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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优势(165313)

建信优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建 信优 势动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9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 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 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二〇一九 年四月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重要提示】 建信 优 势动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以 下简 称“ 基金 ”或 “本 基 金” ) 由建 信优 势动 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成 。依 据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 委员 会 (以 下简 称“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 日证监许可[2013]204 号文 核准 的 《关 于核 准建 信优 势动 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有关 转型 基金 运作 方式 决 议的批复 》 ,建 信优 势动 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封 闭式 基金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 基金(LOF )、 调 整基 金投 资 比例 、修 订基 金合 同, 并 更名 为“ 建 信优 势动 力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自 2013 年 3 月 19 日起,由《建信优势动力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修订 而成 的 《建 信优 势动 力股 票 型证 券基 金 (LOF)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 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 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 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但 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 集的 核准 ,并 不表 明 其对 本基 金 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 投 资者 根据 所持 有 份额 享受 基金 的收 益 ,但 同时 也要 承担 相 应的 投资 风 险。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 基 金前 ,需 充分 了解 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并 承担 基金 投 资中 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括 :因 整体 政治 、 经济 、社 会等 环境 因 素对 证券 价 格产 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 统性 风险 ,个 别证 券 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 于本 基 金可 能 因为 暂时 未达 到 上市 条件 而不 能上 市 交易 所产 生的 流动 性 风险 ,基 金 管理 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 定风 险, 等 等。 本 基金 为混 合型 基 金, 其预 期收 益及 预 期风 险水 平低 于股 票 型基 金, 高 于债 券型 基金 及 货币 市场 基金 ,属 于中 高 收益/ 风险 特征 的基 金 。 投资者在进 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 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出 投 资决 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 资者 自行 负 责。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 年 3 月18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已经审 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30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5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6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1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6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9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9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04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5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06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第一部分 前 言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 本招 募 说 明 书” ) 依 据《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 资 基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以下 简称 “ 《运 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公开 募 集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以及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编写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述 了 建 信 优势 动 力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LOF) 的投 资 目 标、 策 略、 风险 、费 率 等与 投资 者投 资决 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 项 ,投 资者 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 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 书不 存在 任何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 招 募说 明书 由 建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 公司 负责 解释 。本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 授权 任何 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 说明。


本招 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编 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基 金 合同 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的 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者 依据 基金 合 同取 得 基金 份额 ,即 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的 当 事人 ,其 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建 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2 、原 建信 优势 动力 基金 : 指建 信优 势 动力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该基 金 为封闭式基金; 3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4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指《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合同由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修订而成;


6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 就本 基 金签 订之 《 建信 优势 动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LOF )托 管协 议》 及其 任何 有 效修 订和 补 充, 托管 协 议由《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7 、招募说明书:指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 、 法 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 行 有效 并 公 布实 施 的 法律 、 行政 法 规 、司 法 解 释、 部 门规 章、 地方 性 法规 、地 方政 府规 章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有约 束 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 、 《基 金法 》 :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订的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 15 日颁布、同年6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 国: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就 基金 合同 而 言, 不包 括香 港特 别行 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 人投 资者 :指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自然人;


19 、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注册 登记 或 经政 府有 关部 门批 准 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 人、 事业 法 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 法》 及其 他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可投 资于 中国 境内 证券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21 、基 金投 资 者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的 合称;


2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 合同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投资者;


23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代 销机 构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 、直销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6 、代销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构, 其 中可 通过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 理本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 机构 必须 是 具有 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 、并 经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和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7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 、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具 体 内容 包 括基 金投 资者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的建 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 册登 记、 基 金销 售 业务 的确 认、 清 算和 结算 、代 理发 放 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29 、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 构。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机 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建 信优 势 动力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基金 合同 》 生效 起始 日。 基 金合 同自 原建 信优 势 动力 基金 存续 期届 满 日次 日( 即 2013 年 3 月19 日) 起生 效, 原 《建 信优 势动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自该日起终止; 3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 事由 出现 后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2 、基 金转 型: 指原 建信 优势 动力 基金 的存 续 期届 满后 ,变 更基 金的 运 作方 式, 基金 更 名为 “建 信 优势 动力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LOF) ” ,并 相应 修 订基金合同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33 、存 续期 :指 原 《建 信优 势动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生效 至 《建 信优 势动 力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LOF) 基金 合同 》 终止 且基 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日:指公历日;


36 、月:指公历月;


37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38 、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9 、开 放日 :指 为基 金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 作日;


40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上 市交 易: 指基 金存 续期 内, 投资 者通 过 场内 会员 单位 以集 中竞 价 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 公告 规 定的 条件 ,申 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某一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45、销 售场 所: 指场 外销 售场 所和 场内 交易 场 所, 分别 简称 为场 外和 场 内;


46、场 外: 指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外的 销售 机 构进 行基 金份 额申 购和 赎 回的场所;


47、场 内: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内 具有 相应 业 务资 格的 会员 单位 利用 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48 、注 册登 记系 统: 指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登 记结 算 系统;


49 、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证 券 登记结算系统;


50 、系 统内 转托 管: 指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内不 同 销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交 易单 位) 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1 、跨 系统 转登 记: 指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和证 券 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2 、深 圳证 券账 户: 指注 册登 记机 构给 投资 者 开立 的用 于记 录投 资者 持 有证 券 的账 户, 包括 人 民币 普通 股票 账户 和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 记录 在该 账 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3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指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 投资 者开 立的 、记 录其 持 有的 、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 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 记录 在该 账 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54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 构为 基金 投资 者 开立 的、 记录 基金 投 资者 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55 、元:指人民币元;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5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 来的 成本 和 费用的节约;


57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 数值;


60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 信息 披露 的报 刊、 互联 网 网站及其他媒体;


62 、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 观事件 。 63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 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 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 件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 停牌 股 票、 流 通受 限的 新股 及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发 行 人债 务违 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第三部 分 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9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 孙志晨 联系人: 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 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中国建设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65% ;美 国 信安 金融 服务 公司 ,25% ;中 国 华电 集团 资本控 股有限公司,10% 。 本基 金 管理 人公 司治 理结 构完 善, 经营 运作 规 范, 能够 切实 维护 基金 投 资人 的 利益 。股 东会 为 公司 权力 机构 ,由 全 体股 东组 成, 决定 公 司的 经营 方 针以 及 选举 和更 换董 事 、监 事等 事宜 。公 司 章程 中明 确公 司股 东 通过 股东 会 依法 行 使权 利, 不以 任 何形 式直 接或 者间 接 干预 公司 的经 营管 理 和基 金资 产 的投资运作。 董事 会 为公 司的 决策 机构 ,对 股东 会负 责, 并 向股 东会 汇报 。公 司董 事 会由9 名董 事组 成, 其 中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 《公 司法 》 规定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的 决策 权、 对公 司基 本制 度的 制定 权和 对总 裁 等经营管理人 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 括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 股东 会 负责 ,主 要负 责 检查 公司 财务 并监 督 公司 董事 、高 级管 理 人员 尽职 情 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孙志晨先生,董事长,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 获得长江商学院 EMBA 。历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 总行 筹资 部 证券 处副 处 长, 中国 建 设银 行 总行 筹资 部、 零 售业 务部 证券 处处 长 ,中 国建 设银 行总 行 个人 银行 业 务部副总经理。2005 年 9 月出任建信基金公司总裁,2018 年 4 月起任建信基 金公司董事长。 张军 红 先生 ,董 事, 现任 建信 基金 公司 总裁 。 毕业 于国 家行 政学 院行 政 管理 专 业, 获博 士学 位 。历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 筹资 部储 蓄业 务处 科 员、 副主 任 科员、主任科员;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存款处副经 理、高级副经理;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秘书、高级经 理;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总 经理 助理 、副 总经 理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 总经 理; 资 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 年 3 月出任公司监事会主席,2018 年 4 月起任 建信基金公司总裁。 曹伟 先 生, 董事 ,现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个 人存 款与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1990 年获 北 京师 范大 学中 文 系硕 士学 位。 历任 中 国建 设银 行北 京分 行 储蓄 证券 部 副总 经 理、 北京 分行 安 华支 行副 行长 、北 京 分行 西四 支行 副行 长 、北 京分 行 朝阳 支 行行 长、 北京 分 行个 人银 行部 总经 理 、中 国建 设银 行个 人 存款 与投 资 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 义先 生, 董 事, 现任 信安亚洲 区 总裁 。1990 年 毕业 于伦 敦政 治经 济 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商管理 学硕 士 。历 任新 加坡 公 共服 务委 员会 副处 长 ,新 加坡 电信 国际 有 限公 司业 务 发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马来西亚) 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台湾) 首席执行官和 执行董事,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 、总裁 。 郑树明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营运 官。1989 年毕 业于 新加 坡国 立 大学 。历 任 新加 坡普 华 永道 高级 审 计经 理, 新 加坡 法 兴资 产管 理董 事 总经 理、 营运 总监 、 执行 长, 爱德 蒙得 洛 希尔 亚洲 有 限公司市场行销总监。 华淑 蕊 女士 ,董 事, 现任 中国 华电 集团 资本 控 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毕业于吉林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历任 《长春日报》 新闻中心农村工作部 记者 ,湖 南卫 视 《听 我非 常道 》 财经 节目 组运 营总 监, 锦辉 控股 集团 公司 副总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裁、 锦 辉精 细化 工有 限 公司 总经 理, 吉林 省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业 务七 部副 总 经理 、 理财 中心 总经 理 、财 富管 理总 监兼 理 财中 心总 经理 、副 总 经理 ,光 大 证券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MD )。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 生部 。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 行总 行和 中国 农村 信 托投 资公 司职 员、 正 大国 际财 务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助理/资金 部 总经 理, 博 时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新 华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史亚 萍女 士, 独 立董 事, 现任 嘉浩 控 股有 限公 司 首席 运营 官。1994 年毕 业 于 对 外 经济 贸 易 大学 , 获 国际 金 融 硕士 ;1996 年毕 业 于耶 鲁 大 学研 究 生 院, 获 经济 学硕 士。 先 后在 标准 普尔 国际 评 级公 司、 英国 艾比 国 民银 行、 野 村证 券 亚洲 、雷 曼兄 弟 亚洲 、中 国投 资有 限 公司 、美 国威 灵顿 资 产管 理有 限 公司 、 中金资本等多家金融机构担任管理职务。 邱靖 之 先生 ,独 立董 事, 现 任天 职国 际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首 席合伙人。毕业于湖南大学高级工商管理专业,获 EMBA 学位,全国会计领军 人才 ,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注 册资 产评 估师 , 高级 会计 师, 澳洲 注 册会 计师 。 1999 年 10 月加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现任首席合伙人。 2 、监事会成员 马 美 芹 女 士 , 监事 会 主 席 ,高 级 经 济师 ,1984 毕 业于 中 央 财 政金 融 学 院,获学士学位,2009 年获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1984 年 加入 建 设银 行, 历任 总 行筹 资储 蓄部 、零 售 业务 部、 个人 银行 部 副处 长、 处 长、资深客户经理 (技术二级) ,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 总经理。2018 年 5 月起任建信基金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曾 任英 国 保诚 集团 新市 场 发展 区域 总监 和美 国 国际 集团 全球 意外 及 健康 保险 副 总裁等职务。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 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 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 军 女士 ,监 事, 高级 会计 师, 现任 中国 华 电集 团资 本控 股有 限责 任 公司 机构 与战 略 研究 部总 经 理。1992 年获 北京 工业 大 学工 业会 计 专业 学士 , 2009 年获 中央 财经 大学 会计 专 业硕 士。 历 任北 京北 奥 有限 公司 , 中进 会计 师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事务 所 ,中 瑞华 恒信 会 计师 事务 所, 中国 华 电集 团财 务有 限公 司 计划 财务 部 经理 助 理、 副经 理, 中 国华 电集 团资 本控 股 (华 电财 务公 司) 计 划财 务部 经 理, 中 国华 电集 团财 务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经 理 ,中 国华 电集 团资 本 控股 有限 公 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安晔 先 生, 职工 监事 ,现 任建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司 信息 技术 总监 兼 信息技 术部 总经 理。1995 年毕 业于 北京 工 业大 学计 算 机应 用系 , 获得 学士 学 位。 历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 北京 分行 信息 技术 部 ,中 国建 设银 行信 息 技术 管理 部 北京开发中心项目经理、代处长,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 严冰 女 士, 职工 监事 ,现 任建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 经 理。2003 年 7 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安永 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 年 8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 公司,历任人力资源管理专员、主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 理。 刘颖 女 士, 职工 监事 ,现 任建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司 内控 合规 部副 总 经理兼内控合规部审计部 (二级部) 总经理,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 (ACCA ) 资深会员。199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 获学士学位;2010 年毕业于 香港 中 文大 学, 获工 商 管理 硕士 学位 。曾 任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 务所 高级 审 计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 年 12 月至今任职于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 3 、公司高管人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 曲寅 军先 生, 副 总裁 ,硕 士 。1999 年7 月加 入中 国 建设 银行 总 行,历任审 计部 科员 、 副主 任科 员、 团委 主任 科员 、 重组 改制 办公 室高 级副 经理 、 行长 办 公室 高级 副经 理 ;2005 年9月 起就 职于 建信 基金 管理 公 司, 历任 董 事会 秘书 兼 综合管理部总监、 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专户投资部总监和首席战略官;2013 年 8月至2015 年7 月, 任我 公司 控股 子公 司建 信资 本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2015 年8月6日至2019 年3 月13 日任我公司副总裁,2015 年8月至2017 年11 月 30 日专任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总经理,2017 年11月30 日至2018 年 11 月1 日兼任建信资本管理公司董事长。2019年3月从我公司离任。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张威 威先 生, 副 总裁 ,硕 士 。1997 年7 月加 入中 国 建设 银行 辽 宁省 分行 , 从事 个人 零售 业 务,2001 年1 月加 入中 国建 设银 行总 行 个人 金融 部 ,从 事证 券 基金 销售 业务 , 任高 级副 经 理;2005 年9 月 加入 建信 基 金管 理公 司 ,一 直从 事 基金 销售 管理 工 作, 历任 市场 营销 部副 总 监( 主持 工 作) 、总 监、 公司 首席 市 场官等职务。2015 年8月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 明先 生, 副总 裁, 硕士 。1992 年7月至1996 年8 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总 公司工作;1999 年7月加 入中 国建 设银 行, 先后 在总 行 营业 部、 金 融机 构部 、 机构业务部从 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 历任科员、 副主任科员 、 主任科员、 机 构业 务部 高级 副 经理 等职 ;2006 年3 月加 入 建信 基金 管 理公 司, 担 任董 事会 秘 书, 并兼 任综 合管 理部 总经 理。2015 年8 月6 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长,2016 年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 玲女 士, 副总 裁, 硕士 。1996 年7月至1998 年9 月在福建省东海经贸股 份有 限公 司工 作 ;2001 年7月 加入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行 人 力资 源部 , 历任 副主 任 科员 、业 务经 理 、高 级经 理 助理 ;2005 年9 月加 入建 信 基金 管理 公 司, 历任 人 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 总经理。 2016 年12月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马勇 先生 , 副总 裁, 硕士 。1993 年8 月至1995 年8月在江苏省机械研究设计 院工作。1998 年7 月加 入中 国 建设 银行 总行 ,历 任副 主 任科 员、 主 任科 员、 秘 书、 高级 经理 级秘 书, 高端 客户 部总 经理 助理 , 财富 管理 与私 人银 行部 总经 理 助理 、副 总经 理 ,建 行黑 龙 江省 分行 副行 长等 职务 。2018 年8月30 日加入建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 任公 司,2018 年11月13日 起任 副总 裁 ;2018 年11月1日起兼任 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4 、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5 、基金经理 姜锋 先生 ,硕 士 ,权 益投 资 部执 行投 资 官。2007 年7月加 入本 公司 ,历 任 研究 员、 基金 经 理、 资深 基 金经 理、 权益 投资 部执 行 投资 官。2011 年7月11 日 起任 建信 优势 动 力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该基 金于2013 年3月19 日 起转型为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姜锋 继续 担任 该基 金的 基 金经理;2014 年3 月21 日起 任 建信 健康 民生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 基金 经理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2015 年4月22日起任建信环保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万志勇先生:2011 年 7 月11 日至2015 年 9 月 28 日; 姜锋先生:2011 年7 月 11 日至今。 7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 姚


锦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李


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乔


梁先生,研究部总经理。 许


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朱


虹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陶


灿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 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 托经 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他 机 构代 为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和 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4 、按照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 金收 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 产净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基金 法 》及 相关 法 律法 规, 并 建立 健全 内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 依 照法 律 、 行政 法 规 有关 规 定 ,由 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禁 止 的其 他 行 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有 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 慎的 原 则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 利用 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 其代 理 人、 代表 人 、受 雇人 或 任何 第三 人 谋取利益; (3)不 泄漏 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 有关 证 券、 基金 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 依法 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 面性 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 度覆 盖 公司 的各 项 业务 、各 个 部门 和各 级 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 立性 原 则。 公司 设 立独 立的 督 察长 与监 察 稽核 部门 , 并使 它们 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部门 和岗 位 的设 置权 责 分明 、相 互 牵制 ,并 通 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 效性 原 则。 公司 的 内部 风险 控 制工 作必 须 从实 际出 发 ,主 要通 过 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 火墙 原 则。 公司 的 投资 管理 、 基金 运作 、 计算 机技 术 系统 等相 关 部门 , 在物 理上 和制 度 上适 当隔 离。 对因 业 务需 要知 悉内 幕信 息 的人 员, 制 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 时性 原 则。 公司 内 部风 险控 制 制度 的制 定 ,应 具有 前 瞻性 ,并 且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 法 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 董 事会 重视 建立 完善 的公 司治 理结 构与 内 部控 制体 系。 本公 司在 董 事会 下 设立 了审 计与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负 责 对公 司在 经营 管理 和 基金 业务 运 作的 合 法性 、合 规性 和 风险 状况 进行 检查 和 评估 ,对 公司 监察 稽 核制 度的 有 效性 进 行评 价, 监督 公 司的 财务 状况 ,审 计 公司 的财 务报 表, 评 价公 司的 财 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 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真 执行 董事 会 确定 的内 部控 制战 略, 为 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 会, 就 基金 投资 等发 表 专业 意见 及建 议。 另 外, 在公 司高 级管 理 层下 设立 了 风险 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 对公 司经 营管 理和 基 金运 作中 的风 险进 行 研究 ,制 定 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 , 公司 设有 督察 长, 全权 负责 公司 的监 察 与稽 核工 作, 对公 司和 基 金运 作 的合 法性 、合 规 性及 合理 性进 行全 面 检查 与监 督, 参与 公 司风 险控 制 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 风 险控 制人 员定 期评 估公 司风 险状 况, 范 围包 括所 有能 对经 营目 标 产生 负 面影 响的 内部 和 外部 因素 ,评 估这 些 因素 对公 司总 体经 营 目标 产生 影 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 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 方面 ,体 现部 门之 间 职责 有分 工, 但部 门之 间 又相 互 合作 与制 衡的 原 则。 基金 投资 管理 、 基金 运作 、市 场等 业 务部 门有 明 确的 授 权分 工, 各部 门 的操 作相 互独 立, 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 统 。各 业务 部 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 务 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分工 合理 、职 责明 确 ,形 成相 互检 查、 相互 制 约的 关 系, 以减 少舞 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 各工 作岗 位均 制定 有 相应 的书 面 管理制度。 在明 确 的岗 位责 任制 度基 础上 ,设 置科 学、 合 理、 标准 化的 业务 操作 流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 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 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 息系 统与 业务 汇 报体 系, 通过 建立 有效 的 信息 交 流渠 道, 保证 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 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 职责 相关 的 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 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 务部 门的 监察 稽核 部 ,履 行监 督、 稽核 职能 , 检查 、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 制制 度合 理性 、完 备 性和 有效 性, 监督 公 司内 部控 制 制度 的 执行 情况 ,揭 示 公司 内部 管理 及基 金 运作 中的 相关 风险 , 及时 提出 改 进意 见 ,促 进公 司内 部 管理 制度 有效 地执 行 。监 察稽 核人 员具 有 相对 的独 立 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 公司 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 维持 内 部控 制制 度 是本 公司 董 事会 及管 理 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 公司 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 境的 变 化及 公司 的 发展 不断 完 善内 部控 制 制度。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第四部分 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长宁区仙霞路18 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 始建于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 的发钞行之一。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 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8 年英 国 《银 行家 》 杂志 发布 的全 球千 家大 银行 报告 ,交 通银 行一 级资 本位 列第 11 位,连续五年跻身全球银行20 强;根据2018 年美 国 《财 富》 杂志 发布 的世 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68 位,较上年提升3 位。 截至2018 年 12 月31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95,311.71 亿元。 2018 年 1-12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人民币736.30 亿 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 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下文简称“托管中心”) 。现有员工 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 具备基金从 业 资格 ,以及 经济师、 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 等 中高级 专业技术 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 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 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 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 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2018 年2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11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10 月至2018 年1 月任本行行长; 2010 年 4 月至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 年8 月至2010 年4 月任本行执行董 事、副行长;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 年6 月至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 1994 年至2001 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 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 分行行长。彭先生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18 年8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16 年12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 年 10 月至2018 年 6 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 年 9 月至2018 年 6 月兼 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 年7 月至2016 年11 月任中国 银行副行长,2003 年 8 月至 2014 年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 贷审批部副总经 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 总经理;1988 年 7 月至2003 年 8 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 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 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 年8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12 月至2015 年8 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副总裁;1999 年 12 月至2007 年 12 月,历 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 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 年毕业 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 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8 年 12 月31 日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00 只。此外, 交通银行 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 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 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RQDII 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 内部管理,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 种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 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 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 合规部风险管控 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 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 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 4 、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 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 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 管 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 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 管理的有效执行。 6 、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 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 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商 业银 行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资产托管业务指引》 等法律法规, 托管中心 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完整 的 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 管理 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 范、安全、高效, 包 括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 法》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系 统建 设管 理办 法 》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制度 》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商 业秘 密管 理规 定 》 、 《交 通银 行 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 法》 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 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 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 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 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 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 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 资金的到账 与赎 回 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 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 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 理人员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 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况。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第五部分 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 :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 层 法定代表人: 孙志晨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 交易 投资 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办 理基 金 的申 购 、 赎回 、定 期投 资 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 本公司 网 址:www.ccbfund.cn 。 2 、场内 代销机构 指具 有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并 经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和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认可 的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具 体名 单详 见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 网站(www.szse.cn) 。 3 、场外 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 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5)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6)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马勇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http://www.jrj.com.cn/ (7)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www. Licaike.com (8)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注册 地址 :中 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杨 高南 路 799 号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客户服务热线:021-50810673 网址:http:// www.wacaijijin.com (9)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1)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 号1 栋 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 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3)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 61 号 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热线: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14)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 期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客户服务热线:400-021-8850 网址:https://www.harvestwm.cn (15)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客户服务热线:95177 网址:http://www.snjijin.com (16)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 号五层5122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17)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 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010-56282140 网址:www.hcjijin.com (18)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 号国际大厦A 座 1504/1505 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户服务热线:400-819-9868 网址: http://www.tdyhfund.com/ (19)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 号鹏润大厦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111-0889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网址:www.gomefund.com (20)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 号 1807-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21)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 号裙房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22)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 、02 、03 、 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http://www.fujiwealth.cn/ (23)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24)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25) 奕丰金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 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https:// www.ifastps.com.cn (26)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热线: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27)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户服务热线:400-817-5666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28)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1 至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网址:http://www.hrsec.com.cn (2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国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400-820-289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websiteII/html/index.html (30)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田 区 中 心 三路 8 号 卓越 时 代 广 场( 二 期 ) 北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 9908 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31)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要求 ,选 择 其他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 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电话:(010) 58598839 传真:(010) 5859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 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 11 楼


电话:021-2323 8888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沈兆杰


联系人:沈兆杰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第六部分 基 金的历史沿革 建信 优势 动力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LOF )由 建信 优势 动力 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转型 而成。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遵照《基金法》于 2008 年 2 月 1 日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216 号文批准募集。 建信 优 势动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 为建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 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2008 年 3 月 19 日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 效,基金募集规模46.43 亿份。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后,存续期为五年。 2013 年1 月 28 日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现 场 方式 召开 ,大 会 讨 论 建信 优势 动力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 型议 案, 内 容包 括建 信优 势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在存 续期 届 满前 变更 运作 方式(即变 更为 上 市开 放式 基金(LOF)) 、 调整 基金 投资 比例 , 基金 更名 和修 订基 金合 同 等。依据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 日证监许可[2013]204 号文核准,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 根据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2013 年 3 月19 日起 《建 信优 势动 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失效 且 《建 信优 势动 力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LOF) 基金 合同 》生 效 。基 金转 型 为上 市开 放 式基 金 后, 存续 期为 不 定期 ,同 时基 金更 名 为“ 建信 优势 动力 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LOF) ”。 根据 2014 年 8 月 8 日证监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相 关规定,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自2015 年7 月开始更名为建 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第七部分 基 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是指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 后, 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取 得终 止上 市 权益 登 记日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并 进行 基 金份 额更 名以 及必 要 的信 息变 更 之后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根 据 基金 管理 人、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 司提 供的 明细 数据 进 行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 初始 登 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 或连 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告 ,并 说 明出 现上 述 情况 的原 因 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第八部分 基 金份 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有关 规 定, 申请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 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 上 市后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 基 金份 额可 直接 在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上市 交易 ;登 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中 的 基金 份额 通过 办理 跨 系统 转托 管 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 、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 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 本 基 金 实行 价 格 涨跌 幅 限 制, 涨 跌 幅 比例 为 10% ,自 上 市 首日 起 实 行; 3 、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4 、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5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 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交易 ,交 易行 情 通过 行情 发布 系统 揭示 。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和终止上市 本基 金 的停 复牌 、暂 停上 市、 恢复 上市 和终 止 上市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 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对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规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则等 相 关规 定内 容进 行 调整 的, 本基 金基 金 合同 相应 予以 修改 , 并按 照新 规 定执行,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第九部分 基 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 金 场外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为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 销网 点及 基金 场外 代销 机 构的 代 销网 点, 场内 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为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内 具有 相 应业 务资 格 的会员单位。 具体销售机构和会员单位见招募说明书第五章“相关 服务机构”第(一) 节“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基金 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代销 机构 , 并予 以公 告。 投资 者可 以 在销 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 他方 式办 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 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 人根 据法 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基 金 开放 日, 投资 人提 出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 时间 应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与深圳证券交 易所当日收市时间(即下午 3 :00 )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 价 格为 当日 的价 格 ;如 果投 资人 提出 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时 间 在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 与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当 日收 市时 间之 后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的价 格 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 或其 他 特殊 情况 ,基 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进行 相应 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 赎 回或 者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 出申 购、 赎 回或 转 换申 请的 ,其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 转换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 日基 金份 额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申购、赎回、转换的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即 申 购、 赎回 价 格以 申请 当 日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金 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申 购 、 份额 赎 回 ”原 则 , 即申 购 以 金额 申 请, 赎 回 以份 额 申 请; 3 、场 外的 基金 份额 赎回 遵 循“ 先进 先 出” 原则 , 即按 照基 金 投资 者申 购 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 投 资 人通 过 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 系统 办 理 本基 金 的场 内 申 购、 赎 回 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6 、投 资者 通过 场外 申购 、 赎回 应使 用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开 立的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通过 场内 申购 、赎 回 应使 用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账户。 基金 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 况下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 实 际情 况 依法 对上 述原 则 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 人必 须在 新原 则开 始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 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程 序, 在开 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 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 方式 备足 申购 资金 ,投 资 人在 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 申购 、赎 回 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受 理申 购和 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 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 包括 该日)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 询申 请的 确 认情 况 ,投 资人 的申 购 和赎 回申 请是 否成 功 ,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 确认 结果 为 准。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依 法对 上述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 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 表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 表销 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 申购 、赎 回申 请。 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以注 册登 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 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 购资 金在 规定 时 间内 未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 无效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代 销机 构将 投 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 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注 册登 记机 构及 其相 关销 售 机构在 T+7 日( 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和数量限制 1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 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 有规 定 的, 从其 规定 ; 本公 司直 销柜 台每 个 基金 账户 首次 、单 笔 申购 最低 金 额 均为 10 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申 购本基金时, 申购 、定投最低金 额均为10 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 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 额不足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规定 基 金总 规模 上 限、 当日 申 购份 额上 限 ,具 体规 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 场情 况, 在 法律 法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 整上 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 当 接 受申 购 申 请对 存 量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构 成 潜在 重 大 不利 影 响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 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 日净 申购 比 例上 限 、拒 绝大 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 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 、申购费 本基 金 对申 购设 置级 差费 率, 场内 申购 和场 外 申购 执行 统一 收费 标准 。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1.50% 。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基金,申购费用 按 每日累计申购金额确定申购费 率,以 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费用 。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M<500 万元 1.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本基 金 的申 购费 用应 在投 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 本基 金 的赎 回费 率按 照持 有时 间递 减, 即相 关 基金 份额 持有 时间 越长 ,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场外 赎回 费率 场内 赎回 费率 持有期<7 日 1.5% 1.5% 7 日 ≤持有 期<1 年 0.50% 0.50% 1 年 ≤持有 期<2 年 0.25% 持有期≥2 年 0% 注: Y 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 年指365 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 持有 期 长于 7 日的 基 金份 额所 收 取的 赎回 费 ,赎 回费 的 25% 归入 基金 财产 ,其 余部 分 作为 本基 金用 于支 付注 册 登记 费和 其 他必 要的 手 续费 。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调 整 申购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或 者调低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 场情 况 制定 基金 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 特定 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 话交 易等) 等进 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 人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 动期 间 ,按 相关 监管 部 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适当 调低 基 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 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 份 额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产 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例 : 某 投 资 人投 资 5 万元 申 购 本基 金 , 假 设申 购 当 日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0%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46915.31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 可得到46915.31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2 、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在赎 回本 基金 时缴 纳赎 回费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净 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 用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赎回 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 两 位; 赎回 净额 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 位, 由此 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某投 资人 通过 场外 赎 回本 基金 50000 份基 金份 额, 赎回 适用 费率 为 0.25% ,假设赎回当日本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50000 ×1.148 =57400 元 赎回费用=57400 ×0.25%=143.5 元 净赎回金额=57400 -143.5 =57256.5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5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 净值为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57256.5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 份 额净 值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计 算结 果保 留 到小 数点 后三 位, 小数 点 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 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遇 特殊 情 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 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 受投 资人 的全 部或 部分 申 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临 时停 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 人无 法计 算 当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 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 管理 人暂 停 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4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 购申 请可 能 会影 响或 损 害现 有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 管理 人 无法 找到 合 适的 投资 品 种, 或其 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6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 售机 构或 注 册登 记机 构 的技 术保 障 等异 常 情况 发生 导致 基 金销 售系 统或 基金 注 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 计系 统无 法 正常运行; 7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请 或基 金转 换 入申 请有 可能 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 变相规避前述50% 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8 、申 购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 人设 定的 基 金总 规模 、 单日 净申 购 比例 上限 、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单一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的情 形;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7、8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如果 投 资人 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 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临 时停 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 人无 法计 算 当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3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 发生 巨 额赎 回, 导 致本 基金 的 现金 支付 出 现困难;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 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 管理 人暂 停 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 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成 功确 认 的赎 回 申请 ,基 金管 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如 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 将可 支付 部 分按 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 支 付部 分可 延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期支 付 。若 连续 两个 或 两个 以上 开放 日发 生 巨额 赎回 ,延 期支 付 最长 不得 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 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 以撤 销。 暂停 赎回 或 延缓 支付 款项 的场 内 处理 ,按 照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 办 理。 在暂 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 基金 单个 开 放日 内的 基 金份 额净 赎 回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 总数 加上 基 金转 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 中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 额)超过 上 一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 为是 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 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 决定对场外赎回申请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 人的 全部 赎 回申 请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 的赎 回申 请 有困 难或 认 为因 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 造成 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 管理 人在 当 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 一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 的前 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 账户 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 额; 对于 未 能赎 回 部分 ,投 资人 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 择 延期 赎 回的 ,将 自动 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选 择 取消 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 将被 撤销 。延 期的 赎 回申 请与下 一开 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为 基 础计 算 赎回 金额 ,以 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如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在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超 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20%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的 情形 下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于 该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当日 超 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额持 有人 其余 赎 回申 请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根据 前 段“ (1)全 额赎 回” 或 “(2 )部 分延 期 赎回 ”的 约 定方 式与 其 他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赎 回 申请 一并 办 理。 但 是, 如该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 时选 择取 消赎 回 ,则 其当 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 要 ,可 暂停 接受 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 经 确认 成功 的赎 回申 请 可以 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 赎 回业 务的 场内 处理 ,按 照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 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通 过邮 寄 、 传真 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 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向中 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 况的 , 基金 管理 人 当日 应立 即 向中 国证 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提 前在 指定 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十二、基金转 换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 与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 取一 定的 转 换费 ,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制 定 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 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 继承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 行而 产 生的 非交 易过 户 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 其它 非交 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 持有 本基 金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 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 承; 捐 赠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 性质 的基 金 会或 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 制执 行是 指司 法机 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 非交 易 过户 必 须提 供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 相关 资料 ,对 于符 合 条件 的非 交 易过 户 申请 按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构 的规 定办 理 ,受 理非 交易 过户 申 请的 销售 机 构可按规定标准收取过户费用。 十四、基金的系统内转托管 1 、系 统内 转托 管是 指持 有 人将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在 注册 登记 系 统内 不同 销 售机 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本 基 金系 统 内 转托 管 按 照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有 限 公司 的 相 关规 定 办 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十五、基金的跨系统转托管 1 、跨 系统 转托 管是 指持 有 人将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在 注册 登记 系 统和 证券 登 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 基金 跨系 统转 托管 的 具体 业务 按 照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公 司的 相 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具体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 人在 届 时发 布公 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 定。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 期定 额投 资 计划 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 扣款 金额 ,每 期扣 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 金 管理 人在 相 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 冻, 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 与解 冻。 基 金份额被冻结的,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第十部分 基 金的投资 基金 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 性陈 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 个别 及连 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9 年 3 月 22 日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财 务 指标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 合报 告等 内 容, 保证 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本报告中的财务资料 已经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88,121,781.87 62.21 其中:股票


188,121,781.87 62.2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4,704,648.49 31.32 8 其他资产


19,592,737.49 6.48 9 合计





302,419,167.85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5,975,010.65 5.37 C 制造业 68,899,655.80 23.15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D 电力 、热 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 供应业 17,821,962.00 5.99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 传输 、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28,661,828.00 9.63 J 金融业 14,692,506.80 4.94 K 房地产业 16,302,431.82 5.48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3,352,299.80 4.49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2,416,087.00 4.17 S 综合 - - 合计 188,121,781.87 63.20 以上行业分类以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为依据。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港股通股票。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比 例大 小 排序 的前 十 名股 票投 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0011 华能国际 2,414,900 17,821,962.00 5.99 2 000002 万科 A 684,401 16,302,431.82 5.48 3 000968 蓝焰控股 1,500,001 15,975,010.65 5.37 4 300010 立思辰 2,000,000 14,520,000.00 4.88 5 601888 中国国旅 221,799 13,352,299.80 4.49 6 600872 中炬高新 453,156 13,349,975.76 4.48 7 600104 上汽集团 356,600 9,510,522.00 3.19 8 300203 聚光科技 361,400 9,269,910.00 3.11 9 000651 格力电器 221,800 7,916,042.00 2.66 10 000063 中兴通讯 400,006 7,836,117.54 2.63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比 例大 小 排名 的前 五 名债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比 例大 小 排名 的前 十 名资 产支 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比 例大 小 排序 的前 五 名贵 金属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比 例大 小 排序 的前 五 名权 证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比 例投 资 的前 十名 证 券发行主体中,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000063)于 2018 年6 月12 日发布公 告已与美国BIS 达成 《替 代的 和解 协议 》 。根 据协 议, 中兴 通讯 将支 付合 计14 亿美元的民事罚款。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该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11,262.0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9,226,085.52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5,280.75 5 应收申购款 10,109.1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592,737.4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8 年12 月 31 日。 基金 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 不保 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2013 年 12 月 31 日 0.75% 1.00% -5.64% 1.02% 6.39% -0.02% 2014 年 1 月 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34.86% 1.02% 40.83% 0.91% -5.97% 0.11% 2015 年 1 月 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8.68% 2.07% 7.73% 1.86% 10.95% 0.21% 2016 年 1 月 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8.76% 1.50% -7.87% 1.05% -0.89% 0.45% 2017 年 1 月 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4.80% 0.66% 15.69% 0.48% -10.89% 0.18% 2018 年 1 月 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2.08% 1.21% -17.43% 1.00% -4.65% 0.21%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3% 1.33% 26.00% 1.13% -5.87% 0.20%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 资 产总 值是 指本 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及 票 据价 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 债券的应计利息、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6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 整和应计利息; 7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 、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 人及 基 金托 管人 的 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 投资 形成 的存 放或 存管 在 基金 托管 人 以外 机构,由 基金 托管 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 效控 制的 资产,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 职 责仅 限于 保管 权利 行使 依 据。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 基金 财 产的 管理 、 运用 或者 其 他情 形而 取 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 依法 解 散、 被依 法 撤销 或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 二、估值日 本基 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 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 证和 银行 存款 本 息、 应收 款项 和其 他投 资 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 易所 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包括 股 票、权证 等 ), 以其 估 值日 在证 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 易所 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债 券 按估 值日 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 收盘 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 易所 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 易的 债 券按 估值 日 收盘 价减 去 债券 收盘 价 中所 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 债券 收盘 价 中所 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 易所 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 场的 有 价证 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 交 易所 上市 的资 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 开增 发 的新 股, 按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 易所 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 次公 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 债 券和 权证 ,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 次公 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 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在 交易 所 上市 后, 按 交易 所 上市 的同 一股 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 固定 收 益品 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 法进 行 估值 不能 客 观反 映其 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 允价 值的 价 格估值。 5 、 相 关 法律 法 规 以及 监 管 部门 有 强 制规 定 的 ,从 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估 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立 即 通知 对方 ,共 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 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 理人 承 担。 本基 金的 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 有关 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 法达 成一 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 布 , 基金 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五、估值程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 作日 闭 市后 ,基 金 资产 净值 除 以当 日基 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2 、基金 管理 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 基金 资 产估 值。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 法律 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 基金 资产 估 值后 ,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无误 后, 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 措 施确 保基 金资 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 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或 销售 机构 、或 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 估值 错误 ,导 致其 他 当事 人遭 受 损失 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 对由 于该 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 事人(“ 受 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 值错 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 给当 事 人造 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 误责 任方 应 及时 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 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 值错 误责 任 方承 担 ;由 于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 损失 的 ,由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 担 赔偿 责任 ;若 估值 错 误责 任方 已 经积 极 协调 ,并 且有 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 未更 正, 则 其应 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 关当 事人 进 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 值错 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 当事 人 的直 接损 失 负责 ,不 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值 错 误 而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 人 负 有及 时 返还 不 当 得利 的 义 务。 但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不 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 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范 围内 对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 利的 权利 ;如 果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 已经 将此 部分 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 已经 获得 的 赔偿 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 不 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 额部 分支 付 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 值错 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 复至 假 设未 发生 估 值错 误的 正 确情 形的 方 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查 明估 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 明 所有 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 估值 错误 发 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 据估 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 当事 人 协商 的方 法 对因 估值 错 误造 成的 损 失进行评估; (3)根 据估 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 当事 人 协商 的方 法 由估 值错 误 的责 任方 进 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估 值 错 误处 理 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 构 交易 数 据 的,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 金份 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立即 予 以纠 正, 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错误 偏差 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 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 或因 其他 原 因暂 停营 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无 法 准确 评估 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 现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市 场 价格 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基 金 管理 人经 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决定暂停基金估值时;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 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 算,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 易 结束 后计 算 当日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发 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计 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净值 予以 公 布。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 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 除相 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 变动 收益 后 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 基金 每 年收 益分 配 次数 最多 为 4 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 金 分红 与红 利 再投 资 。登 记在 注册 登 记系 统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的 基金 份额 ,可 选择 现 金红 利或 将 现金 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 投资 者 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 分红 。登 记在 证券 登 记结 算系 统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深圳 证 券账 户下 的基 金份 额 ,只 能选 择现 金分 红 的方 式, 具 体权 益 分配 程序 等有 关 事项 遵循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 值不 能 低于 面值 ; 即基 金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 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 止收 益分 配基 准 日的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 金管 理人 拟 订, 由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依 照《 信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红利 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 配基 准 日( 即可 供 分配 利润 计 算截 止日 ) 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3 、在 收益 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基 金管 理 人依 据具 体 方案 的规 定 就支 付的 现 金红 利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及 时 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上市费用; 4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合 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1.25%的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1.2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逐日 计提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于次月首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费 基金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的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0.2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 计至 每个 月月 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 人向 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 金托 管费 划付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 次月 首日 起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1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 、本章第一节中第 3 至第8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 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以 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 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 不列 入基 金 费用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前的 律师 费、 会计 师 费和 信息 披露 费用 等 不得 从基 金 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 商酌 情调 低基 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 费, 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 日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其他费用 按照 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税收 本基 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 税主 体, 依照 国 家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履行 纳 税义务。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 各自 保 留完 整的 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 常的 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 报表 ,基 金托 管人 定 期与 基金 管 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 独立 的、 具 有从 事证 券 业务 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等 机构 对基 金年 度财 务 报表 及其 他 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有 充 足 理由 更 换 会计 师 事 务所 , 须经 通 报 基金 托 管 人,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更 换会 计 师事 务所 后 在 2 日内公告。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业务规则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 间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 信息 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的 报刊 和网 站披 露 ,并 保证 投资 人能 够 按照 基金 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 其他 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 维性 或 推荐 性的 文 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 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人 应保 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 的, 以中 文 文本为准。 本基 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 拉伯 数字 ;除 特 别说 明外 ,货 币单 位为 人 民币元。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 、基 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在 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 份额 发售 的 具体 事宜 编 制基 金份 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 合同 生效 的 次日 在指 定 媒体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 份额 获准 在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上市 交 易的 ,基 金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三、定期报告 基金 定 期报 告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中 国证 监会 颁布 的有 关证 券 投资 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 与格 式的 相关 文件 的 规定 单独 编制 ,由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 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 要登 载在 指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编制 完成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 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 年度 报告 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 持 续运 作过 程 中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 运 作期 间, 如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 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基 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 定期 报 告“ 影响 投资 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 下披 露该 投资 者 的类 别、 报 告期 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 特有 风险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周最后一个交易 日,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 媒介 ,披 露基 金份 额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两个 月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每个 交易 日次 日, 通 过网 站 、基 金份 额发 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 累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计净值。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 日, 将基 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 办公 场所 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 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 理及 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 金 经理 和基 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 管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0 、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2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在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或 潜 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 事项时;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 六、澄清公告 在基 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 能对 基 金份 额价 格产 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知 悉 后应 当立 即对 该 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 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发 售 机构 的住 所, 投 资人 可免 费查 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 合理 时间 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 投资 人可 免 费查 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 后, 可在 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 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 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系统 性风 险是 指因 整 体政 治、 经济 、社 会等 环 境因 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风险 , 主要 包括 政策 风险 、 经济 周期 风 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 、政策风险 货币 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 策等 国家 宏观 经 济政 策和 法律 法规 的变 化 对证 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影 响, 从而 导致 市场 价 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 益而 产生 的 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 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经 济 运行 周期 性 的变 化会 对基 金所 投资 的 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 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直 接导 致股 票市 场及 债 券市 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变 动, 同 时也 影响 到证 券 市场 资金 供求 状况 , 以及 上市 公司 的融 资 成本 和利 润 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 、购买力风险 基金 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而 现金 的购 买力 可能 因为 通 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 、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动可能会影响基金投资标的的价格和基金资产的实际购买力。 6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 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7 、再投资风险 市场 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利 息收 入 的再 投资 收益 率, 这与 利 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 统 性风 险是 指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风险 ,包 括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信 用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风险等。 1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 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到 多种 因素 影响 ,如 管 理层 能力 、财 务状 况、 市 场前 景 、行 业竞 争能 力 、技 术更 新、 研究 开 发、 人员 素质 等都 会 导致 公司 盈 利发 生 变化 。如 果基 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 营不 善, 将导 致其 股 票价 格下 跌 或股 息 、红 利减 少, 从 而使 基金 投资 收益 下 降。 本基 金可 以通 过 多样 化投 资 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2 、信用风险 信用 风 险指 债券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 支付 到 期本 息, 或由 于债 券发 行 人信 用 质量 降低 导致 债 券价 格下 降的 风险 , 信用 风险 也包 括证 券 交易 对手 因 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 管 理风 险指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 程中 产生 的风 险, 主要 包 括以下几种: 1 、管理风险 在基 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 识、 经验 、判 断、 决策 、 技能 等 主观 因素 的限 制 而影 响其 对信 息的 占 有以 及对 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 势的判断而产生的 风险。 2 、交易风险 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 、运营风险 由于 运 营系 统、 网络 系统 、计 算机 或交 易软 件 等发 生技 术故 障等 情况 而 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4 、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5 、流动性风险 本基 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主要 体现 为基 金申 购、 赎 回等 因素 对基 金造 成的 流 动性 影 响。 在基 金交 易 过程 中, 可能 会发 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巨 额赎 回可 能 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 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本基 金 的投 资市 场主 要为 证券 交易 所、 全国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等流 动性 较 好的 规 范型 交易 场所 , 主要 投资 对象 为具 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 具, 同时 本 基金 基 于分 散投 资的 原 则在 行业 和个 券方 面 未有 高集 中度 的特 征 ,综 合评 估 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 出 现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 据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 况或 巨 额赎 回份 额占 比 情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 部分 延期 赎回 。同 时 ,如 本基 金 单个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单个 开放 日申 请赎 回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 总 份额 一定 比 例以 上 的,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对其 采取 延期 办 理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 付赎 回款 项 的措施。 (3)实 施备 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工 具 的情 形、 程 序及 对投 资 者的 潜在 影 响 在市 场 大幅 波动 、流 动性 枯竭 等极 端情 况下 发 生无 法应 对投 资者 巨额 赎 回的 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 人将 以保 障投 资者 合 法权 益为 前提 ,严 格 按照 法律 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收 取短 期赎 回费 等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 具 作为 辅助 措 施。 对 于各 类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工 具的 使用 , 基金 管理 人将 依照 严 格审 批、 审 慎决 策 的原 则, 及时 有 效地 对风 险进 行监 测 和评 估, 使用 前经 过 内部 审批 程 序并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 。在 实际 运用 各 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 具时 ,投 资 者的 赎 回申 请、 赎回 款 项支 付等 可能 受到 相 应影 响, 基金 管理 人 将严 格 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作为 混合型 基金,在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 60%的股票投资比例, 具有 对 股票 市场 的系 统 性风 险。 基金 虽然 通 过规 范的 价值 分析 手 段投 资于 价 值被 低 估的 股票 ,但 并 不能 完全 规避 市场 下 跌的 风险 和个 股风 险 ,在 市场 大 幅上涨时也不能完全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五、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交易 风险 本基 金属 于在 交 易所 挂牌 交 易的 上市 开 放式 基金 (LOF ), 基 金价 格受 到 供求关系的影响。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成长阶段,市场仍存在较多投机行 为, 投 资者 心理 不稳 定 ,因 此可 能能 使本 基 金份 额市 场交 易价 格 同基 金份 额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净值在某些时候出现较大背离,从而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对投资者造成损 失。 六、其他风险 主要 是 由其 他不 可预 见或 不可 抗力 因素 导致 的 风险 ,如 战争 、自 然灾 害 等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 金合 同变 更涉 及本 基 金基 金合 同 第九 条第 ( 二) 款规 定 的对 基金 合 同当 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应 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同意 。 变更 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 备案 ,并 自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除上述第 1 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 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2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 六个 月 内没 有新 基 金管 理人 、 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规定 对 基金 财产 进 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 立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 产安 全的 职 责。 (2)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 指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3 、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公布 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 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 清 算后 如 有 余额 , 按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比 例进 行 分 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基金 管 理人 依照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独 立 管理基金财产; 3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4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前提 下, 决 定本 基金 的 相关 费率 结 构和收费 方式; 5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之 规定 销 售基 金份 额 ,收 取申 购 费及 其它 法 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6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监 督基 金托 管 人, 如认 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 了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 、其 它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的 利益 造 成重 大 损失 的, 应及 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 国银 监会 ,以 及采 取 其它 必要 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选 择适 当的 基 金代 销机 构 并有 权依 照 代销 协议 对 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法律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 益依 法 为基 金进 行 融资融券; 10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按照 法律 法规 ,代 表基 金对 被投 资企 业行 使股 东权 利, 代表 基金 行使 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15 )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 率; 16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以 及依 据基 金合 同制 订的 其它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 托经 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他 机 构代 为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 诚实 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 原则 管 理和 运用 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 人员 进 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等业务; 6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和 相应 的技 术 设施 进行 基 金的 注册 登 记或 委托 其 他机构代理 该项业务; 7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 人事 管 理等 制度 , 保证 所 管理 的基 金财 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资 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 的不 同基 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外, 不得 以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 予以 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 按基 金合 同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14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分红款项; 15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 )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0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内发 出; 保 证投 资人 能够 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 到与 基金 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2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公平 对待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防 止在 不同 基金 间进 行有 损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7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8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 投资 运 作, 如托 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的 投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资指 令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的, 不予 执行 并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 告; 4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 如认 为 基金 管理 人 违反 了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 、其 它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的 利益 造 成重 大 损失 的, 应及 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 国银 监会 ,以 及采 取 其它 必要 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门, 具有 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 所, 配 备足 够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 管理 等 制度 ,确 保 基金 财 产的 安全 ,保 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 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 产 以及 不同 的 基金 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 核算 ,分 账 管理 , 保证 不同 基 金之 间在 名册 登记 、账 户 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 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本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 以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 订 的与 基 金 有关 的 重大 合 同 及有 关 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投 资 指令 ,及 时 办理 清算 、 交割事宜; 8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0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基金 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 行; 如果 基 金管 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 应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 否采 取了 适 当的措施; 12 ) 按规 定保 存有 关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 年以上; 1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15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款 项; 16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 法律 、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和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制 定的 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与义务 基金 投 资人 购买 或通 过其 他合 法方 式持 有本 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 对本 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取 得本 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直 至其 不 再持 有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为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 本基 金合 同 上书面签章为 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 份额 发售 机 构损 害其 合 法权 益的 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申购、赎回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 承担 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 何原 因 ,自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及 基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由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合 法的 授权 代 表共 同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 基金 份额 具 有同等的投票权。 2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5)提 高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 报酬 标准 , 但根 据本 基 金合 同相 关 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 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3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 法律 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范围 内变 更 基金 的申 购 费率 、调 低 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 基金 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 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关 系 发生 重大 变 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 法律 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 定应 当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以 外的 其 它情形。 4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 另有 约 定外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由基 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 (2)基 金托 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 人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收到 书面 提 议之 日起 10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日内 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 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 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 的, 代表 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 基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 集人 负 责选 择确 定 开会 时间 、 地点 、方 式 和权益登记日。 5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 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30 天在指定 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用通 讯 方式 开会 并 进行 表决 的 情况 下, 由 召集 人决 定 通讯 方式 和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书面 表 决方 式, 并在 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 采取 的具 体 通讯 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 意 见的 寄交 和 收取方式及截止时间。 (3)如 召集 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 还应 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则 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 集人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则 应另 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6 、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 、通 讯方 式或 法律 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现场 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 权委 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会议 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但 决定 更换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必 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 可举行: ① 对到 会者 在 权益 登记 日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 统计 显 示, 有效 的 基金 份额 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 ② 到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身份 证明 及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 代理 人身 份 证明 、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 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到 会者 出具 的 相关 文 件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及 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 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 确定 并公 告重 新开 会的 时 间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开会方式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在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 人在 基 金托 管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 监督 下按 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 方式 收 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 本人 直接 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 权他 人 代表 出具 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含50% ); ④ 直接 出具 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 受托 代 表他 人出 具 书面 意见 的 其他 代 表,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和会 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 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 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条件 ,则 召集 人可 另 行确 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 时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 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 表面 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 表决 ,表 决 意见 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事 由所 涉及 的 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单独 或 合并 持有 权 益登 记日 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就 召开 事由 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 需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 可以 在 会议 通 知发 出后 向大 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 时提 案应 当在 大 会召 开日 前 35 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 天公布。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提案(包 括临 时提 案),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 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 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 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要 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 不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 应当 在该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 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作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 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原 提案 人 不同 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 持人 可以 就程 序性 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作 出 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利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提交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 过, 就同 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发 出 召开 会议 的 通知 后, 如 果需 要对 原 有提 案 进行 修改 或增 加 新的 提案 ,应 当最 迟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开日 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 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 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 持 人按 照 规定 程序 宣布 会议 议事 程 序及 注 意事 项, 确定 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 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在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 的情 况 下, 由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授 权 代表 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 以所 代表 的 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召集 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 的签 名册 。签 名 册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 所地 址、 持有 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 份额 、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8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项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 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 二以 上 通过 方为 有效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3)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 的事 项 ,应 当依 法 报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 或 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各 项提 案 或同 一项 提 案内 并列 的 各项 议题 应 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和 代理 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 监督 员共 同 担任 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表 决 后立 即进 行 清点 ,由 大 会主 持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会议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 决结 果 有怀 疑, 可 以对 投票 数 进行 重新 清 点; 如 会议 主持 人未 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 代理 人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对会 议 主持 人宣 布的 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其 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 立即 要求 重 新清 点 ,会 议主 持人 应 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 一次。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拒 不参 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 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 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督 员在 基金 托管 人 授权 代表(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 人授权代 表)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 公证 机关 对 其计 票过 程 予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 计票 和表 决 结果。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 的一 般 决议 和特 别 决议 ,召 集 人应 当自 通 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 效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对全 体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约 束力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应 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自核 准或 备案 后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 1 、投资范围 本基 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 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债 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银 行存 款、 权证 、资 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 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60%-95% ,权证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 例不 超 过 3%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占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 例不 低于 5%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应收申购款等。 2 、投资禁止行为与比例限制 1 、投资禁止行为 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出 资或 者 买卖 本基 金 的基 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 6 )买 卖与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有 控 股关 系的 股 东或 者与 本 基金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 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或 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60%-95%; 2 )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的 比例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 金持 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 证券 , 不超 过该 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基 金 持 有的 同 一 权证 , 不得 超 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 证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 上一 交 易日 基金 资 产净值的0.5 %;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 人的 各 类资 产支 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9 ) 本 基 金持 有 的 全部 资 产 支持 证 券 ,其 市 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 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16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 不符 合 该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的投资; 17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投 资 范围保持一致; 1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修改 或取 消上 述限 制规 定 时,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投 资 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3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项下的第2)、 12)、 16)、 17 ) 项外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四)基金合同的终止的事由与程序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职 责 终止 , 在 六个 月 内没 有 新 基金 管 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合 同 终止 ,应 当 按法 律法 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的 有关 规 定对 基金 财 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 基金 财 产清 算组 ,在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 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 责。 2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成 员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 指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 产的 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 和分 配。 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 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 )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 )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五)争议的处理 1 、本基金合 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 间因 本基 金 合同 产生 的 或与 本基 金 合同 有关 的 争议 可 首先 通过 友好 协 商或 调解 解决 。自 一 方书 面要 求协 商解 决 争议 之日 起 六十 日 内如 果争 议未 能 以协 商或 调解 方式 解 决,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 将争 议提 交 中国 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 委员 会, 根据 提交 仲 裁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 金合 同 的其 他部 分 应当 由本 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继续履行。 (六)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第二十一部 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 孙志晨 成立时间:2005 年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10-66228888 传真:010-66228889 联系人: 郭雅莉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 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 民银行银发[1987 ]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5 号 经营 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 算; 办 理票 据承 兑与 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 销政 府 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 债券 ;从 事同 业 拆借 ;买 卖、 代理 买 卖外 汇; 从 事银 行 卡业 务; 提供 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业 务;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 监督。 根据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 投资 对象 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含 中小 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 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银 行存 款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 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 基金合同 》 的 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有超 出以 上 范围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2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对基 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100% ,其中,权证投资比例范 围为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0-3% 。固 定收 益类 证 券和 现金 投 资比 例范 围 为基 金资 产 的 0-40%,其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2)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3 ) 本 基金 与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其 他基 金 持 有一 家 公司 发 行 的证 券 总 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4)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 额不 超 过本 基金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展期; (6)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 债 券回 购融 入 的资 金余 额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7) 权证 投资 比例 遵照 《 关于 股权 分 置改 革中 证 券投 资基 金 投资 权证 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证 监基 金字[2005]138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8)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比 例遵 照《 关 于证 券投 资 基金 投资 资 产支 持证 券 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93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9) 流通 受限 证券 投资 遵 照《 关于 基 金投 资非 公 开发 行股 票 等流 通受 限 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1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15%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 合 该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的投资; (1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 开 展逆 回购 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 、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修 改或 取消 上述 限制 规 定时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投 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 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的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限 制的 行为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10 个 工作 日 内纠 正的 ,基 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正。 3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对基 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或 者买 卖本 基 金的 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 与本 基金 的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 控股 关系 的 股东 或者 与 本基 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 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 行的 证券 或 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依 照法 律 、 行政 法 规 有关 规 定 ,由 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禁 止 的其 他 活 动。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合同》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或 者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 名单 ,以 上名 单发 生 变化 的, 应 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以上 投资 禁止 行 为的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 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人发 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 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4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于 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 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 行业 标准 的银 行间 市场 交 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 收到该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应 定 期或 不定 期对 银行 间 市场 现券 及回 购交 易 对手 的名 单 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于收到名单后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后,对 名单 进 行更 新。 基金 管 理人 收到 基金 托管 人 电话 或书 面确 认后 , 被确 认调 整 的名 单 开始 生效 ,新 名 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 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 但尚 未结 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市 场交 易 时, 有责 任 控制 交易 对 手的 资信 风 险,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负责 向 相关 责任 人 追偿。 5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 定符 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 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 给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据 以 对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 合 有关 规定 进 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与 存款 银行 建 立定 期对 账 机制 ,确 保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 应根 据 相关 规定 , 就本 基金 银 行存 款业 务 另行 签 订书 面协 议, 明 确双 方在 相关 协议 签 署、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投 资指 令 传达 与 执行 、资 金划 拨 、账 目核 对、 到期 兑 付、 文件 保管 以及 存 款证 实书 的 开立 、 传递 、保 管等 流 程中 的权 利、 义务 和 职责 ,以 确保 基金 资 产的 安全 ,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3)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 基金 银行 存 款业 务的 监 督与 核查 , 严格 审查 、 复核 相 关协 议、 账户 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 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 切实 履行 托 管职责。 (4)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 在开 展 基金 存款 业 务时 ,应 严 格遵 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 理、 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在 选择 存款 银行 时 有违 反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 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有 重 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或拒绝结算。 6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7 、基金 托管 人 应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 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 开支 及收 入 确认 、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 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 基金 业绩 表 现数据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8 、基金 管理 人 应积 极配 合 和协 助基 金 托管 人的 监 督和 核查 , 在规 定时 间 内答 复 并改 正, 就基 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法 规要 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 提供 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规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 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并通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 电 话 或 书面 形式 向 基金 托管 人反 馈,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 限, 并保 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 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9 、基金 管理 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本 协 议规 定行 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托管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规定 开立 基金 财 产的 资金 账 户、 证券 账 户和 债券 托 管账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 分别 设 置账 户, 确 保基 金财 产 的完整和独立。 基金 托 管人 应安 全、 完整 地保 管基 金资 产, 对 存放 或存 管在 第三 方机 构 并处 在 第三 方实 际控 制 下的 托管 资产 , 基金 托管 人仅 限于 保管 托 管资 产的 行 使依 据 或权 利证 明;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 分、 分配 基 金的任何资产。 对于 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 应收 资产 ,应 由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 此 给基 金造 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 金 托管 人对 此 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 更名 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建信优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银行存 款账户的 更名和管理。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2)基 金托 管 人应 以基 金 的名 义在 其 营业 机构 开 立基 金的 资 金账 户或 依 据监 管 部门 批复 对原 资 金账 户进 行更 名,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合 法 合规 的指 令 办理 资 金收 付。 本基 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 本 基金 的 一切 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 付基 金收 益, 均需 通 过本 基金 的 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 (3) 本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 的开 立和 使 用, 限于 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 务的 需 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基 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 银行 存款 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 申请 开通 本 基金 银行 账 户的 企业 网 上银 行业 务 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简称 “ 交通银行网银 ” ) 办理 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 管理 应符 合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票 据 法》 、《 人 民币银行账5 户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 《人民币 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 定。 (6) 基金 托管 人应 严格 管 理基 金在 基 金托 管人 处 开立 的银 行 存款 账户 、 及时核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3 、基金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的 更名和管理 基金 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依据 监管 部门 批复 对原 证 券账户进行更名。 基金 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若中 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 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 立日 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 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 关规 定, 则 基金托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基金 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 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 托管 人处 开立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资金 结算 的 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4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在 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以 本 基金 的名 义 开立 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基 金的 债券 及资 金的 清 算。 在上 述 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共同 代 表基 金签 订 全国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债 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5 、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 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托管 银行 的保 管 库, 应与 非本 基金 的其 他 实物 证 券分 开保 管; 也 可存 入注 册登 记机 构 的代 保管 库, 保管 凭 证由 基金 托 管人 持 有。 实物 证券 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令 办 理。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资产 不 承担 保管 责 任。 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 处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 证券 在基 金 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6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 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保 管, 相关 业务 程序 另 有限 制除 外。 除本 协 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尽可 能 保证 持有 二 份以上的正本,并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 管人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合同 的保 管 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加 盖 授权 业 务章 的合 同传 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 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 同原 件 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 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 价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总数 的数 值。 基金 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用 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 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盖 章后 以 加密 传真 方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式发 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 算结 果复 核盖 章后 , 将复 核结 果 以加密传真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月 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待 条 件成 熟后 ,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 易所 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包括 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 值日 在证 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 易所 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债 券 按估 值日 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 收盘 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 易所 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 易的 债 券按 估值 日 收盘 价减 去 债券 收盘 价 中所 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 债券 收盘 价 中所 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 易所 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 场的 有 价证 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 交 易所 上市 的资 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 开增 发 的新 股, 按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 易所 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 次公 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 债 券和 权证 ,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3)首 次公 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 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在 交易 所 上市 后, 按 交易 所 上市 的同 一股 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 固定 收 益品 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 法进 行 估值 不能 客 观反 映其 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 允价 值的 价 格估值。 5 、 相 关 法律 法 规 以及 监 管 部门 有 强 制规 定 的 ,从 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 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 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 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 理人 承 担。 本基 金的 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 有关 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 法达 成一 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 布, 基金 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 管 理人 可委 托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登 记和 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 和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 括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每 年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由基 金注 册 登记机构 负 责编 制和 保 管, 并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的真 实性 、 完整 性和 准 确性负责。 基金 托 管人 应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要 求定 期或 不 定期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管 理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并 定期 刻成 光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 议, 应 通过 友好 协商 或 者调 解解 决。 托管 协 议当 事人 不愿 通过 协 商、 调解 解 决或 者 协商 、调 解不 成 的, 任何 一方 当事 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 国国 际经 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会 ,根 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 的地 点在 上 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 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继 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 议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 以对 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 。 2 、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 破产 ,被 依 法取 消基 金 托管 资格 或 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 破产 ,被 依 法取 消基 金 管理 资格 或 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 《基 金法 》、 《 销售 办法 》 、《 运作 办 法》 或其 他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终止事项。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第二十二部 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 基金 管 理人 秉承 “持 有人 利益 重于 泰山 ”的 经 营宗 旨, 不断 完善 客户 服 务体 系 。公 司承 诺为 客 户提 供以 下服 务, 并 将随 着业 务发 展和 客 户需 求的 变 化, 积 极增 加服 务内 容 ,努 力提 高服 务品 质 ,为 客户 提供 专 业、 便捷 、周 到 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 (免长途通话费用) 1 、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 每 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 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 、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 服 务中 心提 供每 周一 至每 周五 ,9 :00 ~17 :00 的 人工 电话 咨询 服 务。 3 、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 人 可通 过客 户留 言服 务将 其疑 问、 建议 及 联系 方式 告知 公司 客服 中 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 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客 户服 务电 话、 电子 邮 箱、 传 真 、信 件等 方式 订 制对 账 单服 务。 本公 司 在准 确获 得投 资者 邮 寄地 址、 手机 号码 及 电子 邮箱 的 前提下,将为已订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1 、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 对 账单 是通 过电 子邮 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供 交易 对账 的一 种电 子 化的 账 单形 式。 电子 对 账单 的内 容包 括但 不 限于 :期 末基 金余 额 、期 末份 额 市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 每位 预 留了 有效 电子 邮 箱并 成功 订制 电子 对 账单 服务 的持 有人 发 送电 子对 账 单。 2 、短信对账单 短信 对 账单 是通 过手 机短 信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供 份额 对账 的一 种 电子 化的 账 单形 式。 短信 对 账单 的内 容包 括但 不 限于 :期 末基 金余 额 、期 末份 额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市值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号码并 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 、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 式。 纸 质对 账单 的内 容 包括 但不 限于 :期 末 基金 余额 、期 末份 额 市值 、期 间 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预 留了准确邮寄地址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4 、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 1 、信 息查 询: 客户 可通 过 网站 查询 基 金净 值、 产 品信 息、 建 信资 讯、 公 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账 户查 询: 投资 人可 通 过网 上“ 账 户查 询” 服 务查 询账 户 信息 ,查 询 内容 包 括份 额查 询、 交 易查 询、 分红 查询 、 分红 方式 查询 等; 同 时投 资人 还 可通过“账户查询修改”、“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 码。 3 、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 、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地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 、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 网点信息。 6 、常 见问 题: 汇集 了客 户 经常 咨询 的 一些 热点 问 题, 帮助 客 户更 好地 了 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客 户留 言: 通过 网上 客 户留 言服 务 ,可 将投 资 人的 疑问 、 建议 及联 系 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人准确完整地预留了手机号码 (小灵通用户除外) ,可获得免费手 机短 信 服务 ,包 括产 品 信息 、基 金分 红提 示 、公 司最 新公 告等 。 未预 留手 机 号码的投资人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投 资 者准 确完 整的 预留 了电 子邮 箱地 址, 可 获得 免费 电子 邮件 服务 , 包括 产 品信 息、 公司 最 新公 告等 。未 预留 电 子邮 箱地 址的 投资 者 可拨 打客 服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易信服务 我公 司 通过 官方 微信 、易 信等 即时 通讯 服务 平 台为 投资 者提 供理 财资 讯 及基金信息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在微信、易信中搜索“建信基金”或者 “ccbfund ”添加关注。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信、易信可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分红信 息、 理 财资 讯等 内容 。 已开 立建 信基 金账 户 的投 资者 ,将 微信 、 易信 账号 与 基金账号绑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重置服务 为保 证 投资 人账 户信 息安 全, 当拨 打 客 服电 话 或登 陆公 司网 站查 询个 人 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6 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服电话 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 人 可以 通过 网站 客户 留言 、客 服中 心自 动 语音 留言 、客 服中 心人 工 坐席 、 书信 、传 真等 多 种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 建议 或投 诉, 客 服中 心将 在 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第二十三部 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8 年 9 月19 日至 2019 年 3 月 18 日,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 券时 报》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www.ccbfund.cn 。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关于增加 北京加 和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旗下 销售机 构并参 加认购 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指定报刊 和/ 或公 司网站 2018-11-13 2


关于公司 旗下部 分开放 式基金 参加 交通银行 手机银 行渠道 基金申 购及 定期定额 投资手 续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指定报刊 和/ 或公 司网站 2018-09-28 投资者可通过 《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公告。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第二十四部 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本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 售代 理人 和注 册登 记 机构 的 办公 场所 ,投 资 人可 在办 公时 间免 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 购买 本招 募 说明 书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 件。 投资 人按 上述 方 式所 获得 的文 件或 其 复印 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第二十五部 分 备查文件 1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3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4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二 〇一 九年 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