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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鑫价值混合A(004836)

中融鑫价值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 页 共 146 页 
 
 
 
 
 
 
中 融鑫价 值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9 年 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中 融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交 通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2 页 共 146 页 重要提示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的募 集申请 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6月6日证监许可〔2017〕852号文注册。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定期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 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募集, 并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 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有风 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 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管理 实施过程 中产生 的基金 管理风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 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 金,但低 于股票 型基金 ,属于证 券投资 基金中 的中等风 险和中 等预期 收益产品。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发行人自身特点, 存在 一定的违约风险。 同时单只债券发行规模较小, 且只能通过两大交易所特定渠道 进行转让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3 页 共 146 页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 年3月8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 (未经审计) 。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4 页 共 146 页 目


录 第 一部 分


前言 ................................................................................................. 5 第 二部 分


释义 ................................................................................................. 6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11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20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24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49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53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54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65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 76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78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79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84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 86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和审 计 ................................................................... 89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90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 96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101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103 第 二十 部分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121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42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144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45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146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5 页 共 146 页 第一部分


前言 中 融 鑫价 值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以下 简称 “ 招募 说明书 ” 或“ 本招募说明 书 ”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以及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6 页 共 146 页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 中 融鑫价值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 同》 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 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就 本基金签 订之 《中融 鑫 价值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 书或本 招 募说明书 :指 《中融 鑫 价值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指《中 融鑫 价值灵 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基 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 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 人民共和 国 港口法> 等七部 法律的 决定》修改的《中华 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 法》及颁 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7 页 共 146 页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中融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融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8 页 共 146 页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 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则 》 :指 《 中融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由 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 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销售服务费: 指从 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2. 基金份额类别: 指 根据认/ 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 并分别公布基金 份额净值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9 页 共 146 页 43.A 类基金份额或 A 类份额: 指在投资人认/ 申购时收取认/ 申购费用、 赎 回时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4.C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而不收取认/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45.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 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 摆动定价机制: 指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 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0.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1.元:指人民币元 52.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0 页 共 146 页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8.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1 页 共 146 页 第三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2 、 3203B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 3 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 C 座 4 层、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瑶 总裁 王瑶 成立日期 2013 年 5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1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51% , 上海融晟投资有限公司占 注册资本的 49%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56517000 传真 (010)56517001 联系人 肖佳琦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 裁、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 王瑶女士, 董事长, 法 学硕士。1998 年 7 月至 2013 年 1 月在中国证监会工 作期间, 先后在培训中心、 机构监管部、 人事教育部等部门工作。 2013 年 5 月加 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督察长、总经理,自 2015 年 2 月起至 今任公司董事长。 刘洋先生, 董事, 毕业 于英国曼彻斯特大学, 工商管理博士。 曾任职于中国 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国际业务部、 中植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中植金智科 技投资有 限公司 、中植 企业集团 有限公 司。现 任中融国 际信托 有限公 司董事长 。


李骥先生, 独立董事, 1989 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 获学士学位。 曾任职 西安飞机工业公司法律顾问、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投资与市场研究所办公室主任、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2 页 共 146 页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 现任中农科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中农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国华先生, 独立董事, 2002 年毕业于美国加利福尼 亚大学, 获博士学位, 并拥有香港科技大学硕士学位以及北京大学学士学位。 任职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 学院,同时担任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 董志勇先生, 独立董事, 2004 年毕业于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 获经济学博士 学位, 并拥有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学士学位。 现任北 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兼党委书记,经济学院教授。 (2 )基金管理人监事 卓越女士, 监事, 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专业, 取得经济学硕士学 位。曾任职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2017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职于法律合规部。 (3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王瑶女士,代任总裁,简历同上。 向祖荣先生, 督察长, 法学博士。 曾任职于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中国 上市公司 协会。2014 年8月加入 中融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自2014年10月起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曹健先生, 副总裁, 工 商管理硕士, 注册税务师。 曾任黑龙江省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证券部财务负责人、 天元证券公司财务负责人、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财务负 责人。2013 年5 月加入 中融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曾任公 司首 席财务 官 ,自2014年 12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易海波先生, 副总裁, 企业管理硕士。 曾 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 中心金融工程研究员、 理财投资部量化投资经理、 量化投资部总经理。2016 年11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7年11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王启道先生, 副总裁, 管理学学士。 曾任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 源部培训师、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 投资三处经理助理。2016 年4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3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黄震先生, 副总裁, 金融学硕士。 曾任辽宁东方证券公司投资总部投资经理、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部高级投资经理、 办公室主任、 资产管 理总部总经 理。2015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自 2019 年 1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3 页 共 146 页 裁。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姜涛先生, 中国国籍, 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产业经济学专业, 博士研究生学 历,已 取得 基金 从业 资 格,证 券从 业年 限8 年。2010年4月至2011 年9 月曾任 华西 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2011年10月至2012年12月曾任财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量 化投资 部投资 经理。2013 年1月 加入 中融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任权益投 资部 基金经理。 现任本基金 (2018年3月起至今) 、 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5年6月起至今) 、 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6月起至2018年7月) 、 中融鑫 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年10月起至2018 年7月) 、 中融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11 月起 至今 ) 、中 融 强国制 造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016 年12 月 起至 2018 年2 月 ) 、 中融鑫 回 报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2017 年1月 起至2018年 3月) 、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7月起至2018年7月) 的基金经 理。 沈潼女士, 中国国籍, 毕业于悉尼大学会计商法专业, 硕士研究生学历, 具 有 基 金从 业 资格 ,证 券从 业 年限11 年。2007 年7 月至2014 年11 月 曾 任职 于 长盛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交易员。 2014年12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固收 投资部基金经理。 现任本基金 (2018年3月起至今) 、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 (2016年 4月起至2017 年6 月) 、 中融鑫视 野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原 中融新优势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2016年5月起 至今) 、 中融强 国制造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年11 月至2019年1月) 、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11 月起 至今) 、中 融 融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017 年2 月起至 今) 、 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2月起至今) 、 中融鑫起点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原中 融新动 力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2月起 至今) 、中融 鑫 回报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2017 年2 月起至2018 年3月) 、 中融鑫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2月起至今) 、 中融增 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4 月起至今) 、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 币市场基金(2017 年4 月 起 至 今 ) 、 中 融 融 安 二 号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7年4 月起至 今) 、 中融稳健 添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2017 年6 月起至今 )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4 页 共 146 页 中融融裕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6月起至今) 、 中融融信双盈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7年11 月起至今) 、 中融聚明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2018年12月起至今)的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 主席副总裁黄震先生; 常设委员研究部寇文红 先生、 风险管理部周妹云女士和交易部张开阳女士; 一般委员副总裁易海波先生、 权益投资部田刚先生、 固收投资部罗杰先生、 指数投资部赵菲先生、 策略投资部 哈图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 会认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 办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 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的 原则 管理和 运 用基 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 的具有 专 业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 投资分析 、决 策,以 专 业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 控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 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 合理的 措 施使计算 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 格的 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 及报告 义务;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5 页 共 146 页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 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不 能 生效 ,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6 页 共 146 页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 、 《基金 法 》 、 《销 售办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 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 职务便 利 获取的未 公开 信息 、 利 用该信息 从事 或者明 示 、暗 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 人承诺 加 强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 操守,督 促和 约束员 工 遵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 露在 任职期 间 知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 的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 公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 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7 页 共 146 页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本着勤勉 谨慎 的原则 为 基金 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 全性 原则。 内 部控制涵 盖公 司的各 项 业务、各 个部 门或机 构 和各 级 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 效性 原则。 通 过科学的 内控 手段和 方 法,建立 合理 的内控 程 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各机构 、部 门和岗 位 职责的设 置保 持相对 独 立, 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 本效 益原则 。 公司运用 科学 化的经 营 管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 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 组织 体系 公司 内部控制的 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公司董 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公司管理层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法 律合规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 具体而言, 包括如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8 页 共 146 页 下组成部分: (1 )董 事会 :负责 监 督检查公 司的 合法合 规 运营、内 部控 制、风 险 管理 ,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 营风险; (2 )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3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 负责制 定公 司的重 大 投资决策 ,确 立公司 投 资总 体 方针、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4 ) 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分为内控和风险管理2个专业小组, 其中, 内 控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审议公司 合规管理、 内控机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度、 业 务流程) 建设等内部管理方面的事项; 风险管理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制订公司业务 风险政策,研究处理紧急情况和风险事件等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事项; (5 )法 律合 规部: 负 责公司的 法律 事务和 监 察工作, 定期 或不定 期 对公 司 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 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 )风 险管 理部: 通 过投资交 易系 统的风 控 参数设置 ,保 证各投 资 组合 的 投资比例合规; 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 一级债申购、 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 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 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 )业 务部 门:风 险 管理是每 一个 业务部 门 最首要的 责任 。各部 门 的部 门 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负第一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对本部门业 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8 )岗 位员 工:公 司 努力树立 内控 优先和 风 险管理理 念, 培养全 体 员工 的 风 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 司规章 制度, 使风险意 识贯穿 到公司 各个部门 、各个 岗位和 各个环节。 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 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 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 效经营, 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等法律、 法规和 《公司章 程》 , 并结合 公司实际 情况, 建立了 科学合理 、控制 严密、 运行高效的 内部控制制度。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9 页 共 146 页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 业务操作规定等部分组 成。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公司内控大纲和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 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人事 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 位职责以及工作报告序列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业务操作规定是根据具体业务的需 要制定的各类业务指引、细则、规范、流程等。 4.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 立、 健全内 控 体系,完 善内 控制度 。 公司建立 、健 全了内 控 结构 ,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2 )建 立相 互分离 、 相互制衡 的内 控机制 。 公司建立 、健 全了各 项 制度 ,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 立、 健全岗 位 责任制。 公司 建立、 健 全了岗位 责任 制,使 每 个员 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 )建 立风 险分类 、 识别、评 估、 报告、 提 示程序。 公司 建 立了 内 控及 风 险管理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 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 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 诺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20 页 共 146 页 第四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成立时间:1987 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 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 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 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 也是近代中国的发 钞行之一。 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 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 性 的国有股 份制商 业银行 ,总部设 在上海 。2005 年6月交 通银行 在香港 联合交易所 挂牌上市 ,2007 年5月 在上海证 券交 易所挂 牌 上市。根 据2017 年英国 《银行家》 杂志发 布的 全球 千家大 银行报 告, 交通 银行一 级资本 位列 第11 位, 较 上年上 升2 位;根据2017 年 美国《 财富》杂 志发 布的世 界500强公司 排行 榜,交 通银行营业 收入位列第171位。 截至2018年9月30 日, 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 民币93915.37亿元。2018 年1-9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人民币573.04亿元。 交 通 银 行总 行 设 资产 托管 业 务 中心 ( 下 文简 称 “ 托管中心” ) 。 现 有员工 具 有 多年基金 、证券 和银行 的从业经 验,具 备基金 从业资格 ,以及 经济师 、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 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 积极进取、 开拓 创新、 奋发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21 页 共 146 页 (二)主要人员情况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 生2018 年2 月起 任 本行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2013 年11 月起 任本 行 执行 董 事。2013年11 月至2018 年2月任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年10 月至2018 年1 月任本行行长; 2010年4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 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 2005 年8月至2010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 事、 副行长; 2004年9 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 2004年6月至2004年9 月任本 行董事、 行长助理; 2001 年9月至2004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 1994年至2001 年历 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 行长, 南宁分行 行长, 广州分行行长。 彭先生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 、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18年8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 行长。 2014年7月至2016年 11 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 2016年12月至2018年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 副行长, 其中: 2015年10月至2018 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 (控股) 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2016 年9 月至2018 年6 月 兼 任 中 国 银 行 上 海 人 民 币 交 易 业 务 总 部 总 裁 ;2003 年8 月至 2014 年5 月 历任中 国建 设银行信 贷审批 部副总 经理、风 险监控 部总经 理、授信管 理部总经理、 湖北省分行行长、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1988年7月至2003年8 月先后 在中国建 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 岳阳市中心支行、 岳阳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 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 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2007年12月至2015 年8月, 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1999 年12月至2007年12月,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 处长助 理、 副处长, 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 袁女士1992 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 学系,获得 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8年9月30 日,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84只。 此外, 交通银行 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 财产品、 信托计划、 私 募投资基金、 保险资金、 全国社保基金、 养老 保障管理基 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 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22 页 共 146 页 产 、RQDII 证券投资资 产 和QDLP 资金等产品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 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 管理, 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梳理、 评估、 监控, 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 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 性原 则:托 管 中心制定 的各 项制度 符 合国家法 律法 规及监 管 机构 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 性原 则:托 管 中心建立 各二 级部自 我 监控和风 险合 规部风 险 管控 的 内部控制机制, 覆盖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 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 制。 3、独立 性原 则:托 管 中心独立 负责 受托基 金 资产的保 管, 保证基 金 资产 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制衡 性原 则:托 管 中心贯彻 适当 授权、 相 互制约的 原则 ,从组 织 结构 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 性原 则:托 管 中心在岗 位、 业务二 级 部和风险 合规 部三级 内 控管 理 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 行。 6、效益 性原 则:托 管 中心内部 控制 与基金 托 管规模、 业务 范围和 业 务运 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托管 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 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 业务运行的规范、 安全、 高效, 包括 《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交通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23 页 共 146 页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 定》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 管理暂行办法》 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 分工合理, 技术系统规范管理, 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 有 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 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 托管人 报酬的 计提和支 付、基 金的申 购资金的 到账与 赎回资 金的划付、 基金收 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予以 纠正,基 金管理 人收到 通知后及 时核对 确认并 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 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有权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 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24 页 共 146 页 第五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中心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2、3203B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3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C 座4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100016 电话:010-56517002、010-56517003 传真:010-64345889 、010-84568832 邮箱:zhixiao@zrfunds.com.cn 联系人: 赵琦、 巩京博 网址:www.zrfunds.com.cn 2)中融基金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本公司直销电子交易方式包括网上交易、 移动客户端交易等。 投资者可以通 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 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https://trade.zrfunds.com.cn/etrading/


2.其他销售机构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服电话:95559 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25 页 共 146 页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联系人:周杨 客服电话:95536 4)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电话:0755-23902400 联系人:赖君伟 客服电话:40018-40028 5)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90 联系人:许曼华 客服电话:95538 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26 页 共 146 页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安岩岩 客服电话:95360 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联系人:顾凌 客服电话:95548 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1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1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83574507 联系人:辛国政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27 页 共 146 页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95551 1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1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8 联系人: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14)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28-86135991 联系人:周志茹 客服电话:95584/4008-888-818 15)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电话:023-63786633 联系人:张煜 客服电话:95355 16)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28 页 共 146 页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钱达琛 客服电话:021-33389888 17)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85556048 联系人:孙燕波 客服电话:95390 18)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电话:021-38637436 联系人:周一涵 客服电话:95511 1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雪 客服电话:95562 2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大成大厦6层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29 页 共 146 页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83252182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95321 2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5、7、8、17、18、19 、38-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2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电话:027-65799999 联系人:奚博宇 客服电话:95579 23)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2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电话:010-65051166-1753 联系人:任敏 客服电话:010- 65051166 25)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30 页 共 146 页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电话:028-86199041 联系人:杨磊 客服电话:4008-366-366 2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0755-8255830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服电话:95517 2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联系人:蔡霆 客服电话:400-651-5988 28)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755-83331195 联系人:彭莲 客服电话:95564 2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31 页 共 146 页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客服电话:95525 30)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399号明天广场20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电话:021-63898427 联系人:徐璐 客服电话:400-820-5999 31)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1-1君泰国际B 栋一层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林立 电话:0755-83255199 联系人:胡倩 客服电话:400-188-3888 3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电话:95565


33)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电话:010-8418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34)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32 页 共 146 页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电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王雯 客服电话:4008323000 35)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 东路11 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 座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电话:020-38286026 联系人:甘蕾


客服电话:95322 36)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 号保利广场A 座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客服电话:95391 / 400-800-5000 37)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服电话:95358 38)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 电话:010-56075718 联系人:吴鹏 客服电话:4006-802-123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33 页 共 146 页 39)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 号A 座15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服电话:400-819-9868 40) 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 座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电话:010-58170949 联系人:殷雯 客服电话:010-58170761 41)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 座23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服电话:400-8980-618 42)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 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 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电话:010-59497361 联系人:李艳 客服电话:400-876-9988 43)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34 页 共 146 页 客服电话:4006-788-887 4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 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 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45)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 层12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服电话:400-001-8811 46)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 号1幢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B 座6层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4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 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48)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93-6885 4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35 页 共 146 页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吴强 客服电话:4008773772 50) 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B 座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B 座501 法定代表人:李雪松 客服电话:400-818-5585 51) 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 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号中期大厦A 座8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客服电话:95162 、400-8888-160 52)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 座12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53)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 栋汇付天下总部大楼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服电话:400-820-2819 54)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36 页 共 146 页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55)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客服电话:400-618-0707 56)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姚杨 客服电话:400-928-2266 57)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 号3层342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客服电话:010-52609656 58)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 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电话:010-83363101 联系人:文雯 客服电话:400-166-1188 5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37 页 共 146 页 客服电话:400-820-2899 60)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643-3389 61)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201室 (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 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电话:0755-89460500 联系人:陈广浩 客服电话:400-684-0500 62)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地 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电话:010-60619607 联系人:吴翠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63)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联系人:李露平 客服电话:400-818-8000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38 页 共 146 页 64)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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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41 页 共 146 页 客服电话:95118 78) 北京君德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4层办公楼二座414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 座12层B 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电话:010-51455516 联系人:周雯 客服电话:400-829-1218 79)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区 (中 心商务区) 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电话:010-5901384 联系人:王芳芳 客服电话:010-59013842 80)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19188 联系人:印强明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8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82)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 崇明县 长 兴镇路 潘园公 路1800 号2号楼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42 页 共 146 页 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的太平金融大厦1503-1504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209 联系人:俞申莉 客服电话:400-820-5369 83)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1402办公用房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旭 客服电话:400-810-5919 84)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85) 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8楼A-1(811-812 )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南山1910小区A3-1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电话:0411-66661322 联系人:王清臣 客服电话:4007-903-688 86) 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1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云巍


电话:18500501595 联系人:宋子琪 客服电话:400-088-8080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43 页 共 146 页 87)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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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联系人:戚晓强 客服电话:400-159-9288 88)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 城 (一期) 第7栋 23 层1号、4号 办 公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武 汉 中 央 商 务 区 泛 海 国 际SOHO 城 ( 一 期 ) 第7栋23 层1号、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服电话:4000-027-9899 89)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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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电话:010-59287105 联系人:许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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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 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叶精一 电话:010-85594745 联系人:张林 客服电话:400-066-8586 91)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44 页 共 146 页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92)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 座16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电话:400-817-5666 93)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7层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7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客服电话:400-876-5716 94) 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201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时代财富大厦第49A 单元


法定代表人: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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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 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客服电话:4006997719 96)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客服电话:95156 97) 沈阳麟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45 页 共 146 页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 座601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 座601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客服电话:400-003-5811 98)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服电话:400-918-0808 99)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 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服电话:4008-909-998


100) 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A 栋2单元5层17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业西路CCDI 大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成 客服电话:0851-85407888 101)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电话:010-65309516 联系人:李海燕 客服电话:400-673-7010


102)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 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 验区 世纪大 道8号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 楼二 期 53 层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 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46 页 共 146 页 电话:010-85097570 联系人:余永键 客服电话:400-021-8850 103)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 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 现代城C 座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电话:010-52858244 联系人:魏晨 客服电话:400-6099-200 104)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 (郑东) 东风东路东、 康宁街北6号楼6楼602、 603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国际电子城360大厦A 座 法定代表人:王旋 客服电话:4000-555-671 105)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106)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 号 富中国际广场1栋20层1.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荻 客服电话:0851-88235678


107)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108) 成都华羿恒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蜀锦路88号1号楼32 楼2号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47 页 共 146 页 法定代 表人:赵壁 客服电话:400-8010-009 109)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56663409 110)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 层1301- 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13718246886/010-60834022 联系人:刘宏莹 客服电话:400-990-8826 111)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 、2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112)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电话:95510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其他机构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 圳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2、3203B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3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C 座4层、5层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48 页 共 146 页 法定代表人:王瑶 电话:010-56517000 传真:010-56517001 联系人: 黎峰 网址:www.zrfunds.com.cn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阳路 112 号 2 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69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A 座15层 负责人:张诚 电话:021-5877 3177 传真:021-5877 3268 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张兰、梁丽金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5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5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荣(首席合伙人) 电话:021-52920000 传真:021-52921369 经办注册会计师: 陈大愚、江嘉炜 联系人:杨伟平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49 页 共 146 页 第六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已 于2017年6月6日 经中国 证 监会证监 许可 〔2017〕852 号文注 册。 二、基金类别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 的募集期限自2017年12月4日至2018 年3月2日。





四、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 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等费率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 金份额分为 A 、C 两类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赎回时收 取赎回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A 类 基金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 而认购、 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本基金在募集期开放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 的认购,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认/ 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 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 金管理 人必须 在 开始调 整之日 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公告。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下,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基金 合同的约定以及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 费率水平、 变更收费方式、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本基金份额的分类规 则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募集方式及场所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50 页 共 146 页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七、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由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 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 则由各销售 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八、认购的数额限制 认购以金额申请。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 付认购款项, 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 认购费用按每笔 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单个投 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 基金时, 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 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 民币。 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人民币, 其他销售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 类和C 类两类不同的基金份额类 别。 投资人认购A 类基 金份额时支付认购费用, 投资者认购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 而是从该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 加而递减(适用固定金额费率的认购除外) ,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A 类 基金 份额 单笔金额 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20% 100万元(含)-300 万元 0.80% 300万元(含)-500 万元 0.60%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51 页 共 146 页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元 C 类 基金 份额 0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由投资人承担。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募集 期间发生 的信息 披露费 、会计师 费和律 师费等 各项费用 ,不从 基金财 产中列支。 若投资人 重复认 购本基 金时,需 按单笔 认购金 额对应的 费率分 别计算 认购费用。 十、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1、A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募集期间 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C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 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 所有。 例1 : 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则其所对应的认购 费率为1.20% 。 假定该 笔认购金额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元, 则其可得到的A 类基金 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1.20% )=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 (9,881.42+5 )/1.00=9,886.42 份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52 页 共 146 页 即:该 投资 人投 资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的A 类 基金份 额, 假定 该笔 认 购金额 募集期间 产生 利息5 元 ,在基金 发售 结束后 , 其所获得 的基 金份额 为9,886.42份。 例2 : 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 假设该笔认购产生 利息5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 +5)/1.00=10,005 份 即 : 该 投资 人 投资10,000 元 认 购本 基 金的C 类基 金 份 额, 加 上认 购 资金 在 募 集期内获得的利息5元,可得到10,005份基金份额。 十一、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53 页 共 146 页 第七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生 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8年3月9日生效, 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 后,连 续20个工作 日出 现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数量 不满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54 页 共 146 页 第八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 告中列 明。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减 销售机 构,并 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 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是指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2018年4月2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 的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 的申 购与赎 回 申请可以 在基 金管理 人 规定的时 间以 内撤销 , 在当 日 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照 投 资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 后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5.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决 定 本 基 金 的 总 规 模 限 额 , 但 应 最 迟 在 新 的 限 额 实 施 前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55 页 共 146 页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当发 生大 额申购 或 赎回情形 时, 基金管 理 人可以采 用摆 动定价 机 制, 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 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T+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T+2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 台或以 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 式查询 申请的确 认情况 。若申 购未生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56 页 共 146 页 销售机构 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 管理 人直销 机 构每个基 金账 户首次 最 低申购金 额为10 元人 民 币, 单 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 每次最低 申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 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 为10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 销售机构 赎回 时,每 次 赎回申请 不得 低于10 份 基金 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 管理 人可以 规 定单个投 资人 累计持 有 的基金份 额上 限,具 体 规定 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 受申 购申请 对 存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构成潜 在重 大不利 影 响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 律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 调整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 和赎 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和用途 1.申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 类和C 类两类不同的类别。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 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适用固定金额费 率的申购除外) ; 投资者申购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 基 金份额 单 笔申 购金额 申 购费 率 100 万元以下 1.50%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57 页 共 146 页 100 万元(含)-300 万元 1.00% 300 万元(含)-500 万元 0.80%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C 类 基 金份额 0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 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 基金 份额 C 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期 限 赎 回费 率 持 有期 限 赎 回费 率 Y <7日 1.50% Y <7日 1.50% 7日≤Y <30日 0.75% 7日≤Y <30日 0.50% 30日≤Y <1年 0.50% Y≥30 日 0 1年≤Y <2年 0.25% Y≥2 年 0 (注:Y :持有时间;1年=365日)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A 类基金份 额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对 于A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期 不 少 于30 日但少于3 个 月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赎 回费用75% 归入 基金财 产;对于A 类基 金份额 持有期不少于3个 月但 小于6 个月的 基金份额所收取的 赎回 费,赎回费用50% 归入 基金财产;对于A 类基 金份额持有 期不少于6 个 月 的 基 金份 额 所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赎 回 费 用25% 归 入 基 金财 产 。 未 归 入基金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于C 类基 金份额持有 期少于30 日的基金份 额 所收取的赎回费,将 全 额计入基金资产。 ( 注 :1个月=30 日) 3.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按 照基金合 同的 相关规 定 调整申购 、赎 回费率 或 调整 收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58 页 共 146 页 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 不违反法 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情形 下 根据 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用 采用前端 收费 模式( 即 申购基金 时缴 纳申购 费 ) , 投 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费用时: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1 : 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0%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1500=42,835.72份 即: 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1500 元,则其可得到42,835.72份基金份额。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59 页 共 146 页 例2 :某投资人投资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C 类 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的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1500=43,478.26 份 即 投 资 人投 资50,000 元申 购 本 基金 的C 类 基金份 额 , 假设 申 购当 日 基金 份 额 净值为1.1500 元,则可得到43,478.26份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 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净额为 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赎回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例3 :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 基金10,000 份A 类基 金 份额, 持有 期3 个月 , 赎回适用 费率为0.50% , 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 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0 =11480.0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 0.50% =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 -57.40=11,422.6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 类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A 类基 金 份 额和C 类 基 金份 额 的份 额 净值 的 计 算 ,均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 (包括该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T 日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登 记 机 构 在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 日(含该日)后有 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60 页 共 146 页 投资人T 日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登 记 机 构 在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 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 人可 以在法 律 法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 调整 , 并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 回:当 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 付投资人 的全 部赎回 申 请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 期赎回 : 当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 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有 困 难或 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停赎回: 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于该基金份额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61 页 共 146 页 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 “ (1) 全部赎回” 或“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 的约 定方 式与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一并 办理 。但 是,如 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方 式在3个 交易日 内通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说明 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 况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拒 绝或 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停止交易,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接 受某笔或 某些 申购申 请 可能会影 响或 损害现 有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 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 到合适的 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 能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面 影响,或 发生其 他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情形。 6.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 、 基金销 售支 付结算 机 构或 登 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 管理 人接受 某 笔或者某 些申 购申请 有 可能导致 单一 投资者 持 有基 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 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 避前述50% 比例要求的情形。 8.申购 申请 超过基 金 管理人设 定的 基金总 规 模、单日 净申 购比例 上 限、 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62 页 共 146 页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1、2 、3 、5 、6、8 、9、10 项暂 停 申购情形 之一且 基金管 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本金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 依法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 况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 停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措施。 6.发生 继续 接受赎 回 申请将损 害现 有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时 ,基 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除第4项之 外 的情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 人决定暂 停接 受赎回 申 请或 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以申 请日期 当天该 类基金份 额净值 为准。 若出现上 述第4 项所述 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63 页 共 146 页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 暂停申 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 理人当日 应立 即向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为1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 提前2个 工作日 在指定 媒介上刊 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 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2周 ,暂停 期间, 基金管理 人应每2周至 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1 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进行调整 。暂停 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时,基 金管理 人应提 前2 日在指 定媒介上 连续刊 登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公 告,并公 告最近1个工 作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 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按法 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死亡,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由 其 合法 的继承 人 继承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64 页 共 146 页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 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 况下的 冻结与解 冻。基 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 基 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 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进 行公告。 十九、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 前公告。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65 页 共 146 页


第九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多种投资策略的有机结合,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为 基金持有人获取长期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包括 国债、 金融债券、 地方 政府债、 央行票据、 短 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 据、企业 债券、 公司债 券、可转 换公司 债券( 含可分离 交易可 转债) 、可交换公 司债券、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次 级债等 ) 、资 产支持证 券、银 行存款 、货币市场 工具、 债券回购、 同业 存单、 权证、 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 –95% , 权 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 –3% ,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从宏观面、 政策面、 基本面和资金面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研判国 内外经济发展趋势,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合理确定本基金在股票、 债券及 货币市场工具等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并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实际的变化适 时进行动态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采 取 “ 自 上 而 下 ” 的 行 业 策 略 与 “ 自 下 而 上 ” 的 公 司 研 究 相 结 合 的 方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66 页 共 146 页 式,构建股票组合。 (1 )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行业景气度分析和行业竞争格局分析, 就行业投资价值进行 综合评估, 从而确定并动态调整行业配置比例。 在 行业景气分析方面, 本基金将 重点投资于景气度较高且具有可持续性的行业; 在行业竞争格局方面, 本基金将 重点投资于行业竞争格局良好的行业。 (2 )个股投资策略 1)公司基本面分析 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满足以下标准的公司: 公司经营 稳健, 盈利能力较强或具有较好的盈利预期; 财务状况运行良好, 资产负债结构 相对合理 ,财务 风险较 小;公司 治理结 构合理 、管理团 队相对 稳定、 管理规范、 具有清晰的长期愿景与企业文化、信息透明。 2)估值水平分析 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的行业特性及公司本身的特点, 选择合适的股票估值 方法。 可供选择的估值方法包括市盈率法 (P/E ) 、 市净率法 (P/B ) 、 市盈率-长 期成长法 (PEG ) 、 企业价值/ 销售收入(EV/SALES) 、 企业价值/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 润法 (EV/EBITDA ) 、 自 由现金流贴现模型 (FCFF , FCFE) 或股利贴现 模型 (DDM ) 等。通过 估值水 平分析 ,基金管 理人力 争发掘 出价值被 低估或 估值合 理的股票。 3)股票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本基金在行业分析、 公司基本面分析及估值水平分析的基础上, 进行股票组 合的构建。 当行业、 公 司的基 本面、 股票的估值水平出现较大变化时, 本基金将 对股票组合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方面, 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 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 趋势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以久期控制和结构 分析策略为主, 以收益率曲线策略、 利差策略等为辅, 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 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 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特 征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较, 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 行业、 经营情 况、 以及债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67 页 共 146 页 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 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 并通过久期控制 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 5、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合理利 用国债期 货、股 指期货 、权证等 衍生工 具,利 用数量方 法发掘 可能的 套利机会。 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1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 本基金以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 谨慎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中, 将分析股 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 性及风险特征,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研究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发展趋势, 运用定价模型对其进行合理估值, 谨慎利 用股指期货, 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 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仓位, 以降低组合风 险、提高组合的运作效率。 (2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 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 流动性和风 险水平。 管理人通过构建量化分析体系, 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 国债期货的流 动性、 隐含波动率水平、 套期保值的稳定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在最大限度保 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3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还将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于谨慎原则利用权证以及其它金融工具 进行套利 交易或 风险管 理,为基 金收益 提供增 加价值。 本基金 进行权 证投资时, 将在对权 证标的 证券进 行基本面 研究及 估值的 基础上, 结合股 价波动 率等参数, 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 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 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 组合。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类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 主要以对提高组合整体收益为主要目的。 本基金将在有效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通 过对标的 品种的研究,谨慎投资。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 产 支持 证券 主要 包括资 产 抵押 贷款 支持 证券(ABS ) 、住 房抵 押贷款 支 持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68 页 共 146 页 证券 (MBS ) 等证券品种。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 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 因素进行分析, 并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 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权证投资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为 0% –3% ; (2 )本 基金 每个交 易 日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 、国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 的交 易 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 过该 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买入 权证 的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0.50%; (8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69 页 共 146 页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 基金 如参与 股 指期货、 国债 期货交 易 ,需遵守 下列 投资比 例 限制 : 1)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期 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2)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期 货 和国债期 货合 约价值 与 有价 证 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股指期 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 持有 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4)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 易(不包 括平 仓)的 股 指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 不得 超 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5)基金 所持 有 的股 票 市值、买 入、 卖出股 指 期货合约 价值 ,合计 ( 轧差 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国债期 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15% ; 7)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国债期 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 持有 的 债券总市值的 30% ; 8)基金 所持 有的债 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 )市值 和 买入 、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9)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 易(不包 括平 仓)的 国 债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 不得 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6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70 页 共 146 页 (17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 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本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9 ) 本基金管理人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 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0 )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第(2)、( 12 ) 、 (18) 、 (20) 项以外 ,因证 券、期货 市场波 动、上 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71 页 共 146 页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不受 上述规 定的限制 或按调 整后的 规定执行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 40%+ 上证国债指数收益 率× 60% 沪深300指 数是 中证指 数有限公 司编 制的沪 深 两市统一 指数 ,具有 良 好的市 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基准。 上证国债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固定利率 国债为样本,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较高的知名度, 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 的业绩基准。 如果将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 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 或者本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 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72 页 共 146 页 1、基金 管理 人按照 国 家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 立行使相 关权 利,保 护 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 联交易 为 自身、雇 员、 授权代 理 人或任何 存在 利害关 系 的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漏 ,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 性和完整 性承担 个别及 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2019年 4月1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年12月31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15,831,543.19 14.98 其中:股票 15,831,543.19 14.9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52,910,787.60 50.06 其中:债券 52,910,787.60 50.06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7,000,000.00 25.55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8,375,261.12 7.92 8 其他资产 1,569,833.60 1.49 9 合计 105,687,425.51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73 页 共 146 页 (%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893,261.19 1.81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技术服务业 6,436,650.00 6.17 J 金融业 7,501,632.00 7.19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管理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5,831,543.19 15.17 3、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 值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大小排序 的前 十名股 票 投资 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1997 贵阳银行 702,400 7,501,632.00 7.19 2 600050 中国联通 1,245,000 6,436,650.00 6.17 3 601138 工业富联 170,875 1,893,261.19 1.81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2,910,787.60 50.69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74 页 共 146 页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2,910,787.60 50.69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2,910,787.60 50.69 5、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 值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大小排序 的前 五名债 券 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18005 国开 1701 526,790 52,910,787.60 50.69 6、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 值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大小排序 的前 十名资 产 支持 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7、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 值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大小排序 的前 五名贵 金 属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 值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大小排序 的前 五名权 证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 告 期 内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除 贵 阳 银 行 外 其 他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未 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 情形。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2018 年 4 月 20 日对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银信罚字〔2018 〕第 2 号)实施行政处罚,贵州银监局 2018 年 11 月 20 日 对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银监罚决字〔2018 〕18 号)实施行政处罚。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75 页 共 146 页 前述发行主体受到的处罚未影响其正常业务运作, 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过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75,057.1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471,630.46 5 应收申购款 23,145.96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569,833.60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 公 允 价 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 情况说明 1 601138 工业富联 1,542,524.61 1.48 新股中签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76 页 共 146 页 第十部分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 金业绩数据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 一、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中融 鑫价值混合 A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 (2018 年 3 月 9 日) 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5.81% 0.58% -4.60% 0.44% -1.21% 0.14%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9.12% 1.03% -4.13% 0.60% -4.99% 0.43% 中融鑫价值混合 C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 (2018 年 3 月 9 日) 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5.87% 0.58% -4.60% 0.44% -1.27% 0.14%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9.32% 1.03% -4.13% 0.60% -5.19% 0.43% 二、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以来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增长率变 动及 其与同 期 业绩 比 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77 页 共 146 页 注: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 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78 页 共 146 页


第十一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处分外 ,基金 财 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79 页 共 146 页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国 债期货合约、 债券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 有价证 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 易所 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交 易所 市 场 上市交易 或挂 牌转让 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另有 规 定的 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在交 易所市 场 上市交易 的可 转换债 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 可转 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 在交 易所市 场 挂牌转让 的资 产支持 证 券和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4 )对 在交 易所市 场 发行未上 市或 未挂牌 转 让的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 行间 市场交 易 的固定收 益品 种,选 取 第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 相应 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银行 间市场 未 上市,且 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未提供 估值 价格的 固 定收 益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80 页 共 146 页 品种,按成本估值。 (3 )银 行间 债券市 场 交易的资 产支 持证券 等 固定收益 品种 ,以第 三 方估 值 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中小 企业 私募债 ,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 可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 债券 同时在 两 个或两个 以上 市场交 易 的,按债 券所 处的市 场 分别 估 值。 6、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 转增股 、 配股和公 开增 发的新 股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 所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 开发行 未 上市的股 票和 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 开发行 有 明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 一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7、本基 金投 资期货 合 约,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 算价进行 估值 ,估值 当 日无 结 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8、持有 的银 行定期 存 款或通知 存款 以本金 列 示,按协 议或 合同利 率 逐日 确 认利息收入。 9、基金 投资 同业存 单 ,按估值 日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供 的估 值净价 估 值; 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10、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 、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 赎回情形时, 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 金估 值的公平性。 12、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 监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 事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81 页 共 146 页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四、估值程序 1、由于 基金 费用的 不 同,本基 金各 类基金 份 额将分别 计算 基金份 额 净值 。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 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个 工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 律法 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 含第4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82 页 共 146 页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发 生 ,但尚未 给当 事人造 成 损失时, 估值 错误责 任 方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 错误而 获 得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 有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 义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 值错误 发 生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 当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 误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对因 估值 错误造 成 的损 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由估 值错 误的责 任 方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的方法 ,需 要修改 登 记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 登记 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 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立即 予以纠 正 ,通 报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83 页 共 146 页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50% 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及 的 证券、期 货交 易市场 遇 法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 因暂 停 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 以 上 的 资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 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的; 4、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 净值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计算 ,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 、期货 交 易场所或 登记 结算公 司 发送的数 据错 误,或 不 可抗 力 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84 页 共 146 页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 金利润 减去公允 价值变 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 金收 益分配 方 式分两种 :现 金分红 与 红利再投 资, 投资者 可 选择 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 收益 分配后 各 类基金份 额净 值不能 低 于面值, 即基 金收益 分 配基 准 日的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减去每单 位该类 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 后不能 低于面值; 3. 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 媒介公 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 金收 益分配 方 案由基金 管理 人拟定 、 由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管 理 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 金收 益分配 的 发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 准日(即 可供 分配利 润 计算 截 止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85 页 共 146 页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登记机 构可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现金红 利自动 转为基 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 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86 页 共 146 页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 对一致 后,由 基金托管 人自动 于次月 首日起5 个工作 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87 页 共 146 页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 对一致 后,由 基金托管 人自动 于次月 首日起5 个工作 日内按 照指定的路 径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 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份 额 不 收取销 售 服 务 费,C 类 基 金份 额 的 销 售服 务 费率 为年 费 率 0.10% 。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1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由 基金托 管人自 动于次月 首日起5个工 作日内按照 指定的路径支付给登记机构, 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推广、 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上述“ 一 、 基金 费 用的种 类 ” 中第4-10 项费 用, 根 据 有关 法 规 及相 应协 议 规 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 全履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 支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 相关法 律 法规及中 国证 监会的 有 关规定不 得列 入基金 费 用的 项 目。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88 页 共 146 页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89 页 共 146 页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 的会计 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基金首 次募集 的会计 年度 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 托管人各 自保 留完整 的 会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 日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 人每月 与 基金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 计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 行核 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请 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相互独 立的 具有证 券 从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充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须 通报 基金托 管 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90 页 共 146 页 第十六 部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 1、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 金合同当 事人 的各项 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91 页 共 146 页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招募 说明 书应当 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 明 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 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服务等 内容。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在 每6个 月结束之日 起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托管 协议 是界定 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 运作 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 监会注册 后, 基金管 理 人在基金 份额 发售的3 日前 ,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 刊休刊, 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 下同)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分别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92 页 共 146 页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不编制当 期季 度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 露的第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 影 响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 大事件 , 有关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 当 在2日 内编 制临时 报 告书 ,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93 页 共 146 页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董 事 长、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 管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和 基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0%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新增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94 页 共 146 页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息。 2.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基金季度 报告 、半年 度 报告、年 度报 告等定 期 报告 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 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 况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于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 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95 页 共 146 页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应 当按照 相 关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 会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以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 投资 所涉及 的 证券期货 交易 所遇法 定 节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 暂 停营 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其 他 情形致使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无 法准确 评 估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出现 属于 会导致 基 金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资 产的 紧急事 故 的任 何 情况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96 页 共 146 页 第十七 部分


风险 揭 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基金” )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 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 对于本基金来说, 巨额赎回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 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 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 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 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 证 。 基金 管 理人 提 醒投 资 人 基金 投 资的 “ 买者 自 负 ”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 决 策后 ,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申购和赎 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 投资人 按1.00元面 值购 买基金 份额以后 ,有 可能面 临 基金份额 净值 跌破1.00 元、从而遭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97 页 共 146 页 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 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 金 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 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并通过对股票 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生 通货 膨胀, 基 金投资于 证券 所获得 的 收益可能 会被 通货膨 胀 抵消 ,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 的经 营好坏 受 多种因素 影响 ,如管 理 能力、财 务状 况、市 场 前景 、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 减少, 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 完全规避。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导 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 风险也包括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98 页 共 146 页 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 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 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 险。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六、合规风险 合规 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 具有对相关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不能完全规避市场 下跌的风险和个券风险, 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 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 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 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 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 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证券 , 主要 包括 资产 抵押贷 款 支持 证券 (ABS ) 、 住 房 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 ) 等证券品种, 是一 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其向投资 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 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 同, 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 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 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 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 所面临的风险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99 页 共 146 页 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 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 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 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具备一些特有的 风险点。 投资股 指期货 所面临的 主要风 险是市 场风险、 流动性 风险、 基差风险、 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本基金可 投资 于国债 期 货,国债 期货 的投资 可 能面临市 场风 险、基 差 风险 、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 的风险。 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 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 波动, 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 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分为 两类: 一类为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 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 寸的风险, 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 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八、流动性风险管理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的内容。 本基金的投资者分散度较高, 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集中度不存在达到或超过 50% 的情形, 机构投资者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 基金管理人将审慎确认大 额申购和 大额赎 回,强 化对本基 金巨额 赎回的 事前监测 、事中 管控与 事后评估, 保证不损害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包括 国债、 金融债券、 地方 政府债、 央行票据、 短 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 据、企业 债券、 公司债 券、可转 换公司 债券( 含可分离 交易可 转债) 、可交换公 司债券、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次 级债等 ) 、资 产支持证 券、银 行存款 、货币市场 工具、 债券回购、 同业 存单、 权证、 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 本基金从宏观面、 政策面、 基本面和资金面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研判国 内外经济发展趋势,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合理确定本基金在股票、 债券及 货币市场工具等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并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实际的变化适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00 页 共 146 页 时进行动态调整。 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 合理安排各资产到期时间分布, 保障基金流动性安全。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根据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的相关要求, 基 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 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尽 量避免或减小因发生流动性 风险而导致的投资者损失, 最大程度的降低巨额赎回 情形下的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当难以应对巨额赎回时, 将在特定情形下运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具体包括 但不限于: (1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 )收取短期赎回费; (5 )暂停基金估值; (6 )摆动定价。 针对实施上述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基金管理人制 定了相关业务程序, 确保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 同时,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市场资金动向, 提前调整投资和头寸安排, 尽 可能的避免出现不得不实施上述备用风险管理工具的流动性风险, 将对投资者可 能出现的潜在影响降至最低。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01 页 共 146 页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涉 及 法律法规 规定 或基金 合 同约定应 经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 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自出现 基金 合同终 止 事由之日 起30 个工作 日 内成 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02 页 共 146 页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 审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 对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03 页 共 146 页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 管理 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 法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批准 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 有关法律 规定 监督基 金 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 更换基 金 销售机构 ,对 基金销 售 机构的相 关行 为进行 监 督和 处 理; (9 )担 任或 委托其 他 符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登 记机构办 理基 金登记 业 务并 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04 页 共 146 页 (16 )在 符合 有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制 订 和调整有 关基 金认购 、 申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 集资金 , 办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 监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 为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 运用 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 够的具 有 专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 金投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 制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 措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 购、申购 、赎 回和注 销 价格 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05 页 共 146 页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06 页 共 146 页 (1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 管基 金 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约 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 律法规规 定或 监管部 门 批准 的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对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 如发现基 金 管 理人有 违 反基 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 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 门的基 金 托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 够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 制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 开设基 金 财产的托 管资 金专门 账 户、证券 账户 等投资 所 需其 他 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 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 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07 页 共 146 页 (8 )复 核、 审查基 金 管理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 净值、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 人在各 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 格按照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定 监督基 金 管理人按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 义务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08 页 共 146 页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 者委派 代 表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服 务 机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 行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 投资基 金 产品,了 解自 身风险 承 受能力, 自主 判断基 金 的 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终 止 的有 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 守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 机 构和登记 机构 的相关 交 易及 业 务规则;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09 页 共 146 页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根据本基金的运 作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 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 需要决 定 下列事由 之一 的,除 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另 有规 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 整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酬 标 准或提高 销售 服务费 , 但法 律 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以 及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无 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10 页 共 146 页 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且 在对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 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 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的 修 改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或 修改 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按 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其他 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 基金 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 必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 管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11 页 共 146 页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会 议的召集 人负 责选择 确 定开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 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 托证明 的 内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 限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 开会方 式 并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 由会议召 集人 决定在 会 议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 为基金 管 理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 点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管理人、 基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12 页 共 146 页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 开会 。由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本 人出席 或 以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 明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 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 席会议 者 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受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 委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 到 会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 日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显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 开 会系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将其对表 决事 项的投 票 以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 按基金 合 同约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 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 接出具 书 面意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 出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13 页 共 146 页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 规和监 管 机关允许 的情 况下, 经 会议通知 载明 ,本基 金 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 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 系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重大 事 项,如基 金合 同的重 大 修改 、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 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14 页 共 146 页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 决 议须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 所持 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 决 议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 人所 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除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 由基金 管 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主 持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15 页 共 146 页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 应当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 即进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 持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持 人 或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代 理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 果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 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 程应由 公 证机关予 以公 证,基 金 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 不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 序、 表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16 页 共 146 页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 金收 益分配 方 式分两种 :现 金分红 与 红利再投 资, 投资者 可 选择 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 收益 分配后 各 类基金份 额净 值不能 低 于面值, 即基 金收益 分 配基 准 日的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减去每单 位该类 基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额 后不能 低于面值; 3.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 金收 益分配 方 案由基金 管理 人拟定 、 由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管 理 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 金收 益分配 的 发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 准日(即 可供 分配利 润 计算 截 止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登记机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17 页 共 146 页 构可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现金红 利自动 转为基 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 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路 径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三)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 率 0.10% 。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18 页 共 146 页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 指定的路径支付给登记机构, 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推广、 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及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 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涉 及 法律法规 规定 或基金 合 同约定应 经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 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19 页 共 146 页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 审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 对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20 页 共 146 页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就本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21 页 共 146 页 第 二十部分


托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2、3203B 办公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东风南路3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C 座4层、5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成立时间:2013 年5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67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 其他业 务。 ( 依法须经 批准的 项目, 经相关部 门批准 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 动)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壹亿伍仟万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成立时间:1987 年3月30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国 发(1986) 字第81 号 文 和 中 国 人 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 :吸 收公众 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 和 长期贷款 ;办 理国内 外 结算 ;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22 页 共 146 页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 括国 债、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 期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 换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次级债等) 、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货币 市场工具、债券回购、同业存单、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权 证投 资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 –3%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如 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同 》和 本协议 的 约定 ,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权证投资占基 金资产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23 页 共 146 页 净值的比例为 0% –3% ; (2 )本 基金 每个交 易 日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 、国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 的交 易 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 过该 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买入 权证 的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债 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本基 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5 )本 基金 如参与 股 指期货、 国债 期货交 易 ,需遵守 下列 投资比 例 限制 : 1)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期 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 产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24 页 共 146 页 净值的 10% ; 2)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期 货 和国债期 货合 约价值 与 有价 证 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股指期 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 持有 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4)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 易(不包 括平 仓)的 股 指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 不得 超 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5)基金 所持 有的股 票 市值、买 入、 卖出股 指 期货合约 价值 ,合计 ( 轧差 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国债期 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15% ; 7)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国债期 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 持有 的 债券总 市值的 30% ; 8)基金 所持 有的债 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 )市值 和 买入 、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9)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 易(不包 括平 仓)的 国 债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 不得 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6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7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 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本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9 ) 本基金管理人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25 页 共 146 页 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0 )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第(2)、( 12 ) 、 (18) 、 (20) 项以外 ,因证 券、期货 市场波 动、上 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3、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和 本协 议的约 定 ,对 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 和 评估机制,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26 页 共 146 页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 董事通 过。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 应至少 每半年对 关联交 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不受 上述规 定的限制 或按调 整后的 规定执行。 4、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和 本协 议的约 定 ,对 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 管人依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于基 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 人应定 期和不 定期对银 行间市 场现券 及回购交 易对手 的名单 进行更新。 基金托管 人在收 到名单 后2个工 作日内 电话或 书面回函 确认, 新名单 自基金托管 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 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和 本协 议的约 定 ,对 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 与存款 银 行建立定 期对 账机制 , 确保 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 应根 据相关 规 定,就本 基金 银行存 款 业务 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 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 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27 页 共 146 页 (3 )基 金托 管人应 加 强对基金 银行 存款业 务 的监督与 核查 ,严格 审 查、 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 书等有关文 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 在开 展基金 存 款业务时 ,应 严格遵 守 《基 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 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 金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 应遵 守《关 于 基金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 票等 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 通受 限证券 , 包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 发行管理 办法 》规范 的 非公 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 两个工作日 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 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 书 面 或 其 他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确 认 收 到上述资料。


(4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 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 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 总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 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 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5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 基金管理 人提 供的有 关 书面信息 进行 审核, 基 金托 管 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 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28 页 共 146 页 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 利。 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 金 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同 》和 本协议 的 约定 ,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 的原则,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制定了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 以规范对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基金管理人已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应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 若基金管理人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 应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依据届时有效的制度文件及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决策流程、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如今后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同 》和 本协议 的 约定 , 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 金投 资中期 票 据应遵守 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 并与 基金托 管 人签 订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2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 经董事会 批准 的相关 投 资决策流 程、 风险控 制 制度 以 及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 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 应根据 《托管协议》 及相关补充协议 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 应划付的金 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29 页 共 146 页 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 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9、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以上名 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10、 基金 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 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 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在发现后报 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规 定的行 为,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30 页 共 146 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应 当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 金法 》及其 他 有关法规 、 《 基金合 同 》和本协 议规 定,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 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的,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 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 托管 人应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 基 金管理人 的指 令,不 得 自行 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31 页 共 146 页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照 规 定开立 基 金财 产的资 金 账户、证 券账 户、期 货 账户 和 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所 托 管的不同 基金 财产分 别 设置账户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 完 整和独立。 5、对于 因为 基金投 资 产生的应 收资 产和基 金 申购过程 中产 生的应 收 资产 ,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依 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管人 不 得 委托第 三 人托 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 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 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 托管 人以本 基 金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 开立基金 的银 行存款 账 户, 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 保管和 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 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 金银 行存款 账 户的开立 和使 用,限 于 满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 需要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 托管 人可以 通 过申请开 通本 基金银 行 账户的企 业网 上银行 业 务进 行 资金 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简称 “ 交通银行网银” ) 办 理托管资产 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32 页 共 146 页 5、基金 银行存 款账户 的管理应 符合《 中华人 民共和国 票据法 》 、 《 人 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 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合同 生效后 , 基金托管 人 负 责向人 民 银行进行 报备 ,并在 备 案通 过 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 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基 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 金签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 市场债券 回购 主协议 , 协议 正 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 的,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33 页 共 146 页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关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估 值 业 务 及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 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 有价证 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 易所 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交 易所市 场 上市交易 或挂 牌转让 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另有 规 定的 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34 页 共 146 页 (2 )对 在交 易所市 场 上市交易 的可 转换债 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 可转 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 在交 易所市 场 挂牌转让 的资 产支持 证 券和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4 )对 在交 易所市 场 发行未上 市或 未挂牌 转 让的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 行间 市场交 易 的固定收 益品 种,选 取 第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 相应 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银行 间市场 未 上市,且 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未提供 估值 价格的 固 定收 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3 )银 行间 债券市 场 交易的资 产支 持证券 等 固定收益 品种 ,以第 三 方估 值 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中小 企业 私募债 ,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 可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 债券 同时在 两 个或两个 以上 市场交 易 的,按债 券所 处的市 场 分别 估 值。 6、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 转增股 、 配股和公 开增 发的新 股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 所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 开发行 未 上市的股 票和 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 开发行 有 明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 一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7、本基 金投 资期货 合 约,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 算价进行 估值 ,估值 当 日无 结 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8、持有 的银 行定期 存 款或通知 存款 以本金 列 示,按协 议或 合同利 率 逐日 确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35 页 共 146 页 认利息收入。 9、基金 投资 同业存 单 ,按估值 日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供 的估 值净价 估 值; 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10、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 、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 赎回情形时, 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12、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 监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 事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二)净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 含第4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36 页 共 146 页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发 生 ,但尚未 给当 事人造 成 损失时, 估值 错误责 任 方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 错误而 获 得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 有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 义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 值错误 发 生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 当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 误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 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对因 估值 错误造 成 的损 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由估 值错 误的责 任 方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的方法 ,需 要修改 基 金登记机 构交 易数据 的 ,由 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立即 予以纠 正 ,通 报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37 页 共 146 页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50% 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按估 值方法 的 第10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 于证 券、期 货 交易场所 或登 记结算 公 司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不可 抗 力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 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确保核对一致。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 每月终 了后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定期 报 告文件 应按中 国证监 会的要求公 告。 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在本基金 合同生 效后每6个月公 告一次 ,于截 止日后的45 日内 公告。 半年度报告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38 页 共 146 页 在基金会 计年度 前6个 月结束后 的60日 内公告 ;年度报 告在会 计年度 结束后90日 内公告。 基金管理 人在 月初3 个 工作日内 完成 上月度 报 表的编制 ,经 盖章后 , 以传 真 方式将有 关报表 提供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收到后在2个工 作日内 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对于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等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 时间内完成编制、 复核及公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 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 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 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 人在 对财务 报 表、季度 报告 、半年 度 报告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 毕后 , 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 (盖章) 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 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 基金管理人于 《 基金合同》 生效日及 《 基金合同》 终止日后10 个工作 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 金管 理人于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权 益 登记日后5个 工作日 内 向基 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 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 如果确因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39 页 共 146 页 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 保存期限为15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 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 过友好协 商或者 调解解 决。托管 协议当 事人不 愿通过协 商、调 解解决 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 的,任 何一方 当事人均 有权将 争议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 在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就本托管协议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 注册或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 托管 人解散 、 依法被撤 销、 破产, 被 依法取消 基金 托管资 格 或因 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散 、 依法被撤 销、 破产, 被 依法取消 基金 管理资 格 或因 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 《基金 法》 、 《 销售办法 》 、 《 运作办 法 》或其他 法律法 规规定 的终止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40 页 共 146 页 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自出 现基 金合同 终 止事由之 日起30 个工 作 日内 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职责: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负责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 审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 对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41 页 共 146 页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42 页 共 146 页 第二十 一 部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改 以下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 一、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 电子邮件、 邮寄信件或主动致电等方式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意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主动通知服务。 主动通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 交易确认通知、 纸质账单寄送失败通知、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基金管理人公 告及重要信息通知等服务。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留意各联系方式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查询服务 基金 管理人开通了24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和网上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通过以上方式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和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 客服专员在工作 时间还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查询、答疑服务。 具体查询内容: 最新公告、 各基金产品介绍、 基金管理人介绍等基金管理人 信息;基金交易信息、资产市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收益分配等账户信息。 三、资料索取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各种直销交易手续,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直销 业务表单下载。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向客服专员索取业务表格。 另外,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对账单 、资产证明等资料。 四、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 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个性化需要, 基金管理人推出 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计划。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 客服邮箱定制 各类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通过电子邮件、 短信等方式提供交 易确认通知、持有基金周净值、对账单等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不定期发送其他资讯, 以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管理 人发布的公告信息、市场研判、最新动态等。 五、基金理财业务咨询 为更好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沟通, 客服专员可以在工作时间内为基金份额持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43 页 共 146 页 有人解答基金 理财方面的疑问,提供关于基金理财的咨询服务。 六、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 可通过语音留言、 发送电子邮件、 客服热线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 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诉建议。 七、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互动活动, 以加 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160-6000;010-5651 7299 人工坐席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除节假日)9:00-17:00 网址:www.zrfunds.com.cn 客服邮箱:services@zrfunds.com.cn 九、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44 页 共 146 页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2018 年09月09 日至2019年3月8日, 本基金的临时报告刊登于 《证券日报》 。 序号 临时公告名称 披露日期 备注 1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东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定投业务并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8-09-10 含本基 金 2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销售机构并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9-12 含本基 金 3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销售机构并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9-13 含本基 金 4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 行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9-29 含本基 金 5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整停牌股 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8-10-12


6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整停牌股 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8-10-13


7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整停牌股 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8-10-19


8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8-01-10


9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住所变更的公告 2019-01-26


10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9-02-13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45 页 共 146 页


第二十三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 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46 页 共 146 页


第二十四 部分


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 文件 (二)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关于申请募集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 (六) 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其他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基金投资人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