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2017年12月15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7】
2324号 文 准予募集 注 册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为混合 型 基 金 ,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其 预期 风
险和预期收益水平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高 于 债券型基金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本基金除了投资A 股 外 , 还 可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投 资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股 票 。 除 了 需 要 承 担 与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类 似 的 市 场 波 动 风 险 等 一 般 投
资 风 险 之 外 , 本 基 金 还 面 临 港 股 通 机 制 下 因 投 资 环 境 、 投 资 标 的 、 市 场 制 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认 购 或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 本 招 募
说明书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自 主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 资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包括因政策、 经济周期、 利 率 、 通 货 膨
胀和信用等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市 场 风 险 , 合 规 性 风 险 , 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 指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在
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
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发行。 因
此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较 传 统 企 业 债 的 信 用 风 险 及 流 动 性 风 险 更 大 , 从 而 增
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过
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
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
投资港股。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
的除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019 年 3 月 21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有关监
事信息截止日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 。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3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8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20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27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62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67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69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82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 96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97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98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 104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106
十五、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109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110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 117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124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126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144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160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163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165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 166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一、绪
言
《 中海 沪 港 深 多 策 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 募 说 明 书 ”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 号<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与格式>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编 写 。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海沪港深多策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资目标、策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者 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
资者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资者欲了
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有如 下 含 义 :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 基 金 合 同 : 指 《 中海 沪 港 深 多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中海沪港
深多策略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中海 沪 港 深 多 策 略 灵 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中海 沪 港 深 多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通知等
9 、 《 基 金 法 》 : 指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 售 办 法 》 : 指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对其不时做 出 的 修 订
12、 《 运 作 办 法 》 : 指《 公开募集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 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14 、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5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员会
16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18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 包 括 其 不 时 修 订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资人
22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 销 售 机 构 : 指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户等
25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海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26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2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33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的开放日
34 、T+n 日:指自 T 日 起 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5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36 、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37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45、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6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节约
47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49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50、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 港 股 通 : 是 指 内 地 投 资 者 委 托 内 地 证 券 公 司 , 经 由 上海/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2、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股票、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指 当 本 基 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 、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站及其他媒介
55 、 销售服务费 : 指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的 , 用 于 本 基 金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 、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事件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银 城 中 路68 号2905-2908 室及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日期:2004 年 3 月 18 日
法定代表人: 杨 皓 鹏
总经理:杨皓 鹏
经营范围: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2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壹 亿 肆 仟 陆 佰 陆 拾 陆 万 陆 仟 柒 佰 元 人 民 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 营
联系人:葛玮赓
联系电话:021-3842980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1.59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409%
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0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黄 晓 峰 先 生 , 董 事 长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现 任 中 海 信 托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历 任 湖 北 省 计 划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助 教 , 国 家
海洋局管理司主任科员,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计划项目处、 经济评价处干部、
保险处保险主管, 中海石油有限公司税收保险岗、 代理融资岗位经理、 资金
部 副 总 监 、 代 理 总 监 、 总 监 , 中 海 石 油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 中海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
庞 建 先 生 , 董 事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海 石 油
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渤海石油公司对外合作部计划财务部外事会计,
渤海13/03合 作 区 联 管 会 财 务 专 业 代 表 ,10/15 、11/19、06/17 合 作 区 联 管 会
财 务 专 业 代 表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审 计 部 干 部 , 中 海 会 计 审 计 公 司 第 三 业
务 处 干 部 、 审 计 业 务 三 部 经 理 ( 副 处 级 )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有限公司)
审计部审计三处处长、项目审计经理、审计监察部投资项目审计调查经理、
内 审 岗 经 理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监 察 部 总 经 理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 有 限 公 司 ) 审 计 监 察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审 计 中 心 主 任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国 际 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资 金 部 总 经 理 。
杨 皓 鹏 先 生 , 董 事 。 复 旦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兼中海恒信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综合管理部总裁秘书、 托管部项目经理、 自有资金及信息管理部综合业务经
理 、 办 公 室 主 任 、 党 委 秘 书 、 人 力 资 源 部 经 理 、 资 产 经 营 部 经 理 , 中 海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代理督察长。
彭焰宝先生,董事。清华大学学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
董事, 兼 华 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 历 任 无 锡 市 证 券 公 司 ( 国 联 证 券 前 身 )
交 易 员 , 国 联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经 理 , 无 锡市国联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
司 投 资 经 理 , 锡 洲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部 经 理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部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期间曾兼任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风控总监,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
副总裁。
江 志 强 先 生 , 董 事 。 东 南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事会
主席。 历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部 经 理 、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财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富管理中心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 。
MOLING CHEN ( 陈 末 翎 ) 女 士 , 董 事 。 澳 大 利 亚 国 籍 。 澳 洲 莫 纳 什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现 任 爱 德 蒙 罗 斯 柴 尔 德 中 国 私 募 股 权 基 金I期和II 期 主 管 合
伙 人 。 历 任 澳 大 利 亚 墨 尔 本 药 物 技 术 研 究 所 化 学 分 析 师 , 澳 大 利 亚 墨 尔 本 凯
龙生物区域经理,百奥维达中国基金高级投资总监。
陈 道 富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研 究 所 博士。 现 任 国 务 院 发
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曾 任 中 关 村 证 券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国 务 院 发 展
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 。
WEIDONG WANG ( 王 卫 东 )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美 国 国 籍 。 芝 加 哥 大 学 博 士 。
现任北 京 市 中 伦 律师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历 任Sidley Austin( 盛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芝 加 哥 总 部 律 师 , 北 京 大 学 国 家 发 展 研 究 院 国 际MBA 项 目 访 问 教 授 , 北 京 德
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张 军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复 旦 大 学 博 士 。 现 任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院 长 、 中
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复旦大学 “当代中国经济”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复旦
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
2 、监事会成员
张 悦 女 士 , 监 事 长 。 硕 士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稽 核 。 历 任 北 京 石 油 交 易 所 交 易 部 副 经 理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东 海 公 司 计 财 部 会
计 、 企 管 部 企 业 管 理 岗 , 中 海 石 油 总 公 司 平 湖 生 产 项 目 计 财 部 经 理 , 中 海 石
油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计财部岗位经理,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
会 计 、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 稽 核 审 计 部 经 理 、 纪委副书记、 合 规 总 监 、 党办主
任 、 信 托 事 务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Pascal CHARLOT ( 夏 乐 博 )先 生 ,监 事 。法 国 国 籍 。法 国 埃 夫 里 大 学 金
融 系 硕 士 、 法 国 国 立 电 信 管 理 学 院 金 融 系 硕 士 。 现 任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资 产 管
理(香港)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成 员 、 执 行 总 监 、 营 运 总 监 、 第1 类 和 第9 类受规管
活动的负责人员,爱德蒙得洛希尔集团亚太区财务长 以 及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瑞士)商务拓展部高级副总裁 。 历 任 法 国 巴 黎 银 行 全 球IT 部 门 客 户 经 理 、
法国巴黎银行新加坡分行项目经理、 爱德蒙得洛希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财务总监、爱德蒙得洛希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营运总监、第1 类和第9
类受规管活动的负责人员。
张 奇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学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沈 阳 联 正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技 术 部 经 理 , 北 京 致 达 赛 都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网 络 部 经 理 , 上 海 致 达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技 术 支 持 部 经 理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工程师、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 信息技术部副总经
理。
3 、高级管理人员
杨 皓 鹏 先 生 ,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世 界 经 济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裁秘书、 托管部项目经理、 自有资金及信息管理部综
合业务 经 理 、 办 公 室 主 任 、 党 委 秘 书 、 人 力 资 源 部 经 理 、 资 产 经 营 部 经 理 。
2017年7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总 经 理 助 理 ,2017年8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总 经
理 ( 期 间2017 年11月至2018 年3 月 兼 任 本 公 司 代 理 督 察 长 ) ,2017 年9 月 至 今
任本公司董事,2017 年11月 至 今 任 中 海 恒 信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宋 宇 先 生 ,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数 理 统 计 专 业 学 士 , 经 济 师 。 历 任
无锡市统计局秘书,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副经理、 发行调研部副经
理 、 办 公 室 主 任 、 研 究 发 展 部 总 经 理 。2004 年3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历 任 本
公 司 督 察 长 、 副 总 经 理 ( 期 间2011 年1月至2011 年10 月 兼 任 本 公 司 代 理 总 经
理,2014 年5月至2014 年10月 兼 任 本 公 司 代 理 督 察 长 ) ,2015 年4 月 至 今 任 本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黄 乐 军 先 生 , 督 察 长 。 厦 门 大 学 法 律 硕 士 。 历 任 北 京 近 铁 运 通 运 输 有 限
公司厦门分公司职员、 上海市公安局副主任科员、 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 海
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总监。2018 年2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2018 年3
月至今任本公司督察长 。
4 、基金经理
林翠萍女士, 美 国 斯 克 兰 顿 大 学 企 业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中 华 经 济 研 究 院 研
究 助 理 , 京 华 ( 元 大 )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自 营 部 交 易 员 , 保 诚 ( 瀚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亚 ) 证 券 投 资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 富 鼎 ( 中 国 信 托 ) 证 券 投 资 信 托
股份有限公司投研处协理, 联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华南
永昌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研究经理, 金鼎 (联博) 证券投资信托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华顿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资深经理, 未来资产证
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资深副总经理。2015 年8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投研中心拟任基金经理,2016年4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沪 港 深 价 值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3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沪 港 深 多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姚 炜 先 生 ,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世 界 经 济 专 业 硕 士 。 曾 任 凯 基 证 券 ( 原 台 证 证
券)上海代表处分析师、光大证券国际有限公司分析师、交银国际( 上海)
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2017
年10月 进 入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高 级 分 析 师 兼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2018年12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沪 港 深 多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5 、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 年3 月21日 生 效 ,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如 下 表 :
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基金时间
林翠萍 2018 年3 月21 日-2018 年12 月10 日
林翠萍、姚炜 2018 年12月11日 — 至今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杨皓鹏先 生 , 主 任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经 理 。
陆 成 来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代 固 定 收
益部总经理、代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许 定 晴 女 士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权 益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权
益投资总监、 基 金 经 理 。
邱 红 丽 女 士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部 副 总 经 理 、 基 金
经理。
刘俊先生,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林翠萍女士,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分配收益。
5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7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8 、 办 理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9 、 按照规定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10、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1、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职 务 之 便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利益。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5 ) 侵 占 、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6 ) 泄 露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国家有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2 )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或 《 托 管 协 议 》 ;
(3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基 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利 益 ;
(4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5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6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不 按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
(7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 息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9 ) 贬 损 同 行 , 以 抬 高 自 己 ;
(10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11 )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 形 象 ;
(12 ) 在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 误 导 、 欺 诈 成 分 ;
(13 )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行 为 。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为 基 金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人牟 取 利 益 。
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交易活动。
4 、 不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体系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
理 人 发 展 规 划 ,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建 立 组 织 机 制 、 运 用
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 措 施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 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
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2 、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文化
(1 ) 以 最 大 程 度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为 己 任 。
(2 ) 风 险 管 理 是 业 务 发 展 的 保 障 。
(3 ) 最 高 管 理 层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
(4 ) 分 工 明 确 、 相 互 制 约 的 组 织 结 构 是 前 提 。
(5 ) 制 度 建 设 是 基 础 。
(6 ) 制 度 执 行 监 督 是 保 障 。
3 、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基 金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体 系 至 少 应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层 面 : 一 、 董 事 会 负 责
控制公司整体运营风险; 二、 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的 领 导
及 政 策 决 定 ; 三 、 风 险 管 理 部 负 责 对 业 务 风 险 进 行 日 常 管 理 ; 四 、 各 职 能 部
门负责对各自业务活动中潜在的风险通过执行制度进行控制。
(1 ) 董 事 会 应 充 分 重 视 风 险 控 制 。 通 过 批 准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战 略 、 制
度和工作计划,确保公司已具有了管理其面临的所有风险所需的必要系统、
运作制度和控制环境, 并通过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管理层
的风险控制工作发挥更权威的监督作用。董事会通过控制公司治理结构风
险 、 制 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完 善 有 关 议 事 规 则 及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的 作 用 达 到
对风险的最终控制。
(2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为 公 司 非 常 设 议 事 机 构 , 负 责 对 公 司 业 务 风 险 控
制进行决策和协调, 是公司日常风险控制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其具体职责
主 要 有 : 审 议 基 金 财 产 风 险 状 况 评 价 分 析 报 告 , 审 定 公 司 的 业 务 授 权 方 案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 负 责 协 调 处 理 突 发 性 重 大 事 件 并 界 定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 审
议公司其他各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
(3 ) 督 察 长 负 责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的 内 部 控 制 和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监 督 ,
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 合理性、 有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
督 促 改 进 , 发 现 重 大 问 题 及 时 向 审 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 、 董 事 长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4 ) 监 察 稽 核 部 是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活
动 ) 进 行 合 规 控 制 的 职 能 部 门 。 其 职 责 主 要 是 对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在 业 务 运 作
中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
实得到贯彻和执行。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5 )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是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的 具 体 执 行 单 位 , 应 在
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
定、操作流程及风险控制规定,并督导部门员工严格执行。
5、监督机构的合规检查作用
公 司 日 常 管 理 中 的 监 督 机 构 由 董 事 会 审 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 、 公 司 督 察 长
和监察稽核部组成,其主要作用是对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进 行 合 规 控 制 。
其中,审计与合规委员会通过定期审阅公司督察长工作报告和监察稽核报
告 , 检 查 公 司 合 规 运 作 情 况 和 督 察 长 、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公 司 合 规 运 作 的 监 督 工
作,从而加强董事会对公司运作情况的监督 。
督 察 长 是 董 事 会 常 设 的 执 行 监 督 职 能 的 岗 位 , 负 责 对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 合理性、 有
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促改进, 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
会、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
监 察 稽 核 部 是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活 动 )
进行合规性检查的职能部门。 其职责主要是对公司各 职 能 部 门 在 业 务 运 作 中
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
得到贯彻和执行。
6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
内部监控。
(1 ) 控 制 环 境 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 控 制 环 境 包 括 经 营 理 念 和 内 控
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 公 司 管 理 层 牢 固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 个
环节。
(3 ) 公 司 健 全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职 能 ,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者利益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和公司合法权益。
(4 ) 公 司 的 组 织 结 构 体 现 职 责 明 确 、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 各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公 司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
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 ) 公 司 依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设 立 顺 序 递 进 、 权 责 统 一 、 严 密 有 效 的 内
控防线:
1 ) 各 岗 位 职 责 明 确 , 有 详 细 的 岗 位 说 明 书 和 业 务 流 程 , 各 岗 位 人 员 在
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
相互监督制衡;
3 ) 公 司 督 察 长 和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独 立 于 其 他 部 门 ,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 )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 健 全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 确 保 公
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 )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严 密 的 风 险 评 估 体 系 , 对 公 司 内 外 部 风 险 进 行 识 别 、
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 ) 授 权 控 制 贯 穿 于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始 终 , 通 过 完 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明确各部门职能与授权范围来完成;
(9 ) 公 司 建 立 完 善 的 资 产 分 离 制 度 , 基 金 财 产 与 公 司 资 产 、 不 同 基 金
的财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 )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明 确 划 分 各 岗 位 职 责 , 投
资 和 交 易 、 交 易 和 清 算 、 基 金 会 计 和 公 司 会 计 等 重 要 岗 位 不 得 有 人 员 的 重 叠 。
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 ) 公 司 制 订 切 实 有 效 的 应 急 应 变 措 施 , 建 立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和 程 序 ;
(12 ) 公 司 维 护 信 息 沟 通 渠 道 的 畅 通 , 建 立 清 晰 的 报 告 系 统 ;
(13 )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制 度 , 设 置 督 察 长 和 独 立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持 续 的 监 督 , 保 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落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实。
7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制度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度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 营 范 围 :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 公 司 主
营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业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币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
售 汇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外 汇 买 卖 ; 代 客 外汇
买 卖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离 岸 银 行 业 务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93.52 亿 元 人 民 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胡波
联 系 电 话 : (021 )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 开 展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 是 较 早 开 展 银 行 资 产
托管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 各
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 , 各 项 经 营 指 标 在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中 处 于 较 好
水平。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 设 立 基 金 托 管 部 ,2005 年 更 名 为 资 产
托管部,2013 年 更 名 为 资 产 托 管 与 养 老 金 业 务 部 ,2016 年 进 行 组 织 架 构 优
化 调 整 , 并 更 名 为 资 产 托 管 部 , 目 前 下 设 证 券 托 管 处 、 客 户 资 产 托 管 处 、 内
控 管 理 处 、 业 务 保 障 处 、 总 行 资 产 托 管 运 营 中 心 ( 含 合 肥 分 中 心 ) 五 个 职 能
处室。
目 前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已 拥 有 客 户 资 金 托 管 、 资 金 信 托 保 管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 全 球 资 产 托 管 、 保 险 资 金 托 管 、 基 金 专 户 理 财 托 管 、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托 管 、 期 货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托 管 、 私 募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 私 募 股 权
托 管 、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托 管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等 多 项 托 管 产 品 , 形 成 完 备 的 产 品
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高 国 富 ,男 ,1956 年 出 生 ,研 究 生 学 历 , 博 士 学 位 ,高 级 经 济 师 职 称 。
曾任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 (控股) 公司总经理;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
副 主 任 ; 上 海 万 国 证 券 公 司 代 总 裁 ; 上 海 久 事 公 司 总 经 理 ; 上 海 市 城 市 建 设
投资开发总公司总经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 事 长 。 现 任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 董 事 长 。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政 协 委 员 。 伦 敦 金 融 城 中 国 事 务 顾 问 委 员 会 委 员 , 中 欧 国 际 工 商 学 院 理
事 会 成 员 、 国 际 顾 问 委 员 会 委 员 ,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安 泰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顾 问 委 员
会委员。
刘 信 义 , 男 ,1965 年 出 生 , 硕 士 研 究 生 , 高 级 经 济 师 。 曾 任 上 海 浦 东
发展银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 市
金融服务办主任助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财务总监, 上
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
行长。
孔建,男,1968 年 出 生 , 博 士 研 究 生 。 历 任 工 商 银 行 山 东 省 分 行 计 划
处科员、副主任科员,国际业务部、工商信贷处科长,资金营运处副处长,
上海浦 东 发 展 银 行 济 南 分 行 信 管 处 总 经 理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济 南 分 行 行 长
助 理 、 副 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行 长 。 现 任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总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党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支部书记、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4213.09 亿 元 , 比 去 年 末 增加33.12% 。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共 一 百 五 十 六 只 ,
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 国泰金龙债券基金、 天治财富增长基金、 广
发 小 盘 成 长 基 金 、 汇 添 富 货 币 基 金 、 长 信 金 利 趋 势 基 金 、 嘉 实 优 质 企 业 基 金 、
国 联 安 货 币 基 金 、 长 信 利 众 债 券 基 金 (LOF) 、 华 富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博时安丰 18 个 月 基 金 (LOF) 、 易 方 达 裕
丰 回 报 基 金 、 鹏 华 丰 泰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 汇 添 富 双 利 增 强 债 券 基 金 、 中 信 建 投
稳 信 债 券 基 金 、 华 富 恒 财 定 开 债 券 基 金 、 汇 添 富 和 聚 宝 货 币 基 金 、 工 银 目 标
收益一年定开债券基金、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基金、 中海医药健康产业基金、
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基金、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安信动态策
略灵活配置基金、 东方红稳健精选基金、 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 长安鑫利优
选 混 合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生 态 环 境 基 金 、 天 弘 新 价 值 混 合 基 金 、 嘉 实 机 构 快 线
货 币 基 金 、 鹏 华 REITs 封 闭 式 基 金 、 华 富 健 康 文 娱 基 金 、 国 寿 安 保 稳 定 回 报
基 金 、 金 鹰 改 革 红 利 基 金 、 易 方 达 裕 祥 回 报 债 券 基 金 、 国 联 安 鑫 禧 基 金 、 中
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华夏新活力混合基金、 鑫元汇利债券型基金、 南
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基金、 银华远景债券基金、 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
基 金 、 中 信 建 投 睿 溢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恒 享 纯 债 基 金 、 长 信 利
发 债 券 基 金 、 博 时 景 发 纯 债 基 金 、 鑫 元 得 利 债 券 型 基 金 、 中 银 尊 享 半 年 定 开
基 金 、 鹏 华 兴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富 元 鑫 灵 活 配 置 基 金 、 东
方红战略沪港深混合基金、 博时富发纯债基金、 博时利发纯债基金、 银河君
信 混 合 基 金 、 汇 添 富 保 鑫 保 本 混 合 基 金 、 兴 业 启 元 一 年 定 开 债 券 基 金 、 工 银
瑞信瑞盈 18 个 月 定 开 债 券 基 金 、 中 信 建 投 稳 裕 定 开 债 券 基 金 、 招 商 招 怡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 中 加 丰 享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 长 安 泓 泽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 银 河 君 耀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广 发 汇 瑞 3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汇 安
嘉汇纯债债券基金、南方宣利定开债券基金、招商兴福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兴业裕华债券基金、 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基 金 、 招 商 招 祥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 易 方 达 瑞 程 混 合 基 金 、 华 福 长 富 一 年 定 开 债
券 基 金 、 中 欧 骏 泰 货 币 基 金 、 招 商 招 华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 汇 安 丰 融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汇 安 嘉 源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 国 泰 普 益 混 合 基 金 、 汇 添 富 鑫 瑞 债 券 基 金 、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基金、 博时鑫惠混合基金、 国泰润利纯债基金、 华富天益
货 币 基 金 、 汇 安 丰 华 混 合 基 金 、 汇 安 沪 深 3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汇
安 丰 恒 混 合 基 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启 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景 顺 长 城
中证500 指 数 基 金 、 南 方 和 利 定 开 债 券 基 金 、 鹏 华 丰 康 债 券 基 金 、 兴 业 安 润
货 币 基 金 、 兴 业 瑞 丰 6 个 月 定 开 债 券 基 金 、 兴 业 裕 丰 债 券 基 金 、 易 方 达 瑞 弘
混 合 基 金 、 银 河 犇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长 安 鑫 富 领 先 混 合 基 金 、 万 家 现 金
增 利 货 币 基 金 、 上 银 慧 增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易 方 达 瑞 富 灵 活 配 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博 时 富 腾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安 信 工 业 4.0 主 题 沪 港 深 精 选 混 合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鑫 顺 债 券 型 基 金 、 万 家 天 添 宝 货 币 基 金 、 长 安 鑫 垚 主 题 轮 动
混 合 基 金 、 中 欧 瑾 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中 银 证 券 安 弘 债 券 基 金 、 鑫 元 鑫 趋
势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 广发高端制
造股票型发起式基金、 永赢永益债券基金、 南方安福混合基金、 中银证券聚
瑞 混 合 基 金 、 太 平 改 革 红 利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中 金 价 值 轮 动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富 荣 富 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 国 联 安 安 稳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前 海 开 源 景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前 海 开 源 润 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
金 、 中 银 证 券 祥 瑞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前 海 开 源 盛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鑫 元 行 业 轮 动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富 恒 悦 定 期 开 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 3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国颐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安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泽元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鑫悦纯
债 债 券 型 基 金 、 新 疆 前 海 联 合 泳 祺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永 赢 盈 益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加 颐 合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信 保 诚 稳 达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中银中债 3-5 年 期 农 发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东 方
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锦纯债债券型证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夏 鼎 通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鑫 元 全 利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融 恒 裕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嘉 实 致 盈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永赢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景 智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东 兴 品 牌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中 债 1-3 年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融 通 通 捷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富 恒 盛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中 证 10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汇安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
瑾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寿安保安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海富通
聚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中债 1-3 年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河 家 盈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博 时 富 永 纯 债 3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畅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瑞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等。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 本 行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为 : 确 保 经 营 活 动 中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确保业务活动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 本 行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架 构 为 : 总 行 法 律 合 规 部 是 全 行 内 部 控 制 的 牵 头
管 理 部 门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建 立 并 维 护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总 行 风
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
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 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 内控管理处是全行
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 具 体 管 理 实 施 机 构 , 并 配 备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措 施: 本 行 已 建 立 完 善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内 控 制 度
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 执行、 监督全过程, 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
环 节 , 覆 盖 到 从 事 资 产 托 管 各 级 组 织 结 构 、 岗 位 及 人 员 。 内 部 控 制 以 防 范 风
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 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 制度先行、 全员化风险控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制的风险管理理念,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
业 务 岗 位 、 人 员 的 各 个 环 节 。 制 定 权 责 清 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明确岗位
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 员工职业道德规范、 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
项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 建 立 严 格 完 善 的 资 产 隔 离 和 资 产 保 管 制 度 , 托 管 资 产 与 托
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对各类突发事件或
故 障 , 建 立 完 备 有 效 的 应 急 方 案 , 定 期 组 织 灾 备 演 练 , 建 立 重 大 事 项 报 告 制
度 ; 在 基 金 运 作 办 公 区 域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监 控 系 统 , 利 用 录 音 、 录 像 等 技 术 手
段实现风险控制; 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 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 通
过专项/ 全 面 审 计 等 措 施 实 施 业 务 监 控 ,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1 、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
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1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
(2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3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
(4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5 ) 《 基 金 合 同 》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6 )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的 其 他 规 定 。
2 、监督内容
我 行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托 管 协 议 约 定 ,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后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限 制 等 进 行 严 格 监 督 , 及 时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违规风险。
3 、监督方法
(1 ) 资 产 托 管 部 设 置 核 算 监 督 岗 位 , 配 备 相 应 的 业 务 人 员 , 在 授 权 范
围内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 规范基金运作, 维护
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 ) 在 日 常 运 作 中 , 凡 可 量 化 的 监 督 指 标 , 由 核 算 监 督 岗 通 过 托 管 业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务的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 ) 对 非 量 化 指 标 、 投 资 指 令 、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各 种 报 表 和 报 告 等 , 采
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4 、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结 果 , 采 取 定 期 和 不 定
期报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 报 告 包 括 基 金 监 控 周 报
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违 法 操 作 , 以 电 话 、 邮 件 、 书
面提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指明违规事项, 明确纠正期限。 在规定期
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
事 项 未 予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如 果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运
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3 ) 针 对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对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情 况 的 检 查 ,
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一 ) 基金份额 发 售 机 构
1 、 直销机构
(1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 中 国 ( 上 海 ) 自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银 城中 路 68 号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 皓 鹏
电话:021-6841951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 免 长 途 话 费 ) 或 021-38789788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2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 远 洋 大 厦 F21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F218
负责人:刘承来
电话:010-66493583
传真:010-66425292
联系人:郑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 免 长 途 话 费 )
公司网站:www.zhfund.com
2 、 其他销售机构
(1)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电话:021-61616206 ,021-61162137
传真:021-63604196
联系人:虞谷云、周毅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2)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83195049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3)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传真电话:021-50979507
联系人:高希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 www.bank.pingan.com
(4)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5)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 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7)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8)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许梦园
电话:95587/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9)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10)东 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商 旅 大 厦 18-21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11)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西 南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95355 、4008096096
公司网址: www.swsc.com.cn
(12)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6666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3)金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 证 券 大 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电话:0755-83025693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刘萍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公司网址:www.jyzq.cn
(14)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5)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 投 资 广 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 海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或 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16)平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4008866338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17)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8)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 华 泰 证 券 广 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19)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20)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经 纪 业 务 总 部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1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21)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 投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82485081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2)万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 广 东 电 信 广 场 36、37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高 德 置 地 广 场 F 座 18 、19 楼
法定代表人:甘蕾
电话:020-37865070
联系人:王鑫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23)申 万 宏 源 西 部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厦20 楼 2005 室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办公地址: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厦20 楼 2005 室 ( 邮 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4)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 www.bhzq.com
(25)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6 、16 、17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武晋婧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26)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7)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联系人:王一通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28)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服热线:95360
邮编:130119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29)华 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 新 天 地 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 ( 福 建 省 外 请 先 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30)东 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31)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32)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 龙 翔 广 场 东 座 5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楼20 层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联系电话:0532-8960616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zqsd.com.cn
(33)华 鑫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 安 联 大 厦 28 层 A01、B01 (b )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丽娟
业务联系电话:021-64339000-807
客服热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34)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5)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周志茹
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和 4008-888-818
公司网址:http://www.hx168.com.cn
(36)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37)联 讯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 广 播 电 视 新 闻 中 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传真:0752-2119660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sec.com
(38)深 圳 前 海 凯 恩 斯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 驻 深 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 金 润 大 厦 23A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廖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39)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40)东 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金 源 中 心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金 源 中 心 30 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电话:0769-22115712 、0769-22119348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李荣、孙旭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公司网址:http://www.dgzq.com.cn/
(41)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 人 : 陈 柏 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42)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 平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43)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业务联系人:郑 茵 华
联系电话:021-2069183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44)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飞 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杨 浦 区 秦 皇 岛 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余翼飞
联系电话:021-80358749
客服电话:400 -821 -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45)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21-20835787
客服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4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玉
联系电话:021-54509977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47)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娣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876-9988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4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联系电话:021-20613999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49)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 浦 江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联系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1101630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50) 北京增财基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建 威 大 厦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建 威 大 厦 1208-1209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史丽丽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51)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 乐 成 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周斌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客服电话: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52)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 外 大 街 10 号 庄 胜 广 场 中 央 办 公 楼 东 翼 7
层 727 室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刘宝文
联系电话:010-63130889-8369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8.jrj.com.cn
(5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 杭 州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胡璇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54)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中期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方艳美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服电话:010-65807865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55) 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 锦 昌 大 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锦 昌 大 厦 一 楼 金 观 诚 财 富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联系人:周圣熙
联系电话:0571-88337560
客服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注: 公 司自 2019 年 2 月 1 日起暂停 该 机 构 办 理 本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的 认
购、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等业务。
(56)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徐江
联系电话:0411-88891212-119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400-0411-001
公司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57)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浦 东 新 区 陆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 号
法定代表人:王 之 光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58)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工 人 体 育 馆 北 路 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 裙 楼 二 层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工 人 体 育 馆 北 路 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 裙 楼 二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联系人:陈铭洲
联系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0681176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59 )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102 号 7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 东 方 纯 一 大 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姚杨
联系人:孟召社
联系电话:021-20324176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注: 公 司 自 2019 年 1 月 30 日 起 暂 停 该 机 构 办 理 本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的
认购、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等业务。
(60)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 凯 石 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皓辉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61)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62)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 住 深 圳 市 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63)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64)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住所: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丹 棱 soho10 层
办公地址: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丹 棱 soho10 层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陈剑炜
联系电话:010-57418813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65)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 邮 电 新 闻 大 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翟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66) 深圳市金斧 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 道 科 技 园 中 区 科 苑 路 15 号 科 兴 科 学 园 B 栋 3
单元11 层 1108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 道 科 技 园 中 区 科 苑 路 15 号 科 兴 科 学 园 B
栋 3 单元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29330513
传真:0755-26920530
联系人:刘昕霞
客户服务电话:400-930-0660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67)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 号 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联系人:王英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68)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戴珉微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69) 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人:高雪超
联系电话:18601207732
传真:010-82057741
客服电话:4000888080
公司网址:www.qiandaojr.com
(70)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住 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 驻 深 圳 市 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1819 号 深 圳 湾 科 技 生 态 园 7
栋 A 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电话:0755-89462447
传真:0755-86700688
联系人:罗曦
客户服务电话:400-999-8877
公司网址:www.webank.com
(71)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崇 明 县 长 兴 镇 路 潘 园 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6153 室 ( 上 海 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220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72)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 院 盛 景 国 际 广 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电话:010-57649619
传真:010-57649620
联系人:朱翔宇
客户服务电话:010-57649619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公司网址:www.lanmao.com
(73)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 万 通 新 世 界 广 场 A 座 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 万 通 新 世 界 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86(10)88312877
传真:+86(10)88312877
联系人:徐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74)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联系人:张慧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75)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阜 通 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吴季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76) 上海景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958 号 华 能 联 合 大 厦 402k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958 号华能联合大厦 402k
法定代表人:袁飞
电话:61621602
传真:61621602*819
联系人:袁振荣
客户服务电话:61621602
公司网址:www.g-fund.com.cn
(77)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A 座 11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A 座 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熊小满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78)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第 一 广 场 15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第 一 广 场 15 楼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电话:0592-3122672
传真:0592-3122701
联系人:梁云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9180808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79)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住 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东 北 旺 西 路 中 关 村 软 件 园 二 期( 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东 北 旺 西 路 中 关 村 软 件 园 二 期(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8610-62675979
联系人:付文红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80)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 二 层
202-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 鹏 润 大 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联系人:郭宝亮
客服电话:400-111-0889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81)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 明 天 广 场 20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021-63898427
传真:021-68776977-8427
联系人:徐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999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公司网址:www.shhxzq.com
(82)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 所 :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银 川 市 金 凤 区 阅 海 湾 中 央 商 务 区 万 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联系人: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83)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 308 号 6 号楼 6 楼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联系人:江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84)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 号 万 得 大 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85) 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 武 林 时 代 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刚
联系人:张丽琼
联系电话:0571-85262700
传真:0571-85269200
客服电话:0571-86915761
公司网址:www.cd121.com
(86)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106 室-67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惠 河 南 路 盛 世 龙 源 10 号
法定代表人:杨纪锋
联系人: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87)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亦 庄 经 济 开 发 区 科 创 十 一 街 18 号 院 京 东 集 团 总 部 A
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赵德赛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95118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网址:http://fund.jd.com/
(88) 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上丰路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廖冰
联系人:郑秋月
联系电话:021-802348888-6694
传真:021-80234898
客服电话:4006991888
公司网址:www.998fund.com
(89)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徐英
电话:010-5933653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90)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 通 泰 大 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91)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 一 期 )
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
期)第七幢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陆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92)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3 号楼 4 、6 、7 层,6 号楼 1 、2 层
办 公 地 址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芜 湖 路 258 号 3 号楼 4 、6 、7 层,6 号楼 1 、2
层
法定代表人:吴国华
联系人:申倩倩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707
公司网址:www.hsqh.net
(93)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 、02 、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 、02 、
03 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 www.wacaijijin.com
(94)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宋楠
联系电话:021-20219988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95) 北京晟视天下 基 金 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刘聪慧/徐晓荣
电话:010-58170905/010-58170876
传真:010-5810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cn
(96)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曹庆展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97)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赵立芳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客户服务电话:400-100-3391
公司网址:http://www.dianyingfund.com/
(98) 万家财富 基 金 销 售 ( 天 津 ) 有限公司
住 所 : 天 津 自 贸 区 ( 中 心 商 务 区 ) 迎 宾 大 道 1988 号 滨 海 浙 商 大 厦 公 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 平 洋 保 险 大 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邵玉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25
公司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99 )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 金 座 东 方 财 富 大 厦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付佳
联系电话:021-23586603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http://www.18.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变更或增减其他符合要求的机
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 登记机构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 国 ( 上 海 ) 自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银 城中 路 68 号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 皓 鹏
总经理:杨皓鹏
电话:021-3842980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 明 、 陈 颖 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 通 合 伙 )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安 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安 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58153000
联系人:徐艳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经办会计师:徐艳 、 蔺育化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并经中国证监会2017 年12 月15
日 证监许可【2017 】2324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三)基金运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 五 )募集期限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 最 长 不 超 过3 个 月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以 基 金 份 额
发售公告为准。
( 六 ) 募 集 方 式 和 募 集 场 所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其他 销 售 机构的销 售 网 点 向 社
会公开募集。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发布的调整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公 告 。
( 七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的其他投资者。
( 八 )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在本基金的募集达到备案条件的前提下, 基
金管理人可 视 募 集 情 况 提 前 结 束 募 集 。
(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1 、基金份额初始 面 值 、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份额及计算公式
(1 )基金份额初始 面 值 : 本 基 金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按 初始面值发售。
(2 )认购费用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 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
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
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是 指 依 法 设 立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 依 法 制
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 以 及 可
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
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特 定 投 资 群
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非 养 老 金 客 户 等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的 认 购 费 率 如 下 表 :
单笔认购金额 (M ) 费率
M<500万元 1.00%
M ≥500万元 1000 元/ 笔
养 老 金 客 户 等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认购费率见下表: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单笔认购金额 (M ) 费率
M<500万元 0.40%
M ≥500万元 1000 元/ 笔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3 ) 募 集 期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4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方式 。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时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至小数点后两位,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本基金有效 认 购 申 请 的 认 购费用及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统 一 采 用 外 扣 法 , 计
算公式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 = 认 购 金 额/ (1 + 认 购 费 率 )
认购费用 = 认 购 金 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 值
例 : 某 投 资 者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投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认 购费率
为 1.00% , 假 定 认 购 金 额 在 募 集 期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3.00 元 , 则 该 投 资 者 可 得
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 (1 +1.00%)=9,900.99 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 元
认购份额=(9,900.99 +3.00)/1.00 =9,903.99 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该笔认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为 3.0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9,903.99 份 基 金 份 额 。
2 、认购的程序
(1 )认购时间安排
投 资 人 可 在 募 集 期 内 前 往 本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点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手
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 售 机构相关
业务办理规则。
(2 ) 投资人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或各销 售 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 ) 认购 的 方式及确认
1 )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方 式 。 投 资 人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需 按 销 售 机
构规定的方式全额 缴 付认购款项。
2 ) 认购确认
对于 T 日 ( 此 处 , 特 指 发 售 募 集 期 内 的 工 作 日 ) 交 易 时 间 内 受 理 的 认 购
申 请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将 在 T+1 日 ( 同 上 ) 就 申 请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但 对 申 请 有 效 性 的 确 认 仅 代 表 确 实 接 受 了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
准 。 投 资 人 应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或 以 其 规 定 的 其 他 合 法 方 式 查
询最终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结 果 。
(4 ) 认购数量限制
在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认 购 , 对 单 一 投 资 人 在 认 购 期 间 累 计 认 购 份
额不设上限, 但 如 本 基 金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总份额的50%,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取 比 例 确 认 等 方 式 对 该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申
请 进 行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认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投 资 者 变 相
规避前述 50% 比 例 要 求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拒 绝 该 等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认 购 申
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首 次 认 购 及 追 加 认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人民币10 元 ( 含 认 购 费 )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网 点 首 次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10,0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 通过其他销 售 机 构 单 笔 首次 认 购 金 额 及 追 加 最 低 金
额为人民币10 元 ( 含 认 购 费 ) , 各 销 售 机构 对 认 购 金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 十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当存入专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前 ,
任何人不得动用。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 内 ,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的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并 在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 向 中 国 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 否 则 《 基 金 合 同 》 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各自承担。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人 民 币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一 ) 申 购 与 赎 回 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 由 基 金 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若 该 工 作 日 为 非 港 股 通
交 易 日 , 则 本 基 金 不 开 放)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或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期货交 易 所 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2 、 申 购 、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具 体 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 始 办 理 赎 回 , 具 体 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4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 时 , 必 须 按 照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款 项 , 申 购 申请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购 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 支 付 赎
回款项。 遇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港股通交易系统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应 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确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 通 过 本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及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单 笔 申 购 及 追
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柜
台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申 购 金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 投 资 者 将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限制。
3 、 投资者 可 多 次 申 购 , 对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或 数 量
不设上限限制 , 但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的 50%(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因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等 情 形 导 致 被 动 达 到 或 超 过
50%的除外)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
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 体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公 告 。
5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 笔 最 低 赎 回 份 额 为 1 份
(除非该账户在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 ) ; 若 某 笔 赎
回或转换导致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 1 份,
剩余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即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为 1 份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回份额的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施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 本基金在投资人 申 购 时 收 取 申 购 费 , 申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
直销中心申购本 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
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是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依法制
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 以 及 可
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
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特 定 投 资 群
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非 养 老 金 客 户 等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的 申 购 费 率 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减,如下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500 万元 1.20%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养 老 金 客 户 等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 基金的
申购费率见下表: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单笔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500万元 0.48%
M ≥500万元 1000元/ 笔
投资人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 , 须 按 每 笔 申 购 所 对 应 的 费 率 档 次 分
别计算。
2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 回 费 用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比 例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 中 对 于 持 续 持
有期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少 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本基金赎 回 费 率 随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具 体 费 率 及归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如 下 :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赎回费计入基金资产
比例
Y <7 日 1.50% 100%
7 日 ≤Y <30 日 0.50% 100%
30 日 ≤Y <90 日 0.5% 25%
Y ≥90 日 0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4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的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参 见
法律法规和自 律 组 织 的 规 定 , 具 体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的 相 关 公 告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若 投 资 者 选 择 申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 则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当 申 购 费 用 适 用 比 例 费 率 时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 申 购 费 率 ) ;
申 购费用 = 申 购 金 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当 申 购 费 用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时 :
申购费用= 固 定 金 额 ;
净申购金额= 申 购 金 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舍五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投资 1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对应申购
费率为 1.20% , 假 定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00 元 , 则 可 申 购 基 金 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 +1.20% )=9,881.4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 =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0500 =9,410.88 份
即 : 投 资 者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 投 资 1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定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 其 可 得 到 9,410.88 份 基 金 份 额 。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 用 “ 份 额 赎 回 ” 方 式 , 基金份额的赎 回 价 格 以 赎回当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 回 份 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赎回费用= 赎回 总 金 额 ? 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 舍 五 入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80 日 , 对 应 赎回
费率为 0.50%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100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000 =11,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 0 0 . 0 0 ×0.50% =55.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 -55.00=10,945.00 元
即 : 投 资 人 赎 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80 日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0 元,可得到 10,945.00 元 赎 回 金 额 。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总
数
本基金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舍五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法, 保 留 到
小数点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 八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 期货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能 会 影 响 或 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 发 生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情形。
6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 者 变 相 规 避 50%集 中 度 的 情 形 时 。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
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
10、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9 、10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定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在指定媒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理。
( 九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赎回款项: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 期货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
4 、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5 、 发 生 继 续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将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
7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生上述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即 认 为 是 发
生了巨额赎回。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个开放 日 以 上( 含 本 数)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上进行公
告。
(4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先 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出10%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 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0% 以 内 ( 含
10%)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
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具
体见相关公告。
3 、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 上 刊 登 公 告 。
(十一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布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3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 含 2 周 )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布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4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2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 当 连 续 暂 停 时 间 超 过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调 整
刊登公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 十 二 ) 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 三)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
情形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 四)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 五)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
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 六)基金份额 的 冻 结 和 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基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其他业务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制 定 相 应 的 业 务 规 则 并 开 展 相 关 业 务 , 并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沪深港三地证券市场内资本动向的追踪研究, 在严格控制
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结合灵活的资产配置和多种投资策略, 力
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 (包括国债、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中 期 票 据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包 括 协 议 存 款 、 定 期 存 款 及 其 他 银 行 存 款 ) 、 同 业 存 单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以 及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其 投 资 比 例 遵 循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和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投资于
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前述现
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 三 ) 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财政货币政策分析、不同行业发展
趋势等分析判断,采取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比较不同证券子市场和金融产
品的收益及风险特征,动态确定基金资产在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
比例。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多维度分析股票的投资价值,挖掘沪港
深三地市 场 中 潜 在 的 投 资 机 会 , 实 现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1 )A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于国内A 股 选 择 将 采 用 自 上 而 下 的 分 析 方 法 , 在 行 业 发 展 趋 势 中
选择具有优势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1 )行业精选策略
本基金主要从宏观经济周期和行业生命周期两个层次来分析不同行业的
周期性属性。
本基金基于“投资时钟理论”对宏观经济周期进行分析,将宏观经济周
期分解为复苏、过热、滞胀和衰退四个阶段,根据不同行业在宏观经济周期
各阶段的表现进行最优配置。
本基金还将根据行业本身的 生 命 周 期 分 析 , 将 行 业 生 命 周 期 分 为 创 始 期 、
成长期、成熟期和收缩期四个阶段,本基金重点加强对成长期行业和成熟期
行业的配置。
本基金将采用宏观经济周期分析为主,兼顾行业生命周期分析的最优选
择进行行业精选。
2 )股票精选策略
① 价值优选策略
本基金对精选行业内的个股选择将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
法,优选其中具有价值优势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A 、定量方式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财务指标和估
值指标等进行定量分析, 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 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个股。
本基金考察的成长指标主 要 包 括 : 主 营 收 入 增 长 率 、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
本基金考察的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本基金考察的估值指标主要包括:市盈率、市盈率/ 净 利 增 长 率 。
B 、定性方式
本基金主要通过实地调研等方法,综合考察评估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
重点投资具有较高进入壁垒、在行业中具备比较优势的公司,并坚决规避那
些公司治理混乱、管理效率低下的公司,以确保最大程度地规避投资风险。
② 定增破发策略
本基金也 将 积极 关 注 当 前 已 经 完成定 向 增 发 , 且 还 处 于 锁 定 期 的 上 市 公
司,当其 二 级 市 场 股 价 跌 破 定 向 增 发 价 时 , 通 过 深 入 研 究 增 发 新 股 的 上 市 公
司 的 基本面, 并 结 合 当 前 股 价 在 技 术 面 的 情 况 , 在 其 二 级 市 场 股 价 达到一定
的破发幅度后择机买入, 并 在 增 发 新 股 的 解禁日逐渐临近或 增 发 的 新 股 解禁
后择机卖出,以实现破发回补的收益。
③ 红 利 精 选 策 略
根据高股息率股票估值低、波动相对较小、安全边际较高的特点,本基
金 还将采 用 红 利 精 选 投 资 策 略 , 通 过 运 用 分 红 模 型 和 分 红 潜 力 模 型 , 精 选 出
现金股息率高、分红潜力强并具有成长性的优质上市公司,结合投研团队的
综合判断,构 造 风 险 较 低 、 可 靠 度 较 高 的 中 长 期 高 股 息 率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
(2)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仅通过境内及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
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 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本基金主要采用自上而下、重点挑选最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和 行 业 发 展 方
向 的 主 题 , 然 后 自 下 而 上 、 精 选 个 股 的 投 资 策 略 , 重 点 投 资 于 受 益 于 经 济 结
构转型及相关主题且具备估值优势的股票。
1)主题及行业发掘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本基金通过投资研究团队持续关注政府财政及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因
素、产业振兴计划等政府政策导向来发掘具有以下特性的行业:
- 行 业 具 有 长 期 可 持 续 增 长 模 式/ 享 有 强 劲 的 长 期 增 长
- 行业具有高 进 入 壁 垒 和 健 康 的 竞 争 格 局
- 行业受益于政 策 支 持
- 新 兴 行业以及有升级潜力的行业
- 具有催化剂的 行业
2 )股票精选策略
① 价值投资策略
采用预期市盈率 (P/E) 、 市 净 率 (P/B)、 市 盈 率 相 对 盈 利 增 长 比 率 (PEG)
及 企 业 价 值 倍 数 (EV/EBITDA ) 等 方 法 优 选 出 财 务 透 明 稳 健 、 管 理 出 色 且 成 长
性较好的港股通标的股票。 并 通 过 与A 股 市 场 同 类 公 司 的 相 对 估 值 水 平 等 进 行
估值比较,精 选 出 低 估 值 、 相 对 于A 股 折 价 或 股 价 没 有 充 分 反 映 投 资 价 值 的 、
具有持续竞争优 势 的 企 业 以 及 符 合 国 家 战 略 导 向 、 具 备 高 成 长 性 的 企 业 。
② 港 股 高 股 息 率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从港股通标的股票中精选流动
性好、连续分红、股息率高、盈利持续且具有成长性的优质上市公司,结合
投研团队的综合判断, 构 造 中 长 期 投 资 组 合 。
3 、债券投资策略
(1 ) 久 期 配 置 : 基 于 宏 观 经 济 趋 势 性 变 化 , 自 上 而 下 的 资 产 配 置 。
利用宏观经济分析模型,确定宏观经济的周期变化,主要是中长期的变
化趋势,由此确定利率变动的方向和趋势。根据不同大类资产在宏观经济周
期的属性,即货币 市 场 顺 周 期 、 债 券 市 场 逆 周 期 的 特 点 , 确 定 债 券 资 产 配 置
的基本方向和特征。结合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分析,
根据收益率模型为各种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进行风险评估,最终确定投资组
合的久期配置。
(2 )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 基 于 数 量 化 模 型 , 自 上 而 下 的 资 产 配 置 。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模
型对各期限段的风险收益情况进行评估,对收益率曲线各个期限的骑乘收益
进行分析。通过优化资产配置模型选择预期收益率最高的期限段进行配比组
合,从而在子弹组合、杠铃组合和梯形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比最佳的配置方
案。
子弹组合, 即 使 组 合 的 现 金 流 尽 量 集 中 分 布 ;
杠铃组合, 即 使 组 合 的 现 金 流 尽 量 呈 两 极 分 布 ;
梯形组合, 即 使 组 合 的 现 金 流 在 投 资 期 内 尽 可 能 平 均 分 布 。
(3 ) 债券类别配置/ 个 券 选 择 : 主 要 依 据 信 用 利 差 分 析 , 自 上 而 下 的 资
产配置。
本基金根据利率债券和信用债券之间的相对价值,以其历史价格关系的
数量分析为依据,同时兼顾特定类别收益品种的基本面分析,综合分析各个
品种的信用利差变化。在信用利差水平较高时持有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
资券等信用债券,在信用利差水平较低时持有国债等利率债券,从而确定整
个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投资比例。
个券选择:基于各个投资品种具体情况,自下而上的资产配置。
个券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
相 对 价 值 原 则 : 同 等 风 险 中 收 益 率 较 高 的 品 种 , 同 等 收 益 率 风 险 较 低 的
品种。
流动性原则:其它条件类似,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品种。
4 、 可 转 换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相关特性, 其投资风险和收益介于债券和
股 票 之 间 。 在 进 行 可 转 换 债 券 筛 选 时 , 本 基 金 将 首 先 对 可 转 换 债 券 自 身 的 内
在 债 券 价 值 ( 如 票 面 利 息 、 利 息 补 偿 及 无 条 件 回 售 价 格 ) 、 保 护 条 款 的 适 用
范 围 、 流 动 性 等 方 面 进 行 研 究 ; 然 后 对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基 础 股 票 的 基 本 面 进 行
分 析 , 形 成 对 基 础 股 票 的 价 值 评 估 ; 最 后 将 可 转 换 债 券 自 身 的 基 本 面 评 分 和
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评分结合在一起以确定投资的可转换债券品种。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5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投 资 策 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主要基于信用品种投资略, 在此基
础上重点分析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首先, 确定经济周期所处阶
段 , 研 究 私 募 债 发 行 人 所 处 行 业 在 经 济 周 期 和 政 策 变 动 中 所 受 的 影 响 , 以 确
定行业总体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 并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 规避具有潜
在风险的行业;其次,对私募债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发展前景、公司治理、
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综合分析;最后,结合私募债 的 票 面 利 率 、 剩 余 期 限 、
担保情况及发行规模等因素, 综合评价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选
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配置。
6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在 宏 观 经 济 和 基 本 面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对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质 量 和
构 成 、 利 率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提 前 偿 付 风 险 等 进 行 定 性 和 定 量
的 全 方 面 分 析 , 评 估 其 相 对 投 资 价 值 并 作 出 相 应 的 投 资 决 策 , 力 求 在 控 制 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7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适度投资权证, 权证投资策略主要从
价值投资的角度出发, 将权证作 为 套 利 和 锁 定 风 险 的 工 具 , 采 用 包 括 套 利 投
资 策 略 、 风 险 锁 定 策 略 和 股 票 替 代 策 略 进 行 权 证 投 资 。 由 于 权 证 市 场 的 高 波
动 性 ,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权 证 时 还 需 要 重 点 考 察 权 证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寻 找 流 动 性
与基金投资规模相匹配的、成交活跃的权证进行适量配置。
8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本基金将通过对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采 用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 跃 的 期 货 合 约 , 结 合 对 股 指 期 货 的 估 值 水 平 、 基 差 水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平 、 流 动 性 等 因 素 的 分 析 , 与 现 货 组 合 进 行 匹 配 , 采 用 多 头 或 空 头 套 期 保 值
等 策 略 进 行 套 期 保 值 操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股 指 期 货 套 期 保 值 过 程 中 , 定 期
测算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相关性, 根据股指期货当时的成交金额、 持仓量
和 基 差 等 数 据 , 运 用 股 指 期 货 对 冲 系 统 性 风 险 、 对 冲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降 低 现 货 市 场 流 动 性 不 足 导 致 的 冲 击 成 本 过 高 的 风 险 , 提 高 基 金 运 作 效
率,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 四 )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其 中 投 资 于 国 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投 资 于 港 股 通 投 资 标 的 股
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所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前 述 现 金 资 产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款等;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行 的 证 券 ( 同 一 家 公 司 在 境 内 和 香 港 同 时
上市的 A+H 股 合 计 计 算 )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同 一 家
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 合 计 计 算 )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票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的0.5%;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
限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15 )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40%;
(16 ) 本基金参与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 需 遵 守 下 述 限 制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其 中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所 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18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因证券/ 期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除 上 述 第 (2)、
(12) 、( 18) 、 (19 ) 项 约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按 调 整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
2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 违反规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7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或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 五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35%+ 恒 生 指 数 收 益 率 ×35%+ 中 证 全 债 指 数 收 益
率×30%
沪深 300 指 数 是 由 中 证 指 数 有限 公 司 编 制 发 布 、 表 征 A 股 市 场 走 势
的 权 威 指 数 。 该 指 数 是 由 上 海 和 深 圳 证 券 市 场 中 选 取 300 只 A 股 作 为 样
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 A 股 股 票 投 资 部 分 的
绩效。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 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 家
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 , 以 其 发 行 量 为 权 数 的 加 权 平 均 股 价 指 数 , 是 反 映 香
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港股 股
票投资部分的绩效。
中 证 全 债 指 数 是 中 证 指 数 有限公 司 编 制 的 综 合 反 映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和
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
交易所市场的国债、 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 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债
券投资部分的绩效。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 设 定 本 基 金 的 业绩比较基准为 : “ 沪
深 300 指 数 收 益 率 ×35%+ 恒 生 指 数 收 益 率 ×35%+ 中 证 全 债 指 数 收 益 率 ×
30% ”, 该 基 准 能 客 观 衡 量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绩 效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投 资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一致并按 照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在指
定媒介上及时公告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六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中 等 风 险 品 种 , 其 预 期
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
基金除了投资 A 股 外 , 还 可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投 资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股 票 。 除 了 需 要 承 担 与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类 似 的 市 场 波 动 风 险 等 一 般 投 资 风
险 之 外 , 本 基 金 还 面 临 港 股 通 机 制 下 因 投 资 环 境 、 投 资 标 的 、 市 场 制 度 以 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
( 七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复 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本 报 告 中 所 列 财 务
数据未经审计。
1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中 海 沪 港 深 多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资产净值为 132,264,948.00 元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0.8407 元 , 累 计 基 金
份额净值为0.8407 元 。 其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项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1 权益投资 97,993,677.46 64.23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其 中 : 股 票
97,993,677.46 64.23
2 基金投资 - -
3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 -
其 中 :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4 贵 金 属 投 资 - -
5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6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20,000,000.00 13.11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融资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34,422,931.87 22.56
8 其他资产
155,162.61 0.10
9 合计
152,571,771.94
100.00
2 、报告期末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1 )报告期末按 行 业 分 类 的 境内股 票 投 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2 )报告期末按 行 业 分 类 的 境外股 票 投 资 组 合
行业类别 公 允 价 值 ( 人 民 币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A 基 础 材 料 1,446,120.00 1.09
B 消 费 者 非 必 需 品 15,800,310.00 11.95
C 消 费 者 常 用 品 6,229,470.00 4.71
D 能源 3,984,800.00 3.01
E 金融 37,132,459.00 28.07
F 医 疗 保 健 4,746,934.46 3.59
G 工业 7,263,706.00 5.49
H 信 息 技 术 3,628,310.00 2.74
I 电 信 服 务 7,593,588.00 5.74
J 公 用 事 业 5,871,760.00 4.44
K 房地产 4,296,220.00 3.25
合计 97,993,677.46 74.09
3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02318 中国平安 130,000 7,876,700.00 5.96
2 00700 腾讯控股 27,600 7,593,588.00 5.74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3 01398 工商银行 896,000 4,390,400.00 3.32
4 01299 友邦保险 74,800 4,259,860.00 3.22
5 02313 申洲国际 53,000 4,121,280.00 3.12
6 00388 香 港 交 易 所 20,000 3,971,000.00 3.00
7 02382 舜 宇 光 学 科 技 59,500 3,628,310.00 2.74
8 01193 华润燃气 124,000 3,367,840.00 2.55
9 00425 敏实集团 142,000 3,141,040.00 2.37
10 00939 建设银行 553,000 3,129,980.00 2.37
4 、报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2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政 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1 )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政 策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 期 货 交 易 。
(2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3 )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评 价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1 )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没 有 在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备 选 股
票库之外的股票。
(3 )截至2018 年 12 月 31 日 ,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资 产 项 目 构 成 如 下 :
序号 名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119,088.75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
3 应收股利 21,953.56
4 应收利息 14,120.30
5 应 收 申 购 款 -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5,162.61
(4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 述 部 分
本基金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 之 间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截止日期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8.3.21-2
018.12.31 -15.93% 1.14% -13.96% 0.86% -1.97% 0.28%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起 至 今 -15.93% 1.14% -13.96% 0.86% -1.97% 0.28%
注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为 2018 年 3 月 21 日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十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户、证
券 账户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十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 )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含权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和 不 含 权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本基金基金合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同 一 证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证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估值。
5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6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估 值 。 如 使 用 的 估 值
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7 、汇率估值方法
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 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8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9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值程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个 估 值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个估值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 值 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4 位以内( 含 第 4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 损 方 ”),则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 程 序 如 下 :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失进行评估;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报基金托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机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理。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货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时;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商一致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 八 )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方 法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8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造成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 期货交易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十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配
(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的余额。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0 次 , 若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基金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 工 作 日 。
( 六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十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 金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用;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仲 裁 费 和 诉 讼
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 易 费 用 ;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
10、 因 投 资 港 股 通 标 的 股 票 而 产 生 的 各 项 合 理 费 用 ;
11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他费用。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70%÷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于次
月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公休日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5%÷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于次
月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 费 率 计 提 。 销 售
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0%÷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 基 金 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 对 一 致 后,由 基金托 管 人 于 次 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给基金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支 付 给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上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 中第 4 -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支付。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项目。
( 四 )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
规执行。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十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 金 的 年 度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十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 二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
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文文本为准。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人在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 介 上。
3 、 《 基金合同 》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 日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 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6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介 上。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 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20%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本 基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本基金持续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 终止 《 基 金 合 同 》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50%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动超过30%。
(1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业务、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或 仲 裁 。
(1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严重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1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6 )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销 售 服 务 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5%。
(1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9 )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20 ) 更 换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21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2 ) 本基金 申 购 、 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理 。
(24 )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回申请 。
(25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6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项时;
(27 )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进 行 估 值 ;
(28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8 、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 依 法 报 中国证监会备 案 , 并 予 以
公告。
10、 基 金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信 息 披 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11 、 基金投资 股 指 期 货 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信 息 披 露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 交 易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中 国 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
信 息 , 并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3、 投 资 港 股 通 标 的 股 票 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14、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 六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后 10 年。
( 七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基 金 暂 停 或 延 迟 信 息 披 露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涉 及 的 证 券/ 期货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停 市
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暂停基金估值的;
4 、 中国证监会和《 基 金 合 同 》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十七 、 风 险 揭 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投 资 组 合 主 要 由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和 债
券等固定收益类 资产组成,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基 金 收
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的各项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业
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各 行 业 和 证 券 市 场 的
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 股 票 和 债 券 ,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
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 率 风 险 。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水 平 等 ,
并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的 变 动 , 进 而 对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产 生 影 响 , 从 而 产 生
风险。
4 、 通 货 膨 胀 风 险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 信 用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指 信 用 证 券 发 行 主 体 信 用 状 况 恶 化 , 导 致
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
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6 、 再 投 资 风 险 。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 险 ( 即 利 率 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二)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 《基
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 三 )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
势 的 判 断 , 或 者 由 于 基 金 数 量 模 型 设 计 不 当 或 实 施 差 错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偏
离业绩基准的风险。 对主要业务人员 (如基金经理) 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理
风险。
( 四 )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
变 现 的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还 包 括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 致 使 没 有 足 够 的 现 金 应
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安 排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章节。
2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 ) 投 资 市 场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评 估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港 股 通 标 的 股 票 以 及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 股 指 期 货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 上 述 资 产 的 投 资 市 场 主 要 为 证 券 交 易 所 、 期 货 交 易 所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等 流 动 性 较 好 的 规 范 型 交 易 场 所 。 截至 2017 年 9 月 , 港
股 通 机 制 下 的 港 股 共 442 只, 总 市 值 超 过 45 万 亿 港 币 ;A 股 上 市 公 司 共
3362 家 , 流 通 市 值 约 44 万亿元人民币, 总市值超过 56 万 亿 元 人民币 。 正
常情况下上述资产流动性风险可控, 当发生极端市场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会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2 ) 投 资 行 业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评 估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将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 行业基本面及市场环
境变化的前提下灵活地进行行业配置, 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 不
以投资于某一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
征,受到投资行业所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影响较小。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3 ) 投 资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本基金严格控制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和非上市交易的股票、 债券及不
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比例, 以降低基
金的流动性风险。
综上所述,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
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当发生极端市场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益。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 本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内 部 决 策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
整,以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 ) 延 缓 办 理 巨 额 赎 回 申 请 ;
(2 )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3 )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4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措 施 。
具 体 措 施 ,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中 “ ( 十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 、 实 施 备 用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的 情 形 、 程 序 及 对 投 资 者 的 潜 在 影
响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 在 确 保 投 资 者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的 前 提
下 , 可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综 合 运 用 各 类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
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
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 延 期 办 理 巨 额 赎 回 申 请
具 体 措 施 ,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中 “ ( 十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 )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上 述 具 体 措 施 ,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中 “ ( 九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3 ) 收 取 短 期 赎 回 费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的 赎 回 费 , 并 将 上 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 )暂停基金估值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基 金 估 值 , 并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5 )摆动定价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自律组织规定。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 本基金可能无 法 及 时 满 足 所 有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 投 资 者 收 到 赎 回 款 项 的 时 间 也 可 能 晚 于 预 期 或 可 能 增 加 投 资 者 赎 回 的
成本。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 其 投 资 风 格 和 投 资 范 围 决 定 了
本基金具有如下特有风险:
1 、 策略风险:
本基金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取相应的投资策略。 此分析过程主要是
建立在一系列的理论假设基础和定性及定量指标之上的, 评估的结果可能与
市场变化的实际发展情况、市场对股票的认知和理解存在差异。
2 、港股通机制下的港股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 除 与 其 他 投 资 于 内 地 市 场 股 票 的
基 金 所 面 临 的 共 同 风 险 外 , 本 基 金 还 面 临 港 股 通 机 制 下 因 投 资 环 境 、 投 资 者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结 构 、 投 资 标 的 构 成 、 制度安排以 及 交 易 规 则 等 差 异 所 带 来 的 特 有 风 险 , 包
括但不限于:
(1 ) 市 场 联 动 的 风 险 :
与内地 A 股 市 场 相 比 , 港股市场的资金流动更为自由, 而且港股市场对
短期内国际资金的流动较为敏感, 尤其是国际金融市场发生重大波动时, 石
油 、 贵 金 属 等 大 宗 商 品 和 外 汇 ( 包 括 日 元 套 利 交 易 ) 等 市 场 的 剧 烈 波 动 均 可
能导致国际资金流向在短期内发生重大变化,从而使港股走势产生大幅波
动。 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 会 面 临 更 多 的 因 国 际 金 融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而
产生的风险。
(2 ) 股 价 波 动 的 风 险 :
香港联交所实行 T+0 回 转 交 易 制 度 , 即 投 资 者 当 天 买 入 的 股 票 可 以 当 天
卖出, 同 时 对 个 股 不 设 涨 跌 幅 限 制 , 加 之 香 港 市 场 结 构 性 产 品 和 衍 生 品 种 类
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 , 港 股 股 价 可 能 表 现 出 比 A 股 更 为 剧 烈 的 股 价
波动; 港 股 股 价 受 到 意 外 事 件 影 响 可 能 表 现 出 比 A 股 更 为 剧 烈 的 股 价 波 动 ,
本基金持仓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3 ) 港 股 通 额 度 限 制 带 来 的 投 资 风 险 :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 本基金可能因为
港股通市场每日额度不足 , 而 不 能 买 入 看 好 之 投 资 标 的 进 而 错 失 投 资 机 会 的
风险。
(4 )港股通标 的 股 票 调 整带来的风险:
现 行 的 港 股 通 规 则 对 本基金允许买 卖 的 港 股 通 标 的 股 票 存 在 一 定 的 范
围 限 制 , 对 于 被 调 出 港股通标的股票名单 的 股 票 , 自 调 整 之 日 起 , 港 股 通 投
资者将不得再行买入 ; 本 基 金 可能存在 因 为 港 股 通 标的股票的调整影响投资
计划进而降低基金收益的风险。
(5 ) 港 股 通 交 易 日 设 定 的 风 险 :
由于内 地 和 香 港 两 地 均 为 交 易 日 且 能 够 满 足 结 算 安 排 的 交 易 日 才 为 港
股 通 交 易 日 , 所 以 存 在 即 使 香港联 交 所 开 市 , 本基金也 无 法 进 行 港 股 通 交 易 ,
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的 情形 。 这可能导致本 基金 存 在 因 交 易 日 不 连 贯 所 带 来 的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价格波动影响港股投资并给基金利益造成损失的风险, 同 时 也 可 能 带 来 一 定
的流动性风险。
(6 )港股通规则下 权 益 证 券 存 在 交 易 限 制 的风险:
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 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
异常情况, 所 取 得 的 港 股 通 股 票 以 外 的 香 港 联 交 所 上 市 证 券 , 只 能 通 过 港 股
通卖出 , 但 不 得 买 入 ( 内 地 交 易 所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因 港 股 通 股 票 权 益 分
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 ,
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 , 但 不 得 行 权 ; 因 港 股 通 股 票 权 益 分 派 、 转 换 或 者 上 市
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 , 可以享有相关权益 , 但 不 得 通 过
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本 基 金 存 在 因 权 益 证 券 的 交易限制 影 响 基 金 利 益 甚 至 造
成损失的风险。
(7 )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停 牌 、 退 市 等 制 度 性 差 异 带 来 的 风 险:
香 港 联 交 所 规 定 , 在 交 易 所 认 为 所 要 求 的 停 牌 合 理 而 且 必 要 时 , 上 市 公
司方可采取停牌措施。 此外, 不同于内地 A 股市场的停牌制度, 联交所对停
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 “ 尽 量 缩 短 停 牌 时 间 ” 的原则 ,
在 退 市 制 度 方 面 , 香 港 联交所的 制 度 规 定 与 A 股 也 并 不 相 同 , 联 交 所 没有 设
置 风险警示板, 香港 联 交 所 采 用 非 量 化 的 退 市 标 准 且 在 上 市 公 司 退 市 过 程 中
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 这使得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 A 股市场相对
复杂。 因 此 本 基 金 存 在 可 能 由 于 停 牌 、 退 市 等 制 度 性 差 异 导 致 所 持 个 股 的 投
资交易受到影响并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8 ) 港 股 通 规 则 变 动 带 来 的 风 险 :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香港联交所证券的投资 , 受 港 股 通
规则的限制和影响; 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
持资产组合价值发生波动的风险。
3 、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
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 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 港股通交易日日终,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 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每 笔 交 易 , 确 定 交 易 实 际 适 用 的 结 算 汇 率 。 故 本 基 金 投 资 面 临 汇 率 风 险 ,可
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
4 、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具 有 一 定 的 价 格 波 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等 风 险 , 本 公 司 将 本 着 谨 慎 和 控 制 风 险 的 原 则 进
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
致的基金净值波动在内的各项风险。
5 、 本 基 金 将 股 指 期 货 纳 入 到 投 资 范 围 中 , 股 指 期 货 采 用 保 证 金 交 易 制
度 , 由 于 保 证 金 交 易 具 有 杠 杆 性 , 当 出 现 不 利 行 情 时 , 微 小 的 变 动 就 可 能 会
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同时,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
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 内 补 足 保 证 金 , 按 规 定 将 被 强 制 平 仓 , 可 能 给 基 金 净 值
带来重大损失。
6 、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是 指 中 小 微 型 企
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
券 , 其 发 行 人 是 非 上 市 中 小 微 企 业 , 发 行 方 式 为 面 向 特 定 对 象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
因 此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较 传 统 企 业 债 的 信 用 风 险 及 流 动 性 风 险 更 大 , 从 而
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 六 ) 其他风险
1 、 因 技 术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计 算 机 系 统 不 可 靠 产 生 的 风 险 ;
2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水平,从而带 来 风 险 ;
3 、 其 他 意 外 导 致 的 风 险 。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4
十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并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个工作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告。
(二)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内成立基金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5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6
十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与 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7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 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 按照规定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8
10)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1)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12)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期货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 的 业 务 规 则 ;
1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9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1)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15 年 以 上 ;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0
23)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25)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议 ;
26)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资 金 账 户 、 证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期货交 易 资 金 清 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 法律法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1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按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 人 泄 露 ;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12)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3)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4)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2
和赎回款项;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7)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0)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22)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设日常机构。
1 、 召开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3
5 ) 调整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或 提 高 销 售 服 务 费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1)单独或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3)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且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调 低 基 金
销售服务费;
2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 且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变更收费方式 ;
4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 及 召 集 方 式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4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 表基金份额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
3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5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会 议 形 式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3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6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7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 法 律 法 规 和
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6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 之 一 (含二分
之一)。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时间的 3 个 月 以 后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含三分之
一)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 之 一 (含 二
分之一);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 以 后 、6 个月以内,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7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 含 三 分 之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 ) 上述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机
构记录相符。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
开 方 式 上 ,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进行。
5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8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分之一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金合并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9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 计票
(1 ) 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 )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0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8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 基金合同 的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1 、 《 基金合同 》 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基金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后 方 可
执行,并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个工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告。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1
2 、 《 基金合同 》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3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作清算报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对基金剩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月。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2
4 、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 争议 解 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3
( 五 ) 基金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4
二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1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银城 中路 68 号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 皓 鹏
成立时间:2004 年 3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 监 基 金 字[2004]24 号
经营范围:基 金 募集 、基金销售、 资 产 管理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它 业务
【依法须经 批 准 的 项 目 ,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组织形式: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46666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 续 经 营
2 、 基金托管人: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 国 富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293.52 亿 元 人 民 币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 行 使 监 督 权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下 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5
《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
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和相关规定。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例为: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其 中 投 资 于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投 资 于 港 股 通 投 资 标 的 股 票 占 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所 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前 述 现 金 资 产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
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6
以下投资限制:
①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0-95%, 其 中 投 资 于 国 内 依 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95% , 投 资 于 港 股 通 投 资 标 的 股 票 占 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②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所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本 基
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5% ; 前 述 现 金 资 产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③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 证 券 ( 同 一 家 公 司 在 境 内 和 香 港 同 时 上 市
的A+H 股合计计算)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0%;
④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同 一 家 公
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 合 计 计 算 )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的1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⑤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3 %;
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⑦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0.5%;
⑧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⑨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⑩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 含BBB)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7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40%;
? 本基金参与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 需 遵 守 下 述 限 制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95%, 其 中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
质押式回购) 等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股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 场 波 动 、 证券发行人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 上 述 第 ②、 ? 、
? 、 ? 项约定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8
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按 调 整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产品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
制。
(3 )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调 整 期 限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出 现 可 预 见 资 产 规 模 大 幅 变 动 的 情 况 下 , 至 少 提 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基金 托 管 人 实 施 交 易 监 督 。
(4 ) 本 基 金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
(5 )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或 部 门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 违反规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7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法律、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或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于 基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9
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
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于 基 金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并加盖业务章并书面提交, 确保关联交
易 名 单 真 实 、 完 整 、 全 面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保 管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 名 单 变 更
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
监 督 流 程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 规 进 行 关 联 交 易 ,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由 基
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以 下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对手的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
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
对 手 组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的 变 化 , 及 时 对 交 易 对 手 库 予 以 更
新 和 调 整 , 并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据 以 对 基 金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银 行 间 交 易 市 场 的 交 易 方 式 的 控 制 按 如 下 约 定 进 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
进 行 评 估 ,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 确 定 与 各 类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易结
算 方 式 , 在 具 体 的 交 易 中 , 应 尽 力 争 取 对 基 金 有 利 的 交 易 方 式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进 行 监 督 。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0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 事 先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的 变 化 , 及 时 对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予 以 更 新
和 调 整 ,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据 此 对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 易 对
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 并对投资银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包括但不限于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进行评估。
对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监 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
况进行监督。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与 上 文 提 及 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并 不 一
致 , 具 体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须 为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本 基 金 不
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应 制 订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并
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
基金投资比例限 制 失 调 、 基 金 流 动 性 困 难 以 及 相 关 损 失 等 问 题 的 应 对 解 决 措
施 , 以 及 有 关 异 常 情 况 的 处 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
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出现困难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1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提 供 足 额 现 金 确 保 基 金 的 支 付 结 算 , 并 承 担 所 有 损 失 。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导 致 本 基 金 出 现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3 ) 本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前两个工作日将有关资料书面提交基金托管人,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
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
证监会 请 求 解 决 。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了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监 督 职 责 后 , 不 承 担 任 何
责任。
8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于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 (一) 款第 2 项 对 投 资 比 例 和 投 资 限 制 进 行 事 后 监
督 ; 除 此 外 , 无 其 它 监 督 责 任 。 如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 人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2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中 期 票 据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须 根 据 法 律 、 法 规 、 监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 制 定 严 格 的 关 于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中 期 票 据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管 理 人 在 此 承 诺 将 严
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等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必
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但 未 执 行 的 投 资 指 令 或 依 据 交 易 程
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对 于 必 须 于 估 值 完 成 后 方 可 获 知 的 监 控 指 标 或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成 交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该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3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基 金 管
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4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2 、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
除 外 ) 。 托 管 人 不 对 处 于 自 身 实 际 控 制 之 外 的 账 户 及 财 产 承 担 责 任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为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开 设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等投
资所需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对 于 因 基 金 认( 申 )购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财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
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
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
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
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
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
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
务处理。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5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或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
要 协 助 。 本 基 金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预 留 印 鉴 的 印 章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均 需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进行。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利 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本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基 金 托 管 人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
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 证 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
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符 合 监 管 机 构 要 求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6
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
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因 业 务 发 展 而 需 要 开 立 的 其 它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或 有 关 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 法 律 、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比 照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 行 存 款 业 务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
存 款 账 户 必 须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 账 户 名 称 为 基 金 名 称 , 存 款 账 户 开 户 文
件上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
理等细则。
为 防 范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定 期 存 款 协 议 中 应 当 约 定 提 前 支 取 条
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
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7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 邮 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 原 件 应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文 件 保 管 部 门 15 年
以上。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与复核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日基金
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每个估值日,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8
家最新规定估值。
( 六 ) 基金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 保 管 , 保 管 期 限 为 自 基 金 账 户 销 户 之 日 起 不 得 少 于 20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
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持 有 人 名 册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文 件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或 文 档 的
形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
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
(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
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并从其解释。
二)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
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八 ) 托管协议的 变 更 、 终止
1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9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
字(或盖章)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 更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的 情 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理权;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0
二十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潜 在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登 记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登 记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配 备 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基 金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登 记 派 发 ; 基 金 交
易 份 额 的 清 算 过 户 和 基 金 交 易 资 金 的 交 收 等 服 务 。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1 、 账 户 资 料 :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户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 个 工 作 日 后 (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个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2 、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查 询 服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交 易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 个 工 作
日 后 (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该 项 交 易 的 确 认 资 料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认 购 确 认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3 、 每季度结束后20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 定
制纸质对账单的投资者 邮 寄 该 季 度 对 账 单 。 每 年 度 结 束 后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所有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寄 送 年 度 对 账 单 。
4 、对于未 主 动 定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统 一 提供 电
子 对 账 单 ( 包 含 电 子 邮 件 或 短 信 形 式 , 按 账 户 资 料 完 善 程 度 , 优 先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 。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1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24 小 时 自 动 语 音 查 询 服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进 行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申 购 与 赎 回 交 易 情 况 查 询 、 基 金 产 品 与 传 真 服 务 等 信 息 的
查 询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每 周 五 天 , 每 天 不 少 于8 小 时 的 人 工 热 线 咨 询 服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400-888-9788 或021-38789788 享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对 账 单 寄 送 地 址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个 人 投 资 者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可 以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分 红 方 式 修 改 、 账 户
资 料 修 改 、 交 易 密 码 修 改 、交 易 申 请 查 询 和 账 户 资 料 查 询 等 各 类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www.zhfund.com 办理 “ 网 上 开
户 ” 和 “ 网上交易 ” 业 务 , 适 用 银 行 卡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zhfund.com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
在 技 术 条 件 成 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提 供 支 持 其 他 银 行 卡 种 的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zhfund.com)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服 务 。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销 售 渠 道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的 数 额 限 制 、 业 务 规
则 等 请 参 见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相 关 公 告 。
(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可 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或 拨 打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提 交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2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或 其 他 方 式 按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定 制 提 供 信 息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电 子 对 账 单 、 每 周 基 金 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投 资 者 服 务 刊 物 、 分 红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 公 告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需 要 , 调 整 定 制 信 息 的 条 件 、 方 式 和 内 容 。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留 言 栏 目 、 信 函 及 电 子 邮 件 等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网 点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投 诉 、 电 子 邮 件 投 诉 、 信 函 投 诉 、网 站 留 言 是 主 要 投 诉
受 理 渠 道 ,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负 责 管 理 投 诉 电 话 、 投 诉 邮 箱 。现 场
投 诉 和 意 见 簿 投 诉 是 补 充 投 诉 渠 道 , 由 各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管
理。
对 于 工 作 日 期 间 受 理 的 投 诉 , 原 则 上 是 及 时 回 复 ; 对 于 不 能 及 时 回 复
的 投 诉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在 投 诉 送 达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两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做 出 回
复 。 对 于 非 工 作 日 提 出 的 投 诉 ,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完 成 回 复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邮 箱 :service@zhfund.com
(八)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联 系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请 确 保 投 资 前 , 您/ 贵 机 构 已 经 全 面 理 解 了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3
二十二、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1 、2018-09-10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平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2 、2018-09-12
中 海 可 转 换 债 券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变
更 公 告
3 、2018-10-24
中 海 可 转 换 债 券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8 年第3
季 度 报 告
4 、2018-11-03
中 海 可 转 换 债 券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8年第2号)
5 、2018-11-03
中 海 可 转 债 债 券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2018年第2 号)
6 、2018-12-05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请 投 资 者 及 时 更 新
已 过 期 身 份 证 件 或 者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的 公 告
7 、2018-12-21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基 金 定 投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8 、2018-12-28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基 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9 、2019-01-01
中 海 可 转 换 债 券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年 度 最 后 一
日 净 值 公 告
10 、 2019-01-19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起 点 金 额 的
公告
11 、2019-01-22
中 海 可 转 换 债 券 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4
季 度 报 告
12 、 2019-01-28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西 藏 东
方 财 富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4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13 、 2019-01-30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暂 停 大 泰 金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办 理 旗 下 基 金 相 关 业 务 的 公 告
14 、 2019-02-01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暂 停 浙 江 金 观 诚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办 理 旗 下 基 金 相 关 业 务 的 公 告
15 、 2019-02-15
中 海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告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5
二十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所,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者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与 所 公 告 文 本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zhfund.com )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6
二十四 、 备 查 文 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 予 中海 沪 港 深 多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注册的 文件。
2、《 中海沪 港 深 多 策 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3、《 中海沪 港 深 多 策 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4 、 关 于 申 请 募 集 注册中海沪 港 深 多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法律意见。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 住 所 免 费 查 阅 备 查 文 件 。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 年 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