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银河岁岁A(519662)

银河岁岁: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1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4月24日在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
站(www.galaxyasset.com)及《证券时报》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河
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
2019年4月25日在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及
《证券时报》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代码:
519662,C类基金份额代码:519663,以下简称“本基金”或“银河岁岁回报”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3年6 月17日《关于核准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786号)文件进行募集,于
2013年8月9日成立。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考虑市场环境及投资者需求变化,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
金管理人”、“本公司”)审慎研究并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银河岁岁回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本
基金变更注册为“银河久益回报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会议召开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9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5月
23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楼 
邮政编码:200122 
联系人:黄正华、郑夫桦
联系电话:(021)38568991/38568519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事项的议案》
(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9年4月26日,即在2019年4月26日下午
交易时间结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
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本次会议表
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陆本基
金管理人网站(www.galaxyasset.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
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
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
(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
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
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
照附件三,下同)。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
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
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
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加盖公章。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
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
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
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
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加盖公
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
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
署该授权委托书的其他证明文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
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
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
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
2019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17:00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
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4
。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
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
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楼 
邮政编码:200122 
联系人:黄正华、郑夫桦
联系电话:(021)38568991/38568519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
表决截止日期(即2019年5月23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
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
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
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
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
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
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
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
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5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
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
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六、决议生效条件 
1、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
额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时,表明该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了此次通讯会议,
会议有效召开;在此基础上,《关于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注册事项的议案》应当由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
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6
详细说明请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公司总部 
联系人:黄正华、郑夫桦
联系电话:(021)38568991/38568519
(2)北京分公司
联系人:郭森慧
电话:(010)56086900
传真:(010)56086939
(3)广州分公司
联系人:林川
电话:(020)37602205
传真:(020)37602384
(4)哈尔滨分公司
联系人:崔勇
电话:(0451)82812867
传真:(0451)82812869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联系人:李晓舟
电话:(025)84671299
传真:(025)84523725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人:史忠民
电话:(0755)82707511
传真:(0755)82707599
2、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7
电话:021-62154848
4、见证律师: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关于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事项议案的说明》。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
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均免长途话费)
咨询。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事项
的议案》 
附件二:《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关于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事项
议案的说明》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8
附件一:《关于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事项的议
案》
 
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和《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
“银河久益回报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对《基金合同》进
行修订的有关事项,主要内容包括修改基金名称、运作方式、申购赎回规定、
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收益
分配原则、信息披露等条款。
本基金变更注册有关事项及对《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详见附件四:《关
于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事项议案的说明》。
为实施本基金的变更注册的方案,特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变
更注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关于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事项议案的说明》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
改和补充等,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后,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在修订后的《银河久益回报6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前预留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选择期,
供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继续持有或赎回基金份额的选择,在选择期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开放申购。具体时间安排以及具体办理规则详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9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二: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 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号(如有多个,请逐一填写):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 册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2019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 议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以上表决意见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 (代理人)就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做出的表决意见。 2、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 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 计为“弃权”。 3、本表决票可从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方网站(www.galaxyasset.com)下载、从报 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10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 构)参加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的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 (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 案重新召集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卡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2019年 月 日 附注: 1、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代理人)所做授权。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3、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所持基金的份额以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准。如本次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投资者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委托书自动失效。11 附件四:《关于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事项议案 的说明》 一、声明 1、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3年8月9日成立并正式运作,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银河岁岁回报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银 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银河 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 “《议案》”)。 本次本基金变更注册事项属于对本基金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2、本次变更注册事宜对《基金合同》等原注册事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 3、本次基金变更注册事项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议案》需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通过的可能。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后,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在修订后的《银河久益回报6个月定期开12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预留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选择期,供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继续持有或赎回基金份额的选择,具体时间安排详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本次变更注册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变更注册事项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参与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需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本次变更 注册事项属于特别决议,经参与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后,决议即可生效。因此,本次变更注册 事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投资运作可行性 为实现基金变更注册的平稳过渡,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变更注册有关的会 计处理、注册登记、系统准备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经与基金托管人的沟通和 协作,做好了基金变更注册的相关准备。本次基金变更注册在投资运作上具有 可行性。 三、基金变更注册的主要事项 1、变更产品名称 拟将基金名称由“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 “银河久益回报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变更基金产品运作方式 拟将原一年封闭运作周期变更为6个月封闭运作,不再设置受限开放期及受 限开放期内申赎限制。 3、变更基金存续期内基金合同终止条款 删除基金存续期内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条款,变更为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基金合同终止。13 4、变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 基准、估值方法和信息披露规则 (1)修改投资目标 基金投资目标由“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通过严 谨的风险管理与主动管理,力求实现基金资产持续稳定增值。”修改为 “本基金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 投资管理,力争为持有人提供长期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实现基金资产持续稳 定增值。”。 (2)修改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范围由“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 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可转债、中期票据、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集合债、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 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仅可持有因可转债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 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 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修改为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 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 债部分)、可交换债券。”。 (3)修改投资比例 基金的投资比例由“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可14 转债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在每个受限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 日和后 10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前3个月和后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 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修改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 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 制。”。 (4)修改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和信息披露规则 根据上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的修改相应修改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 限制,并修改基金业绩比基准为能够表征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同时根据投资范围的调整相应修改估值方法和信息披露规则。 5、修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修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取消基金收益分配中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 下每年收益分配次数和每次收益分配比例的限制。 6、调整申购费和赎回费 赎回费率由“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采用相同的赎回费率,赎回费率 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含)以上90日以内 0.2% 90日(含)以上 0 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扣除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后的余额全部计入基金财产。”修改为 “本基金的A类和C类基金份额采用相同的赎回费率,赎回费随基金持有15 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含)以上 0 基金赎回费用全部计入基金财产。” 7、其他变更 除上述修改外,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对《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适应性修改。 本次《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对照表。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变更注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 括但不限于根据上述内容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等,基金 管理人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选择期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后,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在修订后的《银河久益回报6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前预留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选择期, 供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继续持有或赎回基金份额的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选择期,在选择期内,基金管理 人有权决定是否开放申购。具体时间安排以及具体办理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由于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 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处于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本基金提前结 束当期封闭期,本基金进入选择期;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后 的第一个工作日处于本基金的开放期(包括自由开放期和受限开放期)内,且 该日距离本次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小于二十个交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 本基金适当延长当期的开放期作为选择期。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 应调整。16 在选择期期间,由于本基金需应对赎回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 择期豁免《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基金管理人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本基金在选择期内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按照《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的规定执行。 自选择期届满的次一工作日起,变更后的《银河久益回报6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终止。 五、本次变更注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持有人大会未达到召开条件或议案被否决的风险 该风险是指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到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而导致持有人大会未达到召开条件,或者议 案未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而导致议案被否决。 为防范该风险,基金管理人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 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 对《议案》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的情况下,推迟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并予以公告。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达到召开条件,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月后、六 个月内二次召开持有人大会。如果议案被否决,基金管理人计划按照有关规定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变更注册事项再次予以审议。 2、基金变更前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流动性风险 在公告会议召开通知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为应对本次变更注册可能引发的大规模赎回,基金管理人将尽可能提前做好流 动性安排,保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降低净值波动率。 六、重要提示 1、基金运作方式的改变 本基金由运作周期为一年的定期开放式债券基金变更为封闭期为6个月的 定期开放式债券基金,运作方式的调整在理论上存在预期风险、收益水平出现17 变动;同时转型后基金取消了受限开放期设置,对具有特定流动性需求的投资 者具有一定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注意本基金运作周期及 运作方式变化带来的风险。 持有人可在所持份额购买渠道进行风险评估,若转型后基金的风险评级超 过持有人所能承受的风险水平,建议持有人在选择期内赎回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也将尽可能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 2、本基金变更前后赎回费率变化的提示 本次变更注册调整了赎回费,基金管理人提示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注意基 金变更前后本基金赎回费率的变化。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原《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版本 拟修订后《银河久益回报 6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案) 》版本 章节 内容 内容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 部分 前言 三、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三、银河久益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18 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是由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中国证监会对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岁岁回报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久益回报 6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 金由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河岁 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河久 益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由 《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河岁岁回报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河久益回报 6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本基金的托管协议由《银河岁岁 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修订而成 6、招募说明书:指《银河岁岁回报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银河久益回报 6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河岁岁回 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删除 第二 部分 释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8、《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 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并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修订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无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 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务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 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银河久益回 报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原《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同一日起失效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 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删除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 30、存续期:指《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20 间的不定期期限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至《银河久益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 不定期期限 无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删除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20%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 总份额的 20% 43、运作周期:本基金以 1 年为一个运 作周期,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自 由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至 1 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44、自由开放期: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 后进入自由开放期。第一个自由开放期 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1 年以后的年 度对日,第二个及以后的自由开放期的 首日为上一个自由开放期结束次日的 1 年以后的年度对日。本基金的每个自 由开放期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 45、受限开放期:在首个运作周期中, 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的季度对日。在第二个及以后的 运作周期中,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该 运作周期首日的季度对日。本基金的每 个受限开放期为 1 个工作日 46、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 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7、季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 每 3 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的对应 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中不存 删除21 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 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 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4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 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0、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 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 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0、A 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申 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 54、A 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申购时 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 人认购、申购的原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同类别基金份 额) 51、C 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申 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5、C 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申购时 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包括投 资人认购、申购的原银河岁岁回报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同类别基金 份额) 无 56、开放期:指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 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 开放期内可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48、封闭期:指本基金在每个运作周期 内,除受限开放期以外的期间。在每个 封闭期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 间基金份额总额保持不变,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57、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或自每一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 6 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 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封 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 市交易 一、基金名称 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一、基金名称 银河久益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 二、基金的类别 二、基金的类别 22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情 况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 金以运作周期和自由开放期相结合的方 式运作。 本基金以 1 年为一个运作周期, 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自由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1 年后 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进入自由开放期。 本基金的每个自由开放期为 5 至 20 个 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 管理人在上一个运作周期结束前公告说 明。在自由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 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本基金的每个运作周期以封闭期和受限 开放期相交替的方式运作,每个运作周 期共包含为 4 个封闭期和 3 个受限开放 期。 在首个运作周期中,本基金的受限开放 期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季度对日。 在第二个及以后的运作周期中,本基金 的受限开放期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季度 对日,本基金的每个受限开放期为 1 个 工作日。 在每个受限开放期,本基金将对净赎回 数量进行控制,确保净赎回数量占该受 限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在 [0,特定比例]区间内,该特定比例不超 过 10%(含),且该特定比例的数值将 在基金发售前或在自由开放期前通过指 定媒体公告。如净赎回数量占比超过特 定比例,则对当日的申购申请进行全部 确认,对赎回申请的确认按照该日净赎 回额度(即受限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 总数乘以特定比例)加计当日的申购申 请占该日实际赎回申请的比例进行部分 确认。如净赎回数量小于零,即发生净 申购时,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 按照赎回申请占申购申请的比例对当日 的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 在每个运作周期内,除受限开放期以外,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交替的方式运 作。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或自每一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 6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 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 应顺延。首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 工作日(包括该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包括该日)起 6 个月的期间,如果 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 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 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 工作日(包括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每 个开放期为 5- 20 个工作日,期间可以办 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开放期的具体时 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 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 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 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 或暂停申购赎回情况消除之日次一工作 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 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23 均为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 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如封闭期或运作周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 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 期(含自由开放期和受限开放期,下同) 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 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放期内 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发生基金 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因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 的期间相应延长。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通过严谨的风险管理与主动管 理,力求实现基金资产持续稳定增值。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严格控制 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 理,力争为持有人提供长期持续稳定的 投资回报,实现基金资产持续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 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删除 八、基金份额类别 1、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 基金份额。 2、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 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 额。 ……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 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不得互相转换。 六、基金份额类别 1、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 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包括 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原银河岁岁回报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同类别基 金份额)。 2、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 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包括投 资人认购、申购的原银河岁岁回报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同类别基金 份额)。 ……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24 转换。 第四 部分 基金 的历 史沿 革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 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 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 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 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用。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 额的 5%。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后转型而来。 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6 月 17 日 《关于核准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3]786 号)进行募集,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8 月 9 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为银 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月 日,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 有关事项,内容包括银河岁岁回报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名称、 运作方式、申购赎回规定、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估值方法、收益分配原则、 信息披露等条款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 文件,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变更注 册的有关具体事宜。上述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 2019 年 月 日起,原《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失效,《银河久益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 效。25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 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 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 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第五 部分 基金 的存 续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 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 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 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 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 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 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 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26 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 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自由开放期的 最后一日日终(基金登记机构完成最后 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后),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则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 日终止并根据本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 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 赎回申请。本基金在开放期办理本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 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投资人可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期内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基金的封闭期、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的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或自每一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 6 个月的期间。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 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首个封 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 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 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 起 6 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 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 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27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 每个封闭期或运作周期结束之后第一个 工作日起(含该日),本基金进入开放 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每个 受限开放期为上一封闭期结束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个自由开放期为上一个 运作周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 起的 5 至 20 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运作周 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封闭期或运作周 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 工作日开始。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而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开放期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 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开放期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且基金管理人或者注册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 赎回申请。本基金在开放期办理本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 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指 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包括该日)起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不 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开放期的具体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 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 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 或暂停申购赎回情况消除之日次一工作 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 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投资人可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期内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如投资 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转换申请 的,视为无效申请。28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 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5、在每个受限开放期,本基金将对净赎 回数量进行控制,确保净赎回数量占该 受限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 在[0,特定比例]区间内,该特定比例不 超过 10%(含),且该特定比例的数值 将在基金发售前或在自由开放期前通过 指定媒体公告。如净赎回数量占比超过 特定比例,则对当日的申购申请进行全 部确认,对赎回申请的确认按照该日净 赎回额度(即受限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 额总数乘以特定比例)加计当日的申购 申请占该日实际赎回申请的比例进行部 分确认。如净赎回数量小于零,即发生 净申购时,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全部确 认,按照赎回申请占申购申请的比例对 当日的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具体确 认方法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6、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 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对 于由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 持有期将从原基金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 计算;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 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 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 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 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 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 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 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 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29 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 还给投资人。 ……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 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 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 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其 他媒介,披露前一个工作日的两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4、A 类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 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其 他媒介,披露前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 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 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30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扣除于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 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 100% 。 6、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最 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A 类、C 类基 金份额的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 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 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 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 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等相 关费率。 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 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 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 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 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 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转换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 率。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 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31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的措施。 …… 发生上述第 1、2、3、5、8、9 项暂停 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 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申请。 …… 发生上述第 1、2、3、5、6、9 项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 顺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 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 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 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2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延缓支付。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 确认,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最长 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3)在自由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 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日赎回申 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 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以 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如延期办 理期限超过自由开放期的,自由开放期 相应延长,延长的自由开放期内不办理 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 管理人仅为原自由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 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以 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办理赎回业务;如受限开放期内出 现该情形的,按照本部分“三、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中第 5 条处理。 3、延缓支付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缓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 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 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 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对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 认,且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前提下,在 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33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 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处理 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直至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为止。如 大额赎回申请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大额赎回申请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小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 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 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事宜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 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 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34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4、……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 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 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受限开 放期与封闭期、自由开放期与运作周期 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 购与赎回的情形。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4、……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 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 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 开放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 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 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在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 相应的业务规则。 无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 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 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 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 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35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 购人; 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 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 清算、交割事宜;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 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36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起诉讼或仲裁;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 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 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 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 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执行。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本合同另有 规定的除外;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 运作周期与自由开放期、封闭期与受限 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 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7 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 售服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 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范围内,在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 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 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 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3、……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 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4、……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3、……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 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 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 下内容:……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 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 下内容:……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 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 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 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议程: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 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 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 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38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 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 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 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 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 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 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 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 (4)……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 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 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六、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 六、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39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 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 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 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 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 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 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 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 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并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 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 条件;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40 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 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理人的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 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 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 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 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 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 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 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 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 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 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 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 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并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 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 条件;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 管人的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 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 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 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41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 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 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 联合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 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 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无 三、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 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或临 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 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 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无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 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 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 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 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 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 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 一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 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 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 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 于二十年; 7、如因登记机构的原因而造成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依法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 二部 分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通过严谨的风险管理与主动管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严格控制 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42 理,力求实现基金资产持续稳定增值。 理,力争为持有人提供长期持续稳定的 投资回报,实现基金资产持续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中期票 据、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集合债、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定期存 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 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 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仅可持有因可转 债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 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 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债券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 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 资产的 20%;可转债投资比例不高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在每个受限开放 期的前 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 自由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及 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 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 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 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 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可交换债券。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 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 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 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 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 投资比例。 基金 的投 资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为基础, 依据国内外宏观经济、物价、利率、汇 率、流动性、风险偏好等变化趋势,拟 定债券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 财政和货币政策、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资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 采用不同的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内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为基础, 依据国内外宏观经济、物价、利率、汇 率、流动性、风险偏好等变化趋势,拟43 本市场资金环境、证券市场走势的分析, 预测判断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并据此 评价未来一段时间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 进行主动动态配置,以使基金在保持总 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优化投 资组合。 在对宏观经济环境判断的基础上,综合 考虑整体资产组合的风险、收益、流动 性及各类资产相关性等因素,对上述资 产配置比例进行优化,在规避风险的前 提下,为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提供支持。 本基金考虑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 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生产者 价格指数(PPI),货币供应量(M0,M1, M2)的增长率等指标。本基金考虑的政 策面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政策、财政 政策、产业政策的变化趋势等。 本基金依据各固定收益品种绝对收益率 水平、流动性、供求关系、信用风险环 境和利差波动趋势、利率敏感性、机构 投资者行为倾向等进行综合分析,在严 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 管理构建及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 本基金债券投资以久期管理为核心,采 取久期配置、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 值、类属配置、单券选择、附权债、回 购杠杆、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 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 利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并 结合市场流动性,投资具有较高预期投 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在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综合评估的基础 上,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 证券进行估值,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 分析,并运用久期管理、类属配置和单 券选择等积极策略,选择风险调整后收 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控制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的风险,寻求获取长期稳定的 风险收益。 1、久期选择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 定债券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 财政和货币政策、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资 本市场资金环境、证券市场走势的分析, 预测判断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并据此 评价未来一段时间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 进行主动动态配置,以使基金在保持总 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优化投 资组合。 在对宏观经济环境判断的基础上,综合 考虑整体资产组合的风险、收益、流动 性及各类资产相关性等因素,对上述资 产配置比例进行优化,在规避风险的前 提下,为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提供支持。 本基金考虑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 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生产者 价格指数(PPI),货币供应量(M0,M1, M2)的增长率等指标。本基金考虑的政策 面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政策、财政政 策、产业政策的变化趋势等。 本基金依据不同类属债券的绝对收益率 水平、流动性、供求关系、信用风险环 境和利差波动趋势、利率敏感性、机构 投资者行为倾向等进行综合分析,在严 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 管理构建及调整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债券投资以久期管理为核心,采 取久期配置、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 值、类属配置、单券选择、回购杠杆、 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综合评估的基础 上,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 证券进行估值,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 分析,并运用久期管理、类属配置和单 券选择等积极策略,选择风险调整后收 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控制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的风险,寻求获取长期稳定的 风险收益。 1、久期选择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 济周期波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的未来 走势,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44 济周期波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的未来 走势,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 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 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 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考虑信用溢价对久期的影响,若经济下 行,预期利率将持续下行的同时,长久 期产品比短久期产品将面临更多的信用 风险,信用溢价要求更高。因此应缩短 久期,并尽量配置更多的信用级别较高 的产品。 2、收益率曲线分析 本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 率曲线形状的影响之外,还将考虑债券 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如 历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 拆借利率等,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 曲线变动趋势的预期,并适时调整基金 的债券投资组合。 3、债券类属选择 本基金依据宏观经济层面的信用风险周 期和代表性行业的信用风险结构变化, 做出信用风险收缩或扩张的基本判断。 根据对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 票据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 率利差的扩大和收窄的预期,主动调整 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 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个债选择 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 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并 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流动性、息票率、 税赋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 债券品种进行投资。对于含权类债券品 种,如可转债等,本基金还将结合公司 基本面分析,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模 型分析债券的内在价值。 1)流动性策略 为合理控制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并满 足本基金流动性需求,本基金在投资管 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进行动态调 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 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 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考虑信用溢价对久期的影响,若经济下 行,预期利率将持续下行的同时,长久 期产品比短久期产品将面临更多的信用 风险,信用溢价要求更高。因此应缩短 久期,并尽量配置更多的信用级别较高 的产品。 2、收益率曲线分析 本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 率曲线形状的影响之外,还将考虑债券 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如 历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 拆借利率等,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 曲线变动趋势的预期,并适时调整基金 的债券投资组合。 3、债券类属选择 本基金依据宏观经济层面的信用风险周 期和代表性行业的信用风险结构变化, 做出信用风险收缩或扩张的基本判断。 根据对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 票据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 率利差的扩大和收窄的预期,主动调整 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 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个债选择 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 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并 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流动性、息票率、 税赋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 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1)流动性策略 为合理控制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并满 足本基金流动性需求,本基金在投资管 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进行动态调 整。 2)信用分析策略 为了确保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 收益,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 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流动性、信45 整。 2)信用分析策略 为了确保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 收益,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 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流动性、信 用利差、信用评级、违约风险等的综合 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 会的优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5、债券回购杠杆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债券市场收益率情况 及资金成本水平,实时把握不同市场和 不同期限品种之间的收益率差异,在控 制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采取适度的回 购杠杆操作,有效增厚基金资产收益。 6、附权债券投资 附权债券指对债券发行体授予某种期权, 或者赋予债券投资者某种期权,从而使 债券发行体或投资者有了某种灵活的选 择余地,从而增强该种金融工具对不同 发行体融资的灵活性,也增强对各类投 资者的吸引力。 1)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公 司)债券,其投资人具有在一定条件下 转股和回售的权利,因此其理论价值应 当等于作为普通债券的基础价值加上可 转换公司债内含期权价值,是一种既具 有债性,又具有股性的混合债券产品, 具有抵御价格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 上涨收益的特点。 2)其他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 利率模型,计算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 债券的期权调整利差(OAS),作为此 类债券投资估值的主要依据。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的 资产特征进行分析,估计资产违约风险 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 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 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利用 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 估值。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时,还 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 用利差、信用评级、违约风险等的综合 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 会的优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5、债券回购杠杆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债券市场收益率情况 及资金成本水平,实时把握不同市场和 不同期限品种之间的收益率差异,在控 制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采取适度的回 购杠杆操作,有效增厚基金资产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的 资产特征进行分析,估计资产违约风险 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 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 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利用 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 估值。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时,还 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 和市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的风险,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二)开放期内的投资策略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流动 性,在遵守本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限制 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调整配置高流动 性的投资品种,通过合理配置组合期限 结构等方式,积极防范流动性风险,在 满足组合流动性需求的同时,尽量减小 基金净值的波动。46 和市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的风险,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 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可转债 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在每个受限开放期的前 10 个工作日 和后 10 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 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10)本基金可转债投资比例不高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30%; (11)在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1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1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除上述第(2)、(8)、(13)、 (14)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 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 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除上述第(2)、(9)、(12)、 (13)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47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 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 本基金投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 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每个封闭期 起始日的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 率+1.5%。 比较基准中的“每个封闭期起始日的三年 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为适用于封 闭期起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 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并随着 中国人民银行对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 率的调整,在每个封闭期起始日动态调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中债综合全 价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中债综合全 价指数的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更加全面,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 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 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 (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48 整。 本基金选择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 益率+1.5%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本基金是定期开放式债券型基金产品, 每个运作周期为一年。为满足开放期的 流动性需求,本基金在投资管理中将持 有债券的组合久期与运作周期进行适当 的匹配。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 益率+1.5%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 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 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 准推出,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 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 整业绩比较基准无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 会,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3 个 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刊登公告。 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 趋势。 该指数合理、透明、公开,具有较好的 市场接受度,可以较好的体现本基金的 投资特征与目标客户群的风险收益偏好。 为此,本基金选取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 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若今后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 改名称,或者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 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 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以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 为主的债券型投资基金,属于中低风险、 中低收益预期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 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 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其风险收益预期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 股票型基金。 无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 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 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 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 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49 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销。 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 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无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 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 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 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 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 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 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 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 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 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 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 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 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 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 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 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 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 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 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 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50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 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 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 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 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 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 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 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 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 列示,根据存款协议列示的利息总额或 约定利率每自然日计提利息。如提前支 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则按需进行账务调 整。 5、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央结算公 司)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中央结算公司)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51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 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 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程序 1、两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52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5、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 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 基金资产时; 删除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 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 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 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 响。 3、销售服务费 …… 销售服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 计算……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支 付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销售服务费 …… 销售服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 计算……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支付。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无 5、本基金由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基金变 更注册前的相关费用按照当时有效的 《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执行。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53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 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 扣代缴。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 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 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 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删除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 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 配利润的 20%,在运作周期期满之前进 行基金分红,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别基 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 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 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54 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 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 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55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网站上。 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基金变更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删除 (四)基金资产净值、两类基金份额净 值 1、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 份额净值; 2、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 放日通过网站、其他媒介,披露前一个 工作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 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 净值、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2、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 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 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56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运 作周期与自由开放期、封闭期与受限开 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 7、基金募集期延长;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 托管业务的诉讼; 21、在受限开放期,本基金可确认的净 赎回数额占该受限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 额的比例区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 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25、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 估值时;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 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 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 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 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八)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无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 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 一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 一致。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在开放期内,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58 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 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应当暂停估值;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 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 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自由开放期 的最后一日日终(基金登记机构完成最 后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后), 如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或者 本基金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90%的情况;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 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一、……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 失。 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 一、……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 失。 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 三、……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三、……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第二 十部 分 违约 责任 无 四、本基金合同提及的任何“损失”,仅 指“直接经济损失”,本基金合同提及的 任何“赔偿”,仅指对直接经济损失的赔 偿。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第二 十二 部分 基金 合同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59 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经 2019 年 月 日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自 2019 年 月 日起,本《基金合同》生 效,原《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的效 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 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 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