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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高等级债(006097)

平安高等级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平安高等级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平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九 年四月 
 
 
 招募说明书 
2 
 
【 重要 提示 】 
平安高 等级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 ) 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以 下简 称“中 国证 监会 ”) 证监 许可[2018]1807 号文 准 予 募集注 册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 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 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 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册,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 有风险。 中国证监 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 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 判
断或者 保证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证投
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最 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 可跌,亦不保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能 全数 取回 其原本 投资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 人在投资本
基金前,需全面认 识本基 金产品的风险收益 特征和 产品特性,充分考 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 ,
理性判断市场,对 投资本 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 等投资行为作出独 立决策 。投资 人根据所 持
有份额享受基金的 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担相 应的投 资风险。投资本基 金可能 遇到的风险包括 :
市场风 险、 管理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 信用 风险 、 本 基金投 资策 略所 特有 的风 险 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当基金所投 资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 债务 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 生交收 违约,或由于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信用质量降 低导致 价格下降等,可 能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 易活跃 程度的影响,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可能无法 在
同一价格水平上进 行较大 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 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从而 对基金收益造成 影
响。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 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具有 一定 的价格波动风险、流 动性 风险、信用风
险等风险。价格波 动风险 指的是市场利率波 动会导 致资产支持证券的 收益率 和价格波动。流 动
性风险指的是受资 产支持 证券市场规模及交 易活跃 程度的影响,资产 支持证 券可能无法在同 一
价格水 平上 进行 较大 数量 的买入 或卖 出, 存在 一定 的流动 性风 险。 信用 风险 指的基 金所 投资 的
资产支持证券之债 务人出 现违约,或在交易 过程中 发生交收违约,或 由于资 产支持证券信用 质
量降低 导致 证券 价格 下降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国 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 临市 场风险、基差风险、 流 动 性风险。市场
风险是因期货市场 价格波 动使所持有的期货 合约价 值发生变化的风险 。基差 风险是期货市场 的
特有风险之一,是 指由于 期货与现货间的价 差的波 动,影响套期保值 或套利 效果,使之发生 意
外损益的风险。流 动性风 险可分为两类:一 类为流 通量风险,是指期 货合约 无法及时以所希 望
的价格建立或了结 头寸的 风险,此类风险往 往是由 市场缺乏广度或深 度导致 的;另一类为资 金招募说明书 
3 
 
量风险 ,是 指资 金量 无法 满足保 证金 要求 ,使 得所 持有的 头寸 面临 被强 制平 仓的风 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 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 收益 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 合型基金 ,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 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认真阅 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 合同 。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代表 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 的
保证。 
本基金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数不 得达 到或 超过 基金份 额总 数的 50% , 但 在基金 运作 过
程中因 基金 份额 赎回 等情 形导致 被动 达到 或超 过 50% 的除 外。 法律 法规 、监 管机构 另有 规定 ,
从其规 定。招募说明书 
4 
 
目 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21 
五、 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的募集...................................................... 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9 
九、基金的投资...................................................... 38 
十、基金的财产...................................................... 45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46 
十二、基金收 益与分配................................................ 5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3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56 
十六、风险揭示...................................................... 62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5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67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0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0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92 
二十二、备查文件.................................................... 93 
 招募说明书 
5 
 
一 、绪 言 
 
《 平安 高等 级债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下简 称 “ 本 招募 说明 书”)依据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公 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和其 他 相关法律法规 的 规定以 及 《平安高等级 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本基 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 。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 人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并 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 有权 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


招募说明书 6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平 安 高等级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平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 平安 高 等级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基 金合 同的任 何有 效 修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平 安高 等级 债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 和 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 指 《 平安 高等 级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 其 定期的 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平安 高等 级债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 行 政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议 通 过,2012 年 12 月28 日 经 第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订,自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十 四次 会 议 《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 共和国港口法>等七 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 1 日实 施 的《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 国 证监 会2014 年7 月7 日 颁 布、 同年8 月 8 日实 施的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3、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指中 国证 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6、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招募说明书 7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 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 于 在中国 境内 依法 募集 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投 资者 20、投资人:指个 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 和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以 下或称 “基 金投 资者 ” 、 “ 投资者 ” )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 构宣传 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管 及 定 期定 额投 资 等 业务 23、销 售机 构: 指 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4、直 销机 构: 指 平 安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5、代销机构:指 符合《 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服 务代理 协 议, 代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6、登记业务:指 基金登 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 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 额登记、基金销售 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 并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7、登记机构:指 办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基 金的登 记机构为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平安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委 托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8、基金账户:指 登记机 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29、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 售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 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情 况的 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 日: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 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1、基金合同终止 日: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 金合同 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 月 33、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相关 期货 交易 所 的 正常 交易日 35、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日 招募说明书 8 36、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7、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8、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 的时 间段 39、 《 业务 规则》 : 指 《 平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 金募集 期内,投资人 根据 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申 请购买 基金份 额的行 为 41、申购:指基金 合同生 效后,投资人根据 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 为 42、赎回:指基金 合同生 效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3、基金转换:指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按照基金 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某一基金 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4、转托管: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本基金的 不同销 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 的操 作 45、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指投资 人通过有关 销售机 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 购日、 申购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 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 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受理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6、 巨 额赎 回: 指 本基 金 的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上基 金转 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47、元 :指 人民 币元 48、基金收益:指 基金投 资所得股息、红利 、债券 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 金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50、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 过程 53、流动性受限资 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 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招募说明书 9 以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 含协 议约 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 停 牌股 票 、 流 通受 限 的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54、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 本基金遭遇大额申 购赎回 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 基金调整投资组合 的市场 冲击成本分配给实 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量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 确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不 受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55、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6、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招募说明书 10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益 田路5033 号平 安金融 中心34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益 田路5033 号平 安金融 中心34层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 监许 可【2010 】1917 号 法定代 表人 :罗 春风 成立日 期:2011 年1 月7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1,300,000,000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吴 小红 联系电 话:0755-22623179 股东名 称、 股权 结构 及持 股比例 : 股东名 称 出资额 (万 元) 出资比 例 平安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88,647 68.19% 大华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22,763 17.51% 三亚盈 湾旅 业有 限公 司 18,590 14.3% 合计 130,000 100% 基金管 理人 无任 何受 重大 处罚记 录。 客服电 话:400-800-4800 ( 免长途 话费 )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 会成 员 罗春风 先生 ,董 事长 ,博 士,高 级经 济师 。1966 年 生。曾 任中 华全 国总 工会 国际部 干部 , 平安保 险集 团办 公室 主任 助理、 平安 人寿 广州 分公 司副总 经理 、 平 安人 寿总 公司人 事行 政部/ 培 训部总经理、 平安 保险集 团品牌宣传部总经 理、平 安人寿北京分公司 总经理 、平安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现任平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长,兼任 深 圳平安 大华 汇通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招募说明书 11 姚波先 生, 董事 ,硕 士,1971 年 生, 中国 香港 。曾 任 R.J.Michalski Inc. (美国 )养老 金咨 询分析 员 、 Guardian Life Ins.Co ( 美国 ) 助 理精 算师 、 Swiss Re (美 国 ) 精 算师 、 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 香港) 精算 师、 中国 平安 保险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公 司副 总精 算 师、 总经 理助 理等 职务, 现任 中国 平安 保险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常 务副总 经理 兼首 席财 务官 兼总精 算师 。 陈敬达 先生 , 董 事, 硕 士 ,1948 年生 , 新 加坡。 曾 任香港 罗兵 咸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师; 新 鸿基证 券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DBS 唯高 达香 港有 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 平 安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副 董事 长/ 副 总经 理;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中国 平安 保 险(集 团) 执行 委员 会执 行顾问 ,现 任集 团投 资管 理委员 会副 主任 。 杨玉萍 女士 , 董 事, 学士 , 1983 年生 。 曾 于平 安数 据 科技 (深圳 ) 有 限公 司从 事运营 规划 , 现任 平 安保 险( 集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中心 薪酬规 划管 理部 高级 人力 资源经 理。 肖宇鹏 先生 , 董 事, 学士 ,1970 年生 。 曾 任职 于中 国证监 会系 统、 平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督察长 。现 任平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叶杨诗 明女 士, 董事 , 硕 士,1961 年生, 加拿 大籍 。 曾任 职于 澳新 银行 、 渣 打银行 、 汇 丰 银行并 担任 高级 管理 职务 。2011 年 加入 大华 银行 集 团, 任大 华银 行有 限公 司 董事总 经理 , 现任 大华银行有限公司 董事总 经理兼香港区总裁 兼大华 银行(中国)有限 公司非 执行董事,同时 于 香港上 市公 司“ 数码 通电 讯集团 有限 公司 ”任 独立 非执行 董事 。 张文杰 先生 , 董 事, 学士 ,1964 年生 , 新 加坡 。 现 任大华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及 首 席执行长,新加坡 投资管 理协会执行委员会 委员。 历任新加坡政府投 资公司 “特别投资部门 ” 首席投 资员 ,大 华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组合 经理 ,国 际股票 和全 球科 技团 队主 管。 李兆良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1965 年生。 曾任 招 商局蛇 口工 业区 华南 液化 气船务 公司 远 洋三副、二副、后 加入中 国平安保险(集团 )任总 公司办公室法律室 主任、 总公司办公室主 任 助 理 、高 级法 律顾 问、 兼任 中 国平 安保 险(集团) 总公 司 保险 业务 管理 委员 会委 员 、总 公司 投资 审查委员会委员、 广东海 信现代律师事 务所 专职律 师、合伙人;现任 广东华 瀚律师事务所任 主 任律师 、合 伙人 。 李娟娟 女士 , 独 立董 事, 学士,1965 年生 。 曾 任安 徽商业 高等 专科 学校 教师 、 深圳 兴粤 会 计师事务所项目经 理、深 圳职业技术学院经 济系教 师、会计专业主任 、深圳 职业技术学院计 财 处处长 ;现 任深 圳职 业技 术学院 经济 学院 副院 长。 刘雪生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1963 年生 。 曾 任深 圳蛇口 中华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员 、 深 圳 华侨城集团会计师 、财务 经理、子公司副总 经理、 总会计师、深圳市 注册会 计师协会部门临 时 负责人 、秘 书长 助理 ;现 任深圳 市注 册会 计师 协会 副秘书 长。 潘汉腾 先生 , 独 立 董 事, 学士,1949 年生 。 曾 任新 加坡赫 乐财 务有 限公 司助 理经理 、 新 加 坡花旗银行副总裁 、新加 坡大华银行高级执 行副总 裁;现任彩日本料 理私人 有限公司非执行 董招募说明书 12 事、一合环保控股 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速美 建筑集 团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华 业集团有限公司 独 立董事 。 (2) 监事 会成 员 巢傲文 先生 , 监 事长 , 硕 士,1967 年 生。 曾任 江西 客车厂 科室 助理 工程 师; 深圳市 龙岗 区 投资管理公司经济 研究部 科员;平安银行( 原深圳 发展银行)营业部 柜员、 副主任、支行会 计 部副主 任 、 总 行电 脑部 规 划室经 理 、 总 行零 售银 行 部综合 室经 理 、 总 行稽 核 部零售 稽核 室主 管、 总行稽 核部总经理 助理; 广东南粤银行总行 稽核监 察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 )、总行人力资 源 部总经 理 、 惠 州分 行筹 建 办主任 、 分行 行长 、 总行 稽核部 总经 理 ; 现 任职 于 中国平 安保 险(集团) 股份有 限公 司稽 核监 察部 总经理 室, 兼任 重庆 金融 资产交 易所 监事 会主 席。 冯方女 士, 监事 , 硕 士,1975 年 生, 新加 坡。 曾任 职 于淡马 锡控 股和 其旗 下的 富敦资 产管 理公司 以及 新加 坡毕 盛资 产公司 、 鼎崴 资本 管理 公 司。 于 2013 年加 入大 华资 产管理 , 现任 区域 总办公 室主 管。 李峥女 士, 监事 , 硕 士,1985 年 生。 曾任 德勤 华永 会 计师事 务所 高级 审计 员、 深圳市 宝能 投资集 团财 务部 会 计 主管 ,现任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监 察稽 核岗 。 郭晶女 士, 监事 , 硕 士,1979 年 生。 曾任 广东 溢达 集 团研发 总监 助理 、 侨 鑫集 团人力 资源 管理岗 ;平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人力 资源 室副 经理 。 (3) 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罗春风 先生, 1966 年 生, 毕业于 东北 大学, 博士 研 究生。 曾任中 华全 国总 工 会国际 部干 部, 平安保 险集 团办 公室 主任 助理、 平安 人寿 广州 分公 司副总 经理 、 平 安人 寿总 公司人 事行 政部/ 培 训部总经理、平安 保险集 团品牌宣传部总经 理、平 安人寿北京分公司 总经理 、平安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现任平安基金管理 有 限公 司董事长,兼任 深 圳平安 大华 汇通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肖宇鹏 先生 , 董 事, 学士 ,1970 年生 。 曾 任职 于中 国证监 会系 统、 平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督察长 。现 任平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林婉文 女士 ,1969 年 生, 毕业于 新加 坡国 立大 学, 拥有学 士和 荣誉 学位 , 新 加坡籍 。 曾 任 新加坡 国防 部职 员 , 大 华 银行集 团助 理经 理 、 电 子 渠道负 责人 、 个人 金融 部 投资产 品销 售主 管、 大华银行集团行长 助理, 大华资产管理公司 大中华 区业务开发主管, 高级董 事。现任平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汪涛先 生,1976 年生, 毕 业于谢 菲尔 德大 学, 金融 硕士学 位。 曾任 上海 赛宁 国际贸 易有 限 公司销售经理、汇 丰银行 上海分行市场代表 、新加 坡华侨银行产品经 理、渣 打银行产品主管 、 宁波银行总行个人 银行部 总经理助理、总行 审计部 副总经理、总行资 产托管 部副总经理、永 赢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现任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招募说明书 13 付强先 生, 博士 , 高 级经 济师,1969 年生 。 曾 任中 国华润 总公 司进 出口 副科 长、 申 银万 国 证券研究所任高级 研究员 、申万巴黎基金管 理公司 高级研究经理、安 信证券 首席分析师、嘉 实 基金管理公司产品 总监、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副 总经理。现任平安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 理。 陈特正 先 生 , 督 察长 , 学 士,1969 年生 。 曾 任深 圳 发展银 行龙 岗支 行行 长助 理, 龙华 支行 副行长、龙岗支行 副行长 、布吉支行行长、 深圳分 行信贷风控部总经 理、平 安银行深圳分行 信 贷审批部总经理、 平安银 行总行公司授信审 批部高 级审批师、平安银 行沈阳 分行行长助理兼 风 控总监 。现 任平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 2、基 金经 理 张恒先 生 , 西 南财 经大 学 硕士 。 曾 先后 任职 于华 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摩 根 士丹利 华鑫 基 金、 景顺 长城 基金 , 2015 年 起在第 一创 业证 券历 任投 资经理 、 高级 投资 经理 、 投 资主办 人 。 2017 年 11 月加 入平 安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任固 定收 益投 资部投 资经 理。 现任 平安 惠融纯 债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2018-01-08 至 今) 、 平安 合正 定期 开放 纯 债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8-02-02 至今) 、平 安安 心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8-02-08 至今) 、平 安惠 安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018-06-04 至今) 、平 安惠 兴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8-08-02 至今)、 平 安 惠 锦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8-10-17 至今)、 平 安 惠 聚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9-01-22 至今) 、平 安惠诚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019-01-31 至今 )、平 安 0-3 年期 政策性 金融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9-02-25 至 今)、 平安 季添 盈三 个月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2019-03-05 至今) 基金 经理 。 3、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本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包括 : 总经 理肖 宇鹏 先 生, 权益 投资 中心 投资 董 事总经 理李 化 松先生 ,衍 生品 投资 中心 投资执 行总 经 理 DANIEL DONGNING SUN 先生 、 研究中 心研 究执 行 总经理 张晓 泉先 生、 基金 经理黄 维先 生。 肖宇鹏 先生, 学士 , 1970 年生。 曾任职 于中 国证 监 会系统 、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现任平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李化松 先生 , 北京 大学 经济 学硕士 , 曾先 后担 任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经济 研究 所分析 师、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研究部分析师、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部高 级研究员、基金 经 理。2018 年 3 月加 入平 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任 平 安基金 权益 投资 中心 投资 董事总 经理 。 现任 平安智慧中国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 转型创新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平 安核心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平 安高 端制 造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招募说明书 14 DANIEL DONGNING SUN 先 生, 北京 大学 硕士 , 美国哥 伦比 亚大 学博 士 , 约翰霍 普金 斯 大学博士后。先后 担任瑞 士再保险自营交易 部量化 分析师、花旗集团 投资银 行高级副总裁、 瑞 士银行 投资 银行 交易 量化 总监、 德意 志银 行战 略科 技部量 化服 务负 责人 。2014 年 10 月加 入平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 衍生品 投资 中心 投资 执行 总经理 。现 任平 安深 证 3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平安 沪深 300 指数量 化增 强证 券投 资基 金、平 安量 化先 锋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平 安股 息精 选沪 港深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张晓泉 先生 , 清华 大学 材 料科学 与工 程专 业硕 士 , 曾先后 担任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研 究 员、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究 员、 国投 瑞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总 监助 理。2017 年 10 月 加入平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任研 究中 心研 究执 行总经 理。 黄维先 生, 北京 大学 微电 子学硕 士,2010 年 7 月 起 先后任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研 究员 、 广发证 券资 产管 理 ( 广东 ) 有限 公司 投资 经理 , 于 2016 年 5 月 加入 平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 任平安睿享文娱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平 安优势产业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经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 依 法募 集 资 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 管理的 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 投 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 合《基 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 的 价格 ;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招募说明书 15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人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人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随时 查阅到 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 的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 人; 20 、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基金 管理 人 而 免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 《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 担责任 ;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 将 已募 集资金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 基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证 券法 》 的 行为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招募说明书 16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2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 反 《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制 制 度,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 有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 泄 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关 的 交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 (7)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 利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 易活动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它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 (11 )贬 损同 行, 以提 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以 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行 为。 4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禁止 性 行为的 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招募说明书 17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如 法律、行政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 , 在适 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 ,则 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 其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关 联交 易的 ,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 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 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 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审议 ,并经 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敬 业、 诚信 和谨 慎的 原则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谋取 最大 利益 ; (2 ) 不 协助 、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他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不利用 职务 之 便为自 己、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法 律、 法规 、 规 章 、 基 金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不泄 露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 等 信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 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 险,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 股东 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密 、 高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保证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 动的合 法合 规性 ; (2)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侵犯 ; 招募说明书 18 (3) 实现 公司 稳健 、持 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 公司 最重 要的 资 本:公 司声 誉。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1 ) 全 面性 原则 : 内部 控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和 业务 环 节,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 一位职 员; (2) 审慎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公司 组织 体系 的构 成、 内 部管 理 制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 险、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4) 独立 性原 则: 公 司根 据业务 的需 要设 立相 对独 立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 公司内 部部 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 (5 ) 有 效性 原则 : 各种 内 部管理 制度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应 是所 有员 工严 格 遵守的 行动 指 南;执 行内 部管 理制 度不 能有任 何例 外, 任何 人不 得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 章的权 力; (6) 适时 性原 则 : 内 部控 制应具 有前 瞻性 , 并且 必 须随着 公司 经营 战略 、 经 营方针 、 经营 理念等内部环境的 变化和 国家法律法规、政 策制度 等外部环境的改变 及时进 行相应的修改和 完 善; (7)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益 , 力 争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8)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 基 金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 资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基 金投资 研究 、 决策、 执行 、清 算、 评估 等部门 和岗 位, 应当 在 物 理上和 制度 上适 当隔 离。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 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 度体 系。公司制度体系由 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 成。按照其效力大 小分为 四个层面:第一个 层面是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它是 公司制定各项规 章 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第二 个层面是公司基本 管理制 度,包括风险控制 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 金会计制度、信息 披露制 度、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 技术管理制度、公 司财务 制度、资料档案 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 制度和 紧急应变制度;第 三个层 面是部门业务规章 ,是在 基本管理制度的 基 础上,对各部门的 主要职 责、岗位设置、岗 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 具 体说明 ;第四个层面是 业 务操作手册,是各 项具体 业务和管理工作的 运行办 法,是对业务各个 细节、 流程进行的描述 和 约束。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废止应该 遵循相 应的程序,每一层 面的内 容不得与其以上 层 面的内容相违背。 公司重 视对制度的持续检 验,结 合业务的发展、法 规及监 管环境的变化以 及 公司风 险控 制的 要求 ,不 断检讨 和增 强公 司制 度的 完备性 、有 效性 。 4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招募说明书 19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 于整 个公司活动。股东会 、董 事会、监事会和管理 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 自的职权,健全公 司逐级 授权制度,确保公 司 各项 规章制度的贯彻执 行;各 项经济经营业务 和 管理程序必须遵从 管理层 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 员的每一项工作必 须是在 业务授权范围内 进 行。公司重大业务 的授权 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授权 书应当明确授权内 容和时 效。公司授权要 适 当,对已获授权的 部门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 评价和 反馈机制,对已不 适用的 授权应及时修改 或 取消授 权。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 观,不受任何部门及 个人 的不正当影响;建立 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 务流程,形成科学 、有效 的研究方法;建立 投资产 品备选库制度,研 究部门 根据投资产品的 特 征,在充分研究的 基础上 建立和维护 备选库 。建立 研究与投资的业务 交流制 度,保持畅通的 交 流渠道 ;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价 体系 ,不 断提 高研 究水平 。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 的投 资理念,根据决策的 风险 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 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 程序;在进行投资 时应有 明确的投资授权制 度,并 应建立与所授权限 相应的 约束制度和考核 制 度。建立严格的投 资禁止 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 金投资的合法合规 性。建 立投资风险评估 与 管理制度,将重点 投资限 制在规定的风险权 限额度 内;对于投资结果 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理业 绩 评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 中交 易制度,投资指 令通 过集 中交易室完成;应建 立交 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 馈系统 ,完善相关的安全 设施; 集中交易室应对交 易指令 进行审核,建立 公 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 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 记录应完善,并及 时进行 反馈、核对和存 档 保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 投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 业务 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 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 严密 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不 同客户 独立建账,独立核 算;公 司通过复核制度、 凭证制 度、合理的估值 方 法和估 值程 序等 会计 措施 真实、 完整、 及时 地记 载每 一笔业 务并 正确 进行 会计 核算和 业务 核算。 同时还 建立 会计 档案 保管 制度, 确保 档案 真实 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 息披 露制度,保证公开披 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公司设立了信 息披露负责人,并 建立了 相应的程序进行信 息的收 集、组织、审核和 发布工 作,以此加强对 信 息的审查核对,使 所公布 的信息符合法律法 规的规 定,同时加强对信 息披露 的检查和评价, 对招募说明书 20 存在的 问题 及时 提出 改进 办法。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 董事 会聘任,报中国证监 会相 关派出机构认可。根 据公 司监察稽核工 作的需要,督察长 可以列 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 司相关档案,就内 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独 立地履行检查、评 价、报 告、建议职能。督 察长定 期和不定期向董事 会报告 公司内部控制执 行 情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的 报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监 察部 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 证法律合规监察部的 独立 性和权威性。 公司明确了法律合 规监察 部及内部各岗位的 具体职 责,严格制订了专 业任职 条件、操作程序 和 组织纪 律。 法律合规监察部强化 内部 检查制度,通过定期 或不 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况,促 使公司 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规范 运行 。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 充分 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 工作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 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的,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 的 责任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根 据 市场变 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招募说明书 21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成立日 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有 员工 110 余 人, 大部 分员 工具有 丰富的 银行 、 证券、基金、信托 从业经 验,且具有海外工 作、学 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 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 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 客户提供专业化的 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 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管 业 务。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 资基金 、 基金 (一对多、一对一 ) 、社 保 基金、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 构、券商资产管 理计划、信托计划 、企业 年金、银行理财产 品、股 权基金、私募基金 、资金 托管等门类齐全 、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 务体系 。在国内,中国银 行首家 开展绩效评估、风 险分析 等增值服务,为 各 类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增值服 务, 是国 内领 先的 大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 (三)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中 国银行 已托 管 660 只 证券 投资基 金, 其中 境内基 金 623 只, QDII 基金 37 只, 覆盖 了股 票型 、 债券型 、 混合 型、 货 币 型、 指数 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 基金, 满足 了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 投资 理财需 求, 基金 托管 规模 位居同 业前 列 。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 22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秉 承 中国银行风险控制 理念, 坚持“规范运作、 稳健经 营”的原则。中国 银行托 管业务部风险控 制 工作贯穿业务各环 节,通 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 度建设 、内外部检查及 审 计等措 施强 化托 管业 务全 员、全 面、 全程 的风 险管 控。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 先 后 获 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 ”等 国际 主流 内 控审 阅准 则 的无保 留意 见的 审阅 报告 。2017 年 ,中 国银 行继 续 获得了 基于 “ISAE3402 ” 和“SSAE16 ”双 准则的内部控制审 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 务内控 制度完善,内控措 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证 托 管资产 的安 全 。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的相 关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 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 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 托管人如发现基金 管理人 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 生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及时 向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


招募说明书 23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


1 、销 售机 构 (1) 直销 机构 平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益 田 路 5033 号 平 安金融 中 心34 层 法定代 表人 :罗 春风 直销电 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 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 :郑权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 代销 机构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其他增 加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要 求 , 根 据实 情 ,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 构销售 本基 金 或变更 上述 销售 机构 ,并 及时公 告。 (二)登记机构


平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益 田 路 5033 号 平 安金融 中 心 3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益 田 路 5033 号 平 安金融 中 心 34 层 法定代 表人 :罗 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 :张 平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招募说明书 24 联系人 :陈 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陈 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领 展企 业广 场 2 座普华 永道 中 心1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领 展企 业广 场 2 座 普华 永道 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丹 电话: (021 )2323 8888 传真: (021 )2323 8800 联系人 :陈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曹 翠丽 、 陈怡 招募说明书 25 六 、基 金的 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运作 办法 》、《销售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募集 。 (二)基金类型





债券 型 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 定期 ( 五)基金份额的认 购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 份额 通过各销售机构向投 资 人 公开发售,募集期间 个人 投资者可以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 网 上直 销交 易 系统 办理 开户 和 本 基金 的 认购 业务 。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定外,任何与 基金 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 人不 得预留和提前 发售基 金份 额。 1 、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时间 、 方式和 对象


(1 ) 募 集期 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得超 过 3 个 月 , 具 体发 售时 间 见基金 份额 发 售公告 。 (2 ) 销 售渠 道 : 通 过各 销 售机构 的基 金销 售网 点公 开发售 ,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 体名单 见基 金 份额发 售公 告以 及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发 布的 调整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公告 。 (3 ) 销 售对 象 : 符 合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 机构投 资者 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资 人。 2 、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和持 有 限制


(1)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采 用 金额认 购方 式。


(2 ) 投 资人 认购 基金 份额 采用全 额缴 款的 认购 方式 。 投 资人 认购 前 , 需 按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方式备 足认 购的 金额 。


(3)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认 购一经 登记 机构 受理 不得 撤销 。


招募说明书 26 (4 ) 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除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 告另 有规 定, 投资 人通 过代 销机 构 或基金 管理 人 网上交 易系 统( 目前 仅对 个人投 资者 开通 )首 次认 购的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追 加 认 购每次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 100 元 ;投 资人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直销 中心 首次 认购 的单笔 最低 限额 为 人民 币 50,000 元, 追 加认 购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 10,000 元。 各代 销机 构对 最低认 购限 额及 交 易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以 各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以 上金 额含 认购 费) 。 (5) 如本 基金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数达 到或者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 基金 管 理人可以采取比例 确认等 方式对该投资人的 认购申 请进行限制。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 认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 投资 者变相 规避 前述 50% 比 例 要求的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拒绝该 等全 部或 者 部分认 购申 请。 投资 人认 购的基 金份 额数 以基 金合 同生效 后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为准。 3 、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费用 、 认购价 格及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公式


(1) 认购 价格 :本 基金 份 额的认 购价 格为 1.00 元/份。


(2) 认购 费率 募集期 投资 人可 以多 次认 购本基 金, 认购 费率 按每 笔认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 本基金 认购 费率 如下 表: 认购金 额 M (元 ) ( 含认 购 费) 认购费 率 M <50 万 0.60% 50 万≤M <200 万 0.30% 200 万≤M <500 万 0.08% M ≥500 万 1000 元/ 笔 注:投资者通过基金 管理 人网上直销系统、直 销柜 台认购本基金实行差 别费 率,详见基金 管理人 相关 公告 ;部 分代 销机构 如实 行差 别费 率, 请投资 人参 见其 公告 。 投资人 重复 认购 ,须 按每 次认购 所应 对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3)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认购总 金额= 认购 申请 总金 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总金 额/ (1+ 认购 费率 )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费 用的 认购 ,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总金 额- 固定 认购费 用金 额 ) 认购费 用= 认 购总 金额- 净认购金 额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费 用的 认购 ,认 购费 用=固 定认 购费 用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基 金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 利息/ 基金份 额发售 面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 数点 2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招募说明书 27 例: 某 投资 人投 资本 基 金 100,000 元 , 假 定募集 期 产生 的利息 为 10.00 元 , 认 购费 率为 0.60% , 则可认 购基 金份 额为 :


认购总 金额=100,000 元 认购净 金额 =100,000/ (1 +0.60% )=99403.58 元


认购费 用=100,000-99403.58 =596.42 元 认购份 额=99403.58/1.00 +10.00/1.00 =99413.58 份 即 该投 资人 投资 本基 金 100,000 元, 假定 募集 期产 生 的利息 为 10.00 元 , 认购 费 率为 0.60% , 可得 到 99413.58 份 基金 份 额。 4 、认 购的 程序


(1) 申请 方式 :书 面申 请 或基金 管理 人公 告的 其他 方式。


(2) 认购 款项 支付 :投 资 人认购 时, 采用 全额 缴款 方式。


5 、认 购的 确认 当日(T 日) 在规定 时间 内提交 的申 请, 投资 人通 常可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 日)到 网点 查 询交易情况。基金 销售机构 对申请的受理并 不表示 对该申请的成功确 认,而 仅代表销售 机构 确 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 。申请 的成功确认应以基 金合同 生效后、 登记机构 的确认 登记为准。 对于 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 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 。 投资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 生效后到原认购 网 点打印 认购 成交 确认 凭证 。 投资人 开户 和认 购所 需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 的具 体程 序,请 参阅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6 、募集 期 利息 的处 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前, 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 项只 能存入专 门账户,任 何人 不得动用。有 效认购款项在基金 募集期 间形成的利息 在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折算成基金 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有 ,其 中利 息转 份额 以 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 认购利 息折 算的 基金 份额 精确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后 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 舍五入 ,由 此 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其 中有效 认购资金的利息及 利息折 算的基金份额以 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招募说明书 28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 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 募集 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 金 募集金额 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且基金 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 件下,基金募集期 届 满或 者基金管理人 依 据法律法规及招募 说明书 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 机构验资,自收 到 验资报 告之 日起10日 内,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 案条 件的,自基金管理人 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基 金合同 生效;否则基金合 同不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 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 的次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以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存入 专门 账户 , 在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的款 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款 利 息; 3 、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销售 机构 为基 金募集 支付 之一 切费 用应 由各方 各自 承担 。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 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 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连 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 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 金 合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招募说明书 29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将通 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 以公告。基金投 资 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 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 (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 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 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 场、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 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 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申 购 开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赎 回 开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 回开 始时间后,基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赎回开放日 前依 照《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换 。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 出申购 、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 ,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原则,即 申 购、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招募说明书 30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 、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进行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 销售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 开放日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 申 请。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 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 购款项, 投资人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 成 立;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 递交赎回 申请,赎回成立 ;登记机 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 回 申请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或基 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 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 市场数据 传输延迟、通讯 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 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所能 控制的因素影响业 务处理 流程,则赎回款项 划付时 间相应顺延 至该 影 响因素 消除 的下 一工 作日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 提交 的有 效 申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若 申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则申 购款 项本金 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销售机构对 申购、赎 回申请的受理并 不代表申 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 接 收到申请。申购、 赎回申 请的确认以登记机 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对于 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 者 应及时 查询 。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允 许的范围 内,对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 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 限制 招募说明书 31 1 、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 , 本 基 金 单笔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人 民币 100 元 , 追加 申 购 每 次最低 金额 为 人民 币 100 元, 投资 者通 过销售 机构 申购 本基 金时 , 除需 满足 基金 管理 人最 低申购 金额 限制 外, 当销售 机构 设定 的最 低金 额高于 上述 金额 限制 时, 投 资者还 应遵 循相 关销 售机 构的业 务规 定 (以 上金额 含申 购费 ) 。


2 、直 销网 点单 个账 户首 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人 民币 50,000 元, 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额 为单 笔 人民 币 10,000 元 ;已 在 直销网 点有 该基 金认 购记 录的投 资者 不受 首次 申购 最低金 额的 限制 。 其他销售网点的投 资者欲 转入直销网点进行 交易要 受直销网点最低申 购金额 的限制。投资者 当 期分配的基 金收益 转购基 金份额时,不受最 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通过 基金管 理人网上交易系 统 (目前仅对个人投 资者开 通) 办理 基金申购 业务的 不受直销网点单笔 申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 首 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单 笔 人 民币 100 元 ,追 加申 购每 次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 100 元。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市 场情 况, 调整 本基 金首次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 以上金 额含 申购 费) 。


3 、 投 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 但 单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数不得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总数 的 50% (在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因基 金份额 赎回 等情 形导 致被 动达到 或超 过 50% 的 除外) 。


4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 次对 本基 金的赎 回申 请不 得低 于 50 份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后 在销 售机 构 (网 点 ) 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 50 份的 , 在赎 回 时需一次全部申请 赎回。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 投资者 在该销售机构托管 的该基 金余额不足 50 份 时,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将投 资者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该基金 剩余 份额 一次 性全 部赎回 。


5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 者申购 金额上限或基金单 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 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 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 投资运 作与 风险控制的 需 要,可 采取 上述 措施 对基 金规模 予以 控制 。具 体见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的相 关公 告。 6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实 施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 (六) 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1 、申 购费 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 差费 率。投资者在一天之 内如 果有多笔申购,适用 费率 按单笔分别计 算。具 体费 率如 下: 申购金 额 M (元 ) ( 含申 购 费) 申购费 率 M<50 万 0.60% 50 万≤M<200 万 0.30% 招募说明书 32 200 万≤M <500 万 0.08% M≥500 万 1000 元/笔 注:投资者通过基金 管理 人网上直销系统、直 销柜 台申购本基金实行优 惠费 率,详见基金 管理人 公告 ;部 分代 销机 构如实 行优 惠费 率, 请投 资人参 见代 销机 构公 告。 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用应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 额时 收取。投资人在一天 之内 如果有多笔申 购,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用由 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 市场推广、销 售、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2 、赎 回费 率 持有期 限(N 为日 历日 ) 赎回费率 N <7 天 1.50% 7 天≤N <30 天 0.10% N ≥30 天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 投资人 ,将 赎 回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续 持有 期大 于 7 日( 含)但 少 于 30 天的 投资 人,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计 入基 金财 产。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调 整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 收费方 式 , 最 新的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在招募 说明书 (更新)或相 关公 告中 列 示。费率或收费 方 式如发生变更,基 金管理 人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 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4 、 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 响 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反 法律 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 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 期或不 定期地 开展基金 促 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 管理人可以适当 调 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率 ,并 进行 公告 。 (七) 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申购费 用适 用 阶 梯费 率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招募说明书 33 申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小 数点后 2 位, 由此 误差 产 生的 收 益或 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5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对应费 率 为 0.60% , 假设 申购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016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50,000/ (1+0.60% )=49,701.79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701.79=298.21 元 申购份 额=49,701.79/1.0160 =48,919.08 份 即:投 资者 投 资 5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对 应费率 为 0.60% ,假 设申 购当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0160 元 ,则 可 得到 48,919.08 份基 金份 额 。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赎回金 额 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小 数点后 2 位, 由此 误差 产 生的 收 益或 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 10 万份 基金份 额 , 份 额持 有期 限 365 天 , 对应 赎回 费率 为 0 , 假 设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213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0 ×1.2130=121,300.00 元 赎回费 用=121,300.00 ×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1,300.00 -0.00=121,300.0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0 万份基 金份 额 , 份 额持 有 期限 365 天 , 假设 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是 1.2130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121,300.00 元。 3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 算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 T 日基 金 份额总 数。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 由 此 产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 基金 财 产 承担 。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 +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招募说明书 34 4 、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 以确保 基金 估 值的公平性,摆动 定价机 制的处理原则与操 作规范 参见法律法规和自 律组织 的自律规则,具 体 见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相关 公告。 (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 、证 券 、 期货 交易 所 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5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 或 发生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基 金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法 正常 运行 。 7 、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达 到 或者超 过50% , 或者 变相 规避 50%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 8 、 申请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设 定的基 金总 规模 、 单日 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 单 个投 资 者单日 或单 笔 申购金 额上 限的 。 9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 受基金 申购 申请 。 10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1、2、3、5、6 、9、10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 进行 公告。如 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 或部 分 拒绝的,被拒 绝 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 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 的办理 。 (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 、证 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 招募说明书 35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发生 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 6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赎回 申请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第 4 项除外 )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申 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基 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若 出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依据 相关 规定公告 。 (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 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 赎回 。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 执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 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 回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招募说明书 36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介 上进行 公告 。 (4) 若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 回且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10%,基金 管理人可以 采取具体措施对其 进行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先行对 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 施延期办 理,而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10%以内 (含 10%)的 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根据 前段“ (1 )全部赎回”或 “ (2)部 分延期赎回”的 约 定方式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一 并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 择延 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 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 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 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部 分延 期赎 回不 受单 笔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 并 延 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 方式 (包 括但 不限 于短信 、电 子邮 件或 由基 金销售 机 构 通知 等方 式) 在 3 个交 易日 内 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依据 相关规 定进 行公 告。 ( 十一)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依据 相 关规定 进行 公告 。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 依照 《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 介上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在暂停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 时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 放 的公告 。 (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 转换业 务,基金转换可 以 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构 。 招募说明书 37 (十三)基金份额的 转让 履行适当程序后, 在 法律 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 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过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 交 易场所或者 其他 方式进 行份额转让的申请 并由登 记机构办理基金 份 额的过户登记。基 金管理 人拟受理基金份额 转让业 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理 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 十四)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 指基 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 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 其 他 非 交易过户。无论在 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 划 转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合法 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 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 法文书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 给其他 自然人、法人或 其 他组织。办理非交 易过户 必须提供基金登记 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 易 过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的规定 办理 ,并 按基 金登 记机构 公告 明示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 十五)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 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十六)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 资人 办理 定期定额投资 计 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 行规定。投资 人在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 计 划时可自行约定每 期 申购 金额,每期 申购金 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 人 在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中所 规定 的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 十七)基金 份额的 冻结 、解冻和 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可 、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 他情况 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 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一并 冻 结,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法 律法规 或 基 金合 同 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 允许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 基金管 理人办理基金份 额的质押 业务或其他 基 金业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适 时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招募说明书 38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谨慎 投资 的前 提下 ,力 争战胜 业绩 比较 基准 ,追 求基金 资产 的长 期、 稳健 、持续 增值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包括国 债、 地方政府债 、 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 债、央行 票据、中期 票 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 融资券、 中小企业 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 可交 换 债券 、 同 业存 单、 债券 回 购、 银行 存款 (协 议存 款 、 通 知存 款以 及定 期存款等其它银行存款 ) 、国 债 期 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 股票、权 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持 有因所持可转换 公司债券 转股形成的 股 票、因持有股票被 派发的 权证、因投资于可 分离交 易可转债等金融工 具而产 生的权证,因上 述 原因持 有的 股票 和权 证等 资产, 应在 其可 交易 之日 起 10 个交 易日 内卖 出。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 券资产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其中投资 于 债项信 用等 级为 AAA 级 或 以上的 高等 级非 国家 信用 债券和 国家 信用 债券 合计 比例不 低于 非现 金 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现金或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及应收 申购 款等 。 本基金参与国债 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限制 并遵守相关 期 货交易 所的 业务 规则 。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在资产配置层面 主要通过 对宏观经济变量 (包括 GDP 增长率、 CPI 走势、M2 的绝对水平 和增长率、利率水 平与走 势等) 、 债券市场整体 收益 率曲线变化、 申 购赎回现金流情况 等因素 的综合分析和判断 。在此 基础上,确定资产 在非信 用类固定收益类 证 券(现金、国家债 券、中 央银行票据等)和 信用类 固定收益类证券之 间的配 置比例,整体组 合 的久期 范围 以及 杠杆 率水 平。 同时,本基金将 根据市场 收益率曲线的定 位情况和 个券的市场收益 率情况, 综合判断个 券招募说明书 39 的投资价值,选择 风险收 益特征最匹配的品 种,构 建具体的个券组合 ,以期 增强基金资产的 获 利能力 。 2、债 券投 资策 略 (1) 组合 久期 配置 策略 通过预测收益率 曲线的形 状和变化趋势, 对各类型 债券进行久期配 置;当收 益率曲线走 势 难以判断时, 参考 基准指 数的样本券久期构 建组合 久期,确保组合收 益超过 基准收益。根据 操 作,具体包括跟踪 收益率 曲线的骑乘策略和 基于收 益率曲线变化的子 弹策略 、杠铃策略及梯 式 策略。 在目标久期的执 行过程中 ,将特别注意对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及 类属资产 配置的管理 , 以使得 组合 的各 种风 险在 控制范 围之 内。 (2) 类属 资产 配置 策略 根据不同债券资 产类品种 收益与风险的估 计和判断 ,通过分析各类 属资产的 相对收益和 风 险因素,确定不同 债券种 类的配置比例。主 要决策 依据包括未来的宏 观经济 和利率环境研究 和 预测,利差变动情 况、市 场容量、信用等级 情况和 流动性情 况等。通 过情景 分析的方法,判 断 各个债 券类 属的 预期 持有 期回报 ,在 不同 债券 品种 之间进 行配 置。 在类属资产配置 层面上, 本基金根据市场 和类属资 产的信用水平, 在判断各 类属的利率 期 限结构与国债利率 期限结 构应具有的合理利 差水平 基础上,将市场细 分为交 易所国债、交易 所 企业债、银行间国 债、银 行间金融债等子市 场。结 合各类属资产的市 场容量 、信用等级和流 动 性特点 , 在目 标久 期管 理 的基础 上 , 运 用修 正的 均 值- 方 差等 模型 , 定期 对投 资组合 类属 资产 进 行最优化配置和调 整,确 定类属资产的最优 权重。 同时,本基金针对 债券市 场所涉及行业在 同 样宏观 周期 背景 下不 同行 业的景 气度 的情 况, 通过 分散化 投资 和行 业预 判进 行, 具 体表 现为 : 1 ) 分散化投资:发行 人涉及 众多行业,本组合 将保持 在各行业配置比例 上的分 散化结构,避免 过 度集中 配置 在产 业链 高度 相关的 上中 下游 行业 。2 ) 行业 投资:本组合将 依据对下 一阶段各行业景 气度特征 的研判,确定在 下一阶段 在各行业的 配 置比例 ,卖 出景 气度 降低 行业的 债券 ,提 前布 局景 气度提 升行 业的 债券 。 (3) 息差 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正 回购,融 资买入收益率高 于回购成 本的债券,适当 运用杠杆 息差方式来 获 取主动管理回报, 选取具 有较好流动性的债 券作为 杠杆买入品种,灵 活控制 杠 杆组合仓位, 降 低组合 波动 率。 (4) 个券 选择 策略 在个券选择过程 中,本基 金将根据市场收 益率曲线 的定位情况和个 券的市场 收益率情况 , 综合判 断个 券的 投资 价值 ,选择 风险 收益 特征 最匹 配的品 种, 构建 具体 的个 券组合 。 招募说明书 40 1)信 用债 投资 策略 在信用债的选择 方面,本 基金将通过对行 业经济周 期、发行主体内 外部评级 和市场利差 分 析等判断,并结合 税收差 异和信用风险溢价 综合判 断个券的投资价值 ,加强 对企业债、公司 债 等品种 的投 资, 通过 对信 用利差 的分 析和 管理 ,获 取超额 收益 。 本基金还将利用 目前的交 易所和银行间两 个投资市 场的利差不同, 密切关注 两市 场之间 的 利差波 动情 况, 积极 寻找 跨市场 中现 券和 回购 操作 的套利 机会 。 2)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针对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本基金 以持 有到 期, 获得 本金和 票息 收入 为主 要投 资策略 , 同 时 , 密切关注债券的信 用风险 变化,力争在控制 风险的 前提下,获得较高 收益。 本基金投资中小 企 业私募 债 , 基 金管 理人 将 根据审 慎原 则 , 制 定严 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险 控 制制度 和信 用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并 经董事 会批 准, 以防 范信 用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等各 种风险 。 3)可 转 换 债 券/ 可交 换债 券 投资 策略 可转换 债券/可 交换 债券 兼 具权益 类证 券与 固定 收益 类证券 的特 性 , 具 有抵 御 下行风 险 、 分 享股票价格上涨收 益的特 点。本基金主要从 公司基 本面分析、理论定 价分析 、债券发行条款 、 投资导 向的 变化 等方 面综 合评估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投 资价 值 , 选 取具 有较 高价值 的可 转 换 债 券/可交换债券进 行投资 。本基金将着重 对可转 换 债券/可交换债券对 应的基 础股票进行分 析 与研究 , 对那 些有 着较 好盈 利能力 或成 长前 景的 上市 公司的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进 行重 点选 择。 本基金 还将 积极 关注 可转 换债券/可 交换 债券 在一 、 二级市 场上 可能 存在 的价 差所带 来的 投 资机会 ,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 的前提 下 , 参 与可 转换 债 券/ 可 交换 债券 的一 级市 场 申 购 , 获 得稳 定收 益。 3、杠 杆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 虑债券投 资的风险收益以 及回购成 本等因素,在严 格控制投 资风险的前 提 下,通 过正 回购 ,获 得杠 杆放大 收益 。本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4、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 债期货投 资时,将根据风 险管理原 则,以套期保值 为主要目 的,采用流 动 性好、交易活跃的 期货合 约,通过对债券市 场和期 货市场运行趋势的 研究, 结合国债期货的 定 价模型寻求其合理 的估值 水平,与现货资产 进行匹 配,通过多头或空 头套期 保值等策略进行 套 期保值操作。基金 管理人 将充分考虑国债期 货的收 益性、 流动性及风 险性特 征,运用国债期 货 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 殊情况下的流动性 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 金融衍生品的杠 杆 作用以 达到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体 风险 的目 的。 5、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招募说明书 41 深入分析资产支 持证券的 市场利率、发行 条款、支 持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提 前偿还率、 风 险补偿收益和市场 流动性 等基本面因素,估 计资产 违约风险和提前偿 付风险 ,并根据资产证 券 化的收益结构安排 ,模拟 资产支持证券的本 金偿还 和利息收益的现金 流过程 ,辅助采用蒙特 卡 罗方法等数量化定 价模型 ,评估其内在价值 ,并结 合资产支持证券类 资产的 市场特点,进行 此 类品种 的投 资。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其中 投资 于债 项信 用 等级为 AAA 级或以 上的 高等 级非 国家 信用债 券和 国家 信用 债券 合计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2)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其 中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及 应收 申 购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开放 式基 金( 包括 开放 式 基金以 及处 于开 放期 的定 期开放 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 的10% ; (11)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3)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 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招募说明书 42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14)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5) 本基 金持 有的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6) 基金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应当 遵守 下列 要求 :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2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债 券总 市 值的30% ;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中国 金 融期货交易所要求 的内 容、格式与时限向交 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 持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情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 证券 资产情 况等 ; 3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国 债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4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债 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17)本基金主动投 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 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 股票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 述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8)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比 例限 制。 除上述 第 (2)、 (12) 、 (17 ) 、 (18 ) 项 另有 约定 外,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约定。在上述期 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 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 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 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 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招募说明书 43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关 联交 易的 ,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 资目标 和投资策 略,遵循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相关 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 管人的同意,并按 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 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 三 分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中债- 中国 高等 级债 券指 数收益 率 中债- 中国高 等级 债券 指数 由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负 责编 制, 涵盖 银行间 市场 、 上海证券交易所市 场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市场 的政府 债券、政策性金融 债以及 发行主体信用评 级 为 AAA 的信 用债 。该 指 数能够 反映 较高 信用 等级 债券市 场总 体走 势, 因此 ,将其 选作 本基 金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 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 较基准推出, 或者市场发生变化 导致本 业绩比较基准不再 适用或 本业绩比较基准停 止发布 ,本基金管理人 可 以依据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 益的原则,在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情况 下,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 履行适 当手 续后 ,适 当调 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而 无需 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预 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 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但低 于混 合型基金和股 票型基 金。 (七 ) 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招募说明书 44 2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相关权 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 员 、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不 正 当利益 。 招募说明书 45 十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 金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 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 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 登 记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 基金销 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 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 依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 规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 清算财 产。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 产 产生的债务相互抵 销;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 销。 招募说明书 46 十 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 的证券、期货交 易场 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 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国债期货合约、债 券和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 、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 负债 。 ( 三)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 定的 品种外,交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包括股票 、权证 等) ,以 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 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以 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 盘 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 事件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在交易所市场上 市交 易或挂牌转让的固 定收益 品种(另有规定的 除外 ) , 选取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3)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作 为估值 全价 ; (4)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转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和私 募证券 , 估 值日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时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进行估值。如成本 能够近 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 评估上述做法的适 当性, 并在 情况 发生 改变 时做出 适当 调整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和 配股 ,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值 ; 该 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发行 未上市 或未 挂牌 转让 的债 券, 对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 况下 , 应 以活 跃市场上未经调整 的报价 作为计量日的公允 价值进 行估值;对于活跃 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计量 日 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 ,按成 本应对市场报价进 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 场招募说明书 47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则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3 、 对全 国银 行间 市场 上不 含权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按 照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 间市场上含权的固 定收益 品种,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 当日的唯一估值净 价或推 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 定收益 品种,回售登记 截 止日 (含 当日 ) 后未 行使 回售权 的按 照长 待偿 期所 对应的 价格 进行 估值 。 对 银行间 市场 未上 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 利率与二级市场 利 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未 上 市期间 市场 利率 没有 发生 大的变 动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4 、 国 债期 货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估 值。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7 、 基金 投资 同业 存单 , 按 估值日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 选 定 的第三 方估 值 机构未 提供 估值 价格 的, 按成本 估值 。 8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9 、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平 性。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 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 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 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 方 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 外予以 公布 。 ( 四)估值程序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 算,精 确 到0.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进行 公告。 招募说明书 48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的 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约定 对外 公布 。 (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及 时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 成估值 错误,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的,过错的 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 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给 予赔偿,承担 赔 偿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 时进行更正,因更 正估值 错误发生的费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 时 更正已产生的估值 错误,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的,由 估值错误责任方对 直接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 ;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 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 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正而未更正 ,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 估 值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估 值 错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 方仍应对估值错误 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 还不当 得利造成 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则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 赔 偿金额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 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 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付 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招募说明书 49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 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估 值 错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进 行 更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行 赔偿 : 1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双 方在 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 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和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 理 人负 责赔 付。 2 )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而且 基金托 管人 未 对计算过程提出疑 义或要 求基金管理人书面 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错 且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 损失的,应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 付赔偿金,就实际 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的 赔 偿金额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按 照过 错程 度各 自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3 )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 算和核 对 , 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 不能按时公布基金 份额净 值的情形,以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对外 公 布,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 信息错误(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申购或赎回金 额等 ) , 进而导致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 起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付。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如果 行业 另有通 行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招募说明书 50 (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 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在上述 第 3 项 情形 下, 基 金管理 人还 应当 采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申 购赎 回 申请的 措施 。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人进 行 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交易结 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并 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净 值按 约定 予以 公布 。 ( 八)特殊情况的处 理方 法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8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2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及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等 , 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招募说明书 51 十 二、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 红利按除 权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 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2、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 去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3、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4、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若 基金 在每 季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 收盘 后每 10 份基 金份额 可分 配利 润金 额高 于 0.05 元 (含 本数) 时, 则基金 可进 行收 益分 配; 本基金 每年 收益 分 配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 每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50% , 若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满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配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符合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 同约定,并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 收益分 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进行调 整,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应 于 变更实 施日 前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载 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 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招募说明书 52 (五) 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由基 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依 据相 关规 定进行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日 。 (六) 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招募说明书 53 十 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3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算,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 对 一致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第 2-5 个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或不 可抗力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 =E ×0.1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算,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 对 一致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第 2-5 个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或不 可抗力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 (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3-9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用招募说明书 54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3 、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 证 券账户 开户 费经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无误 后, 自产 品成 立一个月内由基金 托管人 从基金财产中划付 ,如基 金财产余额不足支 付该开 户费用,由基金 管 理人于 产品 成立 一个 月后 的 5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垫付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垫付 开户费 用义 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 及的 各纳税主体,其纳税 义务 按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各 自履行其纳税 义务。 招募说明书 55 十 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 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 原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 照 有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式 确 认。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 所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 金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需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招募说明书 56 十 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相 关法 律法 规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 生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 新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 信 息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介披 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 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 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 义务关 系 , 明 确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 开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 明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招募说明书 57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 明基金 认购 、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 容。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 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 管 协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效 公告 。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在 基金 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通 过网 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 信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 载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 招募说明书 58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 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 报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 者 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 或 超过 20%的情形 , 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利 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 在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 件中 “影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 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 化情况 及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 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招募说明书 59 (13)基金管理人及 其董 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 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设置 ; (27)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28)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9)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进行 估值 ; (30)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 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 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 核实并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后 2 个交易 日内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介 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 期限、 收 益率等信息。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年 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 文件中披露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11 、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投 资 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年 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 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招募说明书 60 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 产支持 证券明细。基金 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 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 比例和 报告 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明 细。 12 、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的 信息披 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 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国债期 货交易 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 揭 示国债 期货 交易 对本 基金 总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标 。 13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 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 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 格 式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 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 章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 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 其他公 共媒介不得早于指 定媒介 披露信息,并且在 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 的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 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 的专 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 档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 后,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 当出 现下 述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暂 停或 延迟 披露 基金 相关信 息: 招募说明书 61 1 、不 可抗 力; 2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暂 停估 值的 ; 4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招募说明书 62 十 六、 风险 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各 种因 素的影 响,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 要包括 : (1) 政策 风险 。因 国家 宏 观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策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政 策等 )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 着 经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性 变化 。 本基金 主要 投 资 于债 券, 收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 从而产 生风 险。 (3) 利率 风险 。金 融市 场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4 ) 通 货膨 胀风 险 。 如 果 发生通 货膨 胀 , 基 金投 资 于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 会被通 货膨 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5) 再 投资 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 固定 收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响 , 这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 格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 为消长 。 2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 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 券发 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导 致信用评级下 降甚至到期不能履 行合约 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 险也包括证 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 生 的证券 交割 风险 。 3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 券市 场交易量不足,导致 证券 不能迅速、低成本地 变现 的风险。流动 性风险还包括基金 出现巨 额赎回,致使没有 足够的 现金应付赎回支付 所引致 的风险。本基金 可 能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 以更 好地 应对 流动性 风险 。 (1)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安排 具体见本招募说明书 “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章节,详细 了解本 基金 的申 购以 及赎 回安排 。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 风险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综合 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 险管 理工具以减少 或应对基金的 流动 性风险 ,投资者可能面临 赎回申 请被暂停接受或延 期办理 、赎回款项被延 缓 支付、被收取短期 赎回费 、基金估值暂停、 基金采 用摆动定价等风险 。投资 者应该了解自身 的 流动性 偏好 ,并 评估 是否 与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 险匹 配。 (2)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项信 用等 级为 AAA 级 或以 上的 高 等级非 国家 信用 债券 和国 家信用 债券 合 计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总 体来 看, 投资标 的整 体规 模较 大、 流动性 充足 。 招募说明书 63 (3)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 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基 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 占比情况决定全额 赎回 、 部分延期赎回 或 暂 停赎回 。同时,如本基金 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 单 个开放日申请赎回 基金份 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一定比 例以上的,基金管 理人有 权对其采取延期 办 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详见 《招募 说明书》“八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中“ (十)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部分 内容。 (4)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 动性 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 生无 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 回的 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将以保障投 资者合 法权益为前提,严 格按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规 定,谨慎 选取延 期 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延 缓支付 赎回款项、收取短 期赎回 费 、摆动定价、 暂 停估值 等流动性风 险管理 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 各类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 的使用,基金管 理 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 决策的原则,及时 有效地 对风险进行检测和 评估, 使用前经过内部 审 批程序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在 实际 运用 各类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时,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 能受到 相应影响,基金管 理人将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进行 操 作,全 面保 障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 4 、操 作风 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 作过 程中,因内部控制存 在缺 陷 或者人为因素造成 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 等引 致的 风险 ,例 如,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计 部门欺 诈、 交易 错误 、IT 系统故 障 等 风 险 。 5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 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 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 获取 的信 息不 充分、 投资 操作出 现失 误等 , 都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6 、合 规风 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 或运 作过程中,违反国家 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 有关规 定的 风险 。 7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债 券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的 80%,债 券 的特 定 风险即 成为 本 基金及投资者主要 面对的 特定投资风险。债 券的投 资收益会受到宏观 经济、 政府产业政策、 货 币政策、市场需求 变化、 行业波动等因素的 影响, 可能存在所选投资 标的的 成长性与市场一 致 预期不 符而 造成 个券 价格 表现低 于预 期的 风险 。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 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由非 上市中小企业 采用非公开方式发 行的债 券。由于不能公开 交易, 一般情况下,交易 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 性招募说明书 64 风险。当发债主体 信用质 量恶化时,受市场 流动性 所限,本基金可能 无法卖 出所持有的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由 此可 能给 基金净 值带 来更 大的 负 面 影响和 损失 。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 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具有 一定 的价格波动风险、流 动性 风险、信用风 险等风险。价格波 动风险 指的是市场利率波 动会导 致资产支持证券的 收益率 和价格波动。流 动 性风险指的是受资 产支持 证券市场规模及交 易活跃 程度的影响,资产 支持证 券可能无法在同 一 价格水 平上 进行 较大 数量 的买入 或卖 出, 存在 一定 的流动 性风 险。 信用 风险 指的基 金所 投资 的 资产支持证券之债 务人出 现违约,或在交易 过程中 发生交收违约,或 由于资 产支持证券信用 质 量降低 导致 证券 价格 下降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国 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 临市 场风险、基差风险、 流动 性风险。市场 风险是因期货市场 价格波 动使所持有的期货 合约价 值发生变化的风险 。基差 风险是期货市场 的 特有风险之一,是 指由于 期货与现货间的价 差的波 动,影响套期保值 或套利 效果,使之发生 意 外损益的风险。流 动性风 险可分为两类:一 类为流 通量风险,是指期 货合约 无法及时以所希 望 的价格建立或了结 头寸的 风险,此类风险往 往是由 市场缺乏广度或深 度导致 的;另一类为资 金 量风险 ,是 指资 金量 无法 满足保 证金 要求 ,使 得所 持有的 头寸 面临 被强 制平 仓的风 险。 8 、本 基金 法律 文件 风险 收 益特征 表述 与销 售机 构基 金风险 评价 可能 不一 致的 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 章节 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 表述 是基于投资范围、投 资比 例、证券市场 普遍规律等做出的 概述性 描述,代表了一般 市场情 况下本基金的长期 风险收 益特征。销售机 构 ( 包 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和 其 他销 售机 构) 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规 对本 基金 进行 风险 评 价, 不同 的 销售机构采用的评 价方法 也不同,因此销售 机构的 风险等级评价与基 金 法律 文件 中风险收益 特 征的表述可能存在 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 金时需 按照销售机构的要 求完成 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 品风险 之间 的匹 配检 验。 ( 二)其他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出现 问题 产生的 风险 ;


2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但 在人员 配备 、内 控等 方面 不完善 而产 生的 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并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从而带 来风 险 ;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招募说明书 65 十七 、 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不经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 。 2 、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须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自表 决通过 之日 起 生效, 并自 决议 生效 后 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3、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相 关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责: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 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招募说明书 66 (5)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 见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 的,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剩 余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67 十八 、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 金财 产; 3 )依 照基 金合 同收 取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用; 4 )销 售基 金份 额; 5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 )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基金合 同及 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 7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 构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 得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费 用; 10 )依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 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申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 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 行使 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 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 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经纪商、期货经纪商 或其 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 规的前提下,制订和 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 回、转换、定 期定额 投资 和非 交易 过户 等业务 规则 ; 1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招募说明书 68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理 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 财产和 基 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别 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 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 资料 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时间 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 支付合理成本的 条 件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 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基金 管理 人 而 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履 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 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 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招募说明书 69 担责任 ;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 案条 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 募集 资金加 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 款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 金认购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费用; 3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 法律 法 规 的行为,对基金 财产、 其他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4 )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则 , 为 基金开 设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等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账 户, 为 基金 办 理证券 、期 货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托 管部 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金 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金托管人自 有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 独立;对所托管 的 不同的基金分别设 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 在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 、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依据《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 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 证 券账 户等 投 资所需 的其 他账 户 , 按 照 基金合 同的 约招募说明书 70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半年度和年 度基 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 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 国务院银行业 监管机 构, 并及时 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 因其退任基金 托管人 而免 除; 20 )监督基金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履 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 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 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 据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 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 合同上 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 必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招募说明书 71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照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 同约定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 权;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仲 裁 ;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1 )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金 合 同、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 2 )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产 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 自主 做出 投 资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 )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5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7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 经 法定 程序认 定的 不当 得利 ;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并 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若 将 来法律 法规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另 有规 定的 ,以 届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为准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1 、召 开事 由 (1) 除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 由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招募说明书 72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2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3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项 。 (2) 在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前提下 , 在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 许可的情况下,以 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 : 1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 回费 率或变 更收 费 方式或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对基 金份 额分 类办 法及规 则进 行调 整;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 基 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 )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的前 提下 , 基金 管 理人 、 登 记机 构、 基金 销 售机构 调整 有 关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基 金交 易、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 务规 则; 6 ) 基 金管 理人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的前 提下 ,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 或服务 ; 7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会议 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开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召集 , 基金 托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招募说明书 73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 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 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 集,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并 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不得阻 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依据 有关 规定 进行 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 容要 求(包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 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 效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 本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所采取 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 联系人、表决意 见 寄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 人为基 金托管人,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 集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效力 。 招募说明书 74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通 讯开 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 他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 现 场开 会 。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 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 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不派代表 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 )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并且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 经核 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有 效 的基金 份额 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一 ) 。 若 到会 者在 权益登 记日 代表 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 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 以 内,就 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到 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 于 本基金 在权 益登 记 日 基金 总份额 的三 分之 一( 含三 分之一 ) 。 (2) 通 讯开 会。 通 讯开 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或 大会 公 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 召集人 指定的地址。通讯 开会应 以书面方式或大 会 公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表决 意 见;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 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基 金 份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 ( 含二分 之一 ) ; 若 本人 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或 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 决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 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之一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 3 个 月以 后 、6 个月 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 之一以 上( 含三 分之 一)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决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具 表决 意见 ; 4 )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 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表决意 见的 代招募说明书 75 理人,同时提交的 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受 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 与 基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许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亦 可采 用其他 非书 面 方式授权其代 理人 出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权 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短信或 其 他方式,具体方式 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并在会 议通知 中列明;在会议召 开方式 上,本基金亦可 采 用其他非现场方式 或者以 现场方式与非现场 方式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 议 程序比照现场开会 和通讯 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 、 短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 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 、更换基金管 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 事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 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7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并 形成大会决议。大 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 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 在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其出 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则由出 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 名册 载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 或代表有表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和联系方 式 等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决 议。 招募说明书 76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分 之 一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通 过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以 外的 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 分 之二以 上 ( 含三 分之 二)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基 金合 同、 本基 金与 其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在 计票 时监 督员 及公 证机关 均认 为有 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明 ,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 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 视为有效表决,表 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 应 当计 入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7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共 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 未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 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 3 )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 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 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的监督下进行 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招募说明书 77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派 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 响 计票和 表决 结果 。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讯 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 告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 名 等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 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9、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 件等规 定, 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 规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 规修改 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 更的,基金管理 人 提前公 告后 ,可 直接 对本 部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 程序以及 基金 财产清算方式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2 ) 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须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自 表决通 过之 日 起生效 ,并 自决 议生 效 后 2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2、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托 管人 承 接的;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招募说明书 78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 。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出 现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意 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 (5 )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 现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剩 余财 产中 支付 。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 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 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 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 合同而产生的或 与基金合 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不 愿或者不能 通 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 何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按照中国 国招募说明书 79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 裁裁决 是 终 局的 , 对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律 师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仍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实 、 勤 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 法律(为 本基金合同之目 的,在此 不包括香港、澳 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 地 区法律 )管 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 成册,供 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销售 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 业 场所查 阅。 招募说明书 80 十九 、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名称: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益 田 路 5033 号 平 安金融 中 心 3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益 田 路 5033 号 平 安金融 中 心 34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罗 春风 成立时间 :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0 】19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30000 万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2 、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 人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 币存 款;发放短期、中期 和长 期贷款;办理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 发行、 代理兑付、承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 业拆借;提供信 用 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 供保险箱服务;外 汇存款 ;外汇贷 款;外 汇 汇款;外汇兑换; 国际结 算;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 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 借款;外汇担保 ; 结汇、售汇;发行 和代理 发行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 证券;买卖和代理 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 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 卖;代 客外汇买卖;外汇 信用卡 的发行和代理国外 信用卡 的发行及付款; 资 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 支机构经营与当 地招募说明书 81 法律许可的一切银 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 行依据 当地法令可发行或 参与代 理发行当地货币 ;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建立 相关 的 技术系 统, 对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督 。主 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包括国 债、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 债、央行 票据、中期 票 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 融资券、中小企业 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 可交 换 债券 、 同 业存 单、 债券 回 购、 银行 存款 (协 议存 款 、 通 知存 款以 及定 期存款等其它银行存款 ) 、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 股票、权 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持 有因所持可转换 公司债券 转股形成的 股 票、因持有股票被 派发的 权证、因投资于可 分离交 易可转债等金融工 具而产 生的权证,因上 述 原因持 有的 股票 和权 证等 资产, 应在 其可 交易 之日 起 10 个交 易日 内卖 出。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 券资产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其中投资 于 债项信 用等 级为 AAA 级 或 以上的 高等 级非 国家 信用 债券和 国家 信用 债券 合计 比例不 低于 非现 金 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现金或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及应收 申购 款等 。 本基金参与国债 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限制 并遵守相关 期 货交易 所的 业务 规则 。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管理人应将 拟投资的 证券库等各投资 品种的具 体范围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 具体范 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应 及时通知基金托 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范 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督 ;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A. 组 合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产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其中 投资 于债 项信 用等 级为 AAA 级 或以上 的高 等级 非国 家信 用债券 和国 家信 用债 券合 计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招募说明书 82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及应 收申 购 款等;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由 本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超过 该 证 券的10% ; 5)基金管理人管 理且由本 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开放式 基金(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 期 的定期 开放 基金)持 有一 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 流通股 票 的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 本托管人托管的全 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 , 不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 超过该权证的 10%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10)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 券 规模 的10% ; 11)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且 由本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12)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 日起 3 个月 内 予 以全部 卖出 ; 13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14)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 15)本 基金 持有 的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16)基 金参与 国 债期 货交易 ,应 当遵 守下 列要 求 : i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ii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债 券总 市 值的30% ; 本基金管理人将 按照中国 金融期货交易所 要求的内 容、格式与时限 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 和招募说明书 83 持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情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 证券 资产情 况等 。 iii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iv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17)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因 证 券 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 述 所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 18)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本 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体为交 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 与 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并 承 担由于 不一 致所 导致 的风 险或损 失 ; 1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投 资比 例限 制。 除上述 第2)、 12)、 17)、 18)项 另有 约定 外, 因证 券、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约定。在上述期 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 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对上述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3)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 财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控 制人 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 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 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 先原则,防范利 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 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 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 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2、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 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及 本协 议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 关信息 披露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现 数据 等进 行复 核。 3、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 1 、2 款的 监督 和核 查中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本招募说明书 84 协议的约定,应及 时提示 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 收到提示后应及时 核对确 认并以书面形式 对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并改 正。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提示 事项进 行复查。基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提示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4、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或 本协 议的 规定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时提示基金管理 人,并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 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 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法规或 本协议规定的,应 当及时 提示基金管理人 , 并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5、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 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对 基 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 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 本协 议的 有效 期内 ,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律 法 规及其行业监管要 求的基 础上,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 基金托管人履行本 协议的 情况进行必要的 核 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 户等投资所需的其 他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根据基金 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无 正当 理 由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 应 及时核对并及时回 复基金 管理人。在限期内 ,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 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 正的,基金管理 人 应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3、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 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四)基金财产 的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 理人的合法合 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 、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的 其他账 户。 招募说明书 85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5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外, 基金 托 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2、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管理人 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 金募集 金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 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 聘请具有从事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 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 报 告应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在基 金托 管人 处为 本基 金开立 的基 金 银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 的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 一致。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开设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 印鉴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 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包 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 回金额、支付基 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 通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 行。 (3)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 基金的 名义开立其 他任何 银行账 户;亦不得使用本 基金的 银行账户进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 金名义在 基金托管人认可 的存款银 行的指定营业网 点开立存 款账户,基 金 托管人负责该账户 银行预 留印鉴的保管和使 用。在 上述账户开立和账 户相关 信息变更过程中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 更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5、基 金证 券账 户、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代表 本基金 ,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 本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2) 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 转让本 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证券 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 的活动 。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户 ,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 人所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在 内的全 部基金在证券交易 所进行 证券投资所涉及 的 资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 金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 定执行 。 招募说明书 86 (4)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他投 资品 种 的 投资 业务 的, 涉 及相 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 的,若 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 人应当比照并遵守 上述关 于账户开设、使 用 的规定 。 6、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申 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 场 的交易资格,并代 表基金 进行交易;基金托 管人负 责以基金的名义在 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与银行间市 场清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开 设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托 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 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券和资 金的清算。在上述 手续办 理完毕之后,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向中国人 民 银行报 备。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 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 存单等有 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 基 金托管 人对 其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有 价凭 证不 承担责 任。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 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有 关 凭证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在 收到合 同正 本 后30 日内 将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 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在代表基金签 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 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以 便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 原件。 重大 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规定 各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 )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 计算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 份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财 产估 值 。 但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基 金合 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 同》、《证券投资 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 》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 计算,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 日结束后计算得出 当日的 该基金份额净值 , 并在盖章后以双方 约定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 值计算 结果进行复核, 并 以双方约定的方式 将复核 结果传送给基金管 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 定对外 公布。月末、年 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 当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不能 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价 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招募说明书 87 (4)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 《 基金合 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 序以 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正 。 (5)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四位内( 含第 四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 为基 金份额净值估值错 误。当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并采取 合 理的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当 基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误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当基金份额净值估 值错误 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及时 进行 公告。 如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 述内 容另有 规定 的, 按 其 规定 处理 。 (6 )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的 任何 基金 净值 数据 错误 , 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实际损失,基 金管理 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 金托管人计算的净 值数据 正确,则基金托 管 人对该损失不承担 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 的净值 数据也不正确,则 基金托 管人也应承担部 分 未正确履行复核义 务的责 任。如果上述错误 造成了 基金财产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不当得利, 且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 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不 当得利之主体主 张 返还不当得利。如 果返还 金额不足以弥补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已 承担的 赔偿金额,则双 方 按照各 自赔 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还 金额 进行 分配 。 (7) 由 于证 券、 期 货交 易 所及其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8、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的 复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 且 双方 经 协商未 能达 成 一致,基金管理人 可以按 照其对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基 金托管人可以将 相 关情况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 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 计 处理原则,分别独 立地设 置、登记和保管基 金的全 套账册,对双方各 自的账 册定期进行核对 , 互相监督,以保证 基金财 产的安全。若双方 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 理 方法为 准。 (2)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定期就会计数 据和财务 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 方 应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3)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招募说明书 88 基金财务报表由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 每月分别 独立编制。月度 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 月 终了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募 说明 书在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六 个月 更新 并公告 一次 ,于 该 等期间 届满 后 45 日内 公告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0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完 毕并 于 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予以 公告 ;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40 日 内编 制 完 毕并于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 内予 以公 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 并 于会计 年度 终了 后 90 日 内 予以公 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两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不编 制当 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管理人在月 度报表完 成当日,将报表 盖章后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 收 到后应 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在 季度 报告 完 成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5 个 工 作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 半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给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10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 到后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 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 表存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 同 查明原因,进行调 整,调 整以双方认可的账 务处理 方式为准;若双方 无法达 成一致以基金管 理 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 无误后,基金托管 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 告上加 盖托管业务部门 公 章或者出具加盖托 管业务 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 托管人不能于应当 发布公 告之日之前就相关 报表达 成一致,基金管理 人有权 按 照其编制的报 表 对外发 布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 后一个交 易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基金管理人 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 5招募说明书 89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对于基 金募集 期结束时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基金权 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登记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基金 管 理人应 在相 关的 名册 生成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 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如基 金托管人无法妥 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向 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代为 履行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 职责。基金托管 人 应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 的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争议解决方 式 1、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 ( 为本 协议 之目 的, 不包括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澳门特 别 行政区 和台 湾地 区法 律) 并从其 解释 。 2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之间 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 与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商 解 决。但若争议未能 以协商 方式解决的,则任 何一方 有权将争议提交位 于北京 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 易仲裁委员会,并 按其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 仲裁各方当事人 均 具有约 束力 。除 非仲 裁裁 决另有 规定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3、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托管协议的变 更 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其内 容不得 与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 清算。 招募说明书 90 二 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 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 列的 服务。同时,基金管 理人 有权根据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化 ,对 以下 主要 服务 内容进 行增 加或 变更 。 ( 一) 网上 开户 与交 易服 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平安 基金 官网 交易 平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平安基 金网 址:www.fund.pingan.com ( 二) 资料 的寄 送服 务 1 、基 金管 理人 在未 收到 客 户关于 需要 寄送 纸质 对账 单的明 确表 示下 ,将 发送 电子对 账单 。 客户可根据个人需 要,通 过平安 基金客户服 务热线 或者平安 基金客服 邮箱定 制纸质对账单寄 送 服务。 客户 无需 额外 承 担 纸质或 电子 对账 单的 服务 费用。 2 、 如果 客户 选择 纸质 对账 单,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采 用 邮寄方 式提 供资 料 。 但 由 于非基 金管 理 人可控的原因邮寄 资料可 能无法送达,对此 本基金 管理人不做任何承 诺和保 证。基金管理人 也 不对因邮寄资料出 现遗漏 、泄露而导致的直 接或间 接损害承担任何赔 偿责任 。由于交易对账 单 记录信 息属 于个 人隐 私, 请务必 预留 正确 的通 讯地 址及联 系方 式, 并及 时进 行更新 。 3 、 电子 邮件 对账 单经 互联 网传送, 可能 因邮 件服 务器 解析等 问题 无法 正常 显示 原发送 内容 。 由于互联网是开放 性的公 众网络,基金管理 人也无 法完全保证其安全 性与及 时性。因此平安基 金管理公司不对电 子邮件 或短信息电子化账 单的送 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 对因互联网或通 讯 等原因 造成 的信 息不 完整 、泄露 等而 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损 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4 、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本 基 金管理 人可 提供 如资 产证 明书等 其它 形式 的账 户信 息资料 。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 直销 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 司网 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 提供 定期定额投资 的服务(本公司网 上交易 系统的定期定额投 资服务 目前仅对个人投资 者开通 )。通过定期定 额 投资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固定 的渠 道, 定期 定额 申购基 金份 额, 具体 实施 方法见 有关 公告 。 ( 四) 网络 在线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基金 账号/ 开 户证 件号 码及 登录 密码登 录平 安基 金网 站, 可享有 账户 查 询、交 易明 细查 询、 对账 单寄送 方式 或频 率设 置、 修改查 询密 码等 多项 在线 服务。 招募说明书 91 基金管理人网站亦提 供基 金公告、投资资讯、 理财 刊物、基金常识等各 种信 息供投资人查 询。 公司网 址:www.fund.pingan.com 客服邮 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 五)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CENTER )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供 7×24 小时 交易 情 况、基 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品与 服务 等 信息查 询。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易 日 9:00-17 :00 为 投资人 提供 服务, 投资 人 可以通 过该 客 服中心 获得 业务 咨询 、信 息查询 、投 诉建 议、 信息 定制和 资料 修改 等专 项服 务。 客服电 话:400-800-4800 ( 免长途 话费 ) 直销电 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 真:0755-23990088 ( 六) 投诉 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平安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 务中 心电话或以书信、电 子邮 件等方式,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网 点提 所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 的投 诉,原则上是及时回 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 投诉 ,本基金管理 人将在 承 诺 的时 限内 进行 处理。 对于 非工 作日 提出 的投诉 ,将 在顺 延的 工作 日当日 进行 处理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益 田 路 5033 号 平 安金融 中 心 34 层 (七) 如本 招募 说明 书存 在任何 您/ 贵 机构 无法 理解 的内容 , 请 通过 上述 方式 联系本 基金 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本 招募说 明书 。 招募说明书 92 二十 一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办公 场所,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 间查阅;投资 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 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 人按此种方式所 获 得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www.fund.pingan.com) 查 阅和 下载 招募说 明 书 。


招募说明书 93 二十 二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所 ,在 办公 时间 可供 免费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平 安高等 级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 平 安高 等级 债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三) 《 平 安高 等级 债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