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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丰实A(000295)

鹏华丰实: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4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丰实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经 2013 年 7 月 30 日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下发的《 关于核准 鹏华丰实 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募集 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3]1016 号 文)核准,进 行募集。根 据相关法律 法规,本 基金基金 合同已于 2013 年 9 月 10 日正式生 效,基金 管理人于 该日起 正式开始对 基金财产 进行运作 管理。 基 金管 理人保 证本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 但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注 册,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生 波动 ,投 资人在 投 资 本基 金前, 应全面 了解 本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并 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各 类风险 ,包 括但不 限于 :系 统性风 险、非 系统 性风险 、管 理风险、流 动性风险 、本基金 特定风险 及其他风 险等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 现,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成 对 本基金表现 的保证。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 基金 一定盈 利,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负 ”原 则 ,在 投资人 作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投 资人 自 行承 担。投 资有风 险, 投资人 在投资 本基 金前应 认真 阅读 本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和基 金合 同。 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本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9 年 3 月 9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8 年 12 月31 日(未经 审计)。











录 一、绪 言 二、释 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七、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基金的投资 十、基金的业绩 十一、基金的财产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七、风险揭示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销 售办 法》)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 露办 法》) 、《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 简称《 流动 性 规定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以 及《 鹏华丰 实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以下 简称基金 合同)的 约定编写 。 本 招募 说明书 阐述 了鹏 华丰实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或 “ 基金 ”)的 投资 目 标、 策略、 风险、 费率 等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有 关的必 要事 项,投 资人 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 明书。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 真实 性、准 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 集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 受,并 按照《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鹏华丰实 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 人:指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3、基金托管 人:指中 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4、基金合同或本 基金合同: 指《鹏华丰 实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及 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鹏华丰 实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 议》及对 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 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指《鹏华丰 实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 定期的 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指《 鹏华丰实定 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 售公 告 》 8、法律法规:指 中国现行有 效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司 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 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五次 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 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 会 常务 委员会 第三十 次会 议修订 的《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10 、《销售 办法》: 指中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信息 披露办法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 、《运作 办法》: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 、《流动 性规定》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14 、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 、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 员会 16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 有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17 、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8 、机 构投资 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19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 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可 以投 资于在 中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 称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2 、基 金销售 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转托 管及 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 23 、销 售机构 :指 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 他条 件,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售 服务代 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 构 24 、登 记业务 :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销 售业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算 、代理 发放红 利 、 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 户等 25 、登 记机构 :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 接受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代为办 理登记业 务的 机构 26 、基 金账户 :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 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 户 27 、基 金交易 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 金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 的账户 28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 毕,并获 得中 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出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 期 30 、基 金募集 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2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 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4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 、定 期开放 :指 本基 金采取 的在 封闭期 内封 闭运 作、 封闭 期与封 闭期 之间 定期开 放 的运作方式 36 、封 闭期: 本基 金的 封闭期 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含) 起或自 每一 开放 期结束 之 日 次日 (含) 起一年 的期 间。本 基金的 第一 个封闭 期为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一年。 下一 个 封闭 期为首 个开放 期结 束之日 次日起 一年 ,以此 类推 。本 基金封 闭期内 不办 理申购 与赎 回业务,也 不上市交 易 37 、开 放期: 本基 金自 封闭期 结束 之后第 一个 工作 日( 含) 起进入 开放 期。 本基金 每 个 开放 期原则 上不超 过二 十个工 作日, 开放 期的具 体时 间以 基金管 理人届 时公 告为准 ,基 金 管理 人在开 始办理 申购 和赎回 的具体 日期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至 少一 家 指定 媒体上 予以公 告。 如发生 不可抗 力或 其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法 按时开 放或 需依据 基金 合 同暂 停申购 与赎回 业务 的,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合理 调整 申购 或赎回 业务的 办理 期间并 予以 公告 38 、开放日 :指开放 期内,为 投资人办 理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39 、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 他 交易的时间 段 40 、《 业务规 则》 :指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规 则》 ,是 规范基 金 管 理人 所管理 的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登 记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41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人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 、申 购: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的行 为 43 、赎 回: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 额兑换为现 金的行为 44 、基 金转换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 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 为 45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机构 的操作 46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 款 金额 及扣款 方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银 行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 式 47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 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 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 后 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 基金总份 额的 20% 48 、元:指 人民币元 49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 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 存款(含 协 议约 定有条 件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停 牌股票 、流 通受 限的新 股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 或交 易的债券等 50 、摆 动定价 机制 :指 当开放 式基 金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 时, 通过调 整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 合的市 场冲击 成本 分配给 实际 申购 、赎回 的投资 者, 从而减 少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 利影响, 确保投资 者的 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 对待 51 、基 金收益 :指 基金 投资所 得红 利、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 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 来的 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52 、基 金资产 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 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53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4 、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55 、基 金资产 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值 的 过程 56 、指 定媒体 :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 刊、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7 、不可抗 力:指本 合同当事 人不能预 见、不能 避免 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 件。


三 、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住所: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 人:何如 5、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 :(0755)82021155 7、联系人: 吕奇志 8、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 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高 级会计师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 电子器件 公司深圳 公 司副总会计 师兼财务 处处长、 总会计师 、常务副 总经 理、总经理 、党委书 记,深圳 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党委委 员、副董 事长、行 长、 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 信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 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长。 邓召明先生 ,党委书 记、董事 、总裁, 经济学博 士, 讲师,国籍 :中国。 历任北京 理 工大学管理 与经济学 院讲师、 中国兵器 工业总公 司主 任科员、中 国证监会 处长、南 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中国 证监会第 六、七届 发审 委委员,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党委书记、 总裁。 孙煜扬先生 ,董事, 经济学博 士,国籍 :中国。 历任 贵州省政府 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 会 主任科员、 中共深圳 市委政策 研究室副 处长、深 圳证 券结算公司 常务副总 经理、深 圳证券 交易所首任 行政总监 、香港深 业(集团 )有限公 司助 理总经理、 香港深业 控股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中 国高新技 术产业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 兼行政总裁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总裁,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 裁,国信 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顾 问。 Massimo Mazzini 先 生,董事 ,经济和 商学学士 。国 籍:意大利 。曾在安 达信 (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 风险管理 和资产 管理 工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 总监、 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 官和投资 总监 、东方汇理 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CAAM SGR )投资副 总监、农 业信贷另 类投资集 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行 委员会委 员、意 大利 欧利盛资本 资产管理 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 方案部投 资总 监、Epsilon 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Epsilon SGR )首席 执行官 , 欧利盛资 本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首席执行官 和总经理 。现任意 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 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市 场及业务 发展总监 。 Andrea Vismara 先生 ,董事, 法学学士 ,律师, 国籍 :意大利。 曾在意大 利多家律 师 事务所担任 律师,先 后在法国 农业信贷 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 )东 方汇理资 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CAAM SGR )法 务部、产 品开发部 ,欧 利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理与 股权部工 作,现在 担任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董事会 秘书兼 任企 业事务部总 经理,欧 利盛资本 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企业服务 部总 经理。 周中国先生 ,董事, 会计学硕 士,高级 会计师, 注册 会计师,国 籍:中国 。历任深 圳 华为技术有 限公司定 价中心经 理助理、 国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资 金财务总 部业务经 理、深 圳金地证券 服务部财 务经理、 资金财务 总部高级 经理 、总经理助 理、副总 经理、 人 力资源 总部副总经 理等职务 。现任国 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财 务负责人、 资金财务 总部总经 理兼人 力资源总部 总经理。


史际春先生 ,独立董 事,法学 博士,国 籍:中国 。历 任安徽大学 讲师、中 国人民大 学 副教授,现 任中国人 民大学法 学院教授 、博士生 导师 ,国务院特 殊津贴专 家,兼任 中国法 学会经济法 学研究会 副会长、 北京市人 大常委会 和法 制委员会委 员。 张元先生, 独立董事 ,大学本 科,国籍 :中国。 曾任 新疆军区干 事、秘书 、编辑, 甘 肃省委研究 室干事、 副处长、 处长、副 主任,中 央金 融工作委员 会研究室 主任,中 国银监 会政策法规 部(研究 局)主任 (局长) 等职 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 兼党委书 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 ,任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监事长兼 党委副书 记。 高臻女士, 独立董事 ,工商管 理硕士, 国籍:中 国。 曾任中国进 出口银行 副处长, 负 责贷款管理 和运营, 项目涉及 制造业、 能源、电 信、 跨国并购;2007 年加 入曼达林 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 ,现任曼 达林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执行 合伙 人。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黄俞先生, 监事会主 席,研究 生学历, 国籍:中 国。 曾在中农信 公司、正 大财务公 司 工作,曾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监事, 现任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董事 长。 陈冰女士, 监事,本 科学历, 国籍:中 国。曾任 国信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资 金财务部 会 计、上海营 业部财务 科副科长 、资金财 务部财务 科副 经理、资金 财务部资 金科经理 、资金 财务部主任 会计师兼 科经理、 资金财务 部总经理 助理 、资金财务 总部副总 经理等, 现任国 信证券资金 财务总部 副总经理 兼资金运 营部总经 理、 融资融券部 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 先 生,监事 ,工商管 理学士, 国籍 :意大利。 先后在米 兰军医院 出 纳部、税务 师事务所 、菲亚特 汽车发动 机和变速 器平 台管控管理 团队工作 、圣保 罗IMI 资 产管理 SGR 企业经管 部、圣保 罗财富管 理企业管 控部 工作、曾任 欧利盛资 本资产管 理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财务管理 和投 资经理,现 任欧利盛 资本资产 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负 责人 。 于丹女士, 职工监事 ,法学硕 士,国籍 :中国。 历任 北京市金杜( 深圳)律 师事务所 律 师;2011 年7 月加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历 任监 察稽核部法 务主管, 现任监察 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 郝文高先生 ,职工监 事,大专 学历,国 籍:中国 。历 任深圳奥尊 电脑有限 公司证 券基 金事业部副 经理、招 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基金事 务部 总监;2011 年 7 月加 盟鹏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登记 结算部总 经理。 刘嵚先生, 职工监事 ,管理学 硕士,国 籍:中国 。历 任毕马威( 中国)管 理顾问公 司 咨询顾问, 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北京 分公司副 总经 理;2014 年10 月加 入鹏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 、首 席市场官兼 市场发展 部、北京 分公司 总经理。


3、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高 级会计师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 电子器件 公司深圳 公 司副总会计 师兼财务 处处长、 总会计师 、常务副 总经 理 、总经理 、党委书 记,深圳 发展银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党委委 员、副董 事长、行 长、 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 信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 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长。 邓召明先生 ,党委书 记、董事 、总裁, 经济学博 士, 讲师,国籍 :中国。 历任北京 理 工大学管理 与经济学 院讲师、 中国兵器 工业总公 司主 任科员、中 国证监会 处长、南 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中国 证监会第 六、七届 发审 委委员,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党委书记、 总裁。 高阳先生, 党委副书 记、副总 裁,特许 金融分析 师(CFA),经济 学硕士, 国籍:中 国。历任中 国国际金 融有限公 司 经理, 博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博 时价值增 长基金基 金经 理、固定收 益部总经 理、基金 裕泽基金 经理、基 金裕 隆基金经理 、股票投 资部总经 理,现 任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党委 副书记、 副总裁。 邢彪先生, 副总裁, 工商管理 硕士、法 学硕士, 国籍 :中国。历 任中国人 民大学校 办 科员,中国 证监会办 公厅副处 级秘书, 全国社保 基金 理事会证券 投资部处 长、股权 资产部 (实业投资 部)副主 任,并于2014 年至 2015 年 期间 担任中国证 监会第 16 届主板发 审委专 职委员,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高鹏先生, 副总裁, 经济学硕 士,国籍 :中国。 历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监察法 律 部监察稽核 经理,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 核部 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 部总经理 、职工 监事、督察 长,现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苏波先生, 副总裁, 管理学博 士,国籍 :中国。 历任 深圳经济特 区证券公 司研究所 副 所长、投资 部经理, 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渠道 服务 二部总监助 理,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 术部总经 理助理,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总裁助理、 机构理财 部总经理 、职工 监事,现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高永杰先生 ,纪委书 记,督察 长,法学 硕士,国 籍: 中国。历任 中共中央 办公厅秘 书 局干部,中 国证监会 办公厅新 闻处 干部 、秘书处 副处 级秘书、发 行监管部 副处长、 人事教 育部副处长 、处长, 现任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纪委 书记、督察 长。 韩亚庆先生 ,副总经 理,经济 学硕士。 国籍:中 国。 历任国家开 发银行资 金局主任 科 员,全国社 保基金理 事会投资 部副调研 员,南方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 益部基金 经理、 固定收益部 总监,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固定收益 投资总监 、固定收 益部总 经理。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戴钢先生, 国籍中国 ,经济学 硕士,17 年证券基 金从 业经验。曾 就职于广 东民安证 券 研究发展部 ,担任研 究员;2005 年9 月 加盟鹏华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从事 研究分析 工作, 历任债券研 究员、专 户投资经 理等职。2011 年 12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任 鹏华丰泽 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06 月至 2018 年 07 月担任 鹏华 金刚保本混 合基金基 金经理,2012 年 11 月至2015 年 11 月 担任鹏华 中小企债 基金基金 经理 ,2013 年09 月担任 鹏华丰实 定期开 放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2013 年09 月担 任鹏华丰 泰定 期开放债券 基金基金 经理,2013 年 10 月至 2018 年05 月担 任鹏华丰 信分级债 券基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12 月至 2016 年 02 月担 任鹏华丰泽 债券(LOF )基金基 金经理,2015 年11 月 担任鹏华丰 和债券(LOF )基金 基金 经理,2016 年 03 月 担任鹏华 丰尚定期 开放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2016 年 04 月至2018 年 10 月担任鹏华 金鼎保本 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年08 月至 2018 年05 月担 任鹏华丰 饶债券 基金基金经 理,2018 年05 月至 2018 年12 月担 任鹏 华普悦债券 基金基金 经理,2018 年 07 月担任鹏华 宏观混合 基金基金 经理,2018 年09 月担 任鹏华弘实 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 ,2018 年 10 月担任 鹏华金鼎 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 。戴钢 先生 具备基金从 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 的其他基 金情况: 2011 年 12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任鹏华 丰泽分级 基金 基金经理 2012 年 06 月至 2018 年 07 月 担任鹏华 金刚保本 混合 基金基金经 理 2012 年 11 月至 2015 年 11 月 担任鹏华 中小企债 基金 基金经理 2013 年 09 月 担任鹏 华丰泰定 期开放债 券基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 10 月至 2018 年 05 月 担任鹏华 丰信分级 债券 基金基金经 理 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02 月 担任鹏华 丰泽债券 (LOF )基金基金 经理 2015 年 11 月 担任鹏 华丰和债 券(LOF ) 基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 03 月 担任鹏 华丰尚定 期开放债 券基金基 金经 理 2016 年 04 月至 2018 年 10 月 担任鹏华 金鼎保本 混合 基金基金经 理 2016 年 08 月至 2018 年 05 月 担任鹏华 丰饶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2018 年 05 月至 2018 年 12 月 担任鹏华 普悦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2018 年 07 月 担任鹏 华宏观混 合基金基 金经理 2018 年 09 月 担任鹏 华弘实混 合基金基 金经理 2018 年 10 月 担任鹏 华金鼎混 合基金基 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 的基金经 理: 无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 委书记、 董事 、总裁。 高阳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党委 副书记、 副总 裁。 邢彪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高鹏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韩亚庆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梁浩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 部总经理 ,鹏 华新兴产业 混合、鹏 华研究精 选 混合、鹏华 创新驱动 混合基金 经理。 赵强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资产 配置与基 金投 资部 FOF 投 资副总监 。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的募 集、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 基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 12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 法》、《销售办法》、《运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等法律 法规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止违 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 行为: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公 司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 3、基金管理人承 诺加强人员 管理,强化 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 议;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合 同其他 当事 人的合法权 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本 基金管理 人制度进 行基金运 作投资 外, 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 股票投资 ;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 券交 易所 业务规 则, 利用对 敲、 倒仓 等非 法手 段操纵 市场 价格 ,扰乱 市 场秩序; (11 )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2 )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份 ; (13 )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4 )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5 )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4、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基 金 合同的规 定,本着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人 或任何 第三 者谋取利益 ; (3)不泄露在任 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 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遵循以 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 应当包括公 司的各项业 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 人员,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 的内控手段 和方法,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内 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 构、部门和 岗位职责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 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 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 则:公司运 用科学化的 经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 效益,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2、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 (1)合法合规性 原则:基金 管理人内控 制度应当符 合国家法律、法 规、规章和 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 制度应当涵 盖基金管理 人经营管理的各 个环节,不 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以审 慎经 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 (4)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 制度的制定 应当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的调 整和基金管 理人经 营战略、经 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 环境的变 化进 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 3、内部控制 体系 (1)董事会下设 合规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 ,主要负责 制定基金管理人 风险控制战 略和控 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 大风险等 事项。 (2)公司督察长 负责对基金 管理人各业 务环节合法 合规运作进行监 督检查,组 织、指 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 察稽核工 作,并可 向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会直 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 理层、督察 长、监察稽 核部、公司 各部门总经理定 期召开会议 对各类 风 险予 以充分 的评估 和防 范,对 业务过 程中 潜在和 存在 的风 险进行 通报、 讨论 ,并及 时采 取防范和控 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 负责对基金 管理人各部 门的风险控 制情况进行检查 ,定期不定 期对业 务 部门 内部控 制制度 执行 情况和 遵循国 家法 律、法 规及 其他 规定的 执行情 况进 行检查 ,并 适时提出整 改建议。 (5)业务部 门:对本 部门业务 范围内的 业务风 险负 有管控和及 时报告的 义务。 (6)员工:依照 公司 “全面 风险管理、 全员风险控 制”的理念,公 司每个员工 均负有 一 线风 险控制 职责, 负责 把公司 的风险 控制 理念和 措施 落实 到每一 个业务 环节 当中, 并负 有把业务过 程中发现 的风险隐 患或风险 问题及时 进行 报告、反馈 的义务。 4、内部控制 措施 (1)公司通过不 断健全法人 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 的监督职能 ,力争 从 源头 上杜绝 不正当 关联 交易、 利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生 ,保护 投资 人利益 和公 司合法权益 。 (2)管理层牢固 树立了内控 优先的风险 管理理念, 并着力培养全体 员工的风险 防范意 识 ,营造 浓厚 的风险 管理文 化氛围 ,保 证全体 员工及时 了 解国 家法 律法规 和公司 规章制 度 , 使风险意识 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 门、各个 岗位和各 个环 节。 (3)公司依据自 身经营特点 建立了包括 岗位自控、 相关部门和岗位 之间相互监 督制衡 、 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 监督的、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内控防 线。 (4)建立并不断 完善内部控 制体系及内 部控制制度 :自成立来,公 司不断完善 内控组 织 架构 、控制 程序、 控制 措施以 及控制 职责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体 系。通 过不 断地对 内部 控制制度进 行修订和 更新,公 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 不断 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 项管理制度 和业务规章 :公司建立 了包括投资管理 制度、基金 会计制 度 、信 息披露 制度、 监察 稽核制 度、信 息技 术管理 制度 、公 司财务 制度等 基本 管理制 度以 及 包括 岗位设 置、岗 位职 责、操 作流程 手册 在内的 业务 流程 、规章 等,从 基本 管理制 度和 业务流程上 进行风险 控制。 (6)建立了岗位 分离、相互 制衡的内控 机制:公司 在岗位设置上采 取了严格的 分离制 度 ,实 现了基 金投资 与交 易、交 易与清 算、 公司会 计与 基金 会计等 业务岗 位的 分离制 度, 形成了不同 岗位之间 的相互制 衡机制, 从岗位设 置上 减少和防范 操作及操 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 岗位责任制 :公司通过 健全岗位责 任制使每位员工 都能明确自 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 险管理责 任。 (8)构建风险管 理系统:公 司通过建立 风险评估、 预警、报告、控 制以及监督 程序, 并 经过 适当的 控制流 程, 定期或 实时对 风险 进行评 估、 预警 、监督 ,从而 识别 、评估 和预 警 与公 司管理 及基金 运作 有关的 风险, 通过 明晰的 报告 渠道 ,对风 险问题 进行 层层监 督、 管理、控制 ,使部门 和管理层 即时把握 风险状况 并及 时、快速作 出风险控 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 监督控制系 统:公司启 用了恒生交 易系统以及自行 开发的投资 指标监 控 系统 等计算 机辅助 控制 系统, 对投资 比例 限制、 “禁 止买 入股票 名单” 、交 叉交易 等方 面进行电子 化控制, 有效地防 止了运作 风险和操 守风 险。 (10) 不断强 化投 资纪 律,严 格实 施股票 库制 度: 公司 不断 强化投 资纪 律, 加强集 体 决 策机 制,各 基金的 行业 配置比 例、基 金经 理个股 授权 、基 准仓位 等由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决 定 。同 时,公 司建立 了严 格的股 票库制 度、 禁止和 限制 投资 股票制 度,并 由研 究小组 负责 维 护, 所有股 票投资 必须 完全从 股票库 中选 择。公 司还 建立 了契约 风险评 估制 度,定 期对 各基金遵守 基金合同 的情况进 行评估, 防范契约 风险 。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合规控 制书的声 明 (1)基金管理人 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 内部控制制 度是本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层 的责 任 ; (2)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以上关 于内部 控 制的披 露真 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根据 市场变化和 公司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 体系和内部 控制制 度。 四 、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 管人基本 情况


名称:中信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中信银行 ”)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朝阳门北 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 号:中华 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 办公厅国 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 信银行资 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 保险兼业 代理业务 (有效期至 2020 年 09 月 09 日);吸收公 众存款; 发放 短 期、 中期和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 贴现; 发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 理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卖政 府债 券、金 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借 ;买 卖、代 理买 卖 外汇 ;从事 银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 理收 付款项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 结 汇 、售 汇业务 ;代理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办理 黄金业 务; 黄金 进出口 ;开展 证券 投资基 金、 企 业年 金基金 、保险 资金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托 管业 务; 经国务 院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企业 依法自 主选择 经营 项目, 开展 经营 活动; 依法须 经批 准的项 目, 经 相关 部门批 准后依 批准 的内容 开展经 营活 动;不 得从 事本 市产业 政策禁 止和 限制类 项目 的经营活动 。)


中信银行(601998.SH 、0998.HK )成立 于 1987 年, 原名中信实 业银行, 是中国改 革开 放 中最 早成立 的新兴 商业 银行之 一,是 中国 最早参 与国 内外 金融市 场融资 的商 业银行 ,并 以 屡创 中 国现 代金融 史上 多个第 一而蜚 声海 内外。 伴随 中国 经济的 快速发 展, 中信实 业银 行在中国金 融市场改 革的大潮 中逐渐成 长壮大, 于 2005 年 8 月 ,正式更 名“中信 银行”。 2006 年12 月, 以中国中 信集团和 中信国际 金融控股 有限公司为 股东,正 式成立中 信银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同年 ,成功 引进 战略投 资者 ,与欧 洲领先 的西 班牙对 外银 行(BBVA ) 建立 了 优势互补的 战略合作 关系。2007 年4 月27 日,中信 银行在上海 交易所和 香港联合 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2009 年,中 信银行成功 收购中信国 际 金融控股有限公 司(简称: 中信国金) 70.32% 股 权。 经过三 十年 的发展 ,中 信银 行已成 为国内 资本 实力最 雄厚 的商 业银行 之一 , 是一家快速增长 并具有强大 综合竞争力的 全国性股份 制商业银行。2009 年,中 信银行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 审订并 获得无保 留意见的 SAS70 审订报告 ,表明了 独立公正 第三方 对中信银行 托管服务 运作流程 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 控制 的健全有效 性全面认 可。


二、主要人 员情况


孙德顺先生 ,中信银 行执行董 事、行长 。孙先生 自 2016 年 7 月 20 日起任本 行行长。 孙先生同时 担任中信 银行(国 际)董事 长。此前 ,孙 先生于 2014 年 5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 本行常务副 行长;2014 年3 月起任本 行执行 董事;2011 年12 月至 2014 年 5 月 任本行副 行 长,2011 年 10 月起任 本行党委 副书记;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交通银行 北京管理 部副总裁兼 交通银行 北京市分 行党委书 记、行长 ;2005 年12 月至2009 年12 月任交通 银行 北京市分行 党委书记 、行长;1984 年 5 月至 2005 年 11 月在中国 工商银行 海淀区 办事处、 海淀区支行 、北京分 行、数据 中心(北 京)等单 位工 作,期间,1995 年 12 月至 2005 年 11 月任中国工 商银行北 京分行行 长助理、 副行长,1999 年1 月至2004 年4 月曾兼 任中国工 商 银行数据中 心 (北京 )总经理 ;1981 年4 月至1984 年5 月就 职于中 国人民银 行。孙先 生拥 有三十多年 的中国银 行业从业 经验。孙 先生毕业 于东 北财经大学 ,获经济 学硕士学 位。


杨毓先生, 中信银行 副行长, 分管托管 业务。杨 先生 自 2015 年 7 月 起任本行 党委委员 , 2015 年12 月起任 本行副行 长。此前 ,杨先生2011 年3 月至2015 年6 月任 中国建设 银行江 苏省分行党 委书记、 行长;2006 年 7 月至 2011 年 2 月任中国建 设银行河 北省分 行党委书 记、行长;1982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在 中国建设 银行河南省 分行工作 ,历任计 财处副处 长 ,信 阳分行 副行长 、 党 委委员 ,计财 处处 长,郑 州市 铁道 分行党 委书记 、行 长,郑 州分 行 党委书 记、 行长, 河南省 分行党 委副 书记、 副行长( 主持工 作) 。杨先 生为高 级经济 师 , 研究生学历 ,管理学 博士。


杨 洪先 生,现 任中 信银 行资产 托管 部总经 理, 硕士 研究 生学 历,高 级经 济师 ,教授 级 注 册咨 询师。 先后毕 业于 四川大 学和北 京大 学工商 管理 学院 。曾供 职于中 国人 民银行 四川 省分行、中国工 商银行四川 省分行。1997 年加入 中 信银行,相继任 中信银行成 都分行信贷 部 总经 理、支 行行长 ,总 行零售 银行部 总经 理助理 兼市 场营 销部总 经理、 贵宾 理财部 总经 理、中信银 行贵阳分 行党委书 记、行长 ,总行行 政管 理部总经理 。


三、基金托 管业务经 营情况


2004 年 8 月18 日,中 信银行经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中 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 委员 会 批准 ,取得 基金托 管人 资格。 中信银 行本 着“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 ,切实 履行 托管人职责 。


截至 2018 年 末,中信 银行已托 管 160 只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 ,以及基 金公司、 证券 公司资产管理产 品、信托产 品、企业年金 、股权基金 、QDII 等其他 托管资产, 托管总规模 达到 8.44 万 亿元人民 币。 四、基金托 管人的内 部控制制 度


1、内部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 管理,确保 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章在 基金 托管业务中 得到全 面 严格的 贯彻 执行; 建立完 善的规 章制 度和操 作规程, 保证基 金托 管业务 持续、 稳健发 展 ; 加 强稽 核监察 ,建立 高效 的风险 监控体 系, 及时有 效地 发现 、分析 、控制 和避 免风险 ,确 保基金财产 安全,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 行总行建立了风险 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 控制 和 风险 防范工 作;托 管部 内设内 控合规 岗, 专门负 责托 管部 内部风 险控制 ,对 基金托 管业 务的各个工 作环节和 业务流程 进行独立 、客观、 公正 的稽核监察 。


3、内部控制制度 。中信银行 严格按照《 基金法》以 及其他法律法规 及规章的规 定, 以 控 制和 防范基 金托管 业务 风险为 主线, 制定 了《中 信银 行基 金托管 业务管 理办 法》、 《中 信 银行 基金托 管业务 内部 控制管 理办法 》和 《中信 银行 托管 业务内 控检查 实施 细则》 等一 整 套规章 制度 ,涵盖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的 各个环节 ,保证 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业务合 法 、 合规、持续 、稳健发 展。


4、内部控制措施 。建立了各 项规章制度 、操作流程 、岗位职责、行 为规范等, 从制度 上 、人 员上保 证基金 托管 业务稳 健发展 ;建 立了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的物质 条件 ,对业 务运 行 场所实 行封 闭管理 ,在要 害部门 和岗 位设立 了安全保 密区, 安装 了录像 、录音 监控系 统 , 保 证基 金信息 的 安全 ;建 立严密 的内部 控制 防线和 业务 授权 管理等 制度, 确保 所托管 的基 金 财产 独立运 行;营 造良 好的内 部控制 环境 ,开展 多种 形式 的持续 培训, 加强 职业道 德教 育。


五、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序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 议 和有 关法律 法规及 规章 的规定 ,对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 算、 应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的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 督和 核查。


如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 金 管理人 违反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 同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及规章 的行为 ,将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在 限 期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正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或 违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管 人将 以书面 形式 报告中国证 监会。 五 、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 销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 )82021233 传真:(0755 )82021155 联系人:吕 奇志 (2)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9 号金融街 中心 南楼 502 室 电话:(010 )88082426-178 传真:(010 )88082018 联系人:张 圆圆 (3)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花 园石桥路33 号花 旗银 行大厦 801B 室 电话:(021 )68876878 传真:(021 )68876821 联系人:李 化怡 (4)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武 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 大厦 I 座 3305 室 联系电话: (027)85557881 传真:(027 )85557973 联系人:祁 明兵 (5)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广 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 (020)38927993 传真:(020 )38927990 联系人:周 樱 2、其他销售 机构 (1)银行销 售机构 1)东莞农村 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城区 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城区 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杨 亢 客户服务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福建海峡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 州市台江 区江滨中 大道 358 号海 峡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 州市台江 区江滨中 大道 358 号海 峡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俞敏 联系人:黄 钰雯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3-9999 网址:www.fjhxbank.com 3)广东顺德 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佛山市顺 德区大良 德和居委 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 佛山市顺 德区大良 德和居委 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姚真勇 客户服务电 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4)徽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安 庆路 79 号天徽大 厦 A 座 办公地址: 合肥市安 庆路 79 号天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 :吴学民 联系人:叶 卓伟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588 网址:www.hsbank.com.cn 5)吉林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 春市经济 技术开发 区东南湖 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 春市经济 技术开发 区东南湖 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宝祥 联系人:孟 明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666 网址:www.jlbank.com.cn 6)江苏江南 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和平 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和平 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蒋 娇 客户服务电 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7)江苏张家 港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张 家港市人 民中路 66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张 家港市人 民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 :季颖 联系人:朱 芳 客户服务电 话:0512-96065 网址:www.zrcbank.com 8)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联系人:王 菁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9)南京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玄武 区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玄武 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昇荣 客户服务电 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10 )平安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张 莉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1 )上海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汤 征程 客户服务电 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12 )深圳前 海微众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桃园 路田厦国 际中心 A3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桃园 路田厦国 际中心 A36 楼


法定代表人 :顾敏


客户服务电 话:400-999-8800 网址:www.webank.com 13 )兴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154 号中山 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 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刘 玲 客户服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4 )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邓 炯鹏 客户服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5 )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刘 秀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16 )中国民 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穆 婷 客户服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7 )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联系人:邱 泽滨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china.cn 18 )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联系人:陈 洪源 客户服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19 )中国邮 政储蓄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王 硕 客户服务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20 )中信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 8 号富 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迟 卓 客户服务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21 )珠海华 润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 珠海市吉 大九洲大 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 中国广东 珠海市吉 大九洲大 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晓勇 联系人:李 阳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0-0338 或 96588 ( 广东省外 请 加拨 0756) 网址:www.crbank.com.cn (2)证券公 司销售机 构 1)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陈 剑虹 客户服务电 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金 夏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3)大同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 同市城区 迎宾街 15 号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小店 区长治路 世贸中心 12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薛 津 客户服务电 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4)第一创业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毛 诗莉 客户服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5)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何 耀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6)广州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梁 微 客户服务电 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7)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周 杨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8)华融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阳 门北大街 18 号中 国人 保寿险大厦 11 至 18 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孙 燕波 客户服务电 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9)华西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华西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华西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谢 国梅 客户服务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10 )华鑫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杨 莉娟 客户服务电 话:95323/4001099918 (全国 )/029-68918888 (西安) 网址:www.cfsc.com.cn 11 )开源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 新区锦业 路 1 号 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 新区锦业 路 1 号 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袁 伟涛 客户服务电 话:95325/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12 )民生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韩 秀萍 客户服务电 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13 )平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曹实凡 联系人:周 一涵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14 )申万宏 源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李 玉婷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5 )天风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东湖 新技术开 发区关东 园路 2 号高科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武昌 区中南路 99 号保 利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夏 旻 客户服务电 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16 )西部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新 城区东新 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办公地址: 西安市新 城区东新 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梁 承华 客户服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17 )西南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 :廖庆轩 联系人:周 青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96096/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18 )湘财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新南 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新南 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永祥 联系人:李 欣 客户服务电 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19 )信达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尹 旭航 客户服务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0 )中国国 际金融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毕明建 (代) 联系人:杨 涵宇 客户服务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1 )中国中 投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3 号荣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万 玉琳 客户服务电 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22 )中山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 中一路西 华强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 中一路西 华强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罗 艺琳 客户服务电 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23 )中信建 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刘 畅 客户服务电 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期货公 司销售机 构 1)中信建投 期货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 上站大楼 平 街 11-B ,名义层 11-A ,8-B4 ,9- B 、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皇冠 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刘 芸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4)第三方 销售机构 1)北京百度 百盈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上地 十街 10 号百度大 厦 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上地 十街 10 号 法定代表人 :梁志祥 联系人:王 笑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055-9 网址:https://www.baiyingfund.com/ 2)北京蛋卷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戚 晓强 客户服务电 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app.com 3)北京恒天 明泽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 京经济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北 京经济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永伟 联系人:侯 仁凤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4)北京虹点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工人 体育场北 路甲 2 号盈科 中心东门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工人 体育场北 路甲 2 号盈科 中心东门 2 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伟 联系人:陈 铭洲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5)北京汇成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王 晓晓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6)北京肯特 瑞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 兴区亦庄 经济开发 区科创十 一街 18 号院京 东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韩 锦星 客户服务电 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7)北京展恒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苑 路 15-1 号邮电 新闻大 厦 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苑 路 15-1 号邮电 新闻大 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马 林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8)和讯信息 科技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泛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于 扬 客户服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蚂蚁(杭 州)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 街道文一 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万塘路 18 号黄 龙时 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韩 爱彬 客户服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0 )南京苏 宁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汉青 联系人:王 锋 客户服务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1 )诺亚正 行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 浦区秦皇 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朱 了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2 )上海长 量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张 佳琳 客户服务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3 )上海好 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 尔多斯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王 诗玙 客户服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14 )上海汇 付金融服 务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 100 号金 外滩国际 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宜 山路 700 号普天 信息产业 园 2 期 C5 栋汇付天下 总部大 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 :金佶 联系人:钱 诗雯 客户服务电 话:44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15 )上海基 煜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 明县长兴 镇潘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发 展 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488 号太 平金融 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吴 鸿飞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6 )上海利 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 山区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峨山 路 91 弄 61 号陆 家嘴软 件园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陈 孜明 客户服务电 话:957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7 )上海陆 金所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陈 铭洲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com 18 )上海天 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高 莉莉 客户服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9 )上海万 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明路 1500 号万得 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徐 亚丹 客户服务电 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20 )深圳市 新兰德证 券投资咨 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田 街道民田 路 178 号华融 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 28 号富 卓大 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 :马勇 联系人:文 雯 客户服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21 )深圳众 禄基金销 售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笋岗 街道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 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邓 爱萍 客户服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22 )天相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 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新街 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室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谭 磊 客户服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jjm.com.cn/ 23 )宜信普 泽投资顾 问(北京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魏 晨 客户服务电 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24 )浙江金 观诚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拱 墅区登云 路 45 号 (锦昌大 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拱 墅区登云 路 55 号 锦昌大厦 1 号楼 1 楼金观 法定代表人 :徐黎云 联系人:来 舒岚 客户服务电 话:400-688-188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25 )浙江同 花顺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 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五常 街道同顺 路 18 号 同花 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吴 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26 )中期时 代基金销 售(北京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光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光华 路 16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 :路瑶 联系人:侯 英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fund.com


27 )众升财 富(北京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李 艳 客户服务电 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28 )珠海盈 米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 珠区琶洲 大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 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黄 敏嫦 客户服务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要 求,根 据实 情,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本 基 金或变更上 述销售机 构,并及 时公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办公室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三路 168 号深圳 国际 商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 (0755)82021877 传真:(0755 )82021165 负责人:范 伟强 (三)


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 国枫凯文 律师事务 所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融 中心 1930 室 法定代表人 :张利国 办公室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金 融大街 7 号英蓝国 际金 融中心 1930 室 联系电话: (010) 66553388 ;(0755 )23993388 传真:(010 ) 66555566 ;(0755 )86186205 联系人:张 清伟 经办律师: 张清伟、 殷长龙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办公室地址 :上海市 湖滨路 202 号领 展企业广 场 2 座 普华永道中 心 11 楼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魏 佳亮


经办会计师 :许康玮 、陈熹


六 、 基金 的募 集与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募集期间有效认购份额 384,602,527.70 份 , 利 息 结 转 份 额 229,284.15 份,合计 384,831,811.85 份 ,募集户 数为 4,605 户。 本 基金 是契约 型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采 取在 封闭 期内 封闭 运作、 封闭 期与 封闭期 之 间定期开放 的运作方 式。存续 期为不定 期。 (二)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13 年9 月 10 日正式生 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金数 额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连 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 形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 说明原因 并报送解 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七 、 基金 的封 闭期 与 开放 期 (一)基金 的封闭期


本 基金 的封闭 期为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含) 起或 自每 一开 放期结 束之 日次 日(含 ) 起 一年 的期间 。本基 金的 第一个 封闭期 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一 年。下 一个 封闭期 为首 个 开放 期结束 之日次 日起 一年, 以此类 推。 本基金 封闭 期内 不办理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也不 上市交易。


(二)基金 的开放期


一 般情 况下, 本基 金的 开放期 为自 封闭期 结束 之日 后第 一个 工作日 (含 )起 不超过 二 十 个工 作日的 期间, 具体 期间由 基金管 理人 在封闭 期结 束前 公告说 明。开 放期 内,本 基金 采 取开 放运作 方式, 投资 人可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开 放期 未赎回 的份 额将自动转 入下一 个 封闭期。


如 发生 不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无法 按时 开放 或需 依据 基金合 同暂 停申 购与赎 回 业务的,基 金管理人 有权合理 调整申购 或赎回业 务的 办理期间并 予以公告 。


(三)封闭 期与开放 期示例


比如,若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于 2013 年 9 月 6 日生效 ,则本基金 的第一个 封闭期为 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一年 ,即 2013 年 9 月 6 日至 2014 年 9 月 5 日。 假设第 一个开放 期为十个 工作日,则 第一个开 放期为自 2014 年 9 月6 日至2014 年9 月 19 日的十个 工作日; 第二个 封闭期为第 一个开放 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 的一年,即2014 年9 月20 日至2015 年9 月19 日。


八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 销售 网点 将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 明 书或 其他相 关公告 中列 明。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销 售机构 ,并 予以公 告。 基 金投 资者应 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若 基金 管理人 或其 指定 的销售 机构 开通电 话、 传真 或网 上等 交易方 式, 投资 人可以 通 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 与赎回, 具体办法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其指定的 销售机构 另行公告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 及 开放时间 投 资人 在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的 正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 购、赎回 时除外。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 ,基 金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整 ,但应 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2、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本 基金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年开 放一次 申购 和赎 回。 一般 情况下 ,本 基金 办理 申购 与 赎回 业务的 开放期 为本 基金每 个封闭 期结 束之后 第一 个工 作日( 含)起 不超 过二十 个工 作 日的 期间。 如发生 不可 抗力或 其他情 形致 使基金 无法 按时 开放或 需依据 基金 合同暂 停申 购与赎回业 务的,基 金管理人 有权合理 调整申购 或赎 回业务的办 理期间并 予以公告 。


在 确定 申购开 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 购、 赎回开 放日 前依 照《信 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申购与 赎回 的开始时间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或 者 转换 。投资 人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 和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换 申 请 且登记 机构 确 认接 受的,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但若 投 资者 在开放 期最后 一日 业务办 理时间 结束 之后提 出申 购、 赎回或 者转换 申请 的,其 申请 将被拒绝。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 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 认购 、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 则进 行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上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 资人 必须根 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请。 投 资人 在提交 申购 申请 时须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 资金,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 申请时须持 有足够的 基金份额 余额,否 则所提交 的申 购、赎回申 请无效。 2、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 资人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 人交 付申购 款项 ,申 购成立 ; 注册登记机 构确认基 金份额时 ,申购生 效。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递 交赎 回申请 ,赎 回成立 ;注 册登 记机 构确 认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投 资人赎回申 请成功后 ,基金管 理人将在 T +7 日(包 括 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 巨额赎 回时,款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 处理 。 3、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 交易时间结 束前受理申 购和赎回申请 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 常情况下 ,本基金 登记机构 在T+1 日内 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 确认。T 日 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 人可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到 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 况。若申 购不成功 ,则申购 款项 退还给投资 人。 基 金销 售机构 对申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 申请 。申购 的确认 以登 记机构 或基金 管理 人的确 认结 果为 准。投 资人应 及时 查询并 妥善 行使合法权 利。否则 ,由此产 生的投资 人任何损 失由 投资人自行 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本基金对 单个投资 人不设累 计持有的 基金份 额上 限。 2、投资人通过销 售机构申购 本基金,单笔 最低申购 金额为 10 元 。通过基金管 理人直 销中心申购 本基金, 首次最低 申购金额 为 100 万 元, 追加申购单 笔最低金 额为 1 万 元(通 过 本基 金管理 人基金 网上 交易系 统等特 定交 易方式 申购 本基 金暂不 受此限 制) 。各销 售机 构 可根 据业务 情况设 置高 于或等 于本公 司设 定的上 述单 笔申 购最低 金额, 如果 销售机 构业 务规则规定 的最低单 笔申购金 额高于 10 元 人民币, 以销售机构 的规定为 准。投资 者办理相 关业务时, 请遵循销 售机构的 具体业务 规定。 3、投资人赎回本 基金份额时 ,可申请将 其持有的部 分或全部基金份 额赎回;账 户最低 余额为 0.01 份 基金份额 ,若某笔 赎回将导 致投资人 在销售机构 托管的单 只基金份 额余额不 足 0.01 份时, 该笔赎回 业务应包 括账户内 全部基金 份额,否则 ,剩余部 分的基金 份额 将被 强制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 5、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 限 制。 基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1、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 , 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 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份额 净 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 情况,经 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率 本基金根据 认购、申 购费用收 取方式的 不同,将 基金 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 。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 购、申购费 用的基金份 额,称为 A 类 ;在投资者 认购、 申 购时 不收取 认购、 申购 费用, 但从本 类别 基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费的 基金 份额, 称为 B 类。


对于 A 类基金 份额,本基 金对通过直销 柜台申购的 养老金客户与除 此之外的其他 投资 人实施差别 的申购费 率。 养 老金 客户指 基本 养老 基金与 依法 成立的 养老 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其 投资 运营 收益形 成 的 补充 养老基 金等, 包括 全国社 会保障 基金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方 社会保 障基 金、企 业年 金 单一 计划以 及集合 计划 。如将 来出现 经养 老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的 新的养 老基 金类型 ,基 金 管理 人可在 招募说 明书 更新时 或发布 临时 公告将 其纳 入养 老金客 户范围 ,并 按规定 向中 国证监会备 案。非养 老金客户 指除养老 金客户外 的其 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柜台申 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的养老金客户 适用下表特定 申购 费率,其他 投资人申 购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的适 用下 表一般申购 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M (元)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 0.8% 0.32% 100 万≤ M <500 万 0.4% 0.12%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B 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 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用 应在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收取 。投 资人 在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笔 申 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 分别计算 。 申 购费 用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登 记 等各项费用 。 3、申购份额 的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 金额 。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1 +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申 购的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例如:某投 资人(非 养老金客 户)投资 5 万元申 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对 应费率 为 0.8% ,假设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 元, 则可 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 (1+0.8%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 =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 =47,241.11 份 即:投资人 投资5 万 元申购本 基金A 类基金份 额,假 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0 元,则其可 得到 47,241.11 份A 类基金 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 份额计算 公式为: 申购份额= 申 购金额/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申 购的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例如:某投 资人投资5 万 元申购本 基金B 类基金 份额 ,对应费率为0 ,假设申 购当日 基 金份额净值 为 1.050 元,则可 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 申购份额=50,000/1.050=47,619.05 即:投资人 投资5 万 元申购本 基金B 类基金份 额,假 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0 元,则其可 得到 47,619.05 份B 类基金 份额。 4、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如 下表所示 : 持有年限(T ) 赎回费率 T <7 日 1.5% 7 日≤T <1 个封 闭期 0. 5% T ≥1 个封闭期 0% 赎 回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收取。赎回 费总额的100%归入 基金财产 。 5、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 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净 赎回金额 为赎回总 金额扣减 赎回费用 。其 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赎 回金 额单位 为元 ,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由 此产生 的 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某投资 人赎回本 基金(A 类或 B 类)1 万 份,持 有时间为 1 个封闭 期,对应 的赎回 费率为 0% ,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是 1.068 元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068=10,680 元 赎回费用=10,680 ×0%=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0=10,680 元 即:投资人 赎回本基 金(A 类或B 类)1 万份 ,持有 期限为1 个封闭期 ,假设赎 回当日 本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68 元, 则其可得 到的净赎 回金 额为 10,680 元。 6、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7、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 基 金促 销计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易 、 电 话交 易等) 等进行 基金 交易的 投资 人 定期 或不定 期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 率和 基金赎回费 率。 8、当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 基金估 值 的公平 性。 具体处 理原则 与操作 规范 遵循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 自律规 则的规 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基金管理人认 为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使基 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 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 过 50%, 或者变相 规避 50%集 中度的 情形 时。 7、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 申请。 8、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3、5 、7、8 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且 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申购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被 全部 或 部分 拒绝的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 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 回申请。 5、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 生上 述情形 时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当 日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已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支 付;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 将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户 申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请 人, 未支付 部分 可 延期支 付。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分 予以撤 销 。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赎 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 放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 加 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 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 份额的 20% ,即认 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1) 本基 金开放 期内单 个开 放日出 现巨 额赎回 的,除 下文 第(2)项 的特别 约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对 符合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赎回 申请 应于 当日全 部予以 办理 和确认 。但 对 于已 接受的 赎回申 请, 如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全额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款项有 困难 或认为 全额 支 付投 资人的 赎回款 项可 能会对 基金的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的, 基金管 理人 可对赎 回款项进行延缓 支付,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延缓支 付的赎回申 请以赎回 申请确认 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 额。 (2)若开放 期内出现 巨额赎回 ,且存在 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人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以上 的赎回申请 的情形, 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 该投资者 的赎 回申请进行 延期办理 : 1)对于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 赎回申请 超过上 一开 放日基金总 份额 20%以 上的部分 , 进 行延 期办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 消赎 回。选 择取 消 赎回 的,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销 ;选 择延 期赎回 的,当 日未 获受理 的赎 回 申请 将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先 权 并 以下 一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 计算 赎回金 额,以 此类 推。如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明 确选 择,基 金份 额持有人未 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 处理。 延期办理的 期限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如 延期办理 期限超过开 放期的, 开放期相 应延 长,延长的 开放期内 不办理申 购,亦不 接受新的 赎回 申请。 2)对于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 日赎回申请 未超过上述 比例的部分,根 据上文第一 项的约 定方式与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 请一并办 理。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 发生 上述延 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邮 寄、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 有 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 时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回 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 ),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时,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1 个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4、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 理人应每 2 周 至少刊登 暂停公 告 1 次。当连续暂停 时间超过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 可 以调整刊登公告 的频率。暂 停结束,基 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 连续刊 登基 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公告, 并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决 定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基 金转 换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知 基金 托管人 与相 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记 机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规 的其它非 交易过 户。 无论在 上述何 种情况 下 , 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继 承是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 社会团 体; 司法强 制执 行 是指 司法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制 划转 给其他 自然 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基 金登 记机 构要求 提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 合条 件的非 交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登记 机构 的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机 构规 定的标 准收 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 之间 的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照规 定的标准 收取转托 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具体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 在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金 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中所规 定的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 低申购金 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登 记机构 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符合 法律法规 的其他情 况下的冻 结与解冻 。 九 、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 有效 控制风 险的 基础 上,通 过每 年定期 开放 的形 式保 持适 度流动 性, 力求 取得超 越 基金业绩比 较基准的 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主要为 依法 发 行的 固定 收益类 品种, 包括 国内依 法发 行交易 的国 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公 司债 、央行 票据、 地方 政府债 、中 期票 据、短 期融资 券、 可转换 债券 ( 含分 离交易 可转债 )、 资产支 持证券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次级债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直接 买入 股票、 权证等 权益 类金融 工具 ,因 所持可 转换公 司债 券转股 形成的股票、因 投资于分 离交易可 转债而产 生的权证 ,在 其可上市交 易后不超过 10 个交易 日的 时间内卖出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为:本基 金对债券资 产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 但在 每 次开 放期前 三个月 、开 放期内 及开放 期结 束后三 个月 的期 间内, 基金投 资不 受上述 比例 限 制 ; 开 放 期 内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其中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购款等 。 (三)投资策略 本 基金 债券投 资将 主要 采取久 期策 略,同 时辅 之以 债券 类属 配置策 略、 收益 率曲线 策 略 、收 益率利 差策略 、息 差策略 、债券 选择 策略等 积极 投资 策略, 在有效 控制 风险的 基础 上,通过每 年定期开 放的形式 保持适度 流动性, 力求 取得超越基 金业绩比 较基准的 收益。 1、久期策略 本 基金 将主要 采取 久期 策略, 通过 自上而 下的 组合 久期 管理 策略, 以实 现对 组合利 率 风 险的 有效控 制。为 控制 风险, 本基金 采用 以“目 标久 期” 为中心 的资产 配置 方式。 目标 久 期的 设定划 分为两 个层 次:战 略性配 置和 战术性 配置 。“ 目标久 期”的 战略 性配置 由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确 定 , 主 要 根 据 对 宏 观 经 济 和 资 本 市 场 的 预 测 分 析 决 定 组 合 的 目 标 久 期 。 “ 目标 久期” 的战术 性配 置由基 金经理 根据 市场短 期因 素的 影响在 战略性 配置 预先设 定的 范 围内进 行调 整。如 果预期 利率下 降, 本基金 将增加组 合的久 期, 直至接 近目标 久期上 限 , 以 较多 地获得 债券价 格上 升带来 的收益 ;反 之,如 果预 期利 率上升 ,本基 金将 缩短组 合的 久期,直至 目标久期 下限,以 减小债券 价格下降 带来 的风险。 2、债券类属 配置策略 本 基金 以等价 税后 收益 为基础 ,以 历史价 格关 系的 数量 分析 为依据 ,同 时兼 顾特定 类 属 的基 本面分 析考察 不同 债券板 块之间 的相 对价值 ,决 定债 券资产 在类属 间的 配置, 并根 据 市场 变化及 时进行 调整 ,从而 选择既 能匹 配目标 久期 、同 时又能 获得较 高持 有期收 益的 债券类属配 置比例。 3、收益率曲 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 的形状变 化是判断 市场整体 走向的依 据之 一, 本基金将 据此调整 组合长、 中、短期债券的搭配。本基金将 通过对收益率曲线变 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子弹式、杠铃或 梯形策略构 造组合, 并进行动 态调整。 4、骑乘策略 本 基金 将采用 骑乘 策略增 强组 合的持 有期 收益。 这一策 略即 通过对 收益 率曲线 的分 析, 在 可选 的目标 久期区 间买 入期限 位于收 益率 曲线较 陡峭 处右 侧的债 券。在 收益 率曲线 不变 动 的情 况下, 随着其 剩余 期限的 衰减, 债券 收 益率 将沿 着陡 峭的收 益率曲 线有 较大幅 的下滑 ,从 而获得 较高的 资本 收益; 即使收 益率 曲线上 升或 进一 步变陡 ,这一 策略 也能够 提供 更多的安全 边际。 5、息差策略 本 基金 将利用 回购 利率 低于债 券收 益率的 情形 ,通 过正 回购 将所获 得的 资金 投资于 债 券,利用杠 杆放大债 券投资的 收益。 6、债券选择 策略 根 据单 个债券 到期 收益率 相对 于市场 收益 率曲线 的偏离 程度 ,结合 信用 等级、 流动 性、 选 择权条 款、 税赋特 点等因 素, 确定其 投资价 值, 选择定 价合理 或价 值被低 估的债 券进行 投 资。 7、中小企业 私募债投 资策略 本 基金 将深入 研究 发行 人资信 及公 司运营 情况 ,与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承 销券 商紧密 合 作 ,合 理合规 合格地 进行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投资。 本基 金在 投资过 程中密 切监 控债券 信用 等级或发行 人信用等 级变化情 况,力求 规避可能 存在 的债券违约 ,并获取 超额收益 。








(四)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决策 依据 (1)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 规定。


(2)经济运 行态势和 证券市场 走势。


(3)投资对 象的风险 收益配比 。 2、投资决策 程序 (1)投资决策委 员会:确定 本基金总体 资产分配和 投资策略。投资 决策委员会 定期召 开会议,如 需做出及 时重大决 策或基金 经理小组 提议 ,可临时召 开投资决 策委员会 会议。


(2)基金经理( 或管理小组 ):设计和 调整投资组 合。设计和调整 投资组合需 要考虑 的 基本 因素包 括:每 日基 金申购 和赎回 净现 金流量 ;基 金合 同的投 资限制 和比 例限制 ;研 究员的投资 建议;基 金经理的 独立判断 ;绩效与 风险 评估小组的 建议等。


(3)集中交易室 :基金经理 向集中交易 室下达投资 指令,集中交易 室经理收到 投资指 令后分发予 交易员, 交易员收 到基金投 资指令后 准确 执行。


(4)绩效与风险 评估小组: 对基金投资 组合进行评 估,向基金经理 (或管理小 组)提 出调整建议 。


(5)监察稽 核部:对 投资流程 等进行合 法合规 审核 、监督和检 查。


(6)本基金管理 人在确保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 提下有权根据市 场环境变化 和实际 需要调整上 述投资决 策程序, 并予以公 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一年期定期 存款税后 利率+0.5% 。 一 年期 定期存 款利 率是 中国人 民银 行公布 的金 融机 构一 年期 人民币 存款 基准 利率。 反 映 了居 民闲置 资金在 银行 存入一 年定期 存款 所能获 得的 年收 益率, 扣除利 率税 后为实 际可 得 收益 率。该 利率可 反映 本基金 目标客 户群 体风险 收益 偏好 且期限 与本基 金封 闭期一 致, 可以作为本 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 如 果今 后法律 法规 发 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推 出, 或者是 市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于 本基 金的业 绩基 准的 指数时 ,本基 金管 理人协 商基 金 托管 人后可 以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以 后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时 公告, 但不 需要召 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金 属于债 券型 基金 ,其预 期的 收益与 风险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混 合型 基金 ,高于 货 币市场基金 ,为证券 投资基金 中具有较 低风险收 益特 征的品种。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对 债券资 产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的 80% ,但 在每 次开 放期前 三 个 月、开放期 内及开放 期结束后 三个月的 期间内, 基金 投资不受上 述比例限 制; (2)开放期内保 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 款等;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10) 本基金 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 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11)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10 %; (12 )本基 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 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3 )本基 金持有单 只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14) 本基金 封闭 期内 投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的剩余 封 闭 运作 期;本 基金在 开放 期内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不 得超 过投 资日至 下一 封闭期到期 日的期限 ; (15) 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40%; (16) 开放期 内,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不 得超 过该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5%。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 素 致使 基金不 符合前 述所 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7) 本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 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 持 一致; (18)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开 放式基 金(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定 期 开 放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19)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不 得 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20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2)、 (12)、(16)、(17 )条外,因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 并、基 金 规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 但是 国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依照法 律法规有 关规定, 由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其他活 动。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 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3、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4、不通过关联交 易为自身、 雇员、授权 代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关系 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 资、融券 。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根据 本基金合 同规 定,于 2019 年01 月18 日复核 了 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 、净值表 现和投资 组合报告 等内 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本报告中财 务资料未 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8 年 10 月01 日 起至 12 月 31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 币元 )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695,195,862.00 61.32


其中:债券


695,195,862.00 61.32


资产支 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 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 资产


395,160,232.74 34.85


其中:买断 式 回购的买入 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 算备付金合 计


26,987,682.73 2.38 8


其他资产


16,459,581.43 1.45 9


合计


1,133,803,358.90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 资组合


注:无。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 股票投资组 合


注:无。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无。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3,008,100.00 1.30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637,847,962.00 63.95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2,020,000.00 0.20 6


中期票据


40,356,000.00 4.05 7


可转债(可 交换债)


1,963,800.00 0.2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95,195,862.00 69.69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136301 16 龙盛03 600,000 59,892,000.00 6.00 2 143716 18 国电03 550,000 55,764,500.00 5.59 3 136562 16 能建01 500,000 49,555,000.00 4.97 4 136270 16 南网01 500,000 49,295,000.00 4.94 5 155036 18 电投12 450,000 45,126,000.00 4.52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无。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无。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无。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 仓和损益明 细


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投资范 围尚未包 含国债期 货投 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 券中本 期没 有发行 主体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查 的、 或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 谴责、 处 罚的证券 。 (2)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没有 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 的证 券备选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222,272.81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2,850,000.0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3,387,308.62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459,581.4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 换债券明细


注: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 限情况的说 明


注: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投资组 合报告中 数字分项 之和 与合计项之 间可能存 在尾差。





十 、 基金 的业 绩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 定 盈利 。基金 的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未 来表 现。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人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以来的投 资业绩与 同期基准 的比 较如下表所 示 鹏华丰实定 期开放债 券 A


净 值 增长 率 1 净 值 增长 率 标准差 2 业 绩 比较 基 准收益率 3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收 益率 标 准差 4 1-3 2-4 2013 年 09 月 10 日( 基金合 同生效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3.80% 0.18% 1.08% 0.01% -4.88% 0.17% 2014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8.52% 0.22% 3.47% 0.01% 15.05% 0.21% 2015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1.04% 0.50% 2.62% 0.01% 8.42% 0.49% 2016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4.27% 0.13% 2.01% 0.01% 2.26% 0.12% 2017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0.66% 0.08% 2.00% 0.01% -2.66% 0.07% 2018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5.14% 0.19% 2.00% 0.01% 3.14% 0.18%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37.88% 0.27% 13.18% 0.01% 24.70% 0.26%


鹏华丰实定 期开放债 券 B 净 值 增长 率 1 净 值 增长 率 标准差 2 业 绩 比较 基 准收益率 3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收 益率 标 准差 4 1-3 2-4 2013 年 09 月 10 日( 基金合 同生效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3.90% 0.18% 1.08% 0.01% -4.98% 0.17% 2014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8.08% 0.22% 3.47% 0.01% 14.61% 0.21% 2015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0.65% 0.50% 2.62% 0.01% 8.03% 0.49% 2016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3.99% 0.14% 2.01% 0.01% 1.98% 0.13% 2017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05% 0.08% 2.00% 0.01% -3.05% 0.07% 2018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4.81% 0.19% 2.00% 0.01% 2.81% 0.18%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35.42% 0.26% 13.18% 0.01% 22.24% 0.25%


十 一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资 产总值 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 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账户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 的其他 专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金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 基金 财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 的法 律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请 求冻 结、 扣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法 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 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金财 产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不 得与 其 固有 资产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财 产所 产生的 债权 债务不得相 互抵销。


十 二 、基 金资 产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 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 金所 拥有的 股票 、权证 、债 券和银 行存 款本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机 构发 生 影 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的 ,可 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 (3)交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 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 易所上 市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按成 本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 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 估 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的 股票、债券 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 票的估 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当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 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 5、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估 值。如使用的估 值技术难以 确定和 计量其公允 价值的, 按成本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双方协 商解决。 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4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将采 取必要 、适 当、合 理的措 施确 保基金 资产 估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估 值错误 类型 本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 人自身 的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估值 错误 遭受损 失当事 人( “受损 方”)的直 接损失 按下述 “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给 予 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 上 述估 值错误 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统故 障差错、 下达指令 差错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 发生,但尚 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 , 及 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的 费 用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承担 ;由于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失 的, 由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对直 接损失 承担赔 偿责 任;若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 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估 值错 误 责 任方 仍应对 估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损 失( “受损 方”),则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 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 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 的赔 偿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估 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基金份额净 值 计算出现 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估值 ; 4、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 负责 进行复 核。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并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 公布。


十 三 、基 金的 收益 分 配 (一)基金的利润构成 基 金利 润指基 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 6 次,每次 收 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 分配利润 的20%,若 《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 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两 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 现 金红 利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本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 之间由于 A 类不 收取而 B 类收取销售服务 费将导 致在可供 分配利润上 有所不同 ;本基金 同一类别 的每份基 金份 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 收 益分配 方案 中应载 明截 止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分 配对 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收 益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人 自行承 担。 当投 资人的 现 金 红利 小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 金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利 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务规 则》执 行。


十 四 、基 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 费用 ; 4、《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 师费和诉讼 费;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7、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8、基金销售 服务费; 9、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7%年 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E ×0.7%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管 理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第 3 个 工作日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 人。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 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的年 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 如 下 : H=E ×0.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 管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第 3 个 工作日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3、B 类份额 的基金销 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不 收取销售 服务费,B 类 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 率为 0.35% 。 本 基金 销售服 务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的 销售 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务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基金 年度报告中 对该项费 用的列支 情况作专 项说明。 销售 服务费计提 的计算公 式如下: H=E ×0.35% ÷当年天 数 H 为B 类基金 份额每 日应计提 的销售服 务费 E 为B 类基金 份额前 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 金销 售服务 费每 日计 算,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 管人发送基金销 售服务费划 款指令,基金 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首日起 第 3 个工 作日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 上述“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 第 3-7 项费 用”,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十 五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十 六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 然人 、法人和其 他组织。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媒 介 披露 ,并保 证基金 投资 人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 一致。两 种文本发 生歧 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 民 币元。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基 金合同》 、基金托 管协 议 1、《基金合同》 是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各项 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召开 的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人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律文件 。 2、基金招募说明 书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 资人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金认 购 、申 购和赎 回安排 、基 金投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 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并登载 在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 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 中国证监会注 册后,基金 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基 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 定媒体上 。 (三)《基 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 定媒 体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四)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五)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式 及有 关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人 能够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 料。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 登载 于网站 上,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度 报告 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 公开披露的 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 电子文本或 书面报告 方式。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半年 度报告 和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险 分 析等。 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 其 他 投资者 的权 益,基 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基金 定期报告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 项 下披 露该投 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及 产品 的特有风险 。 (七)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 事件,有关信 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 书,予 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 款所 称重大 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 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 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10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基 金管理人 、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 讼; 12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基 金管理 人及 其董事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受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 构; 20 、更换基 金登记机 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 、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24 、本基金 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 、本基金 发生涉及 基金申购 、赎回事 项调整或 潜在 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 27 、基金管 理人采用 摆动定价 机制进行 估值; 28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 事 项。 (八)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合同 》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 金份 额价格 产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的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人 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 清,并将 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 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十)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信息。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的 显著位 置披 露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流 动性风 险 和 信用 风险, 说明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对 基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 业私 募 债券 后两个 交易日 内, 基金管 理人应 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披露 所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的名 称、数 量、期 限、 收益率 等信息 ,并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 新)等文 件中披露 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的投资 情况。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准则 的规定。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基 金份 额申 购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相 关基 金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人 出具 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体 披露信 息,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不 得早 于指定 媒体 披露 信息, 并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 一致。 为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 告、 法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相关 档案至少 保存到《 基金 合同》终止 后十年。 七、信息披 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 阅 招 募说 明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 置备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销 售机构 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 金定 期报告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制。


十 七 、风 险揭 示 本 基金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系统 性风 险、非 系统 性风 险、 管理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本 基 金特定风险 及其他风 险等。 (一)系统性风险


本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市场 ,系统 性风 险是指 因整 体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证 券 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成 的风 险,主 要包括 政策 风险、 经济 周期 风险、 利率风 险和 购买力 风险 等。


1、政策风险


政 策风 险是指 政府 有关 证券市 场的 政策发 生重 大变 化或 是有 重要的 举措 、法 规出台 , 引起债券价 格的波动 ,从而给 投资带来 的风险。


2、经济周期 风险


经 济运 行具有 周期 性的 特点, 经济 运行周 期性 的变 化会 对基 金所投 资的 证券 的基本 面 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 证券的价 格而产生 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市 场利率 的波 动会 导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着 债 券 的价 格 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并在 一定 程度 上影响 上市公 司的 盈利水 平。 基金投资于 债券和股 票,其收 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 变化 的影响。 4、购买力风 险


基 金收 益的一 部分 将通 过现金 形式 来分配 ,而 现金 的购 买力 可能因 为通 货膨 胀的影 响 而下降,从 而使基金 的实际投 资收益下 降。


5、再投资风 险


市 场利 率下降 将影 响固 定收益 类证 券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 收益 率,这 与利 率上 升带来 的 价 格风 险互为 消长。 在利 率走低 时,再 投资 收益率 就会 降低 ,再投 资的风 险加 大。当 利率 上升时,债 券价格会 下降,但 是利息的 再投资收 益会 上升。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 险是指个 别证券特 有的风险 ,包括公 司经 营风险、信 用风险等 。


1、公司经营 风险


公 司的 经营受 多种 因素 影响。 基金 所投资 债券 对应 的公 司经 营不善 ,能 够用 于分配 的 利 润减 少,公 司无法 偿还 债券利 息的风 险。 虽然本 基金 可通 过分散 化投资 减少 这种非 系统 性风险,但 并不能完 全消除该 种风险。 2、信用风险


债 券发 行人无 法按 时还 本付息 ,而 使投资 遭受 损失 的风 险为 信用风 险。 这种 风险主 要 表 现在 公司债 券中, 公司 如果因 为某种 原因 不能完 全履 约支 付本金 和利息 ,则 债券投 资就 会 承受 较大的 亏损。 广义 的信用 风险不 仅指 企业的 违约 风险 ,还包 括市场 信用 利差扩 大及 企业信用评 级下降的 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 基金 管理运 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 策、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 占有和 对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平 。因 此,基 金的 收 益水 平与基 金管理 人的 管理水 平、管 理手 段和管 理技 术等 相关性 较大。 因此 基金可 能因 为基金 管理 人的因素 而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 基金 将面临 因市 场交 易量不 足, 导致证 券不 能迅 速、 低成 本地转 变为 现金 的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还 包括由 于在 开放期 内本基 金出 现投资 者大 额赎 回,致 使本基 金没 有足够 的现 金应付基金 赎回支付 的要求所 引致的风 险。 (1)基金申 购、赎回 安排 投资人具体 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 的相关约 定。 (2)拟投资 市场、行 业及资产 的流动性 风险评 估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主要为 依法 发行的 固定 收益类 品种, 包括 国内依 法发 行交易 的国 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公 司债 、央行 票据、 地方 政府债 、中 期票 据、短 期融资 券、 可转换 债券 ( 含分 离交易 可转债 )、 资产支 持证券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次级债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直接 买入 股票、 权证等 权益 类金融 工具 ,因 所持可 转换公 司债 券转股 形成 的股票、因 投资于分 离交易可 转债而产 生的权证 ,在 其可上市交 易后不超过 10 个交易 日的 时间内卖出 。 本 基金 的标的 资产 大部 分为标 准化 债券金 融工 具, 一般 情况 下具有 较好 的流 动性, 同 时 ,本 基金严 格控制 开放 期内投 资于流 动受 限资产 和不 存在 活跃市 场需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的投资品 种的比例 。 (3)巨额赎 回情形下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措施


为 应对 巨额赎 回情 形下 可能发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赎 回 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因 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 而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能 会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 大波 动时, 可能采 取延 期支付 部分赎 回款 项或者 对延 期办 理部分 赎回申 请的 流动性 风险 管 理措 施,详 细规则 参见 招募说 明书第 九部 分的相 关约 定。 未赎回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仍有 可能承担 短 期内变现 而带来的 冲击成本 对基金净 资产 产生的负面 影响。 (4)实施备 用的流动 性风险管 理工具的 情形、 程序 及对投资者 的潜在影 响


基 金管 理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在 确保 投资 者得 到公 平对待 的前 提下 ,可依 照 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综 合运用 各类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对赎回 申请 进行适 度调 整。基金管 理人可以 采取备用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应对 措施,包括 但不限于 :


(a)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在 此情 形下, 投资 人的 部分或 全部 赎回申 请可 能被 拒绝 ,同 时投资 人完 成基 金赎回 时 的基金份额 净值可能 与其提交 赎回申请 时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不同。


(b)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在此情形下 ,投资人 接收赎回 款项的时 间将可能 比一 般正常情形 下有所延 迟。


(c)收取短 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 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 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 述赎回费 全 额计入基金 财产。


(d)暂停基 金估值


在 此情 形下, 投资 人没 有可供 参考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同 时赎 回申请 可能 被暂 停接受 , 或被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e)摆动定 价


当 本基 金发生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 用摆 动定 价机制 ,以 确保 基金估 值 的 公平 性。当 基金采 用摆 动定价 时,投 资者 申购或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将会 根据 投 资组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而 进行调 整, 使得市 场的 冲击 成本能 够分配 给实 际申购 、赎 回 的投 资者, 从而减 少对 存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不 利影 响,确 保投资 者的 合法权 益不 受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 待。


(f)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措 施。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1 、本 基金 对债 券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因此 ,本基 金将 无法 完全 避免债券市 场系统性 风险。 此 外, 本基金 不直 接买 入股票 、权 证等权 益类 金融 工具 ,因 所持可 转换 公司 债券转 股 形成的股票 、因投资 于分离交 易可转债 而产生的 权证 ,在其可上 市交易后 不超过 10 个 交易 日的时间内 卖出。因 此,本基 金需要承 担上述股 票、 权证无法在 10 个交易日 的时间内 卖出 从而增加净 值波动的 风险。 2、在本基金的封 闭运作期间 ,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能 赎回基金份额, 因此,若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错过某 一开放 期而 未能赎 回,其 份额 将转入 下一 封闭 期,至 少至下 一开 放期方 可赎 回。 3、本基金开放期 内单个开放 日出现巨额 赎回的,基 金管理人对符合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 同》 约定的 赎回申 请应 于当日 全部予 以办 理和确 认。 基金 经理会 对可能 出现 的巨额 赎回 情 况进行 充分 准备并 做好流 动性管 理, 但当基 金在单个 开放日 出现 巨额赎 回被全 部确认 时 , 赎 回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仍 有可能 存在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风 险,未 赎回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有可能承 担短期内 变现而带 来的冲击 成本对基 金净 资产产生的 负面影响 。 4、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风险 (1)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发行 人可能由于 规模小、经营历 史短、业绩 不稳定 、 内 部治 理规范 性不够 、信 息透明 度低等 因素 导致其 不能 履行 还本付 息的责 任而 使预期 收益 与 实际 收益发 生偏离 的可 能性, 从而使 基金 投资收 益下 降。 基金可 通过多 样化 投资来 分散 这种非系统 风险,但 不能完全 规避。 (2)流动性风险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由 于其转让方 式及其投资持有 人数的限制 ,存在 变 现困难或 无法在适 当或期望 时变现引 起损失的 可能 性。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系 统出现 故障 产生的风险 ;


2、战争、自然灾 害等不可抗 力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的 损失,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3、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十 八 、基 金的 终止 与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本 合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对 于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经自完成备案 手续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 在指定媒 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自出 现《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对基 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款 并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例 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十 九 、基 金合 同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义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服务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 (2)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义 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限 于 : (1)依法募 集资金; (2)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 合同》收取 基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 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 基金 合同》 及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 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获 得《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 )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 利,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 权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14)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他 为 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非交易 过户的业 务规则; (1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限 于 : (1)依法募集资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 产;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 基金 合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 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3) 按《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 金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 时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公 开资 料,并 在支 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 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 印件; (18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 配 ; (19)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 违 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 应当 对第 三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为承担责 任; (23)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件 ,《基金 合同》不 能生效, 基 金管 理人承 担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 购人; (25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义 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 但 不限 于 : (1)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 同》及 国 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形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 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限 于 :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 全,保 证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自 有财 产以 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 所托 管的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资金划 拨、账册 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 立; (4)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 产;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 在各 重要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行为,还 应当说明 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 (11 )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付基 金收 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 配合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 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 管机构,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 其退任而免 除; (20) 按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 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召集 、议事及 表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一)召开 事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以基 金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下 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2 )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基 金销售 服务 费;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 回费 率 ;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 变化; (6)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 形。 (二)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 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 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 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5、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 或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干扰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 会议召开 前 30 日,在 指定媒体公告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证 明的内容要 求(包括但 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 等)、送达 时间和地 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 方式并进行 表决的情况 下,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 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 3、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表对 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 计票 效力。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 会方 式或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 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 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 确定 。 1、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 出席,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 管人不 派代表 列席 的,不 影响表 决效 力。现 场开 会同 时符合 以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并且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与基金管 理人持有 的登 记资料相符 ; (2)经核对,汇 总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的 基金 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召集 人可 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时间的3 个 月 以后、6 个月 以内,就 原定审议 事项重 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的基金 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 份额的三分 之一(含 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 讯开会系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约定 通知基金托 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督 。会 议召 集人在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 金管理 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 通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不 参加收 取书 面表决 意见 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 (3)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 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基 金份额 小于 在权益 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 月以 内,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应 当有代 表三 分之一 (含三 分之 一)以 上基 金份 额的持 有人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 (4) 上述 第(3 )项 中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 意 见的 代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 与基金登 记注册机 构记录相 符; (五)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 事内 容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事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讨论的 其他 事项。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前及时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 现场 开会的 方式 下,首 先由 大会主 持人 按照下 列第七 条规 定程序 确定 和公布 监 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主 持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形 成大 会决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出席 会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其 出席会 议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则 由出 席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 之一以 上(含 二分之 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拒不出 席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议 的效 力。 会 议召 集人应 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 加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 称 ) 和联系方式 等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 工作日 内在公 证机 关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一 般决议须经 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 人 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 分之一)通 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 2、特别决议,特 别决议应当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 分 之二 以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做 出。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人、终 止《基金 合同》、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合并 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 取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 决视 为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表面符 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书面 表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 总数。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或 大 会虽 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但 是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未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 持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点 。监 票人 应当进 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 点后,大 会 主持人 应当当场 公布 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讯 开会的 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由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 结果。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 手续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如果采 用通 讯 方式 进行表 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文 、公 证机构 、公 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本 合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对 于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经自完成备案 手续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 在指定媒 体公告。 (二)《基 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 友 好协 商未能 解决的 ,应 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按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仲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均有约 束力,仲 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 担。 争 议处 理期间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 ,继 续忠 实、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和营业场 所查阅。


二 十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成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金 字[1998]31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以及 中国 证监会许可 的其它业 务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信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朝阳门北 大街 8 号 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批准设立文 号:国办 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证监 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经 营范 围:吸 收公 众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 兑与 贴现; 发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行 、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 债 券;从 事同 行业拆 借;买 卖、代 理买 卖外汇 ;从事银 行卡业 务; 提供信 用证服 务及担 保 ; 代 理收 付款项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结汇 、售 汇业务 ;经 国务 院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批 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 监督 权 1.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本 基金将投 资于以下 金融工具 :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主要为 依法 发行的 固定 收益类 品种, 包括 国内依 法发 行交易 的国 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公 司债 、央行 票据、 地方 政府债 、中 期票 据、短 期融资 券、 可转换 债券 ( 含分 离交易 可转债 )、 资产支 持证券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次级债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直接 买入 股票、 权证等 权益 类金融 工具 ,因 所持可 转换公 司债 券转股 形成 的股票、因 投资于分 离交易可 转债而产 生的权证 ,在 其可上市交 易后不超过 10 个交易 日的 时间 内卖出 。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为:本基 金对债券资 产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 但在 每 次开 放期前 三个月 、开 放期内 及开放 期结 束后三 个月 的期 间内, 基金投 资不 受上述 比例 限 制 ; 开 放 期 内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2.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1) 本基 金对 债券资 产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的 80% ,但 在每 次开 放期前 三 个 月、开放期 内及开放 期结束后 三个月的 期间内, 基金 投资不受上 述比例限 制; (2)开放期内保 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 款等;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10) 本基金 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 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11)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10 %; (12 )本基 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 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3 )本基 金持有单 只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14) 本基金 封闭 期内 投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的剩余 封 闭 运作 期;本 基金在 开放 期内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不得超 过投 资日至 下一 封闭期到期 日的期限 ; (15) 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40%; (16) 开放期 内,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不 得超 过该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5%。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 素 致使 基金不 符合前 述所 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7) 本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 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 持一致; (18)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开 放式基 金(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定 期 开 放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19)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不 得 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20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2)、 (12)、(16)、(17 )条外,因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 并、基 金 规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3.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 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本基金 禁止 从事下列行 为: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依照法 律法规有 关规定, 由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其他活 动。 对上述事项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 规定。 4.基金托管人依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限 制进行 监督。 根 据法 律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从 事的 关联交 易的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事 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有 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机 构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名单 及其更 新 , 加 盖公 章并书 面提交 ,并 确保所 提供名 单的 真实性 、完 整性 、全面 性。名 单变 更后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于 2 个 工 作日内进行回函 确认已知名 单的变更。 名 单变 更时间 以基金 管理 人收到 基金托 管人 回函确 认的 时间 为准。 如果基 金托 管人在 运作 中 严格 遵循了 监督流 程, 基金管 理人仍 违规 进行交 易, 并造 成基金 资产损 失的 ,由基 金管 理人承担责 任,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 损失和责 任。 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方进 行法 律法 规禁 止基 金从事 的交 易时 ,基金 托 管 人应 及时提 醒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取 必要 措施阻 止该 交易 的发生 ,若基 金托 管人采 取必 要 措施 后仍无 法阻止 该交 易发生 时,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和 责任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对于 交 易所 场内 已成交 的违 规交 易,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相关 法律 法 规和 交易所 规则的 规定 进行结 算,同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损失和责 任。 5.基金托管人依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 监督。 (1)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于基 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时面 临的交易 对手资信 风险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作 之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规 及行 业标 准的银 行 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 的名 单,并 按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在 该名单 中约定 各交 易对手 所 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名 单后 2 个 工作日内通过电 话或回函与 管理人确认 收 到该名 单。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每半 年对 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结 算方式 进行更 新 , 名单中增加或减 少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 手时须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于 2 个 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收 到后 ,对名 单进行 更新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基金 托管人 书面 确认后 ,被 确 认调 整的名 单开始 生效 ,新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 易 ,仍 应按照 协议进 行结 算。如 基金管 理人 根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 对手 名单及 结算方 式的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易 对手发 生交 易前与 基金 托管人协商 解决。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与 不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易 , 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撤销 交易, 经提 醒后基 金管理人 仍执行 交易 并造成 基金资 产损失 的 ,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责 任。 (2)基金托 管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的交 易方式的 控制 基金 管理人 在银 行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现券 买卖 和回 购交 易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中 约 定 的该 交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没 有按 照 事先 约定的 有利于 信用 风险控 制的交 易方 式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 人与 交易对 手重新 确定 交易方 式,经 提醒 后仍未 改正 并造 成基金 资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担责 任。 (3)基金管 理人有责 任控制交 易对手的 资信风 险, 按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的交 易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不 履行 合同 而造成 的 纠 纷及 损失。 若未履 约的 交易对 手在基 金管 理人确 定的 时间 内仍未 承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 法律 责任的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对相应 损失 先行予 以承 担, 然后再 向相关 交易 对手追 偿。 基 金托 管人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市 场成交 单对 合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督 。如基 金托 管人事 后发 现 基金 管理人 没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易 对手 进 行交 易时 ,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提 醒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 损失和责 任。 6.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证券行为 的紧急 通 知》 、《关 于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题 的通知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流通 受限证 券与 上文所 述的流 动性 受限资 产并 不完 全一致 ,指由 《上 市公司 证券 发 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部 分等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不 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 时停牌的证 券 、已发行 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 通受限证 券。 (2)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首 次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 批准的 有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 制制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 股票, 基金管 理人 还应提 供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的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上 述资 料应包括但 不限于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 额度 和投资比例 控制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应 至少 于首 次执行 投资 指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 人 ,保 证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行 审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到 上述资 料后 两个工 作日 内, 以书面 或其他双 方认可的 方式确认 收到上述 资料 。 (3)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前,基金管 理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 有 关必 要书面 信息。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完 整,并 应至少 于拟 执行投 资指 令前将上述 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 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 应对基金管 理人是否遵 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情 况 进行 监督, 并审核 基金 管理人 提供的 有关 书面信 息。 基金 托管人 认为上 述资 料可能 导致 基 金出 现风险 的,有 权要 求基金 管理人 在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就该 风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 行补 充书面 说明, 否则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拒绝执 行有 关指 令。因 拒绝执 行该 指令造 成基 金财产损失 的,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 责任,并 有权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如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无 法达 成一致 ,应 及时 上报 中国 证监会 请求 解决 。如果 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监 督职责 ,则不 承担 任何责 任。如果 基金托 管人 没有切 实履行 监督职 责 , 导致基金出 现风险, 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 连带责任 。 7.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投资中期 票据的监 督 (1)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基金 在投资中期 票据前,基 金管理人须根据 法律、法规 、监管 部 门的 规定, 制定严 格的 关于投 资中期 票据 的风险 控制 制度 和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并书 面 提供 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 人依据 上述 文件对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中期票 据的 额度和 比例 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 监管部门发 布的法律法 规对证券投 资基金投资中期 票据另有规 定的, 从其约定。 (3)基金托管人 有权监督基 金管理人在 相关基金投 资中期票据时的 法律法规遵 守情况 , 有 关制度 、信 用风险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的 完善情况 ,有关 额度 、比例 限制的 执行情 况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上 述事项 违反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以 及本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纠 正。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 金管理 人应按 相关 托管协 议要求 向基 金托管 人及 时发 出回函 ,并及 时改 正。基 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 事项未 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未能 切实 履行监 督职 责,导致基 金出现风 险,基金 托管人应 承担连带 责任 。 8.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 款银 行进行监督 。 基 金投 资银行 定期 存款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要 求 选 择存 款银行 并及时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款 的交 易对手 是否 符合法律法 规相关规 定进行监 督。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应符合如 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与存款 银行建立定 期对账机制,确 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 算的真实 、准确。 2、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相关 规定,就本 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另行签订 书面协 议 ,明 确双方 在相关 协议 签署、 账户开 设与 管理、 投资 指令 传达与 执行、 资金 划拨、 账目核 对、 到期兑 付、文 件保 管以及 存款证 实书 的开立 、传 递、 保管等 流程中 的权 利、义 务和 职责,以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权益 。 3、基金托管人应 加强对基金 银行存款业 务的监督与 核查,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 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 实书等有 关文件, 切实 履行托管职 责。 4、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在开展基金 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运作 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 规,以及 国家有关 账户管理 、利 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 定。 ( 二)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 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 ( 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及 其他运 作违 反《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 本 托管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一 个工 作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 回函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在 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 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违 反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拒绝执 行,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 他有 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并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基 金管理人 应依法承 担相应责 任。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 须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 托 管人 并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 ,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 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 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基 金托管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查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托 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行 分账 管理 、未执 行 或 无故 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违 反《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 、本 托管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并 予协 助配合 。基 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或 未在合 理期限 内确 认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管 理人 有义务 要求基金 托管人 赔偿 基金因 此所遭 受的损 失。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 理机构,同 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 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 性,在规 定时 间 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 并改正。 基 金托 管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 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基 金管理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除 依据法律法 规规定、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 协议约 定及基金管 理人的正 当指令外 ,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 的任何财 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 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账 户,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业 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 管业务实 行严格的 分账管理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整与 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金 财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 解决。 6.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资 产。 (二)募集 资金的验 资 基 金募 集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的 营业机 构或 在其 他银行 开 立的“基金 募集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 管理人委 托的 注册登记机 构开立并 管理。 基 金募 集期满 或基 金提 前结束 募集 时,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募集的 属于 本 基金 财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金 托管人 为本 基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专 户中,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 资金 当日出 具确认 文件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应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 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 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中 国注 册会计师签 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备 案条件, 由基 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 退款事宜 。 (三)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以 本基金的名 义在其营业 机构开立基 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 指令办理 资金收付 。本基金 的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金托 管人刻制 、保管和 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 足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 不得假 借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何 其他 银行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3.基金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管 理应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 以及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的 有关规 定。 (四)基金 证券账户 与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的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 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 设证券账 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的 名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 圳分 公司开立基 金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用于 证券清算 。 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出借 和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五)债券 托管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 理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 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 借 市场 的交易 资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交 易;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以基金 的名义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账 户, 并由 基金托 管人负 责基 金的债 券的 后台匹配及 资金的清 算。 2.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一起负责 为基金对外 签订全国银行间 国债市场回 购主协 议,正本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管理 人保存副 本。 (六)其他 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在 本托 管协议 生效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 投 资品 种的投 资业务 时, 如果涉 及相关 账户 的开设 和使 用, 由基金 管理人 协助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 ,开立有 关账 户。该账户 按有关规 则 使用并 管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 物证券、 银行定期 存款 存单等有价 凭证的保 管 基 金财 产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保 管库 ;其 中实物 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国 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 公司或 票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库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属于 基金托 管人控 制下 的实物 证券 在基 金托管 人保管 期间 的损坏 、灭失 ,由 此产生 的责任 应由 基金托 管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 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签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 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大 合同 的原件 分别应 由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保管。 基金 管理人 在代 表 基金 签署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应 保证 基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上 的正本 原件 ,以便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基 金管理人在 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 日内 通 过专 人送达 、挂号 邮寄 等安全 方式将 合同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合 同应存 放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各自文 件保管部 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 法取得二份 以上的正 本的,基 金管理人 应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加盖 授 权业务 章的 合同传 真件,未 经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约 定范围 内 , 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 由基金管 理人保管 。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1.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复核 的时间和 程序 基 金资 产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日 基 金 资产 净值除 以该计 算日 基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 入基金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场 所的 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 露基 金净值 的非交 易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 估值原 则应 符合 基金合 同、《 证券 投资基 金会 计 核算 办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工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并以 双方认 可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后以双 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 理人,由 基金 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 以公布。 根 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审查基 金 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因 此,本 基金 的会计 责任 方是 基金管 理人,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 会计 问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 (二)基金 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应按 照相 关各 方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法 和 会 计处 理原则 ,分别 独立 地设置 、登录 和保 管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对相关 各方 各自的 账册 定 期进 行核对 ,互相 监督 ,以保 证基金 资产 的安全 。若 双方 对会计 处理方 法存 在分歧 ,应 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 方法为准 。 经 对账 发现相 关各 方的 账目存 在不 符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原 因 并 纠正 ,保证 相关各 方平 行登录 的账册 记录 完全相 符。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的原因 而影响到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和公告 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 为准。 2、基金定期 报告的编 制和复核 基 金财 务报表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 编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应 于 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 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 六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 金管理人对 招募说明 书进行更 新, 并 将更 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全文登 载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摘要 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基金管 理人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季度 报告编制 并公告; 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 后 60 日内 完成半年 报告编制 并公告; 在 会计年度结 束后 90 日 内完成年 度报告 编制并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完成 报表编 制, 将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在 双方 约定的 时间内 完成 基金年 度报告 的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中 ,发 现双方 的报 表 存在 不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查 明原 因, 进行调 整,调 整以 国家有 关规 定为准。 核 对无 误后, 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 盖业 务印鉴 或者 出具 加盖托 管 业务部门公 章 的复核 意见书, 相关各方 各自留存 一份 。 基 金托 管人在 对财 务会 计报告 、季 度、半 年度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章 确 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 确认书, 以备有权 机构对相 关文 件审核时提 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 当在公开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须分 别妥 善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 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的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照 目前相 关规 则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保管方 式可 以采用电子 或文档的 形式。保 管期限为15 年。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及 时向基 金托 管人定 期或 不定期 提交下 列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的内 容必须 包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基金 托管 人可以采用 电子或文 档的形式 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保 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 托管 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守 保密 义务。 若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由 于自 身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 有 关法规规定 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 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 可 以解决 的, 应提交 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根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的 地点为 北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相关 各方 均有 约束力 ,仲裁 费用 、律师 费由 败诉方承担 。 争 议处 理期间 ,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 合同和托 管协议规 定的义务 ,维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终止 1.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 协议 双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 变更 。变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 。本托管 协议 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生 效。 2.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终 止: (1)基金合 同终止; (2)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 止事项 。


二 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服务内 容, 由基 金管理 人 在 正常 情况下 向投资 者提 供,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实 际业 务情 况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场的变 化,不断 完善并增 加和修改 服务项目 。


一、营销创 新及网上 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 者的交易 方式和渠 道,基金 管理人为 投资 者提供多种 形式的交 易服务。


在 营销 渠道创 新方 面, 本基金 管理 人大力 发展 基金 电子 商务 ,并已 开通 基金 网上交 易 系统,投资者可 登陆本基金 管理人的网 站(www.phfund.com ) ,更加方便 、快捷地办 理基 金 交易 及信息 查询等 已开 通的各 项基金 网上 交 易业 务。 同时 ,投资 者可关 注鹏 华基金 官方 微信账号(微信号:penghuajijin) ,快速实现净值查询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实现 账 户查 询功能 和交易 功能 。基金 管理人 也将 不断努 力完 善现 有技术 系统和 销售 渠道, 为投 资者提供更 加多样化 的交易方 式和手段 。


二、信息定 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 )、短信平台、呼叫中心(400- 6788-999;0755-82353668 )等渠道 提交信息定 制申 请,在申请获基金 管理人确认 后,基金 管理人将通过信 件、手机短信 、E-MAIL 等方式为 客 户发送所定制的 信息。信件定 制的内容 为 季度 纸质对 账单, 手机 短信可 定制的 信息 包括: 月度 短信 账单、 公司最 新公 告、持 有基 金 周末 净值等 ;邮件 定制 的信息 包括: 鹏友 会周刊 、电 子对 账单等 信息。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业务发展 需要和实 际情况, 适时调整 发送的定 制信 息内容。


三、在线咨 询服务


投 资者 可通 过在 线客 服、 短信 接收 平台 、鹏 华基 金官方 微信 (微 信号 :penghuajijin ) 等网络通讯 工具进行 业务咨 询 ,基金管 理人 7*24 小 时提供智能 机器人咨 询服务, 在工作时 间内有专人 在线提供 咨询服务 。


四、客户服 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动 语音 系统提供每 周 7× 24 小时 基金账户 余额、交易 情况、基 金产品信 息与服务 等信息查 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30 -21:00 的坐 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该热 线获 得业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五、客户投 诉受理服 务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直 销和 销 售机 构网 点柜台 、基 金管 理人 设置 的投诉 专线 、呼 叫中心 人 工热线、书 信、电子 邮件等渠 道,对基 金管理人 和销 售机构所提 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 。


电 话、 电子邮 件、 书信 、网络 在线 是主要 投诉 受理 渠道 ,基 金管理 人设 专人 负责管 理 投诉电话(0755-82353668 )、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各销售机 构受理后 反馈给本 基金管理 人跟进处 理。


二 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 事项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将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息 披露办 法》等 相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内 容与格 式进 行披 露,并 至少在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手机 银行渠道 基金 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 申购费率 优惠的公 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9 月29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众升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申购 (含定期定 额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10 月 18 日 鹏华丰实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10 月 20 日 2018 年第三 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10 月 26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个人投 资者 开立基金账 户的证件 类型的公 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11 月 15 日 鹏华丰实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开放 申购、赎回 和转换业 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11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北京百 度百 盈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 分基金销 售机 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12 月 18 日 鹏华基金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 与邮储银 行个 人网上银行 和手机银 行基金申 购费率优 惠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12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中国农业 银行个人 网银和掌 上银行基 金申 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12 月 29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设客服热 线的 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12 月 29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上海利得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申购(含 定期 定额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9 年 1 月16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上海利 得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旗 下部分基 金销售机 构的 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9 年 1 月16 日 2018 年第四 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 》 2019 年 1 月2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在 浙江 金观诚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暂停 办理相关 销售 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证 券日报》 2019 年 1 月22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上海基 煜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旗 下部分基 金销售机 构的 公告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2 月26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上海基 煜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旗 下部分基 金销售机 构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2 月26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上海基 煜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旗 下部分基 金销售机 构的 公告 《证券时报 》 2019 年 2 月26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澄清公 告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澄清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澄清公 告 《证券日报 》 2019 年 3 月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澄清公 告 《证券时报 》 2019 年 3 月1 日 上述披露事 项的披露 期间自 2018 年 9 月 10 日至2019 年3 月9 日 止。





二 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 招募 说明书 按相 关法 律法规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销 售机构 等的 办公 场所, 投 资 人可 在办公 时间免 费查 阅;也 可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在合 理时 间内获 取本招 募说 明书复 制件 或 复印 件,但 应以招 募说 明书正 本为准 。投 资人也 可以 直接 登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进 行查 阅。 基金管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


二 十 四、 备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 会注册的 鹏华丰实 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募 集的文件 2、《鹏华丰 实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3、《鹏华丰 实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4、法律意见 书 5、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 阅方式: 1、存放地点:《 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处 ;其余 备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处 。 2 、查 阅方式:: 投资人 可在 营业时 间免费 到存 放地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