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多策略福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 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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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6 年6 月27 日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2016]1432
号 文 准 予 注 册 募 集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于2016 年9 月18 日 正 式 生 效 。 本 基 金 自
2018 年3 月17 日 起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 基金名称变更为 “ 财通多
策略福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认 购 或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 。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要 承 担 相 应 风 险 ,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估 值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和 其 他 风 险 等 。 本 基 金 是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债 券 型 基 金 产 品 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产 品 , 属 于 中 高 风 险 、 中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基 金 产 品 。 基金
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
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责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低收益。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9 年3 月18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截 止 日
为2018 年12 月31 日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的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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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9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18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22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62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63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 64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66
十 、 基 金 的 投 资 ................................................. 79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 绩 ............................................... 95
十 二 、 基 金 的 财 产 ............................................... 97
十 三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98
十 四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103
十 五 、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 105
十 六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107
十 七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108
十 八 、 风 险 揭 示 ................................................ 115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119
二 十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121
二 十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139
二 十 二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155
二 十 三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158
二 十 四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160
二 十 五 、 备 查 文 件 .............................................. 161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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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 简 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相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财 通 多 策 略 福 享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称“ 《 基 金 合 同 》 ”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财 通 多 策 略 福 享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的投
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 基 金 合 同 》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 基
金 合 同 》 。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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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财通多策略福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2 、基金管理人: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财 通 多 策 略 福 享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财 通 多 策
略福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财通多策略福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财 通 多 策 略 福 享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通知等
9 、 《 基 金 法 》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 布 、 同 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订
12、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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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订
13、《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 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员会
16、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18、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资人
22、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
23、 销 售 机 构 : 指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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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户等
25、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可 以 自 行 或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担
任登记结算机构
26、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
30、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2、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相 关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的开放日
34、T+n 日 : 指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 包 含 T 日)
35、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36、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37、 《 业 务 规 则 》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38、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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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场 内 : 通 过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上 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
场 所 。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也 称 为 场 内 认 购 、 场
内申购、场内赎回
43、 场 外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利 用 其 自 身 柜 台 或
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
所 。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也 称 为 场 外 认 购 、 场 外
申购和场外赎回
44、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5、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注 册
登记系统
46、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7、 场 外 份 额 : 指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48、 场 内 份 额 : 指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50、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51、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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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节约
52、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54、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55、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站及其他媒体
58、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事件。
59、 封 闭 期 :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至 18 个 月 后 的 对 应
日( 若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为 该 日 之 前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之 间 的 期 间 。 本
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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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 号5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41 楼
设立日期:2011 年6 月21 日
法定代表人: 夏 理 芬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联系人:王家俊
联系电话:021-2053 7888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 资比例
(%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0 40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000 30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6,000 30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夏 理 芬 先 生 , 董 事 长 , 浙 江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浙 江 省 农 村 政 策 研
究 室 副 主 任 科 员 , 浙 江 省 农 发 投 资 集 团 公 司 业 务 副 科 长 , 浙 江 农 村 经 济 投 资
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 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交易营业部经
理 , 金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办 公 室 主 任 、 运 营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中 信 金 通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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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运 营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 合 规 总 监 , 中 信 证 券 ( 浙
江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执 行 总 经 理 兼 江 西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中 信 证 券 江 西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现 任 财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首 席 风 险 官 , 财 通 证 券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财 通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 家 俊 先 生 , 董 事 , 总 经 理 ,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高 级 金 融 学 院EMBA 、 中 山
大学高级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东方证券遵义路营业部市场部经理, 汇添富基
金南方大区经理及券商渠道负责人、 南方分公司总经理、 全国渠道销售总监
兼华东分公司总经理,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 理 。 现
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党 委 副 书 记 , 上 海 财 通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事长。
陈 可 先 生 , 董 事 , 注 册 会 计 师 、 税 务 师 。 历 任 杭 州 市 下 城 区 国 有 投 资 控
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董事;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助
理 、 副 部 长 , 现 任 杭 州 实 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部 ( 财 务 总 监 管 理 办
公 室 ) 部 长 ( 主 任 ) , 兼 任 杭 华 油 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杭 州 金 鱼 电 器 集 团
有限公司董事。
孙 文 秋 先 生 ,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高 级 会 计 师 。 历 任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教 师 ,
上海东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 证券事务部经理, 上海东方明
珠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 海 东 方 明 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会 计 师 、 总 会 计 师 ,
上 海 东 方 明 珠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副 总 裁 , 上 海 东 方 明 珠 新 媒 体 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 浙江瀚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
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 现 任 浙 江 瀚 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总 裁 , 青 岛 易 邦 生 物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霍 尔 果 斯 拜 克 影 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瀚 叶 互 娱 ( 上 海 )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上 海 瀚 昕 文 化 传 媒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上 海 瀚 叶 体 育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上 海 星 瀚 教 育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上 海 瀚 铭 数 据 信 息 有 限 公 司 董
事长, 上 海 瀚 擎 影 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上 海 多 栗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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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开 国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博 士 学 历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国 家 国 有 资 产 管
理局科研所应用室副主任、 政策法规司政策研究处处长、 科研所副所长; 海
通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党组书记、 总经理, 党组书记、 董事长兼总经理,
党 委 书 记 、 董 事 长 兼 总 经 理 , 党 委 书 记 、 董 事 长 。 现 任 上 海 中 平 国 瑀 资 产 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大众公用有限公司、上海农商银行独立董事。
朱 洪 超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律 硕 士 。 现 任 上 海 市 联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主任,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上海国际仲裁中
心仲裁员。兼 任 万 达 信 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易 居(中国)企业
控股有限公司、乐居控股有限公司、齐合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朱 颖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高 级 会 计 师 , 复 旦 大 学 会 计 专 业 硕 士 学 历 。 中 国
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 专家库专家, 财政部会计领军人才。 现任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兼职教授及硕士生导师。
2 、职工监事:
殷 平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产 品 战 略 总 监 , 产 业 经 济 学 硕 士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行上海市分行个人金融部六级产品经理 、 上 投 摩 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产 品
研发部总监,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战略部总监。
3 、经营管理层人员:
王家俊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
汪 海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大 学 双 学 士 , 新 加 坡 管 理 大 学 财 富 管 理 硕 士 。
历任建行上海市徐汇支行计划财务部科员、 经理助理, 个人金融部客户经理;
建行上海分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产品经理、 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 财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
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4.督察长
武 祎 先 生 , 伦 敦 政 治 经 济 学 院 会 计 与 金 融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 历 任 云
南省财政 厅 预 算 处 副 主 任 科 员 , 中 国 证 监 会 期 货 监 管 部 市 场 监 管 处 副 主 任 科
员 ,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监 管 部 监 管 四 处 主 任 科 员 , 中 国 证 监 会 私 募 基 金 监 管 部
综 合 处 主 任 科 员 , 南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筹 备 组 副 组 长 , 南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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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督察长。 现 任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上 海 财 通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董事。
5 、基金经理
姚 思 劼 先 生 , 复 旦 大 学 理 学 学 士 、 管 理 学 硕 士 。2011 年7 月 加 入 财 通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助理研究员、 研究员, 研究行业覆盖汽车、 机械、 公
用 事 业 等 , 重 点 关 注 高 端 装 备 制 造 等 战 略 新 兴 产 业 , 现 任 基 金 投 资 部 基 金 经
理。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家俊先生,总经理;
谈洁颖女士,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总监;
林洪钧先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 ;
金梓才先生,基金投资部副总监;
陆玲玲女士,研究部副总监 。
7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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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
生。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5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2 )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或 《 托 管 协 议 》 ;
(3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基 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利 益 ;
(4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5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6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7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8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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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市场秩序;
(9 ) 贬 损 同 行 , 以 抬 高 自 己 ;
(10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11 )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 形 象 ;
(12 ) 在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 误 导 、 欺 诈 成 分 ;
(13 )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行 为 。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 不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应 当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衡。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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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者利益
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 , 建 立 风 险 控 制 优 先 、 风 险 控 制 人 人 有 责 、 一 线 人 员 第 一 责 任 的 公 司 内 控
文 化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风 险 意 识 贯
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确保公司各项决
策 、 决 议 的 执 行 中 , “ 执行 — 复核” 机 制 贯 穿 全 程 。 各 部 门 及 岗 位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工 作 职 责 和 业 务 流 程 , 通 过 重 要 凭 据 传 递 及 信 息 沟 通 制 度 , 实 现 相
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通过法律法规
培训、 制 度 教 育 、 执 业 操 守 教 育 和 行 为 准 则 教 育 等 , 确 保 公 司 人 员 了 解 与 从
业有关的法规与监管部门规定, 熟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岗位职责与操作流
程,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 )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的业务风险、 人员风险、 法
律风险和财务风险等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通过科
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现定量分析和管理。
通过收集与投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 建立一个投资风险测评与绩效
评估的信息技术平台。 由风险管理部和金融工程小组定期向风险控制委员会
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3 )内控机制
公司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 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行, 防
止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的随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操 作 层 面 上 , 公 司 依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 以 各 岗 位 目 标 责 任 制 为 基 础 形 成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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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道 内 控 防 线 , 以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制 衡 形 成 第 二 道 内 控
防 线 , 以 监 察 稽 核 部 、 风 险 管 理 部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督 察 长 对 公 司 各 机 构 、
各 部 门 、 各 岗 位 、 各 项 业 务 全 面 实 施 监 督 反 馈 形 成 第 三 道 内 控 防 线 , 并 建 立
内部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机制。 同时, 按照分级管理、 规范操作、 有限授权、
业 务 跟 踪 的 原 则 , 制 定 公 司 授 权 管 理 制 度 , 并 严 格 区 分 业 务 授 权 与 管 理 授 权 。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 监 督 与 内 部 稽 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
内 部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
险 ,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监察稽核人员
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6 )风险管理
风 险 管 理 的 工 作 覆 盖 到 全 公 司 所 有 业 务 环 节 , 以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为 平
台 , 从 事 前 、 事 中 、 事 后 三 个 层 面 进 行 全 面 的 风 险 管 理 。 事 前 风 险 管 理 主 要
通过风险管理部门介入公司的业务流程检查、 参加业务部门专题会议和进行
访谈的方式,不定期组织员工开展风险文化教育活动来提升风险防范意识;
事中风险控制则是对相关业务进行全程的跟踪,以及实现业务人员风险控
制 、 业 务 操 作 规 范 化 、 精 细 化 来 进 行 ; 事 后 风 险 管 理 则 主 要 通 过 风 险 事 件 的
分析与总结来开展。 公司层面的风险管理工作包括对公 司 投 资 风 险 、 业 务 风
险 、 操 作 风 险 、 信 息 系 统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 合 规 风 险 的 系 统 评 估 , 对 公 司 层
面的风险进行详细的梳理, 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 及时进行解决。 在投资风
险 环 节 , 针 对 不 同 产 品 所 具 有 的 特 定 投 资 风 险 进 行 量 化 研 究 和 分 析 , 超 过 阀
值由风险管理部门及时提醒业务部门, 并根据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 报告相
关 责 任 人 ; 在 业 务 风 险 环 节 , 协 助 营 销 部 门 和 产 品 研 究 部 门 前 瞻 性 地 对 新 产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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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的风险和结构进行规划和分析,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和
了 解 , 切 实 解 决 实 际 业 务 中 所 遇 到 的 困 难 和 问 题 ; 在 操 作 风 险 环 节 , 对 公 司
层 面 的 制 度 、 流 程 、 系 统 和 项 目 等 方 面 , 建 立 并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发 现 和
解决后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评估公司信息系统和信息系统安全风险。
风险管理工作主要由督察长管辖的风险管理部及监察稽核部进行开展,
在组织结构及报告制度上均独立于公司日常的投资、 运营部门。 风险报告由
风险管理部及监察稽核部进行调查取证和撰写签发, 能保证报告独立性与客
观公正。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 本 公 司 确 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层的责任。
(2 ) 上 述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3 ) 本 公 司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变 化 及 公 司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度。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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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总 行 设 在
北 京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整 体 改 制 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 依 法 成 立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承 继 原 中 国 农
业银行全部资产、 负债、 业务、 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
国 城 乡 , 成 为 国 内 网 点 最 多 、 业 务 辐 射 范 围 最 广 , 服 务 领 域 最 广 , 服 务 对 象
最 多 , 业 务 功 能 齐 全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在 海 外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同 样
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 企 业 之 列 。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 、 功 能 齐 备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
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 服务
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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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
服 务 优 质 , 业 绩 突 出 ,2004 年 被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评 为 中 国 “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2007 年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通 过 了 美 国 SAS70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 并 获 得 无
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 报 告 。 自 2010 年 起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连 续 通 过 托 管 业 务
国 际 内 控 标 准 (ISAE3402 ) 认 证 , 表 明 了 独 立 公 正 第 三 方 对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
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 首 届 “ ‘ 金 牌 理
财’TOP10 颁 奖 盛 典 ” 中 成 绩 突 出 , 获 “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奖 。2010 年再次
荣 获 《 首 席 财 务 官 》杂 志 颁 发 的 “ 最 佳 资 产 托 管 奖 ” 。2012 年 荣 获 第 十 届 中
国 财 经 风 云 榜 “ 最 佳 资 产 托 管 银 行 ” 称 号 ;2013 年至 2017 年 连 续 荣 获 上 海
清 算 所 授 予 的 “ 托 管 银 行 优 秀 奖 ” 和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授 予 的
“优秀托管机构奖” 称号; 2015 年、 2016 年 荣 获 中 国 银 行 业 协 会 授 予 的 “ 养
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 称号;2018 年 荣 获 中 国 基 金 报 授 予 的 公 募 基 金 20 年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14 年 更 名 为 托 管 业 务 部/ 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
管 理 部 、 业 务 管 理 部 、 客 户 一 部 、 客 户 二 部 、 客 户 三 部 、 客 户 四 部 、 风 险 合
规 部 、 产 品 研 发 与 信 息 技 术 部 、 营 运 一 部 、 营 运 二 部 、 市 场 营 销 部 、 内 控 监
管部、账户管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 范 设 施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系 统 。
(二)主 要 人 员 情 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40 名 , 其 中 具 有 高 级 职 称 的 专 家
30 余 名 , 服 务 团 队 成 员 专 业 水 平 高 、 业 务 素 质 好 、 服 务 能 力 强 , 高 级 管 理
层均有 20 年 以 上 金 融 从 业 经 验 和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精 通 国 内 外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作。
(三)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截止到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的 封 闭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422 只。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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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说 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
规定, 守法经营、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全完整,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
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
风 险 管 理 处,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独 立 行
使监督稽核职权。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实 行 严 格 的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参 数 设 置 将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并 通 过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等 监
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
式的处理:
1 、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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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书 面 警 示 。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接 近 超 标 、 资 金 头 寸 不 足 等 问 题 , 以
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 书 面 报 告 。 对 投 资 比 例 超 标 、 清 算 资 金 透 支 以 及 其 他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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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41 楼
法定代表人: 夏 理 芬
电话:021-2053 7888
传真:021-2053 7999
联系人:何亚玲
客户服务电话:4008 209 888
公司网址:www.ctfund.com
官方微信号:ctfund88
2 、代销机构
(1)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 周 慕 冰
联系人:唐文勇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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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 会 满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3)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中 国 光 大 中 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中 国 光 大 中 心
法定代表人: 李 晓 鹏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址: www.cebbank.com
(4)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杨 明 生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址: www.cgbchina.com.cn
(5)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客服电话:95559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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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6)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中 国 浙 江 宁 波 市 宁 东 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址: www.nbcb.com.cn
(7)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王继伟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址: www.cmbc.com.cn
(8) 上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电话:021-68475888
客服电话:95594
公司网址:www.bos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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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 永 林
电话:0755-8208 8888
传真:0755-8201 1018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bank.pingan.com
(10) 财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201、 501 、 502 、 1103 、
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陶志华
电话:86-571-87789160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5336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11) 恒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光 大 银 行
大厦办公楼 14-18 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14-18 楼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电话:0471-4972675
客服电话:400-196-6188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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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平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 平 安 金 融 中 心 61 层-6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 平 安 金 融 中 心 61 层-64 层
法定代表人: 何 之 江
联系人:王超
电话:021-38632136
传真:021-58991896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 stock.pingan.com
(13) 华 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福 州 市 鼓 楼 区 温 泉 街 道 五 四 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联系电话:021-20655196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5547
公司网址:www.gfhfzq.com.cn
(14)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福 州 市 湖 东 路 268 号 证 券 大 厦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长 柳 路 36
号丁香国际东塔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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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15)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张晓辰
电话:010-83252184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6)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1 至
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孙燕波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 www.hrsec.com.cn
(17) 湘 财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 新 南 城 商 务 中 心 A 栋
11 楼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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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湘 府 中 路 198 号 新 南 城 商 务 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 李欣
电话:021-38784580-89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话:953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18)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延 陵 西 路 23 号 投 资 广 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 海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910
传真: 021-50588876
客服电话: 95531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19) 爱 建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上 海 市 世 纪 大 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世 纪 大 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联系人:庄丽珍
电话:021-32229888-33366
客服电话:4001-962-502
公司网址:www.ajzq.com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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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门 内 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许梦园
电话: 010-85156398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21)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 25 层-29 层、 32、
36、39、40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 王欣
电话: 02163325888-57118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址: www.dfzq.com.cn
(22) 华 鑫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018 号 安 联 大 厦 28 层 A01 、B01(b) 单
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018 号 安 联 大 厦 28 层 A01 、 B01(b) 单
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54967552
传真: 021-54967293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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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95323
公司网址: www.cfsc.com.cn
(23)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 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 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梁健佩
电话:0755-23838076
客服电话: 95358
公司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24)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秦雨晴
联系电话:021-20315197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址: www.zts.com.cn
(25)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 长 春 市 生 态 大 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 长 春 市 生 态 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 福 春
客服电话:95360
联系人:付静雅
电话:0431-82006251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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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nesc.cn
(26)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6 层至 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6 层至 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27)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0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0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金夏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28)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 健 男
联系人:李晓皙
联系电话:021-22169111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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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9)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飙
联系电话:021-33388254
客服电话:4008895523
公司网址: www.swhysc.com
(30) 申 万 宏 源 西 部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 公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王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10-8801360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1)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
座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亮 马 桥 4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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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马静懿
联系电话:010-60833889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 www.cs.ecitic.com
(32)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 岛 市 市 南 区 东 海 西 路 28 号 龙 翔 广 场 东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 sd.citics.com
(33) 广 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19 、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19 、20 楼
法定代表人: 胡 伏 云
联系人: 梁微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95936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34) 联 讯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惠 州 市 惠 城 区 江 北 东 江 三 路 惠 州 广 播 电 视 新 闻 中 心 西
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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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中 路 2002 号 中 广 核 大 厦 北 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zq.com.cn
(35) 东 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一 号
办公地址: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金 源 中 心 22 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36)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西 南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廖 庆 轩
联系人:周青
联系电话:023-67616310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95355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37)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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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马艺卿
电话: 025-83389093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址: www.htsc.com.cn
(38)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66568532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9)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芳 甸 路 1088 号 紫 竹 国 际 大 厦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
电话:028-86690057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40) 德 邦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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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 城 建 国 际 中 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刘熠
联系电话:021-68761616-8076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41) 西 藏 东 方 财 富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西 藏 自 治 区 拉 萨 市 柳 梧 新 区 国 际 总 部 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徐 汇 区 东 湖 路 7 号 一 幢 二 层 ( 上 海 分 公 司 )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周艳琼
联系方式:021-36537945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42)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 安 联 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
元
办公地址: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018 号 安 联 大 厦 35 楼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825550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43) 首 创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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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 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 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 毕 劲 松
联系人:刘宇
联系电话; 010-59366070
客服电话:400-620-0620
公司网址: www.sczq.com.cn
(44)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钟伟镇
联系电话:021-38032284
客服电话:400-8888-666 / 95521
网址:www.gtja.com
(45) 中 国 民 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盘 古 大 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姜志军
联系人: 程博怡
电话:010-56437060
传真:010-56437032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e5618.com
(46)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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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 西 南 宁 市 滨 湖 路 46 号 国 海 大 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张彦
联系电话:021-5091751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47)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田 街 道 福 华 一 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 黄婵君
电话: 86-755-82960167
传真: 86-755-83734343
客服电话: 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48)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李 新 华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1-68751860
客服电话:9557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49) 中 国 中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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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胡芷境
联系电话:0755-8832-0851
客服电话:95532 、4006008008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50) 山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 山 西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东 塔 楼
办公地址: 山 西 省 太 原 市 府 西 街 69 号 山 西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A 座 26 ―30 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 郭兴
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67
客服电话: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51) 世 纪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 昧 军
联系人: 王雯
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4008323000
公司网址:www.csco.com.cn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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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楠
联系电话:021-23219061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02195553
公司网址: www.htsec.com
(53) 方 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长 沙 市 天 心 区 湘 江 中 路 二 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 、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 长 沙 市 天 心 区 湘 江 中 路 二 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 、5 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表人: 施华
联系人:程博怡
联系电话:010-56437060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址: www.foundersc.com
(54) 中 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科 技 中 一 路 西 华 强 高 新 发 展 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科 技 中 一 路 西 华 强 高 新 发 展 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95329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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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zszq.com
(55) 宏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中国四川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 张鋆
电话: 010-64083792
客服电话:95304 ,4008-366-366
公司网址:,www.hx818.com
(56) 东 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 新 盛 大 厦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 新 盛 大 厦 B 座 )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和志鹏
联系电话:010-66559371
客服电话:95309
公司网址: www.dxzq.net
(57) 大 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 桐 城 中 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 西 省 太 原 市 小 店 区 长 治 路 111 号 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客服电话:4007-121212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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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 海 市 虹 口 区 欧 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20613999
客服电话:400-840-1788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59) 蚂 蚁 ( 杭 州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五 常 街 道 文 一 西 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万 塘 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 祖 国 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 www.fund123.cn
(60)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文 二 西 路 一 号 元 茂 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董一锋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8911818-8001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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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ijijin.cn
(61)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62)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63)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吴艳秋
电话:021-2069-1831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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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64)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 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 东 方 财 富 大 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王超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95021/ 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65) 北 京 钱 景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李超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66)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苑路 15-1 号 邮 电 新 闻 大 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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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晓芳
联系电话:010-59601366 转 7167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67) 浙 江 金 观 诚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 锦 昌 大 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 路 55 号 ( 锦 昌 大 厦 )1 楼 金 观 诚 大 厅
法定代表人:蒋雪琦
联系人:来舒岚
客服电话:400-068-0058
公司官网:www.jincheng-fund.com
(68)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田 街 道 民 田 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田 街 道 民 田 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 文雯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www.new-rand.cn
(69) 一 路 财 富 ( 北 京 )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办公地址: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奥 北 科 技 园- 国 泰 大 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 吴 雪 秀
联系人:董宣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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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10)88312877-8005
传真: (010)88312877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70) 北 京 增 财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建 威 大 厦 1208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南 礼 士 路 66 号 建 威 大 厦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闫丽敏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010-67000988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71) 北 京 虹 点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楼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工 人 体 育 馆 北 路 甲 二 号 盈 科 中 心 东 门 二 层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姜颖
电话:010- 85643600
客服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72) 上 海 联 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长 宁 区 福 泉 北 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 尹 彬 彬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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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73) 上 海 汇 付 金 融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 外 滩 国 际 广 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 外 滩 国 际 广 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0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tty.chinapnr.com
(74) 上 海 陆 金 所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之光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75) 泰 诚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 大 连 )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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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徐江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122-119
客服电话:400-0411-001/ 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76)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 凯 石 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蔡小威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77) 珠 海 盈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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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北 路 甲 19 号 SOHO 嘉 盛 中 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陈霞
传真:010-53509643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79)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世 纪 大 道 8 号 上 海 国 金 中 心 办
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 金 地 中 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于永健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80)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4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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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客服电话:957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81) 诺 亚 正 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飞 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邱佳捷
电话: 021-80358749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82) 中 证 金 牛 ( 北 京 )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电话:010-59336544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83) 奕 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 住 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人代表:TEO WEE HOWE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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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 0507
传真:0755-2167 4453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公司网址: www.ifastps.com.cn
(84) 厦 门 市 鑫 鼎 盛 控 股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第 一 广 场 西 座 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第 一 广 场 西 座 1501-1504
法人代表:陈洪生
联系人:陈承智
电话:0592-3122673
客服电话: 400-918-0808
公司网址: www.xds.com.cn
(85) 深 圳 富 济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田 街 道 岗 厦 社 区 金 田 路 3088 号 中 洲 大 厦
3203A 单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田 街 道 金 田 路 中 洲 大 厦 35 层 01B 、02 、03、
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815-8814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wealth.cn
(86) 北 京 创 金 启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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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 经 济 日 报 社 A 综 合 楼 712 室
法人代表:梁蓉
联系人:李慧慧
电话:010-66154828-8047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址:corp.5irich.com
(87) 北 京 广 源 达 信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人代表:齐剑辉
联系人:姜英华
电话:010-57298634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iniufund.com
(88) 北 京 唐 鼎 耀 华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 A 座 1505 室
法人代表:张冠宇
联系人:王国壮
电话:010-85870662
传真:010-8593288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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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北 京 晟 视 天 下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万通中心 D 座 28 层
法人代表:蒋煜
联系人:宋志强
电话:010-58170932
传真:010-58170800
客服电话:010-58170761
公司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90) 上 海 大 智 慧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宋楠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www.wg.com.cn
(91) 武 汉 市 伯 嘉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武 汉 市 江 汉 区 台 北 一 路 17-19 号环亚大厦 B 座 601 室
办公地址:武 汉 市 江 汉 区 台 北 一 路 17-19 号环亚大厦 B 座 601 室
法人代表:陶捷
联系人:陆锋
电话:027-83863742
传真:027-83862682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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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92) 宜 信 普 泽 ( 北 京 )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人代表: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858244
传真:010-85800047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93) 上 海 基 煜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 路 潘 园 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
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94) 北 京 蛋 卷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T2 ,B 座 2507
法人代表人 : 钟 斐 斐
联系人:翟相彬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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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danjuanapp.com
(95) 开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 西 安 市 高 新 区 锦 业 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 西 安 市 高 新 区 锦 业 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 人:李刚
联系人:曹欣
联系电话:029-63387256
客服电话: 95325
公司网址: http://www.kysec.cn/
(96) 北 京 肯 特 瑞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 京 市 海 淀 区 显 龙 山 路 19 号 1 幢 4 层 1 座 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韩锦星
电话: 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 010-89188000
客服电话:400-098-8511
公司官网:kenterui.jd.com
(97) 乾 道 盈 泰 基 金 销 售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德 胜 门 外 大 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法人代表:王兴吉
联系人:宋子琪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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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82057741
客服电话:4000-888-080
公司网址:www.qiandaojr.com
(98) 凤 凰 金 信 ( 银 川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人代表:程刚
联系人: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99) 北 京 汇 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A 座 11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A 座 1108 室
法人代表: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100) 海 银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人代表:惠晓川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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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101) 上 海 云 湾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27 号 1 号楼
法人代表:桂水发
联系人:范泽杰
电话:021-20530186
传真:021-20539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02) 北 京 电 盈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酒 仙 桥 路 14 号 53 号楼 7 层 71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2B
法人代表:曲馨月
联系人:周静华
传真:010-56176117
客服电话:400-100-3391
公司网址:www.bjdyfund.com
(103) 万 家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 天 津 )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自 贸 区 ( 中 心 商 务 区 ) 迎 宾 大 道 1988 号 滨 海 浙 商 大 厦 公
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 平 洋 保 险 大 厦 5 层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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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李修 辞
联系人:王芳芳
电话:010-59013842
传真:010-59013828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04)上海 有 鱼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 391 号 A 座五层
法人代表:林琼
联系人:徐海峥
电话:021-64389188
传真:021-64389188-102
客服电话:021-60907378
公司网址:www.youyufund.com
(105) 联 储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田 街 道 岗 厦 社 区 深 南 大 道 南 侧 金 地 中 心 大 厦
9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田 街 道 岗 厦 社 区 深 南 大 道 南 侧 金 地 中 心 大 厦
9 楼
法人代表:吕春卫
联系人:丁倩云
电话:01086499427
客服电话:4006206868
公司网址:www.lczq.com
(106) 深 圳 盈 信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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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 8 楼 A-1
(811-812 )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 155 号南山 1910 小区 A3-1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联系人:葛俏俏
座机:0411-66889809
传真:0411-66889827
客服电话:4007-903-688
公司网址:www.fundying.com
(107) 沈 阳 麟 龙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 18-2 号 B 座 601
办公地址:上海市青云路 158 号 城 建 大 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联系人:钱金菊
电话:021-5109-1679
传真:021-51091674
客服电话:024-62836088
公司网址:www.linlongtougu.com
(108) 济 安 财 富(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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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09) 弘 业 期 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弘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 剑 秋
联系人: 张苏怡
电话:025-52278981
传真:025-52278733
客服电话:400-8281288
公司网址:www.ftol.com.cn
(110) 民 商 基 金 销 售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 生 命 人 寿 大 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杨一新
电话:021-50206002
传真:021-50206001
客户电话:021-50206003
网址:msfte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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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21-5887 2935
联系人:郑奕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 华 夏 银 行 大 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 0298
传真:021-5115 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四)审计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 鞍 宁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安 永 大 楼 ( 东 三
办公楼)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0 楼
邮政编码:200120
公 司 电 话 : (021 )22288888
公 司 传 真 : (021 )22280000
签章会计师:蒋燕华、骆文慧
业务联系人:蒋燕华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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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2016年6 月27
日证监许可[2016]1432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1 、基金类型:混合型
2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本 基 金 设 一 个18 个 月 的 封 闭 期 , 起 讫 时 间 为 基 金 合 同
生效之日至18 个 月 后 的 对 应 日 ( 若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为 该 日 之 前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止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开 放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但 投 资 人 可 在
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封闭期届满后, 本基
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3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 三 )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 元。
(四)募集期及募集结果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为 自2016 年8 月15日至2016 年9 月9 日 , 现 募 集 工 作 已 顺 利
结 束 。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验 资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人 民 币1.000 元计算,
基 金 募 集 期 共 募 集 4,583,560,764.88 份 基 金 份 额 ( 其 中 包 括 利 息 转 份 额
2,354,277.49 份 ) , 本 次 募 集 的 有 效 认 购 总 户 数 为29,651户。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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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
9 月 18 日 正 式 生 效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始 正 式 管 理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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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1 、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2 、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 始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3 、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 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
(1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低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少 于 1,000 人;
(3 )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4 、上市交易公告
基 金 上 市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签 订 上 市 协 议 书 。 基 金 获
准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上 市 日 前 至 少 3 个 工 作
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 《基金法》 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 五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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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六 ) 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增 加 了 基 金
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12 月 15 日 开 始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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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基金份额的封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设一个 18 个 月 的 封 闭 期 , 起 讫 时 间 为 基 金 合
同生效之日至 18 个 月 后 的 对 应 日 ( 若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为 该 日 之 前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止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开 放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但 投 资 人
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 届 满 后 ,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举例:假设本基金成立日为 2016 年 6 月 18 日,那么 18 个 月 后 的 对 应
日为 2017 年 12 月 18 日 , 假 设 2017 年 12 月 18 日 为 工 作 日 , 则 本 基 金 的 封
闭期为 2016 年 6 月 18 日至 2017 年 12 月 18 日。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其中, 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
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场内申购
和赎回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的登记
结算机构认可的会员单位。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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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自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之日起不超过
30 天 开 始 办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除 指 定 赎 回 外 ,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登 记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基 金 份 额 先 赎 回 , 登 记 确 认 日 期 在 后 的 基 金 份
额后赎回,以确定所使用的赎回费率;
5 、 投 资 者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时 , 需 遵 守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等 规 则
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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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 括 该 日)内支付
赎 回 款 项 。 遇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
务 处 理 流 程 时 , 赎 回 款 项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 出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人。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投 资 人 办 理 场 外 申 购 时 ,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首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5 万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 追
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
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
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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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单 笔 1,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投 资 人 场 内 申 购 的 单 笔 申
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超 过 1,000 元 的 应 为 1 元的整数
倍 ( 含 申 购 费 ) 。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场 外 赎 回 时 , 每 笔 赎 回 申 请 的 最 低 份 额 为 100
份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场 内 赎 回 时 , 每 笔 赎 回 申 请 的 最 低 份 额 为
100 份 基 金 份 额 , 同 时 赎 回 份 额 必 须 是 整 数 份 额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但 某 笔 交 易 类
业 务 ( 如 赎 回 、 基 金 转 换 、 转 托 管 等 ) 导 致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 100 份 时 , 余 额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必 须 一 同 赎 回 。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 请 参 见 相 关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对 于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及 持 有 场 内 基 金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 从其最新规
定办理。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赎回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中 扣 除 应 归 基 金 资 产 的 部 分 后 , 其 余 用 于 支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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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其 中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低于 1.5% 的 赎 回 费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3 、申购费用
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M ) 申 购 费 率
M <100 万 1.50%
100 万 ≤M <300 万 1.00%
300 万 ≤ M < 5 0 0 万 0.50%
M ≥ 5 0 0 万 每笔 1000 元
(注:M : 申 购 金 额 ; 单 位 : 元 )
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场内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4 、赎回费用
本基金场外/ 场内赎 回 费 率 如 下 :
持有期 赎 回 费 率
持有期<7 日 1.50%
7 日 ≤ 持有期<30 日 0.75%
30 日 ≤ 持有期<365 日 0.50%
365 日 ≤ 持有期<730 日 0.25%
持有期 ≥ 7 3 0 日 0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对份额存续时间小于 30 个 自 然 日 的 , 赎
回 费 用 全 部 归 基 金 财 产 , 对 份 额 存 续 时 间 小 于 3 个 自 然 月 的 , 赎 回 费 用 的
75% 归 基 金 财 产 , 对 份 额 存 续 时 间 小 于 6 个 自 然 月 的 , 赎 回 费 用 的 50%归基
金财产,对份额存续时间大于等于 6 个 自 然 月 的 , 赎 回 费 用 的 25%归基金
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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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 购 金 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 购 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 购 金 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费 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通过场外进行申购的, 份
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 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
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 份 部 分 对 应 的 申 购 资 金 将 返 还 给 投 人 。
例一: 某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外 投 资 5,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对 应 费 率 为 1.5%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 元
申购份数=4,926.11/1.1280=4,367.12 份
即 : 该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外 投 资 5,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净值为 1.1280 元 , 则 可 得 到 4,367.12 份 基 金 份 额 。
例 二 : 某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内 投 资 1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对 应 费 率 为 1.5%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0 元 , 则 其 申 购 费 用 、 可 得 到 的 份 额 及
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 元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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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0=9611.92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 故投资人所得为 9,611 份 , 整 数 位 后 小 数
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 1.0250=9,851.28 元
退款金额=9852.22-9851.28=0.94 元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 从 场 内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 1.025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基 金 份 额 9,611 份,退款 0.94 元。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场内赎回和场外赎回计算方法相同。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算公
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回费用= 赎 回 总 金 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 回 总 金 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 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本 基 金 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一 年 后(未满 2 年)
决 定 赎 回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25%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0=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25%=28.7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 元
即 :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10,000 份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一 年 后(未满 2 年)
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1,451.3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 四 舍 五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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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以后,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
3 、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 或 者 变 相 规 避 50% 集 中 度 的 情 形 时 。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7 项暂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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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以后,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3 、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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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前
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可以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具 体 按 上 述 (2 ) 方 式 处 理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以内(含 10%)的 赎 回 申 请 与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上 述 (1)、( 2 )
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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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进 行 公 告 。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 、 场 内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按 照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办理。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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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1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 申 购 或 通 过 跨 系 统 转
托管从场内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
金 账 户 下 , 场 内 认 购 、 申 购 、 上 市 交 易 买 入 或 通 过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从 场 外 转 入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上海证券账户下。
2 、系统内转托管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进 行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或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之间进行转指定。
(2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赎 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时, 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转
指定。
3 、跨系统转托管
(1 )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本 基 金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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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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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 充分挖掘和利用市场中潜在的投资机
会,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股 指 期 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 ~95% ;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以及货币市场工具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70% ; 在 封 闭 期 内 , 每 个 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
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综合分析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 经济基本面状况、 宏观政策变化、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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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形势等多方面因素,通过对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的整体
估值状况比较分析,对各主要投资品种市场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研判,根据
判断结果进行资产配置及组合的构建,确定基金在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等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
时动态调整各资产类别的投资比例,在控制投资组合整体风险基础上力争提
高收益。
本基金进行综合分析的各项指标和因素主要包括:基本面分析方面主要
包括国民生产总值、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工业增加值、失业率水平、固定资
产投资总量、发电量等宏观经济统计数据;政策面分析方面主要包括存款准
备金率、存贷款利率、再贴现率、公开市场操作等各项货币政策,财政支出
总量、转移支付水平以及税收政策等财政政策;金融市场分析方面主要包括
市场投资者参与度、市场资金供求变化、市场估值水平等。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的过程中,将综合运用价值、成长、周期、主题、定
向 增 发 、 动 量 等 多 种 投 资 策 略 , 构 建 基 金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 具 体 投 资 过 程 中 ,
本基金通过自下而上的价值投资策略、成长股策略,对上市公司进行基本面
研究,精选股票;通过自上而下的周期策略、主题策略,研究行业轮动与市
场热点,精选行业;通过动量策略进行股票操作层面的动态调整,捕捉市场
动量效应驱动的投资机会;通过定向增发策略把握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关联的
投资机会,选择基本面和安全边际双优的定增企业。通过以上多种策略的综
合应用,本基金建立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宏观经济状况、公司基本面变化
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1 )价值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价值投资的基本方法, 通过寻找价值被低估的股票进行投
资 , 以 谋 求 估 值 反 转 带 来 的 收 益 。 本 基 金 对 价 值 型 公 司 的 投 资 以 自 下 而 上 深
入研究公 司 基 本 面 为 基 础 , 全 方 位 评 判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的 发 展 状 态 、 竞 争 格 局
以及公司所处的地位, 公司在产业链分工环节的把控能力, 公司的现金流稳
定 性 、 分 红 比 例 和 抗 风 险 能 力 等 , 结 合 预 期 收 益 率 对 公 司 绝 对 价 值 进 行 评 估 ,
当市场出现估值偏差导致价格大幅低于公司价值时买入并长期持有, 获取价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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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回归以及股息分红收益。
(2 )成长策略
本基金对成长型公司的投资以新兴产业、处于周期性景气上升阶段的拐
点行业以及持续增长的传统产业为重点,并精选其中行业代表性高、潜在成
长性好、估值具有吸引力的个股进行投资。对于新兴产业,在对产业结构演
变趋势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准确把握新兴产业的发展方向,重点
投资体现行业发展方向、拥有核心技术、创新意识领先并已经形成明确盈利
模式的公司;对于拐点产业,依据对行业景气变化趋势的研究,结合投资增
长率等辅助判断指标,提前发现景气度进入上升周期的行业,重点投资拐点
行业中景气敏感度高的公司;对于传统产业,主要关注产业增长的持续性、
企业的竞争优势、 发展战略以及潜在发展空间, 重点投资具有清晰商业模式、
增长具有可持续性和不可复制性的公司。
(3 )周期策略
本基金对周期性行业的投资重点关注处于周期性景气上升阶段的拐点行
业。本基金将依据对宏观经济状况研判、行业景气变化趋势的研究,跟踪产
业政策变化与行业格局变化等事件,结合投资增长率等辅助判断指标,提前
发现景气度进入上升周期的行业。在确定周期上升行业的基础上,通过分析
行业供需格局的变化程度、 量价可能发生的变化趋势、 行业历史运行规律等,
推断行业的上升空间和持续时间, 重点投资拐点行业中景气敏感度高的公司。
(4 )主题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制度性、结构性或周期性趋势的研究和
分析,深入挖掘潜在的投资主题,并选择那些受惠于投资主题的公司进行投
资 。 首 先 , 从 经 济 体 制 变 革 、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 技 术 发 展 创 新 等 多 个 角 度 出 发 ,
分析经济结构、产业结构或企业商业运作模式变化的根本性趋势以及导致上
述根本性变化的关键性驱动因素,从而前瞻性地发掘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投资
主题;其次,通过对投资主题的全面分析和评估,明确投资主题所对应的主
题行业或主题板块,从而确定受惠于相关主题的公司,依据企业对投资主题
的敏感程度、反应速度以及获益水平等指标,精选个股;再次,通过紧密跟
踪经济发展趋势及其内在驱动因素的变化, 不断地挖掘和研究新的投资主题,
并对主题投资方向做出适时调整,从而准确把握新旧投资主题的转换时机,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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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分享不同投资主题兴起所 带 来 的 投 资 机 遇 。
(5 )定向增发策略
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包括大股东、机构投资者、自然
人等)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融资方式。本基金将对进行非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
进行基本面分析,结合市场未来走势进行判断,从战略角度评估参与定向增
发的预期中签情况、预期损益和风险水平,积极参与风险较低的定向增发项
目。在定向增发股票锁定期结束后,本基金将根据对股票内在投资价值和成
长性的判断,结合股票市场环境的分析,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
(6 )动量策略
动 量 策 略 是 指 市 场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可 呈 现 “ 强 者 恒 强 ” 的 特 征 , 通 过 买 入 过
去一段时期的强势股可以获得超越市场平均水平的收益。本基金将综合分析
各股票的市场价格动量特征,分析指标包括各股票的阶段累计收益率、换手
率、市场交易活跃度、波动率,选择动量特征明显和价格趋势强劲的个股纳
入投资组合,作为本基金的辅助投资策略。
3 、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固定收益投资在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采取利率预期策略、信用风
险管理和时机策略相结合的积极性投资方法,力求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础上
获取稳定的收益。
(1 ) 利 率 预 期 与 久 期 控 制 策 略
本基金密切跟踪最新发布的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运行数据,分析宏观经
济运行的可能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
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 在此基础上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
以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 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 降低组合的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并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情况制定
相应的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策略,如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
等。
(2 )个券选择策略
个券选择层面,对各信用品种进行详细的财务分析和非财务分析后,进
行个券选择。财务分析方面,以企业财务报表为依据,对企业规模、资产负
债结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四方面进行评分;非财务分析方面(包括管理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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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市场地位和发展前景等指标)则主要采取实地调研和电话会议等形式
实施。
(3 )时机策略
i. 价 值 分 析 策 略 。 根 据 当 日 收 益 率 曲 线 和 债 券 特 性 , 建 立 债 券 的 估 值 模 型 ,
对当日无交易的债券计算理论价值,买进价格低于价值的债券;相反,卖出
价格高于价值的债券。
ⅱ. 骑 乘 策 略 。 当 收 益 率 曲 线 比 较 陡 峭 时 , 也 即 相 邻 期 限 利 差 较 大 时 , 可
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
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
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
本利得收益。
ⅲ. 息 差 策 略 。 利 用 回 购 利 率 低 于 债 券 收 益 率 的 情 形 , 通 过 正 回 购 将 所 获
得资金投资于债券以获取超额收益。
iv. 利差策略。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对利差水平的未
来走势做出判断,从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买入
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
收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
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4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投资。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
析 为 基 础 , 在 采 用 数 量 化 模 型 分 析 其 合 理 定 价 的 基 础 上 , 结 合 权 证 的 溢 价 率 、
隐含波动率、到期日等指标,选择权证的买入和卖出时机,追求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5 、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
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
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
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 理 的 估 值 水 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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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股 票 资 产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30% ~95% ;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以 及 货 币 市 场
工具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70% ;
(2 ) 在 封 闭 期 内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 金 一 倍 的 现 金 ;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证券的 10%;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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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期;
(1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内 ,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 ( 不 包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债 券 、 买 入 返
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9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内 ,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200% ,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140% ;
(21)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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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22)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
(23)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5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 比 例 的 , 除 上 述 (2)、( 12)、( 23 ) 、 (24 ) 点 的 情 形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 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调 整 完 毕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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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动:
(1 )承销证券;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7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 数 收 益 率× 55%+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收 益 率
× 45%
本基金选择该业绩基准,是基于以下因素:
(1 )沪深 300 指 数 和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编 制 方 法 合 理 、 透 明 ;
(2 )沪深 300 指 数 和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编 制 和 发 布 有 一 定 的 历 史 , 有 较 高
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3 ) 具 有 市 场 覆 盖 率 , 不 易 被 操 纵 ;
(4 )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现 金 比 例 , 选 用 该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能 够 真 实
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沪深 300 指 数 由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和 计 算 。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将 采
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精确性。 关于指数值和成分股名单的所有知识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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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归属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上证国债指数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管理。 上证指数
的所有权归属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
票 指 数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发 展 状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 依 据 维 护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按 照 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
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产品, 属于中高风险、 中高收益的基
金产品。
(七)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2019 年1
月17 日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核内容不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 年12月
31日 。
1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1,356,855,615.56 71.84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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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股票 1,356,855,615.56 71.8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40,570,974.60 18.03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189,803,907.77 10.05
8 其他资产 1,589,659.73 0.08
9 合计 1,888,820,157.66 100.00
2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2.1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境 内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13,691,041.78 6.03
C 制造业 651,876,443.17 34.5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应业
41,230,941.75 2.19
E 建筑业 31,459,728.78 1.67
F 批发和零售业 86,154,754.85 4.5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政业
60,872,843.18 3.23
H 住宿和餐饮业 73,335,560.36 3.89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
99,317,610.88 5.27
J 金融业 76,940,741.60 4.08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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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房地产业 35,364,105.00 1.88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5,196,388.04 1.34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51,177,559.10 2.72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0,237,897.07 0.54
S 综合 - -
合计 1,356,855,615.56 71.99
2.2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港 股 通 投 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 港 股 通 机 制 投 资 的 港 股 。
3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0258 首旅酒店 4,045,048 63,880,490.36 3.39
2 601688 华泰证券 3,706,869 60,051,277.80 3.19
3 601877 正泰电器 1,953,593 46,143,866.66 2.45
4 601111 中国国航 6,112,182 45,541,743.18 2.42
5 002268 卫 士 通 2,526,315 42,694,723.50 2.27
6 002044 美年健康 2,752,818 41,154,629.10 2.18
7 600519 贵州茅台 63,409 37,411,944.09 1.98
8 000778 新兴铸管 8,660,194 36,113,008.98 1.92
9 300146 汤臣倍健 2,083,100 35,391,869.00 1.88
10 600048 保利地产 2,999,500 35,364,105.00 1.88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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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本 基 金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首 旅 酒 店 (600258 ) 、中 国 国 航 (601111 ) 上 市 流 通 及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 上 表 中 按 同 一 股 票 合 并 计 算 , 具 体 信 息 详 见 本 报 告5.11.5 。
4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9.1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9.2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政 策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
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套期 保 值 将 主 要 采 用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 跃 的 期 货 合 约 。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10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10.1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政 策
本基金暂不投资国债期货。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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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0.3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评 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1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11.1 报 告 期 内 , 新 兴 铸 管 ( 证 券 代 码 :000778)武安工业区于2018 年5 月18
日收到了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出具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环罚[2018]658 号 ) ,
并已根据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完成整改并通过其验收,除上述情况外,本基
金投资的其他前九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公告,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美年健康 (证券代码: 002044)
下属广州美年富海门诊部收到广州天河区卫计局出具的 《责令整改通知书》 ,
并进行整改。
本基金投资新 兴 铸 管 ( 证 券 代 码 :000778 ) 的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为 :
1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确 定 每 个 产 品 的 基 本 投 资 逻 辑 ;
2 、 投 资 研 究 体 系 中 的 研 究 平 台 是 一 个 共 享 平 台 , 为 投 资 决 策 全 流 程 提 供 研 究
支持;
3、基金经理拟订所管理产品的投资计划与方案;
4、金融工程小组对基金经理/ 投 资 经 理 的 投 资 计 划 进 行 风 险 评 价 , 并 向 投 资
决策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
5、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 投 资 经 理 提 交 的 方 案 进 行 论 证 分 析 , 并 形 成
决策纪要;
6、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 投 资 经 理 对 计 划 方 案 进 行 具 体 实 施 ;
7、中央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基金经理/ 投资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并
将有关信息进行反馈;
8、基金经理/ 投 资 经 理 定 期 检 讨 投 资 组 合 的 运 作 成 效 ;
9、金融工程小组定期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投资经理出
具绩效与风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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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报 告 期 内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 没 有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备 选
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510,852.7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32,189.0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45,619.46
5 应收申购款 998.50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589,659.73
11.4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600258 首旅酒店 40,969,495.40 2.17
非公开发行
解禁后限售
2 601877 正泰电器 46,143,866.66 2.45
非公开发行
解禁后限售
3 601111 中国国航 28,267,007.94 1.50
非公开发行
解禁后限售
4 002268 卫 士 通 42,694,723.50 2.27
非公开发行
解禁后限售
5 000778 新兴铸管 36,113,008.98 1.92
非公开发行
解禁后限售
注 : 根 据《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 董 监 高 减 持 股 份 的 若 干 规 定 》 要 求 ( 下 称 《 规 定 》 ) ,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的 股 东 , 采 取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方 式 的 , 在 任 意 连 续90 日 内 , 减 持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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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份 的 总 数 不 得 超 过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1% , 且 自 股 份 解 除 限 售 之 日 起12 个 月 内 , 减 持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其 持 有 该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数 量 的50% ; 采 取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的 , 在 任 意 连 续
90 日 内 , 减 持 股 份 的 总 数 不 得 超 过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2% 。 上 述 通 过 非 公 开 发 行 方 式 获 得
的 股 份 已 过 限 售 期 的 , 但 根 据 《 规 定 》 要 求 需 于 一 定 时 间 内 继 续 处 于 限 售 状 态 。
11.6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 述 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中涉及比例计算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
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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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 基 金 的 业 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募说明书。
( 一 ) 基 金 净 值 表 现
1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自 基 金 合 同 转 型 日
起 至 今 ( 2018 年 3
月 17 日 -2018 年 12
月31日)
-22.34% 1.24% -12.97% 0.76% -9.37% 0.48%
注: (1) 上 述 基 金 业 绩 指 标 不 包 括 持 有 人 认 购 或 交 易 基 金 的 各 项 费 用 , 计 入 费 用 后 实 际 收
益 水 平 要 低 于 所 列 数 字 ;
(2)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沪 深300 指 数 收 益 率× 55% +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收 益 率× 45% 。
( 二 ) 自 基 金 合 同 转型 以 来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 比 较
财通多策略福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8 年3 月17日-2018 年12月31日)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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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策略福享混合(LOF) 基金基准
2018-03-19 2018-04-27 2018-06-08 2018-07-18 2018-08-27 2018-10-11 2018-11-20 2018-12-31
0%
-2%
-4%
-6%
-8%
-10%
-12%
-14%
-16%
-18%
-20%
-22%
-24%
注:(1)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为2016年9 月18日, 转 型 日 期 为2018 年3 月17日;
(2)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 股 票 资 产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30% ~95% ;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品种以及货币
市场工 具 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0% ~70% ;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后,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本 基 金 建 仓 期 是2016 年9 月18日至2017 年3 月
18日,截至报告期末和基金建仓期末,基金的资产配置符合基金契约的相关要求;
(3) 本基金自2017 年9 月8日起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 的 通 知 》 ( 中 基 协 发 〔2017 〕6号)确定的
估值方法对持有的流通受限股票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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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
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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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期货、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 变 化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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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 ) 评 估 金 融 衍 生 品 价 值 时 , 应 当 采 用 市 场 公 认 或 者 合 理 的 估 值 方 法
确定公允价值;
(2 )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值;
4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6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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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四)估值程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4 位以内( 含 第 4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失按下述“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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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 损 方 ”),则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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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停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时;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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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5% ;
3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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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 工 作 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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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上市初费和月费;
9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
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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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上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第 3 -9 项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 金 费 用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
规执行。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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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的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 原 则 : 如 果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少 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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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规 定 发 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1 、虚假记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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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人在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 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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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 3 个 工 作 日 前 , 将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5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 基 金 的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基 金 份 额 开 始 上 市 交 易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 市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披 露 基 金 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6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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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产 品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8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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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或 仲 裁 ;
(1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 罚 ;
(1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9 )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20 ) 更 换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21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2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4 )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5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6 ) 基 金 份 额 暂 停 上 市 、 恢 复 上 市 或 终 止 上 市 ;
(27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项时;
(28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9 、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10、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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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备案,并予以公告。
11 、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信 息 披 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13、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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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 八 )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金相关信息:
1 、不可抗力;
2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停营业时;
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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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
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市场变动、 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 投资
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
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微观经济、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
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 )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 如财政政策、 货币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 从而影响
到基金业绩。
(4 )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
候,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 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
评 级 确 定 。 当 证 券 的 信 用 等 级 发 生 变 化 时 , 可 能 会 产 生 证 券 的 价 格 变 动 , 从
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作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
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
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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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变革、 新产
品 研 发 、 竞 争 加 剧 等 风 险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 或 发 展 前 景 产
生 变 化 , 可 能 导 致 其 股 价 的 下 跌 , 或 者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降 低 , 使 基 金 预 期 收 益
产生波动。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 化 投 资 来 减 少 风 险 , 但 不 能 完 全 规 避 。
(8 )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风 险
i.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能面临最短 12 个 月 的 锁 定 期 , 即 在 最
短 12 个 月 的 期 限 内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不 能 转 让 变 现 。 受 证 券
市场不可控因素的影响, 本基金投资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在可流通后可能发生
亏损的风险。
ⅱ. 如 果 估 值 日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的 初 始 成 本 低 于 在 证 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
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票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
ⅲ. 由 于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缺 乏 流 动 性 , 当 市 场 波 动 导 致 本 基 金 被 动 超 过
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时,管理人只能在锁定期结束后进行相应调整。
(9 )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风 险
i. 与 基 础 资 产 相 关 的 风 险 。 包 括 特 定 原 始 权 益 人 破 产 风 险 、 现 金 流 预 测
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ⅱ. 与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相 关 的 风 险 。 包 括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利 率 风 险 、 资 产
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ⅲ. 其 他 风 险 。 包 括 政 策 风 险 、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风 险 、 技 术 风 险 和
操作风险。
(10 )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风 险
i. 基 差 风 险 。 在 使 用 股 指 期 货 对 冲 市 场 风 险 的 过 程 中 , 基 金 财 产 可 能 因
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 受 基 差 风 险 。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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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ⅱ. 系 统 性 风 险 。 组 合 现 货 的 β 可 能 不 足 或 者 过 高 , 组 合 风 险 敞 口 过 大 ,
股指期货空头头寸不能完全对冲现货的风险,组合存在系统性暴露的风险。
ⅲ. 杠 杆 风 险 。 股 指 期 货 是 一 种 高 风 险 的 投 资 工 具 , 实 行 保 证 金 交 易 制
度 具 有 杠 杆 性 , 高 杠 杆 效 应 放 大 了 价 格 的 波 动 风 险 ; 当 出 现 不 利 行 情 时 , 股
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委托资产遭受较大损失。
2 、管理风险
(1 )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以 及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因 素 的 变 化 也
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 、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 或经济环
境发生重大变化时, 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使 调 整 后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更 公 允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价
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4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基 金 规 模 将 随 着 基 金 投 资 者
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 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可能使基
金资产难以按照预先期望的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
或者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
流动性降低,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5 、本基金特有风险
(1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 30% 的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 不 能 完 全 规 避 市 场 下 跌 的 风 险 和 个 股 风 险 , 在 市 场 上 涨 时 也 不 能 保 证
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涨幅。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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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 股 票 资 产 配 置 上 , 本 基 金 主 要 运 用 价 值 、 成 长 、 周 期 、 主 题 、
定 向 增 发 、 动 量 等 多 种 策 略 精 选 个 股 , 而 市 场 整 体 并 不 全 部 符 合 本 基 金 的 选
股 标 准 。 在 特 定 的 投 资 期 间 之 内 ,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率 可 能 会 与 市 场 整 体 产 生 偏
差。
(3 ) 基 金 经 理 主 观 判 断 错 误 的 风 险 。
6 、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当 计 算 机 、 通 讯 系 统 、 交 易 网 络 等 技 术 保 障 系 统 或 信 息 网 络 支 持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日 常 的 申 购 赎 回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瘫 痪 、 核 算 系 统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显 示 产 生 净 值 、 基 金 的 投 资 交 易 指 令 无 法 及
时传输等风险。
(2 )大额申购/ 赎 回 风 险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基 金 规 模 将 随 着 投 资 人 对 基
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
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金; 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
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 则可能使基
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 ) 顺 延 或 暂 停 赎 回 风 险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因 为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他 原
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
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 )其他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有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 以 及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可 能 因 不 可 抗 力 无 法 正 常 工 作 , 从 而
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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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十九、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自决议 生 效 后 两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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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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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二十、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或 者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 基 金 合 同 》 ;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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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3 ) 关 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的有限责任;
(6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7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8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5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 对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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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处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1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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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0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 上 ;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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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2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2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金清算。
(5 )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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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6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价格;
(9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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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年以上;
(12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3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22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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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1 、 除 法 律 法 规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外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2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3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4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但 不 包 括 本 基 金 结 束 封 闭 期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基金(LOF);
(5 )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6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9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上(含 10%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回费率;
(3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
(4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29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范围内调整或修改 《业务 规 则 》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上(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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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会 议 形 式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3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4)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6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7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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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含
50%)。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
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
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含
50%);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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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注册机构记 录 相 符 ;
(5 ) 会 议 通 知 公 布 前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3 、 在 不 与 法 律 法 规 冲 突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网 络 、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的 , 授 权 方 式 可 以 采
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上 述 规 定 比 例 的 , 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基 金 份
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提交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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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 含 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决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 含 50%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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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
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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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九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报 监 管 机 关 并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 基 金 合 同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以 及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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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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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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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人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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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托 管 协 议 的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41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夏 理 芬
成立日期:2011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 】84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他业
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周 慕 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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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结
汇 、 售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借 款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 币 兑 换 ; 外 汇 担 保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存 管 业 务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 代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业 务 ; 金
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和 交 易 对
手 库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股 指 期 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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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股票资产比例为 基 金 资 产 的 30% ~95% ;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以及货币市场工具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70% ; 在 封 闭 期 内 , 每 个 交 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
证金一倍的现金;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收申购款等。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 融 券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
督:
(1 ) 股 票 资 产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30% ~95% ;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以 及 货 币 市 场
工具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70% ;
(2 ) 在 封 闭 期 内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 金 一 倍 的 现 金 ;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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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净值的 0.5%;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 10%;
(1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应在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期
(1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内 ,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 ( 不 包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债 券 、 买 入 返
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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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9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内 ,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200% ,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140% ;
(21)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22 ) 本 基 金 的 存 款 银 行 为 具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存放在具有
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存
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3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定 期 存 款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2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25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6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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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投 资 比 例 的 , 除上述 (2 ) 、 (12) 、 (25)、( 26 ) 点 的 情 形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 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调 整 完 毕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 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则当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
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
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
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确 认 已 知 名 单 的 变 更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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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
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 工 作 日 内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 不 承 担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造 成 的 损 失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建 立 定 期 对 账 机 制 , 确 保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加 强 对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 严 格 审 查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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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核 相 关 协 议 、 账 户 资 料 、 投 资 指 令 、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有 关 文 件 , 切 实 履 行 托
管职责。
3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开 展 基 金 存 款 业 务 时 , 应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账 户 管 理 、 利 率 管 理 、
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
日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交易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制 定 相 关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控 制 预 案 等 规 章 制 度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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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
中 明 确 具 体 比 例 , 避 免 基 金 出 现 流 动 性 风 险 。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须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经 董 事 会 通 过 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上 述 规 章
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提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向 基
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
件 ( 如 有 ) :
拟 发 行 数 量 、 定 价 依 据 、 监 管 机 构 的 批 准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
总 成 本 、 划 款 账 号 、 划 款 金 额 、 划 款 时 间 文 件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的真实、完整。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过 程 中 , 如 认 为
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
较 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和 整 改 , 并 做 出 书 面 说 明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事 先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其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在 本 基 金 名 下 , 并
确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
管 问 题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的 责 任 与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照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送 相 关 数 据 或
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
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
责 外 , 因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产 生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本 协 议 履 行 监 督 职
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 八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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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报 告 中
国证监会。
( 九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 十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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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
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对通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一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合 法 程 序 作
出的合法合规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管基金财产。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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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开立并管理。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
金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本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户 ,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 付 赎 回 金 额 、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 收 取 申 购 款 , 均 需 通 过 本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户 进
行。
3 、 基 金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专
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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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按 有 关 规 定 开 设 、 使 用 并 管 理 ; 若 无
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议 后 开 立 。 新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则 使 用 并
管理。
2 、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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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公 章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 未 经 双 方
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与 复 核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后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五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相 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 记 与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 应 包 括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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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任 意 一 个 交 易 日 或 全 部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 不得拖延或拒绝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限 为
15 年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 规 定 , 仲 裁 费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 托 管 协 议 的 修 改 与 终 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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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理权;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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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基
金管理人将敦促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基 金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1 、 账 户 资 料 :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户 申 请 被 受 理 的 2 个 工 作 日 后 (T+2 日 后 ) ,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基金账户开户确认资料。基金成立后的 10 个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投 资 者 发 送 包 含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在 内 的 电 子 开 户 确 认
书和对账单。
2 、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
日后(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该 项 交 易 的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立后的 1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投 资 者 发 送 包 含 基 金 认 购 确 认 信
息在内的电子对账单。
3 、 基 金 交 易 对 账 单 的 寄 送 频 率 为 经 济 寄 送 , 为 有 交 易 且 定 制 账 单 的 客
户寄送该季度的对账单。 且不论是否发生交易, 每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
一 次 对 账 单 ( 要 求 不 予 寄 送 的 除 外 ) 。 季 度 对 账 单 于 每 季 结 束 后 20 个工作日
内 送 达 , 记 录 基 金 持 有 人 最 近 一 季 度 内 所 有 申 购 、 赎 回 、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交 易
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余额等。每年度结束后 10 个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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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内,向所有份额持有人发送账户状况电子对账单。
为 保 护 环 境 , 基 金 管 理 人 积 极 推 行 “ 订 阅 电 子 对 账 单 ” 活 动 , 鼓 励 基 金 持
有人订阅“ 更 环 保 、 更 快 捷 、 更 私 密 ” 的 电 子 账 单 代 替 传 统 的 纸 质 账 单 。 基 金
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 www.ctfund.com 或客户热线电话
400-820-9888 订 阅 电 子 账 单 。 在 时 机 成 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取 以 电 子 账 单
为主的账单服务方式,仅为坚持订阅纸质账单的客户继续提供纸质账单服
务,引导基金持有人共同为保护地球绿色资源贡献 一 份 力 量 。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
余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与基金产品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 8 小 时 的 人 工 热 线 咨 询 服 务 。
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400-820-9888 享 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 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分红方式修改、 账户资料
修改、交易密码 修 改 、 交 易 申 请 查 询 和 账 户 资 料 查 询 等 各 类 业 务 。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支持其他银行卡种的网上交易
业务。
(五)信息定制服务
基 金 持 有 人 可 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司 官 网 或 者 拨 打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或 其 他 方 式 按 持 有 人 的
定 制 提 供 信 息 。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每 周 基 金 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投 资 者
服 务 刊 物 、 分 红 公 告 、 公 司 公 告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需 要 , 调
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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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 信 函 及 电 子
邮件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 电子邮件投诉、 信函投诉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 基
金管理人客户服务部负责管理投诉电话、 投诉邮箱。 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
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是及时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
投 诉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在 投 诉 送 达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24 小 时 之 内 做 出 回 复 。 对
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完成回复。
客户服务部邮箱:service@ctfund.com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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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本报告期内 , 公 司 根 据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证券时报》、 《 证 券 日 报 》 及 管 理 人 网 站 进 行 了 如 下 信 息 披 露 :
1 、2018 年8 月29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多 策 略 福 享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2018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 及 其 摘 要 ;
2 、2018 年9 月5 日 披 露 了 《 债 券 投 资 交 易 人 员 公 示 》 ;
3 、2018 年10 月13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广 州 分 公 司 办 公
地址变更的公告》;
4 、2018 年10 月19 日 披 露 了 《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增 加 沈 阳 麟 龙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 、2018 年10 月25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多 策 略 福 享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2018 年第3 季 度 报 告 》 ;
6 、 2018年10月27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多 策 略 福 享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 》 及 其 摘 要 ;
7 、2018 年10 月31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债 券 交 易 相 关 人 员 信
息公示表1031》;
8 、2018 年11 月6 日 披 露 了 《 关 于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增 加 济
安财富(北京)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 ;
9 、2018 年11 月13日 披 露 了 《 吉 林 化 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简 式 权 益 变 动 报 告
书》;
10、2018年11 月22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债 券 交 易 相 关 人 员
信息公示表》;
11、2018年12 月7 日 披 露 了 《 深 圳 市 证 通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简 式 权 益 变 动
报告书》;
12、2018年12 月20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债 券 交 易 相 关 人 员
信息公示表1219》;
13、2018年12 月29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加中国工商银行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4、2018年12 月29 日 披 露 了 《 关 于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基金参与中国农业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5、2019年1 月2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2018年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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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资产净值的公告》;
16、2019年1 月17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公 开 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调整信息披露媒体的公告》;
17、2019年1 月19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多 策 略 福 享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2018 年第4 季 度 报 告 》 ;
18、2019年1 月19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更 公
告》;
19、2019年1 月24 人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公告》;
20、2019年2 月14日 披 露 了 《 长 虹 美 菱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简 式 权 益 变 动 报 告
书》;
21、2019年2 月15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暂 停 大 泰 金 石 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2、2019年3 月6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3、2019年3 月8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网 点 及 销 售 人 员
资格信息一览表20181231 》;
24、2019年3 月16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公 司 变 更 法 定 代
表人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25、2019年3 月20 日 披 露 了 《 关 于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6、2019年3 月21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民商基金销售(上海)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7、2019年3 月29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多 策 略 福 享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2018 年 年 度 报 告 》 及 其 摘 要 。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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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注册登
记 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处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基 金投资者在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者 按 上 述 方
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
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ctfund.com) 查 阅 和 下
载招募说明书。 财通多 策略 福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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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备 查 文 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 予 财 通 多 策 略 福 享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注 册 的 文
件。
2、《 财 通 多 策 略 福 享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基 金 合 同 》 。
3、《 财 通 多 策 略 福 享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托 管 协 议 》 。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及网站免费
查阅备查文件。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 年 四 月 二十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