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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精选成长混合(206002)

鹏华精选成长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4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09 年 7 月 17 日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 核准鹏华 精选成长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2009]645 号 文) 核准 ,进 行募 集。 根据 相关 法 律法规,本 基金基金 合同已于 2009 年9 月 9 日生效 ,基金管理 人于该日 起正式开 始对基金 财产进行运 作管理。 基 金管 理人保 证本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核 准, 但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核 准,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 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和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运 作办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 担义务。基 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 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 金合同。 本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生 波动 ,投 资者在 投 资 本基 金前, 应全面 了解 本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并承 担基 金投资 中出现 的各类 风险 ,包括 但不限于 :成长 性股 票投资 风险、 市场风 险 、 基金管理风 险、流动 性风险及 其他风险 ,等等。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 现,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成 对 本基金表现 的 保证。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 基金 一定盈 利,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负 ”原 则 ,在 投资者 作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 行承 担。投 资有风 险, 投资者 在投资 本基 金前应 认真 阅读 本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和基 金合 同,并根据 自身风险 承受能力 选择适合 自己的基 金产 品。 本 招募 说明书 与基 金托 管人相 关信 息更新 部分 已经 本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本招 募说明 书 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9 年 3 月 8 日,有 关财务数 据 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未经审 计)。

















录 一、绪 言 二、释 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八、基金的投资 九、基金的业绩(未经审计) 十、基金的财产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六、风险揭示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销 售办 法》)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 露办 法》) 、《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 简称《 流动 性 规定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以 及《 鹏华精 选成 长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的投资目标 、策 略、风 险、费率等 与投资人投 资决策有关的必 要事项,投 资人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 真实 性、准 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 集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和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 务。基 金投 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应详 细查 阅基金合同 。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具 有以下含义 :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 鹏华精选 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中 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 金合 同:指 《鹏 华精选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本 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鹏华精 选成 长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指《 鹏华精选 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 定期的更 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鹏 华精选成 长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行 有效 并公布 实施 的法律 、行政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司 法解 释、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 十届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 《销售办 法》:指 中国证监 会 2011 年6 月9 日 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1. 《信息披 露办法》 :指中国 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 年7 月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 法》:指 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流动性 规定》: 指中国证 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 颁布、同年10 月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及 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 会:指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15.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银 行和/或 中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 人:指受基 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7. 个人投资 者:指依 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 投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 注 册登 记并存 续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准 设立 并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指 符合现实有 效的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中国 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 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 者 20. 投资人或投资 者:指个人 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的 合称 21.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指依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 理人或代销 机构宣传推 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 及定 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直销 机构和代 销机构 24. 直销机构 :指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5. 代销机构:指 符合《销售 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 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6. 基金销售 网点:指 直销机构 的直销中 心及代 销机 构的代销网 点 27.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 金登 记、存管、 过户、清算 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 基 金账 户的建 立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册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清算 和结 算、代 理发 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等 28.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 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基 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鹏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 接受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 办理 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29. 基金账户:指 注册登记机 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记 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 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 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记 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买 卖本基 金的基金 份 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 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 日:指基金 募集达到法 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 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 日:指基金 合同规定的 基金合同终 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结 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34. 存续期: 指基金合 同生效至 终止之间 的不定 期期 限 35. 工作日: 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 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 间受理投 资人申购 、赎 回或其他业 务申请的 工作日 37.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8. 开放日: 指为投资 人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9. 交易时间 :指开放 日基金接 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40. 《业务规则》 :指《鹏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 管理的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注册 登记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投资人 共同 遵守 41. 认购:指 在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人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 申购: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 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 赎回: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 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44. 基金转换: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照本 基金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 件 ,申 请将其 持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且 由同一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 登记的其 他基金基 金份 额的行为 45. 转托管: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在本基金 的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 操作 46. 定期定额投资 计 划:指投 资人通过有 关销售机构 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扣款日 、扣款 金 额及 扣款方 式,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约 定扣 款日在 投资 人指 定银行 账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 投资方式 47.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单 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申请(赎 回申 请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 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 48. 元:指人 民币元 49. 流动性受限资 产:指由于 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 资产,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 款(含协 议 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牌 股票、 流通 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 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 交易 的债券等 50.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 式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 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 式 ,将 基金调 整投资 组合 的市场 冲击成 本分 配给实 际申 购、 赎回的 投资者 ,从 而减少 对存 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不利 影响,确 保投资者 的合 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 待 51. 基金收益:指 基金投资所 得红利、股 息、债券利 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 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 约 52.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有 价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53. 基金资产 净值: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4. 基金份额 净值:指 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55.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56. 指定媒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体 57. 不可抗力:指 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无法 预见、无法 抗拒、无法避免 且在本基金 合同由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签署之 日后发 生的 ,使本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无法全 部或 部分履 行本 基 金合 同的任 何事件 ,包 括但不 限于洪 水、 地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 府 征用 、没收 、恐怖 袭击 、传染 病传播 、法 律法规 变化 、突 发停电 或其他 突发 事件、 证券 交易所非正 常暂停或 停止交易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住所: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 人:何如 5、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 :(0755)82021155 7、联系人: 吕奇志 8、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 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高 级会计师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 电子器件 公司深圳 公 司副总会计 师兼财务 处处长、 总会计师 、常务副 总经 理、总经理 、党委书 记,深圳 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党委委 员、副董 事长、行 长、 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 信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 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长。 邓召明先生 ,党委书 记、董事 、总裁, 经济学博 士, 讲师,国籍 :中国。 历任北京 理 工大学管理 与经济学 院讲师、 中国兵器 工业总公 司主 任科员、中 国证监会 处长、南 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中国 证监会第 六、七届 发审 委委员,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党委书记、 总裁。 孙煜扬先生 ,董事, 经济学博 士,国籍 :中国。 历任 贵州省政府 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 会 主任科员、 中共深圳 市委政策 研究室副 处长、深 圳证 券结算公司 常务副总 经理、深 圳证券 交易所首任 行政总监 、香港深 业(集团 )有限公 司助 理总经理、 香港深业 控股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中 国高新技 术产业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 兼行政总裁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总裁,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 裁,国信 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顾 问。 Massimo Mazzini 先 生,董事 ,经济和 商学学士 。国 籍:意大利 。曾在安 达信 (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 风险管理 和资产 管理 工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 总监、 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 官和投资 总监 、东方汇理 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CAAM SGR )投资副 总监、农 业信贷另 类投资集 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行 委员会委 员、意 大利 欧利盛资本 资产管理 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 方案部投 资总 监、Epsilon 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Epsilon SGR )首席 执行官, 欧利盛资 本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首席执行官 和总经理 。现任意 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 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市 场及业务 发展总监 。 Andrea Vismara 先生 ,董事, 法学学士 ,律师, 国籍 :意大利。 曾在意大 利多家律 师 事务所担任 律师,先 后在法国 农业信贷 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 )东 方汇理资 产管理 股 份有限公 司(CAAM SGR )法 务部、产 品开发部 ,欧 利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理与 股权部工 作,现在 担任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董事会 秘书兼 任企 业事务部总 经理,欧 利盛资本 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企业服务 部总 经理。 周中国先生 ,董事, 会计学硕 士,高级 会计师, 注册 会计师,国 籍:中国 。历任深 圳 华为技术有 限公司定 价中心经 理助理、 国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资 金财务总 部业务 经 理、深 圳金地证券 服务部财 务经理、 资金财务 总部高级 经理 、总经理助 理、副总 经理、人 力资源 总部副总经 理等职务 。现任国 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财 务负责人、 资金财务 总部总经 理兼人 力资源总部 总经理。


史际春先生 ,独立董 事,法学 博士,国 籍:中国 。历 任安徽大学 讲师、中 国人民大 学 副教授,现 任中国人 民大学法 学院教授 、博士生 导师 ,国务院特 殊津贴专 家,兼任 中国法 学会经济法 学研究会 副会长、 北京市人 大常委会 和法 制委员会委 员。 张元先生, 独立董事 ,大学本 科,国籍 :中国。 曾任 新疆军区干 事、秘书 、编辑, 甘 肃省委研究 室干事、 副处长、 处长、副 主任 ,中 央金 融工作委员 会研究室 主任,中 国银监 会政策法规 部(研究 局)主任 (局长) 等职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中 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 兼党委书 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 ,任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监事长兼 党委副书 记。 高臻女士, 独立董事 ,工商管 理硕士, 国籍:中 国。 曾任中国进 出口银行 副处长, 负 责贷款管理 和运营, 项目涉及 制造业、 能源、电 信、 跨国并购;2007 年加 入曼达林 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 ,现任曼 达林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执行 合伙 人。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黄俞先生, 监事会主 席, 研究 生学历, 国籍:中 国。 曾在中农信 公司、正 大财务公 司 工作,曾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监事, 现任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董事 长。 陈冰女士, 监事,本 科学历, 国籍:中 国。曾任 国信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资 金财务部 会 计、上海营 业部财务 科副科长 、资金财 务部财务 科副 经理、资金 财务部资 金科经理 、资金 财务部主任 会计师兼 科经理、 资金财务 部总经理 助理 、资金财务 总部副总 经理等, 现任国 信证券资金 财务总部 副总经理 兼资金运 营部总经 理、 融资融券部 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 先 生,监事 ,工商管 理学士, 国籍 :意大利。 先后在米 兰 军医院 出 纳部、税务 师事务所 、菲亚特 汽车发动 机和变速 器平 台管控管理 团队工作 、圣保罗IMI 资 产管理 SGR 企业经管 部、圣保 罗财富管 理企业管 控部 工作、曾任 欧利盛资 本资产管 理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财务管理 和投 资经理,现 任欧利盛 资本资产 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负 责人 。 于丹女士, 职工监事 ,法学硕 士,国籍 :中国。 历任 北京市金杜( 深圳)律 师事务所 律 师;2011 年7 月加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历 任监 察稽核部法 务主管, 现任监察 稽核部 总经理 助理 。 郝文高先生 ,职工监 事,大专 学历,国 籍:中国 。历 任深圳奥尊 电脑有限 公司证券 基 金事业部副 经理、招 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基金事 务部 总监;2011 年 7 月加 盟鹏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登记 结算部总 经理。 刘嵚先生, 职工监事 ,管理学 硕士,国 籍:中国 。历 任毕马威( 中国)管 理顾问公 司 咨询顾问, 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北京 分公司副 总经 理;2014 年10 月加 入鹏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 、首 席市场官兼 市场发展 部、北京 分公司 总经理。


3、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高 级会计师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 电子器件 公司深圳 公 司副总会计 师兼财务 处处长、 总会计师 、常务副 总经 理、总经理 、党委书 记,深圳 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党委委 员、副董 事长、行 长、 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 信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 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长。 邓召明先生 ,党委书 记、董事 、总裁, 经济学博 士, 讲师,国籍 :中国。 历任北京 理 工大学管理 与经济学 院讲师、 中国兵器 工业总公 司主 任科员、中 国证监会 处长、南 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中国 证监会第 六、七届 发审 委委员,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党委书记、 总裁。 高阳先生, 党委副书 记、副总 裁,特许 金融分析 师(CFA),经济 学硕士, 国籍:中 国。历任中 国国际金 融有限公 司经理, 博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博 时价值增 长基金基 金经 理、固定收 益部总经 理、基金 裕泽基金 经理、基 金裕 隆基金经理 、股票投 资部总经 理,现 任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党委 副书记、 副总裁。 邢彪先生, 副总裁, 工商管理 硕士、法 学硕士, 国籍 :中国。历 任中国人 民大学校 办 科员,中国 证监会办 公厅副处 级秘书, 全国社保 基金 理事会证券 投资部处 长、股权 资产部 (实业投资 部)副主 任,并于2014 年至 2015 年 期间 担任中国证 监会第 16 届主板发 审委专 职委员,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高鹏先生, 副总裁, 经济学硕 士,国籍 :中国。 历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法 律 部监察稽核 经理,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 核部 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 部总经理 、职工 监事、督察 长,现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苏波先生, 副总裁, 管理学博 士,国籍 :中国。 历任 深圳经济特 区证券公 司研究所 副 所长、投资 部经理, 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渠道 服务 二部总监助 理,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 术部总经 理助理,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总裁助理、 机构理财 部总经理 、职工 监事,现任 鹏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高永杰先生 ,纪委书 记,督察 长,法学 硕士,国 籍: 中国。历任 中共中央 办公厅秘 书 局干部,中 国证监会 办公厅新 闻处干部 、秘书处 副处 级秘书、发 行监管部 副处长、 人事教 育部副处长 、处长, 现任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纪委 书记、督察 长。 韩亚庆先生 ,副总经 理,经济 学硕士。 国籍:中 国。 历任国家开 发银行资 金局主任 科 员,全国社 保基金理 事会投资 部副调研 员,南方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 益部基金 经理、 固定收益部 总监,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固定收益 投资总监 、固定收 益部总 经理。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谢书英女士 ,国籍中 国,经济 学硕士,11 年证券 基金 从业经验。 曾任职于 高盛高华 证 券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 部;2009 年4 月加 盟鹏华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 究部高级 研究 员、投资经 理助理, 现担任权 益投资一 部副总经 理、 基金经理。2014 年 04 月至 2017 年03 月担任鹏华 金刚保本 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 ,2015 年06 月担任鹏华 价值优势 混合(LOF )基金 基金经理,2016 年 01 月担任 鹏华文化 传媒娱乐 股票 基金基金经 理,2016 年09 月至 2018 年 09 月担任 鹏华增瑞 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 ,2017 年07 月担任鹏华 精选成长 混合基金 基金经 理,2018 年09 月担 任鹏华增 瑞混合(LOF )基金 基金 经理。谢书 英女士具 备基金从 业资 格。 本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 的其他基 金情况: 2014 年 04 月至 2017 年 03 月 担任鹏华 金刚保本 混合 基金基金经 理 2015 年 06 月 担任鹏 华价值优 势混合(LOF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01 月 担任鹏 华文化传 媒娱乐股 票基金基 金经 理 2016 年 09 月至 2018 年 09 月 担任鹏华 增瑞混合 基金 基金经理 2018 年 09 月 担任鹏 华增瑞混 合(LOF ) 基金基金 经理 本基金历任 的基金经 理: 2009 年 09 月至 2011 年 05 月














程世杰先 生 2010 年 08 月至 2011 年 12 月














郝建国先 生 2011 年 12 月至 2015 年 05 月














刘苏先生 2015 年 05 月至 2017 年 03 月














吴印先生 2017 年 03 月至 2018 年 04 月














张清华先 生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 委书记、 董事 、总裁。 高阳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党委 副书记、 副总 裁。 邢彪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高鹏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韩亚庆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副 总裁。 梁浩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 部总经理 ,鹏 华新兴产业 混合、鹏 华研究精 选 混合、鹏华 创新驱动 混合基金 经理。 赵强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资产 配置与基 金投 资部 FOF 投 资副总监 。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 或者委托 经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 基金份额的 募集、申 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 他职责。 (四)基 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 金 管 理 人承 诺 不 从 事违 反 《 证券 法 》 、《 基 金法 》 、 《 销 售办 法 》 、《 运 作 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等法律 法规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止违 法行为的 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 行为: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公 司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 3. 基金管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 议;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本基金 合同其 他当 事人的合法 权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本 基金管理 人制度进 行基金运 作投资 外, 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 股票投资 ;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 券交 易所 业务规 则, 利用对 敲、 倒仓 等非 法手 段操纵 市场 价格 ,扰乱 市 场秩序; (11 )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2 )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 )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4 )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5 )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4. 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着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人 或任何 第三 者谋取利益 ; (3)不泄露在任 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 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遵循以 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 应当包括公 司的各项业 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 人员,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 的内控手段 和方法,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内 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 构、部门和 岗位职责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 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 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 则:公司运 用科学化的 经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 效益,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2. 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 (1)合法合规性 原则:基金 管理人内控 制度应当符 合国家法律、法 规、规章和 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 制度应当涵 盖基金管理 人经营管理的各 个环节,不 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以审 慎经 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 (4)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 制度的制定 应当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的调 整和基金管 理人经 营战略、经 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 环境的变 化进 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 3. 内部控 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 合规与风险 控制与合规 审计委员会 ,主要负责制定 基金管理人 风险控 制战略和控 制政策 、 协调突发 重大风险 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 负责对基金 管理人各业 务环节合法 合规运作进行监 督检查,组 织、指 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 察稽核工 作,并可 向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会直 接报告。 (3)公司风险管 理会议,其 成员包括经 营管理层、 督察长、监察稽 核部、公司 各部门 总 经理 。风险 管理会 议对 各类风 险予以 充分 的评估 和防 范, 对业务 过程中 潜在 和存在 的风 险进行通报 、讨论, 并及时采 取防范和 控制措施 。 (4)监察稽核部 负责对基金 管理人各部 门的风险控 制情况进行检查 ,定期不定 期对业 务 部门 内部控 制制度 执行 情况和 遵循国 家法 律、法 规及 其他 规定的 执行情 况 进 行检查 ,并 适时提出整 改建议。 (5)业务部 门:对本 部门业务 范围内的 业务风 险负 有管控和及 时报告的 义务。 (6)员工:依照 公司“全面 风险管理、 全员风险控 制”的理念,公 司每个员工 均负有 一 线风 险控制 职责, 负责 把公司 的风险 控制 理念和 措施 落实 到每一 个业务 环节 当中, 并负 有把业务过 程中发现 的风险隐 患或风险 问题及时 进行 报告、反馈 的义务。 4. 内部控制 措施 (1)公司通过不 断健全法人 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 的监督职能 ,力争 从 源头 上杜绝 不正当 关联 交易、 利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生 ,保护 投资 者利益 和公 司合法权益 。 (2)管理层牢固 树立了内控 优先的风险 管理理念, 并着力培养全体 员工的风险 防范意 识 ,营造 浓厚 的风险 管理文 化氛围 ,保 证全体 员工及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规 和公司 规章制 度 , 使风险意识 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 门、各个 岗位和各 个环 节。 (3)公司依据自 身经营特点 建立了包括 岗位自控、 相关部门和岗位 之间相互监 督制衡 、 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 监督的、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内控防 线。 (4)建立并不断 完善内部控 制体系及内 部控制制度 :自成立来,公 司不断完善 内控组 织 架构 、控制 程序、 控制 措施以 及控制 职责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体 系。通 过不 断地对 内部 控制制度进 行修订和 更新,公 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 不断 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 项管理制度 和业务规章 :公司建立 了包括投资管理 制度、基金 会计制 度 、信 息披露 制度、 监察 稽核制 度、信 息技 术管理 制度 、公 司财务 制度等 基本 管理制 度以 及 包括 岗位设 置、岗 位职 责、操 作流程 手册 在内的 业务 流程 、规章 等,从 基本 管理制 度和 业务流程上 进行风险 控制。 (6)建立了岗位 分离、相互 制衡的内控 机制:公司 在岗位设置上采 取了严格的 分离制 度 ,实 现了基 金投资 与交 易、交 易与清 算、 公司会 计与 基金 会计等 业务岗 位的 分离制 度, 形成了不同 岗位之间 的相互制 衡机制, 从岗位设 置上 减少和 防范 操作及操 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 岗位责任制 :公司通过 健全岗位责 任制使每位员工 都能明确自 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 险管理责 任。 (8)构建风险管 理系统:公 司通过建立 风险评估、 预警、报告、控 制以及监督 程序, 并 经过 适当的 控制流 程, 定期或 实时对 风险 进行评 估、 预警 、监督 ,从而 识别 、评估 和预 警 与公 司管理 及基金 运作 有关的 风险, 通过 明晰的 报告 渠道 ,对风 险问题 进行 层层监 督、 管理、控制 ,使部门 和管理层 即时把握 风险状况 并及 时、快速作 出风险控 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 监督控制系 统:公司启 用了恒生交 易系统以及自行 开发的投资 指标监 控 系统 等 计算 机辅助 控制 系统, 对投资 比例 限制、 “禁 止买 入股票 名单” 、交 叉交易 等方 面进行电子 化控制, 有效地防 止了运作 风险和操 守风 险。 (10) 不断强 化投 资纪 律,严 格实 施股票 库制 度: 公司 不断 强化投 资纪 律, 加强集 体 决 策机 制,各 基金的 行业 配置比 例、基 金经 理个股 授权 、基 准仓位 等由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决 定 。同 时,公 司建立 了严 格的股 票库制 度、 禁止和 限制 投资 股票制 度,并 由研 究小组 负责 维 护, 所有股 票投资 必须 完全从 股票库 中选 择。公 司还 建立 了契约 风险评 估制 度,定 期对 各基金遵守 基金合同 的情况进 行评估, 防范契约 风险 。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合规控 制书的声 明 (1)基金管理人 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 内部控制制 度是本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层 的责 任 ; (2)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 制的披 露真 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根据 市场变化和 公司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 体系和内部 控制制 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 管人情况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 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 家国内领 先、国际知 名的大型 股份制商 业银 行,总部设 在北京。 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 联 合交易所挂 牌上市(股 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 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 股票代 码 601939) 。


2018 年 6 月末,本 集团资产 总额 228,051.82 亿元, 较上年末增 加 6,807.99 亿元 ,增 幅3.08% 。上 半年,本 集团盈利 平稳增长 ,利润总 额 较上年同期 增加93.27 亿元至1,814.20 亿元,增幅 5.42% ; 净利润较 上年同期 增加 84.56 亿 元至 1,474.65 亿元, 增幅 6.08% 。


2017 年,本集 团先后荣 获香港 《亚洲货 币》“2017 年中国最佳 银行”, 美国《环 球金 融》“2017 最 佳 转 型 银 行 ” 、 新 加 坡 《 亚 洲 银 行 家 》 “2017 年 中 国 最 佳 数 字 银 行 ” 、 “2017 年中国 最佳大型 零售银 行奖”、 《银行家 》“2017 最佳金融 创新奖” 及中国 银行业 协会“年度最具 社会责任金 融机构”等多 项重要奖项 。 本集团在英国 《银行家》 “2017 全 球银行1000 强 ”中列 第2 位;在 美国《财 富》“2017 年世界500 强 排行榜” 中列 第28 名。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设资 产托管 业务 部,下 设综 合与 合规 管理 处、基 金市 场处 、证券 保 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 权市场处、QFII 托管 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 核算处、跨 境托管运营 处、监督 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 室,在安 徽合肥设有 托管运营 中心,在 上海设有 托管运营中 心上海分 中心,共 有员 工 315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 连续聘请 外部会计 师 事务所对托 管业务进 行内部控 制审计, 并已经成 为常 规化的内控 工作手段 。


(二)主要 人员情况


纪 伟,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曾 先后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南通 分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 信 贷经 营部任 职,并 在总 行公司 业务部 、投 资托管 业务 部、 授信审 批部担 任领 导职务 。其 拥有八年托 管从业经 历,熟悉 各项托管 业务,具 有丰 富的客户服 务和业务 管理经验 。


龚 毅,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资深经 理( 专业技 术一 级) ,曾 就职 于中国 建设 银行 北京市 分 行 国际 部、营 业部并 担任 副行长 ,长期 从事 信贷业 务和 集团 客户业 务等工 作, 具有丰 富的 客户服务和 业务管理 经验。


黄 秀莲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资深 经理 (专业 技术 一级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 行总行 会 计部,长期 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 等工作, 具有丰富 的客 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 验。


郑 绍平 ,资产 托管 业务部 副总 经理, 曾就 职于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投 资部 、委托 代理 部、 战 略客 户部, 长期从 事客 户服务 、信贷 业务 管理等 工作 ,具 有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原 玎,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 行总 行国际 业务 部, 长期从 事 海 外机 构及海 外业务 管理 、境内 外汇业 务管 理、国 外金 融机 构客户 营销拓 展等 工作, 具有 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 验。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作 为国 内首批 开办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一 直秉 持“以 客 户 为中 心”的 经营理 念, 不断加 强风险 管理 和内部 控制 ,严 格履行 托管人 的各 项职责 ,切 实 维护资 产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为 资产 委托人 提供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经 过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建设 银行 托管资 产规模 不断扩 大, 托管业 务品种不 断增加 ,已 形成包 括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基 金、 保险 资金 、基 本养 老个 人账 户、(R)QFII 、(R)QDII 、企 业年 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 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 最齐全的 商业 银行之一。 截至 2018 年 二季度末 ,中 国建设银行已托 管 857 只证 券投资基 金。中国建 设 银行专业高效的 托管服务能力 和业务水 平,赢得了业内 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 行先后 9 次获得《全球托 管人》“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4 次 获得《财 资》“中 国最佳次 托管银行 ” 、连续5 年获 得中债登 “优秀资 产托管 机构”等奖 项,并在 2016 年被《 环球金融 》评为中 国市场唯一 一家“最 佳托管银 行”、在 2017 年荣获 《亚洲银 行家》“ 最佳托管 系统实施 奖” 。


二、基金托 管人的内 部控制制 度


(一)内部 控制目标


作 为基 金托管 人, 中国 建设银 行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 业务 的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规 章 和本 行内有 关管理 规定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严格 监察 ,确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 金财 产的安 全完整 ,确 保有关 信息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二)内部 控制组织 结构


中 国建 设银行 设有 风险 与内控 管理 委员会 ,负 责全 行风 险管 理与内 部控 制工 作,对 托 管 业务 风险控 制工作 进行 检查指 导。资 产托 管业务 部配 备了 专职内 控合规 人员 负责托 管业 务的内控合 规工作, 具有独立 行使内控 合规工作 职权 和能力。


(三)内部 控制制度 及措施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具 备系 统、完 善的 制度控 制体 系, 建立 了管 理制度 、控 制制 度、岗 位 职 责、业 务操 作流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 范操作和 顺利进 行; 业务人 员具备 从业资 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复 核、审 核、检 查制 度,授 权工作实 行集中 控制 ,业务 印章按 规程保 管 、 存 放、 使用, 账户资 料严 格保管 ,制约 机制 严格有 效; 业务 操作区 专门设 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音 像监控 ;业务 信息 由专职 信息披 露人 负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自 动化 操作, 防止 人为事故的 发生,技 术系统完 整、独立 。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序


(一)监督 方法


依 照《 基金法 》及 其配 套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监督 所托 管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利 用 自 行开 发的“ 新一代 托管 应用监 督子系 统”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法 规以及 基金 合同规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基 金的 投资比 例、投 资范 围、投 资组 合等 情况进 行监督 。在 日常为 基金 投 资运 作所提 供的基 金清 算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对 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投资 指令 、基金 管理 人对各基金 费用的提 取与开支 情况进行 检查监督 。


(二)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按 时通 过新 一代托 管应 用监督 子系 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比 例控 制等情 况 进 行监 控,如 发现投 资异 常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进 行风 险提 示,与 基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督促其 纠正,如 有重大异 常事项及 时报告中 国证 监会。


2. 收到基金 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 后,对指 令要素等 内 容 进行核查。


3. 通过 技术或 非技 术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违 规交 易, 电话 或书 面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 释或举证, 如有必要 将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直 销机构 (1)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 销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 )82021233 传真:(0755 )82021155 联系人:吕 奇志 (2)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9 号金融街 中心 南楼 502 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 圆圆 (3)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花 园石桥路33 号花 旗集 团大厦 801B 室 联系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 化怡 (4)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武 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 大厦 I 座 3305 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 明兵 (5)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广 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 24 楼 07 单元 电话:(020 )38927993 传真:(020 )38927990 联系人:周 樱 2、其他销售 机构 (1)银行销 售机构 1)包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包 头市钢铁 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包 头市钢铁 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张 建鑫 客户服务电 话:95352 网址:www.bsb.com.cn 2)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联系人:张 喆 客户服务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3)渤海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 东区海河 东路 218 号渤海 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 东区海河 东路 218 号渤海 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联系人:王 宏 客户服务电 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4)大连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 山区中山 路 88 号 天安国际 大厦 49 楼 办公地址: 大连市中 山区中山 路 88 号 天安国际 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崔磊 联系人:朱 珠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5)东莞农村 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城区 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城区 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杨 亢 客户服务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6)东莞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联系人:陈 幸 客户服务电 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7)福建海峡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 州市台江 区江滨中 大道 358 号海 峡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 州市台江 区江滨中 大道 358 号海 峡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俞敏 联系人:黄 钰雯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3-9999 网址:www.fjhxbank.com 8)广东顺德 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佛山市顺 德区大良 德和居委 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 佛山市顺 德区大良 德和居委 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姚真勇 客户服务电 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9)广发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东 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长 安街甲 2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联系人:陈 泾渭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0 )杭州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 春路 46 号杭州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 春路 46 号杭州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严 峻 客户服务电 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1 )华夏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民吉 联系人:董 金 客户服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2 )徽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安 庆路 79 号天徽大 厦 A 座 办公地址: 合肥市安 庆路 79 号天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 :吴学民 联系人:叶 卓伟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588 网址:www.hsbank.com.cn 13 )吉林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 春市经济 技术开发 区东南湖 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 春市经济 技术开发 区东南湖 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宝祥 联系人:孟 明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666 网址:www.jlbank.com.cn 14 )江苏江 南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和平 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和平 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蒋 娇 客户服务电 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15 )江苏张 家港农村 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张 家港市人 民中路 66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张 家港市人 民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 :季颖 联系人:朱 芳 客户服务电 话:0512-96065 网址:www.zrcbank.com 16 )交通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联系人:王 菁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17 )洛阳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洛阳 洛龙区开 元大道 256 号 办公地址: 河南洛阳 洛龙区开 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李 亚洁 客户服务电 话:96699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18 )宁波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 波市鄞州 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 波市鄞州 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胡 技勋 客户服务电 话:96528 (上海、 北京地 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19 )平安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张 莉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20 )上海浦 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唐 苑 客户服务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21 )上海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汤 征程 客户服务电 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22 )天津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 西区友谊 路 2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 西区友谊 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宗唐 联系人:李 岩 客户服务电 话:4006960296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cn 23 )温州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温州市车 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 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林 波 客户服务电 话:96699 (浙江) ,962699 (上海 ),0577-96699 (其他地 区) 网址:www.wzbank.cn 24 )西安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 安市高新 路 60 号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 安市高新 路 60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军 客户服务电 话:40086-96779 网址:www.xacbank.com 25 )兴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154 号中山 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 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刘 玲 客户服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6 )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邓 炯鹏 客户服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7 )浙江民 泰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台 州市温岭 市三星大 道 16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台 州市温岭 市三星大 道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江建法 联系人:刘 兴龙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521 网址:www.mintaibank.com 28 )浙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杭州 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杭州 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仁康 联系人:沈 崟杰 客户服务电 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29 )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刘 秀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0 )中国光 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 中国光大中 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 中国光大中 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联系人:穆 欣欣 客户服务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31 )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王 未雨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2 )中国民 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穆 婷 客户服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33 )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联系人:邱 泽滨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china.cn 34 )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联系人:陈 洪源 客户服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5 )中国邮 政储蓄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王 硕 客户服务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36 )中信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 8 号富 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迟 卓 客户服务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37 )珠海华 润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 珠海市吉 大九洲大 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 中国广东 珠海市吉 大九洲大 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晓勇 联系人:李 阳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0-0338 或 96588 ( 广东省外 请 加拨 0756) 网址:www.crbank.com.cn (2)证券公 司销售机 构 1)爱建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表人 :祝健 联系人:王 冠昌 客户服务电 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2)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陈 剑虹 客户服务电 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3)渤海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春峰 联系人:蔡 霆 客户服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4)财达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 家庄市桥 西区自强 路 35 号 庄家 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 家庄市桥 西区自强 路 35 号 庄家 金融大厦 23-26 层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联系人:马 辉 客户服务电 话:河北 省内:95363 、河 北省外:0311-95363 网址:www.s10000.com 5)财富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 80 号 顺天国际 财富 中心 26-28 层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80号 顺天国际 财富 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郭 静 客户服务电 话:95317 网址:www.cfzq.com 6)财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5 号嘉 华国际商 务中心 201 、501、502 、1103、1601-1615 、 1701-1716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5 号嘉 华国际商 务中心 201 、501、502 、1103、1601-1615 、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陶 志华 客户服务电 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7) 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金 夏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8)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奚 博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9)大同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 同市城区 迎宾街 15 号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小店 区长治路 世贸中心 12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薛 津 客户服务电 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10 )第一创 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毛 诗莉 客户服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1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安 岩岩 客户服务电 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12 )东方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吴 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13 )东海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王 一彦 客户服务电 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4 )东莞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 金源中 心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 金源中 心 法定代表人 :陈照星 (代) 联系人:李 荣 客户服务电 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15 )东吴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陆 晓 客户服务电 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16 )东兴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汤 漫川 客户服务电 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17 )方正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江中 路二段 36 号 华远华中心 4 、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盘 古大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联系人:丁 敏 客户服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8 )光大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何 耀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9 )广发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黄 埔区中新 广州知识 城腾飞一 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马场 路 26 号 广发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 岚 客户服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0 )广州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梁 微 客户服务电 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21 )国都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黄 静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2 )国金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东城 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东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贾 鹏 客户服务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23 )国融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 治区呼和 浩特市武 川县腾飞 大道 1 号 4 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长安 兴融中 心西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郭 一非 客户服务电 话:95385 网址:http://www.grzq.com 24 )国泰君 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666/95521 网址:www.gtja.com 25 )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周 杨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6 )国元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安徽 省合肥市 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梅山 路 18 号 安徽国际 金融 中心 A 座国元证 券 法定代表人 :蔡咏 联系人:米 硕 客户服务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7 )海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赵 洋洋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8 )红塔证 券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 明市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址: 云南省昆 明市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联系人:刘 晓明 客户服务电 话:400-871-888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29 )华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范 超 客户服务电 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0 )华宝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胡 星煜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1 )华福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鼓 楼区温泉 街道五四 路 157 号 7 -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088 号 招商 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王 虹 客户服务电 话:95547( 福建 省外电信 、联通用 户暂加 拨 0593-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32 )华林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 区拉萨市 柳梧新区 察古大道 1-1 君泰国际 B 栋 一层 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民田 路 178 号华融大 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 :林立 联系人:胡 倩 客户服务电 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33 )华龙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兰州 财富中 心 21 楼 办公地址: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 19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范 坤 客户服务电 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34 )华融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阳 门北大街 18 号中 国人 保寿险大厦 11 至 18 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孙 燕波 客户服务电 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35 )华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 邺区江东 中路 228 号华泰 证券广 场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庞 晓芸 客户服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6 )华西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华西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华西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谢 国梅 客户服务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37 )华鑫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杨 莉娟 客户服务电 话:95323/4001099918 (全国 )/029-68918888 (西安) 网址:www.cfsc.com.cn 38 )江海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松北区创 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姜 志伟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9 )金元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 宝路 36 号证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4001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马 贤清 客户服务电 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40 )开源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 新区锦业 路 1 号 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 公地址: 西安市高 新区锦业 路 1 号 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袁 伟涛 客户服务电 话:95325/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41 )民生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韩 秀萍 客户服务电 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42 )平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曹实凡 联系人:周 一涵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43 )山西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 心东 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 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郭 熠 客户服务电 话:95573/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44 )上海证 券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四川 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四川 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邵 珍珍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45 )申万宏 源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李 玉婷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46 )天风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东湖 新技术开 发区关东 园路 2 号高科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武昌 区中南路 99 号保 利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夏 旻 客户服务电 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47 )万联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 州市天河 区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广场 F 座 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 州市天河 区珠江东 路 13 号 高德 置地广场 E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甘 蕾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48 )五矿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28 号荣超经 贸中 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28 号荣超经 贸中 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联系人:马 国栋 客户服务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49 )西部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新 城区东新 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办公地址: 西安市新 城区东新 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梁 承华 客户服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50 )西南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 :廖庆轩 联系人:周 青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96096/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51 )湘财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新南 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新南 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永祥 联系人:李 欣 客户服务电 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52 )新时代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田 芳芳 客户服务电 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53 )信达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尹 旭航 客户服务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54 )兴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长 柳路 36 号兴业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乔 琳雪 客户服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55 )银泰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竹子 林四路紫 竹七道1 8号 光大银行大 厦18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竹子 林四路紫 竹七道1 8号 光大银行大 厦18楼 法定代表人 :黄冰 联系人:林 文宇 客户服务电 话:4008-505-505/0755-28810131 网址:www.ytzq.net 56 )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林 生迎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57 )浙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杭大路 1 号黄 龙世纪 广场 A 座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 干区五星 路 201 号浙商证 券大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陈 姗姗 客户服务电 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58 )中国国 际金融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毕明建 (代) 联系人:杨 涵宇 客户服务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9 )中国民 族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盘古 大观 40-43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联系人:胡 创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60 )中国银 河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辛 国政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1 )中国中 投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3 号荣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万 玉琳 客户服务电 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62 )中山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 中一路西 华强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 中一路西 华强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罗 艺琳 客户服务电 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63 )中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 中区经七 路 86 号 办 公地址: 上海市花 园石桥路 66 号东 亚银行金 融大 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许 曼华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64 )中信建 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刘 畅 客户服务电 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65 )中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中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郑 慧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66 )中信证 券(山东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 南区东海 西路 28 号龙翔广 场东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刘 晓明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3)期货公 司销售机 构 1)中信建投 期货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 上站大楼 平 街 11-B ,名义层 11-A ,8-B4 ,9- B 、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皇冠 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刘 芸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2)中信期货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14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刘 宏莹 客户服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第三方 销售机构 1)北京百度 百盈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上地 十街 10 号百度大 厦 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上地 十街 10 号 法定代表人 :梁志祥 联系人:王 笑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055-9 网址:https://www.baiyingfund.com/ 2)北京蛋卷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戚 晓强 客户服务电 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app.com 3)北京恒天 明泽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 京经济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北 京经济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永伟 联系人:侯 仁凤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4)北京虹点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工人 体育场北 路甲 2 号盈科 中心东门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工人 体育场北 路甲 2 号盈科 中心东门 2 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伟 联系人:陈 铭洲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5)北京汇成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王 晓晓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6)北京肯特 瑞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 兴区亦庄 经济开发 区科创十 一街 18 号院京 东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韩 锦星 客户服务电 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7)北京展恒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苑 路 15-1 号邮电 新闻大 厦 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苑 路 15-1 号邮电 新闻大 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马 林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8)和讯信息 科技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泛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 区朝外 大街 22 号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于 扬 客户服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蚂蚁(杭 州)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 街道文一 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万塘路 18 号黄 龙时 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韩 爱彬 客户服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0 )南京苏 宁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汉青 联系人:王 锋 客户服务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1 )诺亚正 行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 浦区秦皇 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朱 了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2 )上海长 量基金销 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张 佳琳 客户服务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3 )上海好 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 尔多斯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王 诗玙 客户服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14 )上海华 夏财富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东大 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3 号通泰大 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一梅 联系人:仲 秋玥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5 )上海汇 付金融服 务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 100 号金 外滩国际 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宜 山路 700 号普天 信息产业 园 2 期 C5 栋汇付天下 总部大 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 :金佶 联系人:钱 诗雯 客户服务电 话:44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16 )上海基 煜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 明县长兴 镇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发 展 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488 号太 平金融 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吴 鸿飞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7 )上海利 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 山区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峨山 路 91 弄 61 号陆 家嘴软 件园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陈 孜明 客户服务电 话:957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8 )上海陆 金所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陈 铭洲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com 19 )上海天 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高 莉莉 客户服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0 )上海挖 财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杨高南 路 799 号 5 层 01 、02/03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杨高南 路 799 号 5 层 01 、0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胡燕亮 联系人:李 娟 客户服务电 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21 )上海万 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明路 1500 号万得 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徐 亚丹 客户服务电 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22 )深圳市 新兰德证 券投资咨 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田 街道民田 路 178 号华融 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 28 号富 卓大 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 :马勇 联系人:文 雯 客户服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23 )深圳众 禄基金销 售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笋岗 街道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 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邓 爱萍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24 )腾安基 金销售( 深圳)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高新 科技园科 技中一路 腾讯 大厦 11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前 海深港合 作区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 市前海 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刘明军 联系人:郑 骏锋 客户服务电 话:95017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25 )天相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 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新街 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室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谭 磊 客户服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jjm.com.cn/ 26 )宜信普 泽投资顾 问(北京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魏 晨 客户服务电 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27 )浙江金 观诚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拱 墅区登云 路 45 号 (锦昌大 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拱 墅区登云 路 55 号 锦昌大厦 1 号楼 1 楼金观 法定代表人 :徐黎云 联系人:来 舒岚 客户服务电 话:400-688-188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28 )浙江同 花顺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 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五常 街道同顺 路 18 号 同花 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吴 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29 )中期时 代基金销 售(北京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光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光华 路 16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 :路瑶 联系人:侯 英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fund.com


30 )众升财 富(北京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李 艳 客户服务电 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31 )珠海盈 米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 珠区琶洲 大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 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黄 敏嫦 客户服务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要 求,根 据实 情,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销 售 本基金或变 更上述代 销机构, 并及时公 告。 (三)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办公室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三路 168 号深圳 国际 商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 (0755)82021877 传真:(0755 )82021165 负责人:范 伟强 (四)


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 市竞天公 诚律师事 务所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 心 3 号 写字 楼 34 层 法定代表人 :赵洋 办公室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建 国路 77 号 华贸中 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联系电话: (010) 58091000 ;(0755 ) 23982200 传真:(010 ) 58091100 ;(0755 ) 23982211 联系人:黄 亮 经办律师: 孔雨泉、 黄亮 (五)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办公室地址 :上海市 湖滨路 202 号领 展企业广 场 2 座 普华永道中 心 11 楼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魏 佳亮


经办会计师 :许康玮 、陈熹


六、 基金的募集与 基金合同生 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 金由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经 中 国证监会 2009 年 7 月17 日证监 许可[2009]645 号 文 核准募集。 募集期从 2009 年 8 月 4 日 起到 9 月4 日止,共 募集 3,013,054,770.97 份 基金 份额,募集 户数为 48,285 户。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存续期 间为不定 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09 年9 月 9 日 正式生 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存 续期内,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基金 管理人应 当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 连续 20 个工作 日 达不到 200 人 ,或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基金 资产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向中国 证监会说明 出现上述 情况的原 因并提出 解决方案 。





七、 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与 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1. 本基金管 理人设在 深圳、北 京、上海 、武汉 和广 州的直销中 心; 2.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的 指定网点 以及基金 管理人指定 的其他代 销机构营 业网 点 ;具 体销售 网点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本招 募说 明书或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等公 告中 列明。 基金 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代 销机构 ,并 予以公 告。 若基 金管理 人或其 指定 的代销 机构 开 通电 话、传 真或网 上等 交易方 式,投 资人 可以通 过上 述方 式进行 申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 由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 定的代销 机构另行 公告。 (二)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开放日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 资人 在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和 转换时 除外。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时间 在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或另行 公告。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 ,基 金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整 ,但应 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2. 申购业务 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9 年10 月 22 日开 始办理日 常申购 业务 。 3. 赎回业务 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9 年10 月 30 日开 始办理日 常赎回 业务 。 4. 转换业务 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9 年10 月 30 日开 始办理日 常转换 业务 。 5. 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9 年10 月 30 日开 通了指定 代销机 构的 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 具体转换费 率、计算 公式及转 换业务规 则详见本 公司 的相关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 转 换。 投资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提 出申 购、 赎回或 转换申 请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 和转换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进行 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认 购、 申购的先后 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 4.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 的时 间以内撤销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 新规则开始 实施前依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程序 1. 申购、赎 回和转换 的申请方 式 投 资人 必须根 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赎 回或转换的 申请。 投 资人 在提交 申购 申请 时须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 资金,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 申 请时 须持有 足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否 则所 提交的 申购 、赎 回申请 无效,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及基金销 售机构等 不承 担由此产生 的利息等 任何损失 。 2. 申购、赎 回和转换 申请的确 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 、赎回 或 转换申请日(T 日),在 正常情况 下,本基 金注册登 记 机构在T+1 日 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 性进行 确 认。T 日提 交的有效 申请,投 资人应当 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到 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 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 基 金销 售机构 对申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申请。申 购的确认 以注册登 记机构或 基金管理 人的 确认结果为 准。 3. 申购、赎 回和转换 的款项支 付 申 购采 用全额 缴款 方式 ,若申 购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 账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 不 成功 或无效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代 销机 构将 投资人 已缴付 的申 购款项 退还 给 投资 人,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及 基金销 售机构 等不 承担 由 此产 生的利息等 任何损失 。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 在 T+7 日( 包 括该日) 内通 过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 及 其相 关基金 销售机 构将 赎回款 项划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账户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款 项的 支付办法参 照本基金 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 转 换以 份额申 请, 投资 者转换 申请 成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将根 据转 换结 果对投 资 者的权益做 出相应转 换。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 本基金对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不设置 最高申购 金额 限制。 2. 投资者通 过代销机 构申购本 基金,单 笔最低申 购金 额为 10 元(含 申购费) 。通过基 金管理人直 销中心申 购本基金 ,首次最 低申购金 额为100 万元,追 加申购单 笔最低金 额为1 万 元。( 通过 本基金 管理人 基金网 上交 易系统 等特定交 易方式 申购 本基金 暂不受 此限制 ) 。 各 销售 机构可 根据业 务情 况设置 高于或 等于 本公司 设定 的上 述单笔 申购最 低金 额,如 果销 售机构业务 规则规定 的最低单 笔申购金 额高于 10 元 人民币,以 销售机构 的规定为 准。投资 者办理相关 业务时, 请遵循销 售机构的 具体业务 规定 。 3. 账户最低 余额为 0.01 份基金份 额,若某 笔赎回将 导致投资者 在销售机 构托管的 单只 基金份额余 额不足 0.01 份时,该 笔赎回业 务应包括 账户内全部 基金份额 ,否则, 剩余部分 的基金份额 将被 强制 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情 况,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 和 赎回 份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六)申购、赎回和转换的计算公式 1. 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由此 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份额 净 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 情况,经 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公告 。 2. 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公式如 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1+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各 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 资者(非 养老金客 户)投资 5 万元申购 本 基金份额, 假 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 净值为 1.050 元,则可 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 =50,000/(1 +1.5%)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 =46,915.31 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 户)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 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 元,则其可 得到 46,915.31 份 基金份 额。 3.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公式如 下: 赎回金额= 赎 回份额 ? 赎 回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 回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赎 回金 额单位 为元 ,上 述计算 结果 均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例如:某投资者 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 金份额,持有 时 间为一年六个月, 对应的赎回 费率 为 0.25%, 假 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1.250 元,则 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 为: 赎回金额=10,000 ×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25%=31.25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31.25=12,468.75 元 即:投资者 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 金份额, 持有期限 为 一年六个月, 假设赎回 当日本基 金 份额净值是 1.25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净赎 回金额 为 12,468.75 元。 4. 基金转换 份额的计 算 转换公式如 下: 转出总额= 转出份额 ×转出基 金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


转出基金赎 回费=转 出总额× 转出基金 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 转出总额 -转出基 金赎回费


申 购费 补差( 外扣 )=转 出净 额×转 入基 金的申 购费率/(1+ 转入基 金申 购费率 ) - 转出净额× 转出基金 申购费率/ (1+转 出基金申 购费 率)


转入份额= (转出净 额-申购 费补差)/ 转入基 金当 日基金份额 净 值 5. 当 发 生 大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形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采用 摆 动 定 价机 制 ,以 确 保 基金 估 值 的公平 性。 具体处 理原则 与操作 规范 遵循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 自律规 则的规 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 功后,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 册登 记手续,投 资者自 T+2 日(含 该日)后 有权赎回 该部 分基金份额 。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 功后,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 册登 记手续。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上述 注册 登记 办理时 间进 行调 整,但 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 者的合法权 益,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 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 基 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 资品 种,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6. 基金 管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某 些申 购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者超 过 50%, 或者变相 规避 50%集 中度的 情形 时。 7.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 申请。 8.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情 形时,除 第 4、6 种情 况外,基 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 体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全 部或 部分拒 绝的,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及基金 销售 机构等 不承 担 由此 产生的 利息等 任何 损失。 在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办理并 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 常 停市,导 致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4. 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 5.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 回申请。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发 生上 述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基 金 管 理人 应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支 付, 应将可 支付 部 分 按单个 账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分 可延 期支付 ,并 以后 续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 个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延期 支付最长不 得超过 20 个 工作 日,并 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投资 人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 予以 撤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予 以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 放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 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 基金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延期 赎回。 (1) 全额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 人 的赎 回申请 而进行 的 财 产变现 可能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 理 。对 于当日 的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 赎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请 总量的 比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 赎回份 额;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 回。 选择延 期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选 择取 消 赎回 的,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销 。延 期的 赎回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 一并 处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 额, 以此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 择,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期赎回 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 续 2 个开放日 以上( 含 2 个开放日) 发生巨额赎 回,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 必要 ,可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定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4) 若基金发生巨 额赎回,在 当日存在单 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赎回 申请(“大 额赎回申请人 ”)的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 可以延期办 理赎回申请 。 对 其他 赎回申 请人 (“ 小额赎 回申 请人” )和 大额 赎回 申请 人 10% 以内的 赎回 申请在 当 日 根 据前 述“(1) 全额赎 回” 或“(2) 部分延 期赎 回”的约 定方 式办理 ,在 仍可接 受赎 回申 请 的 范围 内对大 额赎 回申 请人超 过 10% 的赎 回申请 按比例 确认 。对当 日未 予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进 行延 期办理 。对于 未能 赎回部 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期 赎回 或 取消赎 回。 选择取 消赎回 的,当 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选择延 期赎回 的 , 当 日未 获受理 的赎回 申请 将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申请 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 一开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 额,以 此类 推。如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提 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选择,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 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 延期 赎回处理。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 赎回并延期办 理时,基金 管理人应 在 2 日内通过 指定媒体刊 登公告,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同 时以邮 寄、传 真或 招募说 明书 规定 的其他 合理方 式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人,并 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 如发生暂停的 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 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在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 并公告最 近 1 个 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4.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2 周 ,暂停期 间,基金 管理 人应每 2 周 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 2 日 内在指定媒 体上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告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十二)基金转换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决 定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且 由同一 注册 登记机 构办理 注册 登记的 其他 基金 之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 以 收取 一定的 转换费 ,相 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 告知基金 托管人与 相关机构 。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 司法强 制执 行而 产生的 非 交 易过 户以及 注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 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 有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投资 人。 继 承是 指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 社会团 体; 司法强 制执 行 是指 司法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制 划转 给其他 自然 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要求提 供的 相关资 料, 对 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 之间 的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照规 定的标准 收取转托 管费 。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具体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发 布 公 告或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确定 。投资 人在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 金 额, 每期扣 款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管 理人 在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中 所规定 的定 期定额投资 计划最低 申购金额 。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只受 理国家 有权 机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与解 冻, 以及注 册 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 法律法规 的其他情 况下的冻 结与 解冻。 八、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 基金 为混合 型基 金, 在适度 控制 风险并 保持 良好 流动 性的 前提下 ,自 下而 上精选 具 有良好持续 成长潜力 的上市公 司,力争 基金资产 的长 期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货币市 场工具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 如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为:股票 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 60 %-95%,其中 投资于具有良 好持 续成长潜力的上 市公司发行 的股票占股 票资产的比 例 不低于 80%; 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及 其他资产不高于 基金资产 的 40%,其 中基金保留的 现金以及投资于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 债券 的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其中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收申购款 等。 (三)投资策略 本 基金 采用积 极主 动管 理的投 资方 法,自 下而 上精 选具 备良 好持续 成长 潜力 的上市 公 司,在严格 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 ,实现基 金资产的 长期 稳定增值。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 基金 主要根 据宏 观经 济、政 策环 境、利 率走 势、 市场 技术 指标、 市场 资金 构成及 流 动 性情 况,运 用定性 和定 量相结 合的分 析手 段,对 证券 市场 现阶 段 的系统 性风 险以及 未来 一 段时期 内各 大类资 产的风 险和预 期收 益率进 行分析评 估,并 据此 制定本 基金股 票、债 券 、 现金等大类 资产之间 的配置比 例、调整 原则和调 整范 围。 2. 股票投资 策略 (1)成长股 票的定义 预 期未 来两年 主营 业务 收入增 长率 或公司 利润 增长 率高 于市 场平均 水平 的上 市公司 股 票 ,或 因公司 基本面 发生 重大改 变(如 资产 注入、 更换 股东 、产品 创新、 改变 主营业 务方 向等)而具 有潜在主 营业务收 入或公司 利润高增 长趋 势的上市公 司股票。 本 基金 对股票 的投 资采 用自下 而上 的个股 精选 策略 ,结 合定 性分析 与定 量分 析构建 投 资组合,并 进行定期 和不定 期 调整。 (2)成长股 票的筛选 对 本基 金初选 的备 选股 票所属 企业 ,借助 于定 量分 析和 定性 分析相 结合 的方 式,对 成 长性股票进 行初步筛 选。 1)定量分析 盈 利能 力是上 市公 司成 长潜力 的体 现,上 市公 司能 否将 自身 各种优 势转 化为 不断释 放 的 盈利 能力是 其具有 持续 成长性 的主要 标志 。体现 盈利 能力 的主要 指标有 上市 公司主 营业 务 收入 增长率 和上市 公司 利润增 长率。 本基 金以预 期未 来两 年上市 公司主 营业 务收入 增长 率或上市公司利 润增长率是 否高于国内 A 股市场 平 均水平来衡量上 市公司是否 具备持续成 长 潜力 。在定 量分析 中, 本基金 还将关 注上 市公司 基本 面发 生重大 变 化对 其未 来盈利 能力 的影响。 2)定性分析 在 定量 分析的 基础 上, 本基金 采用 定性分 析的 方法 研究 并考 察上市 公司 盈利 能力的 质 量和可靠性 ,以便从 更长期的 角度保证 定量方法 所选 上市公司的 盈利增长 的持续性 。 上 市公 司盈利 增长 的持 续性取 决于 盈利增 长背 后的 驱动 因素 ,这些 驱动 因素 往往是 上 市公司具备 的相对竞 争优势, 具体包括 技术优势 、资 源优势和商 业模式优 势等。 本 基金 通过对 上市 公司 的技术 优势 、资源 优势 和商 业模 式优 势的分 析, 判断 推动上 市 公 司主 营业务 收入或 上市 公司利 润增长 的原 因和可 望保 持的 时间, 进而判 断上 市公司 成长 的持续性。 技 术优 势分析 。主 要通 过对公 司的 自主创 新产 品率 、主 要产 品更新 周期 、拥 有专有 技 术 和专 利、对 引进技 术的 消化、 吸收和 改进 能力等 指标 进行 考察和 分析, 进而 判断公 司的 创新能力和 技术水平 。 资 源优 势分析 。主 要通 过对公 司的 规模、 政策 扶持 程度 、成 本、进 入壁 垒、 国内外 同 行 企业 比较和 垄断性 等指 标进行 考察和 分析 ,进而 判断 公司 的资源 优势是 否支 持其持 续成 长。 商 业模 式分析 。公 司商 业模式 理念 决定了 公司 在其 所属 行业 中发展 的潜 力和 方向, 我 们分行业的 对上市公 司考核和 分析其商 业模式和 经营 理念。 (3)股票投 资组合的 构建 1) 基金管理小 组确定拟 买 入股票 名单:基 金管理小 组在备选股 票库的基 础上,通 过对 市 场状 况和时 机的分 析, 再结合 对个股 主营 业务收 入或 公司 利润增 长趋势 的判 断,从 备选 股票库中精 选拟买入 股票名单 。


2) 基金管理小 组在确定 的个股权 重范围内 构建股票 投资组合: 基金管理 小组在拟 买入 股 票名 单的基 础上, 结合 对投资 限制条 件的 考虑, 对上 市公 司预期 主营业 务收 入增长 率和 公 司利 润增长 率的考 虑以 及对投 资股票 流通 市值规 模占 比的 考虑, 确定个 股权 重,完 成股 票投资组合 的构建。 3. 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久 期策略、信 用策略、债 券选择策略等 积极投资策略,在 严格控制风 险的 前 提下,发掘 和利用市 场失衡提 供的投资 机会,实 现债 券组合增值 。 4. 权证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在进行 权证 投资 时,将 通过 对权证 标的 证券 基本 面的 研究, 并结 合权 证定价 模 型 寻求 其合理 估值水 平, 主要考 虑运用 的策 略包括 :价 值挖 掘策略 、价差 策略 、双向 权证 策略等。 本 基金 将充分 考虑 资产 的收益 性、 流动性 及风 险性 特征 ,通 过资产 配置 、品 种与类 别 的选择,谨 慎投资, 追求长期 稳定收益 。 (四) 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 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 ;


2. 国家宏观 经济环境 及其对证 券市场的 影响;


3. 货币政策 的变化;


4. 利率走势 与通货膨 胀预期;


5. 上市公司 研究,包 括上市公 司成长性 的研究和 市场 走势; 6. 证券市场 走势。


(五) 投资决策流程 1.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确 定本基 金总 体资产 分配 和投 资策 略。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召 开 会 议, 由公司 总经理 或指 定人员 召集。 如需 做出及 时重 大决 策或基 金经理 小组 提议, 可临 时召开投资 决策委员 会会议。


2. 基金 经理( 或管 理小 组): 设计 和调整 投资 组合 。设 计和 调整投 资组 合需 要考虑 的 基 本因 素包括 :每日 基金 申购和 赎回净 现金 流量; 基金 合同 的投资 限制和 比例 限制; 研究 员的投资建 议;基金 经理的独 立判断; 绩效与风 险评 估小组的建 议等。


3. 集中 交易室 :基 金经 理向集 中交 易室下 达投 资指 令, 集中 交易室 经理 收到 投资指 令 后分发予交 易员,交 易员收到 基金投资 指令后准 确执 行。


4. 绩效 与风险 评估 小组: 对开 放式基 金投 资组合 进行评 估, 向基金 经理 (或管 理小 组) 提出调整建 议。


5. 监察稽核 部:对投 资流程等 进行合法 合规审核 、监 督和检查。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 指 数收益率 ×80%+中 证综合债 指数收 益率 ×20% 沪深 300 指数 充分反 映了 A 股市 场的行 业代表性 ,描 述了沪深 A 股 市场的 总体走势 , 是 目前 市场上 较有影 响力 的股票 投资业 绩比 较基准 。中 证综 合债指 数 的选 样债 券的信 用类 别覆盖全面 ,期限构 成宽泛, 比较适用 于做基金 债券 资产的业绩 基准。 如 果今 后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推 出, 或者是 市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于 本基 金的业 绩基 准的 指数时 ,本基 金可 以在与 基金 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变更业绩 比较 基准并及时 公告。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金 属于混 合型 基金 ,其预 期的 风险和 收益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债券 基金 ,低于 股 票型基金, 为证券投 资基金中 的中高风 险、中高 收益 品种。 (八)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 基金 在投资 策略 上兼 顾投资 原则 以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 有特 点,通 过分 散投 资降低 基 金财产的非 系统性风 险,保持 基金组合 良好的流 动性 。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2)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 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 (4)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 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30% ; (5)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6)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8) 股票资 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为 60%~95%,债 券、货币市 场工具及 其他资产 不高 于基金资产 的 40%; (9) 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10)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1) 本基金 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3)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 金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4)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5)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16)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其 中 现 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款 等; (17)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前述所 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18) 本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 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易 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如 果法 律法规 对本 基金合 同约 定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进行 变更 的,以 变更 后的规 定为 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除 上述 第(13 )、 (16 )、(17) 、(18 )条 外,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中 支付对 价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 期内承销的 证券; (7) 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8) 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他活动 ; (9) 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 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 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 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 权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市 公司 的经营管理 ; 3.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 为自 身、雇 员、 授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 在利 害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 资、融券 。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于 2019 年 01 月 18 日复 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 指标、净 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 报告 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 虚假记 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本报告中财 务资料未 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8 年 10 月01 日 起至 12 月 31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 币元 )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84,107,200.18 71.03


其中:股票


84,107,200.18 71.0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322,742.04 0.27


其中:债券


322,742.04 0.27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 返售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 计


33,945,121.99 28.67 8


其他资产


37,060.52 0.03 9


合计


118,412,124.73 100.00 2 、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0,492,496.16 42.95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 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5,409,790.32 4.60 F


批发和零售 业


4,655,920.31 3.96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 术服务业


11,117,146.94 9.46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6,884,432.45 5.86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2,045,160.00 1.74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3,502,254.00 2.98 S


综合


- -


合计


84,107,200.18 71.54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 股票投资组 合


注:无。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601155 新城控股 290,605 6,884,432.45 5.86 2 002050 三花智控 433,489 5,500,975.41 4.68 3 002624 完美世界 194,984 5,430,304.40 4.62 4 000651 格力电器 140,021 4,997,349.49 4.25 5 002078 太阳纸业 822,700 4,689,390.00 3.99 6 002419 天虹股份 424,423 4,655,920.31 3.96 7 002705 新宝股份 493,550 4,530,789.00 3.85 8 300232 洲明科技 439,880 4,196,455.20 3.57 9 300389 艾比森 234,914 3,671,705.82 3.12 10 002396 星网锐捷 205,700 3,542,154.00 3.01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 交换债)


322,742.04 0.27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22,742.04 0.27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


1 123016 洲明转债 3,166 322,742.04 0.27 注:以上为 本产品持 有的全部 债券投资 。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无。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无。 8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无。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 仓和损益明 细


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投资范 围尚未包 含股指期 货投 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股 指期货投 资。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 仓和损益明 细


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投资范 围尚未包 含国债期 货投 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 券中本 期没 有发行 主体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查 的、 或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 谴责、处 罚的证券 。 (2)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没有 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 的证 券备选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19,446.68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120.56 5


应收申购款


9,493.2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7,060.5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 换债券明细


注: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 限情况的说 明


注: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投资组 合报告中 数字分项 之和 与合计项之 间可能存 在尾差。


九、 基金的业绩( 未经审计)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 定 盈利 。基金 的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未 来表 现。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人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 本 基金 基金合 同生 效以 来的投 资业 绩与同 期基 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示 (本 报告 中所列 财 务数据未经 审计): 净 值 增长 率 1 净 值 增长 率 标准差 2 业 绩 比较 基 准收益率 3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收 益率 标 准差 4 1-3 2-4 2009 年 09 月 09 日( 基金合 同生效日)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3.40% 1.07% 10.38% 1.42% -6.98% -0.35% 2010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3.87% 1.34% -9.26% 1.27% 5.39% 0.07% 2011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7.67% 1.06% -19.44% 1.04% -8.23% 0.02% 2012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9.32% 1.03% 7.09% 1.02% 2.23% 0.01% 2013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7.05% 1.20% -5.90% 1.12% 22.95% 0.08% 2014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7.72% 1.10% 42.57% 0.97% -24.85% 0.13% 2015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46.17% 2.38% 7.37% 1.99% 38.80% 0.39% 2016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5.02% 1.72% -8.39% 1.12% -16.63% 0.60% 2017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1.48% 0.90% 17.23% 0.51% 4.25% 0.39% 2018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7.32% 1.48% -19.28% 1.07% -8.04% 0.41%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4.80% 1.42% 7.90% 1.19% -3.10% 0.23%


十、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资 产总值 是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金 财产以 基金 名义 开立银 行存 款账户 ,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算 资 金 的结 算备付 金账户 ,以 基金托 管人和 本基 金联名 的方 式开 立基金 证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 义开 立银行 间债券 托管 账户。 开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 售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 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 金财 产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 固有 财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 管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基 金财 产归入 其固 有财 产。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因 基金 财产的 管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形 而取 得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基 金财产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可 以按基 金合 同的约 定收取 管理 费、托 管费 以及 其他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费用 。基 金 财产 的债权 、不得 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固 有财 产的 债务相 抵销, 不同 基金财 产的 债 权债 务,不 得相互 抵销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法 律责 任,其 债权 人不得对基 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 结、扣押 和其他权 利。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基金 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 财产。 除 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 。非因 基 金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 务,不得 对基金财 产强制执 行。








十一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 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 业日 以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 的非营业 日。 (二)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 交易 日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 (3)交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 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 易所上 市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按成 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处 理: (1)送股、转增 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 一股 票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的 股票、债券 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 票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 价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 定收 益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价值 。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 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5. 当发 生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性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 有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值。 如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双方协 商解决。 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 。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 基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 目的 核对同时进 行。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将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确 保基金 资产 估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 基金份额 净值错 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 差错类型 本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注册登 记机 构、 或代销 机 构 、或 投资人 自身的 过错 造成差 错,导 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差错 遭受 损失当 事人( “受 损方”)的 直接损 失按下 述“差 错处 理原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偿责任 。 上 述差 错的主 要类 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 障差错 、下 达 指令 差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因 引起 的差 错,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 服,则属 不可抗力 ,按 照下述规定 执行。 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造成 投资人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 力原 因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 差错取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仍应负 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损 失时,差错 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 时进行 更 正, 因更正 差错发 生的 费用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由于 差错 责任方 未及时 更正 已产生 的差 错 ,给 当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损 失承 担赔 偿责任 ;若差 错责 任方已 经积 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任。差 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 行确认,确 保差错已 得到更正 。 (2) 差错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 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 事人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责 。 (3) 因差错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 方仍应 对 差错 负责。 如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受 损方”), 则差错 责任 方应赔 偿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金 额 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 人已 经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 额部 分支付给差 错责任方 。 (4) 差错调整 采用尽量 恢复至假 设未发生 差错的 正确 情形的方式 。 (5) 差错责任方拒 绝进行赔偿 时,如果因 基金管理人 过错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托 管 人应 为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偿 ,如 果因基 金托 管人 过错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人 追偿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人 之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并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偿 ,基金 托管 人给予 必要 的配合;追 偿过程中 产生的有 关费用, 应列入基 金费 用,从基金 资产中支 付。 (6) 如果出现差错 的当事人未 按规定对受 损方进行赔 偿,并且依据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 或 其他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法 院判 决、仲 裁裁 决 对 受损方 承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 金 管理 人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或 补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受的直接 损失。 (7) 按法律法 规规定的 其他原则 处理差错 。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差错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 的责任 方; (2)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对因 差错 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由差 错的 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 ,并就差 错的更正 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 。 4. 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 处理的原 则和方法 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错 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 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3) 因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 金 管理人 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 人按差错 情形,有 权向其他 当事 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由于各自技 术系统设置 而产生的净值计 算尾差,以 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 果为准。 (5)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 它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产 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现 重大 转变 ,而 基金 管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决定 延迟估值 ; 4.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估值 ; 5.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 负责 进行复 核。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并 发送 给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按 估值方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 因, 或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 政策 变更、 市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 进行检 查,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 要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








十二 、基金的收益 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 买卖证券 差价; 2. 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 3. 银行存款 利息; 4. 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 收入; 5. 持有期间 产生的公 允价值变 动。 因运用基金 财产带来 的成本或 费用的节 约应计入 收益 。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的 孰 低数。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 本基金的 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2. 收益 分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人自 行承担 。当 投资 人的现 金 红 利 小于 一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将 投 资人的现金 红利按除 息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 为基 金份额; 3. 在符合有关 基金分红 条件的前 提下,本 基金收益 每年最多分 配 6 次, 每次基金 收益 分 配比 例不低 于收 益分 配基准 日可 供分配 利润 的 20% (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是指 每次基 金收 益 分配时可供 分配利润 计算截至 日); 4. 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 满 3 个月 则可不进 行收益分 配;


5. 本基 金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为两 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投资人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 将 现金 红利按 除息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投 资人 不选择 ,本 基 金默 认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收益 分配方 式选 择的 最终结 果以注 册登 记机构 登记 为准;


6. 基金红利 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时间不 得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7.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 面值;


8.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中至 少应载 明基 金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 象、分配时 间、分配 数额及比 例、分配 方式等内 容。





(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 拟订,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 在收 益分配 方案 公布 后,基 金管 理人依 据具 体方 案的 规定 就支付 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 划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按照 基金管理 人的 指令及时进 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





十三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基金财产 拨划支付 的银行费 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基金信息 披露费用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有关 的会计师 费和律师 费;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8. 在中 国证监 会规 定允 许的前 提下 ,本基 金可 以从 基金 财产 中计提 销售 服务 费,具 体 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 在招募说 明书或相 关公告中 载明 ; 9. 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 用。 ( 二) 上述 基金费 用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律规 定的 范围内参 照公 允的市 场价格 确定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在 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 法 如 下: H=E ×年管 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管 理费每 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 令,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 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5%年费 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 下: H=E ×年托 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 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托 管费每 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 令,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 期顺延。 3. 除管 理费和 托管 费之 外的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他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 规定,按费 用支出金 额支付, 列入或摊 入当期基 金费 用。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以 及处理 与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等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所发 生的信息披 露费、律 师费和会 计师费以 及其他费 用不 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五)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申购费率 : 本 基金 对通过 直销 柜台 申购的 养老 金客户 与除 此之 外的 其他 投资者 实施 差别 的申购 费 率。 养 老金 客户指 基本 养老 基金与 依法 成立的 养老 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其 投资 运营 收益形 成 的 补充 养老基 金,包 括全 国社会 保障基 金、 可以投 资基 金的 地方社 会保障 基金 、企业 年金 单 一计 划以及 集合计 划。 如将来 出现经 养老 基金监 管部 门认 可的新 的养老 基金 类型,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招 募说明 书更 新时或 发布临 时公 告将其 纳入 养老 金客户 范围, 并按 规定向 中国 证监会备案 。非养老 金客户指 除养老金 客户外的 其他 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柜台申 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养 老金客户特 定申购费 率如下表 : 申购金额(M ) 特定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6% 100 万≤M<500 万 0.6%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 申购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申购 费率如下 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5% 100 万≤M<500 万 1.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者在一 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 申购,适 用费率按 单笔 分别计算。 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注册登 记等各项 费用。 2. 赎回费率 如下表所 示: 持有年限(N ) 赎回费率 N <7 日 1.5% 7 日≤N<1 年 0.5% 1 年≤N<2 年 0.25% N ≥2 年 0 本 基金 的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基 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对持 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 资者收取的赎回 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对于持续持 有期不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 收取的赎 回费总 额的 25%归基金 财产,75% 用于支 付市 场推广、注 册登记费 和其他手 续费。 3. 转换费率 :本基金 已于 2009 年10 月 30 日开通转 换业务,具 体转换费 率、计算 公式 及转换业务 规则详见 本公司的 相关公告 。


4.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申购份 额具 体的计 算方 法、 赎回 费率 、赎回 金额 具体 的计算 方 法 、转 换费率 、转换 份额 具体的 计算方 法和 收费方 式由 基金 管理人 根据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确 定 ,并 在招募 说明书 中列 示。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 最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费 方式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情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 金促销 计划 ,针对 以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上 交易、电 话交易 等) 等进行 基金交 易的 投资 人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按相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后,基 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 和基 金赎回费率 。 ( 六)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可根 据基金 发展情 况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基 金托管 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根据国 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 ,履 行纳税义务 。





十四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方; 2. 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 为公历每 年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 ,以 人民 币元为记账 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的会 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 基金 管理人 保留 完整 的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计报 表; 7. 基金 托管人 定期 与基金 管理 人就基 金的 会计核 算、报 表编 制等进 行核 对并书 面确认。 (二) 基金的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 年度 财务报 表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审 计。 会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师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 。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时 ,应事先 征得 基 金管理人 同意。 3.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经 基金托管人( 或基 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基金 管理人应当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








十五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当 依法 披露基 金信 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等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自然 人、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其 他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按规 定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披露 事项 在规定 时间 内 通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全 国性报 刊( 以下简 称“指定 报刊”)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 称“网站 ”)等媒 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不 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性 、恭 维性或推荐 性的文字 ;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应保证两 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 。两种文 本发生歧 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是基金向 社会公开 发售时对 基金情况 进行 说明的法律 文件。 基金管理人 按照《基 金法》、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编制 并于 2009 年 7 月 27 日 将基 金招募 说明 书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 网站上,将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 管理人将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 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明。 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公 告内容的截止日 为每 6 个 月的最后 1 日。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于 2009 年 7 月 27 日 将基金合 同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将 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登载在 各自 网站上。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将 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就 基金 份额 发售的 具 体事宜编制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并于 2009 年 7 月 27 日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 当日登 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于 2009 年 9 月 10 日 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基 金合 同于 2009 年9 月9 日 生效。 (五)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份 额 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 告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上 述市 场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 购 、赎 回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人能 够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 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 息资料。 (七)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 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年结束 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 正 文登 载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基 金年度 报告需 经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后, 方可披露 ; 2.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 告,并将 半年 度 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 站上,将 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上 ; 3.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 ,并 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 2 个 月的,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度 报告 或者年度报 告。 5. 基金 定期报 告应 当按 有关规 定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 6.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半 年度报 告和 年度报 告中 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情 况及 其流 动性风 险 分析等。 7.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 其 他投 资者的 权益, 基金 管理人 至少应 当在 基金定 期报 告“ 影响投 资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额 及占 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 变化情 况及 产品的特有 风险。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发生 如下可 能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 大 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 在 2 日 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 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及决议;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 金 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发 生变 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50%; 10.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 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 管理人、 基金财产 、基金托 管业务 的诉 讼; 12.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受 到监管部 门的调 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 其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 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 费用计提 标准、计 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 净值计价 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 值 0.5% ; 18. 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 务所; 19. 基金变更 、增加或 减少代销 机构; 20. 基金更换 注册登记 机构; 21. 本基金开 始办理申 购、赎回 ; 22. 本基金申 购、赎回 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 发生变 更; 23. 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支付 ; 24. 本基金连 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 赎回申 请; 25. 本基金暂 停接受申 购、赎回 申请后重 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 本基金发 生涉及基 金申购、 赎回事项 调整或 潜在 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 27. 基金管理 人采用摆 动定价机 制进行估 值; 28. 中国证监 会或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 本基 金合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 份额 价格产 生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 ,并将有 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 金合 同、托 管协 议、 招募说 明书 或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 年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 告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等 文本文 件在 编制完 成后 ,将 存放于 基金管 理人 所在地 、基 金 托管 人所在 地,供 公众 查阅。 投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复 制件或复印 件。 投 资人 也可在 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网 站上进 行查 阅。 本基 金的 信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 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将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行。








十六 、风险揭 示 本 基金 属于混 合型 基金 ,其预 期的 风险和 收益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债券 基金 ,低于 股 票 型基 金,为 证券投 资基 金中的 中高风 险、 中高收 益品 种。 本基金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成长 性股票投资 风险、市 场风险、 基金管理 风险、流 动性 风险及其他 风险等。 (一)成长性股票投资风险 本 基金 主要投 资于 具有 良好持 续成 长潜力 特征 的上 市公 司股 票。本 基金 特有 风险主 要 包括: 1、某时间段 内,成长 性股票不 能反映整 个证券 市场 平均收益水 平的风险 ; 2、 本基金“自 下而上”的 精选成长股 票组合构建 方法容易造成对 某一行业或 企业持 仓过于集中 的情况, 一旦判断 错误,对 基金 组合 的整 体收益会产 生较大影 响; 3、投资管理 人对市场 判断有误 从而导致 资产配 置比 例不合适而 产生的风 险; 4、本基金使用定 性分析与定 量分析相结 合的方式进 行选股,使用的 指标、分值 、计算 方法的选取 不当会影 响组合中 股票构成 与投资业 绩; 5、股票研究不深 入与主营业 务收入增长 率或公司利 润增长率预测不 准确带来的 风险。 在 本基 金的选 股方法 中, 使用了 预测性 的指 标,包 括当 年的 主营业 务收入 和公 司利润 的增 长 率、 预期未 来几年 主营 业务收 入和公 司利 润的增 长率 等, 如果研 究不深 入、 预测不 准确 会增加投资 风险。 (二)新股申购风险 新 股上 市并非 绝对 赚钱 。在全 流通 发行的 前提 下, 由于 先有 机构的 询价 ,所 以对新 股 的 定价 更趋市 场化, 发行 价与上 市首日 开盘 价格间 的差 价可 能会逐 渐缩小 。偶 然性的 跌破发 行价 并非是 不可能 的事 情,特 别是遇 上行 情低迷 之时 ,或 者碰到 基本面 欠佳 ,发行 市盈 率过高的个 股上市, 都存在跌 破发行价 的可能性 。 (三)市场风险 证 券市 场价格 因受 政治 、经济 、投 资心理 以及 交易 制度 等因 素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从 而对本基金 投资产生 潜在风险 ,主要包 括: 1. 政策风险 因 国家 宏观政 策( 如货 币政策 、财 政政策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政 策及 股权 分置改 革 与非流通股 流通政策 等)发生 变化,导 致市场价 格波 动而产生风 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 证 券市 场受宏 观经 济运 行的影 响, 而经济 运行 具有 周期 性的 特点, 随着 宏观 经济运 行 的周期性变 化,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平也 会随之变 化, 从而对基金 收益产生 影响。 3. 利率风险 金 融市 场利率 的波 动会 导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着 债 券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并在 一定 程度 上影响 上市公 司的 盈利水 平。 基金投资于 债券和股 票,其收 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 变化 的影响。 4. 汇率风险 汇 率的 变化可 能对 国民 经济不 同部 门造成 不同 的影 响, 从而 导致本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 市 公司业绩及 其股票价 格发生波 动,使得 本基金的 收益 产生变化。 5. 信用风险 主 要是 指债务 人的 违约 风险, 若债 务人经 营不 善, 资不 抵债 ,债权 人可 能会 损失掉 大 部分的投资 ,这主要 体现在企 业债中。 6. 债券收益 率曲线风 险 债 券收 益率曲 线风 险是 指与收 益率 曲线非 平行 移动 有关 的风 险,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 能充分反映 这一风险 的存在。 7. 购买力风 险 基 金的 利润将 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而现 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影 响而 导致购 买 力下降,从 而使基金 的实际收 益下降。 8. 再投资风 险 再 投资 风险反 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 投资 收益 的 影响 ,这 与利率 上 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险 (即 前面所 提到的 利率 风险) 互为 消长 。具体 为当利 率下 降时, 基金 从投资的固 定收益证 券所得的 利息收入 进行再投 资时 ,将获得比 之前较少 的收益率 。 (三)管理风险 在 基金 管理运 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 策、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 占有和 对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平 。因 此,基 金的收 益水 平与基 金管理 人的 管理水 平、管 理手 段和管 理技 术等 相关性 较大。 因此 基金可 能因 为基金管理 人的因素 而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四)流动性风险 基 金可 能面临 基金 资产 不能迅 速、 低成本 地转 变成 现金 ,或 者不能 应付 可能 出现的 投 资 者大 额赎回 的风险 。前 者是指 金融资 产不 能及时 变现 或无 法按照 正常的 市场 价格交 易而 引 起损 失的可 能性。 为应 付投资 者的赎 回, 基金资 产需 保持 一定的 流动性 ,从 而在收 益性 方 面可 能会有 些损失 ,影 响基金 投资目 标的 实现。 后者 是指 在开放 式基金 交易 过程中 ,可 能 会发 生巨额 赎回的 情形 ,巨额 赎回可 能会 产生基 金仓 位调 整的困 难,导 致流 动性风 险, 甚至影响基 金单位净 值。 1、拟投资市 场、行业 及资产的 流动性风 险评估 本 基金 的投资 市场 主要 为证券 交易 所、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等流动 性较 好的 规范型 交 易 场所 ,主要 投资对 象 为 具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工 具( 包括 国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 和货 币市场 工具等 ), 同时本 基金基 于分 散投资 的原 则在 行业和 个券方 面未 有高集 中度 的 特征 ,综合 评估在 正常 市场环 境下本 基金 拟投资 市场 、行 业及资 产的流 动性 良好, 流动 性风险相对 可控。


2、实施备用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工具的情 形、程 序及 对投资者的 潜在影响 开 放式 基金要 随时 应对 投资人 的赎 回,如 果基 金资 产不 能迅 速转变 成现 金, 或者变 现 为 现金 时对基 金净值 产生 不利的 影响, 都会 影响基 金运 作和 收益水 平。尤 其是 在发生 巨额 赎回时,如 果基金资 产变现能 力差,可 能会产生 基金 仓位调整的 困难 ,导 致流动性 风险。 基 金管 理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将根据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综合 运用各 类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具 ,对 赎回申 请等进 行适 度调整 ,作 为特 定情形 下基金 管理 人流动 性风 险 管理 的辅助 措施, 包括 但不限 于延期 办理 巨额赎 回申 请、 暂停接 受赎回 申请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收 取短期 赎回费 、暂停 基金 估值、 摆动定价 机制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措 施 。 基 金管 理人实 施前述 备用 流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时, 投资 者可 能面临 无法及 时赎 回、无 法全 部赎回、或 赎回成本 相对较高 的风险。 3、巨额赎回 情形下的 流动性风 险管理措 施 当 基金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延期 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投 资人 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 人 的赎 回申请 而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 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 理 。对 于当日 的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 赎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请 总量的 比例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 回。 选择延 期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选 择取 消 赎回 的,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销 。延 期的 赎回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 一并 处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金 额, 以此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 择,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期赎回 处理。 (3) 暂 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 以上( 含 2 个 开放日) 发生巨额赎 回,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 必要 ,可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上进行 公告 。 (4)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当日存 在单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10% 以 上 的赎 回申 请 (“ 大额 赎 回申 请人 ” )的 情形下 ,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延 期办 理赎 回 申 请。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和大额赎回申请人 10% 以内的赎回申请在 当日根据前述“(1) 全额赎回”或“(2) 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受赎回申 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 10% 的赎回申请 按 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的赎回申 请 进行 延期办 理。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 或取 消赎回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当 日未获 受理的 赎回 申请将 与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金额 ,以 此类推 。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未作明确选 择,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 自动 延期赎回处 理。 (五)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系 统出现故 障产 生的风险; 2.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可 能 导致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从而 带 来风险; 3.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十七 、基金的终止 与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担 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接 其原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担 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4.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情况 。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 时,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 组,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 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算 组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 金合 同终止 ,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基 金 财产清算程 序主要包 括: (1) 基金合同 终止后, 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 (2) 基金合同 终止时, 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产;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价和变现 ;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6) 聘请律师 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 (7) 将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 (8) 参加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民事 诉讼; (9) 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 (10)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3. 清算费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 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 项 规定清偿 前,不分 配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公 告;清 算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项 须及 时公告 ;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 书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 组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十八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义务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义 务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为 : 1)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3)依法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 额发售机构 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务为 : 1)遵守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2)交纳基金 认购、申 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所规定的费 用; 3)在持有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 者基 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的活动 ; 5)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 6)返还在基金交 易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管理人 的代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代销 机构、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处获得的 不当 得利; 7)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 2.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义务 (1)基金管 理人的权 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独立运用 基金财 产; 2)依照基金 合同获得 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收入; 3)发售基金 份额; 4)依照有关 规定行使 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 证券所 产生 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前 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 换、非 交 易过 户、转 托管等 业务 的规则 ,在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决定 和调整 基金 的除调高托 管费率和 管理费率 之外的相 关费率结 构和 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 同及有关规 定监督基金 托管人,对 于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本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的 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重 大损失 的情 形,应 及时 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 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 基金及相 关当 事人的利益 ; 7)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理 申购 和赎回申请 ; 8)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前提下, 为基金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 ; 9)自行担任或选 择、更换注 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注册 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 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10 )选 择、更 换代 销机 构,并 依据 基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和 有关法 律法 规, 对其行 为 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 查; 11) 选择、更 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 机构; 12) 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人 ; 13)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基金管 理人的义 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义务为: 1) 依法 募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 金财 产和管 理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赎 回和 注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10) 按规定受 理申购和 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12)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不得 泄露基金投 资计划、投 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15)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 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16)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7)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 律行 为 ; 19)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与 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应当 承担赔 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 退 任而免除 ; 21) 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23) 面临解散、依 法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24)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 25)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当事 人利益 的活 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股 东权利,为基金 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不谋求 对上市公 司的 控股和直接 管理; 27)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3.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义务 (1)基金托 管人的权 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为: 1) 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 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 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收入; 2) 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 3) 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保管 基金资产 ; 4) 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 时,提名 新任基金 管理人; 5)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 法律 法规规 定的行 为, 对基金 资产、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的 情形 ,应及 时呈 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及相关 当事 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7) 按规定取 得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资料 ; 8)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基金托 管人的义 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义务为: 1)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 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 业务的 专职人员 ,负责基 金财产托 管事宜; 3) 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保 基金 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 除《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 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8)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中期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金 管 理 人在 各重要 方 面 的运 作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 施; 9) 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11)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 项; 12) 复核、审 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13) 按照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14) 按规定制 作相关账 册并与基 金管理人 核对; 15)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6) 按照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 除; 18) 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19)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 法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 21)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 22)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当事 人利益 的活 动; 23) 建立并保 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24)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 及表决的程序 和规则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组成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 具有同等的 投票权。 2.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下 同)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 人收 到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提议时 ,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3) 变更基金 类别; 4)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投资范 围或投资 策略; 5)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6)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7)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法 律法 规要 求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8)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9)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0)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2)出现以下情 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基金合同 ,不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金 承担 的费用; 2) 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 回费 率或变 更 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 金合同进 行修 改; 4)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 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 务关系发生 变化; 5)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6) 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 形。 3. 召集人和 召 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召集。 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 召集或者 不能召集 时,由基 金托 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 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自 行召 集。 (3)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 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 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决 定召集 的 ,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 管理 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的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提议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 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4)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有 权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但应 当至少提 前 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 (5)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4.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 、通知内 容、 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以下 简称“召集 人”)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 、地 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召集人必须 于会议召 开日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须至少载 明以 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和出 席方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 事项; 3) 会议形式 ; 4) 议事程序 ; 5)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 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 权委托书的 内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代 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送 达时间和 地点; 7) 表决方式 ; 8)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电话 ; 9)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续 ; 10) 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 其他事项 。 (2)采用通讯方 式开会并进 行表决的情 况下,由召 集人决定通讯方 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 , 并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 、书面表 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 和收取方式 。 (3)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 计票和表决 结果。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 方式 (1)会议方 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方式包括 现场开会 和通 讯方式开会 。 2) 现场 开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 书委 派其代 理人 出席 ,现场 开 会 时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代 表应 当出席 ,如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出席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3) 通讯方式 开会指按 照本基金 合同的相 关规定以 通讯 的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 。 4) 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 召集人确 定。 (2)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条件 1) 现场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a. 对到 会者在 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统计 显示 ,全 部有 效凭证 所对 应的 基金份 额 应占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50%以上( 含 50%, 下同) ; b. 到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身份 证明 及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代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 人 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手 续完 备,到 会者 出具 的相关 文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及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持 有的 注册登 记资 料相符。 2) 通讯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a. 召集人按本基 金合同规定公 布会议通知 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 告; b.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 督 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 c. 召集 人在监 督人 和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书面 表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经 通知 拒不到 场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d.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 见和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占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 e.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 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授 权委托 书等文 件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 与注册登记 机构记录 相符。 6.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 为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事由所 涉及的内 容。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登记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在 大会 召集人 发出会 议通 知前就 召开 事由 向大会 召集人 提交 需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 3)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大 会召集人 应当 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 关 联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 出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职权 范围 的,应 提交大 会审 议;对 于不 符 合上 述要求 的,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如 果召 集人决 定不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 应当在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上进行解释 和说明。 程 序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问 题做 出决 定。如 将 其 提案 进行分 拆或合 并表 决,需 征得原 提案 人同意 ;原 提案 人不同 意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 以就 程序性 问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序进行审 议。 4) 单独或合并持 有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的 提案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未 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就 同一提案 再次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 , 其时间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发 出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 果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 告。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 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 公告日期 有 30 日的 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场 开会的 方式 下,首 先由 大会主 持人 按照规 定程序 宣布 会议议 事程 序及注 意事 项, 确 定和 公布监 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经 合法 执业的 律师 见证后形成 大会决议 。 大 会由 召集人 授权 代表 主持。 基金 管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 况 下, 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 由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50% 以 上多 数选举 产 生 一名代表作 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 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册 。签 名册载 明参 加会 议人员 姓名(或单 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数 量、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 称)等事 项。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首 先由召集 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 作日在公证 机关及监督 人的监督下 由 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 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 通知但 拒 绝到场监 督,则在 公证机关 监督 下形成的决 议有效。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得对 未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 容进行表决 。 7. 决议形成 的条件、 表决方式 、程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每一基 金份额享 有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分 为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决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通 过 方 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 议的方式通 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 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 的 三分之二以 上(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 为有效;涉 及更换基金 管理人、更 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 必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3)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应 当依法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并 予以公 告。 (4) 采取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 符合法 律 法规 和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见 即视 为有效 的表 决, 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 应当计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采取记 名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 (6)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各 项提案或同 一项提案内 并列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审 议、逐 项表决。 8.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推 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表与 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中 推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授 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但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未出 席,则 大会 主持人 可自 行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大 会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大 会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可以 对投 票数 进行重 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 人未 进行重 新清点 ,而 出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大 会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 议,其 有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立 即要 求重新 清点 ,大 会主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重新清点 仅限一次 。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 通讯 方式开 会的 情况 下,计 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人 派 出 的授 权代表 的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 集人可自行授 权 3 名 监 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 证。 9.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备案 后的公告时 间、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决议 和特别 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 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者备 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中 国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效 。关于本章 第(二)条所规 定的第(1)-(8) 项召开事由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关于本章第( 二) 条所规定的第(9) 、 (10) 项召开 事由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出 具无 异议意 见后 方可 执 行。 (2) 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 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均 有约 束力。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自生效之 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 公告。如 果采用通 讯方 式 进行 表决, 在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 公 证书全 文、公 证机 构、公 证员 姓名等一同 公告。 10.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 序 1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基金合同变 更内容对基 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 务产生重大影响 的,应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 合同变更 的内容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同意。 1)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2) 变更基金 类别; 3)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投资范 围或投资 策略; 4)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5)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6)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根 据适 用的 相关规 定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8)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形 。 但 出现 下列情 况时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变更后公 布,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金 承担 的费用; 2) 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 回费 率或变 更 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必 须对基 金合同进 行修 改; 4)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 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 务关系发生 变化; 5)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6) 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 金合同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 ,并于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 议意见后生效 执行,并自 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 体公告。 2. 本基金合 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 因解散、破 产、撤销等 事由,不能 继续担任基金管 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 的基金管 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托管人 因解散、破 产、撤销等 事由,不能 继续担任基金托 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 的托管机 构承接其 原有权利 义务 ; (4)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 况。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基金财 产清算组 1) 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 会计 师、律 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 (2)基金财 产清算程 序 基 金合 同终止 ,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基 金 财产清算程 序主要包 括: 1) 基金合同 终止后, 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 2) 基金合同 终止时, 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管 基金 财产;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价和变现 ;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6) 聘请律师 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 7) 将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 8) 参加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民事 诉讼; 9) 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 10)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 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 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 1) -3)项规 定清偿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额持有 人。 (5)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公 告;清 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 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6)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 于因 基金合 同的 订立 、内容 、履 行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 量通过 协商、 调解 途径解 决。不 愿或 者不能 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届时 有效 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 各方当 事人均 有约束 力 , 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 担。 争 议处 理期间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 ,继 续忠 实、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 本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 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 者取得基 金合同的方式


本 基金 合同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人 在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代 销机 构和 注册登 记 机构办公场 所查阅, 但其效力 应以基金 合同正本 为准 。








十九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成立日期:1998 年 12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 [1998]31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5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 营范 围:基 金管 理业务 、发 起设立 基金 及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批 准的其 他业务。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 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 营范 围:吸 收公 众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 兑与 贴现; 发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行 、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 债 券; 从事同 业拆借 ;买 卖、代 理买卖 外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代 理收 付款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 等监管 部门 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 业务监督、核 查 1.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 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 、投资 对 象进 行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基 金 托管 人要求 的格式 提供 投资品 种池和 交易 对手库 ,以 便基 金托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对 基金 实际投 资是否 符合 基金合 同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监 督,对 存在 疑义的 事项 进行核查。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货币市 场工具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 如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为:股票 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 60 %-95%,其中 投资于具有良 好持 续成长潜力的上 市公司发行 的股票占股 票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80%; 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及 其他资产不高于 基金资产 的 40%,其 中基金保留的 现金以及投资于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的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其中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收申购款 等。 (2)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 资比例 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下述 比例和调 整期限进 行监 督: 1)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2)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 3)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 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 的 15%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 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 5)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6) 股票 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为60 %~95 %,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及其 他资产不 高于 基金资产的 40 %;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8)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9)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 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基 金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申 购,本基金 所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2)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13) 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 现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等 ; 14) 本基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 不 得超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因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述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15) 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如 果法 律法规 对上 述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规 定为 准。 法律法 规 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则 本基 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除上述第 10)、13 )、14)、15 ) 条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 规模 变 动、 股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3)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本 托管协议第 十五章 第 (九 )条基 金投资 禁止 行为进 行监督 。基 金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督 方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投 资禁 止行为 和关联 交易 进行监 督。根 据法 律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从 事关联 交易 的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事先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与本 机构 有其他 重大 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名单 及有 关 关联 方发行 的证 券名单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有责任 确保 关联交易名 单的真实 性、准确 性、完整 性,并负 责及 时将更新后 的名单发 送给对方 。 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 事的 关联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必要措 施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如 基金托 管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无 法阻 止关联 交易 发生 时,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向中 国证 监 会报 告。对 于基金 管理 人已成 交的关 联交 易,基 金托 管人 事前无 法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只能进 行事后结 算,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 造成 的损失,并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4)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 市场进 行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投资运 作之 前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 标准的 、经慎 重选 择的、 本基金 适用 的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 对手 所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应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选 择交易 对手。 基金 托管人 监督基 金管 理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 名单 进行交 易。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每半 年对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方式 进行 更 新, 新名单 确定前 已与 本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进 行 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 结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场 情况需 要临 时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结 算方 式的,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在与 交易对手发 生交易前 3 个 工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的 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的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 责解 决因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成 的纠 纷及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法 律责 任及损 失。若 未履 约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确定的 时间 前仍未 承担 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关 法律 责任的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行 予以承 担, 然后再 向相 关交 易 对手追 偿。基 金托 管人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情 况进 行监督 。如 基 金托 管人事 后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没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方式 进行 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 由此造成的 任何损失 和责任。 (5)本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基金管 理人应事先 根据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与基金 托 管人 就相关 事项签 订补 充协议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比 例。基 金管 理人应 制订 严 格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险 控制制 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 、法律 风险 和操作 风险等 各种风 险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 是否遵 守相关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以及相 关投 资额度 和比 例等的情况 进行监督 。 流 通受 限证券 与上 文所 述的流 动性 受限资 产并 不完 全一 致, 包括由 《上 市公 司证券 发 行 管理 办法》 规范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分 等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 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 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 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 (6)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到 账、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基 金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 载基金 业 绩表现数 据等 进行监督和 核查。 (7)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上述 事项及投资 指令或实际投资 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时 以电 话提醒 或书 面提 示等方 式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基 金管理 人收 到书面 通知 后 应在 下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 释或举 证,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管人 通 知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配合 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依照 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 业务执 行核查 。对 基金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提 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并 改 正, 或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 托管 协议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 等。 (9)若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行 政法规 和 其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10)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 金管理 人无正 当理 由,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托管 协议 规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取 拖延 、欺 诈等手 段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2.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 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进 行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复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作等行 为。 (2)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挪 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管 理、未 执 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泄 露基 金投 资信息 等违反 《基 金法》 、基 金 合同 、本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 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说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并 保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包 括但 不 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 (3)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 时通知 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方 根据本 协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碍 对方进 行有 效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 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 金管 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2)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3)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账户 。 (4)基金托管人 对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财 产分别设置 账户,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整 与独 立 。 (5)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 合同和本协议的 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 解决。 (6)对于因为基 金投资产生 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达 基金 账 户 的,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偿基金 财产的损 失,基金 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 任何 责任。 (7)除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基 金财 产 。 2. 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 集资金的 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 “基金募集 专户”。 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 管理 。 (2)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户 ,同 时在 规定时 间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报 告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 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 金合同生效 的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可以基金的 名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立 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 的指令办 理资金收 付。本基 金的银行 预留 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 (2)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任 何其 他银行 账户 ;亦 不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3)基金银 行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应符合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构的 有关规定 。 (4)在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 条件下,基 金托管人可 以通过基金托管 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 付。 4. 基金证券 账户和结 算 备付金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 联名的证 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 使用,仅限 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擅 自转 让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 活动。 (3)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 证券账户卡 的保管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 (4)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托 管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一 级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予以积 极协 助。结 算备付 金、 结算互 保基 金、 交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规定执 行。 (5)若中国证监 会或其他监 管机构在本 托管协议订 立日之后允许基 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 资业务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使用 的,若 无相 关规 定,则 基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户开立 、使用的 规定执行 。 5.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 设和管理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有 关规 定,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 场债 券的结 算。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回 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展 需要而开立 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由基 金托管人负 责开立。 新账户按 有关规定 使用并管 理。 (2)法律法 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办理。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有价凭 证等的保 管 基 金财 产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 于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可存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 圳 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保管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的 购买 和转让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办 理。 基金 托管人 对由基 金托 管人以 外机 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签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 的 、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件 分别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除本协 议另 有 规定 外,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包括但 不限 于基金 年度 审 计合 同、基 金信 息 披露 协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产 生的 重大 合同, 基金管 理人 应保证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及 时以 加 密方 式将重 大合同 传真 给基金 托管人 ,并 在三十 个工 作日 内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人 处。 重大合同的 保管期限 为基金合 同终止后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复核与 完成的时 间及程序 (1)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金 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 第四位四 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按 规 定公告。 (2)复核程 序 基 金管 理人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 布。 (3)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意见 的, 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 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 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至 少应包 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由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分别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保存期不 少于 15 年。如不能 妥善保管 ,则按 相关法 规承担责任 。 在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或编制 半年 报和年 报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有关资 料送 交基金 托管 人, 不 得无 故拒绝 或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 的其 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 密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 本协 议产生 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 双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 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 能 解决的 ,任 何一方 均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地点 为北京 市 , 按 照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 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 承担。 争 议处 理期间 ,双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 协议 双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变更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备案后生 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出现的情 形 (1)基金合 同终止; (2)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 止事项。





二十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服务内 容, 由基 金管理 人 在 正常 情况下 向投资 者提 供,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实 际业 务情 况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场的变 化,不断 完善并增 加和修改 服务项目 。


一、营销创 新及网上 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 者的交易 方式和渠 道,基金 管理人为 投资 者提供多种 形式的交 易服务。


在 营销 渠道创 新方 面, 本基金 管理 人大力 发展 基金 电子 商务 ,并已 开通 基金 网上交 易 系统,投资者可 登陆本基金 管理人的网 站(www.phfund.com ) ,更加方便 、快捷地办 理基金 交易 及信息 查询等 已开 通的各 项基金 网上 交易业 务。 同时 ,投资 者可关 注鹏 华基金 官方 微信账号(微信号:penghuajijin) ,快速实现净值查询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实现 账 户查 询功能 和交易 功能 。基金 管理人 也将 不断努 力完 善现 有技术 系统和 销售 渠道, 为投 资者提供更 加多样化 的交易方 式和手段 。


二、信息定 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短信平台、呼叫中心(400- 6788-999;0755-82353668 )等渠道 提交信息定 制申 请,在申请获基金 管理人确认 后,基金 管理人将通过信 件、手机短信 、E-MAIL 等方式为 客 户发送所定制的 信息。信件定 制的内容 为 季度 纸质对 账单, 手机 短信可 定制的 信息 包括: 月度 短信 账单、 公司最 新公 告、持 有基 金 周末 净值等 ;邮件 定制 的信息 包括: 鹏友 会周刊 、电 子对 账单等 信息。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业务发展 需要和实 际情况, 适时调整 发送的定 制信 息内容。


三、在线咨 询服务


投 资者 可通 过在 线客 服、 短信 接收 平台 、鹏 华基 金官方 微信 (微 信号 :penghuajijin ) 等网络通讯 工具进行 业务咨询 ,基金管 理人 7*24 小 时提供智能 机器人咨 询服务, 在工作时 间内有专人 在线提供 咨询服务 。


四、客户服 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动 语音 系统提供每 周 7× 24 小时 基金账户 余额、交易 情况、基 金产品信 息与服务 等信息查 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30 -21:00 的坐 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该热 线获 得业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五、客户投 诉受理服 务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直 销和 销售机 构网 点柜台 、基 金管 理人 设置 的投诉 专线 、呼 叫中心 人 工热线、书 信、电子 邮件等渠 道,对基 金管理人 和销 售机构所提 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 。


电 话、 电子邮 件、 书信 、网络 在线 是主要 投诉 受理 渠道 ,基 金管理 人设 专人 负责管 理 投诉电话(0755-82353668 )、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各销售机 构受理后 反馈给本 基金管理 人跟进处 理。


二十 一、其他应披 露事项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将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息 披露办 法 》等 相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内 容与格 式进 行披 露,并 至少在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上海基 煜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旗 下部分基 金销售机 构的 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9 月1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9 月12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9 月22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手机 银行渠道 基金 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 申购费率 优惠的公 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9 月29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0 月 12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0 月 17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众升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申购 (含定期定 额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0 月 18 日 鹏华精选成 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 招募 说明书摘要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0 月 20 日 2018 年第三 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0 月 26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2018 年 11 月 9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腾安基 金销 售(深圳) 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 分基金销 售机 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1 月 12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个人投 资者 开立基金账 户的证件 类型的公 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1 月 15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上海利 得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旗 下部分基 金销售机 构的 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1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申购 (不 含定期定额 申购)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2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北京百 度百 盈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 分基金销 售机 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2 月 18 日 鹏华基金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 与邮储银 行个 人网上银行 和手机银 行基金申 购费率优 惠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2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中国工商 银行“2019 倾心回 馈”基金 定 投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2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2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中国农业 银行个人 网银和掌 上银行基 金申 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2 月 29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设客服热 线的 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2 月 29 日 2018 年第四 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 》 2019 年 1 月2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在 浙江 金观诚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暂停 办理相关 销售 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日 报》 2019 年 1 月22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停牌股票估 值方法变 更的提示 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日 报》 2019 年 2 月12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2 月26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2 月26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 2019 年 2 月26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澄清公 告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澄清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澄清公 告 《证券日报 》 2019 年 3 月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澄清公 告 《证券时报 》 2019 年 3 月1 日 上述披露事 项的披露 期间自 2018 年 9 月 9 日至2019 年3 月8 日 止。


二十 二、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本 招募 说明书 按相 关法 律法规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代 销机构 等的 办公 场所, 投 资 者可 在办公 时间免 费查 阅;也 可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在合 理时 间内获 取本招 募说 明书复 制件 或 复印 件,但 应以招 募说 明书正 本为准 。投 资者也 可以 直接 登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进 行查 阅。 基金管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


二十 三、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证监 会核准鹏 华精选成 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募集的文件 2. 《鹏华精 选成长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 《鹏华精 选成长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 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 阅方式: 1. 存放地点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存放 在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处 ;其余 备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处 。 2. 查阅方式 :投资者 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 到存放地 点查 阅,也可按 工 本费购 买复印件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