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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科技创新混合A(007349)

华夏科技创新混合: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华 夏 科技创 新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托 管 协议 
 
 
 
 
 
 
 
基金管理 人:华夏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建设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华夏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目


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2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3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3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10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10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13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16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20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 24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 25 十一、 基金 费用 ............................................................................................................................. 27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29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29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29 十五、 禁止 行为 ............................................................................................................................. 31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32 十七、 违约 责 任 ............................................................................................................................. 34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 34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35 二十、 其他 事项 ............................................................................................................................. 35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35


华夏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鉴于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系一家 依照 中国法 律合 法成立并 有效 存续的 有限 责任公司 ,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资 格和能 力 , 拟 募集 发行 华夏 科技创 新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鉴于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法 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银行 , 按 照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鉴于华夏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拟担 任 华 夏科 技创 新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基金 管理人 , 中 国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拟担任 华夏 科技 创新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托 管人; 为明确华 夏 科 技 创 新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间 的权 利 义 务 关系, 特制 订本 托管 协议 ; 除非另 有约 定, 《 华夏 科技 创新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同 ” ) 中定义 的术 语在 用于 本托 管协议 时应 具有 相同 的含 义; 若 有抵 触应 以 《 基金 合同》 为准 , 并 依其条 款解 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空 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成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 元 存续期 间:100 年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华夏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立日 期: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等有 关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制订 。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订立本协 议的 目的是 明确 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之间在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 净值计 算 、 收 益分配 、 信 息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中 的权 利义 务及 职责 , 确 保基 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的 投资 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 金融工 具, 包括国内 依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包括华夏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科创板 、中小 板、创 业板 及其他 中国证 监会 注 册或 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港股通 标的股 票 、债 券(包括 国内依 法发 行和上 市交易 的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 债券、 企业债 券、 公司债 券、中 期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期融 资券、 次级 债券、 政府支 持机 构债 券、 政 府 支持债 券、 地 方 政府债 券、可 转换债 券、 可交换 债券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会 允许投 资的债 券)、 衍生品 (包括 股指期 货、国 债期货 、股 票期权 等) 、资 产支 持证券 、货币 市场工 具(含 同业 存单)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的 投资比 例为 :股 票投资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60%-95% ,投 资于港 股 通标的 股 票比例 为股 票资 产 的 0-50% ; 基金 所投 资股 票需 符合 科技创 新产 业及 子产 业的 定位要 求, 且 投资于科 技 创新主题的证券资产占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国 债 期 货、 股 票 期 权 合约 需 缴 纳 的交 易 保 证 金 后保 持 不 低 于基 金 资 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和 应收申 购款 等。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为 60%-95% , 投资 于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比例为 股 票资产 的 0-50% ; 基金 所 投资股 票需 符合 科技 创新 产业及 子产 业的 定位 要求 , 且投 资于 科技 创新主 题的 证券 资产 占非 现金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 国债期 货和 股票期权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现 金不 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华夏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由本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 (11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进入 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行 债 券回 购 的 最长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期 后不 得 展期; (12)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3 ) 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 票总市值 的 2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 合 约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14 ) 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5%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 总市值 的 3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 债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国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债券 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15)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交易 , 应 当遵 守下列 要求 : 开 放式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资产 支 持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6) 基金 因未 平仓 的期 权 合约支 付和 收取 的权 利金 总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开仓卖 出认 购期 权的 , 应 持有足 额标 的证 券; 开仓 卖出认 沽期 权的 , 应 持有 合约行 权所 需 的 全额现 金或 交易 所规 则认 可的可 冲抵 期权 保证 金 的 现金等 价物 ; 未平 仓的 期权 合约面 值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其中 ,合 约面 值按 照行 权价乘 以合 约乘 数计 算; 华夏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17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由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18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由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19)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 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 该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20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本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21 ) 基 金参 与融资 业务 后,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 本基金 持有 的融 资买 入股 票与其 他有 价证券 市值 之和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比 例限 制。 除上述 第(2)、 (9)、( 19 ) 、 (20), 因证 券期货 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期 货投 资之前 , 应与 基金托 管人 、 期 货公 司三 方一同 就期 货开户 、 清 算、估 值、 交收 等事 宜另 行签署 《期 货投 资托 管操 作三方 备忘 录》 。 本产品 如需 参加 期权 交易 , 应当按 照现 有证 券账 户开 立方式 向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 申请 新开 立一 个普 通证券 账户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将该 证券 账户 指定 交易 在证券 公司 或 期货公 司, 由相 应证 券公 司 (或 期货 公司 ) 为 本产 品开立 衍生 品合 约账 户后 , 再通 过该 证券 公司( 或期 货公 司) 参与 期权交 易。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另 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 定。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修改 或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 本基 金投 资按照 新颁 布的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定 执行 ,不需 另行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法律 法规 规定参 与融 资相 关业 务。 华夏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议 第十 五条第 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 式进 行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进行 交易。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每 半年对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及 结算 方式进 行更新 , 新名单 确定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手 所 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算 。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 , 应 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华夏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资 的流通 受限 证券须为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公 开发行 股 票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易 证券 ,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重大 消息 或 其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 回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限 证券 。 本 基金不 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 定期不 明确 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 限证 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或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 的证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作 的 落实和 协调 , 并 确保 基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问 题, 造成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流 通受限 证券 存管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安全 的责 任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 、基金 管理人 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票 ,应 制订流 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 并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需要解 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失 调 、 基 金 流动性 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对 解决 措施 , 以 及有 关异常 情况 的处 置。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首次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极 有 效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按照 基金 合 同及 托管 协议 的 有关 规 定做出 合理 资金 安排 并承 担 相应 责任 , 不 得影 响基 金资产 的清 算交 收,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产生 的 损 失。 对本 基金 因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导致 的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导致本 基金 出现 损失 致使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连带 赔偿 责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赔偿 基金 托管 人由 此遭受 的损 失。 3 、本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基 金管 理人应 至少 于投资前 三个 工作日 向基 金托管 人 提交有 关书 面资 料, 并保 证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的有 关资料 真实 、 准 确、 完整。 有关资 料如 有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调 整后 的资 料。 上述 书面资 料包 括但 不限 于: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 人与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或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华夏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金 管理人 应在本 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后两 个交易日 内, 在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 介 披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 数 量、 总成 本、 账 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账 面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本基金 有关 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券比 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 在 合理 期限 内未 能进 行及时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时 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在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管理 工作 方面有 关制 度、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的建立 与 完善情 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 七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 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八)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依 照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此 造成 的损华夏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 十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 进行 有效 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 基 金托 管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用基 金财产、未 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 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及 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 基金 管理 人 根 据本 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 基 金管理 人 进 行有 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华夏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 立。 5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 金 合同 》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 管基金 财产 , 如有 特殊 情 况双方 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基金 托管 人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 何资产 (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 依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结算 数据 完成 场内交 易交 收 、 开户银 行或 交易/ 登记 结算 机构扣 收 交 易费 、 结 算费 和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 6 、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外 , 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 产。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间 募集的 资金 应存于基 金管理人 在基金 托管人的 营业机构 开立的 “基金 募集专 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 《基 金合 同》 生 效的条 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规定 办 理退款 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基金 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 并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华夏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为 基金开 立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名 的 证券账 户。 2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证券账 户开户费由本 基金财产承 担。此项开户 费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垫付 ,待托管产 品 启始运 营后 , 基 金管 理人 可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将代 垫开 户费 从本 基金 托 管资 金账 户中扣 还基 金管 理人 。 账户 开立后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将证券 账户 开通 信息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4 、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保 证 金、 交收 资金 等的收 取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签 署的 《 托管 银行 证券 资金结 算协 议 》 执行。 5 、 账 户注 销时, 在遵 守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公司 的相 关规定 下, 由管 理人 和托 管人协 商 确认主 要办 理 人 。账 户注 销期间 ,主 要办 理人 如需 另一方 提供 配合 的, 另一 方应予 以配合 。 6 、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申请 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 银 行间 市场 登 记结算 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在银行 间市 场登 记结 算机 构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 持 有人账 户 和 资金 结算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约 定的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时 ,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人 协助 托管华夏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 证实书等有 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存放 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司/ 北 京分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保 管 凭证由 基金 托 管人持 有 。 实 物证券 、 银 行定期 存款 证实 书等 有价 凭证的 购买 和转 让, 按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双方 约定 办理 。 基金 托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或保 管的资 产不 承 担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签 署,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 署 的、 与基 金财 产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年 度审 计 合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基金 投资 业务 中产 生的 重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重大 合同 签署 后及 时以加 密方 式 将重大 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并在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期 限为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15 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 认及 执行 基金管 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时向 基金托 管人发 送资金划拨 及其他款项付 款指令,基 金 托管人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基金 名下 的资 金往来 等有 关事 项。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 、基 金管 理人 应指 定专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 令。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书 面授 权文 件, 内容包 括被 授权 人名 单、 预留印 鉴 及被授 权人 签字 样本 ,授 权文件 应注 明被 授权 人相 应的权 限。 3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授权 文件原 件并 经电 话确 认后 , 授权 文件 即生 效。 如果 授权文 件 中载明 具体 生效 时间 的 , 该 生效时 间不 得早 于基 金托 管人收 到授 权文 件并 经电 话确认 的时 点 。 如早于 ,则 以基 金托 管人 收到授 权文 件并 经电 话确 认的时 点为 授权 文件 的生 效时间 。 华夏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4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对授 权文 件负 有保 密义 务, 其内 容不 得向 被授 权 人及相 关 操作人 员以 外的 任何 人泄 露。但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有 权机关 要求 的除 外。 (二) 指令 的内 容 1 、指 令包 括付 款指 令以 及 其他资 金划 拨指 令等 。 2 、 基 金管 理人 发给 基金 托 管人的 指令 应写 明款 项事 由、 到账 时间 、 金 额、 账 户等 , 加 盖 预留 印鉴 并由 被授 权人 签字 或 盖章 。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1 、指 令的 发送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指令 应采 用传真 方式 或双 方协 商一 致的其 他方 式。 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在其 合法的经营权 限和交易权 限 内发送 指令 ; 被 授权 人应 严格按 照其 授权 权限 发送 指令。 对于 被授 权人 依约 定程序 发出 的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否认 其效力 。 但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已经 撤销 或更 改对 被授 权人的 授权 , 并 且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 协议 确认后 , 则 对于 此后 该被 授权人 无权 发送 的指 令, 或超权 限发 送的 指令, 基金 管理 人不 承担 责任, 授权 已更 改但 未经 基金托 管人 确认 的情 况除 外。 指令发 出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 以电话方式 或 者双方认可 的其他方式 向 基金托管人 确 认。 基金管 理人应在银行 间交易成交 后,及时将通 知单、 相关 文件及划款指 令 加盖印章 后 发至 基 金托 管人 并 以 电话 或者双 方认 可的 其他 方式 确认 , 由 基金 托管 人完 成后 台交易 匹配 及 资金交 收事 宜 。 如果 银行 间 结算 系统 已经 生成 的交 易需要 取消 或终 止, 基金 管理人 要 以 书面 或者双 方认 可的 其他 方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2 、指 令的 确认 基金托 管人应指定专 人接收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 ,预先通知 基金管理人其 名单,并与 基 金管理 人商 定指 令发 送和 接收方 式。 指令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后, 基金 托管 人应 指定专 人立 即审 慎验证 指令 的要 素是 否齐 全, 并将 指令 所载 签字 和印 鉴与授 权文 件进 行表 面真 实性及 权限 范 围核对 ,复 核无 误后 应在 规定期 限内 执 行 ,不 得延 误,如 有疑 问必 须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 3 、指 令的 时间 和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尽量 于划 款 前 1 个 工作 日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送指 令并 确认 。对 于要 求当天 到 账的指 令, 必须 在当 天 15:30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15:30 之 后发 送的 ,基 金托 管人尽 力执 行, 但不 能保 证划账 成功 。 如 果要 求当 天某一 时点 到账的 指令 , 则指令 需要 提前 2 个工 作 小 时发送 , 并相 关付款 条件 已经具 备 。 基 金托管 人将 视付款 条件 具备 时为 指令 送达时 间 。 对 新华夏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股申购 网下 发行 业务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网 下申 购缴 款日 (T 日) 的前 一工 作日 下班前 将指 令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指令 发送时 间最 迟不 应晚 于 T 日上 午 10:00 。 对 于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实 行 T+0 非担 保交收 的业 务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交易 日 14 :00 前将 划款指 令发 送 至托管 人。 因基 金管 理人 指令传 输不 及时 , 致 使资 金未能 及时 划入 中登 公司 所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包 括 由 于目前 沪深 市场 T+0 非担 保交收 规则 下, 可能 产生 的 引起 其他 托 管客户 交易 失败 、占 用结 算参与 人最 低备 付金 带来 的利息 损失 。 若 沪深 市场 T+0 非担 保交 收规则 调整 , 则此条 款内 容相应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确保 基金 托管 人在 执行 指令时 , 基金 资 金账户 有足 够的 资金 余额 , 在基 金资 金头 寸充 足的 情况下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本 协议的 指令 不得 拖延 或拒 绝执行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错误 指令 的情形 包括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和 《 基金 合同》 , 指令 发送人 员 无权或 超越 权限 发送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在履行监 督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错 误时,有权拒 绝执行,并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如需撤 销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应出 具书 面说 明, 并加 盖业务 用章 。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若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 指令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 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 应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 管人由于 过错 ,未按照基 金管理人发送 的指令执行 并对基金财产 或投资人造 成 的直接 损失 ,由 基金 托管 人赔偿 由此 造成 的直 接损 失。 (七) 更换 被授 权人 员的 程序 基金管 理人更换被授 权人、更改 或终止对被授 权人的授权 ,应立即将新 的授权文件 以 传真方 式 或 者双 方认 可的 其他方 式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并经 电话 确认 后生 效, 原 授权文 件同 时 废止 。 新 的授 权文件 在传 真发出 后七 个工 作日 内送 达文件 正本 。 新的授 权文 件生效 之后 , 正 本送达 之前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新 的授 权文 件传 真件 内容执 行有 关业 务, 如果 新的授 权文 件正 本与传 真件 内容 不同 , 由 此产生 的责 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接受基 金管 理人 指令的 人员 ,应 提前 以双 方认可 的方 式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八) 其他 事项 基金托 管人在接收指 令时,应对 指令的要素是 否齐全、印 鉴与被授权人 是否与预留 的 授权文 件内 容相 符进 行检 查, 如发 现问 题, 应及 时 报告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对 执行 基金华夏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管理人 的合 法指 令对 基金 财产造 成的 损失 不承 担赔 偿责任 。 基金参 与认 购未 上市 债券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代表 本 基金与 对手 方签 署相 关合 同或协 议, 明确约 定债 券过 户具 体事 宜。否 则, 基金 管理 人需 对所认 购债 券的 过户 事宜 承担相 应责任 。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 安排 (一) 选择 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营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应设 计选 择证 券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 构的 标准和 程序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选择 证 券经营 机构 , 租 用其 交易 单元作 为基 金的 专用 交易 单元。 基金 管理 人和 被选 中的证 券经 营机 构签订 委托 协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并依据 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提 供相关 资料 ,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申请 办理 接收结 算数 据手 续。 基金 管理人 应根 据有 关规 定, 在基金 的半 年度 报告和 年度 报告 中将 所选 证券经 营机 构的 有关 情况 及交易 信息 予以 披露 , 并将 该等情 况及 基 金交易 单元 号、 佣金 费率 等基本 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 、清 算与 交割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及相关业务 规则,签订 《 托管银行证 券 资金结 算协 议》 , 如投 资港 股通, 还需 签订 《证 券投 资基金 港股 通结 算补 充协 议》 , 用以 具体 明确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在 证券 交易 资金 结算 业务中 的责 任。 根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规定 ,在 每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对结 算参 与人的 最低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保 证金 限额 进行 重新 核算 、 调 整。 基 金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调 整最 低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保证 金当日 , 在 账户 资金报 告中 反映 调整 后的 最低备 付金 和结 算保 证金 。 基金管 理人 应预 留最 低备 付金和 结算 保 证金, 并根 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确定 、 基金 托管 人调 整后 的实 际 下月 最低 备付 金、结 算保 证金 数据 为依 据安排 资金 运作 ,调 整所 需的现 金头 寸。 基金托 管人负责基金 买卖证券的 清算交收。场 内资金结算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中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结 算数据 办理 ; 场外 资金 汇划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交易 划 款指令 具体 办理 。 如果因 为基金托管人 过错在清算 上造成基金财 产的直接损 失,应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 赔 偿; 如 果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未事先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增 加交易 单元 等事 宜, 致使 基金托 管人 接收 数据不 完整 , 造 成清 算差 错的责 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如 果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未事先 通知 需要华夏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单独结 算的 交易 , 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如 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违 反市 场操 作规则 的规 定进 行超 买、 超卖及 质押 券欠 库等 原因 造成基 金投 资清 算困 难和 风险的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后 应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按 照基 金托 管人与 基金 管理 人 签 订的 《托管 银行 证券 资金结 算协 议》 处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 必要措 施, 确保 T 日日终 有足够 的资 金头 寸完 成 T+1 日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资 金 交 收; 如因 基金 管理人 原因 导致 资金 头寸 不足,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T+1 日上 午 12:00 前补足 透支 款项 , 确 保资 金清算 。 如 果未 遵循 上述 规定备 足资 金 头寸 , 影 响基 金资 产的 清算 交收及 基金 托管 人与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之间 的一 级 清算, 按照 基金 托管 人 与 基金管 理人 签订 的《 托管 银行证 券资 金结 算协 议》 处理解 决 。 根据中 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结算规定 ,基金管理 人在进行融资 回购业务时 , 用于融 资回 购的 债券 将作 为偿还 融资 回购 到期 购回 款的质 押券 。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造成 债 券回购 交收 违约 或因 折算 率变化 造成 质押 欠库 , 导致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欠库 扣 款或对 质押 券进 行处 置造 成的投 资风 险和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实行场 内 T+0 交 收的 资金 清算按 照基 金托 管人 的相 关规定 流程 执行 。 2 、交 易记 录、 资金 和证 券 账目核 对的 时间 和方 式 (1) 交易 记录 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按日 进行 交易 记录的 核对 。 每 日对 外披 露净值 之前 , 必 须保 证当 天所有 实际 交易记 录与 基金 会计 账簿 上的交 易记 录完 全一 致 。 如 果实际 交易 记录 与会 计账 簿记录 不一 致 , 造成基 金会 计核 算不 完整 或不真 实, 由此 导致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2) 资金 账目 的核 对 资金账 目按 日核 实。 (3) 证券 账目 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交易 日结 束后 核对 基金 交易所 场内 证券 账目 , 确保 双方账 目 相符。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月末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核对 非交 易所 场内 的证券 账目 。 (三)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处理 的基 本规 定 1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 确认、 清算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委 托的 登记 机构 负责 。 2 、 基 金管 理人 或其委 托的 登记机 构 应 将每 个开 放日 的申购 、 赎 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 数据传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并对 传 递的 申购 、 赎 回、 转换开 放式 基金 的数 据真 实性负 责。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查 收 申 购 及转 入 资 金 的 到账 情 况 并 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指 令 及 时 划付 赎 回 及 转出 款项。 华夏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3 、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本基金(或 本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登 记机构每个工 作日 15:00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前一 开放日 上述 有关 数据 ,并 保证相 关数 据的 准确 、完 整。 4 、 登 记机 构应 通过 与基 金 托管人 建立 的加 密系 统发 送有关 数据 ( 包括 电子 数 据和盖 章 生效的 纸制 清算 汇总 表), 如因各 种原 因, 该系 统无 法 正常发 送, 双方 可协 商解 决 处理方 式。 基金 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的 数据 ,双 方各 自按 有关规 定保 存。 5 、关 于清 算专 用账 户的 设 立和管 理 为满足 申购、赎回及 分红资金汇 划的需要,由 基金管理人 开立资金清算 的专用账户 , 该账户 由登 记机 构管 理。 6 、 对 于基 金申 购过 程中 产 生的应 收款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应 收款 没有 到达 基金 资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造成 基金 损失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 偿基 金 的损失 。 7 、赎 回和 分红 资金 划拨 规 定 拨付赎 回款或进行基 金分红时, 如基金资金账 户有足够的 资金,基金托 管人应按时 拨 付; 因基 金资 金账户 没有 足够的 资金 , 导致基 金托 管人不 能按 时拨 付, 如系 基金管 理人 的 原 因造成 ,责 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垫款 义务 。 8 、资 金指 令 除申购 款项到达基金 资金账户需 双方按约定方 式对账外, 回购到期付款 和与投资有 关 的付款 、赎 回和 分红 资金 划拨时 ,基 金管 理人 需向 基金托 管人 下达 指令 。 资金指 令的 格式 、内 容、 发送、 接收 和确 认方 式等 与投资 指令 相同 。 (四) 申赎 净额 结算 基 金 托 管账 户与 “ 基 金清 算账 户 ” 间 的资 金结 算 遵循 “ 全 额 清 算、 净额 交 收 ” 的 原则 , 每 日按照 托管 账户 应收 资金 与应付 资金 的差 额来 确定 托管账 户净 应收 额或 净应 付额 , 以 此确 定 资金交 收额 。 当 存在 托管 账户净 应收 额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交收日 15:00 之 前从基 金清 算账 户划到 基金 托管 账户 ; 当 存在托 管账 户净 应付 额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在 T-1 日将划款 指令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 令将托 管账 户净 应付 额在 交收 日 12:00 之 前划往 基金 清算 账户 。特 殊情况 时, 双方 协商 处理 。 (五) 基金 转换 1 、 在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它 基金 开展 转换 业务之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函告基 金 托管人 并就 相 关 事宜 进行 协商。 华夏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2 、 基 金托 管人 将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传送 的基 金转 换数 据进行 账务 处理 , 具体 资 金清算 和 数据传 递的 时间 、程 序及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承担 的权 责按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的公 告执行 。 3 、本 基金 开展 基金 转换 业 务应按 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进行 公 告。 (六) 基金 现金 分红 1 、基金 管理人 确定分 红方 案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核定后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 有 关规定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分 红进 行账 务处 理并核 对后 ,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现 金红 利的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 应 及时 将资金 划入 专用 账户 。 3 、基 金管 理人 在下 达指 令 时,应 给基 金托 管人 留出 必需的 划款 时间 。 (七)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特 别约定 1 、本基 金投资 银行存 款前 , 基金管 理人 应与存 款银 行签订具 体存 款协议 ,包 括但不 限 于以下 内容 : (1 ) 存 款账户 必须 以本 基 金名义 开立,并将 基 金托 管 人为本 基金 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户 指 定为唯 一回 款账 户, 任何 情况下 ,存 款银 行都 不得 将存款 投资 本息 划往 任何 其他账 户。 (2)存 款银行 不得接 受基 金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任 何一方单 方面 提出的 对存 款进行 更 名、 转 让、 挂 失、 质 押、 担保、 撤 销、 变更印 鉴及 回款账 户信 息等 可能 导致 财产转 移的 操作 申请。 (3) 约定 存款 证实 书的 具 体传递 交接 方式 及交 接期 限。 (4)资 金划转 过程中 需要 使用存款 银行 过渡账 户的 ,存款银 行须 保证资 金在 过渡账 户 中不出 现滞 留, 不被 挪用 。 2 、 本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 必须采 用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办理。 托管 人负 责依 据管 理人提 供 的银行存 款投资合同/ 协议、投资指 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 办理资金的支付以及存款 证实 书的接 收、 保管 与交 付, 切实履 行托 管职 责。 托 管 人负责 对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进行保 管, 不负 责对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真伪 的辨别 ,不 承担 存款 开户 证实书 对应 存款 的本 金及 收益的 安全 。 3 、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银 行存 款或办 理存 款支 取时 , 应 提前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以便 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履 行相应 的业 务操 作程 序。 因发生 逾期 支取 、 提 前支 取或部 分提 前支 取,托 管银 行不 承担 相应 利息损 失及 逾期 支取 手续 费。 4 、 对 于已 移交 托管人 保管 的存款 开户 证实 书等 实物 凭证, 托管 人应 确保 安全 保管; 对 未按约 定将 存款 开户 证实 书等实 物凭 证移 交托 管人 保管的 , 托管 人应 向管 理人 进行必 要的 催 缴和风 险提 示 ; 提示 后仍 不将相 关实 物凭 证送 达托 管人保 管的 , 出于托 管履 职和尽 责 , 托 管华夏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人可视 情况 采取 必要 的风 险控制 措施 : (1) 建立 风 险预警 机制 , 对于实 物凭 证未送 达集 中度 较高的 存款银 行,主 动发 函管理 人尽量 避免在 此类 银行进 行存款 投资; (2) 在定期 报告中 , 对未按 约定 送达 托管 人保 管的实 物凭 证信 息进 行规 定范围 信息 披露 ; (3) 未送 达实物 凭证 超 过送单 截止 日后 30 个 工作 日,且 累 计 超过 3 笔 (含 )以上 的, 部分 或全 部暂 停配合 管理 人 办理后 续新 增存 款投 资业 务, 直 至实 物凭 证送 达我 行保管 后解 除。 实物 凭证 未送达 但存 款本 息已安 全划 回托 管账 户的 , 以及因 发生 特殊 情况 由管 理人提 供相 关书 面说 明并 重新承 诺送 单 截止时 间的 ,可 剔除 不计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金 额。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交 易 日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01 元,小 数点 后 第五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每个交 易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本 基金 T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在 T+1 日内 公告 。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交 易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 对 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 券 、 货币 市场工 具、 资 产支 持证券、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股 票 期权 和 银行 存款 本 息 、应 收款项 、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债 。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投资 品种 ,按如 下原 则进 行 估 值: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 交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等) ,以其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市 价(收 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华夏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② 在交易 所市 场上市 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 固定收 益品 种(另有 规定 的除外) ,选 取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③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的可 转换 债券 ,选 取每 日收盘 价作 为估 值全 价。 ④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转 让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和 私募 债券 , 估 值日 不存 在活 跃市 场时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其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在成 本能 够近 似体现 公允 价值 时按 成本 估值。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②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和 债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③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发 行未 上市或 未挂 牌转 让的 债券 , 对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 应 以活 跃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 作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代 表计 量 日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应 对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 确 认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 对 于不存 在市 场 活 动或市 场活 动很 少的 情况 下,则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④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对 全国银 行间市 场上 不含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按照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银行 间市 场上 含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按 照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 的唯一 估值 净价或 推荐估 值净价 估值 。对于 含投资 人回售 权的 固定收 益品种 , 回售登 记 期 截止 日 ( 含当 日) 后未 行使 回售权 的按 照长待 偿期 所对 应的 价格 进行估 值 。 对 银 行间市 场未 上市 , 且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债 券, 在发 行利 率与 二级市 场利 率不 存在明 显差 异, 未上 市期 间市场 利率 没有 发生 大的 变动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4) 存款 的估 值方 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入 。 (5) 投资 证券 衍生 品的 估 值方法 ① 股指期 货、 国债期 货合 约,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估 值, 估值当 日无 结算价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② 本基 金投 资股 票 期 权,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的规 定估 值。 华夏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6) 本基 金可 以采 用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按照 上述 公允 价值确 定原 则提 供的 估值 价格数 据。 (7)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 其他 资产 按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有关 规定 进行 估值。 (9)当 发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用摆 动定 价机制 ,以 确保基 金 估值的 公平 性。 (1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估值方 法的 第 (7) 项进 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的 处理 方式 1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 )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值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当发 生净值 计算 错误时 ,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处理 , 由此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 金造 成损失 的 ,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先行 赔付 , 基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 有 权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 2 、当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差 错给基金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成损 失需 要进行 赔偿 时,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赔偿 : (1)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与本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双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 , 按基金 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 基金 份华夏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2)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确认 后公告 ,而 且基金 托 管人未 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 向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责 任 。 (3)如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结果 ,虽 然多次 重新 计算和 核 对,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 ,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4)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 提 供 的信息 错误 ( 包括但 不限 于基金 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 , 进 而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 付。 3 、由于 证券 、 期货 交 易所 及登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误, 有关 会计制 度变 化或由 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而造成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误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如 果行 业另 有通 行 做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估 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 它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华夏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基 金管 理人编制 的基 金财务 报表 后,进行 独立 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 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 在 编制 季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时,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取得业 绩比 较基准 的基 础数 据, 或者 基金管 理人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编制 结果 与基 金托 管人 不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需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 数据。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 指按 规定 将基金 的可 分配 收益 按基 金份额 进行 比例 分配 。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基金收 益分 配应 遵循 下列 原则: 华夏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1、 由 于基 金费 用的 不同, 不同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在收 益分配 数额 方面 可能 有所 不同,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各 类别 基金 份额分 别制 定收 益分 配方 案,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一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3、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 转 为基 金份 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 选择,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 方式 是 现 金 分红 ;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且对 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登记 机构 可对 基金 收益分 配原 则进 行调 整,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 配基准 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截 止日 ) 的时间 不得 超 过 15 个工 作 日。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公 告后 (依 据具 体方案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 行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同一类 别的 基 金份额 。红 利再投 资的计 算方法 ,依 照《业 务规则 》 执行。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应按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进行信 息披 露,拟 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在 公开 披露 之前应 予保 密。 除按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及华夏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其他有 关规 定进 行信 息披 露外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运作 中产 生的 信息以 及从 对 方获得 的业 务信 息应 予保 密。 但 是, 如 下情 况不 应视 为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保密 义 务: 1 、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为遵守 和服 从法院 判决 或裁定、 仲裁 裁决或 中国 证监会 等 监管机 构 的 命令 、决 定所 做出的 信息 披露 或公 开。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内容 主要 包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基 金合同 》 、 托管 协议 、 基 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 基金合 同》 生效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告 (包括 基金 年度报 告、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临时 报告、 澄清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投资资 产支持 证券 的相关 公告、 投资 股 指期 货 的相 关公告 、 投资国 债期 货 的 相关 公告 、 股票 期 权投 资情况 、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相 关公 告、 投资 港股 通 标的股 票的 相关 公告 、 投 资科创 板股 票的 相关 公告 、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信息 。 基 金年 度 报告需 经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三)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职责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信息 披露 过程 中应 以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为 宗旨 , 诚 实 信用 , 严 守秘 密。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办 理与 基金 有关 的信息 披露 事宜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于 本章 第 ( 二) 条 的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的 事项 进行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予以 公布。 对于不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 ( 或基金 管理 人) 复核 的信 息,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 在 公告前 应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 互 相监 督, 保 证其履 行按 照法 定方 式和 限时披 露 的义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时间 内 , 将 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指定 媒介披 露 。 根据法 律法 规应 由基 金托 管人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 基金 托管人 将通 过指 定媒 介或 基金托 管人 的 互联网 网站 公开 披露 。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可 抗力 。 (2)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时 。 华夏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情况。 2 、程序 按有关 规定 须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起 草、 并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 发生 《 基金 合同》 中规 定需要 披露 的事 项时, 按 《基金合 同》 规 定公布 。 3 、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予以披 露的信息文本 ,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处, 投资者可以免 费查阅。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获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证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十一、基金费用 (一) 基金 管理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0% 年费 率 计提 。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1.5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二) 基金 托管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三) 销售 服务 费


销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 市场推 广、 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本 基金 份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适 用不同 的销 售服 务费 率。 其中,A 类基 金份 额 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C 类 基金 份额 销售 服务 费 年费率 为 0.8% 。 各类别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R÷ 当 年天 数 H 为各 类别 基金 份额每 日 应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华夏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R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适 用 的销售 服务 费率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 合同 》 生 效前 的律 师费、 会计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用 等相 关费 用不 得从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的 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以 及其 他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不 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五)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履行适当 程序 后,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可 协商 酌情降低 基金 管理费 和基 金托管费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 六)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复 核程 序、 支付 方式和 时间 1 、复 核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计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 基金 托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等, 根据本 托管 协议和 《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复核 。 2 、支 付方 式和 时间 基金管 理费 、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与基 金管 理人核 对一 致 的财 务数 据 , 自动 在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基金 管理 人 无需再 出具资 金划拨 指令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费 用自动 扣划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 对, 如发现 数据 不符 ,及 时联 系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登记 机构 , 由登 记机 构分 别支付 给各 个 基金销 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在首期 支付 基金 管理 费 、 销售服 务费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向 托管 人出 具正 式函 件指定 基金 管理费 、 销售 服务费 的收 款账户 。 基金 管理人 如需 要变更 此账 户 , 应提 前 5 个工作 日向 托 管 人出具 书面 的收 款账 户变 更通知 。 ( 七) 违规 处理 方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从基金 财产 中列 支费 用时 , 基金 托管 人可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予以 说明 解释 , 如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由 ,基 金托 管人 可拒 绝支付 。 华夏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 并 应遵守 保密 义务 。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 档案 的保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基金 托 管人应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 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 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1 、基 金管 理人 签署 重大 合 同文本 后, 应及 时将 合同 文本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2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将与 本基金账 务处 理、资 金划 拨等有关 的合 同、协 议传 真基金 托 管人。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生变 更,未变更的 一方有义务 协助变更后的 接任人接收 相 应文件 。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 记账 凭证 、 基 金账册 、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承担保 密义 务并 保存 至少 十五年 以上 。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1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的 情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管 理 资格 。 (2)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华夏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3)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解任 。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如下程 序进 行: (1 ) 提 名 : 新 任基 金管 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 含 10% )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基金 管 理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表决 通过 ,决 议自 表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3)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4)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选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公 告:基 金管理 人更 换后,由 基金 托管人 在更 换基金管 理人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6)交 接: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妥善保管 基金 管理业 务资 料,及 时 向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或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接 收 。 临 时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 人核 对基金 资产 总 值 。 (7)审 计: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审 计费 用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8)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 ,如果 原任 或新任基 金管 理人要 求, 应按其 要 求替换 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基 金管 理人 有关 的名 称字样 。 (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1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 情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托 管 资格 。 (2)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3)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解任 。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 提 名 : 新 任基 金托 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 含 10% ) 基华夏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基金 托 管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表决 通过 ,决 议自 表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3) 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 (4)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的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公 告:基 金托管 人更 换后,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更 换基金托 管人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6)交 接: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 的移 交手 续 , 新 任基 金托管 人或 者临 时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及 时 接收。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或 临时基 金托 管人 应与 基金 管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 (7)审 计: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审 计费 用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的条 件和 程序 1 、 提 名: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和新任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更 换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联 合公告 。 (四 ) 新 任或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接收 基金 管理 业务 或新 任或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接收 基金财 产 和基金 托管 业务 前, 原基 金管理 人或 原基 金托 管人 应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 , 并 保证不 做出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造成 损害的 行为 。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 当事 人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二) 基金 管理 人不 公平 地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人不 公平 地对待 其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华夏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三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他人 泄漏 基金 运作 和管理 过程 中任 何尚 未按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方式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六) 基金 管理 人在 没有 充足资 金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投资 指令 和赎 回、 分 红资 金的划 拨指 令, 或违 规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指令 ,但 特殊情 况除 外 。 (七)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在行 政上 、 财 务上 不独立 , 其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他 从业 人员相 互兼 职。 (八) 基金 托管 人私 自动 用 或处分 基金 财产 , 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合 法指 令、 《 基金 合同》 或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 行处 分的除 外。 (九) 基金 财产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1、 承 销证 券;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或者 提 供担保 ;3、从 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4 、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5、从 事内 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其 他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动 ;6、 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 受 相关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 本 基金 投资按 照新 颁布 的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 定执 行,无 须另 行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十)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以及依照 法律 、行政 法规 有关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效。 (二)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 形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华夏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 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 (6) 将清 算报告 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6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8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9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夏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4 十七、违约责任 (一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不履 行本 协议 或履 行本协 议不 符合 约定 的, 应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中 , 违反 《基金 法》 或者 《基 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议 约定 , 给 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分别 对各 自 的 行为依 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因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应当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 对损 失的 赔偿, 仅限 于直 接损 失。 (三) 一方 当事 人违 约, 给另一 方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 就直 接损 失进 行赔 偿; 给 基金 财产造 成损 失的 , 应 就直 接损失 进行 赔偿 , 另 一方 当事人 有权 利及 义务 代表 基金向 违约 方追 偿。但 是如 发生 下列 情况 ,当事 人免 责: 1 、不 可抗 力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按照当 时有 效的法 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作 为或不 作 为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 3 、在没 有过错 的情况 下, 基金管理 人由 于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投资 原则 投资或 不 投资造 成的 直接 损失 或潜 在损失 等 。 (四 ) 一 方当 事人违 约 , 另一方 当事 人在 职责 范围 内有义 务及 时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 尽 力 防止损 失的扩 大。没 有采 取适当 措施致 使损失 进一 步扩大 的,不 得就扩 大的 损失要 求赔偿 。 非违约 方因 防止 损失 扩大 而支出 的合 理费 用由 违约 方承担 。 (五 ) 违 约行 为虽已 发生 , 但 本托 管协 议能够 继续 履行的 , 在最 大限度 地保 护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 本协 议。 (六 ) 由 于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可 控制 的因 素导致 业务 出现 差错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基金 财产 或投 资人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北京 仲裁 委员 会 ,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 按照北京 仲 裁委 员会 届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 按普通 程序 进 行仲裁 。仲 裁 裁决 是终局 的,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力 ,华夏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5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 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托管 协议 草案 , 应经 托管 协议当 事人双 方盖章 以及 双方法 定代表 人或授 权代 表签字 (或盖 章) , 协议当 事人双 方根据 中国证 监会 的意 见修 改托 管协议 草案 。托 管协 议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的文 本 为 正式文 本。 (二) 托管 协议 自 《基 金 合同》 成立 之日 起成 立,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生效 。 托 管协议 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起 至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日 止。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 本协 议一 式六 份, 协议双 方各 持二 份, 上报 监管机 构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 权司 法机关 依法 冻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份额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配合 , 承担司 法协 助义 务。 除本协 议有 明确 定义 外, 本 协议的 用语 定义 适用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 协议 未尽 事宜, 当事 人 依据 《基 金合 同》 、 有关法 律法 规等 规定 协商 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 签订 本协议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章、 签订 地、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