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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融融君混合A(006231)

国融融君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1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基 金 管理 人 :国 融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国 泰 君安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〇一 九年 四月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2 
重要提 示 
国融融君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 ) 经中国 证监 会2018 年7
月13日 证监 许可[2018]1122 号 《关 于 准 予国 融融 君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注册 的批 复 》
注册募 集。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于2018 年9 月12 日正 式 生效。 本基 金类 型为 契约 型开放 式。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是一 种长期 投资 工具,其 主要 功能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者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特 性,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 因 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 性 风险 、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等 等。 
本基金 为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风险 与收 益高 于债 券型基 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 低于 股票
型基金 。 投资 者在投 资本 基金之 前 , 请 仔细阅 读本 基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 全 面认 识
本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特 性 , 并 充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断市 场 , 谨 慎
做出投 资决 策。 
投资 者应当通 过本基金 管理人 或代销机 构购买和 赎回基 金。本基 金在募集 期内按 1.00 
元面值 发售 并不 改变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 投 资者 按 1.00 元 面值 购买 基金 份额以 后, 有可
能面临 基金 份额 净值 跌破 1.00元 、从 而遭 受损 失的 风险。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本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担 。 
本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9 年 3 月 11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
截止日 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财 务数 据经 审计 )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3 目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17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六、基 金的 募集 ............................................................................................................................. 27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8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29 九、基 金的 投资 ............................................................................................................................. 39 十、基 金的 收益 ............................................................................................................................. 52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53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4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9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1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3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4 十七、 风险 揭示 ............................................................................................................................. 70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4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6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0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8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9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10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11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4 一、绪言 《国融融 君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称 “ 本招 募说 明书 ” )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编报 规则 第 5 号< 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 与 格式>》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国 融融 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基本 权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其他 与本 基金相 关的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 利义务 关系 的任 何文 件或 表述 , 均 以基 金合同 为准 。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5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国 融 融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国融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国泰 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合 同或 《 基金 合同 》 : 指 《 国融 融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国融 融君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指《 国融 融君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期 的 更新 7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 国融融 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8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 议、 通 知等 以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9 、 《基 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 会议通 过,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施 ,并经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 二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 常务委 员会 第十 四次 会议 《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关 于修 改<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港 口法> 等七部 法律 的决 定》 修改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 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6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6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3 、 销 售机 构: 指国 融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4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5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本基 金的 登记机 构为 国融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国 融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6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而引起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8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7 30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35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 《业 务规则》 :指 《国 融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由基 金管理 人 制定并 不时 修订 , 规 范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规 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38 、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及相 关公 告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39 、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及相 关公 告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0 、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及 相关公 告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1 、 销 售服 务费 : 指 从基 金资产 中计 提的 , 用 于本 基金市 场推 广、 销售 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的 费用 42 、基金 份额 类别: 指本 基金根据 认购/ 申购费 用、 销售服务 费收 取方式 的不 同,将 基 金份额 分为 不同 的类 别, 各基金 份额 类别 分别 设置 代码, 分别 计算 和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A 类基 金份 额: 在 投资 人认 购/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认 购/申 购费 用, 并 不再 从本 类别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金 份额 ,称 为 A 类基 金份额 C 类基金 份额 :从本 类基 金资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并不收 取认 购/申购 费用 的基金 份 额,称 为C 类基 金份 额 43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 请 将 其 持 有的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某 一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转 换 为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其 他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44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8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6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7 、元 :指 人民 币元 48 、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9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50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 、 基金 份额 净值 : 针 对 本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 指 计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日 该类 基金份 额总 数 52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等 53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54 、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 当 开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资 组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回 的投资 者 , 从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待 55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6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9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 本情 况 1 、基 本信 息 名称 国融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 东 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4 楼 440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西 直门 外大 街 168 号腾 达大 厦2008 室 法定代 表人 丁险峰 总经理 李宇龙 成立日 期 2017 年6 月20 日 注册资 本 1 亿元 股权结 构 国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51%, 上 海谷 若投 资中 心( 有 限合伙 )49%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8779199 传真 (010 )88576097 联系人 毛灵俊 国融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 【2017 】821 号 文批 准, 于 2017 年 6 月 20 日成 立,是 国融 证券发 起的公募 基金 管理公 司。 公司注册 地上 海,总 部设 在北京。 公司 于2017 年7 月17 日 取得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核发的 《经 营证 券期 货业 务许可 证》 。 2、 管 理基 金情 况 截止2018 年 12 月 31 日 , 公司共 管 理 2 只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 及 19 只特 定 客户资 产 管理计 划。 其中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国融 融银 规模为 0.79 亿元 ,国 融融 君混合 规模 为 1.97 亿, 合计2.76 亿,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计 划规 模合 计26.76 亿元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李 宇龙 先生 , 上海 交通 大学管 理学 博士 , 美国 佐治 亚理工 学 院 MBA 和金 融工 程硕士 , CPA 、 CFA 持 证人 ,公司 董 事长 (代行 ) 、 总经 理。 曾任 美 国 Waddell &Reed 基 金管 理公司 基金 经 理 兼高 级研 究员 、美 国 Wilmington Trust Investment Advisors 基 金管 理公 司 全球 资产 配 置部基 金经 理、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执行 经理 、 美 国 Balentine 投 资管 理公 司合 伙 人及全 球投 资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10 研究总 监、 合众 人寿 资产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嘉合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兼 首席投 资总 监。 现任 国融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 事长 (代行 ) 、 总经 理。 侯守法 先生 , 中 国人 民大 学经济 学硕 士, 注册 会计 师, 公 司董 事 。 曾任 国家 审计署 主任 科员 、 北 京燕 莎中心 有限 责任公 司总 会计 师、 北京 首都创 业集 团总 经理 助理 。 现 任北 京长 安 投资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兼总经 理、 国融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北 京长 安兴业 房地 产开 发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北京 浩鸿 房地 产开 发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北京 日新经 贸发 展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北京 常赢绿 洲假 日运 动中 心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北京 北辰 东方体 育运 动俱 乐部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北 京长安 兴 盛 健身 有限 责任 公司副 董事 长兼 总经 理、 北京长 安置 地房 地产开 发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北 京姜 庄湖 网球 健身 俱乐部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 北京 兴融 诊所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北京 荣盛达 置业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兼 经理 、 北 京长 安德 瑞威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执行 董事 兼经 理、 佳名投 资有 限公 司 ( 香港 ) 董事 、 北 京石 金小 额贷 款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北京 首创 期货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 内蒙 古日 信担保 投资 (集 团) 有限 公司董 事 、 北京 长安投 资公 益基 金会 副理 事长 、 国融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 张智河 先生 , 中 国海 洋大 学硕士 , 公 司董 事。 曾任 中信万 通证 券公 司总 经理 、 大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裁、 国融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 山东物 流集 团总 经理 , 现 任国融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总 裁、 国融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吴 雄伟 先生 , 浙 江大 学理学 博士 , 独 立董 事。 曾任金 华产 权交 易所 总经 理、 金 信信 托股 份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 、博 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浙 江图原 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长 。 现任浙 江图 原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





俞 昌建 先生 , 大 学专 科学历 , 高 级会 计师 , 独 立董事 。 曾 任北 京化 工设 备厂科 长、 北京 化工供 销公 司副 总会 计师 、 北 京化 工集 团副处 长 、 北京航 宇经 济发 展公 司副 总经理 、 北京 首 都创业 集团 财务 总监 、北 京首创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左兴平 先生 , 中国人 民银 行总行 研究 生部 经济 学硕 士, 独立 董事 。 曾 任中 国 人民大 学助 教、 中国 华融 信托投 资公 司处长 、 兴业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副总 裁 、 华安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副 总裁 、 上 海证 大投 资发 展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 现 任 安 徽环渤 湾高 速钢 轧辊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北京证 大资 源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兼 总经 理。 2 、执 行监 事





王 辉女士 , 中 科院心 理研究所 应用 心理学/ 中国 人民大学 国民 经济学 研究 生学历, 公司 执行监 事 。 曾 任北京 市财 政局公 务员 、 北京经 济发 展投资 公司 企业 管理 部部 门经理 、 美国 光 华金融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北京华 联集 团投 资控 股有 限公司 部门 经理 、 华 联财 务有限 责任 公司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11 部门经 理。 现任 国融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兼人 力资源 总监 。 王占祥先 生, 大学本 科学 历,职工 监事 。曾任 北京 煤矿机械 厂动 力处党 支部 组织委员 、 中国华 融信 托投 资公 司北 京营业 部副 总经 理兼 电脑 部经理 、 兴业 证券 北京 赵登 禹路证 券营 业 部副总 经理 、 华 安证 券北 京慧忠 北里 证券 营业 部副 总经理 、 日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信息 技术 中心总 经理 、 国 融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原 日信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技术 总监 。 现任 国融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运 营总 监。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李宇龙 先生 ,同 上。 毛灵俊 先生 , 华 东政 法大 学法学 学士 , 具 备法 律职 业资格 , 公 司督 察长 。 曾 任申万 菱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运 营部登 记结 算员 、 申万 菱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法律 合规 经理、 西部利 得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监察 稽核部 总监/ 公司监 事 、上 海基煜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合规总 监。 现任 国融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 4 、基 金经 理 田宏伟 先生 , 天 津大 学博 士, 投 资总 监兼 基金 经理 。 具备18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 历任 国泰 君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研 究所/ 衍生 产品 部/资 产管 理部研 究员 及高 级投 资经 理、 国泰 君安 证 券资产 管理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产 品部/ 基金 管理 部总 经理 。 现 任国 融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总 监 、国 融融 银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5 、公 募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 本公司公 募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成员包 括: 李宇龙 先生 (委员会 主任) 、田宏 伟先 生、梁 国 桓先生 、王 丽梅 女士 。 李宇龙 先生 ,同 上。 田宏伟 先生 ,同 上。 梁国桓 先生 , 中央财 经大 学经济 学学 士 , 公司 固定 收益部 执行 总经 理 。 具备16年金 融从 业经验 , 历任 中纺机 集团 财务有 限责 任公 司资 金计 划部副 经理 、 日信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后 更名为 国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部副 经理、 华联 财务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助理兼 投资 部 经理 。 现任 国融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投 资部 负责 人。 王丽梅女 士, 中国人 民大 学经济学 硕士 ,公司 交易 部负责人 。具 备15年 金融 从业经验 , 历任美 国美汇 银行外 汇操 盘 分析 师 、香 港南华 金融 控股集 团 上海 办事处 首席 执行代 表助理 、 中国中 期投 资股 份有 限公 司高级 交易 员兼 部门 经理 助理 、 北 京鴻 道投 资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交 易员、 中融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交 易总 监。 现任 国融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交 易部 负责人 。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12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相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反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 关 规定的 行为 发生 。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资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 ; (3)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得将 基金资 产用 于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13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 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资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公司制 定合 理 、 完备 、 有 效并易 于执 行的 内部 控制 制度体 系 。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体 系由 不同层 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效 力从 高到 低分 为 四 个层面 : 第一 个层面 是公 司章程 ; 第二 个 层面是 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第 三个 层面 是公司 基本 管理制 度 ; 第 四个层 面是 公司各 机构 、 部 门根据 业务 需要 制定 的各 种规章 及业 务手 册等 。 公司章 程是 指公 司依 法制 定的 、 规 定公 司组织 及活 动的基 本准 则 , 是公 司的 宪章 。 公 司 内部控 制大 纲是 依据 公司 章程规 定的 内部 控制 原则 , 对制 定各 项基 本管 理制 度、 部 门业 务规 章和业 务手 册的 总揽 和指 导性文 件, 是公 司经 营运 作和风 险管 理的 核心 制度 。 公司 基本 管理 制度是 依据 内部 控制 大纲 制定的 日常 运作 的有 针对 性并较 为具 体的 行为 要求 与规范 , 主要 包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14 括: 风 险控制 制度、 投资 管理制 度、 基 金销 售管 理 制度、 基 金会 计制 度、 信 息披露 制度、 监 察稽核 制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制度 、 财 务管 理制 度、 档案管 理制 度、 危机 处理 制度、 人力 资源 管理与 业绩评 估考核 制度 等。部 门业务 规章是 根据 公司章 程和内 部控制 大纲 等文件 的要求 , 在基本 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岗位设 置、 岗位 职责 等的 具体说 明; 业务 手册是 各项具 体业务 和管 理工作 的运行 办法, 是对 业务各 个环节 、流程 进行 的描述 和约束 , 是经办 人员 具体 行为 的指 南。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覆盖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和各 级岗位 ,并 渗透到 各 项业务 过程 ,涵 盖到 决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部 控制 手段和 方法 ,建立合 理适 用的内 部控 制程序 , 并适时 调整 和不 断完 善, 维护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3)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 机构、部 门和 岗位的 职责 保持相对 独立 ,公司 基金 资产、 自 有资产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分离。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权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5)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 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6)防 火墙原 则:公 司基 金投资、 交易 、研究 、评 估、销售 等业 务环节 ,适 当分离 , 以达到 防范 风险 的目 的, 对因业 务需 要知 悉内 部信 息的人 员, 制定 严格 的批 准程序 和监 督措 施。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公 司董事 会对公 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 终责任 。董 事会下 设 审计合 规委 员会 ,负 责检 查公司 内部 管理 制度 的合 法合规 性及 内控 制度 的执 行情况 。 (2)投 资决策 委员会 为公 司投资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负责 指导 基金资 产的 运作、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 组合的 原则 。 (3)经 理层下 设的风 险控 制委员 会 负责 对基金 投资 风险以及 公司 、基金 运作 中的其 他 风险进 行评 估和 控制 ,并 提出防 范化 解措 施。 (4)督 察长负 责对公 司内 部控制的 合法 合规性 、有 效性和合 理性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合 规风控 部具体 负责 公司各项 制度 、业务 的合 法合规性 及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 行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15 (6)各 部门负 责人为 所在 部门的风 险控 制第一 责任 人,对本 部门 业务范 围内 的风险 负 有管控 和及 时报 告的 义务 。 (7)岗 位员工 在其岗 位职 责范围内 承担 相应的 内控 责任,并 负有 对岗位 工作 中发现 的 风险隐 患或 风险 问题 及时 报 告、 反馈 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 公司 逐步 健全 法人 治 理结构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执 行监 事的 监督 职能 ,严禁 不 正当关 联交 易、 利益 输送 和内部 人控 制现 象的 发生 ,保护 投资 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权 益。 (2)公 司设置 的组织 结构 ,充分体 现职 责明确 、相 互制约的 原则 ,各部 门均 有明确 的 授权分 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公司 逐步 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机 制, 包括 民主、 透明 的决 策程 序和 管理议 事规 则, 高效 、 严 谨的业 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 部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①各岗位 职责 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 说明 书和业 务流 程,各岗 位人 员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4)公 司建立 有效的 人力 资源管理 制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制 ,确 保公司 人员 具备与 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5)公 司建立 科学严 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险 进行 识别、 评估 和分析 ,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 会 、 董 事会 、 执 行 监事和 管理 层充 分了 解和 履行各 自的 职权 , 建 立健 全公司 授 权标准 和程 序, 确保 授权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②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 员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应 的职 责; ③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 ④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 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 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7)建 立完善 的基金 财务 核算与基 金资 产估值 系统 和资产分 离制 度,基 金资 产与公 司 自有资 产、 其他 委托 资产 以及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实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 及时 、 准 确和 完整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状 况。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16 (8)建 立科学 、严格 的岗 位分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 岗位职责 ,投 资和交 易、 交易和 清 算、基金 会计 和公司 会计 等重要岗 位不 得有人 员的 重叠。投 资、 研究、 交易 、IT 等 重要 业 务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建 立和维 护信息 管理 系统,严 格信 息管理 ,保 证客户资 料等 信息安 全、 真实和 完 整。 积 极维 护信 息沟 通渠 道的畅 通, 建立 清晰 的报 告系统 , 各 级领 导、 部门 及员工 均有 明确 的报告 途径 。 (10)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 务标准 , 加 强基 金销 售管 理, 规 范基 金宣 传推 介, 不得有 不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定 切 实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 建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 对发 生严 重影响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可能 引起 系统性 风险 、 严重 影响 社会 稳定的 突发 事件 , 按照 预案 妥善处 理 。 (12 ) 公 司建 立健全 内部 监控制 度 , 督 察长 、 合 规 风控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 定期 评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①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 业 务的 合法合 规性 核查 。 合规 风控 部设计 各部 门监 察稽 核点 明细 , 按照查 核项 目和 查核 程序 进行部 门自 查 、 合规 风控 部核查 , 确保 公司各 项制 度、 业务 符合 有 关法律 、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及 行业 监管 规则 ; ②对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监 督。 合规 风控 部组 织相关 业务 部门 、 岗 位共 同识别 风 险点, 界定 风险 责任 人, 设计内 部风 险点 自我 评估 表, 对 风险 点进 行评 估和 分析, 并监 督风 险控制 措施 的执 行, 及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③督察 长发 现公 司存 在重 大风险 或者 有违 法违 规行 为, 在告 知总 经理 和其 他有 关高 级 管理人 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中 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基 金管理 人承诺 根据 市场变化 和基 金管理 人发 展不断完 善内 部控制 体系 和内部 控 制制度 。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17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成立时 间: 1999 年 8 月 18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证监 机构 字[1999]77 号 注册资 本: 捌拾 柒亿 壹仟 叁佰玖 拾叁 万叁 仟捌 百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14]511 号 联系人 :王健 联系电 话:021-38676666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前身 为国 泰证 券和 君安 证券,1999 年8 月18 日两 公 司合并 新 设为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2015 年6月26 日 国 泰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在上交 所上 市 交易, 证券 简称 为“ 国泰 君安” ,证 券代 码为 “601211”。 2017 年4 月11 日国 泰 君安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在 香港 联交 所主 板挂牌 并上 市交 易,H 股 股票中 文简 称“ 國泰 君安 ” ,英文 简称 为 “GTJA ” , 股票 代码 为 “02611 ” 。 截 至2018 年12 月31日,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资 本为87.139338 亿元 人民 币 ,直接 设有6家 境内 子公 司 和1家 境外 子公 司 , 并在 全 国设有33家 分公司 、420 家 证券 营业 部 和26家 期货 营业 部, 是国 内最早 开展 各类 创新 业务 的券商 之一 。 2008-2018年 ,公 司连 续十 一年在 中国 证监 会证 券公 司分类 评价 中被 评为A 类AA 级 ,为 目前 证券公 司获 得的 最高 评级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陈忠义 先生 ,中 国国 籍, 无境外 居留 权,1970 年10 月出生 ,经 济学 学士 ,中 级经济师 , 现任国 泰君 安证 券资 产托 管部总 经理 。 1993 年 参加 工作, 曾任 职于 君安 证券 清算部 总经 理助 理、国 泰君 安证 券营 运中 心副总 经理 、光 大证 券营 运管理 总部 总经 理等 职。 “ 全国金 融五 一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18 劳动奖 章 ” 、 “ 金 融服 务能 手 ” 称号 获得 者, 中国 证券 业 协会托 管结 算专 业委 员会 副主任 委员 , 带领团 队设 计的 “ 直 通式 证 券清算 质量 管理 国际 化标 准平台 ” , 被评 为上 海市 2011 年 度金 融 创新奖 二等 奖。2014 年2 月 起任国 泰君 安证 券资 产托 管部总 经理 。 国泰君 安证 券总 部设 资产 托管部 , 现 有员 工全 部具 备基金 从业 资格 及本 科以 上学历 , 管 理人员 及业 务骨 干均 具有 多年基 金 、 证 券和银 行的 从业经 验 , 从 业人员 囊括 了经济 师 、 会 计 师、 注 册会 计师 、 律 师、 国 际注册 内部 审计 师等 中高 级专业 技术 职称 及专 业资 格, 专 业背 景 覆盖了 金融 、 会 计、 经 济 、 法律、 计算 机等 各领 域 , 是一 支诚 实勤 勉、 积 极 进 取、 专业 分布 合理, 职业 技能 优良 的资 产托管 从业 人员 队伍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国泰君 安证 券于2013 年4 月3日取 得私 募基 金综 合托 管 业务资 格, 于2014 年5月20日取得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资 格, 可为各 类公 开募 集基 金、 非公开 募集 基金 提供 托管 服务 。 国 泰君 安 证券坚 守 “ 诚信 专业 、 质 量为本 ” 的 服务 宗旨 , 通 过组建 经验 丰富 的专 业团 队、 搭 建安 全高 效的业 务系 统,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值 得信 赖的 托管服 务。 国泰 君安 获得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资格 以来 ,广 泛开 展了 公募基 金、 基金 专户 、券 商资管 计划 、私 募基 金等 基金托 管业务 , 与建信 、 平 安、 华夏 、 天 弘、 富 国、 银华 、 鹏 华、 长信、 中融 等多 家基 金公 司及其 子公 司建 立了托 管合 作关 系, 截止2019 年4 月11 日 托管 公募 基 金22只 ,专 业的 服务 和可 靠的运 营获 得 了管理 人的 一致 认可 。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业规 章及 公司 内相 关管 理规定 , 加强 内部管 理 , 保证资 产托 管部业 务规 章的 健全 和各 项规章 的贯 彻执 行, 通过 对各种 风险 的梳 理、 评估 、 监控 , 有 效地 实现对 各项 业务 风险 的监 控和管 理, 确保 业务 稳健 运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国泰君 安证 券在 董事 会中 内设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 是 公司风 险管 理的 最高 决策 机构; 公司 在经营 管理 层面 设置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 对 公司 经营 风险实 行统 筹管 理, 对风 险管理 重大 事项 进行审 议与 决策 ; 风险 管理 部门包 括专 职履 行风 险管 理职责 的风 险管 理部 、 合规 部、 法律 部、 稽核审 计部 ,以 及计 划财 务部、 信息 技术 部、 营运 中心等 履行 其他 风险 管理 职责的 部门 。 资产托 管部 设置 风控 合规 岗和稽 核监 控岗 , 负 责制 定本部 门风 险管 理规 章制 度, 分 析报 告部门 整体 风险 管理 状况 , 评估 检查 风险 管理 执行 情况并 提出 改进 建议 , 抓 住要害 环节 和关 键风险 , 协助 业务运 营岗 位进行 专项 化解 , 监 督风 险薄弱 环节 的整 改情 况; 同时部 门设 置 风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19 险评估 及处 置小 组, 由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及各 小组 、 运 营中 心负 责人组 成 , 负责对 重大 风险 事项进 行评 估、 确定 风险 管理违 规事 项的 处理 意见 、突发 事件 应急 管理 等事 项。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 务管理 办法 》等 法律 法规 ,基金 托 管人制 定了 一整 套严 密、 高效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管理规 章制 度, 确保 基金 托管业 务运 行的 规范、 安全 、 高 效, 包 括 《 国泰君 安证 券资 产托 管业 务管理 暂行 办法 》 、 《 国泰 君安证 券资 产 托管部 内部 控制 与风 险管 理操作 规程 》 、 《 国泰 君安 证券资 产 托 管部 稽核 监控 操作规 程》 、 《国 泰君安 证券 资产 托管 部突 发事件 与危 机处 理规 程》 、 《国泰 君安 证券 资产 托管 部保密 规程 》 、 《国泰 君安 证券 资产 托管 部资产 保管 操作 规程 》 、 《国 泰君安 证券 资产 托管 部档 案管理 操作 规 程》 等 , 并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基金 业务 的发 展不 断加 以完善 。 做 到业 务管 理制 度化, 技术 系统 完整独 立, 核心 作业 区实 行封闭 管理 ,业 务分 工合 理,有 关信 息披 露由 专人 负责。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基金 托管 业务各 环节 风险 的事 前揭 示、 事中 控制 和事 后稽 核的 动态管 理 过程来 实施 内部 风险 控制 ;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保 持基金 财产 的独 立性 ; 实 行经营 场所 封闭 式双门 禁 管 理, 并配 备录 音和录 像监 控系 统; 建立 独立的 托管 运营 系统 并进 行防火 墙设置 ; 实施严 格的 岗位 冲突 矩阵 管理 , 重 要岗 位设 置双 人复 核机制 , 建立 严格 有效 的操 作制约 体系 ; 深入进 行职 业道 德教 育, 树立内 控优 先的 理念 ,培 养部门 全体 员工 的风 险防 范和保 密意识 ; 配备专 门的 稽核 监控 岗对 基金托 管业 务运 行进 行内 部稽核 审查 , 以保 证基 金托 管业务 内部 控 制的有 效性 。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1 、监 督方 法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约 定, 制定投 资监 督标 准与 监督 流程 , 对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后所委 托资 产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比 例、 投 资限制 等进 行严 格监 督, 及时提 示管 理人 违规 风险 , 并 定期 编写 基金投 资运 作监督 报告 , 报 送中国 证监 会。 在日 常为 基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 的基 金清算 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的核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对 各基金 费用 的 提 取与开 支情 况、 基金 的申 购资金 的到 账与 赎回 资金 的划付 、基 金收 益分 配等 行为的 合法性 、 合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2 、监 督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等 有关 证券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行 为, 应当 及时 通 知基金 管 理 人予 以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及 时核对 确认 并进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20 行调整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国融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西 直门 外大 街168 号腾 达大 厦2008 室 电话 (010 )68779108 传真 (010 )68779103 联系人 孙静 2 、代 销机 构 (1)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钟 伟镇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热 线:400-8888-666/95521 网址:www.gtja.com (2)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联系电 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热 线: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 国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自 治区 呼和浩 特市 吴川 县腾 飞大 道 1 号 4 楼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22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 长安 兴融 中心西 楼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叶 密林 联系电 话:010-83991719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热 线:95385 网址:www.grzq.com (4)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济 发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488 号的 太平 金融大 厦 15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吴 鸿飞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 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5)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宛 平南 路 88 号东 方财 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唐 湘怡 电话:021-54509977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联系人 : 印强 明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23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 话:021-20219931 网址:www.gw.com.cn (7)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五常 街道 同顺 街 18 号同花 顺大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董 一锋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5ifund.com (8)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入 住深 圳市 前海 商务秘 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 德三道 航天 科技 广 场 A 座17 楼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 TEO WEE HOWE 联系人: 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 话: 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9) 北京 唐鼎 耀华 投资 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 国门大 街 19 号1504/1505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冠宇 联系人: 刘 美薇 电话:010-85870662 传真:010-85932880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24 客服电 话: 400-819-9868 网址: www.tdyhfund.com (10)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卓 联系人: 徐江 电话:0411-88891212-119 传真:0411-84395650 客服电 话: 400-0411-001 网址: www.haojiyoujijin.com (11)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267 号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党敏 电话:021-20691935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12)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电话:021-20333910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 话: 95531 网址: www.longone.com.cn (13) 喜鹊 财富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25 注册地 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区 柳梧 大 厦1513 室 办公地 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区 柳梧 大 厦1513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皓 联系人: 张萌 电话:010-58349088 传真:010-88371180 客服电 话: 400-699-7719 网址: www.xiquefund.com (14)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518 号8 座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斌 联系人: 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 话: 400-16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15)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王 诗玙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 话: 400-8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16) 上海 挖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冷飞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26 联系人: 孙琦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电 话: 400-711-8718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二)登记机构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国融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虹口 区 东 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4 楼 440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西 直门 外大 街 168 号腾 达大 厦 2008 室 法定代 表人 丁险峰 联系人 刘俊 电话 (010 )68779015 传真 (010 )88576097 名称 上海源 泰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厦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范佳斐 电话 (021 )51150298-827 传真 (021 ) 51150398 经 办 律 师 刘佳、 范佳 斐 名称 毕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市 东长 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毕 马威 大 楼 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长 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毕 马威 大 楼 8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邹俊 联系人 黄小熠 电话 (021 )2212 2888 传真 (021 )6288 1889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黄小熠 、叶 凯韵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27 六、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募集本 基金 ,并于 2018 年 7 月 13 日中 国证 监会 证 监许可[2018]1122 号《 关 于准予 国融 融 君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的批 复》 准予 注册募 集 。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8 年 8 月 20 日至 2018 年 9 月 7 日 止 , 基 金 份 额 共 募 集 281,613,189.42 份 (含 利 息结转 的份 额) ,有 效认 购户 数5501 户。 本基金 运作 方式 为契 约型 开放式 ,存 续期 间为 不定 期 。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8 年9 月12 日起 正式 生效 , 自该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 二)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等 ,并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2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变更或 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8 年12 月12 日 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 业务 。 (三)申购、赎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30 投资人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理 时间 、 处 理 规则等 在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申 购基 金份额 时, 必须在规 定时 间内全 额交 付申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款项 , 申购成 立。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被确 认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支付 赎 回款项 。遇证 券/期 货交易 所或交 易市场 数据传 输延 迟、通 讯系统 故障、 银行 数据交 换系统 故障等 非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业 务处 理流 程时 , 赎回 款项的 支付 相 应顺延 。 在 发生 巨额 赎 回 或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时 ,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关 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投资 人向销 售机 构交 付申 购款 项, 申 购成 立, 投资 人向 销售机 构递 交赎 回申 请, 赎回成 立;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确认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购 或赎 回生 效。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应 在T+2 日 后 ( 包括 该日 ) 及时 到 办 理申购 、 赎回 或其他 基金 业务的 销售 机构 营业 网点 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申 购款 项 ( 无利 息) 退 还给 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 资者 应及 时查询 。 4 、如 未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对 上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从其 规定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根据 相关业 务规 则,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有关 规定予 以公 告。 (五)申购、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1.00 元 (含 申购 费 ) , 追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币1.00 元 (含 申购 费 ) ; 投资 者通 过 直销中 心柜 台首 次申 购单 笔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100,000.00 元 ( 含申 购费 ) , 追 加申购 单笔 最 低限额 为人 民币10,000.00 元(含 申购 费) 。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31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 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 对 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单笔赎 回不 得少 于 1.00 份 (如该 账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基金 余额 不 足 1.00 份, 则 必 须 一 次 性 赎 回基 金 全 部 份额 ) ; 若 某 笔赎 回 将 导 致投 资 者 在 销 售机 构 托 管 的基 金 余 额 不足 1.00 份时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将投 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剩余 基金 份额 一次 性全部 赎回 。 3. 当接 受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相关公 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调 整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申购、赎回的 费率 1、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申购 费用 ,C类 基金 份额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A类 基金 份额采 用 前端收 费模 式收 取基 金申 购费用 。 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果 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A类 基金 份额 的具体申购费 率 如 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20% 100万元 ≤M <300万元 0.80% 300万元 ≤M <500万元 0.40%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 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 本基金C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 率为0 。 2、本基金对A 、C类基金 份 额收取赎回费,在 投资者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基 金份额的 赎回费 率按 照持 有时 间递 减,即 相关 基金 份额 持有 时间越 长,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越 低。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30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32 日的投 资人 , 赎回费 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 对持 续持 有期大 于等 于30 天少 于90 天的投 资人 , 赎 回费总 额的75% 计入 基金 财 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大 于等 于90天 少于180 天的 投资 人 , 赎回 费总 额 的50% 计入 基金 财产; 未计 入基金 财产 的 部 分用 于支 付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本基 金C 类基金 份额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于30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的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本基金A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费率具 体如 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天 1.5% 7天≤N<30 天 0.75% 30天 ≤N<180 天 0.5% N≥180天 0 本基金C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费率具 体如 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天 1.5% 7天≤N<30 天 0.5% N≥30 天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范围 内调整申购费率、 赎回费 率或收费 方式。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如 发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4、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5、当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 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估 值的公 平性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规则 的规定 。 (七)申购份额、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购A 类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①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A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33 ②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 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A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 资5万元 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 金份额 净值为 1.0500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1.2% )=49,407.11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 额=49,603.17/1.0500 =47,054.39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5万 元申 购 本基金A类 基金 份额 , 假 设 申购当 日A 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500 元,则 其可 得到47,054.39份A类 基金 份额 。 (2)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购C 类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日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二:某投资者投 资5万元 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 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 净值为 1.0500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 购份额 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 =47,619.05份即:投资人 投资50,000 元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 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本基 金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为1.0500 元 , 则 其可得 到 本 基 金C 类基金 份额47,619.05份。 (3)申购份额的计 算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小 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 , 由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采 用 “份 额 赎回 ” 方 式 , 赎 回价格 以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1) 当投 资者 赎回A 类基 金份额 时,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 额 ×T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总额-赎 回 费用 (2) 当投 资者 赎回C 类基 金份额 时,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34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赎 回费用 (3)赎回金额保留 至小数 点后两位,小数点 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 由 此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例三: 假定 三笔 赎回 申请 的赎回A类 基金 份额 均为10,000 份, 但 持有 时间 长短 不同, 其 中A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假设数 ,那么 各笔 赎回负 担的赎 回费用 和获 得的赎 回金额 计算如 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 额( 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元,b) 1.1000 1.2000 1.3000 持有时 间N N<7天 7天≤N<30 天 N ≥180 天 适用赎 回费 率(c) 1.5% 0.75% 0 赎回总 额( 元,d=a ×b ) 11,000 12,000 13,000 赎回费 (e=c ×d ) 165 90 0 赎回金 额(f=d-e) 10,835 11,910 13,000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或者 无法 办理 申购 业务 。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销售 机构 或登记 机构 的技术故 障等 异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或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7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 到或 超 过50% ,或 者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8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35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措 施。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3、5、6 、8、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基 金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无 利息) 将退 还给 投 资 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 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或者 无法 办理 赎回 业务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赎回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6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第 4 、5 项 除外)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暂 停接 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 回申请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请 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支 付 。 若 出现上 述 第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 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上 述 第5 项除 外)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告 。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36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全部赎 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为因 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 在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延 期 办理 。 对 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 被 撤销 。 延 期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 赎回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若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在 出 现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30% 的 赎 回 申 请 ( “大 额赎回 申请人 ”) 情形下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对大额 赎回申 请人的 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 即按照 保护 其他 赎回 申请 人 ( “小 额赎 回申请 人 ” ) 利 益的 原则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优先 确认 小额赎 回申 请人 的赎 回申 请, 具体 为: 如小 额赎 回 申请人 的赎 回申 请在 当日 被全部 确认 , 则 基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 回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在仍 可接 受 赎回申 请的 范围 内对 大额 赎回申 请人 的赎 回申 请按 比例确 认 , 对 大额 赎回 申请 人未予 确认 的 赎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如小 额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 在当日 未被 全部 确认 , 则 对全部 未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含 小额 赎回 申请 人的其 余赎 回申 请与 大额 赎回申 请人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 延期 办理 。 延期办 理的 具体 程序 , 在确 保优先 确认 小额 赎回 申请 人的赎 回申 请的 原则 下 , 按 照本条 第 (1)、 (2)款 规定的 延期 赎回或 取消赎 回的方 式办理 ;同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对延 期办理 的事宜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 公告 、 邮寄 、 传 真 或者招 募说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37 明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 时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公告 。 (十一) 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规 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3 、若 暂停 时间 超过 1 日,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信 息披露 办法 》自 行确 定公 告的增 加 次数, 但基金 管理人 须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最迟 于重新 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或 根据实 际情 况在 暂停 公告 中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时 间, 届时 可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告 。 (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构 。 ( 十三)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 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公 益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据 生 效 司 法文 书 和 协 助 执行 通 知 书 要求 登 记 机 构 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 的基 金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 办 理非交 易 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记 机构 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收费 。 ( 十四)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 其销 售机构申请办理已持 有基 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托 管,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按 照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尽管 有前 述约定 , 基 金销售 机构 仍有 权决定 是否 办理 基金 份额 转托管 。 ( 十五)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38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 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 十六)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分 配。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39 九、基金的投资 (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 通 过优 化大 类资 产配置 和选 择高 安全 边际 的证券 , 力 争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健增值 。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依 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 债 券等 金融 工具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具 体包括 : 股票(包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国 债、地 方 政府债 、金融 债、企 业债 、公司 债、次 级债、 可转 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可 交换 公 司债券 、央行 票据、 短期 融资券 、超短 期融资 券、 中期票 据等) 、 股指 期货、 国债期 货、权 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同业 存单 、 银 行存 款等,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定)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 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 0%-95%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和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 权 证及 其 他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例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构 的规 定 。 ( 三)投资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从 宏观 面、 政策 面、 基本 面和 资金面 四个 角度进 行综 合分 析, 在控 制风险 的 前 提下, 合理 确定 本基 金在 股票、 债券 、 现 金等 各类 资产类 别的 投资 比例 , 并 根据宏 观经 济形 势和市 场时 机的 变化 适时 进行动 态调 整 。 本基金存 续内, 若任 一估 值日基金 份额 净值大 于 1.3000 ( 含)时 ,本基 金股 票资产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调整 为 50%-95% ;若 任一 估值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介 于 1.2000 ( 含 )至 1.3000 时,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调整为 35%-80% ;若任一估值日基金份 额净值介于 1.1000 (含 ) 至 1.2000 时,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调 整 为 15%-60%; 若任 一估 值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低 于 1.1000 时,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调 整 为0%-50%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自上 述条 件触 发之日 的下 一工 作日 起 10 个交易 日内 将本 基金 股票 资产比 例调 整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40 至符合 上述 比例 范围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 自上 而下” 和 “自 下而上 ” 相结 合, 精选行 业和 个股 的策 略。 以公司 行业 研究员 的基 本分 析为 基础 ,同时 结合 数量 化的 系统 选股方 法, 精选 价值 被低 估的投 资品种 。 (1)行 业投资 策略: 本基 金将在考 虑行 业生命 周期 、景气程 度、 估值水 平以 及股票 市 场行业 轮动 规律 的基 础上 决定行 业的 配置 , 同时 本基 金将根 据宏 观经 济和 证券 市场环 境的 变 化,及 时对 行业 配置 进行 动态调 整;


(2)个 股投资 策略: 本基 金主要采 用价 值型策 略, 将采用“ 自下 而上” 的方 式,结 合 定量、 定性 分析 , 考 察和 筛选具 有综 合比 较优 势的 个股作 为投 资标 的。 对价 值、 成 长、 收益 三类股 票, 本基 金设 定不 同的估 值指 标。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债 券投 资方 面, 通过深 入分 析宏 观经 济数 据、 货 币政 策和 利率 变化 趋势以 及不 同类属 的收 益率 水平 、 流 动性和 信用 风险 等因 素, 以久期 控制 和结 构分 布策 略为主 , 以收 益 率曲线 策略 、利 差策 略等 为辅, 构造 能够 提供 稳定 收益的 债券 和货 币市 场工 具组合 。 4 、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衍 生品 投资 将严 格遵守 证监 会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 约束 , 合 理利 用股 指期货 、 国 债期货 、 权证 等衍生 工具 , 利 用数 量方 法发掘 可能 的套利 机会 。 投资原 则为 有利于 基金 资 产 增值, 控制 下跌 风险 ,实 现保值 和锁 定收 益。 (1) 权证 投资 策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证 券 基本面 的研 究 , 并结 合权 证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估 值水平 , 根据 权证的 高杠 杆性 、 有 限损 失 性、灵 活性等 特性, 通过 限量投 资、趋 势投资 、优 化组合 、获利 等投资 策略 进行权 证投资 。 基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权 证资产 的收 益性 、 流 动性 及风险 性特 征 , 通过 资产 配置 、 品 种与 类 属选择 ,谨 慎进 行投 资, 追求 较 稳定 的当 期收 益。 (2) 股指 期货 投资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投资 将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以套期 保值 为主 要目 的。 本基金 将在 风险可 控的前 提下, 本着 谨慎原 则,参 与股指 期货 的投资 ,以管 理投资 组合 的系统 性风险 , 改善组 合的 风险 收益 特性 。 套 期保 值将 主要采 用流 动性好 、 交易 活跃的 期货 合约 。 本 基金 在 进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 将 通过对 证券 市场 和期 货市 场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并结 合股指 期货 的定 价模型 寻求 其合 理的 估值 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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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基金管 理人 针对 股指 期货 交易制 订严 格的 授权 管理 制度和 投资 决策 流程 , 确保 研究分 析 、 投资决 策、 交易 执行 及风 险控制 各环 节的 独立 运作 , 并明 确相 关岗 位职 责。 (3) 国债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基 本面 和资 金面的 分析 , 对 国债 市场 走势做 出判 断, 以作 为确 定国债 期货 的头寸 方向 和额 度的 依据 。 当 中长 期经 济高速 增长 , 通 货膨 胀压 力浮现 , 央 行政策 趋于 紧缩 时,本 基金建 立国债 期货 空单进 行套期 保值, 以规 避利率 风险, 减少利 率上 升带来 的亏损 ; 反之, 在经 济增 长趋 于回 落, 通 货膨 胀率 下降 , 甚 至通货 紧缩 出现 时, 本基 金通过 建立 国债 期货多 单, 以获 取更 高的 收益。 5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宏 观经 济、 提前偿 还率 、 资 产池 结构 及资产 池资 产所 在行 业景 气变化 等因 素的研 究 , 预 测资产 池未 来现金 流变 化 ; 研究 标的 证券发 行条 款 , 预测 提前 偿还率 变化 对 标 的证券 的久 期与 收益 率的 影响, 同时 密切 关注 流动 性对标 的证 券收 益率 的影 响。 综 合运 用久 期管理 、 收益 率曲 线、 个券 选择和 把握 市场 交易 机会 等积极 策略 ,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情 况下 , 通过信 用研 究和 流动 性管 理, 选 择风 险调 整后 的收 益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 以 期获得 长期 稳定 收益。 6 、风 险管 理策 略 本基金 将借 鉴国 外风 险管 理的成 功经 验 如 Barra 多 因子模 型、 风险 预算 模型 等, 并 结合 公司现 有的 风险 管理 流程 , 在 各个 投资 环节中 来识 别、 度量 和控 制投资 风险 , 并 通过 调整 投 资组合 的风 险结 构, 来优 化基金 的风 险收 益匹 配。 具体而 言, 在大 类资 产配 置策略 的风 险控 制上 , 由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及宏 观策 略研究 小组 进行监 控 ; 在 个股投 资的 风险控 制上 , 本基金 将严 格遵守 公司 的内 部规 章制 度, 控制 单一 个 股投资 风险 。 ( 四)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比例 为 0%-95%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股指 期货 合约和 国债 期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5%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 中 现金不 包括 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42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5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16)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应 当符 合下 列投 资限制 : ①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②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和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市 值 之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中,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③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 的20% ;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 内容 、 格 式与 时限 向交 易所 报告所 交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43 易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情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 证券资 产情 况等 ; ④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规定 ; ⑤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7)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交易 ,应 当符 合下 列投 资限制 : ①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持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债券总 市值 的 30% ; 在 任何 交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国 债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②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和 股 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 中 ,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 ③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市 值和买入 、 卖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规 定 ; (18)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19)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本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本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20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比 例限 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为 被动 超标, 不属 于基 金管 理人 违反基 金合 同的 情形,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所 涉证券 可交 易之 日 起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上述 第 (2 ) 、 (12)、 (19) 、 (20 )项 另有 约定 的除外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 起开 始。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44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3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对 基金合同 所述 投资比 例、 投资限制 、组 合限制 、禁 止行为 等 作出 强 制性 调整 的, 本基 金应当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的规 定执 行;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修改 或调 整涉 及本 基金 的投资 比例 、 投 资限 制、 组合限 制、 禁止 行为 等, 且该等 调整 或修 改属于 非强 制性 的, 则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后, 可按 照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调 整或修 改后 的规 定执 行 , 而无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决定 , 但 基金 管理 人在执 行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调 整或 修改 后的规 定前 , 应向 投资 者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并向 监管 机关报 告或 备 案或变 更注 册 。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30% + 上证 国债 指数 收益 率×70% 。


沪深300 指 数由 中证 指数 有限公 司编 制和 发布 , 由 沪深 A 股中 规模 大、 流动 性好的 、 最 具代表 性的300 只股 票组 成,以 综合 反映 沪深 A 股 市场整 体表 现。 上 证国 债 指数是 以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所 有固 定利率 国债 为样 本, 按照 国债发 行量 加权 而成 。 上 证国债 指数 是上 证指数 系列 的第 一只 债券 指数 , 它 的推 出使我 国证 券市场 股票 、 债券 、 基 金 三位一 体的 指数 体系基 本形 成。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45 根据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比 例约 束 , 基 金管 理人 以沪 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30%+上证 国债指数 收益 率×70% 作为 业绩比较 基准 ,与本 基金 的投资风 格基 本一致 ,可 以用来客 观公 正地衡 量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如果相 关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 本 基金 可以在 按照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而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风险 与收 益高 于债 券型基 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 低于 股票 型基金 。 (七)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 、有 利于 基 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相关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3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国融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会及 董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陈 述 或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规定,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 保 证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12 月 31 日 ,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经 审计。 1、 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13,887,995.00 6.95 其中: 股票 13,887,995.00 6.95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14,969,291.59 57.55 其中: 债券 114,969,291.59 57.55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46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40,000,000.00 20.0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0,787,089.12 5.40 8 其他各 项资 产 20,120,096.46 10.07 9 合计 199,764,472.17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913,524.00 3.51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1,022,350.00 0.52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2,988,670.00 1.52 K 房地产 业 2,963,451.00 1.5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3,887,995.00 7.04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港股 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股票 。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47 3、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所有股 票投 资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601818 光大银 行 806,900 2,985,530.00 1.51 2 000651 格力电 器 82,200 2,933,718.00 1.49 3 000568 泸州老 窖 49,100 1,996,406.00 1.01 4 600276 恒瑞医 药 37,600 1,983,400.00 1.01 5 000002 万 科A 81,800 1,948,476.00 0.99 6 600886 国投电 力 127,000 1,022,350.00 0.52 7 001979 招商蛇 口 58,500 1,014,975.00 0.51 8 601860 紫金银 行 1,000 3,140.00 0.00 4、 报 告期 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的重大 变动 (1) 累计 买入 金额 超出 期 末基金 资产 净值2%或前20 名的股 票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本期累 计买 入金 额 占期末 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000651 格力电 器 11,495,449.20 5.83 2 600104 上汽集 团 11,467,528.12 5.82 3 600276 恒瑞医 药 11,168,552.56 5.66 4 601006 大秦铁 路 10,421,994.75 5.29 5 601318 中国平 安 9,718,813.00 4.93 6 601088 中国神 华 9,357,636.00 4.75 7 000002 万 科A 9,205,825.91 4.67 8 000568 泸州老 窖 8,412,498.00 4.27 9 600036 招商银 行 7,927,922.00 4.02 10 600009 上海机 场 7,445,868.00 3.78 11 001979 招商蛇 口 7,051,344.48 3.58 12 601818 光大银 行 6,975,165.00 3.54 13 600886 国投电 力 6,542,982.00 3.32 14 000333 美的集 团 5,641,033.00 2.86 15 000963 华东医 药 5,483,550.20 2.78 16 300144 宋城演 艺 4,497,404.00 2.28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48 17 600309 万华化 学 2,566,529.00 1.30 18 601888 中国国 旅 2,385,108.96 1.21 19 300122 智飞生 物 1,965,883.00 1.00 20 600754 锦江股 份 1,407,455.00 0.71 “买入 金额 ” 按买 入成 交 金额 (成 交单 价乘 以成 交 数量 ) 填 列 , 不 考虑 相关 交易费 用。 (2) 累计 卖出 金额 超出 期 末基金 资产 净值2%或前20 名的股 票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本期累 计卖 出金 额 占期末 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1 600104 上汽集 团 11,319,687.85 5.74 2 601006 大秦铁 路 10,213,760.00 5.18 3 601318 中国平 安 9,614,067.40 4.88 4 600276 恒瑞医 药 9,092,715.80 4.61 5 601088 中国神 华 9,089,238.00 4.61 6 000651 格力电 器 8,551,366.00 4.34 7 600036 招商银 行 7,935,548.55 4.03 8 000002 万 科A 7,244,507.72 3.67 9 600009 上海机 场 7,124,189.10 3.61 10 000568 泸州老 窖 6,387,160.00 3.24 11 001979 招商蛇 口 6,182,121.36 3.14 12 600886 国投电 力 5,696,679.60 2.89 13 000333 美的集 团 5,614,800.85 2.85 14 000963 华东医 药 5,352,809.35 2.72 15 300144 宋城演 艺 4,511,844.80 2.29 16 601818 光大银 行 4,021,071.00 2.04 17 600309 万华化 学 2,457,360.00 1.25 18 601888 中国国 旅 2,277,615.00 1.16 19 300122 智飞生 物 1,824,305.00 0.93 20 600019 宝钢股 份 1,438,767.00 0.73 “卖出 金额 ” 按卖 出成 交 金额 (成 交单 价乘 以成 交 数量 ) 填 列 , 不 考虑 相关 交易费 用。 (3) 买入 股票 的成 本总 额 及卖出 股票 的收 入总 额 单位: 人民 币元 买入股 票成 本( 成交 )总 额 145,607,557.18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49 卖出股 票收 入( 成交 )总 额 130,357,582.38 “买入 股票 成本 总额 ” 和 “均 按买 卖成 交金 额” (成 交单价 乘以 成交 数量 ) 填 列, 不考 虑交易 费用 。 5、 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8,613,719.00 14.5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8,613,719.00 14.51 4 企业债 券 30,066,979.10 15.25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可 交换 债) 56,288,593.49 28.55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14,969,291.59 58.31 6、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10043 无锡转 债 154,030 14,927,047.30 7.57 2 160210 16国开10 150,000 14,382,000.00 7.29 3 018006 国开1702 139,390 14,231,719.00 7.22 4 113015 隆基转 债 87,870 8,856,417.30 4.49 5 132006 16皖新EB 74,390 7,618,279.90 3.86 7、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所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9、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50 1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2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报 告期 内, 本 基金 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没有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 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收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况。 (2) 报 告期 内, 本 基金 投 资的前 十名 股票 中, 没 有 超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库 之 外的股 票。 (3) 期末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 成


单位 :人 民币 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18,709,747.8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410,059.00 5 应收申 购款 289.6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120,096.46 (4)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10043 无锡转 债 14,927,047.30 7.57 2 113015 隆基转 债 8,856,417.30 4.49 3 132006 16皖新EB 7,618,279.90 3.86 4 127006 敖东转 债 5,531,131.94 2.81 5 110041 蒙电转 债 3,027,273.60 1.54 6 132007 16凤凰EB 2,252,457.00 1.14 7 128028 赣锋转 债 2,230,844.95 1.13 8 110040 生益转 债 1,108,879.20 0.56 9 128016 雨虹转 债 1,105,830.00 0.56 10 127005 长证转 债 980,748.90 0.50 11 113508 新凤转 债 552,991.60 0.28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51 12 132011 17浙报EB 294,437.00 0.15 (5)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 的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1860 紫金银 行 3,140.00 - 新股流 通受 限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各 比例的 分项 之和 与各 计项 之间可 能存 在尾 差。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52 十、基金的收益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国融融 君混 合A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④ 2018年10月1 日至2018 年12 月31日 -0.94% 0.16% -2.55% 0.49% 1.61% -0.33%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起至2018 年 12月31 日 -0.73% 0.15% -0.50% 0.47% -0.23% -0.32% 国融融 君混 合C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④ 2018年10月1 日至2018 年12 月31日 -1.07% 0.16% -2.55% 0.49% 1.48% -0.33%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起至2018 年 12月31 日 -0.86% 0.15% -0.50% 0.47% -0.36% -0.32%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53 十一 、基金的财产 (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款以 及其他 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金 开立证 券账 户以 及投 资所 需的其 他 专用账 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服务 机构 自有的 财产 账 户 以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服务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服 务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5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 证 、 债券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款 项、 股 指期 货、 国 债期货、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 三)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或 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 基金合 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选 取估 值日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对应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3)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的可 转换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 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55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在 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限售期 的股 票,包 括但 不限于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首次公 开 发行股 票时 公司 股东 公开 发售股 份、 通过 大宗 交易 取得的 带限 售期 的股 票等 ,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以 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提供 的价 格数 据估 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 约和国债 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值当 日结 算价进 行估 值,估 值 当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的 ,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 值 。 6 、持 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 通知存 款以 本金 列示 ,按 相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7 、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情 形时 ,本基 金管 理人可以 采用 摆动定 价机 制,以 确 保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8 、如有 确凿 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 并担 任本 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 就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 讨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 四)估值程序 1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基 金资产净 值除 以当日 各类 基金份 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56 (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任一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小数 点 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 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下 述“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无 法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该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 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57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 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估 值错误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偿 时, 如果因 基金 管理人过 错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基金 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除基 金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方 造成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偿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6)如 果出现 估值错 误的 当事人未 按规 定对受 损方 进行赔偿 ,并 且依据 法律 、行政 法 规、 《基 金合同 》或 其他规 定,基 金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院 判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方 承了赔 偿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索 ,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该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并同 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5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估 值方法 第 8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理 。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58 (2)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证 券交 易所、 期货 交易所、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或登记 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检 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 (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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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 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可以 进行收 益分 配,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 配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份 基金份 额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每份 基金 份 额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相 应类 别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该类 别的 每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 的约定以 及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按照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适 当程 序后对 基金 收 益分配 原则 进行 调整 ,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应于 变更 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60 (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相应 类别 的基 金份 额 。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61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或仲 裁费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20%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1.2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 令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 顺 延至 最近 可 支付日 支付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0.2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62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 令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付 日支付 。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20% , 按前一 日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 年 费率计 提。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20%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 令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 付给 注 册登记 机构 , 再由注 册登 记机构 分别 支付 给各 个基 金销售 机构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4 -10 项费 用 ”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支付 给管 理人 、 托 管人的 各项 费用 均为 含税 价格, 具体 税率 适用 中国 税务主 管机 关的规 定。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6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6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本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应 符 合 《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 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 的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 金从 其最新规定 。 (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介和 基金 管理人 的互联 网网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等 媒介披 露,并 保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 (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 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 四 ) 本 基 金公 开 披 露的信 息 应 采 用 中文 文 本 。如同 时 采 用 外 文文 本 的 ,基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 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65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 介和网 站 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将《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网 站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和网站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和网 站上 登载 《 基金合 同 》 生效公 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各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66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和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 其 他投资 者的权 益,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当 在基金 定期 报告“ 影响投 资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息 ”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67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等费用 计提 标准 、 计 提方 式和费 率发 生变更 ; (17) 任一 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达该类 基 金份 额净值 百分 之零 点五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 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 办 理申 购、赎 回 ;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调整 本基 金份 额类 别设置 ; (27)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8)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进行 估值 ; (29) 中国 证监 会或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8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68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备 案, 并予 以公告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在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股 指期货 、 国债 期货 交易 情 况, 包 括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 益情 况、 风 险指 标等, 并 充分 揭 示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交易 对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投 资目 标 等。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定期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 占 基金 总资 产的比 例 , 在 基 金 年 报 及半 年 报 中 披露 其 期 末 按 公允 价 值 占 基金 资 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的 所 有 资 产支 持证券 投资 明细 , 在基 金季 度报告 中披 露期 末按 市值 占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明 细 。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69 (八)暂停或延迟信 息披 露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信 息: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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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十七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主要 包括: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致 市 场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 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将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同 时直 接影响 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基金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工 具,收 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4、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 金资产 保值 增值 , 如 果发 生通货 膨胀 , 基 金投 资于 证券所 获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5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市场 、 技 术、 竞 争、 管理、 财务 等 都会导 致公 司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 致基金 投资 收益 变化 。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的债券 违约 ,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在 开放式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可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巨 额赎 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仓 位调 整的 困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 甚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1、拟投资市场、行 业及资 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 投资 市场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 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 货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 同 业存单 、 银 行存 款等 。 上 述资产 均存 在规 范的 交易 场所, 运作 时间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71 长, 市 场透 明度 较高 , 运 作方式 规范 , 历 史流 动性 状况良 好, 正常 情况 下能 够及时 满足 基金 变现需 求,保 证基金 按时 应对赎 回要求 。极端 市场 情况下 ,上述 资产可 能出 现流动 性不足 , 导致基 金资 产无 法变 现, 从而影 响投 资者 按时 收到 赎回款 项 。 根 据过往 经验 统计 , 绝 大部 分 时间上 述资 产流 动性 充裕 , 流 动性 风险 可控 , 当 遇 到极端 市场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会按 照基 金合同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要 求,及 时启 动流 动性 风险 应对措 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合 法权益 。 (2) 投资 行业 的流 动性 风 险 股票投 资方 面 , 本基 金将 在考虑 行业 生命 周期 、 景 气程度 、 估值 水平以 及股 票市场 行 业 轮动规 律的 基础 上决 定行 业的配 置, 同时 本基 金将 根据宏 观经 济和 证券 市场 环境的 变化 , 及 时对行 业配 置进 行动 态调 整。 债券投 资方 面, 本基 金通 过深入 分析 宏观 经济 数据 、 货币 政策 和利 率变 化趋 势以及 不同 类属的 收益 率水 平、 流动 性和信 用风 险等 因素 , 以 久期控 制和 结构 分布 策略 为主 , 以 收益 率 曲线策 略、 利差 策略 等为 辅,构 造能 够提 供稳 定收 益的债 券和 货币 市场 工具 组合。 因此本 基金 在投 资运 作过 程 中的 行业 配置 较为 灵活 , 在综合 考虑 宏观 因素 及行 业基本 面 的前提 下进 行配 置, 不以 投资于 某单 一行 业为 投资 目标 , 行 业分 散度较 高 , 受到单 一行 业流 动性风 险的 影响 较小 。 (3) 投资 资产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 针对 流动 性较 低资 产的投 资进 行了 严格 的限 制, 以 降低 基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5% 。 本基金绝 大部 分基金 资产 投资于7 个工作 日可变 现资 产,包括 可在 交易所 、银 行间市 场 正常交 易的股 票、债 券、 非金融 企业债 务融资 工具 及同业 存单,7 个工 作日内 到期或 可支取 的逆回 购、银 行存款 ,7 个 工作日 内能够 确认收 到的 各类应 收款项 等,上 述资 产流动 性情况 良好。 2、实施备用的流动 性风险 管理工具的情形、程 序及 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 (1)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基金 估值 , 并 采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申 购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存在 不能 及时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风险 。 (2)若 本基金 发生了 巨额 赎回,基 金管 理人有 可能 采取延期 办理 的措施 以应 对巨额 赎 回, 具 体措 施请 见基 金合 同及招 募说 明书 中 “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部分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式 ” 。 因 此在 巨额 赎回 情形发 生时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存在 不能 及时 赎回 基金 份额的 风 险 。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72 (3)本基 金A 、C 类 基金 份额,对 持续持有 期少于7 日的投资 人,收取1.5% 的 赎回费, 并将上 述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赎回 费在 投资 者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4)当 本基金 发生大 额申 购或赎回 情形 时,本 基金 管理人可 以采 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 当 日参与 申购 和赎 回交 易的 投资者 存在 承担 申购 或者 赎回产 生的 交 易及其 他成 本的 风险 。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 取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对基 金收 益水平 存在 影响 。 (五)操作或技术风 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险 , 例 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 交 易错误 、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常 进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利 益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风 险可能 来自 基 金管 理公司 、 登记机 构、 代销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 基 金资产 主要 投资 于股 票市 场与债 券市 场 , 因此 股市 、 债 市的 变 化将影 响到 基金 业绩 表现 。 本 基金 虽然 按照风 险收 益配比 原则 , 实行动 态的 资产配 置 , 但 并 不能完 全抵 御市 场整 体下 跌风险 , 基 金净 值表 现因 此会可 能受 到影 响。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发挥 专业研 究优 势 , 加强 对市 场、 上市 公司 基本面 和固 定收益 类产 品的 深入 研究 , 持 续优 化组 合 配置, 以控 制特 定风 险。 1 、 资产支 持证 券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可能 面临 利率 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 现金 流预 测风 险。 利 率风 险是指 市场利 率将随 宏观 经济环 境的变 化而波 动, 利率波 动可能 会影响 资产 支持证 券收益 。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在交 易对 手有限 的情 况下 , 资产 支持 证券持 有人 将面 临无 法在 合理的 时间 内 以公允 价格 出售 资产 支持 证券而 遭受 损失 的风 险 。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还 款来 源为 基础资 产未 来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73 现金流 , 现金 流预 测风 险是 指由于 对基 础资 产的 现金 流预测 发生 偏差 导致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本 息无法 按期 或足 额偿 还的 风险。 2 、 其他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还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 货等 金融工 具 , 而股指 期货 、 国债期 货属 于高风 险投 资工具 ,相 应市 场的 波动 也可能 给基 金财 产带 来较 高风险 。 (八)其他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74 十 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决议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并应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决议 生效 后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 (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事由 下列任 一情 形均 应作 为《 基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 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责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75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向 证监 会报 备解 决方 案。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 各类 基金 份额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确定 剩余财 产在 各类 基金份 额中 的分 配比 例 , 并 在各类 基金 份额 可分 配的 剩余财 产范 围内 按各 类别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该类 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同一 类别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对 基金 财产 清算后 剩余 资 产具有 同等 的分 配权 。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进行 公告 。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76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A.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认 真阅读 并遵 守《基 金合同》 、 《招 募说明 书》 、 《业务 规则》 以及基 金管 理人按 照 规定就 本基 金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77 (4)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B.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0)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1)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所 产生 的权 利;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证 券经 纪商、 期货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并 确定 有关的 费率 ;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业 务 规 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78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 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或 有权 机关 另有 要求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人 泄露 ,因 向审 计、 法律等 外部 专业 顾问 提供 的情况 除外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79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满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应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 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C.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80 (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 托管协 议》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或注 销基 金财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等投 资所 需的其 他账 户,按 照 《基金 合同 》 、 《托 管协 议 》 的约定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的投资 指令 , 及时 办理 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 因向审 计 、 法 律等外 部专 业顾问 提供 的情 况除外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 、 《 托管 协议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的 登记 机构 处接 收并 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81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 、 《托管 协议》 导致 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应 承担 赔偿 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权利 。 A.召开 事由 1 、除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 外, 当 出现 或需要决 定下 列事由 之一 的,应 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代表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基 金管理 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同的 有关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82 金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变更 收费 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5)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B.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本基 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不设 日常 机构。 除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83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C.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至 少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 发布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出 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D.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 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 监管 机关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84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 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统 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统计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 、 若 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日 所持有 的有 效基 金份 额低 于本条 第 1 款第 (2) 项、 第 2 款第 (3)项 规定比 例的 ,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月 以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到会 者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不少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份额 总数 的三 分之 一 (含 三分之 一 ) 。 E.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本部 分“A.召 开事由 ”中 所述 应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决定 的事项 。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8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G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 布计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 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至少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有 效表 决 ,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形成 决 议 。 F.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86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投 资者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G.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人士 共同担 任计票 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计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计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异议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计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人士 在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H.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 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该表决 通过 之日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计 票完 成且 计票 结果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决议 通过 条件 之日 。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8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后 应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如 果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时 , 必须将 公证 书全文 、 公证 机 构、公 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I.本部分 关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 事由、 召开 条件、议 事程 序、表 决条 件等规定 ,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将 来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报监 管机 关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 直接 对本 部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决议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 并应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决议 生效 后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 B.《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下列任 一情 形均 应作 为《 基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C.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 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责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88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向 证监 会报 备解 决方 案 。 D.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E.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 各类 基金 份额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确定 剩余财 产在 各类 基金份 额中 的分 配比 例 , 并 在各类 基金 份额 可分 配的 剩余财 产范 围内 按各 类别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该 类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同一 类别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对 基金 财产 清算后 剩余 资 产具有 同等 的分 配权 。 F.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G.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89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各方 当 事人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决 。 协商 、 调 解不 能 解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 按照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裁 。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用由 败 诉 方承担 ,除 非仲 裁裁 决另 有决定 。 争议处 理期 间, 各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 受 中国 法律 (为 基 金合 同 之 目的 , 不 包括香 港特 别行 政区 、 澳 门特别 行政 区和台 湾地 区法 律) 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是 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 基 金与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1 、 《 基金 合同 》 经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双 方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签章 并在募 集结 束后经 基金管 理人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并经 中国证 监会书 面确认 后生 效。 2 、 《基 金合 同》 的 有效 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之日止 。 3 、 《 基金 合同 》 自 生效 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5 、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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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A.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国融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687 号 1 幢 4 楼440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外大 街 168 号 腾达 大厦2008 室 法定代 表人 :丁 险峰 成立时间 :2017 年6 月 2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许可[2017]821 号 经营范 围: 公募 基金 管理 ,资产 管理 。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2017 年6 月 20 日至 不约 定期 限 B.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成立时 间:1999 年8 月 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证监 机构 字[1999]77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14]511 号 联系人 :胡 凯 联系电 话:021-38676666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A.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的约定 , 对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91 本基金 投资 于依 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 债 券等 金融 工具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具 体包括 : 股票(包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国 债、地 方 政府债 、金融 债、企 业债 、公司 债、次 级债、 可转 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可 交换 公 司债券 、央行 票据、 短期 融资券 、超短 期融资 券、 中期票 据等) 、 股指 期货、 国债期 货、权 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同业 存单 、 银 行存 款等,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定)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B.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 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 融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 0%-95%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和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 权 证及 其 他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例 符合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构 的规定。 (2) 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1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比例 为0%-95% ;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和国 债期 货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 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92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 15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16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应当 符合 下列 投资 限制: ①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②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和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市 值 之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中,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③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 的20% 。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 内容 、 格 式与 时限 向交 易所 报告所 交 易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情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 证 券资 产情 况等 ; ④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规定 ; ⑤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7 )本 基金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应当 符合 下列 投资 限制: ①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持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债券总 市值 的 30% ; 在 任何 交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国 债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0% ;


②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 中 ,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 ③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市 值和买入 、 卖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规 定 ; 18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30%;


19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 因 证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93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本 款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本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0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21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为 被动 超标, 不属 于基 金管 理人 违反基 金合 同的 情形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所涉证 券可 交易 之日 起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上 述第 2)、 12)、 19)、 20 ) 项另 有约 定的 除 外。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上述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限制 及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C.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基 金财 产不得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 金合同 所述 投资 比例 、 投 资限制 、 组合 限制 、 禁 止 行为等 作出 强制性 调整 的, 本基 金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规 定执 行;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修 改或调 整涉 及本 基金 的投 资比例 、 投 资限 制、 组合 限制、 禁止 行为 等, 且该 等调整 或修 改属 于非强 制性 的, 则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调 整或 修改后 的规 定执 行, 而无 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决定 , 但 基金 管理 人在 执行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调 整或 修改 后的 规定前 , 应向 投资 者履 行信 息披露 义务 并向 监管 机关 报告或 备案 或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94 变更注 册。 D.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 、 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市 场 交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 手资 信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 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 经 慎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 名单, 并约 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内 电话或 回函确 认收到 该名 单。基 金管理 人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 手名 单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和交 易结 算方 式进 行交 易。 基金管 理人 应定 期 ( 每半 年) 和 不定 期对 银行 间市 场现券 及回 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进 行更 新。基 金托管 人在收 到名 单后【2 】个工 作日 内电话 或书面 回函确 认,新 名单 自基金 托管人 确认当 日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易 时, 应按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 易, 并 有责 任控制 交易对 手的资 信风 险, 由 于交易 对手资 信风 险引起 的损失,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负 责向相 关责任 人追 偿。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法律责 任及 损失 。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 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 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 方式 进行交易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但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失 和责任 。 E.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 选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据 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确 定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格 按照 名单 范围选 择投 资对 象, 基金 托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事 前提 供的 对手 名单 进行投 资。 基金 管理人 超越 名单 范围 进行 投资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但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 与存 款银行 建立 定期对账 机制 ,确保 基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应根 据相 关规定 ,就 本基金银 行存 款业务 另行 签订书 面 协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 议签署 、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 投资 指令 传达 与执 行、 资金划 拨、 账目 核对、 到 期 兑付 、 文 件保 管以及 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递 、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 和职 责,以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3) 基 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 严 格审 查、 复 核相 关协议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95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在开 展基 金存款 业务 时,应严 格遵 守《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 法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率 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项 规定 。 (5)基 金投资 银行存 款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符合 条 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有关 规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对定 期存 款提 前支取 的损 失 由其承 担。 F.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投 资的流 通受 限证券须 为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公开发 行 股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交 易证 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重 大消 息 或其他 原因而 临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押 券等 流通受 限证券 。 本 基金 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限于 可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 中 央国 债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或银 行间 市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负责登 记和 存管 , 并可 在证 券交易 所或 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作 的 落实和 协调 , 并 确保 基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问 题, 造成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流 通受限 证券 存管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安全 的责 任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 )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需要解 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失 调 、 基 金 流动性 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对 解决 措施 , 以 及有 关异常 情况 的处 置。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首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前 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 供董 事 会 批 准的 有 关 基 金 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的 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险 控制制 度 。 基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提 供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极 有 效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 支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96 付结算 , 并承 担所有 损失 。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原 因导 致本 基金 出现 损失致 使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 (3)本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基金 管理人 应至 少于投资 前三 个工作 日向 基金托 管 人提交 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 保证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资 料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有 关资 料如 有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供 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面 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2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有关 发 行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等发 行资 料。 3 )非公 开发行 股票发 行人 与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 或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签 订的 证券 登记 及服务 协议 。 4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基 金管理 人应在 本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后 两个交易 日内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媒介披 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名 称 、 数量 、 总 成本、 账面 价值 , 以 及总 成本和 账面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期 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比 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 在 合理 期限 内未 能进 行及时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两日 内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1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时的 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2 )在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管理工 作方 面有关 制度 、流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的 建立与 完 善情况 。 3 )有 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 况。 4 )信 息披 露情 况。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G.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 产品禁 投池 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 法规 及行 业标准 的基 金禁 投池 清单 。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内 电话或 回函确 认收 到该名 单。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和 不定期 对基金 禁投 池清 单进 行更 新。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清 单后 2 个 工作 日内 电话 或 书面回 函确 认, 新清单 自基 金托 管人 确认 当日生 效。 新清 单生 效前 基金托 管人 仍按 原禁 投池 清单进 行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超越 名单 范围 进行投 资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但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和 责任 。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认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97 3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 监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上述 事项 及投资 指令 或实际投 资运 作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 托 管协 议 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 提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书面 通知后 应在 下 一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 举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限 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 金法 》及其 他有 关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的情 况进 行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托管 账户 、 证券 账户 、 债 券托 管账 户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是否 及时、 准确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否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 收,是 否按 照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进 行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每 半年 ) 和 不定 期地 对基金 托管 人保管 的基 金资 产进 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擅自 挪用 基金 资产、 未执行 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的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限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98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对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在 限期内 纠正。 基金 托管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 的保 管 A.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 人的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2、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定 开 立基金 财产 的托管 账户 、 证券账 户、 债券托 管账 户 等投资 所 需账户 。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 户,与 基金 托管人 的其 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5、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和基金 申购 过 程中产 生的 应收资 产, 应 由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资产 没有 到达基 金银 行 存款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6、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外 ,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 管基金 财 产 。 B.基金 合同 生效 时募 集资 产的验 证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具有 托管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开设 的 【 国融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 募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基金募 集期 满之 日起 10 日 内,募 集的 基金 募集 金额 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规 定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 上(含2 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有 效。 验资完 成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到 的全 部资 金存 入基 金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 的基 金银行 存款 账 户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当 日出 具相 关证 明文 件。 C.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99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银行 存款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 2、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金 的 名义在 商业 银行开 立基 金 的银行 存款 账户, 并根 据 中国人 民 银行规 定计 息 。 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制作 、 保管 和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活 动,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 支 付基金 收益 , 均 需通 过本 基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进 行。 3、本基 金银 行存 款账户 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存 款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银 行存款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4、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过 申 请开通 本基 金银行 账户 的 企业网 上银 行业务 进行 资 金支付 , 并使用 企业 网上 银行 (简 称“网 银” )办 理托 管资 产的资 金结 算汇 划业 务。 5、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管 理应符 合法 律、 法规 以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 他规定 。 D.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 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管理 人以 基金名 义 在基金 管理 人选择 的证 券 经营机 构营 业网点 开立 证 券资金 账 户。 证 券经 营机 构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基 金开 立相 关资 金账 户并按 照该 证券 经营机 构开 户的 流程 和要 求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相关 协议。 4、交易 所证 券交 易资金 采 用第三 方存 管模式 ,即 用 于证券 交易 结算资 金全 额 存放在 基 金管理 人为 基金 开设 证券 资金账 户中 , 场内 的证 券交 易资金 清算 由基 金管 理人 所选择 的证 券 公司负 责。 基金 托管 人不 负责办 理场 内的 证券 交易 资金清 算, 也不 负责 保管 证券资 金账 户内 存放的 资金 。 E. 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募集 资金 经验 资后, 基 金 托管 人负 责在中 央国 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及 银行间 市 场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以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债 券托 管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及资金 的清 算。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申请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拆借 市场 进行 交易,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中国 外汇 交易 中心 开设同 业拆 借市 场交 易账 户。 2、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 券回购 主协 议,协 议正 本 由基金 托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100 管人保 管, 协议 副本 由基 金管理 人保 存。 F.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其 他 监 管机 构 在 托管协议 订 立 日 之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其 他 投 资品 种 的 投 资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使用 的, 由 基 金管 理人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法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 关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G.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托 管 人 存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或 其 他 基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 一 致 的 第三方 机构的 保管库 。实 物证券 的购买 和转让 ,由 基金托 管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理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本基 金资 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H.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保 管 , 相 关业务 程序 另有限 制除 外 。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基 金签 署 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 签署 后 15 个 工作 日内 通过 专人 送达、 挂号 邮 寄等安 全方 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的保管 期限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执 行。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与 原件 核对 一致后 加 盖授权 业务 章的 合同 传真 件,未 经双 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约 定范 围内 ,合 同原 件不得 转移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未按 本 协 议约 定 及 时 向 基 金托 管 人 送达 重 大 合 同 原 件或 传 真 件导 致 的 法 律责任 ,基 金托 管人 不予 承担。 (五)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 算和会计核算 A.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与 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每个工 作日 对基金资 产估 值。 估 值原 则应符合 《基 金合同 》及 相关法律 、 法规的 规定 。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以 约定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后 , 将复 核结 果反 馈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予 以公 布。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法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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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或 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 基金合 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选 取估 值日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对应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3)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的可 转换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在 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限售期 的股 票,包 括但 不限于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首次公 开 发行股 票时 公司 股东 公开 发售股 份、 通过 大宗 交易 取得的 带限 售期 的股 票等 ,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以 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提供 的价 格数 据估 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 约和国债 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值当 日结 算价进 行估 值,估 值 当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的 ,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 值 。 6 、持 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 通知存 款以 本金 列示 ,按 相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102 7 、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情 形时 ,本基 金管 理人可以 采用 摆动定 价机 制,以 确 保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8 、如有 确凿 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 并担 任本 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 就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 讨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B.净值 差错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任一 类 基 金份 额净值 小数 点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 发 生估 值错误 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其 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损 失按 下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 予赔 偿承担 赔偿 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 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103 错,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赔 偿责 任; 若差 错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 则 该有 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 损失负 责, 不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差 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的 当 事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方 进 行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律 、 行政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承 了赔 偿 责 任,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 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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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5)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偏差达 到该 类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偏 差达 到该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并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C.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D.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制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E.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套 账册 , 对双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 进 行 核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 若 双方 对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F.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的 核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 日核 对账 目, 如 发现 双方 的账 目存 在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必须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确 保核 对一 致。 若当 日 核对不 符 ,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账 的原 因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G.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 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定 期报 告文 件应 按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公告 。季 度报表 的编 制, 应于每 季度 终了 后 1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6 个 月公 告 一次, 于截 止日 后的 45 日 内公告 。 半 年度 报告 在基 金会计 年度 前 6 个月 结束 后的 60 日 内公 告;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内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以 约定 方式 将有 关报表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2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季度报 表完 成当 日, 以约 定方 式将有 关报 表提供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 5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将 复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105 核结果 反馈 给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15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果 反馈 给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 在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20 日内 进行 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反 馈给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后 30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在复 核过程 中,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在 不符时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查 明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 以双 方认 可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 准。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公 告之 日前 就相 关报 表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报表 、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年度报 告复 核完 毕后 , 可 以出具 复 核确认 书( 盖章 )或 以其 他双方 约定 的 方 式确 认, 以备有 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检 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基 金登 记机构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的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年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 记机 构负 责编制 和保 管, 并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和 准确 性负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据 基 金 托管 人 的 要 求 定 期和 不 定 期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供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A.基金 管理 人于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及《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金 托 管人提 供由 注册 登记 人编 制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B.基金 管理 人于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基 金托 管 人提供 由 注册登 记人 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C.基金 管理 人于 每年 最后 一个交 易日 后 10 个工 作日 内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由登 记机构 编 制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D.除上 述约 定时 间外 , 如 果确因 业务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与 基金 管理 人商 议一 致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由登 记机 构编 制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自 《基 金合 同》 终止 之日起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106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无 法妥 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应按 有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应通 过友好 协商 或者调 解解 决。 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不愿 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决 或者 协商 、 调 解不 成的, 任何 一方 当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仲裁 的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并对相 关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除 非仲 裁裁决 另有 决定 。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不包 括香 港、 澳门 特别 行政区 及台 湾地 区) 法律 管辖 。 (八)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A.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B.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人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 ,被依 法取 消基金托 管资 格或因 其他 事由造 成 其他基 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财产;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 ,被依 法取 消基金管 理资 格或因 其他 事由造 成 其他基 金管 理人 接 管 基金 管理权 ; 4 、发 生《 基金 法》 、 《销 售 办法》 、 《运 作办 法》 或其 他法律 、法 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C.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 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责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107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向 证监 会报 备解 决方 案。 6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 各类 基金 份额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确定 剩余财 产在 各类 基金份 额中 的分 配比 例 , 并 在各类 基金 份额 可分 配的 剩余财 产范 围内 按各 类别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该 类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同一 类别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对 基金 财产 清算后 剩余 资 产具有 同等 的分 配权 。 8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9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10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查询服务 1 、账 户信 息、 交易 信息 查 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可 登陆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本人 账户, 查阅 账户 、交 易信 息;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可 致电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查 询本 人账 户、 交易 信息。 2 、基 金公 开披 露信 息查 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陆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查阅 信息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 电子邮 件形 式, 向基 金管 理人客 服中 心咨 询信 息;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致 电 基金管 理人 客服 中心 咨询 信息。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对 账单服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可 登陆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本人 账户, 查阅 交易 对账 单;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可 向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 务中 心订制 电子 邮件 或短 信形 式交易 对 账单; 3 、如 需纸 质对 账单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 可致 电基 金管理 人客 户服 务中 心索 取。 (三)投诉受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拨打本 公司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或 以书 信、 传真、 电子 邮件等 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或代 销机 构所提 供的 服务 提出 建议 或投诉 。 (四)服务联系方式 公司官 网:www.gowinamc.com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外大 街168 号 腾达 大 厦2008 室 客服热 线及 投诉 电话 :400-819-0098 (免 长途 话费 )


客服中 心传 真:010-88576097 客服邮 箱:services@gowinamc.com 投诉信 箱: tszx@gowinamc.com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10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自 2018 年8 月 6 日首 次披 露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本 基金的 临时 报告 刊登 于《 上海证 券 报》 、 《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 国融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国 融融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在国泰 君安证 券开 通认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8-08-08 国融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喜鹊财 富为旗下基金销 售机构并 参加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8-20 国融融 君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2018-09-13 国融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上海联 泰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为旗 下基金销 售机构 并参 加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8-09-26 国融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上海好 买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旗 下基金销 售机构 并参 加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8-10-17 国融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上海挖 财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旗 下基金销 售机构 并参 加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8-11-12 国融 融君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定 期定额投 资)业 务公 告 2018-12-11 国融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国 融融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在国泰 君安证 券参 与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8-12-13 国融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开放 式基 金2018 年 年度最 后一 个自 然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的 公告 2019-01-02 国融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东海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旗下基 金销售机 构并参 加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9-01-11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11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111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国融 融 君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的批 复文 件。 2 、 《国 融融 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 《国 融融 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基 金托 管人 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9年4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