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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弘利A(001122)

鹏华弘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4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 2015 年3 月 2 日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下发的《关 于核准鹏 华弘利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2015]337 号文 ) 注册 ,进 行募 集。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本基 金基金合 同已于 2015 年 3 月 12 日正式 生效,基金 管理人于 该日起正 式开始对 基金财产进 行运作管 理。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 会 注 册,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出 实质 性 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 基金 属于 混合 型基金 ,其 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益 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债券型 基金 , 低 于 股票 型基金 ,属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里中高 风险 、中高预 期收 益的品 种。 投资 人在投 资本 基 金 前, 应全面 了解 本基 金的产 品特 性,充 分考 虑自身的 风险 承受能 力, 理性 判断市 场, 并 承 担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各 类风 险,包 括但 不限于 :系统 性风 险、非 系统 性风险 、管 理风险 、 本基金 特定 风险等。 本 基金 投资 范围 包括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在于 该类 债 券 采 取非 公开方 式发 行和 交易, 由于 不公开 资料 ,外部评 级机 构一般 不对 这类 债券进 行外 部 评 级, 可能会 降低 市场 对该类 债券 的认可 度, 从而影响 该类 债券的 市场 流动 性。中 小企 业 私 募债 券的信 用风 险在 于该类 债券 发行主 体的 资产规模 较小 、经营 的波 动性 较大, 同时 , 各 类材 料(包 括招 募说 明书、 审计 报告) 不公 开发布, 也大 大提高 了分 析并 跟踪发 债主 体 信用基本面 的难度。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等 金融 衍生 品。 金融 衍生品 是一种 金融 合约 ,其 价值取 决于 一 种 或 多种 基础资 产或 指 数 ,其评 价主 要源自 于对 挂钩资产 的价 格与价 格波 动的 预期。 投资 于 衍 生品 需承受 市场 风险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操作 风险 和法律 风险 等。 由于衍 生品 通 常 具有 杠杆效 应, 价格 波动比 标的 工具更 为剧 烈,有时 候比 投资标 的资 产要 承担更 高的 风 险 。并 且由于 衍生 品定 价相当 复杂 ,不适 当的 估值有可 能使 基金资 产面 临损 失风险 。股 指 期 货采 用保证 金交 易制 度,由 于保 证金交 易具 有杠杆性 ,当 出现不 利行 情时 ,股价 指数 微 小 的变 动就可 能会 使投 资人权 益遭 受较大 损失 。股指期 货采 用每日 无负 债结 算制度 ,如 果 没有在规定 的时间内 补足保证 金,按规 定将被强 制平 仓,可能给 投资带 来 损失。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并 不构 成 对 本基金表现 的保证。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管 理人提醒 投资 人基金 投资 的“ 买者自 负” 原 则 ,在 投资人 作出 投资 决策后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由 投资 人自 行承 担。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人在 投资本 基金 前应认真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和 基金 合 同。 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本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2019 年3 月11 日,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8 年 12 月31 日(未经 审计)。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第二部分 释 义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第 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 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销 售办 法》) 、《 证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下 简 称 《流 动性规 定》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以及《鹏 华弘 利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基金 合同)的 约定编写 。 本 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鹏 华弘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本 基金 ” 或 “ 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风 险、费 率等 与投资人 投资 决策有 关的 必要 事项, 投资 人 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 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募 说明 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并 对 其 真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任 。本 基金是根 据本 招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 募 集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 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并经 中国证 监 会 注册 。基 金合同 是约 定 基 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基 金投 资人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额的 行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 和接 受,并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投 资 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鹏华弘利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 人:指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3、基金托管 人:指中 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鹏 华弘利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 的 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基 金 签订之《鹏华弘利灵 活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 议》及对 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 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指 《鹏华弘利灵 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指《鹏华弘 利灵活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 8、法律法规:指中 国现行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法律 、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 解释 、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五次 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 表大 会 常务 委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的 《中华 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的修 订 10、《销售 办法》: 指中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信息 披露办法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 办法》: 指中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13、《流动 性规定》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14、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 员会 16 、基 金 合 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 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的 法 律 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17、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8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登 记 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19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理 办法 》 及 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于 在中 国境内 依法 募集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 者 20 、投 资人 : 指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 国 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 称 21、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2 、基 金销 售业 务:指 基金 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宣 传推介 基金 ,发 售基 金份额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转托 管及 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23 、销 售机 构: 指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符 合《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 的 其 他条 件,取 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基 金管 理人签订 了基 金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 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 构 24 、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存 管、 过户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 基 金 账户 的建立 和管 理、基 金份 额登记 、基 金销售 业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 算、代 理发 放红利 、 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 户等 25 、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的 登记机 构为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或 接受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代为办 理登记业 务的 机构 26 、基 金账 户: 指登记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记 录其持 有的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 基 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 户 27 、基 金交 易账 户:指 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机 构办 理 认 购 、申购、 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 而引起的 基金 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 的账户 28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 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 毕,并获 得中 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金财 产清 算 完 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 期 30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发 售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 超 过 3 个月 31、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2、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 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4、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5、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6、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37 、《 业务 规则 》:指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是 规范 基 金 管 理人 所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登记 方面 的业务规 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人 共同 遵 守 38、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人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申 购: 指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投资 人根 据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 买 基 金份额的行 为 40 、赎 回: 指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条 件 要求将基金 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 行为 41 、基 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同 和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告 规定 的 条 件 ,申 请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某 一基 金的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 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42 、转 托管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所 持基 金 份 额销售机构 的操作 43 、基 金份 额分 类:本 基金 根据 销售 服务 费及赎 回费收 取方 式的 不同 ,将基 金份 额 分 为不同的类 别:A 类基金份 额和C 类基金份额 。两类 基金份额分 设不同的 基金代码 ,并分别 公布基金份 额净值 44、A 类基金 份额: 指不从基 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 服务 费的基金份 额 45、C 类基金 份额: 指从基金 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 务费 的基金份额 46 、销 售服 务费 :指本 基金 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费 用,该 笔费 用 从 基金财产中 计提,属 于基金的 营运费用 47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指 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售 机构提 出申 请, 约定 每期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 及扣款 方式 ,由 销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 款日在投 资人 指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 及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 式 48 、巨 额赎 回: 指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基 金净赎 回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 金 转 换中 转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 额)超过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49、元:指 人民币元 50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合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法 以合 理 价 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 存款(含 协 议约 定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银 行存 款)、 停牌 股票、流 通受 限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 或交 易的债券等 51 、摆 动定 价机 制:指 当开 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申 购赎回 时, 通过 调整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的 市场 冲击成 本分 配给实际 申购 、赎回 的投 资者 ,从而 减少 对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 利影响, 确保投资 者的 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 对待 52 、基 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银 行存 款 利 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 来的 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53 、基 金资 产总 值:指 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 及 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54、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5、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56 、基 金资 产估 值:指 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债 的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57 、指 定媒 介: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露 的报 刊、 互联 网网站 及其 他 媒 介 58、不可抗 力:指基 金合同当 事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 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 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住所: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 人:何如 5、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0755 )82021233








传真 :(0755)82021155 7、联系人: 吕奇志 8、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高 级会计师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 电子器件 公司深圳 公 司副总会计 师兼财务 处处长、 总会计师 、常务副 总经 理、总经理 、党委书 记,深圳 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党委委 员、副董 事长、行 长、 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 信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 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长。 邓召明先生 ,党委书 记、董事 、总裁, 经济学博 士, 讲师,国籍 :中国。 历任北京 理 工大学管理 与经济学 院讲师、 中国兵器 工业总公 司主 任科员、中 国证监会 处长、南 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中国 证监会第 六、七届 发审 委委员,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党委书记、 总裁。 孙煜扬先生 ,董事, 经济学博 士,国籍 :中国。 历任 贵州省政府 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 会 主任科员、 中共深圳 市委政策 研究室副 处长、深 圳证 券结算公司 常务副总 经理、深 圳证券 交易所首任 行政总监 、香港深 业(集团 )有限公 司助 理总经理、 香港深业 控股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中 国高新技 术产业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 兼行政总裁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总裁,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 裁,国信 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顾 问。 Massimo Mazzini 先 生,董事 ,经济和 商学学士 。国 籍:意大利 。曾在安 达信 (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 风险管理 和资产 管理 工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 总监、 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 官和投资 总监 、东方汇理 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CAAM SGR )投资副 总监、农 业信贷另 类投资集 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行 委员会委 员、意 大利 欧利盛资本 资产管理 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 方案部投 资总 监、Epsilon 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Epsilon SGR )首席 执行官, 欧利盛资 本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首席执行官 和总经理 。现任意 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 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市 场及业务 发展总监 。 Andrea Vismara 先生 ,董事, 法学学士 ,律师, 国籍 :意大利。 曾在 意大 利多家律 师 事务所担任 律师,先 后在法国 农业信贷 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 )东 方汇理资 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CAAM SGR )法 务部、产 品开发部 ,欧 利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理与 股权部工 作,现在 担任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董事会 秘书兼 任企 业事务部总 经理,欧 利盛资本 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企业服务 部总 经理。 周中国先生 ,董事, 会计学硕 士 ,高级 会计师, 注册 会计师,国 籍:中国 。历任深 圳 华为技术有 限公司定 价中心经 理助理、 国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资 金财务总 部业务经 理、深 圳金地证券 服务部财 务经理、 资金财务 总部高级 经理 、总经理助 理、副总 经理、人 力资源 总部副总经 理等职务 。现任国 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财 务负责人、 资金财务 总部总经 理兼人 力资源总部 总经理。


史际春先生 ,独立董 事,法学 博士,国 籍:中国 。历 任安徽大学 讲师、中 国人民大 学 副教授,现 任中国人 民大学法 学院教授 、博士生 导师 ,国务院特 殊津贴专 家,兼任 中国法 学会经济法 学研究会 副会长、 北京市人 大常委会 和法 制委员会委 员 。 张元先生, 独立董事 ,大学本 科,国籍 :中国。 曾任 新疆军区干 事、秘书 、编辑, 甘 肃省委研究 室干事、 副处长、 处长、副 主任,中 央金 融工作委员 会研究室 主任,中 国银监 会政策法规 部(研究 局)主任 (局长) 等职务;2005 年 6 月至2007 年12 月,任中 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 兼党委书 记;2007 年 12 月至2010 年 12 月 ,任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监事长兼 党委副书 记。 高臻女士, 独立董事 ,工商管 理硕士, 国籍:中 国。 曾任中国进 出口银行 副处长, 负 责贷款管理 和运营, 项目涉及 制造业、 能源、电 信、 跨国并购;2007 年加 入 曼达林 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 ,现任曼 达林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执行 合伙 人。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黄俞先生, 监事会主 席,研究 生学历, 国籍:中 国。 曾在中农信 公司、正 大财务公 司 工作,曾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监事, 现任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董事 长。 陈冰女士, 监事,本 科学历, 国籍:中 国。曾任 国信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资 金财务部 会 计、上海营 业部财务 科副科长 、资金财 务部财务 科副 经理、资金 财务部资 金科经理 、资金财务部主任 会计师兼 科经理、 资金财务 部总经理 助理 、资金财务 总部副总 经理等, 现任国 信证券资金 财务总部 副总经理 兼资金运 营部总经 理、 融资融券部 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 先 生,监事 ,工商管 理学士, 国籍 :意大利。 先后在米 兰军医院 出 纳部、税务 师事务所 、菲亚特 汽车发动 机和变速 器平 台管控管理 团队工作 、圣保罗IMI 资 产管理 SGR 企业经管 部、圣保 罗财富管 理企业管 控部 工作、曾任 欧利盛资 本资产管 理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财务管理 和投 资经理,现 任欧利盛 资本资产 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负 责人 。 于丹女士, 职工监事 ,法学硕 士,国籍 :中国。 历任 北京市 金杜( 深圳)律 师事务所 律 师;2011 年7 月加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历 任监 察稽核部法 务主管, 现任监察 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 郝文高先生 ,职工监 事,大专 学历,国 籍:中国 。历 任深圳奥尊 电脑有限 公司证券 基 金事业部副 经理、招 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基金事 务部 总监;2011 年 7 月加 盟鹏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登记 结算部总 经理。 刘嵚先生, 职工监事 ,管理学 硕士,国 籍:中国 。历 任毕马威( 中国)管 理顾问公 司 咨询顾问, 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北京 分公司副 总经 理;2014 年10 月加 入鹏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 、首 席市场官兼 市场发展 部、北京 分公司 总经理。 3、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高 级会计师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 电子器件 公司深圳 公 司副总会计 师兼财务 处处长、 总会计师 、常务副 总经 理、总经理 、党委书 记,深圳 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党委委 员、副董 事长、行 长、 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 信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 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长。 邓召明先生 ,党委书 记、董事 、总裁, 经济学博 士, 讲师,国籍 :中国。 历任北京 理 工大学管理 与经济学 院讲师、 中国兵器 工业总公 司主 任科员、中 国证监会 处长、南 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中国 证监会第 六、七届 发审 委委员,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党委书记、 总裁。 高阳先生, 党委副书 记、副总 裁,特许 金融分析 师(CFA),经济 学硕士, 国籍:中 国。历任中 国国际金 融有限公 司经理, 博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博 时价值增 长基金基 金经 理、固定收 益部总经 理、基金 裕泽基金 经理、基 金裕 隆基金经理 、股票投 资部总经 理,现 任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党委 副书记、 副总裁。 邢彪先生, 副总裁, 工商管理 硕士、法 学硕士, 国籍 :中国。历 任中国人 民大学校 办 科员,中国 证监会办 公厅副处 级秘书, 全国社保 基金 理事会证券 投资部处 长、股权 资产部(实 业投资 部)副主 任,并于2014 年至 2015 年 期间 担任中国证 监会第 16 届主板发 审委专 职委员,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高鹏先生, 副总裁, 经济学硕 士,国籍 :中国。 历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法 律 部监察稽核 经理,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 核部 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 部总经理 、职工 监事、督察 长,现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苏波先生, 副总裁, 管理学博 士,国籍 :中国。 历任 深圳经济特 区证券公 司研究所 副 所长、投资 部经理, 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渠道 服务 二部总监助 理,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 术部总经 理助理, 鹏华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总裁助理、 机构理财 部总经理 、职工 监事,现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高永杰先生 ,纪委书 记,督察 长,法学 硕士,国 籍: 中国。历任 中共中央 办公厅秘 书 局干部,中 国证监会 办公厅新 闻处干部 、秘书处 副处 级秘书、发 行监管部 副处长、 人事教 育部副处长 、处长, 现任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纪委 书记、督察 长。 韩亚庆先生 ,副总经 理,经济 学硕士。 国籍:中 国。 历任国家开 发银行资 金局主任 科 员,全国社 保基金理 事会投资 部副调研 员,南方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 益部基金 经理、 固定收益部 总监,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固定收益 投资总监 、固定收 益部总 经理。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李君女士, 国籍中国 ,经济学 硕士,10 年证券基 金从 业经验。历 任平安银 行资金交 易 部银行账户 管理岗, 从事银行 间市场资 金交易工 作;2010 年8 月 加盟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担任集 中交易室 债券交易 员,从事 债券研究 、交 易工作。2013 年01 月至2014 年 05 月担任鹏华 货币基金 基金经理 ,2014 年02 月至2015 年 05 月担任 鹏华增值 宝货币基 金基 金经理,2015 年05 月担任鹏 华弘润混 合基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05 月至 2017 年 02 月担任 鹏华弘盛混 合基金基 金经理,2015 年 05 月至 2017 年 02 月担任 鹏华品牌 传承混合 基金基 金经理,2015 年05 月担任鹏 华弘利混 合基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05 月至 2017 年 02 月担任 鹏华弘泽混 合基金基 金经理,2015 年 11 月担任 鹏华 弘安混合基 金基金经 理,2016 年05 月 担任鹏华兴 利定期开 放混合基 金基金经 理,2016 年 06 月至2018 年 08 月 担任鹏 华 兴华定 期开放混合 基金基金 经理,2016 年 06 月至 2018 年 08 月担任鹏华 兴益定 期开放混 合基金 基金经理,2016 年 08 月至 2018 年 05 月担任鹏 华兴 盛定期开放 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年 09 月至2017 年 11 月担任鹏 华兴锐定 期开放 混合 基金基金经 理,2017 年02 月至 2018 年 06 月担任 鹏华兴康 定期开放 混合基金 基金经 理,2017 年05 月 担任鹏华 聚财通货 币基金 基金经理,2017 年 09 月至 2018 年 05 月担任鹏 华弘 锐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 ,2018 年03 月担 任鹏华尊惠 定期开放 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 ,2018 年 05 月至 2018 年10 月担 任鹏华兴 盛混合基金基金经 理,2018 年06 月至 2018 年08 月担 任鹏 华兴康混合 基金基金 经理。李 君女士 具备基金从 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 的其他基 金情况: 2013 年01 月至 2014 年 05 月 担任鹏华 货币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02 月至 2015 年 05 月 担任鹏华 增值宝货 币基 金基金经理 2015 年05 月 担任鹏 华弘润混 合基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05 月至 2017 年 02 月 担任鹏华 弘盛混合 基金 基金经理 2015 年05 月至 2017 年 02 月 担任鹏华 品牌传承 混合 基金基金经 理 2015 年05 月至 2017 年 02 月 担任鹏华 弘泽混合 基金 基金经理 2015 年11 月 担任鹏 华弘安混 合基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05 月 担任鹏 华兴利定 期开放混 合基金基 金经 理 2016 年06 月至 2018 年 08 月 担任鹏华 兴华定期 开放 混合基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06 月至 2018 年 08 月 担任鹏华 兴益定期 开放 混合基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08 月至 2018 年 05 月 担任鹏华 兴盛定期 开放 混合基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09 月至 2017 年 11 月 担任鹏华 兴锐定期 开放 混合基金基 金经理 2017 年02 月至 2018 年 06 月 担任鹏华 兴康定期 开放 混合基金基 金经理 2017 年05 月 担任鹏 华聚财通 货币基金 基金经理 2017 年09 月至 2018 年 05 月 担任鹏华 弘锐混合 基金 基金经理 2018 年03 月 担任鹏 华尊惠定 期开放混 合基金基 金经 理 2018 年05 月至 2018 年 10 月 担任鹏华 兴盛混合 基金 基金经理 2018 年06 月至 2018 年 08 月 担任鹏华 兴康混合 基金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 的基金经 理: 2015 年03 月至 2017 年 01 月














刘方正先 生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 委书记、 董事 、总裁。 高阳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党委 副书记、 副总 裁。 邢彪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高鹏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韩亚庆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梁浩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 部总经理 ,鹏 华新兴产业 混合、鹏 华研究精 选 混合、鹏华 创新驱动 混合基金 经理。 赵强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资产 配置与基 金投 资部 FOF 投 资副总监 。 6、上述人员 之间不存 在近亲属 关系。 三、基金管 理人的职 责 1、依法募集 资金,办 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 和登记 事宜 ;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 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 行 为; 12、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职 责。 四、基金管 理人的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 法》、《销售办法》、《运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等法 律法 规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 施,防止违 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 行为: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公 司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 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 议;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合 同其他 当事 人的合法权 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 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 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本 基金管理 人制度进 行基金运 作投资 外, 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 股票投资 ;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 违反 证券 交易所 业务 规则 ,利 用对 敲、倒 仓等非 法手 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 市 场秩序; (11)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2)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份 ; (13)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4)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5)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4、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着 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 最 大利益; (2)不得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人 或任何 第三 者谋取利益 ; (3)不泄露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管 理人的内 部控制制 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遵循以 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各项 业 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 ,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 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 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公 司各机构、部 门和岗位职责 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 、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 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理 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 ,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2、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 (1)合法合规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 内控制度应当 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和各项 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应 当涵盖基金管 理 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 节,不得留 有 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以审 慎经 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 (4)适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的 制定应当随着 有 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 基金管理人 经 营战略、经 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 环境的变 化进 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 3、内部控制 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 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主要负 责 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 控制战略和 控 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 大风 险等 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业务环节合 法 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 查,组织、 指 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 察稽核工 作,并可 向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会直 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 、督察长、监 察稽核部、公 司 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 开会议对各 类 风 险予 以充分 的评 估和 防范, 对业 务过程 中潜 在和存在 的风 险进行 通报 、讨 论,并 及时 采 取防范和控 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部门的风险 控 制情况进行检查,定 期不定期对 业 务 部门 内部控 制制 度执 行情况 和遵 循国家 法律 、法规及 其他 规定的 执行 情况 进行检 查, 并 适时提出整 改建议; (5)业务 部 门:对本 部门业务 范围内的 业务风 险负 有管控和及 时报告的 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 “全面风险管 理、全员风险 控 制”的理念,公司每 个员工均负 有 一 线风 险控制 职责 ,负 责把公 司的 风险控 制理 念和措施 落实 到每一 个业 务环 节当中 ,并 负 有把业务过 程中发现 的风险隐 患或风险 问题及时 进行 报告、反馈 的义务。 4、内部控制 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 全法人治理结 构,充分发挥 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力 争 从 源头 上杜绝 不正 当关 联交易 、利 益输送 和内 部人控制 现象 的发生 ,保 护投 资人利 益和 公 司合法权益 ; (2)管理层牢固树立 了内控优先的 风险管理理念 , 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范 意 识 ,营 造浓厚 的风 险管理 文化 氛围, 保证 全体员 工及时 了解 国家法 律法 规和公 司规 章制度 , 使风险意识 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 门、各个 岗位和各 个环 节; (3)公司依据自身 经营特点建立了 包括岗位自控 、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 相互监督制衡 、 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 监督的、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内控防 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体系 及内部控制制 度 :自成立来,公司不 断完善内控 组 织 架构 、控制 程序 、控 制措施 以及 控制职 责,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体 系。 通过 不断地 对内 部 控制制度进 行修订和 更新,公 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 不断 走向完善 ; (5)建立健全各项管 理制度和业务 规章:公司建 立 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 制 度 、信 息披露 制度 、监 察稽核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制度 、公 司财务 制度 等基 本管理 制度 以 及 包括 岗位设 置、 岗位 职责、 操作 流程手 册在 内的业务 流程 、规章 等, 从基 本管理 制度 和 业务流程上 进行风险 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 、相互制衡的 内控机制:公 司 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 严格的分离 制 度 ,实 现了基 金投 资与 交易、 交易 与清算 、公 司会计与 基金 会计等 业务 岗位 的分离 制度 , 形成了不同 岗位之间 的相互制 衡机制, 从岗位设 置上 减少和防范 操作及操 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 责 任制:公司 通过健全岗位 责 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 明确自己的 岗 位职责和风 险管理责 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 统:公司通过 建立风险评估 、 预警、报告、控制以 及监督程序 , 并 经过 适当的 控制 流程 ,定期 或实 时对风 险进 行评估、 预警 、监督 ,从 而识 别、评 估和 预 警 与公 司管理 及基 金运 作有关 的风 险,通 过明 晰的报告 渠道 ,对风 险问 题进 行层层 监督 、 管理、控制 ,使部门 和管理层 即时把握 风险状况 并及 时、快速作 出风险控 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 控制系统:公 司启用了恒生 交 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 的投资指标 监 控 系统 等计算 机辅 助控 制系统 ,对 投资比 例限 制、“禁 止买 入股票 名单 ”、 交叉交 易等 方 面进行电子 化控制, 有效地防 止了运作 风险和操 守风 险; (10 ) 不断 强化 投资纪 律, 严格 实施 股票 库制度 :公司 不断 强化 投资 纪律, 加强 集 体 决 策机 制,各 基金 的行 业配置 比例 、基金 经理 个股授权 、基 准仓位 等由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决 定 。同 时,公 司建 立了 严格的 股票 库制度 、禁 止和限制 投资 股票制 度, 并由 研究小 组负 责 维 护, 所有股 票投 资必 须完全 从股 票库中 选择 。公司还 建立 了契约 风险 评估 制度, 定期 对 各基金遵守 基金合同 的情况进 行评估, 防范契约 风险 。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合规控 制书的声 明 (1)基金管理人确 知建立、实施和 维 持内部控制 制 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 (2)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 制的披 露真 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根据市场变 化和公司发展 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和内部控制 制 度。 第四部分 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 管人情况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 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 ,是一家 国内领 先、国际知 名的大型 股份制商 业银 行,总部设 在北京。 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 联 合交易所挂 牌上市(股 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9 月 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 股票代 码 601939) 。


2018 年 6 月末 ,本集团 资产总额 228,051.82 亿元 , 较上年末增 加 6,807.99 亿元, 增 幅3.08% 。上半 年,本集 团盈利平 稳增长, 利润总额 较上年同期 增加93.27 亿元至1,814.20 亿元,增幅 5.42% ; 净利润较 上年同期 增加 84.56 亿 元至 1,474.65 亿元, 增幅 6.08% 。


2017 年, 本集团先 后荣获香 港《亚洲 货币》“2017 年中国最佳 银行”, 美国《环 球金 融》“2017 最 佳 转 型 银 行 ” 、 新 加 坡 《 亚 洲 银 行 家 》 “2017 年 中 国 最 佳 数 字 银 行 ” 、 “2017 年 中国最佳 大型零售 银行奖” 、《银行 家》“2017 最佳 金融创新 奖”及中 国银行业 协会“年度最具社会 责任金融机构 ”等多项重要奖 项 。 本集团在英国《银 行家》“2017 全 球银行1000 强” 中列 第2 位; 在美国 《财富》 “2017 年世界500 强排 行榜”中 列第28 名。


中 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下 设综合 与合规 管理 处、 基金 市场处 、证 券 保 险资产市场处、理财 信托股权市场 处、QFII 托 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清 算处、核算处 、跨 境托管运营 处、监督 稽核处 等 10 个 职能处室 ,在安 徽合肥设有 托管运营 中心,在 上海设有 托管运营中 心上海分 中心,共 有员工 315 余人 。自 2007 年起,托 管部连续 聘请外 部会计师 事务所对托 管业务进 行内部控 制审计, 并已经成 为常 规化的内控 工作手段 。


(二)主要 人员情况


纪 伟, 资产 托管 业务部 总经 理, 曾先 后在 中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总 行计划 财务 部 、 信 贷经 营部任 职, 并在 总行公 司业 务部、 投资 托管业务 部、 授信审 批部 担任 领导职 务。 其 拥有八年托 管从业经 历,熟悉 各项托管 业务,具 有丰 富的客户服 务和业务 管理经验 。


龚 毅, 资产 托管 业务部 资深 经理 (专 业技 术一级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北京 市 分 行 国际 部、营 业部 并担 任副行 长, 长期从 事信 贷业务和 集团 客户业 务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 客户服务和 业务管理 经验。


黄 秀莲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资 深经 理( 专业 技术一 级),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 会 计部,长期 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 等工作, 具有丰富 的客 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 验。


郑 绍平 ,资 产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国 建设 银行 总行 投资部 、委 托代 理部 、 战 略客 户部, 长期 从事 客户服 务、 信贷业 务管 理等工作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 经验。


原 玎, 资产 托管 业务部 副总 经理 ,曾 就职 于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国 际业 务部, 长期 从 事 海 外机 构及海 外业 务管 理、境 内外 汇业务 管理 、国外金 融机 构客户 营销 拓展 等工作 ,具 有 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 验。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作 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业 银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直秉 持“ 以 客 户 为中 心”的 经营 理念 ,不断 加强 风险管 理和 内部控制 ,严 格履行 托管 人的 各项职 责, 切 实 维护 资产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为资 产委 托人提 供高质 量的 托管服 务。 经过多 年稳 步发展 , 中 国建 设银行 托管 资产规 模不 断扩大 ,托 管业务 品种不 断增 加,已 形成 包括证 券投 资基金 、 社 保 基金 、保 险资 金、 基本 养老 个人 账户 、(R)QFII 、(R)QDII 、企 业年 金等 产品 在 内的 托 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 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 最齐全的 商业 银行之一。 截至 2018 年二 季度末, 中 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857 只证 券 投资基金。中 国建设 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 服务能力和业务 水 平,赢得了业内的高 度认同。中国 建设银行先 后 9 次获得《全球托管人 》“中国最佳 托管 银行”、4 次获得 《财资》 “中国 最佳次托 管银行” 、连续5 年获得中债登 “优秀 资产托管 机构”等奖 项,并 在 2016 年被《环 球金融》 评为中 国市场唯一 一家“最 佳托管银 行”、在 2017 年荣获 《亚洲银 行家》“ 最佳托管 系统实施 奖” 。


二、基金托 管人的内 部控制制 度


(一)内部 控制目标


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有 关托管 业务 的法 律法 规、行 业监 管 规 章 和本 行内有 关管 理规 定,守 法经 营、 规 范运 作、严格 监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保 证 基 金财 产的安 全完 整, 确保有 关信 息的真 实、 准确、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益。


(二)内部 控制组织 结构


中 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险 与内 控管 理委 员会 ,负责 全行风 险管 理与 内部 控制工 作, 对 托 管 业务 风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查 指导 。资产 托管 业务部配 备了 专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责 托管 业 务的内控合 规工作, 具有独立 行使内控 合规工作 职权 和能力。


(三)内部 控制制度 及措施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建立 了管 理制 度、 控制制 度、 岗 位 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可 以保 证托管 业务 的 规范 操作和 顺利 进行; 业务 人员具 备从 业资格 ; 业 务管 理严格 实行 复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实 行集 中控制 ,业 务印章 按规 程保管 、 存 放、 使用, 账户 资料 严格保 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效; 业务 操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 管理 ,实 施音 像监控 ;业 务信 息由专 职信 息披露 人负 责,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作 ,防 止 人为事故的 发生,技 术系统完 整、独立 。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序


(一)监督 方法


依 照《 基金 法》 及其配 套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监督 所托 管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利 用 自 行开 发的“ 新一 代托 管应用 监督 子系统 ”,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的投资 比例 、投资 范围 、投资组 合等 情况进 行监 督。 在日常 为基 金 投 资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和 核算 服务环 节中 ,对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投 资指 令、基 金管 理 人对各基金 费用的提 取与开支 情况进行 检查监督 。


(二)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新 一代 托管 应用 监督 子系统 ,对各 基金 投资 运作 比例控 制等 情 况 进 行监 控,如 发现 投资 异常情 况, 向基金 管理 人进行风 险提 示,与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情况 核 实,督促其 纠正,如 有重大异 常事项及 时报告中 国证 监会。


2.收到基金 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 后,对指 令要素等 内 容 进行核查。


3.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手 段发 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易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理 人进 行 解 释或举证, 如有必要 将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 额销售机 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 销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 奇志 网址:www.phfund.com (2)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9 号金融街 中心 南楼 502 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 圆圆 (3)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花 园石桥路33 号花 旗集 团大厦 801B 室 联系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 化怡 (4)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武 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 大厦 I 座 3305 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 明兵 (5)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广 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 樱 2、其他销售 机构 (1)银行销 售机构 1)大连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 山区中山 路 88 号 天安国际 大厦 49 楼 办公地址: 大连市中 山区中山 路 88 号 天安国际 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崔磊 联系人:朱 珠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2)东莞农村 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城区 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城区 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杨 亢 客户服务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福建海峡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 州市台江 区江滨中 大道 358 号海 峡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 州市台江 区江滨中 大道 358 号海 峡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俞敏 联系人:黄 钰雯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3-9999 网址:www.fjhxbank.com 4)广东顺德 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佛山市顺 德区大良 德和居委 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 佛山 市顺 德区大良 德和居委 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姚真勇 客户服务电 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5)徽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安 庆路 79 号天徽大 厦 A 座 办公地址: 合肥市安 庆路 79 号天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 :吴学民 联系人:叶 卓伟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588 网址:www.hsbank.com.cn 6)江苏江南 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和平 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和平 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蒋 娇 客户服务电 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7)江苏张家 港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张 家港市人 民中路 66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张 家港市人 民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 :季颖 联系人:朱 芳 客户服务电 话:0512-96065 网址:www.zrcbank.com 8)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联系人:王 菁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9)南京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玄武 区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玄武 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昇荣 客户服务电 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10)上海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汤 征程 客户服务电 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11)西安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 安市高新 路 60 号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 安市高新 路 60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军 客户服务电 话:40086-96779 网址:www.xacbank.com 12)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邓 炯鹏 客户服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3)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王 未雨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14)中国邮 政储蓄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王 硕 客户服务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5)中原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省郑 州郑东新 区 CBD 商务 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 大厦 办公地址: 河南省郑 州郑东新 区 CBD 商务 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 大厦 法定代表人 :窦荣兴 联系人:张 辉 客户服务电 话:95186 网址:www.zybank.com.cn 16)珠海华 润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 珠海市吉 大九洲大 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 中国广东 珠海市吉 大九洲大 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晓勇 联系人:李 阳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0-0338 或 96588 ( 广东省外 请 加拨 0756) 网址:www.crbank.com.cn (2)证券公 司销售机 构 1)第一创业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毛 诗莉 客户服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周 杨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华融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阳 门北大街 18 号中 国人 保寿险大厦 11 至 18 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孙 燕波 客户服务电 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4)开源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 新区锦业 路 1 号 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 新区锦业 路 1 号 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袁 伟涛 客户服务电 话:95325/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5)西南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 :廖庆轩 联系人:周 青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96096/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6)中国国际 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毕明建 (代) 联系人:杨 涵宇 客户服务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7)中航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红谷 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 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红谷 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 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何 志华 客户服务电 话: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3)期货公 司销售机 构 1)中信建投 期货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上站 大楼平 街 11-B , 名义层 11-A ,8-B4 ,9- B 、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皇冠 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刘 芸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4)第三方 销售机构 1)北京百度 百盈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上地 十街 10 号百度大 厦 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上地 十街 10 号 法定代表人 :梁志祥 联系人:王 笑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055-9 网址:https://www.baiyingfund.com/ 2)北京虹点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工人 体育场北 路甲 2 号盈科 中心东门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工人 体育场北 路甲 2 号盈科 中心东门 2 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伟 联系人:陈 铭洲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3)北京肯特 瑞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 兴区亦庄 经济开发 区科创十 一街 18 号院京 东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韩 锦星 客户服务电 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4)诺亚正行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 浦区秦皇 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朱 了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上海长量 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张 佳琳 客户服务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 尔多斯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王 诗玙 客户服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7)上海汇付 金融服务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 100 号金 外滩国际 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宜 山路 700 号普天 信息产业 园 2 期 C5 栋汇付天下 总部大 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 :金佶 联系人:钱 诗雯 客户服务电 话:44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8)上海陆金 所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陈 铭洲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com 9)上海天天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高 莉莉 客户服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上海挖 财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杨高南 路 799 号 5 层 01 、02/03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杨高南 路 799 号 5 层 01 、0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胡燕亮 联系人:李 娟 客户服务电 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1)上海万 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明路 1500 号万得 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徐 亚丹 客户服务电 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12)深圳市 新兰德证 券投资咨 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田 街道民田 路 178 号华融 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 28 号富 卓大 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 :马勇 联系人:文 雯 客户服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13)深圳众 禄基金销 售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笋岗 街道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 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邓 爱萍 客户服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14)珠海盈 米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 珠区琶洲 大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 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黄 敏嫦 客户服务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要求 ,根 据实情 ,选择 其他 符合 要求 的机构 销售 本 基 金或变更上 述销售机 构,并及 时公告。 二、注册登 记机构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办公室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三路 168 号深圳 国际 商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 (0755)82021877 传真:(0755 )82021165 负责人:范 伟强 三、出具法 律意见书 的律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 通力律师 事务 所 住所:上海 市银城中 路 68 号 时代金融 中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 :俞卫锋 办公室地址 :上海市 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 心 19 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 颖华 经办律师: 吕红、黎 明 四、会计师 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办公室地址 :上海市 湖滨路 202 号领 展企业广 场 2 座 普华永道中 心 11 楼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魏 佳亮


经办会计师 :许康玮 、陈熹 第六部分 基金 的募集与 基金合 同的生 效 一、基金的 募集与基 金合同的 生效


本 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依 照《 基金 法》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 以及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经 中国证监会 注册。募 集期间有 效认购份额3,246,339,161.05 份,利息 结转份额143,347.03 份,合计 3,246,482,508.08 份 ,募集户 数为 19,886 户。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15 年 3 月 12 日正式生 效。 二、基金运 作方式和 类型 契约型开放 式,混合 型基金 三、基金的 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基金存 续 期内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 效后,连 续 20 个 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 额持 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 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现 前 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并提出解 决方 案,如 转换 运作 方式、 与其 他 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进行 表决。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第七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 赎回场所 本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将 通过 销售 机构 进行 。具体 的销售 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 说 明 书或 其他相 关 公 告中 列明。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况变 更或 增减销 售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 基 金投 资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 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 赎回的开 放日及时 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 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具 体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但 基金 管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 购、赎回 时除外。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 情 况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 对前 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进行 相应 的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 2、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5 年 3 月 26 日起的每 个开放日 开放日 常申购、赎 回、转换 和定期定 额投 资业务。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者 时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或 者赎 回 或 者 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 构 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为下一 开放 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的价格 。 三、申购与 赎回的原 则 1、“未知价”原则, 即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当 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 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 认购 、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对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 新 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上 公告。 四、申购与 赎回的程 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 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在 开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购 或 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时 ,必 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项 ,投资 人交 付申 购款 项,申 购成 立 ; 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确 认基金份 额时,申 购生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 回申 请,赎 回成 立; 基金份 额登 记机 构确 认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 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 在发 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 基金合同 有关 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时 间结 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和 赎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登 记机构 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 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 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 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若申购 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表 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 构 确 实 接收 到申请 。申 购、赎 回申 请的确 认以 登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准 。对 于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 五、申购和 赎回的 数 量限制 1、本基金对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不设置 最高申 购金 额限制。 2、投资人通过销售机 构申购本基金 ,单笔最低申购 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 )。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 中心申购本基金 ,首次最低申 购 金额为 100 万 元,追加申购单 笔最低 金额为 1 万元( 通过本基金管 理人基金网上交 易系 统等特定交易方式申 购本基金暂不 受此 限 制) ;各销 售机 构可根 据业 务情况 设置 高于或 等于本 公司 设定的 上述 单笔申 购最 低金额 , 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 则规定的最低 单笔申购金额高 于 10 元人民币,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 准。投资者 办理相关 业务时, 请遵循销 售机构的 具体 业务 规定。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份额时,可申 请将其持有的 部 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 回;账户最 低 余额为5 份基金份额, 若某笔 赎回将导 致投资人 在销 售机构托管 的单只基 金份额余 额不足5 份 时, 该笔赎 回业 务应 包括账 户内 全部基 金份 额,否则 ,剩 余部分 的基 金份 额将被 强制 赎 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 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额 上限或 基金 单日净申 购比 例上限 、拒 绝大 额申购 、暂 停 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市场情况, 在 法律法规允 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 额 和 赎回 份额的 数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调 整前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 定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T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 情况,经 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公告 。 2、申购费率 本 基金 对通 过直 销柜台 申购 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此 之外的 其他 投资 人实 施差别 的申 购 费 率。 养 老金 客户 指基 本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 养老计 划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 成 的 补充 养老基 金等 ,包 括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可以投资 基金 的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企业 年 金 单一 计划以 及集 合计 划。如 将来 出现经 养老 基金监管 部门 认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类 型, 基 金 管理 人可在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时或 发布临 时公 告将其纳 入养 老金客 户范 围, 并按规 定向 中 国证监会备 案。非养 老金客户 指除养老 金客户外 的其 他投资人。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的 直销 柜台 申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养老 金客 户适 用下表 特定 申购 费率 , 其他投资人 申购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适用 下表一般 申购 费率: A 类、C 类基金份 额 申购金额 M (元)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0.6% 100 万≤ M <500 万 1.0% 0.3% 500 万≤ M <1000 万 0.3% 0.06%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应在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收 取。投 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果 有多 笔 申 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 分别计算 。 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销 售、 登 记 等各项费用 。 3、申购份额 的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基金的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 金额。其 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 额/(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申 购金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额=净 申购金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单位为 份,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例如:某投 资人(非 养老金客 户)投 资 5 万元 申购本 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 为 1.5% ,假 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0 元, 则可得 到的 申购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 =50,000/ (1+1.5%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0 =46,915.31 份 即:投资人 投资 5 万元申购 本基金份 额,假设 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0 元 ,则 其可得到 46,915.31 份基金份 额。 4、赎回费率 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 率如下表 所示: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Y <7 天 1.5%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 <6 个月 0.5% Y≥6 个月 0 赎回费用由 赎回 A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 A 类基 金份额时收 取。对持 续持有期 少于 30 日的投 资人收 取的赎回费 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3 个月的 投资人收 取的赎回 费总额的75% 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 续持有期 长于3 个 月但少于6 个月的投 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 总额的50%计 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期长于6 个月的 投资 人, 将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计入 基金财 产。 上述 未纳 入基 金财产 的赎 回费 用于 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 本基金C 类 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 率如下表 所示: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Y <7 日 1.5% 7 日≤Y <1 个月 0.5% Y≥1 个月 0 赎回费用由 赎 回 C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 C 类基 金份额时收 取。对 C 类基金份 额持有人 投资人收 取的 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5、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 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净 赎回金额 为赎回总 金额扣减 赎回费用 。其 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赎 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赎 回金 额单 位为 元,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由 此产 生 的 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如:某投 资人赎回 本基金 1 万份 A 类 基金份额 ,持 有时间为 3 个月 ,对应的 赎回费 率为 0.5%, 假设赎回 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680 元,则其 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 为: 赎回金额=10,000 ×1.0680=10,680 元 赎回费用=10,680 ×0.5%=53.4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53.40=10,626.60 元 即:投资人 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 份额,持 有期 限为 3 个月,假 设赎回当 日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 是 1.0680 元,则其 可得到 的净 赎回金额为 10,626.60 元。 C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 份额计算 公式为: 例如:某投 资人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C 类基 金份额, 持 有时间 为 20 天 ,对应 的赎回费 率 为 0.5% ,假 设赎回当 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 值是 1.068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 赎回金额=10,000 ×1.0680=10,680 元 赎回费用=10,680 ×0.5%=53.4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53.40=10,626.60 元 即:投资人 赎回本基 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 额,持有 期 限为 20 天,假 设赎回当 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680 元 ,则其可 得到的净 赎回 金额为 10,626.60 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 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 费 率或收费方 式 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 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 估 值 的公 平性。 具体 处理原 则与 操作规 范遵 循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监管 部门 、自律 规则 的规定 。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 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 定 基 金促 销计划 ,针 对以 特定交 易方 式(如 网上 交易、电 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 人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在 基金 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 必 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 率和 基金赎回费 率。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 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合 适 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 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能 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 例 达到或者超 过 50%, 或者变相 规避 50%集 中度的 情形 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 申请。 8、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第 1、2、3 、5、7 、8 项暂 停申购情 形时且 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申购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全 部 或 部分 拒绝的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 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八、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 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3、证券交易 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 将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的情形时,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 的 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 回申请。 7、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 生上 述情 形时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当 日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 人应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 付 ,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 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 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在 申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 并公告。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 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内 的基 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额 )超 过 前一开放日 的基金总 份额的 10% ,即认 为是发生 了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 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基 金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 回 或部分延期 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 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 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 投 资 人的 赎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造 成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 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 对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 赎回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 当 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 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 开放日继 续赎 回,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选 择 取 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 申 请一 并处理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额 ,以 此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如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 择,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赎回 处理。 (3)暂停赎 回:连 续 2 日 以上(含 本数)发 生巨额 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 回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定媒介 上进行公 告。 (4)若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在当日 存在单个基金 份 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延期 办理 赎回 申 请。 对其 他赎 回申请 人( “小 额赎 回申 请人” )和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10%以 内的赎 回申 请 在 当日 根据前 述“ (1) 全额 赎回” 或“ (2 )部分 延期 赎回 ”的约 定方 式办理 ,在 仍可 接 受 赎回 申请 的范 围内对 大额 赎回 申请 人超 过 10% 的 赎回 申请 按比 例确 认。对 当日 未予 确认 的 赎回 申请进 行延 期办 理。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 择 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当 日未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销 ;选 择 延 期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赎回 申请将 与下 一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 下 一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金 额,以此 类推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提交 赎 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未能赎 回部 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 理。 3、巨额赎 回 的公告 当 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并 延期 办理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 过邮 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 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 定媒 介上刊登公 告。 十、暂停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 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基金 管理人应 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含 2 周 ),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依照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 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1 个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4、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2 周,暂停 期间,基 金管 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 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 超过 2 个 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 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 率。暂停结束 ,基 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连续 刊登 基 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公告, 并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一、基金 转换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 以收取一 定的 转换费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 人 届时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二、基金 的非交易 过户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指 基金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形 而产 生 的 非 交易 过户以 及登 记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非 交易 过户。 无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下 , 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继 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利性质 的基 金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 是指 司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法 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 过户必 须提 供基金登 记机 构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 于 符 合条 件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的 标准 收 费。 十三、基金 的转托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销 售机构 之间 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 机 构 可以按照规 定的标准 收取转托 管费。 十四、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基 金管 理 人 可以 为投资 人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具体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规 定 。 投 资人 在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时 可自行 约定 每期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不 低于 基 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中所规 定的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 低申购金 额。 十五、基金 的冻结和 解冻 基 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 机 构 认可、符合 法律法规 的其他情 况下的冻 结与解冻 。 第八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 标 本 基金 在科 学严 谨的资 产配 置框 架下 ,严 选安全 边际较 高的 股票 、债 券等投 资标 的 , 力争基金资 产的保值 增值。 二、投资范 围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 包 含 中小 板、创 业板 及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包括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 可 转债 等)、 货币 市场 工具、 股指 期货、 权证 、资产支 持证 券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 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 监会 的相关规定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为 0% -95% ;基金 持有 全部 权 证 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以及 投资 于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 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 如 果法 律法 规对 该比例 要求 有变 更的 ,以 变更后 的比例 为准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会 做 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 略 1、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将通 过跟踪考 量通常的 宏观经济 变量(包括 GDP 增长率、CPI 走势 、M2 的绝对 水 平和 增长率 、利 率水 平与走 势等 )以及 各项 国家政策 (包 括财政 、税 收、 货币、 汇率 政 策 等) ,并结 合美 林时 钟等科 学严 谨的资 产配 置模型 , 动态 评估不 同资 产大 类在不 同时 期 的 投资 价值及 其风 险收益 特征 ,追求 股票 、债券 和货币 等大 类资产 的灵 活配置 和稳 健收益 。 2、股票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通过 自上 而下及 自下 而上 相结 合的 方法挖 掘优质 的上 市公 司, 严选其 中安 全 边 际 较高 的个股 构建 投资 组合: 自上 而下地 分析 行业的增 长前 景、行 业结 构、 商业模 式、 竞 争 要素 等分析 把握 其投 资机会 ;自 下而上 地评 判企业的 产品 、核心 竞争 力、 管理层 、治 理 结 构等 ;并结 合企 业基 本面和 估值 水平进 行综 合的研判 ,严 选安全 边际 较高 的个股 ,力 争 基金资产的 保值增值 。 (1)自上而 下的行业 遴选 本 基金 将自 上而 下地进 行行 业遴 选, 重点 关注行 业增长 前景 、行 业利 润前景 和行 业 成 功 要素 。对行 业增 长前 景,主 要分 析行业 的外 部发展环 境、 行业的 生命 周期 以及行 业波 动 与 经济 周期的 关系 等; 对行业 利润 前景, 主要 分析行业 结构 ,特别 是业 内竞 争的方 式、 业 内 竞争 的激烈 程度 、以 及业内 厂商 的谈判 能力 等。基于 对行 业结构 的分 析形 成对业 内竞 争 的关键成功 要素的判 断,为预 测企业经 营环境的 变化 建立起扎实 的基础。 (2)自下而 上的个股 选择 本 基金 主要 从两 方面进 行自 下而 上的 个股 选择: 一方面 是竞 争力 分析 ,通过 对公 司 竞 争 策略 和核心 竞争 力的 分析, 选择 具有可 持续 竞争优势 的上 市公司 或未 来具 有广阔 成长 空 间 的公 司。就 公司 竞争 策略, 基于 行业分 析的 结果判断 策略 的有效 性、 策略 的实施 支持 和 策 略的 执行成 果; 就核 心竞争 力, 分析公 司的 现有核心 竞争 力,并 判断 公司 能否利 用现 有 的资源、能 力和定位 取得可持 续竞争优 势。 另 一方 面是 管理 层分析 ,在 国内 监管 体系 落后、 公司治 理结 构不 完善 的基础 上, 上 市 公 司的 命运对 管理 团队的 依赖 度大大 增加 。本基 金将着 重考 察公司 的管 理层以 及管 理制度 。 (3)综合研 判 本 基金 在自 上而 下和自 下而 上的 基础 上, 结合估 值分析 ,严 选安 全边 际较高 的个 股 。 通 过对 估值方 法的 选择 和估值 倍数 的比较 ,选 择股价相 对低 估的股 票。 就估 值方法 而言 , 基 于 行 业 的 特 点 确 定 对 股 价 最 有 影 响 力 的 关 键 估 值 方 法 ( 包 括 PE 、PEG 、PB 、PS 、EV/EBITDA 等 ); 就估 值倍 数而 言, 通过 业内 比较 、历 史 比较 和增 长性 分析 ,确 定具 有上 升基础的股 价水平。 3、债券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债券 投资 将采取 久期 策略 、收 益率 曲线策 略、骑 乘策 略、 息差 策略、 个券 选 择 策 略、 信用策 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投 资策 略等积 极投资 策略 ,灵活 地调 整组合 的券 种 搭配 , 精选安全边 际较高的 个券。 (1)久期策 略 久 期管 理是 债券 投资的 重要 考量 因素 ,本 基金将 采用以 “目 标久 期” 为中心 、自 上 而 下的组合久 期管理策 略。 (2)收益率 曲线策略 收 益率 曲线 的形 状变化 是判 断市 场整 体走 向的一 个重要 依据 ,本 基金 将据此 调整 组 合 长、中、短 期债券的 搭配,并 进行动态 调整。 (3)骑乘策 略 本 基金 将采 用基 于收益 率曲 线分 析对 债券 组合进 行适时 调整 的骑 乘策 略,以 达到 增 强 组合的持有 期收益的 目的。 (4)息差策 略 本基金将采 用息差策 略,以达 到更好地 利用杠杆 放大 债券投资的 收益的目 的。 (5)个券选 择策略 本 基金 将根 据单个 债券 到期 收益率 相对 于市 场收益 率曲 线的 偏离 程度, 结合 信用 等级 、 流 动性 、选择 权条 款、 税赋特 点等 因素, 确定 其投资价 值, 选择定 价合 理或 价值被 低估 的 债券进行投 资。 (6)信用策 略 本 基金 通过 主动 承担适 度的 信用 风险 来获 取信用 溢价, 根据 内、 外部 信用评 级结 果 , 结 合对 类似债 券信 用利 差的分 析以 及对未 来信 用利差走 势的 判断, 选择 信用 利差被 高估 、 未来信用利 差可能下 降的信用 债进行投 资。 (7)中小企 业私募债 投资策略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是在 中国 境内 以非 公开 方式发 行和转 让, 约定 在一 定期限 还本 付 息 的 公司 债券。 由于 其非 公开性 及条 款可协 商性 ,普遍具 有较 高收益 。本 基金 将深入 研究 发 行 人资 信及公 司运 营情 况,合 理合 规合格 地进 行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投资 。本 基金在 投资 过 程 中密 切监控 债券 信用等 级或 发行人 信用 等级变 化情况 ,尽 力规避 风险 ,并获 取超 额收益 。 4、股指期货 、权证等 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 资股指期 货、权证 和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允 许的金融衍 生产品。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期 货将 根据 风险管 理的 原则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主要 选择 流动 性好 、 交 易活 跃的股 指期 货合 约。本 基金 力争利 用股 指期货的 杠杆 作用, 降低 申购 赎回时 现金 资 产 对投 资组合 的影 响及投 资组 合仓位 调整 的交易 成本, 达到 稳 定投 资组 合资产 净值 的目的 。 基 金管 理人 将建 立股指 期货 交易 决策 部门 或小组 ,授权 特定 的管 理人 员负责 股指 期 货 的 投资 审批事 项, 同时 针对股 指期 货交易 制定 投资决策 流程 和风险 控制 等制 度并报 董事 会 批准。 本 基金 通过 对权 证标的 证券 基本 面的 研究 ,并结 合权证 定价 模型 及价 值挖掘 策略 、 价 差策略、双 向权证策 略等寻求 权证的合 理估值水 平, 追求稳定的 当期收益 。 四、投资决 策依据及 程序


1、投资决策 依据 (1)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 规定。


(2)经济运 行态势和 证券市场 走势。


(3)投资对 象的风险 收益配比 。 2、投资决策 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 :确定本基金 总体资产分配 和 投资策略。投资决策 委员会定期 召 开会议,如 需做出及 时重大决 策或基金 经理小组 提议 ,可临时召 开投资决 策委员会 会议。


(2)基金经理(或管 理小组):设 计和调整投资 组 合。设计和调整投资 组合需要考 虑 的 基本 因素包 括: 每日 基金申 购和 赎回净 现金 流量;基 金合 同的投 资限 制和 比例限 制; 研 究员的投资 建议;基 金经理的 独立判断 ;绩效与 风险 评估小组的 建议等。


(3)集中交易室:基 金经理向集中 交易室下达投 资 指令,集中交易室经 理收到投资 指 令后分发予 交易员, 交易员收 到基金投 资指令后 准确 执行。


(4)绩效与风险评估 小组:对基金 投资组合进行 评 估,向基金经理(或 管理小组) 提 出调整建议 。


(5)监察稽 核部:对 投资流程 等进行合 法合规 审核 、监督和检 查。


(6)本基金管理人在 确保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 前 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 境变化和实 际 需要调整上 述投资决 策程序, 并予以公 告。 五、业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 : 一年期银行 定期存款 利率(税 后)+3%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 基金资产的保 值增值,“一年 期 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3%” 作为业绩比 较基准可 以较好地 反映本基 金的投资 目标 。 如 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生 变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为 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绩 比较 基 准 推 出, 或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加 适合 用于本 基金 的业绩基 准的 指数时 ,本 基金 管理人 协商 基金 托管 人后可 以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以后 变更 业绩比较 基准 并及时 公告 ,但 不需要 召集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六、风险收 益特征 本 基金 属于 混合 型基金 ,其 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益 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债券型 基金 , 低 于股票型基 金,属于 证券投资 基金里中 高风险、 中高 预期收益的 品种。 七、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股票资 产占基金 资产的 0% -95% ; (2)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 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不低于基金 资 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 出保 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有一 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 得 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 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 超 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7)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8)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 (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10 ) 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10%; (11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品 种除外; (12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13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10% ; (14)本基 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 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 出; (15 )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 行股票的总 量; (16 ) 本基 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40%;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的最长 期限为1 年,债券 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 (17)本基 金持有单 只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18 )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10%; (19 )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其 中,有价证券 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权证、资 产支持证 券、买入 返售金融 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 等; (20 )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卖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股 票 总市值的 20 %; (21 ) 本基 金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 )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 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 (22 )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 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23)基金 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 的 140%; (24 ) 本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事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相关规 定, 与 基 金 托管 人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中 明确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 比例, 根据 比例 进行投 资。 基 金 管理 人应制 订严 格的 投资决 策流 程和风 险控 制制度,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法 律风险 和操 作 风险等各种 风险; (25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 符合前述所 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26 ) 本基 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 逆 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 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 持一致; (27)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2)、(14 )、(25)、 (26)条外, 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 基 金 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中 支付 对价等 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 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 有关 约定。 期间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5)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6)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八、基金的 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届时 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 的规 定进行融资 融券。 九、基金的 投资组合 报告(未 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于 2019 年 01 月18 日复 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 指标、净 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 报告 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 虚假记 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本报告中财 务资料未 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8 年 10 月01 日 起至 12 月 31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 币元 )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77,245,552.13 6.37


其中:股票


77,245,552.13 6.3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1,107,349,061.80 91.32


其中:债券


1,107,349,061.80 91.32


资产支 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 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 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 回购的买入 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 算备付金合 计


14,308,813.82 1.18 8


其他资产


13,705,014.80 1.13 9


合计


1,212,608,442.55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 、渔 业


497,420.00 0.05 B


采矿业


1,010,000.00 0.11 C


制造业


30,459,598.80 3.31 D


电力、热力 、燃 气及水生产 和供 应业


3,542,000.00 0.38 E


建筑业


12,619,837.68 1.37 F


批发和零售 业


994,010.00 0.11 G


交通运输、 仓储 和邮政业


11,518,554.85 1.25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 和信息技术 服务 业


8,300,593.00 0.90 J


金融业


6,521,687.80 0.71 K


房地产业


1,781,850.00 0.19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 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 共设施管理 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 和其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7,245,552.13 8.39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 股票投资组 合


注:无。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600004 白云机场 519,297 5,218,934.85 0.57 2 601318 中国平安 87,900 4,931,190.00 0.54 3 600886 国投电力 440,000 3,542,000.00 0.38 4 600485 信威集团 324,386 3,321,712.64 0.36 5 601186 中国铁建 300,000 3,261,000.00 0.35 6 601668 中国建筑 570,000 3,249,000.00 0.35 7 600420 现代制药 333,520 3,048,372.80 0.33 8 601800 中国交建 230,000 2,589,800.00 0.28 9 600498 烽火通信 83,100 2,365,857.00 0.26 10 600089 特变电工 318,666 2,163,742.14 0.24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76,111,000.00 30.00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65,282,000.00 7.09 4


企业债券


590,492,000.00 64.17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240,527,000.00 26.14 7


可转债(可 交换债)


219,061.80 0.02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107,349,061.80 120.33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127461 G16 国网1 800,000 79,408,000.00 8.63 2 143876 G18 三峡3 700,000 70,483,000.00 7.66 3 143632 18 海通03 500,000 50,945,000.00 5.54 4 155037 18 电投13 500,000 50,225,000.00 5.46 5 112812 18 申证03 500,000 49,800,000.00 5.41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无。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无。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无。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 仓和损益明 细


注:无。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 将根据 风险 管理的 原则 ,以套期 保值 为目的 ,主 要选 择流动 性好 、 交 易活 跃的股 指期 货合 约。本 基金 力争利 用股 指期货的 杠杆 作用, 降低 申购 赎回时 现金 资 产 对投 资组合 的影 响及投 资组 合仓位 调整 的交易 成本, 达到 稳定投 资组 合资产 净值 的目的 。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 投 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 仓和损益明 细


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投资范 围尚未包 含国债期 货投 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中 本期 没有 发行 主体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的 、或在 报告 编 制 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 谴责、处 罚的证券 。 (2)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没有 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 的证 券备选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41,853.57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3,662,865.66 5


应收申购款


295.5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705,014.8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 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32012 17 巨化 EB 219,061.80 0.02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 限情况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 的公允


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 况


说明


1 600485 信威集团 3,321,712.64 0.36 重大事项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投资组 合报告中 数字分项 之和 与合计项之 间可能存 在尾差。


第九部分 基金的 业绩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基 金 一 定 盈利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前 应 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以来的投 资业绩及 其与同期 基准 的比较如下 表所示: 弘利A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4 1-3 2-4 2015 年 03 月 12 日( 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2015 年12 月 31 日 5.40% 0.07% 4.02% 0.01% 1.38% 0.06% 2016 年 01 月 01 日至2016 年 12 月31 日 2.64% 0.08% 4.51% 0.01% -1.87% 0.07% 2017 年 01 月 01 日至2017 年 12 月31 日 4.68% 0.09% 4.50% 0.01% 0.18% 0.08% 2018 年 01 月 01 日至2018 年 12 月31 日 1.39% 0.19% 4.50% 0.01% -3.11% 0.18%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2018 年 12 月31 日 14.81% 0.12% 17.53% 0.01% -2.72% 0.11% 弘利C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4 1-3 2-4 2015 年 03 月 12 日( 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2015 年12 月 31 日 4.90% 0.07% 4.02% 0.01% 0.88% 0.06% 2016 年 01 月 01 日至2016 年 12 月31 日 2.25% 0.08% 4.51% 0.01% -2.26% 0.07% 2017 年 01 月 01 日至2017 年 12 月31 日 4.37% 0.09% 4.50% 0.01% -0.13% 0.08% 2018 年 01 月 01 日至2018 年 12 月31 日 1.09% 0.19% 4.50% 0.01% -3.41% 0.18%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2018 年 12 月31 日 13.16% 0.12% 17.53% 0.01% -4.37% 0.11% 第十部分 基 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 产总值 基 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买 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 金 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 产的账户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为本 基金开 立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以 及 投 资 所需 的其他 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 和基金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和处分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 人 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登 记机 构和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 身 的法 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 基金财 产行 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 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 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 清 算 的,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财产 。基金 管理 人管理运 作基 金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 其 固有 资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 债务不得相 互抵销。 第十一部 分 基金资产 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基 金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的 交易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 象 基 金所 拥有 的股 票、权 证、 债券 、股 指期 货合约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项 、其 它 投 资等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括 股票、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 的 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 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 以最近交 易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可 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2)交易所发行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 盘 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 品 种 当日 的估值 净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或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品 种当 日的估 值净 价估 值。如 最近 交 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 整及确定 公 允价格; (3)交易所发行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 收 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 应 品 种当 日的估 值全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或估 值全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 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 盘 价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全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或估 值全价 中所 含 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如 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可 参 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及 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采 用 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 上 市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下,按成 本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按 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 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股 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 的 同 一股 票的估 值方 法估 值;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以 第三方估值 机 构 提供 的价格 数据 估值 。同一 债券 同时在 两个 或两个以 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 分别估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估 值。如使用的估值技 术难以确定 和 计量其公允 价值的, 按成本估 值。 5、股指期货合约,以 估值日结算价 估值;估值日 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 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 ,以最近 交易日的 结算价估 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 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性 。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 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 规定估值。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时, 应立即 通知 对 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方协 商解决。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 此,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程 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 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 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 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 人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后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 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如 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或 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 或 投资 人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 当事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 该估 值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原 则” 给 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 任。 上 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类 型包 括但 不限 于: 资料申 报差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数 据计 算 差 错、系统故 障差错、 下达指令 差错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 生,但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 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各方 , 及 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估值错 误发 生的费 用由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承担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误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损 失承 担 赔 偿责 任;若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 更 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 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失 负 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 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及 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 误 责任 方 仍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 利 造成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将 其已 经 获 得的 赔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付 给估 值 错误责任方 。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 拒绝进行赔偿 时,如果因 基 金 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如果因 基金 托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的 第三 方 造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 ,并拒绝 进行赔偿 时,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向 差错方追 偿。 (6)如果出现估值错 误的当事人未 按规定对受损 方 进行赔偿,并且依据 法律、行政 法 规 、《 基金合 同》 或其 他规定 ,基 金管理 人自 行或依据 法院 判决、 仲裁 裁决 对受损 方承 担 了 赔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向 出现过 错的 当事人进 行追 索,并 有权 要求 其赔偿 或补 偿 由此发生的 费用和遭 受 的损失 。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估 值错误 。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事 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 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 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登 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 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 ,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转 变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 , 决定延迟估 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暂停估值 ; 5、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 管 人 负责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净 值并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 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7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由于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 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 不 可 抗力 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 该错 误而 造成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 赔 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 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 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 供分配利 润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截 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 1、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 为 6 次 ,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 分配利润的2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 个月可 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 再 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 将 现 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若投 资者不选 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 之间由于 A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 而 C 类基金 份额收取 销 售 服务 费将导 致在 可供 分配利 润上 有所不 同; 本基金同 一类 别的每 份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 配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收益分 配方案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 截止收 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分 配方案的 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 托 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 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 不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 益分配中 发生的费 用 基 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生 的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当投 资者 的 现 金 红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于 支付 银行转 账或 其他手续 费用 时,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再 投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 费用 ; 4、《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 师费和诉讼 费;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7、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8、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 、账户维 护费用; 9、基金销售 服务费; 10、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 用计提方 法、计提 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6%年 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E×0.6%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 托管 人根据 与管理 人核 对一 致的 财务数 据, 自 动 在月初 5 个工作 日内、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进 行资 金支付,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 令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费用 自动 扣划后 ,管 理人 应进行 核对 , 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 时联系托 管人协商 解决。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 基 金的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的 年费 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 托管 人根据 与管理 人核 对一 致的 财务数 据, 自 动 在月初 5 个工作 日内、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进 行资 金支付,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 令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费用 自动 扣划后 ,管 理人 应进行 核对 , 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 时联系托 管人协商 解决。 3、C 类份额 的基金销 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 费,C 类基 金份 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 率为 0.30%。 本 基金 销售服 务费 将专 门用于 本基 金的销 售与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服务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基 金 年度报告中 对该项费 用的列支 情况作专 项说明。 销售 服务费计提 的计算公 式如下: H=E ×0.30%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额每 日应计提 的销售服 务费


E 为C 类基 金份额前 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计 提, 按月 支付 。由 托管人 根据与 管理 人核 对一 致的财 务数 据 , 自动在月初 5 个 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 径进 行资金支付,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 金划 拨 指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休 息日 等,支 付日 期顺延。 费用 自动扣 划后 ,管 理人应 进行 核 对,如发现 数据不符 ,及时联 系托管人 协商解决 。 上述“一、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第 3 -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 用,由基 金托管人 从基 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 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相关税 收,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其他扣 缴义 务 人 按照国家有 关税收征 收的规定 代扣代缴 。 第十四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 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计 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 ,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 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 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 ,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第十五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应符 合《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 然人 、法人和其 他组织。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的规 定披 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 披 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时 间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 中 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介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联 网网 站(以 下简 称“ 网站” )等 媒 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 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 披 露 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 一致。两 种文本发 生歧 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基 金合同》 、基金托 管协 议 1、《基金合同》是界 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 项 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基 金产 品的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文件 。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 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产 品特 性、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 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 说 明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 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 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 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 基 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 金 合同》、基 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金 份额 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 说 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 定媒介上 。 (三)《基 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到 中国 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次 日在指 定媒 介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 生 效公告。 (四)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或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 每 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半 年度 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日 (或 自然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 金份 额净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交易 日( 或自然 日) 的次 日,将 基金 资 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 在指 定媒介上。 (五)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申 购、 赎回费 率, 并保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查 阅 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 料。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 登载 于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 电子文本或 书面报告 方式。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半年 度报 告和 年度 报告 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流动 性风 险 分 析等。 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的情 形, 为保 障 其 他 投资 者的权 益, 基金管 理人 至少应 当在 基金定 期报告 “影 响投资 者决 策的其 他重 要信息 ” 项 下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报 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产 品 的特有风险 。 (七)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前 款所 称重 大事 件,是 指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权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 影 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 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 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 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百 分 之 三十; 11、涉及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 业务、基 金托管业 务的 诉讼或仲裁 ; 1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变更基 金销售机 构; 20、更换基 金登记机 构; 21、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本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24、本基金 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本基金 发生涉及 基金申购 、赎回事 项调整或 潜在 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 27、基金管 理人采用 摆动定价 机制进行 估值; 28、调整基 金份额类 别; 29、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期 限内 ,任 何公 共媒 介中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 对 基 金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 清,并将 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 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十)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信息。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的显 著位 置披露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流 动性 风 险 和 信用 风险, 说明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对基 金总体风 险的 影响。 本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 募 债券 后两个 交易 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 介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券 的名 称、数 量、 期限 、收益 率等 信息, 并在 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 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 新)等文 件中披露 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的投资 情况。 若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季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 报 告 和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文件 中披 露金融 期货 交易情况 ,包 括投资 政策 、持 仓情况 、损 益 情 况、 风险指 标等 ,并 充分揭 示金 融期货 交易 对基金总 体风 险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 投资政策和 投资目标 。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露 管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 披 露事务。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公 开披 露基 金信 息, 应当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 容 与格式准则 的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 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 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进行 复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披 露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 公 共 媒介 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公 共媒 介不得 早于 指定媒介 披露 信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 一致。 为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具 审计报 告、 法律 意见 书的专 业机 构 , 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相关 档案至少 保存到《 基金 合同》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 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 阅 招 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 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以 供公 众 查 阅、复制。 第十六部分 风险 揭示 本 基金 的风 险 主 要包括 :系 统性 风险 、非 系统性 风险、 管理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 本 基 金特定风险 及其他风 险等。 一、系统性 风险


本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场 ,系 统性 风险 是指 因整体 政治、 经济 、社 会等 环境因 素对 证 券 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风险, 主要 包括政 策风 险、经济 周期 风险、 利率 风险 和购买 力风 险 等。


1、政策风险


政 策风 险是 指政 府有关 证券 市场 的政 策发 生重大 变化或 是有 重要 的举 措、法 规出 台 , 引起债券价 格的波动 ,从而给 投资带来 的风险。


2、经济周期 风险


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经 济运 行周 期性的 变化会 对基 金所 投资 的证券 的基 本 面 产生影响, 从而影 响 证券的价 格而产生 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益 率的变 动。 利率 的变 化直接 影响 着 债 券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 并在一定 程度 上影响 上市 公司 的盈利 水平 。 基金投资于 债券和股 票,其收 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 变化 的影响。 4、购买力风 险


基 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而现 金的购 买力 可能 因为 通货膨 胀的 影 响 而下降,从 而使基金 的实际投 资收益下 降。


5、再投资风 险


市 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的 再投资 收益 率, 这与 利率上 升带 来 的 价 格风 险互为 消长 。在 利率走 低时 ,再投 资收 益率就会 降低 ,再投 资的 风险 加大。 当利 率 上升时,债 券价格会 下降,但 是利息的 再投资收 益会 上升。


二、非系统 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 险是指个 别证券特 有的风险 ,包括公 司经 营风险、信 用风险等 。


1、公司经营 风险


上 市公 司的 经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力 、财 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 质等,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 盈利发 生变 化。如果 基金 所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可 能下 跌, 或者能 够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少, 使基 金投资 收益 下降 。基金 可通 过 投资多样化 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 风险,但 不能完全 规避 。 2、信用风险


债 券发 行人 无法 按时还 本付 息, 而使 投资 遭受损 失的风 险为 信用 风险 。这种 风险 主 要 表 现在 公司债 券中 ,公 司如果 因为 某种原 因不 能完全履 约支 付本金 和利 息, 则债券 投资 就 会 承受 较大的 亏损 。广 义的信 用风 险不仅 指企 业的违约 风险 ,还包 括市 场信 用利差 扩大 及 企业信用评 级下降的 风险。


三、管理风 险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经验 、判断 、决 策、 技能 等,会 影响 其 对 信 息的 占有和 对经 济形 势、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 水 平。 因此, 基金 的 收 益水 平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理 水平 、管理 手段 和管理技 术等 相关性 较大 。因 此基金 可能 因 为基金管理 人的因素 而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四、流动性 风险


基 金可 能面 临基 金资产 不能 迅速 、低 成本 地转变 成现金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能 出现 的 投 资 人大 额赎回 的风 险。 前者是 指金 融资产 不能 及时变现 或无 法按照 正常 的市 场价格 交易 而 引 起损 失的可 能性 。为 应付投 资人 的赎回 ,基 金资产需 保持 一定的 流动 性, 从而在 收益 性 方 面可 能会有 些损 失, 影响基 金投 资目标 的实 现。后者 是指 在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程 中, 可 能 会发 生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巨 额赎 回可能 会产 生基金仓 位调 整的困 难, 导致 流动性 风险 , 甚至影响基 金单位净 值。 (1)拟投资 市场、行 业及资产 的流动性 风险评 估 本 基金 的投 资市 场主要 为证 券交 易所 、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等流 动性 较好的 规范 型 交 易 场所 ,主要 投资 对象 为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债 券 和货 币市场 工具 等) ,同时 本基 金基于 分散 投资的原 则在 行业和 个券 方面 未有高 集中 度 的 特征 ,综合 评估 在正 常市场 环境 下本基 金拟 投资市场 、行 业及资 产的 流动 性良好 ,流 动 性风险相对 可控。 (2)实施备 用的流动 性风险管 理工具的 情形、 程序 及对投资者 的潜在影 响 开 放式 基金 要随 时应对 投资 人的 赎回 ,如 果基金 资产不 能迅 速转 变成 现金, 或者 变 现 为 现金 时对基 金净 值产 生不利 的影 响,都 会影 响基金运 作和 收益水 平。 尤其 是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时,如 果基金资 产变现能 力差,可 能会产生 基金 仓位调整的 困难,导 致流动性 风险。 基 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将 根据 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综合 运用 各 类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 对赎回 申请 等进行 适度 调整,作 为特 定情形 下基 金管 理人流 动性 风 险 管理 的辅助 措施 ,包 括但不 限于 延期办 理巨 额赎回申 请、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延 缓支 付 赎 回款 项、收 取短 期赎回 费、 暂停基 金估 值、摆 动定价 机 制 及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措施 。 基 金管 理人实 施前 述备 用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时,投资 者可 能面临 无法 及时 赎回、 无法 全 部赎回、或 赎回成本 相对较高 的风险。 (3)巨额赎 回情形下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措施 基 金管 理人 已建立 内部 巨额 赎回应 对机 制, 对基金 巨额 赎回 情况 进行严 格的 事前 监测 、 事 中管 控与事 后评 估。 当基金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 需要根 据实 际情 况进行 流动 性 评 估, 确认是 否可 以接 受所有 赎回 申请。 当发 现现金类 资产 不足以 支付 赎回 款项时 ,需 充 分 评估 基金组 合资 产变 现能力 、投 资比例 变动 与基金单 位份 额净值 波动 的基 础上, 审慎 接 受 、确 认赎回 申请 ,切 实保护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基金 管 理 人可 以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决 定全 额赎回、 部分 延期赎 回或 暂停 赎回。 同时 , 如 本基 金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单 个开放 日申 请赎回基 金份 额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管理 人可对其 采取延期 办理赎 回申 请的措施。 五、本基金 特定风险


本 基金 属于 混合 型基金 ,股 票、 债券 和货 币等大 类资产 之间 的配 置策 略受宏 观经 济 、 微 观经 济、市 场环 境、 技术周 期等 各类因 素的 影响,配 置策 略的错 误将 导致 本基金 的特 定 风险。 本 基金 投资 范围 包括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在于 该类 债 券 采 取非 公开方 式发 行和 交易, 由于 不公开 资料 ,外部评 级机 构一般 不对 这类 债券进 行外 部 评 级, 可能会 降低 市场 对该类 债券 的认可 度, 从而影响 该类 债券的 市场 流动 性。中 小企 业 私 募债 券的信 用风 险在 于该类 债券 发行主 体的 资产规模 较小 、经营 的波 动性 较大, 同时 ,各 类材 料(包 括招 募说 明书、 审计 报告) 不公 开发布, 也大 大提高 了分 析并 跟踪发 债主 体 信用基本面 的难度。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等 金融 衍生 品。 金融 衍生品 是一种 金融 合约 ,其 价值取 决于 一 种 或 多种 基础资 产或 指数 ,其评 价主 要源自 于对 挂钩资产 的价 格与价 格波 动的 预期。 投资 于 衍 生品 需承受 市场 风险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操作 风险 和法律 风险 等。 由于衍 生品 通 常 具有 杠杆效 应, 价格 波动比 标的 工具更 为剧 烈,有时 候比 投资标 的资 产要 承担更 高的 风 险 。并 且由于 衍生 品定 价相当 复杂 ,不适 当的 估值有可 能使 基金资 产面 临损 失风险 。股 指 期 货采 用保证 金交 易制 度,由 于保 证金交 易具 有杠杆性 ,当 出现不 利行 情时 ,股价 指数 微 小 的变 动就可 能会 使投 资人权 益遭 受较大 损失 。股指期 货采 用每日 无负 债结 算制度 ,如 果 没有在规定 的时间内 补足保证 金,按规 定将被强 制平 仓,可能给 投资带来 损失。 六、其他风 险


1、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系 统出 现 故障 产生的风险 ;


2、战争、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 的 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 带 来风险;


3、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第十七部分 基 金的终止 与清算 一、《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定 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自完成生 效后方可 执行,并自 决 议生效后两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 告。 二、《基金 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 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 合同》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 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 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五、基金财 产清算剩 余资产的 分配 依 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分 配方 案, 将基 金财 产清算 后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 算 费 用、 交纳所 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务 后,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六、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义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 限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转 让或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 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 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 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 限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招 募说明 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能 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 主 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交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义 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 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律 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 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 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 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 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登 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为 基金 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司 行使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 因 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 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 券;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 换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 的 外部机构 ;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律 、法 规的 前提 下, 制订和 调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 换和非交易 过户的业 务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 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 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管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证券投资 ;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 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 产;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 基金 合同》 等 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确 定基金 份额 申 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履 行信 息披露 及报 告 义 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 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 基 金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 配 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或 资料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 资 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 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 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 印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 与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 分 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 基 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或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 ,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 人 违 反《 基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时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 的 行为承担责 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其 他法 律 行 为;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 金 管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 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义 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 不限于 : (1)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 财 产; (2)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法 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 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 基金财 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的 营 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 产 的安 全,保 证其 托管 的基金 财产 与基金 托管 人自有财 产以 及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 管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设 置账 户,独 立核 算,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在 账户 设 置、资金划 拨、账册 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 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 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 产;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 , 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 基 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除《基金 法》、《基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 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计 报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 理 人 在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规 定进 行;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行为,还 应当说明 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 (11)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基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或 配合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 监 管机构,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 因 其退任而免 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 金 管 理人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 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议事及 表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组 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 代 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 每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设立 日常机构 。 (一)召开 事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另 有约定的除 外);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但因涉 及本基金 与其它 基金 合并的除外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另 有约定的除 外);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法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另有约 定的除外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 另有约定 的除外) ;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 以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 (12)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 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且在不 影 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 提 下,调整本 基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调 整基 金份额类别 、变更收 费方式; (4)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且在不 影 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 提 下,增加、 减少、调 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 置; (5)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在对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 响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登 记机 构、基 金销 售机构调 整有 关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等业务规 则; (6)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在对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 响的情况下 ,基金推 出新业务 或服务; (7)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8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 (9)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 情 形。 (二)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开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 提 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 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由 基金 托管人自 行召 集,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 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 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 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应当配 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金 份 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 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 得 阻碍、干扰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人 应于会议召开 前 30 日,在指 定媒介公告。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代 理 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 限 等)、送达 时间和地 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会 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 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 面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 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 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 计 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则 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 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 计票 效力。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可 通过 现场 开会 方式 、通讯 开会方 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 许 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 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 确定 。 1、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代 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当列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 管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现场开 会同 时符合 以下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托 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 份 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 合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通 知的 规 定,并且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与基金管 理人持有 的登 记资料相符 ; (2)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 有效的基 金 份 额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 益 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额 少于 本基金 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二 分之 一,召 集人 可 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时间的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 项重 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 的 有效的基金 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 份额的三分 之一(含 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 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 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如 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 理 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会 议召 集人在 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 照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基 金托管 人或 基金管理 人经 通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 见 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 (3)本人 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 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 有 的 基金 份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 具 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小 于在权 益登 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应 当有 代表 三分之 一( 含三分 之一 )以上基 金份 额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 (4) 上述 第(3) 项中直 接 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 代理人 ,同 时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受托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 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 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 与基金登 记机构记 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情 况下,本基金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 采用其他非 书 面 方式 授权其 代理 人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在会议 召开 方式上 ,本 基金 亦可采 用其 他 非 现场 方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与 非现 场方式 相结 合的方式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会议 程 序比照现场 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 会的 程序 进行。 (五)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 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论 的其 他 事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 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通 知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前及时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 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列 第七 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 票人 , 然 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 论后进 行表 决,并形 成大 会决议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 理 人授 权出席 会议 的代 表,在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其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 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二分 之一 以上(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拒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决 议的 效 力。 会 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出 席会 议人 员的 签名 册。签 名册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 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 文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和联系方式 等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 工作日 内在 公证机 关监 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一般 决 议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 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 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 2、特别决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 分 之二 以上( 含三 分之二 )通 过方可 做出 。除本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的, 转换基 金运 作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管 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 议 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 有效出席 的投 资者,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 的 书面 表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决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 计 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 总数。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 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 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 召集 人授权 的 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或 大会 虽 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举 三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人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进 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人 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 在 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 清点。监 票人 应当进 行重 新清 点,重 新清 点 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 点后,大 会主持人 应当当场 公布 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 证,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 代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代 表) 的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 代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 结果。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效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 讯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 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决 议 。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执行 方式 (一)基金 利润的构 成 基 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 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截 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1、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 为 6 次 ,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 分配利润的2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 个月可 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 再 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 现 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若投 资者不选 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收益 分配方案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 截止收 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 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 ,并由基金 托 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 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间 不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 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 费用 基 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生 的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当投 资者 的 现 金 红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于 支付 银行转 账或 其他手续 费用 时,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再 投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四、与基金 财产管理 、运用有 关费用的 提取、支 付方 式与比例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 费用 ; 4、《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 师费和诉讼 费;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7、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8、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 、账户维 护费用; 9、基金销售 服务费; 10、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 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年费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E×1.0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 托管 人根据 与管理 人核 对一 致的 财务数 据, 自 动 在月初 5 个工作 日内、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进 行资 金支付,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 令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费用 自动 扣划后 ,管 理人 应进行 核对 , 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 时联系托 管人协商 解决。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 基 金的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的 年费 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 托管 人根据 与管理 人核 对一 致的 财务数 据, 自 动 在月初 5 个工作 日内、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进 行资 金支付,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 令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费用 自动 扣划后 ,管 理人 应进行 核对 , 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 时联系托 管人协商 解决。 3、C 类份额 的基金销 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 费,C 类基 金份 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 率为 0.50%。 本 基金 销售服 务费 将专 门用于 本基 金的销 售与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基 金 年度报告中 对该项费 用的列支 情况作专 项说明。 销售 服务费计提 的计算公 式如下: H=E ×0.50% ÷当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额每 日应计提 的销售服 务费


E 为C 类基 金份额前 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计 提, 按月 支付 。由 托管人 根据与 管理 人核 对一 致的财 务数 据 , 自动在月初 5 个 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 径进 行资金支付,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 金划 拨 指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休 息日 等,支 付日 期顺延。 费用 自动扣 划后 ,管 理人应 进行 核 对,如发现 数据不符 ,及时联 系托管人 协商解决 。 上述“一、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第 3 -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 用,由基 金托管人 从基 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 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五、基金财 产的投资 目标、投 资范围和 投资方向 (一)投资 目标 本 基金 在科 学严 谨的资 产配 置框 架下 ,严 选安全 边际较 高的 股票 、债 券等投 资标 的 , 力争基金资 产的保值 增值。 (二)投资 范围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 包 含 中小 板、创 业板 及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包括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可 转债 等)、 货币 市场 工具、 股指 期货、 权证 、资产支 持证 券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 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 监会 的相关规定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基金 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为 0% -95% ;基金 持有 全部 权 证 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以及 投资 于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 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 如 果法 律法 规对 该比例 要求 有变 更的 ,以 变更后 的比例 为准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会 做 相应调整。 (三)投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股票资 产占基金 资产的 0% -95% ; (2)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 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不低于基金 资 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 出保 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有一 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 得 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 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 超 过该上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的 30% ; (7)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8)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 (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10 ) 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10%; (11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品 种除外; (12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13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10% ; (14)本基 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 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 出; (15 )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 行股票的总 量; (16 ) 本基 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40%;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的最长 期限为1 年,债券 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 (17)本基 金持有单 只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18 )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10%; (19 )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其 中,有价证券 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权证、资 产支持证 券、买入 返售金融 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 等; (20 )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卖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股 票 总市值的 20 %; (21 ) 本基 金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 )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 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 (22 )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 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23)基金 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 的 140%; (24 ) 本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事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相关规 定, 与 基 金 托管 人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中 明确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 比例, 根据 比例 进行投 资。 基 金 管理 人应制 订严 格的 投资决 策流 程和风 险控 制制度,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法 律风险 和操 作 风险等各种 风险; (25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 符合前述所 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26 ) 本基 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 逆 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 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 持一致; (27)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2)、(14 )、(25)、 (26)条外, 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 基 金 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中 支付 对价等 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 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 有关 约定。 期间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 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开始。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5)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6)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六、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方法 和公告方 式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方 法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二)基金 资产净值 的公告方 式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或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 每 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 和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的 市场 交易日 的次 日,将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七、基金合 同的变更 和终止的 事由、程 序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方式 (一)《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定 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决议自完成生效后方 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 两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 (二)基金 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 合同》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 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 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 费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五)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 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分 配方 案, 将基 金财 产清算 后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 算 费 用、 交纳所 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务 后,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 决方式 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 合同 》而 产生 的或与 《基金 合同 》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 经 友 好协 商未能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权将 争议 提交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照 中 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行仲 裁。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市。仲 裁裁 决 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 事人均有 约束力, 仲裁费用 由败 诉方承担。 争 议处 理期 间,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职 责,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 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九、基金合 同存放地 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 式 《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 场 所和营业场 所查阅。


第十九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内 容摘要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成立时间:1998 年 12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1998 ]31 号文 注册资本:1.5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0755-82021233 联系人:吕 奇志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 营范 围: 吸收 公众存 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长 期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 票 据 承 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承 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 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代理 买卖外 汇; 从事银行 卡业 务;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务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监 管部 门 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合 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 按照 基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式 提供 投资品 种池 ,以便基 金托 管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统 ,对 基 金 实际 投资是 否符 合《 基金合 同》 关于证 券选 择标准的 约定 进行监 督, 对存 在疑义 的事 项 进行核查。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 包 含 中小 板、创 业板 及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包括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 可 转债 等)、 货币 市场 工具、 股指 期货、 权证 、资产支 持证 券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 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 监会 的相关规定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为 0% -95% ;基金 持有 全部 权 证 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以及 投资 于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 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 如 果法 律法 规对 该比例 要求 有变 更的 ,以 变更后 的比例 为准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会 做 相应调整。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例进行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下述比 例和调整 期限 进行监督: (1)股票资 产占基金 资产的 0% -95% ; (2)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 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不低于基金 资 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 出保 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 全 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家上 市公司 发 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15% ; (6)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 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 行 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 的 30% ; (7)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8)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 (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10 ) 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10%; (11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品 种除外; (12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13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10% ; (14)本基 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 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 出; (15 )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 行股票的总 量; (16 ) 本基 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40%;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的最长 期限为1 年,债券 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 (17)本基 金持有单 只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18 )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10%; (19 )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其 中,有价证券 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权证、资 产支持证 券、买入 返售金融 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 等; (20 )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卖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股 票 总市值的 20 %; (21 ) 本基 金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 )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 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 (22 )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 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23)基金 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 的 140%; (24 )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 受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流 通受限证 券,其公 允价值不 得超 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25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 符合前述所 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26 ) 本基 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 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 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 持一致;


(27)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2)、(14 )、(25)、 (26)条外, 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 基 金 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中 支付 对价等 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 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 有关 约定。 期间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 围、 投资 策略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 始。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本托 管协 议 第 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督 。基 金托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 监督。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 参 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投资 运作 之前 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行业 标准 的、 经慎重 选择 的、本 基金 适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并 约 定 各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结 算方 式。基 金管 理人应严 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围 在银 行 间 债券 市场选 择交 易对 手。基 金托 管人监 督基 金管理人 是否 按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交 易对 手名单 进行 交易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每半 年对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及 结算 方 式 进行 更新, 新名 单确 定前已 与本 次剔除 的交 易对手所 进行 但尚未 结算 的交 易,仍 应按 照 协 议进 行结算 。如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情 况需 要临时调 整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 结算方式的,应向基 金托 管人说明 理由,并在与交 易 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解决。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易 对手 的资 信控 制, 按银行 间债券 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 决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合 同而 造成的 纠纷 及损失,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成 的任 何 法 律责 任及损 失。 若未 履约的 交易 对手在 基金 托管人与 基金 管理人 确定 的时 间前仍 未承 担 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任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对相 应损 失先行 予以 承担 ,然后 再向 相 关 交易 对手追 偿。 基金 托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如 基 金托 管人事 后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易 时, 基 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 由此造成的 任何损失 和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 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 应事 先根 据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明 确基金 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的比 例, 制订 严格的 投资 决策流 程和 风险控制 制度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法 律风 险 和 操作 风险等 各种 风险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是否 遵守 相关制 度、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 案以及相关 投资额度 和比例等 的情况进 行监督。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受限证 券与 上文 所述 的流 动性受 限资产 并不 完全 一致 ,须为 经中 国 证 监 会批 准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售部 分等 在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限 锁定 期 的 可交 易证券 ,不 包括 由于发 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 券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限 证券 。本基 金不投 资有 锁定期 但锁 定期不 明确 的证券 。 本 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券 限于 可由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债 登记 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负责登 记和存管 ,并可在 证券交易 所或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证 券。 本 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券 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金 名下,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关 工作 的 落 实 和协 调, 并 确保 基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查 询。 因基金管 理人 原因产 生的 受限 证券登 记存 管 问 题,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安 全保 管本基 金资 产的责任 与损 失,及 因受 限证 券存管 直接 影 响本基金安 全的责任 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本基金投资 受限证券 ,不得预 付任何形 式的保证 金。 2.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应制 订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并经 其董事 会批 准 。 风 险处 置预案 应包 括但 不限于 因投 资受限 证券 需要解决 的基 金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基金 流动 性困 难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对 解决 措施, 以及 有关异常 情况 的处置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首 次 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投 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相 关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案 。 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投 资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险 负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取 积极 有 效 的 措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运 作的 流动性问 题。 如因基 金巨 额赎 回或市 场发 生 剧 烈变 动等原 因而 导致 基金现 金周 转困难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保证提 供足 额现 金确保 基金 的 支 付结 算,并 承担 所有 损失。 对本 基金因 投资 受限证券 导致 的流动 性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不 承 担任 何责任 。如 因基 金管理 人原 因导致 本基 金出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带 赔偿 责 任的,基金 管理人应 赔偿基金 托管人由 此遭受的 损失 。 3. 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应至 少于投 资前 三个 工作 日向基 金托 管 人 提 交有 关书面 资料 ,并 保证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的有关资 料真 实、准 确、 完整 。有关 资料 如 有调整,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提 供调整后 的资料。 上述 书面资料包 括但不限 于: (1)中国证 监会批准 发行非公 开发行股 票的批 准文 件。 (2)非公开 发行股票 有关发行 数量、发 行价格 、锁 定期等发行 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人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 签订的证 券登记及 服务协议 。 (4)基金拟 认购的数 量、价格 、总成本 、账面 价值 。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后 两个交 易日 内, 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 媒 介 披露 所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名 称、数 量、 总成本、 账面 价值, 以及 总成 本和账 面价 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锁定 期等信息 。 本 基金 有关 投资受 限证 券比 例如违 反有 关限 制规定 ,在 合理 期限 内未能 进行 及时 调整 , 基金管理人 应在两个 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5.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规定有 权对基金 管理人进 行以 下事项监督 : (1)本基金 投资受限 证券时的 法律法规 遵守情 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 证券管理工作 方面有关制度 、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 善 情况。 (3)有关比 例限制的 执行情况 。 (4)信息披 露情况。 6.相关法律 法规对基 金投资受 限证券有 新规定的 ,从 其规定。 ( 六)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 审慎 原则 ,制 定严格 的投 资 决 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和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处置预 案, 并经董 事会 批准 ,以防 范信 用 风险、流动 性风险等 各种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是否符 合比例 限制 进行 事后 监督, 如发 现 异 常 情况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乙方的 监督 和 核 查。 基金因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导致 的信 用风险、 流动 性风险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导致 基金出 现损 失致使基 金托 管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基 金管理人应 赔偿基金 托管人由 此遭受的 损失。 (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资产 净 值 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 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 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 查。 ( 八)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及 投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电话 提醒 或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知 基金 管 理 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 书 面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 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 上 述规 定期限 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 金 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 九) 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 本 托 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的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定 时间 内 答 复并 改正,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规 、《 基 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 十) 若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律 、行 政 法 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由 此造 成 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 十一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 时 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行 有效 监 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三、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行 核查 ,核 查事 项 包括 基金 托 管 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 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理清 算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 投资运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 、 未 执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 纠 正期 限,并 保证 在 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 期限 内,基 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 不限于 :提 交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在 规定 时 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 并改正。 (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监会 。基 金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或 采取 拖延、欺 诈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固有 财产。 2.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 券账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的约定 保管基 金财 产, 如有 特殊情 况双 方 可 另 行协 商解决 。基 金托 管人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不 得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本 基金 的 任 何资 产(不 包含 基金 托管人 依据 中国结 算公 司结算数 据完 成场内 交易 交收 、托管 资产 开 户银行扣收 结算费和 账户维护 费等费用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产 生的 应收 资产 ,应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 日 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没 有到 达基金账 户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由 此给 基金财 产造 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 追偿基金财 产 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对此 不承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外,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 金 财 产。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的 资金 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托 管人 的营 业机 构开立 的“ 基 金 募集专户” 。该账户 由基金管 理人开立 并管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金 停止 募集 时, 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人数符 合《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 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开 立的 基金银 行账 户,同时 在规 定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 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 验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 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 有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满 ,未 能达 到《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条件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 办 理退款等事 宜。 (三)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金 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立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并 根据基 金管 理 人 合法合规的 指令办理 资金收付 。本基金 的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和使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不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3.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银 行业监督 管理 机构的有关 规定。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条 件下 ,基 金托 管人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户 办理 基 金 资产的支付 。 (四)基金 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 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为 基金 开 立 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联 名的证券 账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使 用, 仅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转 让基 金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证 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户 资产的 管理 和 运 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结 算备 付 金 账 户, 并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结算 备付金 、结 算互保基 金、 交收价 差资 金等 的收取 按照 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规定执 行。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他 监管 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他 投资 品 种 的 投资 业务,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 开立 、使用 的, 若无相关 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 账户开立、 使用的规 定执行。 (五)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的 名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 业 拆 借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 进行交 易; 基金托管 人根 据中国 人民 银行 、银行 间市 场 登 记结 算机构 的有 关规 定,在 银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机构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持有人 账户 和 资 金结 算账户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市 场债 券的结算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共同 代 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日之 后,本基 金被允许 从事符 合法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务 时, 如果涉 及相 关账户的 开设 和使用 ,由 基金 管理人 协助 托 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有 关规 则 使用并管理 。 2.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实 物证 券、 银行 存款 开户证 实书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 于 基 金托 管人的 保管 库, 也可存 入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 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 代保管库,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管 人持有。 实 物证 券、银 行定 期存 款证实 书等 有价凭 证的 购买和转 让, 按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双 方约定办理 。基金托 管人对由 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 构实 际有效控制 的资产不 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的签 署,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分 别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 另 有 规定 外,基 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年 度 审 计合 同、基 金信 息披 露协议 及基 金投资 业务 中产生的 重大 合同,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重大 合同 签署后 及时 以 加 密方 式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在 三十个工 作日 内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 重大合同的 保管期限 为《基金 合同》终 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复核与完 成的时间 及程 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的 金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照 每个 交 易 日闭市后,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 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四位四舍 五入。国 家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交易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但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 人每个 交易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后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金托 管 人,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 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 殊情形的 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 2.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 市 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 机构 未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的 ,以 最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 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构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可 参 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 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2) 交易 所发 行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 种 当 日的 估值净 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 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种 当日 的估值 净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 及确定公允 价格; 3) 交易 所发 行未 实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 应 品 种 当日 的估值 全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或 估值 全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券 收盘 价 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全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或估 值全 价中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 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及 确定 公允价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活 跃市 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交 易所 上 市 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 增股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同 一股 票 的 估值方法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的市 价( 收盘价)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所 上市 的 同 一 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 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以 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价 格数据估 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 期货合约,一 般以估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 ,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的,采 用最 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 (6)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估 值。如使用的估值技 术难以确定和 计量其公允 价值的, 按成本估 值。 (7) 当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 (8) 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9)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从 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 定估值。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 订明 的估 值方法 、程 序 及 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 明原因,双 方协商解 决。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 此,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意见的 ,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出具 加 盖公章的书 面说明后 ,按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 以公布。 3.特殊情形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按估值方 法的第(8)项进 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三)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的处 理方式 1.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 数点后3 位以内( 含第3 位)发生 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 误; 基 金份 额净值 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合 理 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公告 ;当发 生净 值计 算错误 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处 理,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 造 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先行赔 付, 基金管 理人按 差错 情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偿 。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差错 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偿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实 际情况 界定 双方承 担的责 任, 经确认 后按 以下条 款进 行赔偿 : (1)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 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 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尚 不能 达成一 致时 ,按基金 管理 人的建 议执 行, 由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财产 造成的损 失,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已由基 金托 管 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 人 未对 计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要 求基 金管理 人书 面说明, 基金 份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损失的 ,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对 投资 者或基金 支付 赔偿金 ,就 实际 向投资 者或 基 金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管理 费和 托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担 相应 的 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 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 , 尚 不能 达成一 致时 ,为 避免不 能按 时公布 基金 份额净值 的情 形,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 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 金造成的 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信息错 误(包括但不限 于 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 致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引 起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赔付。 3.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有 关会 计制 度变 化或由 于其 他 不 可 抗力 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 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 要的 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 理人计算结 果为准。 5. 前述 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者 监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 果行业 另有 通行 做法 , 双方当事人 应本着平 等和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 估值与公 告基金份 额净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转 变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 , 决定延迟估 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暂停估值 ; 5、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五)基金 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 的会计制 度执行。 (六)基金 账册的建 立 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地 设置 、 记 录 和保 管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应 以 基 金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暂时无 法查 找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响 到基 金 资产净值的 计算和公 告的,以 基金管理 人 的账册 为准 。 (七)基金 财务报表 与报告的 编制和复 核 1.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编 制,基金 托管人复 核。 2.报表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财 务报表 后, 进行 独立 的复核 。核 对不 符时 , 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共同查 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 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 3.财务报表 的编制与 复核时间 安排 (1) 报表的编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 成月 度报表的编制;在每 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基 金季度报 告的编制 ;在上 半年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完 成基金半 年 度报告的编 制;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完 成基金 年度报告的 编制。基 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 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 报告。 (2) 报表的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成 报表 编制 ,将 有关 报表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 复 核 过程 中,发 现双 方的 报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因 ,进 行 调整,调整 以国家有 关规定为 准。 基金管理人 应留足充 分的时间 ,便于基 金托管人 复核 相关报表及 报告。 (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编制 季度 报告 、半 年 度报 告或者 年度 报告 之前 及时向 基金 托 管 人提供基金 业绩比较 基准的基 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 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登 记与保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至 少应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 编制 和保管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分别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保存期不 少于 15 年。如 不能妥善 保管,则 按相关法 规承担责任 。 在 基金 托管 人要求 或编 制半 年报和 年报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有关 资料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 不 得无 故拒绝 或延 误提 供,并 保证 其的真 实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 将所 保 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 的其 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 密义务。 七、争议解 决方式 因 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相 关的 争议 ,双 方当 事人应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决 的,任 何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仲裁地 点为 北京市 , 按 照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 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 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 承担。 争 议处 理期 间, 双方当 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各 自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定 的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 议的变更 与终止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协 商一 致, 可以 对协 议进行 修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其 内容 不 得 与《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有任何 冲突。基 金托管协 议的 变更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生效 。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出现 的情形 1.《基金合 同》终止 ; 2.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他 基金 托管人接管 基金资产 ; 3.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他 基金 管理人接管 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 终止事项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 清算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 有 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 同》 终止 情形出现 时,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 产进行分 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6.清算费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7.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 配: 依 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分 配方 案, 将基 金财 产清算 后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 算 费 用、 交纳所 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务 后,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8.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并 由 律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 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 告。 9.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第二十部 分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的 服务。 以下 服务 内容 ,由基 金管 理 人 在 正常 情况下 向投 资者 提供,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实际业 务情 况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 要 和市场的变 化,不断 完善并增 加和修改 服务项目 。


一、营销创 新及网上 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 者的交易 方式和渠 道,基金 管理人为 投资 者提供多种 形式的交 易服务。


在 营销 渠道 创新 方面, 本基 金管 理人 大力 发展基 金电子 商务 ,并 已开 通基金 网上 交 易 系统,投资者 可登陆本 基金管理 人的网站 (www.phfund.com ) ,更加方 便、快捷 地办理基 金 交易 及信息 查询 等已 开通的 各项 基金网 上交 易业务。 同时 ,投资 者可 关注 鹏华基 金官 方 微信账号(微信号:penghuajijin) ,快速实现净值查询 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实现 账 户查 询功能 和交 易功 能。基 金管 理人也 将不 断努力完 善现 有技术 系统 和销 售渠道 ,为 投 资者提供更 加多样化 的交易方 式和手段 。


二、信息定 制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phfund.com )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400- 6788-999;0755-82353668 )等渠道提交 信息定制申 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 人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将通过信件、 手机短信、E-MAIL 等方 式为客 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信件定制的内 容 为 季度 纸质对 账单 ,手 机短信 可定 制的信 息包 括:月度 短信 账单、 公司 最新 公告、 持有 基 金 周末 净值等 ;邮 件定 制的信 息包 括:鹏 友会 周刊、电 子对 账单等 信息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 据业务发展 需要和实 际情况, 适时调整 发送的定 制信 息内容。


三、在线咨 询服务


投 资 者可 通过 在线 客服 、短 信 接收 平台 、鹏 华基 金官 方 微信 (微 信号 :penghuajijin ) 等网络通讯 工具进行 业务咨询 ,基金管 理人 7*24 小 时提供智能 机器人咨 询服务, 在工作时 间内有专人 在线提供 咨询服务 。


四、客户服 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动 语音 系统提供每 周 7× 24 小时基 金账户 余额、交易 情况、基 金产品信 息与服务 等信息查 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30 -21:00 的坐 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该 热线 获得业 务咨 询、信 息查 询、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改 等专 项 服务。


五、客户投 诉受理服 务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销售 机构 网点 柜台 、基金 管理人 设置 的投 诉专 线、呼 叫中 心 人 工热线、书 信、电子 邮件等渠 道,对基 金管理人 和销 售机构所提 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 。


电 话、 电子 邮件 、书信 、网 络在 线是 主要 投诉受 理渠道 ,基 金管 理人 设专人 负责 管 理 投诉电话(0755-82353668 )、信箱、网络服务。现 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各销售机 构受理后 反馈给本 基金管理 人跟进处 理。


第 二十 一部 分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将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息 披露办 法》 等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的内 容与格式 进行 披露, 并至 少在 一种指 定媒 介 上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基 金经理恢 复履 行职责的公 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9 月12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9 月12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9 月22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手机 银行渠道 基金 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 申购费率 优惠的公 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9 月29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10 月 12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10 月 17 日 鹏华弘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10 月 24 日 2018 年第三 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10 月 26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11 月 9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个人投 资者 开立基金账 户的证件 类型的公 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11 月 15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北京百 度百 盈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 分基金销 售机 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12 月 18 日 鹏华基金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 与邮储银 行个 人网上银行 和手机银 行基金申 购费率优 惠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12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 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12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设客服热 线的 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12 月 29 日 2018 年第四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1 月2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在 浙江 金观诚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暂停 办理相关 销售 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证 券日报》 2019 年 1 月22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停牌股票估 值方法变 更的提示 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证 券日报》 2019 年 2 月12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2 月26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2 月26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 2019 年 2 月26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澄清公 告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澄清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澄清公 告 《证券日报 》 2019 年 3 月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澄清公 告 《证券时报 》 2019 年 3 月1 日 上述披露事 项的披露 期间自 2018 年 9 月 12 日至2019 年 3 月 11 日止。 第 二 十二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 招募 说明 书按 相关法 律法 规,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基 金销 售机 构等 的办公 场所 , 投 资 人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在支付 工本 费后在合 理时 间内获 取本 招募 说明书 复制 件 或 复印 件,但 应以 招募 说明书 正本 为准。 投资 人也可以 直接 登录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进行 查 阅。 基金管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


第 二十 三部 分 备 查文 件 一、备查文 件包括: 1、中国证监 会注册的 鹏华弘利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募 集的文件 2、《鹏华弘 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3、《鹏华弘 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4、法律意见 书 5、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 件的存放 地点和投 资人查阅 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存放 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处;其 余 备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处 。 2、查阅方式 :投资人 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 到存放 地点 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