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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盈品牌消费股票A(006675)

宝盈品牌消费股票: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宝盈品牌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四月
 目 录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7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5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6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8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22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2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24
九、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25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向
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及投资所需其
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等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和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
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低销售服务费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
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
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
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
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
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
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
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
益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
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
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80%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至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
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
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主
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
股票”)、债券(包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
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对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品牌消费主题相关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80%-95%,其中对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本基
金界定的品牌消费主题相关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若同时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A 股和 H 股,
则为 A 股与 H 股合计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应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16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2 )、(18)、(19)项外,因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或取消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或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
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