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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CIA股(512990)

MSCIA股: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 际 通交 易 型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2019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华 夏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i 
重要提示 
MSCI中国A 股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2014 年8 月19 日 证 监 许 可
[2014]870 号文 注册 募集。 MSCI 中国A 股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于2015 年2
月12 日 正式 生效。 本基 金由MSCI中国A 股交 易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变更 注册 而来 ,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2018 年7月10 日 证监 许可[2018]1091 号 文准 予变 更注 册。 自2018年9月17
日起, 《MSCI 中国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 《华夏MSCI 中国A
股 国际 通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生效 ,MSCI 中国A 股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正式 变更 为华夏MSCI 中国A 股国 际 通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MSCI中国A 股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变 更为 本基 金的 注册 ,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资 中的 风险包 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 管 理实 施过 程中产 生的 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等。 本 基金 是股 票基 金, 风险和 收益 高于 混合 基金 、 债券 基金 与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 金主 要投
资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备 选成份 股, 在股 票基 金中 属于较 高风 险、 较高 收益 的产品 。 
对于场 内申 购, 投资 者申 购的基 金份 额当 日可 卖出 , 当日 未卖 出的 基金 份额 在份额 交收
成功 之前不得 卖出和赎 回;即 在目前结 算规则下 ,T 日 申购的基 金份额当 日可卖 出,T日申
购当日 未卖 出的基 金份 额 ,T+1 日 不得 卖出和 赎回 ,T+1 日交 收成 功后T+2 日可 卖出和 赎回。
因此为 投资 者办 理申 购业 务的代 理机 构若 发生 交收 违约, 将导 致投 资者 不能 及时、 足额 获得
申购当 日未 卖出 的基 金份 额,投 资者 的利 益可 能受 到影响 。 
场外申 购赎 回业 务的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可能 会根 据市场 交易 佣金 水平 、 印 花税率 等相
关交易 成本 的变 动而 调整 。 投资 者在 办理 场外 申购、 赎回业 务之 前请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
说明书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相 关公告 。 
场内投 资本 基金 时需 具有 上海证 券账 户, 但 需 注意 , 使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基金 账户只 能
进行基 金的 二级 市场 交易 , 如 投资 者需 要参与 基金 的场内 申购 、 赎回 , 则 应 开立上 海证 券交
易所A 股 账户 。 
场外现金 申购 、赎回 本基 金时需具 有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 账户 ; 场外 股票申购 、
赎回 时 投资 者 需 按规 定 相 应开立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A 股账 户 。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ii 
投资有风 险, 投资者 在投 资本基金 之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和 基金合同 ,
全面认 识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和 产品 特性 , 并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 理 性判断 市场 ,
谨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9 年3 月17 日,有 关财务数 据和 净值表 现数 据截止 日
为2018 年12 月31 日。 (本 招 募说明 书中 的财 务资 料未 经审计 )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i 
目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4 
四、基 金托 管人 ............................................................................................................................. 12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3 
六、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 23 
七、基 金的 存续 ............................................................................................................................. 23 
八、基 金份 额的 交易 ..................................................................................................................... 24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25 
十、基 金的 投资 ............................................................................................................................. 49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57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8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2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3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5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6 
十七、 风险 揭示 ............................................................................................................................. 70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7 
十九、 基金 合 同 的内 容摘 要 ......................................................................................................... 79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3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1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2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102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一、绪言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 国 际通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 以
下简称“ 本 招募 说明 书” )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以下简称“ 《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以 及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 际通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夏 MSCI 中国 A 股 国际 通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华夏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4 、 基金 合同、 《 基金 合同 》 : 指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 通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 托管 协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 国际
通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 招募 说明 书: 指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 际通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招募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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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 
7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8 、 《基 金法》 : 指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9 、 《销 售办 法》 :指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10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 
11 、 《 运作 办法 》 : 指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 
12、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13 、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指 《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金 业务
实施细 则》 定义 的“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基金” 。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6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 
18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者 。 
20 、 投 资人 、 投 资者: 指个 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 
23 、销 售机 构: 指基 金管 理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 构。 
24 、代 销机 构: 指发 售代 理机构 和/ 或 申购 赎回 代理 机构。 
25 、发 售代 理机 构: 指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 代理 本基 金发售 业务 的机 构。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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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申 购赎 回代 理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代理 本基金 申购 、赎 回业 务的 机构。 
27、 登记 业务 : 指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关于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型开放 式
基金登 记结 算业 务实 施细 则》以 及相 关业 务规 则定 义的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托 管和结 算业务 。 
28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本基 金的 登记机 构为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和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本 基金 份额 在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场 内上 市交 易以及 申购 、 赎
回等相 关业 务, 以及 场外 股票申 购、 赎回 等相 关业 务的登 记结 算由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负责 办理 ; 本 基金 的场外 现金 申购 、 赎 回等 相关业 务的 登记 结算 由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负 责办 理。 
29 、 场 内: 指通 过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 理基 金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上市 交易
业务的 场所 。 
30 、 场 外: 指 不通 过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 统而 通过 销售机 构自 身的 柜台 或者 其他交 易
系统办 理基 金 份 额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业务 的场 所。 
31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 际通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 原 《MSCI 中国 A 股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自
同一日 失效 。 
32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 
33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35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 
36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 
37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 
38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 
39、 《 业务 规则》 : 指 基金 管理人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相关业 务规 则和 规定 。 
40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41、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基金 管理 人购 回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42、 申购 赎回 清单 : 指 由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用以 公告 申购对 价 、 赎 回对 价等 信息 的文件 。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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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申购 对价 : 指 投资 者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 按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应 交付的 组合
证券、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 额和/ 或 其他 对价 。 
44、 赎回 对价 : 指 投资 者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 基 金管 理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应
交付给 赎回 人的 组合 证券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 额和/ 或其他 对价 。 
45、标 的指 数: 指 MSCI 公司编 制并 发布 的 MSCI 中国 A 股国 际通 指数 及其 未来可 能
发生的 变更 ,或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需要 更换 的其 他指 数。 
46、 最 小申购 、 赎回 单位 : 指基金 场内 、 场外 股票 申购份 额、 赎 回份 额的 最 低数量, 投
资者场 内 、 场外 股票 申购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应 为最 小申购 、赎 回单 位的 整数 倍。 
47、元 :指 人民 币元 。 
48、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 
49、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0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 流 动 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4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 互 联网 网站 或其 他媒介 。 
55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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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联系人 :邱曦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38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持股单 位 持股占 总股 本比 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2.2%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3.9%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13.9% 
天津海 鹏科 技咨 询有 限公 司 10% 
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杨明辉 先生 : 董 事长 、 党 委书记 , 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 现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党委
副书记 、 执 行董 事、 总 经 理、 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华 夏基金 (香 港) 有 限公 司 董事长 。 曾 任中
信证券 公司 董事、 襄理、 副总经 理, 中 信控 股公 司 董事、 常 务副 总裁, 中信 信托董 事, 信 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中国 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执 行董 事、 总裁 等。 
Barry Sean McInerney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 现 任 万 信 投 资 公 司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总 裁兼 首席 执行官 。曾 在多 家北 美领 先的金 融机 构担 任高 级管 理职位 。 
胡祖六 先生 : 董 事, 博士 , 教授 。 现 任春 华资 本集 团主席 , 兼 任百 胜中 国控 股有限 公司
非执行 董事 长, 香港 联交 所与瑞 银集 团等 上市 公司 董事等 。 曾 任国 际货 币基 金组织 高级 经济
学家, 达沃 斯世 界经 济论 坛 首席经 济学 家, 高盛 集团 大 中华区 主席 、 合 伙人、 董事 总经理 等。 
杨冰先 生: 董事 , 硕 士。 现 任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执行委 员会 委员 、 资 产管 理业务 行
政负责 人 。 曾 任中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交易员 、 资产 管理业 务投 资经理 、 资产 管
理业务 投资 主管 等。 
李勇进 先生 : 董 事, 硕士。 现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执行 委员 会委 员、 中信 证券财 富
管理委 员会主 任。兼 任 中 信期货 有限公 司董事 、金 通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执行 董事兼 总经理 。
曾任中 国农 业银 行大 连市 分行国 际业 务部 科员 , 申 银万国 证券 大连 营业 部部 门经理 , 中 信证
券大连 营业 部总 经理 助理 、 副总经 理、 总经 理, 中 信证 券经纪 业务 管理 部高 级副 总裁、 总监 ,
中信证 券 ( 浙江 ) 有 限责 任公司 总经 理, 中信 证券 浙江分 公司 总经 理, 中信 证券经 纪业 务发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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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与管 理委 员会 主任 等。 
李一梅 女士 : 董 事、 总 经 理, 硕 士。 兼 任证 通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华夏 基金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 曾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营销 总监 、 市 场总 监、 基 金营销 部总 经
理,上 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 司 执行 董事 、总 经理等 。 
张平先 生: 独立 董事 , 博 士。 现 任中 国社 科院 经济 研究所 研究 员。 兼任 民生 通惠资 产管
理公司 及香 港中 航工 业国 际独立 董事 。 曾 任中 国社 科院经 济研 究所 宏观 研究 室副主 任、 经济
增长室 主任 、所 长助 理、 副所长 ,国 家金 融与 发展 实验室 副主 任等 。 
张宏久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现任 北京 市竞 天公 诚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 兼 任中信 信托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中华 全国律 师协 会外 事委 员会 副主任 、 中 华全 国律 师协 会金融 证券 保险
委员会 副主 任, 全国 侨联 法律顾 问委 员会 委员 及民 事法律 委员 会主 任,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仲 裁员 、上 海国 际经济 贸易 仲 裁 委员 会仲 裁员等 。 
支晓强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现任 中国 人民 大学 继续教 育处 处长 、 商 学院 财务与 金融
系教授 、 博士 生导师 。 兼 任全国 会计 专业 学位 研究 生教育 指导 委员 会委 员兼 副秘书 长 、 中 国
会计学 会财 务成 本分 会副 会长、 财政 部企 业会 计准 则咨询 委员 会咨 询专 家、 中国会 计学 会内
部控制 专业 委员 会委 员、 中国上 市公 司协 会独 立董 事委员 会委 员、 北农 大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等 。 
杨一夫先生:监事长 ,硕 士。现任鲍尔太平有 限公 司总裁,负责总部加 拿大 鲍尔公司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 在中 国的 投资 活动 , 兼任三 川能 源 开 发有 限公 司董事 、 中国
投资协 会常 务理 事。 曾任 国际金 融公 司 ( 世界 银行 组织成 员) 驻中 国的 首席 代表,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等 。 
杨维华 先生 :监 事, 硕士 。现任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风 险管 理 部 B 角 (主 持工作 ) 。
曾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风险 管理 部总 监等 。 
史本良 先生 : 监事 , 硕士 , 注册会 计师 。 现任 中信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计划 财务 部 B 角。
曾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计划 财务 部总 监等 。 
宁晨新 先生 : 监 事, 博士 , 高级 编辑 。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 室总 监、 董 事会
秘书 ( 兼) 。 曾任 中国 证券 报社记 者、 编辑 、 办 公室 主 任、 副 总编 辑, 中国 政法 大 学讲师 等。 
陈倩女士 :监 事,硕 士。 现任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场部 执行 总经理 、行 政负责人 。
曾任中 国投 资银 行业 务经 理, 北 京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高级 业务 经理 ,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北京分 公司 副总 经理 、市 场推广 部副 总经 理等 。 
朱威先 生: 监事 , 硕 士。 现 任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运 作部 执行 总经 理、 行政负 责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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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曾 任基 金运 作 部 B 角 等。 
张霄岭 先生: 副总 经理, 博士。 现兼任 华夏 基金 ( 香港 ) 有 限公 司首 席执 行 官、 中国 石
化销售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清华大 学五 道口 金融 学院 特聘教 授 。 曾 任美 国联 邦储 备委员 会 (华
盛顿总 部) 经济 学家 、 摩 根士丹 利 ( 纽约 总部 ) 信 用衍生 品交 易模 型风 险主 管、 中 国银 监会
银行监 管三 部副 主任 等。 
刘义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党委 委员 。 曾 任中 国人民 银行
总行计 划资 金司 副主 任科 员、 主 任科 员, 中 国农 业发 展银行 总行 信息 电脑 部信 息综合 处副 处
长(主 持工作) ,华 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监事、 党办 主任、 养老金 业务总 监, 华夏资 本管理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总经 理等。 
阳琨先 生: 副总 经理 、 投 资总监 , 硕 士。 现任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曾 任中
国对外 经济贸 易信托 投资 有限公 司财务 部部门 经理 ,宝盈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助理 ,
益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部部 门经 理,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股 票投 资部 副总经 理等 。 
李彬女 士: 督察 长, 硕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合规 部行 政负 责人 。 曾 任职于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原 中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曾 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察 稽核
部总经 理助 理, 法律 监察 部副总 经理 、联 席负 责人 等。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荣膺女 士, 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学 院会 计学 硕士 。2010 年 7 月 加入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曾任研究 发展部高 级 产品经理,数 量投资部 研 究员、投资经 理、基金 经 理助理、MSCI
中国 A 股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10 月 20 日至 2018 年 9 月 16
日期间 ) 、MSCI 中国 A 股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10
月 20 日至 2018 年 9 月 16 日期间 )等 ,现 任数 量投 资部高 级副 总裁 ,上 证主 要消费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11 月 6 日起 任职) 、华 夏 中证 5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10 月 20 日起任 职) 、 华夏中 证 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10 月 20 日起 任职 ) 、 华夏沪 港通 上证
50AH 优选 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LOF )基金经 理(2016 年 10 月 27 日起 任职 ) 、华夏 智胜 价
值成长 股票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8 年 3 月 6 日 起任 职) 、 华 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 通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8 年 9 月 17 日起任 职 ) 、 华 夏 MSCI
中国 A 股国 际通 交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基金 经理 (2018 年 9 月 17 日 起任
职) 、 华 夏中 证央 企结 构调 整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2018 年 10 月 19 日
起任职) 、华夏 中证央 企结 构调整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基 金经理(2018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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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1 月 14 日 起任 职) 。 
3 、本 公司 量化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主任: 张弘 弢先 生,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基金 经理 。 
成员: 阳琨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投资 总监 ,基 金经 理。 
徐猛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数 量投 资部 总监 ,基金 经理 。 
宋洋女 士,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数 量投 资部 总监 ,基金 经理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的行 为, 并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3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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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 照法 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 照法 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为 。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 立性 原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本收 益原 则建 立了 一套 比较完 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由一 系列 业务管 理制 度
及相应 的业务 处理、 控制 程序组 成,具 体包括 控制 环境、 风险评 估、控 制活 动、信 息沟通 、
内部监 控等 要素 。 公司 已 经通过 了 ISAE3402 ( 《鉴 证业务 国际 准则 第 3402 号 》 ) 认 证 , 获 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设 计合 理性及 运行 有效 性的 报告 。 
1 、控 制环 境 
良 好 的 控制 环 境包 括 科学的 公 司 治理 、 有效 的 监督管 理 、 合理 的 组织 结 构和有 力 的 控
制文化 。 
(1) 公 司引 入了 独立 董事 制度, 目前 有独 立董 事 3 名。 董 事会 下设 审计委 员 会等专 门
委员会 。公 司管 理层 设立 了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等专 业委 员会 。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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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 司各 部门 之间 有明 确的授 权分 工 ,既 互相 合 作, 又互 相核 对和 制衡 , 形成了 合
理的组 织结 构。 
(3) 公 司坚 持稳 健经 营和 规范运 作, 重视 员工的 合 规守法 意识 和职 业道 德的 培养, 并
进行持 续教 育。 
2、风 险评 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业 务部 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标 后,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风 险因 素 进行分 析。
对于不 可控风 险,风 险评 估的目 的是决 定是否 承担 该风险 或减少 相关业 务; 对于可 控风险 ,
风险评 估的 目的 是分 析如 何通过 制度 安排 来控 制风 险程度 。 风险 评估 还包 括各 业务部 门对 日
常工作 中新 出现 的风 险进 行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 的制 度, 以及 新业 务设 计过 程中 评估相 关风 险
并制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 
3、控 制活 动 
公司对 投资 、 会计 、 技 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 在 业务 管
理制度 上, 做到 了业 务操 作流程 的科 学、 合理 和标 准化, 并要 求完 整的 记录 、 保存 和严 格的
检查、 复核; 在岗位 责任 制度上 , 内部 岗位 分工 合 理、 职责 明确 , 不相 容的 职务、 岗 位分 离
设置,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 
(1) 投资 控制 制度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是 公 司的最 高 投 资决 策 机构 , 负责资 产 配 置和 重 大投 资 决策等 ; 基 金
经理小 组负 责在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资产 配置 基础 上进 行组合 构建 , 基金 经理 领导 基金经 理小 组
在基金 合同 和投 资决 策权 限范围 内进 行日 常投 资运 作; 交易 管理 部负 责所 有交 易的集 中执 行 。 
① 投 资 决策 与 执行 相 分离。 投 资 管理 决 策职 能 和交易 执 行 职能 严 格隔 离 ,实行 集 中 交
易制度 ,建 立和 完善 公平 的交易 分配 制度 ,确 保各 投资组 合享 有公 平的 交易 执行机 会。 
② 投 资 授权 控 制。 建 立明确 的 投 资决 策 授权 制 度,防 止 越 权决 策 。 投 资 决策委 员 会 负
责制定 投资 原则 并审 定资 产配置 比例 ; 基 金经 理 小 组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 的范围 内, 负责
确定与 实施 投资 策略 、 建 立和调 整投 资组 合并 下达 投资指 令, 对于 超过 投资 权限的 操作 需要
经过严 格的 审批 程序 ; 交易 管理部 依据 基金 经理 或基 金经理 授权 的小 组成 员的 指令负 责交 易
执行。 
③ 警 示 性控 制 。按 照 法规或 公 司 规定 设 置各 类 资产投 资 比 例的 预 警线 , 交易系 统 在 投
资比例 达到 接近 限制 比例 前的某 一数 值时 自动 预警 。 
④ 禁止 性控 制 。 根据 法律 、 法 规和 公司 相关规 定 , 基金禁 止投 资受 限制 的证 券并禁 止从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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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受限 制的 行为 。交 易系 统通过 预先 的设 定, 对上 述禁止 进行 自动 提示 和限 制。 
⑤ 多 重 监控 和 反馈 。 交易管 理 部 对投 资 行为 进 行一线 监 控 ;风 险 管理 部 进行事 中 的 监
控;监 察稽 核部 门进 行事 后的监 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常 情况 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调 整。 
(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 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 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 建立 了基金 会计 业务 的复 核制 度以及 与托 管人 相关 业务 的相互 核
查监督 制度 。 
③ 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 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 保 证 技术 系 统的 安 全稳定 运 行 ,公 司 对硬 件 设备的 安 全 运行 、 数据 传 输与网 络 安 全
管理、 软硬 件的 维护 、 数 据的备 份、 信息 技术 人员 操作管 理、 危机 处理 等方 面都制 定了 完善
的制度 。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 司 建 立了 科 学的 招 聘解聘 制 度 、培 训 制度 、 考核制 度 、 薪酬 制 度等 人 事管理 制 度 ,
确保人 力资 源的 有效 管理 。 
(5) 监察 制度 
公 司 设 立了 监 察部 门 ,负责 公 司 的法 律 事务 和 监察工 作 。 监察 制 度包 括 违规行 为 的 调
查程序 和处 理制 度, 以及 对员工 行为 的监 察。 
(6) 反洗 钱制度 
公 司 设 立了 反 洗钱 工 作小组 作 为 反洗 钱 工作 的 专门机 构 , 指定 专 门人 员 负责反 洗 钱 和
反恐融 资合 规管 理工 作; 各相关 部门 设立 了反 洗钱 岗位 , 配 备反 洗钱负 责人 员。 除建 立健 全
反洗钱 组织 体系 外, 公司 还制定 了 《 反洗 钱工 作内 部控制 制度 》 及 相关 业务 操作规 程, 确保
依法切 实履 行金 融机 构反 洗钱义 务。 
4、信 息沟 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 信 息 及 时 送 交 适 当 的
人 员 进 行 处 理 。 目 前 公 司 业 务 均 已 做 到 了 办 公 自 动 化 , 不 同 的 人 员 根 据 其 业 务 性 质 及 层
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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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内 部监 控 
公 司 设 立了 独 立于 各 业务部 门 的 稽核 部 门, 通 过定期 或 不 定期 检 查, 评 价公司 内 部 控
制制度 合理 性 、 完备 性和 有效性 , 监督 公司各 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确保公 司各 项 经
营管理 活动 的有 效运 行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1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月31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行 托管 业务部 设立 于1998 年,现 有员工110余 人,大部 分员 工具有 丰富 的银行 、 证券、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一 对多 、 一 对一 ) 、 社保基 金、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 类机构 、 券 商 资产管 理计 划、 信 托计 划 、 企业 年金、 银行理 财产 品、 股权 基金 、 私募 基金 、 资金托 管等 门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类齐全 、 产 品丰 富 的 托管 业务体系 。 在国 内, 中国 银行首 家 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分析 等 增值 服务,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 国内领 先的 大型 中资 托管 银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8 年12月31 日 , 中 国银行 已托 管700 只 证券 投 资基金 , 其中 境内 基金662 只, QDII 基金38 只, 覆 盖了 股票 型 、 债券型 、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FOF 等多种 类型的 基金,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年 起,中 国银行 连续 聘请外部 会计 会计师 事务 所开展托 管业 务内部 控制 审阅工作 。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 ” 等 国 际主流 内控 审 阅准则 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告 。 2017 年 , 中 国银 行 继续获 得了 基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的 相关规 定 ,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拒 绝执 行 ,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及时 向国 务院证 券监 督 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 金托 管人 如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 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 及时向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张 德根 网址:www.ChinaAMC.com 2 、申 购赎 回代 理机 构 (1)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2)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7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108.com (3)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周 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4)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 街道福 华一 路 111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福 华一 路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5)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马场 路 26 号广 发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6)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联系人 :郑 慧 网址:www.cs.ecitic.com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7)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或 95551 (8)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 689 号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9)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陈 宇 网址:www.swhy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10)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11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廖 庆轩 电话:023-67616310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周 青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12)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华 泰证 券 广场、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深 圳) 联系人 :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13)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 区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市南区 东海 西 路 28 号龙 翔 广场东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刘 晓明 网址:http://sd.citic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14)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尹 旭航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15)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 :郭 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1 (16)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 :李 春芳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0755-33680000 (17)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18)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19)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祁 昊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20)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章 宏韬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 :范 超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21)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22)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 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联系人 :许 曼华 网址:www.zt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23)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24)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电话:0755-88320851 传真:0755-82026942 联系人 :胡 芷境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25) 联讯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北 东江 三 路 惠州 广播 电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电话:0755-83331195 联系人 :彭 莲 网址:www.l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26)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 路 166 号 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2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50122128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 :徐 方亮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 交易 所、 登记 机 构 等的 规定 , 选择符 合要 求的机 构代 理销售 本基 金 , 并 及时 公告 。 具 体 申 购赎 回代 理机 构 详 见本基 金 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 3 、二 级市 场交 易代 理券 商 包括具 有经 纪业 务资 格及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资格 的所有 证券 公司 。 4 、本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情况变化 增加 或者减 少销 售机构, 并予 以公告 。销 售机构 可 以根据 情况 变化 增加 或者 减少其 销售 城市 、网 点。 (二) 登记 机构 1 、名 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联系人 :陈 文祥 电话: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 2 、名 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朱 威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朱 小辉 联系电 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联系人 :李 晗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李晗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领 展企 业广 场二座 普华 永道 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单 峰、 赵雪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单 峰、 赵雪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MSCI中国A 股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2014 年8 月19 日 证 监 许 可 [2014]870 号文 注册 募集。 MSCI 中国A 股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于2015 年2 月12 日 正式 生效。 本基 金由MSCI中国A 股交 易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变更 注册 而来 ,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2018 年7月10 日 证监 许可[2018]1091 号 文准 予变 更注 册。 2018 年 9 月 12 日 MSCI 中国 A 股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通讯 方式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会 议审 议了《 关于 MSCI 中国 A 股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变更 标的指 数并 修订 基金 合同 有关事 项的 议案 》 , 内容 包 括, 将 MSCI 中国 A 股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标的 指数 由 MSCI 中国 A 股指 数变 更为 MSCI 中国 A 股 国际 通指数 以及 相 应修订 基金 合同 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决议 生效 后的三 十个 开放 日 内 , 原合 同《MSCI 中国 A 股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失效 , 《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 际通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生效 ,2018 年 9 月 17 日 MSCI 中国 A 股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正 式变更 为华 夏 MSCI 中国 A 股国 际通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 投资 基金 。 七、基金的存续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八、基金份额的交易 ( 一) 基金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的 交易 基金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的 上市交 易需 遵照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交 易规 则》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基金 业务 实施 细则》 等有 关 规定。 MSCI 中国 A 股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于 2015 年 3 月 25 日起 在上海 证券 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 场内 简称 :MSCIA 股; 交易 代码 :512990 ) 。MSCI 中国 A 股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变更 注 册为本 基金 不影 响基 金在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的交 易 。 ( 二)IOPV 的计 算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一交 易日 开市前 公告 当日 的申 购赎 回清单 ,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在开市 后 根据申 购赎 回清 单和 组合 证券内 各只 证券 的实 时成 交数据 , 计算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IOPV), 并将计 算结 果向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发送 , 由上 海证 券交 易所对 外发 布 , 仅 供投 资者 交易 、 申 购、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参考 。 1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 公式为 :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 申购 赎回清 单中 必须 用现 金替 代的替 代金 额+ 申购 赎回 清单中 退 补 现 金 替 代 成份 证 券 的 数量 与 最 新 成 交价 相 乘 之 和+ 申 购 赎 回 清单 中 可 以 用现 金 替 代 成份 证 券 的 数 量 与 最 新 成 交 价 相 乘 之 和+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禁 止 用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 券 的 数 量 与 最 新成交价 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 中的预估现金部分)/ 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 金份 额。 2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 算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 3 位。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公式 ,并予 以公 告。 ( 三) 基金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终 止上 市交 易的 情形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 有 下列情 形之 一的 ,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可 终止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不 再具 备本 条第 一款 规 定的上 市条 件。 2 、基 金合 同终 止。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上市 。 4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终止 上 市的其 他情 形。 5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若因上 述 1 、3、4 、5 项等 原因使 本基 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件 而被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终止 上 市的 , 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的前提 下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可 由交易 型开 放式基 金变 更 为 跟踪标 的指 数的 非上 市的 开放式 指数 基金 , 届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变更 本基 金的 登记机 构并 相 应调整 申购 赎回 业务 规则 。 ( 四) 法律 法规 、监 管部 门或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对上 市交易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五)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前提 下, 本基 金可 以申 请在包 括境 外交 易所 在内 的其他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分 为场 内份额 与场 外份 额两 种, 分别适 用不 同的 申购 赎回 办法。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及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停 止办 理 场外或 场内 申购 赎回 业务 ,并提 前公 告。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1、场内申 购赎回 对于在 场内 申购 赎回 的投 资人, 应当 在场 内申 购赎 回代理 机构 办理 基金 申购 、 赎回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申购 赎回 代理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本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 本基金 场内 申 购赎回 代理 机构 的名 称、 住所等 信息 请详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中 “(一 ) 基金份 额销 售机 构 ” 的 相关 描述及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新 增 场 内申 购赎 回代 理机构 的公 告 。 2、场外申 购赎回 对于在 场外 申购 赎回 的投 资人 , 应 当在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定 的其 他销 售机 构办 理本基 金 的申购 和赎 回。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北京 分公司 及设 在北 京、 上海、 广州的 投资 理财 中心 办理 场外申 购 赎回相 关业 务。 (1)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传真:010-88087225 (2) 北京 海淀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 层(100033 ) 电话:010-88066318 传真:010-88066222 (3) 北京 东中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29 号 东环 广场B 座一 层(100027 )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4) 北京 科学 院南 路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9 号( 新科 祥 园小区 大门 口一 层) (100190 )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5) 北京 崇文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 层(100033 ) 电话:010-88066442 传真:010-88066214 (6) 北京 亚运 村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 层(100033 ) 电话:010-88066552 传真:010-88066480 (7) 北京 朝外 大街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 层(100033 ) 电话:010-88066460 传真:010-88066130 (8) 北京 东四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里100 号1幢103 号(100025 )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9) 上海 静安 嘉里 投资 理 财中心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地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南京 西路1515 号 静安 嘉里 中心 办公楼 一座2608 单元 (200040 ) 电话:021-60735022 传真:021-60735010 (10) 广州 天河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5 号5306房(510623 ) 电话:020-38460001 传真:020-38067182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增 减场 外与场 内申 购赎回的 销售 机构, 也可 根据实 际 情况停 止办 理场 内或 场外 申购赎 回业 务, 并予 以公 告。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场内投 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场内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的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场外投 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场外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场外 申购 和赎 回截 止时 间为开 放 日的 14 :00,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实 际情 况需要 进行 调整,具 体办 理时间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规 定为准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 的要求 或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暂 停申购 、 赎回时 除外 。 本 基金 场外 申购赎 回的 开放 时间 与场 内申购 赎回 的开 放时 间存 在差异 , 投 资者 应关注 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 有关公 告并 注意 其提 交交 易申请 的时 间。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 实 际情 况需要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赎回 业务 。 本基金 场外 申购 赎回 的开 始时间 与场 内申 购赎 回的 开始时 间可 能存 在差 异 , 投 资者应 关 注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 有关 公告。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基金场内、场外股票申 购与赎回采用“ 份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 赎回均 以份额申请;场外现金申 购与赎回采用“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的方式,即申购 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 份额 申请 。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2 、基金 场内、 场外股 票申 购与赎回 的申 购对价 、赎 回对价包 括组 合证券 、现 金替代 、 现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场 外现金 申购 与赎 回的 申购 对价、 赎回 对价 为现 金。 3 、场内 及场外 股票申 购、 赎回申请 提交 后不得 撤销 ;当日的 场外 现金申 购、 赎回申 请 可以在 当日 业务 办理 时间 结束前 撤销 ,在 当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4 、 场内 申购 、 赎 回应 遵守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基金 业务 实施 细则》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关 于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交 易 型 开 放 式基 金 登 记 结算 业 务 实 施细 则》的 规定 。场 外申 购、 赎回应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的 相关业 务规 则。 5 、场外份额可通过现金方 式及股票方式申购与赎回 。场外现金申购赎回遵循“ 未知价” 原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若 出现 极 端的市 场情况 (如指 数或 成份股 停牌或 组合中 的部 分股票 流动性 受限等 ) ,为 了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 益,管 理人 可根据 当时的 市场情 况、 场外申 赎的交 易情况 ,对 场外现 金申购 、 赎回价 格进行 调整( 如将 场外现 金申购 、赎回 价格 由份额 净值调 整为代 理买 卖价格) ,以 更 好地反 映实 际交 易成 本。 6 、场 外份 额赎 回遵 循“ 先 进先出” 原 则, 即按 照投 资 人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7 、条件 许可情 况下, 本基 金场外份 额既 可在不 同场 外的销售 机构 之间办 理系 统内转 托 管, 也可 跨系 统转托 管为 场内份 额 , 但 除非基 金管 理人另 行公 告 , 场内 份额 不可跨 系统 转 托 管 为场 外份 额。 8 、基金 管理人 可在不 违反 法律法规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则进 行调 整。基 金管 理人必 须 在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场 内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 根 据相 应的 申购 赎回 清单备 足申 购对 价 。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必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和现 金。 投资人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理 时间 、 处 理 规则等 在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 投资者申 购、 赎回申 请在 受理当日 进行 确认。 如投 资者未能 提供 符合要 求的 申购对价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则申购 申请 失败 。 如投 资者 持有的 符合 要求 的基 金份 额不足 或未 能根 据要 求准 备足额 的现 金 , 或基金 投资 组合 内不 具备 足额的 符合 要求 的赎 回对 价,则 赎回 申请 失败 。 投资人 可在 申请 当日 及时 通过其 办理 申购 、 赎回 的销 售网点 或以 销售 网点 规定 的其他 方 式查询 有关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投 资人 应及 时查 询有 关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者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当 日可卖 出 , 当 日未 卖出 的基 金份额 在份 额交 收成 功之 前不得 卖 出和赎 回; 投资 者赎 回获 得的股 票当 日可 卖出 。 即 在目前 结算 规则 下,T 日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当日可 卖出 ,T 日申 购当 日未卖 出的 基金 份额 ,T+1 日不 得卖 出和 赎回,T+1 日交收 成功 后 T+2 日 可卖 出和 赎回 。投 资者赎 回获 得的 股票 当日 可卖出 。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清算 交 收与登 记 本基金 申购 赎回 过程 中涉 及的基 金份 额 、 组合 证券 、 现 金替 代、 现金 差额 及 其他对 价的 清算交 收适 用 《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业 务实 施细 则》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关 于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 式基 金登记 结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 和参与 各方 相 关协议 的有 关规 定。 对于 本基金 的申 购业 务采 用净 额结算 和逐 笔全 额结 算相 结合的 方式 , 其 中上交 所上 市的 成份 股的 现金替 代 、 申 购当 日并 卖出 的基金 份额 及对 应的 深交 所上市 的成 份 股的现 金替 代采 用净 额结 算, 申购 当日 未卖 出的 基金 份额及 对应 的深 交所 上市 的成份 股的 现 金替代 采用逐 笔全额 结算 ;对于 本基金 的赎回 业务 采用净 额结算 和代收 代付 相结合 的方式 , 其中上 交所 上市 的成 份股 的现金 替代 采用 净额 结算 , 深交所 上市 的成 份股 的现 金替代 采用 代 收代付 ;本 基金 上述 申购 赎回业 务涉 及的 现金 差额 和现金 替代 退补 款采 用代 收代付 。 投资者 T 日 申购 成功 后, 登记机 构在 T 日 收市 后为 投资者 办理 申购 当日 卖出 基金份 额 与上交 所上 市的 成份 股的 交收以 及现 金替 代的 清算 ;在 T+1 日 办理 申购 当日 未卖出 基金 份 额与现 金替 代的 交收 以及 现金差 额的 清算 ,在 T+2 日办理 现金 差额 的交 收, 并将结 果发 送 给申购 赎回 代理 机构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现金替 代交 收失 败的 , 该 笔申购 当日 未卖 出基金 份额 交收 失败 。 投资者 T 日 赎回 成功 后, 登记机 构在 T 日 收市 后为 投资者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注 销与上 交 所上市 的成 份股 的交 收以 及现金 替代 的清 算; 在 T+1 日办理 上交 所上 市的 成 份股现 金替 代 的交收 以及 现金 差额 的清 算,在 T+2 日办 理现 金差 额的交 收, 并将 结果 发送 给申购 赎回 代 理机构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不 迟于 T+3 日 办理 赎回 的深 交所上 市的 成 份股现 金替 代的 交付 。 如果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管理 人在清 算交 收时 发现 不能 正常履 约的 情形 , 则 依据 《 上海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业 务实 施细 则》 、 《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关 于 上海 证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券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 式基 金登记 结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 和参与 各方 相关 协议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 登 记机 构可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申 购赎 回的 程序 以及清 算交 收和登 记的 办理 时间 、 方 式、 处理 规则 等进行 调整 ,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施 前在 至少一 种指 定 媒 介公告 。 2 、场 外现 金申 购与 赎回 的 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 式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程 序 , 在 场外 申购 赎回开 放日 的开 放时 间内 提出申 购 或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并在 规定的 截止 时间 前划 到销 售机构 指 定的账 户上 ,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 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 否 则所 提交的 申购 、 赎 回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 交。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 基金管理人以事先规 定的 截止时间前受理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申购 、 赎回的 确认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的 截止 时间内 未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不成功 。 若 申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基金 管理人 将投 资者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本 金退 还给 投资 者。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接受 投资 者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七 个工作 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在发生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的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4) 申购 和赎 回的 登记 正常情 况下 ,投 资 者 T 日 申购基 金成 功后 ,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益并 办 理登记 手续 ,投 资人 自 T+2 日起有 权申 请赎 回该 部 分基金 份额 ,或 在条 件许 可情况 下申 请 办理跨 系统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T 日 赎回 基金成 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办 理 扣除权 益的 登记 手续 。 (5) 申购 和赎 回的 投资 交 易 对于 T 日截 止时 间前 收到 的有效 申购 及有 效赎 回申 请,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轧 差 之后 的 净申购 或净 赎回 数额 ,采 用算法 交易 系统 ,按 尽可 能贴近 收盘 价的 原则 ,在 T 日完 成相 应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的证券 交易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登记 机构 可以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及规 则进 行调 整, 并 提前 公告。 3 、场 外股 票申 购与 赎回 的 程序 投资者 需按 照销 售机 构规 定的程 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回 的 申请。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须根据 申购 赎回 清单 备足 申购对 价;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须 持有 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和现 金。 申购、 赎回 份额 的确 认以 基金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场 内、 场外 股票 申购 与 赎回的 数额 限制 投资者场 内、 场外股 票申 购与赎回 的基 金份额 需为 基金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的整数倍 。 目前, 本基 金最 小申 购、 赎回单 位 为 180 万份 。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基 金运 作情况、 市场 变化以 及投 资者需求 等因 素对基 金的 最小申购 、 赎回单 位进 行调 整并 提前 公告。 2 、场 外现 金申 购与 赎回 的 数额限 制 (1) 投资 者每 次申 购的 单 笔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 300 万元, 每次 赎回 的单 笔最 低份额 为 300 万 份,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 构 (网 点) 保 留的 场外 份额 余额不 足 300 万份的 ,在 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赎 回。 具体 业务 办理 请遵循 各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2)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市 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 对申 购的金 额 和赎回 的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调整 生效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数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对价 、费用 及其 用途 1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2 、场 内及 场外 股票 申购 、 赎回的 对价 及费 用 (1)申 购对价 是指投 资者 申购基金 份额 时应交 付的 组合证券 、现 金替代 、现 金差额 及 其他对 价。赎 回对价 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交 付的组 合证券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现金替 代、 现金 差额 及其 他对价 。 申 购对 价、 赎回 对价根 据申 购赎 回清 单和 投资者 申购 、 赎 回的基 金份 额数 额确 定。 (2)T 日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在当日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开 市前 公 告。 未来 ,若 市场 情况发 生 变化, 或相 关业 务规 则发 生变化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违 反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情况下 对申 购赎 回清单 计算 和公 告时 间进 行调整 并提 前公 告。 (3 ) 投资 者办 理场 内申 购 或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 申 购 赎回代 理机 构可 按照 不超 过 0.5% 的 标准收 取佣 金 , 其中 包含 证券交 易所 、 登记机 构等 收取的 相关 费用 。 投 资者 办理场 外股 票 申 购、赎 回暂 不收 取申 购费 与赎回 费。 3 、场 外现 金申 购、 赎回 的 价格及 费用 (1)申 购份额 的计算 及余 额的处理 方式 :申购 的有 效份额为 净申 购金额 除以 当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有 效份 额单 位为份 , 份 额计 算结 果均 按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整数位 , 申 购费 用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 四 舍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2)赎 回金额 的计算 及处 理方式: 赎回 金额为 赎回 份额乘以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减去 赎 回相关 费用 (如 有) ,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用 的单 位为 人民币 元, 四舍 五入 保留 到小数 点两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3)投 资者在 申购或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参考当时 市场 的交易 佣金 、印花 税 等相关交 易成本水平,收取一定的 申购费和/ 或赎回费并归入 基金资产,确保覆盖场外 现金 申赎引 起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当前的 申购 、赎 回费 率如 下: 申购费 率:0.05% 赎回费 率:0.15%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由申 购人 承担, 赎回 费由 赎回 人承 担, 申 购费 与赎 回费 均全 部归入 基金 资产。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调整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并 及时 公告 。 (4)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 的计算 方式 ①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②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4 、 由于 场内 与场 外申 购、 赎回方 式上 的差 异, 本基 金 投资者 依据 基金 份额 净值 所支付 、 取得的 场外 申购 、 赎 回现 金对价 , 与 场内 申购 、 赎 回所支 付、 取得 的对 价方 式不同 。 投 资者 可自行 判断 并选 择适 合自 身的申 购赎 回场 所、 方式 。 (七)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内 容与格 式 申购、 赎回 清单 适用 于本 基金的 场内 申购 、 赎 回业 务及场 外股 票申 购、 赎回 业务。 投资 者办理 场外 股票 申购 、 赎回 业务时 适用 的申 购赎 回清 单参照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的 相应基 金场 内 申购、赎回业 务的申购 赎 回清单,二者 差异为对 于 场内申购赎回 清单中 标志 为“ 退补现金 替 代” 的 股票 ,场 外股 票申 购 、赎回 业务 对应 的 申 购赎 回清单 中标 志为“ 可 以现 金 替代” 。 1 、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内容 T 日 申购 赎回 清单 公告 内 容包括 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 位 所对应 的组 合证 券内 各成 份证券 数 据、现 金替 代、T 日预 估 现金部 分、T-1 日现 金差 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其 他相 关内容 。 2 、组 合证 券相 关内 容 组合证券 是指 基金标 的指 数所包含 的全 部或部 分证 券。申购 赎回 清单将 公告 最小申购 、 赎回单 位所 对应 的各 成份 证券名 称、 证券 代码 及数 量。 3 、现 金替 代相 关内 容 现金替 代是 指申 购、 赎回 过程中 , 投资 者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用于替 代 组 合证券 中部 分证 券的 一定 数量的 现金 。 (1) 现金 替代 分为 4 种 类 型: 禁 止现 金替 代 ( 标志 为“禁止” ) 、 可以 现金 替代 (标志 为 “ 允许” ) 、 必须 现金 替代( 标志为“必须” ) 和退 补现 金替代 (标 志为“退补”)。 禁止现 金替 代适 用于 上交 所上市 的成 份股 , 是 指在 申购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该 成份证 券不 允许使 用现 金作 为替 代。 可以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 允许 使用 现金 作为全 部或 部分 该成 份证 券的替 代 , 但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该 成份证 券不 允许 使用 现金 作为替 代。 必 须 现 金替 代 适用 于 所有成 份 股 ,是 指 在申 购 赎回基 金 份 额时 , 该成 份 证券必 须 使 用 固定现 金作 为替 代。 退 补 现 金替 代 适用 于 深交所 上 市 的 成 份 股, 是 指在申 购 赎 回基 金 份额 时 ,该成 份 证 券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必须使 用现 金作 为替 代,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买卖 情况 ,与投 资者 进行 退款 或补 款。 (2) 可以 现金 替代 ① 适 用 情形 : 可以 现 金替代 的 证 券一 般 是由 于 停牌等 原 因 导致 投 资者 无 法在申 购 时 买 入的证 券。 ② 替代 金额 :对 于可 以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替代 金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替代金 额= 替代 证券 数量× 该证券 参考 价格× (1+ 现 金替代 溢价 比例 ) 其 中 , 该证 券 参考 价 格目前 为 该 证券 前 一交 易 日除权 除 息 后的 收 盘价 。 如果上 海 证 券 交易所 参考 价格 确定 原则 发生变 化, 以上 海证 券交 易所通 知规 定的 参考 价格 为准。 收 取 现 金替 代 溢价 的 原因是 , 对 于使 用 现金 替 代的证 券 , 基金 管 理人 需 在证券 恢 复 交 易后买 入, 而实 际买 入价 格加上 相关 交易 费用 后与 申购时 的最 新价 格可 能有 所差异 。 为 便于 操作 , 基 金管 理人在 申购 赎回清 单中 预先 确定 现金 替代溢 价比 例 , 并据 此收 取替代 金额 。 如 果预先 收取 的金 额高 于基 金购入 该部 分证 券的 实际 成本 ,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退还 多收取 的差 额 ; 如果预 先收 取的 金额 低于 基金购 入该 部分 证券 的实 际成本 , 则基 金管 理人 将向 投资者 收取 欠 缺的差 额。 ③ 替代 金额 的处 理程 序 投资者 办理 场内 申购 、 赎 回业务 , T 日 , 基 金管 理人 在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布现 金替代 溢 价比例 ,并 据此 收取 替代 金额。 在 T 日 后被 替代 的成 份证 券有正 常交 易 的 2 个交 易 日(简 称 为 T+2 日) 内, 基金管 理 人将以 收到 的替 代金 额买 入被替 代的 部分 证券 。 T +2 日日 终 , 若 已购 入全 部被 替代的 证券 , 则以替 代金 额与 被替 代证 券的实 际购 入成 本 ( 包括 买入价 格与 交易 费用 ) 的 差额 , 确 定基 金 应退还 投资 者或 投资 者应 补交的 款项 ; 若 未能 购入 全部被 替代 的证 券, 则以 替代金 额与 所购 入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实际 购入成 本加 上按 照 T+2 日 收盘价 计算 的未 购入 的部 分被替 代证 券 价值的 差额 ,确 定基 金应 退还投 资者 或投 资者 应补 交的款 项。 特例情 况: 若自 T 日 起,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正常 交易 日已达 到 20 日 而该 证券 正 常交易 日 低于 2 日 , 则 以替 代金 额与 所购入 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实际购 入成 本加 上按 照最 近一次 收盘 价 计算的 未购 入的 部分 被替 代证券 价值 的差 额 , 确 定基 金应退 还投 资者 或投 资者 应补交 的款 项 。 若现金 替代 日 (T 日) 后 至 T+2 日 ( 若在 特例 情况 下, 则 为 T 日 起第 20 个 交 易日) 期 间发生 除息 、送 股( 转增 ) 、配股 等权 益变 动, 则进 行相应 调整 。 T+2 日 后第 1 个 工作 日( 若在特 例情 况下 ,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 易日) ,基 金管理 人 将应退 款和 补款 的明 细及 汇总数 据发 送给 相关 申购 赎回代 理机 构和 基金 托管 人, 相关 款项 的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清算交 收将 于此 后 3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 投 资 者 办理 场 外股 票 申购、 赎 回 业务 , 基金 管 理人将 按 照 申购 日 替代 证 券的估 值 与 替 代金额 的差 额确 定基 金应 退还投 资者 或投 资者 应补 交的款 项。 ④ 替 代 限制 : 为有 效 控制基 金 的 跟踪 偏 离度 和 跟踪误 差 , 基金 管 理人 可 规定投 资 者 使 用可以 现金 替代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超过 申购 基金 份额 资产净 值的 一定 比例 。 现金 替代比 例的 计 算公式 为: 现金替 代比 例(%)= ? i 第 i 只替 代证 券的 数量× 该 证券参 考价 格 × 100% 申购基 金份 额× 参 考基 金份 额净值 场外股 票申 购赎 回暂 不设 置现金 替代 比例 上限 。 (3) 必须 现金 替代 ① 适用 情形 : 必 须现 金替 代的证 券一 般是 由于 标的 指数调 整, 即将 被剔 除的 成份证 券; 或处于 停牌 的成 份证 券; 或因法 律法 规限 制投 资的 成份证 券; 或基 金管 理人 出于保 护持 有人 利益等 原因 认为 有必 要实 行必须 现金 替代 的成 份证 券。 ② 替 代 金额 : 对于 必 须现金 替 代 的证 券 ,基 金 管理人 将 在 申购 赎 回清 单 中公告 替 代 的 一定数 量的 现金 , 即“ 固定 替代金 额” 。 固定 替代 金额 的计算 方法 为申 购赎 回清 单中该 证券 的 数量乘 以其 调整 后 T 日 开 盘参考 价。 (4) 退补 现金 替代 ① 适用 情形 :退 补现 金替 代的证 券目 前仅 适用 于 MSCI 中国 A 股国 际通 指数 中深交 所 股票。 ② 替代 金额 :对 于退 补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替代 金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申购的 替代 金额 =替 代证 券数量× 该证 券调 整后 T 日开盘 参考 价× (1+ 现 金替 代溢价 比 例) 。 赎回的 替代 金额 =替 代证 券数量× 该证 券调 整后 T 日开盘 参考 价× (1- 现金 替 代溢价 比 例) 。 ③ 替代 金额 的处 理程 序 对退补 现金 替代 而言 , 申 购时收 取现 金替 代溢 价的 原因是 , 对 于使 用现 金替 代的证 券, 基金管 理人 将买 入该 证券 ,实际 买入 价格 加上 相关 交易费 用后 与该 证券 调整 后 T 日 开盘 参 考价可 能有 所差 异 。 为 便于 操作 , 基 金管 理人 在申 购赎 回清单 中预 先确 定现 金替 代溢价 比例 , 并据此 收取 替代 金额 。 如 果预先 收取 的金 额高 于基 金购入 该部 分证 券的 实际 成本, 则基 金管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理人将 退还 多收 取的 差额 ; 如果 预先 收取 的金 额低 于基金 购入 该部 分证 券的 实际成 本, 则基 金管理 人将 向投 资者 收取 欠缺的 差额 。 对退补 现金 替代 而言 , 赎 回时扣 除现 金替 代溢 价的 原因是 , 对 于使 用现 金替 代的证 券, 基金管 理人 将卖 出该 证券 ,实际 卖出 价格 扣除 相关 交易费 用后 与该 证券 调整 后 T 日 开盘 参 考价可 能有 所差 异 。 为 便于 操作 , 基 金管 理人 在申 购赎 回清单 中预 先确 定现 金替 代 溢价 比例 , 并据此 支付 替代 金额 。 如 果预先 支付 的金 额低 于基 金卖出 该部 分证 券的 实际 收入, 则基 金管 理人将 退还 少支 付的 差额 ; 如果 预先 支付 的金 额高 于基金 卖出 该部 分证 券的 实际收 入, 则基 金管理 人将 向投 资者 收取 多支付 的差 额。 基金管 理人 将自 T 日起 在 收到申 购交 易确 认后 按照“ 时间优 先、 实时 申报” 的 原 则依次 买入申 购被 替代 的部 分证 券, 在 收到 赎回 交易 确认 后按照“ 时 间优 先、 实 时申 报” 的 原则 依次 卖出赎 回被 替代 的部 分证 券。 T 日 未完 成的 交易 , 基 金管理 人 在 T 日后 被替 代 的成份 证券 有 正常交 易 的 2 个 交易 日( 简称 为 T+2 日) 内完 成上 述交易 。 时 间 优 先的 原 则为 : 申购赎 回 方 向相 同 的, 先 确认成 交 者 优先 于 后确 认 成交者 。 先 后 顺序按 照上 交所 确认 申购 赎回的 时间 确定 。 实 时 申 报的 原 则为 : 基金管 理 人 在深 交 所连 续 竞价期 间 , 根据 收 到的 上 交所申 购 赎 回 确认记 录, 在技 术系 统允 许的情 况下 实时 向深 交所 申报被 替代 证券 的交 易指 令。 T 日 基金 管 理人 按 照“ 时间 优 先” 的原 则 依次 与申 购投 资 者 确定 基 金应 退还 投资 者 或投 资者应 补交 的款 项 , 即 按照 申购时 间顺 序 , 以 替代 金额 与被替 代证 券的 依次 实际 购入成 本 (包 括买入 价格与 交易费 用) 的差额 ,确定 基金应 退还 申购投 资者或 申购投 资者 应补交 的款项 ; 按照“ 时间 优先” 的原 则依 次与赎 回投 资者 确定 基金 应退还 投资 者或 投资 者应 补交的 款项 , 即 按照赎 回时 间顺 序 , 以 替代 金额与 被替 代证 券的 依次 实际卖 出收 入 (卖 出价 格扣 除交易 费用 ) 的差额 ,确 定基 金应 退还 赎回投 资者 或赎 回投 资者 应补交 的款 项。 对于 T 日 因停 牌或 流动 性 不足等 原因 未购 入和 未卖 出的被 替代 的部 分证 券, T 日后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继续 进行 被替 代证券 的买 入和 卖出 , 按照 前述原 则确 定基 金应 退还 投资者 或投 资 者应补 交的 款项 。 T+2 日 日终 , 若 已购 入全 部被替 代的 证券 , 则以 替 代金额 与被 替代 证券 的实 际购入 成本 (包括 买入 价格 与交 易费 用) 的 差额, 确定 基金 应退 还申购 投资 者或 申购 投资 者应补 交的 款 项; 若 未能 购入 全部 被替 代的证 券, 则以 替代 金额 与所购 入的 部分 被替 代证 券实际 购入 成本 (包括 买入 价格 与交 易费 用)加 上按 照 T+2 日 收盘 价计算 的未 购入 的部 分被 替代证 券价 值 的差额 ,确 定基 金应 退还 申购投 资者 或申 购投 资者 应补交 的款 项。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T+2 日 日终 , 若 已卖 出全 部被替 代的 证券 , 则以 替 代金额 与被 替代 证券 的实 际卖出 收入 (卖出 价格 扣除 交易 费用 ) 的差额 , 确定 基金 应退 还赎 回投资 者或 赎回 投资 者应 补交的 款项 ; 若未能 卖出 全部 被替 代的 证券, 以替 代金 额与 所卖 出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实际 卖出收 入 ( 卖出 价格扣 除交 易费 用) 加上 按照 T+2 日 收盘 价计 算的 未卖出 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价值的 差额 , 确定基 金应 退还 赎回 投资 者或赎 回投 资者 应补 交的 款项。 特例情 况: 若自 T 日 起,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正常 交易 日已达 到 20 日 而该 证券 正 常交易 日 低于 2 日, 则以 替代 金额 与所购 入的 部分 被替 代证 券实际 购入 成本 (包 括买 入价格 与交 易费 用) 加 上按 照最 近一 次收 盘价计 算的 未购 入的 部分 被替代 证券 价值 的差 额, 确定基 金应 退还 申购投 资者 或申 购投 资者 应补交 的款 项 , 以 替代 金额 与所卖 出的 部分 被替 代证 券实际 卖出 收 入 (卖 出价 格扣 除交 易费 用) 加 上按 照最 近一 次收 盘价计 算的 未卖 出的 部分 被替代 证券 价值 的差额 ,确 定基 金 应 退还 赎回投 资者 或赎 回投 资者 应补交 的款 项。 若现金 替代 日 (T 日)后至 T+2 日期 间发 生除 息、 送股 ( 转增 ) 、 配 股等 权益 变动, 则 进行相 应调 整。 T+2 日 后第 1 个 工作 日, 基 金管理 人将 应退 款和 补款 的明细 及汇 总数 据发 送给 相关申 购 赎回代 理机 构和 基金 托管 人,相 关款 项的 清算 交收 将于此 后 3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4、预 估现 金部 分相 关内 容 预 估 现 金部 分 是指 为 便于计 算 基 金份 额 参考 净 值及申 购 赎 回代 理 机构 预 先冻结 申 请 申 购赎回 的投 资者 的相 应资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现金数 额。 T 日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告 T 日 预估 现金 部分 。其 计 算公式 为: T 日 预估 现金 部分 =T-1 日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申 购赎 回清 单中必 须 现 金 替 代 的 固定 替 代 金 额+ 申 购 赎 回 清单 中 各 退 补现 金 替 代 成 份证 券 的 数 量与 相 应 证 券调 整后 T 日开 盘参 考价 相乘 之和+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各 可以现 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与 相应 证 券调整 后 T 日开 盘参 考价 相乘之 和+ 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各禁止 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 的数量 与相 应 证券调 整 后 T 日开 盘参 考 价相乘 之和 ) 若 T 日为 基金 分红 除息 日 , 则 计算 公式 中的“T-1 日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需扣减 相应 的收 益分 配数 额。预 估现 金部 分的 数值 可能为 正、 为负 或为 零。 5、现 金差 额相 关内 容 T 日 现金 差额 在 T+1 日的 申购赎 回清 单中 公告 ,其 计算公 式为 : T 日 现金 差额 =T 日最 小 申购赎 回单 位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申购 赎回 清单中 必须现 金替 代的固 定替 代金 额+ 申购 赎回清 单中 各退 补现 金替 代成份 证券 的数 量与 相应 证券 T 日收 盘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价相乘 之和 +申 购赎 回清 单中各 可以 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的 数量 与相 应证 券 T 日收盘 价相 乘 之和+ 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各禁 止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 的数 量与相 应证 券 T 日 收盘 价 相乘之 和) T 日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基 金 份额时 ,需 按 T+1 日 公告 的 T 日 现金 差额 进行 资金 的清算 交 收。 现 金 差 额的 数 值可 能 为正、 为 负 或为 零 。在 投 资者申 购 时 ,如 现 金差 额 为正数 , 则 投 资者应 根据 其申 购的 基金 份额支 付相 应的 现金 , 如 现金差 额为 负数 , 则 投资 者将根 据其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获得 相应 的现 金; 在投 资者 赎回时 , 如 现金差 额为 正数 , 则 投资 者将根 据其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获得 相应 的现 金, 如 现金 差额 为负 数, 则 投资者 应根 据其 赎回 的基 金份额 支付 相 应的现 金。 6、 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申购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举例 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 告日 期 201*-*-* (T 日 ) 基金名 称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 ETF 基金管 理公 司名 称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一级市 场基 金代 码 512991 201* 年* 月* 日(T-1 日) 信息内容 现金差 额( 单位 :元 ) 45,747.20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资 产净 值(单 位: 元) 2,141,199.20 基金份 额净 值( 单位 :元 ) 1.1896 201* 年* 月* 日(T 日) 信息内容 预估现 金部 分( 单位 :元 ) 54,104.20 可以现 金替 代比 例上 限 50% 是否需 要公 布 IOPV 是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 单位 :份) 1,800,000 申购、 赎回 的允 许情 况 允许申 购和 赎回 201* 年* 月* 日(T 日) 成份股信息内容 股票代 码 股票简 称 股票数 量 现金替 代标 志 现金替 代溢 价比例 固定替 代金 额 000001 平安银 行 17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23341.000 000002 万科A 10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32770.000 000027 深圳能 源 3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929.000 000039 中集集 团 1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550.000 000050 深天马 A 2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3160.000 000060 中金岭 南 4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2296.000 000063 中兴通 讯 3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9450.000 000069 华侨城 A 8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7088.000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000100 TCL 集团 14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5628.000 000157 中联重 科 7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3864.000 000166 申万宏 源 19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0754.000 000333 美的集 团 3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6416.000 000338 潍柴动 力 6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8316.000 000402 金 融 街 3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2781.000 000413 东旭光 电 5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3145.000 000423 东阿阿 胶 1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5100.000 000425 徐工机 械 8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4080.000 000538 云南白 药 1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9409.000 000559 万向钱 潮 3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2160.000 000568 泸州老 窖 1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7270.000 000581 威孚高 科 1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2570.000 000625 长安汽 车 4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4052.000 000627 天茂集 团 4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2908.000 000630 铜陵有 色 10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2670.000 000651 格力电 器 3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7136.000 000656 金科股 份 5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4030.000 000709 河钢股 份 11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3916.000 000725 京东 方 A 34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3328.000 000728 国元证 券 3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3273.000 000768 中航飞 机 3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5157.000 000776 广发证 券 6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9780.000 000783 长江证 券 6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4800.000 000826 启迪桑 德 2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2966.000 000839 中信国 安 4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2284.000 000858 五 粮 液 4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42800.000 000876 新 希 望 4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5848.000 000883 湖北能 源 4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724.000 000895 双汇发 展 3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8259.000 000898 鞍钢股 份 4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2396.000 000938 紫光股 份 1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4390.000 000963 华东医 药 1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3440.000 000983 西山煤 电 3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2004.000 000999 华润三 九 1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2943.000 001979 招商蛇 口 7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6373.000 002024 苏宁易 购 9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2699.000 002027 分众传 媒 12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8724.000 002044 美年健 康 3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5523.000 002065 东华软 件 3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2631.000 002081 金螳螂 3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3567.000 002142 宁波银 行 5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1570.000 002146 荣盛发 展 4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4920.000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002153 石基信 息 1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3207.000 002180 纳思达 1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2927.000 002195 二三四 五 4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2476.000 002202 金风科 技 4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5472.000 002230 科大讯 飞 2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7204.000 002236 大华股 份 3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4989.000 002241 歌尔股 份 3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3033.000 002294 信立泰 1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2780.000 002304 洋河股 份 1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2800.000 002352 顺丰控 股 1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3593.000 002385 大北农 4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2376.000 002415 海康威 视 9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31545.000 002422 科伦药 业 1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3170.000 002456 欧菲光 3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4230.000 002460 赣锋锂 业 1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2927.000 002465 海格通 信 2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2040.000 002466 天齐锂 业 1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3668.000 002475 立讯精 密 4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0096.000 002493 荣盛石 化 3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4104.000 002500 山西证 券 3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2925.000 002508 老板电 器 1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3244.000 002555 三七互 娱 2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2634.000 002558 巨人网 络 1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2095.000 002563 森马服 饰 2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2346.000 002594 比亚迪 2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1104.000 002624 完美世 界 1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2908.000 002673 西部证 券 4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4836.000 002714 牧原股 份 2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13240.000 002736 国信证 券 4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5384.000 002797 第一创 业 3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2418.000 002926 华西证 券 2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 2354.000 600000 浦发银 行 2900 允许 10.0%


600008 首创股 份 600 允许 10.0%


600009 上海机 场 100 允许 10.0%


600010 包钢股 份 4600 允许 10.0%


600011 华能国 际 500 允许 10.0%


600015 华夏银 行 1300 允许 10.0%


600016 民生银 行 3600 允许 10.0%


600018 上港集 团 800 允许 10.0%


600019 宝钢股 份 1900 允许 10.0%


600023 浙能电 力 900 允许 10.0%


600027 华电国 际 700 允许 10.0%


600028 中国石 化 2600 允许 10.0%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600029 南方航 空 900 允许 10.0%


600030 中信证 券 1000 允许 10.0%


600031 三一重 工 800 允许 10.0%


600036 招商银 行 2100 允许 10.0%


600048 保利地 产 1200 允许 10.0%


600050 中国联 通 3100 允许 10.0%


600061 国投资 本 400 允许 10.0%


600066 宇通客 车 200 允许 10.0%


600068 葛洲坝 500 允许 10.0%


600085 同仁堂 100 允许 10.0%


600089 特变电 工 400 允许 10.0%


600104 上汽集 团 800 允许 10.0%


600109 国金证 券 300 允许 10.0%


600111 北方稀 土 400 允许 10.0%


600115 东方航 空 800 允许 10.0%


600118 中国卫 星 100 允许 10.0%


600153 建发股 份 300 允许 10.0%


600177 雅戈尔 400 允许 10.0%


600196 复星医 药 200 允许 10.0%


600208 新湖中 宝 900 允许 10.0%


600256 广汇能 源 700 允许 10.0%


600271 航天信 息 200 允许 10.0%


600276 恒瑞医 药 400 允许 10.0%


600297 广汇汽 车 500 允许 10.0%


600332 白云山 100 允许 10.0%


600340 华夏幸 福 300 允许 10.0%


600346 恒力股 份 200 允许 10.0%


600352 浙江龙 盛 300 允许 10.0%


600362 江西铜 业 200 允许 10.0%


600372 中航电 子 200 允许 10.0%


600373 中文传 媒 100 允许 10.0%


600383 金地集 团 400 允许 10.0%


600398 海澜之 家 200 允许 10.0%


600406 国电南 瑞 500 允许 10.0%


600415 小商品 城 600 允许 10.0%


600436 片仔癀 100 允许 10.0%


600438 通威股 份 400 允许 10.0%


600482 中国动 力 200 允许 10.0%


600487 亨通光 电 200 允许 10.0%


600489 中金黄 金 300 允许 10.0%


600516 方大炭 素 200 允许 10.0%


600518 康美药 业 500 允许 10.0%


600519 贵州茅 台 100 允许 10.0%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600535 天士力 100 允许 10.0%


600547 山东黄 金 200 允许 10.0%


600570 恒生电 子 100 允许 10.0%


600583 海油工 程 500 允许 10.0%


600585 海螺水 泥 400 允许 10.0%


600588 用友网 络 200 允许 10.0%


600600 青岛啤 酒 100 允许 10.0%


600606 绿地控 股 800 允许 10.0%


600637 东方明 珠 300 允许 10.0%


600642 申能股 份 400 允许 10.0%


600660 福耀玻 璃 200 允许 10.0%


600674 川投能 源 500 允许 10.0%


600688 上海石 化 500 允许 10.0%


600690 青岛海 尔 600 允许 10.0%


600703 三安光 电 400 允许 10.0%


600705 中航资 本 900 允许 10.0%


600739 辽宁成 大 200 允许 10.0%


600741 华域汽 车 300 允许 10.0%


600760 中航沈 飞 100 允许 10.0% 600795 国电电 力 1900 允许 10.0% 600808 马钢股 份 600 允许 10.0% 600809 山西汾 酒 100 允许 10.0% 600816 安信信 托 500 允许 10.0% 600820 隧道股 份 300 允许 10.0% 600837 海通证 券 800 允许 10.0% 600867 通化东 宝 200 允许 10.0% 600875 东方电 气 300 允许 10.0% 600886 国投电 力 700 允许 10.0% 600887 伊利股 份 600 允许 10.0% 600893 航发动 力 200 允许 10.0% 600900 长江电 力 1500 允许 10.0% 600909 华安证 券 400 允许 10.0% 600919 江苏银 行 1200 允许 10.0% 600926 杭州银 行 500 允许 10.0% 600958 东方证 券 600 允许 10.0% 600977 中国电 影 200 允许 10.0%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600998 九州通 200 允许 10.0% 600999 招商证 券 600 允许 10.0% 601006 大秦铁 路 1500 允许 10.0% 601009 南京银 行 900 允许 10.0% 601012 隆基股 份 300 必须


8127.000 601021 春秋航 空 100 允许 10.0% 601088 中国神 华 400 允许 10.0% 601098 中南传 媒 200 允许 10.0% 601111 中国国 航 500 允许 10.0% 601117 中国化 学 500 允许 10.0% 601138 工业富 联 400 允许 10.0% 601155 新城控 股 200 允许 10.0% 601166 兴业银 行 2100 允许 10.0% 601169 北京银 行 2100 允许 10.0% 601186 中国铁 建 1200 允许 10.0% 601198 东兴证 券 200 允许 10.0% 601211 国泰君 安 800 允许 10.0% 601225 陕西煤 业 700 允许 10.0% 601229 上海银 行 1100 允许 10.0% 601238 广汽集 团 300 允许 10.0% 601288 农业银 行 7500 允许 10.0% 601318 中国平 安 1100 允许 10.0% 601328 交通银 行 3900 允许 10.0% 601333 广深铁 路 600 允许 10.0% 601336 新华保 险 200 允许 10.0% 601360 三六零 100 允许 10.0% 601377 兴业证 券 700 允许 10.0% 601398 工商银 行 5400 允许 10.0% 601555 东吴证 券 300 允许 10.0% 601600 中国铝 业 1100 允许 10.0% 601601 中国太 保 600 允许 10.0%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601607 上海医 药 200 允许 10.0% 601618 中国中 冶 1800 允许 10.0% 601628 中国人 寿 300 允许 10.0% 601668 中国建 筑 4200 允许 10.0% 601669 中国电 建 1000 允许 10.0% 601688 华泰证 券 700 允许 10.0% 601699 潞安环 能 300 允许 10.0% 601727 上海电 气 800 允许 10.0% 601766 中国中 车 2000 允许 10.0% 601788 光大证 券 400 允许 10.0% 601800 中国交 建 300 允许 10.0% 601818 光大银 行 4000 允许 10.0% 601857 中国石 油 1600 允许 10.0% 601866 中远海 发 800 允许 10.0% 601877 正泰电 器 200 允许 10.0% 601888 中国国 旅 200 允许 10.0% 601899 紫金矿 业 1700 允许 10.0% 601901 方正证 券 800 允许 10.0% 601919 中远海 控 700 允许 10.0% 601933 永辉超 市 1000 允许 10.0% 601939 建设银 行 1000 允许 10.0% 601958 金钼股 份 300 允许 10.0% 601966 玲珑轮 胎 100 允许 10.0% 601985 中国核 电 1000 允许 10.0% 601988 中国银 行 4900 允许 10.0% 601989 中国重 工 2300 允许 10.0% 601992 金隅集 团 800 允许 10.0% 601997 贵阳银 行 200 允许 10.0% 601998 中信银 行 600 允许 10.0% 603288 海天味 业 200 允许 10.0% 603799 华友钴 业 100 允许 10.0%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603833 欧派家 居 100 必须


12442.000 603858 步长制 药 100 允许 10.0% 603993 洛阳钼 业 1800 允许 10.0%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市 等特 殊情况 ,导 致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 4 、相 关证 券交 易所 、登 记 机构、 申购 赎回 代理 机构 等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 理申 购业务 。 5 、基 金管 理人 开市 前因 异 常情况 未能 公布 申购 赎回 清单。 6 、因 异常 情况 导致 申购 赎 回清单 无法 编制 或编 制不 当。 7 、基 金所 投资 的投 资品 种 的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时。 8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证券 市场 价格发 生 大幅波 动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业绩 产生 负面 影响 ,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9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10 、法 律法 规、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8 项暂 停申 购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及时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绝 ,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基金管 理人 可视 情况 同时 暂停或 拒绝 场内 和场 外两 种申购 方式 , 也可 以只 拒绝 或暂停 其 中一种 方式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对价 。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市 等特 殊情况 ,导 致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 4 、相 关证 券交 易所 、登 记 机构、 申购 赎回 代理 机构 等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 理赎 回业务 。 5 、基 金管 理人 开市 前因 异 常情况 未能 公布 申购 赎回 清单。 6 、因 异常 情况 导致 申购 赎 回清单 无法 编制 或编 制不 当。 7 、基 金所 投资 的投 资品 种 的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时。 8 、法 律法 规、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公告 。 在 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同 时对 场内 和场外 两种 赎回 方式 实施 暂停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也可以 只 针对其 中一 种方 式。 (十) 场外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场外基 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场外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减 去场外 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 )超 过前 一开放 日的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场外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对 场外赎 回 决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 延期 赎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场外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场外赎 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为因 支 付投资 人的 场外 赎回 申请 而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时 , 基金 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场外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场 外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 日 的场 外赎 回申 请,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场外 赎回 申请量 占场 外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场外 赎回 份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 资人在 提交 场外 赎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 期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受 理的部 分场外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延期的 场外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场 外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投资 人在 提交场 外赎 回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场外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场 外赎 回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场外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 在指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4 ) 如 果基 金发 生场 外巨 额赎回 , 在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30% 以上的 大额场外 赎 回申 请情 形下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全部投 资人 的场外 赎 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 为 因 支 付 全 部投 资 人 的 场外 赎 回 申 请 而进 行 的 财 产变 现 可 能 会 对基 金 资 产 净值 造 成 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延 期办理 场外 赎回 申请 。具 体分为 两种 情况 : ①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其 他投 资人 的全 部 场外 赎回 申请 , 为了 保护 其他场外 赎回投 资人 的利 益, 对于 其他投 资人 的场外 赎 回申 请按正 常程 序进 行。 对于 单个投 资人 超过 基金总份 额 30% 以上的大额场外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围内对其按比 例 确认当 日受 理的 场外 赎回 份额, 未确 认的 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处理 。 延 期的 场外赎 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日 场外 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赎 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如投 资人 在提交 场外赎 回申请 时选 择取消 赎回的 , 则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


②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仅 支付其 他投 资人 的场 外赎 回申请 也有 困难 时 , 则 所有 投资人 的 场外赎回申请(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 额 30% 以上的 大额 场外赎回申请和其他投 资 人的场外 赎 回申 请) 都按 照上述“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的 约定 一并 办理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场外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十一 )其 他申 购赎 回方 式 1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且对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 响 的情况 下, 调整基 金申 购赎 回方 式或 申购赎 回对 价组 成, 并提 前公告 。 2 、ETF 联接基金 是指 将其 绝大部 分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跟踪同 一标 的指 数 的 ETF ,紧 密跟 踪标的 指数 表现 , 追 求跟 踪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 采用 开放 式运作 方式 的基金 。 若本 基 金推出 联接 基金 , 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 可 根据 实际 情况需 要向 本基 金的 联接 基金开 通特 殊申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购, 联 接基 金可 以用 股票 或现金 特殊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 申 购价 格为 申购 日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 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 3 、在条 件允许 时,基 金管 理人可开 放集 合申购 ,即 允许多个 投资 者集合 其持 有的组 合 证券, 共同 构成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或其 整数 倍, 进行申 购。 4 、如 果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推 出 ETF 分级业务 ,在 不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下 , 基金管 理人 在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可为 本基 金增设 分级 份额 。 基 金管 理人可 就分 级后 的全部 或部 分份 额申 请上 市,并 制定 、公 布相 应的 业务规 则。 5 、基金 管理人 指定的 代理 机构可依 据基 金合同 开展 其他服务 ,双 方需签 订书 面委托 代 理协议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十二 )基 金份 额折 算 为提高交 易便 利或根 据需 要(如变 更标 的 指数) ,基 金管理人 可向 登记机 构申 请办理 基 金份额 折算 与变 更登 记。 基金份 额折 算后 , 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总 额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数额 将发 生调 整 , 但 调整后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占基 金份 额总额 的比 例 不发生 变化 。 基金份 额折 算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益无实 质性 影响 。 基 金份 额折算 后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按 照折 算后 的基金 份额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就其 具体事 宜进 行 必要公 告, 并提 前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十三 )基 金份 额的 非交 易过户 等其 他业 务 基金登 记机 构可 依据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其业 务规 则 , 受 理基金 份额 的转 托管 、 非交 易过户 、 质押、 冻结 与解 冻等 业务 ,并收 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 (十四 )基 金的 登记 及转 托管 1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本基金 份额 采用 分系 统登 记的原 则 。 投 资者 通过 二级 市场买 入或 场内 申购 的基 金份额 属 场内份 额, 由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负责 办理 登记结 算; 投资 者通 过场 外 现金 申购 的基 金份额 属场 外份 额,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办 理登 记结 算 ; 投 资者 通过 场外 股票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由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负 责办 理登 记结 算。 2 、基 金份 额的 转托 管


本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场外 份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及场 内外份 额的 跨系 统转 托管 。 条件许 可情 况下 , 在 基金 管理人 制定 并发 布有 关规 则后, 本基 金场 外份 额可 跨系统 转托 管为场 内份 额, 并进 行场 内赎回 、 上 市交 易。 但除 非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场内份 额不 可跨 系统转 托管 为场 外份 额。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十五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利 益的 前提下 ,根 据市 场情 况对 上述申 购和 赎回 的安 排进 行补充 和调 整并 提前 公告 。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以期 获得 与标 的指 数收益 相似 的回报 。 (二) 标的 指数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为 MSCI 中国 A 股国 际通指 数 。 如果指 数发 布机 构变 更或 停止 MSCI 中国 A 股 国际 通指数 的编 制及 发布 、或 MSCI 中 国 A 股 国际 通指 数 由 其他 指数替 代、 或由 于指 数编 制方法 等重 大变 更导 致 MSCI 中国 A 股 国际通 指数 不 宜继续 作为 标的指 数,或 市场有 其他 代表性 更强、 更适合 投资 的指数 推出时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投资 者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 变更 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业绩基 准和 基 金名称 ,并 及时 公告 。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 备 选成 份股 、 替 代性股 票 。 为 更好 地实 现投 资目标 , 基金还 可投 资于 非成 份股 、 债券 ( 含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 股 指期 货、 权 证、 货 币市场 工具、 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投 资于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投资 组合 资产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0% , 且不 低于非 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采用 组合 复制 策略及 适当 的替 代性 策略 以更好 的跟 踪标 的指 数 , 实 现基金 投 资目标 。 1 、组 合复 制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复制 法, 即按照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权重 构建 基金 的股 票投 资组合 , 并 根据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权 重的 变动 对股 票投 资组 合进行 相应 地调 整。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2 、替 代性 策略 对于出 现市 场流 动性 不足 、 因法 律法 规原 因个 别成 份股被 限制 投资 等情 况, 导致本 基金 无法获 得足 够数 量的 股票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通 过投 资成份 股 、 非 成份股 、 成 份股个 股衍 生品 等进行 替代 。 3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投 资股 指期货 将根 据风险管 理的 原则, 以套 期保值为 目的 ,主要 选择 流动性好 、 交易活 跃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 以 降低 股票 仓位调 整的 交易成 本 , 提 高投资 效率 , 从 而更 好地 跟 踪标的 指数 ,实 现投 资目 标。 4 、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 将 根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 充 分考虑 国债 期货 的流 动性 和风险 收益 特征, 在风 险可 控的 前提 下,适 度参 与国 债期 货投 资。 本基金 力争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不超 过 0.1% , 年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2% 。 未来,随 着证 券市场 投资 工具的发 展和 丰富, 本基 金可相应 调整 和更新 相关 投资策略 ,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 告。 (五)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3 ) 本 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4)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6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7)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8)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9)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10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 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倍 的现 金; 基金 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11 )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 总市值 的 3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0%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 债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国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 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12)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3)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4)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15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除第(7) 、 (14) 、 (15 )项 另有约 定外,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调整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流 动性 限制 、 股 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制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MSCI 中国 A 股 国际 通指 数收 益率 。 若基金 标的 指数 发生 变更 , 基金业 绩比 较基 准随 之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根据 投资 情况 和市 场惯 例调整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组成 和权 重 ,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取 得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基金 , 风 险与收 益高 于混 合基 金、 债券基 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 基 金主 要 投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备选成 份股 ,在 股票 基金 中属于 较高 风险 、较 高收 益的产 品。 (八)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转融 通 本基金 履行 适当 的程 序后 , 可以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部门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融 资、 融 券以 及参与 转融 通等 相关 业务 。 (十二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以下内 容摘 自本 基 金 2018 年第 4 季度 报告 : “5.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1 权益投 资 523,502,843.90 97.19 其中: 股票 523,502,843.90 97.19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17,601.80 0.02 其中: 债券 117,601.80 0.02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3,730,520.10 2.55 7 其他各 项资 产 1,266,630.83 0.24 8 合计 538,617,596.63 100.00 注:股 票投 资的 公允 价值 包含可 退替 代款 的估 值增 值。 5.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5.2.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1,673,825.00 0.31 B 采矿业 21,939,179.04 4.08 C 制造业 192,609,401.16 35.81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20,811,927.60 3.87 E 建筑业 19,947,789.34 3.71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0,795,325.95 2.0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5,864,568.29 2.95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9,101,923.37 3.55 J 金融业 179,373,132.49 33.35 K 房地产 业 30,435,371.56 5.66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6,687,160.80 1.24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490,096.30 0.09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549,418.00 0.29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2,223,189.00 0.41 S 综合 - - 合计 523,502,307.90 97.34 5.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600519 贵州茅 台 42,075 24,824,670.75 4.62 2 601318 中国平 安 363,838 20,411,311.80 3.80 3 600036 招商银 行 692,952 17,462,390.40 3.25 4 601166 兴业银 行 697,716 10,423,877.04 1.94 5 600000 浦发银 行 985,948 9,662,290.40 1.80 6 601398 工商银 行 1,811,300 9,581,777.00 1.78 7 601288 农业银 行 2,502,400 9,008,640.00 1.67 8 000333 美的集 团 222,697 8,208,611.42 1.53 9 601668 中国建 筑 1,410,327 8,038,863.90 1.49 10 002415 海康威 视 309,876 7,982,405.76 1.48 5.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17,601.80 0.02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17,601.80 0.02 5.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110049 海尔转 债 960 96,000.00 0.02 2 110045 海澜转 债 220 21,601.80 0.00 3 - - - - - 4 - - - - - 5 - - - - - 5.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5.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5.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5.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5.9.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代码 名称 持仓量 合约市 值( 元) 公允价 值 变动( 元) 风险说 明 IF1901 沪深 300 股指 期货 IF1901 合约 8 7,208,640.00 -413,220.00 买入股 指期 货 多头合 约的 目 的是进 行更 有 效地流 动性 管 理。 IF1906 沪深 300 股指 期货 IF1906 合约 4 3,601,920.00 -170,100.00 买入股 指期 货 多头合 约的 目 的是进 行更 有 效地流 动性 管 理。 公允价 值变 动总 额合 计( 元) -583,320.00 股指期 货投 资本 期收 益( 元) -397,620.00 股指期 货投 资本 期公 允价 值变动( 元) -1,297,620.00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5.9.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为指 数型 基金 , 主 要投资 标的 为指 数成 份股 和备选 成份 股。 基金 留存 的现金 头寸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投资 于基础 资产 与标 的指 数相 关性较 高的 股指 期货 组合 , 旨在 配合 基金 日常投 资管 理需 要, 更有 效地进 行流 动性 管理 ,以 更好地 跟踪 标的 指数 ,实 现投资 目标 。 5.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5.10.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0.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0.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5.11.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中 , 上 海浦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现在 报告 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监管 部门 公开谴 责 、 处 罚的 情况 。 本 基金为 指数 型基 金 , 采 取完 全复制 策略 , 浦发银 行系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该 股票 的投 资决 策程 序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的要求 。 5.11.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5.11.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256,567.7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950.2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112.85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66,630.83 5.11.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5.11.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5.11.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 计 入费 用后 实际 收益水 平 要低于 所列 数字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8 年 9 月 17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6.12% 1.58% -5.71% 1.61% -0.41% -0.03%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 期货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户 。 开立 的基金 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2 、处 于未 上市 期 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 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6 、本基 金投资 的股指 期货 合约、国 债期 货合约 ,一 般以估值 当日 结算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当日 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其 他资 产按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估值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估 值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 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估 值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场所 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基金收益 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同期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达 到 1%以上 时,可 进行 收益 分配 。 3 、基 金场 内及 场外 份额 的 收益分 配均 采用 现金 方式 。 4 、在 符合 基金 收益 分配 条 件的情 况下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4 次 ,每 次 基金收 益 分配数 额的 确定 原则 为使 收益分 配后 基金 累计 报酬 率尽可 能贴 近标 的指 数同 期累计 报酬率 。 5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遵守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 基金 管理 人、 登 记机 构可 对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有 关业 务规则 进 行调整 ,并 及时 公告 。 (二)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时间 、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 分 配方 式 等内容 。 (三) 基金 收益 可分 配数 额的确 定原 则 1 、在 收益 评价 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标的 指数 累计 报酬 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为收 益评 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 基金 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 净值 之比减去 100% ;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 盘 价之比 减 去 100% 。 基金管理人将以此计 算截 至收益评价日基金累 计报 酬率超过标的指数累 计报 酬率的差 额,当 差额 超 过 1% 时 ,基 金可以 进行 收益 分配 。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期间如 发生 基金 份额 折算 或拆分 , 则以 基金 份额 折算 或拆分 日为 初始 日重 新计 算上述 指 标。 2 、根 据前 述收 益分 配原 则 确定收 益分 配数 额。 (四) 收益 分配 方 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对 于场 外份额 的 收益分 配 , 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不 足部分 由基 金管 理人 垫付 。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 (4) 基金 上市 费及 年费 。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6)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 (7)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 、 券商佣 金、 权证 交易 的结 算费、 融资 融券 费、 证 券账 户相关 费用 及其 他类 似性 质的费 用等) 。 (9)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10)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11 )基 金的 登记 结算 费 用。 (12)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在中国 证 监 会允 许的 前提 下, 本 基金 可以 从基 金财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不 需召开 持有 人大会 ,具 体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在 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公 告中 载明 。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50% 的 年费率 计提 。 管 理费的 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0.5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2-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0.1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2-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 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 金管 理人与指数许可方签 署的 指数使用 许可协 议的 约定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按当 日基 金管理 费 的 15% 的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F× 15%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指数 许 可使用 费 F 为当日的基金 管理 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下限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 当年天数,上限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035%/ 当年 天 数。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每日 计算 , 按 季支 付。 计费 期 间不足 一季 度的 , 根 据实 际天数 按比 例计算 。 如果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约 定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的计 算方法 、 费率 和支 付 方 式等 发生调 整 , 本基金 将采 用调 整后 的方 法或费 率计 算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或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其他公 告中 披露 基金 最新 适用的 方法 。 (4) 本 条第 ( 一) 款第 1 项中第 (4) 至 第 (11 ) 项 费 用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二) 基金 销售 费用 本基金 申购 费 、 赎回 费的 费率水 平 、 计 算公式 、 收 取方式 和使 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募 说明 书“ 九 、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中的“ (六 ) 申 购和 赎回的 对价 、 费 用及 其用 途” 中 的相 关规 定。 (三)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 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3 、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清 单 公告 在开始 办理 场内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之 后 ,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每 个开 放日 通过 网站或 其 他媒介 公告 当日 的申 购赎 回清单 。 4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为保 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 他重要 信息”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5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9)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 部门的 主要 业务人员 在一 年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三十。 (10)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1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2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3)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4)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5)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6)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7)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8)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19)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0)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1) 本基 金 开 放日 常申购 、赎 回业 务 ; (22)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3) 变更 标的 指数 。 (24) 基金 暂停 上市 、恢 复上市 或终 止上 市。 (25) 基金 份额 的折 算及 变更登 记。 (26) 本基 金发 生涉 及基 金申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项 。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6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信息。 基金将 按照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在 定期 报告 等文 件中披 露股 指期 货 、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券、国 债期 货等 的投 资情 况。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清 单、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 介。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置备于 基金 管理 人的 住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信 息披 露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十八、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 、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 市 场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的 平均 回报 率与 整个 股票市 场 的平均 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2 、标 的指 数波 动的 风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到 政治 因素 、 经 济因 素、 上市 公司 经营状 况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波动 , 导致指 数波 动, 从而 使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变 化 , 产 生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风险。 3 、基 金投 资组 合回 报与 标 的指数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以下因 素可 能使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率与 标的 指数 的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1)由 于标的 指数调 整成 份股或变 更编 制方法 ,使 基金在相 应的 组合调 整中 产生跟 踪 偏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2)由 于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发生配股 、增 发等行 为导 致成份股 在标 的指数 中的 权重发 生 变化, 使基 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整 中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 (3 ) 成 份股 派发 现金 红利 、 新股市 值配 售收 益将 导致 基金收 益率 超过 标的 指数 收益率 , 产生正 的跟 踪偏 离度 。 (4)由 于成份 股停牌 、摘 牌或流动 性差 等原因 使基 金无法及 时调 整投资 组合 或承担 冲 击成本 而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 (5)由 于基金 投资过 程中 的证券交 易成 本,以 及基 金管理费 和托 管费的 存在 ,使基 金 投资组 合与 标的 指数 产生 跟踪偏 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6)在 基金指 数化投 资过 程中,基 金管 理人的 管理 能 力,例 如跟 踪指数 的水 平、技 术 手段 、 买 入卖 出的时 机选 择等 , 都 会对 基金的 收益 产生影 响 , 从 而影响 基金 对标的 指数 的 跟 踪程度 。 (7)其 他因素 产生的 偏离 。如因受 到最 低买入 股数 的限制, 基金 投资组 合中 个别股 票 的持有 比例 与标 的指 数中 该股票 的权 重可 能不 完全 相同; 因缺 乏卖 空、 对 冲机 制及其 他工 具 造成的 指数 跟踪 成本 较大 ; 因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带来 的现金 变动 ; 因 指数 发布 机构指 数编 制错 误等, 由此 产生 跟踪 偏离 度与跟 踪误 差。 4 、标 的指 数变 更的 风险 尽管可 能性 很小 , 但 根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 如出 现变 更标的 指数 的情 形, 基金 将变更 标 的 指数 。 基 于原 标的指 数的 投资政 策将 会改 变, 投资 组合将 随之 调整 , 基 金的 收益风 险特 征 将 与新的 标的 指数 保持 一致 ,投资 者须 承担 此项 调整 带来的 风险 与成 本。 5 、基 金份 额二 级市 场交 易 价格折 溢价 的风 险 尽管基金将通过有效 的套 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 级市 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 控制 在一定范 围内, 但基 金份 额在 证券 交易所 的交 易价 格受 诸多 因素影 响, 存在 不同 于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即 存在 价格 折溢 价的 风险。 6 、申 购赎 回清 单差 错风 险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当 日申购 赎回 清单 内容 出现 差错 , 包 括组 合证券 名单 、 数 量、 现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金替代 标志 、 现金替 代比 率、 替代 金额 等出错 , 将 会使投 资人 利益 受损 或影 响申购 赎回 的正 常进行 。 7 、参 考 IOPV 决 策和 IOPV 计 算错 误的 风险 中证指数 有限 公司在 开市 后根据申 购赎 回清单 和组 合证券内 各只 证券的 实时 成交数据 , 计算并 发布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IOPV ) , 供 投资 者交 易、 申 购、 赎 回基 金份 额 时参考 。IOPV 与实时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可 能存在 差异 ,IOPV 计 算还 可能出 现错 误, 投资 者若 参考 IOPV 进 行投资 决策 可能 导致 损失 ,需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8 、退 市风 险 因基金 不再 符合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条件 被 终 止上 市 , 或 被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提前 终 止上市 ,导 致基 金份 额不 能继续 进行 二级 市场 交易 的风险 。 9 、投 资者 申购 失败 的风 险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本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暂停 或拒 绝接受投资人的场外 或场 内申购申 请,从 而导 致申 购失 败。 基金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 可能仅 允许 对部 分成 份股 使用现 金替 代, 且设 置现 金替代 比例 上限, 因此 , 投 资者 在进 行申购 时, 可能 存在 因个 别成份 股涨 停、 临时 停牌 等原因 而无 法买 入申购 所需 的足 够的 成份 股,导 致申 购失 败的 风险 。 投资者 申购 当日 未卖 出的 基金份 额在 交收 成功 后方 可卖出 和赎 回 。 因 此为 投资 者办理 申 购业务 的申 购 赎 回代 理机 构如发 生交 收违 约, 将导 致投资 者不 能及 时、 足额 获得申 购当 日未 卖出的 基金 份额 ,投 资者 的利益 可能 受到 影响 。 10 、投 资者 赎回 失败 的风 险 投资者 在提 出赎 回申 请时 , 如基 金组 合中 不具 备足 额的符 合要 求的 赎回 对价 , 可能 导致 赎回失 败。 基金管 理人 可能 根据 成份 股市值 规模 变化 等因 素调 整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 位, 由 此可能 导 致投资 者按 原最 小申 购、 赎回单 位申 购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可能 无法按 照新 的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位 全部 赎回 ,而 只能 在二级 市场 卖出 全部 或部 分基金 份额 。 11 、 场内 基金 份额 赎回 对 价的变 现风 险 场内基 金赎 回对 价主 要为 组合证 券 , 在 组合证 券变 现过程 中 , 由 于市场 变化 、 部 分成 份 股流动 性差 等因 素, 导致 投资者 变现 后的 价值 与赎 回时赎 回对 价的 价值 有差 异, 存 在变 现风 险。 12 、退 补现 金替 代方 式的 风险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本基金 在申 购赎 回环 节新 增了“ 退补 现金 替代” 方式 , 该方式 不同 于现 有其 他现 金替代 方 式, 可 能给 申购 和赎 回投 资者带 来价 格的 不确 定性 , 从而 间接 影响 本基 金二 级市场 价格 的折 溢价水 平。 极端 情况 下, 如果使 用“ 退补 现金 替代” 证券的 权重 增加 , 该 方式 带来的 不确 定性 可能导 致本 基金 的二 级市 场价格 折溢 价处 于相 对较 高水平 。 基金管 理人 不对“ 时 间优 先 、 实时 申报” 原则 的执 行效 率做出 任何 承诺 和保 证, 现金替 代 退补款 的计 算以 实际 成交 价格和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的 约定为 准。 若因 技术 系统、 通讯链 路或 其 他原因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遵循“ 时 间优 先、 实 时申 报” 原 则对“ 退补 现金 替代” 的证券 进行 处 理,投 资者 的利 益可 能受 到影响 。 13 、基 金场 内外 份额 申购 、赎回 对价 方式 不同 的风 险 由于场 内与 场外 申购 、 赎 回方式 上的 差异 , 本 基金 投资者 依据 基金 份额 净值 所支付 、 取 得的场 外申 购、 赎回 现金 对价, 与场 内申 购、 赎回 所支付 、 取 得的 对价 方式 不同。 投资 者可 自行判 断并 选择 适合 自身 的申购 赎回 场所 、方 式。 14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 金 份额净 值低 于面 值的 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为使 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 报酬 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 数同 期累计报 酬率 。 基 于本 基金的 性质 和特点 , 本基 金收益 分配 不以弥 补亏 损为 前提 , 收 益分配 后可 能 存 在基金 份额 净值 低于 面值 的风险 。 15 、股 指期 货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 股 指期 货作 为一种 金融 衍生品 , 具备 一些特 有的 风险点 。 投 资股指 期货 主要 存在 以下 风险: (1) 市场 风险 :是 指由 于 股指期 货价 格变 动而 给投 资者带 来的 风险 。 (2) 流动 性风 险: 是指 由 于股指 期货 合约 无法 及时 变现所 带来 的风 险。 (3 ) 基 差风 险 : 是 指股 指期 货合约 价格 和指 数价 格之 间的价 格差 的波 动所 造成 的风险 , 以及不 同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格之间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期 现价 差风 险。 (4)保 证金风 险:是 指由 于无法及 时筹 措资金 满足 建立或者 维持 股指期 货合 约头寸 所 要求的 保证 金而 带来 的风 险。 (5) 信用 风险 :是 指期 货 经纪公 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险 。 (6)操 作风险 :是指 由于 内部流程 的不 完善, 业务 人员出现 差错 或者疏 漏, 或者系 统 出现故 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险 。 16 、第 三方 机构 服务 的风 险 基金的 多项 服务 委托 第三 方机构 办理 ,存 在以 下风 险: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1) 申 购赎 回代 理机 构因 多种 原 因, 导致 代理 申购、 赎回业 务受 到限 制、 暂停 或终止 , 由此影 响对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服务 的风 险。 (2)登 记机构 可能调 整结 算制度, 如实 施货银 对付 制度,对 投资 者基金 份额 、组合 证 券及资 金的 结算 方式 发生 变化, 制度 调整 可能 给投 资者带 来理 解偏 差的 风险 。 同样 的风 险还 可能来 自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他代 理机 构。 (3)证 券交易 所、登 记机 构、基金 托管 人、申 购赎 回代理机 构及 其他代 理机 构可能 违 约,导 致基 金或 投资 者利 益受损 的风 险。 17 、管 理风 险与 操作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等相关 当事 人的 业务 发展 状况 、 人 员配 备、 管理 水 平与内 部控 制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 因 业务 扩张过 快 、 行业内 过度 竞争 、 对 主要 业务人 员过 度依 赖等可 能会 产生 影响 投资 者利益 的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可能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 失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风险 , 例 如, 申购 赎回 清单编 制错 误、 越权 违规 交易、 欺诈 行为 及交易 错误 等风 险。 根据证 券交 易资 金前 端风 险控制 相关 业务 规则 , 中登 公司和 交易 所对 交易 参与 人的证 券 交易资 金进 行前 端额 度控 制, 由 于执 行、 调整、 暂 停该控 制, 或该 控制 出现 异常等 , 可 能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人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18 、技 术风 险 在基金 的投 资 、 交易 、 服 务与后 台运 作等 业务 过程 中, 可能 因为 技术系 统的 故障或 差错 导致投 资者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证券交 易所 、 登记机 构及 销售 代理 机构 等。 19 、政 策变 更风 险 因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政策 修改 等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控 制的 因素 的变 化 , 使 基金或 投 资者利 益受 到影 响的 风险 , 例如, 监管 机构 基金 估值 政策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估值 方法的 调整 而 引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相关法 规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投资范 围变 化基 金管 理人 为调整 投资 组 合而引 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等 。 20 、流 动性 风险 在市场 或个 券流 动性 不 足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无法 迅速 、 以 合理 成本 地调整 基金 投资组 合,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造成 不利 影响 。 (1)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七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和本招募 说明书“九、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详细了 解本 基金 的申 购以 及赎回 安排 。 (2)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 备 选成 份股 、 替 代性股 票 。 为 更好 地实 现投 资目标 , 基金还 可投 资于 非成 份股 、 债券 ( 含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 股 指期 货、 权 证、 货 币市场 工具 、 国债期 货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 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相 关规定)。 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投资 于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投资组 合资 产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90% 。 一般情 况下 本基 金拟 投资 的资产 类别 具有 较好 的流 动性 , 但 在特 殊市 场环 境下 本基金 仍有 可 能出现 流动 性不 足的 情形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实际 情况采 取相 应的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措施 , 在 保障持 有人 利益 的基 础上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3) 场外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 的流动 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当本基 金发 生场 外巨 额赎 回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用 以下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措施 : ① 延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请 ; ②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③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④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措施。 (4)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由于本 基金 存在 场外 份额 ,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在确 保投 资者 得到公 平对 待的前 提下 , 可依照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综合运 用各 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 , 对 场 外赎回 申请 等进 行适 度调 整, 作 为特 定情 形下 基金 管理人 流动 性风 险的 辅助 措施, 包括 但不 限于: ① 延期 办理 场外 巨额 赎回 申请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在此情 形下 , 投 资者 的全 部或部 分场 外赎 回申 请可 能将被 延期 办理 , 同 时投 资人完 成基 金场外 赎回 时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可 能与 其提 交场 外赎 回申请 时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不同。 ② 暂停 接受 场外 赎回 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七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的“ 八、暂停赎回 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和“ 九、场外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 接受场 外赎 回申 请的 情形 及程序 。 在此情 形下 , 投 资人 的部 分或全 部场 外赎 回申 请可 能被拒 绝, 同时 投资 人完 成基金 场外 赎回时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可 能与其 提交 场外 赎回 申请 时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不 同。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③ 延缓 支付 场外 赎回 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七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的“ 八、暂停赎回 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和“ 九、场外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程 序。 在此情 形下 ,投 资人 接收 赎回款 项的 时间 将可 能比 一般正 常情 形下 有所 延迟 。 ④ 暂停 基金 估值 投资人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十五部分、基 金资产估值” 中的“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 详细了 解本 基金 暂停 估值 的情形 及程 序。 在此情 形下 , 投 资人 没有 可供参 考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同时 场外 赎回 申请 可能 被延期 办理 或被暂 停接 受, 或被 延缓 支付场 外赎 回款 项。 ⑤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措施。 21 、不 可抗 力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财产 有遭 受损失 的风 险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证 券交 易所 、 登 记 机构和 销售 代理 机构 等可 能因不 可抗 力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而 影响 基 金的各 项业 务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者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销 售代 理机构 销售 ,但是 , 本基金 并不 是销 售代 理机 构的存 款或 负债 , 也 没有 经销售 代理 机构 担保 或者 背书, 销售 代理 机 构并 不能 保证 其收 益或 本金安 全。 3 、 本基 金并 非由 MSCI INC. (“ MSCI ” ) 、 其任 何关 联机构 、 其任 何信 息提 供 方或参 与 或涉及 收集 、 计 算或 创建 任何 MSCI 指数 的任 何其 他第三 方 ( 统称“MSCI 各方” ) 保荐 、 担 保、 销 售或 推介 。 MSCI 指数是 MSCI 的专 有财 产。 MSCI 名称 和 MSCI 指数名 称均 是 MSCI 或其关 联机 构的 服务 标识 , 并已 经许 可给[ 被 许可 方] 为特定 目的 使用 。MSCI 各方均 未就 一 般的基金投资 或特别针 对 投资本基金的 行为是否 明 智或者任何 MSCI 指数跟踪相应股票 市 场 表 现 的 能 力向 本 基 金 的发 行 人 或 所 有 人 或 任 何 其他 人 或 实 体 作出 任 何 明 示或 默 示 的 陈述 或保证 。MSCI 或其关 联机 构是若 干商 标、 服务 标记 和商号 的许 可方 , 也 是由 MSCI 在未 考 虑 本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的 发 行 人 或 所 有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人 或 实 体 的 情 况 下 确 定 、 编 制 和 计 算 的 MSCI 指数 的许 可方 。在 确定、 编制 和计 算 MSCI 指数时 ,MSCI 各方 均无 义务考 虑本 基金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的发行 人或 所有 人或 任何 其他人 或实 体的 需要 。 MSCI 各方均 不负 责也 未参 与 确定本 基金 的 发行时 间 、 发 行价 格或 数 量, 或本 基金 赎回 公式 或 赎回对 价的 确定 或计 算 。 而且 ,MSCI 各 方均不 就本 基金 的管 理 、 营 销或发 售向 本基 金的 发行 人或所 有 人 或任 何其 他人 或实体 承担 任 何义务 或责 任。 尽管 MSCI 应 自其认 为可 靠的来 源获 取 MSCI 指数 中包含 的或 用来 计 算 MSCI 指数的信 息,MSCI 各方均 不保 证或 担保任 何 MSCI 指数 或其 中包含 的任 何数 据的 独创 性、 准 确性 及 / 或完整性。MSCI 各 方 未 就 本 基 金 的 发 行 人 、 本 基 金 的 所 有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人 或 实 体 使 用 MSCI 指数 或其 中包 含的 任何数 据时 将会 获得 的结 果作出 任何 明示 或默 示的 担保。MSCI 各 方均不 会 就 MSCI 指数或 其中包 含的 任何 数据 的任 何差错 、 遗 漏或 中断 或与 MSCI 指数 或其 中包含 的任 何数 据有 关的 任何差 错 、 遗 漏或 中断 承 担任何 责任 。 此外 ,MSCI 各方均 未作 出 任何类 型的 明示 或默 示的 保证, 并且 MSCI 各方 特此 明确表 示不 对每 一 MSCI 指数及 其中 包 含的任 何数 据作 出任 何适 销性和 对特 定用 途的 适用 性的任 何保 证。 不限 制前 述任何 规定 , 即 使已被 告知 发生 以下 损害 赔偿的 可能 性 , 在 任何 情 况下 MSCI 各方 均不 就任 何直接 的 、 间 接 的、特 别的 、惩 罚性 、推 定性或 任何 其他 损害 赔偿 (包括 利润 损失 )承 担任 何责任 。 十 九、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MSCI 中国A 股国 际通 交易 型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 同》。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100 年 联系电 话:400-818-6666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 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前提下 , 为基 金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和转融 通 等 业务。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 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对 价。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对价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有权呈 报中 国 证 监会, 并可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 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对价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对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3)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4)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托管协 议》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6)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7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8)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19)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 金 管理人 追偿 。 (20)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 金合 同 》 取 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 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应付 基金 认购 、 申购、 赎回 对价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 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设 立日常 机构 。 一、召 开事 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5)调 整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8)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 (9)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程序 (法 律法规 、基 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且对 现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不 利影 响的前 提下 ,以下 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或 收 费方式 。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3) 增加 、减 少、 调整 基 金份额 类别 设置 。 (4) 调整 基金 的申 购赎 回 方式及 申购 对价 、赎 回对 价组成 。 (5) 调整 基金 份额 净值 、 申购赎 回清 单的 计算 和公 告时间 或频 率。 (6) 本基 金的 联接 基金 采 取特殊 申购 或其 他方 式参 与本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 (7)基 金管 理 人、证 券交 易所、登 记机 构、代 销机 构在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有 关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交易 、收 益分 配、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8)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9)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10)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11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形 。 二、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 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或通 讯开 会等 方式召 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2(含 1/2)。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后 、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 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少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2(含 1/2)。 参加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基 金份额 低于上述 规定比例 的,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以 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 重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有代 表 1/3 以 上 (含 1/3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召 开。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 并表决 。 五、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以及会 议召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 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上( 含 2/3 )通 过方 可做 出。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计 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 后 2 日 内按 照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的要 求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关 于本 基金 的联 接基 金所持 本基 金份 额行 使表 决权的 方式 如果本 基金 推出 联接 基金 , 鉴于 本基 金和 本基 金的 联接基 金的 相关 性, 联接 基金的 持有 人可以 凭所 持有 的联 接基 金份额 行使 与本 基金 相关 的持有 人权 利 , 如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 集权 、 直接参 加本 基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表决 权 。 计 算参会 份额 和计票 时 , 联 接 基 金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参会 份 额 数 和 票数 按 权 益 登记 日 联 接 基 金所 持 有 的 本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该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联 接基金 份额 占联 接基 金总 份额的 比例 折算 。 十、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第三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以及 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第四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由败 诉 方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 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式二 份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MSCI 中国A 股国 际通 交易 型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 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 管 理人” )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成立时 间:1998 年4 月9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16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一) 基金 募集 ; (二 ) 基 金销售 ; ( 三) 资产管 理; (四) 从事 特定 客户资 产 管理业 务; (五 )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100 年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 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成立时 间: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经营范围 :吸 收人民 币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理 结算; 办理 票据 贴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款; 外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 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建 立相 关的技 术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 、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拟 投资 的股 票库 、 债券 库、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库 等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对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予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范 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督 。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 。 (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4)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6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10% 。 (7 )本 基金 应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 资 产支持 证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8)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9)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为1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展 期。 (10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 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20% ; 每 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低 于交易 保证金 一倍 的现金 ;基金 所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 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11 )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5% ;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国债 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债券 总 市值的30% ;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 仓) 的国 债期 货合 约的 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市值和 买入 、 卖 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约 定。 (12)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13)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140% 。 (14)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述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5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除第(7) 、 (14) 、 (15 )项 另 有约 定外,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调整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流 动性 限制 、 股 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 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期间 , 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二)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本 协议的约 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复 核。 (三)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 ( 二)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及 本协 议的 约定 , 应及 时提 示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示 后应 及时 核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提 示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提 示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或 本协 议的 规定 , 应当 拒绝 执行 , 及 时提 示基金 管理 人, 并依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规 或本 协议 规定 的 , 应 当及时 提示 基 金管理 人, 并依 照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五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但 不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在 本协 议的有 效期 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 合 理 原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守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 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无 正当理 由未 执行 或延 迟执 行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法律 法规 及 本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及 时 回复 基金 管理人 。 在限 期内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的核 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并 改正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 期货 结算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 金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规 定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定期 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和股 票划入在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和证 券 账户。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3 、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名义在相关法 规规 定范围内的存款银行 的指 定营业网 点开立 存款 账户 ,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及 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使 用。 在上 述账户 开立 和账 户相 关信 息变更 过程 中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或 账户 变 更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若基 金托管 人认 为存 款银 行存 在风险 , 可与 基金管 理人 协商解 决 。 若 无 法达成 一致 意见 ,可 向监 管部门 报告 。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 基金,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 、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 所 托管 的 包 括 本 基金 在 内 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交 易 所 进 行证 券 投 资 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 、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的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照 并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产 投资 的实物 证券 、银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证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妥善保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 同 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和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价 值。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开 放日 对基金财 产估 值。估 值原 则应符合 《基 金合同》 、 《 证券投 资 基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结束 后计 算 得出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在 盖章 后以 双方 约定 的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进行 复核 , 并以 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将 复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 、 当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 法 不 能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四 位内发生 差错 时,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报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 ;当 计 价错 误达 到 基金 份 额净 值 的0.5%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的同 时并 及时 进行 公告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处理 。 6 、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的任何 基金 净值数 据错 误,导致 该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7 、由于 证券交 易场所 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三)基 金管 理人应 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资料 , 基金托 管人 应保 存基 金托 管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保 存期 限为15年。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本 协议 第十 条的 约定对 各自 保存 的文 件和 档案履 行 保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协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60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并按 其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具 有约 束力 。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申 购赎回 代理 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 一) 呼叫 中心 1 、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周7天、 每天24 小时 的自动语 音服 务,客 户可 通过电话 查询 最新热 点问 题、基 金 份额净 值等 信息 。 2 、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 周7 天的人 工服 务。 周一至 周五 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间 为8 :30~21 :00 , 周六至 周 日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 间为8 :30~17 :00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 二) 在线 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APP 、 微信 公众 号、 微 官网等 渠道 获得 在线 服务 。 1 、自 助服务 在线客服 提供 每周7 天 、每 天24小时 的自 助服务 ,投 资者可通 过在 线客服 查询 最新热 点 问题、 业务 规则 、基 金份 额净值 等信 息。 2 、人 工服 务 周一至 周五 的在 线客 服人 工服务 时间 为8 : 30~21 : 00 , 周 六至 周日 的在 线客 服 人工服 务 时间为8:30~17 :00, 法 定节假 日除 外。 3 、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 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 理人最 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 三)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在 线客 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 投 资者 还可以 通过 申 购赎回 代理 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该 申购 赎回 代理 机构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议 。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2018 年 10 月 26 日 发布华 夏 MSCI 中国 A 股 国际通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 2018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 (二 ) 2018 年 12 月 7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广 州分 公司 营业 场所 变更的 公 告。 (三) 2019 年 1 月 21 日 发 布华 夏 MSCI 中国 A 股 国 际通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8 年第 4 季度 报告 。 (四)2019 年 3 月 1 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华 夏上 证 50ETF 、华夏 沪 深 300ETF 、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 国际 通ETF 所持停 牌股票“ 信 威集 团” 估 值调 整情况 的公 告。 (五)2019 年 3 月 2 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告。 (六) 2019 年 4 月 8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华夏 MSCI 中国 A 股 国 际通 ETF 新增申 购赎 回代 办证 券公 司的公 告。 (七) 2019 年 4 月 20 日 发 布华 夏 MSCI 中国 A 股 国 际通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9 年第 1 季度 报告 。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 者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投 资者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MSCI 中国A 股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变更 注册 的批复 。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2、《 华夏MSCI 中国A 股 国 际通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3、《 华夏MSCI 中国A 股 国 际通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九年 四 月 二十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