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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A(003275)

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招募说明书(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由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8 月 22日证监许可[2016]1907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2019 年 3月 19 日证监许可 [2019]436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自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之日(2019年 4月 30日)起,国联安鑫 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注册的批复,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 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 收益;因基金份额价格存在波动,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 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 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 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 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 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 险等。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较低收益的产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 3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4 目


录 一、绪言 .............................................................................................................. 6 二、释义 .............................................................................................................. 7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4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827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3029 七、基金的存续 ............................................................................................ 31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231 九、基金的投资 ............................................................................................ 4443 十、基金的财产 ............................................................................................ 5251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352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5958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16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63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64 十六、风险揭示 ............................................................................................ 7170 十八、基金终止与清算 ................................................................................ 7675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87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594


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7116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9118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20119


6 一、绪言 《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 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招募说明 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7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指《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联安添 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8、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9、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8 11、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 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 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日,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10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0、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 11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 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12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成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0151880 联系人:黄娜娜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于业明先生,董事长,博士学位,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华宝信托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 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并 曾担任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Jiachen Fu(付佳晨)女士,副董事长,德国洪堡大学工商管理学士。 13 历任美国克赖斯勒汽车集团市场推广及销售部学员、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 限公司金融及监控部成员、忠利保险公司内部顾问、安联全球车险驻中国 业务发展主管兼创始人、安联集团董事会事务主任。现任安联资产管理公 司管理董事兼中国业务发展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孟朝霞女士,董事,硕士学位。历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 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一君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历任美国通用再保险金融产 品公司副总裁助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 中心副总经理,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运营总监、风 险管理部总经理、合规审计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 Eugen Loeffler先生,董事,经济与政治学博士。2017年3月底退休前, 历任安联资产管理欧洲股票研究部主管、安联资产管理香港办事处投资总 监兼主管、安联人寿韩国公司投资总监、安联全球投资韩国公司主席及行 政总裁、安联投资管理公司环球股票团队主管、安联苏黎世房地产及安联 资产管理苏黎世公司行政总裁、安联苏黎世公司投资总监、安联全球投资 亚太区投资总监、安联全球投资韩国公司董事总经理/投资主管、安联投资 管理新加坡公司行政总裁/投资总监,负责监督安联亚洲保险实体的投资管 理事务。 贝多广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学位。曾在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 分校和纽约联邦储备银行担任客座研究员,历任中国财政部国债司副处长、 中国证监会国际业务部副主任、JP摩根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金公司董 事总经理、一创摩根证券首席执行官、副董事长、国民小微金融投资公司 董事局主席等。现任仁达普惠(北京)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大 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院长、财政金融学院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 岳志明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历任 野村证券国际金融部中国部负责人,野村国际(香港)中国投行部总经理、 野村中国区首席执行官,美国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全球合伙人等职。 14 现任正大光明集团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 胡斌先生, 独立董事, 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UIUC) 工商管理硕士(MBA) 、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博士。历任纽约银行梅隆资 产管理公司担任Standish Mellon量化分析师、公司副总裁,Coefficient Global 公司创始人之一兼基金经理、梅隆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纽银梅 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首席执行官(总经理) 。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 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 段黎明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专业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平安 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财务分析主管、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 务企划部项目负责人、平安集团财务上海分部预算管理室主任、财务管理 室主任,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首席财务官等职务。 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Uwe Michel先生,监事,法律硕士。历任慕尼黑Allianz SE亚洲业务 部主管、主席办公室主管、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主席及日 本全国主管、德国慕尼黑Group OPEX安联集团内部顾问主管。现任慕尼黑 Allianz SE业务部H5投资与亚洲主管。 刘涓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经济学学士,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运营部副总监。 朱敏菲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公司人力综 合部资深行政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于业明先生,董事长,博士学位,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华宝信托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 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并 曾担任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孟朝霞女士,总经理,硕士学位。历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 15 业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东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1月加盟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先后担任交易部总经理、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和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及国内 投资部总经理职务。2009年6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基 金经理、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等职务。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 务副总经理并兼任国联安德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新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李柯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国际 业务部、上海联合财务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营运负责人兼 内部审计师、公司副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 助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蔡蓓蕾女士,副总经理,博士学位。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 与营销部副总经理兼零售部副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 总监、泰康资产管理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业务负责人等职。现任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华先生,督察长,硕士学位。历任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广东 省南方金融服务总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规划发展 部总经理、广州鼎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广东南方资信评估有 限公司董事长、天一证券有限公司华南业务总部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及监事、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等 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吕中凡先生,硕士研究生,2005年7月至2008年7月在华虹宏力半导体 制造有限公司(原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担任企业内部管理咨询管理师 一职。2009年3月至2011年3月在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原上海远东鼎 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担任信用评估项目经理。2011年5月加入国联安基金 16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用研究信用分析员、债券组合助理,目前担任基金 经理助理一职。2015年5月20日起担任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5月至2018年7月担任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7月至2018年3月任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9月起任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6年10月起任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11月起任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月 至2018年7月担任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3月至2018年6月担任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 月起任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底担任国 联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薛琳女士,硕士学位。2006 年 3 月至 2006 年 12 月在上海红顶金融研 究中心公司担任项目管理工作;2006 年 12 月至 2008 年6 月在上海国利货 币有限公司担任债券交易员; 2008年6月至2010年6月在上海长江养老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债券交易员。2010 年 6 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债券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2012年7月至2016年1月担任国联 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2年12月至2015年11月兼任国 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6月 起兼任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3月 至2018年5月兼任国联安鑫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9 月至 2017 年 10 月兼任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 2016年10月起兼任国联安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 2016年11月起兼任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6 年 12 月至2018 年 7月兼任国联安睿智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3月起 兼任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 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3月至2018 年11 月兼 任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联安鑫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7年9月 起兼任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8 年 7 月起兼任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9年1月起兼任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17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 会由公司总经理、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负责人、固定收益部 负责人、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孟朝霞(总经理) 魏东(常务副总经理)权益投委会主席 邹新进(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杨子江(研究部副总经理) 王超伟(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刘斌(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潘明(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孟朝霞(总经理) 魏东(常务副总经理)固收投委会主席 欧阳健(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养老金及FOF投资部总经理) 万莉(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18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 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 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20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 面。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 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 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 以下目标: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 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 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圆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21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 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公司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 的三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 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 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 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 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 22 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 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 的检查和反馈。 (2)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 和分支机构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 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 确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 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 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 目标管理。 (4)公司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 监督职能,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 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 估和监测办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 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 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 骤。尤其是投资交易等重要区域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 措施要及时到位,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 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 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 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 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 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3 (3)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 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 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 核控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4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 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 601939)。 2018 年 6 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228,051.82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6,807.99 亿元,增幅 3.08%。上半年,本集团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 上年同期增加 93.27 亿元至 1,814.20 亿元,增幅 5.42%;净利润较上年同 期增加 84.56 亿元至 1,474.65 亿元,增幅 6.08%。 2017 年,本集团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2017 年中国最佳银行”, 美国《环球金融》“2017 最佳转型银行”、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7 年中国最佳数字银行”、“2017 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银行家》 “2017 最佳金融创新奖” 及中国银行业协会 “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 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7 全球银行 1000 强”中 列第 2位;在美国《财富》“2017年世界 500 强排行榜”中列第 28 名。


25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 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 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 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 共有员工 315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 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 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 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 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 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 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 部、委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 务部,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 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 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 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 26 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8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857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 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 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4 次 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 5 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 托管机构”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 佳托管银行”、在 2017 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 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 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 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 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 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 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 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 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 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 27 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 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 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 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 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8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黄娜娜


网址: www.cpicfunds.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 010-67596084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 www.ccb.com


2)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调整或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联系人:黄娜娜


电话:021-38992863


2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号恒隆广场 5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张楠 30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 8 月 22日证监许可[2016]1907号文准予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6年 9月 19日起至 2016年 9月 23 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9月 29日起生效。 为了更好的满足投资者需求,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及《国联安鑫 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请变更注 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 年 3 月 19 日证监许可 [2019]436 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2019年 3月 26日至 2019年 4月 26日,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国联安 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之日(2019年 4月 30日)起,原《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 《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国联安添利增 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1 七、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3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 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 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 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和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34 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 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首 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 上述限制。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 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5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申购 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7% 100万元≤M<500万元 0.5% 500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1000元 2、赎回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投资人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 减。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日 1.50% 7日≤T<30日 0.10% T≥30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收取的赎回费应当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 36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人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 某投资者分别投资 10,000 元和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则两笔申 购中投资者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申购金额 10,000 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7%。 净申购金额=10,000/(1+0.7%)= 9,930.49(元)


申购费用=10,000- 9,930.49= 69.51(元) 申购份额=9,930.49/1.1200=8,866.51(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 可得到 8,866.51 份 A类基金份额。 申购 2:申购金额 1,000 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元)


37 申购份额=9,999,000/1.1200=8,927,678.57(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可得到 8,927,678.57 份 A 类基金 份额。 例 2: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 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 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 9,523.81份 C类 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 以 T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 某投资者在 T日赎回 10,000 份 A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10 日,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 则投资者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120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1%=11.2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11.20=11,188.8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2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188.80 元。 例 4:某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 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 日, 对应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则 38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1000=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1%=11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110.00=109,89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 日,假 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09,890.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两类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 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39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40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 41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前段“ (1)全额赎回” ;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 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 3、 若暂停时间超过 1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4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 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 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43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基金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并提前公告。


44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健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包括国债、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 、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 期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额,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 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45 基金经理负责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个股/个债配置、投资组合的构建 和日常管理。 (3)投资决策程序 1) 由基金经理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状况进行考察, 进行经济与政策研究; 2)数量策略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 风险和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研究员对信用债的信用评级提供研究 支持;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3)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资产配置政策的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 开会议,依据上述报告对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 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4)结合投资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的建议,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进行 投资组合方案设计;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 制定资产配置、类属配置和个债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 日常管理; 5)进行投资组合的敏感性分析; 6)对投资方案进行合规性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满足基金合同规定和各 项法律法规的规定; 7)基金经理进行投资组合的实施,设定或者调整资产配置比例、单个 券种投资比例,交易指令传达到交易部;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 定交易策略,通过交易系统执行投资组合的买卖。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到基 金经理; 8)投资组合评价。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 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对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对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风险监控等。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 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发展趋势、政策面因素、金融市场的利率变动和市场情 绪,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股票、债券和现金类资产的预期收益 风险及相对投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现金类资产 46 等资产类别的分配比例。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形成大类资产的 配置方案。 2、债券投资策略 首先,本组合宏观周期研究的基础上,决定整体组合的久期、杠杆率 策略。 一方面,本基金将分析众多的宏观经济变量(包括 GDP 增长率、CPI 走势、M2 的绝对水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 ,并关注国家财政、 税收、货币、汇率政策和其它证券市场政策等。另一方面,本基金将对债 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进行深入细致分析,从而对市场走势和波动特 征进行判断。在此基础上,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现金、 国家债券、中央银行票据等)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 整体组合的久期范围以及杠杆率水平。 其次,本组合将在期限结构策略、行业轮动策略的基础上获得债券市 场整体回报率,通过息差策略、个券挖掘策略获得超额收益。 (1)期限结构策略。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 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当收益率曲线走势难以判断时,参考基准指数的样 本券久期构建组合久期,确保组合收益超过基准收益。具体来看,又分为 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 及梯式策略。 1)骑乘策略是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 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 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 于收益率曲线较陡时;杠铃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 曲线的两端,适用于收益率曲线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动;梯 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的债券久期均匀分别于收益率曲线,适用于收益率 曲线水平移动。 (2)行业配置策略。债券市场所涉及行业众多,同样宏观周期背景下 不同行业的景气度的发生,本基金分别采用以下的分析策略: 1)分散化投资:发行人涉及众多行业,本组合将保持在各行业配置比 47 例上的分散化结构,避免过度集中配置在产业链高度相关的上中下游行业。 2)行业投资:本组合将依据对下一阶段各行业景气度特征的研判,确 定在下一阶段在各行业的配置比例,卖出景气度降低行业的债券,提前布 局景气度提升行业的债券。 (3)个券挖掘策略。本部分策略强调公司价值挖掘的重要性,在行业 周期特征、公司基本面风险特征基础上制定绝对收益率目标策略,甄别具 有估值优势、基本面改善的公司,采取高度分散策略,重点布局优势债券, 争取提高组合超额收益空间。 3、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标的股权的价值、债券 价值和 内嵌期权的价值,本基金将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进行 评估,选择具 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此外, 本基金还将根据新 发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预计中签率、模型定价结 果,积极参与可转换债券 和可交换债券的新券申购。 4、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中,本基金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选择 其中经营稳健、公司治理较好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上 市公司的估值指标,同时兼顾上市公司的成长性指标和财务指标,以挑选 具有估值优势、成长优势和财务优势的个股;本基金将从行业发展前景及 地位、公司管理水平和治理结构、核心竞争力等几个方面对个股进行定性 分析,以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 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 基础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 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面分析,评估其相对投资价 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 基金的收益。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 48 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交易市场和 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 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 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 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 目的。 7、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的投资。综合分析权证的 包括执行价格、标的股票波动率、剩余期限等因素在内的定价因素,根据 BS 模型和溢价率对权证的合理价值做出判断, 对价值被低估的权证进行投 资,或利用权证进行风险对冲。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 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9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 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 50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除上述第(2) 、 (12) 、 (16) 、 (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 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51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90%+沪深 300指数 收益率×10%。 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是以 2001年 12月 31日为基期,基点为 100点,并于 2002年 12 月 31日起发布。中债 综合指数的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等) 、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 等)和期限(长期、中期、 短期等) ,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沪深 300 指数由专业指数提供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 由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的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股编制而成。 该指 数以成份股的可自由流通股数进行加权,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 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 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 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 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较低收益的产品。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 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52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 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 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3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 应符合 《企 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 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 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 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 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 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 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 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 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 54 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国债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债券(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 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 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 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 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55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 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 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 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 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 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 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该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 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56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 57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58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 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九)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 7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9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等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 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60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6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 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 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62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 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5%÷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 划款指令。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 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销售服务费专 门用于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63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 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6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66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3.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7 4.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5.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68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69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6.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8.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9.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 70 XBRL 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71 十六、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 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使基金运作客 观上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 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 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 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 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 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 不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 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 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 72 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 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 少的收益率。


8、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 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 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 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 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 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 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 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 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 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 基础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 73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1、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 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 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 的风险。在本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 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2、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 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 摆动定价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五)操作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或者技术系统的故障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 及其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所面临 74 的风险如下: (1)流动性风险。 若国债期货市场流动性较差,交易难以迅速、及时、方便地成交,将产 生流动性风险。 (2)保证金管理风险。 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每日进行结算,保证金预留过多会导致资 金运用效率过低,减少预期收益。保证金不足将有被强行平仓的风险,使 得原有的投资策略不能得以实现。 (3)价差风险。 对于通过价差的变动获利的套利策略,价差往不利方向运行将可能造 成策略失效并招致损失。 (4)研判失误风险。 套利策略成功的核心在于通过历史数据分析和投资品种的基本面分 析,发掘套利机会,基金管理人的判断错误将导致策略失效,带来损失。 (5)执行风险。 一般情况下很难在同一时间执行套利策略的两端交易,因此存在一端 交易已经执行,而由于价格的快速波动导致另一端交易执行后获利低于预 期甚至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6)基差风险。 由于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都是波动的,基差的不确定性被称为基差风 险。基差的波动给套期保值者带来了无法回避的风险,直接影响套期保值 效果。 (7)CTD 券对应的国债品种发生变化的风险。 国债期货采用实物交割形式,国债期货的标的物是虚拟债券,CTD 券 对应的国债品种可能发生变化,存在基差扩大的风险。 (8)展期风险。 持有期货合约交割期限短于合同的到期日而需要将期货合约向前延展 时,合约平仓时的价格与下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格之差存在着不确定性, 存在多次的基差风险。 (9)杠杆风险。


75 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 (八)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包括: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主要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 风险;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 措施相关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 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3)其他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 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 (九)其他风险 1、因本基金管理人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 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 行,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76 十八、基金终止与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 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77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7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79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80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81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 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2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83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84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85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86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87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88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 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 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 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 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89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 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9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91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 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92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93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94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95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邮政编码:200121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成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理委员会银监复 [2004]14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 96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 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 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 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 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及 定期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额,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 督: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97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 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98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30%;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同 就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 备忘录》。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第(2)、(12)、(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99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 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 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 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 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 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100 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 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 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 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 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 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 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 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 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 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 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 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 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 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 101 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 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 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 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 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 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 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 102 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103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 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 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 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交易/登 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 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04 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 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三)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本基金启始运营后,基金管 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中扣还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 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 行。 5.账户注销时,在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下,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主要办理人。账户注销期间,主要办理人如 需另一方提供配合的,另一方应予以配合。


105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 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四)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 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 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 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 管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 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 106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 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 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国债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 应符合 《企 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 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 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 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 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107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 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 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 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 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 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 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 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 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3.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的债券(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08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 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④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 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 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 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 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 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 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该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 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 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09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 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110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 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 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 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 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 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 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111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 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 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112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 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机 构的保存期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 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 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113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114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机 构的保存期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 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15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 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116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11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配 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 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收 益分配时的登记、收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 交易及交收等服务。 (二)邮寄服务 1、 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客户 服务中心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 一季度基金账户状况对账单。年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中 心向所有在册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及第四季度发生过交易的投资者寄 送最近一季度基金账户状况对账单。 2、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 等。 (三)客户服务中心 1、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7*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 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5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118 2、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 台。投资者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cpicfunds.com 客服电子邮箱: customer.service@cpicfunds.com


3、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四)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部分银行卡及汇款交易方式的基金网上直销业 务,持有相应借记卡的基金投资者满足相关条件下,可以直接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站(www.cpicfunds.com)办理开户手续,并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的基金投资者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 的优惠,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下转换 入业务的基金投资者将享受转换费中相应前端申购补差费率的优惠。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 况,适时扩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 敬请基金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邮件 (customer.service@cpicfunds.com) 、网上留言、书信等主要投诉受 理渠道对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 行处理。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 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本招募说明书。


119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 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 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20 二十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册的文件 2、 《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基金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