董事 长、 行长 、党委 副书 记, 现任 国信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党 委书 记,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邓召明 先生 ,党 委书 记、 董事、 总裁 ,经 济学 博士 ,讲师 ,国 籍: 中国 。历 任北京 理 工大学 管理 与经 济学 院讲 师、中 国兵 器工 业总 公司 主任科 员、 中国 证监 会处 长、南 方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中国证 监会 第六 、七 届发 审委委 员, 现任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党委书 记、 总裁 。 高阳先 生, 党委 副书 记、 副总裁 ,特 许金 融分 析师 (CFA ), 经济 学硕 士, 国 籍:中 国。历 任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司 经理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博时 价值 增长 基金基 金经 理、固 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基金裕 泽基 金经 理、 基金 裕隆基 金经 理、 股票 投资 部总经 理, 现 任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副 书记 、副 总裁 。 邢彪先 生, 副总 裁, 工商 管理硕 士、 法学 硕士 ,国 籍:中 国。 历任 中国 人民 大学校 办 科员, 中国 证监 会办 公厅 副处级 秘书 ,全 国社 保基 金理事 会证 券投 资部 处长 、股权 资产 部 (实业 投资 部) 副主 任, 并于 2014 年至2015 年期 间担任 中国 证监 会 第 16 届 主板发 审委 专 职委员 ,现 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高鹏先 生, 副总 裁, 经济 学硕士 ,国 籍: 中国 。历 任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法 律 部监察 稽核 经理 ,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副总 经理 、监 察稽 核部 总经理 、职 工 监事、 督察 长, 现任 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苏波先 生, 副总 裁, 管理 学博士 ,国 籍: 中国 。历 任深圳 经济 特区 证券 公司 研究所 副 所长、 投资 部经 理,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渠 道服 务二部 总监 助理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信 息技 术部 总经 理助 理,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裁 助理 、机 构理 财部 总经理 、职 工 监事, 现任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高永杰 先生 ,纪 委书 记, 督察长 ,法 学硕 士, 国籍 :中国 。历 任中 共中 央办 公厅秘 书 局干部 ,中 国证 监会 办公 厅新闻 处干 部、 秘书 处副 处级秘 书、 发行 监管 部副 处长、 人事 教 育部副 处长 、处 长, 现任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 委书记 、督 察长 。 韩亚庆 先生 ,副 总经 理, 经济学 硕士 。国 籍: 中国 。历任 国家 开发 银行 资金 局主任 科 员,全 国社 保基 金理 事会 投资部 副调 研员 ,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基金 经理 、 固定收 益部 总监 ,现 任鹏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固 定收 益投 资 总 监、 固定收 益部 总 经理。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李振宇 先生 ,国 籍中 国, 经济学 硕士 ,7 年证 券基 金从业 经验 。曾 任银 华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固定 收益 部基 金经 理助理 ,从 事债 券投 资研 究工作 ;2016 年 8 月加 盟 鹏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历任 固定 收益 部投资 经理 ,现 担任 固定 收益部 基金 经理 。2016 年12 月 担任 鹏 华丰盈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07 月 担任 鹏华 丰惠 债券 基 金基金 经 理,2017 年02 月至2018 年07 月担 任鹏 华可 转债 基 金基金 经理 ,2017 年05 月担任 鹏华 丰 康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 05 月 担任 鹏华 金城 保 本混合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8 年 06 月担 任鹏华 尊享 定期 开放 发起 式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8 年 06 月 担任 鹏华 安益 增 强混合 基金 基金经 理,2018 年 12 月 担任鹏 华丰 华债 券基 金基 金经理 。李 振宇 先生 具备 基金从 业资 格。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情况 : 2016 年12 月担 任鹏 华丰 盈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12 月至2018 年 07 月担 任鹏 华丰 惠债 券基 金基金 经理 2017 年02 月至2018 年 07 月担 任鹏 华可 转债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7 年05 月担 任鹏 华金 城保本 混合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8 年06 月担 任鹏 华尊 享定期 开放 发起 式债 券基 金基金 经理 2018 年06 月担 任鹏 华安 益增强 混合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8 年12 月担 任鹏 华丰 华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本基金 历任 的基 金经 理: 2017 年03 月至2018 年 04 月














刘 太阳 先生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情 况 邓召明 先生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董 事、总 裁。 高阳先 生,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党 委副 书记 、副 总裁。 邢彪先 生,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高鹏先 生,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韩亚庆 先生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梁 浩先 生,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研 究部 总经 理, 鹏华新 兴产 业混 合、 鹏华 研究精 选 混合、 鹏华 创新 驱动 混合 基金经 理。 赵强先 生,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资 产配 置与 基金 投资 部 FOF 投资 副总 监。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其他 法 律 行 为;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基 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证 券 法 》 、 《 基 金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的行 为 , 并 承诺 建 立 健 全 内部 控 制 制 度, 采 取 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公司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基金 合同 其他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基 金管 理人 制 度进行 基金 运作 投资 外, 直接或 间接 进行 其他 股票 投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 证 券 交易 所 业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仓等 非 法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格, 扰 乱 市 场秩序 ;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份;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得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3)不 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遵 循以下 原则 :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 机构、部 门和 岗位职 责应 当 保持相 对独 立,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2 、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1)合 法合规 性原则 :基 金管理人 内控 制度应 当符 合国家法 律、 法规、 规章 和各项 规 定; (2)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应 当涵 盖基金 管理 人经营管 理的 各个环 节, 不得留 有 制度上 的空 白或 漏洞 ;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 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的 制定 应当随 着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调整和 基金 管理人 经 营战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等 内外 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及 时的 修改 或完 善。 3 、内 部控 制体 系 (1)董 事会下 设合规 与风 险控制委 员会 ,主要 负责 制定基金 管理 人风险 控制 战略和 控 制政策 、协 调突 发重 大风 险等事 项; (2)公 司督察 长负责 对基 金管理人 各业 务环节 合法 合规运作 进行 监督检 查, 组织、 指 导基金 管理 人内 部监 察稽 核工作 ,并 可向 董事 会和 中国证 监会 直接 报告 ; (3)公 司经营 管理层 、督 察长、监 察稽 核部、 公司 各部门总 经理 定期召 开会 议对各 类 风 险 予 以 充 分的 评 估 和 防范 , 对 业 务 过程 中 潜 在 和存 在 的 风 险 进行 通 报 、 讨论 , 并 及 时采 取防范 和控 制措 施; (4)监 察稽核 部负责 对基 金管理人 各部 门的风 险控 制情况进 行检 查,定 期不 定期对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控制 制 度 执 行情 况 和 遵 循 国家 法 律 、 法规 及 其 他 规 定的 执 行 情 况进 行 检 查 ,并 适时提 出整 改建 议; (5) 业务 部门 :对 本部 门 业务范 围内 的业 务风 险负 有管控 和及 时报 告的 义务 ; (6)员工:依照公司“ 全 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 制” 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 均负有一 线 风 险 控 制 职责 , 负 责 把公 司 的 风 险 控制 理 念 和 措施 落 实 到 每 一个 业 务 环 节当 中 , 并 负有 把业务 过程 中发 现的 风险 隐患或 风险 问题 及时 进行 报告、 反馈 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公 司通过 不断健 全法 人治理结 构, 充分发 挥独 立董事和 监事 会的监 督职 能,力 争 从 源 头 上 杜 绝不 正 当 关 联交 易 、 利 益 输送 和 内 部 人控 制 现 象 的 发生 , 保 护 投资 人 利 益 和公 司合法 权益 ; (2)管 理层牢 固树立 了内 控优先的 风险 管理理 念, 并着力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 , 营 造 浓厚 的 风 险管 理文 化 氛 围 ,保 证 全 体员 工及 时 了 解 国家 法 律 法规 和公 司 规 章 制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3)公 司依据 自身经 营特 点建立了 包括 岗位自 控、 相关部门 和岗 位之间 相互 监督制衡 、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监督 的、权 责统 一、 严密 有效 的三道 内控 防线 ; (4)建 立并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体系 及内 部控制 制度 :自成立 来, 公司不 断完 善内控 组 织 架 构 、 控 制程 序 、 控 制措 施 以 及 控 制职 责 , 建 立健 全 内 部 控 制体 系 。 通 过不 断 地 对 内部 控制制 度进 行修 订和 更新 ,公司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不 断走向 完善 ; (5)建 立健全 各项管 理制 度和业务 规章 :公司 建立 了包括投 资管 理制度 、基 金会计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制 度 、 监 察稽 核 制 度 、 信息 技 术 管 理制 度 、 公 司 财务 制 度 等 基本 管 理 制 度以 及 包 括 岗 位 设置 、 岗 位 职责 、 操 作 流 程手 册 在 内 的业 务 流 程 、 规章 等 , 从 基本 管 理 制 度和 业务流 程上 进行 风险 控制 ; (6)建 立了岗 位分离 、相 互制衡的 内控 机制: 公司 在岗位设 置上 采取了 严格 的分离 制 度 , 实 现 了 基金 投 资 与 交易 、 交 易 与 清算 、 公 司 会计 与 基 金 会 计等 业 务 岗 位的 分 离 制 度, 形成了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相 互制衡 机制 ,从 岗位 设置 上减少 和防 范操 作及 操守 风险; (7)建 立健全 了岗位 责任 制:公司 通过 健全岗 位责 任制使每 位员 工都能 明确 自己的 岗 位职责 和风 险管 理责 任; (8)构 建风险 管理系 统: 公司通过 建 立 风险评 估、 预警、报 告、 控制以 及监 督程序 , 并 经 过 适 当 的控 制 流 程 ,定 期 或 实 时 对风 险 进 行 评估 、 预 警 、 监督 , 从 而 识别 、 评 估 和预 警 与 公 司 管 理及 基 金 运 作有 关 的 风 险 ,通 过 明 晰 的报 告 渠 道 , 对风 险 问 题 进行 层 层 监 督、 管理、 控制 ,使 部门 和管 理层即 时把 握风 险状 况并 及时、 快速 作出 风险 控制 决策; (9)建 立自动 化监督 控制 系统:公 司启 用了恒 生交 易系统以 及自 行开发 的投 资指标 监 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买入股票名单” 、 交 叉 交 易 等 方 面 进行电 子化 控制 ,有 效地 防止了 运作 风险 和操 守风 险; (10 ) 不 断 强 化 投资 纪 律, 严 格 实 施 股 票 库 制 度:公 司 不 断 强 化 投 资 纪 律,加 强 集 体 决 策 机 制 , 各基 金 的 行 业配 置 比 例 、 基金 经 理 个 股授 权 、 基 准 仓位 等 由 投 资决 策 委 员 会决 定 。 同 时 , 公司 建 立 了 严格 的 股 票 库 制度 、 禁 止 和限 制 投 资 股 票制 度 , 并 由研 究 小 组 负责 维 护 , 所 有 股票 投 资 必 须完 全 从 股 票 库中 选 择 。 公司 还 建 立 了 契约 风 险 评 估制 度 , 定 期对 各基金 遵守 基金 合同 的情 况进行 评估 ,防 范契 约风 险。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书的 声明 (1)基 金管理 人确知 建立 、实施和 维持 内部控 制制 度是本公 司董 事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 实、准 确; (3)本 基金管 理人承 诺根 据市场变 化和 公司发 展不 断完善内 部控 制体系 和内 部控制 制 度。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 况 本基金 托管 人为 上海 浦东 发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本信 息如 下: 名称: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成立时 间: 1992 年10 月19 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 民银 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 委员会批准,公司主 营业 务主要包 括 : 吸 收 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 和长 期 贷 款 ;办 理 结 算 ; 办理 票 据 贴 现; 发 行 金 融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 府 债券 ; 买 卖 政府 债 券 ; 同 业拆 借 ; 提 供信 用 证 服 务及 担 保 ; 代 理收 付 款 项及 代理 保 险 业 务; 提 供 保险 箱业 务 ; 外 汇存 款 ; 外汇 贷款 ; 外 汇 汇款 ; 外 币 兑 换 ; 国际 结 算 ; 同业 外 汇 拆 借 ;外 汇 票 据 的承 兑 和 贴 现 ;外 汇 借 款 ;外 汇 担 保 ;结 汇 、 售 汇 ; 买卖 和 代 理 买卖 股 票 以 外 的外 币 有 价 证券 ; 自 营 外 汇买 卖 ; 代 客外 汇 买 卖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见 证 业 务; 离 岸 银 行 业务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托 管 业务 ; 全 国 社会 保 障 基 金托 管业务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和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批 准经 营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 本: 293.52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 续经 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 :胡 波 联系电 话: (021 )61618888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自 2003 年开展 资产 托管 业务 ,是 较早开 展银 行资 产托 管服 务的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之 一 。 经过 二十 年 来 的 稳健 经 营 和业 务开 拓 , 各 项业 务 发 展一 直保 持 较 快 增长 , 各项经 营指 标在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中处 于较 好水 平。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总行 于 2003 年设立 基金托 管部,2005 年更名 为资产 托管部 ,2013 年更名为 资产 托管与 养老 金业务部 ,2016 年 进行 组 织架构优 化调 整,并 更名 为资产托 管部 , 目 前 下 设 证 券托 管 处 、 客户 资 产 托 管 处、 内 控 管 理处 、 业 务 保 障处 、 总 行 资产 托 管 运 营中 心(含 合肥 分中 心) 五个 职能处 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 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 、资 金信托保管、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全 球 资 产 托 管、 保 险 资 金托 管 、 基 金 专户 理 财 托 管、 证 券 公 司 客户 资 产 托 管、 期 货 公 司客 户 资 产 托 管 、私 募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托 管 、私 募 股 权 托管 、 银 行 理 财产 品 托 管 、企 业 年 金 托管 等多项 托 管产 品 , 形成 完备 的 产 品 体系 , 可 满足 多领 域 客 户 、境 内 外 市场 的资 产 托 管 需求 。 (二)主要人员情况 高国富, 男,1956 年出生 ,研究生 学历 ,博士 学位 ,高级经 济师 职称。 曾任 上海外 高 桥 保 税 区 开 发( 控 股 ) 公司 总 经 理 ; 上海 外 高 桥 保税 区 管 委 会 副主 任 ; 上 海万 国 证 券 公司 代 总 裁 ; 上 海久 事 公 司 总经 理 ; 上 海 市城 市 建 设 投资 开 发 总 公 司总 经 理 ; 中国 太 平 洋 保险 ( 集 团 ) 股份 有 限 公司 党委 书 记 、 董事 长 。 现任 上海 浦 东 发 展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党 委 书记 、 董 事 长 。 第 十二 届 全 国 政协 委 员 。 伦 敦金 融 城 中 国事 务 顾 问 委 员会 委 员 , 中欧 国 际 工 商学 院理事 会成 员、 国际 顾问 委 员会 委员 ,上 海交 通大 学安泰 经济 管理 学院 顾问 委员会 委员 。 刘信义, 男,1965 年出生 ,硕士研 究生 ,高级 经济 师。曾任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上海 地 区 总 部 副 总 经理 , 上 海 市金 融 服 务 办 挂职 任 机 构 处处 长 、 市 金 融服 务 办 主 任助 理 , 上 海浦 东 发 展 银 行 党委 委 员 、 副行 长 、 财 务 总监 , 上 海 国盛 集 团 有 限 公司 总 裁 。 现任 上 海 浦 东发 展银行 党委 副书 记、 副董 事长、 行长 。 孔建,男 ,1968 年 出生, 博士研究 生。 历任工 商银 行山东省 分行 计划处 科员 、副主 任 科 员 , 国 际 业务 部 、 工 商信 贷 处 科 长 ,资 金 营 运 处副 处 长 , 上 海浦 东 发 展 银行 济 南 分 行信 管 处 总 经 理 ,上 海 浦 东 发展 银 行 济 南 分行 行 长 助 理、 副 行 长 、 党委 书 记 、 行长 。 现 任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总 行资 产托 管部党 支部 书记 、资 产托 管部总 经理 。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截止2018 年 12 月31 日,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规模为4213.09 亿元, 比去年末 增 加 33.12% 。 托 管证券投 资基 金共一 百五 十六只, 分别 为国泰 金龙 行业精选 基金 、 国 泰 金 龙 债 券基 金 、 天 治财 富 增 长 基 金、 广 发 小 盘成 长 基 金 、 汇添 富 货 币 基金 、 长 信 金利 趋势基金 、嘉 实优质 企业 基金、国 联安 货币基 金、 长信利众 债券 基金(LOF) 、华富保 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中海 策略精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基 金 、博时 安 丰 18 个月基 金(LOF )、 易 方 达 裕 丰 回 报基 金 、 鹏 华丰 泰 定 期 开 放基 金 、 汇 添富 双 利 增 强 债券 基 金 、 中信 建 投 稳 信债 券 基 金 、 华 富恒 财 定 开 债券 基 金 、 汇 添富 和 聚 宝 货币 基 金 、 工 银目 标 收 益 一年 定 开 债 券基 金 、 北 信 瑞 丰宜 投 宝 货 币基 金 、 中 海 医药 健 康 产 业基 金 、 国 寿 安保 尊 益 信 用纯 债 基 金 、华 富 国 泰 民 安 灵活 配 置 混 合基 金 、 安 信 动态 策 略 灵 活配 置 基 金 、 东方 红 稳 健 精选 基 金 、 国联 安 鑫 享 混 合基 金 、 长安 鑫利 优 选 混 合基 金 、 工银 瑞信 生 态 环 境基 金 、 天弘 新价 值 混 合 基金 、 嘉实机构 快线 货币基 金、 鹏华 REITs 封闭 式基金 、 华富健康 文娱 基金、 国寿 安保稳定 回报 基 金 、 金 鹰 改革 红 利 基 金、 易 方 达 裕 祥回 报 债 券 基金 、 国 联 安 鑫禧 基 金 、 中银 瑞 利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基 金 、华 夏 新 活 力混 合 基 金 、 鑫元 汇 利 债 券型 基 金 、 南 方转 型 驱 动 灵活 配 置 基 金、 银 华 远 景 债券 基 金 、富 安达 长 盈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基金 、 中 信 建投 睿 溢 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工 银 瑞 信 恒 享纯 债 基 金 、长 信 利 发 债 券基 金 、 博 时景 发 纯 债 基 金、 鑫 元 得 利债 券 型 基 金、 中 银 尊 享 半年 定 开 基金 、鹏 华 兴 盛 灵活 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华 富元 鑫灵 活 配 置 基金 、 东 方 红 战 略沪 港 深 混合 基金 、 博 时 富发 纯 债 基金 、博 时 利 发 纯债 基 金 、银 河君 信 混 合 基金 、 汇添富 保鑫 保本 混合 基金 、兴业 启元 一年 定开 债券 基金、 工银 瑞信 瑞盈 18 个 月定开 债券 基 金 、 中 信 建 投稳 裕 定 开 债券 基 金 、 招 商招 怡 纯 债 债券 基 金 、 中 加丰 享 纯 债 债券 基 金 、 长安 泓泽纯债 债券 基金、 银河 君耀灵活 配置 混合基 金、 广发汇 瑞 3 个月定 期开 放 债券发起 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汇 安 嘉 汇 纯债 债 券 基 金 、南 方 宣 利 定开 债 券 基 金 、招 商 兴 福 灵活 配 置 混 合基 金 、 博 时 鑫 润灵 活 配 置 混合 基 金 、 兴 业裕 华 债 券 基金 、 易 方 达 瑞通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基 金 、招 商 招 祥 纯 债 债券 基 金 、 易方 达 瑞 程 混 合基 金 、 华 福长 富 一 年 定 开债 券 基 金 、中 欧 骏 泰 货币 基 金 、 招 商 招华 纯 债 债 券基 金 、 汇 安 丰融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基 金 、 汇安 嘉 源 纯 债债 券 基 金 、国 泰普 益 混 合 基金 、 汇 添 富鑫 瑞 债 券 基 金、 鑫 元 合 丰纯 债 债 券 基 金、 博 时 鑫 惠混 合 基 金 、国 泰润利纯 债基 金、华 富天 益货币基 金、 汇安丰 华混 合基金、 汇安 沪深 300 指 数增强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汇安 丰 恒 混 合基 金 、 交 银 施罗 德 启 通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景 顺 长城 中证 500 指 数基 金、南 方 和利定开 债券 基金、 鹏华 丰康债券 基金 、兴业 安润 货币基金 、兴 业瑞丰 6 个 月定开 债券 基 金、兴业 裕丰 债券基 金、 易方达瑞 弘混 合基金 、银 河犇利灵 活配 置 混 合 基 金、 长 安 鑫富 领先 混 合 基 金、 万 家 现金 增利 货 币 基 金、 上 银 慧增 利货 币 市 场 基金 、 易方达瑞 富灵 活配置 证券 投资基金 、博 时富腾 纯 债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安 信工业 4.0 主 题 沪 港 深 精 选混 合 基 金 、民 生 加 银 鑫 顺债 券 型 基 金、 万 家 天 添 宝货 币 基 金 、长 安 鑫 垚 主题 轮 动 混 合 基 金、 中 欧 瑾 泰灵 活 配 置 混 合基 金 、 中 银证 券 安 弘 债 券基 金 、 鑫 元鑫 趋 势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基 金 、泰 康 年 年 红纯 债 一 年 定 期开 放 债 券 基金 、 广 发 高 端制 造 股 票 型发 起 式 基 金、 永 赢 永 益 债 券基 金 、 南 方安 福 混 合 基 金、 中 银 证 券聚 瑞 混 合 基 金、 太 平 改 革红 利 精 选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中 金 价 值轮 动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基 金 、富 荣 富 乾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国 联 安 安 稳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前 海 开 源景 鑫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前 海开源 润 鑫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中 海 沪港 深 多 策 略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基 金 基 金、 中 银 证 券 祥 瑞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前海 开 源 盛 鑫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鑫 元行 业轮动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华富恒 悦定 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兴 业 3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券 型 发 起 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富 国 颐 利纯 债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华 安 安 浦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南 方泽 元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鹏 扬 淳 利 定期 开 放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万 家 鑫 悦纯 债 债 券 型基 金 、 新 疆 前海 联 合 泳 祺纯 债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永 赢 盈 益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中 加颐 合 纯 债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中 信 保诚 稳 达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基金、 中银 中债 3-5 年 期农发行 债券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东方 红核心 优选 一年定期 开放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平安 大 华 惠 锦 纯债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华 夏 鼎 通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鑫 元 全利 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中 融恒 裕 纯 债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嘉 实致 盈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永 赢 消 费 主 题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工 银瑞 信 瑞 福 纯债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景 智 纯 债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东 兴品 牌 精 选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 中债 1-3 年 国开行 债券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融通通 捷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富 恒 盛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建 信中 证 1000 指数 增强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汇 安 嘉 鑫 纯 债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中欧 瑾 泰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国 寿 安保 安 丰 纯 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海富 通聚丰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博时 中债 1-3 年 政策性金 融债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 银河 家盈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博 时富 永纯 债 3 个 月定期开 放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南 方 畅 利 定期 开 放 债 券型 发 起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中 加 瑞 利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等。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本行 内部控 制目标 为: 确保经营 活动 中严格 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 监管 部 门监 管 规 则 和 本 行 规章 制 度 , 形成 守 法 经 营 、规 范 运 作 的经 营 思 想 。 确保 经 营 业 务的 稳 健 运 行, 保 证 基 金 资 产的 安 全 和 完整 , 确 保 业 务活 动 信 息 的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 保 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2 、本行 内部控 制组织 架构 为:总行 法律 合规部 是全 行内部控 制的 牵头管 理部 门,指 导 业 务 部 门 建 立并 维 护 资 产托 管 业 务 的 内部 控 制 体 系。 总 行 风 险 监控 部 是 全 行操 作 风 险 的牵 头 管 理 部 门 。指 导 业 务 部门 开 展 资 产 托管 业 务 的 操作 风 险 管 控 工作 。 总 行 资产 托 管 部 下设 内 控 管 理 处 。内 控 管 理 处是 全 行 托 管 业务 条 线 的 内部 控 制 具 体 管理 实 施 机 构, 并 配 备 专职 内控监 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 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职 责。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本行已 建立 完善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内 控制 度贯 穿资 产托管 业 务 的 决 策 、 执行 、 监 督 全过 程 , 渗 透 到各 业 务 流 程和 各 操 作 环 节, 覆 盖 到 从事 资 产 托 管各 级 组 织 结 构 、岗 位 及 人 员。 内 部 控 制 以防 范 风 险 、合 规 经 营 为 出发 点 , 各 项业 务 流 程 体现 “内控 优先 ”要 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 培育 员工树立内控优先、 制度 先行、全员化风险控 制的 风险管理 理 念 , 营 造 浓厚 的 内 控 文化 氛 围 , 使 风险 意 识 贯 穿到 组 织 架 构 、业 务 岗 位 、人 员 的 各 个环 节 。 制 定 权 责清 晰 的 业 务授 权 管 理 制 度、 明 确 岗 位职 责 和 各 项 操作 规 程 、 员 工 职 业 道 德规 范 、 业 务 数 据备 份 和 保 密等 在 内 的 各 项业 务 管 理 制度 ; 建 立 严 格完 善 的 资 产隔 离 和 资 产保 管 制 度 , 托 管资 产 与 托 管人 资 产 及 不 同托 管 资 产 之间 实 行 独 立 运作 、 分 别 核算 ; 对 各 类突 发 事 件 或 故 障, 建 立 完 备有 效 的 应 急 方案 , 定 期 组织 灾 备 演 练 ,建 立 重 大 事项 报 告 制 度; 在 基 金 运 作 办公 区 域 建 立健 全 安 全 监 控系 统 , 利 用录 音 、 录 像 等技 术 手 段 实现 风 险 控 制; 定期对 业务情 况进行 自查 、内部 稽核等 措施进 行监 控,通 过专项/ 全面 审计等 措施实 施业务 监控, 排查 风险 隐患 。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1 、监 督依 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 政策 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等进行监督。 监督 依据具体 包括: (1)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 (2)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3)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4)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5) 《基 金合 同》 、《 基 金托管 协议 》; (6) 法律 、法 规、 政策 的 其他规 定。 2 、监 督内 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 托管 协议约定,对基金合 同生 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 投资 范围、投 资比例 、投 资限 制等 进行 严格监 督, 及时 提示 基金 管理人 违规 风险 。 3 、监 督方 法 (1)资 产托管 部设置 核算 监督岗位 ,配 备相应 的业 务人员, 在授 权范围 内独 立行使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投资 交 易 行 为的 监 督 职 责 ,规 范 基 金 运作 , 维 护 基 金投 资 人 的 合法 权 益 , 不受 任何外 界力 量的 干预 ; (2)在 日常运 作中, 凡可 量化的监 督指 标,由 核算 监督岗通 过托 管业务 的自 动处理 程 序进行 监督 ,实 现系 统的 自动跟 踪和 预警 ; (3)对 非量化 指标、 投资 指令、管 理人 提供的 各种 报表和报 告等 ,采取 人工 监督的 方 法。 4 、监 督结 果的 处理 方式 (1)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 作监督 结果 ,采取定 期和 不定期 报告 形式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中国 证 监 会 报告 。 定 期 报 告包 括 基 金 监控 周 报 等 。 不定 期 报 告 包括 提 示 函 、临 时日报 、其 他临 时报 告等 ; (2)若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 违规 违法操 作, 以电话、 邮件 、书面 提示 函的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人 , 指 明 违规 事 项 , 明 确纠 正 期 限 。在 规 定 期 限 内基 金 托 管 人再 对 基 金 管理 人 违 规 事 项 进行 复 查 ,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对 违 规 事 项未 予 纠 正 , 基金 托 管 人 将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如 果 发现 基 金 管理 人投 资 运 作 有重 大 违 规行 为时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立即 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3)针 对中国 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 行对 基金投 资运 作监督情 况的 检查, 应及 时提供 有 关情况 和资 料。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 务 机构 一、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1)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联系电 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 :吕 奇志 网址:www.phfund.com (2)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9 号金 融街 中 心南 楼 502 房 联系电 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 :张 圆圆 (3)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 33 号花 旗集 团大 厦 801B 室 联系电 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 :李 化怡 (4)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武汉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568 号新 世界 国 贸大 厦 I 座 3305 室 联系电 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 :祁 明兵 (5)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 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 :周 樱 2 、其 他销 售机 构 (1) 第三 方销 售机 构 1 )北 京百 度百 盈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上地十 街 10 号百 度大 厦 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上地十 街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梁 志祥 联系人 :王 笑宇 客户服 务电 话:95055-9 网址:https://www.baiyingfund.com/ 2 )北 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惠河南 路盛 世龙 源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于 龙 联系人 :张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02-123 网址:https://www.zhixin-inv.com/ 3 )成 都华 羿恒 信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四 川)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成都 高新 区蜀锦 路 88 号 1 号楼 32 楼 2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四 川)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成都 高新 区蜀锦 路 88 号 1 号楼 32 楼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赵 壁 联系人 :徐 莉 客户服 务电 话:028-87326832 网址:www.huayihengxin.com/ 4 )诺 亚正 行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朱 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王 诗玙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6 )上 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潘园 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 经济发 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488 号 太平 金 融大 厦 15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吴 鸿飞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7 )上 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陈 铭洲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com 8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高 莉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 )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街 道梨 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大 厦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邓 爱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10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街 道同 顺 路 18 号 同花 顺大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要求,根据实 情,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 销售本基 金或变 更上 述销 售机 构, 并及时 公告 。 二、登 记机 构 名称: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三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 中心 43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办公室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福华 三 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 中 心 43 层 联系电 话: (0755 )82021877 传真: (0755 )82021165 负责人 :范 伟强


三、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广东 嘉得 信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东路中 民时 代广 场 A 座 201 法定代 表人 :闵 齐双 办公室 地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笋岗 东路 中民 时代 广 场 A 座 201 联系电 话: (0755 )33391280 传真:0755-33033086 联系人 :闵 齐双 经办律 师: 闵齐 双、 刘中 良 四、会 计师 事务 所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 2 座 办公 楼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邹 俊 办公室 地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长 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 东 2 座办 公楼 8 层 联系电 话:(755)2547 1000 传真:(755)8266 8930 联系人 :蔡 正轩 经办会 计师 :吴 钟鸣 、胡 悦 第 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与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和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经 中国证 监 会 2016 年 8 月 18 日 证监 许可[2016]1879 号 文准予 募集 注册 。募 集期 间有效 认购 份额 1,000,123,900.78 份 ,利 息结转 份 额 285.40 份 ,合 计 1,000,124,186.18 份 ,募 集户数 为 950 户。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 正式 生效 。


二、基 金运 作方 式和 类型 契约型 开放 式, 债券 型基 金 三、基 金的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四、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中予 以披 露; 连 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终止 《基 金合 同》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第 七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将通 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 在招募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关 公 告 中 列明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 情况 变 更 或 增 减销 售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当 在 销 售 机构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 销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若基金管 理 人 或 其 指定 的销 售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传 真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投 资人 可 以 通 过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具 体办 法由 基金 管理 人或其 指定 的销 售机 构另 行公告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 所、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要 求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 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 况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 调整 , 但 应 在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于 2017 年 06 月 15 日起的 每个 开放 日( 本公 司公告 暂停 相关 业务 的除 外)开 放 日常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 转 换 。 投 资人 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和 时 间提 出 申 购 、 赎回 或 转 换 申请 且 登 记 机构 确认接 受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 时 间 内提 出申 购 或 赎 回的申 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 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 基 金 份 额 登 记机 构 确 认 基金 份 额 时 , 申购 生 效 。 若资 金 在 规 定 时间 内 未 全 额到 账 则 申 购不 成立,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人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不 承担由 此产 生的 利息 损失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 交赎回 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 赎回生效 。 投资人 赎回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生 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 下,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可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 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 售机构确 实 接 收 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 请 的 确认 以 登 记机 构的 确 认 结 果为 准 。 对于 申请 的 确 认 情况 ,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限 制 1 、本 基金 对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不设 置最 高申 购金 额限制 。 2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 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 金额为 10 元 ,各销售机 构对本基 金 最 低 申 购 金额 及 交 易 级差 有 其 他 规 定的 , 以 各 销售 机 构 的 业 务规 定 为 准 。通 过 基 金 管理人直销 中心 申购 本基 金, 首次最 低申 购金 额 为 100 万元,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 万元 ( 通 过 本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网 上 交 易 系 统等 特 定 交 易方 式 申 购 本 基金 暂 不 受 此限 制 ) 。 本基 金直销 中心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与 申购 级差 限制 可由 基金管 理人 酌情 调整 。 3 、投资 人赎回 本基金 份额 时,可申 请将 其持有 的部 分或全部 基 金 份额赎 回; 账户最 低 余额为 5 份 基金 份额 ,若 某笔赎 回将 导致 投资 人在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单只 基金 份额余 额不 足 5 份 时 , 该 笔 赎回 业 务 应 包括 账 户 内 全 部基 金 份 额 ,否 则 , 剩 余 部分 的 基 金 份额 将 被 强 制赎 回。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单 一 投 资 者申 购 金 额 上 限或 基 金 单 日净 申 购 比 例 上限 、 拒 绝 大额 申 购 、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须 依 照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介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2 、申 购费 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 台申 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 此之 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 差别 的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 老基 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 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 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 老 基金 等 , 包 括全 国 社 会 保 障基 金 、 可 以投 资 基 金 的 地方 社 会 保 障基 金 、 企 业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及 集 合 计 划。 如 将 来 出 现经 养 老 基 金监 管 部 门 认 可的 新 的 养 老基 金 类 型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招 募 说 明 书更 新 时 或 发 布临 时 公 告 将其 纳 入 养 老 金客 户 范 围 ,并 按 规 定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非养 老金 客户指 除养 老金 客户 外的 其他投 资人 。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柜 台申购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 养老金客户适用下 表特定 申购费率, 其他投 资人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适 用下 表一 般申 购费率 : 申购金额 M (元)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 0.8% 0.32% 100 万≤ M <500 万 0.4% 0.12%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 在投 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收取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 如果 有多笔申 购,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 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 售、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3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及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 ,上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四 舍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数 点后 两 位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例如: 某投 资人 (非 养老 金客户 )投 资 5 万 元申 购 本基金 份额 ,对 应费 率为 0.8%,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0 元, 则可 得到 的 申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0.8%)=49,603.17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603.17 =396.83 元 申购份 额=49,603.17/1.0500 =47,241.11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 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份 额, 假设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00 元, 则 其可得 到 47,241.11 份 基金 份额。 4 、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持有年限(Y ) 赎回费率 Y <7 日 1.5% 7 日≤Y <1 年 0.1% Y≥1 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回 费总 额 的 100% 归入基 金财 产。 5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金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 此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例如:某投资人赎回本基 金 1 万份基金份 额,持有 时间为六个月,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1%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 1.068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 1.0680=10,680 元 赎回费 用=10,680× 0.1%=10.68 元 净赎回 金额=10,680-10.68=10,669.32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 额净值 是 1.0680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10,669.32 元。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依 照《 信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7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 机制以 确保 基金估 值 的公平 性。 具体 处理 原则 与操作 规范 遵循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 门、 自律 规则的 规定 。 8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针 对 以 特定 交 易 方 式 (如 网 上 交 易、 电 话 交 易 等) 等 进 行 基金 交 易 的 投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在 基 金 促 销活 动 期 间 , 按相 关 监 管 部门 要 求 履 行必 要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销售 费用 。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7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3 、5 、7、8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的,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 根据 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介 上刊 登 暂 停 申购 公 告 。 如 果投 资 人 的 申购 申 请 被 全部 或 部 分 拒 绝 的, 被 拒 绝 的申 购 款 项 将 退还 给 投 资 人。 在 暂 停 申 购的 情 况 消 除时 , 基 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 害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时,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 6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且基 金 管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已 确 认 的 赎 回申 请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足 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 能 足 额支 付 , 应 将 可 支付 部 分 按 单个 账 户 申 请 量占 申 请 总 量的 比 例 分 配 给赎 回 申 请 人, 未 支 付 部分 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 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可 事 先 选 择将 当 日 可 能 未获 受 理 部 分予 以 撤 销 。 在暂 停 赎 回 的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 额 总 数 加 上基 金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 额 总数 及 基 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 额 总 数 后的 余 额 )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 可 能会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造 成 较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日 的 赎 回 申请 , 应 当 按 单个 账 户 赎 回申 请 量 占 赎 回申 请 总 量 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投 资 人 在提 交 赎 回 申 请时 可 以 选 择延 期 赎 回 或取 消 赎 回 。 选 择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下 一 个 开 放日 继 续 赎 回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选择 取 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理 的 部 分 赎 回申 请 将 被 撤销 。 延 期 的 赎回 申 请 与 下一 开 放 日 赎回申 请 一 并 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 下 一 开放 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础 计 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 类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为 止 。 如 投资 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未作 明 确 选 择 ,投 资 人 未 能赎 回 部 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接 受基 金的赎 回申 请;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介上 进行 公告 。 (4)若 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在当日 存在 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 回 申请。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和大额赎回申请 人 10% 以内的赎回申 请 在 当 日 根 据 前述 “ (1) 全额 赎 回 ” 或 “(2 ) 部分 延期 赎 回 ” 的 约定 方 式 办理, 在 仍 可 接 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 过 10% 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进行 延 期 办 理。 对 于 未 能 赎回 部 分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在 提 交 赎 回申 请 时 可 以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取 消 赎 回 。选 择 取 消 赎 回的 , 当 日 未获 受 理 的 部 分赎 回 申 请 将被 撤 销 ; 选择 延 期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理 的 赎 回 申 请将 与 下 一 开放 日 赎 回 申 请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并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 为 基 础 计 算赎 回 金 额 ,以 此 类 推 。 如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提 交赎 回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能 赎回 部分作 自动 延期 赎 回 处理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十、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 发生 暂 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含 2 周),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 赎 回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依照 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在指 定 媒 介 上 刊登 基 金 重 新开 放 申 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公 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 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依 照 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介上 连 续 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并 公布 最 近 1 个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一、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之 间 的转 换 业 务 , 基金 转 换 可 以收 取 一 定 的 转换 费 , 相 关规 则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相 关 法 律 法规 及 本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制定 并 公 告 , 并提 前 告 知 基金 托 管 人 与相 关机构 。 十二、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 指基 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 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 而产生的 非 交 易 过 户以 及 登 记机 构认 可 、 符 合法 律 法 规的 其它 非 交 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 种 情 况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 基 金份 额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捐 赠 给 福 利性 质 的 基 金 会或 社 会 团 体; 司 法 强 制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构 依 据 生 效司 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强 制 划转 给 其 他 自然 人 、 法 人 或 其他 组 织 。 办理 非 交 易 过 户必 须 提 供 基金 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 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交 易 过 户 申请 按 基 金 登 记机 构 的 规 定办 理 , 并 按 基金 登 记 机 构规 定 的 标 准收 费。 十三、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 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 资人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 行规定。 投 资 人 在 办 理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时 可 自行 约 定 每 期扣 款 金 额 , 每期 扣 款 金 额必 须 不 低 于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十五、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 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 件具 备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 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 过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易 场 所 或 者交 易 方 式 进 行份 额 转 让 的申 请 并 由 登 记机 构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过户 登 记 。 基 金 管理 人 拟 受 理基 金 份 额 转 让业 务 的 , 将提 前 公 告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应 根 据 基金 管理人 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七、 其他 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 ,基 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利 影 响 的 情形 下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质 押业 务 或 其 他 基金 业 务 , 基金 管 理 人 可制 定相应 的业 务规 则, 并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公告 。 第 八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 资目 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 础上 ,通过利差分析和对 利率 曲线变动趋势的判断 ,提 高资金流 动性和 收 益 率水 平, 力争 取得超 越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收 益。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 要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 定收 益类品种,包括国债 、金 融债、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央 行 票 据、 地 方 政 府 债、 中 期 票 据、 短 期 融 资 券、 可 分 离 交易 可 转 债 的纯 债 部 分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 、 次 级 债、 同 业 存 单 、债 券 回 购 、银 行 存 款 等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基 金 投 资 的 其他 固 定 收 益类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国 证 监 会 的相 关 规 定 ) 。 本基 金 不 投 资于 股 票 、 权 证等 权 益 类 资产 , 也 不 投 资于 可 转 换 债券 ( 可 分 离交 易可转 债的 纯债 部分 除外 )、可 交换 债券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现金或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 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 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主 要采 取久期策略,同时辅 之以 信用利差策略、收益 率曲 线策略、 收 益 率 利 差 策略 、 息 差 策略 、 债 券 选 择策 略 等 积 极投 资 策 略 , 在严 格 控 制 风险 的 基 础 上, 通 过 利 差 分 析和 对 利 率 曲线 变 动 趋 势 的判 断 , 提 高资 金 流 动 性 和收 益 率 水 平, 力 争 取 得超 越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收 益。 1 、久 期策 略 本基金将主要采取久 期策 略,通过自上而下的 组合 久期管理策略,以实 现对 组合利率 风 险 的 有 效 控制 。 为 控 制风 险 , 本 基 金采 用 以 “ 目标 久 期 ” 为 中心 的 资 产 配置 方 式 。 目标 久 期 的 设 定 划分 为 两 个 层次 : 战 略 性 配置 和 战 术 性配 置 。 “ 目 标久 期 ” 的 战略 性 配 置 由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确 定 , 主 要 根 据 对 宏 观 经 济 和 资 本 市 场 的 预 测 分 析 决 定 组 合 的 目 标 久 期 。 “ 目 标 久 期 ”的 战 术 性 配置 由 基 金 经 理根 据 市 场 短期 因 素 的 影 响 在 战 略 性 配置 预 先 设 定的 范 围 内 进 行调 整 。 如果 预期 利 率 下 降, 本 基 金将 增加 组 合 的 久期 , 直 至接 近目 标 久 期 上限 , 以 较 多 地 获 得债 券 价 格 上升 带 来 的 收 益; 反 之 , 如果 预 期 利 率 上升 , 本 基 金将 缩 短 组 合的 久期, 直至 目标 久期 下限 ,以减 小债 券价 格下 降带 来的风 险。 2 、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收益率 曲线 的形 状变 化是 判断市 场整 体走 向的 依据 之一, 本基 金将 据此 调整 组合长 、 中、短 期债 券的 搭配 。本 基金将 通过 对收 益率 曲线 变化的 预测, 适时 采用 子弹 式、杠 铃或 梯 形策略 构造 组合 ,并 进行 动态调 整。 3 、骑 乘策 略 本基金将采用骑乘 策略增 强组合的持有期收 益。这 一策略即通过对收 益率曲 线的分析, 在 可 选 的 目 标久 期 区 间 买入 期 限 位 于 收益 率 曲 线 较陡 峭 处 右 侧 的债 券 。 在 收益 率 曲 线 不变 动 的 情 况 下 ,随 着 其 剩 余期 限 的 衰 减 ,债 券 收 益 率将 沿 着 陡 峭 的收 益 率 曲 线有 较 大 幅 的下 滑 , 从 而 获 得较 高 的 资 本收 益 ; 即 使 收益 率 曲 线 上升 或 进 一 步 变陡 , 这 一 策略 也 能 够 提供 更多的 安全 边际 。 4 、息 差策 略 本基金将利用回购利 率低 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 ,通 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 资金 投资于债 券,利 用杠 杆放 大债 券投 资的收 益。 5 、债 券选 择策 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 收益率 相对于市场收益率 曲线的 偏离程度,结合信 用等级 、流动性、 选 择 权 条 款 、税 赋 特 点 等因 素 , 确 定 其投 资 价 值 ,选 择 定 价 合 理或 价 值 被 低估 的 债 券 进行 投资。 6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发 行人 资信及公司运营情况 ,与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 销券 商紧密合 作 , 合 理 合 规合 格 地 进 行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 券 投 资 。本 基 金 在 投 资过 程 中 密 切监 控 债 券 信用 等级或 发行 人信 用等 级变 化情况 ,力 求规 避可 能存 在的债 券违 约, 并获 取超 额收益 。 7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战 略资 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 置进 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 资组合管理, 并 根 据 信 用 风险 、 利 率 风险 和 流 动 性 风险 变 化 积 极调 整 投 资 策 略, 严 格 遵 守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在保 证本 金安全 和基 金资 产流 动性 的基础 上获 得稳 定收 益。 四、投 资决 策依 据及 程序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经济 运行 态势 和证 券 市场走 势。


(3) 投资 对象 的风 险收 益 配比。 2 、投 资决 策程 序 (1)投 资决策 委员会 :确 定本基金 总体 资产分 配和 投资策略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定期 召 开会议 ,如 需做 出及 时重 大决策 或基 金经 理小 组提 议,可 临时 召开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会议 。


(2)基 金经理 ( 或管 理小 组):设 计和 调整投 资组 合。设计 和调 整投资 组合 需要考 虑 的 基 本 因 素 包括 : 每 日 基金 申 购 和 赎 回净 现 金 流 量; 基 金 合 同 的投 资 限 制 和比 例 限 制 ;研 究员的 投资 建议 ;基 金经 理的独 立判 断; 绩效 与风 险评估 小组 的建 议等 。


(3)集 中交易 室:基 金经 理向集中 交易 室下达 投资 指令,集 中交 易室经 理收 到投资 指 令后分 发予 交易 员, 交易 员收到 基金 投资 指令 后准 确执行 。


(4)绩 效与风 险评估 小组 :对基金 投资 组合进 行评 估,向基 金经 理(或 管理 小组) 提 出调整 建议 。


(5) 监察 稽核 部: 对投 资 流程等 进行 合法 合规 审核 、监督 和检 查。


(6)本 基金管 理人 在 确保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前 提下有权 根据 市场环 境变 化和实 际 需要调 整上 述投 资决 策程 序,并 予以 公告 。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中债总 指数 收益 率 中债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并在中国债券网(www.chinabond.com.cn ) 公 开 发 布 , 具有 较 强 的 权威 性 和 市 场 影响 力 ; 该 指数 样 本 券 涵 盖央 票 、 国 债和 政 策 性 金融 债 , 能 较 好 地反 映 债 券 市场 的 整 体 收 益。 本 基 金 是债 券 型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固 定 收 益 类金 融工具 ,为 此, 本基 金选 取中债 总指 数作 为本 基金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 生变 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 绩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市 场 上 出 现更 加 适 合 用 于本 基 金 的 业绩 比 较 基 准 的指 数 时 , 本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一 致 后 可以 在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以后 变 更 业 绩 比较 基 准 并 及时 公 告 , 但不 需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 金, 其预期的收益与风险 低于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 ,高于货 币市场 基金 ,为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具有 较低 风险 收益 特征的 品种 。 七、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对 债券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2 )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7)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券 期 间 , 如果 其 信 用 等 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 级报 告 发 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 (10 ) 本 基 金 进 入全 国 银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回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 (11)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2)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3 )本基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动 、 基 金 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 不 符 合 前述 所 规 定 比例 限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资 ; (14 ) 本 基 金 与 私募 类 证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会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对手 开 展 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第(2 )、(9 ) 、(13 )、(14) 条 外 , 因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比 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比 例 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 有 关 约 定 。期 间 , 本 基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应 当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基 金 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 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基 金的 投 资 目 标 和投 资 策 略 ,遵 循 持 有 人 利益 优 先 原 则, 防 范 利 益冲 突 , 建 立 健 全内 部 审 批 机制 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公 平 合 理 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 须 事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同 意 ,并 按 法 律 法 规予 以 披 露 。重 大 关 联 交 易应 提 交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审 议 , 并 经 过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 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 上述禁止性 规 定 , 如适 用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八、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9 年 01 月 18 日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 存在 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本报告 中财 务资 料未 经审 计。 本报告 期 自2018 年10 月01 日 起至 12 月31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705,957,420.00 93.45


其中: 债券


1,689,957,420.00 92.57


资产支 持证 券


16,000,000.00 0.88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49,000,193.50 2.68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5,194,870.33 1.93 8


其他资 产


35,370,458.30 1.94 9


合计


1,825,522,942.13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 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 类 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无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 类 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 资组 合


注:无 。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注:无 。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90,860,720.00 19.8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50,988,720.00 17.09 4


企业债 券


780,828,500.00 53.16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608,141,200.00 41.40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10,127,000.00 0.69 10


合计


1,689,957,420.00 115.05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80210 18 国开 10 800,000 82,504,000.00 5.62 2 136913 G18 京Y3 800,000 79,656,000.00 5.42 3 101759056 17 南 通城 建 MTN001 500,000 51,960,000.00 3.54 4 180211 18 国开 11 500,000 50,665,000.00 3.45 5 101651059 16 南 京安 居 MTN001 500,000 50,275,000.00 3.42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 码


证券名 称


数量 (份)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149879 18 借 03A1 160,000 16,000,000.00 1.09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注:无 。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注:无 。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范 围尚未 包含 国债 期货 投资 。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注: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范围 尚未 包含 国债 期货 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范 围尚未 包含 国债 期货 投资 。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 中本期没有发行主体 被监 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或在 报告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证 券。 (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证券备 选库 。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1


存出保 证金


141,017.7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5,218,449.38 5


应收申 购款


10,991.2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5,370,458.3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 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注:无 。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 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注:无 。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投 资组合 报告 中数 字分 项之 和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 尾差。


第 九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 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 证基金一 定 盈 利 。 基 金的 过 往 业 绩并 不 代 表 其 未来 表 现 。 投资 有 风 险 , 投资 人 在 做 出投 资 决 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以来 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 准的 比较如下表所示(本 报告 中所列财 务数据 未经 审计 ):


净 值 增 长 率 1 净 值 增 长 率 标准 差 2 业 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 3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差 4 1-3 2-4 2017 年 03 月 17 日(基金合 同生效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94% 0.02% -0.48% 0.08% 2.42% -0.06% 2018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9.01% 0.08% 9.63% 0.11% -0.62% -0.03%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11.12% 0.06% 9.10% 0.10% 2.02% -0.04%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 买的 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 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 申购基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 户以及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专 用 账 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用 账 户 与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 机构 和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登 记 机 构 和基 金 销 售 机 构以 其 自 有 的财 产 承 担 其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 得 对 本 基 金财 产 行 使 请求 冻 结 、 扣 押或 其 他 权 利。 除 依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 算 的 , 基 金 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 。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运 作 基 金 财产 所 产 生 的债 权 , 不 得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生 的 债 务 相互 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 基 金 财 产所 产 生 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 值方 法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 机 构 未发 生 影 响 证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 日 的 市价 (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证 券 发 行 机构 发 生 影 响 证券 价 格 的 重大 事 件 的 , 可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交 易所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或挂 牌转 让的固 定收 益品种(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选 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值 ; (2)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的可 转换 债券, 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 去可转 换债 券收盘 价 中所含 债券 应收 利息 后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3)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 持证券 和私 募债券( 包括 中小企 业私 募债等)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益品 种,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 定收益品 种, 选取第 三方 估值机构 提 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2)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 ,且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值价 格的 固定收 益品 种,按 成 本估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担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各 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估 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每 个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后 , 将 基金 份 额 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 第 4 位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 , 导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由 于该估 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 的直 接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原 则” 给 予赔偿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因 更 正 估值 错 误 发 生 的费 用 由 估 值错 误 责 任 方 承担 ; 由 于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 值错 误 ,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 失的 , 由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对直 接 损 失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若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已 经 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 义 务 的当 事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则 其 应 当承 担 相 应 赔 偿责 任 。 估 值错 误 责 任 方 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事 人 的 利 益损 失 ( “ 受 损方 ” ) , 则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赔 偿 受损 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赔 偿 金 额 的范 围 内 对 获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 享 有 要求 交 付 不 当得 利 的 权 利;如 果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人 已 经 将 此 部分 不 当 得 利返 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应 当 将 其 已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加 上 已 经 获得 的 不 当 得 利返 还 的 总 和超 过 其 实 际 损失 的 差 额 部分 支 付 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估 值错误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偿 时, 如果因 基金 管理人过 错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为 基 金 的 利益 向 基 金 管 理人 追 偿 , 如果 因 基 金 托 管人 过 错 造 成基 金 资 产 损失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为 基 金的 利 益 向 基 金托 管 人 追 偿。 除 基 金 管 理人 和 托 管 人之 外 的 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 果出现 估值错 误的 当事人未 按规 定对受 损方 进行赔偿 ,并 且依据 法律 、行政 法 规 、 《 基 金 合同 》 或 其 他规 定 , 基 金 管理 人 自 行 或依 据 法 院 判 决、 仲 裁 裁 决对 受 损 方 承担 了 赔 偿 责 任 ,则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 向 出 现过 错 的 当 事人 进 行 追 索 ,并 有 权 要 求其 赔 偿 或 补偿 由此发 生的 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估值 错误 。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予 以纠 正,通 报基 金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暂停 基金 估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 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 个开 放 日 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 当日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并发 送 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 果 复核 确 认 后发 送给 基 金 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八、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原 因,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虽 然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理 的 措 施 进 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 发 现 该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计 算 错 误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可以 免 除 赔 偿责 任 。 但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管理 人可以根 据实 际情况 进行 收益分配 , 具体分 配方 案以 公告 为准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 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转 为 基 金 份额 进 行 再 投 资; 若 投 资 者不 选 择 , 本 基金 默 认 的 收益 分 配 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 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和 支付 方式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中应载 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 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定 金 额 , 不足 于 支 付 银 行转 账 或 其 他手 续 费 用 时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可 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现 金 红 利自 动转 为 基 金 份额 。 红 利再 投资 的 计 算 方法 , 依 照《 业务 规 则 》 执行 。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关 的会 计师费 、律 师费、仲 裁费 、诉讼 费、 公证费 和 认证费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3%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 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 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 5 个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1%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基 金托 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 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 5 个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9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 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 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 缴义务人 按照国 家有 关税 收征 收的 规定代 扣代 缴。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 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应 符合《基金法》、《 运作 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 照法律法 规 和 中 国 证监 会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并保 证 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媒 介 和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的互 联 网 网 站 (以 下 简 称 “网 站 ” ) 等媒 介 披 露 , 并 保证 基 金 投 资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方 式 查 阅 或者 复 制 公 开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义 务关 系,明 确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的 规 则 及 具体 程 序 , 说 明基 金 产 品 的特 性 等 涉 及 基金 投 资 者 重大 利 益 的 事项 的法律 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回 安 排 、 基金 投 资 、 基 金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 、 信息 披 露 及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 的 招募 说 明 书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媒 介 上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网 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 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日 的 次 日 ,将 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价 格 的 计算 方 式 及 有关 申 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 者 能 够在 基 金 份 额发 售 网 点 查阅 或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年 度报 告 的 财 务会 计 报 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 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 年度 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 性风险分 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 情形,为保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权 益 , 基金 管理 人 至 少 应当 在 基 金定 期报 告 “ 影 响投 资 者 决策 的其 他 重 要 信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资 者 的 类 别、 报 告 期 末 持有 份 额 及 占比 、 报 告 期 内持 有 份 额 变化 情 况 及 产品 的特有 风险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要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超过 百 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业 务、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 金 管 理人 及 其 董 事、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 理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到 严 重行 政 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时 ; 27 、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 期限 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 息可能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产 生 误 导 性影 响 或 者 引 起较 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知悉 后 应 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招募 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 露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流 动性风险 和 信 用 风 险 ,说 明 投 资 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券 对 基 金 总体 风 险 的 影 响。 本 基 金 投资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 券 后 两 个交 易 日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中 国 证 监会 指 定 媒 介 披露 所 投 资 中小 企 业 私 募债券 的 名 称 、 数量 、 期 限 、收 益 率 等 信 息, 并 在 季 度报 告 、 半 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 等 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年报 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 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资 产 的 比 例和 报 告 期 内 所有 的 资 产 支持 证 券 明 细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基 金 季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持 有 的 资 产支 持 证 券 总 额、 资 产 支 持证 券 市 值 占 基金 净 资 产 的比 例 和 报 告期 末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小 排序 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明 细。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 基金 份 额 申 购 赎回 价 格 、 基金 定 期 报 告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募 说 明 书 等公 开 披 露 的 相关 基 金 信 息进 行 复 核 、 审查 , 并 向 基金 管 理 人 出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披 露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需 要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 介 不得 早 于 指 定媒 介 披 露 信 息, 并 且 在 不同 媒 介 上 披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 第 十六 部分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 括: 系统性风险、非系统 性风 险、管理风险、流动 性风 险、本基 金特定 风险 及其 他风 险等 。 一、系 统性 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 体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 境因 素对证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而 形 成 的 风险 , 主 要 包 括政 策 风 险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利 率 风 险和 购 买 力 风险 等。


1 、政 策风 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有 关证 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 大变 化或是有重要的举措 、法 规出台, 引起债 券价 格的 波动 ,从 而给投 资带 来的 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 的特 点,经济运行周期性 的变 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 证券 的基本面 产生影 响, 从而 影响 证券 的价格 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利率的变化 直接 影响着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益 率 , 影 响着 企 业 的 融 资成 本 , 并 在一 定 程 度 上 影响 上 市 公 司的 盈 利 水 平。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和股 票, 其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4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 通过 现金形式来分配,而 现金 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 货膨 胀的影响 而下降 ,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投资 收益 下降 。


5 、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 固 定收 益 类 证 券 利 息 收 入的 再投 资 收 益 率 , 这 与 利率 上升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互 为消 长 。 在 利率 走 低 时 , 再投 资 收 益 率就 会 降 低 , 再投 资 的 风 险加 大 。 当 利率 上升时 ,债 券价 格会 下降 ,但是 利息 的再 投资 收益 会上升 。


二、非 系统 性风 险


非系统 性风 险是 指个 别证 券特有 的风 险, 包括 公司 经营风 险、 信用 风险 等。


1 、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 坏受多 种因素影响,如管 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 前景、 行业竞争、 人 员 素 质 等 ,这 些 都 会 导致 企 业 的 盈 利发 生 变 化 。如 果 基 金 所 投资 的 上 市 公司 经 营 不 善, 其 股 票 价 格 可能 下 跌 , 或者 能 够 用 于 分配 的 利 润 减少 , 使 基 金 投资 收 益 下 降。 基 金 可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2 、信 用风 险


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时 还本 付息,而使投资遭受 损失 的风险为信用风险。 这种 风险主要 表 现 在 公 司 债券 中 , 公 司如 果 因 为 某 种原 因 不 能 完全 履 约 支 付 本金 和 利 息 ,则 债 券 投 资就 会 承 受 较 大 的亏 损 。 广 义的 信 用 风 险 不仅 指 企 业 的违 约 风 险 , 还包 括 市 场 信用 利 差 扩 大及 企业信 用评 级下 降的 风险 。


三、管 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基 金管理人的知识、经 验、 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 影响其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对 经 济 形 势、 证 券 价 格 走势 的 判 断 ,从 而 影 响 基 金收 益 水 平 。因 此 , 基 金的 收 益 水 平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的管 理 水 平 、 管理 手 段 和 管理 技 术 等 相 关性 较 大 。 因此 基 金 可 能因 为基金 管理 人的 因素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四、流 动性 风险


基金可能面临基金资 产不 能迅速、低成本地转 变成 现金,或者不能应付 可能 出现的投 资 人 大 额 赎 回的 风 险 。 前者 是 指 金 融 资产 不 能 及 时变 现 或 无 法 按照 正 常 的 市场 价 格 交 易而 引 起 损 失 的 可能 性 。 为 应付 投 资 人 的 赎回 , 基 金 资产 需 保 持 一 定的 流 动 性 ,从 而 在 收 益性 方 面 可 能 会 有些 损 失 , 影响 基 金 投 资 目标 的 实 现 。后 者 是 指 在 开放 式 基 金 交易 过 程 中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赎 回 的 情 形, 巨 额 赎 回 可能 会 产 生 基金 仓 位 调 整 的困 难 , 导 致 流 动 性 风 险, 甚至影 响基 金单 位净 值。 (1)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投资人 具体 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第 七部 分的 相关 约定 。 (2)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 要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 定收 益类品种,包括国债 、金 融债、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央 行 票 据、 地 方 政 府 债、 中 期 票 据、 短 期 融 资 券、 可 分 离 交易 可 转 债 的纯 债 部 分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 、 次 级 债、 同 业 存 单 、债 券 回 购 、银 行 存 款 等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基 金 投 资 的 其他 固 定 收 益类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国 证 监 会 的相 关 规 定 ) 。 本基 金 不 投 资于 股 票 、 权 证等 权 益 类 资产 , 也 不 投 资于 可 转 换 债券 ( 可 分 离交 易可转 债的 纯债 部分 除外 )、可 交换 债券 。 本基金的标的资产大 部分 为标准化金融工具, 一般 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 动性 ,同时, 本 基 金 严 格 控制 投 资 于 流动 受 限 资 产 和不 存 在 活 跃市 场 需 要 采 用估 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 价 值的 投资品 种的 比例 。 (3)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 下可 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 金当 时的资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全 额 赎 回 或部 分 延 期 赎 回, 详 细 规 则参 见 招 募 说 明书 第 七 部 分的 相 关 约 定。 未 赎 回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仍 有 可 能 承 担短 期 内 变 现而 带 来 的 冲 击成 本 对 基 金净 资 产 产 生的 负面影 响。 (4)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致,在确保 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 提下 ,可依照 法 律 法 规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 综 合 运 用各 类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 工 具, 对 赎 回 申请 进 行 适 度调 整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采 取备 用 的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 应对 措 施 ,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延期 办 理 巨 额赎 回 申 请 、 暂 停接 受 赎 回 申请 、 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 项 、收 取 短 期 赎 回费 、 暂 停 基金 估 值 、 摆动 定 价 机 制 及中 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 他 措施 。 基 金管 理人 实 施 前 述备 用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 工 具时 ,投 资 者 可 能 面临 无 法 及 时赎 回 、 无 法 全部 赎 回 、 赎回 款 项 无 法 及时 获 得 、 或申 购 、 赎 回成 本相对 较高 的风 险。 五、本 基金 特定 风险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因此,如果债券市 场出现整体下跌, 本基金 将无 法完 全避 免债 券市场 系统 性风 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 中小 企业私募债,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 在于 该类债券 采取非公开 方式 发 行 和 交易 , 由 于 不 公开 资 料 , 外部 评 级 机 构 一般 不 对 这 类债 券 进 行 外部 评 级 , 可 能 会降 低 市 场 对该 类 债 券 的 认可 度 , 从 而影 响 该 类 债 券的 市 场 流 动性 。 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 券 的 信用 风 险 在 于该 类 债 券 发 行主 体 的 资 产规 模 较 小 、 经营 的 波 动 性较 大 , 同 时, 各 类 材 料 ( 包括 招 募 说 明书 、 审 计 报 告) 不 公 开 发布 , 也 大 大 提高 了 分 析 并跟 踪 发 债 主体 信用基 本面 的难 度。 六、其 他风 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出现 故障 产生的 风险 ;


2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从而 带 来风险 ;


3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终止 与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 通 过 。 对于 可 不 经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生效后 方可 执行, 并自 决议生 效 后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 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所 欠 税 款并 清偿 基 金 债 务后 , 按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比 例 进 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有 关法 律 规 定 , 应呈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和 其 他 监管 部 门 , 并采 取 必 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 法 律 法规 为 基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行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利益 行 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的 名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者实 施 其 他 法律行 为; (15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 事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证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提供 服 务 的 外部机 构; (16 ) 在 符 合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调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赎 回 、 转 换和非 交易 过户 等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 所 管理 的 不 同 基 金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的 规 定 , 按 有关 规 定 计 算并 公 告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确定 基 金 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 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露及 报 告 义 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业 秘 密,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人 泄露 ; (13 ) 按 《 基 金 合同 》 的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方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分 配 基 金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或 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 需 要 向基 金 投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资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且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 与 基 金有 关 的 公 开资 料 , 并 在支 付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财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变 现 和 分 配; (19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产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 通 知 基 金托管 人; (20 ) 因 违 反 《 基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或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法权 益 时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 基 金 托管 人 按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基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同 》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向 基 金 托管 人追偿 ; (22 ) 当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其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基金 事 务 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其他 法 律 行 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募 集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案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能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全 部 募 集 费用 , 将 已 募 集资 金 并 加 计银 行 同 期 存 款利 息 在 基 金募 集 期 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行 为 , 对 基金 财 产 、 其 他当 事 人 的 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应 呈 报 中 国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 与 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 及 不同 的 基 金 财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托 管 的 不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 保证 不 同 基 金之 间 在 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 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 金 财 务会 计 报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度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明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面 的 运 作 是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如 果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 基金 管 理 人 的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收 益 和赎 回 款 项; (15 ) 依 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或 配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产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和 银 行 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反《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偿责 任 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义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产 损 失 时 ,应 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向 基 金 管 理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 表有权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每 一基 金 份 额 拥有 平 等 的 投票 权 。 本 基 金暂 不 设 置日 常机 构 , 日 常机 构 的 设置 和相 关 规 则 按照 法 律 法规 的有 关 规 定 进行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一 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的 除外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收 到 提 议当 日 的 基 金 份额 计 算 , 下同 ) 就 同 一 事项 书 面 要 求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定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事 项。 2 、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 ,在对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以下 情 况 可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后 修 改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1) 调低 销售 服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调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调 低赎 回费 率或 变更 收费方 式; (4) 增加 、减 少、 调整 基 金份额 类别 设置 ; (5)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 构、基金 销售 机构调 整有 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规 则; (6)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7)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8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9)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开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应 当 向基 金 管 理 人 提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收 到书 面 提 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和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决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配合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自 行 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应当 配 合 , 不得 阻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 前 30 日,在 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取 的 具 体 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 证 机 关 及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 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 为基 金 托 管 人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派 代 表 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通 讯开 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 监管 机关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的授 权 代 表 应当 列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派 代 表 列 席的 , 不 影 响 表决 效 力 。 现场 开 会 同 时 符合 以 下 条 件时 , 可 以 进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托 人 的 代 理投 票 授 权 委 托证 明 符 合 法律 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 和会 议 通 知 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 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基 金 在 权 益登 记 日 基 金 总份 额 的 二 分之 一 ( 含 二 分之 一 ) 。 若到 会 者 在 权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有 效 的 基 金份 额 少 于 本 基金 在 权 益 登记 日 基 金 总 份额 的 二 分 之一 , 召 集 人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后 、6 个月 以内 ,就 原 定审议 事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重 新 召 集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到会 者 在 权 益登 记 日 代 表的 有效的 基金 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三 分之 一( 含三 分之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会 议通 知载明 的 形式在 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地 点 对 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 督。 会 议 召 集 人在 基 金 托 管人 ( 如 果 基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人 , 则 为 基金 管 理 人 ) 和公 证 机 关 的监 督 下 按 照 会议 通 知 规 定的 方 式 收 取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书 面 表 决意 见 ; 基 金 托管 人 或 基 金管 理 人 经 通 知不 参 加 收 取书 面 表 决 意见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小 于 在 权 益登 记 日 基 金 总份 额 的 二 分之 一 ( 含 二 分之 一 ) 。 若本 人 直 接 出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 书 面 意 见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 持 有 的基 金 份 额 小于 在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应当 有 代 表 三分 之 一 ( 含 三分 之 一 ) 以上 基 金 份 额 的持 有 人 直 接出 具 书 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4 )上述第(3) 项 中 直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表 他 人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 提 交的 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 代 理人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及委 托 人 的 代 理投 票 授 权 委托 证 明 符 合 法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3 、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情 况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 面 方 式 授 权 其代 理 人 出 席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在会 议 召 开 方 式上 , 本 基 金亦 可 采 用 其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者 以 现 场 方式 与 非 现 场 方式 相 结 合 的方 式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会 议程 序比照现 场 开会 和 通 讯 方式 开 会 的 程 序进 行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亦可 以 采 用 书面 、 网 络 、电 话、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 如《基金合同》的重 大修 改、决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事 项 以 及 会 议召 集 人 认 为需 提 交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讨 论 的 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 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 照下列 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 后 由 大 会 主持 人 宣 读 提案 , 经 讨 论 后进 行 表 决 ,并 形 成 大 会 决议 。 大 会 主持 人 为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 表, 在 基 金 管 理人 授 权 代 表未 能 主 持 大 会的 情 况 下 ,由 基 金 托 管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议 的 代 表 主持 ; 如 果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和 基 金 托管 人 授 权 代表 均 未 能 主持 大 会 , 则 由出 席 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 权 的二 分 之 一以 上( 含 二 分 之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作 为 该 次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席 或 主 持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不 影响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作出 的 决 议 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 出席 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 (或单位 名 称 ) 、 身份 证 明 文件 号码 、 持 有 或代 表 有 表决 权的 基 金 份 额、 委 托 人姓 名( 或 单 位 名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 通 过 方 可做 出 。 除本 基金 合 同 另 有约 定 的 ,转 换基 金 运 作 方式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 的 表决 视 为 有 效出 席 的 投 资 者, 表 面 符 合会 议 通 知 规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见 视 为 有 效表 决 ,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 清或 相 互 矛 盾 的视 为 弃 权 表决 , 但 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 议、逐项 表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 一 名 监 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自 行召 集 或 大 会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召 集 , 但是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未 出 席 大会 的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中 选 举 三 名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担 任 监票 人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不 出 席大 会 的 , 不影 响 计 票 的效 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后 立 即 对 所投 票 数 要 求 进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 应 当进 行 重 新 清点 , 重 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 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 托管人授 权 代 表 ( 若 由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则 为 基金 管 理 人 授权 代 表 ) 的 监督 下 进 行 计票 , 并 由 公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过 程 予 以 公证 。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拒 派 代 表对 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决 , 在 公 告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时 , 必 须 将 公证 书 全 文 、公 证 机 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 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 规 定 , 凡 是直 接 引 用法 律法 规 的 部 分, 如 将 来法 律法 规 修 改 导致 相 关 内容 被取 消 或 变 更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前 公 告 后 ,可 直 接 对 本 部分 内 容 进 行修 改 和 调 整 ,无 需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三、基 金合 同变 更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 通 过 。 对于 可 不 经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生效后 方可 执行, 并自 决议生 效 后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 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所 欠 税 款并 清偿 基 金 债 务后 , 按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比 例 进 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 金合同》而产生的或 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 议,如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解 决 的 , 任何 一 方 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 交上 海 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上 海 国 际 经 济 贸易 仲 裁 委 员会 届 时 有 效 的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 上 海市 。 仲 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 合同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 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 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销售 机构 的办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基金管 理人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三 路 168 号 国 际商会 中 心 43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三 路 168 号 国 际商会 中 心 43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成立时 间: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1998]3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伍仟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基金托 管人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北 京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成立日 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资 格批 准机 关: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业 务资 格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86.5347 亿元 经营期 限: 永久 存续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 要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 定收 益类品种,包括国债 、金 融债、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央 行 票 据、 地 方 政 府 债、 中 期 票 据、 短 期 融 资 券、 可 分 离 交易 可 转 债 的纯 债 部 分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 、 次 级 债、 同 业 存 单 、债 券 回 购 、银 行 存 款 等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基 金 投 资 的 其他 固 定 收 益类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国 证 监 会 的相 关 规 定 ) 。 本基 金 不 投 资于 股 票 、 权 证等 权 益 类 资产 , 也 不 投 资于 可 转 换 债券 ( 可 分 离交 易可转 债的 纯债 部分 除外 )、可 交换 债券 。 上述投资范围中,对 于投 资同业存单,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定相 应的准备 时间。 如法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构 以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品 种,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合同》已明确 约定 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 选择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按 照基金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式 提 供 投 资品 种 , 以 便 基金 托 管 人 运用 相 关 技 术 系统 , 对 基 金实 际 投 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证 券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对债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 券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 申购款 等。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 化等 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 符合 上述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 应在合理 的期限 内调 整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以符 合上 述比 例限 定。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 后允许本基金投资 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投 资组 合遵循 以下 投资限制 :


1 )本 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2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 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中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 外; 7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8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9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 等 级 下降 、 不 再 符合 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 级 报告 发 布 之 日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国 银 行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购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11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2 )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3 )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动 、 基 金 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 不 符 合 前述 所 规 定 比例 限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资 ; 14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类 证 券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认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手开 展 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5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 监督 义务,仅限于监督由 基金 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 人托 管的全部 公 募 基 金 是 否符 合 上 述 比例 限 制 。 《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 关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部门 取 消 上 述限 制的,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金不 受上 述限 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 监督 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 生效 之日起开 始。 (3)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 投资比 例调 整期 限 除上述 第 2)、9)、13)、14)条 外, 由于证 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或 基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原 因 导 致 的 投资 组 合 不 符合 上 述 约 定 的比 例 , 不 在限 制 之 内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规 定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法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 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 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函 说 明基 金可 能 的 变 动规 模 和 公司 应对 措 施 , 便于 基 金 托管 人实 施 交 易 监督 。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及转融 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本 托管 协 议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3.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可不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4.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关 联 投 资 限 制 进行监 督。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其 他 重 大 利 害关 系 的 公司 发行 的 证 券 或承 销 期 内承 销的 证 券 , 或者 从 事 其他 重大 关 联 交 易的 , 应 当 遵 循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优 先 的 原则 , 防 范 利益 冲 突 , 符 合国 务 院 证 券监 督 管 理 机构 的规定 ,并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 》有关于基金禁止从 事关 联交易的规定,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相 互提 供 与 本 机构 有 控 股 关 系的 股 东 或 与本 机 构 有 其 他重 大 利 害 关系 的 公 司 名单 及 其 更 新 , 并加 盖 业 务 章并 书 面 提 交 ,确 保 关 联 交易 名 单 真 实 、完 整 、 全 面。 基 金 管 理人 有 责 任 保 管 关联 交 易 名 单, 名 单 变 更 后基 金 管 理 人应 及 时 发 送 基金 托 管 人 。如 果 基 金 托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格 遵 循 了 监督 流 程 , 基 金管 理 人 仍 违规 进 行 关 联 交易 , 并 造 成基 金 资 产 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5.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的 资信风 险 控制措 施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 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 易的交易对手库,交 易对 手库由银 行 间 交 易 会 员中 财 务 状 况较 好 、 实 力 雄厚 、 信 用 等级 高 的 交 易 对手 组 成 。 基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的 变 化 , 及时 对 交 易 对 手库 予 以 更 新和 调 整 , 并 及时 书 面 通 知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据以 对基 金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是 否符 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督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交易市 场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 慎的 风险控制原则,对银 行间 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 进行 评估,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资 信 风 险 ,确 定 与 各 类 交易 对 手 所 适用 的 交 易 结 算方 式 , 在 具体 的 交 易 中, 应 尽 力 争 取 对基 金 有 利 的交 易 方 式 。 由于 交 易 对 手资 信 风 险 引 起的 损 失 , 基金 托 管 人 不承 担赔偿 责任 。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 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 约定,事 先 确 定 符 合 条件 的 所 有 存款 银 行 的 名 单, 并 及 时 提供 给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根据 实 际 情 况 的 变化 , 及 时 对存 款 银 行 的 名单 予 以 更 新和 调 整 , 并 通知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托管 人据此 对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上 述名单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 款银 行的资信控制,并对 投资 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 (包 括但不限 于 存 款 银 行 的信 用 等 级 、存 款 银 行 的 支付 能 力 等 )进 行 评 估 。 对于 基 金 投 资的 银 行 存 款, 由 于 存 款 银 行发 生 信 用 风险 事 件 而 造 成损 失 时 , 先由 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 赔 偿 ,之 后 有 权 要求 相关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 7.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 受限 证券,应事先根据中 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明确 基金 投资流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例 , 制 订 严格 的 投 资 决 策流 程 和 风 险控 制 制 度 , 防范 流 动 性 风险 、 法 律 风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各 种 风 险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是 否 遵 守 相 关制 度 、 流 动性 风 险 处 置预 案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 例等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1)本 基金投 资的流 通受 限证券与 上文 所述的 流动 性受限资 产并 不完全 一致 ,须为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 的 非 公 开发 行 股 票 、 公开 发 行 股 票网 下 配 售 部 分等 在 发 行 时明 确 一 定 期限 锁定 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原 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已 发行未上 市 证 券 、 回 购交 易 中 的 质押 券 等 流 通 受限 证 券 。 本基 金 不 投 资 有锁 定 期 但 锁定 期 不 明 确的 证券。 (2)基 金管理 人投资 非公 开发行股 票, 应制订 流动 性风险处 置预 案并经 其董 事会批准 。 风 险 处 置 预 案应 包 括 但 不限 于 因 投 资 受限 证 券 需 要解 决 的 基 金 投资 比 例 限 制失 调 、 基 金流 动 性 困 难 以 及相 关 损 失 等问 题 的 应 对 解决 措 施 , 以及 有 关 异 常 情况 的 处 置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首 次 投 资 流通 受 限 证 券前 向 基 金 托 管人 提 供 基 金投 资 非 公 开 发行 股 票 的 相关 流 动 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 投资 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 险负 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 积极有效 的 措 施 , 在 合理 的 时 间 内有 效 解 决 基 金运 作 的 流 动性 问 题 。 如 因基 金 巨 额 赎回 或 市 场 发生 剧 烈 变 动 等 原因 而 导 致 基金 现 金 周 转 出现 困 难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保 证 提 供 足额 现 金 确 保基 金 的 支 付 结 算, 并 承 担 所有 损 失 。 对 本基 金 因 投 资受 限 证 券 导 致的 流 动 性 风险 , 基 金 托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责 任 。 如 因基 金 管 理 人 原因 导 致 本 基金 出 现 损 失 的, 基 金 托 管人 不 承 担 任何 责任。 (3)本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基金 管理人 应至 少于执行 投资 指令之 前两 个工作 日 将 有 关 资 料书 面 提 交基 金托 管 人 , 并保 证 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 供 的有 关 资 料真 实、 准 确 、 完整 。 有关资 料如 有调 整,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 整后 的资料 。上 述书 面资 料包 括但不 限于 : 1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2 )有 关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 )基金 托管 人 应按照 《关 于基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通知 》 规 定 , 对 基金 管 理 人是 否遵 守 法 律 法规 进 行 监督 ,并 审 核 基 金管 理 人 提供 的有 关 书 面 信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为 上 述 资 料可 能 导 致 基 金出 现 风 险 的, 有 权 要 求 基金 管 理 人 在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险 的 消 除 或防 范 措 施 进 行补 充 书 面 说明 , 并 保 留 查看 基 金 管 理人 风 险 管 理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 出 具 的 风 险评 估 报 告 等资 料 的 权 利 。否 则 , 基 金托 管 人 有 权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令 。 因 拒 绝执 行 该 指 令 造成 基 金 财 产损 失 的 , 基 金托 管 人 不 承担 任 何 责 任,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无法就 上 述 问 题 达成 一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证 监会 请 求 解 决。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了本 协议规 定的 监督 职责 后,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8.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投资中 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 中期票 据 的监 督责 任 仅限 于依据 本 协议 第二条第(一)款 第 2 项 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 行事后监督;除此外,无 其它监督责任 。 如 发 现 异 常 情况 , 应 及 时以 书 面 形 式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积 极 配合 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 人 进 行 监督 和 核 查 。基 金 因 投 资 中小 企 业 私 募债 券 、 中 期 票据 导 致 的 信用 风 险 、 流动 性 风 险 , 基 金托 管 人 不 承担 任 何 责 任 。如 因 基 金 管理 人 原 因 导 致基 金 出 现 损失 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基金在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中 期票据前,基金管 理人须 根据法律、 法 规 、 监 管 部门 的 规 定 ,制 定 严 格 的 关于 投 资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中 期 票 据 的风 险 控 制 制度 和 流 动 性 风 险处 置 预 案 ,管 理 人 在 此 承诺 将 严 格 执行 该 风 险 控 制制 度 和 流 动性 风 险 处 置预 案。 (二)基金托管人应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 计 算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算 、 应 收 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 支 及 收入 确 定 、 基金 收 益 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及其 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等 有关 规 定 时 , 应及 时 以 书 面形 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限 期纠 正 , 基 金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后 应 在 下 一个 工 作 日 及 时核 对 , 并 以书 面 形 式 向 基金 托 管 人 发出 回 函 ,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议 对 基 金 业 务 的监 督 和 核 查, 对 基 金 托 管人 发 出 的 书面 提 示 , 必 须在 规 定 时 间内 答 复 基 金托 管 人 并 改 正 ,或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 义 进行 解 释 或 举证 , 对 基 金 托管 人 按 照 法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托 管 协 议 的要 求 需 向 中 国证 监 会 报 送基 金 监 督 报 告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 投资 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 和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 《 基 金 合同 》 约 定 的, 应 当 立 即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 。 基金 管 理 人 的上 述 违 规 失 信行 为 给 基 金财 产 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 后 方可 获 知 的 监 控 指 标 或依 据交 易 程 序 已 经 成 交 的投 资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该 投 资 指 令违 反 法 律 法 规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 约定 的 , 应 当立 即 通 知 基金 管理人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阻挠基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 拖 延 、 欺 诈 等手 段 妨 碍 基金 托 管 人 进 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 金 托 管 人提 出 警 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 行核 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 于基金托 管 人 是 否 安 全保 管 基 金 财产 、 是 否 分 别开 设 基 金 财产 的 资 金 账 户和 证 券 账 户、 是 否 复 核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 净 值 、 是否 根 据 管 理 人指 令 办 理 清算 交 收 、 进行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 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 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 、无故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本 托 管 协议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及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托 管人 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 对并 以 书 面 形 式向 基 金 管 理人 发 出 回 函。 在 限 期 内 , 基金 管 理 人 有权 随 时 对 通 知事 项 进 行 复查 , 督 促 基 金托 管 人 改 正。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通 知 的 违 规事 项 未 能 在 限期 内 纠 正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 基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 人 有重 大 违 规 行 为, 应 立 即 报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 银 行 业 监督 管 理 机 构, 同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 合基 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 料以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阻挠基金 管 理人 根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手 段 妨 碍 基金 管 理 人 进 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 金 管 理 人提 出 警 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本 协 议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托 管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分 配 基 金 的任 何 财 产 ( 托管 人 主 动 扣收 的 汇 划 费 除外 ) 。 托 管人 不 对 处 于自 身实际 控制 之外 的账 户及 财产承 担责 任。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为 托管的 基金 财产 开设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4.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对 于 因 基 金 认 ( 申 ) 购 、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财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定 到 账 日 期并 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 到 账日 基 金 财 产 没有 到 达 基 金托 管 人 处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及 时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采 取措 施 进 行 催收 。 由 此 给 基金 造 成 损 失的 , 基 金 管理 人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 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 定, 将认购资 金 划 入 基 金管 理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业 银 行 开 设的 “ 鹏 华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基 金 认 购 专户 ” 。 该 账户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基 金 募 集期 满 , 募 集 的基 金 份 额 总额 、 基 金 募 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人 数 符 合 《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等 有关 规 定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聘 请 具 有 从事 证 券 业 务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以 上 (含 2 名)中 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 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 的属于本基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金 划 入 基 金托 管 人 为 基 金开 立 的 资 产托 管 专 户 中 ,并 确 保 划 入的 资 金 与 验资 金 额 相 一 致 。基 金 托 管 人收 到 有 效 认 购资 金 当 日 以书 面 形 式 确 认资 金 到 账 情况 , 并 及 时将 资金到 账凭 证传 真给 基金 管理人 ,双 方进 行账 务处 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 能达到《基金合同》 生效 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 规定办理 退款事 宜。 (三) 基金 资产 托管 专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或以基金的名 义在 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 托管 专户,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人 合 法 合 规的 有 效 指 令 办理 资 金 收 付。 基 金 管 理 人应 根 据 法 律法 规 及 托 管行 的 相 关 要 求 ,提 供 开 户 所需 的 资 料 并 提供 其 他 必 要协 助 。 本 基 金的 资 产 托 管专 户 的 预 留印 鉴的印 章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 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 管人 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 户进 行。基金 的 资 产 托 管 专户 的 开 立 和使 用 , 限 于 满足 开 展 本 基金 业 务 的 需 要。 除 因 本 基金 业 务 需 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基 金 管 理 人不 得 假 借 本 基金 的 名 义 开立 其 他 任 何 银行 账 户 ; 亦不 得 使 用 以基 金名义 开立 的银 行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币 利 率 管 理规 定 》 、 《 利率 管 理 暂 行规 定 》 、 《 支付 结 算 办 法》 以 及 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的 其他 有关 规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在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公 司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立专 门的 证券账 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和 未 经 对 方同 意 擅 自 转 让本 基 金 的 任何 证 券 账 户 ;亦 不 得 使 用本 基 金 的 任何 证券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证券 账户 卡原件 。 基金托 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结 算备 付 金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代 表 所 托 管的 基 金 完 成 与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法 人 清 算 工作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予 以 积极 协 助 。 结 算备 付 金 、 证券 结 算 保 证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的 规定 和 基 金 托 管人 为 履 行 结算 参 与 人 的义 务所制 定的 业务 规则 执行 。 (五)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托 管和资 金结 算专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及市 场准 入备 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以基 金的名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入 全 国 银 行间 同 业 拆 借 市场 的 交 易 资格 , 并 代 表 基金 进 行 交 易;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银 行 、 中 央国 债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 银 行 间 市场 清 算 所 股份 有 限 公 司的 有 关 规 定 , 以本 基 金 的 名义 分 别 在 中 央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 银 行 间市 场 清 算 所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立 债 券 托 管账 户 和 资 金 结算 账 户 , 并代 表 基 金 进 行银 行 间 市 场债 券 交 易 的结 算。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共同 负责 完成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准入 备案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而需要 开立 的其它账 户, 可以根 据《 基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定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后, 由 基 金 托管 人 负 责 为 基金 开 立 。 新账 户 按 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2 、法 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七)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账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 款,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 应比照证监会的规定 ,就 本基金投 资银行 存款 业务 签订 书面 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 款应 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 银行 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 订总 体合作协 议,并 将资 金存 放于 存款 银行总 行或 其授 权分 行指 定的分 支机 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 名义 开立,账户名称为基 金名 称,存款账户开户文 件上 加盖预留 印鉴及 基金 管理 人公 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 款银 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明 确存款的 类型、 期限 、利 率、 金额 、账号 、对 账方 式、 支取 方式、 账户 管理 等细 则。 为防范 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 性风险 ,定 期存 款协 议中 应当约 定提 前支 取条 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 存续 期间,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 行建 立定期对 账机制 ,确 保基 金银 行存 款业务 账目 及核 对的 真实 、准确 。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 投 资 的 有 关实 物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放 于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其中 实 物 证 券也可存 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票 据 营 业 中心 的 代 保 管 库。 实 物 证 券的 购 买 和 转 让,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 托 管 人 实际 有 效 控 制下 的 实 物 证 券在 基 金 托 管人 保 管 期 间的 损 坏 、 灭 失 ,由 此 产 生 的责 任 应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承 担。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托 管人 以 外 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或保 管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对应的 财产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 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 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 人在 代 表 基 金 签署 与 基 金 有关 的 重 大 合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一 方 持 有 两份 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至 少各 持 有 一 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 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 等安全方式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基 金 托 管 人处 。 合 同 原 件应 存 放 于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各自 文 件 保 管部 门 15 年 以上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 金资 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 份 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 理人 应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合《基金合 同》 及其他法 律 、 法 规 的 规定 。 用 于 基金 信 息 披 露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和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计 算 ,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于每 个 工 作 日交 易 结 束 后 计算 当 日 的 基金 份 额 资 产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可 的 方 式 发送 给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 复 核后 以 双 方 认可 的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以 公布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 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 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权 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 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编制 和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按 照 目 前 相关 规 则 保 管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 保 管方 式 可 以 采用 电 子 或 文档 的形式 。保 管期 限 为 15 年。 在基金 托管 人编 制半 年报 和年报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 持 有 人 名 册送 交 基 金 托管 人 , 文 件 方式 可 以 采 用电 子 或 文 档 的形 式 并 且 保证 其 的 真 实、 准 确 、 完 整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妥 善 保 管 ,不 得 将 持 有人 名 册 用 于 基金 托 管 业 务以 外 的 其 他用 途。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 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为本 协议 之目的,在此不包括 香港 、澳门特 别行政 区和 台湾 地区 法律 ),并 从其 解释 。 (二)相关各方当事 人同 意,因本协议而产生 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 争议 ,除经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上 海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 根 据该 会 届 时 有效 的 仲 裁 规则 进 行 仲 裁 , 仲裁 的 地 点 在上 海 , 仲 裁 裁决 是 终 局 性的 并 对 相 关 各方 均 有 约 束力 , 仲 裁 费用 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 各方 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勤 勉 、 尽 责 地履 行 《 基金 合同 》 和 本 托管 协 议 规定 的义 务 , 维 护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合 法 权益 。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1.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 协议,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冲 突 , 并 需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加 盖 公 章或 合 同 专 用 章 以及 双 方 法 定代 表 人 或 授 权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 确认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效 。 2.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第 二十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 务。以下服务内容, 由基 金管理人 在 正 常 情 况 下向 投 资 者 提供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 实际 业 务 情 况 以及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需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不断 完善 并增加 和修 改服 务项 目。


一、营 销创 新及 网上 交易 服务


为丰富 投资 者的 交易 方式 和渠道 ,基 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提 供多 种形 式的 交易 服务。


在营销渠道创新方面 ,本 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 基金 电子商务,并已开通 基金 网上交易 系 统, 投资 者可登 陆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www.phfund.com ) ,更加 方便 、快 捷地 办理 基 金 交 易 及 信 息查 询 等 已 开通 的 各 项 基 金网 上 交 易 业务 。 同 时 , 投资 者 可 关 注鹏 华 基 金 官方 微信账号(微信号:penghuajijin) , 快 速 实 现 净 值 查 询 功 能 , 绑 定 个 人 账 户 之 后 , 还 可 实 现 账 户 查 询 功 能和 交 易 功 能。 基 金 管 理 人也 将 不 断 努力 完 善 现 有 技术 系 统 和 销售 渠 道 , 为投 资者提 供更 加多 样化 的交 易方式 和手 段。


二、信 息定 制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phfund.com )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400- 6788-999 ;0755-82353668 )等渠道 提交信 息定制 申 请,在申 请获基 金管理 人 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将 通过 信件、 手机 短信、E-MAIL 等 方式为 客 户发送所 定制 的信息 。信 件定制的 内容 为 季 度 纸 质 对账 单 , 手 机短 信 可 定 制 的信 息 包 括 : 月 度 短 信 账 单、 公 司 最 新公 告 、 持 有基 金 周 末 净 值 等; 邮 件 定 制的 信 息 包 括 :鹏 友 会 周 刊、 电 子 对 账 单等 信 息 。 基金 管 理 人 将根 据业务 发展 需要 和实 际情 况,适 时调 整发 送的 定制 信息内 容。


三、在 线咨 询服 务


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短信接收平台、鹏华基金官方微信(微信号:penghuajijin ) 等网络 通讯 工具 进行 业务 咨询, 基金 管理 人 7*24 小 时提供 智能 机器 人咨 询服 务,在 工作 时 间内有 专人 在线 提供 咨询 服务。


四、客 户服 务中 心(CALL-CENTER ) 电话 服务


呼叫中 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自 动 语音 系统提 供每 周 7× 24 小 时基 金账户 余额、 交易 情况 、基 金产 品信息 与服 务等 信息 查询 。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 作日 8 :30 -21 :00 的坐 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 除外), 投 资 者 可 以 通过 该 热 线 获得 业 务 咨 询 、信 息 查 询 、服 务 投 诉 、 信息 定 制 、 资料 修 改 等 专项 服务。


五、客 户投 诉受 理服 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 和销 售机构网点柜台、基 金管 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 、呼 叫中心人 工热线 、书 信、 电子 邮件 等渠道 ,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电话、电子邮件、书 信、 网络在线是主要投诉 受理 渠道,基金管理人设 专人 负责管理 投诉电 话(0755-82353668 )、信箱、 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 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 由各销 售机 构受 理后 反馈 给本基 金管 理人 跟进 处理 。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将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等 相 关法 律 法 规 规 定的 的 内 容 与格 式 进 行 披 露, 并 至 少 在一 种 指 定 媒介 上公告 。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2018 年第 三季 度报 告 《证券 时报 》、 《中 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2018 年 10 月 26 日 鹏华丰 康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摘 要 《证券 时报 》、 《中 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2018 年 10 月 27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个人 投资 者 开立基 金账 户的 证件 类型 的公告 《证券 时报 》、 《中 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2018 年 11 月 15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北京 百度 百 盈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部分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中 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2018 年 12 月 18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设 客服 热线 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中 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2018 年 12 月 29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北京 植信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金 销售 机构 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中 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2019 年 1 月 9 日 2018 年第 四季 度报 告 《上海 证券 报》 2019 年 1 月 21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在浙 江 金观诚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暂停办 理相 关销 售 业务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中 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日 报》 2019 年 1 月 22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鹏华 丰康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9 年第1 次分红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2019 年 2 月 19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澄 清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 1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澄 清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 1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澄 清公告 《证券 日报 》 2019 年 3 月 1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澄 清公告 《证券 时报 》 2019 年 3 月 1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浙江 同花 顺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部分基 金销 售机 构 的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 13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 与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认\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 13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 与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认\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 13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浙江 同花 顺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部分基 金销 售机 构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 13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浙江 同花 顺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部分基 金销 售机 构 的公告 《证券 日报 》 2019 年 3 月 13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 与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认\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 日报 》 2019 年 3 月 13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浙江 同花 顺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部分基 金销 售机 构 的公告 《证券 时报 》 2019 年 3 月 13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 与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认\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2019 年 3 月 13 日 上述披 露事 项的 披露 期间 自 2018 年9 月17 日至 2019 年3 月 16 日 止。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 法律 法规,存放在基金管 理人 、基金销售机构等的 办公 场所,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时 间 免 费 查阅 ; 也 可 在 支付 工 本 费 后在 合 理 时 间 内获 取 本 招 募说 明 书 复 制件 或 复 印 件 , 但应 以 招 募 说明 书 正 本 为 准。 投 资 人 也可 以 直 接 登 录基 金 管 理 人的 网 站 进 行查 阅。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一、备 查文 件包 括: 1 、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鹏华 丰 康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文 件 2 、《 鹏华 丰康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3 、《 鹏华 丰康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4 、法 律意 见书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备 查文 件的 存放 地点 和投资 人查 阅方 式: 1 、存放 地点: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存 放在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处;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2 、查 阅方 式: 投资 人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9 年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