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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融资(162717)

再融资: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5月)查看PDF公告

 
 













































































































































































































































































































































































































































































































































































































































































































































































































































































































































































































































































































































































































































































































































































































































































































































































































































































































































































































































































































































































































































































































































































































































































































































































































































































































































































































































































































































































































































































































































































































































































































































































































































































































































































































































































































































































































































































































































































































































































































































































































































































































































































































































































































































































































































































































































































































































































































































































































































































































































































































































































































































































































































































































































































































































































































































































































































































































































































































































































































































































































































































































































































































































广发再融资主题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更 新的招募说 明书 基金 管理 人 :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 中国 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时间 :二 〇 一九 年五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6 年 7 月 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478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 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发行人 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 式为面向特定 对象的私募发行。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 交易过程中发 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 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 成基金财产损 失。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 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 了本基金整体 的债券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 年 3 月2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 止日为2018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19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59 第七部分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 交易 ......................................... 59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与 转换 ................................. 6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73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8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86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87 第十三部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 配 ........................................... 9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94 第十五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 计 ........................................... 9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97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104 第十八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110 第十九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 摘要 ........................................ 112 第二十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 127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服务 ................................. 142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4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 及查 阅方 式 ............................... 144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45


1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再融资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 (以 下简 称 “招 募说 明书 ” 或 “本 招募 说明 书” ) 依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及《广发再融 资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再融资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以 下简 称 “基 金” 或 “本 基金 ” )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 称 “中 国证 监会 ” ) 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指《广发再融资主题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再融资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广发再融资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广 发再 融资 主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再融资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 金法 》 :指 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通过 , 自 2013 年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 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 、 《销 售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同年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 作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年 8 月8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证 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指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3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 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 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 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4 、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 、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 的场所。通过 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6 、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 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 式基金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购、 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7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9 、开放式基金 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 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的 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的账 户


4 30 、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1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予以公告的日期 34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5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 、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 作日(不包含T 日) 39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 《业 务规 则》 :指 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和中 国 证券 登记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 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42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4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45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 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6 、上市交易: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外 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 48 、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 统,通过场内 会 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49 、场外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0 、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52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 、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 、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 总数 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6 、元:指人民币元 57 、基金 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5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62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 价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 63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4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 105 室-49848 (集中办公区) 3、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邱春杨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 结构 :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广 发证 券” ) 、 烽火 通信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 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金融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 %、15.763 %、15.763 %、9.458 %和 7.881 %的股权。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 明先 生: 董事 长, 博士 , 高级 经济 师。 兼任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 党委书记,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兼职副 会长,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理事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中国上市公司 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兼职副会长,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理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员会 委员,广东金融学会副会长,广东省预防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行规范组成员。 曾任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 处长,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总经理助理, 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 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先生:副董事长,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 8 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任广发控股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 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 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经 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证通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长。 戈俊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曾任烽火通 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 卿女 士: 董事 , 硕士 , 现任 深圳 香江 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南方 香江 集团 董事 长、 总经 理, 香江 集团 有限 公司 总裁 、 深圳 市金 海马 实业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兼任 全国 政协 委员 , 全国妇联常委,中 国女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广东省 女企业家协会会长,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深圳市侨商国际联合会会长,深圳市深商控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香港各界文化促进会主席广东南粤银行董事,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 董事。曾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许冬瑾女士:董事,硕士,副主任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总 经理,兼任世界中联中药饮片质量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外交流合作专家咨 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全国中 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全 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中医药行业特有工 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中药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 风险官、集团机关党委书记,兼任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 司经理、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 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助理总经 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 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9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学术委员会主任,复旦大学兼 职教授,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曾任复旦大学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 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辽宁大学商学院博士 生导师,兼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会常务理事、辽宁省会计 学会 会长 、 沈阳 化工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和中 兴- 沈阳 商业 大厦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 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设处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 ,广东发展 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 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女士:股东监事,硕士,高级涉外秘书,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工会主席、副总经理。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管, 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 会秘书。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任广发 基金分工会主席 。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张成柱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曾任广州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 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先生:总经理,学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中国基金业协会创 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10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 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易阳方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广发创新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 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 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广发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行 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 研究负责人,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兼职 委员。 邱春杨先生:督察长,博士。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 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经理、产品总监、副总经理,广发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广发中证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兼任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副会长及发展委员 会委员。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 经理、综合管 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中国农业 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 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广发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裕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 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工 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11 金经理、广发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广发 集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广发 集源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王凡先生:副总经理,博士。曾在财政部、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 4、基金经理 吴兴武先生,理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摩根士丹 利华鑫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权益投资一部研究员、广发多元新兴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7 年 4 月25 日至 2019 年 4 月 16 日) 。 现任 广发 轮动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5 年 2 月12 日起 任职 ) 、 广发 核心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2 月 17 日起 任职 ) 、广 发医 疗保 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8 年 10 月 16 日起 任职 ) 、 广发 再融 资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 (自 2019 年 4 月 16 日起 任职 ) 、 广发 鑫瑞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 经理 (自2019 年 4 月16 日起 任职 ) 。 历任基金经理:王小罡,任职时间为自2018 年 3 月 29 日至2019 年4 月16 日。 5、 基金 投资 采取 集体 决策 制度 。 基金 管理 人权 益公 募投 委会 由副 总经 理朱 平先 生、 价值 投资部总经理傅友兴先生、成长投资部总经理刘格菘先生和策略投资部副总经理李巍先生等 成员组成,朱平先生担任投委会主席。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委会由副总经理张芊女士、债 券投资部总经理谢军先生、现金投资部总经理温秀娟女士、债券投资部副总经理代宇女士和 固定收益研究部副总经理韩晟先生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投委会主 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 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 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及其 他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并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按照 招募 说明 书列 明的 投资 目标 、 策略 及限 制进 行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慎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 取最 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 部控 制制 度


13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 体系、内部控制 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 考核 制度 、 集中 交易 制度 、 基金 会计 制度 、 信息 披露 制度 、 信息 系统 管理 制度 、 员工 保密 制度 、 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 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立 以各 岗位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 的第 一道 监控 防线 。 各岗 位均 制定 明确 的岗 位职 责, 各 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 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 担各自职责。 2、 建立 相关 部门 、 相关 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 的第 二道 监控 防线 。 公司 在相 关部 门、 相关 岗位 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 的责任。 3、 建立 以合 规风 控部 门对 各岗 位、 各部 门、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全面 实施 监督 反馈 的第 三道 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 以合 规审 核委 员会 及督 察长 为核 心, 对公 司所 有经 营管 理行 为进 行监 督的 第四 道监 控防线。


1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 情况


名 称: 中 国 工 商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 城 区 复 兴门 内 大 街55 号 成 立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代 表 人 : 陈四 清 注 册资 本 : 人 民 币34,932,123.46 万元 联 系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人 : 郭 明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8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 工202 人,平均年龄33 岁,95% 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 营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 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 系、规范的管 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 内外广大投资 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 异的市场形象 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 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 资基金、信托 资产 、 保险 资产 、 社会 保障 基金 、 基本 养老 保险 、 企业 年金 基金 、QFII 资产 、QDII 资产 、 股 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证 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 银行信贷资产 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 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 性化的托管服 务。截至 2018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923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 连续十五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 托管人》 、香港《财资》 、美国《 环球金融》 、 内地 《证 券时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等境 内外 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 的6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 15 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 优良 的服 务品 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 领域 的持 续认 可和 广泛 好评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 部控 制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 2015 、2016 、2017 共十一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 审阅, 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 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 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 部、 内部 审计 局) 、 资产 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 产托 管部 各业 务处 室共 同组 成。 总行 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资 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 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 性原 则。 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构的 监管 要求 , 并贯 穿于 托 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 约 ; 16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 性原 则 。 托管 业务 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 确及 时地 记录 ; 按照 “内 控优 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 性原 则。 各项 业务 经营 活动 必须 防范 风险 , 审慎 经营 , 保证 基金 资产 和其 他委 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 性原 则。 内控 制度 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 营管 理的 需要 适时 修改 完善 , 并 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 性原 则。 设立 专门 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 直接 操作 人员 和控 制人 员必 须 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 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资产 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 格分 离, 建立 了明 确的 岗位 职责 、 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 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 独立。 (2) 高层 检查 。 主管 行领 导与 部门 高级 管理 层作 为工 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 定者 和 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 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 改进。 (3) 人事 控制 。 资产 托管 部严 格落 实岗 位责 任制 , 建立 “自 控防 线” 、 “互 控防 线” 、 “监 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 控制 。 资产 托管 部通 过制 定计 划、 编制 预算 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 动、 处 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 风险 管理 。 资产 托管 部通 过稽 核监 察、 风险 评估 等方 式 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 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 安全 控制 。 我们 通过 业务 操作 区相 对独 立、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 数据 传输 线路 的 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资产 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 复中 心, 制定 了基 于数 据、 应用 、 17 操作 、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 备的 灾难 恢复 方案 , 并组 织员 工定 期演 练。 为使 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 练 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专 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备 专职 稽核 监察 人员 , 在总 经理 的直 接 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 发展。 (2) 完善 组织 结构 , 实施 全员 风险 管理 。 完善 的风 险管 理体 系需 要从 上至 下每 个员 工的 共同 参与 , 只有 这样 , 风险 控制 制度 和措 施才 会全 面、 有效 。 资产 托管 部实 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 责,通 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 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 资产 托管 部十 分重 视内 控制 度的 建设 , 一贯 坚持 把风 险防 范和 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 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 制。 (4)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托 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 保持 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资产 托管 业 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 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 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 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和有 关基 金法 规的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 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 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其中对 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 18 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 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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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 构 1 、 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 司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 资者办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0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 号金融街中心北楼11 层 1101 单元 (电梯楼层 12 层 1201 单元)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 号 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 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 体交易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 (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 、 销售 机构


20 场内销售机构: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 、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 证券、长城证 券、长江证券、网 信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 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 创业、东北证 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 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 证券、光大证 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 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 证券、国盛证 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 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 证券、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 宏信 证券 、 华安 证券 、 华宝 证券 、 华创 证券 、 华福 证券 、 华林 证券 、 华龙 证券 、 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 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 、开源证券、 联储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 南京证 券、平安证券、中泰证券 、国融证券、 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证 券、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 洋证券、天风 证券、九州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 证券、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西南 证券、长城国 瑞、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 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 大证券、招商 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 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 信建投、中信 浙江、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场外销售机构: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联系人:郭明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79 号天徽大厦A 座 法定代表人:王晓昕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21 客服电话:4008896588( 安徽省外) 、96588( 安徽省内) 公司网站:www.hsbank.com.cn (3)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 ,上海、北京地区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4)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 (5)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6)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5 层


22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0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7)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8)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95521 公司网站:www.gtja.com (9)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3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0)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1)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 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 号 C 座5 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12)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24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13)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14)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15)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25 公司网站:www.nesc.cn (16)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17)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18)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19)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 号商旅大厦18-21 层


26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20)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21)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22)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27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3)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24)名称: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 号中山国际大厦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开放式基金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25)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28 (26)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 、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27)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ww.fcsc.cn (28)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29)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 号城建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29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30)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财智中心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6518 ,40080965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31)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深圳路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20 层(266061 )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32)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德置地广场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德置地广场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30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33)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34)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35)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 :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36)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 或 4008888999


31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37)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 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2 、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38)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 -68889155 传真:0531 -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39)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32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0)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41)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42)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153 客服电话:400-898-9999


33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43)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区 6-7 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44)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45)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46)名称: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4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 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21 号 万丽城晶座4 楼 中天证券 经纪事业部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联系电话:024-23280842 客服电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www.stockren.com (47)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400-8888-929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www.lxzq.com.cn (48)名称: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 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49)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32 号国资大厦B 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35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50)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30 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51)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国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佘晓峰 电话:021-20691836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52)名称: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36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53)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28 层 A01 、B01(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54967202


业务传真:021-54967293


客服热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54)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业务传真:0755-82940511 客服热线: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55)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业务传真:0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56)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 37 号 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 ~906 室


37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57)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58)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瑾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业务传真:021-63608830 客服热线:4008918918 、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59)名称: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4F(07 )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4F(07 ) 法定代表人:卓紘畾 联系人:王娓萍


38 联系电话:0755-33376853 业务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热线:4006877899 公司网址:www.tenyuanfund.com (60)名称: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盘古大观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盘古大观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业务传真:010 -59393074 客服热线:400-059-8888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61)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 号志远大厦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陈征 联系电话:010-88321882 业务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热线:0871-68898130 公司网址:www.tpyzq.com (62)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联系电话:021-38600735 业务传真:021-38509777


39 客服热线: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63)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 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64)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婷 联系电话: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65)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1 号楼(D 区)8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1 号楼(D 区)801 室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邓秀男 联系电话:0571-56028620 业务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热线:400 068 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66)名称: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0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 1 幢 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 1 幢 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业务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热线:400-678-5095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67)名称:上海久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403 号上海信息大厦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徐金华 联系电话:021-68685825 业务传真:021-68682297 客服热线:400-021-9898 公司网址:www.jfcta.com (68)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1588 业务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热线: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69)名称: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A 座 12、13 层


41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业务传真:0351-4137986 客服热线:4007121212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70)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 号乐成中心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业务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热线: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71)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王薇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业务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线:4001-962502 公司网址:www.ajzq.com (72)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 B 座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北京市朝阳区 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42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73)名称: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 号 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 号 5 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晶晶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9 业务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热线:010-6615482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74)名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9 号楼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SOHO 现代城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联系电话:010-52855713 业务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热线: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75)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中经北证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 号 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 号 5 号楼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43 联系电话:13261320700 业务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热线:010-6899882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76)名称:一路财富( 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 号五栋大楼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22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热线: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77)名称: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山 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11-B, 名义 层 11-A ,8-B4,9-B、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 号皇冠大厦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业务传真:023-86769629 客服热线:400-8877-780 公司网址:www.cfc108.com.cn (78)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 号 1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刘艳妮


44 联系电话:021-80133827 业务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热线: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79)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联系电话: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热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80)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 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411-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81)名称: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 号 1 号楼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 号温特莱中心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于婷婷 电话:13811217674 客服电话:010-56409010


45 公司网址:www.jimufund.com (82)名称: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 客服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83)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84)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7-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0-820-2819 公司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85)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6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86)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87)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 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 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黎超雄 联系电话:020-28019593 业务传真:020-28852692 客服热线:020-961111 公司网址:www.grcbank.com (88)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7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业务传真:0595-22505215 客服热线:4008896312 公司网址:www.qzccbank.com (89)名称:上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385766666 业务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热线:962999 公司网址:www.srcb.com (90)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91)名称: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 号


48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 王栋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92)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93 )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廉赵峰 联系电话:010-65557048 业务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热线:95558 公司网址:www.bank.ecitic.com (94)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12 、15 层(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12 、15 层(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49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业务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热线: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95) 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范春艳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96) 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61 号 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15801816961 客服热线: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97) 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6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668 号 法人代表:王国琛 联系人:续志刚 联系电话:0519-89995001 客服电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50 网址:www.jnbank.cc (98) 名称: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 号 1 号楼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 号 1 号楼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https://8.gw.com.cn/ (99)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 号 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凌秋艳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100 )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 号都市之门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 号都市之门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400-860-8866 公司网址:www.kysec.cn (101 )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51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102 )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103 )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电话:4000178000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104 )名称: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A303


52 法定代表人: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联系电话:010-59200855 业务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热线: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105 )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 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106) 名称: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电话:025-83367888-4201 传真:022-833200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285888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107 )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53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fundzone.cn


(108 )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09 )名称: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 号 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 浦项中心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110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54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111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 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1115-1116 室及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业务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热线: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11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 、19 、36 、38、39、41 、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13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114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5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http ://bank.pingan.com


(115 )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116 )名称:蚂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业务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117 )名称: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 号 4 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大楼A 区 17 层


56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江卉 电话:13141319110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jr.jd.com/ (118 )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常向东 孙伟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服电话:4001966188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119 )名称: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 号 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86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120 )名称: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666 号 H 区(东座)6 楼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钟伟


57 联系电话:13826420174 业务传真:021-50206001 客服热线:021-50206003 公司网址:www.msftec.com (121 )名称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 号 1 幢 1 层1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9 号奎科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联系人 :杨琳


联系电话:010-61952702


业务传真 :010-61951007


公司 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122 )名称: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戴妮 联系电话:13681779682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http://www.xzsec.com 3 、 其他 销售 机构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 销售 机构或 销售 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 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电话:010-50938888 传真:010-59378907


58 联系人: 崔巍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 广州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广州东塔)10 、29 层 负责人:王晓华 电话:020 —37181388 ,38783066


传真:020 —37181333


经办律师:刘智 联系人:刘智,杨琳 四、 审计 基金 资产 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 室 法人代表: 毛鞍宁 联系人:赵雅 电话:020 -28812888 传真:020 -2881261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李明明


59 第六部分 基金 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6 年 12 月19 日生 效, 自该 日起 ,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 基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金 数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第七部分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 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 规定,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 本基金上市交 易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份额可直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登记在登 记结算系统中 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 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系统中 后,再上市交 易。 一、 上市 交易 的证 券 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 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 下,申请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本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媒介上刊登 60 公告。 三、 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 、 《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 上市 交易 的停 复 牌、 暂停 上市 、恢 复上 市和 终止 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 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增加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 的新功能,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 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 交易所内具有 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 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 销售 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 点 。


61 3、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具 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并 经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 二、 申购与赎回的 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0 天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 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0 天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 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 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 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 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场外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5、 投资 者通 过场 外申 购、 赎回 应使 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的 开放 式基 金 62 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立的深圳证 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6、 本基 金的 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 额限 制 1、 通过 销售 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 元 (含 申 购费)人民币;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 元(含申购费)人民币; 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 通过 具有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且符 合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有关 风险 控制 要求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单位场内申购基金,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 元或其整数倍。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场外 各 销售 机构的最低赎回、 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1 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 份 基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场外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 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 必须是整数份额。 5、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 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 对于 场内 申购 、 赎回 及持 有场 内基 金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 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3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 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本 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 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 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 生效 ,而 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 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 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 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 相关权益受损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 果。若申购不 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 率 1. 申购费率 (1)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场内和场外的申购费率相同。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 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 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 <300 万元 0.9% 300 万元≤M <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64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 取。 场内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费率 N <7 天 1.5% N≥7 天 0.5% 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费率 1 天 ≤N <7 天 1.5% 7 天 ≤N <30 天 0.75% 30 天 ≤N <1 年 0.50% 1 年 ≤N <2 年 0.25% N≥2 年 0 其中,1 年指365 天 投资者份额持有时间记录规则以登记结算机 构最新业务规则为准,具体持 有时间以登记 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 对于场内赎回,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持续持 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对于场外赎回,赎回费计 入基金财产的 比例规则如下: 对持续持有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部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长于 30 日 (含 ) 少于9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持有长于90 日(含)但少于18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 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长于 180 日(含)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 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在场 外认 购、 场外 申购 的投 资者 其份 额持 有年 限以 份额 实际 持有 年限 为准 ; 在场 内认 购、 场内申购或场内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 投资者,其份额持有期限自份额 转托管至场外 65 之日起开始计算。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 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对特定 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 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 法律 法 规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情 况 下根 据 市场 情 况制 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 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 位法保留到整 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剩余金额退还投资者;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16 =48,485.3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016 元,则可得到48,485.32 份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选择场内申购,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48,485 66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退款金额=0.32 ×1.016 =0.33 元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x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x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 某投 资者 场外 赎回 10 万份 基金 份额 , 份额 持有 期限 100 天, 对应 赎回 费率 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 ×1.213=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 ×0.5%=606.50 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 -606.50=120,693.50 元 即: 投资 者场 外赎 回本 基金 10 万份 基金 份额 , 份额 持有 期限100 天,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是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0,693.50 元。 例:某投资者场内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对应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 ×1.213=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 ×0.5%=606.50 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 -606.50=120,693.50 元 即:投资 者场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0,693.5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67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 册登 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 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的情 形及 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收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 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机 构的 技术 故障 等异 常情 况导 致基 金销 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接 受某 笔或 某 些申 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 达到 或 者超 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50% 集中度时。 8、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5、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 68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收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依据计算赎 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对于场内赎回申请 ,按照深 圳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69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外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 回。 (1) 全额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 付 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3) 若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该比例以上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期办 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 未获 办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 暂停 赎回 :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 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 的公 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70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 况的 ,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在 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 ,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一 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 周,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 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公告最近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 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 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 基金管理人公 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 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 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 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 71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具体分为 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系 统 内转 托管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在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销售 机 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理。 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 规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2、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 券登记系统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的相关规定办 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 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 相关规定,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 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 基金 的冻 结与 质 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 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 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 72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7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深入研究基础上,通过一级市场参 与以及二级市场精选涉及再融 资事项(比如 定向增发、公开增发、配股)的股票进行投资 ;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回报,实 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包 括国 债、 地方 政府 债、 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 债、 央行 票据 、 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 货币 市 场工 具、 权证 、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为 混合 型基 金,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0-95%, 投资 于再 融资 主题 的证 券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80% , 基金 参与 再融 资主 题的 股票投资既包括一级市场参与,也包括二级市 场买入涉及再融资事项的股票。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 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 更的,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 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宏观经济分析基础上, 结合政策面、 市场资金面, 积极把握市场发展趋势, 根 74 据经济周期不同阶段各类资产市场表现变化情 况,对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大类 资产投资比例 进行战略配置和调整。 (二)股票投资策略


(1)主题界定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有再融资事项的上市公 司进行投资,投资将以二级市 场精选再融资 主题的股票为主,同时可在保持基金日常流动 性安排的前提下,择时适度参与 一级市场的股 票投资。 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主要手段包括定向增发、 公开增发、以及配股;其中具 有定向增发事 项的上市公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具 体而言主要包括有上市公司大股 东或实际控制 人主导的资产注入、资产置换、整体上市、增 加持股比例的定向增发,上市公 司主导的项目 融资类定向增发,上市公司和其他公司之间的 资产重组、 收购资产、吸收合并 类定向增发, 重组壳公司借壳上市类定向增发,以及股权激 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类的定向增发 ;还包括一些 涉及定增(比如定增破发、定增限售股解禁等)的事件性投资机会。 不同类型的定向增发对上市公司基本面和估 值预期的影响程度和影响时间 不同;本基金 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力争能把握住涉及定向 增发的上市公司因增发事项在不 同阶段带来的 投资机会。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重点关注通过定向增发进行再融资的 上市公司,将通过 “自上而下 ”和 “ 自下而 上 ”相结合的投资思路,在综合深入研究宏观 经济形势、行业生命周期以及上 市公司具 体涉 及的定向增发项目基础上,结合定向增发项目 的事件性特征与折价优势,优选 能够改善、提 升企业基本面与经营状况或者能提升企业估值 的定向增发股票进行投资。投资 既可以一级市 场参与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也可以二级市场买入涉及定向增发事项的股票。 本基金对定向增发概念股票的筛选,将兼顾 公司基本面分析以及定增项目 前景及收益分 析,同时结合定向增发给企业带来的估值变化 ,分析不同类别的定向增发项目 对企业基本面 与所处行业以及公司股票价格的影响。 本基金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及其它投资 分析工具,自下而上方式精选 具有较高成长 性和投资价 值的定向增发主题的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对于实施公开增发以及配股的上市公司,本 基金将考虑其再融资的目的、 具体的项目计 划、交易方案,结合其基本面情况,分析其投 资价值,精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 的股票进行投 75 资。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 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 用风险变化等 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构建和调整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GDP 、CPI 、国际收支等引起利率变化 的相关因素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宏观经济运 行的可能情景,并在此基础上判 断包括财政政 策、货币政策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对市 场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线未来的 变化趋势做出 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置。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主要包括资产类别选择、各类资产 的适当组合以及对资产组合的 管理。本基金 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方法, “自 上而 下 ” 在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 市场,银行间 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银行存款、信用债、政府 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类属配 置,进而确定 具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3、个券选择策略 对于国债、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债券,本基 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 经济政策的分 析, 预测 未来 收益 率曲 线的 变动 趋势 , 综合 考虑 组合 流动 性决 定投 资品 种; 对于 信用 类债 券, 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 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流动性等 因素,对信用 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 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 并采取分散化 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4、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 特性,本基金一方面将对发债 主体的信用基 本面进行深入挖掘以明确该可转债的债底保护 ,防范信用风险,另一方面,还 会进一步分析 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以确定可转债中长期的上涨空间。 本基金将借鉴信用债的基本面研究, 从行业基本面、公司的行业地位、竞争优势、 财务稳健性、盈利能力、治理结 构等方面进行 考察,精选财务稳健、信用违约风险小的可转债进行投资。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 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 特征进行全方 位的研究和比较,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 质、 行 业、 经营 情况 、以 及债 券的 增信 措施 等进 行全 76 面分析,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并通 过久期控制和调整、适度分散投 资来管理组合 的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 、 住房 抵押 贷款 支持 证券 (MBS)等 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 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 前偿还率、风 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 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 用蒙特卡洛方 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四)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选择流 动性好、交易 活跃的期货合约,并根据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 场运行趋势的研判,以及对股指 期货合约的估 值定价,与股票现货资产进行匹配,实现多头 或空头的套期保值操作,由此获 得股票组合产 生的超额收益。本基金在运用股指期货时,将 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 险收益特征, 对冲系统性风险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改善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2、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 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有 利于基金资产 增值。在进行 权证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 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并结合权证定 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根据权证的高杠 杆性、有限损失性、灵活性等特 性,通过限量 投资、趋势投资、优化组合、获利等投资策略 进行权证投资。基金管理人将充 分考虑权证资 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 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 行投资,追求 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 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 风险水平。管 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 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 债券市场进行 定性和 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 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 动性、波动水 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 基础上,力求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国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四、 投资 决策 依据 和 投资 程序


77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研究 发展 部根 据自 身或 者其 他研 究机 构的 研究 成果 , 构建 股票 备选 库, 对拟 投资 对象 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决策支持;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小组提供债券研究支持。 3、 基金 经理 小组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投资 战略 , 根据 投研 联席 会议 的决 议, 结合 对证 券市场、上市公司、投资时机的分析,拟订所 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 资产配置、行 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 根据 决策 纪要 , 基金 经理 小组 构造 具体 的投 资组 合及 操作 方案 , 交由 中央 交易 部执 行。 6、中央交易部按相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7、 合规风控部门 的绩效评估与风险管理小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 风险,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55% ×中证800 指数收益率+45%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中证 800 指数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 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市场代表性较 强,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2、 中证 全债 指数 能够 较好 的反 映债 券市 场变 动的 全貌 , 适合 作为 本基 金债 券投 资的 比较 基准。此外,本基金还参考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设置了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这些指数或 更改指数名称,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 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 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 在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78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 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 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 基金,低于股 票型基金,属于中高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 七、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可不 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八、 投资组合报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9 年4 月 29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9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 年 12 月 31 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0,641,416.77 52.02 其中:股票 50,641,416.77 52.02 2 固定收益投资 26,653,883.60 27.38 其中:债券 26,653,883.60 27.38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300,000.00 6.47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8,738,971.58 8.98 7 其他资产 5,021,774.23 5.16 8 合计 97,356,046.18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 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2,168,925.00 2.41 C 制造业 23,993,537.69 26.62


80 D 电力 、热 力 、燃 气 及水 生 产和 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4,735,170.00 5.25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927,539.84 5.47 J 金融业 8,888,414.44 9.86 K 房地产业 4,065,631.80 4.5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862,198.00 2.07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0,641,416.77 56.18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港股 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1952 苏垦农发 549,200 3,641,196.00 4.04 2 002146 荣盛发展 405,904 3,226,936.80 3.58


81 3 601186 中国铁建 257,500 2,799,025.00 3.10 4 002463 沪电股份 389,700 2,794,149.00 3.10 5 300628 亿联网络 35,800 2,780,228.00 3.08 6 300271 华宇软件 174,384 2,617,503.84 2.90 7 300170 汉得信息 236,200 2,310,036.00 2.56 8 600547 山东黄金 71,700 2,168,925.00 2.41 9 002661 克明面业 168,900 2,084,226.00 2.31 10 601611 中国核建 296,500 1,936,145.00 2.15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 品种 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6,653,883.60 29.5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6,653,883.60 29.57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6,653,883.60 29.57 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82 1 018006 国开1702 47,480 4,846,283.60 5.38 2 180205 18 国开05 30,000 3,268,800.00 3.63 3 180206 18 国开06 30,000 3,156,300.00 3.50 4 180204 18 国开04 30,000 3,141,600.00 3.48 5 180210 18 国开10 30,000 3,093,900.00 3.43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 投资 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10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 投资 的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11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 注 (1) 本基 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在本 报告 期 内没 有出 现被 监管 部 门立 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83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05,162.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169,362.8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47,099.65 5 应收申购款 149.7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021,774.23


84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 至 2018 年 12 月31 日。 1 、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 单位 基金 资产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 ③ ②- ④ 2016.12. 9-2016.1 2.31 0.10% 0.03% -0.26% 0.29% 0.36% -0.26% 2017.1.1 -2017.12 .31 1.20% 0.27% 8.19% 0.36% -6.99% -0.09% 2018.1.1 -2018.12 .31 -23.59% 0.88% -11.08% 0.73% -12.51% 0.15%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22.60% 0.65% -5.34% 0.57% -17.26% 0.08% 注: (1)业绩比较基准:中证800 指数收益率 ×55%+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45% 。 (2)业绩比较基准是根据基金合同关于资产配置比例的规定构建的。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 金累 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 其与 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变 动的 比 较


85 广发再融资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6 年12 月 19 日至2018 年12 月 31 日) 注: 自 2018 年 3 月29 日起 (含 该日 ) , 本基 金基 金名 称由 “ 广发睿吉定增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变更为 “广发再融资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并 正式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8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 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及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 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 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 的债权 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8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 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衍生工具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 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 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 ,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88 (2)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可 转换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转 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和私 募债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选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对银 行间 市场 未上 市, 且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债券 , 按成 本估 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 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国债 期货 合约 以估 值日 的结 算价 估值 。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9、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 人利 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89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 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 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确认 和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 接 损失 按下 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 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 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 仅对 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90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 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方 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登 记机 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 停估值;


91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9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处理;


2、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2 第十三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 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6 次, 每份 基金 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 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 利润的 10% ,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 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 体权益分配程 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的影响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93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 确定 与公 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9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 诉讼 费; 5、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 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95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3 -10 项费 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 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 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96 第十五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 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 度按 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 面方 式 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独 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须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 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相 关法 律对 信息 披露 的方 式、 登载 媒介 、报 备方 式等 规定 发生 变化 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 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 的信 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应 保证 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 的信 息采 用阿 拉伯 数字 ;除 特别 说明 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98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 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明 基金 认购 、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明。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 等活 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 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 载《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 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99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 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 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将 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 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 的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 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 100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 内变 动超 过百 分之 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 其董 事、 总 经理 及其 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01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 份额实施分类或类别发生变化; 2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 、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 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 项,应当依 法报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 机构备案,并 予以公 告。 (十一)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后两个交 易日内,在 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年报及半 年报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季度报告 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明 细。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 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 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102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 度报 告、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 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 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 人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除依 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 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 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 当制 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 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披 露 基金 信息 的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03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10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 、 投资 于本 基 金的 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 风险 。 因国 家宏 观政 策 (如 货币 政策 、 财政 政策 、 行业 政策 、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 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 风险 。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利率 直接 影 响着债券的 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 影响 ,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 状况 、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 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 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 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 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债券 市场 流动 性风 险。 由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深 度和 宽度 相对 较低 , 交易 相对 较不 活 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6)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 的利 润将 主要 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而现 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 再投 资风 险。 再投 资风 险反 映了 利率 下降 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 投资 收益 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 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8) 信用 风险 。 基金 所投 资债 券的 发行 人如 出现 违约 、 无法 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由 于债 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 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 作失误或公司 105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 风险 : 指基 金投 资的 投资 策略 制定 、 投资 决策 执行 和投 资绩 效监 督检 查过 程中 ,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 风险 : 指基 金投 资决 策执 行中 , 由于 投资 指令 不明 晰、 交易 操作 失误 等人 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职业 道德 风险 : 是指 公司 员工 不遵 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 违规 行为 而可 能导 致的 损 失。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开放式基金运作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 合理价格及时 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标的为流动性良好的的金融工具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上将以分 散投资、持续 优化的原则构建组合,保持组合的流动性,防范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流动性良好。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 购以及赎回安排。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 的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 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 受、赎回款项 被延 缓支 付、 被收 取短 期赎 回费 、 基金 估值 被暂 停等 风险 。 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 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 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 基金仓位调整 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当 本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等 措施。发生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形时, 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 及时获得赎回 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 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 基金份额还将 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 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对赎回 申请 等进 行 适度 调整 ,作 106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 八、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和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 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 基金赎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 八、暂 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和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 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 迟,可能对投 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不 低于 1.5% 的赎 回费 ,并 将 上述 赎回 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时会承担较高的 赎回费。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中的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一方面没有可供参考的 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 将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 投资 管理 风险 : (1) 本基 金为 混合 型基 金, 其预 期收 益和 风险 均高 于货 币型 基金 、 债 券型 基金 , 而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高 风险 、 较高 收益 的基 金类 型; (2) 选股方法、选股模型风险;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 )其他风险。


107 7、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一般是信用资质 相对较差的中小企业,其经营 状况稳定性较 低、外部融资的可得性较差,信用风险高于大 中型企业;同时由于其财务数据 相对不透明, 提高了及时跟踪并识别所蕴含的潜在风险的难 度。其违约风险高于现有的其他 信用品种,极 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8、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 基差 风险 。 标的 股票 指数 价格 与股 指期 货价 格之 间的 价差 被称 为基 差。 在股 指期 货 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2) 合约 品种 差异 造成 的风 险。 合约 品种 差异 造成 的风 险, 是指 类似 的合 约品 种, 在相 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情 况:1)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2)价格变动 的幅度不同。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 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 构成了合约品 种差异的风险。 (3) 标的 物风 险。 股指 期货 交易 中, 标的 物风 险是 由于 投资 组合 与 股指期货的标的指数 的结构不完全一致,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险。 (4) 衍生 品模 型风 险。 本基 金在 构建 股指 期货 组合 时, 可能 借助 模型 进行 期货 合约 的选 择。由于模型设计、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或不 可抗力,按模型结果调整股指期 货合约或者持 仓比例也可能将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影响。 9、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 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 因期货市场价 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 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 风险之一,是 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 保值或套利 效果,使之发生意外 损益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 的价格建立或 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 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 金量风险,是 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10 、投资权证的风险 权证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 时间价值递减风险等。市场风 险指标的证券 的价格波动使得权证的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 流通量风险, 是指权证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 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 市场缺乏 广度 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 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 所持有的头寸 108 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时间价值递减指期权 的内在特征之一,指随着行权日 的来临,权证 的时间价值将逐步递减。 11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既能投资股票等权益 类资产,亦能投资债券等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 具,因此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变化均会影响 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基金管理 人将发挥专业 研究 优势 , 加强 对市 场、 上市 公司 基本 面和 固定 收益 类产 品的 深入 研究 , 持续 优化 组合 配置 , 以控制特定风险。 此外,在本基金封闭期内,持有人只能通过 证券市 场二级市场交易卖出基 金份额变现。 在证券市场持续下跌、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不活 跃等情形下,有可能出现基金份 额二级市场交 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基金折价交易,从而影响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本基金相当大部分资产 可以一级市场参与股票定向增 发方式进行投 资;公募基金参与定向增发,如果估值日非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 始取得成本低 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将按照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股票 公允 价值 , 本基 金基 金净 值可 能由 于估 值方 法的 原因 偏离 所持 有股 票的 收盘 价所 对应 的净 值, 投资 者在二级市场交易或受限申购赎回时,需考虑该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12 、其他风险 (1) 随着 符合 本基 金投 资理 念的 新投 资工 具的 出现 和发 展, 如果 投资 于这 些工 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而 在制 度建 设、 人员 配备 、 内控 制度 建立 等方 面不 完善 而产 生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从而 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109 2、 除基 金管 理人 直接 办理 本基 金的 销售 外, 本基 金还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基金 销售 机 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110 第十八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本 合同 约定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 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111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根 据清 算的 具体 情况 适当 延长 清 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112 第十九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 摘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 105 室-49848 (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设立日期:2003 年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2688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83936666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 金财 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用 ;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 得 《基 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3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决 定和调整除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 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证 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114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15 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 且保 证投 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 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 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24 ) 基金 在募 集期 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115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 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决 定》 (国 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 】3 号 (四)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 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116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 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 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 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 117 理人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 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 者自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取得 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 的当 事人 ,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 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118 (8)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法 律法 规要 求调 整该 等报 酬标 准的 除 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总份 额10% 以上 (含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 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事项。 2、 在不 违反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 并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 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119 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 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 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或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发 生变 动而 应当 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 金合 同》 明确 约定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情况 ; (6) 基金 管理 人、 登记 机构 、 基金 销售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 范围 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增加基金份额类别; (9)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基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 内召开。


120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 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 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 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 121 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 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 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2、 通讯 开会 。 通讯 开会 系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 在表 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 的方 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 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 册机构记录相符;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1 款第 (2 ) 项、 或者 第 2 款第 (3) 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 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 在不 与法 律法 规冲 突的 前提 下,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 网络 、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召 122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授 权他 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的, 授权 方式 可以 采用 书面 、 网络 、 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 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 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 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 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 称)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 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 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12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 一般 决议 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 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 特别 决议 应当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 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 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 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 票结 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 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124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本部分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事由、召开 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本 合同 约定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 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25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6 个月内没 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根 据清 算的 具 体情况适当延长清 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 126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 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 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 和投 资者 取得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127 第二十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 105 室-49848 (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时间:2003 年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2688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0-83936666 传真:020-89899158 联系人:邱春杨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电话 : (010 )66105799 传真 : (010 )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批准 设立 机 关和 设 立文 号 :国 务院 《关 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 职能 的 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28 经营 范围 :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款 、 同业 拆借 业务 ;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 贴现 、 转贴 现、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理 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理 销售 业务 ; 代理 发行 、 代理 承销 、 代理 兑付 政府 债券 ; 代收 代付 业务 ; 代理 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 业务 (银 证转 账) ; 保 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 际 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 务;发行金融 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 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 金受托管理服 务; 年金 账户 管理 服务 ; 开放 式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资信 调查 、 咨询 、 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 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 存款;外汇贷 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 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发行、 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 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 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 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 务; 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包 括国 债、 地方 政府 债、 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 债、 央行 票据 、 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 货币 市场 工 具、 权证 、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 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129 本 基 金为 混合 型基 金,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0-95%, 投资 于再 融资 主题 的证 券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80% , 基金 参与 再融 资主 题股 票投资既包括一级市场参与,也包括二级市场 买入涉及再融资事项的股票;每 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定增主题相关上市 企业的股票库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上述股票库予 以调整和更新,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 人根据上述范围对基金的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 制 :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0-95%, 投资 于再 融资 主题 的证 券比 例不 低于 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 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 超过 该 权证的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5% ;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3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 16)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7 )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在 任何 交易 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 )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 资比例的有关 131 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19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20 )本基金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的资产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2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 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2)条的第2)、 12)、 21)条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 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 内,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 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4、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32 (1) 基金 托管 人按 以下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控制 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 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时须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 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 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 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 定 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国 银行 、 中国 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 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 根据当时的市 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 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 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 的名单,审核 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 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 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 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 行存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 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 心存款银行名 133 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 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 银行是否在名 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遵 守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 受限 证券 , 包括 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 开发 行股 票 网下 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 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 可交 易证 券,不包 括由 于 发布 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 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 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 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 理人 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 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 工作日内,以 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 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 数量、发行价 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 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已持有流 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 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 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规定,对基金管 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 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 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 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 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 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 险管理部门就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 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并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134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没有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 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 绝执行,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 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 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 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 135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 产、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 理、 无故 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 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管 理人应当督促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 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 有财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分 、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业 务和 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 因基 金认 (申 ) 购、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 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 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 人处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 136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 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由 基金 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 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 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 过基金托管人 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 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 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的其 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 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 托管 人 以基 金 托管 人 的名 义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137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 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 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基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一起 负责 为基 金对 外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回购 主协 议, 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 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 户的 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 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 存入 中 央国 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 司/ 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 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 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 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 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 年以上。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38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 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 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 金法 》 ,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 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 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 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 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 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 139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登记机构的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等 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 限为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 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 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 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 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40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 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141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142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 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有 人注 册 登记 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 务、基金份额 的登 记、 权益 分配 时红 利的 登记 、 权益 分配 时红 利的 派发 、 基金 交易 份额 的清 算过 户等 服务 。 二、 持有 人交 易 记录查询及邮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 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 金投资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 基金 销售 网点 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T+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 直销机构网点应根据在直销机构 网点进行交易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打印成交确认单。基 金销售代理人应根据在 销售 网点 进行 交易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交易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 单,记录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最 近一季度或一 年内所有申购、赎回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 、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的余 额等。季度对 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20 个工 作日 内对 所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书 面或 电 子邮 件形 式寄 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可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客 户服 务中 心( 包 括电 话呼 叫中 心 和网 站 账户 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143 三、 信息 定制 服 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 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订 制电子邮件服 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及相关 基金资讯信息等;如预留手机号 码,可订制手 机短信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 认等。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未 预留相关资料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 呼叫中心和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 户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凭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查询 客户基金账户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另 外还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 询基金申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 座席、书信、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 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还 可以通过 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务 联系 方 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 (免 长途 费) ,该 电话 可转 人工 服务 。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14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关于增加百度百盈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12-28 关于增加西藏东方财富证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 告 2018-12-17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145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广 发再 融资 主题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募 集 的文 件 (二 ) 《广 发再 融资 主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合同》 (三 ) 《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四 ) 《广 发再 融资 主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托管协议》 (五 )法 律意 见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