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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利进取(150033)

多利进取: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9 年第1 号) 
 
基金 管理人: 嘉实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 托管人: 招商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重 要 提示 
嘉实多利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以 下简称“ 本基 金”),根据 2011 年 2 月 9 日中
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关于核准 嘉实多利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 的批复》 (证监许
可[2011]180 号) 和 2011 年2 月12 日 《关 于嘉实多 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募 集时间安
排的确认函》 (基金 部函[2011]78 号) 的 核准公开 发 售。本基金 基金合同 于 2011 年 3 月 23
日 正式 生效。 自该日 起本 基金管 理人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本基 金类型 为契约 型开 放式, 根据
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属于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保 证本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核 准, 但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核 准,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生 波动 ,投 资人根 据
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享 受基 金收益 ,同时 承担 相应的 投资 风险 。本基 金投资 中的 风险包 括:
因 整体 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对 证券 市场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 券特 有的非 系统性 风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金 产生的 流动 性风险 ,基
金 管理 人在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中 产生的 积极 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险 等。 嘉实多 利基
金 份额 是本基 金组合 份额 ,风险 低于股 票基 金、混 合基 金, 高于货 币市场 基金 ,属于 较低
风 险、 较低收 益的品 种。 嘉实多 利优先 份额 和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 通过场 内的 嘉实多 利基
金份额按照 8 ∶2 的基金 份额配比 分拆而来 ,依照基 金合同的关 系约定, 具有与嘉 实多利基
金 份额 不同的 风险收 益特 征。嘉 实多利 优先 份额风 险较 低、 预期收 益较稳 定, 嘉实多 利进
取 份额 风险较 高、预 期收 益相对 较高。 嘉实 多利优 先份 额和 嘉实多 利进取 份额 ,可通 过基
金 合同 约定的 配对转 换方 式合并 为场内 的嘉 实多利 基金 份额 ,或通 过基金 合同 约定的 份额
折算 方 式,折 算为场 内的 嘉实多 利基金 份额 ,从而 还原 为本 基金组 合的风 险收 益特征 。投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2 
资 人在 投资本 基金之 前, 请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全 面认 识本基 金的
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品 特性 ,并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理性 判断市 场, 谨慎做 出投
资决策。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投资本基 金时应认 真阅读本 招募 说明书。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
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 定盈 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本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2019 年3 月23
日,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特别事 项注明 除外。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3 目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 理人 ............................................................................................................................. 11 四、基金托 管人 ............................................................................................................................. 20 五、相关服 务机构 ......................................................................................................................... 25 六、基金份 额分级 ......................................................................................................................... 79 七、基金的 募集 ............................................................................................................................. 83 八、基金合 同的生效 ..................................................................................................................... 86 九、嘉实多 利优先份 额与嘉实 多利进取 份额的上 市与 交易 ..................................................... 87 十、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的场外 申购、赎 回与转换 ..................................................................... 89 十一、嘉实 多利基金 份额的场 内申购与 赎回 ............................................................................. 97 十二、场内 份额配对 转换 ........................................................................................................... 102 十三、基金 份额的登 记、转托 管、非交 易过户、 冻结 与解冻 ............................................... 105 十四、基金 的投资 ....................................................................................................................... 107 十五、基金 的业绩 ....................................................................................................................... 118 十六、基金 的财产 ....................................................................................................................... 120 十七、基金 资产的估 值 ............................................................................................................... 121 十八、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 128 十九、基金 份额折算 ................................................................................................................... 129 二十、嘉实 多利优先 份额与嘉 实多利进 取份额的 终止 运作 ................................................... 137 二十一、基 金的费用 与税收 ....................................................................................................... 139 二十二、基 金的会计 与审计 ....................................................................................................... 141 二十三、基 金的信息 披露 ........................................................................................................... 142 二十四、风 险揭示 ....................................................................................................................... 147 二十五、基 金合同的 变更、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 152 二十六、基 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 155 二十七、基 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 ........................................................................................... 180 二十八、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 195 二十九、其 他应披露 事项 ........................................................................................................... 197 三十、招募 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 方式 ........................................................................................... 198 三十一、备 查文件 ....................................................................................................................... 199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4 一 、 绪言 《嘉实多利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 书”或“ 本招 募说明书” ) 依 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 《公 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 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 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 简称“ 《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以及 《嘉实多 利分 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同” )编写。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 真实性、准 确性、完 整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嘉实多利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基 金 ”或“本基 金”) 是根 据本招募 说 明 书所 载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的。 本基金 管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 解释 或者说明。 本 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以下简 称 “中国证监 会”) 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 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 律文件。 基金投资 人 自依 基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有 基金 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 务。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合同 。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 二 、 释义 在 本 基金合 同中,除 非文意另 有所指, 下列词语 或简 称具有如下 含义: 词语或简称 含义 1. 基金或本基 金 指嘉实多利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4. 基金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 指《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嘉实多 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 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或发售公 告 指《嘉实多 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行政法规 、 规 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 束力的 决定、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 务 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销售 办 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 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2. 《运作办 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 布,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并 于 2014 年 7 月 7 日 修订的 《公 开募集证 券 投资基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6 金运作管理 办法》及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指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 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中国证监 会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 构 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6.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 法 律主体,包 括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 有人 17.个人投资 者 指年满 18 周 岁, 合法持 有现时有 效的中华 人民共和 国 居民身 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 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 他自然人 18.机构投资 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 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 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 团体或其 他组织 19.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 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 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 者 20.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 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的合 称 21.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 同 和招募 说明书合法 取得基 金份额的 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 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3.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 和代销机 构 24.直销机构 指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25.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 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 机构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7 26.基金销售 网点 指直销机构 的直销中心 及代销 机构的代 销网点 27.注册登记 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 销 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 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 。 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为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 29.注册登记 系统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放式 基金登记 结算 系统 30.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 统 31.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 的账户 32.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投资 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 卖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33.基金合同 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 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 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 完毕,清算 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 以公告 的 日期 35.基金募集 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6.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 生效至终 止之间的 不定期期 限 37.基金份额 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基础份额及分级份额。基础份 额是基 金组合份额, 简 称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 , 分为场外 份 额和场 内份额。分级份额包括两类,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 “嘉实 多利优先份 额” ) 和积极 收益类份 额 (简称 “嘉实多 利 进取份 额” )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基金 份额配 比始终保持 8 ∶2 的 比例不变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8 38. 嘉 实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或 基 础 份 额 嘉实多利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之基 础份额 39.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是本 基金两类分 级份额中 的一类 40.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是本 基金两类分 级份额中 的另一类 41.分级份额 嘉实多利优 先份额与 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 的合称 42.分拆 指根据基金合同约 定,场内的嘉 实多利基金份 额 按照 8 ∶2 的基金份额配 比分拆成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 与嘉实多利 进取份 额的行为 43.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 进取份 额按照 8 ∶2 的基金份额配 比合并成嘉实多利基金份 额场内 份额的行为 44.场内份额 配对转换 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场内的基础份额与分级份额之 间进行 转换的行为 ,包括分 拆与合并 45.约定年收 益率 指本基金为每份嘉实多利优先份额设定的每年应获得 的收益 率,嘉实多 利优先份 额的约定 年收益率 为 5% 46.约定收益 指嘉实多利优先份额或嘉实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超出 1.0000 元的 部分 47.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48.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 申 请的工作日 49.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50.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 或 其他 业务 的 工 作日 51.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 金接受申 购、赎回 或其他交 易的时间 段 52.《业务规 则 》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 规则 53.认购 指在基金募 集期 内 , 投资 人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 行为 54.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 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9 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 的行为 55.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金 的 行为 56.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 的方式 买卖嘉实多 利优先份 额与嘉实 多利进取 份额 的行 为 57.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 嘉实 多利基金份额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 额的认购、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申购 和赎回也称为场外 认购、 场外申购、 场外赎回 58.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 金份额 认购、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申购 和赎回 ,嘉实多利优先 份额与 嘉实多利进取份额上市交易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和场 所 59.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 登记机 构办理注册 登记的其 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 行为 60.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 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 构的操作 61.系统内转 托管 投资人将其持有的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 员单位 (席位)之 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 为 62.跨系统转 托管 投资人将其持有的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 统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6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种投资方式 64.巨额赎回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赎回申请份额总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0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开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65. 元 指人民币元 66.基 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 用的节约 67.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68.基金资产 净值 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69.流动性受 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 交 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 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 限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70.基金资产 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71.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72.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 且 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 的,使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 履行本基金合同的 任何事 件, 包括但 不限于洪 水、 地 震及其 他 自然灾害 、 战争 、 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 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 法 律法规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 暂停或 停止交易 、 公众通讯 设备或互 联网络故 障。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1 三 、 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人基 本情况 1 、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二期53 层09-1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北大街8 号华 润大厦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 年3 月25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 诚信 托有限 责任 公司40% ,德意 志资 产管 理(亚 洲) 有限 公司30% ,立 信 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30%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经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9]5 号文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成立, 是中 国第一批 基金管理 公司之 一, 是中外 合 资基金管理 公司 。 公司 注册地上 海, 总 部设在北京 并设 深圳 、 成都 、 杭州 、 青岛 、 南京 、 福 州、 广州 、 北京怀 柔、 武 汉 分公司 。 公 司获得 首批 全国社保 基金、企 业年金投 资管理人 、QDII 资格 和特定 资产管理 业务资 格 。 2 、管理基金 情况 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基金管理人 共管理 1 只封 闭式证券投 资基金、144 只开放式 证 券投 资基金 ,具体 包括 嘉实元 和、嘉 实成 长收益 混合 、嘉 实增长 混合、 嘉实 稳健混 合、 嘉实债券、 嘉实服务 增值行业 混合、嘉 实优质企 业混 合、嘉实货 币、嘉实 沪深 300ETF 联接 (LOF)、嘉实超 短债债券、 嘉实主题混 合、嘉实策 略混合、嘉实海 外中国 股票 (QDII )混 合 、嘉 实研究 精选混 合、 嘉实多 元债券 、嘉 实量化 阿尔 法混 合、嘉 实回报 混合 、嘉实 基本 面 50 指数 (LOF ) 、嘉 实稳固收 益债券、 嘉实价值 优 势混合、嘉 实 H 股指 数 (QDII) 、嘉实 主题新动力混合 、嘉实多利 分级债券、嘉 实领先成长 混合、嘉实深证 基本面 120ETF 、嘉实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2 深证基本面 120ETF 联 接、嘉实 黄金 (QDII-FOF-LOF ) 、嘉实信用 债券、嘉 实周期优 选混合、 嘉实安心货 币、嘉实 中创400ETF 、嘉实 中创400ETF 联接、嘉实 沪深300ETF 、嘉实 优化红利 混合、嘉实 全球房地 产 (QDII ) 、 嘉实理财 宝 7 天债 券、嘉实增 强收益定 期债券、 嘉实纯债 债券、嘉实 中证中期 企业债指 数 (LOF ) 、 嘉实中证500ETF 、嘉实 增强信用 定期债券 、嘉实 中证 500ETF 联 接、嘉实 中证中期 国债 ETF 、嘉 实中 证金边中期 国债 ETF 联 接、嘉实 丰益纯 债定期债券 、嘉实研 究阿尔法 股票、嘉 实如意宝 定期 债券、嘉实 美国成长 股票 (QDII ) 、嘉 实 丰益 策略定 期债券 、嘉 实丰益 信用定 期债 券、嘉 实新 兴市 场债券 、嘉实 绝对 收益策 略定 期混合、嘉 实宝A/B、 嘉实活期 宝货币、 嘉实1 个月 理财债券、 嘉实活钱 包货币、 嘉实泰和 混 合、 嘉实薪 金宝 货币、 嘉实 对冲套 利定 期混合 、嘉实 中证 主要消 费 ETF 、 嘉实中 证医 药 卫生 ETF 、嘉实中 证金融地 产 ETF 、嘉 实 3 个 月理财 债券 A/E 、嘉实医 疗保健股 票、嘉实 新 兴产业股票、嘉 实新收益混 合、嘉实沪 深 300 指数 研究增强、嘉实 逆向策略股 票、嘉实企 业 变革 股票、 嘉实新 消费 股票、 嘉实全 球互 联网股 票、 嘉实 先进制 造股票 、嘉 实事件 驱动 股票、嘉实快线 货币、嘉实 低价策略股 票、嘉实中 证 金融地产 ETF 联接、嘉实 新起点混合 、 嘉 实腾 讯自选 股大数 据策 略股票 、嘉实 环保 低碳股 票、 嘉实 创新成 长混合 、嘉 实智能 汽车 股 票、 嘉实新 起航混 合、 嘉实新 财富混 合、 嘉实稳 祥纯 债债 券、嘉 实稳瑞 纯债 债券、 嘉实 新 优选 混 合、 嘉实新 趋势 混合、 嘉实新 思路 混合、 嘉实 沪港 深精选 股票、 嘉实 稳盛债 券、 嘉 实稳 鑫纯债 债券、 嘉实 安益混 合、嘉 实文 体娱乐 股票 、嘉 实稳泽 纯债债 券、 嘉实惠 泽混 合(LOF )、嘉实 成长增强混 合、嘉实策 略优选混合 、嘉实主题增强 混合、嘉实 研究增强混 合 、嘉 实优势 成长混 合、 嘉实稳 荣债券 、嘉 实农业 产业 股票 、嘉实 价值增 强混 合、嘉 实新 添瑞混合、嘉实 现金宝货币 、嘉实增益 宝货币、嘉 实 物流产业股票、 嘉实丰安 6 个月定期 债 券、 嘉实稳 元纯债 债券 、嘉实 新能源 新材 料股票 、嘉 实稳 熙纯债 债券、 嘉实 丰和混 合、 嘉实新添华定期 混合、嘉实 定期宝 6 个 月理财债券 、嘉 实现金添利 货币、嘉实 沪港深回报 混 合、 嘉实 原油(QDII-LOF )、嘉 实前 沿科 技沪港 深股 票、 嘉实 稳宏债 券、 嘉实 中关村 A 股 ETF、嘉实 稳华纯债 债券、嘉 实 6 个月 理财债券 、 嘉实稳怡债 券、嘉实 富时中国 A50ETF 联接、嘉实富时 中国 A50ETF 、嘉实中 小企业量化活 力灵活配置混合 、嘉实创业 板 ETF 、嘉 实 新添 泽定期 混合、 嘉实 合润双 债两年 期定 期债券 、嘉 实新 添丰定 期混合 、嘉 实新添 辉定 期混合、嘉实领 航资产配置 混合(FOF ) 、嘉实价值 精选股票、嘉实 医药健康股 票、嘉实润 泽 量化 定期混 合、嘉 实核 心优势 股票、 嘉实 润和量 化定 期混 合、嘉 实金融 精选 股票、 嘉实 新 添荣 定期混 合、嘉 实致 兴定期 纯债债 券、 嘉实战 略配 售混 合、嘉 实瑞享 定期 混合、 嘉实 新 添康 定期混 合、嘉 实资 源精选 股票、 嘉实 致盈债 券。 其中 嘉实增 长混合 、嘉 实稳健 混合 和 嘉实 债券属 于嘉实 理财 通系列 基金。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还 管理多 个全国 社保 基金、 企业 年金、特定 客户资产 投资组合 。 (二) 主要 人员情况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3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 监事、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本情 况 牛 成立 先生, 联席 董事 长,经 济学 硕士, 中共 党员 。曾 任中 国人民 银行 非银 行金融 机 构监管司副 处长、处 长;中国 银行厦门 分行党委 委员 、副行长 (挂 职) ;中国 银行业监 督 管 理委员会 (下 称银监会) 非银行金 融机构监 管部处长 ;银监会新 疆监管局 党委委员 、副局长 ; 银 监会 银行监 管四部 副主 任;银 监会黑 龙江 监管局 党委 书记 、局长 ;银监 会融 资性担 保业 务工作部 (融 资性担保 业务监管 部际联席 会议办公 室 ) 主任;中诚 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 党委委 员 、总 裁。现 任中诚 信托 有限责 任公司 党委 书记、 董事 长, 兼任中 国信托 业保 障基金 有限 责任公司董 事。 赵 学军 先生, 董事 长, 党委书 记, 经济学 博士 。曾 就职 于天 津通信 广播 公司 电视设 计 所 、外 经贸部 中国仪 器进 出口总 公司、 北京 商品交 易所 、天 津纺织 原材料 交易 所、商 鼎期 货经纪有限 公司、北 京证券 有 限公司、 大成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总经 理,2017 年 12 月起任公司 董事长 。 朱 蕾女 士,董 事, 硕士 研究生 ,中 共党员 。曾 任保 监会 财会 部资金 运用 处主 任科员 ; 国 都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研 究部高 级经理 ;中 欧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秘兼发 展战 略官; 现任 中 诚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总裁 助理兼 国际 业务部 总经理; 兼任中 诚国 际资本 有限公 司总经 理 、 深圳前海中 诚股权投 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总 经理。 高 峰先 生,董 事, 美国 籍,美 国纽 约州立 大学 石溪 分校 博士 。曾任 所罗 门兄 弟公司 利 息衍生品副 总裁,美 国友邦金 融产品集 团结构产 品部 副总裁。自 1996 年加入 德意志银 行以 来,曾任德 意志银行 ( 纽约、香 港、新加 坡) 董事、 全球市场部 中国区主 管、上海 分行行长 , 2008 年至今 任德意志 银行(中 国)有限 公司行长 、德 意志银行集 团中国区 总经理。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 生 , 董 事 , 英 国 籍 , 南 安 普 顿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 曾 任 Sena Consulting 公司咨询 顾问,JP Morgan 固定 收益亚太 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定收 益亚太区 CFO 、COO,德 意志银 行资产与 财富管理 全球 首席运营官 。2008 年至 今任德 意志银 行资产管理 全球首席 运营官。 韩家乐先生 ,董事,1990 年毕业于 清华大学 经济管理 学院,硕士 研究生。1990 年2 月 至2000 年5 月任海问 证券投资 咨询有限 公司总经 理;1994 年至今, 任北京德 恒有限责 任公 司总经理;2001 年 11 月至今 ,任立信 投资有限 责任 公司董事长 。 经 雷先 生,董 事、 总经 理,金 融学 、会计 学专 业本 科学 历, 工商管 理学 学士 学位, 特 许金融分析 师 (CFA )。1998 年到 2008 年在 美国国际 集团 (AIG ) 国际 投资公司 美国纽约 总 部担任研究 投资工作 。2008 年到2013 年历 任友邦保 险中国区资 产管理中 心副总监 ,首席投 资总监及资 产管理中 心负责人 。2013 年10 月至今就 职于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董事 总经理(MD )、机构 投资和固 定收益业 务首席投 资官 ;2018 年 3 月起任公 司总经理 。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4 王 巍先 生,独 立董 事, 美国福 特姆 大学文 理学 院国 际金 融专 业博士 。曾 任职 于中国 建 设 银行 辽宁分 行。曾 任 中 国银行 总行国 际金 融研究 所助 理研 究员, 美国化 学银 行分析 师, 美 国世 界银行 顾问 ,中国 南方 证券有 限公 司副总 裁,万 盟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2004 至今任万盟 并购集团 董事长。 汤 欣先 生,独 立董 事, 中共党 员, 法学博 士, 清华 大学 法学 院教授 、清 华大 学商法 研 究中心副主 任、 《清华 法学》 副主 编,汤姆 森路透集 团“中国商 法”丛书 编辑咨询 委员会成 员 。曾 兼任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第 一、 二届并 购重 组审 核委员 会委员 ,现 兼任上 海证 券交易所上 市委员会 委员、中 国上市公 司协会独 立董 事委员会首 任主任。 王 瑞华 先生, 独立 董事 ,管理 学博 士,会 计学 教授 , 注 册会 计师, 中共 党员 。曾任 中 央财经大学 财务会计 教研室主 任、研究 生部副主 任。2012 年12 月起 担任中央 财经大学 商学 院院长兼 MBA 教育中 心主任。 张 树忠 先生, 监事 长, 经济学 博士 ,高级 经济 师, 中共 党员 。曾任 华夏 证券 公司投 资 银 行部 总经理 、研究 发展 部总经 理;光 大证 券公司 总裁 助理 、北方 总部总 经理 、资产 管理 总 监; 光大保 德信基 金管 理公司 董事、 副总 经理; 大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总经 理 ;大 成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中 国人 保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副总 裁、 首席投 资执 行 官; 中诚信 托有限 责任 公司副 董事长 、党 委副书 记。 现任 中诚信 托有 限 责任 公司党 委副 书记、总裁 ,兼任中 诚资本管 理(北京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穆 群先 生,监 事, 经济 师,硕 士研 究生。 曾任 西安 电子 科技 大学助 教, 长安 信息产 业 (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会秘书 ,北京 德恒有限 责 任公司财务 主管。2001 年 11 月至今任 立信投资有 限公司财 务总监。 龚康先生, 监事,中 共党员, 博士研究 生。2005 年 9 月至今就职于 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人力资 源部,历 任人力资 源高级经 理、副总 监、 总监。 曾宪政先生 ,监事, 法学硕士 。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10 月就职于首 钢集团,2003 年 10 月至2008 年 6 月 ,为国浩 律师集团 ( 北京) 事务 所 证券部律师 。2008 年7 月至今 ,就职 于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法律 稽核部、 法律部, 现任 法律部总监 。 宋振茹女士 ,副总经 理,中共 党员,硕 士研究生 ,经 济师。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于中 办警卫局 。1996 年11 月至1998 年7 月于 中国银行海 外行管理 部任副处 长。1998 年7 月至1999 年3 月任 博时基金 管理公 司总经理 助理 。1999 年3 月 至今任 职于嘉实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历任督 察员和公 司副总经 理。 李 松林 先生, 副总 经理 ,工商 管理 硕士。 历任 国元 证券 深圳 证券部 信息 总监 ,南方 证 券金通证券 部总经理 助理,南 方基金运 作部副总 监,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 助理。 王 炜女 士,督 察长 ,中 共党员 ,法 学硕士 。曾 就职 于中 国政 法大学 法学 院、 北京市 陆 通 联合 律师事 务所、 北京 市智浩 律师事 务所 、新华 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曾 任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法 律部总监 。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5 2 、基金经理 (1)现任基 金经理 王茜女士,武汉 大学工商管 理硕士,16 年证券从业 经历,具有基金 从业资格, 中国国 籍 。曾 任武汉 市商业 银行 信贷资 金管理 部总 经理助 理, 中信 证券固 定收益 部, 长盛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 ,2003 年 10 月 25 日至 2008 年11 月 6 日任长盛 中信全债 指数增强 型 债券投资 基 金基金经 理,2005 年 12 月 12 日至 2008 年 11 月 8 日任长盛 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 经理。2008 年11 月加盟 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固定收益 业务体系 配置策略 组组长。 2017 年8 月23 日至2018 年9 月5 日任嘉实 新添丰定 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2017 年8 月24 日至2018 年6 月26 日任嘉 实致博纯 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2009 年 2 月 13 日至今任嘉实多元 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理 、2011 年 3 月 23 日至今任 嘉实多利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2015 年7 月13 日至今任嘉 实新机遇 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5 年 11 月 27 日至今 任嘉实新 起点灵 活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2016 年3 月14 日至今任 嘉实新起航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6 月 8 日至 今任嘉实 致兴定期 开放纯债券 型发起式 证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2018 年11 月2 日至今任 嘉实理财 宝 7 天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2)历任基 金经理 本基金无历 任基金经 理。 3 、债券投资 决策委员 会 债 券投 资决策 委员 会的 成员包 括: 公司总 经理 兼固 定收 益业 务首席 投资 官经 雷先生 、 固定收益体 系策略组 组长王茜 女士、万 晓西先生 、胡 永青先生、 王怀震先 生。 4 、上述人员 之间不存 在近亲属 关系。 (三) 基金 管理人的 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国务 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 购、赎回 、转换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6 7 、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 基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 他职责。 (四)基金 管理人的 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严格遵 守相关法律 、法规、规 章、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 定, 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 章、基 金合 同和中国证 监会有关 规定的行 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严格遵 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法》、《基金 法》及有关 法律法 规,建立健 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 下列行为发 生: (1)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禁止的 其他行 为。 3、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 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不 得将 基金财产用 于以下投 资或活动 :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 期内承销的 证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当时有 效的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及《基 金合 同》规定禁 止从事的 其他行为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不 受 上述规定的 限制。 4、基金经理 承诺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7 (1)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 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不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 法律、法规 、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 规定, 泄 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计划等 信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 管理人内 部控制制 度 1、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 加强 内部控 制, 防范 和化解 风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合 法、 有效经 营, 保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 ,根据 《证 券投资基 金管理公 司内部控 制 指导意见》 并 结合公司 具体情况 ,公司 已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 体系和内 部控制制 度。 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由内 部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 门业 务规章 等部 分组 成。公 司 内 部控 制大纲 是对公 司章 程规定 的内控 原则 的细化 和展 开, 是各项 基本管 理制 度的纲 要和 总 揽。基 本管 理制度 包括投 资管理 、信 息披露 、信息技 术管理 、公 司财务 管理、 基金会 计 、 人 力资 源管理 、资料 档案 管理、 业绩评 估考 核、监 察稽 核、 风险控 制、紧 急应 变等制 度。 部门业务规 章是对各 部门的主 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 位责任、操 作守则等 具体说明 。 2、内部控制 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 包括公司的 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 ,并涵 盖到决策、 执行、监 督、反馈 等各个环 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 的内控手段 和方法,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内 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 原则:公 司各机构 、部门和 岗位在 职能 上必须保持 相对独立 ; (4) 相互制约 原则:组 织结构体 现职责明 确、相互 制约的原则 ,各部门 有明确的 授权 分工,操作 相互独立 。 (5) 成本效益 原则:运 用科学化 的经营管 理方法降 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制成 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 控制效果 。 3、内部控制 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 对公司建立 内部控制系 统和维持其 有效性承担最终 责任。董事 会下设 审 计与 合规委 员会, 负责 检查公 司内部 管理 制度的 合法 合规 性及 内 控制度 的执 行情况 ,充 分发挥独立 董事监督 职能,保 护投资者 利益和公 司合 法权益。 (2)债券投资决 策委员会由 公司固定收 益业务首席 投资官、总监及 资深基金经 理、投 资 经理 组成, 负责指 导固 定收益 类基金 资产 的运作 、确 定基 本的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合 的原 则。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8 (3)风险控制委 员会为公司 风险管理的 最高决策机 构,由公司总经 理、督察长 以及部 门总监组成 ,负责全 面评估公 司经营管 理过程中 的各 项风险,并 提出防范 化解措施 。 (4)督察长积极 对公司各项 制度、业务 的合法合规 性及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 进行监察、 稽核,定 期和不定 期向董事 会报告公 司内 部控制执行 情况。 (5)监察稽核部 :公司管理 层重视和支 持监察稽核 工作,并保证监 察稽核部的 独立性 和 权威 性,配 备了充 足合 格的监 察稽核 人员 ,明确 监察 稽核 部门及 其各岗 位的 职责和 工作 流 程、 组织纪 律。监 察稽 核部具 体负责 公司 各项制 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性 及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执行 情况的监 察稽核工 作。 (6)业务部门: 部门负责人 为所在部门 的风险控制 第一责任人,对 本部门业务 范围内 的风险负有 管控及时 报告的义 务。 (7)岗位员工: 公司努力树 立内控优先 和风险管理 理念,培养全体 员工的风险 防范意 识 ,营造 一个 浓厚的 内控文 化氛围 ,保 证全体 员工及 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规 和公司 规章制 度 , 使 风险 意识贯 穿到公 司各 个部门 、各个 岗位 和各个 环节 。员 工在其 岗位职 责范 围内承 担相 应的内控责 任,并负 有对岗位 工作中发 现的风险 隐患 或风险问题 及时报告 、反馈的 义务。 4、内部控制 措施 公 司确 立“制 度上 控制 风险、 技术 上量化 风险 ”, 积极 吸收 或采用 先进 的风 险控制 技 术和手段, 进行内部 控制和风 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 全法人治理 结构,充分 发挥独立董 事和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严 禁不正 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 送和内部 人控制现 象的发生 ,保 护投资者利 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 (2)公司设置的 组织结构, 充分体现职 责明 确、相 互制约的原则, 各部门均有 明确的 授 权分 工,操 作相互 独立 。公司 逐步建 立决 策科学 、运 营规 范、管 理高效 的运 行机制 ,包 括 民主 、透明 的决策 程序 和管理 议事规 则, 高效、 严谨 的业 务执行 系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部监督 和反馈系 统。 (3)公司设 立了顺序 递进、权 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 内控防线: ① 各岗 位职责 明确 ,有 详细的 岗位 说明书 和业 务流 程, 各岗 位人员 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 并以书面方 式承诺遵 守,在授 权范围内 承担责任 ; ②建立重要 业务处理 凭据传递 和信息沟 通制度, 相关 部门和岗位 之间相互 监督制衡 ; (4)公司建立有 效的人力资 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 约束机制,确保 公司人员具 备与岗 位要求相适 应的职业 操守和专 业胜任能 力。 (5)公司建立科 学严密的风 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内 外部风险进行识 别、评估和 分析, 及时防范和 化解风险 。 (6)授权控 制应当贯 穿于公司 经营活动 的始终 ,授 权控制的主 要内容包 括: ① 股东 会、董 事会 、监 事会和 管理 层充分 了解 和履 行各 自的 职权, 建立 健全 公司授 权 标准和程序 ,确保授 权制度的 贯彻执行 ;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9 ②公司各部 门、分公 司及员工 在规定授 权范围内 行使 相应的职责 ; ③重大业务 授权采取 书面形式 ,授权书 应当明确 授权 内容和时效 。 ④ 对已 获授权 的部 门和 人员建 立有 效的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对 已不适 用的 授权 应及时 修 改或取消授 权。 (7)建立完善的 基金财务核 算与基金资 产估值系统 和资产分离制度 ,基金资产 与公司 自 有资 产、其 他委托 资产 以及不 同基金 的资 产之间 实行 独立 运作, 分别核 算, 及时、 准确 和完整地反 映基金财 产的状况 。 (8)建立科学、 严格的岗位 分离制度, 明确划分各 岗位职责,投资 和交易、交 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 公司会计等 重要岗位不 得有人员的 重 叠。投资、研究 、交易、IT 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 位进行物 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 信息管理系 统,严格信 息管理,保 证客 户资料等信 息安全、真 实和完 整 。积 极维护 信息沟 通渠 道的畅 通,建 立清 晰的报 告系 统, 各级领 导、部 门及 员工均 有明 确的报告途 径。 (10 ) 建立和完 善客户服 务标准, 加强基金 销售管理 ,规范基金 宣传推介 ,不得有 不正 当销售行为 和不正当 竞争行为 。 (11 ) 制订切实 有效的应 急应变措 施,建立 危机处理 机制和程序 ,对发生 严重影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可 能引 起系统 性风险 、严 重影响 社会 稳定 的突发 事件, 按照 预案妥 善处 理。 (12 ) 公司建立 健全内部 监控制度 ,督察长 、监察稽 核部对公司 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 况进行持续 的监督, 保证内部 控制制度 落实;定 期 评 价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 并适时改 进。 ① 对公 司各项 制度 、业 务的合 法合 规性核 查。 由监 察稽 核部 设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点 明 细 ,按 照查核 项目和 查核 程序进 行部门 自查 、监察 部核 查, 确保公 司各项 制度 、业务 符合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 章及行业 监管规则 。 ② 对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的持续 监督 。由监 察稽 核部 组织 相关 业务部 门、 岗位 共同识 别 风 险点 ,界定 风险责 任人 ,设计 内部风 险点 自我评 估表 ,对 风险点 进行评 估和 分析, 并由 监察稽核部 监督风险 控制措施 的执行, 及时防范 和化 解风险。 ③ 督察 长发现 公司 存在 重大风 险或 者有违 法违 规行 为, 在告 知总经 理和 其他 有关高 级 管理人员的 同时,向 董事会、 中国证监 会和公司 所在 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报告。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的 声明 (1)本公司 承诺以上 关于内部 控制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2)本公司 承诺根据 市场变化 和公司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控制体 系和内部 控制制度 。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20 四 、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 托管人概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招商 银行 ”)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行长:田惠 宇 资产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证监 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 信息披露 负责人: 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 立于 1987 年 4 月8 日,是我国 第一家完 全由企业法 人持股的 股份制商 业银 行,总行设 在深圳。 自成立以 来,招商 银行先后 进行 了三次增资 扩股,并 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 在上交所 挂牌(股 票代码:600036 ), 是国内第 一家采用 国际会计标 准上市的 公司。2006 年9 月 又成功发 行了22 亿H 股,9 月22 日在 香港联交 所挂 牌交易 (股票 代码:3968), 10 月5 日行 使H 股超 额配 售,共发行 了24.2 亿H 股。截 至2018 年 12 月 31 日,本 集团总 资产 67,457.29 亿元人民 币 ,高级法下 资本充足 率 15.68% ,权重 法下资本充 足率 13.06% 。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 成立基 金托管部 ;2005 年 8 月,经报中 国证监会 同意,更 名为 资 产托 管部, 现下设 业务 管理团 队、产 品管 理团队 、项 目管 理团队 、稽核 监察 团队、 基金 外包业务团 队、养老 金团队、 系统与数 据团队 7 个职 能团队,现 有员工 79 人。2002 年 11 月 ,经 中国人 民银行 和中 国证监 会 批准 获得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务 资格, 成为 国内第 一家 获得该项业 务资格上 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 理基金托管 业务。招 商银行作 为托管业 务 资质 最全的 商业银 行, 拥有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受托 投资 管理托 管、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托管 (QFII ) 、合格 境内机构 投资者托 管 (QDII) 、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 托管、保 险资金托 管、企业年 金基金托 管等业务 资格。 招 商银 行确立 “因 势而 变、先 您所 想”的 托管 理念 和“ 财富 所托、 信守 承诺 ”的托 管 核心价值,独创 “6S 托管银 行”品牌体 系,以“保 护您的业务、保 护您的财富 ”为历史使 命 ,不 断创新 托管系 统、 服务和 产品: 在业 内率先 推出 “网 上托管 银行系 统” 、托管 业务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21 综 合系 统和“6 心” 托管 服务标 准,首 家发 布私募 基金 绩效 分析报 告,开 办国 内首个 托管 银 行网 站,推 出国内 首个 托管大 数据平 台, 成功托 管国 内第 一只券 商集合 资产 管理计 划、 第 一只 FOF 、第 一只信 托资金 计划 、第一 只股 权私募基 金、 第一家 实现 货币市 场基 金赎 回 资金T+1 到账、 第一只境 外银行QDII 基金、第 一只红 利ETF 基金、第 一只“1+N ”基金 专户 理财、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资 产、第一单 TOT 保管, 实现从单一托管 服务商向全 面投资者服 务机构的转 变,得到 了同业认 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 管业务持续 稳健发展, 社会影响力不 断提升, 四度蝉联 获《财资》 “中 国最佳托管 专业银行 ”。2016 年 6 月招商 银行荣膺 《财资》“ 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 奖”,成 为国内唯一 获得该奖 项的托管 银行;“ 托管通” 获得 国内 《银 行家》 2016 中国 金融创新 “十 佳金融产品 创新奖” ;7 月荣膺 2016 年中 国资产管 理“金贝奖 ”“最佳 资产托管 银行”。 2017 年 6 月 招商银行 再度荣膺 《财资 》 “ 中国最佳 托 管银行奖” ; “全功 能网上托 管银行 2.0 ”荣获《 银行家》2017 中国 金融创新 “十佳金 融 产品创新奖 ”;8 月荣 膺国际财 经权威 媒体《亚洲 银行家》 “中国年 度托管银 行奖”。2018 年 1 月招商银行荣膺 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 度优秀资产 托管机构”奖 项;同月,招商 银行托管大 数据平台风 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 会系统“金 点 子”方案一等奖 ,以及中央金 融团工委 、 全国金融青 联第五届 “双提升 ”金点子 方案二等 奖;3 月荣膺公募基金 20 年 “最佳基 金托 管银行”奖 ;5 月荣 膺国际财 经权威媒 体 《亚洲银 行 家》 “中国年 度托管银 行奖”;12 月荣 膺 2018 东方 财富风云 榜“2018 年度最 佳托管银 行” 、“20 年最 值得信赖 托管银行 ”奖。 (二)主要 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 ,本行董 事长、非 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 行董事、 董事长。 英国 东 伦敦 大学工 商管理 硕士 、吉林 大学经 济管 理专业 硕士 ,高 级经济 师。招 商局 集团有 限公 司 董事 长,兼 任招商 局国 际有限 公司董 事会 主席、 招商 局能 源运输 股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中国国际海 运集装箱 ( 集团) 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 公路投资 有限公司 董事长和 招商局资本 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 董事长。 曾任中国 远洋 运输 (集团) 总 公司总裁 助理、总 经济 师、副总裁 ,招商局 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 、总裁。 田惠宇先生 ,本行行 长、执行 董事,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本行行 长、本行 执行董事 。美 国哥伦比亚 大学公共 管理硕士 学 位,高 级经济师 。曾 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 任上 海 银行 副行长 、中国 建设 银行上 海市分 行副 行长、 深圳 市分 行行长 、中国 建设 银行零 售业 务总监兼北 京市分行 行长。 王良先生, 本行副行 长,货币 银行学硕 士,高级 经济 师。1991 年至1995 年, 在中国科 技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 工作;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历任 招商银行 北京分行 展览路支 行、东三环支行 行长助理、 副行长、行长 、北京分行 风险控制部总经 理;2001 年 10 月至 2006 年3 月, 历任北 京分行行 长助理、 副行长;2006 年3 月至2008 年6 月, 任北京分 行党 委书记、 副 行长 ( 主持工作 ) ;2008 年6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 北京分行 行长、党 委书记;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22 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任 招商银行 总行行长 助理兼北京 分行行长 、党委书 记;2013 年11 月至2014 年12 月 ,任招商 银行总 行行长助 理;2015 年1 月起 担任本 行副行长 ;2016 年 11 月起兼 任本行董 事会秘书 。 姜 然女 士,招 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大学 本科 毕业 ,具 有基金 托管 人高 级管理 人 员 任职 资格。 先后供 职于 中国农 业银行 黑龙 江省分 行, 华商 银行, 中国农 业银 行深圳 市分 行,从事信 贷管理、 托管工作 。2002 年 9 月加盟招 商银行至今 ,历任招 商 银行总 行资产托 管 部经 理、高 级经理 、总 经理助 理等职 。是 国内首 家推 出的 网上托 管银行 的主 要设计 、开 发者之一, 具有 20 余年 银行信贷 及托管专 业从业经 验。在托管 产品创新 、服务流 程优化、 市场营销及 客户关系 管理等领 域具有深 入的研究 和丰 富的实务经 验。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截至2018 年12 月 31 日,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累 计托管 422 只证券投 资基金。 (四) 托管人 的内部控 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 标 招 商银 行确保 托管 业务 严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制度 ,自 觉形 成守法 经 营 、规 范运作 的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形成 科学合 理 的 决策 机制、 执行机 制和 监督机 制, 防 范和化 解经 营风险 ,确保 托管业 务的 稳健运 行和托管 资产的 安全 ;建立 有利于 查错防 弊 、 堵 塞漏洞 、消 除隐患 ,保证 业务稳 健运 行的风 险控制制 度,确 保托 管业务 信息真 实、准 确 、 完整、及时 ;确保内 控机制、 体制的不 断改进和 各项 业务制度、 流程的不 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 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 产托管业 务建立三 级内控风 险防范体 系: 一级风险防 范是在招 商银行总 行风险管 控层面对 风险 进行预防和 控制; 二 级风 险防范 是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团队 ,负 责部门 内部 风险 预防和 控 制; 三 级风 险防范 是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在设 置专 业岗 位时 ,遵 循内控 制衡 原则 ,视业 务 的风险程度 制定相应 监督制衡 机制。 3、 内部控制原 则 (1)全面性 原则。内 部控制覆 盖各项业 务过程 和操 作环节、覆 盖所有团 队和岗位 。 (2)审慎性原则 。托管组织 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 制度的建立均以 防范风险、 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 ,以有效 防范各种 风险作为 内部控制 的核 心,体现“ 内控优先 ”的要求 。 (3)独立性原则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部 各团队、各 岗位职责保持相 对独立,不 同托管 资 产之 间、托 管资产 和自 有资产 之间相 互分 离。内 部控 制的 检查、 评价部 门独 立于内 部控 制的建立和 执行部门 。 (4)有效性原则 。内部控制 具有高度的 权威性,任 何人不得拥有不 受内部控制 约束的 权利,内部 控制存在 的问题能 够得到及 时的反馈 和纠 正。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23 (5)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 适应招商银 行托管业务 风险管理的需要 ,并能够随 着托管 业 务经 营战略 、经营 方针 、经营 理念等 内部 环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律 、法规 、政 策制度 等外 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 行修订和 完善。 (6)防火墙原则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部 配备独立的 托管业务技术系 统,包括网 络系统 、 应用系统、 安全防护 系统、数 据备份系 统。 (7)重要性原则 。内部控制 在实现全面 控制的基础 上,关注重要托 管业务事项 和高风 险 领域。 (8)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 能够实现在 托管组织体 系、机构设置及 权责分配、 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 成相互制 约、相互 监督,同 时兼顾运 营效 率。 4、 内部控制措 施 (1)完善的制度 建设。招商 银行资产托 管部从资产 托管业务内控管 理、产品受 理、会 计 核算 、资金 清算、 岗位 管理、 档案管 理和 信息管 理等 方面 制定一 系列规 章制 度,保 证资 产托管业务 科学化、 制度化、 规范化运 作。 (2)经营风险控 制。招商银 行资产托管 部制定托管 项目审批、资金 清算与会计 核算双 人 双岗 、大额 资金专 人跟 踪、凭 证管理 等一 系列完 整的 操作 规程, 有效地 控制 业务运 作过 程中的风险 。 (3)业务信息风 险控制。招 商银行资产 托管部在数 据传输和保存方 面有严格的 加密和 备 份措 施,采 用加密 、直 连方式 传输数 据, 数据执 行异 地实 时备份 ,所有 的业 务信息 须经 过严格的授 权方能进 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 险控制。招 商银行资产 托管部对业 务办理过程中形 成的客户资 料,视 同 会计 资料保 管。客 户资 料不得 泄露, 有关 人员如 需调 用, 须经总 经理室 成员 审批, 并做 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 统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 对信息技术 系统管理实行双 人双岗双责 、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 置门禁管理 、电脑密码 设置及权限 管理、业务网和 办公网、托 管业务网与 全 行业 务网双 分离制 度, 与外部 业务机 构实 行防火 墙保 护, 对信息 技术系 统采 取两地 三中 心的应急备 份管理措 施等,保 证信息技 术系统的 安全 。 (6)人力资源控 制。招商银 行资产托管 部通过建立 良好的企业文化 和员工培训 、激励 机 制 、 加 强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及 建 立 人 才 梯 级 队 伍 及 人 才 储 备 机 制 , 有 效 的 进 行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五)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公开 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等 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托管 协议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投 资比 例、投 资组 合等情况的 合法性、 合规性进 行监督和 核查。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24 在 为基 金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基 金清 算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发 送 的投 资指令 、基金 管理 人对各 基金费 用的 提取与 支付 情况 进行检 查监督 ,对 违反法 律法 规、基金合 同的指令 拒绝执行 ,并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 和 其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 定,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整改 ,整 改 的时 限应符 合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允 许的 调整期 限。 基金 管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回 函并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25 五 、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1)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 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南大街 7 号北京万 豪中心 D 座 12 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直销中 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 心二期53 层 09-11 单元 电话 (021)38789658 传真 (021)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成 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 区交子大道177 号中 海国际中 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86202100 传真 (028)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深 圳 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6001 号太 平金融大 厦 16 层 电话 0755-84362200 传真 (0755)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青 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 区山东路6 号华润 大厦 3101 室 电话 (0532)66777997 传真 (0532)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杭 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 区四季青 街道钱江 路 1366 号万象城2 幢1001A 室 电话 (0571)88061392 传真 (0571)88021391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26 联系人 王振 (7)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福 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 区五四路137 号信合 广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88013670 传真 (0591)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南 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 区中山东 路 288 号 新世纪广 场 A 座 4202 室 电话 (025)66671118 传真 (025)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广州 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 区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金 融中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88832125 传真 (020)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 、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 称 代销机构信 息 1.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杨 菲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http://www.icbc-ltd.com 2.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 世贸中心东 座九层 法人代表: 周慕冰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27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 市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人代表: 陈四清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4.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自由贸易 试验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人代表: 彭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王 菁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人代表: 李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28 联系人:季 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6. 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 9 号 法人代表: 李庆萍 联系人:丰 靖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www.citicbank.com 7.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 12 号 法人代表: 高国富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高 天、虞谷 云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8. 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25 号、 甲 25 号中国光大 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25 号中国 光 大中心 法人代表: 李晓鹏 电话: (010 )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29 联系人:朱 红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http://www.cebbank.com 9.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中国北 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2 号民 生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 洪崎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王 志刚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http://www.cmbc.com.cn 10. 华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2 号华 夏 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 李民吉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郑 鹏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http://www.hxb.com.cn ; http://www.95577.com.cn 11. 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深南 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法人代表: 谢永林 电话:0755-22166118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30 传真:0755-82080406 联系人:张 青 客服电话:95511-3 或 95501 网址:http://www.bank.pingan.com 12. 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 波市鄞州 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 波市鄞州 区宁东路 345 号 法人代表: 陆华裕 电话: (0574 )89068340 传真: (0574 )87050024 联系人:胡 技勋 客服电话:96528 ,962528 上 海、北京 地区 网址:http://www.nbcb.com.cn 13. 上海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东二路 7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8 号 16 层 法人代表: 冀光恒 电话:021-38523692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施 传荣 客服电话:(021)962999 网址:http://www.srcb.com 14. 青岛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 青岛市崂 山区秦岭 路 6 号 3 号楼 办公地址: 山东省 青岛市崂 山区秦岭 路 6 号 3 号楼 法人代表: 郭少泉 电话:0532-68629925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31 传真:0532-68629939 联系人:徐 伟静 客服电话:96588( 青岛) 、4006696588( 全国) 网址:http://www.qdccb.com/ 15. 浙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庆春 路 288 号 法人代表: 沈仁康 电话: (0571 )87659056 传真: (0571 )87659554 联系人:唐 燕 客服电话:95527 网址:http://www.czbank.com 16. 东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 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 区体育路 21 号 法人代表: 卢国锋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吴 照群 客服电话:4001196228 网址:http://www.dongguanbank.cn/ 17. 杭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下城 区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下 城区庆春 路 46 号 法人代表: 陈震山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32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08309 联系人:严 峻 客服电话:400-888-8508 网址:http://www.hzbank.com.cn 18. 温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温州市车 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 站大道 196 号 法人代表: 叶建清 电话: (0577 )88990082 传真: (0577 ) 88995217 联系人:林 波 客服电话: (0577 )96699 网址:http://www.wzbank.cn/ 19. 江苏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华 路 26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华 路 26 号 法人代表: 夏平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820 联系人:张 洪玮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http://www.jsbchina.cn 20. 乌鲁木齐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新疆乌 鲁木齐市 天山区新 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天 山区新华 北路 8 号 法人代表: 任思宇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33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联系人:何 佳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http://www.uccb.com.cn 21. 江苏江南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和平 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和平 中路 413 号 法人代表: 陆向阳 电话:13951229068 传真:0519-89995170 联系人:包 静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22. 泉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泉州市丰 泽区云鹿 路 3 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丰 泽区云鹿 路 3 号 法人代表: 傅子能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联系人:董 培姗、王 燕玲 客服电话:4008896312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23. 天相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西城区新 街口外大 街 28 号院 C 座 505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34 法人代表: 林义相 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谭 磊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txsec.com 24. 和讯信息科 技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阳 门外泛利 大厦 10 层 法人代表: 王莉 传真:8610-65884788 联系人:刘 洋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www.hexun.com/ 25. 诺亚正行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 浦区秦皇 岛路 32 号 C 栋 法人代表: 汪静波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张 裕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26. 深圳众禄基 金销售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罗湖区笋 岗街道梨 园路物资 控股 置地大厦 8 楼 801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35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罗湖区笋 岗街道梨 园路物资 控股 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人代表: 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童 彩平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http://www.jjmmw.com;https://www.zlfund.cn 27. 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徐汇区龙 田路 190 号 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 88 号 金座 法人代表: 其实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 世友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28. 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法人代表: 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张 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36 网址:https://www.howbuy.com/ 29. 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浦东新区 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267 号陆家 嘴 金融服务广 场二期 11 层 法人代表: 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单 丙烨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30. 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 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古荡街 道 法人代表: 凌顺平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林 海明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http://www.5ifund.com 31. 北京展恒基 金销售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苑 路 15 号邮 电新闻 大 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苑 路 15 号邮 电新闻 大 厦 法人代表: 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联系人:李 静如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37 网址:http://www.myfund.com 32. 上海利得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宝山区 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宝山 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人代表: 李兴春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曹 怡晨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33. 嘉实财富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 由贸易试 验区世纪 大道 8 号上海国金 中心办 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 八号国金 中心 二期 53 楼 法人代表: 赵学军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联系人:景 琪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34. 北京创金启 富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民丰 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 市西城区 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 楼 215A 法人代表: 梁蓉 电话:010-66154828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38 传真:010-63583991 联系人:魏 素清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http://www.5irich.com 35. 宜信普泽( 北京) 基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朝阳 区建国路 88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朝阳 区建国路 88 号楼 15 层 1809 法人代表: 戎兵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魏 晨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36. 南京苏宁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人代表: 刘汉青 电话:025-66996699-884131 传真:025-66008800-884131 联系人:喻 明明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http://www.snjijin.com/ 37. 众升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 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 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人代表: 李招弟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39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联系人:高 晓芳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http://www.wy-fund.com 38. 深圳腾元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富 街道深南 中路 4026 号田面城市 大厦 18 层 b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富 街道深南 中路 4026 号田面城市 大厦 18 层 b 法人代表: 曾革 电话:0755-33376922 传真:0755-33065516 联系人:鄢 萌莎 客服电话:4006877899 网址:http://www.tenyuanfund.com 39. 北京广源达 信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 新街口外 大街 28 号 C 座 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东园四区 13 号楼 浦 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人代表: 齐剑辉 电话:010-57298634 传真:010-82055860 联系人:王 英俊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http://www.niuniufund.com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40 40. 上海大智慧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 由贸易试 验区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 由贸易试 验区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人代表: 申健 电话:021-20219988-37492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宋 楠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41. 济安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东 三环中路 7 号北京 财富 中心 A 座 46 层 法人代表: 杨健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联系人:李 海燕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42. 上海联泰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 由贸易试 验区富特 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 长宁区福 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楼 法人代表: 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41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兰 敏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43. 上海汇付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黄河 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 056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 中山南路 100 号金 外滩国际 广场 19 楼 法人代表: 金佶 电话:021-33323998 传真:021-33323837 联系人:陈 云卉 客服电话:400-820-2819 44. 北京虹点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工 人体育场 北路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工 人体育场 北路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法人代表: 郑毓栋 电话:13522549431 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姜 颖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45. 上海陆金所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 由贸易试 验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 浦东新区 陆家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42 法人代表: 胡学勤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 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www.lufunds.com 46. 大泰金石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 建邺区江 东中路 222 号南京 奥体 中心现代五 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 南京市 建邺区江 东中路 222 号南京 奥体 中心现代五 项馆 2105 室 法人代表: 袁顾明 电话:15921264785 传真:021-20324199 联系人:朱 海涛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http://www.dtfortune.com/ 47. 珠海盈米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人代表: 肖雯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黄 敏嫦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43 48. 奕丰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 海深港合 作区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 市前海 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 深圳市 南山区蛇 口街道后 海滨路与 海德 三道交汇处 航天科技 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人代表: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叶 健 网址:https://www.ifastps.com.cn/ 49. 中证金牛( 北京) 投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 台区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宣 武门外大 街甲 1 号 环球 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人代表: 钱昊旻 电话:010-59336492 传真:010-59336510 联系人:仲 甜甜 客服电话:010-59336512 网址:http://www.jnlc.com 50. 大连网金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体坛 路 22 号诺 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 辽 宁省大连 市沙河口 区体坛路 22 号 2F 法人代表: 樊怀东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0411-39027835 联系人:于 舒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44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51. 中民财富基 金销售( 上海)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老太 平弄 88 号 A 、B 单 元 法人代表: 弭洪军 电话:021-33355392 传真:021-63353736 联系人:茅 旦青 客服电话:400-876-5716 网址:http://www.cmiwm.com/ 52. 上海华夏财 富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虹口区东 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大 厦 B 座 8 层 法人代表: 毛淮平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联系人:仲 秋玥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53.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68 号 32 层 法人代表: 杨德红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45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http://www.gtja.com 54. 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人代表: 王常青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权 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55.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红 岭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 厦 十六层至二 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红 岭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 厦 法人代表: 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 杨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56.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田 街道福华 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田 街道福华 一路 111 号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46 法人代表: 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 生迎 客服电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http://www.cmschina.com 57.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广州市黄 埔区中新 广州知识 城腾 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马场 路 26 号广 发证券 大 厦 法人代表: 孙树明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联系人:黄 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 致电各地 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58.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 场(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 8 号中信证 券大 厦; 北京市朝阳 区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证券 大厦 法人代表: 张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联系人:郑 慧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47 59. 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 大厦 C 座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 大厦 C 座 2-6 层 法人代表: 陈共炎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联系人:辛 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60.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 芸、李笑 鸣 客服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 城市营业 网点咨询 电话 网址:http://www.htsec.com 61. 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法人代表: 李梅 电话:021-33388214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陈 宇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48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http://www.swhysc.com 62. 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人代表: 王连志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联系人:陈 剑虹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63. 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江东 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江东 中路 228 号 法人代表: 吴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联系人:庞 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64.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青 岛市崂山 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 崂山区深 圳路 222 号青岛国 际金 融广场 1 号 楼第 20 层 法人代表: 姜晓林 电话: (0531 )89606166 传真: (0532 )85022605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49 联系人:焦 刚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zxwt.com.cn 65. 中国中投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益 田路与福 中路交界 处荣 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福田 区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 中 心 A 座 4 层、18-21 层 法人代表: 高涛 电话:0755-88320851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胡 芷境 客服电话:400 600 8008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66. 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 州市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 州市湖东 路 268 号 法人代表: 杨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联系人:乔 琳雪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http://www.xyzq.com.cn 67. 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区 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 证券 大厦 法人代表: 潘鑫军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0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联系人:孔 亚楠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http://www.dfzq.com.cn 68. 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江中 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 心 4 、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江中 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 心 4 、5 号楼 3701-3717 法人代表: 施华 电话:(010)59355997 传真:(010)56437013 联系人:丁 敏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69. 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 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 业大厦 16、17 层 法人代表: 曹宏 电话:(021)62821733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金 夏 客服电话:4006666888 、(0755)33680000 网址:http://www.cgws.com 70. 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1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人代表: 周健男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联系人:刘 晨、李芳 芳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http://www.ebscn.com 71. 广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 天河区珠 江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 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 天河区珠 江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 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人代表: 胡伏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 洁茹 客服电话: (020 )961303 网址:http://www.gzs.com.cn 72. 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 春市生态 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法人代表: 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 岩岩 客服电话:95360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2 网址:http://www.nesc.cn 73. 华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湖路 198 号 法人代表: 章宏韬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联系人:范 超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http://www.hazq.com 74. 财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际 财 富中心 26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 芙蓉中路 二段 80 号 顺天国 际 财富中心 26-28 层 法人代表: 刘宛晨 电话:(0731)84403347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 静 客服电话:95317 网址:http://www.cfzq.com 75. 申万宏源西 部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高 新区 ( 新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 鲁木齐市 文艺路 233 号宏源 大厦 法人代表: 李琦 电话:0991-2307105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3 传真:0991-2301927 联系人:王 怀春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http://www.swhysc.com/index.jsp 76. 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 中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 济南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证券大 厦 10 楼 法人代表: 李玮 电话:021-20315290 联系人:许 曼华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77. 世纪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招商 银行大厦 40 -42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 行大厦 41 层 法人代表: 姜昧军 电话: (0755 )83199599 传真: (0755 )83199545 联系人:方 文 客服电话: (0755 )83199511 网址:http://www.csco.com.cn 78. 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9、16-20 楼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4 法人代表: 刘学民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8701 联系人:毛 诗莉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79. 中航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红谷 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 国际金融 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 京市朝阳 区望京东 园四区 2 号楼 中航资本大 厦 法人代表: 王晓峰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联系人:戴 蕾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80. 华福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鼓 楼区温泉 街道五四 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 楼区温泉 街道五四 路 157 号 7-8 层 法人代表: 黄金琳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联系人:张 腾 客服电话: (0591 )96326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5 网址:http://www.hfzq.com.cn/ 81. 中国国际金 融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建 国门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建 国门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人代表: 毕明建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联系人:杨 涵宇 客服电话:400 910 116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82. 联讯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 州市惠城 区江北东 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 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 大堂和三 、四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 州市惠城 区江北东 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 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 大堂和三 、四层 法人代表: 徐刚 电话:0755-83331195 联系人:彭 莲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83. 英大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中路华能 大厦三十 、 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中路华能 大厦三十 、 三十一层 法人代表: 吴骏 电话:0755-83007323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6 传真:0755-83007034 联系人:杨 洪飞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址:http://www.vsun.com 84. 宏信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二 段十八号 川信 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 : 成都市 人民南路 二段 18 号川信大 厦 10 楼 法人代表: 吴玉明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联系人:刘 进海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http://www.hx818.com 85. 中信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 三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场( 二期)北 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 场(二期) 北座 13 层 1303-1305 室、14 层 法人代表: 张皓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刘 宏莹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86. 东海期货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 23、25 、27、 29 号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7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 23、25 、27、 29 号、 上 海市浦东 新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海证 券大 厦 8 楼 法人代表: 陈太康 电话:021-68757102 传真:021-68757102 联系人:李 天雨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http://www.qh168.com.cn/ 87. 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江汉 区新华路 特 8 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江汉 区新华路 特 8 号 法人代表: 陈佳( 代)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联系人:李 良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http://www.cjsc.com 88. 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 江北区桥 北苑 8 号 西南证券 大厦 法人代表: 廖庆轩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212 联系人:张 煜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8 网址:http://www.swsc.com.cn 89. 湘财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 天心区湘 府中路 198 号新南 城商 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 长沙市天 心区湘府 中路 198 号新 南城商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法人代表: 孙永祥 电话:(021)3878458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李 欣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http://www.xcsc.com 90. 万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 州市天河 区珠江东 路 11 号 18、 19 楼 全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11 号高 德置地 广场 F 座 18、19 楼 法人代表: 罗钦城 电话:020-38286026 联系人:甘 蕾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http://www.wlzq.com.cn 91. 民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 金融中心 A 座 16 层--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 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人代表: 冯鹤年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13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9 联系人:程 博怡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http://www.mszq.com/ 92. 国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梅山 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梅山 路 18 号 法人代表: 蔡咏 电话: (0551 )2246273 传真: (0551 )2272100 联系人:陈 玲玲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http://www.gyzq.com.cn 93. 渤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 技术开发 区第二大 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 南开区水 上公园东 路东侧宁 汇大 厦 A 座 法人代表: 王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蔡 霆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94. 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际 贸 易中心东塔 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国际 贸易中 心 西塔楼 21 层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60 法人代表: 侯巍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联系人:郭 熠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http://www.i618.com.cn 95. 东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 厦)12 、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 厦)6 、10 、12、15 、16 层 法人代表: 魏庆华 电话: (010 )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联系人:汤 漫川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http://www.dxzq.net 96. 东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 州工业园 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 州工业园 区星阳街 5 号 法人代表: 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 晓丹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97. 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闹 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61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闹 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 张志刚 电话:(010)63081493 传真:(010)63081344 联系人:尹 旭航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98. 南京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江东 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江东 中路 389 号 法人代表: 步国旬 电话:(025)58519523 传真:(025)83369725 联系人:王 万君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http://www.njzq.com.cn 99. 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四川 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 西藏中路 336 号华 旭国际大 厦 6 楼 法人代表: 李俊杰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联系人:邵 珍珍 客服电话:(021)962518 、4008918918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62 网址:http://www.shzq.com 100. 新时代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 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 楼 15 层 1501 法人代表: 叶顺德 电话:(010)83561146 联系人:田 芳芳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http://www.xsdzq.cn 101. 大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 城区迎宾 街 15 号桐 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小店 区长治路 111 号 山西 世贸中心 A 座 12 、13 层 法人代表: 董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30322 联系人:薛 津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dtsbc.com.cn/ 102. 国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 锡市金融 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 无锡市金 融一街 8 号 法人代表: 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祁 昊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63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http://www.glsc.com.cn 103. 浙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五星 路 201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五星 路 201 号 法人代表: 吴承根 电话: (0571 )87901912 传真: (0571 )87901913 联系人:许 嘉行 客服电话: (0571 )967777 网址:http://www.stocke.com.cn 104. 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5033 号 平安金 融 中心 61 层-6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5033 号 平安金 融 中心 61 层-64 层 法人代表: 何之江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58991896 联系人:周 一涵 客服电话:95511 —8 网址:stock.pingan.com 105.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东莞 市莞城区 可园南路 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可园 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 张运勇 电话:(0769)22115712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64 传真:(0769)22115712 联系人:李 荣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http://www.dgzq.com.cn 106. 中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河南省郑 州市郑东 新区商务 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河南省郑 州市郑东 新区商务 外环路 10 号 法人代表: 菅明军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联系人:程 月艳、李 昐昐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http://www.ccnew.com 107. 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东 直门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东 直门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厦 9 层 法人代表: 王少华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 联系人:黄 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108. 东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 23 号 投资广 场 18 层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65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 23 号 投资广 场 18 层 法人代表: 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 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109. 中银国际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31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市浦东 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人代表: 宁敏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王 炜哲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http://www.bocifunds.com 110. 恒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 呼和浩特 市赛罕区 敕勒川大 街东 方君座 D 座光大银 行办公楼 14-18 楼 办公地址: 内蒙古 呼和浩特 市赛罕区 敕勒川大 街东 方君座 D 座光大银 行办公楼 14-18 楼 法人代表: 庞介民 电话: (0471 )4972675 联系人:熊 丽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http://www.cnht.com.cn 111. 国盛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江 西省南昌 市西湖区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66 信国际金融 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北京 西路 88 号 法人代表: 徐丽峰 电话:(0791)86283372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占 文驰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http://www.gsstock.com 112. 金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 宝路36 号证券大 厦4楼 办公地址: 海口市南 宝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楼 法人代表: 王作义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 贤清 客服电话:400-8888-228 网址:http://www.jyzq.cn 113. 德邦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普陀区曹 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 福山路 500 号城建 国际 中心 29 楼 法人代表: 武晓春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联系人:刘 熠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67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114. 西部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 西安市新 城区东新 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址: 陕西省 西安市新 城区东新 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人代表: 徐朝晖 电话:(029)87416168 传真:(029)87406710 联系人:梁 承华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95582.com 115. 华龙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 兰州市东 岗西路 638 号兰州 财富 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 甘肃省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兰 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人代表: 李晓安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联系人:范 坤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http://www.hlzq.com 116. 财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 商 务中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 商 务中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室 法人代表: 陆建强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68 电话:0571 - 87789160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陶 志华 客服电话:(0571)96336 、962336( 上海 地区) 网址:http://www.ctsec.com 117. 上海华信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 由贸易试 验区世纪 大道 100 号环球金 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 由贸易试 验区世纪 大道 100 号环球金 融中心 9 楼 法人代表: 陈灿辉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倪 丹 客服电话:68777877 网址:http://www.shhxzq.com/ 118. 华鑫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法人代表: 俞洋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联系人:杨 莉娟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网址:http://www.cfsc.com.cn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69 119. 瑞银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金 融大街 7 号英蓝国 际金 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金 融大街 7 号英蓝国 际金 融中心 12、15 层 法人代表: 钱于军 电话:(010 )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牟 冲 客服电话:400-887-8827 网址:http://www.ubssecurities.com 120. 中山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南山区科 技中一路 西华强高 新发 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益 田路江苏 大厦 B 座 15 层 法人代表: 黄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罗 艺琳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cn 121. 国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 自治区呼 和浩特市 武川县腾 飞大 道 1 号 4 楼 办公地址: 呼和浩特 市新城区 锡林南路 18 路 法人代表: 张智河 电话:(010)83991737 传真:(010)66412537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70 联系人:董 晶姗 客服电话:4006609839 网址:http://www.grzq.com 122. 江海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56 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 松北区创 新三路 833 号 法人代表: 赵洪波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联系人:周 俊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http://www.jhzq.com.cn/ 123. 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青羊 区东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青羊 区东城根 上街 95 号 成证大厦 16 楼 法人代表: 冉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 婧漪、贾 鹏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http://www.gjzq.com.cn 124. 中国民族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 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 楼 40 层-43 层 法人代表: 姜志军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71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13 联系人:齐 冬妮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http://www.e5618.com 125. 华宝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 由贸易试 验区世纪 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人代表: 陈林 电话: (021 )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联系人:夏 元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http://www.cnhbstock.com 126. 长城国瑞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莲前 西路 2 号 莲富大厦 17 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深田 路 46 号深 田国际 大 厦 20 楼 法人代表: 王勇 电话:(0592)2079259 传真:(0592)2079602 联系人:林 丹 客服电话:400-0099-886 网址:https://www.gwgsc.com/ 127. 爱建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 由贸易试 验区世纪 大道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72 1600 号 1 幢 32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陆家嘴商 务广场) 法人代表: 祝健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联系人:姚 盛盛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http://www.ajzq.com 128. 华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 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 人保寿 险 大厦 18 层 法人代表: 祝献忠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088 联系人:李 慧灵 客服电话:400-898-4999 网址:http://www.hrsec.com.cn 129. 天风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 武汉市东 湖新技术 开发区关 东园 路 2 号高科 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武昌 区中南路 99 号保 利 广场 A 座 37 楼 法人代表: 余磊 电话:027-87617017 传真:027-87618863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73 联系人:岑 妹妹 客服电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序号 代销机构名 称 代销机构信 息 1. 深圳市新兰 德证券投 资咨询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 田街道民田 路 178 号 华融大 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广 安门外大街 28 号富 卓大厦 A 座 7 层 法人代表: 洪弘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文 雯 客服电话:400-118-1166 网址: http://www.xinlande.com.cn 2. 腾安基金销 售( 深圳)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 海深港 合作区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 深圳市 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海 天二路 33 号 腾讯滨海 大厦 15 楼 法人代表: 刘明军 电话:0755-86013388-80618 传真:- 联系人:谭 广锋 客服电话:95017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74 网址: http://www.tenganxinxi.com 或 http://www.txfund.com 3. 北京百度百 盈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上 地十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上 地十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法人代表: 张旭阳 电话:010-61952702 传真:010-61951007 联系人:杨 琳 客服电话:95055 4. 蚂蚁( 杭州) 基金 销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余 杭区五常街 道文一西 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 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 时代 广场 B 座 12 楼 法人代表: 祖国明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联系人:韩 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5. 北京汇成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 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 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75 法人代表: 王伟刚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丁 向坤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 http://www.hcjijin.com/ 6. 北京新浪仓 石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 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 际大 厦 90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 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 际大 厦 906 室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010-62676582 联系人:付 文红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7. 上海万得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 由贸易试验 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浦 东新区福山 路 33 号 9 楼 法人代表: 王廷富 电话:021-68882280 传真:021-68882281 联系人:姜 吉灵 客服电话:400-821-0203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76 网址: https://www.520fund.com.cn/ 8. 凤凰金信( 银川) 基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夏银川 市金凤 区阅海湾中 央商务区 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 公用房 办公地址: 宁夏银川 市金凤 区阅海湾中 心商务区 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办公房 法人代表: 程刚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联系人:张 旭 客服电话:400-810-55919 网址: http://www.fengfd.com/ 9. 北京肯特瑞 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 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 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人代表: 江卉 电话:4000988511 传真:010-89188000 联系人:江 卉 客服电话:010-89188462 网址:http://fund.jd.com 10. 北京蛋卷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 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 元 21 层 222507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7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 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 元 21 层 222507 法人代表: 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侯 芳芳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 、 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太平桥 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金颖 联系人 任瑞新 电话 0755-25938095 传真 0755-25987538 (三) 出具 法律意见 书的律师 事务所 名称 金杜律师事 务所 住所、办公 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东三环 中路 7 号北京财富 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 王玲 联系人 彭晋 电话 (010 )5878 5588 传真 (010 )5878 5566 经办律师 彭晋、龚牧 龙 (四) 审计 基金财产 的会计师 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 事务所( 特殊普通 合伙) 住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 展银行大 厦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78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 计师 薛竞、 张勇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79 六 、 基金 份额 分级 (一)基金 份额结构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包括 基础份 额及 分级份 额。 基础 份额 是基 金组合 份额 ,简 称“嘉 实 多 利基 金份额 ”,分 为场 外份额 和场内 份额 。分级 份额 包括 两类, 稳健收 益类 份额( 简称 “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 ”) 和积极收 益类份额 (简 称“ 嘉实多利进 取份额”) 。 嘉实多利 优先 份额与嘉实 多利进取 份额的基 金份额配 比始终保 持 8 ∶2 的比例 不变。 (二)基金 运作概要 1、 本 基金 通过 场外 、场 内两种 方式 公开 发售 嘉实 多利基金 份额 。投 资人 场外 认购 所 得 的份 额,将 被确认 为嘉 实多利 基金份 额。 投资人 场内 认购 所得的 份额, 将按 8∶2 的基 金 份额 配比分 拆为嘉 实多 利优先 份额与 嘉实 多利进 取份 额。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投资人 认购 所 得的 嘉实多 利基金 份额 场内份 额的分 拆, 由基金 管理 人委 托注册 登记机 构进 行,无 需基 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 2、 嘉 实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 嘉 实 多 利 进 取 份 额 与 嘉 实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资 产 合 并 投 资 运 作。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本 基金将 根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对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开放 场外 申 购 、赎 回及场 内申购 、赎 回,不 对嘉实 多利 优先份 额或 嘉实 多利进 取份额 单独 开放场 内申 购 、赎 回。根 据基金 合同 约定, 在符合 法律 法规和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规定的 上市 条件的 情况 下 ,嘉 实多利 优先份 额、 嘉实多 利进取 份额 分别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与 交易 ,交易 代码 不同。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本 基金将 根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办理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与 分级 份 额 之间 的场内 份额配 对转 换业务 ,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将其场 内申购 的嘉 实多利 基金 份额,按 8:2 的基金份 额配比, 申请分拆 为嘉实多 利优先份额 和嘉实多 利进取份 额;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可将 其持有的 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 和嘉 实多利进取 份额,按 8 :2 的基金 份额 配 比, 申请合 并为嘉 实多 利基金 份额的 场内 份额。 场外 的嘉 实多利 基金份 额不 进行份 额配 对 转换 。场外 的嘉实 多利 基金份 额通过 跨系 统转托 管至 场内 后,可 按照场 内的 嘉实多 利基 金份额配对 转换规则 进行操作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本 基金将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嘉 实多 利 优先份额、 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 进行基金 份额折算 。除 分级份额终 止运作的 份额折算 (详 见基 金合同第二 十二章的 约定) 外,基 金份额折 算后,本 基金的运作 方式、及 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 与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 的份额配 比不变。 (三)分级 份额的份 额净值计 算概要 1、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与嘉实多 利优先份 额、嘉 实多 利进取份额 之间的份 额净值关 系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80 本基金8 份嘉 实多利优 先份额与2 份嘉实多 利进取份 额构成一对 份额组合 ,该份额 组合 的份额净值 之和等于10 份嘉实 多利基金 份额的 份额 净值之和。 2、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 的份额净 值计算 嘉实多利优先份 额的约定年收 益率为 5% 。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的约定 年收益率除 以 365 得 到嘉 实多利 优先份 额的 约定日 简单收 益率 。嘉实 多利 优先 份额的 份额净 值, 自基金 合同 生效日起至 第 1 个基 金份额折 算日期间 、或自上 一个 基金份额折 算日 (到期折 算日或到 点折 算日)后的 下一个日 历日起至 下一个基 金份额折 算日 期间,以 1.0000 元为基 准,采用 嘉实 多利优先份 额的约定 日简 单收 益率单利 累计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不 承诺 也不 保证嘉 实多 利优先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获 得最 低收 益或不 亏 损 ,在 本基金 出现极 端损 失的情 形下, 嘉实 多利优 先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 可能损 失本 金。 3、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 的份额净 值计算 计 算出 嘉实多 利优 先份额 的份 额净值 后, 根据嘉 实多利 基金 份额与 嘉实 多利优 先份 额、 嘉实多利进 取份额之 间的份额 净值关系 ,可以计 算出 嘉实多利进 取份额的 份额净值 。 4、有关本基 金分级份 额的份额 净值计算 ,详见 基金 合同第十八 章第(五 )条第 2 款的 约定。 5、有关本基 金基础份 额与分级 份额份额 净值的 公告 ,详见基金 合同第二 十四章第 (六 ) 条的约定。 (四)基金 份额折算 概要 除分级份额 终止运作 的份额折 算 (详见基 金合同第 二 十二章的约 定) 外,本 基金的基 金 份额折算分 为基金份 额到期折 算和基金 份额到点 折算 。 1、基金份额 的到期折 算和到点 折算 (1) 基金份额到 期折算 基金合同生 效日后第 12 个自然月 的对应日 (若该对 应日不是工 作日,则 顺延至下 一个 工作日), 是第一个 到期折算 日。自第 一个到期 折算 日起,每个 到期折算 日后第 12 个 自然 月的对应日 ( 若该对应 日不是工 作日,则 顺延至下 一 个工作日) , 是后续的 到期折算 日。以 到 期折算 日为 基准日 实施的 基金份 额折 算,是 基金份额 到期折 算。 到期折 算日的 具体日 期 , 详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 发布的公 告。 基金份额到 期折算的 频率为: 自基金合 同生效后 ,每 满一年,进 行一次。 (2) 基金份额到 点折算 如果某个工 作日嘉实 多利进取 份额的份 额净值小 于或 等于 0.4000 元 ,则基金 管理人确 定 该日 后的第 二个工 作日 为到点 折算日 。以 到点折 算日 为基 准日实 施的基 金份 额折算 ,为 基金份额到 点折算 (如果 发生极端 变化,到 点折算日 折算前嘉实 多利进取 份额的份 额净值大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81 于或等于 1.0000 元,本 基金不实 施到点折 算) 。到 点折算日的 具体日期 ,详见基 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 公告。 基金份额到 点折算的 频率为不 定期。 2、到期折算 和到点折 算方法概 要 (1) 基金份额到 期折算 1) 如果到期折 算日折算 前嘉实多 利进取份 额的份额 净值 大于 1.0000 元,则: ① 折算前的嘉 实多利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以 每 10 份嘉 实 多利基金份 额, 按 8 份 嘉实多 利优先份额的约 定收益及 2 份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的 约定收益,获得 新增嘉实多 利基金份额 的 份额 分配: 折算不 改变 嘉实多 利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资 产净 值,其 持有的 嘉实 多利基 金份 额份额净值 折算调整 为 1.0000 元、份额 数量相 应折 算增 加; ② 折 算前 的嘉 实多 利优 先份额 持有 人, 以嘉 实多 利优先份 额的 约定 收益 ,获 得新 增 嘉 实多 利基金 份额的 份额 分配: 折算不 改变 嘉实多 利优 先份 额持有 人的资 产净 值,其 持有 的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 份额净值 折算调整 为 1.0000 元 、份额数量 不变,相 应折算增 加嘉实多 利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 ③ 折 算前 的嘉 实多 利进 取份额 持有 人, 以嘉 实多 利进取份 额的 约定 收益 ,获 得新 增 嘉 实多 利基金 份额的 份额 分配: 折算不 改变 嘉实多 利进 取份 额持有 人的资 产净 值,其 持有 的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 份额净值 折算调整 为 1.0000 元 、份额数量 不变,相 应折算增 加嘉实多 利基金份额 场 内份额 。 2) 如果到期折 算日折算 前嘉实多 利进取份 额的份额 净值 小于或等于 1.0000 元 ,则: ① 折算前的嘉 实多利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以 每 10 份嘉 实 多利基金份 额, 按 8 份 嘉实多 利 优先 份额的 约定收 益, 获得新 增嘉实 多利 基金份 额的 分配 :折算 不改变 嘉实 多利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资 产净值 ,其 持有的 嘉实多 利基 金份额 份额 净值 折算减 少、份 额数 量相应 折算 增加; ② 折 算前 的嘉 实多 利优 先份额 持有 人, 以嘉 实多 利优先份 额的 约定 收益 ,获 得新 增 嘉 实多 利基金 份额的 份额 分配: 折算不 改变 嘉实多 利优 先份 额持有 人的资 产净 值,其 持有 的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 份额净值 折算调整 为 1.0000 元 、份额数量 不变,相 应折算增 加嘉实多 利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 ③ 折 算不 改变 嘉实 多利 进取份 额持 有人 的资 产净 值,其持 有的 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 的 份额净值、 及份额数 量不变。 (2) 基金份额到 点折算 如果某个工 作日嘉实 多利进取 份额的份 额净值小 于或 等于 0.4000 元 ,则基金 管理人确 定该日后的 第二个工 作日为到 点折算日 (如 果发生极 端变化,到 点折算日 折算前嘉 实多利进 取份额的份 额净大于 或等于 1.0000 元, 本基金 不实 施到点折算 )。到点 折算后: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82 ① 折 算不 改变 嘉实 多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资 产净 值,其持 有的 嘉实 多利 基 金 份额 份 额净值折算 调整为 1.0000 元、 份额数量 相应折 算调 整; ② 折 算不 改变 嘉实 多利 优先份 额持 有人 的资 产净 值,其持 有的 嘉实 多利 优先 份额 份 额净值折算 调整为 1.0000 元、 份额数量 折算调 整, 相应折算增 加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 ③ 折 算不 改变 嘉实 多利 进取份 额持 有人 的资 产净 值,其持 有的 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 份 额净值折算 调整为 1.0000 元、 份额数量 相应折 算调 整。 ④ 嘉实多利优 先份额与 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 的基金份 额配 比保持 8 ∶2 的比例 不变。 3、分级份额 终止运作 后的份额 折算 嘉 实多 利优先 份额 与嘉 实多利 进取 份额终 止运 作后 ,除 非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另 有规定的, 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 、嘉实多 利进取份 额将 全部折算成 场内嘉实 多利基金 份额。 有关本基金 基金份额 折算,详 见基金合 同第二十 一章 、第二十二 章的约定 。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83 七 、 基金 的募 集 (一)基金 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由管 理人依照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并经中国证 监会 2011 年2 月 9 日 《关于核 准嘉实多 利 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 的批复》 ( 证监许可[2011]180 号)核 准募集。 (二)基金 运作方式 和类型: 契约型开 放式、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 金。 (三)基金 存续期: 不定期 (四)上市 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五)基金 份额的募 集期限、 募集方式 及场所、 募集 对象、募集 目标 1 .募集期限 : 自2011 年2月24 日起至2011 年3月17 日止 2 .募集方式 : 本基金通过 场外、 场内两 种方式公 开发售。 在 基金募 集阶段, 本基金 以同一个 基金份额 代码在场内 和场外募 集。 通过场外认 购的基金 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 记系统基 金份 额持有人开 放式基金 账户下; 通过 场内认购的 基金份额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基 金份 额持有人证 券账户下 。 3 .募集场所 : 本基金的场 外认购通 过基金管 理人直销 机构、 代 销机 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 所办 理或按基金 管理人直 销机构、 代销机构 提供的其 他方 式办理。 本基金的场 内认购通 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 内具有基 金代 销业务资格 的会员单 位进行。 4. 募集对象 :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个人投资 者、 机构投资 者及合格 境外机构投 资者, 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 5 .募集目标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目标不 超过50亿元 (不包 括募集 期利息) ,其中首次募集场内 份额 对应的基金 规模目标 不超过15 亿元(不 包括募集 期利 息)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规 模不受上 述首次募 集规 模的限制。 (六) 基金 的 初始 发 售面值、 认购价格 和认购费 用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84 1、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的初始 面 值: 人民 币 1.00 元 2、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的 认购价 格:人民 币 1.00 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 费率不超 过 5% ,按 照认购金 额递减 ,即 认购金额越 大, 所适用的 认购费率 越低。投资 人在一天 之内如果 有多笔认 购,适用 费率 按单笔分别 计算。 场外认购嘉 实多利基 金份额, 场外认购 费率如下 : 认购金额( 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6% 100万元≤M <200 万元 0.4% 200万元≤M <500 万元 0.2% M≥500万元 按笔收取, 每笔1000 元 场内认购嘉 实多利基 金份额, 场内认购 费率由销 售机 构参照场外 认购费率 执行。 认购费用用 于本基金 直销和代 销时发生 的开支, 包括 市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等 募集 期间发生的 各项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财产 。


4、认购份额 的计算 (1) 场 外认购 嘉 实多利 基 金份额 场外认购嘉 实多利 基 金份额 , 采用金额 认购方法 ,计 算公式如下 :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 额/ (1+认 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额利 息)/ 嘉实 多利 基金份额面 值 场外认购份 额计算结 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 点 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 此 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 (2) 场 内认购基 金份额的 计算 嘉实多利基 金份额的 场内认购 采用份额 认购方法, 投 资人认购基 金份额采 用全额缴 款的 认购方式。 净认购金额 =挂牌价 格 × 认购 份额


认购费用= 挂牌价格 ×认购份 额 ×认购 费率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 额+认购 费用


利息折算为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计算公 式如下: 利息折算的 嘉实多利 基金 份额 =利息/ 挂牌 价格


经 确认 的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和 利息 折算的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取整计 算( 最小 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 入基金财 产。 (3) 多 笔认购时 ,按上述(1) 或(2) 进行逐 笔计算。 (七)募集 资金利息 的处理方 式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85 认购款项在 募集期间 产生的利 息将折算 为基金份 额归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 其 中利息以 注册登记机 构的计算 并确认的 结果为准 。 (八) 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 入专门账 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86 八 、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 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 合同自2011 年3 月23 日起正式 生效,自 该日起本基 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 管理 本基金。 (二)基金 存续期内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 金数 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 连续20 个 工作日 达不到200 人, 或连续20 个 工作日基 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 万元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 监会说明出 现上述情 况的原因 并提出解 决方案。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87 九 、 嘉实 多利 优先 份 额与 嘉实 多利 进取份 额 的上 市与 交易 (一)上市 交易的地 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嘉 实多 利优先 份额 与嘉 实多利 进取 份额上 市后 ,登 记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司 深 圳 分公 司场内 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 中的嘉 实多 利优先 份额 与嘉 实 多利 进取份 额可 直接在 深圳 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登记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公司注册登 记 (TA ) 系统 中的嘉实 多利 基 金份 额通过 办理跨 系统 转托管 业务将 嘉实 多利基 金份 额转 至场内 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 并分 拆成嘉实多 利优先份 额与嘉实 多利进取 份额后, 方可 上市交易。 (二)上市 交易的时 间:2011 年5 月 6 日 (三)上市 交易的规 则 1、上市首日,嘉 实多利优先 份额与嘉实 多利进取份 额的开盘参考价 为前一交易 日嘉实 多利优先份 额、嘉实 多利进取 份额的份 额净值; 2、嘉实多利优先 份额或嘉实 多利进取份 额的首个开 盘参考价(即时 行情显示的 前收盘 价)为其前 一交易日 的嘉实多 利优先份 额或嘉实 多利 进取份额的 份额净值 ; 3、嘉实多利优先 份额与嘉实 多利进取份 额上市交易 遵循《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 规则》 及相关规定 。 (四)上市 交易的费 用 嘉 实多 利优先 份额 与嘉 实多利 进取 份额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开 放式基金的 有关规定 办理。 (五)上市 交易的行 情揭示 嘉 实多 利优先 份额 与嘉 实多利 进取 份额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交易 ,交 易行 情通过 行 情 发布 系统揭 示。行 情发 布系统 同时揭 示嘉 实多利 优先 份额 与嘉 实 多利进 取份 额前一 交易 日的份额净 值。 (六)上市 交易的停 复牌、暂 停上市、 恢复上市 嘉 实多 利优先 份额 与嘉 实多利 进取 份额的 停复 牌、 暂停 上市 、恢复 上市 按照 深圳证 券 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执 行。 (七)终止 上市的情 形和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 况之一时 ,嘉实多 利优先份 额与嘉实 多利 进取份额应 同时终止 上市交易 : (1)自暂停 上市之日 起半年内 未能消除 暂停上 市原 因的; (2)基金合 同终止;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上市 ; (4)深圳证 券交易所 认为须终 止上市的 其他情 况。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88 发 生上 述终止 上市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报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终止 嘉实 多利 优先份 额 与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 的上市, 并在至少 一种指定 报刊 和网站上刊 登终止上 市公告。 (八) 相关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 对基金上市 交易的规 则等相关 规定 内 容进 行调整 的,本 基金 基金合 同相应 予以 修改。 且此 项修 改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决定 ,基金管 理人将在 本基金更 新的招募 说明 书中列示修 改的内容 。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89 十 、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 额的 场外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本章内容仅 适用于嘉 实多利基 金份额的 场外申购 、赎 回和转换业 务。 (一)场外 申购、赎 回业务办 理的场 所 场外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将 通过销售 机构 进行。 (二)场外 申购、赎 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自 2011 年 5 月6 日起 开始办理 嘉实多利 基金份 额的 日常申购和 赎回业务 。 嘉实多利基 金份额的 申购、赎 回的开放 日为证券 交易 所交易日 (基金 管理人公 告暂停申 购或赎回时 除外) ,投资 人应当在 开放日办 理申购和 赎回申请。 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正 常交 易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 或本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外 。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见发 售公 告。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 特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 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三)场外 申购、赎 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 购、赎回价 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 嘉实多利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 (2)“金额 申购、份 额赎回” 原则,即 申购以 金额 申请,赎回 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 申购与赎 回申请可 以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时间以内 撤销; (4)基金管理人 在不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情 况下可更改上述 原则。基金 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 施前按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 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四)场外 申购、赎 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 资人 必须根 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 购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的 申请时须按销 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备足申购 资金,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 ,必须 有足够 的嘉 实多利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所 提交 的申购 、赎 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 成交。 2、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注册登记机构以 交易时间结 束前收到申 购和赎回申请 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并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 确认。通 常情况下,T 日提交 的有效申 请,投资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90 人应在 T+2 日 后(包括该 日)到场内 申购、赎回业 务办理单位或以 其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 申购、赎回 申请的确 认情况。 基 金销 售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的申 购、 赎回申 请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销 售 机 构确 实接收 到该申 请。 申购、 赎回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金 管理公 司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3、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申 购采 用全额 缴款 方式 。若申 购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 账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 不成功或无 效,申购 款项将退 回投资人 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 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 人将通过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 及其相关基 金销售 机构在 T+7 日 (包括该 日)内将 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 份额持有人 账户。在 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 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 《基金合 同》的有 关条 款处理。 (五)场外 申购、赎 回的限制 1.申请申购 基金的金 额 投 资者 通过代 销机 构或 嘉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网上 直销 首次 申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人 民 币1 元,追加 申购单笔 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1 元。投资 者通过直销 中心柜台 首次申购 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 ,但已持 有本基金 份额的投 资者可以适 用首次单 笔最低限 额人民币 1 元,追加申 购单笔最 低限额为 人民币1 元 。但若有 代销机构特 别约定首 次申购单 笔及追加 单笔最低限 额并已经 发布临时 公告,则 以该等公 告为 准。 投 资人 将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益 转购 基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时 ,不 受最低 申 购金额的限 制。 投 资人 可多次 申购 ,对 单个投 资人 累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 限限 制。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 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2.申请赎回 基金的份 额 投资者通过 销售机构 单笔赎回 不得少于1 份 (如该账 户在该销售 机构托管 的基金余 额不 足 1 份,则 必须一次 性赎回基 金全部份 额) ;若某笔 赎回将导致 投资者在 销售机构 托管的基 金余额不足 1 份 时,基金管 理人有权将 投资者在该 销售机构托管的 剩余基金份 额一次性全 部 赎回 。但若 有代销 机构 特别约 定单笔 赎回 最低份 额并 已经 发布临 时公告 ,则 以该等 公告 为准。 3.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 权益,具 体规定请 参见相关 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 况,调整对 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 管理人 必须于调整 前最少提 前两日在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媒体 上刊登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91 ( 六) 场外 申购费率 与赎回费 率 1、申购费率 :


基金合同约 定, 嘉实 多利基金 份额的 申 购费率最 高不 超过申购金 额的5%。 除本募集说 明书或基 金管理人 有关公告 另有约定 外, 嘉实多利 基 金份额场外 申购费 率按 照申购金额 递减, 即申购 金额越大, 所 适用的场 外申 购费率越低。 投 资人在一 天之内如 果有 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 按单笔分 别计算。 具体如下 : 申购金额 ( 含申购费 ) 场外申购费 率 M<100万元 0.8% 100万元≤M <200 万元 0.5% 200万元≤M <500 万元 0.3% M≥500万元 按笔收取,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申购人承 担, 主 要用于本 基金的 市场推广 、 销售 、 注册 登记等各 项 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 产。 个人投资者 通过本基 金管理人 直销网上 交易系统 申购 本基金业务 实行申购 费率优惠 , 其 申购费率不 按申购金 额分档, 统 一优惠为 申购金额 的0.6 %, 但中国 银行长城 借记卡持 卡人, 申购本基金 的申购费 率优惠按 照相关公 告规定的 费率 执行; 机构投资 者通过本 基金管理 人直 销网上交易 系统申购 本基金, 其 申购费率 不按申购 金 额分档, 统一 优惠为申 购金额的0.6 %。 优惠后费率 如果低于0.6 %, 则 按0.6%执 行。 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 相关公告 规定的相 应申购费 率低于0.6% 时, 按实际 费率收取 申购费。 个 人投资者 于本公司网 上直销系 统通过汇 款方式申 购本基金的 ,前端申 购费率按 照相关公 告规定的 优惠 费率执行 。 注:2013 年4 月9 日 ,本基金 管理人发 布了《关 于网 上直销开通 基金后端 收费模式 并 实施费率优 惠的公告》 , 自 2013 年4 月12 日起, 在 本公司基金 网上直销 系统开通 旗下部分 基金产品的 后端收费 模式 (包 括申购、 定 期定额投 资 、 基金转换等 业务) 、 并对通过 本公司 基金网上直 销系统交 易的后端 收费进行 费率优惠。 本 公司直销中 心柜台和 代销机构 暂不开通 后端收费模 式。具体 请参见嘉 实基金网 站刊载的 公告 。 2、 赎回费率 基金合同约 定,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率最 高不 超过赎回金 额的5%。 本基金在投 资 人赎回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时收取赎 回费 。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的场外赎 回费 率按照持有 时间递减 ,即相关 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 越长 ,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 越低。具 体如下 : 持有期限 场外赎回费 率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92 H<7 天 1.50% 7 天≤H<30 天 0.30% 30 天≤H<730 天 0.05% H≥730 天 0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用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 人 收 取的 赎回费 全额计 入基 金财产 ;对持 续持 有期大 于等 于7 日的投 资人 ,赎回 费总额 的25% 的部分归入 基金财产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规 定范 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调低 赎回费 率。 费率如发 生变更, 基 金管理人 应在调整 实施两个 工作日前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 体上刊登 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 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 针对 特定地域 范围、 特定行 业、 特定职业的 投资人以 及以特定 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 易等) 等进 行基金交 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 不 定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 率和 基金赎回费 率。 (七)场外 申购份额 、赎回金 额的计算 公式 1、场外申购 份额的计 算 嘉实多利基 金份额的 申购金额 包括申购 费用和净 申购 金额。其中 :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 +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申购当 日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净 值 场 外申 购的嘉 实多 利基金 份额 有效份 额为 按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在 扣除 相应的 费用 后, 以当日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计 算,申购份 额 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 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 资人投资50,400 元场 外申购 嘉实多利 基金 份额,对应 场外申购 费率为0.8% , 假设申购当 日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净值为1.0800 元, 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400.00/ (1+0.8% )=50,000.00 元 申购费用=50,400.00 -50,000.00 =400.00 元 申购份数=50,000.00/1.0800 =46,296.30 份 即:该投资 人可得到46,296.30 份嘉实 多利基金 份额 。 2、场外赎回 金额的计 算 本基金的净 赎回金额 为赎回总 金额扣减 赎回费用 。其 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 赎回当 日嘉实多 利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总金额 × 赎回费 率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93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 额?赎回 费用 场 外嘉 实多利 基金 份额 的赎回 金额 为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 份额以 当日 嘉实 多利基 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 计算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 计 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 入基 金财产。 例如:某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其持有的 10,000 份嘉 实多利基金 份额场外 份额,持 有时 间是60 天,对应 的赎回费 率为0.05% ,假设赎 回当日 嘉实多利基 金份额净 值是1.2100 元, 则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1.2100 =12,100 元 赎回费用= 1 2,100×0 .05% =6.05 元 净赎回金额 =12,100 -6.05 =12,093.95 元 即: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得到 的净赎回 金额为 12,093.95 元。 3、T 日的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或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嘉实 多利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后 4 位,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 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每 个开 放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后 ,将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 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 公布。 (八)场外 申购、赎 回的注册 登记 投资人场外 申购嘉实 多利基金 份额成功 后,注册 登记 机构在 T+1 日 自动为投 资人登记 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 手续,投 资人自 T+2 日(含该 日)后有权 赎回该部 分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 投资人场外 赎回嘉实 多利基金 份额成功 后,注册 登记 机构在 T+1 日 自动为投 资人办理 扣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 手续。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注 册登 记办 理时间 进行 调整 ,但不 得 实质影响投资人 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九)拒绝 或暂停接 受申购申 请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发生 下 列情况 之一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购 嘉实 多利 基金份 额 或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转入申请 :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无法 正常运作 ; (2)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发生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 ; (4)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时;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94 (5)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 从而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 或 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 超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 形时; (7)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采取暂 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施 ; (8)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除 第 (4)、( 6) 小项外的 暂停申购 情形且基 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或 拒绝申购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 绝,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十)暂停 赎回或者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无法 正常运作 ; (2)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连续两 个或两个 以上开放 日发生巨 额赎回 ; (4)发生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 ; (5)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 售机构或注 册登记机构因技 术故障或异 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 基金会计 系统、注 册登记系 统或 证券结算登 记系统无 法正常运 行; (6)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采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 申请 的措施; (7)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 生上 述情形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嘉实 多利基 金份 额赎 回申请 或 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基 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付 ;如 暂时不 能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 个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支 付, 并以 后续开 放日的 嘉实 多利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依据 计算赎 回金 额。若 连续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巨 额赎回 ,延 期支付 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投资 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 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予以公 告。 (十一)巨 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95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 放日,基金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 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的 10% ,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 基金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延期 赎回。 ①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 部赎 回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② 部分 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 的赎 回申请 而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的 10% 的 前提 下,可 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 办 理 。对 于当日 的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 赎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请 总量的 比例 ,确定 单个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直 到全 部 赎回 为止;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申 请 一 并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嘉实 多利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 计算 赎回金 额,以 此类 推,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如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投 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部 分顺 延赎 回不受 单笔赎 回最 低份额 的限 制。 若 基金 发生巨 额赎 回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部 分延 期赎 回并 在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 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 10%的前 提下 ,如出 现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人超 过前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 30%的赎回 申请 ( “大额 赎回申请 人 ”) 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 按照优先 确认其他 赎回申请 人( “ 小额赎 回申请人 ” ) 赎回申 请的原则 ,对当日 的赎回申 请 按照以下 原则办理 :如小额 赎 回申 请人的 赎回申 请在 当日被 全部确 认, 则在仍 可接 受赎 回申请 的范围 内对 大额赎 回申 请人的赎回 申请按比 例 (单个大 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 回 申请量/当日 大额赎回 申请总量) 确认, 对 大额 赎回申 请人未 予确 认的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如小 额赎 回申请 人的赎 回申 请在当 日不 能 被全部 确认 ,则按 照单个 小额赎 回申 请人的 赎回申请 量 占当 日小 额赎回 申请总 量的比 例 , 确认其当日 受理的赎 回申请量 ,对当日 全部未确 认的 赎回申请 (含小 额赎回申 请人的其 余赎 回申请与大 额赎回申 请人的全 部赎回申 请) 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 的具体程 序,按照 本条规定 的 延期 赎回或 取消赎 回的 方式办 理;同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延期 办理的 事宜 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96 ③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 停 接受 嘉实多 利基金 份额 的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定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 巨 额赎回并 顺延赎 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在 2 日 内通过指 定 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的 公司 网站或 代销机 构的 网点刊 登公 告, 并在公 开披露 日向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 构备案。同 时以邮寄 、 传真或 《招 募说 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 式通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并 说明 有关处理方 法。 (十二)暂 停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回 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嘉 实多利基金 份额净值 。 3、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暂停结 束,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 提前 2 日在 指定媒体上 刊登嘉实多利基 金份额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嘉 实多利基 金份 额净值。 4、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 理人应每 2 周 至少刊登 暂停公 告 1 次;当连续暂停 时间超过 2 个月时,刊 登暂停公告 的频率由基金管 理人视情况 调整。暂停 结束,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 前 2 日在指定 媒体上 连 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公告, 并公告最 近 1 个开放日的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净值。 (十三)基 金的转换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决 定开办 本基 金嘉 实多利 基 金 份额 与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制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 机构。 (十四)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2011 年 5 月 6 日起基金 管理人开 始为投资 人办理嘉 实多利基金 份额的定 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具 体规则 请参见 基金 管理人 网站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投 资 人在办 理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时 可 自行 约定每 期扣款 日、 扣款金 额,每 期扣 款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人 在相 关公告 或更 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所 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 低申 购金额。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97 十 一 、嘉 实多 利基 金 份额 的场 内申 购与赎 回 本 章内 容仅适 用于 本基 金通过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办理 的场内 嘉实 多利 基金份 额 的 申购和 赎回 业务。 基金管 理人不 对嘉 实多利 优先份额 与嘉实 多利 进取份 额单独 开放申 购 、 赎回业务。 (一)场内 申购和赎 回的办理 场所 投 资者 办理嘉 实多 利基 金份额 场内 申购和 赎回 业务 的场 所, 为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资 格 且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 所风险控 制要求的 深圳证券 交易 所会员单位 (二)申购 与赎回的 账户 投 资人 通过场 内申 购、 赎回应 使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立 的 人民币普通 股票账户 或证券投 资基金账 户 (账户开立 的具体事项 参见本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认 购开户相关 内容)。 (三)场内 申购和赎 回的开放 日及开放 时间 自 2011 年 5 月6 日起 开始办理 场内嘉实 多利基 金份 额的日常申 购和赎回 业务。 场 内嘉 实多利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回 开放日 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工作 日。 业务 办理时 间 为 深圳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本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申 购、 赎回时 除外。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时间 外提交 的申请 按下 一交易 日申 请处理。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 特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四)场内 申购和赎 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 则,申购、 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嘉实 多利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 计 算; 2、“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 购以金额申 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申购 和赎回 申报单位以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规定为准 ; 3、当日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 当日交易结束时 间前撤销, 在当日 的交易时间 结束后不 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运 作的实际情 况并在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 原则。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 实施 前按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五)场内 申购和赎 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98 投 资人 需遵循 深圳 证券 交所场 内 申 购赎回 相关 业务 规则 ,在 开放日 的业 务办 理时间 内 提 出申 购或赎 回申请 。投 资人在 申购嘉 实多 利基金 份额 时须 按业务 办理单 位规 定的方 式备 足 申购 资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应确 保账 户内有 足够的 嘉实 多利基 金份 额余额,否 则赎回申 请无效。 2、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注册登记机构以 交易时间结 束前收到申 购和赎回申请 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 日(T 日) ,并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 确认。通 常情况下,T 日提交 的有效申 请,投资 人应在 T+2 日 后(包括该 日)到场内 申购、赎回业 务办理单位或以 其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 申购、赎回 申 请的确 认情况。 基 金销 售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的申 购、 赎回申 请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销 售 机 构确 实接收 到该申 请。 申购、 赎回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金 管理公 司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3、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申 购采 用全额 缴款 方式 ,若资 金在 规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 账则 申购不 成功 。若 申购不 成 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 将退回投 资人账户 。 投 资人 赎回申 请成 功后 ,基金 管理 人将通 过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及其 相关 基金 销售机 构 在 T+7 日 (包 括该日) 内 将赎回款 项划往基 金份额持 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 额赎回的 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 本《基金 合同》的 有关条款 处理。 (六)场内 申购和赎 回的数额 限制 1、投资人通 过业务办 理单位场 内申购本 基金, 单笔 最低申购金 额为 5,000 元。 2、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具 体规定请 参见相关 公告。 3、基金管理人、 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注册 登记机构可 根据市场情况, 在不违反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前提 下,调整上 述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 须 在调整前 2 日 至少在一种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 上刊 登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七) 场内 申购和赎 回的费用 1、申购费率 :


基金合同约 定, 嘉实 多利基金 份额的 申 购费率最 高不 超过申购金 额的5%。 嘉实多利基 金份额场内 申购费 率按照申 购金额递 减, 即申购金额 越大, 所 适用的场 内申 购费率越低 。投资人 在一天之 内如果有 多笔申购 ,适 用费率按单 笔分别计 算。具体 如下: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 场内申购费 率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99 M<100万元 0.8% 100万元≤M <200 万元 0.5% 200万元≤M <500 万元 0.3% M≥500万元 按笔收取,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申购人承 担, 主 要用于本 基金的 市场推广 、 销售 、 注册 登记等各 项 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 产。 2、赎回费率 基金合同约 定,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率最 高不 超过赎回金 额的5%。 本基金在投 资 人赎回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时收取赎 回费 。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的场内 赎 回费 率按照持有 时间递减 ,即相关 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 越长 ,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 越低。具 体如下 : 持有期限 场外赎回费 率 H <7天 1.50% H ≥7天 0.30%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用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 投 资者收取不少于1.5% 的赎回 费并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 对持续持有期大 于等于7日的 投资人, 赎回费总额 的25% 的部 分归入基 金财产。 3 、如果投资人过于频繁申购 、赎回本基金, 可 能以 各种形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 例如: 导 致基金的 交易费用 或变现成 本增加, 减 少长期持有 人的回报, 或使得基 金管理 人无法顺利 实施投资 策略等, 则 本基金对 上述过于 频 繁交易的申 购、 赎回可 以采取特 殊的申 购费率、或 赎回费率 ,也可以 采取特殊 的收费方 式。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规 定范 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调低 赎回费 率。 费率如发 生变更, 基 金管理人 应在调整 实施两个 工作日前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 体上刊登 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 针对 特定地域 范围、 特定行 业、 特定职业的 投资人以 及以特定 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 易等) 等进 行基金交 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 不 定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 率和 基金赎回费 率。 (八)场内 申购份额 和赎回金 额的计算 1、场内申购 份额的计 算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00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1 +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嘉实多 利基金 份额 净值 场 内申 购的嘉 实多 利基金 份额 有效份 额为 按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在 扣除 相应的 费用 后, 以 当日 嘉实多 利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计 算, 申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留 到整数 位, 整数位 后小 数部分的份 额对应的 资金返还 至投资人 资金账户 。 例如,某投 资人投资50,400 元场 内申购 嘉实多利 基金 份额,对应 场内申购 费率为0.8% , 假设申购当 日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净值为1.0800 元, 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 额为: 净 申购金额 =50,400.00/ (1+0.8% )=50,000.00 元 申购费用=50,400.00 -50,000.00 =400.00 元 申购份数=50,000.00/1.0800 =46,296.30 份 因场内申购 份额保留 至整数份 ,故投资 人申购所 得份 额为 46,296 份 ,整数位 后小数部 分的申购份 额对应的 资金返还 给投资人 。具体计 算公 式为: 实际净申购 金额 =46,2 96×1.08 00=49,99 9.68 元 退款金额=50,400.00 -400.00 -49,999.68 =0.32 元 即:该投资 人可得到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的场内份 额 46,296 份,退 款 0.32 元。 2、场内赎回 金额的计 算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 赎回当 日嘉实多 利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总金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 额?赎回 费用 场 内嘉 实多利 基金 份额 的赎回 金额 为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 份额以 当日 嘉实 多利基 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 计算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 计 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 入基 金财产。 例如:某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其持有的 10,000 份嘉 实多利基金 份额场内 份额,持 有时 间是 60 天,对 应的赎回 费率 为 0.3%, 假设赎回 当日 嘉实多利基 金份额净 值是 1.2100 元, 则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1.2100 =12,100 元 赎回费用= 1 2,100×0 .3% =36.30 元 净赎回金额 =12,100 -36.30 =12,063.70 元 即: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得到 的净赎回 金额为 12,063.70 元。 3、T 日的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或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嘉实 多利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4 位,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 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01 基 金管 理人每 个开 放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后 ,将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 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 公布。 (九)场内 申购与赎 回的注册 登记 场内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的 注册登记 按照 注册登记机 构的有关 规定办理 。 (十) 办理嘉实 多利基金 份额场内 申购、赎 回业务应 遵守深圳证 券交易所 及注册登 记机 构 的有 关业务 规则。 若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或注 册登 记机构 对场 内申购、赎 回业务规 则有新的 规定,按 新规定执 行。 (十一) 有关拒 绝或暂停 申购、暂 停赎回及 处理方式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巨 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等, 请参 见基 金合同 中关于 “场 外申购 和赎 回”部分的 相关规定 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 规定 ,并据此执 行。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02 十 二 、场 内份 额配 对 转换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本基 金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约定 ,办 理场 内的 嘉实多 利基 金份 额与分 级 份额之间的 场内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 (一)场内 份额配对 转换 1、场内份额配对 转换:指根 据基金合同 约定,场内 的基础份额与分 级份额之间 进行转 换的行为, 包括分拆 与合并。 2、分拆:指根据 基金合同约 定,场内的 嘉实多利基 金份额按照 8 ∶2 的基金份 额配比 分拆成嘉实 多利优先 份额与嘉 实多利进 取份额的 行为 。 3、合并:指根据 基金合同约 定,嘉实多 利优先份额 与嘉实多利进取 份额按照 8 ∶2 的 基金份额配 比合并成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的行 为。 4、场外的嘉实多 利基金份额 不进行份额 配对转换。 在场外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通 过跨系 统转托管至 场内后, 可按照场 内份额配 对转换规 则进 行操作。 (二)业务 办理机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通 过依据 中登 有关规 定获 得业 务办 理资 格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会 员 单 位办 理份额 配对转 换业 务。在 场内份 额配 对转换 业务 办理 机构的 营业场 所或 按其提 供的 其他方式, 办理场内 份额配对 转换。 (三)业务 办理时间 自 2011 年 5 月6 日起 ,开通嘉 实多利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的份额配 对转换业 务。 (四)场内 份额配对 转换的原 则 1、 场内份额配 对转换以 份额申请 。 2、 如 果申 请场 内份 额的 分拆,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的场内份 额数 ,必 须是 相关 业务 公 告规定份额 的正整数 倍。 3、 如 果申 请场 内份 额的 合并, 嘉实 多利 优先 份额 与嘉实多 利进 取份 额必 须同 时配 对 申 请, 且嘉实 多利优 先份 额与嘉 实多利 进取 份额的 份额 数必 须分别 为相关 业务 公告规 定份 额的正整数 倍、份额 数配比为8:2。 4、 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的 场外份 额如 需申 请进 行场 内份额的 分拆 ,须 跨系 统转 托管 为 嘉实多利基 金份额的 场内份额 后方可进 行。 5、 场内份额配 对转换, 应遵循届 时相关机 构发布的 相关 业务规则。 基 金管 理人、 注册 登记 机构或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可视 情况 对上 述规定 作出 调整 ,并在 正 式实施前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公告。 (五)业务 办理程序 1 、投 资者 以中登 深圳 分公司 A 股 账户或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以下 简称 “深 市证券 账 户” )申报份额 配对转换业 务中的“分 拆”或“合 并”指令,申报 前需备足对 价,即投资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03 者 提出 “合并 ”申请 时, 其所申 报的深 市证 券账户 上须 有足 够的、 可交易 的多 利优先 与多 利 进取 基金份 额;投 资者 提出“ 分拆” 申请 时,其 所申 报的 深市证 券账户 上须 有足够 的、 可交易的嘉 实多利分 级债券份 额。 2、投资者通过业 务办理机构 提出份额配 对转换申请 的,统一以嘉实 多利分级债 券的交 易代码“160718 ” 作 为 申 请 指 令 的 证 券 代 码 , 以 份 额 为 单 位 进 行 “ 合 并 ” 或 “ 分 拆 ” 申 报。 3、“合并”或“ 分拆”每笔 申请的份额 数必须是 10 份的整数倍, 并且,投资 者在业 务办理机构 提交的每 笔申请份 额不得低 于 1,000 份。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调 整“ 合 并” 或“ 分拆 ”每 笔申 报的最 低份 额数 量限制 ,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 整生效前 依照有关 规定进行 公告 。 4、如果申请场内 份额的合并 ,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与 嘉实多利进取份 额必须同时 配对申 请 ,且 嘉实多 利优先 份额 与嘉实 多利进 取份 额的份 额数 必须 分别为 相关业 务公 告规定 份额 的正整数倍 、份额数 配比为 8:2 。 5、办理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的 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 位应对投资者每 笔“分拆” 或“合 并”申请的 可用份额 数量进行 检查并对 相应基金 份额 进行预冻结 。 6、在交易时间内 ,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办 理机构通过 深证通 FDEP 消 息传输系统 将份额 配对转换申报指 令发 送给中 登的基金业 务系统。正 常 情况下,中登深 圳分公司在 T 日收市 后对投资者 T 日 交易时间内 提交的份额 配对转换业 务申请进行有效 性确认,并 进行份额变 更处理,办 理转出基 金份额的 扣除以及 转入基金 份额 的登记。自 T+1 日起 ( 包括该日) 投资 者可查询基 金份额配 对转换的 成交情况 。 7、投资 者 T 日提出 的 M 份份额“ 分拆”申 请被确认 成功后,中 登深圳分 公司将在 投资 者 所申 报的 深市证 券账 户上 扣减 M 份嘉 实多 利分级债 券, 同时 增加 8M/10 份 多利 优先 与 2M/10 份多利 进取。 正常情况 下,自 T+1 日 ( 含该日 ) 起新增 的多利优 先与多利 进取份额 可 进行交易。 8、投资 者 T 日提出 的 N 份份额“ 合并”申 请被确认 成功后,中 登深圳分 公司将在 投资 者所申报的 深市证券 账户上扣 减8N/10 份多 利优先 和2N/10 份多 利进取 ,同时增 加N 份嘉实 多利分级债 券。正常 情况下, 自 T+1 日 ( 含该日) 起 新增的嘉实 多利分级 债券份额 可进行赎 回等交易。 9 、嘉 实多 利分级 债券的 场外 份额如 需申 请进行 “分拆 ” ,须 跨系统 转托管 为嘉 实多 利分级债券 的场内份 额后方可 进行。 10 、投 资者提 出的 份额 配对转 换申 请,在 当日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可以 撤销 ,交 易时间 结 束后不得撤 销。 11 、份额配 对转换应 遵循届时 发布的相 关业务规 则。 ( 六)暂停 场内份额 配对转换 的情形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04 1、深圳证券交易 所、注册登 记结算机构 、业务办理 机构因异常情况 无法办理该 业务的 情形。 2、基金管理人根 据本基金届 时投资运作 、交易的实 际情形可决定是 否暂停接受 配对转 换。 3、法律法规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规定或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他 情形。 发 生前 述情况 之一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就暂停 场 内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 予以公告 。 当 恢复 场内份 额配 对转 换业务 时, 基金管 理人 也将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 网站予以公 告。 (七)业务 办理费用 投 资者 申请办 理份 额配 对转换 业务 时,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办 理机构 暂不 收取 业务办 理 费用。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05 十 三 、基 金份 额的 登 记、 转托 管、 非交易 过 户、 冻结 与解 冻 (一)基金 份额的登 记 1、本基金的份额 采用分系统 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 或申购的嘉实多 利基金份额 ,登记 在 注册 登记系 统中持 有人 的开放 式基金 账户 下;场 内认 购、 申购的 嘉实多 利基 金份额 ,或 上 市交 易的嘉 实多利 优先 份额与 嘉实多 利进 取份额 ,登 记在 证券登 记结算 系统 持有人 证券 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中的嘉实多 利基金份额 ,可以直接申请 场内赎回, 但不在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中 的嘉 实多利 优先份 额与 嘉实多 利进 取份额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交易,不 能直接申 请场 内赎回,但 可按 8 :2 的 份额数配 比申 请合并为嘉 实多利基 金份额的 场内份额 后,再申 请场 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中的 嘉实多利基 金份额,既 可以直接申请场 外赎回,也 可以在 办理跨系统 转托管后 ,转至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 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按 8 :2 的份 额数 配比分拆为 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 与嘉实多 利进取份 额, 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 (二)基金 份额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的 转托管包 括系统内 转托管和 跨系统转 托管 。自2011 年5 月6 日起 ,本基金 管理人开通办理 本基金嘉实 多利分级债 券份额(基金 代码:160718 , 场内简称: 嘉实多利) 的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 系统转托 管业务。 1、系统内转 托管 (1)系统内转托 管是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 嘉实多利基金份 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 机构 (网点 ) 之间或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内 不同会员单 位 (交易单 元) 之间 进行转 登记的行为 。 (2)基金份额登 记在在注册 登记系统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变更办 理嘉实多利 基金份 额赎回业务 的销售机 构(网点 )时,可 办理已持 有嘉 实多利基金 份额的系 统内转托 管。 (3)基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变更 办理嘉实多 利基金 份额场内赎 回、或嘉 实多利优 先份额和 嘉实多利 进取 份额上市交 易的的会 员单位 (交易 单元) 时,可办理 已持有基 金份额的 系统内转 托管。 2、跨系统转 托管 (1)跨系统转托 管是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 嘉实多利基金份 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2)本基金跨系 统转托管的 具体业务按 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及深 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办 理。 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 照相关规 定,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收取转托管 费。 (三)基金 的非交易 过户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06 注 册登 记机构 及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可依 据其 业务规 则,受 理基 金份额 的非 交易过 户业 务, 并收取一定 的手续费 用。 (四)基金 的冻结和 解冻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只受 理国家 有权 机关依 法要 求的 嘉实 多利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冻 , 以 及注 册登记 机构认 可、 符合法 律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冻 。嘉实 多利 基金份 额的 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 按照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的相 关规 定办理。 注 册登 记机构 及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可 依据其 业务 规则 ,受 理基 金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等 业 务,并收取 一定的手 续费用。 (五) 如法律法 规、注册 登记机构 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则 发生变化 ,本基金 的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 冻结与解 冻的有关 规则将相 应调 整。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07 十 四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在有 效控制风 险、保持 适当流动 性的前提 下, 力争持续稳 定增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 于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包括 国内 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含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权 证、资产 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 国 债、金融 债、企业 (公 司) 债、 次级债、可 转换债券 (含 分离交易 可转债) 、短期 融资券、 政府机构 债、地方 政府债、 政策性金融 债、商业 银行金融 债、非银 行 金融 机构金 融债、 资产 支持证 券、央 行票 据、债 券回 购、 银行存 款等固 定收 益类资 产。 本 基金 可以投 资所有 一级 、二级 市场股 票等 权益类 资产 、权 证,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它金融工 具。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金 融工 具或 金融 衍生工 具,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 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资 产配置范 围为:债 券 (含可转 换 债券) 等固定 收益类资 产占 基金 资 产的比例不 低于 80%, 股票等 权益类资 产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不超过 20 %,持 有现金 及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占 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不 低 于 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三) 投资 理念 本 基金 利用多 元化 的低 风险赢 利模 式,在 控制 基金 组合 下行 波动幅 度和 保持 适当流 动 性的前提下 ,追求收 益最大化 。 (四) 投资 策略 为 持续 稳妥地 获得 高于存 款利 率的收 益, 本基金 首先运 用“ 嘉实下 行风 险波动 模型 ”, 控 制基 金组合 的年下 行波 动风险 。在此 前提 下,本 基金 综合 分析宏 观经济 趋势 、国家 宏观 政 策趋 势、行 业及企 业盈 利和信 用状况 、债 券市场 和股 票市 场估值 水平及 预期 收益等 ,挖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08 掘 风险 收益优 化、满 足组 合收益 和流动 性要 求的投 资机 会, 力求持 续取得 达到 或超过 业绩 比较基准的 收益。 1、嘉实下行 风险波动 模型 嘉 实下 行风险 波动 模型 从组合 层面 以及个 券层 面分 别度 量组 合潜在 的下 行风 险,并 根 据 宏观 环境以 及证券 市场 表现, 设置一 定的 阀值, 将组 合的 可能亏 损控制 在低 风险偏 好投 资人可 接受 的范围内 。 在组合层面 ,本基金 将使用下 方波动率 、CVAR (条 件 在险价值) 等 指标,结 合情景分 析 和 压力 测试的 方法, 评价 组合在 未来一 段时 间发生 亏损 的可 能性, 以及可 能遭 受的亏 损金 额。 在 个券 层面, 本基 金将 对股票 等权 益类资 产和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资 产, 采用 不同的 分 析 方法 。对股 票等权 益类 资产, 本基金 通过 不同板 块的 估值 情况以 及历史 波动 率等指 标, 限 制组 合在高 估值以 及历 史波动 率过高 的股 票的投 资比 例。 对债券 等固定 收益 类资产 ,本 基 金将 通过凸 度分析 法, 将债券 的凸度 与宏 观环境 相联 系, 当预期 未来进 入加 息通道 、债 券 市场 收益率 水平持 续上 移 时, 本基金 根据 期限结 构和 类属 配置目 标,通 过凸 性分析 选择 波动特性最 优的债券 ,从而降 低组合可 能面临的 下行 风险。 2、资产配置 本 基金 根据对 宏观 经济 趋势、 国家 宏观政 策趋 势、 行业 及企 业盈利 和信 用状 况、债 券 市 场和 股票市 场估值 水平 及预期 收益等 方面 的动态 分析 ,在 限定资 产配置 范围 内,决 定债 券 等固 定收益 类资产 和股 票等权 益类资 产的 配置比 例、 并跟 踪影响 资产配 置策 略的各 种因 素的变化, 定期对大 类资产配 置比例进 行调整。 本基金采取“总收 益策略”(Total Return Strategy ),以信用较好的 中短期债券 为 核 心资 产配置 ,运用 定 性 定量模 型,动 态分 析比较 本基 金投 资范围 内的各 子市 场中的 风险 收 益特 征,以 满足基 金组 合下行 波动风 险既 定阀值 和流 动性 需求的 条件下 收益 最大化 为目 标 ,在 各类投 资工具 中优 化选择 ,配置 和调 整组合 的卫 星资 产。从 而,本 基金 在谋求 持续 稳 定收 益的基 础上, 顺应 证券市 场变化 ,以 低风险 偏好 投资 人可接 受的安 全边 际,力 争在 投 资利 率或信 用工具 中, 或在少 量择机 投资 股票等 权益 类资 产中, 或在各 类工 具套利 投资 中,持续获 得增强收 益。 3、债券投资 策略 (1) 构建组合 本基金以信 用较好的 中短期债 券为主, 构建本基 金组 合的核心资 产配置。 本 基金 在单个 债券 选择 上,首 先, 根据个 券的 剩余 期限 、久 期、信 用等 级、 流动性 指 标,决定是 否将该债 券纳入组 合的债券 备选池; 其次 ,根据个券 的收益率 (到 期收益率 、票 面利率、利 息支付方 式、利息 税务处理) 与 剩余期限 的配比,对 照本基金 的收益要 求决定是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09 否纳入组合 ;最后, 根据个券 的流动性 指标 (发行 总 量、流通量 、上市时 间) ,决定 个券的 投资总量。 (2) 嘉实债券组 合风险控 制措施 在 利率 风险控 制上 ,本 基金主 要从 组合层 面、 个券 层面 、及 交易场 所选 择等 方面, 防 范 和控 制价格 波动风 险。 在组合 层面, 本基 金根据 对市 场利 率变动 趋势的 主动 预测及 模型 测 试, 调整和 控制 组 合久 期。在 个券层 面, 本基金 通过 凸性 分析, 在债券 备选 池中选 择波 动 特性 较优的 单个债 券。 在交易 场所选 择上 ,本基 金根 据对 影响流 动性因 素的 动态分 析, 适 当控 制在同 一交易 场所 上市交 易、且 现券 价格波 动幅 度较 大的现 券资产 的配 置比例 。此 外 ,在 预测利 率走势 、控 制基金 资产净 值波 动幅度 、保 持组 合适当 流动性 的基 础上, 本基 金优化组合 的期限结 构,以适 当降低机 会成本风 险和 再投资风险 。 在 信用 风险控 制上 ,本基 金根 据国家 有权 机构批 准或认 可的 信用评 级机 构的信 用评 级, 依 靠嘉 实信用 分析团 队、 及嘉实 中央研 究平 台的其 他资 源, 深入分 析挖掘 发债 主体的 经营 状 况、现金 流、发展 趋势等情 况,严格 遵守嘉实 信用 分析流程、 执行嘉实 信用投资 纪律。 在 流动 性风险 控制 上, 日常运 作中 ,本基 金优 先由 现金 和到 期的短 期债 券逆 回购提 供 一 级流 动性保 障;由 现券 或个股 提供二 级流 动性保 障, 本基 金通过 适当配 置流 动性较 好的 类属品种、 控制个券 信用等级 、分散化 组合投资 ,保 持二级流动 性保障。 (3) 优化组合 在 嘉实 债券组 合风 险控制 措施 下,本 基金 根据对 宏观经 济趋 势、货 币及 财政政 策趋 势、 债 券市 场供求 关系、 信用 息差水 平等因 素的 动态分 析, 还可 对部分 资产, 适当 运用久 期调 整 、期 限结构 调整、 互换 、息差 等积极 的主 动投资 策略 ,挖 掘生息 资产的 内在 价值, 优化 组合的风险 收益和流 动性。 ① 久期调整策 略 本 基金 根据对 市场 利率 变化趋 势的 预期, 可适 当调 整组 合久 期,预 期市 场利 率水平 将 上升时,适 当降低组 合久期; 预期市场 利率将下 降时 ,适当提高 组合久期 。 ② 期限结构调 整策略 本 基金 通过考 察市 场收 益率曲 线的 动态变 化及 预期 变化 ,可 适当调 整长 期、 中期和 短 期 债券 的配置 方式, 以求 适当降 低机会 成本 风险和 再投 资风 险,或 从长、 中、 短期债 券的 相 对价 格变化 中获利 。本 基金期 限结构 调整 的配置 方式 包括 子弹策 略、哑 铃策 略和梯 形策 略。 ③ 互换策略 本 基金 可同时 买入 和卖 出 具有 相近特 性的 两个或 两个以 上券 种,利 用不 同券种 在利 息、 违约风险、 久期、流 动性、税 收和衍生 条款等方 面的 差别,赚取 收益率差 。 ④ 息差策略 本基金可通 过正回购 ,融资买 入收益率 高于回购 成本 的债券,获 得杠杆放 大收益。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10 4、可转债投 资策略 本 基金 将根据 可转 债的 底价溢 价率 和到期 收益 率来 判断 其债 性,根 据可 转债 的平价 溢 价率和 Delta 系数大小来 判断其股性 强弱。当可转 债类属资产的债 性较强时, 将参照债券 类 资产 的投资 策略予 以管 理,当 可转债 类属 资产的 股性 较强 时,将 参照股 票类 资产的 投资 策略予以管 理。 5、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的股 票投资包 括新股申 购、公开 增发等一 级市 场投资和股 票二级市 场投资。 (1) 新股 申购、公 开增发等 一级市场 投资 在 参与 股票一 级市 场投资 的过 程中, 本基 金管理 人将全 面深 入地把 握上 市公司 基本 面, 运 用嘉 实基金 的研究 平台 和股票 估值体 系, 深入发 掘新 股内 在价值 ,结合 市场 估值水 平和 股 市 投 资 环 境 , 充 分 考 虑 中 签 率 、 锁 定 期 等 因 素 , 有 效 识 别 并 防 范 风 险 , 以 获 取 较 好 收 益。 (2) 二级 市场股票 投资 本 基金 将依据 自上 而下 的动态 研究 ,发挥 时机 选择 能力 ,通 过流动 性较 高的 分散化 组 合投资,控 制流动性 风险和非 系统性风 险。 本 基金 运用嘉 实研 究平 台,配 置行 业和个 股, 优化 组合 。本 基金重 点关 注已 经或即 将 进 入成 长期但 距离成 熟期 和衰退 期较远 的行 业,辅 之以 “行 业轮换 ”策略 ,同 时关注 嘉实 研 究平 台构建 的动态 “主 题型企 业群” ,精 选流动 性高 、安 全边际 高、具 有上 涨潜力 的个 股,力求增 强组合的 当期收益 。 (3) 套利 策略 本 基金 依托嘉 实研 究平 台,采 用定 性定量 方法 ,分 析企 业兼 并收购 中的 风险 收益, 寻 找 低风 险的套 利机会 ,择 机运用 并购套 利等 策略适 当操 作, 及时跟 踪市场 反映 ,更新 评估 分析,动态 调整组合 ,力争在 保持组合 较低波动 幅度 的前提下获 得稳定收 益。 6、权证投资 策略 权 证为 本基金 辅助 性投 资工具 ,其 投资原 则为 有利 于基 金资 产增值 。本 基金 权证投 资 将 以价 值分析 为基础 ,在 采用数 量化模 型分 析其合 理定 价的 基础上 ,立足 于无 风险套 利, 尽力减少组 合净值波 动率,力 求稳健的 超额收益 。 7、投资决策 (1) 决策 依据 1)国家有关 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 2)宏观经济、微 观经济运行 状况,货币 政策和财政 政策执行状况, 货币市场和 证券市 场运行状况 ; 3)分析师各 自独立完 成相应的 研究报告 ,为投 资策 略提供依据 。 (2) 决策 程序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11 1)投资决策委员 会定期和不 定期召开会 议,根据基 金投资目标和对 市场的判断 决定基 金的总体投 资策略, 审核并批 准基金经 理提出的 资产 配置方案或 重大投资 决定。 2)相关研究 部门或岗 位对宏观 经济主要 是利率 走势 等进行分析 ,提出分 析报告。 3)基金经理根据 投资决策委 员会的决议 ,参考研究 部门提出的报告 ,并依据基 金申购 和 赎回 的情况 控制投 资组 合的流 动性风 险, 制定具 体资 产配 置和调 整计划 ,进 行投资 组合 的构建和日 常管理。 4)交易部依 据基金经 理的指令 ,制定交 易策略 并执 行交易。 5)监察稽核部负 责监控基金 的运作管理 是否符合法 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和公司 相关管 理 制度 的规定 ;风险 管理 部门运 用风险 监测 模型以 及各 种风 险监控 指标, 对市 场预期 风险 进 行风 险测算 ,对基 金组 合的风 险进行 评估 ,提交 风险 监控 报告; 风险控 制委 员会根 据市 场变化对基 金投资组 合进行风 险评估与 监控。 (五) 投资 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 (6)买卖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依照法 律法规有 关规定, 由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不 受 上述规定的 限制。 2、投资组合 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 债券 (含 可转换债 券) 等 固定收益 类资产 的投资比 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股票等权益 类资产 的 投资比例 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20% ; (2) 持 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除 法律 法 规另有规定 外;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12 (3)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 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 (4)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40%, 在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中的 债券回购 最 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得展 期; (5)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3%,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持 有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超 过该 权证的 10% 。法 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遵 从其 规 定; (6) 现金或到期 日在 1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7) 本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20%,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品种除外 ; (8)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 资产 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 过 该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10%;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9) 本基金投资 的资产支 持证券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级以 上( 含 BBB) 或相当 于 BBB 级 ,在 本基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 出。 (10 ) 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得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 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得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 股票的 30%; (12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本款所 规定比例 限制的, 本基金管 理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13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 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 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 基金 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14 ) 本基金不得 违反《基 金合同》 关于投资 范围和投 资比 例的约定; (15 )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规 定的其它 投资限制 。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13 除第 (6 ) 、 (9 ) 、 (12 ) 、 (13 ) 项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 并或基金 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原因 导致投资 组合不符 合上 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如 果法 律法规 及监 管政 策等对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禁止 行为 和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 变 更的 ,本基 金可相 应调 整禁止 行为和 投资 比例限 制规 定, 不需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基金法》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 当程序后 ,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 (六) 业绩 比较基准 本 基金 业绩 比较基 准为 :中 国债 券总指 数收 益率 × 90% +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 × 10% 上 述业 绩比较 基准 能反 映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易于 广泛 地被投 资人 理解 ,因而 较 为适当。 如 果相 关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推 出, 经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本 基金可 以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并及时 公告。 (七) 风险 收益特征 本 基金 为债券 型基 金, 其预期 风险 和预期 收益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混 合型 基金 ,高于 货 币市场基金 。 嘉 实多 利基金 份额 具有 本基金 组合 份额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嘉 实多利 优先 份额 和嘉实 多 利 进取 份额, 具有与 本基 金组合 份额不 同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嘉实多 利优先 份额 较低风 险、 预期收益相 对稳定; 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 较高风险 、预 期收益相对 较高。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行 使权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及债权 人权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3、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4、不通过关联交 易为自身、 雇员、授权 代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关系 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 不当利益。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14 (九) 基金 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 资、融券 。 (十) 基金 投资组合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本基金托管 人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根 据本基金 合同 规定,于2019 年1 月17 日复核了 本 报告 中的财 务指标 、净 值表现 和投资 组合 报告等 内容 ,保 证复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报告期末 ”),本 报告所列 财务 数据未经审 计。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 民币元 )


占基金总 资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8,213,972.20 10.66 其中:股 票


8,213,972.20 10.6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 投资


64,916,502.25 84.22 其中:债 券


64,916,502.25 84.22 资产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投 资


- - 5


金融衍生 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 - 其中:买 断式回 购的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 和结算 备付金合 计


1,597,021.71 2.07 8


其他资产


2,354,347.78 3.05 9


合计


77,081,843.94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483,386.20 6.73 D


电力、 热力 、 燃气 及水 - -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15 生产和供 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 售业


469,813.00 0.71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 邮政 业


567,413.00 0.85 H


住宿和餐 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 信息 技术服务 业


825,500.00 1.24 J


金融业


1,137,374.00 1.71 K


房地产业


470,316.00 0.71 L


租赁和商 务服务 业


860.00 0.00 M


科学研究 和技术 服务 业


69,430.00 0.10 N


水利、 环境 和公共 设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 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 会工作


189,880.00 0.29 R


文化、体 育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213,972.20 12.33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


公允价值 (元 )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


1 601799 星宇股份 7,610 361,475.00 0.54 2 601933 永辉超市 44,100 347,067.00 0.52 3 000002 万 科A 14,300 340,626.00 0.51 4 300036 超图软件 17,900 328,107.00 0.49 5 601398 工商银行 58,900 311,581.00 0.47 6 002142 宁波银行 18,500 300,070.00 0.45 7 002832 比音勒芬 8,448 282,163.20 0.42 8 601939 建设银行 42,900 273,273.00 0.41 9 601006 大秦铁路 32,900 270,767.00 0.41 10 600984 建设机械 53,100 269,217.00 0.40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7,801,855.20 86.79 其中:政 策性金 融债


57,801,855.20 86.79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16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 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可交换 债)


7,114,647.05 10.68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4,916,502.25 97.48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


1 018005 国开1701 265,580 26,674,855.20 40.05 2 180204 18 国开04 200,000 20,944,000.00 31.45 3 180208 18 国开08 100,000 10,183,000.00 15.29 4 113008 电气转债 30,000 3,151,200.00 4.73 5 113507 天马转债 18,480 1,694,061.60 2.54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 ,本基 金未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 贵金属 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 ,本基 金未持 有贵金 属投资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 ,本基 金未持 有权证 。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 ,本基 金未参 与股指 期货交 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 ,本基 金未参 与国债 期货交 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 本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 证券的 发行主 体未被 监管 部门立案 调查, 在 本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本基 金投资 的前十 名证券 的发行 主体未 受到公 开谴 责、处罚 。 (2)


本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股 票中, 没有超 出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备选股票 库之外 的股票 。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 民币元 )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17 1


存出保证 金


25,313.52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535,699.8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793,235.18 5


应收申购 款


99.21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354,347.78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人民币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


1 113008 电气转债 3,151,200.00 4.73 2 113507 天马转债 1,694,061.60 2.54 3 132012 17 巨化EB 464,294.70 0.70 4 113012 骆驼转债 381,145.50 0.57 5 110038 济川转债 338,720.00 0.51 6 110032 三一转债 336,200.40 0.50 7 123006 东财转债 231,980.00 0.35 8 127004 模塑转债 144,054.80 0.22 9 132010 17 桐昆EB 27,454.00 0.04 10 128020 水晶转债 6,411.30 0.01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 ,本基 金前十 名股票 中不存 在流通 受限情 况。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18 十 五 、基 金的 业绩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投 资有风 险 , 投资者在做 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 募说 明书。 (一) 本报 告期基金 份额净值 增长率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 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1 年 3 月 23 日 (合同生 效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0.17% 0.18% 1.46% 0.16% -1.29% 0.02% 2012 年 1.29% 0.26% 3.19% 0.13% -1.90% 0.13% 2013 年 0.21% 0.26% -2.47% 0.18% 2.68% 0.08% 2014 年 15.42% 0.29% 14.93% 0.18% 0.49% 0.11% 2015 年 11.88% 0.65% 8.52% 0.27% 3.36% 0.38% 2016 年 0.88% 0.29% 0.18% 0.19% 0.70% 0.10% 2017 年 3.57% 0.08% 0.94% 0.11% 2.63% -0.03% 2018 年 -1.84% 0.21% 5.73% 0.15% -7.57% 0.06% (二)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以来基 金累计净 值增长 率变 动及其与同 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 的比较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19 图: 嘉实多利分 级债券 基 金份额累 计 净值增 长率与同 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的历史 走势对比 图 (2011 年3 月23 日至 2018 年12 月 31 日) 注: 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的约 定, 本基金自 基金 合同生效日 起 6 个月 内为建仓 期, 建仓 期结束时本基金 的各项投资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十 六 (二)投资范围 和(五)投 资限制 2. 基金投资组 合限制) 的有关约 定。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20 十 六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 资产总值 基 金资 产总值 是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二)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三)基金 财产的账 户 本 基金 财产以 基金 名义 开立银 行存 款账户 ,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算 资 金 的结 算备付 金账户 ,以 基金托 管人和 本基 金联名 的方 式开 立基金 证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 义开 立银行 间债券 托管 账户。 开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 售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 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 财产的处 分 基 金财 产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 固有 财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 管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因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运用 或者 其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归 入基 金财产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收 取管理 费、 托管费 以及 其 他基 金合同 约定的 费用 。基金 财产的 债权 、不得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 务相 抵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债 权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承担 法律责任 ,其债权 人不得对 基金财产 行使 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 他权利。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基金 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 财产。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 分。非因 基金 财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 ,不得对 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21 十 七 、基 金资 产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 业日 以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 的非营业 日。 (二) 估值 方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2)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息 (自债 券计息起 始日或上 一起息日 至估值当 日的利息) 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值 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 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 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 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的 股 票、债券 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22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非公开 发行有明 确 锁定期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 值。 3、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 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 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 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 (四) 估值 程序 1.嘉实多利基 金份额 的份额 净 值是按照 每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 五 位四舍 五入。国 家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嘉 实多利优 先份额 与 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 的份 额净值 精确到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五 位四舍五 入。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 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 、 嘉实多利优 先份额净 值与嘉实 多利 进取份额的 份额净值 ,并按规 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 对 基金资产 估值。 基金管 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后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23 将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嘉 实多利优 先份额与 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的 份额 净值 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 人,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 公 布。 月末、 年 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 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 进行。 (五)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 1、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 额净值计算 NAVt = T 日闭市 后的基金 资产净值/T 日基金 份额数量 。 NAVt :T 日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的份额 净值 T 日基金份额 数量 : 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 嘉 实多利优 先份额与嘉 实多利进 取份额数 量之 和。 嘉实多利基 金份额 净 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 点后 4 位 ,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 T 日的 嘉实多 利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 在下一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况, 经 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 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 公告。 2、 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 与嘉实多 利进取份 额的份 额净 值计算 (1)本基 金 8 份 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 与 2 份嘉实 多利 进取份额构 成一对份 额组合, 该份 额组合的份 额净值之 和等于 10 份嘉实多 利基金 份额 的份额净值 之和。


(2)嘉实多 利优先份 额的约定 年收益率 为 5%。 嘉实 多利优先份 额的约定 年收益率 除以 365 得到嘉实 多利优 先份额的 约定日简 单收益率 。 嘉 实多利优先 份额的份 额净值 , 自基金 合 同生效日起 至第 1 个 基金份额 折算日期 间、 或自上 一 个基金份额 折算日 (到 期折算日 或到点 折算日)后 的下一个 日历日起 至下一个 基金份额 折算 日期间,以 1.0000 元为 基准,采 用嘉 实多利优先 份额的约 定日简单 收益率单 利累计计 算。 (3)计算出嘉实多 利优先份额的 份额净值后,根 据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嘉 实多利进取 份额和嘉实 多利基金 份额各自 份额净值 之间的关 系, 计算出嘉实 多利进取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


(4)基金份额折算 (到期折算或 到点折算)后, 嘉 实多利优先份额、嘉实 多利进取份 额各自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方 法保持不 变。 (5)嘉实多 利优先份 额、嘉实 多利进取 份额各 自基 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公 式


假设:自基 金合同生 效日起( 仅适用于 基金合同 生效 日至第 1 个基 金份额折 算日) 、或 上一个基金 份额折算 日 (到期 折算日或 到点折 算日) 后 的第 t 个日 历日, 嘉 实多利基 金份额、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24 嘉实 多利优 先份额、 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分别为 NAVt 、NAV(A)t 、NAV(B)t , 因为嘉实多 利优先份 额的约定 年收益率 为 5%,则 第 t 个日历日, 365 % 5 1 ) ( t A NAV t ? ? ? 2 . 0 ) ( 8 . 0 ) ( t t t A NAV NAV B NAV ? ? ?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各自基金份 额 净值的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 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5 位四舍 五入 。 例如:自 上一个基金份额到期折算日后的第 73 个日 历日,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20 元, 则 元 额 净 值 嘉 实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的 份 0100 . 1 365 73 % 5 1 ? ? ? ? 元 额净值 嘉 实 多 利 进 取 份 额 的 份 0200 . 1 2 . 0 0100 . 1 8 . 0 0120 . 1 ? ? ? ? 即自上一个 基金份额 到期折算 日后的第73 个日 历日, 嘉实多利基 金份额、 嘉实多利 优 先份额、嘉 实多利进 取份额的 份额净值 分别为 1.0120 元、1.0100 元、1.0200 元。 (六) 估值 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将 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 确性、 及时性 。 当嘉实 多利基金 份额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 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 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 或注册 登记机构 、 或代 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 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 当事人遭 受 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 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 当事人( “ 受损 方 ”) 的 直接损失 按下述 “ 差错处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 达指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术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 不能 预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人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 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25 2.差错处理原 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 差错发生 的费用由 差错责任 方承担; 由 于 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 正已产生 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 任方对直 接损失承 担 赔偿责任; 若 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 而未 更正, 则其应 当承担相 应赔偿责 任。 差 错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 关当事人 进 行确认 ,确 保差错已得 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 当事人的直 接损失负 责,不 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 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 事人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责 。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 如 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受 损方 ”) , 则差错责 任方应赔 偿受损 方的损失 , 并在其 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 范 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果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已 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 损方, 则受损 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 付给 差错责任方 。 (4) 差 错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差 错的正确 情 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 赔偿时,如 果因基金 管理人 过错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 金 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 之外的第 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 的损失, 并 拒绝进行 赔偿时 ,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 方追偿; 追 偿过程中 产生的有 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 费用,从 基金资产 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 对受损方 进行赔 偿,并且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 金管理人 自行或依 据法院判 决、 仲裁 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 则 基金 管理人有权 向出现过 错的当事 人进行追 索, 并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 用和遭受 的直接损失 。 (7) 按 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原则处 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 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 方; (2) 根 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 对因差错 造 成的 损失进 行评估;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26 (3) 根 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 由差错的 责 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 ,并就差 错的更正 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 。 4.基金份额净 值差错 处理的原 则和方法 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 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 错 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给基 金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的 , 应由基 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 人按差错 情形,有 权向其他 当事 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系 统设置 而产生的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 果为准。 (5) 前 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 规定处理。 (七) 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因不可抗力 或其它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 确评 估 基 金资 产 价 值时 ; 3.占基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 变, 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 利益 , 已决定延迟 估值; 如出 现基金管 理人认为 属于紧急 事 故的任何情 况, 会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评估 基金资产 的; 4.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且 采用 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 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 值; 5.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八) 基金 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 开放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或国家法 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工作日的 基金资产 净值并发 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由基 金管理人 对基 金净值予以 公布。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27 (九) 特殊 情况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5 项 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估值 错 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 , 或由 于证券交 易所及登 记 结算 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 , 或国 家会计 政策变更、 市 场规则变 更等,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 未能发现 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 金管理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 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28 十 八 、基 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一)基金 收益的构 成 1. 买卖证券 差价; 2. 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 3. 银行存款 利息; 4. 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 收入; 5. 持有期间 产生的公 允价值变 动(该部 分收益不 得用 于支付基金 的利润分 配)。 因运用基金 财产带来 的成本或 费用的节 约应计入 收益 。 (二)基金 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 为基金收 益扣除按 国家有关 规定应在 基金 收益中扣除 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收益 分配原则 本基金 (包括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嘉实多 利优先份 额 、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 不进行收 益 分配。 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并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如果终 止嘉 实多 利优先 份 额 与嘉 实多利 进取份 额的 运作, 本基金 将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调 整基 金的收 益分 配。具体见 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 公告。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29 十 九 、基 金份 额折 算 除分级份额 终止运作 的份额折 算 (详见基金 合同第二 十二章的约 定) 外, 基金份额 折算 后,本基金 的运作方 式不变, 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 与嘉 实多利进取 份额的份 额配比不 变 。 (一)基金 份额折算 类别


除分级份额 终止运作 的份额折 算 ( 详见基金 合同第二 十二章的约 定) 外, 本基金的 基金 份额折算分 为基金份 额到期折 算和基金 份额到点 折算 。 1、 基金份额到 期折算 基金合同生 效日后第 12 个自然月 的对应日 (若该对 应日不是工 作日,则 顺延至下 一个 工作日) , 是第一 个到期折 算日。 自第 一个到期 折算日 起, 每个到期折 算日后第12 个自 然月 的对应日(若该 对应日不是 工作日,则 顺延至下一 个 工作日) ,是后续 的到期折算 日。以到 期折算日为 基准日实 施的基金 份额折算, 是 基金份额 到期折算。 到期 折算日的 具体日期, 详 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 布的公告 。 基金份额到 期折算的 频率为: 自基金合 同生效后 ,每 满一 年,进 行一次。 2、 基金份额到 点折算 如果某个工 作日嘉实 多利进取 份额的份 额净值小 于或 等于 0.4000 元 ,则基金 管理人确 定该日后的 第二个工 作日为到 点折算日。 以到点折 算 日为基准日 实施的基 金份额折 算, 为基 金份额到点 折算 (如果 发生极端 变化, 到点 折算日折 算前嘉实多 利进取份 额的份额 净大于或 等于 1.0000 元, 本基金不 实施到 点折算) 。 到点 折算 日的具体日 期, 详见基金 管理人届 时发 布的公告。 基金份额到 点折算的 频率为不 定期。 (二)基金 份额到期 折算和到 点折算的 折算对象


到期折算日 或到点折 算日登记 在册的本 基金所有 份额 。


(三)基金 份额到期 折算方法





1、到期 折算日折 算前嘉实 多利进取 份额的 份额 净值大于 1.0000 元 如果到期折 算日折算 前嘉实多 利进取份 额的份额 净值 大于 1.0000 元,则: ① 折算前的嘉 实多利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以 每 10 份嘉实 多利基金份 额,按 8 份嘉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30 实多利优先 份额的约 定收益及2 份嘉实 多利进取 份额 的约定收益 , 获得新 增嘉 实多利基金 份额的份 额分配: 折算不改 变嘉实多 利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资产 净值, 其持有的嘉 实多利基 金份额份 额净值折 算调整为 1.0000 元、份额数 量相应折 算增加; ② 折算前的嘉 实多利优 先份额持 有人, 以嘉实 多利优先 份额 的约定 收益, 获得新 增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的份额分 配: 折算 不改变嘉 实多 利优先份额 持有人的 资产 净值,其持 有的嘉实 多利优先 份额份额 净值折算 调整 为 1.0000 元、份额 数量 不变,相应 折算增加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 ③ 折算前的嘉 实多利进 取份额持 有人, 以嘉实 多利进取 份额的约定 收益, 获得新 增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的份额分 配: 折算 不改变嘉 实多 利进取份额 持有人的 资产 净值,其持 有的嘉实 多利进取 份额份额 净值折算 调整 为 1.0000 元、份额 数量 不变,相应 折算增加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 按照基金合 同第二十 一章第 (三) 条第1 款第 (1) 项 、 第 (2 ) 项所述 的折算方 法, 可 能会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资产 净值造成 微小误差 ,视 为未改变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资 产净值 。 (1) 嘉实多利基 金份额的 折算方法 如果到期折 算日折算 前嘉实多 利进取份 额的份额 净值 大于 1.0000 元, 本基 金先计算 “嘉 实多利基金 份额的折 算比例” , 再 计算 “到期 折算日折 算后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的份额 数” , 将 到期折算日 折算后嘉 实多利基 金份额的 份额净值 调整 为 1.0000 元, 计算公 式如下: 0000 . 1 / 量 到 期 折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数 资 产 净 值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基 金 算 比 例 嘉 实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折 ? 算比例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折 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 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到期折算日折算后嘉实 ? ?








元 值 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 到期折算日折算后嘉实 0000 . 1 ? 到期折算日 基金份额 数量: 是指到 期折算日 折算前嘉 实多利基金 份额、 嘉实多利 优先 份额与嘉实 多利进取 份额数量 之和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的折算比 例” 的计 算结果, 保 留 到小数点后9 位。 场外 “到期折 算 日折算后嘉 实多利基 金份额的 份额数” 的计 算结果, 保 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小 数点后两 位以 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 场内 “到期折算 日折算后 嘉实多利 基金 份额的份额 数” 的计算 结果中, 不足 1 份 的零碎份 , 按各个零碎 份从大到 小的排序, 依次向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31 相应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记增 1 份,直到 所有零碎 份的 合计份额分 配完毕。 到期折算日 折算前的 场外嘉实 多利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将按前述折 算方式, 获 得新增场 外 嘉实多利基 金份额的 分配。 到期 折算日折 算前的场 内 嘉实多利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按 前述折 算方式,获 得新增场 内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的分配 。 (2) 嘉实多利优 先份额、 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 的折算方 法 如果到期折 算日折算 前嘉实多 利进取份 额的份额 净值 大于 1.0000 元, 本基金 先计算 “嘉 实多利优先份额 (或嘉实多 利进取份额 )的折算比 例 ” ,再计算“嘉实 多利优先份 额(或嘉 实多利进取份额 )的约定收 益折算为新 增嘉实多利 基 金份额的场内份 额 数” ,将到 期折算日 折算后嘉实 多利优先 份额( 或 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 )的 份额净值调 整为 1.0000 元,计算 公式 如下: 0000 . 1 净值 多 利 进 取 份 额 ) 的 份 额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 或 嘉 实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嘉 实 折 算 比 例 嘉 实 多 利 进 取 份 额 ) 的 嘉 实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 或 ? ) 的 折 算 比 例 或 嘉 实 多 利 进 取 份 额 ) ( 嘉 实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 数 多 利 进 取 份 额 ) 的 份 额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 或 嘉 实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嘉 实 份额数 实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内 约 定 收 益 折 算 为 新 增 嘉 嘉 实 多 利 进 取 份 额 ) 的 嘉 实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 或 1 ? ? ?








元 净值 多 利 进 取 份 额 ) 的 份 额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 或 嘉 实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后 嘉 实 0000 . 1 ?








的 份 额 数 或 嘉 实 多 利 进 取 份 额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嘉 实 的 份 额 数 或 嘉 实 多 利 进 取 份 额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后 嘉 实 ) ( ) ( ?


“嘉实多利优先 份额(或嘉 实多利进取 份额)的折算 比例”的计算结 果, 保留到 小数点 后 4 位 。 “嘉 实多利优 先份额 ( 或嘉实多 利进取份 额 ) 的约定收益 折算为新 增嘉实多 利基金 份额的场内 份额数” 的 计算结果 中, 不足 1 份的零 碎 份, 按各个零 碎份从大 到小的排 序, 依 次向相应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记 增 1 份, 直到所有 零碎 份的合计份 额分配完 毕。 。 2、到期折算 日折算前 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 的份额 净值 小于或等于 1.0000 元 如果到期折 算日折算 前嘉实多 利进取份 额的份额 净值 小于或等于 1.0000 元 ,则: ① 折算前的嘉 实多利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以每 10 份嘉 实 多利基金份 额, 按 8 份嘉 实多利优先 份额的约 定收益, 获 得新增嘉 实多利基 金 份额的分配: 折算不改 变 嘉实多利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资 产净值, 其持 有的嘉实 多利基金份 额份额净 值折 算减少、份 额数量相 应折算增 加 ; ② 折算前的嘉 实多利优 先份额持 有人, 以嘉 实多利优 先 份额的约定 收益, 获得 新 增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的份额分 配: 折算不改 变嘉实多 利优先份额 持有人的 资产 净值,其持 有的嘉实 多利优先 份额份额 净值折算 调整 为 1.0000 元、 份额数量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32 不变,相应 折算增加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 ③ 折算不改变 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 持有人的 资产净值, 其 持有的嘉实 多利进取 份额 的份额净值 、及份额 数量不变 。 按照基金合 同第二十 一章第 (三 ) 条第2 款第 (1 ) 项 、 第 (2) 项所述 的折算方 法, 可 能会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资产 净值造成 微小误差 ,视 为未改变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资 产净值 。 (1) 嘉实多利基 金份额的 折算方法





如果到 期折算日 折算前嘉 实多利进 取份额的 份额 净值小于或 等于 1.0000 元,本基 金先 计算 “到期折 算日折算 后嘉实多 利基金 份额的份 额净 值” , 再计算 “ 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持有 人新增的嘉 实多利基 金份额数 ”,计算 公式如下 :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嘉 实 值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的 份 额 净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嘉 实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嘉 实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嘉 实 值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嘉 实 值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净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后 嘉 实 ) 0000 . 1 ( 10 8 ? ? ? ? ? 值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净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后 嘉 实 值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的 份 额 净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嘉 实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嘉 实 份额数 人 新 增 的 嘉 实 多 利 基 金 嘉 实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 0000 . 1 ( 10 8 ? ? ? ?











“ 到期 折算日 折算 后嘉 实多利 基金 份额的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4 位 , 小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 。 场外 “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持有人新 增的嘉实 多利基金 份额数” 的计算结果, 保 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小 数点后两 位以 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 入基金财产 。场 内“嘉实多 利基金份额 持有人新增 的 嘉实多利基金份 额数”的计 算结果 中, 不足 1 份的零碎 份,按各个 零碎份从大 到小的排序 ,依次向相应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记增 1 份,直到所 有零碎份 的合计份 额分配完 毕。 到期折算日 折算前的 场外嘉实 多利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将按前述折 算方式, 获 得新增场 外 嘉实多利基 金份额的 分配。 到期 折算日折 算前的场 内 嘉实多利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按 前述 折 算方式,获 得新增场 内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的分配 。 (2) 嘉实多利优 先份额的 折算方法 如果到期折 算日折算 前嘉实多 利进取份 额的份额 净值 小于或等于 1.0000 元, 本基金先 计算 “到期折 算日折算 后嘉实多 利基金 份额的份 额净 值” , 再计算 “ 嘉实多 利优先份 额 的约 定收益折算 为新增嘉 实多利基 金份额的 场内份额 数 ” , 将到期折算 日折算后 嘉实多利 优先份 额的份额净 值调整为1.0000 元 、份额数 量不变 ,计 算公式如下 :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33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嘉 实 值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的 份 额 净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嘉 实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嘉 实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嘉 实 值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嘉 实 值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净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后 嘉 实 ) 0000 . 1 ( 10 8 ? ? ? ? ? 值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净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后 嘉 实 ) 净值 实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的 份 额 (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嘉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嘉 实 额数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定 收 益 折 算 为 新 增 嘉 实 嘉 实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的 约 1 ? ? ?











元 值 多利优先份额的份额净 到期折算日折算后嘉实 0000 . 1 ?


多利优先份额的份额数 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 多利优先份额的份额数 到期折算日折算后嘉实 ? “到期折算 日折算后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的份额净 值” 的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 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 五入。 “嘉实 多利优先 份额的约 定收益折算 为新增嘉 实多利基 金份额的 场内份额数” 的计算结 果 中, 不 足 1 份的 零碎份, 按 各个零碎份 从大到小 的排序, 依 次向相 应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记增 1 份 ,直到所 有零碎份 的合 计份额分配 完毕。 (3) 嘉实多利进 取份额的 折算方法 如果到期折 算日折算 前嘉实多 利进取份 额的份额 净值 小于或等于 1.0000 元, 则到期折 算不改变嘉 实多利进 取份额的 份额数量 和份额净 值。 3、到期折算 后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的总份 额数 额 数 ( 如 有 )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定 收 益 折 算 为 新 增 嘉 实 嘉 实 多 利 进 取 份 额 的 约 额数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定 收 益 折 算 为 新 增 嘉 实 嘉 实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的 约 数 额 数 及 折 算 后 新 增 份 额 含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份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嘉 实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到 期 数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总 份 额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后 嘉 实 ? ? ? ) ( (四)基金 份额到点 折算方法 1、到点折算 如果某个工 作日嘉实 多利进取 份额的份 额净值小 于或 等于 0.4000 元 ,则基金 管理人确 定该日后的 第二个工 作日为到 点折算日 ( 如果发生 极 端变化, 到点 折算日折 算前嘉实 多利进 取份额的份 额净值大 于或等于1.0000 元 ,本基 金不 实施到点折 算) 。 ① 折算不改变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资产净值 , 其 持有的嘉实 多利基金 份额 份额净值折 算调整为1.0000 元 、份额数 量相应 折算 调整; ② 折算不改变 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 持有人的 资产净值 , 其 持有的嘉实 多利优先 份额 份额净值折 算调整为 1.0000 元、份额 数量折算 调整 ,相应折算 增加嘉实 多利 基金份额;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34 ③ 折算不改变 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 持有人的 资产净值 , 其 持有的嘉实 多利进取 份额 份额净值折 算调整为1.0000 元 、份额数 量相应 折算 调整。 ④ 嘉实多利优 先份额与 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 的基金份 额配 比保持 8∶2 的比例 不变 。 按照基金合 同第二十 一章第( 四)条第 2 款第(1) 项、第(2) 项、第(3)项所 述的 折算方法, 可 能会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资 产净值造 成 微小误差, 视 为未改变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资产净值 。 2、到点折算 方法 (1)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的折算 方法 本基金先计 算“嘉实 多利基金 份额的折 算比例” ,再 计算“到点 折算后嘉 实多利基 金份 额的份额数” ,进行嘉 实多利基 金份额的 到点折 算, 将到点折算 日折算后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的份额净值 调整为 1.0000 元, 计算公式 如下: 0000 . 1 / 量 到 点 折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数 金 资 产 净 值 到 点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的 基 算 比 例 嘉 实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折 ? 算比例 嘉 实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折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到 点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嘉 实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到 点 折 算 后 嘉 实 多 利 基 ? ?








元 值 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嘉实 0000 . 1 ? 到点折算日 基金份额 数量: 是指到 点折算日 折算前 嘉 实多利基金 份额、 嘉实多利 优先 份额与嘉实 多利进取 份额数量 之和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的折算比 例” 的计 算结果, 保 留 到小数点后9 位。 场外 “到点折 算 后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的份额数” 的 计算结果, 保 留到 小数点后两 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 的部 分四舍五入 ,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 。 场内 “到 点折算后嘉 实多利基 金份额的 份额数” 的计算结果 中, 不足 1 份 的零碎份, 按 各个零碎 份从 大到小的排 序, 依次向相 应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记增 1 份,直 到所有零 碎份的合 计份额分 配完 毕。 到点折算日 折算前的 场外嘉实 多利基金 份额, 将按 前 述折算方式, 折算调整 为场外嘉 实 多利基金份 额。 到点折算 日折算前 的场内嘉 实多利基 金份额, 将按前 述折算方 式, 折算调整 为场内嘉实 多利基金 份额。 (2)嘉实多 利进取份 额的折算 方法 本基金先计 算 “嘉实多 利进取份 额到点 折算比例” , 再计算 “到点 折算日折 算后嘉实 多 利进取份额的份 额数”,将 到点折算日折 算后嘉实多 利进取份额的份 额净值调整 为 1.0000 元,计算公 式如下: 0000 . 1 值 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 到点折算日折算前嘉实 折算比例 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到点 ?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35 折算比例 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到点 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数 到点折算日折算前嘉实 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数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嘉实 ? ?





元 值 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嘉实 0000 . 1 ? “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 到点折算 比例” 的计 算结果, 保 留到小数点 后 4 位。 “到 点折算日 折算后嘉实 多利进取 份额的份 额数” 的计算 结果 中, 不足 1 份的 零碎份, 按各 个零碎份 从大 到小的排序, 依次向相 应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记增 1 份, 直到所有零 碎份的合 计份额分 配完毕 。 (3)嘉实多 利优先份 额的折算 方法 本基金依次 计算 “嘉实 多利优先 份额到点 折算比例 ” 、 “到点折算日 折算后嘉 实多利优 先 份额的份额数” 、 “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到 点折算为新 增 嘉实多利基金份 额的场内份 额数” ,再 将到点折算 日折算后 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 的份额净 值调 整为 1.0000 元,计算 公式如下 : 0000 . 1 值 多 利 进 取 份 额 的 份 额 净 到 点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嘉 实 折 算 比 例 嘉 实 多 利 进 取 份 额 到 点 折 算 比 例 嘉 实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到 点 ? ? 折算比例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到点 多利优先份额的份额数 到点折算日折算前嘉实 多利优先份额的份额数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嘉实 ? ? 0000 . 1 0000 . 1 0000 . 1 ? ? ? ? 多 利优 先 份额 的 份 额数 到 点折 算 日折 算 后 嘉实 值 多 利优 先 份额 的 份 额净 到 点折 算 日折 算 前 嘉实 多 利优 先 份额 的 份 额数 到 点折 算 日折 算 前 嘉实 金 份额 的 场内 份 额 数 折 算为 新 增嘉 实 多 利基 嘉 实多 利 优先 份 额 到点





元 值 多利优先份额的份额净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嘉实 0000 . 1 ? “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 到点折算 比例 ” 的计 算结果, 保 留到小数点 后 4 位。 “ 到 点折算日 折算后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的 份额数” 、及 “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到点折 算为新增嘉 实多利基金 份额的场内 份额数” 的 计算结果 中, 不足 1 份的零 碎 份, 按各个零 碎份从大 到小的排 序, 依 次向相应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记 增 1 份, 直到所有 零碎 份的合计份 额分配完 毕。 3、 到点折算后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的总份额 数 到点折算 日折算 后嘉 实多利 基金份 额的总 份额数= 到 点折 算日折 算后嘉 实多利基 金份额 的份 额数+ 嘉实 多利优 先份额到 点折算 为新增 嘉实多 利基金 份额的 场内份 额数 (五)基金 份额到期 折算和到 点折算期 间的基金 业务 办理


为保证基金 份额到期 折算和到 点折算期 间本基金 的平 稳运作,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 注 册登记机 构的相关 业务规定, 暂停嘉实 多利优先份 额与嘉实 多利进取 份额的上 市交易和嘉 实多利基 金份额的 申购或赎 回等业务 ,具 体见届时基 金管理人 公告。


(六)基金 份额到期 折算和到 点折算的 公告


1、 在到期折算日 前三十 个工 作 日 (基金 合同生效日 后不满三十个工 作日的情形 除外)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36 遵循深圳证 券交易所 的业务规 则 , 基金管 理人将就 暂 停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 暂停 嘉 实多利优先 份额与嘉 实多利进 取份额上 市交易等 相关 业务, 及基金份 额到期折 算 等有关 事项 , 进行提示性 公告。 2、 如果嘉实多 利进取份 额的份 额净值在 某一开放 日高 于 0.4500 元, 但在下一 开放日 不 高于 0.4500 元 的;基金 管理人将 就基金份 额实施到 点折算的可 能性及有 关事项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和 管理人网 站进行提 示性公告 。


3、 如果某个工 作日嘉实 多利进 取份额的 份额净值 小于 或等于 0.4000 元, 则基 金管理 人 确定该日后 的第二个 工作日为 到点折算 日。 基金管理 人将 就实施 基金份额 到点折算 的有关事 项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和管理 人网站进 行公告。


4、基金份额到期 折算(或到 点折算)结 束后,或因 极端变化,到点 折算日折算 前嘉实 多利进取份 额的份额 净大于或 等于 1.0000 元,本基 金未实施到 点折算, 基金管理 人应在至 少一家指定 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七)风险 提示 基 金管 理人不 承诺 也不 保证嘉 实多 利优先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获 得最 低收 益或不 亏 损, 在本基金 出现极端 损失的情 形下, 嘉实 多利优先 份 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也可能损 失本金。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37 二 十 、嘉 实多 利优 先 份额 与嘉 实多 利进取 份 额的 终止 运作 (一)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嘉 实多利优 先份额与嘉 实多利进 取份额可 申请 终止运作。 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须 经本 基金所 有份 额以 特别 决议 的形式 表决 通过 ,即须 经 参 加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嘉实 多利基 金份 额、嘉 实多 利优 先份额 与嘉实 多利 进取份 额各 自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 上(含 2/3) 通过方 为有效。 (二)嘉实 多利优先 份额与嘉 实多利进 取份额终 止运 作后的份额 折算 嘉 实多 利优先 份额 与嘉 实多利 进取 份额终 止运 作后 ,除 非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另 有规定的, 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 、嘉实多 利进取份 额将 全部折算成 场内嘉实 多利基金 份额。 1、份额折算 基准日 份 额折 算基准 日为 分级 份额终 止运 作日, 即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与嘉 实多 利进 取份额 终 止运作日( 如该日为 非工作日 ,则顺延 至下一个 工作 日)。 2、份额折算 方式 分 级份 额终止 运作 日, 嘉实多 利优 先份额 与嘉 实多 利进 取份 额按届 时各 自份 额净值 与 嘉实多利基 金份额净 值之比折 算为嘉实 多利基金 份额 。 3、份额折算 计算公式 : 嘉实多利优先份 额折算的嘉 实多利基金份 额数=(折 算前嘉实多利优 先份额数×NAVA ) ÷ NAVt 嘉实多利进取份 额折算的嘉 实多利基金份 额数=(折 算前嘉实多利进 取份额数×NAVB ) ÷ NAVt 折算前嘉实 多利优先 份额数: 指分级份 额终止运 作日 闭市后嘉实 多利优先 份额数 折 算前嘉实 多利进取 份额数: 指分级份 额终止运 作日 闭市后嘉实 多利进取 份额数 NAVt:终止 运作日嘉 实多利基 金份额的 份额净值 NAVA:终止 运作日嘉 实多利优 先份额的 份额净值 NAVB:终止 运作日嘉 实多利进 取份额的 份额净值 嘉 实多 利优先 份额 、嘉 实多利 进取 份额折 算成 的嘉 实多 利基 金份额 数, 场内 份额数 保 留至整数位 (最小单 位为 1 份 ),余额 计入基金 资产 。 4、份额折算 后的基金 运作 嘉 实多 利优先 份额 与嘉 实多利 进取 份额全 部折 算为 场内 嘉实 多利基 金份 额后 ,本基 金 转型为嘉实 多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 接受 场外与场内 申购和赎 回。 5、份额折算 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不 迟于嘉实多 利优先份额与 嘉实多利进 取份额终止运作 日前 2 日, 就分 级 份额 终止运 作及份 额折 算事宜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网站 公告 。嘉实 多利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38 优先份额与嘉实 多利进取份 额进行份额 折算结束后 , 基金管理人应 在 2 日内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39 二 十 一、 基金 的费 用 与税 收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基金财产 拨划支付 的银行费 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基金信息 披露费用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有关 的会计师 费和律师 费;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8. 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 用。 (二) 上述基金 费用由基 金管理人 在法律规 定的范围 内参照公允 的市场价 格确定, 法律 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 规定。 (三)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管理费按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7% 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 ×0.7%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托管费按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 ×0.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3. 除管 理费和 托管 费之 外的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他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 规定,按费 用支出金 额支付, 列入或摊 入当期基 金费 用。 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支 付。 (四)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的 律师 费、会 计师 费和信 息披 露费 用不 得从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基金 管 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 的费用等 不列入基 金费 用。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40 (五)基金 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 费的调整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协 商酌 情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此 项调 整不需 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基金管 理人必须最 迟 于新的费率实施 日 2 日前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 (六)基金 税收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根据国 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 ,履 行纳税义务 。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41 二 十 二、 基金 的会 计 与审 计 (一)基金 的会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方; 2. 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 为公历每 年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 币元为记账 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的会 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 基金 管理人 保留 完整 的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计报 表; 7.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书 面 确 认。 (二)基金 的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 年度 财务报 表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审 计。 会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师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 。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时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经 基金托管人( 或基 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基金 管理人应当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42 二 十 三、 基金 的信 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 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其他 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依 法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等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自然 人、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其 他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按规 定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披露 事项 在规定 时间 内 通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全 国性报 刊( 以下简 称“指定 报刊”)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的互联网网 站( 以下简 称“网站 ”)等媒 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不 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性 、恭 维性或推荐 性的文字 ;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应保证两 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 。两种文 本发生歧 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招募 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是基金向 社会公开 发售时对 基金情况 进行 说明的法律 文件。 基金管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编制 并在基金 份额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登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 人将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 说明。更新 后的招募说 明 书公告内容的截 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二)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 基 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 同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网 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将 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网 站上。 (三)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43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 具体 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 当日登载于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四)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登 载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合同生效 公告中将 说明基金 募集情况 。 (五) 嘉实 多利优先 份额与嘉 实多利进 取份额 上市 交易公告书 本 基金 嘉实多 利优 先份 额与嘉 实多 利进取 份额 获准 在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后 ,基金 管 理人将在上市交 易日前 3 个 工作日,将 嘉实多利优 先份额与嘉实多 利进取份额 上市交易公 告书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六)基金 资产净值 公告、基 金份额净 值公告、 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 理 人将 至少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嘉 实多利 基金 份额 、嘉实 多利优 先份 额净值 、嘉 实多利进取 份额各自 的基金份 额净值; 2. 在开 始办理 嘉实 多利基 金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嘉实多 利基金 份额 、嘉实 多利 优 先份 额、嘉 实多利 进取 份额各 自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嘉 实多 利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嘉实 多利基 金 份 额、 嘉实多 利优先 份额 、嘉实 多利进 取份 额各自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嘉实 多利 基金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上述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资 产净 值、嘉 实多 利 基金 份额、 嘉实多 利优 先份额 、嘉实 多利 进取份 额各 自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嘉 实多利 基金 份额的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登 载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七)嘉实 多利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嘉 实多利 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的 计算方 式及有 关申 购、赎 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人 能够 在基金 份额 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 息资料。 (八)基金 年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告 、基金季 度报 告 1.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年结束 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 正 文登 载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基 金年度 报告需 经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后, 方可披露 ; 2.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 告,并将 半年 度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 站上,将 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上 ; 3.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 ,并 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44 4. 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 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 告。 5. 基金 定期报 告应 当按 有关规 定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 6.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度 报告 和半年 度报 告中 披露 基金 组合资 产情 况 及 其流动 性 风险分析等 。 7. 报告 期内 出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 其 他投 资者的 权益, 基金 管理人 至少应 当在 基金定 期报 告“ 影响投 资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额 及占 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 变化情 况及 产品的特有 风险,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九)基金 运作相关 公告 1、在到期折 算日前三 十个工作 日 (基金合 同生效 日后 不满三十个 工作日的 情形除外) , 遵 循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的业 务规则 ,基金 管理 人将就 暂停 嘉实 多利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暂停 嘉 实多 利优先 份额与 嘉实 多利 进 取份额 上市 交易等 相关 业务 ,及基 金份额 到期 折算等 有关 事项,进行 提示性公 告。 2、如果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的 份额净值在某 一开放日 高于 0.4500 元,但在下一 开放日 不高于 0.4500 元的;基 金管理人 将就基金 份额实施 到点折算的 可能性及 有关事项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 和管理人 网站进行 提示性公 告。 3、如果某个工作 日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的份 额净值小 于或等于 0.4000 元,则基 金管理 人 确定 该日后 的第二 个工 作日为 到点折 算日 。基金 管理 人将 就实施 基金份 额到 点折算 的有 关事项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和 管理人网 站进行公 告。 4、基金份额到期 折算(或到 点折算)结 束后,或因 极端变化,到点 折算日折算 前嘉实 多利进取份 额的份额 净大于或 等于 1.0000 元,本基 金未实施到 点折算, 基金管理 人应在至 少一家指定 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十)临时 报告与公 告 在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发生 如下可 能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嘉实多 利基 金份 额的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件时,有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及决议;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发 生变 更;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45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50%; 10.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 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 管理人、 基金财产 、基金托 管业务 的诉 讼; 12.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受 到监管部 门的调 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 其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 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 费用计提 标准、计 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 净值计价 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 值 0.5% ; 18. 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 务所; 19. 基金变更 、增加或 减少代销 机构; 20. 基金更换 注册登记 机构; 21. 本基金开 始办理嘉 实多利基 金份额申 购、赎 回; 22. 本基金嘉 实多利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式发生 变更; 23. 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支付; 24. 本基金连 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 赎回申 请; 25. 本基金暂 停接受嘉 实多利基 金份额申 购、赎 回申 请后重新接 受申购、 赎回; 26 、本基金 接受或暂 停接受场 内份额配 对转换; 27 、本基金 暂停接受 场内份额 配对转换 后恢复办 理场 内份额配对 转换; 28 、本基金 实施基金 份额折算 ; 29 、嘉实多 利优先份 额与嘉实 多利进取 份额终止 运作 ; 30 、嘉 实多利 优先 份额 与嘉实 多利 进取份 额终 止运 作后 嘉实 多利优 先份 额、 嘉实多 利 进取份额的 份额折算 ; 31 、嘉实多 利优先份 额、嘉实 多利进取 份额上市 交易 ; 32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 响投 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时; 33 、中国证 监会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事项。 (十一)澄 清公告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46 在 本基 金合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嘉 实 多利 基金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相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 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 ,并将有 关情况立 即报 告中国证监 会。 (十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应 自生效之日 起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 进 行表 决,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一同公 告。 (十三)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十四)信 息披露事 务管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准则 的规定。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律 、行 政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嘉实 多利 基金份 额净 值、 嘉实多 利优先 份额 净值、 嘉实 多 利进 取份额 净值、 嘉实 多利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相 关基 金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人 出具书 面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基 金托 管人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中 出具基 金托 管人 报告。 托 管人报告应 说明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履行基 金合 同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指 定报刊中 选择披露 信息的报 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 其 他公 共媒体 披露信 息, 但是其 他公共 媒体 不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 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 容应当一 致。 (十五)信 息披露文 件的存放 与查阅 基 金合 同、托 管协 议、 招募说 明书 或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 年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 告和嘉 实多利 基金 份额净 值、嘉 实多 利优先 份额 净值 与嘉实 多利进 取份 额净值 公告 等 文本文 件在 编制完 成后, 将存放 于基 金管理 人所在地 、基金 托管 人所在 地,供 公众查 阅 。 投资人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 述文 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 资人 也可在 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网 站上进 行查 阅。 本基 金的 信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 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将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行。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47 二 十 四、 风险 揭示 投 资人 投资于 本基 金, 须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代 销机 构都 不能保 证 本基金收益 或本金安 全。 (一)市场 风险 证 券市 场价格 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 致基金收益 水平变化 而产生风 险,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 如货币政 策、财政 政 策、行业政 策、地区 发展政策 等) 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 而产生风 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 行的周期性 变化,证券 市场的收益水平 也呈周期性 变化。 基金投资于 国债与上 市公司的 股票,收 益水平也 会随 之变化,从 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金 融市场利率 的波动会导 致证券市场 价格和收益率的 变动。 利率 直接影 响 着国 债的价 格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业 的融 资成本 和利 润。 基金投 资于证 券, 其收益 水平 会受到利率 变化的影 响。 4、上市公司经营 风险。上市 公司的经营 好坏受多种 因素影响,如管 理能力、财 务状况 、 市 场前 景、行 业竞争 、人 员素质 等,这 些都 会导致 企业 的盈 利发生 变化。 如果 基金所 投资 的 上市 公司经 营不善 ,其 股票价 格可能 下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 可以通过 投资多样 化来分散 这种 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 完全规避 。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 将主要通过 现金形式来 分配,而现金可 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 购买 力下 降,从而 使基金的 实际收益 下降 。 6、信用风险。主 要是指债务 人的违约风 险,若债务 人经营不善,资 不抵债,债 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 大部分的 投资,这 主要体现 在企业债 中。 7、再投资风险。 债券、票据 偿付本息后 以及回购到 期后可能由于市 场利率的下 降面临 资金再投资 的收益率 低于原来 利率,由 此本基金 面临 再投资风险 。 (二)管理 风险 在 基金 管理运 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 策、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 占有和 对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平 。因 此,本 基金 的 收益 水平与 基金管 理人 的管理 水平、 管理 手段和 管理 技术 等相关 性较大 。因 此本基 金可 能因为基金 管理人的 因素而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三)流动 性风险 因 市场 交易量 不足 ,导 致证券 不能 迅速、 低成 本地 转变 为现 金的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还 包 括: 由于本 基金出 现投 资者大 额赎回 ,致 使本基 金没 有足 够的现 金应付 基金 赎回支 付的 要求所引致 的风险。 1、本基金的 申购、赎 回安排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48 嘉实多利基 金份额的 申购、赎 回的开放 日为证券 交易 所交易日 (基金 管理人公 告暂停申 购或赎回时 除外) ,投资 人应当在 开放日办 理申购和 赎回申请。 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正 常交 易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 或本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外 。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见发 售公 告。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 特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 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场 内嘉 实多利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回 开放日 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工作 日。 业务 办理时 间 为 深圳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本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申 购、 赎回时 除外。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时间 外提交 的申请 按下 一交易 日申 请处理。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 特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2、拟投资市 场、行业 及资产的 流动性风 险评估 (1)投资市 场的流动 性风险 本 基金 投资于 股票 、债 券、货 币市 场工具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上 述资 产均存 在 规 范的 交易场 所,运 作时 间长, 市场透 明度 较高, 运作 方式 规范, 历史流 动性 状况良 好, 正 常情 况下能 够及时 满足 基金变 现需求 ,保 证基金 按时 应对 赎回要 求。极 端市 场情况 下, 上 述资 产可能 出现流 动性 不足, 导致基 金资 产无法 变现 ,从 而影响 投资者 按时 收到赎 回款 项 。根 据过往 经验统 计, 绝大部 分时间 上述 资产流 动性 充裕 ,流动 性风险 可控 ,当遇 到极 端 市场 情况时 ,基金 管理 人会按 照基金 合同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要求, 及时启 动流 动性风 险应 对措施,保 护基金投 资者的合 法权益。 (2)投资行 业的流动 性风险 本 基金 在投资 运作 过程 中的行 业配 置较为 灵活 ,在 综合 考虑 宏观因 素及 行业 基本面 的 前 提下 进行配 置,不 以投 资于某 单一行 业为 投资目 标, 行业 分散度 较高, 受到 单一行 业流 动性风险的 影响较小 。 (3)投资资 产的流动 性风险 本 基金 针对流 动性 较低 资产的 投资 进行了 严格 的限 制, 以降 低基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本 基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本基金绝大部分 基金资产投 资于 7 个工 作日可变现 资产,包括可在 交易所、银 行间市 场 正常 交易的 股票、 债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及 同业 存单,7 个工 作日 内到期 或 可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49 支 取的 逆回购 、银行 存款 ,7 个 工作日 内能 够确认 收到 的各 类应收 款项等 ,上 述资产 流动 性情况良好 。 3、巨额赎回 情形下的 流动性风 险管理措 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 放日,基金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 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的 10% ,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回。 当 本基 金发生 巨额 赎回 情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能采 用以 下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以 控 制因巨额赎 回可能产 生的流动 性风险: (1)部分延期赎 回,并对当 日申请赎回 的份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30% 的单个 赎回申请人 部分延期 办理; (2)暂停赎 回; (3)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措 施。 4、实施备用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工具的情 形、程 序及 对投资者的 潜在影响 (1)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采 取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或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存 在不 能及时赎回 基金份额 的风险。 (2)若本基金发 生了巨额赎 回,基金管 理人有可能 采取部分延期赎 回或暂停赎 回的措 施 以应 对巨额 赎回, 具体 措施请 见基金 合同 及招募 说明 书中 “嘉实 多利基 金份 额的场 外申 购 、赎 回与转 换”部 分“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因此 在巨 额赎回 情形发 生时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存在 不能及时 赎回基金 份额的风 险。 (3) 本基金对 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人,收取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 述赎回费 全 额计入基金 财产。赎 回费在投 资者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 取。 (四)特定 风险 1、债券投资 风险 本 基金 为债券 型基 金, 主要投 资债 券类资 产, 力求 稳定 收益 ;择机 参与 新股 申购、 投 资 二级 市场权 益类 资产, 权益 类资产 的投 资比例 不超过 基金 资产的 20% ,以 增强收 益。 因 此 ,本 基金可 能 因投 资债 券类资 产而面 临债 券市场 系统 性风 险;因 参与新 股申 购而面 临新 股 发行 放缓甚 至停滞 ,或 者新股 申购收 益率 下降甚 至出 现亏 损所带 来的风 险; 因少量 投资 可转债或二 级市场权 益类资产 而承担一 定程度的 市场 整体或个别 证券价格 下跌的风 险。 2、基金运作 的特有风 险 (1)嘉实多 利优先份 额的本金 风险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50 基 金管 理人不 承诺 也不 保证嘉 实多 利优先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获 得最 低收 益或不 亏 损 ,在 本基金 出现极 端损 失的情 形下, 嘉实 多利优 先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 可能损 失本 金。 (2)嘉实多 利进取份 额的杠杆 性风险 嘉 实多 利进取 份额 具有 一定的 杠杆 性,因 此, 表现 出比 一般 债券型 基金 更高 的风险 特 征。 为 减小 嘉实多 利进 取份 额的份 额净 值归零 风险 ,本 基金 设定 在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的 份 额净值不高于 0.4000 元 时触发基 金份额到 点折算。 但极端情况 下,嘉实 多利进取 份额的份 额净值仍有 归零的风 险。 (3)场内份 额配对转 换的风险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本基 金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约定 ,办 理场 内的 嘉实多 利基 金份 额与分 级 份 额之 间的场 内份额 配对 转换业 务。场 内份 额配对 转换 ,一 方面, 可能改 变嘉 实多利 优先 份 额与嘉 实多 利进取 份额的 市场供 求关 系,从 而可能影 响基金 份额 的交易 价格; 另一方 面 , 可 能出 现暂停 办理该 业务 的情形 ,投资 人的 份额配 对转 换申 请也可 能存在 不能 及时确 认的 风险。 (4)流动性 风险 在 嘉实 多利优 先份 额与 嘉实多 利进 取份额 上市 交易 后, 嘉实 多利优 先份 额与 嘉实多 利 进 取份 额的规 模可能 较小 或交易 量不足 ,导 致投资 人不 能迅 速、低 成本地 变现 或买入 的风 险。 (5)基金份 额折算 的 风险 由 于本 基金各 级份 额的 风险收 益特 征不同 ,经 基金 份额 到期 折算或 到点 折算 后,嘉 实 多 利优 先份额 或嘉实 多利 进取份 额折算 成嘉 实多利 基金 份额 的部分 ;或者 当嘉 实多利 优先 份 额与 嘉实多 利进取 份额 运作终 止,嘉 实多 利优先 份额 或嘉 实多利 进取份 额折 算成嘉 实多 利 基金 份额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 的嘉 实多利 优先 份额 或嘉实 多利进 取份 额将面 临风 险收益特征 变化的风 险。 (6)本基金在场 内、场外嘉 实多利基金 份额转托管 、场内基金份额 配对转换等 业务过 程中,一些 证券公司 可能由于 其自身原 因限制, 存在 无法进行场 内交易的 风险。 (7)基金份 额的折/ 溢价 交易 风险 嘉 实多 利优先 份额 与嘉 实多利 进取 份额上 市交 易后 ,基 金份 额的交 易价 格与 其基金 份 额净值之间 可能发生 偏离并出 现折/溢价 交易的 风险 。 受 场内 份额配 对转 换业 务与本 基金 开放式 机制 的影 响, 八份 嘉实多 利优 先份 额与两 份 嘉 实多 利进取 份额的 市价 总和将 与十份 嘉实 多利基 金份 额的 净值之 和趋同 ,但 是,嘉 实多 利优先份额或嘉 实多利进取 份额仍有可 能处于折/溢 价交易状态。此 外,由于场 内份额配对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51 转 换业 务与本 基金开 放式 机制会 形成一 定的 套利机 会, 嘉实 多利优 先份额 与嘉 实多利 进取 份额的交易 价格可能 会相互影 响。 (五)其他 风险 1、 因技术 因素而产 生的风险 ,如电脑 系统不可 靠产 生的风险; 2 、 因基 金业务 快速 发展而 在制 度建设 、人 员配备 、内 控制 度建立 等方 面不完 善而 产 生的风险; 3、 因人为 因素而产 生的风险 ,如内幕 交易、欺 诈行 为等产生的 风险; 4、 对主要 业务人员 如基金经 理的依赖 而可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业务 竞争压力 可能产生 的风险; 6 、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可 抗力 可能导 致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影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 带来风险; 7、 其他意 外导致的 风险。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52 二 十 五、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 的清 算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 基金 合同变 更内 容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 同变更的 内容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 同意。 (1)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2) 变更基金 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 目标、投资 范围或投资 策略(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 (4)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5)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6) 提高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 标准。但根 据适用的相关规 定提高该等 报酬标 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8) 终止嘉实 多利优先 份额与嘉 实多利进 取份额 的运 作; (9)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 的其 他事项; (10)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 形。 但 出现 下列情 况时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变更后公 布,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 金承 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变更基金 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 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 不涉及 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变化; (5)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响; (6) 根据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变 动基金上市 交易的规则等相 关规定,本 基金修 改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 与嘉实多 利进取份 额的上市 与交 易规定; (7) 在不变更本基 金合同其他 约定的条件 下,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本基金 可以在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变 更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的 收益分配方 式; (8) 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 情形。 2. 关于 变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备案 ,并于 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议 意见后生效 执行,并自 生 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公告。 (二)本基 金合同的 终止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53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管理 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接 其原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托管 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4.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 如 果本 基金合 同 终 止, 本基金 将嘉 实多利 优先 份额 、嘉 实多 利进取 份额 全部 折算为 场 内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份额折 算基准日 为本基金 合同 终止日 (如该日 为非工作 日,则顺 延至 下一个工作 日) ,份额折 算方式和 份额折算 计算方式 ,适用本基 金第二十 二章第 (二) 条第 1 款至第 3 款 的约定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 时,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 组,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 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算 组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 金合 同终止 ,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基 金 财产清算程 序主要包 括: (1) 基金合同 终止后, 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 (2) 基金合同 终止时, 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产;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价和变现 ;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6) 聘请律师 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 (7) 将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 (8) 参加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民事 诉讼; (9) 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 (10)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3. 清算费用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54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 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的份 额比例进行 分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 项 规定清偿 前,不分 配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合 同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 产清 算 组公 告;清 算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项 须及 时公告 ;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 书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 组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55 二 十 六、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权 利、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与义务 本 基金 除嘉实 多利 优先 份额与 嘉实 多利进 取份 额的 份额 净值 计算、 收益 分配 、基金 份 额折算、 《基 金合同》 终 止时的基 金清算财 产分配、 嘉实多利优 先份额与 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 终 止运 作后的 份额折 算及 本合同 对嘉实 多利 基金份 额、 嘉实 多利优 先份额 、嘉 实多利 进取 份 额的 其他特 别约定 外, 本基金 每份基 金份 额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益 。如果 嘉实 多利优 先份 额 与嘉 实多利 进取份 额的 运作出 现终止 ,则 在终止 嘉实 多利 优先份 额与嘉 实多 利进取 份额 的运作后, 本基金每 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为 :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 转让其 持有 的嘉 实多利 优先 份额与 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有 的 嘉实多利基 金份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 或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 除本合同另 有约定外 ,每份基 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 合法 权益。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 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务为 : 1. 遵守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2. 交纳基金 认购、申 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费用 ; 3. 在持有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 4.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 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 6. 返还 在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自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管理人 的代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代销 机构、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处获得的 不当 得利; 7.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 (二)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与 义务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56 根 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权利为: 1. 自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并管 理 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 合同获得 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收入; 3. 发售基金 份额; 4. 依照有关 规定行使 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 权利; 5.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提 下, 制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 交 易过 户、转 托管等 业务 的规则 ,在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决定 和调整 基金 的相关费率 结构和收 费方式; 6.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对 于基 金托 管人违 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的 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重 大损失 的情 形,应 及时 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 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 基金及相 关当 事人的利益 ; 7. 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理嘉 实多 利基金份额 申购和赎 回申请; 8.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前提下, 为基金的 利益依法 为基 金进行融资 、融券; 9. 自行 担任或 选择 、更 换注册 登记 机构, 获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并 对注 册登记 机 构的代理行 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10. 选择、更换代 销机构,并 依据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 协议和有关法律 法规,对其 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 11. 选择、更 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 机构; 12. 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人 ; 13.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义务为: 1. 依法 募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 金财 产和管 理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 利益 , 不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57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 及嘉实 多利 基金份 额、 嘉实 多利 优先 份额、 嘉实 多 利 进取份 额 的份额净值 ,确定嘉 实多利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 9.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赎 回和 注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10. 按规定受 理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申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足额 支付赎回 款项; 11.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12.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不得 泄露基金投 资计划、投 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 披 露 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15.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16.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7.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与 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 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应当 承担赔 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23. 面临解散、依 法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24.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 25.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当事 人利益 的活 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股 东权利,为基金 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不谋求 对上市公 司的 控股和直接 管理; 27.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 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为: 1. 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 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 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收入; 2. 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58 3. 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保管 基金资产 ; 4. 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 时,提名 新任基金 管理人; 5.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 法律 法规规 定的行 为, 对基金 资产、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的 情形 ,应及 时呈 报中国证监 会; 6.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7. 按规定取 得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资料 ; 8.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义务为: 1.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 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务的 专职人员 ,负责基 金财产托 管事宜; 3. 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保 基金 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 利益 , 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7.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 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8.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中期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 面 的运 作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 施; 9. 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11.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 项; 12. 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嘉 实多利基金份额 、嘉实多利 优先份 额、嘉实多 利进取份 额的份额 净值和嘉 实多利基 金份 额申购、赎 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14. 按规定制 作相关账 册并与基 金管理人 核对; 15.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6. 按照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 除;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59 18. 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19.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 法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 21.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 22.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当事 人利益 的活 动; 23. 建立并保 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24.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议事及 表决的程 序和 规则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3) 变更基金 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 目标、投资 范围或投资 策略(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6)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7) 提高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 标准,但法 律法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 外; (8)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9)终止嘉 实多利优 先份额与 嘉实多利 进取份 额的 运作; (10 ) 代表嘉实 多利基金 份额、嘉 实多利优 先份额与 嘉实多利进 取份额各 该级基金 份额 总数10%以上 ( 含10%, 每一级份 额均应占 各该级份 额 总数的10%以 上,对每 一级份额 而言, 包 括单 独或合 计持 有该级 基金 份额的 10% 以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议召 开持有 人大 会、 提 案 、提名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时, 应包括基 础份 额及两种分 级基金份 额的持有 人)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 (以基金 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 份 额计算,下 同) 提议时 ,就同一 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1)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 的其 他事项; (12)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 形。 2. 出现 以下情 形之 一的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改 基金 合同 ,不需 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 金承 担的费用;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60 (2) 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变更收费 方式、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 率、调低赎 回费率;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 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变化; (5)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响; (6) 根据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变 动基金上市 交易的规则等相 关规定,本 基金修 改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 与嘉实多 利进取份 额的上市 与交 易规定; (7) 在不变更本基 金合同其他 约定的条件 下,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本基金 可以在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变 更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的 收益分配方 式; (8) 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 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 及召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 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 集或者不 能召集时 ,由基金 托管 人召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 代表 嘉实多 利基 金份 额、嘉 实多 利优先 份额 与嘉 实多 利进 取份额 各该 级基 金份额 总 数 10%以上(含 10% ,每一级 份额均应 占各该级 份额 总数的 10%以上 ,对每一 级份额而 言, 包 括单 独或合 计持有 该级 基金份 额总数 的 10% 以 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议 召开 持有人 大会 、 提 案、 提名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时 ,应 包括基 础份 额及 两种分 级基金 份额 的持有 人。 本合同以下 相同表述 与此具有 相同含义)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金 管理 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 定是 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代 表嘉实多 利 基金 份额、 嘉实 多利优 先份 额与嘉 实多 利进取 份额各 该级 基金份 额总数 10%以上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4 代表 嘉实多 利基 金份 额、嘉 实多 利优先 份额 与嘉 实多 利进 取份额 各该 级基 金份额 总 数 10%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集 的, 代表嘉 实多利 基金 份额、 嘉实 多利 优先份 额与嘉 实多 利进取 份额 各 该级 基金份 额总数 10%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权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但 应 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61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不 得阻碍、 干扰。 (三)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通 知时间、 通知内容 、通 知方式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 下简称 “召集 人”)负 责选择 确定 开会时 间、地 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 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 定媒 体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通知须至 少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和出 席方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 事项; (3) 会议形式 ; (4) 议事程序 ; (5)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登记日 ; (6) 代理 投票的 授权 委托书 的内 容要 求(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 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 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 (8)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电话 ; (9)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 续; (10)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 采用 通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由 召集 人决 定通 讯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 、书面表 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 和收取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 计票 进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管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或 基 金 托管人 拒不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 响计 票和表决结 果。 (四)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的方 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方式包括 现场开 会和 通讯方式开 会。 (2) 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席 或通过授权 委托书委派其代 理人出席, 现场开 会 时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代 表应 当出席 ,如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出席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3) 通讯方式 开会指按 照本基金 合同的相 关规定 以通 讯的书面方 式进行表 决。 (4) 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 召集人确 定。 2.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条 件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62 (1) 现场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1) 对到 会者在 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统计 显示 ,全 部有 效凭证 所代 表的 基金份 额 占权益登记 日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总数 50% 以上( 含50%) ; 2) 到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身份 证明 及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代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 人 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手 续完 备,到 会者 出具 的相关 文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及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持 有的 注册登 记资 料相符。 (2) 通讯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1) 召集人按本基 金合同规定 公布会议通知 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 告; 2)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 督 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 3) 召集 人在监 督人 和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书面 表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经 通知 拒不到 场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4)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 见和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占权 益登记日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总数 50% 以上 ; 5)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授 权委托 书等文 件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 与注册登记 机构记录 相符。 (五) 议事内容与 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 为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事由 所涉及的 内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代表嘉实 多利基金份 额、嘉实多利优 先份额与嘉 实多利 进取份额各 该级基金 份额总数10%以上 (以权 益登记 日持有的份 额数量为 准)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可 以在大 会召集 人发 出会议 通知前 就召 开事由 向大 会召 集人提 交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 (3)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大 会召集 人应 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 核: 关 联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 出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职权 范围 的,应 提交大 会审 议;对 于不 符 合上 述要求 的,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如 果召 集人决 定不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 应当在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上进行解释 和说明。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63 程 序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问 题做 出决 定。如 将 其 提案 进行分 拆或合 并表 决,需 征得原 提案 人同意 ;原 提案 人不同 意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 以就 程序性 问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序进行审 议。 (4) 代表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嘉 实多 利优 先份额 与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各 该级 基金 份额 总数 10%以上 (以 权益登记 日持有的 份额数量 为准)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案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表 决的提 案 , 未 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通 过,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隔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通 知后,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 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 告。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 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 公告日期 有 30 日的 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场 开会的 方式 下,首 先由 大会主 持人 按照规 定程序 宣布 会议议 事程 序及注 意事 项, 确 定和 公布监 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经 合法 执业的 律师 见证后形成 大会决议 。 大 会由 召集人 授权 代表 主持。 基金 管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 况 下, 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 由出席 大会的 代表 嘉实多 利基金 份额 、嘉实 多利 优先 份额与 嘉实多 利进 取份额 各该 级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 的 50%以上 (含 50%) 共同选举产 生一名代 表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 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册 。签 名册载 明参 加会 议人员 姓名(或单 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数 量、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 称)等事 项。 (2) 通讯方式 开 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首 先由召集 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 日在公证机 关及监督人 的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 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 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 督,则在 公证机关 监督 下形成的决 议有效。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得对 未事先公 告的议事 内容 进行表决。 (六) 表决 1. 嘉实多利基金 份额、嘉实 多利优先份 额与嘉实多 利进取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 每一基金份 额在其对 应份额级 别内享有 平等的表 决权 。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分 为一般决 议和特别 决议 : (1) 一般决议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64 一 般决 议须经 出席 会 议 的嘉实 多利 基金份 额、 嘉实 多利 优先 份额与 嘉实 多利 进取份 额 持有人各自 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每一级 基金份额应 独立表决 ,每一级 份额均应 占出席持有人大 会的各该级 份额总数的 50% 以上) 通 过方为有效,除 下列(2)所规 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 的方 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 别决 议须经 出席 会议 的嘉实 多利 基金份 额、 嘉实 多利 优先 份额与 嘉实 多利 进取份 额 持有人各自所持 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每一级基金份 额应独立表 决,每一级 份额均应占出席 持有人大会 的各该级份 额总数的三 分 之二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涉 及更换基 金 管理 人、更 换基金 托管 人、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终止 嘉实 多利优 先份额 与嘉 实多利 进取 份额的运作 、终止基 金合同必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方为 有效。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 案, 并予以 公 告。 4. 采取 通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 律 法规 和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见 即视 为有效 的表 决, 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 应当计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采取记 名方式进 行投票表 决。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执行 方式 本基金 (包括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嘉实多 利优先份 额 、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 不进行收 益 分配。 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并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如果终 止嘉 实多 利优先 份 额 与嘉 实多利 进取份 额的 运作, 本基金 将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调 整基 金的收 益分 配。具体见 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 公告。 四、与基金 财产管理 、运用有 关费用的 提取、支 付方 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 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基金财产 拨划支付 的银行费 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基金信息 披露费用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有关 的会计师 费和律师 费;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8. 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 用。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65 ( 二) 上述 基金费 用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法律 规定 的范围 内参 照公 允的市 场价 格确定 ,法 律 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 规定。 (三) 基金费 用计提方 法、计提 标准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管理费按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7% 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 ×0.7%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托管费按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 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 ×0.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3. 除管 理费和 托管 费之 外的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他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 规定,按费 用支出金 额支付, 列入或摊 入当期基 金费 用。 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支 付。 (四) 不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的 律师 费、会 计师 费和信 息披 露费 用不 得从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基金 管 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 的费用等 不列入基 金费 用。 (五) 基金管 理费和基 金托管费 的调整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协 商酌 情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此 项调 整不需 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基金管 理人必须最 迟 于新的费率实施 日 2 日前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 (六) 基金税 收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根据国 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 ,履 行纳税义务 。 五、基金财 产的投资 方向和投 资限制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在有 效控制风 险、保持 适当流动 性的前提 下, 力争持续稳 定增值。 (二) 投资范 围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66 本基金投资 于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包括 国内 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含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权 证、资产 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国 债、金融 债、企业 (公 司) 债、 次级债、可 转换债券 (含 分离交易 可转债) 、短期 融资券、 政府机构 债、地方 政府债、 政策性金融 债、商业 银行金融 债、非银 行 金融 机构金 融债、 资产 支持证 券、央 行票 据、债 券回 购、 银行存 款等固 定收 益类资 产。 本 基金 可以投 资所有 一级 、二级 市场股 票等 权益类 资产 、权 证,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它金融工 具。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金 融工 具或 金融 衍生工 具,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 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资 产配置范 围为:债 券 (含可转 换 债券) 等 固定 收益类资 产占基金 资 产的比例不 低于 80%, 股票等 权益类资 产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不超过 20 %,持 有现金 及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不低 于 5% 。 (三) 投资理 念 本 基金 利用多 元化 的低 风险赢 利模 式,在 控制 基金 组合 下行 波动幅 度和 保持 适当流 动 性的前提下 ,追求收 益最大化 。 (四) 投资策 略 为 持续 稳妥地 获得 高于存 款利 率的收 益, 本基金 首先运 用“ 嘉实下 行风 险波动 模型 ”, 控 制基 金组合 的年下 行波 动风险 。在此 前提 下,本 基金 综合 分析宏 观经济 趋势 、国家 宏观 政 策趋 势、行 业及企 业盈 利和信 用状况 、债 券市场 和股 票市 场估值 水 平及 预期 收益等 ,挖 掘 风险 收益优 化、满 足组 合收益 和流动 性要 求的投 资机 会, 力求持 续取得 达到 或超过 业绩 比较基准的 收益。 1、嘉实下行 风险波动 模型 嘉 实下 行风险 波动 模型 从组合 层面 以及个 券层 面分 别度 量组 合潜在 的下 行风 险,并 根 据 宏观 环境以 及证券 市场 表现, 设置一 定的 阀值, 将组 合的 可能亏 损控制 在低 风险偏 好投 资人可接受 的范围内 。 在组合层面 ,本基金 将使用下 方波动率 、CVAR (条 件 在险价值) 等 指标,结 合情景分 析 和 压力 测试的 方法, 评价 组合在 未来一 段时 间发生 亏损 的可 能性, 以及可 能遭 受的亏 损金 额。 在 个券 层面, 本基 金将 对股票 等权 益类 资 产和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资 产, 采用 不同的 分 析 方法 。对股 票等权 益类 资产, 本基金 通过 不同板 块的 估值 情况以 及历史 波动 率等指 标, 限 制组 合在高 估值以 及历 史波动 率过高 的股 票的投 资比 例。 对债券 等固定 收益 类资产 ,本 基 金将 通过凸 度分析 法, 将债券 的凸度 与宏 观环境 相联 系, 当预期 未来进 入加 息通道 、债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67 券 市场 收益率 水平持 续上 移时, 本基金 根据 期限结 构和 类属 配置目 标,通 过凸 性分析 选择 波动特性最 优的债券 ,从而降 低组合可 能面临的 下行 风险。 2、资产配置 本 基金 根据对 宏观 经济 趋势、 国家 宏观政 策趋 势、 行业 及企 业盈利 和信 用状 况、债 券 市 场和 股票市 场估值 水平 及预期 收益等 方面 的动态 分析 ,在 限定资 产配置 范围 内,决 定债 券 等固 定收益 类资产 和股 票等权 益类资 产的 配置比 例、 并跟 踪影响 资产配 置策 略的各 种因 素的变化, 定期对大 类资产配 置比例进 行调整。 本基金采取“总收 益策略”(Total Return Strategy ),以信用较好的 中短期债券 为 核 心资 产配置 ,运用 定性 定量模 型,动 态分 析比较 本基 金投 资范围 内的各 子市 场中的 风险 收 益特 征,以 满足基 金组 合下行 波动风 险既 定阀值 和流 动性 需求的 条件下 收益 最大化 为目 标 ,在 各类投 资工具 中优 化选择 ,配置 和调 整组合 的卫 星资 产。从 而,本 基金 在谋求 持续 稳 定收 益的基 础上, 顺应 证券市 场变化 ,以 低风险 偏好 投资 人可接 受的安 全边 际,力 争在 投 资利 率或信 用工具 中, 或在少 量择机 投资 股票等 权益 类资 产中, 或在各 类工 具套利 投资 中,持续获 得增强收 益。 3、债券投资 策略 (1) 构建组合 本基金以信 用较好的 中短期债 券为主, 构建本基 金组 合的核心资 产配置。 本 基金 在单个 债券 选择 上,首 先, 根据个 券的 剩余 期限 、久 期、信 用等 级、 流动性 指 标,决定是 否将该债 券纳入组 合的债券 备选池; 其次 ,根据个券 的收益率 (到 期收益率 、票 面利率、利 息支付方 式、利息 税务处理) 与 剩余期限 的配比,对 照本基金 的收益要 求决 定是 否纳入组合 ;最后, 根据个券 的流动性 指标 (发行 总 量、流通量 、上市时 间) ,决定 个券的 投资总量。 (2) 嘉实债券组 合风险控 制措施 在 利率 风险控 制上 ,本 基金主 要从 组合层 面、 个券 层面 、及 交易场 所选 择等 方面, 防 范 和控 制价格 波动风 险。 在组合 层面, 本基 金根据 对市 场利 率变动 趋势的 主动 预测及 模型 测 试, 调整和 控制组 合久 期。在 个券层 面, 本基金 通过 凸性 分析, 在债券 备选 池中选 择波 动 特性 较优的 单个债 券。 在交易 场所选 择上 ,本基 金根 据对 影响流 动性因 素的 动态分 析, 适 当控 制在同 一交易 场所 上市交 易、且 现券 价格波 动幅 度较 大的现 券资产 的配 置比例 。此 外 ,在 预测利 率走势 、控 制基金 资产净 值波 动幅度 、保 持组 合适当 流动性 的基 础上, 本基 金优化组合 的期限结 构,以适 当降低机 会成本风 险和 再投资风险 。 在 信用 风险控 制上 ,本基 金根 据国家 有权 机构批 准或认 可的 信用评 级机 构的信 用评 级, 依 靠嘉 实信用 分析团 队、 及嘉实 中央研 究平 台的其 他资 源, 深入分 析挖掘 发债 主体的 经营 状况、现金 流、发展 趋势等情 况,严格 遵守嘉实 信用 分析流程、 执行嘉实 信用投资 纪律。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68 在 流动 性风险 控制 上, 日常运 作中 ,本基 金优 先由 现金 和到 期的短 期债 券逆 回购提 供 一 级流 动性保 障;由 现券 或个股 提供二 级流 动性保 障, 本基 金通过 适当 配 置流 动性较 好的 类属品种、 控制个券 信用等级 、分散化 组合投资 ,保 持二级流动 性保障。 (3) 优化组合 在 嘉实 债券组 合风 险控制 措施 下,本 基金 根据对 宏观经 济趋 势、货 币及 财政政 策趋 势、 债 券市 场供求 关系、 信用 息差水 平等因 素的 动态分 析, 还可 对部分 资产, 适当 运用久 期调 整 、期 限结构 调整、 互换 、息差 等积极 的主 动投资 策略 ,挖 掘生息 资产的 内在 价值, 优化 组合的风险 收益和流 动性。 ① 久期调整策 略 本 基金 根据对 市场 利率 变化趋 势的 预期, 可适 当调 整组 合久 期,预 期市 场利 率水平 将 上升时,适 当降低组 合久期; 预期市场 利率将下 降时 ,适当提高 组合久期 。 ② 期限结构调 整策略 本 基金 通过考 察市 场收 益率曲 线的 动态变 化及 预期 变化 ,可 适当调 整长 期、 中期和 短 期 债券 的配置 方式, 以求 适当降 低机会 成本 风险和 再投 资风 险,或 从长、 中、 短期债 券的 相 对价 格变化 中获利 。本 基金期 限结构 调整 的配置 方式 包括 子弹策 略、哑 铃策 略和梯 形策 略。 ③ 互换策略 本 基金 可同时 买入 和卖出 具有 相近特 性的 两个或 两个以 上券 种,利 用不 同券种 在利 息、 违约风险、 久期、流 动性 、税 收和衍生 条款等方 面的 差别,赚取 收益率差 。 ④ 息差策略 本基金可通 过正回购 ,融资买 入收益率 高于回购 成本 的债券,获 得杠杆放 大收益。 4、可转债投 资策略 本 基金 将根据 可转 债的 底价溢 价率 和到期 收益 率来 判断 其债 性,根 据可 转债 的平价 溢 价率和 Delta 系数大小来 判断其股性 强弱。当可转 债类属资产的债 性较强时, 将参照债券 类 资产 的投资 策略予 以管 理,当 可转债 类属 资产的 股性 较强 时,将 参照股 票类 资产的 投资 策略予以管 理。 5、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的股 票投资包 括新股申 购、公开 增发等一 级市 场投资和股 票二级市 场投资。 (1) 新股 申购 、公 开增发等 一级市场 投资 在 参与 股票一 级市 场投资 的过 程中, 本基 金管理 人将全 面深 入地把 握上 市公司 基本 面, 运 用嘉 实基金 的研究 平台 和股票 估值体 系, 深入发 掘新 股内 在价值 ,结合 市场 估值水 平和 股 市 投 资 环 境 , 充 分 考 虑 中 签 率 、 锁 定 期 等 因 素 , 有 效 识 别 并 防 范 风 险 , 以 获 取 较 好 收 益。 (2) 二级 市场股票 投资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69 本 基金 将依据 自上 而下 的动态 研究 ,发挥 时机 选择 能力 ,通 过流动 性较 高的 分散化 组 合投资,控 制流动性 风险和非 系统性风 险。 本 基金 运用嘉 实研 究平 台,配 置行 业和个 股, 优化 组合 。本 基金重 点关 注已 经或即 将 进 入成 长期但 距离成 熟期 和衰退 期较远 的 行 业,辅 之以 “行 业轮换 ”策略 ,同 时关注 嘉实 研 究平 台构建 的动态 “主 题型企 业群” ,精 选流动 性高 、安 全边际 高、具 有上 涨潜力 的个 股,力求增 强组合的 当期收益 。 (3) 套利 策略 本 基金 依托嘉 实研 究平 台,采 用定 性定量 方法 ,分 析企 业兼 并收购 中的 风险 收益, 寻 找 低风 险的套 利机会 ,择 机运用 并购套 利等 策略适 当操 作, 及时跟 踪市场 反映 ,更新 评估 分析,动态 调整组合 ,力争在 保持组合 较低波动 幅度 的前提下获 得稳定收 益。 6、权证投资 策略 权 证为 本基金 辅助 性投 资工具 ,其 投资原 则为 有利 于基 金资 产增值 。本 基金 权证投 资 将 以价 值分析 为基础 ,在 采用数 量化模 型分 析其合 理定 价的 基础上 ,立足 于无 风险套 利, 尽力减少组 合净值波 动率,力 求稳健的 超额收益 。 7、投资决策 (1) 决策 依据 1)国家有关 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 2)宏观经济、微 观经济运行 状况,货币 政策和财政 政策执行状况, 货币市场和 证券市 场运行状况 ; 3)分析师各 自独立完 成相应的 研究报告 ,为投 资策 略提供依据 。 (2) 决策 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 会定期和不 定期召开会 议,根据基 金投资目标和对 市场的 判断 决定基 金的总体投 资策略, 审核并批 准基金经 理提出的 资产 配置方案或 重大投资 决定。 2)相关研究 部门或岗 位对宏观 经济主要 是利率 走势 等进行分析 ,提出分 析报告。 3)基金经理根据 投资决策委 员会的决议 ,参考研究 部门提出的报告 ,并依据基 金申购 和 赎回 的情况 控制投 资组 合的流 动性风 险, 制定具 体资 产配 置和调 整计划 ,进 行投资 组合 的构建和日 常管理。 4)交易部依 据基金经 理的指令 ,制定交 易策略 并执 行交易。 5)监察稽核部负 责监控基金 的运作管理 是否符合法 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和公司 相关管 理 制度 的规定 ;风险 管理 部门运 用风险 监测 模型以 及各 种风 险监控 指标, 对市 场预期 风险 进 行风 险测算 ,对基 金组 合的风 险进行 评估 ,提交 风险 监控 报告; 风险控 制委 员会根 据市 场变化对基 金投资组 合进行风 险评估与 监控。 (五)投资 限制 1、禁止行为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70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定的 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 期内承销的 证券; (7) 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8) 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 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不 受 上述规定的 限制。 2、投资组合 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 (1) 债券 (含 可转换债 券) 等 固定收益 类资产 的投资比 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股票等权益 类资产的 投资比例 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20% ; (2) 持 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除 法律 法 规另有规定 外; (3)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 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 (4)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40%, 在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中的 债券回购 最 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得展 期; (5)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3%,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持 有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超 过该 权证的 10% 。法 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遵 从其 规 定; (6) 现金或到期 日在 1 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7) 本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20%,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品种除外 ; (8)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 资产 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 过 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71 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的 10%;本 基金 投资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信用级别评 级为BBB 级以 上( 含BBB)或 相当于BBB 级 ,在本基金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9) 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得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 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得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0 ) 本基 金不得 违反《基 金合同》 关于投资 范围和投 资比 例的约定; (11 )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规 定的其它 投资限制 。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或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原 因导 致投资 组 合不符合上 述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如 果法 律法规 及监 管政 策等对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禁止 行为 和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 变 更的 ,本基 金可相 应调 整禁止 行为和 投资 比例限 制规 定, 不需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基金法》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 当程序后 ,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 (六)业绩 比较基准 本 基金 业绩 比较基 准为 :中 国债 券总指 数收 益率 × 90% +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 × 10% 上 述业 绩比较 基准 能反 映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易于 广泛 地被投 资人 理解 ,因而 较 为适当。 如 果相 关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接 受的 业绩 比 较基 准 推 出, 经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本 基金可 以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并及时 公告。 (七)风险 收益特征 本 基金 为债券 型基 金, 其预期 风险 和预期 收益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混 合型 基金 ,高于 货 币市场基金 。 嘉 实多 利基金 份额 具有 本基金 组合 份额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嘉 实多利 优先 份额 和嘉实 多 利 进取 份额, 具有与 本基 金组合 份额不 同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嘉实多 利优先 份额 较低风 险、 预期收益相 对稳定; 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 较高风险 、预 期收益相对 较高。 (八)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 使股东权 利及债权 人权 利的处理原 则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 权利 及债权 人权 利, 保护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72 2.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市 公司 的经营管理 ; 3.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 为自 身、雇 员、 授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 在利 害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益。 (九) 基金的 融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 资、融券 。 六、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方法 和公告方 式 (一) 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 业日 以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 的非营业 日。 (二)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 值日无交 易的,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 价,确定公 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 (3)交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息 (自 债券计息 起始日或 上一起息 日至估值 当 日的利息) 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 日 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 不 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 易所上 市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按成 本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 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的 股票、债券 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73 (3)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 值。 3、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双方协 商解决。 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 (四) 估值程 序 1. 嘉实 多利基 金份 额的 份额净 值是 按照每 个工 作日 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日 基 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 算,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五位四 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 与嘉实多 利进取份 额的 份额净值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 第五位四舍 五入。 每 个工 作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值 及嘉 实多利 基金 份额 、嘉 实多 利优先 份额 净值 与嘉实 多 利进取份额 的份额净 值,并按 规定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 嘉实多 利基金 份额 、嘉实 多利优 先份 额与嘉 实多 利进 取份额 的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基 金 托管 人,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年 中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 进行。 (五) 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1、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 NAVt = T 日 闭市后的 基金资产 净值/T 日 基金份 额数 量。 NAVt:T 日嘉 实多利 基金份额 的份额净 值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74 T 日基 金份额 数量 :嘉 实多利 基金 份额、 嘉实 多利 优先 份额 与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数 量 之和。 嘉实多利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后4 位 ,小数点后 第5 位四舍 五入,由 此 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 T 日的 嘉实多 利基 金份 额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下一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况 ,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 或公告。 2、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 与嘉实多 利进取份 额的份 额净 值计算 (1)本基 金 8 份嘉实 多利优先 份额 与 2 份 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构 成一对份 额组合, 该份 额组合的份 额净值之 和等于 10 份嘉实多 利基金 份额 的份额净值 之和。 (2) 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 的约定年 收益率为5%。嘉实 多利优先份 额的约定 年收益率 除以 365 得到嘉 实多 利优先 份额的 约定 日简单 收益 率。嘉实 多利 优先份 额的 份额净 值, 自 基金 合同生效日 起至第 1 个基金份 额折算日 期间、或 自上 一个基金份 额折算日 (到 期折算日 或到 点折算日) 后的下一 个日历日 起至下一 个基金份 额折 算日期间,以 1.0000 元 为基准, 采用 嘉实多利优 先份额的 约定日简 单收益率 单利累计 计算 。 (3)计算出嘉实 多利优先份 额的份额净 值后,根据 嘉实多利优先份 额、嘉实多 利进取 份 额和 嘉实多 利基金 份额 各自份 额净值 之间 的关系 ,计 算出 嘉实多 利进取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4)基金份额折 算(到期折 算或到点折 算)后,嘉 实多利优先份额 、嘉实多利 进取份 额各自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方 法保持不 变。 (5)嘉实多 利优 先份 额、嘉实 多利进取 份额各 自基 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公 式 假设:自基 金合同生 效日起 (仅 适用于基 金合同生 效 日至第 1 个 基金份额 折算日) 、 或 上一个基金 份额折算 日 (到期折 算日或到 点折算日) 后的第 t 个 日历日,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 嘉实多利优 先份额、 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分别为 NAVt 、NAV(A)t 、NAV(B)t , 因为嘉实多 利优先份 额的约定 年收益率 为 5%,则 第 t 个日历日, 嘉 实多 利优先 份额 、嘉 实多利 进取 份额各 自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结 果,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5 位四舍 五入。 (六) 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将采 取必要 、适 当、合 理的措 施确 保基金 资产 估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当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4 位 以内(含第4 位)发生差 错时,视 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 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 差错类型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75 本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注册登 记机 构、 或代销 机 构 、或 投资人 自身的 过错 造成差 错,导 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差错 遭受 损失当 事人( “受 损方”)的 直接损 失按下 述“差 错处 理原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偿责任 。 上 述差 错的主 要类 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 障差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因 引起 的差 错,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 服,则属 不可抗力 ,按 照下述规定 执行。 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造成 投资人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 力原 因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 差错取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仍应负 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损 失时,差错 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 时进行 更 正, 因更正 差 错发 生的 费用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由于 差错 责任方 未及时 更正 已产生 的差 错 ,给 当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损 失承 担赔 偿责任 ;若差 错责 任方已 经积 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任。差 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 行确认,确 保差错已 得到更正 。 (2) 差错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 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 事人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责 。 (3) 因差错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 方仍应 对 差错 负责。 如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则差错 责任 方应赔 偿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金 额 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 人已 经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 额部 分支付给差 错责任方 。 (4) 差错调整 采用尽量 恢复至假 设未发生 差错的 正确 情形的方式 。 (5) 差错责任方拒 绝进行赔偿 时,如果因 基金管理人 过错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托 管 人应 为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偿 ,如 果因基 金托 管人 过错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人 追偿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人 之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 产的 损失, 并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偿 ;追偿 过程 中产生 的有 关费用,应 列入基金 费用,从 基金资产 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 的当事人未 按规定对受 损方进行赔 偿,并且依据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 或 其他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法 院判 决、仲 裁裁 决对 受损方 承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 金 管理 人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或 补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受的直接 损 失。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76 (7) 按法律法 规规定的 其他原则 处理差错 。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差错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 的责任 方; (2)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对因 差错 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由差 错的 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 ,并就差 错的更正 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 。 4. 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 处理的 原 则和方法 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错 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 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3) 因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 管理人 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 人按差错 情形,有 权向其他 当事 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由于各自技 术系统设置 而产生的净值计 算尾差,以 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 果为准。 (5)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处理 。 (七) 暂停估 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现 重大 转变 ,而 基金 管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 ,已 决定延 迟估值 ;如 出现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属于 紧急 事故 的任何 情况, 会导 致基金 管理 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 金资产的 ;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八) 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 负责 进行复 核。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或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 对外 披露基 金净值 的非 工作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 布。 (九) 特殊情 况的处理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77 1.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按估值方法的 第 5 项进 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 政策 变更、 市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 进行检 查,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 要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 七、基金合 同解除和 终止的事 由、程序 以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基金 合同变 更内 容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 同变更的 内容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 同意。 (1)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2) 变更基金 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 目标、投资 范围或投资 策略(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 (4)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5)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6) 提高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 标准。但根 据适用的相关规 定提高该等 报酬标 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8) 终止嘉实 多利优先 份额与嘉 实多利进 取份额 的运 作; (9)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 的其 他事项; (10)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 形。 但 出现 下列情 况时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变更后公 布,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 金承 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变更基金 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 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 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变化; (5)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响; (6) 根据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变 动基金上市 交易的规则等相 关规定,本 基金修 改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 与嘉实多 利进取份 额的上市 与交 易规定; (7) 在不变更本基 金合同其他 约定的条件 下,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本基金 可以在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变 更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的 收益分配方 式;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78 (8) 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 情形。 2. 关于 变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备案 ,并于 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议 意见后生效 执行,并自 生 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公告。 (二) 本基金 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管理 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接 其原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托管 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4.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 如 果本 基金合 同终 止, 本基金 将嘉 实多利 优先 份额 、嘉 实多 利进取 份额 全部 折算为 场 内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份额折 算基准日 为本基 金 合同 终止日 (如该日 为非工作 日,则顺 延至 下一个工作 日) ,份额折 算方式和 份额折算 计算方式 ,适用本基 金第二十 二章第 (二) 条第 1 款至第 3 款 的约定 。 (三) 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 时,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 组,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 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算 组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 算组 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 金合 同终止 ,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基 金 财产清算程 序主要包 括: (1) 基金合同 终止后, 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 (2) 基金合同 终止时, 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产;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价和变现 ;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6) 聘请律师 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79 (7) 将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 (8) 参加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民事 诉讼; (9) 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 (10)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3. 清算费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 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嘉 实多利基 金份额 的份 额比例进行 分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 项 规定清偿 前,不分 配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合 同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 产清 算 组公 告;清 算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项 须及 时公告 ;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 书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 组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 决方式 对 于因 基金合 同的 订立 、内容 、履 行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 量通过 协商、 调解 途径解 决。不 愿或 者不能 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届时 有效 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 各方当 事人均 有约束 力 , 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 担。 争 议处 理期间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 ,继 续忠 实、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 本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 律管辖。 九、基金合 同存放地 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 印制成册 ,供投资 者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 构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投 资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 《基金合 同》 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 内容应以 《基 金合同》正 本为准。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80 二 十 七、 基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嘉实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世 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金中心 二期 53 层09-1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北大 街 8 号华 润大厦 8 层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时间: 1999 年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9]5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中 外合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壹 亿伍仟万 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以及 中国 证监会许可 的其它业 务。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招 商银行) 住所:深圳 市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2002]83 号 经 营范 围:吸 收公 众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结算 ;办 理票 据贴现 ; 发 行金 融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债 券;同 业拆 借;提 供信 用 证服务 及担 保;代 理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业 务;提供 保管箱 服务 。外汇 存款; 外汇贷 款 ; 外 汇汇 款;外 币兑换 ;国 际结算 ;结汇 、售 汇;同 业外 汇拆 借;外 汇票据 的承 兑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外 汇担保 ;发 行和代 理发行 股票 以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买卖和 代理 买卖股 票以 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自营 和代客 外汇买 卖; 资信调 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离岸 金融业 务。 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 的其他业 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81 二、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行监 督。 1、本基金将 投资于以 下金融工 具: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国 债、金融 债、企业 (公 司) 债、 次级债、可 转换债券 (含 分离交易 可转债) 、短期 融资券、 政府机构 债、地方 政府债、 政策性金融 债、商业 银行金融 债、非银 行 金融 机构金 融债、 资产 支持证 券、央 行票 据、债 券回 购、 银行存 款等固 定收 益类资 产。 本 基金 可以投 资可以 投资 所有一 级、二 级市 场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权证,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它金融工 具。 2、本基金不 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 章及 《 基金合同》 禁 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金融 工具 或金 融衍生 工具 ,基 金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变 更对 权证或 资产 支 持证 券等投 资的比 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相应调 整本 基金的 投资 比例上限规 定,不需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发送 的不 符合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投 资行 为,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拒绝 执行, 并 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对 于已经 执行的 投资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该投 资行为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的规定的, 基金托管 人应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进 行整 改,并将该 情况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二)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融资 比例 进 行监 督。基 金合同 明确 约定基 金投资 风格 或证券 选择 标准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事先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投 资品种 池, 以便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证券 选择 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 。 本基金的投 融资比例 : 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资 产配置范 围为:债 券 (含可转 换 债券) 等固定 收益类资 产占基金 资 产的比例不 低于 80%, 股票等 权益类资 产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不超过 20 %,持 有现金 及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占 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不 低 于 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 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 限制: (1) 债券 (含 可转换债 券) 等 固定收益 类资产 的投资比 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股票等权益 类资产的 投资比例 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20% ; (2) 持 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除 法律 法 规另有规定 外; (3)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 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82 (4)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40%, 在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中的 债券回购 最 长期限 为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得展 期; (5)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3%,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持 有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超 过该 权证的 10% 。法 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遵 从其 规 定; (6) 现金或到期 日在 1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7) 本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20%,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品种除外 ; (8)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 资产 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 过 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9) 本基金投资 的资产支 持证券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级以 上( 含 BBB) 或相当 于 BBB 级 ,在 本基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 出。 (10 ) 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得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 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得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 股票的 30%; (12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本款所 规定比例 限制的, 本基金管 理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13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 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 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 基金 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14 ) 本基金不得 违反《基 金合同》 关于投资 范围和投 资比 例的约定; (15 )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规 定的其它 投资限制 。 除第 (6 ) 、 (9 ) 、 (12 ) 、 (13 ) 项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 并或基金 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投资 组合不符合 基 金合同的约定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83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如 果法 律法规 及监 管政 策等对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禁止 行为 和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 变 更的 ,本基 金可相 应调 整禁止 行为和 投资 比例限 制规 定, 不需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基金法》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 当程序后 ,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 (三)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 五条 第 九款 基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基 金托 管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式 对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 为和关 联交易 进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关 基金 禁止 从事关 联交易 的规 定,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事先 相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股 关系 的股 东、与 本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 系的 公司名 单及有 关关 联方发 行的证 券名 单。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有责 任确保 各自 提 供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 并 负 责 及 时 将 更 新 后 的 名 单 发 送 给 对 方。 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 事的 关联交 易时, 如基 金托管 人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 联交易 发生 时,基 金托 管人有权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进 行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投资运 作之 前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 标准的 、经慎 重选 择的、 本基金 适用 的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名 单。 基金管 理人 有 责任 确保及 时将更 新后 的交易 对手名 单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否则 由此造 成的 损失应 由基 金 管理 人承担 。基金 管理 人应严 格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择交 易对 手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管 理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单 进行 交易。 在 基金 存续期 间基金 管理 人可以 调整交 易对 手名单 ,但 应将 调整结 果至少 提前 一个工 作日 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 。新 名单确 定前已 与本 次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进 行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 算。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的 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的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 责解 决因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成 的纠 纷及损 失。 若未 履约的 交易对 手在 基金管 理人 确 定的 时间内 仍未承 担违 约责任 及其他 相关 法律责 任的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对相 应损失 先行 予 以承 担,然 后再向 相关 交易对 手追偿 。基 金托管 人则 根据 银行间 债券市 场成 交单对 合同 履 行情 况进行 监督。 如基 金托管 人事后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对手 进行 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醒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成 的任 何损失 和责 任。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84 (五) 本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应遵守 《 关于规范 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 证券行为 的紧 急通知》 、 《关于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 通受 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 知》 等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1. 本协议所 称的流通 受限证券 ,包括由 《 上市公司 证 券发行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公开 发 行 股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售 部分等 在发 行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 证券, 不包 括 由于 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因 而临时 停牌 的证券 、已 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 本 基金 可以投 资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且限 于由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或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责 登记 和存 管的, 并可在 证券 交易所 或全 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证券 。 基金不得投 资未经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非 公开发行 证券 。 基 金参 与非公 开发 行证 券的 认 购, 不得预 付任 何形 式的 保证 金,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 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有 锁 定 期 但 锁 定 期 不 明 确 的 证 券 , 且 锁 定 期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剩 余 期 限。 2. 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首次 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管 理人董 事 会批 准的有 关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风 险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基 金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管 理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流 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上述 资料 应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投资额 度和 投资比例控 制情况。 基 金管 理人应 至少 于首 次执行 投资 指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资料 书面 发 至 基金托 管 人 ,保 证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行 审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到 上述资 料后 两个工 作日 内,以书面 或其他双 方认可的 方式确认 收到上述 资料 。 基 金管 理人对 本基 金投 资受限 证券 的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关 风险 采取 积极有 效 的 措施 ,在合 理的时 间内 有效解 决基金 运作 的流动 性问 题。 如因基 金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 烈变 动等原 因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困 难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提 供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 支 付结 算,并 承担所 有损 失。对 本基金 因投 资受限 证券 导致 的流动 性风险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任何责 任。 3.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 关 书面 信息, 包括但 不限 于拟发 行证券 主体 的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文件 、发行 证券 数量、 发行 价 格、 锁定期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价 格、 总成本 、应 划付 的认购 款、资 金划 付时间 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上 述信 息的真 实、完 整, 并应至 少于 拟执 行投资 指令前 两个 工作日 将上 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 托管人, 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 足够 的时间进行 审核。 由 于基 金管理 人未 及时 提供有 关证 券的具 体的 必要 的信 息, 致使托 管人 无法 审核认 购 指令而影响 认购款项 划拨的, 基金托管 人免于承 担责 任。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85 4. 基金托管 人依照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 《托 管 协议》 审核基 金 管理人 投资流通 受 限证券的行 为。如发 现基金管 理人违反 了 《基金 合同 》 、 《托管协 议》 以及 其他相关 法律法 规 的有 关规定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采取合 理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人的利 益。基金 托管人有 权对基金 管理人的 违法 、违规以及 违反 《基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投资指令 不予执行 ,并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纠 正,基金管 理人不予 纠正或已 代表基金 签署合同不 得不执行 时,基金 托管人应 向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六)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 嘉 实多 利基金 份额净 值、 嘉实多 利优先 份额 净值与 嘉实 多利 进取份 额净值 的计 算、应 收资 金 到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 查。 (七)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上述事 项及投资 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时 以电 话提醒 或书 面提 示等方 式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 时核 对并回 复基金 托管 人,对 于收到 的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应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 出回 函,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期 限。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依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 对 基金 业务执 行核查 。包 括但不 限于: 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的 提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规 定时 间 内答 复并改 正,或 就基 金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的 要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 资料和 制 度等。 (九) 若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行政 法规 和 其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及 时纠 正,由 此造 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 三、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一)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 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 管人 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复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嘉实 多利基 金份 额净值 、 嘉实 多利 优先份 额净 值与 嘉实多 利进取 份额 净值、 、根 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 收、相关 信息披露 和监 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 为。 (二)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 基金法》 、 基金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86 合 同、 本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 书面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 限, 并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 改正。 (三) 基金托管 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金管 理人依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 对 基金 业务执 行核查 ,包 括但不 限于: 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的 书面提 示,基 金托 管人应 在规 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正 ,或 就基金 管理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 性和 真实性。 (四)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时 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 正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固有 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 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正 当指 令,不 得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任 何资产 。属 于基金 托管 人 实际 有效控 制下的 实物 证券在 基金托 管人 保管期 间的 损坏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任 应由 基金托管人 承担。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基 金账 户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采取措 施进行 催收 。基金 管理人 未及 时催收 给基 金财 产造成 损失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 偿基金财 产的损失 。 7. 基金 托管人 应安 全、 完整地 保管 基金资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正 当指 令, 不得自 行 运 用、处 分、 分配基 金的任 何资产 。不 属于基 金托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的 实物证 券的损 坏 、 灭失,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 。 8.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委托 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应 开立 “基金 募集 专户 ”。 该账 户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并 管 理。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 基金 停止募 集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 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 金财产的 全 部资 金划入 基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银 行账 户,同 时在 规定 时间内 ,基金 管理 人应聘 请具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87 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 具验 资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 届满 ,未能 达到 基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以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保 管基 金的银 行存 款, 并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托 管人 刻制、 保管 和使用。 2. 基金 银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 理人 不得假 借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何 其他 银行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法 律法规及 银行 业 监督管理 机构的有 关规定。 (四)基金 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 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联 名的证券 账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仅 限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 户, 并代表 所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基 金管 理人应 予以积 极协 助。结 算备付 金、 结算互 保基 金、 交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规定执 行。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允 许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 投资 业务, 涉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使 用的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基 金托管 人比 照上述 关于 账户开立、 使用的规 定执行。 (五)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 关规 定,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 场债 券的结 算。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回 购主协议。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88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其 他账 户,可 以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由基 金 管 理人 协助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开立。 新账户 按有 关规定 使用 并管理。 2. 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 金财 产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等有 价凭 证 按约 定由 基金 托管 人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的 保 管 库, 或存入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 库,实物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 有 价凭 证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理 。基金 托管 人对由 上述 存放机构及 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 有价 凭证不承担 保管责任 。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由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 的原件 分别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保 管。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外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 的与基 金财 产有关 的重 大 合同 应保证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件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重大 合 同签 署后及 时将重 大合 同传真 给基金 托管 人,并 在三 十个 工作日 内将正 本送 达基金 托管 人处。重大 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复核与完 成的时间 及程 序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金 额。 嘉 实多 利基金 份额 的份 额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基 金份 额总数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计算,精确 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五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值 及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的份 额净 值、 嘉实多 利 优先份额的 份额净值 与嘉实多 利进取份 额的份额 净值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按规定 公告。 嘉 实多 利优先 份额 的份 额净值 与嘉 实多利 进取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应按 照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进行计算并 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 金管 理人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后, 将嘉 实多 利基 金份额 净值 、嘉 实多利 优 先 份额 的份额 净值与 嘉实 多 利进 取份额 的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 公布。 3.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意见 的, 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 以公布。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89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 殊情形的 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 2. 估值方法 a、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 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 值日无交 易的,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 价,确定公 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 (3)交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息 (自 债券计息 起始日或 上一起息 日至估值 当 日的利息) 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 日 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交 易所上 市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按成 本估值。 b、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 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的 股票、债券 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 值。 c、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d、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90 e、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f、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双方协 商解决。 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3. 特殊情形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的 第 e 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 误处理。 (三)估值 错误的处 理方式 (1)当嘉实 多利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 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 额 净值错 误; 基金份 额净值 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 人 ,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进 一步 扩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当发 生净值 计算错 误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处 理,由 此给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基金造 成损失 的, 应由基 金管理 人先 行赔付 ,基 金管 理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向 其他 当事人追偿 。 (2)当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差 错给基金和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需 要进行赔偿 时,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况 界定 双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赔 偿: ①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与 本基 金有 关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成 一致 时,按 基金 管理 人的建 议执行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财产 造成的损 失,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赔付。 ② 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已由 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确 认后公 告, 由此 给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的 ,应 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金 ,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 金额,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 按照过错程 度各自承 担相应的 责任。 ③ 如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 虽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或 对基 金管理 人采用 的估 值方法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公 布基 金份额 净值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91 的 情形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计算结 果对外 公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 金造 成的损 失,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 付。 ④由于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信息 错误 (包括 但不限于 基 金申购或赎 回金额等) ,进而 导致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付。 (3)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 误,有关会计制 度变化或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 要的 措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4)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由于各自 技术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净值 计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 (5)前述内容如 法律 法规或 者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 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 法,双方当 事人应本 着平等和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原则进 行协商。 (四)暂停 估值与公 告基金份 额净值的 情形 (1)基金投 资所涉及 的证券交 易所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 比例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大转 变,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 利 益, 已决定 延迟估 值; 如果出 现基金 管理 人认为 属于 紧急 事故的 任何情 况, 导致基 金管 理人不能出 售或评估 基金资产 时; (4)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暂停基 金估值; (5)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认 定的其他 情形。 (五)基金 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 的会计制 度执行。 (六)基金 账册的建 立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应按 照双 方约 定的同 一记 账方 法和会 计 处 理原 则,分 别独立 地设 置、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对相 关各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 进 行核 对,互 相监督 ,以 保证基 金资产 的安 全。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对 会计 处 理方 法 存在 分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的 处理方 法为 准。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无 法查 找到错 账的 原因而影响 到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和公 告的,以 基金 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七)基金 财务报表 与报告的 编制和复 核 1. 财务报表 的编制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92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编 制,基金 托管人复 核。 2. 报表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基金管 理人 编制的 基金 财务报 表后, 进行 独立的 复核 。核对 不符 时, 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共同查 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 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 3. 财务报表 的编制与 复核时间 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 当在每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内完成月度 报表的 编制 及复核 ; 在每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基金季 度 报告的编制;在 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 金半年度 报告的编 制及复核 ;在每年 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 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 的编 制 及复 核。基 金托管 人在 复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的 报表 存在 不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应 共同查 明原因 ,进 行调整 ,调整 以国 家有关 规定 为准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 告 应当 经过审 计。基 金合 同生效 不足两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 告。 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登 记与保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至少 应包 括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称 、证 件号码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由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编 制和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分别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保存 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 妥善保管 ,则 按相关法规 承担责任 。 在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或编制 半年 报和年 报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有关资 料送 交基金 托管 人, 不 得无 故拒绝 或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基金管 理人 和托管 人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七、托管协 议的变更 、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 协议 双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变更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备案后生 效。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出现 的情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他 基金 托管人接管 基金资产 ;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他 基金 管理人接管 基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终止 事项。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 时,成立基 金 财产清算 组,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93 (2) 基金财产清算 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在基金财产清 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各自履行职 责,继续忠 实、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4) 基金财产清算 组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 金合 同终止 ,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基 金 财产清算程 序主要包 括: (1) 基金合同 终止后, 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 (2) 基金合同 终止时, 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产;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价和变现 ;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6) 聘请律师 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 (7) 将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 (8) 参加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民事 诉讼; (9) 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 (10)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3. 清算费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 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 项 规定清偿 前,不分 配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 依 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 用、 交纳所 欠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分 别计算 嘉实 多利 基金份 额、嘉 实多 利优先 份额 与 嘉实 多利进 取份额 各自 的 应计 分配比 例, 并据此 由嘉 实多 利基金 份额、 嘉实 多利优 先份 额与嘉实多 利进取份 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根 据其 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94 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并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在 本基金 的嘉 实多 利优先 份 额 与嘉 实多利 进取份 额终 止运作 后,如 果本 基金进 行基 金财 产清算 ,则依 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案, 将基金 财产 清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基金债 务后,按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进行分 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合 同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 算 组公 告;清 算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项 须及 时公告 ;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 书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 组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 决方式 因 本协 议产生 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 双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 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 能 解决的 ,任 何一方 均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地点 为北京 市 , 按 照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人均有 约 束力, 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 承担。 争 议处 理期间 ,双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95 二 十 八、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需 要 和市场的变 化,增加 或变更服 务项目。 主要服务 内容 如下: (一)资料 寄送 1、开户确认 书和交易 对帐单 首次基金交 易(除基 金开户外 其他交易 类型)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寄送 开户确认书 和交易对 帐单。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在每 年第 1-3 季 度结束后向 定制纸质对 账单且在季度内 有交易的投资 者寄 送季度对账单, 在每年第 4 季度结束后 向定制纸质 对账单且季度内 有交易或最 后一个交易 日 仍持 有份额 的投资 者寄 送年度 对账单 ;每 月向定 制电 子对 帐单服 务的份 额持 有人发 送电 子对帐单。 3、由于投资者提 供的邮寄地 址、手机号 码、电子邮 箱不详、错误、 未及时变更 或邮局 投 递差 错、通 讯故障 、延 误等原 因有可 能造 成对账 单无 法按 时或准 确送达 。因 上述原 因无 法 正常 收取对 账单的 投资 者,敬 请及时 通过 本公司 网站 ,或 拨打本 公司客 服热 线查询 、核 对、变更您 的预留联 系方式。 (二)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 从2004 年8 月27 日开 始正式推 出“开放 式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投资 者可通过中 国银行、 中国农业 银行、交 通银行等 代销 机构办理基 金定期定 额投资业 务。 (三)手机 短信服务 基 金管 理人向 定制 净值 短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 净 值 短信服 务。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可通过拨 打客户服 务电话 400-600-8800 (免 长途话 费) 、 (010 )85712266 , 也可通过 基 金管理人网 站定制短 信服务。 (四)在线 服务 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网 站 www.jsfund.cn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还可获 得如下服 务: 1、查询服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均 可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实现 基金 交易 查询 、账户 信息 查询 和基金 信 息 查询。 2、信息资讯 服务 投 资者 可以利 用基 金管 理人网 站获 取基金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各 类信息 ,包 括基 金的法 律 文件、业绩 报告及基 金管理人 最新动态 等资料。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96 3、网上交易 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 基金管理人 网站,通过 直销网上交易 办理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定 期定额申购 、定期定 额赎回、 定期定额 转换、查 询等 业务。具体 参见相关 公告。 (五)咨询 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如果想了解 申购与赎回 的交易情况、基 金账户余额 、基金 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 可拨打基 金管理人 全国统一 客服 电话:400-600-8800 ( 免长途话 费) 、 (010)85712266 ,或 传真:(010)65182266 。 2、网站和电 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97 二 十 九、 其他 应披 露 事项 自 2018 年 9 月23 日至2019 年3 月23 日, 本基金的 临时报告刊 登于《中 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 序号 临时报告名 称 披露时间 备注 1 关于增加青 岛银行为 嘉实旗下 基金代销 机构并 开展定投及 转换业务 的公告 2018 年 12 月 14 日 含本基金 2 关于增加百 度百盈为 嘉实旗下 基金代销 机构的 公告 2018 年 12 月 17 日 含本基金 3 关于增加大 连网金为 嘉实旗下 基金代销 机构并 开展定投、 转换业务 及参加费 率优惠的 公告 2019 年 1 月4 日 含本基金 4 关于增加奕 丰基金为 嘉实旗下 基金代销 机构并 开展定投、 转换业务 及参加费 率优惠的 公告 2019 年 1 月28 日 含本基金 5 关于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旗 下基金参 与嘉实 财富定投业 务的公告 2019 年 3 月8 日 含本基金 6 关于嘉实多 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办理基 金份额到期 折算业务 的公告 2019 年 3 月22 日 含本基金 7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嘉 实多利分 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19 年 3 月 27 日、3 月 28 日 暂停申购赎 回业务的 公告 2019 年 3 月22 日 含本基金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98 三 十 、招 募说 明书 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 《招募说明 书》 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及 基金代销机 构住所, 投资者可 在营 业 时间 免费查 阅,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复 印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保 证其 所提供 的文 本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99 三 十 一、 备查 文件 1. 中国证监 会核准嘉 实多利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募集的文件 ; 2. 《嘉实多 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 《嘉实多 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 ;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 其他文件 。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9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