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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鑫月薪(000465)

景顺鑫月薪: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19 年第 1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11 月 21 日证监许可【 2013 】 1473
号文准予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3月 20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 (七)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 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 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 非 系统性风险, 大 量 赎回 或 暴跌导致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 投资过 程 中产生的 操 作风险,因 交 收 违 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 象与 投资策 略 引 致 的特有风险。同时 1 、本基金份额支付机 制将导致 投资者 账户 中 每 月 末 份额 余 额发生 变 动 2 、本基金份额支付 计算 为:投资人日 历 月 末 支付资产 =份额支付基数 × 份额支付基准 份额支付基数 将 在以下三 种情形 下 进 行 调 整: ( 1 )投资人 赎回 本基金份额时 进 行 调 整 ; ( 2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在当月份额支付 后进 行 调 整 ; ( 3 ) 每 年基金份额 折算后进 行 调 整。 3 、本基金份额定期支付机 制 ,在 每 日 历 月 末将 按照 计算 公式支付 固 定金额资产到投资者 账户 , 而 由于债券市场利 率水平 、 宏观 经 济 波动、资金 供给 以及市场 情绪 等 方 面 影响导致 基金 组 合价值可能面 临 一定波动,因 此 ,在日 历 月 末 遇到 上述 市场 极端 情况 时,为保证本基金支付金额的 稳 定性,本基金 将 有可能支付投资者期 初所 投资金本金 部 分。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较 低风险品 种 ,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 高 于 货币 市场基金,低于 混 合 型基金和 股票 型基金。基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 ,基金运 营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 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 负责 。 ( 八 )本招募说明书 已 经本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 201 9年 3月 20 日,有关财务数 据 和净值表现 截止 日为 201 8年 12 月 31 日。本招募说明书中财务数 据 未经 审计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 一 部 分、 绪言 ........................................................................................................................................ 3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 4 第 三 部 分、基金管理人 ............................................................................................................................ 9 第 四 部 分、基金 托 管人 .......................................................................................................................... 22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机 构 ...................................................................................................................... 29 第 六 部 分、基金的募集 .......................................................................................................................... 63 第 七 部 分、基金 备案 .............................................................................................................................. 67 第八部 分、 基金份额的运作 周 期、自由开放期和受 限 开放期 ....................................................... 68 第九部 分、


基金份额支付 .................................................................................................................. 70 第十部 分、 基金份额 折算 .................................................................................................................... 75 第十 一 部 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及其他 登记 业务 ..................................................................... 77 第十 二 部 分、基金的投资 ...................................................................................................................... 89 第十 三 部 分、基金的 融 资、 融 券 .......................................................................................................... 98 第十 四 部 分、基金的业绩 ...................................................................................................................... 99 第十 五 部 分、基金的财产 .................................................................................................................... 101 第十 六 部 分、基金资产的 估 值 ............................................................................................................ 102 第十 七 部 分、基金的收益分 配 ............................................................................................................ 107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费 用 与税 收 ........................................................................................................ 108 第十九部 分、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 110 第 二 十部 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111 第 二 十 一 部 分、风险 揭 示 .................................................................................................................... 117 第 二 十 二 部 分、基金合同的 变更 、 终止与清算 ............................................................................... 120 第 二 十 三 部 分、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 122 第 二 十 四 部 分、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138 第 二 十 五 部 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 务 ....................................................................................... 151 第 二 十 六 部 分、其 它 应披露事 项 ........................................................................................................ 153 第 二 十 七 部 分、招募说明书的 存 放及查阅 方 式 ............................................................................... 156 第 二 十八部 分、 备 查文件 .................................................................................................................... 157 3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 一 部 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 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 相 关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等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 阐述 了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 、投资策 略 、风险、 费率 、管理等 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 部必要 事 项 ,投 资者在 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当 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 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 在 任何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本基金是 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 所 载 明的资 料 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 或 授 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 解 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根据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5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 文义 另 有 所指 ,下 列词语 或简称 具 有以下 含 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3 、基金 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4 、基金合同: 指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该 基金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 充 5 、 托 管 协议 : 指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就 本基金 签订 之《景顺长城鑫月薪 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 协议 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 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 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 指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 告 》 8 、法律法规: 指 中国现行有效并公 布 实 施 的法律、行 政 法规、规 范 性文件、 司 法解 释 、行 政 规 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 束 力的决定、决 议 、 通知 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 全国人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通 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 届 全国人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 会 第 三 十次 会 议修订 的、自 2013 年 6 月 1 日实 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并在其 后 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10 、 《销售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 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 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 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12 、 《运作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 1 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14 、 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 指 中国人民 银 行和 /或中国 银 行业监 督 管理 委员 6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基金合同约 束 , 根据 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 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 人 17 、机 构 投资者: 指 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 登记 并 存续 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 准 设 立并 存续 的 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 会 团 体或其他 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者: 指符 合《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 外 的机 构 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 个人投资者、机 构 投资者和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 构宣传推介 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 转换 、 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 构 : 指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以及 符 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 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 并 与 基金管理人 签订 了基金销售 服 务 代 理 协议 , 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构 23 、 登记 业务: 指 基金 登记 、 存 管、过 户 、 清算 和 结算 业务, 具 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 账户 的 建 立和管理、基金份额 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 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和办理 非交易 过 户 等 24 、 登记 机 构 : 指 办理 登记 业务的机 构 。基金的 登记 机 构 为景顺长城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或接受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委托代 为办理 登记 业务的机 构 25 、基金 账户 : 指登记 机 构 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 管 理的基金份额 余 额及其 变 动 情况 的 账户 26 、基金 交易账户 : 指 销售机 构 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 投资人 通 过 该 销售机 构买卖 基金的基金份额 变 动及 结余情况 的 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 达 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 件 基金管理人 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完 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7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 终止 日: 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出现 后 ,基金财 产 清算 完 毕 ,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 告 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 的期间,最长 不得 超 过 3 个月 30 、 存续 期: 指 基金合同生效 至终止 之间的不定期期 限 31 、 工 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32 、 T 日: 指 销售机 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 、 T+n 日: 指 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 n 为自 然 数 34 、开放日: 指 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 工 作日 35 、开放时间: 指 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交易 的时间 段 36 、 《业务规则》: 指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 范 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方 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 守 37 、认购: 指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 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 后 ,投资人 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 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回 : 指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 条 件 要求将 基金份额 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40 、运作 周 期:本基金的运作 周 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或自 每 一自由开放期 结束 之日 次 日 起 (包括 该 日)六个月的期间 41 、 折算周 期:本基金 设置每两 个运作 周 期 折算 一 次 , 每两次 份额 折算 之间 的期间(不 含折算 基准日,下同)为一个 折算周 期, 首 个 折算周 期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到 第 一 次 基金份额 折算 日的期间 42 、自由开放期:本基金在 每 个运作 周 期 结束后设 自由开放期,在自由开放 期内 赎回 基金, 除 持有期未 满 7 日的,本基金不收取 赎回费 , 每 个自由开放期 为 5 至 15 个 工 作日 。 43 、受 限 开放期: 本基金在运作 周 期内 设置 受 限 开放期。本基金的 每 个运作 8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周 期以 封闭 期和受 限 开放期 相交替 的 方 式运作,共包 含 为 2 个 封闭 期和 1 个受 限 开放期。本基金的 每 个受 限 开放期为 1 个 工 作日。在受 限 开放期 赎回 本基金, 本基金 将 收取 赎回费 。 44 、份额支付基准: 指 (同期六个月定期 存款 利 率 ( 税后 ) + X (0% ? X ? 2.5%) ) /12 , 该 基准由基金管理人在 每 自由开放期 第 一个 工 作日 进 行 调 整,并 提 前公 布 。 45 、份额支付基数: 做 为 每 日 历 月 末 支付资产 多少 的基数,日 历 月 末 支付资 产 = 份额支付基数 × 份额支付基准 46 、份额支付: 指 基金管理人在 每 一运作 周 期内 每 个日 历 月 末将 按份额支付 基准和投资人份额支付基数 计算 并支付份额的行为 47 、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 时有效公 告 规定的 条 件,申请 将 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 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 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8 、 转托 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 构 之间实 施 的 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 的 操 作 4 9 、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 指 投资人 通 过有关销售机 构提 出申请,约定 每 期 申 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方 式,由销售机 构 于 每 期约定 申购 日在投资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自动完成 扣款 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 种 投资 方 式 50 、 巨 额 赎回 : 指 本基金 单 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申请份额 总 数 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 总 数及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请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开放日基金 总 份额的 10% 51 、 元 : 指 人民 币元 52 、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 所 得债券利息、 买卖 证券价 差 、 银 行 存款 利息、 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 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 来的成本和 费 用的 节 约 53 、基金资产 总 值: 指 基金 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 行 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 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 总 和 54 、基金资产净值: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 债 后 的价值 55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 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 数 56 、基金资产 估 值: 指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和 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 程 9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7 、 指 定 媒 体: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用以 进 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 8 、不可 抗 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5 9、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日实 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6 0、流动性受 限 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 作 障碍 等原因 无 法以 合理价 格 予以 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 于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定期 存款 ( 含协议 约定有 条 件 提 前支取的 银 行 存款 )、 停牌 股票 、流 通 受 限 的 新股 及 非 公开发行 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债券等 6 1、 摆 动定价机 制 : 指 当开放式基金 遭 遇 大 额申购 赎回 时, 通 过 调 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 方 式, 将 基金 调 整投资 组 合的市场 冲击 成本分 配给 实 际 申购、 赎回 的投 资者, 从 而减少 对 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 损害 并得到公 平 对 待 10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 三 部 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概 况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圳 市 福田区 中 心 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1 座 21 层 设 立日期: 2003 年 6 月 12 日 法定 代 表人: 丁 益 注册资本: 1.3 亿 元 人民 币 批 准 设 立文号:证监基金 字[ 2003 ] 76 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中 心 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1 座 21 层 电话 : 0755-82370388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 8888 606 传 真: 0755-22381339 联 系人: 杨皞阳 股 东 名 称及出资 比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资 比例 1 长城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49% 2 景顺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49% 3 开 滦 (集 团 )有 限责任 公 司 1% 4 大 连 实 德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1% 合 计 100% 二、 主要 人 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 董 事会成 员 丁 益 女士 , 董 事长,经 济 学博士 。 曾 担 任 中国人民 大 学 财 政 金 融 学院讲师 ; 华能国 际电 力 股 份有 限 公 司 证券 融 资 部 干 部 ,证券 融 资 部 投资关系 处副处 长、 处 长,证券 融 资 部 副 经理 兼 投资关系 处处 长 ; 中国人民保险公 司 投资管理 部 副 总 经理 ;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党 委委员 、 董 事、 总 裁助 理 ; 华能资本 常 务 副 总 经理( 主 持 工 作)、 党 组 副 书 记; 华能资本 总 经理、 党 组 副 书 记 。现 任 华能资本 服 务有 限 公 司 董 事长、 党 组 书 记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董 事长。 康乐先 生, 董 事, 总 经理,经 济 学硕士 。 曾先 后 担 任 中国人 寿 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研究 部 研究 员 、 组 合管理 部 投资经理、国 际 业务 部 投资经理,景顺投资管理 11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有 限 公 司 市场销售 部 经理、 北京 代 表 处 首 席 代 表,中国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销售 交 易部 副 总 经理。 2011 年 7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 董 事 兼 总 经理。 罗德 城 先 生, 董 事,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大通银 行信用分 析师 、 花旗 银 行投 资管理 部 副 总 裁 、 Capital House 亚洲 分公 司 的 董 事 总 经理。 199 2至 199 6年间出 任 香港 投资基金公会管理 委员 会成 员 ,并于 199 6至 199 7年间担 任 公会 主 席 。 199 7至 2000 年间,担 任 香港 联交所委员 会成 员 ,并在 199 7至 2001 年间担 任 香 港 证监会 顾问 委员 会成 员 。现 任 景顺集 团 亚太区 首 席执 行 官 。 李翔先 生, 董 事, 高 级 管理人 员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 长城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人事 部 副 总 经理、人事监 察 部总 经理、 营 业 部总 经理、公 司营 销 总 监、 营 销管理 部 总 经理。现 任 长城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党 委委员 。 伍 同明 先 生,独立 董 事,文 学学士 。 香港 会 计 师 公会会 员 ( HKICPA )、 英 国 特许公认会 计 师 ( ACCA )、 香港执 业会 计 师 ( CPA )、 加 拿 大 公认管理会 计 师 ( CMA )。 拥 有 超 过二 十 年以 上 的会 计 、 审核 、管 治 税 务的 专 业经 验 及 知 识, 1972 - 1977 受 训 于国 际 知名 会 计 师楼 “毕 马威 会 计 师 行” [KPMG] 。现为“ 伍 同明会 计 师 行” 所 有者。 靳庆军先 生,独立 董 事,法 学硕士 。 曾 担 任 中信律 师 事务 所 涉 外 专 职律 师 , 在 香港马士打 律 师 行、 英 国律 师 行 C1yde & Co. 从 事律 师 工 作, 199 3年发 起设 立 信 达 律 师 事务 所 ,担 任 执 行合 伙 人。现 任 金 杜 律 师 事务 所 合 伙 人。 闵路浩先 生,独立 董 事,经 济 学硕士 。 曾 担 任 中国人民 银 行金 融 管理公 司 科 员 、 主任 科 员; 中国人民 银 行 非银 行金 融 机 构 监管 司 副处 长、 处 长 ; 中国 银 行业 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非银 行金 融 机 构 监管 部 处 长、 副巡视 员 、 巡视 员; 中国 小 额 贷 款 公 司协 会会长 ;重 庆富 民 银 行行长。现担 任 北京 中 泰创汇 股 权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总 裁 。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 员 阮惠仙女士 ,监事,会 计 学硕士 。现 任 长城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郭慧娜女士 ,监事,管理理 学硕士 。 曾 任 伦敦安永 会 计 师 事务 所核 数 师 , 历 任 景顺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项目主 管、业务发 展 部 副 经理、 企 业发 展 部 经理、 亚太区 监 察 总 监。现 任 景顺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亚太区 首 席 行 政 官 。 邵媛媛女士 ,监事,管理 学硕士 。 曾 任 职于 深圳 市 天健 (信 德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福 建 兴 业 银 行 深圳 分行 计 财 部 。现 任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事务 部 12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总 监。 杨 波 先 生,监事,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 职于长城证券经 纪 业务管理 部 。现 任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交易 管理 部总 监。 3、 高 级 管理人 员 丁 益 女士 , 董 事长,简 历 同 上 。 康乐先 生, 总 经理,简 历 同 上 。 CHEN WENYU ( 陈 文 宇 ), 副 总 经理,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 担 任 中国 海 口电视台 每 日 新 闻 记 者及 每周 金 融新 闻 节目制 作人, 安盛罗森堡 投资管理公 司 ( 美 国 加 州 ) 美洲区副 首 席 投资 官 、以及 研究 、投资 组 合管理和策 略 等其他 多 个职 位 , 安 盛 投资管理 亚洲 有 限 公 司 ( 新加 坡 ) 泛亚地区 首 席 投资 官 , 主要负责 投资 组 合 管理、 研究 、 交易 等 相 关业务。 201 8年 9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毛从 容 女士 , 副 总 经理,经 济 学硕士 。 曾 任 职于 交通银 行 深圳 市分行国 际 业 务 部 ,担 任 长城证券金 融 研究 所高 级 分 析师 、债券 小 组组 长。 2003 年 3月 加入 本 公 司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黎 海 威先 生, 副 总 经理,经 济 学硕士 。 曾 担 任 美 国 穆迪 KMV 公 司 研究 员 , 美 国 贝莱德 集 团 (原 巴克莱 国 际 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经理、 主 动 股票部 副 总 裁 香港 海通 国 际 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海通 国 际 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量 化总 监。 2012 年 8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赵 代 中 先 生, 副 总 经理,理 学硕士 。 曾 担 任深圳 发 展 银 行 北京 分行金 融 同业 部 投资经理、 宁夏嘉川 集 团项目部项目负责 人、全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理事会境 外 投 资 部 全 球 股票 处处 长、 浙江 大 钧 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合 伙 人 兼副 总 经理。 201 6年 3 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吴 建 军先 生, 副 总 经理,经 济 学硕士 。 曾 担 任海 南汇 通 国 际 信 托 投资公 司 证 券 部 副 经理,长城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机 构 管理 部总 经理、公 司总 裁助 理。 2003 年 3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刘焕喜先 生, 副 总 经理,投资 与 金 融 系 博士 。 曾 担 任 武汉 大 学教师 工 作 处副 科 长、 武汉 大 学 成人 教育学院讲师 ,《证券时 报 》 社编 辑 记 者,长城证券 研 发中 心 研究 员 、 总 裁 办 副 主任 、行 政部 副 总 经理。 2003 年 3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杨皞阳先 生, 督 察 长,法 学硕士 。 曾 担 任 黑龙江省 大 庆 市 红 岗区 人民法 院助 13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理 审 判 员 , 南 方 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监 察稽 核部 监 察稽 核 经理、监 察稽 核高 级 经理 总 监 助 理。 200 8年 10 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督 察 长。 4 、本基金现 任 基金经理简 历 本公 司 采 用 团 队 投资 方 式,即 通 过整个投资 部门 全体人 员 的共同 努 力, 争 取 良好 投资业绩。本基金现 任 基金经理 如 下: 袁媛女士 ,经 济 学硕士 。 曾 任 职于 齐鲁 证券 北 四环 营 业 部 ,也 曾 担 任 中 航 证 券证券投资 部 投资经理、 安 信证券资产管理 部 投资 主 办等职务。 2013 年 7 月 加入 本公 司 ,担 任固 定收益 部 资 深 研究 员 ,自 2014 年 4 月 起 担 任固 定收益 部 基金经 理,现 任固 定收益 部 投资 副 总 监 兼 基金经理。 具 有 12 年证券、基金行业 从 业经 验 。 5 、本基金现 任 基金经理 曾 管理的基金 名 称及管理时间 本基金现 任 基金经理 袁媛女士曾 于 2015 年 7 月 至 2017 年 3 月管理景顺长城 交易 型 货币 市场基金 ; 2016 年 9 月 至 2018 年 10 月管理景顺长城景盈金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15 年 11 月 至 2018 年 12 月管理景顺长城景 颐增 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 2014 年 4 月 至 2019 年 2 月管理景顺长城景益 货币 市场基金。 6 、本基金现 任 基金经理 兼 任 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 情况 本基金现 任 基金经理 袁媛女士兼 任 景顺长城四 季 金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景盈 双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 颐丰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景 泰聚 利 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 泰 鑫利 纯 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和景顺长城景 泰汇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7、本基金 历任 基金经理 姓 名 及管理时间 基金经理 姓 名 管理时间 毛从 容 2014 年 3月 20 日 —201 5年 4月 2日 RU PING (汝 平 ) 2014 年 3月 20 日 —201 5年 4月 2日 袁媛 2014 年 6月 10 日 —至 今 8、投资决策 委员 会 委员名单 本公 司 的投资决策 委员 会由公 司总 经理、分管投资的 副 总 经理、各投资 总 监、 研究 总 监、基金经理 代 表等 组 成。 公 司 的投资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姓 名 及职务 如 下: 康乐先 生, 总 经理 ; CHEN WENYU ( 陈 文 宇 ), 副 总 经理 ; 毛从 容 女士 , 副 总 经理 ; 14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黎 海 威先 生, 副 总 经理 兼 量 化 及 指 数投资 部 投资 总 监 ; 余 广先 生, 总 经理 助 理 兼 股票 投资 部 投资 总 监 ; 刘彦春先 生, 总 经理 助 理 兼研究 部总 监。 9、 上述 人 员 之间不 存 在 近亲 属 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 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 根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 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 4 )销售基金份额 ; ( 5 )按照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6 )依 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如 认为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 家 有关法律规定,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 ,并 采 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 7 )在基金 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的基金 托 管人 ; ( 8 ) 选择 、 更换 基金销售机 构 ,对基金销售机 构 的 相 关行为 进 行监 督 和 处 理 ; ( 9 )担 任 或 委托 其他 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 基金 登记 机 构 办理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 费 用 ; ( 10 )依 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 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 围 内, 拒绝 或 暂停 受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 ;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 所 产生的权 利 ; ( 13 )在法律法规 允 许的前 提 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 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 ( 15 ) 选择 、 更换 律 师 事务 所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证券经 纪 商 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 服 务的 外部 机 构; ( 16 )在 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 提 下, 制订 和 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 回 、 转换 和 非交易 过 户 的业务规则 ;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5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 于: (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 和 登记 事 宜 ; (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 ( 4 ) 配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 业资 格 的人 员进 行基金投资分 析 、决策,以 专 业 化 的经 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 5 )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 度 ,保 证 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 相互 独立,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券投资 ; ( 6 ) 除 依 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 取利益,不得 委托第 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 7 )依法接受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 8 ) 采 取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 9 ) 进 行基金会 计核算 并 编制 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 10 ) 编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 行信息披露及 报 告 义务 ; ( 12 )保守基金 商 业 秘密 ,不 泄 露基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 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 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 ,不 向 他人 泄 露 ;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 配 基金收益 ;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及时、 足 额支付 赎回款项; ( 15 )依 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16 )按规定保 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 动的会 计账 册、 报 表、 记录 和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 17 )确保 需 要向 基金投资者 提供 的各 项 文件或资 料 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16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且 保证投资者能 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 方 式, 随 时查阅到 与 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 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 条 件下得到有关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8 ) 组织 并 参 加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19 )面 临 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时,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 ( 20 )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的 损 失 或 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而 免 除; ( 21 )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务,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产 损 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 ( 22 )当基金管理人 将 其义务 委托第 三 方 处 理时,应当对 第 三 方 处 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 达 到基金的 备案条 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 部 募集 费 用, 将已 募集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认购人 ; ( 25 )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决 议; ( 26 ) 建 立并保 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 严 格遵 守现行有效的 相 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 立 健 全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有效 措 施 , 防 止违 反 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 严 格遵 守《证券法》、 《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 立 健 全的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有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为发生: ( 1) 将 其 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 混 同于基金财产 从 事证券投资 ; ( 2)不公 平 地 对 待 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17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外 的 第 三人 谋 取利益 ; ( 4)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违 规承 诺 收益或者承担 损 失 ; (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加 强 人 员 管理, 强 化 职业 操 守, 督 促 和约 束员工遵 守 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 范 ,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不 从 事以下 活 动: ( 1) 越 权或 违 规经 营; ( 2) 违 反 基金合同或 托 管 协议; ( 3) 故 意 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 相 关机 构 的合法利益 ; ( 4)在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的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5) 拒绝 、 干 扰 、 阻挠 或 严 重影响 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权 ; ( 7) 违 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 泄 漏 在 任 职期间 知 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 等信息 ; ( 8) 违 反 证券 交易 场 所 业务规则,利用对 敲 、 倒仓 等 手段操 纵 市场价 格 , 扰乱 市场 秩 序 ; ( 9) 贬 损 同行,以 抬 高 自 己 ; ( 10)以不正当 手段 谋 求 业务发 展 ; ( 11 )有 悖 社 会公 德 , 损害 证券投资基金人 员形象; (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假 、 误导 、 欺诈 成分 ; ( 13 )其他法律、行 政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 诺 (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 着 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 谋 取最 大 利益 ; ( 2)不利用职务之 便 为自 己 及其 代 理人、受 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 取利益 ; ( 3)不 违 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泄 漏 在 任 职期间 知 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 等信息 ; ( 4)不 从 事 损害 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 交易 及其他 活 动。 18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 控 制制 度 1、风险管理理 念 与目标 ( 1)确保合法合规经 营; ( 2) 防 范 和 化 解风险 ; ( 3) 提高 经 营 效 率; ( 4)保 护 投资者和 股 东 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 措 施 ( 1) 建 立 健 全公 司组织 架 构; ( 2) 树 立监 察稽 核 功 能的权 威 性和独立性 ; ( 3) 加 强 内 控培 训 ,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 察 文 化; ( 4) 制 定 员工 行为规 范 和 纪 律 程 序 ; ( 5) 建 立 岗位 分 离 制 度 ; ( 6) 建 立 危 机 处 理和 灾难恢 复计划 。 3、风险管理和内 部 控 制 的原则 ( 1)全面性原则:公 司 风险管理 必 须覆盖 公 司 的 所 有 部门 和 岗位 , 渗透 各 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环 节; ( 2)独立性原则:公 司 各机 构 、 部门 和 岗位 职 责 应当保持 相 对独立,公 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 离 ; ( 3) 相互制 约原则:公 司 及各 部门 在内 部组织结构 的 设计上要形 成一 种相 互制 约机 制 ,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的 制 衡 体系 ; ( 4)定性和定量 相结 合原则: 建 立完 备 的风险管理 指标 体系, 使 风险管理 更具 客 观 性和 操 作性 ; ( 5) 防火墙 原则:基金财产、公 司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 严 格 分开 并独立 核算 。 4、内 部 控 制 体系 ( 1)内 部 控 制 的 组织 架 构 ( i) 董 事会 审计与 风险 控 制委员 会: 负责 对公 司 经 营 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 进 行合规性 控 制 ,并对公 司 内 部 稽 核审计工 作 进 行 审核 监 督 。 该委员 会 主要 职 责 是: 审议 并 批 准公 司 内 控 制 度 和 政 策并 检 查其实 施情况; 监 督 公 司 内 部审计制 度 的实 施;向 董 事会 提名外部审计 机 构;负责 内 部审计 和 外部审计 之间的 协调 19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审议 公 司 的关 联交易; 对公 司 的风险及管理 状况 及风险管理能力及 水平进 行 评 价, 提 出完 善 风险管理和内 部制 度 的意 见 、 制 定公 司 日 常 经 营 、 拟 募集基金及运 用基金资产 进 行投资的风险 控 制指标 和监 督制 度 ,并不定期 地 对风险 控 制情况 进 行 检 查和监 督 , 形 成风险 评估报告 和 建议 ,在 例 行 董 事会会 议上提 出公 司上 半 个年 度 风险 控 制工 作 总结报告; 监 督 和 指导 经理 层 所设 立的风险管理 委员 会 的 工 作及 董 事会 赋 予的其他职 责 。 ( ii )风险管理 委员 会: 是公 司 日 常 经 营 中整体风险 控 制 的决策机 构 , 该委 员 会是对公 司 各 种 风险的识别、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非常设 机 构 , 负责 公 司 整体运作风 险的 评估 和 控 制 ,由 总 经理、 副 总 经理、 督 察 长、以及其他 相 关 部门负责 人或 相 关 人 员组 成,其 主要 职 责 是: 评估 公 司 各机 构 、 部门制 度 本身 隐 含 的风险,以及 这 些 制 度 在 执 行过 程 中 显 现的 问 题 ,并 负责审 定风险 控 制政 策和策 略;审议 基金 财产风险 状况 分 析 报告 ,基于风险 与回报 对业务策 略提 出质 疑 , 需 要 时 指导 业 务 方向;审 定公 司 的业务 授 权 方案;负责协调 处 理 突 发性 重大 事件 ;负责 界 定 业务风险 损 失 责任 人的 责任;审议 公 司 各 项 风险 与 内 控 状况 的 评 价 报告; 需 要 风险管理 委员 会 审议 、决策的其他 重大 风险管理事 项 。 ( iii )投资决策 委员 会:是公 司 投资 领域 的最 高 决策机 构 ,以定期或不定 期会 议 的 形 式 讨论 和决定公 司 投资的 重大 问 题 。投资决策 委员 会 由公 司总 经理、 分管投资的 副 总 经理、各投资 总 监、 研究 总 监、基金经理 代 表等 组 成 ,其 主要 职 责 包括:依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立各基金、特定 客 户 资产管理的 投资 方 针 及投资 方向;审 定基金资产、特定 客 户 资产管理的 配置方案 ,包括基金 资产、特定 客 户 资产管理在 股票 、债券、现金之间的 配置 比例 ;制 定基金、特定 客 户 资产管理投资 授 权 方案; 对 超 出投资 负责 人权 限 的投资 项目做 出决定 ; 考 核 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 团 队 的 工 作绩效 ; 需 要 投资决策 委员 会决定 的其 它重大 投资事 项 。 ( iv) 督 察 长: 督 察 长 制 度 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 制 度 。 督 察 长 负责组织指导 公 司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 可 列 席 公 司任何 会 议 , 调 阅公 司任何 档 案 材 料 ,对基金 运作、内 部 管理、 制 度 执 行及 遵 规守法 情况进 行内 部 监 察 、 稽 核;每 月独立出 具 稽 核报告 , 报 送 中国证监会和 董 事长。 ( v)法律、监 察稽 核部 : 公 司设 立法律、监 察稽 核部 ,开 展 公 司 的监 察稽 核 20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工 作,并保证其 工 作的独立性和权 威 性,充分发 挥 其职能作用。法律、监 察稽 核 部 有权对公 司 各类规 章制 度 及内 部 风险 控 制制 度 的完 备 性、合理性、有效性 进 行 检 查并 提 出 相 应意 见 和 建议 ,并 将 意 见 和 建议上报 公 司总 经理、 督 察 长和风险管 理 委员 会 进 行 讨论 。法律、监 察稽 核部协 助 对对全公 司员工进 行 相 关法律、法规、 规 章制 度培 训 , 回 答 公 司 各 部门提 出的法律 咨询 ,并对公 司 出现的法律 纠纷 提 出解决 方案 ,同时 组织 各 部门 对公 司 管理 上存 在的风险 隐患 或出现的风险 问 题 进 行 讨论 、 研究 , 提 出解决 方案 , 提交 风险管理 委员 会、投资决策 委员 会或 总 经 理办公会等 进 行 审核 、 讨论 ,并监 督 整 改 。 ( 2)内 部 控 制 的原则 公 司 的内 部 控 制遵 循 以下原则: ( i) 健 全性原则:内 部 控 制 应当包括公 司 的各 项 业务、各个 部门 或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并 涵盖 到决策、 执 行、监 督 、 反 馈 等各个环 节; ( ii )有效性原则: 通 过 科学 的内 控 手段 和 方 法, 建 立合理的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有效 执 行 ; ( iii )独立性原则:公 司设 立独立的法律、监 察稽 核部 ,法律、监 察稽 核部 保持 高 度 的独立性和权 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 各 部门 风险 控 制工 作 进 行 稽 核 和 检 查 ; ( iv) 相互制 约原则:公 司 内 部部门 和 岗位 的 设置 应当权 责 分明、 相互制 衡 ( v)成本效益原则:公 司 运用 科学 化 的经 营 管理 方 法 降 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 济 效益,以合理的 控 制 成本 达 到最 佳 的内 部 控 制 效 果 。 公 司制订 内 部 控 制制 度 遵 循 以下原则: ( i)合法合规性原则:公 司 内 控 制 度 应当 符 合国 家 法律、法规、规 章 和各 项 规定 ; ( ii )全面性原则:内 部 控 制制 度涵盖 公 司 管理的各个环 节 ,不得 留 有 制 度 上 的 空白 或 漏 洞 ; ( iii ) 审 慎性原则: 制 定内 部 控 制制 度 应当以 审 慎经 营 、 防 范 和 化 解风险 为出发 点 ; ( iv) 适 时性原则: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制 定应当 随着 有关法律法规的 调 整和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经 营方 针 、经 营 理 念 等内 外部 环境的 变化进 行及时的 修 改 或完 善 。 ( 3)内 部 风险 控 制 措 施 建 立 科学 合理、 控 制 严密 、运行 高 效的内 部 控 制 体系和完 善 的内 部 控 制制 度 。 21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公 司 成立以来, 根据 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 , 借鉴 外方股 东 的经 验 , 建 立了 科学 合 理的 层 次 分明的内 控 组织 架 构 、 控 制程 序 和 控 制 措 施 以及 控 制 职 责 在内的运行 高 效、 严密 的内 部 控 制 体系。 通 过不断 地 对内 部 控 制制 度 进 行 修 改 ,公 司已初 步 形 成了 较 为完 善 的内 部 控 制制 度 。 建 立 健 全了管理 制 度 和业务规 章 。公 司建 立了包括风险管理 制 度 、投资管理 制 度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披露 制 度 、监 察稽 核制 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 度 、公 司 财务 制 度 等基本管理 制 度 以及包括 岗位 设置 、 岗位 职 责 、 操 作流 程手 册在内的业务流 程 、规 章 等, 从 基本管理 制 度 和业务流 程上进 行风险 控 制 。 建 立了 岗位 分 离 、 相互制 衡 的内 控 机 制 。公 司 在 岗位 设置上 采 取了 严 格 的分 离 制 度 ,实现了基金投资 与交易 , 交易与清算 ,公 司 会 计与 基金会 计 等业务 岗 位 的分 离 制 度 , 形 成了不同 岗位 之间的 相互制 衡 机 制 , 从岗位 设置上减少 和 防 范操 作及 操 守风险。 建 立 健 全了 岗位 责任制 。公 司通 过 建 立 健 全了 岗位 责任制 使 每 位 员工 都 能明 确自 己 的 岗位 职 责 和风险管理 责任 。 构建 了风险管理系统。公 司通 过 建 立风险 评估 、预 警 、 报告 和 控 制 以及监 督程 序 ,并经过 适 当的 控 制 流 程 ,定期或实时对风险 进 行 评估 、预 警 、监 督 , 从 而 确 认、 评估 和预 警 与 公 司 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 通 过顺 畅 的 报告 渠道 ,对风 险 问 题 进 行 层层 监 督 、管理、 控 制 , 使 部门 和管理 层 及时 把握 风险 状况 并 快速 做 出风险 控 制 决策。 建 立自动 化 监 督 控 制 系统:公 司 启 用了 电 子 化 投资、 交易 系统 对投资 比例 进 行 限制 ,在“ 股票 黑 名单 ”、 交 叉 交易 以及 防 范操 守风险等 方 面 进 行 电 子 化 自动 控 制 , 将 有效 地 防 止 合规性运作风险和 操 守风险。 使 用数量 化 的风险管理 手段 。 采 用数量 化 、 技术 化 的风险 控 制手段 , 建 立数 量 化 的风险管理 模 型,用以 提 示 指 数 趋势 、行业及个 股 的风险,以 便 公 司 及时 采 取有效的 措 施 ,对风险 进 行分 散 、规 避 和 控 制 ,尽可能 减少 损 失 。 提供 足够 的 培 训 。 制 定了完整的 培 训 计划 ,为 所 有 员工提供 足够 和 适 当的 培 训 , 使 员工具 有 较高 的职业 水 准, 从 培养 职业 化 专 业理财 队伍 角度控 制 职业 化 问 题 带 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声 明 基金管理人承 诺 以 上 关于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披露真实、准确 ; 基金管理人承 诺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基金管理人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22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 四 部 分、基金 托 管人 (一)基金 托 管人基本 情况 名 称:中国 工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立时间: 198 4年 1月 1日 法定 代 表人: 易 会 满 注册资本:人民 币 35,640 ,625. 71 万 元 联 系 电话 : 010 -66 10 5799 联 系人: 郭 明 (二) 主要 人 员情况 截至 201 8年 6月,中国 工商银 行资产 托 管 部 共有 员工 212 人, 平 均 年 龄 33 岁 , 95 %以 上员工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人 员 均 拥 有 研究 生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术 职称。 (三)基金 托 管业务经 营情况 作为中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的 先 行者,中国 工商银 行自 1998 年在国内 首 家 提供 托 管 服 务以来, 秉 承“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的 宗旨 ,依 靠严密 科学 的风险管理 和内 部 控 制 体系、规 范 的管理 模 式、 先 进 的 营 运系统和 专 业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资产 托 管人职 责 ,为境内 外 广 大 投资者、金 融 资产管理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提供 安 全、 高 效、 专 业的 托 管 服 务, 展 现 优异 的市场 形象 和 影响 力。 建 立了国内 托 管 银 行 中最 丰富 、最成 熟 的产品 线 。 拥 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 托 资产、保险资产、 社 会保 障 基金、基本 养老 保险、 企 业年金基金、 QF II 资产、 QD II 资产、 股 权投资基金、证券 公 司 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 、证券公 司 定 向 资产管理 计划 、 商 业 银 行信 贷 资产证券 化 、 基金公 司 特定 客 户 资产管理、 QD II 专 户 资产、 ESCR OW等 门 类 齐 全的 托 管产品体系 , 同时在国内 率 先 开 展 绩效 评估 、风险管理等 增 值 服 务,可以为各类 客 户提供 个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截至 201 8年 6月,中国 工商银 行共 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 874 只 。自 2003 年以来,本行 连 续十 五年获得 香港 《 亚洲 货币 》、 英 国《全 球 托 管人》、 香港 《财资》、 美 国《环 球 金 融 》、内 地 《证券时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等境内 外 权 威 财经 媒 体 评 选 的 61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获得 奖 项 最 多 的国内 托 管 银 行, 优 良 的 服 务 23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品质获得国内 外 金 融 领域 的持 续 认可和 广泛好 评 。 (四)基金 托 管人的内 部 控 制制 度 中国 工商银 行资产 托 管 部 自成立以来,各 项 业务 飞速 发 展 , 始 终 保持在资 产 托 管行业的 优势 地位 。 这些 成绩的取得,是 与 资产 托 管 部 “一 手 抓 业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设 ”的 做 法是分不开的。资产 托 管 部非常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险 管理 工 作,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托 管业务的同时, 把 加 强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完 善 风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务 项目 全过 程 风险管理作为 重 要工 作来 做 。 200 5、 2007 、 200 9、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2014 、 201 5、 201 6、 2017 共 十 一 次 顺利 通 过 评估组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最权 威 的 ISAE 3402 审 阅,获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有效性 报告 。充分表明独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在风险管理 内 部 控 制方 面的 健 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 工商银 行 托 管 服 务的风 险 控 制 能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接 轨 , 达 到国 际先 进水平 。 目 前, ISAE 3402 审 阅 已 经成为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内 控 工 作 手段 。 1、内 部 风险 控 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 严 格遵 守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 化 和 建 立守 法经 营 、规 范 运作的经 营 思想 和经 营 风 格 , 形 成一个运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 控 制 度 化 的内 控 体系 ; 防 范 和 化 解经 营 风险,保证 托 管资产的 安 全完整 ; 维 护 持有人的权益 ; 保 障 资产 托 管业务 安 全、有效、 稳 健 运行。 2、内 部 风险 控 制组织结构 中国 工商银 行资产 托 管业务内 部 风险 控 制组织结构 由中国 工商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 部 、内 部审计 局 )、资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险 控 制 处 及资产 托 管 部 各业务 处 室 共同 组 成。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门负责制 定全行风险管理 政 策,对各业务 部门 风险 控 制工 作 进 行 指导 、监 督 。资产 托 管 部 内 部设置 专 门负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内 部 风险 控 制 处 , 配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在 总 经理的 直 接 领 导 下,依照有 关法律规 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权。各业务 处 室 在各自职 责范 围 内实 施具 体的风险 控 制 措 施 。 3、内 部 风险 控 制 原则 ( 1)合法性原则。内 控 制 度 应当 符 合国 家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 构 的监管 要求 并 贯穿 于 托 管业务经 营 管理 活 动的 始 终 。 ( 2)完整性原则。 托 管业务的各 项 经 营 管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的规 范程 序 24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和监 督制 约 ; 监 督制 约应 渗透 到 托 管业务的全过 程 和各个 操 作环 节 , 覆盖 所 有 的 部门 、 岗位 和人 员 。 ( 3)及时性原则。 托 管业务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 地 记录; 按 照“内 控优 先 ”的原则, 新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务品 种 时, 必 须 做 到 已建 立 相 关的 规 章制 度 。 ( 4) 审 慎性原则。各 项 业务经 营 活 动 必 须防 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 ,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 委托 资产的 安 全 与 完整。 ( 5)有效性原则。内 控 制 度 应 根据 国 家 政 策、法律及经 营 管理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 落 实 执 行,不得有 任何 空 间、时 限 及人 员 的 例 外 。 ( 6)独立性原则。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人职 责 的管理 部门; 直 接 操 作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必 须 相 对独立, 适 当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评 价 部门必 须 独立于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和 执 行 部门 。 4、内 部 风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 1) 严 格 的 隔离 制 度 。资产 托 管业务 与传 统业务实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了明 确的 岗位 职 责 、 科学 的业务流 程 、详细的 操 作 手 册、 严 格 的人 员 行为规 范 等一系 列 规 章制 度 ,并 采 取了 良好 的 防火墙隔离 制 度 ,能 够 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 员 独立、业务 制 度 和管理独立、 网 络 独立。 ( 2) 高 层 检 查。 主 管行 领 导与部门高 级 管理 层 作为 工 行 托 管业务 政 策和策 略 的 制 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 下 级 部门 及时 报告 经 营 管理 情况 和特别 情况 ,以 检 查资产 托 管 部 在实现内 部 控 制目标方 面的 进 展 ,并 根据 检 查 情况提 出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能管理 部门 改 进 。 ( 3)人事 控 制 。资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位 责任制 , 建 立“自 控防线 ”、“ 互 控防线 ”、“监 控防线 ”三 道控 制 防线 , 健 全绩效考 核 和 激励 机 制 , 树 立“以人 为本”的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工 的 责任 心 和 荣誉感 , 培 育 团 队 精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并 通 过 进 行定期、定 向 的业务 与 职业 道 德 培 训 、 签订 承 诺 书, 使 员工 树 立风险 防 范与 控 制 理 念 。 ( 4)经 营 控 制 。资产 托 管 部通 过 制 定 计划 、 编制 预 算 等 方 法开 展 各 种 业务 营 销 活 动、 处 理各 项 事务, 从 而 有效 地 控 制 和 配置组织 资 源 , 达 到资 源 利用和效益 最 大化目 的。 ( 5)内 部 风险管理。资产 托 管 部通 过 稽 核 监 察 、风险 评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25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 地 对业务运作 状况进 行 检 查、监 控 , 指导 业务 部门进 行风 险识别、 评估 , 制 定并实 施 风险 控 制 措 施 , 排 查风险 隐患 。 ( 6)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们 通 过业务 操 作 区 相 对独立、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数 据 传 输线 路 的 冗 余备 份、监 控 设施 的运用和保 障 等 措 施 来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7)应 急 准 备与响 应。资产 托 管业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难恢 复 中 心 , 制 定了基 于数 据 、应用、 操 作、环境四个 层 面的完 备 的 灾难恢 复方案 ,并 组织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 近 实 战 ,资产 托 管 部 不断 提高 演练 标 准, 从 最 初 的按照预 订 时 间 演练 发 展 到现在的“ 随 机 演练 ”。 从 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 管 部 完全有能力在发 生 灾难 的 情况 下 两 个 小 时内 恢 复 业务。 5、资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 1)资产 托 管 部 内 部设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门 , 配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在 总 经理的 直 接 领 导 下,依照有关法律规 章 ,全面 贯彻落 实全 程 监 控思想 ,确保 资产 托 管业务 健康 、 稳 定 地 发 展 。 ( 2)完 善 组织结构 ,实 施 全 员 风险管理。完 善 的风险管理体系 需 要 从 上至 下 每 个 员工 的共同 参 与 , 只 有 这样 ,风险 控 制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险管理, 将 风险 控 制责任 落 实到 具 体业务 部门 和业务 岗位 , 每 位 员工 对自 己 岗位 职 责范 围 内的风险 负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多部门 制 的内 部组织结构 , 形 成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相互制 衡 的 组织结构 。 ( 3) 建 立 健 全规 章制 度 。资产 托 管 部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设 ,一 贯坚 持 把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理 念 和 方 法 融入 岗位 职 责 、 制 度 建设 和 工 作流 程 中。经过 多 年 努 力,资产 托 管 部已 经 建 立了一整 套 内 部 风险 控 制制 度 ,包括: 岗位 职 责 、业 务 操 作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信息披露 制 度 等, 覆盖 所 有 部门 和 岗位 , 渗透 各 项 业务过 程 , 形 成各个业务环 节 之间的 相互制 约机 制 。 ( 4)内 部 风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工 作 重 点 之一,保持 与 业务发 展 同等 地位 资产 托 管业务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中间业务,资产 托 管 部 从 成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 调 规 范 运作,一 直 将建 立一个系统、 高 效的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系作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场环境的 变化 和 托 管业务的 快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情况 不断出现,资产 托 管 部 始 终将 风险管理放在 与 业务发 展 同等 重要 的 位 置 , 视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业务生 存 和发 展 的生 命线 。 26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 行监 督 的 方 法和 程 序 根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 托 管 协议 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 范 围 和投资对 象 、基金投 融 资 比例 、基金投资 禁 止 行为、基金 参 与银 行 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应收资金到 账 、基金 费 用 开支及收 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 、 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 材 料 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现数 据 等 进 行监 督 和 核 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 比例 的监 督 和 核 查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后 六个月开 始 。 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 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 托 管 协议 或有关 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 形 式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时 核 对,并以书面 形 式对基金 托 管人发出 回 函 确认。在 限 期内,基金 托 管人有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知 的 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 期内 纠 正的,基金 托 管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会。 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 (六)基金 托 管人的权利 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 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 于: (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 (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 托 管 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 准 的其他收 入; ( 3)监 督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违 反 《基 金合同》及国 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 成 重大 损 失 的 情形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并 采 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 4)以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联名 的 方 式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 公 司上海 分 公 司 和 深圳 分公 司 开 设 证券 账户; ( 5)以基金 托 管人 名 义开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以基金的 名 义在中 央 国债 登记结算 有 限 公 司 开 设银 行间债券 托 管 账户 负责 基金投资债券的 后 台 匹 配 及资金的 清算; 27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7) 提议 召 开或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8)在基金管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的基金管理人 ; (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 于: (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的原则持有并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 ( 2) 设 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门 , 具 有 符 合 要求 的 营 业场 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 的 熟悉 基金 托 管业务的 专 职人 员 , 负责 基金财产 托 管事 宜 ; ( 3)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 度 ,确 保基金财产的 安 全,保证其 托 管的基金财产 与 基金 托 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 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 名 册 登记 、 账户设置 、资金 划 拨 、 账 册 记录 等 方 面 相互 独 立 ; ( 4) 除 依 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 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 取利益,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 管基金财产 ; (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 与 基金有关的 重大 合同及有关 凭 证 ; ( 6)按规定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及时办理 清算 、 交 割 事 宜 ; ( 7)保守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 有规 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 密 ,不得 向 他人 泄 露 ; ( 8) 复核 、 审 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 9)办理 与 基金 托 管业务 活 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 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 意 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 否严 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管理人有未 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 托 管人是 否 采 取了 适 当的 措 施; ( 11 )保 存 基金 托 管业务 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 表和其他 相 关资 料 15年以 上 ( 12 ) 建 立并保 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 ( 13 )按规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并 与 基金管理人 核 对 ; ( 14 )依 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有关规定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28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和 赎回款项; ( 15)按照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 17 ) 参 加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18)面 临 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时,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和 银 行监管机 构 ,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 19)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 损 失 时,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而 免 除; ( 20 )按规定监 督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产 损 失 时,应为基金利益 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 21 )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决定 ;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9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圳 市 福田区 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一 座 21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一 座 21 层 法定 代 表人: 丁 益 批 准 设 立文号:证监基金 字[ 2003 ] 76号 电话 : 07 55- 823703 88 -166 3 传 真: 07 55- 223 8132 5 联 系人: 周 婷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7 55- 82370 688 、 400 8888 606 网


址 : www .i gwfmc .com 注: 直 销机 构 包括本公 司深圳 直 销中 心 及 直 销 网上交易 系统 /电 子 交易 直 销 前 置 式自 助 前 台 ( 具 体以本公 司 官 网列 示为准) 2、 代 销机 构 序 号 全称 销售机 构 信息 1 中国 工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法定 代 表人: 易 会 满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88 (全国) 网 址 : 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法定 代 表人: 周 慕冰 联 系人: 张伟 电话 : 010-85109219 传 真: 010-85109219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99 网 址 : www.abchina.com 30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中国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法定 代 表人: 陈 四 清 联 系人: 宋 亚 平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66 (全国) 网 址 : www.boc.cn 4 中国 建设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大 街 25号 法定 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33 网 址 : www.ccb.com 5 交通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住 所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中 路 188号 法定 代 表人: 彭 纯 联 系人: 王菁 电话 : 021-58781234-1601 传 真: 021-5840848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59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6 招 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深 南 大 道 7088号 法定 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 系人: 邓炯鹏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55 网 址 : www.cmbchina.com 7 广 发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 越秀 区 东 风 东路 713号 法定 代 表人: 杨 明生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 830 8003 网 址 : www.cgbchina.com.cn 8 上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 东 一 路 12 号 法定 代 表人: 吉晓辉 联 系人: 高 天 、于 慧 电话 :( 021 ) 61618888 传 真:( 021 ) 636041 99 客 户服 务 热线 : 955 28 公 司网站 : www .spd b.com.cn 31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 兴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福州 市 湖 东路 154号中 山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高建平 联 系人: 陈 丹 电话 : (0 591) 8784421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6 1 网 址 : www .cib.com.cn 10 中国民生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号





法定 代 表人: 洪崎 联 系人: 穆 婷 联 系 电话 : 010-58560666 传 真: 010-57092611 客 户服 务 热线 : 95568 网 址 : www.cmbc.com.cn 11 中信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 大 厦 C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9号文 化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李庆 萍 电话 : 010-89937369 传 真: 010- 85230049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58 网 址 : www.bank.ecitic.com 12 平 安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东 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孙 建 一 联 系人: 张莉 电话 : 021-38637673 传 真: 021-50979507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11 - 3 网 址 : www.bank.pingan.com 13 渤 海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天 津 市 河 西 区马 场 道 201-205号 办公 地址 : 天 津 市 河 东区 海 河 东路 218号 渤 海银 行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李 伏 安 联 系人: 王 宏 联 系 电话 : 022-58316666 传 真: 022-58316259 客 户服 务 热线 : 95541 网 址 : www.cbhb.com.cn 32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 金华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浙江省 金华市 光 南路 668号( 邮 编 : 321015) 法定 代 表人: 徐雅 清 联 系人: 徐 晓 峰 电话 : 0579-83207775 传 真: 0579-8217832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711-6668 银 行 网 址 : www.jhccb.com.cn 15 嘉兴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嘉兴 市 建 国 南 路 409号 法定 代 表人:许 洪 明 联 系人: 陈 兢 电话 : 0573-82082676 传 真: 0573-8206216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57396528 银 行 网 址 : www.bojx.com 16 包 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内 蒙古 包 头 市 钢铁 大 街 6号 办公 地址 :内 蒙古 包 头 市 钢铁 大 街 6号 法定 代 表人: 李 镇 西 联 系人: 张 建 鑫 电话 : 010-64816038 传 真: 010-84596546 客 服 电话 : 95352 网站 : www.bsb.com.cn 17 苏 州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钟园 路 728号 法定 代 表人: 王 兰凤 联 系人: 葛 晓 亮 传 真: 0512-69868370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512-96067 网 址 : www.suzhoubank.com 18 东亚 银 行(中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浦 东 新 区花 园石桥 路 66号 东亚 银 行 大 厦 29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浦 东 新 区花 园石桥 路 66号 东亚 银 行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李 国 宝 联 系人: 杨 俊 电话 : 021-3866 3866 传 真: 021-3867 5314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382 网 址 : http://www.hkbea.com.cn/ 33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9 上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黄埔 区 中 山 东 二 路 70号 法定 代 表人: 冀光恒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21- 962999 、 4006962999 网 址 : www.srcb.com 20 中原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河 南省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CBD 商 务 外 环 路 23号中 科 金 座 大 厦 办公 地址 : 河 南省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CBD 商 务 外 环 路 23号中 科 金 座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窦 荣 兴 联 系人: 牛映雪 电话 : 0371-85517710 传 真: 0371-85519869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6688 网 址 : www.zybank.com.cn 21 江 苏 江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常 州 和 平 中 路 413号 法定 代 表人: 陆 向 阳 联 系人: 蒋姣








电话 : 0519-80585939 传 真: 0519-89995017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6005 网 址 : www.jnbank.com.cn 22 恒 丰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中国 烟 台 市 芝 罘 区南 大 街 248号 法定 代 表人: 蔡 国华 联 系人: 李 胜贤 电话 : 021-63890179 传 真: 021-63890196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395 网 址 : www.hfbank.com.cn 23 四 川天 府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四 川省南 充市 涪 江路 1 号 办公 地址 :四 川省 成 都 市 锦 江区 下 东 大 街 258号 法定 代 表人: 邢敏 联 系人: 樊 海 波 电话 : 028-6767603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1696869 网 址 : www.tf.cn 34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4 江 苏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南京 市中华 路 26号 法定 代 表人: 夏 平 联 系人: 张洪 玮 电话 : 025-58587036 传 真: 025-58587820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319 网 址 : www.jsbchina.cn 25 长城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省 深圳 市 福田区 深 南 大 道 6008 号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6-17 层 法定 代 表人: 曹 宏 办公 地址 : 广东省 深圳 市 福田区 深 南 大 道 6008 号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4、 16、 17层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6666888 联 系人:金 夏 联 系 电话 : 0755-83516289 邮箱 : jinxia@cgws.com 网 址 : www.cgws.com 26 广 发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天 河 区天 河 北路 183-187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楼 ( 4301-4316房 )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 天 河 区马 场 路 26 号 广 发证券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孙树 明 联 系人: 黄岚 电话 : 020-87555888 传 真: 020-87555305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75 网 址 : www.gf.com.cn 27 中国 银 河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大 街 35号 2-6层 法定 代 表人: 陈 共 炎 联 系人: 辛 国 政 联 系 电话 : 010-83574507 传 真: 010-83574807 客 服 电话 : 4008-888-888 或 95551 公 司网 址 : www.chinastock.com.cn 邮 政编 码 : 100033 35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8 国 泰 君 安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区 商 城 路 618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中 路 168号 上海银 行 大 厦 29楼 法定 代 表人: 杨德 红 联 系人: 芮敏祺 电话 : 021-38676666 传 真: 021- 3867016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21 网 址 : www.gtja.com 29 中信 建 投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安 立 路 66号 4号 楼 法定 代 表人: 王 常 青 联 系人:许 梦园 电话 :( 010 ) 85156398 传 真:( 010 ) 6518226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888108/95587 网 址 : www.csc108.com 30 申 万 宏 源 证券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徐 汇区 长 乐路 989 号 45层 法定 代 表人: 李 梅 联 系人: 曹晔 电话 : 021-33389888 传 真: 021-33388224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 址 : www.swhysc.com 31 申 万 宏 源西 部 证券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新 疆乌 鲁 木 齐 市 高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京南路 358 号 大 成国 际 大 厦 20楼 2005 室 法定 代 表人: 李季 联 系人: 王 君 电话 : 0991-7885083 传 真: 0991-2310927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00-0562 网 址 : www.hysec.com 32 招 商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益 田路 江 苏 大 厦 38-45 层 法定 代 表人: 宫 少 林 联 系人: 黄婵君 电话 : 0755-82943666 传 真: 0755-83734343 客 户服 务 电话 :400-8888- 36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1, 95565 网 址 : www.newone.com.cn 33 国 都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号国华投资 大 厦 9 号 10 层 联 系人: 黄静 电话 : 010-84183333 传 真: 010-84183311-3389 客 服 电话 : 400-818-8118 网 址 : www.guodu.com 34 光 大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静 安区 新 闸 路 1508号 法定 代 表人: 周 健 男 联 系人: 郁疆 电话 : 021-22169999 传 真: 021-22169134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25 、 4008888788、 10108998 网 址 : www.ebscn.com 35 海通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广东路 689号 法定 代 表人: 周 杰 联 系人: 李 笑鸣 电话 : 021-23219000 传 真: 021-23219100 客 服 电话 : 95553 网 址 : www.htsec.com 36 中 银 国 际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1楼 法定 代 表人: 宁 敏 联 系人:许 慧 琳 电话 : 021-2032853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6208888 网 址 : www.bocichina.com 37 安 信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金 田路 4018号 安 联大 厦 35层 、 28 层 A02 单元 法定 代 表人: 牛冠 兴 联 系人: 郑 向 溢 电话 : 0755- 82558038 传 真: 0755-82558355 客 户服 务 电话 :4008001001 网 址 : www.essence.com.cn 37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8 国 元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寿春路 179号 法定 代 表人: 蔡咏 联 系人: 李 飞 电话 : 0551-62246298 传 真: 0551—62272108 客 服 电话 :全国统一 热线 95578 , 4008888777, 安 徽 省 内 热 线 96888 网 址 : www.gyzq.com.cn 39 平 安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益 田路 5033号 平 安 金 融 中 心 61层 -64层 法人 代 表: 何 之 江 联 系人: 王 阳 电话 : 021-38632136 传 真: 021-33830395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11-8 网 址 : stock.pingan.com 40 中国国 际 金 融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建 国 门 外大 街 1号国 贸 大 厦 2座 28层 法定 代 表人: 丁学东 联 系人: 杨 涵 宇 电话 : 010 - 65051166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 910 1166 网 址 : www.cicc.com.cn 41 天 相 投资 顾问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701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28号 C 座 5层 法定 代 表人: 林 义 相 联 系人: 尹伶 电话 : 010-66045529 传 真: 010-66045518 客 服 热线 : 010-66045678 网 址 : www.txsec.com 42 西 部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东 新 街 319号 7幢 10000 室 法定 代 表人: 徐 朝 晖 联 系人: 梁 承华


联 系 方 式: 029-87211526 客 服 热线 : 95582 网 址 : www.westsecu.com.cn 38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3 华 宝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7层 法定 代 表人: 陈 林 联 系人: 刘闻川 电话 : 021-68778808 传 真: 021-68778108 客 户服 务 电话 :4008209898 网 址 : www.cnhbstock.com 44 爱 建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南京 西 路 758号 24楼 法定 代 表人: 宫 龙 云 联 系人: 陈 敏 电话 : 021-32229888 传 真: 021-68728703 客 服 热线 : 021-63340678 网 址 : www.ajzq.com 45 华 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号 新 天地 大 厦 7、 8层 法定 代 表人: 黄 金 琳 联 系人: 张 腾 电话 : 0591-87383623 传 真: 0591-87383610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6326 ( 福 建 省 外 请 加 拨 0591) 网 址 : www.hfzq.com.cn 46 信 达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号 院 1号 楼 法定 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 系人: 唐静 电话 : 010-63081000 传 真: 010-63080978 客 服 热线 : 95321 网 址 : www.cindasc.com 47 华 泰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江 苏 省南京 市 江东 中 路 228号 法定 代 表人: 周易 联 系人: 庞 晓 芸 电话 : 0755-8249219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97 网 址 : www.htsc.com.cn 39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8 华 龙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兰 州 市城关 区 东岗 西 路 638号 兰 州 财 富 中 心 法定 代 表人: 李 晓 安 联 系人: 李 昕 田 电话 : 0931-4890208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931- 96668, 4006898888 网 址 : www.hlzqgs.com 49 国金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成 都 市 东 城 根上 街 95 号 办公 地址 :成 都 市 东 城 根上 街 95 号 法定 代 表人: 冉云 联 系人: 刘 婧漪 、 贾 鹏 电话 : 028- 86690057、 02886690058 传 真: 028-86690126 客 服 电话 : 95310 公 司网站 : www.gjzq.com.cn 50 中 航 证券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南 昌 市 红 谷滩 新 区 红 谷 中 大 道 1619号国 际 金 融 大 厦 A 座 41楼 法定 代 表人: 杜航 联 系人: 戴蕾 联 系 电话 : 0791-8676868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866-567 公 司网 址 : www.avicsec.com 51 中信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省 深圳 市 福田区 中 心 三 路 8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二期) 北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亮 马 桥 路 48号中信证券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 系人: 王 一 通 电话 : 010 - 60838888 传 真: 010 - 60833739 客 服 电话 : 95548 网 址 : www.cs.ecitic.com 52 长 江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武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号长 江 证券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 系人: 奚 博宇 电话 : 027-65799999 40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传 真: 027-85481900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79 或 4008- 888-999 网 址 : www.95579.com 53 东 莞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路 一号 法定 代 表人: 张 运 勇 联 系人: 张 巧玲 电话 : 0769-22116572 传 真: 0769-22119426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328 网 址 : www.dgzq.com.cn 54 中 泰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济 南 市市中 区 经七 路 86号 法定 代 表人: 李 玮 联 系人:许 曼 华 电话 : 021-20315290 传 真: 021-20315125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38 网 址 : www.zts.com.cn 55 国 盛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南 昌 市 红 谷滩 新 区 凤凰 中 大 道 1115号 北京 银 行 大 楼 法定 代 表人: 徐丽峰 联 系人: 占 文 驰 电话 : 0791-86283372 传 真: 0791-86281305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 8222 111 网 址 : www.gszq.com 56 中信证券( 山 东 )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青岛 市 崂 山 区 深圳 路 222号 1号 楼 2001 法定 代 表人: 姜 晓 林 联 系人: 刘 晓 明 联 系 电话 : 0531- 89606165 传 真: 0532-85022605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48 网 址 : www.zxwt.com.cn 41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 西 南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重 庆 市 江北区 桥 北 苑 8号 法定 代 表人: 吴 坚 联 系人: 张 煜 电话 : 023-63786141 传 真: 023-63786212 客 服 电话 : 400 809 6096 公 司网站 : www.swsc.com.cn 58 东 海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延陵 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 18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东 方 路 1928号 东 海 证券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 : 021-20333333 传 真: 021-50498825 联 系人: 王 一 彦 客 服 电话 : 95531 ; 400-8888-588 网 址 : www.longone.com.cn 59 第 一 创 业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福 华一 路 115号投行 大 厦 20楼 法定 代 表人: 刘学 民 联 系人: 毛 诗 莉 电话 : 0755-23838750 传 真: 0755-23838750 客 服 电话 : 400-888-1888 网 址 : www.fcsc.com 60 川 财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成 都 市 高新 区 交 子 大 道 177号中 海 国 际 中 心 B 座 17层 法定 代 表人: 孟 建 军 联 系人: 匡 婷 电话 : 028-86583053 传 真: 028-8658305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28-95105118 公 司网 址 : http://www.cczq.com 61 天 风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湖 北省武汉 市 东 湖 新 技 术 开发 区 关 东 园 路 2号 高 科 大 厦 4 楼 办公 地址 : 湖 北省武汉 市 武 昌 区 中 南路 99 号保利 广 场 A 座 37楼 法定 代 表人: 余 磊 联 系人: 崔 成 电话 : 027-87610052 42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传 真: 027-8761886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005000 网 址 : www.tfzq.com 62 中信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中 心 三 路 8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二 期) 北座 13层 1301-1305室 、 14 层


法定 代 表人: 张 皓 联 系人: 洪 诚


电话 : 0755-23953913


传 真: 0755-8321742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990-8826 网 址 : www.citicsf.com 63 上海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黄 浦 区 四 川 中 路 213号 7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黄 浦 区 四 川 中 路 213号 7楼 法定 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 系人: 邵 珍珍 电话 : 021-53686888 传 真: 021-53686100-7008 , 021- 53686200-7008 客 户服 务 热线 : 4008918918 64 开 源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西 安 市 高新 区 锦 业 路 1 号 都 市之 门 B 座 5层 办公 地址 : 西 安 市 高新 区 锦 业 路 1 号 都 市之 门 B 座 5层 法定 代 表人: 李 刚 联 系人: 黄芳 电话 : 029-63387256


传 真: 029-81887256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60-8866或 95325 网 址 : www.kysec.cn 43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5 上海 华信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 金 融 中 心 9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黄 浦 区南京 西 路 399 号明 天广 场 22楼 法定 代 表人: 陈 灿 辉 联 系人: 徐璐 电话 : 021-63898952 传 真: 021-68776977 转 8952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205999 网 址 : www.shhxzq.com 66 华鑫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金 田路 4018号 安 联大 厦 28层 A01 、 B01 ( b ) 单元 法定 代 表人: 俞洋 联 系人: 朱泽乾 电话 : 021-54967367 传 真: 021-54967032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323 , 4001099918(全国) 021- 32109999 ; 029-68918888 网 址 : www.cfsc.com.cn 67 广州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号 广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9层 、 20 层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号 广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9层 、 20 层 法定 代 表人: 胡伏云 联 系人: 梁微 电话 : 020 -888 36999 传 真: 020 -888 3698 4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396 网 址 : www .gzs.com.cn 68 深圳 众禄 基金销售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 梨园 路 物 资 控 股置 地 大 厦 8楼 法定 代 表人: 薛峰 联 系人: 童彩 平 电话 : 0755-33227950 传 真: 0755-3322795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6-788-887 网 址 : 众禄 基金 网 www.zlfund.cn 基金 买卖网 www.jjmmw.com 44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9 蚂蚁 ( 杭 州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道 文一 西 路 1218号 1栋 202室 办公 地址 : 浙江省 杭 州 市 西湖 区 万 塘 路 18号 黄 龙 时 代 广 场 B 座 6F 法定 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 系人: 韩爱彬 电话 : 021-60897840 传 真: 0571-2669701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0-766-123 网 址 : www.fund123.cn 70 诺 亚 正行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虹 口区 飞 虹 路 360弄 9号 3724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杨 浦 区 秦皇岛 路 32 号 东 码头园 区 C栋 法定 代 表人: 汪静 波 联 系人: 方 成 电话 : 021 -38602377 传 真: 021 -38509777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 - 821 - 5399 网 址 : www .noah-fund. com 71 上海 长量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高 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东 方 路 1267号 11层 法定 代 表人: 张 跃 伟 联 系人: 单 丙烨 电话 : 021-20691832 传 真: 021-20691861 客 服 电话 : 400-820-2899 公 司网站 : www.erichfund.com 72 上海 好 买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弄 37号 4号 楼 4494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 多 斯 国 际 大 厦 9楼 法定 代 表人: 杨 文 斌 联 系人: 张 茹 电话 : 021-58870011 传 真: 021-68596916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 700 9665 网 址 : www.ehowbuy.com 45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3 北京展 恒 基金销售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顺义 区 后 沙峪镇 安富 街 6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安 苑 路 15-1号 邮 电 新 闻 大 厦 6层 法定 代 表人: 闫振杰 联 系人: 李 晓 芳























联 系 电话 : 010-59601366转 7167 客 服 电话 : 400-818-8000 公 司网站 : www.myfund.com 74 和 讯 信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外大 街 22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法定 代 表人: 王莉 联 系人: 习甜 联 系 电话 : 010-85650920 传 真号 码 : 010-85657357 全国统一 客 服 热线 : 400-920- 0022/ 021-20835588 公 司网 址 : licaike.hexun.com 75 上海 天天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徐 汇区龙田路 190号 东 方 财 富 大 厦 2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徐 汇区 宛 平 南路 88号金 座 ( 北楼 ) 25层 法定 代 表人:其实 联 系人: 潘世友 电话 : 021-54509977-8400 传 真: 021-54509953 客 服 电话 : 400-1818-188 网 址 : http://www.1234567.com.cn 76 浙江 同 花 顺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省 杭 州 市文二 西 路 一号 元 茂 大 厦 903室 办公 地址 : 浙江省 杭 州 市 翠柏 路 7 号 杭 州电 子 商 务产业 园 2楼 法定 代 表人: 凌 顺 平 联 系人: 杨 翼 联 系 电话 : 0571-88911818-8565 传 真: 0571-86800423 客 服 电话 : 4008-773-772 网 址 : www.5ifund.com 46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7 众升 财 富 ( 北京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望 京东 园 四 区 13 号 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望 京 浦 项 中 心 A 座 9层 04-08 法定 代 表人: 李 招 弟 联 系人: 高 晓 芳 电话 : 010-59393923 传 真: 010-64788105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059-8888 网 址 : www.zscffund.com 78 宜 信 普泽 ( 北京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建 国 路 88 号 9号 楼 15层 1809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建 国 路 88 号 SOHO 现 代 城 C 座 1809室 法定 代 表人: 沈 伟 桦 联 系人: 王 巨 明 电话 : 010-52855713 传 真: 010-85894285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609-9200 网 址 : www.yixinfund.com 79 北京增 财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南 礼 士路 66号 建 威 大 厦 1208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南 礼 士路 66号 建 威 大 厦 1208-1209室 法定 代 表人: 罗 细 安 联 系人: 孙 晋峰 电话 : 010-67000988 传 真: 010-67000988-6000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 001 - 8811 网 址 : www.zcvc.com.cn 80 厦 门 市鑫 鼎 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厦 门 市 思 明 区 鹭 江 道 2号 厦 门第 一 广 场 西 座 1501-1504室 法定 代 表人: 陈 洪 生 联 系人: 梁云 波























联 系 电话 : 0592-3122757 客 服 电话 : 400-9180808 公 司网站 : www.xds.com.cn 47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1 北京 晟 视天 下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怀柔 区 九 渡河镇 黄坎村 735号 03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朝 外大 街 甲 6号 万 通 中 心 D 座 28层 法定 代 表人: 蒋煜 联 系人: 徐 长征、 林凌 电话 : 010-58170943, 010- 58170918 传 真: 010-58170800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18-8866 网 址 : www.shengshiview.com 82 嘉 实财 富 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号国金中 心 二期 4606-10单元 法定 代 表人: 赵学军 联 系人:景 琪 电话 : 021-20289890 传 真: 010-85097308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021-8850 网 址 : www.harvestwm.cn 83 深圳 市 新 兰 德 证券投资 咨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华 强 北路 赛 格 科 技 园 4栋 10 层 1006#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外 大 街 10 号 庄胜 广 场中 央 办公 楼东 翼 7层 法定 代 表人: 马 勇 电话 : 0755-88394666 传 真: 0755-88394677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166-1188 网 址 : http://8.jrj.com.cn/ 84 一 路 财 富 ( 北京 )信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车 公 庄 大 街 9号五 栋 大 楼 C 座 702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阜 成 门大 街 2号 万 通新 世 界 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 代 表人: 吴 雪 秀 联 系人: 段 京 璐 电话 : 010-88312877 传 真: 010-88312885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001-1566 网 址 : www.yilucaifu.com 48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5 北京 恒 天 明 泽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经 济 技术 开发 区 宏达 北路 10 号五 层 5122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东 三环 北 路 甲 19号 SOHO 嘉盛 中 心 30层 3001 室 法定 代 表人: 周 斌 电话 : 010-59313555 传 真: 010-5350964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980-618 网 址 : www.chtwm.com 86 北京 钱 景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6号 1幢 9层 1008-1012 法定 代 表人: 赵 荣 春 联 系人: 陈 剑炜 电话 : 010-57418813 传 真: 010-5756967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75-9885 网 址 : www.qianjing.com 87 深圳 腾 元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金 田路 2028号 卓 越 世 纪 中 心 1号 楼 1806 单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深 南 中 路 4026号 田 面城市 大 厦 18A 法定 代 表人: 曾 革 联 系人: 叶 健 电话 : 0755-33376853 传 真: 0755-33065516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990-8600 网 址 : www.tenyuanfund.com 88 北京创 金 启 富 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民 丰 胡 同 31号 5号 楼 215A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民 白 纸坊 东 街 2号经 济 日 报社 综 合 楼 A 座 712室 法定 代 表人: 梁蓉 联 系人: 魏 素 清 电话 : 010-66154828 传 真: 010-6358399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6262-1818 网 址 : www.5irich.com 49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9 北京 唐鼎耀 华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延 庆 县延 庆 经 济 开发 区 百泉 街 10 号 2栋 236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建 国 门外 大 街 19号 A 座 1505室 法定 代 表人: 张 冠 宇 联 系人: 王 丽敏 电话 : 010-85932810 传 真: 010-85932880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19-9868 网 址 : www.tdyhfund.com 90 上海联 泰 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自由 贸 易 区富 特 北 路 277号 3层 310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长 宁区 金 钟 路 658号 2号 楼 B 座 6楼 法定 代 表人 : 燕斌 联 系人: 凌秋艳 电话 : 13636316950


传 真: 021-6299006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046-6788 网 址 : www.66zichan.com 91 上海 汇 付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黄 浦 区 西 藏 中 路 33 6号 1807 -5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黄 浦 区 中 山 南路 100 号金 外 滩 国 际广 场 19楼 法定 代 表人: 张 皛 联 系人: 周 丹 电话 : 021 -33323 999 传 真: 021 -33323 99 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 -820 -2819 手 机 客 户端 : 天天 盈基金 92 上海 利得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宝 山 区 蕴 川路 5475号 1033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浦 东 新 区 峨 山 路 91 弄 61号 10 号 楼 12楼 法定 代 表人: 李兴春 联 系人: 徐 鹏 电话 : 021-50583533 传 真: 021-5058363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921-7755 公 司网 址 : www.leadfund.com.cn 50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3 北京 新 浪 仓 石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北 四环 西 路 58号 906室 法定 代 表人: 张 欢 行 联 系人: 李 昭琛 电话 : 010-82244185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10-62675369 网 址 : http://www.xincai.com/ 94 泰 诚财 富 基金销售( 大 连 )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辽 宁省 大 连 市 沙河 口区 星 海 中 龙 园 3号 法定 代 表人: 李春 光 联 系人: 张晓辉 电话 : 0411-88891212 传 真: 0411-84396536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0411001 网 址 : www.taichengcaifu.com 95 上海 陆 金 所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号 法定 代 表人: 王 之 光 联 系人: 宁博宇 电话 : 021-20665952 传 真: 021-2206665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219031 网 址 : www.lufunds.com 96 深圳 富 济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岗 厦 社 区 金 田路 30 88 号中 洲 大 厦 3203 A单元 法定 代 表人: 刘 鹏 宇 联 系人: 刘 勇 电话 : 07 55- 839999 07 -88 14 传 真: 07 55- 839999 26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7 55- 839999 07 网 址 : www .fujifund. cn 97 北京 虹 点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西 大 望 路 1号 1号 楼 1603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西 大 望 路 1号 温 特 莱 中 心 A 座 16层 法定 代 表人: 郑毓栋 联 系人: 姜颖 电话 : 010-56409010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068-1176 网 址 : www.hongdianfund.com 51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8 珠 海 盈 米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珠 海 市 横 琴 新 区 宝 华 路 6号 105室 -3491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号保利国 际广 场 南 塔 12楼 B1201-1203 法定 代 表人: 肖雯 联 系人: 黄敏 嫦 电话 : 020-89629099 传 真: 020-8962901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20-89629066 网 址 : www.yingmi.cn 99 中证金 牛 ( 北京 )投资 咨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丰台区东 管 头 1 号 2号 楼 2-45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外 大 街 甲 1号环 球 财 讯 中 心 A 座 5层 法定 代 表人: 钱 昊旻 联 系人: 孙 雯 电话 : 010-59336519 传 真: 010-59336500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909-998 网 址 : www.jnlc.com 100 奕 丰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号 A 栋 201 室 ( 入 住 深 圳 市前 海商 务 秘 书有 限 公 司 )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南 山 区 海 德 三 道 航天科 技 广 场 A 座 17楼 1704室 法定 代 表人: TEO WEE HOWE 联 系人: 叶 健 电话 : 0755-89460500 传 真: 0755-2167445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684-0500 网 址 : www.ifastps.com.cn 101 和 耕 传 承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 河 南省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心 怡 路 西 广 场 路南 升 龙广 场 2号 楼 701 法定 代 表人: 李 淑 慧 联 系人: 裴 小龙 电话 : 0371-55213196 传 真: 0371-85518397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0555-671 网 址 : www.hgccpb.com 52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2 上海 凯石 财 富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黄 浦 区 西 藏 南路 765号 602-115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黄 浦 区 延 安东路 1号 凯石 大 厦 4楼 法定 代 表人: 陈 继 武 联 系人: 李 晓 明 电话 : 021-63333319 传 真: 021-6333252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6433389 网 址 : www.vstonewealth.com 103 深圳 市金 斧 子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道 科 技 园 中 区科 苑 路 15号 科兴科学 园 B 栋 3单元 11层 1108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道 科 技 园 中 区科 苑 路 15号 科兴科学 园 B 栋 3单元 11层 1108


法人 代 表: 赖 任 军 联 系人: 刘 昕 霞 电话 : 0755-29330513 传 真: 0755-26920530 客 服 电话 : 400-930-0660 公 司网 址 : www.jfzinv.com 104 武汉 市 伯 嘉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武汉 市 江汉区 17 -19号环 亚 大 厦 B座 601 室 法定 代 表人: 陶捷 联 系人: 陆 锋 电话 : 027 -83863742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027 9899 网 址 : www .buy funds. cn 105 北京汇 成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中关 村 大 街 11号 E 世 界 财 富 中 心 A 座 11层 1108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中关 村 大 街 11号 E 世 界 财 富 中 心 A 座 11层 法定 代 表人: 王伟 刚 客 服 电话 : 400-619-9059 公 司网 址 : www.hcjijin.com 53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6 南京 苏 宁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南京 市 玄 武区 苏 宁 大 道 1-5号 法定 代 表人: 钱燕 飞 联 系人: 王 锋 电话 : 025-66996699-887226 传 真: 025-66996699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177 网 址 : www.snjijin.com 107 上海大 智 慧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区杨 高 南路 428号 1号 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 代 表人:申 健 联 系人: 印强 明 电话 : 021-20219988 传 真: 021-20219988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21-20292031 网 址 : https.//www.wg.com.cn 108 北京广 源 达 信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28号 C 座 六 层 605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望 京东 园 四 区 13号 楼 浦 项 中 心 B 座 19层 法定 代 表人: 齐 剑 辉 联 系人: 王 英 俊 电话 : 010-57298634 客 服 电话 : 4006236060 传 真: 010-82055860 网 址 : www.niuniufund.com 109 上海 中正 达 广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徐 汇区 龙 腾 大 道 2815号 302室 法定 代 表人: 黄 欣 联 系人: 戴 珉 微 电话 : 021-33768132 传 真: 021-33768132-802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6767-523 网 址 : www.zhongzhengfund.com 110 海银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区 银 城中 路 8号 402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中 路 8号 4楼 法定 代 表人: 刘惠 联 系人: 毛 林 电话 : 021-80133597 传 真: 021-80133413 54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08-1016 网 址 : www.fundhaiyin.com 111 上海 万 得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区福 山 路 33号 11楼 B 座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福 山 路 33号 8楼 法定 代 表人: 王 廷 富 联 系人: 姜 吉 灵 电话 : 021-5132 7185 传 真: 021-5071 016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21-0203 112 深圳 前 海 凯 恩 斯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号 A 栋 201 室 ( 入 驻 深 圳 市前 海商 务 秘 书有 限 公 司 )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深 南 大 道 6019号金 润 大 厦 23A 法定 代 表人: 高 锋 联 系人: 廖 苑兰 电话 : 0755-83655588 传 真: 0755-83655518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048688 网 址 : www.keynesasset.com 113 中民财 富 基金销售( 上海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黄 浦 区 中 山 南路 100 号 7层 05单元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民生 路 11 99 弄 证 大 五 道 口广 场 1号 楼 27 层 法定 代 表人: 弭 洪 军 联 系人: 郭 斯 捷 电话 : 021 -333 57030 传 真: 021 -6 33 5373 6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 -876-5 71 6 网 址 : www .cm iwm .com 55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4 天 津 国 美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天 津 经 济 技术 开发 区南 港 工 业 区 综 合 服 务 区 办公 楼 D 座 二 层 202-124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霄 云 路 26 号 鹏 润 大 厦 B 座 19层 法定 代 表人: 丁东 华 联 系人: 郭 宝亮 电话 : 010-59287984 传 真: 010-59287825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1110889 网 址 : www.gomefund.com 115 北京 蛋卷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阜 通 东 大 街 1号 院 6号 楼 2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 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 系人: 翟 相 彬 电话 : 010-61840688 传 真: 010-61840699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 0618 518 网 址 : http://danjuanapp.com/ 116 上海 基 煜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崇 明 县 长 兴 镇 路 潘园 公 路 1800 号 2号 楼 6153室 ( 上海 泰 和经 济 发 展区 )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杨 浦 区 昆 明 路 518号 A1002 室 法定 代 表人: 王 翔 联 系人: 蓝 杰 电话 : 021-65370077 传 真: 021-5508599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205369 网 址 : www.jiyufund.com.cn 117 南京 途 牛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南京 市 玄 武区 玄 武 大 道 699-1 号 办公 地址 : 南京 市 玄 武区 玄 武 大 道 699-1 号 法定 代 表人: 宋 时 琳 联 系人: 王 旋 电话 : 025—86853969 传 真: 025—86853960 客 服 电话 : 4007-999-999 网 址 : http://jr.tuniu.com 56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8 上海 钜派钰 茂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泥 城 镇 新 城 路 2号 24幢 N3187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南 路 379号金 穗 大 厦 14楼 C 座 法定 代 表人: 胡 天翔 联 系人: 卢奕 电话 : 021-50793059 传 真: 021-6841316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6889967 网 址 : http://www.jp-fund.com/ 119 凤凰 金信( 银 川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宁夏 回 族 自 治区 银 川 市 金 凤 区 阅 海 湾 中 央 商 务 区 万 寿路 142号 14层 1402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紫 月 路 18 号 院 朝 来 高 科 技 产业 园 18号 楼 法定 代 表人: 张 旭 联 系人: 陈 旭 电话 : 010-58160168 传 真: 010-5816017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10-5919 网 址 : www.fengfd.com 120 北京 微 动利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石 景 山 区 古 城 西 路 113号景 山 财 富 中 心 342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石 景 山 区 古 城 西 路 113号景 山 财 富 中 心 342室 法定 代 表人: 季 长 军 联 系人: 何 鹏 电话 : 010-52609656 传 真: 010-51957430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188-5678 网 址 : www.buyforyou.com.cn 121 河 南 和信证券投资 顾问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金 水 东 路南 、 农 业 东路 西 1号 楼美盛 中 心 2405 办公 地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金 水 东 路南 、 农 业 东路 西 1号 楼美盛 中 心 2405 法定 代 表人: 石磊 联 系人:付 俊峰 电话 : 0371-61777528 传 真: 0371-61777560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371-61777552 网 址 : http://www.hexinsec.com/ 57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2 北京 格上 富 信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东 三环 北 路 19号 楼 701 内 09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东 三环 北 路 19号 楼 701 内 09室 法定 代 表人: 李 悦 章 联 系人: 曹 庆展 电话 : 010-65983311 传 真: 010-6598333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066-8586 网 址 : www.igesafe.com 123 北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中关 村 东 路 66号 1号 楼 22层 2603-06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亦 庄 经 济 开发 区 科创 十 一 街 18号 院 A 座 17层 法定 代 表人: 陈超 联 系人: 江 卉 电话 : 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 真: 010-89188000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118 网 址 : www.fund.jd.com 124 上海 朝 阳永 续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上封 路 977号 1幢 B 座 812室 法定 代 表人: 廖 冰 联 系人: 陆 纪 青 电话 : 15902135304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9987172 网 址 : www.998fund.com 125 泛 华 普 益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成 都 市成华 区 建设 路 9 号 高 地 中 心 1101 室 办公 地址 :四 川省 成 都 市 锦 江区东 大 街 99 号 平 安 金 融 中 心 1501单元 法定 代 表人:于 海 锋 联 系人: 王 峰 电话 : 028-84252474 传 真: 028-84252474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588-588 网 址 : https://www.puyifund.com/ 58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6 上海 华 夏 财 富 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虹 口区东 大名 路 687号 1幢 2楼 268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大 街 33号 通 泰 大 厦 B 座 8层 法定 代 表人: 李 一 梅 联 系人: 仲 秋 玥 电话 : 010-88066632 传 真: 010-88066214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17-5666 网 址 : www.amcfortune.com 127 上海 云 湾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区 新 金 桥 路 27 号 13 号 楼 2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锦 康路 30 8号 陆 家 嘴世 纪 金 融 广 场 6号 楼 6 层 法定 代 表人: 戴 新 装 联 系人: 朱 学 勇 电话 : 021 -20 538888 传 真: 021 -20 538999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 -820 -1515 网 址 : www .zh eng to ngf unds. com 128 上海 挖 财金 融 信息 服 务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区杨 高 南路 799 号 5楼 01、 02、 03室 办公 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区杨 高 南路 799 号 5楼 01、 02、 03室 法定 代 表人: 胡燕亮 联 系人:义 雪 辉 电话 : 021 - 50810687 传 真: 021-58300279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21-50810673 网 址 : http://www.wacaijijin.com/ 129 深圳 秋 实 惠 智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号 A 栋 201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东 三环 北 路 2号 南 银大 厦 2309 法定 代 表人: 张 秋林 联 系人: 张 秋林 电话 : 010-64108876 传 真: 010-64108875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10-64108876 网 址 : http://fund.qiushicaifu.com 59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0 大 河 财 富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贵 州省 贵 阳 市 南 明 区 新 华 路 110-134号 富 中国 际广 场 1栋 20层 1.2 号 办公 地址 : 贵 州省 贵 阳 市 南 明 区 新 华 路 110-134号 富 中国 际广 场 1栋 20层 1.2 号 法定 代 表人: 王 荻 联 系人: 方 凯 鑫 电话 : 0851-88405606 传 真: 0851-88405599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851-88235678 网 址 : www.urainf.com 131 天 津 万 家 财 富 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天 津 自 贸 区 (中 心 商 务 区 ) 迎宾 大 道 1988号 滨 海 浙 商大 厦 公 寓 2-2413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丰盛 胡 同 28号 太 平 洋 保险 大 厦 5层 法定 代 表人: 李 修 辞 联 系人: 王 芳芳 电话 : 010-59013842 传 真: 021- 38909635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10--59013825 网 址 : www.wanjiawealth.com 132 北京电 盈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呼 家楼 ( 京广 中 心 ) 1号 楼 36层 3603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 大 厦 F 座 12B 法定 代 表人: 程 刚 联 系人: 李 丹 电话 : 010-56176115 传 真: 010-56176117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100-3391 网 址 : www.bjdyfund.com 133 通 华财 富 ( 上海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虹 口区 同 丰路 667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杨 高 南 路 799 号 陆 家 嘴世 纪 金 融 广 场 3号 楼 9楼 法定 代 表人: 马 刚 联 系人: 杨 徐 霆 电话 : 021-60818249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156 网 址 : www.tonghuafund.com 60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4 喜 鹊 财 富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西 藏 拉萨 市 柳梧 新 区 柳 梧 大 厦 1513室 办公 地址 : 西 藏 拉萨 市 柳梧 新 区 柳 梧 大 厦 1513室 法定 代 表人: 陈 皓 联 系人: 曹 砚 财 电话 : 010-58349088 传 真: 010-88371180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891-6177483 网 址 : www.xiquefund.com 135 济 安 财 富 ( 北京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东 三环中 路 7号 4号 楼 40层 4601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东 三环中 路 7号 北京 财 富 中 心 A 座 46层 法定 代 表人: 杨健 联 系人: 李 海 燕 电话 : 010-65309516 传 真: 010-65330699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673-7010 网 址 : www.jianfortune.com 136 洪 泰 财 富 ( 青岛 )基金销售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山 东省 青岛 市 香港东路 195号 9号 楼 701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西 什库 大 街 31号 院 九 思 文 创 园 5号 楼 501 室 法定 代 表人: 任 淑桢 联 系人: 周 映 筱 电话 : 010-66162800 传 真: 0532-6672859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6706863 网 址 : www.hongtaiwealth.com 137 上海 有 鱼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区 浦 东 大 道 2123号 3层 3E-2655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徐 汇区 桂 平 路 391 号 B 座 19层 法定 代 表人: 林 琼 联 系人: 徐 海 峥 电话 : 021-60907379 传 真: 021-60907397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21-60907378 网 址 : www.youyufund.com 61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8 深圳 盈信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莲 花 街道 商报 东路英龙 商 务 大 厦 8楼 A- 1( 811-812) 办公 地址 : 大 连 市中 山 区南 山 路 155号 南 山 1910小区 A3-1 法定 代 表人: 苗 宏 升 联 系人: 王 清 臣 电话 : 0411-66889805 传 真: 0411-66889827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7-903-688 139 民 商 基金销售( 上海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黄 浦 区北京东路 666号 H 区 ( 东座 ) 6楼 A31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张 杨路 707号生 命 人 寿 大 厦 32楼 法定 代 表人: 贲 惠 琴 联 系人: 钟 伟 电话 : 138-2642-0174 传 真: 021-5020600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21-50206003 网 址 : http://www.msftec.com/ 140 腾 安 基金销售( 深圳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号 A 栋 201 室 ( 入 驻 深圳 市前 海商 务 秘 书有 限 公 司 )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南 山 区 海 天 二 路 33号 腾讯 滨 海大 厦 15楼 法定 代 表人: 刘 明 军 联 系人: 谭 广 锋 电话 : 95017转 1转 8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017转 1转 8 网 址 : www.tenganxinxi.com 141 北京 百 度 百 盈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上 地 十 街 10 号 1幢 1层 101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上 地 信息 路 甲 9号 奎 科科 技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张 旭 阳 联 系人: 孙 博 超 电话 : 010-61952703 传 真: 010-61951007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055 网 址 : www.baiying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 其他 符 合 要求 的 机 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 履 行公 告 义务。 62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二、 登记 机 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圳 市 福田区 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一 座 21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一 座 21 层 法定 代 表人: 丁 益 电话 : 07 55- 823703 88 -1902 传 真: 07 55- 223 8132 5 联 系人: 曹 竞 三、 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的 律 师 事务 所 名 称: 上海 市 通 力律 师 事务 所 住 所 : 上海 市 银 城中 路 68号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银 城中 路 68号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楼 负责 人: 俞 卫锋 电话 : 021 -313 58666 传 真: 021 -313 58600 经办律 师 :黎 明、 孙 睿 联 系人: 孙 睿 四、 审计 基金财产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名 称: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 8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湖 滨 路 202 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 楼 执 行事务合 伙 人: 李 丹 联 系 电话 : 021 -2323 8888 传 真: 021 -2323 88 00 经办注册会 计 师 :许 康 玮 、 朱 宏 宇 63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 六 部 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11 月 21 日证监许可 [2013] 1473 号文准予 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 契 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 存续 期 限 为不定期。 一、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 ,最长不得 超 过 3个月, 具 体发售时间 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 二 、 发售对 象 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 构 投资者和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三、发售 方 式和销售 渠道 本基金同时 通 过 直 销和 代 销 两种方 式公开募集。 通 过各销售机 构 的基金销售 网 点 公开发售,各销售机 构 的 具 体 名单 见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 届 时发 布 的 增 减 或 变更 销售机 构 的 相 关公 告 。 除 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 外 , 任何与 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 提 前发售 基金份额。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 币 1.00 元 ,按发售面值发售, 采 用全额 缴 款 的 认购 方 式。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 多次 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 撤 销。 四、认购 费 用 本基金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 费 ,认购 费率 按认购金额 递 减 ,认购 需 全 额 缴纳 认购 费 用。认购 费 用不 列入 基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 广 、销售、 64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 项费 用。投资者在一 天 之内 如 果 有 多 笔 认购, 适 用 费率 按 单 笔 分别 计算 。 本基金对 通 过 直 销中 心 认购的 养老 金 客 户与除此 之 外 的其他投资者实 施差 别的认购 费率 。 拟 实 施 特定申购 费率 的 养老 金 客 户范 围 包括基本 养老 基金 与 依法成立的 养 老 计划 筹 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 收益 形 成的 补 充 养老 基金,包括: 1、全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 ; 2、可以投资基金的 地 方社 会保 障 基金 ; 3、 企 业年金 单 一 计划 以及集合 计划 。 如 将 来出现经 养老 基金监管 部门 认可的 新 的 养老 基金类型,本基金管理人 也 拟 将 其 纳 入 养老 金 客 户范 围 ,并按规定 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通 过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中 心 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养老 金 客 户 认购 费率 见 下表: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 费率 见 下表: 认购金额( M ) 认购 费率 M < 5 0 万 0.60% 5 0 万 ≤ M < 2 00 万 0.30% 2 00 万 ≤ M < 5 00 万 0.08% M ≥5 00 万 1000 元 /笔 五、认购的 具 体规定 1、 认购的 程 序 ( 1)申请 方 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 布 的其他 方 式。 ( 2)认购 款项 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 采 用全额 缴 款方 式, 若 资金未全 额到 账 则认购不成立,基金管理人 将 认购不成立的 款项 退 回 。 2、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 构 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 表 该 申请一定成 功 , 而 仅 代 表销售机 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 登记 机 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 65 认购金额( M ) 认购 费率 M < 5 0 万 0.24% 5 0 万 ≤ M < 2 00 万 0.12% 2 00 万 ≤ M < 5 00 万 0.032% M ≥5 00 万 1000 元 /笔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合同生效 后 到各销售 网 点 查 询 最 终 成 交 确认 情况 和认购的份额。 3、 认购金额的 限制 本基金 代 销 网 点 或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 系统( 目 前 仅 对个人投资者开 通 ) 每 个 账户首次 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 追 加 认购金额 不受 首次 认购最低金 额的 限制 ( 具 体以各 家 代 销机 构 公 告 为准)。 直 销中 心 每 个 账户首次 认购的最低 金额为 50 万 元 , 追 加 认购金额 不受 首次 认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 。 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的 单 个投资人的 累 计 认购金额不 设限制 。 4、 认购期利息的 处 理 方 式 有效认购 款 项 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 成基金份额 归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 有,其中利息 转 份额以 登记 机 构 的 记录 为准。 5、认购份额的 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 计算方 法 如 下: 当认购 费 用 适 用 比例 费率 时: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 1 + 认购 费率 ) 认购 费 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期间利息) / 基金份额 初 始 面值 当认购 费 用 适 用 固 定金额时: 认购 费 用 = 固 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认购 费 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期间利息) / 基金份额 初 始 面值 认购份额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 损 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 : 某 投资者( 非 养老 金 客 户 )认购本基金 10 万 元 , 所 对应的认购 费率 为 0.60% 。并 假 定 该 笔 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100 元 。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 1 + 认购 费率 ) = 100,000 / ( 1+0.6 % ) =99,403.58 元 认购 费 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 100,000 - 99,403.58 = 596.42 元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期间利息) / 基金份额 初 始 面值 = ( 99,403.58+100 ) / 1.00 = 99,503.58 份 即:投资者( 非 养老 金 客 户 )投资 10 万 元 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 定 该 笔 66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认购 款项 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100 元 ,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 账户登记 有 本基金份额 99,503.58 份。 六、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 存入 专 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第 七 部 分、基金 备案 一、基金 备案 的 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 总 额不 少 于 2 亿 67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民 币 且 基金认购人数不 少 于 200 人的 条 件下 , 基金管理人依 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 停 止 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 聘 请法定 验 资机 构 验 资,自收到 验 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基金募集 达 到基金 备案条 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 毕 基金 备案手续 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起 ,《基金合同》生效 ; 否 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 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 宜 予以公 告 。基金 管理人应 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 存入 专 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 处 理 方 式 如 果 募集期 限届满 ,未 满 足 基金 备案 条 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 列责任 : 1 、以其 固 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 而 产生的债务和 费 用 ; 2 、在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后 30 日内 返 还 投资者 已 交 纳 的 款项 ,并 加计银 行同 期 存款 利息 ; 3 、 如 基金募集 失 败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及 销售 机 构 不得请 求报 酬 。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 销售 机 构 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 切 费 用应由各 方 各自承担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已 于 201 4 年 3 月 20 日正式生效。 四 、基金 存续 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连 续 20 个 工 作日出现 前 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 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 报 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时, 从 其规定。 第八部 分、 基金份额的运作 周 期、自由开放期和受 限 开放期 一、基金的运作 周 期 本基金 设 定运作 周 期, 每相 邻 两 个自由开放期之间运作时 段 为一个运作 周 68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期,时长为 6 个月。 运作 周 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 每 一自 由开放期 结束 之日 次 日 起 (包括 该 日)六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 第 一个运作 周 期 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六个月。 首 个运作 周 期 结束 之 后第 一个 工 作日 起进入首 个自由开放期,下一个运作 周 期为 首 个自由开放期 结束 之日 次 日 起 的六个月, 以 此 类 推 。 二、基金的自由开放期 本基金在 相 邻 两 个运作 周 期之间 设置 自由开放期,在自由开放期内 赎回 基 金, 除 持有期未 满 7 日的,本基金不收取 赎回费 。 本基金自运作 周 期 结束 之 后第 一个 工 作日 起进入 自由开放期, 每 个自由开 放期为 5 至 15 个 工 作日。自由开放期的 具 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最 迟 于自由开放 期的 2 日前 进 行公 告 。 如 运作 周 期 结束 之日 后第 一个 工 作日因不可 抗 力或其他 情 形致 使 基金 无 法按时开放申购 与赎回 业务的,自由开放期自不可 抗 力或其他 情 形 的 影响 因素 消 除 之日 起 的下一个 工 作日开 始 。 在自由开放期期间本基金 采 取开 放运作 模 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务。 三、受 限 开放期 本基金在运作 周 期内 设置 受 限 开放期。本基金的 每 个运作 周 期以 封闭 期和受 限 开放期 相交替 的 方 式运作,共包 含 为 2 个 封闭 期和 1 个受 限 开放期。 在 首 个运作 周 期中,本基金的受 限 开放期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后 的三个 月对日。在 第 二个及以 后 的运作 周 期中,本基金的受 限 开放期为 该 运作 周 期 首 日 后 的三个月对日。 上述 对日 若 为 非工 作日的,受 限 开放期顺 延 至 下一 工 作日。 若 因不可 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 使 基金在 上述 日期 无 法开放申购 与赎回 业务的,受 限 开放期为自不可 抗 力或其他 情形 的 影响 因素 消 除 之日 起 的下一个 工 作日。 本基金 的 每 个受 限 开放期为 1 个 工 作日。在受 限 开放期 赎回 本基金,本基金 将 收取 赎回 费 。 在 每 个受 限 开放期,本基金 将 对净 赎回 数量 进 行 控 制 ,确保净 赎回 数量 占 该 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 总 数的 比例 在 [0 ,特定 比例 ]区 间内, 该 特定 比例 不 超 过 15% ( 含 ), 且 该 特定 比例 的数值 将 在基金发售时或在 该 受 限 开放期 所 在的运 作 周 期的前一个自由开放期前 通 过 指 定 媒 体公 告 。 如 净 赎回 数量 占 比 超 过特定 比 69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例 ,则对当日的申购申请 进 行全 部 确认,对 赎回 申请的确认按照 该 日净 赎回 额 度 (即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 总 数 乘 以特定 比例 ) 加计 当日的申购申请 占 该 日 实 际 赎回 申请的 比例 进 行 部 分确认。 如 净 赎回 数量 占 比 未 超 过特定 比例 ( 含 ), 则对当日的申购、 赎回 申请全 部 确认。 如 净 赎回 数量 小 于 零 ,即发生净申购时, 则对当日的 赎回 申请全 部 确认,对当日的申购申请按照当日有效 赎回 申请 占 当 日实 际 有效申购申请的 比例 进 行 部 分确认。 在 每 个运作 周 期内, 除 受 限 开放期以 外 , 均 为 封闭 期。在 封闭 期内,本基金 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 。 四、运作 周 期、受 限 开放期和自由开放期示 例 比如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12 月 31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 第 一个 运作 周 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至 2013 年 6 月 29 日, 2013 年 4 月 1 日(因 3 月 31 日为 星 期日, 所 以 调 整为 2013 年 4 月 1 日)为受 限 开放期 , 假设第 一个自由开放期时间为 5 个 工 作日 , 则 第 一个自由 开放期为 2013 年 7 月 1 日 至 2013 年 7 月 5 日 ;第 二个运作 周 期为 第 一个开放期 结束 之日 次 日 起 的 6 个月,即 2013 年 7 月 6 日 至 2014 年 1 月 5 日,则 2013 年 10 月 8 日(因 10 月 6 日为法定 节假 日, 所 以 调 整为 2013 年 10 月 8 日)为受 限 开放期,以 此 类 推 。 70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 分、


基金份额支付 一、份额支付的时间 本基金在 每 一运作 周 期内 每 个日 历 月 末 最 后 一个 工 作日 将 按份额支付基准 进 行一定数量的份额支付。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 1 个月的,当月 末 不 进 行份额支付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在不 损害 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 提 下 ,基金管理人 可 对前 述 份额支付时间 进 行 相 应的 调 整,但应在实 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二、份额支付的原则 1 、本基金 设 立定期支付的机 制 ,投资人认申购本基金 后 自动 默 认为同意支 付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的支付 无 需 基金份额持有人 主 动申请, 而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基准定期自动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进 行份额支付。 2 、投资人在 每 一运作 周 期内日 历 月 末 支付的资产金额 将 基本保持一 致 (投 资人在运作 周 期内 提 出申购、 赎回除外 ),基金管理人 将 按确定的份额支付基数 计算 出投资人 每 日 历 月 末 应当支付的资产金额,并 反 算 出 所 对应的基金份额, 进 行份额支付,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份额支付 后 的现金。份额支付 后 , 登记 机 构将相 应 调减 投资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 3 、在当月内申购的基金份额, 将 不 参 与该 日 历 月 末 的份额支付,在当月内 赎回 的基金份额, 登记 机 构将 按 先 进 先 出法 扣减 投资者份额 余 额 后 再 重新计算 投资者日 历 月 末 的份额支付基数。 4 、本基金份额支付日 将 暂停 基金的申购 与赎回 。基金份额支付日 如 遇本基金 自由开放期或受 限 开放期,基金管理人 将提 前于自由开放期或受 限 开放期 进 行 基金份额支付, 具 体由基金管理人 提 前公 告 。 5 、本基金份额支付 将 以投资人 账户 份额 余 额为 限进 行支付, 若 投资人当月 支付份额 大 于 账户 持有 余 额,则基金管理人 将 全额 赎回 投资人份额 余 额用以 进 行当月份额支付。 6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基金的运作 状况 规定月 末 支付份额的最低数额,基金 管理人规定或 变更 月 末 支付份额最低数额时, 需 提 前 2 个 工 作日公 告 。 三、份额支付的 计算 71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份额支付基准: B=( 同期六个月定期 存款 利 率 ( 税后 ) + X (0% ? X ? 2.5%))/12 其中, B 为投资者的份额支付基准 ; 该 基准由基金管理人在 每 自由开放期 第 一个 工 作日 进 行 调 整,并 提 前公 布 。 2 、份额支付基数: A=A0+∑S - ∑ (R×P0) 其中, A 为投资者的份额支付基数 ; A0 为 初 始 份额支付基数,基金成立 后 ,投资人的 初 始 份额支付基数为认购 确认份额 与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的 乘 积 , 每次 基金份额 折算后 ,投资人的 初 始 份 额支付基数 更新 为 折算 基准日 折算后 的基金份额数 与折算 基准日 折算后 基金份 额净值(即 1.000 元 )的 乘 积 ; S 为投资人在一个 折算周 期内的 每 笔 净申购金额, 每 笔 净申购金额 将 于申 购当月份额支付 后计入 投资人份额支付基数 ; R 为投资人在一个 折算周 期内的 每 笔 赎回 确认份额 ; P0 为投资人 每 笔 赎回 确认份额 所 对应的 初 始 认 /申购份额净值, 若 某 笔 赎回 确认份额为最 近 一 次折算 前认 /申购并经过 折算调 整 后 的基金份额,则 该 笔 赎回 份额 所 对应的 初 始 认 /申购份额净值为最 近 一 次折算 基准日 折算后 的基金份额净 值(即 1.000 元 )。 即份额支付基数 将 在以下三 种情形 下 进 行 调 整: ( 1 )投资人 赎回 本基金份额时 进 行 调 整 ; ( 2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在当月份额支付 后进 行 调 整 ; ( 3 ) 每 年基金份额 折算后进 行 调 整。 3 、投资人日 历 月 末 支付资产 =A×B= 份额支付基数 × 份额支付基准 其中: A 为投资人的份额支付基数 B 为投资人的份额支付基准 份额支付日,基金管理人 将 按投资人份额支付基数 计算 出投资人 每 日 历 月 末 应当支付的资产金额,并 反 算 出 所 对应的基金份额, 进 行份额支付。投资人在 同一运作 周 期内 所 有日 历 月 末 支付的资产金额 将 基本保持一 致 (投资人在运作 周 期内 提 出申购、 赎回除外 ,同时各月 末 支付资产金额因数 据 精度 处 理可能 导致 尾 数 差 异 )。 72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支付资产及支付份额的 计算 按照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误差 产生的 损 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 归 基金财产 所 有。 四、份额支付的 方 式 每次 份额支付日也是 该次 份额支付的权益 登记 日,即 该 日 登记 在册的 且 符 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为 该次 份额支付的对 象 。对于份额支付权益 登 记 日 T 日 登记 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登记 机 构 在 T + 1 日确定支付资产及支付 份额,并 将上述 用于份额支付的基金份额 从 基金份额持有人 账户 中 进 行 扣减 。基 金管理人 将通 过 登记 机 构 及其 相 关销售机 构 在 T + 7 日(包括 该 日)内 将 支付 款 项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 账户 。 本基金投资人最低 账户 持有份额为 500 份,投资人 如 因份额支付或 赎回导 致 投资人持有份额低于最低 账户 持有份额,基金管理人 将代 投资人发 起 强 制赎 回 。 五、本基金份额支付的资金 清算 流 程与赎回 业务的资金 清算 流 程 保持一 致 。 六、 举 例 以下金额及份额的 计算 均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两 位 , 第 三 位小 数 采 用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1 、 假 定 某 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时认购 50,000 元 (净额)景顺长城鑫月薪定 期支付债券基金,本基金于 2012 年 12 月 31 日成立,成立时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 ,投资人份额 余 额为 50,000 份 ; 2 、 该 投资人在 2013 年 4 月 1 日本基金受 限 开放期 赎回 25,000 份景顺长城鑫 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基金, 2013 年 4 月 1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8 元 ,受 限 开放期 赎回费率 为 1% ,则 该 投资人 赎回 资产为: 25,000×1.028- 〔 (25,000×1.028) ×1% 〕 =25,443.00 元 3 、 2013 年 上 半 年,经公 告后 本基金的份额支付基准为: (同期 6 个月 银 行定 存 利 率 ( 税后 ) + 1.5%)/12=(2.8%+1.5%)/12=0.358% 则 该 投资人在本基金 第 一个运作 周 期, 2013 年 1 月 末 、 2 月 末 、 3 月 末 、 4 月 末 、 5 月 末 、 6 月 末 得到的定期份额支付 如 下: 份额支付日期 基金 净值 当月支付基金份额 投资者月 末 可获 支付资产 2013 年 1 月 31 日 1.009 份额支付基数 =50,000 元 177.40×1.009 73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当月应支付资产: 50,000×0.358%=179 元 当月应支付份额: 179/1.009=177.40 份 本月支付 后 投资者份额 余 额: 50,000-177.40=49,822.60 份 支付 后 份额支付基数保持 50,000 元 不 变 =179.00 元 2013 年 2 月 28 日 1.024 份额支付基数 =50,000 元 当月应支付资产: 50,000×0.358%=179 元 当月应支付份额: 179/1.024=174.80 份 本月支付 后 投资者份额 余 额: 49,822.60-174.80=49,647.80 份 支付 后 份额支付基数保持 50,000 元 不 变 174.80×1.024 =179.00 元 2013 年 3 月 29 日 1.028 份额支付基数 =50,000 元 当月应支付资产: 50,000×0.358%=179 元 当月应支付份额: 179/1.028=174.12 份 本月支付 后 投资者份额 余 额: 49,647.80-174.12=49,473.68 份 支付 后 份额支付基数保持 50,000 元 不 变 174.12×1.028 =179.00 元 2013 年 4 月 30 日 1.040 份额支付基数 =50,000-25,000×1.000 =25,000 元 当月应支付资产: 25,000×0.358%=89.50 元 当月应支付份额: 89.50/1.040=86.06 份 86.06×1.040 =89.50 元 74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份额 余 额: 49,473.68-25,000-86.06=24,387.62 份 支付 后 份额支付基数保持 25,000 元 不 变 2013 年 5 月 31 日 1.036 份额支付基数 =25,000 元 当月应支付资产: 25,000×0.358%=89.50 元 当月应支付份额: 89.50/1.036=86.39 份 投资者份额 余 额: 24,387.62-86.39=24,301.23 份 支付 后 份额支付基数保持 25,000 元 不 变 86.39×1.036 =89.50 元 2013 年 6 月 28 日 1.040 份额支付基数 =25000 元 当月应支付资产: 25,000×0.358%=89.50 元 当月应支付份额: 89.50/1.040=86.06 份 投资者份额 余 额: 24,301.23-86.06=24,215.17 份 支付 后 份额支付基数保持 25,000 元 不 变 86.06×1.040 =89.50 元 75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十部 分、 基金份额 折算 在本基金 存续 期内的 每第 二、 第 四、 第 六 ……(以 此 类 推 )第 2N 个运作 周 期的 倒 数 第 二个 工 作日,本基金 将 按照以下规则 进 行基金的定期份额 折算 。 一、基金份额 折算 基准日 每第 二、 第 四、 第 六 ……(以 此 类 推 )第 2N 个运作 周 期的 倒 数 第 二个 工 作日, 基金份额 折算 如 遇本基金份额支付日或自由开放期,基金管理人 将提 前于份额 支付日或自由开放期 进 行基金份额 折算 , 具 体由基金管理人 提 前公 告 。 二、基金份额 折算 对 象 本基金基金份额 折算 基准日 登记 在册的 所 有基金份额 三、基金份额 折算 频 率 每两 个运作 周 期 折算 一 次 。 四、 折算周 期 本基金 设置每两 个运作 周 期 折算 一 次 , 每两次 份额 折算 之间的期间(不 含 折算 基准日,下同)为一个 折算周 期, 首 个 折算周 期为基金成立日到 第 一 次 基 金份额 折算 日的期间。 五、 折算方 式 在 折算 基准日日 终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将调 整为 1.000 元 , 折算后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 将 按照 折算 比例 相 应 增 减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折算 公式 如 下: 折算 比例 = 折算 基准日的基金净资产 /折算 基准日 折算 前的基金 总 份额 经 折算后 的份额数 = 折算 前的份额数 × 折算 比例 经 折算后 的份额数按照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 损 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 归 基金财产 所 有。 在实 施 基金份额 折算 时, 折算 基准日 折算 前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折算 比例 的 具 体 计算 见 基金管理人 届 时发 布 的 相 关公 告 。 本基金份额 折算 期间,基金管理人 将 暂停 本基金的申购 与赎回 , 具 体时间 见 基金管理人 届 时发 布 的 相 关公 告 。 76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六、 举 例 假设某 投资者在本基金的份额定期份额 折算 基准日( 如 : 2014 年 10 月 17 日 为本基金的 第 二个运作 周 期的最 后 一日,则 2014 年 10 月 16 日为本基金 第 二个运 作 周 期的 倒 数 第 二个 工 作日,即 2014 年 10 月 16 日为本基金的在 2014 年的份额 折 算 基准日定期份额 折算 日),持有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基金 10 , 000 份 , 此 时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 元 ,份额 折算后 ,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调 整为 1.000 元 ,则 该 持有人 此 时持有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基金 11,200 份。 七、基金份额 折算 的公 告 基金份额 折算方案 须 最 迟 于实 施 日前 2 日在 指 定 媒 体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基金份额 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 指 定 媒 体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77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十 一 部 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及其他 登记 业务 一、申购 与赎回 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 与赎回将通 过销售机 构进 行。 具 体的销售 网 点 将 由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或其他 相 关公 告 中 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 或 增 减 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 告 。基金投资 人 应当 在 销售机 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 业场 所 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 的其他 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 二、申购 与赎回 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 开放期(包括自由开放期和受 限 开放期)的 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 本基金办理申购和 赎回 等业务的开放日为自由开放期内的 每 个 工 作日以及受 限 开放期当日, 具 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 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 除外 。 开放日的 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相 关 公 告 中 载 明。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证券 交易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 情况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况 对前 述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 行 相 应的 调 整, 但应在实 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2、申购、 赎回 开 始 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自 每 个 封闭 期或运作 周 期 结束 之 后第 一个 工 作日 起 ( 含该 日),本基金 进入 开放期,开 始 办理申购和 赎回 等业务。 每 个受 限 开放期为 该 运作 周 期 首 日 后 的三个月对日, 每 个自由开放期为 上 一个运 作 周 期 结束后 的 5 至 15 个 工 作日,自由开放期的 具 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最 迟 于 自由开放期的 2 日前 进 行公 告 。 如 封闭 期或运作 周 期 结束 之日 后第 一个 工 作日因 不可 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 使 基金 无 法按时开放申购 与赎回 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 抗 力或其他 情形 的 影响 因素 消 除 之日 起 的下一个 工 作日开 始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 可 抗 力或其他 情形而 发生基金 暂停 申购 与赎回 业务的,开放期 将 按因不可 抗 力 或其他 情形而 暂停 申购 与赎回 的期间 相 应 延 长。开放期间本基金 采 取开放运作 模 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务。 78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在 每次 开放期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开放期的 开 始 和 结束 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 的日期和时间 提 出申购、 赎回 申请 且 登记 机 构 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 三、申购 与赎回 的原则 1 、 “未 知 价”原则,即申购、 赎回 价 格 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 进 行 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 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 以份额申请 ; 3 、 当日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 撤 销 ; 4 、 赎回遵 循 “先 进 先 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 先 后次 序 进 行顺 序 赎回 。 5 、在 每 个受 限 开放期,本基金 将 对净 赎回 数量 进 行 控 制 ,确保净 赎回 数量 占 该 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 总 数的 比例 在 [0 ,特定 比例 ]区 间内, 该 特定 比例 不 超 15% ( 含 ), 且 该 特定 比例 的数值 将 在基金发售时或在 该 受 限 开放期 所 在的 运作 周 期的前一个自由开放期前 通 过 指 定 媒 体公 告 。 如 净 赎回 数量 占 比 超 过特定 比例 ,则对当日的申购申请 进 行全 部 确认,对 赎回 申请的确认按照 该 日净 赎回 额 度 (即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 总 数 乘 以特定 比例 ) 加计 当日的申购申请 占 该 日实 际 赎回 申请的 比例 进 行 部 分确认。 如 净 赎回 数量 占 比 未 超 过特定 比例 ( 含 ) 则对当日的申购、 赎回 申请全 部 确认。 如 净 赎回 数量 小 于 零 ,即发生净申购时, 则对当日的 赎回 申请全 部 确认,对当日的申购申请按照当日有效 赎回 申请 占 当 日实 际 有效申购申请的 比例 进 行 部 分确认。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对 上述 原则 进 行 调 整。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新 规则开 始 实 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四、申购 与赎回 的 程 序 1 、 申购和 赎回 的申请 方 式 投资人 必 须 根据 销售机 构 规定的 程 序 ,在开放日的 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2 、 申购和 赎回 的 款项 支付 79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 须 全额 交 付申购 款项 ,投资人 交 付申购 款项 , 申购成立 ; 基金份额 登记 机 构 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 递 交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基金份额 登记 机 构 确认 赎回 时 , 赎回 生效。 投资 人 赎回 申请成 功 后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T + 7 日 (包括 该 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 巨 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付办法 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 处 理。 3 、 申购和 赎回 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 赎回 申请的当 天 作为申购 或 赎回 申请日 (T日 ),在正 常情况 下,本基金 登记 机 构 在 T+ 1 日内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 在 T+ 2 日 后 (包括 该 日 )及时 到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以销售机 构 规定的其他 方 式查 询 申请的确认 情况 。 若 申购不成 功 , 则申购 款项 退还 给 投资人。 销售机 构 对申购、 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 表申请一定成 功 , 而 仅 代 表销售机 构 确实接收到 该 申购、 赎回 申请。申购、 赎回 的确认以 登记 机 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法权利。 五、申购 与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 、 代 销机 构 或基金管理人 直 销系统 每 个 账户首次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 追 加 申购不受 首次 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 ( 具 体以各 家 代 销机 构 公 告 为准) 。 2 、本基金不 设 最低 赎回 份额( 代 销机 构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但 赎回 或份 额支付 后导致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余 额不 足 5 00 份时, 剩 余账户 份 额 余 额 将 由基金管理人 代 投资人发 起 强 制赎回 。 2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 整 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 份额的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调 整实 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 成 潜 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 措 施 , 切 实保 护 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 与 风险 控 制 的 需 要 ,可 采 取 上述 措 施 对基金规 模 予以 控 制 。 具 体请 参 见 相 关公 告 。 六、申购 费 用和 赎回费 用 本基金在受 限 开放期和自由开放期对申购本基金的投资人收取 相 同的申购 80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费 ,对在受 限 开放期和自由开放期 赎回 本基金的投资人 将 分别收取不同的 赎回 费 。 1. 申购 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 采 用前 端 收 费 模 式收取基金申购 费 用。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 费 称为前 端 申购 费 。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 需 交 纳 的申购 费费率 按申购金额 递 减 。 本基金对 通 过 直 销中 心 申购的 养老 金 客 户与除此 之 外 的其他投资者实 施差 别的申购 费率 。 通 过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中 心 申购本基金份额的 养老 金 客 户 申购 费率 见 下表 : 申购金额( M ) 申购 费率 M < 5 0 万 0.24% 5 0 万 ≤ M < 2 00 万 0.12% 2 00 万 ≤ M < 5 00 万 0.032% M ≥5 00 万 1000 元 /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的申购 费率 见 下表: 申购金额( M ) 申购 费率 M < 5 0 万 0.60% 5 0 万 ≤ M < 2 00 万 0.30% 2 00 万 ≤ M < 5 00 万 0.08% M ≥5 00 万 1000 元 /笔 2. 赎回费 受 限 开放期内 赎回 本基金: 赎回费率


1.0% 自由开放期内 赎回 本基金: 持有期 赎回费率 7 日以内 1.5% 7 日以 上 ( 含 ) 0 受 限 开放期、自由开放期定义详 见 本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 分。 受 限 开放期的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受 限 开放期 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持 续 持有期 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本基金 将 收取不低于 1.5% 的 赎回费 并 全额 计入 基金财产,对于持 续 持有期不 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 赎回费 , 不低 于 赎回费总 额的 25% 应 归 基金财产,其 余 用于 支付注册 登记费 等 相 关 手续费 。 81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 围 内 调 整申购 费率 和受 限 开放期 赎回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费率 如 发生 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 调 整实 施 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 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况 下 根据 市 场 情况制 定基金 促 销 计划 , 针 对特定 交易方 式( 如 网上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进 行 交易 的基金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在基金 促 销 活 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 要求 履 行 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 适 当 调 低基金 申购 费率 和 赎回费率 。 5、当发生 大 额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 用 摆 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 性。 具 体 处 理原则 与操 作规 范遵 循 相 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 、自律 组织 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 与赎回 金额的 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 计算 : 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 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除 申购 费 用 后 ,以 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计算 ,申购份额的 计算结果 按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两 位 , 由 此 产生的收益或 损 失 由 基金 财产承担 。 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包括申购 费 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 费 用 适 用 比例 费率 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 1+ 申购 费率 ) 申购 费 用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 费 用 适 用 固 定金额时: 申购 费 用 =固 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 费 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 计算结果 按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 产生的收益 或 损 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 : 某 投资者( 非 养老 金 客 户 )申购本基金 10 万 元 , 所 对应的申购 费 率 为 0.6%。并 假 定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2 元 。则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 1+ 申购 费率 ) = 100 ,000 / 82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1+0.6% ) = 99,403.58 元 申购 费 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 100 ,000 - 99,403.58 = 596.42 元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 单 位 净值 = 99,403.58 / 1.062= 93,600 .36份 即:投资者( 非 养老 金 客 户 )投资 10 万 元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 定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2 元 ,则可得到 93,600 .36份。 2、本基金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 ( 1)在本基金受 限 开放期内 赎回 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为 1.0%, 赎回 金额 为按实 际 确认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乘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 金额 扣除赎回费 用的金额,各 计算结果 按照四 舍 五 入方 法,保 留 小 数 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差 产生的 损 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 归 基金财产 所 有。 在受 限 开放期内本基金的净 赎回 金额为 赎回 金额 扣减赎回费 用。其中, 赎回 金额 = 赎回 份数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金额 × 赎回费率 ( 1.0%) 净 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 赎回费 用 例如 : 某 投资者在受 限 开放期内 赎回 本基金 1 万 份, 赎回费率 为 1.0%, 假 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2元 ,则可得到的 赎回 金额为: 赎回 金额 =赎回 份数 × 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0 ,000 × 1.062=10 ,620 元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 赎回费率 =10 ,620 × 1.0%=10 6. 20 元 净 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 赎回费 用 =10 ,620 -10 6. 20 =10 ,513 .80元 即:投资者在受 限 开放期内 赎回 本基金 1 万 份,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 1.062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 赎回 金额为 10 513 .80元 。 ( 2)在本基金自由开放期内 赎回 基金份额,对于持 续 持有期 少 于 7日的投 资者, 赎回费率 为 1.5 %,对于持 续 持有期 满 7日( 含 )的投资者,本基金不收 取 赎回费 。 赎回 金额为按实 际 确认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乘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 金额,净 赎回 金额为 赎回 金额 扣除赎回费 用的金额,各 计算结果 按照四 舍 五 入 方 法,保 留 小 数 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差 产生的 损 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 归 基金财产 所 有。 对于持 续 持有期 少 于 7日的投资者,本基金的净 赎回 金额为 赎回 金额 扣减 赎回费 用。其中, 83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赎回 金额 = 赎回 份数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金额 × 赎回费率 ( 1.5 %) 净 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 赎回费 用 例如 : 某 投资者在受 限 开放期内 赎回 本基金 1 万 份, 赎回费率 为 1.5 %, 假 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2元 ,则可得到的 赎回 金额为: 赎回 金额 =赎回 份数 × 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0 ,000 × 1.062=10 ,620 元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 赎回费率 =10 ,620 × 1.5 %=159.30 元 净 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 赎回费 用 =10 ,620 -159.30 =104 60.70 元 即:投资者在受 限 开放期内 赎回 本基金 1 万 份,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 1.062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 赎回 金额为 104 60.70 元 。 对于持 续 持有期 满 7日( 含 )的投资者: 净 赎回 金额 = 赎回 份数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 : 某 投资者在自由开放期 赎回 本基金 1 万 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 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2元 ,则可得到的 赎回 金额为: 净 赎回 金额 =赎回 份数 × 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0 ,000 × 1.062=10 ,620 .00 元 即:投资者在自由开放期内 赎回 本基金 1万 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062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 赎回 金额为 10 ,620 .00 元 。 3、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 收市 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 情 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公 告 。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 在基金财产中 列 支。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 收市 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 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公 告 八 、 拒绝 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发生下 列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 或 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不可 抗 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 常 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产 估 值 情况 时。当前一 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资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场价 格 且采 用 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性,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确定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 接受 申购申请。 84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 证券 交易所交易 时间 非 正 常 停 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算 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购申请可能会 影响 或 损害 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 模 过 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合 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 面 影响 , 从 而 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 。 6 、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 笔 或者 某 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 比例 达 到或者 超 过 50% ,或者 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 的 情形 时。 7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 形 。 发生 上述第 1 、 2 、 3 、 5 、 7 项 情形 之一 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 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 如 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绝 的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 投资人。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 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 若 自由开放期发生 暂停 申购 情形 的,自由开放期间按 暂停 申购的期间 相 应 延 长 。 九 、 暂停 赎回 或 延 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 1 、 因不可 抗 力 导致 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 赎回款项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产 估 值 情况 时。当前一 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资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场价 格 且采 用 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性,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确定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 缓 支付 赎回款项 。 3 、 证券 交易所交易 时间 非 正 常 停 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算 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 连 续两 个或 两 个以 上 开放日发生 巨 额 赎回 。 5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 形 。 发生 上述情形 之一 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 85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人应 足 额支付 ; 如暂 时不能 足 额支付,应 将 可支付 部 分按 单 个 账户 申请量 占 申 请 总 量的 比例 分 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 部 分可 延 期支付。 若 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 相 关 条款 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选择 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 分予以 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 情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 恢 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 若 自由开放期发生 暂停 赎回情形 的,自由开放期 间按 暂停 赎回 的期间 相 应 延 长 。 十 、 巨 额 赎回 的 情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 额 赎回 的认定 若 本基金 单 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申请份额 总 数 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 总 数及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请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开放日的基金 总 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 额 赎回 。 2、 巨 额 赎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 额 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 合 状况 决 定全额 赎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回 。 ( 1 )全额 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 序执 行。 ( 2 ) 部 分 延 期 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有 困 难 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财产 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 成 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 一开放日基金 总 份额的 10% 的前 提 下,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 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 申请,应当按 单 个 账户 赎回 申请量 占 赎回 申请 总 量的 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于未能 赎回 部 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 选择 延 期 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 选择 延 期 赎回 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 继 续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 止; 选择 取 消 赎回 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 部 分 赎回 申请 将 被撤 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 下一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 计算赎回 金额,以 此 类 推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 止 。 如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 ,投资人未 能 赎回部 分作自动 延 期 赎回 处 理。 ( 3 )在自由开放期内, 如 果 基金发生 巨 额 赎回 ,在 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 过 上 一开放日基金 总 份额 20% 以 上 的 赎回 申请的 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该 86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 过 20% 以 上 的 部 分 延 期办理 赎回 申请。对于当日 非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应当按 单 个 账户非 延 期 赎回 申请量 占 非 延 期 赎回 申请 总 量的 比例 ,确定 当日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于未能 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 选择 延 期 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 选择 延 期 赎回 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 继 续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 止; 选择 取 消 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 分 赎回 申请 将 被撤 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 下一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 计算赎回 金额,以 此 类 推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 止 。 如 投资人在 提 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 ,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 分作自动 延 期 赎回 处 理。 ( 4 ) 暂停 赎回 : 连 续 2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 额 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 必要 ,可 暂停 接受基金的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以 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得 超 过 20 个 工 作日,并应当在 指 定 媒 体 上进 行公 告 。 3、 巨 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 期 赎回 并 延 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 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 理 方 法,同时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登 公 告 。 十 一、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 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或 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 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登 暂停 公 告 。 2 、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公 告 最 近 1 个 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二、 基金的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 转换 业务,基金 转换 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 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 时 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 定并公 告 , 并 提 前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 十 三、 基金的 非交易 过 户 基金的 非交易 过 户 是 指 基金 登记 机 构 受理 继 承、 捐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形 而 产生的 非交易 过 户 以及 登记 机 构 认可、 符 合法律法规的其 它非交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 划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87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资人。 继 承是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 继 承人 继 承 ; 捐赠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 给 福 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 会 团 体 ;司 法 强 制 执 行是 指司 法机 构 依 据 生效 司 法文书 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 制划转给 其他自 然 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 。办理 非交易 过 户必 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 构要求提供 的 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 合 条 件的 非交易 过 户 申请按基金 登 记 机 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登记 机 构 规定的 标 准收 费 。 十 四、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 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 构 之间的 转托 管,基 金销售机 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 标 准收取 转托 管 费 。 十 五、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 具 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时可自行约定 每 期 扣款 金额, 每 期 扣 款 金额 必 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 相 关公 告 或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 所 规定的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六、 基金的 冻 结 和解 冻 基金 登记 机 构 只 受理国 家 有权机关依法 要求 的基金份额的 冻 结与 解 冻 ,以 及 登记 机 构 认可、 符 合法律法规的其他 情况 下的 冻 结与 解 冻 。 88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十 二 部 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 目标 本基金 主要通 过投资于 固 定收益品 种 ,在 严 格 控 制 风险和 追 求 基金资产长 期 稳 定的基 础 上 ,力 争 获取 高 于业绩 比 较 基准的投资收益,为投资者 提供 长期 稳 定的 回报 。 二、投资 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 市的国债、金 融 债券、 次 级 债券、中 央 银 行 票据 、 企 业债券、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券、公 司 债券、中期 票据 、 短 期 融 资券、可分 离 交易 可 转 债的 纯 债 部 分、质 押 及 买 断式 回 购、 协议存款 、 通知存款 、定期 存款 、资 产支持证券等金 融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固 定收 益类证券品 种 (但 须 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 关规定)。 本基金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场 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 参 与 一 级 市场 的 新股 申购或 增 发 新股 。可 转换 债券 仅 投资二 级 市场可分 离 交易 可 转 债的 纯 债 部 分。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 以 后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其投资 比例 遵 循 届 时有效法律法规或 相 关 规定。 本基金投资 组 合资产 配置 比例 :债券资产 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 80% , 在 每 个受 限 开放期的前 10 个 工 作日和 后 10 个 工 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前 2 个月和 后 2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 述 投资 组 合 比例 的 限制 。本基金在 封闭 期内持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 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 不受 限制 ,但在 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 等。 三、投资策 略 本产品的 主要 投资策 略 包括:资产 配置 策 略 、期 限配置 策 略 、类 属配置 策 略 、 89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期 限结构 策 略 及证券 选择 策 略 ,在 严 格 控 制 风险的前 提 下,发 掘 和利用市场 失 衡 提供 的投资机会,实现 组 合资产的 增 值。 1 、资产 配置 策 略 本基金运用自 上而 下的 宏观 分 析 和自下 而上 的市场分 析 相结 合的 方 法实现 大 类资产 配置 , 把握 不同的经 济 发 展 阶 段 各类资产的投资机会, 根据宏观 经 济 、 基准利 率水平 等因素,预 测 债券类、 货币 类等 大 类资产的预期收益 率水平 , 结 合 各类别资产的波动性以及流动性 状况 分 析 , 进 行 大 类资产 配置 。 2 、期 限配置 策 略 为合理 控 制 本基金自由开放期的流动性风险,并 满 足 每次 自由开放期的流 动性 需 求 ,本基金在 每 个运作 周 期 将 适 当的 采 取期 限配置 策 略 ,即 将 基金资产 所 投资 标 的的 平 均 剩 余存续 期 限与 基金 剩 余 运作 周 期 限进 行 适 当的 匹 配 。 3 、期 限结构 策 略 收益 率 曲 线 形状变化 的 主要影响 因素是 宏观 经 济 基本面以及 货币政 策, 而 投资者的期 限 偏 好 以及各期 限 的债券 供给 分 布 对收益 率形状 有一定 影响 。对收益 率 曲 线 的分 析采 取定性和定量 相结 合的 方 法。 定性 方 法为:在对经 济周 期和 货币政 策分 析 下,对收益 率 曲 线 形状 可能 变 化给 予一个 方向 判断 ; 定量 方 法为: 参 考收益 率 曲 线 的 历 史 趋势 ,同时 结 合未来的各期 限 的 供给 分 布 以及投资者的期 限 偏 好 ,对未来收益 率 曲 线 形状做 出判断。在对于收益 率 曲 线 形状变化 和 变 动 幅 度 做 出判断的基 础 上 , 结 合 情 景分 析 结果 , 提 出可能的期 限结构配置 策 略 ,包括: 子 弹 型策 略 、 哑铃 型策 略 、 梯 形 策 略 等。 4 、债券类 属 资产 配置 基金管理人 根据 国债、金 融 债、 企 业(公 司 )债、可分 离 交易 可 转 债的 纯 债 部 分等品 种与 同期 限 国债或 央 票 之间收益 率 利 差 的 扩 大 和收 窄 的分 析 , 主 动 地增 加 预期利 差将 收 窄 的债券类 属 品 种 的投资 比例 , 降 低预期利 差将 扩 大 的债券类 属 品 种 的投资 比例 ,以获取不同债券类 属 之间利 差变化所带 来的投资收益。 当 宏观 经 济转向 衰 退 周 期, 企 业信用风险 将 普 遍 提高 , 此 时 降 低信用债投 资 比例 , 降 低 幅 度 应 该结 合利 差 预期 上 升 幅 度 和持有期收益分 析 结果 来 进 行确 定。 相 反 ,当 宏观 经 济转向复 苏 , 企 业信用风险 普 遍 下 降 , 此 时应 该提高 信用债 投资 比例 , 提高 幅 度 应 该结 合利 差 预期下 降 幅 度 和持有期收益分 析 结果 来 进 行 90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确定。 此外 , 还 将 考 察 一 些 特 殊 因素对于信用债 配置 产生 影响 ,其中包括 供给 的 节 奏 , 主要 投资 主 体的投资 习 惯 ,以及 替代 资产的 冲击 等 均 对信用利 差 产生 影 响 ,因 此 ,在中国市场分 析 信用债投资机会,不 仅 需 要 分 析 信用风险 趋势 , 还 需 要 分 析 供 需 面和 替代 资产的 冲击 等因素,最 后 ,在预期的利 差变 动 范 围 内, 进 行持有期收益分 析 ,以确定最 佳 的信用债投资 比例 和最 佳 的信用债持有 结构 。 5 、债券投资策 略 债券投资在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基 础 上 , 采 取利 率 预期策 略 、信用策 略 和时机 策 略相结 合的 积 极 性投资 方 法,力 求 在 控 制 各类风险的基 础 上 获取 稳 定的收益。 ( 1 )利 率 预期策 略 基金管理人 密 切跟踪 最 新 发 布 的 宏观 经 济 数 据 和金 融 运行数 据 ,分 析 宏观 经 济 运行的可能 情 景,预 测 财 政政 策、 货币政 策等 政府宏观 经 济政 策取 向 ,分 析 金 融 市场资金 供求状况变化 趋势 ,在 此 基 础 上 预 测 市场利 率水平变 动 趋势 ,以 及收益 率 曲 线 变化 趋势 。在预期市场利 率水平将上 升 时, 降 低 组 合的 久 期 ; 预期 市场利 率将 下 降 时, 提高组 合的 久 期。并 根据 收益 率 曲 线 变化情况制 定 相 应的债 券 组 合期 限结构 策 略 如 子 弹 型 组 合、 哑铃 型 组 合或者 阶梯 型 组 合等。 ( 2 )信用策 略 基金管理人 密 切跟踪 国债、金 融 债、 企 业(公 司 )债等不同债券 种 类的利 差 水平 , 结 合各类券 种税 收 状况 、流动性 状况 以及发行人信用质量 状况 的分 析 , 评 定不同债券类 属 的 相 对投资价值,确定 组 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 属 之间的 配置 比 例 。 个券 选择层 面,基金管理人自 建 债券 研究 资 料 库 ,并对 所 有投资的信用品 种进 行详细的财务分 析 和 非 财务分 析 后 , 进 行各券 选择 。财务分 析 方 面,以 企 业 财务 报 表为依 据 ,对 企 业规 模 、资产 负 债 结构 、 偿 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四 方 面 进 行 评 分, 非 财务分 析 方 面(包括管理能力、市场 地位 和发 展 前景等 指标 )则 主要 采 取实 地 调 研 和 电话 会 议 等 形 式实 施 。 ( 3 )时机策 略 ⅰ骑乘 策 略 。当收益 率 曲 线 比 较 陡峭 时,也即 相 邻 期 限 利 差较大 时,可以 买 入 期 限 位 于收益 率 曲 线 陡峭 处 的债券,也即收益 率水平 处 于 相 对 高 位 的债券, 随着 持有期 限 的 延 长,债券的 剩 余 期 限将 会 缩短 , 从 而此 时债券的收益 率水平 将 会 较 投资期 初 有 所 下 降 , 通 过债券的收益 率 的下 滑 , 进而 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91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ⅱ 息 差 策 略 。利用 回 购利 率 低于债券收益 率 的 情形 , 通 过正 回 购 将所 获得资 金投资于债券以获取 超 额收益。 ⅲ 利 差 策 略 。对 两 个期 限相 近 的债券的利 差进 行分 析 , 从 而 对利 差水平 的未 来 走 势 做 出判断, 从 而进 行 相 应的债券 置换 。当预期利 差水平 缩 小 时,可以 买入 收益 率高 的债券同时 卖 出收益 率 低的债券, 通 过 两 债券利 差 的 缩 小 获得投资收 益 ; 当预期利 差水平 扩 大 时,可以 买入 收益 率 低的债券同时 卖 出收益 率高 的债 券, 通 过 两 债券利 差 的 扩 大 获得投资收益。 ( 4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宏观 经 济 、 提 前 偿还 率 、资产 池 结构 以及资产 池 资产 所 在行 业景 气 变化 等因素的 研究 ,预 测 资产 池 未来现金流 变化 ,并 通 过 研究 标 的证券 发行 条款 ,预 测 提 前 偿还 率变化 对 标 的证券的 久 期 与 收益 率 的 影响 。同时,基金 管理人 将 密 切 关注流动性对 标 的证券收益 率 的 影响 , 综 合运用 久 期管理、收益 率 曲 线 、个券 选择 以及 把握 市场 交易 机会等 积 极 策 略 ,在 严 格 控 制 风险的 情况 下, 结 合信用 研究 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 风险 调 整 后 收益 高 的品 种进 行投资,以期获 得长期 稳 定收益。 ( 5) 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券投资策 略 对 单 个券 种 的分 析 判断 与 其 它 信用类 固 定收益品 种 的 方 法类 似 。在信用 研究 方 面,本基金会 加 强 自下 而上 的分 析 , 将 机 构评 级 与 内 部评 级 相结 合, 着 重通 过发行 方 的财务 状况 、信用 背 景、经 营 能力、行业前景、个体 竞 争 力等 方 面判断其 在期 限 内的 偿 付能力,尽可能对发行人 进 行充分详尽 地 调 研 和分 析 。 四、投资 限制 1 、 组 合 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 合应 遵 循 以下 限制 : ( 1) 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 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 80% ,在 每 个受 限 开放 期的前 10 个 工 作日和 后 10 个 工 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前 2 个月和 后 2 个月以及开 放期期间不受 该 投资 组 合 比例 的 限制; ( 2) 本基金在 封闭 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 占 基金 资产净值的 比例 不受 限制 ,但在开放期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金和应 92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收申购 款 等 ;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基金持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证券,不 超 过 该 证 券的 10 % ; (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 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 规 模 的 10 % ; ( 6)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 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 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 的 10 % ; (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 果 其信用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应在 评 级 报告 发 布 之日 起 3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 出 ; ( 9)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业市场 进 行债券 回 购的资金 余 额不得 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债券 回 购最长期 限 为 1 年,债券 回 购到期 后 不得 展 期 ; ( 10 )本基金持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券,其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 11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 主 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 资产的市值合 计 不 超 过 基金资产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 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 使 基金不 符 合本 项所 规定的 比例 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 动 新 增 流动性受 限 资 产的投资 ; (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 除上述 ( 2 )、( 8 )、( 11 )、( 12 ) 项外 ,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 并、基金规 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定投 资 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 调 整。 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与 检 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开 始 。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 取 消 或 变更 上述限制 , 如 适 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93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 受 相 关 限制 或以 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 2 、 禁 止 行为 为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 列 投资或者 活 动 : ( 1 )承销证券 ; ( 2 ) 违 反 规定 向 他人 贷 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 3 ) 从 事承担 无 限责任 的投资 ; ( 4 ) 买卖 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5 ) 向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出资 ; ( 6 ) 从 事内 幕 交易 、 操 纵 证券 交易 价 格 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 活 动 ; ( 7 )法律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 禁 止 的其他 活 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 取 消 或 变更上述限制 , 如 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 再 受 相 关 限制 或以 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 比 较 基准 同期六个月定期 存款 利 率 ( 税后 ) + 1.7% 如 果 今 后 证券市场中有其他 代 表性 更 强 或者 更 科学客 观 的业绩 比 较 基准 适 用于本基金,或者未来市场发生 变化导致此 业绩 比 较 基准不 再 适 用,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依 据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 市场发 展 状况 及本基 金的投资 范 围 和投资策 略 ,在 履 行 相 应 程 序 的前 提 下对业绩 比 较 基准 进 行 相 应 调 整。业绩 比 较 基准的 变更 须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一 致 ,按有关规定 及时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无 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较 低风险品 种 ,本基金的预 期收益和预期风险 高 于 货币 市场基金,低于 混 合型基金和 股票 型基金。 七、基金投资 组 合 报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会及 董 事保证本 报告所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 带 责任 。 94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 托 管人中国 工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根据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已复 核 了本投资 组 合 报告 的内容。 本投资 组 合 报告所载 数 据截至 201 8 年 12 月 31 日,本 报告 中 所列 财务数 据 未经 审计 。 1. 报告 期 末 基金资产 组 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 占 基金 总 资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 定收益投资 8 73 ,041 ,3 60 .70 9 7. 35 其中:债券


8 73 ,041 ,3 60 .70 9 7. 3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 金 属 投资 - - 5 金 融 衍 生品投资 - - 6 买入 返 售金 融 资产 - - 其中: 买 断式 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 金 融 资产


- - 7 银 行 存款 和 结算备 付金合 计 3 ,402 ,73 8 .98 0. 38 8 其他资产


20 ,372 ,4 65. 00 2. 27 9 合 计





89 6, 81 6, 56 4.6 8


100 . 00


2. 报告 期 末 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 投资 组 合 2.1 报告 期 末 按行业分类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 合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持有 股票 投资。 2.2 报告 期 末 按行业分类的 港 股通 投资 股票 投资 组 合 无 。


3. 报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前 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持有 股票 投资。


4. 报告 期 末 按债券品 种 分类的债券投资 组 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 ) 1 国 家 债券 - - 2 央 行 票据 - - 3 金 融 债券 273 , 620 , 100 . 00 40 .98 95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其中: 政 策性金 融 债 256 , 517 , 000 . 00 38 .42 4 企 业债券 19 4, 59 6, 26 0. 70 29 .1 5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券 30 , 19 4, 000 . 00 4 .5 2 6 中期 票据 374 , 631 , 000 . 00 56. 11 7 可 转 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 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 计 873 , 041 , 36 0. 70 130 .7 6


5. 报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 代 码 债券 名 称 数量( 张 )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 % ) 1 18 0210 18国开 10 700 , 000 72 , 19 1, 000 . 00 10 .8 1 2 170210 17 国开 10 600 , 000 6 0, 93 6, 000 . 00 9 .13 3 18 0211 18国开 11 500 , 000 5 0, 665 , 000 . 00 7 .5 9 4 101 65 101 5 16东 莞 交 投 MT N001 500 , 000 5 0, 18 5, 000 . 00 7 .5 2 5 18 0204 18国开 04 400 , 000 41 , 888 , 000 . 00 6. 27


6. 报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前 十名 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贵 金 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持有 贵 金 属 。 8. 报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 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9.1 本期国债期 货 投资 政 策 根据 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 范 围 不包括国债期 货 。 9.2 报告 期 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持有国债期 货 。 9.3 本期国债期 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持有国债期 货 。 96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 投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10.1 本 报告 期内未出现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 证券的发行 主 体 被 监管 部门 立 案调 查 或者在 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况 。 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 未 超 出基金合同规定的 备 选 股票 库 。 10.3 其他资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额( 元 ) 1 存 出保证金 7 ,3 95. 4 9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4 ,4 62 ,9 12 .70 3 应收 股 利 - 4 应收利息 15 ,9 02 ,1 56. 8 1 5 应收申购 款 -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他 - 9 合 计 20 ,372 ,4 65. 00 10.4 报告 期 末 持有的 处 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持有 处 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10.5 报告 期 末 前 十名股票 中 存 在流 通 受 限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持有 股票 投资。 10.6 投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的其他文 字 描 述部 分 无 。 97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十 三 部 分、基金的 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 家 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98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十 四 部 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 诺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 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 据截至 201 8年 12 月 31 日。 1 、净值 增 长 率与 同期业绩基准收益 率 比 较 表 阶 段 份额净值 增 长 率 ① 份额净值 增 长 率标 准 差 ② 业绩 比 较 基准收益 率 ③ 业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014 年 3 月 20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3.7 0% 0.14 % 3.51 % 0.01% 0.19 % 0.13 % 201 5 年 10.32% 0.08% 3.49% 0.01% 6.83% 0.07% 201 6 年 3.51% 0.07% 2.81% 0.01% 0.70% 0.06% 2017 年 2.60% 0.0 5 % 2.72 % 0.01% -0.12 % 0.0 4 % 2018 年 4.88% 0.07% 2.65% 0.01% 2.23% 0.06% 2014 年 3 月 20 日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7.44% 0.08% 16.14% 0.01% 11.30% 0.07% 2 、本基金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 累 计 净值 增 长 率变 动及其 与 同期业绩 比 较 基准收益 率变 动的 比 较 99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注:本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为:债券资产 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 80 %,在 每 个受 限 开放 期的前 10 个 工 作日和 后 10 个 工 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前 2个月和 后 2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 受前 述 投资 组 合 比例 的 限制 。本基金在 封闭 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 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 不受 限制 ,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 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的 建 仓 期为自 2014 年 3月 20 日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 6个月。 建 仓 期 结束 时,本基金投资 组 合 均 达 到 上述 投资 组 合 比例 的 要求 。 100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十 五 部 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 总 值是 指 购 买 的各类证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 存款 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 款 以及其他投资 所形 成的价值 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 债 后 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 账户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 范 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 所 需 的其他 专 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 专 用 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基金销售机 构 和基金 登记 机 构 自有的财产 账户 以及其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 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 构 的财产,并由基 金 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登记 机 构 和基金销售机 构 以其自有 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其他权利。 除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处 分 外 ,基金财产不得 被 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因依法解 散 、 被 依法 撤 销或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等原 因 进 行 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 属 于其 清算 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 产 生的债权,不得 与 其 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 抵 销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 基金的基金财产 所 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 相互 抵 销。 101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十 六 部 分、基金资产的 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 估 值日为本基金 相 关的证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以及国 家 法律法规 规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 非交易 日。 二、 估 值对 象 基金 所拥 有的债券和 银 行 存款 本息、应收 款项 、其 它 投资等资产及 负 债。 三、 估 值 方 法 1 、证券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证券的 估 值 ( 1 ) 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没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价 及 重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价,确定公 允 价 值 ; ( 2 ) 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 近 交易 日债券收 盘 价 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 行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价,确 定公 允 价 值 ; ( 3 ) 交易所上 市不 存 在 活 跃 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在 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按成本 估 值。 2 、 首次 公开发行未 上 市的债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按成本 估 值。 3 、全国 银 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 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固 定收益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4 、 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 个或 两 个以 上 市场 交易 的,按债券 所 处 的市场分别 估 值。 5 、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在 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 102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计 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按成本 估 值。 6 、当发生 大 额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 用 摆 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 性。 7 、 如 有确 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述方 法 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 情况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按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估 值。 8 、 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 有 强 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按 国 家 最 新 规定 估 值。 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金 估 值 违 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 估 值 方 法、 程 序 及 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 方协商 解决。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 ,因 此 ,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各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 对 外 予以公 布 。 四、 估 值 程 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 个 工 作日 闭 市 后 ,基金资产净值 除 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 余 额数量 计算 , 精 确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每 个 工 作日 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 每 个 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 估 值时 除外 。基金管理人 每 个 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 值 后 , 将 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 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经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无 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 外 公 布 。 五、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要 、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 确保基金资产 估 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 误 。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 处 理: 1 、 估 值 错 误 类型 103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运作过 程 中, 如 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或 登记 机 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致 其他当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过 错 的 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事人 (“受 损 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下 述 “估 值 错 误 处 理原则” 给 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 错 误 的 主要 类型包括但不 限 于:资 料 申 报差 错 、数 据传 输 差 错 、数 据计算差 错 、系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指 令 差 错 等。 2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原则 ( 1 ) 估 值 错 误已 发生,但 尚 未 给 当事人 造 成 损 失 时,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应及 时 协调 各 方 ,及时 进 行 更 正,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生的 费 用由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承 担 ; 由于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未及时 更 正 已 产生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事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已 经 积 极协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 应 赔偿 责任 。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应对 更 正的 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 进 行确认,确保 估 值 错 误已 得到 更 正。 (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 直 接 损 失 负责 ,不对间接 损 失 负责 并 且 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有关 直 接当事人 负责 ,不对 第 三 方负责 。 ( 3 )因 估 值 错 误而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负 有及时 返 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仍 应对 估 值 错 误负责 。 如 果 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 返 还 或不全 部 返 还 不当得利 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损 失 (“受 损 方 ”),则 估 值 错 误责 任方 应 赔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并在其支付的 赔偿 金额的 范 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 如 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 经 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则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其实 际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支付 给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 ( 4 ) 估 值 错 误调 整 采 用尽量 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 值 错 误 的正确 情形 的 方 式 。 3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现 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 进 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 序如 下: ( 1 )查明 估 值 错 误 发生的原因, 列 明 所 有的当事人,并 根据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原因确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任方; ( 2 ) 根据估 值 错 误 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 协商 的 方 法对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的 损 失 进 行 评估; 104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3 ) 根据估 值 错 误 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 协商 的 方 法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任方进 行 更 正和 赔偿 损 失 ; ( 4 ) 根据估 值 错 误 处 理的 方 法, 需 要修 改 基金 登记 机 构交易 数 据 的,由基 金 登记 机 构进 行 更 正,并 就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关当事人 进 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 估 值 错 误 处 理的 方 法 如 下: ( 1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出现 错 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采 取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 2 ) 错 误 偏 差达 到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错 误 偏 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 告 。 ( 3 )前 述 内容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处 理。 六、 暂停 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 涉 及的证券 交易 市场遇法定 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 营 业时 ; 2 、因不可 抗 力 致 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准确 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 3 、 占 基金 相 当 比例 的投资品 种 的 估 值出现 重大转变 , 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 延 迟 估 值 ; 4 、前一 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资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场价 格 且采 用 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时,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应当 暂停 估 值 ;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它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进 行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 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 核 确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 八 、特 殊 情况 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按 估 值 方 法的 第 7 项进 行 估 值时, 所 造 成的 误 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2 、由于不可 抗 力原因,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 及 登记结算 公 司 发 送 的数 据 错 误 或国 家 会 计政 策 变更 、市场规则 变更 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已 经 采 取 105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必要 、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进 行 检 查,但未能发现 错 误 的,由 此 造 成的基金资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免 除 赔偿 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 减 轻 由 此 造 成的 影响 。 106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十 七 部 分、基金的收益分 配 本基金 存续 期内不 进 行收益分 配 。 107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费 用 与税 收 一、基金 费 用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2 、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3 、《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 基金 相 关的信息披露 费 用 ; 4 、《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 基金 相 关的会 计 师 费 、律 师 费 和 诉讼 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费 用 ; 6 、基金的证券 交易费 用 ; 7 、基金的 银 行 汇 划费 用 ; 8 、 证券 账户 开 户费 用和 银 行 账户 维 护 费; 9 、按照国 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 列 支的其他 费 用。 二、基金 费 用 计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支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 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 年 费率计提 。管理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 E×0.6%÷ 当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 与 基 金 托 管人 核 对 后 , 由 基金 托 管人于 次 月前 3 个 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中一 次 性支 付 给 基金管理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公 休 假 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 2 、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本基金的 托 管 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 费率计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方 法 如 下: H = E×0.2%÷ 当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108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 管 费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 与 基 金 托 管人 核 对 后 , 由 基金 托 管人于 次 月前 3 个 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中一 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公 休 日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 上述 “一、基金 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3 - 9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法规及 相 应 协议 规定,按 费 用实 际 支出金额 列入 当期 费 用,由基金 托 管人 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 用的 项目 下 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 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因未 履 行或未完全 履 行义务 导致 的 费 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 损 失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处 理 与 基金运作 无 关的事 项 发生的 费 用 ;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 相 关 费 用 ; 4 、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 用的 项 目 。 四、基金 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 程 中 涉 及的各 纳 税主 体,其 纳 税 义务按国 家 税 收法律、法规 执 行。 109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十九部 分、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公 历 年 度 的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基金 首次 募集的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原则: 如 果 《基金合同》生效 少 于 2 个月,可以并 入 下一个会 计 年 度 披露 ; 3 、基金 核算 以人民 币 为 记账 本 位 币 ,以人民 币元 为 记账单 位 ; 4 、会 计制 度 执 行国 家 有关会 计制 度 ; 5 、本基金独立 建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 管人各自保 留 完整的会 计账目 、 凭 证并 进 行日 常 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 编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7 、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 报 表 编制 等 进 行 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 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 聘 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 有证券 从 业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及其注册会 计 师 对本基金的年 度 财务 报 表 进 行 审计 。 2 、会 计 师 事务 所更换 经办注册会 计 师 ,应事 先 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 足 理由 更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须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更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需 在 2 个 工 作日内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110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 二 十部 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 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若 相 关法律法规 修订 或 变更后 对于基金信息披露的信息 类型、披露内容、披露 方 式等规定 与 本 部 分的内容不同, 若 适 用于本基金,本基 金的信息披露按照 修订 或 变更后 的法律法规的 要求 执 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 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 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 通 过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 全国性 报刊 (以下简称“ 指 定 报刊 ”)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等 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 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 式查阅或者 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 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 行为: 1 、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 进 行预 测 ; 3 、 违 规承 诺 收益或者承担 损 失 ; 4 、 诋毁 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 构; 5 、 登载任何 自 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的 祝贺 性、 恭 维 性或 推 荐 性的文 字 ; 6 、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 采 用中文文本。 如 同时 采 用 外 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 两种 文本的内容一 致 。 两种 文本发生 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 采 用 阿拉伯 数 字 ;除 特别说明 外 , 货币单 位 为人民 币元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 管 协议 111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 《基金合同》是 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 项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开的规则及 具 体 程 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 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 利益的事 项 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 大限 度 地 披露 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 事 项 ,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 赎回 安 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 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 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 在 网站上 ,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 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 地 的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 构报 送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说明。 3 、基金 托 管 协议 是 界 定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 督 等 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应当 将 《基金合同》、基金 托 管 协议登载 在 网站上 。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 就 基金份额发售的 具 体事 宜 编制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 于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 日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在开 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 至少每周 公 告 一 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 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 个开放日的 次 日, 通 过 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 网 点 以及其他 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 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半 年 度 和年 度 最 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 规定的市场 交易 日的 次 日, 将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 计 净值 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 (五)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112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 的 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 在基金份 额发售 网 点 查阅或者 复制 前 述 信息资 料 。 (六) 基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金年 度 报告 、基金 半 年 度 报告 和基金 季 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 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年 度 报告 ,并 将 年 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 报告摘要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基金年 度 报告 的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经过 审计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上 半 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半 年 度 报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在 网站上 , 将 半 年 度 报告摘要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 个 季 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季 度 报告 ,并 将 季 度 报告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 当期 季 度 报告 、 半 年 度 报告 或者年 度 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 度 报告 和 半 年 度 报告 中披露基金 组 合资产 情况 ,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 等。 报告 期内出现 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比例 达 到或 超 过基金 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 文件中 “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 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 期 末 持有份 额及 占 比 、 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 殊 情形除外 。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披露的 第 2 个 工 作日,分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报备 应当 采 用 电 子 文本 或 书面 报告方 式。 (七) 临 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 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 报告 书 ,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 款所 称 重大 事件,是 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 产生 重大影响 的下 列 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 113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 终止 《基金合同》 ; 3 、 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 4 、 更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法定 名 称、 住 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理人 股 东 及其出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7 、基金募集期 延 长 ; 8 、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长、 总 经理及其他 高 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 部门负责 人发生 变 动 ; 9 、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在一年内 变更超 过 百 分之五 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的 主要 业务人 员 在一年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之三 十; 11 、 涉 及基金管理 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 托 管业务的 诉讼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受到监管 部门 的 调 查 ;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 事、 总 经理及其他 高 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受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基金 托 管人及其基金 托 管 部门负责 人受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 、 重大 关 联交易 事 项; 15 、基金收益分 配 事 项; 16 、管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 计 价 错 误达 基金份额净值 百 分之 零 点 五 ; 18 、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务 所; 19 、 变更 基金销售机 构; 20 、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 构; 21 、本基金开 始 办理申购、 赎回; 22 、 本基金 进入 自由开放期 ; 23 、 本基金申购、 受 限 开放期内的 赎回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生 变更; 2 4 、本基金发生 巨 额 赎回 并 延 期 办理 ; 2 5 、本基金 连 续 发生 巨 额 赎回 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 6 、本基金 暂停 接受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新 接受申购、 赎回; 2 7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进 行 折算; 28 、发生 涉 及基金申购、 赎回 事 项调 整或 潜 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 重大 事 项 时 114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9 、基金管理人 采 用 摆 动定价机 制进 行 估 值 ; 30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 ( 八 ) 澄 清 公 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 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 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 产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大 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 知 悉 后 应当立即对 该 消 息 进 行公开 澄 清 ,并 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证监 会。 (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定的事 项 ,应当依法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 告 。 ( 十 ) 投资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券 相 关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券 后 2个 交易 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披露 所 投资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券的 名 称、数量、期 限 、收益 率 等信息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 度 报告 、基金 半 年 度 报告 和基金 季 度 报告 等定期 报 告 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券的投资 情况 。 ( 十 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当 建 立 健 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 合中国证监会 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 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 托 管人应当按照 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定期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 关基金信息 进 行 复核 、 审 查, 并 向 基金管理人出 具 书面文件或者 盖 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当在 指 定 报刊 中 选择 披露信息的 报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法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披露信息 外 , 还 可以 根 据 需 要 在其他公共 媒 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 媒 体不得 早 于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披露信息,并 且 在不同 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 见 书的 专 115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业机 构 ,应当 制 作 工 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 档 案至少 保 存 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 放 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 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阅、 复制 。 基金定期 报告 公 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阅、 复制 。 116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 二 十 一 部 分、风险 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 受到经 济 因素、 政 治 因素、投资 心 理和 交易制 度 等各 种 因素的 影响 , 导致 基金收益 水平变化 ,产生风险, 主要 包括: 1、 政 策风险 因国 家 宏观政 策( 如 货币政 策、财 政政 策、行业 政 策、 地区 发 展 政 策等)发生 变化 , 导致 市场价 格 波动 而 产生风险。 2、经 济周 期风险 随 经 济 运行的 周 期性 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 水平 也 呈 周 期性 变化 。基金投资 于债券,收益 水平 也会 随 之 变化 , 从 而 产生风险。 3、利 率 风险 金 融 市场利 率 的波动会 导致 证券市场价 格 和收益 率 的 变 动。利 率 直 接 影响 着 债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响 着 企 业的 融 资成本和利 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 水平 会受到利 率变化 的 影响 。 4、信用风险    债券的发行 主 体可能由于自身财务 状况 的 恶 化而 不能 继 续 支付利息或者本 金, 此 时债券的持有人 将 面 临 信用风险。在 我 国,国债由国 家 财 政 的信用支持 而 具备极 低的信用风险 ; 金 融 债的发行 主 体集中在 商 业 银 行、 政 策性 银 行和 大 型 企 业集 团 的财务公 司 , 它 们都 拥 有 稳 健 的运 营 能力和 优 质的资产 状况 ,信用等 级 较高;企 业债券的信用等 级 参 差 不 齐 ,也会由于发行公 司 的经 营状况 产生 变化 由于国内的独立信用 评 级 机 构 功 能 还 并不 健 全, 需 要 持有人 具 有 较 强 的分 析 和 追 踪 能力对 它 的信用风险 严 格 监 控 。    5、收益 率 曲 线 风险    收益 率 曲 线 风险是 指与 收益 率 曲 线 非平 行 移 动有关的风险, 单 一的 久 期 指 标 并不能充分 反 映 这 一风险的 存 在。 6、流动性风险     债券的流动性是 指 债券持有人可按自 己 的 需 要 和市场的实 际 情况 , 转 出债 券 回 收本息的 灵 活 性,一 般 债券的期 限 越 长,流动性 越 弱 。债券型基金 如 果 在遇 117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到 大 额 赎回 ,或者市场资金面的 突 然 恶 化 会产生流动性风险。    7、 再 投资风险   再 投资获得的收益 又 被 称 做 利息的利息, 这 一收益取决于 再 投资时的市场 利 率水平 和 再 投资的策 略 。未来市场利 率 的 变化 可能会引 起 再 投资收益的不确定 性并可能 影响 到基金投资策 略 的顺利实 施 。    8、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 主要存 在于可 转换 债券的投资中, 具 体表现为可 转换 债券的价 格 受到其 相 对应 股票 价 格 波动的 影响 。 9、购 买 力风险 基金的利 润 将主要通 过现金 形 式来分 配 , 而 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 影响 而导致 购 买 力下 降 , 从 而 使 基金的实 际 收益下 降 。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的 知 识、经 验 、判断、决策、 技 能等,会 影 响 其对信息的 占 有和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 走 势 的判断, 从 而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因 此 ,本基金的收益 水平与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水平 、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 相 关 性 较大 。因 此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 而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 三、信用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 程 中可能发生 交 收 违 约或者 所 投资债券的发行人 违 约、 拒绝 支 付到期本息等 情况 , 从 而导致 基金资产 损 失 。 四、 操 作和 技术 风险 基金的 相 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 节 的 操 作过 程 中,可能因内 部 控 制 不到 位 或 者人为因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规 程而 引 致 风险, 如 越 权 交易 、内 幕 交易 、 交易 错 误 和 欺诈 等。 此外 ,在基金的 后 台 运作中,可能因为 技术 系统的 故 障 或者 差 错 而影响交 易 的正 常进 行 甚 至导致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影响 。 这 种 技术 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登记 机 构 、销售机 构 、证券 交易所 和证券 登记结算 机 构 等。 118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五、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 程 中, 违 反 国 家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 产生的风险, 如电 脑 系统出现 问 题 产生的风险 ; 2、因基金业务 快速 发 展 但在人 员配备 、内 控 等 方 面不完 善 而 产生的风险 ; 3、因人为因素 而 产生的风险, 如 内 幕 交易 、 欺诈 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人 员 如 基金经理的依 赖 而 可能产生的风险 ; 5、因业务 竞 争 压 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 6、 战 争 、自 然 灾 害 等不可 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财产 损 失 并 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 从 而带 来风险 ; 7、其他意 外导致 的风险。 第 二 十 二 部 分、基金合同的 变更 、 终止与清算 119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合同的 变更 1 、 变更 基金合同 涉 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的,应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自完成 备案手续 后方 可 执 行,自决 议 生效之日 起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公 告 。 二、基金合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 列情形 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 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定 终止 的 ; 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 新 基金管理人、 新 基 金 托 管人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4 、 相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之日 起 30 个 工 作日内成立 清算 小 组 ,基金管理人 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 下 进 行基 金 清算 。 2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组 成: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 具 有 从 事证券 相 关业务资 格 的注册会 计 师 、律 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人 员 组 成。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可以 聘 用 必要 的 工 作人 员 。 3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职 责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可以依法 进 行 必要 的民事 活 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 (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 出现时,由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统一接管基金 ;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 进 行 清 理和确认 ; ( 3 )对基金财产 进 行 估 值和 变 现 ; ( 4 ) 制 作 清算报告; ( 5 ) 聘 请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报告进 行 外部审计 , 聘 请律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 报告 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 ; 120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6 ) 将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 7 )对基金 剩 余 财产 进 行分 配 。 5 、 基金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 所 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 而 不能及时 变 现的, 清算 期 限相 应顺 延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基金 清算 过 程 中发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优 先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 清算 剩 余 资产的分 配 依 据 基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 的全 部 剩 余 资产 扣除 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 纳 所 欠 税款 并 清 偿 基金债务 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 六、基金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 过 程 中的有关 重大 事 项 须 及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 后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 算 公 告 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 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进 行公 告 。 七、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 年以 上 。 第 二 十 三 部 分、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121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 于: ( 1 )依法募集 资 金 ;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 根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 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 ( 4 )销售基金份额 ; ( 5 ) 按照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6 )依 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如 认为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 家 有关法律规定,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 , 并 采 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 7 )在基金 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的基金 托 管人 ; ( 8 ) 选择 、 更换 基金销售机 构 ,对基金销售机 构 的 相 关行为 进 行监 督 和 处 理 ; ( 9 )担 任 或 委托 其他 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 基金 登记 机 构 办理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 费 用 ; ( 10 )依 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 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 围 内, 拒绝 或 暂停 受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 ;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 所 产生的权 利 ; ( 13 )在法律法规 允 许的前 提 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 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 ( 15 ) 选择 、 更换 律 师 事务 所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证券经 纪 商 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 服 务的 外部 机 构; ( 16 )在 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 提 下, 制订 和 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 回 、 转换 和 非交易 过 户 的业务规则 ;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 于: (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 和 登记 事 宜 ; (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 ( 4 ) 配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 业资 格 的人 员进 行基金投资分 析 、决策,以 专 业 化 122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的经 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 5 )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 度 ,保 证 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券投资 ; ( 6 ) 除 依 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 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 取利益,不得 委托第 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 7 )依法接受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 8 ) 采 取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 9 ) 进 行基金会 计核算 并 编制 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 10 ) 编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 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 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 义务 ; ( 12 )保守基金 商 业 秘密 ,不 泄 露基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 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 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 ,不 向 他人 泄 露 ;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 配 基金收益 ;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及时、 足 额支付 赎回款项; ( 15 )依 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或 配 合基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16 )按规定保 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 动的会 计账 册、 报 表、 记录 和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 17 )确保 需 要向 基金投资者 提供 的各 项 文件或资 料 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 保证投资者能 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 方 式, 随 时查阅到 与 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 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 条 件下得到有关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8 ) 组织 并 参 加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19 )面 临 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时,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 123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20 )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的 损 失 或 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而 免 除; ( 21 )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务,基 金 托 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产 损 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 ( 22 )当基金管理人 将 其义务 委托第 三 方 处 理时,应当对 第 三 方 处 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 达 到基金的 备案条 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 部 募集 费 用, 将已 募集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认购人 ; ( 25 )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决 议 ; ( 26 ) 建 立并保 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 托 管人 1 、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 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 于: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 (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 托 管 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 ( 3 )监 督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违 反 《基 金合同》及国 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 成 重大 损 失 的 情形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并 采 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 4 )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 设 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 5 ) 提议 召 开或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6 )在基金管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的基金管理人 ;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24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 于: (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的原则持有并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 ( 2 ) 设 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门 , 具 有 符 合 要求 的 营 业场 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 的 熟悉 基金 托 管业务的 专 职人 员 , 负责 基金财产 托 管事 宜 ; ( 3 )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 度 ,确 保基金财产的 安 全,保证其 托 管的基金财产 与 基金 托 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 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 、资金 划 拨 、 账 册 记录 等 方 面 相互 独立 ; ( 4 ) 除 依 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 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 取利益,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 管基金财产 ;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 与 基金有关的 重大 合同及有关 凭 证 ; ( 6 )按规定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及时办理 清算 、 交 割 事 宜 ; ( 7 )保守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 有规 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 密 ,不得 向 他人 泄 露 ; ( 8 ) 复核 、 审 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 9 )办理 与 基金 托 管业务 活 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 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 意 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 否严 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管理人有未 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 托 管人是 否 采 取了 适 当的 措 施; ( 11 )保 存 基金 托 管业务 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 表和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 建 立并保 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 ( 13 )按规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并 与 基金管理人 核 对 ; ( 14 )依 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有关规定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 赎回款项; ( 15 )依 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25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17 ) 参 加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18 )面 临 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时,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和 银 行监管机 构 ,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 19 )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 损 失 时,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而 免 除; ( 20 )按规定监 督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产 损 失 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 ; ( 21 )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决定 ;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 视 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 据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 直 至 其不 再 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 签 字 为 必要条 件。 每 份基金份额 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 2 ) 参 与 分 配清算后 的 剩 余 基金财产 ; ( 3 )依法申请 赎回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 4 )按照规定 要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或者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5 )出 席 或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审议 事 项 行 使 表决权 ; ( 6 )查阅或者 复制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 料; ( 7 )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服 务 机 构 损害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 诉讼 或 仲 裁 ;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26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认真阅读并 遵 守《基金合同》 ; ( 2 )了解 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 使 权利和 履 行义务 ; ( 4 ) 缴纳 基金认购、申购 款项 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 规定的 费 用 ;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 围 内,承担基金 亏 损 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活 动 ; ( 7 )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决定 ; ( 8 ) 返 还 在基金 交易 过 程 中因 任何 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集、 议 事及表决的 程 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 权 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 会 议 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 一基金 份额 拥 有 平 等的投 票 权。 (一) 召 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 要 决定下 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1 ) 终止 《基金合同》 ; ( 2 ) 更换 基金管理人 ; ( 3 ) 更换 基金 托 管人 ; ( 4 ) 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 ( 5 ) 提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 ( 6 ) 变更 基金类别 ; ( 7 )本基金 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 ( 8 ) 变更 基金投资 目标 、 范 围 或策 略; ( 9 ) 变更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程 序 ;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要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11 ) 单 独或合 计 持有本基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 当日的基金份额 计算 ,下同) 就 同一事 项 书面 要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 项; (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 召 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事 项 。 127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以下 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协商后修 改 ,不 需 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 1 ) 调 低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 2 )法律法规 要求 增 加 的基金 费 用的收取 ; (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 围 内 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 、 调 低 受 限 开放期内的 赎回费率; ( 4 )因 相 应的法律法规发生 变 动 而 应当对《基金合同》 进 行 修 改 ; ( 5 )对《基金合同》的 修 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 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以 外 的其他 情形 。 (二)会 议 召 集人及 召 集 方 式 1 、 除 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 召 集或不能 召 集时,由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 3 、基金 托 管人认为有 必要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应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 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 集的,应当自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 集,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 托 管人自行 召 集 ; 4 、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 同一事 项 书面 要 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应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 召 集,并书面 告知提 出 提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 集的,应当自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 集,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 开的,应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 托 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 召 集,并书面 告知提 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决定 召 集的,应当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 5 、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 同一事 项要求 召 128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单 独或合 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 集,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当 配 合,不得 阻 碍 、 干 扰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 议 的 召 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开会时间、 地 点 、 方 式和权益 登记 日。 (三)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通知 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 式 1 、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应于会 议 召 开前 30 日,在 指 定 媒 体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通知 应 至少载 明以下内容: ( 1 )会 议 召 开的时间、 地 点 和会 议形 式 ; ( 2 )会 议 拟 审议 的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表决 方 式 ; ( 3 )有权出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登记 日 ; ( 4 ) 授 权 委托 证明的内容 要求 (包括但不 限 于 代 理人身份, 代 理权 限 和 代 理有效期 限 等)、 送 达 时间和 地 点 ; ( 5 )会务 常设联 系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话 ; ( 6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文件和 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 召 集人 需 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 2 、 采 取 通 讯 开会 方 式并 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会 议 召 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所 采 取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委托 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人、书面表决意 见 寄 交 的 截止 时间和收取 方 式。 3 、 如召 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 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基金 托 管人,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决意 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决意 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对表决意 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表 决意 见 的 计票 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可 通 过现场开会 方 式 、 通 讯 开会 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 允 许的其他等 方 式 召 开,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由会 议 召 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 席 或以 代 理投 票授 权 委托 证明 委 派 代 129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 权 代 表应当 列 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 管人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不 影响 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 符 合以下 条 件时,可以 进 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议程 : ( 1 ) 亲 自出 席 会 议 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授 权 委托 证明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并 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登记 资 料 相符; ( 2 )经 核 对, 汇 总 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显 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含 二分之 一 )。 若 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 日 代 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开时间的 三 个月以 后 、 六 个月以内, 就 原定 审议 事 项重新 召 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重新 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 日 代 表 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 应 不 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三分之一。 2 、 通 讯 开会。 通 讯 开会系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其对表决事 项 的投 票 以书面 形 式在表决 截至 日以前 送 达至 召 集人 指 定的 地址 。 通 讯 开会应以书面 方 式 进 行表决 在同时 符 合以下 条 件时, 通 讯 开会的 方 式 视 为有效: ( 1 )会 议 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 布 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 工 作日内 连 续 公 布相 关 提 示性公 告; ( 2 ) 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 定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面表决意 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会 议 召 集人在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 督 下 按照会 议通知 规定的 方 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 ; 基金 托 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 不 参 加 收取书面表决意 见 的,不 影响 表决效力 ; ( 3 )本人 直 接出 具 书面意 见 或 授 权他人 代 表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 小 于在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含 二分 之一 ) ; 若 本人 直 接出 具 书面意 见 或 授 权他人 代 表出 具 书面意 见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 于在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 后 、六个月以内 130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就 原定 审议 事 项重新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重新 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应当有 代 表三分之一以 上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直 接出 具 书面意 见 或 授 权他人 代 表 出 具 书面意 见 ; ( 4 ) 上述第 ( 3 ) 项 中 直 接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 理人,同时 提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受 托 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 理人出 具 的 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授 权 委托 证明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并 与 基金 登记 机 构记录相符 。 3 、在不 与 法律法规 冲 突 的前 提 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可 通 过 网 络 等 方 式 召 开,本基金亦可 采 用其他 非 现场 方 式或者以现场 方 式 与非 现场 方 式 相结 合的 方 式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会 议程 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 通 讯 方 式开会的 程 序 进 行, 且 除 纸 面 授 权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 授 权亦可 根据 召 集人在 大 会 通 知 中规定的 方 式, 通 过 电话 、 网 络 等 方 式 进 行。 (五) 议 事内容 与程 序 1 、 议 事内容及 提案 权 议 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重大 事 项 , 如 《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 改 、决定 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 基金 托 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 项 以及会 议 召 集人认为 需 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讨论 的其他事 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发出 召 集会 议 的 通知后 ,对原有 提案 的 修 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开前及时公 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不得对未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内容 进 行表决。 2 、 议 事 程 序 (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 方 式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人按照下 列第 七 条 规定 程 序 确定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后 由 大 会 主 持人 宣 读 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决,并 形 成 大 会决 议 。 大 会 主 持人为基金管理人 授 权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在基金管理人 授 权 代 表未能 主 持 大 会的 情况 下,由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其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金管理 人 授 权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能 主 持 大 会,则由出 席 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代 理人 所 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 上 ( 含 二分之一 ) 选 举 产生一 名 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拒 131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不出 席 或 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不 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作出的决 议 的 效力。 会 议 召 集人应当 制 作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 码 、持有或 代 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和 联 系 方 式等事 项 。 ( 2 ) 通 讯 开会 在 通 讯 开会的 情况 下, 首 先 由 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提案 ,在 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 日期 后 2 个 工 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 督 下由 召 集人统 计 全 部 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 督 下 形 成决 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 每 份基金份额有一 票 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分为一 般 决 议 和特别决 议 : 1 、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 上 ( 含 二分之一 ) 通 过 方 为有效 ;除 下 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 须 以特别决 议通 过事 项 以 外 的其他事 项 均 以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2 、特别决 议 ,特别决 议 应当经 参 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 上 ( 含 三分之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 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以及 本基金 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以特 别决 议通 过 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采 取 记名方 式 进 行投 票 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决时, 除非 在 计票 时有充分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否 则 提 交符 合会 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 为有效出 席 的投资者, 表面 符 合会 议通知 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 为有效表决,表决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 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 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各 项提案 或同一 项提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议 题 应当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 1 ) 如 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132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人应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 理人中 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人 授 权的一 名 监 督员 共同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 集或 大 会 虽 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未出 席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 举 三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不出 席 大 会的,不 影响计票 的效力。 ( 2 )监 票 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 后 立即 进 行 清 点 并由 大 会 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结果 。 ( 3 ) 如 果 会 议主 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代 理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 宣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对 所 投 票 数 要求进 行 重新清 点 。监 票 人应当 进 行 重新清 点 , 重新清 点 以一 次 为 限 。 重新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人应当当场公 布重新清 点 结果 。 ( 4 ) 计票 过 程 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出 席 大 会的,不 影响计票 的效力。 2 、 通 讯 开会 在 通 讯 开会的 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由 大 会 召 集人 授 权的 两名 监 督员 在基 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 表( 若 由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 权 代 表)的监 督 下 进 行 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 过 程 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计票 和表决 结果 。 ( 八 )生效 与 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决 议 , 召 集人应当自 通 过之日 起 5 日内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决 议 依 据 法律法规 自 完成 备案手续 之日 起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自生效之日 起 2 个 工 作日内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决,在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时, 必 须 将 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 构 、公证 员 姓 名 等一同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 均 有约 束 力。 ( 九 ) 本 部 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开事由、 召 开 条 件、 议 事 程 序 、表决 133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条 件等规定,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 凡 与该 日 起 实 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或 将 来 颁布 的其他 涉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 致 的,基金管理人 提 前公 告后 ,可 直 接对本 部 分内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无 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审议 。 三、基金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 、 变更 基金合同 涉 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的,应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 并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自完成 备案手续 后方 可 执 行,自决 议 生效之日 起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公 告 。 (二)《基金合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 列情形 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 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定 终止 的 ; 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 新 基金管理人、 新 基 金 托 管人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4 、 相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之日 起 30 个 工 作日内成 立 清算 小 组 ,基金管理人 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 2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组 成: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 具 有 从 事证券 相 关业务资 格 的注册会 计 师 、律 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人 员 组 成。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可以 聘 用 必要 的 工 作人 员 。 3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职 责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可以依法 进 行 必要 的民事 活 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 (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 出现时,由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统一接管基金 ; 134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 进 行 清 理和确认 ; ( 3 )对基金财产 进 行 估 值和 变 现 ; ( 4 ) 制 作 清算报告; ( 5 ) 聘 请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报告进 行 外部审计 , 聘 请律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 报告 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 ; ( 6 ) 将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 7 )对基金 剩 余 财产 进 行分 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 所 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 而 不能及时 变 现的, 清算 期 限相 应顺 延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基金 清算 过 程 中发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优 先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 清算 剩 余 资产的分 配 依 据 基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 的全 部 剩 余 资产 扣除 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 纳 所 欠 税款 并 清 偿 基金债务 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 (六)基金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 过 程 中的有关 重大 事 项 须 及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 后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 算 公 告 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 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进 行公 告 。 (七)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 年以 上 。 四、 争 议 的 处 理和 适 用的法律 各 方 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 而 产生的或 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一 切 争 议 , 基 金合同各 方 当事人应尽量 通 过 协商 、 调 解 途径 解决。 如 经 友 好 协商 未能解决的, 任何 一 方 均 有权 将 争 议提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按照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届 时有效的 仲 裁 规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 北京 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 的,对各 方 当事人 均 有约 束 力。 135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争 议 处 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 责 , 继 续 忠 实、勤勉、尽 责 地 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 辖 。 五、基金合同 存 放 地 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 方 式 《基金合同》可 印 制 成册, 供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销售机 构 的 办公场 所 和 营 业场 所 查阅。 136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 二 十 四 部 分、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中 心 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1 座 21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中 心 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1 座 21 层 邮 政编 码 : 518048 法定 代 表人: 丁 益 成立日期: 2003 年 6 月 12 日 批 准 设 立机关及 批 准 设 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 2003 ] 76 号 组织形 式: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资本: 1.3 亿 元 人民 币 存续 期间:持 续 经 营 经 营范 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 起设 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批 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 托 管人 名 称:中国 工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100032 ) 法定 代 表人: 易 会 满 电话 :( 010 ) 66 10 5799 传 真:( 010 ) 66 10 5798 联 系人: 郭 明 成立时间: 198 4年 1月 1日 组织形 式: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资本:人民 币 35,640 ,625. 71 万 元 批 准 设 立机关和 设 立文号:国务 院 《关于中国人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职 137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能的决定》(国发 [198 3]14 6号) 存续 期间:持 续 经 营 经 营范 围 :办理人民 币存款 、 贷 款 、同业 拆 借 业务 ; 国内 外结算; 办理 票据 承 兑 、 贴 现、 转 贴 现、各类 汇 兑 业务 ;代 理资金 清算;提供 信用证 服 务及担保 ;代 理销售业务 ;代 理发行、 代 理承销、 代 理支付 政府 债券 ;代 收 代 付业务 ;代 理证 券投资基金 清算 业务( 银 证 转账 ) ; 保险 代 理业务 ;代 理 政 策性 银 行、 外 国 政府 和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务 ; 保管 箱 服 务 ; 发行金 融 债券 ;买卖政府 债券、金 融 债 券 ; 证券投资基金、 企 业年金 托 管业务 ;企 业年金受 托 管理 服 务 ; 年金 账户 管理 服 务 ;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 登记 、认购、申购和 赎回 业务 ; 资信 调 查、 咨询 、 见 证业 务 ; 贷 款 承 诺;企 业、个人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织 或 参 加银团 贷 款;外 汇 存款;外 汇贷 款;外币兑换; 出 口 托 收及 进 口 代 收 ;外 汇 票据 承 兑 和 贴 现 ;外 汇 借 款; 外 汇 担保 ; 发行、 代 理发行、 买卖 或 代 理 买卖股票 以 外 的 外币 有价证券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卖;外 汇 金 融 衍 生业务 ;银 行 卡 业务 ; 电话 银 行、 网上银 行、 手 机 银 行 业务 ; 办理 结 汇 、售 汇 业务 ; 经国务 院 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批 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 和 核 查 (一)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 使 监 督 权 1、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 基金 投资 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 本基金 将 投资于以下金 融工具 :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 市的国债、金 融 债券、 次 级 债券、中 央 银 行 票据 、 企 业债券、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券、公 司 债券、中期 票据 、 短 期 融 资券、可分 离 交易 可 转 债的 纯 债 部 分、质 押 及 买 断式 回 购、 协议存款 、 通知存款 、定期 存款 、资 产支持证券等金 融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固 定收 益类证券品 种 (但 须 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 关规定)。 本基金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场 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 参 与 一 级 市场 的 新股 申购或 增 发 新股 。可 转换 债券 仅 投资二 级 市场可分 离 交易 可 转 债的 纯 债 部 分。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 以 后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其投资 比例 遵 循 届 时有效法律法规或 相 关 规定。 138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 关法律、法规、 部门 规 章 及《基金合同》 禁 止 投资的投资 工具 。 2、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 基金投 融 资 比例 进 行监 督 : (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债券资产 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 80%,在 每 个受 限 开放期的前 10 个 工 作日和 后 10 个 工 作日、自由开放期 的前 2个月和 后 2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 述 投资 组 合 比例 的 限制 。本基金在 封闭 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 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 不 受 限制 ,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 等。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 以 后允 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适 时合理 地 调 整投资 范 围 。 ( 2) 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 组 合 遵 循 以下 投资 限制 : A、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 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 80%,在 每 个受 限 开放 期的前 10 个 工 作日和 后 10 个 工 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前 2个月和 后 2个月以及开 放期期间不受 该 投资 组 合 比例 的 限制; B、本基金在 封闭 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 占 基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 不受 限制 ,但在开放期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 申购 款 等 ; C、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 由基金 托 管人 托 管的全 部 基金持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 证券,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 ; D、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 E、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 由基金 托 管人 托 管的全 部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 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 规 模 的 10 % ; F、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 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139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 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 的 10 % ; H、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 果 其信用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应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日 起 3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 出 ; I、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业市场 进 行债券 回 购的资金 余 额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债券 回 购最长期 限 为 1 年,债券 回 购到期 后 不得 展 期 ; G、本基金持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券,其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K、在开放期内,本基金 主 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 资产的市值合 计 不 超 过基金 资产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 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因素 致 使 基金不 符 合本 项所 规定的 比例 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 动 新 增 流动性受 限 资产的投资。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 取 消 或 变更 上述限制 的 , 如 适 用 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基金不受 上述限制 或以 变更后 的规定 为准 。 除 投资资产 配置外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 和 检 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开 始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3)法规 允 许的基金投资 比例 调 整期 限 除上述第 B、 H、 K项外 , 由于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或 基金规 模 变 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 不在 限制 之 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以 达 到 规定的投资 比例 限制要 求 。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 见 资产规 模 大 幅 变 动的 情况 下, 至少提 前 2个 工 作日正式 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函 说明基金可能 变 动规 模 和公 司 应对 措 施 , 便 于 托 管 人实 施交易 监 督 。 (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 家 的有关规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3、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 基金投 资 禁 止 行为 进 行监 督 : 140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 禁 止 从 事下 列 行为: ( 1)承销证券 ; ( 2) 违 反 规定 向 他人 贷 款 或 提供 担保 ; ( 3) 从 事 可能 使 基金 承担 无 限责任 的投资 ; ( 4) 买卖 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 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5) 向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出资 ;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述 禁 止 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不受 上述 规定的 限制 。 4、基金 托 管人依 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 投资 限制进 行监 督 。 根据 法律法规有关基金 禁 止 从 事的关 联交易 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应事 先 相互提供与 本机 构 有 控 股 关系的 股 东 或 与 本机 构 有其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的公 司名单 及其 更新 , 加 盖 公 章 并书面 提交 ,并确保 所提供 的关 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 责任 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 联交易名 单 ,并 负责 及时 更新该名单 。 名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 管人于 2个 工 作日内 进 行 回 函 确认 已知名单 的 变更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在运作 中 严 格遵 循 了监 督 流 程 ,基金管理人 仍 违 规 进 行关 联交易 ,并 造 成基金资产 损 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与 关 联交易名单 中 列 示的关 联方进 行法律法 规 禁 止 基金 从 事的关 联交易 时,基金 托 管人应及时 提醒 并 协 助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必要 措 施 阻 止该 关 联交易 的发生, 若 基金 托 管人 采 取 必要 措 施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交易 发生时,基金 托 管人有权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对于 交易所 场内 已 成 交 的 违 规关 联交易 ,基金 托 管人应按 相 关法律法规和 交易所 规则的规定 进 行 结算 ,同 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 5、基金 托 管人依 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 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 进 行监 督 。 ( 1)基金 托 管人按以下 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 参 与银 行间市场 交易 的 交易 对 手 资信风险 控 制 措 施进 行监 督 。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 准的 银 行间市场 交易 141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对 手 的 名单 ,并按照 审 慎的风险 控 制 原则在 该名单 中约定各 交易 对 手所 适 用的 交易结算方 式。基金 托 管人在收到 名单后 2个 工 作日内 回 函 确认收到 该名单 。基 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 银 行间市场现券及 回 购 交易 对 手 的 名单进 行 更新 , 名单 中 增 加 或 减少银 行间市场 交易 对 手 时 须 提 前书面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于 2个 工 作日内 回 函 确认收到 后 ,对 名单进 行 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 托 管人书面确认 后 , 被 确认 调 整的 名单 开 始 生效, 新名单 生效前 已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易 对 手所进 行但 尚 未 结算 的 交易 , 仍 应按照 协议进 行 结算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与 不在 名单 内的 银 行间市场 交易 对 手进 行 交易 ,应及时 提醒 基金管理人 撤 销 交易 ,经 提醒后 基金管理人 仍 执 行 交易 并 造 成基金资产 损 失 的,基金 托 管人不承担 责任 ,发生 此种情形 时, 托 管人有权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2)基金 托 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参 与银 行间市场 交易 的 交易方 式的 控 制 基金管理人在 银 行间市场 进 行现券 买卖 和 回 购 交易 时, 需 按 交易 对 手名单 中约定的 该交易 对 手所 适 用的 交易结算方 式 进 行 交易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 先 约定的 交易方 式 进 行 交易 时,基金 托 管人应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与交易 对 手重新 确定 交易方 式,经 提醒后 仍 未 改 正时 造 成基金资产 损 失 的,基金 托 管人不承担 责任 。 ( 3)基金管理人 参 与银 行间市场 交易 的 核 心 交易 对 手 为中国 工商银 行、中 国 银 行、中国 建设银 行、中国 农 业 银 行和 交通银 行,基金管理人在 通知 基金 托 管 人 后 ,可以 根据 当时的市场 情况调 整 核 心 交易 对 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 责任 控 制 交易 对 手 的资信风险,在 与核 心 交易 对 手 以 外 的 交易 对 手进 行 交易 时,由于 交 易 对 手 资信风险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 后 有权 要求相 关 责任 人 进 行 赔偿 。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责任 仅 限 于 根据已提供 的 名单 , 审核交易 对 手 是 否 在 名单 内 列 明。 6、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 存款银 行 进 行监 督 。 本基金投资 银 行 存款 的信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银 行的信用等 级 、 存款银 行的 支付能力等 涉 及到 存款银 行 选择 方 面的风险。本基金 核 心 存款银 行 名单 为中国 工 商银 行、中国 银 行、中国 建设银 行、中国 农 业 银 行和 交通银 行,本基金投资 除核 心 存款银 行以 外 的 银 行 存款 出现由于 存款银 行信用风险 而 造 成的 损 失 时, 先 由基 142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金管理人 负责 赔偿 ,之 后 有权 要求相 关 责任 人 进 行 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后 ,可以 根据 当时的市场 情况 对于 核 心 存款银 行 名单进 行 调 整。基金 托 管 人的监 督责任 仅 限 于 根据已提供 的 名单 , 审核核 心 存款银 行是 否 在 名单 内 列 明。 (二)基金 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应收资金到 账 、基金 费 用开支及收 入 确定、 基金收益分 配 、 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 材 料 中 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 等 进 行监 督 和 核 查。基金 托 管人对本基金不承担基金份额支付的 复核 义务。 (三)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 违 反 《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 托 管 协议 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 形 式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 应在下一个 工 作日及时 核 对,并以书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人发出 回 函 , 进 行解 释 或 举 证。 在 限 期内,基金 托 管人有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知 的 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 期内 纠 正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 管人有义务 要求 基金管理人 赔偿 因其 违 反 《基金合同》 而致 使 投资者 遭 受的 损 失 。 对于依 据交易程 序 尚 未成 交 的 且 基金 托 管人在 交易 前能 够 监 控 的投资 指 令 , 基金 托 管人发现 该 投资 指 令 违 反 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 违 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 拒绝执 行,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 对于 必 须 于 估 值完成 后方 可获 知 的监 控 指标 或依 据交易程 序 已 经成 交 的投 资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发现 该 投资 指 令 违 反 法律法规或者 违 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 积 极配 合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和 核 查, 必 须 在规定时间 内 答 复 基金 托 管人并 改 正,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解 释 或 举 证,对基金 托 管 人按照法规 要求 需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基金监 督报告 的,基金管理人应 积 极配 合 提供相 关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 基金管理人 无 正当理由, 拒绝 、 阻挠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本 协议 规定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段 妨 碍 基金 托 管人 进 行有效监 督 , 情节 严 重 或经基金 托 管 143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的,基金 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的业务 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职 责情况进 行 核 查, 核 查事 项 包括但不 限 于基金 托 管人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 基金管理人 指 令 办理 清算 交 收、 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 挪 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 管理 无 故 未 执 行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 反 《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 托 管 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 面 形 式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基金 托 管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时 核 对确认并以 书面 形 式 向 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 函 。在 限 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 正,并予 协 助 配 合。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知 的 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 期内 纠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 要求 基金 托 管人 赔偿 基金因 此所 遭 受的 损 失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 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应 积 极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 核 查行为,包括但不 限 于: 提交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 核 查 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 复 基金 管理人并 改 正。 基金 托 管人 无 正当理由, 拒绝 、 阻挠 基金管理人 根据 本 协议 规定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段 妨 碍 基金管理人 进 行有效监 督 , 情节 严 重 或经基金管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财产。 2、基金 托 管人应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 指 令 ,不得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 基金的 任何 财产。 3、基金 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基金 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 设置账户 , 与 基金 托 管人的其 144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 托 管业务实行 严 格 的分 账 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 独 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 程 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到 账 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的,基金 托 管人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措 施进 行 催 收。由 此给 基金 造 成 损 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 有关当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 失 ,基金 托 管 人对 此 不承担 责任 。 (二)募集资金的 验 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 构 按销售 与服 务 代 理 协议 的约定, 将 认购资金 划入 基金管 理人在 具 有 托 管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开 设 的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认购 专 户 。 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 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 额、基金 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 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后 ,由基 金管理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证券业务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进 行 验 资,出 具 验 资 报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告 应由 参 加 验 资的 2名 以 上 ( 含 2名 )中国注册会 计 师 签 字 有效。 验 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 将 募集的 属 于本基金财产的全 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 管人 为基金开立的资产 托 管 专 户 中,基金 托 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 具 确认文件。 若 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 ,未能 达 到《基金合同》生效的 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 退 款 事 宜 。 (三)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 托 管人以 托 管人的 名 义在其 营 业机 构 开 设 资产 托 管 专 户 ,保管基金的 银 行 存款 。 该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由基金 托 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 切 货币 收支 活 动 均需 通 过基金 托 管人的资产 托 管 专 户进 行。 资产 托 管 专 户 的开立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业务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假 借 本基金的 名 义开立其他 任何银 行 账户; 亦不得 使 用基金 的 任何银 行 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 的 活 动。 资产 托 管 专 户 的管理应 符 合 《人民 币银 行 结算账户 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 暂 行 条 例 》、 《人民 币 利 率 管理规定》、 《利 率 管理 暂 行规定》、 《支付 结算 办法》以及 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 账户与 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基金 托 管人以基金 托 管人和本基金 联名 的 方 式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 公 145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司上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 开 设 证券 账户 。 基金 托 管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上海 分 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 开立基金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于证券 清算 。 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业务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 借 和未经对 方 同意 擅 自 转 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得 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 的 活 动。 (五)债券 托 管 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负责 以本基金的 名 义申请并取得 进入 全 国 银 行间同业 拆 借 市场的 交易 资 格 ,并 代 表本基金 进 行 交易;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以本基金的 名 义在中 央 国债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开 设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托 管自 营账户 ,并由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基金的债券的 后 台 匹 配 及资金的 清算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应一 起负责 为基金对 外签订 全国 银 行间债券市 场 回 购 主协议 ,正本由基金 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 存 副 本。 (六)其他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在本 托 管 协议订 立日之 后 ,本基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 种 的投资业务时,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开 设 和 使 用,由基 金管理人 协 助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 。 该账户 按有关规则 使 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 物 证券、 银 行定期 存款存单 等有价 凭 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 物 证券由基金 托 管人 存 放于基金 托 管人的保管 库 ; 其中实 物 证券也可 存入 中 央 国债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 或 票据营 业中 心 的 代 保管 库 。实 物 证券的购 买 和 转 让 ,由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办理。 属 于基金 托 管人实 际 有效 控 制 下的实 物 证券在基金 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 损 坏 、 灭 失 ,由 此 产生的 责任 应由基 金 托 管人承担。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 托 管人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效 控 制 或保管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 责任 。 ( 八 )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管理人在 代 表基金 签 署 与 基金有关的 重大 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 方 持有 两 份以 上 的正本,以 便 基金管理人 146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 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 签 署 后 5个 工 作日 内 通 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 邮 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同原件 送 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合同原件 应 存 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各自文件保管 部门 15年以 上 。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 复核 的时间和 程 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负 债 后 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 以 该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 份额 后 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位 , 小 数 点 后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 每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 值。 估 值原则应 符 合《基金合同》、 《证券 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 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 个 工 作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 双 方 认可的 方 式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后 以 双 方 认可的 方 式发 送 给 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 根据 《基金法》,基金管理人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 审 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因 此 ,本基金的会 计责任方 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各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的意 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 对 外 予以公 布 。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 有 强 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按国 家 最 新 规定 估 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须 分别 妥 善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权益 登记 日、 每 年 6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的内容 必 须 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 登记 机 构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编 制 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应按照 目 前 相 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 名 册。保管 方 式可以 采 用 电 子 或文 档 的 形 式。保管期 限 为 15年。 147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交 下 列 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权益 登记 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的内容 必 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 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 册应于下月前 十 个 工 作日内 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 止 日等 涉 及到基金 重要 事 项 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应于发生日 后十 个 工 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 托 管人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并定期 刻 成 光 盘 备 份,保 存 期 限 为 15年。基金 托 管人不得 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用于 基金 托 管业务以 外 的其他用 途 ,并应 遵 守保 密 义务。 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由于自身原因 无 法 妥 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 相 应的 责任 。 七、 争 议 解决 方 式 相 关各 方 当事人同意,因本 协议而 产生的或 与 本 协议 有关的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商 可以解决的,应 提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根据该 会当时有 效的 仲 裁 规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 性的并对 相 关 各 方 均 有约 束 力, 仲 裁 费 用由 败 诉 方 承担。 争 议 处 理期间, 相 关各 方 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职 责 , 继 续 忠 实、勤勉、尽 责 地 履 行《基金合同》和 托 管 协议 规定的义务, 维 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 协议 受中国法律管 辖 。 八 、 托 管 协议 的 修 改 与终止 1、 托 管 协议 的 变更程 序 本 协议 双 方 当事人经 协商 一 致 ,可以对 协议 的内容 进 行 变更 。 变更后 的 托 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 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 任何 冲 突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 变更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生效。 2、基金 托 管 协议终止 的 情形 发生以下 情况 ,本 托 管 协议终止 : 148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1)《基金合同》 终止; ( 2)基金 托 管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 产或有其他基金 托 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 ( 3)基金管理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 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 (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终止 事 项 。 149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 二 十 五 部 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 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 一系 列 的 服 务,以下是 主要 的 服 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 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需 要 和市场的 变化 ,有权 增 加 和 修 改 以下 服 务 项目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交易 资 料 的 寄 送 服 务 1、 登记 机 构 保 留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上列 明的 所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 交易记录; 2、 我 公 司 于 2017 年 12 年 21 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调 整 旗 下基金对 账单服 务 形 式的公 告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 起 ,本公 司 按照投资者 成 功 定 制 的 服 务 形 式 提供 基金对 账单服 务,对于未定 制账单服 务的投资者不 再 主 动 提供 对 账单 。 ( 1 )月 度 电 子 邮 件对 账单 : 每 月 初 5 个 工 作日内,本公 司 以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给截至上 月最 后 一个 交易 日 仍 持有本公 司 基金份额或者 账户余 额为 0 但当期有 交易 发生的定 制 投资者发 送 月 度 电 子 邮 件对 账单 。 ( 2 )月 度 短 信对 账单 : 每 月 初 5 个 工 作日内,本公 司 以 短 信 方 式 给截至上 月最 后 一个 交易 日 仍 持有本公 司 基金份额的定 制 投资者发 送 月 度 短 信对 账单 。 ( 3 )月 度 微 信对 账单 : 每 月 初 5 个 工 作日内,本公 司 以 微 信 方 式 给截至上 月最 后 一个 交易 日 仍 持有本公 司 基金份额或者 账户余 额为 0 但当期有 交易 发生、 且 已 在“景顺长城基金” 微 信公 众 号 上 成 功 绑 定 账户 的投资者发 送 月 度 微 信对 账单 。 ( 4) 季 度 及年 度 纸 质对 账单 : 每 年一、二、三 季 度 结束后 ,本公 司向 定 制 纸 质对 账单 且 在当 季 度 内有 交易 的投资者 寄 送 季 度 对 账单;每 年 度 结束后 ,本公 司向 定 制 纸 质对 账单 且 在 第 四 季 度 内有基金 交易 或者年 度 最 后 一个 交易 日 仍 持 有本公 司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寄 送 年 度 纸 质对 账单 。 因 提供 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 限 于 姓 名 、 电 子 邮 件 地址 、 邮 寄 地址 、 邮 编 等) 不详、 错 误 、 变更 或 邮 局 投 递 差 错 、 通 讯 故 障 、 延 误 等原因有可能 造 成对 账单 无 法 按时或准确 送 达 。因 上述 原因 无 法正 常 收取对 账单 的,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 网 点 或本公 司网站 办理 联 系 方 式 变更手续 。详 询 400-8888-606 ,或 通 过本公 司网站 ( www.igwfmc.com )“在 线 客 服 ”咨询 。 二、 网 络 在 线 服 务 150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利用其 网站 ( www .i gwfmc .com)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 提供 基 金管理人信息、基金产品信息、 账户 查 询 、投资策 略 分 析 报告 、 热点 问 答 等 服 务。投 资者可以 登 陆 该网站修 改 基金查 询密 码 。 对于 直 销个人 客 户 ,基金管理人同时 提供网上交易服 务。 三、 客 户服 务中 心 ( Call Ce nte r) 电话 服 务 投资者 想 要 了解 交易情况 、基金 账户余 额、基金产品 与服 务信息或 进 行投 诉 等,可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 8888 606( 免 长 途 费 )。 客 户服 务中 心 的人 工 坐 席 服 务时间为 每周 一 至周 五(法定 节假 日及因 此导 致 的证券 交易所 休 市日 除外 ) 9: 00 —17 : 00 。 四、 客 户 投 诉 受理 服 务 投资者可以 通 过各销售机 构网 点 柜 台 、基金管理人 网站 留 言 栏 目 、自动 语 音 留 言 栏 目 、 客 户服 务中 心 人 工 热线 、书信、 电 子 邮 件等六 种 不同的 渠道 对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 网 点 所提供 的 服 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 政 策规定 进 行投 诉 。 基金管理人承 诺 在 工 作日收到的投 诉 , 将 在下一个 工 作日内作出 回 应,在 非工 作日收到的投 诉 , 将 顺 延 至 下一个 工 作日当日或者 次 日 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 解决的投 诉 ,基金管理人 就 投 诉 处 理 进 度 向 投 诉 人作出定期 更新 。 五、 如 本招募说明书 存 在 任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理解的内容,请 通 过 上述方 式 联 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 机 构已 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51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 二 十 六 部 分、其 它 应披露事 项 201 9年 3月 20 日发 布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 确定 第十 个运作 周 期份额支付基准及 第十次 受 限 开放期净 赎回 最 大 比例 的公 告 》 201 9年 3月 20 日发 布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 201 9年 3月 22 日 至 201 9年 4月 12 日 第九 个自由开放期开放申购、 赎回 业务的 公 告 》 201 9年 3月 20 日发 布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支付公 告 》 201 9年 3月 19日发 布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 确定 第十 个运作 周 期份额支付基准及 第十次 受 限 开放期净 赎回 最 大 比例 的公 告 》 201 9年 3月 19日发 布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 201 9年 3月 22 日 至 201 9年 4月 12 日 第九 个自由开放期开放申购、 赎回 业务的 公 告 》 201 9年 3月 18日发 布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 确定 第十 个运作 周 期份额支付基准及 第十次 受 限 开放期净 赎回 最 大 比例 的公 告 》 201 9年 3月 18日发 布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 201 9年 3月 22 日 至 201 9年 4月 12 日 第九 个自由开放期开放申购、 赎回 业务的 公 告 》 201 9年 3月 1日发 布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支 付公 告 》 201 9年 2月 1日发 布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支 付公 告 》 201 9年 1月 30 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暂停 大 泰 金 石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 司 办理 旗 下基金 相 关销售业务的公 告 》 201 9年 1月 21 日发 布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8 年 第 4季 度 报告 》 201 9年 1月 2日发 布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支 付公 告 》 152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 8年 12 月 24 日发 布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九 次 受 限 开放期业务的公 告 》 201 8年 12 月 21 日发 布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九 次 受 限 开放期业务的公 告 》 201 8年 12 月 21 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新 增 中原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为销售机 构 并开 通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 转 换 业务的公 告 》 201 8年 12 月 20 日发 布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九 次 受 限 开放期业务的公 告 》 201 8年 12 月 18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新 增 北京 百 度 百 盈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为销售机 构 并开 通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的公 告 》 201 8年 12 月 18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 加 北京 百 度 百 盈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的 公 告 》 201 8年 12 月 11 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 加 上海 基 煜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基金 转换费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 告 》 201 8年 12 月 3日发 布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支付公 告 》 201 8年 11 月 3日发 布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8 年 第 2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及《 摘要 》 201 8年 11 月 1日发 布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支付公 告 》 201 8年 10 月 26日发 布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8年 第 3季 度 报告 》 201 8年 10 月 16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新 增 中 银 国 际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为销售机 构 并开 通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 金 转换 业务的公 告 》 201 8年 10 月 8日发 布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支付公 告 》 153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 8年 9月 29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 加 交通银 行 手 机 银 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 告 》 201 8年 9月 21 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养老 金 客 户通 过 直 销 柜 台 转换转入 旗 下 部 分基金产品 费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 告 》 154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 二 十 七 部 分、招募说明书的 存 放及查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 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阅、 复制 。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 免 费 查阅 ; 也可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基金招募说明书 复制 件或 复 印 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所 公 告 的内容完全一 致 。 155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 二 十八部 分、 备 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 的文件 (二)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法律意 见 书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 格批 件、 营 业 执 照 (五)基金 托 管人业务资 格批 件、 营 业 执 照 (六)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 要求 的其他文件 上述 文件分别 置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住 所 ,以 供 公 众 查阅、 复制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二 ○ 一 九 年四月三 十 日 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