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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睿安定开混合A(003508)

华安睿安定开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安 睿安 定期 开放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 
 
 
 
 
 
 
 
基金管理人: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 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二〇一 九 年 四 月 
 重要 提示 
 
华安睿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由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 并经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2016 年9 月22 日 证监 许可[2016]2170 号 文准予注册。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和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 (www.huaan.com.cn ) 进行了公开披露。 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自2017年3月1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 管理
风险、 流动性风险、 技术风险、 道德风险、 合规风险、 不可抗力风险以及定期开
放运作方式下特有的申购赎回相关风险和强制关闭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与一般信用债券相比, 存在更大的信
用风险和 流动性 风险。 更大的信 用风险 在于该 类债券发 行主体 的资产 规模较小、
经营的波动性较大, 信息披露不透明, 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
本面的难度; 更大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外部
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
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这些特点使得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出现因信
用水平波动而引起的价格较大幅度波动, 从而影响基金总体投资收益; 同时, 流
动性差导致的变现困难,也会给基金总体投资组合带来流动性冲击。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预期收益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 在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担 。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认/ 申 购和
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 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 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 复核。
除特别说 明外, 本招募 说明书所 载内容 截止日 为2019年3 月15日 ,有 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5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5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53 
九、基金的投资 ........................................................................................................................... 67 
十、基金的业绩 ........................................................................................................................... 80 
十一、基金的财产 ....................................................................................................................... 8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82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 8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 ........................................................................................................... 9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 9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94 
十七、风险揭示 ......................................................................................................................... 10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 、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106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 要 ..................................................................................................... 10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 容摘要 ............................................................................................. 109 
二十一、对基金投资人 的 服务 ................................................................................................. 110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 项 ......................................................................................................... 11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 放 及查阅方式 ..................................................................................... 116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17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 摘 要 ..................................................................................................... 118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 摘 要 ..................................................................................................... 134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一、 绪言 《华安睿安 定期 开放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以下 简称“ 本招募 说明书” 或 “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 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及其他有关规 定以及 《华安睿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睿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华安 睿安定 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华安睿安 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华安睿安 定期开 放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华安 睿安 定期开 放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 部 法律的 决定 》修改 的《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2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 包括其 不时修 订)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可以投 资于在 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 试点办 法》 ( 包括其不 时修订 )及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 ,运用 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 人、投 资者: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交 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定期开放: 指本基金 采取的以运作周期和到期开放期相结合的运作方式; 在每个运作周期内,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的期间开 放期定期开放 35、运作周期:本基金以三个公历年度(即 36 个月)为一个运作周期,每 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每个到期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 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止的期间 36、 开放期: 指本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期间。 本基金的开放期分为 期间开放期与到期开放期 37、 到期开放期: 指本 基金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原则上不少 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 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期 间,到期开放期的具体期间以基金 管理人届 时公告 为准。 到期开放 期内, 投资者 可办理本 基金的 申购与 赎回业务。 如在到期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 依 据基 4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 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开放期要求 38、期间开放期:在每个运作周期中,本基金设立 5 个期间开放期,第 N 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 6*N 个月后对应日(N=1,2,3,4,5)。 如 上述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的每个期 间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1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具体期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期间开放期内, 投资者可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如 在期间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 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 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要求 39、 封闭期: 指本基金在每个运作周期内, 除期间开放期以外的期间。 本基 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40、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1、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 《业 务规则 》 :指 《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5、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49、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 收益: 基金合 同项下的 基金收 益即为 基金利润 ,指基 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54、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9、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0、 基金份额分类: 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1、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并不 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62、C 类基金份额:指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 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6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63、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7 华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 心二期 31-32 层 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 金中心 二期 31-32 层 4、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5、设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7、联系电话: (021)38969999 8、联系人:王艳 9、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10、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 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 本科学历。 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 上海财政 8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副董事长、 副总 经理、 工会主席, 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童威先生, 博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 理,上 海国际 集团 有限 公司研 究发展 总部 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上 投摩根 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兼董事 会办公室主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邱平先生,本科 学历, 高级政工师职称 。历任 上海红星轴承总 厂党委 书记, 上海东风机械 (集团) 公司总裁助理、 副总裁, 上海全光网络科技股份公司总经 理, 上海赛事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海东浩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 国盛集团科教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总裁、 董事, 上海建筑材料 (集团) 总 公司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法定 代表人 ) 、 总裁 。现任 上海工 业投 资( 集团) 有限 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总裁。 马名驹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会计师。 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 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 锦江国际 (集团) 有限公司计划 财务部经理。 现任锦江国际 (集团) 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金融事业部总经理、 上海 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董事、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景域文化传 播有限公司董事、Crystal Bright Developments Limited 董事、史带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聂小刚先生, 经济学博士。 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三部助 理业务董事、 企业融资 总部助理业务董事、 总 裁办公室主管、 总裁办 公室副经理 、 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 董事会秘书处主任助理、 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 董事会秘 书处主任、 上市办公室主任、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总裁、 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战 略投 资部 总经理 、权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战略投 资部 总经 理等职 务。 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及直投业务委员会副总裁、 战略管理部 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业务 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9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夏则炎先生, 本科学历。 历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业务员、 交易部 业务员、 业务管理部项目经理、 管理部综合处副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经纪业务部副经理、 董事会办公室副经理、 经纪业务总部经理、 营销管理总部 经理、 上海福 山路 营业 部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上 海福山 路营 业部 总经理 、上 海分公司副总经理、 经纪业务委员会综合管理组副组长、 经纪业务委员会执行办 公室主任、零售业务部总经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 大学学历, 一级律师, 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 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 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 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夏大慰先生,研 究生学 历,教授。现任 上海国 家会计学院学术 委员会 主任、 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国 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委员, 香港中文大学名誉教授, 复旦大学管理学 院兼职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 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证管办)机构 处副处长、 机构监管处副处长、 机构监管处处长、 机构监管一处处长、 上市公司 监管一处处长等职务,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纪委书记、 预算管理委 员会委员、 合规总监、 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助理、 业务总监、 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 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许诺先生 ,硕士 。曾任 怡安翰威 特咨询 业务总 监,麦理 根(McLagan )公司 中国区 负责人 。现 任华 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兼人 力资 源部 高级总 监, 华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诸慧女士, 研究生学历, 经济师。 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 集 中 交 易 部 高级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 本科学历,20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 10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长处副团职参谋, 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党委书记、 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 工会主席, 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童威先生, 博士研究生学历,17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上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经理 (主持 工作) ,上 投摩 根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上海 国际 集团有 限公 司战略 发展总 部总 经理 兼董事 会办公 室主 任, 华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薛珍女士, 硕士研究生学历,18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曾任华东政法大学 副教授,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法制工作 处处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翁启森先生, 硕士研究生学历,24 年金融、 证 券、 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历任 台湾富邦银行资深领组,台湾 JP 摩根证券投 资经理,台湾摩根投信基金经理, 台湾中信证券自营部协理, 台湾保德信投信基金经理,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 球投资部总监、 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姚国平先生, 硕士研究生学历,15 年金融、 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历任香港恒 生银行上海分行交易员,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销售经理, 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助理总监、 机构业务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 公司总 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谷媛媛 女士 ,硕 士研究 生学历 ,19 年金 融、 基金行 业从 业经验 。历 任广发 银行客户经理, 京华山一国际 (香港) 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业务二部大区经理、 产品部高级董事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朱才敏 女士 ,金 融工程 硕士, 具有 基金 从业资 格证书 ,11 年基 金行业 从 业 经历。2007 年 7 月应 届生毕业进入华安基金,历任金融工程部风险管理员、产 品经理、固定收益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务。2014 年 11 月至 2017 年 7 月, 同时担任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 11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年 11 月起,同时担任 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华安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起同时担任华 安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4 月至 2018 年 10 月,同时担任华安安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10 月起, 同时担任华安安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1 月, 同时担任华安新财富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至 2017 年 12 月, 同时担 任华安新希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起, 同时 担任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起,同 时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蒋璆先 生, 硕 士,11 年从业 经历 。曾 任国泰 君安证 券有 限公 司研究 员、华 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2011 年 6 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 任投资研究部行业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 6 月起担任华安 动态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至 2016 年 9 月担任华安安信消 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升级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11 月至 2018 年 9 月,担任华安新乐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8 年 9 月起 ,同时担任华安新乐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7 年 3 月 起,同时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5 月起,同时担 任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12 月起, 同时担 任华安制造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3、基 金管 理人采 取集 体投资 决策 制度, 公司 投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的 姓名和 职务如下: 童威先生,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高级总监 贺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 苏圻涵先生,全球投资部副总监 万建军先生,投资研究部联席总监 12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谢振东先生,基金投资部副总监 崔莹先生,基金投资部助理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2019 年3 月31 日, 公司目前共有员工361 人 (不含香港公司) , 其中 57%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92%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 具有 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 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 部门的处罚。 公司业务由投资研究、 市场营销、 合规风控、 后台支持等四个业务 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 法募 集资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中 13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为宗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 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谨 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 用职务 之便 为自己 、代 理人、 代表 人、受 雇人 或任何 第三 人谋取 不当利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4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4) 除为 基金管 理人 进行基 金投 资外, 不直 接或间 接进 行其他 股票 交易, 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 制包 括公司 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全体 人员 ,并涵 盖到 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 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 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 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 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 具体而言, 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1) 董事 会:董 事会 对公司 建立 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 承担 最终责 任。 (2) 监事 会:监 事会 依照公 司法 和公司 章程 对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 督察 长:督 察长 对董事 会直 接负责 。对 公司的 日常 经营管 理活 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15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4) 合规 与风险 管理 委员会 :合 规与风 险管 理委员 会是 为加强 公司 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 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 向公司 总经理负责。 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 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 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 合规 监察稽 核部 :合规 监察 稽核部 负责 对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对督察长负责。 (6) 各业务部门: 内部 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 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 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 确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 监察稽 核制 度、 信息技 术管理 制度 、公 司财务 制度、 资料 档案 管理制 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 控制环境、 风险评 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 通、 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内 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 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16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意识, 致力于从公司文 化、 组织结构、 管理制度 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 业务流程、 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 测试检查, 发现 风险, 将风险进行分类、 按重要性排序, 找出风险分布点, 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 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 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 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 在风险评估后, 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 对内部控制制度、 规 则、 公司政策等进行修 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业务规则在制定、 修订的过程中, 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形成权责分明、 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 职责明确, 对不相容的职务、 岗位分离设置, 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 各岗位、 各项业 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 如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 会计制 度、公 司财 务制 度、信 息披露 制度 、监 察稽核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制 度、 17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 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 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 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 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 分账管理, 以 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复核、 对账制 度; 凭证、 资料管理制 度; 会 计账务 的组织 和处 理制 度。运 用会计 核算 与账 务系统 ,准确 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 采取科学、 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 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 时实 现信息 的沟 通,有 效地 达成自 下而 上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 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 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 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查。 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 反映政策法规、 市场环境、 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公 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8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1、平安银行基本情况 平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是一家总 部设在 深圳的 全国性股 份制商 业银行 (深圳 证券交易所简称: 平安银行, 证券代码000001) 。 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于 2012 年 6 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 7 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 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 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58%的股份, 为 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截至 2018 年 9 月末, 平安银行有 77 家分行,共 1,056 家营业机构。 2018 年1-9 月,平安银行实现营业收入866.64 亿元(同比增长8.6%) 、净 利润204.56 亿元(同比增长6.8%) 、资产总额33,520.56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3.2%) 、吸收存款余额21,346.41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7%) 、发放贷款和垫款 总额(含贴现)19,220.47 亿元(较上年末增幅12.8%)。 19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 下设市场拓展处、 创新发展处、 估值核算 处、 资金清算处、 规划发展处、IT 系统支持处、 督察合规处、 基金服务中心8 个 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60 人。 2、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男,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高级理财规划师、 国际注 册私人银 行家, 具备《 中国证券 业执业 证书》 。长期从 事商业 银行工 作,具有本 外币资金清算,银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1985 年 7 月至 1993 年2 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 1993 年3 月至1993 年7 月在招商银 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1993 年8 月至1999 年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 计划信贷部经理、行长助理;1999 年 3 月-2000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 分行青山支 行任行长助理;2000 年2 月至2001 年7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总经 理;2001 年8 月至2003 年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2003 年3 月至2005 年4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 2005 年5 月至2007 年6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任行长;2007 年7 月至2008 年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 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自 2008 年 2 月加盟平 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助 理、 产品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 一直负责公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 全面掌握 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 营销和管理, 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项 监管政策比较熟悉。2011 年 12 月任平安银 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3 年 5 月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 (主持工作) ;2015 年3 月5 日起任平安 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 年8 月15 日获得 中国证监会、 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2018年11月末,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净值规模合计5.76万亿, 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共113只, 具体包括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保 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新华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财富宝货币市场 基金、 红塔红土盛世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活期添利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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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法规、 行业监管要求,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 是全行资产 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 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取得 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 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 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 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 告 ,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23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 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4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 层 电话: (021)38969973 传真: (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522 室 电话: (010)57635999 传真: (010)66214061 联系人:刘雯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8 号高德置地夏广场D 座504 单元 电话: (020)38082891


传真: (020)38082079 联系人:林承壮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5 号旺座现代城H 座2503 电话: (029)87651812 传真: (029)87651820 联系人:赵安平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9 号威斯顿联邦大厦12 层1211K-1212L 电话: (028)85268583 传真: (028)85268827 联系人:张晓帆 25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业务部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 号财富中心E 座2103 室 电话: (024)22522733 传真: (024)22521633 联系人:杨贺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 (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bank.pingan.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法定代表人:洪崎 网址:www.cmbc.com.cn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6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 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http://www.cgbchina.com.cn/# (7)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客户服务电话:96228、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8)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9)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1115、1116、1307 室 27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站:www.ifastps.com.cn (1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 号6 幢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东方财富大厦2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客服电话:400-866-6618 网址:www.lu.com (12)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 号602-115 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户服务电话: 4000 178 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13)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32 号东码头园区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14)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 号中洲大厦3203A 单 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28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1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com.cn (16)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7)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是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 号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站: www:niuniufund.com (18)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 号楼701 内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 号楼701 内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客户服务电话:010-82350618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19)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 号1 号楼16 层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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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1176 (2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 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21)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 号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67-523





网址: www.zzwealth.cn (22)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 号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23)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 号2 号楼2-45 室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2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 号华融大厦27 层270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 号华融大厦27 层2704 法定代表人:马勇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 30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25)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 号科兴科学园B 栋3 单元1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 号科兴科学园B 栋3 单元7 层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930-0660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26)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 号楼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1111 号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客服电话:4001-500-882 网址:www.lanmao.com (27)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28)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312 网址: www.qzccbank.com/ (29)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电话:95574 31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网址:www.nbcb.com.cn (30)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 号16 楼B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http://www.fundhaiyin.com (31)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1 号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3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021-96250500


网址: www.swhysc.com


(3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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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36)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7)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8)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18、19 层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18、19 层全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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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41)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4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43)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西海国际中心1 号楼15 层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44)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 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 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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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0752-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4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46)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6 层、26 层、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客户服务电话: (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7)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8)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 号武汉保利广场A 座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客户服务电话:028-86712334


网址:www.tfzq.com (49)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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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50)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 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客服电话:95397


网址:http://www.tpyzq.com


(5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 号龙翔广场东楼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5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0755-23835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5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 网站:www.ebscn.com


(5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2-6 层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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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95551/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5)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com (56)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 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366-366 网址:http://www.hxzq.cn (57)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58)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4036 号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4036 号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59)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 号57 层 37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6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swhysc.com (61)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李秀仑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6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 号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 号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63)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客户服务电话: (021)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64)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38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住所: 天津自贸区 (中 心商务区) 迎宾大道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 室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25 网址: http://www.wanjiawealth.com/ (65)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和平中路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电话: (0519)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index.html (6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6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68)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 局综合办公室A 栋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 局综合办公室A 栋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学东 联系电话:400-071-9888 网址:http://tz.glodann.com.cn/ 39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6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70)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15 号武林时代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刚


客户服务电话:0571-86655920 公司网站:https://www.cd121.com/ (71)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 号7 层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 号7 层05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76-5716


公司网站:www.cmiwm.com (72)江西正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38 栋2107 室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38 栋2108 室 法定代表人:陆雯 客服热线:0791-8669-2502 网址:http://www.jxzrzg.com.cn/index.asp (73)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 城 (一期) 第七幢23 层1 号4 号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 城 (一期) 第七幢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 陶捷 40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址:http://www.buyfunds.cn (7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 楼 法定代表人:易峥 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75)贵州华阳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金钟经济开发区C 栋标准厂房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9 号贵州医科大学学术交流中心16 楼 法定代表人:李陆军


网址:http://www.hyzhjj.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391818 (76)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8 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35316 / 95317 网址:www.cfzq.com (77)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碧波路690 号4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廖冰 联系电话:021-80234888 传真号码:021-80234898 网址:http://www.go-goal.com


(78)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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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ewww.com.cn (79)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客户服务电话:0731-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80)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 号福建海峡银行 办公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 号福建海峡银行 法定代表人:俞敏 客户服务热线:400-893-9999 公司网站:www.fjhxbank.com (81)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 号 办公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 客户服务电话:021-54509999 公司网站:www.eastmoney.com (82)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 座光大银行 办公楼14-18 楼 办公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 座光大银行 办公楼14-18 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0762 网址:www.cnht.com.cn (83)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42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 号北京银行大楼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84)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1 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1 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上官永清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85)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86)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 号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客户服务电话:0769-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8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网站:www.newone.com.cn (8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 号618 室 43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广场5、7、10、18、19、35、36、 38、39-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热线:95575 网址:www.gf.com.cn (8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 号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电话:400-8888-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网址:www.cjsc.com.cn (90)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9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92)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SOHO 现代城C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话:400-6099-200 44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93)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6 层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站:www.hgccpb.com


(94) 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文 客服:400-666-0066


网站:www.xcfunds.com (95)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 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客服电话:0891-6177483 网址:http://www.xiquefund.com/cctv/home/aboutUs (96)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 号高地中心11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588 网址:www.puyifund.com/ (97) 成都华羿恒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壁


注册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99 号棕榈国际中心1 幢1 单元19 层 4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99 号棕榈国际中心1 幢1 单元19 层 4 号 电话:400-8010-009


028-87326832 网址:http://www.huayihengxin.com/ 45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98)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客服:400-889-5618 网站:http://www.e5618.com/ 法人代表:姜志军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盘古大观A 座40 层-43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盘古大观A 座40 层-43 层 (99)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个人业务:95118 企业业务: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100)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荻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1 栋20 层1.2 号 网址:http://www.urainf.com/ 联系电话:0851-88235678 (101)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刚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36 层3603 室 电话:400-100-3391


网址:http://www.dianyingfund.com/ (10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103)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琼 办公地址:上海徐汇区桂平路391 号B 座19 层 46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客服电话:021-60907378 网址:http://www.youyufund.com/ (104)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105) 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淑桢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 号9 号楼701 室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 号9 号楼706 室 北京市西什库大街31 号九思文创园 客服电话:400 6706 863


网址:https://www.hongtaiwealth.com (106) 上海通华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 号楼9 层 法定代表人:马刚


客户服务电话:95156 网址: www.tonghuafund.cn (107)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站:https://danjuanapp.com/ (108)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 室 47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 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服热线:400-918-0808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109)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 号A 座1504/1505 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110) 上海钜派钰茂基金销售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 号24 幢N3187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79 号金穗大厦14 楼 法定代表人:胡天翔 联系电话:021-50778395 传真号码:021-68367031 (111)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 期53 层5312-15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站:www.harvestwm.cn (112)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 号5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 号5 楼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传真号码:021-58300279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48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113)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 号万得大厦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114)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 号院2 号楼106 室-67


法定代表人:于龙 网站网址:www.zhixin-inv.com


客服联系方式:4006-802-123 (115)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9 号奎科科技大厦1 层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055-4 客户服务中心传真:59922163 邮箱:funds@baiyingfund.com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116)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盘古大观A 座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电话:400-876-9988 网址: www.wy-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32 层 49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 (021)38969999 传真: (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安冬、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 (021)22288888 传真: (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会计师:蒋燕华,蔡玉芝 50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9 月 22 日证监许可[2016]2170 号文注 册募集。 本基金自 2017 年 1 月 9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7 年 3 月 10 日止 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间为 不定期。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20,115,580.02 元 人民币,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16,569.97 元人民币。 募集资 金已于 2017 年 3 月 14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 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2,364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 220,115,580.02 份基金份额,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116,569.97 份基金份额。 两项合计共 220,232,149.99 份基 金份额, 已全部计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 中, 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122,052.44 (含募集期利息 结转的份额) , 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554199% 。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 本基 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 信息披露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不从基金资 产中支付。 51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据《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等法 律法规 以及本 基金基金 合同、 招募说 明书的 有关规定, 本基金 本次 募集符合有 关条件 ,本 基金管理人 已向中 国证 监会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7 年 3 月 15 日 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同 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52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即以运作周期和到期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该日) 起或自每一个到期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含 该日) 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止的期间,为本基金的一个运作周期。 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本基金进入到期开放期, 投资者可在 到期开放期内进行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每个到期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到期开放期的具体期间以基金管理人届 时公告为准。每个到期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进入下一 运 作 周 期 , 以 此 类 推 。 本基金在每个运作周期内以封闭期和期间开放期相交替的方式运作, 共包含 6 个封闭期和 5 个期间开放期。 在每个运作周期内, 第一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 6 个月后 对应日,第二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 12 个月后对 应日,第三 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 18 个月后对应日,第四个期间开放期 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 24 个月后对应日 ,第五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 作周期首日的 30 个月 后对应日。如上述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的每个期间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1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 超过 5 个工作日, 具体期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在期间开放期内, 投资 者可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在每个运作周期内, 除期间开放期以外, 均为封闭期。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 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开放期 (包括到期开放期和期间开放期) 内因发生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 使基金 无法按时 开放或 需依据 基金合同 暂停申 购与赎 回业务的, 开放期间 中止计 算。在 不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影 响因素消 除之日 下一个 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直至满足开放期要求。 运作方式举例:假设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6 月 3 日生效,则本基金 的第一个运作周期为 2016 年 6 月 3 日至 2019 年 6 月 3 日,其中期间开放期的 53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首日分别为 2016 年 12 月 5 日、2017 年 6 月 5 日、2017 年 12 月 4 日、2018 年 6 月 4 日、2018 年 12 月 3 日。以上每个期间 开放期为 1 至 5 个工 作日,具体 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期间开放期前公告说明。 在以上期间开放期间, 投资人 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本基金的首个运作周期结束后即进入首个到期开放期, 为 2019 年 6 月 3 日 起 5 至 20 个工作日。若基金首次到期开放期确定为 20 个工作日,则自 2019 年 6 月 3 日至 2019 年 6 月 28 日为本基金的到期开放期,在此期间投资人可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进入本基 金下一个运 作周期,以此类推。 以上示例均未考虑节假日的影响。 (二)申购 、赎回与转换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 、 赎回与 转换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 、 赎回与转换,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与转 换 等业 务的开放日为相应开放 期的每 个工作日,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 赎回与转换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时 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与转换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开放期期间可办理申购、 赎回与转换业务。 在每个开放期前, 基金管理人 54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应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若在封闭期结束后或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 赎回与转换业务的, 开放期间中止计算, 在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 直至满 足开放期要求。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 赎回与转换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开放期内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但若 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 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四)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 、“ 未 知价” 原则, 即 申购、赎 回与 转换 价格 以申请当 日收市 后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 申购、 份额赎 回” 原则, 即申购 以金 额申请, 赎回与转 换 以 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出” 原则,即 按照投 资人 认购、申 购的先 后次序 进行顺 序赎回; 5、投资 者办理 申购、 赎回与转 换等业 务时应 提交的文 件和办 理手续 、办理 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55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提交赎回与转换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 且投资人在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 该基金销售机构必须同时销售转换转出和 转换转入基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 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在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3、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 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 认情况。若 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和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与转换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 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56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六)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投资 人通过 代销机 构或基金 管理人 的电子 交易平台 申购本 基金的 ,每个 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含申购费, 下同) 追加申购的 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 的,以各 代销机 构的业 务规定为 准。投 资人通 过直销机 构(电 子交易 平台除外) 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 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销售机构 赎回或 转换时 ,每次赎 回或转 换申请 不得低 于 1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时或赎回或转换后在销售机构 (网 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或 转换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或转换限额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或转换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 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 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 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 57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 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 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 500 元。 其它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具体费率如下表 所示: 份额类型 申购费率 (单笔申购金额 M ) A 类基金份额 M<500 万 1.5% 500 万≤M<1000 万 1.0%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 0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A 类及C 类基 金份额适用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续持有的封闭期数(N ) 赎回费率 N ≤1 2.50% N=2 2.00% N=3 1.50% N=4 1.00% N=5 0.50% N ≥6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 58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不低于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 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前述 1 个月以 30 日计)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调整 费率或 收费方 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转换份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 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则其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 应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5=97,066.18 份 例: 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其 申购费金额为 500 元,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 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500=99,500.00 元 59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申购份额=99,500.00/1.015=98,029.56 份 (2 ) 若投资者选择申 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则 申 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1.015=98,522.17 份 2、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公式为: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 持续持有 5 个封闭期, 对应赎 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60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0×0.50% =507.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00-507.50=100,992.50 元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 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转入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的差额计算收取, 具体计 算公式如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max[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 0 ],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如为负数则取0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中: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 转出金额÷(1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或转入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 转出金额÷(1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或转出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注1: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资产。 注2:本基金暂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 注3:关于转换费用的其他相关条款请详见公司网站的有关临时公告。 61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九)申、赎回与转换的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办理权益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人办 理转出基金权益的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并同时办理相关注册与过户登 记手续,投资者于 T+2 工作日起(含该日)起可以赎回或转出该转入部分的基 金份额。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围 内,对 上述登记 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转换转入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转 换转入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转换转 入申请可 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 构或登 记机构的 技术故 障等异 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 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62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8、9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 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转换转入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转换转入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转换转入申请被 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 转换转入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转换转入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转换转入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转换转入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 转换转出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 转 换转出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转换转出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 相应延长。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63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 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 为是发生了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全额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当日按比例 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的 20%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 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以内(含 20% )的赎 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 暂停申购、 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或转换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赎回或 转换情 况的, 基金管理 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 暂停申购 、赎回 或转换 情况消 除的, 基金管理 人应于 重新开 放日公 布最近 1 个估值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赎回 或转 换的时间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或转 64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换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或转换的 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65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 律法规 允许基 金管理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质押业 务或其 他基金 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二十)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 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二十一)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进行份额折算, 折算前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资产不变。 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届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 就折算方案、折算时间等内容予以公告。 66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持续稳定的投 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股指 期货、 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 债券(含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短 期融资 券、超 短期融资 券、中 期票据 、中小企业 私募债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 存款、 同业存单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 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 50% , 但在 每个期 间开放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至期间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 到期开放期前 3 个月至到期开放期结束后 3 个月, 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股 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50% 。 在开放期,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前述 5% 的限制,但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 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三个公历年(即 36 个月)为一个运 作周期,本基金在每个运作周 期前确定大类资产初始配比,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每个运作周期的前 3 个月 67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为建仓期, 力争在建仓期结束前达到大类资产初始配比目标, 达到初始配比目标 后除证券价格波动等客观因素影响大类资产配比, 不做频繁的主动大类资产配置 调整。 通过上述 投资方 法,一 方面使得 本基金 投资组 合的风险 收益特 征较为 明晰, 另一方面通过期初以一定比例投资于债券类资产作为安全垫, 为总投资组合的本 金安全提供保障, 同时以有限比例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而保有对股票市场一定的暴 露度,以争取为组合创造超额收益。 本基金第一个运作周期开始到建仓期结束前, 力争做到固定收益类资产 (含 现金类资产)与权益类资产的占比为 70:30。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国 家 货币及财政政策、 资本市场资金环 境等重要因素的研究和预测, 结合投资时钟理论并利用公司研究开发的多因子模 型等数量工具, 优化基金资产在利率债、 信用债以及货币市场工具等各类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具之间的配置比例。 (2)利率类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等利率品种的投资, 是在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及政策环 境等进行分析和预测基础上, 研究利率期限结构变化趋势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变 化趋势, 深入分析利率品种的收益和风险, 同时结合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限和现金 流预测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 并通过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 选择合适的 期限结构的配置策略。 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综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 决定 投资品种。 (3)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深入的宏观研究基础上, 综合分析各类信用债发行主体所处行业 环境、 发行人所处的市场地位、 财务状况、 管理水平等因素后, 结合具体发行契 约, 对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在此基础上, 建立信用类债券池, 积极发掘信用利差 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 (4)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 券兼具 权益类 证券与固 定收益 类证券 的特性, 具有抵 御下行 风险、 68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 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 综合考虑可转换债券的债性和股性, 利用可 转换公司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并最终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 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 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除普通信用债外, 本基金还将适时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具有票息收益高、 信用风险高、 流动性差、 规模小等特点。 短期内, 此类 券种对本 基金的 贡献有 限,但本 基金将 在市场 条件允许 的情况 下进行 择优投资。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多为非上市民营企业, 个体异质性强、 信息少且 透明度低, 因此在投资研究方面主要采用逐案分析的方法 (Case-by-case), 通 过 尽职调查进行独立评估, 信用分析以经营风险、 财务风险和回收率( Recovery rate) 等指标为重点。 此外, 针 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 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3、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 将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与严谨规 范的选股方法相结合, 综合运用 “自上而下” 和 “自下而上” 的投资方法进行行 业配置和个股选择; 在对宏观经济运行、 行业景气变化以及上市公司成长潜力进 行定量评 估、定 性分析 和实地调 研的基 础上, 优选重点 行业中 基本面 状况健康、 具有估值优势、成长性良好、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进行投 资 , 以 谋 求 超 额 收 益 。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 基础上, 充分考量可投权证品种的收益率、 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 通过资产配 置、品种与类属选择,力求规避投资风险、追求稳定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69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3)股票指数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有选择地投资于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首先将基于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 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以及套期保值的类型 (多头套期保值或空头套期 保值) , 并根据 权益类 资产投资 (或拟 投资) 的总体规 模和风 险系数 决定股指期 货的投资比例; 其次, 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以及股 指期货流动性、 收益性、 风险特征和估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选择, 以对 冲权益类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30%+ 中债综合全价 指数收 益率*70% 。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该指数编制合理、 透明, 有一定 市场覆盖率, 不易被操纵, 并且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适合作为本基金 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编制, 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更加全面,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 交易市场 (银行 间市场 、交易所 市场等 ) 、不 同发行主 体(政 府、企 业等)和期 限(长期 、中期 、短期 等) ,能 够很好 地反映 中国债券 市场总 体价格 水平和变动 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在综合考虑了上述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 指数的编 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 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 较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表 现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 权重构成。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70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预期收益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仅在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每个 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2)开放 期内的 每个交 易日日终 ,本基 金持有 的买入期 货合约 价值和 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期 货合约 价值和 有价证券 市值之 和,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0%。其 中,有价 证券指 股票、 债券(不 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基金 所持有 的股票 市值和买 入、卖 出股指 期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 50%,但在每个期间开放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至期间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 到期开放期前 3 个月至 到期开放期 结束后3 个月, 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 金资产的50%; (3)在 开放期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 闭期, 本基金 不受前述 5% 的限 制, 但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 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1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8)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9)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6)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且基 金投资 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的 剩余期 限,不得 超过本 基金当 期封闭期内 的剩余运作期; (17) 本基金仅在参与融资业务时, 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 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8)本 基金 在开放 期 内,基金 总资 产不得 超 过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在封 闭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0) 在开放期,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72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1) 在开放期, 本基 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 (3)、 (13) 、 (20) 、 (21) 项外,因 证券、期 货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 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73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 并履行 披露义务 。重大 关联交 易应提交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 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关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八)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9 年 1 月 17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1 报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10,509,896.00 22.17 其中: 股票 10,509,896.00 22.17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0,353,000.00 64.03 74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其中: 债券 30,353,000.00 64.03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983,551.35 12.62 7 其他各 项资 产 560,052.49 1.18 8 合计 47,406,499.84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528,881.00 3.26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1,115,132.00 2.38 E 建筑业 433,380.00 0.92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2,978,379.00 6.35 J 金融业 1,707,620.00 3.64 K 房地产 业 1,871,121.00 3.99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75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875,383.00 1.87 S 综合 - - 合计 10,509,896.00 22.42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601952 苏垦农 发 192,600 1,276,938.00 2.72 2 601985 中国核 电 211,600 1,115,132.00 2.38 3 300383 光环新 网 74,500 943,915.00 2.01 4 000002 万


科A 39,500 940,890.00 2.01 5 600048 保利地 产 78,900 930,231.00 1.98 6 002739 万达电 影 40,100 875,383.00 1.87 7 600845 宝信软 件 38,900 811,065.00 1.73 8 600837 海通证 券 72,600 638,880.00 1.36 9 601377 兴业证 券 135,100 626,864.00 1.34 10 002174 游族网 络 33,600 624,624.00 1.33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品 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0,353,000.00 64.7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0,353,000.00 64.76 76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0,353,000.00 64.76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70209 17 国开 09 200,000 20,310,000.00 43.33 2 180407 18 农发 07 100,000 10,043,000.00 21.43 6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有选择地投资于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77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首先将基于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 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以及套期保值的类型 (多头套期保值或空头套期 保值) , 并根据 权益类 资产投资 (或拟 投资) 的总体规 模和风 险系数 决定股指期 货的投资比例; 其次, 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以及股 指期货流动性、 收益性、 风险特征和估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选择, 以对 冲权益类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资 政策 无。 10.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资 评价 无。 11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的,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1,489.2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98,563.20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78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8 其他 - 9 合计 560,052.49 11.4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79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止时间2018 年12 月31 日) 1、华安睿安定开A 类基金: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年 -0.48% 0.49% -5.38% 0.40% 4.90% 0.09% 2017年3月15 日 (基 金成 立 日)至2017 年12月31日 3.81% 0.36% 3.53% 0.21% 0.28% 0.15% 2、华安睿安定开C 类基金: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年 -1.39% 0.49% -5.38% 0.40% 3.99% 0.09% 2017年3 月15日( 基 金 成立日 )至 2017年12月 31日 3.99% 0.36% 3.53% 0.21% 0.46% 0.15%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80


十 一、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81


十二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 货 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权 益类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 所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指在银 行间债券 市场、 上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 中央银行债、 政策性银 行债、 短期融资券、 中 期票据、 企业债、 公司 债、 商业银 82


行金融债、 可转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 同业存单等固定收益 品种,下同)的估值: (1)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 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4、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同一 证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证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8、持有 的银行 定期存 款或通知 存款以 本金列 示,按协 议或合 同利率 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 83


9、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按规定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84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85


进行评估;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86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87


十三 、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3、每一类别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 止 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 收益 88


分配方案确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89


十四 、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上述基金 费用由 基金管 理人在法 律规定 的范围 内参照公 允的市 场价格 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90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60%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6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到指定账户。 基金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 登记机构收 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91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92


十五 、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93


十六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相关法 律法规 关于信息 披露的 规定发 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94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95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规 定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96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 定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97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11 、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介披露 所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名 称、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息, 98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 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3、参与融资交易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策略、 业务开展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99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所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2、不可抗力;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0


十七 、 风险 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 金以定 期开放 方式运作 ,投资 者只能 在开放期 提出申 购赎回 申请, 面临在封闭期内无法申购或赎回的风险。 2、由于 本基金 在开放 期集中开 放赎回 ,故开 放期出现 巨额赎 回的可 能性较 大, 带来更高的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期赎回的投资者面临无法及时获得赎回款项 的风险,而未赎回的投资者面临因变现冲击成本所致的基金净值波动风险。 3、本基 金可投 资于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其与 一般信用 债券相 比,存 在更大 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更大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 小、 经营的波动性较大, 信息披露不透明, 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 用基本面 的难度 ;更大 的流动性 风险在 于该类 债券采取 非公开 方式发 行和交易, 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 可度, 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这些特点使得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出 现因信用水平波动而引起的价格较大幅度波动, 从而影响基金总体投资收益; 同 时,流动性差导致的变现困难,也会给基金总体投资组合带来流动性冲击。 4、本基 金投资 资产支 持证券, 资产支 持证券 存在一定 的信用 风险、 利率风 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5、本基 金将股 指期货 纳入到投 资范围 中,股 指期货采 用保证 金交易 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 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同时,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 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将按规定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二)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及债券市场, 市场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境、 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性程度等各种 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101


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各个 行业及证券发行人的盈利水平 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和债券利息的损失, 包括价格 风险和再投资风险。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息票利率、 期限和 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资产的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 信用风险 主要来 自于发 行人和担 保人。 一般认 为:国债 的信用 风险可 以视为零, 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 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收益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 从而影响到 基金资产。 5、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6、证券发行人经营风险 证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更新、 新产品 研究开发、 高级专业人才流动、 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证券其 发行人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导致其所发行的证券价格下跌, 将使基金预 期的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 能完全规避。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 有和对经济形势、 市场走势和证券价值的判断, 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有效性和 收益水平。 102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基金建仓困难, 或 建仓成本很高; 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变现成本很高; 不能应付可能 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证券投资中个券的流动性风险等。 这些风险的主 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 整体流 动性相 对不足。 证券市 场的流 动性受到 市场行 情、投 资群体 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 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 可能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 本基金的建仓或变现都有 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 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 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 存在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 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 一些个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 这种情 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券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 或者买入卖出行为对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 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券停牌或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3、为应 对可能 出现的 流动性风 险,基 金管理 人已做好 了相应 的安排 ,并将 按规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及应对措施。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 转换”章节。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 基金合同约定: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 50% , 但在每个 期间开 放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至期间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 到期开放期前 3 个月 至到期开放期结束后 3 个月, 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 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50% ” ,从投资范围上看,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良好; 2) 从投资限制上看, 基金合同约定: “在开放期,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不 得超过本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本基金 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比例设置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综上所述,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 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 流动性风险相对 103


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可能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 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招 募说明书 “八、 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 ”中“ ( 十二)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包 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措施, 详见招 募说明书 “八、 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 中 “ (十 一)暂停赎回、转换转入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2)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 ,详见 招募说 明书“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赎 回与转 换”中 “ (十 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按持续持有期小于 1 个封闭期数计提 2.5% 的赎回费, 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收取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 见招募说明书 “八、 基 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 转换” 中第 (七)条 第 2 款的相关 约定。 4)暂停基金估值 暂停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章节第 (六)条 的相关约定, 若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 实施暂停基金估值, 基金管理人相应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104


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 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五)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道德风险 由于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等主观因素带来的风险, 如内幕交易、 欺诈、 舞弊 等行为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直接损失或损害基金管理人声誉从而损害本基金投 资人利益。 3、合规风险 由于操作疏忽、 制度不健全或者外部法律法规环境变化等原因造成基金运作 违反相关规定的风险。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 产配置、 类属配置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 也可能表现在个券的选择不符合本基 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4、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 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 金资产 遭受损失 ;同时 ,证券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有影响基金在 开放期内正常申购和赎回的风险。 105


十八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06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07


十九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108


二 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109


二十 一 、对 基金 投资 人的 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 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在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20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 对账单。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7X24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 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 户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 “在线客服” 在线就基金投资、 交易操作中的 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 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定 制电子对账单及资讯服务等各类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客服热线人工服务、 在线客服、 客服 电子邮箱、 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 本公司对于工作日期间 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在受理投诉后2个工作日内回复;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将在顺延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 (六)网站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业务规则》 的规定, 本公司 可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 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110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客户服务传真: (021)33626962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 同济联合广场B座 14楼 邮政编码:200092 (八)如 本招募 说明书 存在任何 您/贵 机构无 法理解的 内容, 请联系 基金管 理人客户 服务中 心热线 ,或通过 电子邮 件、传 真、信件 等方式 联系基 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11


二 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近三 年基金 管理人 及其高级 管理人 员没有 受到过中 国证监 会及工 商、财 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2.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公告 事项 信 息披 露媒介 名称 披露 日期 1


华安基金关于参加广发证券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09.20 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电 子直销平台延长 “微钱宝” 账户 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09.28 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有的 “光环新网” 股票 估值调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10.12 4


华安睿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8年第3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10.26 5


华安睿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2018年第2号)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10.27 6


华安睿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2号) 公司网站 2018.10.27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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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基金关于参加安信证券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11.10 8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植信基 金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11.24 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 司股东变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12.07 1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 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 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12.12 11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百度为 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12.20 12


华安基金关于参加君德汇富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12.21 1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增加众升财富为销 售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12.26 1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电 《上海证券报》 、 2018.12.28 113


子直销平台延长 “微钱宝” 账户 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15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12.28 1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有的 “中信证券” 股票 估值调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9.01.05 17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基煜基 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转换 费)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9.01.15 18


华安睿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8年第4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9.01.21 19


华安基金关于参加平安证券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日报》 和公司网站 2019.02.15 20


华安基金关于参加国泰君安证 券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日报》 和公司网站 2019.02.27 21


关于华安睿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和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9.03.13 114


转换业务的公告 115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 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 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116


二十 四 、备 查文 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 存放地点: 除第 6 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 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 住所。 (三)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117


附件 一: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18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期 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包括但不限 于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 赎回、 转换、 非交易 过户、 转托管、 定期定 额投资和收 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和内容,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整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119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120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资金账 户、证券 账户、 期货账 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121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122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123


(5)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但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124


人大会的事项。 2、在符 合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相关规 定,且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损害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和除管理费和托管费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增 加、减 少或调 整基金份 额类别 及定义 ,变更除 调整管 理费率 、托管 费率之外的收费方式; (7)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125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126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 通讯开会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3(含 1/3)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127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若本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 述 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 方式进行 表决, 会议程 序比照现 场开会 和通讯 开会的程 序进行 ;或者 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128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管 人、终 止《基金 合同》 、与其 他基金合 并以特 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12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13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并提前公告后, 可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131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32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33


附件 二: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32 层 办公地址 :中 国(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 大道 8 号 上海 国金中 心二期 31-3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时间:1998 年6 月4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 金销售; 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时间: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 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 贷、 结算、 汇兑业 务; 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 项信托业务; 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 券; 外汇存款、 汇款; 境内境外借 款; 从事同业拆借;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 证券; 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贸易、 非贸易结算; 办理国内结算; 国际结算; 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贷款;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代理收付款项; 黄金进口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 提供保管箱服 务; 外币兑换; 结汇、 售汇; 信用卡业务; 经 有关监管机 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下: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股指 期货、 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 债券(含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短 期融资 券、超 短期融资 券、中 期票据 、中小企业 私募债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 存款、 同业存单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但 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 50%,但在每个期间开放期开始前 10 个工 作日至期间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到期 开放期前 3 个月至到期 开放期结束 后3 个月, 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 产的50%。 在开放期,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 闭期, 本基金 不受前述 5% 的限 制, 但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 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仅在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每个 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2)开放 期内的 每个交 易日日终 ,本基 金持有 的买入期 货合约 价值和 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期 货合约 价值和 有价证券 市值之 和,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0%。其 中,有价 证券指 股票、 债券(不 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基金 所持有 的股票 市值和买 入、卖 出股指 期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 50%,但在每个期间开放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至期间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 到期开放期前 3 个月至 到期开放期 结束后3 个月, 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 金资产的50%; (3)在 开放期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 闭期, 本基金 不受前述 5% 的限 制, 但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 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9)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6)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且基 金投资 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的 剩余期 限,不得 超过本 基金当 期封闭期内 的剩余运作期;


(17) 本基金仅在参与融资业务时, 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 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8)本 基金 在开放 期 内,基金 总资 产不得 超 过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在封 闭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0) 在开放期,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1) 在开放期, 本基 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 估 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除上述第 (3)、( 13)、( 20)、( 21) 项外,因 证券、期 货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 前公告。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 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 应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期 对账机 制,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相 关规定 ,就本基 金银行 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 划拨、 账目核 对、到期 兑付、 文件保 管以及存 款证实 书的开 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的 监督与核 查,严 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 切 实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 定。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在 选择存款 银行时 有违反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正 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应 遵守《 关于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上 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办 法》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 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 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在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约定时 间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 :拟发 行证券 主体的中 国证监 会批准 文件、拟 发行数 量、定 价依据、锁 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 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银行 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 度、流动型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后两个交 易日内 ,在中 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 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基金 托管人 应对基 金管理人 是否遵 守法律 法规、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 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 、风险 控制制 度和信用 风险、 流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 并经董 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是否 符合比例 限制进 行事后 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 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八)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十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 本托管协 议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在其营 业机构 开设基金 托管专 户,保 管基金 的银行存 款。本 基金的 一切货币 收支活 动,包 括但不限 于投资 、支付 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 托管人办 理托管 专户的 开立、销 户、变 更工作 ,本基金 托管账 户无需 预留印鉴, 具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 2.基金 托管专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托管专 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 有关法 律法规以 及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 备付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机 构在本 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允 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基金 管理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托管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基 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至少 各持有 一份正 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 个 工作日内 将正本 送达基 金托管人 处。重 大合同 的保管期 限为基 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净值 除以基 金份额 总数,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每个 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 值及各 类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的 义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如 经相关 各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 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至 少应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 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 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