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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增长A(163803)

中银增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持续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二〇一 九 年四月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国 证监会2005 年12 月13 日证 监基金 字[2005]197 号 文件核 准募 集, 基金合 同于2006 年3 月17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但 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 不表 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 基金 一 定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2019年3月16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 年12 月31 日 。本 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工商 银行 已复 核了 本次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 目


录 一 . 绪


言 ......................................................................................................... 3 二 . 释


义 ......................................................................................................... 4 三 . 基金管理人 ................................................................................................... 9 四 . 基金托管人 ................................................................................................. 16 五 . 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2 七 .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 42 八 . 基金的投资 ................................................................................................. 44 九 . 投资组合报告 ............................................................................................. 49 十 . 基金的业绩 ................................................................................................. 54 十一. 基金的财产 ................................................................................................. 56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7 十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 61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2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十七. 风险揭示 .................................................................................................... 71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5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7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摘要 ................................................................................... 90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7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99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0 二十四. 备查文件............................................................................................. 102














3 一 . 绪


言 本 招募说明 书依据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合同法 》 、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 办 法》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 以下 简称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编写 。 本 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 中银持 续增长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的投资 目标、投 资理念 、投资策 略、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者投 资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 项, 投 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真 实性 、 准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 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 事 人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 者自 依基 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 并 按照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 承 担 义务 。 基 金投 资者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本基金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数不 得达 到或 超过 基金份 额总 数 的 50% , 但 在基金 运作 过 程 中因基 金份 额赎 回等 情形 导致被 动达 到或 超 过 50% 的除外 。














4 二 . 释


义 在《 中 银持 续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中, 除非 文义 另有 所指 , 下列 词语 或 简 称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中银 持续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 中银 持续 增长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及 对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修订 和补充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中 银持 续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对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定期 更新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本招募说明书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 行政 区、 澳门 特别 行政区 及台 湾地 区) 香港 指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发售公 告 指 《 中 银 持 续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第十 四次 会议 《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 修改<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港口 法> 等七 部法 律的 决定》 修 改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 中国 证监会 发布 、同 年 8 月 8 日 起施行 的 《公 开募 集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 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颁 布 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深交所 《业 务细 则》 指 2014 年 10 月 14 日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发布 并 于 2014 年 10 月 14 日起 施行 的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 金交易 和申 购赎 回实 施细 则》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 出的修 订














5 《登记 结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 指 2014 年 9 月 11 日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发布并 于 2014 年 9 月 11 日起施 行的 《上 市开 放式 基 金登记 结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 出 的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11 日 中国 证监会 发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规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深交所 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中登公 司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银行业 监管 机构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 基金合 同享 受权 利并 承担 义 务的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指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 中 国工 商 银 行”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以 及符 合 《 销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 得基 金 销售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 售 业务的 其他 机构 直销机 构 指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深交所 会员 单位 指具有 开放 式基 金销 售资 格, 经深 交所 和本 基金 管 理 人认可 的, 可 通过 深交 所 开放式 基金 销售 系统 办理 开 放式基 金的 认购 、 申购 、 赎回和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深 交 所会员 单位 场外 指 不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办 理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和 赎回等 业务 的销 售机 构和 场 所 场内或 交易 所 指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作 为 销 售 机 构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6 所开放 式基 金销 售系 统办 理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和 赎 回等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和场 所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算系 统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统 个人投 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可以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自 然人 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指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政 府 有 权 部 门 批 准设立 的, 依 据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机构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暂 行 办法 》 规 定的 条件 , 经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投 资于 中国 证 券市场, 并取 得国 家外 汇 管理局 额度 批准 的中 国境 外 基金管 理机 构 、 保 险公 司 、 证 券公 司以 及其 他资 产 管 理机构 A 类 (基 金) 份额 指在中 国销 售, 以人 民币 计价并 进行 认购 、 申 购、 赎 回的份 额。 其销 售费 用等 特征 与 H 类 份额 有差异 H 类 (基 金) 份额 指在香 港销 售 , 以 人民 币 计价并 进行 申购 、 赎回 的 份 额。其 销售 费用 等特 征 与 A 类 份额 有差 异 基金募 集 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到认购 截止 的时 间段, 最 长 不超 过 3 个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金 达到 法律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合 同 备 案 手 续后,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日 期 基金存 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基 金合 同终止 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的认 购 、 申 购、 赎回 或 其 他交易 申请 的申 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日/ 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7 日常交 易 指日常 申购 、日 常赎 回 日常申 购 指基金 存续 期间, 投资 者 根据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手续 向 基金管 理人 申请 购买 本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本 基金 的 日 常申购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不超 过 2 个月 的时 间开 始 办 理 日常赎 回 指基金 存续 期间, 持有 本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者根 据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申 请 卖 出 其 持 有 的 的 全 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基金 的日 常赎 回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不 超 过 2 个 月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摆动定 价机 制 基金转 换 指当开 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赎 回时, 通过 调整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方式, 将基 金 调整投 资组 合的 市场 冲击 成 本分配 给实 际申 购 、 赎 回 的投资 者 , 从 而减 少对 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响, 确保 投资 者的 合 法 权益不 受损 害并 得到 公平 对待 指 投 资 者 向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任 一开 放式基 金 (转 出基 金)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何 其他开 放式 基金 (转 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基金账 户 指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一交 易账 户转 入另 一交 易账户 的业 务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价 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总和 及其 他投 资等 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值。 A 类 基金份 额 和 H 类 基金份 额 的














8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分 别 指 以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后 得 出 的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的价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 产 价值和 基金 收益 的过 程 流动性受 限资产 指定报 刊 指由于法 律法规 、 监 管、 合同或操 作障碍 等原因 无 法以合理 价格予 以变现 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款 ( 含 协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 因发行 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 等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网站 指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 无 法抗 拒、 无法 避免 且 在 本 合 同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使本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 全部履 行或 无法 部分 履行 本 合同的 任何 事件 , 包括 但 不限于 洪水 、 地震 及其 他 自 然灾害 、 战争 、 骚乱 、 火 灾、 政府 征用 、 没收 、 法 律 法规变 化 、 突 发停 电或 其 他突发 事件 、 证券 交易 所 非 正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9 三 .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公司名 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2.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3. 设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4.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5. 执行总 裁: 李道 滨 6.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7. 电话: (021 )38834999 8. 传真: (021 )68872488 9. 联系人 :高 爽秋 10.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11. 股权结 构: 股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民 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元 的 美元 16.5%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 成员 章砚 (ZHANG Yan ) 女 士 , 董 事长 。 国籍 : 中 国 。 英国伦 敦大 学伦 敦政 治经 济学院 公共 金融 政策专 业硕 士。 现任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历任 中国 银行 总行 全球 金融市 场部 主管 、 助 理总经 理、 总监 ,总 行金 融市场 总部 、投 资银 行与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 生 , 董事。 国籍 : 中国 。 清 华大学 法学 博士 。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执行总 裁 。 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 职于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市 场 部副总 监 、 总监 、 总经理 助理 和公 司副 总经 理。 韩温 (HAN Wen ) 先 生, 董事。 国籍: 中国。 首都 经济贸 易大 学经 济学 学士 。 现任 中国银 行 总 行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经理 。 历任 中国 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公司 业务 部高 级经 理, 通州支 行副 行长 , 海 淀支行 副行 长, 上地 支行 副行长 (主 持工 作) 、行 长 ,丰台 支行 行长 等职 。 王卫东 (Wang Weidong ) 先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清华 大学- 香港 中文 大学MBA , 北京 大 学学 士。现任 中国银行 总行投 资银行与 资产管理 部副总 经理。历 任中国银 行总行 资金部交 易员,














10 中国银 行香 港分 行投 资经 理, 中 国银 行总 行金 融市 场总部 高级 交易 员、 主管 , 中国 银行 总行 投资 银行与 资产 管理 部主 管, 中国银 行上 海分 行金 融市 场部总 经理 等职 。 曾仲诚 (Paul Tsang ) 先 生 , 董 事 总经 理。 国籍 : 中 国。 为 贝莱 德亚 太区 首席 风险管 理总 监, 负 责领导亚 太区的风 险管理 工作,同 时担任贝 莱德亚 太区执行 委员会成 员。曾 先生于2015 年6月 加入贝 莱德 。 此 前, 他 曾担 任摩根 士丹 利亚 洲首 席风 险管理 总监 , 以 及其 亚太 区 执行委 员会 成员 , 带领独 立的 风险 管理 团队 , 专责 管理 摩根 士丹 利在 亚洲各 经营 范围 的市 场、 信贷及 营运 风险 , 包 括机 构销售及 交易(股 票及固 定收益 ) 、资本 市场、投资 银行、投 资管理及 财富管 理业务。 曾先 生过去 亦曾 于美 林的 市场 风险管 理团 队效 力九 年, 并 曾于瑞 银的 利率 衍生 工具 交易\ 结 构部 工作 两 年。 曾 先生 现为 中国 清华 大学及 北 京 大学 的风 险管 理客座 讲师 。 他 拥有 美国 威斯康 辛大 学麦 迪 逊 分校工 商管 理学 士学 位, 以及宾 夕法 尼亚 大学 沃顿 商学院 工商 管理 硕士 学位 。 赵欣舸 (ZHAO Xinge )先 生,独 立董 事。 国籍 :中 国。美 国西 北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曾在 美 国威廉 与玛 丽学 院商 学院 任教, 并曾 为美 国投 资公 司协会 (美 国共 同基 金业 行业协 会) 等公 司和 机构提 供咨 询。 现任 中欧 国际工 商学 院金 融学 与会 计学教 授、 副教 务长 和金 融 MBA 主任 ,并在 华宝信 托担 任独 立董 事。 杜惠芬(DU Huifen )女 士,独立董事。 国籍:中 国。山西财经大 学经济学 学士,美国俄 克 拉荷马 州梅 达斯 经济 学 院 工商管 理硕 士, 澳大 利亚 国立大 学高 级访 问学 者, 中央财 经大 学经 济 学 博士。 现任 中央 财经 大学 金融学 院教 授, 兼任 新时 代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曾任 山西 财经 大学 计统系讲 师、山西 财经大 学金融学 院副教授 、中央 财经大学 独立学院 (筹) 教授、副 院长、 中央财 经大 学金 融学 院副 院长等 职。 付磊(Fu Lei )先生,独 立董事 。国 籍: 中国 。首 都经济 贸易 大学 管理 学博 士。现 任首 都 经 济贸易 大学 会计 学院 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兼 任中 国 商业会 计学 会常 务理 事、 中国内 部审 计协 会理 事、 中 国会 计学 会会 计史 专 业委员 会主 任、 北京 会计 学 会常务 理事 、 北 京总 会计 师 协会学 术委 员, 江河创 建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北 京九 强生 物技术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航天 长征 化 学 工程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国 投泰 康信 托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等职 。 2. 监事 卢井泉 (LU Jingquan ) 先 生, 监事 , 国籍 : 中国 。 南京政 治学 院法 学硕 士 。 历任空 军指 挥学 院教员 、 中 国银 行总 行机 关 党委组 织部 副部 长、 武汉 中 北支行 副行 长、 企业 年金 理 事会高 级经 理、 投资银 行与 资产 管理 部高 级交易 员。 赵蓓青 (ZHAO Beiqing ) 女士 , 职 工监 事 , 国 籍 : 中国 , 研 究生 学历 。 历任 辽宁省 证券 公司














11 上海总 部交 易员 、 天治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交易 员 、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交 易员 、 交 易主 管 。 现 任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交易部 总经 理。 3. 管理层 成员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欧阳向 军 (Jason X. OUYANG ) 先生, 督察 长。 国籍 : 加拿 大。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 沃顿商学 院 高 级 管 理 培 训 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 业 证 书 , 加 拿 大 西 部 大 学 毅 伟 商 学 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 硕士 (MBA )和 经济 学硕 士。 曾在加 拿大 太平 洋 集团公 司、 加拿 大帝 国商 业银行 和加 拿大 伦敦 人寿 保险公 司等 海外 机构 从事 金融工 作多 年, 也 曾 任蔚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现英大 证券 ) 研 究发 展中 心 总经理 、 融 通基 金管 理公 司 市场拓 展总 监、 监察稽 核总 监和 上海 复旦 大学国 际金 融系 国际 金融 教研室 主任 、讲 师。 张家文(ZHANG Jiawen )先生, 副执行 总裁。 国 籍:中国 。西安 交通大 学 工商管理 硕士。 历任中 国银 行苏 州分 行太 仓支行 副行 长、 苏州 分行 风 险管理 处处 长、 苏州 分行 工 业园区 支行 行长 、 苏州分 行副 行长 、党 委委 员。 陈军(CHEN Jun )先生,副执行总裁。国 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 工商管理硕士、美国 伊 利诺伊 大学 金融 学硕 士。 2004 年 加入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 历任基 金经 理 、 权 益投资 部总 经理 、 助理执 行总 裁。 王圣明 (W ANG Shengming )先 生, 副执 行总 裁。 国 籍:中 国。 北京 师范 大学 教育管 理学 院 硕士。 现任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执行 总裁 。历 任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4. 基金经 理 现任基 金经 理: 辜岚 (GU Lan ) 女士, 中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VP ) , 北京 大学 经济 学博士 。 曾 任阳 光保险 集团 资产 管理 中心 宏观经 济研 究员 、 债 券研 究员。 2008 年加 入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固定 收益 研究 员、 宏观 策 略研究 员 、 基金 经理 助理 。 2013 年 9 月 至今 任中 银增 长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5 年 3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 银研 究精 选基 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 4 月至 今 任中银 宏观 策略 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6 年 11 月 至今任 中银 健康 生活 基金 基金经 理。 具有 12 年 证券 从业年 限。 具备 基 金从业 资格 。 曾任基 金经 理: 伍军(WU Jun )先 生,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4 月 担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陈志龙 (CHEN Zhilong ) 先生,2007 年 8 月至 2010 年 7 月担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12 俞岱曦 (YU Daixi )先 生 ,2008 年 4 月至 2011 年 9 月担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孙庆瑞 (SUN Qingrui ) 女 士,2011 年 9 月至 2013 年 8 月 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张琦(ZHANG Qi ) 先生 ,2010 年 7 月至 2014 年 1 月担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5.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姓 名及职 务 主席: 李道 滨( 执行 总裁 ) 成员: 陈军 ( 副执 行总 裁) 、 奚鹏 洲 ( 固 定收 益投 资 部总经 理) 、 李建 ( 权益 投 资部总 经理 ) 、 张发余 (研 究部 总经 理) 、 方明( 专户 理财 部副 总经 理) 、 李丽 洋( 财富 管理 部 副总经 理)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6.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2 .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 按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0 .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2 .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等 法 律法规 的活 动,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法 行为的 发生 。 2.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监 事、高 级管 理人 员和 其他 从业人 员 的 禁止 性行 为 1 )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资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资产 ; 3 ) 利用基 金资 产或 职务 之便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人 牟取 利益 ; 4 )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13 5 ) 侵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 ) 泄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 公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的 交易 活 动; 7 ) 玩忽职 守,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责 ; 8 )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有 关法 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 则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 最大 利 益 ; 2 ) 不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及 其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 3 ) 不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 不 泄漏在 任职 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计 划等 信 息; 4 ) 不从事 损害 基金 资产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 交易及 其他 活动 。 (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 制制 度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是 指 为 了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 保 证 合 法 合 规 经 营 运 作 ,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建 立 组 织 机 制 、 运 用 管 理 办 法 、 实 施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 1 、 内 部 控 制 的 总 体 目 标 (1 ) 保 证 公 司 经 营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形 成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理 念 ; (2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效 益 , 确 保 经 营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和 受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实 现 公 司 的 持 续 、 稳 定 、 健 康 发 展 ; (3 ) 确 保 基 金 、 公 司 财 务 和 其 他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确 保 公 司 对 外 信 息 披 露 及 时 、 准 确 、 合 规 。 2 、 内 部 控 制 的 原 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涵 盖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环 节 ; 设 立 健 全 的 内 控 管 理 制 度 和 体 系 , 做 到 内 控 管 理 的 全 面 覆 盖 ;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管 理 方 法 和 系 统 化 的 管 理 工 具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 确 保 公 司 和 基 金 的 合 规 稳 健 运 作 , 提 高 内 控 管 理 的 有 效 性 ; (3 ) 权 责 匹 配 原 则 。 内 控 管 理 中 的 职 权 和 责 任 在 公 司 董 事 会 、 管 理 层 、 下 属 各 单 位 ( 各 部 门 、 各 分 支 机 构 、 各 层 级 子 公 司 ) 及 工 作 人 员 中 进 行 合 理 分 配 和 安 排 , 做 到 权 责 匹 配 , 所 有 主 体 对 其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违 规 行 为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14 (4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 金 资 产 、 自 有 资 产 、 其 他 资 产 的 运 作 分 离 ;


(5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在 治 理 结 构 、 机 构 设 置 及 权 责 分 配 、 业 务 流 程 等 方 面 体 现 相 互 制 约 、 相 互 监 督 的 作 用 ; (6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效 果 ; (7 ) 防 火 墙 原 则 。 公 司 投 资 、 交 易 、 研 究 、 市 场 营 销 等 相 关 部 门 , 应 当 在 空 间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 离 , 以 达 到 防 范 风 险 的 目 的 。 对 因 业 务 需 要 知 悉 内 部 信 息 的 人 员 , 应 制 定 严 格 的 批 准 程 序 和 监 督 措 施 ; (8 ) 及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管 理 反 映 行 业 发 展 的 新 动 向 , 及 时 体 现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监 管 政 策 、 自 律 规 则 的 最 新 要 求 , 并 不 断 进 行 调 整 和 完 善 。 3 、 制 定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遵 循 的 原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制 定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应 当 涵 盖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的 各 个 环 节 , 并 普 遍 适 用 于 每 位 员 工 ; 以 审 慎 经 营 、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为 出 发 点 ; 并 随 着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调 整 和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进 行 及 时 修 改 或 完 善 。 4 、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本 要 素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本 要 素 主 要 包 括 控 制 环 境 、 风 险 评 估 、 控 制 措 施 、 信 息 沟 通 和 内 部 监 控 。 各 要 素 之 间 相 互 支 撑 、 紧 密 联 系 , 构 成 有 机 的 内 部 控 制 整 体 。 5 、 内 部 控 制 的 组 织 体 系 股 东 会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行 使 职 权 ,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股 东 会 选 举 董 事 组 成 董 事 会 , 董 事 会 下 设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审 计 委 员 会 和 人 事 薪 酬 委 员 会 。 监 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 董 事 和 公 司 管 理 层 的 行 为 行 使 监 督 权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自 上 而 下 的 有 序 组 织 体 系 , 有 效 贯 彻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 6 、 内 部 控 制 的 主 要 内 容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立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防 范 的 三 道 防 线 , 建 立 并 持 续 完 善 研 究 和 投 资 决 策 、 交 易 执 行 、 市 场 营 销 、 产 品 研 发 、 基 金 运 营 业 务 、 风 险 管 理 、 法 律 合 规 、 内 部 审 计 、 信 息 系 统 管 理 、 危 机 处 理 、 信 息 披 露 、 财 务 管 理 、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等 各 业 务 环 节 的 体 系 和 制 度 , 形 成 科 学 有 效 、 职 责 清 晰 的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声 明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特 别 声 明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15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业 务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16 四 .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 会 满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郭 明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12 人 , 平 均 年 龄 33 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 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8 年 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874 只。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五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61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 四)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1 )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3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17 (4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6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7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9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0) 按 照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1)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它 职 责 。 (五)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2005 、 2007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2014、 2015 、 2016 、 2017 共 十 一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最 权 威 的 ISAE3402 审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充 分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1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目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安 全 、 有 效 、 稳 健 运 行 。 2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3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18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 (3)及时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 、 网 络 独 立 。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改 进 。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 目 的 。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19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 5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 稳 定 地 发 展 。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 结 构 。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制。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托管协议 和有关基 金法规 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投资 范 围和投 资对 象 、 基 金投 融 资比例 、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 为、 基金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其 中对基 金的 投资 比 例 的监督 和核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后六 个月 开始 。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基金托 管协议或 有关基 金法律法 规 规定 的行为, 应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 限期纠 正,基金 管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 限期 内 , 基金 托管 人 有 权随 时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 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20 限期纠 正。














21 五 . 相 关服 务机构 ( 一) 基金发售机构 1 . 直销机 构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直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周 虹 2)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电子直 销平 台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包括 : 中银基 金官 方网 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 信服 务号 (在 微信 中搜索 公众 号 “ 中银 基金 ” 并选择 关注 ) 中银基 金官 方 APP 客 户端 (在各 大手 机应 用商 城搜 索 “ 中 银基 金 ” 下 载安 装)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张 磊 2 .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其 他销 售机构 1)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联系人 :陈 洪源 网址:www.boc.cn 2)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22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联系人 :王 佺 网址:www.icbc.com.cn 3)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联系人 :张 静 网址:www.ccb.com 4)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5)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客服电 话:95555 联系人 :邓 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联系人 :姚 健英














23 公司网 站:www.cmbc.com.cn 7)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联系人 :赵 树林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8)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民吉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联系人 :刘 军祥 公司网 站:http://www.hxb.com.cn 9)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中山 大厦 邮政编 码:350003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李 博 联系电 话:95561 公司网 址:www.cib.com.cn 10 )中 银国 际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F 法定代 表人 :宁 敏 联系人 :李 澎 联系电 话:61195566 公司网 站:www.bocichina.com 11 )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联系人 :刘 佳














24 客服电 话:95553 或 拨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站:www.htsec.com 12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李 明霞 客服电 话:95521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13 )平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5033 号 平安 金融 中 心 61 层-6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5033 号 平安 金融 中 心 61 层-64 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 之江 联系人 :周 一涵 、吴 琼 客服电 话:95511-8 公司网 站:http://stock.pingan.com 14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 健男 联系人 :姚 巍 客服电 话:95525 公司网 站:www.ebscn.com 15 )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莹 客服电 话:95523 公司网 站:www.swhysc.com 16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25 联系人 :徐 小琴 、肖 克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站:http://www.yhzqjj.com/ 17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黄埔区 中新 广州 知识 城腾 飞一 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38、39、41、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吴 韵琪 客服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www.gf.com.cn 18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达 联系人 :黄 婵君 、罗 苑峰 客服电 话:95565 公司网 站:http://www.cmschina.com 19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刘芸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站:http://www.csc108.com/ 20 )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联系人 :孙 秋月 客服电 话: (0532 )96577


公司网 站:http://www.zxwt.com.cn 21 )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梅山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26 联系人 :李 红 客服电 话:95578 公司网 址:www.gyzq.com.cn 22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客服电 话:95517 联系人 :郑 效义 、杨 天枝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23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蒋 刻真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 站 :http://www.txsec.com 或 www.jjm.com.cn 24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胡 星煜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公司网 站:www.cnhbstock.com 25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张 丽、 李颖 客服电 话:95536 公司网 站:http://www.guosen.com.cn 26 )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27 法定代 表人 : 丁 学东 联系人 :罗 春蓉 、肖婷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或直接 联系 各营 业部 公司网 站:http:// www.cicc.com.cn 27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站:http://www.cindasc.com 28)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林 晓东 、王 虹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加 拨 0591 ) 公司网 站:www.hfzq.com.cn 29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 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盛芸 客服电 话:95597 公司网 站:www.htsc.com.cn 30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联系人 :张 彤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站:http://www.bhzq.com 31 )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武汉 东湖 新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高科 大厦 四楼














28 办公地 址: 湖北 武汉 江汉 区唐家 墩 路 32 号国 资大 厦 B 座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客服电 话:028-86712334 公司网 站:www.tfzq.com 32 )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联系人 :李 航 客服电 话:400 818 8118 公司网 站:www.guodu.com 33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汤 迅、 侯艳 红 联系电 话:95558 公司网 站:www.cs.ecitic.com 34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长柳 路 36 号 兴业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杨 华辉 客服电 话:95562 联系人 :黄英 公司网 站:www.xyzq.com.cn


35 )上 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之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联系人 :宁 博宇














29 网址:www.lufunds.com 36)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号楼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88 号东 方财 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户服 务电 话:95021/4001818188 联系人 :唐 湘怡 网址:http://fund.eastmoney.com/ 37 )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18 号黄 龙时 代广场B 座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联 系人 :韩 爱彬 网址:www.fund123.cn 38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路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联系人 :王 诗玙 网址:www.ehowbuy.com 39 )珠 海盈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东1号 保利 国际 广 场南塔1201-1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联系人 :邱 湘湘 网址:www.yingmi.cn 40 )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1098 号 浦江 国际 金融广 场














30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1-7755 联系人 : 陈 孜明 网址:www.leadfund.com.cn 41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1号9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西 路1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联系人 :董 一锋 网址:www.5ifund.com 42 )北 京肯 特瑞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路66号1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街18 号 院京东 集团 总部A 座17 层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客户服 务电 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43 )北 京百 度百 盈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上地十 街10 号1 幢1层101 办公地 址: 北 京 市海 淀区 上地信 息路 甲9 号奎 科科 技 大厦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旭阳 客户服 务电 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3 . 场内销 售机 构 场内销 售机 构是 指具 有开 放式基 金销 售资 格, 经深 交所和 本基 金管 理人 认可 的,可 通过 深 交所开 放式 基金 销售 系统 办理开 放式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转 托管 等业 务的深 交所 会员 单 位(具 体名 单请 参见 深交 所相关 文件 ) 。 场内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信息 同时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网站(www.szse.cn )登 载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要 求, 选择 其它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 本基 金,并 及时 公 告。














31 ( 二)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 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7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电话: (010 )59378835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任 瑞 新 (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 师事 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 :廖 海 经办律 师: 廖海 、黎 明 (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安永 华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7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 毛 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徐艳 经办会 计师 :徐艳 、 许培 菁

















32 六 .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如本基 金经 认可 在香 港特 别行政 区 (以 下简 称 “香港” ) 公 开销 售 , 除 本基 金的 有关公 告及 香 港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另 有专门 规定 外, 本基 金在 香港的 申购 、 赎 回及 转换 等销售 业务 , 应 当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办理 。 (一) 基金投资者范围 基金投 资者 包括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的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 法律 法规 禁止购 买证 券 投 资基金 者除 外) 以及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 所 A 类 基金 份额 投资 者可 以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 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营业 网点及 其他 的 合 法方式 在场 外办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 也可以 通过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作为 基金 销售 代 理 机构在 交易 所( 场内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 H 类 基金 份额 投资 者仅 可 以通过 香港 地区 基金 销售 机构的 营业 网点 及其 他的 合法方 式在 柜台 (场外 )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增 加或 者减 少销 售机 构, 另行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 销 售 机构可 以根 据情 况变 化增 加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 市、 网点, 并另 行公 告。 在销售 机构 允许 的条 件下 , 投 资者 还可 以委 托 销 售 机构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 , 并 签 订委托 代理 协议 明确 双方 的权利 与义 务, 投资 者需 遵守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 在条件 成熟 时 , 投 资者 可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指定 的基金 销售 机构 以电 话或 互联网 等形 式 进 行申购 、赎 回。 (三)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 间 1. 申购、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已 于 2006 年 4 月 18 日开 始办 理本 基金 份额的 日常 申购 业务 ,并 已于 2006 年 5 月 16 日开 始办 理本 基金 份 额的日 常赎 回业 务。 2. 开放日 与申 购、 赎回 业务 办理时 间 A 类 份额 的开 放日 应为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除公告 (包 括为 在香 港销 售编制 的招 募 说 明书 补充 文件) 另有 规定 外,H 类 份额的 开放 日 应 为香港 的银 行一 般银 行业 务营业 日, 且该 日应 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 交 易 日 。 投 资者应当 在开放日 办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基 金管理 人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时 除外)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参 见发售 公告 或基 金销 售机 构的相 关公 告。 投资者 在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受理时 间之 外的 日期 或时 间提出 申购 、 赎 回申 请, 视为在 下次 受 理 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时 间所提 出的申请 ,其基金 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为下 次受理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33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进行相 应的 调 整并提 前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算 的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 计算。 2. 本基金 采用 “ 金 额申 购、 份 额赎回 ” 的 原则 ,即 申购 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可 以在当 日交 易时 间结 束以 前撤销 , 在当 日的 交易 时 间结束 后不 得 撤销。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上 述 原 则。基 金管 理人最 迟于新 规则开 始实 施日前2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家指定 报刊和 网站上 公 告。 5. 本基金 两类 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币 种为 人民 币,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且 与托 管 行协商 一致 的情 况下 ,接 受其它 币种 的申 购、 赎回 。 6. 当发生大 额申购 或赎回 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采用摆 动 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 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 门、自律 规则的 规定。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手续, 在开 放日 的交 易时 间段内 提出 申 购 和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须 按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 购资金 。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处 必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2 .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在基 金申 购、 赎 回的 交易 时间 段内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当 天作为 申购 、 赎 回申请 日(T 日 ) , 并在 T+1 工 作日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 性进行 确认 。投 资者 可在 T+2 工作 日或 之后 到其提 出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网点 进行 成交 查询 。 H 类份 额的 开放 日与 A 类 份额的 开放 日有 所不 同, 本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机构 仅在 H 类份 额 的开放 日向 香港 地区 的销 售机构 传递 申购 与赎 回的 成交数 据 , 因 此本 基金 H 类份额 的投 资者 一 般 可在 2 个 H 类份 额开 放日 后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购与赎 回的 成交 情 况 , 具体时 间应 遵循 销售 机构 的安排 。














34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 申 购申请 。申 购申 请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公司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3 . 申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资金 未在 规定 的时 间内 全额到 账则 申购 无效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 金 管理人 指定 的销 售机 构将 申购无 效的 款项 退回 投资 者账户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确认 后, 赎回款 将在 T+7 个工 作日 内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赎回人 )账 户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关 条款 处理 。


(六)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 制 1 . 申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 每次 最低 申购 金额 根据各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确定 , 在 直销 网点 的场外 最低 申 购 金额由 基金 管理 人制 定和 调整。 投资者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为 基金 份额 时, 不受 申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2 . 申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机 构赎回 时, 可以 赎回 部分 或全部 基金 份额 ,A 类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售 机构( 网点)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不 足 10 份的 , 在赎回 时需 一次 全 部赎回 。 对 H 类 基金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没 有持 有基金 份额 的最 低余 额要 求。 3 .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 情 况调整 上述申 购与 赎回 的 程序、 数额以 及基 金交 易 账户保 有最 低基金 份额 限制 ,调 整前 应至少 在一 种指 定报 刊或 网站上 公告 。 4 . 申购份 额、 余额 和赎 回金 额的处 理 申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投资者 通过 场外 申购 时,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 以 申请当 日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 计算 , 四 舍五 入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两 位, 由 于四 舍五 入导 致的 误差归 入基 金资 产; 投资 者通过 场内 申购 时, 申购 的有效 份额 计算 方式 参照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关于 开放式 基金 场内 申购 赎回 业务的 有关 规定 。 赎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 回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以 申请 当日 该类基 金份 额 净 值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四 舍五入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于 四舍 五入 导致 的误 差 归入 基金 资产 。 5 . 基金管 理人可 与销 售机 构 约定, 对投资 者委 托销 售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 申购 与 赎回的 ,销














35 售机构 可以 按照 委托 代理 协议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不 受以上 数额 限制 。 6 .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采取 设定单 一投资 者 申购金额 上限或 基金单 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暂停 基 金申 购等 措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具体 请参见 相 关 规定。 (七)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申购费 率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小于 50 万元 1.5% 50 万 元( 含)-100 万元 1.2% 100 万 元( 含)-200 万元 1.0% 200 万 元( 含)-500 万元 0.6% 大于 500 万 元( 含) 每笔 1000 元 场外赎 回费 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 7 天 1.5% 7 天( 含)-1 年 以内 0.5% 1 年( 含)-2 年 0.25% 2 年( 含) 以上 0 场内赎 回费 率 小于 7 天 1.5% 7 天( 含) 以上 0.5% 自 2018 年 11 月 12 日起 , 对通过 本公 司直 销中 心柜 台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 的养 老金 客 户实施 特定 申购 费率 : 单笔申 购金 额 在 500 万以 下的, 适用 的申 购费 率为 对 应申购 金额 所适 用的 原申 购费率 的 10% ; 单笔申 购金 额 在 500 万以 上 (含) 的, 适用 的申 购费 率与对 应申 购金 额所 适用 的原申 购费 率相 同 。 其中, 养老 金客 户指 基本 养老基 金与 依法 成立 的养 老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成 的 补 充养老 基金 , 包 括全 国社 会保障 基金 、 可 以投 资基 金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年 金单 一计 划以 及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 出现 经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招 募 说 明书更 新时 或发 布临 时公 告将其 纳入 养老 金客 户范 围,并 按规 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36 注 1: 就 场外 赎回 费率 的 计算而 言,6 个 月指 181 日,1 年指 365 日,2 年 730 日 ,以 此类 推。 注 2: 上 述持 有期 是指 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内 ,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连续 期限 。 注 3: 上表 中为 本基 金在 中国销 售适 用的 费率 。 本 基金在 香港 公开 销售 的, 申购费 不超 过 申 购金额 的 5% ,具 体由 香港 销售机 构决 定; 赎回 费率 为赎回 金额 的 0.125% 。 1 . 申购费 用由申 购人 承担 , 不列入 基金财 产, 主要 用 于本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销 售、注 册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2 . 赎回费 用由赎 回人 承担 , 在投资 人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时收取 ,扣除 注册 登记 等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归基 金财 产 , 赎 回 费归入 基金 财产 的比 例不 得低于 总额 的 25% ( 对香 港公开 销售 的基金 份额 收取 的赎 回费 应全额 归入 基金 财产 ) , 其 中对于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A 类 份额投 资者 收取 的赎 回费 应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3 .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 符合 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前 提下, 根据 市场 情 况和要 求, 制定 各类基金促销 计划, 针对 特定区域、范 围、行业、 背景的基金投 资者;针对 购买本 基金管 理人旗 下基 金的 金 额或份 额达到 或超 过一 定 标准的 基金投 资者 ;通 过 特定交 易方 式等进 行基金 交易 的基 金 投资者 开展定 期和 不定 期 的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前 述 基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基金管 理人可以针对 促销活动范围 内的基金投 资者,对基金 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 回费率 进行 调整 。 4 . 基金管 理人可 以调 整申 购 费率、 赎回费 率 或 转换 费 率,最 新的申 购费 率、 赎 回费率 和转 换费率 在公 告中 列示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将于 新的 费率 开始 实施前 2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公告 。 5 . 各销售 机构在 技术 条件 许 可的情 况下, 可开 通各 类 电子交 易方式 (如 网上 交 易、电 话交 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决定 对电 子交 易 方式适 用更 为优惠 的申购 、赎 回费 率 ,且不 受上述 费率 结构 限 制。基 金管理 人就 电子 交 易方式 进行 申购、 赎回 适用 差别 费率 时,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将于 新的费 率开 始实 施前 2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公告。 6 .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采用 摆动定 价 机 制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公平 性。 具体 处理 原则 和操作 规范 须遵 循相 关法 律法规 以 及 监管部门 、自律 规则的 规 定。 (八)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37 1 . 基金场 外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该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 申购费 用以 人民 币为 单位 ,以四 舍五 入方 式保 留至 小数点 后 2 位, 申购 份额 以四舍 五 入 方 式保留 至 0.01 份基 金份 额 。 由此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资产承 担, 取得 的收 益归 入基金 资产 。 2 . 基金场 内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该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 申购金 额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份额保 留到 整数 位, 剩余 部分折 回金 额由 结算 参与 人返还 给投 资 人。 3 . 基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费 = 赎 回当 日该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赎回 份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当日 该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 回份 额- 赎回费 赎回份 额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金 额以 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以 四 舍五入 方式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 金资 产承 担, 取得 的收 益 归入 基金 资产 。 4 . 基金管 理人在 不损 害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权 益的 情况 下 可更改 上述基 金申 购份 额 的计算 公式 或基金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公 式,及 申购份 额、 余额 的 处理方 式或赎 回金 额的 处 理方式 ,但 应最迟 在新 的公 式适 用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公告 予以 公告。 (九)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与 过户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 金份额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增 加权 益的登 记手 续 , 投资者 自 T+2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 资 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 金 份额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的 登记 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最 迟于 开 始














38 实施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公 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 回或 延迟支付赎回款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暂停或 拒绝 申购 的情 形的 处理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 不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 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3 ) 证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4 ) 基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产 生负 面 影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5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可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6 ) 基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 由认 为需要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的 ; 7 ) 基金互 认额 度不 足导 致投 资人无 法申 购 H 类份 额而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H 类 份额 申购的 情 形 ; 8 ) H 类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0% 而管 理人决 定暂 停 H 类份额 的 申购; 9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 过 50% ,或 者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 时; 10 )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 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 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 额上限 的; 11 )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某笔 申购 。 发生上 述 1 )到 8) 项情 形且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发生上 述(11) 项情 形且 管理人 决定 拒绝 申购 时, 申购款 项将 全额 退还 投资 者。 2. 在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或 延迟 支付 赎回 款: 1) 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 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券交 易场 所依 法决 定临 时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9 4) 因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它原 因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 导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难 ; 5) 法律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或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情 形。 发 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当日 立即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已接受 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足额 兑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兑 付,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已被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量占 已 接 受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其余 部分在 后续 开放 日予 以兑 付。 同 时在 出现 上 述 4 ) 的情 形时 , 对 已接 受的 赎回申 请可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项, 最长 不超 过正 常支 付 时间 20 个 工作 日, 并在指 定 报 刊和 网站 上公 告。 投 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在 暂 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 3. 暂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 金管 理人 应 2 日内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公告。 4. 暂停期 间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最迟 于重新 开放 前 2 日 内在 至 少一种 指定 报 刊和网 站上 公告 。 (十一)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 理方 式 1. 巨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份额 (赎 回申 请总 数与 基 金转换 申请 转出 份额 总数 之和扣 除申 购 申请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申请 转入份 额总数 的余 额) 超过 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 时 ,为 巨额 赎回 。 2. 巨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部 分 延期赎 回。 1 ) 接受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 者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 执行。 2 ) 部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 或认 为兑 付投资 者的 赎 回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 现可 能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 生较 大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10 %的 前提 下, 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未 受理部 分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者外 , 延 迟至 下 一 开放日 办理 。 转 入下 一开 放日的 赎回 申 请 不享 有赎 回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香 港地 区销 售机 构对 持有H 类 份额 投资 者的 选 择权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办理 。 3 ) 当 基 金 出现 巨 额赎 回时 ,在 单 个A 类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 回 申请 超 过前 一开 放日 基 金 总 份额10% 的情 形下,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全 部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 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以 对该单 个A 类基 金份额持 有人超 出10% 的 赎回申请 实 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














40 赎回,具体参照上 述2) 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而对该 单个A 类基金份 额持有 人10% 以 内 (含10% ) 的赎 回申请 与其他投 资 者的赎回 申请按 上述1)、2)方式 处理, 具体见 相关公告 。 4 ) 巨额赎 回的 公告 : 本 基金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办理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通过邮 寄、 传 真或 者本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在3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报刊 及其 他相 关媒 体上予 以公 告。 本基金 连续 2 个 开放 日以 上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 受赎回 申请 ;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正常 支付 时 间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 报 刊和 网站 上 公告 。 (十二) 其他暂停申购、赎回 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 但 基 金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基 金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 应 当报 经中国 证监 会必 要的 核准 后立即 在指 定 报 刊和 网站 上 上刊 登暂 停 公 告 。 (十三) 重新开放申购、赎回 的公 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暂 停结 束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刊 登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并公 布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提 前 1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 并在 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个 工作 日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一 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 月时, 可将 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的 频率 调整 为 每 月一 次。 暂 停结 束基 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 前 2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连续 刊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工 作 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十四)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各项 技术 条件 成熟 和准 备完备 的情 况下 , 投 资者 可以选 择在 本 基 金和基 金管 理人 旗下 其他 基金之 间进 行基 金转 换。 基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 转 换费率 等具 体规 则 由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定 并另 行公 告。 本基 金 H 类份 额暂 不开 通 基金转 换业 务, 待条 件成 熟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开 通 H 类份 额的 基金转 换业 务而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届 时基金 管理 人将 进行 公告 。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41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发 布公 告 或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规定 。 投资 者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款 金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申购 金额 。 本基 金 H 类份 额暂 不开 通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待条 件成熟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开 通 H 类份 额的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届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进行公 告。 (十六)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 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金 份额 按照一 定规 则 从 某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 到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 行为。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继 承、 捐赠 、 司 法执 行等情 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 其中 , “ 继承 ”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 “ 捐赠” 只受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社 会团 体的 情形 ; “ 司 法执行 ” 是 指司 法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 人、 社会 团 体 或其他 组织 。 无 论在 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持 有 本 基金份 额的 条件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 须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相关规 则, 直接 向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机构 申请 办理 。 (十七) 基金的冻结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 解 冻的 手续 及冻 结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相 关 规定办 理。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但被 冻结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转 增的 基 金份额 一并 冻结 。

















42 七 . 基 金份 额的登 记、 系统内 转托 管和跨 系统 转登记 (一)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指本 基金份 额登 记、 存管、 清 算和交 收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者 基金 账户管 理 、 基 金份 额登 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 代理发 放红 利 、 建 立并 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本基金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的 原则 。 场 外认 购或 申购买 入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册 登记 系 统 持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 场内 认购 或申 购的 基金 份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持 有人 证券 账 户 下。 本基金 份额 的登 记业 务由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份额注 册登 记 机 构签订 委托 代理 协议 , 以 明确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机构 在投 资者 基金账 户管 理、 基 金 份额 登 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认 、 代 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事 宜中 的权 利和义 务,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机 构承 担以下 职责 :


1. 严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 基金的 登记 业务 ;


2. 保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及相关 的申 购与 赎回 等业 务记 录 15 年以 上;


3.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账户信 息承 担保 密义 务 , 因违反 该保 密义 务对 投资 者或基 金或 其 他任何 方带 来的 损失 , 须以 其 自身 财产 承担 相应 的赔 偿 责任 ,但 司法 强制 检查 情 形除 外;


4. 按本基 金合 同及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为投 资者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业务 、提 供其 他必 要的服 务;


5. 确保基 金注 册登 记及 结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行 ,按 约定 的时间 完成 数据 的发 送和 接受;


6. 提供灾 难恢 复和 应对 突发 事件的 机制 ; 7.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二) 系统内 转托 管 1. 系统内 转托 管是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内 不同 销售机 构 ( 网 点)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2. 基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办 理基 金赎 回业 务的 销售机 构 ( 网 点) 时, 销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不 能通 存通 兑的 , 可 办理 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转 托 管 。 3. 处于募 集期 内的 基金 份额 不得办 理系 统内 转托 管。 4. 本基 金 H 类 份额 暂不开 通 系统内 转托 管, 5. 待条件 成熟 后,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开 通 H 类份 额的系 统 内转托 管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届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进行公 告。 (三) 跨系统 转登 记 1. 跨系统 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之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 为。














43 跨系统 转登 记限 于在 已注 册的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和其 基础证 券账 户或 基金 账户 之间进 行。 本基 金跨系 统转 登记 的具 体业 务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公 司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 本基金H 类份 额目 前仅 开 通场外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H 类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 登记系 统, 因此 本基金H 类份 额不 开通 跨 系统转 登记 , 待H 类份 额开 通交易 所场 内申 购与 赎回 且相关 条件 成熟 后,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开通H 类 份额的 跨系 统转 登记 而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届 时基 金管 理人 将进行 公告 。

















44 八 .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着重考 虑具 有可 持续 增长 性的上 市公 司, 努力 为投 资者实 现中 、长 期资 本增 值的目 标。 (二) 投资范围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债券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主 要投资 对象 为有 增长 前景 且具备 可持 续性 潜力 的股 票。


(三) 投资理念 1. 从企业 盈利 的增 长性 和经 营模式 的可 持续 性两 方面 寻找投 资机 会。 2. 专注于 具有 核心 竞争 力、 良好公 司治 理、 勇于 创新 并富于 社会 责任 感的 公司 。 3. 通过有 效的 投资 行为 推动 社会良 性发 展, 为投 资者 争取长 线资 本增 值与 回报 。 (四) 投资策略及投资组合 管理 本基金 采取 自上 而下 与自 下而上 相结 合的 主动 投资 管理策 略, 将定 性与 定量 分析贯 穿于 公 司 价值评 估、 投资 组合 构建 以及组 合风 险管 理的 全过 程之中 。 本 基 金 资 产 类 别 配 置 的 决 策 将 借 助 中 国 银 行 和 贝 莱 德 投 资 管 理 宏 观 量 化 经 济 分 析 的 研 究 成 果, 从 经济 运行 周期 的变 动, 判 断市 场利 率水 平、 通货膨 胀率 、 货 币供 应量 、 盈利 变化 等因 素对 证券市 场的 影响 , 分 析类 别资产 的预 期风 险收 益特 征, 通 过战 略资 产配 置决 策确定 基金 资产 在 各 大类资 产类 别间 的比 例, 并参照 定期 编制 的投 资组 合风险 评估 报告 及相 关数 量分析 模型 , 适 度 调 整资产 配置 比例 。 本 基金同时 还将基于 经济结 构调整过 程中的动 态变化 ,通过策 略性资产 配置把 握市场时 机, 力争实 现投 资组 合的 收益 最大化 。 投资组 合中 股票 资产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净资 产 的 60% ; 投资 于可 持续 增长 的 上市公 司的 股 票占全 部股 票市 值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现金 类资 产 、 债券资 产及 回购 比例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1. 股票选 择 本基金 借助 数量 模型 从盈 利增长 性角 度进 行股 票初 步筛选 , 并 运用 评级 系统 对公司 增长 的 可 持续性 进行 评估 。 综 合以 上 结果后 , 再 从基 本面 对股 票 进行更 深入 的分 析和 估值 , 构建投 资组 合。 2. 债券资 产管 理 债券组 合的 构建 主要 通过 对 GDP 增 长速 度、 财政 政策和 货币 政策 的变 化、 通货膨 胀的 变 动














45 趋势分 析, 判断 未来 利率 走势, 确定 债券 投资 组合 的久期 , 并 通过 利率 曲线 、 期限 结构、 债券 类 别的配 置等 积极 的投 资策 略提高 债券 组合 的收 益水 平, 同 时适 当利 用由 于银 行间市 场和 交易 所 市 场的分 割而 形成 的无 风险 套利机 会进 行套 利。 在单个 债券 品种 的选 择上 严格控 制信 用风 险, 以流 动性、 安全 性为 原则 选择 优质债 券。 3. 现金管 理 在现金 管理 上, 基金 经理 通过对 未来 现金 流的 预测 进行现 金预 算管 理, 及时 满足本 基金 运 作 中的流 动性 需求 。 (五) 投资决策依据及投资 决策 程序 1. 投资决 策依 据 1) 根据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等的 有关 规定 依法决 策. ; 2) 投资研 究团队 对于 宏观 经 济周期 、行业 增长 形态 、 市场情 况、上 市公 司财 务 数据及 公司 治理结 构的 定性 定量 化分 析结果 ; 3) 投资风 险管 理人 员对 于投 资风险 的评 估报 告与 反馈 意见。 2. 投资决 策程 序 在投资 过程 中, 基金 经理 与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及 投资 队伍各 职能 小组 的工 作关 系下图 。 基金经 理在 授权 下, 根据 基金的 投资 政策 实施 投资 管理。 (六) 投资组合限制 1.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2. 本基金 与由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持 有任 何 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的 总 和,不 超过 股票分 析 债券分 析 数量分 析 风险管 理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策略建议 基金经 理 提供决策依据














46 该证券 的 10% 。 3. 本基金 投资 股票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净 资产 的 60% 。 4. 本基金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或者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现 金等价 物 持 有量应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 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 金、应收 申购款等 。 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金) 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 票的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 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6. 本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 受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因 证 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 金 不符合前 述所规 定比例 限 制的,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 动新增流 动性 受 限资产 的 投资。 7.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 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8. 本基金 资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时 所申报 的金 额不 得 超过基 金的总 资产 ,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该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9. 本基金 不得 违反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10. 本基金 的建 仓期 为 6 个月 。 11.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上述 比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除上述 第 4、6 、7 项外,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或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原因 导致 的投 资组 合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标 准。 (七) 投资禁止 本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47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者 债 券;


6. 买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但下 列情 形除 外: (1)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控 股股 东在承 销期 内担 任副 主承 销商或 分销 商所 承销 的证 券; (2)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非 控股股 东在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八)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部分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为 MSCI 中国 A 股 指数 ;债 券投 资部 分的业 绩比 较 基 准为上 证国 债指 数。 本基金 的整 体业 绩基 准=MSCI 中国 A 股指 数× 85% + 上 证国 债指 数× 15%


本基金 选 择 MSCI 中国 A 股指数 作为 股票 投资 部分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是基 于以 下主要 原因 : ? 该指数 充分 考虑 了自 由流 通市值 和流 动性 等方 面, 各行业 组达 到 65% 的 代表 性; ? 是一个 独立 的指 数, 但根 据 MSCI 一贯的 标准 编制 ; ? 该指数 的编 制方 法透 明且 客观, 具有 可复 制性 ,而 且指数 周转 率较 低; ? 该指数 遵循 全球 行业 分类 标准(GICS ) ,容 易被 全 球投资 者广 泛接 受; ? 该指数 在以 往4 年中 的总 体波动 性较 其他 备选 指数 低,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较高 。


如果市 场有 其他 更适 合本 基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时, 本基金 可以 通过 适当 程序 变更业 绩比 较 基 准。 (九)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及 预期 风险 水平 高于债 券型 基金 与货 币市 场基金 , 低 于 股 票型基 金, 属于 中高 预期 收益和 预期 风险 水平 的投 资品种 。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行使证券 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上市 公司 的经营 管理 ; 2. 有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与 增值; 3.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股 东权利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48 4.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债 权人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十一)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

















49 九 . 投 资组 合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或 重大 遗漏 ,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本 基金 的托管 人 —— 中国工 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根据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于2019 年4 月15 日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8年12月31日。 (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946,704,781.82 60.48 其中: 股票 946,704,781.82 60.48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00,110,000.00 6.40 其中: 债券 100,110,000.00 6.4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400,000,720.00 25.5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4,054,707.95 7.29 7 其他各 项资 产 4,485,492.50 0.29 8 合计 1,565,355,702.27 100.00 (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93,375,114.40 18.85














50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127,172,158.24 8.17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22,770,723.64 1.46 J 金融业 400,717,903.53 25.75 K 房地产 业 83,409,364.51 5.36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9,259,517.50 1.24 S 综合 - - 合计 946,704,781.82 60.84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 (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3899 晨光文 具 4,323,624 130,789,626.00 8.41 2 601288 农业银 行 31,584,082 113,702,695.20 7.31 3 600036 招商银 行 3,122,220 78,679,944.00 5.06 4 601186 中国铁 建 6,158,824 66,946,416.88 4.30 5 601939 建设银 行 10,491,491 66,830,797.67 4.29 6 002035 华帝股 份 6,443,212 57,022,426.20 3.66 7 601328 交通银 行 8,276,000 47,918,040.00 3.08 8 601390 中国中 铁 6,496,100 45,407,739.00 2.92 9 600048 保利地 产 3,311,014 39,036,855.06 2.51 10 600030 中信证 券 2,389,900 38,262,299.00 2.46 (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51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00,110,000.00 6.4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00,110,000.00 6.43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0,110,000.00 6.43 (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80201 18 国开 01 1,000,000 100,110,000.00 6.43 (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 九)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股 指期货 投资 。 2、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股 指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 ( 十)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国 债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 2、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52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 3、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无 相关 投资 评价。 (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 , 招商银 行由 于涉 嫌违 反法 律法规 , 被深 圳保 监局 、 中国银 监会处 以罚 款, 没收 违法 所得。 基金 管理人通过 进行进一步了 解后,认为 该处罚不会对 招商银行的 投资价值构成 实质 性的影 响。 报告期 内 ,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其余 的发 行主 体本期 没有 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查 ,或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其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49,424.4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120,360.74 5 应收申 购款 115,707.3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485,492.50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600030 中信证 券 38,262,299.00 2.46 重大事 项














53 6、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他 文字描 述部 分 由于计 算 中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本 报告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之 间可 能存 在尾 差














54 十 .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 者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06 年 3 月 17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基金 投资 业绩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中银增 长 A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6 年 3 月 17 日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62.54% 1.33% 81.51% 1.26% -18.97% 0.07%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43.05% 1.80% 125.40% 1.92% 17.65% -0.12%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47.04% 2.21% -57.16% 2.54% 10.12% -0.33%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62.42% 1.82% 79.22% 1.71% -16.80% 0.11%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2.45% 1.31% -5.60% 1.34% 8.05% -0.03%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5.37% 1.12% -22.94% 1.12% -2.43% 0.00%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9.02% 0.94% 6.37% 1.10% 2.65% -0.16%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9.07% 1.23% -2.79% 1.16% 11.86% 0.07%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33.28% 1.37% 39.81% 0.98% -6.53% 0.39%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33.69% 2.89% 11.14% 2.12% 22.55% 0.77%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3.08% 1.49% -11.91% 1.30% -11.17% 0.19%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10.08% 0.80% 9.57% 0.57% 0.51% 0.23%














55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19.80% 1.20% -25.89% 1.16% 6.09% 0.04%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73.84% 1.60% 154.09% 1.51% 119.75% 0.09% 中银增 长 H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6 年 2 月 2 日 (基金 成立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3.65% 1.16% 9.93% 0.98% -6.28% 0.18%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0.00% 0.80% 9.57% 0.57% 0.43% 0.23%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19.33% 1.15% -25.89% 1.16% 6.56% -0.01%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8.02% 1.05% -10.73% 0.94% 2.71% 0.11%














56 十一.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金财产的构成 本基金 的基 金财 产包 括基 金所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的申购 基金 款 及其他 投资 形成 的价 值等 。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2. 清算备 付金 及其 应收 利息 ; 3. 根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证 金; 4. 应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收申 购款 ; 6. 债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和 应计利 息; 7. 股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8. 其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9. 其他资 产等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以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资金结 算账 户和 托管 专户 用于基 金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 以基金 托管 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 名义 开立 基金证 券账 户;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 管 账户 , 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 备案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 分 本基金财 产独 立于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 的财 产,并 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理 、 运 用或 其他 情形 而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 归 入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份额注 册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 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销;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57 十二.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增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确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 算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计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的基础 。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加盖 业务公 章以 书 面 形式 加密传真 至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 人按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规 定的估值方 法、时间 、程 序进 行复核, 复核无误 后在基 金管理人 传真的书 面估值 结果上加 盖业务公 章返回 给基金管 理人;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 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 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 确 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应 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交 易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 易所上市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 成














58 本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 一股票的 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 券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 上市的同 一 股票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 从 配股 除权 日起 到 配股确 认日 止 , 如 果收 盘 价高于 配股 价, 按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 的差 额估值 。收 盘价 等于 或低 于配股 价, 则估 值为 零。 4 、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 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 允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当发 生大额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可 以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采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基 金 估值的 公平 性。 7 、如有 确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 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 客观反 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 定 估值。 根 据《基金 法》 , 基金管 理人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审查 基金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六)基金份额净值 的确 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两类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当估 值或 份 额 净值计 价错 误实 际发 生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并 及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 扩 大。当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当 估值 错 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因基 金估 值错 误 给投资 者造 成损 失的 , 应 先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 金管理 人对 不应 由其 承担 的责任 , 有 权向 责任 方追偿 。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销售 机构 、 或














59 投资者 自身 的原 因造 成差 错, 导 致其 他当 事 人 遭受 损失的 , 责 任方 应当 对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 的 当事人 ( “ 受损 方 ” ) 按下 述 “ 差 错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 故 障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 的 差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 技 术水平 无法 预见 、 无 法避免 、无 法抗 拒, 则属 不可抗 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仍应 负 有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 各方, 及时进行 更 正,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承 担;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 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任 。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 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差 错的责任 方对可 能导 致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失 负责,不 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仅 对 差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但 差错责 任方仍应 对 差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 损 失( “ 受损 方 ” )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 不 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 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方 拒绝进 行赔 偿时,如 果因基金 管理人 原因造成 基金资产 损失时 ,基金托 管 人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人 原因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 追偿。除 基金管理 人和托 管人之外 的第三方 造成基 金资产的 损失, 并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6 )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 并 且依 据法 律 、 行 政法规 、 《基 金 合同 》 或 其他 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差错 责任方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受 的 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60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 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改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5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当 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暂停 估值 ; 4、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 第 7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处 理; 2 、由于 证券交易 所及其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或由于 其他不可 抗力原 因,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61 十三. 基 金的 收益分 配 (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 基 金投 资 所得分 红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差价 、 银行 存款利 息 、 已 实 现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因运 用基金 资产 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余 额。 (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 有关基 金分 红条 件 的前提 下,本 基金 每年 收 益分配 次数最 少一 次, 最 多为六 次, 每次收 益分 配时 , 分配 比 例不低 于当 时可 分配 收益 的 6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 本基 金 A 类 份额 类别 收 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金 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 , 投资 人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金 红利 按权 益 登记日 除权后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进 行再投 资;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H 类 份额 类别 收 益分配 方式 为现金 分红 , 待条 件 成 熟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为 H 类份额 持有 人开 通红 利再 投资的 收益 分配方 式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届 时基 金管理 人将 进行 公告 ; 3 . 基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4 . 基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上 一年度 亏损 后, 才可 进行 当年收 益分 配; 5 . 基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额 净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6 . 本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7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和公 告 基金收 益方 案中 应载 明基 金收益 的范 围 、 基 金净 收 益、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配原 则 、 分 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基金 托管 人核实 后确 定并 公告 。 ( 五)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 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 的现金 红利 小 于 一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可 将投 资者的 现金 红利 按 权 益登记 日除 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 依照 中银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有关 业务规 定执 行。














62 十四. 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销售服 务费(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中国 证监 会届 时有 效的 相关规 定收 取) ; 4 . 证券交 易费 用; 5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6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7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8 . 银行的 汇划 费用 ; 9 .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列 入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 .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付 的基 金管 理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 金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 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5 ‰ 的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 E× 2.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支 付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63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 金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 若 遇 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日等,支 付 日期顺 延。 3 . 转换费 :在条 件成 熟, 允 许基金 转换的 情况 下, 基 金管理 人将另 行公 告基 金 转换费 的费 率水平 、计 算公 式、 收取 方式和 使用 方式 。 4 . 本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销售服 务费 是指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及 届时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从 开 放 式基金 财产 中计 提的 一定 比例的 费用 , 用 于支 付销 售机构 佣金 、 基 金的 营销 费用以 及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服 务费 等。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的 收取 , 将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由 基金 管理 人选 取适 当的时 机 ( 但应 于中国 证监 会发 布有 关收 取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费用 的通 知后 ) , 经至 少 提前 2 个工 作日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 报 刊和 网站 上公告 后正 式执 行。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的 年费 率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 如果 前述 费率 标准 上 限高于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相关 费率 标准 上限的 , 取 前述 费率 上限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费率 标准上 限孰 低执 行) , 具体费 率水 平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最新 的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或基 金管 理人 在指 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的公 告。 本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用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的比例 不低 于总 额 的 25% (如果前 述比 例下 限 低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相 关 比 例 下 限 的 , 取 前 述 比 例 下 限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比 例 下 限 孰 高 执 行) 。 本基金 正式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后, 在通 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的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年费 率计 算,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N÷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销售 服 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N 为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证 监 会的 相 关规 定、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招 募说 明书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披露的 或基 金管 理人 在指 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的公 告确 定的本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率 。 销售服 务费 自基 金管 理人 公告的 正式 收取 日起 ,每 日计算 ,每 日计 提, 按月 支付。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公 告 收 取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或 酌 情 降














64 低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的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上述( 一) 中所 述 4 至 9 项费用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基 金合 同及 相应 协议 的规定 ,按 照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 入当期 基金 费用 。 (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 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 或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2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生 的费 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 相关 费 用,包 括但不 限于 验资 费 、会计 师和律 师费 、信 息 披露费 用等 费用; 4 . 其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 得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 四)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一 致后, 可根 据基 金 发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 费 率或基 金托 管费率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 相关费 率。调 高基 金管 理 费率、 基金托 管费 率或 基 金销售 费率 等费,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议 ;调 低基 金 管理费 率、基 金托 管费 率 或基金 销售 费率等 费率, 无须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最 迟于 新的 费 率实施 日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 五)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的 各类 纳税主 体, 依照 国家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履 行纳 税义 务。














65 十五.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 2. 基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 年1月1 日至12月31日。


3. 基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账 本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 账单位 。


4. 会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5. 本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


6. 本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留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 的 会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 编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基金 管理人 也可 以委 托具 有相 关业务 资格 的 独立的 会计 师事 务所担 任基 金 会计 ,但 该会 计师 事务 所 不能 同时 从事 本基 金的 审 计业 务。 7. 基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管 理人就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 核 对 并以书 面方 式 确认。 (二) 基金年度审计


1.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聘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独立的 、 具 有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基 金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2. 会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应事 先征 得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经基 金托 管人 ( 或基 金 管理人 ) 同 意, 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须 按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进行公 告 , 并 在公 告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及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66 十六.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本基 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 合《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 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 息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报刊 和 网 站上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 息 资料。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2. 对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测 ; 3.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4. 诋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销 售机构 ; 5. 登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或 者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恭 维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 保 证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 两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 中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一)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同 时将基 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 限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 基金认 购、 申 购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 险揭 示、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等 内容。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说 明 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公 告更 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 提供书 面说 明。 2) 基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务 关系的 基本 法律 文件 , 基 金管理 人、 基














67 金托管 人在 本基 金合 同之 外披露 的涉 及本 基金 的信 息, 其内 容涉 及界 定本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之间权 利义 务关 系的 ,以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为 准。 3)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2.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3.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4.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 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的次 日, 将前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5.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 的 计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率 , 并 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查 阅 或者 复制 前述 信 息 资料。 6. 基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 登 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 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 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 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 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本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 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 式。 报告期内 出现单 一投资 者 持有基金 份额比 例达到 或 者超过基 金总份 额20% 的 情形,为 保 障其他投 资者的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至少应 当在基 金 定期报告 “ 影响 投资者 决 策的其他 重要信














68 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者 的 类别、报 告期末 持有份 额 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 额变化情 况及本 基金的特 有风险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 年度报告 中披露 基金组 合 资产情况 及 其流动性 风险分 析等。 7. 临时报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即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的 事 件 , 有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 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重 大事 件包 括: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2) 终止基 金合 同;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6)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部 门 负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更 超 过 50 %; 10)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行 政 处罚, 基金 托管 人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4) 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变 更; 17)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份 额净 值 0.5%; 18) 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0) 基金更 换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开放式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开放式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开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69 24) 开放式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开放式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发生涉及 基金申 购、赎 回 事项调整 或潜在 影响投 资 者赎回等 重大事 项时; 27) 基金管理 人采用 摆动定 价 机制进行 估值; 28)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8.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会议 通知与 决议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 会 议形 式、 审 议事 项 、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 应当 依法报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不依 法履 行信 息披露 义务 的, 召集 人应 当履行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 9. 澄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份 额价 格 产 生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 清 ,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10.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 息 ( 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建立 健全 信息 披露 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 信 息披露 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 式 准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 编 制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 核 、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 公 共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不 同媒 介上 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 制 作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10 年。 ( 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 与查 阅 招 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发售 机构 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 阅、 复制 。














70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71 十七. 风 险揭 示 1. 市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引 起的 波动 ,将 对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 主要 包括 : 1) 政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经 济政 策的 变化会 对证 券市 场产 生影 响, 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 波动 而产 生的 风险 。 2) 经济周 期风 险 宏 观经济运 行的周期 性波动 将会通过 证券市场 反映出 来,对证 券市场的 收益水 平产生影 响, 从而产 生风 险。 3) 利率风 险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同时 也影响 到证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系 , 并 在 一 定程度 上影 响上 市公 司的 盈利水 平。 4) 购买力 风险 本基金 的利 润将 主要 采取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 通货 膨胀将 使现 金购 买力 下降 , 从而 影响 基 金 所产生 的实 际收 益率 。 5) 信用风 险 主 要指债务 人的违约 风险。 若债务人 经营不善 ,资不 抵债,债 权人可能 会损失 大部分投 资, 这主要 体现 在企 业债 中。 6) 上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好坏 受管 理能力 、 财 务状 况等 因素 影响。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 不 善,其 债券 可能 下跌 ,可 能会导 致基 金收 益下 降。 7) 再投资 风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 当 利率下 降时 , 基 金从投 资的 固定 收益 证券 所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将获 得较 少的 收益 率。 2.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在基金 的开 放日 , 本 基金 的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根 据本 招募说 明书 接 受 投资者 的申 购和 赎回 。 由 于我国 证券 市场 波动 性大 , 在市 场下 跌时 经常 出现 交易量 急剧 减少 的 情 况,如 果在 这时 出现 较大 数额赎 回申 请, 则基 金资 产变现 困难 ,基 金面 临流 动性风 险。 (1)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排 详细规 则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第八章 的相 关约 定。 (2) 拟投 资市 场及 资产 的 流动性 风险 评估


本基金 权益 投资 市场 主要 为境 内 A 股 市场 , 从 全市 场范围 内选 择优 秀的 投资 标的 。 总 体而 言 , A 股 市场 流通 市值 大、 大 量股票 成交 活跃 ,可 以支 持本基 金的 投资 和应 对日 常申赎 的需 要。














72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标的 主要 是流动 性很 好的 银行 间发 行国债 、 央 票和 金融 债。 银行间 发行 的 国 债、 央 票和 政策 性金 融债 , 这三 类债 券的 流动 性最 好, 2016 年 全年 的成 交金 额占整 个银 行间 市 场 成交金 额 的 54.7% 。 (3)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为应对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可 能发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在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 有 困难 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 产变现 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 净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可 能 采 取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 回 款 项 或 者 对 赎 回 比 例 过 高 的 单 一 投 资 者 延 期 办 理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详细 规则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关于 巨额赎 回相 关约 定。 (4)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在 确保 投资 者得到 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 可依 照法 律 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综 合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具 , 对 赎回 申请 进行 适度调 整, 作为 特定 情形下 基金 管理 人流 动性 风险管 理的 辅助 措施 。本 基金的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 具包括 但不 限于 : (一) 延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请; (二)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三)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四) 收取 短期 赎回 费; (五) 暂停 基金 估值 ; (六) 摆动 定价 ; (七)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措 施。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下 实 施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 回 款 项 或 者 对 赎 回 比 例 过 高 的 单 一 投 资 者 延 期 办 理 部 分赎回 申请 的情 形及 程序 详见招 募说 明书 关于 巨额 赎回相 关约 定。 当实 施延 期支付 部分 赎回 款 项 的措施 时, 申请 赎回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不能 如期 获得 全额赎 回款 , 除 了对 自身 流 动性产 生影 响外 , 也将损 失延 迟款 项部 分的 再投资 收益 。 当 实施 对赎 回比例 过高 的单 一投 资者 延期办 理部 分赎 回 申 请的措 施时 , 该 赎回 比例 过高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无法全 额确 认赎 回, 一方 面可能 影响 自身 的 流 动性, 另一 方面 将承 担额 外的市 场波 动对 基金 净值 的影响 。 实 施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程 序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关 于 暂 停 接 受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相 关约 定。 若实 施暂 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投 资者一 方面 不能 赎 回 基金份 额, 可能 影响 自身 的流动 性, 另一 方面 将承 担额外 的市 场波 动对 基金 净值的 影响 ; 若 实施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投资 者不能 如期 获得 全额 赎回 款, 除 了对 投资 者流 动性 产生影 响外 , 也 将损 失延迟 款项 部分 的再 投资 收益。 收取短 期赎 回费 的情 形和 程序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关于 申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相关 约定, 对持 续 持 有期小 于 7 日的 投资 者相 比于其 他持 有期 限的 投资 者将支 付更 高的 赎回 费。 暂停基 金估 值的 情形 详见 招募说 明书 关于 暂停 基金 估值情 形相 关约 定。 若实 施暂停 基金 估 值 ,














73 基金管 理人 会采 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措 施, 对投资 者产 生的 风 险 如前所 述。 当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本 基金 的估 值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即 将 本 基 金 因 为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而 需 要 大 幅 增 减 仓 位 所 带 来 的 冲 击 成 本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的 估 值 和 单 位净值 的方 式传 导给 大额 申购和 赎回 持有 人, 以保 护其他 持有 人的 利益 。 在 实施摆 动定 价的 情 况 下, 在 总体 大额 净申 购时 会导致 基金 的单 位净 值上 升, 对 申购 的投 资者 不利 ; 在总 体大 额净 赎回 时会导 致基 金的 单位 净值 下降, 对赎 回的 持有 人产 生不利 影响 。 3. 管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管理人 的知 识 、 技 能 、 经 验、 判断 等主 观因 素会 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 和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4. 操作或 技术 风险 1) 技术因 素而 产生 的风 险 , 如基金 在交 易时 所采 用的 电脑系 统可 能因 突发 性事 件或不 可抗 原 因出现 故障 ,由 此给 基金 投资带 来风 险。 2) 因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 如基 金经 理违 反职 业操 守的道 德风 险, 以及 因内 幕交易 、 欺 诈 等行为 产生 的违 规风 险。 5. 制度性 风险 中国经 济体 制、 政治 体制 的改革 和发 展、 经济 结构 的调整 、 对 外开 放的 日益 加强等 制度 性变 迁,带 来特 定的 市场 风险 ,如: 1) 政府的 宏观 经济 政策 的指 引和向 导作 用; 2) 行业、 企业 发展 受宏 观政 策、产 业政 策的 制约 ; 3) 行业发 展的 明显 的周 期性 。 6. 新兴证 券市 场风 险 中国作 为新 兴证 券市 场, 具有以 下新 兴市 场所 共有 的风险 : 1) 流动性 风险 : 总 市值 、 交 易量等 相对 较小 , 市 场深 度相对 较弱 , 证 券市 场的 流动性 相对 不 足; 2) 规避风 险难 度较 大 : 投 资 工具单 一 , 缺 乏对 冲、 衍 生品种 等避 险工 具 , 在 市 场下跌 时 , 规 避风险 的操 作空 间有 限; 3) 上市公 司的 公司 治理 结构 有待进 一步 完善 ; 4) 统计数 据、 财务 数据 、信 息披露 的可 信度 有待 进一 步提高 。 7. 投资理 念实 施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对象 主要 是能 够持续 发展 的上 市公 司。 如果由 于国 家可 持续 发展 策略改 变, 使 本 基金的 可持 续发 展投 资理 念无法 充分 实 施 ,可 能会 导致基 金持 有人 的收 益受 到影响 。 8. 其他风 险














74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 业竞 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管 行 、 基金托 管人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75 十八.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项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1 ) 终止基 金合 同; 2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4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5 )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事项 。 2. 基金合 同变 更的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同 意,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但如 因相应 的法 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并 属于 基 金合同 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形 , 或者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务 关 系发生 变化 , 或 者基 金合 同的变 更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 或者 基金 合 同另有 规定 的, 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而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同 意后 修 改,并 报证 监会 审批 或备 案。 3. 依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变 更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异 议意 见 之日起 生效 。 4. 除依本 《 基金 合同 》 和/ 或 依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变 更须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和/ 或 须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以外 的情形 , 经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同 意可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 2.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职 责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 基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 人 承接的 ; 3.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产 净 值 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 理人经 合法 程序 宣布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4.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5.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基 金 管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76 3.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 行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 现; 4 )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 制作清 算报 告; 6 )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 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律 意 见 书 ; 7 ) 将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5.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6.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用由 清算 小 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7. 基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产 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 财产 扣除 基金 清算 费用 后, 根 据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各类别 份额 净 值 和资产 净值 计算 各类 份额 在剩余 财产 中的 应计 比例 , 在此 基础 上, 按每 类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占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比例 对该 类基 金财 产可 供分配 的清 算剩 余资 产进 行分配 。 基 金财 产 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清算 组作 出的清 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 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由 清算 组公 告。 8.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77 十九.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 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财 产, 包 括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3) 依照 《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认购 和申 购费 用、 基金 赎回手 续费 以及 基金 管理 费等其 他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费用 ; 4) 销售基 金份 额; 5)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基金 合同 》 及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 者的利 益; 7)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托 、更 换基 金销 售机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 法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10) 依据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11)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前 提下 ,制 订和调 整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管理规 则; 12) 依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 益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 因基金 财产 投 资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 14)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 为; 15) 选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6)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3)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和 运 作基金 财产 ;














78 4) 办理或 者委 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 申 购 、 赎 回和登 记事 宜;如 认为基 金销售 机构 违反本 《基金 合同 》 、基 金销售 与服 务代 理协议 及 国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 的利益 ;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 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资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 基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的 价 格; 9)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 向等。 除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基 金合 同》 规定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4)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5)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 本 的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20)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当 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79 21)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和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22)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23) 基 金管理 人在 募集期 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 金合同 》不 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 承 担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款 利息 在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天内退 还基金 认购 人; 24)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25)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资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 其 他法 定收 入和其 他法 律法 规允 许或 监管部 门批 准 的约定 收入 ; 3)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及国 家法 律 法规行 为,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和 深 圳 分 公 司 开设证 券账 户; 5) 以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交易 资金 清算 ; 6) 以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托 管账 户 , 负 责 基金的 债券 及 资金的 清算 ; 7) 提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8)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 资产 托管 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 熟 悉基金 托管 业 务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 财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 管理等 制 度 , 确 保基 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不同 的 基














80 金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立 核 算,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 基金之 间在 名册 登记 、 账 户设置 、 资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立 ;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 基金合 同 》 的约 定 ,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中 期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方 面的 运 作是否 严格 按照 《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按有关 规定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2)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15)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16)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17)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机 构, 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 除; 20) 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规 和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义 务,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 》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81 22)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义 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 决 权 ;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 2)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 金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金 管理 人的代 理人 处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 6)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1. 召开事 由 1 )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 终止《 基金 合同 》 ;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82 ?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 变更基 金类 别; ?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 ?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 对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涉 及本基 金的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事 项。 2 ) 以下 情况可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基金 合同,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 在《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修 改; ?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同 当 事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 除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情 形。 2. 召集方 式 1 ) 除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2 )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3 ) 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83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5 ) 如在上 述第 4 条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召 集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 集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3. 通知 1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会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 程序; ?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登 记日 ; ?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达 时间和 地点 ; ?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联 系电话 。 2 ) 采取 通讯开会 方式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 决定通讯 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4. 开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以 现场开 会方 式 召 开。 1 ) 现场开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条 件时 , 可 以 进 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 亲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席 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及














84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 经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 的在权 利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不 少于 本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含 50%)。 如上述 条件 未能 满足 , 则 召集人 可另 行确 定并 公告 重新开 会的 时间 和地 点, 但确定 有权 出 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变 。 2 ) 通讯方 式开 会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 会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规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 ?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 和 公证机 关的 监 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 本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不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含 50%); 如上述 条件 未能 满足 , 则 召集人 可另 行确 定并 公告 重新开 会的 时间 和地 点, 但确定 有权 出 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变 。 ? 上述 第(3 )项中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 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 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具 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 会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 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表 面符 合法 律法 规和会 议通 知规 定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 入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5.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改 、 决 定终 止 《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更 换基金托 管人、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85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含 10% )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也可 以在 会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时 提案应 当在 大会 召 开 日前 15 天 提交 召集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 日 10 天前 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 少 有 10 天 的间 隔期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 件 的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 10 天 前公告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提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系 , 并且 不超 出法 律 法规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 应提 交大会 审议 ; 对于 不符合 上述要 求 的 , 不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 应 当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 提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定 。 如 将提 案进 行分 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 会主持 人可 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行 审议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 提 案,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 间隔不 少 于 6 个 月。 2 ) 议事程 序 ?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金 管理 人授 权出 席会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其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通 过由 出席 大 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选 举方 式 , 选 举产 生一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 通讯方 式开 会














86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公 告会议 通知 时应 当同 时公 布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 后 2 个 工作日 内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决议 。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事 项均 以 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 特别决 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三 分之 二 以 上 ( 含三 分之 二) 通过 方 可做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 基金托 管人 、 终 止《基 金合 同》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提交 符合 会议 通知 中规 定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 有 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有 效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 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 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项 表决 。 7. 计票 1 ) 现场开 会 ? 如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票人 。 ?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结 果。 ? 如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对 于 提 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 可以 在宣 布 表决结 果后 立 即 对所投 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 新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 为限 。 重 新清 点 后,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 计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 以公证 。 2 ) 通讯方 式开 会














87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8.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或 者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种指 定 报 刊和 网站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约 束力 。 9.


本基 金的 香港 代表 或 香港的 销售 机构 可作 为本 基金 H 类 基金 份额 的名 义 持有人 ,在 符合 基 金合同 的前 提下 , 代 H 类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代 其行 使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决 权, 或代 为收 集 H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投票 并转交 给基 金管 理人 等。 ( 五) 基金合同的终止 1.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 2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 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4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 金管 理 人经合 法程 序宣 布本 基金 合同终 止; 5 )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2. 基金的 清算 1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 理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金 清算 。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 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 )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88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 行清理 和确 认; ?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 现; ?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 制作清 算报 告; ?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律 意 见 书 ; ? 将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5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后 , 根据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各类 别份额 净值 和资 产净 值计 算各类 份额 在剩 余财 产中 的应计 比例 , 在 此 基 础上, 按每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占该 类基金 份额 的比 例对 该类 基金财 产可 供分 配 的 清算剩 余资 产进 行分 配。 5.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在 《基 金合同 》 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六) 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 商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具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本《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管辖 。 ( 七)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 合同 》是 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 合同 》 经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盖 章 以及双 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表 签字 并 在














89 募集结 束后 经基 金管 理人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书 面 确 认后生 效。 《基金 合同 》 的 有效 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出现 本基 金合同 第十 八部 分第 二条 所述情 形 之 日 止 。 《基金 合同 》 自 生效 之日 起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内 的 《 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同 等的法 律约 束力 。 《基金 合同 》 正本 一式 六 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 一式二 份外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各 持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查阅 ; 投资 者也 可 按工本 费购 买 《基 金合 同 》 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内 容应以 本基 金合 同正 本为准 。














90 二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摘 要 (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注册资 本: 1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基金管 理业 务、 发起 设立 基金及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营业期 限: 持续经 营 2.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 准 设立 机 关及 批 准设 立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 国 发[1983]146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贴现 、 转 贴 现、各类 汇兑业务 ;代理 资金清算 ;提供信 用证服 务及担保 ;代理销 售业务 ;代理发 行、 代 理承销、 代理兑付 政府债 券;代收 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 基金清算 业务( 银证转账 ) ; 保险代 理业 务 ; 代 理政 策 性银行 、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 保 管 箱服务 ; 发行 金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 年 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 放式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 资 信调 查 、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款 承诺 ; 企业 、 个 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 外 汇借 款 ; 外 汇担 保 ;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 卖或 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 客外 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 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 二)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 之间的业务监督、核 查 1.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 简














91 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 、 《中 银持续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 同》 ) 、 《 公开 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对象 、 基 金 资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产 的核 算、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 报酬的 计提 和 支付、 基金 费用 的支 付、 基金申 购资 金的 到账 和赎 回资金 的划 付、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金 的 融资条 件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 其 中对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的监督 和检 查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后 六个月 开始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定 的,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 并 以书面 形式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前 述书 面通 知载 明的 限期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赔偿 因其 过 失致使 投资 者遭 受的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限期 纠正 。 2. 根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本协 议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就 基 金托 管人 是否及 时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 令 、 是否擅 自动 用基 金资 产 、 是否按 时将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收 益划入 分红 派息 账户 等事 项,对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对基 金托 管人保 管的 基金 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未 对 基金资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擅自挪 用基 金资 产、 因基 金托管 人的 过错 导致 基金 资产灭 失、 减 损或处 于危 险状 态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立即 以书 面的 方式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予以 纠正并 采取 必 要的补 救措 施。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利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 的行为 违反《 基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本协 议或有关 基金法 规 的规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 人限期 纠正 。














92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 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 执行监督、核查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 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 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 ,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三) 基金财产保管 1. 基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 基金托 管人 应依 法持 有并 安全、 完整 地保 管基 金财 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令 , 不 得 自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任 何财 产。 2 )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3 )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立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对 所托 管的 基金 财产分 别设 置 账户 , 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 他业务 和其 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实 行严 格的 分账 管理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 独立 。 4 ) 对于因 基金 投资 、 基 金申 (认) 购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 收财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托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 没有到 达托 管人 处的 , 托 管人应 及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 损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 责向有 关当 事 人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2. 募集资 金的 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认购 资金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在具 有托 管资 格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 购专户 。 基 金募 集期 满, 由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 含 2 名)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验资 完成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募 集到 的全 部资 金存入 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的 基金 托管 专户 中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具 基金 资产 接收 报告。 3.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基金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金 的银行 存款 。 该 基金托 管专 户是 指基 金托 管人在 集中 托管 模式 下 ,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与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进行 一级 结算 的专 用账户 。 该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动 ,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的 基金 托管 专户 进行 。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 何银 行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93 外的活 动。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 银行 账户 管理 办 法 》 、 《现 金管 理条 例》 、 《 中国 人民银 行利 率管 理的有 关规 定》 、 《 关于 大 额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 《支 付结 算办 法 》 以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其他规 定。 4. 基金证 券账 户和 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 自转让 本基 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开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 户,用 于证 券清 算。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的, 涉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 除 非法 规另 有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用 的规 定;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5. 债券托 管自 营账 户的 开设 和管理 5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 的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基 金 进行交 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 责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自营 账户 , 并 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 金的债 券的 后 台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在 上述手 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向 中国 人民银 行进 行 报备。 6 ) 同业拆 借市 场交 易账 户和 债券托 管账 户根 据中 国人 民银行 、 中 国外 汇交 易中 心和中 央国 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规 定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签 订补 充协 议, 进行 使用 和管理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一起 负责 为基 金对外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国 债市场 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 基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 也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 司 或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 或票 据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保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 托 管














94 人对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责 任。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7. 与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保 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保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件 。 如 上述 合同 只有一 份正 本, 则该 正本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四)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 核算 1.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A 类 份额 与 H 类 份额 分 别估值 , 本基 金每个 估值 日分 别计 算两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 按规 定公布 。 某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为该 类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该 类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 算保留 到小 数 点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 2.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开放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会 计核算 办法 》 及 其他 法律 、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并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 对净值 计算 结 果复核 后, 签名、 盖章 并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传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净值 予 以公布 。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 已上市 流通 的有 价证 券的 估值 上市流 通的 股票 , 以 其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2 ) 在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流 通的 债券, 按如 下估 值方 式处 理: A. 实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 没有交 易的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 值。 B.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 交易的 ,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 券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3. 处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 券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 送股、 转增 股、 配 股和 增发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价 )














95 估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2 ) 首次公 开发 行的 股票 ,按 成本估 值; 3 ) 在银行 间同 业市 场交 易的 债券和 未上 市的 债券 按成 本估值 。 4.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5. 配股权 证, 从配 股除 权日 起到配 股确 认日 止, 按估 值日市 价高 于配 股价 的差 额估值 ; 收 盘 价等于 或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为 零。 6. 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7. 债券利 息收 入、 存 款利 息收 入、 买入 返售 证券 收入 等固 定收益 的确 认采 用权 责发 生制 原 则 。 8. 股利收 入的 确认 采 用 权责 发生制 原则 。 9.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承 担。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权 益登 记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月 最后 一个 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由基 金过 户与 注册 登记 人负责 编制 , 基 金过 户与 注册登 记人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负 保管 义务 。 ( 六) 争议的处理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 决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 裁的 地点 在北京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 继 续 忠实 、 勤 勉 、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七) 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 止 1. 本协议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改 。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 其内 容不得 与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有 任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完必 要的核 准或 备 案手续 后生 效。














96 2.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 因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 造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 因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 造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4 ) 发生《 基金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97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 人 将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料 寄送 1 . 基金投 资者 账单 : 自 2014 年 3 月 31 日 起,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定制 的服 务形 式提 供基金 对账 单 服 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在 电 子对账 单、 短信 对账 单以 及 纸质对 账单 三种 形式 的对 账单中 选择 一种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选择 发送 。 电子对 账单 每 月 1 日 发送 ,数据 截至 前一 个交 易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选择 按月度 、季 度 、 半年度 和年 度发 送。 短信 对账单 每 月 1 日 发送 , 数 据截至 前一 个交 易日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选择 按月度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发 送。 纸质 对账 单每 半年结 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寄出 ,数 据截 至 寄 送周期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 按半年 度发 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定制:1)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66 语 音自助 修改 或转 人工 服务 )定制 ;2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官网 (www.bocim.com )点击 “ 基金 账号 查 询 ” 按 钮,进 入 “ 账户信 息 修改 ” 栏目进 行自 助定 制;3)发 送电 子邮 件至基 金管 理人客 户服 务邮 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在邮件 中注 明开 户 证件号 码、 姓名 、持 有基 金名称 及持 有金 额或 份额 、E-mail 地址、 手 机 号码 、 定 制对 账单 形式 ( 电子对 账单 、 短信 对账 单 、 纸 质对 账单 ) 、 寄 送周期 (月 度、 季度 、半 年度、 年度 )。 如投资 者未 成功 定制 或主 动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本公 司将不 向其 发送 对账 单 。 2 . 其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 二) 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固定 的渠道 , 定 期定 额申 购基 金份额 。 定 期定 额投资 服务 计划 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公 告。 ( 三) 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网 站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交易 及进行 信息 查询 。 投 资者 也可通 过基 金 管 理人网 上直 销平 台(网 址 :www.bocim.com )办理 开户、 认购 、申 购、赎 回 等业务 。投 资者 在选 用网上 交易 服务 之前 ,请 向相关 机构 咨询 。 ( 四) 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 客 户服 务中 心提 交信息 定制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通 过电 子 邮 件、 手 机短 信、 传 真等 定 期为客 户发 送所 定制 的信 息。 可 定制 的信 息包 括: 基金份 额净 值、 每笔 交易确 认、 每月 账户 信息 、公司 旗下 基金 定期 刊物 等。业 务开 通时 间由 基金 管理人 另行 公告 。














98 ( 五)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 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 400-888-5566 提供 全天 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 户交易 情况 、 基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 息查 询。














99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存 放及 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构 的住 所处 , 投 资者 可在办 公时 间 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100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事 项 ( 一) 选择使用基金专用交 易席 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的 选择 标准和程序 1. 基金管理 人负责 选择证 券经营机构 ,选用 其专用 交易席位供 本基金 证券买 卖专用,选 择 标 准为: (1) 实力 雄厚 ,信 誉良 好 ,注册 资本 不少 于 3 亿元 人民币 ; (2) 财务 状况 良好 ,各 项 财务指 标显 示公 司经 营状 况稳定 ; (3) 经营 行为 规范 ,最 近 一年未 因发 生重 大违 规行 为而受 到中 国证 监会 处罚 ; (4) 内部 管理 规范 、严 格 ,具备 健全 的内 控制 度, 并能满 足基 金运 作高 度保 密的要 求; (5)具 备基金运 作所需 的高 效、安全 的通讯条 件,交 易设施符 合代理本 基金进 行证券交 易 的需要 ,并 能为 本基 金提 供全面 的信 息服 务; (6)研 究实力较 强,有 固定 的研究机 构和专门 的研究 人员,能 及时为本 基金提 供高质量 的 咨询服 务, 包括 宏观 经济 报告、 行业 报告 、市 场走 向分析 、个 股分 析报 告及 其他专 门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以上 标准 进行考 察后 确定 证券 经营 机构的 选择 。 2. 席位租用期限及更 换方 式 交易业务 单元/ 交易 单元的 使用期限 遵循基 金管理 人 与证券经 营机构 的协议 约 定。使用 期届 满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各 证券经 营机 构所 提供 的各 类研究 报告 和信 息资 讯进 行综合 评价 , 包 括 : (1) 提供 的研 究报 告质 量 和数量 ; (2) 研究 报告 被基 金采 纳 的情况 ; (3) 因采 纳其 报告 而为 基 金运作 带来 的直 接效 益和 间接效 益; (4) 因采 纳其 报告 而为 基 金运作 避免 或减 少的 损失 ; (5) 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课 题,证 券经 营机 构提 供的 研究论 文质 量; (6) 开放 证券 经营 机构 资 料库的 情况 ; (7) 其他 可评 价的 量化 标 准。 根据上 述综 合评 价的 结果 进行排 名 。 在这 一过 程中 , 管理 人不 但对 已使 用席 位的证 券经 营 机 构进行 排名 , 同 时亦 关注 并接受 其他 证券 经营 机构 的研究 报告 和信 息资 讯, 为使用 期届 满后 的 席 位更换 作准 备。 若证券 经营 机构 所提 供的 研究报 告及 其他 信息 服务 不符合 要求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提 前终 止 租 用其交 易席 位。 3. 席位运作方式 根 据中 国证监 会《 关于加强 证券 投资基 金监 管有关问 题的 通知》 中关 于 “ 每只基 金通 过任 何 一家证券 经营机 构买卖 证 券的年成 交量, 不超过 该 基金买卖 证券年 总成交 量 的 30% ” 的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将 结合 各证 券经 营机构 提供 研究 报告 及信 息服务 的质 量, 分配 基金 在各席 位买 卖证 券的 交易量 。 4. 其他事宜














101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有 关规 定, 在 基金 中期 报告 和年 度报告 中将 所选 择的 证券 经营机 构的 有 关 情况、 基金 通过 该证 券经 营机构 买卖 证券 的成 交量 、 支付 的佣 金等 予以 披露 ,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二) 相关基金公告 1、2018 年 10 月 24 日本 基金管 理人 刊登 《中 银持 续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第 3 季度报 告》 2、2018 年 10 月 30 日本 基金管 理人 刊登 《中 银持 续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号 )》 3、2018 年 10 月 30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刊 登 《 中银 持续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摘要 (2018 年第 2 号)》 4、2018 年 11 月 1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刊 登 《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投 资者使 用港 澳台 居 民居住 证办 理开 放式 基金 相关业 务公 告》 5、2018 年 11 月 7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刊 登 《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在珠 海 盈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开 通定期 定额 投资 、转 换业 务并参 加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6、2018 年 11 月 8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刊 登 《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对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中 心柜台 申购 中银 智能 制造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等 45 只产品 的养 老金 客户 实施 特定申 购费 率的 公 告》 7、2018 年 12 月 8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刊 登 《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 增浙江 同花 顺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部分 基金销 售机 构及 参与 其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8、2018 年 12 月 18 日本 基金管 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新增 北京肯 特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部分 基金销 售机 构及 参与 其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9、2018 年 12 月 21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刊 登 《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提 醒投资 者防 范金 融 诈骗的 公告 》 10 、2019 年 1 月 22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刊 登《 中银 持续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2018 年第 4 季度报 告》 11 、2019 年 2 月 16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刊 登 《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开放 式基 金 在基金 销售 机构 开通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 12 、 2019 年 3 月 7 日 本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 增北 京百度 百盈 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部分 基金销 售机 构及 参与 其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投资者 可通 过 指 定报 刊 和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公告 。














102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中银 持续 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募集的文件 ( 二) 《中银持续增长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三)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 构代 理协议 ( 四) 托管协议 ( 五) 法律意见书 ( 六)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 批件 和营业执照 ( 七)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 批件 和营业执照 ( 八)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 规则 》 ( 九)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 他文 件 ( 十)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和 投资 者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供投资者在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 场所查阅。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九 年 四月 二十 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