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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安和纯债6个月定开债券(007145)

泰康安和纯债6个月定开债券: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1 
 
 
 
 
 
 
泰康 安 和 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托管 协 议 
 
 
 
 
 
 
 
 
 
基 金 管理 人 : 泰 康 资产 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江 苏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泰康安和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0 
九、基金收益分配................................................ 25 
十、基金信息披露................................................ 25 
十一、基金费用.................................................. 2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2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9 
十五、禁止行为.................................................. 31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32 
十七、违约责任.................................................. 34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36 
二十、其他事项.................................................. 36 
 泰康安和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鉴于 泰 康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 拟募集 泰康安和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 “ 本基金” 或“基金 ” ); 
鉴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 泰康 资产 管理有 限 责任公司 拟担 任 泰康 安 和纯债 6 个月 定期开 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泰康安和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 泰 康安 和纯债 6 个月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 《 泰康安和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 ) 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
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泰康安和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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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828-838 号 26F07、F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 段国圣 
设立日期:2006 年 2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保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保监发改[2006]69 号 
基金管理资格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18 号 
经营范围: 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 受托资金管理业务; 与资金管理
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资产管理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
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10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国内合资) 
存续期间: 五十年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 
住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邮编 210005) 
办公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邮编 210005) 
法定代表人:夏平 
成立时间:2007 年 1 月 22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 号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银监复 【2006 】379 号、 苏银复 【2006 】423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结算; 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承销泰康安和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短期融资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代客理财、 代理销售基金、 代理销
售贵金属、 代理收付和保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提供保险箱业务; 办理委托存贷
款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 结售汇、
代理远期结售汇; 国际结算; 自营及代客外汇买卖; 同业外汇拆借; 买卖或代理
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资信调 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网上银行; 经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115.44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本协议依 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 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泰 康 安 和 纯 债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
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
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
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 《基金合同》 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含义。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 业务 监督 和核查 
( 一)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1)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 议的约 定,泰康安和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对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债券资产 (包括
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 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 中期票据、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
券、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等)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 存款( 包括协议存
款、定期 存款、 通知存 款) 、同 业存单 等货币 市场工具 、国债 期货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在每次开放期前 15 个
工作日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 的期间内,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在开放期 内 ,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 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投资品种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纳入投资范围。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
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 议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持有的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但在每次开放期
前 15 个工作日 、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 的期间内, 应开放期流动性
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在开 放期内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泰康安和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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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 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5)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2)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封闭期内,本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13)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②本基金 所持有 的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市值和 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本基 金投资范围中关于债券
资产的投资比例,即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次开放期前 15 个工作日 、泰康安和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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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③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4) 开放期内, 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2)、 9)、 14)、 15) 项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 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不须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投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定 , 对 基
金 投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督 。基 金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者 活动 :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泰康安和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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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对于基金管理人开展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托管人对此无法提前 知晓或 阻
止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与其 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承销 期内承 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以上名单发
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关联交
易时,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
于基金管 理人已 成交的 关联交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无法 阻止该 关联交 易发生的,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4)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定 , 对 基
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监 督。 
1)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间 市场交
易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1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1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 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 事后监督。 泰康安和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2)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市场 交易时 ,有责 任控制交 易对手 的资信 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 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5)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定 , 对 基
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 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期 对账机 制,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相 关规定 , 就本基 金银行 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 ,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 划拨、 账目核 对、到期 兑付、 文件保 管以及存 款证实 书的开 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的 监督与核 查,严 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 切 实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金到 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及收 入确 认、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的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
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有 权
在 发现 后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泰康安和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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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
他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电话
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应 当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 和本协议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开立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及债券 托管账户,
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规定进行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泰康安和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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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法》 、 《基金合同 》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 定的, 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五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原 则 
(1 )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不 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立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 户和债 券托管
账户。 
(4 )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
息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到账
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 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 
( 二) 基金合 同生 效时募 集资 产的验 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 规定后, 基
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
户中,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泰康安和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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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 日 出 具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 三) 基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立基 金的银 行存款 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的管理 应符合 《中华 人民共和 国票据 法》、 《人民
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 、 《人 民币利率管
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 四) 基金证 券交 收账户 、资 金交收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 人通过 中国 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进行证 券交易 资金的 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
算备付金账户。 
( 五) 债券托 管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托 管人向 人民银 行进行报 备,并 在备案 通过后
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基金管理人给予必要的配合,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
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泰康安和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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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交易 。 
(2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共同代 表基金 签订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债券
回购主协议 。 
( 六) 其他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实物证券 由基金 托管人 存放于托 管银行 的保管 库。实物 证券的 购买和 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 存款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具体保管事项
由双方另行签署《托管资产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管理事项协议》进行约定。 
( 八)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尽 可 能 保 证 持 有 二 份 以 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 、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和 执行 
( 一) 基金管 理人 对发送 指令 人员的 书面 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 (以下称 “授权通知” ) 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
令的人员名单、 签字样本、 预留印鉴和启用日期, 注明相应的权限, 并规定基金泰康安和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 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 基金管理人以传真或其他与基
金托管人约定的方式发出授权通知后, 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授权通知
自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开始生效, 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
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 如早于, 则以基金托 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
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 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 应在收
到授权通知当日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 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或扫描件与事后收到的原件不一致的, 以基金托管
人收到的传真件或扫描件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
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 二) 指令的 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收付的指令。 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 金额、 账户等执
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的签字。 
( 三) 指令的 发送 、确认 和执 行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规
定, 在其合 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 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
指令。 指令由“ 授权通知 ” 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 或邮件 的方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
凡指令以传真或扫描件形式发出的, 则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
保管指令传真件或扫描件。 当两者不一致时, 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划款指令传真
件或扫描件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
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泰康安和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划款处理时间。 对于要求当天到帐的指令, 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 对于要求当
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 关 付 款 条 件 已 经 具 备 。 
对于同业市场债券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对于被授权人
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 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依照 “ 授权通知” 规定的方
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 方可执行指令。 指令执行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
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对 于 在上 交所 固定 收益平 台 和在 深交 所综 合协议 交 易平 台交 易的 、实行 “ 实
时逐笔全额结算 ” 和 “ T+ 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 :00 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或基金头寸不足,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
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包括赔偿 给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认定的直
接损失。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 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若基金管理人超出上述时间点给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将尽全力配合执行, 但托管人不保证当日
能够完成。 
( 四)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程 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 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
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行, 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改正。 
( 五)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暂缓 、拒 绝执行 指令 的情形 和处 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规定, 如交易 未生效, 则
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如交易已生效, 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约定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泰康安和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 如发现投资指令有可能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 本协议的规定, 应 暂缓执行指令, 通知基 金管理人改
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 拒不执行 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六) 基金托 管人 未按照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执行的 处理 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过错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法合规且符合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指令执行,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对由此造成
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 七) 被授权 人员 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 必须提前至少三个工
作日, 使用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注明启用日期,
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起开始生
效, 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
如早于, 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被授权人
变更通知 的生效时间。 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或扫描件与事后收到的原件不一
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或扫描件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
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 、交 易及清 算交 收安排 
( 一) 选择代 理证 券 、期 货 买 卖的证 券 、 期货 经 营机 构的标 准和 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 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国债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 并与其签订
期货经纪合同, 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无明确规
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泰康安和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 二) 基金清 算交 收的时 间和 程序 
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 场外交易的清算交收,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在每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对 结算参 与人的 最低结算 备付金 、结算 保证金限 额进行 重新核 算、调整。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
当日, 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 基金管理人应预
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 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
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实行场内 T+0 非担保交收的资金清算按照基
金托管人的相关规定流程执行。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
元,致使 基金托 管人接 收数据不 完整, 造成清 算差错的 责任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如果由 于基金管 理人违 反法律 法规、交 易规则 的规定 进行超买、
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确保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
的投资交 易资金 结算; 如因基金 管理人 原因导 致资金头 寸不足 , 确保 在 T+1 日
12:00 之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 影响基金资产的
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 由此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托泰康安和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管资金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
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指令不
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进行 资金 、证券 账目 和交易 记录 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 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 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
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 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此
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 将编制的基金资金、 证券账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四)申购、赎回、转换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
当 事人 的责任 界定 
(1 )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确认, 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 )基 金管理 人应将 每个开放 日的申 购、赎 回、转换 开放式 基金的 数据传
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
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 ) 基金托管账户与 “ 基金清算账户” 间的资金结算遵循 “ 全额清算、 净额交
收 ” 的原则, 每日(T 日 : 资金交收日, 下同) 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 (T-2 日直销
申购申请金额与T-2 日代销申购申请金额与 T-3 日基金转换入申请金额之和) 与
应付资金 (T-3 日赎回申请金额与 T-3 日基金转换出申请金额之和) 的差额来确
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
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T 日 15: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 当存泰康安和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T 日 12: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T 日 15:00 之
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 五) 基金收 益分 配的清 算交 收安排 
(1 )基 金管理 人决定 收益分配 方案并 通知基 金托管人 ,经基 金托管 人 复核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收益分 配进行账 务处理 并核对 后,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分发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依据划
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 )基 金管理 人在下 达分红款 支付指 令时, 应给基金 托管人 留出必 需的划
款时间。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 关于 证券投资基
金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 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 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将
复核结果 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 交易所 市场上 市交易或 挂牌转 让的固 定收益品 种(基 金合同 另有规
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泰康安和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2)对在 交易所 市场挂 牌转让的 资产支 持证券 和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对在 交易所 市场发 行未上市 或未挂 牌转让 的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 行间市 场未上 市,且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未提供估 值价格 的固定 收益品
种,按成本估值。 
(3 )同 一证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证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4 )本 基金投 资国债 期货合约 ,一般 以估值 当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5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 )当 发生大 额申购 或赎回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 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二)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泰康安和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 则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 
(5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泰康安和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算 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三)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期货交 易市场 遇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时; 
(2 )因 不可抗 力致使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无法准 确评估 基金资 产价值
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四) 基金 会 计制 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泰康安和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 五)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 六) 会计数 据和 财务指 标的 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 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确保核对一致。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 七) 基 金定 期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对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具复
核确认书 (盖章) 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
检查。 泰康安和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九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
如 下: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在 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不
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 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定 ,并由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在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基 金信息 披露 
( 一) 保密义 务 
除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信息披露办法》 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公开披露前的
基金信息、 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及其他不宜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予保密, 不
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 因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 原因导 致保密信 息被披 露、泄 露或公泰康安和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开; 
(2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为遵守 和服从 法院判决 、仲裁 裁决或 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 二)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信 息披露 中的 职责和 信息 披露程 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 彼
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 件, 包括 《基金合同》 规 定的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 基
金资产净值公告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 基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发布。 
( 三) 暂停或 延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1 )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2 )不可抗力; 
(3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四) 基金托 管人 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 《基金法》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
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 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
的情况,是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 一、 基金费 用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数 泰康安和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
基金托管 人按照 与基金 管理人协 商一致 的方式 于次月首 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
付日期顺延。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
基金托管 人按照 与基金 管理人协 商一致 的方式 于次月首 日起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
日期顺延。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但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基金管理人必
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
同》 、 本协议的约定,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泰康安和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并确认认购申请后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
个交易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 并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一) 基金管理人于《 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三) 基金管理人于每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四) 除上述约定时间 外, 如果确因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 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 存 
基金管理人 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
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泰康安和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 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 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 协议传真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 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
的有关文件。 
十 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
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 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选任基 金管理 人的决议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 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6) 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泰康安和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7) 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8) 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 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 )原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后 ,新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临时管 理人接 受基金
管理业务 前,原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需采 取审慎措 施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安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
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
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3) 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决议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泰康安和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6) 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 
7) 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3 )原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后 ,新基 金托管 人或临时 基金托 管人接 受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托管人或
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同时 更换 
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按上述程 序职责终止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在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 五、 禁止行 为 
本协议项 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存在以下 情 况 或 从 事 以 下 行 为 : 
( 一) 《 基金 法》禁 止的 行为 。 
(二)除非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托管协议当事人用基金财产泰康安和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从 事《 基金法 》禁 止的投 资或 活动。 
( 三 ) 除 《基 金法 》 及其 他有 关法规 、 《 基金合 同 》 及中 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身和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有关法规规
定 的方 式公开 披露 的信息 ,对 他人泄 露。 
( 五) 基 金管理 人在 资金 头寸 不足的 情况 下, 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指令。 
(六)在资金头寸充足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足够时间的情况下,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协 议 的 指 令 拖 延 或 拒
绝 执行 。 
(七)基 金 托 管 人 私 自 动 用 或 处 分 基 金 财 产 , 但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合 法指令 、 《基 金合 同》 或托管 协议 的规定 进行 处分的 除外 。 
(八)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为同一人,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互相独立,其高级基金管理人员或其
他 从业 人员相 互兼 职。 
( 九) 《 基金 合同》 投资 限制 中禁止 投资 的行为 。 
( 十)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法 律法 规和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性 规定 的, 则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相关限 制。 
十 六、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的终 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 消基金 托管资 格或因泰康安和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 金管 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 消基金 管理资 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泰康安和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4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十 七、 违约责 任 
( 一)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履 行本 协议或 履行 本协议 不符 合约定 的,
应 当承 担违约 责任 。 
( 二)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在履 行各 自职责 的过 程中, 违反 《 基金 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
于直接损失。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但
是 发生 下列情 况, 当事人 可以 免责: 
(1 )不可抗力; 
(2 ) 基金管理人和/ 或 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 金管理 人由于 按照《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投资原 则行使 投资或 不行使
其投资权 所造成的损失等。 
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 ( “ 违约方” ) 的违 约行为给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
者造成损失, 而另一方当事人 ( “ 守约方” ) 赔偿 了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者的损失,泰康安和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5 
 
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 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
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
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 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
造成的影响。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
担 赔偿 责任。 
(四)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约定履行必要的审查、披露及报告义务,导致基金托管人未能有效履行监督
行 为的 ,基金 托管 人不因 此承 担任何 责任 。 
(五)违 约 行 为 虽 已 发 生 , 但 本 托 管 协 议 能 够 继 续 履 行 的 , 在 最 大 限 度 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
协 议。 
( 六 ) 本协议 所指 损失均 为直 接损失 。 
十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双方 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经友好
协商解决。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 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
定,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 各自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 (为托管协议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 澳门和台湾地
区) 法律管辖 ,并从其解释 。 泰康安和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6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效 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
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
监会 注册 的文 本为 正式文 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
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之 日止 。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
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两份外,基金管
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分别持 有两 份,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力 。 
二 十、 其他事 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泰康安和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7 
 
【本页为 《泰康安和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签
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 北京 
 
 
 
签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