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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新经济(000742)

国泰新经济: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一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 第 一 号) 
 
 
 
 
 
 
 
 
基金管理人: 国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截止日:二零一 九 年 三 月十六日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证监 许可 【2014 】657 号文注 册募
集。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 册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 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全 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 对投 资本基 金的 意愿 、 时 机、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投资 人根
据所持 有份 额享 受基 金的 收益, 但同 时也 需承 担相 应的投 资风 险。 基金 投资 中的风 险包 括 :
因整体 政治 、 经济 、 社 会 等环境 因素 变化 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别 证
券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的 特 定风 险等 。 本 基金为 混合 型基
金,其 预期 风险 、预 期收 益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和债 券型基 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本基金 投资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由 于发行 人自 身特 点, 存在 一定的 违约
风险 。 同 时单 只债券 发行 规模较 小 , 且 只能通 过两 大交易 所特 定渠 道进 行转 让交易 , 存在 流
动性风 险。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人 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 负 ” 原 则, 在 投资 人作 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
化导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人自 行负 担 。 当投 资人 赎回时 , 所得 或会高 于或 低于投 资人 先 前
所支付 的金 额。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招 募说 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9 年 3 月 16
日,投 资组 合报 告为 2018 年 4 季度报 告, 有关 财务 数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目





录 重要提 示........................................................................................................................................... 1 目





录........................................................................................................................................... 2 第一部 分


绪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1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4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8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2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42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43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44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52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 62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63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63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68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69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71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72 第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 77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终止 与清算 ................................................................................................. 81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要 ................................................................................................. 82 第二十 部分


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96 第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12 第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的事 项 ........................................................................................... 113 第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14 第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 114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 第 一部 分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公 开募 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 以下 简 称 “ 《 流动性 风 险管理规定》 ” )和其他 法 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以及 《 国泰新经济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 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规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的 基本 法律 文件 。 如本 招募说 明书 内容 与基 金合 同有冲 突或 不 一致之 处 , 均 以基金 合同 为准 。 基 金投 资人自 依基 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 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 并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 基 金投 资人欲 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国 泰 新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国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国 泰新 经济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基金合 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国泰 新经济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 国 泰新经 济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 国泰新 经济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2 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10 、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12 、 《 运作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13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现实 有效 的 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 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20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等 业务 23、 销 售机 构: 指 基 金管 理人 以 及符 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务 协议 ,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4 、 注册 登记 业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 包括投 资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册 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 25、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 国 泰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或 接受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委 托代 为办 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3 26、 基 金账 户: 指注册 登 记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7、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 管等业 务导 致 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8、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 不包 含 T 日) 35、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业 务规则》 :指 《 国 泰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38、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1、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3、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申购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4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申购 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4、 巨 额赎 回: 指 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票据 投资 收益 、 买 卖证 券 价差、 银行存 款利 息、 已实 现的 其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约 47、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8、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基 金 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0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1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2、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53、不 可抗 力: 指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浦东 大 道 1200 号2 层22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5 日 法定代 表人 : 陈 勇胜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仟 万元 人民币 联系人 :辛怡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5 联系电 话:021-31089000 ,4008888688 股本结 构: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60% 意大利 忠利 集 团 30%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10% 二、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基金 的基本 情况 截至2019 年3 月16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 理 102 只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金 鹰增 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金龙系 列证 券投资 基金 ( 包括 2 只子 基金 , 分 别为 国 泰金龙 行业精 选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金 龙债券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 泰金 马稳健 回报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金鹏 蓝筹 价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 鼎价 值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由金 鼎证券 投资基 金转 型而来) 、国泰 金牛 创新成 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由国 泰金象 保本 增值 混合 证券 投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国 泰双利 债券 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 区位优 势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国泰 中小盘 成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由金 盛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来 ) 、 国泰 纳斯 达克 100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 国泰 价值经 典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上 证180 金 融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上 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国 泰事 件驱 动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信 用互 利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成长优 选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国泰 大宗 商品配置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国泰 现金 管理货 币市 场基金、 国泰 金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由国 泰金 泰平 衡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变 更注册 而来 , 国 泰金泰 平衡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由金泰 证券投 资基 金转型 而来) 、 国泰 民安增 利债券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国 证房地 产行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估 值优 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由国 泰估 值优势 可分离 交易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封闭期 届满 转换而 来) 、 上 证5 年 期国 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纳斯 达克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国 泰中 国企 业境 外高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国 证医 药卫 生行 业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聚信价 值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 泰民 益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国 泰国 策驱 动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国泰 浓益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安康定 期支 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由 国泰安 康养老 定期支 付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更 名而 来) 、国 泰结构 转型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6 投资基 金、国 泰金鑫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由 金鑫 证券投 资基金 转型而 来) 、 国泰新 经济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国 证 食 品 饮 料 行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深 证 TMT5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国证 有色 金属 行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睿 吉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国 泰兴益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国泰 互联网+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央企 改革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全球 绝对 收益 型基 金优选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大 健康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 民福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黄 金交 易 型 开 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联接 基 金 、 国 泰融 丰 外 延 增长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由国 泰融丰 定增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转 换而来) 、国泰 国证 新能源 汽车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 由国 泰 国证新 能源 汽车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国泰国 证新 能源 汽车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由中 小板 300 成 长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转型 而来 ) 、 国泰民 利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中证 军工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中 证全指 证券 公司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创 业板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国 泰利是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国泰安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普益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 润利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润 泰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融信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由 国泰 融信定 增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转换而 来) 、国 泰景 气行业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国 证航天 军工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 国泰 民丰 回 报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中 证申万 证券 行业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国 泰策 略价 值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 国泰保 本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变更而 来) 、 国泰量 化收益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国泰 大农业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智能 装备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融安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宁 益定 期开 放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智 能汽 车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证 10 年期 国债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国 泰瞬 利交 易型 货币 市场基 金、 国 泰民安 增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由国 泰民 安增 益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转型 而来 ) 、 国泰 中国 企 业信用 精选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QDII ) 、 国 泰聚 优 价值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招惠 收益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江源 优势 精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聚利 价值 定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量 化成 长优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量化 价值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优势 行业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价值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瑞 和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嘉 睿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恒生 港 股通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国泰 聚禾 纯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 丰祺 纯债债 券型 证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7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利 享中 短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多策 略收 益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由国 泰新目 标收 益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变更 而来) 、 国泰 聚享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丰盈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量化 策略 收益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由 国泰策 略收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变 更而 来, 国泰 策略 收益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由国泰 目标收 益保 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转 型而来) 、国泰 鑫策 略价值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由 国泰 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变更 而来) 、 国泰 价值优 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金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国 泰金 鹿保 本增 值混 合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而 来) 、国 泰消 费优选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国 泰惠盈 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泰 润鑫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由国 泰润 鑫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变更 注册 而 来) 、 国泰 惠富 纯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另外 , 本 基金管 理人 于 2004 年获 得 全国社 会保 障 基金理事 会社 保基金 资产 管理人资 格, 目前受 托管 理全国社 保基 金多个 投资 组合。2007 年 11 月19 日, 本基 金管 理 人获得 企业 年金 投资 管理 人资格 。2008 年 2 月 14 日,本 基金 管理 人成为 首批 获准 开展 特定 客户资 产管 理业 务( 专户 理财) 的基 金公 司之 一, 并于 3 月 24 日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获 得合 格境内 机构 投资 者(QDII )资格 ,囊 括了 公募 基金 、社保 、年 金 、 专户理 财 和QDII 等 管理 业 务资格 。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陈勇胜 ,董 事长 ,硕 士研 究生, 高级 经济 师。1982 年 1 月至 1992 年 10 月 在 中国建 设 银行总行 工作 ,历任 综合 计划处、 资金 处副处 长、 国际结算 部副 总经理 (主 持工作) 。1992 年 11 月至 1998 年 2 月 任 国泰证 券有 限公 司国 际业 务部总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 助 理兼北 京分 公 司总经 理。1998 年 3 月至 2015 年 10 月在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工 作, 其中 1998 年 3 月至 1999 年 10 月任 总经 理, 1999 年 10 月至 2015 年 8 月 任董事 长。 2015 年 1 月至 2016 年 8 月, 在中建 投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任纪 委书 记,2015 年 3 月至 2016 年 8 月, 在 中建 投信托 有限 责 任公司 任监 事长 。2016 年 8 月至 11 月, 在建投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 建投 传媒 华文公 司任 监 事长、 纪委 书记 。2016 年 11 月起 调入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任 公司 党委 书记,2017 年 3 月起任 公司 董事 长、 法定 代表人 。 方志斌 ,董 事, 硕士 研究 生。2005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 职宝 钢国 际经 营财务 部 。 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2 月, 任职 金茂 集团财 务总 部。 2010 年 3 月至 今, 在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工作 , 历 任长 期股权 投资 部助 理业 务经 理、 业 务经 理, 战略 发展 部业务 经理 、 处 长。2014 年 4 月至 2015 年 11 月, 任建 投华 科投 资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2014 年 2 月至 2017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8 年 11 月, 任中 国投 资咨 询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2017 年 12 月起 任公 司 董 事。 张瑞兵 ,董 事, 博士 研究 生。2006 年 7 月 起在 中国 建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工 作,先 后 任股权 管理 部业 务副 经理 、 业务 经理 , 资 本市 场部 业务经 理, 策略 投资 部助 理投资 经理 , 公 开市场 投资 部助 理投 资经 理, 战 略发 展部 业务 经理 、 组负 责人 , 战 略发 展部 处长, 现任 战略 发展部 总经 理助 理。2014 年 5 月 起任 公司 董事 。 Santo Borsellino , 董事, 硕 士研究 生。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责经济研 究; 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 金融 部 助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 分析 师; 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 险研 究员; 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 ; 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 副总 裁; 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 研究 员/ 基 金经 理 。 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 益部 总 监。 2013 年 6 月 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 理。 2013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 董事。 游 一 冰 ,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英 国 特 许 保 险 学 会 高 级 会 员 (FCII )及英国特许保险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至 1994 年任 中国 人民 保险公 司总 公司 营业 部助 理经理 ;1994 年至 1996 年 任中 国保 险( 欧洲) 控股 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1996 年至 1998 年 任忠利 保险 有 限公司 英国 分公 司再 保险 承保人 ; 1998 年至 2017 年 任忠利 亚洲 中国 地区 总经 理; 2002 年至 今任中 意人 寿保 险有 限公 司董事 ; 2007 年 至今 任中 意 财产保 险有 限公 司董 事; 2007 年至 2017 年任中 意财 产保 险有 限公 司总经 理;2013 年至 今任 中意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2017 年至 今任忠 利集 团大 中华 区股 东代表 。2010 年 6 月起 任 公司董 事。 丁琪 , 董 事 , 硕 士 , 高 级 政工师 。1994 年 7 月至 1995 年 8 月 , 在西 北电 力集 团物资 总 公司任 财务 科职 员。1995 年 8 月至 2000 年 5 月, 在 西北电 力集 团财 务有 限公 司任财 务部 干 事。2000 年 6 月至 2005 年 8 月 , 在 国电 西北 公司 财务部 任成 本电 价处 干事 、 资金 运营 处副 处长。2005 年 8 月至 2012 年 10 月, 在中 国电 力财 务有限 公司 西北 分公 司任 副总经 理( 主 持工作 ) 、 总经 理、 党组 副 书记。2012 年 10 月至 2014 年 11 月, 在中 国电 力财 务有限 公司 华中分 公司 任总 经理 、 党 组副书 记。2014 年 11 月 至 今, 在 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任 副总 经 理、党 组成 员、 党委 委员 。2019 年 4 月 起任 公司 董 事。 周向勇 ,董 事, 硕士 研究 生,23 年金 融从业 经历 。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工 作, 先后 任办公 室科 员、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主任 科员 。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工作 , 任办 公室 高级业 务经 理 、 业 务运 营组 负责人 。 2011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9 年 1 月加 入国 泰 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任总 经理 助理 ,2012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 公司 副 总经理 ,2016 年 7 月起 任 公司总 经理 及公 司董 事。 王军,独 立董 事,博 士研 究生,教 授。1986 年起在 对外经济 贸易 大学法 律系 、法学 院 执教, 先后 任助 教、 讲师 、 副教 授、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法学 院副 院长 、 院 长, 兼 任全 国法 律专业 学位 研究 生教 育指 导委员 会委 员、 国际 贸易 和金融 法律 研究 所所 长、 中国法 学会 国际 经济法 学研 究会 副会 长、 中国法 学会 民法 学研 究会 常务理 事、 中国 法学 教育 研究会 第一 届理 事会常 务理 事 、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 员、 新加 坡国 际仲裁 中心 仲裁员 、 北京 仲 裁委员会 仲裁 员、大 连仲 裁委员会 仲裁 员等职 。2013 年起兼 任金 诚信矿 业管 理股份有 限公 司(目 前已 上市 )独 立董 事,2015 年 5 月起 兼任 北 京采安 律师 事务 所兼 职律 师。2010 年 6 月起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常瑞明, 独立 董事, 大学 学历,高 级经 济师。1980 年起在工 商银 行工作 ,历 任河北 沧 州市支 行主 任、 副行 长; 河北省 分行 办公 室副 主任 、 信息 处处 长、 副处 长; 河北保 定市 分行 行长、党 组副 书记、 书记 ;河北省 分行 副行长 、行 长、党委 书记 ;2004 年起 任工商银 行山 西省分 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 2007 年起 任工 商银 行工 会 工作委 员会 常务 副主 任; 2010 年至 2014 年任北 京银 泉大 厦董 事长 。2014 年 10 月 起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黄晓衡 , 独立 董事 , 硕士 研究生 , 高级 经济 师 。1975 年 7 月至 1991 年 6 月 , 在中国 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工 作 , 先后任 职于 计划 处 、 信 贷 处、 国际 业务 部, 历任 副处 长、 处长 。 1991 年 6 月至 1993 年 9 月, 任 中国建 设银 行伦 敦代 表处 首席代 表。1993 年 9 月至 1994 年 7 月, 任中国 建设 银行 纽约 代表 处首席 代表 。1994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工 作, 历任 国际 部副 总经 理、 资金计 划部 总经 理 、 会 计 部总经 理 。 1999 年 3 月至 2010 年 1 月, 在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工作, 历任 财务 总监、 公司 管委会 成员 、 顾 问。 2010 年 4 月至 2012 年 3 月 , 任汉 石投 资管 理 有限公 司 (香 港 ) 董 事总 经理 。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 1 月 , 任 中 金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2017 年 3 月 起任 公 司独立 董事 。 吴群 , 独 立董 事 , 博 士研 究生 , 高 级会 计师 。1986 年 6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 中 国财政 研 究院研究 生部 会计教 研室 工作,历 任讲 师、副 研究 员、副主 任、 主任。1991 年起兼任 中国 财政研 究院 研究 生部 (财 政部财 政科 研所 研究 生部 )硕士 生导 师。1999 年 1 月至 2003 年 6 月在沪江 德勤北京分所工作,历 任 技术部/ 企业风险管理部高 级经理、总监,管理咨询 部总 监。2003 年 6 月至 2005 年 11 月, 在中 国电 子产 业 工程有 限公 司工 作, 担任 财务部 总经 理。 2014 年 9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中 国上 市公 司协 会军 工委员 会副 会长 ,2016 年 8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 中国 上市 公司 协会 军工委 员会 顾问 。 200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 在中 国 电子信 息产 业 集团有 限公 司工 作 , 历 任 审计部 副主 任 、 资 产部 副 主任 (主 持工 作) 、 主任 。2012 年 3 月至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0 2016 年 7 月, 担任 中国 电 子信息 产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总经济 师。 2003 年 1 月至 2016 年 11 月, 在中国 电子 信息 产 业 集团 有限公 司所 投资 的境 内外 多个公 司担 任董 事、 监事 。2017 年 5 月 起兼任 首约 科技 (北 京)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2017 年 10 月起 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 2 、监 事会 成员 梁凤玉 , 监事 会主 席 , 硕 士研究 生 , 高 级会 计师 。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 , 先 后于 建设银 行辽 宁分 行国 际业 务部、 人力 资源 部、 葫 芦岛 市分行 城内 支行 、 葫 芦岛 市 分行计 财部 、 葫芦岛 市分 行国 际业 务部 、 建设 银行 辽宁 分行 计划 财务部 工作 , 任 业务 经理 、 副行 长、 副总 经理等 职。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在 中国 建银 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会计 部工作 。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 在中 国投资 咨询 公司 任财 务总 监。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 在中 国 建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财 务会计 部任 高级 经理 。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 在 建投投 资有 限 责任公 司任 副总 经理 。2014 年 12 月 起任 公司 监事 会 主席。 Yezdi Phiroze Chinoy , 监事, 大 学本 科。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秘 书及 法务。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 , 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 合规 部主管 、 公司 秘书 兼法 务 。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部 副总 经理。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 律及合 规部 主管 。 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 南亚及 南亚 合规 部主 管。2014 年 3 月 17 日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 执行 官。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执行董事 。 2014 年 12 月起 任公 司监事 。 刘锡忠 , 监事 , 研究 生。1989 年 2 月至 1995 年 5 月 , 中 国人 民银 行总 行稽 核 监察局 主 任科员 。1995 年 6 月至 2005 年 6 月 ,在 华北 电力 集 团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历 任部门 经理 、 副总经 理。2005 年 7 月起 在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历任 华北 分公 司副 总经理 、纪 检 监察室 主持 工作 、 风 险管 理部主 任、 资金 管理 部主 任、 河 北业 务部 主任 , 现 任风险 管理 部主 任。2017 年 3 月起 任公 司 监事。 邓时锋 ,监 事, 硕士 研究 生。曾 任职 于天 同证 券。2001 年 9 月加 盟国 泰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历任 行业 研究 员、 基金经 理助 理,2008 年 4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 国泰 金 鼎价值 精选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2009 年 5 月至 2018 年 3 月 任国 泰区 位优 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原国 泰区 位优 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经理 ,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 任国 泰估值 优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的基金经 理,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3 月 任国 泰央 企改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2015 年 8 月起任 公司 职工 监事 。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1 倪蓥 , 监 事 , 硕 士研 究生 。1998 年 7 月至 2001 年 3 月 , 任 新晨 信息 技术 有 限责任 公司 项目经 理。2001 年 3 月加 入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信息 技术 部总 监、 运营管 理部 总 监,现 任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2017 年 2 月 起任 公司 职 工监事 。 宋凯, 监事 ,大 学本 科。2008 年 9 月至 2012 年 10 月,任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上 海分所 助理 经理 。2012 年 12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 历 任审 计部 总监 助理、 纪检 监 察室副 主任 ,现 任审 计部 总监、 风险 管理 部总 监。2017 年 3 月 起任 公司 职工 监事 。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陈勇胜 ,董 事长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周向勇 ,总 经理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李辉 , 大 学本 科, 19 年 金 融从业 经历 。 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 任职 于上 海 远洋运 输 公司,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 职于 中宏 人寿 保 险有限 公司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职 于海 康人 寿保 险有 限公司 ,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 职于 AIG 集 团,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 职于 星 展银行 。2010 年 4 月 加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先后担 任财 富 大学负责人、总经 理办公 室负责人、人力资 源部( 财富大学)及行政 管理部 负责人,2015 年 8 月至 2017 年 2 月任 公 司总经 理助 理,2017 年 2 月起担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封雪梅, 硕士 研究生 ,21 年金融从 业经 历,曾 就职 于中国工 商银 行北京 分行 营业部 、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信达澳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5 年 1 月至 2018 年 7 月 在国 寿安 保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工作 ,任总 经理 助理 ,2018 年 7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担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李永梅 ,博 士研 究生 学历 ,硕士 学位 ,20 年 金融 从 业经历 。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2 月就职 于中 国证 监会 陕西 监管局 ,历 任稽 查处 副主 任科员 、主 任科 员、 行政 办公室 副主 任 、 稽查二 处副 处长 等;2014 年 2 月至 2014 年 12 月就 职于中 国证 监会 上海 专员 办, 任 副处 长; 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2 月就职 于上 海申 乐实 业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 任 副总 经理;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3 月 就职 于 嘉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5 年 7 月起 任公 司督 察 长;2016 年 3 月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担任 公司 督察 长,2019 年 3 月 起转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刘国华, 博士 研究生 ,25 年金融从 业经 历。曾 任职 于山东省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万 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08 年 4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先后 担任 产品 规划部 总监 、 公司首 席产 品官 、公 司首 席风险 官,2019 年 3 月 起 担任公 司督 察长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2 彭凌志 , 硕士 研究生 , 12 年证 券 基金 从业 经历 。 2002 年 7 月至 2004 年 7 月 在 上海良 友 集团有 限责 任公 司任 资产 管理部 科员 , 2004 年 9 月至 2007 年 3 月 在上 海交 通 大学学 习, 2007 年 3 月至 2015 年 8 月在 平 安资产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任投资 经理 。 2015 年 9 月 加入国 泰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2015 年 12 月起 任国 泰互 联网+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国 泰新 经济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2016 年 6 月至 2017 年 9 月 任国 泰金 鹿保 本 增值混 合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2017 年 1 月至 2018 年 4 月 任 国泰金 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由国 泰金 泰平 衡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变 更注 册而 来)的 基金 经理 ,2018 年 5 月起 兼任 国 泰优势 行业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9 年 1 月起 兼任 国泰 消费 优 选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本基金 自 成 立之 日起 至2015 年1 月 25 日 , 由范 迪钊 担任基 金经 理; 自 2015 年1 月 26 日起至2015 年11 月 30 日 由周伟 锋担 任基 金经 理;自 2015 年12 月 1 日起 至2016 年12 月 13 日 由周 伟锋、 彭凌 志共 同担任 基金 经理;自 2016 年12 月14 日起 至今 由彭 凌志担 任基 金 经理 。 5 、本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本基金 管理 人设 有公 司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其成 员在 公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投研 部门负 责人 及业务 骨干 等相 关人 员中 产生 。 公 司总 经理 可以 推荐 上述人 员以 外的 投资 管理 相关人 员担 任 成员, 督察 长和 运营 体系 负责人 列席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会议 。 公 司投 资决 策委员 会主 要职 责是根 据有 关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审议 并决 策公 司投 资研究 部门 提出 的公 司整 体投资 策略 、 基 金大类 资产 配置 原则 ,以 及研究 相关 投资 部门 提出 的重大 投资 建议 等。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如下: 主任委 员: 周向勇 :总 经理 执行委 员: 张玮: 总经 理助 理 委员: 吴晨: 固收 投资 总监 、绝 对收益 投资 (事 业) 部总 监 邓时锋 :FOF 投 资总监 吴向军 :海 外投 资总 监、 国际业 务部 总监 胡松: 养老 金投 资总 监、 养老金 及专 户投 资( 事业 )部总 监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3 6 、上 述成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或家 属关 系 。 (四)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1 、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与基 金份 额净 值, 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对价;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照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2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的 行为 ,并 承 诺建 立健全 内 部控制 制 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基 金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4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7)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关 的交 易活 动;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 守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并承 诺建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为 的发 生。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六)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且不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 化解 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 险, 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 合规 和有效开 展, 制 定了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 理方 法、 操作 程序 与控制 措施 , 形 成了 公司 完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该内 部控 制体 系涵 盖了内 部会 计控 制、 风险 管理控 制和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公司 运营 的各 个方面 ,并 通过 相应 的具 体业务 控制 流程 来严 格实 施。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5 (1) 内部 风险 控制 遵循 的 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内部 风险 控制必须 覆盖 公司所 有部 门和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 2 )独立 性原则 :公司 设立 独立的稽 核监 察部门 ,稽 核监察部 门保 持高度 的独 立性和 权 威性,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 内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稽 核和检 查; 3 )相互 制约原 则:公 司及 各部门在 内部 组织结 构的 设计上形 成一 种 相互 制约 的机制 , 建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4 )保持 与业务 发展的 同等 地位原则 :公 司的发 展必 须建立在 风险 控制制 度完 善和稳 固 的基础 上, 内部 风险 控制 应与公 司业 务发 展放 在同 等地位 上; 5 )定性 和定量 相结合 原则 :建立完 备风 险控制 指标 体系,使 风险 控制更 具客 观性和 操 作性。 (2)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根 据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财 务会 计准 则的 要求 ,建立 了完 善的 内部 会计 控制制 度 , 实现了 职责 分离 和岗 位相 互制约 , 确 保会 计核 算的 真实、 准确 、 完 整, 并 保证 各基金 会计 核 算和公 司财 务管 理的 相互 独立,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独 立、安 全。 (3)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公司为 有效 控制 管理 运营 中的风 险, 建立 了一 整套 完整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 其内 容由 一系列 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主要包 括: 岗位 分离 和空 间分离 制度 、 投 资管 理控 制制度 、 信 息技 术控制 、 营 销业 务控 制、 信息披 露制 度、 资料 保全 制度和 独立 的稽 核制 度、 人力资 源管 理以 及相应 的业 务控 制流 程等 。 通过 这些 控制 制度 和流 程, 对 公司 面临 的投 资风 险和管 理风 险进 行有效 的控 制。 (4)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实 行独 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通过 对稽 核监 察部 门充分 授权 , 对 公司 执行 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 情况 、 以 及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遵 循情 况和 有效性 进行 全面 的独 立监 察稽核 , 确 保公 司经营 的合 法合 规性 和内 部控制 的有 效性 。 2 、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要素 (1) 控制 环境 公司经 过多 年的 管理 实践 , 建立 了良 好的 控制 环境, 以保证 内部 会计 控制 和管 理控制 的 有效实 施 , 主 要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 合 理的 组织结 构和 分级 授权 、 注 重诚信 并关 注 风 险的道 德观 和经 营理 念、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职能 等方 面。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6 1 )公 司建 立并 完善 了科 学 的治理 结构 ,目 前有 独立 董事 4 名 。董 事会 下设 提 名及资 格 审查委 员会 、 薪酬委 员会 、 考 核委 员会 等专业 委员 会, 对公 司重 大经营 决策 和发展 规划 进 行 决策及 监督 ; 2 )在组 织结构 方面, 公司 设立的执 行委 员会、 投资 决策委员 会、 风险管 理委 员会等 机 构分别 负责 公司 经营 、 基 金投资 和风 险控 制等 方面 的决策 和监 督控 制。 同时 公司各 部门 之间 有明确 的授 权分 工和 风险 控制责 任 , 既 相互独 立 , 又相互 合作 和制 约, 形成 了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决 策授 权和 风险 控制 体系; 3 )公司 一贯坚 持诚信 为投 资人服务 的道 德观和 稳健 经营的管 理理 念。在 员工 中加强 职 业道德 教育 和风 险观 念, 形成了 诚信 为本 和稳 健经 营的企 业文 化; 4 )公司 稽核监 察部门 拥有 对公司任 何经 营活动 进行 独立监察 稽核 的权限 ,并 对公司 内 部控制 措施 的实 施情 况和 有效性 进行 评价 和提 出改 进建议 。 (2) 控制 的性 质和 范围 1 )内 部会 计控 制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内 部会 计控制 , 保证 基金核 算和 公司财 务核 算的 独立 性、 全面性 、 真 实性和 及时 性。 首先, 公司 根据 国家 有关 法 律法规 、 有 关会 计制 度和 准 则, 制 定了 完善 的公 司财 务 制度、 基金会 计制 度以 及会 计业 务控制 流程 ,做 好基 金业 务和公 司经 营的 核算 工作 ,真实 、完 整 、 准确地 记录 和反 映基 金运 作情况 和公 司财 务状 况。 其次 , 公 司将 基金会 计和 公司财 务核 算从 人员 上、 空间上 和业 务活 动上 严格 分开 , 保 证 两者相 互独 立, 各基 金之 间做到 独立 建账 、 独 立核 算, 保 证基 金资 产和 公司 资产之 间、 以及 各基金 资产 之间 的相 互独 立性。 公司建 立了 严格 的岗 位职 责分离 控制 、 凭证与 记录 控制 、 资 产接 触控制 、 独 立稽核 等制 度, 确 保在 基金 核算 和公 司财务 管理 中做 到对 资源 的有效 控制 、 有 关功 能的 相互分 离和 各岗 位的相 互监 督等 。 另外公 司还 建立 了严 格的 财务管 理制 度, 执行 严格 的预算 管理 和财 务费 用审 批制度 , 加 强成本 控制 和监 督。 2 )风 险管 理控 制 公司在 经营 管理 中建 立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系 ,主要 包括 : 岗位分 离和 空间 隔离 制度 : 为保 证各 部门 的相 对独 立性, 公司 建立 了明 确的 岗位分 离制 度;同 时实 行空 间隔 离制 度,建 立防 火墙 ,充 分保 证信息 的隔 离和 保密 ;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7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通过 建立完 整的 研 究 业务 控制 、 投资 决策 控制 、 交 易业 务控制 , 完 善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投资 决策职 能和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的风 险控 制职 能 , 实 行投 资总监 和基 金 经理分 级授 权制 度和 股票 池制度 ,进 行集 中交 易, 以及风 险管 理部 对投 资交 易实时 监控 等 , 加强投 资管 理控 制, 做到 研究、 投资 、交 易、 风险 控制的 相互 独立 、相 互制 约和相 互配 合 , 有效控 制操 作风 险; 建立 了科学 先进 的投 资风 险量 化评估 和管 理体 系, 控制 投资业 务中 面临 的市场 风险 、 集 中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等; 建立 了科 学合理 的投 资业 绩绩 效评 估体系 , 对 投资 管理的 风险 和业 绩进 行及 时评估 和反 馈; 信息技 术控 制 : 为保 证信 息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 公司在 硬件 设备 运行 维护 、 软 件采 购 维护、 网络 安全 、数 据库 管理、 危机 处理 机制 等方 面均制 定实 施了 完善 的制 度和控 制流 程 ; 营销业 务控 制 : 公司 制定 了完善 的市 场营 销、 客户 开发和 客户 服务 制度 , 以 保证在 营 销 业务中 对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遵守, 以及 对经 营风 险的 有效控 制; 信息披 露控 制和 资料 保全 制度: 公司 制定 了规 范的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保证 信息披 露的 及时、 准确 和完 整; 在资 料保全 方面 , 建 立了 完善 的信息 资料 保全 备份 系统 , 以及 完整 的会 计、统 计和 各种 业务 资料 档案;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 稽 核监察 部门 有权 对公 司各 业务部 门工 作进 行稽 核检 查 , 并 保证 稽核的 独立 性和 客观 性。 3 )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 公司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首先 从总体 上制 定了 公司 风险 控制制 度 , 对 公司 面临 的主 要风险 进 行辨识 和评 估 , 制定 了风 险控制 原则 。 在风险 管理 委员会 总体 方针 指导 下, 各部门 根据 各 自 业务特 点, 对业 务活 动中 存在的 风险 点进 行了 揭示 和梳理 , 有 针对 性地 建立 了详细 的风 险控 制流程 ,并 在实 际业 务中 加以控 制。 (3)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检查 公司稽 核监 察部 门在 进行 风险评 估的 基础 上 , 对 公司 各业务 活动 中内 部控 制措 施的实 施 情况进 行定 期和 不定 期的 监察稽 核, 重点 是业 务活 动中风 险暴 露程 度较 高的 环节, 以确 保 公 司经营 合法 合规 、以 及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有 效遵 循。 在确保 现有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情 况的 基础 上, 公司 会根据 新业 务开 展和 市场 变化情 况 , 对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及时 的更新 和调 整, 以适 应公 司经营 活动 的变 化。 公司 稽核监 察部 门在 对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进行 监察 稽核 的基 础上 , 也会重 点对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有效 性进 行 评估, 并提 出相 应改 进建 议。 (4)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的报 告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8 公司建 立了 有效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实施 报告 流程 , 各部 门对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过程中 出 现的失 效情 况须 及时 向公 司高级 管理 层和 稽核 监察 部门报 告 , 使 公司 高级 管理 层和稽 核监 察 部门及 时了 解内 部控 制出 现的问 题并 作出 妥善 处理 。 稽核监 察部 门在 对内 部控 制实施 情况 的监 察中 , 对发 现的问 题均 立即 向公 司高 级管理 层 报告 , 并 提出 相应的 建议 , 对 于重 大问 题, 则通 过 督察长 及时 向公 司董 事长 和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同 时稽 核监 察部 门定 期出具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报 告,直 接报 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证 监会 。 3 、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 准确, 并承 诺基 金管 理人 将根据 市 场变化 和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切 实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第 四部 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1 、基 本情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 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注册资 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 、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 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 全由企 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业 银 行,总 行设 在深 圳。 自成 立以来 ,招 商银 行先 后进 行了三 次增 资扩 股, 并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 行 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 在上 交所 挂牌 ( 股 票代码 :600036 ) , 是 国内 第一家 采用 国 际会计 标准 上市 的公 司。2006 年 9 月又 成功 发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 香 港联交 所挂 牌交易 (股 票代 码: 3968), 10 月 5 日行 使 H 股 超额 配售, 共发 行 了 24.2 亿 H 股。 截 至 2018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9 年 9 月 30 日, 本集 团总 资 产 65,086.81 亿元 人民 币, 高级法 下资 本充 足 率 15.46% ,权 重法 下资本 充足 率 12.80% 。


2002 年 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名 为 资产托 管部 , 下设 业务 管 理室 、 产 品管 理室 、 业务 营运室 、 稽核 监察 室 、 基 金外包 业务 室 5 个职能 处室 ,现 有员 工 80 人。2002 年 11 月 ,经 中 国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 批准获 得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格, 成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 业务资 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 4 月, 正式 办理基 金托 管业 务。 招商 银行作 为托 管业 务资 质最 全的商 业银 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 、 受托投 资管 理托 管、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FII ) 、合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DII)、 全国社 会保 障基 金托 管、 保险资 金托 管、 企业 年金 基金托 管等 业务 资格 。 招商银 行确 立 “因 势而 变 、 先您 所想” 的托管 理念 和 “财富 所托 、 信守 承诺 ” 的托管 核 心价值 , 独创 “6S 托管 银 行” 品牌 体系 , 以 “保 护 您的业 务 、 保 护您 的财 富 ” 为 历史 使命, 不断创 新托管 系统、 服务 和产品 :在业 内率先 推出 “网上 托管银 行系统 ” 、托 管业务 综合系 统和 “6 心” 托管 服务 标准 , 首 家发 布私 募基 金绩 效 分析报 告 , 开 办国 内首 个 托管银 行网 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 、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 只 股权私 募基 金、 第一 家实 现货币 市场 基金 赎回 资 金 T+1 到 账、 第一 只境 外银 行 QDII 基金、 第一只 红 利 ETF 基金、 第 一只 “1+N ” 基 金专 户理 财 、 第 一家大 小非 解禁 资产 、 第 一单 TOT 保管, 实现 从单 一托 管服 务商向 全面 投资 者服 务机 构的转 变, 得到 了同 业认 可。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持 续稳健 发展 , 社 会影 响力 不断提 升, 四度 蝉联 获 《财 资》 “中 国 最佳托 管专 业银 行” 。2016 年 6 月招 商银 行荣 膺 《 财资》 “ 中国 最佳 托管 银行 奖” , 成 为国 内 唯一获 得该 奖项 的托 管银 行; “托 管通 ” 获得 国内 《 银行家 》2016 中 国金 融创 新 “ 十佳 金融 产品创 新奖 ” ;7 月 荣膺 2016 年 中国 资产 管理 【金 贝奖】 “最 佳资 产托 管银 行 ” ;2017 年 6 月再度 荣膺 《财 资》 “中 国 最佳托 管银 行奖 ”, “全 功能网 上 托 管银 行 2.0 ” 荣 获《银 行家 》 2017 中国 金融 创新 “ 十佳 金融产 品创 新奖 ” ;8 月荣 膺国际 财经 权威 媒体 《亚 洲银行 家》 “中 国年度 托管 银行 奖” , 2018 年 1 月 获得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2017 年度优 秀资 产 托管机 构 ” 奖 项, 同月 招 商银行 “ 托管 大数 据平 台 风险管 理系 统 ” 荣 获 2016-2017 年度 银监 会系统 “金点 子” 方 案一 等奖, 以及中 央金 融团 工 委、 全国 金融 青联 第五 届 “双提升 ” 金 点 子方案 二等 奖; 3 月 招商 银 行荣获 公募 基 金 20 年 “最 佳基金 托管 银行 ” 奖 ,5 月 荣膺国 际财 经权威 媒体 《亚 洲银 行家 》 “中国 年度 托管 银行 奖” 。 (二) 主 要 人员 情况 李建红先 生, 本行董 事长 、非执行 董事 ,2014 年7月 起担任本 行董 事、董 事长 。英国 东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20 伦敦大 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吉林大 学经 济管 理专 业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 招商 局 集团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兼 任招 商局国 际有 限公司 董事 会主 席、 招商 局能源 运输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中国 国 际海运 集装 箱 (集团 )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招商 局华建 公路 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和招 商局 资本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曾任 中国 远洋 运输 (集团 ) 总 公司 总裁 助理 、 总经 济师 、 副 总裁, 招商 局集 团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裁。 田惠宇先 生, 本行行 长、 执行董事 ,2013 年5 月起担 任本行行 长、 本行执 行董 事。美 国 哥伦比 亚大 学公 共管 理硕 士学位 , 高 级经 济师。 曾于2003 年7 月至2013 年5月 历任上 海银 行 副行长 、 中国 建设银 行上 海市分 行副 行长 、 深 圳市 分行行 长 、 中 国建设 银行 零售业 务总 监 兼 北京市 分行 行长 。 王良先 生, 本行 副行 长, 货币银 行学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1991 年至1995 年, 在中国 科技 国际信托 投资 公司工 作;1995 年6月至2001 年10 月, 历任招商 银行 北京分 行展 览路支行 、东 三环支 行行 长助 理、 副行 长、 行 长、 北京 分行 风险 控制部 总经 理;2001 年10 月至2006 年3月, 历任北 京分 行行 长助 理 、 副行长 ; 2006 年3 月至2008 年6月 , 任北 京分 行党 委书 记、 副行 长 (主 持工作 ) ;2008 年6月至2012 年6月 ,任 北京 分行 行长 、党委 书记 ;2012 年6月至2013年11 月, 任招商 银行 总行 行长 助理 兼北京 分行 行长 、 党 委书 记; 2013 年11 月至2014 年12 月, 任招 商银 行总行 行长 助理 ;2015 年1 月起担 任本 行副 行长 ;2016 年11 月起 兼任 本行 董事 会 秘书。 姜然女 士 ,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 大学 本科 毕业 , 具 有基 金托管 人高 级管理 人 员 任职资 格。 先后 供职 于中 国农业 银行 黑龙 江省 分行 ,华商 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深圳 市分 行 , 从事信 贷管 理、 托管 工作。2002 年 9 月加 盟招 商银 行至今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资产 托管 部 经理、 高级 经理 、 总 经理 助理等 职。 是国 内首 家推 出的网 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 设计、 开发 者之 一,具 有 20 余年 银行 信贷 及托管 专业 从业 经验 。在 托管产 品创 新、 服务 流程 优化、 市场 营 销及客 户关 系管 理等 领域 具有深 入的 研究 和丰 富的 实务经 验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8 年9 月30 日,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累 计托 管401 只开 放式 基金 。 (四)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 务严 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和行业监管制度,自 觉形 成守法经 营、 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决 策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督 机制 , 防 范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确保 托管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和托 管资产 的安 全 ; 建立 有利 于查错 防弊 、 堵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21 塞漏洞 、 消 除隐 患, 保证 业务稳 健运 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确保 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准确 、 完 整、及 时; 确保 内控 机制 、体制 的不 断改 进和 各项 业务制 度、 流程 的不 断完 善。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招 商银 行总行 风险 管控 层面 对风 险进行 预防 和控 制; 二级风 险防 范是 招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设立 稽核 监察 室,负 责部 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控 制 ;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招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在设 置专 业岗 位时,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视业务 的 风险程 度制 定相 应监 督制 衡机制 。 3 、内 部控 制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覆盖 各项 业务 过程 和操 作环节 、覆 盖所 有室 和岗 位。 (2)审 慎性原 则。托 管组 织体系的 构成 、内部 管理 制度的建 立均 以防范 风险 、审慎 经 营为出 发点 ,以 有效 防范 各种风 险作 为内 部控 制的 核心, 体现 “内 控优 先” 的要求 。 (3)独 立性原 则。招 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 各室、 各岗 位职责保 持相 对独立 ,不 同托管 资 产之间 、 托管 资产和 自有 资产之 间相 互分 离。 内部 控制的 检查 、 评价部 门独 立于内 部控 制 的 建 立和 执行 部门 。 (4)有 效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具有高 度的 权威性 ,任 何人不得 拥有 不受内 部控 制约束 的 权利,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问 题能够 得到 及时 的反 馈和 纠正。 (5)适 应性原 则。内 部控 制适应招 商银 行托管 业务 风险管理 的需 要,并 能够 随着托 管 业务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和 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善 。 (6) 防火 墙原 则。 招商 银 行资产 托管 部配 备独 立的 托管业 务技 术系 统, 包括 网络系 统、 应用系 统、 安全 防护 系统 、数据 备份 系统 。 (7)重 要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在实现 全面 控制的 基础 上,关注 重要 托管 业 务事 项和高 风 险领域 。 (8)制 衡性原 则。内 部控 制能够实 现在 托管组 织体 系、机构 设置 及权责 分配 、业务 流 程等方 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监 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完 善的制 度建设 。招 商银行资 产托 管部从 资产 托管业务 内控 管理、 产品 受理、 会 计核算 、 资 金清 算、 岗位 管理、 档案 管理 和信 息管 理等方 面制 定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保证 资产 托管业 务科 学化 、制 度化 、规范 化运 作。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22 (2)经 营风险 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制定 托管 项目审批 、资 金清算 与会 计核算 双 人双岗 、 大额 资金专 人跟 踪、 凭证 管理 等一系 列完 整的操 作规 程 , 有效 地控 制业务 运作 过 程 中的风 险。 (3)业 务信息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在数 据传输和 保存 方面有 严格 的加密 和 备份措 施, 采用 加密 、 直 连方式 传输 数据 , 数 据执 行异地 实时 备份 , 所 有的 业务信 息须 经过 严格的 授权 方能 进行 访问 。 (4)客 户资料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对业 务办理过 程中 形成的 客户 资料, 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 客 户资 料不得 泄露 , 有 关人 员如 需调用 , 须 经总 经理 室成 员审批 , 并 做好 调用登 记。 (5)信 息技术 系统风 险控 制。招商 银行 对信息 技术 系统管理 实行 双人双 岗双 责、机 房 24 小时 值班并 设置 门禁管 理、电脑 密码 设置及 权限 管理、业 务网 和办公 网 、 托管业务 网与 全行业 务网 双分 离制 度, 与外部 业务 机构 实行 防火 墙保护 , 对 信息 技术 系统 采取两 地三 中心 的应急 备份 管理 措施 等, 保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人 力资源 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建立 良好的企 业文 化和员 工培 训、激 励 机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资 源管 理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比 例、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在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 的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 的投资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对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 与支 付情况 进行 检查 监督 ,对 违反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的 指令 拒绝 执行 ,并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 ,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整改 , 整改 的 时限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允许 的调 整期 限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 以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并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第 五部 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23 1 、直 销机 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直 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 金 电子交 易平 台 电子交 易网 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 上交 易页 面 智能手 机 APP 平 台:iphone 交易 客户 端、 Android 交 易客户 端 “国泰 基金 ”微 信交 易平 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 :李 静姝 2 、其 他销 售机 构 (1) 销售 银行 及券 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 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 客 户服 务中 心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95599.cn 3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纯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王菁 电话:021-58781234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24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 高 国富 电话:021-61618888 联系人 :高 天、 虞谷 云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8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联系人 :丰 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 : www.bank.ecitic.com 9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客服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0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1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伏安 联系人 :陈玮 客服电 话:95541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www.cbhb.com.cn 12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联系人 :叶旻 电话:0532-68629960 传真:0532-85709725 客服电 话:96588 ( 青岛 )400-669-6588 ( 全国 ) 网址:www.qdccb.com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25 13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 湖区深 南东 路3038 号合 作 金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联系人 :王 璇


宋 永成 电话: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 话:4001961200 网址:www.4001961200.com 14


大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 4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联系人 :李 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 0411-82311420 客服电 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15


中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 东新 区CBD 商务 外环 路 23 号中科 金座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 东新 区CBD 商务 外环 路 23 号中科 金座 法定代 表人 :窦 荣兴 联系人 :牛 映雪 电话:0371-85517710 传真:0371-85519869 客服电 话:95186 网址:www.zybank.com.cn 16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 吴 昊、 冯小 航 电话:0451-86779608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 话: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17


广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路 1 号 法定代 表: 王继 康 联系人 : 卢 媛薇 、陈 捷 客服电 话:95313 电话:020-28852729 网址: www.grcbank.com 18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 表: 何沛 良 联系人 : 林 培珊 、杨 亢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电话:0769-22866254 网址:www.drcbank.com 19


九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九 江市 濂溪区 长虹 大 道 619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九 江市 濂溪区 长虹 大 道 619 号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26 法定代 表人 :刘 羡庭 联系人 :刘 心皓 电话:0792-2190262 传真:0792-8325029 客服电 话:95316 网址:www.jjccb.com 20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21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许 梦园 电话:010-85156398 客服电 话:95587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2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6-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3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达 联系人 :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3734343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400-888-8111/95565 24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 辛 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5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27 客服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6


万联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高 德置 地 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电 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27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陆 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全国客 服电 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28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 俊杰 联系人 : 邵 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 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29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 谷滩新 区凤 凰中 大 道 1115 号北京 银行南 昌分 行营 业大 楼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 谷滩新 区凤 凰中 大 道 1115 号北京 银行南 昌分 行营 业大 楼 法定代 表人 : 徐 丽峰 联系人 : 占 文驰 电话:0791-86283372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zq.com 30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 健男 联系人 :刘 晨 、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31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联系人 : 侯 艳红 客服电 话:9554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28 32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3


中信证 券( 山东 )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姜 晓林 联系人 :焦刚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34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新华 联系人 :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35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 秦 雨晴 电话:021-20315197 传真:021-20315125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6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深 圳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中 路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人 :张鹏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 95532 37


长城国 瑞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勇 联系人 :邱震 电话:0592-2079259 传真:0592-2079602 客服电 话:400-0099-886 网址:www.gwgsc.com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29 38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 021-68778117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9


中国国 际金 融 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罗 文雯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40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谭磊 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41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95321 客服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42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姜 志军 联系人 :丁敏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43


平安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5033 号平 安金 融中 心 61 层 -64 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 之江 联系人 :王阳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44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联系人 : 王 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30 45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 心区湘 江中 路二 段 36 号 华 远华中 心4、5 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 表人 :施华 联系人 : 程 博怡 电话:010-59355997 传真:010-57398130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6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 赵 洪波 联系人 : 姜 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7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 融中心 主 塔19 楼、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655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48


中银国 际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宁敏 联系人 :王 炜哲 电话:021-20328309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49


国都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厦 9 层10 层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50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章 宏韬 联系人 :范 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00 客服电 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51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 A01 、 B01(b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王 逍 电话:021-64339000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31 客服电 话:95323 网址:www.cfsc.com.cn 52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贾 鹏 电话: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53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 刘 宏莹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传真:0755-83217421 网址:www.citicsf.com 54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北京南 路 358 号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琦 联系人 :王 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55


华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街 198 号 华 西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街 198 号 华 西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 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56


财通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路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201 、501、 502、1103 、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陶 志华 电话:40086-95336 传真:0571-87828088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ctsec.com 57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 李镇 西 法定代 表: 刘芳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32 电话:0472-5189051 电话:0472-5189057 客服电 话:96016 ( 北京 、 内蒙古 地区 ) 网址: www.bsb.com.cn 58


晋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 风西街一号丽华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 阎俊 生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 www.jshbank.com 59


张家港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人民 中路 66 号 法定代 表: 王自 忠 联系人 :朱 芳 电话:0512-96065 客服电 话:0512-96065 传真:051256968259 网址:www.zrcbank.com 60


苏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工 业园区 钟园 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电话:0512-69868365 传真:0512-69868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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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 南农 村商 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和 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 陆向 阳 联系人 :包 静 电话:0519-89995170 传真:0519-89995170 客服电 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62


浙江绍 兴瑞 丰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绍 兴市 柯桥笛 扬 路1363 号 法定代 表: 俞俊 海 联系人 : 孟 建潮 电话:0575-84788101 传真:0575-84788134 客服电 话:0575-81105323 网址:www.borf.cn (2) 第三 方销 售机 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33 1


诺亚正 行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娟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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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浦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 国际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 年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


蚂蚁 ( 杭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五常 街道 文一 西路 969 号 3 幢5 层599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B 座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 :韩 爱彬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801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5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跃 伟 联系人 :邱 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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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李 晓芳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34 客服电 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7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街 道同 顺 街 18 号同 花 顺大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董 一锋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8


江苏金 百临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锦溪 路99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锦溪路 楝泽 路科 教软 件园 三期 9 号 楼 法定代 表: 费晓 燕 联系人 :卢 娜 电话:0510-82758877 传真:0510-88555858 客服电 话:0510-9688988 网址: www.jsjbl.com 9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朱 钰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


众升财 富(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A 座9 层 04-08 法定代 表: 聂婉 君 联系人 :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 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11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 大名 路1098 号 浦江 国际 金 融广场 18 层 法定代 表: 李兴 春 联系人 :郭 丹妮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957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35 12


鼎信汇 金( 北京 )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太月 园3 号楼 5 层52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太月 园3 号楼 5 层521 室 法定代 表: 齐凌 峰 联系人 :阮 志凌 电话:010-82050520 传真:010-82086110 客服电 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13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 楼二 期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 路 91 号金地中 心 A 座 6 层 (100022) 法定代 表: 赵学 军 联系人 :李 雯 电话:010-60842306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传真:021-20280110 、010-85712195 网址:www.harvestwm.cn 14


宜信普 泽(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88 号SOHO 现代城C1809 法定代 表: 戎兵 联系人 :魏 晨 电话:010-52858244 传真:010-5964 4496 客服电 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5


一路财 富( 北京 ) 基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阜 成门大 街 2 号万 通新 世界 广场 A 座 22 层22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奥北科 技园-国 泰大 厦 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董 宣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联系电 话:010-88312877 网址:www.yilucaifu.com 16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01-8811 公司网 站:www.zcvc.com.cn 17


上海联 泰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路 277 号 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518 号 8 座3 层 法定代 表人 :尹 彬彬 联系人 :兰 敏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36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 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18


汇付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黄河路333 号201 室A 区056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宜山路700 号普 天软 件园C5幢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联系人 :甄 宝林 客服电 话:021-34013999 手机客 户端 :天 天盈 基金 19


上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陆家嘴 环 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之光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0


泰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 连)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春光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 话:4000411001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21


北京钱 景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6 号1 幢 9 层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22


北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 人体育 场北 路 甲2 号 裙楼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 盈 科中心 B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37 座裙楼 二层 法定代 表人 :郑 毓栋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23


北京微 动利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路 113 号 景山 财 富中心 3 层34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 古城西 路113 号景 山财 富 中心342 室和341 室 法定代 表人 :季 长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8-5687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24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民 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27 层2704 公司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A 座 7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法定代 表人 :洪 弘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网址:8.jrj.com.cn 25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 表: 陈继 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 话:4006-433-389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26


深圳富 济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 田街道 岗厦 社区 金田 路 3088 号中 洲大 厦3203A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 田街道 岗厦 社区 金田 路 3088 号中 洲大 厦3203A 单元 法定代 表: 刘鹏 宇 联系人 :刘 勇 电话:0755-83999907-8814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38 网址:www.fujifund.cn 27


珠海盈 米基 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 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1201-1203 单元 法定代 表: 肖雯 联系人 :邱 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28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 扩)N-1、N-2 地块 新浪 总 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 扩)N-1、N-2 地块 新浪 总 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 李昭 琛 联系人 :付 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010-82607151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29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 黄祎 联系人 :徐 亚丹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 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30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苏 宁总 部) 法定代 表: 王锋 联系人 :张 慧 电话:025-66996699-882796 传真 :025-66008800-882796 客服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31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 11 层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 王伟 刚 联系人 :王 骁骁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39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32


万家财 富 基 金销 售( 天津 )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区 ( 中心商 务区 ) 迎 宾大 道 1988 号滨 海 浙商大 厦公 寓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 盛胡 同28 号太 平洋 大厦A 座5 层 法定代 表: 李修 辞 联系人 :王 芳芳 电话:010-59013842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33


北京创 金启 富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 街2 号院 6 号楼71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 街2 号院 6 号楼712 室 法定代 表: 梁蓉 联系人 :李 慧慧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 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34


北京格 上富 信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19 号楼701 内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19 号楼701 内09 室 法定代 表: 叶精 一 联系人 :张 林 电话:010-68983311 传真:010-65983333 客服电 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35


北京肯 特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显龙山 路 19 号1 幢4 层1 座4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 18 号院 法定代 表: 江卉 联系人 :韩 锦星 电话:010-89188343 客服电 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36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创 远路 34 号 院融 新科 技中 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 表: 钟斐 斐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40 联系人 :侯 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客服电 话:4001599288 APP 下 载网 址:danjuanapp.com 37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 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 心 30 层3001 室 法定代 表: 周斌 联系人 :陈 霞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9313586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wm.com 38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687 号 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 表: 毛淮 平 联系人 :张 静怡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服电 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39


通华财 富( 上海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金沪 路 55 号 通华 科技 大 厦 7 层 法定代 表: 沈丹 义 联系人 :庄 洁茹 电话:021-60818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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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耕传 承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 区(郑东)东风南路东 康 宁街 北6 号楼 5 楼503 办公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 区(郑东) 东风南路东 康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41 宁街 北6 号楼 5 楼503 法定代 表: 王旋 联系人 :胡 静华 电话:0371-85518395 传真:0371-85518397 客服电 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42


腾安基 金销 售(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腾讯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刘 明军 联系人 :白 冰 电话:15112686889 客服电 话:95017 网址:tenganxinxi.com 43


中证金 牛 (北 京 )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1 号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甲 1 号 环球 财讯中 心 A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传真:010-59336586 联系人 :沈 晨 电话:010-59336544 客服电 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44


北京百 度百 盈基 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上地十 街 10 号1 幢1 层1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上地信 息路 甲9 号奎 科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旭阳 传真:010-61951007 联系人 :孙 博超 电话:010-61952703 客服电 话:010-59922163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二、注 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浦东 大 道 1200 号2 层22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 勇胜 联 系人 :辛怡 传真:021-31081800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三、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务 所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42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丁媛 联系人 :丁媛 四、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 507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 魏 佳亮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 康玮 、 魏佳亮 第六 部分


基金的 募集 一、基 金募 集的 依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证监 许可 【2014 】657 号 文 ( 《关 于核 准国泰 新经 济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 批复 》 ) 注册 募 集。 二、基 金类 型和 存续 期限 1 、基 金类 型: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2 、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 式 3 、基 金的 存续 期间 :不 定 期 三、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基金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4]657 号文 核准 , 自 2014 年 8 月 18 日 起向 社会公 开募 集, 于 2014 年 9 月 12 日 结束募 集。 经 普 华永 道中 天会计 师事 务所 (特 殊普 通合伙 )验资,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43 本次募 集的 净认 购金 额为 713,747,960.44 元人 民币 , 折合基 金份 额 713,747,960.44 份, 认购 资金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银 行利息 共 计 97,317.93 元 人 民币, 折合 基金 份额 97,317.93 份 , 已 分 别计入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账 户, 归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所有 。上述 资金 总额已 于 2014 年 9 月 16 日 全额 划入 本基 金在基 金托 管人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开 立的 基金 托管专 户。 按 照每份 基金 份额 面值 人民 币 1.00 元 计算 , 本 基金 募 集期间 含本 息共 募 集 713,845,278.37 份基 金份额 ,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 6449 户。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 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否则 《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 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 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 投 资人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 ; 3 、 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44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 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 资人 应 当在 销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销 售 业 务 的营 业 场 所 或 按销 售 机 构 提供 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注册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45 4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 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时, 申购成立; 注册 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注册 登 记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投资 人赎回 生效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将 在 T +7 日 ( 包括 该日 )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在 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 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注册 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 性进行 确认 。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 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 包 括 该日 ) 及时 到 销售 机构 柜 台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则 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否 则, 由此 产生 的投资 人任 何损 失由 投资 人自行 承担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 、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投资人 单笔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1.00 元 (含 申购 费) 。 投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直销平 台 申购本 基金 的单 笔申 购最 低金额 为 10.00 元 (含 申 购费) 。 各 销售 机构 对本 基 金最低 申购 金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为 准。 2 、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将 其全 部或部分 基金 份额赎 回。 单笔赎回 申请 最低份 数为 1.00 份, 若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在销 售网 点保 有的 基金 份额不 足 1.00 份 ,则 该次 赎回时 必须 一 起赎 回。投资 人通过本 基金管 理人直销 柜台办理 赎回的 , 单笔赎 回申请最 低份数 为 100.00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46 份,若 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时 在销 售机 构保 有的 基金份 额不 足 100.00 份, 则该次 赎回 时 必须一 起赎 回。 3 、本基 金不对 投资人 每个 交易账户 的最 低基金 份额 余额进行 限制 ,但各 销售 机构对 基 金交易 账户 最低 份额 余额 有其他 规定 的,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5 、本基 金不对 单个投 资人 累计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上限 进行限制 ,法 律法规 、中 国证监 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6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施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申 购费 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 台申 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 此之 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 差别 的申购费 率。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柜 台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养老金 客户 申购 费率 如下 : 申购金 额 申 购费 率 M<100 万 0.60% 100 万 ≤ M<3 00 万 0.36% 300 万 ≤ M<5 00 万 0.16% 500 万 ≤ M<1 000 万 0.05% 1000 万≤M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除通过基 金 管 理 人 的直 销柜 台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份 额的 养 老 金 客 户 外 的 其他 投资 人 申 购 本基金 的 申 购费 率如 下: 申购金 额 申 购费 率 M<100 万 1.50% 100 万 ≤ M<3 00 万 1.20% 300 万 ≤ M<5 00 万 0.80% 500 万 ≤ M<1 000 万 0.50% 1000 万≤M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2 、赎 回费 用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47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本 基金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30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的 赎回费 ,将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持 续 持 有期 长 于 30 日且 少于 3 个月的 投资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 将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75% 计入 基 金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3 个 月但 少 于 6 个 月的 投资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 将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50%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6 个 月 的投资 人,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额 的 25% 计 入基 金财 产 。 未计 入基 金财产 的部 分用 于支 付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其 中, 对持 续 持有期 少 于 7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收 取不 低 于 1.50% 的赎 回费 并全 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 率如下 : 份额持 有时 间 Y 赎回费 率 Y<15 天 1.50% 15 天≤ Y < 30 天 0.75% 30 天≤ Y < 1 年 0.50% 1 年≤ Y < 2 年 0.10% Y ≥ 2 年 0%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七、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本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2)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 投资 人 (非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柜台 申购 本基金 的养 老金 客户 ) 投 资 5,000.00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48 元申购 本基 金, 对应 申购 费率 为 1.50% , 假设 申购 当日 本 基金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128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5,000.00/ (1+1.50% )=4,926.11 元 申购费 用=5,000.00 -4,926.11=73.89 元 申购份 额=4,926.11/1.128=4,367.12 份 即投资 人 ( 非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的 直销 柜台 申购 本基 金的养 老金 客户 ) 投 资 5,000.00 元申 购本基 金, 若假 设申 购当 日 本基 金 的 份额 净值 为 1.128 元, 则可 得到 4,367.12 份基金 基金 份 额。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数× 赎回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金 额× 相应 的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费用 例:某 投资 人赎 回 10,000 份基金 份额 ,假 设该 份额 的持有 时间 为 1 年 5 个 月 ,对应 的 赎回费 率 为 0.10% , 赎回 当日 本 基金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250 元 , 则 其获 得 的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赎回金 额=1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10%=12.5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12.50=12,487.50 元 即投资 人赎 回 10,000 份 基 金份额 , 若 该份 额的 持有 时间为 1 年 5 个月 ,对 应 的赎回 费 率为 0.10% , 赎 回当 日 本 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250 元 , 则 其获 得的 赎回 金额 为 12,487.50 元。 3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4 、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 的处理方 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为净 申购 金额除 以当 日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5 、赎回 金额的 计算及 处理 方式:赎 回金 额为按 实际 确认的有 效赎 回份额 乘以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赎回 金额 单位为 元 。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49 小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八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3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 注册 登记机构 的异 常情况 导致 基金销售 系统、 基金 注册 登记 系统 或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 正常 运行。 7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 资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8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资 人 申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发生 上述 第 7 项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采 取比 例确 认等 方式 对该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进 行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拒 绝该等 全部 或 者部分 申购 申请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 九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 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50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3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因 信用 风险 等引 发的 发 行人违 约或 交易 对手 延期 、拒绝 支付 到期 本息 。 5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 支 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 出现 上述 第 5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 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51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基金总份 额 50% 以上的赎回申 请 的情形 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50% 以上的 部 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 过 50% 的部分 , 可 以根 据前 段 “ (1) 全 额赎 回 ” 或“ (2 ) 部 分延期 赎回 ” 的 约定 方式 与 其他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一 并办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 含本 数 )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接 受基 金的赎 回申 请;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 或 者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 十 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也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 届时 不再 另行发 布重 新 开放的 公告 。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产 生 的非交 易过 户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它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52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册 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册 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申购 金额 , 每期 申购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注册 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 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第 九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 资目 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追求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健增值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权证 、 股 指期 货等 权 益类金 融工 具, 债券等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 债、 央 行票 据 、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次 级债、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地方 政府 债券、 中期 票据 、 可 转换 债券 (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 短期 融资 券、 资产支 持 证 券、 债券 回购 、 大额 可转 让存 单、 银行 存款等 ) 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 未来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基金 投资 同业 存单 、 期 权的 , 在 不改 变基 金 投资目 标、 不改变 基金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条件 下 , 本 基金可 参与 同业存 单 、 期 权的投 资 , 不需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 具体 投资 比例限 制按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 :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0%-95% , 其中 , 投资 于新经 济 主题相关的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债券、债券回购 、货 币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53 市场工 具 、 银 行存 款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的 5%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高于 2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 期货合 约所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以后 , 本基 金保 留的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款 等 。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构在基金合 同生效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或变 更投资比例 限 制,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相应 调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比例规 定。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充 分发 挥基 金管 理人 对 于成 长股 、 创 新型 公司的 投资 优势 , 捕 捉新 经济背 景下 涌现的 投资 机会 , 为 持有 人的财 富增 长作 出贡 献。 新经济 主题 是指 在原 来粗 放的经 济发 展方 式转变 成为 科学 的可 持续 的发展 方式 过程 中所 蕴含 的投资 机会 , 包括 在此 过程 中受益 的行 业 和公司 、 诞生 的新 兴行 业 和公司 。 如节 能环 保、 高 端装备 制造、 新一 代信 息 技术、 生 物、 新 材料、 新能 源和 新能 源汽 车等政 府确 定的 七大 战略 性新兴 产业 。 本 基金 将根 据中国 经济 结构 转型进 程的 深入 ,动 态调 整新经 济主 题的 范畴 界定 。 1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的大 类资 产配 置主 要通过 对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 国 家财 政和 货币 政 策、 国家产 业 政策以 及资 本市 场资 金环 境、 证券 市场 走势的 分析 , 预 测宏 观经 济的发 展趋 势, 并据 此评 价 未来一 段时 间股 票、 债券 市场相 对收 益率 , 主 动调 整股票 、 债券 类资产 在给 定区间 内的 动 态 配置, 以使 基金 在保 持总 体风险 水平 相对 稳定 的基 础上, 优化 投资 组合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以定 性和 定量分 析为 基础 , 从 基本 面分析 入手 。 根 据个 股的 估值水 平优 选个股 , 重点 配置当 前业 绩优良 、 市场 认同度 较高 、 在 可预 见的 未来其 行业 处于景 气周 期 中 的股票 。 1 )定 量分 析 本基金 管理 人结 合案 头分 析与实 地调 研 , 对 列入 研究 范畴的 股票 进行 全面 系统 地分析 和 评价。 ① 成长 能力 较强 本基金 认为 , 企业以 往的 成长性 能够 在一 定程 度上 反映企 业未 来的 增长 潜力 , 因 此, 本 基金利 用主 营业 务收 入增 长率、 净利 润增 长率、 经营 性现金 流量 增长 率指 标来 考量公 司的 历 史成长 性, 作为 判断 公司 未来成 长性 的依 据。 主营业 务收 入增 长率 是考 察公司 成长 性最 重要 的指 标, 主营 业务 收入 的增 长所 隐含的 往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54 往是企 业市 场份 额的 扩大 , 体 现公 司未 来盈利 潜力 的提高 , 盈利 稳定性 的加 大, 公司 未来 持 续成长 能力 的提 升。 本基 金主要 考察 公司 最新 报告 期的主 营业 务收 入与 上年 同期的 比较 , 并 与同行 业相 比较 。 净利润 是一 个企 业经 营的 最终成 果, 是衡 量企 业经 营效益 的主 要指 标, 净利 润的增 长反 映的是 公司 的盈 利能 力和 盈利增 长情 况 。 本 基金 主要 考察公 司最 新报 告期 的净 利润与 上年 同 期的比 较, 并与 同行 业相 比较。 经营性 现金 流量 反映 的是 公司的 营运 能力 , 体 现了 公司的 偿债 能力 和抗 风险 能力。 本基 金主要 考察 公司 最新 报告 期的经 营性 现金 流量 与上 年同期 的比 较, 并与 同行 业相比 较。 ② 盈利 质量 较高 本基金 利用总资产报 酬率、净资 产收益率、盈 利现金比率 (经营现金净 流量/ 净利润 ) 指标来 考量 公司 的盈 利能 力和质 量。 总资产 报酬 率是 反映 企业 资产综 合利 用效 果的 核心 指标 , 也 是衡 量企 业总 资产 盈利能 力 的重要 指标 ; 净 资产 收益 率反映 企业 利用 股东 资本 盈利的 效率 , 净 资产 收益 率较高 且保 持增 长的公 司, 能为 股东 带来 较高回 报。 本基 金考 察公 司过去 两年 的总 资产 报酬 率和净 资产 收益 率,并 与同 行业 平均 水平 进行比 较。 盈利现 金比 率, 即经 营现 金净流 量与 净利 润的 比值 , 反映 公司 本期 经营 活动 产生的 现金 净流量 与净 利润 之间 的比 率关系 。 该比 率越大 , 一 般说明 公司 盈利 质量 就越 高。 本基 金考 察 公司过 去两 年的 盈利 现金 比率, 并与 同行 业平 均水 平进行 比较 。 此外 , 本 基金 还将关 注公 司盈利 的构 成 、 盈利 的主 要来源 等 , 全 面分析 其盈 利能力 和 质 量。 ③ 未来 增长 潜力 强 公司未 来盈 利增 长的 预期 决定股 票价 格的 变化 。因 此,在 关注 公司 历史 成长 性的同 时 , 本基金 尤其 关注 其未 来盈 利的增 长潜 力 。 本 基金 将对 公司未 来一 至三 年的 主营 业务收 入增 长 率、净 利润 增长 率进 行预 测,并 对其 可能 性进 行判 断。 ④ 估值 水平 合理 本基金 将根 据公 司所 处的 行业 , 采 用市 盈率 、 市 净 率等估 值指 标 , 对公 司股 票价值 进行 动态评 估, 分析 该公 司的 股价是 否处 于合 理的 估值 区间, 以规 避股 票价 值被 过分高 估所 隐含 的 投资 风险 。 2 )定 性分 析 在定量 分析 的基 础上 , 本 基金结 合定 性分 析筛 选优 质股票 , 定 性分 析主 要判 断公司 的业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55 务是否 符合 经济 发展 规律 、产业 政策 方向 ,是 否具 有较强 的竞 争力 和良 好的 治理结 构。 根据定 性分 析结 果, 选择 具有以 下特 征的 公司 股票 重点投 资: ① 符合 经济 结构 调整 、产 业升级 发展 方向 ; ② 具备 一定 竞争 壁垒 的核 心竞争 力; ③ 具有 良好 的公 司治 理结 构,规 范的 内部 管理 ; ④ 具有 高效 灵活 的经 营机 制。 3 、固 定收 益品 种投 资策 略 由于流 动性 管理 及策 略性 投资的 需要 , 本基金 将进 行国债 、 金融 债、 企业 债 等固定 收益 类证券 以及 可转 换债 券的 投资。 本基 金采 用的 固定 收益品 种主 要投 资策 略包 括:久 期策 略 、 期限结 构策 略和 个券 选择 策略等 。 另外, 本基 金在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的 投资 中, 将利 用自 下 而上的 公司 、 行 业层 面定 性 分析, 结合 Z-Score 、KMV 等数 量分析 模型 ,测 算中 小企 业私募 债的 违约 风险 。考 虑海外 市场 高 收益债 违约 事件 在不 同行 业间的 明显 差异 , 根 据自 上而下 的宏 观经 济及 行业 特性分 析, 从行 业层面 对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违约风 险进 行多 维度 的分 析。 个券 的选 择基 于风 险溢 价与通 过公 司 内部模 型测 算所 得违 约风 险之间 的差 异, 结合 流动 性、信 息披 露、 偿债 保障 等方面 的考 虑 。 4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股指期 货的 收益 性、 流动 性及风 险特 征 , 通过 资产 配置 、 品 种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旨 在通过 股指 期货 实现 基金 的套期 保值 。 5 、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其投 资原 则为 有利 于基金 资产 增值 。 本 基金 在权证 投资 方面将 以价 值分 析为 基础 , 在采用 数量 化模 型分 析其 合理定 价的 基础 上 , 立 足于 无风险 套利 , 尽力减 少组 合净 值波 动率 ,力求 稳健 的超 额收 益。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股 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 0%-95% ,其中 ,投资 于新经济 主题相 关的 股票 资产的 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以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5% ; 中小企 业私 募 债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高 于 20%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所需 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 以后, 本基 金保留 的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56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其中 ,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款 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 金(包 括开 放式基金 以及 处于开 放期 的定期 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 过 该权 证 的 10% ;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9)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3)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4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5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16) 当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指期货 时, 相关 投资 比例 限制如 下: 1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2 )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 超过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57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 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3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4 )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5 )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 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7)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8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9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该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 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第 (2) 、 (13) 、 (18 ) 和 (19 ) 项另 有约 定外 , 因 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 上 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相关 证券 可交易 的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58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 、 行 政 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或变 更上 述限 制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或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50%×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 + 50%× 中证 综合 债 券 指 数收益 率 本基金 采用 沪 深 300 指数 作为股 票投 资部 分的 业绩 比较基 准主 要因 为: (1) 沪深 300 指 数是 上海 和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第 一次 联合发 布的 反映 A 股 市场 整体走 势 的指数 , 指数 样本覆 盖了 沪深市 场六 成左 右的 市值 , 具 有较 强的 独立性 、 代 表性和 良好 的市 场流动 性; (2) 沪深 300 指 数是 一 只符合 国际 标准 的优 良指 数,该 指数 体现 出与 市场 整体表 现较 高的相 关度 , 且指数 历史 表现强 于市 场平 均收 益水 平, 风险 调整 后收益 也较 好, 具有 良好 的 投资价 值; (3) 沪深 300 指 数编 制 方法的 透明 度较 高; 且具 有较高 的市 场认 同度 和未 来广泛 使用 的前景 ,使 基金 之间 更易 于比较 。 中证综 合债 券指 数是 综合 反映银 行间 和交 易所 市场 国债 、 金 融债 、 企业 债 、 央票及 短期 融资券 整体 走势 的跨 市场 债券指 数。 该指 数编 制合 理、 透 明、 运用 广泛, 具有 较强的 代表 性 和权威 性, 能够 更全 面地 反映我 国债 券市 场的 整体 价格变 动趋 势。 选用 上述 业绩比 较 基 准能 够真实 、客 观地 反映 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证 券市 场中 有其 他 代表性 更强 或者 更科 学客 观的业 绩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 基金 时,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根据 实际情 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相 应调 整。 调整 业绩 比较基 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调 整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 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 险 、 预 期收 益高 于 货币市 场基 金和 债券 型基 金, 低于 股 票型基 金。 七、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和 转融 通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转融 通。 待 基金 参与融 资融 券和 转融 通业 务的相 关规 定颁 布后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不 改变 本基 金既有 投资 目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59 标、 策 略和 风险 收益 特征 并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参与融 资融 券业 务以 及通 过证券 金融 公司 办理转 融通 业务 , 以 提高 投资效 率及 进行 风险 管理 。 届 时基 金参 与融资 融券 、 转 融通 等业 务 的风险 控制 原则 、 具 体参 与比例 限制 、 费 用收 支、 信息披 露、 估值 方法 及其 他相关 事项 按照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及 其他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执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 八、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 于 2019 年 1 月 16 日 复核了 本 报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 误 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820,729,138.46 75.54 其中: 股票 1,820,729,138.46 75.54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73,789,369.60 23.81 7 其他资 产 15,777,715.66 0.65 8 合计 2,410,296,223.72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 票投 资组 合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60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7,477,008.00 0.31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37,817,821.74 34.96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53,874,329.55 6.42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636,334,158.78 26.55 J 金融业 5,453,525.80 0.23 K 房地产 业 83,176,459.86 3.47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74,438,785.00 3.11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22,157,049.73 0.92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820,729,138.46 75.98 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 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498 烽火通 信 4,338,818 123,526,148.46 5.15 2 600271 航天信 息 4,670,251 106,902,045.39 4.46 3 600570 恒生电 子 1,981,718 103,009,701.64 4.30 4 603899 晨光文 具 3,374,312 102,072,938.00 4.26 5 002153 石基信 息 3,620,227 93,981,092.92 3.92 6 002410 广联达 4,260,742 88,666,041.02 3.70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61 7 603883 老百姓 1,860,065 87,213,668.65 3.64 8 300253 卫宁健 康 6,743,825 84,028,059.50 3.51 9 600588 用友网 络 3,798,029 80,898,017.70 3.38 10 002463 沪电股 份 10,654,995 76,396,314.15 3.19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9.1 报告 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9.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若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 本 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理 的原 则, 以 套期 保值 为主 要目 的, 有 选择 地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套期 保值 将主 要采 用流动 性好 、 交 易活跃 的期 货合 约。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将通 过对 证券 市场 和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并 结合 股指期 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理 的估 值水 平。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股指期 货的 收益 性、 流动 性及风 险特 征 , 通过 资产 配置 、 品 种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以 降低投 资 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 法律法 规对 于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的投 资策 略另 有规 定的 , 本 基金 将按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执 行。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不 能投 资于 国债 期货 。 11.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1.1 本 报告 期内基 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没有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在报告 编制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62 日前一 年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况 。 11.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情 况。 11.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608,176.0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3,430,235.15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28,535.83 5 应收申 购款 610,768.6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777,715.66 11.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11.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603883 老百姓 23,005,000.00 0.96 大宗交 易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业 绩 本基金 业绩 截止 日 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并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守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资 有风 险 ,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4 年 9 月 16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1.00% 1.10% 22.64% 0.79% -11.64% 0.31% 2015 年度 71.17% 2.78% 8.83% 1.24% 62.34% 1.54%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63 2016 年度 0.16% 1.60% -4.24% 0.70% 4.40% 0.90% 2017 年 度 53.49% 1.06% 10.65% 0.32% 42.84% 0.74% 2018 年度 -32.20% 1.52% -9.62% 0.67% -22.58% 0.85% 2014 年 9 月 16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98.05% 1.81% 27.80% 0.80% 70.25% 1.01% 注:2014 年 9 月 16 日为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 、 期货 账 户 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户 。 开立 的基金 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 售机 构 和基 金注册 登 记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和基金 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 扣押 或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 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64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股指 期货 合约 、 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 增股、配股和公 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市的股 票、债券和权 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同 一股票在交 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65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 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6、股 票指 数期 货合 约估 值 方法: (1) 股票 指数 期货 合约 以 结算价 格进 行估 值 ; (2)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7 、 基金所持有 的中小企业私募 债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的公 允价值进行估 值,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8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 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 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66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 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估 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 的直 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 给 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 ( “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67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交易 数据的 ,由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估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 (3)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 情 况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 , 经确 认 后 按 以下 条 款 进 行赔 偿: ①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③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或 对基金 管理 人采 用的 估值 方法,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 形,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对 外公 布 ,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 由于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信息错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 回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错 误 而引 起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赔 付。


(4)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证 券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国 家 会计政 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68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5)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的 第 8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期 货交易 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国家会 计政 策变 更、 市场 规则变 更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69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6 次, 每份 基 金份额 每次 收 益 分配 比例 不得低 于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基 金份 额 该 次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1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人 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 投 资人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 资人 自行 承担。当 投资人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 投资的 计算 方法 , 依 照 《业 务规则 》 执 行。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70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E× 1.5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 前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 前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 中第 3 -9 项 费用 ,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3 、证券 账户开 户费用 :证 券账户开 户费 经管理 人与 托管人核 对无 误后, 自产 品成立 一 个月内 由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划 付, 如基 金财 产余 额不足 支付 该开 户费 用, 由管理 人于 产品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71 成立一 个月 后 的 5 个 工作 日内进 行垫 付, 托管 人不 承担垫 付开 户费 用义 务。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72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人 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人 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 投 资人 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73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体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 销 售机 构 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 投 资人 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 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74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为保 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 影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 风 险分析 等。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 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75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注册 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相 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76 披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名称 、数 量、 期限 、收益 率等 信息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季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书 ( 更 新)等 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十一 )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 相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 等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 策、 持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标 等,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等 。 (十二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 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77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 场风 险 市场风 险是 指证 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 理和 交易 制度 等各种 因素 的影响 而变 化, 导致 收益 水平存 在的 不确 定性 。市 场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策 风险。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 业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策 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和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 上 市公 司经营 风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信用 风险。 主要是 指债 务人的违 约风 险,若 债务 人经营不 善, 资不抵 债, 债权人 可 能会损 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 6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7 、债券 收益率 曲线风 险。 债券收益 率曲 线风险 是指 与收益率 曲线 非平行 移动 有关的 风 险,单 一的 久期 指标 并不 能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 的存 在。 8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降时 ,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 将 获得 比之前 较少 的收 益率。 9 、波动 性风险 。波动 性风 险主要存 在于 可转 换 债券 的投资中 ,具 体表现 为可 转 换债 券 的价格 受到 其相 对应 股票 价格波 动的 影响 , 同 时可 转 换债 券还 有信 用风 险与 转股风 险。 转股 风险指 相对 应股 票价 格跌 破转股 价, 不能 获得 转股 收益, 从而 无法 弥补 当初 付出的 转股 期权 价值。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78 二、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技能 、 经验 、 判 断等 主观 因素 会影响 其对 相关信 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三、流 动性 风险 (一) 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安排 本基金为普通开放式 基金 ,投资人可在本基金 的开 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和赎回 业 务。 为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 本 基 金管理 人将 合理 控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集中 度, 审慎 确认申 购赎 回业 务申 请, 包括但 不限 于 : 1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提示投 资人 注意 本基 金的 申购赎 回安 排和 相应 的流 动性风 险, 合理 安排 投资 计划。 (二) 本基 金拟 投资 市场 、行业 及资 产的 流动 性风 险 1 、本基 金股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的 0%-95% ,其余资 产投资于 债券等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 金融工具 。因此,股票市场/ 债券市 场 的流动性风险是本基金 主要面临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 金所投资 的股票市场/ 债券市场 具有 发展成熟、容量较大、交 易活跃、流动性充裕的特 征, 能够满足 本基金开放式运作的流动 性要求。同时,本基金采 用分散投资,针对个股/个券 设 置投资 比例 上限 , 保 障了 资产 组 合的 流动 性。 在极 端市场 行情 下 , 存在 基金 管理人 可能 无 法 以合理 价格 及时 变现 或调 整基金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发挥 专业 研究优 势, 加强 对市场 、 上市 公司基 本面 和固定 收益 类产 品的 深入 研究 , 持 续优 化组合 配置 , 以 控制 流动 性 风险。 2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单 只债 券发行规 模较 小,且 只能 通过两大 交易 所特定 渠道 进行转 让 交易, 存在 流动 性风 险。 3 、股 指期 货合 约存 在无 法 及时变 现带 来的 流动 性风 险。 4 、资产 支持证 券只能 通过 特定的渠 道进 行转让 交易 ,存在市 场交 易不活 跃导 致的流 动 性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将密 切关 注各 类资产 及投 资标 的的 交易 活跃程 度 与 价格 的连 续性 情况 , 评 估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79 各类资 产及 投资 标的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并 进行 动态 调整 , 以 满足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的流 动性 要 求,应 对流 动性 风险 。 (三)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措施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基金总份 额 50% 以上的赎回申 请 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50% 以上的 部 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 过 50% 的部分 , 可 以根 据前 段 “ (1) 全 额赎 回 ” 或“ (2 ) 部 分延期 赎回 ” 的 约定 方式 与 其他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一 并办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接 受基 金的赎 回申 请;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四)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的 实施 情形 、程 序及对 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 在 确保 投资 者得 到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 可 依照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综 合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具 , 对赎 回申请 进行 适度调 整 , 作 为 特定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流 动性风 险管 理的 辅助 措施 。 备用的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 具的实 施情 形 包括: 1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80 2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3 、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 且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50% 以上 的赎 回申请 的 情形; 4 、基 金份 额持 续持 有期 限 小于 7 日; 5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 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 管理 工具的决策程序依照 基金 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 理制 度的规定 办理 。 基 金管 理人应 时刻 防范可 能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对流 动性 风险进 行日 常监控 , 切实 保 护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采取备 用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 可 能对 投资人 造成 无法赎 回 、 赎 回延期 办理 、 赎 回款 项 延期支 付、 赎回 时承 担冲 击成本 产生 资金 损失 等影 响。 四、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1 、中小 企业私 募债由 于发 行人自身 特点 ,存在 一定 的违约风 险。 同时单 只债 券发行 规 模较小 ,且 只能 通过 两大 交易所 特定 渠道 进行 转让 交易, 存在 流动 性风 险。 2 、股 指期 货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 股 指期 货作 为一种 金融 衍生品 , 具备 一些特 有的 风险点 。 投 资股指 期货 所面 临的 风险 主要是 市场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基差 风险、 保证 金风 险等。 具体 为 :


(1)市 场风险 是指由 于股 指期货价 格变 动而给 投资 者带来的 风险 。市场 风险 是股指 期 货投资 中最 主要 的风 险。


(2)流 动性风 险是指 由于 市场流动 性差 或合约 交易 活跃性差 ,交 易参与 者少 ,买卖 意 愿不高 ,期 货交 易难 以迅 速、及 时、 方便 的成 交所 产生的 风险 。 (3)基 差风险 是指股 指期 货合约价 格和 指数价 格之 间的价格 差的 波动所 造成 的风险 , 以及不 同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格之间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期 现价 差风 险。


(4)保 证金风 险是指 由于 保证金交 易的 杠杆性 ,当 出现不利 行情 时,股 价指 数微小 的 变动就 可能 会使 投资 者权 益遭受 较大 损失 。 而 且股 指期货 采用 每日 无负 债结 算制度 , 如 果没 有在规 定的 时间 内补 足保 证金, 按规 定将 被强 制平 仓,可 能给 投资 带来 重大 损失。 3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的风险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是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由非 上市 中小 企业采 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券 。 由 于不能 公开 交易 , 一 般情 况下, 交易 不活 跃, 潜在 较大流 动性 风险 。 当 发债 主体信 用质 量恶 化时 , 受 市场 流动性 所限 , 本 基金 可能 无法卖 出所 持有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由此可 能给 基 金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81 净值带 来一 定的 负面 影响 和损失 。 五、其 他风 险 除以上 主要 风险 以外 ,基 金还可 能遇 到以 下风 险: 1 、因技 术因素 而产生 的风 险,如基 金在 交易时 所采 用的电脑 系统 可能因 突发 性事件 或 不可抗 原因 出现 故障 ,由 此给基 金投 资带 来风 险; 2 、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 如基 金经 理违反 职业 操守的 道德 风险 , 以 及因 内幕交 易、 欺诈等 行为 产生 的违 规风 险; 3 、人才 流失风 险,公 司主 要业务人 员的 离职如 基金 经理的离 职等 可能会 在一 定程度 上 影响工 作的 连续 性, 并可 能对基 金运 作产 生影 响; 4 、因 为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5 、因其 他不可 预见或 不可 抗力因素 导致 的风险 ,如 战争、自 然灾 害等会 导致 基金资 产 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的 终止 与清算 一 、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生效 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三 、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 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82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五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六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七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八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 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83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84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 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人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人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85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 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 人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 期 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为基金 办理 证券 、期 货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86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和 期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按照 《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87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基金投 资人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人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88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 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的除外 ) ;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 的除外 )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财产承 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89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在对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变 更收 费方 式;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90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91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 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书 面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代 表 三 分 之一 以 上 基 金 份额 的 持 有 人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书面意 见;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3 、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情 况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4 、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本 基金亦可 采用 其他非 现场 方式或者 以现 场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会 议 程 序比 照 现 场 开 会和 通 讯 方 式开 会 的 程 序进 行。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92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 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 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93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在 计票 时 监 督员 及公 证机关 均认 为 有 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 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人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人 , 表 面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 权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94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完 成备 案手 续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的 规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的 部分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 基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三 、基 金合 同的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95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 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8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9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应经 友 好协商 解决 , 但 若未 能以 协商方 式解 决的 , 则 任何 一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市 的中 国国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96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其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 仲裁 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争 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第 二十 部分


托 管 协 议内 容摘 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1 、基 金管 理人 (也 可称 资 产管理 人)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浦东 大 道 1200 号2 层22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邮政编 码:200082 法定代 表人 : 陈 勇胜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字[1998]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仟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也 可称 资 产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招 商银 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97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 理票 据贴现;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兑 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 买卖政 府债 券; 同 业拆 借;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汇贷 款; 外汇 汇款; 外币 兑换; 国际 结 算; 结 汇、 售 汇; 同 业外 汇拆借 ;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现 ; 外 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 发 行和 代 理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买卖 和代理 买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自 营和 代客 外 汇买卖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业 务; 离岸金 融业 务。 经中 国人 民 银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5.77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以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比 例、投 资风格 、投 资限制 等,进 行严格 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事先 或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约 定进 行 监 督。 1 、 本基 金的 投资 对象 是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权证、 股指 期货等 权益类 金融工 具, 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包 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次级 债、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地 方政 府债券 、中期 票据、 可转 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短 期融 资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大额 可转 让存 单、 银行存 款等 ) 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 未来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基金 投资 同业 存单 、期权 的, 在不 改变 基金 投资目 标 、 不改变 基金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条件 下 , 本 基金可 参与 同业存 单 、 期 权的投 资 ,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具体 投资 比例限 制按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2 、本基 金投资 组合资 产配 置比例: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0%-95% ,其中, 投资于 新 经济主题相关的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投资于债券、债券回购 、 货币市 场工 具 、 银 行存 款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的 5%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高 于 20% ;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98 股指 期 货合 约所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以后 , 本基 金保 留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其中 ,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 存 出保 证金 和 应收申 购款 等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在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 更投 资比例限 制,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相应 调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比例规 定。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股 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 0%-95% ,其中 ,投资 于新经济 主题相 关的 股票 资产的 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以 及 法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5% ; 中小企 业私 募 债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高 于 20%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所需 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 以后, 本基 金保留 的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其中 ,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款 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 金(包 括开 放式基金 以及 处于开 放期 的定期 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9)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3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99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4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5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16) 当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指期货 时, 相关 投资 比例 限制如 下: 1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与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 中, 有 价证 券 指 股票、 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3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 总市值 的 20% ; 4 )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5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7)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8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9 )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该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第 (2) 、 (13 ) 、 (18 ) 和 (19 ) 项另 有约 定外 , 因 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 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相关 证券 可交易 的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00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3 、本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 以 下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变 更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或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 4 、基金 管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控制 人 或者与 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 或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符合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 理 机构的 规定 ,并 履行 信息 披露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选择 存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基金 投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 符合 条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 单,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应据 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有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 对 于不 符合规 定的 银 行存款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拒绝执 行,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本基 金的存 款银行 应是 具有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资 格、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业 务资格 或 合格境 外基 金投 资人 托管 人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2 、 单只 基金 投资 定期 存款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存放 在具有 基金托 管 资格的 同一 银行 存款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 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 存款 投资政策,基金公司 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 相应 调整 投资 组合 限制的 规定 。 3 、基金 管理人 负责对 本基 金存款银 行的 评估与 研究 ,建立 健 全银 行定期 存款 的业务 流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01 程、 岗 位职 责、 风险 控制 措施和 监察 稽核 制度 , 切 实防范 有关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对 本基 金银行 定期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核 查, 审查 、 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 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款 证实 书等有 关文 件, 切实 履行 托管职 责。 (1)基 金管理 人负责 控制 信用风险 。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存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等 涉 及 到 存款 银 行 选 择 方面 的 风 险 。因 选 择 存 款 银行 不 当 造 成基 金 财 产 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2)基 金管理 人负责 控制 流动性风 险, 并承担 因控 制不力而 造成 的损失 。流 动性风 险 主要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全部提 前支 取 、 部 分提 前支 取或到 期支 取而 存款 银行 未能及 时兑 付 的风险 、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不能 满足 基金 正常 结算 业务的 风险 、 因 全部 提前 支取或 部分 提前 支取而 涉及 的利 息损 失影 响估值 等涉 及到 基金 流动 性方面 的风 险。 (3)基 金管理 人须加 强内 部风险控 制制 度的建 设。 如因基金 管理 人员工 的个 人行为 导 致基金 财产 受到 损失 的, 需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 (4)基 金管理 人投资 银行 存款时, 应就 相关事 宜在 更新招募 说明 书中予 以披 露,进 行 风险揭 示。 (5)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在开 展基 金存款 业务 时,应严 格遵 守《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三)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协议的 签订 、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投资 指令 与资 金划 拨、 账 目核 对、到 期兑 付、 提前 支取 和文件 保管 1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协 议 的签订 (1)符 合资格 的存款 银行 ,基金管 理人 应与存 款银 行总行或 其授 权分行 签订 《基金 存 款业务 总体 合作 协议 》 (以 下简称 《总体 合作 协议 》 ) , 确定 《 存款 协议书 》 的 格式范 本。 《 总 体合作 协议 》和 《存 款协 议书》 的格 式范 本由 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共同 商定。 (2)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存 款协议书 》中 明确存 款证 实书或其 他有 效存款 凭证 的办理 方 式、邮 寄地 址、 联系 人和 联系电 话, 以及 存款 证实 书或其 他有 效凭 证在 邮寄 过程中 遗失 后 , 存款余 额的 确认 及兑 付办 法。 (3)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 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 简称 “ 存款分支机构 ” )寄 送存款证 实书或 其他 有效 存款 凭证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 存 款协议 书 》 中 规定基 金托 管人可 向存 款分 支机构 的上 级行 发出 存款 余额询 证函 ,存 款分 支机 构及其 上级 行应 予配 合。 (4)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存 款协议书 》中 规定, 基金 存放到期 或提 前兑付 的资 金应全 部 划转到 指定 的基 金托 管账 户, 并 在 《存 款协 议书 》 写 明账户 名称 和账 号, 未划 入指定 账户 的,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02 由存款 银行 承担 一切 责任 。 (5)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相 关 法规对 《总 体合 作协 议》 和 《存 款证 实书 》 的 内容 进行复 核, 审查存 款银 行资 格等 。 2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时 的 账户开 设与 管理 (1)基 金投资 于银行 存款 时,基金 托管 人应当 依据 基金管理 人与 存款银 行签 订的《 总 体合作 协议 》 , 以基 金的 名 义在存 款银 行总 行或 授权 分行指 定的 分支 机构 开立 银行账 户。 (2) 银行 存款 的预 留印 鉴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3 、存 款投 资指 令的 发送 与 执行 (1)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投 资 指令应 采用 加密 传真 方式 或双方 约定 的其 他方 式。 存款投 资指 令包 括存 款资 金划拨 指令 、提 前支 取存 款指令 等。 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托 管协 议的 规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存 款 投 资 指令。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依 约定程 序发 出的 指令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否 认其 效力 。 指令发 出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电 话方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在发 送投 资指 令时 , 应 为基 金托 管人 执行 投资指 令留 出执 行指 令所 必需的 时 间。 投资 指令 传输不 及时 、 未 能留 出足 够的划 款时 间, 导致 资金 未能及 时到 账所造 成的 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2) 投资 指令 的确 认 基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 人接 收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预 先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其 名单 ,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商定 指令 发送 和接 收方式 。 投 资指 令到 达基 金托管 人后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指定 专人 立即 审慎验 证有 关内 容及 印鉴 和签名 的表 面一 致性 。 (3) 投资 指令 的执 行 基金托 管人 验证 投资 指令 后,应 及时 执行 。 若因基金托管人过错 致使 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 者投 资指令执行差错所造 成的 损失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投资 指令 执行完 毕,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若基金 托管 人未 能执 行或 仅可部 分执 行投 资指 令 (无 论因基 金托 管人 原因 还是 基金管 理 人原因 )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电话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4 、资 金划 拨、 账目 核对 及 到期兑 付 (1) 资金 划拨 基金管 理人 的划 拨指 令, 经基金 托管 人审 核无 误后 应在规 定期 限内 执行 。 存 款资金 只能 存放于 存款 银行 总行 或者 其授权 分行 指定 的分 支机 构。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03 (2) 存款 证实 书等 有效 存 款凭证 领取 存款银 行分 支机 构应 为基 金开具 存款 证实 书或 其他 有效存 款凭 证名 称 , 该 存款 证实书 为 基金托 管人 存款 确认 或到 期提款 的有 效凭 证。 资金 到账当 日, 由存 款银 行分 支机构 指定 的会 计主管 传真 一份 存款 证实 书复印 件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电话确 认收 妥后 , 用特 快专 递将存 款证 实 书原件 寄送 基金 托管 人指 定联系 人; 若开 户行 代为 保管存 单的 , 由 存款 行分 支机构 指定 会计 主管传 真一 份存 款证 实书 复印件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电 话确认 收妥 。 (3) 存款 证实 书等 存款 凭 证的遗 失补 办 存款证 实书 或其 他有 效存 款凭证 在邮 寄过 程中 遗失 的, 由基 金托 管人 向存 款银 行提出 补 办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 督促 存款银 行尽 快补 办存 款证 实书或 基金 托管 人兑 付时 可作为 兑付 依 据的存 款证 明文 件, 并按 以上(2) 的方 式特 快专 递 给托管 人。 (4) 账目 核对 每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各项 银行存 款投 资余 额及 应计 利息。 定期存 款行 应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对“ 存款 证实 书 ” 的 询证 , 并在询 证 函上加 盖定 期存 款行 公章 寄送至 基金 托管 人指 定联 系人。 (5) 到期 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 基金 托管人通过特快专递 将存 款证实书原件或其他 存 款证 明 原 件 寄给存 款银 行分 支机 构指 定的会 计主 管 。 存 款行 未收 到存款 证实 书或 其他 有效 存款凭 证原 件 的,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电话 询问。 存款 到期 前基 金管 理人与 存款 行确 认存 款证 实书收 到并 于到 期日兑 付存 款本 息事 宜。 基金托 管人 在存 款到 期日 未收到 存款 本息 或存 款本 息金额 不符 时 ,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与 存 款行接 洽存 款到 账时 间及 利息补 付事 宜。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接洽 结果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收 妥存 款本 息的 当日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存款证 实书 在邮 寄过 程中 遗失的 , 存 款行 应立 即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原 存款 证实书 复印 件上 加盖 公章 并出具 相关 证明 文件 后, 与存款 行指 定会 计主 管电 话确认 后, 存款 行分支 机构 应在 到期 日将 存款本 息划 至指 定基 金的 资金账 户。 如果存 款到 期日 为法 定节 假日, 存款 行顺 延至 到期 后第一 个工 作日 支付 , 存 款行需 按当 期利率 和实 际延 期天 数支 付延期 利息 。 5 、提 前支 取 如果在 存款 期限 内, 由于 基金规 模发 生缩 减的 原因 或者出 于流 动性 管理 的需 要等原 因 , 经向存 款行 说明 理由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提 前支 取全 部或部 分资 金, 但应 继续 按原有 利率 计提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04 利息, 因提 前支 取导 致的 利息损 失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提前支 取的 具体 事项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行 签订 的《存 款协 议书 》执 行。 6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相 关文件 保管 (1)基 金资金 存入存 款银 行当日, 存款 行分支 机构 开具存款 证实 书或其 他有 效存款 凭 证, 同时 传真 复印件 给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 并寄送 原件 给基 金托 管人 代为保 管 ; 若 存 款行代 为保 管存 单原 件, 存款行 传真 复印 件给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2)存 款证实 书或其 他有 效存款凭 证原 件由基 金托 管人保管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在 选择 存款 银行 时有 违反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 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在 1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 或拒 绝结算 ,若 基金 管理 人拒 不执行 造成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四)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应 符合 证监 会 《关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1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首 次投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前,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经 基金管 理 人董事 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信 用风 险处 置预案 等。 2 、基金 管理人 应至少 于首 次执行投 资指 令之前 两个 工作日将 上述 资料书 面发 至基金 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两 个工 作日 内,以 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方 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3 、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 金投 资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流 动性风险 负责 ,确保 对相 关风险 采 取积极 有效 的措 施, 在合 理的时 间内 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的 流动 性问 题。 如因 基金巨 额赎 回或 市场发 生剧 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致 基金 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现 金确 保 基金的 支付 结算 。 4 、基金 托管人 有权根 据基 金管理人 制定 的风险 控制 制度对基 金管 理人投 资中 小企业 私 募债券 的额 度和 比例 进行 监督。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对 相应风 险控 制制 度进 行修 改的, 应及 时修 订后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5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是 否符 合比例限 制进 行事后 监督 ,如发 现 异常情 况,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接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向基金 托管 人说 明原 因和 解决措 施。 基金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05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所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6 、如因 市场变 化,基 金管 理人投资 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超过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托管 人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将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调整 至规 定的 比例 要求。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 的、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 约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 基 金管理 人有 责任 确保 及时 将更新 后的 交易 对手 名单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否则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应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 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选择 交易对 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在基 金存 续期 间基 金管理 人可 以调 整交 易对 手名单 , 但 应将 调整结 果至 少提 前一 个工 作日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新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需 要临时 调整 银 行间债 券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交易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若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管理 人确 定 的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行 予以 承 担, 然 后再 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六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应遵 守 《 关于 规 范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为 的紧 急通知 》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1 、本协 议所称 的流通 受限 证券,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不包 括由于 发布 重大 消息 或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 券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且限 于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的 ,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或 全国 银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06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 基金不 得 投 资未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基金参 与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的认购 , 不 得预 付任 何形 式的保 证金 ,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基金不 得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 但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2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首 次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 向基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述 资料 应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极 有 效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 支 付结算 , 并承 担所有 损失 。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3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基金 管理 人应向 基金 托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 关书面 信息 , 包括但 不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量 、 发行 价 格、 锁 定期, 基金 拟认 购 的数量 、 价 格、 总 成本、 应划付 的认 购款 、 资 金划 付时间 等。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投 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上 述信 息 书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 证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审核 。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提 供有关 证券 的具 体的 必要 的信息 , 致使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审核 认 购指令 而影 响认 购款 项划 拨的, 基金 托管 人免 于承 担责任 。 4 、 基 金托 管人依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的 行为 。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了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以 及其 他相 关法律 法规 的 有关规 定 ,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采 取合理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 人 的利益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违法 、 违 规以及 违反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 的 投资指 令不 予执 行, 并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不予 纠正 或已 代表基 金签 署合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07 同不得 不执 行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投资中 期票 据业 务进 行 研 究, 认 真评 估中 期票 据投 资业务 的风 险, 本 着审 慎、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监 管部门 的规 定, 制定 了经 公司董 事会 批准 的 《 中期 票据投 资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制度 》 ) , 以规范 对中 期票 据的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 基 金管理 人 《 制度 》 的 内容 与本协 议不 一致 的,以 本协 议的 约定 为准 。 1 、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应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1)中 期票据 属于固 定收 益类证券 ,基 金投资 中期 票据应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 同》中 关于 该基 金投 资固 定收益 类证 券的 相关 比例 ; (2)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公募基 金投 资于一 家企 业发行的 单期 中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 该期证 券 的 10% 。 2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流动 性风 险处 置的 监督 职责限 于: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是否 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事 后监 督,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金管 理人 接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 时对所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人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3 、如因 市场变 化,基 金管 理人投资 的中 期票据 超过 投资比 例 的, 基金托 管人 有权要 求 基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将中 期票 据调 整至 规定 的比例 要求 。 (八)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九)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回复 基金 托管 人, 对 于收 到的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托管 人 发出回 函 ,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在 上述 规定 期 限内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08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包 括但不 限于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提 示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规定 时 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十一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及 时纠正 , 由此 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十二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和期 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 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书 面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 明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三)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包 括但不 限于 : 对基金 管理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管 理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四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09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投资 所需 的相 关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不 属于基 金托 管 人实际 有 效 控制 下的 资产 及实物 证券 等在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基金托 管人 不 承担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基金管 理人 未及 时催 收给 基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7 、基金 托管人 对因为 基金 管理人投 资产 生的存 放或 存管在基 金托 管人以 外机 构的委 托 财产, 或交 由期 货公 司或 证券公 司负 责清 算交 收的 委托资 产 ( 包括 但不 限于 期货保 证金 账户 内的资 金 、 期 货合约 等 ) 及其收 益 ; 由 于该等 机构 或该机 构会 员单 位等 本合 同当事 人外 第三 方的欺 诈、 疏忽 、过 失或 破产等 原因 给委 托财 产造 成的损 失等 不承 担责 任。 8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开 立 “ 基金 募集 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开 立的 基金 资金 账户 ,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基金 管理人 应聘 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报 告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 基金的银行账户(也可称 为 “ 托管账 户 ” ) , 保 管基 金的 银行 存 款,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 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刻制 、 保管 和使 用。 2 、基金 资金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10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 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 立 日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管理人 根据投 资需 要按照规 定开 立期货 保证 金账户及 期货 交易编 码等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规 定开 立期 货结 算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完成上 述账 户 开 立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以书 面 形 式 将 期 货公 司 提 供 的期 货 保 证 金 账户 的 初 始 资金 密 码 和 保 证金 监 控 中 心的 登 录 用 户名 及密码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资金密 码和 保证 金监 控中 心登录 密码 重置 由管 理人 进行, 重置 后务 必及时 通知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开户 过程 中相 互配 合,并 提供 所需 资料 。 2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由基 金 管理人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 协议 的约定 协商 后开 立 。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11 用并管 理。 3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 定由 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 管人的保 管库, 或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 深圳分公 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 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 等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对由 上述 存放 机构及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有 价凭 证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 签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三 十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 因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合同 传真件 与事 后送 达的 合同 原件不 一致 所造 成的 后果 ,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 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按规 定 公告。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二)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三 )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 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1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证件 号码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少 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管 ,则 按 相关法 律法 规承 担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仲 裁地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 对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13 一、客 户服 务专 线 1 、理 财咨 询: 人工 理财 咨 询、账 户查 询、 投资 人个 人资料 完善 等。 2 、全 天候 的 7 ×24 小时 电 话自助 查询 (基 金净 值、 账户信 息等 ) 。 二、客 户投 诉及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电话 信函 、 电邮 、 传 真等 方式 提出 咨询、 建议 、 投 诉等 需求 , 基金 管理 人将尽 快给 予回 复, 并在 处理进 程中 随时 给予 跟踪 反馈。 三、短 信提 示发 送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 退订 ) 免 费 的手机 短信 资讯。 基金 管理 人定 期或 不定期 向投 资人 发送 短信 资讯。 四、电 子邮 件电 子刊 物发 送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 退订 ) 免 费 的电子 邮件 资讯。 基金 管理 人定 期或 不定期 向投 资人 发送 电子 资讯。 五、联 系基 金管 理人 1 、网 址:www.gtfund.com 2 、电 子邮 箱:service@gtfund.com 3 、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88(全 国免 长途 话费) ,021-31089000 4 、客 户服 务传 真:021-31081700 5 、基 金管 理人 办公 地址 : 上海市 虹口 区公 平 路 18 号 8 号 楼嘉 昱大 厦 16 层-19 层 邮编:200082 六、如 本招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 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基金 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本 招募说 明书 。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的 事项 公告名称 报社 日期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方 法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8/10/20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北 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8/11/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江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直销 账户 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8/11/27 关于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 停 大 额申 购 (含 定期 定 额投 资 ) 、转 换转 入 业务 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8/12/12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14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高 级管理 人员 变更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8/12/13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国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8/12/13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8/12/13 国泰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北 京 百 度 百 盈 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旗下部分基金并开通定期定 额投资 及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8/12/25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并 参加 “2019 倾 心回 馈 ” 基 金定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8/12/28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 国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申 购、 基金 组合 申购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8/12/28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8/12/28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销 售机构 的住 所 , 投资 人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本 招募 说明 书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但应 以招 募说 明书正 本为 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 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投资 人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一、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国泰 新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二、《 国泰 新经 济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三、《 国泰 新经 济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 四、法 律意 见书 五、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七、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它文件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15 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九 年 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