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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环保(001975)

景顺环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1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7月 13 日证监许可【 2015 】 1622 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3月 15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及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 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 量 赎 回 或 暴跌导致 的 流 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 程 中产生的 操 作风险,因 交 收 违 约和投资 债 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对 象与 投资策 略 引 致 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 属 于 高 风险收益的投资品 种 ,其 预 期 风险和预 期 收益 水平高 于 货币 型基金、 债 券型基金、 混 合型基金。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 包括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 该 券 种具 有 较高 的 流 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的信用风险是 指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发行 人可能由于规 模小 、经 营历史短 、业绩不 稳 定、内 部治 理规 范 性不 够 、信息 透 明 度 低等因素 导致 其不能 履 行 还 本 付 息的 责任而使 预 期 收益 与 实 际 收益发生 偏离 的可能性, 从而使 基金投资收益下 降 。基金可 通 过 多样化 投资来分 散这种 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 避 。 流 动性风险是 指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由于其 转让方 式及其投 资持有人数的 限制 , 存 在 变 现 困难 或 无 法在 适 当或 期望 时 变 现引 起损失 的可能性。基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人 基金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 ,基金运 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 变化 引 致 的投资风险 , 由投资人自行 负责 。 ( 八 )本招募说明书 已 经本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 201 9年 3月 15 日,有关财 务数 据 和净值表现 截止 日为 201 8年 12 月 31 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中财务数 据 未经 审计 。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绪言 ........................................................................................................................................ 3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 4 第 三 部 分、基金管理人 ............................................................................................................................ 9 第 四 部 分、基金 托 管人 .......................................................................................................................... 22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机构 ...................................................................................................................... 26 第 六 部 分、基金的募集 .......................................................................................................................... 59 第 七 部 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62 第八部 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 转换 及其他 登记 业务 ............................................................. 64 第九部 分、基金的投资 .......................................................................................................................... 81 第十部 分 、基金的业绩 ........................................................................................................................ 94 第十 一 部 分、基金的财产 ...................................................................................................................... 96 第十 二 部 分、基金资产的 估 值 .............................................................................................................. 97 第十 三 部 分、基金的收益分 配 ............................................................................................................ 103 第十 四 部 分、基金的 费 用 与税 收 ........................................................................................................ 105 第十 五 部 分、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 107 第十 六 部 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8 第十 七 部 分、风险 揭 示 ........................................................................................................................ 114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终止与清算 ........................................................................................................ 118 第十九部 分、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 120 第 二 十部 分、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136 第 二 十 一 部 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 务 ....................................................................................... 150 第 二 十 二 部 分、其 它 应披露事 项 ........................................................................................................ 152 第 二 十 三 部 分、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 及查阅 方 式 ............................................................................... 154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备 查文件 .................................................................................................................... 155 - 3-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 一 部 分、 绪言 《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依 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信息披 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 相 关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等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 阐述 了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 、投 资策 略 、风险、 费率 、管理等 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 部必要 事 项 ,投资者在 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当 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 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 在 任何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本基金是 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 所 载 明的资 料 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 或 授 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 解 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根据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4-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 非文意 另 有 所指 ,下 列词语 或简称 具 有以下 含 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3、 基金 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4、 基金合同: 指 《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该 基金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 充 5、 托 管 协议 : 指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景顺长城环保优 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 协议 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 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 招募说明书: 指 《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 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 指 《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 8、 法律法规: 指 中国现行有效并公 布 实 施 的法律、行 政 法规、规 范 性文件、 司 法解 释 、行 政 规 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 束 力的决定、决 议 、 通知 等 9、《基金法》: 指 2003年 10月 28 日经 第十届 全国人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通 过,并经 2012年 12月 28 日 第十 一 届 全国人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 会 第 三 十次 会 议修订 的、自 2013年 6月 1日 起 实 施 ,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 第十 二 届 全国人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 会 第十 四 次 会 议 《全国人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 会 关于 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 法 >等七 部 法律的决定》 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 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 颁布 、同年 6月 1日实 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 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 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 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 4年 7月 7日 颁布 、同年 8月 8日实 施 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 5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14、 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构: 指 中国人民 银 行和 /或中国 银 行业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基金合同约 束 , 根据 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 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 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 登记 并 存续 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 准 设 立并 存续 的 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 会 团 体或其他 组织 18、 合 格 境 外 机构投资者: 指符 合 《合 格 境 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 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 外 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 境 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 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 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认购、申购、 赎回 、 转换 、 转托 管及定 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导致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 转换 、 转托 管及定 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2 2、 销售机构: 指 景顺长城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 以及 符 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 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 并 与 基金管理人 签订 了基金销售 服 务 代 理 协议 , 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3、 登记 业务: 指 基金 登记 、 存 管、过 户 、 清算 和 结算 业务, 具 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 账户 的 建 立和管理、基金份额 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 结算 、 代 理发 放红 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和办理非 交易 过 户 等 2 4、 登记 机构: 指 办理 登记 业务的机构。基金的 登记 机构为 景顺长城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或接受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委托代 为办理 登记 业务的机构 2 5、 基金 账户 : 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 管 理的基金份额 余 额及其 变 动 情况 的 账户 2 6、 基金 交易账户 : 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 投资人 通 过 该 销售机 - 6-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构 办理认购、申购、 赎回 、 转换 、 转托 管及定 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导致 的基金份额 变 动及 结余情况 的 账户 2 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 达 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 件 基金管理人 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完 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 期 2 8、 基金合同 终止 日: 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出现 后 ,基金财 产 清算 完 毕 ,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 告 的日 期 2 9、 基金募集 期 : 指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 的 期 间,最长 不得 超 过 3个月 30、 存续期 : 指 基金合同生效 至终止 之间的不定 期期限 31、 工 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32、 T 日: 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 放 日 33、 T+n 日: 指 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 34、 开 放 日: 指 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 工 作日 35、 开 放 时间: 指 开 放 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交易 的时间 段 36、《业务规则》: 指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 范 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方 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 守 37、 认购: 指 在基金募集 期 内,投资人 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 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 后 ,投资人 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 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 指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 条 件 要求将 基金份额 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 时有效公 告 规定的 条 件,申请 将 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 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 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 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 操 作 - 7-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2、 定 期 定额投资 计划 : 指 投资人 通 过有关销售机构 提 出申请,约定 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方 式,由销售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投资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自动完成 扣款 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 种 投资 方 式 43、 巨 额 赎回 : 指 本基金 单 个开 放 日,基金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申请份额 总 数 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 总 数及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请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开 放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10% 44、 元 : 指 人民 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 所 得 红 利、股息、 债 券利息、 买卖 证券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息、 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 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 来的成本和 费 用的 节 约 46、 基金资产 总 值: 指 基金 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 行 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 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 总 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 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 数 49、 基金资产 估 值: 指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和 负债 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 程 50、 指 定 媒介 :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用以 进 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介 5 1、 不可 抗 力: 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 见 、不能 避 免且 不能 克 服 的 客观 事 件 5 2、 《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 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日实 施 的《公开募集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5 3、 流 动性受 限 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 作 障碍 等原因 无 法以 合理价 格 予以 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 于到 期 日在 10个 交易 日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定 期存款 ( 含协议 约定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的 银 行 存款 )、 停牌 股票、 流通 受 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等 5 4、 摆 动定价机 制 : 指 当开 放 式基金 遭 遇 大 额申购 赎回 时, 通 过 调 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 方 式, 将 基金 调 整投资 组 合的市场 冲击 成本分 配 给 实 际 申购、 赎回 的投 资者, 从而减 少 对 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 8-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益不受 损 害 并得到公 平 对 待 - 9-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 三 部 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概 况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圳 市 福田区 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1座 21层 设 立日 期 : 2003年 6月 12日 法定 代 表人: 丁 益 注册资本: 1.3 亿 元 人民 币 批 准 设 立文号:证监基金 字[ 2003] 76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1座 21层 电话 : 0755-82370388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 8888 606 传 真: 0755-22381339 联 系人: 杨皞阳 股 东 名 称及出资 比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资 比例 1 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49% 2 景顺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49% 3 开 滦 (集 团 )有 限责任 公 司 1% 4 大 连 实 德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1% 合 计 100 % 二、主 要 人 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 董 事会成 员 丁 益 女士 , 董 事长,经 济学博士 。 曾 担 任 中国人民 大 学 财 政 金 融学院讲师; 华能国 际 电 力股份有 限 公 司 证券 融 资 部 干 部 ,证券 融 资 部 投资关系 处副处 长、 处 长,证券 融 资 部 副 经理 兼 投资关系 处处 长 ; 中国人民保险公 司 投资管理 部 副 总 经理 ;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党 委委员 、 董 事、 总 裁助 理 ; 华能资本 常 务 副 总 经理(主持 工 作)、 党 组 副 书 记 ; 华能资本 总 经理、 党 组 副 书 记 。现 任 华能资本 服 务有 限 公 司 董 事长、 党 组 书 记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董 事长。 康乐先 生, 董 事, 总 经理,经 济学硕士 。 曾先 后 担 任 中国人 寿 资产管理有 限 - 10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公 司 研究 部 研究 员 、 组 合管理 部 投资经理、国 际 业务 部 投资经理,景顺投资管理 有 限 公 司 市场销售 部 经理、 北京 代 表 处首席 代 表,中国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销售 交 易部 副 总 经理。 2011年 7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 董 事 兼 总 经理。 罗德 城 先 生, 董 事, 工 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大通银 行信用分 析师 、 花旗 银 行投 资管理 部 副 总 裁 、 Capital House 亚洲 分公 司 的 董 事 总 经理。 1992至 1996年间出 任 香 港 投资基金公会管理 委员 会成 员 ,并于 1996至 1997年间担 任 公会主 席 。 1997 至 2000年间,担 任 香 港联交所委员 会成 员 ,并在 1997至 2001年间担 任 香 港 证 监会 顾问 委员 会成 员 。现 任 景顺集 团 亚太区首席执 行 官 。 李翔先 生, 董 事, 高 级 管理人 员工 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 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人事 部 副 总 经理、人事监 察 部总 经理、 营 业 部总 经理、公 司营 销 总 监、 营 销管理 部 总 经理。现 任 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党 委委员 。 伍 同明 先 生,独立 董 事,文 学学士 。香 港 会 计 师 公会会 员 ( HKICPA )、 英 国 特许公认会 计 师 ( ACCA )、 香 港 执 业会 计 师 ( CPA )、 加 拿 大 公认管理会 计 师 ( CMA )。 拥 有 超 过二 十 年以 上 的会 计 、 审核 、管 治税 务的 专 业经 验 及 知 识 , 1972-1977受 训 于国 际知名 会 计 师楼 “毕 马威 会 计 师 行” [KPMG] 。现为“ 伍 同明 会 计 师 行” 所 有者。 靳庆军先 生,独立 董 事,法 学硕士 。 曾 担 任 中信律 师 事务 所 涉 外 专 职律 师 , 在 香 港 马士打 律 师 行、 英 国律 师 行 C1yde & Co. 从 事律 师 工 作, 1993年发 起设 立 信 达 律 师 事务 所 ,担 任 执 行合 伙 人。现 任 金 杜 律 师 事务 所 合 伙 人。 闵路浩先 生,独立 董 事,经 济学硕士 。 曾 担 任 中国人民 银 行金 融 管理公 司 科 员 、主 任 科 员 ; 中国人民 银 行非 银 行金 融 机构监管 司 副处 长、 处 长 ; 中国 银 行业 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非 银 行金 融 机构监管 部 处 长、 副巡视 员 、 巡视 员 ; 中国 小 额 贷 款 公 司协 会会长 ; 重 庆富 民 银 行行长。现担 任 北京 中 泰创汇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总 裁 。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 员 阮惠仙女士 ,监事,会 计 学硕士 。现 任 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郭慧娜女士 ,监事,管理理 学硕士 。 曾 任 伦敦安永 会 计 师 事务 所核 数 师 , 历 任 景顺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项目 主管、业务发 展 部 副 经理、 企 业发 展 部 经理、 亚太区 监 察 总 监。现 任 景顺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亚太区首席 行 政 官 。 邵媛媛女士 ,监事,管理 学硕士 。 曾 任 职于 深圳 市 天健 (信 德 )会 计 师 事务 - 11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所 、 福 建 兴 业 银 行 深圳 分行 计 财 部 。现 任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事务 部 总 监。 杨 波 先 生,监事, 工 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 职于长城证券经 纪 业务管理 部 。现 任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交易 管理 部总 监。 3、 高 级 管理人 员 丁 益 女士 , 董 事长,简 历 同 上 。 康乐先 生, 总 经理,简 历 同 上 。 CHEN WENYU ( 陈 文 宇 ), 副 总 经理, 工 商 管理 硕士 。 曾 担 任 中国 海口 电 视台 每 日新 闻 记 者及 每 周 金 融 新 闻 节目制 作人, 安盛罗森堡 投资管理公 司 ( 美 国 加 州 ) 美洲区副首席 投资 官 、以及 研究 、投资 组 合管理和策 略 等其他 多 个职 位 安盛 投资管理 亚洲 有 限 公 司 (新 加 坡 ) 泛亚地区首席 投资 官 ,主 要负责 投资 组 合管理、 研究 、 交易 等 相 关业务。 2018年 9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毛 从 容 女士 , 副 总 经理,经 济学硕士 。 曾 任 职于 交通银 行 深圳 市分行国 际 业 务 部 ,担 任 长城证券金 融研究 所高 级 分 析师 、 债 券 小组组 长。 2003年 3月 加入 本 公 司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黎 海 威先 生, 副 总 经理,经 济学硕士 。 曾 担 任 美 国 穆迪 KMV 公 司 研究 员 , 美 国 贝莱德 集 团 (原 巴克莱 国 际 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经理、主动股票 部 副 总 裁 , 香 港海通 国 际 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海通 国 际 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量 化总 监 。 2012年 8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赵 代 中 先 生, 副 总 经理,理 学硕士 。 曾 担 任深圳 发 展 银 行 北京 分行金 融 同业 部 投资经理、 宁夏嘉川 集 团项目部项目负责 人、全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理事会境 外 投 资 部 全 球 股票 处处 长、 浙江 大 钧 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合 伙 人 兼副 总 经理。 2016年 3 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吴 建 军先 生, 副 总 经理,经 济学硕士 。 曾 担 任海 南汇 通 国 际 信 托 投资公 司 证 券 部 副 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机构管理 部总 经理、公 司总 裁助 理。 2003年 3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刘焕喜先 生, 副 总 经理,投资 与 金 融 系 博士 。 曾 担 任 武汉 大 学教师 工 作 处副 科 长、 武汉 大 学 成人 教育学院讲师 ,《证券时 报 》 社编 辑 记 者,长城证券 研 发中 心 研究 员 、 总 裁 办 副 主 任 、行 政部 副 总 经理。 2003年 3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 12-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杨皞阳先 生, 督 察 长,法 学硕士 。 曾 担 任 黑龙江省 大 庆 市 红 岗区 人民法 院助 理 审 判 员 , 南 方 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监 察稽 核部 监 察稽 核 经理、监 察稽 核高 级 经理 总 监 助 理。 2008年 10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督 察 长。 4、本基金现 任 基金经理简 历 杨锐 文 先 生, 工 学硕士 、理 学硕士 。 曾 担 任上海常 春藤衍 生投资公 司高 级 分 析师 。 2010 年 11 月 加入 本公 司 ,担 任 研究 部 研究 员 ,自 201 4年 10 月 起 担 任 股 票投资 部 基金经理,现 任 股票投资 部 投资 副 总 监 兼 基金经理。 具 有 9年证券、基 金行业 从 业经 验 。 5、 本基金 现 任 基金经理 曾 管理的基金 名 称及管理时间 本基金现 任 基金经理 杨锐 文 先 生 曾 于 201 4年 10 月 至 2016 年 1月管理景顺 长城成长之 星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曾 于 2016 年 11 月 至 2017 年 12 月 管理景顺长城中国 回报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本基金 现 任 基金经理 兼 任 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 情况 本基金现 任 基金经理 杨锐 文 先 生 兼 任 景顺长城优 选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 顺长城资 源垄 断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和景顺长城景 颐丰 利 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7、本基金 历任 基金经理 姓 名 及管理时间 无 。 8、投资决策 委员 会 委员名单 本公 司 的投资决策 委员 会由公 司总 经理、分管投资的 副 总 经理、各投资 总 监、 研究 总 监、基金经理 代 表等 组 成。 公 司 的投资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姓 名 及职务 如 下: 康乐先 生, 总 经理 ; CHEN WENYU ( 陈 文 宇 ), 副 总 经理 ; 毛 从 容 女士 , 副 总 经理 ; 黎 海 威先 生, 副 总 经理 兼 量 化 及 指 数投资 部 投资 总 监 ; 余 广先 生, 总 经理 助 理 兼 股票投资 部 投资 总 监 ; 刘彦春先 生, 总 经理 助 理 兼研究 部总 监。 9、 上述 人 员 之间不 存 在 近亲 属 关系。 - 13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 于: ( 1)依法募集 资 金 ;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 根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 (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 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 ( 4)销售基金份额 ; ( 5) 按照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6)依 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如 认为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 家 有关法律规定,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 , 并 采 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 7)在基金 托 管人更 换 时, 提名 新的基金 托 管人 ; ( 8)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 相 关行为 进 行监 督 和 处 理 ; ( 9)担 任 或 委托 其他 符 合 条 件的机构担 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 费 用 ; ( 10)依 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 配方案 ; (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 内, 拒绝 或 暂停 受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 ; (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 被 投资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 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 所 产生的权利 ; ( 13)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 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 使 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 ( 1 4) 选择 、更 换 律 师 事务 所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证券 、 期货 经 纪商 或其他为基 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 1 5)在 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 提 下, 制订 和 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 回 、 转换 和非 交易 过 户 等 的业务规则 ; ( 1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 于: ( 1)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 和 登记 事 宜; (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 4) 配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资 格 的人 员进 行基金投资分 析 、决策,以 专 业 化 - 14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的经 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 5)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 ,保 证 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 相互 独立,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券投资 ; ( 6) 除 依 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 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 取利益,不得 委托第 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 7)依法接受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 ( 8) 采 取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 ( 9) 进 行基金会 计核算 并 编制 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 ( 10) 编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 11) 严 格 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 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 义务 ; ( 12)保守基金 商 业 秘密 ,不 泄 露基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 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 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 ,不 向 他人 泄 露 ; (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 配 基金收益 ; ( 14)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及时、 足 额 支 付赎回款项 ; ( 15)依 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或 配 合基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16)按规定保 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 动的会 计账 册、 报 表、 记录 和其他 相 关资 料 15年以 上 ; ( 17)确保 需 要向 基金投资者 提供 的各 项 文件或资 料 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 保证投资者能 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 方 式, 随 时查阅到 与 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 料 ,并在 支 付 合理成本的 条 件下得到有关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8) 组织 并 参 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 参 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 19)面 临 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时,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 - 15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20)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而 免 除 ; ( 21)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务,基 金 托 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 将 其义务 委托第 三 方 处 理时,应当对 第 三 方 处 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 ; ( 23)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 诉讼 权利或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 间未能 达 到基金的 备案条 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 部 募集 费 用, 将已 募集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 活 期 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日内 退 还 基金认购人 ; ( 25)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决 议 ; ( 26) 建 立并保 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 (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 严 格遵 守现行有效的 相 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 立 健 全内 部 控 制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 施 , 防 止违 反 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 严 格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及有关法 律法规, 建 立 健 全的内 部 控 制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为发生: ( 1) 将 其 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 混 同于基金财产 从 事证券投资 ; ( 2)不公 平 地 对 待 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 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外 的 第 三人 谋 取利益 ; ( 4)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违 规承 诺 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 ( 5) 侵占 、 挪 用基金财产 ; ( 6) 泄 露因职务 便 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 该 信息 从 事或者明示、 暗 示他 人 从 事 相 关的 交易 活 动 ; ( 7) 玩忽 职守,不按照规定 履 行职 责 ; - 16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8)法律、行 政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加 强 人 员 管理, 强 化 职业 操 守, 督 促 和约 束员工遵 守 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 范 ,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不 从 事以下 活 动: ( 1) 越 权或 违 规经 营 ; ( 2) 违 反 基金合同或 托 管 协议 ; ( 3) 故 意 损 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 相 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 4)在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的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5) 拒绝 、 干 扰 、 阻挠 或 严 重 影响 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权,不按照规定 履 行职 责 ; ( 7) 违 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 等信息,或利用 该 信息 从 事或者明示、 暗 示他人 从 事 相 关的 交易 活 动 ; ( 8) 违 反 证券 交易 场 所 业务规则,利用对 敲 、 倒仓 等 手段操 纵 市场价 格 , 扰乱 市场 秩 序; ( 9) 贬 损 同行,以 抬 高 自 己; ( 10)以不正当 手段 谋 求 业务发 展; ( 11)有 悖 社 会公 德 , 损 害 证券投资基金人 员 形 象 ; (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假 、 误导 、 欺诈 成分 ; ( 13)其他法律、行 政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 诺 (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 着 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 谋 取最 大 利益 ; ( 2)不利用职务之 便 为自 己 及其 代 理人、受 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 取利益 ; ( 3)不 违 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 计划 等信息,或利用 该 信息 从 事或者明示、 暗 示他人 从 事 相 关的 交 易 活 动 ; ( 4)不 从 事 损 害 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 交易 及其他 活 动。 - 17-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 控 制制度 1、风险管理理 念 与目标 ( 1)确保合法合规经 营 ; ( 2) 防 范 和 化 解风险 ; ( 3) 提高 经 营 效 率 ; ( 4)保 护 投资者和股 东 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 措 施 ( 1) 建 立 健 全公 司组织 架 构 ; ( 2) 树 立监 察稽 核 功 能的权 威 性和独立性 ; ( 3) 加 强 内 控 培 训 ,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 察 文 化 ; ( 4) 制 定 员工 行为规 范 和 纪 律 程 序; ( 5) 建 立 岗位 分 离制度 ; ( 6) 建 立 危 机 处 理和 灾 难 恢 复计划 。 3、风险管理和内 部 控 制 的原则 ( 1)全面性原则:公 司 风险管理 必 须覆盖 公 司 的 所 有 部门 和 岗位 , 渗 透 各 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环 节 ; ( 2)独立性原则:公 司 各机构、 部门 和 岗位 职 责 应当保持 相 对独立,公 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 离 ; ( 3) 相互制 约原则:公 司 及各 部门 在内 部组织结 构的 设计上要 形 成一 种相 互制 约机 制 ,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的 制 衡 体系 ; ( 4)定性和定量 相结 合原则: 建 立完 备 的风险管理 指标 体系, 使 风险管理 更 具 客观 性和 操 作性 ; ( 5) 防火墙 原则:基金财产、公 司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 严 格 分开 并独立 核算 。 4、内 部 控 制 体系 ( 1)内 部 控 制 的 组织 架 构 ( i) 董 事会 审计与 风险 控 制委员 会: 负责 对公 司 经 营 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 进 行合规性 控 制 ,并对公 司 内 部 稽 核审计工 作 进 行 审核 监 督 。 该委员 会主 要 职 责 是: 审议 并 批 准公 司 内 控 制度 和 政 策并 检 查其实 施情况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审计制 度 的实 施 ; 向 董 事会 提名外部审计 机构 ; 负责 内 部审计 和 外部审计 之间的 协 调 - 18-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审议 公 司 的关 联交易 ; 对公 司 的风险及管理 状况 及风险管理能力及 水平进 行 评 价, 提 出完 善 风险管理和内 部制度 的意 见 、 制 定公 司 日 常 经 营 、 拟 募集基金及运 用基金资产 进 行投资的风险 控 制指标 和监 督制度 ,并不定 期 地 对风险 控 制情况 进 行 检 查和监 督 , 形 成风险 评估报告 和 建议 ,在 例 行 董 事会会 议上提 出公 司上 半 个年 度 风险 控 制工 作 总结报告 ; 监 督 和 指导 经理 层 所设 立的风险管理 委员 会 的 工 作及 董 事会 赋 予的其他职 责 。 ( ii )风险管理 委员 会: 是公 司 日 常 经 营 中整体风险 控 制 的决策机构, 该委 员 会是对公 司 各 种 风险的识别、 防 范 和 控 制 的非 常设 机构, 负责 公 司 整体运作风 险的 评估 和 控 制 ,由 总 经理、 副 总 经理、 督 察 长、以及其他 相 关 部门负责 人或 相 关 人 员组 成,其主 要 职 责 是: 评估 公 司 各机构、 部门制度 本身 隐 含 的风险,以及 这 些 制度 在 执 行过 程 中 显 现的 问 题 ,并 负责审 定风险 控 制政 策和策 略 ; 审议 基金 财产风险 状况 分 析 报告 ,基于风险 与回报 对业务策 略提 出质 疑 , 需 要 时 指导 业 务 方向 ; 审 定公 司 的业务 授 权 方案 ; 负责协 调处 理 突 发性 重大 事件 ; 负责 界 定 业务风险 损失责任 人的 责任 ; 审议 公 司 各 项 风险 与 内 控 状况 的 评 价 报告 ;需 要 风险管理 委员 会 审议 、决策的其他 重大 风险管理事 项 。 ( iii )投资决策 委员 会:是公 司 投资 领域 的最 高 决策机构,以定 期 或不定 期 会 议 的 形 式 讨论 和决定公 司 投资的 重大 问 题 。投资决策 委员 会 由公 司总 经理、 分管投资的 副 总 经理、各投资 总 监、 研究 总 监、基金经理 代 表等 组 成 ,其主 要 职 责 包括:依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立各基金、特定 客 户 资产管理的 投资 方 针 及投资 方向 ; 审 定基金资产、特定 客 户 资产管理的 配 置 方案 ,包括基金 资产、特定 客 户 资产管理在股票、 债 券、现金之间的 配 置比例; 制 定基金、特定 客 户 资产管理投资 授 权 方案 ; 对 超 出投资 负责 人权 限 的投资 项目做 出决定 ; 考 核 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 团 队 的 工 作绩效 ;需 要 投资决策 委员 会决定 的其 它重大 投资事 项 。 ( iv ) 督 察 长: 督 察 长 制度 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 制度 。 督 察 长 负责组织指导 公 司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 可 列 席 公 司任何 会 议 , 调 阅公 司任何 档 案 材 料 ,对基金 运作、内 部 管理、 制度 执 行及 遵 规守法 情况进 行内 部 监 察 、 稽 核 ; 每 月独立出 具 稽 核报告 , 报 送 中国证监会和 董 事长。 ( v)法律、监 察稽 核部 : 公 司设 立法律、监 察稽 核部 ,开 展 公 司 的监 察稽 核 - 19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工 作,并保证其 工 作的独立性和权 威 性,充分发 挥 其职能作用。法律、监 察稽 核 部 有权对公 司 各类规 章制度 及内 部 风险 控 制制度 的完 备 性、合理性、有效性 进 行 检 查并 提 出 相 应意 见 和 建议 ,并 将 意 见 和 建议上报 公 司总 经理、 督 察 长和风险管 理 委员 会 进 行 讨论 。法律、监 察稽 核部协 助 对全公 司员工进 行 相 关法律、法规、规 章制度 培 训 , 回 答 公 司 各 部门提 出的法律 咨询 ,并对公 司 出现的法律 纠纷 提 出 解决 方案 ,同时 组织 各 部门 对公 司 管理 上存 在的风险 隐患 或出现的风险 问 题 进 行 讨论 、 研究 , 提 出解决 方案 , 提交 风险管理 委员 会、投资决策 委员 会或 总 经理 办公会等 进 行 审核 、 讨论 ,并监 督 整 改 。 ( 2)内 部 控 制 的原则 公 司 的内 部 控 制遵 循 以下原则: ( i) 健 全性原则:内 部 控 制 应当包括公 司 的各 项 业务、各个 部门 或机构和 各 级 人 员 ,并 涵盖 到决策、 执 行、监 督 、 反 馈 等各个环 节 ; ( ii )有效性原则: 通 过 科学 的内 控 手段 和 方 法, 建 立合理的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度 的有效 执 行 ; ( iii )独立性原则:公 司设 立独立的法律、监 察稽 核部 ,法律、监 察稽 核部 保持 高度 的独立性和权 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 各 部门 风险 控 制工 作 进 行 稽 核 和 检 查 ; ( iv ) 相互制 约原则:公 司 内 部部门 和 岗位 的 设 置 应当权 责 分明、 相互制 衡 ( v)成本效益原则:公 司 运用 科学 化 的经 营 管理 方 法 降 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 济 效益,以合理的 控 制 成本 达 到最 佳 的内 部 控 制 效 果 。 公 司制订 内 部 控 制制度遵 循 以下原则: ( i)合法合规性原则:公 司 内 控 制度 应当 符 合国 家 法律、法规、规 章 和各 项 规定 ; ( ii )全面性原则:内 部 控 制制度 涵盖 公 司 管理的各个环 节 ,不得 留 有 制 度上 的 空白 或 漏 洞 ; ( iii ) 审 慎性原则: 制 定内 部 控 制制度 应当以 审 慎经 营 、 防 范 和 化 解风险 为出发 点 ; ( iv ) 适 时性原则:内 部 控 制制度 的 制 定应当 随 着 有关法律法规的 调 整和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经 营方 针 、经 营 理 念 等内 外部 环境的 变化进 行及时的 修改 或完 善 。 ( 3)内 部 风险 控 制 措 施 建 立 科学 合理、 控 制 严密 、运行 高 效的内 部 控 制 体系和完 善 的内 部 控 制制度 。 - 20-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公 司 成立以来, 根据 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 , 借鉴 外方 股 东 的经 验 , 建 立了 科学 合 理的 层 次 分明的内 控 组织 架 构、 控 制程 序 和 控 制 措 施 以及 控 制 职 责 在内的运行 高 效、 严密 的内 部 控 制 体系。 通 过不断 地 对内 部 控 制制度进 行 修改 ,公 司已 初步形 成了 较 为完 善 的内 部 控 制制度 。 建 立 健 全了管理 制度 和业务规 章 。公 司建 立了包括风险管理 制度 、投资管理 制度 、基金会 计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 、监 察稽 核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公 司 财务 制度 等基本管理 制度 以及包括 岗位 设 置 、 岗位 职 责 、 操 作 流程手 册在内的业务 流 程 、规 章 等, 从 基本管理 制度 和业务 流程上进 行风险 控 制 。 建 立了 岗位 分 离 、 相互制 衡 的内 控 机 制 。公 司 在 岗位 设 置 上 采 取了 严 格 的分 离制度 ,实现了基金投资 与交易 , 交易与清算 ,公 司 会 计与 基金会 计 等业务 岗 位 的分 离制度 , 形 成了不同 岗位 之间的 相互制 衡 机 制 , 从 岗位 设 置 上减 少 和 防 范操 作及 操 守风险。 建 立 健 全了 岗位 责任制 。公 司通 过 建 立 健 全了 岗位 责任制使每 位 员工 都 能明 确自 己 的 岗位 职 责 和风险管理 责任 。 构 建 了风险管理系统。公 司通 过 建 立风险 评估 、预 警 、 报告 和 控 制 以及监 督程 序 ,并经过 适 当的 控 制流程 ,定 期 或实时对风险 进 行 评估 、预 警 、监 督 , 从而 确 认、 评估 和预 警 与 公 司 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 通 过顺 畅 的 报告 渠道 ,对风 险 问 题 进 行 层层 监 督 、管理、 控 制 , 使部门 和管理 层 及时 把握 风险 状况 并 快速 做 出风险 控 制 决策。 建 立自动 化 监 督 控 制 系统:公 司 启 用了 电 子 化 投资、 交易 系统 对投资 比例 进 行 限制 ,在“股票 黑 名单 ”、 交 叉 交易 以及 防 范操 守风险等 方 面 进 行 电 子 化 自动 控 制 , 将 有效 地 防 止 合规性运作风险和 操 守风险。 使 用数量 化 的风险管理 手段 。 采 用数量 化 、 技术 化 的风险 控 制手段 , 建 立数 量 化 的风险管理 模 型,用以 提 示 指 数 趋 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 便 公 司 及时 采 取有效的 措 施 ,对风险 进 行分 散 、规 避 和 控 制 ,尽可能 减 少 损失 。 提供 足 够 的 培 训 。 制 定了完整的 培 训 计划 ,为 所 有 员工提供 足 够 和 适 当的 培 训 , 使员工具 有 较高 的职业 水 准, 从 培养 职业 化 专 业理财 队 伍 角 度 控 制 职业 化 问 题 带 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 部 控 制制度 的 声 明 基金管理人承 诺 以 上 关于内 部 控 制制度 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承 诺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基金管理人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 制制度 。 - 21-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22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 四 部 分、基金 托 管人 一、基金 托 管人 情况 (一)基本 情况 名 称:中国 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简称:中国 建设银 行 ) 住 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定 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间: 200 4年 09月 17 日 组织 形 式: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资本: 贰仟 伍 佰 亿 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 元 整 存续期 间:持 续 经 营 基金 托 管资 格批 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 ]12 号 联 系人: 田


青 联 系 电话 : (010 )675 9 50 96 中国 建设银 行成立于 1954年 10 月,是一 家 国内 领 先 、国 际知名 的 大 型股份 制 商 业 银 行, 总部设 在 北京 。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 香 港联 合 交易所 挂 牌 上 市 (股票 代 码 939),于 2007 年 9月在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挂 牌 上 市 (股票 代 码 601 939)。 201 8年 6月 末 ,本集 团 资产 总 额 22 8,051 .82亿 元 , 较上 年 末增 加 6,807 .99 亿 元 , 增幅 3.08%。 上 半 年,本集 团 盈利 平稳 增 长,利 润 总 额 较上 年同 期 增 加 93.27 亿 元至 1,814.20 亿 元 , 增幅 5.42%; 净利 润 较上 年同 期 增 加 84.56 亿 元至 1,474.65 亿 元 , 增幅 6.08%。 2017 年,本集 团 先 后 荣 获 香 港 《 亚洲 货币 》“ 2017 年中国最 佳 银 行”, 美 国 《环 球 金 融 》“ 2017 最 佳 转 型 银 行”、新 加 坡 《 亚洲 银 行 家 》“ 2017 年中国最 佳 数 字 银 行”、“ 2017 年中国最 佳 大 型 零 售 银 行 奖 ”、 《 银 行 家 》“ 2017 最 佳 金 融创 新 奖 ”及中国 银 行业 协 会“年 度 最 具社 会 责任 金 融 机构”等 多项重要 奖 项 。本集 团 在 英 国《 银 行 家 》“ 2017 全 球 银 行 1000 强 ”中 列第 2位; 在 美 国《财 富 》“ 2017 - 23-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年 世界 500 强排 行 榜 ”中 列第 2 8名 。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 设 资产 托 管业务 部 ,下 设 综 合 与 合规管理 处 、基金市场 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 处 、理财信 托 股权市场 处 、 QFII 托 管 处 、 养老 金 托 管 处 、 清算 处 、 核算 处 、 跨 境 托 管运 营 处 、监 督 稽 核 处 等 10 个职能 处 室 ,在 安 徽 合 肥 设 有 托 管运 营 中 心 ,在 上海设 有 托 管运 营 中 心 上海 分中 心 ,共有 员工 315 余 人。自 2007 年 起 , 托 管 部 连 续 聘 请 外部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 托 管业务 进 行内 部 控 制审计 ,并 已 经 成为 常 规 化 的内 控 工 作 手段 。 (二)主 要 人 员情况 纪 伟 ,资产 托 管业务 部总 经理, 曾先 后 在中国 建设银 行 南 通 分行、 总 行 计划 财务 部 、信 贷 经 营部任 职,并在 总 行公 司 业务 部 、投资 托 管业务 部 、 授 信 审批部 担 任 领 导 职务。其 拥 有 八 年 托 管 从 业经 历 , 熟悉 各 项托 管业务, 具 有 丰富 的 客 户服 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 龚毅 ,资产 托 管业务 部 资 深 经理( 专 业 技术 一 级 ), 曾 就 职于中国 建设银 行 北京 市分行国 际部 、 营 业 部 并担 任 副 行长,长 期从 事信 贷 业务和集 团 客 户 业务 等 工 作, 具 有 丰富 的 客 户服 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 黄秀莲 ,资产 托 管业务 部 资 深 经理( 专 业 技术 一 级 ), 曾 就 职于中国 建设 银 行 总 行会 计部 ,长 期从 事 托 管业务管理等 工 作, 具 有 丰富 的 客 户服 务和业务 管理经 验 。 郑绍 平 ,资产 托 管业务 部 副 总 经理, 曾 就 职于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投资 部 、 委 托代 理 部 、 战 略 客 户部 ,长 期从 事 客 户服 务、信 贷 业务管理等 工 作, 具 有 丰富 的 客 户服 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 原 玎 ,资产 托 管业务 部 副 总 经理, 曾 就 职于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国 际 业务 部 , 长 期从 事 海外 机构及 海外 业务管理、境内 外 汇 业务管理、国 外 金 融 机构 客 户营 销 拓 展 等 工 作, 具 有 丰富 的 客 户服 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 (三)基金 托 管业务经 营情况 作为国内 首 批 开办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业务的 商 业 银 行,中国 建设银 行一 直 秉 持“以 客 户 为中 心 ”的经 营 理 念 ,不断 加 强 风险管理和内 部 控 制 , 严 格履 行 托 管人的各 项 职 责 , 切 实 维 护 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 委托 人 提供高 质 量的 托 管 服 务。经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中国 建设银 行 托 管资产规 模 不断 扩 大 , 托 管 业务品 种 不断 增 加 , 已 形 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 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 养老 个 - 24-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人 账户 、 (R)Q FII 、 (R)QDII 、 企 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 托 管业务体系,是 目 前国内 托 管业务品 种 最 齐 全的 商 业 银 行之一。 截至 201 8年二 季 度 末 ,中国 建设银 行 已托 管 857 只 证券投资基金。中国 建设银 行 专 业 高 效的 托 管 服 务能力和业务 水平 , 赢 得了业内的 高度 认同。中国 建设银 行 先 后 9次 获得《全 球 托 管人》“中国最 佳 托 管 银 行”、 4次 获得《财资》“中国最 佳 次托 管 银 行”、 连 续 5年获得中 债登 “优 秀 资 产 托 管机构”等 奖 项 ,并在 2016 年 被 《环 球 金 融 》 评 为中国市场 唯 一一 家 “最 佳 托 管 银 行”、在 2017 年 荣 获《 亚洲 银 行 家 》“最 佳 托 管系统实 施 奖 ”。 二、基金 托 管人的内 部 控 制制度 (一)内 部 控 制目标 作为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建设银 行 严 格遵 守国 家 有关 托 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 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 营 、规 范 运作、 严 格 监 察 ,确保业务 的 稳 健 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 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 部 控 制组织结 构 中国 建设银 行 设 有风险 与 内 控 管理 委员 会, 负责 全行风险管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对 托 管业务风险 控 制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导 。资产 托 管业务 部配备 了 专 职内 控 合规人 员负责托 管业务的内 控 合规 工 作, 具 有独立行 使 内 控 合规 工 作职权和能 力。 (三)内 部 控 制制度 及 措 施 资产 托 管业务 部具备 系统、完 善 的 制度 控 制 体系, 建 立了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 岗位 职 责 、业务 操 作 流程 ,可以保证 托 管业务的规 范操 作和顺利 进 行 ; 业务 人 员具备从 业资 格 ; 业务管理 严 格 实行 复核 、 审核 、 检 查 制度 , 授 权 工 作实行集 中 控 制 ,业务 印 章 按规 程 保管、 存放 、 使 用, 账户 资 料 严 格 保管, 制 约机 制 严 格 有效 ; 业务 操 作 区专 门设 置 , 封闭 管理,实 施 音像 监 控; 业务信息由 专 职信息 披露人 负责 , 防 止 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 人为事 故 的发生, 技术 系 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 行监 督 的 方 法和 程 序 (一)监 督方 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 配 套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 督所托 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 代托 管应用监 督 子 系统”, 严 格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 - 25-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 比例 、投资 范围 、投资 组 合等 情 况进 行监 督 。在日 常 为基金投资运作 所提供 的基金 清算 和 核算服 务环 节 中,对基 金管理人发 送 的投资 指 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 费 用的 提 取 与 开 支 情况进 行 检 查 监 督 。 (二)监 督流程 1.每工 作日按时 通 过新一 代托 管应用监 督 子 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 比例 控 制 等 情况进 行监 控 , 如 发现投资 异 常情况 , 向 基金管理人 进 行风险 提 示, 与 基金管理人 进 行 情况核 实, 督 促 其 纠 正, 如 有 重大 异 常 事 项 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 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 划款指 令 后 ,对 指 令 要 素等内容 进 行 核 查。 3.通 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金 涉 嫌 违 规 交易 , 电话 或书面 要求 基金管 理人 进 行解 释 或 举 证, 如 有 必要将 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26-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 销机构 深圳 直 销中 心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住


所: 深圳 市 福田区 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一 座 21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一 座 21 层 法定 代 表人: 丁 益 批 准 设 立文号:证监基金 字[ 2003 ] 76 号 电


话 : 0755 -823703 88 -1663 传


真: 0755 -223 81325 联 系人: 周 婷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755 -823706 88 、 400 8888 606 网 址 : www.igwfmc.com 注: 直 销中 心 包括本公 司 直 销 柜 台 及 直 销 网上交易 系统 /电 子 交易 直 销前 置 式 自 助 前 台 ( 具 体以本公 司 官 网列 示为准) 2、其他销售机构 序 号 全称 销售机构信息 1 中国 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法定 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33 网 址 : www.ccb.com 2 中国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法定 代 表人: 陈 四 清 联 系人: 宋 亚 平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66 (全国) 网 址 : www.boc.cn - 27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中国 工 商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法定 代 表人: 易 会 满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88 (全国) 网 址 : www.icbc.com.cn 4 交通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住 所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中 路 188号 法定 代 表人: 彭纯 联 系人: 王菁 电话 : 021-58781234-1601 传 真: 021-5840848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59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5 广 发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 越秀 区 东 风 东路 713号 法定 代 表人: 杨 明生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 830 8003 网 址 : www.cgbchina.com.cn 6 上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 东 一 路 12 号 法定 代 表人: 吉晓辉 联 系人: 高 天 、于 慧 电话 :( 021 ) 6161 8888 传 真:( 021 ) 6360 4199 客 户服 务 热线 : 9552 8 公 司网 站 : www.spdb.com.cn 7 兴 业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福州 市 湖 东路 15 4号中 山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高建平 联 系人: 陈 丹 电话 : (05 91)87844 21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61 网 址 : www.cib.com.cn 8 中国民生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号





法定 代 表人: 洪崎 联 系人: 穆 婷 联 系 电话 : 010-58560666 传 真: 010-57092611 客 户服 务 热线 : 95568 网 址 : www.cmbc.com.cn - 28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 平 安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东 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孙 建 一 联 系人: 张莉 电话 : 021-38637673 传 真: 021-50979507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11 - 3 网 址 : www.bank.pingan.com 10 渤 海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天 津 市 河西 区马 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 地址 : 天 津 市 河 东区 海 河 东路 218号 渤 海银 行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李 伏 安 联 系人: 王宏 联 系 电话 : 022-58316666 传 真: 022-58316259 客 户服 务 热线 : 95541 网 址 : www.cbhb.com.cn 11 嘉兴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嘉兴 市 建 国 南 路 409号 法定 代 表人:许 洪 明 联 系人: 陈 兢 电话 : 0573-82082676 传 真: 0573-8206216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57396528 银 行 网 址 : www.bojx.com 12 包 商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内 蒙古 包 头 市 钢铁 大 街 6号 办公 地址 :内 蒙古 包 头 市 钢铁 大 街 6号 法定 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 系人: 张 建 鑫 电话 : 010-64816038 传 真: 010-84596546 客 服 电话 : 95352 网 站 : www.bsb.com.cn 13 苏 州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钟园 路 728号 法定 代 表人: 王兰凤 联 系人: 葛晓亮 传 真: 0512-69868370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512-96067 网 址 : www.suzhoubank.com - 29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 中原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河 南省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CBD 商 务 外 环 路 23号中 科 金 座 大 厦 办公 地址 : 河 南省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CBD 商 务 外 环 路 23号中 科 金 座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窦荣 兴 联 系人: 牛映雪 电话 : 0371-85517710 传 真: 0371-85519869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6688 网 址 : www.zybank.com.cn 15 广州 农村 商 业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新城华 夏路 1号信合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王继 康 联 系人: 卢 媛 薇 电话 : 020-28852729 传 真: 020-28852675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313 网 址 : www.grcbank.com 16 江 苏 江南 农村 商 业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常 州 和 平 中 路 413号 法定 代 表人: 陆 向 阳 联 系人: 蒋姣








电话 : 0519-80585939 传 真: 0519-89995017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6005 网 址 : www.jnbank.com.cn 17 恒 丰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中国 烟 台 市 芝 罘 区南 大 街 248号 法定 代 表人: 蔡 国华 联 系人: 李 胜贤 电话 : 021-63890179 传 真: 021-63890196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395 网 址 : www.hfbank.com.cn 18 四 川天 府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四 川省南 充市 涪 江路 1 号 办公 地址 :四 川省 成 都 市 锦 江区 下 东 大 街 258号 法定 代 表人: 邢敏 联 系人: 樊 海 波 电话 : 028-67676033 - 30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1696869 网 址 : www.tf.cn 19 上海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区 银 城中 路 168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中 路 168号 法定 代 表人:金 煜 联 系人: 汤 征 程 联 系 电话 : 021-6847552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94 网 址 : http://www.bosc.cn/ 20 江 苏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南京 市中华 路 26号 法定 代 表人: 夏 平 联 系人: 张洪 玮 电话 : 025-58587036 传 真: 025-58587820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319 网 址 : www.jsbchina.cn 21 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省 深圳 市 福田区 深 南 大 道 6008号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6-17 层 法定 代 表人: 曹 宏 办公 地址 : 广东省 深圳 市 福田区 深 南 大 道 6008号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4、 16、 17层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6666888 联 系人:金 夏 联 系 电话 : 0755-83516289 邮箱 : jinxia@cgws.com 网 址 : www.cgws.com 22 中国 银 河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企 业 大 厦 C 座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 2-6层 法定 代 表人: 陈 共 炎 联 系人: 辛 国 政 联 系 电话 : 010-83574507 传 真: 010-83574807 客 服 电话 : 4008-888-888 或 95551 公 司网 址 : www.chinastock.com.cn 邮 政编 码 : 100033 - 31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3 国 泰 君 安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区商 城 路 618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中 路 168号 上海银 行 大 厦 29楼 法定 代 表人: 杨德 红 联 系人: 芮敏祺 电话 : 021-38676666 传 真: 021- 3867016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21 网 址 : www.gtja.com 24 中信 建 投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安 立 路 66号 4号 楼 法定 代 表人: 王 常 青 联 系人:许 梦 园 电话 :( 010) 85156398 传 真:( 010) 6518226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888108/95587 网 址 : www.csc108.com 25 申 万宏 源 证券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徐 汇区 长 乐路 989号 45层 法定 代 表人: 李 梅 联 系人: 曹晔 电话 : 021-33389888 传 真: 021-33388224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23或 4008895523 网 址 : www.swhysc.com 26 申 万宏 源 西 部 证券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新 疆乌鲁木 齐 市 高 新 区 (新市 区 ) 北京南路 358 号 大 成国 际大 厦 20楼 2005室 法定 代 表人: 李季 联 系人: 王 君 电话 : 0991-7885083 传 真: 0991-2310927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00-0562 网 址 : www.hysec.com 27 招 商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益 田路 江 苏 大 厦 38-45层 法定 代 表人: 宫 少 林 联 系人: 黄 婵君 电话 : 0755-82943666 传 真: 0755-83734343 客 户服 务 电话 :400-8888- - 32-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1 , 95565 网 址 : www.newone.com.cn 28 国 都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号国华投资 大 厦 9 号 10层 联 系人: 黄 静 电话 : 010-84183333 传 真: 010-84183311-3389 客 服 电话 : 400-818-8118 网 址 : www.guodu.com 29 兴 业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福州 市 湖 东路 268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长 柳 路 36号 法定 代 表人: 杨 华 辉 联 系人: 乔琳 雪 联 系 电话 : 021-38565547 传 真: 0591-38507538 客 户服 务 电话 :95562 网 址 : www.xyzq.com.cn 30 光 大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静 安区 新 闸 路 1508号 法定 代 表人: 周健 男 联 系人: 郁疆 电话 : 021-22169999 传 真: 021-22169134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25 、 4008888788 、 10108998 网 址 : www.ebscn.com 31 海通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广东路 689号 法定 代 表人: 周 杰 联 系人: 李 笑鸣 电话 : 021-23219000 传 真: 021-23219100 客 服 电话 : 95553 网 址 : www.htsec.com 32 中 银 国 际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中 路 200号中 银大 厦 31楼 法定 代 表人: 宁 敏 联 系人:许 慧 琳 电话 : 021-2032853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6208888 网 址 : www.bocichina.com - 33-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3 安 信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金 田路 4018号 安 联大 厦 35层 、 28 层 A02 单元 法定 代 表人: 牛 冠 兴 联 系人: 郑 向 溢 电话 : 0755- 82558038 传 真: 0755-82558355 客 户服 务 电话 :4008001001 网 址 : www.essence.com.cn 34 平 安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益 田路 5033号 平 安 金 融 中 心 61 层 -64层 法人 代 表: 何 之 江 联 系人: 王 阳 电话 : 021-38632136 传 真: 021-33830395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11-8 网 址 : stock.pingan.com 35 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 号国信证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法定 代 表人: 何 如 联 系人: 李 颖 电话 : 0755-82130833 传 真: 0755-82133952 客 户服 务 电话 :95536 网 址 : www.guosen.com.cn 36 中国国 际 金 融 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建 国 门 外大 街 1号国 贸 大 厦 2座 28层 法定 代 表人: 丁学东 联 系人: 杨 涵 宇 电话 : 010- 65051166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 910 1166 网 址 : www.cicc.com.cn 37 天 相 投资 顾问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701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新 街 口外 大 街 28号 C 座 5层 法定 代 表人: 林 义 相 联 系人: 尹伶 电话 : 010-66045529 传 真: 010-66045518 客 服 热线 : 010-66045678 - 34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网 址 : www.txsec.com 38 西 部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西 安 市 东 新 街 232号 陕 西 信 托大 厦 16- 17层 法定 代 表人: 刘 建 武 联 系人: 梁 承华 电话 : 029-87406168 传 真: 029-87406710 客 服 热线 : 95582 网 址 : www.westsecu.com.cn 39 华 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号新 天地 大 厦 7、 8层 法定 代 表人: 黄 金 琳 联 系人: 张 腾 电话 : 0591-87383623 传 真: 0591-87383610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6326 ( 福 建 省 外 请 加 拨 0591 ) 网 址 : www.hfzq.com.cn 40 信 达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大 街 9号 院 1号 楼 法定 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 系人: 唐静 电话 : 010-63081000 传 真: 010-63080978 客 服 热线 : 95321 网 址 : www.cindasc.com 41 华 龙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兰 州 市城关 区 东岗 西 路 638号 兰 州 财 富 中 心 法定 代 表人: 李 晓 安 联 系人: 李 昕 田 电话 : 0931-4890208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931- 96668 , 4006898888 网 址 : www.hlzqgs.com - 35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2 国金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成 都 市 东 城 根上 街 95 号 办公 地址 :成 都 市 东 城 根上 街 95 号 法定 代 表人: 冉云 联 系人: 刘 婧漪 、 贾鹏 电话 : 028- 86690057、 02886690058 传 真: 028-86690126 客 服 电话 : 95310 公 司网 站 : www.gjzq.com.cn 43 中 航 证券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南 昌 市 红 谷滩 新 区 红 谷 中 大 道 1619 号国 际 金 融 大 厦 A 座 41楼 法定 代 表人: 杜 航 联 系人: 戴蕾 联 系 电话 : 0791-8676868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866-567 公 司网 址 : www.avicsec.com 44 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省 深圳 市 福田区 中 心 三 路 8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二 期 ) 北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亮 马 桥 路 48号中信证券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 系人: 王 一 通 电话 : 010- 60838888 传 真: 010- 60833739 客 服 电话 : 95548 网 址 : www.cs.ecitic.com 45 长 江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武汉 市新华 路 特 8号长 江 证券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 系人: 奚 博宇 电话 : 027-65799999 传 真: 027-85481900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79或 4008- 888-999 网 址 : www.95579.com - 36-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6 东 莞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路 一号 法定 代 表人: 张 运 勇 联 系人: 张 巧玲 电话 : 0769-22116572 传 真: 0769-22119426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328 网 址 : www.dgzq.com.cn 47 中 泰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济南 市市中 区 经七 路 86号 法定 代 表人: 李 玮 联 系人:许 曼 华 电话 : 021-20315290 传 真: 021-20315125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38 网 址 : www.zts.com.cn 48 国 盛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南 昌 市 红 谷滩 新 区 凤 凰 中 大 道 1115 号 北京 银 行 大 楼 法定 代 表人: 徐丽峰 联 系人: 占 文 驰 电话 : 0791-86283372 传 真: 0791-86281305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 8222 111 网 址 : www.gszq.com 49 中信证券( 山 东 )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圳 路 222号 1号 楼 2001 法定 代 表人: 姜 晓 林 联 系人: 刘 晓 明 联 系 电话 : 0531- 89606165 传 真: 0532-85022605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48 网 址 : www.zxwt.com.cn 50 西 南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重 庆 市 江北区 桥 北 苑 8号 法定 代 表人: 吴 坚 联 系人: 张 煜 电话 : 023-63786141 传 真: 023-63786212 客 服 电话 : 400 809 6096 公 司网 站 : www.swsc.com.cn - 37-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 东 海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延陵 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 18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东 方 路 1928号 东 海 证券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 : 021-20333333 传 真: 021-50498825 联 系人: 王 一 彦 客 服 电话 : 95531 ; 400-8888-588 网 址 : www.longone.com.cn 52 第 一 创 业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福 华一 路 115号投行 大 厦 20楼 法定 代 表人: 刘学 民 联 系人: 毛 诗 莉 电话 : 0755-23838750 传 真: 0755-23838750 客 服 电话 : 400-888-1888 网 址 : www.fcsc.com 53 川 财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成 都 市 高 新 区 交 子 大 道 177 号中 海 国 际 中 心 B 座 17层 法定 代 表人: 孟 建 军 联 系人: 匡 婷 电话 : 028-86583053 传 真: 028-8658305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28-95105118 公 司网 址 : http://www.cczq.com 54 中信 期货 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中 心 三 路 8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二 期 ) 北座 13层 1301-1305 室 、 14 层


法定 代 表人: 张 皓 联 系人: 洪 诚


电话 : 0755-23953913


传 真: 0755-8321742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990-8826 网 址 : www.citicsf.com 55 上海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黄浦 区 四 川 中 路 213号 7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黄浦 区 四 川 中 路 213号 7楼 法定 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 系人: 邵 珍珍 - 38-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电话 : 021-53686888 传 真: 021-53686100-7008 , 021- 53686200-7008 客 户服 务 热线 : 4008918918 56 开 源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西 安 市 高 新 区 锦 业 路 1 号 都 市之 门 B 座 5层 办公 地址 : 西 安 市 高 新 区 锦 业 路 1 号 都 市之 门 B 座 5层 法定 代 表人: 李 刚 联 系人: 黄 芳 电话 : 029-63387256


传 真: 029-81887256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60-8866 或 95325 网 址 : www.kysec.cn 57 上海 华信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00号环 球 金 融 中 心 9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黄浦 区南京 西 路 399号明 天广 场 22楼 法定 代 表人: 陈 灿 辉 联 系人: 徐璐 电话 : 021-63898952 传 真: 021-68776977转 8952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205999 网 址 : www.shhxzq.com 58 华 鑫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金 田路 4018号 安 联大 厦 28层 A01、 B01( b ) 单元 法定 代 表人: 俞洋 联 系人: 朱泽乾 电话 : 021-54967367 传 真: 021-54967032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323, 4001099918 (全国) 021- 32109999 ; 029-68918888 网 址 : www.cfsc.com.cn 59 财 通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5号 嘉 华国 际 商 务中 心 201、 501、 502、 1103 、 1601- 1615、 1701-1716 法定 代 表人: 陆 建 强 - 39-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336、 4008696336 网 址 : www.ctsec.com 60 广州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号 广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9层 、 20 层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号 广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9层 、 20 层 法定 代 表人: 胡 伏 云 联 系人: 梁微 电话 : 020 -888 36 999 传 真: 020 -888 36 98 4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3 96 网 址 : www.g zs.com.cn 61 深圳 众禄 基金销售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地 大 厦 8楼 法定 代 表人: 薛峰 联 系人: 童彩 平 电话 : 0755-33227950 传 真: 0755-3322795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6-788-887 网 址 : 众禄 基金 网 www.zlfund.cn 基金 买卖网 www.jjmmw.com 62 蚂蚁 ( 杭 州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道 文一 西 路 1218 号 1栋 202室 办公 地址 : 浙江省 杭 州 市 西湖 区 万 塘 路 18号 黄 龙 时 代 广 场 B 座 6F 法定 代 表人: 陈 柏 青 联 系人: 韩爱彬 电话 : 021-60897840 传 真: 0571-2669701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0-766-123 网 址 : www.fund123.cn - 40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3 诺 亚 正行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虹 口 区 飞虹 路 360 弄 9号 372 4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杨 浦 区 秦皇岛 路 32 号 东 码头园 区 C栋 法定 代 表人: 汪静 波 联 系人: 方 成 电话 : 021 -38602377 传 真: 021 -3850 9777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 - 821 - 53 99 网 址 : www.no ah -f und.com 64 上海 长量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高 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东 方 路 1267号 11层 法定 代 表人: 张 跃 伟 联 系人: 单 丙烨 电话 : 021-20691832 传 真: 021-20691861 客 服 电话 : 400-820-2899 公 司网 站 : www.erichfund.com 65 上海 好 买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虹 口 区 场中 路 685弄 37号 4号 楼 4494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 多 斯 国 际大 厦 9楼 法定 代 表人: 杨 文 斌 联 系人: 张 茹 电话 : 021-58870011 传 真: 021-68596916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 700 9665 网 址 : www.ehowbuy.com 66 北京展 恒 基金销售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顺义 区 后 沙峪 镇 安富 街 6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安 苑 路 15-1号 邮 电 新 闻 大 厦 6层 法定 代 表人: 闫振杰 联 系人: 李 晓 芳























联 系 电话 : 010-59601366 转 7167 客 服 电话 : 400-818-8000 公 司网 站 : www.myfund.com - 41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7 和 讯 信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外大 街 22号 泛 利 大 厦 10层 法定 代 表人: 王莉 联 系人: 习甜 联 系 电话 : 010-85650920 传 真号 码 : 010-85657357 全国统一 客 服 热线 : 400-920- 0022/ 021-20835588 公 司网 址 : licaike.hexun.com 68 上海 天天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徐 汇区龙田路 190号 东 方 财 富 大 厦 2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徐 汇区 宛 平 南路 88号金 座 ( 北楼 ) 25层 法定 代 表人:其实 联 系人: 潘 世 友 电话 : 021-54509977-8400 传 真: 021-54509953 客 服 电话 : 400-1818-188 网 址 : http://www.1234567.com.cn 69 浙江 同 花 顺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省 杭 州 市文二 西 路 一号 元 茂 大 厦 903室 办公 地址 : 浙江省 杭 州 市 翠柏 路 7 号 杭 州电 子 商 务产业 园 2楼 法定 代 表人: 凌 顺 平 联 系人: 杨 翼 联 系 电话 : 0571-88911818-8565 传 真: 0571-86800423 客 服 电话 : 4008-773-772 网 址 : www.5ifund.com 70 众升 财 富 ( 北京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望 京东 园 四 区 13 号 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望 京 浦 项 中 心 A 座 9层 04-08 法定 代 表人: 李 招 弟 联 系人: 高 晓 芳 电话 : 010-59393923 传 真: 010-64788105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059-8888 网 址 : www.zscffund.com - 42-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1 宜 信 普泽 ( 北京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建 国 路 88 号 9号 楼 15层 1809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建 国 路 88 号 SOHO 现 代 城 C 座 1809室 法定 代 表人: 沈 伟 桦 联 系人: 王 巨 明 电话 : 010-52855713 传 真: 010-85894285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609-9200 网 址 : www.yixinfund.com 72 北京 增 财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南 礼 士路 66号 建 威 大 厦 1208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南 礼 士路 66号 建 威 大 厦 1208-1209 室 法定 代 表人: 罗 细 安 联 系人: 孙 晋峰 电话 : 010-67000988 传 真: 010-67000988-6000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 001- 8811 网 址 : www.zcvc.com.cn 73 厦 门 市 鑫 鼎 盛控 股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厦 门 市 思 明 区 鹭 江 道 2号 厦 门第 一 广 场 西 座 1501-1504 室 法定 代 表人: 陈 洪 生 联 系人: 梁云 波























联 系 电话 : 0592-3122757 客 服 电话 : 400-9180808 公 司网 站 : www.xds.com.cn 74 北京 晟 视天 下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怀柔 区 九 渡 河镇 黄 坎 村 735号 03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朝 外大 街 甲 6号 万 通 中 心 D 座 28层 法定 代 表人: 蒋 煜 联 系人: 徐 长征、 林凌 电话 : 010-58170943 , 010- 58170918 传 真: 010-58170800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18-8866 网 址 : www.shengshiview.com - 43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5 嘉 实财 富 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号国金中 心 二 期 4606-10单元 法定 代 表人: 赵学军 联 系人:景 琪 电话 : 021-20289890 传 真: 010-85097308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021-8850 网 址 : www.harvestwm.cn 76 深圳 市新 兰 德 证券投资 咨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华 强 北路 赛 格 科 技园 4栋 10层 1006#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外 大 街 10号 庄胜 广 场中 央 办公 楼东 翼 7层 法定 代 表人: 马 勇 电话 : 0755-88394666 传 真: 0755-88394677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166-1188 网 址 : http://8.jrj.com.cn/ 77 一 路 财 富 ( 北京 )信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车 公 庄 大 街 9号五 栋 大 楼 C 座 702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阜 成 门大 街 2号 万 通 新 世界 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 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 系人: 段 京 璐 电话 : 010-88312877 传 真: 010-88312885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001-1566 网 址 : www.yilucaifu.com 78 北京 恒 天 明 泽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经 济 技术 开发 区 宏 达 北路 10号五 层 5122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东 三环 北 路 甲 19号 SOHO 嘉盛 中 心 30层 3001室 法定 代 表人: 周 斌 电话 : 010-59313555 传 真: 010-5350964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980-618 网 址 : www.chtwm.com - 44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9 北京 钱 景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6号 1幢 9层 1008-1012 法定 代 表人: 赵 荣 春 联 系人: 陈 剑炜 电话 : 010-57418813 传 真: 010-5756967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75-9885 网 址 : www.qianjing.com 80 深圳 腾 元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金 田路 2028号 卓 越世 纪 中 心 1号 楼 1806 单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深 南 中 路 4026号 田 面城市 大 厦 18A 法定 代 表人: 曾 革 联 系人: 叶 健 电话 : 0755-33376853 传 真: 0755-33065516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990-8600 网 址 : www.tenyuanfund.com 81 北京创 金 启 富 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民 丰 胡 同 31号 5号 楼 215A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民 白 纸坊 东 街 2号经 济 日 报社 综 合 楼 A 座 712室 法定 代 表人: 梁蓉 联 系人: 魏 素 清 电话 : 010-66154828 传 真: 010-6358399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6262-1818 网 址 : www.5irich.com 82 上海联 泰 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自由 贸 易 区富 特 北 路 277 号 3层 310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长 宁区 金 钟 路 658号 2号 楼 B 座 6楼 法定 代 表人 : 燕斌 联 系人: 凌秋艳 电话 : 13636316950


传 真: 021-6299006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046-6788 网 址 : www.66zichan.com - 45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3 上海 汇 付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黄浦 区 西 藏 中 路 336 号 1807 -5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黄浦 区 中 山 南路 100 号金 外 滩 国 际 广 场 19楼 法定 代 表人: 张 皛 联 系人: 周 丹 电话 : 021 -33323 999 传 真: 021 -33323 99 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 -820 -2819 手 机 客 户 端 : 天天 盈基金 84 上海 利得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宝 山 区 蕴 川路 5475号 1033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浦 东 新 区 峨 山 路 91 弄 61号 10号 楼 12楼 法定 代 表人: 李兴春 联 系人: 徐鹏 电话 : 021-50583533 传 真: 021-5058363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921-7755 公 司网 址 : www.leadfund.com.cn 85 北京 新 浪 仓 石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北 四环 西 路 58号 906室 法定 代 表人: 张 欢 行 联 系人: 李 昭琛 电话 : 010-82244185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10-62675369 网 址 : http://www.xincai.com/ 86 泰 诚财 富 基金销售( 大 连 )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辽 宁省 大 连 市 沙 河 口 区星 海 中 龙 园 3号 法定 代 表人: 李春 光 联 系人: 张晓辉 电话 : 0411-88891212 传 真: 0411-84396536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0411001 网 址 : www.taichengcaifu.com 87 上海 陆 金 所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号 法定 代 表人: 王 之 光 联 系人: 宁博宇 电话 : 021-20665952 传 真: 021-22066653 - 46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219031 网 址 : www.lufunds.com 88 深圳 富济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岗 厦 社 区 金 田路 30 88 号中 洲 大 厦 3203 A单元 法定 代 表人: 刘 鹏 宇 联 系人: 刘 勇 电话 : 0755 -839999 07 -88 14 传 真: 0755 -839999 26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755 -839999 07 网 址 : www.f uj if und.cn 89 北京 虹 点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西 大望 路 1号 1号 楼 1603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西 大望 路 1号 温 特 莱 中 心 A 座 16层 法定 代 表人: 郑 毓栋 联 系人: 姜颖 电话 : 010-56409010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068-1176 网 址 : www.hongdianfund.com 90 珠 海 盈 米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珠 海 市 横琴 新 区 宝 华 路 6号 105室 -3491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号保利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楼 B1201-1203 法定 代 表人: 肖雯 联 系人: 黄 敏嫦 电话 : 020-89629099 传 真: 020-8962901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20-89629066 网 址 : www.yingmi.cn - 47-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1 中证金 牛 ( 北京 )投资 咨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丰台区东 管 头 1 号 2号 楼 2-45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外 大 街 甲 1号环 球 财 讯 中 心 A 座 5层 法定 代 表人: 钱昊旻 联 系人: 孙 雯 电话 : 010-59336519 传 真: 010-59336500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909-998 网 址 : www.jnlc.com 92 奕 丰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港 合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号 A 栋 201室 ( 入 住 深 圳 市前 海 商 务 秘 书有 限 公 司 )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南 山 区 海 德 三 道 航 天科 技 广 场 A 座 17楼 1704室 法定 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 系人: 叶 健 电话 : 0755-89460500 传 真: 0755-2167445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684-0500 网 址 : www.ifastps.com.cn 93 和 耕 传 承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 办公 )地址 : 河 南省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心 怡 路 西 广 场 路南 升 龙广 场 2号 楼 701 法定 代 表人: 李 淑 慧 联 系人: 裴 小 龙 电话 : 0371-55213196 传 真: 0371-85518397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0555-671 网 址 : www.hgccpb.com 94 上海 凯石 财 富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黄浦 区 西 藏 南路 765号 602-115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黄浦 区 延 安东路 1号 凯石 大 厦 4楼 法定 代 表人: 陈 继 武 联 系人: 李 晓 明 电话 : 021-63333319 传 真: 021-6333252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6433389 网 址 : www.vstonewealth.com - 48-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5 深圳 市金 斧 子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道 科 技园 中 区科 苑 路 15号 科兴科学 园 B 栋 3单元 11层 1108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道 科 技园 中 区科 苑 路 15号 科兴科学 园 B 栋 3单元 11层 1108


法人 代 表: 赖 任 军 联 系人: 刘 昕霞 电话 : 0755-29330513 传 真: 0755-26920530 客 服 电话 : 400-930-0660 公 司网 址 : www.jfzinv.com 96 武汉 市 伯 嘉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武汉 市 江汉区 17 -19号环 亚 大 厦 B座 601 室 法定 代 表人: 陶捷 联 系人: 陆 锋 电话 : 027 -838637 42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027 9899 网 址 : www.b uy funds.cn 97 北京汇 成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中关 村 大 街 11号 E 世界 财 富 中 心 A 座 11层 1108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中关 村 大 街 11号 E 世界 财 富 中 心 A 座 11层 法定 代 表人: 王伟 刚 客 服 电话 : 400-619-9059 公 司网 址 : www.hcjijin.com 98 南京 苏 宁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南京 市 玄 武区 苏 宁 大 道 1-5号 法定 代 表人: 钱燕飞 联 系人: 王 锋 电话 : 025-66996699-887226 传 真: 025-66996699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177 网 址 : www.snjijin.com 99 上海大 智 慧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区杨 高 南路 428号 1号 楼 1102 、 1103单元 法定 代 表人:申 健 联 系人: 印 强 明 电话 : 021-20219988 传 真: 021-20219988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21-20292031 - 49-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网 址 : https.//www.wg.com.cn 100 北京广源 达 信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新 街 口外 大 街 28号 C 座 六 层 605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望 京东 园 四 区 13号 楼 浦 项 中 心 B 座 19层 法定 代 表人: 齐 剑 辉 联 系人: 王 英 俊 电话 : 010-57298634 客 服 电话 : 4006236060 传 真: 010-82055860 网 址 : www.niuniufund.com 101 上海 中正 达 广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徐 汇区 龙 腾 大 道 2815号 302室 法定 代 表人: 黄 欣 联 系人: 戴珉微 电话 : 021-33768132 传 真: 021-33768132-802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6767-523 网 址 : www.zhongzhengfund.com 102 海银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区 银 城中 路 8号 402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中 路 8号 4楼 法定 代 表人: 刘惠 联 系人: 毛 林 电话 : 021-80133597 传 真: 021-8013341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08-1016 网 址 : www.fundhaiyin.com 103 深圳 前 海 微众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港 合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号 A 栋 201( 入 驻 深圳 市前 海 商 务 秘 书有 限 公 司 ) 办公 地址 : 广东省 深圳 市 南 山 区 沙 河西 路 1819 号 深圳 湾 科 技 生 态 园 7 栋 A 座 法定 代 表人: 顾 敏 联 系人: 凌云 - 50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电话 : 0755-8946272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9998877 网 址 : http://www.webank.com/ 104 上海 万 得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区福 山 路 33号 11楼 B 座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福 山 路 33号 8楼 法定 代 表人: 王 廷 富 联 系人: 姜 吉 灵 电话 : 021-5132 7185 传 真: 021-5071 016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21-0203 105 深圳 前 海 凯恩斯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港 合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号 A 栋 201室 ( 入 驻 深 圳 市前 海 商 务 秘 书有 限 公 司 )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深 南 大 道 6019号金 润 大 厦 23A 法定 代 表人: 高 锋 联 系人: 廖苑 兰 电话 : 0755-83655588 传 真: 0755-83655518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048688 网 址 : www.keynesasset.com 106 中民财 富 基金销售( 上海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黄浦 区 中 山 南路 100 号 7层 05 单元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民生 路 11 99 弄 证 大 五 道 口 广 场 1号 楼 27 层 法定 代 表人: 弭 洪 军 联 系人: 郭 斯捷 电话 : 021 -33357030 传 真: 021 -63353736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 -876 -5716 网 址 : www.cmiwm.com - 51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7 天 津 国 美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天 津 经 济 技术 开发 区南 港工 业 区 综 合 服 务 区 办公 楼 D 座 二 层 202-124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霄云 路 26 号 鹏 润 大 厦 B 座 19层 法定 代 表人: 丁东 华 联 系人: 郭 宝 亮 电话 : 010-59287984 传 真: 010-59287825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1110889 网 址 : www.gomefund.com 108 北京 蛋卷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阜 通 东 大 街 1号 院 6号 楼 2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 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 系人: 翟 相 彬 电话 : 010-61840688 传 真: 010-61840699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 0618 518 网 址 : http://danjuanapp.com/ 109 上海 基 煜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崇 明 县 长 兴 镇 路 潘 园 公 路 1800号 2号 楼 6153室 ( 上海 泰 和经 济 发 展区 )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杨 浦 区 昆 明 路 518号 A1002室 法定 代 表人: 王 翔 联 系人: 蓝 杰 电话 : 021-65370077 传 真: 021-5508599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205369 网 址 : www.jiyufund.com.cn 110 南京 途 牛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南京 市 玄 武区 玄 武 大 道 699-1号 办公 地址 : 南京 市 玄 武区 玄 武 大 道 699-1号 法定 代 表人: 宋 时 琳 联 系人: 王 旋 电话 : 025—86853969 传 真: 025—86853960 客 服 电话 : 4007-999-999 网 址 : http://jr.tuniu.com - 52-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1 上海 钜派钰 茂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泥 城 镇 新城 路 2号 24幢 N3187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南 路 379号金 穗 大 厦 14楼 C 座 法定 代 表人: 胡 天翔 联 系人: 卢 奕 电话 : 021-50793059 传 真: 021-6841316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6889967 网 址 : http://www.jp-fund.com/ 112 凤 凰 金信( 银 川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宁夏 回 族 自 治 区 银 川 市 金 凤 区 阅 海 湾 中 央 商 务 区 万 寿路 142号 14层 1402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紫 月 路 18 号 院 朝 来 高 科 技 产业 园 18号 楼 法定 代 表人: 张 旭 联 系人: 陈 旭 电话 : 010-58160168 传 真: 010-5816017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10-5919 网 址 : www.fengfd.com 113 北京 微 动利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石 景 山 区 古 城 西 路 113号景 山 财 富 中 心 342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石 景 山 区 古 城 西 路 113号景 山 财 富 中 心 342室 法定 代 表人: 季 长 军 联 系人: 何 鹏 电话 : 010-52609656 传 真: 010-51957430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188-5678 网 址 : www.buyforyou.com.cn 114 河 南 和信证券投资 顾问 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金 水 东 路南 、 农 业 东路 西 1号 楼美盛 中 心 2405 办公 地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金 水 东 路南 、 农 业 东路 西 1号 楼美盛 中 心 2405 法定 代 表人: 石 磊 联 系人: 付 俊峰 电话 : 0371-61777528 传 真: 0371-61777560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371-61777552 网 址 : http://www.hexinsec.com/ - 53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5 北京 格上 富 信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东 三环 北 路 19号 楼 701内 09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东 三环 北 路 19号 楼 701内 09室 法定 代 表人: 李 悦 章 联 系人: 曹 庆展 电话 : 010-65983311 传 真: 010-6598333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066-8586 网 址 : www.igesafe.com 116 北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中关 村 东 路 66号 1号 楼 22层 2603-06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亦 庄 经 济 开发 区 科创 十 一 街 18号 院 A 座 17层 法定 代 表人: 陈超 联 系人: 江 卉 电话 : 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 真: 010-89188000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118 网 址 : www.fund.jd.com 117 上海 朝 阳永 续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上 封 路 977 号 1幢 B 座 812室 法定 代 表人: 廖 冰 联 系人: 陆 纪 青 电话 : 15902135304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9987172 网 址 : www.998fund.com 118 泛 华 普 益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成 都 市成华 区 建设 路 9 号 高 地 中 心 1101 室 办公 地址 :四 川省 成 都 市 锦 江区东 大 街 99号 平 安 金 融 中 心 1501 单元 法定 代 表人:于 海 锋 联 系人: 王 峰 电话 : 028-84252474 传 真: 028-84252474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588-588 网 址 : https://www.puyifund.com/ - 54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9 上海 华 夏 财 富 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虹 口 区东 大名 路 687号 1幢 2楼 268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3号 通 泰 大 厦 B 座 8层 法定 代 表人: 李 一 梅 联 系人: 仲 秋 玥 电话 : 010-88066632 传 真: 010-88066214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17-5666 网 址 : www.amcfortune.com 120 上海 云湾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 27 号 13 号 楼 2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锦 康路 30 8号 陆 家 嘴 世 纪 金 融广 场 6号 楼 6 层 法定 代 表人: 戴 新 装 联 系人: 朱 学 勇 电话 : 021 -2053 8888 传 真: 021 -2053 8999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 -820 -1515 网 址 : www. zh eng tongf unds.com 121 上海 挖 财金 融 信息 服 务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区杨 高 南路 799号 5楼 01、 02、 03室 办公 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区杨 高 南路 799号 5楼 01、 02、 03室 法定 代 表人: 胡燕 亮 联 系人:义 雪辉 电话 : 021 - 50810687 传 真: 021-58300279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21-50810673 网 址 : http://www.wacaijijin.com/ 122 深圳 秋 实 惠 智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港 合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号 A 栋 201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东 三环 北 路 2号 南 银大 厦 2309 法定 代 表人: 张 秋林 联 系人: 张 秋林 电话 : 010-64108876 传 真: 010-64108875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10-64108876 网 址 : http://fund.qiushicaifu.com - 55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3 大 河 财 富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贵 州省 贵 阳 市 南 明 区 新 华 路 110-134 号 富 中国 际 广 场 1栋 20层 1.2号 办公 地址 : 贵 州省 贵 阳 市 南 明 区 新 华 路 110-134 号 富 中国 际 广 场 1栋 20层 1.2号 法定 代 表人: 王 荻 联 系人: 方 凯 鑫 电话 : 0851-88405606 传 真: 0851-88405599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851-88235678 网 址 : www.urainf.com 124 天 津万 家 财 富 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天 津 自 贸 区 (中 心商 务 区 ) 迎宾 大 道 1988号 滨 海 浙商 大 厦 公 寓 2-2413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丰盛 胡 同 28号 太 平 洋 保险 大 厦 5层 法定 代 表人: 李 修 辞 联 系人: 王 芳芳 电话 : 010-59013842 传 真: 021- 38909635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10--59013825 网 址 : www.wanjiawealth.com 125 北京电 盈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呼 家楼 ( 京广 中 心 ) 1号 楼 36层 3603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 大 厦 F 座 12B 法定 代 表人: 程 刚 联 系人: 李 丹 电话 : 010-56176115 传 真: 010-56176117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100-3391 网 址 : www.bjdyfund.com 126 通 华财 富 ( 上海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虹 口 区 同 丰路 667弄 107号 201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杨 高 南 路 799号 陆 家 嘴 世 纪 金 融广 场 3号 楼 9楼 法定 代 表人: 马 刚 联 系人: 杨 徐 霆 电话 : 021-60818249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156 网 址 : www.tonghuafund.com - 56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7 喜 鹊 财 富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西 藏 拉萨 市 柳 梧 新 区 柳 梧 大 厦 1513室 办公 地址 : 西 藏 拉萨 市 柳 梧 新 区 柳 梧 大 厦 1513室 法定 代 表人: 陈 皓 联 系人: 曹 砚 财 电话 : 010-58349088 传 真: 010-88371180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891-6177483 网 址 : www.xiquefund.com 128 济安 财 富 ( 北京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东 三环中 路 7号 4号 楼 40层 4601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东 三环中 路 7号 北京 财 富 中 心 A 座 46层 法定 代 表人: 杨健 联 系人: 李 海 燕 电话 : 010-65309516 传 真: 010-65330699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673-7010 网 址 : www.jianfortune.com 129 华信 期货 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商 务内 环 路 27号 楼 1单元 3层 01号、 2单 元 3层 02号 办公 地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商 务内 环 路 27号 楼 1单元 3层 01号、 2单 元 3层 02号 法定 代 表人: 张 岩 联 系人: 李 玉磊 电话 : 0371-69106682 传 真: 0371-69106655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6197-666 网 址 : http://www.cefcfco.com/ 130 洪 泰 财 富 ( 青 岛 )基金销售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山 东省 青 岛 市 香 港 东路 195号 9号 楼 701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西 什库 大 街 31号 院 九 思 文 创 园 5号 楼 501 室 法定 代 表人: 任 淑 桢 联 系人: 周 映 筱 电话 : 010-66162800 传 真: 0532-6672859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6706863 网 址 : www.hongtaiwealth.com - 57-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1 上海 有 鱼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区 浦 东 大 道 2123号 3层 3E-2655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徐 汇区 桂 平 路 391 号 B 座 19层 法定 代 表人: 林 琼 联 系人: 徐 海 峥 电话 : 021-60907379 传 真: 021-60907397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21-60907378 网 址 : www.youyufund.com 132 深圳 盈信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莲 花 街道 商 报 东路英龙商 务 大 厦 8楼 A- 1( 811-812 ) 办公 地址 : 大 连 市中 山 区南 山 路 155号 南 山 1910 小 区 A3-1 法定 代 表人: 苗 宏 升 联 系人: 王 清 臣 电话 : 0411-66889805 传 真: 0411-66889827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7-903-688 133 扬 州 国信 嘉 利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江 苏 省 扬 州 市 广 陵 新城 信息产业基 地 3期 20B 栋 办公 地址 : 江 苏 省 扬 州 市 邗 江区 文 昌 西 路 56号公 元 国 际大 厦 320 法定 代 表人: 刘 晓 光 联 系人: 苏 曦 电话 : 0514-82099618-805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021-6088 网 址 : https://www.gxjlcn.com/ 134 民 商 基金销售( 上海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黄浦 区北京东路 666号 H 区 ( 东座 ) 6楼 A31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张 杨路 707 号生 命 人 寿 大 厦 32楼 法定 代 表人: 贲 惠 琴 联 系人: 钟伟 电话 : 138-2642-0174 传 真: 021-5020600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21-50206003 网 址 : http://www.msftec.com/ - 58-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5 北京 百 度 百 盈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上 地 十 街 10号 1幢 1层 101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上 地 信息 路 甲 9号 奎 科科 技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张 旭 阳 联 系人: 孙 博 超 电话 : 010-61952703 传 真: 010-61951007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055 网 址 : www.baiying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 其他 符 合 要求 的 机构 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 履 行公 告 义务。 二、 登记 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住


所: 深圳 市 福田区 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一 座 21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一 座 21 层 法定 代 表人: 丁 益 电


话 : 0755 -823703 88 -1902 传


真: 0755 -223 81325 联 系人: 曹 竞 三、 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的 律 师 事务 所 名 称: 上海 市 通 力律 师 事务 所 住 所 : 上海 市 银 城中 路 68号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银 城中 路 68号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楼 负责 人: 俞 卫 锋 电话 : 021 -3135 8666 传 真 : 021 -3135 8600 经办律 师 : 黎 明、 孙 睿 联 系人: 孙 睿 - 59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四、 审计 基金财产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名 称: 安永 华明会 计 师 事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东 长 安 街 1号 东 方 广 场 安永 大 楼 17 层 01 -12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东 长 安 街 1号 东 方 广 场 安永 大 楼 17 层 01 -12 室 执 行事务合 伙 人: 毛 鞍 宁 电话 :( 010 ) 58153000 传 真:( 010 ) 851 88 298 经办注册会 计 师 : 吴 翠蓉 、 高 鹤 联 系人: 吴 翠蓉 - 60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 六 部 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5年 7月 13日证监许可 [20 15 ] 1622号文准予募 集注册。 本基金为 契 约型开 放 式基金,基金 存续期限 为不定 期 。 一、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 ,最长不得 超 过 3个月, 具 体发售时间 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 二、发售对 象 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 境 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三、发售 方 式和销售 渠道 本基金同时 通 过 直 销和其他销售机构 两 种方 式公开募集。 通 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 网 点 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 具 体 名单 见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 届 时发 布 的 增 减 或 变 更 销售机构的 相 关公 告 。 除 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 外 , 任何与 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 提 前发售 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 币 1.00 元 ,按发售面值发售, 采 用全额 缴 款 的认购 方 式。 投资者在募集 期 内可以 多次 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 撤 销。 四、认购 费 用 投资者认购 需 全额 缴纳 认购 费 用。认购 费 用不 列入 基金财产,主 要 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 推 广 、销售、 登记 等募集 期 间发生的各 项费 用。投资者在一 天 之内 如 果 有 - 61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多 笔 认购, 适 用 费率 按 单 笔 分别 计算 。认购 费率 表 如 下: 认购金额( M) 认购 费率 M< 50 万 1.20 % 50 万 ≤ M< 100 万 0.80% 100 万 ≤ M< 200 万 0.60 % 200 万 ≤ M< 500 万 0.30 % M≥500 万 按 笔 收取, 1000 元 /笔 五、认购的 具 体规定 1、 认购的 程 序 ( 1)申请 方 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 布 的其他 方 式。 ( 2)认购 款项 支 付 :基金投资者认购时, 采 用全额 缴 款方 式, 若 资金未全 额到 账 则认购不成 功 ,基金管理人 将 认购不成 功 的 款项 退 回 。 2、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 表 该 申请一定成 功 , 而 仅 代 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 登记 机构的确认 结果 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到各销售 网 点 查 询 最 终 成 交 确认 情况 和认购的份额,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权利。 3、 认购金额的 限制 本基金 其他销售机构 的销售 网 点 或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 系统( 目 前 仅 对个 人投资者开 通 ) 每 个 账户 首 次 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元 , 追 加 认购金额 不受 首 次 认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 ( 具 体以各 家 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公 告 为准)。 直 销中 心 每 个 账户 首 次 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50万 元 , 追 加 认购金额 不受 首 次 认购最低金额 的 限制 。募集 期 间不 设 置 投资者 单 个 账户 最 高 认购金额 限制 。 4、 认购 期 利息的 处 理 方 式 有效认购 款 项 在基金募集 期 间产生的利息 将 折 算 成基金份额 归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 有,其中利息 转 份额以 登记 机构的 记录 为准。 5、认购份额的 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 计算 如 下: 当认购 费 用 适 用 比例 费率 时: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 1+认购 费率 ) - 62-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认购 费 用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 期 间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 费 用 适 用 固 定金额时: 认购 费 用 = 固 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认购 费 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 期 间利息)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 费 用以人民 币元 为 单 位 , 计算结果 按照四 舍 五 入方 法,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认购份额 计算结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四 舍 五 入 ,由 此 误差 产生的 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 归 基金财产 所 有。 例 : 某 投资人投资 10 ,000 元 认购本基金,对应 费率 为 1.2%, 假设该 笔 认购 产生利息 1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 ,000 /( 1+1.2%) = 9 ,88 1.42元 认购 费 用 = 10 ,000 - 9 ,88 1.42 = 11 8.58元 认购份额 =( 9,88 1.42 + 10 ) / 1.00 = 9 ,89 1.42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000 元 认购本基金, 假设 该 笔 认购 款项 在募集 期 间产生 利息 10元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投资者可得到 9,89 1.42份基金份额。 六、 基金募集 期 间募集的资金 将存入 专 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 不得动用。 - 63-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 七 部 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 备案 的 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 总 额不 少 于 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 少 于 2亿 元 人民 币 且 基金认购人数不 少 于 200人的 条 件下 , 基金管理人依 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 停 止 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 聘 请法定 验 资机构 验 资,自收到 验 资 报告 之日 起 10日内, 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基金募集 达 到基金 备案条 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 毕 基金 备案手续 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起 , 《 基金合同 》 生效 ; 否 则 《 基金合同 》 不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 日对 《 基金合同 》 生效事 宜 予以公 告 。基金 管理人应 将 基金募集 期 间募集的资金 存入 专 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 处 理 方 式 如 果 募集 期限届 满 ,未 满 足 基金 备案 条 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 列责任 : 1、以其 固 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 而 产生的 债 务和 费 用 ; 2、在基金募集 期限届 满 后 30日内 返 还 投资者 已 缴纳 的 款项 ,并 加计银 行同 期 活 期 存款 利息 ; 3、 如 基金募集 失 败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 求报 酬 。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 支 付 之一 切 费 用应由各 方 各自承担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已 于 2016年 3月 15日正式生效。 四 、基金 存续期 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连 续 20个 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 期 报告 中予以披露 ; 连 续 60个 工 作日出现前 述情 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案 , 如 转换 运作 方 式、 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进 行表决 。 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时, 从 其规定。 - 64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 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 转换 及其他 登记 业务 一、 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办理 的场 所 本基金的 申购 与赎回将通 过 销售机构 进 行,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 委托 的其他销售机构。 具 体的销 售 网 点 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 相 关公 告 中 列 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 业场 所 或按销售机构 提 供 的其他 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 更或 增 减 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 。 二、 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的开 放 日及时间 1、开 放 日及开 放 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 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 具 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 证 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与转换 时 除外 。 开 放 日的 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 相 关公 告 中 载 明。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若 出现新的证券 交易 市场、证券 交易所交易 时间 变 更或其 他特 殊 情况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况 对前 述 开 放 日及开 放 时间 进 行 相 应的 调 整, 但应在实 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介上 公 告 。 2、 申购、 赎回 与转换 的 开 始 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6年 3月 15日 起 基金合同正式生效, 根据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公 司已 于 2016年 4月 1日 起 开 始 办理本基金的日 常 申购、 赎回 、 转换 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 的日 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 或者 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 的日 期 和时间 提 出申购、 赎回 或 转换 申请 且 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 转换 价 格 为下一开 放 日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 三、申购、 赎回与转换 的原则 - 65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未 知 价”原则,即申购、 赎回 、 转换 价 格 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 行 计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 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 以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 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 前 撤 销,在当 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后 不得 撤 销 ; 4、 赎回遵 循 “先 进 先 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 先 后次 序 进 行顺 序 赎回 或 转换 。 5、投资人可在同时 代 理 转 出基金及 转入目标 基金销售的销售机构 处 办理基 金 转换 业务。 转换 的 两 只 基金 必 须都 是 该 销售机构 代 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在同一 登记 机构 处 注册 登记 的基金 ; 6、基金 转换转 出 后 剩 余 份额不产生 强 制赎回 ; 基金 转换转入 金额不受 转入 基金 首 次 申购及 追 加 数额 限制 ,基金 转换转 出 后 ,原持有时间 将 不 延 续计算 , 若 转换 申请当日同时有 赎回 申请,则 遵 循 先 赎回后转换 的 处 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对 上述 原则 进 行 调 整。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新规则开 始 实 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介上 公 告 。 四、 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的 程 序 1、 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的申请 方 式 投资人 必 须 根据 销售机构规定的 程 序 ,在开 放 日的 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 出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 的申请。 2、 申购和 赎回 的 款项 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 须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购申请成立 ; 登记 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 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递 交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成立 ; 登记 机构确认 赎回 时, 赎 回 生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成 功 后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T + 7日 (包括 该 日 )内 支 付赎 回款项 。在发生 巨 额 赎回 时 或基金合同 载 明的其他 暂停 赎回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 的 情 形 时 , 款项 的 支 付 办法 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 处 理。 遇 交易所 或 交易 市场数 据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统 故 障 、 银 行数 据交换 系统 故 障 或其 它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 管人 所 能 控 制 的因素 影响 业务 处 理 流程 ,则 赎回 款 顺 延 至上述情 形 消 除后 的下一个 工 作日 划 出。 - 66-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受理 有效 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申请的当 天 作为 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 申请日 (T日 ),在正 常情况 下,本基金 登记 机构在 T+ 1日内对 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 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 日 ) 及时 到销售 网 点柜 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 式查 询 申请的确认 情况 。 若 申购不成 功 ,则申购 款项 退 还 给 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 申购、 赎回 或 转换 申请 的受理并不 代 表申请一定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该 申请。 申购、 赎回 或 转换 的确认以 登记 机构的确认 结果 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法权利。 五、 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的数额 限制 1、本基金 首 次 申购最低 限 额为 1元 , 追 加 申购不受 首 次 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 制 (本公 司 直 销系统及各销售机构可 根据 业务 情况设 置 高 于或等于前 述 的 交易 限 额, 具 体以本公 司 及各销售机构公 告 为准,投资者在 提交 基金申购申请时, 应 遵 循 本公 司 及各销售机构的 相 关业务规则)。投资者可 多次 申购,对 单 个投资 者 累 计 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不 设上限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2、本基金不 设 最低 赎回 份额(其他销售机构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但 某 笔 赎回导致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余 额不 足 1份时, 余 额 部 分基金 份额 必 须 一同全 部赎回 。 3、本基金 单 笔 转换转 出的最低申请份额为 1份,基金 转换转 出 后 剩 余 份额 不产生 强 制赎回 。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 整 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 、 赎回 与 转换 份额的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 指 定 媒介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 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 措 施 , 切 实保 护 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 与 风险 控 制 的 需 要 ,可 采 取 上述 措 施 对基金规 模 予以 控 制 。 具 体请 参见 相 关公 告 。 六、申购、 赎回与转换费 用 - 67-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的申购 费 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承担,不 列入 基金财产,主 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 广 、销售、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 不 高 于 1.50 %, 随 申购金额的 增 加而 递 减 , 适 用以下前 端 收 费费率标 准: 申购金额( M) 申购 费率 M< 50 万 1.50 % 50 万 ≤ M< 100 万 1.00 % 100 万 ≤ M< 200 万 0.80% 200 万 ≤ M< 500 万 0.50 % M≥500 万 按 笔 收取 ,1000 元 /笔 2、本基金的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 续 持有 期 少 于 7日的投资人收取 不低于 1.5% 的 赎回费 ,对持 续 持有 期 少 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 不低于 0.75% 的 赎回费 ,并 将 上述赎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财产 ; 对持 续 持有 期 长于 30 日 ( 含 )但 少 于 3个月的 投资人收取 不低于 0.5% 的 赎回费 ,并 将 不低于 赎回费总 额的 75%计入 基金财产 ; 对持 续 持有 期 长于 3个月 ( 含 ) 但 少 于 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不低于 0.5% 的 赎回 费 ,并 将 不低于 赎回费总 额的 50%计入 基金财产 ; 对持 续 持有 期 长于 6个月 ( 含 ) 的投资人, 将 不低于 赎回费总 额的 25%归 入 基金财产。未 归 入 基金财产的 部 分 用于 支 付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 手续费 。 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 随 持有 期限 的 增 加而 递 减 。 持有 期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以 上 ( 含 ) -30 日以内 0.75 % 30 日以 上 ( 含 ) -- 1年以内 0.5% 1年以 上 ( 含 ) - 2年 0.25 % 2年以 上 ( 含 ) 0 注: 就赎回费 及 归 基金资产 比例 而言 , 1个月 指 30 日, 1年 指 365 日。 3、本基金的 转换费 用由 赎回费 和申购 补差费组 成, 转 出时收取 赎回费 , 转 入 时收取申购 补差费 。其中 赎回费 的收取 标 准 遵 循 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购 补 差费 的收取 标 准为:申购 补差费 = MAX【 转 出净额在 转入 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 转 出净额在 转 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0】。 4、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履 行 相 关 手续后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 内 调 整申购、 赎回 费率 或 调 整 收 费方 式,基金管理人 依照有关规定 应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68-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实 施 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介上 公 告 。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 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况 下 根据 市 场 情况制 定基金 促 销 计划 , 针 对基金投资者定 期 或不定 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在基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 要求履 行 必要手续后 ,对 基金投资者 适 当 调 低基金申购 费率 和 赎回费率 。 6、当发生 大 额申购或 赎回情 形 时,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 用 摆 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 性。 具 体 处 理原则 与操 作规 范遵 循 相 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 、自律 组织 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 赎回 金额 与转换交易 的 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 计算 :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 费 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 费 用 适 用 比例 费率 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 1+ 申购 费率 ) 申购 费 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 费 用 适 用 固 定金额时: 申购 费 用 =固 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 费 用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 某 投资者投资 5,000 元 申购本基金,申购 费率 为 1.5%, 假设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 8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 /( 1+1.5%) =4,926 .11 元 申购 费 用 =5,000 -4,926 .11 =73 .89 元 申购份额 =4,926 .11 /1.12 8=4,367 .12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 元 申购本基金, 假设 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 8元 ,可得到 4,367 .12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 采 用“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 价 格 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 行 计算 , 基金的 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 金额 扣减赎回费 用,其中: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 T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69-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赎回费 用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费率 赎回 金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例 : 某 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000 份基金份额 18个月, 赎回费率 为 0.25 %,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元 ,则可得到的 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 额 = 10 ,000 × 1.148 = 11 ,480.00 元 赎回费 用 = 11 ,480× 0.25 % = 28.70 元 赎回 金额 = 11 ,480- 28.70 = 11 ,451 .30 元 即:投资者 赎回 10 ,000 份本基金,持有时间为 18个月, 假设赎回 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元 ,可得到 11 ,451 .30元 赎回 金额 。 3、本基金 转换交易 的 计算 : 本基金的 转换交易 包括了基金 转 出和基金 转入 ,其中: ① 基金 转 出时 赎回费 的 计算 : 由股票基金 转 出时: 转 出 总 额 = 转 出份额 × 转 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 货币 基金 转 出时: 转 出 总 额 = 转 出份额 × 转 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待 结转 收益(全额 转 出 时) 赎回费 用 = 转 出 总 额 × 转 出基金 赎回费率 转 出净额 = 转 出 总 额 - 赎回费 用 ② 基金 转入 时申购 补差费 的 计算 : 净 转入 金额 = 转 出净额 - 申购 补差费 其中,申购 补差费 = MAX【 转 出净额在 转入 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 转 出净 额在 转 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0】 转入 份额 = 净 转入 金额 / 转入 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投资者申请 将 持有的本基金 10 ,000 份 转换 为景顺长城内 需 增 长开 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 假设转换 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元 ,投资者持有 该 基金 18个月,对应 赎回费 为 0.25 % ,申购 费 为 1.5% ,内 需 增 长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63 元 ,申购 费 为 1.5% ,则投资者 转换后 可得到的内 需 增 长基金 份额为: 转 出 总 额 = 10 ,000 × 1.148= 11 ,480元 - 70-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赎回费 用 = 11 ,480× 0.25 %= 28.70 元 转 出净额 = 11 ,480- 28.7= 11 ,451 .3元 转 出净额在 转入 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 =11 ,451 .3/1.015 =11 ,282.07 元 转 出净额在 转入 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11 ,451 .3-11 ,282.07 =16 9.23 元 转 出净额在 转 出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 =11 ,451 .3/1.015 =11 ,282.07 元 转 出净额在 转 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11 ,451 .3-11 ,282.07 =16 9.23 元 净 转入 金额 = 11 ,451 .3- MAX【 16 9.23 - 16 9.23 , 0】 =11 ,451 .3元 转入 份额 = 11 ,451 .3 / 1.163 = 9,846.35份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 收市 后计算 ,并在 T+ 1日内公 告 。遇特 殊 情况 ,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公 告 。基金 份额净值的 计算 公式 为: T 日 基金份额净值 =T 日 基金资产净值 /T 日 基金份额 余 额 总 数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三 位 , 小 数 点 后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生的 收益 或 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 5、申购份额的 处 理 方 式: 申购 费 用以人民 币元 为 单 位 , 计算结果 按照四 舍 五 入方 法,保 留 至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 除 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 位 为份, 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四 舍 五 入 ,由 此 误差 产生的 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 归 基金财产 所 有。 6、 赎回 金额的 处 理 方 式: 赎回 金额为按实 际 确认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乘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 扣 除相 应的 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费 用 计算结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八 、 拒绝 或 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发生下 列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 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 抗 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 常 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产 估 值 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 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 的资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场价 格 且采 用 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性,经 与 基金 托 - 71-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管人 协 商 确定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 接受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 停 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购申请可能会 影响 或 损 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 模 过 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合 适 的投资品 种 ,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 面 影响 , 或发生其他 损 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 形 。 6、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 登记 机构的 异 常情况导致 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 登记 系统或基金会 计 系统 无 法正 常 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 笔 或者 某 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 比例 达 到或者 超 过 50%,或者 变相 规 避 50%集中 度 的 情 形 时。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 形 。 发生 上述情 形 之一( 除第 4、 7项外 ) 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 申购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根据 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介上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 如 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绝 的,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将 退 还 给 投资人。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 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或 延 缓 支 付赎 回款项 : 1、 因不可 抗 力 导致 基金管理人不能 支 付赎回款项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产 估 值 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 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 的 资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场价 格 且采 用 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值 存 在 重大 不 确定性,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确定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 。 3、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 停 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连 续 两 个或 两 个以 上 开 放 日发生 巨 额 赎回 。 5、 继 续 接受 赎回 申请 将损 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 形 时,可 暂停 接 受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 - 72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 形 。 发生 上述情 形 之一 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 项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 人应 足 额 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 额 支 付 ,应 将 可 支 付部 分按 单 个 账户 申请量 占 申 请 总 量的 比例 分 配 给 赎回 申请人,未 支 付部 分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出现 上述第 4项所 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 相 关 条款 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选择 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 分予以 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 情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 恢 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 十 、 巨 额 赎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 额 赎回 的认定 若 本基金 单 个开 放 日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申请份额 总 数 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 总 数及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请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前一开 放 日的基金 总 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 额 赎回 。 2、 巨 额 赎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 额 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 合 状况 决 定全额 赎回 或 部 分 延 期赎回 。 ( 1)全额 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 支 付 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 序执 行。 ( 2) 部 分 延 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 付 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 付 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财产 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 成 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 一开 放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10% 的前 提 下,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 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 申请,应当按 单 个 账户 赎回 申请量 占 赎回 申请 总 量的 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于未能 赎回 部 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 选择 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 选择 延 期赎回 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个开 放 日 继 续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 止 ;选择 取 消 赎回 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 部 分 赎回 申请 将 被撤 销。 延 期 的 赎回 申请 与 下一开 放 日 赎回 申请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并以下一开 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 计算赎回 金额,以 此 类 推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 止 。 如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 ,投资人未 - 73-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能 赎回部 分作自动 延 期赎回 处 理。 ( 3) 如 果 基金发生 巨 额 赎回 ,在 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 过 上 一开 放 日基金 总 份额 20%以 上 的 赎回 申请的 情 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 过 20%以 上 的 部 分 延 期 办理 赎回 申请。对于当日非 延 期 的 赎回 申请,应当按 单 个 账户 非 延 期赎回 申请量 占 非 延 期赎回 申请 总 量的 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 份 额 ; 对于未能 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 选择 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 回 。 选择 延 期赎回 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个开 放 日 继 续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 止 ; 选择 取 消 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 分 赎回 申请 将 被撤 销。 延 期 的 赎回 申请 与 下 一开 放 日 赎回 申请一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并以下一开 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 计算赎回 金额,以 此 类 推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 止 。 如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 分作自动 延 期赎回 处 理。 ( 4) 暂停 赎回 : 连 续 2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 额 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 必要 ,可 暂停 接受基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以 延 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但不得 超 过 20个 工 作日,并应当在 指 定 媒介上进 行公 告 。 3、 巨 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 期赎回 并 延 期 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 式在 3个 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 理 方 法,同时在 指 定 媒介上刊登 公 告 。 十 一、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 重 新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或 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 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 定 媒介上刊登 暂停 公 告 。 2、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 新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介 上刊登 基金 重 新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公 告 最 近 1个 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二、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 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 转托 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 标 准收取 转托 管 费 。 - 74-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十 三、 定 期 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 期 定额投资 计划 , 具 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 期 定额投资 计划 时可自行约定 每期扣款 金额, 每期扣 款 金额 必 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 相 关公 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所 规定的定 期 定额投资 计划 最低申购金额。 1) 适 用投资者 范围 : 本基金的“定 期 定额投资 计划 ”适 用于 符 合《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 所 有投资者。 ( 2)办理场 所 : 自 2016年 4月 1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本公 司 直 销、中国 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中国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 交通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 上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 兴 业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中国民生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 平 安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 渤 海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 苏 州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中 国 银 河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国 泰 君 安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中信 建 投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申 万宏 源 证券有 限 公 司 、招 商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 兴 业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 光 大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 海通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 安 信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 平 安 证 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 天 相 投资 顾问 有 限 公 司 、 西 部 证券股份 有 限 公 司 、华 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信 达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申 万宏 源 西 部 证券有 限 公 司 、华 龙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长 江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 东 莞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中 泰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国 盛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中信证 券( 山 东 )有 限责任 公 司 、 第 一 创 业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 川 财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 上海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开 源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中信 期货 有 限 公 司 、 深圳 众禄 金 融控 股股份有 限 公 司 、 杭 州 数 米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 诺 亚 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 限 公 司 、 上海 长量基金销售投资 顾问 有 限 公 司 、 上海 好 买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 北京展 恒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和 讯 信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上海 天天 基金销售 有 限 公 司 、 浙江 同 花 顺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 万 银 财 富 ( 北京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 宜 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 北京 )有 限 公 司 、 北京 增 财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一 路 财 富 ( 北京 )信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北京 恒 天 明 泽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 北京 钱 景财 富 投 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 深圳 腾 元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 北京创 金 启 富 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 - 75-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上海 汇 付 金 融 服 务有 限 公 司 、 泰 诚财 富 基金销售( 大 连 )有 限 公 司 、 深圳 富济 财 富 管理有 限 公 司 、 北京乐融 多 源 投资 咨询 有 限 公 司 、中证金 牛 ( 北京 )投资 咨询 有 限 公 司 、 奕 丰 金 融 服 务( 深圳 )有 限 公 司 、和 耕 传 承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和 上海 凯石 财 富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本公 司 直 销 及以 上代 销机构的 相 关规定。 自 2016年 5月 11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金 斧 子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金 斧 子 的规定。 自 2016年 5月 16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伯 嘉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伯 嘉 基金的规定。 自 2016年 5月 18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盈 米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盈 米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6年 5月 26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金 观 诚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金 观 诚的规定。 自 2016年 5月 27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汇 成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汇 成基金的规定。 自 2016年 6月 13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包 商 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包 商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6年 6月 2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新 浪 仓 石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新 浪 仓 石 的规定。 自 2016年 6月 24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陆 金 所 资管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 办理 程 序 遵 循陆 金 所 资管的规定。 自 2016年 7月 20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牛 股 王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牛 股 王 的规定。 自 2016年 7月 27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正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中正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6年 7月 28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海银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海银 基金的规定。 自 2016年 8月 10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万 得投 顾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万 得投 顾 的规定。 自 2016年 8月 26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前 海 凯恩斯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 - 76-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办理 程 序 遵 循 前 海 凯恩斯 的规定。 自 2016年 8月 30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民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中民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6年 9月 7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广 发 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广 发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6年 9月 28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国 美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国 美 基金的规定。 自 2016年 10月 13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蛋卷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蛋卷 基金的规定。 自 2016年 11月 3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晟 视天 下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晟 视天 下的规定。 自 2016年 11月 23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凤 凰 金信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凤 凰 金信的规定。 自 2016年 12月 9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联 泰 资产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联 泰 资产的规定。 自 2016年 12月 2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微 动利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微 动利的规定。 自 2016年 12月 2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原 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中原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6年 12月 29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格上 富 信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格上 富 信的规定。 自 2017年 1月 20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肯 特 瑞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 办理 程 序 遵 循 肯 特 瑞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7年 2月 17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嘉兴 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嘉兴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7年 2月 23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广州 农 商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 办理 程 序 遵 循 广州 农 商 行的规定。 自 2017年 3月 2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华信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华信证券的规定。 自 2017年 3月 10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好 买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 77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理 程 序 遵 循 好 买 基金的规定。 自 2017年 3月 2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泛 华 普 益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泛 华 普 益的规定。 自 2017年 3月 31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微众 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微众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7年 4月 17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云湾 投资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云湾 投资的规定。 自 2017年 4月 21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挖 财金 融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挖 财金 融 的规定。 自 2017年 4月 27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江南 农 商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 办理 程 序 遵 循 江南 农 商 行的规定。 自 2017年 5月 8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鑫 鼎 盛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鑫 鼎 盛 的规定。 自 2017年 5月 11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秋 实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秋 实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7年 6月 2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大 河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大 河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7年 8月 16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华 夏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华 夏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7年 8月 2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恒 丰 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恒 丰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7年 8月 25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大 智 慧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大 智 慧 的规定。 自 2017年 10月 11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电 盈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电 盈基金的规定。 自 2017年 11月 3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喜 鹊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喜 鹊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7年 11月 3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国 工 商 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 办理 程 序 遵 循 中国 工 商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7年 11月 17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济安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 78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理 程 序 遵 循 济安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7年 12月 8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华信 期货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华信 期货 的规定。 自 2018年 1月 2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洪 泰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洪 泰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8年 2月 28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有 鱼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有 鱼 基金的规定。 自 2018年 4月 11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盈信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盈信基金的规定。 自 2018年 4月 23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钜派钰 茂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钜派钰 茂 的规定。 自 2018年 4月 27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华 鑫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华 鑫 证券的规定。 自 2018年 5月 23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四 川天 府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四 川天 府银 行的规定。 自 2018年 5月 31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国信 嘉 利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国信 嘉 利的规定。 自 2018年 6月 20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民 商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民 商 基金的规定。 自 2018年 7月 12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广州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广州 证券的规定。 自 2018年 8月 14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上海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上海银 行的规定。 自 2018年 8月 15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国金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国金证券的规定。 自 2018年 8月 16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财 通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财 通 证券的规定。 自 2018年 8月 30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金公 司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中金公 司 的规定。 自 2018年 8月 31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江 苏 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 79-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理 程 序 遵 循 江 苏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8年 9月 10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东 海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东 海 证券的规定。 自 2018年 10月 1 6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 银 国 际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中 银 国 际 的规定。 自 2018年 12月 1 8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百 度 百 盈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百 度 百 盈的规定。 十 四、 基金的非 交易 过 户 基金的非 交易 过 户 是 指 基金 登记 机构受理 继 承、 捐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生的非 交易 过 户 以及 登记 机构认可、 符 合法律法规的其 它 非 交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 须 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 承是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 继 承人 继 承 ; 捐赠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是 指司 法机构依 据 生效 司 法文书 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 制划转 给 其他自 然 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 。办理非 交易 过 户必 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 要求提供 的 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 合 条 件的非 交易 过 户 申请按基金 登 记 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登记 机构规定的 标 准收 费 。 十 五、 基金 份额 的 冻 结 和解 冻 基金 登记 机构 只 受理国 家 有权机关依法 要求 的基金份额的 冻 结与 解 冻 ,以 及 登记 机构认可、 符 合法律法规的其他 情况 下的 冻 结与 解 冻 。 十 六、 基金份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备 的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交易 场 所 或者 交易方 式 进 行份额 转让 的申请并由 登记 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 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 拟 受理基金份额 转让 业务的, 将提 前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根据 基金管理人公 告 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80-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 分、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依 托 景顺长城 研究 团 队 的 研究 成 果 ,持 续深度 挖掘 具 有环保优势的 上 市公 司 ,分享其在中国经 济 增 长的 大 背 景下的 绿色 、 高 效可持 续 增 长,以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 期 资本 增 值。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 范围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 市的股票(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 核 准 上 市的股票)、 债 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 上 市 交易 的国 债 、 央 行票 据 、金 融 债 券、 企 业 债 券、公 司债 券、中 期 票 据 、 短期 融 资券、 超短期 融 资券、 次 级 债 券、 政府 支 持机构 债 、 政府 支 持 债 券、 地 方政府债 、资产 支 持证券、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可 转换债 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允 许投资的 债 券)、 债 券 回 购、 银 行 存 款 (包括 协议存款 、定 期存款 及其他 银 行 存款 )、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证、股 指期货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 工具 ,但 须 符 合中国证监会 的 相 关规定。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适 时合理 地 调 整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将 基金资产的 80% -95 % 投资于股票资产, 投资于 具 有 环保 优势 的 上 市公 司 发行的股票 占 非现金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 80%。权证投资 比例 不 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 将 基金资产的 5% - 2 0% 投资于现金和 债 券等 固 定收益类品 种 , 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除 股 指期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现金或到 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 等。 本基金 参 与 股 指期货交易 ,应 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限 制 并 遵 守 相 关 期货交易所 的业务规则。 三、 投资策 略 1、资产 配 置 策 略 本基金依 据 定 期 公 布 的 宏 观 和金 融 数 据 以及投资 部门 对于 宏 观 经 济 、股市 政 - 81-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策、市场 趋 势的 综 合分 析 ,运用 宏 观 经 济 模 型( MEM ) 做 出对于 宏 观 经 济 的 评 价, 结 合基金合同、投资 制度 的 要求提 出资产 配 置 建议 ,经投资决策 委员 会 审核 后 形 成资产 配 置 方案 。 2、股票投资策 略 本基金 通 过定性 与 定量 相结 合的 积极 投资策 略 ,自下 而上 地 精 选 价值 被 低 估 并 且 具 有 良 好 基本面的 具备 环保优势的 股票构 建 投资 组 合。 ( 1)环保优势 企 业的 界 定 随 着 经 济 社 会的发 展 ,人类 社 会 与 环境的 协 调 发 展 ,生 态 环境的保 护 和 建 设 日益 重要 。本基金 将 充分 挖掘 经 济 社 会发 展 中 具备 1、环保产业 链 优势 ; 2、 绿 色 经 济 优势 ; 3、效 率社 会优势 ; 4、 可持 续 发 展 优势的四 大 环保优势 企 业的主 题 投资机会, 通 过投资以 上 主 题 企 业, 推 动经 济 社 会发 展 与 环境保 护 矛盾 得到有 效 化 解, 推 动人类 社 会 与 自 然 环境和 谐 共 存 。 第 一、环保产业 链 优势: 环保产业 链 上 、中、下 游 相 关行业 的 主 题 投资 。 本基 金 将 自 上而 下 地 依 据 环保产业 链 , 综 合考虑以 有利于环境保 护 、 防 止 环境 污染 , 利用 清 洁 能 源 、新 材 料 、自 然 环境 改 造 和 再 建 为主的 上 游 产业 ; 以 工 业过 程 中 副 产品的合理 再 利用, 提高 资 源 使 用效 率 来 减 少 污染 物 排 放 的行业, 能 源 传 输 过 程节 能 化改 造 为主的 中 游 产业。 以及以 污染 排 放治 理为主的下 游 行业产业。充分 考量环保产业 链 的 产业 政 策 驱 动 、 商 业 模 式、 技术 壁垒 、市场 空 间、 增 长 速 度 等 发 掘 具 有优势的 企 业 进 行投资。 第 二、 绿色 经 济 优势:国民经 济 绿色 运行前 提 下, 节 能 减 排 、 清 洁 能 源涉 及 的 相 关行业、主 题 投资。 绿色 经 济 是以市场为 导向 、以 传 统产业经 济 为基 础 、以经 济 与 环境的和 谐 为 目 的 而 发 展 起 来的一 种 新的经 济 形 式,是产业经 济 为 适 应人 类 环保 与 健康需 要而 产生并表现出来的一 种 发 展 状 态 。 绿色 经 济 是一 种 以资 源 节 约型和环境 友好 型经 济 为主 要 内容,资 源 消耗 低、环境 污染 少 、产品 附 加 值 高 、生 产 方 式集约的一 种 经 济 形 态 。 第 三、效 率社 会优势: 提高 经 济 社 会运作效 率 ,更 加 注 重 资 源 、能 源 有效利 用效 率 的 相 关行业的主 题 投资。效 率社 会更 加 注 重 资 源 、能 源 有效利用效 率 , 通 过 提 升 效 率降 低 社 会 损 耗 。 第 四、可持 续 发 展 优势:经 济 社 会 与 环境 协 调 共 存 ,构 建 可持 续 发 展 经 济 社 - 82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会 所 涉 及的 相 关行业的主 题 投资。 可持 续 发 展 是 经 济 发 展 ,保 护 资 源 和保 护 生 态 环境 协 调 一 致 , 让 子孙 后代 能 够 享受充分的资 源 和 良 好 的资 源 环境。包括: 健康 的 经 济 发 展 、 生 态 可持 续 能力、 社 会公正 , 追 求 人类 社 会 与 生 态 环境 的和 谐 发 展 , 不对 后代 人的生 存 环境 和发 展 构成 威 胁 ; 它 特别关注的是各 种 经 济活 动 的生 态 合理性, 强 调 对资 源 、环境有利的 经 济 活 动应 给 予 鼓励 , 反 之则应予以 摈弃 。 ( 2)个股投资策 略 按照 上述 “环保优势 企 业的 界 定”中,本基金 将 采 取“自下 而上 ”的 方 式 依 靠 定量 与 定性 相结 合的 方 法 精 选 个股 ,充分发 挥 基金管理人的 研究 优势,利用 基金管理人股票 研究 数 据 库 ( SRD )对 企 业内在价值 进 行 深入 细 致 的分 析 ,并 进 一 步 挖掘 出 具 有 竞争 优势的 上 市公 司 股票 进 行投资。其中 重 点 考 察 : ①


业务价值( Franchise Value ) 寻找 拥 有 高进入 壁垒 的 上 市公 司 ,其一 般 具 有以下一 种 或 多种 特征:产品 定价能力、 创 新 技术 、资金 密 集、优势品 牌 、 健 全的销售 网 络 及售 后服 务、规 模 经 济 等。在经 济 增 长时 它 们 能 创造 持 续 性的成长,经 济 衰 退 时亦能 度 过 难 关,享有 高 于市场 平 均 水平 的盈利能力, 进而 创造 高 业务价值, 达致 长 期 资本 增 值。 ②


估值 水平 ( Valuation ) 对成长、价值、收益三类股票 设 定不同的 估 值 指标 。 成长型股票( G ):用来 衡 量成长型 上 市公 司估 值 水平 的主 要指标 为 PEG ,即市盈 率除 以盈利 增 长 率 。为了 使 投资人能 够达 到长 期 获利 目标 , 我们 在 选 股时 将 会谨慎 地 买进 价 格与 其预 期 增 长 速 度相 匹 配 的股票。 价值型股票( V ):分 析 股票内在价值的基 础 是 将 公 司 的净资产收益 率与 其资本成本 进 行 比 较 。 我们 在 挑 选 价值型股票时,会 根据 公 司 的净资产收益 率与 资本成本的 相 对 水平 判断公 司 的合理价值, 然后 选 出股价 相 对于合理价值 存 在 折 扣 的股票。 收益型股票( I):是依 靠 分 红 取得 较 好 收益的股票。 我们挑 选 收益型股票 , 要求 其保持持 续 派 息的 政 策,以及 较高 的股息 率水平 。 ③


管理能力( Management ) 注 重 公 司治 理、管理 层 的 稳 定性以及管理 班 子 的构成、 学 历 、经 验 等,了解其 管理能力以及是 否 诚信。 ④


自由现金 流 量 与 分 红政 策( Cash Generation Capability )注 重企 业 创造 - 83-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现金 流 量的能力以及 稳 定 透 明的分 红 派 息 政 策。 3、 债 券投资策 略 债 券投资在保证资产 流 动性的基 础 上 , 采 取利 率 预 期 策 略 、信用策 略 和时机 策 略相结 合的 积极 性投资 方 法,力 求 在 控 制 各类风险的基 础 上 获取 稳 定的收益。 3.1 自 上而 下确定 组 合 久 期 及类 属 资产 配 置 通 过对 宏 观 经 济 、 货币 和财 政政 策、市场 结 构 变化 、资金 流 动 情况 的 研究 , 结 合 宏 观 经 济 模 型( MEM )判断收益 率 曲 线 变 动的 趋 势及 幅 度 ,确定 组 合 久 期 。 进而根据 各类 属 资产的预 期 收益 率 , 结 合类 属配 置 模 型确定类别资产 配 置 。 3.2 自下 而上 个券 选择 ( 1)利 率 预 期 策 略 基金管理人 密 切 跟踪 最新发 布 的 宏 观 经 济 数 据 和金 融 运行数 据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运行的可能 情 景,预 测 财 政政 策、 货币政 策等 政府 宏 观 经 济 政 策取 向 ,分 析 金 融 市场资金 供求状况变化 趋 势,在 此 基 础 上 预 测 市场利 率水平变 动 趋 势,以及收益 率 曲 线 变化 趋 势。 ( 2)信用策 略 基金管理人 密 切 跟踪 国 债 、金 融 债 、 企 业(公 司 ) 债 等不同 债 券 种 类的利 差水平 , 结 合各类券 种税 收 状况 、 流 动性 状况 以及发行人信用质量 状况 的分 析 , 评 定不同 债 券类 属 的 相 对投资价值,确定 组 合资产在不同 债 券类 属 之间的 配 置比例 。 ( 3)时机策 略 1) 骑乘 策 略 。当收益 率 曲 线 比 较 陡峭 时, 买入期限 位 于收益 率 曲 线 陡峭 处 的 债 券, 通 过 债 券的收益 率 的下 滑 , 进而 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息 差 策 略 。利用 回 购利 率 低于 债 券收益 率 的 情 形 , 通 过正 回 购 将所 获得 资金投资于 债 券以获取 超 额收益。 3)利 差 策 略 。当预 期 利 差水平 缩 小 时, 买入 收益 率高 的 债 券同时 卖 出收益 率 低的 债 券, 通 过 两 债 券利 差 的 缩 小 获得投资收益 ; 当预 期 利 差水平 扩 大 时, 买入 收益 率 低的 债 券同时 卖 出收益 率高 的 债 券, 通 过 两 债 券利 差 的 扩 大 获得投 资收益。 ( 4)资产 支 持证券投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宏 观 经 济 、 提 前 偿 还率 、资产 池 结 构以及资产 池 资产 所 在行 业景 气 变化 等因素的 研究 ,预 测 资产 池 未来现金 流变化 ,并 通 过 研究 标 的证券 发行 条款 ,预 测 提 前 偿 还率变化 对 标 的证券的 久 期与 收益 率 的 影响 。 - 84-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5)可 转债 投资策 略 自下 而上 分 析 , 将 机构 评 级 与 内 部评 级 相结 合, 着 重通 过发行 方 的财务 状 况 、信用 背 景、经 营 能力、行业前景、个体 竞争 力等 方 面判断其在 期限 内的 偿 付 能 力,尽可能对发行人 进 行充分详尽 地调研 和分 析 。 4、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投资策 略 对 单 个券 种 的分 析 判断 与 其 它 信用类 固 定收益品 种 的 方 法类 似 。在信用 研究 方 面,本基金会 加 强 自下 而上 的分 析 , 将 机构 评 级 与 内 部评 级 相结 合, 着 重通 过发行 方 的财务 状况 、信用 背 景、经 营 能力、行业前景、个体 竞争 力等 方 面判断其 在 期限 内的 偿 付 能力,尽可能对发行人 进 行充分详尽 地调研 和分 析 。 5、股 指期货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参 与 股 指期货交易 ,以 套 期 保值为 目 的, 制 定 相 应的投资策 略 。 5 .1 时 点 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 交易 股 指期货 时, 重 点 关注当前经 济 状况 、 政 策 倾 向 、资金 流向 、和 技术 指标 等因素。 5 .2 套 保 比例 :基金管理人 根据 对 指 数 点 位区 间判断,在 符 合法律法规的前 提 下,决定 套 保 比例 。 再 根据 基金股票投资 组 合的 贝 塔 值, 具 体得出 参 与 股 指期 货交易 的 买卖 张 数。 5 .3 合约 选择 :基金管理人 根据 股 指期货 当时的成 交 金额、持 仓 量和基 差 等 数 据 , 选择 和基金 组 合 相 关性 高 的股 指期货 合约为 交易标 的。 6、权证投资策 略 本基金 根据 权证 估 值量 化模 型 评估 权证的内在合理价值,利用权证 与标 的 股票之间可能 存 在的投资机会,谨慎运用 杠杆 策 略 、价值 挖掘 策 略 、获利保 护 策 略 、价 差 策 略 、 双 向 权证策 略 、 卖 空 保 护 性的认购权证策 略 、 买入 保 护 性的认 沽 权 证策 略 等策 略 获取权证投资收益。 四、投资 限制 1、 组 合 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 合应 遵 循 以下 限制 : ( 1)本基金 将 基金资产的 80% -95 % 投资于股票资产, 投资于 具 有 环保 优 势 的 上 市公 司 发行的股票 占 非现金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 80%。 将 基金资产的 5% - 2 0% 投资于现金和 债 券等 固 定收益类品 种 ; ( 2) 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除 股 指期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保 - 85-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 等 ; ( 3)本基金持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市值不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基金持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证券不 超 过 该 证券 的 10% ; ( 5)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 权证,其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 超 过 该 权证的 10% ; ( 7)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 买入 权证的 总 金额,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 (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9)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券,其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1 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该 资产 支 持证券规 模 的 10% ; ( 1 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不得 超 过其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合 计 规 模 的 10% ; (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开 放 式基金(包括开 放 式基金以及 处 于开 放期 的定 期 开 放 基金)持有一 家 上 市公 司 发行的可 流通 股票,不 超 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 流通 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投资 组 合持有一 家 上 市公 司 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不 超 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 流通 股票的 30% ; (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 动性受 限 资产的市值合 计 不 超 过基金资产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 司 股票 停牌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 因素 致使 基金不 符 合本 项所 规定的 比例 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 流 动 性受 限 资产的投资 ; ( 14)本基金 与私 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 对 手 开 展逆 回 购 交易 的,可接受质 押 品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 投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 (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 持证券 。 - 86-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持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 间, 如 果 其信用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应在 评 级 报告 发 布 之日 起 3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 出 ; ( 16)基金财产 参 与 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金额不 超 过本基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股票数量不 超 过 拟 发行股票公 司 本 次 发行股票的 总 量 ; ( 17)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业市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的资金 余 额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 银 行间同业市场中的 债 券 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年, 债 券 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 期 ; ( 18)本基金 参 与 股 指期货交易 依 据 下 列标 准 建 构 组 合: 18.1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2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 与 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 指 股票、 债 券(不 含 到 期 日 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 支 持证券、 买入 返 售金 融 资产(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等 ; 18.3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卖 出 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 超 过本基金 持有的股票 总 市值的 20%; 18.4 本基金 所 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合 计 ( 轧 差 计算 )应当 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 比例 的有关约定 ; 18.5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括 平 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的成 交 金 额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9)本基金投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 先 根据 中国证监会 相 关 规定, 与 基金 托 管人在本基金 托 管 协议 中明确基金投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的 比例 , 根据 比例 进 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 制订 严 格 的投资决策 流程 和风险 控 制制度 , 防 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 操 作风险等各 种 风险 ; ( 20)本基金持有 单 只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的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1)本基金资产 总 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2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 比例 限制 。 除上述第 ( 2)、( 13)、( 14)、( 15) 项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上 市 公 司 合并、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 87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规定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 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 殊 情 形 除外 。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 上述期 间内,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 、投资策 略 应当 符 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与 检 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开 始 。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述限制 , 如 适 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 受 相 关 限制 或以 变 更 后 的规定为准。 2、 禁 止 行为 为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 列 投资或者 活 动 : ( 1)承销证券 ; ( 2) 违 反 规定 向 他人 贷 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 3) 从 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 ( 4) 买卖 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 5) 向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出资 ; ( 6) 从 事内 幕 交易 、 操 纵 证券 交易 价 格 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 活 动 ; ( 7)法律 、行 政 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 禁 止 的其他 活 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及其 控 股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或者 与 其有 重大 利 害 关系的公 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 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应当 符 合基金的投资 目标 和投资策 略 , 遵 循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 的原则, 防 范 利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内 部审批 机 制 和 评估 机 制 ,按照市场公 平 合理价 格 执 行。 相 关 交易必 须 事 先 得到基金 托 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 关 联交易 应 提交 基金管理人 董 事会 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 上 的独立 董 事 通 过。基金管理人 董 事会应 至 少 每 半 年对关 联交易 事 项进 行 审 查。 法律、行 政 法规或监管 部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述限制 , 如 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 再 受 相 关 限制 或按照 调 整 后 的规定 执 行。 五、业绩 比 较 基准 中证环保产业 指 数收益 率 *40% + 沪 深 300指 数收益 率 *40% +中证全 债指 数 - 88-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收益 率 *20% 中证环保产业 指 数 涵盖 了 沪 深 两 市中优 秀 的 100家 环保产业 相 关 上 市公 司 , 能 够 反 映 沪 深 两 市 A股中环保产业 相 关股票的整体表现。 沪 深 300指 数是中证 指 数有 限 公 司编制 的包 含上海 、 深圳 两 个证券 交易所 流 动性 好 、规 模 最 大 的 300只 A股为 样 本的成分股 指 数,是 目 前中国证券市场 中市值 覆盖 率高 、 代 表性 强 、 流 动性 好 ,同时公信力 较 好 的股票 指 数。 中证全 债指 数是中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编制 的 综 合 反 映 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和 沪 深 交 易所债 券市场 的 跨 市场 债 券 指 数 。 指 数 涵盖 了 银 行间市场和 沪 深 交易所 市场 的 国 债 、 金 融 债 券 及 企 业 债 券 , 具 有 广泛 的市场 代 表性, 适 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 比 较 基准。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基金在运作过 程 中 将 维 持 80%-95% 的股票资产, 投 资于 具 有 环保 优势 的 上 市公 司 发行的股票 占 非现金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 80%,其 余 资产投资于 债 券及其他 具 有 高流 动性的 短期 金 融 工具 。本基金 将 业绩 比 较 基准 中中证环保产业 指 数、 沪 深 300指 数 与债 券 指 数的权 重 确定为 40%、 40%和 2 0%, 符 合本产品的投资策 略 。因 此 , “中证环保产业 指 数收益 率 *40% + 沪 深 300指 数收益 率 *40% +中证全 债指 数收益 率 *20%”是 衡 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理 想 基准。 如 果上述 基准 指 数 停 止计算编制 或更 改名 称,或者 今 后 法律法规发生 变 化 ,或者有更权 威 的、更能为市场 普 遍 接受的业绩 比 较 基准 推 出,或者是市场 上 出现更 加适 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 指 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变 更业绩 比 较 基准并及时公 告 ,但不 需 要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 程度较高 的投资品 种 ,其 预 期 风险和预 期 收益 水平高 于 货币 市场基金、 债 券型基金和 混 合型基金。 七、基金投资 组 合 报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会及 董 事保证本 报告所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 带 - 89-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责任 。 本基金的 托 管人中国 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根据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已复 核 了本投资 组 合 报告 的内容。 本投资 组 合 报告所载 数 据截至 2018年 12月 31日,本 报告 中 所列 财务数 据 未经 审计 。 1. 报告期 末 基金资产 组 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 占 基金 总 资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资 75 4,755 ,12 8.53 8 0.02 其中:股票 75 4,755 ,12 8.53 8 0.02 2 基金投资 - - 3 固 定收益投资 - - 其中: 债 券


- - 资产 支 持证券


- - 4 贵 金 属 投资 - - 5 金 融衍 生品投资 - - 6 买入 返 售金 融 资产 - - 其中: 买 断式 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 融 资产


- - 7 银 行 存款 和 结算备付 金合 计 166 ,552 ,799 .46 17 .66 8 其他资产


21 ,89 0,223 .29 2.32 9 合 计





943,198 ,151 .28


100 .00 2. 报告期 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 组 合 2.1 报告期 末 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 组 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矿 业 - - C 制 造 业 551 ,52 4,321 .10 60 .18 D 电 力、 热 力、 燃气 及 水 生产和 供 应业 - - E 建 筑 业 - - F 批 发和 零 售业 14,32 8,31 4.76 1.56 G 交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42,116 ,421 .83 4.60 H 住 宿 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 传 输 、 软 件和信息 技术 服 务业 18,938,475 .32 2.07 - 90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J 金 融 业 61 ,398 ,262 .32 6.70 K 房 地 产业 - - L 租赁 和 商 务 服 务业 - - M 科学研究 和 技术 服 务业 35 4,911 .26 0.04 N 水 利、环境和公共 设施 管理业 - - O 居 民 服 务、 修 理和其他 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 生和 社 会 工 作 - - R 文 化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66 ,094,421 .94 7.21 S 综 合 - - 合 计 75 4,755 ,12 8.53 8 2.36 2.2 报告期 末 按行业分类的 港 股 通 投资股票投资 组 合 无 。


3. 报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小 排 序 的前 十名 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 代 码 股票 名 称 数量(股)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产净 值 比例 ( % ) 1 002 841 视源 股份 1,110 ,76563 ,202 ,52 8.50 6.90 2 300207 欣 旺 达 6,290,93354,03 9,11 4.47 5.90 3 300203 聚 光 科 技 2,061 ,834 52 ,88 6,042.10 5.77 4 300 482 万 孚 生 物 1,849,687 47,000 ,546.67 5.13 5 0023 82 蓝帆医疗 3,121 ,545 46,386,15 8.70 5.06 6 300323 华 灿光 电 5,607 ,67640,543,497.48 4.42 7 002223 鱼 跃 医疗 1,929,543 37 ,838,33 8.23 4.13 8 603 88 5 吉 祥 航 空 2,948,06136 ,939,20 4.33 4.03 9 6037 88 宁 波 高 发 2,31 8,82033 ,506 ,949.00 3.66 106031 97 保 隆 科 技 1,454,98 1 30 ,05 9,907 .46 3.28 4. 报告期 末 按 债 券品 种 分类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 债 券。 5. 报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 债 券。


- 91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 报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小 排 序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 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资产 支 持证券。 7. 报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贵 金 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 贵 金 属 。 8. 报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 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 说明 9.1 报告期 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 指期货 持 仓 和 损 益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股 指期货 。 9.2 本基金投资股 指期货 的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参 与 股 指期货交易 ,以 套 期 保值为 目 的, 制 定 相 应的投资策 略 。 1、时 点 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 交易 股 指期货 时, 重 点 关注当前经 济 状况 、 政 策 倾 向 资金 流向 、和 技术 指标 等因素。 2、 套 保 比例 :基金管理人 根据 对 指 数 点 位区 间判断,在 符 合法律法规的前 提 下 , 决定 套 保 比例 。 再 根据 基金股票投资 组 合的 贝 塔 值, 具 体得出 参 与 股 指期货交易 的 买卖 张 数。 3、合约 选择 :基金管理人 根据 股 指期货 当时的成 交 金额、持 仓 量和基 差 等数 据 , 选择 和基金 组 合 相 关性 高 的股 指期货 合约为 交易标 的。 10. 报告期 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 说明 10.1 本 期 国 债期货 投资 政 策 根据 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 范围 不包括国 债期货 。 10.2 报告期 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 债期货 持 仓 和 损 益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国 债期货 。 10.3 本 期 国 债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国 债期货 。 - 92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 投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11.1 本 报告期 内未出现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 被 监管 部门 立 案 调 查或者 在 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况 。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 股票未 超 出基金合同规定的 备 选 股票 库 。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 称 金额( 元 ) 1 存 出保证金 242,177 .55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7,131 ,439.2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4,027 .43 5 应收申购 款 14,482,57 9.05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他 - 9 合 计 21 ,89 0,223 .29 11.4 报告期 末 持有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可 转换债 券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 处 于 转 股 期 的可 转换债 券。 11.5 报告期 末 前 十名 股票中 存 在 流通 受 限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前 十名 股票中不 存 在 流通 受 限 的 情况 。 11.6 投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的其他文 字 描 述部 分 无 。 - 93-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十部 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 诺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 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 据截至 201 8年 12 月 31 日。 1. 基金份额净值 增 长 率 及其 与 同 期 业绩 比 较 基准收益 率 的 比 较 阶 段 份额净 值 增 长 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 长 率标 准 差 ② 业绩 比 较 基准收益 率 ③ 业绩 比 较 基准收益 率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016年 3月 15 日 至 2016年 12月 31日 19.00% 0.84% 8.64% 0.82% 10.36% 0.02% 201 7年 33.45 % 0.8 7% 7.97 % 0.5 7% 25.48 % 0. 30 % 201 8年 -20.97% 1.46% -25.33% 1.04% 4.36% 0.42% 2016年 3月 15 日 至 2018年 12月 31日 25.50% 1.11% -12.41% 0.84% 37.91% 0.27% - 94-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 累 计 净值 增 长 率变 动及其 与 同 期 业绩 比 较 基准 收益 率变 动的 比 较 注:本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为:本基金 将 基金资产的 80% -95 % 投资于股票资产 , 投资于 具 有环保优势的 上 市公 司 发行的股票 占 非现金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 80%。权 证投资 比例 不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将 基金资产的 5% -20% 投资于现金和 债 券等 固 定收益类品 种 , 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除 股 指期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现金或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 金的 建 仓 期 为自 2016年 3月 15日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 6个月。 建 仓 期结束 时,本 基金投资 组 合 达 到 上述 投资 组 合 比例 的 要求 。 - 95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十 一 部 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 总 值是 指 购 买 的各类证券及票 据 价值、 银 行 存款 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 款 以及其他投资 所 形 成的价值 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 账户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 范 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 以及投资 所 需 的其他 专 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 专 用 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 登记 机构自有的财产 账户 以及其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 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 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登记 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 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 ,其 债 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其他权利。 除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处 分 外 ,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因依法解 散 、 被 依法 撤 销或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等原 因 进 行 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 属 于其 清算 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 产 生的 债 权,不得 与 其 固 有资产产生的 债 务 相互 抵 销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 基金的基金财产 所 产生的 债 权 债 务不得 相互 抵 销。 - 96-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十 二 部 分、基金资产的 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 估 值日为本基金 相 关的证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以及国 家 法律法规 规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 值对 象 基金 所拥 有的股票、 债 券 、 银 行 存款 本息、 权证 、股 指期货 合约、应收 款项 、其 它 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 三、 估 值原则 对于 存 在 活 跃 市场的 情况 下,以 活 跃 市场 上 未经 调 整的 报 价作为 计 量日的 公 允 价值 ; 对于 活 跃 市场 报 价未能 代 表 计 量日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对市场 报 价 进 行 调 整以确定 计 量日的公 允 价值 ; 对于不 存 在市场 活 动或市场 活 动 很 少 的 情 况 下,则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其公 允 价值。 四、 估 值 方 法 1、证券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证券的 估 值 ( 1)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 估 值日在证券 交 易所 挂 牌 的市价(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 的 重大 事件的,以最 近 交 易 日的市价(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 的 重大 事件的,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价,确定公 允 价 格 。 ( 2)在 交易所 市场 上 市 交易 或 挂 牌 转让 的 固 定收益品 种 ( 另 有规定的 除 外 ), 选 取 第 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 相 应品 种 当日的 估 值净价 估 值。 ( 3)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 市 交易 的可 转换债 券,按照 每 日收 盘 价作为 估 值全 价。 ( 4)对在 交易所 市场 挂 牌 转让 的资产 支 持证券和 私 募证券, 估 值日 不 存 在 活 跃 市场 时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 其 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 如 成本能 够 近 似 体现公 允 价 值,应持 续评估上述做 法的 适 当性,并在 情况 发生 改变 时 做 出 适 当 调 整。 2、 处 于未 上 市 期 间的有价证券应 区 分 如 下 情况 处 理: ( 1)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和公开 增 发的新股,按 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 - 97-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同一股票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交易 的,以最 近 一日的市价(收 盘 价) 估 值 ; ( 2) 首 次 公开发行未 上 市的股票、 债 券和权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按成本 估 值。 ( 3)对在 交易所 市场发行未 上 市或未 挂 牌 转让 的 债 券,对 存 在 活 跃 市场的 情况 下,应以 活 跃 市场 上 未经 调 整的 报 价作为 计 量日的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 对 于 活 跃 市场 报 价未能 代 表 计 量日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按成本应对市场 报 价 进 行 调 整,确认 计 量日的公 允 价值 ; 对于不 存 在市场 活 动或市场 活 动 很 少 的 情况 下 则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 4) 流通 受 限 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 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公 司 股 东 公开发售股份、 通 过 大 宗 交易 取得的 带限 售 期 的股票等(不包括 停牌 、新发行 未 上 市、 回 购 交易 中的质 押 券等 流通 受 限 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 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 允 价值。 3、对全国 银 行间市场 上 不 含 权的 固 定收益品 种 ,按照 第 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 相 应品 种 当日的 估 值净价 估 值。对 银 行间市场 上含 权的 固 定收益品 种 ,按照 第 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 相 应品 种 当日的 唯 一 估 值净价或 推 荐 估 值净价 估 值。对于 含 投资人 回 售权的 固 定收益品 种 , 回 售 登记截止 日( 含 当日) 后 未行 使回 售权的 按照长 待偿 期所 对应的价 格进 行 估 值。对 银 行间市场未 上 市, 且 第 三 方估 值机构 未 提供估 值价 格 的 债 券,在发行利 率与 二 级 市场利 率 不 存 在明 显 差 异 ,未 上 市 期 间市场利 率 没有发生 大 的 变 动的 情况 下,按成本 估 值。 4、 存款 的 估 值 方 法 持有的 银 行定 期存款 或 通知存款 以本金 列 示,按 协议 或合同利 率 逐 日确认 利息收 入 。 5、投资证券 衍 生品的 估 值 方 法 ( 1) 从 持有确认日 起 到 卖 出日或行权日 止 , 上 市 交易 的权证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 该 权证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将 参 考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 会有关规定 ,或者类 似 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价,确定公 允 价值。 ( 2) 首 次 发行未 上 市的权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按成本 估 值。 - 98-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3)因持有股票 而 享有的 配 股权,以及 停 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进 行 估 值。 ( 4)国 债期货 合约,一 般 以 估 值当日 结算 价 进 行, 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的, 采 用最 近 交易 日 结算 价 估 值。 6、本基金可以 采 用 第 三 方估 值机构按照 上述 公 允 价值确定原则 提供 的 估 值 价 格 数 据 。 7、当发生 大 额申购或 赎回情 形 时,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 用 摆 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 性。 8、 如 有确 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述方 法 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观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 情况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按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估 值。 9、 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 有 强 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 事 项 , 按国 家 最新规定 估 值。 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金 估 值 违 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 估 值 方 法、 程 序 及 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 方协 商 解决。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 ,因 此 ,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各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 对 外 予以公 布 。 五、 估 值 程 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 个 工 作日 闭 市 后 ,基金资产净值 除 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 余 额数量 计算 , 精 确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每 个 工 作日 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 2、基金管理人应 每 个 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 估 值时 除外 。基金管理人 每 个 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 值 后 , 将 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 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经基金 托 管人 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 外 公 布 。 - 99-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六、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要 、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 确保基金资产 估 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 误 。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 处 理: 1、 估 值 错 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 程 中, 如 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或 登记 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致 其他当事人 遭 受 损失 的,过 错 的 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失 当事人 (“受 损方 ”)的 直 接 损失 按下 述 “估 值 错 误 处 理原则 ”给 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 错 误 的主 要 类型包括但不 限 于:资 料 申 报差 错 、数 据传 输 差 错 、数 据计算差 错 、系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指 令 差 错 等。 2、 估 值 错 误 处 理原则 ( 1) 估 值 错 误已 发生,但 尚 未 给 当事人 造 成 损失 时,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应及 时 协 调 各 方 ,及时 进 行更正,因更正 估 值 错 误 发生的 费 用由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承 担 ; 由于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 已 产生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事人 造 成 损失 的 由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已 经 积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 足 够 的时间 进 行更正 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 应 赔偿 责任 。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 进 行确认,确保 估 值 错 误已 得到更正。 ( 2) 估 值 错 误 的 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 直 接 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 并 且 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有关 直 接当事人 负责 ,不对 第 三 方负责 。 ( 3)因 估 值 错 误而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负 有及时 返 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仍 应对 估 值 错 误负责 。 如 果 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 返 还 或不全 部 返 还 不当得利 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则 估 值 错 误责 任方 应 赔偿 受 损方 的 损失 ,并在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 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当得利 返 还 给 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其实 际损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 ( 4)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尽量 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 值 错 误 的正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 100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现 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 进 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 序如 下: ( 1)查明 估 值 错 误 发生的原因, 列 明 所 有的当事人,并 根据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原因确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任方 ; ( 2) 根据估 值 错 误 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 协 商 的 方 法对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的 损失 进 行 评估 ; ( 3) 根据估 值 错 误 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 协 商 的 方 法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任方进 行 更正和 赔偿 损失 ; ( 4) 根据估 值 错 误 处 理的 方 法, 需 要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 交易 数 据 的,由基 金 登记 机构 进 行更正,并 就估 值 错 误 的更正 向 有关当事人 进 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 估 值 错 误 处 理的 方 法 如 下: ( 1)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出现 错 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采 取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损失进 一 步扩 大 。 ( 2) 错 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错 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 告 。 ( 3)前 述 内容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处 理。 七、 暂停 估 值的 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 涉 及的证券 交易 市场遇法定 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 营 业时 ; 2、因不可 抗 力 致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准确 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 3、前一 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 的资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场价 格 且采 用 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时,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确认 后 ,应当 暂停 估 值 ;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它情 形 。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进 行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 个开 放 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 核 确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 - 101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102-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十 三 部 分、基金的收益分 配 一、基金利 润 的构成 基金利 润 指 基金利息收 入 、投资收益、公 允 价值 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基金 已 实现收益 指 基金利 润 减去 公 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后 的 余 额。 二、基金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截至 收益分 配 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 利 润 与 未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 孰 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 配 原则 1、在 符 合有关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 下 ,本基金 进 行收益分 配 ; 2、 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 式分为 两 种 :现金分 红与红 利 再 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 现金 红 利或 将 现金 红 利自动 转 为基金份额 进 行 再 投资 ; 若 投资者不 选择 ,本基 金 默 认的收益分 配方 式是现金分 红 , 选择 红 利 再 投资 方 式的投资者,基金管理 人 将 按 除 权 除 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将 投资者的现金 红 利 转 为基金份额 ; 3、基金收益分 配后 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 配 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 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 金额 后 不能低于面值 ; 4、 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 权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在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 的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 允 许的前 提 下 酌 情 调 整以 上 基金收益分 配 原则, 此 项 调 整不 需 要 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但应于 变 更实 施 日前在 指 定 媒介 公 告 。 本基金 每次 收益分 配 比例 详 见 届 时基金管理人发 布 的公 告 。 四、收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 明 截止 收益分 配 基准日的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收 益分 配 对 象 、分 配 时间、分 配 数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 配方案 的确定、公 告与 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由基金管理人 拟 定,并由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在 2日内 在 指 定 媒介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基金 红 利发 放 日 距 离 收益分 配 基准日(即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 103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间不得 超 过 15个 工 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 配 中发生的 费 用 基金收益分 配 时 所 发生的 银 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 红 利 小 于一定金额,不 足 于 支 付银 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费 用时,基 金 登记 机构可 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 利自动 转 为基金份额。 红 利 再 投资的 计 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 行。 - 104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十 四 部 分、基金的 费 用 与税 收 一、基金 费 用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3、《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 基金 相 关的信息披露 费 用 ; 4、《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 基金 相 关的会 计 师 费 、律 师 费 和 诉讼 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费 用 ;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 用 ; 7、 基金的 银 行 汇 划费 用 ; 8、 证券 、 期货 账户 开 户费 用和 账户 维 护 费 ; 9、按照国 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 列 支 的其他 费 用。 二、基金 费 用 计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 付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理 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 费率计提 。 管理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1.5%÷ 当年 天 数 H为 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 付 ,由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与 基金管理人 核 对一 致 的财务数 据 ,自动在 次 月 初 5个 工 作日内、按照 指 定的 账户 路 径 进 行资金 支 付 ,基金管理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金 划 拨 指 令 。 费 用自动 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 进 行 核 对, 如 发现数 据 不 符 ,及时 联 系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解决。 若 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或不可 抗 力 致使无 法按时 支 付 的,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支 付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本 基金的 托 管 费 按 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 费率计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方 法 如 下: - 105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H= E× 0.25 %÷ 当年 天 数 H为 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 管 费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 付 ,由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与 基金管理人 核 对一 致 的财务数 据 ,自动在 次 月 初 5个 工 作日内、按照 指 定的 账户 路 径 进 行资金 支 付 ,基金管理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金 划 拨 指 令 。 费 用自动 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 进 行 核 对, 如 发现数 据 不 符 ,及时 联 系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解决。 若 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或不可 抗 力 致使无 法按时 支 付 的,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支 付 上述 “一、基金 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3- 9项费 用”, 根据 有关法规及 相 应 协议 规定,按 费 用实 际 支 出金额 列入 当 期费 用,由基金 托 管人 从 基金财产中 支 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 用的 项目 下 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 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因未 履 行或未完全 履 行义务 导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 基金财产的 损失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处 理 与 基金运作 无 关的事 项 发生的 费 用 ; 3、 《 基金合同 》 生效前的 相 关 费 用 ;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 用的 项 目 。 四、基金 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 程 中 涉 及的各 纳 税 主体,其 纳 税 义务按国 家 税 收法律、法规 执 行。 - 106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十 五 部 分、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 2、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公 历 年 度 的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 基金 首 次 募集的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原则: 如 果 《基金合同》生效 少 于 2个月,可以并 入 下一个会 计 年 度 披露 ; 3、基金 核算 以人民 币 为 记账 本 位 币 ,以人民 币元 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度 执 行国 家 有关会 计制度 ; 5、本基金独立 建账 、独立 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 管人各自保 留 完整的会 计账目 、 凭 证并 进 行日 常 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 编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7、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 报 表 编制 等 进 行 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 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 聘 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 有证券 从 业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及其注册会 计 师 对本基金的年 度 财务 报 表 进 行 审计 。 2、会 计 师 事务 所 更 换 经办注册会 计 师 ,应事 先 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 足 理由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须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需 在 2日内在 指 定 媒介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 107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十 六 部 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 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若 相 关法律法规 修订 或 变 更 后 对于基金信息披露的信息 类型、披露内容、披露 方 式等规定 与 本 部 分的内容不同, 若 适 用于本基金,本基 金的信息披露按照 修订 或 变 更 后 的法律法规的 要求 执 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 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 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 通 过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 方 式查阅或者 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 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 行为: 1、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资业绩 进 行预 测 ; 3、 违 规承 诺 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 4、 诋毁 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 5、 登载任何 自 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的 祝贺 性、 恭 维 性或 推 荐 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 采 用中文文本。 如 同时 采 用 外 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 两 种 文本的内容一 致 。 两 种 文本发生 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 采 用 阿拉 伯 数 字; 除 特别说明 外 , 货币单 位 为人民 币元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基金 托 管 协议 1、 《基金合同》是 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 项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 108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开的规则及 具 体 程 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 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 利益的事 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 大限度 地 披露 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 事 项 ,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 赎回 安 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 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 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在 每 6个月 结束 之 日 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 在 其 网 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介上 ; 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 的 15日前 向 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 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 出机构 报 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 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 书面说明。 3、基金 托 管 协议 是 界 定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 督 等 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 ,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 在 指 定 媒介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应当 将 《基金合同》、基金 托 管 协议登载 在 各自 网 站 上 。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 就 基金份额发售的 具 体事 宜 编制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 于 指 定 媒介上 。 (三) 《 基金合同 》 生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 日在 指 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 告 。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在开 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 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 个开 放 日的 次 日, 通 过 其 网 站 、基金份额发售 网 点 以及其他 媒介 ,披露开 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 累 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半 年 度 和年 度 最 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 规定的市场 交易 日的 次 日, 将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 计 净值 登载 在 指 定 媒介上 。 (五)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份额 - 109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申购、 赎回 价 格 的 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 在基金份 额发售 网 点 查阅或者 复制 前 述 信息资 料 。 (六)基金定 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 年 结束 之日 起 90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 ,并 将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于 其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 指 定 媒介上 。基金年 度报 告 的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经过 审计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上 半 年 结束 之日 起 60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 并 将 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 其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 指 定 媒介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 个 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个 工 作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季 度 报告 ,并 将 季 度报告登载 在 指 定 媒介上 。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 当 期 季 度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或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 和 半 年 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 组 合资产 情况 , 及其 流 动性风险分 析 等。 报告期 内出现 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比例 达 到或 超 过基金 总 份额 20%的 情 形 ,为保 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至 少 应当在基金定 期报告 文件中 “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 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 末 持有份 额及 占 比 、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 殊 情 形 除外 。 基金定 期报告 在公开披露的 第 2个 工 作日,分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报备 应当 采 用 电 子 文本 或 书面 报告方 式。 (七) 临 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 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 临 时 报告 书 ,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 款所 称 重大 事件,是 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下 列 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 2、 终止 《基金合同》 ; - 110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 4、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法定 名 称、 住 所 发生 变 更 ; 6、基金管理人股 东 及其出资 比例 发生 变 更 ; 7、基金募集 期 延 长 ;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长、 总 经理及其他 高 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 部门负责 人发生 变 动 ;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在一年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之五 十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的主 要 业务人 员 在一年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之三 十 ; 11、 涉 及基金管理 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 托 管业务的 诉讼 或 仲 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受到监管 部门 的 调 查 ; 13、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 事、 总 经理及其他 高 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受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基金 托 管人及其基金 托 管 部门负责 人受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 重大 关 联交易 事 项 ; 15、基金收益分 配 事 项 ; 16、管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 更 ; 17、基金份额净值 计 价 错 误达 基金份额净值 百 分之 零点 五 ; 18、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19、 变 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更 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本基金开 始 办理申购、 赎回 ; 22 、本基金申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生 变 更 ; 23、本基金发生 巨 额 赎回 并 延 期 办理 ; 24、本基金 连 续 发生 巨 额 赎回 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基金 暂停 接受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受申购、 赎回 ; 2 6、发生 涉 及基金申购、 赎回 事 项 调 整或 潜 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 重大 事 项 时 2 7、基金管理人 采 用 摆 动定价机 制进 行 估 值 ; 2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 ( 八 ) 澄 清 公 告 - 111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 的 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 产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大 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 知 悉 后 应当立即对 该 消 息 进 行公开 澄 清 ,并 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证监 会。 (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定的事 项 ,应当依法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 告 。 ( 十 )投资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相 关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显 著 位置 披露投资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的 流 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对基金 总 体风险的 影响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 2个 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 指 定 媒介 披露 所 投资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的 名 称、数量、 期限 、收益 率 等信息。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 度报告 等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的投资 情况 。 ( 十 一)投资股 指期货相 关公 告 在 季 度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 政 策、持 仓 情况 、 损 益 情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分 揭 示股 指期货交易 对基金 总 体风险的 影响 以及是 否 符 合 既 定的投资 政 策 和投资 目标 等 。 ( 十 二 ) 基金投资资产 支 持证券的 相 关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 持证券 总 额、资产 支 持证券市值 占 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 和 报告期 内 所 有的资产 支 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季 度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 持证券 总 额、资产 支 持 证券市值 占 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 和 报告期 末 按市值 占 基金净资产 比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 10名 资产 支 持证券明细。 ( 十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当 建 立 健 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 , 指 定 专 人 负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 合中国证监会 相 关基金信 - 112-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息披露内容 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 托 管人应当按照 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 定 期报告 和定 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 关基金信息 进 行 复核 、 审 查, 并 向 基金管理人出 具 书面文件或者 盖 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当在 指 定 媒介 中 选择 披露信息的 报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法在 指 定 媒介上 披露信息 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 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 早 于 指 定 媒介 披露信息,并 且 在不同 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 见 书的 专 业机构,应当 制 作 工 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 档 案至 少 保 存 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 布后 ,应当分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阅、 复制 。 基金定 期报告 公 布后 ,应当分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阅、 复制 。 第十 七 部 分、风险 揭 示 一、市场风险 - 113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证券市场价 格 受到经 济 因素、 政治 因素、投资 心 理和 交易制度 等各 种 因素的 影响 , 导致 基金收益 水平变化 ,产生风险,主 要 包括: 1、 政 策风险 因国 家 宏 观 政 策( 如 货币政 策、财 政政 策、行业 政 策、 地区 发 展 政 策等)发生 变化 , 导致 市场价 格 波动 而 产生风险。 2、经 济周 期 风险 随 经 济 运行的 周 期 性 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 水平 也 呈周 期 性 变化 。基金投资 于 债 券 与上 市公 司 的股票,收益 水平 也会 随 之 变化 , 从而 产生风险。 3、利 率 风险 金 融 市场利 率 的波动会 导致 证券市场价 格 和收益 率 的 变 动。利 率 直 接 影响 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响 着 企 业的 融 资成本和利 润 。基金投资于 债 券和股票, 其收益 水平 会受到利 率变化 的 影响 。 4、 上 市公 司 经 营 风险 上 市公 司 的经 营 好 坏 受 多种 因素 影响 , 如 管理能力、财务 状况 、市场前景、行 业 竞争 、人 员 素质等, 这 些都 会 导致企 业的盈利发生 变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资的 上 市公 司 经 营 不 善 ,其股票价 格 可能下 跌 ,或者能 够 用于分 配 的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投资收益下 降 。 虽 然 基金可以 通 过投资 多样化 来分 散这种 非系统风险,但不能 完全规 避 。 5、购 买 力风险 基金的利 润 将 主 要通 过现金 形 式来分 配 , 而 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 影响 而导致 购 买 力下 降 , 从而使 基金的实 际 收益下 降 。 二、 流 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 于开 放 式基金,在基金的 所 有开 放 日,基金管理人 都 有义务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和 赎回 。由于股票市场波动性 较大 ,在市场下 跌 时经 常 出现 交易 量 急剧 减 少 的 情况 , 如 果 在 这 时出现 较大 数额的基金 赎回 申请,则 使 基金财产 变 现 困难 ,基金面 临 流 动性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的 知 识、经 验 、判断、决策、 技 能等,会 影 - 114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响 其对信息的 占 有和对经 济 形 势、证券价 格 走 势的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因 此 ,本基金的收益 水平与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水平 、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 相 关 性 较大 。因 此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 而 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 程 中可能发生 交 收 违 约或者 所 投资 债 券的发行人 违 约、 拒绝支 付 到 期 本息等 情况 , 从而导致 基金资产 损失 。 五、 操 作和 技术 风险 基金的 相 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 节 的 操 作过 程 中,可能因内 部 控 制 不到 位 或 者人为因素 造 成 操 作 失误 或 违 反 操 作规 程而 引 致 风险, 如 越 权 交易 、内 幕 交易 、 交易 错 误 和 欺诈 等。 此 外 ,在基金的 后 台 运作中,可能因为 技术 系统的 故 障 或者 差 错 而 影响 交 易 的正 常进 行 甚 至导致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影响 。 这种 技术 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登记 机构、销售机构、证券 交易所 和证券 登记结算 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 程 中, 违 反 国 家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 通 过有效的 组 合管理,充分 降 低 组 合的投资风险。但是基于投资 范围 的规定,本基金股票投资 范围 在 80%-95%之间, 无 法完全规 避 股票市场的投资风 险, 尤 其是系统性风险。 1.策 略 风险。 本基金 根据 市场环境的 变化 , 选 取 相 应的投资策 略 。 此 分 析 过 程 主 要 是 建 立在一系 列 的理 论 假设 基 础 和定性及定量 指标 之 上 的, 评估 的 结果 可能 与 市场 变化 的实 际 发 展 情况 、市场对股票的认 知 和理解 存 在 差 异 。 2.模 型风险。本基金 采 用“自下 而上 ”的投资策 略 , 同时 辅 以 “自 上而 下 ” 资产 配 置 和行业 配 置 策 略 , 运用景顺长城“股票 研究 数 据 库 (SRD) ”等分 析 系 统及 FVM C等 选 股 模 型作为股票 选择 的依 据 ,可能因为 模 型 计算 的 误差 或 模 型中 变 量因 子 不完 善 而导致 判断 结 论 的 失误 , 从而导致 投资 损失 。 - 115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 包括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 该 券 种具 有 较高 的 流 动性风 险和信用风险。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的信用风险是 指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发行人可能由 于规 模小 、经 营历史短 、业绩不 稳 定、内 部治 理规 范 性不 够 、信息 透 明 度 低等因素 导致 其不能 履 行 还 本 付 息的 责任而使 预 期 收益 与 实 际 收益发生 偏离 的可能性, 从而使 基金投资收益下 降 。基金可 通 过 多样化 投资来分 散这种 非系统风险,但不 能完全规 避 。 流 动性风险是 指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由于其 转让方 式及其投资持有人 数的 限制 , 存 在 变 现 困难 或 无 法在 适 当或 期望 时 变 现引 起损失 的可能性。 4、股 指期货 投资风险 ( 1)市场风险:定义为由于投资 标 的 物 价 格变 动 而 产生的 衍 生品的价 格 波 动 ; ( 2)市场 流 动性风险:当基金 交易 量 大 于市场可 报 价的 交易 量产生的风险 ; ( 3) 结算流 动性风险:定义为 档 基金之保证金 部 位 不 足 而无 法 交易 衍 生品 , 或因 指 数波动 导致 保证金低于 维 持保证金 而必 须追 缴 保证金的风险 ; ( 4)基 差 风险:定义为 期货 市场价 格与 连 动之 标 的价 格 不一 致所 产生的风 险 ( 5)信用风险:定义为 交易 对 手 不愿或 无 法 履 行 契 约之风险 ; ( 6)作业风险:定义为因 交易 过 程 、 交易 系统、人 员 疏 失 、或其他不可预 期 时间 所导致 的 损失 。 八 、其他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 产生的风险, 如电 脑 系统出现 问 题 产生的风险 ; 2、因基金业务 快速 发 展 但在人 员配备 、内 控 等 方 面不完 善 而 产生的风险 ; 3、因人为因素 而 产生的风险, 如 内 幕 交易 、 欺诈 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 4、对主 要 业务人 员 如 基金经理的依 赖 而 可能产生的风险 ; 5、因业务 竞争 压 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 6、 战 争 、自 然 灾 害 等不可 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 并 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 从而带 来风险 ; 7、其他意 外导致 的风险。 - 116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十 八 部 分、基金的 终止与清算 一、 《 基金合同 》 的 变 更 1、 变 更基金合同 涉 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的,应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2、关于《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生效 后方 可 执 行,自决 议 生效 后 两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 公 告 。 - 117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二、 《 基金合同 》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 列情 形 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 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定 终止 的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 托 管人承接的 ;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 形 ; 4、 相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之日 起 30个 工 作日内成 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 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 具 有 从 事证券 相 关业务资 格 的注册会 计 师 、律 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人 员 组 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 聘 用 必要 的 工 作人 员 。 3、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职 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 行 必要 的民事 活 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 ( 1)《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 出现时,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统一接管基金 ; ( 2)对基金财产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和确认 ; ( 3)对基金财产 进 行 估 值和 变 现 ; ( 4) 制 作 清算报告 ; ( 5) 聘 请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报告进 行 外部审计 , 聘 请律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 报告 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 ; ( 6) 将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 7)对基金 剩 余 财产 进 行分 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 的 期限 为 6个月。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在 进 行基金 清算 过 程 中发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 先 从 基金财产中 支 付 。 五、基金财产 清算 剩 余 资产的分 配 - 118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依 据 基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 的全 部 剩 余 资产 扣除 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 纳 所 欠 税款 并 清 偿 基金 债 务 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 六、基金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 过 程 中的有关 重大 事 项 须 及时公 告 ; 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 后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 算 公 告 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 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 七、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以 上 。 第十 九 部 分、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 于: ( 1)依法募集 资 金 ;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 根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 (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 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 准 - 119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的其他 费 用 ; ( 4)销售基金份额 ; ( 5) 按照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6)依 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如 认为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 家 有关法律规定,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 , 并 采 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 7)在基金 托 管人更 换 时, 提名 新的基金 托 管人 ; ( 8)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 相 关行为 进 行监 督 和 处 理 ; ( 9)担 任 或 委托 其他 符 合 条 件的机构担 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 费 用 ; ( 10)依 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 配方案 ; (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 内, 拒绝 或 暂停 受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 ; (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 被 投资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 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 所 产生的权利 ; ( 13)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 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 使 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 ( 1 4) 选择 、更 换 律 师 事务 所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证券 、 期货 经 纪商 或其他为基 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 1 5)在 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 提 下, 制订 和 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 回 、 转换 和非 交易 过 户 等 的业务规则 ; ( 1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 于: ( 1)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 和 登记 事 宜; (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 4) 配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资 格 的人 员进 行基金投资分 析 、决策,以 专 业 化 的经 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 5)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 ,保 证 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 相互 独立,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券投资 ; ( 6) 除 依 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 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 取利益,不得 委托第 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 7)依法接受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 ( 8) 采 取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价 格 的 方 - 120-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法 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 ( 9) 进 行基金会 计核算 并 编制 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 ( 10) 编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 11) 严 格 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 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 义务 ; ( 12)保守基金 商 业 秘密 ,不 泄 露基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 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 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 ,不 向 他人 泄 露 ; (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 配 基金收益 ; ( 14)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及时、 足 额 支 付赎回款项 ; ( 15)依 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或 配 合基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16)按规定保 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 动的会 计账 册、 报 表、 记录 和其他 相 关资 料 15年以 上 ; ( 17)确保 需 要向 基金投资者 提供 的各 项 文件或资 料 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 保证投资者能 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 方 式, 随 时查阅到 与 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 料 ,并在 支 付 合理成本的 条 件下得到有关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8) 组织 并 参 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 参 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 19)面 临 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时,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 ( 20)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而 免 除 ; ( 21)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务,基 金 托 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 将 其义务 委托第 三 方 处 理时,应当对 第 三 方 处 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 ; - 121-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23)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 诉讼 权利或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 间未能 达 到基金的 备案条 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 部 募集 费 用, 将已 募集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 活 期 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日内 退 还 基金认购人 ; ( 25)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决 议 ; ( 26) 建 立并保 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 (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 托 管人的权利 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 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 于: (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 (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 托 管 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 ( 3)监 督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违 反 《基 金合同》及国 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 成 重大损失 的 情 形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并 采 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 设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等投资 所 需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 期货 交易 资金 清算 ; ( 5) 提议 召 开或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6)在基金管理人更 换 时, 提名 新的基金管理人 ;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 于: (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的原则持有并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 ( 2) 设 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门 , 具 有 符 合 要求 的 营 业场 所 , 配备 足 够 的、 合 格 的 熟悉 基金 托 管业务的 专 职人 员 , 负责 基金财产 托 管事 宜; ( 3)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财产的 安 全,保证其 托 管的基金财产 与 基金 托 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 122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 设 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 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 拨 、 账 册 记录 等 方 面 相互 独立 ; ( 4) 除 依 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 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 取利益,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 管基金财产 ; (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 与 基金有关的 重大 合同及有关 凭 证 ; ( 6)按规定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和 期货账户 等投资 所 需 账 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及时办理 清算 、 交 割 事 宜; ( 7)保守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 有规 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 密 ,不得 向 他人 泄 露 ; ( 8) 复核 、 审 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 9)办理 与 基金 托 管业务 活 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 项 ; ( 10)对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 意 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 否 严 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 行 ;如 果 基 金管理人有未 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 托 管人是 否 采 取了 适 当的 措 施 ; ( 11)保 存 基金 托 管业务 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 表和其他 相 关资 料 15年以 上 ( 12) 建 立并保 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 ( 13)按规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并 与 基金管理人 核 对 ; ( 14)依 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有关规定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 付 基金收益 和 赎回款项 ; ( 15)依 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 17) 参 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 参 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 18)面 临 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时,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和 银 行监管机构,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 19)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 时,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而 免 除 ; - 123-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20)按规定监 督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 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决 议 ;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与 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 视 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 据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 直 至 其不 再 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 签 字 为 必要条 件。 每 份基金份额 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 限 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 2) 参 与 分 配清算后 的 剩 余 基金财产 ; ( 3)依法申请 赎回 或 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 4)按照规定 要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或者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5)出 席 或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审议 事 项 行 使 表决权 ; ( 6)查阅或者 复制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 料 ; ( 7)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损 害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 诉讼 或 仲 裁;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 限 于: ( 1)认真阅读并 遵 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 2)了解 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 做 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 使 权利和 履 行义务 ; - 124-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4) 缴纳 基金认购、申购 款项 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 规定的 费 用 ; (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围 内,承担基金 亏 损 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 6)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活 动 ; ( 7)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决 议 ; ( 8) 返 还 在基金 交易 过 程 中因 任何 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集、 议 事及表决的 程 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 权 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 会 议 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 一基金 份额 拥 有 平 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不 设 日 常 机构。 (一) 召 开事由 1、当出现或 需 要 决定下 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1) 终止 《基金合同》 ; ( 2)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 3)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 ( 4) 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 ( 5) 提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 ( 6) 变 更基金类别 ; ( 7)本基金 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 ( 8) 变 更基金投资 目标 、 范围 或策 略 ; ( 9) 变 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程 序;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要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11) 单 独或合 计 持有本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 当日的基金份额 计算 ,下同) 就 同一事 项 书面 要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事 项 ; (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 召 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事 项 。 2、以下 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后修改 ,不 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 1) 调 低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 ( 2)法律法规 要求 增 加 的基金 费 用的收取 ; - 125-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 内 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 、 调 低 赎回费率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 的前 提 下 变 更收 费 方 式 ; ( 4)因 相 应的法律法规发生 变 动 而 应当对《基金合同》 进 行 修改 ; ( 5)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 或 修改 不 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 (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 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以 外 的其他 情 形 。 (二) 会 议 召 集人及 召 集 方 式 1、 除 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 召 集或不能 召 集时,由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 3、基金 托 管人认为有 必要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应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日内决定是 否 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 集的,应当自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 集,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 托 管人自行 召 集 ,并自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日内 召 开并 告知 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 合 。 4、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 同一事 项 书面 要 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应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日内决定是 否 召 集,并书面 告知提 出 提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 集的,应当自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 集,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 开的,应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 托 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日内决定是 否 召 集,并书面 告知提 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决定 召 集的,应当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并 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 合 。 5、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 同一事 项要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单 独或合 计代 - 126-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 集,并 至 少 提 前 30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当 配 合,不得 阻 碍 、 干 扰 。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 议 的 召 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开会时间、 地 点 、 方 式和权益 登记 日。 (三)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通知 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 式 1、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应于会 议 召 开前 30日,在 指 定 媒介 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通知 应 至 少 载 明以下内容: ( 1)会 议 召 开的时间、 地 点 和会 议 形 式 ; ( 2)会 议 拟 审议 的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表决 方 式 ; ( 3)有权出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登记 日 ; ( 4) 授 权 委托 证明的内容 要求 (包括但不 限 于 代 理人身份, 代 理权 限 和 代 理有效 期限 等)、 送 达 时间和 地 点 ; ( 5)会务 常设联 系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话; ( 6)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文件和 必 须 履 行的 手续 ; ( 7) 召 集人 需 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 2、 采 取 通 讯 开会 方 式并 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会 议 召 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所 采 取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委托 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人、书面表决意 见 寄 交 的 截止 时间和收取 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 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基金 托 管人,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 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对表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表决意 见 的 计 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可 通 过现场开会 方 式 、 通 讯 开会 方 式 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 允 许的其他 方 式 召 开,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由会 议 召 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 席 或以 代 理投票 授 权 委托 证明 委 派 代 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 权 代 表应当 列 席 基金份额持 - 127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有人 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 管人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不 影响 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 符 合以下 条 件时,可以 进 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议程 : ( 1) 亲 自出 席 会 议 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 理投票 授 权 委托 证明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并 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登记 资 料 相符 ; ( 2)经 核 对, 汇 总 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显 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含 二分之 一 )。 若 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 日 代 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开时间的 3个月以 后 、 6个月以内, 就 原定 审议 事 项重 新 召 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重 新 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 日 代 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 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 三分之一)。 2、 通 讯 开会。 通 讯 开会系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其对表决事 项 的投票以书面 形 式在表决 截至 日以前 送 达至 召 集人 指 定的 地址 。 通 讯 开会应以书面 方 式 进 行表决 在同时 符 合以下 条 件时, 通 讯 开会的 方 式 视 为有效: ( 1)会 议 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 布 会 议通知后 ,在 2个 工 作日内 连 续 公 布相 关 提 示性公 告 ; ( 2) 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 定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面表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会 议 召 集人在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 督 下 按照会 议通知 规定的 方 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 基金 托 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 不 参 加 收取书面表决意 见 的,不 影响 表决效力 ; ( 3) 本人 直 接出 具 书面意 见 或 授 权他人 代 表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 小 于在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 若 本人 直 接出 具 书面意 见 或 授 权他人 代 表出 具 书面意 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 于在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开时间的 3个月以 后 、 6个月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 项重 新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重 新 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128-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应当有 代 表三分之一以 上 ( 含 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直 接出 具 书面意 见 或 授 权他人 代 表出 具 书面意 见; ( 4) 上述第 ( 3) 项 中 直 接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 理人,同时 提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受 托 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 理人出 具 的 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 理投票 授 权 委托 证明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并 与 基金 登记 机构 记录相符 。 3、在不 与 法律法规 冲 突 的前 提 下, 经会 议通知载 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网 络 等 非现场 方 式 召 开,本基金亦可 采 用其他非现场 方 式或者以现场 方 式 与 非现场 方 式 相结 合的 方 式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会 议程 序比 照现场开 会和 通 讯 方 式开会的 程 序 进 行, 且 除 书面 授 权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 授 权 亦可 根据 召 集人在 会 议 通知 中规定的 方 式, 通 过 电话 、 网 络 等 方 式 进 行。 (五) 议 事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容及 提案 权 议 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重大 事 项 , 如 《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 改 、决定 终止 《基金合同》、更 换 基金管理人、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 项 以及会 议 召 集人认为 需 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讨论 的其他事 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发出 召 集会 议 的 通知后 ,对原有 提案 的 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开前及时公 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不得对未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内容 进 行表决。 2、 议 事 程 序 (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 方 式下, 首先 由 大 会主持人按照下 列第 七 条 规定 程 序 确定和 公 布 监票人, 然后 由 大 会主持人 宣 读 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决,并 形 成 大 会决 议 。 大 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 授 权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在基金管理人 授 权 代 表未能 主持 大 会的 情况 下,由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其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主持 ;如 果 基金管理 人 授 权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能主持 大 会,则由出 席 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代 理人 所 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 上 ( 含 二分之一 ) 选 举 产生一 名 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拒 - 129-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不出 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不 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作出的决 议 的 效力。 会 议 召 集人应当 制 作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 码 、持有或 代 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和 联 系 方 式等事 项 。 ( 2) 通 讯 开会 在 通 讯 开会的 情况 下, 首先 由 召 集人 提 前 30日公 布提案 ,在 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 日 期后 2个 工 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 督 下由 召 集人统 计 全 部 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 督 下 形 成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 每 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分为一 般 决 议 和特别决 议 : 1、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 上 ( 含 二分之一 ) 通 过 方 为有效 ; 除 下 列第 2项所 规定的 须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事 项 以 外 的其他事 项 均 以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2、特别决 议 ,特别决 议 应当经 参 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 上 ( 含 三分之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更 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 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本基金 与 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 议通 过 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采 取 记名方 式 进 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决时, 除 非在 计 票时有充分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否 则 提 交符 合会 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 为有效出 席 的投资者, 表面 符 合会 议通知 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 为有效表决,表决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 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 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各 项提案 或同一 项提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议 题 应当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七) 计 票 1、现场开会 ( 1) 如 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主持 - 130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人应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 理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人 授 权的一 名 监 督员 共同担 任 监票人 ;如 大 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 集或 大 会 虽 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未出 席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 举 三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担 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不出 席 大 会的,不 影响 计 票的效力。 (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 后 立即 进 行 清 点 并由 大 会主持人当 场公 布计 票 结果 。 ( 3) 如 果 会 议 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代 理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 宣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对 所 投票数 要求进 行 重 新 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 布重 新 清 点 结果 。 ( 4) 计 票过 程 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出 席 大 会的,不 影响 计 票的效力。 2、 通 讯 开会 在 通 讯 开会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 式为:由 大 会 召 集人 授 权的 两 名 监 督员 在基 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 表( 若 由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 权 代 表)的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 票过 程 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 票和表决 结果 。 ( 八 ) 生效 与 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决 议 , 召 集人应当自 通 过之日 起 5日内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决 议 表决 通 过 之日 起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自生效之日 起 2日内在 指 定 媒介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决,在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时, 必 须 将 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 员 姓 名 等一同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 均 有约 束 力。 (九 ) 本 部 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开事由、 召 开 条 件、 议 事 程 序 、表决 - 131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条 件等规定, 凡 是 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的 部 分, 如 将 来法律法规 修改导致相 关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 提 前公 告后 ,可 直 接对本 部 分内容 进 行 修改 和 调 整, 无 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审议 。 三、 基金合同解 除 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以及基金财产的 清算方 式 (一) 《基金合同》的 变 更 1、 变 更基金合同 涉 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的,应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2、关于《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生效 后方 可 执 行,自决 议 生效 后 两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 公 告 。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 列情 形 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 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定 终止 的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 托 管人承接的 ;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 形 ; 4、 相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之日 起 30个 工 作日内成 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 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 具 有 从 事证券 相 关业务资 格 的注册会 计 师 、律 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人 员 组 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 聘 用 必要 的 工 作人 员 。 3、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职 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 行 必要 的民事 活 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 ( 1)《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 出现时,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统一接管基金 ; - 132-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2)对基金财产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和确认 ; ( 3)对基金财产 进 行 估 值和 变 现 ; ( 4) 制 作 清算报告 ; ( 5) 聘 请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报告进 行 外部审计 , 聘 请律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 报告 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 ; ( 6) 将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 7)对基金 剩 余 财产 进 行分 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 的 期限 为 6个月。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在 进 行基金 清算 过 程 中发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 先 从 基金财产中 支 付 。 (五) 基金财产 清算 剩 余 资产的分 配 依 据 基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 的全 部 剩 余 资产 扣除 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 纳 所 欠 税款 并 清 偿 基金 债 务 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 (六) 基金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 过 程 中的有关 重大 事 项 须 及时公 告 ; 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 后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 算 公 告 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 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 (七)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以 上 。 四、 争 议 的 处 理 各 方 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 而 产生的或 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一 切 争 议 ,基 金合同各 方 当事人应尽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径 解决。 如 经 友好 协 商 未能解决的, 各 方 当事人 任何 一 方 均 有权 将 争 议提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按照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届 时有效的 仲 裁 规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 北京 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 的,对各 方 当事人 均 有约 束 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 责 , 继 续 忠 实、勤勉、尽 责 - 133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地 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 辖 。 五、基金合同 存放 地 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 方 式 《基金合同》可 印 制 成册, 供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 所 和 营 业场 所 查阅。 - 134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 二 十 部 分、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住 所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1座 21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1座 21层 邮 政编 码 : 518048 法定 代 表人: 丁 益 成立日 期 : 2003年 6月 12日 及 批 准 设 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 2003 ]76 号 组织 形 式: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资本: 1.3 亿 元 存续期 间:持 续 经 营 经 营范围 :发 起设 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其他业务 持 续 经 营 (二)基金 托 管人(或简称“ 托 管人”) 名 称:中国 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简称:中国 建设银 行 ) 住 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邮 政编 码 : 100033 法定 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日 期 : 2004年 09月 17日 基金 托 管业务 批 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12 号 组织 形 式: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资本: 贰仟 伍 佰 亿 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 元 整 存续期 间:持 续 经 营 经 营范围 : 吸 收公 众 存款 ; 发 放短期 、中 期 、长 期 贷 款 ; 办理国内 外结算 ; 办理票 据 承 兑与 贴 现 ; 发行金 融 债 券 ; 代 理发行、 代 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 135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卖政府债 券、金 融 债 券 ; 从 事同业 拆 借 ; 买卖 、 代 理 买卖外 汇; 从 事 银 行 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 服 务及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项 及 代 理保险业务 ; 提供 保管 箱 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构等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 和 核 查 (一)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 格 或证券 选择 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 管人 要求 的 格 式 提供 投资品 种 池 ,以 便 基金 托 管人运用 相 关 技术 系统,对基金实 际 投资是 否 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 选择 标 准的约定 进 行监 督 ,对 存 在 疑 义的事 项进 行 核 查。 本基金投资 范围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 市的股票(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 核 准 上 市的股票)、 债 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 上 市 交易 的国 债 、 央 行票 据 、金 融 债 券、 企 业 债 券、公 司债 券、中 期 票 据 、 短期 融 资券、 超短期 融 资券、 次 级 债 券、 政府 支 持机构 债 、 政府 支 持 债 券、 地 方政府债 、资产 支 持证券、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可 转换债 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允 许投资的 债 券)、 债 券 回 购、 银 行 存 款 (包括 协议存款 、定 期存款 及其他 银 行 存款 )、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证、股 指期货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 工具 ,但 须 符 合中国证监会 的 相 关规定。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适 时合理 地 调 整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将 基金资产的 80% -95 % 投资于股票资产, 投资于 具 有 环保 优势 的 上 市公 司 发行的股票 占 非现金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 80%。权证投资 比例 不 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 将 基金资产的 5% - 2 0% 投资于现金和 债 券等 固 定收益类品 种 , 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除 股 指期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现金或到 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 等。 本基金 参 与 股 指期货交易 ,应 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限 制 并 遵 守 相 关 期货交易所 的业务规则。 (二)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 136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投资、 融 资 比例 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按下 述 比例 和 调 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 1. 本基金 将 基金资产的 80% -95 % 投资于股票资产, 投资于 具 有 环保 优势 的 上 市公 司 发行的股票 占 非现金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 80%。 将 基金资产的 5% - 2 0% 投 资于现金和 债 券等 固 定收益类品 种 。 2. 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除 股 指期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 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 权证,其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 买入 权证的 总 金额,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7.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券,其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证券规 模 的 10% ;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 动性受 限 资产的市值合 计 不 超 过基金资产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 司 股票 停牌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 使 基金不 符 合本 项所 规定的 比例 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 流 动性受 限 资产的投资 ; 10. 本基金 与私 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 对 手 开 展逆 回 购 交易 的,可接受质 押 品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 投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 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 间, 如 果 其信用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应在 评 级 报告 发 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 出 ; 12. 基金财产 参 与 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金额不 超 过本基金的 总 资 产,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股票数量不 超 过 拟 发行股票公 司 本 次 发行股票的 总 量 ; 13. 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业市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的资金 余 额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 银 行间同业市场中的 债 券 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 137-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年, 债 券 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 期 ; 14. 本基金 参 与 股 指期货交易 依 据 下 列标 准 建 构 组 合: 14.1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2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 与 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 指 股票、 债 券(不 含 到 期 日 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 支 持证券、 买入 返 售金 融 资产(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等。 14.3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卖 出 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 超 过本基金 持有的股票 总 市值的 20%。 14.4 本基金 所 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合 计 ( 轧 差 计算 )应当 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 比例 的有关约定。 14.5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括 平 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的成 交 金 额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 本基金持有的 所 有 流通 受 限 证券,其公 允 价值不得 超 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流通 受 限 证券,其公 允 价值不得 超 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2%; 16. 本基金持有 单 只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的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本基金资产 总 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 比例 限制 。 除上述第 2、 9、 10、 11项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基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 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 情 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 上述期 间内,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 、投资策 略 应当 符 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与 检 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开 始 。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述限制 , 如 适 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 138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 受 相 关 限制 或以 变 更 后 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 托 管 协议第十 五 条第九款 基金投资 禁 止 行为 通 过事 后 监 督方 式 进 行监 督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及其 控 股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或者 与 其有 重大 利 害 关系的公 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 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应当 符 合基金的投资 目标 和投资策 略 , 遵 循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 的原则, 防 范 利益 冲 突 , 相 关 交易必 须 事 先 得到基金 托 管人的同意,并 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 参 与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 准的、经慎 重 选择 的、本基金 适 用的 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 手名单 ,并约定各 交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结算方 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 格 按照 交易 对 手名单 的 范围 在 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选择 交易 对 手 。基金 托 管人监 督 基金管理人是 否 按事前 提供 的 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 手名单进 行 交易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每 半 年对 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 手名单 及 结算方 式 进 行更新,新 名单 确 定前 已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易 对 手所进 行但 尚 未 结算 的 交易 , 仍 应按照 协议进 行 结 算 。 如 基金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 手名单 及 结 算方 式的,应 向 基金 托 管人说明理由,并在 与交易 对 手 发生 交易 前 3个 工 作日 内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解决。 基金管理人 负责 对 交易 对 手 的资信 控 制 ,按 银 行间 债 券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 行 交易 ,并 负责 解决因 交易 对 手 不 履 行合同 而 造 成的 纠纷 及 损失 ,基金 托 管人 不承担由 此 造 成的 任何 法律 责任 及 损失 。 若 未 履 约的 交易 对 手 在基金 托 管人 与 基 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 仍 未承担 违 约 责任 及其他 相 关法律 责任 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 相 应 损失 先 行予以承担, 然后 再 向相 关 交易 对 手 追 偿 。基金 托 管人则 根据 银 行间 债 券市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 行 情况进 行监 督 。 如 基金 托 管人事 后 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 先 约定的 交易 对 手 或 交易方 式 进 行 交易 时,基金 托 管人应及时 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不承担由 此 造 成的 任何损失 和 责任 。 (五)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 139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投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 进 行监 督 。 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应事 先 根据 中国证监会 相 关规定,明确基 金投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的 比例 , 制订 严 格 的投资决策 流程 和风险 控 制制度 , 防 范 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 操 作风险等各 种 风险。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 否 遵 守 相 关 制度 、 流 动性风险 处置 预 案 以及 相 关投资额 度 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 1. 本基金投资的 流通 受 限 证券 与上 文 流 动性受 限 资产不同, 须 为经中国证 监会 批 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可 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 消 息或其他原因 而 临 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 发行未 上 市证券、 回 购 交易 中的质 押 券等 流通 受 限 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 锁 定 期 但 锁 定 期 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 流通 受 限 证券 限 于可由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或中 央 国 债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负责登记 和 存 管,并可在证券 交易所 或全国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 流通 受 限 证券应保证 登记存 管在本基金 名 下,基金管理人 负 责相 关 工 作的 落 实和 协 调 ,并确保基金 托 管人能 够 正 常 查 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 产生的 流通 受 限 证券 登记存 管 问 题 , 造 成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安 全保管本基金资产 的 责任与损失 ,及因 流通 受 限 证券 存 管 直 接 影响 本基金 安 全的 责任 及 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不得预 付任何 形 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 制订流 动性风险 处置 预 案 并经其 董 事会 批 准。风险 处置 预 案 应包括但不 限 于因投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 需 要 解决的基金投 资 比例 限制失 调 、基金 流 动性 困难 以及 相 关 损失 的应对解决 措 施 ,以及有关 异 常 情况 的 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 首 次 投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前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相 关 流 动性风险 处置 预 案 。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的 流 动性风险 负责 ,确保对 相 关风 险 采 取 积极 有效的 措 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 流 动性 问 题 。 如 因 基金 巨 额 赎回 或市场发生 剧 烈 变 动等原因 而导致 基金现金 周 转困难 时,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 提供 足 额现金确保基金的 支 付结算 ,并承担 所 有 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 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 导致 的 流 动性风险,基金 托 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 如 因基金管理 - 140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人原因 导致 本基金出现 损失致使 基金 托 管人承担 连 带 赔偿 责任 的,基金管理人 应 赔偿 基金 托 管人由 此 遭 受的 损失 。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 至 少 于投资前三个 工 作日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交 有关书面资 料 ,并保证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的有关资 料 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资 料 如 有 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提供 调 整 后 的资 料 。 上述 书面资 料 包括但不 限 于: ( 1)中国证监会 批 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 准文件。 (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 格 、 锁 定 期 等发行资 料 。 (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 与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或中 央 国 债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签订 的证券 登记 及 服 务 协议 。 ( 4)基金 拟 认购的数量、价 格 、 总 成本、 账 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后 两 个 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 指 定 媒介 披露 所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名 称、数量、 总 成本、 账 面价值,以及 总 成本和 账 面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 、 锁 定 期 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 比例如 违 反 有关 限制 规定,在合理 期限 内未 能 进 行及时 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在 两 个 工 作日内 编制 临 时 报告 书,予以公 告 。 5.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 进 行以下事 项 监 督 : ( 1)本基金投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时的法律法规 遵 守 情况 。 ( 2)在基金投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管理 工 作 方 面有关 制度 、 流 动性风险 处置 预 案 的 建 立 与 完 善 情况 。 ( 3)有关 比例 限制 的 执 行 情况 。 ( 4)信息披露 情况 。 6. 相 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有新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六)基金投资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审 慎原则, 制 定 严 格 的投资决策 流程 、风险 控 制制度 和信用风险、 流 动性风险 处置 预 案 ,并经 董 事 会 批 准,以 防 范 信用风险、 流 动性风险等各 种 风险。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投资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是 否 符 合 比例 限制进 行事 后 监 督 , 如 发现 异 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 形 式 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 乙 方 的监 督 和 核 查。基金因投资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导致 的信用风险、 流 动性 - 141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风险,基金 托 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 如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 导致 基金出现 损失致使 基金 托 管人承担 连 带 赔偿 责任 的,基金管理人应 赔偿 基金 托 管人由 此 遭 受的 损 失 。 (七)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应收资金到 账 、基金 费 用开 支 及收 入 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 、 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 材 料 中 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八 )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 上述 事 项 及投资 指 令 或实 际 投资运作 违 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 托 管 协议 的规定,应及时以 电话 提醒 或书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 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和 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 应在下一 工 作日前及时 核 对并以书面 形 式 给 基金 托 管人发出 回 函 ,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解 释 或 举 证,说明 违 规原因 及 纠 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 正。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 知 的 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 纠 正的,基金 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配 合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 托 管 协议 对基金业务 执 行 核 查。对基金 托 管人发出的书面 提 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 答 复 并 改 正,或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解 释 或 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 托 管 协议 的 要求 需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基金 监 督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 配 合 提供相 关数 据 资 料 和 制度 等。 ( 十 ) 若 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 已 经生效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行 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 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由 此 造 成的 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十 一)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同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 纠 正,并 将 纠 正 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 无 正当理由, 拒绝 、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 托 管 协议 规定行 使 监 督 权,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段 妨 碍 对 方进 行有效监 督 , 情节 严 重 或经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的,基金 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142-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的业务 核 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职 责情况进 行 核 查, 核 查事 项 包 括基金 托 管人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等投资 所 需 账户 、 复核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 基金管理人 指 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 挪 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 管理、未 执 行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 反 《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 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 形 式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期 纠 正。基金 托 管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时 核 对并以书面 形 式 给 基金管 理人发出 回 函 ,说明 违 规原因及 纠 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 正。在 上 述 规定 期限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 正。基金 托 管人应 积极 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 核 查行为,包括但不 限 于: 提交相 关资 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 核 查 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 复 基金管 理人并 改 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期 纠 正,并 将 纠 正 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 管人 无 正当理由, 拒绝 、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 协议 规定行 使 监 督 权,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段 妨 碍 对 方进 行有效监 督 , 情节 严 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财产。 2.基金 托 管人应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 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等投资 所 需 账 户 。 4. 基金 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 设 置 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 与 独立。 5. 基金 托 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 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 有特 殊 情 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决。基金 托 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 - 143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分、分 配 本基金的 任何 资产(不包 含 基金 托 管人依 据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结算 数 据 完成场内 交易交 收、开 户银 行或 登记结算 机构 扣 收 结算费 和 账户 维 护 费 等 费 用)。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 账 日 期 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到 账 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 基金 账户 的,基金 托 管人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措 施进 行 催 收。由 此 给 基金财产 造 成 损失 的, 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 有关当事人 追 偿 基金财产的 损失 ,基金 托 管人对 此 不承担 任何责任 。 7. 除 依 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外 ,基金 托 管人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 期 间及募集资金的 验 资 1. 基金募集 期 间募集的资金应 存 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托 管人的 营 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 专 户 ”。 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 期 满 或基金 停 止 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 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 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 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 管人开立的基金 银 行 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证券 相 关业务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进 行 验 资,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告 由 参 加 验 资的 2名 或 2名 以 上 中国注册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有效 3. 若 基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 达 到《基金合同》生效的 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 退 款 等事 宜 。 (三)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 管人应以基金的 名 义在其 营 业机构开立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并 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 指 令 办理资金收 付 。本基金的 银 行预 留 印 鉴 由基金 托 管人 保管和 使 用。 2.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开立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业务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假 借 本基金的 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 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 的 活 动。 3. 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应 符 合 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 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条 件下,基金 托 管人可以 通 过基金 托 管人 专 用 账 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 支 付 。 - 144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证券 账户 和 结算备付 金 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 管人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 托 管人 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和 使 用,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业务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 借 或未经对 方 同意 擅 自 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 的 活 动。 3. 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和证券 账户 卡 的保管由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 。 证券 账户 开 户费 由本基金财产承担,于证券 账户 开立 次 月 第 七个 工 作日由 基金 托 管人 从 本基金 银 行 存款账户 中 直 接 扣 收 ; 若 因基金 银 行 存款余 额不 足 导 致 证券 账户 开 户费无 法 扣 收,基金 托 管人顺 延 至次 月 第 七个 工 作日 进 行 扣 收 ; 证券 账户 开立 后 连 续 六个月内,因本基金 银 行 存款余 额持 续 不 足 导致 证券 账户 开 户费无 法 扣 收的,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先 行 支 付 基金 托 管人 垫 付 的开 户费 用。 4. 基金 托 管人以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开立 结算备付 金 账户 ,并 代 表 所托 管的基金完成 与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的一 级 法人 清算工 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 积极 协 助 。 结算备付 金、 结算 保证金、 交 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签 署 的《 托 管 银 行证券资金 结算协议 》 执 行。 5. 若 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 托 管 协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金 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 的投资业务, 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开立、 使 用的, 若 无相 关规定,则基金 托 管人 比 照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立、 使 用的规定 执 行。 (五) 债 券 托 管 专 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负责 以基金的 名 义申请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业 拆 借 市场的 交易 资 格 ,并 代 表基金 进 行 交易 ;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中国人 民 银 行、 银 行间市场 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在 银 行间市场 登记结算 机构开立 债 券 托 管 账户 ,持有人 账户 和资金 结算账户 ,并 代 表基金 进 行 银 行间市场 债 券 的 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共同 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债 券 回 购主 协议 。 (六)其他 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 托 管 协议订 立日之 后 ,本基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 145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 种 的投资业务时,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开 设 和 使 用,由 基金管理人 协 助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 关 账户 。 该账户 按有关规则 使 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 相 关 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 凭 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 物 证券、 银 行 存款 开 户 证实书等有价 凭 证由基金 托 管 人 存放 于基金 托 管人的保管 库 ,也可 存入 中 央 国 债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 /北京 分公 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 的 代 保管 库 ,保管 凭 证由基金 托 管人持有。实 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款 证实书等有 价 凭 证的购 买 和 转让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双 方 约定办理。基金 托 管人对 由基金 托 管人以 外 机构实 际 有效 控 制 的资产或其保管不承担 任何责任 。 ( 八 )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保管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签 署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保管。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 限 于基金信息披露 协议 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 重大 合同,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至 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 应在 重大 合同 签 署 后 及时 将重大 合同 传 真 给 基金 托 管人 ,并在三 十 个 工 作日内 将 正本 送 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 重大 合同的保管 期限 为《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值。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 每 个 估 值 日 闭 市 后 ,基金资产净值 除 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 额数量 计算 , 精 确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 个 交易 日 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 (二 ) 基金管理人应 每交易 日对基金资产 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 估 值时 除外 。基金管理人 每 个 交易 日对基金资产 估 值 后 , 将 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 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经基金 托 管人 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 - 146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人对 外 公 布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至 少 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由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编制 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保 存期 不 少 于 20年。 如 不能 妥 善 保管,则按 相 关法规承担 责任 。 在基金 托 管人 要求 或 编制 半 年 报 和年 报 前,基金管理人应 将 有关资 料 送 交 基金 托 管人,不得 无 故 拒绝 或 延 误提供 ,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 托 管人不得 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用于基金 托 管业务以 外 的其他用 途 ,并应 遵 守保 密 义务,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或有关机关 另 有 要求 的 除外 。 七、 争 议 解决 方 式 因本 协议 产生或 与 之 相 关的 争 议 , 双 方 当事人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解决, 协 商 调 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 一 方 均 有权 将 争 议提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仲 裁地 点 为 北京 市,按照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届 时有效的 仲 裁 规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 的,对当事人 均 有约 束 力, 仲 裁 费 用由 败 诉 方 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双 方 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职 责 ,各自 继 续 忠 实、勤勉、尽 责 地 履 行《基金合同》和本 托 管 协议 规定的义务, 维 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 协议 受中国法律管 辖 。 八 、 托 管 协议 的 修改与终止 (一)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议 双 方 当事人经 协 商 一 致 ,可以对 协议进 行 修改 。 修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得 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 任何 冲 突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二) 托 管 协议终止 的 情 形 1. 《基金合同》 终止 ; 2.基金 托 管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 产或由其他基金 托 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 - 147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 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终止 事 项 。 - 148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 二 十 一 部 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 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 一系 列 的 服 务,以下是主 要 的 服 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 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需 要 和市场的 变化 ,有权 增 加 和 修改 以下 服 务 项目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交易 资 料 的 寄 送 服 务 1、 登记 机构保 留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上列 明的 所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 交易记录 ; 2、 我 公 司 于 2017年 12年 21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调 整 旗 下基金对 账单服 务 形 式的公 告 》,自 2018年 1月 1日 起 ,本公 司 按照投资者 成 功 定 制 的 服 务 形 式 提供 基金对 账单服 务,对于未定 制账单服 务的投资者不 再 主动 提供 对 账单 。 ( 1)月 度 电 子 邮 件对 账单 : 每 月 初 5个 工 作日内,本公 司 以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给 截至上 月最 后 一个 交易 日 仍 持有本公 司 基金份额或者 账户余 额为 0但当 期 有 交易 发生的定 制 投资者发 送 月 度 电 子 邮 件对 账单 。 ( 2)月 度短 信对 账单 : 每 月 初 5个 工 作日内,本公 司 以 短 信 方 式 给 截至上 月最 后 一个 交易 日 仍 持有本公 司 基金份额的定 制 投资者发 送 月 度短 信对 账单 。 ( 3)月 度 微 信对 账单 : 每 月 初 5个 工 作日内,本公 司 以 微 信 方 式 给 截至上 月最 后 一个 交易 日 仍 持有本公 司 基金份额或者 账户余 额为 0但当 期 有 交易 发生、 且 已 在“景顺长城基金” 微 信公 众 号 上 成 功 绑 定 账户 的投资者发 送 月 度 微 信对 账单 。 ( 4) 季 度 及年 度 纸 质对 账单 : 每 年一、二、三 季 度结束后 ,本公 司向 定 制 纸 质对 账单 且 在当 季 度 内有 交易 的投资者 寄 送 季 度 对 账单 ; 每 年 度结束后 ,本公 司向 定 制 纸 质对 账单 且 在 第 四 季 度 内有基金 交易 或者年 度 最 后 一个 交易 日 仍 持 有本公 司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寄 送 年 度 纸 质对 账单 。 因 提供 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 限 于 姓 名 、 电 子 邮 件 地址 、 邮 寄 地址 、 邮 编 等) 不详、 错 误 、 变 更或 邮 局 投 递 差 错 、 通 讯 故 障 、 延 误 等原因有可能 造 成对 账单无 法 按时或准确 送 达 。因 上述 原因 无 法正 常 收取对 账单 的,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 网 点 或本公 司网 站 办理 联 系 方 式 变 更 手续 。详 询 400-8888-606 ,或 通 过本公 司网 站 ( www.igwfmc.com )“在 线 客 服 ”咨询 。 二、 网 络 在 线 服 务 - 149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利用其 网 站 ( www.igwfmc.com )定 期 或不定 期 为投资者 提供 基 金管理人信息、基金产品信息、 账户 查 询 、投资策 略 分 析 报告 、 热点 问 答 等 服 务。投 资者可以 登 陆 该网 站 修改 基金查 询 密 码 。 对于 直 销个人 客 户 ,基金管理人同时 提供网上交易服 务。 三、 客 户服 务中 心 ( Call Center) 电话 服 务 投资者 想 要 了解 交易情况 、基金 账户余 额、基金产品 与服 务信息或 进 行投 诉 等,可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 8888 606 ( 免 长 途 费 )。 客 户服 务中 心 的人 工 坐 席 服 务时间为 每 周 一 至 周 五(法定 节假 日及因 此 导 致 的证券 交易所 休 市日 除外 ) 9: 00 — 17 : 00 。 四、 客 户 投 诉 受理 服 务 投资者可以 通 过各销售机构 网 点柜 台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留 言 栏 目 、自动 语 音 留 言 栏 目 、 客 户服 务中 心 人 工 热线 、书信、 电 子 邮 件等六 种 不同的 渠道 对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 网 点 所提供 的 服 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 政 策规定 进 行投 诉 。 基金管理人承 诺 在 工 作日收到的投 诉 , 将 在下一个 工 作日内作出 回 应,在 非 工 作日收到的投 诉 , 将 顺 延 至 下一个 工 作日当日或者 次 日 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 解决的投 诉 ,基金管理人 就 投 诉处 理 进度向 投 诉 人作出定 期 更新。 五、 如 本招募说明书 存 在 任何 您 /贵 机构 无 法理解的内容,请 通 过 上述方 式 联 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 机构 已 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 150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 二 十 二 部 分、其 它 应披露事 项 201 9年 2月 27 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 加 深圳 盈信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基金 转换费率 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201 9年 1月 30 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暂停 大 泰 金 石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 司 办理 旗 下基金 相 关销售业务的公 告 》 201 9年 1月 21 日发 布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8年 第 4 季 度报告 》 201 8年 12 月 28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 加 中国 工 商 银 行“ 201 9倾 心 回 馈 ”基金定投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201 8年 12 月 28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 加 苏 州 银 行基金申购及定 期 定额投资申购 费率 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201 8年 12 月 18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新 增 北京 百 度 百 盈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为销售机构并开 通 基金“定 期 定额投资业务” 的公 告 》 201 8年 12 月 18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 加 北京 百 度 百 盈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基金申购及定 期 定额投资申购 费率 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 》 201 8年 12 月 11 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 加 上海 基 煜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基金 转换费率 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201 8年 10 月 30 日发 布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8年 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及《 摘要 》 201 8年 10 月 29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 加 北京 蛋卷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基金 转换费率 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201 8年 10 月 26 日发 布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8年 第 3 季 度报告 》 201 8年 10 月 16 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新 增 中 银 国 际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为销售机构并开 通 基金“定 期 定额投资业务”和基 金 转换 业务的公 告 》 201 8年 9月 29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 加 - 151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交通银 行 手 机 银 行基金申购及定 期 定额投资申购 费率 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 152-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 二 十 三 部 分、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 及查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 布后 ,应当分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阅、 复制 。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 免 费 查阅 ; 也可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基金招募说明书 复制 件或 复 印 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所 公 告 的内容完全一 致 。 - 153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备 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法律意 见 书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 格批 件、 营 业 执 照 (五)基金 托 管人业务资 格批 件、 营 业 执 照 (六)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 要求 的其他文件 上述 文件 分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住 所 ,以 供 公 众 查阅、 复制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二 ○ 一 九 年四月二 十九 日 - 1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