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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乐享(002432)

天弘乐享: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4月)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天 弘 乐享 保 本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基金管 理人: 天弘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日








期: 二〇 一九年 四月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 重要提 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6 年1 月27 日证监许可[2016]193 号文准予注册募 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于2016 年3 月9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 性,充 分考虑 自身的风 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断 市场, 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人 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利率 风险,信 用风险 ,流动 性风险, 再投资 风险, 通货膨胀 风险, 操作或 技术风险, 合规性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股 票、 权证、 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其 中投资于 权证的 比例不 超过基金 资产的 3% ; 债券、货 币市场 工具等 稳健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在开放期,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其 中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证金 和应收申购款等,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 型基金。





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 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 可能造成受托 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 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从而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 对本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基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 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损失投资本金的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时, 结合市场情况, 本基金无法按照 《关于避险 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 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运作机制进行调整, 故不再符合保本 基金存续条件。 因此, 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 约定依法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 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具体信息请参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9 年 3 月 12 日在指定媒介披露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乐享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发生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的公告》 。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每 6 个月更新一次, 并于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 公告。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03 月 09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 年12 月31 日 (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 目





录 一、绪 言 ................................................ 5 二、释 义 ................................................ 6 三、基 金管理人 ......................................... 13 四、基 金托管人 ......................................... 23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27 六、基 金的募集 ......................................... 32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 33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 34 九、保 本、保本的保证及 保本周期到期 ...................... 43 十、基 金的投资 ......................................... 57 十一、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67 十二、 基金的业绩 ....................................... 70 十三、 基金的财产 ....................................... 71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2 十五、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7 十六、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8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0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1 十九、 风险揭示 ......................................... 87 二 十、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92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 94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111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 126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的事 项 ............................... 128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29 二十六 、备查文件 ...................................... 130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 一、绪 言 《天弘乐 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以 下简称 “ 招募 说明书 ”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关于保本 基金的指导 意见》 ( 以下简 称 “ 《 指导意见 》 ”) 、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 以下简 称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以 及《天 弘乐享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 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 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乐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 人:指 与 基金管理 人签订 保证合 同,为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 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由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 为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保本 义务人 : 与基金管 理人签 订风险 买断合同 , 为本 基金的 某保本周期 (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6、基金 合同: 指 《天弘乐 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 协议: 指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就本基 金签订 之《天 弘乐享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 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 明书: 指《天 弘乐享保 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9、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指 《天弘 乐享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10、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1、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4 月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





13、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流动性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 业监督 管 理机构: 指中国 人民银 行和/或 中国银 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 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 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 指 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包括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保本周期: 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 本基金以每 3 年为一个保本 周期, 即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3 年后的对应日止, 此后各保本 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该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 如对应日为非工 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保本周期内不开放申购及赎 回业务, 基金管 理人将 在每个保 本周期 到期前 公告下一 个保本 周期的 起始时间。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5、 保本周期起始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其后 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36、 保本周期到期日: 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 ,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无该对 应日, 则顺延 至下一个 工作日 。 《基 金合同》 中若无 特别所 指即为当期 保本周期到期日











37、 持有到期: 在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的基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 金份额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开放期申购、 开放期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 基金份额至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38、 开放期: 指保 本周期到期日结束起至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前一工作日的 时间区间, 本基金在该期间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每个开放期时间 不少于 5 个工 作日,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具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 公告








39、 申购: 指投资 者在开放期的限定期限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或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投资 者在开放期的限定期限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或转换转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折算 日:指 本 基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后 各保本周 期起始 日的前 一工作日, 即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42、 基金份额折算: 指在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 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的基金 份额,基金 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3、 保本金额: 指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投资人提供保本保障的金额范围。 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即认购保本金额, 包括该类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 额、认购 费用及 募集期 间的利息 收入之 和) , 其后各保 本周期 的保本 金额为开放 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基金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申购费用 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基 金 份 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44、 保本: 指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 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可赎回金额 ”)加 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 额,则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 即 “ 保本赔付差额 ” )











45、 保证: 指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的 第一个保本周期由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 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 的差额部分, 保证期限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证, 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或保本义 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 开始前公告











46、 保本赔付差额: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其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47、工 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8、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5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2、 《业 务规则 》 : 指《天弘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3、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4、 保证合同: 指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签订的 《天弘乐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保证合同》








55、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保证 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 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 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56、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指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 下,本 基金继 续存续并 进入开 放期, 开放期结 束后进 入下一 保本周期;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并进入清算程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 序











57、 基金转换: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8、 转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9、巨额 赎回: 在 开放期期 间,指 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基 金净赎 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60、元:指人民币元











61、 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 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2、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5、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6、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 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7、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8、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





69、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 克服的客观事 件。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成立日期:2004 年11 月8 日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客服电话:95046





联系人:司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或“本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 ,于 2004 年 11 月 8 日成立。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43 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5.6% 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3.5%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井贤栋先生, 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 历任太古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广州 百事可乐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阿里巴巴 (中国 )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副总裁、 支付宝 (中国) 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4 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 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 经理。


卢信群先 生,副 董 事长,硕 士研究 生。历 任内蒙古 君正能 源化工 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 现任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北京博 昂尼克微流体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君正国际投资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 河北 大安制药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卫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董事。





屠剑威先生, 董事, 硕士研究生。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法律 事务处案件管理科副科长、 香港永亨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法律合规监察部经理、 花旗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合规部 助理总裁、 永亨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法律合 规部主管。 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及合规部高级研究 员。





祖国明先生, 董事, 大学本科。 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工程师、 和 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COO 助理、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总监。 现任支付宝 (中国) 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资深总监。


付岩先生 ,董事 , 大学本科 。历任 北洋( 天津)物 产集团 有限公 司期货部交 易员,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部投资部职员, 顺驰 (中国) 地产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 现 任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自营业务部总经理、投资发展部总经理。





郭树强先生, 董事, 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主管、 基金经理、 研究总监、 机构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机构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任、公司管委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魏新顺先生, 独立董事, 大学本科。 历任天津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副处 长, 天津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处长, 天津达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任天津英 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张军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贺强先生,独立董事,本科。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琦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研究生。 历任天津市民政局事业处团委副书记,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5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天津市外经贸委办公室干部,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条法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兼条法处处长、副总经理,本公司董事长。


张杰先生 ,监事 , 注册会计 师、注 册审计 师。现任 内蒙古 君正能 源化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 锡林浩特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 锡林郭勒盟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 内蒙古 君正化工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鄂尔多斯市君 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监事, 乌海市神华君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内蒙 古坤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内蒙古君正天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内蒙古 君正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渊, 监事, 硕士研究生。 历任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任芜湖高新投 资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韩海潮先生, 监事, 硕士研究生。 历任三峡证券天津白堤路营业部、 勤俭道 营业部信息技术部经理, 亚洲证券天津勤俭道营业部营运总监。 现任本公司运营 总监、信息技术总监。





张牡 霞女 士,监 事 ,硕士研 究生。 历任新 华社上海 证券报 财经要 闻部记者、 本公司市场部电子商务专员、 电子商务部业务拓展主管、 总经理助理, 现任本公 司互联网金融业务部总经理。





付颖女士, 监事, 硕士研究生。 历任本公司内控合规部信息披露专员、 法务 专员、合规专员、高级合规经理、部门主管。现任本公司内控合规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钢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华 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 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 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 研究部经理, 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 投资经理。2011 年 7 月份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总监、资 深基金经理,分管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业务。





周晓明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 其下属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经理, 万通企业集团总裁助理, 中工信托有限公 司投资部副总, 国信证券北京投资银行一部经理, 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 嘉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6 实基金市场部副总监、 渠道部总监, 香港汇富集团高级副总裁, 工银瑞信基金市 场部副总监,嘉实基金产品和 营销总监,盛世基金拟任总经理。2011 年 8 月加 盟本公司, 同月被任命为公司首席市场官,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分管公司电子商 务及产品业务。





熊军先生 ,副总 经 理,财政 学博士 。历任 中央教育 科学研 究所助 理研究员,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主任科员、 副处长, 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副处长, 全国社保 基金理事会副处长、处长、副主任、巡视员。2017 年 3 月加盟本公司,任命为 公司首席经济学家,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智能投资研究部及养老金业务。





童建林先生, 督察长, 大学本科, 高级会计师。 历任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 心财务部经理、 副总经 理, 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 宜昌营业 部财务部经理、 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 务项目主管。2006 年 8 月加盟本公司,历任基金会计、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 内控合规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钢先生 ,工 商管理 硕 士,17 年 证券 从业经 验。历任 华龙 证券公 司 固定收 益部高级经理, 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 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 经理,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高级投资经理。2011 年 7 月加盟本公司,历任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11 月至2015 年 4 月) 、 天弘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 5 月 ) 、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至 2017 年 1 月) 、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2013 年 9 月至 2017 年 4 月) 、天 弘鑫安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5 年 10 月至2017 年6 月) 、 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2011 年 11 月至 2017 年 10 月) 、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7 月至2018 年6 月) 、 天 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2011 年 11 月至2018 年6 月) 、 天弘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基金经理 (2017 年9 月至2018 年12 月) 。 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固定收益总 监,天弘 同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基 金经理、 天弘乐 享保本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7





钱文成先生,理学硕士,13 年证券从业经验。2007 年 5 月加 盟本公司,历 任本公司行业研究员、 高级研究员、 策略研究员、 研究主管助理、 研究部副主管、 研究副总监、 研究总监、 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助理、天弘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5 月至 2016 年2 月) 、 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5 月至2017 年 1 月) 、天弘鑫安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0 月至 2017 年6 月) 、 天弘鑫动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6 月至2017 年8 月) 、 天弘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12 月至2018 年3 月) 、 天弘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5 月至2018 年6 月) 、 天弘喜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11 月至2018 年8 月) 、 天弘安盈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11 月至2018 年9 月) 、 天弘金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12 月至2018 年 9 月) 。现任天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天弘安康颐养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新活力灵活 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天弘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裕利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乐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金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云端生活优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陈钢先生, 本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 固定收 益总监、 基 金经理。


熊军先生, 本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 公司首席经济学家。


邓强先生,首席风控官。


肖志刚先生,股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姜晓丽女士,固定收益机构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黄颖女士,智能投资部副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8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活动,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 便利获取 的未公 开信息 、利用该 信息从 事或者 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9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着 勤勉谨 慎的原 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 务 之便为自 己、被 代理人 、被代表 人、受 雇他人 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 泄漏在 任 职期间知 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 公 司风险管 理必须 覆盖公 司所有的 部门和 岗位, 涵盖所 有风险类型,并贯穿于所有业务流程和业务环节; (2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根据业 务需要 设立保 持相对独 立的机 构、部 门和岗 位, 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及审计部门, 负责 识别、监测、评估和报告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进行独立汇报; (3 )审 慎性原 则:风 险管理核 心是有 效防范 各种风险 ,任何 制度的 建立都 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 )有 效性原 则:风 险管理制 度具有 高度权 威性,是 所有员 工必须 严格遵 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得有任何例外, 任何员工不得 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制度的权力; (5 )适 时性原 则:公 司应当根 据公司 经营战 略方针等 内部环 境和法 规、市 场环境等外部环境变化及时对风险进行识别 和评估, 并对其管理政策和措施进行 相应的调整; (6 )定 量与定 性相结 合的原则 :针对 合规风 险、操作 风险、 市场风 险、信 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不同特点, 利用定性和定量的评估方法, 建立完备的风险 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0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 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 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内控 合规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 董事 会: 负责 监 督检查 公司 的合 法合 规 运营、 内部 控制 、风 险 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 ) 督察 长: 独立 行 使督察 权利 ,直 接对 董 事会负 责, 及时 向审 计 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负责 指导 基金 财产 的 运作、 制定 本基 金的 资 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 (4 ) 风险管理委员会: 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 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风险预算、 风险可容忍度限额及其他量化风险管理工 具; 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 制定各业务和各环节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 落 实公司就重大风险管理做出的决定或决议; 听取并讨论会议议题, 就重大风险管 理事项形成决议; 拟定或批准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流程; 对责任人提出 处罚建议, 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执行。 (5 ) 内控 合规 部 : 负 责公司 集中 统一 的合 规 管理工 作, 按照 公司 规 定和督 察 长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 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信息的监 控、 识 别、处置、报告体系,不 断提升公司整体合规意识和能力。 (6 ) 风险 管理 部: 通 过投资 交易 系统 的风 控 参数设 置, 保证 各投 资 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 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 一级债申购、 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 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 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 ) 审计 部: 通过 运 用系统 化和 规范 化的 方 法,审 查、 评价 并改 善 公司的 业务活动、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 增加 价值和实现目标。 (8 ) 业务 部门 :风 险 管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 最首要 的责 任。 各部 门 的 部门 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1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 )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 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 维护公司信誉, 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 险, 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 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 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 空间分离制度、 作业流程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资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 )内控合规管理 制度 为保障 持续规范发展, 公司制定合规 管理 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 负责 公司合 规管理工作, 实施对公司经营管理合规合法性的审查、 监督和检查。 内控合规部 负责公司集中 统一的合规 管理工作, 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 长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 职责, 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信息的监控、 识别、 处置、 报 告体系, 不 断提升公司 整体合规意识和能力。 (3 )审计管理 制度 为规范 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制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通过运 用系统 化和规范化的方法, 审查、 评价并改善公司的业务活动、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 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4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 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 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 互核查监督机制; 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 制定了资 金头寸管 理制度 ;为了 确保基金 资产的 安全, 公司严格 规范基 金清算 交割工作, 并在授权范围内, 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 强化会计的事前、 事中、 事后监督 和考核制度; 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 散失和泄密, 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 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2 (1 ) 建立 、健 全内 控 体系, 完善 内控 制度 。 公司建 立、 健全 了内 控 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 内控合规 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定期更 新; (2 ) 建立 相互 分离 、 相互制 衡的 内控 机制 。 公司建 立、 健全 了各 项 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 建立 、健 全岗 位 责任制 。公 司建 立、 健 全了岗 位责 任制 ,使 每 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 报, 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 ) 建立 风险 分类 、 识别、 评估 、报 告、 提 示程序 。公 司建 立了 风 险管理 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 建立 内部 监控 系 统。公 司建 立了 有效 的 内部监 控系 统, 如电 脑 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 险管理 手段 。采 取数 量 化、技 术化 的风 险控 制 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市场趋势、 行业及个 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 提供 足够 的培 训 。公司 制定 了完 整的 培 训计划 ,为 所有 员工 提 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 维护 、 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3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信 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2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 :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有效期至 2020 年09 月09 日) ; 吸收公众存 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 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 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 融债券; 从 事同业拆 借;买 卖、代 理买卖外 汇;从 事银行 卡业务; 提供信 用证服 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汇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办理 黄金业务; 黄金进出口; 开展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 保险资金、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托 管业务 ;经国务 院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构 批准的 其他业 务。 (企业 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 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 活动。 )





中信银行(601998.SH 、0998.HK)成立于 1987 年,原名中信 实业银行,是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4 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 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 融资的商业银行, 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 伴随中国 经济的快速发展, 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 于 2005 年 8 月, 正式更名 “中信银行”。2006 年12 月, 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 际金融控股 有限公司为股东, 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同年, 成功引进 战略投资者, 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 (BBVA) 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 关系。2007 年4 月 27 日, 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 市。2009 年, 中信银行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简称: 中信国金) 70.32% 股权。 经过三十年的发展, 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 行之一, 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2009 年, 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订报 告 ,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2、主要人员情况





孙德顺先生, 中信银行执行董事、 行长。 孙先生自 2016 年7 月 20 日起任本 行行长。孙先生同时担任中信银行(国际)董事长。此前,孙先生于 2014 年 5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本 行常务副行长;2014 年 3 月起任本行执行董 事;2011 年 12 月至 2014 年5 月任本行副行长,2011 年 10 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2010 年 1 月至2011 年10 月任 交通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裁兼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 记、 行长; 2005 年12 月至2009 年12 月任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1984 年 5 月至 2005 年 11 月在中国工商银行海淀区办事处、海淀区支行、北京 分行、 数据中心 (北京) 等单位工作, 期间,1995 年12 月至2005 年 11 月任中 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1999 年1 月至2004 年4 月曾兼任中国 工商银行数据中心 (北京) 总经理;1981 年 4 月至1984 年5 月就职于中国人民 银行。 孙先生拥有三十多年的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 孙先生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 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杨毓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 务。杨先生自 2015 年 7 月起任本 行党委委员,2015 年 12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此前,杨先生 2011 年 3 月至 2015 年6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2006 年7 月至 2011 年2 月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5 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1982 年8 月至2006 年 6 月在中国 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工作, 历任计财处副处长, 信阳分行副行长、 党委委员, 计 财处处长, 郑州市铁道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郑州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河南省 分行党委 副书记 、副行 长(主持 工作) 。杨先 生为高级 经济师 ,研究 生学历,管 理学博士。





杨洪先生, 现任中信 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学历, 高 级经济师, 教授级注册咨询师。 先后毕业于四川大学和北京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曾供职于中 国人民银 行四川 省分行 、中国工 商银行 四川省 分行。1997 年加入 中 信银行,相 继任中信银行成都分行信贷部总经理、 支行行长, 总行零售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兼 市场营销部总经理、 贵宾理财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贵阳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总 行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 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 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 中信银 行本着“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 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8 年末, 中信银行已托管 160 只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 公司、证 券公司 资产管 理产品、 信托产 品、企 业年金、 股权基 金、QDII 等其他 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 8.44 万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 控制目 标。强 化内部管 理,确 保有关 法律法规 及规章 在基金 托管业 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基金托管 业务持续、 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 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 及时有效地发 现、分析、控制和避 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的 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 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 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 制, 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 客观、 公正的稽核监 察。





3、内部 控制制 度 。中信银 行严格 按照《 基金法》 以及其 他法律 法规及规章 的规定, 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制定了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6 务管理办法》 、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和 《中信银行托管业 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 等 一整套规章制度, 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 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 控制措 施 。建立了 各项规 章制度 、操作流 程、岗 位职责 、行为规范 等, 从制度上、 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 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 物质条件, 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 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像、 录音监控系统, 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 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 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 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 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 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托 管协议和 有关法 律法规 及规章的 规定, 对基金 的投资运 作、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应 收资金到 账、基 金费用 开支及收 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7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 (022)83865560





传真: (022)83865563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95046





(2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 20 层








电话: (010)83571739








传真: (010)83571840








联系人:许丛立








网址:www.thfund.com.cn





(3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20 层





电话: (010)83571789





联系人:申向阳





(4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30 层E-F 单元





电话: (021)50128808





联系人:张欣露





(5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16 层05 室





电话: (020)38927920





联系人:周波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8





(6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30 号卓越世纪中心 4 号楼3401





电话:0755-32980136





联系人:胡珊珊





(7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365 号中海国际中心F 座705-707 号





电话:028-65159777





联系人:谭博 2、其他销售机构:





(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王晓琳





电话:010-89937325





传真:010-655508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站:http://bank.ecitic.com





(2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B 座 6F





法人代表;陈柏青





电话:0571-26888888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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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东方财富大厦2 楼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9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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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丁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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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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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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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徐超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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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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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凌顺平





电话:13675861499





联系人:吴杰





客服电话:400-877-3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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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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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梨园路 8 号HALO 广场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联系人:龚江江





客服电话:400-6788-887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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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人代表:郭坚





电话:15921301165





联系人:程晨





客服电话:400-866-6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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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人代表:彭运年





电话:010-59336519





联系人:孙雯





客服电话:010-59336512





网址:www.jnlc.com





(9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16 层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B 座裙楼二层





法人代表:胡伟





电话:18513699505





联系人:陈铭洲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com 3、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要求, 选择其他 符合 要 求的机 构 调整 为本基金的 销售机构 ,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1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 (022)83865560








传真: (022)83865563








联系人:薄贺龙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 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 人: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周祎








联系人:周祎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2 六、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经 2016 年1 月27 日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6]193 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2016 年2 月25 日至2016 年3 月 7 日。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 本基金募集的净认购 金额为 962,941,054.55 元 人 民 币 ,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共 计 88,054.86 元人民币。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 集资金及其利息结转的份额共计 963,029,109.41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3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6年3月9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 连续20个 工作 日出现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或不符合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终止并 进入清算程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4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仅在开放期内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 并 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招募说明书内容更新期间,本基金未开放申购、赎回等 业务。 除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 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 后提出申购或 赎回,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5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 “后进先出 ”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认购、 申 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认购、 申购 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 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 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6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本 公 司 直 销 网 点 ( 不 含 网 上 交 易 ) 的 首 次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 元 (含申购费, 下同) ,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在其他销 售机构 及本公 司直销网 上交易 的首次 单笔最低 申购金 额为人 民币10.00 元,追加 申购的 单笔最 低申购金 额为人 民币10.00 元;各 销售机 构对 最低申购限 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可将其 全部或 部分基 金份额赎 回,单 笔赎回 不得少于10 份。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 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如因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 余额少于1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 管理人 可 以规定单 个投资 者累计 持有的基 金份额 数量限 制,具体规 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 以规定本 基金在 单个开 放期的申 购数量 控制规 则 ,以满足 下一保本周期保本额度的限制, 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当接 受申购 申 请对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构 成潜在 重大不 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6、基金 管理人 可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 下,调整 上述规 定申购 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仅在开放期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2、申购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申购费率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7 如下: 申 购金 额(M ) 申购 费率 M<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6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2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本基金一般情况下不收赎回费用,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 管理人 可 以根据法 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的规 定调整 申购费 率、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 并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 管理人 可 以在不违 背法律 法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赎回费率。





6、当发 生大额 申 购或赎回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 “金额申购、 份额确认 ”的方式。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 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 对于 500 万元 (含) 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8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 : 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1500 元,对应申购费率为 1.00%,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00% )=99,009.90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9,009.90=990.10 元





申购份额 = 99,009.90/1.1500 =86,095.57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1500 元,则其可得到 86,095.57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总金额 ×适用的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2 : 某投资者持有到 期后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1.1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1500=11,500.00 元








赎回费 =11,500.00×0=0.00 元





赎回金额=11,500.00-0.00=11,500.00 元








即:投资者持有到期后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1.1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500.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 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收益 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保 本周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间内,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9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 、期货 交 易所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 过大,使 基金管 理人无 法找到合 适的投 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个开放期的申购规模上限的。








7、基金 管理人 接 受某笔或 者某些 申购申 请有可能 导致单 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申请 超过基 金 管理人设 定的基 金总规 模、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 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且开放期按暂停 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0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期货 交 易所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 继续接 受 赎回申请 将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情 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 应顺延。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开放期 期间, 若 本基金单 个开放 日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前 一工作 日的基金 总份额 的 20%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开放期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 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 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 , 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1 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 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工作日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下, 对此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比例 以内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仍按照前述条款处理。 但对此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有权延期办理赎回, 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如延期 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 开放期相应延长, 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 亦不接 受新的赎回申请, 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办理赎回业务,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 管理人 可 以根据暂 停申购 或赎回 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 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2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死 亡,其 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其合 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 六)基金份额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七)基金份额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登 记机构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3 九、保 本、保本的保证及 保本周期到期 一、保证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名称: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 12 号3 幢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 12 号 3 幢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





成立时间:2006 年4 月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三十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 贷款担保、 票据承兑担保、 项目融资担保、 信用 证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再担保,债券发行担保。





一般经营项目: 诉讼保全担保业务, 履约担保业务, 与担保业务相关的融资 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由资金进行投资。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信用担保有限 公司, 是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组建的市级担保公司, 于 2006 年4 月成立。2010 年 1 月, 公司正式更名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东为重庆渝富资 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和国开金融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11 年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联合 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定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 二、保证人 对外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的融资 性担保资产规模为人民币 410.53 亿元,不超过公司净资产(人民币


43.73 亿 元)的25 倍,公司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金额为 31.55 亿元。 三、保证合同 鉴于: 《 天弘乐 享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 简 称“ 《 基金合 同》 ” ) 约定了 基金管理 人的保本 义务( 见《基 金合同》 第十二 部分) 。为保护基 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 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天弘乐享保 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保证 合同》 (以下简 称“本 合同” 或《保证 合同》 ) 。保证 人就天弘乐 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份额 (以下简称 “ 基金份额”) 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 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保证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保证合 同》 的当事人, 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保证合同》 的承认、 接 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 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 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 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 (即 认购保本金额) 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 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保证 人承担 保 证责任的 金额即 保证范 围为:在 第一个 保本周 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即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 可赎回金额”) 加上其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 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





3、第一 个保本 周 期内,保 证人承 担保证 责任 的最 高限额 不超过 按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为准。





4、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的对 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以每 3 年为一个保本周期, 即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3 年后的对应日 止。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5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 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认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与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基金份额 净值之乘积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加上其在当期保 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2、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3、在保 本周期 内 发生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或更 换基金 管理人 的情形,且 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在保 本周期 到 期日之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金份 额发生 的任何 形式的净值 减少;





5、未经 保证人 书 面同意修 改《基 金合同 》条款, 且可能 加重保 证人保证责 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6、因不 可抗力 的 原因导致 基金投 资亏损 ;或因不 可抗力 事件直 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7、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在第 一个保 本 周期到期 日,如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金 份 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 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4 个工作日内将该差 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2、若基 金管理 人 未能按照 上述约 定全额 履行保本 义务的 ,基金 管理人应在 保本周期 到期日 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 保证人 发出书面 《履行 保证责 任通知书 》 ,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 基金份额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保证人清偿的金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6 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3、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 作日内, 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 开立的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保证人将上述清偿款项全 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保证人 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 清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保证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4、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 (含第20 个工作日) 内将根据上述条款已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所开立的账 户 的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在第 一个保 本 周期到期 日,如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 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 金额, 且基金管理人及保证人未履行 《基金合同》 及本部分第 1 至第 4 条款中约 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以根据 《基金 合同》第 二十二 部分 “ 争议的处 理和适 用的法 律 ”约定, 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 直接向保证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保证 人履行 了 保证责任 后,即 有权要 求基金管 理人归 还保证 人为履行保 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按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所载明 金额支付的实际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保证人要求清偿的金额及保证人为 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 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 和自支付之日起 的利息 (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 以及保证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直接损失 (包括但 不限于保证人为清偿及追偿产生的律师费、 调查取证费、 诉讼费、 保全费、 评估 费、拍卖 费、公 证费、 差旅费、 抵押物 或质押 物的处置 费等 ) 。但上 述款项中因 保证人过错而多付出的款项不在此列。





2、基金 管理人 应 自保证人 履行保 证责任 之日起一 个月内 ,向保 证人提交保 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 还款方式, 并按保证人认可 的还款计划归还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7 (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 以及保证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直接损失。 基金管理人未 能按本条约定提交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 保 证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和其他费用, 以及赔偿对保证人造成 的直接损失。





(七)保证费的 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





2、保证 费收取 方 式:保证 费从基 金管理 人收取的 本基金 管理费 中列支,按 下述第3 条款中所述公式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月收到保证人出具的合法发票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





3、每 日保证 费计 算公式=保证 费计提 日 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0.20%÷ 当 年天数。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至保证人解除保证责任 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 《保证合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发生争议时, 各方应通过协商解 决;协商 不成的 ,任何 一方可向 北京的 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提起仲裁, 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本基 金可按 照 相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约定 投资于 股指期 货,保证人 已详阅本 基金相 关法律 文件,充 分了解 本基金 的股指期 货交易 策略和 可能损失, 并将按照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签署的 《风险监控协议》 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进行监督。





2、本《 保证合 同 》是《基 金合同 》的附 件,基金 管理人 应随《 基金合同》 一同公告。





3、本《 保证合 同 》自基金 管理人 、保证 人双方加 盖公司 公章或 由基金管理 人、 保证人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 (或加盖人名章) 并加盖公 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4、本基 金保本 周 期到期日 后,基 金管理 人、保证 人全面 履行了 本合同规定 的义务,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8





5、保证 人承诺 继 续对下一 个保本 周期提 供保本保 障的, 基金管 理人、保证 人另行签署合同。








6、因保 证人 歇 业 、停业、 被吊销 企业法 人营业执 照、宣 告破产 等其他足以 影响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合理判断保证人可能丧失履行本 合同下的保证能力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 《保证合同》 及 相关协议, 保证费用支付至《保证合同》解除当日。





7、 《保证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基金管理人及保证人各执二份, 其余报送相 关监管部门备案。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和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 1、更换保证人





保证人因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他足以影响 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 或者因保证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更换保证人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1 )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 名新保证人, 被提名的新保证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证人的资质条件, 且同意为 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就更换保证人的事项进行审议 并形成决议。 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约定的 程序规定。





更换保证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③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证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④保证义务的承继: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证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表决通过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 并将该保证合同向中 国证监会报备。 自新保 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9 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 在新的保证人接任之前, 原保证人应 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⑤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人, 由更换后的保证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 此项保证人更 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 证人的有关资质情况、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2、更换保本义务人





保本义务人因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他足以 影响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 或者因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 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 更换保本义务人无需召 开持有人大会。





(1 )保 本周期 内 变更保本 义务人 的,保 本义务人 的选举 及公告 程序参照上 述方式进行。





(2 )当 期保本 周 期结束后 ,基金 管理人 有权更换 下一个 保本周 期的保本义 务人, 由更换后的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 此项保本义务 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涉及 新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因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或 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 更换保本保障机制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1 )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 名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 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应 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的资质条件, 且 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事项进 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0 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③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④保本保障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经表 决通过 之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 与新 保本义务 人签署 风险买 断合同或 与新 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 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在新 的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接任之前, 原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应继续承担保本保障义 务。





⑤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2 )当 期保本 周 期结束后 ,基金 管理人 有权更换 下一个 保本周 期的保本保 障机制, 并另行确定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 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 保证人的有关资质 情况、新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五、影响 保证人 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情形 的, 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在 接到通 知之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应将 上述情况 报告中 国证监 会并提出处 理办法, 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持续监 督、 在确信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更换保证人或 保本义务人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保证人或 保本义务人上述通知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上述情形。 六、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周期





本基金每个保本周期为 3 年。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 如 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 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一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1 个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保证人或保 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 供保本保障, 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 金满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金存 续要求 ) ,本 基金继续存 续并进入开放期, 开放期结束后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该保本周期仍为 3 年, 具体 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未能符合保 本基金存续条件, 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 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二)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 的保本金额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 的利息收入之和。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 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 开放期申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基金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申购费用之和 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基金份额折 算日的资产净值。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1、如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认购 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额 的可赎 回金额 加上其在当 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高于或等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将按 可赎回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如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认购 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额 的可赎 回金额 加上其在当 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 购保本金额, 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 差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根据 《基金合同》 约定将该差额支付至指定 账户。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情形, 由基金管理人 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管理 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2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第 一个保 本 周期到期 日,如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 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认购保 本金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情形, 由基金管 理人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 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2、在保 本周期 内 发生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或更 换基金 管理人 的情形,保 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4、在保 本周期 到 期日之后 (不包 括该日 )基金份 额发生 的任何 形式的净值 减少;





5、未经 保证人 书 面同意修 改《基 金合同 》条款, 且可能 加重保 证人保证责 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6、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7、因不 可抗力 原 因导致基 金投资 亏损; 或因不可 抗力事 件直接 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七、保本周期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符合法律法规有关保证人或保本义务 人资质要求, 同意继续提供保本 保障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同意为本基金 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并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存续要 求的情况 下,本 基金继 续存续并 进入开 放期, 开放期结 束后进 入下一 保本周期, 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或不符合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终止并 进入清算程序。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3





本基金保本周 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 赎回、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 规定的方式进行赎回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1、本基金的开放期为保本周期到期日结束起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最长不超 过 20 个工作日的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开放期的具体 时间及业务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在开放期,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 做出如下选择:





(1 )赎 回基金 份 额(包括 将基金 份额转 换为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已开通基 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 ;





(2 ) 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上述 (1)选 择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 周期,基金份额净值按届时公告的折算方法调整至 1.0000 元;





(3 )若 本基金 未 能符合保 本基金 存续条 件,或不 符合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 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终止并进入清算程 序。





2、基金 赎回采 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赎 回价格以 申请当 日收市 后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在开 放期, 除 暂时无法 变现的 基金财 产外,基 金管理 人 应使 基金财产保 持为现金、 银行存款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 如 在开放期 内具备 变现条 件的,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场情 况安排 变现)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及基金托管费。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 周期届 满 时,在符 合保本 基金存 续条件下 ,本基 金将继 续存续。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 开放期的期限、 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如保 本周期 到 期后,本 基金未 能符合 保本基金 存续条 件,或 不符合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对基 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终 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4





(四)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认购 并持有 到 期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无论选择 赎回还 是转入 下一个保本 周期,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若认 购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选 择在开 放期赎回 基金份 额,或 者选择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而相应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其在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 足该差 额 ,并在 保本周 期到期日 后二十 个工作 日内(含 第二十 个工作 日,下同)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条款, 由基金管理人与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管理人 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五)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发 生保本 赔 付的情况 下,基 金管理 人在保本 周期到 期日后 二十个工作 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 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 差额支付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 发出 书面《履 行保证 责任通 知书》 ( 应当载 明基金 管理人应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支付的 本基金保本差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保证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赔付款到账日期。 保证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 将 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中。





2、 在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 由保证人代偿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 如未按时到账,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 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六)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





保本周期届满时, 保证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保证人或保本 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 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基金存续要求的,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开放期, 开放期结束后进入下一保本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5 周期。





1、开放期申购





(1 )基 金管理 人 将根据保 证人或 者保本 义务人提 供的下 一保本 周期担保额 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开放期申购规模上限 以 及 规 模 控 制 的 方 法 。





(2 )开 放期申 购 采取 “未 知价 ” 原则, 即开放期 申购价 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 ) 投资者进行开放期申购的, 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开放期最后一日 (含 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 )开放期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 )开 放期申 购 的日期、 时间、 场所、 方式、程 序、比 例确认 等事宜由基 金管理人确定并 提前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内对本基金进行每个工作日估值并公告。





2、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如果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 额加上 其在当 期保本周 期内的 累计分 红款项之 和低于 其认购 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对于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 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 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份额折算 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2 )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得到 本基金管 理人确 认的基 金份额在 下一保 本周期 开始前一 工作日 (即份 额折算日) 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份额折算





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为基金份额折 算日。





在基金份 额折算 日 ,在基金 份额所 代表的 资产净值 总额保 持不变 的前提下,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6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 应调整。





4、开 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开放期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 期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以及开放期 申购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 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 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相关业务规则。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





自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 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业 务。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7 十、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本基金通过股票与债券等资产 的合理配置, 综合 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收 益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股 票(包 括中小 板、创业 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 票)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 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包括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 稳健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 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 ) 、短 期融资 券、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回购、 银行存 款等。 风险资产为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股指 期货等权益类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高于40% , 其中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在开放期, 本基金持有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在 保本 周期内,本 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三)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为: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00%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以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 (四)风险收益特征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8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 型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五)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恒 定 比 例 组 合 保 本 策 略 (CPPI ,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 对资产配置建立和运用数量化的分析模型, 动态地监控 和调整本基金在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上的投资比例, 确保投资者的投资本金的安 全性。 同时, 本基金通过积极稳健的选择市场时机和精选个股进行投资, 争取为 基金资产获取更高的投资回报。 具体而言, 本 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大类资产配置 策略、稳健资产投资策略和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配置上采取 CPPI 策略 对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进行配置, 动态调整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投资的比例, 力争实现保本和增值的目标。 具体来 说, 该策略通过对稳健资产的 投资实现保本周期到期时投资本金的安全, 通过对 风险资产的投资寻求保本周期内资产的稳定增值。





资产配置公式为:CPPI 策略的基本公式可表述为:E=M×(A-F)。





其中,E 为可投资于风险资产 (主要指股票) 的上限;M 为风险乘数, M≥1; A 为投资组合(包括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的资产总值;F 为最低保本值的折现 值。





(1 ) 结合CPPI 策略, 本基金对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资产配置可分为以下 四步:





第一步, 确定保本底线 (F) 。 根据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投资组合的最低目 标价值和合理的贴现率,确 定当前应持有的稳健资产数额,亦即保本底线。





第二步, 计算安全垫 (C) 。 通过计算本基金投资组合现时净值超越保本底线 的数额,得到安全垫。





第三步, 确定风险乘数 (M) 。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和 趋势的判断, 并结合风险收益情况, 确定投资过程中安全垫的放大倍数, 也就是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9 风险乘数, 并在安全垫和风险乘数确定的基础上, 得到当期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 比例。





第四步, 动态调整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 并结合市场实际运行态 势制定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进行投资组合管理, 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保 值 增值。





(2 )风险乘数的确定和调整





根据 CPPI 投资策 略,在风险乘数 M 值保 持固定时,根据投资组合资产净值 的变化, 本基金 需要动 态调整稳 健资产 、风险 资产的比 例。当 市场波 动较大时, 为维持固定风险乘数 M 值, 频繁的资产调整将给基金带来较高的交易成本; 另一 方面, 预期未来市场环境将发生较大变化时, 固定风险乘数 M 值可能会限制资产 的灵活调整。





为此, 本基金对于风险乘数采取定期调整的方法进行处理。 一般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 每月对 未来一 个月的股 票市场 、债券 市场风险 收益水 平进行 定量分析, 结合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利 率水平等因素, 制订下月的风险乘数区间, 并提交投 资决策委员会审核确定; 然后, 基金经理根据风险乘数区间, 综合考虑股票市场 环境、 已有安全垫额度、 基金净值、 距离保本周期到期时间等因素, 对风险乘数 进行调整。 在特殊情况下, 例如市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 或预期将产生剧烈波动 时,本基金也将对风险乘数进行及时调整。





2、稳健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 根据不同债券类金融工具 的到期收益率、 流动性和市场规模等情况, 充分考虑各债券品种之间的信用利差 水平变化特征、 宏观经济变化以及税收因素等的 预测分析, 并结合本基金的保本 周期, 综合运用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 久期策略、 套利策略、 个 券选择策略等, 对各类债券金融工具进行优化配置, 力求规避风险并实现基金资 产的保值增值。





(1 )久期选择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 判断债券市场的未 来走势, 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 并结合本基金保本周期的剩余 期限, 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 以有效控制利率变动风险, 维护债券组合收益的稳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0 定性。





(2 )收益率曲线分析








本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 形状的影响之外, 还将考虑债 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 如历史期限结构、 新债发行、 回购及市场 拆借利率等, 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的预期, 并适时调整基金的 债券投资组合。








(3 )债券类属选择








本基金根 据对金 融 债、企业 债(公 司债) 、可转债 等债券 品种与 同期限国债 之间利差 (可转债为期权调整利差 (OAS) ) 变化分析与预测, 确定不同类属债券 的投资比例及其调整策略。








(4 )个债选择








本基金根 据债券 市 场收益率 数据, 运用利 率模型对 单个债 券进行 估值分析, 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 流动性、 息票率、 税 赋等因素, 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 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对于含权类债券品种, 如可转债等, 本基金还将结合公司 基本面分析,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模型分析债券的内在价值。








(5 )信用风险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 结合流动性、 信用利 差、 信用评级、 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 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 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6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 整 体流动性相对较差。 同 时, 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用 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 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 本基金将采用谨慎投资策 略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在重点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基础 上, 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 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 确定具体个券的投资策 略。





(7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构 成、 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1 面分析, 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力求在控制投资风 险的前 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3、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严谨、 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 从行业和 个股两方面进行分析研究, 精选具有清晰、 可 持续的业绩增长潜力且被市场相对 低估或价格处于合理区间的股票,构建股票组合。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运行情况和国内各项政策, 深入分析各行业的 发展现状、 景气走势及政策影响, 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行业, 景气程度走高或 处于拐点的行业,以及政策上充分获得现实支持的行业进行重点 配置。





2)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坚持价值投资理念, 立足于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发展潜力, 通过估值 手段, 对公司的价值进行合理判断, 并结合股票的价格对其投资价值进行科学判 断; 同时, 本基金将充分结合中国证券市场的自身特点和运行规律, 发掘出投资 价值被市场低估的投资品种,以获取优厚的投资回报。





(2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从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 权证定价合理性、 权证隐含波动率等多个 角度对拟投资的权证进行分析, 以有利于资产增值为原则, 加强风险控制, 谨慎 参与投资。





(3 )股指期货等投资策 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将 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 约,通过 对证券 市场/ 和期货市 场运行 趋势的 研究,结 合股指 期货的 定价模型寻 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 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 征, 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 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 合 的 整 体 风 险 的 目 的 。





今后 ,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 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 基金还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2 将积极寻 求其他 投资机 会,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种,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六 )投资决策流程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 )国 内宏观 经济发 展态势、 微观经 济运行 环境、证 券市场 走势、 政策指 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 )备选库的形成与维护 对于股票 投资, 分析师 根据各个 行业及 个股的 投资评 级 ,确定 股票初 选库, 在此基础上, 通过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全面考察, 筛选出优质上市公司股票, 并 经投研会议审议批准后, 进入股票投资备选库, 分析师将对备选库的股票进行跟 踪分析,并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对于债券投资, 分析师通过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 采 用利率模 型、信 用风险 模型及期 权调整 利差(OAS)对普 通债券 和含 权债券进行 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基金债券投资的信用债备选库。 (2 )资产配置会议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 资产配置会议,讨论基 金的资产组合以及个股 配置, 形成资产配置建议 。 (3 )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 审议并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 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 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 参考资 产配置会议、 投研 会议 讨论结果, 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 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 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 )交易执行 基 金 经 理 制 定 具 体 的 操 作 计 划 并 通 过 交 易 系 统 或 书 面 指 令 形 式 向 中 央 交 易 室发出交易指令。 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 并将指令的执行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3 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5 )投资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 , 风险管 理部与监察 稽核部对基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 , 风险管理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的基金业绩和风 险评估。 基金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 总结评估, 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 (七)投资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2) 在开放期, 本 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在保 本周期内 ,本基 金不受 该比例的 限制,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5 )本 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8 )本 基金在 任 何交易日 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9 )本 基金投 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4 20 %;








(11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 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 标; 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 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7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18 ) 开放期内,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 ) 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开放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它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 (2) 、 (13) 、 (18) 、 (19) 情形之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5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 法规 对 上述投资 比例 限制进 行 变更的, 以变 更后的 规 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 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 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 、债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 相关 权利 ,保护 基金份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6 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 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7 十一、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9 年 04 月 04 日复核 了本报 告中 的财务指 标、净 值表现 和投资组 合报告 等内容 ,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 2018 年第 4 季度报告: 1 、报 告期末 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970,553,000.00 65.22 其中:债券 970,553,000.00 65.2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77,171,725.76 25.35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2,385,372.65 8.22 8 其他资产 17,932,400.40 1.21 9 合计 1,488,042,498.81 100.00 2 、报 告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 告期末 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8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543,115,000.00 53.4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0,345,000.00 4.95 6 中期票据 180,348,000.00 17.74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196,745,000.00 19.35 9 其他 — — 10 合计 970,553,000.00 95.45 5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11803138 18农业银行 CD138 1,500,000 147,540,000.0 0 14.51 2 136256 16南航01 700,000 69,881,000.00 6.87 3 101469004 14湘经开 MTN002 500,000 51,155,000.00 5.03 4 011800694 18海淀国资 SCP002 500,000 50,345,000.00 4.95 5 122736 12石油03 500,000 50,020,000.00 4.92 6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9 9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 投资组 合报 告附注 11.1 本 报 告 期 内 未 发 现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未 发现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 11.2 本 基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股票, 故不 存在 所投 资的前 十名 股票中 超出 基金 合 同规 定之备 选股 票库的 情况 。 11.3 其 他资产 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34,239.9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71,077.0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7,827,083.39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932,400.40 11.4 报 告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6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0 十二、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期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16年3月9日,基金业绩数据截止至2018年12 月31日。





基金份 额净 值增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收 益 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03/09-2016 /12/31 0.20% 0.11% 3.93% 0.01% -3.73% 0.10% 2017/01/01-2017 /12/31 3.36% 0.05% 4.63% 0.01% -1.27% 0.04% 2018/01/01-2018 /12/31 4.96% 0.04% 4.43% 0.01% 0.53% 0.03%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2016/03/09至 2018/12/31) 8.71% 0.07% 13.56% 0.01% -4.85% 0.06% 注:本 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00%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1 十三、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 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 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2 十 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基金 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 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全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3 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 法估值。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4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 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5 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 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 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6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延迟估值有利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保护;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重大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7 十五 、 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 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 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8 十六 、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可以 在基金 财产中 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本基金在开放期间不收取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9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在 开放期间不收取托管费。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履 行义务 导致的 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规 定不得 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0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 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1 十 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 用外文 文本的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保证两 种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 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 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2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 )基 金托管 协 议是界定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保本周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间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基金合 同》 、 招募说 明书等信 息披露 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3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 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如报告期 内出 现 单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 份 额达到或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20%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 在基金年 度报 告和半 年 度报告中 披露 基金组 合 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 换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保 证人或保 本义务 人或变 更保本保障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4 机制;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 的董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7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 )与保本周期到期相关事项的公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5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11、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如将来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12、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协议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协议作为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附件, 随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一同公告。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6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 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 抗力或 其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无法准 确评估 基金资 产价值时;


2、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3、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7 十九 、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要包 括:





1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 货币政策 、财政政 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 投资于债券,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 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并通过对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 的影响, 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 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 增值。





5、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 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 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 可能下跌, 或者 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 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6、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 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 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 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 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 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 险。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 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章节。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8 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具体请详见 “十、 基金的投 资 ”中“ (二) 投资范围 ”相关内容。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拟投资的资产类别具有 良好的流 动性, 但是在 特殊市场 环境下 本基金 仍有可能 出现流 动性不 足的情形。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 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类 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 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 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 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以应对流动 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 详见招募说明书 “八、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中“ (十) 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等相关内容。 (5)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请等 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包括但 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 详见招募说明书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 (十) 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上述具体措施, 详见招募说明书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 (九) 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9 4)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 回申请的措施。 5)摆动定价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 组织的规定。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 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投 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四)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 点。 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差风险、 保证 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 风险是 指由于 股指期货 价格 变 动而给 投资人带 来的风 险。市 场风险是股 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 风险是 指股指 期货合约 价格和 标的指 数价格之 间价格 差的波 动所造成的 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限价差风险;





4) 保证金 风险是 指由 于无法及 时筹措 资金满 足建立或 维持股 指期货 合约头寸所 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 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操作风 险是指 由于 内部流程 的不完 善,业 务人员出 现差错 或者疏 漏,或者系 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 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0 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从而对基金 收益造成影响。 (六)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七)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充分、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八)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九)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即在基金保本周期内采取封 闭式运作, 期间不开放赎回业务。 因此基金 份额持有人面临着流动性风险。





2、 担保风险





本基 金 为保本基 金,投资 人投 资于保本 基金并不 等于 将资金作为 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 风险。 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而保证人 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导致本基金亏损或保证人无法履 行保证责任; 在保本周期内保证人因经营风险丧失保证能力或保本周期到期日保 证人的资 产状况 、财务 状况以及 偿付能 力发生 不利变化 而无法 履行保 证责任等 。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保证人不承担保证 责任: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与保本 周期到 期日基 金份额净值 之乘积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加上其在当期保本周 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2、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合同 》终止 的情形 。包括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 元情形的, 如经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本基金终止或并入其他基金等, 保证人或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1 保本义务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3、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或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情 形,且保证 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基金 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5、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 《基金合同》 条 款, 且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 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6、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基金 投资亏 损;或 因不可抗 力事件 直接导 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7、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 责任的。 (十)其它风险 1、 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内 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不完善 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的损 失,影 响基金 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一) 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 金通过 基金管 理人直销 机构和 指定的 其他销售 机构公 开发售 ,基金管理 人与其他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2 二 十、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 同》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 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3





(5 )聘 请会计 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4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 派代表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 基金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能 力,自 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的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5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 合同》收 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 合同》及 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 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 基金销售 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构 的相关 行为进 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 其他符合 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 应对委托的 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6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 法律、法 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调 整有关 基金认 购、申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 金,办理 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投 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 部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7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 在募集期 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案 条件, 《基金 合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8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 按照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签订的 《保证合同》 履行约定 的保本义务;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 同》约定 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法 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 理人对本 基金的 投资运 作,如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 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 基金托管 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的 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 部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9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券账户 和期货 账户等 投资所需其 他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 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0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提 高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8 )变 更基金 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法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1





(13 )在 某一保 本 周期内, 更换保 证人或 保本义务 人或变 更保本 保障机制, 但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因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 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除外; 或者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 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 利和义务的情况除外;





(14 )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 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 修改,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且在对 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 同》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7 )在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且在对 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 )基 金管理 人 、登记机 构、基 金销售 机构在法 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9 )在 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 许的范 围内、且 在对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推出 新业务或服务;





(10 ) 某一保本周期届满后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或变 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11 ) 保本周期内, 当确定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 或者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2 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 继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更换新的保证人或保 本义务人;





(12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 定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 为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3





6、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开 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 明的内容 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 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 方式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由会 议召集 人决定 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 金管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知基 金托管 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 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以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4





(1 )亲 自出席 会 议者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托 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 总到会者 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 开会。 通 讯开会系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其 对表决 事项的 投票以会议 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 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 金合同约 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如 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 具表决意 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具 表决 意 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 代表 1/3 以上 (含1/3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5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或 监管机构 允许的 情况下 ,经会议 通知载 明,基 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 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6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 般决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 别决议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 以上 (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 、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7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 应 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进 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 持人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代理人 对于提 交的表 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 由公证机 关予以 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 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8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 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本 基金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 同》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 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9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0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1 二十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邮政编码:300203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成立日期:2004 年11 月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143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 募 集、基金 销售、 资产管 理、从事 特定客 户资产 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电话: (022 )8331020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 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经营范围 :吸收 公 众存款; 发放短 期、中 期和长期 贷款; 办理国 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2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 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 托管人 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和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股 票(包 括中小 板、创业 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 票)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 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包括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 稳健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 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 分离交 易可转债 ) 、短 期融资 券、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回购、 银行存 款等。 风险资产为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股指 期货等权益类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 例为:本 基金股 票、权 证、股指 期货等 风险资 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高于40% , 其中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在开放期, 本基金持有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其 中现 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在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 制。





2、基金 托管人 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3





(2 )在 开放期 , 本基金持 有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在 保本周期 内,本 基金不 受该比例 的限制 ,其中 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 全部开 放式基 金(包括 开放式 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 )本 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8 )本 基金在 任 何交易日 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9 )本 基金投 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4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 标; 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 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7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 ) 开放期内,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 ) 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开放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它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 (2) 、 (13) 、 (18) 、 (19) 情形之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 法规 对 上述投资 比例 限制进 行 变更的, 以变 更后 的 规 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基金 托管人 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5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 托管人 依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和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于 基金关联投 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 其更新 ,加盖 公章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提供 名单的 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名单变更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回函确认的时间为准。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 人仍违规进行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 时,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并协 助基金 管理人 采取必要 措施阻 止该交 易的发生,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6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 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 的违规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5、基金 托管人 依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和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管 人 依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 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 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 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 )基 金托管 人 对于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交 易方式的控 制





基金管理 人在 银 行间债券 市场 进行现 券 买卖和回 购交 易时, 需 按交易对手 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 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 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7 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 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任何损失和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 金投资 流 通受限证 券,应 遵守《 关于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此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 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 指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而临 时停牌 的证券 、已发行未 上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2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基金 首次投 资流通 受限证券 前,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 人应 至少 于首次执 行投 资指令 之 前 2 个工 作日 将上述 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2 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 )基 金投资 流 通受限证 券前, 基金管 理人应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必要书面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 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 )基 金托管 人 应对基金 管理人 是否遵 守法律法 规、投 资决策 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否则, 基 金托管人 有权拒绝执 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8 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基 金在投 资中期 票据前, 基金管 理人须 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 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 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如 未来有 关 监管部门 发布的 法律法 规对证券 投资基 金投资 中期票据另 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3 )基 金托管 人 有权监督 基金管 理人在 相关基金 投资中 期票据 时的法律法 规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 有关额度、 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 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 并及时改正。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 人改正。 如果基 金管理 人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8、基金 托管人 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 本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 )基 金在投 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前, 基金管理 人须根 据法律 、法规、监 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 制制度。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投资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是否 符合比 例限制 进行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3 )如 未来有 关 监管部门 对基金 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另有规 定或托管协 议当事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监督管理另有约定时,从其约定。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9





9、基金 托管人 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 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当与存 款银行建 立定期 对账机 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 金管理 人 与基金托 管人应 根据相 关规定, 就本基 金银行 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 )基 金托管 人 应加强对 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的监 督与核 查,严 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 金管理 人 与基金托 管人在 开展基 金存款业 务时, 应严格 遵守《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 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 有权拒绝执行。 该名单如有变更, 基金管 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 2 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1、基金 托管人 应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0 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3、在限 期内, 基 金托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 托管人 发 现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指 令违反关 法律法 规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5、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基金 管理人 应 积极配合 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和核 查,必 须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7、基金 托管人 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8、基金 管理人 无 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本协议 规定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 责 情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 项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托管协 议及其 他有关规 定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1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四)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 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 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除 依据法律 法规规 定、基 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 托管人 按 照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 期货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 所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 分别设 置 账户, 与基金 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 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 托管人 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按照基金 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除依 据法律 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 基金资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 募集期 间 募集的资 金应存 于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托 管人的 营业机构或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2 在其他银行开立的 “ 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 并管理。





2、基金 募集期 满 或基金提 前结束 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 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 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若基 金募集 期 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 备案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以 本基金的 名义在 其营业 机构开立 基金的 银行账 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 银行账 户 的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银行账 户 的开立和 管理应 符合有 关法律法 规以及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 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 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 名的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 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 人的名 义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3、基金 证券账 户 的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合同生 效 后,基金 管理人 负责以 基金的名 义申请 并取得 进入全国银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3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 的清算。





2、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应一 起负责 为基金对 外签订 全国银 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实物 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本原件,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 金管理人 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 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 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 无法 取得二份 以上的 正本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 、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与复核 程序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4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 净资产 值。 基金 份额 净 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 人应每 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估值原则 应符合 基金合 同、 《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 金法》 , 基金管理 人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 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保管期限为 20 年。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管期限为 15 年。





(三)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托管人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 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 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合同及本合同 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 本合同之 目的, 不包括 香港、澳 门和台 湾法律 ) ,并按 照中华 人民共 和国法律解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5 释。





(二)凡 因本合 同 产生的及 与本合 同有关 的争议, 甲乙双 方均应 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1 )向 中国国 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申 请仲裁, 并适用 申请仲 裁时该会现 行有效的仲裁规则。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 ) 向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 如选择此种争议解决方 式,该处建议填写 “ 基金托管人”)





(三)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 、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 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本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 解散、依 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其 他基金 托管人 接管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 解散、依 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其 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事项。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6 二十 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对账单服务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查阅对账单 。 2、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 通过拨打 我司 客服电 话 (95046)订 制电 子对 账单(短 信账单或邮件账单)或其他类型的对账单。 由于投资 者提供 的手机 号码、电 子邮箱 不详或 因通讯故 障、延 误等原 因,造 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 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 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 (二 )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 件成熟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为基 金投资 者提供通 过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 (因相关方技术系统 原因, 小灵通用户暂不享有短信服务, 待技术系统开发运行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 将及时向 小灵通 用户提 供上述服 务) 、EMAIL 等方式为 基金投 资者发 送所订制的 信息,内容包括:交易确认信息、公告信息、投资理财刊物邮件等。 (三 )资讯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为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 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 为投资者开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不足 6 位数字的,前面加“0” 补足。基 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者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 投资者请在知晓基金 账号后, 及时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本公司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2、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 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95046





传真: (022)83865563





3、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thfund.com.cn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7





电子信箱:service@thfund.com.cn (四 )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 销 机 构 的 人 员 和 服 务 。 (五 )如 本招募 说明书 存在任何 您/贵 机构无 法理解的 内容, 请通过 上述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8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的事 项 披 露日 期 披 露事 项名称 披 露媒 体 2018 年10 月23 日 天 弘 乐 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书(更新)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10 月23 日 天 弘 乐 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书(更新)摘要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10 月24 日 天弘乐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3 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12 月28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8 年 12 月28 日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12 月31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8 年 12 月31 日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9 年01 月22 日 天弘乐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4 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9 年03 月01 日 天 弘 乐 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第 2 次分红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9 年03 月05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天 弘 乐 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触 发 基 金 合 同 终 止情形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9 年03 月08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天 弘 乐 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触 发 基 金 合 同 终 止情形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9 二十 五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0 二十六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天弘乐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关于申请募集天弘乐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 《天弘乐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 《天弘乐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 (四) 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其他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 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 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