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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两年期(000202)

富国两年期:更新招募说明书(二0一九年第一号)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富国目标收益两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 二0 一九年 第一 号 ) 
 
 
 
 
 
 
基 金管 理人 : 富 国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5 月23 日证监许可【2013】【 684 】
号文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9 月13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
市场, 对认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人在获得
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 证券市场
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
风险等 。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
行和转让, 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因此,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
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 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与一般基金不同,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是无法预先确定的, 其费率统一随基金
合同事先约定的业绩考核周期内的基金投资收益而定。 投资者必须注意, 由于每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认、 申购日期以及赎回日期不同, 其个人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可能与业绩考核周期并不吻合, 进而导致其投资收益与业绩考核周期内的投资收
益不一致,但适用的管理费率一律按照既定的业绩考核周期进行判定并收取。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计提管理费, 而是 在每个开放期第一日一次性计提年管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 
理费。 投资者必须注意, 封闭期内任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未扣除管理费的净值,
且投资者在开放期内赎回基金份额的赎回价格可能因为一次性计提管理费的原
因而较大程度的低于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 开放频率为每两年开放一次。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约 定,若 业绩考 核周期内 的基金 份额净 值增长率 (R) 小于等 于一定
数值时基金管理人不收取基金管理费; 投资人须注意, 这并不代表基金的收益保
证,即本基金存在上述收益率 R 低于该数值甚至为负的 可能性。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19 年3 月13 日,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
业 绩表现截止至 2018 年12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5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5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5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6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7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7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7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0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8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7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9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97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4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8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0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31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32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 
 
第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 公开募 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
及《富国 目标收 益两年 期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基金
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目标收益两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 策略、 风险、 费 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目标收益两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 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富国目标收益两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富国目 标收益 两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富国目 标收益两 年期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富 国目标 收益两 年期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 金法》 :指《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 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封闭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结束之 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下两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二个工作日。 第二个封 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结束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所对应的下两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二个工作日, 依此类推。 本基金在封 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4、 开放期: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即每个封闭期起 始之日的下两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个工作日, 包括该日) 进入开放期, 期间 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 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 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于开放期的 2 日前进行公告。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 间要求 35、 业绩考核 周期: 本基 金的业绩考核周期为自每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起 (包 括该日) 至该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包括该日) 的期间。 基金管理人 所收取的管理费将依据业绩考核周期内的基金业绩表现而定 36、 年度对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 如该对应日 期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 37、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业 务规则 》 :指 《 富国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 5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资产支 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7、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 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概 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 国(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 大道 8 号 上海 国金中 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 )20361818 传真: (021 )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注册资本:5.2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截止于2019 年 03 月 13 日):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7.775%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27.775% 加拿大 蒙特 利尔 银行 27.775% 山东省 国际 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 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 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五个部门、 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 分别是: 权益投资 部、 固定收益投资部、 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 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 固定收益策 略研究部、多元资产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海外权益投资部、权益专户投资部、 养老金投资部、 权益研究部、 集中交易部、 机构业务部、 零售业务部、 营销管理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 部、 客户服务部、 电子 商务部、 战略与产品部 、 合规稽核部、 风险管 理部、 计划 财务部、 人力资 源部、 综合管理 部(董 事会办 公室) 、 信息技 术部、 运营部、北 京分公司、 成都分公司 、 广州分公司、 富国资 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 司、 富国资 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 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投资部: 负责固定 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 (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 的 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 负责一对一、 一对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 的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 建立和完善债券信用评级体系, 开展信用研 究等, 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研究支持; 固定收益策略研究部: 开展固 定收益投资策略研究, 统一固定收益投资中台管理, 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 和执行提供发展建议、 研究支持和风险控制; 多元资产投资部: 根据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 契约要 求, 在授权范围内, 负责 FOF 基金投资运作和跨资产、 跨 品种、 跨策略的多元资产配置产品的投资管理。 量化投资部: 负责公司有关量化 投资管理业务; 海外 权益投资部: 负责公司在中国境外 (含香港) 的权益投资管 理; 权益专户投资部: 负责社保、 保险、QFII 、 一对一、 一对多等非 公募权益类 专户的投资管理; 养老金投资部: 负责养老金 (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 基本养老 金、社保等)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权益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 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 集中交易部: 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 机构业务 部: 负责年金、 专户、 社保以及共同基 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 零售业务部: 管 理华东营销中心、 华中营销中心、 广东营销中心、 深圳营销中心、 北 京营销中心、 东北营销中心、 西部营销中心、 华北营 销中心, 负责公募基金的零售业务; 营销 管理部: 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 品牌建设和媒介关系管理, 为零售和机构 业务团队、 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 客户服务部: 拟定客户服务策略, 制 定客户服务规范, 建设客户服务团队, 提高客户满意度, 收集客户信息, 分析客 户需求, 支持公司决策; 电子商务部: 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 拟定并 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 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业务; 战略与产 品部: 负责开发、 维护 公募和非公募产品, 协 助管理层研究、 制定、 落实、 调整 公司发展战略, 建立数据搜集、 分析平台, 为公司投资决策、 销 售决策、 业务发 展、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合规稽核部:履行合规审查、合规检查、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 合规咨询、 反洗钱、 合 规宣导与培训、 合规监测等合规管理职责, 开展内部审计, 管理信息披露、 法律事务等; 风险管理部: 执行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策略, 牵头拟 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 组织开展风险识别、 评估、 报告、 监测 与应对, 负 责公司旗下各投资组合合规监控等;信息技术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 运营部: 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 计划财务部: 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 人力资 源部:负 责人力 资源规 划与管理 ;综合 管理部 (董事会 办公室 ) :负 责公司董事 会日常 事务、 公司文秘 管理、 公司 (内部) 宣 传、 信息调研、 行政后 勤管理等工 作; 富国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 证券交易、 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 理; 富国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 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9 年2 月28 日, 公司有员工 446 人, 其中 68.8%以上具有硕士以 上学历。 二、 主 要人 员情况 ( 一) 董 事会 成员 裴长江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总经理, 申银万 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 浙江管理总部副总 经理、 经纪总部副总经理, 华 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陈戈先生, 董事, 总经理, 研究生学历。 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 究所研究员,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 总经理 助理、 副总经理,2005 年4 月至2014 年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 (Constance Mak ) , 董事, 文学 及商学学士, 加拿大特 许会计 师。 现任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 中加 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 St. Margaret’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 方荣义先生, 董事, 博士, 研究生学历, 高级会计师。 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首席风险官、 董事会秘书。 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 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 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 中国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 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 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 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 会计处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张信军先生, 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海 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历任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员 工、计划 财务部 资产管 理部副经 理/ 经 理、海 通国际证 券集团 有限公 司首席财务 官、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 董事, 本科学 历, 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现任 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 务全球总裁(SVP&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1980 年至1984 年在 Coopers&Lybrand 担任审计工 作;1984 年 加入加拿大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张科先生, 董事, 本科学历, 经济师。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固 有业务管理部总经理。 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贷款部业务员、 基 金投资部业务员、 基建基金管理部业务员、 基建基金管理部信托经理、 基建基金 管理部副总经理、固有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 何宗豪先生, 董事, 硕士。 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 经理。 历任人民银行上海市徐汇区办事处计划信贷科、 组织科科员; 工商银行徐 汇区办事处建国西路分理处党支部代书记、 党支部书记兼分理处副主任 (主持工 作) ;上 海申银 证券公 司财会部 员工; 上海申 银证券公 司浦东 公司财 会部筹备负 责人; 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东公司财会部副经理、 经理;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浦东分公司财会部经理、申银万国证劵股份有限公司财会管理总部部门经 理、 总经理助理、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会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总经 理。 黄平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上海盛源实业 (集团) 有限公司董 事局主席。 历任上海市劳改局政 治处主任; 上海华夏立向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季文冠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上 海金融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 历任上海仪器仪表研究所计划科副科长、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所长; 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 局长助 理、 副局长、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 党组副书记; 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外事办公室主任、 区政府党组成 员; 上海市松江区区委常委、 副区长;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 中共上海 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书记;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现已退休。1976 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 审计工作, 有30 余年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 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 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及 财务副总裁 ,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工商 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 李宪明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 二) 监 事会 成员 付吉广先生, 监事长, 研究生学历。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控 总监。 历任济宁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科员, 济宁市留庄港运输总公司董事、 副总 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行业务部业务经理、 副经理; 山东省国际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稽核法律部经理,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经理。 沈寅先生, 监事, 本科学历。 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中 心法律合规总部副总经理, 风险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公司律师。 历任上海市高级 人民法院助理研究员,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 员、审判员、审判组长,办公室综合科科长,以及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张晓燕女士, 监事, 博 士。 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 历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化学系研究员, 加拿大多伦多大学 化学系助理教授,蒙特利尔银行市场风险管理部模型发展和风险审查高级经理, 蒙特利尔银行操作风险资本管理总监 ,道明证券交易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兼总监, 华侨银行集团市场风险控制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部主管。 侍旭先生, 监事, 研究 生学历。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副总经理, 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二级部副经理、 二级部经理、 稽核 部总经理助 理等。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 李雪薇女士, 监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副总经 理。 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金清算员、 登记结算主管、 运营总监助理、 运 营部运营副总监、运营部运营总监。 肖凯先生,监事,博士。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风控总监。 历任上海金新金融工程 研究院部门经理、 友联战略管理中心部门经理、 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风控监察员、高级风控监察员、稽核副总监。 杨轶琴女士, 监事, 本科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零售 总监助理。 历任辽宁省证券公司北京西路营业部客户经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客户服务经理、营销策划经理、销售支持经理、高级销售支持经理。 沈詹慧女士, 监事, 本科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 资源总监助理。 历任上海交通大学南洋中学教师、 博朗软件开发(上海)有限公司 招聘主管、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部长、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人事 经理。 ( 三) 督 察长 赵瑛女士, 研究生学历, 硕士学位。 曾任职于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 上海国盛 (集团 )有限 公司资产 管理部/风险 管理部、 海通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合 规与风险 管理总 部、上 海海通证 券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合 规与风 控部;2015 年 7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 四) 经 营管 理层人 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先生, 本科学历,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 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1998 年 10 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 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 高级稽察员、 部门 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 年 5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 研究生学历, 博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 曾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 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MSCI BARRA )BARRA 股票风 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 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 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 年 6 月加入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经理、 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 历任产品开发主管、 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 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部 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 五) 本 基金 基金经 理 (1 )现任基 金经理: 1)王颀 亮, 硕士, 曾 任上海国 利货 币经纪 有 限公司经 纪人 ,自 2010 年 9 月至 2013 年 7 月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交易员;2013 年 7 月至 2014 年 8 月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高级交易员兼研究助理;2014 年 8 月至 2015 年 2 月任富国7 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8 月至2016 年6 月 任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4 月至2016 年1 月任富国恒利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至 2018 年 12 月任富 国目标齐利 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4 月至 2016 年6 月任富国富 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11 月至2018 年1 月任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12 月起任富国目标 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目标收益两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2 月至2018 年7 月任富国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6 年 5 月至 2018 年 12 月任 富国泰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富国祥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起任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6 年12 月起任富国两 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 )历任基金经理 1)刁羽自 2013 年9 月至2014 年3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饶刚自 2013 年9 月至2015 年3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4 3)朱锐自 2014 年12 月至 2016 年2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4)钟智伦自 2015 年3 月至2019 年3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 ( 六)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成 员 公司投委会成员: 总经理陈戈, 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 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 ( 七) 其他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的 职责 1、依 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国 务院证 券监督管 理机构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 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 理人关 于遵 守法律 法规 的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证券 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以下 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 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5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 按基金 管理 人 制度进行 基金运 作投资 外,直接 或间接 进行其 他股票 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 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基 金管 理人关 于禁 止性行 为的 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6 5、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 基 金经 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 金管 理人的 风险 管理和 内部 控制制 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 )建 立风险 管理环 境。具体 包括制 定风险 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 相应的 组织机构,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 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 )识 别风险 。辨识 组织系统 与业务 流程中 存在的风 险以及 风险存 在的原 因。 (3 )分 析风险 。检查 存在的控 制措施 ,分析 风险发 生 的可能 性及其 引起的 后果。 (4 )度 量风险 。评估 风险水平 的高低 ,既有 定性的度 量手段 ,也有 定量的 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 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7 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 理风险 。将风 险水平与 既定的 标准相 对比,对 于那些 级别较 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 视与检 查。对 已有的风 险管理 系统要 监视及评 价其管 理绩效 ,在 必 要时加以改变。 (7 )报 告与咨 询。建 立风险管 理的报 告系统 ,使公司 股东、 公司董 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 性原则 。公司 设立独立 的督察 长与监 察稽核职 能部门 ,并使 它们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 制约原 则。公 司部门和 岗位的 设置权 责分明、 相互牵 制,并 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 性原则 。公司 的发展 必 须建立 在风险 控制完善 和稳固 的基础 上,内 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 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 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总经理办 公会、 投资决策 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 分别负责公司经营、 基金投资、 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运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8 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3)操作控制 公司内 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 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部门, 履行内部稽核职 能, 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监察稽核 报告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 金管理 人确知 建立、实 施和维 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9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将根据市 场环境 的变化 及公司的 发展不 断完善 内部控 制制度。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0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 管人 情 况 ( 一)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 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 2018 年 6 月末,中国 建设银行资产总额 228,051.82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6,807.99 亿元, 增幅 3.08%。 上半年, 中国建设银行盈利平稳增长, 利润总额较 上年同期增加 93.27 亿元至 1,814.20 亿元,增幅 5.42%;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 加84.56 亿元至 1,474.65 亿元,增幅 6.08%。 2017 年, 中国建设银行先后荣获香港 《亚洲货币》 “2017 年中国最佳银行” , 美国 《环球金融》 “2017 最佳转型银行” 、 新加坡 《亚洲银行家》 “2017 年中国最 佳数字银行” 、 “2017 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 《银行家》 “2017 最佳金融创 新奖” 及中国银行业协会 “年度最具社会责任 金融机构” 等多项重要奖项。 中国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1 建设银行在英国《银行家》 “2017 全球银行 1000 强”中列第 2 位; 在美国《财 富》 “2017 年世界 500 强排行榜”中列第 28 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 资产市 场处、 理财信托 股权市 场处、QFII 托管处 、养老 金 托管处、清 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 安徽合肥设 有托管运营中心, 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 共有员工 315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 连 续聘请外 部会计 师事务 所对托管 业务进 行内部 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 部 总经理,曾先后在中 国 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总 行计 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任职, 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 投资托管业务部、 授信审批 部担任领导职务。 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 熟悉各项托管业务, 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 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 (专业技术一级) ,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北京市分行国际部、 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 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 (专业技术一级) , 曾就 职于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 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 务 部副总经理,曾就职 于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 资 部、 委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 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 境内外汇业务管理、 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 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 商 业银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一 直 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 管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2 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 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 账户、(R)QFII 、(R)QD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 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8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 管857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 和业务水平, 赢 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 次 获得《全球托管人》 “中国最佳托 管银行” 、4 次获得《财资》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连续 5 年获得中债登“优 秀资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 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 “最佳托管银行” 、在 2017 年荣获《亚洲银行家》 “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 二、 基 金托 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 一) 内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 国 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 家 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 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中国建设银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二) 内部控 制组 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 险 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 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 部 控制 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 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 力。 ( 三) 内部控 制制 度及措 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 系 统、完善的制度控制 体 系,建立了管理制度 、 控制 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 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 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 权工作实行 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 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 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 完整、独立。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3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进 行监 督的方 法和 程序 ( 一) 监督方 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 配 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约 定,监督所托管基金 的 投资 运作。利 用自行 开发的 “新一代 托管应 用监督 子系统” ,严格 按照现 行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 情况进行监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 ( 二) 监督流 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 新 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 系 统,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 比例 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 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4 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 销售 机构


( 一) 直 销机 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 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 、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孙迪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 二) 代 销机 构 ( 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人代表: 易会满 联系人员: 杨先生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 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5 法人代表: 周慕冰 联系人员: 贺倩 客服电话 :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 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人代表: 田国立 联系人员: 张静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 4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人代表: 彭纯 联系人员: 王菁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 5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人代表: 李建红 联系人员: 曾里南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 6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 法人代表: 李庆萍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6 联系人员: 常振明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bank.ecitic.com ( 7 ) 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 4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 街2 号 法人代表: 董文标 联系人员: 杨成茜 客服电话: 95568 公司网站: www.cmbc.com.cn ( 8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人代表: 李国华 联系人员: 王硕 客服电话: 95580 公司网站: www.psbc.com ( 9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人代表: 范一飞 联系人员: 龚厚红 客服电话: 021-962888 公司网站: www.bankofshanghai.com ( 10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法人代表: 吴太普 联系人员: 严峻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7 客服电话: 96523 公司网站: www.hzbank.com.cn ( 11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人代表: 黄志伟 联系人员: 田春慧 客服电话: 96098,400-86-96098 公司网站: www.jsbchina.cn ( 12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人代表: 刘宝凤 联系人员: 王宏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公司网站: www.cbhb.com.cn ( 13 )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洛阳银行 办公地址: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洛阳银行 法人代表: 王建甫 联系人员: 李亚洁 客服电话: 96699 公司网站: www.bankofluoyang.com.cn ( 14 )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法人代表: 何沛良 联系人员: 何茂才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8 公司网站: www.drcbank.com ( 15 )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人代表: 王兰凤 联系人员: 葛晓亮 客服电话: 96067 公司网站: www.suzhoubank.com ( 16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 层 法人代表: 林义相 联系人员: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站: www.txsec.com ( 17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人代表: 杨德红 联系人员 : 芮敏琪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95521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 18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人代表: 王常青 联系人员: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9 ( 19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人代表: 何如 联系人员: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 20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9—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3 楼 法人代表: 宫少林 联系人员: 林生迎 客服电话: 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 21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张佑君 联系人员: 顾凌 客服电话: 95548 或400889554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 22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人代表: 陈有安 联系人员: 邓颜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 23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0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人代表: 李梅 联系人员: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 24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尤习贵 联系人员: 李良 客服电话: 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站: www.95579.com ( 25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楼、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楼、28 层A02 单元 法人代表: 牛冠兴 联系人员: 陈剑虹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 26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余维佳 联系人员: 张煜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 27 )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1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人代表: 孙永祥 联系人员: 李欣 客服电话: 95351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 28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人代表: 杜庆平 联系人员: 蔡霆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www.bhzq.com ( 29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 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人代表: 周易 联系人员: 庞晓芸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 30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法人代表: 杨宝林 联系人员: 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或400-889-5548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2 公司网站: www.zxzqsd.com.cn ( 31 ) 信达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人代表: 张志刚 联系人员: 唐静 客服电话: 95321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 32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人代表: 雷杰 联系人员: 徐锦福 客服电话: 95571 公司网站: www.foundersc.com ( 33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人代表: 黄耀华 联系人员: 刘阳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深圳-、400-6666-888 非深圳地区-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 34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 人员: 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3 ( 35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人代表: 杨树财 联系人员: 安岩岩 客服电话: 95360 公司网站: www.nesc.cn ( 36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人代表: 李俊杰 联系人员: 张瑾 客服电话: 400-819-8198 公司网站: www.shzq.com ( 37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人代表: 杨宇翔 联系人员: 吴琼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站: stock.pingan.com ( 38 )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财智中心B1 座0327 法人代表: 李工 联系人员: 甘霖 客服电话: 95318,4008096518 公司网站: www.hazq.com ( 39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4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F 法人代表: 张雅锋 联系人员: 牛孟宇 客服电话: 95563 公司网站: www.ghzq.com.cn ( 40 )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法人代表: 蔡一兵 联系人员: 郭磊 客服电话: 0731-4403319 公司网站: www.cfzq.com ( 41 )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人代表: 联系人员: 黄静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 42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人代表: 许刚 联系人员: 王炜哲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 43 )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5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杨炯洋 联系人员: 谢国梅 客服电话: 95584 公司网站: www.hx168.com.cn ( 44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人代表: 许建平 联系人员: 李巍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公司网站: www.hysec.com ( 45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人代表: 李玮 联系人员: 吴阳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站: www.qlzq.com.cn ( 46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人代表: 刘学民 联系人员: 吴军 客服电话: 95358 公司网站: www.firstcapital.com.cn ( 47 )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6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17 层 法人代表: 陆涛 联系人员: 马贤清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n ( 48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10 层 法人代表: 黄金琳 联系人员: 张宗锐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 49 )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人代表: 李晓安 联系人员: 李昕田 客服电话: 0931-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站: www.hlzqgs.com ( 50 )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人代表: 杨锐敏 联系人员: 倪丹 客服电话: 68777877 公司网站: www.cf-clsa.com ( 51 )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28 层A01、B01(b)单元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7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28 层A01、B01(b)单元 法人代表: 俞洋 联系人员: 杨莉娟 客服电话: 95323 公司网站: http://www.cfsc.com.cn/ ( 52 ) 瑞银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 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人代表: 程宜荪 联系人员: 牟冲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 53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福 田区益田 路与 福中路 交 界处荣超 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01、02、03、05 、1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人代表: 高涛 联系人员: 张鹏 客服电话: 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 54 )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拉萨市北京中路101 号 办公地址: 拉萨市北京中路101 号 法人代表: 陈宏 联系人员: 唐湘怡 客服电话: 95357 公司网站: http://www.18.cn ( 55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8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人代表: 孙名扬 联系人员: 刘爽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公司网站: www.jhzq.com.cn ( 56 ) 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 40 层-43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 40 层-43 层 法人代表: 赵大健 联系人员: 李微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公司网站: www.e5618.com ( 57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 中心57 层 法人代表: 陈林 联系人员: 刘闻川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 58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人代表: 祝献忠 联系人员: 李慧灵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公司网站: www.hrsec.com.cn ( 59 )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4 楼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9 办公地址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37 楼 法人代表: 余磊 联系人员: 杨晨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公司网站: www.tfzq.com ( 60 )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人代表: 张皓 联系人员: 韩钰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公司网站: www.citicsf.com ( 61 )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7 层 法人代表: 张彦 联系人员: 张燕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公司网站: http://8.jrj.com.cn ( 62 )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3 号楼5 层01、 02 、 0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世纪广场 3 号楼5F 法人代表: 冷飞 联系 人员: 李娟 客服电话: 021-50810673 公司网站: http://www.wacaijijin.com/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0 ( 63 )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H 区(东座)6 楼A3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H 区(东座)6 楼A31 室 法人代表: 贲惠琴 联系人员: 杨一新 客服电话: 021-50206003 公司网站: www.msftec.com ( 64 )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1 幢1 层101 办公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 路甲9 号奎科科技大厦 法人代表: 张旭阳 联系人员: 孙博超 客服电话: 95055-4 公司网站: www.baiyingfund.com ( 65 )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法人代表: 汪静波 联系人员: 张姚杰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站: www.noah-fund.com ( 66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人员: 汤素娅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站: www.zlfund.cn ( 67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1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26 楼 法人代表: 其实 联系人员: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 68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903 ~906 室 法人代表: 杨文斌 联系人员: 张茹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 69 )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人代表: 陈柏青 联系人员: 张裕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公司 网站: www.fund123.cn ( 70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人代表: 张跃伟 联系人员: 沈雯斌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 71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1 号903 室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2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2 楼 法人代表: 凌顺平 联系人员: 吴强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 72 )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 12 楼 法人代表: 沈继伟 联系人员: 曹怡晨 客服电话: 400-067-6266 公司网站: http://a.leadfund.com.cn ( 73 )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46 楼 06-10 单元 法人代表: 赵学军 联系人员: 张倩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公司网站: www.harvestwm.cn ( 74 )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法人代表: 梁蓉 联系人员: 张旭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公司网站: www.5irich.com ( 75 )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 路88 号SOHO 现代城 C 座1809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3 法人代表: 沈伟桦 联系人员: 程刚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公司网站: www.yixinfund.com ( 76 )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人代表: 钱燕飞 联系人员: 王锋 客服电话: 95177 公司网站: www.snjijin.com ( 77 )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701 内 09 室 法人代表: 李悦章 联系人员: 张林 客服电话: 400-066-8586 公司网站: https://www.igesafe.com/ ( 78 )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人代表: 周斌 联系人员: 马鹏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 公司网站: www.chtwm.com ( 79 ) 北京 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号 法人代表: 王伟刚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4 联系人员: 丁向坤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公司网站: www.hcjijin.com ( 80 ) 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莲 花 街 道 商 报 东 路 英 龙 商 务 大 厦 8 楼 A-1 (811-812 )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海军广场街道人民东路 52 号民生金融中心 22 楼盈信基金 法人代表: 苗宏升 联系人员: 葛俏俏 客服电话 : 4007-903-688 公司网站: www.fundying.com ( 81 )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 1102、1108 室 法人代表: 申健 联系人员: 印强明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公司网站: https://8.gw.com.cn/ ( 82 )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厦 90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厦 906 室、 海淀北二 街10 号秦鹏大厦 12 层 法人代表: 张琪 联系人员: 付文红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公司网站: www.xincai.com ( 83 )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5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12 层B 室 法人代表: 李振 联系人员: 魏尧 客服电话: 400-057-8855 公司网站: www.kstreasure.com ( 84 ) 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4 号楼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46 层 法人代表: 杨健 联系人员: 李海燕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公司网站: www.jianfortune.com ( 85 )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8 楼 法人代表: 王廷富 联系人员: 姜吉灵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公司网站: www.520fund.com.cn ( 86 )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座3 楼 法人代表: 燕斌 联系人员: 凌秋艳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公司网站: www.66zichan.com ( 87 )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6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A1002 室 法人代表: 王翔 联系人员: 蓝杰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公司网站: www.jiyufund.com.cn ( 88 )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人代表: 陈继武 联系人员: 李晓明 客服电话: 4000-178-000 公司网站: www.lingxianfund.com ( 89 )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环路1333 号14 楼 法人代表: 鲍东华 联系人员: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站: www.lufunds.com ( 90 )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人代表: 肖雯 联系人员: 黄敏娥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站: www.yingmi.cn ( 91 )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7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 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1116、1307 室 法人代表: TEO WEE HOWE 联系人员: 项晶晶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公司网站: http://www.ifastps.com.cn ( 92 )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5 层 法人代表: 彭运年 联系人员: 陈珍珍 客服电话: 400-8909-998 公司网站: www.jnlc.com ( 93 )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17 层 法人代表: 江卉 联系人员: 徐伯宇 客服电话: 95118 公司网站: http://fund.jd.com/ ( 94 )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202 室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202 室 法人代表: 樊怀东 联系人员: 贾伟刚 客服电话: 4000-899-100 公司网站: www.yibaijin.com ( 95 )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8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南 山区粤海 街道 科技园 中 区科苑路 15 号 科兴科 学园 B 栋3 单元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 : 深圳市 南 山区粤海 街道 科技园 中 区科苑路 15 号 科兴科 学园 B 栋3 单元 11 层 1108 法人代表: 赖任军 联系人员: 刘昕霞 客服电话: 400-930-0660 公司网站: www.jfzinv.com ( 96 )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 大街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T2 B 座2507 法人代表: 钟斐斐 联系人员: 戚晓强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公司网站: danjuanapp.com ( 97 )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B 座8 层 法人代表: 李一梅 联系人员: 仲秋月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公司网站: www.amcfortune.com ( 三) 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 增加或调整本基金销售机构, 并及 时公告。 二、 基 金登 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9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 )20361818 传真: (021 )20361616 联系人:徐慧 三、 出 具法 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 审 计基 金财产 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0 第六部 分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募集, 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5 月 23 日证监许可【2013 】684 号文核准。 本基金类型为 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为契约型 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 基 金份 额的认 购和 持有限 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请参 见相关公告。 二、 募 集情 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5,128 户 ,本 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876,317,501.16 份,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414,568.08 份,两项合计共 876,732,069.24 份基金份额。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1 第七部 分 基金合 同的生效 一、 基 金备 案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 基 金存 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量 和资 金 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 报送解 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则 无 须召开持有人大 会, 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 部分的约 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 基金资产净值加上 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 于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 金合 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9 月 13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2 第八部 分 基金份 额的 封闭期和开放 期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 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一、 基 金的 封闭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对应的下 两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二个工作日。 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 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结束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 的下 两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二个工作日, 依此类推。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 二、 基 金的 开放期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即每个封闭期起始之日的下 两 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个工作日, 包括该日) 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与赎回 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 放期的 2 日前进行公告。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例:假设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3 月 4 日生效, 该生效日所对应的下 两年年度 对日 为 2015 年 3 月 4 日(周三) ,该对日前的倒数第二个工作日为 2015 年 3 月 2 日 (周一) , 则 本基金 的第 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 2013 年3 月4 日, 结束之 日为 2015 年 3 月 2 日, 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的起始之日为 2015 年 3 月 3 日 (周 二) 。 假设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开放十个工作日, 即该开放期的结束之日 2015 年 3 月 16 日(周一) , 则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则为该日次日,即 2015 年 3 月 17 日 (周二) , 相应的, 第二个封闭期的结束之日为起始之日对日 (2017 年 3 月 17 日(周五) )前的倒数第二个工作日为 2017 年 3 月 15 日(周三)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3 第九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 和 赎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网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 “五、 相关服务机构” 或其他相关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和 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 时除外。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 申购、 赎回开放日 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 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 日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 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 定 之外的 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 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 三、 申 购和 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开放期内的有效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4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4、 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 购和 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 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 五、 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 ,投资 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时, 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 当代 理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 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代理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5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含申购费) , 追 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20,000 元 (含申购费) ; 代 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 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 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 易系 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 的不受直 销网点 单笔申 购最低金 额的限 制,申 购最低金 额为单 笔 1 元(含申购 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销售机构 赎回时 ,每次 对本基金 的赎回 申请不 得低于 0.01 份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或 赎回后在 销售机 构(网 点)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 金的 申购费 和赎 回费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申购 本基金份额时, 需交纳申购费用, 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投资人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 申 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 别的 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 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 企业年金 养老金产品 、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养老目标基金以及 职业年金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6 计划 。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 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07% 100 万元(含) —500 万元 0.04%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7% 100 万元(含) —500 万元 0.4%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等于 30 日的投 资人, 本基金将收取赎回费,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并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0% 7日(含)-30 日以内(含) 1.00%


30 日以上 0%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4、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7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 七、 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 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 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申购 份额计 算结果按 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 回金额 的处理 方式: 赎 回金 额 计算结 果均按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 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 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于开放期投资4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 0.7%,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0.7%)=39,721.95 元 申购费用=40,000-39,721.95=278.05 元 申购份额=39,721.95/1.080=36,779.58 份 3、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8 例: 某投资者在开放期申购本基金 10,000 份 基金份额,并在同一开放期全 部赎回,由于其持有期 大于 7 天且 小于 30 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00%,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80=10,800.00 元 赎回费用=10,800.00×1.00%=108.00 元 净赎回金额=10,800.00—108.00 =10,692.00 元 4、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八、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9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 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发生上述第 4、6 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 基金管理人基于 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 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 九、 暂 停赎 回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且开放期间按 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 十、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0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 。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 缓支付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 人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或 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赎 回申请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的 20% 的前提下, 优 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即赎回申请不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 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并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 围内对该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予以确认, 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的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延期部分如选择 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 过开放期的, 开放期相应延长, 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 亦不接受新的赎回 申请, 仅为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延期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 并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 告。 3、 延缓支付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缓支付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1 十 一、 暂 停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和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于重 新开放日 ,在指 定媒体 上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 基 金的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五、 基 金的 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 与解冻。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2 第十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 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 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力争为持有人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 报。 二、 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 家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通知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 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 例的限制。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 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三、 投 资策 略 1、固定收益品种的配置策略


(1 )平均久期配置


本基金通 过对宏 观经济 变量(包 括国内 生产总 值、工业 增长、 货币信 贷、固 定资产投资、 消费、 外贸差额、 财政收支、 价格指数和汇率等)和宏观经济政策(包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3 括货币政 策、财 政政策 、产业政 策、外 贸和汇 率政策等)进行 分析, 预测未来的 利率趋势, 判断债券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 并据此对债券组合的平均久 期进行调整,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2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指导下 , 根据不同类属资产的风险来源、 收益率水平、 利息支付方式、 利息税务处理、 附加选择权价值、 类属资产收益差异、 市场偏好 以及流动性等因素, 采取积极投资策略, 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 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3 )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在明细资产配置上, 首先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 资产信用等级、 流动性 指标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其次, 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与剩余期限的配比, 对照 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最后, 根 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决定投资 总量。


2、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普通债券的投 资中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 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跟踪, 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 主要包括: 久 期控制、 期限结构配置、 信用风险控制、 跨市 场套利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管理手段, 对债券市场、 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 相机而动、 积 极调整。


(1 )久 期控制 是根据 对宏观经 济发展 状况、 金融市场 运行特 点等因 素的分 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 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本基金在久期控制上遵循组 合久期与封闭期的期限适当匹配的原则。


(2 )期 限结构 配置是 在确定组 合久期 后,针 对收益率 曲线形 态特征 确定合 理的组合期限结构, 包括采用集中策略、 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 在长期、 中期 和短期债券 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 )信 用风险 控制是 管理人充 分利用 现有行 业与公司 研究力 量,根 据发债 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 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 本依据。信用产品投资是本基金的重要特点之一。


本基金认为, 信用债市场运行的中枢既取决基准利率的变动, 也取决于发行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4 人的整体信用状况。 监管层的相关政策指导、 信用债投资群体的投资理念及其行 为等变化决定了信用债收益率的变动区间, 整个市场资金面 的松紧程度以及信用 债的供求情况等左右市场的短期波动。


基金管理人将自上而下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基准利率走势、资金面状况、 行业以及个券信用状况的研判, 积极主动发掘收益充分覆盖风险, 甚至在覆盖之 余还存在超额收益的投资品种; 同时通过行业及个券信用等级限定、 久期控制等 方式有效控制投资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 以求得投资组合赢利性、 安全性的中长期有效结合。


同一信用产品在不同市场状态下往往会有不同的表现, 针对不同的表现, 管 理人将采取不同的操作方式: 如果信用债一二级市场利差高于管理人判断的正常 区间, 管理人将 在该信用债上市时就寻找适当的时机卖出实现利润; 如果一二级 市场利差处于管理人判断的正常区间, 管理人将持券一段时间再行卖出, 获取该 段时间里的骑乘收益和持有期间的票息收益。 本基金信用债投资在操作上主要以 博取骑乘和票息收益为主, 这种以时间换空间的操作方式决定了本基金管理人在 具体操作上必须在获取收益和防范信用风险之间取得平衡。


(4 )跨 市场套 利根据 不同债券 市场间 的运行 规律和风 险特性 ,构建 和调整 债券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5 )相 对价值 判断是 根据对同 类债券 的相对 价值判断 ,选择 合适的 交易时 机,增持相对低估 、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


(6 )本 基金对 中小 企 业私募债 的投资 主要围 绕久期、 流动性 和信用 风险三 方面展开。 久期控制方面, 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和预判, 灵活调整组合 的久期。 信用风险控制方面, 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 对企业性质、 所 处行业、 增信措施以及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尽可能地缩小信用风险暴露。 流 动性控制方面, 要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 在力 求获取较高收益的同时确保整体组合的流动性安全。


3、回购套利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是本基金重要的操作策略之一, 把信用产品投资和回购交易结 合起来,管理人根据信用产品的特征,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或者通过回购融资来博取超额收益, 或者通过回购的不断滚动来套取信用债收益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5 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四、 投 资决 策与交 易机 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组合基准久期、 回购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设立债券交 易员, 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及市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 并可提出基于市 场面的具体建议。 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 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五、 投 资程 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 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 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 )基 金经理 根据市 场的趋势 、运行 的格局 和特点, 并结合 基金合 同、投 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 )投 资策略 报告提 交给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审批决 定基金 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 )基 金经理 根据批 准后的投 资策略 确定最 终的资产 分布比 例、组 合基准 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 )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六、 投 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 投资于 固 定收益类 资产 的比例 不 低于基金 资产 的 80%, 在每个 开放期的前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 )本 基金在 封闭期 内持有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 但在开 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6 应收申购款等; (3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4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6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10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1 )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自投资之日起至 本次封闭期结束之 日的时间长度;


(12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3 ) 在开放期内, 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4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7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8) 、 (13) 、 (14 ) 条外, 因证 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 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 资或者 买 卖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 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有控 股 关系的股 东或 者与其 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 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七、 业 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 率(税后)+4.75%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8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 基金可以在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风 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九、 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 相关 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基 金的 融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一、 投 资组 合报告 ( 一)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26,693,358.40 95.45 其中: 债券 326,693,358.40 95.45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 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825,179.22 1.41 7


其他资 产 10,760,234.52 3.14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9 8


合计 342,278,772.14 100.00 ( 二) 报 告期 末 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 四)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 券 357,045.00 0.16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05,200,733.60 47.74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60,247,716.20 27.34 4 企业债 券 154,240,679.80 70.0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66,894,900.00 30.36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26,693,358.40 148.26 (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 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80210 18 国开 10 200,000.00 20,626,000.00 9.36 2 091718001 17 农 发绿 债01 200,000.00 20,290,000.00 9.21 3 122461 15 杭实 02 200,000.00 20,182,000.00 9.16 4 136374 16 建业 01 199,980.00 19,944,005.40 9.05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0 5 108602 国开 1704 191,460.00 19,331,716.20 8.77 (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 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 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 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 九)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 值变 动总 额合 计( 元) - 股指期 货投 资 本 期收 益( 元) - 股指期 货投 资本期 公 允价 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股指 期货。 ( 十)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 值变 动总 额合 计( 元) - 国债期 货投 资本 期收 益( 元) - 国债期 货投 资本 期公 允价 值变动 (元 )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 十一 )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 申明 本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发 行主体 本期是否 出现被 监管部 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情形。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557.4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428,898.69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328,778.41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760,234.52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 在尾差。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2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 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3.09.13-2013.12.31 1.20% 0.04% 1.36% 0.00% -0.16% 0.04% 2014.01.01-2014.12.31 10.38% 0.10% 4.49% 0.01% 5.89% 0.09% 2015.01.01-2015.12.31 10.00% 0.14% 4.06% 0.01% 5.94% 0.13% 2016.01.01-2016.12.31 4.33% 0.09% 3.77% 0.01% 0.56% 0.08% 2017.01.01-2017.12.31 2.46% 0.06% 3.76% 0.01% -1.30% 0.05% 2018.01.01-2018.12.31 7.64% 0.08% 3.76% 0.01% 3.88% 0.07% 2013.09.13-2018.12.31 41.38% 0.10% 21.19% 0.01% 20.19% 0.09%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 比 较基 准收益 率变 动的比 较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3 注:1、截止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本基金于 2013 年 9 月 13 日成立,建仓期 6 个月,从 2013 年 9 月 13 日 起至 2014 年 3 月 12 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4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及票据价值 、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 产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 基 金财 产的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5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6 2、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中小企 业私募 债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 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 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7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 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三位以内( 含第 三位) 发 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8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 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9 七、 基 金净 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0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 可 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 收 益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若本基金在任一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下年或下两年的年度对日 (如 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下同)前的倒数第三个工作日,每 10 份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0.4 元, 则基金必须进行年度收益分配, 且 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 上述年度对日前 的倒数 第三个工作日为年度收益分配的收益分配基准日;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仅现金分红一种方式 ;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 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1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 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2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 与 基金 运作有 关的 费用 ( 一) 基 金费 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 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基 金费 用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收取浮动年 管理费, 即本基金管理费的适用费率 (m ) 是根据 业绩考 核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R )的大小来决定的。 序号 条件 管 理费 率(m ) 1 R≤(r+4.75%) 0% 2 (r+4.75%)(r+9.75%) Min(0.9%,0.6%+ R r 9.75% (1 R) 2 ?? ?? ) 其中, (1 )R 的计算方法如下: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3 1 0 NAV 1 NAV D R ? ?? ? NA V 1 为第 N 个开放期第一日的未扣除管理费的基金份额净值; NA V 0 为第 N-1 个开放期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若 N=1,则 NA V 0 =1.000); D ? 为以第 N 个业绩考核 周期内的任一日为除息日的份额红利的总和。业 绩考核周期为自每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起 (包括该日) 至该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 一个工作日(即开放期第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 (2 ) 适用于第 N 个业绩考核周期的 r 为第 N-1 个开放期第一日前的倒数第 三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若 N=1 ,r 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 例: 假设按上述公式计算, 本基金的第一个业绩考核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增 长率(R )为 12% ,对应的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r=4.25% , 则适用上 述表格中第 三档费率, 即 Min(0.6%,0.3%+ R 11% (1 R) 2 ? ?? ) , 即比较 0.6% 与 0.3%+ R 11% (1 R) 2 ? ?? 的大 小, 0.3%+ R 11% (1 R) 2 ? ?? =0.3%+ 12% 11% (1 12%) 2 ? ?? =0.77%,相 较而言, 0.6% 较小, 故 R=12% 时应适用 0.6% 的管理费率; 假如本基金的第一个业绩考核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R )为 11.2% , 对 应 的 三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r=4.25% , 仍 适 用 上 述 表 格 中 第 三 档 费 率 , 即 Min(0.6%,0.3%+ R 11% (1 R) 2 ? ?? ) , 即 比 较 0.6% 与 0.3%+ R 11% (1 R) 2 ? ?? 的大小, 0.3%+ R 11% (1 R) 2 ? ?? =0.3%+ 11.2% 11% (1 11.2%) 2 ? ?? =0.39% , 相较而言, 0.39% 较小, 故 R=11.2% 时应适用 0.39% 的管理费率。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计提管理费, 而是在每个开放期第一日对管理费进行一 次性计提。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4 日内、 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 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延。 费 用自动扣划后,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对非业绩考核周期的存续期不收取管理 费, 即在除了开放期第一日之 外的每个开放期期间不收取管理费。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m ÷365 ×第N 个业绩考核周期实际天数 其中, H 为 在第N 个开放期第一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 第N 个开放期第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未扣除管理费) m 为第N 个开放期第一日适用的基金管理费 率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 计提。 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由 托管人根据与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 ,管理 人无需 再出具资 金划拨 指令 。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 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托 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5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 列入 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二、 与 基金 销售有 关的 费用 1、申购费用 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 说明书“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相应部分。 2、赎回费用 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 说明书“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相应部分。 三、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四、 基金 费用 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以及降低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6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 基 金会 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 基 金的 年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7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二、 信 息披 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和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 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 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8 五、 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报刊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封闭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期间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9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0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1 (24 )本基金暂 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 )本基金 管理费率的收取条件发生变更; (26 )本基金的每个业绩考核周期管理费实际收取情况; (27 )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8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并在季度 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 信 息披 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2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 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 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3 第十八 部分 风险揭 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 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力争为持有人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一、 投 资于 本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 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4 )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 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债券 收益率 曲线变 动风险。 债券收 益率曲 线变动风 险是指 与收益 率曲线 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4 4、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 映了利 率下降 对固定收 益证券 利息收 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 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 5、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 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 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 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8、合 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10、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 本基金的主要 投资对象为债券类资产 , 因此, 本基金 将 面临较高的 债券 市场系统性风险。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5 其次, 信用债券为本基金债券类资产中的重要投资对象, 因此, 本基金无法 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公司债、 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 风险。 再次,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 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因此, 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 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 从而增加了本基金 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2 )流动性风险 ①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 开放频率为每 两年。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 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从而可能无法满足投资者的短期流动性需求。 ②当开放期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即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 上 一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时, 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尽管基金管 理人 须对 当日全 部 赎回 申请进行 确认, 但基金 管理人 可 以延缓 支付( 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赎回款项。 因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这种情况下 将面临其赎回款项被 延缓支付的风险。 (3 )基金合同终止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则无 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 财产清算 :1) 基金资 产净值加 上当日 有效申 购申请金 额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 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2 亿元;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因此, 本基 金存在基金合同在开放期终止 的风 险。 (4 )产品创新的认知风险 本基金采用了浮动管理费的创新模式, 这类收费模式与大多数国内市场上现 存的基金的固定费率的收费模式是不同的, 因此, 可能存在由于投资者对产品创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6 新的事前认识不足而导致的错误决策风险。 首先, 管理费率的不确定风险。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是无法预先确定的, 其费 率统一随基金合同事先约定的业绩考核周期内的基金投资收益而定。 其次, 业绩考核周期收益率与持有人持有期收益率不一致的风险。 投资者必 须注意, 由于每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认、 申购日期以及赎回日期不同, 其个人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可能与业绩考核周期并不 吻合, 进而导致其 持有期投资收益与业 绩考核周期内的投资收益不一致, 但适用的管理费率一律按照既定的业绩考核周 期进行判定并收取。 对于认购期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而言, 若不在开放期第一天申请赎回, 而是 在开放期第二天及以后申请赎回, 则其个人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与业绩考核周期 即 不一致; 对于后续开放期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而言, 若不在开放期最后一日申请 申购, 且在下一个开放期第一日申请赎回, 则其个人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与业绩考 核周期 即不一致。 再次,一次性计费的净值波动风险。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每日计提管理费, 而是在 每个开放期第一日 一次性计提年管理费。 因此, 封闭期内任一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是未扣除管理费的净值, 且投资者在开放期内赎回基金份额的赎回价格可 能因为一次性计提管理费的原因而较大程度的低于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最后, 本 基金约 定,若 业绩考核 周期内 的基金 份额净值 增长率 (R) 小于等 于一定数值时基金管理人不收取基金管理费; 投资人须注意, 这并不代表基金的 收益保证,即本基金存在上述收益率 R 低于该数值甚至为负的可能性。 11、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 二、 声明 1.本 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本基 金通过 基金管 理人直销 网点和 指定的 基金代销 机构公 开发售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7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和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 无异议意见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在开放期 的最后 一日日 终,如发 生以下 情形之 一的, 则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 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 基金资产净值 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 请 金 额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金 额 后 的 余 额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8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 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七、 基 金财 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9 第二十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 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0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1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 照《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2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3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4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 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表 决的 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5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本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的除 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基金合 同第十六部分的约定调整管理费率的收取条件; (7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 其他情形。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6 3、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在开放期的 最后一 日日 终,如发生 以下情 形之 一的, 则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 二十部分 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 基金资产净值 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 额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 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7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 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 等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8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9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 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0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1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三、 基金 合 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 无异议意见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在开放期 的最后 一日日 终,如发 生以下 情形之 一的,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2 则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 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 二十部分 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 基金资产净值 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 扣 除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金 额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金 额 后 的 余 额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3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 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 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 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4 第二十 一部分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 金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 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5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 业 务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家债券、 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 企业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 、协议存款、通知存款、 定期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可转债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 金投 资于固 定 收益类资 产的 比例不 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在 每个开 放期的前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 本基 金在封 闭期内 持有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 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6 资产净值的40% ; 4、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 金持有 单只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其市 值不得超 过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9、本基 金投资 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剩 余期限 ,不得超 过自投 资之日 起至本 次封闭期结束之日的时间长度;


10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合 计 市 值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1、 在开放期内, 基金 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3、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除上述第 2、7、11、12 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7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 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 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 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 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 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8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 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 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 的损失。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9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 产保管 (一)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0 整与独立。 5、 基金 托管人 按照基 金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保管基金 财产, 如有特 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 用) 。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 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应 存于基 金管理 人在基金 托管人 的营业 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 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可以本 基金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立基 金的银 行账户 ,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1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通 过基金 托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机 构在本 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允 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 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 同代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 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2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一)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 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的 义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3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事件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②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③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债 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4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4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5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采用估值 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当 发生大 额申购 或赎回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 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f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当发生 净值计 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5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 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有关 会计制 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4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者 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 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6 (3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 活 跃市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六、 基 金财 务报 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 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7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七、 争 议解 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 议的变 更与 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 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8 第二十 二部分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交 易资料 服务 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后, 可通过 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 交易 确认单。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 , 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 期 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 。 具体业务 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关说明。 二、 网 上交 易 、查 询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 赎 回 等交易以及账户 查询外, 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 ) 微信公众号(搜索 “富 国基金微管家” 或 “FullgoalWeFund ”)、 或 客户端 “富国 富钱包”APP 享受网上交易 、 查询 服务。 具体 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或相关说明。 三、 信 息定 制 及资 讯服务 投资者 可通过拨打 客服热线、 在线客服、 发送邮件、 短信 或登陆基金管理人 网站等多种渠道, 定制对账单、 基金交易确认信息、 周刊等各类资讯服务。 当投 资者接收定制服务的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 填写有误或发 生变更时,可通过以上渠道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 相关定制服务。 四、 网 络在 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 业务咨 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服务投诉及建议等多项在线服务 。 五、 客 户服 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 每天不少于8 小时的座席服务, 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9 专项服务 ,节假日除外 。 六、 客 户投 诉受理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 客户服务中 心人工热线、 在线客服 、 微客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短信、 传真 等多 渠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 提出投诉或意见 。 七、 基 金管 理人客 户服 务联络 方式 客户服 务热 线:95105686 ,4008880688 (全 国 统一, 免长 途话 费) , 工作时 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客户服务 传真: (021)80126256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客服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23 层 八、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联 系 基 金 管 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 人 。请 确保投 资前 ,您/ 贵 机构已 经全 面理解了 本招 募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0 第二十 三部分 其他应 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日期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方式 1 2018 年 10 月 23 日 富 国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关 于 旗 下部 分开 放 式基金 在 直销渠道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 2018 年 10 月 23 日 富 国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关 于 调 整旗 下基 金 最低转 换 申请份额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证券日报 3 2018 年 10 月 25 日 富 国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关 于 调 整通 过直 销 中心申 购 的养老金客户范围及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证券日报 4 2018 年 11 月 9 日 富 国 目 标收 益 两年 期纯债 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二 0 一八年第一次收益分配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5 2018 年 11 月 13 日 富 国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关 于 旗 下部 分开 放 式基金 在 直销渠 道进 行 基金 转换申 购 补 差费 用优 惠 活动的 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证券日报 6 2019 年 1 月 2 日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公司网站 7 2019 年 2 月 23 日 富 国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关 于 高 级管 理人 员 变更的 公 告 中国证券报 8 2019 年 2 月 26 日 关 于 富 国目 标 收益 两年期 纯 债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调 整 收 益分 配 原则 并修订 基 金 合同 及托 管 协议的 公 告 证券时报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1 第二十 四部分 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其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2 第二十 五部分 备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富国目标收益两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文件


(二) 《富国目标收益两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富国目标收益两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募集富国富国目标收益两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 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 国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9 年 04 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