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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稳祥纯债债券A(002549)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9 年第1 号) 
 
基 金管 理人: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上海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重要提 示 
嘉实稳 祥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6 年 3 月
7 日证 监许 可[ 450 ] 号《 关于准 予嘉 实稳 祥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的 批复》 注册 募
集。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6 年 3 月 18 日 正式 生效 ,自该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开始管 理本 基
金。 
本招募 说明 书是 对原 《嘉 实稳祥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的定 期更新 ,原
招 募 说 明 书 与本 招 募 说 明书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招 募 说明 书 为 准 。 基金 管 理 人 保证 本 招 募 说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 募 说明 书 经 中 国证 监 会 注 册 ,但 中 国 证 监会 对 本 基 金募
集 的 注 册 , 并不 表 明 其 对本 基 金 的 价 值和 收 益 作 出实 质 性 判 断 或保 证 , 也 不表 明 投 资 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资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券 所 带 来 的个 别 风 险 。 基金 不 同 于 银行 储 蓄 和 债 券等 能 够 提 供固 定 收 益 预期
的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者 购 买基 金 , 既 可 能按 其 持 有 份额 分 享 基 金 投资 所 产 生 的收 益 , 也 可能
承担基 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 全 面 了 解本 基 金 的 产 品特 性 , 充 分考 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市
场 , 并 承 担 基金 投 资 中 出现 的 各 类 风 险, 包 括 : 因政 治 、 经 济 、社 会 等 环 境因 素 对 证 券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形 成 的 系 统性 风 险 、 个 别证 券 特 有 的非 系 统 性 风 险、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基 金 管理
实 施 过 程 中产 生 的 基金 管理 风 险 、 本基 金 的 特有 风险 等 等 。 本基 金 投 资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 是 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 由非 上 市 中 小企 业 采 用 非 公开 方 式 发 行的 债 券 。 由于
不 能 公 开 交 易, 一 般 情 况下 , 交 易 不 活跃 , 潜 在 较大 流 动 性 风 险。 当 发 债 主体 信 用 质 量恶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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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 时 , 受 市 场流 动 性 所 限, 本 基 金 可 能无 法 卖 出 所持 有 的 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 ,由 此 可 能 给基
金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 面影 响和损 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 金,其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但 低于混 合型基金、
股票型 基金, 属于中 等预 期风险/ 收益的 产品 。投资 者在投 资本基 金之前 ,请 仔细阅 读本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书 和 基 金 合同 , 全 面 认 识本 基 金 的 风险 收 益 特 征 和产 品 特 性 ,并 充 分 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断市 场, 谨慎 做出 投资 决策。 
投资者 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或 代销 机构 购买 和赎 回基金 。本 基金 在募 集期 内按 1.00 
元面值发 售并 不改变 基金 的风险收 益特 征。投 资者 按 1.00 元 面值 购买基 金 份额以后 ,有
可能面 临基 金份 额净 值跌 破 1.00


元、 从而 遭受 损 失的风 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 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 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 保证本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证 最低 收 益 。 基金 的 过 往业 绩及 其 净 值 高低 并 不 预示 其未 来 业 绩 表现 。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 资者 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负 担。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2019 年3 月18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止 日 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未经 审计 ), 特 别事项 注明 除 外。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 目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20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4 六、基 金的 募集 ............................................................................................................................. 29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1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2 九、基 金的 投资 ............................................................................................................................. 45 十、基 金的 业绩 ............................................................................................................................. 53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56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7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1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2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4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5 十七、 风险 揭示 ............................................................................................................................. 70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4 十九、 基金 合 同 的内 容摘 要 ......................................................................................................... 76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9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3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5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6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07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 一、绪 言 《嘉实 稳祥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 本招募 说明 书” ) 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基金 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公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以 下简称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编 报规 则第 5 号<招 募说 明书 的内 容与格 式>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规 以 及 《 嘉实 稳 祥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合同 》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 实 性 、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 律 责任 。 本 基 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 载明 的 资 料 申请 募 集 的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没有 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 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中载 明 的 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之 间 基 本 权利 义 务 的 法 律文 件 , 其 他与 本 基 金 相 关的 涉 及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系 的 任 何 文件 或 表 述 , 均 以 基 金 合 同为 准 。 基 金 合同 的 当 事 人包 括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 基金 投 资 者 自依 基 金 合 同 取得 本 基 金 基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行 为本 身 即 表 明其 对 基 金 合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作 为 基金 合 同 当 事人 并 不 以 在 基金 合 同 上 书面 签 章 为 必要 条件。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按 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嘉 实稳 祥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 、 基金管 理人 :指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3 、 基金托 管人 :指 上海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4 、 基金合 同或 《基 金合 同》 :指 《 嘉实 稳祥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 、 托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嘉 实稳 祥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 招募说明 书或 本招募 说明 书:指《 嘉实 稳祥纯 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嘉实稳 祥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 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 释 、 行 政 规 章以 及 其 他 对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有 约 束 力的 决 定 、 决 议、 通 知 等 以及 颁 布 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9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 会议通 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会 议修 订,自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24 日第十 二届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 员会第 十四 次会 议 《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改<中 华人 民 共 和国 港 口法> 等七 部 法律的 决定 》修 改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同 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年7 月 1 日实 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修订 14 、 中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 中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 法律主 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 17 、 个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经 有 关 政 府部 门 批 准 设 立并 存 续 的 企业 法 人 、 事 业法 人 、 社 会团 体 或 其 他组 织 19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 募集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20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换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资 等业 务。 23 、 销售机 构: 指嘉 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取 得 基 金 销售 业 务 资 格 并与 基 金 管 理人 签 订 了 基 金销 售 服 务 协议 , 办 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机构 24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建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份 额 登记 、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 确 认、 清 算 和 结算 、 代 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 25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或接 受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26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27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赎 回 、 转换 、 转 托 管 及定 期 定 额 投资 等 业 务 而 引起 的 基 金 份额 变 动 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28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期 29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 算完毕 ,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 超过3 个月 31 、 存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 、 工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33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 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 日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 34 、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5 、 开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的工 作日 36 、 开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 接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 易的时 间段 37 、 《业务 规则 》 :指 《嘉 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 ,是 规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理 的 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登 记 方 面 的业 务 规 则 , 由基 金 管 理 人和 投 资 人 共同 遵守 38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39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0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 条件要 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金 的行 为 41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将 其 持 有 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 某 一 基 金的 基 金 份 额 转换 为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其 他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2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 金份额 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3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申 购 金 额 及 扣款 方 式 , 由销 售 机 构 于 每期 约 定 申 购日 在 投 资 人 指定 银 行 账 户内 自 动 完 成扣 款及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方 式 44 、 巨额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扣 除 申 购申 请 份 额 总数 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入 申 请份 额 总 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 总份额 的 10% 45 、 元:指 人民 币元 46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 现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的 节约 47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 款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48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49 、 基金份 额 净 值: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份 额总 数 50 、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 理价格 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但 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资 产支 持证券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法 进行 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 51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52 、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 他媒介 53 、 不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4 、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不从本 类 别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的 基金 份额 55 、 C 类基 金份额 :指从 本类 别基金资 产中计 提销售 服 务费,并 不收取 认购/ 申购 费用的 基金 份额 56 、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的费 用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 况 1、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 上海 )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 中心二 期53 层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街8 号 华 润大厦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40% , 德 意志 资产 管理 ( 亚洲 ) 有限 公司30% , 立 信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30%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文 批准 , 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 成立, 是中 国第 一批 基金 管理公 司之 一, 是中 外合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 公 司注 册地上 海, 总部 设在北 京并设 深 圳 、 成 都 、 杭 州 、 青 岛 、 南京 、 福 州、 广州 、 北京 怀柔 、 武 汉 分公 司 。 公 司 获得首批 全 国社 保基 金、 企业年 金投 资管 理人 、QDII 资格和特 定资 产管 理业 务资格 。 2、管 理基 金情 况 截止 2019 年 3 月 31 日 , 基金管 理人 共管 理 1 只 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147 只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具 体包 括嘉 实元和 、 嘉 实成 长收 益混 合、 嘉 实增 长混 合、 嘉实 稳健混 合、 嘉实 债券、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混 合、 嘉 实优 质企 业混 合、 嘉 实货币 、 嘉 实沪 深 300ETF 联接 (LOF)、 嘉实超 短债 债券 、 嘉实 主 题混合 、 嘉实 策略 混合 、 嘉实海 外中 国股 票 (QDII ) 混 合、 嘉实 研 究精选 混合 、 嘉 实多 元债 券 、 嘉实 量化 阿尔 法混 合、 嘉 实回报 混合 、 嘉 实基 本面 50 指数 (LOF)、 嘉实稳 固收 益债 券、 嘉实 价值优 势混 合、 嘉实 H 股 指数 (QDII ) 、 嘉实主题 新 动力混 合、 嘉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 实多利 分级 债券 、 嘉 实领 先成长 混合 、 嘉 实深 证基 本面 120ETF 、 嘉实深 证基 本面 120ETF 联 接、 嘉 实黄金 (QDII-FOF-LOF ) 、 嘉实信用债 券、 嘉 实周期 优选 混合、 嘉实 安 心货币 、 嘉实 中创 400ETF 、 嘉实中 创 400ETF 联接、 嘉 实沪 深 300ETF 、 嘉实 优化 红利 混合 、 嘉 实全 球房 地产 (QDII ) 、 嘉实理 财 宝 7 天 债券、 嘉实 纯债 债 券、 嘉实 中证 中期 企业 债 指数 (LOF ) 、 嘉 实中 证 500ETF 、 嘉实 增强 信用定 期债 券、 嘉实 中证 500ETF 联接、 嘉实 中证 中 期国 债 ETF 、 嘉实中 证金 边中 期国 债 ETF 联接、嘉实丰 益纯 债定 期债券 、嘉 实研 究阿 尔法 股票、 嘉实 如 意宝定 期债 券 、 嘉 实美 国 成长股 票 (QDII ) 、 嘉实 丰 益策略 定期 债券 、 嘉实 丰 益信用 定期 债 券、 嘉实 新兴 市场 债券 、 嘉实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混 合、 嘉实 宝 A/B 、 嘉 实活 期宝货 币 、 嘉 实 1 个月 理财 债券 、 嘉实 活 钱包货 币 、 嘉 实泰 和混 合 、 嘉 实薪 金宝 货币 、 嘉实 对冲套 利定 期混 合、 嘉 实中 证主 要消 费 ETF 、 嘉实中证 医药 卫 生 ETF 、 嘉实 中证 金融 地产 ETF 、 嘉实 3 个月 理财债 券 A/E 、 嘉实 医疗 保健股 票、 嘉实 新兴 产业 股票、 嘉实 新收 益混 合、 嘉实沪 深 300 指 数研究 增强 、 嘉 实逆 向策 略股票 、 嘉 实企 业变 革股 票、 嘉 实新 消费 股票 、 嘉 实全球 互联 网股 票、 嘉 实先 进制 造股 票、 嘉实事 件驱 动股 票、 嘉实 快线货 币、 嘉实 低价 策略 股票、 嘉实 中证 金融地 产 ETF 联接、 嘉实 新起点 混合 、嘉 实腾 讯自 选股大 数据 策略 股票 、嘉 实环保 低碳 股 票、 嘉 实创 新成 长混 合、 嘉实智 能汽 车股 票、 嘉实 新起航 混合 、 嘉 实新 财富 混合、 嘉实 稳 祥 纯债债 券、 嘉实 稳瑞 纯债 债券、 嘉实 新优 选混 合、 嘉实新 趋势 混合 、 嘉 实新 思路混 合、 嘉实 沪港深 精选股 票、嘉 实稳 盛债券 、嘉实 稳鑫纯 债债 券、嘉 实安益 混合、 嘉实 文体娱 乐股票、 嘉实稳泽纯债债券、嘉实 惠泽混合(LOF ) 、嘉实成长增强混合、嘉实策略优 选混合、嘉实 研究增 强混合 、嘉实 优势 成长混 合、嘉 实稳荣 债券 、嘉实 农业产 业股票 、嘉 实新添 瑞混合、 嘉实现 金宝 货币 、 嘉 实增 益宝货 币、 嘉实 物流 产业 股票、 嘉实 丰安 6 个 月定 期债券 、 嘉 实稳 元纯债 债券 、 嘉 实新 能源 新材料 股票 、 嘉 实稳 熙纯 债债券 、 嘉 实丰 和混 合、 嘉实新 添华 定期 混合、嘉 实定 期宝 6 个 月 理财债 券 、嘉 实现金 添利 货币、嘉 实沪 港深回 报混 合、嘉实 原油 (QDII-LOF ) 、 嘉实前沿 科技沪 港深 股票 、 嘉 实稳 宏债券 、 嘉 实中 关村 A 股 ETF 、 嘉实稳华 纯债债 券、 嘉实 6 个 月理 财债券 、 嘉 实稳 怡债 券、 嘉实富 时中 国 A50ETF 联接、 嘉 实富 时中 国 A50ETF 、 嘉实中 小企 业 量化活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 嘉 实创业 板 ETF 、 嘉实新 添泽 定期混 合、 嘉实合 润双 债两 年期 定期 债券 、 嘉 实新 添丰定 期混 合、 嘉实 新添 辉定期 混合 、 嘉 实领 航资 产 配置混 合 (FOF ) 、 嘉实价 值精选 股票 、 嘉 实医 药健 康股票 、 嘉 实润 泽量 化定 期混合 、 嘉 实核 心优势 股票 、 嘉 实润 和量 化定期 混合 、 嘉 实金 融精 选股票 、 嘉 实新 添荣 定期 混合、 嘉实 致兴 定期纯 债债 券、 嘉实 战略 配售混 合、 嘉实 瑞享 定期 混合、 嘉实 新添 康定 期混 合、 嘉 实资 源精 选股票 、 嘉 实致 盈债 券、 嘉实恒 生港 股通 新经 济指 数 ( LOF ) 、 嘉实中短 债 债券、 嘉实 致享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 纯债债 券、 嘉实 互通 精选 股票、 嘉实 互融 精选 股票 、 嘉实 养老 2040 混 合 ( FOF ) 。 其中嘉 实增长 混合 、 嘉实稳 健混 合和嘉 实债 券属 于嘉 实理 财通系 列基 金 。 同时 , 基 金管理 人还 管理 多个全 国社 保基 金、 企业 年金、 特定 客户 资产 投资 组合。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 况 牛成立先生,联席董 事长 ,经济学硕士,中共 党员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 非银 行金融机 构监管 司副 处长 、处 长; 中国银 行厦 门分 行党 委委 员、副 行长 (挂 职) ;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 理委员 会 ( 下称 银监 会) 非 银行金 融机 构监 管部 处长 ;银监 会新 疆监 管局 党委 委员、 副局 长 ; 银 监 会 银 行 监管 四 部 副 主任 ; 银 监 会 黑龙 江 监 管 局党 委 书 记 、 局长 ; 银 监 会融 资 性 担 保业 务工作 部 ( 融资 性担 保业 务监管 部际 联席 会议 办公 室) 主 任; 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党 委委 员 、 总 裁 。 现任 中 诚 信 托有 限 责 任 公 司党 委 书 记 、董 事 长 , 兼 任中 国 信 托 业保 障 基 金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 赵学军先生,董事长 ,党 委书记,经济学博士 。曾 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 公司 电视设计 所 、 外 经 贸 部中 国 仪 器 进出 口 总 公 司 、北 京 商 品 交易 所 、 天 津 纺织 原 材 料 交易 所 、 商 鼎期 货经纪 有限 公司 、北 京证 券有限 公司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2000 年 10 月至2017 年 12 月任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经理 ,2017 年12 月 起任 公司 董事 长。 朱蕾女士,董事,硕 士研 究生,中共党员。曾 任保 监会财会部资金运用 处主 任科员; 国 都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研究 部 高 级 经 理; 中 欧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董 秘 兼 发 展战 略 官 ; 现任 中 诚 信 托 有限 责 任 公司 总裁 助 理 兼 国际 业 务 部总 经理 ; 兼 任 中诚 国 际 资本 有限 公 司 总 经理 、 深圳前 海中 诚股 权投 资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总经理 。 高峰先生,董事,美 国籍 ,美国纽约州立大学 石溪 分校博士。曾任所罗 门兄 弟公司利 息衍生 品副 总裁 ,美 国友 邦金融 产品 集团 结构 产品 部副总 裁。 自 1996 年 加入 德意志 银行 以 来,曾 任德 意志 银行 (纽 约、香 港、 新加 坡) 董事 、全球 市场 部中 国区 主管 、上海 分行 行长 , 2008 年至 今任 德意 志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行 长、 德意志 银行 集团 中国 区总 经理。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 生 , 董 事 , 英 国 籍 , 南 安 普 顿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 曾 任 Sena Consulting 公 司咨 询顾 问 ,JP Morgan 固 定收 益亚 太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定 收益亚 太区 CFO 、COO ,德 意志银 行资 产与 财富 管理 全球首 席运 营官 。2008 年 至今任 德意 志 银行资 产管 理全 球首 席运 营官。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 韩家乐 先生 ,董 事,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硕 士研 究生 。1990 年 2 月 至2000 年5 月 任海 问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1994 年至 今, 任北 京德 恒有限 责任 公 司总经 理;2001 年 11 月 至今, 任立 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经雷先生,董事、总 经理 ,金融学、会计学专 业本 科学历,工商管理学 学士 学位,特 许金融 分析 师 (CFA)。1998 年到 2008 年 在美 国国 际集团 (AIG ) 国 际投 资公 司美国 纽约 总 部担任 研究 投资 工作 。2008 年到2013 年 历任 友邦 保 险中国 区资 产管 理中 心副 总监, 首席 投 资总监 及资 产管 理中 心负 责人。2013 年10 月至 今就 职于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历 任董 事 总经理 (MD )、 机构 投资 和固定 收益 业务 首席 投资 官;2018 年 3 月起 任公 司 总经理 。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 ,美 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 院国 际金融专业博士。曾 任职 于中国建 设 银 行 辽 宁 分行 。 曾 任 中国 银 行 总 行 国际 金 融 研 究所 助 理 研 究 员, 美 国 化 学银 行 分 析 师, 美国世界银行顾问 ,中国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副总裁 ,万盟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长。2004 至今任 万盟 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 ,中 共党员,法学博士, 清华 大学法学院教授、清 华大 学商法研 究中心 副主 任、 《清 华法 学》 副 主编 ,汤 姆森 路透 集团“ 中国 商法 ”丛 书编 辑咨询 委员 会成 员 。 曾 兼 任 中国 证 券 监 督管 理 委 员 会 第一 、 二 届 并购 重 组 审 核 委员 会 委 员 ,现 兼 任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上 市委 员会 委员 、中国 上市 公司 协会 独立 董事委 员会 首任 主任 。 王瑞华先生,独立董 事, 管理学博士,会计学 教授 ,注册会计师,中共 党员 。曾任中 央财经 大学 财务 会计 教研 室主任 、研 究生 部副 主任 。2012 年12 月起 担任 中央 财经大 学商 学 院院长 兼MBA 教 育中 心主 任。 张树忠先生,监事长 ,经 济学博士,高级经济 师, 中共党员。曾任华夏 证券 公司投资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研 究 发 展部 总 经 理 ; 光大 证 券 公 司总 裁 助 理 、 北方 总 部 总 经理 、 资 产 管理 总 监 ; 光 大 保德 信 基 金 管理 公 司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大 通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副总 经 理 、 总经 理 ; 大 成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 中国 人 保 资 产管 理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副 总 裁、 首 席 投 资执 行 官 ; 中 诚 信托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副 董 事 长、 党 委 副 书记 。 现 任 中 诚信 托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党 委副 书记、 总裁 ,兼 任中 诚资 本管理 (北 京)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穆群先生,监事,经 济师 ,硕士研究生。曾任 西安 电子科技大学助教, 长安 信息产业 (集团 )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 事会秘 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公 司财 务主 管。2001 年 11 月至 今任 立信投 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龚康先 生, 监事 ,中 共党 员,博 士研 究生 。2005 年 9 月至 今就 职于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历 任人 力资源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 曾宪政 先生 ,监 事, 法学 硕士。1999 年 7 月至2003 年10 月就职 于首 钢集 团 ,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6 月 ,为 国浩律 师集 团 ( 北京) 事务 所证券 部律 师。2008 年7 月至今 ,就 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稽 核部 、法 律部 ,现 任法律 部总 监。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3 宋振茹 女士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于中 国银 行海 外行 管理 部任副 处长 。 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任博 时基 金管 理公 司总 经理助 理。1999 年 3 月至 今任职 于嘉 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督察员 和公 司副 总经 理。 李 松林先生, 副总经 理,工 商管理硕 士。历任 国元证 券深圳证 券部信息 总监, 南方证 券金通 证券 部总 经理 助理 ,南方 基金 运作 部副 总监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 王炜女士,督察长, 中共 党员,法学硕士。曾 就职 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 院、 北京市陆 通 联 合 律 师 事务 所 、 北 京市 智 浩 律 师 事务 所 、 新 华保 险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曾 任嘉 实 基 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法 律部 总监 。 2、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王亚洲先生,硕士研究生 ,6 年证券从业经历, 具 有基金从业资格,中国国 籍。曾任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债 券研究 员,2014 年 6 月加 入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业 务 体系任 研究 员。2017 年3 月28 日至2018 年4 月10 日任嘉 实稳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2017 年 6 月 13 日至 2018 年 1 月 11 日 任嘉 实稳康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2017 年7 月12 日至2018 年4 月10 日 任嘉 实稳 愉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 7 月 9 日 至今 任嘉 实中 证金边 中期 国债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基金 经 理、2015 年 7 月 9 日 至今 任嘉实 中证 金边 中期 国债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2015 年7 月9 日至 今 任嘉实 中证 中期 企业 债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 金经理 、2016 年 9 月 20 日至 今任 嘉实 稳 盛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 11 月 4 日至今 任嘉 实 稳祥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12 月 29 日至 今任 嘉实 丰 安 6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7 年6 月14 日 至今任 嘉实 稳华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2017 年 10 月 17 日 至今 任嘉 实稳 怡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9 年 1 月28 日至 今 任 嘉实 致享 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曲扬女士 ,硕 士研究 生,14 年证 券从业 经验, 具有 基金从业 资格 ,中国 国籍 。曾任 中 信基金 任债 券研 究员 和债 券交易 员、 光大 银行 债券 自营投 资业 务副 主管 ,2010 年 6 月 加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任 基金经理助理,现 任职于 固定收益业务体系 全回报 策略组。2011 年11 月18 日至2012 年11 月21 日任 嘉实 稳固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6 年 4 月 26 日至 2018 年 12 月 4 日任 嘉实 新常 态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2016 年 5 月 17 日至 2017 年 11 月 9 日任 嘉实 稳丰 纯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6 年 12 月 14 日至 2019 年 3 月 20 日 任嘉 实价 值增 强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7 年 2 月 28 日至 2018 年 10 月 8 日 任嘉 实新 添 程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4 理、2017 年8 月24 日至2018 年4 月10 日 任嘉 实稳 悦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1 年 11 月 18 日至 今任 嘉实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1 年 11 月18 日至今 任嘉 实 债券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2012 年 12 月 11 日至 今任 嘉实 纯债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5 月21 日至 今任 嘉实 丰 益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2014 年 4 月 18 日至今 任嘉 实稳 固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4 月 18 日 至今 任嘉 实中 证金 边中期 国债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4 月 18 日 至今 任嘉 实中 证金 边中期 国债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5 年 4 月 18 日至 今任 嘉实中 证中 期企 业债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 经理、2016 年 3 月 18 日至 今任 嘉实 稳祥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2016 年 3 月 18 日至 今任 嘉 实稳瑞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3 月30 日至今 任嘉 实新 起 航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3 月30 日 至今 任嘉实 新财 富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4 月 26 日至 今任 嘉实 新 思路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4 月26 日 至今 任嘉实 新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7 月 15 日 至今 任嘉 实稳 鑫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 8 月 25 日至今 任嘉 实 安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9 月13 日至 今任 嘉实 稳 泽纯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12 月1 日至 今任 嘉 实策 略 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 12 月 1 日至 2019 年 4 月 3 日任嘉 实主 题增 强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12 月 21 日 至今 任嘉 实新 添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2017 年3 月9 日至 今任嘉 实稳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3 月16 日至今 任嘉 实稳 熙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6 月21 日 至今 任嘉实 稳怡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9 月28 日 至今 任嘉实 新添 辉定 期开 放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9 年 1 月 8 日至 今任 嘉 实丰益 策 略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本基金 无历 任基 金经 理。 3、债 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 的成 员包括:公司总经理 兼固 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 官经 雷先生、 固定收 益体 系策 略组 组长 王茜女 士、 万晓 西先 生、 胡永青 先生 、王 怀震 先生 。 4、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5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相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制 制 度 , 采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违 反 有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中 国 证 监 会有 关规定 的行 为发 生。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资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 ; (3)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得将 基金资 产用 于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调整 上述禁 止行 为的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限 制。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6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知 悉 的 有 关证 券 、 基 金 的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 公 开的 基 金 投 资内 容 、 基 金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资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 范和 化解风险,促进公司 诚信 、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根 据 《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公 司内 部控 制指导 意见 》 并 结合 公司 具体情 况, 公司 已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体系 和内部 控制 制度 。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 内部 控制大纲、基本管理 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 分组 成。公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是 对 公 司 章程 规 定 的 内 控原 则 的 细 化和 展 开 , 是 各项 基 本 管 理制 度 的 纲 要和 总 揽 。 基 本管 理 制 度包 括投 资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信息 技 术 管 理、 公 司 财务 管理 、 基 金 会计 、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资 料 档 案管 理 、 业 绩 评估 考 核 、 监察 稽 核 、 风 险控 制 、 紧 急应 变 等 制 度。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对各 部门 的主要 职责 、岗 位设 置、 岗位责 任、 操作 守则 等具 体说明 。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相 互制约 原则: 组织 结构体现 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的原 则, 各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成 本效益 原则: 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 管理 方 法降 低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公 司董事 会对公 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 终责任 。董 事会下 设 审 计 与 合 规 委员 会 , 负 责检 查 公 司 内 部管 理 制 度 的合 法 合 规 性 及内 控 制 度 的执 行 情 况 ,充 分发挥 独立 董事 监督 职能 ,保护 投资 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权 益。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7 (2) 债 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为公司 投资 管理 的最 高决 策机构 ,由 首席 投资 官 ( 固 定收益 ) 、 总 监 及 资 深 基金 经 理 组 成, 负 责 指 导 基金 资 产 的 运作 、 确 定 基 本的 投 资 策 略和 投 资 组 合的 原则。 (3)风 险控制 委员会 为公 司风险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由公 司总 经理、 督察 长及相 关 总监组 成, 负责 全面 评估 公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的各 项风险 ,并 提出 防范 化解 措施。 (4)督 察长积 极对公 司各 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及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监 察稽核 部:公 司管 理层重视 和支 持监察 稽核 工作,并 保证 监察稽 核部 的独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配备 了 充 足 合格 的 监 察 稽 核人 员 , 明 确监 察 稽 核 部 门及 其 各 岗 位的 职 责 和 工作 流 程 、 组 织 纪律 。 监 察 稽核 部 具 体 负 责公 司 各 项 制度 、 业 务 的 合法 合 规 性 及公 司 内 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作 。 (6)业 务部门 :部门 负责 人为所在 部门 的风险 控制 第一责任 人, 对本部 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岗 位员工 :公司 努力 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 , 营 造 一个 浓 厚 的内 控文 化 氛 围 ,保 证 全 体员 工及 时 了 解 国家 法 律 法规 和公 司 规 章 制度 , 使 风 险 意 识 贯穿 到 公 司 各个 部 门 、 各 个岗 位 和 各 个环 节 。 员 工 在其 岗 位 职 责范 围 内 承 担相 应的内 控责 任, 并负 有对 岗位工 作中 发现 的风 险隐 患或风 险问 题及 时报 告、 反馈的 义务 。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 制风 险、技术 上 量 化 风 险” ,积 极 吸 收 或 采 用 先 进的 风险 控 制 技 术和手 段, 进行 内部 控制 和风险 管理 。 (1)公 司逐步 健全法 人治 理结构,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和监事 会的 监督职 能, 严禁不 正 当关联 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公 司设置 的组织 结构 ,充分体 现职 责明确 、相 互制约的 原则 ,各部 门均 有明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操作 相 互 独 立。 公 司 逐 步 建立 决 策 科 学、 运 营 规 范 、管 理 高 效 的运 行 机 制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的 决 策 程 序和 管 理 议 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 的 业 务 执行 系 统 , 以及 健 全 、 有效 的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 务流 程,各岗位人员在上 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4)公 司建立 有效的 人力 资源管理 制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制 ,确 保公司 人员 具备与 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5)公 司建立 科学严 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险 进行 识别、 评估 和分析 ,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8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 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 和履 行各自的职权,建立 健全 公司授权 标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 员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应 的职 责; ③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 和人 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 反馈 机制,对已不适用的 授权 应及时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7)建 立完善 的基金 财务 核算与基 金资 产估值 系统 和资产分 离制 度,基 金资 产与公 司 自 有 资 产 、 其他 委 托 资 产以 及 不 同 基 金的 资 产 之 间实 行 独 立 运 作, 分 别 核 算, 及 时 、 准确 和完整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的 状况。 (8)建 立科学 、严格 的岗 位分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 岗位职责 ,投 资和交 易、 交易和 清 算、基金 会计 和公司 会计 等重要岗 位不 得有人 员的 重叠。投 资、 研究、 交易 、IT 等 重要 业 务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建 立和维 护信息 管理 系统,严 格信 息管理 ,保 证客户资 料等 信息安 全、 真实和 完 整 。 积 极 维 护信 息 沟 通 渠道 的 畅 通 , 建立 清 晰 的 报告 系 统 , 各 级领 导 、 部 门及 员 工 均 有明 确的报 告途 径。 (10 ) 建 立和 完善 客户 服务 标准, 加强 基金 销售 管理 ,规范 基金 宣传 推介 ,不 得有不 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 应变措 施, 建立 危机 处理 机制和 程序 ,对 发生 严重 影响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 、 可 能 引起 系 统 性 风 险、 严 重 影 响社 会 稳 定 的 突发 事 件 , 按照 预 案 妥 善处 理。 (12 ) 公 司建 立健 全内 部监 控制度 ,督 察长 、监 察稽 核部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 评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合规性核查。 由监 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 监察 稽核点明 细 , 按 照 查 核项 目 和 查 核程 序 进 行 部 门自 查 、 监 察部 核 查 , 确 保公 司 各 项 制度 、 业 务 符合 有关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章 及行 业监 管规 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的 持续监督。由监察稽 核部 组织相 关 业 务 部 门 、岗 位共 同 识 别 风 险 点 , 界 定风 险 责 任 人, 设 计 内 部 风险 点 自 我 评估 表 , 对 风 险点 进 行 评 估和 分 析 , 并由 监察稽 核部 监督 风险 控制 措施的 执行 ,及 时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 在重 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 规行 为,在告知总经理和 其他 有关高级 管理人 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中 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9 (2)基 金管理 人承诺 根据 市场变化 和基 金管理 人发 展不断完 善内 部控制 体系 和内部 控 制制度 。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0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上 海银 行”)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煜 成立时 间:1995 年 12 月29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外 合资 、上 市)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09.28099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 监许 可[2009]814 号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闻 怡 电话:021 -68475888 传真:021 -68476936 上海银 行成 立 于 1995 年 12 月29 日, 是一 家由 国有 股份、 中资 法人 股份 、外 资股份 及 个人 股份共同 组成的股份制商 业银行, 总行位于上海, 是上海证 券交易所 主板上 市公司 , 股票代 码601229 。 上海银行以“精品银 行” 为战略愿景,以“精 诚至 上,信义立行”为核 心价 值观,近 年 来 通 过 推 进专 业 化 经 营和 精 细 化 管 理, 着 力 在 中小 企 业 、 财 富管 理 和 养 老金 融 、 金 融市 场、跨 境金 融、 在线 金融 等领域 培育 和塑 造经 营特 色,不 断增 强可 持续 发展 能力。 上海银行目前在上海 、北 京、深圳、天津、成 都、 宁波、南京、杭州、 苏州 、无锡、 绍 兴 、 南 通 、常 州 、 盐 城等 城 市 设 立 分支 机 构 , 形 成 长 三 角 、 环渤 海 、 珠 三角 和 中 西 部重 点 城 市 的 布 局框 架 ; 发 起设 立 四 家 村 镇银 行 、 上 银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 上 海尚 诚 消 费 金融 股份有 限公 司, 设立 上海 银行( 香港 )有 限公 司, 并与全 球 120 多 个国 家和 地区近 1500 多 家境内 外银 行及 其分 支机 构建立 了代 理行 关系 。 上海银行 自成 立以来 市场 影响力不 断提 升,在 英国 《银行家 》2017 年 公布的 “全球 前 1000 家 银行 ”排 名中 ,按 一级资 本和 总资 产计 算, 上海银 行分 别位 列全 球银 行业第85 位和 89 位 ;多 次被 《亚 洲银 行 家》杂 志评 为“ 中国 最佳 城市零 售银 行” 。 截至 2018 年 6 月末 ,上 海银行 资产 总 额 19,187.25 亿元 ,客 户存 款余 额为 9,906.40 亿元, 较上 年末 增长7.26% ; 客 户贷 款和 垫款 总额 为 7,803.22 亿元 ,较 上年 末增长 17.51% ; 净利 润93.72 亿元 , 资本 充足率 为 13.44% , 拨备 覆 盖率 304.67%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1 上海银行总行下设资 产托 管部,是从事资产托 管业 务的职能部门,内设 产品 管理部、 托管运 作部 ( 下设 托管 运作 团队和 运行 保障 团队 ) 、稽 核监督 部, 平均 年 龄30 岁 左右,100% 员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 历,业 务岗 位人 员均 具有 基金从 业资 格。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上海银 行 于 2009 年 8 月 18 日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中 国银监 会核 准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 管业务 ,批 准文 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许可[2009]814 号。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上海 银行 已托 管 27 只 证 券投资 基金 ,分 别为 天 治 新消费 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浦银 安盛 稳健增 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中证财 通中 国可持 续发 展100 (ECPI ESG )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鹏 华 双债 增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 浦 银 安盛 季 季 添利 定期 开 放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 双债 保 利 债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鹏 华 普 悦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前 海 开源 事 件 驱 动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发 起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万 家 现 金 宝 货币 市 场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中银 安 心 回 报半 年 定 期 开 放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浦 银 安 盛 月 月 盈定 期 支 付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申 万菱 信 中 证 申 万传 媒 行 业 投资 指 数 分 级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华 安 添 颐 混合 型 发 起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万 家 瑞 丰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万 家 瑞 兴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博 时 裕 荣 纯 债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浙 商 惠 盈 纯 债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兴 业福 益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大 成 慧 成货 币 市 场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嘉实 稳 瑞 纯 债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嘉实 稳 祥 纯 债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博时 裕弘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鹏 华 兴益 定 期 开 放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基 金 、 万家 瑞 富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万 家 瑞 尧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万 家 瑞 舜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永 赢 荣益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和长 江 可 转 债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托管 基金的 资产 净值 合 计249.1 亿元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 规、行业监管规章和 本行 有关规定,守法经营 、规 范运作、 严 格 监 察 ,确 保 业 务的 稳健 运 行 , 保证 基 金 资产 的安 全 完 整 ,确 保 有 关信 息的 真 实 、 准确 、 完整、 及时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上海银行基金托管业 务内 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是由 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和 资产 托管部共 同 组 成 。 托 管业 务 风 险 控制 纳 入 全 行 的风 险 管 理 体系 ; 资 产 托 管部 配 备 专 职人 员 负 责 托管 业务内 控稽 核工 作, 各业 务部室 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具 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全 面性原 则:监 督制 约必须渗 透到 托管业 务的 全过程和 各个 操作环 节, 覆盖到 资 产托管 部所 有的 部室 、岗 位和人 员。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2 (2)独 立性原 则:资 产托 管部内设 独立 的稽核 监督 团队,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威性 , 负责对 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进 行指 导和 监督 。 (3)相 互制约 原则 : 各业 务部室在 内部 组织结 构上 形成相互 制约 ,建立 不同 岗位之 间 的制衡 体系 。 (4)审 慎性原 则:内 控与 风险管理 必须 以防范 风险 、审慎经 营为 前提, 保证 托管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托 管 业 务经 营 管 理 必 须按 照 “ 内 控优 先 ” 的 原 则, 在 新 设 机构 或 新 增 业务 时,做 到先 期完 成相 关制 度建设 。 (5)有 效性原 则:内 部控 制体系应 与所 处的环 境相 适应,以 合理 的成本 实现 内控目标 , 内 部 制 度 的 制订 应 当 具 有前 瞻 性 , 并 应当 根 据 国 家政 策 、 法 律 及经 营 管 理 的需 要 , 适 时进 行 相 应 修 改 和完 善 ; 内 部控 制 应 当 具 有高 度 的 权 威性 , 任 何 人 不得 拥 有 不 受内 部 控 制 约束 的权力 ,内 部控 制存 在 的 问题应 当能 够得 到及 时反 馈和纠 正。 4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1)建 立明确 的岗位 职责 、科学的 业务 流程、 详细 的操作手 册、 严格的 人员 行为规 范 等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2) 建立 托管 业务 前后 台 分离, 不同 岗位 相互 牵制 的管理 结构 。 (3)专 门的稽 核监督 人员 组织各业 务部 室进行 风险 识别、评 估, 制定并 实施 风险控 制 措施。 (4) 托管 业务 操作 间实 施 门禁管 理和 音像 监控 。 (5)定 期开展 业务与 职业 道德培训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范与 控制 理念, 并签 订承诺 书 。 (6)制 定完备 的应急 预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演 练; 建立异地 灾备 ,保证 业务 连续不 中 断。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对 象和 范围 、投 资组 合比例 、投 资 限 制 、 费 用 的计 提 和 支 付方 式 、 基 金 会计 核 算 、 基金 资 产 估 值 和基 金 净 值 的计 算 、 收 益分 配、申 购赎 回以 及其 他有 关基金 投资 和运 作的 事项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业务 监督、 核查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行为,应及时 以书 面形式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收到 通 知 后 应及 时 核 对 并 以书 面 形 式 对基 金 托 管 人发 出 回 函 。 在 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 人 有 权 随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理 人 改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通知 的 违 规 事 项未 能 在 限 期内 纠 正 的 , 基金 托 管 人 应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 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 反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 , 应 当 立即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 并 及时 向 中 国 证监 会报告 。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4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南大 街 7 号 北京 万豪 中 心 D 座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 佳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53 层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 心 A 座 2 单元 21 层 04- 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1 号太平 金融 大 厦 16 层 电话 0755-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山 东 路 6 号 华润大 厦 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江干 区四 季青 街道 钱江 路 1366 号 万象 城2 幢1001A 室 电话 (0571 )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5 联系人 王振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37 号信合 广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0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 50 层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代 销机 构 序 号 代销机 构名 称 代销机 构信 息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联系人: 杨菲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 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http://www.icbc- ltd.com 2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自 治区 包头市 青山 区钢 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镇 西 联系人: 张晶 电话:0472-5189165 传真:010-84596546 客服电 话:95352 网址:http://www.bsb.com.cn 3 日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日 照市 烟台 路 197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森 联系人: 孔颖 电话:0633-8081590 传真:0633-8081276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6 客服电 话:4006896588 网址:www.bankofrizhao.com.cn 4 众升财 富(北京) 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 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招 弟 联系人: 高晓 芳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 话:400-876-9988 网址:http://www.wy-fund.com 5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 嘉盛 中心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周斌 联系人: 陈霞 电话:15249236571 传真:010-59313586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http://www.chtfund.com/ 6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号楼 3 楼 法定代 表人: 燕斌 联系人: 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 话: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7 奕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蛇口街 道后 海滨 路与 海 德三道 交汇 处航 天科 技广 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https://www.ifastps.com.cn/ 8 大连网 金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体 坛 路 22 号 2F 法定代 表人: 樊怀 东 联系人: 于舒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0411-39027835 客服电 话:40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9 北京百 度百 盈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上地十 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7 法定代 表人: 张旭 阳 联系人: 杨琳 电话:010-61952702 传真:010-61951007 客服电 话:95055 10 蚂蚁(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代广 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祖国 明 联系人: 韩爱 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1 和耕传 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风 东路 康宁 街 北 6 号楼 6 楼 602 、603 房间 法定代 表人: 李淑 慧 联系人: 裴小 龙 电话:0371-85518395 4000-555-671 传真:0371-85518397 网址:HGCCPB.COM (二) 登 记机 构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 金中心 二 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彭鑫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三)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市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厦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范佳斐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8 电话 (021 )51150298-827 传真 (021 ) 51150398 经 办 律 师 刘佳、 范佳 斐 (四) 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陆 家嘴 环路 1318 号 星 展银行 大 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市黄浦 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 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张勇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9 六、基 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已经 中国 证监 会2016 年 3 月7 日 证监 许可[450] 号文 注册 。 (二)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间 1 、基 金的 类别 :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开放 式。 3 、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 (三) 基金 份额 的募 集期 限、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募 集对象 、募 集目 标 1、募 集期 限:2016 年3 月16 日。


2 、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本基金 将 通 过各 销售 机构 公开发 售 , 各 销售 机构 的具 体名单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以及 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调整 销售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 3 、募 集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4 、募 集目 标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目标 。 (四) 基金 的认 购 1、本基金认购费率 按照认 购金额递减,即认 购金额 越大,所适用的认 购费率 越低。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认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具体 认购 费率 如下: 投资者 在认 购基 金份 额时 需交纳 前端 认购 费, 费率 按认购 金额 递减 ,具 体如 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6% 100万元 ≤M <300 万元 0.4% 300万元 ≤M <500 万元 0.2% M≥ 500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 由投资 者承担,不列入基 金资产 ,认购费用用于本 基金的 市场推广、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0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2 、募 集资 金利 息的 处理 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3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均 为人 民 币1.00 元。 认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① 认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 认购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 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 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 资金 利息 )/ 1.00 元 ② 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 认购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资 金利 息)/1.00 元 其中 : 认 购份 额的计 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两 位, 小数 点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由此误 差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例一: 某投 资者 投资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如果 其认 购资金 的利 息为10 元 , 则 其可得 到 的基金 份数 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10,000/(1+0.6% )= 9,940.35 元 认购费 用=10,000 -9,940.35= 59.65 元 认购份 数=(9,940.35 + 10)/1.00 = 9,950.35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10,000 元认 购本基 金, 可得 到9,950.35 份基 金份 额。 4 、募 集资 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1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6 年 3 月 18 日 正式 生效 , 自该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 出 现 前 述情 形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向 中 国 证监 会报 告 并 提 出解 决 方 案, 如转 换 运 作 方式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2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 申购 、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将通 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 在招募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关 公 告 中 列明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 情况 变 更 或 增 减销 售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当 在 销 售 机构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 销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 所、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要 求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 若出 现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证 券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或 其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 调整 , 但 应 在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2016 年4 月6 日 起办 理A 类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业 务, 自 2016 年 9 月 14 日 起办理 本基 金 C 类 份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 转 换 。 投 资人 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和 时 间提 出 申 购 、 赎回 或 转 换 申请 且 登 记 机构 确认 接 受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三) 申购 、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四) 申购 、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 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3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 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 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 款项 ,申购成 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 赎回 申请,赎回成立。投 资人 赎回申请经登记机构 确认 后,基金 管理人 将在 T+7 日(包 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 基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本基 金 登记机 构确 认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购或 赎回 生效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应在T+2 日后 ( 包括该日) 及时 到 销 售网点 柜 台 或 以销 售 机 构规 定的 其 他 方 式查 询 申 请的 确认 情 况 。 若申 购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 还给投 资人 。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 回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 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 构确实接 收 到 申 请 。 申购 、 赎 回 的确 认 以 登 记 机构 的 确 认 结果 为 准 。 对 于申 请 的 确 认情 况 , 投 资者 应及 时 查询 。 (五) 申购 、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 或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上 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 低限 额为人民 币 1 元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限额 为人 民币 1 元 ;投 资者通 过直 销中 心柜 台首 次申购 单笔 最 低限额 为人 民币20,000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 1 元。 但若 有代 销机构 特别 约 定首次 申购 单笔 及追 加单 笔最低 限额 并已 经发 布临 时公告 ,则 以该 等公 告为 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 基金 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 采用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 受最低申 购金额 的限 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 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 额不 设上限限 制 。 法 律 法规 、中 国 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者 单笔 赎回 不得 少于 1 份( 如该 帐户 在该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基金 余额 不足 1 份, 则 必须一 次性 赎回 基金 全部 份额 ) ; 若某 笔赎 回将 导致 投资者 在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余 额不 足 1 份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有 权将 投 资 者 在 该 销 售机 构 托管 的 剩 余 基 金 份 额一 次 性全 部 赎 回 。 但 若有代 销机 构特 别约 定单 笔赎回 最低 份额 并已 经发 布临时 公告 ,则 以该 等公 告为准 。 3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单 一 投 资 者申 购 金 额 上 限或 基 金 单 日净 申 购 比 例 上限 、 拒 绝 大额 申 购 、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相关 公告 。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4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对 申购金额 和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介 上刊 登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 、赎 回的 费率 1、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前端 申购 费率 按照 申购 金额 递减, 即申 购金 额越 大, 所适用 的申 购费率 越低。 投资者 在一 天之内 如果有 多笔申 购, 适用费 率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本基 金A类基 金份额 申购 费率 具体 如下 :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 元≤M <300 万元 0.5% 300 万 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 单 笔 1000 元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直 销网 上交 易系 统申 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业 务实行 申 购费率 优惠 ,其 申购 费率 不按申 购金 额分 档, 统一 优惠为 申购 金额的 0.6 %, 但中国 银行 长 城借记 卡持 卡人 , 申 购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费 率优惠 按照 相关 公告 规定 的费率 执行 ; 机构投 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直 销网 上交 易系 统申 购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 其申购 费率 不 按申购 金额 分档 ,统 一优 惠为申 购金 额的 0.6 % 。优 惠后费 率如 果低 于 0.6 %, 则按 0.6 %执 行。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及 相关 公告规 定的 相应 申购 费率 低于 0.6% 时 , 按 实际 费率 收取申 购费 。 个人投 资者 于本 公司 网上 直销系 统通 过汇 款方 式申 购本基 金的 , 前端 申购 费率 按照相 关公 告 规定的 优惠 费率 执行 。 注:2014 年 9 月 2 日, 本基金 管理人 发布了 《嘉实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增加 开通后 端收 费 基金产 品的公 告》 ,自 2016 年 4 月 6 日 起,增 加开通本 基金在 本公司 基金网 上直销 系统的 后 端 收费模 式(包 括申购 、定期 定额投 资、基 金转换 等业务 ), 并对通 过本公 司基金网 上直销 系统 交 易的后 端收费 进行费 率优惠 ,本基 金优惠 后的费 率见下 表: 持有期限(T ) 基金网上直销 后端申购优惠费率 0

本基金A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费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赎 回费100% 计入 基金 财产。 本基金A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费率具 体如 下: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 天 1.5% 7天≤T<1 年 0.1% 1年≤T<2 年 0.05% T≥2年 0% 注:1 年指365 日 本基金C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费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赎 回费100% 计入 基金 财产。 本基金C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费率具 体如 下: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 天 1.5% 7天 ≤T<30 天 0.1% T≥30 天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4、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七)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购 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 方法 如下 : ①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6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②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一: 某投 资者 投资5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50元, 则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0.8%)=49,603.17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603.17 =396.83 元 申购份 额=49,603.17/1.050 =47,241.11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 , 假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0 元, 则其可 得 到 47,241.11 份 基 金份额 。 (2)申 购份额 的计算 保留 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后 的部 分舍去 ,舍 去部分 所 代表的 资产 计入 基金 资产 。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 方 式, 赎回价 格以 赎回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计 算公 式: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 赎 回 当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用 赎回金 额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的 资产 计入基 金财 产。 例二: 假设 两笔 赎回 申请 赎回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均为 10,000 份, 但持 有时 间长短 不 同, 其中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假 设数 , 那 么各 笔赎 回负 担的 赎回费 用和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算 如 下 :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 3 赎回 4 赎回份 额( 份, a )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7 基金份额净值 (元,b) 1.000 1.100 1.200 1.300 持有时 间T T< 7 天 7 天≤T< 1 年 1 年≤T<2 年 T≥2 年 适用赎回费率 (c) 1.5% 0.1% 0.05% 0 赎回总 额( 元, d=a*b ) 10,000 11,000 12,000 13,000 赎回费 (e=c*d ) 150 11 6 0 赎回金 额 (f=d- e ) 9,850 10,989 11,994 13,000 (八)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 超 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 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 可 能会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造 成 较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其 余 赎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日 的 赎 回 申请 , 应 当 按 单个 账 户 赎 回申 请 量 占 赎 回申 请 总 量 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投 资 人 在提 交 赎 回 申 请时 可 以 选 择延 期 赎 回 或取 消 赎 回 。 选 择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下 一 个 开 放日 继 续 赎 回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选择 取 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理 的 部 分 赎 回申 请 将 被 撤销 。 延 期 的 赎回 申 请 与 下一 开 放 日 赎回 申请一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并 以 下 一 开 放相 应 类 别 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为 基 础 计算 赎 回 金 额, 以 此 类 推 , 直到 全 部 赎 回为 止 。 如 投 资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未 作明 确 选 择 ,投 资 人 未 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 期赎 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的前提下,如出现单 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 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8 额30% 的赎 回申 请 ( “ 大额 赎回申 请人 ”)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按照 优先 确认 其他赎 回申 请 人( “ 小额 赎回 申请 人 ” ) 赎回申 请的 原则 ,对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按照 以下 原则 办理: 如小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赎 回 申 请 在当 日 被 全 部 确认 , 则 在 仍可 接 受 赎 回 申请 的 范 围 内对 大 额 赎 回申 请人的 赎回 申请 按比 例 (单 个大额 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量/当 日大 额赎 回申 请 总量 ) 确 认, 对 大 额 赎 回 申请 人 未 予 确认 的 赎 回 申 请延 期 办 理 ;如 小 额 赎 回 申请 人 的 赎 回申 请 在 当 日不 能 被 全 部 确认 , 则 按照 单个 小 额 赎 回申 请 人 的赎 回申 请 量 占 当日 小 额 赎回 申请 总 量 的 比例 , 确认其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申 请量, 对当 日全 部未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 含小 额赎 回申 请人的 其余 赎 回申请 与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 延期 办理 。延期 办理 的具 体程 序, 按照本 条规 定 的 延 期 赎 回 或取 消 赎 回 的方 式 办 理 ; 同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对 延期 办 理 的 事宜 在 指 定 媒介 上刊登 公告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 他方 式在 3 个 交 易日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赎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销售 机构 或登记 机构 的技术故 障等 异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或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7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9 8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采取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的 措施 。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 第 1 、2、3 、5 、6、8、9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之一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基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请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根据 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介 上刊 登 暂 停 申购 公 告 。 如果 投资人 的 申购 申 请 被拒 绝, 被 拒 绝 的申 购 款 项将 退还 给 投 资 人。 在 暂 停申 购的 情 况 消 除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2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 6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施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 已 确认 的 赎 回 申请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足 额 支付 ; 如 暂 时不 能 足 额 支 付 ,应 将 可 支 付部 分 按 单 个 账户 申 请 量 占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分 配 给 赎回 申 请 人 ,未 支付部分 可延 期支付 。若 出现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金 合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请 赎 回 时 可事 先 选 择 将 当日 可 能 未 获受 理 部 分 予 以撤 销 。 在 暂停 赎 回 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3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 告 (1)发 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当日应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重新开 放日 ,在 指 定 媒介 上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若暂 停时 间超 过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信息披 露办 法》 自行 确定 公告的 增 加次数 ,但 基金 管理 人须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最 迟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重 新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0 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 的 公 告 ,或 根 据 实 际 情况 在 暂 停 公告 中 明 确 重 新开 放 申 购 或赎 回 的 时 间, 届时可 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的 公告 。 (十) 基金 转换 本基金 自2016 年 11 月 10 日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转 换,具 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的 正常 交 易 日 的 交易 时 间 , 但基 金 管 理 人 根据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会 的要求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本基金在代销机构与 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 销渠 道上开放办理基金转 换业 务。与本 基金开 通转 换业 务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旗 下的 基金 包括 :嘉实 中 证 500ETF 联接 A 、嘉实 研究 阿 尔法股票 、嘉 实沪 深 300 指数研究 增强 、嘉实 泰和 混合、嘉 实医 疗保健 股票 、嘉实新 兴产 业股票、嘉实新收 益混合 、嘉实快线货 币 A 、 嘉 实逆 向 策 略 股 票 、 嘉实 企 业变 革 股 票 、 嘉 实先进 制造 股票 、嘉 实新 消费股 票、 嘉实 事件 驱动 股票、 嘉实 中证 金融 地产ETF 联接A、嘉 实 低 价 策 略 股票 、 嘉 实 环保 低 碳 股 票 、嘉 实 腾 讯 自选 股 大 数 据 策略 股 票 、 嘉实 研 究 增 强混 合 、 嘉 实 成 长增 强 混 合 、嘉 实 创 新 成 长 混 合 、 嘉 实沪 港 深 精 选 股票 、 嘉 实 智能 汽 车 股 票、 嘉实新 趋势 混合 、嘉 实文 体娱乐 股票 A、 嘉实 文体 娱乐股 票 C 、嘉 实优 势成 长混合 、嘉 实物 流产业 股 票 A、 嘉实 物流 产业股 票 C 、嘉 实稳 宏债 券 A、 嘉实 稳宏 债券 C、 嘉实农 业产 业股 票、嘉 实新 能源 新材 料股 票 A、 嘉实 新能 源新 材料 股票 C 、嘉 实增 益宝 货币 、嘉实 新添 华定 期 混 合 、 嘉 实丰 和 灵 活 配置 混 合 、 嘉 实前 沿 科 技 沪港 深 股 票 、 嘉实 沪 港 深 回报 混 合 、 嘉实 富时中 国 A50ETF 联接 A、 嘉实中 小企 业量 化活 力灵 活配置 混合 、嘉 实稳 华纯 债债券 、嘉 实 新 添泽 定期 混合 、嘉 实新 添丰定 期混 合、 嘉实 新添 辉定期 混合 A、 嘉实 新 添 辉定期 混合 C、 嘉 实 润 和 量 化定 期 混 合 、嘉 实 润 泽 量 化定 期 混 合 、嘉 实 价 值 精 选股 票 、 嘉 实医 药 健 康 股票 A、嘉 实医 药健 康股 票C 、 嘉实核 心优 势股 票、 嘉实 资源精 选股 票A 、嘉 实资 源 精选股 票C 、 嘉实金 融精 选股 票 A 、嘉 实金融 精选 股票 C、 嘉实 致盈债 券、 嘉实 致享 纯债 债券、 嘉实 成长 收益混合 A 、嘉 实 增 长 混合 、 嘉 实 稳 健 混 合、 嘉 实债 券 、 嘉 实 服 务 增值 行 业混 合 、 嘉 实 货 币 A、 嘉实 超短 债债 券、 嘉实主 题混 合、 嘉实 策略 混合、 嘉实 研究 精选 混合 A、嘉 实多 元债 券 A、 嘉实 多元 债券 B 、嘉 实量化 阿尔 法 混 合、 嘉实 回报混 合、 嘉实 价值 优势 混合、 嘉实 稳 固收益 债券 、嘉 实 主 题新 动力混 合、 嘉实 领先 成长 混合、 嘉实 深证 基本 面 120ETF 联接 A、 嘉实信 用债 券A 、嘉 实信 用 债券C 、嘉 实周 期优 选混 合 、嘉实 安心 货币A、 嘉实 安 心货币B、 嘉实中 创400ETF 联接A 、 嘉实优 化红 利混 合、 嘉实 纯债债 券A、 嘉实 纯债 债 券C、嘉 实货 币 B、嘉 实优 质企 业混 合、 嘉 实沪深 300ETF 联接(LOF)A 、嘉实 基本 面 50 指数(LOF)A 、嘉 实中 证中期 企业 债指 数(LOF )A、嘉 实中 证中 期企 业债 指 数(LOF )C 、嘉 实惠 泽混 合(LOF)。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转换业 务的 转 换 费 用 由 转出 基 金赎 回 费 用 及 基 金 申购 补 差费 用 构 成: (1) 通过 代销 机构 办理 基 金转换 业务 (仅 限 “ 前端 转前端 ”的 模式 ) 转出基金 有赎 回费用 的, 收 取该基金 的赎 回费用 。从 低申购费 用基 金向高 申购 费用基 金 转换时, 每 次收 取 申 购补 差费 用 ; 从 高申 购 费 用基 金向 低 申 购 费用 基 金 转换 时,不 收 取 申购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1 补 差 费 用 。 申购 补 差 费 用按 照 转 换 金 额对 应 的 转 出基 金 与 转 入 基金 的 申 购 费用 差 额 进 行补 差。 (2) 通过 直销 (直 销柜 台 及网上 直销 )办 理基 金转 换业务 ( “ 前端 转前 端 ” 的模式 ) 转出基 金有 赎回 费用 的, 收 取该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从 0 申购 费用 基金 向非 0 申 购费用 基 金转换 时, 每次 按照 非 0 申 购费用 基金 申购 费用 收取 申购补 差费 ;非0 申 购费 用基金 互转 时 , 不收取 申购 补差 费用 。 通过网上直销办理转 换业 务的,转入基金适用 的申 购费率比照该基金网 上直 销相应优 惠费率 执行 。 (3) 通过 网上 直销 系统 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 ( “ 后端 转后端 ”模 式) 1 )若 转出 基金 有赎 回费 , 则仅收 取转 出基 金的 赎回 费; 2 )若 转出 基金 无赎 回费 , 则不收 取转 换费 用。 (4) 基金 转换 份额 的计 算 方式 基金转 换采 取未 知价 法, 以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计 算公 式如 下: 转出基 金金 额= 转出 份额 × 转出基 金 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用= 转出 基 金金额 ×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用= (转 出 基金金 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用) ×转 出基 金申购 费率 ÷ (1+ 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用= (转 出 基金金 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用) ×转 入基 金申购 费率 ÷ (1+ 转 入基金 申购 费率 ) 申购补 差费 用 =MAX (0,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用- 转出 基 金申购 费用 ) 转换费 用=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用+申 购补 差费 用 净转入 金额=转 出基 金金 额-转换 费用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转 入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 的, 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 金财 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 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比 例下 限以 及该基 金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约定。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担。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市场情况调 整基金 转换费率, 调整后 的基 金转 换费 率应 及时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针 对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 易等) 或在特 定时 间段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在 基 金 促 销活 动 期 间 , 基金 管 理 人 可以 对 促 销 活动 范围内 的投 资者 调低 基金 转换费 率。 注:嘉实新兴 产 业 股 票 、嘉 实 快 线 货 币 A 、 嘉 实逆向 策 略 股 票 、 嘉 实 新 趋 势混 合 、 嘉 实增益宝货币、嘉 实稳华 纯债债券、嘉实致 盈债券 、嘉实债券、嘉实 货币 A、嘉实超短债 债券、 嘉实 多元 债券 A、 嘉实多 元债 券 B 、嘉 实信 用债 券 A、 嘉实 信用 债券 C、嘉 实周 期优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2 选混合 、嘉 实安 心货 币 A 、嘉实 安心 货币 B、 嘉实 纯债债 券 A 、嘉 实纯 债债 券 C、 嘉实 货币 B、嘉实 中证中 期企 业债指 数(LOF )A、 嘉实中 证中 期企业 债指数 (LOF )C、 嘉实稳 祥纯债 债券A 、嘉 实稳 祥纯 债债 券 C 有 单日 单个 基金 账户 账户的 累计 申购 (转 入) 限制, 嘉实 增长 混 合 、 嘉 实 服务 增 值 行 业混 合 暂 停 申 购和 转 入 业 务, 具 体 请 见 考嘉 实 基 金 网站 刊 载 的 相关 公告。 定期 开放 类基 金在 封闭期 内无 法转 换。 其他与 转换 相关 的事 项: (1)基 金转换 的时间 :投 资者需在 转出 基金和 转入 基金均可 交易 的当日 ,方 可办理 基 金转换 业务 。 (2) 基金 转换 的原 则: ①采用 份额 转换 原则 ,即 基金转 换以 份额 申请 ; ②当日的转换申请可 以在 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 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时间 结束 后不得撤 销; ③基金 转换 价格 以申 请转 换当日 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 ④投资者可在任一同 时销 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 基金 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 金转 换。基金 转 换 只 能 在 同一 销 售 机 构进 行 。 转 换 的两 只 基 金 必须 都 是 该 销 售机 构 代 理 的同 一 基 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在同 一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处注 册的 基金 ; ⑤基金管理人可在不 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情 况下更改上述原则, 但应 在新的原 则实施 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公告 。 (3)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①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 构规 定的手续,在开放日 的业 务办理时 间提出 转换 的申 请。 投资者 提交 基金 转换 申请 时,帐 户中 必须 有足 够可 用的转 出基 金份 额余 额。 ②基金 转换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 定的 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 内收 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 天作 为基金转 换的申 请日(T 日 ) , 并 在 T+1 日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投 资者 可 在T+2 日 及之 后 查 询成交 情况 。 (4)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换时,由本基 金转 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 他开放式基金时,最 低转 出份额为 1 份 基 金 份 额。 但 若 有 代销 机 构 特 别 约 定 最低 转 出份 额 并 已 经 发 布 临时 公 告, 则 以 该 等 公 告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或调 整上 述基 金转 换的有 关限 制并 及时 公告 。 (5)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3 投资者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 后,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减少 转出基 金 份额、 增加 转入 基金 份额 的权益 登记 手续 。一 般情 况下, 投资 者自 T+2 日起 有权赎 回转 入 部分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对上 述注 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 ,并于开 始实施 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公告 。 (6) 基金 转换 与巨 额赎 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 本基 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 有相 同的优先级,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况 , 决 定 全额 转 出 或 部 分转 出 , 并 且对 于 本 基 金 转出 和 基 金 赎回 , 将 采 取相 同 的 比 例 确 认; 但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当 日 接受 部 分 转 出申 请 的 情 况 下, 对 未 确 认的 转 换 申 请将 不予顺 延。 (7)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①除非 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暂 停或 拒绝 基金投 资者 的转 入申 请: (a)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b)因 特 殊原 因(包 括但 不限于相 关证 券交易 所依 法决定临 时停 市或在 交易 时间非 正 常停市 ),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c)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暂 停估值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d) 所投 资的 目标 ETF 暂 停申购 或二 级市 场交 易停 牌,且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暂 停 本基金 转入 的; (e)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f)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转 入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g)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或注 册登记机 构因 技术故 障或 异常情 况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或 基金 注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h)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 转入申请 有可 能导致 单一 投资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比 例达到 或 者超 过50% ,或 者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对于超 过部 分基 金管 理人 有权不 予确 认; (i)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可 能 有损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其他 情形 ; (j)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采 取暂 停接 受基 金转 入申请 的措 施; (k)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其 他情 形。 ②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 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 受或 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转 出申请或 者延缓 支付 转出 款项 : (a) 因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转 出款项 ;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4 (b)因 特殊原 因(包 括但 不限于相 关证 券交易 所依 法决定临 时停 市或在 交易 时间非 正 常停市 ),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c)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暂停估 值,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d ) 所 投资的 目 标 ETF 暂 停赎回 或二 级市 场交 易停 牌,且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暂 停 本基金 转出 的; (e)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f)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g)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或注 册登记机 构因 技术故 障或 异常情 况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或 基金 注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h)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采 取延 缓支 付转 出款 项或暂 停接 受基 金转 出申 请的措 施。 (i)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③如发 生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明 书》 或本 公告 中未 予载明 的事 项, 但基 金管 理人有 正当 理 由 认 为 需 要暂 停 接 受 基金 转 换 申 请 的, 应 当 报 经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 后 在 至 少一 种 中 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投资者到本基金代销 机构 的销售网点办理本基 金转 换业务时,其相关具 体办 理规定以 各代销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十一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 件具 备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 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 过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易 场 所 或 者交 易 方 式 进 行份 额 转 让 的申 请 并 由 登 记机 构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过户 登 记 。 基 金 管理 人 拟 受 理基 金 份 额 转 让业 务 的 , 将提 前 公 告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应 根 据 基金 管理人 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二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 指基 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 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 而产生的 非 交 易 过 户以 及 登 记机 构认 可 、 符 合法 律 法 规的 其它 非 交 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 种 情 况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捐 赠 给 公 益性 质 的 基 金 会或 社 会 团 体; 司 法 强 制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构 依 据 生 效司 法 文 书 和 协助 执 行 通 知书 要 求 登 记 机构 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制 划 转 给 其他 自 然 人 、 法人 或 其 他 组织 。 办 理 非 交易 过 户 必 须提 供 基 金 登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的 相 关 资 料, 对 于 符 合 条件 的 非 交 易过 户 申 请 按 基金 登 记 机 构的 规 定 办 理, 并按基 金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收 费。 (十三 )基 金的 转托 管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5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 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四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 资人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 行规定。 投 资 人 在 办 理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时 可 自行 约 定 每 期申 购 金 额 , 每期 申 购 金 额必 须 不 低 于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十五 )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 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九、基 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在严格 控制 组合 风险 的前 提下, 力争 实 现 基金 资产 的长期 稳定 投资 回报 。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债 券 (国 债、金 融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央行 票据 、中 期票 据、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期 融 资 券 、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 、 次 级 债、 地 方 政 府 债、 政 府 支 持机 构 债 券 、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 分等 ) 、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 券回购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类 品种 ,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 的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也 不投 资于可 转换 债券 ( 可分 离交 易可转 债 的纯债 部分 除外 )、 可交 换债券 。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为: 本 基金对 债券 的投资 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本基金 持 有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投资 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其中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 与自 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 策略 ,在科学分析与有效 管理 风险的基 础上, 实现 风险 与收 益的 最佳匹 配。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6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 济指 标、货币政策与财政 政策 、商业银行信贷扩张 、国 际资本流 动和其 他影 响短 期资 金供 求状况 等因 素的 分析 ,预 判对未 来利 率市 场变 化情 况。 根据对未来利率市场 变化 的预判情况,分析不 同类 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 、流 动性特征 和风险 水平 特征 ,并 以此 决定各 类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和期限 匹配 。 (2)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投 资 策略 1 )久 期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影 响市 场利 率的各 种因 素 (如 宏观 经济 状况、 货币 政策 走向 、资 金供求 情 况等 ) 的 分析 ,判 断市 场利 率变化 趋势 ,以 确定 基金 组合的 久期 目标 。当 预期 未来市 场利 率 水 平 下 降 时 ,本 基 金 将 通过 增 持 剩 余 期限 较 长 的 债券 等 方 式 提 高基 金 组 合 久期 ; 当 预 期未 来 市 场 利 率 水平 上 升 时 ,本 基 金 将 通 过增 加 持 有 剩余 期 限 较 短 债券 并 减 持 剩余 期 限 较 长债 券等方 式缩 短基 金组 合久 期,以 规避 组合 跌价 风险 。 2 )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 走势 、收益率曲线的变化 情况 的判断,适时采用哑 铃型 、梯形或 子 弹 型 投 资 策略 , 在 长 期、 中 期 和 短 期债 券 间 进 行配 置 , 以 最 大 限 度 避 免 投资 组 合 收 益受 债券利 率变 动的 负面 影响 。 3 )类 属配 置策 略 类属配置是指债券组 合中 国债、金融债、企业 债、 公司债等不同债券投 资品 种之间的 配置比 例。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各 类属 相对收益情况、利差 变化 状况、信用风险评级 、流 动性风险 管 理 等 因 素 来确 定 各 类 属配 置 比 例 , 发掘 具 有 较 好投 资 价 值 的 投资 品 种 , 增持 相 对 低 估并 能给组 合带 来相 对较 高回 报的类 属, 减持 相对 高估 并给组 合带 来相 对较 低回 报的类 属。 4 )个 券选 择策 略 本基金在个券选择上 将安 全性因素放在首位, 优先 选择高信用等级的债 券品 种,防范 违 约 风 险 。 其次 , 在 具 体的 券 种 选 择 上, 将 根 据 拟合 收 益 率 曲 线的 实 际 情 况, 挖 掘 收 益率 明 显 偏 高 的 券种 , 若 发 现该 类 券 种 主 要由 于 市 场 波动 原 因 所 导 致的 收 益 率 高于 公 允 水 平, 则 该 券 种 价 格属 于 相 对 低估 , 本 基 金 将重 点 关 注 此类 低 估 品 种 ,并 选 择 收 益率 曲 线 上 定价 相对低 估的 期限 段进 行投 资。 (3)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 持证 券资产池结构和质量 的跟 踪考察,分析资产支 持证 券底层资 产 信 用 状 况 变化 , 并 预 估提 前 偿 还 率 变化 对 资 产 支持 证 券 未 来 现金 流 的 影 响情 况 , 评 估其 内在价 值进 行投 资。 (4)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 策略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7 与传统信用债券相比 ,一 方面,中小企业私募 债由 于以非公开方式发行 和交 易,并且 限 制 投 资 人 数量 上 限 , 整体 流 动 性 相 对较 差 ; 另 一方 面 , 受 到 发债 主 体 资 产规 模 较 小 、经 营波动 性较 高、 信用 基本 面稳定 性较 差影 响, 整体 的信用 风险 相对 较高 。 鉴于中小企业私募债 的弱 流动性和高风险性, 本基 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 ,结 合财务分 析 方 法 对 债 券发 行 人 信 用风 险 进 行 分 析和 度 量 , 综合 考 虑 信 用 基本 面 、 债 券收 益 率 和 流动 性等因 素的 基础 上, 选择 风险与 收益 相匹 配的 品种 进行投 资。 (四) 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对 债券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2)本 基金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投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5% ,其 中现 金不 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8)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9)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12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基 金 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不 符 合 本 款所 规 定 比 例限 制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资 ; (13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8 (14)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第 (2) 、(10 )、 (12)、 (13 )项规 定外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 并 、 基 金 规模 变 动 等基 金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 素 致使 基金 投 资 比 例不 符 合 上述 规定 投 资 比 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期 间 , 本 基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应 当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基 金 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或者修改 或调 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 比例 、投资限 制 等 , 如 适 用于 本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 , 则 本 基金 投 资 不 再受 相 关 限 制或 按调整 后的 规定 执行 ,但 需提前 公告 ,不 需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重 大 利 害 关系 的 公 司 发 行的 证 券 或 者承 销 的 证 券 ,或 者 从 事 其他 重 大 关 联交 易 的 , 应 当 符合 基 金 的 投资 目 标 和 投 资策 略 , 遵 循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优 先的 原 则 , 防范 利 益 冲 突 , 建立 健 全 内 部审 批 机 制 和 评估 机 制 , 按照 市 场 公 平 合理 价 格 执 行。 相 关 交 易须 事 先 履 行 相关 程 序 ,并 按法 律 法 规 予以 披 露 。重 大关 联 交 易 应提 交 基 金管 理人 董 事 会 审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二 以 上 的 独立 董 事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董 事 会 应 至 少每 半 年 对 关联 交 易 事 项进 行审查 。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 止性 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或按 变更 后的 规定 执行 。 (五)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为 :一年期 银行 定期存 款收 益率(税后)+1% 本基 金选择 上述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原因 为 本 基 金是 通 过 债 券 等固 定 收 益 资产 来 获 取 的 收益 , 力 争 获取 相 对 稳 健的 绝对回 报, 追求 委托 财产 的保值 增值 。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9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发 生变 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 比较基准 推 出 , 或 者市 场 发 生变 化导 致 本 业 绩比 较 基 准不 再适 用 , 经 基金 管 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 人 协商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后 变 更业 绩 比 较 基准 并 及 时 公 告, 而 无 须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六)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预 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 于货 币市场基金,但低于 混合 型基金、 股票型 基金 ,属 于中 等预 期风险/收 益的 产品 。 (七)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 金行使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相关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3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八)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托管 人上 海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 于 2019 年 1 月 17 日 复核 了 本 报 告 中的 财 务 指标 、净 值 表 现 和投 资 组 合报 告等 内 容 , 保证 复 核 内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报告 期末 ”) ,本 报告 所列财 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658,303,158.90 78.17 其中: 债券


658,303,158.90 78.17 资产支 持 证券


- -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0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39,925,089.89 16.6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金 合计


16,645,822.84 1.98 8


其他资 产


27,251,027.66 3.24 9


合计


842,125,099.29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股票。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股票。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42,740,508.90 5.42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18,154,740.00 40.3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66,666,740.00 33.79 4


企业债 券


85,148,910.00 10.79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20,516,000.00 15.27 6


中期票 据


91,743,000.00 11.62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58,303,158.90 83.42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80406


18 农发 06


800,000 85,544,000.00 10.84 2


180204


18 国开 04


500,000 52,360,000.00 6.63 3


180205


18 国开 05


350,000 38,136,000.00 4.83 4


180211


18 国开 11


300,000 30,399,000.00 3.85 5


160025


16 附 息国 债 25


300,000 29,766,000.00 3.77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1 投 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


10.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国债期 货交 易。


11. 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1)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在本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受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 (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3) 其他 资产构 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6,417.0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3,708,038.10 5


应收申 购款


13,506,572.5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7,251,027.66 (4) 报告 期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2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股票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3 十、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 基 金 一 定盈 利 , 也不 保证 最 低 收 益。 基 金 的过 往业 绩 并 不 代表 其 未 来表 现。 投 资 有 风险 ,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一) 本 报告 期基 金份 额 净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嘉实稳 祥纯 债债 券 A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 同 生效起 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1.82% 0.09% 2.00% 0.01% -0.18% 0.08% 2017 年 3.16% 0.04% 2.53% 0.01% 0.63% 0.03% 2018 年 9.30% 0.06% 2.53% 0.01% 6.77% 0.05% 嘉实稳 祥纯 债债 券 C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合 同生效 起 至2016 年 12 月 31 日 0.06% 0.07% 0.69% 0.01% -0.63% 0.06% 2017 年 2.46% 0.04% 2.53% 0.01% -0.07% 0.03% 2018 年 8.89% 0.06% 2.53% 0.01% 6.36% 0.05% (二)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 来基金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变 动 的比较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4


图 1: 嘉实 稳祥 纯债 债券A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史 走势 对比 图 (2016 年3 月 18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图 2: 嘉实 稳祥 纯债 债券C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史 走势 对比 图 (2016 年3 月 18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5 注: 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的 约定 , 本基金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起 6 个 月内 为建仓 期 , 建 仓 期结束 时本 基金 的各 项投 资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 十 二 (二) 投资 范围和 (四 ) 投资限 制) 的 有关约 定。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6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 买的 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 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 申购基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 户以及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专 用 账 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用 账 户 与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 机构 和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托管 人 不 对 处于 其 实 际 控 制之 外 的 账 户及 财 产 承 担 责任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 登记 机 构 和 基金 销 售 机 构 以其 自 有 的 财产 承 担 其 自 身的 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 得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 算 的 , 基 金 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 。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运 作 基 金 财产 所 产 生 的债 权 , 不 得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生 的 债 务 相互 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 基 金 财 产所 产 生 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7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除 本部分 另有约 定的 品种外,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券, 以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 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 化或 证 券 发 行机 构 发 生 影 响证 券 价 格 的重 大 事 件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 牌转让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基金合同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选 取 估 值 日 第 三 方估 值 机 构 提供 的 相 应 品 种对 应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具体 估 值 机 构由 基 金 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另 行协 商约 定; (3)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 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 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债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6 、债券 回购: 持有的 回购 协议以成 本列 示,按 商定 利率在实 际持 有期间 内逐 日计提 利 息; 7 、定期 存款: 以本金 列示 ,按商定 的存 款利率 在实 际持有期 间内 逐日计 提应 收利息 , 在利息 到账 日以 实收 利息 入账;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8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担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每个 工 作 日 对基 金 资 产 估 值后 , 将 各 类基 金 份 额 净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错 误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 , 导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 错误 遭 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损 失 按 下 述“ 估 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因 更 正 估值 错 误 发 生 的费 用 由 估 值错 误 责 任 方 承担 ; 由 于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 值错 误 ,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 失的 , 由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对直 接 损 失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若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已 经 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 义 务 的当 事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行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9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则 其 应 当承 担 相 应 赔 偿责 任 。 估 值错 误 责 任 方 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 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围 内 对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 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 当 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 获 得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 的 总 和 超过 其 实 际 损 失的 差 额 部 分支 付 给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予 以纠 正,通 报基 金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 情 况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 , 经确 认 后 按 以下 条 款 进 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双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充 分 讨 论 后, 尚 不 能 达 成一 致 时 , 按基 金 管 理 人 的建 议 执 行 ,如 事 后 证 明基 金托管 人计 算正 确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 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程 提 出 疑 义或 要 求 基 金 管理 人 书 面 说明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出 错 且造 成 基 金 份额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0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应 根 据 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对 投 资 者 或基 金 支 付 赔 偿金 , 就 实 际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金 额 ,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基 金托 管 人 按 照管 理 费 和 托 管费 的 比 例 各自 承 担 相 应的 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 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 算和核对 或 对 基 金 管 理人 采 用 的 估值 方 法 , 尚 不能 达 成 一 致时 , 为 避 免 不能 按 时 公 布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情 形 , 以 基金 管 理 人 的计 算 结 果 对 外公 布 , 如 事后 证 明 基 金 托管 人 计 算 正确 , 由 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任 。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进而 导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错 误 而引 起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赔 付。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处理 。如果 行业 另有通 行 做法, 双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暂停 基金 估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 算,基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行 复 核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于每 个 开 放 日交 易 结 束 后 计算 当 日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并 发 送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净 值 计 算结 果 复 核 确认 后 发 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8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 误 差不作 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证 券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等原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虽 然 已 经 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 现错 误 的 , 由 此 造成 的 基 金 资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免 除 赔 偿 责任 , 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1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可以 进行收益 分配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 配次数最 多 为 4 次 ,每 份 基金份额 每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得低 于收 益分配 基准 日每份基 金份 额可供 分配 利润 的1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转 为 相 应 类别 的 基 金 份 额进 行 再 投 资; 若 投 资 者 不选 择 , 本 基金 默 认 的 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详见届 时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公告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中应载 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 收 益分 配 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分 配利 润计算 截止 日) 的 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定 金 额 , 不足 于 支 付 银 行转 账 或 其 他手 续 费 用 时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可 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相 应类 别 的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 业务 规 则》执 行。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2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 用、账 户维 护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3%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3 %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划款 指令,基 金托 管人于 次月 前 3 个工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中 一 次 性 支付 给 基 金 管 理人 。 若 遇 法定 节 假 日 、 休息 日 或 不 可抗 力 致 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付 日支 付。 2 、基 金托 管 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1% 的年 费率计提 。托 管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经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双方 核对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次 性 支 取 。若 遇 法 定 节 假日 、 休 息 日或 不 可 抗 力 致使 无 法 按 时支 付 的 , 顺延 至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3 、销 售服 务费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3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40% , 按前一 日C 类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40% 年费 率计 提。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40%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金财 产中 划出, 经注 册登记机 构分 别 支 付 给 各 个基 金 销 售 机构 。 若 遇 法 定节 假 日 、 休息 日 或 不 可 抗力 致 使 无 法按 时 支 付 的, 顺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0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 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4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托管 协 议约定 的方 式确 认。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5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等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 信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开 的 规 则 及具 体 程 序 , 说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 涉 及基 金 投 资 者重 大 利 益 的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 、 基金 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 、信 息 披 露 及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 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在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6 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注册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 媒 介 和 网站 上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和网 站上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和网 站上 登载 《 基金合 同 》 生效公 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 、 基 金 份 额发 售 网 点 以及 其 他 媒 介 ,披 露 开 放 日的 各 类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 净 值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在前 款 规 定 的 市场 交 易 日 的次 日 , 将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各 类 基 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方 式 及 有 关申 购 、 赎 回 费率 , 并 保 证投 资 者 能 够 在基 金 份 额 发售 网 点 查 阅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年 度报 告 的 财 务会 计 报 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和网站 上。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7 《基金合 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当 期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权 益 , 基金 管理 人 至 少 应当 在 基 金定 期报 告 “ 影 响投 资 者 决策 的其 他 重 要 信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资 者 的 类 别、 报 告 期 末 持有 份 额 及 占比 、 报 告 期 内持 有 份 额 变化 情 况 及 产品 的特有 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发 生重 大事件 ,有 关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当在 2 个工 作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 办公 场 所 所 在地 的 中 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 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8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7) 中国 证监 会或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8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知 悉后 应 当 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招募 说明书的显著位置 披露 投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的 流动 性 风 险 和 信 用 风 险 ,说 明 投 资 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券 对 基 金 总体 风 险 的 影 响。 本 基 金 投资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 券 后 两 个交 易 日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中 国 证 监会 指 定 媒 介 披露 所 投 资 中小 企 业 私 募债 券 的 名 称 、 数量 、 期 限 、收 益 率 等 信 息, 并 在 季 度报 告 、 半 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 等 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年 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 持有 的资产支 持 证 券 总 额、 资 产 支持 证券 市 值 占 基金 总 资 产的 比例 和 报 告 期内 所 有 的资 产支 持 证 券 明细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 告中 披露 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10 名资 产 支持证 券明 细。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9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 、 基 金定 期 报 告 和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等 公开 披 露 的 相 关基 金 信 息 进行 复 核 、 审 查, 并 向 基 金管 理 人 出 具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 体 不得 早 于 指 定媒 介 披 露 信 息, 并 且 在 不同 媒 介 上 披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信 息: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4 、出 现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紧急 事故 的任 何情 况; 5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0 十七、 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 种因 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 动, 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 潜在 风险,主 要包括 :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 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 变化 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 的影 响,导致 市场价 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而 产生 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场是国 民 经 济的 晴雨 表 , 而 经 济 运 行 具有 周期 性 的 特 点 。 宏 观 经济 运行 状 况 将 对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 生影响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证券市 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4 、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 使基 金资产保值增值,如 果发 生通货膨胀,基金投 资于 证券所获 得的收 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消 ,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5 、再 投资 风险 。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 率下 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 息收 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 与利率上 升所带 来的 价格 风险 (即 利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 (二) 信用 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 产支持证券 等 信 用 证券 发行 主 体 信 用 状 况 恶 化, 导致 信 用 评 级 下 降 甚 至 到期 不 能 履 行合 约 进 行 兑 付的 风 险 , 另外 , 信 用 风 险也 包 括 证 券交 易 对 手 因违 约而产 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三) 流动 性风 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 转变 成现金,或者不能应 付可 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 赎回 的风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交 易 过 程 中, 可 能 会 发 生巨 额 赎 回 的情 形 。 巨 额 赎回 可 能 会 产生 基 金 仓 位调 整的困 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甚 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1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 排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 所、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要 求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 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 况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 调整 , 但 应 在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1 2 、拟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1) 投资 市场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 行存款等。上述资产 均存 在规范的 交 易 场 所 , 运作 时 间 长 ,市 场 透 明 度 较高 , 运 作 方式 规 范 , 历 史流 动 性 状 况良 好 , 正 常情 况 下 能 够 及 时满 足 基 金 变现 需 求 , 保 证基 金 按 时 应对 赎 回 要 求 。极 端 市 场 情况 下 , 上 述资 产 可 能 出 现 流动 性 不 足 ,导 致 基 金 资 产无 法 变 现 ,从 而 影 响 投 资者 按 时 收 到赎 回 款 项 。根 据 过 往 经 验 统计 , 绝 大 部分 时 间 上 述 资产 流 动 性 充裕 , 流 动 性 风险 可 控 , 当遇 到 极 端 市场 情 况 时 , 基金 管 理 人会 按照 基 金 合 同及 相 关 法律 法规 要 求 , 及时 启 动 流动 性风 险 应 对 措施 ,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2) 投资 行业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 程中 的行业配置较为灵活 ,在 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及 行业 基本面的 前 提 下 进 行 配置 , 不 以 投资 于 某 单 一 行业 为 投 资 目标 , 行 业 分 散度 较 高 , 受到 单 一 行 业流 动性风 险的 影响 较小 。 (3) 投资 资产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 低资 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 的限 制,以降低基金的流 动性 风险:本 基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 本基金绝 大部 分基金 资产 投资于 7 个 工作日 可变现 资产,包 括可 在银行 间市 场正常 交 易的债券、非金融 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及同业 存单,7 个 工 作 日 内到 期 或 可 支取 的 逆 回 购 、 银行 存 款,7 个 工作 日内 能够确 认收 到的 各类 应收 款项等 ,上 述资 产流 动性 情况良 好。 3 、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 超 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能采 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 理措 施,以控 制因巨 额赎 回可 能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 (1)部 分延期 赎回, 并对 当日申请 赎回 的份额 超过 前一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30% 的单个 赎回申 请人 部分 延期 办理 ; (2) 暂停 赎回 ; (3)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措施 。 4 、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1)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或 暂 停 接 受基 金 申 购 赎回 申 请 的 措 施。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存 在不 能及时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风 险。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2 (2)若 本基金 发生了 巨额 赎回,基 金管 理人有 可能 采取部分 延期 赎回或 暂停 赎回的 措 施 以 应 对 巨 额赎 回 , 具 体措 施 请 见 基 金合 同 及 招 募说 明 书 中 “ 基金 份 额 的 申购 与 赎 回 ”部 分 “ 巨 额 赎 回的 处 理 方 式” 。 因 此 在 巨额 赎 回 情 形发 生 时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存 在 不 能 及时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风险 。 (3 ) 本 基金对 持续 持有 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人, 收 取1.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上述 赎回费 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赎 回费 在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四) 管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 经济 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 断有 误、获取 的 信 息 不 全 等影 响 基 金 的收 益 水 平 。 基金 管 理 人 的管 理 水 平 、 管理 手 段 和 管理 技 术 等 对基 金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 (五)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 各环 节操作过程中,因内 部控 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 因素 造成操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作 规 程 等 引致 的 风 险 , 例如 , 越 权 违规 交 易 、 会 计部 门 欺 诈 、交 易 错 误 、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 交易 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 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 者差错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常 进 行 或 者导 致 投 资 者 的利 益 受 到 影响 。 这 种 技 术风 险 可 能 来自 基 金 管 理公 司、登 记机 构、 代销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六)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 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的规 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 规及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七)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本基金为纯债债券型基金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 该类 债券 的 特 定 风 险 即 成 为 本基 金 及 投 资者 主 要 面 对 的特 定 投 资 风险 。 债 券 的 投资 收 益 会 受到 宏 观 经 济、 政 府 产 业 政 策、 货 币 政 策、 市 场 需 求 变化 、 行 业 波动 等 因 素 的 影响 , 可 能 存在 所 选 投 资标 的的成 长性 与市 场一 致预 期不符 而造 成个 券价 格表 现低于 预期 的风 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 债,中小企业私募债 是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 上市 中小企业 采 用 非 公 开 方式 发 行 的 债券 。 由 于 不 能公 开 交 易 ,一 般 情 况 下 ,交 易 不 活 跃, 潜 在 较 大流 动 性 风 险 。 当发 债 主 体 信用 质 量 恶 化 时, 受 市 场 流动 性 所 限 , 本基 金 可 能 无法 卖 出 所 持有 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由此 可能给 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 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存在 一定 的信用风险、利率风 险、 流动性风 险、提 前偿 付风 险、 操作 风险和 法律 风险 。 (八) 其他 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的出现,将会 严重 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3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 竞争 、代理商违约、托管 行违 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 直接控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4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 。对 于 可 不 经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须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自决议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并在 决议 生效后 按《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5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 务 后, 按 各 类 基金 份 额 在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由 发 生 时 各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占 基 金 资 产总 净 值 的 比 例确 定 剩 余 财产 在 各 类 基 金份 额 中 的 分配 比 例 , 并在 各 类 基 金 份 额可 分 配 的 剩余 财 产 范 围 内按 各 份 额 类别 内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同一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对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剩余 资产具 有同 等的 分配 权。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6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A.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取得 的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 的当 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认 真阅读 并遵守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业 务规 则》以 及基 金管理 人 按照规 定就 本基 金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7 B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和 义 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8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 所 管理 的 不 同 基 金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 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 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9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部 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金 并 加 计 银行 同 期 活 期 存款 利 息 在 基金 募 集 期 结束 后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C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行 为 , 对 基金 财 产 、 其 他当 事 人 的 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应 呈 报 中 国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证 券账户 、资 金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以 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则 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不 对处于 托管 人实际 控 制之外 的账 户及 财产 承担 责任;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 与 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 及 不同 的 基 金 财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托 管 的 不同 的 基 金 分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 保证 不 同 基 金之 间 在 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0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所需 的其 他账户 ,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3)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支付 基金 收益和 赎回 款项 ; (14)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5)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6)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7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8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19 ) 按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 追 偿 ; (20)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决议 ;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 表有权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同 一类 别 每 一 基金 份 额 拥 有平 等的投 票权 。 A .召 开事 由 1 、除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外,当 出现 或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 之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1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主动 要求 调低基 金管 理费、基 金托 管费或 其他 由基金 资 产承担 的费 用;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且在 对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前 提 下 调 整本 基 金 的 申 购费 率 、 调 低赎 回 费 率 或 或销 售 服 务 费率 , 或 变 更收 费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B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本基 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不设 日常 机构。 除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六十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2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决 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当 配合 , 不 得 阻碍 、 干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C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取 的 具 体 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 证 机 关 及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 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 为基 金 托 管 人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派 代 表 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效力 。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3 D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 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 监管 机关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的授 权 代 表 应当 列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不 派 代 表列 席 的 , 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现 场 开 会 同时 符 合 以 下条 件 时 , 可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 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面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托 管 人或 基 金 管 理人 经 通 知 不 参加 收 取 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 提 交 的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 代 理 人出 具 的 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 开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以 采 用 书 面 、网 络 、 电 话、 短 信 或 其 他方 式 进 行 表决 , 具 体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4 5 、若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所持有 的有 效基 金份 额低 于本条 第 1 款第 (2) 项 、 第 2 款第 (3)项 规定比 例的 ,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月 以后、 六 个 月 以 内 ,就 原 定 审 议事 项 重 新 召 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 重新 召 集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到 会 者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不 少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 金 份 额 总数 的 三 分 之一 ( 含 三 分之 一)。 E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 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 G 条规定 程序确 定和公 布监票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持 人 宣 读 提案 , 经 讨 论 后进 行 表 决 ,并 形 成 大 会 决议 。 大 会 主持 人 为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 表, 在 基 金 管 理人 授 权 代 表未 能 主 持 大 会的 情 况 下 ,由 基 金 托 管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议 的 代 表 主持 ; 如 果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和 基 金 托管 人 授 权 代表 均 未 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 举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作 为该 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 单位 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内 在 公 证 机关监 督 下 由 召 集人 统 计 全 部有 效 表 决 , 在公 证 机 关 监督 下 形 成 决议。 F .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5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 出。 除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 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 的 表决 视 为 有 效出 席 的 投 资 者, 表 面 符 合会 议 通 知 规定 的书面表 决 意见 视 为 有 效表 决 ,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 清或 相 互 矛 盾 的视 为 弃 权 表决 , 但 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 议、逐项 表决。 G .计 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 一 名 监 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自 行召 集 或 大 会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召 集 , 但是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未 出 席 大会 的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中 选 举 三 名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担 任 监票 人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不 出 席大 会 的 , 不影 响 计 票 的效 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后 立 即 对 所投 票 数 要 求 进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 应 当进 行 重 新 清点 , 重 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 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拒 派 代 表 对书 面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H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 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该表决通过之日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计票 完成 且计 票结 果符合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决 议通 过条 件之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决 , 在 公 告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时 , 必 须 将 公证 书 全 文 、公 证 机 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I.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 件等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法 律 法 规 的部 分 , 如 将 来法 律 法 规 修改 导 致 相 关 内容 被 取 消 或变 更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 商一 致 并 提 前 公告 后 , 可 直接 对 本 部 分 内容 进 行 修 改和 调 整 ,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A.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 通 过 。 对于 可 不 经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须报经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自决 议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并 在决 议生效 后按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B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C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7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D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E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 务 后, 按 各 类 基金 份 额 在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由 发 生 时 各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占 基 金 资 产总 净 值 的 比 例确 定 剩 余 财产 在 各 类 基 金份 额 中 的 分配 比 例 , 并在 各 类 基 金 份 额可 分 配 的 剩余 财 产 范 围 内按 各 份 额 类别 内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同一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对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剩余 资产具 有同 等的 分配 权。 F.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G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不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协 商 、 调 解解 决 的 , 任 何一 方 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 交 上海 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 按 照 上海 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 委 员会 届 时 有效 的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仲 裁地 点 为 上 海市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8 仲 裁 裁 决 是 终局 的 , 对 各方 当 事 人 均 有约 束 力 。 除非 仲 裁 裁 决 另有 规 定 , 仲裁 费 用 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 当事 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 忠实、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 受 中国 法律 ( 为本协 议之 目的 ,在 此不 包括香 港、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和台 湾 地区法 律) 管辖 。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之 间、 基金 与基 金当 事人之 间权 利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 件 。 1 、《基 金合同 》经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双 方加 盖公章或 合同 专用章 以及 双方法 定 代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 字 ( 或盖章 ) 并 在募 集结 束后 经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认 后生 效。 2 、《基 金合同 》的有 效期 自其生效 之日 起至基 金财 产清算结 果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 告之日 止。 3 、《基 金合同 》自生 效之 日起对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 的《基 金合 同》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4 、《基 金合同 》正本 一式 六份,除 上报 有关监 管机 构一式二 份外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5 、《基 金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投 资者 在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销 售机 构的办 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9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A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北大 街 8 号华 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邮政编 码:100005 成立日 期: 1999 年3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9 】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1.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经 营 电话:010-65215588 B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上 海银 行)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金 煜成 立日 期:1995 年12 月 29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09]81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外 合资 、上 市)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78.0578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人民 币存 贷款 等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A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要 求 的 格 式提 供 投 资 品 种池 , 以 便 基金 托 管 人 运 用相 关 技 术 系统 , 对 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0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债 券 (国 债、金 融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央行 票据 、中 期票 据、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期 融 资 券 、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 、 次 级 债、 地 方 政 府 债、 政 府 支 持机 构 债 券 、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 分等 ) 、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 券回购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类 品种 ,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 的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也 不投 资于可 转换 债券 ( 可分 离交 易可转 债 的纯债 部分 除外 )、 可交 换债券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 本基金 持 有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投资 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其中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B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本基 金对 债券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2)本 基金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投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5% ,其 中现 金不 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展期 ;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9)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 等 级 下降 、 不 再 符合 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 级 报告 发 布 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1)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1 (12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基 金 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不 符 合 本 款所 规 定 比 例限 制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资 ; (13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4)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40% ;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第 (2) 、(10 )、 (12)、 (13 )项规 定外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 并 、 基 金 规模 变 动 等基 金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 素 致使 基金 投 资 比 例不 符 合 上述 规定 投 资 比 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在 上 述 期 间内 ,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应 当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如 适用 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 基 金 投 资 不再 受 相 关 限 制或 按 调 整 后的 规 定 执 行 。但 需 提 前 公告 , 不 需 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C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 条第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 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他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基 金的 投 资 目 标 和投 资 策 略 ,遵 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优 先 的 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建 立 健 全内 部 审 批 机 制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 公平 合 理 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必须 履行 相关 程序 ,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并 履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D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进 行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基 金 投 资运 作 之 前 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供 符 合 法 律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的 、 经 慎 重选 择 的 、 本 基金 适 用 的 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交 易 对 手 名单 , 并 约 定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用 的 交 易 结算 方 式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严格 按 照 交 易 对手 名 单 的 范围 在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易 对 手 。 基金 托 管 人 监 督基 金 管 理 人是 否 按 事 前 提供 的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交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交 易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 每半 年 对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 交易 对 手 名 单及 结 算 方 式进 行 更 新 , 新 名单 确 定 前 已与 本 次 剔 除 的交 易 对 手 所进 行 但 尚 未 结算 的 交 易 ,仍 应 按 照 协议 进 行 结 算 。 如基 金 管 理 人根 据 市 场 情 况需 要 临 时 调整 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交 易 对手 名 单 及 结算 方式的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 手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解决 。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2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 易对 手的资信控制,按银 行间 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 交易,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易 对 手 不 履行 合 同 而 造 成的 纠 纷 及 损失 , 基 金 托 管人 不 承 担 由此 造 成 的 任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失 。 若 未 履约 的 交 易 对 手在 基 金 托 管人 与 基 金 管 理人 确 定 的 时间 前 仍 未 承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他 相 关 法 律责 任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对 相 应 损 失 先行 予 以 承 担, 然 后 再 向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偿 。 基 金 托管 人 则 根 据 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成 交 单 对 合同 履 行 情 况进 行 监 督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后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没 有 按照 事 先 约 定的 交 易 对 手 或交 易 方 式 进行 交 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E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投资 流 通受限 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 受限 证券,应事先根据中 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明确 基金 投资流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例 , 制 订 严格 的 投 资 决 策流 程 和 风 险控 制 制 度 , 防范 流 动 性 风险 、 法 律 风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各 种 风 险 。基 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管 理 人是 否 遵 守 相 关制 度 、 流 动性 风 险 处 置预 案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 例等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 受限 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 会批 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发行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分 等 在 发 行时 明 确 一 定 期限 锁 定 期 的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发 布 重 大 消息 或 其 他 原 因而 临 时 停牌 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 上 市证 券、 回 购 交 易中 的 质 押券 等流 通 受 限 证券 。 本基金 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 限证 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中央 国债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负责 登记 和 存 管 ,并 可 在 证券 交易 所 或 全 国银 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 的 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 限证 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 本基 金名下,基金管理人 负责 相关工作 的 落 实 和 协 调, 并 确 保 基金 托 管 人 能 够正 常 查 询 。因 基 金 管 理 人原 因 产 生 的受 限 证 券 登记 存 管 问 题 , 造成 基 金 托 管人 无 法 安 全 保管 本 基 金 资产 的 责 任 与 损失 , 及 因 受限 证 券 存 管直 接影响 本基 金安 全的 责任 及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时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 在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管理工 作方 面有 关制 度、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的建 立与完 善 情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3.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F 、基金 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审慎原则 ,制 定严格 的投 资决策 流 程 、 风 险 控制 制 度 和信 用风 险 、 流 动性 风 险 处置 预案 , 并 经 董事 会 批 准, 以防 范 信 用 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3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 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 符合 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 督, 如发现异 常 情 况 , 应 及时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积极 配 合 和 协 助乙 方 的 监 督和 核 查 。 基金 因 投 资 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 券导 致 的 信 用 风险 、 流 动 性风 险 , 基 金 托管 人 不 承 担任 何 责 任 。如 因 基 金 管 理 人原 因 导 致 基金 出 现 损 失 致使 基 金 托 管人 承 担 连 带 赔偿 责 任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赔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 遭受 的损失 。 G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 到 账 、 基金 费 用 开 支及 收 入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配 、 相 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H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实 际投 资运作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的 规 定 , 应及 时 以 电 话 提醒 或 书 面 提示 等 方 式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极 配 合 和 协助 基 金 托 管 人的 监 督 和 核查 。 基 金 管 理人 收 到 书 面通 知 后 应 在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时 核 对 并 以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 托 管 人 发出 回 函 , 就 基金 托 管 人 的疑 义 进 行 解释 或 举 证 , 说 明违 规 原 因 及纠 正 期 限 , 并保 证 在 规 定期 限 内 及 时 改正 。 在 上 述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 项 进 行 复查 , 督 促 基金 管 理 人 改 正。 基 金 管 理人 对 基 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I 、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依 照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 本托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执 行 核 查 。对 基 金 托 管 人发 出 的 书 面提 示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 规定 时 间 内 答复 并 改 正 , 或 就基 金 托 管 人的 疑 义 进 行 解释 或 举 证 ;对 基 金 托 管 人按 照 法 律 法规 、 《 基 金合 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J 、对于 依据交 易程序 尚未 成交的投 资指 令,基 金托 管人根据 法律 法规及 本托 管协议 的 约定进 行投 资监 督时 发现 该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 当 拒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 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K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 果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管 理 人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 阻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管 协 议 规 定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 手 段妨 碍 对 方 进行 有 效 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A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4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 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复核基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和 各 类 基 金份 额 净 值 、根 据 基 金 管 理人 指 令 办 理清 算 交 收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B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 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 明违规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并 保 证 在规 定 期 限 内 及时 改 正 。 在上 述 规 定 期 限内 ,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 合基 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 料以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C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 果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托 管 人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 阻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议 规 定 行 使监 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 碍对 方 进 行 有效 监 督 ,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A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不对处于 托管 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账 户或 财产承担 责任。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金 财产 ,如 有特 殊情 况双方 可另 行 协 商 解 决 。基 金 托 管 人未 经 基 金 管 理人 的 指 令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处 分 、 分配 本 基 金 的任 何 资 产 ( 不 包含 基 金 托 管人 依 据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结 算 数 据 完成 场 内 交 易交 收、托 管资 产开 户银 行扣 收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产,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 到账 日 基 金 财 产没 有 到 达 基金 账 户 的 , 基金 托 管 人 应及 时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施 进 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 金财 产 造 成 损失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负 责向 有 关 当 事人 追偿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 产 。 B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 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 开立 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 账户由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5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募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基金 财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基 金 托 管 人开 立 的 基 金 银行 账 户 , 同时 在 规 定 时 间内 , 聘 请 具有 从 事 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 或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 《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 C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以基 金的 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 立基 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 金管理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令 办 理 资 金收 付 。2. 基 金银 行 账 户 的开 立 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 开展 本 基 金 业务 的 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假 借 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 立 任何 其 他 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 条件下,基金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 办理基金 资产的 支付 。 D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立 证券账 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限于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 管人和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出 借 或 未 经对 方 同 意 擅 自转 让 基 金 的任 何 证 券 账 户, 亦 不 得 使用 基 金 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基 金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产 的管 理 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 基金 财产承担,若因基金 银行 存款余额不足导致证 券账 户开户费 无法扣 收, 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垫 付。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金 账 户 , 并 代 表所 托 管 的 基金 完 成 与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的 一 级 法人 清 算 工 作,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予 以 积 极 协助 。 结 算 备 付金 、 结 算 互保 基 金 、 交 收价 差 资 金 等的 收 取 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 他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立 、 使用 的 , 若 无相 关 规 定 , 则基 金 托 管 人比 照 上 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E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6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 进 行 交易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中 国人 民 银 行 、银 行 间 市 场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有 关 规 定 ,在 银 行 间 市 场登 记 结 算 机构 开 立 债 券 托管 账 户 , 持有 人 账 户 和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并 代 表 基 金进 行 银 行 间 市场 债 券 的 结算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共 同 代表 基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 F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品 种 的 投 资业 务 时 , 如 果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设 和 使用 , 按 有 关规 则 进 行 开立 和使用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G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银行存款开户 证实 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 人存放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保 管 库 , 也可 存 入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 、银行 间市场 清算 所股份 有限公 司或票 据营 业中心 的代保 管 库 , 保 管 凭证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持 有 。 实物 证 券 、 银行 定 期 存 款 证实 书 等 有 价凭 证 的 购 买和 转 让 , 按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双 方约 定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对由 基 金 托 管人 以 外 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H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 同的签署,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由基 金 管 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产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的 原 件分 别 由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保 管。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 外 , 基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 签 署 的与 基 金 财 产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 包 括 但 不限 于 基 金 年度 审 计 合 同 、 基金 信 息 披 露协 议 及 基 金 投资 业 务 中 产生 的 重 大 合 同,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保 证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至 少各 持 有 一 份 正本 的 原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重 大 合 同签 署 后 及 时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大 合 同 传 真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在 三 十个 工 作 日 内 将正 本 送 达 基金 托 管 人 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 基金合 同》 终止 后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 上的 正本的,基金管理人 应向 基金托管 人 提 供 合 同复 印件 , 并 在 复 印 件 上 加盖 公 章 或预 留印 鉴 , 未 经双 方 协 商或 未在 合 同 约 定范 围 内 ,合 同原 件 不 得 转移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A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 的金 额。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 每个交易 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 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五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交 易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7 2. 基金管 理人 应每交 易日 对基金资 产估 值。但 基金 管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 的 规 定 暂 停 估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每个 交 易 日 对基 金 资 产 估 值后 , 将 各 类基 金 份 额 净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B 、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2.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除 本部分 另有约 定的 品种外,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券, 以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 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 化或 证 券 发 行机 构 发 生 影 响证 券 价 格 的重 大 事 件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 牌转让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基金合同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选 取 估 值 日 第 三 方估 值 机 构 提供 的 相 应 品 种对 应 的 估 值净 价 估 值 , 具体 估 值 机 构由 基 金 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另 行协 商约 定; (3)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 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 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债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6 、债券 回购: 持有的 回购 协议以成 本列 示,按 商定 利率在实 际持 有期间 内逐 日计提 利 息。 7 、定期 存款: 以本金 列示 ,按商定 的存 款利率 在实 际持有期 间内 逐日计 提应 收利息 , 在利息 到账 日以 实收 利息 入账。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8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担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 8 项 进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 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原 因,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虽 然已 经 采 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但 未能 发 现 错 误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金 资 产 估 值错 误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免 除 赔偿 责 任 , 但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C 、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 理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出 现 错 误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立 即 予以 纠 正 , 通 报基 金 托 管 人, 并 采 取 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 公 告 并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当 发 生 净 值 计算 错 误 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 处 理 ,由 此 给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金 造 成 损 失的 , 应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先 行赔 付 , 基 金 管理 人 按 差 错情 形 , 有 权向 基金托 管人 或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差 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 持有 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 时,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应 根据 实 际 情 况界 定 双 方承 担的 责 任 , 经确 认 后 按以 下条 款 进 行 赔偿 : (1)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充 分 讨 论 后, 尚 不 能 达 成一 致 时 , 按基 金 管 理 人 的建 议 执 行 ,如 事 后 证 明基 金托管 人计 算正 确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2)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 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 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程 提 出 疑 义或 要 求 基 金 管理 人 书 面 说明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出 错 且造 成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应 根 据 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对 投 资 者 或基 金 支 付 赔 偿金 , 就 实 际向 投 资 者 或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金 额 ,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基 金托 管 人 按 照管 理 费 和 托 管费 的 比 例 各自 承 担 相 应的 责任。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9 (3)如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 算和核对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致 时 , 为 避免 不 能 按 时 公布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 情 形 ,以 基 金 管 理人 的 计 算 结果 对外 公 布 , 如事 后 证 明 基金 托 管 人 计 算正 确 , 由 此给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基 金造 成 的 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4)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进而 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 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赔 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 以基金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4.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法 规 或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业 另 有通 行 做 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D 、暂 停估 值 与 公告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暂停 基金 估值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E 、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F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 会计 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 会计 报告。基 金 管 理 人 独立 地设 置 、 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金 的 全 套 账册 。 若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对 会 计处 理 方 法 存在 分 歧 , 应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处 理 方 法 为准 。 若 当 日 核对 不 符 , 暂时 无 法 查 找 到错 账 的 原 因而 影 响 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G 、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财 务报表 后,进行独立的复 核。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报 表的 编制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0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 日起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季 度报 告的 编制 ;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完成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的编 制;在每 年结束 之日起 90 日 内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 度报告的 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 金合 同》 生 效不 足两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2)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 成报 表编制,将有关报表 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 管人在复 核 过 程 中 , 发现 双 方 的 报表 存 在 不 符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共 同 查明 原 因 ,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国 家有 关规 定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 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 应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保存期 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 善保管, 则按相 关法规承 担 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 或编制 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 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 得 无 故 拒 绝或 延 误 提 供, 并 保 证 其 的真 实 性 、 准确 性 和 完 整 性。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 将 所保 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 相关 的争议,双方当事人 应通 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 决 的 ,任 何 一 方均 有权 将 争 议 提交 上 海 国际 经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仲 裁地 点 为 上 海市 , 按 照 上 海 国 际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 员 会 届 时有 效 的 仲 裁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裁 决是 终 局 的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除非 仲裁裁 决另 有规 定, 仲裁 费用、 律师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 当事 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A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议进 行修 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B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1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C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立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6 个月 。 6.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剩 余财 产中 支付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 务 后, 按 各 类 基金 份 额 在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由 发 生 时 各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占 基 金 资 产总 净 值 的 比 例确 定 剩 余 财产 在 各 类 基 金份 额 中 的 分配 比 例 , 并在 各 类 基 金 份 额可 分 配 的 剩余 财 产 范 围 内按 各 份 额 类别 内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同一类 别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对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剩余 资产具 有同 等的 分配 权。 8.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出 具 法 律 意见 书 后 ,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案 并 公 告 。 基金 财 产 清 算公 告 于 基 金财 产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2 9.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 上。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3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 务,并将根据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 变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 内容如 下: (一) 资料 寄送 1 、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账 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除基 金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后的 1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寄 送开户 确认 书和 交易 对账 单。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基金管理 人在每 年 第 1-3 季度结束 后向定 制纸 质对 账单且在 季度内 有交 易的 投资者 寄 送季度对 账单 ,在每 年第 4 季度 结束后 向定制 纸质 对账单且 季度 内有交 易或 最后一个 交易 日 仍 持 有 份 额的 投 资 者 寄送 年 度 对 账 单; 每 月 向 定制 电 子 对 帐 单服 务 的 份 额持 有 人 发 送电 子对帐 单。 3 、由于 投资者 提供的 邮寄 地址、手 机号 码、电 子邮 箱不详、 错误 、未及 时变 更或邮 局 投 递 差 错 、 通讯 故 障 、 延误 等 原 因 有 可能 造 成 对 账单 无 法 按 时 或准 确 送 达 。因 上 述 原 因无 法 正 常 收 取 对账 单 的 投 资者 , 敬 请 及 时通 过 本 公 司网 站 , 或 拨 打本 公 司 客 服热 线 查 询 、核 对、变 更您 的预 留联 系方 式。 (二)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 销售机 构为投资者提供定 期定额 投资服务。通过定 期定额 投资计划, 投 资 者 可 以通 过 销 售渠 道定 期 定 额 申购 基 金 份额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的有 关规 则 另 行 公告 。 (三) 手机 短信 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净 值短 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 基金净 值 短 信 服 务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可通 过拨 打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00-8800 (免 长途 话费) 、(010)85712266 , 也可通 过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定制 短信 服务 。 (四)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 站www.jsfund.cn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还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 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 基金 交易查询、账户信息 查询 和基金信 息查询 。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 管理 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 金管 理人的各类信息,包 括基 金的法律 文件、 业绩 报告 及基 金管 理人最 新动 态等 资料 。 3 、网 上交 易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4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 个人 和机构投资者的网上 直销 交易业务。个人和机 构投 资者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jsfund.cn 可以 办理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账户 资料 修改、 交易 密 码修改 、交 易申 请查 询和 账户资 料查 询等 各类 业务 。 (五) 咨询 服务 1 、投资 者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如果想 了解 申购与 赎回 的交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基 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 息, 可拨 打基金 管理 人全 国统 一客 服电话 :400-600-8800 ( 免长途 话费 ) 、 (010)85712266 ,传 真: (010)65182266 。 2 、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5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8 年9 月18 日至 2019 年3 月 18 日,本 基金 的 临时报 告刊 登于 《证 券日 报》。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时 间 备注 1 关于增 加和 耕传 承为 嘉实 沪港深 回报 混合 等证 券投资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8 年9 月27 日 含本基 金 2 关于增 加包 商银 行为 嘉实 稳祥纯 债债 券代 销机 构并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2018 年11 月 14 日 含本基 金 3 关于增 加恒 天明 泽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定 投、 转换 业务 及参 加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8 年12 月6 日 含本基 金 4 嘉实稳 祥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暂 停大 额申 购(含 转入 、定 投) 业务 的公告 2018 年12 月6 日 含本基 金 5 关于增 加“ 百度 百盈 ”为 嘉实旗 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开 展定 投业 务及 参加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2018 年12 月 10 日 含本基 金 6 关于增 加联 泰资 产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定 投、 转换 业务 及参 加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8 年12 月 14 日 含本基 金 7 关于增 加众 升财 富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定 投、 转换 业务 及参 加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8 年12 月 19 日 含本基 金 8 关于增 加大 连网 金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定 投、 转换 业务 及参 加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9 年1 月4 日 含本基 金 9 关于嘉 实稳 祥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开 放日 常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2019 年1 月16 日 含本基 金 10 关于增 加日 照银 行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定 投及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019 年1 月25 日 含本基 金 11 关于增 加奕 丰基 金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定 投、 转换 业务 及参 加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9 年1 月28 日 含本基 金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6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 布后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代销 机构的住 所,投 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7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嘉实 稳 祥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注册 的批 复文 件。 2 、《 嘉实 稳祥 纯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 嘉实 稳祥 纯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基 金托 管人 处。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 免费 查阅备查文件。在支 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 取得备查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9 年 0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