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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003593)

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 第 一号) 
 
 
 
 
 
基 金管 理人 :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截 止日 : 二 〇一 九年 三月 二十 日 
 
 国泰景气行业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1 
目





录 重要提 示........................................................................................................................................... 2 第一部 分


绪言 ............................................................................................................................... 4 第二部 分


释义 ............................................................................................................................... 4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8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24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8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46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47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48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57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 68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69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70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75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收 ..................................................................................................... 76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77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78 第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 84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终止 与清算 ................................................................................................. 89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要 ................................................................................................. 91 第二十 部分


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106 第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25 第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26 第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27 第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 127 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2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10 月 14 日证监许可 【2016】 2338 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7 年 3 月 20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 值 、市场前景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 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 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由于经济、 政治 、 社会等环 境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造成的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 个别行业或个别证券 特有的风险, 包括上市公司经 营风险、 信用风险等 非系统性风险, 市场或个股流 动性不足或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产生的 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运作管理风险和本基金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发行人自身特点, 存在 一定的违约风险。 同时单只债券发行规模较小, 且只能通过两大交易所特定渠道 进行转让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 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赎回时, 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3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已 经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019 年 3 月 20 日,投资组合报告为 2018 年 4 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4 第 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下简称 “ 《 基 金 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 《国泰景气行业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 称“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基 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合同 当事人 之间权利、 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 均 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基 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国 泰景气行 业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 》 及对 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5 5、 托管 协议 :指基 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就 本基金签 订之 《 国泰 景 气行 业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或本 招 募说明书 :指 《 国泰 景 气行业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指《 国 泰景 气行业 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 金法》 :指《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现行有效的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6 中国境内证券 市场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 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 指 基金 管理人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注册登记业务: 指 基金 注册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 清算和结算、 代 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 等 26、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构为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托代为办理注册 登 记 业 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 注册 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 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 基金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7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 务规则 》 :指 《 国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申购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日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8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票 据投资收益 、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及票据价值 、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3、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4、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法定代表人: 陈勇胜 注册资本:壹亿壹 仟万元人民币 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9 联系人: 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400-888-8688 股权 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 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19 年 3 月20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103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包括 2 只子基金, 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 金)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鹏 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由金鼎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双 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由金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价值经典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证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信 用互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 券投资基金(LOF) 、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国泰金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由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国泰金泰平衡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估值优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由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 届满转换而来) 、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10 投资基金、 国泰聚信价值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 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安康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 国泰安康养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金鑫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而来) 、国泰新经济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深证 TMT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国证有色金属 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兴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央企改 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全球绝对收益型基金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大健 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融丰外延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由国泰融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 、国泰国证新 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由国泰国 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而来,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民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国泰利是宝货币市 场基金、 国泰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国泰润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润 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国泰融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由国泰融信定增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 、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国证航天军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国 泰民丰回报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国泰策略价 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 国泰量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农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智能装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融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 国泰宁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上证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瞬利交易型国泰景气 行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1 货币市场基金、 国泰民安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国泰民安增益定期开 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QDII) 、国泰聚优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可转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招惠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江源优势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聚利价值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量化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量化价值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国泰优势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瑞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嘉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恒生港股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国泰聚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丰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利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国泰多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国泰聚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丰盈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 量化策略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国泰策略收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由国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鑫策略价值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国泰 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国泰 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 国泰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润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由国泰润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 而来) 、国泰惠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农惠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另外,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4 年获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资产管理人资格,目前受托管理 全国社保基金多个投资组合。2007 年11 月19 日,本基金管理人获得企业年金 投资管理人资格。2008 年2 月14 日, 本基金管理人成为首批获准开展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业务(专户理财)的基金公司之一,并于 3 月24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QDII ) 资格, 囊括 了公募基金、 社保、 年 金、 专户理 财和QDII 等管理业务资格 。 三、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国泰景气 行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2 陈勇胜,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82 年1 月至 1992 年10 月 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 历任综合计划处、 资金处副处长、 国际结算部副总经 理 (主持工作) 。1992 年11 月至1998 年 2 月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 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1998 年3 月至2015 年10 月在国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其中 1998 年 3 月至1999 年10 月任总经理,1999 年 10 月至 2015 年8 月任董事长。2015 年1 月至2016 年8 月,在中建投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任纪委书记,2015 年3 月至2016 年8 月, 在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任监事长。2016 年 8 月至11 月, 在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建投传媒华文公司 任监事长、 纪委书记。2016 年11 月起调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党委书 记,2017 年3 月起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方志斌, 董事, 硕士研 究生。2005 年 7 月至2008 年7 月, 任职宝钢国际经 营财务部。2008 年 7 月至2010 年2 月, 任职金茂集团财务总部。2010 年3 月至 今, 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历任长期股权投资部助理业务经理、 业 务经理,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处长。2014 年4 月至2015 年11 月,任建投华 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4 年2 月至 2017 年11 月,任中国投资咨询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2017 年12 月起任公司董事。 张瑞兵,董事,博士研究生。2006 年 7 月起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工作, 先后任股权管理部业务副经理、 业务经理, 资本市场部业务经理, 策略投 资部助理投资经理, 公开市场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 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 组负 责人,战略发展部处长,现任战略发展部总经理助理。2014 年 5 月起任公司董 事。 Santo Borsellino ,董事,硕士研究生。1994-1995 年在BANK OF ITALY 负 责经济研究;1995 年在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金融部助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分析师; 1999-2004 年在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险研究员;2004-2005 年任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2005-2006 年在CREDIT SUISSE 任副总裁; 2006-2008 年在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9-2013 年 任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益部总监。2013 年6 月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理。2013 年11 月起任公司董事。 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13 游一冰, 董事, 大学本 科, 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 (FCII ) 及英 国特许 保险师(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至 1994 年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营 业部助理经理;1994 年至1996 年任中国保险(欧洲)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1996 年至1998 年任忠 利保险有限公司英国分 公司再保险承保人; 1998 年至2017 年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 2002 年至今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 2007 年至今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至2017 年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 司总经理;2013 年至今任中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 年至今任忠利集团 大中华区股东代表。2010 年6 月起任公司董事。 丁琪, 董事, 硕士, 高 级政工师。1994 年7 月至1995 年8 月, 在西北电力 集团物资总公司任财务科职员。1995 年 8 月至2000 年5 月, 在西北电力集团财 务有限公司任财务部干事。2000 年6 月至 2005 年8 月, 在国电西北公司财务部 任成本电价处干事、资金运营处副处长。2005 年8 月至2012 年 10 月,在中国 电力财务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任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总经理、党组副书记。 2012 年 10 月至2014 年11 月,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任总经理、 党组副书记。2014 年11 月至今, 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 党组成 员、党委委员。2019 年4 月起任公司董事。 周向勇,董事,硕士研究生,23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6 年 7 月至2004 年 12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 先后任办公室科员、 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 。 2004 年 12 月至2011 年1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任办公室高级 业务经理、业务运营组负责人。2011 年 1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 经理助理,2012 年 11 月至2016 年7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7 月起任公司 总经理及公司董事。 王军,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教授。1986 年起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 系、 法学院执教, 先后 任助教、 讲师、 副教授 、 教授、 博士生导师、 法学院副院 长、 院长, 兼任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 国际贸易和金融 法律研究所所长、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中 国法学会民法学研 究会常务理事、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大连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2013 年起兼任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已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14 上市)独立董事,2015 年5 月起兼任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2010 年6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常瑞明,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1980 年起在工商银行工作, 历任河北沧州市支行主任、 副行长; 河北省分 行办公室副主任、 信息处处长、 副 处长; 河北保定市分行行长、 党组副书记、 书 记; 河北 省分行副行长、 行长、 党 委书记;2004 年起任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7 年起任工商银 行工会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2010 年至 2014 年任北京银泉大厦董事长。2014 年10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黄晓衡, 独立董事, 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1975 年7 月至 1991 年6 月, 在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工作, 先后任职于计划处、 信贷处、 国际 业务部, 历 任副处长、 处长。1991 年6 月至1993 年 9 月, 任中国建设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 代表。1993 年9 月至 1994 年7 月, 任中国建设银行纽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4 年7 月至 1999 年 3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历任国际部副总经理、资金 计划部总经理、 会计部总经理。1999 年 3 月至2010 年1 月, 在中国国际金融有 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总监、公司管委会成员、顾问。2010 年 4 月至2012 年3 月, 任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香港) 董事总经理。2013 年8 月至 2016 年1 月, 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3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群, 独立董事, 博士 研究生, 高级会计师。1986 年6 月至 1999 年1 月在 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会计教研室工作, 历任讲师、 副研究员、 副主任、 主任。 1991 年起兼 任中 国财 政研究院 研究 生部( 财 政部财政 科研 所研究 生 部)硕士生 导师。1999 年 1 月至 2003 年 6 月在沪江德勤 北京分所工作,历任技术部/企业 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总监,管理咨询部总监。2003 年 6 月至 2005 年 11 月, 在中国电子产业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担任财务部总经理。2014 年 9 月至2016 年 7 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副会长,2016 年 8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中国 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顾问。200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在中国 电子信息产 业集团有 限公司 工作, 历任审计 部副主 任、资 产部副主 任(主 持工作 ) 、主 任。 2012 年3 月至2016 年7 月, 担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 2003 年1 月至 2016 年 11 月, 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投资的境内外多个 公司担任董事、 监事。2017 年5 月起兼任首约科技 (北京) 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15 2017 年 10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 2、监事会成员 梁凤玉,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 先后于建设银行辽宁分行国际业务部、 人力资源部、 葫芦岛市分行城内支行、 葫芦岛市分行计财部、 葫芦岛市分行国际业务部、 建设银行辽宁分行计划财务部 工作, 任业务 经理、 副 行长、 副总经理等职。2006 年7 月至2007 年3 月在中国 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部工作。2007 年4 月至2008 年 2 月在中国投资 咨询公司任财务总监。2008 年3 月至2012 年8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会计部任高级经理。2012 年9 月至 2014 年8 月在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 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Yezdi Phiroze Chinoy ,监事,大学本科。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秘书及法务。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合规部主管、公司秘书兼法务。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部副总经理。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律及合规 部主管。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南亚及南亚 合规部主管。 2014 年3 月17 日起任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执行官。2016 年12 月 1 日起任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执行董事。2014 年12 月起任公司监事。 刘锡忠, 监事, 研究生 。1989 年2 月至 1995 年5 月,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稽 核监察局主任科员。1995 年6 月至2005 年6 月, 在华北电力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工作, 历任部门经理、 副总经理。2005 年 7 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华北分公司副总经理、 纪检监察室主持工作、 风险管理部主任、 资金管理部 主任、河北业务部主任, 现任风险管理部主任。2017 年3 月起任公司监事。 邓时锋,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天同证券。2001 年 9 月加盟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行业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2008 年4 月至 2018 年3 月 任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 5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任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16 (LOF)的基金经理,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8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倪蓥, 监事, 硕士研究 生。1998 年 7 月至2001 年3 月, 任新晨信息技术有 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2001 年 3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 部总监、运营管理部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17 年 2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 事。 宋凯,监事,大学本科。2008 年 9 月至 2012 年 10 月,任毕马威华振会计 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助理经理。2012 年1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审 计部总监助理、纪检监察室副主任,现任审计部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监。2017 年3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 3、 高级管理人 员: 陈勇胜,董事长,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周向勇,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辉, 大学本科,19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7 年7 月至2000 年4 月任职于上 海远洋运输公司,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职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职于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7 月任职于 AIG 集团,2007 年7 月至 2010 年3 月任职于星展银行。2010 年4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财富大学负责人、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 人力资源部 (财富大学) 及行政管理 部负责人,2015 年8 月至 2017 年2 月任公 司总经理助理,2017 年2 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封雪梅, 硕士 研究生 ,21 年金融 从业 经历, 曾就职于 中国 工商银 行 北京分 行营业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1 月 至2018 年7 月在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任总经理助理,2018 年7 月 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永梅,博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20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2 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 历任稽查处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 行政办公室副主 任、稽查二处副处长等;2014 年 2 月至 2014 年 12 月就职于中 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 任副处长;2015 年 1 月至2015 年2 月就职于上海申乐实 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任副总经理;2015 年2 月至2016 年3 月就职于嘉合基金国泰景气 行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7 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7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2016 年 3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担任公司督察长,2019 年3 月起转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国华, 博士 研究生 ,25 年金融 从业 经历。 曾任职于 山东 省国际 信 托投资 公司、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8 年 4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 担任产品规划部总监、公司 首席产品官、公司首席风险官,2019 年 3 月起担任 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 )现任基金经理 杨飞, 硕士研究生,11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08 年7 月至 2009 年8 月在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助理研究员,2009 年9 月至2011 年2 月在景顺长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员。2011 年 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 员、 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10 月起任国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5 年 3 月起兼任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原国泰估值 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起兼任国泰中小盘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原国泰中小 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的基金经理, 2015 年5 月至2016 年5 月任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至 2017 年 10 月 任国泰大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4 月至 2017 年5 月任国 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起兼任国泰景气行业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 李恒, 硕士研究生,9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10 年7 月至 2016 年12 月在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其中,2010 年7 月至2015 年4 月任研究员,2015 年 4 月至 2016 年 8 月任投资经理。2016 年 1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拟任基金经理。2017 年 1 月起任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5 月起兼任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 (2 )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自基金成立以来至 2017 年 5 月 9 日由 杨飞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5 月 10 日起至今由杨飞、李恒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国泰景气 行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8 本基金 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其成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投研 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中产生。 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 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成员, 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会议。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 审议并决策公 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 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 以及研究相 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执行委员: 张玮:总经理助理 委员: 吴晨:固收投资总监、绝对收益投资(事业)部 总监 邓时锋:FOF 投资总监 吴向军:海外投资总监、国际业务部总监 胡松:养老金投资总监、养老金及专户投资(事业)部总监 6、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 会认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 办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 合同的 约 定确定基 金收 益分配 方 案,及时 向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 产净值与 基金 份额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价 格/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国泰景气 行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9 9、按照 规定 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管 人、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法》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基 金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7)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 资 计划等 信 息 ,或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关 的交 易活 动;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国泰景气 行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2019 年第一号) 20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 守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并承 诺建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为 的发 生。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且不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 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 和有效开展, 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 形成了 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 该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控制、 风险管理控制 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 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 实施。 (1 )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 性原 则:内 部 风险控制 必须 覆盖公 司 所有部门 和岗 位,渗 透 各项 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 性原 则:公 司 设立独立 的稽 核监察 部 门,稽核 监察 部门保 持 高度 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及各部 门在 内部组 织 结构的 设 计上 形成一 种 相互 制 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21 4)保持 与业 务发展 的 同等地位 原则 :公司 的 发展必须 建立 在风险 控 制制 度 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5)定性 和定 量相结 合 原则:建 立完 备风险 控 制指标体 系, 使风险 控 制更 具 客观性和操作性。 (2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 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 控制制度, 实现了职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 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并保证各基金会计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 保护基金资产的独立、 安全。 (3 )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制制 度, 其内容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 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空间分离制度、 投 资管理控制制度、 信息技术控制、 营销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制度、 资 料保全制度 和独立的稽核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以及相应的业务控制流程等。 通过这些控制制 度和流程,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4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 通过对稽核监察部门充分授权, 对公司执行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和有效性进行全面的 独立监察稽核,确保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要素 (1 )控制环境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 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环境, 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和 管理控制的有效实施, 主要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 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分级授 权、注重诚信并关注风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稽核职能等方面。 1)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 4 名。董事 会下设 提名及资格审查委员会、 薪酬委员会、 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对公司重大经 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决策及监督; 2)在组 织结 构方面 , 公司设立 的执 行委员 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风 险管 理 委员会等机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决策和监督控 制。 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 既相互独立, 又相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22 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3)公司 一贯 坚持诚 信 为投资人 服务 的道德 观 和稳健经 营的 管理理 念 。在 员 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4)公司 稽核 监察部 门 拥有对公 司任 何经营 活 动进行独 立监 察稽核 的 权限 , 并对公司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 )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1)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性、 全面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 制定了完善的公 司财务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业务控制流程, 做好基金业务和公司经营的 核算工作,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其次, 公司将基金会计和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上、 空间上和业务活动上严格 分开, 保证两者相互独立, 各基金之间做到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保 证基金资产 和公司资产之间、以及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凭证与记录控制、 资产接触控制、 独 立稽核等制度, 确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做到对资源的有效控制、 有关 功能的相互分离和各岗位的相互监督等。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费用审 批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2)风险管理控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空间隔离制度: 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明确的 岗位分离制度; 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 建立防火墙, 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 密;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通 过建立完整的研究业务控制、 投资决策控制、 交易业 务控制,完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职能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风险控制职 能, 实行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分级授权制度和股票池制度, 进行集中交易, 以及 风险管理部对投资交易实时监控等, 加强投资管理控制, 做到研究、 投资、 交易、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23 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 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 有效控制操作风险; 建立了科学先 进的投资风险量化评估和管理体系, 控制投资业务中面临的市场风险、 集中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 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投资业绩绩效评估体系, 对投资管理的风险和 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信息技术控制: 为保 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 公司在硬件设备运行维护、 软件采购维护、 网络安全、 数据库管理、 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制定实施了完善 的制度和控制流程; 营销业务控制: 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场营销、 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制度, 以 保证在营销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全制度: 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保证 信息披露的及时、 准确和完整; 在资料保全方面,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备 份系统,以及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 稽核监察部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 作进行稽核检 查,并保证稽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首先从总体上制定了公司风险控制制度, 对公司面临的 主要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 制定了风险控制原则。 在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方针指 导下, 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点, 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揭示和梳理, 有针对性地建立了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3 )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察部门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 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部控制 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 重点是业务活动中风险暴露程度 较高 的环节,以确保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 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和市场 变化情况, 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 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 公司稽核监察部门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的基础上, 也会重 点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4 )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 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实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24 施过程中出现的失效情况须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门报告, 使公司 高级管理层和稽核 监察部门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妥善处理。 稽核监察部门在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 对发现的问题均立即向公司 高级管理层报告, 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对于重大问题, 则通过督察长及时向公司 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同时稽核监察部门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 直 接报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基 金管理 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2 人, 平均年龄 33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 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25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股权投 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 类 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 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8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 874 只。 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五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全 球托管 人》 、 香港《财 资》 、 美国《 环球金融 》 、内 地《证 券时报》 、 《上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6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 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2005、2007 、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 、2016、2017 共十一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 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 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 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 行托管服务 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 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 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26 察部门( 内控合 规部、 内部审计 局) 、 资产托 管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及 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 整性 原则。 托 管业务的 各项 经营管 理 活动都必 须有 相应的 规 范程 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 时性 原则。 托 管业务经 营活 动必须 在 发生时能 准确 及时地 记 录; 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 慎性 原则。 各 项业务经 营活 动必须 防 范风险, 审慎 经营, 保 证基 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 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 效性 原则。 内 控制度应 根据 国家政 策 、法律及 经营 管理的 需 要适 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 立性 原则。 设 立专门履 行托 管人职 责 的管理部 门; 直接操 作 人员 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 格的 隔离制 度 。资产托 管业 务与传 统 业务实行 严格 分离, 建 立了 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 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 层检 查。主 管 行领导与 部门 高级管 理 层作为工 行托 管业务 政 策和 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国泰景气 行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2019 年第一号) 27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 事控制 。资产 托管部严 格落实 岗位责 任制,建 立“自 控防线 ”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 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 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 力。 并 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 )经 营控 制。资 产 托管部通 过制 定计划 、 编制预算 等方 法开展 各 种业 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 部风 险管理 。 资产托管 部通 过稽核 监 察、风险 评估 等方式 加 强内 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 据安 全控制 。 我们通过 业务 操作区 相 对独立、 数据 和传真 加 密、 数 据传输线路的 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 急准 备与响 应 。资产托 管业 务建立 专 门的灾难 恢复 中心, 制 定了 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 发展到 现在的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看, 资产托 管部完 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 产托 管部内 部 设置专职 稽核 监察部 门 ,配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 员, 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 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 善组 织结构 , 实施全员 风险 管理。 完 善的风险 管理 体系需 要 从上 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 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28 (3 )建 立健 全规章 制 度。资产 托管 部十分 重 视内控制 度的 建设, 一 贯坚 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 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 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 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托 管协 议和有 关 基金法规 的规 定,基 金 托管 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 理人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基 金托管 协 议或 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 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29 1、直销机构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信息 1 国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直销 柜台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金 电子交易平台 电子交易网站: 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 页面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国泰基金”微信交易平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李静姝 2、其他销售机构 (1 )销售银行及券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 客 户服 务中 心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95599.cn 3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纯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王菁 电话:021-58781234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30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 高 国富 电话:021-61618888 联系人 :高 天、 虞谷 云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7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联系人 :丰 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 : www.bank.ecitic.com 8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联系人 : 王 志刚 、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83914283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0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伏安 联系人 :陈玮 客服电 话:95541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www.cbhb.com.cn 11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联系人 :叶旻 电话:0532-68629960 传真:0532-85709725 客服电 话:96588 ( 青岛 )400-669-6588 ( 全国 ) 网址:www.qdccb.com 12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煜 联系人 :王笑 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31 客服电 话:95594 传真:021-684761111 网址:www.bosc.cn 13


中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 东新 区CBD 商务 外环 路 23 号中科 金座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 东新 区CBD 商务 外环 路 23 号中科 金座 法定代 表人 :窦 荣兴 联系人 :牛 映雪 电话:0371-85517710 传真:0371-85519869 客服电 话:95186 网址:www.zybank.com.cn 14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 南东 路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联系人 :王 昕 电话:0755-22168032 客服电 话: 95511-3 或 9550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5


广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路 1 号 法定代 表: 王继 康 联系人 : 卢 媛薇 、陈 捷 客服电 话:95313 电话:020-28852729 网址: www.grcbank.com 16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 表: 何沛 良 联系人 : 林 培珊 、杨 亢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电话:0769-22866254 网址:www.drcbank.com 17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 钟 伟镇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8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许 梦园 电话:010-85156398 客服电 话:95587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9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6-26 楼 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32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0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3734343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400-888-8111/95565 21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 辛 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2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客服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3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陈飙 电话:021- 33388254 客服电 话: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4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华辉 联系人 : 乔 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5


万联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高 德置 地 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甘蕾 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33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电 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26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陆 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全国客 服电 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27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 谷滩新 区凤 凰中 大 道 1115 号北京 银行南 昌分 行营 业大 楼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 谷滩新 区凤 凰中 大 道 1115 号北京 银行南 昌分 行营 业大 楼 法定代 表人 : 徐 丽峰 联系人 : 占 文驰 电话:0791-86283372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zq.com 28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95525 、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9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张佑 君 联系人 : 侯 艳红 客服电 话:9554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30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1


中信证 券( 山东 )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姜 晓林 联系人 :焦刚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34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32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新华 联系人 :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33


中泰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 秦 雨晴 电话:021-20315197 传真:021-20315125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4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5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深 圳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中 路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人 :张鹏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36


中国国 际金 融 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罗 文雯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37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谭磊 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35 38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95321 客服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9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兰 州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兰 州财富 中心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 牧原 联系人 :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 话:95368 、4006898888 网址:www.hlzq.com 40


平安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5033 号平 安金 融中 心 61 层 -64 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 之江 联系人 :王阳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41


德邦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880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2


中银国 际证 券 股 份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宁敏 联系人 :王 炜哲 电话:021-20328309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43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廖 庆轩 联系人 :周青 电话:023-67616310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44


国都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厦 9 层10 层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36 45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 A01 、 B01(b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王 逍 电话:021-64339000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46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贾 鹏 电话: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47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传真:0755-83217421 网址:www.citicsf.com 48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北京南 路 358 号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琦 联系人 :王 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9


华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街 198 号 华 西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街 198 号 华 西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 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50


九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南川工 业园 区创 业 路 108 号 法定代 表人 :魏 先锋 客服电 话:95305 网址:www.jzsec.com 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37 51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 李镇 西 法定代 表: 刘芳 电话:0472-5189051 电话:0472-5189057 客服电 话:96016 ( 北京 、 内蒙古 地区 ) 网址: www.bsb.com.cn 52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陆 华裕 客服电 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53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客服电 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54


恒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地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南大 街248 号 法定代 表: 蔡 国华 客服电 话:400-813-8888 网址:www.egbank.com 55


昆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克拉 玛依 市世纪 大 道 7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尚军 联系人 :张 碧华 、王 翔宇 客服电 话:4006696569 传真:010-89025421 网址:www.klb.cn 56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越 秀区 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生 电话:020-38322888 传真:020-87310955 客服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57


苏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工 业园区 钟园 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电话:0512-69868365 传真:0512-69868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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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 兴瑞 丰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绍 兴市 柯桥笛 扬 路1363 号 法定代 表: 俞俊 海 联系人 :孟 建潮 电话:0575-84788101 传真:0575-84788134 客服电 话:0575-81105323 网址:www.borf.cn (2 )第三方销售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诺亚正 行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娟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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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浦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 国际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 年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


蚂蚁 ( 杭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五常 街道 文一 西路 969 号 3 幢5 层599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B 座6F


法定代 表人 :祖 国明 联系人 :韩 爱彬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801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39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5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跃 伟 联系人 :邱 燕芳


电话:021-20691935 传真:021 —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 址: 杭 州 市余 杭区 五常街 道同 顺 街 18 号同 花 顺大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董 一锋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7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朱 钰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8


众升财 富(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A 座9 层 04-08 法定代 表: 聂婉 君 联系人 :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 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9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 大名 路1098 号 浦江 国际 金 融广场 18 层 法定代 表: 李兴 春 联系人 :郭 丹妮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957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0


鼎信汇 金( 北京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太月 园3 号楼 5 层521 室 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40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太月 园3 号楼 5 层521 室 法定代 表: 齐凌 峰 联系人 :阮 志凌 电话:010-82050520 传真:010-82086110 客服电 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11


浙江金 观诚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1 幢 10 楼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 云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一楼 金 观诚财 富 法定代 表: 徐黎 云 联系人 :孙 成 岩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2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 楼二 期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 路 91 号金地中 心 A 座 6 层 (100022) 法定代 表: 赵学 军 联系人 :李 雯 电话:010-60842306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传真:021-20280110 、010-85712195 网址:www.harvestwm.cn 13


宜信普 泽(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88 号SOHO 现代城C1809 法定代 表: 戎兵 联系人 :魏 晨 电话:010-52858244 传真:010-5964 4496 客服电 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4


一路财 富( 北京 ) 基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阜 成门大 街 2 号万 通新 世界 广场 A 座 22 层22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奥北科 技园-国 泰大 厦 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董 宣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联系电 话:010-88312877 网址:www.yilucaifu.com 15


上海联 泰基 金销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路 277 号 3 层310 室 国泰景气 行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2019 年第一号) 41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518 号 8 座3 层 法定代 表人 :尹 彬彬 联系人 :兰 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 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16


上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陆家嘴 环 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之光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7


泰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 连)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春光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 话:4000411001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18


北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 人体育 场北 路 甲2 号 裙楼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 盈 科中心 B 座裙楼 二层 法定代 表人 :郑 毓栋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9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民 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27 层2704 公司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A 座 7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法定代 表人 :洪 弘 联系人 :文雯 国泰景气 行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2019 年第一号) 42 电话:010-83363101 网址:8.jrj.com.cn 20


深圳富 济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 田街道 岗厦 社区 金田 路 3088 号中 洲大 厦3203A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 田街道 岗厦 社区 金田 路 3088 号中 洲大 厦3203A 单元 法定代 表: 刘鹏 宇 联系人 :刘 勇 电话:0755-83999907-8814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21


珠海盈 米基 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1201-1203 单元 法定代 表: 肖雯 联系人 :邱 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22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 扩)N-1、N-2 地块 新浪 总 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 扩)N-1、N-2 地块 新浪 总 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 李昭 琛 联系人 :付 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010-82607151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23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 黄祎 联系人 : 徐 亚丹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 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24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1-5 号 (苏 宁总 部) 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43 法定代 表: 王锋 联系人 :张 慧 电话:025-66996699-882796 传真 :025-66008800-882796 客服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25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 11 层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 王伟 刚 联系人 :王 骁骁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26


万家财 富 基 金销 售( 天津 )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区 ( 中心商 务区 ) 迎 宾大 道 1988 号滨 海 浙商大 厦公 寓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 盛胡 同28 号太 平洋 大厦A 座5 层 法定代 表: 李修 辞 联系人 :王 芳芳 电话:010-59013842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27


北京创 金启 富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 街2 号院 6 号楼71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 街2 号院 6 号楼712 室 法定代 表: 梁蓉 联系人 :李 慧慧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 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28


北京格 上富 信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19 号楼701 内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19 号楼701 内09 室 法定代 表: 叶精 一 联系人 :张 林 电话:010-68983311 传真:010-65983333 客服电 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29


北京肯 特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显龙山 路 19 号1 幢4 层1 座4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 18 号院 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44 法定代 表: 江卉 联系人 :韩 锦星 电话:010-89188343 客服电 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30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创 远路 34 号 院融 新科 技中 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 表: 钟斐 斐 联系人 :侯 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客服电 话:4001599288 APP 下 载网 址:danjuanapp.com 31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 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 心 30 层3001 室 法定代 表: 周斌 联系人 :陈 霞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9313586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wm.com 32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687 号 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 表: 毛淮 平 联系人 :张 静怡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服电 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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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 信基 金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45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惠河南 路盛 世龙 源 10 号 法定代 表: 于龙 联系人 :吴 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 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35


和耕传 承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 区(郑东)东风南路东 康 宁街 北6 号楼 5 楼503 办公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 区(郑东)东风南路东 康 宁街 北6 号楼 5 楼503 法定代 表: 王旋 联系人 :胡 静华 电话:0371-85518395 传真:0371-85518397 客服电 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36


腾安基 金销 售(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腾讯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刘 明军 联系人 :白 冰 电话:15112686889 客服电 话:95017 网址:tenganxinxi.com 37


中证金 牛 (北 京 )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1 号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甲 1 号 环球 财讯中 心 A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传真:010-59336586 联系人 :沈 晨 电话:010-59336544 客服电 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38


北京百 度百 盈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上地十 街 10 号1 幢1 层1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上地信 息路 甲9 号奎 科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旭阳 传真:010-61951007 联系人 :孙 博超 电话:010-61952703 客服电 话:010-59922163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46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勇胜 联系人: 辛怡 传真:021-31081800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 魏佳亮 第 六部分


基金的 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 基金 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47 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0 月 14 日证监许可 【2016】2338 号 文 ( 《关于准予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 准予注 册募集。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的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 ) 证 监 许 可 [2016]2338 号文核准, 自 2017 年 2 月 15 日起 向社会公开募集,于 2017 年 3 月 15 日结束 本基金 的募 集工作。 经 普华 永道中 天会计师 事务所 (特殊 普通合伙)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579,425,330.60 元 人 民 币 , 折 合 基 金 份 额 579,425,330.60 份,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88,650.83 元人民 币, 折合基金份额 188,650.83 份, 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归 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上述资金总额已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本基金募集期间含本息 共募集 579,613,981.43 份基金份额, 有效认购户数为 13,886 户。 其中, 本基 金管理人的 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263,116.54 份 (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 ,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为 0.0454% 。 第 七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3 月 20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 如转换运作方式 、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48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 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调整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 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 传真或网上等 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 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 投资人 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券/ 期货 交 易 市场、证券/ 期货 交 易 所交易 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4 月 18 日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 具体可查 阅本基金 管理人于 2017 年 4 月 17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上的《国 泰景气 行业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开放 日常申 购(含 定投) 、赎 回及转换业务并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注册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者转换 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49 1 、 “ 未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 的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照 投 资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 后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 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时, 申购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 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 人递交赎回申请时, 赎回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 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售 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50 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于投资人的过 错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 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 (含申购费) 。 投资人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直销渠道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 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 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 1.00 份,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时在销售 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00 份, 则 该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单笔赎 回申请最低份数为 10.00 份, 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时在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渠 道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0.00 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3、 本基 金不 对投资 人 每个交易 账户 的最低 基 金份额余 额进 行限制 , 但各 销 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当接 受申 购申请 对 存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构成潜 在重 大不利 影 响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 6、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 律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 调整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 和赎 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51 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0% 100 万≦M<200 万 1.00% 200 万≦M<500 万 0.60% M ≧500 万 1000 元/ 笔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或等于 30 日但少于 9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 长于 或等于 90 日但少于 180 日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 财产 ;对持 续 持有期长 于 或 等于 180 日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不收取赎回 费。 赎回费中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0%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本基金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180 日 0.50% Y ≧180 日 0.00% (注: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 以该份额在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 3、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 基金合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调整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并最 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在 不违背法 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情况 下 根据 市国泰景气 行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2019 年第一号) 52 场情况制定基金持续营销计划,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 在基金 持续营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投资 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七、 申购份额 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 额。申购本基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投资 5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50% ,假 设 T 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321 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申购金额 = 50,000.00/ (1+1.50% )=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 = 50,000.00–49,261.08 = 738.92 元 申购份额 =49,261.08 / 1.0321 = 47,728.98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321 元 ,则可得到 47,728.98 份基金份额。 例: 某投资人投资 5,000,000.00 元申 购本基金,申 购费用为 1000 元, 假定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68 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申 购金额 = 5,000,000.00 – 1000.00 = 4,999,000.00 元 申购 份额 = 4,999,000.00 / 1.0268= 4,868,523.57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5,0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 假设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68 元 ,则可得到 4,868,523.57 份基金份额。 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53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该份额的持有 时间 为 40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 T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400 元, 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400×0.50% = 52.0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400–52.00= 10,348.00 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设该份额的持有时间 为 40 日、T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400 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0,348.00 元。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 况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 停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3、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 交易时间 非正 常停市 , 导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 算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 到合适的 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54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 或注册登 记机 构的异 常 情况 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 管理 人接受 某 笔或者某 些申 购申请 有 可能导致 单一 投资人 持 有基 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发 生上述第 7 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 况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 停接 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3、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 交易时间 非正 常停市 , 导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 算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 继续 接受赎 回 申请将损 害现 有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时 ,基 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55 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 回:当 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 付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全 部赎 回 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 期赎回 : 当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 申请 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 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国泰景气 行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2019 年第一号) 56 份额 50% 以上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于该基 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50% 的部分, 可以根 据前段 “ (1) 全额赎回” 或 “ (2)部 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 基 金管理人网站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申 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 理人当日 应立 即向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 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 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 的投资人。 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57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 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注 册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申购 金额, 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 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注册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 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 业务。 十八 、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 九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国泰景气 行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2019 年第一号) 58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 控制组合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 稳定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 括中小 板 、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 债券 (包括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 公司债、 次级债、 中 小企业私募债、 地方政 府债券、 政 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债 券、短 期融资 券、超短 期融资 券、央 行票据) 、资产 支持证 券、债券回 购、银行 存款 ( 包括协 议存款、 定期存 款及其 他银行存 款) 、 同业存 单、 货币市 场 工具、 权证、 股指期 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的相关规定执行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景气 行业主题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中, 通过优选景气度持续向上的行业, 从中挑选出具备持 续成长性的公司,并在合理的价值区间内投资,以期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1、 大类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将及时跟踪市场环境变化, 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 宏观经济政策变 化、 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国际市场变化情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 判断证券市场的 发展趋势, 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 制定股票、 债券、 现 金等大类资 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2、股票投资策略 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59 (1 )景气行业 选择 本基金所称景气行业是指景气程度高或者趋势向好的行业, 主要包括符合社 会经济发展趋势、 契合政府政策目标、 周期向上以及受各种内外因素驱动, 如行 业的重大产品创新、技术突破等而引起高景气程度或者趋势向好的行业。 具体而言, 本基金将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筛选景气行业。 定性方面 主要分析以下四个要素: 1)行业 与社 会经济 发 展趋势的 契合 程度, 是 决定行业 生存 和发展 的 根本 力 量。 与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相契合的行业, 将获得稳定提升的社会需求, 从而在未 来较长时间内处于景气状态; 2) 政府的政策目标, 将对行业的景气程度产生重大影响。 政府的发展规划, 以及产业扶持、产业振兴政策,是推动相关行业景气程度长期向好的重要力量; 反之,政府针对某些行业的调控政策,亦是抑制相关行业景气程度的重要因素; 3)各行 业的 景气程 度 及变动趋 势与 经济发 展 过程中的 周期 性波动 存 在密 切 联系, 同时, 由于各行 业自身特点和运行规律的不同, 因此, 经济周 期中的各个 阶段,将对各行业景气程度及变动趋势造成不同的阶段性影响; 4)行业 的各 项内生 因 素,包括 行业 的重大 产 品创新、 技术 突破等 , 从而 能 够创造新的需求、 提高生产效率、 降低生产成本, 也将对行业的景气程度产生巨 大的促进作用。 本基金将在对以上影响各行业景气程度及变动趋势的因素进行定性分析的 基础上, 以行业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 净资产收益率及变化 趋势等定量指标判断各行业景气程度及变动趋势, 并通过与市场平均水平和行业 历史水平的比较,优选出景气程度高或趋势向好的景气行业。 (2 )价值成长选股策略 本 基 金 采 用 价 值 成 长 策 略 (GRAP ) , 根 据 上 市 公 司 获 利 能 力 、 成 长 能 力 、 估值水平等指标, 在景气行业中选择估值合理且确定性成长空间大的个股。 运用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综合分析其投资价值和成长能力, 确定投资标的股票, 构建投资组合。 3、固定收 益类投资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密切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我国财政、 货币政策动向, 预 测未来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60 利率变动走势, 自上而下地确定投资组合久期, 并结合信用分析等自下而上的个 券选择方法构建债券投资组合,配置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 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 。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 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 并利用股 指期货的对冲作用,降低股票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5、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综合考虑中小企业 私募债的安全性、 收益 性和流动性等特征, 选择具有相对优势的品种,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基础上,谨慎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 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 并辅助采 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 应的投资决策。 7、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本基金 在权证投资方面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 上,立足于无风险套利,尽力减少组合净值波动率,力求稳健的超额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95% , 景气行 业 主题 证 券 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 在扣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保持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开放 式基金 ( 包括开放 式基 金以及 处 于开 放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61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5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 过该 证 券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8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买入 权证 的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9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本基金投资于中 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62 市值之和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9)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 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0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1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2) 、 (13) 、 (20)和(21) 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 证 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的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63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限制为准。 3、 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50%+ 中债综合指数 收益率 ×50%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 市场上 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 业绩比较基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指 数 , 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 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国泰景气 行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2019 年第一号) 64 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中等的产品 。 基金的预期风险 和 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9 年 1 月 16 日 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761,358,996.27 86.86 其中:股票 761,358,996.27 86.86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4,488,558.38 13.06 7 其他各项资产 658,198.78 0.08 8 合计 876,505,753.43 100.00 国泰景气 行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2019 年第一号) 65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93,109,799.80 56.4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3,042,647.04 0.35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8,001,264.67 3.2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0,426,973.34 5.77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111,686,621.28 12.78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658,433.00 0.19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73,433,257.14 8.40 S 综合 - - 合计 761,358,996.27 87.12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140,809 83,078,718.09 9.51 2 300298 三诺生物 6,103,614 64,698,308.40 7.40 3 000568 泸州老窖 1,541,920 62,694,467.20 7.17 国泰景气 行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2019 年第一号) 66 4 000333 美的集团 1,233,010 45,448,748.60 5.20 5 601318 中国平安 788,453 44,232,213.30 5.06 6 600031 三一重工 5,008,645 41,772,099.30 4.78 7 603589 口子窖 1,033,790 36,255,015.30 4.15 8 603885 吉祥航空 2,621,678 32,849,625.34 3.76 9 600036 招商银行 1,203,021 30,316,129.20 3.47 10 601336 新华保险 685,750 28,966,080.00 3.31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本基金将根据风 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 套期保值将 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 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 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67 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 本基金将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执行。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报 告期 内基金 投 资的前十 名证 券的发 行 主体(除 “招 商银行”“ 新华 保险 ”公 告其违 规情况 外) ,没 有被 监 管部门 立案调查 或在报 告编制 日前一年受 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公布招商银行主要违法违 规事实: (一) 内控管 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二) 违规批量转 让以个人为借 款主体的不良贷款; (三) 同业投资业务违规接受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 (四) 销售同业 非保本 理财产 品时违规 承诺保 本; ( 五)违规 将票据 贴现资 金直接转回 出票人账户; (六) 为 同业投资业务违规提供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 (七) 未 将房地产 企业贷 款计入 房地产开 发贷款 科目; (八)高 管人员 在获得 任职资格核 准前履职; (九) 未严 格 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办理银行承兑业务; (十) 未严格审 查贸易背 景真实 性开立 信用证; (十一 )违规 签订保本 合同销 售同业 非保本理财 产品; ( 十二) 非真实 转让信贷 资产; (十三 )违规向 典当行 发放贷 款; (十 四) 违规向关 系人发 放信用 贷款。根 据以上 情况, 银保监会 做出如 下行政 处罚决定: 罚款6570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3.024 万元,罚没合计 6573.024 万元。 新华保险 2018 年 12 月 13 日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公开处罚,本次 行政处罚主要由于新华保险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是欺骗投保人, 违 反 《保险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处罚款 30 万元;二是编制 提供虚假资料,违反《保险法》第 八十六条,处罚款 50 万元;三是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 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处罚款 30 万元。 本基金管理人此前投资招商银行、 新华保险股票时, 严格执行了公司的投资 决策流程,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 按规定将该股票纳入本基金股票池, 而后进行 了投资,并进行了持续的跟踪研究。 该情况发生后, 本基金管理人就招商银行、 新华保险违规受处罚事件进行了 及时分析和研究, 认为招商银行违规问题对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未产生重大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68 的实质影响, 对该公司投资价值未产生实质影响。 本基 金管理人将继续对该公司 进行跟踪研究 。 2、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 股票中, 没有 投资于 超 出基金合 同规 定备选 股 票库 之 外的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45,278.1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83,519.5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2,748.90 5 应收申购款 306,652.2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58,198.7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业 绩 本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69 差② ③ ④ 2017 年3 月20 日至 2017 年12 月31 日 22.44% 1.08% 7.09% 0.33% 15.35% 0.75% 2018 年度 -25.19% 1.67% -11.03% 0.66% -14.16% 1.01% 2017 年3 月20 日至 2018 年12 月31 日 -8.41% 1.44% -4.71% 0.54% -3.70% 0.90% 注:2017 年 3 月20 日为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项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 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70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 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合约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在交易所上市 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3 )对在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 (4 )对 在交 易所市 场 挂牌转让 的 资 产支持 证 券 和私募 债券 ,估值 日 不存 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 转增股 、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的股票,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 所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 开发行 未 上市的股 票、 债券和 权 证,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对 在交 易所市 场 发行未上 市或 未挂牌 转 让的债券 ,对 存在活 跃 市场 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71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 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首 次公 开发行 有 明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 一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 国银 行间市 场 上不含权 的固 定收益 品 种, 按照 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提 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在 两 个或两个 以上 市场交 易 的,按债 券所 处的市 场 分别 估 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6、因持 有股 票而享 有 的配股权 ,以 及停止 交 易但未行 权的 权证,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 货合约, 一般 以估值 当 日结算价 进 行 估值, 估 值当 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8、本基 金可 以采用 第 三方估值 机构 按照上 述 公允价值 确定 原则提 供 的估 值 价格数据。 9、 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 按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 能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 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国泰景气 行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2019 年第一号) 72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按 照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 基金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 基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个 工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 律法 规 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 注册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 直接损失按 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国泰景气 行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2019 年第一号) 73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发 生 ,但尚未 给当 事人造 成 损失时, 估值 错误责 任 方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而 获 得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 义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 不当 得 利造 成 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 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 则估 值 错 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 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 值错误 发 生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 当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 误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对因 估值 错误造 成 的损 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由估 值错 误的责 任 方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的方法 ,需 要修改 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交易 数 据的 , 由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74 (1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立即 予以纠 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 可抗 力 或其 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无 法准确 评 估 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上述 “三、 估值 方法” 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及注册登记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者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75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半年分配一次收益 , 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80% ,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中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 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 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76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 发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 费用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 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 、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 可以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 的其 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77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 全履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 支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 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 相关法 律 法规及中 国证 监会的 有 关规定不 得列 入基金 费 用的 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78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 托管人各 自保 留完整 的 会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 日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 人每月 与 基金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 计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 行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请 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相互独 立的 具有证 券 从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充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须 通报 基金托 管 人。 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 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国泰景气 行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2019 年第一号) 79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投资 人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应 当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 投资人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 明 基金认购、 申购和 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 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 协议是 界 定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在基 金财 产保管 及 基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8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 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 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 书 等信息披 露文 件上载 明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 人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国泰景气 行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2019 年第一号) 81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董 事 长、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 管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和 基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国泰景气 行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2019 年第一号) 82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 二)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公告 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83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 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 本 基金半年度报告及 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 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 (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84 构的 办公场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 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十 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一、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 是指由于经济、 政治、 社会 等环境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造成的 影响,其主要包括利 率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通货膨胀风险。 1 、政策风险:因国家 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产业政策 、区域 发展政策,进出口贸易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利率风险:对于股 票投资而言,利率的变 化将导致证券市场资金 供求状 况、 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等发生变化, 同时改变市场参与者对于后市 利率变化方向及幅度的预期, 这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发生变化, 进而影响本基金 的收益水平。 对于债券投资而言, 利率的变化不仅会影响债券的价格及投资人对 于后市的预期,而且会带来票息的再投资风险,对基金的收益 造成影响。 3 、经济周期风险:宏 观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 的特点,宏观经济的运 行状况 将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 盈利情况。 证券 市场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直接反 应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4 、购买力风险:购买 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 险,是由于通货膨胀、 货币贬 值造成投资人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是 指 个 别 行 业 或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风 险 , 包 括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国泰景气 行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2019 年第一号) 85 险、信用风险等。 1、 经营风险: 上市公 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 竞争、 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 2 、信用风险:指基金 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 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 券的发 行人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下降等原因造 成的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一)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为普通开放式基金, 投资人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业务。 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 审慎确认申购 赎回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 合理安排投资 计划。 (二)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1、 本基金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其余资产 投资于债券 等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因此, 股票市 场的流动性风险是本基金主要面临 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市场具有发展成熟、容量较大、交易活跃、 流动性充裕的特征, 能够满足本基金开放式运作的流动性要求。 同时, 本基金采 用分散投资, 针对个股设置投资比例上限, 保障了资产组合的流动性。 在极端市 场行情下, 存在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 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 加强对市场、 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 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流动性风险。 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86 2 、中小企业私募债单 只债券发行规模较小, 且只能通过两大交易所 特定渠 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3、股指期货合约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4 、资产支持证券只能 通过特定的渠道进行转 让交易,存在市场交易 不活跃 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5、非公开 发行股票 等 流通受限证 券由于具 有 明确的锁定 期和/ 或解 禁后减持 相关规定的限制,存在不能及时变现的流动性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密 切 关 注 各 类 资 产 及 投 资 标 的 的 交 易 活 跃 程 度 与 价 格 的 连 续 性情况, 评估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 以满足基 金运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三)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 回:当 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 付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全 部赎 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 期赎回 : 当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 申请 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 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50% 以上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于该基 金份额持有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87 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50% 的部分, 可以根 据前段 “ (1) 全额赎回” 或 “ (2)部 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 告。 (四) 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 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 请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备用 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包括: 1、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 赎回申请的情形; 4、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限小 于 7 日;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实 施 备 用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的 决 策 程 序 依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制度的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对流动性风险 进行日常监控,切实保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采取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可能对投资人造成无法赎回、 赎回延期办理、 赎回款项延期支付、赎回时承担冲击成本产生资金损失等影响。 四、运作 管理 风险 1 、管理风险:指在基 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 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等主观 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险, 或者由于 基金管理人 内部控制不完善而导致基金财产 损失的风险。 2、交易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 、运作风险:由于运 营系统、网络系统、计 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 技术故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88 障等突发情况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4 、道德风险:指业务 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 的风险,包括由内幕交 易、违 规操作、欺诈行为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 五、 本基金特定风险 1 、 本 基金 是 混合 型 基金 , 股 票资 产 占基 金 资产 的 0-95% , 其 余资 产投 资 于 债券等金融工具。 因此股市、 债市的变化将影响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 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 加强对市场、 上市 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 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 私募债由于发行人自身 特点, 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 同时单只债券发行规模较小, 且只能通过两大交易所特定 渠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3、 本基 金可 投资于 股 指期货等 金融 衍生品 , 具备一些 特有 的风险 点 。投 资 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 信 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 )市 场风 险是指 由 于股指期 货价 格变动 而 给投资人 带来 的风险 。 市场 风 险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 )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基 差风 险是指 期 货合约价 格和 标的指 数 价格之间 价格 差的波 动 所造 成 的风险,以及不同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限价差风险。 (4 )保 证金 风险是 指 由于无法 及时 筹措资 金 满足建立 或维 持期货 合 约头 寸 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 )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操 作风 险是指 由 于内部流 程的 不完善 , 业务人员 出现 差错或 者 疏漏 ,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4、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 ) 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 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2 )资 产支 持证券 信 用增级措 施相 关风险 、 资产支持 证券 的利率 风 险、 资 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3 ) 管理人违约违规风险、 托管人违约违规风险、 专项计划账户管理风险、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89 资产服务机构违规风险等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 (4 )政 策风 险、税 收 风险、发 生不 可抗力 事 件的风险 、技 术风险 和 操作 风 险等其他风险。 5、本基 金可 投资非 公 开发行股 票等 流通受 限 证券,如 果估 值日非 公 开发 行 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本基金基金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票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 值。投资者在申购、赎回本基金时,需考虑估值方法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六、其他风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 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 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 能因突 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 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 配备、内控制度建立 等 方 面 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 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 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 ,以及 因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违规风险; 4 、人才流失风险,公 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 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 能会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因不可预见或不可 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 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的 终止 与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 金合同 》 变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 自生 效后方 可 执行 ,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90 并 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 审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 对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91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 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管 理费以 及 法律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 监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监 督 基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 金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92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 更换基 金 销售机构 ,对 基金销 售 机构的相 关行 为进行 监 督和 处 理;


(9 )担 任或 委托其 他 符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 金注册登 记机 构办理 基 金注 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 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 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 法募 集 资金 , 办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 监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 为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 以诚实 信 用、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 够的具 有 专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 金投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 制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 不 得利用 基金财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93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 措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 购、申购 、赎 回和注 销 价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94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 集期间未 能达 到 基金 的 备案条件 , 《 基金合 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 金合同 》 约定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以 及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 部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对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 如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 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4、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95 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 门的基 金 托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 够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 制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 审查基 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 净值、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96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 业 监督管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 者委派 代 表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 行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国泰景气 行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2019 年第一号) 97 但不限于 :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 投资基 金 产品,了 解自 身风险 承 受能力, 自主 判断基 金 的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 亏损或者 《基 金合同 》 终止 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 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 需要决 定 下列事由 之一 的,应 当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 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国泰景气 行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2019 年第一号) 98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 (13 )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符 合法 律法规 及 本基金合 同规 定、并 且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无实 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 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 定的范 围 内调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 率、 调 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 金合同 》 的修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无 实质 性 不利 影 响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6 )基 金管 理人、 注 册登记机 构、 销售机 构 调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 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按 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不 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 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 管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99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会 议的召集 人负 责选择 确 定开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 托证明 的 内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 限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 开会方 式 并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 由会议召 集人 决定在 会 议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100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 为基金 管 理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 点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本 人出席 或 以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 明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 席会议 者 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受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 委托 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 资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 到 会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 日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显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 开 会系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将其对表 决事 项的投 票 在表 决 截 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101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 按基金 合 同 约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 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 决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 )上述第(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 规和监 管 机关允许 的情 况下, 本 基金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亦可 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4、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 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表决方式上,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国泰景气 行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02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 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 决 议须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 所持 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国泰景气 行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03 2、特别 决议 ,特别 决 议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 人所 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 基金份额持有人 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 由基金 管 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 应当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 即进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 持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持 人 或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代 理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 果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 程应由 公 证机关予 以公 证 ,基 金 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 不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国泰景气 行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04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 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105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 审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 对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106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应经友好协商解决 ,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 位于北京市 的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其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 二十 部分


托 管 协 议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法定代表人: 陈勇胜 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107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5 号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400-888-8688


传真:021-31081861 联系人: 辛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 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 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 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 基金清 算业务 (银证转 账) ; 保险代 理业务; 代理政 策性银 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 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108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 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 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和 《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下述 基 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景气行业主题证券的 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该具 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 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包括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 公司债、 次级债、 中 小企业私募债、 地方政 府债券、 政 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债 券、短 期融资 券、超短 期融资 券、央 行票据) 、资产 支持证 券、债券回 购、银行 存款( 包括协 议存款、 定期存 款及其 他银行存 款) 、 同业存 单、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 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 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 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 约定对 下 述基 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根 据法 律法规 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本 基金 投资组 合 遵循 以国泰景气 行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09 下投资限制:


1)本 基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 为 0%-95% , 景气行 业 主题证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 纳的交易 保证 金后, 保 持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 并由本托 管人 托管的 全 部开放式 基金 (包括 开 放式 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5)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 并由本托 管人 托管的 全 部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 行的 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 并由本托 管人 托管的 全 部基金持 有的 同一权 证 ,不 得 超过该权证的 10% ; 8)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 日买入权 证的 总金额 , 不得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0.5% ; 9)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 原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 支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并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110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40%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 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 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 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9)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 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2% 。 2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第 2)、 13)和 20) 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 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111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 约定对 下 述基 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限制为准。 4、基金 托管 人依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和 《 基金合同 》的 约定对 基 金管 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 管人按 以 下方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参 与银行间 市场 交易的 交 易对 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112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 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 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市 场交 易的核 心 交易对手 为中 国工商 银 行、 中 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 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 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 金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 应遵 守《关 于 基金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 票等 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 通受 限证券 , 包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 发行管理 办法 》规范 的 非公 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113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基金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前, 向基 金托管 人 提供 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 金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前 ,基 金管理 人 应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 合法 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 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 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 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 )基 金托 管人应 按 照《关于 基金 投资非 公 开发行股 票等 流通受 限 证券 有 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114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议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115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 本托管 协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 人应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 基 金管理人 的正 当指令 , 不得 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照 规 定开设 基 金财 产的资 金 账户和证 券账 户等投 资 所需 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所 托 管的不同 基金 财产分 别 设置账户 ,与 基金托 管 人的 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 因基 金认( 申 )购、基 金投 资过程 中 产生的应 收财 产,应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国泰景气 行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16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 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 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117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 一起 负责为 基 金对外签 订全 国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118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 金法 》 ,基 金 管理人计 算并 公告基 金 资产净值 ,基 金托管 人 复核 、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股指期货合约、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证 券 交易 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119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在交易 所上 市交易 或 挂牌转让 的固 定收益 品 种(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选 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 私募债券, 估值日不存在活跃 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跃 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 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 全国 银行间 市 场上不含 权的 固定收 益 品种,按 照第 三方估 值 机构 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同 一债 券同时 在 两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 易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 场分 别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120 估值。 (5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6 )因 持有 股票而 享 有的配股 权, 以及停 止 交易但未 行权 的权证 , 采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7 )基 金投 资的股 指 期货合约 ,一 般以估 值 当日结算 价进 行估值 , 估值 当 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8 )本 基金 可以采 用 第三方估 值机 构按照 上 述公允价 值确 定原则 提 供的 估 值价格数据。 (9 )如 有确 凿证据 表 明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 不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 值的 ,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错误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双方的过 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 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121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 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122 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 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权益登 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 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权 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 须包 括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 有 的基金份 额。 其中每 年 12 月 31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123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 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 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 管人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或 有其他基 金托 管人接 管 基金 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或 有其他基 金管 理人接 管 基金 管国泰景气 行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24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接管基 金财 产之前 ,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 按 照《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 审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 对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125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 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理财咨询: 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2、全天候的 7×24 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等) 。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 电邮、 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 建议、 投诉等需求, 基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三、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网站申请订制 (退订) 免费 的手机短信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短信资讯。 四、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网站申请订制 (退订) 免费 的电子邮件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 五、联系基金管理人 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126 1、网址:www.gtfund.com 2、电子邮箱:service@gtfund.com 3、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88(全国免长途 话费) ,021-31089000 4、客户服务传真:021-31081700 5、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 -19 层 邮编:200082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 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 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公告名称 报社 日期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票估 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2018/9/26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票估 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2018/10/20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北 京 创 金 启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费 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8/11/1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江 苏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直 销账 户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2018/11/27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更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8/12/13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8/12/13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中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8/12/24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北 京 百 度 百 盈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及 转 换 业务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8/12/25 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9 年第一号) 127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分 基 金 在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通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并参 加“2019 倾 心 回 馈 ” 基 金 定 投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8/12/28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申 购 、 基 金 组 合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8/12/28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新 增 销 售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及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9/2/28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 中国证监会 关于准予国泰景气行业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 批复 文件 二、 《国泰 景气行业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国泰 景气行业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泰景气 行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28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