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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纯债汇利(005786)

中邮纯债汇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四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8年 3月 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中邮纯债 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8]418号)的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 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长期风 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 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 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目标客户中含有特定机构投资者, 由于机构投资者申购、赎回资金量相对较大,可能带来一定的冲击成本,造成 基金净值的波动;若特定机构投资者赎回比例较高,则可能带来巨额赎回或基 金清盘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 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年 3月 2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8年 12月 31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




























































































录 第一部分 前言..............................................................................................................1 第二部分 释义..............................................................................................................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29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46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8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3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69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6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76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7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披露事项..................................................................................119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0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121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邮纯债汇利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3 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 年 10月 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4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邮创业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 间定期开放的模式 33、封闭期:指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 3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 3个月月度 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 上市交易 34、开放期:指自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不 超过 20个工作日的期间,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如封闭期结束后或 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到满足 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5 35、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 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为自然数 39、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2、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 基金 43、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44、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元:指人民币元 5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6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7 观事件。






















































































8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





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6年 5月 8日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号 法定代表人:曹均





注册资本:3.04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6.37%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28.61% 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67%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0.60%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0.31%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2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07%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07%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07% 总


计 100% 公司客服电话:400-880-1618 公司联系电话:010-82295160 联系人:李晓蕾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曹均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研究生。曾任职河北省财政厅主任科员、中央财政 金融学院教师、北京京广中心有限公司中方财务总监、日本大和证券北京代表处代表、北






















































































9 京利达行房地产集团副总经理、北京永事达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首创证券经纪 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 孔军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系助教、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理、中国光大集团部门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北京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事业部负责人、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洪亮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职深圳外汇经纪中心业务经理、中国新技 术创业投资公司深圳证券部部门经理、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 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理。 张志名先生:汉族,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职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 部交易员、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 益部副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固定收益事业部、事业部总裁兼销售交易部总经理。 马敏先生:中国党员,本科毕业,会计师。曾任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商财处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财处副主任科员、广西财政厅商财处主 任科员、财政部商贸司内贸二处主任科员、财政部经贸司粮食处主任科员、财 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副处长、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财政部经建司交通处处 长、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调研员、中国邮政集团公 司财务部干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三级正),现任中国邮 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村田拓也先生:曾就职于樱花银行(现三井住友银行)入行神户营业第一部投资银行 DC资金证券管理、市场事务部,后派赴SMBC Market Service株式会社投资银行营业部(香 港)任亚洲营业部(香港)副总裁、亚洲营业部(上海)副总裁,后派赴三井住友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金融解决方案部副总裁、银座法人营业第二部副总裁、国际统括部高级副总裁、 国际法人营业部高级副总裁,亚洲课课长。现任三井住友银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本店 营业第二部副部长。






















































































10 孙振华先生:,中共党员,法律硕士。曾任职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科员、中冶海 外工程有限公司秘书、中冶海外香港有限公司 先后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副总 经理,现任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合伙人。 李燕女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职中央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现为中央财经大学) ,现任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预算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财政学 会理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全国财政学教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政府预算研究 会副会长。担任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东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荃银高科股份有限 公司和广西富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外部 监事。 李铁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花旗银行全球公司和投资银行部高级经 理、德国HVB资本集团投资基金合伙人、中华水电公司总裁及创始人,现任哥 伦比亚中国资本集团董事长及创始人、深圳市前海先行投资公司董事长及创始 人。 2. 监事会成员 赵永祥先生,监事长,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河北省 邮电管理局计财处干部、河北省邮电管理局经营财务处干部、石家庄市邮政局 副局长、借调国家邮政局计财部任副处长、石家庄市邮政局党委副书记及副局 长(主持工作)、石家庄市邮政局局长及党委书记、河北省邮政局助理巡视员、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及河北省邮政公司助理巡视员、中国邮政集 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审计局局长。


周桂岩先生,监事,法学硕士。曾任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助理 兼北京营业部总经理;北京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航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现任首创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合规总监兼合规部经理,首创京都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有二十多 年证券从业经历。 吴科先生,1979年9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中青在线任人才频道经 理、CCTV《12演播室》编导、北京远景东方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任编导、主编。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共事务部副总经理。 李莹女士,1982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先后就职于北京市教






















































































11 育委员会办公室、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会议处、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段木女士,1979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民政部管理干 部学院社会福利教研室主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 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曹均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研究生。曾任职河北省财政厅主任科员、中央财政 金融学院教师、北京京广中心有限公司中方财务总监、日本大和证券北京代表处代表、北 京利达行房地产集团副总经理、北京永事达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首创证券经纪 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 孔军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大学 财政系助教、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理、中国光大集团部门经 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 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负责人、首誉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啸川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结算监 管处干部、中国证监会股权分置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市 场监管部市场监控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中国证监 会市场监管部交易监管处处长、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兼北京分公司 总经理、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 党工委副书记。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唐亚明先生,本科,经济学学士。曾任职于联合证券赛格科技园营业部、 深圳赛格财务公司、中信实业银行、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邮创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朱宗树先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重庆开县团委副书记、书 记,重庆开县东华镇副书记、中国平安保险重庆分公司人事行政部经理、办公






















































































12 室主任,国家邮政储汇局综合处处长、中法人寿保险副总经理、中国邮政集团 公司代理业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郭建华先生,工学硕士。曾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总经理助理、长 城证券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 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萌女士:商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主管、 日本瑞穗银行悉尼分行资金部助理、澳大利亚康联首域全球资产管理公司全球 固定收益与信用投资部基金交易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部负责人、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张萌投资工作室负责人、中邮睿利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增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 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睿信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 稳健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 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理学硕士。曾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中邮 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张萌投资工作室员工、中邮双动 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基金、中邮景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邮睿信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理、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中邮增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分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 会。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13 主任委员: 孔军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执行委员: 郑玲女士:金融硕士。曾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投资经理、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员工、中邮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研究 部总经理。 委员: 陈梁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大连实德集团市场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行业研究员、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多策 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部副总经理、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聂璐女士:文学硕士。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首誉 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助理、中邮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 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 究部副总经理、中邮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田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助理、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担任中邮创新优势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军民融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 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杨欢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研究总部分 析师、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中邮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未来新 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4 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睿信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理、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纪云飞先生:工学博士。曾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 理、新三板做市负责人、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 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中邮安泰双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主任委员: 孔军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执行委员: 张萌女士:商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主管、 日本瑞穗银行悉尼分行资金部助理、澳大利亚康联首域全球资产管理公司全球 固定收益与信用投资部基金交易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部负责人、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张萌投资工作室负责人、中邮睿利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增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 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睿信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 稳健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 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委员:





余红女士:经济学学士。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国 际部副主管、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固定收益部员工、 张萌投资工作室员工、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中邮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邮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15 吴昊先生:理学硕士。曾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中邮 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张萌投资工作室员工、中邮双动 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基金、中邮景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邮睿信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理、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中邮增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焦洁女士:理学硕士。曾任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工商企业部分析师、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债券研究员。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研究员。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9、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16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2、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4、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5、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6、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1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7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 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18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 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切实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风险管理必须涵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包括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 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确保相对独立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公司






















































































19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须分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风 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在制度安排、组织机构的设计、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明、相 互制约的机制,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 盲点,强化监察稽核部对业务的监督检查功能。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并充分发挥各机构、部门及员工的工 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 适时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 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内控优先原则 内控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自觉形成风险防范 意识;执行内控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 权力;公司业务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内控制度完善并稳固的基础之上。 (8) 防火墙原则 公司在敏感岗位如:基金投资、交易执行、基金清算岗位之间,基金会计 和公司会计之间、会计与出纳之间等等,在物理上和制度上设置严格的防火墙 进行隔离,以控制风险。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 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






















































































20 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遵循相应的 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 司制度、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并出具专项报告。 4、内控监控防线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 顺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 明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以书 面形式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 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 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 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 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 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 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 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 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 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 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






















































































21 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 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 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 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 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 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了 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了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 室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建立了科学的投资 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重点建立 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 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 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 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 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22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 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 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 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 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 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3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浙商银行托管业务资质 2013年 11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核准,浙商银行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2014年 12月,通过中国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的专家评审,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


经过多年发展,浙商银行目前已经拥有相对完备的托管业务资质,托管服 务涵盖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银行理财、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股权投资基金、资产证 券化特殊目的载体托管等多个业务领域。 浙商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 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 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资产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二、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介绍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属于总行独立的一级管理部门,根据业务条线下设: 业务管理中心、市场部、运营中心和监督中心共四个业务中心,保证了托管业 务的前、中、后台相互独立,确保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业务的发展模式、运营方式 以及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等各方面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内部管理 制度,包括业务管理、操作规程、基金会计核算、清算管理、信息披露、内部 稽核监控、内控与风险防范、信息系统管理、保密与档案管理、重大可疑情况 报告及应急处理等制度,系统性的地覆盖了托管业务开展的方方面面,能够有 效地控制、防范托管业务的政策风险、操作风险和经营风险。 三、 浙商银行主要托管业务服务介绍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认真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安全保管托管资产,根 据托管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托管资产资金清算,准确核算托管资 产,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24 账户管理。根据托管协议和资管合同关于投资范围的约定,浙商银行按照 相关规定为托管资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 法律法规允许的场所开立证券账户、债券账户、期货账户、基金账户和资金账 户等相关账户。 (2)资产保管。浙商银行为所托管资产设立独立的账户,将我行自有财产 与所托管的客户资产相分离,并定期核对托管资产数量,确保托管资产完整。 (3)资金清算。浙商银行根据法律法规、托管协议规定对托管资金的管理 运用进行监督和核查,审核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办理资金交收与清算。 (4)估值核算。浙商银行根据法律法规、托管协议规定对托管资金进行会 计核算和资产估值,对资产管理人的资产估值结果进行复核。 (5)投资监督。浙商银行根据法律法规、托管协议规定对托管资产的投资 活动进行监督,办理与资产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对违反法律法规、 托管协议及资产管理合同的投资指令,必须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 按照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无法阻止的, 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按照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 (6)信息披露。浙商银行依据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向监管机构、相关当 事人提供信息查询、报表和报告、绩效评估等服务,并复核管理人的公开披露 信息。 (7)托管增值服务。浙商银行根据客户需求,为其提供个性化定制的托管 服务。 四、浙商银行托管信息系统介绍 浙商银行资金汇划清算系统依托于核心业务处理系统,核心业务处理系统 软件上采用智能负载均衡技术,可以满足大并发连接数的应用请求,硬件上采 用多台 IBM POWER 570 小型机、HDS 和 DS8000 存储组成,采用 PowerHA 技 术实现双机热备,并通过 Veritas Storage Foundation 实现存储镜像高可用和同城 灾备;行外转账采用最新一代的大额支付系统,其中大额支付系统采用 2台 IBM POWER 740 小型机和 V7000 存储组成,采用 PowerHA 技术实现双机热备,






















































































25 并通过 LVM 实现存储镜像高可用和同城灾备,通过双运营商、双线路技术直 连人民银行,双线路采用 BGP 路由模式进行智能选路,可以实现路由的快速切 换。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应用系统采用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设计开发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包括估值核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信息披 露四个子模块。在技术架构上,该系统采用 J2EE 的系统架构,实现用户界面、 业务逻辑和数据存储的分离,在完全满足托管系统业务需求的基础上,充分考 虑托管业务未来的发展需求,采用了软集群技术以增强业务访问的高可靠性, 同时数据库的设计灵活化,赢时胜的整套交易系统采用 Oracle 数据库系统,具 有高可靠性、高可用性和高容错能力。 五、业务流程 流程 内容 项目营销 对目标客户进行营销,确定产品相关要素 项目申报审批 将相关资料报送审查 合同签署 与资产管理人签署合同、托管协议 账户开立 根据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开立托管账户 托管运营 为托管产品单独建账,按照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规 定具体履行各项托管职责 到期清算 根据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办理到期清算事项 六、资产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 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






















































































26 和运营部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 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 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顺 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 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2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号 联系人:梁超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二)代销机构





无。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号 法定代表人:曹均 联系人:李焱 电话:010-82295160 传真:010-82292422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瑞天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5号院1号楼2单元15层1507室 负责人:李飒 联系人:李飒 电话:010-62116298






















































































28 传真:010-62216298 经办律师:刘敬华


李飒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号赛特广场五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徐华 联系人:卫俏嫔 联系电话:010-85665232 传真电话:010-8566532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卫俏嫔


李惠琦






















































































2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8年 3月 9日证监许可 [2018]418号文注册。 一、基金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本 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 的3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 日)起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3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 推。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 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 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 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 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予以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原定开放期起始日或开放期内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 则开放期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为准。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的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人 民币,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公开发售之日或者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孰晚






















































































30 日起不少于 3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三、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0.6%。 四、认购安排 (一)认购时间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认购数量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确认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3、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各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 笔 1,000元;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元,追加认






















































































31 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 易方式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 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4、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 (四)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元,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6% 100万元(含)—500 万元 0.4%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和净认购金 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对于 1000万元(含)以上的认购适用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多笔认购时,按 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0.6%,如果募集期内 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2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32 认购份额=(9940.36+2)/1.0000=9942.36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 9942.36份基金份额。






















































































33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公开发售之日或者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孰晚日起 不少于 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 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亿元,本基 金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自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基金存续期 内,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34 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本基 金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 开放期开始前 2 日进行公告。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 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期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 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的每个开放日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外提 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






















































































36 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为无 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等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 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 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 交的赎回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37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申请时,赎回生效。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 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 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 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 行承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申购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元。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 1,0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 基金暂不受此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 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






















































































38 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当接受 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 见相关公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 构保留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保留 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 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额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0.8%,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8% 100万元(含)—500 万元 0.5%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基金的赎回费






















































































39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越低。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1.5%,随持有期限的增 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7天 1.5% 7天<持有期限≤30 天 0.1% 30<持有期限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 5、关于实施特定投资群体申购基金的费率政策 本基金对特定客户投资群体实行申购费率优惠政策。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 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 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 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 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 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对于通 过中邮基金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即特定 申购费率=原申购费率×折扣比例;若原申购费率适用于固定费用的,则执行 原固定费用,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40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申购金额 10000元, 计算如下: 适用申购费率为 0.8% 净申购金额= 10000 /(1+0.8%) = 9920.63 元 申购费用= 10000-9920.63


= 79.37 元 申购份数=


9920.63 / 1.2000= 8267.19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赎回份数为 10000份, 各时期净赎回金额如下: 持有期限 适用费 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净赎回金额 持有期限≤7天 1.5% 10000*1.2000=12000 12000*1.50%=180 12000- 180=11820 7天<持有期限 ≤30天 0.1% 10000*1.2000=12000 12000*0.1%=12 12000-12=11988 30<持有期限 0 10000*1.2000=12000 12000*0.0%=0 12000-0=12000






















































































41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或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个人投资者申购。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42 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开放期相应顺延。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或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开放期相应 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43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 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按比例办 理支付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总份额的 20%的情形下,可对其余赎回款项进行延 缓支付,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 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下,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缓支付。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实 施延缓支付。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具 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44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45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 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4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 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持有人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 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 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开放期之前的 10个工作日和之后的 10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不 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奉行“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式投资管理理念, 采用价值分析方法,在分析和判断财政、货币、利率、通货膨胀等宏观经济运 行指标的基础上,自上而下确定和动态调整大类资产比例和债券的组合目标久






















































































47 期、期限结构配置及类属配置;同时,采用“自下而上”的投资理念,在研究 分析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供求关系、收益率水平、税收水平等因素基础上, 自下而上的精选个券,把握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资机会。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稳健的资产配置,通过对国内外宏观 经济状况、市场利率走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以及证券市场走势、信用风险 情况、风险预算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预测各类资产在长、中、 短期收益率的变化情况,进而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前提下,提 高投资组合的收益。 2、债券投资策略 (1)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普通债券的投资中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 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跟踪,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 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信用风险控制、跨市场套利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管理 手段,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 而动、积极调整。 ①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 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②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 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 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③信用风险控制是基金管理人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根据发 债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品种选择 的基本依据。 ④跨市场套利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构建和调整债 券债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⑤相对价值判断是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 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 (2)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






















































































48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主要围绕久期、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三方 面展开。久期控制方面,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和预判,灵活调整组合 的久期。信用风险控制方面,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对企业性质、 所处行业、增信措施以及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尽可能地缩小信用风险暴露。 流动性控制方面,要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 在力求获取较高收益的同时确保整体组合的流动性安全。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 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 全方面分析,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控制投资风 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4、动态收益增强策略 在以上债券投资策略的基础上,本基金还将根据债券市场的动态变化,采 取多种灵活的策略,获取超额收益。主要包括骑乘收益率曲线策略、息差策略 等。 (1)骑乘收益率曲线策略 骑乘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相对陡峭时,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 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债券期限剩余 期限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收益率的下 滑,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通过不断正回购融资并持续买入债券的操作,只要回购资金 成本低于债券收益率,就可以达到杠杆放大的套利目标。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回购利率走势的判断,适当地选择杠杆比率,谨慎地 实施息差策略,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每个开放期






















































































49 之前的 10个工作日和之后的 10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 例的限制;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在开 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且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当 期的剩余封闭期;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50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9)(13)(14)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 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51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 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审 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90%+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10%。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为本基金是通过债券资产的配置和个 券的选择来增强债券投资的收益。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 情况。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 为市场债券投资收益的衡量标准;由于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采用 90%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中债券投资所代表的权重,10%作为现金资产 所对应的权重可以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本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 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低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52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 2018年 10月 1日起至 2018年 12月 31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589,539,493.00 98.50 其中:债券


1,589,539,493.00 98.5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4,811,049.12 0.30 8 其他资产


19,459,242.39 1.21 9 合计





1,613,809,784.51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各项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 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53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港股通股票。


2.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13,706,763.00 1.3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78,188,730.00 105.0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71,268,730.00 26.42 4 企业债券 304,344,000.00 29.6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193,300,000.00 18.83 9 其他 - - 10 合计 1,589,539,493.00 154.82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报告期末债券投资组合各项目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 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18006 国开 1702 2,261,300 230,878,730.00 22.49 2 1828005 18浙商 900,000 91,521,000.00 8.91






















































































54 银行01 3 1828014 18兴业 绿色金 融01 900,000 90,630,000.00 8.83 4 1820061 18渤海 银行02 900,000 90,567,000.00 8.82 5 1820067 18天津 银行03 900,000 90,522,000.00 8.82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8.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中对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 8.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8.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 本基金投资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债券,发行主体浙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受到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银保 监银罚决字〔2018〕11号); 本基金投资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债券,发行主体渤海银行股份






















































































55 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受到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银保监银罚决字〔2018〕9号); 本基金投资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债券,发行主体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受到了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行政处罚(福 银罚字〔2018〕10号),2018年4月19日受到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行政处罚(银保监银罚决字〔2018〕1号); 本基金投资了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债券,发行主体重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受到了中国银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渝银监 罚决字〔2018〕2号)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9.2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9.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8,612.4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9,400,629.93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459,242.39 10.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56 12.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报告期期初基金份额总额 1,009,999,000.00 报告期期间基金总申购份额 - 减:报告期期间基金总赎回份额 - 报告期期间基金拆分变动份额(份额减少 以"-"填列) - 报告期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1,009,999,000.00 13.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月 1.58% 0.06% 2.43% 0.04% -0.85% 0.02%






















































































57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8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 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9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






















































































60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61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62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6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 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如本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 金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4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65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和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于次 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66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于次 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此项调整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费率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 法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 报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 税等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能通过本基 金财产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管理人账户并自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 完成税款申报缴纳。






















































































6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 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69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股东 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0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71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72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73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该基金单一投 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 或者超过 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74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75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 在的风险。市场风险可以分为债券投资风险和股票投资风险。 (1) 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或者 债券回购交易到期时交易对手方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义务等,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风险。 (2) 利率风险 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如果市场利率上升, 本基金持有债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债 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3) 收益率曲线风险 如果基金对长、中、短期债券的持有结构与基准存在差异,长、中、短期 债券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时,基金资产的收益可能低于基准。 (4) 利差风险 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 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5) 市场供需风险 如果宏观经济环境、政府财政政策、市场监管政策、市场参与主体经营环 境等发生变化,债券市场参与主体可用资金数量和债券市场可供投资的债券数 量可能发生相应的变化,最终影响债券市场的供需关系,造成基金资产投资收 益的变化。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所取得的收益率有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从而导致投资者持有本 基金资产实际购买力下降。






















































































76 2、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券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 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 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对赎回要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 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1)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中期票据、债券回购、货币 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 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 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 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 款项。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 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 性风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 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 7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 各类应收款项等,上述资产流动性情况良好。 (2)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 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






















































































77 回或暂停赎回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 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人,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 申购或者赎回产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 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 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1)流动性风险:即证券的流动性下降从而给证券持有人带来损失(如证券不 能卖出或贬值出售等)的可能性。 (2)证券提前赎回风险:若某些交易赋予 SPV 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后一定期 限内以一定价格向投资者收购部分或全部证券的权利,则在市场条件许可的情 况下,SPV 有可能行驶这一权利从而使投资者受到不利影响。 (3)再投资风险:指证券因某种原因被提前清偿, 投资者不得不将证券提前 偿付资金再做其他投资时面临的再投资收益率低于证券收益率导致投资者不能 实现其参与证券化交易所预计的投资收益目标的可能性。 (4)SPV 违约风险:在以债务工具(债券、票据等)作为证券化交易载体,也 即交易所发行的证券系债权凭证的情况下,SPV 系投资者的债务人,其应就证 券的本息偿付对投资者负责。 5、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由于本基金目标客户中含有特定机构投资者,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申购、 赎回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78 (1)大额资金申购赎回时,基金建仓或变现可能带来较大的冲击成本和交易费 用,由此对基金收益造成一定影响。 (2)由于基金单位净值精确到小数点后 4位,第五位四舍五入,大额资金申购、 赎回时,有可能带来基金净值的大幅波动。 (3)由于申购款到账时间晚于份额确认时间,大额资金申购时,有可能增厚或 摊薄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益。 (4)特定机构投资者赎回时,可能触发巨额赎回条款,使得赎回款给付延后, 并承担相应的净值风险。 (5)特定机构投资者巨额赎回时,可能带来基金清盘的风险。 6、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 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 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结算机构、 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7、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 使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 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 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8、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 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79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 但是,本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 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亿元,本 基金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80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8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82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83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84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85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6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87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 日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 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8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且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者变更收 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 务或服务;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 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等内容;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89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90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91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 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92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93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94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95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 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如本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 金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96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和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于次 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97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于次 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此项调整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费率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 法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 报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 税等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能通过本基 金财产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管理人账户并自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 完成税款申报缴纳。 五、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98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 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开放期之前的 10个工作日和之后的 10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不 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每个开放期 之前的 10个工作日和之后的 10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 例的限制;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99






















































































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在开 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且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当 期的剩余封闭期;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9)(13)(14)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100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 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 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审 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101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102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亿元,本 基金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03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 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04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号 邮政编码:100013 法定代表人:曹均 成立日期:2006年 5月 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6]2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04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电话:0571-88267931 传真:0571-88268688 联系人:项星星 成立时间:1993年 4月 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9.6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经营金融业务(范围详见中国银监会的批文)。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05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 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开放期之前的 10个工作日和之后的 10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不 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每个开放期 之前的 10个工作日和之后的 10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 例的限制;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6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在开 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且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当 期的剩余封闭期;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07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9)(13)(14)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 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3、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 本机构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 资目标、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108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 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 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 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浙商银行、中国 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 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 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 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浙 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 109






















































































的损失时,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 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6、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 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 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 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 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110






















































































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 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管理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 释。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 执行监督、核查。对对方发出的书面提示,接收方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对方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对方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接收方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 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依法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 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对所托管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 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对于因基金投资、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如基金托 111






















































































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 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对此予以必要的配合与协助。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 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 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 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 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 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 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 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 112






















































































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 算备付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除非法规另有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 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 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113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 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在基 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个工作 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 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114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 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115






















































































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4、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5、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116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 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117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7、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118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 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 书更新一次。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 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或双方商定 的其他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5日内立即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 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 119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 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由基金管理人报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 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备份,保 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120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 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 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21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122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及自身服务能力的变 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 红利再投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期分配所得现金红利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 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具体实 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三、 网上交易服务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为客户提供网上交易平台。通过网络通讯技术,为 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基金交易服务。 四、 客户分级服务





根据客户持有基金份额,划分出六个级别,根据不同级别客户需求给予更 全面、更优质、更个性化的服务。 五、信息查询服务 客户可以通过自动与人工两种查询方式及时了解公司信息、产品信息、投 资资讯等。 自动查询:我公司开通 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网上查询服务。客户可以通 过拨打客服电话通过自动语音进行信息查询,也可以通过网站账户查询系统及 时了解账户信息和交易信息。 人工查询:客户可以在工作时间通过拨打客服电话直接与客服人员进行业 务咨询或交流,也可以通过语音电话留言、网站留言、客服邮箱的方式和我公 司取得联系,公司客服人员会在最短的时间内和您联络,竭诚为您服务。 查询内容包括:最新活动公告、基金产品介绍、公司介绍等公司信息;基 金净值查询、基金份额查询、基金交易确认查询、基金分红查询及基金历史交 123






















































































易记录等账户及交易信息等。 六、主动通知服务 我公司会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主 动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通知服务,包括公司信息、产品信息、交易信息、 投研资料及重要信息提示等。 七、对账单寄送服务 我公司会根据相关规则,定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邮寄服务。 八、信息定制服务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我公司推出服务定制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 过客服热线、公司网站等途径,按照我公司服务定制规则和定制范围,定制各 种资讯,公司会通过 EMAIL、短信、信函等多渠道发送相关资讯与资料。 九、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客户对我公司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或有其它需求,可拨打投诉电 话或通过语音留言、客服邮箱、网站留言等各种方式随时向我公司提出,我公 司将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和建议。 十、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部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1618 客户投诉电话:(010)58511618 2、网址:www.postfund.com.cn 3、客服信箱:info@postfund.com.cn 124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予 以公告。 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8-09-03 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2018-09-03 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8-09-03 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2018-09-03 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018-09-03 关于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提前 结束募集的公告 2018-09-18 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2018-09-22 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公告 2018-12-19 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9-01-22 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19-02-13 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公告 2019-03-20 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年 度报告 2019-03-28 125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26






















































































127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 印件。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