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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增强(161036)

娱乐增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富国中证娱乐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0一九年第 一号 ) 
 
 
 
 
 
 
基金管理人 : 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重要提示 
富国中证娱乐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已于2016 年11 月29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 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6 】 2879
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7 年 3 月13 日 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 决策。 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的同时 ,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
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
险、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
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2019 年 3 月13 日,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
业绩表现截止至2018 年12 月31 日(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4 
第八部分 基金的上市交易 ............................................................................ 3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8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 5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4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0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87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9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3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9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0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2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23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124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第 一 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以及 《富国中证娱乐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 了富国中证娱 乐主题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
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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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中证娱乐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富 国中 证娱乐 主题指 数增 强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 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富国 中证娱乐
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 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 指《富国中 证娱乐主题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富 国 中 证 娱 乐 主 题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港口 法> 等七 部 法律 的决 定 》 修改 的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 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者: 指个 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
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6、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 的、 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 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8、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 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 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 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 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 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及对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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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 施细则》 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
余额 
4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流动性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 、停牌 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3、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 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标的指 数:指中证娱乐主题指数 
55、日/ 天:指公历日 
56、月:指公历月 
57、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8、 场外: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59、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60、 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1、 证券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2、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
买卖本基金相关份额的行为 
63、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
行转登记的行为 
64、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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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5、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 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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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世纪 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 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 )20361818 传真: (021 )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注册资本:5.2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截止于2019 年03 月13 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 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 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 信托股份 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 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 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五个部门、 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 分别是: 权益投资 部、 固定收益投资部、 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 固定收益信用研究 部、 固定收益策 略研究部、多元资产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海外权益投资部、权益专户投资部、 养老金投资部、 权益研究部、 集中交易部、 机构业务部、 零售业务部、 营销管理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部、 客户服务部、 电子商务部、 战略与产品部 、 合规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计划 财务部、人力资源部 、综合管理部( 董事会办 公室) 、信息技术部 、运营部、北 京分公司、 成都分公司、 广州分公司、 富国资 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 富国资 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 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投资部: 负责固定 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 (包括公司 自有资金等) 的 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 负责一对一 、 一对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 的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 建立和完 善债券信用评级体系, 开展信用研 究等, 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研究支持; 固定收益策略研究部: 开展固 定收益投资策略研究, 统一固定收益投资中台管理, 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 和执行提供发展建议、 研究支持和风险控制; 多元资产投资部: 根据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 契约要 求, 在授权范围内, 负责FOF 基金投资运作和跨资产、 跨 品种、 跨策略的多元资产配置产品的投资管理。 量化投资部: 负责公司有关量化 投资 管理业务; 海外权益投资部: 负责公司在中国境外 (含香港) 的权益投资管 理; 权益专户投资部: 负责社保、 保险、QFII 、 一对一、 一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 专户的投资管理; 养老金投资部: 负责养老金 (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 基本养老 金、社保等)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权益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 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 集中交易部: 负 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 机构业务 部: 负责年金、 专户、 社保以及共同基 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 零售业务部: 管 理华东营销中心、 华中营销中心、 广东营销中心、 深圳营销中心、 北京营销中心、 东北营销中心、 西部营 销中心、 华北营销中心, 负责公募基金的零售业务; 营销 管理部: 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 品牌建 设和媒介关系管理, 为零售和机构 业务团队、 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 客户服务部: 拟定客户服务策略, 制 定客户服务规范, 建设客户服务团队, 提高客户满意度, 收集客户信息, 分析客 户需求, 支持公司决策; 电子商务部: 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 拟定并 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 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业务; 战略与产 品部: 负责开发、 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 协 助管理层研究、 制定、 落实、 调整 公司发展战略, 建立数据搜集、 分析平台, 为公 司投资决策、 销售决策、 业务发 展、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合规稽核部:履行合规审查、合规检查、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合规咨询、 反洗钱、 合规宣导与培训、 合规监测 等合规管理职责, 开展内部审计, 管理信息披露、 法律事务等; 风险管理部: 执行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策略, 牵头拟 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 组织开展风险识别、 评估、 报告、 监测与应对, 负 责公司旗下各投资组合合规监控等;信息技术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 运营部: 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 计划财务部: 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 人力资 源部:负责人力资源 规划与管理;综 合管理部 (董事会办公室) : 负责 公司董事 会日常事务、 公司文秘管理、 公司 (内部) 宣 传、 信息调研、 行政后勤管理等工 作; 富国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 证券交易、 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 理; 富国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 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2019 年 2 月28 日, 公司有员 工446 人 , 其中68.8% 以上具有硕士以 上学历。 二、 主要 人员情况 (一 ) 董事 会成员 裴长江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总经理, 申银万 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 浙 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经纪总部副总经理, 华 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陈戈先生, 董事, 总经理, 研究生学历。 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 究所研究员,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 总经理 助理、 副总经理,2005 年4 月至2014 年4 月 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 (Constance Mak ) , 董事, 文学 及商学学士, 加拿大特许会计 师。 现任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 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 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 St. Margaret’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 方荣义先生, 董事, 博士, 研究生学历, 高级会计师。 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首席风险官、 董事会秘书。 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 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 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 中国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 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处处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 会计处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张信军先生, 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海 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历任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员 工、计划财务部资产 管理部副经理/ 经理、海 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 公司首席财务 官、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任 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1980 年至1984 年在 Coopers&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1984 年 加入加拿大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张科先生, 董事, 本科学历, 经济师。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固 有业务管理部总经理。 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贷款部业务员、 基 金投资部业务员、 基建基金管理部业务员、 基 建基金管理部信托经理、 基建基金 管理部副总经理、固有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 何宗豪先生, 董事, 硕士。 现任申万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 理总部总 经理。 历任人民银行上海市徐汇区办事处计划信贷科、 组织科科员; 工商银行徐 汇区办事处建国西路分理处党支部代书记、 党支部书记兼分理处副主任 (主持工 作) ;上海申银证券 公司财会部员工 ;上海申 银证券公司浦东公司 财会部筹备负 责人; 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东公司财会部副经理、 经理;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浦东分公司财会部经理、申银万国 证劵股 份有限公司财会管理总部部门经 理、 总经理助理、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计划财会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总经 理。 黄平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上海盛源实业 (集团) 有限公司董 事局主席。 历任 上海市劳改局政治处主任; 上海 华夏立向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季文冠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 历任上海仪器仪表研究所计划科副科长、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所长; 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 局长助理、 副局长、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党组副书记; 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外事办公室主任、 区政府党组成 员; 上海市松江区区委常委、 副区长;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 中共上海 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书记;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民族和宗教委 员会主任。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现已退休。1976 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 审计工作, 有30 余年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 管理经验, 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及 财务副总裁,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工商 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 李宪明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二 ) 监事 会成员 付吉广先生, 监事长, 研究生学历。 现任山东 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控 总监。 历任济宁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科员, 济 宁市留庄港运输总公司董事、 副总 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行业务部业务经理、 副经理; 山东省国际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稽核法律部经理,山 东省中 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业务 四部经理。 沈寅先生, 监事, 本科学历。 现任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中 心法律合规总部副总经理, 风险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公司律师。 历任上海市高级 人民法院助理研究员,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 员、审判员、审判组长,办公室综合科科长,以及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张晓燕女士, 监事, 博士。 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 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 历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化学系研究员, 加拿大多伦多大学 化学系助理教授,蒙特利尔银行市场风险管理部模型发展和风险审查高级经理, 蒙特利尔银行操作风 险资本管理总监,道明证券交易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兼总监, 华侨银行集团市场风险控制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部主管。 侍旭先生, 监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副总经理, 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二级部副经理、 二级部经理、 稽核部总经理助 理等。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李雪薇女士, 监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副总经 理。 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金清算员、 登记结算主管、 运营总监助理、 运 营部运营副总监、运营部运营总监。 肖凯先生,监事,博士。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风控总监。 历任上 海金新金融工程研究院部门经理、 友联战略管理中心部门经理、 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风控监察员、高级风控监察员、稽核副总监。 杨轶琴女士, 监事, 本科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零售 总监助理。 历任辽宁省证券公司北京西路营业部客户经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客户服务经理、营销策划经理、销售支持经理、高级销售支持经理。 沈詹慧女士, 监事, 本科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 资源总监助理。 历任上海交通大学南洋中学教师、 博朗软件开发(上海)有限公司 招聘主管、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部长、 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 经理。 (三 ) 督察 长 赵瑛女士, 研究生学历, 硕士学位。 曾任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 上海国盛(集团)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 部/风险 管理部、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合 规与风险管理总部、 上海海通证券 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合规与风控部 ;2015 年 7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四 ) 经营 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先生, 本科学历,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 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 司业务经理;1998 年 10 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 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 高级稽察员、 部门 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 年 5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 研究生学历, 博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 曾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Barra 公司(MSCI BARRA )BARRA 股票风 险评估部高级研究 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 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 年 6 月加入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经理、 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 历任产品开发主管、 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 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部 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五 ) 本基 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1) 徐幼华, 硕士, 曾任上海京华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投资经理助理;2006 年 7 月至2008 年12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金融工程部数量研究员,2009 年1 月至 2011 年 5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另 类投资部数量研究员、基金经理助 理,2011 年 5 月起任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10 月起任富国中证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富国中证工业 4.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2016 年 11 月起任富 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基金经理,2015 年6 月至2017 年 11 月任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体育产业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起任富国 中证娱乐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基金经理,2017 年4 月起任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基金经理,2018 年5 月起任富国港股通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富国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2018 年 7 月起 任富国大盘价值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12 月起任富国 MSCI 中国 A 股 国际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兼任量化投资部副总 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牛志冬,硕士,自 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8 月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员;自2010 年 8 月至2012 年 4 月任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自 2012 年 4 月至 2015 年 3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经理;自 2015 年 5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月起任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6 年11 月起 任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2017 年3 月起任富国中证娱 乐主 题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2017 年7 月起任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12 月任富国新机遇灵活 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11 月起任富国中证价值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12 月起 任富国中证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兼任量化投资部量化投资副总监。 具有基金从 业资格。 (六 ) 投资 决策委员会成 员 公司投委会成员: 总经理陈戈, 分管副总经理 朱少醒, 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 (七 ) 其他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 亲属关系。 三、 基金 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方 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四、 基金 管理人关于遵 守法律法规 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不从事违反《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 不从事以下违 反《基金法 》的行为,并承诺建 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 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 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 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法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 、 法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 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 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 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 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纵市 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 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基金 管理人关于禁 止性行为的 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 基金 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 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金 管理人的风险 管理和内部 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 环境。具体包 括制定风险 管理战略、目标,设 置相应的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组织机构,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 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 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 识组织系统与 业务流程中 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 存在的原 因。 (3)分析风险。检 查存在的控制 措施,分析 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 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风险。评 估风险水平的 高低,既有 定性的度量手段,也 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 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 级别。 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 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 风险水平与既 定的标准相 对比,对于那些级别 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 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 对已有的风险 管理系统要 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 效,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 建立风险管理 的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公司 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 司设立独立的 督察长与监 察稽核职能部门,并 使它们 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 位的设置权 责分明、相互牵制, 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 司的发展 必须 建立在风险 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 础上,内 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 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 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 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 投资决策 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 分别负责公司经营、 基金投资、 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 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 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 投资目标 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 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 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 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 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部门, 履行内部稽核职 能, 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 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监察稽核 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 知建立、实施 和维持内部 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 诺将根据市场 环境的变化 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 善内部控 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第 四 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 兴门内大街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 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 元整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部门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 级职 称。 为 给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化 的 托 管 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 、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 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 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 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 情况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700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662 只,QDII 基金38 只, 覆盖了股票型 、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 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 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四、 托管 业务的内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 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 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 连续聘请外部 会计师事 务所开展托管业务 内部控制审 阅工作。先后获 得基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 ”等 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 见的审阅报 告。2017 年,中国银行 继续获得 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 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运作 基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 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并及时向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 ,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报 告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第 五 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销售机构


(一 ) 直销 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16-17 楼 法定代表人: 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588 号宝 地广场A 座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 、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孙迪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二 ) 场外 代销机构 (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人代表: 陈四清 联系人员: 陈洪源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 号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法人代表: 彭纯 联系人员: 王菁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人代表: 李建红 联系人员: 曾里南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 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689 号 法人代表: 吉晓辉 联系人员: 唐小姐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 5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 号平安银行 大 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 号平安银行 大厦 法人代表: 肖遂宁 联系人员: 蔡宇洲 客服电话: 95511-3 公司网站: www.bank.pingan.com ( 6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 号 法人代表: 廖玉林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联系人员: 巫渝峰 客服电话: 0769-96228 公司网站: www.dongguanbank.cn ( 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门内大街188 号 法人代表: 王常青 联系人员: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 www.csc108.com ( 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16-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人代表: 何如 联系人员: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 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张佑君 联系人员: 顾凌 客服电话: 95548 或400889554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 1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人代表: 周杰 联系人员: 李笑鸣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 1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人代表: 李梅 联系人员: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 1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 号 法人代表: 杜庆平 联系人员: 蔡霆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www.bhzq.com ( 1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20 层 法人代表: 杨宝林 联系人员: 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或400-889-5548 公司网站: www.zxzqsd.com.cn ( 1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 2 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 2 号楼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人代表: 潘鑫军 联系人员: 胡月茹 客服电话: 95503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公司网站: www.dfzq.com.cn ( 1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人员: 刘晨、李芳 芳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 16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 号 法人代表: 李俊杰 联系人员: 张瑾 客服电话: 400-819-8198 公司网站: www.shzq.com ( 17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 法人代表: 杨宇翔 联系人员: 吴琼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站: stock.pingan.com ( 18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 中银大厦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 中银大厦39 层 法人代表: 许刚 联系人员: 王炜哲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 19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人代表: 许建平 联系人员: 李巍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公司网站: www.hysec.com ( 2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86 号23 层 法人代表: 李玮 联系人员: 吴阳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站: www.qlzq.com.cn ( 21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 号 1 幢 1 层1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9 号 奎科科技大厦 法人代表: 张旭阳 联系人员: 孙博超 客服电话: 95055-4 公司网站: www.baiyingfund.com ( 22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人员: 汤素娅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公司网站: www.zlfund.cn ( 2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 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 号26 楼 法人代表: 其实 联系人员: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 2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 大厦903~906 室 法人代表: 杨文斌 联系人员: 张茹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 25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 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 楼 法人代表: 陈柏青 联系人员: 张裕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公司网站: www.fund123.cn ( 2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 号 电子商务产业园2 号楼 2 楼 法人代表: 凌顺平 联系人员: 吴强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 27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人代表: 肖雯 联系人员: 黄敏娥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站: www.yingmi.cn ( 28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 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 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1116、1307 室 法人代表: TEO WEE HOWE 联系人员: 项晶晶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公司网站: http://www.ifastps.com.cn ( 29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 号 4 层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 号院 A 座17 层 法人代表: 江卉 联系人员: 徐伯宇 客服电话: 95118 公司网站: http://fund.jd.com/ ( 30 )北京蛋卷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SOHO T2 B 座2507 法人代表: 钟斐斐 联系人员: 戚晓强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公司网站: danjuanapp.com (三 ) 场内 销售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发售机构为具有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四 ) 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增加或调整本基金销售机构, 并及 时公告。 二、 基金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 (010)50938782 传真: (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三、 出具 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 心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 审计 基金财产的 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 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50 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第 六 部分 基 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已于 2016 年 11 月 29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2879 号) 。 一、 基金 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 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 基金 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基金 募集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 资, 本次 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 为 10,409 户, 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566,649,872.85 份,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 额 81,230.92 份,两项合计共 566,731,103.77 份 基金份额。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第 七 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 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 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者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验资报 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 基金 合同不能生效 时募集资金 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 已缴 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税后) ; 3、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 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金 存续期内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四、 基金 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3 月 13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第 八 部分 基 金 的上 市交 易 一、 上市 交易的基金份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二、 上市 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 上市 交易的时间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 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开始在深交所 上市交易,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7 年 3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及 公司网站发布的 《富国中证娱乐主 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 公告书》 。 四、 上市 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 上市 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 上市 交易的行情揭 示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 上市 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 和终止上 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 《基金法》 相关规 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八、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 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 合同相应 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九、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 市交 易的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履行 适当的程 序后增加相应 功能。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第 九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 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 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 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 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 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 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场内、 场外销售机构名 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 和赎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 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本基金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开始办理日常 申购、 赎回业务, 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7 年 3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以及公司网站上发布的 《富国中证娱乐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开 放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 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 回价格 以申请 当日收市 后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 额 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 则,即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 售机构赎 回基金份额时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5、投资者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 务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 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 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 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 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 销售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 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 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 素 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 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 者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 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 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五、 申购 和赎回的数量 限制 1、投资者通过场外 销售机构(不 含直销网点 )申购基金份额,单 笔申购申 请的最低金额为 1 元 (含申购费) 。 通过基金管 理人直销网点场外申购基金份额, 单笔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含 申购费) , 单笔追加申购申请的最 低金额为 20,000 元 (含申购费) ; 其他销售网 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 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 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申购基金份额, 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 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各自的业务情况设置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高于或等于基金管理人设定的上述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投资者在场外销售机构办 理本基金申购业务时, 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 当场外销售机 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 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场外销售机构的业 务规定。 投资者通过场内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 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场外销售机构的某一交易账户内赎回基金份额时, 每次对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不足 0.01 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 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金 的申购费和赎 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 需交纳申购费用, 费 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投资者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场外申购的养老金客户 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 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 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a、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c、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e、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 f、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g、养老目标基金 ; h、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将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通过直销中心 申购的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率(其他投资者) M<100 万元 0.12% 1.20%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06% 0.6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04% 0.40%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2)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赎回费用 本基金场内场外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 N≥7 日 0.5%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的赎回费,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25% 应归基金财产,未 归入基金财 产的部分 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 手续 费。 3、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履行适当 程序后, 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 申购 和赎回的数额 和价格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购金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采用截 位方式, 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 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场外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申购费用、 净申购金额的 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例 4: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其 对应申购费率为 1.20% ,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计 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0% )=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97,353.92 份 即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可得到 97,353.92 份基金份额。 例 5: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场 外申购本基金, 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0.12% , 假设 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12% )=99,880.14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9,880.14=119.86 元 申购份额=99,880.14/1.015 =98,404.08 份 即投资者 (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可得到 98,404.08 份基金份额。 例 6 : 某投 资者 投 资 100,000 元 通 过场 内 申购本 基 金 ,其 对应 申 购费 率 为 1.20% ,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0% )=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97,353.92 份(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 =97,353 份(保留至整数位) 退款金额=0.92 ×1.015 =0.93 元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15 元,则可得到 97,353 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和场内赎回均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的计 算公式为: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以上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7:某投资者持有 100,000 份本基金在场外 赎回,持有时间不少于 7 日, 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015 =101,500.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 ×0.5% =507.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 -507.50=100,992.50 元 即投资者持有 100,000 份本基金在场外赎回, 持有时间不少于 7 日, 假设赎 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0 元。 例 8:某投资者持有 100,000 份本基金在场内 赎回,持有时间不少于 7 日, 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015 =101,500.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 ×0.5% =507.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 -507.50=100,992.50 元 即投资人持有 100,000 份本基金在场内赎回, 持有时间不少于 7 日, 假设赎 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0 元。 4、当本基金发生大 额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按 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 求,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 拒绝 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 接受 某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 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 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 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 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 4、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基 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 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九、 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 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基金 管理人应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 的基金 总份额 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支 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一 开放 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 的赎回申请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情 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如 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对全部未确 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 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 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 方式办理;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 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 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 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 暂停 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 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消除 的,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 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 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 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 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第 十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 、转 托管 及其 他业务 一、 基金 份额的注册登 记、系统内 转托管和跨 系统转托 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 采用分系统登 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 金份额登 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或上市交 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 记系统中的基 金份额可以 直接申请场内赎回或 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3)登记在登记结 算系统中的基 金份额既可 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 ,也可以 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是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 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 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 在登记结算系 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基金份额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系 统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变更办理 基金份额 场内赎回或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时, 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 内转托管。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 是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 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跨系 统转托管的具 体业务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处于质押、冻 结状态及深圳 交易所、登 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 形时,基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 取转托管费。 5、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6、基金管理人、基 金登记机构或 深圳证券交 易所 可视情况对上述 规定作出 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 基金 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 方式进 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三、 基金 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 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或 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 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 基金 份额的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除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另有规定外,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 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冻结与解冻、 质押等,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 如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与上 述 规定不一致,以该等规定为准。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第 十 一部 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为增强型股票指数基金, 在力求对中证娱乐主题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 基础上, 通过数量化的方法进行积极的指数组合管理与风险控制, 力争实现超越 目标指数的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中证娱乐主题指数的成份 股、 备选成份股、 其他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 、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 级债、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央 行票据、中期票 据、短期 融资券(含超短期融 资 券) 、资产 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包括银行定期存款、银行协议存款、 银行通知存款等) 、 同业存单、衍生 工具(股 指期货、权证等)及 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其中投资于中证 娱乐主题指数 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 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 投资 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指数化投 资为主、主动 性投资为辅 ” ,在复制目标指数 的基础上 一定程度地调整个股,力求投资收益能够跟踪并适度超越目标指数。 本基金主要策略为复制目标指数, 投资组合将以成份股在目标指数中的基准 权重为基础, 利用富国定量投资模型在有限范围内进行超配或低配选择。 一方面 将严格控制组合跟踪误差, 避免大幅偏离目标指数, 另一方面在指数跟踪的同时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力求超越指数。 富国研发的定量投资模型借鉴国际一流定量分 析的应用经验,利用多因子 alpha 模型预测股票超额回报,在有效风险控 制及交易成本最低化的基础上优化 投资组合。 (1)多因子 alpha 模型 ——股票超额回报预测 富国多因子 alpha 模型以对中国股票市场的长 期研究为基础, 一定程度上结 合前瞻性市场判断, 用精研的多个因子捕捉市场有效性暂时缺失之处, 以多因子 在不同个股上的不同体现估测个股的超值回报。 概括来讲, 本基金 alpha 模型的 因子可归为如下几类: 价值 (value ) 、 动量 (momentum ) 、 成长 (growth ) 、 情绪 (sentiment ) 、质量(quality)。 这些类别综合了来自市场各类投资者, 公司各类报表, 分析师及监管政策等 各方面信息。 富国多因子 alpha 模型利用富国 长期积累并最新扩展的数据库, 科 学客观地综合了大量的各类信息。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及变化对各类信息的重 要性做出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判断,适时调整各因子类别的具体组成及权重。 (2)风险估测模型 —— 有效控制风险预算 指数化投资力求跟踪误差最小, 主动性投资则需要适度风险预算的支持。 风 险预算即最大容忍跟踪误差。本基金将 结合市 场通用及自主研发的风险估测模 型,有效将投资组合风险控制 在预算范围内。 本基金采取 “跟踪误差” 和 “跟踪偏离度” 这两个指标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 与评估。 其中, 跟踪误差为核心监控指标, 跟踪偏离度为辅助监控指标, 以求控 制投资组合相对于目标指数的偏离风险。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 力争使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 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 ,年 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8% 。 (3)交易成本模型 —— 控制成本并保护业绩 本基金的交易成本模型既考虑固定成本, 也考虑交易的市场冲击效应, 在控 制成本最低的基础上减少交易造成的负业绩影响。 (4)投资组合优化模型 本基金将综 合考虑预期回报, 风险及交易成本进行投资组合优化。 其选股范 围将以成分股为主, 并包括非成分股中与成分股相关性强, 流动性好, 基本面信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息充足的股票。 2、固定收益资产 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 国内财政政策与货 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 判断债券市场的基 本走势, 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 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 中, 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 市场转换、 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 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 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3、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 股票指数期货等相关 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 以控制并降低投资组合风险、 提高投资 效率,降低跟踪误差,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以运用组合财产进行权证投资。 在权证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主 要通过采取有效的组合策略,将权证作为风险管理及降低投资组合风险的工具。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 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 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 的交易成本。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 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四、 投资 决策与交易机 制 1、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组合基准久期、 回购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设立债券交易员, 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就 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及市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 并可提出基于市 场面的具体建议。 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2、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 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 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基金经理根据 市场的趋势、 运行的格局 和特点,并结合基金 合同、投 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 提交给投资决 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决定基金 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 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 批准后的投资 策略确定最 终的资产分布比例、 组合基准 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 投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 票资产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其中投资 于中证 娱乐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 以及 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10% ; (8)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 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 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8)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 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 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2) 本基金参与融资的, 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3)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 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参与转融通 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 ,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24)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2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除(12) 、 (20) 、 (25 ) 、 (26) 条外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 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 防范利益 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 标的 指数与 业绩比 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娱乐主题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单纯更名除 外) ,或由于指数编 制方法等重大 变 更导致标 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标的指数,或 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 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 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 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 就变更 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 质 性影响(包括但不 限于编制机构变 更、指数 更名等) ,则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娱乐主题指数收益率×9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娱乐主题指数, 且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因此, 本基金将 业绩比较基准定为中 证娱乐主题指 数收益率 ×95% +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 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若业绩比 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 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若业绩比较基准 、 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 性影响(包括但不限 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 名、指数编制方案调 整等) ,则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 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 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八、 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 金行使相关 权利的处理 原则及方 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相关权利,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4、不通过关联交易 为自身、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投资 组合报告 (一 ) 报告 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37,322,830.84 92.70 其中:股票 37,322,830.84 92.70 2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 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计 2,901,619.97 7.21 7


其他资产 35,440.44 0.09 8


合计 40,259,891.25 100.00 (二 ) 报告 期末积极投资 按行业分类 的股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24,876.00 0.06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2,102,187.00 5.26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1,045,390.60 2.61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888,935.00 2.22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2,817,341.90 7.05 S 综合 - - 合计 6,878,730.50 17.20 (三 ) 报告 期末指数投资 按行业分类 的股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416,094.00 6.04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226,051.00 0.57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725,341.50 1.81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8,994,546.82 22.5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1,997,075.00 4.99 L 租赁和商务 服 务业 5,590,268.20 13.98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193,823.00 0.48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10,300,900.82 25.76 S 综合 - - 合计 30,444,100.34 76.14 (四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 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 资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1888 中国国旅 64,436.00 3,879,047.20 9.70 2 000069 华侨城A 314,500.00 1,997,075.00 4.99 3 600977 中国电影 95,400.00 1,366,128.00 3.42 4 002602 世纪华通 59,840.00 1,235,696.00 3.09 5 300251 光线传媒 140,800.00 1,070,080.00 2.68 6 300144 宋城演艺 47,300.00 1,009,855.00 2.53 7 600637 东方明珠 98,260.00 1,006,182.40 2.52 8 300459 金科文化 135,700.00 997,395.00 2.49 9 000681 视觉中国 42,400.00 988,768.00 2.47 10 300418 昆仑万维 74,454.00 957,478.44 2.39 2、报告期末积极投 资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 1 002739 万达电影 28,850.00 629,795.50 1.58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2 002878 元隆雅图 22,620.00 574,095.60 1.44 3 300038 数知科技 60,700.00 566,331.00 1.42 4 000676 智度股份 59,500.00 564,655.00 1.41 5 300413 芒果超媒 15,200.00 562,552.00 1.41 (五 ) 报告 期末按债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七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九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十 )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 说 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值变 动总额合 计(元) - 股指期货投 资 本期收 益(元) - 股指期货投 资 本期公 允价值变 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 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 的交易成本。 (十 一)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值变 动总额合 计(元) - 国债期货投 资本期收 益(元) - 国债期货投 资本期公 允价值变 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 二)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1、申明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体 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 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申明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873.61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59.78 5 应收申购款 28,907.0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5,440.4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 情况的说明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 (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公 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002739 万达电影 629,795.50 1.58 筹划重大事 项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 在尾差。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第 十 二部 分 基 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 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7.03.13-2017.12.31 -15.32% 0.90% -18.48% 0.85% 3.16% 0.05% 2018.01.01-2018.12.31 -32.20% 1.56% -31.21% 1.44% -0.99% 0.12% 2017.03.13-2018.12.31 -42.59% 1.30% -43.92% 1.21% 1.33% 0.09%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 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 动的比较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注:1、截止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本基金于 2017 年 3 月 13 日成立,建仓期 6 个月,从 2017 年 3 月 13 日 起至 2017 年 9 月 12 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 产配置比 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第 十 三部 分 基 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 银行存款本息 和基金应收 的 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 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 的财产 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 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第 十 四部 分 基 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 方法 本节所称的固定收益品种, 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 中央 银行债、 政策性银行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 据、 企业债、 公司债、 商业银行金 融债、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 收益品种 (包 括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 场上市交易或 挂牌转让的 固定收益品种(另有 规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 场上市交易的 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 资产支持证 券和私募债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3、银行间市场交易 的固定收益品 种,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 上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 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 的 股票,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 场发行未上市 或未挂牌转 让的债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银行间市场 未上市,且第 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 债券,按 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 期货合约,一 般以估值当 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 表 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当本基金发生大 额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按 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 求,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 商解决。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合约、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五、 估值 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 生,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 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造 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受损方” ) , 则估值 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 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根据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 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 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 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2)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由 于各自技术 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 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 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 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规定 予以公布。 八、 特殊 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第 十 五部 分 基 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 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 登记 结算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的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 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 具体权 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 2、基金收益分配后 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如本基金 在未来条件成熟时, 增减基金 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 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 收益 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 分配方案的确 定、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 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第 十 六部 分 基 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 与基 金运作有关的 费用 (一 ) 基金 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 10、基金的上市费用和年费;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 基金 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H =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 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如上述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 计算方法及其他相关条款发生变更, 本条款将相应变 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指数许可使用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从基金资产 中计收,计算方法如下: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6% 的年费率计提。指数许 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 不设 下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个季度起,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 限为每季度 5 万元。指数许可使用费将按照上 述指数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标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率和计算 方式时, 基金管理人需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 指定媒介公告。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4-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 不 列 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 目。 二、 与基 金销售有关的 费用 1、申购费用 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2、赎回费用 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 见本招募说明书 “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三、 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四、 基金 费用的调整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 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2 日前在指定媒 介刊登公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第 十 七部 分 基 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各自 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 与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 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 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 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第 十 八部 分 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 关法律法 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 载媒 体、报备方式 等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 基金从其 最新规定。 二、 信息 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五、 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 定 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各项 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 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生效后, 在基金份额 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开 始办理申 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2)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或者开 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交易日(或 自然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或自 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6、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 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达 到或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经 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8)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3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2)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1 、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 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 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3、参与融资及转融通 证券出借交易 的信息披露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策略、 业务开 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14、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 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暂停 或延迟信息披 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重 大转变,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 如果出现属于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导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七、 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 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八、 信息 披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 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第 十 九部 分 风 险 揭示 一、 投资 于本基金的主 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债券收益率曲线 变动风险。债 券收益率曲 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 益率曲线 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 这一风险的存在。 4、再投资风险。再 投资风险反映 了利率下降 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 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 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5、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 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 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证券/ 期 货交易所、证券/ 期货登记结算机 构等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 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10、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投 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波动, 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①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 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 产生跟踪误差。 ②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 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③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 产生跟踪误差。 ④由于成份股停牌、 摘牌 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 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⑤由于基金应对日常赎回保留的少量现金、 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 以 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误差。 ⑥由于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 采用复制目标指数基础上的有限度个股调 整策略,因此对指数跟踪进行修正与适度增强可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本基金对目标指数的跟踪程度。 ⑦其他因素产生的跟踪误差。 如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 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 带来的现金变动。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 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如出 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 本基 金将变更标的指数。 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 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 风险与成本。 (2)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 停牌, 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本基金上市交易份额, 产生风险; 同时, 可能 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另外,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 场外交易后导致场 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 本基金存在终止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上市的可能。 (3)期货市场波动风险 本基金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投资股指期货。 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不同, 采 取保证金交易, 风险较现货市场更高。 虽然本基金对股指期货的投资仅限于现金 管理和套期保值等用途, 在极端情况下, 期货市场波动仍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 良影响。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 利率风 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信用风险也称为 违约风险,它 是指资产支 持证券参与主体对 它 们所承诺 的各种合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 从简单意义上讲, 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 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 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 也具有利率风险, 即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逆向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是 指若合同约定 债务人有权 在产品到期前偿还, 则存在由 于提前偿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操作风险是指相 关各方在业务 操作过程中 ,因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 而引 起的风险。 6)法律风险是指因 资产支持证券 交易结构较 为复杂、参与方较多 、交易文 件较多,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二、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 管理人直销网 点和指定的 基金销 售机构公开发 售,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销 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第 二 十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 止和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 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合 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表决通过后方 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 财产的清算 1、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 财产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 财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第 二 十一 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 的权利 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 ; 2)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 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 取基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 有关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托 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 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 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及转融通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14)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 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 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及 报告 义务;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税后)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依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 则,为基金开 设证券 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 基金办理 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 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 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及 申购赎回 价格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议 事及表决的 程序和规 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 日常机构。 2、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或基 金合同另有 规定的,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2)在不违背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 同约定,以 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 或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或者在不影响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停止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减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 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登 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 则发生变 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 改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 集 或在规 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 面答复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或在规定时 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代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基金份额持有 人会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 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 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 必须履行的手续 ;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 方式并进行表 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还 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及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席 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 效的 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 讯开会系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 其他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 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的 有 效 的 基金 份 额小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直接出具 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 表决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 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5)在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许的 情况下,本 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授权他人表决;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 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6、议事内 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 议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 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 般决议须经参 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 别决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为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 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 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 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6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10、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 合同变更和终 止的事由、 程序以及基 金财产清 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 ,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7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 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8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 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 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各方当事人 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 合同存放地和 投资人取得 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9 第 二 十二 部分 基 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 摘要 一、 基金 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 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0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 自营外 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 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核 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建立相关 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应将拟 投资的股 票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中证娱乐主题指数的成份 股、 备选成份股、 其他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 、 国债、 金融债 、 企业债、 公司债 、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公募可交换 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 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 、 资产支持证券、 质押及买断 式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银行定期存款、 银行协议存 款、 银行通知存款、 同业存单、 衍生工具 (股 指期货、 权证等) 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其中投资于中证娱乐主题指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中证娱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1 乐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 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且由本托 管人托管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包 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7)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且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 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8)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2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8)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1)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2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3) 本基金参与融资的, 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 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24)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 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参与转融通证 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 计算; 2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3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除 12)、20)、25 )、26)条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2、基金托管人应根 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复 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 述第(一)、 (二)款的 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 金管理人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约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 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4 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约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 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 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 期内,在不违 反公平、合 理原则 以及不妨碍基 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金 财产、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有 关规定时,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四、 基金 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 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未经 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 规指令或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本协议另 有规定,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5 (3)基金托管人按 照规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 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 集期满 或基金管理人 宣布停止募 集时,募集的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 事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本基金 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 人处为本 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基金托管人以 本基金的名义 开设本基金 的银行账户。本基金 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 (3)本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 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 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 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 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 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6 5、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 当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 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 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 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 自身法人名义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部基金在证券 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 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 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 务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 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7 五、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基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债 后的价值。基金份额 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 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 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 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 并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同》订明 的估值方 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内(含第 4 位)发生 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 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 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 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 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的任 何基金净值 数据错误,导致该基 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 ,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8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 、期货 交易所及其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 的复核结果与 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登记与 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9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 争议 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之间 因本协议产 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 的争议可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 托管 协议的修改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0 第 二 十三 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金 份额持有人交 易资料服务 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2 个工作日后, 可 通过 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 交易 确认单。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 , 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 期 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 。 具体业务 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关说明。 二、 网上 交易 、查询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 赎 回 等交易以及账户 查询外, 还可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 ) 微信公众号(搜索 “富国基金微管家” 或 “FullgoalWeFund ”) 、 或客户端 “ 富国 富钱包”APP 享受网上交易 、 查询 服务。 具体 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或相关说明。 三、 信息 定制 及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拨打 客服热线 、 在线客服、 发送 邮件 、 短信或登陆基金管理人 网站等多种渠道, 定制对账单、 基金交易确认信息、 周刊等各类资讯服务。 当投 资者接收定制服务的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邮 寄 地址等信息不详、 填写有误或发 生变更时,可通过以上渠道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定制服务。 四、 网络 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 业务咨 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服务投诉及建议等多项在线服务 。 五、 客户 服务中心电话 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 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5 天、 每天不 少于8 小时的座席服务, 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1 专项服务 ,节假日除外 。 六、 客户 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 客户服务中 心人工热线、 在线客服、 微客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短信、 传真 等多渠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 提出投诉或意见 。 七、 基金 管理人客户服 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 ,4008880688 (全 国 统一, 免长途话 费) ,工 作时 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客户服务 传真: (021 )80126256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客服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588 号宝 地广场A 座23 层 八、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联 系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热 线 , 或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 传 真 、 信 件 等 方 式 联 系 基 金 管 理 人。 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全面理解 了本招 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2 第 二 十四 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方式 公告日期 1 富 国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 于 调 整旗 下 基金最低转换申请份额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 2018 年 10 月 23 日 2 富 国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 于 调 整通 过 直 销 中 心 申 购的 养 老 金客 户 范 围及 养 老金客户申购费率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 2018 年 10 月 25 日 3 富 国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 于 旗 下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在直 销 渠 道进 行 基 金转 换 申购补差费用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 2018 年 11 月 13 日 4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8 年 12 月 31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公告 公 司网站 2019 年 1 月 2 日 5 富 国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 于 高 级管 理 人员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 年 2 月 23 日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3 第 二 十五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其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4 第 二 十六 部分 备 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 予富国中证娱 乐主题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募 集注 册的文件 二、 《富国中证娱乐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 《富国中证娱乐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 注册富国中证 娱乐主题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之法律意见书 七、注册登记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2019 年 0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