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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成长趋势混合(410003)

华富成长趋势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 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华富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招商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 
 
重 要提 示: 
1、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7】50 号文核准, 核准日
期为2007 年2 月5 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7 年3 月19 日正式生效; 根据
基金管理人2015 年8 月8 日公告的《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
放式基 金变 更基金 名称 、基金 类别 以及修 订其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中 相关条
款的公告》,华富成长 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 年8 月8 日起更名为
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 金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但中 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4、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5、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6、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 金前, 应全面 了解 本基金 的产 品特性 ,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 力, 理性 判断市 场,对 认购 基金的 意愿 、时机 、数 量等投 资行 为作出
独立决 策, 获得 基金投 资收益 ,亦 承担基 金投 资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因整体 政治 、经 济、社 会等环 境因 素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成 的系 统性风
险,个 别证 券特 有的非 系统性 风险 ,由于 基金 投资人 连续 大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动 性风 险,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产 生的 基金管 理风 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 等等 。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 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 金的 《 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7、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更新一次,并 于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后的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 个月的最后1 日。


8、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3 月 19 日,有关 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 年12 月31 日, 本基金托管人于2019 年4 月10 日复 核了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 2 目


录 一、 绪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二、 释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三 、基 金管理 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 四 、基 金托管 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六 、基 金的募 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8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8 八 、基 金份额 的交 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8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8 十 、基 金的投 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7 十 一、 基金的 业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4 十 二、 基金的 财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6 十 三、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7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2 十 五、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3 十 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6 十 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6 十 八、 风险揭 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9 十 九、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1 二 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 二 十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 二 十四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4 二 十五 、备查 文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4 附 件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5 附 件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6 3 一、 绪言 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规定》 ” ) 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华富 成长 趋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合同 ”或 “基 金合 同”) 编写。 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 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在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 《华富成长趋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华富 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4 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2 月17 日中国证监会第28 次 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14 年3 月10 日中 国证监会第29 次主席 办公会 议审议通过, 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公布、 自 2014 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 市场的中国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或基金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5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代 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富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 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日/天: 指公历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6 开放日: 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的工作日; 《业务规则》: 指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 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 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 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因运用基金 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 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 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 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 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 括但 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7 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 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同年1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 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 号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 号31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设立日期:2004 年4 月19 日 核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核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人:邵恒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股权结构: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安 徽 省 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27% 、 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4% (二)主要人员情况 8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章宏韬先生, 董事长, 大学本科学历, 工商管理硕士, 经济师。 历任 安徽省 农村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政治处职员, 安徽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调查研究处秘书、 副 科级秘书,安徽证券交易中心综合部(办公室)经理助理、副经理(副主任), 安徽省证券公司合肥蒙城路营业部总经理,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副主 任、 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 副总裁、 总经理。 现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中国证券业协 会创新发展战略专业委员会委员。 徐峰先生, 董事, 工学博士, 研究生学历。 历任安徽大学助教、 讲师, 安徽 证券交易中心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电讯工程部经理助理、 副经理, 华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 总裁助理兼登记结算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兼任 经纪业务部总经理,现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范强先生, 董事, 大专学历, 历任安徽省财政厅工交处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 员、 副处长, 安徽省财 政厅工交处副处长, 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副局长、 局长, 省 地税局计财处处长, 省地税局财监处处长,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副总经理兼任华 安证券董事、 皖煤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副总经理、 党 委委员。 郑晓静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合肥市财政局预外局(非税局) 科员, 合肥市财政局办公室科员、 副主任, 合肥市财政局预算处副处长, 合肥市 金融办(市投融资管理中心)资本市场处(企业融资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合肥市金融办担保与保险处处长, 合肥市金融办资本市场处处长。 现任合肥兴泰 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合肥兴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余海春先生, 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先后担任安徽省证券公司合肥营 业部业务员、 上海自忠路营业部业务主管、 合肥第二营业部经理助理, 华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部副总经理、 池州营业部总经理、 合肥花园街营业部总经理、 办公室主任、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 刘瑞中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历任安徽铜陵财专教师, 中国经济体 制改革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信息部主任, 中国 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任信息部经9 理、 深圳公司副总经理, 北京商品交易所常务副总裁, 深圳特区证券公司 (现巨 田证券) 高级顾问。 现任深圳神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冠通期货经纪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庆平先生, 独立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 上海金融专科学校讲师、 处长, 申银证券公司哈尔滨营业部总经理, 上海鑫兆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顾问, 宁波 国际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上海金融学院客座教授。 张赛美女士, 独立董事, 硕士学位, 研究生学历。 历任上海张江公社团委副 书记, 上海建平中学教师, 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投资银行管理部总经理、 并购及 资本市场部总经理、 战略规划部总经理、 衍生产品部总经理, 海通开元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长, 海通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上海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创始合伙人,上海双创投资中心总经理。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忠道先生, 监事会主席, 本科学历。 历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理论教研室助 教, 安徽省财政厅副主任科员, 安徽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 安徽省中小企业信 用担保中心副主任、 安徽省皖煤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总经济师。 梅鹏军先生, 监事, 金融学博士, 高级经济师。 先后在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 合作公司, 安徽省物资局 (后更名为安徽省徽商集团) 工作, 历任合肥兴泰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业务经理, 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研究所副所 长。 现任合肥兴泰金融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金融研究所所长, 安徽大学经济学 院金融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 李宏升先生, 监事, 本科学历, 经济师。 历任国元证券斜土路营业部交易部 经理, 交通银行托管部基金会计、 基金清算。 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 理部总监。 邵恒先 生, 监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研究 生学历 ,CFA。 历任 雀巢 (中 国)有 限公司市场部助理、 强生 (中国) 有限公司市场部助理、 讯驰投资咨询公司高级 研究员、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整合营销经理、 双子星信息公司合伙人。 现任华 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拓展部总监。 10 3、高级管理人员 章宏韬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余海春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满志弘 女士 ,督 察长, 管理学 硕士 ,CPA 。曾 任道勤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财务 部总经理,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上海华富利 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龚炜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学位, 先后供职于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监会安徽监管局、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 程研究员、 公司投研副总监、 基金投资部总监、 投研总监、 公司总经 理助理。 现 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基金经理。 曹华玮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学位, 先后供职于庆泰信托公司、 新疆金新信 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汇添富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监,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龚炜先生,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十五年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行业研究员、 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机构 处科员、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行业研究员、 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助 理、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基金和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基金的基金经理、 权益投资 部总监,2012 年 9 月 加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发展部金融工程研 究员、公司投研副总监、基金投资部总监、投研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2014 年 8 月 7 日至 2015 年 2 月 11 日担任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公 司副总经理、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华富智慧城市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 理、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 经理、 华富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华富物联世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 金基金经理、华富量子生命力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陈启明先生, 复旦大学会计学硕士, 本科学历, 十三年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 日盛嘉富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 群益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 中银国际证券产11 品经理。2010 年 2 月 加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行业研究员、华富成长趋 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 投资部总监、 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华富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经理、 华富天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华富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赵密先生,2007 年 3 月 19 日至 7 月 16 日 担任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林树财先生,2007 年 3 月 19 日至 5 月 10 日 担任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沈雪峰女士,2007 年 5 月 10 日至 2008 年 5 月 15 日担任华富成长趋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吴圣涛先生, 2008 年 3 月 6 日至 2009 年 9 月 15 日担任华富成长趋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德义先生,2009 年 9 月 8 日至 2013 年 1 月 16 日担任华富成长 趋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光力先生,2013 年 10 月 18 日至 2015 年 5 月 11 日担任华富成长 趋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翔先生,2015 年 5 月 11 日至 2017 年 3 月 14 日担任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公募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 由公司分管 公募投资业务的领导、 涉及公募投资和研究的部门的业务负责人以及公募投资决 策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人员组成。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公司分管公募投资业 务的最高业务领导担任,负责投决会的召集和主持。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和职务如下: 龚炜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公司副总经理 、 基 金经理 12 张娅女士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总经理助理、 创新业务部总监、基金经理 陈启明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基金投资部总监、 基金经理 郦彬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研究发展部总监 尹培俊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固定收益部总监、 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 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3、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采取适当、 有效的措 施,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3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和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4、 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 下行为: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基 金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 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 (7)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 在公开信息披露中 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 其它法律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 着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 自己、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 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 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 险以及操作风险, 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 准 确、 完整, 从而最大程 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本公司建 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 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 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它由章程、 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 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14 开, 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包括内控目标、 内控原 则、 控制环境、 风险评 估、 控制体系、 控制活 动、 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等内容。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紧急应变制度和基金销售管理制度等。 部门业 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 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1) 风险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风险控制的机构 设置、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措施、风险控制的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交易风 险管理制度、 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 度、 岗位职责、 反馈制度、 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 风险管理制度。 (2)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基金投资管理的原则、组织结构、 投资禁止制度、投资策略、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 投资的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适用于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 组织、 指导监察稽核工作, 督察长由总 经理提名, 经董事会聘任, 对董事会负责,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督察长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 策、 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 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 档案, 就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 职能。 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 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 作。 公司配 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 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监察稽核体系、 监察稽核工 作内容、 监 察稽核方法和程序等。 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 监督公司各业务 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 评估公司各业 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 章的情况。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5 (1) 健全性原则:内部 控制应当包括 公司的各 项业务、各个 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 环 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 科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 内控程 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 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 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 司内部部门和 岗位的设 置应当权责分 明、相 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 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 风险管理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 会是董事 会下设负责根 据董事 会的授 权对 公司 的风 险 管理制 度进 行审 查并 提 供咨询 和建 议 的 专门委 员会 ,其 工作 重 点包括 :审 议公 司的 风 险管理 制度 , 对 公司存 在的 风险 隐患 和 可能出 现的 风险 问题 进 行研究 、预 测 和 评估,对重大突发性风险事件提出指导意见。 (2) 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投资决策机 构。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具 体职责 为分 析判 断宏 观 经济形 势和 市 场 走势, 制定 基金 重大 投 资决策 和投 资授 权; 对 投资决 策的 执 行 情况进 行监 控; 对基 金 经理进 行的 交易 行为 进 行监督 管理 ; 考 核基金经理的业绩。 (3) 督察长:督察长组 织、指导公司 的监察稽 核工作,监督 检查基 金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 规情况 和公 司的 内部 风 险控制 情况 ; 督 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 应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 有权参 加或 者列 席公 司 董事会 以及 公司 业务 、 投资决 策、 风 险 管理等相关会议, 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 档案; 对基金运作、 内部管 理、 制度 执行 及 遵规守 法情 况进 行内 部 监察、 稽核 ; 定 期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4) 风险控制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 会对识别 、防范、控制 基金运 作各个 环节 的风 险全 面 负责, 尤其 重点 关注 基 金投资 组合 的 风 险状况 ,对 基金 投资 运 作的风 险进 行测 量和 监 控,对 投资 组 合 计划提 出风 险防 范措 施 。同时 ,负 责审 核公 司 的风险 控制 制 度 和风险 管理 流程 ,确 保 对公司 整体 风险 的评 估 、识别 、监 控 与 管理。 (5) 监察稽核部:公司 设立监察稽核 部并保证 其工作的独立 性和权 威性, 充分 发挥 其职 能 作用。 监察 稽核 部监 督 公司各 业务 部 门16 和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公司内 部各项规章制度, 对公司 各类 规章 制度 及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完 备性、 合理 性 、 有效性 进行 评估 ,组 织 各部门 对存 在的 风险 隐 患或出 现的 风 险 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整改。 (6) 业务部门:对本部 门业务范围内 的风险负 有管控和及时 报告的 义务。 (7) 员工:依 照公司“ 风 险控制落实到人” 的理 念,每个员工均负有 一线风 险控 制职 责, 负 责把公 司的 风险 控制 理 念和措 施落 实到 每一个 业务 环节 当中 , 并负有 把业 务过 程中 发 现的风 险隐 患 或 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强调要 让风险控制渗透到公司的每一项业务和公司的文化中去, 要求所有 员工以他们的能力、 诚信和职业道德来控制、 管理风险。 本基金管 理人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1) 建立了比较完善的 内部控制和风 险管理系 统。由风险控 制委员 会组织 、监 察稽 核部 执 行,通 过与 董事 会到 管 理层到 每个 员 工 不断的 沟通 和交 流, 识 别和评 估从 治理 结构 到 一线业 务操 作 等 公司所 有方 面、 所有 业 务流程 中公 司运 作和 基 金管理 的风 险 点 和风险程度, 明确划分风险责任, 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本基金 管理 人强 调在 内 部控制 和风 险管 理中 , 要全员 参与 , 责 任明确和合理分工, 让 所有的员工对风险管理都有清晰的意识, 清楚知 道他 们在 风险 控 制中的 地位 和责 任。 在 风险识 别和 风 险 评估的 基础 上, 监察 稽 核部建 立了 覆盖 公司 所 有业务 的稽 核 检 查项目 表, 该表 为从 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内 部规章 等方 面 确 保公司 运作 和基 金管 理 合规和 风险 控制 提供 了 检查和 监督 的 手 段。 (2) 完善监察稽核工作 流程,加强日 常稽核工 作,促进风险 管理的 数量化 和自 动化 ,提 高 风险管 理的 时效 和频 率 。公司 专门 建 立 了华富 风险 控制 系统 , 能对基 金投 资风 险和 业 绩评估 做到 动 态 更新。 同时 监察 稽核 部 通过质 询、 评估 和报 告 等工作 流程 , 以 建立一 种机 制, 使任 何 内控工 作和 外部 审计 中 发现的 问题 能 够 得到及时的解决。 (3) 对风险实行动态的 监控和管理。 一方面, 周期性根据公 司的业 务发展 和内 部审 核、 稽 查的情 况进 行评 估和 调 整;另 一方 面 , 在变化 的环 境中 ,不 断 识别、 评估 新的 风险 , 尤其强 调对 新 产 品和新 业务 的风 险分 析 、评估 和控 制, 强调 新 的法律 法规 对 风17 险管理 的要 求。 为确 保 公司运 作和 基金 管理 能 够符合 最新 颁 布 的法律 法规 要求 ,本 基 金管理 人还 在组 织机 制 上进行 了设 计 , 由监察 稽核 部的 内控 人 员和法 律事 务人 员分 工 合作, 保证 对 与 基金有 关的 法律 法规 进 行实时 跟踪 、全 面收 集 、准确 分解 并 及 时落实。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 确;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1、 基本 情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注册资 本:252.20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建 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 发展 概况


招商银 行成 立于1987 年4 月8日,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全 由 企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行设在 深圳。自 成立以 来,招商 银行先后 进行了 三次增资 扩股,并 于2002 年3月成功 地发 行了15亿A 股,4月9 日在上 交所挂牌 (股票代 码:600036),是 国内第 一家采 用 国际会计 标 准上市的 公司。2006年9 月 又成功发 行了22亿H股,9 月22日在 香港联交 所挂牌 交易(股 票代 码:3968 ),10 月5日 行使H股超额配 售,共发 行了24.2 亿H股。 截至2018年12 月31日,本 集18 团总资 产67,457.29 亿 元人民 币, 高级 法下 资本 充足率15.68% , 权重 法下 资本充 足 率13.06%。


2002 年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名 为 资 产 托管 部, 现 下设 业务管 理 团队、 产品 管理 团队、 项目 管理 团队、 稽核 监察 团 队、 基 金外 包业务 团队 、 养老 金团 队、 系 统与 数据 团队 7 个 职能 团 队, 现有 员工 79 人。2002 年 11 月,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批 准获 得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业务 资格 , 成 为国 内 第一家 获得 该 项业务 资格 上市 银行 ;2003 年 4 月, 正式 办理 基金 托管业 务。 招商 银行 作为 托管业 务资 质 最全的商业银行,拥 有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受 托投 资管理托管、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者托管 (QFII ) 、 合格 境内 机构投 资 者托 管 (QDII ) 、 全国 社 会保 障基 金托 管、 保险 资 金托 管、 企 业年金 基金 托管 等业 务资 格。 招 商 银行 确立 “ 因势 而变、 先您 所想 ” 的 托管 理念和 “财 富所 托、 信守 承诺” 的托 管核 心价值 , 独创 “6S 托 管银行 ” 品 牌体 系, 以 “ 保护您 的 业务、 保护 您的 财富” 为历 史使 命 , 不 断 创新 托管 系统、 服务和 产 品: 在 业内 率先 推出 “ 网上 托管 银行 系统” 、 托 管 业务 综合 系 统 和“6 心” 托管 服务 标准 , 首家 发布 私募 基金 绩效 分析报 告, 开办 国内 首个 托管银 行网 站, 推出国 内首 个托 管大 数据 平台, 成功 托管 国内 第一 只券商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第一 只FOF、 第一只 信托 资金 计划 、第 一只股 权私 募基 金、 第一 家实现 货币 市场 基金 赎回 资金T+1 到账、 第 一 只境 外银行 QDII 基金、 第一 只红 利ETF 基金、第 一 只“1+N ” 基 金专 户理 财、 第一 家大 小 非 解禁 资产、 第一 单TOT 保管 , 实现 从单 一托 管服 务商向 全面 投资 者服 务机 构的转 变 , 得 到了同 业认 可。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 业务持 续稳健发 展,社会 影响力 不断提升, 四度蝉联 获《财 资》“ 中 国最佳 托管 专业 银行 ”。2016 年 6 月 招商 银行 荣膺 《财资 》“ 中国 最佳 托管 银行奖 ”, 成 为国内 唯一 获得 该奖 项的 托管银 行; “ 托管 通” 获得 国内 《 银行 家》2016 中 国金 融 创新 “十 佳金融 产品 创新 奖” ;7 月 荣膺 2016 年中 国资 产 管理“ 金贝 奖” “最 佳资 产托管 银行 ”。 2017 年6 月 招商 银行 再度荣 膺 《 财资》 “ 中国 最佳托 管 银行 奖” ; “全 功能 网上托 管银 行 2.0”荣 获《 银行 家》2017 中国金融 创新 “十 佳金融 产 品创 新奖 ” ;8 月荣膺 国 际财 经权 威 媒体《 亚洲 银 行家 》“ 中国 年 度托 管银 行奖 ”。2018 年 1 月 招商 银行 荣膺 中央 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2017 年 度优秀资 产托管机 构”奖 项;同月 ,招商银 行托管 大数据平 台风 险 管 理系 统荣获 2016-2017 年度 银监 会系 统“ 金点 子”方 案一 等奖 ,以 及中 央金融 团工 委、 全国金 融青 联第 五届 “双 提升” 金点 子方 案二 等奖 ;3 月荣膺 公募 基金 20 年 “最佳 基金 托 管银行 ” 奖;5 月荣 膺国 际财 经 权威 媒体 《 亚洲 银行家 》 “ 中国 年度 托管 银行奖 ” ;12 月荣 膺 2018 东方 财富 风云 榜“2018 年度 最佳 托管 银 行”、 “20 年最 值得 信赖 托管银 行 ”奖 。 19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李建红 先生 ,本 行董 事长 、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 行董 事、 董事 长。英 国 东 伦 敦大 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吉林 大学 经济 管理 专业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 招商局 集 团有 限公 司 董 事 长, 兼 任招 商局 国际有 限 公司 董事 会主 席、 招商 局 能源 运输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 事长、 中国 国际海 运集 装箱 ( 集团 )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 商局华 建公 路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和 招商 局资本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 。曾 任中 国远 洋运 输(集 团) 总公 司总 裁助 理、总 经济 师 、 副总裁 ,招 商局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起担 任 本行 行长 、本 行执 行董 事 。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 任上 海 银 行副 行长、 中国 建设银 行 上海 市分 行副 行长、 深 圳 市分 行行 长、 中 国建设 银 行零 售业 务 总监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王良先 生, 本行 副行 长, 货币银 行学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1991 年至 1995 年, 在 中 国科 技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工作 ;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 历任 招商 银行 北京 分行展 览路 支 行、 东 三环 支行 行长 助理 、 副行长 、 行 长、 北京 分行 风 险控制 部总 经理 ; 2001 年10 月至 2006 年3 月, 历任 北京 分行 行长 助 理、 副行 长 ;2006 年3 月至2008 年6 月, 任北 京分行 党委 书 记、副 行长 (主 持工 作) ;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 北京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记 ;2012 年 6 月至2013 年11 月, 任招商 银行 总行 行长 助理 兼北京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2013 年 11 月至2014 年12 月, 任招 商银行 总行 行长 助理 ;2015 年 1 月起 担任 本行 副行 长;2016 年 11 月起兼 任本 行董 事会 秘书 。 姜 然 女士, 招商 银行 资产托 管 部总 经理, 大学 本科毕 业, 具有 基金 托管 人高级 管 理人 员 任职资 格。 先后 供职 于中国 农业 银行 黑龙 江省 分 行, 华商 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深 圳市 分行, 从事信 贷管 理、 托管 工作 。2002 年 9 月加 盟招 商银行 至 今, 历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资 产托 管部 经 理、 高级 经理 、 总 经理助 理 等职。 是国 内首 家推出 的 网上 托管 银行 的主 要设 计、 开发 者之 一,具 有 20 余 年银 行信 贷 及托管 专业 从业 经验 。在 托管产 品创 新、 服务 流程 优化、 市场 营 销及客 户关 系管 理等 领域 具有深 入的 研究 和丰 富的 实务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8 年12 月31 日,招 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累计 托管 422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四)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 制目 标 20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 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制度,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和 经 营理 念; 形 成科 学合理 的 决策 机制、 执行 机制和 监 督机 制, 防 范 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确保托 管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托管 资 产的 安全; 建立 有利于 查 错防 弊、 堵 塞 漏 洞、 消 除隐 患, 保 证业 务 稳健 运行 的风 险控 制制 度, 确保 托管 业务 信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及 时; 确保 内控 机制 、体制 的不 断改 进和 各项 业务制 度、 流程 的不 断完 善。 2、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招 商银 行总行 风险 管控 层面 对风 险进行 预防 和控 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 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 预防和控 制;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招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在设 置专 业岗 位时 , 遵 循内 控制 衡原 则 , 视业务 的 风险程 度制 定相 应监 督制 衡机制 。 3、 内部控 制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覆盖 各项 业务 过程 和操 作环节 、覆 盖所 有团 队和 岗位。 (2)审慎 性原则。 托管组 织体系的 构成、内 部管理 制度的建 立均以防 范风险 、审慎 经 营为出 发点 ,以 有效 防范 各种风 险作 为内 部控 制的 核心, 体现 “内 控优 先” 的要求 。 (3)独立 性原则。 招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各团 队、各 岗位职责 保持相对 独立, 不同托 管 资 产 之间、 托管 资产 和自有 资 产之 间相 互分 离。 内部 控 制的 检查、 评价 部门独 立 于内 部控 制 的建立 和执 行部 门。 (4)有效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具有高 度的权威 性,任 何人不得 拥有不受 内部控 制约束 的 权利,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问 题能够 得到 及时 的反 馈和 纠正。 (5)适应 性原则。 内部控 制适应招 商银行托 管业务 风险管理 的需要, 并能够 随着托 管 业 务 经营 战略、 经营 方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变 化 和国 家法 律、 法 规、 政 策 制度 等外 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善 。 (6) 防火 墙原 则。 招商 银 行资产托 管部配 备独立 的 托管业务 技术系 统, 包括 网络系 统、应用 系统、 安全防 护 系统、数 据备份 系统。 (7)重要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在实现 全面控制 的基础 上,关注 重要托管 业务事 项和高 风 险领域 。 (8)制衡 性原则。 内部控 制能够实 现在托管 组织体 系、机构 设置及权 责分配 、业务 流 程等方 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监 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21 4、 内部控 制措 施 (1)完善 的制度建 设。招 商银行资 产托管部 从资产 托管业务 内控管理 、产品 受理、 会 计核算 、 资金 清 算、 岗位管 理、 档案 管理 和信 息管理 等 方面 制定 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保证 资产 托管业 务科 学化 、制 度化 、规范 化运 作。 (2)经营 风险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制 定托管 项目审批 、资金清 算与会 计核算 双 人双岗 、 大额 资金 专 人跟踪 、 凭 证管 理等 一系 列完整 的 操作 规程, 有效 地控制 业 务运 作过 程 中的风 险。 (3)业务 信息风险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 部在数 据传输和 保存方面 有严格 的加密 和 备份措 施 , 采 用加 密、 直 连方式 传输 数据 , 数据 执 行异地 实时 备 份, 所有 的 业务信 息须 经过 严格的 授权 方能 进行 访问 。 (4)客户 资料风险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 部对业 务办理过 程中形成 的客户 资料, 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 客户 资 料不得 泄露 , 有关 人员 如 需调用 , 须经 总经 理室 成 员审批 , 并做 好 调用登 记。 (5)信息 技术系统 风险控 制。招商 银行对信 息技术 系统管理 实行双人 双岗双 责、机 房 24 小时值 班并设 置门禁 管 理、电脑 密码设置 及权限 管理、业 务网和办 公网、 托管业务 网与 全行业 务网 双分 离制 度 , 与外部 业务 机构 实行 防火 墙保护 , 对信 息技 术系 统 采取两 地三 中心 的应急 备份 管理 措施 等, 保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人力 资源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通 过建立 良好的企 业文化和 员工培 训、激 励 机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资 源 管 理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 资基 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的约 定, 对 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 资比例 、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 监 督和 核查 。 在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 的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发 送 的投资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对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 与支 付情况 进行 检查 监督 ,对 违反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的 指令 拒绝 执行 ,并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 他 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基 金 合同 约定, 及时 以书面 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 改, 整 改的 时限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允许 的调 整期 限。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并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22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 号31 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方萍 咨询电话:400-700-8001,021-50619688 传真:021-68415680 网址:www.hffund.com 2、代销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61095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于菲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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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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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cb.com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 号 2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电话:021-95559


传真:021-62701216 联系人: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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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联系人:张波 联系电话:0755-22168073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 www.bank.pingan.com (6)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李伟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m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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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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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于慧、虞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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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电话:(010)57092615 联系人:董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010-89937369 传真:010-85230049 联系人:廉赵峰 客户服务热线:95558 公司网站:http://bank.ecitic.com (10)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传真:010-66226045 25 客服电话:95526 公司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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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2)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联系人:王宏 客服电话:9554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13)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伟 联系人:陈聪 电话:0755-25188263 传真:0755-25188785 网站: www.4001961200.net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1200 (14)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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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26 联系人: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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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srcb.com (15)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安庆路79 号天徽大厦A 座 办公地址:合肥市安庆路79 号天徽大厦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宏鸣 联系人:叶卓伟 联系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电话:0551-626676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88(安徽省内可直拨96588) 公司网址: www.hsbank.com.cn (1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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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传真: (010)66105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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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hazq.com 27 (1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cn (1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肖中梅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7 客服电话:020-961133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28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服热线: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服热线: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服热线:95503 29 网址:www.dfzq.com.cn (25)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1-38784580-89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热线:953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2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 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雪 网址: 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2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邓颜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30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2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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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30)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 号迪凯银座22、23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李珊 联系电话:0571-85776114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3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31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3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34)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李春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89 客服电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公司网站:www.cgws.com (35)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2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王旭华 电话: 0471-4972343 传真: 0471-4961259 客服电话:0471-4972343 公司网址: www.cnht.com.cn (3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3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3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3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39)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 号莲富大厦17 楼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46 号深田国际大厦2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0592-2079303 传真:0592-2079602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热线:400-0099-886 公司网址:www.gwgsc.com (40)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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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ajzq.com (43)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德置地广场F 座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4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45)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 号红塔大厦9 楼 35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电话:0871-3577930 传真:0871-3578827 客服热线: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4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7)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郭相兴 联系电话:021-20655175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4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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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zts.com.cn 36 (49)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 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大连期货大 厦38、39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50)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人:赵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51)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址:www.csco.com.cn (52)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37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53)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 号国联金融大厦8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 号国联金融大厦702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5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 号保利广场A 座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杨晨 电话:027- 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公司网站:www.tfzq.com (5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38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56)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57)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95329 公司网址:www.zszq.com (58)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盘古大观A 座40F-43F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盘古大观A 座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址:www.e5618.com (59)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范坤 39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话:95368 公司网址:www.hlzq.com (60)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 陈文彬 电话:010-83991716 传真:010-66412537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9839 公司网站:www.rxzq.com.cn (61)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7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汪明丽


电话:021-68778075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62)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宋旸 电话:010-83561070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6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 号 40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客服电话:400-860-1555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6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65)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66)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 号北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联系电话:0791-86283372 传真:0791-86281305 客服电话:4008222111 41 公司网址:www.gsstock.com 公司网址:www.gsstock.com (6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6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B 座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6888888-37494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69)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电话:010-59601366 转7167 传真:0351-4110714/0351-4110914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7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42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7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jjmmw.com,www.zlfund.cn (7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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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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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7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 号陆家嘴金融广场二期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党敏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7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 号26 楼 43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黄妮娟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7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1101630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a.leadfund.com.cn (76)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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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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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59497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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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zscffund.com (77)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 号北美广场B 座12 层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80359115 传真:021-38509777 44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78)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侯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95162-2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79)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建威大厦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010- 67000988-6025 传真:010- 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80)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1 幢10 层1007-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李超 电话: 010-59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81)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45 联系人:刘栋栋 电话:010-88312877-8009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82)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电话:010-59539864 传真:010-59539806 联系人:赵森 客户服务电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83)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00047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84)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 号8 座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46 网址:www.66zichan.com (85)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 园 2 期 C5 栋汇付天下 总部大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钱诗雯 联系电话:8621-54677088-6742 传真:8621-54647082-30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86)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李晓涵 电话:0411-88891212-119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0411-001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8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 号富卓大厦16 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88)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386 号文广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47 联系人:朱真卿 电话:021-22267943 传真:021-203241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8-2266 网址:www.dtfortune.com (89)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法定代表人:蒋雪琦 联系人:孙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 号31 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潘伟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杭州市西溪路128 号9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48 电话: 021-62281910


传真: 021-62286290 联系人:曹小勤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小勤、林晶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2007】50 号文核准 , 核准日期为2007 年2 月5 日。 募集期从2007 年3 月 12 日到 3 月 14 日止,共募集 6,777,723,584.78 份,本基金类型为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于2007 年3 月19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 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 、基 金份额 的交 易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和场所 申购或者赎回,但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 、投资人应当 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 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 若基金管理人和/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基金投 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 方式 进行申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由基金 管理人 另行 公 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49 基金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 回时除外;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转换价格为下次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本基金已于 2007 年 3 月 26 日开始办理 申购业务,6 月 6 日开 始办理 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网点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 费),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 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0 元 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 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已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有认购基金记录的基金投资人不受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的基金投资人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基 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相关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基金投资人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 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500 份,基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500 份, 如进行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500 份,应一次性 赎 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 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500 份之情况,不受 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 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50 1、 “未知价”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有效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应当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提出, 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在调 整上述原则时,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 3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 日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 基金份额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 在 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 赎回款项在T+7 日 ( 包括 该日) 内支付。 在发生 延期支付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的有关条款。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数保留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赎回金额保留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申购份额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按申购金额采用 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 天之内如果有多 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50 万元 1.5% 50≤申购金额<200 万元 1% 200≤申购金额<500 万元 0.7% 51 申购金额≥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 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2) 申购份额 本基金采用 ‘外扣法’ 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3、赎回金额 (1)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 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其 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赎回费总额的 25%归 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具体赎回 费率如下表所示: 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持有基金 份额期 限 赎回费率 小于7 日 1.50% 7 日-1 年( 含 7 日) 0.50% 1-2 年 (含 1 年) 0.20% 2 年以上 (含 2 年) 0 (2) 赎回金额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一:赎回金额的计算 假定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 元, 投资人赎回10,000 份, 则: 52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4 持有时 间 小于7 日 7 日-1 年 (含7 日) 1-2年( 含 1 年) 2 年以上 (含2 年) 适用费 率 1.5% 0.5% 0.2% 0 赎回费 用 180 元 60 元 24 元 0 赎回金 额 11,820.00 11,940.00 11,976.00 12,000.00 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 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日予以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 到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连续2 个或2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3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按时支付; 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 可支付 部分按 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3 项所述情形, 按本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 暂停基金的 赎回,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即认为发生了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造成基金资产净 值的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 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 选择撤销的, 基金管理人对未办理的赎回份额, 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 日办理,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做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的部分做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 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4)基金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54 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应当 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一)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重新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但少于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 周至少刊 登暂停公告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 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自2007 年8 月8 日在建设银行 和招商银行开通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2007 年12 月3 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 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自2007 年12 月18 日, 在光大银行开通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自2008 年1 月14 日起, 在交通银行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008 年2 月25 日,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2008 年4 月21 日,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2008 年5 月20 日,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2008 年7 月1 日, 在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2008 年7 月10 日,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若未来增加其他定期定额投资渠道,本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 告。 (十四)基金转换 1、转换业务的开通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自2007 年6 月6 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相关代销机构营业网点开通 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和华富成长趋 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自2008 年2 月25 日通过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和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的转换业 务。2008 年4 月21 日,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华富竞争力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换业务。 55 2、转换费用 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用于支付有关手续费和 注册登记费。 (1) 投资者进行基金转换时, 转换费率将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 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 差额; 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 不收取费用补差。


(2)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但必须最迟于新的收 费办法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3、业务规则


(1)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 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 登记的基金。


(2)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 帐户 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3)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 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 转入基金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固定 价1.0000 元) 。 基金转 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 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 小数点后2 位,第3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4) 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 新开始计算。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申购。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 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 申购状态。


(5)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 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T 日)。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 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 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 投资者可自T+2 日起向业务办理网 点查询转换业务的确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T+2 日提交基金转换 申请。


(6)单笔转换份额不低于1000 份,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转换成其他基金,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 制。 4、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56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部分基金或全部基金 的基金转换业务: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任何一方无法正常 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转出申请。 (4)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已载明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 1、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 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 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 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 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判决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投资人。 办理非交易过户时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2、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以同一基金账户在多个销售机构申购(认购) 基金份额,但在赎回的情况下,必须向原申购(认购)的销售机构申请 办理相应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手续。 投资人申购(认购)基金份额后可以向原申购(认购)基金的销售 机构发出转托管指令,缴纳转托管手续费,转托管完成后投资人方可以 在转入的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份额。 3、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并按照该等有权机关的具体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基 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在冻结期间产生的权益一并冻 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每日收益分配与支付。 57 十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精选符合中国经济增长新趋势、 能持续为股东创造价值的公司, 采取适 度主动资产配置和积极主动精选证券的投资策略, 在风险限度内, 力 争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股票投资方面, 基金管理人相信, 在中国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 型转变的新趋势下, 重点投资于符合中国经济增长新趋势, 具备集约增长特 征,持续为股东创造价值的公司,将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在债券投资方面, 本基金将通过定量分析方法, 从市场失衡中把握投资 机会,力争获得稳定回报。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 债券、 权证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配置比例为60%-95%, 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为0-35%, 权证的配置比例为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配置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80%以上的股票资产属于本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方向所确定 的内容。 (四)投资策略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依法决策是基金进行投资 的前提。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 微观企业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这是基 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 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 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是基金维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保障。 2、决策程序 (1)研究发展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有关公司分析、 行 业分析、 宏观分析、 市 场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 为本基金的 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并通过本基金选股流程构建及维护基金股票 库。 58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 并依据上述报告对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如遇重大事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 时会议做出决策。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参考上述报告, 并结合自身对 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分析判断, 形成本基金投资计划, 包括资产配 置、行业配置、股票/债券选择,以及买卖时机。 (4)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 制定交易策略, 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 计划, 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基金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 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管理层下属的风险控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 组合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及结 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日常监督, 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 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6)数量研究员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表现绩效分析及风险评估, 并提供相关报告, 帮助投资团队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及时了解基金收益 主要来源及投资策略实施效果, 投资组合风险水平及风险来源, 从而 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使其风险收益水平符合既定目标。 (7)基金管理人有权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 对上述投资程序进行调整。 3、投资组合管理的方法与标准 (1)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采用 “自上而下” 的多因素分析方法, 结合定性分析和 定量分析进行大类资产的配置。具体而言,首先利用经济周期理论, 对宏观经济的经济周期进行预测, 在此基础上形成对不同资产市场表 现的预测和判断, 确定基金资产在各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 并随着 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 及时调整类别资产配置比例, 达 到动态的最优配置效果。 (2)行业及股票选择 本基金以股票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 在中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型的 大背景之下, “自下而上” 地以可持续增值企业为目标进行三次股票 筛选来寻找价值被低估的优势企业, 结合 “自上而下” 精选最优行业, 动态寻找优势企业与景气行业的最佳结合, 构建投资组合, 以追求基 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3)债券选择 对于债券资产的选择, 本基金将以价值分析为主线, 在综合研究 的基础上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投资, 并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债券选择 两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 59 在类属配置层次, 结合对宏观经济、 市场利率、 债券供求等因素 的综合分析,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 征, 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 确定类属资产的 权重。 在债券选择上, 本基金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 结合经济变 化趋势、 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 等因素, 合理运用利率预期、 久期管理、 换券利差交易与凸性交易等 投资管理策略,实施积极主动的债券投资管理。 (4)其 他品种投资策略 基金经理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及基金的申购赎回状况, 将部分 资产投资于央行票据、 债券回购等短期金融工具或保留为现金。 同时 基金经理将适时地通过回购 (逆回购) 等资产调控工具, 提高基金资 产的使用效率。 另外, 除了本基金被动持有股权分置改革而发行的权证外, 也将 根据基金管理人对权证价值的判断, 在进行充分风险控制和遵守中国 证监会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 适当投资于权证,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求收益,减少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证券市 场实际情况对上述投资策略及投资组合构建流程进行非实质性的调 整,此类变更不需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评价基准将采用 中信标普300 指数,债 券投资部分的业绩评价基准将采用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80%× 中信 标普 300 指数 +20%×中信标 普 全债 指数 。 如果今后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本基金可以在经 过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七)投资限制 1、依照《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本基金投资应遵循: (1)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10%; 6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10%;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债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8)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9)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 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10)本基金投资运作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策略约定; (11)因证券市场变化、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2)、 (4)、(5)、(6)、(7)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依照《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 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或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 金; 61 (9)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本基金不受上述 限制。 (八)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所投资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的公司的经营管理;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 投资人的利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 4、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 年12 月31 日,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382,980,971.55 91.17 其中: 股票


382,980,971.55 91.17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21,641,805.00 5.15 其中: 债券


21,641,805.00 5.15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4,759,380.59 3.51 8 其他资 产


691,683.22 0.16 9 合计





420,073,840.36





100.00 62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28,383,495.04 6.85 C 制造业 166,495,461.66 40.19 D 电力、热 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42,888,449.35 10.35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08,459,322.70 26.18 J 金融业 50,145.80 0.01 K 房地产 业 29,527,200.00 7.13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7,176,897.00 1.73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82,980,971.55 92.46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597 东北制 药 2,958,000 30,053,280.00 7.26 2 603939 益丰药 房 688,888 28,726,629.60 6.93 3 603986 兆易创 新 458,861 28,596,217.52 6.90 4 002439 启明星 辰 1,280,000 26,316,800.00 6.35 5 300363 博腾股 份 2,588,727 22,936,121.22 5.54 6 000002 万


科A 900,000 21,438,000.00 5.18 7 000426 兴业矿 业 3,880,848 19,326,623.04 4.67 8 600588 用友网 络 880,000 18,744,000.00 4.52 9 600845 宝信软 件 888,382 18,522,764.70 4.47 63 10 300073 当升科 技 579,981 16,059,673.89 3.88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1,092,400.00 5.0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1,092,400.00 5.09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549,405.00 0.13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1,641,805.00 5.22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18005 国开 1701 210,000 21,092,400.00 5.09 2 113517 曙光转 债 5,220 549,405.00 0.13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无股指期货投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64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92,669.5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91,873.18 5 应收申 购款 7,140.4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91,683.2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一、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 (1) 基金净值 收益率标 准差(2 ) 比较基准 收益率 (3) 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 准差(4 ) (1) - (3 ) (2) - (4 ) 2007.3.1 9-2007.1 2.31 49.33% 1.71% 79.30% 1.75% -29.97% -0.04% 2008.1.1 -2008.12 .31 -59.77% 2.40% -54.88% 2.40% -4.89% 0.00% 65 2009.1.1 -2009.12 .31 57.22% 1.66% 72.12% 1.63% -14.90% 0.03% 2010.1.1 -2010.12 .31 7.52% 1.57% -8.17% 1.25% 15.69% 0.32% 2011.1.1 -2011.12 .31 -33.71% 1.26% -20.26% 1.04% -13.45% 0.22% 2012.1.1 -2012.12 .31 -6.30% 1.19% 6.94% 1.00% -13.24% 0.19% 2013.1.1 -2013.12 .31 23.06% 1.56% -3.72% 1.10% 26.78% 0.46% 2014.1.1 -2014.12 .31 28.61% 1.30% 40.43% 0.95% -11.82% 0.35% 2015.1.1 -2015.12 .31 54.60% 3.10% 7.22% 1.94% 47.38% 1.16% 2016.1.1 -2016.12 .31 -20.81% 1.87% -7.52% 1.08% -13.29% 0.79% 2017.1.1 -2017.12 .31 0.96% 1.13% 19.60% 0.51% -18.64% 0.62% 2018.1.1 -2018.12 .31 -24.07% 1.72% -19.16% 1.06% -4.91% 0.66% 2007.3.1 9-2018.1 2.31 -6.29% 1.79% 37.63% 1.40% -43.92% 0.39%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66 十 二、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 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 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67 3、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 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除依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十 三、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依据经基金 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基金份额收益。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 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68 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 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进行后 续计量;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 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 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 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该权证在证券交易所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69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 若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 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根据证监会公告[2008] 38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 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要求, 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 《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 (以下简称方法) 内容和有关要求, 公司按照参考方法中的指数收益法对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 长期停牌股票等无市价投资品种进行估值。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按照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的估值原则, 以及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载明的估值事项对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 股息红利、 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以元为单位, 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4 位 。国 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下称 “差错” ) , 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估值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70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 机构、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 受损失的,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 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 属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 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 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 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 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 和未更正方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 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 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71 (5)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 不能达成一致且协商不成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 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 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任何责任;


(6)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 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8)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估值错误的,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 72 (5)基金资产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25%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净值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4、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资产估值的股票估值方法第 (3)项 、 债券估值方法第(7)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估值及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 事故的任何情况; 5、中国证监会认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三)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 的费用后的余额。 (四)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4、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3 5、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且每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达到0.02 元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季度至少分红一次。 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全年分配比 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50%。当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收 益可不分配。 6、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可获分 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再投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选择或更改分红方式, 最终分红方式以权益登记日之前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对于未 在权益登记日之前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人,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 为现金方式。 7、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8、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2、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2 日 内由基金管理人编制临时公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 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如果投资者选择再投资方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十 五、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74 8、基金管理人用于基金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销售服务费,具 体计提方法按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届时有效的有关规定执行。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与基金有关的费用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费用的费率、费率的调整、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3 个 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管理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计算结果当日完成复核,并于当日从该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该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3 个 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托管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计算结果当日完成复核,并于当日从该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该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3、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 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 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75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50 万元 1.5% 50≤申购金额<200 万元 1% 200≤申购金额<500 万元 0.7% 申购金额≥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赎回费总 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 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的长短分为3 档,最高不超过0.5%,具体赎 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不满1 年 0.5% 1-2 年(含1 年) 0.2% 2 年以上(含2 年) 0 3、转换费 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用于支付有关手续费和 注册登记费。 1) 投资者进行基金转换时, 转换费率将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 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 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 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但必须最迟于新的收费 办法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4、转托管费; 5、非交易过户费;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7、经 报中 国证 监会批 准,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上述范 围内 调整申 购费 率和赎 回费率, 并最迟于新费率开始实施前3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予 以公告。如果调高申购或赎回费率,则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76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 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 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纳税 义务。 十 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募集所在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资产净值、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7、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在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按规定将基金信息披露事项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 刊” ) 和基77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 露。 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招募说明书自首次公告之日起生效。 (二)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六)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 个月的最后1 日。 (七)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78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 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九)基金定期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 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变更基金类别; 5、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6、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9、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10、基金募集期延长;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2、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3、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4、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6、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79 17、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8、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9、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20、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21、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2、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3、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4、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5、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6、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7、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十 八、 风险揭 示 风险揭示, 即识别市场变化和交易过程中的各种潜在风险因素, 并量化成各 种风险指标。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以及其它风险等。 80 (一)市场风险 1、 因市场影响而使投资人无法达到预期的获利水平。 市场价格因经济因素 的变动而趋向不利的风险, 而市场价格可包括利率、 汇率及期货等的价 格; 2、 股价风险。 股票价 格变动随公司因素、 市 场因素、 政治因素、 经济因素 的变化而变化, 其价格的波动往往十分剧烈, 对投资于股票市场基金的 价值有着极大的影响; 3、 利率风险。 债券的价格与市场利率呈反向变动, 市场利率下跌时, 债券 价格通常会上涨;反之,市场利率上扬,债券价格则会下滑。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 的信息不全、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托管人的 管理水平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 回, 如果基金财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 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 果基金财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险, 从而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二是基金管理人难以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 格将其投资组合变现而引起资产损失或交易成本的不确定性。 (四)信用风险 本基金所遭遇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 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造成基金财产损 基 金风险分 类 流 动性风险 信 用风险 利 率风险 汇 率风险 股 票价格风 险 商 品价格风 险 金 融工具价 格 风险 现 金流风险 机 会成本 集 中度风险 违 约风险 集 中度风险 结 算风险 抵 押品风险 其 它风险 操 作风险 技 术风险 突 发事件风 险 政 策风险 市 场风险 判 断不准 信 息不全 操 作失误 管 理风险 81 失, 以及基金所投资股票的上市公司因造假或者信息披露不真实等导致股票 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五)其他风险 包括操作或技术风险、 波动度风险、 再投资风险、 通货膨胀风险、 政 治 或法律风险、行业风险、突发事件风险等。 十 九、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的终止日 基金合同终止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 进行清算。清算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律师事务所确认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公告。基金合同于公告之日终止。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 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 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 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 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的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82 (6)基金清算小组作出清算报告; (7)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8)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9)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11)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12)进行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至(3) 项规定清偿前 ,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 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公告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在3 日内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二 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见附件一。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二。 二 十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1、对账单寄送 注册登记机构在每个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该季度有交易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或书面文件形式寄送对账单。 83 注册登记机构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电子或书面文件形式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 再投资于本基金,再投资红利按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并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 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定时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四)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 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 投资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6 位数字, 不足 6 位 数字的, 前面加"0"补 足。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 投资人请 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021-50619688,400-700-8001 或登录公司网站www.hffund.com 修改基 金查询密码。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 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五)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 构的人员和服务。 二 十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1. 2018 年9 月29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 交通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 2018 年10 月26 日,《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3 季度 报告》


3. 2018 年11 月3 日, 《华 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2 号)》


4. 2018 年11 月3 日,《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 要(2018 年第2 号)》


84 5. 2018 年11 月26 日, 《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6. 2018 年11 月28 日, 《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7. 2018 年12 月29 日, 《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 中国农业银行基金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8. 2019 年03 月15 日 ,《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所有基金在直销渠道 面向养老金客户开展费率优惠的公告》 二 十四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代理机构和注册 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 十五 、备查 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文号 [2007]50 号); (二)《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85 附件一 华富成 长 趋势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基金管 理人:华富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86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依法并依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 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托管、 基金转换、 非交易过户、 质押、 冻结、 解冻、 收益 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 认购费、 申购费、 基金赎回费用, 基金合 同约定或法律法律规定、监管部门批准的收入; 5、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 金托


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必要时应采 取措 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9、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 检查; 10、可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更换适当的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 对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申 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87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 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88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3、 基金募集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效时, 基 金管理 人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投资者;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9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 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按有关规定,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15 年以上; 1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90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91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 份额10%以上 (含10%,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变更基金合同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托管人; (7)更换基金管理人;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法律法规允许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92 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 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最 迟应于会议召开前4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的期限、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93 2、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


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 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依法确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占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 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 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 的时间(至少应在1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 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94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 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 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其他代表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 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15 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 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 围的, 大会召集人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 说明; 2)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 题作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 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95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5)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 隔不少于6 个月,法律规定的除外。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 修改过的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5 日前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修改过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日30 日前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 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 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 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 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96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2/3 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 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的 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开会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 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1 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选举3 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97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2 名监 票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但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 作日通知召集人, 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 员。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4、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且每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达到0.02 元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季度至少分红一次。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全年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50%。 当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 收益可不分配。 6、 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可获


分 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再投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选择或更改分红方式, 最终分红方式以权益登记日之前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对于未 在权益登记日之前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人,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 为现金方式; 98 7、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8、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2、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2 日 内由基金管理人编制临时公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 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如果投资者选择再投资方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四 、基 金的费 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基金管理人用于基金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销售服务费,具 体计提方法按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届时有效的有关规定执行;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与基金有关的费用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费用的费率、费率的调整、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99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将上月基金管理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 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计算结果当日完成复核, 并于当日从该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该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 日内将上月基金托管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 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计算结果当日完成复核, 并于当日从该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该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 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 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 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范围 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 债券、 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00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配置比例为60%-95%, 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为0-35%, 权证的配置比例为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配置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80%以上的股票资产属于本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方向所确定 的内容。 (二)投资限制 1、依照《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本基金投资应遵循: (1)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 证的10%;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8)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9)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10)本基金投资运作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策略约定; (11)因证券市场变化、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 中支 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 (2)、 (4)、 (5)、 (6)、(7)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依照《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 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1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或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 金; (9)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一)计算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 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 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102 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 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进行后 续计量;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 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 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该权证在证券交易所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103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 若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 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二)公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 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变更, 当事人分立、 合并等 原因 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104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的终止日 基金合同终止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 进行清算。清算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律师事务所确认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公告。基金合同于公告之日终止。 (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 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 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 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 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基金财产清算的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基金清算小组作出清算报告; (7)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8)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9)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11)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12)进行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五)清算费用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05 (六)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 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公告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在3 日内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 争 议的解 决方式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 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 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上海分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九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106 附 件二 华富成长趋 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摘要) 基金管 理人:华富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107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恒生银行大厦 31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设立日期:2004 年4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成立日期:1987 年4 月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银复[1986]175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 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人民币存款、 贷款、 结算业务; 居民储蓄业务; 信托贷款、 投资 业务; 金融租赁业务; 外汇存款; 外汇汇款; 外汇投资; 在境内、 外发行或 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贸易、 非贸易结算; 外币票据贴现; 外汇放款; 买 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 境内、 外外汇借款; 外汇及外币票据兑 换; 外汇担保; 保管箱业务; 征信调查、 咨询服务; 基金托管业务。 代办开 放式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业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及经中国银监会 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108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范围: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 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 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 融 资限制、 股票申购限制 、 基金投资比例符合 《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 、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法规允许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的配置比例为60%-95%,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为0-35%, 权证的配置比例为 0-3%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配 置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4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量; 5 、 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 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6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8 、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9 、 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 11、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12、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109 13、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1、2、3、6 、7、 8、9 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和核查 1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基 金的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 者与其基 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 其 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 发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投资未经中 国证监 会批准的非公 开发行证 券,或预付任 何形式的 保证 金; (9)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 会及本基 金合同规定禁 止从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 、为配合对关 联投资 限制实施监督,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在 基金合 同生效前以 及关联 方发 生变化时, 相互提 供与 本机构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 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四) 为控制 基金 参与 银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信用 风险,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慎重 选择 的、本 基金 适应 的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列 表或 更改 对手列 表的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照 交易 对手 列表的 范围在 银行 间交 易市场 选择交 易对 手,并 按照 审慎 的风险 控制 原则 在该名 单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交易 对手列 表监督 基金 在银 行间的 交易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的银行 间交 易指 令不符 合交易 对手 列表 的,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拒绝 执行 ,并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年 对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更 新, 如基 金管理 人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临 时调整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单,应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交易前 3 个工作日与 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110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按照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 交易方 式,按 银行 间债券 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据 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为了保证本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活期存款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管理人应按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列表,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存款银行的列表办理定期存款、 通知存款和协议存款等存款投资 业务。 基金管理人需与存款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约定各项权利和义务, 并将 基金存款存放在存款银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基金托管人根据存款银行列表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 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 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等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基金 托管人 应向 基金管 理人 出具书 面文 件或者 盖章确认。 (七)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项 的监督 与核 查中 发现基 金管理 人的 实际 投资运 作违 反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同、 本 托管协议、 上述监督内容的约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 改, 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规定时间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 正, 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进行调整, 如基金管理人不能及时调整, 基金托管人应将该情况 报告中国证监会。 111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纠正。 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本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有权利并 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 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所 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 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 使核查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托管人在此情形下, 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三、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监 督与核 查 1、根 据《 基金 法》、 《运作 办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及时 执 行基金 管理 人合 法合 规 的投资 指令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 核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的合 法 性、合 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2、基 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财 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 行或 无故 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 划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等行为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 金托 管人 有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托 管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行 核查。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 出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托 管人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并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并 改正 。基 金托 管 人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托 管协 议的 规定行 使核 查权 ,或 采 取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 碍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有 效核 查,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 管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112 中国证 监会 。基 金管 理 人在此 情形 下, 有权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提请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代表基 金对 因基 金托 管 人的过 错造 成的 基金 财产 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应遵守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托 管协 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最大 利益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基 金托管 人保 证恪 尽职 守 ,依照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 谨慎 、有 效 的持有 并保 管基 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完 整地保 管基 金财 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的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实行 严格 的分账 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 于基 金申 购过程 中产生 的应 收资产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到 账日 没 有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的基 金申购 款项 ,基 金托 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 此给 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6、对 于因 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 应收 资产,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 账日 基金 财 产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 施进行 处理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7、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设 立专门 的基 金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 格的 熟 悉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 险监控 制度 ,对 负责 基 金财产 托管 的部 门和 人员 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 金募 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 应存 于专门 账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2、基 金募 集期 届满, 募集的 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 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基 金备案 条件 的, 由基 金 管理人 在十 日内 聘请 具 有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 验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方为有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113 的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 部 资金存 入基 金托 管人 以 基金名 义开 立的 银行 账户 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 3、若 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未 能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基金合 同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的 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由基金 托管 人办理 。基 金管理 人予 以配合 并提供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确保所托管基金全部存款的安全。 2、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资 金支付 。本 基金的 预留 印鉴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 支活动 ,均 需通 过基 金的 银行账户进行。 3、本 基金 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 得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 立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和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 开立 托管 人与 本 基金联 名的 证券 账户( 证券交 收账 户) , 用于本 基 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 2、基 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 出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 擅 自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 券账 户卡的 保管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管 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 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和深 圳分 公司 开 立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资 金交收 账户),并 代表所 托 管的基 金完 成与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的一 级法 人清 算工 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协助。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代表 基金申 请并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 进行 交易 。基 金 托管人 根据 中国 人民 银 行、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账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 算,基 金管 理人 予以 配合 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共同 代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回购主 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 业务 需要 开立的 其它账 户, 可以根 据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114 办理和使用。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 关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可以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保管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保存。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 任。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与 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合 同的 签署,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由 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合同传真给基金 托管人, 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 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 则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因 基金 管理 人将自 己保管 的本 基金重 大合 同在未 经基 金托管 人同 意的情 况下, 用于质押、 担保或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 3、因 基金 托管 人将自 己保管 的本 基金重 大合 同在未 经基 金管理 人同 意的情 况下, 用于质押、 担保或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复 核与完 成的 时间及 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 书面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 间、 程序进行复核; 经基金托管人在当日复核无误后, 加盖业务公章并以 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相关法规,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115 对外予以公布, 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有权将该等情况报 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4、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有差异, 且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按其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告, 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 基金 托管人有权将该等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六 、基 金会计 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一)基金账册的建立和和核对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基金合同中约 定的记账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独立地设置、 登 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切实保证基金财产的 安全。 基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金估值表,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账册每月核对一次。 经对 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 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双方平 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 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收益情况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 管 理人的账册为准,并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 (二)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分别独立编制。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 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 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核对无误后, 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 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公章,各留存一份。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工 作, 应于 每月 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月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完成在月度 报表编 制, 加盖公 章后 ,将有 关报 表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报 告上加 盖公 章,双 方各 自留 存一份。 (2)基金季度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 管理人 应在每 季度 结束 之日起 10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在 季度报表116 编制, 加盖 公章后 ,将 有关报 表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核对无误后,基 金托管 人在 基金管 理人 提供的 报告 上加盖 公章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六个月 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登 载 在网 站上,将更 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每 六个月结束之日起20 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更新)的编制, 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0 日内进行 复核, 核对 无误后 ,基 金托管 人在 基金管 理人 提供的 报告 上加 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4)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 60 日内公告。基金 管理人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4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将有关 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确认 收到 之日 起10 日内完成复核,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5)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 公告。基金管理人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在 确认收 到之 日 起 15 日 内完成复 核,核 对无 误后, 基金 托管人 在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报 告上 加盖 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出具 相应的 复核 确认 书,以 备有权 机构 对相 关文件 审核时提 示。 4、 基金 托管 人在 复核过 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报表 存 在不 符时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共 同 查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理 方式 为准 。如 果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 表 、文件 达成 一致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并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5、 在基 金的 存续 期内, 如 果中 国证 监会 就基金 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编制 规则及 编制 内容 颁布 新 的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依 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互相配合、互相监督,进行编制和披露。 七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二) 基金管理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采用电子数据表格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基金清算登记日、117 分红权益登记日、 半年度和年度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 身份证件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 ( 三)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 保存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名册, 不得将所保存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所提供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或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处理 和适 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先友好 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 会届时有效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九 、托 管协议 的修 改与终 止 (一)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可以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发生《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