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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月月盈E(001516)

大成月月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1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 月月盈 短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 1 期) 
 
 
 
 
 
 
 
 
 
 
基金管理人: 大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〇一九年四月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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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页 重 要 提 示 大成月 月盈 短期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大 成理财 21 天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通过基 金转 型变 更而 来。 基金转 型经 大成 理财 21 天 债券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自 2014 年 9 月 12 日 起 ,由 《大成 理财 21 天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修 订而 成的 《大成 月月 盈 短 期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 但并 不表 明中 国证 监 会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属于 短期 理财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期 风 险收益 水平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 基金及 普通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时, 请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及基 金合 同。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已 经本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本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所 载 内容截 至日 为 2019 年 3 月 12 日( 其 中人员 变动 信息 以公 告日 为准)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基 金净值 表现 截 止日 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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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页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2 目


录 ...................................................................................................................................................... 3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4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9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25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6 六 、 基 金的 历 史沿 革 ............................................................................................................................ 36 七 、 基 金的 存 续 .................................................................................................................................... 36 八 、 份 额的 分 级 .................................................................................................................................... 37 九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与 转 换 .................................................................................................... 38 十 、 基 金的 投 资 .................................................................................................................................... 46 十 一 、 基金 业 绩 .................................................................................................................................... 58 十 二 、 基金 的 财产 ................................................................................................................................ 60 十 三 、 基金 资 产估 值 ............................................................................................................................ 61 十 四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 64 十 五 、 基金 收 益与 分 配 ........................................................................................................................ 67 十 六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68 十 七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69 十 八 、 风险 揭 示 .................................................................................................................................... 73 十 九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 金财 产 清算 ................................................................................ 76 二 十 、 基金 合 同内 容 摘要 .................................................................................................................... 79 二 十 一 、基 金 托管 协 议内 容摘 要 ...................................................................................................... 104 二 十 一 二、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服 务 .............................................................................................. 118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 露的 事项 ............................................................................................................ 119 二 十 四 、对 招 募说 明 书更 新部 分 的 说明 .......................................................................................... 120 二 十 五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121 二 十 六 、备 查 文件 .............................................................................................................................. 122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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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页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简 称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定 》 ) 其他 有关规定及 《 大成 月月盈 短期理财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大成 月月盈 短期 理财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编 写,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投 资者取 得依 基金 合同所 发行 的基 金份 额 ,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照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利 、 承担 义 务; 基金 投资 者欲 了解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 《 大成 月 月盈 短 期理 财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大 成 月月盈 短期 理财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2、理财 21 天债 券型 发起 式基金 :指 大成 理 财 21 天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3、基金合同 :指《 大成 月 月盈 短期理 财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4、招募说明 书 或本 招募说 明书 :指《 大成 月 月盈 短 期理财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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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页 明书》 及其 定期 更新 ; 5、托管协议 :指《 大成 月 月盈 短期理 财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及其 任何有效 修订和 补充 ; 6、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7、中 国银 保 监 会: 指中 国 银行保险 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8、《基 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 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三 十次会 议通 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9、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 布、同 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2、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 13、元 :指 人民 币元 ; 14、基 金管 理人 :指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15、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16、 注册 登记 业务 : 指 本 基金登 记 、 存 管、 清算 和 交收业 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者 基金 账户管 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 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17、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机构为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 的 机 构 ; 18、 投资 者: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者;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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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页 19、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有 关法 律法 规可以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自 然 人; 20、 机构 投资 者: 指在 中国 境内合 法注 册登 记或 经有 权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 和有 效存续 并 依法可 以投 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21、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 资 者 ; 2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指 按照 基金 合同 第九 部 分之规 定召 集 、 召 开并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 行表决 的会 议; 23、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的期 间, 最长 不超 过 3 个月; 24、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大成 月月 盈 短 期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起 始 日 ,原 《 大 成理 财 21 天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同日 起失 效 ; 25、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26、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27、基 金转 型: 指“ 大成 理财 21 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名为 “大 成 月月 盈 短期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一系 列变 更事 项 的统称 , 包括 但不 限于 修 改基金 名称 、 运 作方式 、投 资禁 止行 为与 限制 、 基金 合同 自动 终止 的情形 等条 款的 一系 列事 项的统 称 ; 28、申 购: 指在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存 续期 间, 投资 者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 ; 29、 赎回 : 指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的存 续期 间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基金 管理 人购 回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30、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条 件 , 申 请将 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31、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基 金账 户内 的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 额从 一个 销售机 构 托管到 另一 销售 机构 的行 为;


32、 指令 : 指 基金 管理 人 在运用 基金 财产 进行 投资 时,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 资金划 拨及 实物券 调拨 等指 令;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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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页 33、 代销 机构 : 指 符合 《 销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 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 为办 理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34、销 售机 构: 指基 金管 理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 构; 35、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36、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和 互联 网网 站或 其它媒 体 ; 37、 基金 账户 : 指 注册 登记 机构为 基金 投资 者开 立的 记录其 持有 的由 该注 册登 记机构 办 理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38、 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 为投资 者开 立的 记录 投资 者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及转 托管 等业 务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39、 运作 期起 始日 : 对 于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之后 每份 申购份 额的 第一 个运 作期 起始日 , 指 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 对于上 一 运 作 期 到 期 日未赎 回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的下一 运 作 期 起 始 日,指 该基 金份 额上 一运 作期到 期日 后的 下一 工作 日;





40 、 运 作期 到期 日: 对 于每份 基金 份额 , 第 一个 运 作期到 期日 指基 金份 额申 购申请 日 ( 对 申购份额而 言,下 同)次 一个月的对 日(如 该日为 非工作日 ,则顺延 至下一 工作日) , 第二 个运作 期到 期日 为基 金份 额申购 申请 日次 二个月 的 对日 (如 该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顺延 至下 一 工作日 ) , 以此 类推 ; 41、运 作期 :指 每份 基金 份额从 其运 作期 起始 日至 到期日 的一 段时 间, 在该 段时间 内 , 这份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能 赎回 。 对 于每 份基 金份 额, 第一个 运作 期指 基金 份额 申购确 认日 ( 对 申购份额而 言)起 (即第 一个运作 期 起始日) ,至基 金份额申 购申请日 次 一个 月 的对日 (即 第一个 运作 期到 期日 。 如 该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 则 顺延到 下一 工作 日 ) 止 。 第二个 运作 期指 第一个 运作 期到 期日 的次 一工作 日起 , 至基 金份 额 申购申 请日 次 二 个月 的对 日 ( 如该 日为 非 工作日 ,则 顺延 至下 一工 作日) 止。 以此 类推 ; 42、T 日: 指投 资者 向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 日。 43、T+n 日 :指 T 日 后( 不包 括 T 日) 第 n 个工 作 日,n 指自 然数 ; 4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 45、 月度 对日 : 指 基金 份 额申购 申请 日 (对 申购 份 额而言 , 下同 ) 在 后续 日 历月中 的对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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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页 应日期 ,若 该日 历月 实际 不存在 对应 日期 的, 则顺 延至下 一工 作日 ; 46、 摊余 成本 法: 指估 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面 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 按 照实 际利 率法 摊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 47、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指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基 金份 额的 日收 益; 48、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指 以最 近7 个 自然 日 (含节 假日 )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所折算 的年 收益率 ; 49、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 资所得 红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息 、 买 卖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款 利息 以及其 他合 法收 入; 50、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 应 收款项 以及以 其他 资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 金财 产的价 值总 和; 51、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2、 基金 份额 净值 : 指 以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余 额所 得的 单位基 金 份额的 价值 ; 53、 基金 财产 估值 : 指 计 算、 评估 基金 财产 和负债 的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 54、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括 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含 协 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 支取的 银行存款) 、资产支 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违 约无法 进行转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 55、 销售 服务 费: 指本 基 金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 从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 56、 基金 份额 分类 : 本 基 金分设 三 类 基金 份额 :A 类基金 份额 、B 类 基金 份 额 和 E 类基 金份额 。 三类 基金 份额 分 设不同 的基 金代 码 , 并 分 别公布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57、A 类 基金 份额 :指 按 照 0.30%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8、B 类 基金 份额 :指 按 照 0.01%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9、E 类 基金 份额 : 指按照 0.30%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 并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指定 的销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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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页 售渠道 或销 售方 式办 理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的基 金份 额类别 ; 60、 升级 : 指 当投 资人 在单 个基金 账户 保留 的 A 类基 金份额 达 到B 类 基金 份额 的最低 份 额要求 时 , 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自 动将 投资 人在 该基 金账户 保留 的A 类基 金份 额全部 升级 为 B 类基 金份 额。E 类 基金 份 额不适 用于 基金 份额 的升 级; 61、 降级 : 指 当投 资人 在单 个基金 账户 保留 的 B 类基 金份额 不能 满足 该类 基金 份额的 最 低份额 要求 时 , 基 金的 注册 登记机 构自 动将 投资 人 在 该基金 账户 保留 的B 类基 金份额 全部 降 级为A 类基 金份 额。E 类 基金份 额不 适用 于基 金份 额的降 级; 62、法 律法 规: 指中 华人 民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 法律 、行政 法规 、司 法解 释、 地方法 规 、 地方规 章、 部门 规章 及其 他规范 性文 件以 及对 于该 等法律 法规 的不 时修 改和 补充; 63、 不可 抗力 : 指 任何 无 法预见 、 无法 克服 、 无 法 避免的 事件 和因 素 , 包 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 战 争、 疫情 、 骚 乱、 火 灾、 政府征 用 、 没收 、 法 律变化 、 突 发停 电、 电脑 系统 或数 据传 输 系统非 正常 停止 以及 其他 突发事 件 、 证 券交 易场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易 等。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持 股比 例 50% ) 、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持 股比 例 25% ) 、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股比 例 25% ) 三家 公司 。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 肖 剑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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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页 1.董 事会 成员 : 刘卓先 生, 董事 长, 工学 学 士。 曾 任职 于共 青团 哈尔 滨市委 、 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 2007 年 6 月 , 任 哈尔 滨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 2008 年 8 月, 任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会秘 书;2012 年 4 月,任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 长; 2012 年 11 月至 今, 任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主 席 。 2014 年 12 月 15 日起 任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靳天鹏 先生 , 副 董事 长, 国际法 学硕 士。1991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 任 职于 共青团 河 南省委 ;1993 年 3 月至 12 月, 任职 于深 圳市 国际 经济与 法律 咨询 公司 ;1994 年 1 月至 6 月, 任 职于 深圳 市蛇 口律 师事务 所;1994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 任 职于 蛇口 招商港 务股 份 有限公 司 ;1997 年 5 月至 2015 年 1 月, 先后 任光 大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南 方总 部研究 部研 究 员, 南方 总部 机构 管理 部 副总经 理 , 光 大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债 券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 资产 管 理总部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主持工 作) ,法 律合 规部 副总经 理, 零售 交易 业务 总部副 总经 理 ; 2014 年 10 月, 任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公 司董 事 ; 2015 年 1 月 起任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副董事 长。 罗登攀 先生 , 董事 、 总经 理, 耶鲁 大学 经济 学博 士 。具 注册 金融 分析 师(CFA) 、金 融风 险管理 师 (FRM ) 资 格 。 曾 任毕马 威 (KPMG ) 法 律诉 讼部资 深咨 询师 、 金融 部 资深咨 询师 , 以及 SLCG 证 券诉 讼和 咨 询公司 合伙 人;2009 年至 2012 年, 任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规 划委专 家顾 问委 员, 机构 部创新 处负 责人 ;2013 年 2 月至 2014 年 10 月 ,任 中信并 购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执委 会委 员。2014 年 11 月 26 日 起任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总 经理。2015 年 3 月 起兼 任 大成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吴庆斌 先生 , 董事 , 清 华 大学法 学及 工学 双学 士。 先后任 职于 西南 证券 飞虎 网、 北京 国 际信 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广 联(南 宁) 投资 股份 有限 公司等 机构 。2012 年 7 月 至今, 任广 联 (南宁 )投 资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2012 年 任职 于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2013 年 6 月至 今,任 中泰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长 。 孙学林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研究生 。 具注 册会 计师 、 注册资 产评 估师 资格 。 现 任中国 银河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总裁 助理 , 兼 任投 资 二部总 经理 兼行 政负 责人 、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副主 任。2012 年 6 月起 , 兼任 镇江 银河 创业 投资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 黄隽女 士 ,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博 士 。 现 任中 国人 民 大学经 济学 院教 授 、 博 士 生导 师 , 中 国人民 大学 艺术 品金 融研 究所副 所长 。 叶林先 生, 独立 董事 ,法 学博士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法学 院教 授、 民商 法教 研室主 任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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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页 博士研 究生 导师 、国 家社 会科学 重点 基地 中国 民商 事法律 科学 研究 中心 兼职 教授。 吉敏女 士 , 独 立董 事, 金 融学博 士 , 现 任东 北财 经 大学讲 师 , 教 研室 主任 , 东北财 经大 学金融 学国 家级 教学 团队 成员 , 东 北财 经大 学开 发 金融研 究中 心助 理研 究员 , 主 要从 事金 融 业产业 组织 结构 、 银 行业 竞 争方面 的研 究。 参与 两项 国 家自然 科学 基金 、 三 项国 家 社科基 金、 三项教 育部 人文 社会 科学 一般项 目 、 多 项省 级创 新 团队项 目 , 并 负责 撰写 项 目总结 报告 , 在 国 内财 经类 期刊 发表 多篇 学术论 文。 金李先 生, 独立 董事 ,博 士。现 任英 国牛 津大 学商 学院终 身教 职正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 和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 讲席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 , 金 融系 联合 系主 任, 院 长助理 , 北京 大 学国家 金融 研究 中心 主任 。 曾 在美 国哈 佛大 学商 学 院任教 十多 年 , 并 兼任 哈 佛大学 费正 清东 亚研究 中心 执行 理事 。 2. 监 事会 成员 : 许国平 先生 , 监 事会 主席 , 中国 人民 大学 国民 经济 学博士 。1987 年至 2004 年 先后任 中 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处长, 东京代表处代表,研究局 调研员,金融稳定局体改 处处长;2005 年 6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中 央汇金 投资 有 限 责任 公司 建行股 权管 理部 主任 ; 2005 年 8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 中国 银河 金融 控 股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副 总经理 、 党委 委员 ; 2007 年 2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 中国 银河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总裁 、党委 书记 ;2010 年 6 月至 2014 年 3 月兼任 北京 银河 吉星 创业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 2007 年 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中 国银 河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2014 年 1 月至 2017 年 6 月任 银河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书记 ; 2014 年 3 月至 2018 年 1 月 任银 河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至 2017 年 11 月 )及 法定代 表人 ; 2018 年 3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任监 事会 主席。 蒋卫强 先生 ,职 工监 事, 经济学 硕士 。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10 月任 杭州 益 和电脑 公 司开发 部软 件工 程师 。1998 年 10 月至 1999 年 8 月 任杭州 新利 电子 技术 有限 公司电 子商 务 部高级 程序 员。1999 年 8 月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信息 技术 部系 统开发 员、 金 融工程 部高 级工 程师 、 监 察稽核 部总 监助 理 、 信息 技术部 副总 监 、 风 险管理 部副总 监 、 风 险 管理部 总监 ,现 任信 息技 术部总 监。 吴萍女 士 , 职 工监 事, 文 学学士 ,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协会非 执业 会员 。 曾任职 于中国 农业 银行深 圳分 行、 日本 三和 银行深 圳分 行、 普华 永道 会计师 事务 所深 圳分 所。2010 年 6 月加 入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计 划财 务部 高级 会计 师、 总 监助 理, 现 任计 划财 务部副 总监 。 2016 年 10 月起 兼任 大成 国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3. 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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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页 刘卓先 生, 董事 长。 简历 同上。 罗登攀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肖剑先 生 , 副 总经 理, 哈 佛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 。 曾 任深圳 市南 山区 委 (政 府 ) 办 公室 副 主任 , 深 圳市 广聚 能源 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广 聚投资 控股 公司 执行 董事 、 总 经理 , 深 圳 市人民 政府 国有 资产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副处 长 、 处 长 。2014 年 11 月加 入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2015 年 1 月起 任公 司 副总经 理。 温智敏 先生 ,副 总经 理, 哈佛大 学法 学博 士。 曾任 职于美 国 Hunton & Williams 国际律 师事务 所纽 约州 执业 律师 。 中 银国 际投 行业 务副 总 裁, 香港 三山 投资 公司 董 事总经 理 , 标 准 银行亚 洲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兼 中国 投行 业务 主管 。2015 年 4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任首 席战 略官 , 2015 年 8 月 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2016 年 10 月 起兼 任大 成 国际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周立新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大学本 科学 历 。 曾 任新疆 精河县 党委 办公 室机 要员 、 新 疆精 河 县团委 副书 记 、 新 疆精 河 县人民 政府 体改 委副 主 任 、 新 疆精 河县 八家 户农 场 党委书 记 、 新 疆 博尔塔 拉蒙 古自 治州 团委 副书记 及少 工委 主任 、江 苏省铁 路发 展股 份有 限公 司办公 室主 任 、 江苏省 铁路 发展 股份 有限 公司控 股企 业及 江苏 省铁 路实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控股 企业负 责人 、 中 国华闻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燃气战 略管 理部 项目 经理 。2005 年 1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历任 客户 服务 中心总 监助理 、 市场 部副 总经理 、 上 海分 公司 副总 经理 、 客户服 务部 总监 兼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公 司助理 总经 理,2015 年 8 月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谭晓冈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哈佛大 学公 共行 政管 理硕 士。 曾任 财政 部世 界银行 司科长 , 世 界银行 中国 执基 办技 术顾 问, 财政 部办 公厅 处长 , 全国社 保基 金理 事会 办公 厅处长 、 海外 投 资部副 主任 。2016 年 7 月 加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7 年 2 月起 任公 司 副总经 理。 姚余栋 先生 , 副总 经理 , 英国剑 桥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 曾 任职 于原 国家 经贸委 企业司 、 美 国花旗 银行 伦敦 分行 。 曾 任世界 银行 咨询 顾问 , 国 际货币 基金 组织 国际 资本 市场部 和非 洲部 经济学 家 , 原 黑龙 江省 招 商局副 局长 , 黑龙 江省 商 务厅副 厅长 , 中国 人民 银 行货币 政策 二司 副巡视 员, 中国 人民 银行 货币政 策司 副司 长, 中国 人民银 行金 融研 究所 所长 。2016 年 9 月 加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首席 经 济 学家 ,2017 年 2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陈翔凯 先生 ,副 总经 理, 香港中 文大 学工 商管 理硕 士。曾 任职 于广 发证 券海 南分公 司 , 平安保 险集 团公 司 。 曾 任 华安财 产保 险有 限公 司高 级投资 经理 , 国投 瑞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部 总监 , 招商 证 券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6 年 11 月加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017 年 2 月起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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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页 赵冰女 士 , 督 察长 , 清 华 大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 曾供 职于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资格 管理部 、 专 业联络 部 、 基 金公 司会 员 部, 曾任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 分析师 委员 会委 员 、 基 金 销售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 曾 参与 基金 业协 会 筹备组 的筹 备工 作 。 曾 先 后任中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业 协会投 教与 媒体 公关部 负责 人、 理财 及服 务机构 部负 责人 。2017 年 7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2017 年 8 月 起任 公司 督察 长。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1)现 任 基金 经理 陈会荣 : 经 济学 学士。 证 券从业 年 限 11 年。2004 年 7 月至 2007 年 10 月就 职于招 商银 行总行 , 任 资产 托管 部年 金小组 组长 。2007 年 10 月 加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 担任 基 金运营 部基 金助 理会 计师 、 基 金运 营部 登记 清算 主 管、 固定 收益 总部 助理 研 究员 、 固 定收 益 总部基 金经 理助 理。2016 年 8 月 6 日起 任大 成景 穗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丰 财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6 年 9 月 6 日起 任 大成恒 丰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 2016 年 11 月 2 日 起任 大成 惠利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2017 年 3 月 1 日 起任大 成惠 祥定 期开 放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7 年 3 月 22 日 起任 大成 月添 利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大 成慧 成货 币市 场基 金和大 成景 旭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2018 年 3 月 14 日起任 大成 月月 盈短 期理 财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添 利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8 年 8 月 17 日 起任 大成 现 金增利 货币 市 场基金 基金 经理 。具 备基 金从业 资格 。国 籍: 中国 李富强 :经 济学 硕士 。证 券从业 年限 4 年。2009 年 7 月至 2013 年 12 月任 中 国银行 间 市场交 易商 协会 市场 创新 部高级 助理 。 2014 年 1 月至 2017 年 7 月 任北 信瑞 丰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固 定收 益部 基金 经理 。2017 年 7 月 加入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任职 于 固定收 益总 部。 2018 年 7 月 16 日起 任大 成强化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景 丰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 、大成景益 平稳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景 利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景盛 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月 月盈短 期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8 年 11 月 16 日 起任 大成 景 禄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具 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国籍: 中国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历任基 金经 理姓 名 管理本 基金 时间 陶铄 2012 年 11 月 29 日至 2014 年 4 月 4 日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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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页 屈伟南 2013 年 2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张文平 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16 日 3、公司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6 名 成员 组成 ,设 固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1 名, 其他委 员 5 名。 名单 如下 : 罗登攀 , 公司 总经 理, 固 定收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姚余 栋, 公司 副总 经 理, 固定 收 益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王立 , 基 金经 理, 固定 收 益总部 总监 , 固定 收益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谢民 , 交 易管 理部 副 总监 , 固 定收益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员 ; 陈 会荣 , 基 金经理 , 固定收 益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方孝成 ,基 金经 理, 固定 收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和、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除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回 的 价格;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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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页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以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 益 ;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托 管 人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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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页 25.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6.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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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页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所 业务规 则 , 利 用对 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故 意损 害基 金投 资 者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的原 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符 合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的规 定,并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五)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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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页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 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为 加强 内部 控制 ,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 经营 , 保 障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 维 护 公 司及 公 司 股东 的 合 法 权 益 ,依 据 《 证券 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公司 管 理 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控 制指 导意 见 》 等法 律法规 , 并结 合公 司实际 情况 , 制 定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 。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公司 建立科 学合理 、 控制 严密 、 运 行 高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制 定科学 完善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公司 管理 层对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承担 责任。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保证公 司经营 运 作严 格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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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页 (1)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涵盖公司 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的 设置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司 基金财 产、 自有资 产与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涵盖 公司经 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 ,不得 留有制 度上的空 白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 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时性 原则。 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 的调整 和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方 针、经 营理念等 内外部 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修 订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 础,控 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 念和内 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司管 理层牢 固树立 内控优先和 风险管 理理念 ,培养全体 员工的 风险防 范意识, 营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制 度 , 使 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 门、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 (3)健全公 司法人 治理结 构,充分发 挥独立 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 ,禁止 不正当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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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页 (4)公司的 组织结 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 约的原 则,各部门 有明确 的授权 分工,操 作相互 独立 。 公司 建立 决 策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 高效的 运行 机制 , 包括 民 主、 透明 的决 策 程序和 管理 议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的 业务 执行 系统 , 以及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反 馈系 统 。 (5)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1)各岗位职 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 明书和 业务流 程,各岗位 人员在 上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公司督察 长和内 部监察 稽核部门独 立于其 他部门 ,对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4)风险管理 部主要 负责对 投资组合的 市场风 险、流 动性风险和 信用风 险等进 行风险测 量, 并提 出风 险调 整的建 议; 对投 资业 绩进 行评价 , 包 括整 体表 现分 析、 业 绩构成 分析 以及 业绩短 期和 长期 持续 性检 验; 对 将要 展开 的新 业务 和创新 性产 品的 投资 做全 面的风 险评 估 , 提出风 险预 警等 工作 。 (6)建立有 效的人 力资源 管理制度, 健全激 励约束 机制,确保 公司各 级人员 具备与其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7)建立科 学严密 的风险 评估体系, 对公司 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 别、评 估和分 析,及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8)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1)确保股东 会、董 事会、 监事会和管 理层充 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 的职权 ,建立 健全公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3)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4)公司适当 授权, 建立授 权评价和反 馈机制 ,包括 已获授权的 部门和 人员的 反馈和评 价,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订 或取 消授 权。 (9)建立完 善的资 产分离 制度,公司 资产与 基金财 产、不同基 金的资 产之间 和其他委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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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页 托资产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10 ) 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 明 确划 分 各岗位 职责 , 投资 和交 易 、 交 易和 清 算、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 重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 的重 叠。 重 要业 务部 门和 岗位 进 行物理 隔离 。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 控制度 ,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 立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 对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持续 的监督 , 保 证内 部控 制制 度 落实。 公司 定期 评价 内部 控 制的有 效性 , 并根据 市场 环境 、新 的金 融工具 、新 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法 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 适时改 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公司自 觉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 ,按照 投资管 理业务的性 质和特 点严格 制定管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研 究工 作保 持独 立、 客 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建立投资 对象备 选库制 度,根据基 金合同 要求, 在充分研究 的基础 上建立 和维护备 选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3)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严格遵守 法律法 规的有 关规定,符 合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 投资 组合 和投 资限 制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投资决策 有充分 的投资 依据,重要 投资有 详细的 研究报告和 风险分 析支持 ,并有决 策记录 。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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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页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 ,包括 投资组 合情况、是 否符合 基金产 品特征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等 内容 。 (4)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基金交易 实行集 中交易 制度,基金 经理不 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 达投资 指令或 者直接进 行交易 。 2)建 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3)交易管理 部门审 核投资 指令,确认 其合法 、 合规 与完整后方 可执行 ,如出 现指令违 法违规 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当 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员 。 4)公 司执 行公 平的 交易 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7)根 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 制定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特殊 交易 的流 程和 规则 。 (5)建立严 格有效 的制度 ,防止不正 当关联 交易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基金投资 涉及关 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研 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报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议 批准 。 (6)公司在 审慎经 营和 合 法规范的基 础上力 求金融 创新。在充 分论证 的前提 下周密考 虑金融 创新 品种 或业 务的 法律性 质 、 操 作程 序、 经 济后果 等 , 严 格控 制金融 新品种 、 新业 务 的法律 风险 和运 行风 险。 (7)建立和 完善客 户服务 标准、销售 渠道管 理、广 告宣传行为 规范, 建立广 告宣传、 销售行 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销 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措 施。 (8)制定详 细的登 记过户 工作流程, 建立登 记过户 电脑系统、 数据定 期核对 、备份制 度,建 立客 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制 度。 (9)公司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国证监 会有关 规定, 建立完善的 信息披 露制度 ,保证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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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页 (11 )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检查 和评 价, 对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 进办法 , 对 出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 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的要求 , 遵循 安全 性、 实 用性 、 可 操作 性原 则, 严 格制定 信息 系统的 管理 制度 。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 符合国 家 、 金 融行 业软 件 工程标 准的 要求 , 编写 完 整的技 术资 料; 在实 现业 务电 子化时 , 设 置保 密系 统和 相应控 制机制 , 并保 证计 算机系 统的可 稽性 , 信 息技 术 系统 投入 运行 前, 经过业 务、 运营 、监 察稽 核等部 门的 联合 验收 。 (14) 通过 严格 的授 权制 度、岗 位责 任制 度、 门禁 制度、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 确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15 ) 计 算机 机房 、 设 备、 网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关 标准 , 设 备运 行和 维护整 个过程 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16 ) 公 司软 件的 使用充 分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 可靠性 、 稳定 性和 可扩展 性, 具备 身 份验证 、 访问控 制 、 故 障 恢复 、 安 全保护 、 分权 制 约等功 能 。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计 、 软 件开发 等技术 人员 不得 介入 实际 的业务 操作 。 用户 使用 的 密码口 令定 期 更 换 , 不 得 向他人 透露 。 数 据库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 令分别 由不 同人 员保 管。 (17 ) 对 信息 数据 实行 严 格的管 理 , 保 证信 息数 据 的安全 、 真实 和完 整, 并 能及时 、 准 确地传 递到 会计 等各 职能 部门 ; 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 据的授 权修 订程 序 , 并 坚 持电子 信息 数据 的定期 查验 制度 。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 信 息技 术系 统定期 稽核检 查 , 完 善业 务数据 保管等 安全 措施 , 进行排 除故障 、 灾 难恢复 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19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会 计法 》 、 《金 融企业 会计制 度》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制 订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司 财 务制度 、 会计 工 作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册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20 ) 明 确职 责划 分, 在 岗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 会计岗 位职 责 , 禁 止需 要 相互监 督的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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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页 岗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21) 以基 金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簿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会 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 核算相 互 独 立 。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1)建立凭证 制度, 通过凭 证设计、登 录、传 递、归 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 理制度 ,确保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2)建 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3)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 采 取合 理的 估值 方 法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估值 时点的 价值 。 (24 ) 规 范基 金清 算交割 工作 , 在 授权 范围 内, 及 时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订 完善 的会 计 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财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业务用 章 、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 续,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和 泄密 。 (27 ) 严 格制 定财 务收 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 管理办 法 , 自 觉遵 守国 家 财税制 度和 财经纪 律。 (28 )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董事 会聘 任 , 对 董事会 负责 。 督 察长 应当 经中国 证监会 相关 派出机 构认 可后 方可 任职 。 根 据公 司监 察稽 核工 作 的需要 和董 事会 授权 , 督 察长可 以列 席公 司相关 会议 , 调 阅公 司相 关档案 , 就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 价、 报告 、 建议职 能 。 督 察长 定期 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 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 董 事 会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行 审议 。 (29 )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核 部门 , 对 公司 管理 层负责 , 开 展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 司保证 监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 明 确监 察稽 核部 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 配 备充 足的 监察 稽核 人 员, 严格 监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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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页 察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严 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和 组织 纪律 。 (31 ) 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32 ) 公 司董 事会 和管 理 层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 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员 的责 任。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 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有 员工 110 余人, 大 部分 员工 具有 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 基 金、 信托 从业 经 验, 且具 有海 外工 作、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 ,60 %以 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 在境 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 资基金 、 基 金(一 对多 、一 对一 ) 、 社 保基金 、保 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境外三 类机构 、券 商 资产管 理计 划、 信托 计划 、 企 业年 金、 银行 理财 产 品、 股权 基金 、 私 募基 金 、 资 金托 管等门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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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页 类齐全 、 产品 丰富 的托管 业务体 系 。 在 国内 , 中 国 银行首 家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分 析等 增值 服务,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 国内领 先的 大型 中资 托管 银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 700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中 境内 基 金 662 只, QDII 基金 38 只, 覆盖 了 股票型 、 债券 型、 混合 型 、 货 币型 、 指 数型 、FOF 等多种 类型 的基 金,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 持 “ 规范 运作 、 稳健 经营 ” 的 原则 。 中 国银 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 评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 ” 等国 际 主流 内 控审 阅 准则的 无保 留意 见的 审阅 报告 。 2017 年 , 中 国银 行继 续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 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 措施 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 关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 并 及时 向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报 告 。 基 金托 管人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 当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直销 机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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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页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教姣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 号 码:400-888-5558 (免固 话长 途 费) 大成基 金深 圳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联系人 :吴 海灵 、关 志玲 、白小 雪 电话:0755-22223556/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邮编:518040 (二) 代销 机构 1、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街1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街1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客服电 话:95566 联系人 :王 永民 电话:010-66594896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2、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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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页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客服电 话:95555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3、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客服电 话:95580 传真:010-66415194 联系人 :王 硕 网址:www.psbc.com 4、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客服电 话:95577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李 慧 电话:010-85238441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5、杭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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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页 办公地 址: 杭州 庆春 路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309


客服电 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6、洛 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256 号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256 号 客服电 话:0379-96699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7、江 苏紫 金农 村商 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 东中 路381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38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小 军 客服电 话:96008 传真:025-88866660 网站:http://www.zjrcbank.com/ 8、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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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页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9、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46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46 号 客服电 话:95563 ( 全国) 、0771-96100 ( 广西 ) 法定代 表人 :刘 峻 联系人 :覃 清芳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网址:www.ghzq.com.cn 10、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路23号 投资 广场18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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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页 11 、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联系电 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12、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街 道梨 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大 厦8 楼801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13、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9 楼 法人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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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页 14、蚂 蚁(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18 号黄 龙时 代广场B 座6F 法人代 表: 陈柏 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5、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267 号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联系人 :邱 燕芳 电话:021-20691931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www.erichfund.com 16、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91 弄61 号1 幢14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传真:021-50583633 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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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页 17、南 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1-5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1-5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锋 客服电 话:95177 网址:https://www.snjijin.com/ 18、北 京钱 景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号 中关 村金 融大 厦 (丹棱soho )1008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魏 争 网站:www.qianjing.com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19、上 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崇明县 长兴 镇路潘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 海泰和 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安 彬 客服电 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20、上 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 之光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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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页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联系人 :宁 博宇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21、珠 海盈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东1号 保利 国际 广 场南塔12楼B1201-1203 联系人 :黄 敏嫦 网站:www.yingmi.cn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22、 奕丰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A 栋201室 (入 住深 圳市 前海 商 务秘书 有 限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航 天科 技广 场A 座17楼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 : TEO WEE HOWE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23、北 京肯 特瑞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路66号1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大兴 区 亦庄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科创 十一街18号 院京 东集 团总 部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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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页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电 话 :个 人业 务95118 、400 098 8511


企业业 务:400 088 8816 传





真:010-8919566 网址:fund.j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 并及时 公告 。 (三)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 : 黄 慕平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财 富 中心 写字 楼A 座4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40 层 负责人 :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 师: 沈娜 、冯 艾 (五)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6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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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页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路202 号企 业天 地2号 楼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021-23238189


联系人 :俞 伟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张 振波 、俞伟 敏


六、基 金的 历史沿革 大成月 月盈 短期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大 成理财 21 天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通过基 金转 型变 更而 来。


大成理财 21 天债 券型发 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2 年 11 月 6 日 出 具的《 关 于同意 大成 理财 21 天债 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募集的批复》 (证监 基金字 〔2012〕1466 号) 核 准募 集, 基 金管 理人 为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为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大成理财 21 天 债券 型发 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自 2012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2 年 11 月 27 日 进行公 开募 集 , 募 集结 束 后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理 了备 案手 续 。 经 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 大成 理财 21 天 债券 型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于 2012 年 11 月 29 日 生效 。


2014 年 8 月 7 日大成 理财 21 天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以通 讯方 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会议 审议 通过 了《关 于大 成理财 21 天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相 关事 项 的议案 》 , 同意 大成 理财 21 天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转 型为 大成 月月 盈短 期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其 基 金名 称 、 运作 方式、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制 等条 款 等 相关 事宜 均发生 变更 ; 基于该 等变 更 , 本 基金 基 金合同 亦进 行相 应修 改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效。自 2014 年 9 月 12 日起 《 大成 月月 盈短 期理 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大成 理财 21 天债 券型 发 起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同日 失效 , 大 成理财 21 天债 券型 发 起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正 式变 更为大 成 月 月盈 短期 理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本基 金当事 人将 按 照《大 成 月 月盈 短期 理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 七 、基 金的 存续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续 二十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 六 十个工 作日 出现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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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页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 转换 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八 、份 额的分级 (一) 基金 份额 等级


本基金 根据 投资 者认(申) 购本基 金的 金额 , 对投 资者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按照 不同 的费率 计 提销售 服务 费用 ,因 此形 成不同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金 将 设 A 类、B 类 和 E 类三 类基 金 份额, 三类 基金 份额 单独 设置基 金代 码, 并单 独公 布基金 份额 净值 。 A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代码 为 090023 ,B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代码 为 091023 ,E 类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代 码 为001516 。 根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 ,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可对 基金 份额 等级 进行调 整并 公告。


(二) 基金 份额 等级 的限 制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认 ( 申) 购的基 金份 额等 级 , 不 同基 金份额 等级 之间 不得 互相 转换, 但 依据招 募说 明书 约定 因认 (申 ) 购 、 赎 回、 基金 转换 等交易 而发 生基 金份 额自 动升级 或者 降 级的除 外。 份额类 别 A 类基 金份 额 B 类基 金份 额 E 类基 金份 额 首次认/申 购最 低金额 0.01 元 500 万 元 (但 已持 有本 基 金B 类份额 的投 资者 可以 适用 首 次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人民 币 1,000 元) 0.01 元 追加认/申 购最 低金额 0.01 元 1,000 元 0.01 元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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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页 销售服 务费 (年 费率) 0.30% 0.01% 0.30%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 在履 行相 关程序 后 , 调 整认 (申 ) 购 各级基 金 份额的最低 金额限 制及规 则,基金管 理人必 须在开 始调整之日 前 2 日在指 定 媒体上刊登 公 告。


(三) 基金 份额 的自 动升 降级


1、若 A 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在单个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达到 或超 过 500 万 份时 , 本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其在 该基 金账 户持 有 的A 类基 金份 额升 级 为B 类 基金份 额。 2、若 B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单个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低 于 500 万 份时 , 本基金 的 注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其在 该基金 账户 持有 的 B 类 基 金份额 降级 为 A 类 基金 份 额。 3、因 申购 、赎 回、 基金 转 换等交 易, 本基 金 A 类 基 金份额 和 B 类 基金 份额 之 间可以 发 生基金 份额 自动 升级 或者 降级 , 而E 类 基金 份额 不可 以与其 他两 类基 金份 额发 生升级 或 降 级 4、投资者 在提交认/ 申购 等交易申请 时,应 正确填 写基金份额 的代码 (A 类、B 类、E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代 码不 同) , 否则 , 因 错误 填写 基 金代码 所造 成的 认/ 申购 等 交易申 请无 效 的后果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九 、基 金份额的申购 、 赎 回与转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具 体的 销售 网点将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其 他公告 中列 明 。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 并 予 以公告 。 投资 者可 以在 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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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页 基金管 理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基金 管理 人 在每 个运 作期 的到 期日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的 时间为 准。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 更 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基金份 额 每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方 可 就该基 金份 额 提 出赎 回申 请。 如果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当期 运作 期到期 日未 申请 赎回 , 则自 该运作 期到 期日 下一 工作 日起该 基金 份 额进入 下一 个运 作期 。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 过1 个 月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 基 金管 理人 自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次一 个月 的月度 对日 (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工作 日 ) 起 开始 办理 赎 回 。 在 确定 申购 开始 时间 与 赎回开 始 时 间后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申 购、 赎回 开放 日 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申 购与 赎回的 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或转 换入 本基 金申 请且注 册登 记 机构确 认接 收的 , 该申 购 或转换 申请 视为 下一 开放 日提出 的有 效申 购或 转换 申请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 外的日期或者 时 间 提 出赎回 或 转 换 出 本 基 金 申 请且 注册登记机构 确认接 收的 ,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视为 该赎 回或 转换 份额 所适用 的 未 来最 近 运 作期 到期日 的赎 回 或转换 申 请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确定 价” 原则 , 即 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每份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0 元 的基 准 进行计 算;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其 持有的本基 金基金 份额时 ,基金管理 人在结 算该基 金份额对 应的待 支付 收益 后, 向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赎回 款项; 4、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当日 业务办 理时间 结束前撤销 ,在当 日的业 务办理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5、基金管理 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更改上 述原则 ,但应 在新的原 则实施 前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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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页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自 身或 要求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T+1 日对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 赎回 申请 的有效 性 进行确 认 。 投 资者 应在T+2 日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 情况 。 如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或 者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可能 存在 变相规 避 50% 集中 度限 制 的情形 时,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对 该单 一投 资者的 申请 全部 或部 分确 认失败 。 由此 , 给 投资 者 造成的 损失 , 有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 项, 赎回 款项 在自 受理 基金 投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超 过7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内划 往投 资 者银 行 账户 。 在 发生 巨额 赎 回时,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 按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处理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 投 资 者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首 次 申 购 和 追 加 申 购 A 类 份 额 的 最 低 金 额 均 为 人 民 币 0.01 元;B 类 份额 的首 次申 购 最低金 额为 人民 币500 万 元,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人民 币 1000 元, E 类 份额 的首 次申 购 和 追 加申购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 币 0.01 元, 具体 申购 金额 以 各家代 销机 构 公告为 准; 直销 网点 最低 申购金 额由 基金 管理 人制 定和调 整。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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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页 2、投 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 金收益 转为 基金 份额 时,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 3、投 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 单个投 资者 累计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比例 或数 量不 设上 限限制 。 4、当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5、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比 例不 得达 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以其 他方 式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限制 。 6、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合理 调整对 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 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应在 进 行前 述调 整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 在 指定 上公 告。 (六)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和赎回 费用 。 2、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 格为每 份基 金单 位 1.00 元。 3、申购份额 的计算 及余额 的处理方式 :申购 份额计 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 后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 申 购份额=申 购金 额/1.00 元


例一 : 假 定T 日申 购金 额 为 10,000 元, 则投 资者 可 获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 购份 额=10,000/1.00=10,000.00 份 4、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 赎 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 赎 回金 额计 算结 果均 按 四舍五 入,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 赎 回金额=赎 回份 额× 基金 份 额净值+该 运作 期内 的未 支 付收益 例二 : 投 资者A 于 2014 年10 月 16 日( 周 四 ) 申请 购 买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则 该申购 份额的 第一 个运 作期 为 2014 年 10 月 17 日( 周 五 )至 2014 年 11 月 17 日(周 一) ,第 一 个运作 期 共 32 天 。若 投资 者 A 于11 月 17 日 提出 该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申请, 赎回 申 请2014 年11 月 18 日被 确 认,假 设 该 10000 份 基金 份额对 应的 未支 付收 益 为25.02 元。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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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页 则该日 投资 者A 可获 得的 赎回金 额为 : 10000*1.00+25.02=10025.02 元 例三: 投资 者B 于 2014 年 10 月 20 日( 周一 )申 请购 买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则该 申购 份额的 第一 个运 作期 为 2014 年 10 月 21 日( 周二 )至 2014 年 11 月 20 日(周 四) ,第 一 个运作 期 共31 天。 若 投 资者 B 未于 2014 年 11 月 20 日提 出赎 回该 笔份 额 , 则2014 年 11 月 21 日 对该 基金 份额 对应 的未支 付收 益进 行结 转确 认,假 设该 基金 份额 对应 的未支 付收 益 为25.02 元 , 则收 益结 转 确认后 投资 者 B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变 为 10000+25.02/1.00=10025.02 份。 该基金 份额 自 2014 年 11 月 21 日( 周五) 起进 入第 二个运 作期 , 第 二个 运作 期到期 日 为2014 年12 月 22 日( 周 一 ), 第二 个运 作期 共 32 天,若 投资 者B 于 2014 年12 月22 日 提出该 10025.02 份基金 份额的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 2014 年 12 月 23 日被 确认, 假设 该 10025.02 份基 金份 额对 应 的未支 付收 益 为 27.31 元。 则该日 投资 者B 可获 得的 赎回金 额为 : 10025.02*1.00+27.31=10052.33 元 若投资 者 B 未于 2014 年12 月 22 日 提出 赎回 申请 ,则 自 2014 年12 月 22 日 起进入 第 三个运 作期 ,2014 年 12 月 22 日对 该基 金份 额对 应 的未支 付收 益进 行结 转确 认,第 三个 运 作期到 期日 为2015 年 1 月20 日( 周 二 )。 投资 者 B 可于 2015 年1 月20 日赎回 基金 份额 , 若不赎 回则 于2015 年 1 月21 日进 入下 一个 运作 期 ,以此 类推 。 (七)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经基金销 售机构 同意, 基金投资者 提出的 申购和 赎回申请,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投 资者T 日 赎回 基金 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 相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3、基金管理 人可 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应 在调整 前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八)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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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页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和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为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受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有能 力 兑付 投资者的全 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兑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兑付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 基 金资 产净 值 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 上一日 基金总份 额 10% 的前提 下 ,对其余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对于当 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 确 定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开 放日 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 开 放日的 价格 。 转 入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 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 基金份额 占前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比例 超 过10% 时 , 本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超 过前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10%的 赎回 申请 实施 延期 赎 回;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占 前一 开 放日基 金总 份 额10% 的赎 回申请 , 与 当日 其他 赎回 申请一 起, 按上 述 (1)或(2 ) 方 式处 理。 如下一 开放 日 , 该 单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剩 余未 赎回 部分仍 旧超 出前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 额 10% 的, 继续 按前 述规 则处 理 , 直至该 单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单个 开放 日内 申请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占 前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低 于 10%。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有 权根 据当 时市 场 环境调 整前 述比 例和 办理 措施 , 并 在 指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3)当发生 巨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 、传真 或招募 说明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 在3 个 工 作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予 以上 公告 。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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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页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 金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 期 限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至 少一 种会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财 产估 值情 况; (4)基金财 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申请超 过基金 管理人 设定的基金 总规模 、单日 净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个投 资者单日 或单笔 申购 金额 上限 的。 (6)基金管 理人接 受某笔 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 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50%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时 。 (7)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采取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的 措施 。 (8)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 停接受某些投资 者 的 申 购申 请 时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投 资 者 账 户。 发生 上述除 第 (5 ) 、 (6) 项以 外的 暂停 申购 情 形且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申 购申 请 时, 应当 依法 公告 。 在 暂 停申购 的情 形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告 。 发生 上述 第 (5) 、 (6) 项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采 取比 例确 认等 方式对 该投 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进 行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拒绝 该等 全部或 者部 分申 购申 请。 如果法 律法 规 、 监管要求调 整导致 上述第 (6 )项内 容取消或 变更的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修 改上述 内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2、在 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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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页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3)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根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可以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财 产估 值的 情况 ; (5)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施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 及时 公 告。 除非 发 生巨额 赎回 , 已接 受的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足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付 , 应将 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 并在后 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若出 现上 述第 (3 )项 所 述情形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款 处理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暂停申购 或赎回 期间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 时,基 金管理人应 依法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1)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一天 ,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 重新开 放日 , 在至 少一 种 指定媒 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每万 份 基金 净收 益 。 (2)如果发 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一天但 少于两 周,暂 停结束,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提前 一 个工作 日 , 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媒体 ,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 告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 (3)如果发 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两周, 暂停期 间,基 金管理人应 每两周 至 少重 复刊登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 续暂 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 可 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提前三 个工 作日 , 在至 少 一种指 定媒 体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并公 告 每 万份基金 净 收益 。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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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页 (十一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提供本 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服 务 。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关 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十二 )基 金上 市交 易 在未来 系统 条件 允许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规则安 排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事宜 。 具 体上市 交易 安排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提 前发 布公 告 , 并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十三 )基 金预 约赎 回 在销售 机构 系统 允许 的情 况下,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运 作期 到期 日前 提起 赎回申 请 , 办理预 约赎 回手 续, 具体 预约赎 回安 排请 咨询 相关 销售机 构。 十 、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以保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 和适当流动性为首要目标 ,追求高于业绩比较基准 的稳定收 益。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允 许的金 融工 具包 括 : 现 金 、 通 知存 款、 一年 以内 ( 含一年)的 银行定 期存 款和 大额 存单 、 剩 余期 限 ( 或回 售期 限 ) 在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的债 券 (国 债、 金 融债、 公司 债、 企业 债、 次 级债 等) 、 中期 票据 、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限 在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 的 债券回 购 、 期 限 在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 的 中央银 行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级 短期融 资券 ,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 其他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资 理念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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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页 严格风 险控 制, 追求 稳健 收益。 (四) 投资 策略 1、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决 策 通过对 宏观 经济 、 市场 利 率、 债券 供求 、 情 景分 析 、 申 购、 赎回 现金 流情 况 等因素 的综 合分析 ,决 定债 券、 逆回 购、银 行存 款等 资产 的配 置比例 ,保 持组 合的 合理 剩余期 限。 2、类 属配 置


本基金 将短 期金 融工 具按 剩余期 限分 为 4 类,3 个 月以下 、3 -6 个月 、6 -9 个 月、9 个月以 上品 种 , 而 各期限 品种内 部按 投资 工具 的特 征可划 分为 回购 、 短期债 (含 国债 、 金 融 债、 企 业债 ) 、 央行 票据 三 类。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 评估 各品种 在流 动性 、 收 益率 稳定性 基础 上, 结合预 先制 定的 组合 平均 期限范 围确 定类 属资 产配 置。 3、品 种选 择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综 合考 虑品种 流动 性 、 收 益 率 的 基础上 , 选择 品种 构建 组 合。 具体 来 说,遵 循以 下原 则:


(1)对于短 期信用 债券和 央行票据原 则上采 取买入 并持有的投 资策略 ,但持 有过程中 会结合 短期 资金 利率 走势 、 信 用度 和与 回购 收益 率 比较分 析 , 综 合评 估其 在 收益性 和流 动性 方面的 投资 价值 。选 择到 期收益 率高 于回 购收 益率 或者预 期收 益率 有下 降空 间的品 种。 (2)回购以 短期品 种为主 ,具体期限 的选择 可评估 品种间利率 期限结 构的合 理性,选 择收益 率相 对高 的品 种进 行投资 。 (3) 对于 含回售 条款 的债 券, 本 基金 将仅 买入 距回 售日不 超 过 397 天 以内 的 债券, 并 在回售 日前 进行 回售 或者 卖出。 4、其 他衍 生工 具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密 切跟 踪国 内各 种衍生 产品 的动 向 , 一 旦 有新的 产品 推出 市场 ,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将 在届 时相 应法 律 法规的 框架 内 , 制 订符 合 本基金 投资 目标 的投 资策 略, 同时 结合 对 衍生工 具的 研究 , 在充 分 考虑衍 生产 品风 险和 收益 特征的 前提 下 , 谨 慎进 行 投资 。 本 基金 将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通 过利 用其他 衍生 金融 工具 进行 套利 、 避 险交 易, 控制 基 金组合 风险 , 并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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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页 通过灵 活运 用趋 势投 资策 略获取 收益 。 (五) 业 绩比 较基 准 七天通 知存 款税 后利 率。


通知存 款是 一种 不约 定存 期, 支取 时需 提前 通知 银 行, 约定 支取 日期 和金 额 方能支 取的 存款, 具有 存 期 灵活 、存 取方便 的特 征, 同时 可获 得高于 活期 存款 利息 的收 益。


如果法律法规或未来市场 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 基准不再适用,或有其他 代表性更 强、 更科 学客 观的 或者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适 用于 本基 金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可依据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 根 据实 际情况 对业 绩比 较基 准进 行相应 调整 并 及时公 告, 并在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中 列示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短期 理财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期 风 险收益 水平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 基金, 及普 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财产不 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活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运用基金 财产买 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及其控 股股东、实 际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其 他重大 利害 管理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符合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管 理机 构的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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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页 规定,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2、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 限)超 过 397 天的 债券 ; (4) 信用 等级 在 AAA 级 以下的 企业 债券 ; (5)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但市场 条件 发生 变化 后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3、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50 天; (2)投资于 同一公 司发行 的短期企业 债券及 短期融 资券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本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5)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40% ; (6)本基金 的存款 银行应 当是具有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人资格、 证券投 资基金 代销业务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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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页 资格 或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管 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 在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存 放在 不具 有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行 的存 款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但 剩余 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 率债券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8) 本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限制 : 1)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2)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3)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AAA 以上 ( 含 AAA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 不低 于以下 标准 :


1)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或 相当 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根据有关 规定予 以豁免 信用评级的 短期融 资券, 其发行人最 近三年 的信用 评级和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ii) 国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 定的低 于中 国主 权评 级一 个级别 的信 用级 别 (例 如 , 若 中国 主 权评级 为A-级 ,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BBB+ 级 )。 3)同 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4)本基金持 有短期 融资券 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下 降、不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20 个交 易 日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10)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的 百分 之一 百四十 。 (11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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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页 购交易 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本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质 押品 的 剩余期 限不 受投 资范 围约 定的限 制) ; (12)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比例 限制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两周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 约定 。 在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 规规定 的前 提下 , 除上 述 第 (4)、 (8 ) 项 第3)条 、 (11 ) 项 外,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非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更 , 致使 本款 前述 约定 的投资 禁 止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金 管 理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 程序 后, 本基 金可 相 应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 制规定 。 2、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计算方 法 (1) 平均 剩余 期限 (天 ) 的计算 公式 如下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 的资产×剩余期限-∑投 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 限+∑ 债券 正回 购× 剩余 期限 ) / (投 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的 资产 -投 资于 金融 工具产 生的 负 债+债 券正 回购 ) 其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包括 现金 类资 产( 含银 行存款 、清 算备 付金 、交 易保证 金 、 证券清 算款 、 买断 式回 购 履约金 ) 、 银 行定 期存 款 、 大 额存 单、 债券 、 逆 回 购、 中央 银行 票 据、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债 券、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投 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2) 各类 资产 和负 债剩 余 期限的 确定 1) 银行 存款、 清 算 备付 金 、 交易 保证 金的 剩余 期限 为0 天; 证 券清 算款 的剩 余期限 以 计算日 至交 收日 的剩 余交 易日天 数计 算 ; 买 断式 回购 履约金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协 议到 期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2)银行定期 存款、 大额存 单的剩余期 限以计 算日至 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 剩余天 数计算;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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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 页 银行通 知存 款的 剩余 期限 以存款 协议 中约 定的 通知 期计算 ; 3) 组 合中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是指计 算日 至债 券到 期日 为止所 剩余 的天 数 , 以 下 情况除 外: 允许投 资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下 一个利 率调 整日 的实 际剩 余天数 计算 ; 允 许投资 的含 回售 条款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回 售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4)回购(包 括正回 购和逆 回购)的剩 余期限 以计算 日至回购协 议到期 日的实 际剩余天 数计算 。 5)中 央银 行票 据的 剩余 期 限以计 算日 至中 央银 行票 据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6)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 购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为 该基 础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7)买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返 售债券的剩 余期限 以计算 日至回购协 议到期 日的实 际剩余天 数计算 ; 8)短 期融 资券 的剩 余期 限 以计算 日至 短期 融资 券到 期日所 剩余 的天 数计 算。 9)对其它金 融工具 ,本基 金管理人将 基于审 慎原则 ,根据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或 参照 行业 公认 的方 法计算 其剩 余期 限。 平均剩 余期 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至 整数 位 , 小 数点 后 四舍五 入 。 如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对剩余 期限 计算 方法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3、若将来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发生修 改或变更, 致使本 款前述 约定的投 资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 程序后 , 本基 金 可相应 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制 规定 。 (八)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两周内 使 基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 资比 例规 定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十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九) 投资 决策 依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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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页 2、国 家宏 观经 济环 境及 其 对证券 市场 的影 响。 3、利 率走 势与 通货 膨胀 预 期。 4、地 区及 行业 发展 状况 , 市场波 动和 风险 特征 。 5、发 债主 体基 本面 研究 和 信用利 差分 析。 (十) 投资 决策 流程 1、基 金经 理根 据利 率监 测 报告制 定资 产配 置方 案。


研究部 策略 分析 师在 广泛 参考和 利用 公司 内 、 外 部 的研究 成果 , 了解 国家 宏 观经济 政策 基础上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撰 写宏观 策略 分析 报告 ; 固定 收 益部 根据 研究 部宏 观报 告和短 期利 率 预测模型提供利率监测 报 告。基金经理根据研究 部 的分析报告和研究报告 制 定资产配置方 案。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基 金资产 配置 方案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根据 基金 经理提 供的 市场 研究 报告 、 资产配 置方 案决 议确 定基 金总体 投 资计划 。


3、基 金经 理制 定具 体的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方 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确 定的 基金 总体 投资 计划 , 确 定整 体资 产配 置、 类属资 产 比例, 选择 券种 构造 投资 组合。


4、交 易执 行


交易部 根据 基金 经理 下达 的交易 指令 制定 交易 策略 ,完成 具体 证券 品种 的交 易。


5、投 资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及 风险管 理部 提出 风险 控制 建议


投资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根据 市场变 化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风 险评 估, 提出 风险 防范措 施 , 风险管 理部 对计 划的 执行 进行日 常监 督和 实时 风险 控制。


6、基 金经 理对 组合 进行 调 整


根据证 券市 场变 化 、 基 金 申购 、 赎 回现 金流 情况 , 结合投 资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对各种 风险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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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 页 的监控 和评 估结 果, 基金 经理对 组合 进行 动态 调整 。


7、本基金管 理人在 确保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前提 下有权根据 市场环 境变化 和实际需 要调整 上述 投资 流程 。 (十一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债 权人 权利 的处 理原则 及方 法 1、基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二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三 )基 金投 资组 合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根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 于2019 年3 月 21 日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 的财务 指 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 报告等 内容 , 保证 复核 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取自本 基 金 2018 年 第四 季 度 报告 ,截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10,452,058,179.42


39.71


其中: 债券 10,452,058,179.42


39.7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15,666,630,915.80


5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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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页 合计 4 其他各项 资产 201,876,266.43


0.77


5 合计 26,320,565,361.65


100.00


2.报 告期 债券 回购 融资 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3.3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3,418,681,871.96 14.9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购 融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融资余 额占 资 产净值 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的 说明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 “ 本基 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本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发生 超标情 况。 3.期 末基 金组 合剩 余期 限 (1)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 限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26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29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99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超过120 天情 况说 明 基金合 同约 定: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在 每个交 易日 均不 得超 过 150 天” ,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发 生超标 情况 。 (2) 报告 期末 投资 组合 平 均剩余 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1 30 天 以内 4.91 14.96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 —60 天 1.44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 —90 天 49.47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 -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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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页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4 90 天( 含) —120 天 3.04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20 天( 含) —397 天 (含 ) 55.42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114.27 14.96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存续 期超 过 240 天 情况 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均 未发 生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240 天的 情况 。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235,297,198.61 5.4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235,297,198.61 5.40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740,047,179.32 7.61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7,476,713,801.49 32.71 8 其他 - - 9 合计 10,452,058,179.42 45.73 10 剩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 - 5.报 告 期 末按 摊余 成本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1820086 18 广 发银 行 CD086 5,000,000 494,006,411.12 2.16 2 180407 18 农发 07 4,600,000 461,728,689.53 2.02 3 011801792 18 中 铁建 SCP001 3,000,000 300,011,204.83 1.31 4 111884870 18 天 津银 行 CD257 3,000,000 298,066,811.62 1.30 5 111885611 18 华 融湘 江银行 CD167 3,000,000 297,846,670.53 1.30 6 111812184 18 北 京银 行 CD184 3,000,000 295,700,747.79 1.29 7 111871644 18 盛 京银 3,000,000 295,359,077.04 1.29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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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页 行 CD574 8 111872130 18 东 莞农 村商业 银 行 CD132 3,000,000 295,124,405.98 1.29 9 111872797 18 福 建海 峡银行 CD049 3,000,000 294,613,428.86 1.29 10 111885042 18 成 都农 商银行 CD015 2,800,000 278,144,490.04 1.22 6.“ 影 子定 价 ” 与 “ 摊 余成 本法 ”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的 次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729%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008% 报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501% 报告期 内负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到0.25% 情况 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均 未发 生负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达到0.25% 的 情况 。 报告期 内正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到0.5% 情况 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均 未发 生正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达到0.5% 的情 况。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 8.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 金估 值采 用摊 余 成本法 估值 ,即 估值 对象 以买入 成本 列示 ,按 票面 利率或 协 议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 在其 剩余 存 续期内 按照 实际 利率 法每 日计提 损 益 。 本 基金通 过每 日计 算基 金收 益并分 配的 方式 ,使 基金 份额净 值保 持在 人民 币1.0000元。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是否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被监 管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告 编制日 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情 形。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201,846,512.39 4 应收申 购款 29,754.04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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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8 页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01,876,266.43 (4)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十一、 基金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及 其更 新。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完整会 计年 度的 投资 业绩 及与同 期基 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示 : A 类 阶段 基金净 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 值收益 率标准 差 ② 比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4.09.12-2014.12.31 1.4079% 0.0164% 0.4105% 0.0000% 0.9974% 0.0164% 2015.01.01-2015.12.31 4.6191% 0.0162% 1.3500% 0.0000% 3.2691% 0.0162% 2016.01.01-2016.12.31 2.8705% 0.0036% 1.3500% 0.0000% 1.5205% 0.0036% 2017.01.01-2017.12.31 4.2229% 0.0024% 1.3500% 0.0000% 2.8729% 0.0024% 2018.01.01-2018.12.31 3.8917% 0.0020% 1.3500% 0.0000% 2.5417% 0.0020% 2014.09.12-2018.12.31 18.3074% 0.0094% 5.8105% 0.0000% 12.4969% 0.0094% B 类 阶段 基金净 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 值收益 率标准 差 ② 比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4.09.12-2014.12.31 1.4797% 0.0164% 0.4105% 0.0000% 1.0692% 0.0164% 2015.01.01-2015.12.31 4.9249% 0.0162% 1.3500% 0.0000% 3.5749% 0.0162% 2016.01.01-2016.12.31 3.1723% 0.0036% 1.3500% 0.0000% 1.8223% 0.0036%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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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9 页 2017.1.1-2017.12.31 4.5272% 0.0024% 1.3500% 0.0000% 3.1772% 0.0024% 2018.01.01-2018.12.31 4.1985% 0.0020% 1.3500% 0.0000% 2.8485% 0.0020% 2014.09.12-2018.12.31 19.7889% 0.0094% 5.8105% 0.0000% 13.9784% 0.0094% E 类 阶段 基金净 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 值收益 率标准 差 ② 比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5.06.19-2015.12.31 2.1451% 0.0119% 0.7249% 0.0000% 1.4202% 0.0119% 2016.01.01-2016.12.31 2.8568% 0.0036% 1.3500% 0.0000% 1.5068% 0.0036% 2017.1.1-2017.12.31 4.2070% 0.0024% 1.3500% 0.0000% 2.8570% 0.0024% 2018.01.01-2018.12.31 3.8661% 0.0020% 1.3500% 0.0000% 2.5161% 0.0020% 2014.09.12-2018.12.31 13.6902% 0.0055% 4.7749% 0.0000% 8.9153% 0.0055% 注:1 、本 基金根据 每日基 金收益情况 ,以基 金净收 益为基准 ,为投资 者每日 计算当日 收益 并分配 ,并 在运 作期 期末 集中支 付。 2、本表净 值收益率 的计算 所采取的运 作周期 ,是按 各统计时 间段计算 以基金 合同生效 日为 起始日 并持 有至 报告 期末 的基金 份额 所经 历的 运作 周期。 3、本 基金 自2015 年 6 月19 日 起, 新增E 类 份额 。 4. 本 基金自2014 年9 月12 日起由 大成 理财21 天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为大 成月 月 盈短期 理财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二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金累 计净 值 收 益率 变动 及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变 动的比 较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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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0 页 注:1 、本 基金 于2015 年6 月 16 日 起增 加E 类份 额 。 2、本基金 合同规定 ,基金 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六个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建仓期 结束 时, 本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十二、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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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 页 本基金 的 基 金资 产总 值 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开立 基金 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因基金财 产的管 理、运 用或者其他 情形而 取得的 财产和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 散、被 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基金财产 的债权 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固有财产的 债务相 抵销; 不同基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执 行。 十 三 、 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 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 币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备 付金、 保证 金和 其它 资产 及负债 。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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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2 页 (三) 估值 方法 1、本基金估 值采用 “摊余 成本法”, 即估值 对象以 买入成本列 示,按 照票面 利率或协 议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 在 剩余 存续 期 内 按照 实际 利率 法 摊 销,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 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 在 有关法 律法 规 允许交 易所 短期 债券 可以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估值 前,本 基金 暂不 投资 于交 易所短 期 债 券 。 2、为了避免 采用“ 摊余成 本法”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按市场 利率和 交易市 价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 基 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采用 估值技 术, 对 基金 持有 的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 “ 影子定 价”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偏离达 到或 超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 据风险 控制 的需 要调 整组 合, 其 中, 对于 偏离 程度 达 到或超 过 0.5% 的情形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 参考成 交价 、 市场 利率 等 信息对 投资 组合 进行价 值重 估, 使基 金资 产净值 更能 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产 价值 。 3、如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每万份基 金净收 益是按 照相关法规 计算的 每万份 基金份额的 日净收 益,精 确到小数 点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当日 基 金净 收益/ 当日基 金总 份额]×10000


上述收 益的 精度 为以 四舍 五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 后4 位。 2、基金日常 估值由 基金管 理人进行。 基金管 理人完 成估值后, 将估值 结果签 章后以双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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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 页 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 至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 人按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规定 的估值方 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 月末 、 年 中和 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4、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六)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基 金总 份 额余额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 币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和每 万份 基金净 收 益由基 金管 理 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交 易结 束后 将当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结 果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据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布 。 (七)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本基金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小数点 后 4 位 以内 的偏 差 (含 第 4 位)时 ,视 为估 值错 误。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财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 估 值出 现 错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并 采取 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 当 错误 达 到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公司 应 当及时 通知 基 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 证监会 ;错误偏差 达到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公告 、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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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4 页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3 项 进 行估值 时 , 所造 成 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财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四 、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 4、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5、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包 括但 不限 于公 证费 、律师 费等 ) ; 7、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8、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 9、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和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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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5 页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7%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理 费 按前一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7%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0.27%÷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基 金托 管人 的 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08%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管 费 按前一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08%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 ×0.08%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年 销售服 务费 率 为 0.30% , 对 于由B 类降 级 为A 类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 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应 自其 降 级后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起适 用A 类基 金份 额的 费率 。B 类基 金 份额的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为0.01% , 对 于 由A 类 升级 为B 类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年 销售服 务费 率应自 其升 级后 的下 一个 工作日 起享 受B 类基 金份 额的费 率 。E 类基 金份 额的 年销售 服务 费 率为 0.30% ,E 类 基金 份额 不适用 于基 金份 额的 升级 和降级 。三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服 务费 计 提的计 算公 式相 同, 具体 如下: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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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6 页 H=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 付。 经基 金 管 理 人与基金 托 管人 核对 一致后,由 基金 托管人 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注册 登记 机构 , 由注册 登记 机 构代付 给销 售机 构 。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或 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支付 日期 顺 延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4-10 项 费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管理 费 、 基金 托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 管费 和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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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7 页 十 五、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本 期利 润是 指基 金本 期已实 现收 益加 上本 期公 允价值 变动 收益 。 基金 本期 已实现 收 益指基 金本 期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 其 他收 入 ( 不 含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 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期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 采 用期 末资产 负债 表中 未分 配利 润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部分的 孰 低数。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本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 益情况,以 基金净 收益为 基准,为投 资者每 日计算 当日收益 并分配 ,并 在运 作期 期末 集中支 付。 投资 者当 日收 益分配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4、本基金根 据每日 收益情 况,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已 实现收 益大于 零时,为 投资人 记正 收益 ; 若当 日 已实现 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人 记负 收益 ; 若当 日 已实现 收益 等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人不 记收 益; 5、本基金每 日进行 收益计 算并分配, 累计收 益支付 方式只采用 红利再 投资( 即红利转 基金份 额 ) 方 式。 若投 资 者在运 作期 期末 累计 收益 支付时 , 累计 收益 为正值 , 则 为投 资者 增 加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其累 计 收益为 负值 , 则 缩减 投资 者 基金份 额。 若投 资人 赎回 基 金份额 时, 其对应 收益 将立 即结 清 ; 6、当日申购 的基金 份额自 下一个工作 日起, 享有基 金的收益分 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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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8 页 (四) 收益 分配 的 时 间和 程序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每个 开放 日公 告前 一个开 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最近 一 个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和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若遇 法定 节 假日, 应于 节假 日结 束后 第 二个自 然日 , 披露节 假日 期间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以及节 假日 后首 个开 放日 各级基 金份 额 的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和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 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 可 以适 当延 迟 计算或 公告 。 法 律法规 有新 的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本基金 每个 运作 期期 末例 行 收益 结转 (如 遇节 假日 顺延) ,不 再另 行公 告。 十六 、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基金管理 人应保 留完整 的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相独 立的、具有 从事证 券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须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基 金管理人 应在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后2 日内 公告 。 3、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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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9 页 十 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招 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 月结 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在 指定 媒体 和网 站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和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每个 开放 日公 告前 一个开 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最近 一 个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和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若遇 法定 节 假日, 应于 节假 日结 束后 第 二个自 然日 , 披露节 假日 期间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以及 节假 日 后 首个 开放 日各级 基金 份 额的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和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 法律法 规有 新的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本基金 每个 运作 期期 末例 行收益 结转 (如 遇节 假日 顺延) ,不 再另 行公 告。 本基金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ΣRi/n )×365 )/10000] ×100%


其中:Ri 为最 近第i 公 历日(i=1 ,2??n )的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n 为运 作期天 数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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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0 页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采取 四舍 五入方 式保 留小 数点 后三 位。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最 近一 个运作 期的 年化 收益 率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场 交易 日 的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最 近一 个运 作期的 年化 收益 率和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 基 金定 期报 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及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 1、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 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60 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 利益,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 重要信 息 ” 项 下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 报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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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页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有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 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 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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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2 页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其 他重 大事 项; 27、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28、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2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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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3 页 十 八、 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 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受 政 治、 经济 、 投 资心 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从而 对本 基金 投资 产生 潜在风 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发 生 波 动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的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而 经济 运行 则具 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 随 宏观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所投 资于 证券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发生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 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 润,进 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收 益水 平。 4、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 使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5、国 际竞 争风 险 随着中 国市 场开 放程 度的 提高 , 上 市公 司的 发展 必然 要受到 国际 市场 同类 技术 或同类 产 品公司 的强 有力 竞争 , 部 分上市 公司 有可 能不 能适 用新的 行业 形势 而业 绩下 滑。 尤其 是中 国 加入 WTO 以 后, 中 国境 内 公司将 面临 前所 未有 的市 场竞争 , 上 市公 司在 这些 因素的 影响 下 将存在 更大 不确 定性 。 6、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 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场 前景 、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 新 产品 研究 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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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4 页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资收 益下降 。 上市 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 虽 然本 基金 可以 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 但 不能完 全避 免。 (二)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 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 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 赎回款项 的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的 目标则 是确 保基 金组 合资 产的变 现能 力与 投资 者赎 回需求 的匹 配 与平衡 。 本基金 面临 的证 券 市 场流 动性风 险主 要表 现在 几个 方面 : 基 金建 仓困 难, 或建 仓成本 很 高; 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 变成现 金 , 或 变现 成本 很 高; 不能 应付 可能 出现 的 投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证 券投 资中 个券 和个股 的流 动性 风险 等。 这些风 险的 主要 形成 原因 是: 1、市场整体 流动性 相对不 足。证券市 场的流 动性受 到市场行情 、投资 群体等 诸多因素 的影响 , 在某 些时 期成 交 活跃 , 流 动性 非常 好, 而 在另一 些时 期 , 则 可能 成 交稀少 , 流动 性 差。 在市 场流 动性 相对 不 足时 , 本 基金 的建 仓或 变 现都有 可能 因流 动性 问题 而增加 建仓 成本 或变现 成本 , 对本 基金 的 资产净 值造 成不 利影 响 。 这种风 险在 发生 大额 申 购 和大额 赎回 时表 现尤为 突出 。 2、证券市场 中流动 性不均 匀,存在个 券和个 股流动 性风险。由 于流动 性存在 差异,即 使在市 场流 动性 比较 好的 情况下 , 一些 个券 或个 股 的流动 性可 能仍 然比 较差 , 这 种情 况的 存 在使得 本基 金在 进行 个券 或个股 操作 时 , 可 能难 以 按计划 买入 或卖 出相 应的 数量 , 或 者买 入 卖出行 为对 个券 或个 股价 格产生 比较 大的 影响 , 增 加个券 或个 股的 建仓 成本 或变现 成本 。 这 种风险 在出 现个 券和 个股 停牌或 涨跌 停板 等情 况时 表现得 尤为 突出 。 (1)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排 详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章 节 。 (2)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的投 资市 场主 要为 证券交 易所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等流 动性 较好 的规 范交易 场 所 ,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同 时 本基金 基于 分散 投资 的原 则在行 业和 个券 方面进 行合 理配 置, 综合 评估在 正常 市场 环境 下本 基金的 流动 性风 险适 中。 (3)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基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或巨 额赎回 份 额占比 情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同时 , 如 本基金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开 放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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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 页 日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一定 比例 以上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其采 取延期 办理 赎 回申请 的措 施。 (4)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在市场 大幅 波动 、 流动 性 枯竭等 极端 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对 投资 者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将 以保 障投 资者 合法权 益为 前提 , 严格 按 照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谨 慎选 取 延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 收 取短期 赎回费 、 暂停 基 金估值 等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作 为辅 助措 施 。 对 于 各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的使用 , 基金 管 理人将 依照 严格 审批 、 审 慎决策 的原 则 , 及 时有 效 地对风 险进 行监 测和 评估 , 使 用 前 经过 内 部审批 程序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在实 际运 用 各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时, 投资 者的 赎 回申请 、 赎回 款项 支付 等 可能受 到相 应影 响 , 基 金 管理人 将严 格依 照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进 行操 作 , 全 面保 障 投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 流 动 性风险 是指 在市 场或 者个 股流动 性不 足的 情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 无法迅 速 、 低 成本 地调 整 基金投 资组 合 , 从 而对 基 金收益 造成 不利 影响。 在本基 金开 放期 , 在管 理 现金头 寸时 , 有可 能存 在 现金不 足的 风险 或现 金过 多导致 收益 下降的 风险 。 (三)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1、流 动性 风险 在每份 基金 份额 的运 作期 到期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申 请 赎回 该份 基金 份额 。 如 果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当 期 运 作期 到期日 未申 请赎 回 , 则 自该 运作期 到期 日下 一工 作日 起该基 金份 额 进入下 一个 运作 期。 2、运 作期 期限 或有 变化 风 险 本基金名称为大成月月盈 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 但 是 考 虑 到 法 定 节假 日 等 原 因,每 份基 金份 额的 实际 运作期 期限 或有 不同 ,可 能长于 一个月 。 3、单 一投 资者 集中 度较 高 的风险 由于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 为可能导致本基金的单一 投资者持有的份额占本基 金总份额 的比例 较高 , 该单 一投 资 者的申 购赎 回行 为可 能影 响本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从 而对基 金收 益产 生不利 影响 。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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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6 页 基金管 理人 将控 制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低于 50% , 并防 止投 资者 以 其他方 式 变相规 避50% 集 中度 限制 的情形 发生 ( 运作 过程 中 , 因 基金 份额 赎回 等情 形 导致被 动超 标的 除外) 。如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 申购申 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 投资者 持有基金 份额 的比例 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 或者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可能 存在变 相规 避50% 集 中度 限制的 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拒绝 该单 一投资 者的 全部 或部 分的 认/申 购申 请或 确认 失败 。 (四)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原 因可 能引致 风险 , 例如 , 越 权 违规交 易 、 会 计部 门欺 诈 、 交 易错 误、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开 放 式基金 的各 种交 易行 为或 者后台 运作 中 , 可 能因 为 技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差 错而 影响 交易 的正 常进行 或者 导致 投资 者的 利益受 到影 响 。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能 来自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 (五) 不可 抗力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遭 受损 失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证券 交 易所 、 注 册登 记机 构和销 售代理 机构 等可 能因不 可抗 力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而 影响 基金 的各 项 业务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 金 融市场 危机 、 行 业竞争 、 代理 机构 违约 等 超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 控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 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变更基金 合同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应报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 案,并 自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但出现下 列情况 时,可 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变 更后 公布 经修 订的 基金合 同,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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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7 页 (1)调低基 金管理 费、基 金托管费、 基金销 售服务 费、其他应 由基金 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担 的费 用; (2)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 围内调 整基金 份额类别设 置、调 整基金 的申购费 率、赎 回费 率、 销售 服务 费率或 变更 或增 加收 费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在未 来系 统条 件允 许 的情况 下, 安排 本基 金的 上市交 易事 宜;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6)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7)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 ,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承 接的;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 从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合同 终止, 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 组织清 算组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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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8 页 (1)自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 组织成 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财 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财 产 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 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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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 页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 交 易 席位 保证金 等 ,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整 后方 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二十 、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订 、 修 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决定本 基金的 相关费率结 构和收 费方式 ,获得基 金管理 费及 其他 事先 核准 或公告 的合 理费 用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其 他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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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0 页 (6)在本合 同的有 效期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原 则以及不妨 碍基金 托管人 遵守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认 为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 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 以 及 采取其 他必 要措 施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根据基 金合同 的规定 选择适当的 基金代 销机构 并有权依照 代销协 议和有 关法律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自行担 任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或选 择、更 换基金 注册登记代 理机构 ,办理 基金注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 按 照法 律法 规,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 金行 使 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 审 计师 、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申 请并募 集基金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 认定的 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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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1 页 (4)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7)除依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为 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 基 金资 产净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 率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表 、 代 表基 金签 订的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17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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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2 页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除依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以 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 非法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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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3 页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合同的 约定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 项 ; (11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的相 关内 容出 具意 见 , 说明基 金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12)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信 息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 因 过错 违反 基金 合 同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19) 因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投资者 自 依据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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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4 页 为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 条件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法 权益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 销售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不从事 任何有 损基金 、其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及 其他基金合 同当事 人合法 利益的活 动;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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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5 页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由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理 人组 成。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 提高该 等报酬标 准的除 外;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7、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9、对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生 重大影 响,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变更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三)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或销 售服 务费 率 ;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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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6 页 2、在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变更 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或收费 方式、 调低赎回 费率;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在 未来 系统 条件 允许 的 情况下 ,安 排本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事宜 ; 7、在 不改 变本 基金 运作 方 式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份额 类别 进行 调整 ; 8、除 法律 法 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四) 召集 方式 : 1、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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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7 页 5、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人 应当 于会 议召 开 前30 天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至 少载 明 以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4、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权 益登 记日 ; 6、如采用通 讯表决 方式, 还应载明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 其联系 方式和联 系人、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址 等 内 容 。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和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全部 有效凭证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以上。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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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8 页 1、 召 集人 按基 金 合 同规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两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2、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本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4、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 的其他 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 的 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 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 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会条 件 达不 到上述 的条件,则 召集人 可另行 确定并公告 重新表 决的时 间(至少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不 变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事内 容限为 本条前 述第(二) 款规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在大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a、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案涉 及事项与基 金有直 接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 会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提 案涉及的程 序性问 题做出 决定。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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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9 页 (4)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未获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其 时 间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 在 通讯 表决 开 会的方 式 下 , 首先 由召 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八) 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2) 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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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0 页 决。 (九)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人为 召集人 授权出 席大会的代 表,如 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中推 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与大 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 名监督 员(如果基 金管 理人为 召集 人 , 则 监督 员 由基金 托管 人担 任 ; 如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监 督员由 基金 托管 人在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中指 定)共同 担任监 票人;如 大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推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2)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 会主持 人对于 提 交的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对所投 票数进 行重新 清点;如 果大会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大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 会主 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在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担任 召集人 的情形 下,如果在 计票过 程中基 金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参 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 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十) 生效 与公 告 1、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项自 表决通 过之日 起生效。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按照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第 八 十七条 的规 定表 决通 过的 事项 ,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 之日起 五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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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1 页 2、生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自表决通 过之日 起生效 并 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4.如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本 期利 润是 指基 金本 期已实 现收 益加 上本 期公 允价值 变动 收益 。 基金 本期 已实现 收 益指基 金本 期利 息收 入、 投资收 益 、 其 他收 入 ( 不 含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 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期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 采 用期 末资产 负债 表中 未分 配利 润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部分的 孰 低数。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本 基金 同 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本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 益情况,以 基金净 收益为 基准,为投 资者每 日计算 当日收益 并分配 ,并 在运 作期 期末 集中支 付。 投资 者当 日收 益分配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4、本基金根 据每日 收益情 况,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已 实现收 益大于 零时,为 投资人 记正 收益 ; 若当 日 已实现 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人 记负 收益 ; 若当 日 已实现 收益 等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人不 记收 益; 5、本基金每 日进行 收益计 算并分配, 累计收 益支付 方式只采用 红利再 投资( 即红利转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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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2 页 基 金份 额 ) 方 式。 若投 资 者在运 作期 期末 累计 收益 支付时 , 累计 收益 为正值 , 则 为投 资者 增 加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其累 计 收益为 负值 , 则 缩减 投资 者 基金份 额。 若投 资人 赎回 基 金份额 时, 其对应 收益 将立 即结 清 ; 6、当日申购 的基金 份额自 下一个工作 日起, 享有基 金的收益分 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 收益 分配 的 时 间和 程序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每个 开放 日公 告前 一个开 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最近 一 个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和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若遇 法定 节 假日, 应于 节假 日结 束后 第 二个自 然日 , 披露节 假日 期间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个 开放 日各级 基金 份 额的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和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 法律法 规有 新的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本基金 每个 运作 期期 末例 行收益 结转 (如 遇节 假日 顺延) ,不 再另 行公 告。 四、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 4、因 基金 的证 券 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5、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包 括但 不限 于公 证费 、律师 费等 ) ;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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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3 页 7、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8、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 9、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和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7%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理 费 按前一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7%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0.27%÷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08%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管 费 按前一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08%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 ×0.08%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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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4 页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年 销售服 务费 率 为 0.30% , 对 于由B 类降 级 为A 类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 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应 自其降 级后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起适 用 A 类基 金份 额的 费率 。B 类基 金 份额的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为0.01% , 对 于 由A 类 升级 为B 类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年 销售服 务费 率应自 其升 级后 的下 一个 工作日 起享 受B 类基 金份 额的费 率 。E 类基 金份 额的 年销售 服务 费 率为 0.30% ,E 类 基金 份额 不适用 于基 金份 额的 升级 和降级 。三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服 务费 计 提的计 算公 式相 同, 具体 如下: H=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 付。 经基 金 管 理 人与基金 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人 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注册 登记 机构 , 由注册 登记 机 构代付 给销 售机 构 。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或 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支付 日期 顺 延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4-10 项 费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 用实 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管理 费 、 基金 托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 管费 和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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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5 页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允 许的金 融工 具包 括 : 现 金 、 通 知存 款、 一年 以内 ( 含一年 )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和 大额 存单 、 剩 余期 限 ( 或回 售期 限 ) 在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的债 券 (国 债、 金 融债、 公司 债、 企业 债、 次 级债 等) 、 中期 票据 、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限 在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 的 债券回 购 、 期 限 在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 的 中央银 行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级 短期融 资券 ,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二) 投资 限制 1、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 限)超 过 397 天的 债券 ; (4) 信用 等级 在 AAA 级 以下的 企业 债券 ; (5)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但市场 条件 发生 变化 后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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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6 页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50 天; (2)投资于 同一公 司发行 的短期企业 债券及 短期融 资券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本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5)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40% ; (6)本基金 的存款 银行应 当是具有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人资格、 证券投 资基金 代销业务 资格 或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管 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 在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存 放在 不具 有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行 的存 款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但 剩余 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 率债券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8) 本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限制 : 1)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2)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3)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AAA 以上 ( 含 AAA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 不低 于以下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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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7 页 1)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或 相当 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根据有关 规定予 以豁免 信用评级的 短期融 资券, 其发行人最 近三年 的信用 评级和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ii) 国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 定的低 于中 国主 权评 级一 个级别 的信 用级 别 (例 如 , 若 中国 主 权评级 为A-级 ,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BBB+ 级 )。 3)同 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4)本基金持 有短期 融资券 期间,如果 其信用 等级下 降、不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20 个交 易 日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10)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的 百分 之一 百四十 。 (11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本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质 押品 的 剩余期 限不 受投 资范 围约 定的限 制) ; (12)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两周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 约定 。 在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 规规定 的前 提下 , 除上 述 第 (4) 、 (8 ) 项 第3 ) 条 、 (11 ) 项 外,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非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更 , 致使 本款 前述 约定 的投资 禁 止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金 管 理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 程序 后, 本基 金可 相 应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 制规定 。 六、基 金资 产估值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民币 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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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8 页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备 付金、 保证 金和 其它 资产 及负债 。 (四) 估值 方法 1、本基金估 值采用 “摊余 成本法”, 即估值 对象以 买入成本列 示,按 照票面 利率或协 议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 在 剩余 存续 期 内 按照 实际 利率 法 摊 销,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 在 有关法 律法 规 允许交 易所 短期 债券 可以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估值 前,本 基金 暂不 投资 于交 易所短 期 债 券 。 2、为了避免 采用“ 摊余成 本法”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按市场 利率和 交易市 价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 基 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采用 估值技 术, 对 基金 持有 的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 “ 影子定 价”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偏离达 到或 超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 据风险 控制 的需 要调 整组 合, 其 中, 对于 偏离 程度 达 到或超 过 0.5% 的情 形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 参考成 交价 、 市场 利率 等 信息对 投资 组合 进行价 值重 估, 使基 金资 产净值 更能 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产 价值 。 3、如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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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9 页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 估值 程序 1、每万份基 金净收 益是按 照相关法规 计算的 每万份 基金份额的 日净收 益,精 确到小数 点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当 日基 金净 收益/ 当日基 金总 份额]×10000


上述收 益的 精度 为以 四舍 五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 后4 位。 2、基金日常 估值由 基金管 理人进行。 基金管 理人完 成估值后, 将估值 结果签 章后以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 送至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 月末 、 年 中和 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4、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基 金总 份 额余额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 币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和每 万份 基金净 收 益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交 易结 束 后 将当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结 果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据本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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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0 页 1、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本基金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小数点 后 4 位 以内 的偏 差 (含 第 4 位)时 ,视 为估 值错 误。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财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 估 值出 现 错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并 采取 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 当 错误 达 到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公司 应 当及时 通知 基 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 证监会 ;错误偏差 达到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公告 、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3 项 进 行估值 时 , 所造 成 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财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七、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变更基金 合同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应报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 案,并 自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但出现下 列情况 时,可 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变 更后 公布 经修 订的 基金合 同,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调低基 金管理 费、基 金托管费、 基金销 售服务 费、其他应 由基金 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担 的费 用;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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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1 页 (2)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 设置、 调整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销 售服 务费率 或变 更或 增加 收费 方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在未 来系 统条 件允 许 的情况 下, 安排 本基 金的 上市交 易事 宜;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7)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 ,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承 接的;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 从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合同 终止, 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 组织 清算组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 组织成 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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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2 页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财 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财 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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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3 页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 交 易 席位 保证金 等 ,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整 后方 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 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八、争 议的 处理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通 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方 式解 决 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照其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除 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 , 本基 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 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九、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一 ) 本 基金 合同 是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的法 律文 件,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的 法定代 表人 或其 授权 签字 人签字 并加 盖公 章 。 基 金合 同于投 资者 缴纳 认购 的基 金份额 的款 项 时成立 ,自 基金 募集 结束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获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后 生效 。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效期 自其生 效之 日起 至本 基金 财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 公告之 日止 。 (三 ) 本 基金 合同 自生 效 之日起 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内 的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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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4 页 (四 ) 本 基金 合同 正本一 式六份 , 除上 报有 关监管 机构二 份外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二 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内 容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成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1999]1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 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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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5 页 法定代 表人:陈 四清


成立时 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贰 仟柒 佰玖拾 叁亿 陆仟 肆佰 陆拾 万陆仟 叁佰 叁拾 整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 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 从 事 同业拆 借 ;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 外汇 兑换 ; 国 际结算 ; 同业外 汇拆 借 ;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 外汇 担保 ; 结 汇、 售汇 ;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 买 卖和 代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 营外 汇 买 卖 ;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组织 或参 加 银团贷 款 ; 国际 贵金 属买 卖; 海外 分支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建立 相 关的技 术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允 许的金 融工 具包 括 : 现 金 、 通 知存 款、 一年 以内 ( 含一年 )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和 大额 存单 、 剩 余期 限 ( 或回 售期 限 ) 在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的债 券 (国 债、 金 融债 、 公 司债 、 企 业 债、 次 级债 等) 、 中 期票 据 、 资产 支持 证券 、 期 限在 一年以 内 ( 含 一年 ) 的 债券回 购 、 期 限 在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 的 中央银 行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级 短期融 资券 ,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 其他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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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6 页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债券库 等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对 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 围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 下金融 工具 : 1)股 票; 2)可 转换 债券 ; 3)剩 余期 限( 或回 售期 限 )超 过 397 天的 债券 ; 4)信 用等 级在AAA 级以 下 的企业 债券 ; 5)以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 利率的浮动 利率债 券,但 市场条件发 生变化 后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6)非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 易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7)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投资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的 ,本 基金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不 受上 述限 制制约 。 (2) 组合 限制 1)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50 天; 2)投资于同 一公司 发行的 短期企业债 券及短 期融资 券的比例, 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10% ; 3)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4)本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 款所 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5)本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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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7 页 40% ; 6)本基金的 存款银 行应当 是具有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人资格、证 券投资 基金代 销业务资 格 或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人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 在 具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银 行的 存 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 金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存 款,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7)本 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 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 债券摊 余 成本总 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8)本 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限 制: 1.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2.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3.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AAA 以上 ( 含 AAA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融 资 券的信 用评 级, 应不 低于 以下标 准:


1.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或 相当 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根据有关 规定予 以豁免 信用评级的 短期融 资券, 其发行人最 近三年 的信用 评级和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ii) 国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 定的低 于中 国主 权评 级一 个级别 的信 用级 别 (例 如 , 若 中国 主 权评级 为A-级 ,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BBB+ 级 )。 3.同 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 级 别为 准。 4.本基金持 有短期 融资券 期间,如果 其信用 等级下 降、不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20 个交 易 日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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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8 页 10)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百 分之 一百 四十 。 11)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 质押 品的 剩 余期限 不受 投资 范围 约定 的限制 )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两周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 约定 。 在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 规规定 的前 提下 , 除上 述 第 (4) 、 (8 ) 项 第3 ) 条 、 (11 ) 项 外,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非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更 , 致使 本款 前述 约定 的投资 禁 止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金 管 理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 程序 后, 本基 金可 相 应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 制规定 。 3、为对基金 禁止从 事的关 联交易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应相互 提供与本 机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 ; 4、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其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交易 对手库 ,交易 对手库由 银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好 、 实力 雄厚 、 信 用 等级高 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的 范围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进 行监 督;


5、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 对 银行 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 控 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具 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基金如投 资银行 存款,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事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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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9 页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 应 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复核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述 第 ( 一) 、 (二 )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律 法 规的规定、 《基金合 同》及 本协议的约 定 ,应 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 在 限 期内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 令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 本协议的 规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依照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基 金合同》 、本协 议约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 依 照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五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 但不 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 在 本协 议的 有效 期 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 合 理 原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守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 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无 正当理由未 执行或 延迟执 行基金管理 人资金 划拨指 令、泄露 基金投资 信息等 违反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 及本 协议 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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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0 页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 基金 托 管人 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四、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 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券账户 及 其他基 金财产 投资所需 要的账 户 。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除依据《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规 定的 , 由基 金管理 人在法 定期 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出 具验 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 开立的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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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1 页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 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 支付 赎回金 额 、 支 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 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名 义在 基金托 管人 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指 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户 , 基 金托管 人 负 责银 行预 留印 鉴的保 管和 使用 。 在上 述 账户开 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 变更过 程中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开 户或 账户 变更 所需的 相关 资料 。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 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 基 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 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行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 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 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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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2 页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 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是 按照 相关法 规计 算的 每万 份基 金份额 的日 净收 益 , 精 确到 小数点 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入 。 各类基金份 额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当日 该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净 收益/当日 该类 基金总份 额]×10000 上述收 益的 精度 为以 四舍 五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 后4 位。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财 产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 证券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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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3 页 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信 息结 果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 依法 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以 及银 行存款 本息 、 备付 金、 保 证金和 其他 资产和 负债 。


2、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本基金 估值采 用摊余 成本法,即 估值对 象以买 入成本列示 ,按票 面利率 或协议利 率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 与折价 , 在其 剩余 存续 期 内按照 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每日 计提损 益。本 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为了避 免采用 “摊余 成本法”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的 结果 , 基 金管理 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估 值技 术 , 对 基金持 有的估 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 影子 定 价” 。 投 资组 合的 摊余 成 本与其 他可 参考 公允 价值 指标产 生重 大偏 离的 , 应 按其他 公允 指标 对组合 的账 面价 值进 行调 整。 当 “ 影子 定价 ” 确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摊 余 成本法 ” 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偏离 度的 绝对值 达到 或超 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风 险控制 的需 要调 整组合,其 中,对 于偏离 度的绝对值 达到或 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管 理人应 编制并披露 临 时报告 。 (3)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 的,从 其规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三) 估值 差错 的处 理方 式 1、基金估值 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 即予以 纠正,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或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公 司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 错 误 偏差达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50%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 基金 资产 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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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4 页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计算错 误时 ,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处理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 按差错 情形 , 有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当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净 收益计算差 错给基 金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承 担的 责 任,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 进行赔 偿:


(1)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各 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 等公开披 露的相 关基 金信 息已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公告 , 而且基 金托 管人 未对 计算 过程提 出疑 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等公 开披 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且造 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损 失的 , 应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 际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 金 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 基 金管理人承担 50% ,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50% 。 (2)如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 万份基 金净收益 等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的计 算结 果 , 虽 然多 次 重新计 算和 核对 , 尚不 能 达成一 致时 , 为 避免不 能按 时公 布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等公 开披 露的相 关基 金 信息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公布 , 由 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的 损失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3)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 的信息 错误 (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金 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 , 基 金托 管人在 履行 正常 复核 程序 后仍不 能发 现该 错误 , 进 而导致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等公开 披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计 算错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和 基 金 财 产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3、由于证券 交易所 、登记 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有关会计 制度变 化或由 于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4、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自 技术系 统设置 而产生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金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处理 。 如果 行业 有 通行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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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5 页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二) 基 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在《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应按照双方 约定的 同一记 账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 基金 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 各自 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 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定期就会 计数据 和财务 指标进行核 对。如 发现存 在不符,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每 月分别 独立编制。 月度报 表的编 制,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 公告 。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每个季 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予 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 在会计 年度半 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 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 后 60 日内予 以公告;年 度报告 在会计 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 报表完 成当日,将 报 表盖 章后提 供给基金托 管人复 核;基 金托管人 在 收到后 应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在季 度报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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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6 页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 过程中 ,发现双方 的报表 存在不 符时,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 核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 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于 基金 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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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7 页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代 为履 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金 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适 用法 律与 争议 解决 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 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并 按其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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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8 页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 基金 合同 》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对于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潜在投 资者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据 具体 情况 提供 一系 列的服 务 , 并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内 容 如 下 :


(一) 客服 中心 电话 服务 投资者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400-888-5558 (国 内 免长途 话费 ) 可 享有 如下 服 务: A 、 自助语音服 务:提 供7 ×24 小时电话自 助语音 的服务 ,可进行 账户查询 、基金 净值、基 金产 品等自 助查 询服 务 。 B 、 人 工坐席 服务 : 提供 每周 五天, 每天 不少 于8小 时的 人工 坐席服 务 (法 定节假日除 外) 。投 资者可 以通过该热 线获得 业务咨 询、基金 账户查询 、交易 情况查询 、服 务投诉 及建 议、 信息 定制 、资料 修改 等专 项服 务。 (二) 综合 对账 单服 务 大成 基金按 季 度和年度 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供综 合对账 单服务, 服务形式 包括网 站自 助查询 、 电子邮 件账 单 、 手机短 信账 单、 客服 热线 查询 、 纸 质对账 单邮 寄等 。 其 中, 纸质 对 账单邮 寄仅 限70 岁以 上持 有人、 或确 有需 要并 已订 制纸质 对账单 的 持有 人。 (三) 财经 汇资讯 服务 大成 财经汇是 专为大成 旗下持 有人提供 的资讯服 务平台 ,财经汇 提供专业 、独家 、一 手的理 财资 讯 。 投 资者 可 登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www.dcfund.com.cn ) 财经 汇 平台免 费使 用。 (四) 网站 自助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dcfund.com.cn ) 为投 资者 提供 基金账 户及 交易 情况 查询 、个人 资料修 改 、 手 机短 信 和 电 子邮件 信息 定制 等自 助服 务, 提供 理财 刊物 查阅 、 公司公 告 、 热 点 问 答 、 市 场 点 评 等 信 息 资 讯 服 务 。 同 时 , 网 站 还 设 有 电 子 邮 箱 服 务 ( 客 户 服 务 邮 箱 : callcenter@dcfund.com.cn )和网 上在 线答 疑服 务。 (五) 网上 交易 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个 人 投 资 者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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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9 页 www.dcfund.com.cn 可以 办理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撤 单、 账户 资 料修改 、 交易密 码修改 、 交易 情况 查询和 账户信 息查 询等 各类 业务 。 其 中, 基金 定投 、 转 换等 业务的 开通 时 间,已 另 行 公告 为准 。 (六) 财富 俱乐 部 财富俱 乐部 是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的 高端 (VIP ) 客 户专门 设立 的服 务体 系 , 将为高 端 (VIP ) 客 户提 供专 项的 个 性化服 务。 (七) 投资 理财 中心 大成基 金深 圳投 资理 财中 心负责 所辖 区域 高端 (VIP )客户 的柜 台式 服务 工作 。 (八) 客户 投诉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 者可以通 过基金管 理人或 销售机构 的柜台、 投资理 财中心、 客服热线 、网站 在线 栏目 、 电 子邮 件及 信函 等 渠道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对 于受 理的 投诉 或建 议 , 基 金管 理人 承 诺 最迟T+1 日 内给 予回 复; 不能及 时回 复的 , 在 约定 的最晚 主动 联系 客户 时间 内告知 客 户 。 二十 三、 其 他应披 露的 事项 一、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目前 无重 大诉 讼事 项。 二、最 近3 年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高级 管理 人员没 有受 到任 何处 罚。 三、2018 年9 月13 日至2019 年3 月12 日 发布 的公 告: 1.


2018 年 9 月 13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基 金增 加珠 海盈 米财富 管 理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 、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 加金惠 家保 险 代理有 限公 司为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 。 2.


2018 年 9 月 14 日《 关 于大成 月月 盈短 期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国 庆节 假期前 暂 停申购 业务 公告》。 3.


2018 年 9 月 19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基 金增 加中 信期 货有限 公 司为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 。 4.


2018 年 9 月 20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基 金增 加上 海基 煜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5.


2018 年 9 月 29 日《 关 于大成 月月 盈短 期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增 加中 国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 6.


2018 年 10 月 25日《 大 成月月 盈短 期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 三季 度报告》。 7.


2018 年 10 月 26 日 《 大 成 月月 盈短 期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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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0 页 年第 2 期) 》、《 大成 月月 盈 短期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2018 年第 2 期) 》。 8.


2018 年 11 月 3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基 金增 加恒 丰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为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 。 9.


2018 年 11 月 8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撤销沈 阳分 公司 的公 告》。 10.


2018 年 11 月 30 日《 关于增 开大 成货 币等 多只 货币基 金网 上直 销交 易快 速赎回 业 务的公 告》。 11.


2018 年 12 月 4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再次提 请投 资者 及时 更新 已过期 身 份证件 或者 身份 证明 文件 的公告 》 。 12.


2018 年 12 月 18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 北京 百度百 盈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销售 机构的 公告 》 、 《大 成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增 加上 海 联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销售机 构的 公告 》 。 13.


2018 年 12 月 22 日《 关于 大成 月月 盈短 期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元旦 ” 假 期前 暂停申 购及 基金 转换 转 入 业务公 告》。 14.


2019 年1 月19 日《 关 于 大 成 月 月 盈 短 期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8 年 四 季 度 报 告》。 15.


2019 年 1 月 25 日《 关于大 成月 月盈 短期 理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春节” 假期 前暂 停申购 及基 金转 换转 入业 务公告》。 四、 招募 说明 书及 在此 之前 公告的 公开 说明 书及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与 本更 新的 招募说 明 书内容 若有 不一 致之 处 , 以本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为 准。 本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未尽事 宜 , 请 查 阅招募 说明 书及 以前 公告 的公开 说明 书及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二 十四 、 对招 募说 明书更 新部 分的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及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 对2018 年10 月26 日公 布的 《 大成 月月 盈短 期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期) 》进行 了更 新 , 并根据 本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实 施的 投资 经营 活动 进行了 内容 补充 和更 新 , 主 要更新 的内 容 如下: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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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1 页 1.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第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 部分。 2.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第四 部分 、基 金托 管人 ” 部分。 3.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第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机 构 ” 部分 。 4.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第十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部分”。 5.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第十 一部分 、 基金 业绩 ” 部分。 6.根 据最 新公告 , 更新 了 “ 第二十 三 部分 、 其 他应 披 露的事 项 ” 。


7.根 据最 新情 况, 更新 了 “ 第二十 四 部分 、 对 招募 说 明书更 新部 分的 说明 ” 。 二十 五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 并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 明书 的 复印件 ,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的 正本 为准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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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2 页 二十六 、备查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 办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大 成理 财 21 天债 券型 发起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募 集的 文件 (二) 《大成 月 月盈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三) 《大 成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四) 《大成 月 月盈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9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