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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盛益债券A(006287)

永赢盛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永 赢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永 赢 盛 益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2019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理 人 :永 赢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浙 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零一 九年 四月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1 重要提 示 永 赢 盛 益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以 下 简 称 “ 本基 金 ” )于2018年3 月14 日获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证监许可 【2018】464 号文准予 注册募 集。 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 已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公开披露。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于2018年9 月14日正式生效。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永赢 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 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中低预期风险品种, 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资产, 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 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证 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 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因交收违约引发的信 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将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 , 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 司债券为非公开发行和交易, 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 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 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 受流动性所限, 本 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 失。 本基金在募集过程中 (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 及成立运作后, 单一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50% ( 运 作 过 程 中, 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 , 且基金管理人承诺后续不存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2 在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规避50% 集中度要求 的情形。 本基金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的中小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该类债券不能公开 交易, 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 协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一般情况下,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交易不活跃, 潜在流 动性风险较大; 并且,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限制, 本基金 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 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投资 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 适应,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 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 年3月14 日, 投资组合报告为2018年第4季度报告,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18 年12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3 目录 重要提示 .......................................................................................................................................... 1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 2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4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50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5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6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62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提示................................................................................................................. 6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7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 75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 106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5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127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 129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30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4 第一部 分


绪言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 或“ 本 招募说明书 ” ) 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永赢盛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 第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永赢 盛益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永赢盛 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指《 永赢盛益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及 其定期 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永 赢盛益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 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6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 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 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投资人、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民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 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7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永赢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 接受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 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 : 指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非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8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3、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


55、C 类基金份额:指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9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 额 56、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7、 摆动定价机制: 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 不可抗力: 指本合 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地震、 台风、 水灾、 火灾、 战争 、 瘟疫、 社会动乱、 非 一方过错情 况下的电力和通讯故障、 系统故障、 设备故障、 网络黑客攻击以及证监会、 交易 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0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27 楼


法定代表人: 马宇晖 设立日期:2013 年 11 月 7 日


联系电话: (021 )5169 0188


传真: (021)5169 0177


联系人:周良子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3]1280 号文件 批准, 于 2013 年 11 月 7 日成 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初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 亿元, 经工商变更登记,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21 日公告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 2 亿元; 2018 年 1 月 25 日, 公司完成增资, 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2 亿元增加至人民币 9 亿 元 。 目前,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出 资 人 民 币 643,410,000 元 , 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71.49% ;


利安资金管理公司(Lion Global Investors Limited )出资人民币 256,59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8.51% 。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马宇晖先 生, 董事长 , 学士。12 年证 券相关 从业经验 ,曾 任宁波 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产品开发副经理、经理、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 现任宁波银行副行长,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章宁宁女士, 董事, 硕士。 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 理、副总 经理、 金融市 场部兼资 产管理 部副总 经理(主 持工作 ) 。现 任宁波银行 金融市场部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邹忠良先生, 董事, 硕士。 曾任宁波银行信用卡中心销售部副经理、 市场部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1 高级副经理、 业务发展部高级副经理; 宁波银行余姚支行行长助理 (零售公司) 、 余姚支行副行长 (零售公司) 、 余姚支行副行长 (个人银行) ; 宁波银行个人银行 部总经理助理; 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 现任宁波银行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主 持工作) 。 陈首平先生,董事,学士,新加坡籍。曾任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投资经理、 货币市场主管; 华侨银行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现任华侨银行有限公 司执行副总裁、财务总监、利安 资金管理公司董事。 陈友良先生, 董事, 硕士, 马来西亚籍。 曾任职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 风险分析师; 巴克莱资本操作风险管理部经理; 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业务 经理; 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主席办公室主席特别助理; 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资金 部副总裁; 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资产负债管理总经理。 现任职于华侨永亨 银行有限公司。 芦特尔先 生, 董事, 学 士。15 年 证券 相关从 业经验, 曾任 宁波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金融市场部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监 事。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巍女士, 独立董事, 硕士。 曾任职于中国外运大连公司、 美国飞驰集团无 锡公司。 现任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华北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康吉言女士, 独立董事, 硕士, 中国注册会计师, 高级会计师。 曾任职于上 海基础工程公司、 海南中洲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审计师事务所 (上海沪港审计师 事务所) 、 上海长江会计师事务所。 现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上 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部门经理、 合 伙人;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学勇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曾在清华大学经济 管理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 工作。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监事会成员


施道明先生,监事长,硕士,经济师。曾任宁波银监局主任科员、副处长; 宁波银行总行零售公司部 (小企业部) 副总经理; 宁波银行上海分行行长; 宁波 银行总行个人公司部、 信用卡部、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现任宁波银行总行风险管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2 理部总经理。 姜丽荣先生, 监事, 硕 士。6 年证券相关从业 经验, 曾任宁波银行总 行金融 市场部同业部同业销售岗、 非银同业部高级经理助理、 高级副经理; 现任永赢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部总监。 狄泽先生 ,监 事,学 士 。12 年相 关行 业从 业 经验,曾 任职 于毕马 威 华振会 计师事务所; 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专员;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稽核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监,兼合规部总监。 3、管理层成员


芦特尔先生,总经理,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内容。 毛慧女士 ,督 察长, 硕 士。13 年 相关 行业从 业经验, 曾任 职锦天 城 律师事 务所; 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监察经理; 永赢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总监。 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兼永赢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徐翔先生 ,副 总经理 , 硕士。12 年证 券相关 从业经验 ,曾 担任 国 家 开发银 行总行资金局交易中心交易员; 德意志银行 ( 中国) 有限公司环球市场部交易员; 澳新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全球金融市场部交易总监; 德意志银行 (中国) 有限 公司环球市场部交易主管;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担任永赢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永兴先 生 , 副总经 理 , 硕士。12 年 证券相 关从业经 验, 曾担任 交 银施罗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永赢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担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乔嘉麒。 乔嘉麒先 生, 复旦大 学 经济学学 士、 硕 士,9 年证券相 关从业 经验 , 曾任 宁波银行金融市场部固定收益交易员, 从事债券及固定收益衍生品自营交易、 自 营投资管理、 流动性管理等工作。 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 总监。 史浩翔 先 生, 复旦大 学 金融学硕 士,5 年证 券 相关从业 经验, 曾担 任 广发 银行金融市场部利率及衍生品自营交易员,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事业 部投资经理,现担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3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 公司总经理芦特尔先生担任主任委员, 副 总经理徐翔先生、 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李永兴 先生、 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 乔嘉麒先生担任执行委员 。 督察长、 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合规部 负责人、 交易部 负责人、各基金经理、各投资经理、研究人员可列席,但不具有投票权。


总经理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 负责召集、 协调统筹投资决策委员会会 议并检查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议案通过需经 2/3 以上委员同意, 主 任委员有一票否决权。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守 相关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4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法 》 、 《 基金法 》 及相关 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员 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 约束员 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 投资或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 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法 律法规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的 有 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 不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5 (5 )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 有效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 相互制约原则、 防 火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 该内部控制体系 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等要素。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 有效的监督管理、 合理的组织结构和 有力的控制文化。 (1 ) 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 目前有独立董事 3 名。 董事会下设资格审 查与薪酬委员会、 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其中审计及风险管理委 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 险控制委员会、IT 治 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估值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 ) 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既互相合作, 又互相核对和制衡, 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3 )公 司坚持 稳健经 营和 规范 运作, 重视员 工的职业 道德的 培养, 制定和 颁布了《员工合规守则》 ,并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 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 进行分析。 对于不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 业务; 对于可控风险, 风 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 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 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 会计、 技术 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 制度。 在业务管理制度上, 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 合理和标准化, 并要求完整的 记录、 保存和严格的检查、 复核; 在岗位责任制度上, 内部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 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 )投资控制制度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6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 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 实 行集中交易制度, 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 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 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 防止越权决策。 投资决策 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 的 范围内, 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 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 对 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部负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 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 交易 系统在投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 根据法律、 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 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 券并禁止从事受限制的行为。 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 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 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 交易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 风险管理 部进行事中 及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 反馈并督促调整。 (2 )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 确保会计业务有章 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 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 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 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 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 )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 数据传输与 网络安全管理、 软硬件的维护、 数据的备份、 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 危机处理 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涵盖科学的招聘解聘、 培训、 考核、 薪酬等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 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7 (5 )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 审计 部, 负责公司的监察工作。 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 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 )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 指定专门人员负责 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 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 配备反洗钱负 责人员。除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信息及 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 不同的人员 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 审计部,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 公司确 知建立 、实施和 维 持内 部控制 制度是本 公司董 事会及 管理层 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 公司承 诺将根 据市场环 境的变 化及公 司的发展 不断完 善内部 控制制 度。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8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项星星 电话:0571-88267931 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间:1993 年 04 月 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718,696,778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 【2004】 91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本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可以经 营结汇、售汇业务。 2、主要人员情况 沈仁康 先生, 浙商银 行 党委书 记、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硕士 研究生 。 沈先 生曾任浙江省青田县委常委、 副县长, 县委副书记、 代县长、 县长; 浙江省丽水 市副市长, 期间兼任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 并同时担任浙江省丽水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9 市委常委; 浙江省丽水市委副书记, 期间兼任市委政法委书记; 浙江省衢州市委 副书记、代市长、市长。 徐仁艳 先生, 浙商银 行 党委副 书记、 执行董 事 、行长 。研究 生、高 级 会计 师、 注册税务师。 徐先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会计处财务科副科长、 科 长、 会计处 副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会计财务处副处长、 处长, 中国 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浙商银行是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 12 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总行设 在浙江省杭州市, 是唯一一家总部位于浙江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2004 年 8 月 18 日正式开业,2016 年 3 月 30 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股份代号 :2016) 。 截 至 2018 年末, 浙商银行在全国 16 个省 (直辖市) 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了 242 家分支机构, 实现了对长三角、 环渤海、 珠三 角以及部分中西部地区的有效覆盖。 2017 年 4 月 21 日,首家控股子公司-浙银租赁正式开业。2018 年 4 月 10 日, 香港分行正式开业,国际化战略布局进一步提速。 开业以 来,浙 商银行 立 足浙江 ,稳健 发展, 已 成为一 家基础 扎实、 效 益优 良、成长迅速、风控完善的优质商业银行。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浙商银行 总资产 1.65 万亿元, 客户存款余额 9748 亿元, 客户贷款及垫款总额 8654 亿元, 较上年末分别增长 7.15% 、13.26% 、28.59% ; 不良贷款率 1.20% , 资 产质量保持 同业领先水平。在英国《银行家》 (The Banker) 杂志“2018 年全球银 行 1000 强 (Top 1000 World Banks 2018) ”榜单上,按一级资本位列第 111 位, 较上年上升 20 位;按总资产位列第 100 位,较上年上升 9 位。中诚信国际给予浙商银行金 融机构评级中最高等级 AAA 主体信用评级 。 2018 年, 面对严峻复杂的形势, 全行紧紧围绕 “两最” 总目标和全资 产经 营战略, 主动调整优化业务结构, 强化合规经营, 坚持服务实体经济, 严防金融 风险,支 持金融 改革, 扎实推进 各项工 作,保 持稳健增 长。2018 年 本集团实现 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 114.90 亿元,增长 4.94% ,平均总资产收益率 0.73% , 平均权益回报率 14.17% 。 营业收入 390.22 亿 元, 增长 13.89% , 其中 : 利息净收 入 263.86 亿元, 增长 8.18% ; 非利息净收入 126.37 亿元, 增长 27.99% 。 营业费 用 121.42 亿元,增长 8.58% ,成本收入比 29.99% 。计提信用减值损失(或资产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20 减值损失)130.30 亿元,增长 38.99% 。所得税费用 22.90 亿元,下降 16.23% 。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浙商银 行资产 托管部 是 总行独 立的一 级管理 部 门,根 据业务 条线下 设 业务 管理中心 、营销 中心、 运营中心 (外包 业务中 心) 、监 督中心 ,保证 了托管业务 前 、 中、 后台的完整与独立。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共 36 名。 浙商银 行资产 托管部 遵 照法律 法规要 求,根 据 业务的 发展模 式、运 营 方式 以及内部控制、 风险防范等各方面发展的需要, 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内部管理制 度, 包括业务管理、 操 作规程、 基金会计核算 、 清算管理、 信息披露 、 内部稽核 监控、 内控与风险防范、 信息系统管理、 保密与档案管理、 重大可疑情况报告及 应急处理等制度,系统性地覆盖了托管业务开展的方方面面,能够有效地控制、 防范托管业务的政策风险、操作风险和经营风险。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证监会、 银监会于 2013 年 11 月 13 日核准浙商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浙商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62 只,规模合计 1411.43 亿元,且目前已经与数十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达成托管合作意向。 五、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 守国家 有关托 管 业务的 法律、 法规、 规 章、行 政性规 定、行 业 准则 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浙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总行下 设资产 托管部 , 是全行 资产托 管业务 的 管理 和运营部门, 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 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 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 管部建 立了托 管 系统和 完善的 制度控 制 体系。 制度体 系包含 管 理制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21 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 顺利 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 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 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 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负 有对基 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行 使 监督权 的职责 。根据 《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估 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 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 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 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违 反法律 、 行政法 规和其 他有关 规 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依 据交易 程序已 经 生效的 指令违 反法律 、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22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46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27 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 (021 )5169 0103


传真: (021)6887 8782 、6887 8773 联系人:吴亦弓


客服热线: (021 )5169 0111 网址:www.maxwealthfund.com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符 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46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27 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 (021 )5169 0188 传真: (021)5169 0179 联系人:曹丽娜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438 号双鸽大厦 18G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23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438 号双鸽大厦 18G 负责人: 奚正辉 电话:


021-5036 6225 传真:


021-5036 6733 经办律师: 屠勰、沈国兴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 :毛鞍宁


电话: (021)22288888


传真: (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会计师:蒋燕华, 费泽旭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24 第六部 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


基金募集申请于 2018 年 3 月 14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 】464 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名称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 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期 为 2018 年 8 月 24 日至 2018 年 9 月 12 日。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00,002,615.32 元,折合 200,002,615.32 份。募 集 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23 元,折 合 1.23 份,已分别计 入各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本基金募集期间含本息共募集 200,002,616.55 元,有效认购户数为 235 户。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25 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8 年 9 月 14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26 第八部 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若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 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 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8 年 10 月 17 日起在相关销售机构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 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27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 管理人 有权决 定本基金 的总规 模限额 和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本 基金的最高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投资 者办理 申购、 赎回等业 务时应 提交的 文件和办 理手续 、办理 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 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 时 , 申购申请即为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 若资金在规定时 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人账户,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提交 的赎回申请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 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 括该日) 内 支 付 赎 回款项 。 遇 证 券 交 易 所或 交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迟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 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 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28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网上交易除外) 申购, 首次申购的 单笔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追 加 申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币 1,000 元 (含申购费) ;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 或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代销机 构 申购, 首次申购的 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的单笔 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0 元 (含申购费) ;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或累计申购金额。 各销售机构 对 上述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 但 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 。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 的累计申购金额及持有份额比例限制详见 相关公告。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 份 (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 份, 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 全部份额) ;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 份时,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29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具体规定详见相关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时, 需交纳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 额递减, 即申购金额越大, 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 投资人申购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用。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A 类基金份额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 (含申购 费)M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 <300 万元 0.50% 300 万元≤M <500 万元 0.30%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 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 即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时间越 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率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率


Y <7 日 1.5% 1.5% 7 日≤Y <30 日 0.1% 0.1% Y ≥30 日


0%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30 费率。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基 金赎回费率。 5、当本 基金各 类份额 发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 形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 )当投资者选择申购基金份额 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0% , 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 则可得到的A 类基 金份额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 额=50,000/ (1+0.80% )=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 -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0=47,241.11 份 即: 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241.11 份A 类基金份额。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31 (2 )基金份数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1 )当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2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假定两笔赎回申请的赎回A 类基金份额均为10,000份,但持有时间长 短不同, 其中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 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份额(份 ,a )


10,000 10,000 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元, b)


1.1000 1.1000 持有时间T


6天 40天 适用赎回费率(c )


1.5% 0 赎回金额(元,d=a ×b )


11,000 11,000 赎回费用(e=c×d)


165.00 0 净赎回金额(f=d-e )


10,835.00 11,000.00 C 类基金份额与A 类基金份额赎回计算方法相同。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分为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代码,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单独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3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 承担。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基金 投资人 提出的 申购和赎 回申请 ,在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 时间之 前可以 撤销。 2、投资人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 增加权 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后,基金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 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 可抗力 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或者因 不可抗力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或 休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 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可 能 对存 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 。 5、基金 管理人 基于投 资运作与 风险控 制的需 要认为应 当拒绝 大额申 购或暂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33 停申购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7、基金 管理人 使用固 有资金、 公司高 级管理 人员及基 金经理 等人员 出资认 购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的持有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过 50% , 或者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使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占本基 金总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 的情形时。 8、当日 某笔申 购申请 使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超出 基金管 理人公 告的限额时。 9、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 11、 当日某笔申购申请 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 单个投 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的。 12、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12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 被拒绝部分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34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或 休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若继 续接受 赎回申 请将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 金 管 理 人 在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额 的 10%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35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部分, 将自动进行 延期办理。 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非自动延 期办理 的 赎回申请量占 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3、 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自行确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暂停公告的次数, 并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估值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36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 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 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 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 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37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 定和实 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38 第九部 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资产, 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央行 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 中期票据、 地方政府 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 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 除外) 、 可 交 换 债 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许 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 个交易日日终, 保持现金 (不含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款项。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 法, 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 例。 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长期积累的信用研究成果, 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 的 券种,以获取最大化的信用溢价。本基金采用的投资策略包括:期限结构策略、 信用策略、 互换策略、 息差策略等。 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 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 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在以上战略性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 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 进行前瞻性的决策。 一方面, 本基金将分析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39 众多的宏观经济变量(包括 GDP 增长率、CPI 走势、M2 的绝对水平 和增长率、 利率水平 与走势 等) , 并关注国 家财政 、税收 、货币、 汇率政 策和其 它证券市场 政策等。 另一方面, 本基 金将对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进行深入细致分析 , 从而对市场走势和波动特征进行判断。 在此基础上, 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 益类证券 (现金、 国家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等) 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 配置比例。


灵活应用各种期限结构策略、 信用策略、 互换策略、 息差策略, 在合理管理 并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最大化组合收益。


1、期限 结构策 略。通 过预测收 益率曲 线的形 状和变化 趋势, 对各类 型债券 进行久期配置; 当收益率曲线走势难以判断时, 参考基准指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 组合久期, 确保组合收益超过基准收益。 具体来看, 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 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 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1 )骑 乘策略 是当收 益率曲线 比较陡 峭时, 也即相邻 期限利 差较大 时,买 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通过债券的收益率 随着时间的下滑, 进而 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 )子 弹策略 是使投 资组合中 债券久 期集中 于收益率 曲线的 一点, 适用于 收益率曲线较陡时 且预期未来趋于平坦化 ; 杠铃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 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 适用于收益率曲线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 动; 梯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的债券久期均匀分布于收益率曲线, 适用于收益率 曲线水平移动。


2、信用 策略。 信用债 收益率等 于基准 收益率 加信用利 差,信 用利差 收益主 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曲线走 势; 二是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 资质变化。 基于这两方面的因素, 我们分别采用以 下的分析策略:


(1 )基 于信用 利差曲 线变化策 略:一 是分析 经济周期 和相关 市场变 化对信 用利差曲线的影响, 二是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 结构、 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 利差曲线的影响, 最后综合各种因素, 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 确 定信用债券总的及分行业投资比例。


(2 )基 于信用 债信用 资质变化 策略: 发行人 信用 资质 发生变 化后, 我们将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40 采用变化后债券信用级别 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 企业债定价。 影响信 用债信用风险的因素分为行业风险、 公司风险、 现金流风险、 资产负债风险和其 他风险等五个方面。 我们主要依靠内部评级 分析 信用债的相对信用资质 水平、 违 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 3、互换 策略。 不同券 种在利息 、违约 风险、 久期、流 动性、 税收和 衍生条 款等方面存在差别, 投资管理人可以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 以上券种,赚取收益级差。互换策略分为两种:


(1 ) 替代互换。 判断未来利差曲线走势, 比较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水平, 选择利差较高的品种, 进行价值置换。 由于利差水平受流 动性和信用水平的影响, 因此该策略也可扩展到新老券置换、 流动性和信用的置换, 即在相同收益率下买 入近期发行的债券, 或是流动性更好的债券, 或在相同外部信用级别和收益率下, 买入内部信用评级更高的债券。


(2 )市 场间利 差互换 。一般在 公司信 用债和 国家信用 债之间 进行。 如果预 期信用利差扩大, 则用国家信用债替换公司信用债; 如果预期信用利差缩小, 则 用公司信用债替换国家信用债。 4、息差 策略。 通过正 回购,融 资买入 收益率 高于回购 成本的 债券, 从而获 得杠杆放大收益。 5、个券 挖掘策 略。本 部分策略 强调公 司价值 挖掘的重 要性, 在行业 周期特 征、公司基本面风险特征基础上制定绝对收益率目标策略,甄别具有估值优势、 基本面改善的公司, 采取高度分散策略, 重点布局优势债券, 争取提高组合超额 收益空间。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及结构设计的研究, 结合多种定价模 型,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适度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本基金以持有到期, 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为主要投 资策略, 同时, 密切关注债券的信用风险变化, 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获得 较高收益。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 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41 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8、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 结合发 行人资产负债状况、 盈利能力、 现金流、 经营 稳定性以及债券流动性、 信用利差、 信用评级、 违约风险等综合评估结果, 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质信用 债券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终 ,应该 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不含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 指同一信用级别) 规模的 10%; (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42 (11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12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4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除上述第 (2)、 (9)、 (14 ) 、 (15) 项外, 因证券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43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样本债券 涵盖的范围更加全面, 具有广泛的市场 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 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等) 、 不同发行主体 (政府、 企业 等) 和期限 (长期、 中 期、 短期等) , 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中债综合指数各项指标 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 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 在综合考虑了指数 的权威性和代表性、 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 本基金选 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 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 策略, 调 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在更新的招募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44 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低风险的基金品种, 其风险收 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 )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本 基金的 投资将 严格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和证券发行人的基本面数据。 (3 )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2、投资决策程序 (1 )通 过内部 独立研 究,并借 鉴其他 研究机 构的研究 成果, 形成宏 观、政 策、 投资策略、 行业和证券发行人等分析报告, 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 供决策依据。 (2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定期和不 定期召 开会议 , 根据本 基金投 资目标 和对市 场的判断决定本计划的总体投资策略, 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 或重大投资决定。 (3 )在 既定的 投资目 标与原则 下,由 基金经 理选择符 合投资 策略的 品种进 行投资。 (4 )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5 ) 动态的组合管理: 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证券发行人的发展变化, 结合本基金的现金流量情况, 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 对投资组合进 行动态的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45 (6 )固 定收益 团队根 据市场变 化对本 基金投 资组合进 行风险 评估与 监控, 并授权指定专员进行日常跟踪, 出具风险分 析报告。 同时, 风险管理 部对本基金 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九、 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9 年1月18日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619,746,000.00 96.40 其中:债券 1,619,746,000.00 96.4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51,046,019.28 3.04 8 其他资产 9,434,804.73 0.56 9 合计 1,680,226,824.01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46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404,952,000.00 110.7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83,644,000.00 14.48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214,794,000.00 16.94 9 其他 - - 10 合计 1,619,746,000.00 127.73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18142 45 18 江苏 银行CD 245 2,000,000 194,960,000.00 15.37 2 1828016 18 民生 银行01 1,200,000 120,288,000.00 9.49 3 1820081 18 海峡 银行01 1,200,000 119,700,000.00 9.44 4 1828014 18 兴业 绿色金 融01 1,000,000 100,700,000.00 7.94 5 1820067 18 天津 1,000,000 100,580,000.00 7.93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47 银行03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2 、投资组合报表附注 (1)报 告期内,本基 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 发行主体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行政 处罚,处罚金额分别为:5870万元、200万、20万元。 本基金管理人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本基金 《基金合同》 和公司管理制度的前提 下履行了相关的投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2)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 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 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434,804.73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9,434,804.7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48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49 第十部 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永 赢盛 益债券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8 年9 月14 日至2018 年1 2月31日 0.85% 0.03% 2.21% 0.05% -1.36% -0.02% 永 赢盛 益债券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8 年9 月14 日至2018 年12 月31日 0.79% 0.03% 2.21% 0.05% -1.42% -0.02% 注:2018 年 9 月 14 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0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 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银行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1 第十二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资产支持证券、 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可转换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2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4、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固 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银行间市场发行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对证 券公司 短期公 司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8、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 估 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3 四、估值程序 1、各类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 工作日闭 市后, 该类基 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4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 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算 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当计价错误偏差 达到或超过该类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 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因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5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 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 9 项进 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予以公布 。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6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 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且在 对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 前提 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 并及时 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7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 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 体 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 现 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8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 合同生 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会计 师费、 审计费、 律师费 和诉讼 费、仲 裁费等法律费用; 6、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实 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9 H =E ×0.10% ÷当年实 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20% ,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实 际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 基金管理人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相关 协议支付 给销 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60 行。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 并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 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 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61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62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并保 证基金 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63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基金 应当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64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 的权益, 基金管 理人至 少应当在 基金定 期报告 “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6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 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66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增加或 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8、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9、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相关信息


1、本基金投资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 2 个 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息;


2、本基 金管理 人将在 基金季度 报告、 半年度 报告、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的投资情况。 (十一)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信息


1、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 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息;


2、本基 金将在 季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 期报告 和招募 说明书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67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 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68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69 第十七部 分


风险提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区域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 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资本市场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宏观经济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功 能。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增长具有周期性特征。 对经济增长和 经济周期的预期变化, 以及宏观经济运行的实际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资产价值产 生重要影响,从而对基金投资形成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 投资于债券, 其收 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在利率上升时, 基金持有的债 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购买力风险。 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 是由于通货膨胀、 货币贬值造成投资者实际 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 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 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 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债券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70 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 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 其中, 信用风险 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 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 造成基 金净值损失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 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 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 风险; 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 的同时, 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 (标准差) 进行了放大, 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 加大。 回购比例越高, 风险暴露程度 也就越高, 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 就越大。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发行人因经营情况恶化等因素发生违约, 或债券发行人 拒绝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或债券本身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波动等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1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 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存款和 货币市 场工具等 ) ,同 时本基 金基于分散 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 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同时, 如本基 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 定比例以上的, 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71 合同的规定, 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 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 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 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 易错 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因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而给基金财产带来损失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对 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因此, 本基金 需要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 专业研究优势, 加强对市场和 债券类产品的深入研究, 持续优化组合配置, 以控 制特定风险。 2、本基 金可投 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其 发行人 是非上市 中小微 企业, 发行方 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 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质量降低导致价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72 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3、本基 金可投 资证券 公司短期 公司债 券,由 于证券公 司短期 公司债 券非公 开发行和交易, 且限制投资者 数量上限, 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 若发行主体 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 受流动性所限, 本 基金可能无 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 失。 4、 若本 基金在 开放期 发生了巨 额赎回 ,基金 管理人有 可能采 取部分 延期支 付或暂停支付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 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 基金份额持 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份额的风险。 5 、 本基 金投 资资 产支持 证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ABS ) 是一 种债 券性质 的 金 融工具, 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 与 股票和一般债券 不同, 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 而是对 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 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 券, 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 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 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八)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 损。 二、声明 1、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府、 机构及 部门担 保。基金 投资者 自愿投 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本基 金的销 售外, 本基金还 可通过 基金代 销机构 代理销售, 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 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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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73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 金财产 清算 过 程中,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各自 履行职 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74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遇基金 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 现的情形时,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75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 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与转换 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76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 和非交易过户等 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 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 照《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77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78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银行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 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银行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79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80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与 C 类 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 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 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81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或调高 销售服 务费 , 但法律 法规要求 调整该等报酬标准 或调高销售服务费 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 内且对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 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82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 不影响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前提下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调整 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 或调低销 售服务费,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 方式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5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登记机 构、基 金销售 机构,在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 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在 符合法 律法规 及本基金 合同规 定、并 且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以 外 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83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 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84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85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 3、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亦可 采用网络 、电 话、 短信等 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会 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 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4 、 在不 与法 律法 规冲突 的 前提 下,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可 采用 其他 书面或 非 书 面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86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 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87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 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88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89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 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同一类别的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 规 且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 并及时 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 费用的种类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90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 合同生 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会计 师费、 审计费、 律师费 和诉讼 费 、仲 裁费等法律费用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3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 实际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 实际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91 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20% ,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 实际 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相关协议支付给销 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 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 , 并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 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92 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资产, 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 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获取 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央行 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 中期票据、 地方政府 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 定期 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 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 个交易日日终, 保持现金 (不含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款项。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 法, 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 例。 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长期积累的信用研究成果, 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 券种,以获取最大化的信用溢价。本基金采用的投资策略包括:期限结构策略、 信用策略、 互换策略、 息差策略等。 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 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 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93 在以上战略性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 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相补充的方法, 进行前瞻性的决策。 一方面, 本基金将分析 众多的宏观经济变量(包括 GDP 增长率、CPI 走势、M2 的绝对水平 和增长率、 利率水平 与走势 等) , 并关注国 家财政 、税收 、货币、 汇率政 策和其 它证券市场 政策等。 另一方面, 本基 金将对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进行深入细致分析, 从而对市场走势和波动特征进行判断。 在此基础上, 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 益类证券 (现金、 国家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等) 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 配置比例。


灵活应用各种期限结构策略、 信用策略、 互换策略、 息差策略, 在合理管理 并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最大化组合收益。


1、期限 结构策 略。通 过预测收 益率曲 线的形 状和变化 趋势, 对各类 型债券 进行久期配置; 当收益率曲线走势难以判断时, 参考基准指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 组合久期, 确保组合收益超过基准收益。 具体来看, 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 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1)骑乘 策略是 当收益 率曲线比 较陡峭 时,也 即相邻期 限利差 较大时 ,买入 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通过债券的收益率 随着时间的下滑, 进而获 得资本利得收益。


2)子弹 策略是 使投资 组合中债 券久期 集中于 收益率曲 线的一 点,适 用于收 益率 曲线较陡时 且预期未来趋于平坦化 ; 杠铃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 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适用于收益率曲线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 动; 梯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的债券久期均匀分布于收益率曲线, 适用于收益率 曲线水平移动。


2、信用 策略。 信用债 收益率等 于基准 收益率 加信用利 差,信 用利差 收益主 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曲线走 势; 二是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 资质变化。 基于这两方面的因素, 我们分别采用以 下的分析策略:


1)基于 信用利 差曲线 变化策略 :一是 分析经 济周期和 相关市 场变化 对信用 利 差曲线的影响, 二是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 结构、 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 差曲线的影响, 最后综合各种因素, 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 确定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94 信用债券总的及分行业投资比例。


2)基于 信用债 信用资质 变化策 略:发 行人信 用 资质发 生变化 后,我 们将采 用变化后债券信用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 企业债定价。 影响信用 债信用风险的因素分为行业风险、 公司风险、 现金流风险、 资产负债风险和其他 风险等五个方面。 我们主要依靠内部评级 分析 信用债的相对信用资质 水平、 违约 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 3、互换 策略。 不同券 种在利息 、违约 风险、 久 期、流 动性、 税收和 衍生条 款等方面存在差别, 投资管理人可以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 以上券种,赚取收益级差。互换策略分为两种:


1)替代 互换。 判断未 来利差曲 线走势 ,比较 期限相近 的债券 的利差 水平, 选择利差较高的品种, 进行价值置换。 由于利差水平受流动性和信用水平的影响, 因此该策略也可扩展到新老券置换、 流动性和信用的置换, 即在相同收益率下买 入近期发行的债券, 或是流动性更好的债券, 或在相同外部信用级别和收益率下, 买入内部信用评级更高的债券。


2)市场 间利差 互换。 一般在公 司信用 债和国 家信用债 之间进 行。如 果预期 信用利差扩大, 则用国家信用债替换公司信用债; 如果预期信用利差缩小, 则用 公司信用债替换国家信用债。 4、息差 策略。 通过正 回购,融 资买入 收益率 高于回购 成本的 债券, 从而获 得杠杆放大收益。 5、个券 挖掘策 略。本 部分策略 强调公 司价值 挖掘的重 要性, 在行业 周期特 征、公司基本面风险特征基础上制定绝对收益率目标策略,甄别具有估值优势、 基本面改善的公司, 采取高度分散策略, 重点布局优势债券, 争取提高组合超额 收益空间。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及结构设计的研究, 结合多种定价模 型,根据基金资 产组合情况适度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本基金以持有到期, 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为主要投 资策略, 同时, 密切关注债券的信用风险变化, 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获得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95 较高收益。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 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 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8、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 结合发 行人资产负债状况、 盈利能力、 现金流、 经营 稳定性以及债券流动性、 信用利差、 信用评级、 违约风险等综合评估结果, 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质信用 债券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终 ,应该 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不含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 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 指同一信用级别)规模的 10%; (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96 (10 )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1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4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除上述第 (2)、 (9)、 (14 ) 、 (15) 项外, 因证券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97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 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样本债券 涵盖的范围更加全面,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 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等) 、 不同发行主体 (政府、 企业 等) 和期限 (长期、 中 期、 短期等) , 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中债综合指数各项指标 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 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 在综合考虑了指数 的权 威性和代表性、 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 本基金选 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 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98 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在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低 风险的基金品种, 其风险收 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六、基金资产 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资产支持证券、 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 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99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4、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固 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银行间市场发行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对证 券公司 短期公 司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8、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 估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00 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 金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 工作日闭 市后, 该类 基 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01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 则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 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02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当计价错误偏差 达到 或超过该类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 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 因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给 基 金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 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 第 9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2 )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 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03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予以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 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生效 后方可 执 行, 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 金财产 清算过 程中,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各自 履行职 责,继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04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为 6 个月,但遇基金 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情形时,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05 八、争议 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根据提交 仲裁时该 会 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 对仲裁 各方当 事 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 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 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06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 21 世纪中心大厦 27 楼 法定代表人: 马宇晖 设立日期:2013 年 1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3]128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玖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1690188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电话:0571-88267931 传真:0571-88268688 联系人: 项星星 成立时间:1993 年 4 月 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9.6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经营金融业务(范围详见中国银监会的批文) 。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07 二 、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理人 之间的业务监督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中期票 据、 地方政府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短 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公 司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 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 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 个交易日日终, 保持现金 (不含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款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下述基 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应该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不 含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5)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08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 指同一信用级别) 规模的 10%; 8)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1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合 计 市 值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9)、 14)、 15)条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 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09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 )本基金不得投资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 )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于基金 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 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 略, 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5 )基 金托管 人 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于 基金管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10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 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 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 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 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其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 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 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除提供的存款银行名单以外的银行存 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 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 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 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11 (7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基金为纯债债 券型基金, 不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中的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投资于流 通受限证券中的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 可交换债券。 (8)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 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 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 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 规定的,从其约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 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 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 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 并及时改正。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12 (11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 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二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及 时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 是 否 擅 自 动 用 基 金 资 产 、 是 否 按 时 将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收 益 划 入 分 红 派 息 账 户 等 事 项 , 对 基 金 托 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基 金 资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资 产 、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过 错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灭 失 、 减 损 或 处 于 危 险 状 态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立 即 以 书 面 的 方 式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予 以 纠 正 并 采 取 必 要 的 补 救 措 施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行 为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协 议 或 有 关 基 金 法 规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证监会。 (3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监督、 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监督方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13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依法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 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 户 , 对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对于 因基金 投资、 基金申( 认)购 过程中 产生的 应 收财产 , 如基 金托管 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 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托管人处的,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 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设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该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是 指 基 金 托 管 人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14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均 需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托管专户进行。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本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 产 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 圳 分公 司 开立结 算 备 付金 账户 , 并代表 所 托 管的 基金 完 成与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付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除 非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比 照 并 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持 有 人 账 户 和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15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 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 、银行 定期存款证实书等 的购买和转让,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托 管 人 对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在 基 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八)与基金资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 取得, 则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 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 管。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正 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 核对一致的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定 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目的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16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2、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3、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 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股票 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 交易所 市场上 市交易的 可转换 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可 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 交易所 市场挂 牌转让的 资产支 持证券 和私募债 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 交易所 市场发 行未上市 或未挂 牌转让 的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其 公允价值。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17 (4 )对 全国银 行间市 场交易的 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银行间市场发行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 估值。 (5 )对 证券公 司短期 公司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8 )当 发生大 额申购 或赎回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 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方法估 值。 (10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资产支持证券、 其它投资等 资产 和负债 。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18 5 、估值程序 (1 )各 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 该类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特殊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机构协商增加 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以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 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6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 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 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 造成损 失时,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19 2)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对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 值错误 而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 人负有 及时返还 不当得 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 事人,并 根据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因估 值错误 造成的 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由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 登记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 (4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 份额净 值估值 计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 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当计价错误偏差达 到 或超过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 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20 4)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如 果 行 业 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7、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交 易市场 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 时; (2 )因 不可抗 力 或其 他情形 致 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8、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 或证券 交易所、登记结 算机构 及存款银行等第 三方机 构发送 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相 关 各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 保 证 相 关 各 方 平 行 登 录 的 账 册 记 录 完 全 相 符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21 (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 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 更新一次。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 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对 报 表 盖 章 后 , 以 传 真 方 式 或 双 方 商 定 的其他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5 日内 立即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5 日内进行 复核,并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半 年 报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相 关 各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若 双 方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务 处 理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公 章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 , 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 负责编制, 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保存期不 少于 20 年,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 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22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 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不 愿或 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 , 按照 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上海市。 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 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托管 协议受中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 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应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 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 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23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 金财产 清算过 程中,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各自 履行职 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 延。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9、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24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10、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25 第二十 一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开户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有关的开户、交易业务: 1、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进行网上或柜台交易。 2、在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销售渠道进行网上 或柜台交易。 (二)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自助查询及人工咨询: 1、 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及微信公众号。 基金持有人可以查询个人账户资料, 包括基金持有情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 2、致电客服热线暨自动语音查询系统(021-5169 0111),该系统提供全天 候的7×24 小时自动查询服务和工作日 09:00 至 17:30 的人工咨询服务。 3、发送邮件到服务信箱(service@maxwealthfund.com )。 4、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销售渠道和直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各类查询服务。 (三)对账单订阅服务 1、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对账 单。 2、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获取纸制对账单。 (四)邮件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热线、 网站申请订制 (退订) 免费的电子邮件服务。 内容 包括基金净值、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


(五)短信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热线、 网站申请订制 (退订) 免费的手机短信服务。 内容 包括基金净值、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 等。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26 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线、 信函、 电邮、 传真 等方式提出咨询、 建议、 投诉 等需求,基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七)投资者交流活动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专业研讨会、 投资者见面会或其他形式的交 流活动,为投资者提供与基金管理人进行直接交流的机会。 客服热线:(021)5169 0111 (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 真:(021) 6887 8782 、6887 8773 公司网址:htttp://www.maxwealthfund.com 服务信 箱:service@maxwealthfund.com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27 第二十 二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 进行公开披露, 并已报送相关监 管部门备案。 序 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1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公司网站 2018-08-21 2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公司网站 2018-08-21 3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公司网站 2018-08-21 4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公司网站 2018-08-21 5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公司网站 2018-08-21 6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永 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提 前结束募集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公司网站 2018-09-13 7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公司网站 2018-09-15 8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公司网站 2018-10-16 9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第3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公司网站 2018-10-24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28 10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增聘基金经理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公司网站 2018-12-08 11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第4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和公司 网站 2019-01-22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29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和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代理人和登记机构的 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 网站www.maxwealthfund.com 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30 第二十 四 部分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 可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 理人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2、《永赢盛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永赢盛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募集永赢盛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 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它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除备查文件6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外, 其 余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