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国泰金鑫(519606)

国泰金鑫: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一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 第 一 号) 
 
 
 
 
 
 
 
 
 
 
基金管 理人: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建设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 : 二〇一九 年三月 十五日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2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8 四、基 金托 管人 ................................................................................................................................ 21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4 六、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 41 七、基 金的 存续 ................................................................................................................................ 42 八、基 金的 集中 申购 ........................................................................................................................ 43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43 十、基 金的 投资 ................................................................................................................................ 52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64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64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65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69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70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72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72 十八、 风险 揭示 ................................................................................................................................ 77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1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83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96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7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07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查 阅方 式 ....................................................................................... 108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08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3 重要提 示 国泰金 鑫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由 金鑫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而 成。 依据 2014 年 8 月 12 日生 效的 金鑫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 金鑫 基金由封 闭式基金 转为开 放式基金 , 调整存 续期 限, 终止 上市 , 调整 投资 目标、 范围 和 策略以 及修 订基 金合 同等 , 并更 名为 “国 泰金鑫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自 2014 年 9 月 15 日起, 原《 金鑫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失效, 《国 泰金 鑫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但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和 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 断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 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 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 全面 认识 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 充分 考虑 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 对投 资本基 金的 意愿 、 时 机、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投资 人 根 据所 持有份额 享受基金 的收益 ,但同时 也需承担 相应的 投资风险 。基金投 资中的 风险包括 : 因整体 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 变化 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 别 证 券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险 , 基金 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 本基金 可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由 于发行 人自 身特 点 , 存 在 一定的 违约 风险。 同时 单只 债券 发行 规模较 小, 且只 能通 过 两 大交易 所特 定渠 道进 行转 让交易 , 存 在 流 动性风 险。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基 金的预 期风 险与 预期 收益 高于混 合型 基金 、 债券 型 基金和 货币 市场基 金 ,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中 高风 险投 资品 种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成 新 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 人 基 金投 资的 “ 买者 自负” 原则 , 在作出 投资 决策 后,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不保 证 投 资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最 低收益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 2019 年 3 月 15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4 日,投 资组 合报 告为 2018 年 4 季度报 告, 有关 财务 数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信息披露 办 法》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 《 流动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 ” ) 和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 及 《国泰金鑫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 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 监会” ) 备案。 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 间权利 、义务的 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 金 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并 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享有权 利、 承 担 义务 。 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 详细查 阅基金合 同 。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基 金:指 国 泰金 鑫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本基金由 金鑫证 券投资基 金转型 而成 2、金 鑫基 金: 指金 鑫证 券 投资基 金, 运作 方式 为契 约型封 闭式 3、基 金管 理人 :指 国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4、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5 、基金 合同: 指《 国泰 金鑫 股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及 对基金 合同的任 何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 、托管 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国 泰金鑫 股票型 证 券投资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5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7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募 说明 书 :指《 国泰金 鑫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及其 定期的 更新 8、 集 中申 购 公 告: 指《 国 泰金鑫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额 集中 申购 公告 》 9、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0 、 《 基金 法》 : 指《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11 、 《 销售 办法 》 :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12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13 、 《 运作 办法》 :指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14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5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 、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8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9 、 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20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 符合 现实 有效 的相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中国境 内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21 、 投 资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销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等 业务 24 、 销 售机 构: 指 基 金管 理人 以 及符 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业 务资格并 与基金 管理人签 订了基金 销售服 务协议, 办理基金 销售业 务的机构 ; 以及可 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开放 式基 金销 售系 统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会 员单 位 25 、 会 员单 位: 指具 有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 并 经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 有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6 限责任 公司 认可 的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26 、场 内销 售: 指通 过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开 放式 基金 销售系 统办 理的 基金 销售 业务 27 、 场 外销 售: 指不 通过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开放 式基 金销售 系统 , 而 通过 各销 售机构 的 柜 台或其 他交 易系 统办 理的 基金销 售业 务 28 、 注册 登记 业务: 指基 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 具 体内 容 包括投 资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册 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 29 、 注册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 国 泰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或 接受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委 托代 为办 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30 、 上海 证券 账户 : 指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开 设的 上海证 券 交 易所人民币 普通股票 账户 (简称“A 股账 户” )或 证券投资基 金账户( 简称 “基金账户” ) , 投资人 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开放 式基 金销 售系 统办 理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 时需 持有上 海证 券 账 户 31 、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指 投资人 以上 海证 券账 户为 基础、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 公司注 册的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投 资人 办理 场外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时 需具 有开 放式基 金账 户 32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理 集 中 申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及转托 管等 业务 导致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33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国泰 金鑫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生 效起 始日, 基金 合同自 金鑫 证券 投资 基金 终止上 市之 日起 生效 , 原 《金鑫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自同 一 日 起终止 34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5 、 存 续期 : 指 自 《 金鑫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至 《 国泰 金鑫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终止 即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之日 止 的不 定期 期 限 36 、 基 金转 型: 指 对包 括 金鑫基 金由 封闭 式基 金转 为开放 式基 金, 调整 存续 期限, 终止 上市, 调整 投资 目标 、 范 围和策 略, 修订 基金 合同 , 并更 名为 “国 泰金 鑫股 票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等 一系 列事 项的 统称 37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8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 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9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7 40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1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2 、 《 业务 规则》 : 指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发布 并施 行的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开 放式 基金业 务 管 理办法 》及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43 、 集 中申 购期: 指 基 金 合同生 效后 仅开 放申 购、 不开放 赎回 的一 段时 间, 最长不 超过 1 个月 44 、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5 、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条 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6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7 、 转托 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8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申购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申购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受 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9 、 巨 额赎 回: 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余额 )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50 、元 :指 人民 币元 51 、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存 款利 息、 已实 现的 其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约 52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3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4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5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8 56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含 协 议约 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 发行股 票、资 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7 、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8 、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浦东 大 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法定代 表人 : 陈 勇胜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仟 万元 人民币 联系人 :辛怡 联系电 话:021-31089000 ,4008888688 股本结 构: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60% 意大利 忠利 集团 30%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10% (二)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基 金的基 本情 况 截至2019 年3 月 15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 理 102 只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金 鹰增 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金 龙系 列证 券投资 基金 (包 括2 只子 基金, 分别 为 国 泰金 龙行业精 选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金 龙债券证 券投资 基金) 、国泰金 马稳健回报 证券投 资 基金、 国泰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金鹏 蓝筹 价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金鼎 价 值 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由 金鼎证券 投资基金 转型而 来) 、 国泰金牛 创新成长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国 泰沪 深 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由 国 泰金象 保本 增值 混合 证券 投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 、国泰 双利债券 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 区位优势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国 泰中小 盘成长 混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9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由金 盛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来 ) 、 国泰 纳斯 达克 100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 国 泰价 值经 典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上 证180 金融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上 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国泰 事件 驱 动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信用 互利 分级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 成长优 选混 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国 泰大宗商 品配置证 券投资 基金(LOF) 、国泰现 金管理 货币市场 基金、国 泰 金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由 国泰 金泰 平 衡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变 更注册 而来 , 国 泰金 泰平衡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由金泰 证券投资 基金转 型而来 ) 、国泰 民安增利债 券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国 证房地 产行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估值 优 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由国泰 估值优 势可分离 交易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封闭期届 满转换 而来) 、上 证 5 年 期国 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纳 斯达 克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 金、 国泰中国 企业境外 高收益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国 泰黄金交 易型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金 、 国泰国 证医 药卫 生行 业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聚信 价值 优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国 泰国 策 驱 动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国泰 浓益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安康定 期支 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由 国泰 安康养老 定期支付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更名 而来 ) 、国泰 结构转型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 基金、国 泰金鑫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由金 鑫证券 投资基金 转型而来 ) 、国泰 新经济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国证 食品 饮料 行业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深 证 TMT5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国 证有 色金 属行 业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睿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兴 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互联 网+股票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国泰 央企改革 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国 泰全球 绝对收益 型基金优 选证券 投资基金 、 国泰大 健康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泰 民福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 黄金交 易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国泰 融丰 外延 增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由 国 泰 融丰 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转换而来 ) 、国泰 国证新能 源汽车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 由国 泰国 证新 能 源汽车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转 型而 来 , 国 泰国 证 新能源 汽车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由 中小 板 30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 国泰 民利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中 证军 工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中 证全 指证 券公司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创业 板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国 泰利 是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国 泰安 益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普 益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润利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润 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融 信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由国 泰融 信定 增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转 换而 来)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0 国泰 景气行业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国 泰国证 航天军工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国泰民 丰回 报定 期开 放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中 证申 万证 券行 业指数 证券 投 资 基金 (LOF) 、 国 泰策 略价 值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由 国泰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变更而 来) 、 国泰 量化 收益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大 农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智 能装 备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 泰融 安多 策 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宁 益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智 能汽车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证 10 年 期国债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瞬 利 交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 国 泰民安 增益 纯债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由国泰 民安增益 定期开放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转 型而来 ) 、 国 泰中国企 业信用精 选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QDII ) 、 国泰聚优 价值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 、 国 泰可 转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招 惠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江源 优势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聚利 价值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量 化成 长优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量化 价值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优 势行 业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 泰价 值精 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瑞 和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嘉 睿纯 债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恒生 港 股通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 国 泰聚 禾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丰祺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利享 中短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 泰多 策略 收 益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由国 泰 新目 标收益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变 更而来 ) 、国泰聚 享纯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国 泰 丰盈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量 化策 略收 益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由 国泰策 略收 益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变更 而来 , 国 泰策 略收 益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由国 泰 目 标收 益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转型而 来) 、 国泰鑫策略 价值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由 国泰鑫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变 更而 来 ) 、国泰价 值优选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国泰金鹿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由 国泰金鹿 保本增 值混合证 券投资基 金转型 而来) 、国 泰消费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泰 惠盈 纯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 润鑫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由 国泰润鑫 纯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变更注册 而来 ) 、国泰 惠富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另外 ,本 基金 管理 人于 2004 年 获得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理 事会 社 保基金 资产 管理 人资 格 , 目前受 托管 理全 国社 保基 金多个 投资 组合 。2007 年11 月 19 日 , 本 基金管 理人 获得 企业 年金 投资管 理人 资格 。2008 年 2 月 14 日, 本 基 金管 理人 成为首 批获 准 开展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业 务(专 户理 财) 的基 金公 司之一 ,并 于 3 月 24 日 经中国 证监 会 批 准获得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 者 (QDII ) 资 格, 囊括 了 公募基 金 、 社 保、 年金 、 专户理 财 和 QDII 等管理 业务 资格 。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1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陈勇胜 , 董事 长, 硕士 研 究生 , 高 级经 济师 。1982 年 1 月至 1992 年 10 月在 中国建 设银 行总行 工作 ,历 任综 合计 划处、 资金 处副 处长 、国 际结算 部副 总经 理( 主持 工作) 。1992 年 11 月至 1998 年 2 月 任国 泰证券 有限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总经 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北 京分 公 司 总经理 。 1998 年 3 月至 2015 年 10 月在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工 作, 其 中 1998 年 3 月至 1999 年 10 月 任总 经理 ,1999 年 10 月至 2015 年 8 月 任 董事长 。2015 年 1 月至 2016 年 8 月, 在 中建投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任纪委 书记 ,2015 年 3 月至 2016 年 8 月 ,在 中建 投 信托有 限责 任 公司任 监事 长。2016 年 8 月至 11 月 ,在 建投 投资 有 限责任 公司 、建 投传 媒华 文公司 任监 事 长、 纪 委书 记。2016 年 11 月起调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任公 司党 委书 记,2017 年 3 月起 任公司 董事 长、 法定 代表 人。 方志斌 ,董 事, 硕士 研究 生。2005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职宝 钢国 际经 营财务 部 。 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2 月, 任 职金 茂集 团财 务总 部。2010 年 3 月至 今, 在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工作 , 历 任长 期股权 投资 部助 理业 务经 理、 业 务经 理, 战 略发 展 部业务 经理 、 处 长。2014 年 4 月至 2015 年 11 月 ,任 建投 华科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2014 年 2 月至 2017 年 11 月, 任中 国投 资咨 询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2017 年 12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张瑞兵 , 董事 , 博 士研 究 生。2006 年 7 月起 在中 国 建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工 作, 先后 任 股权管 理部 业务 副经 理、 业务经 理, 资本 市场 部业 务经理 , 策 略投 资部 助 理 投资经 理, 公开 市场投 资部 助理 投资 经理 , 战略 发展 部业 务经 理、 组负责 人, 战略 发展 部处 长, 现 任战 略发 展部总 经理 助理 。2014 年 5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Santo Borsellino , 董事 , 硕士研 究生 。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责经济研 究; 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金 融部 助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 分析 师; 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 险研 究员;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 ; 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 副总 裁; 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 研究 员/ 基 金经 理 。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 益部 总 监。2013 年 6 月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 理。2013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 董事。 游 一 冰 ,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英 国 特 许 保 险 学 会 高 级 会 员 (FCII ) 及 英 国 特 许 保 险 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至 1994 年 任中 国人 民 保险公 司总 公司 营业 部助 理经理 ;1994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2 年至 1996 年任 中国 保险 ( 欧洲 ) 控 股有 限公 司总 裁 助理 ; 1996 年至 1998 年任 忠利保 险有 限 公司英 国分 公司 再保 险承 保人;1998 年至 2017 年任 忠利亚 洲中 国地 区总 经理 ;2002 年至 今 任中意 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 董事;2007 年至 今任 中意 财产保 险有 限公 司董 事;2007 年至 2017 年任中 意财 产保 险有 限公 司总经 理;2013 年至 今任 中意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2017 年至 今任忠 利集 团大 中华 区股 东 代表 。2010 年 6 月起 任 公司董 事。 丁琪, 董事 ,硕 士, 高级 政工师 。1994 年 7 月至 1995 年 8 月 ,在 西北 电力 集 团物资 总 公司任 财务 科职 员。1995 年 8 月至 2000 年 5 月, 在 西北电 力集 团财 务有 限公 司任财 务部 干 事。2000 年 6 月至 2005 年 8 月, 在国电 西北 公司 财务部 任成 本电 价处 干事 、资金 运营 处 副 处长 。 2005 年 8 月至 2012 年 10 月 , 在中 国电 力财 务 有限公 司西 北分 公司 任副 总经理 ( 主持 工作) 、 总经 理 、 党 组副书 记。2012 年 10 月至 2014 年 11 月 , 在 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公 司华 中 分公司 任总 经理 、党 组副 书记。2014 年 11 月 至今 ,在中 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任副 总经 理 、 党组成 员、 党委 委员 。2019 年 4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周向勇 ,董 事, 硕士 研究 生,23 年金融 从业 经历 。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工 作, 先后 任办公 室科 员、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主任 科员 。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工作 , 任办 公室 高级业 务经 理 、 业 务运 营组 负责人 。 2011 年 1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任总 经理 助理 , 2012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公 司副 总 经理,2016 年 7 月 起任 公 司总经 理及 公司 董事 。 王军 , 独 立董 事 , 博 士研 究生 , 教 授。1986 年 起在 对外经 济贸 易大 学法 律系 、 法 学院 执 教, 先 后任 助教 、 讲 师、 副教授 、 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法 学院 副院 长、 院长 , 兼任 全国 法律 专业学 位研 究生 教育 指导 委员会 委员、 国际 贸易 和 金融法 律研 究所 所长 、 中 国法学 会国 际经 济法学 研究 会副 会长、 中 国法学 会民 法学 研究 会常 务理事 、 中国 法学 教育 研 究会第 一届 理事 会常务 理事 、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员 、 新加 坡国 际仲 裁中 心仲 裁员、 北京 仲 裁 委员会 仲裁 员 、 大 连仲 裁委 员会仲 裁员 等职 。 2013 年 起兼任 金诚 信矿 业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 目 前已上 市) 独立 董事 ,2015 年 5 月 起兼 任北 京采 安 律师事 务 所 兼职 律师 。2010 年 6 月 起任 公司独 立董 事。 常瑞明 , 独立 董事 , 大学 学历 , 高 级经 济师 。1980 年起在 工商 银行 工作 , 历 任河北 沧州 市支行 主任 、 副 行长 ; 河 北省分 行办 公室 副主 任、 信息处 处长 、 副 处长 ; 河 北保定 市分 行 行 长、 党组 副书 记、 书记 ; 河北省 分行 副行 长 、 行 长 、 党 委书 记;2004 年起 任 工商银 行山 西省 分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2007 年起 任工 商银 行工 会工 作委员 会常 务副 主任 ;2010 年至 2014 年 任北京 银泉 大厦 董事 长。2014 年 10 月起 任公 司独 立 董事。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3 黄晓衡 ,独 立董 事, 硕士 研究生 ,高 级经 济师 。1975 年 7 月至 1991 年 6 月,在中国 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工 作 , 先后任 职于 计划 处 、 信 贷 处、 国际 业务 部, 历任 副处 长、 处长 。 1991 年 6 月至 1993 年 9 月,任 中国建 设银 行伦 敦代 表处 首席代 表。1993 年 9 月至 1994 年 7 月, 任中国 建设 银行 纽约 代表 处首席 代表 。1994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 ,在 中国 建 设银行 总行 工 作, 历任 国际 部副 总经 理、 资金计 划部 总经 理 、 会 计 部总经 理 。 1999 年 3 月至 2010 年 1 月, 在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工作, 历任 财务 总监、 公司 管委会 成员 、 顾 问。 2010 年 4 月至 2012 年 3 月, 任汉 石投 资管 理 有限公 司( 香港 )董 事总 经理。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 1 月, 任中 金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2017 年 3 月 起任 公 司独立 董事 。 吴群, 独立 董事 ,博 士研 究生, 高级 会计 师。1986 年 6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 中 国财政 研 究院研 究生 部会 计教 研室 工作 , 历 任讲 师 、 副 研究 员、 副主 任 、 主 任 。1991 年起兼 任中 国财 政研究 院研 究生 部( 财政 部财政 科研 所研 究生 部) 硕士生 导师 。1999 年 1 月至 2003 年 6 月 在沪江 德勤北 京分所 工作 ,历任 技术部/ 企 业风险 管 理部高 级经理 、总监 ,管 理咨询 部总监 。 2003 年 6 月至 2005 年 11 月, 在中 国电 子产 业工 程 有限公 司工 作 , 担 任财 务 部总经 理 。 2014 年 9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 中 国上市 公司 协会 军工 委员 会副会 长, 2016 年 8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 中国上 市公 司协 会军 工委 员会顾 问。 200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在 中国 电子 信 息产业 集团 有 限公司 工作 ,历 任审 计部 副主任 、资 产部 副主 任( 主持工 作) 、主 任。2012 年 3 月至 2016 年 7 月 , 担任 中国 电子 信 息产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总经 济师 。2003 年 1 月至 2016 年 11 月 , 在 中 国电子 信息 产业 集团 有限 公司所 投资 的境 内外 多个 公司担 任董 事 、 监 事 。 2017 年 5 月起 兼任 首约科 技( 北京 )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2017 年 10 月起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2、监 事会 成员 梁凤玉 ,监 事会 主席 ,硕 士研究 生, 高级 会计 师。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 ,先后 于 建设银 行辽 宁分 行国 际业 务部 、 人 力资 源部 、 葫 芦岛 市分行 城内 支行 、 葫芦 岛市 分行计 财部 、 葫芦岛 市分 行国 际业 务部 、 建设 银行 辽宁 分行 计划 财务部 工作 , 任 业务 经理 、 副行 长、 副 总 经理等 职。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在 中国 建银 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会计 部工作 。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在 中 国投资 咨询 公司 任财 务总 监。 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在 中国 建 银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会计部 任高 级经 理。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在 建 投投资 有限责 任公司 任副 总经 理。2014 年 12 月起 任公 司监 事会 主 席。 Yezdi Phiroze Chinoy , 监事, 大学 本科。 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 秘书 及法 务。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 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 合规 部主 管、 公 司秘 书兼 法务。 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 部 副总经 理。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4 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 律及 合 规部主 管。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南 亚及 南亚合 规部 主管 。 2014 年 3 月 17 日 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 执行官 。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执行董事 。2014 年 12 月起 任公司 监事 。 刘锡忠 ,监 事, 研究 生。1989 年 2 月至 1995 年 5 月 ,中国 人民 银行 总行 稽核 监察局 主 任科员 。1995 年 6 月至 2005 年 6 月 ,在 华北 电力 集 团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历 任部门 经理 、 副总经 理 。 2005 年 7 月 起 在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 历 任华 北分 公司 副 总经理 、 纪检 监 察室主 持工 作、 风险 管理 部主任 、 资 金管 理部 主任、 河北业 务部 主任 , 现 任风 险管理 部主 任。 2017 年 3 月起 任公 司监 事 。 邓时锋 , 监事 , 硕 士研 究 生。 曾任 职于 天同 证券 。2001 年 9 月 加盟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历 任行 业研 究员 、基 金经理 助理 ,2008 年 4 月至 2018 年 3 月 任国 泰金 鼎 价值精 选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09 年 5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 国泰区 位优 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原 国泰 区位 优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基金 经理,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任 国 泰 估值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的基金 经理 ,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 泰央 企 改革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2015 年 8 月 起任公 司职 工监 事。 倪蓥, 监事 ,硕 士研 究生 。1998 年 7 月至 2001 年 3 月, 任新 晨信 息技 术有 限责任 公司 项目经 理 。 2001 年 3 月加 入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信 息技 术部 总监 、 运营 管理部 总监 , 现任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2017 年 2 月起 任公 司职 工监 事。 宋凯 , 监 事, 大学 本科 。2008 年 9 月至 2012 年 10 月 , 任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 务所上 海 分所助 理经 理。2012 年 12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历 任审 计部 总监 助理、 纪检 监察 室副主 任, 现任 审计 部总 监、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2017 年 3 月起 任公 司职 工监 事。 3、高 级管 理人 员 陈勇胜 ,董 事长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周向勇 ,总 经理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李辉, 大学 本科 ,19 年 金 融从业 经历 。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 任职 于上 海 远洋运 输 公司,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职 于中 宏人 寿 保险有 限公 司,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职 于海 康人 寿保 险有 限公司 ,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 任职于 AIG 集 团,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 职于 星 展银行 。2010 年 4 月加 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先后担 任财 富 大 学 负 责 人 、 总 经 理 办 公 室 负 责 人 、 人 力 资 源 部 ( 财 富 大 学 ) 及 行 政 管 理 部 负 责 人 ,2015 年 8 月至 2017 年 2 月任 公 司总经 理助 理,2017 年 2 月起担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5 封雪梅 , 硕士 研究 生,21 年金融 从业 经历 , 曾就 职 于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 分行 营业部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信 达澳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5 年 1 月至 2018 年 7 月在 国寿 安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工 作 , 任总经 理助 理 , 2018 年 7 月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担 任公 司 副总经 理。 李永梅 , 博 士研 究生 学历 , 硕士 学位,20 年金 融从 业经历 。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2 月 就职于 中国 证监 会陕 西监 管局, 历任 稽查 处副 主任 科员、 主任 科员、 行政 办 公室副 主任 、 稽 查二处 副处 长等 ; 2014 年 2 月至 2014 年 12 月 就职 于中国 证监 会上 海专 员办 , 任副处 长 ; 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2 月 就职 于上海 申乐 实业 控股 集团 有限公 司, 任副 总经 理;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3 月 就职 于嘉 合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5 年 7 月 起任 公司 督察 长;2016 年 3 月加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担任公 司督 察长 ,2019 年 3 月起 转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刘国华 , 博士 研究 生,25 年金融 从业 经历 。 曾任 职 于山东 省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 万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2008 年 4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先后 担任 产品 规 划部总 监 、 公 司 首席产 品官 、公 司首 席风 险官,2019 年 3 月起 担 任 公司督 察长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申坤, 硕士 研究 生,9 年 证券基 金从 业经 历。2010 年 4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研 究员 、 基金 经理 助 理。 2015 年 6 月起 任国 泰 成长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原 国泰 成 长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经 理 , 2016 年 4 月起 兼任 国泰 金鑫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2018 年 3 月至 2019 年 4 月 任国 泰江 源 优势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基金 经理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本基金 自基 金成 立 之 日起 至 2016 年 4 月 25 日由 王 航担任 基金 经理 , 自 2016 年 4 月 26 日至2016 年6 月16 日由 申坤、 王 航共 同担 任基 金 经理 , 自2016 年6 月17 日起至 今由 申坤 担任基 金经 理 。 5、本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本基金 管理 人设 有公 司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其 成员 在 公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 投 研 部门负 责人 及业务 骨干 等相 关人 员中 产生。 公司 总经 理可 以推 荐上述 人员 以外 的投 资管 理相关 人员 担 任 成员, 督 察长 和运 营体 系 负责人 列席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会议 。 公司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主 要职 责是根 据有 关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审 议并 决策 公司 投 资研究 部门 提出 的公 司整 体投资 策略 、 基 金大类 资产 配置 原则 ,以 及研究 相关 投资 部门 提出 的重大 投资 建议 等。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6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如下: 主任委 员: 周向勇 :总 经理 执行委 员: 张玮: 总经 理助 理 委员: 吴晨: 固收 投资 总监 、绝 对收益 投资 (事 业) 部总 监 邓时锋 :FOF 投资总监 吴向军 :海 外投 资总 监、 国际业 务部 总监 胡松: 养老 金投 资总 监、 养老金 及专 户投 资( 事业 )部总 监 6、上 述成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或家 属关 系。 (四)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1 、依法 募集资 金,办理 或者 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与基 金份 额净 值, 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对价;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照 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托管 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2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从 事违 反《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的行 为,并 承诺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 制 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制 度,采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7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7)违 反现行 有效的有 关法 律、法规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或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关 的交 易活 动;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所 业务 规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纵 市场价 格,扰乱 市场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格 遵守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并承诺 建立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为 的发 生。 5、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六)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 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 取最大 利益;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8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知 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基金管 理人 为防 范和 化解 经营运 作中 面临 的风 险, 保证经 营活 动的 合法 合规 和有效 开展 , 制定了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 管 理方法 、 操作 程序 与控 制措 施, 形成 了公 司完 整的 内部 控制体 系。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涵盖 了内 部会计 控制 、 风 险管 理控 制和监 察稽 核制 度等 公司 运营的 各个 方面 , 并通过 相应 的具 体业 务控 制流程 来严 格实 施。 (1) 内部 风险 控制 遵循 的 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内部风 险控 制必须覆 盖公司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各 项业务过 程和业 务环节 ; 2 )独立 性原则 :公司设 立独 立的稽核 监察部 门,稽核 监察部门 保持高 度的独立 性和权 威性,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 内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稽 核和检 查; 3 )相互 制约原 则:公司 及各 部门在内 部组织 结构的设 计上形成 一种相 互制约的 机制, 建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4 )保持 与业务 发展的同 等地 位原则: 公司的 发展必须 建立在风 险控制 制度完善 和稳固 的基础 上, 内部 风险 控制 应与公 司业 务发 展放 在同 等地位 上; 5 )定性 和定量 相结合原 则: 建立完备 风险控 制指标体 系,使风 险控制 更具客观 性和操 作性。 (2)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 司根据国 家有关 法律法规 和财务会 计准则 的要求, 建立了完 善的内 部会计控 制制度 , 实现了 职责 分离 和岗 位相 互制约 , 确 保会 计核 算的 真实、 准确、 完整 , 并 保 证各基 金会 计核 算和公 司财 务管 理的 相互 独立,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独 立、安 全。 (3)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公司为 有效 控制 管理 运营 中的风 险, 建 立了 一整 套 完整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 其 内容 由 一系列 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主要包 括: 岗位 分离 和空 间分离 制度 、 投 资管 理控 制制度 、 信 息技 术控制 、 营 销业 务控 制、 信息披 露制 度、 资料 保全 制度和 独立 的稽 核制 度、 人力资 源管 理以 及相应 的业 务控 制流 程等 。 通过这 些控 制制 度 和 流 程, 对公 司面 临的 投资 风 险和管 理风 险进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9 行有效 的控 制。 (4)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实 行独 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通 过对 稽核 监察 部 门充分 授权 , 对公 司执 行 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 情况、 以及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遵 循情 况和 有效性 进行 全面 的独 立监 察稽核 , 确保 公 司经营 的合 法合 规性 和内 部控制 的有 效性 。 2、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要素 (1) 控制 环境 公司经 过多 年的 管理 实践 , 建立了 良好 的控 制环 境 , 以 保证 内部 会计 控制 和 管理控 制的 有效实 施, 主要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 合 理的 组织结 构和 分级 授权 、 注 重诚信 并关 注 风 险的道 德观 和经 营理 念、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职能 等方 面。 1)公 司建 立并 完善 了科 学 的治理 结构 ,目 前有 独立 董事 4 名 。董 事会 下设 提 名及资 格 审查委 员会 、 薪 酬委 员会 、 考核 委员 会等 专业 委员 会, 对 公司 重大 经营 决策 和发展 规划 进 行 决策及 监督 ; 2 )在组 织结构 方面,公 司设 立的执行 委员会 、投资决 策委员会 、风险 管理委员 会等机 构分别 负责 公司 经营、 基 金投资 和风 险控 制等 方面 的决策 和监 督控 制 。 同 时 公司各 部门 之间 有明确 的授 权分 工和 风险 控制责 任, 既相 互独 立, 又相互 合作 和制 约, 形成 了合理 的组 织 结 构、决 策授 权和 风险 控制 体系; 3 )公司 一贯坚 持诚信为 投资 人服务的 道德观 和稳健经 营的管理 理念。 在员工中 加强职 业道德 教育 和风 险观 念, 形成了 诚信 为本 和稳 健经 营的企 业文 化; 4 )公司 稽核监 察部门拥 有对 公司任何 经营活 动进行独 立监察稽 核的权 限,并对 公司内 部控制 措施 的实 施情 况和 有效性 进行 评价 和提 出改 进建议 。 (2) 控制 的性 质和 范围 1)内 部会 计控 制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内 部会 计控制 , 保 证基 金核 算和 公司财 务核 算的 独立 性、 全面性 、 真 实性和 及时 性。 首先 , 公 司根 据国 家有 关法 律法规 、 有关 会计 制度 和准 则, 制定 了完 善的 公司 财务 制度、 基金 会计制度 以及会计 业务控 制流程, 做 好基金 业务和 公司经营 的核算工 作,真 实、完整 、 准确地 记录 和反 映基 金运 作情况 和公 司财 务状 况。 其次, 公司 将基 金会 计和 公司财 务核 算从 人员 上、 空间上 和业 务活 动上 严格 分开, 保 证 两者相 互独 立, 各基 金之 间做到 独立 建账 、 独 立核 算, 保 证基 金资 产和 公司 资产之 间、 以及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20 各基金 资产 之间 的相 互独 立性。 公司建 立了 严格 的岗 位职 责分离 控制 、 凭 证与 记录 控制、 资产 接触 控制 、 独 立稽核 等 制 度, 确保 在基 金核 算和 公 司财务 管理 中做 到对 资源 的有效 控制 、 有关 功能 的 相互分 离和 各岗 位的相 互监 督等 。 另外公 司还 建立 了严 格的 财务管 理制 度, 执 行严 格 的预算 管理 和财 务费 用审 批制度 , 加 强成本 控制 和监 督。 2)风 险管 理控 制 公司在 经营 管理 中建 立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系 ,主要 包括 : 岗位分 离和 空间 隔离 制度 : 为保证 各部 门的 相对 独 立性 , 公 司建 立了 明确 的 岗位分 离制 度;同 时实 行空 间隔 离制 度,建 立防 火墙 ,充 分保 证信息 的隔 离和 保密 ;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通过 建立完 整的 研究 业务 控制 、 投资 决策 控制、 交易 业 务控制 , 完 善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投资 决策职 能和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的风 险控 制职 能, 实行 投资总 监和 基 金 经理 分级授权 制度和股 票池制 度,进行 集中交易 ,以及 风险管理 部对投资 交易实 时监控等 , 加强 投资管理 控制,做 到研 究 、投资、 交易、风 险控制 的相互独 立、相互 制约和 相互配合 , 有效控 制操 作风 险; 建 立 了科学 先进 的投 资风 险量 化评估 和管 理体 系 , 控 制 投资业 务中 面临 的市场 风险 、 集 中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等; 建立 了科 学合理 的投 资业 绩绩 效评 估体系 , 对 投资 管理的 风险 和业 绩进 行及 时评估 和反 馈; 信息技 术控 制: 为保 证信 息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 公司在 硬件 设备 运行 维护 、 软件 采 购 维护、 网络 安全 、数 据库 管理、危 机处 理机 制等 方面 均 制定 实施 了完 善的 制度 和 控制 流程 ; 营销业 务控 制: 公司 制定 了完善 的市 场营 销、 客户 开发和 客户 服务 制度 , 以 保证在 营 销 业务中 对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遵 守, 以及 对经 营风 险的 有效控 制; 信息披 露控 制和 资料 保全 制度: 公 司制 定了 规范 的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保 证 信息披 露的 及时、 准确 和完 整; 在 资 料保全 方面 , 建 立了 完善 的信息 资料 保全 备份 系统 , 以及 完整 的会 计、统 计和 各种 业务 资料 档案;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稽 核监察 部门 有权 对公 司各 业务部 门工 作进 行稽 核检 查, 并保 证 稽核的 独立 性和 客观 性。 3)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 公司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首先 从总体 上制 定了 公司 风险 控制制 度, 对公 司面 临的 主要风 险 进 行辨识 和评 估, 制定 了风 险控制 原则 。 在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总体 方针 指导 下, 各部门 根据 各 自 业务特 点, 对 业 务 活动 中 存在的 风险 点进 行了 揭示 和梳理 , 有针 对性 地建 立 了详细 的风 险控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21 制流程 ,并 在实 际业 务中 加以控 制。 (3)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检查 公司稽 核监 察部 门在 进行 风险评 估的 基础 上, 对公 司各业 务活 动中 内部 控制 措施的 实 施 情况进 行定 期和 不定 期的 监察稽 核, 重 点是 业务 活 动中风 险暴 露程 度较 高的 环节 , 以 确保 公 司经营 合法 合规 、以 及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有 效遵 循。 在 确保现有 内部控 制制度实 施情况的 基础上 ,公司会 根据新业 务开展 和市场变 化情况 , 对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及时 的更新 和调 整, 以 适应 公 司经营 活动 的变 化 。 公 司 稽核监 察部 门在 对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进行 监察 稽核 的基 础上 , 也会 重点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有 效性 进 行 评估, 并提 出相 应改 进建 议。 (4)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的报 告 公司建 立了 有效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实施 报告 流程 , 各 部门对 于内 部控 制制 度实 施过程 中 出 现的失 效情 况须 及时 向公 司高级 管理 层和 稽核 监察 部门报 告, 使公 司高 级管 理层和 稽核 监 察 部门及 时了 解内 部控 制出 现的问 题并 作出 妥善 处理 。 稽核监 察部 门在 对内 部控 制实施 情况 的监 察中 , 对 发现的 问题 均立 即向 公司 高级管 理 层 报告, 并提 出相 应的 建议 , 对于 重大 问题 , 则 通过 督察长 及时 向公 司董 事长 和中国 证监 会 报 告。同 时稽 核监 察部 门定 期出具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报 告,直 接报 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证 监会 。 3、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 准确 , 并 承诺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 市 场变化 和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切 实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22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1954 年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 先、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8 年6 月末 , 本 集团 资 产总 额 228,051.82 亿元 , 较上年 末增 加6,807.99 亿 元, 增幅 3.08% 。 上 半年 , 本 集团 盈 利平稳 增长 , 利 润总 额较 上年同 期增 加 93.27 亿元 至 1,814.20 亿 元,增 幅5.42% ;净 利润 较上年 同期 增 加 84.56 亿 元至1,474.65 亿元 ,增 幅 6.08% 。 2017 年, 本 集团 先后 荣获 香港 《 亚洲 货币》 “2017 年 中国最 佳银 行 ” , 美 国 《 环球金 融》 “2017 最佳 转型 银行 ” 、 新加坡 《亚 洲银 行家 》 “2017 年中 国最 佳数 字银 行” 、 “2017 年中 国 最佳大 型零 售银 行奖 ” 、 《 银行家 》 “2017 最佳 金融 创新奖 ”及 中国 银行 业协 会“年 度最 具 社 会责任 金融 机构 ” 等多 项 重要奖 项 。 本 集团 在英 国 《银 行家 》 “2017 全 球银 行 1000 强 ” 中列 第 2 位 ;在 美国 《财 富》 “2017 年世 界500 强 排行 榜 ”中列 第 28 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与 合规管 理处 、 基 金市 场处 、 证券 保 险 资产市 场处 、 理财 信托 股 权市场 处 、QFII 托 管处 、 养老金 托管 处 、 清 算处 、 核算处 、 跨境 托 管运营 处、 监督 稽核 处等 10 个职 能处 室, 在安 徽合 肥设有 托管 运营 中心 ,在 上海设 有托 管 运营中 心上 海分 中心 ,共 有员工 315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 管部 连续 聘请 外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计 ,并 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纪伟,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理,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设 银行南 通分 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 信 贷经营 部任 职, 并在 总行 公司业 务部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授信 审批 部担 任领 导职务 。 其 拥有 八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 各项托 管业 务,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 毅,资产 托管业 务部资深 经理(专 业技术 一级) ,曾 就职于中 国建设 银行北京 市分行 国际部 、 营 业部 并担 任副 行长, 长期 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团 客户 业务 等工 作, 具有丰 富的 客 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黄 秀莲,资 产托管 业务部资 深经理( 专业技 术一级 ) , 曾就职于 中国建 设银行总 行会计 部,长 期从 事托 管业 务管 理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 绍平,资 产托管 业务部副 总经理, 曾就职 于中国建 设银行总 行投资 部、委托 代理部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23 战略客 户部 , 长 期从 事客 户服务 、 信 贷业 务管 理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 经 验。 原玎,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长期从 事 海 外机构 及海 外业 务管 理、 境内外 汇业 务管 理、 国外 金融机 构客 户营 销拓 展等 工作, 具有 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直 秉 持 “ 以客 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 管业 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 形成 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R)QFII 、(R)QDII 、 企 业年 金等 产品 在 内的托 管业 务 体系,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至 2018 年 二季 度末, 中国 建 设 银行已 托 管857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水 平 , 赢 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中国 建设银 行先 后 9 次 获得 《 全球托 管人 》“ 中国 最佳 托管银 行” 、4 次获得 《 财资》 “ 中国 最 佳次托 管银 行” 、 连 续 5 年获得 中债 登 “优 秀资 产 托管机 构 ” 等奖 项, 并 在2016 年 被 《 环球 金融》 评为 中国 市场 唯一 一家 “ 最佳 托管 银行 ”、在 2017 年 荣获 《亚洲 银行 家》 “最 佳托 管系统 实施 奖”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 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负责 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合规 人员 负责托 管业 务 的 内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24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用,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管,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 发的“新 一代托管 应用监 督子系统 ” ,严 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 合同规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投资 范围 、 投 资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在日 常为基 金投 资 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 基金 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新一 代托管 应用 监督 子系 统, 对各基 金投 资运 作比 例控 制等情 况 进 行监 控,如发 现投资异 常情况 ,向基金 管理人进 行风险 提示,与 基金管理 人进行 情况核实 , 督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 常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 释 或举证 ,如 有必 要将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场外 直 销机 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直 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 金 电子交 易平 台 电子交 易网 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 上交 易页 面 智能手 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 客户 端 、Android 交 易客户 端 “国泰 基金 ”微 信交 易平 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 :李 静姝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25 2、其他 场外 销售 机构 (1) 销售 银行 及券 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纯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王菁 电话:021-58781234 网址:www.bankcomm.com 4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 高 国富 电话:021-61618888 联系人 :高 天、 虞谷 云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6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联系人 :丰 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 : www.bank.ecitic.com 7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26 8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 表: 何沛 良 联系人 : 林 培珊 、杨 亢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电话:0769-22866254 网址:www.drcbank.com 9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联系人 : 钟 伟镇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0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许 梦园 电话:010-85156398 客服电 话:95587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1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6-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2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3734343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400-888-8111/95565 13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 辛 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27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客服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5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陈飙 电话:021- 33388254 客服电 话: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6


万联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高 德置 地 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电 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17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18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陆 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全国客 服电 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19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7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 俊杰 联系人 : 邵 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 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20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 谷滩新 区凤 凰中 大 道 1115 号北京 银行南 昌分 行营 业大 楼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 谷滩新 区凤 凰中 大 道 1115 号北京 银行南 昌分 行营 业大 楼 法定代 表人 : 徐 丽峰 联系人 : 占 文驰 电话:0791-86283372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zq.com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28 21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95525 、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2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联系人 : 侯 艳红 客服电 话:9554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23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4


中信证 券( 山东 )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姜 晓林 联系人 :焦刚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25


华泰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华 泰证 券 广场、 上 海市东 方 路18 号保 利广 场 E 座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张 宇明 电话:021-68498507 网址:www.htzq.com.cn 客服电 话:95597 26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新华 联系人 :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27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29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 秦 雨晴 电话:021-20315197 传真:021-20315125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8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深 圳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中 路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人 :张鹏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29


长城国 瑞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勇 联系人 :邱震 电话:0592-2079259 传真:0592-2079602 客服电 话:400-0099-886 网址:www.gwgsc.com 30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021-68778117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1


中国国 际金 融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罗 文雯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32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谭磊 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33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95321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30 客服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4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姜 志军 联系人 :丁敏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35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兰 州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兰 州财富 中心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 牧原 联系人 :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 话:95368 、4006898888 网址:www.hlzq.com 36


平安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5033 号平 安金 融中 心 61 层 -64 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 之江 联系人 :王阳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7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 区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国 际 金融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宜四 联系人 : 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 话:400-88-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38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联系人 : 王 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9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 心区湘 江中 路二 段 36 号 华 远华中 心4、5 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 表人 :施华 联系人 : 程 博怡 电话:010-59355997 传真:010-57398130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0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31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41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 赵 洪波 联系人 : 姜 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2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 融中心 主 塔19 楼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655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43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 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 叶 顺德 联系人 : 田 芳芳 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 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44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廖 庆轩 联系人 :周青 电话:023-67616310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45


国都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厦 9 层10 层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6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 中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章 宏韬 联系人 :范 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00 客服电 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32 47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 B01(b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王 逍 电话:021-64339000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48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贾 鹏 电话: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49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 刘 宏莹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传真:0755-83217421 网址:www.citicsf.com 50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北京南 路 358 号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琦 联系人 :王 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51


华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街 198 号 华 西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街 198 号 华 西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 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52


财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路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201 、501、 502、1103 、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陶 志华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33 电话:40086-95336 传真:0571-87828088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ctsec.com 53


江苏江 南农 村商 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和 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 陆向 阳 联系人 :包 静 电话:0519-89995170 传真:0519-89995170 客服电 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2) 第三 方销 售机 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诺亚正 行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娟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浦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 国际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 年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


蚂蚁 ( 杭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五常 街道 文一 西路 969 号 3 幢5 层599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B 座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 :韩 爱彬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34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5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跃 伟 联系人 :邱 燕芳


电话:021-20691935 传真:021 —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李 晓芳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7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街 道同 顺 街18 号同 花 顺大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董 一锋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8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 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朱 钰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


众升财 富(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 聂婉 君 联系人 :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 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10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 大名 路1098 号 浦江 国际 金 融广场 18 层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35 法定代 表: 李兴 春 联系人 :郭 丹妮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957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1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 楼二 期53 层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 路 91 号金地中 心 A 座 6 层 (100022) 法定代 表: 赵学 军 联系人 :李 雯 电话:010-60842306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传真:021-20280110 、010-85712195 网址:www.harvestwm.cn 12


宜信普 泽(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88 号 SOHO 现代城C1809 法定代 表: 戎兵 联系人 :魏 晨 电话:010-52858244 传真:010-5964 4496 客服电 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3


一路财 富( 北京 ) 基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阜 成门大 街 2 号万 通新 世界 广场 A 座 22 层22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奥北科 技园-国 泰大 厦 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董 宣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联系电 话:010-88312877 网址:www.yilucaifu.com 14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01-8811 公司网 站:www.zcvc.com.cn 15


上海联 泰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路 277 号 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尹 彬彬 联系人 :兰 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36 客服电 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16


汇付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黄河路333 号201 室A 区056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宜山路700 号普 天软 件园C5幢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联系人 :甄 宝林 客服电 话:021-34013999 手机客 户端 :天 天盈 基金 17


上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陆家嘴 环 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之光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8


泰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 连)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春光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 话:4000411001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19


北京钱 景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20


北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 人体育 场北 路 甲2 号 裙楼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 盈 科中心 B 座裙楼 二层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37 法定代 表人 :郑 毓栋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21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民 田 路178 号华 融大 厦27 层2704 公司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A 座 7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法定代 表人 :洪 弘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网址:8.jrj.com.cn 22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 表: 陈继 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 话:4006-433-389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23


深圳富 济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 田街道 岗厦 社区 金田 路 3088 号中 洲大 厦3203A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 田街道 岗厦 社区 金田 路 3088 号中 洲大 厦3203A 单元 法定代 表: 刘鹏 宇 联系人 :刘 勇 电话:0755-83999907-8814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24


珠海盈 米基 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1201-1203 单元 法定代 表: 肖雯 联系人 :邱 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38 25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 扩)N-1、N-2 地块 新浪 总 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 扩)N-1、N-2 地块 新浪 总 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 李昭 琛 联系人 :付 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010-82607151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26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 黄祎 联系人 :徐 亚丹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 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27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苏 宁总 部) 法定代 表: 王锋 联系人 :张 慧 电话:025-66996699-882796 传真 :025-66008800-882796 客服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28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 王伟 刚 联系人 :王 骁骁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29


万家财 富 基 金销 售( 天津 )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区 ( 中心商 务区 ) 迎 宾大 道 1988 号滨 海 浙商大 厦公 寓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 盛胡 同28 号太 平洋 大厦A 座5 层 法定代 表: 李修 辞 联系人 :王 芳芳 电话:010-59013842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39 30


北京创 金启 富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 街2 号院 6 号楼71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 街2 号院 6 号楼712 室 法定代 表: 梁蓉 联系人 :李 慧慧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 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31


北京格 上富 信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19 号楼701 内 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19 号楼701 内 09 室 法定代 表: 叶精 一 联系人 :张 林 电话:010-68983311 传真:010-65983333 客服电 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32


北京肯 特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显龙山 路 19 号1 幢4 层1 座 4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 18 号院 法定代 表: 江卉 联系人 :韩 锦星 电话:010-89188343 客服电 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33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创 远路 34 号 院融 新科 技中 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 表: 钟斐 斐 联系人 :侯 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客服电 话:4001599288 APP 下 载网 址:danjuanapp.com 34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 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 心 30 层3001 室 法定代 表: 周斌 联系人 :陈 霞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9313586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40 网址:www.chtwm.com 35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687 号 1 幢 2 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 毛淮 平 联系人 :张 静怡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服电 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36


通华财 富( 上海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金沪 路 55 号 通华 科技 大 厦 7 层 法定代 表: 沈丹 义 联系人 :庄 洁茹 电话:021-60818056


客服电 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37


腾安基 金销 售(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腾讯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刘 明军 联系人 :白 冰 电话:15112686889 客服电 话:95017 网址:tenganxinxi.com 38


中证金 牛 (北 京 )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甲 1 号 环球 财讯中 心 A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传真:010-59336586 联系人 :沈 晨 电话:010-59336544 客服电 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3、场 内销售 机构 本基金 的场 内销售 机 构为 具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 并经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认 可的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本基金 场内、 场外 销售 机 构名单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其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41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联系人 :朱 立元 电话: (010 )59378839


传真: (010 )59378907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丁媛 联系人 :丁媛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 507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 魏 佳亮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 康玮 、 魏佳 亮 六 、 基 金 的 历 史沿 革 国泰金 鑫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 金鑫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而 成。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42 金鑫证 券投 资基 金由 国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后合 并组建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 上 海 爱建 信 托投 资 有限 责任 公 司、 浙 江省 国 际信 托投 资 有限 责 任公 司( 后更 名为 中 投信 托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和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四家 发 起人 依照 《 证券 投 资基 金 管理 暂行 办 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和 《 金鑫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契 约》 ( 后更 名为 《 金鑫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发 起,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1999]29 号文 批准 , 于 1999 年 10 月 21 日募 集成立 。金 鑫基 金为契 约型 封闭 式基 金, 存续 期 15 年, 发行 规模 为 30 亿份 基金 份额 。 金鑫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为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为中 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经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证上 字[1999]76 号 文审 核同意 ,于 1999 年 11 月 26 日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挂 牌交 易。 金鑫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于 2014 年 7 月 4 日发 布公 告 以通讯 方式 召开 金鑫 基金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本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于 表决 截止 日 2014 年 8 月 11 日的 次 日进行 了计 票。 依据 计票结果 , 大会表 决通过 了《关于 金鑫证券 投资基 金转型有 关事项的 议案 》 ,内容 包括 金鑫基 金由 封闭 式基 金转 为开放 式基 金, 调整 存续 期限, 终止 上市, 调整 投 资目标 、 范 围和 策略以 及修 订基 金合 同等 。 上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事项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效。 依 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基金管 理人 向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申请 基金 终止 上市 , 自 基金 终止 上 市之 日起,原 《金鑫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失 效, 《国 泰金鑫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 同》 生 效, 基金 正式 转型 为开放 式基 金, 存续 期限 调整为 不定 期,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围 和 策 略调整 ,同 时基 金更 名为 “ 国泰金 鑫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七、基金的存续 (一) 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 记 金鑫基 金终 止上 市后 , 基 金管理 人将 向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申请 办理基 金 份 额的变 更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向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取 得终止 上市 权 益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之 后, 将 进行 基金 份 额更名 以及 必要 的信 息变 更,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将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提 供 的 明细数 据进 行投 资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初始 登记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 并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43 人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八 、 基 金 的 集 中申 购 国泰金 鑫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 ”) 经原 金鑫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同意, 由金 鑫 证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 根据金 鑫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后续 安排 ,本 基金 自 2014 年 9 月 22 日 起开 放集 中申购 ,截 至 2014 年 10 月 17 日, 集中 申购工 作顺 利结 束。


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验 资,本基金最终确认的有效净申购金额为 1,171,265,664.91 元人 民币 ,折合 基金 份额 1,171,265,664.91 份。 有效 申购 申请 确认金 额产 生 的银行 利息 共 计 507,646.75 元人 民币, 折合 基金 份 额 507,646.75 份 。 本次 集 中申购 有效 净申 购资金 及利 息已 于 2014 年 10 月 22 日全 额划 入本 基金在 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开 立的 本基 金托 管专 户。


本次集 中申 购有 效申 购户 数为 10,153 户, 按照 每份 基金份 额 1.000 元人 民币 计算 , 本 次 集中申 购有 效净 申购 资金 及其产 生的 利息 结转 的基 金份额 共 计 1,171,773,311.66 份 ,已 分别 计入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账 户, 归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有 。 其 中, 国泰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管 理人 ” ) 基 金从 业人 员未 参与集 中申 购本 基金 。 本 基金管 理人 未 使 用自有 资金 集中 申购 本基 金。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投资人 办理 场内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的场 所为 具有 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 并经 上海 证券交 易 所 和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认 可的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 投 资人 需使用 上海 证 券 账户办 理场 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投资人 办理 场外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的场 所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的 直销 中心 及销 售机 构, 投 资 人 需使用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办 理场外 申购 、赎 回业 务。 本基金 场内、 场外 销售 机 构名单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予以 公告 。 基金 投资 人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 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44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开始 办理 集中 申购, 暂 不开放 赎回 , 集中 申购 期 不超 过 1 个 月。集 中申 购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集 中申 购公 告 。 集中 申购期 结束 后不 超过 30 日,本 基金 将 开 放日常 申购 、赎 回。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 回开 放 日 前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或 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 注册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即 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 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回 遵循 “ 先进先出 ”原 则,即按 照投资 人 集中申 购 、申购 的先后 次序进行 顺序赎 回 ; 5 、投资 人通过 上海证券 交易 所开放式 基金销 售系统办 理本基金 的场内 申购、赎 回业务 时,需 遵守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45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 资人申购 基金份 额时,必 须全额交 付申购 款项 。投 资人交付 申购款 项 时,申 购成立 ; 注册 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注册 登 记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投资 人赎回 生效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将 在 T +7 日 ( 包括 该日 )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基 金注册 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 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及时 到销 售机构 柜 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申 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 。 申 购、 赎 回的 确 认以注册 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否 则, 由此 产生 的投资 人任 何损 失由 投资 人自行 承担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投资人 办理 场内 申购 时 , 单笔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0.00 元 (含申 购费 ) , 超 过部分 需为 1 元的 整数 倍。 投资人 办理 场外 申购 时, 单笔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含 申购 费) ,各 销售 机构对 本 基金最 低申 购金 额及 交易 级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各 销售 机 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 2、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额 赎回 。 投资人 办理 场内 赎回 时 , 单笔赎 回申 请最 低份 数 为 100.00 份 , 若 某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时在销 售网 点保 有的 基金 份额不 足 100.00 份 ,则 该 次赎回 时必 须一 起赎 回。 投资人 办理 场外 赎回 时 , 单笔赎 回申 请最 低份 数 为 1.00 份 , 若某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赎 回时 在销售 网点 保有 的基 金份 额不 足 1.00 份 ,则 该次 赎 回时必 须一 起赎 回。 3 、本基 金不对 投资人每 个交 易账户的 最低基 金份额余 额进行限 制 ,但 各销售机 构对基 金交易 账户 最低 份额 余额 有其他 规定 的,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存 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 利影响 时,基金 管理人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46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拒绝 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5 、本基 金不对 单个投资 人累 计持有的 基金份 额上 限进 行限制 , 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6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 金额和 赎回份额 的数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实施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1、 申 购费 用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柜 台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实 施 差 别 的申购 费率 。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包 括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形成 的补 充养 老基 金, 包括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可以投 资基 金的 地方 社会 保障基 金、 企 业 年金单 一计 划以 及集 合计 划。 如将 来出 现经 养老 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时 或发 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入 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并按规 定向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非 养老 金客 户指除 养老 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资 人。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柜 台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养老金 客户 申购 费率 如下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6% 100 万 ≤M< 300 万 0.36% 300 万 ≤M< 500 万 0.16% 500 万 ≤M 按笔收 取 ,1000 元/笔 除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柜 台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申 购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 100 万 ≤M< 300 万 1.2% 300 万 ≤M< 500 万 0.8% 500 万 ≤M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47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2、赎 回费 用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收 取。 本 基金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15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收 取不 低于 1.50% 的 赎回费 并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于 30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的赎 回费 ,将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 持 续持有 期长 于 30 日且 少 于 3 个月 的投 资人 收取 的 赎回费 ,将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的 75%计入 基金财 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 长于 3 个月 但少 于 6 个月 的投资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 , 将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50%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于 6 个 月的投 资人 , 将 不低 于赎 回费总 额 的 25% 计入基 金财 产。 未计 入基 金财 产 的部 分 用 于支 付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 率如下 : 份额持 有时 间Y 赎回费 率 Y<15 日 1.50% 15 日 ≤Y<3 0 日 0.75% 30 日 ≤Y<1 年 0.50% 1 年≤ Y<2 年 0.10% Y≥2 年 0% 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 金鑫 基金 终止 上市 前持 有的 原 金鑫 基金 份额 , 转型 为 开放式 基金 份额后 无赎 回费; 投资 者 通过 集 中申 购和 日常 申购 所得的 基金 份额 , 持有 期 限自注 册登 记机 构确认 登记 之日 起计 算。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基 金合 同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 式,并 最迟应于 新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不 违反 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情 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等 进行 基 金交易 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 动期间 ,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48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2)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场内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采用截 尾法 保留 至整 数位 , 不 足 1 份 部分 对应 的申 购资金 将 返 回给投 资人 ; 场 外申 购份 额的 计 算结 果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例:某 投资 人( 非 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柜台 申购 本基金 的 养 老金 客户 )投 资 5,0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对应 申购 费率为 1.50% ,假 设申 购 当日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128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5,000.00/ (1+1.50% )=4,926.11 元 申购费 用=5,000.00 -4,926.11=73.89 元 场外申 购份 额=4,926.11/1.128=4,367.12 份 场内申 购份 额=4,926.11/1.128=4,367 份 即投资 人 (非 通过 基金 管 理人的 直销 柜台 申购 本基 金的 养 老金 客户 ) 投 资 5,000.00 元申 购本基 金, 若假 设申 购当 日本基 金的 份额 净值 为 1.128 元 ,则 从场 外申 购可得到 4,367.12 份 基金基 金份 额 , 从场 内申 购可得 到 4,367 份基 金份 额 。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数× 赎回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金 额× 相应 的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费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 四 舍五 入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例: 某投 资人 赎回 10,000 份基金 份额 , 假设 该份 额 的持有 时间 为 1 年 5 个月 , 对 应的 赎 回费率 为 0.10% , 赎回 当 日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50 元 ,则其 获得 的 赎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1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10%=12.50 元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49 净赎回 金额=12,500.00-12.50=12,487.50 元 即投资 人赎 回 10,000 份 基 金份额 , 若该 份额 的持 有 时间 为 1 年 5 个 月 , 对 应 的赎回 费率 为 0.10% , 赎回 当日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50 元 , 则其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为 12,487.50 元。 3、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 内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 3、 证券/期货 交 易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受 某笔 或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 金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 注册登 记机构的 异常情 况导致基 金销售 系统、 基金 注册 登记 系统 或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 正常 运 行 。 7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笔 或者 某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 人持有 基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 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8、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 、2 、3、5 、6、8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资 人 申购申 请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发 生上 述 第 7 项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可以采 取比 例确 认等 方式 对该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进 行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拒绝该 等全 部 或 者部分 申购 申请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50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 认 后,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 3、 证券/期货 交 易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因 信用 风险 等引 发的 发 行人违 约或 交易 对手 延期 、拒绝 支付 到期 本息 。 5、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 暂时 不 能 足额支 付, 应 将可 支付 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支 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 出现 上述 第 5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在 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 选择将 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 部分予 以撤销。 在暂停赎 回的情 况消除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对于场 外赎 回申 请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决 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 延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正 常赎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当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因 支付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51 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 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择取 消赎回的 , 当日 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 赎回 处理 。 若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 在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50% 以 上的 赎回申 请的 情形下 :对 于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当日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50% 以上 的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延期 办理 赎回申 请 ; 对 于该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当 日赎 回申 请未 超过 50% 的 部分 , 可以根 据前 段 “ (1) 全额 赎回” 或 “ (2) 部 分延 期 赎回 ” 的 约定 方式 与其 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回 申请 一并 办理 。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场内 赎回申 请按 照上 海证 券交 易所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有 关业务 规 则 办理 。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 , 可 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 回申请 ;已经接 受的赎回 申请可 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 方法 ,同 时在 指定 媒体 上 刊登 公告 。 (十一 )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或 赎回 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向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 新开放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也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 新 开放的 公告 。 (十二 )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金 转换 可 以 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52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 相关 机构 。 (十三 )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形而 产 生 的非交 易过 户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 规的其 它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强 制执 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册 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规 定的 标 准 收费。 (十四 )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申购 金额 , 每 期申购 金 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注册 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十七 ) 基 金上 市交 易 在未来 系统 条件 允许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相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规则 安 排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事宜。 具 体上市 交易 安排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提 前发 布公 告 , 并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有效控 制投 资组 合风 险, 以 积 极与 稳健 并重 的投 资原 则 ,谋 求基 金资 产长 期稳 定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53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 板、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含普通股 和优先股 ) 、权证 、股指 期 货等权 益类 金融 工具, 债 券等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包括国 债、 央 行票 据、 金 融债、 企 业债 、 公司债、 次级 债、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地 方政 府债 券 、 中期票 据、 可 转换 债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 转债 ) 、短 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 证券、债 券回购、 银行存 款等)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 未 来若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构 允许基金 投资同 业存单、 期权的, 在不改 变基金投 资目标 、 不改变 基金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条件 下, 本基 金可 参与 同业存 单、 期权 的投 资, 不需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具体 投资 比例限 制按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 他 品种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其 投资比 例遵 循届 时有 效法 律法规 或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 :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 产的 80%-95% ; 投 资于 债 券、 债券 回 购、 货币 市场 工具 、 银行 存款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5%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不高 于 20%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所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以后 , 本 基金保 留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 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其中 ,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和 应收 申 购 款等 。 (三) 投资 策略 1、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的大 类资 产配 置主 要通过 对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 国家 财政 和货 币政 策 、 国 家产 业 政策以 及资 本市 场资 金环 境、 证 券市 场走 势的 分析 , 预测 宏观 经济 的发 展趋 势, 并 据此 评 价 未来一 段时 间股 票、 债券 市场相 对收 益率 , 主 动调 整股票 、 债 券类 资产 在给 定区间 内的 动 态 配置, 以使 基金 在保 持总 体风险 水平 相对 稳定 的基 础上, 优化 投资 组合 。 2、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从 中观 角度 出发 , 捕捉新 政策 背景 下出 现的 行业投 资机 会 , 进 行行 业资 产配置 , 并辅以 个股 强化 策略。 选 择成长 型股 票是 本基 金投 资策略 的核 心 , 本 基金 将 以定性 和定 量分 析为基 础, 从基 本面 分析 入手 选 择具 有长 期可 持续 成长能 力的 股票 。 (1) 定量 分析 本基金 管理 人结 合案 头分 析与实 地调 研, 对列 入研 究范畴 的股 票进 行全 面系 统地分 析 和 评价。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54 1) 成 长能 力较 强 本基金 认为 , 企 业以 往的 成长性 能够 在一 定程 度上 反映企 业未 来的 增长 潜力 , 因此 , 本 基金利 用主 营业 务收 入增 长率、 净 利润 增长 率 、 经 营性现 金流 量增 长率 指标 来考量 公司 的 历 史成长 性, 作为 判断 公司 未来成 长性 的依 据。 主营业 务收 入增 长率 是考 察公司 成长 性最 重要 的指 标, 主 营业 务收 入的 增长 所隐含 的 往 往是企 业市 场份 额的 扩大 , 体现 公司 未来 盈利 潜力 的提高 , 盈 利稳 定性 的加 大, 公 司未 来 持 续成长 能力 的提 升。 本 基 金主要 考察 公司 最新 报告 期的主 营业 务收 入与 上年 同期的 比较 , 并 与同行 业相 比较 。 净利润 是一 个企 业经 营的 最终成 果, 是 衡量 企业 经 营效益 的主 要指 标 , 净 利 润的增 长反 映的是 公司 的盈 利能 力和 盈利增 长情 况。 本基 金主 要考察 公司 最新 报告 期的 净利润 与上 年 同 期的比 较, 并与 同行 业相 比较。 经营性 现金 流量 反映 的是 公司的 营运 能力, 体现 了 公司的 偿债 能力 和抗 风险 能力 。 本基 金主要 考察 公司 最新 报告 期的经 营性 现金 流量 与上 年同期 的比 较, 并与 同行 业相比 较。 2) 盈 利质 量较 高 本 基金利用 总资产 报酬率、 净资产收 益率、 盈利现金 比率 (经 营现金 净流量/ 净 利润 ) 指标来 考量 公司 的盈 利能 力和质 量。 总资产 报酬 率是 反映 企业 资产综 合利 用效 果的 核心 指标, 也是 衡量 企业 总资 产盈利 能 力 的重要 指标; 净资 产收 益 率反映 企业 利用 股东 资本 盈利的 效率 , 净资 产收 益 率较高 且保 持增 长的公 司, 能 为股 东带 来 较高回 报 。 本 基金 考察 公 司过去 两年 的总 资产 报酬 率和净 资产 收益 率,并 与同 行业 平均 水平 进行比 较。 盈利现 金比 率, 即 经营 现 金净流 量与 净利 润的 比值 , 反 映公 司本 期经 营活 动 产生的 现金 净流量 与净 利润 之间 的比 率关系 。 该 比率 越大 , 一 般说明 公司 盈利 质量 就越 高。 本 基金 考 察 公司过 去两 年的 盈利 现金 比率, 并与 同行 业平 均水 平进行 比较 。 此外, 本基 金还 将关 注公 司盈利 的构 成、 盈利 的主 要来源 等, 全面 分析 其盈 利能力 和 质 量。 (2) 定性 分析 定性分 析主 要通 过 行 业发 展前景 及竞 争格 局考 察、 公司竞 争力 分析 、 公司 可 持续成 长潜 力评估 及投 资吸 引力 评估 等四个 层次 进行 选股 。 1)行 业发 展前 景及 竞争 格 局考察 根据行 业所 处生 命周 期、 产业竞 争结 构 、 近 期发 展 趋势等 数方 面因 素对 各行 业的相 对盈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55 利能 力 及投 资吸 引力 进行 评价。 本基 金将 致力 于从 那些处 于成 长期 、 发 展前 景光明 、 盈 利 能 力强的 行业 , 发 掘具 有持 续增长 潜力 的公 司。 此外 , 对于 传统 行业, 本基 金 将会致 力发 掘那 些应用 新技 术或 新商 业模 式等途 径创 造客 户需 求或 扩大客 户群 体及 市场 份额 的上市 公司 。 2)公 司竞 争力 分析 考察公 司的 竞争 战略 , 从 公司治 理 、 经 营机 制、 品 牌、 生产 成本 、 营 销、 产 品研发 、 技 术、 财务 管理 等方 面, 评价 上市公 司在 所处 行业 中的 竞争力 及相 对竞 争地 位 。 那 些具有 清晰 、 合理的 竞争 战略 , 主 营业 务突出 , 在 品牌、 技术 、 自主创 新能 力等 方面 具有 明显竞 争优 势的 公司是 本基 金深 入研 究的 对象。 3)可 持续 成长 能力 评估 结合公 司所 处行 业特 性及 公司在 行业 内的 相对 竞争 地位, 分 析公 司可 持续 成 长能力 , 选 择预期 未 来3-5 年或 更长 时间, 公 司主 营业 务收 入 、 主 营业 务利 润具 有较高 可持续 成长 速度 的公司 进行 跟踪 研究 。 其 中可持 续成 长速 度是 公司 未来一 段时 间剔 除掉 短期 非经营 性或 者 非 正常收 入或 者损 失后 的增 长速度 。 4) 投 资吸 引力 评估 运用自 由现 金流 折现(Discounted Free Cash Flow ) 等估值 模型 评估 公司 股票 市场价 值, 并结 合PEG 等指 标, 选择 具有较 高 安 全边 际与 投资 吸引力 的股 票, 构建 投资 组合。 3、 固 定收 益品 种投 资策 略 由于流 动性 管理 及策 略性 投资的 需要 , 本 基金 将进 行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等固定 收 益 类证 券以及可 转换债券 的投资 。 本基金 采用的固 定收益 品种主要 投资策略 包括: 久期策略 、 期限结 构策 略和 个券 选择 策略等 。 另外 , 本 基金 在中 小企 业私 募债的 投资 中 , 将 利用 自下 而上的 公司 、 行业 层面 定性 分析, 结合 Z-Score 、KMV 等数 量分析 模型 ,测 算中 小企 业私募 债的 违约 风险 。考 虑海外 市场 高 收 益债违 约事 件在 不同 行业 间的明 显差 异, 根 据自 上 而下的 宏观 经济 及行 业特 性分析 , 从行 业 层面对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违 约风险 进行 多维 度的 分析 。 个券 的选 择 基 于风 险溢 价与通 过公 司 内 部模型 测算 所得 违约 风险 之间的 差异 ,结 合流 动性 、信息 披露 、偿 债保 障等 方面的 考虑 。 4、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股指期 货的 收益 性、 流动 性及风 险特 征, 通过 资产 配置、 品 种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旨 在通过 股指 期货 实现 基金 的套期 保值 。 5、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其 投资 原则 为有 利 于基金 资产 增值 。 本基 金 在权证 投资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56 方面将 以价 值分 析为 基础 , 在采用 数量 化模 型分 析其 合理定 价的 基础 上 , 立 足于 无风险 套利 , 尽力减 少组 合净 值波 动率 ,力求 稳健 的超 额收 益。 6、投 资决 策依 据与 决策 程 序 (1) 投资 依据 1)有 关法 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等 的相 关规 定; 2)经 济运 行态 势和 证券 市 场走势 。 (2) 投资 管理 体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领 导下 的基 金经 理团队 制。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责 制 定 基金投 资方 面的 整体 投资 计划与 投资 原则 ; 确 定基 金的投 资策 略和 在不 同阶 段的重 大资 产 配 置比例 , 包 括大 类资 产配 置比例 (股 票、 可 转换 债 券及其 他债 券) 以及 各类 属资产 内部 行业 比例等; 审批 基金 经理 提 出的投 资组 合计 划和 重大 单项投 资 。 基 金经 理根 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策 ,负 责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调整 和日 常管 理等 工作。 (3) 投资 程序 1 )金融 工程部 运用风险 监测 模型以及 各种风 险监控指 标,结合 公司内 外研究报 告,对 市场预 期风 险和 投资 组合 风险进 行风 险测 算与 归因 分析, 依此 提出 研究 分析 报告。 2 )投资 决策委 员会依据 金融 工程部、 研究开 发部等部 门提供的 研究报 告,定期 召开或 遇重大 事项 时召 开投 资决 策会议 , 决 策相 关事 项。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决议 , 进 行基金 投资 管理 的日 常决 策。 3 )基金 经理以 基金合同 、投 资决策委 员会决 议、金融 工程部和 研究开 发部研究 报告等 为依据 建立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4) 交易 管理 部根 据基 金经 理下达 的交 易指 令制 定交 易策略 , 完成 具体 证券 品种 的交易。 5 )金融 工程部 等部门根 据市 场变化定 期和不 定期对基 金进行投 资绩效 评估,并 提供相 关绩效 评估 报告 。稽 核监 察部对 投资 计划 的执 行进 行日常 监督 和实 时风 险控 制。 6 )基金 经理结 合个券的 基本 面情况、 流动性 状况、基 金申购和 赎回的 现金流量 情况、 金融工 程部 和稽 核监 察部 的绩效 评估 报告 和对 各种 风险的 监控 和评 估结 果, 对投资 组合 进 行 监控和 调整 。 7 )本基 金管理 人在确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前提下 有权根据 市场环 境变化和 实际需 要调整 上述 投资 程序 ,并 在招募 说明 书中 更新 。 (四)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57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投 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80 %-95% ;投 资于 债券 、债 券回 购、货 币 市场工 具、 银行 存款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不低 于基 金 资 产的 5%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所 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以后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 存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 部开放式 基金( 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 及处于 开放期的 定期开 放基金 )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6) 本基 金投 资于 权证 , 相关投 资比 例如 下: 1)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2)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3)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7) 本基 金投 资于 资产 支 持证券 ,相 关投 资比 例如 下: 1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3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5)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8)基 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 申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58 (9)本 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0) 本基 金如 投资 于股 指期货 ,相 关投 资比 例如 下: 1 )本基 金 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其 中,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债 券(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2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持有 的股票 总市值 的20% ; 3 )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票 市值 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4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 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 指期 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本基 金投 资于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本 基金持 有 单 只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2)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 基 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根据 比例 进 行投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律 风 险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13)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4)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5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该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14 ) 、 (15 ) 项 和第 (7 ) 项 第 5 ) 目 另 有约定 外 , 因 证券/ 期 货市 场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 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相关 证券 可交 易的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法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59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 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变 更 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或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90%×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 率+ 10%× 中 证综合 债指 数 收益率 本基金 采用 沪 深 300 指数 作为股 票投 资部 分的 业绩 比较基 准主 要因 为: (1) 沪深 300 指 数是 上海 和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第 一次 联合发 布的 反映 A 股 市场 整体走 势 的指数 , 指 数样 本覆 盖了 沪深市 场六 成左 右的 市值 , 具有 较强 的独 立性 、 代 表性和 良好 的 市 场流动 性; (2) 沪深 300 指数 是一 只符合 国际 标准 的优 良指 数,该 指数 体现 出与 市场 整体表 现 较 高的相 关度 , 且 指数 历史 表现强 于市 场平 均收 益 水 平, 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也较 好, 具 有良 好 的 投资价 值; (3) 沪深 300 指数 编制 方法的 透明 度较 高; 且具 有较高 的市 场认 同度 和未 来广泛 使 用 的前景 ,使 基金 之间 更易 于比较 。 中证综 合债 券指 数是 综合 反映银 行间 和交 易所 市场 国债 、 金融 债 、 企业 债 、 央票及 短期 融资券 整体 走势 的跨 市场 债券指 数 。 该指 数编 制合 理、 透 明、 运 用广 泛, 具 有较强 的代 表性 和权威 性, 能 够 更 全面 地 反映我 国债 券市 场的 整体 价格变 动趋 势 。 选 用上 述 业绩比 较基 准能 够真实 、客 观地 反映 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60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证券 市场 中有 其他 代表性 更强 或者 更科 学客 观的业 绩 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 基金 时,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 根 据 实际情 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相 应调 整。 调 整业 绩 比较基 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调 整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 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基 金的预 期风 险与 预期 收益 高于混 合型 基金 、 债券 型 基金和 货币 市场基 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中 高风 险投 资品 种。 ( 七)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及 转融通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转 融 通。 待基 金 参与融 资融 券和 转融 通业 务的相 关规 定颁 布后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不改 变本 基金既 有投 资 目 标、 策略 和风 险收 益特 征 并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 参与融 资融 券业 务以 及通 过证券 金融 公司 办理转 融通 业务 , 以 提高 投资效 率及 进行 风险 管理 。 届时 基金 参与 融资 融券 、 转融 通等 业 务 的风险 控制 原则 、 具 体参 与比例 限制 、 费 用收 支、 信息披 露、 估值 方法 及其 他相关 事项 按照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及 其他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执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 (八)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9 年 1 月 16 日 复核 了本 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 、净值 表现和投 资组合报 告等内 容,保证 复核内容 不存在 虚假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736,392,040.11 83.37 其中: 股票 736,392,040.11 83.37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6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5,840,278.76 2.93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02,476,450.15 11.60 7 其他资 产 18,610,600.01 2.11 8 合计 883,319,369.03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32,777,202.92 3.73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40,136,117.15 50.11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46,536,805.22 5.3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59,853,789.30 6.81 J 金融业 73,243,319.80 8.34 K 房地产 业 83,844,805.72 9.55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62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36,392,040.11 83.85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3605 珀莱雅 999,300 44,039,151.00 5.01 2 600048 保利地 产 3,257,720 38,408,518.80 4.37 3 600337 美克家 居 9,507,358 37,554,064.10 4.28 4 300498 温氏股 份 1,251,994 32,777,202.92 3.73 5 000661 长春高 新 179,850 31,473,750.00 3.58 6 600030 中信证 券 1,922,300 30,506,901.00 3.47 7 600312 平高电 气 3,458,100 27,941,448.00 3.18 8 002371 北方华 创 695,300 26,254,528.00 2.99 9 002831 裕同科 技 646,416 25,895,424.96 2.95 10 300274 阳光电 源 2,895,900 25,831,428.00 2.94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若本 基金 投资 股 指期货 , 本基 金将 根据 风 险管理 的原 则, 以 套期 保值 为主 要目 的, 有 选择 地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套期 保值 将主 要采 用流动 性好 、 交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63 易活跃 的期 货合 约。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将 通过 对证 券市 场 和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并结 合 股指期 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理 的估 值水 平。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股指期 货的 收益 性、 流动 性及风 险特 征 , 通过 资产 配置、 品 种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以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 法律法 规对 于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的投 资策 略另 有规 定的, 本基 金将 按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执 行。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不 能投 资于 国债 期货 。 11.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本 报告期 内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发 行主体没 有被监管 部门立 案调查或 在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况 。 (2 )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中 , 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情况 。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900,701.3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7,322,099.16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9,200.63 5 应收申 购款 348,598.8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8,610,600.01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64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600030 中信证 券 30,506,901.00 3.47 重大事 项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绩 本基金 业绩 截止 日 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并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守职 守、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 不 保 证基 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 低收益。 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代表 其未来表 现。投 资有风险 ,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4 年 9 月 15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2.32% 1.22% 40.22% 1.41% -27.90% -0.19% 2015 年度 17.51% 2.70% 6.55% 2.23% 10.96% 0.47% 2016 年度 -0.88% 1.78% -9.83% 1.26% 8.95% 0.52% 2017 年度 47.09% 1.06% 19.49% 0.57% 27.60% 0.49% 2018 年度 -47.95% 1.63% -22.34% 1.20% -25.61% 0.43% 2014 年 9 月 15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0.18% 1.85% 25.02% 1.45% -24.84% 0.40% 注:2014 年9 月 15 日为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十二、基 金 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65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和基金 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 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债 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十 三 、 基 金 资 产的 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股指 期货 合约 、 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 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66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 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交 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同 一 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 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的 配股 权,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6、 股 指期 货合 约估 值方 法 : (1) 股指 期货 合约 以结 算 价格进 行估 值; (2)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7 、基金 所持有 的中小企 业私 募债,按 成本估 值。国家 有最新规 定的, 按其规定 进行估 值。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按 上述 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67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 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有 新增事 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 查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 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照 每个 工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当日基 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工 作日 对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将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确保 基金资 产估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注册 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 致其 他当 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68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方 对有 关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 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得 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 务。但估 值错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 利 造成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则估值 错误责 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 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 因,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 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的 责任方 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 法,需要 修改基 金 注册登 记机构交 易数据 的,由基 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估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错误 偏差 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69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估 值;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的 第 8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 基 金资 产估 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 于证券 、 期货 交 易所及登 记 结算 公 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 或 国家 会计政策 变更、市 场规则 变更等,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必 要、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减轻 或 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十 四 、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70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每份 基 金份额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低 于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基 金份 额 该 次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1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式 分两 种: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资 人可选 择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 投资 人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金 份额 净值不能 低于面 值 ,即基 金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中应载明 截止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可 供分配利 润、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分 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时 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人的 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注册 登 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十 五 、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71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 易 费用;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 账 户 维护费 用; 9、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在 未来系 统条 件允 许的 情况 下,本 基金 可上 市交 易)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 基 金的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50%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1.50%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 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月 初 5 个工 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0.2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 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 ”中第 3-10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 费用支 出或基金 财产的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72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 六 、 基 金 的 会计 和 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 各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基 金管 理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 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 证券从 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充 足理 由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金 托管人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十 七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73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 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 证监 会指定的 媒体和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互联网 网站(以 下简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 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人 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 信 息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 投 资人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当 最大 限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人决策的 全部事 项,说明 基金 集 中申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 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 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 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定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 管及基 金运作监 督等活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74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2、 集 中申 购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 集中 申购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集中 申购 公告 ,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销 售机 构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公 告半年度 和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4、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合 同》 、 招募说 明书等信 息披 露文件上 载明基 金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资 人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销 售机构 查阅 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5、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 为 保障 其 他 投资 者的 权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75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 告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 报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分析 等。 6、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 理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9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 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 年内变 动超过百 分之三 十; 10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 11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 )基金管 理人及 其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受 到严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3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4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5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6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7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76 18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19 )更 换基 金注册 登 记机 构; 20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1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2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3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4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5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7、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8、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9、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相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 体 披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名称 、数 量、 期限 、收益 率等 信息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季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书 ( 更 新)等 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10 、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相关 公告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 告和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等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 策、 持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标 等, 并 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等 。 11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信息 。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77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 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 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 销售机构 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十 八 、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 策风 险。 因 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 地 区发 展政策 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经 济运 行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市 场的收益 水平也 呈周期性 变化。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场 利率 的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益 率的变 动。利率 直接影 响着国 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和股票 , 其 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 务状况 、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78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购买 力风险 。基金的 利润 将主要通 过现金 形式来分 配,而现 金可能 因为通货 膨胀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 二)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会 影 响其对 信息 的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 证 券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因此 , 本基 金的 收益 水平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 技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 因 此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 三) 流动 性风 险 1、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 排 本基金 为普 通开 放式 基金 , 投资 人可 在本 基金 的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为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遵 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本 基金 管 理人将 合理 控制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集中 度, 审慎 确认 申购赎 回业 务申 请, 包括 但不限 于: (1)当 接受申 购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 绝 大额申 购 、 暂 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2)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提示投 资人 注意 本基 金的 申购赎 回安 排和 相应 的流 动性风 险, 合理 安排 投资 计划。 2、 本 基金 拟投 资市 场、 行 业及资 产的 流动 性风 险 (1)本 基金是 投资于沪 深股 票全市场 的、无 特定行业 、主题或 板块限 定的普通 股票型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80%-95% ,其 余资 产 投资于 债券 、债 券回 购、 货币市 场工 具、 银行存 款 等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因 此 , 股 票市场 的流 动性 风险 是本 基金主 要面 临 的 流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 所投 资的股 票市 场具 有发 展成 熟、 容 量较 大、 交 易活 跃 、 流动 性充 裕的 特征, 能够 满足 本基 金开 放式运 作的 流动 性要 求。 同时, 本基 金采 用分 散投 资, 针 对个 股设 置投资 比例 上限 , 保 障了 资产组 合的 流动 性。 在极 端市场 行情 下, 存在 基金 管理人 可能 无 法 以合理 价格 及时 变现 或调 整基金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发挥 专业 研究优 势 , 加 强 对市场 、 上 市公 司基 本面 和固定 收益 类产 品的 深入 研究, 持续 优化 组合 配置 , 以控 制流 动 性 风险。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79 (2)中 小企业 私募债单 只债 券发行 规 模较小 ,且只能 通过两大 交易所 特定渠道 进行转 让交易 ,存 在流 动性 风险 。 (3) 股指 期货 合约 存在 无 法及时 变现 带来 的流 动性 风险。 (4)资 产支持 证券,只 能通 过特定的 渠道进 行转让交 易,存在 市场交 易不活跃 导致的 流动性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将密 切关 注各 类资产 及投 资标 的的 交易 活跃程 度与 价格 的连 续性 情况, 评 估 各类资 产及 投资 标的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并 进行 动态 调整, 以满 足基 金运 作过 程中的 流动 性 要 求,应 对流 动性 风险 。 3、 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对于场 外赎 回申 请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 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 延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正 常赎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当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因 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 回 。 选 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 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择取 消赎回的 , 当日 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 赎回 处理 。 若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 在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50% 以 上的 赎回申 请的 情形下 :对 于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当日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50% 以上 的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延期 办理 赎 回申 请 ; 对 于该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当 日赎 回申 请未 超过 50% 的 部分 , 可以根 据前 段 “ (1) 全额 赎回” 或 “ (2) 部 分延 期 赎回 ” 的 约定 方式 与其 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回 申请 一并 办理 。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场内 赎回申 请按 照上 海证 券交 易所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有 关业务 规 则 办理 。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80 可 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 回申请 ;已经接 受的赎回 申请可 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4、 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工具的 实施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在确 保投 资者 得 到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 可 依照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综 合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具 , 对 赎回 申请 进行 适度调 整, 作 为 特定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流 动性风 险管 理的 辅助 措施 。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的 实施 情 形 包括: (1)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 (2)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 (3)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 且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50% 以上 的 赎回申 请 的情形 ; (4) 基金 份额 持续 持有 期 限小 于 7 日; (5)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情 形。 实 施 备 用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的 决 策 程 序 依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的 规 定 办理。 基金 管理 人应 时刻 防范可 能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对 流动 性风 险进 行日 常监控 , 切 实 保 护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采取备 用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可能 对投 资人 造成 无法赎 回、 赎回 延期 办理 、 赎回 款 项 延期支 付、 赎回 时承 担冲 击成本 产生 资金 损失 等影 响。 (四)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本基金 是股 票型 基金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80%-95%; 投资 于债 券、 债券 回 购、货 币 市场工 具、 银行 存款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不低 于基 金 资 产的 5%。 因 此股 市、 债市 的 变化将 影响 到基 金业 绩表 现。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发 挥专 业研究 优势 , 加强对 市场 、 上 市公 司基 本面和 固定 收益 类产 品的 深入研 究, 持续 优化 组合 配置, 以控 制 特 定风险 。 本基金 可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由 于发行 人自 身特 点 , 存 在 一定的 违约 风险。 同时 单只 债券 发行 规模较 小, 且只 能通 过 两 大交易 所特 定渠 道进 行转 让交易 , 存 在 流 动性风 险。 本 基金可 投 资股指 期货,股 指期货采 用保证 金交易制 度,由于 保证金 交易具有 杠杆性 , 当出现 不利 行情 时, 股 价 指数微 小的 变动 就可 能会 使投资 人权 益遭 受较 大损 失。 股指 期货 采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81 用每日 无负 债结 算制 度, 如果没 有在 规定 的时 间内 补足保 证金 , 按 规定 将被 强制平 仓, 可 能 给投资 带来 重大 损失 。 ( 五) 其他 风险 除以上 主要 风险 以外 ,基 金还可 能遇 到以 下风 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展 而在 制度建设 、人员 配备、内 控制度建 立等方 面不完善 而产生 的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战争 、自然 灾害等不 可抗 力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的损 失,影响 基金收 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 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变 更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 方可执 行 ,并 自 决议生 效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82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职 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83 二 十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理 基金财 产; 2) 依照 《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 3)销 售基 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5 )依据 《基金 合同》及 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6)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7)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8 )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合 条件 的机构担 任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 登记业 务并获 得《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费 用; 9)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0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1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2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13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14 ) 选 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5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 集 中申 购 、 申 购 、 赎回 、 转 换的业 务规 则; 16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84 1 )依法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 的 集中申 购 、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业 资格 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 行 证 券投资 ; 6 )除依 据《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 算基金份 额 集中 申购 、申 购、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 意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人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人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85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 行为 ;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5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6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本 基金 的投资运 作,如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人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为基 金开设 资 金账户 、 证券账 户等投资 所需账 户,为基 金办理 证券 、 期货 交易 资金 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管 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86 的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 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 面 相互独 立; 4 )除依 据《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 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除《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 赎 回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 任而免 除;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 理人 追偿 ;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87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义务 基金投 资 人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投 资 人 自 依据《基 金合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本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 据《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出 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服务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起 诉讼或 仲裁;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 2)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 集 中申 购 、 申 购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88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 等 的投 票权 。 1、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或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的 除外 )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 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12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应当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事项。 (2)以 下情况 可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后修 改,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的费 用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或 在对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前提下 变更 收费 方式 ; 4) 在 未来 系统 条件 允许 的 情况下 ,安 排本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事宜 ;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89 5)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6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涉 及《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情 形。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 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 集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 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90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中 说明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对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有 基金 份额的凭 证、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具 的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者 出示 的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份 额不 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 之一( 含二分之 一) 。 若到会者在 权益登 记 日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 3 个 月以 后 、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91 金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之 一。 (2)通 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形 式在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约 定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不小 于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 之一( 含二分之 一) ; 若本人直接 出具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 集人可 以 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 6 个月 以内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见;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和会 议通知 的 规定, 并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在 法律法 规和监 管 机关 允许的情 况下,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用 其他非 书面方 式授 权其 代理 人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4)在 会议召 开方式上 ,本 基金亦可 采用其 他非现场 方式或者 以现场 方式与非 现场方 式相结 合的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会 议程 序比照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会 的程 序 进 行。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 重大 修 改、 决 定终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92 止《 基金合同 》 、更 换基金管理 人、更换 基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 合并、法 律法规 及《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 现场开会 的方式 下,首先 由大会主 持人按 照下列第 七条规定 程序确 定和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 理 人授 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议的 代表主持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基 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 主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持有 或代表有 表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 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上( 含二分之 一)通 过方为有 效;除下 列第 (2)项 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 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除 基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转 换基金 运作方式 、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管 人、终止 《基金合 同》 、本 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9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监督 员及 公证机 关均 认为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 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 会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人 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 人,表 面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 弃 权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7、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 管人 召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 有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并由大会 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结 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代理 人对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有 怀疑,可 以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机 关予 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拒不出 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9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如 果采用 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约 束 力。 9 、本部 分关于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召 开事由 、召开条 件、议事 程序、 表决条件 等的规 定,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 后,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 无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 基金 合同 的 解 除和 终止的 事由 、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基 金合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 有从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95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 报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应经 友 好协商 解决, 但若 未能 以 协商方 式解 决的 , 则任 何 一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市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其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 裁 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 责 地履行 基金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96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人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二 十 一 、 托 管 协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大 道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邮政编 码:200082 法定代 表人 : 陈 勇胜 成立日 期: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仟 万 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97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短 期、 中 期、 长 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范 围、投 资对 象进行监 督。 《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 基金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择 标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按 照基金 托管 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投 资品 种池, 以便 基 金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 际 投资是 否符 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行 核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 板、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含普通股 和 优先股 ) 、权证 、股指 期 货等权 益类 金融 工具, 债 券等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包括国 债、 央 行票 据、 金 融债、 企 业债 、 公司债、 次级 债、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地 方政 府债 券 、 中期票 据、 可 转换 债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 转债 ) 、短 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 证券、债 券回购、 银行存 款等)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 未 来若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构 允许基金 投资同 业存单、 期权的, 在不改 变基金投 资目标 、 不改变 基金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条件 下, 本基 金可 参与 同业存 单、 期权 的投 资, 不需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具体 投资 比例限 制按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其 投资比 例遵 循届 时有 效法 律法规 或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 :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 产的 80%-95% ; 投 资于 债 券、 债券 回 购、 货币 市场 工具 、 银行 存款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5%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不高 于 20%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所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以后 , 本 基金保 留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 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其中 ,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和 应收 申 购 款等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投 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80 %-95% ; 投资 于债 券、 债券 回 购、 货 币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98 市场工 具、 银行 存款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不低 于基 金 资 产的 5%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所 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以后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 存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且由 本基金托 管人托 管的全部 开放式基 金(包 括开放式 基金以 及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且 由本 基金 托管人 托管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 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5) 本基 金投 资于 权证 , 相关投 资比 例如 下: 1)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2)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6) 本基 金投 资于 资产 支 持证券 ,相 关投 资比 例如 下: 1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 规模 的 10 %; 4)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7)基 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 申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8)本 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9) 本基 金如 投资 于股 指 期货, 相关 投资 比例 如下 : 1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 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99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2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持有 的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3 )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票 市值 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4)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 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应与 基金 托 管人 、 期 货公 司三 方一 同 就股指 期货 开户、 清算 、估 值、 交收 等事宜 另行 签署 协议 。 (10 ) 本 基金 投资 于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本 基金持 有单 只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1 ) 本基 金持 有的所 有 流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 值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5%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2)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受 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3)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4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该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5)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如果法 律法 规对上 述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行 变更 的, 以 变更 后 的规定 为准 。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除上述 第 (2) 、 (13 ) 、 (14 ) 项 和第 (6 ) 项 第 4 ) 目 另 有约定 外 , 因 证券/ 期 货市 场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 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相关 证券 可交 易的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法规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00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 托管协议 第十五 条第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事 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投 资 禁止行 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4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 及行业 标准 的、 经慎 重选 择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约 定各 交 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 选择交 易对 手。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 进行交 易。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行 更新 , 新 名单确 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的 , 应 向 基 金 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易对 手在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的时 间前 仍未承 担违 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 然 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明 确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律 风险 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 流 动性 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投 资的流通 受限 证券须为 经中 国 证监会批 准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公 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交 易证 券, 不包 括由 于发布 重大 消 息 或其 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 的证券 、已发行 未上市证 券、回 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 等流通 受限证券 。 本基金 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01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管 ,并 可在 证券 交易 所 或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 证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相关工 作 的 落实和 协调, 并确 保基 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 查 询 。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问 题, 造 成基 金托 管 人无法 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因 流 通受限 证券 存管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安全 的责 任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 )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基金 流 动 性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 对解决 措施, 以及 有关 异 常情况 的处 置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积 极 有 效的措 施, 在 合理 的时 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 如 因基 金巨 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提 供足 额现 金确保 基金 的 支 付结算 , 并 承担 所有 损失 。 对本 基金 因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 托管 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如因 基金 管理人 原因 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失 致使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带 赔偿 责 任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 (3)本 基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 股票,基 金管 理 人应至少 于投资前 三个工 作日向基 金托管 人提交 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 保证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资 料真 实、 准确、 完 整。 有 关资 料如 有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供 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面 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2)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有关 发 行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等发 行资 料。 3 )非公 开发行 股票发行 人与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 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签 订的 证券 登记 及服务 协议 。 4)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基 金管理 人应在本 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后两 个交易日 内,在 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体披 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名 称、 数量、 总 成本、 账面 价值, 以及 总 成本和 账面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期 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比 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及 时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02 1)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时的 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2 )在基 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 管理工作 方面有 关制度、 流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的建 立与 完 善情况 。 3)有 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 况。 4)信 息披 露情 况。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6 、基金 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 券,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审 慎原则, 制定严 格的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控制 制度和信 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 并经董事 会批准, 以防范 信用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是否 符合 比例限 制进 行事 后监 督, 如发现 异 常 情况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乙 方的 监督和 核查 。 基金 因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导致的信 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 任何责任 。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导致 基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 金托 管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 赔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 遭受 的损失 。 7、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8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 议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 本 托管协 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基金 托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释或 举证;对 基金托 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事 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10 、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 规和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03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由此造 成的 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11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 履行托管 职责情 况进行核 查,核查 事项包 括基金托 管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 人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财 产实行 分账管理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 、本协 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基 金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 并 改正。 3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 人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 会,同时 通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 金托管 人按照 《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 产,如 有特殊情 况双方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04 可另行 协商 解决 。 基 金托 管人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 分 、 分配 本基 金的 任何资 产 (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依 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结算 数据 完成场 内交 易 交 收、托 管资 产开 户银 行 扣 收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6)对 于因为 基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确 定到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除 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规定 外,基金 托管人不 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 财产。 2、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 应以基 金的 名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立基 金的银行 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 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2)基 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在 符合法 律法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3、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 金托管 人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为 基金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 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 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基 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保 管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的 管理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基 金托管 人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并代 表所托管 的基金 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一 级法人 清算工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收取 按照 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05 (5)若 中国证 监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管 协议订立 日之后允 许基金 从事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 用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照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4、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间 市场 登 记 结算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以 本基金 的名 义在 银行 间市 场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 债券 托管账 户 , 持 有 人账户 和资 金结 算账 户, 并代表 本 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同 代表 本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5、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在 本托管 协议订立 日之 后,本基 金被允 许从事符 合法律法 规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和使 用 , 由 基 金管理 人协 助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 该 账 户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6、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开户 证实 书等有 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存放 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 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证 实 书等 有 价凭 证的 购买 和转 让, 按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双方 约定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7、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除 本协议 另有 规 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年度 审计 合同 、 基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重大 合同 签署 后及 时以 加密方 式将 重 大 合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 大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 《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06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 产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金额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每 个交易 日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 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交 易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 则按相 关法 规承 担责任 。 在 基金托管 人要求 或编制半 年报和年 报前, 基金管理 人应将有 关资料 送交基金 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 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 商 、 调解 不能 解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 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 与 《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07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二 十 二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客 户服 务专 线 1、理 财咨 询: 人工 理财 咨 询、账 户查 询、 投资 人个 人资料 完善 等。 2、全 天候 的 7 ×24 小时 电 话自助 查询 (基 金净 值、 账户信 息等 ) 。 二、客 户投 诉及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电话 信函 、 电邮 、 传 真等 方式 提出 咨询、 建议 、 投 诉等 需求 , 基金 管 理 人将尽 快给 予回 复, 并在 处理进 程中 随时 给予 跟踪 反馈。 三、短 信提 示发 送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退 订) 免费 的手机 短 信 资讯。 基金 管理 人定 期或 不定期 向投 资人 发送 短信 资讯。 四、电 子邮 件电 子刊 物发 送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退 订) 免费 的电子 邮 件 资讯。 基金 管理 人定 期或 不定期 向投 资人 发送 电子 资讯。 五、联 系基 金管 理人 1、网 址:www.gtfund.com 2、电 子邮 箱:service@gtfund.com 3、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88(全 国免 长途 话费) ,021-31089000 4、客 户服 务传 真:021-31081700 5、基 金管 理人 办公 地址 : 上海市 虹口 区公 平 路 18 号 8 号 楼嘉 昱大 厦 16 层-19 层 邮编:200082 六、 如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在 任何您/ 贵机 构无 法理 解的 内容, 请通 过上 述方 式联 系基金 管理 人。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 机构已 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明 书。 二 十 三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公告名称 报社 日期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08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期定 额投资 业务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报 》 2018/11/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江苏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直 销账 户的 公告 《中国 证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8/11/27 关于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新增销售 国泰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的公 告 《中国 证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报 》 2018/12/12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高 级管理 人员 变更 公告 《中国 证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报 》 2018/12/13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 方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报 》 2018/12/29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百度百盈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新增销售旗下部分基金并开通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报 》 2019/1/10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 方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报 》 2019/2/27 二 十 四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其 查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 所 , 投 资 者可在 办公 时间免 费查 阅; 也 可按 工 本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 书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 但 应以 招 募说明 书正 本为 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 十 五 、 备 查 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 办公场 所 。 投 资人 可在 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一) 金鑫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公 告 ( 二)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的金鑫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文件 (三) 《国 泰金 鑫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四) 《国 泰金 鑫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09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九年 四 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