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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景丰A(000701)

景顺景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 2019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6月 12 日证监许可【 2014 】 594 号 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9月 16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 性,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 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级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 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 回 或 暴跌导致 的 流动 性风险,基金投资过 程 中产生的 操 作 风险, 因交 收 违 约和投资 债 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 象与 投资策 略 引 致 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 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 种 ,本基金的预 期 收益和预 期 风险低于 债 券基金、 混 合 型 基金和 股票型 基金。基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 , 基金运 营状况与 基金 净 值 变化 引 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 负责 。 ( 八 ) 本招募说明书 已 经本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 2019 年 3月 16 日,有关财 务数 据 和 净 值表现 截止 日为 201 8年 12 月 31日。本 更新 招募说明书中财务数 据 未经 审计 。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目录 - 2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依 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 管理办法》、《关于实 施< 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 管 理办法 > 有关 问题 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编报 规则 第 5 号 〈 货币 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 性风 险管理规定》” )等 相 关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等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 阐述 了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 目标 、投资策 略 、 风险、 费率 、管理等 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 部必要 事 项 ,投资者在 做 出投 资决策前应当 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 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 大 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本基金是 根据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 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 或 授 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 解 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根据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3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 非文意 另 有 所指 ,下 列词语 或简称 具 有以下 含 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 指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3、基金 托 管人: 指兴 业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4、基金合同: 指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该 基金合同 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 充 5、 托 管 协议 : 指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就 本基金 签订 之《景顺长城景丰 货币市场基金 托 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 协议 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 期 的 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 指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 8、法律法规: 指 中国现行有效并公 布 实 施 的法律、行 政 法规、规 范 性文件 司 法解 释 、行 政 规 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 束 力的决定、决 议 、 通知 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 全国人民 代 表大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通 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 届 全国人民 代 表大会 常 务 委员 会 第 三 十次 会 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 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 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14 、银行业监 督 管理机构: 指 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 督 管理 委员 - 4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基金合同约 束 , 根据 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 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 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 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 登记 并存 续 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 准 设 立并存 续 的 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 会 团 体或其他 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构投资者: 指符 合 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条 件,经中国证监 会 批 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中国国 家外汇 管理 局 额 度批 准的中国境 外 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 境 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 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 、 转换 、 转托 管及定 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以及 符 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 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 并 与 基金管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 务 代 理 协议 , 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记 业务: 指 基金 登记 、存管、过 户 、 清算 和 结算 业务, 具 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 的 建 立和管理、基金份额 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 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和办理非 交易 过 户 等 24 、 登记 机构: 指 办理 登记 业务的机构。基金的 登记 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 或接受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委托代 为办理 登记 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 账户 : 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 额及其 变动情况 的 账户 26 、基金 交易账户 : 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 投资人 通 过 该 销售 机构买 卖 基金的基金份额 变动 及 结余情况 的 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 达 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 - 5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件,基金管理人 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完 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28 、基金合同 终止 日: 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算 完 毕 ,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 告 的日 期 29 、基金募集 期 : 指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 的 期 间,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月 30 、存 续期 : 指 基金合同生效 至终止 之间的不定 期期限 31 、 工 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32 、 T 日: 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 回 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3 、 T+n 日: 指 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
34 、开放日: 指 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 或其他业务的 工 作日 35 、开放时间: 指 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 回 或其他 交易 的时间 段 36 、《业务规则》: 指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 范 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方 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 守 37 、认购: 指 在基金募集 期 内,投资人 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 后 ,投资人 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 回 : 指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 条 件 要求 将基金份额 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 时有效公 告 规定的 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 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 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托 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 施 的 变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 操 作 42 、定 期 定额投资 计划 : 指 投资人 通 过有关销售机构 提 出申请,约定 每期 申购日、 扣 款金额及 扣 款 方 式,由销售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 款日在投资人 指 定银 行 账户 内自 动 完成 扣 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 种 投资 方 式 - 6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3 、 巨 额赎 回 : 指 本基金 单 个开放日,基金 净 赎 回 申请 (赎 回 申请份额 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申请份额 总 数 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 总 数及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请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开放日基金 总 份额的 10% 的 情形 44 、 元 : 指 人民币 元 45 、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 所 得 债 券利息、买 卖 证券价 差 、 票据 投资收益 、 银行存款利息、 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 入 及 因 运用基金财产 带 来的成本和 费 用的 节 约 46 、 摊余 成本法: 指计 价对 象 以买 入 成本 列 示,按照 票 面利 率 或 协议 利 率 并考虑其买 入 时的 溢 价 与折 价,在 剩余 存 续期 内按实 际 利 率 法 摊 销, 每 日 计提 收益 47 、 影子 定价:为了 避免采 用“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 值 与 按市 场利 率 和 交易 市价 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 值发生 重 大 偏离 , 从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产生 稀释 和不公 平 的 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 每 一 估 值日, 采 用 估 值 技术 , 对基金持有的 估 值对 象进 行 重新评估 ,即“ 影子 定价”
48 、 每万 份基金 已 实现收益: 指 按照 相 关法规 计算 的 每万 份基金份额的日 已 实现收益 49 、 7 日年 化 收益 率 : 指 以最 近 7 日 (含节假 日 )收益 所折算 的年资产收益 率 50 、销售 服 务 费 : 指 本基金用于持 续 销售和 服 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费 用, 该笔费 用 从 基金财产中 扣除 , 属 于基金的 营 运 费 用 51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 设两 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 份额。 两 类基金份额分 设 不同的基金 代码 ,收取不同的销售 服 务 费 并分别公 布 每万 份基金 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 收益 率 52 、 A 类基金份额: 指 按照 0.25% 年 费率计提 销售 服 务 费 的基金份额类别 53 、 B 类基金份额: 指 按照 0.01% 年 费率计提 销售 服 务 费 的基金份额类别 54 、 升 级: 指 当投资人在 单 个基金 账户 保 留 的 A 类基金份额 达 到 B 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份额 要求 时,基金的 登记 机构自 动 将投资人在 该 基金 账户 保 留 的 A 类基金份额全 部升 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5 、 降 级: 指 当投资人在 单 个基金 账户 保 留 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 满足该 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 要求 时,基金的 登记 机构自 动 将投资人在 该 基金 账户 保 留 的 B 类基金份额全 部降 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 7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 、基金资产 总 值: 指 基金 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 总 和 57 、基金资产 净 值: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值 58 、基金份额 净 值: 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 净 值 除 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 数 59 、基金资产 估 值: 指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和 负债 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 值、 每万 份基金 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 收益 率 的过 程 60 、 指 定 媒 体: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用以 进 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网 站 及其他 媒 体 61 、不可 抗 力: 指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 客 观 事件 62 、《 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 布 机关对其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63 、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 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合理价 格 予以 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 于到 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 上 的 逆回 购 与 银行定 期 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的银行存款)、资产 支 持证券 因 发行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易 的 债 券等 - 8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 三 部 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概 况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圳 市 福田区 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1座 21 层 设 立日 期 : 200 3年 6月 12 日 法定 代 表人: 丁 益 注册资本: 1.3亿 元 人民币 批 准 设 立文号:证监基金 字[ 200 3] 76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1座 21 层 电话 : 0755 -82370388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 8888 606
传 真: 0755 -22 38 133 9
联 系人: 杨皞阳 股 东 名 称及出资 比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资 比例 1 长城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49 %
2 景顺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49 %
3 开 滦 (集 团 )有 限责任 公 司 1%
4 大 连 实 德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1%
合 计 100 %
二、 主要 人 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 董 事会成 员 丁 益 女士 , 董 事长,经 济学博士 。 曾 担 任 中国人民大 学 财 政 金融 学院讲师 ; 华能国 际 电 力 股 份有 限 公 司 证券融资 部 干 部 ,证券融资 部 投资关系 处副处 长、 处 长,证券融资 部 副 经理 兼 投资关系 处处 长 ; 中国人民保险公 司 投资管理 部 副 总 经理 ;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党 委委员 、 董 事、 总 裁助 理 ; 华能资本 常 务 副 总 经理( 主 持 工 作)、 党 组 副 书 记 ; 华能资本 总 经理、 党 组 副 书 记 。现 任 华能资本 服 务有 限 公 司 董 事长、 党 组 书 记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董 事长 。 - 9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康乐先 生, 董 事, 总 经理,经 济学硕士 。 曾先 后 担 任 中国人 寿 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研究 部 研究 员 、 组 合管理 部 投资经理、国 际 业务 部 投资经理,景顺投资 管理有 限 公 司 市场销售 部 经理、 北京 代 表 处首席 代 表,中国国 际 金融有 限 公 司 销售 交易部 副 总 经理。 2011 年 7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 董 事 兼 总 经理。 罗德 城 先 生, 董 事, 工 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 大 通 银行信用分 析师 、 花旗 银行 投资管理 部 副 总 裁 、 Capital House 亚洲 分公 司 的 董 事 总 经理。 1992 至 1996 年 间出 任 香港 投资基金公会管理 委员 会成 员 ,并于 1996 至 199 7年间担 任 公会 主 席 。 199 7至 2000 年间,担 任 香港 联交所委员 会成 员 ,并在 199 7至 2001 年间担 任 香港 证监会 顾 问委员 会成 员 。现 任 景顺集 团 亚太区首席执 行 官 。 李翔先 生, 董 事, 高 级管理人 员工 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 长城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人事 部 副 总 经理、人事监 察 部总 经理、 营 业 部总 经理、公 司营 销 总 监、 营 销 管理 部总 经理。现 任 长城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党 委委员 。 伍 同明 先 生,独立 董 事,文 学学士 。 香港 会 计 师 公会会 员 ( HKICPA )、 英 国特许公认会 计 师 ( ACCA )、 香港执 业会 计 师 ( CPA )、 加 拿 大公认管理会 计 师 ( CMA )。 拥 有 超 过二 十 年以 上 的会 计 、 审核 、管 治税 务的 专 业经 验 及 知 识 , 19 72-19 77 受 训 于国 际知名 会 计 师楼 “毕 马威 会 计 师 行” [KPMG] 。现为“ 伍 同 明会 计 师 行” 所 有者。 靳庆军先 生,独立 董 事,法 学硕士 。 曾 担 任 中信律 师 事务 所 涉 外 专 职律 师 , 在 香港马士打 律 师 行、 英 国律 师 行 C1yde & Co. 从 事律 师 工 作, 199 3年发 起设 立信 达 律 师 事务 所 ,担 任 执 行合 伙 人。现 任 金 杜 律 师 事务 所 合 伙 人。 闵路浩先 生,独立 董 事,经 济学硕士 。 曾 担 任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公 司 科 员 、 主任 科 员 ; 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 司 副处 长、 处 长 ; 中国银 行业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 部 处 长、 副巡视 员 、 巡视 员 ; 中国 小 额 贷 款公 司协 会会长 ; 重 庆富 民银行行长。现担 任 北京 中 泰创 汇股 权投资基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总 裁 。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 员 阮惠仙女士 ,监事,会 计 学硕士 。现 任 长城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财务 部总 经 理。 郭慧娜女士 ,监事,管理理 学硕士 。 曾 任 伦敦安永 会 计 师 事务 所核 数 师 , 历 任 景顺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项目主 管、业务发 展 部 副 经理、 企 业发 展 部 经理、 - 10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亚太区 监 察 总 监。现 任 景顺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亚太区首席 行 政 官 。 邵媛媛女士 ,监事,管理 学硕士 。 曾 任 职于 深圳 市 天健 (信 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福 建兴 业银行 深圳 分行 计 财 部 。现 任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事 务 部总 监。 杨波先 生,监事, 工 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 职于长城证券经 纪 业务管理 部 。现 任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交易 管理 部总 监。 3、 高 级管理人 员 丁 益 女士 , 董 事长,简 历 同 上 。 康乐先 生, 总 经理,简 历 同 上 。 CHEN WENYU ( 陈 文 宇 ), 副 总 经理, 工 商 管理 硕士 。 曾 担 任 中国 海 口电视 台 每 日 新 闻 记 者及 每 周 金融 新 闻 节目 制 作人, 安盛罗森堡 投资管理公 司 ( 美 国 加 州 ) 美洲区副首席 投资 官 、以及 研究 、投资 组 合管理和策 略 等其他 多 个职 位 安盛 投资管理 亚洲 有 限 公 司 ( 新加 坡 ) 泛亚地区首席 投资 官 , 主要负责 投资 组 合管理、 研究 、 交易 等 相 关业务。 201 8年 9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 毛 从 容 女士 , 副 总 经理,经 济学硕士 。 曾 任 职于 交通 银行 深圳 市分行国 际 业务 部 ,担 任 长城证券金融 研究 所 高 级分 析师 、 债 券 小 组组 长。 200 3年 3月 加 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黎 海 威先 生, 副 总 经理,经 济学硕士 。 曾 担 任 美 国 穆迪 KMV公 司 研究 员 , 美 国 贝莱德 集 团 (原 巴 克 莱 国 际 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经理、 主动股票部 副 总 裁 , 香港 海通 国 际 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海通 国 际 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量 化总 监 。 2012 年 8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赵 代 中 先 生, 副 总 经理,理 学硕士 。 曾 担 任深圳 发 展 银行 北京 分行金融同 业 部 投资经理、 宁夏嘉川 集 团项目部项目负责 人、全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理事会境 外 投资 部 全 球 股票 处处 长、 浙江 大 钧 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合 伙 人 兼副 总 经理 。 2016 年 3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吴 建 军先 生, 副 总 经理,经 济学硕士 。 曾 担 任海 南 汇通 国 际 信 托 投资公 司 证券 部 副 经理,长城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机构管理 部总 经理、公 司总 裁助 理 。 200 3年 3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刘焕喜先 生, 副 总 经理,投资 与 金融系 博士 。 曾 担 任 武汉 大 学教师 工 作 处 副科 长、 武汉 大 学 成人 教育学院讲师 ,《证券时 报 》 社编 辑 记 者,长城证券 研 - 11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发中 心研究 员 、 总 裁 办 副 主任 、行 政部 副 总 经理。 200 3年 3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杨皞阳先 生, 督 察 长,法 学硕士 。 曾 担 任 黑龙江省 大 庆 市 红 岗区 人民法 院 助 理 审 判 员 , 南 方 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监 察稽 核部 监 察稽 核 经理、监 察稽 核 高 级 经理、 总 监 助 理。 200 8年 10 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督 察 长 。 4、本基金现 任 基金经理简 历 本公 司采 用 团 队 投资 方 式,即 通 过整个投资 部门 全体人 员 的共同 努 力, 争 取 良好 投资业绩。本基金现 任 基金经理 如 下: 陈 威霖女士 ,管理 学硕士 。 曾 担 任平 安 利顺货币经 纪 公 司债 券市场 部债 券 经 纪 人。 201 3年 6月 加入 本公 司 , 历 任交易 管理 部交易员 、 固 定收益 部 信用 研 究 员 ,自 2016 年 4月 起 担 任 固 定收益 部 基金经理。 具 有 8年证券、基金行业 从 业经 验 。 米良先 生,经 济学硕士 。 曾 担 任汇 丰银行(中国)有 限 公 司 零 售银行 部 管 理 培训 生、 零 售银行 部 高 级 客户 经理, 汇 丰银行 深圳 分行 贸 易 融资 部 产品经理 招 商 银行资产 负债部 资产管理 岗 , 201 8年 9月 加入 我 公 司 ,自 201 8年 11 月 起 担 任 固 定收益 部 基金经理。 具 有 5年证券、基金行业 从 业经 验 。 5、本基金现 任 基金经理 曾 管理的基金 名 称及管理时间 无 。 6、本基金现 任 基金经理 兼 任 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 情况 本基金现 任 基金经理 陈 威霖女士兼 任 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 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和景顺长城景 泰稳 利定 期 开放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本基金现 任 基金经理 米良先 生 兼 任 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和景顺 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7、本基金 历 任 基金经理 姓 名 及管理时间 基金经理 姓 名 管理时间 毛 从 容 女士 2014 年 9 月 16 日 -2016 年 4 月 19 日 成 念良先 生 2015 年 12 月 11 日 -2019 年 1 月 24 日 陈 威霖女士 2016 年 4 月 20 日 -至 今 米良先 生 2018 年 12 月 12 日 -至 今 8、投资决策 委员 会 委员名单 - 12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本公 司 的投资决策 委员 会由公 司总 经理、分管投资的 副 总 经理、各投资 总 监、 研究 总 监、基金经理 代 表等 组 成。 公 司 的投资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姓 名 及职务 如 下: 康乐先 生, 总 经理 ; CHEN WENYU ( 陈 文 宇 ), 副 总 经理 ; 毛 从 容 女士 , 副 总 经理 ; 黎 海 威先 生, 副 总 经理 兼 量 化 及 指 数投资 部 投资 总 监 ; 余 广先 生, 总 经理 助 理 兼 股票 投资 部 投资 总 监 ; 刘彦春先 生, 总 经理 助 理 兼研究 部总 监。 9、 上述 人 员 之间不存在 近 亲 属 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 1)依法募集资金 ;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 根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 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 4)销售基金份额 ; ( 5)按照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6 )依 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如 认为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 家 有关法律规定,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 ,并 采 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 7)在基金 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的基金 托 管人 ; ( 8 ) 选择 、 更换 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 相 关行为 进 行监 督 和 处 理 ; ( 9 )担 任 或 委托 其他 符 合 条 件的机构担 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 费 用 ; ( 10 )依 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 配 方案 ; - 13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 围 内, 拒绝 或 暂停 受理申购 与 赎 回 申请 ; ( 12 )在法律法规 允 许的前 提 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 进 行融资、融 券 ; (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 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 ( 14 ) 选择 、 更换 律 师 事务 所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证券经 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 15 )在 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 提 下, 制 订 和 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 赎 回 、 转换 和非 交易 过 户 的业务规则 ; (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 回 和 登记 事 宜; (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 ( 4 ) 配 备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资 格 的人 员进 行基金投资分 析 、决策,以 专 业 化 的经 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 5 )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 度 , 保证 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 相互 独立,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券投资 ; ( 6 ) 除 依 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 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 取利益,不得 委托第 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 7) 依法接受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 ( 8 ) 采 取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 和注销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资产 净 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 收益 率 ; ( 9) 进 行基金会 计核算 并 编 制 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 ( 10 ) 编 制季 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 11 ) 严 格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 行信息披露及 - 14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报告 义务 ; ( 12 )保守基金 商 业 秘密 ,不 泄 露基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 等。 除 《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 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 不 向 他人 泄 露 ;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 方案 ,及时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 配 基金收益 ;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 赎 回 申请,及时、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15 )依 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 配 合基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 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 表、 记录 和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 ( 17 )确保 需 要向 基金投资者 提供 的各 项 文件或资 料 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 保证投资者能 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 方 式, 随 时查阅到 与 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 料 ,并在 支 付 合理成本的 条 件下得到有关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8 ) 组织 并 参 加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 变 现和分 配; ( 19 )面 临 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时,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 ( 20 )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的 损失 或 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 其 退 任而免除 ; ( 21 )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务,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 委托第 三 方 处 理时,应当对 第 三 方 处 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 ; ( 23 )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 间未能 达 到基金的 备案条 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 部 募集 费 用,将 已 募集资金并 加计 银行同 期 活 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认购人 ; - 15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25 )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 26 ) 建 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 严 格遵 守现行有效的 相 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 立 健 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 采 取有效 措 施 , 防 止违 反 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 事、监事、 高 级管理人 员 和其他 从 业人 员 承 诺 严 格 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 立 健 全的内 部 控制制 度 , 采 取有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为发生: ( 1)将其 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 混 同于基金财产 从 事证券投资 ; ( 2)不公 平 地 对 待 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 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外 的 第 三人 谋 取利益 ; ( 4)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违 规承 诺 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 ( 5) 侵占 、 挪 用基金财产 ; ( 6) 泄 露 因 职务 便 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 该 信息 从 事或者明示、 暗 示 他人 从 事 相 关的 交易 活 动 ,或利用 该 信息 从 事或者明示、 暗 示他人 从 事 相 关的 交易 活 动 ; ( 7) 玩忽 职守,不按照规定 履 行职 责 ; ( 8)法律、行 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加 强 人 员 管理, 强 化 职业 操 守, 督 促 和约 束员工遵 守 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 范 ,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不 从 事以下 活 动 : ( 1) 越 权或 违 规经 营 ; ( 2) 违 反 基金合同或 托 管 协议 ; ( 3) 故 意 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 相 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 4)在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的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5) 拒绝 、 干 扰 、 阻挠 或 严 重影 响 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权,不按照规定 履 行职 责 ; ( 7) 违 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 16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关规定,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 等信息,或利用 该 信息 从 事或者明示、 暗 示他人 从 事 相 关的 交易 活 动 ; ( 8) 违 反 证券 交易 场 所 业务规则,利用对 敲 、 倒仓 等 手段操 纵 市场价 格 , 扰乱 市场 秩 序; ( 9) 贬损 同行,以 抬 高 自 己; ( 10 )以不正当 手段 谋 求 业务发 展; ( 11 )有 悖 社 会公 德 , 损害 证券投资基金人 员形象 ; (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假 、 误导 、 欺诈 成分 ; ( 13)其他法律、行 政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 诺 (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 着 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 谋 取最大利益 ; ( 2)不利用职务之 便 为自 己 及其 代 理人、受 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 取利益 ; ( 3)不 违 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 等信息,或利用 该 信息 从 事或者明示、 暗 示他 人 从 事 相 关的 交易 活 动 ; ( 4)不 从 事 损害 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 交易 及其他 活 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 控制制 度 1、风险管理理 念 与目标 ( 1)确保合法合规经 营 ; ( 2) 防 范 和 化 解风险 ; ( 3) 提 高 经 营 效 率 ; ( 4)保 护 投资者和 股 东 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 措 施 ( 1) 建 立 健 全公 司组织 架 构 ; ( 2) 树 立监 察稽 核 功 能的权 威 性和独立性 ; ( 3) 加 强 内 控培训 , 培 养 全体 员工 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 察 文 化 ; - 17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4) 制 定 员工 行为规 范 和 纪 律 程 序; ( 5) 建 立 岗位 分 离 制 度 ; ( 6) 建 立 危 机 处 理和 灾难恢 复计划 。 3、风险管理和内 部 控制 的原则 ( 1)全面性原则:公 司 风险管理 必 须覆盖 公 司 的 所 有 部门 和 岗位 , 渗透 各 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环 节 ; ( 2)独立性原则:公 司 各机构、 部门 和 岗位 职 责 应当保持 相 对独立,公 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 离 ; ( 3) 相互 制 约原则:公 司 及各 部门 在内 部组织结 构的 设计上要形 成一 种相 互 制 约机 制 ,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的 制 衡 体系 ; ( 4)定性和定量 相结 合原则: 建 立完 备 的风险管理 指标 体系, 使 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 性和 操 作性 ; ( 5) 防火墙 原则:基金财产、公 司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 严 格 分 开并独立 核算 。 4、内 部 控制 体系 ( 1)内 部 控制 的 组织 架 构 ( i) 董 事会 审计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负责 对公 司 经 营 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 进 行合规性 控制 ,并对公 司 内 部 稽 核审计工 作 进 行 审核 监 督 。 该委员 会 主要 职 责 是: 审议 并 批 准公 司 内 控制 度 和 政 策并 检 查其实 施情况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审计 制 度 的实 施 ; 向 董 事会 提名外部审计 机构 ; 负责 内 部审计 和 外部审计 之间的 协 调; 审议 公 司 的关 联交易 ; 对公 司 的风险及管理 状况 及风险管理能力及 水 平进 行 评 价, 提 出完 善 风险管理和内 部 制 度 的意 见 、 制 定公 司 日 常 经 营 、 拟 募集基 金及运用基金资产 进 行投资的风险 控制 指标 和监 督 制 度 ,并不定 期 地 对风险 控 制 情况进 行 检 查和监 督 , 形 成风险 评估报告 和 建议 ,在 例 行 董 事会会 议上提 出 公 司上 半 个年 度 风险 控制 工 作 总结报告 ; 监 督 和 指导 经理 层 所设 立的风险管理 委员 会的 工 作及 董 事会 赋 予的其他职 责 。 ( ii )风险管理 委员 会: 是公 司 日 常 经 营 中整体风险 控制 的决策机构, 该委 员 会是对公 司 各 种 风险的识别、 防 范 和 控制 的非 常设 机构, 负责 公 司 整体运作 风险的 评估 和 控制 ,由 总 经理、 副 总 经理、 督 察 长、以及其他 相 关 部门负责 人 或 相 关人 员组 成,其 主要 职 责 是: 评估 公 司 各机构、 部门 制 度 本身 隐 含 的风险 - 18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以及 这些 制 度 在 执 行过 程 中 显 现的 问题 ,并 负责审 定风险 控制 政 策和策 略 ; 审 议 基金财产风险 状况 分 析 报告 ,基于风险 与回报 对业务策 略提 出质 疑 , 需 要 时 指导 业务 方向 ; 审 定公 司 的业务 授 权 方案 ; 负责协 调处 理 突 发性 重 大事件 ; 负 责 界 定业务风险 损失 责任 人的 责任 ; 审议 公 司 各 项 风险 与 内 控 状况 的 评 价 报告 需 要 风险管理 委员 会 审议 、决策的其他 重 大风险管理事 项 。 ( iii )投资决策 委员 会:是公 司 投资 领域 的最 高 决策机构,以定 期 或不定 期 会 议 的 形 式 讨论 和决定公 司 投资的 重 大 问题 。投资决策 委员 会由 公 司总 经理 、 分管投资的 副 总 经理、各投资 总 监、 研究 总 监、基金经理 代 表等 组 成 ,其 主要 职 责 包括:依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立各基金、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的投资 方 针 及投资 方向 ; 审 定基金资产、特定 客户 资产管理的 配 置 方案 , 包括基金资产、特定 客户 资产管理在 股票 、 债 券、现金之间的 配 置 比例;制 定 基金、特定 客户 资产管理投资 授 权 方案 ; 对 超 出投资 负责 人权 限 的投资 项目做 出决定 ; 考 核 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 团 队 的 工 作绩效 ; 需 要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决定的其 它 重 大投资事 项 。 ( iv) 督 察 长: 督 察 长 制 度 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 制 度 。 督 察 长 负责组织指 导 公 司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 可 列 席 公 司任何 会 议 , 调 阅公 司任何 档 案 材 料 ,对基 金运作、内 部 管理、 制 度 执 行及 遵 规守法 情况进 行内 部 监 察 、 稽 核 ; 每 月独立 出 具 稽 核报告 , 报 送 中国证监会和 董 事长。 ( v)法律、监 察稽 核部 : 公 司设 立法律、监 察稽 核部 ,开 展 公 司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并保证其 工 作的独立性和权 威 性,充分发 挥 其职能作用。法律、监 察 稽 核部 有权对公 司 各级规 章 制 度 及内 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的完 备 性、合理性、有效 性 进 行 检 查并 提 出 相 应意 见 和 建议 ,并将意 见 和 建议上报 公 司总 经理、 督 察 长 和风险管理 委员 会 进 行 讨论 。法律、监 察稽 核部协 助 对全公 司员工进 行 相 关法 律、法规、规 章 制 度 培训 , 回 答 公 司 各 部门提 出的法律 咨询 ,并对公 司 出现的 法律 纠纷 提 出解决 方案 ,同时 组织 各 部门 对公 司 管理 上 存在的风险 隐患 或出现 的风险 问题进 行 讨论 、 研究 , 提 出解决 方案 , 提交 风险管理 委员 会、投资决策 委员 会或 总 经理办公会等 进 行 审核 、 讨论 ,并监 督 整 改 。 ( 2)内 部 控制 的原则 公 司 的内 部 控制 遵 循 以下原则: ( i) 健 全性原则:内 部 控制 应当包括公 司 的各 项 业务、各个 部门 或机构和 - 19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各级人 员 ,并 涵盖 到决策、 执 行、监 督 、 反 馈 等各个环 节 ; ( ii )有效性原则: 通 过 科学 的内 控 手段 和 方 法, 建 立合理的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制 度 的有效 执 行 ; ( iii )独立性原则:公 司设 立独立的法律、监 察稽 核部 ,法律、监 察稽 核 部 保持 高 度 的独立性和权 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 各 部门 风险 控制 工 作 进 行 稽 核 和 检 查 ; ( iv) 相互 制 约原则:公 司 内 部部门 和 岗位 的 设 置 应当权 责 分明、 相互 制 衡 ; ( v)成本效益原则:公 司 运用 科学 化 的经 营 管理 方 法 降 低运作成本, 提 高 经 济 效益,以合理的 控制 成本 达 到最 佳 的内 部 控制 效 果 。 公 司 制 订 内 部 控制制 度遵 循 以下原则: ( i)合法合规性原则:公 司 内 控制 度 应当 符 合国 家 法律、法规、规 章 和各 项 规定 ; ( ii )全面性原则:内 部 控制制 度 涵盖 公 司 管理的各个环 节 ,不得 留 有 制 度上 的 空白 或 漏 洞 ; ( iii ) 审 慎性原则: 制 定内 部 控制制 度 应当以 审 慎经 营 、 防 范 和 化 解风险 为出发 点 ; ( iv) 适 时性原则: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 制 定应当 随着 有关法律法规的 调 整和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经 营方 针 、经 营 理 念 等内 外部 环境的 变化进 行及时的 修 改 或完 善 。 ( 3)内 部 风险 控制措 施 建 立 科学 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 高 效的内 部 控制 体系和完 善 的内 部 控制制 度 。公 司 成立以来, 根据 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 , 借鉴 外方股 东 的经 验 , 建 立了 科 学 合理的 层 次 分明的内 控 组织 架 构、 控制 程 序 和 控制措 施 以及 控制 职 责 在内的 运行 高 效、 严密 的内 部 控制 体系。 通 过不断 地 对内 部 控制制 度进 行 修 改 ,公 司 已 初步 形 成了 较 为完 善 的内 部 控制制 度 。 建 立 健 全了管理 制 度 和业务规 章 。公 司建 立了包括风险管理 制 度 、投资管 理 制 度 、基金会 计 制 度 、信息披露 制 度 、监 察稽 核 制 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 度 、 公 司 财务 制 度 等基本管理 制 度 以及包括 岗位 设 置 、 岗位 职 责 、 操 作 流程手 册在 内的业务 流程 、规 章 等, 从 基本管理 制 度 和业务 流程上进 行风险 控制 。 - 20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建 立了 岗位 分 离 、 相互 制 衡 的内 控 机 制 。公 司 在 岗位 设 置 上采 取了 严 格 的 分 离 制 度 ,实现了基金投资 与交易 , 交易与清算 ,公 司 会 计与 基金会 计 等业务 岗位 的分 离 制 度 , 形 成了不同 岗位 之间的 相互 制 衡 机 制 , 从 岗位 设 置 上减 少 和 防 范操 作及 操 守风险。 建 立 健 全了 岗位 责任 制 。公 司通 过 建 立 健 全了 岗位 责任 制使 每 位 员工 都 能 明确自 己 的 岗位 职 责 和风险管理 责任 。 构 建 了风险管理系统。公 司通 过 建 立风险 评估 、预 警 、 报告 和 控制 以及监 督程 序 ,并经过 适 当的 控制 流程 ,定 期 或实时对风险 进 行 评估 、预 警 、监 督 , 从而 确认、 评估 和预 警 与 公 司 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 通 过顺 畅 的 报告 渠 道 ,对风险 问题进 行 层层 监 督 、管理、 控制 , 使 部门 和管理 层 及时 把握 风险 状 况 并 快速 做 出风险 控制 决策。 建 立自 动化 监 督 控制 系统:公 司 启 用了 电 子化 投 资、 交易 系统,对投资 比例 进 行 限 制 ,在“ 股票 黑 名单 ”、 交 叉 交易 以及 防 范 操 守风险等 方 面 进 行 电 子化 自 动 控制 ,将有效 地 防 止 合规性运作风险和 操 守风 险。 使 用数量 化 的风险管理 手段 。 采 用数量 化 、 技术化 的风险 控制 手段 , 建 立 数量 化 的风险管理 模 型 ,用以 提 示 指 数 趋势 、行业及个 股 的风险,以 便 公 司 及 时 采 取有效的 措 施 ,对风险 进 行分 散 、规 避 和 控制 ,尽可能 减 少损失 。 提供足 够 的 培训 。 制 定了完整的 培训 计划 ,为 所 有 员工提供足 够 和 适 当的 培训 , 使 员工具 有 较 高 的职业 水 准, 从 培 养 职业 化 专 业理财 队伍 角 度 控制 职业 化问题带 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 声 明 基金管理人承 诺 以 上 关于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承 诺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基金管理人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制制 度 。 第 四 部 分、基金 托 管人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情 况 
1 、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兴 业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以下简称“ 兴 业银行”) 
- 21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注 册 地 址 :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154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江 宁 路 16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建 平 
成 立 时 间 : 19 88 年 8 月 22 日 
注 册 资 本 : 20 7.7 4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基金 托 管资 格批 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 [2005 ]7 4号 
托 管 部 门 联 系 人 : 赵 欣 
电 话 : 021 -52629999 
传 真 : 021 -6215921 7 
2 、 发 展 概 况 及 财 务 状 况 






兴 业银行成立于 19 88 年 8月,是经国务 院 、中国人民银行 批 准成立的 首 批 股 份 制商 业银行之一, 总 行 设 在 福 建 省福州 市, 200 7年 2月 5日正式在 上海 证 券 交易所 挂牌 上 市( 股票代码 : 601166 ),注册资本 20 7.7 4亿 元 。


开业二 十 多 年来, 兴 业银行 始 终 坚 持“真诚 服 务, 相 伴 成长”的经 营 理 念 , 致 力于为 客户提供 全面、 优 质、 高 效的金融 服 务。 截至 201 7年 12 月 31日, 兴 业银行资产 总 额 达 6.42 万 亿 元 ,实现 营 业收 入 1399 .7 5亿 元 ,全年实现 归 属 于 母 公 司股 东 的 净 利 润 572.00 亿 元 。 根据 201 7年 英 国《银行 家 》 杂志 “全 球 银 行 1000 强 ”排 名 , 兴 业银行按一级资本 排 名第 28位 ,按 总 资产 排 名第 30位 , 跻 身全 球 银行 30强 。按照 美 国《财 富 》 杂志 “世界 500 强 ”最 新 榜 单 , 兴 业银 行以 426 .216 亿美 元总营 收 排 名第 230位 。同时,过 去 一年在国内 外 权 威 机构 组织 的各 项评 比 中, 先 后 获得“ 亚洲 卓越 商 业银行”“年 度 最 佳 股 份 制 银行” “ 中 国 最 受 尊 敬 企 业 ” 等 多 项 殊 荣 。 二、 托 管业务 部 的 部门设 置 及 员工情况 兴 业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总 行 设 资产 托 管 部 ,下 设 综 合 处 、运行管理 处 、 稽 核 监 察处 、产品管理 处 、市场 处 、 委托 资产管理 处 、 企 业年金中 心 等 处 室 ,共 有 员工 100 余 人,业务 岗位 人 员 均 具 有基金 从 业资 格 。 三、基金 托 管业务经 营情况





兴 业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于 2005 年 4月 26 日取得基金 托 管资 格 。基金 托 管 业务 批 准文号:证监基金 字 [2005 ]7 4号。 截至 201 8年 12 月 31日, 兴 业银行共 - 22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 24 8只 , 托 管基金的基金资产 净 值合 计 8964 .38 亿 元 ,基金 份额合 计 亿 892 3.86亿 份。 - 23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 销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圳 市 福田区 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一 座 21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一 座 21 层 法定 代 表人: 丁 益 批 准 设 立文号:证监基金 字[ 200 3] 76号 电话 : 0755 -82370388 -166 3 传 真: 0755 -22 38 1325 联 系人: 周 婷 客户服 务 电话 : 0755 -823706 88 、 400 8888 606 网


址 : www .i gwfmc .com 注: 直 销机构包括本公 司深圳 直 销中 心 及 直 销 网上交易 系统 /电 子交易 直 销 前 置 式自 助 前 台 ( 具 体以本公 司 官 网列 示为准) 2、其他销售机构 序 号 全称 销售机构信息 1 兴 业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福州 市 湖 东路 154 号中 山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 系人: 陈 丹 电话 : (0591 )87844211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61 网 址 : www .cib.com.cn 2 交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 24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住 所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城中 路 188号 法定 代 表人: 彭纯 联 系人: 王菁 电话 : 021-58781234-1601 传 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59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3 中国民生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号





法定 代 表人: 洪崎 联 系人: 穆 婷 联 系 电话 : 010-58560666 传 真: 010-57092611 客户服 务 热线 : 95568 网 址 : www.cmbc.com.cn 4 平 安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东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行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孙 建 一 联 系人: 张莉 电话 : 021-38637673 传 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11 3 网 址 : www.bank.pingan.com 5 渤 海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天 津 市 河西 区马 场 道 201-205号 办公 地址 : 天 津 市 河 东区 海 河 东路 218号 渤 海 银行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李 伏 安 联 系人: 王宏 联 系 电话 : 022-58316666 传 真: 022-58316259 客户服 务 热线 : 95541 网 址 : www.cbhb.com.cn 6 苏 州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钟园 路 728号 法定 代 表人: 王兰凤 联 系人: 葛晓亮 传 真: 0512-69868370 客户服 务 电话 : 0512-96067 网 址 : www.suzhoubank.com 7 国 泰 君 安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区商 城 路 618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城中 路 168号 上海 银行大 厦 29楼 法定 代 表人: 杨德 红 - 25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联 系人: 芮敏祺 电话 : 021-38676666 传 真: 021- 38670161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21 网 址 : www.gtja.com 8 中信 建 投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安 立 路 66 号 4号 楼 法定 代 表人: 王 常 青 联 系人:许 梦园 电话 :( 010) 85156398 传 真:( 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888108/95587 网 址 : www.csc108.com 9 申 万 宏源 证券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路 989号 45层 法定 代 表人: 李 梅 联 系人: 曹晔 电话 : 021-33389888 传 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23或 4008895523 网 址 : www.swhysc.com 10 申 万 宏源西 部 证券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新 疆乌鲁木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 际 大 厦 20楼 2005室 法定 代 表人: 李季 联 系人: 王君 电话 : 0991-7885083 传 真: 0991-2310927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00-0562 网 址 : www.hysec.com 11 兴 业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福州 市 湖 东路 268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长 柳 路 36号 法定 代 表人: 杨 华 辉 联 系人: 乔琳雪 联 系 电话 : 021-38565547 传 真: 0591-38507538 客户服 务 电话 :95562 网 址 : www.xyzq.com.cn 12 光 大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静 安区 新 闸 路 1508号 法定 代 表人: 周健 男 联 系人: 郁疆 电话 : 021-22169999 - 26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传 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25、 4008888788 、 10108998 网 址 : www.ebscn.com 13 中银国 际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城中 路 200号中银大 厦 31楼 法定 代 表人: 宁 敏 联 系人:许 慧 琳 电话 : 021-20328531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6208888 网 址 : www.bocichina.com 14 中国国 际 金融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建 国 门外 大 街 1号国 贸 大 厦 2座 28层 法定 代 表人: 丁学东 联 系人: 杨 涵 宇 电话 : 010 65051166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 910 1166 网 址 : www.cicc.com.cn 15 方 正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湖 南省 长 沙 市 芙蓉 中 路 二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 24层 办公 地址 : 湖 南省 长 沙 市 天心区 湘 江 中 路 二 段 36号华 远 华中 心 4、 5号 楼 2701-3717 法定 代 表人: 高 利 联 系人: 胡 创 电话 : 010-59355941 传 真: 010- 56437013 客服 热线 : 95571 网 址 : www.foundersc.com 16 华 泰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江 苏 省南京 市 江东 中 路 228号 法定 代 表人: 周 易 联 系人: 庞晓芸 电话 : 0755-82492193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97 网 址 : www.htsc.com.cn 17 中信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省 深圳 市 福田区 中 心 三 路 8号 卓越 时 代 广 场(二 期 ) 北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亮 马 桥 路 48号中信证券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张佑君 联 系人: 王 一 通 电话 : 010 60838888 传 真: 010 - 27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0833739 客服 电话 : 95548 网 址 : www.cs.ecitic.com 18 中信证券( 山 东 )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青岛 市 崂山 区 深圳 路 222号 1号 楼 2001 法定 代 表人: 姜晓林 联 系人: 刘 晓 明 联 系 电话 : 0531 89606165 传 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48 网 址 : www.zxwt.com.cn 19 中信 期 货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中 心 三 路 8号 卓越 时 代 广 场(二 期 ) 北座 13层 1301-1305 室 、 14层


法定 代 表人: 张皓 联 系人: 洪 诚


电话 : 0755-23953913


传 真: 0755-83217421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990-8826 网 址 : www.citicsf.com 20 中国民 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北 四环中 路 27号 院 5号 楼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 五 北 四环中 路 盘古 大 观 A 座 40 43F 法定 代 表人: 何 亚 刚 联 系人: 齐冬妮 电话 : 010-59355807/13811475559 传 真: 010-56437013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895618 网 址 : http://www.e5618.com 21 上海 华信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00号环 球 金融中 心 9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黄浦 区南京 西 路 399 号明 天广 场 22楼 法定 代 表人: 陈 灿辉 联 系人: 徐璐 电话 : 021-63898952 传 真: 021-68776977转 8952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205999 网 址 : www.shhxzq.com 22 深圳 众禄 基金销售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 梨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楼 法定 代 表人: 薛峰 联 系人: 童彩 平 - 28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电话 : 0755-33227950 传 真: 0755-33227951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6-788-887 网 址 : 众禄 基金 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 卖网 www.jjmmw.com 23 蚂蚁 ( 杭 州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道 文一 西 路 1218号 1栋 202室 办公 地址 : 浙江省 杭 州 市 西湖 区 万 塘 路 18号 黄 龙 时 代 广 场 B 座 6F 法定 代 表人: 陈 柏 青 联 系人: 韩爱彬 电话 : 021-60897840 传 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0-766-123 网 址 : www.fund123.cn 24 诺 亚 正行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虹 口区 飞虹 路 3 60 弄 9号 3724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杨 浦 区 秦皇 岛 路 32号 东 码 头 园 区 C栋 法定 代 表人: 汪 静 波 联 系人: 方 成 电话 : 021 -38 602 377 传 真: 021 -38 509 777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 - 821 - 5399 网 址 : www .noah-fund. com 25 上海 长量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东 方 路 1267号 11层 法定 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 系人: 单 丙烨 电话 : 021-20691832 传 真: 021-20691861 客服 电话 : 400-820-2899 公 司网站 : www.erichfund.com 26 上海 好 买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弄 37号 4号 楼 4494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南路 1118号 鄂尔 多 斯 国 际 大 厦 9楼 法定 代 表人: 杨 文 斌 联 系人: 张 茹 电话 : 021-58870011 传 真: 021-68596916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 700 9665 网 址 : www.ehowbuy.com 27 北京展 恒 基金销售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顺义 区 后 沙 峪镇 安富 街 6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安 苑 路 15-1 号 邮 电 新 闻 大 厦 6层 - 29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法定 代 表人: 闫振杰 联 系人: 李 晓 芳



































联 系 电话 : 010-59601366转 7167 客服 电话 : 400-818-8000 公 司网站 : www.myfund.com 28 和 讯 信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外 大 街 22号 泛 利大 厦 10层 法定 代 表人: 王莉 联 系人: 习甜 联 系 电话 : 010-85650920 传 真号 码 : 010-85657357 全国统一 客服 热线 : 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 司网 址 : licaike.hexun.com 29 上海 天天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徐 汇 区龙田路 190号 东 方 财 富 大 厦 2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徐 汇 区 宛 平 南路 88号金 座 ( 北楼 ) 25层 法定 代 表人:其实 联 系人: 潘 世 友 电话 : 021-54509977-8400 传 真: 021-54509953 客服 电话 : 400-1818-188 网 址 : http://www.1234567.com.cn 30 浙江 同 花 顺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省 杭 州 市文二 西 路 一号 元 茂 大 厦 903室 办公 地址 : 浙江省 杭 州 市 翠柏 路 7号 杭 州电 子 商 务产业 园 2楼 法定 代 表人: 凌 顺 平 联 系人: 杨 翼 联 系 电话 : 0571-88911818-8565 传 真: 0571-86800423 客服 电话 : 4008-773-772 网 址 : www.5ifund.com 31 众 升 财 富 ( 北京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望 京东 园 四 区 13 号 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望 京 浦 项 中 心 A 座 9层 04-08 法定 代 表人: 李 招 弟 联 系人: 高 晓 芳 电话 : 010-59393923 传 真: 010-64788105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059-8888 网 址 : www.zscffund.com 32 宜 信 普泽 ( 北京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建 国 路 88号 9号 楼 15层 1809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建 国 路 88号 SOHO 现 代 城 C 座 1809室 法定 代 表人: 沈伟桦 - 30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联 系人: 王 巨 明 电话 : 010-52855713 传 真: 010-85894285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609-9200 网 址 : www.yixinfund.com 33 北京 增 财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南 礼 士路 66 号 建 威 大 厦 1208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南 礼 士路 66 号 建 威 大 厦 1208-1209室 法定 代 表人: 罗 细 安 联 系人: 孙 晋峰 电话 : 010-67000988 传 真: 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 001 8811 网 址 : www.zcvc.com.cn 34 厦 门 市 鑫鼎 盛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厦 门 市 思 明 区 鹭 江 道 2号 厦 门第 一 广 场 西 座 1501-1504 室 法定 代 表人: 陈 洪 生 联 系人: 梁云 波



































联 系 电话 : 0592-3122757 客服 电话 : 400-9180808 公 司网站 : www.xds.com.cn 35 北京 晟 视天 下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怀柔 区 九渡 河 镇 黄 坎村 735号 03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朝 外 大 街 甲 6号 万通 中 心 D 座 28层 法定 代 表人: 蒋煜 联 系人: 徐 长征、 林 凌 电话 : 010-58170943 , 010-58170918 传 真: 010-58170800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18-8866 网 址 : www.shengshiview.com 36 嘉 实财 富 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号国金中 心 二 期 4606-10单元 法定 代 表人: 赵学军 联 系人:景 琪 电话 : 021-20289890 传 真: 010-85097308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021-8850 网 址 : www.harvestwm.cn 37 深圳 市 新 兰 德 证券投资 咨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华 强 北路 赛 格 科 技 园 4栋 10层 1006#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外 大 街 10号 庄胜 广 场中 央 办公 楼东 翼 7层 法定 代 表人: 马 勇 - 31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电话 : 0755-88394666 传 真: 0755-88394677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166-1188 网 址 : http://8.jrj.com.cn/ 38 一 路 财 富 ( 北京 )信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车 公 庄 大 街 9号五 栋 大 楼 C 座 702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阜 成 门 大 街 2号 万通新 世界 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 代 表人: 吴 雪 秀 联 系人: 段 京 璐 电话 : 010-88312877 传 真: 010-88312885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001-1566 网 址 : www.yilucaifu.com 39 北京 恒 天 明 泽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经 济 技术 开发 区 宏 达 北路 10号五 层 5122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东 三环 北路 甲 19号 SOHO 嘉盛 中 心 30层 3001室 法定 代 表人: 周 斌 电话 : 010-59313555 传 真: 010-53509643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980-618 网 址 : www.chtwm.com 40 北京 钱 景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6号 1幢 9层 1008-1012 法定 代 表人: 赵 荣 春 联 系人: 陈 剑炜 电话 : 010-57418813 传 真: 010-57569671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75-9885 网 址 : www.qianjing.com 41 深圳 腾 元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金 田路 2028号 卓越世 纪 中 心 1号 楼 1806单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深 南 中 路 4026号 田 面城市大 厦 18A 法定 代 表人: 曾 革 联 系人: 叶 健 电话 : 0755-33376853 传 真: 0755-33065516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990-8600 网 址 : www.tenyuanfund.com 42 北京创 金 启 富 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民丰 胡 同 31号 5号 楼 215A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民 白 纸坊 东 街 2号经 济 日 报社 综 合 楼 A 座 712室 法定 代 表人: 梁 蓉 联 系人: 魏素 清 电话 : 010-66154828 - 32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传 真: 010-63583991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6262-1818 网 址 : www.5irich.com 43 北京 唐鼎耀 华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延 庆 县延 庆 经 济 开发 区 百泉 街 10号 2栋 236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建 国 门外 大 街 19号 A 座 1505室 法定 代 表人: 张 冠 宇 联 系人: 王 丽 敏 电话 : 010-85932810 传 真: 010-85932880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19-9868 网 址 : www.tdyhfund.com 44 上海联 泰 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自由 贸 易 区富 特 北路 277号 3层 310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长 宁区 金 钟 路 658号 2号 楼 B 座 6楼 法定 代 表人: 燕斌 联 系人: 凌秋艳 电话 : 13636316950


传 真: 021-62990063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046-6788 网 址 : www.66zichan.com 45 上海汇 付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黄浦 区 西 藏 中 路 33 6号 1807- 5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黄浦 区 中 山 南路 100 号金 外 滩 国 际 广 场 19 楼 法定 代 表人: 张 皛 联 系人: 周 丹 电话 : 021 -333 23999 传 真: 021 -333 2399 3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 -820 -2819 手 机 客户 端 : 天天 盈基金 46 上海 利得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宝 山 区 蕴 川路 5475号 1033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浦 东 新 区 峨 山 路 91弄 61号 10号 楼 12楼 法定 代 表人: 李 兴 春 联 系人: 徐 鹏 电话 : 021-50583533 传 真: 021-50583633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921-7755 公 司网 址 : www.leadfund.com.cn 47 北京 新 浪 仓 石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北 四环 西 路 58号 906 室 法定 代 表人: 张 欢 行 联 系人: 李 昭琛 电话 : 010-82244185 - 33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 电话 : 010-62675369 网 址 : http://www.xincai.com/ 48 泰 诚财 富 基金销售(大 连 )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辽 宁省 大 连 市 沙河 口区 星 海 中 龙 园 3号 法定 代 表人: 李春 光 联 系人: 张晓辉 电话 : 0411-88891212 传 真: 0411-84396536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0411001 网 址 : www.taichengcaifu.com 49 上海 陆 金 所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号 法定 代 表人: 王 之 光 联 系人: 宁博宇 电话 : 021-20665952 传 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219031 网 址 : www.lufunds.com 50 深圳 富济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福田 街道 岗 厦 社 区 金 田路 3088 号中 洲 大 厦 320 3A单 元 法定 代 表人: 刘 鹏 宇 联 系人: 刘 勇 电话 : 0755 -83 99990 7- 88 14 传 真: 0755 -83 999926 客户服 务 电话 : 0755 -83 99990 7 网 址 : www .fujifund. cn 51 北京 虹 点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西 大 望 路 1号 1号 楼 1603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西 大 望 路 1号 温 特 莱 中 心 A 座 16层 法定 代 表人: 郑毓栋 联 系人: 姜 颖 电话 : 010-56409010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068-1176 网 址 : www.hongdianfund.com 52 珠 海 盈 米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珠 海 市 横琴 新 区 宝 华 路 6号 105室 -3491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号保利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楼 B1201-1203 法定 代 表人: 肖雯 联 系人: 黄敏 嫦 电话 : 020-89629099 传 真: 020-89629011 - 34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 电话 : 020-89629066 网 址 : www.yingmi.cn 53 奕 丰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号 A 栋 201室 ( 入 住 深圳 市前 海 商 务 秘 书有 限 公 司 )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南 山 区 海 德 三 道 航 天科 技 广 场 A 座 17楼 1704室 法定 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 系人: 叶 健 电话 : 0755-89460500 传 真: 0755-21674453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684-0500 网 址 : www.ifastps.com.cn 54 和 耕 传 承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 河 南省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心 怡 路 西 广 场 路南 升 龙广 场 2号 楼 701 法定 代 表人: 李 淑 慧 联 系人: 裴 小龙 电话 : 0371-55213196 传 真: 0371-85518397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0555-671 网 址 : www.hgccpb.com 55 深圳 市金 斧 子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道 科 技 园 中 区科 苑 路 15号 科 兴 科学 园 B 栋 3单元 11 层 1108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道 科 技 园 中 区科 苑 路 15号 科 兴 科学 园 B 栋 3单元 11 层 1108


法人 代 表: 赖 任 军 联 系人: 刘 昕霞 电话 : 0755-29330513 传 真: 0755-26920530 客服 电话 : 400-930-0660 公 司网 址 : www.jfzinv.com 56 武汉 市 伯 嘉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武汉 市 江汉区 17- 19 号环 亚 大 厦 B座 601 室 法定 代 表人: 陶捷 联 系人: 陆锋 电话 : 02 7- 838 63742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02 79899 网 址 : www .buy funds. cn 57 北京 汇 成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中关 村 大 街 11号 E 世界 财 富 中 心 A 座 11层 1108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中关 村 大 街 11号 E 世界 财 富 中 心 A 座 11层 法定 代 表人: 王 伟 刚 - 35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客服 电话 : 400-619-9059











公 司网 址 : www.hcjijin.com 58 南京 苏 宁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南京 市 玄 武区 苏 宁 大 道 1-5 号 法定 代 表人: 钱燕飞 联 系人: 王 锋 电话 : 025-66996699-887226 传 真: 025-66996699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177 网 址 : www.snjijin.com 59 上海 大 智 慧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区杨高南路 428号 1号 楼 1102、 1103单元 法定 代 表人:申 健 联 系人: 印强 明 电话 : 021-20219988 传 真: 021-20219988 客户服 务 电话 : 021-20292031 网 址 : https.//www.wg.com.cn 60 海 银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区 银城中 路 8号 402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城中 路 8号 4楼 法定 代 表人: 刘惠 联 系人: 毛 林 电话 : 021-80133597 传 真: 021-80133413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08-1016 网 址 : www.fundhaiyin.com 61 上海万 得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区福 山 路 33号 11楼 B 座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福 山 路 33号 8楼 法定 代 表人: 王 廷 富 联 系人: 姜 吉灵 电话 : 021-5132 7185 传 真: 021-5071 0161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21-0203 62 深圳 前 海 凯恩斯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号 A 栋 201室 ( 入 驻 深圳 市前 海 商 务 秘 书有 限 公 司 )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深 南 大 道 6019 号金 润 大 厦 23A 法定 代 表人: 高 锋 联 系人: 廖苑 兰 电话 : 0755-83655588 传 真: 0755-83655518 - 36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048688 网 址 : www.keynesasset.com 63 中民财 富 基金销售( 上海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黄浦 区 中 山 南路 100 号 7层 05 单元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五 道 口广 场 1号 楼 27层 法定 代 表人: 弭 洪 军 联 系人: 郭 斯捷 电话 : 021 -333 57030 传 真: 021 -633 53736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 -876-5716 网 址 : www .cm iwm .com 64 天 津 国 美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天 津 经 济 技术 开发 区南港 工 业 区 综 合 服 务 区 办公 楼 D 座 二 层 202-124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霄云 路 26号 鹏 润 大 厦 B 座 19层 法定 代 表人: 丁东 华 联 系人: 郭 宝 亮 电话 : 010-59287984 传 真: 010-59287825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1110889 网 址 : www.gomefund.com 65 北京 蛋卷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阜 通 东 大 街 1号 院 6号 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法定 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 系人: 翟 相 彬 电话 : 010-61840688 传 真: 010-61840699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 0618 518 网 址 : http://danjuanapp.com/ 66 上海 基 煜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崇 明 县 长 兴 镇 路 潘 园 公 路 1800号 2号 楼 6153室 ( 上海 泰 和经 济 发 展区 )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杨 浦 区 昆 明 路 518号 A1002 室 法定 代 表人: 王 翔 联 系人: 蓝杰 电话 : 021-65370077 传 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205369 网 址 : www.jiyufund.com.cn 67 上海 钜派钰茂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泥 城 镇 新 城 路 2号 24幢 N3187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南路 379号金 穗 大 厦 14楼 C 座 法定 代 表人: 胡 天翔 - 37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联 系人: 卢奕 电话 : 021-50793059 传 真: 021-68413161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6889967 网 址 : http://www.jp-fund.com/ 68 北京 微 动 利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石 景 山 区 古 城 西 路 113号景 山 财 富 中 心 342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石 景 山 区 古 城 西 路 113号景 山 财 富 中 心 342室 法定 代 表人: 季 长 军 联 系人: 何 鹏 电话 : 010-52609656 传 真: 010-51957430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188-5678 网 址 : www.buyforyou.com.cn 69 河 南 和信证券投资 顾 问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金 水 东路南 、 农 业 东路 西 1号 楼美盛 中 心 2405 办公 地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金 水 东路南 、 农 业 东路 西 1号 楼美盛 中 心 2405 法定 代 表人: 石磊 联 系人: 付 俊峰 电话 : 0371-61777528 传 真: 0371-61777560 客户服 务 电话 : 0371-61777552 网 址 : http://www.hexinsec.com/ 70 北京 格上 富 信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东 三环 北路 19号 楼 701内 09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东 三环 北路 19号 楼 701内 09室 法定 代 表人: 李 悦 章 联 系人: 曹 庆展 电话 : 010-65983311 传 真: 010-65983333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066-8586 网 址 : www.igesafe.com 71 北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中关 村 东路 66 号 1号 楼 22层 2603-06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亦 庄 经 济 开发 区科创 十 一 街 18号 院 A 座 17层 法定 代 表人: 陈超 联 系人: 江 卉 电话 : 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 真: 010-89188000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118 网 址 : www.fund.jd.com 72 上海 朝 阳永 续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上 封 路 977号 1幢 B 座 812室 法定 代 表人: 廖冰 - 38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联 系人: 陆 纪 青 电话 : 15902135304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9987172 网 址 : www.998fund.com 73 泛 华 普 益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成 都 市成华 区 建设 路 9号 高地 中 心 1101室 办公 地址 :四 川省 成 都 市 锦 江区东 大 街 99 号 平 安 金融中 心 1501单元 法定 代 表人: 于 海 锋 联 系人: 王 峰 电话 : 028-84252474 传 真: 028-84252474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588-588 网 址 : https://www.puyifund.com/ 74 上海 华 夏 财 富 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虹 口区东 大 名 路 687号 1幢 2楼 268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融大 街 33号 通 泰 大 厦 B 座 8层 法定 代 表人: 李 一 梅 联 系人: 仲秋玥 电话 : 010-88066632 传 真: 010-88066214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17-5666 网 址 : www.amcfortune.com 75 上海 云湾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区 新 金 桥 路 27号 13号 楼 2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锦 康路 308号 陆 家 嘴 世 纪 金融 广 场 6号 楼 6层 法定 代 表人: 戴 新 装 联 系人: 朱 学 勇 电话 : 021 -205 38888 传 真: 021 -205 38 999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 -820 -1515 网 址 : www .zh eng tongf unds. com 76 上海 挖 财金融信息 服 务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楼 01、 02、 03室 办公 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楼 01、 02、 03室 法定 代 表人: 胡 燕 亮 联 系人: 义 雪辉 电话 : 021 - 50810687 传 真: 021-58300279 客户服 务 电话 : 021-50810673 网 址 : http://www.wacaijijin.com/ 77 深圳 秋 实 惠 智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号 A 栋 201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东 三环 北路 2号 南 银大 厦 2309 法定 代 表人: 张 秋 林 - 39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联 系人: 张 秋 林 电话 : 010-64108876 传 真: 010-64108875 客户服 务 电话 : 010-64108876 网 址 : http://fund.qiushicaifu.com 78 大 河 财 富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贵 州省 贵 阳 市 南 明 区 新 华 路 110-134 号 富 中国 际 广 场 1栋 20层 1.2号 办公 地址 : 贵 州省 贵 阳 市 南 明 区 新 华 路 110-134 号 富 中国 际 广 场 1栋 20层 1.2号 法定 代 表人: 王 荻 联 系人: 方 凯鑫 电话 : 0851-88405606 传 真: 0851-88405599 客户服 务 电话 : 0851-88235678 网 址 : www.urainf.com 79 天 津 万家 财 富 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天 津 自 贸区 (中 心商 务 区 ) 迎宾 大 道 1988号 滨 海 浙商 大 厦 公 寓 2-2413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丰 盛 胡 同 28号 太 平 洋 保险大 厦 5层 法定 代 表人: 李 修 辞 联 系人: 王 芳芳 电话 : 010-59013842 传 真: 021- 38909635 客户服 务 电话 : 010--59013825 网 址 : www.wanjiawealth.com 80 北京电 盈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呼 家 楼 ( 京广 中 心 ) 1号 楼 36层 3603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大 厦 F 座 12B 法定 代 表人: 程 刚 联 系人: 李 丹 电话 : 010-56176115 传 真: 010-56176117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100-3391 网 址 : www.bjdyfund.com 81 通 华财 富 ( 上海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虹 口区 同丰 路 667 弄 107号 201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杨高南路 799 号 陆 家 嘴 世 纪 金融 广 场 3号 楼 9楼 法定 代 表人: 马 刚 联 系人: 杨 徐 霆 电话 : 021-60818249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156 网 址 : www.tonghuafund.com 82 喜 鹊 财 富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西 藏拉萨 市 柳 梧 新 区 柳 梧 大 厦 1513室 办公 地址 : 西 藏拉萨 市 柳 梧 新 区 柳 梧 大 厦 1513室 法定 代 表人: 陈 皓 - 40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联 系人: 曹 砚 财 电话 : 010-58349088 传 真: 010-88371180 客户服 务 电话 : 0891-6177483 网 址 : www.xiquefund.com 83 济安 财 富 ( 北京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东 三环中 路 7号 4号 楼 40层 4601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东 三环中 路 7号 北京 财 富 中 心 A 座 46层 法定 代 表人: 杨健 联 系人: 李 海 燕 电话 : 010-65309516 传 真: 010-65330699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673-7010 网 址 : www.jianfortune.com 84 华信 期 货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商 务内环 路 27号 楼 1单元 3层 01号、 2单元 3层 02号 办公 地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商 务内环 路 27号 楼 1单元 3层 01号、 2单元 3层 02号 法定 代 表人: 张 岩 联 系人: 李 玉磊 电话 : 0371-69106682 传 真: 0371-69106655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6197-666 网 址 : http://www.cefcfco.com/ 85 洪 泰 财 富 ( 青岛 )基金销售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山 东省 青岛 市 香港东路 195号 9号 楼 701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西 什库 大 街 31号 院 九思 文 创 园 5号 楼 501室 法定 代 表人: 任 淑桢 联 系人: 周 映筱 电话 : 010-66162800 传 真: 0532-66728591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6706863 网 址 : www.hongtaiwealth.com 86 上海 有 鱼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区 浦 东 大 道 2123号 3层 3E-2655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徐 汇 区 桂 平 路 391号 B 座 19层 法定 代 表人: 林 琼 联 系人: 徐 海 峥 电话 : 021-60907379 传 真: 021-60907397 客户服 务 电话 : 021-60907378 网 址 : www.youyufund.com 87 深圳 盈信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莲 花 街道 商 报 东路英龙商 务大 厦 8楼 A-1( 811-812 ) 办公 地址 :大 连 市中 山 区南 山 路 155号 南 山 1910小区 A3-1 - 41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法定 代 表人: 苗 宏 升 联 系人: 王 清 臣 电话 : 0411-66889805 传 真: 0411-66889827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7-903-688 88 扬 州 国信 嘉 利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江 苏 省 扬 州 市 广 陵 新 城信息产业基 地 3期 20B 栋 办公 地址 : 江 苏 省 扬 州 市 邗 江区 文 昌 西 路 56号公 元 国 际 大 厦 320 法定 代 表人: 刘 晓光 联 系人: 苏 曦 电话 : 0514-82099618-805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021-6088 网 址 : https://www.gxjlcn.com/ 89 北京 百 度 百 盈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上 地 十 街 10号 1幢 1层 101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上 地 信息 路 甲 9号 奎 科科 技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张 旭 阳





联 系人: 孙 博 超





电话 : 010-61952703





传 真: 010-61951007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055





网 址 : www.baiying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 其他 符 合 要求 的机构 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 履 行公 告 义务。 二、 登记 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圳 市 福田区 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一 座 21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一 座 21 层 法定 代 表人: 丁 益 电话 : 0755 -82370388 -1902 传 真: 0755 -22 38 1325 联 系人: 曹 竞 三、 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的 律 师 事务 所 - 42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名 称: 上海 市 通 力律 师 事务 所 住 所 : 上海 市银城中 路 68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银城中 路 68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 人: 俞卫锋 电话 : 021 -31358666 传 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 黎 明、 孙 睿 联 系人: 孙 睿 四、 审计 基金财产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名 称: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号 星 展 银行大 厦 6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湖 滨 路 202 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 楼 执 行事务合 伙 人: 李 丹 联 系 电话 :( 021 ) 23238888 传 真:( 021 ) 232388 00 经办注册会 计 师 :许 康 玮 、 朱 宏 宇 第 六 部 分、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 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数量 进 行基金份额类别 划 分 , 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 费率计提 销售 服 务 费 用, 因 此 形 成不同的 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 设 A 类和 B 类 两 类基金份额, 两 类基金份额 单 独 设 置 基金 代码 ,并 单 独公 布每万 份基金 已 实现收益和 7日年 化 收益 率 。 A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代码 为 000 701 ,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代码 为 000 707。 根据 基金实 际 运 作 情况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 办法及规则 进 行 调 整 、或者 停 止某 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 调 整 某 类基金份额类别的 费率 水 平 、或者 增 加新 的基金份额类别等, 调 整实 施 前基金管理人 需 及时 公 告 。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 限 制 - 43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可自行 选择 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但投资者最 终 持有的基金 份额等级将由 登记 机构依 据 投资者持有的份额 余 额 而 定。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 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 但依 据 招募说明书约定 因 认(申)购、赎 回 、基金 转 换 等 交易而 发生基金份额自 动升 级或者 降 级的 除外 。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首 次 、 追 加 认购最低金额 1.00 元 1.00 元 首 次 、 追 加 申购最低金额 0.01 元 0.01 元 销售 服 务 费 (年 费率 ) 0.25 % 0.01 % 自 2016 年 3月 23日 起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代码 : 000701(A 级 )/000707(B级 )) 首 次 申购及 追 加 申购的最低金额 限 额 调 整为 0.01 元 ,最低持有份额数额 调 整为不 限 。 基金管理人可以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并在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 调 整认 (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 限 制 及规则,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调 整实 施 前 及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登 公 告 。 提 高 基金份额 升降 级的数量 限 制 , 须 先 按基金合 同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通 过并经中国证监会 依法 备案后方 可公 告 实 施 。 三、基金份额的自 动升降 级 1、 若 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单 个基金 账户 保 留 的基金份额 达 到或 超 过 500 万 份时,本基金的 登记 机构自 动 将其在 该 基金 账户 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 升 级为 B 类基金份额,未 结转 收益将不 结转 ,一并 带入 B类份额,并于 升 级当日 适 用 B 类的 相 关 费率 。 2、 若 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单 个基金 账户 保 留 的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 份 时,本基金的 登记 机构自 动 将其在 该 基金 账户 持有的 B类基金份额 降 级为 A类 基金份额,未 结转 收益将不 结转 ,一并 带入 A类份额,并于 降 级当日 适 用 A级 的 相 关 费率 。 3、 根据上述 基金份额 升降 级规则, 登记 机构将在确认投资者的各 项交易 申请 后 , 根据 投资者 单 个基金 账户 内保 留 的基金份额 余 额 进 行 升降 级判定。对 当日持有 A类基金份额 超 过 500 万 份(包 含 500 万 份)的, 登记 机构将自 动升 级其基金 账户 内持有的 A类基金份额为 B类基金份额 ; 对当日持有 B类基金份 额低于 500 万 份(不 含 500 万 份)的, 登记 机构将自 动降 级其基金 账户 内持有 - 44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的 B类基金份额为 A类基金份额。 4、在开放日 参 与 本基金基金份额 升降 级确认的投资者,其在当日 提交 的本基金 在 途 赎 回 、 转换转 出、 转托 管 转 出等申请, 登记 机构将在下一开放日 做 失 败 确 认 处 理。 - 45 -第 七 部 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6月 12 日证监许可 [2014 ]594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 契 约 型 开放式基金,基金存 续期限 为不定 期 。 二、基金类 型与 运作 方 式 基金类 型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运作 方 式: 契 约 型 、开放式 基金存 续期限 :不定 期 三、基金的募集 期限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 期 (或称为认购 期 、 首 发 期 或募集 期 )为自 2014 年 9月 9日 起 到 2014 年 9月 12 日 止 ,本基金于 该期 间 向社 会公开发售。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 不 超 过 3个月。基金管理人有权 根据 基金募集的实 际情况 按 照 相 关 程 序 延 长或 缩短 发售募集 期 , 此 类 变更 适 用于 所 有销售机构。基金发售 募集 期 若 经 延 长,最长不得 超 过前 述 募集 期限 。 具 体规定详 见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及其他销售机构 相 关公 告 、 通知 。 四、发售对 象 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 格 境 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 五、发售 方 式 本基金 通 过基金销售 网 点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中 心 及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 点 , 具 体 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公开发售。 除 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 外 , 任 何与 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 提 前发售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 表 该 申请一定成 功 , 而 仅 代 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 登记 机构的确认 结果 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 询 。 六、募集场 所 本基金 通 过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 网 点 向 投资者公开发售。 上述 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 网 点 )的 具 体 情况 和 联 系 方 法,请 参 见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发售公 告 或当 地 销售机构的公 告 、 通知 。 除 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 外 , 任何 与 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 留 和 提 前发售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情况变更 、 增 减 销售机构,并 另 行公 告 。 七、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 期 间 每 天 的 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 告 或各销售机构的 相 关公 告 或者 通知 规定。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 期 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 每 天 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 若 本招募说明书或份 额发售公 告 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日 常 业务办理时间。 八 、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和认购价 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认购价 格 为 1.00 元 。 九 、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 限 额 1、基金投资者认购时, 需 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 式全额 缴 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 期 内可以 多 次 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 撤 销。 3、认购以金额申请,认购本基金 A/B类基金份额的 单笔 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元 ,认购 期 间 单 个投资者的 累 计 认购金额没有 限 制 。 4、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 情况 , 调 整认购的数额 限 制 ,基金管理人最 迟 于 调 整前 2日在 指 定 媒 体 上 予以公 告 。 十 、认购 费 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 费 用。 本基金将来 根据 市场发 展 状况 和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可能 增 加新 的收 费 模 式。 增 加新 的收 费 模 式,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 履 行 适 当的 程 序 ,并及时公 告 。 新 的收 费 模 式的 具 体业务规则,请 见 有关公 告 、 通 知 。 十 一、基金认购 费 用和认购份额的 计算 1、认购 费 用和认购份额的 计算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 费 用。 净 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 认购金额 + 利息) / 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 举 例 : 假设某 基金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 认购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认购 期 利息为 100 元 ,则 该 投资者认购可得到的 A类基金份额为:净 认购金额 =100 ,000 .00 元 认购份额 =( 100 ,000 + 100 ) / 1.00 =100 ,100 .00 份 2、基金份额、 余 额的 处 理 认购份额 计算结果 按照 尾 数 舍 去方 法,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两 位 ,由 此 误差 产生 的收益 归 基金财产 所 有。 十 二、募集 期 间认购资金利息的 处 理 方 式 有效认购款 项 在基金募集 期 间 形 成的利息将 折算 成基金份额 计入 基金投资者 基金 账户 , 具 体份额以 登记 机构的 记录 为准。 十 三、募集 期 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 期 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 入 专 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得 动 用。 十 四、募集 期 间 费 用 基金募集 期 间的信息披露 费 、会 计 师 费 、律 师 费 以及其他 费 用,不得 从 基 金财产中 列支 。 第八部 分、基金 备案 一、基金 备案 的 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 总 额不 少 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民币 且 基金认购人数不 少 于 200 人的 条 件下 , 基金管理人依 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 停 止 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 聘 请法定 验 资机构 验 资,自收到 验 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基金募集 达 到基金 备案条 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 毕 基金 备案手续 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起 ,基金合同生效 ; 否 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 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 宜 予以公 告 。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 期 间募集的资金存 入 专 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 前, 任 何 人不得 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 处 理 方 式如 果 募集 期限届满 ,未 满足 基金 备案条 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 列责任 : 1、以其 固 有财产承担 因 募集行为 而 产生的 债 务和 费 用 ; 2 、在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 返 还 投资者 已 缴 纳 的款 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 期 活 期 存款利息 ; 3、 如 基金募集 失 败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 求报 酬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 支 付 之一 切 费 用应由各 方 各自 承担。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已 于 2014 年 9 月 16 日正式生效。 四、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连 续 20 个 工 作日出现前 述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 中国证监会说明原 因 并 报 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时, 从 其规定。 第 九 部 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 、 转换 及其他 登记 业务 一、申购、赎 回与转换 办理的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赎 回与转换 将 通 过销售机构 进 行。 具 体的销售 网 点 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 相 关公 告 中 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 或 增 减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 营 业场 所 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与转换 。 二、申购、赎 回与转换 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与转换 , 具 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 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 暂停 申购、赎 回 或 转换 时 除 外 。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证券 交易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 其他特 殊 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 视 情况 对前 述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 行 相 应的 调 整但应在实 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2、申购、赎 回与转换 开 始 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4 年 9 月 16 日 起 基金合同正式生效, 根据 《景顺长城景丰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公 司已 于 2014 年 10 月 13 日 起 开 始 办理 本基金的日 常 申购及赎 回 业务 ,于 2015 年 10 月 13日 起 开 始 办理本基金 与 基金 管理人 旗 下 部 分基金在 直 销机构和 部 分 代 销机构的基金 转换 业务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 的日 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 回 或者 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 的日 期 和时间 提 出申购、赎 回 或 转 换 申请 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 视 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 回 或 转换 申请。 三、申购、赎 回与转换 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 回与转换 价 格 以 每 份基金份额 净 值为 1.00 元 的基准 进 行 计算 ; 2、“金额申购、份额赎 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 回 以份额申请 ; 3 、当日的申购、赎 回与转换 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 前 撤 销, 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后 不得 撤 销 ; 4 、赎 回 、 转换遵 循 “先 进 先 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顺 序 赎 回 或 转换 ; 5、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 基金份额时, 该 赎 回 份额对应的未 结转 收益将 与 赎 回 款 项 一 起结算 并 支 付; 6 、投资者可在同时 代 理 转 出基金及 转入目标 基金销售的销售机构 处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转换 的 两 只 基金 必 须都 是 该 销售机构 代 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在同一 登记 机构 处 办理注册 登记 的基金 ; 7、基金 转换转 出 后剩余 份额不产生 强 制 赎 回 ; 基金 转换转入 金额不受 转 入 基金 首 次 申购及 追 加 数额 限 制 ,基金 转换转 出 后 ,原持有时间将不 延 续计算 若 转换 申请当日同时有赎 回 申请,则 遵 循 先 赎 回后转换 的 处 理原则 ; 8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对 上述 原则 进 行 调 整。基金 管理人 必 须 在 新 规则开 始 实 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四、申购、赎 回与转换 的 程 序 1、申购、赎 回与转换 的申请 方 式 基金投资者 必 须 根据 销售机构规定的 程 序 ,在开放日的 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 提 出申购、赎 回 或 转换 的申请。投资者在 提交 申购申请时 须 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 式 备足 申购资金,投资者 在 提交 赎 回 申请时 须 持有 足 够 的基金份额 余 额, 否 则 所提交 的申购、赎 回 申请 不成立。 2、申购和赎 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 须 全额 交 付 申购款 项 ,投资人 交 付 申购款 项 , 申购申请成立 ; 登记 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递 交 赎 回 申请,赎 回 成立 ; 登记 机构确认赎 回 时,赎 回 生 效。投资人赎 回 申请成 功 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2 日 (包括 该 日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如 遇证券 交易所 或 交易 市场数 据传 输 延迟 、 通 讯 系统 故 障 、银行数 据交换 系统 故 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 管人 所 能 控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务 处 理 流程 则赎 回 款 项 在 该 等 故 障 消 除后 及时 划 往投资人银行 账户 。在发生 巨 额赎 回 时, 款 项 的 支 付 办法 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 条 款 处 理。 3、申购和赎 回与转换 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受理有效申购、赎 回与转换 申请的当 天 作 为申购、赎 回 或 转换 的申请日 (T日 ),在正 常情况 下,本基金 登记 机构在 T+1 日 内对 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 的有效申请,基金投资者应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 日 )及时到销售 网 点 柜 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 式查 询 申请的确 认 情况 。 若 申购不成 功 ,则申购款 项 退还 给 基金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 回 或 转换 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 表 该 申请一定成 功 , 而 仅 代 表销售机构 已 经接收到申购、赎 回 或 转换 申请。申购、赎 回 或 转换 的确认以 登记 机构的确认 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 询 。 五、申购和赎 回 的数量 限 制 1 、投资者 首 次 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 单笔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 , 追 加 申购的 单笔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 ; A 类基金份额当 期 基金收益 结转 基金份 额或 采 用定 期 定额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 制 。投资者 首 次 申购 B 类基 金份额的 单笔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 , 追 加 申购的 单笔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 。 登记 机构 每 日将 根据 投资者 单 个基金 账户 内保 留 的基金份额 余 额 进 行 升降 级判定。对当日持有 A类基金份额 超 过 500 万 份(包 含 500 万 份)的, 登记 机 构将自 动升 级其基金 账户 内持有的 A类基金份额为 B类基金份额 ; 对当日持有 B 类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 份(不 含 500 万 份)的, 登记 机构将自 动降 级其基金 账 户 内持有的 B类基金份额为 A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 A/B 类不 设 最低赎 回 份额( 代 销机构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3、本基金 单笔转换转 出的最低申请份额为 1 份,基金 转换转 出 后剩余 份额 不产生 强 制 赎 回 。 4、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 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 条 件下 暂停 或者 拒绝 接受一定金额以 上 的资金申购, 具 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 告 为 准。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 整 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赎 回 与转换 份额的数量 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调 整实 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 在 重 大不利 影 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 或基金 单 日 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拒绝 大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 措 施 , 切 实保 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 与 风险 控制 的 需 要 ,可 采 取 上述 措 施 对基金规 模 予以 控制 。 具 体请 参 见相 关公 告 。 六、申购、赎 回与转换 的价 格 、 费 用及其用 途 1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 价 格 均 为 每 份基金份额 1.00 元 ,投资者申购 所 得 的份额等于申购金额 除 以 1.00 元 。 2、本基金在一 般 情况 下不收取申购 费 用和赎 回费 用,但出现以下 情形 之一 : ( 1 )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 债 、中 央 银行 票据 、 政 策性金融 债 券以及 5 个 交易 日内到 期 的其他金融 工具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比例 合 计 低于 5% 且偏离度 为 负 时 ; ( 2 )当本基金前 10 名 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 计超 过基金 总 份额 50% , 且 投资 组 合中现金、国 债 、中 央 银行 票据 、 政 策性金融 债 券以及 5 个 交易 日内 到 期 的其他金融 工具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比例 合 计 低于 10% 且偏离度 为 负 时。 为确保基金 平 稳 运作, 避免 诱 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 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 过基金 总 份额 1% 以 上 的赎 回 申请( 超 过 1% 的 部 分)征收 1% 的 强 制 赎 回费 用 , 并将 上述 赎 回费 用全额 计入 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确认 上述 做 法 无 益于基金利益最大 化 的 情形除外 。 3. 本基金的 转换费 用由赎 回费 和申购 补差费组 成, 转 出时收取赎 回费 用, 转入 时收取申购 补差费 。其中赎 回费 的收取 标 准 遵 循 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 购 补差费 的收取 标 准为:申购 补差费 = MAX【 转 出 净 额在 转入 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 转 出 净 额在 转 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0】。七、申购份额、赎 回 金额 与转换交易 的 处 理 方 式 申购份额的 处 理 方 式:申购份额的 计算结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两 位 , 小 数 点 后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尾 数 舍 去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赎 回 金额的 处 理 方 式:赎 回 金额的 单 位 为人民币 元 , 计算结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两 位 , 小 数 点 后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 1、申购份额的 计算 采 用“金额申购” 方 式,申购价 格 为 每 份基金份额 净 值 1.00 元 .。申购份额 的 计算 公式: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1.00 例 一: 假 定 T 日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 ,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 计算 如 下: 申购份额 =10,000/1.00= 10,000.00 份 即 该 投资人可获得 1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2. 赎 回 金额的 计算 采 用“ 份额赎 回 ” 方 式, 除 按 上 文收取 强 制 赎 回费外 ,本基金的赎 回费 用为 零 ,赎 回 价 格 为 每 份基金份额 净 值 1.00 元 。赎 回 金额的 计算 公式为: 赎 回 金额 = 赎 回 份额 ×1.00 例 二: 某 投资者 T 日赎 回 本基金 A 类份额 1 万 份, 账户 内 剩余 2 万 份,则 其可得到的赎 回 金额为: 赎 回 金额 =10,000×1.00=10,000.00 ( 元 ) 即:投资者 部 分赎 回 本基金 A 类份额 1 万 份,可得到的赎 回 金额为 10,000.00 元 。 投资者全额赎 回 本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 动 将投资者 账户 中 该 赎 回 份 额对应的 累 计 未 付 收益一并 结算 并 与 赎 回 款一 起支 付 给 投资者,赎 回 金额按 如 下公式 计算 : 赎 回 金额 = 赎 回 份额 ×1.00+ 该 赎 回 份额对应的 累 计 未 付 收益 例 三: 某 投资者 T 日全额赎 回 本基金 A 类份额 1 万 份, 该 赎 回 份额对应的 当前 累 计 收益为 43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 金额为: 赎 回 金额 =10,000×1.00 + 43.00=10,043.00 ( 元 ) 即:投资者全额赎 回 本基金 A 类份额 1 万 份,可得到的赎 回 金额为 10,043.00 元 。 赎 回 金额按实 际 确认的有效赎 回 份额 乘 以 1.00 元计算 , 计算结果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财 产。 3、 转换交易 的 计算 本基金的 转换交易 包括了基金 转 出和基金 转入 : ① 基金 转 出时赎 回费 的 计算 : 由 股票 基金 转 出时: 转 出 总 额 = 转 出份额 × 转 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 净 值 由货币基金 转 出时: 转 出 总 额 = 转 出份额 × 转 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 净 值 +待 结转 收益(全额 转 出 时) 赎 回费 用 = 转 出 总 额 × 转 出基金赎 回费率 转 出 净 额 = 转 出 总 额 - 赎 回费 用 ② 基金 转入 时申购 补差费 的 计算 : 净转入 金额 = 转 出 净 额 - 申购 补差费 其中,申购 补差费 = MAX【 转 出 净 额在 转入 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 转 出 净 额在 转 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0】 转入 份额 = 净转入 金额 / 转入 基金当日基金份额 净 值 例 :投资者申请将持有的本基金 A 级份额 10,000 份全额 转 出, 转换 为景顺 长城内 需 增 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转换 当日投资者 所 持有本基金 A 级份额对 应的 待 结转 收益(全额 转 出)为 456.00 元 ,对应赎 回费 为 0,申购 费 为 0,内 需 增 长基金的基金份额 净 值为 1.163 元 ,申购 费 为 1.5 % ,则投资者 转换后 可得到 的内 需 增 长基金份额为: 转 出 总 额 = 10,000×1.000+456.00 = 10,456.00 元 赎 回费 用 = 0.00 元 转 出 净 额 = 10,456 0.00= 10,456.00 元 转 出 净 额在 转入 基金中对应的 净 申购金额 =10,456/1.015=10,301.48 元 转 出 净 额在 转入 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10,456-10,301.48=154.52 元 转 出 净 额在 转 出基金中对应的 净 申购金额 =10,456.00 元 转 出 净 额在 转 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10,456.00-10,456.00=0.00 元 净转入 金额 = 10,456.00 MAX 【 154.520.00 , 0】 =10,301.48 元 转入 份额 = 10,301.48 / 1.163 = 8,857.67 份 八 、申购 与 赎 回 的 登记 1 .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 功 后 ,正 常情况 下,基金 登记 机构在 T + 1 日为 投资者 增 加 权益并办理 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 + 2 日 起 有权赎 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 。 2 . 投资者 T 日赎 回 基金成 功 后 ,正 常情况 下,基金 登记 机构在 T + 1 日为 投资者 扣除 权益并办理 相 应的 登记手续 。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 许的 范 围 内,对 上述登记 办理时间 进 行 调 整 并最 迟 于开 始 实 施 前 2 日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九 、 拒绝 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 或 暂停 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 不可 抗 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 常 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产 估 值 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当前一 估 值日基金资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资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值存在 重 大不确定性,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确定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 接受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 停 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算 当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 某笔 或 某 些 申购申请可能会 影 响 或 损害 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 模 过大,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合 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 面 影 响 , 从而 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 。 6、 某笔 申购 超 过基金管理人公 告 的 单笔 申购 上限 。 7、当 影子 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 值 与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 值的正 偏离度 绝 对值 达 到 0.5% 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 或者 某 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 比例 达 到或者 超 过 50% ,或者 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 的 情形 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 发生 上述第 1、 2、 3、 5、 7、 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 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 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 如 果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绝 的, 被 拒绝 的申购款 项 将 退还 给 投资者。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 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 暂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资者的赎 回 申请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因 不可 抗 力 导致 基金管理人不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证券 交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 停 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 净 值。当前一 估 值日基金资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资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值存在 重 大不确定性,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确定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 接受赎 回 申请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3、 连 续两 个或 两 个以 上 开放日发生 巨 额赎 回 。 4 、当 影子 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 值 与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 值的 负偏离度 绝 对值 连 续两 个 交易 日 超 过 0.5% 时,基金管理人决定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终 止 基金合同的。 5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产 估 值 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 接 受投资人的赎 回 申请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 发生 上述情形 之一 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的赎 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 额 支 付;如暂 时不能 足 额 支 付 ,应将可 支 付 部 分按 单 个 账户 申请量 占 申请 总 量的 比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请人,未 支 付 部 分可 延 期支 付 。 若 出现 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 , 按基金合同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 时可事 先选择 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 部 分予以 撤 销。在 暂停 赎 回 的 情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 复 赎 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 为公 平 对 待 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单 个开放日申请赎 回 基金份额 超 过基金 总 份额 10%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 取 延 期 办理 部 分赎 回 申请或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措 施 。 十 一、 巨 额赎 回 的 情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 额赎 回 的认定 若 本基金 单 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 净 赎 回 申请 (赎 回 申请份额 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申请份额 总 数 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 总 数及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请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 总 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 额赎 回 。 2、 巨 额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当基金出现 巨 额赎 回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 合 状况 决 定全额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 1 )全额赎 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 支 付 投资者的全 部 赎 回 申请时, 按正 常 赎 回程 序执 行。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 付 投资者的赎 回 申请有 困 难 或认 为 因支 付 投资者的赎 回 申请 而进 行的财产 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 比例 不低于 上 一开放日基金 总 份额的 10 % 的前 提 下,可对其 余 赎 回 申请 延 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 回 申请,应当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请量 占 赎 回 申请 总 量的 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 份额 ; 对于未能赎 回部 分,投资者在 提交 赎 回 申请时可以 选择 延 期 赎 回 或取 消 赎 回 。 选择 延 期 赎 回 的,将自 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全 部 赎 回 为 止 ;选择 取 消 赎 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 分赎 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 期 的赎 回 申请 与 下一开放日赎 回 申请一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以 此 类 推 , 直 到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资者在 提交 赎 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 回部 分作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3 ) 如 果 基金发生 巨 额赎 回 ,在 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 过 上 一开放日基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 的赎 回 申请的 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 过 10% 以 上 的 部 分 延 期 办理赎 回 申请。对于当日非 延 期 的赎 回 申请,应当按 单 个 账户 非 延 期 赎 回 申请量 占 非 延 期 赎 回 申请 总 量的 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 份额 ; 对于未能赎 回部 分,投资人在 提交 赎 回 申请时可以 选择 延 期 赎 回 或取 消 赎 回 。 选择 延 期 赎 回 的,将自 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全 部 赎 回 为 止 ;选择 取 消 赎 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 分赎 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 期 的赎 回 申 请 与 下一开放日赎 回 申请一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以 此 类 推 , 直 到全 部 赎 回 为 止 如 投资人在 提交 赎 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 分作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4 ) 暂停 赎 回 : 连 续 2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 额赎 回 , 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 必要 ,可 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 回 申请 ; 已 经接受的赎 回 申请可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但不得 超 过 20 个 工 作日,并应当在 指 定 媒 体 上进 行公 告 。 3、 巨 额赎 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 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 理 方 法,同时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登 公 告 。 十 二、 暂停 申购或赎 回 的公 告 和 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 回 的公 告1、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或赎 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 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登 暂停 公 告 。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 开放日,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 回 公 告 ,并公 布 最 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 万 份基金 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 收益 率 。 3、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 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 回 的公 告 ,并公 告 最 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 收益 率 。 十 三、基金的非 交易 过 户 基金的非 交易 过 户 是 指 基金 登记 机构受理 继 承、 捐赠 和 司 法 强 制执 行等 情 形而 产生的非 交易 过 户 以及 登记 机构认可、 符 合法律法规的其 它 非 交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 划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投资者。 “继 承”是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 继 承人 继 承 ; “捐赠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给 福 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执 行”是 指司 法机构依 据 生效 司 法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 制 划转 给 其他自 然 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 。办理非 交易 过 户必 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 要求提供 的 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 合 条 件的非 交易 过 户 申请 按基金 登记 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 登记 机构规定的 标 准收 费 。 十 四、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 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 转托 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 标 准收取 转托 管 费 。 如 果 出现基金管理人、 登记 机构、办理 转托 管的销售机构 因技术 系统性能 限 制 或其 它 合理原 因 ,可以 暂停 该 业务或者 拒绝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转托 管申请 。 十 五、定 期 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 期 定额投资 计划 , 具 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 期 定额投资 计划 时可自行约定 每期扣 款金额, 每期 扣 款金额 必 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 相 关公 告 或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 所 规定的定 期 定额投资 计划 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六、基金的 冻 结 和解 冻 基金 登记 机构 只 受理国 家 有权机关依法 要求 的基金份额的 冻 结与 解 冻 ,以 及 登记 机构认可、 符 合法律法规的其他 情况 下的 冻 结与 解 冻 。第十部 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 目标 本基金在保持基金资产 安 全性和 高 流动 性的基 础 上 , 通 过运用各 种 投资 工 具 及投资策 略 ,力 争 获取 高 于业绩 比 较 基准的投资 回报 。 二、投资 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 允 许投资的金融 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 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的银行存款、 债 券 回 购、中 央 银行 票据 、同业存 单 , 剩 余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 券、 短 期 融资券、中 期票据 、资产 支 持 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 具 有 良好 流动 性的货币市场 工具 。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 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以将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三、投资策 略 1. 整体资产 配 置 策 略 本基金 根据 对 短 期 利 率变动 的合理预判, 采 用投资 组 合 平 均 剩余期限 控制 下的 主动 性投资策 略 ,利用定性分 析 和定量分 析 方 法, 综 合分 析 宏 观 经 济 指标 包括全 球 经 济 发 展 形 势 、国内经 济 情况 、货币 政 策、财 政政 策、 物 价 水 平变动 趋势 、利 率 水 平 和市场预 期 、 通 货 膨胀 率 、货币 供 应量等,对 短 期 利 率 走 势 进 行 综 合判断,同时分 析 央 行公开市场 操 作、 主流 资金的 短 期 投资 倾 向 、 债 券 供 给 、货币市场 与 资本市场资金 互动 等,并 根据动 态 预 期 决定和 调 整 组 合的 平 均 剩余期限 。预 期 市场利 率 水 平上升 , 适 度 缩短 投资 组 合的 平 均 剩余期限 ,以 降 低 组 合下 跌 风险 ; 预 期 市场利 率 水 平 下 降 , 适 度 延 长投资 组 合的 平 均 剩余期限 以分享 债 券价 格上升 的收益。 2.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类 属 配 置 是 指 基金 组 合在国 债 、 央 行 票据 、 债 券 回 购、金融 债 、 短 期 融资 券及现金等投资品 种 之间的 配 置 比例 。实现基金 流动 性 需 求 并获得投资收益。 通 过对各类别金融 工具政 策 倾 向 、 税 收 政 策、信用等级、收益 率 水 平 、资 金 供求 、 流动 性等 因 素 的 研究 判断,来确定并 动 态 调 整投资 组 合国 债 、 央 行 票据 、 债 券 回 购、金融 债 、 短 期 融资券及现金等各类 属 品 种 的 配 置 比例 ,以 满足 投资人对基金 流动 性的 需 求 ,并 达 到获取投资收益的 目 的 3. 个券 选择 策 略 在个券 选择层 面,将 首先 考虑 安 全性 因 素 , 优 先选择 央 票 、 短 期 国 债 等 高 信用等级的 债 券品 种 以规 避违 约风险。 除 考虑 安 全性 因 素 外 ,在 具 体的券 种 选 择 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 拟 合收益 率 曲 线 的基 础 上 , 找 出收益 率 明 显 偏 高 的 券 种 ,并 客观 分 析 收益 率 出现 偏离 的原 因 。 若 出现 因 市场原 因所导致 的收益 率 高 于公 允 水 平 ,则 该 券 种 价 格 出现低 估 ,本基金将对 此 类低 估 值品 种进 行 重 点 关注。 此 外 , 鉴 于收益 率 曲 线 可以判断出定价 偏 高 或 偏 低的 期限段 , 从而指导 相 对价值投资, 这 也可以 帮 助 基金管理人 选择 投资于定价低 估 的 短 期债 券品 种 。 4. 套 利策 略 由于市场环境 差 异 、 交易 市场分 割 、市场 参 与 者 差 异 、资金 供求 失衡 、 流 动 性等 因 素 造 成不同 交易 市场或不同 交易 品 种 出现定价 差 异 现 象 , 从而 使 债 券 市场 上 存在 套 利机会。在保证 安 全性和 流动 性的前 提 下,本基金将在充分 验 证 这 种 套 利机会可行性的基 础 上 , 适 当 参 与 市场的 套 利, 捕捉 和 把握 无 风险 套 利 机会,以获取 安 全的 超 额收益。 5. 回 购策 略 ( 1 )息 差 放大策 略 : 该 策 略 是 指 利用 回 购利 率 低于 债 券收益 率 的机会 通 过 循 环 回 购以放大 债 券投资收益的投资策 略 。 该 策 略 的基本 模 式是利用买 入债 券 进 行正 回 购, 再 利用 回 购融 入 资金购买收益 率 较 高 债 券品 种 , 如 此 循 环 至回 购 期结束卖 出 债 券 偿还 所 融 入 资金。在 进 行 回 购放大 操 作时,基金管理人将 严 格 遵 守 相 关法律法规关于 债 券正 回 购的有关规定。 ( 2 ) 逆回 购策 略 :基金管理人将 密 切 关注由于 新股 申购等原 因导致 短 期 资 金 需 求 激 增 的机会, 通 过 逆回 购的 方 式融出资金以分享 短 期 资金利 率 陡 升 的投 资机会。 6. 流动 性管理策 略 本基金将保持 高 流动 性的特性,将 建 立 流动 性预 警 指标 , 动 态 调 整基金资 产在 流动 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 配 置 比例 。同时, 密 切 关注本基金申购 /赎 回 、 季 节 性资金 流动 等 情况 ,日 历 效应等, 适 时 通 过现金 留 存、 提 高 流动 性券 种 比例 等 方 式 提 高 基金资产整体的 流动 性,以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 变 现能力。 四、投资 限 制1、 组 合 限 制 ( 1 )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10 名 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 计超 过基金 总 份额 的 50% 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 组 合的 平 均 剩余期限 不得 超 过 60 天 , 平 均 剩余 存 续期 不得 超 过 120 天; 投资 组 合中现金、国 债 、中 央 银行 票据 、 政 策性金融 债 券以及 5 个 交易 日内到 期 的其他金融 工具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比例 合 计 不得低于 30% ; 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10 名 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 计超 过基金 总 份额的 20% 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 组 合的 平 均 剩余期限 不得 超 过 90 天 , 平 均 剩余 存 续 期 不得 超 过 180 天; 投资 组 合中现金、国 债 、中 央 银行 票据 、 政 策性金融 债 券 以及 5 个 交易 日内到 期 的其他金融 工具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比例 合 计 不得低于 20% ; ( 2 )本基金投资 组 合的 平 均 剩余期限 不得 超 过 120 天 , 平 均 剩余 存 续期 不 得 超 过 240 天 ,但前 述第 ( 1) 项另 有约定的 除外 ; ( 3 )本基金 与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证券,不 得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 ( 4 )本基金投资于 主 体信用 评 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 工具 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比例 合 计 不得 超 过 10% ,其中 单 一机构发行的金融 工具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比例 合 计 不得 超 过 2% 。前 述 金融 工具 包括 债 券、 短 期 融资券、中 期票据 、 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 、 相 关机构作为原 始 权益人的资产 支 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品 种 ; 且 本基金投资于 主 体信用 评 级低于 AA+ 的 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 与 同业存 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 董 事会 审议批 准, 相 关 交易 应当事 先 征得 基金 托 管人的同意,并作为 重 大事 项 履 行信息披露 程 序;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 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 单与债 券,不得 超 过 该 商 业银行最 近 一个 季 度 末 净 资产的 10% ; ( 6 )本基金投资于 固 定 期限 银行存款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30% ,但 如 果 基金投资有存款 期限 ,但 协议 中约定可以 提 前 支 取的银行存款, 不受 该 比例 限 制; 投资于 具 有基金 托 管资 格 的同一 商 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 单 合 计 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 投资于不 具 有基金 托 管资 格 的同一 商 业银 行的存款、同业存 单 ,合 计 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5% ; ( 7 )本基金 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的市值合 计 不 超 过基金资产的 10% ; 因 证券市场 波 动 、基金规 模 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不 符 合 该项所 规定的 比例 限 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 增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的投资 ;( 8 )本基金 与 私 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 体为 交易 对 手 开 展 逆回 购 交易 的,可接受质 押 品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 投资 范 围 保持一 致 ; ( 9 )在全国银行间 债 券市场 债 券正 回 购的资金 余 额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 债 券 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 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 期 ; ( 10 )同一机构发行的 债 券、 短 期 融资券、中 期票据 及其作为原 始 权益人 的资产 支 持证券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比例 合 计 不得 超 过 10% ,国 债 、中 央 银行 票 据 、 政 策性金融 债 券 除外 ; (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券,其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 ( 12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别)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该 资产 支 持证券规 模 的 10% ; ( 1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不得 超 过其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合 计 规 模 的 10% ; ( 14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 支 持证券 须 具 有 评 级资质的资信 评 级机构 进 行持 续 信用 评 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 支 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 评 级机构 评 定的 AAA 级或 相 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 间, 如 果 其 信用等级下 降且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本基金应在 评 级 报告 发 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 ( 15 ) 除 发生 巨 额赎 回情形外 ,本基金 债 券正 回 购的资金 余 额在 每 个 交易 日 均 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 因 发生 巨 额赎 回导致债 券正 回 购的资金 余 额 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 调 整 ; ( 16 )本基金投资的 短 期 融资券的信用 评 级应不低于以下 标 准: 1)国内信用 评 级机构 评 定的 A-1 级或 相 当于 A-1 级的 短 期 信用级别 ; 2) 根据 有关规定予以 豁 免 信用 评 级的 短 期 融资券,其发行人最 近 3 年的信 用 评 级和 跟踪 评 级 具备 下 列条 件之一: i. 国内信用 评 级机构 评 定的 AAA 级或 相 当于 AAA 级的长 期 信用级别 ; ii. 国 际 信用 评 级机构 评 定的低于中国 主 权 评 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同一 发行人同时 具 有国内信用 评 级和国 际 信用 评 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 金持有 短 期 融资券 期 间, 如 果 其信用等级下 降且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应在 评 级 报告 发 布 之日 起 20 个 交易 日内予以全 部减 持 ; ( 17 )现金、国 债 、中 央 银行 票据 、 政 策性金融 债 券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比 例 合 计 不得低于 5% ; ( 18 )现金、国 债 、中 央 银行 票据 、 政 策性金融 债 券以及 5 个 交易 日内到 期 的其他金融 工具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比例 合 计 不得低于 10% ,但 上述第 ( 1) 项 另 有约定的 除外 ( 19 )到 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 上 的 逆回 购、银行定 期 存款等 流动 性受 限 资 产投资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比例 合 计 不得 超 过 30% ; ( 20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 对 上述 比例 、 限 制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除上述 ( 2)、( 7)、( 8)、( 14 )、( 15 )、( 16 )、( 17 ) 项外 ,由 于证券市场 波 动 、 债 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 模 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原 因导 致 的投资 组 合不 符 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不在 限 制 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 易 日内 进 行 调 整,以 达 到 标 准。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 个 交易 日 10:00 前将货币市场基金前一 交易 日前 10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 计 持有 比例 等信息 报 送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依法 履 行投资监 督 职 责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与 检 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开 始 。 若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相 关规定发生 修 改 或 变更 , 基金管理人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本基金可 相 应 调 整投资 限 制 规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 消 该 等 限 制 的,基金管理人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 工具 ( 1) 股票 ; ( 2)可 转换债 券、可 交换债 券 ; ( 3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 企 业 债 券及信用等级在 AA+ 以下的 除企 业 债 券 外 的其他 债 券 与 非金融 企 业 债 务融资 工具 ,合同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 ( 4 )以定 期 存款利 率 为基准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债 券, 已进入 最 后 一个利 率 调 整 期 的 除外 ; (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禁 止 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述限 制 后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本基金不受 上述 规定 的 限 制 。


3、 禁 止 行为 为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 列 投资或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 ( 2) 违 反 规定 向 他人 贷 款或者 提供 担保 ; ( 3) 从 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 ( 4)买 卖 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 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 5) 向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出资 ; ( 6) 从 事内 幕 交易 、 操 纵 证券 交易 价 格 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 活 动 ; ( 7)法律、行 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禁 止 的其他 活 动 。 若 法律、行 政 法规或监管 部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述限 制 , 如适 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 规定 限 制 或按 调 整 后 的规 定 执 行。 五、 决策依 据与程 序 投资决策 委员 会是公 司 投资的最 高 决策机构,以定 期 或不定 期 会 议 的 形 式 讨论 和决定公 司 投资的 重 大 问题 ,包括确立各基金的投资 方 针 及投资 方向 , 审 定基金财产的 配 置 方案 。投资决策 委员 会 召 开前,由基金经理依 据 对 宏 观 经 济 走 势 的分 析 , 提 出基金的资产 配 置 建议 , 交 由投资决策 委员 会 讨论 。一 旦 做 出 决 议 ,即成为 指导 基金投资的正式文件,投资 部据 此 拟 订具 体的投资 计划 。 投资 研究 部 是 负责 管理基金日 常 投资 活 动 的 具 体 部门 ,分管投资的 副 总 经 理 除 履 行投资决策 委员 会 执 行 委员 的职 责外 , 还 负责 管理和 协 调 投资 研究 部 的 日 常 运作。投资 研究 联 席 会 议 是投资 研究 部常设议 事机构, 负责 讨论 行业信息 个 股 信息、 回 顾 行业表现、行业 配 置 、 模拟 组 合表现、 近期 研究 计划 及成 果 、 市场 热点 、当日投资决策、 代 行表决权、投资 备 选 库 调 整等 问题 。投资 研究 部 主要负责 宏 观 经 济研究 、行业 研究 和投资品 种 研究 , 负责编 制 、 维 护 投资 备 选 库 , 建 立、完 善 、管理并 维 护 股票 研究 数 据 库 与债 券 研究 资 料 库 ,并为投资决 策 委员 会、投资 研究 联 席 会 议 、分管投资的 副 总 经理、各投资 总 监和基金经理 提供 基金投资决策依 据 。投资 研究 部负责根据 投资决策 委员 会决 议 , 负责 基金 投资 组 合的构 造 、 优 化 、风险管理及 头 寸 管理等日 常工 作 ; 拟 订 基金的 总 体投 资策 略 、资产 配 置 方案 、 重 大投资 项目提案 和投资 组 合 方案 等并 上报 投资决策 委员 会 讨论 决定 ; 组织 实 施 投资决策 委员 会及投资 研究 联 席 会 议 决定的投资 方 案 并在 授 权 范 围 内作出投资决定 ; 依 据 自 主 的 研究 积极 把握 市场 动 态 , 积极 提 出基金投资 组 合 优 化方案 ,并对管理基金的投资业绩 负责 。其中基金经理 根据 投资决策 委员 会及投资 研究 联 席 会 议 决 议具 体承担本基金的日 常 管理 工 作。 风险管理 委员 会是公 司 日 常 经 营 中整体风险 控制 的决策机构, 该委员 会是对公 司 各 种 风险的识别、 防 范 和 控制 的非 常设 机构,由 总 经理、 副 总 经理、 督 察 长、以及其他 相 关 部门负责 人或 相 关人 员组 成,其 主要 职 责 是: 评估 公 司 各 机构、 部门 制 度 本身 隐 含 的风险,以及 这些 制 度 在 执 行过 程 中 显 现的 问题 ,并 负责审 定风险 控制 政 策和策 略 ; 审议 基金财产风险 状况 分 析 报告 ,基于风险 与 回报 对业务策 略提 出质 疑 , 需 要 时 指导 业务 方向 ; 审 定公 司 的业务 授 权 方案 ; 负责协 调处 理 突 发性 重 大事件 ; 负责 界 定业务风险 损失 责任 人的 责任 ; 审议 公 司 各 项 风险 与 内 控 状况 的 评 价 报告 ; 需 要 风险管理 委员 会 审议 、决策的其他 重 大风险管理事 项 。绩效 评估与 风险 控制 人 员负责建 立和完 善 投资风险管理系统 并 负责 对基金 历 史 业绩 进 行分解和分 析 。法律监 察稽 核部负责 基金日 常 运作的 合规 控制 。 本基金投资决策过 程 为: 1、由基金经理依 据 对 宏 观 经 济 、 股 市 政 策、市场 趋势 分 析 , 结 合基金合同 投资 制 度 的 要求提 出资产 配 置 建议 。 2、投资决策 委员 会 审核 基金经理 提交 的资产 配 置 建议 ,并最 终 决定资产 配 置 方案 。 3、 研究 部 按 流程 筛 选 出可投资品 种 ,由基金经理依 据 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 、 投资 限 制 以及资产 配 置 方案 , 制 订具 体的投资 组 合 方案 。 4、投资决策 委员 会 审核 投资 组 合 方案 , 如 无 异 议 ,由基金经理 具 体 执 行投资 计 划 。 六、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行 使 所 投资证券 项 下权利的原则及 方 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 家 有关规定 代 表本基金独立行 使 所 投资证券 项 下得权 利,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 代 表基金行 使 所 投资证券 项 下 权利时应 遵 守以下原则: 1、不 参 与所 投资发 债 公 司 的经 营 管理 ;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 安 全 与 增 值,有利于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七 、业绩 比 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 比 较 基准为:同 期 七 天 通知 存款利 率 ( 税 后 )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具 有低风险、 高 流动 性的特征。 根据 基金的投资 标 的、投资 目标 及 流动 性特征,本基金 选 取同 期 七 天 通知 存款利 率 ( 税 后 )作 为本基金的业绩 比 较 基准。 如 果 法律法规或未来市场发生 变化导致 此 业绩 比 较基准不 再 适 用,或有其他 代 表性 更 强 、 更 科学 客观 的或者 更 能为市场 普 遍 接受 的业绩 比 较 基准 适 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 据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变更 业绩 比 较 基准并及时公 告 ,并在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 列 示, 而无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 种 。本基金长 期 的 风险和预 期 收益低于 股票型 基金、 混 合 型 基金、 债 券 型 基金。 九 、 投资 组 合 平 均 剩余期限与平 均 剩余 存 续期计算方 法 1. 平 均 剩余期限 ( 天 )的 计算 公式 如 下:





本基金投资 组 合 平 均 剩余 存 续期限 的 计算 公式为: 其中 : 投资于金融 工具 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 期限 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 债 券 回 购、中 央 银行 票据 、同业存 单 , 剩余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的 债 券、 短 期 融资券、中 期票据 、资产 支 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 具 有 良好 流动 性的货币市场 工具 。 投资于金融 工具 产生的 负债 包括 期限 在一年以内( 含 一年)的正 回 购、买 断式 回 购产生的 待 返 售 债 券等。 2. 各类资产和 负债剩余期限 和 剩余 存 续期限 的确定 ( 1)银行 活 期 存款、 清算备 付 金、 交易 保证金的 剩余期限 和 剩余 存 续期限 为 0 天; 证券 清算 款的 剩余期限 和 剩余 存 续期限 以 计算 日 至交 收日的 剩余交易 日 天 数 计算 ; ( 2)银行定 期 存款、同业存 单 的 剩余期限 和 剩余 存 续期限 以 计算 日 至协议 到 期 日的实 际剩余 天 数 计算 ; 有存款 期限 , 根据协议 可 提 前 支 取 且 没有利息 损 失 的银行存款, 剩余期限 和 剩余 存 续期限 以 计算 日 至协议 到 期 日的实 际剩余 天 数 计算 ; 银行 通知 存款的 剩余期限 和 剩余 存 续期限 以存款 协议 中约定的 通知期 计算 ; ( 3) 组 合中 债 券的 剩余期限 和 剩余 存 续期限 是 指计算 日 至债 券到 期 日为 止 所剩余 的 天 数,以下 情况除外 : 允 许投资的可 变 利 率 或 浮 动 利 率债 券的 剩余期限 以 计算 日 至 下一个利 率 调整日的实 际剩余 天 数 计算 ; 允 许投资的可 变 利 率 或 浮 动 利 率债 券的 剩余 存 续期限 以 计算 日 至债 券到 期 日的实 际剩余 天 数 计算 。 ( 4) 回 购(包括正 回 购和 逆回 购)的 剩余期限 和 剩余 存 续期限 以 计算 日 至 回 购 协议 到 期 日的实 际剩余 天 数 计算 ; ( 5)中 央 银行 票据 的 剩余期限 和 剩余 存 续期限 以 计算 日 至 中 央 银行 票据 到 期 日的实 际剩余 天 数 计算 ; ( 6)买断式 回 购产生的 待 回 购 债 券的 剩余期限 和 剩余 存 续期限 为 该 基 础 债 券的 剩余期限 ; ( 7)买断式 回 购产生的 待 返 售 债 券的 剩余期限 和 剩余 存 续期限 以 计算 日 至 回 购 协议 到 期 日的实 际剩余 天 数 计算 ; ( 8)对其 它 金融 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 审 慎原则, 根据 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 参 照行业公认的 方 法 计算 其 剩余期限 和 剩余 存 续期限 。 平均 剩余期限 和 剩余 存 续期限 的 计算结果 保 留至 整数 位 , 小 数 点 后 四 舍 五 入 。 如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 剩余期限 和 剩余 存 续期限计算方 法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 十 、基金投资 组 合 报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会及 董 事保证本 报告所载 资 料 不存在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重 大 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 带责任 。 基金 托 管人 兴 业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根据 基金合同规定, 已 经 复核 了本投资 组 合 报告 ,保证 复核 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 大 遗漏 。本投资 组 合 报告所载 数 据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本 报告 中 所列 财务数 据 未经 审计 。 1. 报告期 末 基金资产 组 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 占 基金 总 资产的 比例 ( %) 1 固 定收益投资 4 ,44 7 ,3 73 ,7 17. 42 50 . 11 其中: 债 券 4 ,44 7 ,3 73 ,7 17. 42 50 . 11 资产 支 持证券 -


- 2 买 入 返 售金融资产 9 35 ,4 75 ,8 43 .21 10 . 54 其中:买断式 回 购的买 入 返 售金融资产 - -3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 付 金合 计 3 ,3 03 ,7 25 ,6 73 .83 3 7. 23 4 其他资产 1 88 ,050 ,1 30 .29 2. 12 5 合 计 8 ,8 74 ,625 ,3 64 .7 5 100 . 00 注: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 付 金合 计 中包 含 定 期 存款 3, 299 , 000 , 000 . 00 元 。 2. 报告期债 券 回 购融资 情况 序 号 项目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比例 ( % ) 1 报告期 内 债 券 回 购融资 余 额 2. 91 其中:买断式 回 购融资 -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比例 ( % ) 2 报告期 末 债 券 回 购融资 余 额 645 , 79 8, 511 . 30 7. 86 其中:买断式 回 购融资 - - 注: 报告期 内 债 券 回 购融资 余 额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比例 为 报告期 内 每 个 交易 日融资 余 额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的简 单平 均 值。 债 券正 回 购的资金 余 额 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的说明 本 报告期 内本货币市场基金 债 券正 回 购的资金 余 额未 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 。 3. 基金投资 组 合 平 均 剩余期限 3.1 投资 组 合 平 均 剩余期限 基本 情况 项目 天 数 报告期 末 投资 组 合 平 均 剩余期限 85 报告期 内投资 组 合 平 均 剩余期限 最 高 值 89 报告期 内投资 组 合 平 均 剩余期限 最低值 45 报告期 内投资 组 合 平 均 剩余期限超 过 120 天 情况 说明 本 报告期 内,本货币基金投资 组 合 平 均 剩余期限 未 超 过 120 天 。 3.2 报告期 末 投资 组 合 平 均 剩余期限 分 布 比例 序 号 平 均 剩余期限 各 期限 资产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比例 ( % ) 各 期限负债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比例 ( % ) 1 30天 以内 20 . 44


7. 86


其中: 剩余 存 续期超 过 39 7天 的 浮 动 利 率债 - - 2 3 0天 ( 含 )- 60 天 3 2. 29 - 其中: 剩余 存 续期超 过 39 7天 的 浮 动 利 率债 - - 3 60 天 ( 含 )- 90 天 10 . 93 - 其中: 剩余 存 续期超 过 39 7天 的 浮 动 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 )- 120 天 20 . 27 - 其中: 剩余 存 续期超 过 39 7天 的 浮 动 利 率债 - - 5 120 天 (含 )- 3 97天 ( 含 ) 21 .77 -其中: 剩余 存 续期超 过 39 7天 的 浮 动 利 率债 - - 合 计 105 .7 0 7. 86 4. 报告期 内投资 组 合 平 均 剩余 存 续期超 过 240 天 情况 说明 本 报告期 内,本货币基金投资 组 合 平 均 剩余期限 未 超 过 240 天 。 5. 报告期 末 按 债 券品 种 分类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序 号 债 券品 种 摊余 成本( 元 )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 % ) 1 国 家债 券 109 , 81 7, 51 3. 58 1. 34 2 央 行 票据 - - 3 金融 债 券 33 0, 63 6, 21 8.7 5 4. 02 其中: 政 策性金融 债 33 0, 63 6, 21 8.7 5 4. 02 4 企 业 债 券 - - 5 企 业 短 期 融资券 77 0, 362 , 97 6. 17 9. 37 6 中 期票据 - - 7 同业存 单 3, 23 6, 55 7, 00 8. 92 3 9. 38 8 其他 - - 9 合 计 4, 44 7, 37 3, 71 7. 42 54 . 12 10 剩余 存 续期超 过 39 7天 的 浮 动 利 率债 券 - - 6. 报告期 末 按 摊余 成本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前 十名债 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 券 代码 债 券 名 称 债 券数量 ( 张 ) 摊余 成本 (元 )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 % ) 1 111 8 1520 7 18民生银行 C D20 7 3, 000 , 00029 8, 909 , 67 5. 91 3. 64 2 111 8 20221 18广 发银行 C D221 3, 000 , 00029 8, 688 , 27 5. 20 3. 63 3 07 18 00041 18国 泰 君 安 CP005 2, 700 , 00027 0, 000 , 983 . 34 3. 29 4 07 18 000541 8中信 CP011 2, 000 , 000200 , 00 8, 59 8. 59 2. 43 5 111 8 112 3 1 18平 安 银行 C D2 31 2, 000 , 000199 , 11 8, 759 . 86 2. 42 6 111 8 09 388 18浦 发银行 C D388 2, 000 , 00019 8, 999 , 212 . 81 2. 42 7 111 8 96099 18杭 州 银行 C D0 30 2, 000 , 00019 7, 76 3, 892 . 27 2. 41 8 111 8 16266 18上海 银行 C D266 2, 000 , 00019 7, 445 , 07 9. 99 2. 40 9 111 8 03 15 3 18农 业银行 C D15 3 2, 000 , 000196 , 93 7, 865 . 26 2. 40 10 111 8 121 8 5 18北京 银行 C D1 85 2, 000 , 000196 , 877 , 67 3. 95 2. 40 7.“ 影子 定价” 与 “摊余 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 值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 内 偏离度 的 绝 对值在 0 .25 ( 含 )- 0. 5% 间的 次 0数 报告期 内 偏离度 的最 高 值 0 .04 3 9% 报告期 内 偏离度 的最低值 -0 .01 7 1% 报告期 内 每 个 工 作日 偏离度 的 绝 对值的简 单平 均 值 0 .0125 % 报告期 内 负偏离度 的 绝 对值 达 到 0.25 %情况 说明 本 报告期 内,本货币基金未发生 负偏离度 的 绝 对值 达 到 0 .25 % 的 情况 。 报告期 内正 偏离度 的 绝 对值 达 到 0.5%情况 说明 本 报告期 内,本货币基金未发生正 偏离度 的 绝 对值 达 到 0 .50 % 的 情况 。 8. 报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 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资产 支 持证券。 9. 投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9.1 本基金 采 用 摊余 成本法 计 价,即 计 价对 象 以买 入 成本 列 示,按 票 面利 率 或 商 定利 率 并 考虑其买 入 时的 溢 价和 折 价,在其 剩余 存 续期 内 摊 销, 每 日 计提 收益。本基金 采 用 固 定份 额 净 值,基金 账 面份额 净 值为 1 .0000 元 。 9.2 1 、民生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以下简称“民生银行”, 股票代码 : 600016 )于 201 8年 11 月 09 日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出 具 的 两 份行 政 处 罚 决定书(银保监银 罚 决 字 ( 201 8 )5号和 8号)。其 因违 反 审 慎经 营 规则和其他 违 规事 项 , 违 反 了《 商 业银行内 部 控制 指 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 督 管理法》、《关于规 范 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 通 知 》等 相 关规定, 被 处 以 罚 款 3 160 万元 。 因 贷 款业务 严 重违 反 审 慎经 营 规则, 违 反 了《 商 业银行 授 信 工 作尽职 指 引》、《 流动 资金 贷 款管理 暂 行办法》、《 固 定资产 贷 款管理 暂 行 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 督 管理法》等 相 关规定, 被 处 以 罚 款 200 万元 。 本基金基金经理依 据 基金合同及公 司 投资管理 制 度 ,在投资 授 权 范 围 内,经正 常 投资 决策 程 序 对 该 行同业存 单进 行了投资。 2 、 平 安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以下简称“ 平 安 银行”, 股票代码 : 000001 ) 因 贷 后 资金 流向 、用 途 及 项目进度 等管理、监 督 、 执 行不到 位 和其他 违 规事 项 ,于 201 8年 02 月 0 7日 收到银监会大 连 监管 局 出 具 的行 政 处 罚 决定书(大银监 罚 决 字 ( 201 8 )5号), 被 处 以 罚 款 人民币 40 万元 。 因违 反 清算 管理规定、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 管理 相 关规定、非金融机构 支 付 服 务管理办法 相 关规定,于 201 8年 3月 14 日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出 具 的行 政 处 罚 决定书 ((银 支 付 ) 罚 字 〔 201 8〕 第 2号), 被 给 予 警 告 ,没收 违 法 所 得 3, 03 6, 061 . 39元 ,并 处 罚 款 10 , 30 8, 08 4. 15 元 ,合 计 处 罚 金额 13 ,3 44 ,145 .54 元 。 因 信 贷 业务 违 规, 贷 后 资金 流 向 、用 途 及 项目进度 等管理、监 督 、 执 行不到 位 ,于 201 8年 06 月 2 8日收到银监会 天 津 监管 局 出 具 的行 政 处 罚 决定书( 津 银监 罚 决 字 ( 201 8 )3 5号), 被 处 以 罚 款人民币 50 万元 。 因 未按照规定 履 行 客户 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保存 客户 身份资 料 和 交易记录 、未按照 规定 报 送 大额 交易报告 或者可 疑 交易报告 ,于 201 8年 7月 26 日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出 具 的 行 政 处 罚 决定书(银 反 洗罚 决 字 〔 201 8〕 2号), 被 处 以 140 万元 罚 款。 本基金基金经理依 据 基金合同及公 司 投资管理 制 度 ,在投资 授 权 范 围 内,经正 常 投资 决策 程 序 对 该 行同业存 单进 行了投资。 3 、 上海 浦 东 发 展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以下简称“ 浦 发银行”, 股票代码 : 600000 )于 201 8年 02 月 12 、 201 8年 7月 26 日分别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中国人民银行 出 具 的行 政 处 罚 决定书(银监 罚 决 字 ( 201 8 )4号、银 反 洗罚 决 字 〔 201 8 〕 3号)。其 因 信 贷 业务 违 规 , 票据 业务 违 规 ; 以 贷 转 存 ; 虚 增 存款 ; 信息披露及资 料 、文件等 上报违 规 ; 违 规 办理同业业务等事 项 , 违 反 了《 商 业银行内 部 控制 指 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 督 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 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关于完 善 银行理财业务 组织 管 理体系有关事 项 的 通知 》等 相 关规定, 被 中国银行保险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处 以 罚 款 5 845 万元 , 没收 违 法 所 得 10 . 92 7万元 , 罚 没合 计 5 855 . 92 7万元 。 因 未按照规定 履 行 客户 身份识别义 务、未按照规定保存 客户 身份资 料 和 交易记录 、未按照规定 报 送 大额 交易报告 或者可 疑 交 易报告 、 与 身份不明的 客户进 行 交易 等事 项 , 违 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 洗 钱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 第 三 十 二 条 的规定, 被 人民银行 处 以 1 70万元 罚 款。 本基金基金经理依 据 基金合同及公 司 投资管理 制 度 ,在投资 授 权 范 围 内,经正 常 投资 决策 程 序 对 浦 发银行同业存 单进 行了投资。 4 、 上海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以下简称“ 上海 银行”, 股票代码 : 601229 ) 因 对 底 层 资 产为非 标 准 化债 权资产的投资投前尽职 调 查 严 重 不 审 慎, 部 分理财资金用于 增 资和 缴 交 土 地 出 让 金, 与 合同约定用 途 不一 致 的 问题 ,于 201 8年 1月 4号收到中国银行业监 督 管理 委 员 会 上海 监管 局 出 具 的行 政 处 罚 决定书( 沪 银监 罚 决 字 ( 201 8 )1号), 被 处 以 责 令 改 正, 并 处 罚 款人民币 50 万元 。 因 内 部 管理 与 控制制 度 不 健 全或 执 行监 督 不力,于 201 8年 10 月 0 8日收到中国银行业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上海 监管 局 出 具 的行 政 处 罚 决定书( 沪 银监 罚 决 字 ( 201 8 ) 49 号), 被 处 以 责 令 改 正,并 处 罚 款人民币 50 万元 。 因 信 贷 业务 违 规, 违 反 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 业银行法》 第 七 十 四 条第 ( 八 ) 项 ,于 201 8年 10 月 1 8日收到中国银 行业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上海 监管 局 出 具 的行 政 处 罚 决定书( 沪 银监 罚 决 字 ( 201 8 ) 54 号), 被 处 以 责 令 改 正, 罚 没合 计 1091460 .0 3元 。 本基金基金经理依 据 基金合同及公 司 投资管理 制 度 ,在投资 授 权 范 围 内,经正 常 投资 决策 程 序 对 该 行同业存 单进 行了投资。 5 、其 余 六 名 证券的发行 主 体本 报告期 内没有 被 监管 部门 立 案 调 查或在本 报告编 制 日前 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况 。 9.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 称 金额( 元 )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 清算 款 -3 应收利息 41 , 800 , 79 8. 19 4 应收申购款 146 , 249 , 33 2. 10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 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 计 188 , 050 , 13 0. 29 9.4 投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的其他文 字 描 述部 分 无 。 十 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 政 策的规定 进 行融资、融券。 第十 一 部 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 诺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 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 据截至 201 8 年 12 月 31日。 1.净 值 增 长 率与 同 期 业绩 比 较 基准收益 率 比 较 表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 A 阶 段 净 值收益 率 ① 净 值收益 率标 准 差 ② 业绩 比 较 基准收益 率 ③ 业绩 比 较 基准收益 率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4 年 9 月 16 日 -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 .20 7 8% 0 .00 3 6% 0 .3 95 8% 0 .0000 %0 .8 120 % 0 .00 3 6% 2015 年 3 .646 3% 0 .005 3% 1 .3 500 % 0 .0000 % 2 .296 3% 0 .005 3% 2016 年 2 .5514 % 0 .0010 % 1 .3 500 % 0 .0000 % 1 .2014 % 0 .0010 % 2017 年 3 .6 88 7% 0 .001 8% 1 .3 500 % 0 .0000 % 2 .338 7% 0 .001 8% 2018 年 3 .2 362 % 0 .001 8% 1 .3 500 % 0 .0000 % 1 .88 62 % 0 .001 8% 2014 年 9 月 16 日 - 2018 年 12 月 31 日 15 .1509 % 0 .00 3 4% 5 .7 95 8% 0 .0000 % 9 .3 551 % 0 .00 3 4% 注:本基金的收益分 配 为 每 日分 配 ,按月 结转 份额。景顺长城景丰货币 B 阶 段 净 值收益 率 ① 净 值收益 率标 准 差 ② 业绩 比 较 基准收益 率 ③ 业绩 比 较 基准收益 率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4 年 9 月 16 日 -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 .2 78 9% 0 .00 3 7% 0 .3 95 8% 0 .0000 % 0 .883 1% 0 .00 3 7% 2015 年 3 .8 938 % 0 .0052 % 1 .3 500 % 0 .0000 % 2 .54 38 % 0 .0052 % 2016 年 2 .7 965 % 0 .0010 % 1 .3 500 % 0 .0000 % 1 .4465 % 0 .0010 % 2017 年 3 .9 38 4% 0 .001 8% 1 .3 500 % 0 .0000 % 2 .5 88 4% 0 .001 8%2018 年 3 .4 84 3% 0 .001 8% 1 .3 500 % 0 .0000 % 2 .1 34 3% 0 .001 8% 2014 年 9 月 16 日 - 2018 年 12 月 31 日 16 .3 40 8% 0 .00 3 4% 5 .7 95 8% 0 .0000 % 10 .5450 % 0 .00 3 4% 注:本基金的收益分 配 为 每 日分 配 ,按月 结转 份额。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 累 计 份额 净 值 增 长 率变动 及其 与 同 期 业绩 比 较 基准 收益 率变动 的 比 较注:本基金的 建 仓 期 为 2014 年 9月 16 日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 6个月。 建 仓 期结束 时,本基金投资 组 合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第十 二 部 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 总 值是 指 购买的各类证券及 票据 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 所形 成的价值 总 和。 二、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 净 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 账户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 范 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以及投资 所 需 的其他 专 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 专 用 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 登记 机构自有的财产 账户 以及其他基金财产 账户 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 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登记 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 ,其 债 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其他权利。 除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处 分 外 ,基金财产 不得 被 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法解 散 、 被 依法 撤 销或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等 原 因进 行 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 属 于其 清算 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 产生的 债 权,不得 与 其 固 有资产产生的 债 务 相互 抵 销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 所 产生的 债 权 债 务不得 相互 抵 销。 第十 三 部 分、基金资产的 估 值 一、 估 值日本基金的 估 值日为本基金 相 关的证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以及国 家 法律法规 规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金 净 值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 值对 象 基金 所拥 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 、其 它 投资等资产及 负 债 。 三、 估 值 方 法 1. 本基金 估 值 采 用“ 摊余 成本法”,即 计 价对 象 以买 入 成本 列 示,按照 票 面利 率 或 协议 利 率 并考虑其买 入 时的 溢 价 与折 价,在 剩余 存 续期 内按实 际 利 率 法 摊 销, 每 日 计提 收益。本基金不 采 用市场利 率 和 上 市 交易 的 债 券和 票据 的市 价 计算 基金资产 净 值。 2. 为了 避免采 用“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 值 与 按市场利 率 和 交易 市价 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 值发生 重 大 偏离 , 从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 稀 释 和不公 平 的 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 每 一 估 值日, 采 用 估 值 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 估 值对 象进 行 重新评估 ,即“ 影子 定价”。当“ 影子 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 值 与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 值的 负偏离度 绝 对值 达 到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 交易 日内将 负偏离度 绝 对值 调 整到 0.25% 以内,当正 偏离 度 绝 对值 达 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 接受申购并在 5 个 交易 日内将正 偏 离度 绝 对值 调 整到 0.5% 以内。当 负偏离度 绝 对值 达 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使 用风险准 备 金或者 固 有资金 弥 补 潜 在资产 损失 ,将 负偏离度 绝 对值 控制 在 0.5% 以内。当 负偏离度 绝 对值 连 续两 个 交易 日 超 过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 用公 允 价值 估 值 方 法对持有投资 组 合的 账 面价值 进 行 调 整,或者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采 取 暂停 接受 所 有赎 回 申请并 终止 基金合同 进 行财产 清算 等 措 施 。 3、 如 有确 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述方 法 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观 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 情况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按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估 值。 4、 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 有 强 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国 家 最 新 规定 估 值。 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金 估 值 违 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 估 值 方 法、 程 序 及 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 对 方 ,共同查明原 因 , 双 方协 商 解决。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 净 值 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 , 因 此 ,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 如 经 相 关各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的意 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 值的 计算结果 对 外 予以公 布 。 四、 估 值 程 序 1、 每万 份基金 已 实现收益是按照 相 关法规 计算 的 每万 份基金份额的日 已 实 现收益, 精 确到 小 数 点 后第 4 位 , 小 数 点 后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 配 是按月 结转 份额的, 7 日年 化 收益 率 是以最 近 7 日 (含节假 日 )收益 所折算 的年 资产收益 率 , 精 确到 0.001% , 百 分号内 小 数 点 后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 每 个 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 估 值时 除外 。基金管理人 每 个 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 值 后 ,将基金资产 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 收益 率结果 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经基金 托 管人 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 公 布 。 五、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将 采 取 必要 、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 确保基金资产 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 计 价 导致每万 份基金 已 实现收益 小 数 点 后 4 位 或 7 日年 化 收益 率 百 分号内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 错 时, 视 为 估 值 错 误 。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 处 理: 1、 估 值 错 误 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 程 中, 如 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或 登记 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致 其他当事人 遭 受 损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失 当事人 (“受 损 方 ”)的 直 接 损失 按 下 述 “估 值 错 误 处 理原则” 给 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 错 误 的 主要 类 型 包括但不 限 于:资 料 申 报差 错 、数 据传 输 差 错 、 数 据计算差 错 、系统 故 障差 错 、下 达指 令 差 错 等。 2、 估 值 错 误 处 理原则 ( 1 ) 估 值 错 误已 发生,但 尚 未 给 当事人 造 成 损失 时,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应及 时 协 调 各 方 ,及时 进 行 更 正, 因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生的 费 用由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承 担 ; 由于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未及时 更 正 已 产生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事人 造 成 损失 的 由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已 经 积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 足 够 的时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 应 赔偿 责任 。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应对 更 正的 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 进 行确认,确保 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 正。 (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 直 接 损失 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 且 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有关 直 接当事人 负责 ,不对 第 三 方负责 。 ( 3 ) 因估 值 错 误而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负 有及时 返 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仍 应对 估 值 错 误负责 。 如 果 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 返 还 或不全 部 返 还 不当得利 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损失 (“受 损 方 ”),则 估 值 错 误 责任方 应 赔偿 受 损 方 的 损失 ,并在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额的 范 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 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 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 经将 此 部 分不当得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则受 损 方 应当将其 已 经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其实 际 损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 ( 4)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尽量 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 值 错 误 的正确 情形 的 方 式 。 3、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现 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 进 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 序如 下: ( 1 )查明 估 值 错 误 发生的原 因 , 列 明 所 有的当事人,并 根据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原 因 确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任方 ; ( 2 ) 根据估 值 错 误 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 协 商 的 方 法对 因估 值 错 误 造 成的 损失 进 行 评估 ; ( 3 ) 根据估 值 错 误 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 协 商 的 方 法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任方进 行 更 正和 赔偿损失 ; ( 4 ) 根据估 值 错 误 处 理的 方 法, 需 要修 改 基金 登记 机构 交易 数 据 的,由基 金 登记 机构 进 行 更 正,并 就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关当事人 进 行确认。 4、基金资产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处 理的 方 法 如 下: ( 1 )基金资产 净 值 计算 出现 错 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采 取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2 ) 错 误偏差达 到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错 误偏差达 到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 3)前 述 内容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处 理。 六、 暂停 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 所 涉 及的证券 交易 市场遇法定 节假 日或 因 其他原 因 暂停 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 力 致 使 基 3、前一 估 值日基金资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资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值存在 重 大不确定时,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确认 后 ,应当 暂停 估 值 ; 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准确 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它 情形 。 七、基金 净 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 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 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 收益 率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进 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 每 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 收益 率 并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确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 布 。 八 、特 殊 情形 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按本 条第 三 项第 2 、 3 条 款 进 行 估 值时, 所 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2、由于证券 交易所 、 登记结算 公 司 发 送 的数 据 错 误 等其他不可 抗 力原 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已 经 采 取 必要 、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进 行 检 查,但 是未能发现 该 错 误而 造 成的基金资产 净 值 计算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 积极 采 取 必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 减 轻 由 此 造 成的 影 响 。 第十 四 部 分、基金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 费 用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3、销售 服 务 费 ; 4、《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 基金 相 关的信息披露 费 用 ; 5、《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 基金 相 关的会 计 师 费 、律 师 费 和 诉讼 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费 用 ; 7、基金的证券 交易费 用 ; 8、基金的银行 汇划费 用 ; 9、按照国 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 用。 二、基金 费 用 计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 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本基金的管理 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15% 年 费率计提 。管理 费 的 计 算方 法 如 下: H = E×0.15%÷ 当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管理 费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 付 ,经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核 对 后 ,由基金 托 管人于 次 月前 3 个 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中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管理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公 休 假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本基金的 托 管 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04% 的年 费率计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方 法 如 下: H = E×0.04%÷ 当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 托 管 费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 付 ,经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核 对 后 ,由基金 托 管人于 次 月前 3 个 工 作 日内 从 基金财产中一 次 性 支 取。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公 休 日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3.基金销售 服 务 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 服 务 费率 为 0.25 %, 对于由 B类 降 级为 A类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 服 务 费率 应自其 降 级 后 的下一个 工 作日 起 适 用 A类 基 金份额的 费率 。 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 服 务 费率 为 0.01 %, 对于由 A类 升 级为 B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 服 务 费率 应自其 升 级 后 的下一个 工 作日 起 享受 B 类 基金份额的 费率 。 两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 务 费计提 的 计算 公式 相 同, 具 体 如 下: H= E× 年销售 服 务 费率 ÷ 当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该 类基金份额应 计提 的基金销售 服 务 费 E为前一日 该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销售 服 务 费每 日 计提 ,按月 支 付 。 经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核 对 后 , 由基金 托 管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个 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中一 次 性 支 付 给 登记 机构 , 由 登记 机构 代 付 给 销售机构。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或不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按 时 支 付 的,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支 付 。 上述 “一、基金 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49项费 用”, 根据 有关法规及 相 应 协议 规 定,按 费 用实 际支 出金额 列入 当 期费 用,由基金 托 管人 从 基金财产中 支 付 。 三、 与 基金销售有关的 费 用 1、基金认购 费 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 费 用。 2、基金申购 费 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 费 用 3、基金赎 回费 用 本基金在一 般 情况 下不收取赎 回费 用,但出现以下 情形 之一: ( 1 )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 债 、中 央 银行 票据 、 政 策性金融 债 券以及 5 个 交易 日内到 期 的其他金融 工具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比例 合 计 低于 5% 且偏离度 为 负 时 ; ( 2 )当本基金前 10 名 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 计超 过基金 总 份额 50% , 且 投资 组 合中现金、国 债 、中 央 银行 票据 、 政 策性金融 债 券以及 5 个 交易 日内 到 期 的其他金融 工具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比例 合 计 低于 10% 且偏离度 为 负 时。 为确保基金 平 稳 运作, 避免 诱 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 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 过基金 总 份额 1% 以 上 的赎 回 申请( 超 过 1% 的 部 分)征收 1% 的 强 制 赎 回费 用 , 并将 上述 赎 回费 用全额 计入 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确认 上述 做 法 无 益于基金利益最大 化 的 情形除外 。 4、基金 转换费 用 本基金的 转换交易 包括了基金 转 出和基金 转入 : ① 基金 转 出时赎 回费 的 计算 : 由 股票 基金 转 出时: 转 出 总 额 = 转 出份额 × 转 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 净 值 由货币基金 转 出时: 转 出 总 额 = 转 出份额 × 转 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 净 值 +待 结转 收益(全额 转 出 时) 赎 回费 用 = 转 出 总 额 × 转 出基金赎 回费率 转 出 净 额 = 转 出 总 额 - 赎 回费 用 ② 基金 转入 时申购 补差费 的 计算 : 净转入 金额 = 转 出 净 额 - 申购 补差费其中,申购 补差费 = MAX【 转 出 净 额在 转入 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 转 出 净 额在 转 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0】 转入 份额 = 净转入 金额 /转入 基金当日基金份额 净 值 四、不 列入 基金 费 用的 项目 下 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 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或未完全 履 行义务 导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 基金财产的 损失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处 理 与 基金运作 无 关的事 项 发生的 费 用 ;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 相 关 费 用 ;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 用的 项 目 。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可 根据 基金发 展 情况 调 整基金管理 费率 、基 金 托 管 费率 和基金销售 服 务 费率 。 降 低基金管理 费率 、基金 托 管 费率 和销售 服 务 费率 , 无 须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必 须 依照有关规定最 迟 于 新 的 费率 实 施 日前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登 公 告 ,并办理 备案手续 。 六、基金 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 程 中 涉 及的各 纳 税 主 体,其 纳 税 义务按国 家 税 收法律、法规 执 行。 第十 五 部 分、基金的收益分 配 一、基金利 润 的构成 基金利 润 指 基金利息收 入 、投资收益、公 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金 已 实现收益 指 基金利 润 减去 公 允 价值 变动 损 益 后 的 余 额。 二、收益分 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 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 每 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 权 ;2.本基金收益分 配 方 式为 红 利 再 投资, 免 收 再 投资的 费 用 ; 3.“每 日分 配 、按月 支 付 ”。本基金 根据每 日基金收益 情况 ,以 每万 份基 金 已 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 每 日 计算 当日收益并分 配 , 每 月集中 支 付 。投 资人当日收益分 配 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位 , 小 数 点 后第 3位 按 去 尾 原则 处 理, 因去 尾 形 成的 余 额 进 行 再 次 分 配 , 直 到分完为 止 ; 4.本基金 根据每 日收益 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 部 分 配 , 若 当日 已 实现收益大 于 零 时,为投资人 记 正收益 ; 若 当日 已 实现收益 小 于 零 时,为投资人 记负 收益 若 当日 已 实现收益等于 零 时,当日投资人不 记 收益 ; 5.本基金 每 日 进 行收益 计算 并分 配 时, 每 月 累 计 收益 支 付 方 式 只 采 用 红 利 再 投资 (即 红 利 转 基金份额 )方 式,投资人可 通 过赎 回 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 若 投资人在 每 月 累 计 收益 支 付 时,其 累 计 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 增 加相 应的 基金份额,其 累 计 收益为 负 值,则 缩 减 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 投资人赎 回 基金份 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 结清 ; 若 收益为 负 值,则 从 投资人赎 回 基金款中 扣除 ;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 工 作日 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 配 权益 ; 当 日赎 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 工 作日 起 ,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 配 权益 ;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三、收益分 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 方案 由基金管理人 拟 定,并由基金 托 管人 复核后 确定。 四、收益分 配 的时间和 程 序 本基金 每 个 工 作日 进 行收益分 配 。 每 个开放日公 告 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 实现收益和 7日年 化 收益 率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应于 节假 日 结束后第 二个自 然 日,披露 节假 日 期 间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 实现收 益和 节假 日最 后 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7日年 化 收益 率 ,以及 节假 日 后 首 个开放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 实现收益和 7日年 化 收益 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 适 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本基金 每 月 15 日以 红 利 再 投资 方 式 例 行对 上 月实现的收益 进 行收益 结转 (如 遇 节假 日顺 延 ),收益 结转 的基金份额将于 结转后 下一 工 作日可用, 每 月 例 行的收益 结转 不 再 另 行公 告 。 (五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 份基金 已 实现收益及 7日年 化 收益 率 的 计算 见 本招募说明书 第十 六 部 分。第十 六 部 分、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 2 、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公 历 年 度 的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基金 首 次 募集的 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原则: 如 果 《基金合同》生效 少 于 2 个月,可以并 入 下一个会 计 年 度 披露 ; 3、基金 核算 以人民币为 记账 本 位 币,以人民币 元 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 制 度 执 行国 家 有关会 计 制 度 ; 5、本基金独立 建账 、独立 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 管人各自保 留 完整的会 计账目 、 凭 证并 进 行日 常 的 会 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 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7、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以书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 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 聘 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 有证券 从 业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及其注册会 计 师 对本基金的年 度 财务 报 表 进 行 审计 。 2、会 计 师 事务 所更换 经办注册会 计 师 ,应事 先 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 足 理由 更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须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需 在 2 个 工 作日内在 指 定 媒 体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第十 七 部 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 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若 相 关法律法规 修订 或 变更后 对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信息类 型 、披露内容、披露 方 式等规定 与 本 部 分的内容不同, 若 适 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 修订 或 变更后 的法律法规的 要求 执 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 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 通 过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 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等 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 方 式查阅或者 复 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 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 行为: 1、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 大 遗漏 ; 2、对证券投资业绩 进 行预 测 ; 3、 违 规承 诺 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 4、 诋毁 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 5、 登载任何 自 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的 祝贺 性、 恭 维 性或 推 荐 性的文 字 ; 6、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 采 用中文文本。 如 同时 采 用 外 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 两种 文本的内容一 致 。 两种 文本发生 歧 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 采 用 阿 拉伯 数 字; 除 特别说明 外 ,货币 单 位 为人民 币 元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 管 协议 1、《基金合同》是 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 项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开的规则及 具 体 程 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 及基金 投资者 重 大利益的事 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 限度 地 披露 影 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 事 项 ,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回 安 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 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 在 网站上 ,将 更新后 的招募说 明书 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 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 派 出机构 报 送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3、基金 托 管 协议 是 界 定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 督 等 活 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 管 协议登载 在 网站上 。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 就 基金份额发售的 具 体事 宜 编 制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 于 指 定 媒 体 上 。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 日在 指 定 媒 体 上登载 《基 金合同》生效公 告 。 (四)基金资产 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 收益 率 公 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后 ,在开 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 前,基金 管理人将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金资产 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 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 化 收益 率 ,并按月 结转 收益。 每万 份基金 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 收益 率 的 计算方 法 如 下: 日 每万 份基金 已 实现收益 = 当日 该 类基金份额的 已 实现收益 /当日 该 类基金 份额 总 额 ×10000 7 日年 化 收益 率 的 计算方 法 : 本基金收益分 配 按月 结转 份额, 7 日年 化 收益 率 以最 近 七个自 然 日的 每万 份基金 已 实现收益 折算 年收益 率 。 计算 公式为: 其中, Ri 为最 近第 i个自 然 日 (包括 计算 当日 )的 每万 份基金 已 实现收益。 每万 份基金 已 实现收益 采 用四 舍 五 入 保 留至 小 数 点 后第 4 位 , 7 日年 化 收益 率采 用四 舍 五 入 保 留至 百 分号内 小 数 点 后第 3 位 。 2、 在开 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每 个开放日的 次 日, 通 过 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 网 点 以及其他 媒介 ,披露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 每万 份基金 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 收益 率 。 3、 基金管理人将公 告 半 年 度 和年 度 最 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或自 然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 收益 率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或自 然 日)的 次 日,将基金资产 净 值、 各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 收益 率登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五)基金定 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 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 ,并将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于 网站上 ,将年 度报告 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 的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经过 审计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上 半 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 并将 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 网站上 ,将 半 年 度报告 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 个 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 完成基金 季 度 报告 ,并将 季 度报告登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或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 和 半 年 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 组 合资产 情况 , 及其 流动 性风险分 析 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 度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中, 至 少 披露 报告期 末 基金前 10 名 份 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 占 总 份额的 比例 等信息。 报告期 内出现 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比例 达 到或 超 过基金 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至 少 应当在基金定 期报告 文件中 “影 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 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 末 持有 份额及 占 比 、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 殊 情形除外 。 基金定 期报告 在公开披露的 第 2 个 工 作日,分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报备 应当 采 用 电 子 文本或书 面 报告方 式。 (六) 临 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 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 制 临 时 报告 书 ,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 所 称 重 大事件,是 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 产生 重 大 影 响 的下 列 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 开 ;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 4、 更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法定 名 称、 住 所 发生 变更 ; 6、基金管理人 股 东 及其出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募集 期 延 长 ;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长、 总 经理及其他 高 级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负责 人发生 变动 ;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在一年内 变更超 过 百 分之五 十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的 主要 业务人 员 在一年内 变动 超 过 百 分之三 十 ; 11 、 涉 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 托 管业务的 诉讼 或 仲 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受到监管 部门 的 调 查 ;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 事、 总 经理及其他 高 级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受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基金 托 管人及其基金 托 管 部门负责 人受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 、 重 大关 联交易 事 项 ; 15 、基金收益分 配 事 项 ,但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的 除外 ; 16 、管理 费 、 托 管 费 、销售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资产 净 值 计 价 错 误达 基金资产 净 值 百 分之 零 点 五 ; 18 、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19 、 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 20 、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金开 始 办理申购、赎 回 ; 22 、本基金收 费方 式发生 变更 ; 23 、本基金发生 巨 额赎 回 并 延 期 办理 ; 24 、本基金 连 续 发生 巨 额赎 回 并 暂停 接受赎 回 申请 ; 25 、本基金 暂停 接受申购、赎 回 申请 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 回 ; 26 、基金份额类别、数量规定、 升降 级规则的 变动 ; 27 、当 影子 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 值 与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 值的 正 负偏离度 绝 对值 达 到 0.50% 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发生其他 因采 用“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 的 净 值出现 偏离 时 需 发 布 临 时 报告 的 情形 ; 28 、发生 涉 及基金申购、赎 回 事 项 调 整或 潜 在 影 响 投资者赎 回 等 重 大事 项 时 ; 29 、本基金 拟 投资于 主 体信用 评 级低于 AA+ 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与 同业存单 的 ; 3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 (七) 澄 清 公 告 在《基金合同》存 续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 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 的 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 产生 误导 性 影 响 或者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 知 悉 后 应当立即对 该 消 息 进 行公开 澄 清 ,并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 ,应当依法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 告 。 ( 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当 建 立 健 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 合中国证监会 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 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 托 管人应当按照 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 制 的基金资产 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 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 化 收益 率 、基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 关基金信息 进 行 复核 、 审 查,并 向 基金管理人出 具 书面文件或者 盖 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当在 指 定 媒 体中 选择 披露信息的 报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法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露信息 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 要 在其他公共 媒 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 媒 体不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披露信息, 并 且 在不同 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 见 书的 专 业机构,应当 制 作 工 作 底稿 ,并将 相 关 档 案至 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 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 布后 ,应当分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阅、 复 制 。 基金定 期报告 公 布后 ,应当分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阅、 复 制 。第十八部 分、风险 揭 示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 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 根据 自身的投资 目 的、投资 期限 、投资经 验 、资产 状况 等判断基金是 否 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相 适 应。 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 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 期 定额投资和 零 存整取等 储蓄 方 式的 区 别。定 期 定额投资是引 导 投资者 进 行长 期 投资、 平 均 投资成本的一 种 简 单易 行的投资 方 式。但是定 期 定额投资并不能规 避 基金投资 所 固 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 获得收益,也不是 替 代 储蓄 的等效理财 方 式。 基金管理人承 诺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 ”原则,在 做 出投资决策 后 ,基金运 营状况与 基金 净 值 变化 引 致 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 负 担。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面 临 的 主要 风险包括: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 受到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投资 心 理和 交易 制 度 等各 种因 素 的 影 响 , 导致 基金收益 水 平变化 ,产生风险, 主要 包括: 1、 政 策风险 因 国 家 宏 观政 策( 如 货币 政 策、财 政政 策、行业 政 策、 地区 发 展 政 策等) 发生 变化 , 导致 市场价 格 波 动而 产生风险。 2、经 济周 期 风险 随 经 济 运行的 周 期 性 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 水 平 也 呈周 期 性 变化 。基金投 资于 债 券,收益 水 平 也会 随 之 变化 , 从而 产生风险。 3、利 率 风险 金融市场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致 证券市场价 格 和收益 率 的 变动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 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 润 。基金投资于 债 券,其收益 水 平 会受到利 率变化 的 影 响 。 4 、 信 用 风 险    债 券的发行 主 体可能由于自身财务 状况 的 恶 化而 不能 继 续支 付 利息或者本 金, 此 时 债 券的持有人将面 临 信用风险。在 我 国,国 债 由国 家 财 政 的信用 支 持 而具备 极 低的信用风险 ; 金融 债 的发行 主 体集中在 商 业银行、 政 策性银行和大 型企 业集 团 的财务公 司 , 它 们 都 拥 有 稳健 的运 营 能力和 优 质的资产 状况 ,信用 等级 较 高; 企 业 债 券的信用等级 参 差 不 齐 ,也会由于发行公 司 的经 营状况 产生 变化 ,由于国内的独立信用 评 级机构 功 能 还 并不 健 全, 需 要 持有人 具 有 较强 的 分 析 和 追 踪 能 力 对 它 的 信 用 风 险 严 格 监 控 。 5 、 收 益 率 曲 线 风 险    收益 率 曲 线 风险是 指与 收益 率 曲 线 非 平 行 移 动 有关的风险, 单 一的 久 期指 标 并不能充分 反 映 这 一风险的存在。 6 、 流 动 性 风 险    流动 性风险是 指 在市场 流动 性不 足 的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可能 无 法 迅 速 、 低成本 地调 整基金投资 组 合, 从而 对基金收益 造 成不利 影 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 的特 殊 要求 ,本基金 必 须 保持一定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 赎 回要求 。在管理现金 头 寸 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 足 的风险或现金过 多 导致 收益下 降 的风险。 7 、 再 投 资 风 险   再 投资获得的收益 又 被 称 做 利息的利息, 这 一收益取决于 再 投资时的市场 利 率 水 平 和 再 投资的策 略 。未来市场利 率 的 变化 可能会引 起 再 投资收益的不确 定 性 并 可 能 影 响 到 基 金 投 资 策 略 的 顺 利 实 施 。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的 知 识、经 验 、判断、决策、 技 能等, 会 影 响 其对信息的 占 有和对经 济 形 势 、证券价 格 走 势 的判断, 从而影 响 基金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本基金的收益 水 平与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 相 关性 较 大。 因 此 本基金可能 因 为基金管理人的 因 素 而影 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三、信用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 程 中可能发生 交 收 违 约或者 所 投资 债 券的发行人 违 约、 拒绝支 付 到 期 本息等 情况 , 从而导致 基金资产 损失 。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 工具 ,可能面 临较 高 流动 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 率 波 动 的系统性风险。货币市场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影 响 基金的 再 投资收益,并 影 响 到 基金资产公 允 价值的 变动 。同时为应对赎 回进 行资产 变 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 市 场 工 具 交 易 量 不 足 而 面 临 流 动 性 风 险 。 五、 操 作和 技术 风险 基金的 相 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 节 的 操 作过 程 中,可能 因 内 部 控制 不到 位 或 者人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规 程而 引 致 风险, 如 越 权 交易 、内 幕 交易 交易 错 误 和 欺诈 等。 此 外 ,在基金的 后 台 运作中,可能 因 为 技术 系统的 故 障 或者 差 错 而影 响 交 易 的正 常进 行 甚 至导致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影 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登记 机构、销售机构、证券 交易所 和证券 登记结算 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 程 中, 违 反 国 家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 素 而 产生的风险, 如电 脑 系统出现 问题 产生的风险 ; 2、 因 基金业务 快速 发 展 但在人 员 配 备 、内 控 等 方 面不完 善 而 产生的风险 ; 3、 因 人为 因 素 而 产生的风险, 如 内 幕 交易 、 欺诈 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人 员 如 基金经理的依 赖 而 可能产生的风险 ; 5、 因 业务 竞 争 压 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 6、 战 争 、自 然 灾害 等不可 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 并 影 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从而带 来风险 ; 7、其他意 外导致 的风险。第十 九 部 分、基金的 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同 涉 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的,应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 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 并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生效 后方 可 执 行, 自决 议 生效之日 起两 个 工 作日内在 指 定 媒 体公 告 。 二、《基金合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 列情形 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 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终止 的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 新 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 托 管人承接的 ;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 4、 相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之日 起 30 个 工 作日 内成立 清算 小 组 ,基金管理人 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 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组 成: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证券 相 关业务资 格 的注册会 计 师 、律 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 人 员组 成。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可以 聘 用 必要 的 工 作人 员 。 3、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职 责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可以依法 进 行 必要 的民事 活 动 。 4、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 ( 1)《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 出现时,由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统一接管基金 ; ( 2)对基金财产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和确认 ; ( 3)对基金财产 进 行 估 值和 变 现 ; ( 4) 制 作 清算报告 ; ( 5 ) 聘 请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报告进 行 外部审计 , 聘 请律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 报告 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 ;( 6)将 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 7)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 行分 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 的 期限 为 3 个月。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基金 清算 过 程 中发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金财产中 支 付 。 五、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 配 依 据 基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 方案 ,将基金财产 清算后 的全 部剩余 资产 扣除 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 纳 所 欠 税 款并 清 偿 基金 债 务 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 六、基金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 过 程 中的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时公 告 ; 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 后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 告 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 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 算 小 组进 行公 告 。 七、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 上 。 第 二 十部 分、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 1)依法募集资金 ;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 根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 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其他 费 用 ; ( 4)销售基金份额 ; ( 5)按照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6 )依 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如 认为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 家 有关法律规定,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 门 ,并 采 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 7)在基金 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的基金 托 管人 ; ( 8 ) 选择 、 更换 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 相 关行为 进 行监 督 和 处 理 ; ( 9 )担 任 或 委托 其他 符 合 条 件的机构担 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 费 用 ; ( 10 )依 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 配 方案 ;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 围 内, 拒绝 或 暂停 受理申购 与 赎 回 申请 ; ( 12 )在法律法规 允 许的前 提 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 进 行融资、融 券 ; (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 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 ( 14 ) 选择 、 更换 律 师 事务 所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证券经 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 15 )在 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 提 下, 制 订 和 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 赎 回 、 转换 和非 交易 过 户 的业务规则 ; (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 回 和 登记 事 宜; (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 ( 4 ) 配 备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资 格 的人 员进 行基金投资分 析 、决策,以 专 业 化 的经 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 5 )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 度 , 保证 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 相互 独立,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券投资 ; ( 6 ) 除 依 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 取利益,不得 委托第 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 7)依法接受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 8 ) 采 取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 和注销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资产 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 收益 率 ; ( 9) 进 行基金会 计核算 并 编 制 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 ( 10 ) 编 制季 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 11 ) 严 格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 行信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 12 )保守基金 商 业 秘密 ,不 泄 露基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 等。 除 《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 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 密 ,不 向 他人 泄 露 ;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 方案 ,及时 向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 配 基金收益 ;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 赎 回 申请,及时、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15 )依 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 合基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 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 表、 记录 和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 ( 17 )确保 需 要向 基金投资者 提供 的各 项 文件或资 料 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 保证投资者能 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 方 式, 随 时查阅到 与 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 料 ,并在 支 付 合理成本的 条 件下得到有关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8 ) 组织 并 参 加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 变 现和分 配; ( 19 )面 临 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时,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 ( 20 )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的 损失 或 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 其 退 任而免除 ; ( 21 )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务, 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 委托第 三 方 处 理时,应当对 第 三 方 处 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 ; ( 23 )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 间未能 达 到基金的 备案条 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 部 募集 费 用,将 已 募集资金并 加计 银行同 期 活 期 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认购人 ; ( 25 )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 26 ) 建 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 托 管人 1、 根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 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 (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 托 管 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 费 用 ; ( 3 )监 督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违 反 《基 金合同》及国 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形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并 采 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 4 )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 设 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 5) 提议 召 开或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6)在基金管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的基金管理人 ; (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 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的原则持有并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 ( 2 ) 设 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门 , 具 有 符 合 要求 的 营 业场 所 , 配 备足 够 的、 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业务的 专 职人 员 , 负责 基金财产 托 管事 宜; ( 3 )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 全,保证其 托 管的基金财产 与 基金 托 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 设 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 拨 、 账 册 记录 等 方 面 相互 独立 ; ( 4 ) 除 依 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 取利益,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 管基金财产 ; (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 与 基金有关的 重 大合同及有关 凭 证 ; ( 6 )按规定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及时办理 清算 、 交 割 事 宜; ( 7 )保守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 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 密 ,不得 向 他人 泄 露 ; ( 8 ) 复核 、 审 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 份 基金 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 收益 率 ; ( 9)办理 与 基金 托 管业务 活 动 有关的信息披露事 项 ; ( 10 )对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 意 见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 否 严 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 行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 托 管人是 否 采 取了 适 当的 措 施 ; ( 11 )保存基金 托 管业务 活 动 的 记录 、 账 册、 报 表和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 (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 ( 13 )按规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并 与 基金管理人 核 对 ; ( 14 )依 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有关规定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 付 基金收益 和赎 回 款 项 ; ( 15 )依 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 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 17 ) 参 加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分 配; ( 18 )面 临 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时,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 19 )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 时,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 偿 责任 不 因 其 退 任而免除 ; ( 20 )按规定监 督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 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 ; ( 21 )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 视 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 据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 至 其不 再 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 签 字 为 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 每 份基金份额 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 限 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 2) 参 与 分 配 清算后 的 剩余 基金财产 ; ( 3)依法申请赎 回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 4)按照规定 要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5 )出 席 或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事 项 行 使 表决权 ; ( 6)查阅或者 复 制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 料 ; ( 7)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损害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 提起 诉讼 或 仲 裁;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 限 于: ( 1)认真阅读并 遵 守《基金合同》 ; ( 2)了解 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 使 权利和 履 行义务 ; ( 4) 缴 纳 基金认购、申购款 项 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 规定的 费 用 ;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 围 内,承担基金 亏 损 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 的 有 限责任 ; ( 6)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活 动 ; ( 7)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 8) 返 还 在基金 交易 过 程 中 因任何 原 因 获得的不当得利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集、 议 事及表决的 程 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 权 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 会 议 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 一基 金份额 拥 有 平 等的投 票 权。 (一) 召 开事由 1、当出现或 需 要 决定下 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 《基金合同》 ; ( 2) 更换 基金管理人 ; ( 3) 更换 基金 托 管人 ; ( 4) 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 ( 5)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和销售 服 务 费 ; ( 6) 变更 基金类别 ; ( 7)本基金 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 ( 8) 变更 基金投资 目标 、 范 围 或策 略 ; ( 9) 变更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程 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要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1 ) 单 独或合 计 持有本基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 当日的基金份额 计算 ,下同) 就 同一事 项 书面 要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 重 大 影 响 的其他事 项 ; (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 2、以下 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后修 改 ,不 需 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 调 低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 ( 2)法律法规 要求 增 加 的基金 费 用的收取 ; ( 3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 围 内在不 影 响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 提 下 调 整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 设 置 、 调 低基金的销售 服 务 费率 或 变更 收 费方 式 ; ( 4) 因相 应的法律法规发生 变动而 应当对《基金合同》 进 行 修 改 ; ( 5 )对《基金合同》的 修 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 响 或 修改 不 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变化 ; (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 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 的其他 情形 。 (二)会 议 召 集人及 召 集 方 式 1、 除 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 召 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 召 集或不能 召 集时,由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 3、基金 托 管人认为有 必要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 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 集的,应当自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 集,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 托 管人自行 召 集 ; 4、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 含 本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 同一事 项 书面 要 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 召 集,并书面 告知提 出 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 集的,应当自出 具 书面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 集,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 含 本数)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 开的,应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 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 召 集,并书面 告知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决定 召 集的,应当自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 5、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 含 本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 同一事 项要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单 独或合 计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 含 本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 集,并 至 少 提 前 30 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当 配 合,不得 阻 碍 、 干 扰 ;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 议 的 召 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开会时间、 地 点 、 方 式和权 益 登记 日。 (三)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 式 1 、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集人应于会 议 召 开前 30 日,在 指 定 媒 体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 应 至 少 载 明以下内容: ( 1)会 议 召 开的时间、 地 点 和会 议形 式 ; ( 2)会 议 拟 审议 的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表决 方 式 ; ( 3)有权出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登记 日 ; ( 4 ) 授 权 委托 证明的内容 要求 (包括但不 限 于 代 理人身份, 代 理权 限 和 代 理有效 期限 等)、 送 达 时间和 地 点 ; ( 5)会务 常设联 系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话; ( 6)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文件和 必 须 履 行的 手续 ; ( 7) 召 集人 需 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 2、 采 取 通 讯 开会 方 式并 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会 议 召 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所采 取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委托 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人、书面表决意 见 寄 交 的 截止 时间和收取 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 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基金 托 管人,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决意 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决意 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对表决意 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 响 表 决意 见 的 计票 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 通 过现场开会 方 式或 通 讯 开会 方 式等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 允 许的其他 方 式 召 开,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由会 议 召 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 席 或以 代 理投 票授 权 委托 证明 委 派 代 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 权 代 表应当 列 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不 影 响 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 符 合以下 条 件时,可以 进 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程 : ( 1 ) 亲 自出 席 会 议 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授 权 委托 证明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并 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登记 资 料相符 ; ( 2 )经 核 对, 汇总 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显 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 本数) 若 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 日 代 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 后 、 6 个月以内, 就 原定 审议 事 项重新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 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 日 代 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 本数)。 2、 通 讯 开会。 通 讯 开会系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 项 的投 票 以书面 形 式在表决 截至 日以前 送 达至 召 集人 指 定的 地址 。 通 讯 开会应以书面 方 式 进 行 表决。 在同时 符 合以下 条 件时, 通 讯 开会的 方 式 视 为有效: ( 1 )会 议 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 布 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 工 作日内 连 续 公 布相 关 提 示性公 告 ; ( 2 ) 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面表决意 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会 议 召 集人在 基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 督 下按照会 议通知 规定的 方 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 ; 基金 托 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 不 参 加 收取书面表决意 见 的,不 影 响 表决效力 ; ( 3 )本人 直 接出 具 书面意 见 或 授 权他人 代 表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 小 于在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 本 数) ; 若 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 日 代 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开时间 的 3 个月以 后 、 6 个月以内, 就 原定 审议 事 项重新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 新 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人出 具 书面意 见 或 授 权他人 代 表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 登记 日 代 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 于本基金在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 本数) ; ( 4 ) 上述第 ( 3 ) 项 中 直 接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 理人,同时 提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受 托 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 理人出 具 的 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授 权 委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并 与 基金 登记 机构 记录相 符 。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允 许的 情况 下,经会 议通知载 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 采 用 网 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 式 进 行表决,或者 采 用 网 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 式 授 权他人 代 为出 席 会 议 并表决。 4、基金份额持有人 授 权他人 代 为出 席 会 议 并表决 的, 授 权 方 式可以 采 用书面、 网 络 、 电话 、 短 信或其他 方 式, 具 体 方 式在会 议通知 中 列 明 。 (五) 议 事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容及 提案 权 议 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重 大事 项 , 如 《基金合同》的 重 大 修 改 、决定 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 基金 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 项 以及会 议 召 集人认为 需 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 的其他事 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 集人发出 召 集会 议 的 通知后 ,对原有 提案 的 修 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开前及时公 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内容 进 行表决。 2、 议 事 程 序 (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 方 式下, 首先 由大会 主 持人按照下 列第 七 条 规定 程 序 确定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 持人 宣 读 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决,并 形 成大会决 议 。大会 主 持人为基金管理人 授 权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在基金管理人 授 权 代 表未 能 主 持大会的 情况 下,由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其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管 理人 授 权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能 主 持大会,则由出 席 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代 理人 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 ( 含 本数) 选 举 产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出 席 或 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影 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 的 效力。 会 议 召 集人应当 制 作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 码 、持有或 代 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 托 人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和 联 系 方 式等事 项 。 ( 2) 通 讯 开会 在 通 讯 开会的 情况 下, 首先 由 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提案 ,在 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 日 期后 2 个 工 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 督 下由 召 集人统 计 全 部 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 督 下 形 成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 每 份基金份额有一 票 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分为一 般 决 议 和特别决 议 : 1、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 ( 含 本数) 通 过 方 为有效 ; 除 下 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 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 以 外 的其他事 项 均 以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2、特别决 议 ,特别决 议 应当经 参 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 ( 含 本数)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更换 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 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 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 议通 过 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采 取 记名方 式 进 行投 票 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决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充分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否 则 提 交符 合会 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 为有效出 席 的投资者, 表面 符 合会 议通知 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 视 为有效表决,表决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 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 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 项提案 或同一 项提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 1 ) 如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 人应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 理人中 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 集人 授 权的一 名 监 督员 共同担 任 监 票 人 ;如 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 集或大会 虽 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未出 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 举 三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不出 席 大会的,不 影 响 计票 的效力。 ( 2 )监 票 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 后 立即 进 行 清 点 并由大会 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结果 。 ( 3 ) 如 果 会 议主 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代 理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 宣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对 所 投 票 数 要求进 行 重新清 点 。监 票 人应当 进 行 重新清 点 , 重新清 点 以一 次 为 限 。 重新清 点 后 ,大会 主 持人应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 点 结果 。 ( 4 ) 计票 过 程 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出 席 大会的,不 影 响 计票 的效力。 2、 通 讯 开会在 通 讯 开会的 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由大会 召 集人 授 权的 两名 监 督员 在基 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 表( 若 由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 权 代 表)的监 督 下 进 行 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 过 程 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 响 计票 和表决 结果 。 ( 八 )生效 与 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召 集人应当自 通 过之日 起 5 日内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自完成 备案手续 之日 起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自生效之日 起 2 个 工 作日内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如 果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决,在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时, 必 须 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 姓 名 等一同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均 有约 束 力。 ( 九 )本 部 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开事由、 召 开 条 件、 议 事 程 序 、 表决 条 件等规定, 凡 与 将来 颁布 的 涉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 一 致 的,基金管理人 提 前公 告后 ,可 直 接对本 部 分内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无 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 三、基金合同解 除 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一)《基金合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 列情形 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 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终止 的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 新 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 托 管人承接的 ;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 4、 相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况 。 (二)基金财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之日 起 30 个 工 作日 内成立 清算 小 组 ,基金管理人 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 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组 成: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证券 相 关业务资 格 的注册会 计 师 、律 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 人 员组 成。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可以 聘 用 必要 的 工 作人 员 。 3、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职 责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可以依法 进 行 必要 的民事 活 动 。 4、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 ( 1)《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 出现时,由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统一接管基金 ; ( 2)对基金财产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和确认 ; ( 3)对基金财产 进 行 估 值和 变 现 ; ( 4) 制 作 清算报告 ; ( 5 ) 聘 请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报告进 行 外部审计 , 聘 请律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 报告 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 ; ( 6)将 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 7)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 行分 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 的 期限 为 3 个月。 (三)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基金 清算 过 程 中发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金财产中 支 付 。 (四)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 配 依 据 基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 方案 ,将基金财产 清算后 的全 部剩余 资产 扣除 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 纳 所 欠 税 款并 清 偿 基金 债 务 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 (五)基金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 过 程 中的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时公 告 ; 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 后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 告 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 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 算 小 组进 行公 告 。 (六)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 上 。 四、 争 议 解决 方 式 对于 因 本基金合同产生或 与 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 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决。不愿或者不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解决的, 任何 一 方均 有权将 争 议提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按照中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届 时有效的 仲 裁 规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 北京 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当事人 均 有约 束 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 责 , 继 续 忠 实、勤勉、尽 责 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 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 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 式 《基金合同》可 印 制 成册, 供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 所 和 营 业场 所 查阅。 第 二 十 一 部 分、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内容 摘 要 一、 托 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圳 市 福田区 中 心 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1 座 21 层 法定 代 表人: 丁 益 设 立日 期 : 2003 年 6 月 12 日 批 准 设 立机关:中国证券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批 准 设 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 2003 ] 76 号 组织形 式: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资本: 1.3 亿 元 人民币 存 续期限 :持 续 经 营 (二)基金 托 管人 名 称: 兴 业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福州 市 湖 东路 154 号 办公 地址 : 福州 市 湖 东路 154 号 法定 代 表人: 高 建平 成立日 期 : 1988 年 8 月 26 日批 准 设 立机关和 批 准 设 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总 行,银 复 [1988]347 号 基金 托 管业务 批 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 [2005]74 号 注册资本: 20 7.7 4亿 元 人民币 经 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 存款 ; 发放 短 期 、中 期 和长 期 贷 款 ; 办理国内 外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 兑与 贴 现 ; 发行金融 债 券 ; 代 理发行、 代 理 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府债 券、金融 债 券 ; 代 理发行 股票 以 外 的有价证券 ; 买 卖 、 代 理买 卖股 票 以 外 的有价证券 ; 资产 托 管业务 ; 从 事同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 卖外汇 ; 结 汇 、售 汇 业务 ; 从 事银行 卡 业务 ; 提供 信用证 服 务及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保险业务 ; 提供 保管 箱 服 务 ; 财务 顾 问 、资信 调 查、 咨询 、 见 证业务 ; 经中 国银行业监 督 管理机构 批 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 式: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存 续期 间:持 续 经 营 二、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 、 核 查 (一)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 使 监 督 权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 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 格 或证券 选择 标 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 管人 要求 的 格 式 提供 投资品 种 池 ,以 便 基金 托 管人运用 相 关 技术 系统,对基金实 际 投资是 否 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 选择 标 准的约定 进 行 监 督 ,对存在 疑 义的事 项进 行 核 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 允 许投资的金融 工具 ,包括: 现金, 期限 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的银行存款、 债 券 回 购、中 央 银行 票据 、 同业存 单 , 剩余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 券、 短 期 融资券、中 期票 据 、资产 支 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 具 有 良好 流动 性的货币市场 工具 。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 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以将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二)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 比例 进 行监 督 。


基金 托 管人按下 述 比例 和 调 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 工具 : ( 1) 股票 ; ( 2)可 转换债 券、可 交换债 券 ;( 3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 企 业 债 券及信用等级在 AA+ 以下的 除企 业 债 券 外 的其他 债 券 与 非金融 企 业 债 务融资 工具 ,合同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 ( 4 )以定 期 存款利 率 为基准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债 券, 已进入 最 后 一个利 率 调 整 期 的 除外 ; (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禁 止 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述限 制 后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本基金不受 上述 规定的 限 制 。 2、本基金投资 组 合 遵 循 以下投资 限 制 : ( 1 )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10 名 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 计超 过基金 总 份额 的 50% 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 组 合的 平 均 剩余期限 不得 超 过 60 天 , 平 均 剩余 存 续期 不得 超 过 120 天; 投资 组 合中现金、国 债 、中 央 银行 票据 、 政 策性金融 债 券以及 5 个 交易 日内到 期 的其他金融 工具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比例 合 计 不得低于 30% ; 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10 名 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 计超 过基金 总 份额的 20% 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 组 合的 平 均 剩余期限 不得 超 过 90 天 , 平 均 剩余 存 续 期 不得 超 过 180 天; 投资 组 合中现金、国 债 、中 央 银行 票据 、 政 策性金融 债 券 以及 5 个 交易 日内到 期 的其他金融 工具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比例 合 计 不得低于 20% ; ( 2 )本基金投资 组 合的 平 均 剩余期限 不得 超 过 120 天 , 平 均 剩余 存 续期 不 得 超 过 240 天 ,但前 述第 ( 1) 项另 有约定的 除外 ; ( 3 )本基金 与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证券,不 得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 ( 4 )本基金投资于 主 体信用 评 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 工具 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比例 合 计 不得 超 过 10% ,其中 单 一机构发行的金融 工具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比例 合 计 不得 超 过 2% 。前 述 金融 工具 包括 债 券、 短 期 融资券、中 期票据 、 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 、 相 关机构作为原 始 权益人的资产 支 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品 种 ; 且 本基金投资于 主 体信用 评 级低于 AA+ 的 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 与 同业存 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 董 事会 审议批 准, 相 关 交易 应当事 先 征得 基金 托 管人的同意,并作为 重 大事 项 履 行信息披露 程 序;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 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 单与债 券,不得 超 过 该 商 业银行最 近 一个 季 度 末 净 资产的 10% ;( 6 )本基金投资于 固 定 期限 银行存款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30% ,但 如 果 基金投资有存款 期限 ,但 协议 中约定可以 提 前 支 取的银行存款, 不受 该 比例 限 制; 投资于 具 有基金 托 管资 格 的同一 商 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 单 合 计 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 投资于不 具 有基金 托 管资 格 的同一 商 业银 行的存款、同业存 单 ,合 计 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5% ; ( 7 )本基金 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的市值合 计 不 超 过基金资产的 10% ; 因 证券市场 波 动 、基金规 模 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不 符 合 该项所 规定的 比例 限 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 增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的投资 ; ( 8 )本基金 与 私 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 体为 交易 对 手 开 展 逆回 购 交易 的,可接受质 押 品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 投资 范 围 保持一 致 ; ( 9 )在全国银行间 债 券市场 债 券正 回 购的资金 余 额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 债 券 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 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 期 ; ( 10 )同一机构发行的 债 券、 短 期 融资券、中 期票据 及其作为原 始 权益人 的资产 支 持证券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比例 合 计 不得 超 过 10% ,国 债 、中 央 银行 票 据 、 政 策性金融 债 券 除外 ; (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券,其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 ( 12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别)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该 资产 支 持证券规 模 的 10% ; ( 1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不得 超 过其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合 计 规 模 的 10% ; ( 14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 支 持证券 须 具 有 评 级资质的资信 评 级机构 进 行持 续 信用 评 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 支 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 评 级机构 评 定的 AAA 级或 相 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 间, 如 果 其 信用等级下 降且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本基金应在 评 级 报告 发 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 ( 15 ) 除 发生 巨 额赎 回情形外 ,本基金 债 券正 回 购的资金 余 额在 每 个 交易 日 均 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 因 发生 巨 额赎 回导致债 券正 回 购的资金 余 额 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 调 整 ; ( 16 )本基金投资的 短 期 融资券的信用 评 级应不低于以下 标 准: 1)国内信用 评 级机构 评 定的 A-1 级或 相 当于 A-1 级的 短 期 信用级别 ; 2) 根据 有关规定予以 豁 免 信用 评 级的 短 期 融资券,其发行人最 近 3 年的信 用 评 级和 跟踪 评 级 具备 下 列条 件之一: i. 国内信用 评 级机构 评 定的 AAA 级或 相 当于 AAA 级的长 期 信用级别 ; ii. 国 际 信用 评 级机构 评 定的低于中国 主 权 评 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同一 发行人同时 具 有国内信用 评 级和国 际 信用 评 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 金持有 短 期 融资券 期 间, 如 果 其信用等级下 降且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应在 评 级 报告 发 布 之日 起 20 个 交易 日内予以全 部减 持 ; ( 17 )现金、国 债 、中 央 银行 票据 、 政 策性金融 债 券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比 例 合 计 不得低于 5% ; ( 18 )现金、国 债 、中 央 银行 票据 、 政 策性金融 债 券以及 5 个 交易 日内到 期 的其他金融 工具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比例 合 计 不得低于 10% ,但 上述第 ( 1) 项 另 有约定的 除外 ( 19 )到 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 上 的 逆回 购、银行定 期 存款等 流动 性受 限 资 产投资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比例 合 计 不得 超 过 30% ; ( 20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 对 上述 比例 、 限 制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除上述 ( 2)、( 7)、( 8)、( 14 )、( 15 )、( 16 )、( 17 ) 项外 ,由 于证券市场 波 动 、 债 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 模 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原 因导 致 的投资 组 合不 符 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不在 限 制 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 易 日内 进 行 调 整,以 达 到 标 准。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 个 交易 日 10:00 前将货币市场基金前一 交易 日前 10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计 持有 比例 等信息 报 送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依法 履 行投 资监 督 职 责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与 检 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开 始 。 若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相 关规定发生 修 改 或 变更 , 基金管理人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本基金可 相 应 调 整投资 限 制 规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 消 该 等 限 制 的,基金管理人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三)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 托 管 协议第十 五 条第 九 款基金投资 禁 止 行为 进 行监 督 。 基金 托 管人 通 过事 后 监 督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 禁 止 行为 进 行监 督 。(四)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 参 与 银行间 债 券市场 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 准的、经慎 重 选择 的、本基金 适 用的银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 手名单 ,并约定各 交易 对 手所 适 用的 交易结算方 式。基金管理 人应 严 格 按照 交易 对 手名单 的 范 围 在银行间 债 券市场 选择 交易 对 手 。基金 托 管 人监 督 基金管理人是 否 按事前 提供 的银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 手名单进 行 交易 。 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 半 年对银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 手名单 及 结算方 式 进 行 更新 , 新名单 确定前 已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易 对 手所进 行但 尚 未 结算 的 交易 , 仍 应按照 协 议进 行 结算 。 如 基金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银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 手名单 及 结算方 式的,应 向 基金 托 管人说明理由,并在 与交易 对 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 作日内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解决。 基金管理人 负责 对 交易 对 手 的资信 控制 ,按银行间 债 券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 行 交易 ,并 负责 解决 因交易 对 手 不 履 行合同 而 造 成的 纠纷 及 损失 ,基金 托 管人 不承担由 此 造 成的 任何 法律 责任 及 损失 。 若 未 履 约的 交易 对 手 在基金 托 管人 与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 仍 未承担 违 约 责任 及其他 相 关法律 责任 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 向相 关 交易 对 手 追偿 ,基金 托 管人应予以 必要 的 协 助 与 配 合。基金 托 管 人则 根据 银行间 债 券市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 行 情况进 行监 督 。 如 基金 托 管人事 后 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 先 约定的 交易 对 手 或 交易方 式 进 行 交易 时,基金 托 管人应及时 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不承担由 此 造 成的 相 应 损失 和 责任 。 (五)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 实现收益、 7 日年 化 收益 率计算 、 应收资金到 账 、基金 费 用开 支 及收 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 、 相 关信息披露、基 金 宣传推介 材 料 中 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 等 进 行监 督 和 核 查。 (六)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进 行监 督 。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 符 合 如 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当 与 存款银行 建 立定 期 对 账 机 制 ,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 账目 及 核算 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 与 基金 托 管人、存款机构 签订相 关 书面 协议 。基金 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 相 关法规及 协议 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进 行监 督与核 查, 严 格审 查、 复核相 关 协议 、 账户 资 料 、投资 指 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 关文件, 切 实 履 行 托 管职 责 。 3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在开 展 基金存款业务时,应 严 格遵 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 家 有关 账户 管理、利 率 管理、 支 付 结算 等的各 项 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符 合 条 件的 所 有存款银行的 名单 ,并及时 提供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应 据 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交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有关规定 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理人对定 期 存款 提 前 支 取的 损失 由其承担。 (七)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投资中 期票据 的监 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 期票据 前,基金管理人 须 根据 法律、法 规、监管 部门 的规定, 制 定 严 格 的关于投资中 期票据 的风险 控制制 度 和 流动 性 风险 处 置 预 案 ,并书面 提供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依 据上述 文件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中 期票据 的额 度 和 比例 进 行监 督 。 2、 如 未来有关监管 部门 发 布 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 期票据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3、基金 托 管人有权监 督 基金管理人在 相 关基金投资中 期票据 时的法律法规 遵 守 情况 ,有关 制 度 、信用风险、 流动 性风险 处 置 预 案 的完 善 情况 ,有关额 度 比例 限 制 的 执 行 情况 。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 上述 事 项违 反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以及本 协议 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 形 式 通知 基金管理人 纠 正。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和 核 查。基金管理人应按 相 关 托 管 协 议要求向 基金 托 管人及时发出 回 函 ,并及时 改 正。基金 托 管人有权 随 时对 所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 纠 正的,基金 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未能 切 实 履 行监 督 职 责 , 导致 基金出现风险,基金 托 管人应承担 连 带责任 。 ( 八 )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 上述 事 项 及投资 指 令 或实 际 投资运作 违 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 管 协议 的规定,应及时以 电话 提醒 或书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 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的 监 督 和 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 应在下一 工 作日前及时 核 对并以书面 形 式 给 基金 托 管人发出 回 函 ,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解 释 或 举 证,说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 正。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基金 托 管人有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知 的 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 纠 正的,基金 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配 合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 托 管 协议 对基金业务 执 行 核 查。对基金 托 管人发出的书面 提 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答 复 并 改 正,或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解 释 或 举 证 ; 对基 金 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 管 协议 的 要求 需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基 金监 督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 配 合 提供相 关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十 ) 若 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 已 经生效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行 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 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由 此 造 成的 相 应 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十 一)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重 大 违 规行为,应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同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 纠 正,并将 纠 正 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 无 正当理由, 拒绝 、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 托 管 协议 规定行 使 监 督 权,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段 妨 碍 对 方进 行有效监 督 , 情节 严 重 或经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的,基金 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的业务监 督 、 核 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职 责情况进 行 核 查, 核 查事 项 包 括基金 托 管人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 实现收益、 7 日年 化 收益 率 、 根据 基金管理人 指 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 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 挪 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 账 管理、未 执 行或 无 故 延迟 执 行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 违 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 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 形 式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期 纠 正。基金 托 管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时 核 对并以书面 形 式 给 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 函 ,说明 违 规原 因 及 纠 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 正。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托 管人 改 正。基金 托 管人应 积极 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 核 查行为,包括但不 限 于 提交相 关资 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 核 查 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 复 基金管理人并 改 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 管人有 重 大 违 规行为,应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期 纠 正,并将 纠 正 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 管 人 无 正当理由, 拒绝 、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 协议 规定行 使 监 督 权,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段 妨 碍 对 方进 行有效监 督 , 情节 严 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财产。 2、基金 托 管人应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 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基金 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 设 置 账户 , 与 基金 托 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 托 管业务实行 严 格 的分 账 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 独 立。 5、基金 托 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 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 有特 殊 情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决。基金 托 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 分、分 配 本基金的 任何 资产(不包 含 基金 托 管人依 据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结算 数 据 完成场内 交易交 收、 托 管资产开 户 银行 扣 收 结算费 和 账户 维 护 费 等 费 用)。 6、对于 因 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 账 日 期 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到 账 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 基金 账户 的,基金 托 管人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措 施进 行 催 收。由 此 给 基金财产 造 成 损失 的 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 有关当事人 追偿 基金财产的 损失 ,基金 托 管人应予以 必要 的 协 助 与 配 合,但对 此 不承担 相 应 责任 。 7、 除 依 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外 ,基金 托 管人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 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 期 间及募集资金的 验 资 1、基金募集 期满 或基金 停 止 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 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 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 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 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 账户 ,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证券 相 关业务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进 行 验 资,出 具 验 资 报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告 由 参 加 验 资的 2 名 或 2 名 以 上 中国注册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有效。 2、 若 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 达 到基金合同生效的 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 (三)基金银行 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 管人以本基金的 名 义在其 营 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 账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办理资金收 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 印 鉴 由基金 托 管人 刻 制 、保管和 使 用。本基金的一 切 货币收 支 活 动 ,包括但不 限 于投资、 支 付 赎 回 金额、 支 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 通 过本基金的银行 账 户 进 行 。 2、基金银行 账户 的开立和 使 用, 限 于 满足 开 展 本基金业务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假 借 本基金的 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 用本基 金的 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 的 活 动 。 3、基金银行 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应 符 合银行业监 督 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 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条 件下,基金 托 管人可以 通 过基金银行 账户 办理 基金资产的 支 付 。 (四)基金证券 账户 和 结算备 付 金 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 管人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 深圳 分公 司 为本基金开立基金 托 管人 与 本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和 使 用, 仅 限 于 满足 开 展 本基金业务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 借 或未经对 方 同意 擅 自 转 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得 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 的 活 动 。 3、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和证券 账户 卡 的保管由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 。 4、基金 托 管人以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开立 结算备 付 金 账户 ,并 代 表 所托 管的基金完成 与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的一级法人 清算工 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 积极 协 助 。 结算备 付 金、 结算互 保基 金、 交 收价 差 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的规定 执 行。 5、 若 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 托 管 协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金 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 的投资业务, 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开立、 使 用的, 若 无相 关规定,则基 金 托 管人 比 照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立、 使 用的规定 执 行。 (五)定 期 存款 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 期 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 账户 ,包括实体或 虚 拟 账户 , 其预 留 印鉴 经各 方 商 议后 预 留 。本 着便 于本基金的 安 全保管和日 常 监 督核 查的 原则,存款行应尽量 选择 基金 托 管人经办行 所 在 地 的分 支 机构。对于 任何 的定 期 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 都 必 须 和存款机构 签订 定 期 存款 协议 ,约定 双 方 的权 利和义务, 该协议 作为 划 款 指 令附 件。 该协议 中 必 须 有 如 下明确 条 款:“存款 证实书不得 被 质 押 或以 任何方 式 被 抵押 ,并不得用于 转 让 和 背 书 ; 本息到 期 归还 或 提 前 支 取的 所 有款 项必 须 划至 资产 托 管 专 户 (明确 户名 、开 户 行、 账 号 等),不得 划入 其他 任何账户 ”。 如 定 期 存款 协议 中未体现前 述条 款,基金 托 管人有权 拒绝 定 期 存款投资的 划 款 指 令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 后 ,基金 托 管人保 管证实书正本或者 复 印 件。基金管理人应 该 在合理的时间内 进 行定 期 存款的投 资和 支 取事 宜 , 若 基金管理人 提 前 支 取或 部 分 提 前 支 取定 期 存款, 若 产生息 差 (即本基金 已计提 的资金利息和 提 前 支 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 差 额), 该 息 差 的 处 理 方 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双 方协 商 解决。 (六) 债 券 托 管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 登记结算 机 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 名 义在中 央 国 债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和银行间市 场 清算所股 份有 限 公 司 开立 债 券 托 管 账户 、持有人 账户 和资金 结算账户 ,并 代 表基金 进 行银行间市场 债 券的 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共同 代 表基金 签 订 全国银行间 债 券市场 债 券 回 购 主协议 。 (七)其他 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因 业务发 展 需 要而 开立的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户 按有关规定 使 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 相 关 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办 理。 ( 八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 凭 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 物 证券、银行存款开 户 证实书等有价 凭 证由基金 托 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 管人的保管 库 ,也可存 入 中 央 国 债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 或 票据营 业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保管 凭 证由基金 托 管人持有。有价 凭 证的购买和 转 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共同办理。基金 托 管人对由基金 托 管人以 外 机构实 际 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承担保管 责任 。 ( 九 )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 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 大合同的 签 署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 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保管。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财产有关 的 重 大合同包括但不 限 于基金年 度审计 合同、基金信息披露 协议 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 重 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至 少 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 大合同的保管 期限 为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对于 无 法取得二份以 上 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加 盖 公 章 的合同 传 真件,未经 双 方协 商 一 致 ,合同原件不得 转 移 。 五、基金资产 净 值 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 净 值、 每万 份基金 已 实现收益及 7 日年 化 收益 率 的 计算 及 复核 1. 基金资产 净 值、 每万 份基金 已 实现收益及 7 日年 化 收益 率 基金资产 净 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值。 本基金 通 过 每 日 计算 基金收益并分 配 的 方 式, 使 基金份额 净 值保持在人民 币 1.00 元 。 该 基金份额 净 值是 计算 基金申购 与 赎 回 价 格 的基 础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工 作日 计算 基金资产 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 实 现收益及 7 日年 化 收益 率 ,经基金 托 管人 复核无误后 ,按规定公 告 。 2. 复核程 序 基金管理人 每估 值日对基金资产 进 行 估 值 后 ,将基金资产 净 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 实现收益及 7 日年 化 收益 率结果 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经基金 托 管人 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 公 布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至 少 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由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编 制 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保存 期 不 少 于 15 年。 如 不能 妥 善 保管,则按 相 关法规承担 责任 。 基金 托 管人不得将 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用于基金 托 管业务以 外 的 其他用 途 ,并应 遵 守保 密 义务。 在基金 托 管人 要求 或 编 制半 年 报 和年 报 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 料 送 交 基金 托 管人,不得 无 故 拒绝 或 延 误提供 ,并保证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 争 议 解决 方 式 因 本 协议 产生或 与 之 相 关的 争 议 , 双 方 当事人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解决, 协 商 、 调 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 一 方 均 有权将 争 议提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按照中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届 时有效的 仲 裁 规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当事人 均 有约 束 力, 仲 裁 费 用和律 师 费 由 败 诉 方 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 责 , 继 续 忠 实、勤勉、尽 责 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 协议 受中国法律管 辖 。 八 、 托 管 协议 的 修 改 与终止 (一) 托 管 协议 的 变更程 序 本 协议 双 方 当事人经 协 商 一 致 ,可以对 协议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协议 , 其内容不得 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 任何 冲 突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 变更 应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 (二)基金 托 管 协议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金合同 终止 ; 2、基金 托 管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 产或由其他基金 托 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 3、基金管理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 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终止 事 项 。 (三)基金财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 1 )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之日 起 30 个 工 作日内成立 清算 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 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 2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证券 相 关业务资 格 的注册会 计 师 、律 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人 员组 成。基金财产 清 算 小 组 可以 聘 用 必要 的 工 作人 员 。 ( 3 )在基金财产 清算 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应各自 履 行职 责 , 继 续 忠 实、勤勉、尽 责 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本 托 管 协议 规定的义务, 维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4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可以依法 进 行 必要 的民事 活 动 。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基金合同 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 行 清 算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主要 包括:( 1)《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 出现时,由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统一接管基金 ; ( 2)对基金财产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和确认 ; ( 3)对基金财产 进 行 估 值和 变 现 ; ( 4) 制 作 清算报告 ; ( 5 ) 聘 请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报告进 行 外部审计 , 聘 请律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 报告 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 ; ( 6)将 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 7)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 行分 配 。 3. 基金财产 清算 的 期限 为 3 个月。 4.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在 进 行基金财产 清算 过 程 中发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 清算组 优 先 从 基金财产中 支 付 。 5. 基金财产按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 1) 支 付 清算费 用 ; ( 2)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3) 清 偿 基金 债 务 ; (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 3) 项 规定 清 偿 前,不分 配 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 6. 基金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 告 于基金合同 终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 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公 告 ; 清算 过 程 中的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时公 告 ; 基金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审计 ,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 后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 告 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 工 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进 行公 告 。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 上 。 第 二 十 二 部 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 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 一系 列 的 服 务,以下是 主要 的 服 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 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需 要 和市场的 变化 ,有权 增 加 和 修 改 以下 服 务 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交易 资 料 的 寄 送 服 务 1、 登记 机构保 留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上列 明的 所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 交易记录 ; 2 、 我 公 司 于 2017 年 12 年 21 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调 整 旗 下基金对 账单服 务 形 式的公 告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 起 ,本公 司 按照投资 者成 功 定 制 的 服 务 形 式 提供 基金对 账单服 务,对于未定 制 账单服 务的投资者不 再 主动提供 对 账单 。 ( 1 )月 度 电 子 邮 件对 账单 : 每 月 初 5 个 工 作日内,本公 司 以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给 截至上 月最 后 一个 交易 日 仍 持有本公 司 基金份额或者 账户余 额为 0 但当 期 有 交易 发生的定 制 投资者发 送 月 度 电 子 邮 件对 账单 。 ( 2 )月 度 短 信对 账单 : 每 月 初 5 个 工 作日内,本公 司 以 短 信 方 式 给 截至上 月最 后 一个 交易 日 仍 持有本公 司 基金份额的定 制 投资者发 送 月 度 短 信对 账单 。 ( 3 )月 度 微 信对 账单 : 每 月 初 5 个 工 作日内,本公 司 以 微 信 方 式 给 截至上 月最 后 一个 交易 日 仍 持有本公 司 基金份额或者 账户余 额为 0 但当 期 有 交易 发生 、 且已 在“景顺长城基金” 微 信公 众 号 上 成 功 绑 定 账户 的投资者发 送 月 度 微 信对 账单 。 ( 4 ) 季 度 及年 度 纸 质对 账单 : 每 年一、二、三 季 度结束后 ,本公 司向 定 制 纸 质对 账单且 在当 季 度 内有 交易 的投资者 寄 送 季 度 对 账单 ; 每 年 度结束后 ,本 公 司向 定 制 纸 质对 账单且 在 第 四 季 度 内有基金 交易 或者年 度 最 后 一个 交易 日 仍 持有本公 司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寄 送 年 度 纸 质对 账单 。 因提供 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 限 于 姓 名 、 电 子 邮 件 地址 、 邮 寄 地址 、 邮 编 等)不详、 错 误 、 变更 或 邮 局 投 递 差 错 、 通 讯 故 障 、 延 误 等原 因 有可能 造 成对 账单无 法按时或准确 送 达 。 因上述 原 因无 法正 常 收取对 账单 的,请及时到原基 金销售 网 点 或本公 司网站 办理 联 系 方 式 变更手续 。详 询 400-8888-606 ,或 通 过 本公 司网站 ( www.igwfmc.com )“在 线 客服 ”咨询 。 二、 网 络 在 线 服 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其 网站 ( www .i gwfmc .com)定 期 或不定 期 为投资者 提供 基 金管理人信息、基金产品信息、 账户 查 询 、投资策 略 分 析 报告 、 热点 问 答 等 服 务。投资者可以 登 陆 该网站修 改 基金查 询 密 码 。 对于 直 销个人 客户 ,基金管理人同时 提供网上交易服 务。三、 客户服 务中 心 ( Call Center) 电话 服 务 投资者 想 要 了解 交易情况 、基金 账户余 额、基金产品 与服 务信息或 进 行投 诉 等,可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 8888 606 ( 免 长 途 费 )。 客户服 务中 心 的人 工 坐 席 服 务时间为 每 周 一 至 周 五(法定 节假 日及 因 此 导 致 的证券 交易所 休 市日 除外 ) 9: 00 — 17: 00 。 四、 客户 投 诉 受理 服 务 投资者可以 通 过各销售机构 网 点 柜 台 、基金管理人 网站留 言栏 目 、自 动语 音 留 言栏 目 、 客户服 务中 心 人 工 热线 、书信、 电 子 邮 件等六 种 不同的 渠道 对基 金管理人和销售 网 点 所提供 的 服 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 政 策规定 进 行投 诉 。 基金管理人承 诺 在 工 作日收到的投 诉 ,将在下一个 工 作日内作出 回 应,在 非 工 作日收到的投 诉 ,将顺 延 至 下一个 工 作日当日或者 次 日 回复 。对于不能及 时解决的投 诉 ,基金管理人 就 投 诉处 理 进度向 投 诉 人作出定 期更新 。 五、 如 本招募说明书存在 任何 您 /贵 机构 无 法理解的内容,请 通 过 上述方 式 联 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 机构 已 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 二 十 三 部 分、其 它 应披露事 项 2019 年 2月 27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 加 深圳 盈信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基金 转换费率 优 惠活 动 的公 告 》 2019 年 1月 30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暂停 大 泰 金 石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 司 办理 旗 下基金 相 关销售业务的公 告 》 2019 年 1月 25 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景顺长城景丰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变更 公 告 》 2019 年 1月 21 日发 布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 201 8年 第 4季 度报 告 》 2019 年 1月 10 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暂停 直 销 网上交易 系统 快速 赎 回 业务和现金 宝 快速 取现业务的公 告 》 201 8年 12 月 25 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新 增 海 银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为销售机构并开 通 基金“定 期 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 转换 业务的公 告 》201 8年 12 月 18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新 增 北京 百 度 百 盈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为销售机构并开 通 基金“定 期 定额投资业 务”的公 告 》 201 8年 12 月 12 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景顺长城景丰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变更 公 告 》 201 8年 12 月 11 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 加上海 基 煜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基金 转换费率 优 惠活 动 的公 告 》 201 8年 11 月 24 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暂停 直 销 网上交 易 系统 快速 赎 回 业务和现金 宝 快速 取现业务的公 告 》 201 8年 11 月 17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暂停 直 销 网上交 易 系统 快速 赎 回 业务和现金 宝 快速 取现业务的公 告 》 201 8年 10 月 31日发 布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 201 8年 第 2号 更新 招 募说明书》及《 摘 要 》 201 8年 10 月 29 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 加 北京 蛋卷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基金 转换费率 优 惠活 动 的公 告 》 201 8年 10 月 26 日发 布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 201 8年 第 3季 度报 告 》 201 8年 10 月 16 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新 增 中银国 际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为销售机构并开 通 基金“定 期 定额投资业务”和 基金 转换 业务的公 告 》 第 二 十 四 部 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 布后 ,应当分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阅、 复 制 。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可按 工 本 费 购买基金招募说明书 复 制 件或 复 印 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所 公 告 的内容完全一 致 。 第 二 十 五 部 分、 备 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二)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法律意 见 书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 格批 件、 营 业 执 照 (五)基金 托 管人业务资 格批 件、 营 业 执 照 (六)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 托 管 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 要求 的其他文件 上述 文件分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住 所 ,以 供 公 众 查阅、 复 制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二 ○ 一 九 年四月三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