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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货币A(519509)

浦银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浦 银 安盛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浦 银安 盛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2019 年 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浦银安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 信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内容截 止日:2019 年 3 月 9 日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经 2010 年10 月2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0】 1479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合同生效日期:2011 年3 月9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 ,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 货币市场,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 投资人 购买本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
银行或存 款类金 融机构 ,基金管 理人不 保证基 金一定盈 利,也 不保证 最低收益。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 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 理性判断市场 , 对认(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 但同时也
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
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险 ,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 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投资策 略 所 特 有 的 风 险 等 等 。 
投资有风险 , 投资人在认(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 合同》 。过往 业绩并不 代表将 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次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
日为2019 年3 月 9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2018 年 12 月31 日 (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1 
目


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 4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9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22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26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分 类 ............................................................................... 47 第 七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49 第 八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50 第 九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及 其他 注册登 记业 务 .................................... 51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61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80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81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 86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89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91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92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 98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102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105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2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20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 务 ........................................................ 134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136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38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139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3 第 一部 分


绪言 《浦银安 盛 货币 市场 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以下 简称“ 本招募 说明书” ) 由浦银安 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依 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 则 (试行) 》 、 《货币市 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 《暂行规定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 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 以下简称 “ 《流动 性风 险管理规 定》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以及 《浦银 安盛 货 币市场 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以 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基金 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 或对本招 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 明 书根 据本基 金的 《基 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 《基金 合同 》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 者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 资 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 《 基金合同》。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4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 指《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 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 部门规章、 规范 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所作出的修订、补充和有权解释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7 日颁布同年8 月 8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暂行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2004 年8 月16 日颁布、 同日 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颁布机构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5 15.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金 合同约 束,根 据基金合 同享有 权利并 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 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可 投资于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的自 然人 19.机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投 资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金 的、在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 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现实 有效的 相关法 律 法规规 定可以 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者、机 构投资 者和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 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 人或代 销机构 宣传推介 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 构 :指 符合 《销售办 法》和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7.会员单 位:指 由中 国证监会 核准的 具有开 放式基金 代销资 格,经 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28. 场外: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 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外认购或 申购的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即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中 29. 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 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认购或申购的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即 中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6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 30.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 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1.注册登 记业务 :指 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 交收业 务,具 体内容包 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 销售业务的 确认、 清算 和交收 、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2.注册登 记机构 :指 办理注册 登记业 务的机 构。基金 的注册 登记机 构为 浦银 安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浦银安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务的机构 33.基金账 户 :指 注册 登记机构 为投资 人 开立 的、记录 其持有 的、基 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构 为投资 人 开立 的、记录 投资 人 通过该 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 同生效 日 : 指基金募 集达到 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6.基金合 同终止 日: 指基金合 同规定 的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出 现后 ,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37.基金募 集期 : 指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 日起至 发售结束 之日止 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3 个月 38.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 日:指 销售 机构 在规定时 间受 理 投资 人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 务 申请的工 作日 41.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42.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43.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 业务 规则》: 指《 浦银安盛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7 45.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 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 投资 人 根据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 明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基金 合同规 定的条 件要求 将 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48.基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照 基金合 同 和基金 管理人 届时有 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持 有的同 一基金账 户下的 基金份 额从某一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50.证券账 户: 指 投资 者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 司开立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内认 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该证券账户 51.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资 人通过 有关销 售机构提 出申请 ,约定 每期扣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销售服 务费: 指本 基金用于 持续销 售和服 务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费 用,该笔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3.基金份 额分类 : 本 基金根据 投资人 持有基 金份额的 数量等 的不同 ,分别设 置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 每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费用。 不同类别的基金 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费用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4.摊余成 本法: 指估 值对象以 买入成 本列示 ,按照票 面利率 或协议 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5.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 按照相 关法规 计算的每 万份基 金 份额 的日已实 现收益 56.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7.巨额赎回:指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8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8.元 :指人民币元 59.基金收 益 :指 基金 投资所得 票据投 资收益 、 债券利 息、买 卖证券 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0.基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 有价证 券、银行 存款本 息、基 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3.基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 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4.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 操作障 碍等原 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银 行存款)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 就本基金而言, 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产, 但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65.指定媒 体 :指 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用 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66.不可抗 力 :指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法 预见、 无法 克服 、无法 避免且 在 基金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 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 分履行 基金合同 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 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 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 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9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 号3 幢31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成立时间:2007 年8 月5 日 法定代表人:谢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91,000 万元 股权结构: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51%的股权; 法国安盛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持有39% 的股权;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持有 10%的股权。 电话: (021)23212888 传真: (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 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徐薇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谢伟先生, 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 曾任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分行金 水支行副行长, 河南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 许昌市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发展管理部总经理, 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 理兼投行业务部、 发展管理部、 大客户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州分行党委 书记、 行长,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金总部总经理,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金融市场部 总经理。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董事会秘书, 兼任金融市场业 务总监。自2017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自 2017 年4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长。 Bruno Guilloton 先生, 副董事长, 法国国籍, 毕业于国立巴黎工艺技术学院。 于 1999 年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巴黎)公司,担任股票部门主管。2000 年至 2002 年,担任 安盛投 资管理 (东京) 公司首 席执行 官。2002 年 ,任职 安 盛罗森堡 公司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10 和安盛投 资管理 公司的 亚洲区域 董事。2005 年起,担 任安盛 投资管 理公司内 部审 计全球主 管。2009 年 起任安盛 投资管 理公司 亚洲股东 代表。 现任安 盛投资管 理公 司亚太区 CEO。自 2015 年 2 月起兼任安盛罗 森堡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董事。现另 兼任 Foch Saint Cloud Versailles Sci 及 Fuji Oak Hills 公司董事。自 2009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副董事长。2016 年12 月起兼任安盛投资管理 (上海) 有限公 司董事长。 刘长江先 生,董 事,硕 士研究生 。曾任 中国工 商银行总 行基金 托管部 副处长、 处长;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 企业年金部、 期货结算部总经理, 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任资产托管 部、 企业年金部、 期货结算部总经理, 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总行金融市场业务工作党委副书记。自 2011 年 3 月 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廖正旭先 生, 董事, 斯 坦福大学 理学 硕士和 纽 约科技大 学理学 硕士 。1999 年 加盟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先后担任亚太区 CIO 和 CEO,安盛罗森堡日本公司 CIO。2010 年任命为安盛-Kyobo 投资管理公司 CEO。2012 年起担任安盛投资管理公 司亚洲业务发展主管。自 2012 年 3 月起兼任 本公司董事。2013 年 12 月起兼任本 公司旗下子公司 ——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6 年 12 月起兼任安 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 刘显峰先生, 董事, 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 曾任中国工商 银行北京市分行 办公室副 主任、 副主任 (主持工 作) 、 主任兼 党办主任 ,北京 分行王 府井支行 党委 书记、 行长;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党委委员、 纪委书记、 副行长, 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党委副书记 (主持工作) 、 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总行零售业 务管理部总经理。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零售业务总监, 信用卡中心党委书记、 总 经理。自2017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陈颖先生,复旦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律师、经济师。1994 年 7 月参加工作。 1994 年 7 月至 2013 年 10 月期间,陈颖同志先后就职于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 室历任科 员、 副主任 科员、 主任科员, 上海久事公司法律顾问, 上海盛融投资有限 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 上海国盛 (集团) 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执行总经 理, 上海国盛集团地产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13 年10 月起就职于上海国盛集团资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11 产有限公司,现任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总裁。2018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郁蓓华女士,董事,总经理,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 年 7 月起,在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工作, 历任银行职员、 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 招商银行上海 分行会计部总经理、 计财部总经理,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 、 副行长, 招 商银 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 自 2012 年7 月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 自 2013 年3 月起兼 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 12 月至 2017 年 2 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 ——上海浦银 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 年 2 月起兼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 王家祥女士, 独立董事。1980 年至1985 年担任上海侨办华建公司投资项目部 项目经理,1985 年至 1989 年担任上海外办国际交流服务有限公司综合部副经理, 1989 年至 1991 年担任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部副经理,1991 年至 2000 年担任正信银行 有限公司 (原正 大财务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2000 年至2002 年担 任上海实业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2 年至2006 年担任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 司顾问。自2011 年 3 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韩启蒙先生,独立董事。法国岗城大学法学博士。1995 年 4 月加盟基德律师 事务所担任律师。2001 年起在基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地合伙人。2004 年起担任基 德律师事务所上海首席代表。2006 年1 月至 2011 年9 月, 担任基德律师事务所全 球合伙人。2011 年 11 月起至今,任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 2013 年 2 月 起兼任本公司独立 董事。 霍佳震先 生, 独立董 事 ,同济大 学管 理学博 士 。1987 年进 入同 济大 学工作, 历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 副教授、 教 授, 同济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处处长、 副院长、 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现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师、 BOSCH 讲席教授。自2014 年 4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董叶顺先 生, 独立董 事 。中欧国 际工 商学院 EMBA ,上海 机械 学院机 械工程学 士。 现任火山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 董叶顺先生拥有 7 年投资行业经历, 曾任IDG 资本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合伙人及和谐成长基金投委会成员, 上海 联和投资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 海联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 司、MSN( 中国) 有限 公司、南 通联亚 药业有 限公司等 公司董 事长。 董叶顺先 生有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12 着汽车、电子产业近 20 多年的管理经验,曾任上海申雅密封件系统、中联汽车电 子、 联合汽车电子系统、 延峰伟世通汽车内饰系统等有限公司总经理、 党委书记职 务。自2014 年4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檀静女士 ,监事 长,澳 大利亚悉 尼大学 人力资 源管理和 劳资关 系硕士 研究生,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10 年4 月至2014 年6 月就职于 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曾先后担任人力资源部 副总经理,监事。2011 年 1 月起 至今就职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任行政人事部总经理。自 2015 年 3 月起兼 任本公司监事长。 Simon Lopez 先 生,澳 大利亚/英国 国籍。 澳 大利亚 莫纳什 大学法 学 学士、文 学学士。 2003 年8 月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公司 (英国伦敦) , 历任固定收益产品专家、 固定收益产品经理、 基金会计师和组合控制、 首 席运营官。 现任安盛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亚太区首席运营官。自 2013 年2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 陈士俊先生, 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2001 年7 月至2003 年6 月, 任国泰君安 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 究员。2003 年7 月至2007 年9 月, 任银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研究员、 研究部主管。2007 年10 月至今, 任浦银安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监, 2010 年12 月10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5 月14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 本面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4 月27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中证锐联 沪港深基本面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2018 年9 月 5 日起兼任浦 银安盛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 月29 日起兼 任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朱敏奕女士, 本科学历。2000 年至2007 年就职于上海东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部任客户主管。2007 年 4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市场策 划经理,现任本公司市场部总监兼互联网金融部副总监。自 2013 年 3 月起,兼任 本公司职工监事。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郁蓓华女士,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 年 7 月起,在招商银 行上海分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13 行工作, 历任银行职员、 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部总经 理、 计财部总经理,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副 总经理。自 2012 年 7 月 23 日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 2013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 司董事。2013 年 12 月至 2017 年 2 月兼任本 公司旗下子公司 ——上海浦银安盛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 年 2 月起兼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 喻庆先生,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和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学历, 中国人 民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 务总部高级 经理; 光大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 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督察长、 董事会秘书和监察稽核总监。2007 年8 月起, 担任本公司督察长。 李宏宇先 生, 西南财 经 大学经济 学博 士。1997 年起曾 先后 就职于 中 国银行、 道勤集团和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从事联行结算、 产品开发以及基金 研究和投资工作。2007 年 3 月起加盟本公司,历任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监、市场营 销部总监、首席市场营销官。自 2012 年 5 月 2 日起,担任本公司副 总经理兼首席 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 上海社会科学院政治经济学博士。 曾任安 徽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经 济管理系教师; 大通证券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经理; 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高 级副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货币市场及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交银康联保险人寿有限 公司投资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2018 年 6 月起,担 任本公司副总经理。2019 年2 月起,兼任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廉素君女士, 华中科技大学金融学硕士。2012 年3 月至2013 年 6 月在第一创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稽核与风险管理岗;2013 年 7 月至 2017 年 11 月在郑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 担任投资交易岗。2017 年11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在固定收益投资部任货币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2019 年 3 月起兼任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及浦银安盛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钟明女士, 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05 年至2017 年5 月就职于兴全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在基金运营部、 交易部、 基金管理部、 固定收益部任职, 曾 任兴全添利宝基金、 兴全货币基金、 兴全稳益债券基金、 兴全天添益基金基金经理,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14 加盟浦银安盛前,任兴全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2017 年 5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公 司, 在固定收益投资部担任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2017 年11 月 1 日起担任公司 旗下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盛勤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以及浦银安盛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月10 月起担任公司旗下 浦银安盛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12 月起担任公司旗下浦银 安盛普瑞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周文秱,任职时间 2011 年 3 月 9 日至 2012 年 4 月26 日;薛 铮,任职时间 2012 年 2 月 1 日至 2013 年 5 月 16 日;蒋文玲,任 职时间 2012 年 11 月30 日至 2014 年 1 月7 日; 吕栋, 任职 时间 2014 年1 月7 日至 2015 年2 月9 日;康佳燕,任职时间 2014 年6 月19 日至 2017 年12 月25 日。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郁蓓华女士, 本公司总经理, 董事, 全资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 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 吴勇先生,本公司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蒋建伟先生,本公司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陈士俊先生,本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本公司职工监事。 蒋佳良先生,本公司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郁蓓华女士, 本公司总经理, 董事, 全资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 钟明女士,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涂妍妍女士,本公司信用研究部副总监。 督察长、 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其他基金经理及基金经理助理列席投资决策委员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15 会会议。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 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严格遵 守现行 有效的 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 《基金 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有 关规定的 行为 发生。 (二)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 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 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16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 证券交 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等手 段操纵 市场价 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概述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17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的 发展规划 ,在 充 分考虑 内外部环 境的基 础上, 通过建立 组织机 制、运 用管理方 法、 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 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设 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 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度构 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 基金 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 基金管 理人的 经营运作 严格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行业监 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 和化解 经营风 险,提高 经 营管 理效益 ,确保经 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受 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 基金管 理人成 为一个决 策科学 、经营 规范、管 理高效 、运作 安全的持 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内部监 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 是内部 控制其 他要素的 基础, 它决定 了基金管 理人的 内部控 制基调, 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 为此, 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 营造一 个好的控制环境。 首先, 从 “硬控制” 来看, 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人治理结 构原则, 设置了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 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设置和授权 分工,操 作相互 独立。 其次,基 金管理 人更注 重“软控 制” , 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层 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方式, 培养全体员 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加强全体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 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 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 务部门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18 对各自部门潜在风险的自我管理和检查; 第二层次为公司总经理领导的管理层、 风 险控制委员会、 风险管理部的风险管理; 第三层次为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 管理,包括董事会、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内部审计。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 通过各种预防性的、 检查性的和修正性的 控制措施, 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 尤其是强调对于基金资 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严格岗位分离,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明确授权控制; 对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 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 理人建 立清晰 、有效的 垂直报 告制度 和平行通 报制度 ,以确 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 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的 各项规章制度, 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 审计部 、法律 合规部负 责监督 检查基 金和公司 运作的 合法合 规情况、 公司内部 风险控 制以及 公司内部 控制制 度的执 行情况, 保证内 部控制 制度的落 实。 各部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 并协 助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 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 实现一线业务岗 位、 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 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动 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 包括基 金管理 人的各项 业务、 各个 部 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 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 性原 则 :各机 构、部门 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基金 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 效益原 则:基 金管理人 运用科 学化的 经营管理 方法降 低运作 成本,提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19 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 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 内部控制 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 健全、 合理的内 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得 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 “决策系统” 、 “执行系统” 、 “监督系统” 三个方面。 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实 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之 间的关系。 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的一 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执行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 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基金 投资运作和内部 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 执行系统进行全程、 动态的监控, 监督的 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划分, 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 ——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 会专门 委员会 及督察长 —— 根据 董事 会的授权 对基金 管理人 的经营活 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3、审计 部 ——根 据总 经理及督 察长的 安排, 对基金管 理人的 经营活 动及各职 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 (五)内部控制层次 1、员工 自律和 部门主 管的监控 。所有 员工上 岗前必须 经过岗 位培训 ,签署自 律承 诺书, 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 保证良好的 职业操守; 保证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等。 基金管 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范围之内, 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 监督 和控制, 保 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 风 险 管 理 负 直 接 责 任 ; 2、管理 层的控 制。管 理层采取 各种控 制措施 ,管理和 监督各 个部门 和各项业 务进行, 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 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20 行承担责任; 3、董事 会及其 专门委 员会的监 控和指 导。所 有员工应 自觉接 受并配 合董事会 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 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议应 予采纳,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负最终 责任。 4、督察 长、审 计部负 责对基金 管理人 内部控 制和风险 控制的 充分性 、合理性 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六)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规范公司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 流程, 是 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司为执行内部控制措施以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在 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有关规定的基础上, 制定了一套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从其制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分为两个大的层次: 1、 《公司章程》 —— 《 公司章程》 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纲领性文件, 是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础, 是确 定 公 司 与 其 他 相 关 利 益 主 体 之 间 关 系 基 本 规 则 以 及 保 证 这 些 规 则 得 到 具 体 执 行 的 依据; 2、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内部控制大纲。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 《公司章程》 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 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应经董事会的审阅与 批准。 2)基本 管理制 度。基 本管理制 度主要 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从 规范公 司管理和 业务开展的角度出发, 以业务为中心, 就业务开展的目标、 原则、 过程、 风险控制 等方面作出规定, 以指导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应经董事会的审 阅与批准。 ; 3)公司 其他制 度、部 门规章和 业务管 理流程 。公司其 他制度 、部门 规章和业 务管理流程主要在执行内部控制大 纲和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以业务管理环节和 部门管理为中心, 对业务操作管理方法、 具体流程及部门管理方法及岗位职责等作 出明确和细化的规定, 以规范部门内部和部门与部门之间、 具体业务操作环节等工 作的开展。 公司其他制度、 部门规章及业务管理流程应经公司管理层的审阅与批准。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21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维持、 完善、 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 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特 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完备, 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 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22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2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有效期至 2020 年09 月09 日) ;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 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从事同业拆 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 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汇业务; 代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 办理 黄金业务; 黄 金进出口; 开展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 保险资金、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 管业务; 经国务 院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构 批准的 其他业务 。 (企 业依法 自主选择 经营 项目 , 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 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中信银行(601998.SH 、0998.HK)成立于 1987 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中 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 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23 的商业银行, 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 伴随中国经济的 快速发展,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 2005 年 8 月, 正式更名 “中信银行” 。2006 年12 月, 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 有限公司 为股东 ,正式 成立中信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同 年,成 功引进 战略投资 者, 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 (BBVA) 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2007 年4 月27 日, 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2009 年, 中信 银行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简称: 中信国金)70.32% 股权。 经过三 十年的发展, 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 是一家快速增 长并具有 强大综 合竞争 力的全国 性股份 制商业 银行。2009 年,中 信 银行通过 了美 国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订报告,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 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二、主要人员情况 方合英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代为履行行长职责。方先生于 2018 年 9 月 加入本行董事会。方先生自 2014 年 8 月起任 本行党委委员,2014 年 11 月起任本 行副行长,2017 年 1 月起兼任本行财务总监,2019 年 2 月起任本 行党委副书记。 方先生现同时担任信银 (香港) 投资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 (国际) 有 限公司及中信 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此前, 方先生于 2013 年5 月至2015 年 1 月任本行金 融市场业务总监,2014 年 5 月至 2014 年 9 月兼任本行杭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07 年 3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本行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3 年 9 月至 2007 年3 月历任本行杭州分行行长助理、 党委委员、 副行长;1996 年12 月至2003 年9 月在本行 杭州分 行工作 ,历任信 贷部科 长、副 总经理, 富阳支 行行长 、党组书 记, 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1996 年 7 月至 1996 年12 月任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城东办事处副主任;1992 年12 月至1996 年7 月在浙 江银行学校实验城市信用社信贷部工作,历任信贷员、经理、总经理助理;1991 年7 月至 1992 年12 月在浙江银行学校任教师。 方先生为高级经济师, 毕业于北京 大学,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拥有二十余年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 杨毓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杨先生自 2015 年 7 月 起任本行 党委委员,2015 年 12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此前,杨先生 2011 年 3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2006 年7 月至2011 年2 月任中国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24 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1982 年8 月至2006 年6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 河南省分 行工作 ,历任 计财处副 处长, 信阳分 行副行长 、党委 委员, 计财处处 长, 郑州市铁道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郑州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河南省分行党委副书 记、副行长(主持工作) 。杨先生为高级经济师,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 陈珞珈女士, 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代为履行部门负责人职责, 硕士 研究生学历。 陈女士 2014 年5 月至今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2007 年6 月至2014 年5 月在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工作, 历任公司业务二部副总 经理,长兴岛支行行长,公司业务管理部总经理,投行业务部总经理;2002 年 12 月至2007 年6 月在 HSBC Bank PLC 工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 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 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 中信银行本着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 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8 年末,中信 银行已托管 160 只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公 司、证券 公司资 产管理 产品、信 托产品 、企业 年金、股 权基金 、QDII 等其他 托管 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 8.44 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 控制目 标。强 化内部管 理,确 保有关 法律法规 及规章 在基金 托管业务 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基金托管业务 持续、 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 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 及时有效地发现、 分 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的风 险控制和 风险防 范工作 ;托管 部 内设内 控合规 岗,专门 负责托 管部内 部风险控 制, 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 控制制 度。中 信银行严 格按照 《基金 法》以及 其他法 律法规 及规章的 规定, 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制定了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 理办法》 、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和 《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 检查实施细则》 等一整套规章制度, 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 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25 4、 内部控制措施。 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 操作流程、 岗位职责、 行为规范等, 从制度上、 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 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 件, 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 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 录像、 录音监控系统, 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 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 管理等制度, 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 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开展多 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信 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托管 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运 作、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在限 期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 促基金 管理人改 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26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电话: (021)23212899 传真: (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 021)33079999 联系人: 徐薇 网址:www.py-axa.com 2、电子直销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 ( 目前支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 中 国建设银行借记卡、 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 兴业银行借记卡、 中信银行借记卡、 广 发银行借记卡、 平安银行借记卡、 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 上海农商银行借记卡、 上 海银行借记卡、 华夏银行借记卡、 招商银行借记卡、 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 交通银 行借记卡、中国银行借记卡、光大银行借记卡、民生银行借记卡 ) 交易网站:www.py-axa.com 微信服务号:浦银安盛微理财(AXASPDB-E) 客户端: “浦银安盛基金”APP 客服电话 :400-8828-999;( 021)33079999 (二)代销机构 1、场外代销机构 A. 银行、证券、期货公司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服务热线:95558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27 网址:bank.ecitic.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服务热线: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服务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服务热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服务热线:95594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28 网址:www.bosc.cn (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服务热线: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8)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服务热线:95577 网址:www.hxb.com.cn (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服务热线: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服务热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29 服务热线:021-33389888 网址:www.swhysc.com (1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 疆乌鲁 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区 ) 北京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 疆乌鲁 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区 ) 北京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服务热线: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3)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服务热线:95553 或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cn (1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服务热线:95521 或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服务热线: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30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服务热线: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至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至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服务热线: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会广场 43 楼广东 省广州市 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61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0 楼 5 楼,7 楼,8 楼,18 楼,19 楼,38-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服务热线:95575 网址:www.gf.com.cn (1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 道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服务热线: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31 法定代表人:兰荣 服务热线: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1)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服务热线: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服务热线:95587 或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服务热线: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4)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服务热线: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服务热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6)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服务热线: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27)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40 层-4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A 座40F-43F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服务热线: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28)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服务热线:41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306 号荣超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服务热线: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3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33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服务热线: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31)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服务热线: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2)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 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服务热线:95329 网址:www.zszq.com (33)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服务热线: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3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服务热线:95360 网址:www.nesc.cn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34 (35)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服务热线: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6)方正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200 号华侨国际大厦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200 号华侨国际大厦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高 利 服务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服务热线: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8)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浦 东 新区世 纪 大道 800 号 三层、六 层至 九层( 不 含六层 A 座) 法定代表人:和广北 客户服务热线:800-830-2066 网址: www.ncbchina.cn B. 第三方销售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35 (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服务热线:010-66045555 网址:www.txsec.com (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数米基金)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服务热线: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服务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服务热线: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万银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服务热线:4000598888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36 网址:www.zscffund.com (6)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服务热线: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厦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服务热线: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服务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服务热线:4008188000 网址:www.myfp.cn (1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37 服务热线: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1)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5 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SOHO 嘉盛中心30 层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服务热线: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12)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服务热线: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13)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1 幢A2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1 幢A2208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服务热线: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4)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2405 法定代表人:郭海霞 服务热线:4008955811 网址:www.yitfund.com (1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10 号楼12 楼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38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服务热线:957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16)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1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服务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7)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服务热线:4008666618 网址:www.lu.com (18)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服务热线: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fund.com (19)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 C5 栋汇付天下 总部大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服务热线:4008202819 网址:tty.chinapnr.com (20)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39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服务热线: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21)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乐融多源)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服务热线: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22)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2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陆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8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陆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801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服务热线: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24)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 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 元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40 服务热线: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25)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千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17 楼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26)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服务热线: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2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 技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A 座7 层 法定代表人:张彦 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28)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生胡同 31 号 5 号楼51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A 座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服务热线: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29)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3 号院1 号楼1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41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服务热线: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30)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服务热线: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31)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服务热线:4008188866 网址:fund.shengshiview.com (32)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海 淀 区东北旺 西路 中关村 软 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海 淀 区东北旺 西路 中关村 软 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服务热线: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3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E 世界财富中心A 座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E 世界财富中心A 座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服务热线: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42 (34)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服务热线:95118 网址:fund.jd.com (35)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服务热线: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36)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服务热线:010590138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3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1002-A10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服务热线: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38)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2123 号3 层3E-265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徐汇区桂平路 391 号B 座19 层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43 法定代表人:林琼 服务热线:021-60907378 网址:www.youyufund.com (39)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服务热线: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40)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服务热线: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41)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5 层 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服务热线: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42)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6 楼 602、603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6 号院国际电子城 b 座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服务热线: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43)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107 号201 室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4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服务热线:95193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44)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A3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服务热线: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45)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服务热线:400-159-928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46)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 号 上 海 国 金 中 心 办 公 楼 二 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服务热线: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47)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 1 幢1 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 9 号奎科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服务热线:95055-9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45 2、场内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 “上证基金通” 办理本基金 A 类份额 (基金代码:519509)和 B 类份额 (基金代码:519510)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与赎回, 可办理 “上证基 金通” 业务的证券公司的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如果上海证券交 易所增加或减少具有 “上证基金通” 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请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具体规定为准。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 (010)50938782 传真: (010)5093899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 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 厦 507 单 元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46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张振波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罗佳 五、其他服务机构及委托办理业务的有关情况 公司信息 技术系 统由信 息技术系 统基础 设施系 统以及有 关业务 应用系 统构成。 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包括机房工程系统、 网络集成系统, 这些 系统在公司筹 建之初由专业的系统集成公司负责建成, 之后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 但与第 三方服务公司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 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持。 公司业务应用系统主要包括开放式基金登记过户子系统、 直销系统、 资 金清算系统、 投资交易系统、 估值核算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 呼叫中心系统、 外服系统、 营销数 据中心系 统等。 这些系统也主要是在公司筹建之初采购专业系统提供商的产品建设 而成, 建成之后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进行了相关的系统功能升级, 升级由系统提供商负责完成, 升级后的系统也均是系统提供商对外提供的通用系统。 业务应用 系统日 常的维 护管理由 公司负 责,但 与系统提 供商签 订有技 术服务合 同, 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持。 除上述情况外, 公司 未委托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重要的、特定的信息技术系统开发、维护事项。 另外, 本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 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 。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47 第 六部 分


基金 份 额的分 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单个账户中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等的不同, 对投资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费用, 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 分类的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 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 码,收取不同的费用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519509,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519510,E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519516。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 提供更灵活的投资理财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自 2014 年 9 月 15 日 起 为 指 定 的 特 定 销 售 渠 道 增 加 本 基 金 的 E 类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代 码 519516 ) ,该 类份额 仅 能通过特 定的销 售渠道 办理申购 、赎回 等业务 ,该类份 额不 适用基金份额自动升降级机制, 即若 E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 万份时,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不会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 持有的 E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0.01 元,追加申 购最低金额为0.01 元, 其余业务规则及基金费率与浦银安盛货币 A 的业务规则相 同。 二、基金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 (申) 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 相转换。 类别 首次认/ 申 购 最低金额 追加认/ 申购 最低金额 每笔赎回 最低份额 基金账户最低保留 基金单位余额 销售 服务 费 A类 0.01 元 (直 销柜台为1 0.01元 0份 0份 0.25%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48 万元) B类 5,000,000 元 100,000元 0份 5,000,000份 0.01% E类 0.01 元 0.01元 0份 0份 0.25%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调整认(申)购各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至 少在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 A 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 份时,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E 类份额不适用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机制。 2、若 B 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时,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 类基金 份额。 本基金 E 类份额不适用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机制。 3、投资者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其最终获得的是 A 类、B 类或是 E 类基 金份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 确认的结果为准。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49 第 七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浦银安盛 货币市 场 证券 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经中 国证监 会证监 许 可[2010]1479 号文批准, 于 2011 年2 月21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 截止到 2011 年 3 月4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本基金 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8,662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 计 算 , 本 息 合 计 募 集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浦 银 安 盛 货 币 市 场 A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为 2,574,555,555.18 份,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B 证券投资基金为1,199,852,060.84 份, 共计 3,774,407,616.02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其中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从业 人员认 购 持有的 基金份额 总额 浦银安盛 货币市 场 A 证券投资 基金 为1,000.45 份 (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 ,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B 证券投资基金为 0.00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 , 共计 1,000.45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 额) , 占本基金总份额的 比例为0.00003%。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50 第 八部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 的募集情况已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 件。 本基金于 2011 年 03 月 09 日得到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 毕, 基金合同 自该日 起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 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人民币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连续 20 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法律 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本基金已于2011 年3 月24 日开放了申购和赎回业务 。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51 第 九部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及 其他 注册登 记业 务 一、申购、赎回场所 场内申购与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具体名 单见本 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 场外申 购与赎回 场所包 括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管理人委 托的场 外代销 机构(具 体名单 见本基 金招募说 明书和 份额发 售公告)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 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具体申购、赎回场所参见基金管理人关于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见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 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90 天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90 天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限制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52 (一) 投资者场外申购时,A 类基金份额 和E 类基金份额首次最低 申购金额为 0.01 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0.01 元,B 类基金份额 首次最低申购 金额为 500 万 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10 万元,或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二) 投资者场内申购时,A 类基金份额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 最低追 加申购金额为100 元 ,B 类基金份额 首次最低 申购金额为500 万元 , 最低追加申购 金额为 10 万元。同时 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 过99,999,900 元。 (三) 直销机构(柜台方式) 的 A 类基金份额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 人民币 ,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四) 通过基金管理人 电子直销渠道 办理基金申购业务 时,A 类基金份额 首次 最低申购金额0.01 元, 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0.01 元,B 类基金份额 首次最低申购 金额为500 万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10 万元。 (五)本基金不设单笔赎回份额下限 。 (六)本基金 不设 单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余额下限 。 (七) 场内赎 回份 额必 须是整 数份额 ,并 且每 笔赎回 最大不 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八) 当 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 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 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九)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 赎回遵 循“先 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认 购、申 购的先 后次序进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53 行顺序赎回; 5、 场内申购、 赎回需遵 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场内业务有关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 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 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 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或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 全额缴 款方式 ,若申购 资金在 规定时 间内未全 额到账 则申购 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于 T+2 日(包括该 日)内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各销售机构 于 T+7 日内划往 赎回投资人指 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为 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当前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同时投资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54 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 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 作, 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 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 除外 。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00 元。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00=100,000 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1: 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A 级基金份额100,000 份, T 日该投资者赎回100,000 份, 赎回的 100,000 份对应的未付收益为50 元,则赎回金额的计算为 : 赎回金额=100,000 ×1.0000+50=100,050(元) 例2: 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A 级基金份额100,000 份, T 日该投资者赎回50,000 份, 赎回的 50,000 份 对应的未付收益为-30 元,则赎回金额的计算为: 赎回金额=50,000 ×1.0000-30=49,970 (元) 3、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将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悉数折为基金份额 。 4、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基金份额净值 1.0000 元 并加上有 效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之和。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55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 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 不可抗力导致 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 3、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 第 4、6 项以 外的 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 6 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 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56 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 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 3、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4、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 申请 赎回基金份额 占 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 若连续两 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 投资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57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基 金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份额占赎回申请总份额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 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10%以上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日超过10% 的赎回申请, 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 支付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一并办理的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 赎回部 分,投 资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可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 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58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登暂 停公告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十三、基金转换 投资者可 以选择 在本基 金和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部分基 金之间 进行基 金转换。 可进行转换的基金、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管理人 发布的基金转换公告。 目前本基 金在代销渠道 交通银行、 浦发银行、 招商银行、 中信银行、 上海银行、 宁波银行、 申万宏源、 海通证券、 国泰君安证券、 银河证券、 平安证券、 德邦证券、 爱建证券、 蚂蚁基金、 好买基金、 长量基金、 天天基金、 和讯信息科技、 利得基金、 凯石财富、盈米财富、上海联泰、肯特瑞 开通了基金转换业务。 目前本公 司在电 子直销 渠道 上海 浦东发 展银行 借记卡、 中国建 设银行 借记卡、 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 兴业银行借记卡、 中信银行借记卡、 广发银行借记卡、 平安 银行借记卡、 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 上海农商银行借记卡、 上海银行借记卡、 华夏 银行借记卡、 招商银行借记卡、 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 交通银行借记卡、 中国银行 借记卡、光大银行借记卡、民生银行借记卡 已开通本基金转换业务。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59 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 统内转 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 注册登 记系统内 不同代销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 金份额 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变更 办理基 金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不能通存通兑时的, 可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 系统转 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 注册登 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 基金跨 系统 转 托管的具 体业务 按照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可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即投资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 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本基金, 定期定额业务规则已由基金管理人及相关销售机 构在相关业务开通公告中予以披露。 目前本基金已在本公司电子直销渠道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 中国建设银行 借记卡、 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 兴业银行借记卡、 中信银行借记卡、 平安银行借记 卡、上海 银行借 记卡、 华夏银行 借记卡 、招商 银行借记 卡、中 国工商 银行借记 卡、 交通银行借记卡、 中国银行借记卡、 光 大银行借记卡、 民生银行借记卡 开通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 目前本基金已在代销渠道 浦发银行、 招商银行、 中信银行、 上海银行、 宁波银 行、 中信证券、 申万宏 源、 海通证券、 国泰君 安证券、 中泰证券、 银 河证券、 招商 证券、 广发证券、 华泰 证券、 中信建投、 上海 证券、 平安证券、 德邦 证券、 中山证 券、 爱建证券、 东北证 券、 广州证券、 天相投 资顾问、 蚂蚁基金、 好 买基金、 长量 基金、 众升财富、 北京 增财基金、 同花顺基金 、 天天基金、 展恒基金 、 和讯信息科 技、北京 恒天明 泽、钱 景基金、 一路财 富(北 京) 、宜 投基金 、利得 基金、诺 亚正 行、 陆金所基金、 凯石 财富、 上海汇付、 大泰 金石、 虹点基金、 盈米 财富、 众禄基 金、富济 财富、 奕丰金 融、上海 联泰、 新兰德 、创金启 富、乾 道基金 、中证金 牛、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60 晟视天下、 新浪基金、 汇成基金、 肯特瑞、 华 夏财富、 万家财富、 基 煜基金、 有鱼 基金、 万得基金、 苏宁 基金、 挖财基金、 和耕 传承、 民商基金、 蛋卷 基金、 百度基 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未来如有新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渠道,将另行公告。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继承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 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 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 来决定是否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 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61 第 十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力求在保持基金资产 安全性和良好流动性的 基础上, 获得超越业绩比较 基准的 稳定 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 4、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 5、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 7、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8、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 对短期利率变动 的预测, 采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下的主动 性投资策略, 利用定性 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 , 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积极投资 , 在 控制风险和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争获得 稳定的当期收益。 1、利率预期与目标剩余期限管理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指标、 资金市场供求状况 等因素的跟踪分析, 预测政府宏观经 济政策取向和资金市场供求变化趋势, 以此为依据 预测金融市场利率变化趋势 。 结 合宏观经济 研究和利率预期分析, 在合理运用量化模型的基础上, 动态确定并控制 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 。 具体而言, 在预 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 适度缩短投 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 ; 在预 期市场利率水平将 下降时, 适度延长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 。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62 2、类属配置策略 通过对各类别金融工具政策倾向、 税收政策、 信用等级、 收益率水平、 资金供 求、 流动性等因素的研究判断, 采用相对价值和信用利差策略, 挖掘不同类别金融 工具的差异化投资价值, 制定并调整类属配置, 形成合理组合以实现稳定的投资收 益。 3、信用分析策略 为力求在 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收益, 本基金对 企业债券 、 公司债券等 信用债券 进行信用分析。 此分析主要通过三个角度完成: ①独立第三方的外部评级 结果; ②第三方担保情况; ③基于 基金管理人自有 基本财务模型的 内部评价。 基本 财务 模 型 在 信 用 评 价 方 面 主 要 作 用 在 于 通 过 对 部 分 关 键 的 财 务 指 标 分 析 判 断 债 券 发行企业未来出现偿债风险的可能性, 从而确定该企业发行债券的信用等级与利率 水平。 主要关键的指标包括:NET DEBT/EBITDA 、EBIT/I、 资产负债率、 流动资产 /流动负 债、经营 活动 现金流/ 总负债。 其中 资产负债 率、流动 资产/流动负 债主要 分析企业债务水平与结构, 其他的指标主要分析企业经营效益对未来偿债能力的支 持能力。 4、套利操作策略 套利操作策略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 跨市场套利。 短期资金市场由交易所市场 和银行间市场构成。 由于 其中的投资群体、 交易方式等市场要素不同, 使得两个市 场的资金面、 短期利率期限结构、 流动性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本基金将在充分论 证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 寻找合理的介入时机, 进行跨市场套利操作。 二, 跨 品种套利。 由于投资群体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对期限相近的交易品种同样可能因为 存在流动性、 税收等市场因素的影响出现内在价值明显偏离的情况。 本基金将在保 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跨品种套利操作,以增加超额收益。 5、收益率曲线策略 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以及隐含的即期利率和远期利率提供的 价值判断基础, 结合对当期和远期资 金面的分析, 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 曲线变化 而导致 的债券 价格变化 所产生 的超额 收益。本 基金将 比较分 析子弹策 略、 哑铃策略和梯 形策略等在不同市场环境下的表现,构建优化 组 合 , 获 取 合理收益。 6、相对价值策略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63 基于量化模型的分析结果, 识别出被市场错误定价的债券, 进而采取适当的交 易以获得收益。 一方面, 可通过利率期限结构分析, 在现金流特征相近且处于同一 风险等级的多只债券品种中寻找更具投资价值的品种; 另一方面, 通过 对债券等级、 债券息票率、 所在行业特征等因素的分析, 评估判断短期风险债券与无风险短期债 券间的合理息差。 7、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征, 采用持续滚动投资方法, 以提高投资组合的整 体持续变 现能力 。 例如 ,对 N 天 期回购 协议 可每天进 行等量 配置, 而提高配 置在 回购协议上的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8、波动性交易策略 把握资金供求的阶段变化 , 利用关键市场时机 (如季节性因素、 突发事件) 造 成的短期市场失衡机会进行短期交易,以获得超额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具有低风险、 高流动性 的特征。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 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基金选取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 后)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 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 进行相应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实施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流动性、 低风险品种, 其预 期收益和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 序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实施, 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以 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64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和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趋势的研究和判断;


(二)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程序分为投资研究、 投资决策、 投资执行、 投资跟踪与反馈、 投资核 对与监督、风险控制六个环节,具体如下: 1、投资研究 固定收益团队负责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的分析研究以及各类投资策略有效性 研究,定期提交分析报告。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最高的投资决策机构。 基金经理根据固定收益团队的研究成果, 应用各种投资策略, 制定具体的投资 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投资执行 基金经理根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投资方案, 结合市场流动性情况, 构建 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在其权限范围内向集中交易室下达交易命令。 集中交易室负责具体的 交易执行,同时对基金投资的日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4、投资跟踪与反馈 基金经理应用固定收益团队内部研究及风险管理部的风险指标衡量密切跟踪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 5、投资核对与监督 基金交易清算人员通过交易数据的核对,对当日交易操作进行复核。 6、风险控制 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包括两个层次, 一个层面是由金融工程人员定 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对投资组合提出优化建议报告; 另一个层 面是外部独立的风险管理机构 (包括风险控制委员会、 风险管理部 ) 对投资管理过 程的风险监控。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65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 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金 与由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 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 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6)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公司发行 的短期 企业债 券及短期 融资券 的比例 ,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 持有 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 值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除发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外, 本基金 债券正 回购的资 金余额 在每个 交易日均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 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66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 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 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 国 内 信 用 级 别 为 准 。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 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 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 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本基金拟 投资于 主体信 用评级低 于 AA+ 的 商业 银行的银 行存款 与同业 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15)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 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2)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 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67 (1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 如果法律法规对 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除第(9)、(10) 、(11)、( 12)和(16 ) 项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 存款利 率为 基准利率 的浮动 利率债 券,但市 场条件 发生变 化后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68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 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与基金 管理人 的股 东进行交 易,通 过交易 上的安排 人为降 低投资 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当时有 效的法 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禁 止从事 的其他行 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负 债 + 债 券 正 回 购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负债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 ? ? ? ?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 金、证券 清算 款、买断 式回购履 约金)、一年 以内(含 一年) 的银行定 期存 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逆 回购、期 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 央银行票 据、买断 式回 购产生的 待回 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 动 性 的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 买断式回 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 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债 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 算款的剩 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69 (2)一年以 内(含 一年) 银行定期 存款、 大额存 单的剩余 期限以 计算日 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 债券的 剩余 期限是指 计算日 至债券 到期日为 止所剩 余的天 数,以下 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 调 整 日 的 实 际 剩 余天数计算。 (4)回购( 包括正 回购和 逆回购) 的剩余 期限以 计算日至 回购协 议到期 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 行票据 的剩 余期限以 计算日 至中央 银行票据 到期日 的实际 剩余天数 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 回购产 生的 待返售债 券的剩 余期限 以计算日 至回购 协议到 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12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1. 报 告期末 基金 资产组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14,733,720,328.47 44.68 其中:债券 14,395,720,328.47 43.65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70








资产支持证券 338,000,000.00


1.02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938,433,295.16 24.07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117,282,477.92 30.68 4 其他各项资产 189,551,035.53 0.57 5 合计 32,978,987,137.08 100.00 2. 报 告期债 券回 购融资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91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518,798,701.80 1.60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 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序 号 发生日期 融资余额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原因 调整期 1 2018 年12 月 27 日 21.44 巨额赎回 五个工作日内 3. 基 金投资 组合 平均剩余 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58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7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6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51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120 天情况 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120 天。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40.38


1.6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18.6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13.7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14.5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13.7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1.06 1.60 4. 报 告期内 投资 组合平均 剩余 存续期 超过240 天 情况 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240天 5.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72 1 国家债券 50,021,700.33 0.1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687,809,744.86 8.2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687,809,744.86 8.28 4 企业债券 49,912,977.66 0.1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620,141,508.11 1.91 6 中期票据 30,210,160.24 0.09 7 同业存单 10,957,624,237.27 33.77 8 其他 - - 9 合计 14,395,720,328.47 44.36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券 - - 6.报 告期末 按摊 余成本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1895838 18 盛京银行CD157 8,000,000 789,837,758. 44 2.43 2 111810569 18 兴业银行CD569 5,000,000 497,474,898. 14 1.53 2 111815613 18 民生银行CD613 5,000,000 497,474,898. 14 1.53 3 111821376 18 渤海银行CD376 5,000,000 496,969,509. 09 1.53 4 111814225 18 江苏银行CD225 5,000,000 489,790,592. 11 1.51 5 111814270 18 江苏银行CD270 4,000,000 397,960,393. 05 1.23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73 6 111884300 18 盛京银行CD386 4,000,000 397,604,703. 20 1.23 7 111816312 18 上海银行CD312 4,000,000 396,411,620. 13 1.22 8 111887618 18 宁波银行CD208 4,000,000 395,785,776. 66 1.22 9 140202 14 国开02 3,900,000 390,362,693. 01 1.20 10 160412 16 农发12 3,800,000 379,817,457. 09 1.17 7 .“ 影子定 价 ” 与“ 摊余 成本 法 ” 确 定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的偏 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 含)-0.5% 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493%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61%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298% 报 告期 内负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况 说明 本报告期内无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的情况 报 告期 内正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5% 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无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况 8.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细 序 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149553 宁远 04A1 2,400,000 240,000,000.00 0.74 2 156288 宁远 07A1 980,000 98,000,000.00 0.30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74 9.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1)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包括票据)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 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期限 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2)本基金 本报告 期末 未持有股 票,故 不存在 本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股 票超出基 金合 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情形。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719,626.6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165,775,308.92 4 应收申购款 21,056,100.00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89,551,035.53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 十二、 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诚实 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 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1、浦银安盛货币市场 A: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75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8/01/01-2018/12/31 3.5523% 0.0018% 0.3506% 0.0000% 3.2017% 0.0018% 2017/01/01-2017/12/31 3.9113% 0.0013% 0.3506% 0.0000% 3.5607% 0.0013% 2016/01/01-2016/12/31 2.5399% 0.0051% 0.3506% 0.0000% 2.1893% 0.0051% 2015/01/01-2015/12/31 3.4819% 0.0081% 0.3506% 0.0000% 3.1313% 0.0081% 2014/01/01-2014/12/31 4.8160% 0.0081% 0.3506% 0.0000% 4.4654% 0.0081% 2013/01/01-2013/12/31 4.1939% 0.0042% 0.3506% 0.0000% 3.8433% 0.0042% 2012/01/01-2012/12/31 3.6171% 0.0069% 0.4210% 0.0002% 3.1961% 0.0067% 2011/03/09-2011/12/31 2.8902% 0.0049% 0.3855% 0.0001% 2.5047% 0.0048% 2011/03/09-2018/12/31 32.9714% 0.0058% 2.9626% 0.0001% 30.0088% 0.0057% 2、浦银安盛货币市场 B: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8/01/01-2018/12/31 3.8012% 0.0018% 0.3506% 0.0000% 3.4506% 0.0018% 2017/01/01-2017/12/31 4.1608% 0.0013% 0.3506% 0.0000% 3.8102% 0.0013% 2016/01/01-2016/12/31 2.7863% 0.0051% 0.3506% 0.0000% 2.4357% 0.0051% 2015/01/01-2015/12/31 3.7312% 0.0081% 0.3506% 0.0000% 3.3806% 0.0081% 2014/01/01-2014/12/31 5.0670% 0.0081% 0.3506% 0.0000% 4.7164% 0.0081% 2013/01/01-2013/12/31 4.4430% 0.0042% 0.3506% 0.0000% 4.0924% 0.0042%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76 2012/01/01-2012/12/31 3.8657% 0.0069% 0.4210% 0.0002% 3.4447% 0.0067% 2011/03/09-2011/12/31 3.0928% 0.0049% 0.3855% 0.0001% 2.7073% 0.0048% 2011/03/09-2018/12/31 35.4918% 0.0058% 2.9626% 0.0001% 32.5292% 0.0057% 3、浦银安盛货币市场 E: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8/01/01-2018/12/31 3.5510% 0.0018% 0.3506% 0.0000% 3.2004% 0.0018% 2017/01/01-2017/12/31 3.9098% 0.0013% 0.3506% 0.0000% 3.5592% 0.0013% 2016/01/01-2016/12/31 2.5396% 0.0051% 0.3506% 0.0000% 2.1890% 0.0051% 2015/01/01-2015/12/31 3.4728% 0.0080% 0.3506% 0.0000% 3.1222 % 0.0080% 2014/09/15-2014/12/31 1.3134% 0.0083% 0.1027% 0.0000% 1.2107% 0.0083% 2014/09/15-2018/12/31 15.6659% 0.0054% 1.5149% 0.0000% 14.1510% 0.0054% 注:自 2017 年 6 月 8 日起,本基金收益分配由原“月结转份额”变更为“日 结转份额” 。 具体内容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7 年5 月2 日披露的 《关于浦银安盛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公 告 》 及 其 后 续 公 告 。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77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1、浦银安盛货币市场 A: 2011 年3 月9 日至 2018 年12 月31 日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78 2、浦银安盛货币市场 B: 2011 年3 月9 日至 2018 年12 月31 日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79 3、浦银安盛货币市场 E: 2014 年9 月15 日至 2018 年12 月31 日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80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 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 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财产行 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81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 依法持有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等资产 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计提 损益。本 基金不 采用市 场利率和 上市交 易的债 券和票据 的市价 计算基 金资产净 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 “摊余成本法” 估值前, 本基金暂不 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 估值对象进 行重新评 估,即 “影子 定价” 。 当“摊 余成本 法”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影 子定 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 的需要调 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 离程度 达到或 超过 0.5%的 情形, 基 金管理人 应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 资 组 合 进 行 价 值 重 估 。 3、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82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是按 照相关 法规计 算的每万 份基金 份额的日 已实现 收益 ,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截位 。 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 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 精确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 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 基金管 理人每 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 将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 及时性。 当 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 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差错处理 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 输差错、 数据计算 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造成 投资人的 交易资 料灭失 或被错误 处理或 造成其 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基金合同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83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 发生, 但尚 未给基金 合同当 事人造 成损失时 ,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 由于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基金合同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基金合同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责 任方对 受损 方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 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 仅对因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 而获得 不当 得利的基 金合同 当事人 负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利的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基金合同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基金合同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 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 现差错 的当 事人未按 规定对 受损方 进行赔偿 ,并且 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发 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84 (1)查明差 错发生 的原 因,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差错发 生的原 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 错处理 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根据差 错处理 的方 法,需要 修改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计算 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 差达 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报 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误偏差 达到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由 于各自 技术系 统设置而 产生的 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它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85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86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87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最高不超过 0.25% , 本基金可以对不同份额类别设定不 同的销售服务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 对于由B 类 降级为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 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 级为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 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且不适用 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机制。 三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 具 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 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4、除管 理费、 托管费 和销售服 务费之 外的基 金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 根据其他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 《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 关费用 (包括但 不限于 验资费 、会计师 和律 师费、信 息披露 费用等 费用) 、 处理与 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 生的费 用、其他 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入基金费 用。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 酌情调低基金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88 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89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 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每 日分配 、按日 支 付” 。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益 情况, 以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全部分配, 且于次一工作日进行支 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 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3、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况, 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 已实现 收益 大于 零时, 为投资者记正收益; 若当日 已实现收益 小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负收益; 若当 日已实现收益 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 益计算并 分配时 ,每日 累计收益 支付方 式只采 用 红利再 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 人在当日累计收益支付时, 当日净收益大于 0 时,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若当日净收益等于0 时, 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 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 0,若当日净收益小于 0 时,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5、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下一 个工作 日起享 有基金的 收益分 配权益 ;当日赎 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本基金 同类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 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90 收益 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 节假日期间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 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对 当日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 每日的收益结 转不再另行公告。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91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保留完 整的会计 账目、 凭证并 进行日常 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基金 托管人 定期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 的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可 以更换 ,并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92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其他基 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 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 人按照 《基金 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 同编制 并在基 金份额发 售的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后的招募说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93 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1 日。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 网站上。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 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某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 已实现收益=[当 日该类 基金份额 的 已实 现 收益/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发售在外的总份额]×10,000。 其中,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发售在外的总份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 未结转份额。 按日结转份额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 (ΣRi/7)×365)/10000 】×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i=1,2??7)的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采用舍尾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七日年化收益率 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应 于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赎 回当日,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 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3、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 ,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94 4、本基 金应至 少于每 个开放日 的次日 在指定 报刊和基 金管理 人网站 上披露开 放日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 于节假日结束 后第二 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 5、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收 益 和七 日年化收 益率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上述 市场交 易日的次 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需 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 定期报 告应当 按有关规 定分别 报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管 理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95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8.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 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 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 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资产 净值0.5%;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96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 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 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根据 《货币 市场基 金监督管 理办法 》 、 《 货 币市场基 金信息 披露特 别规定》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偏离度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形;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8、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 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 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公告等 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 在地, 供公众 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97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 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 期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等 公开披 露的相关 基金信 息进行 复核、审 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除依法 在指定 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 上披露 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 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98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面临的 主要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 操作 和技术风险 、合规性风险 、本基金特有风险 和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行 业政策 、地区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 周期风 险。 随 经济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市 场的收 益水平 也呈周期 性变化, 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的 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利率风险是债 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 4、信用 风险。 债券发 行人出现 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 息,或 由于债 券发行人 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 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5、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 映了利 率下降 对固定收 益证券 利息收 入再投资 时的 收益率 的影响。 (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和赎回。 不断变化的申购和赎回, 尤其是发生大额申购和赎回时, 即使市 场行情没有发生显著变化的趋势, 本基金也要进行证券买卖。 市场的流动性是变化 的, 不同时间段、 不同的证券, 其流动性都各不相同。 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 导致 本基金无法顺利买进或卖出, 或者必须付出较高成本才能买进或卖出, 这样, 就在 两个方面产生了风险: 1、当发 生巨额 申购时 ,本基金 由于不 能顺利 买进,使 得本基 金的持 仓比例被 动地发生变化, 可能导致行情上涨时不能实现预期的投资收益目标, 影响本 基金的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99 最终投资业绩; 2、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 本基金为了兑现持有人的赎回, 必须以较高的代价卖出,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3、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和本招募说明 书“第九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及其他 注册登 记业 务 ” ,详细 了解本 基金的 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4、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是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 括现金;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 单; 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 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 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将通过以下措施控制流动性风险: 针对兑付赎回资金的流动性风险, 本 基金的基 金管理 人每日 对本基金 的申购 赎回情 况进行严 密监控 并预测 流动性需 求, 保持基金投资组合中的可用现金头寸与之相匹配, 同时, 在基金合同 中设计了巨额 赎回条款, 约定在非常情况下赎回申请的处理方式, 控制因开放申购赎回模式带来 的流动性风险, 有效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 针对投资品种变现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 金的 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限制、 跟踪和控制基金投资交易的不活跃品种来实现。 此 外,本基金可通过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方式借入短期资金应对流动性需求。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性 情况, 评估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 以满足基金运 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5、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 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同时, 如本基金 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6、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100 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 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收取强制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 效地对风 险进行 监测和 评估,使 用前经 过内部 审批程序 并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 受到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 全面 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管理风险 1、在基 金管理 运作过 程中基金 管理人 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的 管理水 平、管 理手段和 管理技 术等因 素的变化 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 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 违规交易、 内幕交易、 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 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等 。 (五)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 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 的影响较大, 一方面,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另一方面, 在 为应付基金赎回而 卖出证券的情况下, 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而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也会影响证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交易价格的波动, 从而影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101 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因此, 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 的系统性风险。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内 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战争、 自然 灾害等不 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一)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二)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 中 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等基金代销 机构代理销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 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 本金安全。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102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 基金合同 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6、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和销售服 务费率 。但根 据 适用的 相关规定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和该费率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 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变更 基金的 收 费方式 或调低 销售服务 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 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将终止: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103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 配。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 终止, 应当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规定 对基金 财产进 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基金清算小组作出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104 10、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1、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三)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同终 止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105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独立 运用 基金财产 ; (2)依 照基金 合同获 得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对 于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 行担任 或选择 、更换注 册登记 机构, 获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 择、更 换代销 机构,并 依据基 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议和 有关法 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审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106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 和七 日年化 收益率,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 履行 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或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107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0) 因 违反基 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或 损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债权人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收入 ;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 管 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 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利益;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108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但安 全不具 有托管 人保证投 资于本 基金一 定盈利或 保证最低收益之含义;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季 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金 报告出 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 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 七日年化收益率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10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发售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本基金每份同类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110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 (6)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 因,自 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管理 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代 表可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权利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经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或持有基 金份额10% 以上(含10% ,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和销售 服务费 率 ,但 法律法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和该费率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111 (2) 在 法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变更基金 的 收费 方式或 调低 销售 服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 照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规定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其他情 形。 (三)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 的 ,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 3、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为有必 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4、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事 项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112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以 下简称 “召集人 ”)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时 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 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 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召集人 决定通 讯方式 和表决方 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2) 现 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通过授权 委托书 委派其 代理人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如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 讯方式 开会指 按照本基 金合同 的 相关 规定 以召 集人通 知的非 现场方式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113 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下同); ②到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身份证 明及持 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代 理人身 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 注册 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表决 意见,如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 经通 知拒不 到场监督 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 本人直接出具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 ⑤ 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 事内容 为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事由所 涉及的内 容。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114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 35 天前提交 召集人 并由召 集人公告。 (3)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 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 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 会议的通 知后, 如果需 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 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 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 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 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的, 其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115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 当制作 出席会 议人员的 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 加会议 人员姓 名(或单 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 公证机 关及监 督人的监 督下由 召集人 统计全部 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 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 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2) 所规定 的须以 特别决议 通过事 项以外 的其他事 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 应当依 法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并 列的各 项议题 应当分开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116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推举两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表 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的一 名监督 员共同 担任监票 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由 大会主 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 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 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日 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自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效。 2、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117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应 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体 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 解除 、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在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接管 基金财 产之前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118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基金清算小组作出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10)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1)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同终 止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 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尽量 通过协 商、调解 途径解 决。不 愿或者不 能通过 协商、 调解解决 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119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120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浦东大道 981 号3 幢31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邮政编码:200020 法定代表人: 谢伟 成立时间:2007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7]207 号 注册资本:19.1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从事募集、 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以及法律、 法规允许或相关监 管机关批准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电话: 021-23212888 传真: 021-23212800 联系人: 徐薇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信银行”)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2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121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 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 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 卡业务;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汇业务; 代理开放 式基金业务; 办理黄金业务; 黄金进出口; 开展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 保 险资金、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 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有效期至 2017 年 09 月08 日)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8)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9) 中国证监会、 中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 基金管理人在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122 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a.股票; b.可转换债券; c.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d.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e.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f.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g.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a.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b.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10%; c.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d.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 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e.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f.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5%;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123 g.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h.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10%; i.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j.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 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 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 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k.本基 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 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 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 国 内 信 用 级 别 为 准 。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l.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m.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 末 净 资 产 的 10%;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124 n.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 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 (包括债券、 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 持证券及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品种) 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 得超过 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本基金拟 投资于 主体信 用评级低 于 AA+ 的 商业 银行的银 行存款 与同业 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o.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 金总份额的 50%时, 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b)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 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p. 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 i、j、k、l 和 p 项 外,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本基金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125 (4)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股 东或者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与 基金管 理人的 股东进行 交易, 通过交 易上的安 排人为 降低投 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当 时有效 的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及《 基 金合同 》规定 禁止从 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于 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名单及 其更新 ,加盖 公章并书 面提交 ,并确 保所提供 的关联 交易名 单的真实 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 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收到变更后的名单。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 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责任。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126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上述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 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对于交易 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 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损失和责任。 5、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 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 。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1 个工作日内回函对名单进行确认。 基金管理人 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名单开始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 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于 1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 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 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 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 人在银 行间 市场进行 现券买 卖和回 购交易时 ,需按 交易对 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 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127 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 任。 (3)基 金管理 人负责 对交易对 手的资 信控制 ,按银行 间债券 市场的 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在履行了前述 监督义务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在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 基金管理人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单, 并及 时提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 银行存款,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与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 议及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致使 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如指令未生效, 应当拒绝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在严格履行了监督职责的前提下, 基金托管人不因执行该指令 而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128 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 金托管 人根据本 协议规 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及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 金财产 、未对基 金财产 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 、本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 定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核对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 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 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 金管理 人根据本 协议规 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129 四、基金财产 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除依据 法律法规 规定、 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 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 因基金 认(申 )购、基 金投资 过程中 产生的应 收财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责任。 6、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开 设 的 基金备 付 金 账 户。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 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从为 本基金 开立的 备付金账 户划入 基金托 管人为基 金开立 的资产 托管专户 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 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130 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 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 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本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 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一起负 责为本 基 金对外 签订全 国银行 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本基 金投资 定期存 款、通知 存款、 协议存 款等业务 品种, 基金管 理人应提 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开户、 全部提前支取、 部分提前支取 或到期支取,需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共同全程办理。 2、投资 银行存 款应由 基金管理 人与存 款银行 签订协议 ,开立 的存款 账户名称 和预留印鉴与基金托管专户一致。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13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 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 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 此产生的责任 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非基金托管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的与本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本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 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存放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 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估值 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每万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及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并以电子或者加盖公章的书面形式将计算结果加密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 人 对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无 误 后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传 真 的 书 面 估 值 结 果 上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或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132 者以电子签名确认的方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 告 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收 益 、7 日年化收 益率,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7 日年化 收益率。 因此, 本基金 的会计责 任方是 基金管 理人,就 与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 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及时向 基金托管 人提交 下列日 期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权利登 记日、每 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发 生 日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由于 自身原 因无法 妥善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133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协 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 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134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 提供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单。 客户可通过浦银安盛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行对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 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 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 发送内容, 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 因此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 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 讯等原因 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 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等。 二、电子化 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通 过本公司 网站和 客户服 务热线人 工应答 预留手 机号码, 我们将为基金持有人提供 每周净值、 电子月度对账单 , 持有人可自行定制以上服务 或致电客服热线要求定制。 2、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按需要定制各类电子邮件服务, 如 基金份 额周 净值、 电子月度 对账单。 3、电子直销 服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通 过 公司 官网(www.py-axa.com)、 微信公 众号 (浦银安 盛微理财) 及APP 客户 端 (浦银安盛基金) 办 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 分红方式 修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明细查询和账户 资 料 查 询 等 各 类 业 务 。 三、客户服务中心 1、客户服务电话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135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助语音服务和查询服 务, 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 基金份额净值、 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信息、 交易确认情 况等。同时,呼叫中心在工作时间提供人工应答服务。 2、网上客户服务 浦银安盛网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查询服务和资讯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我公司网站 “登录” 后,即可 7*24 小时查询 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金持有情况、 基金交易明细、 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 此外, 还可修改部分个人账户资料, 查询热 点问题及其解答,查阅投资刊物等。 公司网址:www.py-axa.com 客服信箱:service@py-axa.com 四、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热线自动语音留言、 客服热线 人工坐席、 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 行投诉。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 五、服务渠道 1、客服电话:400-8828-999(免长途话费)或(021)33079999 2、客服传真: (021)23212999 3、公司网站:www.py-axa.com 4、客服邮箱:service@py-axa.com 5、微信公众号:浦银安盛基金、浦银安盛微理财 6、客户端: “浦银安盛基金”APP。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136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一、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如下: 1、2018 年09 月 19 日, 关于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于中秋节假期前 一个工作日暂停A 类及 B 类份额的申购、定投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2018 年09 月 25 日, 关于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于国庆节假期前 一个工作日暂停A 类及 B 类份额的申购、定投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3、2018 年10 月 17 日,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 奕丰基金基金定投业务定投起点的公告; 4、2018 年10 月 23 日,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南 洋商业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5、2018 年10 月 24 日,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 (更 新)2018 年第2 号; 6、2018 年10 月 24 日,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 新)2018 年第2 号; 7、2018 年 10 月 26 日,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3 季度报 告; 8、2018 年11 月 09 日,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金 公司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其基金定投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9、2018 年12 月 01 日, 关于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货币基金 T+0 快 速赎回业务变更垫资主体的公告; 10、2018 年 12 月 15 日,关于调整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 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11、2018 年12 月26 日, 关于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9 年元旦 假期前一个工作日暂停申购、定投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12、2019 年 01 月 05 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北 京 百 度 百 盈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投 业 务 及 参 加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告; 13、2019 年01 月21 日,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4 季度报 告;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137 14、2019 年 01 月 30 日,关于浦银安 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于春节假期前 一个工作日暂停A 类及 B 类份额的申购、定投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15、 2019 年03 月 05 日,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 二、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管理人子公司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截至 2019 年 3 月 9 日 ,本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浦银安 盛货币 A 1,081,975.39 份,本基金管理人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持有浦银安盛货币 B 5,831,492.06 份。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138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 供投资者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印制件或复印 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139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浦银安盛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浦银安盛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浦银安盛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关于募集浦银安盛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 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