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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中债1-3政金债指数A(006633)

博时中债1-3政金债指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
召开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
二次提示性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本公司网站
(www.bosera.com)发布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
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
召开,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
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9 年 4 月 29 日起,至 2019 年 6 月 4 日 17 :00 止(送达时
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19 年 6 月 5 日
4、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 1 座 23 层
联系人:翟青
联系电话:010-65171166-2126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请参见《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
案说明书》(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9 年 4 月 29 日,即 2019 年 4 月 29 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
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
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或基金管理人
认可的其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
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
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
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金管理人
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19 年 4 月 29 日起,
至 2019 年 6 月 4 日 17:00 以前(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
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第一条第 4 项所述的寄达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不能亲自参与本次大会,可以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等代理人参与大会并投票。
1、纸面授权方式
(1)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
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
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
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
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
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
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
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
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
书复印件等)。
(4)如果代理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销售机构,前述代理人将在取得基金份额持
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后统一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包括提供代理人有关证明文件)。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金管理人
的认可为准。2、电话授权方式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征集授权通道(95105568)授权基金管
理人进行投票。基金管理人在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
记录,从而完成授权。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录音电话征集授权通道接受授权的截止时间为本次大
会投票截止日(即 2019 年 6 月 4 日)15:00。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参与大会并进行投票时,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明确具体表决意见。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基金管理人进行投票方式仅适用于持有本基金的个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代理人仅为基金管理人。
(4)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上述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3、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同一基金份额存在有效纸面授权和有效电话授权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
(2)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电话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电话授权为准;存在多次有效纸面授
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
(3)如最后时间收到的纸面授权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
授权的授权表示一致的,按照该相同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授权同一代理人但授权表示不一
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代理人且授权表
示不一致的,视为授权无效,不计入有效票。
(4)如果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以委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授权委托
书中未明确委托人的表决意见的,即视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的意志全权行使表决权;如委
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表决意见行
使表决权。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
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
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又存在有效纸面授权或有效电话授权的,以其送达的
有效表决票为准。
(3)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
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
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
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指定联系地址收到的
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
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3、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五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
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
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管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二次召集大会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权益登记日仍为
2019 年 4 月 29 日。
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
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联系人:陆晓冬
联系电话:010-65543888-8066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
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
致电博时一线通 95105568(免长途话费)咨询。
3、基金管理人已连续两个工作日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
予以留意。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26 日
附件一:《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附件四:《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附件五:《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前后的基金合同对照
表》
附件一:
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博
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改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及分红条款等与上述修改内容相关的条款,
并修改赎回费计入基金资产比例。《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
合同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为实施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
人办理本次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并
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
合同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
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修改和补充。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26 日
附件二:
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姓名/名称: 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
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
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
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
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本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sera.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
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年月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博时中债 1-3 年政
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
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计票结束之日止。若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
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二次召集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除有新的授权外,本授权继续
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
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
金所有份额。
3、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
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
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事宜属博时中债 1-3 年政
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
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3、本次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因此修改基金合同方
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将另行公告。
5、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所作的任何决定
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修改基金合同方案或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要点
(一)修改投资范围,并相应修改投资策略、投资限制及基金资产估值等;
(二)修改收益分配条款;
(三)修改投资目标;
(四)修改赎回费计入基金资产比例;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
所示:
持有期限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0-7 日(不含 7 日) 1.50% 1.50% 
7 日-30 日(不含 30 日) 0.10% 0.10% 
30 日及以上 0 0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时间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收取的赎回费应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
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五)基于上述变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招募说明书的其他条款进行相应修改,详细情况请见附件五;
(六)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博
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修订基金合同的内容。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776 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8 年 11 月 12 日至 2018 年 12 月 7 日公开
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博时中
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8 年 12 月 10 日生效。
(二)修改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可以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修改基金投资范围、修改
基金投资策略或收益分配方式以及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按
照《基金合同》的要求,以上变更事项涉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一般决议通过,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
过方为有效。
2、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字盖章,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申请,并将修订后的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材料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议案中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进行必要的
修改和补充。
四、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一)预防修改基金合同后基金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修改基金合同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
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二)修改基金合同公告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为降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修改基金合同后赎回对基金平稳运作的影响,在修改基金合同之
后,基金管理人将择机进行持续营销,可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修改基金合同对本基金规模的影响。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传真:0755-83195140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网址:http://www.bosera.com
附件五:《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前后的基金合同对照
表》
章节 《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 拟修订后《博
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后) 
内容 内容 
全文 全文因相关各处删除、新增各项相应对序号进行了调整,此类调整不一一赘述。 
第二部分 释义 60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60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追
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四、基金的投资目
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追
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5%,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3%以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
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
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现有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
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
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
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
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
易资金清算;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一、召开事由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
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追
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追
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5%,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3%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
会少量投资于其他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地方政府债、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国
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
以投资于其他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标的指数
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
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成份债券在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为主,选取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
份券中流动性较好的债券,构造与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以实现对标的指数
的有效跟踪。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追求标的指数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为宗旨,在降低跟踪误差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双重
约束下构建指数化的投资组合。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的资产比例不低
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追求标的指数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为宗旨,在降低跟踪误差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双重
约束下构建指数化的投资组合。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本
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二)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基金流动性管理和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需要,本基金将投资于流动性较好的国债等债券,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证
券市场变化等分析判断未来利率变化,结合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 (二)债券投资策
略
基于基金流动性管理和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需要,本基金将投资于流动性较好的指数成份券等
债券,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
策、证券市场变化等分析判断未来利率变化,结合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 
1、完全复制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构建基金债券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及其权重的变动
而进行相应的调整。 1、抽样复制策略
本基金通过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在力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
提下,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如“久期盯住”等优化策略对基金资产进行调整,降低交易成
本,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2、替代性策略
当成份债券市场流动性不足或因法规规定本基金不能投资关联方债券等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有
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备选成份债券为主,并辅以非成份债券等金
融工具来构建替代组合进行跟踪复制。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力争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年跟踪误差不
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
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替代性策略
当成份债券市场流动性不足或因法规规定本基金不能投资关联方债券等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有
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备选成份券为主,并辅以非成份债券等金融
工具来构建替代组合进行跟踪复制。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力争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年跟踪误差不
超过 3%。如因指数编制规则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
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3、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本基金以持有到期,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为主要投资策略,同时,密切
关注债券的信用风险变化,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较高收益。
(三)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
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
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
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
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针对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具体政策框架下,通过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
资产池结构及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选择风险调
整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以降低
流动性风险。 删除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2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删除 
除上述第(2)、(10)、(15 )、(16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除上述第(2)、
(5)、(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债-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申购款项以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
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
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国债期货、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
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5、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六、暂停
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4、标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指数发布机构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指数发布机构
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所适应的年度费率计提。当前
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少于 10 亿元(不包括 10 亿元),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 0.04%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4%÷当年天数 
当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少于 10 亿元、少于 20 亿元(包括 10 亿元,不包括 20 亿元),指
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当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少于 20 亿元(包括 20 亿元),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 0.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25%÷当年天数 
以上计算公式中: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每季支付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指数发布机构确认的
金额向指数发布机构支付上一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4、标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指数发布机构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指数发布机构
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等详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
公告。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的要
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
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可通过本基金财产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
求完成税款申报缴纳。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
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
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删除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季度最少分配 1 次,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
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
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增加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国债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
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
投资情况。 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