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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创400联接C(005727)

中创400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1 号) 
 
基 金管 理人: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重要提 示 
嘉实中 创 40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根据
2012 年 1 月 6 日中 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关 于核 准嘉实 中 创 40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及 其联 接基 金募 集的批 复 》 (证 监许 可[2012]13 号 ) 和2012 年 2 月9 日 《关 于中
创 4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及其联 接基 金募集时 间安 排的确 认函 》(基金 部函
[2012]52 号 )的 核准 进行 募集。 本基 金类 型为 契约 型开放 式。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于 2012 年 3
月22 日正 式生 效, 自该 日 起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本 基金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 募说 明书的内 容 真 实 、 准确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经 中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证 监 会 对 本基 金 募 集 的 核准 , 并 不 表明 其 对 本 基 金的 价 值 和 收益 作 出 实 质性
判 断 或 保 证 ,也 不 表 明 投资 于 本 基 金 没有 风 险 。 投资 者 认 购 或 申购 基 金 份 额时 应 认 真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
所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享 受 基金 收 益 , 同 时承 担 相 应 的投 资 风 险 。 投资 者 在 投 资本 基 金 前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金 的 产 品 特性 , 充 分 考 虑自 身 的 风 险承 受 能 力 , 理性 判 断 市 场, 并 承 担 基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各 类 风 险 ,包 括 : 因 政 治、 经 济 、 社会 等 环 境 因 素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险 、 个 别 证券 特 有 的 非 系统 性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基 金 管 理 实施 过 程 中 产生
的基金管 理风 险、本 基金 的特定风 险等 等。嘉 实中 创 4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以 下简称 “本 基金” ) 为中 创 4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 以
下简称 “中 创400ETF ” ) 的联接 基金 ,主 要通 过投 资于中 创 400ETF 来 实现 对 业绩比 较基 准
的紧密 跟踪 。因 此, 本基 金的业 绩表 现与 中创400 指数及 中创 400ETF 的 表现 密切相 关。 本
基 金 的 长 期 平均 风 险 和 预期 收 益 率 高 于混 合 型 基 金、 债 券 型 基 金、 及 货 币 市场 基 金 。 投资
者在投 资 本 基金 之 前 , 请仔 细 阅 读 本 基金 的 招 募 说明 书 和 基 金 合同 , 全 面 认识 本 基 金 的风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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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 收 益 特 征 和产 品 特 性 ,并 充 分 考 虑 自身 的 风 险 承受 能 力 , 理 性判 断 市 场 ,谨 慎 做 出 投资
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预示 其未来表现。基金管 理人 承诺以恪尽职守、诚 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利 ,也 不向 投资 者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 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 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 策后,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自 行负 责。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2019 年3 月22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止 日 为2018 年12 月31 日 ,特 别事 项注 明除 外 。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 目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3 六、基 金的 募集 ............................................................................................................................. 53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56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 57 九、基 金转 换 ................................................................................................................................. 67 十、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72 十一、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 冻结 与质 押 ..................................................................... 73 十二、 基金 的投 资 ......................................................................................................................... 74 十三、 基金 的业 绩 ......................................................................................................................... 83 十四、 基金 的融 资 、 融券 ............................................................................................................. 85 十五、 基金 的财 产 ......................................................................................................................... 86 十六、 基金 资产 估值 ..................................................................................................................... 88 十七、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92 十八、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94 十九、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96 二十、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97 二十一 、风 险揭 示 ....................................................................................................................... 102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106 二十三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 109 二十四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22 二十五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34 二十六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36 二十七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37 二十八 、备 查文 件 ....................................................................................................................... 138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信 息 披露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5 号<招 募说 明书 的 内容与 格式>》、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简 称“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 《嘉 实中 创 4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 实 性 、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 律 责任 。 本 基 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 载明 的 资 料 申请 募 集 的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没有 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 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中载 明 的 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 件 。如 本 招 募 说明 书 内 容 与 基金 合 同 有 冲突 或 不 一 致之 处 , 均 以 基 金合 同 为 准 。基 金 投 资 者 自依 基 金 合 同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行 为 本 身即 表 明 其 对 基金 合 同 的 承认 和 接 受 ,并 按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 金投 资者 欲了解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以 下含 义: 词语或 简称 含义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书


《嘉实中 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 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基 金 合 同 或 《 基 金 合 同》 《嘉实中 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合 同》及 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的 修订 和补 充 基金或 本基 金 依据基金合 同所募集的嘉实中 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 特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 区) 法律法 规 中国现 时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律 、 行政 法规 、 部门 规 章及规 范性 文 件及其 不时 修订 《基金 法》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及有 权机 关对 该 法不时 修订 或 更新的 版本 《销售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有 权机 关对 该文 件 不时修 订或 更 新的版 本 《运作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 中 国证监 会公 布,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 施并于 2014 年 7 月 7 日 修 订的《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有 权机 关对 该 文件不 时修 订 或更新 的版 本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元 中国法 定货 币人 民币 元 托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的 《嘉 实中 创400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托 管协议 》及 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发售公 告 《嘉实中 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业务 规则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中国证 监会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或其 他经 国务 院授 权的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及 相关 文件 合法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符合 《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代 销业 务资格 ,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 签订基 金销 售与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 为办 理 本基金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其他 基金 业务 的代 理机 构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 销售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基金登 记、 存管、 清算 和 交收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者 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 发放红 利 、 建 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受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可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登记 并存 续或 经政 府有 关部门 批准 设立 的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和 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关 法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基金 管理 机构 、保 险公 司、证 券公 司以 及其 他资 产管理 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 律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的总称 标的指 数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 信息有 限公 司编 制并 发布 的中 创 400 指 数及其 未来 可能 发生 的变 更 目标ETF 另一获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的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 称“ETF ” ) , 该ETF 和本 基金所 跟踪 的标 的指 数相 同, 并且 该 ETF 的投资 目标 和本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类似 , 本 基金 主要 投 资于 该 ETF 以 求达到 投资 目标 。 本 基金 以 中创 4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以 下简 称“ 中 创400ETF ”) 为目 标ETF ETF 联 接基 金 将绝大 多数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跟踪 同一 标的 指数 的目 标ETF , 紧 密跟 踪业绩 比较 基准 , 追求 跟 踪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 采用 开放 式 运作的 基金 ,本 基金 是联 接其所 投资 的目 标ETF 的ETF 联 接基 金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条件 , 基 金 管理人 聘请 法 定机构 验资 并办 理完 毕基 金备案 手续 , 获 得中 国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之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按照基 金合 同第 七部 分之 规定召 集、 召开 并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进 行 表决的 会议 募集期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的基金 份额 募 集期限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起 不超 过3 个月 的期 限 基金存 续期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合法 存续 的不定 期之 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开放日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办理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基 金业务 的申 请日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 T+n 日 自T 日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投 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发售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 销售 机构向 投资 者销 售本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申购 在基金 存续 期内 , 基金 投 资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 点规 定的手 续 , 向 基 金管理 人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赎回 在基金 存续 期内 , 基金 投 资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 点规 定的手 续 , 向 基 金管理 人卖 出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巨额赎 回 在单个 开放 日 ,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总数 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 过上 一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时的 情形 基金账 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额认 购 、 申 购、 赎回 、 转换 、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 投资等 业务 而所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情 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 转 入另一 交易 账户 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开放 式基 金 (转 出基 金 ) 的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转 换为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任 何其 他开 放式 基金( 转入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者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 日、 申购 金额 及 扣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 期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 定银行 账户 内 自动完 成扣 款及 受理 基金 申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基金利 润 基金利 息收 入 、 投 资收 益 、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扣 除相 关 费用后 的余 额, 基金 已实 现 收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 后的余 额 期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期 末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至 日, 以 该日 日终 的会 计核 算 结果为 基准 计 算基金 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评估收 益分 配条 件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价 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 本基金 应收 的 申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扣 除负 债后 的净资 产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 得 的 单 位 基 金 份额的 价值 , 针对 某一 类 基金份 额 , 指 计算 日本 类 别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该 类别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资 产估 值 计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过程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 以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上的 逆回 购 与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款 ) 、 停 牌 股票、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 产支 持证券 、 因 发行 人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易 的债 券等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 指定媒 体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息 披露 的报 刊和 互联 网网站 不可抗 力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能 避 免并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情况 , 包 括但 不限 于 洪水 、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 灾 害、 战争 、 疫 情、 骚乱 、 火 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法律 及政 策变 化、 突发停 电、 电脑 系统 或数 据传输 系统 非正 常 停 止 以 及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非 正 常 暂 停 或 停 止 交 易 等。 销售服 务费 指 从 相 应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的 , 用 于 本 基 金 市 场 推 广、销 售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的 费用 。 基金份 额类 别 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 金份额 分为 不同 的类 别 , 各基金 份额 类别 分别 设置 代码 , 分 别计 算 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在投资者认购/申购 时 收取认 购/ 申购 费用, 但不 从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的, 称为A 类基 金份 额; 在投 资者认 购/ 申购 时不 收取 认 购/申 购费 用, 而是从 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的, 称 为C 类基 金份 额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1、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 中心二 期53 层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街8 号 华 润大厦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40% ,德意志资产管理( 亚 洲)有限公司30% ,立信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30%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文 批准 ,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成立 , 是 中国 第一 批基 金管理 公司 之一 , 是 中外 合资基 金管 理公 司 。 公司 注册地 上海 , 总 部设在 北京 并设 深圳 、 成 都 、 杭州 、 青岛 、 南 京 、 福州 、 广 州 、 北 京怀 柔、 武汉 分 公司 。 公 司获得 首批 全国 社保 基金 、企业 年金 投资 管理 人 、QDII 资格 和特 定资 产管 理 业务资 格 。 2、管 理基 金情 况 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 管理 人共 管 理 1 只 封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144 只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具 体 包 括嘉 实 元 和 、 嘉实 成 长 收 益混 合 、 嘉 实 增长 混 合 、 嘉实 稳 健 混 合、 嘉实债 券、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混 合、 嘉实 优质 企业 混合、 嘉实 货币 、嘉 实沪 深 300ETF 联接 (LOF) 、嘉实 超短 债债券 、嘉实主 题混 合、嘉 实策 略混合、 嘉实 海外中 国股 票(QDII )混 合 、 嘉 实 研 究精 选 混 合 、嘉 实 多 元 债 券、 嘉 实 量 化阿 尔 法 混 合 、嘉 实 回 报 混合 、 嘉 实 基本 面50 指数 (LOF ) 、 嘉实 稳固收 益债 券、 嘉实 价值 优势混 合、 嘉 实 H 股 指数 (QDII ) 、 嘉实 主题新动 力混 合、嘉 实多 利分级债 券、 嘉实领 先成 长混合、 嘉实 深证基 本面 120ETF 、嘉 实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 深证基 本 面120ETF 联接 、 嘉实黄 金 (QDII-FOF-LOF ) 、嘉实 信用 债券 、嘉 实周 期优选 混合 、 嘉实安 心货 币、 嘉实 中创400ETF 、嘉 实中 创400ETF 联接、 嘉实 沪深300ETF 、 嘉实优 化红 利 混合、 嘉实 全球 房地 产 (QDII ) 、 嘉实 理财 宝7 天债 券、嘉 实增 强收 益定 期债 券、嘉 实纯 债 债券、 嘉实 中证 中期 企业 债指数 (LOF) 、嘉 实中 证500ETF 、嘉 实增 强信 用定 期债券 、嘉 实 中证 500ETF 联接 、 嘉 实中 证中期 国债 ETF 、嘉 实中 证金边 中期 国债 ETF 联 接 、嘉实 丰益 纯 债定期 债券 、嘉 实研 究阿 尔法股 票、 嘉实 如意 宝定 期债券 、嘉 实美 国成 长股 票 (QDII ) 、 嘉 实 丰 益 策 略 定期 债 券 、 嘉实 丰 益 信 用 定期 债 券 、 嘉实 新 兴 市 场 债券 、 嘉 实 绝对 收 益 策 略定 期混合 、嘉 实宝A/B 、嘉 实 活期宝 货币 、嘉 实1 个 月 理财债 券、 嘉实 活钱 包货 币、嘉 实泰 和 混合、嘉实薪金宝 货币、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 混合、 嘉实中证主要消 费 ETF 、嘉 实 中 证 医 药 卫生 ETF 、 嘉实 中证 金融 地产 ETF 、 嘉实 3 个 月理 财债券 A/E 、嘉 实医 疗保 健股票 、嘉 实新 兴产业股 票、 嘉实新 收益 混合、嘉 实沪 深 300 指数 研究增强 、嘉 实逆向 策略 股票、嘉 实企 业 变 革 股 票 、嘉 实 新 消 费股 票 、 嘉 实 全球 互 联 网 股票 、 嘉 实 先 进制 造 股 票 、嘉 实 事 件 驱动 股票、嘉 实快 线货币 、嘉 实低价策 略股 票、嘉 实中 证金融地 产 ETF 联 接、嘉 实新起点 混合 、 嘉 实 腾 讯 自 选股 大 数 据 策略 股 票 、 嘉 实环 保 低 碳 股票 、 嘉 实 创 新成 长 混 合 、嘉 实 智 能 汽车 股 票 、 嘉 实 新起 航 混 合 、嘉 实 新 财 富 混合 、 嘉 实 稳祥 纯 债 债 券 、嘉 实 稳 瑞 纯债 债 券 、 嘉实 新 优 选 混 合 、嘉 实 新 趋 势混 合 、 嘉 实 新思 路 混 合 、嘉 实 沪 港 深 精选 股 票 、 嘉实 稳 盛 债 券、 嘉 实 稳 鑫 纯 债债 券 、 嘉 实安 益 混 合 、 嘉实 文 体 娱 乐股 票 、 嘉 实 稳泽 纯 债 债 券、 嘉 实 惠 泽混 合(LOF )、嘉 实成 长增强 混合、嘉 实策 略优选 混合 、嘉实主 题增 强混合 、嘉 实研究增 强混 合 、 嘉 实 优 势成 长 混 合 、嘉 实 稳 荣 债 券、 嘉 实 农 业产 业 股 票 、 嘉实 价 值 增 强混 合 、 嘉 实新 添瑞混合 、嘉 实现金 宝货 币、嘉实 增益 宝货币 、嘉 实物流产 业股 票、嘉 实丰 安 6 个 月定 期 债 券 、 嘉 实 稳元 纯 债 债 券、 嘉 实 新 能 源新 材 料 股 票、 嘉 实 稳 熙 纯债 债 券 、 嘉实 丰 和 混 合、 嘉实新添 华定 期混合 、嘉 实定期 宝 6 个 月理 财债券 、嘉实现 金添 利货币 、嘉 实沪港深 回报 混合、嘉实原油(QDII-LOF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 股票、嘉实稳宏债券、嘉 实中关村 A 股 ETF 、嘉 实稳 华纯 债债 券、嘉实 6 个月 理财 债券 、嘉实 稳怡 债券 、嘉 实富 时中 国 A50ETF 联接、嘉 实富 时中国 A50ETF 、嘉实 中小 企业量 化活 力灵活配 置混 合、嘉 实创 业板 ETF 、嘉 实 新 添 泽 定 期混 合 、 嘉 实合 润 双 债 两 年期 定 期 债 券、 嘉 实 新 添 丰定 期 混 合 、嘉 实 新 添 辉定 期混合、 嘉实 领航资 产配 置混合(FOF) 、嘉 实价值 精选股票 、嘉 实医药 健康 股票、嘉 实润 泽 量 化 定 期 混合 、 嘉 实 核心 优 势 股 票 、嘉 实 润 和 量化 定 期 混 合 、嘉 实 金 融 精选 股 票 、 嘉实 新 添 荣 定 期 混合 、 嘉 实 致兴 定 期 纯 债 债券 、 嘉 实 战略 配 售 混 合 、嘉 实 瑞 享 定期 混 合 、 嘉实 新 添 康 定 期 混合 、 嘉 实 资源 精 选 股 票 、嘉 实 致 盈 债券 。 其 中 嘉 实增 长 混 合 、嘉 实 稳 健 混合 和 嘉 实 债 券 属于 嘉 实 理 财通 系 列 基 金 。同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还 管 理多 个 全 国 社保 基 金 、 企业 年金、 特定 客户 资产 投资 组合。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 况 牛成立先生,联席董 事长 ,经济学硕士,中共 党员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 非银 行金融机 构监管 司副 处长 、处 长; 中国银 行厦 门分 行党 委委 员、副 行长 (挂 职) ;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 理委员 会 ( 下称 银监 会) 非 银行金 融机 构监 管部 处长 ;银监 会新 疆监 管局 党委 委员、 副局 长 ; 银 监 会 银 行 监管 四 部 副 主任 ; 银 监 会 黑龙 江 监 管 局党 委 书 记 、 局长 ; 银 监 会融 资 性 担 保业 务工作 部 ( 融资 性担 保业 务监管 部际 联席 会议 办公 室) 主 任; 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党 委委 员 、 总 裁 。 现任 中 诚 信 托有 限 责 任 公 司党 委 书 记 、董 事 长 , 兼 任中 国 信 托 业保 障 基 金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 赵学军先生,董事长 ,党 委书记,经济学博士 。曾 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 公司 电视设计 所 、 外 经 贸 部中 国 仪 器 进出 口 总 公 司 、北 京 商 品 交易 所 、 天 津 纺织 原 材 料 交易 所 、 商 鼎期 货经纪 有限 公司 、北 京证 券有限 公司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经理 ,2017 年12 月 起任 公司 董事 长。 朱蕾女士,董事,硕 士研 究生,中共党员。曾 任保 监会财会部资金运用 处主 任科员; 国 都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研究 部 高 级 经 理; 中 欧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董 秘 兼 发 展战 略 官 ; 现任 中 诚 信 托 有限 责 任 公司 总裁 助 理 兼 国际 业 务 部总 经理 ; 兼 任 中诚 国 际 资本 有限 公 司 总 经理 、 深圳前 海中 诚股 权投 资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总经理 。 高峰先生,董事,美 国籍 ,美国纽约州立大学 石溪 分校博士。曾任所罗 门兄 弟公司利 息衍生 品副 总裁 ,美 国友 邦金融 产品 集团 结构 产品 部副总 裁。 自 1996 年 加入 德意志 银行 以 来,曾 任德 意志 银行 (纽 约、香 港、 新加 坡) 董事 、全球 市场 部中 国区 主管 、上海 分行 行长 , 2008 年至 今任 德意 志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行 长、 德意志 银行 集团 中国 区总 经理。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生,董事,英国籍,南安普顿大学学士学位。曾任 Sena Consulting 公 司咨 询顾 问 ,JP Morgan 固 定收 益亚 太 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定 收 益亚太 区 CFO 、COO , 德意 志银行 资产 与财 富管 理全 球首席 运营 官。2008 年至 今任德 意志 银 行资产 管理 全球 首席 运营 官。 韩家乐 先生 ,董 事,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硕 士研 究生 。1990 年 2 月 至2000 年5 月 任海 问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1994 年至 今, 任北 京德 恒有限 责任 公 司总经 理;2001 年 11 月 至今, 任立 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经雷先生,董事、总 经理 ,金融学、会计学专 业本 科学历,工商管 理 学学 士学 位 , 特 许金融 分析 师 (CFA)。1998 年到 2008 年 在美 国国 际集团 (AIG ) 国 际投 资公 司美国 纽约 总 部担任 研究 投资 工作 。2008 年到2013 年 历任 友邦 保 险中国 区资 产管 理中 心副 总监, 首席 投 资总监 及资 产管 理中 心负 责人。2013 年10 月至 今就 职于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历 任董 事 总经理 (MD )、 机构 投资 和固定 收益 业务 首席 投资 官;2018 年 3 月起 任公 司 总经理 。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 ,美 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 院国 际金融专业博士。曾 任职 于中国建 设 银 行 辽 宁 分行 。 曾 任 中国 银 行 总 行 国际 金 融 研 究所 助 理 研 究 员, 美 国 化 学银 行 分 析 师, 美国世界银行顾问 ,中国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副总裁 ,万盟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长。2004 至今任 万盟 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 ,中 共党员,法学博士, 清华 大学法学院教授、清 华大 学商法研 究中心 副主 任、 《清 华法 学》 副 主编 ,汤 姆森 路透 集团“ 中国 商法 ”丛 书编 辑咨询 委员 会成 员 。 曾 兼 任 中国 证 券 监 督管 理 委 员 会 第一 、 二 届 并购 重 组 审 核 委员 会 委 员 ,现 兼 任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上 市委 员会 委员 、中国 上市 公司 协会 独立 董事委 员会 首任 主任 。 王瑞华先生,独立董 事, 管理学博士,会计学 教授 ,注册会计师,中共 党员 。曾任中 央财经 大学 财务 会计 教研 室主任 、 研 究生 部副 主任 。2012 年12 月起 担任 中央 财经大 学商 学 院院长 兼MBA 教 育中 心主 任。 张树忠先生,监事长 ,经 济学博士,高级经济 师, 中共党员。曾任华夏 证券 公司投资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研 究 发 展部 总 经 理 ; 光大 证 券 公 司总 裁 助 理 、 北方 总 部 总 经理 、 资 产 管理 总 监 ; 光 大 保德 信 基 金 管理 公 司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大 通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副总 经 理 、 总经 理 ; 大 成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 中国 人 保 资 产管 理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副 总 裁、 首 席 投 资执 行 官 ; 中 诚 信托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副 董 事 长、 党 委 副 书记 。 现 任 中 诚信 托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党 委副 书记、 总裁 ,兼 任中 诚资 本管理 (北 京) 有限 公 司 董事长 。 穆群先生,监事,经 济师 ,硕士研究生。曾任 西安 电子科技大学助教, 长安 信息产业 (集团 )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 事会秘 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公 司财 务主 管。2001 年 11 月至 今任 立信投 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龚康先 生, 监事 ,中 共党 员,博 士研 究生 。2005 年 9 月至 今就 职于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历 任人 力资源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 曾宪政 先生 ,监 事, 法学 硕士。1999 年 7 月至2003 年10 月就职 于首 钢集 团 ,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6 月 ,为 国浩律 师集 团 ( 北京) 事务 所证券 部律 师。2008 年7 月至今 ,就 职 于嘉实 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稽 核部 、法 律部 ,现 任法律 部总 监。 宋振茹 女士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1996 年11 月至1998 年7 月 于 中国银 行海 外行 管理 部任 副处长 。1998 年7 月至1999 年3 月 任博 时基金 管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1999 年3 月 至今 任职 于嘉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督 察员 和公司 副总 经理 。 李松林先生, 副 总 经理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国 元证 券 深 圳 证 券 部 信 息总 监, 南 方 证 券金通 证券 部总 经理 助理 ,南方 基金 运作 部副 总监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 王炜女 士 , 督 察 长 ,中 共党 员 , 法 学 硕 士 。 曾就 职于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法 学院 、北 京 市 陆 通 联 合 律 师 事务 所 、 北 京市 智 浩 律 师 事务 所 、 新 华保 险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曾 任嘉 实 基 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法 律部 总监 。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3 2、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李直先 生, 硕士 研究 生,4 年证券 从业 经历 ,具 有基 金从业 资格 。2014 年7 月 加入嘉 实 基金, 从事 指数 基金 投资 研究工 作。2017 年 12 月 26 日 至今 任深 证基 本面 12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7 年 12 月 26 日 至今任 嘉实 深证 基本 面 12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基 金经 理、2019 年3 月30 日至 今任 嘉实 中创4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基 金经 理、2019 年3 月30 日至 今任 中创4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刘珈吟女 士, 硕士研 究生 ,9 年证 券从 业经历 ,具 有基金从 业资 格。2009 年 加入嘉 实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曾任 指数投资 部指 数研究 员一 职。现任 指数 投资部 基金 经理。2016 年 3 月24 日至 今任 中创4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3 月24 日至 今 任嘉实 中证 医药 卫生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3 月24 日至 今任 嘉 实中证 金融 地产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3 月24 日 至今任 嘉实 中 创4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3 月24 日 至今任 嘉实 中 证金融 地产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3 月24 日至 今任 深 证基本 面12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6 年3 月24 日至 今任嘉 实深 证 基本面12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3 月24 日至 今任 嘉 实中证 主要 消费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7 年 6 月 7 日 至今任 嘉实 中 关村A 股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9 年1 月14 日至 今任 嘉实恒 生港 股 通新经 济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经 理、2019 年 3 月 30 日至 今任 嘉实 富 时中 国 A5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基 金经 理、2019 年 3 月 30 日 至今 任 嘉实富 时中 国 A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杨宇先 生, 管理 时间 为 2012 年3 月22 日至 2014 年5 月 9 日; 何如 女士 ,管 理时间 为 2014 年 5 月9 日至 2016 年3 月24 日; 陈正 宪先 生 ,管理 时间 为2016 年3 月24 日至 2019 年3 月 30 日。 3、Smart Beta 及量 化投 资决策 委员会 Smart Beta 及量 化投 资决 策委员 会的 成员 包括 :Smart-Beta 和 量化 投资 首席 投资官 杨 宇 先 生 , 公 司总 经 理 兼 固定 收 益 业 务 首席 投 资 官 经雷 先 生 , 部 门负 责 人 刘 斌先 生 、 陈 正宪 先生、 何如 女士 。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4 4、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相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制 制 度 , 采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违 反 有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中 国 证 监 会有 关规定 的行 为发 生。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资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 ; (3)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得将 基金资 产用 于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5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 后可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知 悉 的 有 关证 券 、 基 金 的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 公 开的 基 金 投 资内 容 、 基 金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资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 范和 化解风险,促进公司 诚信 、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根 据 《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公 司内 部控 制指导 意见 》 并 结合 公司 具体情 况, 公司 已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体系 和内部 控制 制度 。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 内部 控制大纲、基本管理 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 分组 成。公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是 对 公 司 章程 规 定 的 内 控原 则 的 细 化和 展 开 , 是 各项 基 本 管 理制 度 的 纲 要和 总 揽 。 基 本管 理 制 度包 括投 资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信息 技 术 管 理、 公 司 财务 管理 、 基 金 会计 、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资 料 档 案管 理 、 业 绩 评估 考 核 、 监察 稽 核 、 风 险控 制 、 紧 急应 变 等 制 度。 部 门 业 务 规 章是 对 各 部 门的 主 要 职 责 、岗 位 设 置 、岗 位 责 任 、 操作 守 则 等 具体 说 明 。2.内 部控制 的原 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6 (4)相 互制约 原则: 组织 结构体现 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的原 则, 各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成 本效益 原则: 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公 司董事 会对公 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 终责任 。董 事会下设 审 计 与 合 规 委员 会 , 负 责检 查 公 司 内 部管 理 制 度 的合 法 合 规 性 及内 控 制 度 的执 行 情 况 ,充 分发挥 独立 董事 监督 职能 ,保护 投资 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权 益。 (2)Smart Beta 及量 化投 资决策 委员 会由 公司 总经 理、总 监及 资深 基金 经理 组成, 负 责指导 权益 类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确定 基本 的投 资策 略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 (3)风 险控制 委员会 为公 司风险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由公 司总 经理、 督察 长及部 门 总监组 成, 负责 全面 评估 公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的各 项风险 ,并 提出 防范 化解 措施。 (4)督 察长积 极对公 司各 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及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监 察稽核 部:公 司管 理层重视 和支 持监察 稽核 工作,并 保证 监察稽 核部 的独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配备 了 充 足 合格 的 监 察 稽 核人 员 , 明 确监 察 稽 核 部 门及 其 各 岗 位的 职 责 和 工作 流 程 、 组 织 纪律 。 监 察 稽核 部 具 体 负 责公 司 各 项 制度 、 业 务 的 合法 合 规 性 及公 司 内 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作 。 (6)业 务部门 :部门 负责 人为所在 部门 的风险 控制 第一责任 人, 对本部 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岗 位员工 :公司 努力 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范意 识 , 营 造 一个 浓 厚 的内 控文 化 氛 围 ,保 证 全 体员 工及 时 了 解 国家 法 律 法规 和公 司 规 章 制度 , 使 风 险 意 识 贯穿 到 公 司 各个 部 门 、 各 个岗 位 和 各 个环 节 。 员 工 在其 岗 位 职 责范 围 内 承 担相 应的内 控责 任, 并负 有对 岗位工 作中 发现 的风 险隐 患或风 险问 题及 时报 告、 反馈的 义务 。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 制风 险、技术上量化风险 ”, 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 的风 险控制技 术和手 段, 进行 内部 控制 和风险 管理 。 (1)公 司逐步 健全法 人治 理结构,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和监事 会的 监督职 能, 严禁不 正 当关联 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公 司设置 的组织 结构 ,充分体 现职 责明确 、相 互制约的 原则 ,各部 门均 有明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操作 相 互 独 立。 公 司 逐 步 建立 决 策 科 学、 运 营 规 范 、管 理 高 效 的运 行 机 制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的 决 策 程 序和 管 理 议 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 的 业 务 执行 系 统 , 以及 健 全 、 有效 的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7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 务流 程,各岗位人员在上 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4)公 司建立 有效的 人力 资源管理 制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制 ,确 保公司 人员 具备与 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5)公 司建立 科学严 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险 进行 识别、 评估 和分析 ,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 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 和履 行各自的职权,建立 健全 公司授权 标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 员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应 的职 责; ③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 和人 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 反馈 机制,对已不适用的 授权 应及时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7)建 立完善 的基金 财务 核算与基 金资 产估值 系统 和资产分 离制 度,基 金资 产与公 司 自 有 资 产 、 其他 委 托 资 产以 及 不 同 基 金的 资 产 之 间实 行 独 立 运 作, 分 别 核 算, 及 时 、 准确 和完整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的 状况。 (8)建 立科学 、严格 的岗 位分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 岗位职责 ,投 资和交 易、 交易和 清 算、基金 会计 和公司 会计 等重要岗 位不 得有人 员的 重叠。投 资、 研究、 交易 、IT 等 重要 业 务 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建 立和维 护信息 管理 系统,严 格信 息管理 ,保 证客户资 料等 信息安 全、 真实和 完 整 。 积 极 维 护信 息 沟 通 渠道 的 畅 通 , 建立 清 晰 的 报告 系 统 , 各 级领 导 、 部 门及 员 工 均 有明 确的报 告途 径。 (10 ) 建 立和 完善 客户 服务 标准, 加强 基金 销售 管理 ,规范 基金 宣传 推介 ,不 得有不 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 应变措 施, 建立 危机 处理 机制和 程序 ,对 发生 严重 影响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 、 可 能 引起 系 统 性 风 险、 严 重 影 响社 会 稳 定 的 突发 事 件 , 按照 预 案 妥 善处 理。 (12 ) 公 司建 立健 全内 部监 控制度 ,督 察长 、监 察稽 核部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 评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合规性核查。 由监 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 监察 稽核点明 细 , 按 照 查 核项 目 和 查 核程 序 进 行 部 门自 查 、 监 察部 核 查 , 确 保公 司 各 项 制度 、 业 务 符合 有关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章 及行 业监 管规 则。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8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的 持续监督。由监察稽 核部 组织相关业务部门、 岗位 共同识别 风 险 点 , 界 定风 险 责 任 人, 设 计 内 部 风险 点 自 我 评估 表 , 对 风 险点 进 行 评 估和 分 析 , 并由 监察稽 核部 监督 风险 控制 措施的 执行 ,及 时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 在重 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 规行 为,在告知总经理和 其他 有关高级 管理人 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中 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9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2018 年 6 月 ,中 国工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共 有员 工 212 人, 平均 年龄33 岁,95% 以 上员工 拥有 大学 本科 以上 学历, 高管 人员 均拥 有研 究生以 上学 历或 高级 技术 职称。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实 信 用 、 勤勉 尽 责 ” 的 宗旨 , 依 靠 严密 科 学 的 风 险管 理 和 内 部控 制 体 系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先 进 的 营运 系 统 和 专 业的 服 务 团 队, 严 格 履 行 资产 托 管 人 职责 , 为 境 内外 广 大 投 资 者 、金 融 资 产 管理 机 构 和 企 业客 户 提 供 安全 、 高 效 、 专业 的 托 管 服务 , 展 现 优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影 响 力 。 建立 了 国 内 托 管银 行 中 最 丰富 、 最 成 熟 的产 品 线 。 拥有 包 括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托 资产、 保险 资产、社 会保 障基金 、基 本养老保 险、 企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股权投 资基金 、证券公 司集 合资产 管理 计划、证 券公 司定向 资产 管理计划 、商 业银行 信贷 资产 证券 化、 基金公 司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 户资 产、ESCROW 等门 类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系 , 同 时 在国 内 率 先 开 展绩 效 评 估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以 为 各 类 客户 提供个 性化 的托 管服 务。 截至 2018 年 6 月, 中国 工 商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874 只 。自 2003 年以 来, 本行 连续 十 五年获 得香 港 《亚 洲货 币 》 、英国 《 全球 托管 人 》 、 香 港 《 财资 》 、 美国《环 球金 融》、 内地 《证券时 报》 、《上 海证 券报》等 境内 外权威 财经 媒体评选 的 61 项 最 佳 托 管 银行 大 奖 ; 是获 得 奖 项 最 多的 国 内 托 管银 行 , 优 良 的服 务 品 质 获得 国 内 外 金融 领域的 持续 认可 和广 泛好 评。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 管部 自成立以来,各项业 务飞 速发展,始终保持在 资产 托管行业 的 优 势 地 位 。这 些 成 绩 的取 得 , 是 与 资产 托 管 部 “一 手 抓 业 务 拓展 , 一 手 抓内 控 建 设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的 。 资 产 托管 部 非 常 重 视改 进 和 加 强内 部 风 险 管 理工 作 , 在 积极 拓 展 各 项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把 加 强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的 力 度 , 精心 培 育 内 控 文化 , 完 善 风险 控 制 机 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0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共十 一次顺 利通过 评估组织 内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最权 威的 ISAE3402 审 阅, 获得无 保 留意见的 控制 及有效 性报 告。充分 表明 独立第 三方 对我行托 管服 务在风 险管理 、内 部 控制 方面的 健全性 和有效 性的 全面认 可,也证 明中 国工商 银行托 管服务 的风险控 制能 力已经 与国 际大型托 管银 行接轨 ,达 到国际先 进水 平。目 前,ISAE3402 审阅 已经成 为年 度化 、常 规化 的内控 工作 手段 。”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 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 业监 管规则,强化和建立 守法 经营、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思 想 和 经 营风 格 , 形 成 一个 运 作 规 范化 、 管 理 科 学化 、 监 控 制度 化 的 内 控体 系 ; 防 范 和 化解 经 营 风 险, 保 证 托 管 资产 的 安 全 完整 ; 维 护 持 有人 的 权 益 ;保 障 资 产 托管 业务安 全、 有效 、稳 健运 行。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 部审 计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 总 行 稽 核 监 察部 门 负 责制 定全 行 风 险 管理 政 策 ,对 各业 务 部 门 风险 控 制 工作 进行 指 导 、 监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部 设 置 专 门负 责 稽 核 监 察工 作 的 内 部风 险 控 制 处 ,配 备 专 职 稽核 监 察 人 员, 在 总 经 理 的 直接 领 导 下 ,依 照 有 关 法 律规 章 , 对 业务 的 运 行 独 立行 使 稽 核 监察 职 权 。 各业 务处室 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具 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 法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完 整性原 则。托 管业 务的各项 经营 管理活 动都 必须有相 应的 规范程 序和 监督制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慎性 原则。 各项 业务经营 活动 必须防 范风 险,审慎 经营 ,保证 基金 资产和 其 他委托 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5)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 需要适 时 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适 当 分 离 ;内 控 制 度 的 检查 、 评 价 部门 必 须 独 立 于内 控 制 度 的制 定 和 执 行部 门。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 产托管业 务与 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 离, 建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务 流 程 、 详细 的 操 作 手 册、 严 格 的 人员 行 为 规 范 等一 系 列 规 章制 度 , 并 采取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1 了 良 好 的 防 火墙 隔 离 制 度, 能 够 确 保 资产 独 立 、 环境 独 立 、 人 员独 立 、 业 务制 度 和 管 理独 立、网 络独 立。 (2)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 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 政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求 下 级 部 门及 时 报 告 经 营管 理 情 况 和特 别 情 况 , 以检 查 资 产 托管 部 在 实 现内 部控制 目标 方面 的进 展, 并根据 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措 施, 督促 职能 管理 部门改 进。 (3)人 事控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落 实岗 位责任 制, 建立“自 控防 线”、 “互 控防线” 、 “ 监 控 防 线 ”三 道 控 制 防线 , 健 全 绩 效考 核 和 激 励机 制 , 树 立 “以 人 为 本 ”的 内 控 文 化, 增 强 员 工 的 责任 心 和 荣 誉感 , 培 育 团 队精 神 和 核 心竞 争 力 。 并 通过 进 行 定 期、 定 向 的 业务 与职业 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控 制理 念。 (4)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 各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 方式 加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地 对 业 务 运作 状 况 进 行 检查 、 监 控 ,指 导 业 务 部 门进 行 风 险 识别 、 评 估 ,制 定并实 施风 险控 制措 施, 排查风 险隐 患。 (6)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 区相对 独立 、数据和 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 产托管业 务建 立专门 的灾 难恢复中 心, 制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 操 作 、 环境 四 个 层 面的 完 备 的 灾 难恢 复 方 案 ,并 组 织 员 工 定期 演 练 。 为使 演 练 更 加接 近 实 战 , 资 产托 管 部 不 断提 高 演 练 标 准, 从 最 初 的按 照 预 订 时 间演 练 发 展 到现 在 的 “ 随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照 有 关 法 律规 章 , 全 面 贯彻 落 实 全 程监 控 思 想 , 确保 资 产 托 管业 务 健 康 、稳 定地发 展。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 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只 有 这 样 ,风 险 控 制 制 度和 措 施 才 会全 面 、 有 效 。资 产 托 管 部实 施 全 员 风险 管 理 , 将 风 险控 制 责 任 落实 到 具 体 业 务部 门 和 业 务岗 位 , 每 位 员工 对 自 己 岗位 职 责 范 围内 的 风 险 负 责 ,通 过 建 立 纵向 双 人 制 、 横向 多 部 门 制的 内 部 组 织 结构 , 形 成 不同 部 门 、 不同 岗位相 互制 衡的 组织 结构 。 (3)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 资产托管 部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 设, 一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和 方 法 融 入岗 位 职 责 、 制度 建 设 和 工作 流 程 中 。 经过 多 年 努 力, 资 产 托 管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 岗 位职 责 、 业 务 操作 流 程 、 稽核 监 察 制 度、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2 信 息 披 露 制 度等 , 覆 盖 所有 部 门 和 岗 位, 渗 透 各 项业 务 过 程 , 形成 各 个 业 务环 节 之 间 的相 互制约 机制 。 (4)内 部风险 控制始 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 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 发展 同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行 新 兴 的 中间 业 务 , 资 产托 管 部 从 成立 之 日 起 就 特别 强 调 规 范运 作 , 一 直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高 效 的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体 系 作 为 工作 重 点 。 随 着市 场 环 境 的变 化 和 托 管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新 问 题 、新 情 况 不 断 出现 , 资 产 托管 部 始 终 将 风险 管 理 放 在与 业 务 发 展同 等重要 的位 置, 视风 险防 范和控 制为 托管 业务 生存 和发展 的生 命线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和有 关基 金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 资范围 和 投 资对 象 、 基 金投 融 资 比 例 、基 金 投 资 禁止 行 为 、 基 金参 与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计 算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到 账 、 基 金 费用 开 支 及 收入 确 定 、 基金 收 益 分 配 、相 关 信 息披 露、 基 金 宣 传推 介 材 料中 登载 基 金 业 绩表 现 数 据等 进行 监 督 和 核查 , 其中对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和 核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后 六个 月开 始。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基 金托 管协 议或 有关 基金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为 , 应 及 时以 书 面 形 式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 对 , 并以 书 面 形 式对 基 金 托 管 人发 出 回 函 确认 。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管 理 人 改正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 托管 人 通 知 的违 规 事 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3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南大 街 7 号 北京 万豪 中 心 D 座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53 层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177 号中 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1 号太平 金融 大 厦 16 层 电话 0755-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山 东 路 6 号 华润大 厦 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江干 区四 季青 街道 钱江 路 1366 号 万象 城2 幢 1001A 室 电话 (0571 )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4 联系人 王振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37 号信合 广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0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代 销机 构 序 号 代销机 构名 称 代销机 构信 息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联系人: 杨菲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 话:95588 网 址:http://www.icbc.com.cn,http://www.icbc-ltd.com 2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贸中 心东 座九 层 法定代 表人: 周慕 冰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四 清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5 4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纯 联系人: 王菁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服电 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5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庆 萍 联系人: 丰靖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http://www.citicbank.com 6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国 富 联系人: 高天 、虞 谷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服电 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7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建 平 联系人: 卞晸 煜 电话: (021 )52629999 传真: (021 )62569070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http://www.cib.com.cn 8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 中 国北 京市 西城 区复兴 门内 大 街 2 号民 生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志 刚 电话:(010)58560666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http://www.cmbc.com.cn 9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国 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 (010 )68858057 客服电 话:95580 10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煜 联系人: 汤征 程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 话:95594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6 网址:http://www.bosc.cn 11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8 号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冀光 恒 联系人: 施传 荣 电话:021-38523692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网址:http://www.srcb.com 12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 山 东省 青岛 市崂 山区秦 岭 路 6 号 3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少 泉 联系人: 徐伟 静 电话:0532-68629925 传真:0532-68629939 客服电 话:96588(青岛) 、4006696588(全国) 网址:http://www.qdccb.com/ 13 徽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徽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宏 鸣 联系人: 顾伟 平 电话:0551-65898103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 话:4008896588 网址:http://www.hsbank.com.cn 14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仁 康 联系人: 唐燕 电话: (0571 )87659056 传真: (0571 )87659554 客服电 话:95527 网址:http://www.czbank.com 15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卢国 锋 联系人: 吴照 群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 话:4001196228 网址:http://www.dongguanbank.cn/ 16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庆春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震 山 联系人: 严峻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08309 客服电 话:400-888-8508 网址:http://www.hzbank.com.cn 17 临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兰山区 北京 路 37 号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7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法定代 表人: 钱进 联系人: 寇廷 柱 电话:(0539)8304657 传真:(0539)8051127 客服电 话:400-699-6588 网址:http://www.lsbchina.com 18 温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建 清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 )88990082 传真: (0577 ) 88995217 客服电 话: (0577 )96699 网址:http://www.wzbank.cn/ 19 汉口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建设 大 道 93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新 民 联系人: 黄惠 琼 电话:027-82656224 传真:027-82656099 客服电 话:027-96558 (武 汉 ) ;4006096558 (全 国) 网址:http://www.hkbchina.com 20 江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华 路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张洪 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820 客服电 话:95319 网址:http://www.jsbchina.cn 21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中国 广东 省深 圳市深 南东 路 30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光 安 联系人: 常志 勇 电话:0755-25188781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 话:961200(深圳) 网址:http://www.4001961200.com 22 乌鲁木 齐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天山 区新 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任思 宇 联系人: 何佳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 话:(0991)96518 网址:http://www.uccb.com.cn 23 烟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明 理 联系人: 王淑 华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8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电 话:4008-311-777 网址:http://www.yantaibank.net 24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 滨市道 里区 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志 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 话:95537 网址:http://www.hrbb.com.cn 25 浙江稠 州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 浙 江省 杭州 市上 城区望 潮 路 158 号稠 银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金子 军 联系人: 董晓 岚、 张予 多 电话: (0571)87117616 传真:(0571)87117607 客服电 话:(0571)96527 、4008096527 网址:http://www.czcb.com.cn/ 26 天津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宗 唐 联系人: 杨森 电话: (022 )28405330 传真: (022 )28405631 客服电 话:4006-960296 网址:http://www.bankoftianjin.com 27 河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志 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 话:4006129999 网址:http://www.hebbank.com 28 江苏江 南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向 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13951229068 传真:0519-89995170 客服电 话: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29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内蒙古 自治 区 包头市 青山 区钢 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镇 西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9 联系人: 张晶 电话:0472-5189165 传真:010-84596546 客服电 话:95352 网址:http://www.bsb.com.cn 30 江苏昆 山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昆 山市 前进东 路 8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哲 清 联系人: 黄怡 电话:0512-57379810 传真:0512-57370750 客服电 话:0512-96079 网址:http://www.ksrcb.cn 31 吉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东南湖 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宝 祥 联系人: 孟明 电话:0431-84992680 传真:0431-84992649 客服电 话:4008896666 网址:http://www.jlbank.com.cn/publish/portal0/ 32 苏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工 业园区 钟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兰 凤 联系人: 熊志 强 电话:0512-69868390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 话:0512-96067 网址:http://www.suzhoubank.com 33 杭州联 合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上城区 建国 中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海 林 联系人: 胡莹 电话:0571 —87923324 传真:0571 —87923214 客服电 话:96592 网址:https://www.urcb.com/ 34 威海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威 海市 宝泉 路 9 号 法定代 表人: 谭先 国 联系人: 刘文 静 电话: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电 话:4000096636 网址:http://www.whccb.com/ 35 四川天 府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南 充市 顺庆区 滨江 中路 一 段 97 号 26 栋 法定代 表人: 邢敏 联系人: 樊海 波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0 电话:028-67676033 传真:028-67676033 网址:http://www.tf.cn 36 福建海 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 福 建省 福州 市台 江区江 滨中 大 道 358 号 海峡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俞敏 联系人: 吴白 玫 电话:0591-87838759 传真:0591-87388016 客服电 话:4008939999 网址:http://www.fjhxbank.com 37 浙江绍 兴瑞 丰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绍 兴市 柯桥区 柯桥 笛扬 路 1363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俊 海 联系人: 孔张 海 电话:0575-84788101 传真:0575-84788100 客服电 话:4008896596 网址:http://www.borf.cn/ 38 浙江温 州龙 湾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 温 州市 龙湾 区永 中街道 永宁 西 路 5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少 云 联系人: 胡俊 杰 电话:0577-86923223 传真:0577-86982650 客服电 话:4008296596 网址:http://www.lwrcb.com/ 39 泉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子 能 联系人: 董培 姗、 王燕 玲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 话:4008896312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40 锦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北大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伟 联系人: 张华 阳 电话:0416-3220085 传真:0416-3220017 客服电 话:400-6696178 网址:http://www.jinzhoubank.com 41 华融湘 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 湖 南省 长沙 市湘 府东路 二 段 208 号万 境 财智中 心南 栋 法定代 表人: 张永 宏 联系人: 杨舟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1 电话:0731-89828900 客服电 话:0731-96599 网址:http://www.hrxjbank.com.cn/ 42 浙江乐 清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乐清 市城 南街 道伯乐 西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剑 飞 联系人: 金晓 娇 电话:0577-61566028 传真:0577-61566063 客服电 话:4008896596 网址:http://www.yqbank.com/ 43 桂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桂林 市中 山南 路 7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 玲 传真:0773-3851691 客服电 话:4008696299 网址:http://www.guilinbank.com.cn 44 浙江杭 州余 杭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南苑 街道 南大 街 72 号 法定代 表人: 来煜 标 联系人: 蔡亮 电话:0571-86209980 传真:0571-86137150 客服电 话:96596/4008896596 网址:http://www.yhrcb.com/ 45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西城 区新 街口 外大 街 28 号院 C 座 505 法定代 表人: 林义 相 联系人: 谭磊 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txsec.com 46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外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刘洋 传真:8610-65884788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http://www.hexun.com/ 47 诺亚正 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静 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2 48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陆 家嘴 金融服 务广 场二 期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跃 伟 联系人: 单丙 烨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49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 号邮 电新 闻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闫振 杰 联系人: 李静 如 电话:010-59601366-7024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http://www.myfund.com 50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上海 宝山 区蕴 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兴 春 联系人: 曹怡 晨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51 北京创 金启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民 丰胡 同 31 号 5 号 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蓉 联系人: 魏素 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 话:400-6262-818 网址:http://www.5irich.com 52 宜信普 泽(北京) 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 国路 88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 话:400-6099-200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53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汉 青 联系人: 喻明 明 电话:025-66996699-884131 传真:025-66008800-884131 客服电 话:95177 网址:http://www.snjijin.com/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3 54 深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富街 道深 南中 路 4026 号田面 城市 大 厦 18 层 b 法定代 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 莎 电话:0755-33376922 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电 话:4006877899 网址:http://www.tenyuanfund.com 55 通华财 富(上海) 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新金 桥 路 28 号新 金桥 大厦 5 楼 法定代 表人: 马刚 联系人: 褚志 朋 电话:021-60818730 传真:021-60818187 客服电 话:40066-95156 网址:http://www.tonghuafund.com 56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 嘉盛 中心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周斌 联系人: 陈霞 电话:15249236571 传真:010-59313586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http://www.chtfund.com/ 57 北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法定代 表人: 于龙 联系人: 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 话:400-680-2123 网址:http://www.zhixin-inv.com 58 北京广 源达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 楼浦 项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剑 辉 联系人: 王英 俊 电话:010-57298634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 话:4006236060 网址:http://www.niuniufund.com 59 上海大 智慧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 中 国 ( 上海 ) 自 由贸易 试验 区杨 高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健 联系人: 宋楠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4 电话:021-20219988-37492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 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60 北京加 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C 座 709 室 法定代 表人: 曲阳 联系人: 徐娜 电话:010-68292940 传真:010-68292941 客服电 话:010-68292745 网址:http://www.bzfunds.com 61 济安财 富(北京) 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中 路 7 号北 京财 富 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健 联系人: 李海 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 话: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62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长宁 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号楼 3 楼 法定代 表人: 燕斌 联系人: 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 话: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63 上海汇 付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中山 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金佶 联系人: 陈云 卉 电话:021-33323998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64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上海 昆明 路 518 号北 美广 场 A1002 法定代 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 话:4008-205-369 网址:http://www.jiyufund.com.cn 65 上海中 正达 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欣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5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联系人: 戴珉 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电 话:400-6767-523 网址:http://www.zzwealth.cn 66 北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工 人体育 场北 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郑毓 栋 联系人: 姜颖 电话:13522549431 传真:010-65951887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67 上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学 勤 联系人: 宁博 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http://www.lufunds.com 68 大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 南 京市 建邺 区江 东中 路 222 号南 京奥 体 中心现 代五 项 馆 21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袁顾 明 联系人: 朱海 涛 电话:15921264785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网址:http://www.dtfortune.com/ 69 中证金 牛(北京) 投 资咨 询有 限 公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宣 武门外 大街 甲 1 号环 球 财讯中 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昊 旻 联系人: 仲甜 甜 电话:010-59336492 传真:010-59336510 客服电 话:010-59336512 网址:http://www.jnlc.com 70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毛淮 平 联系人: 仲秋 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客服电 话:400-817-5666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6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71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德 红 联系人: 芮敏 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http://www.gtja.com 72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常 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73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红 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74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福 华一 路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霍达 联系人: 林生 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 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http://www.cmschina.com 75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共 炎 联系人: 辛国 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76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陈宇 电话:021-33388214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http://www.swhysc.com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7 77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连 志 联系人: 陈剑 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78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万 善 联系人: 庞晓 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深圳) 客服电 话:95597 79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 A 座 4 层、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人: 胡芷 境 电话:0755-88320851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400 600 8008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80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华 辉 联系人: 乔琳 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 话:95562 网址:http://www.xyzq.com.cn 81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江 中路 二 段 36 号华远 华中 心 4 、5 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 表人: 施华 联系人: 丁敏 电话:(010)59355997 传真:(010)56437013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82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曹宏 联系人: 金夏 电话:(021)62821733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0755)33680000 网址:http://www.cgws.com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8 83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健 男 联系人: 刘晨 、李 芳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http://www.ebscn.com 84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 广 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伏 云 联系人: 林洁 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网址:http://www.gzs.com.cn 85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福 春 联系人: 安岩 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 话:95360 网址:http://www.nesc.cn 86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章宏 韬 联系人: 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 话:95318 网址:http://www.hazq.com 87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际 财富中 心 26-28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宛 晨 联系人: 郭静 电话:(0731)84403347 传真:(0731)84403439 客服电 话:95317 网址:http://www.cfzq.com 88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 新 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琦 联系人: 王怀 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9 网址:http://www.swhysc.com/index.jsp 89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济南市 市中 区 经七 路 86 号证 券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许曼 华 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90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昧 军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 )83199599 传真: (0755 )83199545 客服电 话: (0755 )83199511 网址:http://www.csco.com.cn 91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9、16-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学 民 联系人: 毛诗 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电 话:95358 网址: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92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 中 国北 京市 朝阳 区望京 东园 四 区 2 号楼 中航资 本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晓 峰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93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鼓 楼区 温泉街 道五 四 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 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服电 话: (0591 )96326 网址:http://www.hfzq.com.cn/ 94 中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建 国门外 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毕明 建 联系人: 杨涵 宇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0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客服电 话:400 910 116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95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 路 55 号广播 电视 新闻 中心 西面 一层大 堂和 三、 四层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 话: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96 宏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人民 南 路二 段 18 号川 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玉 明 联系人: 刘进 海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网址:http://www.hx818.com 97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C 份额 。)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 场(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3-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皓 联系人: 刘宏 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98 东海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25 、27 、 29 号、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太 康 联系人: 李天 雨 电话:021-68757102 传真:021-68757102 客服电 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http://www.qh168.com.cn/ 99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 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佳( 代)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http://www.cjsc.com 100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重 庆市 江北 区桥 北苑 8 号西 南证 券大 厦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1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法定代 表人: 廖庆 轩 联系人: 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212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n 101 万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 F 座 18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钦 城 联系人: 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 话:95322 网址:http://www.wlzq.com.cn 102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鹤 年 联系人: 程博 怡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13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网址:http://www.mszq.com/ 103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梅山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联系人: 陈玲 玲 电话: (0551 )2246273 传真: (0551 )2272100 客服电 话:95578 网址:http://www.gyzq.com.cn 104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 天 津市 南开 区水 上公园 东路 东侧 宁汇 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春 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105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西塔 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网址:http://www.i618.com.cn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2 106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工 业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 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107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 刚 联系人: 尹旭 航 电话:(010)63081493 传真:(010)63081344 客服电 话:95321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108 南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国 旬 联系人: 王万 君 电话:(025)58519523 传真:(025)83369725 客服电 话:95386 网址:http://www.njzq.com.cn 109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西藏 中 路 336 号华 旭国 际大 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俊 杰 联系人: 邵珍 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4008918918 网址:http://www.shzq.com 110 新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 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叶顺 德 联系人: 田芳 芳 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 话:95399 网址:http://www.xsdzq.cn 111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小店区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 世贸中 心 A 座 12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30322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网址:http://dtsbc.com.cn/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3 112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金 融一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志 勇 联系人: 祁昊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 话:95570 网址:http://www.glsc.com.cn 113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五星 路 20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承 根 联系人: 许嘉 行 电话: (0571 )87901912 传真: (0571 )87901913 客服电 话: (0571 )967777 网址:http://www.stocke.com.cn 114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5033 号 平安 金融 中心 61 层-64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之 江 联系人: 周一 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58991896 客服电 话:95511 —8 网址:stock.pingan.com 115 东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运 勇 联系人: 李荣 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 话:95328 网址:http://www.dgzq.com.cn 116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 军 联系人: 程月 艳、 李昐 昐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 话:95377 网址:http://www.ccnew.com 117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南 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少 华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4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118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 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 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119 中银国 际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 中 国上 海市 浦东 银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宁敏 联系人: 王炜 哲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网址:http://www.bocifunds.com 120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 内 蒙古 呼和 浩特 市赛罕 区敕 勒川 大街 东 方君 座 D 座 光大 银行办 公 楼 14-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庞介 民 联系人: 熊丽 电话: (0471 )4972675 客服电 话:4001966188 网址:http://www.cnht.com.cn 121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丽 峰 联系人: 占文 驰 电话:(0791)86283372 传真:(0791)86281305 客服电 话:4008222111 网址:http://www.gsstock.com 122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 大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作 义 联系人: 马贤 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网址:http://www.jyzq.cn 123 德邦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福山 路 500 号城 建国 际 中心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武晓 春 联系人: 刘熠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5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124 华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 甘 肃省 兰州 市城 关区东 岗西 路 638 号兰 州财富 中 心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晓 安 联系人: 范坤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客服电 话:95368 网址:http://www.hlzq.com 125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 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网址:http://www.cfsc.com.cn 126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 英蓝 国际 金 融中 心 12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于 军 联系人: 牟冲 电话:(010 )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 话:400-887-8827 网址:http://www.ubssecurities.com 127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 广 东省 深圳 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B 座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扬 录 联系人: 罗艺 琳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 话: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cn 128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松北 区创新 三 路 833 号 法定代 表人: 赵洪 波 联系人: 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http://www.jhzq.com.cn/ 129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青羊区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成证大 厦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6 联系人: 刘婧 漪、 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95310 网址:http://www.gjzq.com.cn 130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 楼 40 层-43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志 军 联系人: 齐冬 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13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http://www.e5618.com 131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 )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http://www.cnhbstock.com 132 长城国 瑞证 券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深田 路 46 号深 田国 际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勇 联系人: 林丹 电话:(0592)2079259 传真:(0592)2079602 客服电 话:400-0099-886 网址:https://www.gwgsc.com/ 133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600 号 32 楼 (陆家 嘴商 务广 场) 法定代 表人: 祝健 联系人: 姚盛 盛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网址:http://www.ajzq.com 134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门北 大街 18 号 中国 人保 寿险 大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献 忠 联系人: 李慧 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 话:400-898-4999 网址:http://www.hrsec.com.cn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7 135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岑妹 妹 电话:027-87617017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136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罗湖 区笋 岗街道 梨园 路物 资控 股 置地大 厦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 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http://www.jjmmw.com;https://www.zlfund.cn 137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 友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 话:95021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138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文 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https://www.howbuy.com/ 139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古荡 街道 法定代 表人: 凌顺 平 联系人: 林海 明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http://www.5ifund.com 140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八 号国 金中 心 二期 53 楼 法定代 表人: 赵学 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8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141 众升财 富(北京) 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 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招 弟 联系人: 高晓 芳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 话:400-876-9988 网址:http://www.wy-fund.com 142 北京唐 鼎耀 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外大 街 19 号 国际 大厦 A 座 1503 法定代 表人: 张冠 宇 联系人: 王丽 敏 电话:010-85932810 传真:010-59200800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143 珠海盈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 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144 奕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南山 区蛇 口街道 后海 滨路 与海 德 三道交 汇处 航天 科技 广 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https://www.ifastps.com.cn/ 145 大连网 金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辽 宁省 大连 市 沙河口 区体 坛 路 22 号 2F 法定代 表人: 樊怀 东 联系人: 于舒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0411-39027835 客服电 话:40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146 中民财 富基 金销 售(上海)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老太平 弄 88 号 A 、B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弭洪 军 联系人: 茅旦 青 电话:021-33355392 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 话:400-876-5716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9 网址:http://www.cmiwm.com/ 147 万家财 富基 金销 售(天津)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修 辞 联系人: 王芳 芳 电话:010-59013842/18519215322 传真:010-59013828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148 阳光人 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乙 12 号 1 号楼 昆泰国 际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科 联系人: 王超 电话:010-59053660 传真:010-59053700 客服电 话:95510 网址:http://life.sinosig.com/ 149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马场 路 26 号广 发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孙树 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或致电 各 地营业 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150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佑 君 联系人: 郑慧 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151 中信证 券(山东) 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 青 岛市 崂山 区深 圳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晓 林 联系人: 焦刚 电话: (0531 )89606166 传真: (0532 )85022605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http://www.zxwt.com.cn 152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华 强北路 赛格 科技 园四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 表人: 马勇 联系人: 文雯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0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 话:400-118-1166 网址:http://www.xinlande.com.cn 153 上海挖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799 号 3 号楼 5 楼 法定代 表人: 冷飞 联系人: 李娟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电 话:021-50810673 网址:http://www.wacaijijin.com 154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伟 刚 联系人: 丁向 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网址:http://www.hcjijin.com/ 155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 路 58 号理 想国 际大 厦 906 室 联系人: 付文 红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010-62676582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56 南京途 牛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 司 ( 注: 只代 销 A 份 额。)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32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时 琳 联系人: 王旋 电话:025-86853960 025-86853969 传真:025-86853969 网址:http://www.tuniufu.com 157 北京百 度百 盈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上地十 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法定代 表人: 张旭 阳 联系人: 杨琳 电话:010-61952702 传真:010-61951007 客服电 话:95055 158 蚂蚁(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代广 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祖国 明 联系人: 韩爱 彬 电话:021-60897840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1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59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浦东新 区福 山 路 33 号 9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廷 富 联系人: 姜吉 灵 电话:021-68882280 传真:021-68882281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网址:https://www.520fund.com.cn/ 160 凤凰金 信(银川) 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 宁 夏银 川市 金凤 区阅海 湾中 心商 务区 万 寿路 142 号 14 层办 公房 法定代 表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 话:400-810-55919 网址:http://www.fengfd.com/ 161 和耕传 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郑 州市 郑东 新区 东风东 路康 宁街 北 6 号 楼 6 楼 602 、603 房间 法定代 表人: 李淑 慧 联系人: 裴小 龙 电话:0371-85518395 4000-555-671 传真:0371-85518397 网址:HGCCPB.COM 162 北京肯 特瑞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 表人: 江卉 联系人: 江卉 电话:4000988511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 话:010-89188462 网址:http://fund.jd.com 163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阜 通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斐 斐 联系人: 侯芳 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 话:400-159-9288 网址:http://www.ncfjj.com (二)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2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 金中心 二 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彭鑫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三)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 办 律 师 吕红、 黎明 (四) 会 计师 事务 所和 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陆 家嘴 环路 1318 号 星 展银行 大 厦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 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张勇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3 六、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并 经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委员 会2012年1 月6日 《关于核 准中 创4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及其 联接 基金 募集的 批复 》( 证监 许可[2012]13 号 )核 准募 集。 (一) 基金 运作 方式 和类 型 1 、基 金的 类别 : 联 接基 金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开放 式 (二) 基金 存续 期 不定期 。 (三) 本基 金与 目 标ETF 的联系 与区 别 本基金 为目标 ETF 的 联接 基金, 二者 既有 联系 也有 区别 : 1 、 在基 金的 投资 方法 方面 , 目标ETF 采取 完全 复制 法 , 直接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的 成 份股; 而本基 金则 采取 间接 方法 , 通过 将绝 大部 分基 金财 产投资 于目标 ETF , 实 现对 业绩比 较基 准 的紧密 跟踪 ; 2 、在交 易方式 方面, 投资 者既可以 像股 票一样 在交 易所市场 买卖 目标 ETF , 也可以 按 照最小 申赎 单位 和申 赎清 单的要 求, 实物 申赎 目标 ETF ; 而 本基 金则 像普 通的 开放式 基金 一 样,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及代 销机构 按未 知价 法进 行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 本基金 与目标 ETF 业 绩表 现可能 出现 差异 。可 能引 发差异 的因 素主 要包 括 1 、法 律法 规对 投资 比例 的 要求。 目标 ETF 作 为一 种 特殊的 基金 品种 ,可 将全 部或接 近 全部的 基金 资产 , 用 于跟 踪标的 指数 的表 现; 而本 基金作 为普 通的 开放 式基 金, 仍需 将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资产 投资于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其 中现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2 、申 购赎 回的 影响 。目标 ETF 采 取实 物申 赎的 方 式,申 购赎 回对 基金 净值 影响较 小; 而本基 金申 赎采 取现 金方 式,大 额申 赎可 能会 对基 金净值 产生 一定 冲击 。 (四) 基金 份额 的募 集期 、募集 方式 及场 所、 募集 对象、 募集 目标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4 1.募 集期 :2012 年2 月20 日至2012 年3月16 日 2.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 本基金 将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网点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公 开募 集。 3.募 集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及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4、募 集规 模上 限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规模 上限 。 (五) 基金 的认 购 1、 本基 金认 购费 率不 超过5% , 按照 认购 金额 递减 , 即认购 金额 越大 , 所适 用 的认购 费 率越低 。 投资 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有 多笔 认购 , 适用 费率 按单笔 分别 计算 。 具体 认购 费率如 下 :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0% 100万 元≤M <200 万元 0.6% 200万 元≤M <500万元 0.3%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 由投资 者承担,不列入基 金资产 ,认购费用用于本 基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2、募 集资 金利 息的 处理 方 式: 本基金 的有 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募 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将折算 为基 金份 额 , 归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所有 。利 息的 具体 金额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3、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均 为人 民币1.00 元。 本基金 的认 购金 额包 括认 购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计 算方法 如下 : (1) 净认 购金 额 = 认购 金额/ (1+ 认购 费率 ) ; (2) 认购 费用 = 认 购金 额-净 认购 金额 ; (3) 认购 份额 = ( 净认 购金额 +认 购利 息)/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 其中: 认购 份数 保留 至0.01 份基 金份 额,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的 资 产计入 基金 资产 。多 笔认 购时, 按上 述公 式进 行逐 笔计算 。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5 4 、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金 根据 认购/申 购费 用 、 销 售服 务费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在投资 者认购/ 申购 时收取 认购/申 购费用 ,不 从本类 别资产 中计提 销售服 务费 的基金 份额, 称为A 类基 金份 额; 投资 者认购/申购 时 不收 取认 购/ 申购 费用, 而是 从本 类别 基金资 产中 计 提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称为C类 基金 份额 。 本基金A 类和C类 基金 份额 分别设置 基金 代码。 由于 两类份额 的收 费方式 不同 ,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和C 类基 金份额 将分别 计算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累 计净值 并单 独公告 。投资 人可自 行选 择申 购的 基金 份额类 别。 本基 金不 同基 金份额 类别 之间 不能 相互 转换。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规定 且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情况 下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可 以增 加新 的基 金份 额类别 、 停止 现有 基金 份额 类别的 销售 或 调整基 金份 额分 类办 法及 规则等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但调 整实施 前基 金管 理人需 及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5 、募 集资 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6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自2012 年3 月22 日起 正式 生效 ,自 该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管 理 本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7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 (一) 基金 投资 者范 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及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二) 申购 、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将通 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 在招募说 明 书 或 其 它 相关 公 告 中 列明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 情况 针 对 某 类 基金 份 额 变 更或 增 减 基 金代 销 机 构 , 并 予以 公 告 。 基金 投 资 者 应 当在 销 售 机 构办 理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 营 业场 所 或 按 销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与 赎 回 。若 销 售 机 构 开通 电 话 、 传真 或 网 上 等交 易方式 ,投 资人 可通 过上 述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具体办 法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告 。 (三) 申购 、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 为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 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 购或 赎回时除 外) ,基 金投 资者 在开 放日 申请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回 ,具 体办 理时 间为 深圳证 券交 易 所 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法 律法 规 、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要 求或 基 金 合 同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外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 转 换 。 投 资者 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和 时 间提 出 申 购 、 赎回 或 转 换 申请 的 , 其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转 换价 格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的 价格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 改或 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 人可对申 购、赎 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此项 调整 应在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自 2012 年4 月23 日 起开 始办理 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四) 申购 、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基 金的申购 与赎 回价格 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 计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先进先 出的 原则, 即对 该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该 销 售 机构 托管 的 基 金 份额 进 行 处理 时, 份 额 确 认日 期 在 先的 基金 份 额 先 赎回 , 份额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赎 回费 率; 4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业 务办理 时间 结束前撤 销, 在当日 的业 务办理 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8 5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并在 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 有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按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五) 申购 、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 基金 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 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向 基金销售 机构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在 申购 本基金 时须 按销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 金, 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3 、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 正常情 况下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T+1 日内 为投 资 者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投 资者应 及时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售 机构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的 成交 情况 。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 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该 申购、赎回申请一定 成功 ,而仅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实 接 收 到 申购 、 赎 回 申 请。 申 购 、 赎回 申 请 的 确 认以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 或基 金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业 务规则 》 ,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时间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开 始实施 前按 照有 关规 定予 以公告 。 4 、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 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 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功 ,若申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申购 款项 将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 T 日赎 回申 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 人将通 过基 金注册登 记机 构及其 相关 基金销 售 机构在 T+7 日( 包括 该日 )内将 赎回 款项 划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账户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的 情 形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金 合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六) 申购 、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 或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上 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 低限 额为人民 币1 元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限额 为人 民币1 元 ;投 资者通 过直 销中 心柜 台首 次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 20,000 元, 追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币 1 元 。但 若有 代销 机构特 别约 定 首次申 购单 笔及 追加 单笔 最低限 额并 已经 发布 临时 公告, 则以 该等 公告 为准 。。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 基金 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 采用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 受最低申 购金额 的限 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 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 额不 设上限限制。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9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 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一 投 资 者 申购 金 额 上 限 或基 金 单 日 净申 购 比 例 上 限、 拒 绝 大 额申 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相关公 告。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者 单笔 赎回 不得 少 于1 份 (如 该帐户 在该 销售 机 构托管 的基 金余 额不 足1 份,则 必 须一次 性赎 回基 金全 部份 额) ;若 某笔 赎回 将导 致 投资者 在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余 额不 足 1 份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 将投 资 者 在 该 销售 机 构 托 管的 剩 余 基 金 份额 一 次 性 全部 赎 回 。 但若 有代销 机构特 别约定 单笔 赎回最 低份额 并已经 发布 临时公 告,则 以该等 公告 为准。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市 场 情 况 ,调 整 对 申 购 金额 和 赎 回 份额 的 数 量 限 制, 基 金 管 理人 必 须 在 调整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七)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1、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申 购费 ,A类 基金 份额 收取申 购费 。A类 基金 份额 申购费 用 由申购 该类 份额 的投 资者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各项费 用。投 资者 申购A类 基金份 额时 ,需交 纳申购 费用, 费率按 申购 金额递 减。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A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本基金A类 份额 申购 费率 最 高不超 过5 %, 具体 如下 :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 元≤M <200 万元 0.8% 200 万 元≤M <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个人投资 者通 过本基 金管 理人直销 网上 交易系 统申 购本基金A类份 额业务 实行 申购费 率 优惠,其 申购 费率不 按申 购金额分 档, 统一优 惠为 申购金额 的0.6 %, 但中国 银行长城 借记 卡持卡 人,申 购本基 金A 类 份额的 申购费 率优惠 按照 相关公 告规定 的费率 执行 ;机构 投资者 通过本 基金管 理人直 销网 上交易 系统申 购本基 金A类 份额, 其申购 费率不 按申 购金额 分档, 统一优惠 为申 购金额 的0.6 %。优惠 后费 率如果 低于0.6 %,则 按0.6 %执 行。基 金招募说 明 书及相 关公 告规 定的 相应 申购费 率低 于0.6% 时 , 按 实际费 率收 取申 购费 。 个 人投资 者于 本公 司网上 直销系 统通过 汇款 方式申 购本基 金A类 份额的 ,前端 申购费 率按照 相关 公告规 定的优 惠费率 执行 。 注:2013 年4月9日 , 本 基 金管理 人发 布了 《关 于网 上直销 开通 基金 后端 收费 模式并 实施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0 费率优惠 的公 告》, 自2013 年4月12 日起, 在本 公司 基金网上 直销 系统开 通旗 下部分基 金产 品的后 端收 费模 式 ( 包括 申购、 定期 定额 投资 、 基 金转换 等业 务) 、 并 对通 过本公 司基 金网 上直销 系统 交易 的后 端收 费进行 费率 优惠 。 本公 司直 销中心 柜台 和代 销机 构暂 不开通 后端 收 费模式 。具 体请 参见 嘉实 基金网 站刊 载的 公告 。 2 、 本 基金A类 份额的 赎回 费率按 照持 有时 间递 减, 即相关 基金 份额 持有 时间 越长 , 所 适 用的赎 回费 率越 低。


本基金A类 份额 赎回 费率 最 高不超 过赎 回金 额的5 % , 随持有 期限 的增 加而 递减 。 具体 如 下: 持有期 限 赎回费率 M<7 天 1.50% 7 天≤M<365 天 0.50% 365 天≤M <730 天 0.25% M≥730 天 0 本基 金 C 类 基 金份 额 赎 回 费率最 高不 高 于 1.5% , 随 申请份 额 持 有时 间 增 加而 递减。 具 体如下 表所 示 :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M <7 天 1.5% M ≥7 天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其 中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不 少 于 1.5% 的 赎回 费并 全额 计 入基金 财产 , 对除此 之外 的投 资者 收取 的赎回 费中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 其余用 于支 付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3、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范围 内调整申购费 率和赎回费 率。费 率 如发生 变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至少 一种 指 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4、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对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 网上交 易等 ) 等 进行 基金 交易的 投资 者定期 或不 定 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1 (八)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申购份额的 计算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 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申购金 额,以申请 当日该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计算 。 (1) 本基 金A类 基金 份额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如下 : 当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的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当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数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的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2) 本基 金C类 基金 份额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如下 : 例1: 某投 资者 投资100,000 元申 购A类 基金 份额 , 其 对应申 购费 率为1.20% , 假 设申购 当 日A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628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 申购 份额计 算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 +1.20%)=98,814.23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 额=98,814.23/1.6280 =60,696.70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100,000元申购A类 基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6280元, 则可得 到60,696.70 份A类 基金份 额。 例2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100,000 元申购C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628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份 额计 算如 下: 申购份 额=100,000/1.6280=61,425.06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100,000元申购C类 基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6280元, 则可得 到61,425.06 份C类 基金份 额。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 采用“份额 赎回”方式, 赎回价格以T 日的该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本 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赎 回总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其 中,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2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该类别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用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至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位 以下 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代 表 的 资产计 入基 金资 产。 例3:假定A类份额 的三笔 赎回申请的赎回 份额均为10,000 份 ,但持有时 间长 短不同, 其中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假设数 , 那么 各笔 赎回 负担 的赎回 费用 和获 得的 赎回 金额计 算 如 下 :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4 赎回份 额( 份,A)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元 ,B ) 1.1000 1.1000 1.3000 1.4000 持有时 间 5天 100天 366天 731天 适用赎 回费 率(C) 1.50% 0.5% 0.25% 0% 赎回总 额 (元 , D=A ×B ) 11,000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 (E=C ×D ) 165 55 32.5 0 赎回金 额(F=D-E) 10835 10,945 12,967.5 14,000 例4:假定C类份额 的两笔 赎回申请的赎回 份额均为10,000 份 ,但持有时 间长 短不同, 其中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假设数 , 那么 各笔 赎回 负担 的赎回 费用 和获 得的 赎回 金额计 算 如 下 : 赎回1 赎回2 赎回份 额( 份,A)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元,B) 1.1000 1.3000 持有时 间 5天 55 天 适用赎 回费 率(C) 1.5% 0% 赎回总 额( 元,D=A ×B) 11,000 13,000 赎回费 (E=C ×D ) 165 0 赎回金 额(F=D-E) 10,835 13,000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该 类别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 发 行在外 的该 类别 基金 份额 总数。 T 日的 每一 类别 基金 份额 净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 殊情况 , 经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3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计算 日该 类别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发 行在 外的 该类 别基金 份额 总数 , 每 一类 别基金 份额 净值 单位 为元 , 计算 结果 保留 至小数 点 后4 位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在基 金资 产中 列支。 (九) 申购 、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申 购基 金成功 后,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 者登 记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 记手续 ,投 资者 自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赎 回基 金成功 后,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 者办 理扣除 权益 的注册 登 记手续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 调整 , 但 不 得实质 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并于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至少 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申 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总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10% 时, 即认 为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 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 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接受 全额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可 能 会 对 基金 的 资 产 净 值造 成 较 大 波动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当 日接 受 赎 回 比例 不低于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 前 提下 , 对 其 余赎 回 申 请 延 期 予 以办 理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照 其 申请 赎 回 份 额占 当 日 申 请 赎回 总 份 额 的比 例 , 确 定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当 日办 理 的 赎 回 份额 ; 投 资 者未 能 赎 回 部 分, 除 投 资 者在 提 交 赎 回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日 未 获 办 理部 分 予 以 撤 销外 , 延 迟 至下 一 个 开 放 日办 理 , 赎 回价 格 为 下 一个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依 照 上 述规 定 转 入 下 一个 开 放 日 的赎 回 不 享 有 赎回 优 先 权 ,并 以 此 类 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部分 顺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 低份额 的限 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 期赎 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上 一日基 金总 份额 10% 的前 提下, 如出 现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超 过前 一日 基金 总份额 30% 的赎 回申请 ( “大 额赎回 申请 人 ” )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按照 优先 确认 其他 赎回 申请人 ( “小额 赎回申 请人 ” ) 赎 回申 请的 原则, 对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按照以 下原 则办 理: 如小 额赎回 申请 人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4 的 赎 回 申 请 在当 日 被 全 部确 认 , 则 在 仍可 接 受 赎 回申 请 的 范 围 内对 大 额 赎 回申 请 人 的 赎回 申请按 比例( 单个大 额赎 回申请 人的赎 回申请 量/当 日大额 赎回申 请总量 )确 认,对 大 额赎 回 申 请 人 未 予确 认 的 赎 回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如 小 额 赎回 申 请 人 的 赎回 申 请 在 当日 不 能 被 全部 确 认 , 则 按 照单 个 小 额 赎回 申 请 人 的 赎回 申 请 量 占当 日 小 额 赎 回申 请 总 量 的比 例 , 确 认其 当日受 理的 赎回 申请 量, 对当日 全部 未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含 小额 赎回 申请 人的 其余赎 回申 请 与大额 赎回 申请 人的 全部 赎回申 请 ) 延 期办 理。 延期 办理的 具体 程序 ,按 照本 条规定 的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回 的 方 式 办理 ; 同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对 延 期 办 理的 事 宜 在 指定 媒 介 上 刊登 公告。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 内通过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管 理 人 的 公司 网 站 或 代 销机 构 的 网 点刊 登 公 告 , 并在 公 开 披 露日 向 中 国 证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 公场 所 所 在 地 中国 证 监 会 派出 机 构 备 案 。同 时 以 邮 寄、 传 真 或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并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金连 续 2 个开 放日以 上发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受 赎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并 应当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十一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临 时停 市, 导致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3)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暂 停估值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所投 资的 目标 ETF 暂 停申购 或二 级市 场交 易停 牌,且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暂 停 本基金 申购 的; (5)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6)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绩 产生 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7)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注 册登记 机构 因技 术故 障或 异常情 况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或 基金 注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8)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9)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采 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请 的措 施。 (10)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可 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5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申购款项将 全额退 还投资者。 发生上 述暂停 申购情 形( 第(8) 项除外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十二 )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 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 或暂 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 申请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导致 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暂 停估值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暂 停赎回 ,且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 要暂 停本 基金 赎回 的; (6)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7)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或注 册登记机 构因 技术故 障或 异常情 况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或 基金 注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8)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采 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暂 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措 施。 (9)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 或暂 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 申请或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 项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及时 在 至 少 一家 指 定 媒 体 刊登 暂 停 赎 回公 告 并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已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 基 金管 理 人 将 足额 支 付 ; 如 暂时 不 能 足 额支 付 的 , 可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回 款 项 , 按每 个 赎 回 申 请人 已 被 接 受的 赎 回 申 请 量占 已 接 受 赎回 申 请 总 量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回 申 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 由基 金 管 理 人按 照 发 生 的 情况 制 定 相 应的 处 理 办 法在 后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同时,在 出现 上述第 (3 ) 款的情形 时, 对已接 受的 赎回申请 可延 期支付 赎回 款项, 最 长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投资 者在 申 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依照 有关规定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十三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在 至 少 一 家指 定 媒 体 和 基金 管 理 人 网站 上 刊 登 重 新开 放 申 购 或赎 回 的 公 告,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6 并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各类基金 份额 净值; 也可 以根据实 际情 况在暂 停公 告中明确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届时不 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公 告。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7 九、基 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基金管理 人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的一 种服务,是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按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的 条 件 将 其持 有 的 某 一 只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转 换 为 同一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另一 只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一) 基金 转换 开始 日及 时间 基金转 换的 开始 办理 时间 :自 2012 年4 月23 日起 。 (二) 适用 基金 转换 的基 金范围 本基金在代销机构与 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 销渠 道上开放办理基金转 换业 务。与本 基金 A 份 额开 通转 换业 务 的本基 金管 理人 旗下 的基 金包括 :嘉 实中 证 500ETF 联接 A 、嘉 实 研究阿 尔法 股票 、嘉 实如 意宝定 期债 券 A 、嘉 实如 意宝定 期债 券 C 、嘉 实丰 益纯债 定期 债券 、 嘉实沪 深 300 指数 研究增 强、嘉实 对冲 套利定 期混 合、嘉实 泰和 混合、 嘉实 医疗保健 股票 、 嘉 实 新 兴 产 业股 票 、 嘉 实新 收 益 混 合 、嘉 实 快 线 货币 A 、 嘉 实 逆向 策 略 股 票、 嘉 实 企 业变 革 股 票 、 嘉 实 先 进 制 造 股 票 、 嘉 实 新 消 费 股 票 、 嘉 实 事 件 驱 动 股 票 、 嘉 实 中 证 金 融 地 产 ETF 联接 A、 嘉实 低价 策略 股票、 嘉 实 环保 低碳 股票 、嘉实 腾讯 自选 股大 数据 策略股 票、 嘉 实 研 究 增 强 混合 、 嘉 实 成长 增 强 混 合 、嘉 实 创 新 成长 混 合 、 嘉 实沪 港 深 精 选股 票 、 嘉 实智 能汽车 股票 、嘉 实新 趋势 混合、 嘉实 稳祥 纯债 债券 A 、嘉 实文 体娱 乐股 票 A、 嘉实文 体娱 乐 股票 C、 嘉实 优势成 长混 合、嘉 实物 流产 业股 票 A 、嘉实 物流 产业 股 票 C、 嘉实稳 祥纯 债 债 券C 、 嘉实 稳宏 债券A 、嘉 实稳宏 债券C、 嘉实 农业 产 业股票 、嘉 实新 能源 新材 料股票A、嘉 实 新 能 源 新材 料 股票 C 、嘉 实 增 益 宝货 币 、 嘉实 新添 华 定 期 混合 、 嘉 实丰 和灵 活 配 置 混合 、 嘉实前 沿科 技沪 港深 股 票 、嘉实 沪港 深回 报混 合、 嘉实富 时中 国 A50ETF 联接 A 、嘉 实中 小 企 业 量 化 活 力灵 活 配 置 混合 、 嘉 实 稳 华纯 债 债 券 、嘉 实 新 添 泽 定期 混 合 、 嘉实 新 添 丰 定期 混合、 嘉实 新添 辉定 期混 合 A、 嘉实 新添 辉定 期混 合 C、 嘉实 润和 量化 定期 混合、 嘉实 润泽 量化定 期混 合、 嘉实 价值 精选股 票、 嘉实 医药 健康 股票 A 、嘉 实医 药健 康股 票 C、 嘉实 核心 优势股 票、 嘉实 资源 精选 股票 A、 嘉实 资源精 选股 票 C 、嘉 实金 融精选 股 票 A、嘉 实金 融精 选股票 C、 嘉实 致盈 债券 、嘉实 致享 纯债 债券 、嘉 实成长 收益 混合 A、 嘉实 增长混 合、 嘉实 稳 健 混 合 、 嘉实 债 券 、 嘉实 服 务 增 值 行业 混 合 、 嘉实 货 币 A 、 嘉实 超 短 债 债券 、 嘉 实 主题 混合、 嘉实 策 略 混合 、嘉 实研究 精选 混 合 A、 嘉实 多元债 券 A、 嘉实多 元债 券 B 、嘉 实量 化 阿 尔 法 混 合 、嘉 实 回 报 混合 、 嘉 实 价 值优 势 混 合 、嘉 实 稳 固 收 益债 券 、 嘉 实主 题 新 动 力混 合、嘉 实领 先成 长混 合、 嘉实深 证基 本面120ETF 联接A、嘉 实信 用债券A、 嘉 实信用 债券C 、 嘉实周 期优 选混 合、 嘉实 安心货 币 A 、嘉 实安 心货 币 B、 嘉实 优化 红利 混合 、嘉实 纯债 债券 A、嘉 实纯 债债 券 C、 嘉实 货币 B 、嘉 实优 质企 业混 合、嘉 实沪 深 300ETF 联接(LOF)A 、嘉 实 基本 面50 指数(LOF)A 、 嘉 实中证 中期 企业 债指 数 (LOF ) A 、嘉 实中 证中 期企 业债 指数 (LOF ) C、嘉 实 惠 泽混 合(LOF)。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8 本基 金C 份 额未 开通 转换 业务。 (三) 基金 转换 费用 本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赎回 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用 构成 : 1 、通 过代 销机 构办 理基 金 转换业 务( “ 前 端转 前端 ”的模 式) 转出基金 有赎 回费用 的, 收 取该基金 的赎 回费用 。从 低申购费 用基 金向高 申购 费用基 金 转换时, 每 次收 取 申 购补 差费 用 ; 从 高申 购 费 用基 金向 低 申 购 费用 基 金 转换 时,不 收 取 申购 补 差 费 用 。 申购 补 差 费 用按 照 转 换 金 额对 应 的 转 出基 金 与 转 入 基金 的 申 购 费用 差 额 进 行补 差。 2 、通 过直 销( 直销 柜台 及 网上直 销)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前 端转 前端 ”的 模式) 转出基 金有 赎回 费用 的, 收 取该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从 0 申购 费用 基 金 向非 0 申 购费用 基 金转换 时, 每次 按照 非 0 申 购费用 基金 申购 费用 收取 申购补 差费 ;非0 申 购费 用基金 互转 时 , 不收取 申购 补差 费用 。 通过网上直销办理转 换业 务的,转入基金适用 的申 购费率比照该基金网 上直 销相应优 惠费率 执行 。 3 、通 过网 上直 销系 统办 理 基金转 换业 务( “ 后 端转 后端 ” 模式 ) (1) 若转 出基 金有 赎回 费 ,则仅 收取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2) 若转 出基 金无 赎回 费 ,则不 收取 转换 费用 。 4 、基 金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方 式 基金转 换采 取未 知价 法, 以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计 算公 式如 下: 转出基 金金 额= 转出 份额 × 转出基 金当 日基 金 份 额净 值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用= 转出 基 金金额 ×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用=( 转 出基 金 金 额- 转 出 基 金赎 回 费用 ) × 转 出 基 金 申购 费 率 ÷ (1+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 转 出基 金 金 额- 转 出 基 金赎 回 费用 ) × 转 入 基 金 申购 费 率 ÷ (1+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 申购补 差费 用=MAX (0, 转 入基金 申购 费用-转 出基 金 申购费 用) 转换费 用=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用+申 购补 差费 用 净转入 金额=转 出基 金金 额-转换 费用 转 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转 入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出基金 有赎 回费用 的, 收 取该基金 的赎 回费用 。收 取的赎回 费归 入基金 财产 的比例 不 得低于 转出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及招 募说 明书 的相 关约 定。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担。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市场情况调 整基金 转换费率, 调整后 的基 金转 换费 率应 及时公 告。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9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针 对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 易等) 或在特 定时 间段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在 基 金 促 销活 动 期 间 , 基金 管 理 人 可以 对 促 销 活动 范围内 的投 资者 调低 基金 转换费 率。 注:嘉实新兴产业股 票、 嘉实快线货币 A 、 嘉实 逆向 策 略 股 票 、 嘉 实 新趋 势混 合 、 嘉 实稳祥 纯债 债券 A、 嘉实 稳祥纯 债债 券 C 、嘉 实增 益宝货 币、 嘉实 稳华 纯债 债券、 嘉实 致盈 债券、 嘉实 债券 、嘉 实货 币 A 、嘉 实超 短债债 券、 嘉实多 元债 券 A、嘉 实多 元债 券 B 、嘉 实 信用债 券A 、嘉 实信 用债 券C、 嘉实 周期 优选 混合 、 嘉实安 心货 币A 、嘉 实安 心 货币B 、嘉 实 纯债债 券 A、 嘉实纯 债债 券 C 、嘉 实货 币 B 、嘉 实 中证中 期企 业债 指数 (LOF )A、 嘉实 中证 中期企业 债指 数(LOF )C 有单日单 个基 金账户 账户 的累计申 购( 转入) 限制 ,嘉实增 长混 合 、 嘉 实 服 务增 值 行 业 混合 暂 停 申 购 和转 入 业 务 ,具 体 请 见 考 嘉实 基 金 网 站刊 载 的 相 关公 告。定 期开 放类 基金 在封 闭期内 无法 转换 。 ( 四)其 他与 转换 相关 的事 项 (1)基 金转换 的时间 :投 资者需在 转出 基金和 转入 基金均可 交易 的当日 ,方 可办理 基 金转换 业务 。 (2) 基金 转换 的原 则: ① 采 用份 额转 换 原 则, 即 基金转 换以 份额 申请 ; ② 当日 的转换 申请可 以在 当日交易 结束 时间前 撤销 ,在当日 的交 易时间 结束 后不得 撤 销; ③ 基 金转 换价 格以 申请 转 换当日 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 ④ 投资 者可在 任一同 时销 售拟转出 基金 及转入 基金 的销售机 构处 办理基 金转 换。基 金 转 换 只 能 在 同一 销 售 机 构进 行 。 转 换 的两 只 基 金 必须 都 是 该 销 售机 构 代 理 的同 一 基 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在同 一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处注 册的 基金 ; ⑤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不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 情况下更改上述原 则,但 应在新的 原则实 施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公 告。 (3)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①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 构规 定的手续,在开放日 的业 务办理时 间提出 转换 的申 请。 投资者 提交 基金 转换 申请 时,帐 户中 必须 有足 够可 用的转 出基 金份 额余 额。 ② 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 定的 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 内收 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 天作 为基金转 换的申 请日 (T 日 ) , 并 在 T+1 日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投 资者可在T+2 日 及之 后查 询成交 情况 。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0 (4)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换时,由本基 金转 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 他开放式基金时,最 低转 出份额为 1 份 基 金 份 额。 但 若 有 代销 机 构 特 别 约定 最 低 转 出份 额 并 已 经 发布 临 时 公 告, 则 以 该 等公 告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或调 整上 述基 金转 换的有 关限 制并 及时 公告 。 (5)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 后,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减少 转出基 金 份额、 增加 转入 基金 份额 的权益 登记 手续 。一 般情 况下, 投资 者自 T+2 日起 有权赎 回转 入 部分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对上 述注 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 ,并于开 始实施 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公告 。 (6) 基金 转换 与巨 额赎 回 当发生巨额赎 回 时 ,本 基金 转 出 与 基 金 赎 回 具有 相同 的 优 先 级 ,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况 , 决 定 全额 转 出 或 部 分转 出 , 并 且对 于 本 基 金 转出 和 基 金 赎回 , 将 采 取相 同 的 比 例 确 认; 但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当 日 接受 部 分 转 出申 请 的 情 况 下, 对 未 确 认的 转 换 申 请将 不予顺 延。 (7)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① 除 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暂 停或 拒绝 基金投 资者 的转 入申 请: (i)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 无 法正 常运 作; (ii)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临 时停 市, 导致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iii )所 投资 的目 标 ETF 暂停估 值,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iv ) 所 投资 的目 标 ETF 暂 停申购 或二 级市 场交 易停 牌,且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暂 停 本基金 转入 的; (v)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vi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vii)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或 注册登记 机构 因 技术 故障 或异常 情 况导致 基金 销售 系统 或基 金注册 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 计系统 无法 正常 运行 ; (viii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笔 或某 些转 入申 请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 时; (ix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且 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采 取暂 停接 受基 金转 入申请 的措 施; (x)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可暂 停转入 的情 形。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1 ② 除非 出现如 下情形 ,基 金管理人 不得 拒绝接 受或 暂停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转 出申请 或 者 延缓 支付 转出 款项 : (i)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转出 款项 ; (ii ) 证 券交 易场 所依 法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iii) 因市场 剧烈 波动或 其他原因 而出 现连续 2 个或 2 个 以上开 放日巨 额赎 回,导 致本基 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iv) 所投 资的 目 标 ETF 暂停估 值,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v)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暂 停赎回 ,且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暂 停本 基金 转出 的; (vi)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vii)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 售机 构或 注册登记 机构 因技术 故障 或异常 情 况导致 基金 销售 系统 或基 金注册 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 计系统 无法 正常 运行 ; (viii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导 致 公 允 价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 定 性 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确 认后 , 基 金 管理 人应当 采取 延缓 支付 转出 款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转出 申请的 措施 ; (ix)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③ 如发 生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书 》或 本公告 中未 予载明的 事项 ,但基 金管 理人有 正 当 理 由 认 为 需要 暂 停 接 受基 金 转 换 申 请的 , 应 当 报经 中 国 证 监 会批 准 后 在 至少 一 种 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投资者到本基金代销 机构 的销售网点办理本基 金转 换业务时,其相关具 体办 理规定以 各代销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2 十、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 自 2012 年4 月23 日 起开 始办理 本基 金的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3 十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冻结与 质押 (一 ) 非 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金 份额按 照 一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账 户的 行为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 受理 继承、捐赠、司法强 制执 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 的其他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过 户 。 其 中, “ 继 承 ” 指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死 亡 , 其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将 其 合法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捐 赠 给福 利 性 质 的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体 的 情 形 ;“ 司 法 强 制 执行 ” 是 指 司法 机 构 依 据 生效 司 法 文 书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 他 自然 人 、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其 他 组 织 。无 论 在 上 述何 种 情 况 下 , 接受 划 转 的 主体 应 符 合 相 关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 持 有 本 基金 份 额 的 投资 者的条 件。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二 ) 本 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的 交易 制度 。投 资者 可将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从 一个交 易 账户转 入另 一个 交易 账户 。具体 办理 方法 参照 《业 务规则 》 的 有关 规定 以及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有关规 定。 如果基金管理人、注 册登 记机构、办理转托管 的销 售机构出现技系统性 能限 制或出于 其他合 理原 因, 可以 暂停 转托管 业务 或者 拒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转 托管 申请 。 (三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以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可 的 其 他 情况 下 的 冻 结 与解 冻 。 基 金账 户 或 基 金 份额 被 冻 结 的, 被 冻 结 部分 产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被 冻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配 。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4 十二、 基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紧密跟 踪 业 绩 比 较 基准 ,追 求 跟 踪 偏 离 度 及 跟踪 误差 的 最 小 化 , 在 正 常市 场情 况 下 , 本基金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值 不超 过0.35% ,年 化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4% 。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以 目标 ETF 基金份 额、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及备 选成份股 为主 要投资 对象 。本基 金 投资于 目标ETF 的 资产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90% ,持 有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其 中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此外, 为更 好地 实现 投资 目标, 本基 金可 少量 投资 于部分 非成 份股 ( 包含 中小 板、创 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发行 的股 票) 、衍 生工 具 (权 证、 股指 期货 等) 、债券 资产 (国 债 、 金 融 债 、企 业 债 、 公司 债 、 次 级 债、 可 转 换 债券 、 分 离 交 易可 转 债 、 央行 票 据 、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等 )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 购、 银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现 金资 产 、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金融 工具,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 资理 念 本基金遵循指数化投 资理 念,通过投资于目 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 备选 成份股等, 力求获 得与 目 标ETF 所跟 踪的标 的指 数相 近的 平均 收益率 ,满 足基 金投 资者 的投资 需求 。 (四)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为目 标ETF 的 联接 基金。 主要 通过 投资 于目 标ETF 实现 对业 绩比 较基 准的紧 密跟 踪 , 在 正 常 市 场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相 对 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不 超 过 0.35% , 年 化 跟踪 误 差 不 超过 4% 。 如 因 标 的 指数 编 制规 则 调 整 或 其 他 因 素导 致跟 踪 偏 离 度 超过上 述范 围, 基金 管理 人应采 取合 理措 施避 免跟 踪偏离 度进 一步 扩大 。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 本基 金将在 综 合 考 虑 合 规、 风险 、 效 率 、 成 本 等 因素 的基 础 上 , 决定采 用一 级市 场申 赎的 方式或 证券 二级 市场 交易 的方式 进行 目 标ETF 的买 卖。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5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 投资 目标,本基金可投资 股指 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 允许的衍 生 金 融 产 品 。本 基 金 投 资股 指 期 货 将 根据 风 险 管 理的 原 则 , 以 套期 保 值 为 目的 , 主 要 选择 流 动 性 好 、 交易 活 跃 的 股指 期 货 合 约 。本 基 金 力 争利 用 股 指 期 货的 杠 杆 作 用, 降 低 股 票仓 位频繁 调整 的交 易成 本和 跟踪误 差, 达到 有效 跟踪 标的指 数的 目的 。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 报告 、半年度报告、年度 报告 等定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 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 仓情况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标 等 , 并 充分 揭 示 股 指 期货 交 易 对 基金 总 体 风 险 的影 响 以 及 是否 符 合 既 定的 投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期 货、 期权等 相关 金融 衍生 工具 必须经 过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批准 。 1 、决 策依 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 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 规定 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 金财 产的决策 依据。 2 、投 资管 理体 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 资决 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 金经 理团队制。投资决策 委员 会负责决 定 有 关 指 数 重大 调 整 的 应对 决 策 、 其 他重 大 组 合 调整 决 策 以 及 重大 的 单 项 投资 决 策 ; 基金 经理决 定日 常指 数 跟 踪维 护过程 中的 组合 构建 以及 调整决 策。 3 、投 资程 序 研究、决策、组合构 建、 交易、评估、组合维 护的 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 本基 金的投资 管理程 序。 严格 的投 资管 理程序 可以 保证 投资 理念 的正确 执行 ,避 免重 大风 险的发 生。 (1) 研究 :指 数投 资研 究 小组依 托公 司整 体研 究平 台,整 合内 部信 息以 及券 商 等外部 研 究力量 的研 究成 果开 展目 标ETF 的申 购赎 回清 单分 析、目 标ETF 流 动性 分析 、标的 指数 成份 证券相 关信 息的 搜集 与分 析等, 作为 基金 投资 决策 的重要 依据 。 (2)投 资决策 :投资 决策 委员会依 据指 数投资 研究 小组提供 的研 究报告 ,定 期召开 或 遇重大事项 时召 开 投 资 决策 会 议 , 决 策相 关 事 项 。基 金 经 理 根 据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的 决 议, 每日进 行基 金投 资管 理的 日常决 策。 (3) 交易 执行 :集 中交 易 室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 行, 同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 职责 。 (4)投 资绩效 评估: 风险 管理部门 定期 和不定 期对 基金进行 投资 绩效评 估, 并提供 相 关 报 告 。 绩 效评 估 能 够 确认 组 合 是 否 实现 了 投 资 预期 、 组 合 误 差的 来 源 及 投资 策 略 成 功与 否,基 金经 理可 以据 此检 讨投资 策略 ,进 而调 整投 资组合 。 (5) 组合 监控 与调 整: 基 金经理 将跟 踪目 标 ETF 申 购赎回 清单 特征 、二 级市 场交易 特 征 、 标 的 指 数变 动 情 况 ,并 结 合 成 份 股基 本 面 情 况、 成 份 股 公 司行 为 、 流 动性 状 况 、 本基 金 申 购 和 赎 回的 现 金 流 量以 及 组 合 投 资绩 效 评 估 的结 果 等 , 对 投资 组 合 进 行监 控 和 调 整, 密切跟 踪业 绩比 较基 准。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6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有 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 际需 要对上述 投资程 序做 出调 整, 并在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更新 中公告 。 (五) 投 资组 合管 理 1 、投 资组 合的 建立 在基金建仓期,为避 免有 可能在二级市场造成 的价 格冲击,基金经理将 主要 采取一级 市场申 购的 方式 建立 联接 基金的 初始 投资 组合 。 2 、投 资组 合的 日常 管理 (1)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的 指导 意见 确定 具体的 资产 配置 方案 。 (2)基 金经理 每日根 据本 基金申购 赎回 情况及 已有 现金滞留 ,在 综合考 虑合 规、风险 、 效 率 、 成 本 等因 素 的 基 础上 , 决 定 采 用一 级 市 场 申赎 的 方 式 或 证券 二 级 市 场交 易 的 方 式进 行目 标ETF 的买 卖。 (3) 通常 情况 下, 联接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主 要体 现为 持有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 ; 对于目 标 ETF 暂 停 申 购、 停 牌 或 其他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投资 组 合中 出 现 的 现 金 , 基金 经 理将 根 据 市 场 情 况按照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品种 进行 投资。 3 、投 资绩 效评 估 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对 本基 金的运行情况和跟踪 偏离 进行量化评估并出具 评估 报告。基 金 经 理 根 据 评估 报 告 分 析投 资 操 作 、 组合 状 况 和 跟踪 误 差 来 源 等情 况 , 并 相应 进 行 组 合调 整。 (六)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中创400 指 数收 益率*95% + 银行 活期 存款 税后 利率*5% 。 中创400 指 数挑 选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中 小企 业板 及创业 板股 票中 ,依 据其 前6 个 月的 平均流 通市 值的 比重 和平 均成交 金额 的比 重按 2:1 的权重 加权 平均 ,然 后将 计算结 果从 高 到低排 序选 取排 名在 位 于101-500 名 的股 票。 中创400 指 数是 本基 金目 标ETF 的标 的指 数。 如果 目标ETF 变 更标 的指 数、 或中创400 指数编 制机 构变 更或 停止 中创400 指 数的 编制 及发 布、或 中创400 指数 由其 他指数 替代 、或 中创400 指 数由 于指 数编 制方法 发生 重大 变更 等原 因导致 中创400 指数 不宜 继续作 为业 绩比 较 基 准 的 组 成部 分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依 据 审 慎 性原 则 , 在 充 分考 虑 持 有 人利 益 及 履 行适 当 程 序 的 前 提下 , 变 更 本基 金 的 业 绩 比较 基 准 并 及时 公 告 。 若 标的 指 数 变 更对 基 金 投 资无 实质性影响(包 括 但 不限 于编 制 机 构 变更 、 指 数更 名等) , 无 需 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取得 基金 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标 的指 数,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及时公 告。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7 (七)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中 创400ETF 的联 接基金 ,主 要通 过投 资于 中创400ETF 来实 现对 业绩 比较基 准 的紧密 跟踪 。因 此, 本基 金的业 绩表 现与 中创400 指数及 中创 400ETF 的 表现 密切相 关。 本 基金的 长期 平均 风险 和预 期收益 率高 于混 合型 基金 、债券 型基 金、 及货 币市 场基金 。 (八) 投 资禁 止行 为与 限 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资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法 律法 规或 是中 国 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对于因 上述 (5) 、 (6 ) 项 情形导 致无 法投 资的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严 格控制 跟踪 误差 的前 提下 ,结合 使用 其他 合理 方法 进行适 当替 代。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 中创400ETF 的资 产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90% ; (2)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3)本 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总和 ,不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4)基 金资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基 金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5)本 基金投 资权证 ,在 任何交易 日买 入的总 金额 ,不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5%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 金持有同一权证的 比例不 超过该权证的 10% 。 其 它权 证 的 投 资 比 例 ,遵 从 法规 或 监 管 部 门 的相关 规定 ; (6)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8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基 金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基 金 投 资 于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 券 ,不 得 超 过 其各 类 资 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1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 等 级 下降 、 不 再 符合 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 级 报告 发 布 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9) 本基 金从 事股 票指 数 期货投 资时 ,遵 循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a)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10% ; (b)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期货 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95% ; (c)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卖 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 本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总 市值 的20% ; (d)本基 金所持 有的 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e)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f)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的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 后,应当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的 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其中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 申购 款等 ; (10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股 票 停 牌 、 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不符 合本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1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2)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3 、若将 来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 规定发 生修 改或变更 ,致 使本款 前述 约定的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投 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 被 修 改或 取 消 , 基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 序后 , 本 基 金可 相应调 整禁 止行 为和 投资 限制规 定。 (九) 投 资组 合比 例调 整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9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 因 证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 合并 、 基 金 规模 变 动 、 标 的指 数 成 份 股调 整 、 标 的指 数成份股 流动 性限制 、目 标 ETF 暂停 申购、 赎回或 二级市场 交易 停牌等 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 符合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比例 规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以达到 标准 ,上述 第(8) 、(10 )、 (11) 项除外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另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十) 目标 ETF 发 生相 关 变更情 形时 的处 理 目标ETF 出 现下 述情 形之 一的, 本基 金将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由 投资 于目 标ETF 的联 接基 金 变 更 为 直 接投 资 该 标 的指 数 的 指 数 基金 ; 若 届 时本 基 金 管 理 人已 有 以 该 指数 作 为 标 的指 数 的 指 数 基 金, 则 本 基 金将 本 着 维 护 投资 者 合 法 权益 的 原 则 , 履行 适 当 的 程序 后 选 取 其他 合适的指 数作 为标的 指数 。相应地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中将去 掉关 于目 标 ETF 的表述部 分, 或将变 更标 的指 数, 届时 将由基 金 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1 、目 标ETF 交 易方 式发 生 重大变 更致 使本 基金 的投 资策略 难以 实现 ; 2 、目 标ETF 终 止上 市; 3 、目 标ETF 基 金合 同终 止 ; 4 、目 标 ETF 的基 金管 理人 发生变 更。 (但 变更 后的 本基金 与目 标 ETF 的 基金 管理人 相 同的除 外) 。 若目标 ETF 变更标 的指数 ,本基金 将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相应 变更 标的指 数且 继续投 资 于该目 标ETF 。但 目标ETF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变 更目 标ETF 标 的指 数事项 的,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出席目 标ETF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并 进行 表决 ,目 标ETF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 通 过 变 更标 的 指 数 事 项的 , 本 基 金可 不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相 应 变更 标的指 数并 仍为 该目 标 ETF 的联 接基 金。 (十一 )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工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于2019 年1 月17 日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的 财 务 指 标、 净 值 表 现 和投 资 组 合 报告 等 内 容 , 保证 复 核 内 容不 存 在 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报告 期末 ”) ,本 报告 所 列财 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0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基金总 资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3,296,667.21 2.93 其中:股 票


3,296,667.21 2.93 2


基金投资


102,472,646.94 91.20 3


固定收益 投资


- - 其中:债 券


- - 资产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投 资


- - 5


金融衍生 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 - 其中:买 断式回 购的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 和结算 备付金合 计


6,363,548.22 5.66 8


其他资产


231,743.26 0.21 9


合计


112,364,605.63 100.00 2.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渔 业


30,122.00 0.03 B


采矿业


26,547.00 0.02 C


制造业


2,164,313.92 1.94 D


电力、 热力 、 燃 气及水 生产和供 应业


13,998.00 0.01 E


建筑业


67,969.60 0.06 F


批发和零 售业


117,265.80 0.10 G


交通运输 、 仓储 和邮政 业


26,129.60 0.02 H


住宿和餐 饮业


- - I


信息传输 、 软件 和信息 技术服务 业


540,602.89 0.48 J


金融业


25,973.20 0.02 K


房地产业


33,850.00 0.03 L


租赁和商 务服务 业


69,030.90 0.06 M


科学研究 和技术 服务 业


40,994.00 0.04 N


水利、 环 境和公 共设施 管理业


25,558.40 0.02 O


居民服务 、 修理 和其他 - -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1 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 会工作


34,752.00 0.03 R


文化、体 育和娱 乐业


79,559.90 0.07 S


综合


- - 合计


3,296,667.21 2.95 3.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


1 002311 海大集团 1,400 32,438.00 0.03 2 002602 世纪华通 1,420 29,323.00 0.03 3 300253 卫宁健康 2,100 26,166.00 0.02 4 300347 泰格医药 600 25,650.00 0.02 5 300146 汤臣倍健 1,500 25,485.00 0.02 6 002410 广联达 1,200 24,972.00 0.02 7 300450 先导智能 799 23,123.06 0.02 8 002493 荣盛石化 2,200 22,198.00 0.02 9 002384 东山精密 1,950 22,015.50 0.02 10 002075 沙钢股份 2,600 20,878.00 0.02 4. 报告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 ,本基 金未持 有债 券。


5.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 ,本基 金未持 有债 券。


6.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 ,本基 金未持 有资 产支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 贵金属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 ,本基 金未持 有贵 金属投资 。


8.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 ,本基 金未持 有权 证。


9. 期末 投资目标基金明细 序 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 净值


比例(% )


1 嘉实中创 400ETF 股票型 交易型开 放 式 嘉实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102,472,646.94 91.66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 ,本基 金未参 与股 指期货交 易。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2 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 ,本基 金未参 与国 债期货交 易。 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 本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券的 发行主 体未被 监管 部门立案 调查, 在本报 告编 制日前一 年内本基 金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发行 主体未 受到公 开谴 责、处罚 。 (2)


本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股 票中 ,没有超 出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备选股票 库之外 的股票 。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


1


存出保证 金


11,765.38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277.48 5


应收申购 款


218,700.40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31,743.26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末 ,本基 金未持 有处 于转股期 的可转 换债券 。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 ,本基 金前十 名股 票中不存 在流通 受限情 况。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3 十三、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 基 金 一 定盈 利 , 也不 保证 最 低 收 益。 基 金 的过 往业 绩 并 不 代表 其 未 来表 现。 投 资 有 风险 ,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一) 报 告期 基金 份额 净 值增长 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嘉实中 创400ETF 联接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3 月22 (合同 生效 日) 日至2012 年12 月31 日 -9.14% 1.25% -13.45% 1.39% 4.31% -0.14% 2013 年 38.86% 1.50% 39.86% 1.53% -1.00% -0.03% 2014 年 20.40% 1.31% 22.24% 1.33% -1.84% -0.02% 2015 年 56.42% 2.63% 76.68% 2.69% -20.26% -0.06% 2016 年 -20.57% 1.95% -20.42% 1.97% -0.15% -0.02% 2017 年 -12.00% 0.91% -10.53% 0.92% -1.47% -0.01% 2018 年 -33.94% 1.48% -34.07% 1.48% 0.13% 0.00% 嘉实中 创400ETF 联接 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至2018 年12 月31 日 -33.14% 1.50% -33.37% 1.51% 0.23% -0.01% (二)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 来基金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变 动 的比较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4


图1: 嘉实 中创400ETF 联接 A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的历 史 走势对 比图 (2012 年3 月 22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图2: 嘉实 中创400ETF 联接 C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的历 史 走势对 比图 (2018 年3 月7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注: 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的 约定 , 本基金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起 3 个 月内 为建仓 期 , 建 仓 期结束 时本 基金 的各 项投 资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第 十 一部分 二、 投资 范围 和六、 投资限 制 ( 一) 投资组 合限 制” 的有 关约 定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5 十四、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规 定进行 融资 、融 券。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6 十五、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 买的 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 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 申购基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结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 收申 购款 ; 6 、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 、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 、其 他资 产等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 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 和托 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 金结 算业务, 并 以 基 金 托 管人 和 本 基 金联 名 的 方 式 开立 基 金 证 券账 户 、 以 本 基金 的 名 义 开立 银 行 间 债券 托 管 账 户 并 报中 国 人 民 银行 备 案 。 开 立的 基 金 专 用账 户 与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代销机 构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代销机构的财产,并 由 基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不 得 将基 金 财 产 归入 其 固 有 财 产;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因 基 金 财产 的 管 理、 运用 或 其 他 情形 而 取 得的 财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 金财 产。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 和 基 金代 销 机 构 以其 自 有 的 财 产承 担 其 自 身的 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 不 得对 本 基 金 财产 行 使 请 求 冻结 、 扣 押 或其 他 权 利 。 除依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的 规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 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 与其固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 相互抵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7 非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行 。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8 十六、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 是客 观、准确地反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值、增值,依 据经 基金资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而 计 算 出 的各 类 基 金 份额 净 值 , 是 计算 基 金 申 购与 赎 回 价 格的 基础。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工 作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依法 拥有 的目 标 ETF 份额 、股 票、 债券 、权 证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 和负债 。 (四) 估值 方法 1 、目 标ETF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标 ETF 份 额以目 标ETF 估 值日 基金 份额的 净值 估值 。 2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 允 价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日 的 收 盘 价 估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 值 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 债 券收 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 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 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9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4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5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6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 、股 指期 货以 估值 日的 结 算价估 值。 如法 律法 规今 后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因 此 , 就 与本 基 金 有 关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 各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成 一 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计 算 结 果 对外 予以公 布。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 管理 人进行。基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 后, 将估值结 果 以 约 定 形 式报 给 基 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 估值 方 法 、 时间 、 程 序 进行 复 核 ,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 无误 后 签 章 返 回给 基 金 管 理人 ,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外 公布 。 月 末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 、基 金所 投资 的目 标 ETF 发生暂 停估 值, 暂停 公告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时; 4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暂停 基金 估值 ; 5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和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0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和C 类 基金份 额将 分别 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4 位, 小数 点后第5 位 四舍 五入 。当 任一类 别基 金份 额的 估值 或份额 净值 计价 错 误 实 际 发 生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立 即纠 正 , 并 采取 合 理 的 措 施防 止 损 失 进一 步 扩 大 。当 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 别基 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 当 估 值错误偏 差达 到该类 别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 因 基 金 估值 错 误 给 投资 者 造 成 损 失的 , 应 先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承担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 注 册 登 记 机构 、或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资 者 自 身 的过 错 造 成 差 错, 导 致 其 他当 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 任 人 应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人 (“ 受损 方” )按 下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偿 。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 包括 但不限于:资料申报 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 算差错、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 对 于因 技 术 原 因引 起 的 差 错 ,若 系 同 行 业现 有 技 术 水平 无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 成投 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 ,因不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差 错 的 当 事人 不 对 其 他 当事 人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但 因该 差 错 取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正 差 错 发 生的 费 用 由 差 错责 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 错 责任 方 未 及 时更 正 已 产 生的 差 错 ,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 失的 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 担 ; 若差 错 责 任 方 已经 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间 进 行 更 正 而未 更 正 , 则该 当 事 人 应 当承 担 相 应 赔偿 责 任 。 差错 责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 不 当 得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享有 要 求 交 付不 当 得 利 的 权利 ; 如 果 获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此 部 分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 应 当 将 其已 经 获 得 的赔 偿 额 加 上已 经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 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1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金 的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 人 追偿 , 如 果 因基 金 托 管 人 过错 造 成 基 金资 产 损 失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为 基 金 的 利益 向 基 金 托 管人 追 偿 。 除基 金 管 理 人 和托 管 人 之 外的 第 三 方 造成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基 金 管 理人 自 行 或 依 据法 院 判 决 、仲 裁 裁 决 对 受损 方 承 担 了赔 偿 责 任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 向 出 现 过错 的 当 事 人 进行 追 索 , 并有 权 要 求 其 赔偿 或 补 偿 由此 发 生 的 费用 和遭受 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偏差达 到该 类别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报告中国 证监 会;基 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该类 别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第 8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处理。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或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原 因,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虽 然已 经 采 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但 未能 发 现 错 误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金 资 产 估 值错 误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可 以 免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2 十七、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 已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每次 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 于该次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 份基金 份额可供分配利润 的 10%。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转 为 基 金 份额 进 行 再 投 资; 若 投 资 者不 选 择 , 本 基金 默 认 的 收益 分 配 方 式是 现 金 分 红 ; 选择 红 利 再 投资 的 , 分 红 资金 将 按 除 息日 相 应 类 别 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 转 成 相 应类 别的基 金份额 。投资 者的 现金红 利和分 红再投 资形 成的基 金份额 均保留 到小 数点后 第 2 位, 小数点 后 第3 位 开始 舍去 ,舍去 部分 归基 金资 产;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各 类基 金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每份 该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减去 每份 该类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由于 基金费 用的不 同, 不同类别 的基 金份额 在收 益分配数 额方 面可能 有所 不同,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各 类 别 基 金份 额 分 别 制 定收 益 分 配 方案 。 本 基 金 同一 类 别 每 一基 金 份 额 享有 同等分 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载 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时间、 分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 发放 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 日( 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 截至 日)的 时间 不超过 15 个工作 日。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3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定 金 额 , 不足 于 支 付 银 行转 账 或 其 他手 续 费 用 时 ,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 可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相 应类 别基 金份 额。 收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4 十八、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4 、因基 金的证 券交易 或结 算而产生 的费 用(包 括但 不限于经 手费 、印花 税、 证管费 、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6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基 金财 产中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 部分不 收取管 理费。在 通常 情况下 ,基 金管理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扣 除基金 财产 中目 标ETF 份 额所对 应资 产净 值后 剩余 部分 (若 为负 数 , 则取0 )的0.5% 年费 率计 提。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扣除基金 财产 中目 标 ETF 份额所对 应资 产净值 后的 剩余部分 ; 若为负 数, 则E 取0 。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管理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 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本基金基 金财 产中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 部分不 收取托 管费。在 通常 情况下 ,基 金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扣 除基金 财产 中目 标ETF 份 额所对 应资 产净 值后 剩余 部分 (若 为负 数 , 则取0 )的0.1% 年费 率计 提。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扣除基 金财 产中目 标 ETF 份额所 对应 资产净 值后 的剩余 部 分;若 为负 数, 则E 取 0 。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5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取。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C 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40%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 如下: H =E×0.40%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 务费 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至每 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双方核 对后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 付 给 注 册 登记 机 构 , 经注 册 登 记 机 构分 别 支 付 给各 个 基 金 销 售机 构 。 若 遇法 定 节 假 日、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顺延 至最 近可支 付日 支付 。 本条第 (一) 款第4 至第10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 议的规 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 基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生 效前的 相关 费用,包 括但 不限于 验资 费、会计 师和 律师费 、信 息披露 费 用等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后,可根据 基金 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 率、基金 托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率等费率,须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调低基 金管理 费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等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2 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6 十九、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独 立的、具 有从 事证券 从业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及其 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2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需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告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7 二十、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 定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报 刊 (以 下简 称“ 指定 报 刊 ”) 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 以下 简称 “网 站”) 等进行 披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者 能够 按 照《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将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金 合 同 摘 要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 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应当将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登载 在相 应网 站上 。 (1)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 、 基金 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 、信 息 披 露 及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 报 刊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在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8 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2)《 基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开 的 规 则 及具 体 程 序 , 说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 涉 及基 金 投 资 者重 大 利 益 的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指 定报 刊休 刊, 则顺 延至法 定 节假日 后首 个出 报日 ,下 同)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登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 少每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之后,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 日,通过 网 站 、 基 金 份额 销 售 网 点以 及 其 他 媒 介, 披 露 开 放日 的 各 类 基 金份 额 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 净 值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在前 述 最 后 一 个市 场 交 易 日的 次 日 , 将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各 类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方 式 及 有 关申 购 、 赎 回 费率 , 并 保 证投 资 者 能 够 在基 金 份 额 发售 网 点 查 阅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报 刊上 。 基 金 年 度报 告 的 财 务会 计 报 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9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式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权 益 , 基金 管理 人 至 少 应当 在 基 金定 期报 告 “ 影 响投 资 者 决策 的其 他 重 要 信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资 者 的 类 别、 报 告 期 末 持有 份 额 及 占比 、 报 告 期 内持 有 份 额 变化 情 况 及 产品 的特有 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发 生重 大事件 ,有 关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告 书, 予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中 国 证监 会 派 出 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事 件 , 包括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2) 终止基 金合 同;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6)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更 超 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资 产、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 处罚,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14) 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0 (16) 管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 务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任一类 别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误 达该 类别 基金 份额 净值 0.5% ; (18) 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基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基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 基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 收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支付; (24) 基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 回; (26) 变更目 标 ETF; (27) 发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 事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8)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 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 的或 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 能对基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误 导 性 影 响或 者 引 起 较 大波 动 的 , 相关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知 悉 后应 当 立 即 对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 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 予以公告。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4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定 的 事项 不 依 法 履 行信 息 披 露 义务 的 , 召 集 人应 当 履 行 相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 、 基 金定 期 报 告 和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等 公开 披 露 的 相 关基 金 信 息 进行 复 核 、 审 查, 并 向 基 金管 理 人 出 具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1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 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 体 不得 早 于 指 定媒 体 披 露 信 息, 并 且 在 不同 媒 介 上 披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2 二十一 、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 种因 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 动, 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 潜在 风险,主 要包括 :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 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 变化 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 的影 响,导致 市场价 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 的晴 雨表,而经济运行具 有周 期性的特点。宏 观 经济 运行 状 况 将 对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 生影响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 导致 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 的价 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 直接影响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 平。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收 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4) 购买 力风 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 使基 金资产保值增值,如 果发 生通货膨胀,基金投 资于 证券所获 得的收 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消 ,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5)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 受多 种因素影响,如市场 、技 术、竞争、管理、财 务等 都会导致 公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从而 导致基 金 投 资收 益变 化。 (二)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由于本 基金 为目 标 ETF 的 联接基 金, 主要 通过 投资 于目 标 ETF 来力 求获 得与 目标 ETF 所跟踪的 标的 指数相 近的 平均收益 率, 因此目 标 ETF 的特有 风险 也是本 基金 的特有风 险。 简要说 明如 下, 具体 情况 可参见 目 标ETF 招募 说明 书: 1 、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 市 场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 代表 整个股票市场。标的 指数 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 与整 个股票市 场的平 均回 报率 可能 存在 偏离。 2 、标 的指 数波 动的 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 格可 能受到政治因素、经 济因 素、上市公司经营状 况、 投资者心 理和交易制度 等 各 种 因 素的 影 响 而 波 动, 导 致 指 数波 动 , 从 而 使基 金 收 益 水平 发 生 变 化, 产生风 险。 3 、基 金投 资组 合回 报与 标 的指数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以下因 素可 能使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率与 标的 指数 的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3 (1)由 于标的 指数调 整成 份股或变 更编 制方法 ,使 本基金在 相应 的组合 调整 中产生 跟 踪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 (2)由 于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发生配股 、增 发等行 为导 致成份股 在标 的指数 中的 权重发 生 变化, 使本 基金 在相 应的 组合调 整中 产生 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 (3)由 于成份 股停牌 、摘 牌或流动 性差 等原因 使本 基金无法 及时 调整投 资组 合或承 担 冲击成 本而 产生 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 (4)由 于基金 投资过 程中 的证券交 易成 本,以 及基 金管理费 和托 管费的 存在 ,使基 金 投资组 合与 标的 指数 产生 跟踪偏 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5)在 本基金 指数化 投资 过程中, 基金 管理人 的管 理能力, 例如 跟踪指 数的 水平、 技 术 手 段 、 买 入卖 出 的 时 机选 择 等 , 都 会对 本 基 金 的收 益 产 生 影 响, 从 而 影 响本 基 金 对 标的 指数的 跟踪 程度 。 (6)其 他因素 产生的 偏离 。如因受 到最 低买入 股数 的限制, 基金 投资组 合中 个别股 票 的 持 有 比 例 与标 的 指 数 中该 股 票 的 权 重可 能 不 完 全相 同 ; 因 缺 乏卖 空 、 对 冲机 制 及 其 他工 具 造 成 的 指 数跟 踪 成 本 较大 ; 因 基 金 申购 与 赎 回 带来 的 现 金 变 动; 因 指 数 发布 机 构 指 数编 制错误 等, 由此 产生 跟踪 偏 离度与 跟踪 误差 。 4 、标 的指 数变 更的 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 根据 基金合同规定,如出 现变 更标的指数的情形, 本基 金将变更 标 的 指 数 。 基于 原 标 的 指数 的 投 资 政 策将 会 改 变 ,投 资 组 合 将 随之 调 整 , 基金 的 收 益 风险 特征将 与新 的标 的指 数保 持一致 ,投 资者 须承 担此 项调整 带来 的风 险与 成本 。 5 、 其他投 资于 目 标 ETF 的风 险 包含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 二 级市场 交易 价格 折溢 价的 风险、 目标 ETF 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 错误 的风 险、 目 标 ETF 退市 风险 及第 三方 机构服 务的 风险 等等 。 (三) 信用 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 生交 收违约,或者基金所 投资 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 约、 拒绝支付 到期本 息, 导致 基金 资产 损失。 (四) 流动 性风 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 转变 成现金,或者不能应 付可 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 赎回 的风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交 易 过 程 中, 可 能 会 发 生巨 额 赎 回 的情 形 。 巨 额 赎回 可 能 会 产生 基 金 仓 位调 整的困 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甚 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1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 排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 所、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要 求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4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 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 况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 调整 , 但 应 在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 、拟 投资 市场 及资 产的 流 动性风 险评 估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目 标 ETF 基金份 额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备 选 成 份 股 , 经 考 察 中 创 400 指 数的成 份股数 量、 日均成交 量以 及日均 成交 金额,该 指数 及目标 ETF 将具有充 足的 流 动 性 可 满 足本 基 金 投 资的 要 求 ; 本 基金 在 组 合 构建 过 程 中 , 将根 据 开 放 日申 购 和 赎 回情 况,决定 投资 目标 ETF 的 时间和方 式, 如有因 受成 份股停牌 、成 份股流 动性 不足或其 它一 些 影 响 指 数 复制 的 市 场 因素 的 限 制 , 基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 市 场 情况 , 结 合 经验 判 断 , 对股 票 组 合 管 理 进行 适 当 变 通和 调 整 , 以 期在 规 定 的 风险 承 受 限 度 之内 , 尽 量 缩小 跟 踪 误 差。 因 此 , 本 基 金拟 投 资 市 场及 资 产 的 流 动性 良 好 。 根据 过 往 经 验 统计 , 绝 大 部分 时 间 上 述资 产 流 动 性 充 裕, 流 动 性 风险 可 控 , 当 遇到 极 端 市 场情 况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会 按照 基 金 合 同及 相关法 律法 规要 求, 及时 启动流 动性 风险 应对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3 、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能采 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 理措 施,以控 制因巨 额赎 回可 能产 生的 流动 性 风险 : (1)部 分延期 赎回, 并对 当日申请 赎回 的份额 超过 前一工作 日基 金总份 额 30% 的单个 赎回申 请人 部分 延期 办理 ; (2) 暂停 赎回 ; (3)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措施 。 4 、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 (1)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或 暂 停 接 受基 金 申 购 赎回 申 请 的 措 施。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存 在不 能及时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风 险。 (2)若 本基金 发 生了 巨额 赎回,基 金管 理人有 可能 采取部分 延期 赎回或 暂停 赎回的 措 施 以 应 对 巨 额赎 回 , 具 体措 施 请 见 基 金合 同 及 招 募说 明 书 中 “ 基金 份 额 的 申购 与 赎 回 ”部 分 “ 巨 额 赎 回的 处 理 方 式” 。 因 此 在 巨额 赎 回 情 形发 生 时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存 在 不 能 及时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风险 。 (3 ) 本 基金对 持续 持有 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人, 收 取1.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上述 赎回费 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赎 回费 在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5 (五) 管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 经济 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 断有 误、获取 的 信 息 不 全 等影 响 基 金 的收 益 水 平 。 基金 管 理 人 的管 理 水 平 、 管理 手 段 和 管理 技 术 等 对基 金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 (六)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 各环 节操作过程中,因内 部控 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 因素 造成操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作 规 程 等 引致 的 风 险 , 例如 , 越 权 违规 交 易 、 会 计部 门 欺 诈 、交 易 错 误 、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 交易 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 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 者差错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常 进 行 或 者导 致 投 资 者 的利 益 受 到 影响 。 这 种 技 术风 险 可 能 来自 基 金 管 理公 司、注 册登 记机 构、 代销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七)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 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的规 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 规及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八) 其它 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的出现,将会 严重 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 竞争 、代理商违约、基金 托管 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 自身直接 控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持有 人利益 受损 。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6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以 下变 更基 金 合 同的 事 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 开程 序; (9) 终止 基金 合同 ; (10 )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或基 金合同 明确 约定 应当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决 定的基 金 合同变 更事 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议,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或 变 更收费 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 或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化 ; (6)基 金管理 人和注 册登 记机构在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金 认 购、申 购、 赎回 、交 易、 转托管 、非 交易 过户 等业 务的规 则; (7 ) 除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2 、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按照届时 有效 的法律 法规 报中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案 , 自 生 效之 日 起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的 有 关 规定 在 至 少 一家 指 定 媒 体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7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行 使请求 给付 报酬 、从 基金 资产中 获得 补 偿的权 利。 (三) 基金 资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自 出现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 成立 清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资 产清 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 务 后, 按 各 类 基金 份 额 资 产 净值 的 比 例 确定 剩 余 财 产在 各 类 基 金 份 额中 的 分 配 比例 , 并 在 各 类基 金 份 额 可分 配 的 剩 余 财产 范 围 内 按各 类 基 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 的该 类 基 金 份 额比 例 进 行 分配 。 同 一 类 别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对 本类 别基金 份额 的剩 余资 产具 有同等 的分 配权 。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8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合 同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资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 上。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9 二十三 、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 1 )分 享基 金资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资 产; 3 )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或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损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 目标 ETF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目 标 ETF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事项行使 表决 权,参 会份 额和票数 按权 益登记 日本 基金所持 有的 目标 ETF 份 额占本基 金资 产的比 例折 算; 10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 务 1 )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 在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 中 因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及 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 6 )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 依法募 集基 金; 2 )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财 产;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0 3 )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 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 用; 4 ) 销售基 金份 额; 5 )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6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 法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委托 、更 换基 金代 销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5 )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 纪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 机构; 16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如 认为基 金代 销机构 违反《 基金合 同》、 基金 销售与 服务代 理 协 议 及 国 家有 关 法 律 规定 , 应 呈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其 他 监 管 部 门, 并 采 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2 )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 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 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1 6 )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 格; 9 )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义 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资者 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0 )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产 损 失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向基 金 托 管 人追 偿; 22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23 )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因 募集 行 为 而 产生 的 债 务 和 费用 , 将 已 募集 资 金 并 加 计银 行 同 期 存款 利 息 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 基金认 购人 ;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2 25 )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根据 托管 协议 的约定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基 金托管 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6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2 )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 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 入; 3 )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为 , 对 基 金财 产 、 其 他 当事 人 的 利 益造 成 重 大 损 失的 情 形 , 应呈 报 中 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 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 深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 以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交易 资金 清算 ; 6 )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 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 基金 投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7 )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8 )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 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 产 的 安 全 ,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 与 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 及 不同 的 基 金 财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托 管 的 不同 的 基 金 分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 保证 不 同 基 金之 间 在 名 册登 记、账 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规定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 账户,按 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或 经有 权机关 要求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3 8 )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 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 按照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6 ) 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和 《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监管 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而免 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金 管 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共 同组成。。 同一类 别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1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一 的,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或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本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基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有 权按 照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 定提 议 召 集 或 自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4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1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或 召集 目 标ETF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12 )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变更 收费 方式 ; (4)基 于修改 后的法 律法 规、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或者 注册登记 机构 修改或 更新 的相关 业 务规则 的要 求, 或基 于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 行修 改; (5) 基 金管 理人、 相关 证券交 易所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在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范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交易 、转 托管、 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的规则 ; (6)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7)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3 、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 单 独 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10%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 额计算 ,下 同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 当向 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5 书 面 告 知 提 出提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代表 和 基 金 托管 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决 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 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 托 管 人提 出 书 面 提议 。 基 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5)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4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40 天 ,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体 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会 议形 式;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形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 授权 委托 文件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书面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召 集人 决定在 会议 通知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所 采 取 的 具体 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 公 证机 关 及 其 联系 方 式 和 联系 人、书 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书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应 书 面通 知 基 金 管 理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 监 督 ; 如召 集 人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则 应 书 面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 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 监 督 。 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拒不 派 代 表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 计票效 力。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通 讯开 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和监 管机关允 许的其 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1)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以代 理投票授 权委 托文件 委派 代表出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的授 权 代 表 应当 列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基 金 管理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6 人 或 托 管 人 不派 代 表 列 席的 , 不 影 响 表决 效 力 。 现场 开 会 同 时 符合 以 下 条 件时 , 可 以 进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利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 50% )。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 投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 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规定 通知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表 决 意 见 ;基 金 托 管 人 或基 金 管 理 人经 通 知 不 参 加收 取 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表决 意见或授 权他 人出具 书面 表决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 具书面表 决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受 托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代理 人 , 同 时提 交 的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 受 托 出 具书 面 意 见 的代 理 人 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文件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基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许的 情况 下,经 会议 通知载 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也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话 或 其 他 方式 进 行 表 决 ,或 者 采 用 网络 、 电 话 或 其他 方 式 授 权他 人 代 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 6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本部 分第 一条 “召开 事由 ” 第1 款 所述 事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在大 会 召 集 人 发出 会 议 通 知前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决 的 提 案 ;也 可 以 在 会 议通 知 发 出 后向 大 会 召 集 人提 交 临 时 提案 , 临 时 提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至 少 35 天前提 交召 集人 并由 召集 人公告 。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7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召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通 知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改 应当 在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日 30 天前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 进行 审核,符 合条件 的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30 天前 公告 。大 会召 集 人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行 审核 : 1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提案涉 及事 项与基 金有 直接关系 ,并 且不超 出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于 不符合 上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审 议。 如 果 召 集人 决 定 不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 案 提 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2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提案 涉及 的程序 性问 题做出决 定。 如将提 案进 行分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征 得 原 提 案人 同 意 ; 原 提案 人 不 同 意变 更 的 , 大 会主 持 人 可 以就 程 序 性 问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 行审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 集人发出召开会议 的通知 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 进行修改,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 照下列 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 后 由 大 会 主持 人 宣 读 提案 , 经 讨 论 后进 行 表 决 ,并 形 成 大 会 决议 。 大 会 主持 人 为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 表, 在 基 金 管 理人 授 权 代 表未 能 主 持 大 会的 情 况 下 ,由 基 金 托 管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议 的 代 表 主持 ; 如 果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和 基 金 托管 人 授 权 代表 均 未 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 举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作 为该 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不 出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 出席 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姓 名 或 名 称 、身 份 证 明 文件 名 称 及 号 码、 持 有 或 代表 有 表 决 权 的基 金 份 额 、代 理 人 的 姓名 及其身 份证 明文 件名 称及 号码、 其他 事项 等。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应 由召集 人提 前 40 日公 布提 案,在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督下 形成 决议。 7 、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8 (1 ) 一 般决议 ,一 般决 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 含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 了符合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投 资 者 身 份证 明 文 件 的 投资 者 即 视 为有 效 出 席 的 投资 者 ; 符 合会 议 通 知 规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见 视 为 有 效表 决 ,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 清或 相 互 矛 盾 的视 为 弃 权 表决 , 但 应 当计 入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 议、逐项 表决。 8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一 名 监 督 员共 同 担 任 监 票人 ; 如 大 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自 行 召集 或 大 会 虽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召 集 , 但 是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出 席 大 会的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立 即 对 所 投票 数 要 求 进 行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 应 当 进行 重 新 清 点, 重 新 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 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拒 派 代 表 对书 面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9 9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召集 人应 当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 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 意见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自生 效之 日起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由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召 集 人 在 至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 上 公 告 。如 果 采 用 通 讯方 式 进 行 表决 , 在 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公 证机构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 额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 有约束 力。 10 、本 基金 与目 标 ETF 之 间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方面的 联系 鉴于本 基金 是目 标ETF 的 联接基 金, 本基 金与 目标ETF 之间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方 面 存在一 定的 联系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 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 目标 ETF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并参 与 表 决 。 计算 参 会 份 额和 计 票 时 , 其持 有 的 享 有表 决 权 的 基金 份额数和 表决 票数为 :在 目标 ETF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权 益登 记日本 基金 所持有的 目标 ETF 份 额 的 总数 乘 以 该 持有 人 所 持 有 的 本 基金 份 额占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的比 例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舍五 入的 方法 ,保 留到 整数位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应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代 表 本 基 金 的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目 标 ETF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身 份 行 使 表 决 权 ,但 可 接受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委 托 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出 席 目 标 ETF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并 参 与 表 决。 本基金的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本基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议召开 或召 集目 标 ETF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须先 遵 照 本 基金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召 开 本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本 基 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提议召开 或召 集目 标 ETF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 由本 基金基金 管理 人代表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目 标 ETF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1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以及 基金 财产清 算的 方式 1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0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行 使请求 给付 报酬 、从 基金 资产中 获得 补 偿的权 利。 2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关 业 务 资 格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 的 人 员 组成 。 基 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资 产清 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 资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1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 公告 于《基 金合同 》 终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金 资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根 据 该会 当 时 有 效的 仲 裁 规 则进 行 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 北 京, 仲 裁 裁 决 是终 局 性 的 并对 各 方 当 事 人具 有 约 束 力, 仲 裁 费 由败 诉方承 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 式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代 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投 资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 基金 合同 》 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但内容 应以 《 基 金合同 》正 本为 准。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2 二十四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嘉实 基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8 号 上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53 层09-1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成立时 间:1999 年3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9 】5 号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 胡勇 钦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321,234,600 元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 币存 款、贷款、同业拆借 业务 ;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 承兑、贴 现 、 转 贴 现 、各 类 汇 兑 业务 ; 代 理 资 金清 算 ; 提 供信 用 证 服 务 及担 保 ; 代 理销 售 业 务 ;代 理发行 、代 理承 销、 代理 兑付政 府债 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理 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业 务 (银 证 转账 ) ; 保险 代理 业务 ;代 理政策 性银 行、 外国 政府 和国际 金融 机构 贷款 业务 ;保管 箱服 务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买 卖 政 府债 券 、 金 融 债券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企 业年 金 托 管 业务 ; 企 业 年金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3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年 金 账 户管 理 服 务 ; 开放 式 基 金 的注 册 登 记 、 认购 、 申 购 和赎 回 业 务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见 证 业 务; 贷 款 承 诺 ;企 业 、 个 人财 务 顾 问 服 务; 组 织 或 参加 银 团 贷 款; 外 汇 存 款 ;外 汇 贷 款; 外币 兑 换 ; 出口 托 收 及进 口代 收 ; 外 汇票 据 承 兑和 贴现 ; 外 汇 借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行 、 代 理 发行 、 买 卖 或 代理 买 卖 股 票以 外 的 外 币 有价 证 券 ; 自营 、 代 客 外汇 买 卖 ; 外 汇金 融 衍 生业 务; 银 行 卡 业务 ; 电 话银 行、 网 上 银 行、 手 机 银行 业务 ; 办 理 结汇 、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 金托 管 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资 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以目 标ETF 基 金份 额、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备 选成份 股为 主要 投资 对象 。 此外, 为更 好地 实现 投资 目标, 本基 金可 少量 投资 于部分 非成 份股 ( 包含 中小 板、创 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发行 的股 票) 、衍 生工 具 (权 证、 股指 期货 等) 、债券 资产 (国 债 、 金 融 债 、企 业 债 、 公司 债 、 次 级 债、 可 转 换 债券 、 分 离 交 易可 转 债 、 央行 票 据 、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等 )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 券 回 购、 银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现 金资 产 、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金融 工具,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下述 基金 投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 1 )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 本基金以 目标 ETF 基金份 额、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及备 选成份股 为 主 要投资 对象 。本基 金 投资于 目标ETF 的 资产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90% ,持 有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其 中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 化等 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 符合 上述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 应在合理 的期限 内调 整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以符 合上 述比 例限 定。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a 、本 基金 投资 于中 创 400ETF 的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90% ; b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 票,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c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总 和,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4 d 、基金 资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 基金 总资产 ,本 基金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e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买 入权证的总金额,不 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5%, 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 遵从其 规定 ; f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g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 持 有的 全 部 资 产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20 % ;持 有 的 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h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i 、一只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流通受限证 券,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 一只基金持有的 所有 流 通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不 得 超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因流通受限 证 券 价 格 波 动、 基 金 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理 人 无 法 控制 的 因 素 导 致上 述 比 例 被动 超 标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停 止 主 动 买入 流 通 受 限 证券 或 在 流 通受 限 期 结 束 后卖 出 流 通 受限 证 券 。 经基 金管理 人和 托管 人协 商, 可对以 上比 例进 行调 整; j 、本基 金从事 股票指 数期 货投资时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期 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95% ; 在 任何 交 易 日 日终 , 持 有 的 卖 出期货合 约 价值 不 得 超 过本 基 金 持 有 的股 票 总 市 值的 20% ; 基金 所 持 有 的股票 市 值 和 买 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 每 个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股 指 期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 应 当 保 持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其中 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k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因证 券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 股票 停 牌 、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不 符合 本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本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l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5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调整 上述 限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 序 后 , 按 照调 整 后 的规 定执 行 。 有 关法 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上 述 限 制, 履行 适 当 程 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 资的 监督 和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开 始。 3 )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 、标的指 数成份股 流动 性限制 、目 标 ETF 暂停 申购、 赎回或 二级市场 交易 停牌等 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 原因导 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不在 限制之 内,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以达 到规 定的投 资比例 限制要 求, 上述第 h、k 、l 项 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在出现 可预 见资产规 模大 幅变动 的情 况下,至 少提 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 变 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 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督 。 4 )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 有关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下述 基金 投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 )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调 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按照调 整后的 规定 执行 。 (4)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于基 金关 联投资 限 制进行 监督 。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 金禁 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 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应事先 相 互 提 供 与本 机 构 有控 股关 系 的 股 东或 与 本 机构 有其 他 重 大 利害 关 系 的公 司名 单 及 其 更新 , 加 盖 公 章 并 书面 提 交 , 并确 保 所 提 供 的关 联 交 易 名单 的 真 实 性 、完 整 性 、 全面 性 。 基 金管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6 理 人 有 责 任 保管 真 实 、 完整 、 全 面 的 关联 交 易 名 单, 并 负 责 及 时更 新 该 名 单。 名 单 变 更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及时发 送基 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 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 进行回 函确 认已知名 单的 变更, 并自 回函 之日 其按 照变更 后的 名单 对基 金关 联投资 限制 进行 监督 。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 作中 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 金管理人仍违规 进 行关 联交 易 ,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损 失 的 ,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承担 责 任 。 若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关 联 交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关 联 方 进 行法 律 法 规 禁 止基 金 从 事 的关 联 交 易 时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及 时 提 醒并 协 助 基 金 管 理人 采 取 必 要措 施 阻 止 该 关联 交 易 的 发生 , 若 基 金 托管 人 采 取 必要 措 施 后 仍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易 发 生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有权 向 中 国 证监 会 报 告 。 对于 交 易 所 场内 已 成 交 的违 规 关 联 交 易 ,基 金 托 管 人应 按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和 交 易所 规 则 的 规 定进 行 结 算 ,同 时 向 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5)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基金 托管人 按以下 方式 对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市场交易 的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控 制 措施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行业 标准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 手的名单, 并 按 照 审 慎 的风 险 控 制 原则 在 该 名 单 中约 定 各 交 易对 手 所 适 用 的交 易 结 算 方式 。 基 金 托管 人在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 确认 收到该 名单 。基金管 理人 应定期 或不 定期对银 行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购 交 易 对 手的 名 单 进 行 更新 , 名 单 中增 加 或 减 少 银行 间 市 场 交易 对 手 时 须向 基金托 管人提 出书面 申请 ,基金 托管人 于 2 个工作 日内回 函确认 收到后 ,对 名单进 行更新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到 基 金 托 管人 书 面 确 认 后, 被 确 认 调整 的 名 单 开 始生 效 , 新 名单 生 效 前 已与 本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 的银 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 行交 易,应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撤 销 交易 , 经 提 醒 后基 金 管 理 人仍 执 行 交 易 并造 成 基 金 资产 损 失 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发生 此种 情形 时, 托管 人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 市场 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 交易 时,需按交易对手名 单中 约定的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用 的 交 易 结算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 如 果 基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没 有 按 照 事先 约 定 的 有 利 于信 用 风 险 控制 的 交 易 方 式进 行 交 易 时,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及 时 提 醒基 金 管 理 人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确 定 交 易 方式 , 经 提 醒 后仍 未 改 正 时造 成 基 金 资 产损 失 的 , 基金 托 管 人 不承 担赔偿 责任 。 3 )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市场交易 的核 心交易 对手 为中国工 商银 行、中 国银 行、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国 农 业 银 行和 交 通 银 行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一 致 后, 可 以 根 据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调 整 核 心 交易 对 手 名 单 。基 金 管 理 人有 责 任 控 制 交易 对 手 的 资信 风 险 , 在与 核 心 交 易 对 手名 单 中 列 明的 交 易 对 手 进行 交 易 时 ,由 于 交 易 对 手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由基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7 金 资 产 承 担 ,但 基 金 管 理人 应 采 取 积 极措 施 向 交 易对 手 追 讨 ; 在与 核 心 交 易对 手 以 外 的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易 时 , 由 于交 易 对 手 资 信风 险 引 起 的损 失 先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其 后 有 权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进 行 赔 偿 ,如 果 基 金 托 管人 在 运 作 中严 格 遵 循 了 上述 监 督 流 程, 则 对 于 由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风 险 引 起 的损 失 , 不 承 担赔 偿 责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 金 托 管 人提 供 银 行 间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对 手 名 单 ,并 及 时 更 新 调整 。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监 督 责任 仅 限 于 根据 已 提 供 的名 单 , 审 核 交 易对 手 是 否 在名 单 内 列 明 。基 金 管 理 人向 基 金 托 管 人提 供 银 行 间市 场 交 易 的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并 及 时 更 新调 整 。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监 督责 任 仅 限 于 根据 已 提 供 的名 单 , 审 核交 易对手 是否 在名 单内 列明 。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的信 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 银行 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 支付能力 等 涉 及 到 存款 银 行 选择 方面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核心 存款 银 行 名 单为 中 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 银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中 国 农 业银 行 和 交 通 银行 。 本 基 金投 资 于 核 心 存款 银 行 名 单中 列 明 的 银行 中 的 银 行 存 款, 由 于 存 款银 行 信 用 风 险引 起 的 损 失, 基 金 管 理 人不 承 担 赔 偿责 任 , 但 基金 管 理 人 应 采 取措 施 向 责 任方 追 讨 ; 本 基金 投 资 除 核心 存 款 银 行 以外 的 银 行 存款 出 现 由 于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险 而 造 成 的损 失 时 , 先 由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 赔 偿 , 之后 有 权 要 求相 关 责 任 人进 行 赔 偿 , 如 果基 金 托 管 人在 运 作 过 程 中遵 循 上 述 监督 流 程 , 则 对于 由 于 存 款银 行 信 用 风险 引 起 的 损 失 ,不 承 担 赔 偿责 任 。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 商 一致 后 , 可 以根 据 当 时 的市 场 情 况 对 于 核心 存 款 银 行名 单 进 行 调 整。 基 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人 提 供 核 心存 款 银 行 的名 单 , 并 及 时 更新 调 整 。 基金 托 管 人 的 监督 责 任 仅 限于 根 据 已 提 供的 名 单 , 审核 核 心 存 款银 行是否 在名 单内 列明 。 (7)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遵守 《关 于规范 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 行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 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 )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 《上市公 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交 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 发布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原 因 而 临 时停 牌 的 证 券 、已 发 行 未 上市 证 券 、 回 购交 易 中 的 质押 券 等 流 通受 限证券 。 3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首 次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 向基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关 基 金 投 资流 通 受 限 证 券的 投 资 决 策流 程 、 风 险 控制 制 度 。 基金 投 资 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 基金 管 理 人 还应 提 供 基 金 管理 人 董 事 会批 准 的 流 动 性风 险 处 置 预案 。 上 述 资料 应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8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 保 证 基 金托 管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 行审 核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在 收到 上 述 资 料后 两 个 工 作日 内,以 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方 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基金 管理 人应向 基金 托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包 括 但 不 限于 拟 发 行 证 券主 体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批 准 文件 、 发 行 证券 数 量 、 发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基 金 拟 认购 的 数 量 、 价格 、 总 成 本、 总 成 本 占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比 例 、 已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券 市 值 占 资产 净 值 的 比 例、 资 金 划 付时 间 等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保证 上 述 信 息的 真 实 、 完 整 ,并 应 至 少 于拟 执 行 投 资 指令 前 两 个 工作 日 将 上 述 信息 书 面 发 至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审 核。 5 )基金 托管人 应对基 金管 理人是否 遵守 法律法 规、 投资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预 案 情 况 进行 监 督 , 并 审核 基 金 管 理人 提 供 的 有 关书 面 信 息 。基 金 托 管 人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能 导 致 基 金出 现 风 险 的 ,有 权 要 求 基金 管 理 人 在 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前 就 该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范 措 施 进 行补 充 书 面 说 明, 并 保 留 查看 基 金 管 理 人风 险 管 理 部门 就 基 金 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出 具 的 风 险评 估 报 告 等 备查 资 料 的 权利 。 否 则 , 基金 托 管 人 有权 拒 绝 执 行有 关 指 令 。 因 拒绝 执 行 该 指令 造 成 基 金 财产 损 失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不承 担 任 何 责任 , 并 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无法达成一致,应 及时 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 解决 。如果基 金 托 管 人 切实 履 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 承担 任 何 责任 。如 果 基 金 托管 人 没 有切 实履 行 监 督 职责 , 导致基 金出 现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应承 担连 带责 任。 2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基金份额 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基 金 费 用开 支 及 收 入 确定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3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时 , 应 及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限 期 纠正 , 基 金 管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应 在 下 一 个工 作 日 及 时 核对 , 并 以 书面 形 式 向 基 金托 管 人 发 出回 函 , 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管 人 通 知 的违 规 事 项 未 能在 限 期 内 纠正 的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合 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的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 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报告中 国证 监 会。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9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 核查,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 义 进行 解 释 或 举证 , 对 基 金 托管 人 按 照 法规 要 求 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阻挠基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 拖 延 、 欺 诈 等手 段 妨 碍 基金 托 管 人 进 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 金 托 管 人提 出 警 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 行核 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 于基金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基 金 财 产 、开 设 基 金 财 产的 资 金 账 户和 证 券 账 户 、复 核 基 金 管理 人 计 算 的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 净值 、 根 据 管 理人 指 令 办 理清 算 交 收 、 相关 信 息 披 露和 监 督 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 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 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 、无故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托 管 人 收 到通 知 后 应 及 时核 对 确 认 并以 书 面 形 式 向基 金 管 理 人发 出 回 函 。在 限 期 内 , 基金 管 理 人有 权随 时 对 通 知事 项 进 行复 查, 督 促 基 金托 管 人 改正 ,并 予 协 助 配合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管 理 人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 能 在 限期 内 纠 正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报 告 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要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 基金 因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构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 合基 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 料以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阻挠基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 拖 延 、 欺 诈 等手 段 妨 碍 基金 管 理 人 进 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 金 管 理 人提 出 警 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资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的正 当指 令,不 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30 (4)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与 基金 托管人 的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对 于因基 金认( 申) 购、基金 投资 过程中 产生 的应收财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人 确 定 到账 日期 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 到账 日 基 金 财产 没 有 到达 基金 托 管 人 处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及 时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采 取措 施 进 行 催收 。 由 此 给 基金 造 成 损 失的 , 基 金 管理 人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2 、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 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 定, 将认购资 金 划 入 基 金管 理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业 银 行 开 设的 嘉 实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基 金 认 购 专 户。 该 账 户 由基 金 管 理 人开 立 并 管 理 。 基金 募 集 期 满, 募 集 的 基 金份 额 总 额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募 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产 的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托 管 人 为 基金 开 立 的 资 产托 管 专 户 中, 基 金 托 管 人在 收 到 资 金当 日 出 具 确认 文 件 。 同 时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在 法 定 期 限内 聘 请 具 有从 事 证 券 业 务资 格 的 会 计师 事 务 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 含2 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事宜 。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 该 资 产 托管 专 户 是 指基 金 托 管 人 在集 中 托 管 模式 下 , 代 表 所托 管 的 基 金与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进 行一 级 结 算 的 专用 账 户 。 该账 户 的 开 设 和管 理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承 担。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 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本 基 金 的 名义 开 立 其 他 任何 银 行 账 户; 亦 不 得 使 用基 金 的 任 何银 行 账 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 管 理办法 》 、 《 现金 管理 暂行 条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其他 规定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31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和 未 经 对 方同 意 擅 自 转 让基 金 的 任 何证 券 账 户 ; 亦不 得 使 用 基金 的 任 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 、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义申 请并 取得进 入全 国银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的 交 易 资 格, 并 代 表 基 金进 行 交 易 ;基 金 托 管 人 负责 以 基 金 的名 义 在 中 央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开 设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债 券托 管 自 营 账 户, 并 由 基 金托 管 人 负 责基 金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2)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一 起负 责为基 金对 外签订全 国银 行间国 债市 场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 、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的 投 资 业 务时 , 如 果 涉 及相 关 账 户 的开 设 和 使 用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协 助 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开 立有关 账户 。该 账户 按有 关规则 使用 并 管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 基金托管 人 的 保 管 库; 其中 实 物 证 券也可 存入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或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票 据 营 业 中心 的 代 保 管 库。 实 物 证 券的 购 买 和 转 让,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 托 管 人 实际 有 效 控 制下 的 实 物 证 券在 基 金 托 管人 保 管 期 间的 损 坏 、 灭 失 ,由 此 产 生 的责 任 应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承 担。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托 管人 以 外 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 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 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 人在 代 表 基 金 签署 与 基 金 有关 的 重 大 合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一 方 持 有 两份 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至 少各 持 有 一 份正 本的原件 。基 金管理 人在 合同签署 后 5 个工 作日内 通过专人 送达 、挂号 邮寄 等安全方 式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基 金 托 管 人处 。 合 同 原 件应 存 放 于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各自 文 件 保 管部 门15 年以 上。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 金资 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和C 类基 金份额 将分 别 计算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4 位 ,小 数点 后第5 位四舍 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32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计算 ,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于每 个 工 作 日交 易 结 束 后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份 额 资 产 净值 并 以 双 方 认可 的 方 式 发送 给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后以 双方 认可 的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以 公布 。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因 此 , 本 基金 的 会 计 责任 方 是 基 金 管理 人 , 就 与本 基 金 有 关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 方在 平 等 基 础 上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 予以 公 布 法 律法 规 以 及 监 管部 门 有 强 制规 定 的 ,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 理人承担。因此,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 会 计 问 题, 本 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 方 是基 金 管 理人 ,如 经 相 关 各方 在 平 等基 础上 充 分 讨 论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的内 容 必 须 包 括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 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编制 和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应 按 照 目 前 相关 规 则 分 别保 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保 管 方 式可 以采用 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管 期限 为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基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利 登记 日、 每 年6 月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其 中每年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 形式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并定期刻成光 盘 备份 , 保 存 期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 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应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33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 本协 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 可 以 解 决 的, 应 提 交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易 仲 裁 委员 会根 据 该 会 当时 有 效 的仲 裁规 则 进 行 仲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北 京 ,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 性的 并 对 相 关各 方 均 有 约 束力 , 仲 裁 费用 由 败 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 各方 当事人应 恪 守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继 续忠 实 、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议进 行变 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2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3 、基 金资 产的 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 财产进行 清算。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34 二十五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 务,并将根据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1 、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账 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除基 金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后的 1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寄 送开户 确认 书和 交易 对账 单。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基金管理 人在 每年第 1-3 季度结束 后向 定制纸 质对 账单且在 季度 内有交 易的 投资者 寄 送季度对 账单 ,在每 年第 4 季度结 束后 向定制 纸质 对账单且 季度 内有交 易或 最后一个 交易 日 仍 持 有 份 额的 投 资 者 寄送 年 度 对 账 单; 每 月 向 定制 电 子 对 帐 单服 务 的 份 额持 有 人 发 送电 子对帐 单。 3 、由于 投资者 提供的 邮寄 地址、手 机号 码、电 子邮 箱不详、 错误 、未及 时变 更或邮 局 投 递 差 错 、 通讯 故 障 、 延误 等 原 因 有 可能 造 成 对 账单 无 法 按 时 或准 确 送 达 。因 上 述 原 因无 法 正 常 收 取 对账 单 的 投 资者 , 敬 请 及 时通 过 本 公 司网 站 , 或 拨 打本 公 司 客 服热 线 查 询 、核 对、变 更您 的预 留联 系方 式。 (二) 红利 再投 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 择将 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 形式 进行分配,该持有人 当期 分配所得 的红利 将按 照除 息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本基 金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免收 申购费 用。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投资者可与中国银行 等代 销机构就本基金申请 开办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约 定每期固 定申购 金额 。 (四) 手机 短信 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净 值短 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 基金净值短信服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通 过拨 打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00-8800( 免 长途 话费)或(010 )85712266 ,也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定制 短信 服务 。 (五)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 站www.jsfund.cn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还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 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 基金 交易查询、账户信息 查询 和基金信 息 查询。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35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 管理 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 金管 理人的各类信息,包 括基 金的法律 文 件、业 绩报 告及 基金 管理 人最新 动态 等资 料。 3 、网 上交 易服 务 投资者可 登录 本基金 管理 人网站, 通过 直销网 上交 易办理认 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定 期定额 申购 、定 期定 额赎 回、定 期定 额转 换、 查询 等业务 。具 体参 见相 关公 告。 (六) 咨询 服务 1 、投资 者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如果想 了解 申购与 赎回 的交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基 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 息, 可拨 打基金 管理 人全 国统 一客 服电话 :400-600-8800 ( 免长途 话费 ) 或 (010 )85712266 , 传真 : (010 )65182266 。 2 、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36 二十六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8 年9 月22 日至2019 年3 月 22 日,本 基金 的 临时报 告刊 登于 《中 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时 间 备注 1 关于增 加万 家财 富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转 换业 务及 参加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8 年 11 月 30 日 含本基 金 2 关于增 加“ 百度 百盈 ”为 嘉实旗 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开 展定 投业 务及 参加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2018 年 12 月 10 日 含本基 金 3 关于增 加阳 光人 寿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定 投、 转换 业务 及参 加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8 年 12 月 10 日 含本基 金 4 关于增 加大 连网 金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定 投、 转换 业务 及参 加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9 年 1 月 4 日 含本基 金 5 关于增 加奕 丰基 金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定 投、 转换 业务 及参 加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9 年 1 月 28 日 含本基 金 6 关于增 加唐 鼎耀 华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定 投、 转换 业务 及参 加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9 年 2 月 28 日 含本基 金 7 关于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参与 嘉实 财富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2019 年 3 月 8 日 含本基 金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37 二十七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基 金代销机构住所,投 资者 可在营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也 可 按 工本 费 购 买 复 印件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保 证 其所 提 供 的 文本 的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致 。


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38 二十八 、备查文件 1.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嘉 实 中 创 4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募 集 的 文 件; 2. 《嘉 实中 创4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嘉 实中 创4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法律 意见 书; 5.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营 业 执 照; 6.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9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