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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安丰恒混合A(003845)

汇安丰恒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二零一九年四月 
 
 
基金管理人: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 
【重要提 示】 
 
1、 本基金根据 2016 年 11 月1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 ) 《 关于 准予 汇安丰恒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注册的 批复》 (证
监许可[2016]2693 号)进行募集。 本基金合同已于2017 年3 月13 日生效。 
2、基金 管理人 保证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 准确、完 整。本 招募说 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 有风险 ,投资 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 份额时应 认真阅 读基金 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 益特征 ,应充 分考虑投 资者自 身的风 险承受能 力,并 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 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 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国债 期货等 金融衍 生品。金 融衍生 品是一 种金融
合约,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
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
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
具更为剧烈, 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 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
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 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
活跃,潜 在较大 流动性 风险。当 发债主 体信用 质量恶化 时,受 市场流 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投 资资 产支持 证 券,资产 支持 证券(ABS )是一 种债券 性质 的 金融工
具, 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 与股票
和一般债券不同, 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 益要求权, 而是对基础
资产池所 产生的 现金流 和剩余权 益的要 求权, 是一种以 资产信 用为支 持的证券,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2 
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 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
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5、 本基 金为混 合型基 金,属于 证券投 资基金 中预期风 险与预 期收益 中等的
投资品种 ,其风 险收益 水平高于 货币市 场基金 和债券型 基金, 低于股 票型基金 。 
6、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 、债 券(包 括国债、 金融债 、央行 票据、地 方政府 债、企 业债、公司
债、中期 票据、 短期融 资券、可 转换债 券、中 小企业私 募债等 ) 、债 券回购、同
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7、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的现金 或者到 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
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8、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 本基金
净值可能低于 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9、基金 的过往 业绩并 不预示其 未来表 现,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的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0、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1、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3 月12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 年12 月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 构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 生效 ..........................................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 3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 产 ............................................ 60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 的估值 ........................................ 6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 益分配 ........................................ 66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 与税收 ........................................ 6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 7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 72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7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 84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 85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88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9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 件 ............................................ 90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 91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 摘要 ......................................... 107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4 第一部 分


绪言 《汇安丰 恒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以下 简称 “ 招募说 明书 ”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以及《 汇安丰 恒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 “基金合 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法律责任。 汇安丰恒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或 “本基 金 ” )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 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5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汇 安丰恒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汇安丰 恒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汇安丰 恒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汇 安丰恒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 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 同年10 月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6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 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 券投资基金的、 在 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 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 包括其 不时修 订)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可以投 资于在 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 试点办 法》 ( 包括其不 时修订 )及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 运用来 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 、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 指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汇安基金管理有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7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 定 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 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 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 务规则 》 :指 《 汇安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 公司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 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8 42、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6、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的数值 5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3、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4、A 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9 55、C 类基金份额:指 投资人在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并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 份额 56、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7、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0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218 弄1 号2 楼21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5 号中青旅大厦 13 层 法定代表人:秦军 成立时间:2016 年4 月 25 日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田云梦 联系电话: (010)56711600 汇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6]860 号文批准设立。 二、主要成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斌先生, 董事长。20 年证券、 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东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 计划学学士, 先后就职于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 曾任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秦军先生, 董事, 总经 理 , 代理督察长。18 年 证券、 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清 华大学MBA。 曾任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监理部总经理助理, 中合资产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汇安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 代理督察长 。 赵毅先生,董事。1992 年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工业经济专业,1999 年获该 校经济学硕士学位,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 毕业。 自1997 年以来先后创办大连 生威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中稻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生威投资有限公司。 现任 大连生威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盛希泰先生, 独立董事。 南开大学会计系研究生, 北京大学 EMBA, 清华大学 五道口金融学院EMBA, 北京交通大学管理学博士。05-15 三届全国青联常委兼金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1 融界别秘书长, 中央国家机关青联副主席, 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联盟联席理 事长, 中国青年创新创业联盟副会长, 中国基金业协会天使专委会会员, 湖畔大学保荐 人, 南开大学校友总会副理事长、 南开北京校友会会长、 南开允能商学院理事长, 清华校友种子基金管理合伙人,阳光保险独立董事、首创股份独立董事。 李海涛 先生, 独立董 事 。1998 年获 得美国 耶 鲁大学 管理学 院金融 学 博士学 位。曾任密西根大学 Ross 商学院金融学教授、长江商学院 金融学访问学者。现 任长江商学院副院长及杰出院长讲习教授。 陈伟莉 女士, 独立董 事 。1984 年获 西南政 法 大学法 律专业 法学学 士 学位, 2006 年获得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工商管理专业 EMBA。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 务所高级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 戴樱女 士,监 事。2004 年毕业 于上海 对外贸 易学院 ,国际 贸易专 业 学士学 位。 曾就职于上海贝尔阿尔卡特股份有限公司, 任采购部经理助理; 上海樱琦干 燥剂有限 公司, 任公司 董事;上 海上贝 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合伙 人。 现 任汇安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3、 高级管理人员 何斌先生,董事长。 (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秦军先生,总经理 ,代理督察长 。 (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刘强先生,副总经理。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 ,东北财经大学审计学 学士。 历任阿尔卡特深圳公司财务总监, 霍尼韦尔深圳公司财务总监, 阿特维斯 (中国)财务及信息技术总监, 北京刚正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6 年4 月 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郭兆强先生, 副总经理。20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保荐代表人。 北京大学 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山西证券投行部综合经理、 中德证券高级副总 裁, 东北证券北京分公司深圳市场部副总经理, 从事投资银行业务。2016 年4 月 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窦星华先生, 副总经理。12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CFA。 英国杜伦大学金 融学硕士。 历任标准普尔信息服务 (北京) 有限公司指数分析师, 交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高级设计经理及总经理助 理,盛世景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总监。2016 年 7 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2 限责任公司任产品及创新业务部总经理。 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 理。 王俊波先生, 副总经理。13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硕 士。 历任中 国平安产险营销策划经理, 嘉实基金券商业务部主管, 兴业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执行总监。2016 年 7 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戴杰先生, 复旦大学数学本科、 硕士,5 年证券、 基金行业从业经历, 曾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先后担任数量分析师和投资经理。 2016 年10 月 24 日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担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高级经理 一职。2017 年 7 月 27 日至 2018 年 8 月 9 日 ,任汇安丰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 月17 日至今, 任汇安丰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22 日至今, 任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 23 日至 2019 年 3 月 8 日,任汇安丰 华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7 月 19 日至 2019 年 3 月 8 日 ,任汇安丰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11 月22 日至今, 任汇安多 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2 月13 日至今, 任汇安成 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8 年 7 月26 日至今, 任汇安 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员 秦 军 先 生 , 总 经 理 , 代 理 督 察 长 ; ( 简 历 请 参 见 董 事 会 成 员 ) 。 钟 敬 棣 先 生 , 固 定 收 益 首 席 投 资 官 。23 年 银 行 、 基 金 行 业 从 业 经 验 。 CFA , 硕 士 。 2005 年 4 月 加 入 嘉 实 基 金 , 从 事 债 券 研 究 及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工 作 。 2008 年 5 月 加 入 建 信 基 金 , 曾 管 理 建 信 收 益 增 强 、 安 心 保 本 、 稳 定 增 利 、 双 息 红 利 四 只 债 券 型 基 金 , 多 次 被 评 为 金 牛 基 金 。2018 年 5 月 加 入 汇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担 任 固 定 收 益 首 席 投 资 官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董 事 总 经 理 。 邹 唯 先 生 , 首 席 投 资 官 。18 年 证 券 、 基 金 行 业 从 业 经 验 。 理 科 硕 士 。 历 任 长 城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部 行 业 分 析 师 ,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行 业 分 析 师 、 基 金 经 理 、 主 题 策 略 组 组 长 , 中 信 产 业 基 金 金 融 投 资 部 董 事 总 经 理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3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 主 题 策 略 组 组 长 、 董 事 总 经 理 。2017 年 12 月 1 日 加 入 汇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担 任 首 席 投 资 官 , 董 事 总 经 理 。 仇 秉 则 先 生 ,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部 总 监 。CFA ,CPA , 中 山 大 学 经 济 学 学 士 , 12 年 证 券 、 基 金 行 业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经 理 ,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高 级 信 用 分 析 师 。2016 年 6 月 加 入 汇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担 任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部 总 监 一 职 , 从 事 信 用 债 投 资 研 究 工 作 。 6 、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均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 募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7、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 配合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法》的 行为, 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行 为的发生;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4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基金 法》的 行为, 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基 金合同 ,并承 诺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 牟取 利益; 3、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 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健 全性原 则:风 险管理应 当覆盖 公司的 各项业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学的 风险管 理手段 和方法, 建立合 理的风 险管理 程序,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必须在 精简的 基础上 设立能充 分满足 公司风 险管理 需要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并保持其相对独立性; 基金财产、 公司固有财产和其 他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应当严格分离; 基金投资研究、 决策、 执行、 清 算和评估等 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5 (4)相 互制约原则: 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管理中的盲点; (5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办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风险管理效果。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建立董事会领导下的架构清晰、 控制有效、 系统全面、 切实可行的风险 管理体系, 包括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 督察长、 风险管理委员会、 合规 风控部 以及各个业务部门。 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董事会负责公司整体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审核、 监督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有 效执行 。 (2 )风险控制委员会 1)向董 事会建 议风险 定义和风 险评估 标准, 审阅管理 层提交 的风险 管理报 告、督察长提交的监察稽核报告; 2)对公 司存在 的风险 隐患和可 能出现 的风险 问题进行 研究、 提出指 导性建 议; 3)对重大突发性风险事件的处理提出指导性建议; 4)提议 聘请、 更换外 部审计机 构,并 就外部 审计机构 的资质 和工作 情况进 行评议; 5)协助董事会审查公司内控制度、重大项目和审计重大交易;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3 )督察长 1)出席或列席公司相关会议并行使相应表决权; 2)对公 司的基 金运作 、专户运 作、内 部管理 、系统实 施和合 法合规 情况进 行内部监察稽核, 并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 并将报告上报董事会和中国 证监会; 3)如发 现公司 及基金 运作中违 反任何 法律法 规规定, 立即告 知公司 总经理 和相关业务人员, 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意见, 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公 司总经理 对存在 问题不 整改或者 整改未 达到要 求的,督 察长应 当向公 司董事会、 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6 4)享有 充分的 知情权 和独立的 调查权 。督察 长根据履 行职责 的需要 ,有权 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 事会以及公司业务、 投资决策、 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 有权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5)定期 和不定 期向董 事会报告 公司内 部控制 执行情况 ,并在 董事会 及董事 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 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以及需要立即报告的重大事项; 6)对公司推出新产品、开展新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问题提出意见; 7)指导、督促公司妥善处理投资人的重大投诉,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8)严格 遵守保 密制度 ,对在履 行职责 中掌握 的非公开 信息负 有保密 义务,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向其他机构、 人员泄露非公开信息, 或者 利用非公 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4 )合规风控部 1)执行 风险控 制委员 会制订的 合规管 理政策 及管控措 施、风 险管理 政策和 管控措施; 2)倡导、培育公司合规文化; 3)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和流程的执行情况; 4)参与 公司新 产品的 开发设计 ,对潜 在合规 及法律风 险进行 分析, 并提出 控制建议; 5)对公司信息披露程序及披露文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6)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察与稽核; 7)监控 投资合 规运作 ,对基金 及特定 客户资 产管理计 划投资 活动进 行独立 动态监控; 8)监控 投资风 险,对 基金 及特 定客户 资产管 理计划投 资活动 进行事 前、事 中、事后风险控制; 9)对基金资产、组合资产进行风险定量分析; 10)对公司管理的各投资组合的公平交易情况进行监控和定期分析; 11) 制订投资管理业绩的评价体系, 定期评估投资组合的绩效, 抄送投资决 策委员会、 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 作为评价基金经理、 投资经理业绩的重要参考 依据;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7 12) 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并就内控的合规性、 合理性、 完备 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13)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督察长处理相关事宜; 14) 有权提议聘请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基金运作状况进行 审计; 15)协助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16)监督 和检查 员工遵 纪守法情 况和职 业操守 情况,负 责员工 的离任 审计; 17)负责公司的有关法律事务; 18)完成督察长要求的其他工作 。 (5 )业务部门 公司各业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管理制度, 对 风险来源和产生原因进行有效识别和分析, 并对风险的严重性、 发生的可能性及 其影响进行测定和管理,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为 保障风 险管理 制度的持 续性和 有效性 ,公司内 部必须 形成良 好的控 制环境,建立持续的风险管理检验制度和独立的风险管理报告制度。 (2 )控 制环境 是与风 险管理制 度相关 的各种 因素相互 作用的 综合效 果及其 对业务、 员工的影响。 良好的控制环境可为其他风险管理制度要素提供规则和架 构, 主要包括各项风险管理制度对 各项业务的牵制力, 公司管理层、 员工对风险 管理制度的重视程度。 公司致力于从公司文化、 组织结构、 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 良好的控制环境。 (3 )公 司致力 于营造 一个浓厚 的风险 文化氛 围,使得 风险管 理意识 能在公 司内部广泛分享, 并能扩展到公司所有员工, 确保内控机制的建立、 完善和各项 管理制度的执行。 (4 )风 险管理 检验制 度是公司 根据市 场环境 、金融工 具、技 术应用 、法律 法规的变化和发展情况, 不断测试和调整风险管理制度, 以确保风险管理制度持 续运作并充分有效的制度。 (5 )风 险管理 报告制 度是指 合 规风控 部 及时 将公司整 体风险 状况向 公司总 经 理和董 事会报 告的制 度。公司 应具备 完善的 信息系统 确保报 告程序 的有效性, 以保证总经理、督察长和董事会及时可靠地取得准确详细的信息。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8 (6 )合 规风控 部 应定 时检查和 指导各 部门的 风险管理 工作, 形成风 险管理 报告书与 建议书 ,上报 公司决策 层,并 坚持重 点管理的 原则, 对相关 投资部门、 运营部等重要的业务部门和人员进行重点监督与防范。 (7 )公 司各级 人员均 应认真履 行工作 职责, 准确、及 时地反 映情况 ,对风 险管理工作不力或隐瞒不报、 上报虚假情况, 给公司造成巨大风险和损失的, 依 公司规定追究其责任。 (8 )对 因风险 管理工 作出色, 防止了 某些重 大风险的 发生, 为公司 挽回了 重大损失,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公司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9 )对 于各项 规章制 度完善、 风险防 范工作 积极主动 并卓有 成效的 部门, 公司应给予适当表彰与奖励。 (10 ) 对于部门制度不完备、 工作程序不合理或管理混乱而造成较大风险并 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9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时间:1992 年10 月19 日 经营范围: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公司主营业 务主要包括: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 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同 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业 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 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 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 汇拆借; 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 务; 离岸银行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 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93.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胡波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 , 各项业务发 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20 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 客户资产托管处、 内控管理处、 业 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五个职能处室。 目前,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 资金信托保管、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 全球资产托管、 保险资金托管、 基金专户理财托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托管、 期货公司客户 资产托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私募股权托管、 银行理 财产品托管、 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 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 可满足多领 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 主要人员情况 高国富, 男,1956 年出 生, 研究生学历, 博士 学位, 高级经济师职称。 曾任 上海外高 桥保税 区开发 (控股) 公司总 经理; 上海外高 桥保税 区管委 会副主任; 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代总裁; 上海久事公司总经理; 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 司总经理; 中国太平洋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现任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 伦敦金 融城中国事务顾问委员会委员,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理事会成员、 国际顾问委员会 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管理学院顾问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 男,1965 年出生, 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 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 市金融服务办 主任助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财务总监,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 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孔建, 男,1968 年 出 生,博 士研究 生。历 任 工商银 行山东 省分行 计 划处科 员、 副主任科员, 国际业务部、 工商信贷处科长, 资金营运处副处长, 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济南分行信管处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党委书记、 行长。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党支部书记、 资产托管 部 总经理。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规 模 为 4213.09 亿元, 比去年末增加 33.12%。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一百五十六只, 分别 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 国泰金龙债券基金、 天治财富增长基金、 广发小盘成 长基金、 汇添富货币基金、 长信金利趋势基金、 嘉实优质企业基金、 国联安货币 基金、长 信利众 债券基 金(LOF) 、华富 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中海策略精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21 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博时安丰 18 个月基金 (LOF) 、 易方达裕丰 回报基金、 鹏 华丰泰定期开放基金、 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金 、 中信建投稳信债券基金、 华富 恒财定开 债券基 金、汇 添富和聚 宝货币 基金、 工银目标 收益一 年定开 债券基金、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基金、 中海医药健康产业基金、 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基金、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基金、 东方红稳健精选 基金、国 联安鑫 享混合 基金、长 安鑫利 优选混 合基金、 工银瑞 信生态 环境基金、 天弘新价值混合基金、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 鹏华 REITs 封闭式基金、 华富健 康文娱基金、 国寿安保稳定回报基金、 金鹰改革红利基金、 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 基金、 国联安鑫禧基金、 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华夏新活力 混合基金、 鑫 元汇利债券型基金、 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基金、 银华远景债券基金、 富安达长 盈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恒享纯债 基金、 长信利发债券基金、 博时景发纯债基金、 鑫元得利债券型基金、 中银尊享 半年定开基金、 鹏华兴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元鑫灵活配置基金、 东方红战略沪港深混合基金、 博时富发纯债基金、 博时利发纯债基金、 银河君信 混合基金、 汇添富保鑫保本混合基金、 兴业启元一年定开债券基金、 工银瑞信瑞 盈18 个月定开债券基金、 中信建投稳裕定开债券基金、 招商招怡纯债债券基金、 中加丰 享 纯债债 券基金 、长安泓 泽纯债 债券基 金、银河 君耀灵 活配置 混合基金、 广发汇瑞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基金、 南 方宣利定开债券基金、 招商兴福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兴业裕华债券基金、 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招商招祥纯债债券基金、 易 方达瑞程混合基金、 华福长富一年定开债券基金、 中欧骏泰货币基金、 招商招华 纯债债券基金、 汇安丰融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汇安嘉源纯债债券基金、 国泰普益 混合基金 、汇添 富鑫瑞 债券基金 、鑫元 合丰纯 债债券基 金、博 时鑫惠 混合基金、 国泰润利纯债基金、 华富天益 货币基金、 汇安丰华混合基金、 汇安沪深 3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安丰恒混合基金、 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中证500 指数基金、 南方和利定开债券基金、 鹏华丰康债券 基金、兴业安润货币基金、兴业瑞丰 6 个月定 开债券基金、兴业裕丰债券基金、 易方达瑞弘混合基金、 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长安鑫富领先混合基金、 万 家现金增利货币基金、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瑞富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 博时富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工业 4.0 主题沪港深精选混合基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22 金、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基金、 万家天添宝货币 基金、 长安鑫垚主题轮动混合基 金、 中欧瑾泰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基金、 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 混合基金、 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 广发高端制造股票型发起式 基金、 永赢永益债券基金、 南方安福混合基金、 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基金、 太平改 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中金价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富荣富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景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润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 海沪港深 多策略 灵活配 置混合型 基金基 金、中 银证券祥 瑞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前海开源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华富恒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颐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安浦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南方泽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万家鑫悦纯债债券型基金、 新疆前海联合泳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永 赢盈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颐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保诚稳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东 方红核心优选一 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锦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华夏鼎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永赢消费主 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 景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兴品牌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融通通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 富恒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汇安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中欧瑾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寿安 保安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海富通聚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中 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家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富永纯债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畅利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加瑞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等。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基金 托管人 的 内部 控制目标 为: 确 保经营 活动中严 格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 基金托管人规章制度, 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23 营思想。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确保业务活动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2、 基金 托管人 的 内部 控制组织 架构为 : 总行 法律合规 部是全 行内部 控制的 牵头管理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 总行风 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 作风险管控工作。 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 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 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 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 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基金托管人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 度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 执行、 监督全过程, 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 节, 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 岗位及人员。 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 合 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 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 制度先行、 全员化风险控制的 风险管理理念,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 业务岗 位、 人员的各个环节。 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 操作规程、 员工职业道德规范、 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 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 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 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 方案, 定期组织灾备演练,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 全安全监控系统, 利用录音、 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 定期对业务情况进 行自查、 内部稽 核等措 施进行监 控,通 过专项/全面审 计等措 施实施 业务监控, 排查风险隐患。 五、 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等进行监 督。 监督 依据具体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24 (5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 )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 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 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 险。 3、监督方法 (1 )资 产托管 部设置 核算监督 岗位, 配备相 应的业务 人员, 在授权 范围内 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 规范基金运作, 维 护基金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 )在 日常运 作中, 凡可量化 的监督 指标, 由核算监 督岗通 过托管 业务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 )对 非量化 指标、 投资指令 、管理 人提供 的各种报 表和报 告等, 采取人 工监督的 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监 督结果, 采取定 期和不 定期报 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 不定期 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 )若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违 规违法 操作,以 电话、 邮件、 书面提 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指明违规事项, 明确纠正期限。 在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 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 )针 对中国 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 对基金 投资运作 监督情 况的检 查,应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25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直销中心 传真:021-80219047 邮箱:DS@huianfund.cn 北京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5 号中青旅大厦 13 层 联系人:田云梦 电话:010-56711624 上海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 36 层02 单元 联系人:于擎玥 电话:021-80219027 2、其他销售机构 (1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网址:www.66zichan.com


客服电话: 400-166-6788


(2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18、1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座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注册时间:2001 年8 月 23 日


联系人:甘蕾


联系方式:020-38286026





真:020-38286930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官网:www.wlzq.cn


(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26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4)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 二期53 层5312-15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https://www.harvestwm.cn/


(6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注册时间:2014 年9 月 23 日


联系人:吴鸿飞


联系方式: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热线:95538


网址:www.zts.com.cn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27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选择 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218 弄1 号2 楼21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5 号中青旅大厦 13 层 法定代表人: 秦军 电话:010-56711600 传真:010-56711640 联系人: 刚晨升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师: 黎明、丁媛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薛竞 联系电话:021-23233950 传真电话:021-23238800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28 联系人:赵钰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钰 、薛竞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29 第六部 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1 月15 日证监许可[2016]2693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 存续期限为不定 期 。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自 2017 年 1 月 9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7 年 3 月 9 日募 集工作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 本次募集的 有效净认购金额为200,086,315.98 元人民币, 其中A 类 195,086,315.98 元人民 币, C 类5,000,000.00 元人民币;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0.13 元人民币 , 其中A 类0.13 元人民币,C 类0.00 元人民币。 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 于 2017 年 3 月 13 日 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开立的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213 户。按照每份基 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1.00 元 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 200,086,315.98 份 基金份额, 其中 A 类 195,086,315.98 份,C 类 5,000,000.00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0.13 份基金份额, 其中 A 类 0.13 份,C 类0 份。 两项合计共 200,086,316.11 份 基金份额, 已全部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62,340.09 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3%。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 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 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 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0 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本次 募集符合有关条件, 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于 2017 年 3 月13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 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 等, 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3 月20 日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 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 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公告。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2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人申请A 类基金份额, 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 人申购 C 类基金份额, 首次单笔最 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销售机构 赎回时 ,每次 赎回某一 类别基 金份额 不得低 于1 份; 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某一类别基金份额余额为 1 份, 若某笔赎回导致 单个交易账户的某一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 该类份额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 一同赎回; 3、 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某一类别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基 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某一类别基金份额数量限制, 具体规定 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 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 绝大额申 购、暂 停基金 申购等措 施,切 实保护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 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3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及 时到销 售机构 柜台或以 销售机 构规定 的其他方 式查询 申请的 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 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 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若 A 类份额投资者在一 天之内有多笔申购, 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M<50 万 1.50% 50 万≤M<200 万 1.20% 200 万≤M<500 万 0.80%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 类份额投资者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 赎回费率见下表: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4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期间(Y )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7 日 1.5% 1.50% 7 日≤Y<30 日 0.75% 0.50% 30 日≤Y<180 日 0.50% 0% Y≥180 日 0% 0% 注:根据2018 年3 月24 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汇安 丰恒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本基金于 2018 年3 月31 日起,对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含30 日)但少于3 个月 的A 类基金份额投 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含3 个 月 )但少于 6 个月的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续持有C 类基金份额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前述所指的 1 个月为30 日) 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本基金将依新法规进行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七、申购 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 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1 )对于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5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两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 万元和200 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 申购1 申购2 申购金额(元,A) 10,000 2,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50% 0.80% 申购费(C=A-D) 147.78 15,873.02 净申购金额(D=A/(1+B )) 9,852.22 1,984,126.98 申购份额(=D/1.2000 ) 8,210.18 1,653,439.15 (2 )对于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申购本基金的 C 类 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160=49,212.6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 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则可得到 49,212.60 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2、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某一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来计算, 赎回金额计 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6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 份额,持有时间为 5 日,适用 的赎回费率为1.5%,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 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 ×1.50%=157.50 元 赎回金额=10,500.00 -157.50=10,342.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 份额,持有时间为 5 日,假设赎 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1.0500 元, 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342.50 元。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20 日, 适用 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 ×0.50%=52.50 元 赎回金额=10,500-52.50 =10,447.5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20 日, 假设赎 回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1.0500 元, 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447.50 元。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 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申购 的有效份 额为净 申购金 额除以 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 金额的 计算及 处理方式 :赎回 金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有 效赎回 份额乘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金额的计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7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6、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7、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8、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9、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投资人 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并进行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基金 投资者 提出的 申购和赎 回申请 ,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 记手续。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上述 登记办 理时间 进行调 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 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8 4、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临时停 市,导 致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5、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面 影响,或 出现其 他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情形。 7、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 构或注 册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当新 的申购 申请被 确认成功 ,使本 基金当 日净申购 比例超 过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当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时, 或使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时, 或使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的措施。 4、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临时停 市,导 致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9 6、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 第5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全 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 下,可对 其余赎 回申请 延期办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 赎回申 请量占赎 回申请 总量的 比例,确 定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40 (3 )若 本基 金发生 巨 额赎回, 在单 个基金 份 额持有人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赎回 申请未 超过上 述比例的 部分,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前 段“(1)全额赎 回”或“ (2) 部分延 期赎回” 的约定 方式与 其他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 并 办理。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或者最迟 于重新 开放日 在至少一 家指定 媒介上 刊登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的公告。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达到或超过 2 周,基金 管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据 相关法 律 法规 及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制 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41 基金的非 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 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质押及转让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 律法规 允 许基 金管理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质押业 务或其 他基金 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42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 前公告。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43 第 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深入的基本面研究的基础上, 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 策略配置与严 谨的风险管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包括 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 据、 地方政府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 短期融资 券、可转 换债券 、中小 企业私募 债等) 、债券 回购、同 业存单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的现金 或者到 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其中 ,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合理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 进行积极主动的股票投资和债券 投资, 把握中国经济增长和资本市场发展机遇, 严格控制下行风险, 力争实现基金份额 净值的长期平稳增长。 本基金投资策略主要包括资产配置策略、 股票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 股 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投资策略、权证投资策略等。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 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 从宏观、 中观、 微观等多个角度考虑宏观经济面、 政策面、 市场面等多种因素, 综合分析评判证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44 券市场的特点及其演化趋势, 重点分析股票、 债券等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的匹配 关系, 在此基础上, 在投资比例限制范围内, 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债券 的比例, 以争取降低单一行业投资的系统性风险冲击。 本基金考虑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长率,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CPI) , 生 产者价格指数(PPI) ,货币供应量(M0,M1,M2)的增长率等指标。 本基金考虑的政策面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 策的变 化趋势等。 本基金考虑的市场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的资金供求变化、 上市公司的盈利 增长情况、市场总体P/E、P/B 等指标相对于长期均值水平的偏离度等。 2、股票投资策略 (1 )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行业配置时, 将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 确定行业权重。 在投资组合管理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也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以及 各个行业的基本面特征对行业配置进行持续动态地调整。 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策略是指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指标和不同行业自身 的周期变化特征以及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位置, 确定在当前宏观背景下适宜投资 的重点行业,主要 包括: 1)宏观 政策影 响分析 :根据政 府产业 政策、 财政税收 政策、 货币政 策等变 化, 分析各项政策对各行业及其子行业的影响, 前瞻性的布局受益于国家政策较 大的行业及子行业。 2)市场 需求变 化:不 同行业及 子行业 在技术 优势、定 价策略 、销售 渠道等 方面的差异, 影响到其盈利水平。 本基金将前瞻性的配置市场需求预期比较稳定 或预期保持较高增长的行业或子行业。 3)本基 金将综 合研究 社会发展 趋势、 经济发 展趋势、 科学技 术发展 趋势、 消费者需求变化趋势等因素, 采取 “自上而下” 的研究方法, 对各个子行业的基 本面进行深入分析, 通过行业评级及行业估值与轮动等因素确定各行业的配置比 例。 自下而上的行业配置策略是指从行业的成长能力、 盈利趋势、 价格动量、 市 场估值等因素来确定基金重点投资的行业。 对行业的具体分析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景气分析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45 行业的景气程度可通过观测销量、 价格、 产能利用率、 库存、 毛利率等关键 指标进行跟踪。 行业的景气程度与宏观经济、 产业政策、 竞争格局、 科技发展与 技术进步等 因素密切相关。 2)财务分析 行业财务分析的主要目的是评价行业的成长性、 成长的可持续性以及盈利质 量, 同时也是对行业景气分析结论的进一步确认。 财务分析考量的关键指标主要 包括净资产收益率、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毛利率、 净利率、 存货周转率、 应收 账款周转率、经营性现金流状况、债务结构等等。 3)估值分析 结合上述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行业的不同特点确定适合该行业的估 值方法, 同时参考可比国家类似行业的估值水平, 来确定该行业的合理估值水平, 并将合理估值水平与市场估值水平相比较, 从而得出该行业高估、 低估或中性的 判断。 估 值分析中还将运用行业估值历史比较、 行业间估值比较等相对估值方法 进行辅助判断。 此外, 本基金还将运用数量化方法对上述行业配置策略进行辅助, 并在适当 情形下对行业配置进行战术性调整, 使用的方法包括行业动量与反转策略, 行业 间相关性跟踪与分析等。 (2 )精选个股策略 本基金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 精选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标的。 1)定性分析 本基金将通过定性分析, 深入分析企业的基本面以及国家相关政策、 人口结 构变化等因素,确定具有比较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 ① 研发能力 研发能力的强弱关乎着公司的长期生命力。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具有明确的产 品开发战略、良好的研发团队、有保障的研发开支和激励机制的上市公司。 ②市场能力 本基金将重点考察上市公司是否建立相应的营销体系, 公司的销售能力, 市 场占有率情况等。 ③企业的产品线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46 公司是否有完善的产品线布局, 能否推出具有高市场容量的品种并使短、 中 长期的产品有效衔接。 ④公司治理结构 本基金将重点考察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实际控制人的发展战略, 关联交易 等事项。 ⑤公司管理 公司的管理团队是否和谐高效, 能够在公司战略、 作业与成本、 质量与 安全、 营销等方面具有同业中居前的管理水平。 ⑥政府政策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政府社会保障政策、 行政管制等政策的调整对各行业及其 子行业的影响。 ⑦人口及经济结构变迁 人口以及因经济发展而导致的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及需求变化, 都会对社会 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本基金将动态的跟踪这些变化,并分析其影响。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在定量指标方面, 重点考察企业的成长性、 盈利能力的估值水平, 选 择财务健康,成长性好,估值合理的股票。 成长性指标方面, 本基金主要考虑 (不 限于)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利润 增长率及 其增长 变动的 方向和速 率;盈 利指标 方面,本 基金主 要考虑 (不限于) 毛利率、 净利率 、净资 产收益率 等;价 值指标 方面,本 基金主 要考 虑 PE、PB、 PEG 、PS 等。 3、债券投资策略 在进行 债券投资时, 本基金将会考量利率预期策略、 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套 利交易策略、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选择合适时机投资 于低估的债券品种,通过积极主动管理,获得超额收益。 (1 )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通过全面研究 GDP 、 物价、 就业以及国 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 分析 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 并 预测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分 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 在此基础上, 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 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47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 的预期, 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 降低组合的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 )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 分析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 展前景、 业务发展状况、 市场竞争地位、 财务状况、 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 评价债券发 行人的信用风险, 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 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 确定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债券信用风险评定需要重点分析企业财务结构、 偿债能力、 经营效益 等财务 信息, 同时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环境等外部因素, 着重分析企业未来的偿债能力, 评估其违约风险水平。 (3 )套利交易策略 在预测和 分析同 一市场 不同板块 之间( 比如国 债与金融 债) 、 不同市 场的同 一品种、 不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采取积极策 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 在正常条件下它们之间的收益率利差 是稳定的。 但是在某种情况 下, 比如若某个行业在经济周期的某一时期面临信用 风险改变或者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这种稳定关系便被打破, 若能提前预测并进行 交易,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失。 (4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究, 同时兼顾其债券价 值和转换期权价值, 对那些有着较强的盈利能力或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 债券进行重点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 包括所处 行业的景气度、 成长性、 核心竞争力等, 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 研判发行 公司的投资价值; 基于对利率水平、 票息率及派息频率、 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 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 采用期权定价模型, 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 综 合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 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 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48 产支持证 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发行人资信及公司运营情况, 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券 商紧密合作, 合理合规合格地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 密切监控债券信用等级或发行人信用等级变化情况, 力求规避可能存在的债券违 约,并获取超额收益。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基金管理人根据对指数点位 区间判断,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决定套保比例。 再根据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的贝塔值, 具体得出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买卖张数。 基金管理人根据股指期货当 时的成交金额、 持仓量和基差等数据, 选择和基金组合相关性高的股指期货合约 为交易标的。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通过对 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 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 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谨慎进行投资, 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 降 低投资 组合的整体风险。 具体而言,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包括套期保值时机选择 策略、 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展期策略、 保证金管理策略、 流动性管理 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 益, 通过国债期货对债券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 以及国债期货与债 券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期权定价公式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 并结合行业研究员对 权证标的证券的估值分析结果, 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较高投资价值的权证进行 投资。采用的策略包括但不限 于下列策略或策略组合: 本基金采取现金套利策略, 兑现部分标的证券的投资收益, 并通过购买该证 券认购权证的方式,保留未来股票上涨所带来的获利空间。 根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内在价值联系, 合理配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投资比例, 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避险组合, 控制投资组合的下跌风险。 同时, 本基金积极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49 发现可能存在的套利机会, 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套利组合, 获取较高的投资收 益。 四、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 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理 业务的重 大问题 进行讨 论,并对 本基金 投资做 方向性指 导。基 金经理 、研究员、 交易员等各司其责,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流程为: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 )投 资部门 通过投 资例会等 方式讨 论拟投 资的个券 ,研究 员提供 研究分 析与支持; (3 )基 金经理 根据所 管理基金 的特点 ,依据 投资决策 委员会 的决定 ,参考 研究员的投资建议, 结合风险控制和业绩评估的反馈意见, 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 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4 )基金经理向交易员下达指令,交易员执行后向基金经理反馈; (5 )合规风控部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合规风险监控; (6 )合 规风控 部 通过 行使风险 管理职 能,测 算、分析 和 监控 投资风 险,根 据风险限额管理政策防范超预期风险; (7 )合 规风控 部 对基 金投资进 行风险 调整业 绩评估, 定期与 基金经 理讨论 收益和风险预算。 五、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2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50 (8 )本 基金 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 的 总金额 , 不得超 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9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 的股票数 量不超 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 发行股 票的总量; (15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在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和/ 或国债期货交易时,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和 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51 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 (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1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1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 第 (2)、 (13 ) 、(19) 、 (20) 项外,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 动、 证 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基金 合同约定的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52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基 金财产 不得用于 下列投 资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3、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 董事通 过。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 应至少 每半年对 关联交 易事项 进行审查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 :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50% 沪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 由沪深A股中规模大、流动 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300只股票组成,以综合反映沪深A股市场整体表现。 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 按照国 债发行量加权而成。 上证国债指数是上证指数系列的第一只债券指数, 它的推出 使我国证券市场股票、债券、基金三位一体的指数体系基本形成。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约束, 基金管理人以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50%+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收 益 率 ×50% 作为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与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风 格 基 本一致,可以用来客观公正地衡量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53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 或因指数编制及发布等方面的原因, 如果上述业绩比 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 ,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 况对业绩 比较基 准进行 相应调整 。调整 业绩比 较基准 无 需召开 基金持 有人大会, 但 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 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中等的投资 品种,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 管人上 海浦东 发 展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根 据本基 金合同 规定, 于 2019 年4 月 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 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 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8 年10 月1 日起至2018 年12 月31 日止。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54 例(% ) 1 权益投 资 1,234,015.30 9.62 其中: 股票


1,234,015.30 9.62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600,000.00 12.4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453,955.12 11.33 8 其他资 产


8,539,289.08 66.57 9 合计





12,827,259.50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2.1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234,015.30 9.76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234,015.30 9.76 2.2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港 股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55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1138 工业富 联 112,490 1,234,015.30 9.76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仅 持有以 上 1 只股 票。


4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56 10.2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 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84,958.9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330.13 5 应收申 购款 8,450,000.0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539,289.08 11.4 报 告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1138 工业富 联 1,234,015.30 9.76 新股流 通受 限 11.6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57 第十部 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31 日,所列数据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截至 2018 年12 月31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 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汇安丰恒混合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 年3 月13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至2017 年12 月31 日 8.57% 0.51% 8.84% 0.33% -0.27% 0.18% 2018 年1 月1 日至 2018 年12 月 31 日 -25.90% 1.26% -10.68% 0.67% -15.22% 0.59% 汇安丰恒混合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 年3 月13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至2017 年12 月31 日 8.49% 0.51% 8.84% 0.33% -0.35% 0.18% 2018 年1 月1 日至 2018 年12 月 31 日 -26.00% 1.26% -10.68% 0.67% -15.32% 0.59%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以 来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增 长率变动 及其与 同期业 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58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59 注:本 报告 期, 本基 金投 资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要求 。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60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61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 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 三、 估值方法 1、 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的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 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权益 类 证券,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大事件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 权益类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 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 估值 方法 估 值;该日 无交易 的,以 最近一日 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 2)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股票 、权证 等,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 收益品 种(包 括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 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及中 国证监 会认可 的其他交 易所上 市 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国 债、中 央银行债、 政策性银行债、 短期融 资券、 中期票据、 企业 债、 公司债、 商业银行 金融债、 可 转换 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债、 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 债券品种)的估值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62 (1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 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 交易所 市场上 市交易的 可转换 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可 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 交易所 市场发 行未上市 或未挂 牌转让 的债券, 对存在 活跃市 场的情 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 )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3 ) 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 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 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4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估 值。如 使用的 估值技 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 按成本估值。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国债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4、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63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金额 。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 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 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经济损失按 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64 据计算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损 失 (“ 受损 方”), 则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65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决定暂停基金估值时 ;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按 估 值方 法第 4 项进 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 及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 的影响。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66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 金利润 减去公允 价值变 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可 对本基 金进行 基金分 红,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各 类基金份 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减去每单 位该类 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 后不能 低于面值; 4、由于 本基金 各类基 金份额收 取的费 用不同 ,各基金 份额类 别对应 的可分 配收益将有所不 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67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68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69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 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 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10% 。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 费用。 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C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均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 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合同 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顺延。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70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71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 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72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 金合同 》是界 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 利、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73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报 送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关 更新内 容提供 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74 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 如果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 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75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 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27、在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76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 应当立 即对该 消息进行 公开澄 清,并 将有关情 况立即 报告中 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 股指期 货、国 债期货交 易情况 ,包括 投资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介披露 所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名 称、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息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77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 述情况 时,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可暂停或 延迟披 露基金 信息: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78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 要包括: (1 )政 策风险 。因国 家宏观政 策(如 货币政 策、财政 政策、 行业政 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 济周期 风险。 随着经济 运行的 周期性 变化,证 券市场 的收益 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 )通 货膨胀 风险。 如果发生 通货膨 胀,基 金投资于 证券所 获得的 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再 投资风 险。再 投资风险 反映了 利率下 降对固定 收益证 券利息 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信 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导 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 风险也包括 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 益水平。 5、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79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 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 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 剧烈, 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 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 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2 )中小企业私募债 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 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 活跃,潜 在较大 流动性 风险。当 发债主 体信用 质量恶化 时,受 市场流 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3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风险 本基金投 资资 产支持 证 券,资产 支持 证券(ABS )是一 种债券 性质 的 金融工 具, 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 与股票 和一般债券不同, 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 而是对基础 资产池所 产生的 现金流 和剩余权 益的要 求权, 是一种以 资产信 用为支 持的证券, 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 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 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7、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1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 基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 的要求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公告 暂停申购、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80 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和赎 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 合理安排投资 计划。 (2 )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1) 本基金是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本基金所 投资的股票市场具有发展成熟、 容量较大、 交易活跃、 流动性充裕的特 征, 能够满足本基金开放期的流动性要求。 同时, 本基金采用分散投资, 针对个 股设置投资比例上限,以控制流动性风险。 2)本基 金投资 债券部 分可存在 由于部 分个券 由于发行 规模不 大,市 场成交 额较小,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迅 速、低 成本地 变现或调 整基金 投资组 合的风险。 本基金将通过控制本基金规模、 设置个券投资比例上限、 根据市场情况灵活调整 基金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的比例、 调整个券的投资比例、 审慎接受或确认赎回 申请等措施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流动性风险。 3)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合约存在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4)资产 支持证 券,只 能通过特 定的渠 道进行 转让交易 ,存在 市场交 易不活 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5)非公 开发行 股票等 流通受限 证券由 于具有 明确的锁 定期和 解禁后 减持相 关规定的限制,存在不能及时变现的流动性风险。 6)中小 企业私 募债由 于不能公 开交易 ,一般 情况下, 交易不 活跃, 潜在较 大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 性情况, 评估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 以满足基 金运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81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 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 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 摆动 定价、 暂停基金估值等,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 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 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8、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 可能 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 管理资格, 或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 在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情况下, 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 涉及基金管理人、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 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9、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 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 益受损 。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本基 金的销 售外, 本基金还 可以通 过其他 基金销 售机构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82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83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不超过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84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85 第二十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86 第二十 一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发售代理机构、 申购 赎回代 理券商提供。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和 修改服务项目,主要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下: 一、网站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 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 交易确认记录等信息,同时可以查询和修改投资者联系方式等基本资料。 2、信息 资讯服 务:投 资者可以 利用基 金管理 人网站获 取基金 和基金 管理人 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二、电话服务 1、自助电话服务:基金管理人提供 24 小时 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2、 人工服务: 基金管理人提供每个交易日 9:00-11:30 ,13:00-17:00 人工 热线咨询服务。 投 资者可通过客户服务电话享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资料 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资料递送服务 1、账户确认单:投资者开户申请自成功受理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后 ,相关 基金账户的开户确认信息可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查询和打印。 2、交易确认单:投资者自交易申请成功下达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后 ,可通 过销售机构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3、基金 对账单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如有 需求, 可致电销 售机构 和基金 管理人 索取季度、年度对账单。 4、其他 资料: 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投资 者的需 求,不定 期递送 基金管 理人介 绍和产品宣传推介材料等。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递送服务原则上以电子形式为主,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需纸质资料, 可致电客户服务中心。 对于纸质资料的递送, 基金管理人不对资料 的邮寄送达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邮寄过程中所出现的遗漏、 泄露而导致 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87 四、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书信等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投资者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出意见、 建议或投诉。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公司网址:www.huianfund.cn 客服电话:010-56711690 客服邮箱:services@huianfund.cn 六、如本 招募说 明书存 在任何您/贵机 构无法 理解的内 容,请 通过上 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88 第二十 二 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8 年9 月13 日至 2019 年3 月12 日, 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证券 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ianfund.cn 。 序 号 公 告事 项 法 定披 露方式 法 定披 露日期 1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股权变 更变更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司网站 2018-09-18 2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开展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司网站 2018-09-19 3 关于汇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增 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司网站 2018-09-21 4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办公地 址变更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司网站 2018-10-16 5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司网站 2018-10-16 6 关于汇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增 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司网站 2018-11-02 7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高级管 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司网站 2018-11-17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89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募说明 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 办公场所 ,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huianfund.cn ) 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90 第二十 四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 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二)《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募集注册 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 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 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91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218 弄1 号2 楼215 室 法定代表人:秦军 设立日期:2016 年4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86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6711600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合 同》及 国家有关 法律规 定,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 和其他 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 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92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93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94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投资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 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时间:1992 年10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50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3.52 亿元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合 同》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 作,如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 券账户 、资金账 户、期 货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95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托管的不 同的基 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 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 证券账 户等投资 所需账 户,按 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 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96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 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97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98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范围 内,以 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 低销售 服务费 等除基金 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以 外的应 由本基 金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赎 回费率、 或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前提下,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在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 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 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在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许 可的范 围内,本 基金推 出新业 务或服 务;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99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 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00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 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01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 合同》约 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如 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亦可 采用网 络、电 话等其 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亦可 采用网 络、电 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若到 会者、 出具表 决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表决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第 (2 ) 款、 第 2 条第 (3)款 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02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 决定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03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除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异 议, 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04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05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不超过 6 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06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根据 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 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 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 《基金合同》 和 《托 管协议》 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07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218 弄1 号2 楼215 室 法定代表人:秦军 成立时间:2016 年4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860 号 注册资本:1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10)5671160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日期:1992 年10 月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3.52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包括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08 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 据、 地方政府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 短期融资 券、可转 换债券 、中小 企业私募 债等) 、债券 回购、同 业存单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 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基 金的投 资资产 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权证、 股指期货、 国 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 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09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2)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国债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9)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在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或国债期货交易时,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10 资产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④本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11 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 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 公募基 金是否 符合上述 比例限 制。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 《基 金合同》 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不需要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 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 《基 金合同》的约定。 (3 )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2)、 13) 、19)、 20)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 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基金托 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 )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12 4.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于 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 董事通 过。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 应至少 每半年对 关联交 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 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5.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式对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交 易对手 的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 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 整, 并及 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 ) 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 评估,控 制交易 对手的 资信风险 ,确定 与各类 交易对手 所适用 的交易 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存款银行的名单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13 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 并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 (包 括但不限于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进行评估。 对于基金 投资的银行存款, 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7.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售 部分等在 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限锁 定期的 可交易 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 购交 易中的质 押券等 流通受 限证券。 本基金 不投资 有锁定期 但锁定 期不明 确的证券。 (2 )基 金管理 人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应制 订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并经其 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等问题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 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 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出现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 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 致本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本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基 金管理 人应至少 于执行 投资指 令之前 两个工作日将有关资料书面提交基金托管人,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 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 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 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14 2)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 托管人 应按照 《关于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等流通 受限证 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 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 合规风控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 风险评估报告等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决。基金托管人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任何责任。 8.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投资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中期票 据的监 督责任 仅限于 依据本协议第三条第 (一) 款第 2 项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除此 外, 无其它监督责任。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 中期票 据导致 的信用风 险、流 动性风 险,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票据前, 基金管 理人须 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 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 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及其他 运 作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议等 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15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 人依照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 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的要 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 投资指 令违反 法律、行 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 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 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 是否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16 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 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 管人应 按本协 议规定安 全保管 托管财 产。未经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 的任何 财产( 托管人主 动扣收 的汇划 费除外) 。 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 他基金 的托管 业务实行 严格的 分账管 理,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认购专 户” 。该 账户由 基金管 理人开立 并管理 。基金 募集期满 或基金 停止募 集时,募集 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17 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 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 验资金额相一致。 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 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 关要求, 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 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 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 行。 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除因 本基金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 ;亦不 得使用 以基金名 义开立 的银行 账户进行 本基金 业务以 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 圳分公 司开立 结算备付 金账户 ,基金 托管人代 表所 托 管的基 金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18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 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 务发展 而需要 开立的其 它账户 ,可以 根据《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 、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办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司 、银行 间市场 清算所股 份有限 公司或 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属于 基金托 管人实 际有效控 制下的 实物证 券在基金 托管人 保管期 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 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19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 件核对一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合同原 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的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20 ①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 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权益类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权证等,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 )固 定收益 品种( 包括在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 圳证券 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 的国债、 中央银行债、 政策性银行债、 短期融 资券、 中期票据、 企业 债、 公司债、 商业银行 金融债、 可 转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①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②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 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③对在交 易所市 场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21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 价值; 对于 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2)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3)本基 金投资 同业存 单,按估 值日第 三方估 值机构提 供的估 值净价 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4)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估值 。如使 用的估 值技术 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 按成本估值。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 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值。 (3 )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合约 、国债 期货合 约,一般 以估值 当日结 算价进 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 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4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22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 净值的 0.5%时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公 告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 他当事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当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致使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 情况界定 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2 )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金 份额净 值已由 基金托管 人复核 确认后 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的, 在基金份 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对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按照各自 收取的 管理费 和托管费 的比例 承担相 应的责任。 (3 )如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算和 核对, 尚不能 达成一致 时,为 避免不 能按时公 布基金 份额净 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 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 于基金 管理人 提供的信 息错误 (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申 购或赎 回金额 等) ,导 致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错 误而引 起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财 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 致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仍 未能发 现该错误 而造成 的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错 误,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23 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 术系统 设置而产 生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按估 值方法 第(4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 业另有 通行做法 ,双方 当事人 应本着平 等和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原则 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决定暂停基金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 法和会 计处理 原则,分 别独立 地设置 、登录和 保管本 基金的 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 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24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 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7 个工作日 内进 行复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 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具加盖 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 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25 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月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 持有人 名 册送交基 金托 管 人,文 件方式可 以采用 电子或 文档的形式 并且保证其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 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并从其解释。 (二)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 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 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 的,并 对各方 当事人均 有约束 力,仲 裁费用、 律师费 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并需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加 盖公章 或合同 专用章以 及双方 法定代 表人或授 权代理 人签字 (或盖章) 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26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 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不超过 6 个月。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偿 前,不分 配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汇安丰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27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