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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量化驱动混合(001980)

中欧基金: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中欧数据挖掘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中欧量化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中欧数据挖掘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中欧量化驱动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管理的中欧数据挖
掘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欧数据挖掘”)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 月 13 日生效,中欧数据挖掘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中
债综合指数收益率*40%”,中欧量化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欧量化驱动”
)基金合同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生效,中欧量化驱动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
益率*8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
鉴于基金运作后投资策略、基金业绩体现出的实际风险收益特征及为更好地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经与两只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
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自 2019 年 4 月 26 日起变更中欧数据挖掘和中欧量
化驱动的业绩比较基准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现将中欧数据挖掘和中欧量化驱动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欧数据挖掘
(一)业绩比较基准变更
中欧数据挖掘的业绩比较基准由“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40%” ,变更为“中证 500 指数收益率*95%+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5%”。
(二)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中欧数据挖掘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中“五、业绩比较基准”,修订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500 指数收益率*95%+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5%。
中证 500 指数包含了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之外的 A 股市场中流动性好、代表性强
的中小盘股票,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情况,对沪深股市中小盘
的整体走势具有较强代表性且该指数认可度较高。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选样债券信用类别覆盖全面,期限构成宽泛。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
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的事项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亦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变化,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修订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在中欧数据挖掘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
应更新。
3、本公告仅对中欧数据挖掘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的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zofund.com)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二、中欧量化驱动
(一)业绩比较基准变更
中欧量化驱动的业绩比较基准由“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20%” ,变更为“创业板指数收益率*95%+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5%”。
(二)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中欧量化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中“五、业绩
比较基准”,修订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创业板指数收益率*95%+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5%。
创业板指数从创业板股票中选取 100 只组成样本股,反映创业板市场层次的运行情况。
创业板指数与深证成份指数、中小板指数共同构成反映深交所上市股票运行情况的核心指
数。创业板指数样本股调整每季度进行一次,以反映创业板市场快速成长的特点。中债综
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选样债券信用
类别覆盖全面,期限构成宽泛。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
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
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的事项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亦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变化,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修订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在中欧量化驱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
应更新。
3、本公告仅对中欧量化驱动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的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zofund.com)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投资者可以通过可以拨打本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700)或登录本公
司网站(www.zofund.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