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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信用(163819)

中银信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二〇一 九 年 四 月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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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重要提示 中银 信 用增 利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 以下 简 称“ 本 基金”) 经 中 国证 监 会2011 年 11 月4 日证 监 许 可【2011 】1747 号 文核 准 进行 募集 ,基 金 合同 于2012 年3 月12 日正 式 生效 。 基金 管 理人 保 证本 招 募说 明 书的 内 容真 实 、 准确 、 完整 。 本招 募 说明 书 经中 国 证 监会 核 准, 但 中国 证 监会 对 本基 金 募集 的 核 准, 并 不表 明 其对 本 基金 的 价值 和 收益 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 ,也 不 表明 投 资于 本 基金 没 有风 险 。 投资 有 风险 , 投资 者 认购 或 申购 本 基金 时 应 认真 阅 读本 招 募说 明 书, 全 面认 识 本 基金 产 品的 风 险收 益 特征 , 充分 考 虑投 资 者 自身 的 风险 承 受能 力 ,并 对 于认 购 (或 申 购) 基 金的 意 愿、 时 机、 数 量等 投 资行 为 做 出独 立 决策 。 基金 管 理人 提 醒投 资 者基 金 投资 要 承担 相 应风 险 , 包括 市 场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流 动性 风 险 、 本 基 金的 特 定风 险 等。 本基 金 为债 券 型基 金 ,属 于 证券 投 资基 金 中 的较 低 风险 品 种, 本 基金 的 预期 收 益和 预 期风 险 高于 货 币市 场 基金 , 低于 混 合型 基 金 和股 票 型基 金 。 基 金 净值 会 因为 证 券市 场 波动 等 因素 产 生波 动 , 投 资 者根 据 所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享 受 基金 收 益, 同 时承 担 相应 的 投资风险。 本基 金 在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三 年之 内( 含三 年) 为封 闭 期 , 封闭 期 间投 资 者不 能 申购 、 赎回 基 金份 额 ,但 可 在本 基 金上 市 交易 后 通 过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转 让基 金 份额 。 本基 金 在封 闭 期 届满 后 的 次日 起 转为 上 市 开放 式 基 金(LOF ), 投 资者 可 进 行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赎 回。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6 个 月内 , 本 基 金开 始 在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上 市交 易。 基 金上 市 后, 登 记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 证券 登 记结 算 系统 中 的基 金 份额 可 直接 在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上 市 交易 ; 登记 在 中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注 册 登记 系 统的 基 金份额通过办理跨 系 统转 托 管业 务 将基 金 份额 转 至场 内 系 统后 , 方可 上 市交 易 。 基金 的 过往 业 绩并 不 预示 其 未来 表 现。 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其他 基 金的 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 基金 业 绩表 现 的保 证 。基 金 管理 人 依 照恪 尽 职守 、 诚实 信 用、 谨 慎勤 勉 的原 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但 不 保证 本 基金 一 定盈 利 ,也 不 保 证最 低 收益 。 本更 新 招募 说 明书 所 载内 容 截止 日 为2019 年3 月 11 日 , 有 关 财务 数 据和 净 值表 现 截 止日 为2018 年12 月31 日 。 本 基金 托 管人 中 信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已 复核 了 本次 更 新的 招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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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募说明书。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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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目录 一、 绪 言 ......................................................................................................................... 5 二、 释 义 ......................................................................................................................... 6 三、 基 金管 理 人 ............................................................................................................ 11 四、 基 金托 管 人 ............................................................................................................ 20 五、 相 关服 务 机构......................................................................................................... 24 六、 基 金的 募 集 ............................................................................................................ 38 七、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39 八、 基 金份 额 的上 市 交易.............................................................................................. 40 九、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 42 十、 基 金的 投 资 ............................................................................................................ 54 十一 、 投资 组 合报 告 ..................................................................................................... 62 十二 、 基金 的 业绩......................................................................................................... 66 十三 、 基金 的 财产......................................................................................................... 67 十四 、 基金 资 产的 估 值 ................................................................................................. 68 十五 、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75 十六 、 基金 运 作方 式 的变 更 及相 关 事项........................................................................ 77 十七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78 十八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80 十九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81 二十 、 风险 揭 示 ............................................................................................................ 87 二十 一 、基 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 与 基金 财 产的 清算 ..................................................... 93 二十 二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 要 ...................................................................................... 96 二十 三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 容摘 要 ..............................................................................112 二十 四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服 务 ............................................................................. 125 二十 五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127 二十 六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及 查阅 方 式 ......................................................................... 129 二十 七 、备 查 文件....................................................................................................... 130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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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绪言 本招 募 说明 书 依据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合同 法 》( 以 下 简称“ 《合 同 法 》”) 、 《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 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证 券 投资 基 金销 售 管理 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 法》”)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 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 和《 中银 信用增利债券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基 金 合同 》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 本招 募 说明 书 阐述 了 中银 信 用增 利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的 投资 目 标、 策 略、 风险 、 费 率等 与 投资 者 投资 决 策有 关 的全 部 必 要事 项 , 投资 者 在做 出 投资 决 策前 应 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基金 管 理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 明 书不 存 在任 何 虚假 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 遗漏 , 并 对其 真 实性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承 担 法律 责 任。 本 基金 根 据本 招 募说 明 书所 载 明的 资 料申 请募 集 。基 金 管理 人 没有 委 托或 授 权任 何 其他 人 提供 未 在 本招 募 说明 书 中 载 明 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 任何 解 释或 者 说明 。 本招 募 说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 的《 基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国 证 监会 核 准。 《 基金 合 同》 是约 定 基金 当 事人 之 间权 利 、义 务 的 法律 文 件 。 本 基 金投 资 者自 依《 基 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 为 本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事 人 ,其 持 有 本基 金 份额 的 行为 本身 即 表明 其 对本 基 金《 基金 合 同 》 的 承 认和 接 受 ,并 按 照《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享有 权 利、 承担 义 务。 基 金投 资 者欲 了 解本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权 利 和义 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 合 同》 。. 本基 金 单一 投 资者 持 有基 金 份额 数 不得 达 到或 超 过基 金 份 额总数的50% ,但 在基 金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 份 额赎 回 等情 形 导致 被 动达 到 或超 过50% 的除 外 。 根据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三 年 的 封闭 期 已届 满 , 中银 信 用增 利 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已转 换 为中 银 信用 增 利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 , 故基 金 合同 中 关于 转换前封闭期运作 的 相关 内 容均 不 再适 用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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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 除非 文 意另 有 所指 , 下列 词 语或 简 称 具有 如 下含 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 指中 银 信用 增 利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 2. 基金 管理 人: 指 中银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 中信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4. 基 金 合 同 :指 《 中 银 信 用增 利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基 金 合同 》 及 对 该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 效 修订 和 补充 5. 托 管 协议 : 指 基 金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 管 人就 本 基 金签 订 之 《 中银 信 用 增利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 协 议》 及 对该 托 管协 议 的任 何 有效 修 订和 补 充 6. 招 募 说 明 书或 本 招 募 说 明书 : 指 《 中 银信 用 增 利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 期的 更 新 7. 基 金 份 额 发售 公 告 : 指 《中 银 信 用 增 利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 份额发售 公告》 8. 法 律 法规 : 指 中 国现 行 有 效并 公 布 实 施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范 性 文件 、 司 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 及 其他 对 基金 合 同当 事 人有 约 束力 的 决 定、 决 议、 通 知等 9.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 届全 国 人民 代 表大 会 常务 委 员会 第 五 次会 议 通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 实施 的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 法》 及颁 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 修订 10. 《销 售 办法 》 : 指 中 国证 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 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 办法 》 及颁 布 机关 对 其不 时 做出 的 修 订 11.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指 中 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 披露 管 理办 法 》及 颁 布机 关 对其 不 时 做出 的 修订 12. 《 运 作办 法》 :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 办法 》 及颁 布 机关 对 其不 时 做出 的 修 订 13. 《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 : 指 中国 证 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 颁布 、 同年10 月1 日起 实 施的 《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流动 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 及 颁布 机 关对 其 不时 做 出的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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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修订 14. 《上 市规 则》 : 指 《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证 券投 资 基金 上 市规 则 》 15. 中国 证监 会: 指 中 国证 券 监督 管 理委 员 会 16. 银 行 业监 督 管理 机 构: 指 中 国银 行 业监 督 管理 委 员会 或 其他 经 国务 院 授权 的 银 行监管机构 17.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 指受 基 金合 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 合同 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 义务 的 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18. 个 人 投资 者 :指 年 满 18 周 岁, 合 法持 有 现时 有 效的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居民 身 份 证等 有 效身 份 证件 的 中国 公 民, 以 及依 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 定或 中 国证 监 会批 准 可投 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 他自 然 人 19. 机 构 投资 者 : 指 依 法可 以 投资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 在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 内 合法 注 册登 记 并存 续 或经 有 关政 府 部门 批 准 设立 并 存续 的 企业 法 人、 事 业法 人 、社 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 格 境外 机 构投 资 者: 指 符 合现 时 有效 的 相关 法 律法 规 规定 可 以投 资 于中 国 境 内证券市场的中国 境 外的 机 构投 资 者 21. 投 资 者: 指 个人 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 者和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 法规 或 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其他 投 资者 的 合称 2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指依 基 金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合法 取 得基 金 份额 的 投资 者 23. 基 金 销售 业 务: 指基 金 管理 人 或销售 机构 宣 传推 介 基金 ,发 售 基 金份 额, 办 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 转 换、 转 托管 及 定期 定 额投 资 等 业务 24. 销 售 机构 : 指直 销 机构 和 基金 管 理人 指 定的 其 他销 售 机构 , 直 销机 构 指中 银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 基 金管 理 人指 定 的其 他 销 售 机 构 指符 合 《销 售 办 法 》 和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其他 条 件, 取 得基 金 销售 业 务资 格 并 与基 金 管理 人 签订 了 基金 销 售服 务 代理 协 议,代为办理基金 销 售业 务 的机 构 25. 基金 销售 网点 : 指 直销 机 构的 直 销中 心 及 其 他 销售 机 构的 销售 网点 26. 注 册 登记 业 务: 指 基金 登 记 、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交 收业 务 ,具 体 内 容包 括 投 资者 基 金账 户 的建 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 额 注册 登 记、 基金 销 售业 务 的确 认、 清 算和 交 收、 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 并保 管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办 理 非 交易 过 户业 务 等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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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7. 注 册 登记 机 构: 指 办理 注 册登 记 业务 的 机构 。 基 金的 注 册登 记 机构 为 中银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 中银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委 托 代为 办 理 注册 登 记业 务 的机 构 28. 基 金 账户 : 指 注 册登 记 机构 为 投资 者 开立 的、 记 录其 持 有 的、 基金 管 理人 所 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 及 其变 动 情况 的 账户 29. 基 金 交易 账 户: 指 销售 机 构为 投 资者 开 立的 、 记 录投 资 者通 过 该销 售 机构 办 理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转托 管 及定 期 定 额投 资 等业 务 而引 起 的本 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 户 30. 基 金 合同 生 效日 : 指基 金 募集 达 到法 律 法规 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条 件, 基 金 管理 人 聘请 法 定机 构 验 资 并 向中 国 证监 会 办 理基 金 备案 手 续完 毕 ,并 获 得中 国 证监 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基 金 募集 期 : 指 自 基金 份 额发 售 之日 起 至发 售 结束 之 日止 的 期间 , 最 长不 得 超 过 3 个月 32. 封 闭 期: 指 根据 基 金合 同 中关 于 基金 运 作方 式 的约 定 , 对本 基 金采 取 封闭 式 运 作的 期 间, 在 该期 间 内基 金 份额 保 持不 变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不 得 申请 申 购、 赎 回本 基 金 33. 存续 期: 指基 金 合 同生 效 至终 止 之间 的 不定 期 期限 34. 工作 日: 指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的正 常 交易 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 规 定时 间 受 理投 资 者业 务 申请 的 工作 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37. 开放 日: 指为 投 资 者办 理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 回 或其 他 业务 的 工作 日 38. 《 业 务 规 则》 : 指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发 布实 施 的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上市 规 则》 、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发 布 实施 的 《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证 券登 记 规则 》 等相 关 业务 规 则 和 实 施 细则 , 以及 《 中银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证 券 投资 基 金注 册 登记 业 务规 则》 , 是规 范 基金 管 理人 所 管理 的 证券 投 资基 金 登记 结 算方 面 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 管理 人 和投 资 者共 同 遵守 39. 认 购 : 指 在 基金 募 集期 内 , 投资 者 根据 基 金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请 购 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 购 : 指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 投资 者 根据 基 金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请 购 买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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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 回 : 指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按 基 金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规定 的 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 换为 现 金的 行 为 42. 上 市 交易 : 指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投 资 人通 过 场内 会 员单 位 以集 中 竞价 的 方式 买 卖 基金份额的行为 43.场外: 指 不 通过 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 的 交易 系 统办 理 基金 份 额认 购 等业 务 的销 售 机 构和场所 44. 摆 动 定价 机 制: 指 当开 放 式基 金 遭遇 大 额申 购 赎回 时 , 通过 调 整基 金 份额 净 值 的方 式 ,将 基 金调 整 投资 组 合的 市 场冲 击 成 本分 配 给实 际 申购 、 赎回 的 投资 者 ,从 而 减少 对 存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的 不利 影 响 ,确 保 投资 者 的合 法 权益 不 受损 害 并得 到 公平对待 45. 场 内 : 指 通 过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的 交 易系 统 办理 基 金份 额 认购 等 业务 的 销售 机 构 和场所 46. 日 常 交易 : 场外 申 购和 赎 回等 场 外基 金 交易 , 以 及场 内 申购 和 赎回 及 买卖 等 场 内基金交易 47.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简称 TA 系统 48. 证 券 登记 结 算系 统 : 指 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深圳 分 公司 证 券登 记 结 算系统 49. 基 金 转换 :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按 照 基金 合 同和 基 金管 理 人届 时 有效 公 告规 定 的 条件 , 申请 将 其持 有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 的基 金 份额 ( 全部 或 部分 ) 转换 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 且由 同 一注 册 登记 机 构办 理 注册 登 记 的其 他 基金 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 50. 系 统 内转 托 管: 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将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在 注册 登 记系 统 内不 同 销 售机 构 (网 点 )之 间 或证 券 登记 结 算系 统 内 不同 会 员单 位 (席 位 或交 易 单元 ) 之间 进 行转登记的行为 51. 跨 系 统转 托 管: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将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在注 册 登记 系 统和 证 券登 记 结算系统间进行转 登 记的 行 为 52. 定 期 定额 投 资计 划: 指 投资 者 通过 有 关销 售 机构 提 出申 请 , 约定每期申购日、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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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该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54. 元:指人民币元 55. 基金 利润 : 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 投 资 收益 、 公 允 价值 变 动收 益 和其 他 收入 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56. 基 金 资产 总 值: 指基 金 拥有 的 各类 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 本 息、 基金 应 收申 购 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 总 和 57. 基金 资产 净值 : 指 基金 资 产总 值 减去 基 金负 债 后的 净 资产 值 58. 基金 份额 净值 : 指 计算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除以 计 算日 基 金份 额 总数 59. 基 金 资产 估 值: 指 计算 评 估基 金 资产 和 负债 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 指 定 媒体 : 指中 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 用以 进 行信 息 披露 的 报刊 、 互 联网 网 站及 其 他 媒体 61. 流 动 性受 限 资产 : 指 由 于法 律 法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操 作 障碍 等 原因 无 法以 合 理 价格 予 以变 现 的资 产, 包 括但 不 限 于到 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上 的 逆回 购 与银 行 定期 存 款 ( 含协 议 约定 有 条件 提 前支 取 的银 行 存款 ) 、 停牌 股 票、 流通 受 限的 新 股及 非 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 券、 因 发行 人 债务 违 约无 法 进行 转 让 或交 易 的债 券 等 62. 不 可 抗力 : 指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无法 预 见、 无法 避 免、 无 法克 服 且在 基 金合 同 由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签 署之 日 后发 生 的 ,使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无法 全 部或 部 分履 行 基金 合 同的 任 何事 件, 包 括但 不 限于 洪 水、 地震 及 其他 自 然灾 害、 战 争、 骚 乱、 火 灾、 政府 征 用、 没收 、恐 怖 袭击 、传 染病 传 播、 法律 法 规变 化、 突 发停 电 或其 他 突发 事 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 暂 停或 停 止交 易 、公 众 通讯 设 备或 互 联 网络 故 障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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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银城 中路 200 号中 银 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 东新 区 银城 中路 200 号中 银 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 章砚 设立日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 (021 )38834999 传真 : (021 )68872488 联系人: 高爽秋 注册资本:1 亿元 人 民 币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 司 人民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 ( 英 国) 有 限公 司 相当于人民币 1650 万 元 的美 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章砚(ZHANG Yan )女 士 ,董 事 长 。国 籍 :中 国 。英 国 伦 敦大 学 伦敦 政 治经 济 学 院公共金融政策专 业 硕士 。 现任 中 银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长 。 历任 中 国银 行 总行 全 球金融市场部主管 、 助理 总 经理 、 总监 , 总行 金 融市 场 总 部、 投 资银 行 与资 产 管理 部 总经理。 李道 滨(LI Daobin )先 生, 董 事。 国籍 :中 国 。清 华 大学 法 学博 士。 中 银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执 行总 裁 。 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 职 于嘉 实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 历 任市场部副总监、 总 监、 总 经理 助 理和 公 司副 总 经理 。 韩温 (HAN Wen ) 先 生, 董事 。国 籍: 中 国。 首都 经 济贸 易 大学 经 济学 学 士。 现 任中 国 银行 总 行人 力 资源 部 副总 经 理。 历 任中 国 银行 北 京市 分 行公 司 业务 部 高级 经 理, 通州 支 行副 行 长, 海淀 支 行副 行 长, 上地 支 行副 行 长 (主 持 工 作) 、行 长 , 丰 台 支行 行 长等职。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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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王卫 东 (Wang Weidong ) 先生 , 董 事 。 国籍 : 中 国 。 清华 大 学- 香 港 中文 大学 MBA , 北京大学学士。现 任 中国 银 行总 行 投资 银 行与 资 产管 理 部 副总 经 理。 历 任中 国 银行 总 行资金部交易员, 中 国银 行 香港 分 行投 资 经理 , 中国 银 行 总行 金 融市 场 总部 高 级交 易 员、主管,中国银 行 总行 投 资银 行 与资 产 管理 部 主管 , 中 国银 行 上海 分 行金 融 市场 部 总经理等职。 曾仲 诚(Paul Tsang )先 生 ,董 事 。国 籍: 中 国。 为 贝莱 德 亚太 区 首席 风 险管 理 总 监、董事总经理, 负 责领 导 亚太 区 的风 险 管理 工 作, 同 时 担任 贝 莱德 亚 太区 执 行委 员 会成 员。 曾 先生 于 2015 年 6 月加 入 贝莱 德。 此 前, 他曾 担 任摩 根 士丹 利 亚洲 首 席风 险 管理总监,以及其 亚 太区 执 行委 员 会成 员 ,带 领 独立 的 风 险管 理 团队 , 专责 管 理摩 根 士丹利在亚洲各经 营 范围 的 市场 、 信贷 及 营运 风 险, 包 括 机构 销 售及 交 易( 股 票及 固 定收 益) 、 资 本市 场 、 投 资 银行 、 投 资管 理 及财 富 管理 业 务 。 曾 先 生过 去 亦曾 于 美林 的 市场 风 险管 理 团队 效 力九 年 , 并 曾 于瑞 银 的利 率 衍生 工 具交 易\ 结 构部 工 作两 年 。 曾 先 生现为中国 清华 大 学 及北 京 大学 的 风险 管 理客 座 讲师 。 他 拥有 美 国威 斯 康辛 大 学麦 迪 逊分校工商管理学 士 学位 , 以及 宾 夕法 尼 亚大 学 沃顿 商 学 院工 商 管理 硕 士学 位 。 赵欣 舸 (ZHAO Xinge ) 先 生, 独 立董 事。 国 籍: 中 国。 美国 西 北大 学 经济 学 博士 。 曾在美国威廉与玛 丽 学院 商 学院 任 教, 并 曾为 美 国投 资 公 司协 会 (美 国 共同 基 金业 行 业协会)等公司和 机 构提 供 咨询 。 现任 中 欧国 际 工商 学 院 金融 学 与会 计 学教 授 、副 教 务长和金融 MBA 主 任 ,并 在 华宝 信 托担 任 独立 董 事。 杜惠 芬 (DU Huifen ) 女士 , 独立 董 事。 国 籍: 中 国。 山 西财 经 大学 经 济学 学 士 , 美国 俄 克拉 荷 马州 梅 达斯 经 济学 院 工商 管 理 硕士 , 澳大 利 亚国 立 大学 高 级访 问 学者 , 中央 财 经大 学 经济 学 博士 。 现任 中 央财 经 大 学金 融 学院 教 授, 兼 任新 时 代信 托 股份 有 限公 司 独立 董 事。 曾 任山 西 财经 大 学计 统 系 讲师 、 山西 财 经大 学 金融 学 院副 教 授、 中 央财经大学独立学 院 (筹 ) 教授 、 副院 长 、中 央 财经 大 学 金融 学 院副 院 长等 职 。 付磊 (Fu Lei )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国 籍: 中 国 。首 都 经济 贸 易 大学 管 理 学博 士 。 现任 首 都经 济 贸易 大 学会 计 学院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师 。 兼 任中 国 商业 会 计学 会 常务 理 事、 中国 内 部审 计 协会 理 事、 中 国会 计 学会 会 计 史专 业 委员 会 主任 、 北京 会 计学 会 常务 理 事、 北 京总 会 计师 协 会学 术 委员 , 江河 创 建 集团 股 份有 限 公司 独 立董 事 、北 京 九强 生 物技 术 股份 有 限公 司 独立 董 事、 航 天长 征 化 学工 程 股份 有 限公 司 独立 董 事、 国 投泰 康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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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信托有限公司独立 董 事等 职 。 2 、监事 卢井 泉(LU Jingquan )先 生, 监 事, 国籍 :中 国。 南 京政 治 学院 法 学硕 士。 历任 空军 指 挥学 院 教员 、 中国 银 行总 行 机关 党 委 组织 部 副部 长 、武 汉 中北 支 行副 行 长、 企 业年金理事会高级 经 理、 投 资银 行 与资 产 管理 部 高级 交 易 员。 赵蓓 青(ZHAO Beiqing ) 女 士, 职工 监 事, 国籍 :中 国, 研 究生 学 历。 历任 辽 宁 省证 券 公司 上 海总 部 交易 员 、天 治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交 易 员、 中 银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交易员、交易主管 。 现任 中 银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交易 部 总 经理 。 3 、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LI Daobin )先 生, 董 事、 执 行总 裁 。简 历 见董 事 会成 员 介绍 。 欧阳 向 军(Jason X. OUYANG )先 生 ,督 察 长 。国 籍 : 加 拿 大 。 中国 证 券业 协 会- 沃顿 商 学院 高 级管 理 培训 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 业 证书 , 加拿 大 西部 大 学毅 伟 商学 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Western University) 工 商管 理 硕士 (MBA)和经 济学 硕 士。 曾 在加 拿 大太 平 洋集 团 公司 、 加 拿大 帝 国商 业 银行 和 加拿 大 伦敦 人 寿保 险 公司 等 海外 机 构从 事 金融 工 作多 年 ,也 曾 任 蔚深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 现 英大 证 券) 研 究发 展 中心 总 经理 、 融通 基 金管 理 公司 市 场 拓展 总 监、 监 察稽 核 总监 和 上海 复 旦大 学 国际金融系国际金 融 教研 室 主任 、 讲师 。 张家 文(ZHANG Jiawen )先 生, 副执 行 总裁 。国 籍 : 中 国 。 西 安 交通 大 学工 商 管 理硕 士 。历 任 中国 银 行苏 州 分行 太 仓支 行 副 行长 、 苏州 分 行风 险 管理 处 处长 、 苏州 分 行工业园区支行行 长 、苏 州 分行 副 行长 、 党委 委 员。 陈军 (CHEN Jun ) 先 生, 副 执行 总 裁。 国 籍: 中 国。 上 海交 通 大学 工 商管 理 硕士 、 美国 伊 利诺 伊 大学 金 融学 硕 士。2004 年 加入 中 银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 历任 基 金经 理 、 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 助理 执 行总 裁 。 王圣明(W ANG Shengming )先 生, 副 执行 总 裁。 国 籍: 中 国。 北 京师 范 大 学教 育管理学院硕士。 现 任中 银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副 执行 总 裁 。历 任 中国 银 行托 管 业务 部 副总经理。 4 、基金经理 奚鹏 洲 (XI Pengzhou ) 先生 , 中 银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固 定收 益 投 资部 总 经理 ,董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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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事总 经 理(MD) ,理 学硕 士。 曾 任中 国 银行 总 行全 球 金 融市 场 部债 券 高级 交 易员 。2009 年加 入 中银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2010 年 5 月至 2011 年 9 月 任 中银 货 币基 金 基金 经 理, 2010 年 6 月 至 今任 中 银增 利 基金 基 金经 理 ,2010 年 11 月 至今 任 中银 双 利基 金 基金 经 理,2012 年 3 月 至 今任 中 银信 用 增利 基 金基 金 经理,2013 年 9 月 至今 任 中银 互 利基 金 基金 经 理, 2013 年 11 月 至今 任 中银 惠 利纯 债 基金 基 金经 理 。 具 有 19 年证 券 从业 年 限。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 陈志 华 (CHEN Zhihua ) 先生, 经 济 学硕 士 。 曾 任 深圳 宏 景咨 询 分析 师 ,长 江 证 券资 深 分析 师 。2012 年 加 入中 银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 曾 任 研究 部 研究 员 , 固 定 收益 投 资部 研 究员 。 2016 年 4 月 至 今任 中 银信 用 增 利基 金 基金 经 理 , 2016 年 6 月至 今 任中 银 永利基金基金经理 。 具有 11 年证 券 从业 年 限。 具 备基 金 、证 券 从业 资 格。 5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的姓 名 及职 务 主席: 李道 滨( 执 行 总裁 ) 成员 : 陈 军( 副 执行 总 裁 ) 、 奚 鹏洲 ( 固定 收 益投 资 部 总经 理 )、李建( 权益 投 资部 总 经理 ) 、张 发余 (研 究 部总 经 理) 、方 明 ( 专 户理 财 部副 总 经理 ) 、李 丽洋 (财 富 管理部副总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 军 (督 察 长) 6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 在近 亲 属关 系 。 (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 金 ,办 理 基金 份 额的 发 售和 登 记事 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 手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 金 财产 分 别管 理 、分 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 4 、 按 照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确 定 基金 收 益分 配 方 案, 及时 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分 配 收益 ; 5 、进 行基 金会 计 核算 并 编制 基 金财 务 会计 报 告; 6 、编 制季 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 金报 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资 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 产管 理 业务 活 动有 关 的信 息 披露 事 项 ; 9 、按照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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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 理业 务 活动 的 记录 、 账册 、 报表 和 其 他相 关 资料 ; 11 、 以基 金 管理 人 名义 , 代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者 实 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 他职 责 。 (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 金 管理 人 承诺 不 从事 违 反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 披 露 办法 》 等法 律 法规 的 活动 , 并承 诺 建立 健 全 的内 部 控制 制 度, 采 取有 效 措施 , 防止 违 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 及 其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理 人 员和 其 他 从业 人 员 的 禁 止性 行 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 产 混同 于 基金 财 产从 事 证 券投 资 ; 2 )不 公平 地对 待 管理 的 不同 基 金财 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职 务 之便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以 外 的 第三 人 谋取 利 益; 4 )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违 规承 诺 收益 或 者承 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 泄 露 因职 务 便利 获 取的 未 公开 信 息、 利用 该 信息 从 事或 明 示、 暗示 他 人从 事 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玩 忽职 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 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禁止 的 其他 行 为 。 3 、 基 金 管理 人 承诺 加 强人 员 管理 , 强 化 职业 操 守, 督促 和 约束 员 工遵 守 国家 有 关 法律、法规、规章 及 行业 规 范, 诚 实信 用 、勤 勉 尽责 , 不 从事 以 下活 动 : 1 )越 权或 违规 经 营; 2 )违 反基 金合 同 或托 管 协议 ; 3 )故 意损 害基 金 持有 人 或其 它 基金 相 关机 构 的合 法 权 益; 4 )在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 送 的资 料 中弄 虚 作假 ; 5 )拒 绝、 干扰 、 阻挠 或 严重 影 响中 国 证监 会 依法 监 管 ; 6 )玩 忽职 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 露 在任 职 期间 知 悉的 有 关证 券、 基 金的 商 业秘 密、 尚 未依 法 公开 的 基金 投 资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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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 等信 息 ; 8 )除 按本 公司 制 度进 行 基金 运 作投 资 外, 直 接或 间 接 进行 其 它股 票 投资 ; 9 )协 助、 接受 委 托或 以 其它 任 何形 式 为其 它 组织 或 个 人进 行 证券 交 易; 10 ) 违 反证 券 交易 场 所业 务 规则 , 利用 对 敲 、倒 仓 等手 段 操纵 市 场价 格 ,扰 乱 市 场秩序; 11 )贬 损同 行, 以 提高 自 己; 12 )在 公开 信息 披 露 和广 告 中故 意 含有 虚 假、 误 导、 欺 诈 成分 ; 13 )以 不正 当手 段 谋 求业 务 发展 ; 14 )有 悖社 会公 德 , 损害 证 券投 资 基金 人 员形 象 ; 15 )其 它法 律、 行 政 法规 禁 止的 行 为。 4 、基 金管 理人 关 于禁 止 性行 为 的承 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本 基 金禁 止 从事 下 列 行为 : 1 )承销证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 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买 卖其 他基 金 份额 , 但是 国 务院 另 有规 定 的除 外 ; 5 ) 向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 资或 者 买卖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发 行的 股 票 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有 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 或者 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 害 关系 的 公司 发 行的 证 券或 者 承销 期 内 承销 的 证券 ;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 证券 交 易价 格 及其 他 不正 当 的 证券 交 易活 动 ; 8 )依 照法 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 规 定, 由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 禁止 的 其他 活 动。 9 )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 上述 限 制, 如适 用 于本 基 金, 则本 基 金投 资 不再 受 相 关限制。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 1 ) 依 照有 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 本 着谨 慎 勤勉 的 原则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 便为 自 己及 其 代理 人 、受 雇 人或 任 何 第三 人 谋取 利 益;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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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3 ) 不 违 反现 行 有效 的 有关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中 国 证监 会 的有 关 规定 , 不 泄 漏 在任 职 期间 知 悉的 有 关证 券 、基 金 的商 业 秘 密、 尚 未依 法 公开 的 基金 投 资内 容 、基 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 从事 损害 基 金财 产 和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的 证 券 交易 及 其他 活 动。 (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 制度 基金 管 理人 的 内部 控 制体 系 是指 为 了防 范 和化 解 风险 , 保 证合 法 合规 经 营运 作 , 在充 分 考虑 内 外部 环 境的 基 础上 , 通过 建 立 组织 机 制、 运 用管 理 办法 、 实施 操 作程 序 与控制措施而形成 的 系统 。 1 、内 部控 制的 总 体目 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 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 规则,形成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 经 营思 想 和经 营 理念 ; (2 )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提高经营管理 效益,确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运行和受 托资产的安全完整 , 实现 公 司的 持 续、 稳 定、 健 康发 展 ; (3 )确保基金、公司 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确保 公司对外信息披 露及时、准确、合 规 。 2 、内 部控 制的 原 则


(1 )健 全 性原 则 。内 部 控制 包 括公 司 的各 项 业务 、 各个 部 门或 机 构和 各 级 人员 , 并涵 盖 到决 策 、执 行 、监 督 、反 馈 等各 个 环 节; 设 立健 全 的内 控 管理 制 度和 体 系, 做 到内控管理的全面 覆 盖; (2 )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管理 方法 和系统化的管理工 具,建立合理的 内控 程 序, 维 护内 控 制度 的 有效 执 行,确保公 司 和 基金 的 合规 稳 健运 作 ,提 高 内控 管 理的有效性 ; (3 )权责匹配原则。 内控管理中的职权和 责任在公司董事会、 管理层、下属各 单位 ( 各部 门 、各 分 支机 构 、各 层 级子 公 司 )及 工 作人 员 中进 行 合理 分 配和 安 排, 做 到权责匹配,所有 主 体对 其 职责 范 围内 的 违规 行 为应 当 承 担相 应 的责 任 ; (4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独 立 , 公 司 基 金 资产、自有资产、 其 他资 产 的运 作 分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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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5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 的设置权责分明、相 互制衡;在治理 结构、机构设置及 权 责分 配 、业 务 流程 等 方面 体 现相 互 制 约、 相 互监 督 的作 用 ; (6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 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 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 成本 达 到最 佳 的内 部 控制 效 果 ; (7 )防火墙原则。公 司投资、交易、研究 、市场营销等相关部 门,应当在空间 上和 制 度上 适 当隔 离 ,以 达 到防 范 风险 的 目 的。 对 因业 务 需要 知 悉内 部 信息 的 人员 , 应制定严格的批准 程 序和 监 督措 施 ; (8 )及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管理反映行业 发展的新动向,及时 体现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监管 政 策、 自 律规 则 的最 新 要求 , 并不 断 进 行调 整 和完 善 。 3 、制 定内 部控 制 制度 遵 循的 原 则


基金 管 理人 制 定内 部 控制 制 度应 当 符合 国 家有 关 法律 法 规、 监 管机 构 的规 定 和 行 业监 管 规则 ; 应当 涵 盖公 司 经营 管 理的 各 个 环节 , 并普 遍 适用 于 每位 员 工 ; 以 审慎 经 营、 防 范和 化 解风 险 为出 发 点; 并 随着 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调 整和 公 司经 营 战略 、 经营 方 针、经营理念等内 外 部环 境 的变 化 进行 及 时修 改 或完 善 。 4 、内 部控 制的 基 本要素


基金 管 理人 内 部控 制 的基 本 要素 主 要包 括 控制 环 境、 风 险评 估 、控 制 措 施、 信 息 沟通 和 内部监控。 各 要素 之 间相 互 支撑 、 紧密 联 系, 构 成 有机 的 内部 控 制整 体 。 5 、内 部控 制的 组 织体 系 股东 会 是基 金 管理 人 的最 高 权力 机 构, 依 照有 关 法律 法 规 和公 司 章程 行 使职 权 , 并承 担 相应 的 责任 。 股东 会 选举 董 事组 成 董 事会 , 董事 会 下设 风 险管 理 委员 会 、审 计 委员 会 和人 事 薪酬 委 员会 。 监事 依 照法 律 法 规和 公 司章 程 的规 定 ,对 公 司经 营 管理 活 动 、 董 事 和公 司 管理 层 的行 为 行使 监 督权 。 基 金 管理 人 通过 自 上而 下 的有 序 组织 体 系, 有效贯彻内部控制 制 度, 实 现内 部 控制 目 标 。 6 、内 部控 制的 主 要内 容 基金 管 理 人设 立 内部 控 制和 风 险 防范 的 三道 防 线 ,建 立 并持 续 完善 研 究 和投 资 决 策、 交 易执 行 、市 场 营销 、 产品 研 发、 基 金 运营 业 务、 风 险管 理 、法 律 合规 、 内部 审 计、 信 息系 统 管理 、 危机 处 理、 信 息披 露 、 财务 管 理、 人 力资 源 管理 等 各业 务 环节 的 体系和制度,形成 科 学有 效 、职 责 清晰 的 内部 控 制机 制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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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7 、基 金管 理人 关 于内 部 控制 的 声明 (1)基 金管 理人 特别 声 明以 上 关于 内 部控 制 的披 露 真 实、 准 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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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简 称“ 中 信银 行”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 区 朝阳 门 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东 城区 朝 阳门 北 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 萍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 元 人民 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 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国 务院 办 公厅 国 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 文 号: 中 国证 监 会证 监 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 资 产托 管 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 范 围: 吸 收公 众 存款 ; 发放 短 期、 中 期 和长 期 贷款 ; 办理 国 内外 结 算; 办 理 票据 承 兑与 贴 现; 发 行金 融 债券 ; 代理 发 行 、代 理 兑付 、 承销 政 府债 券 ;买 卖 政府 债 券、 金 融债 券 ;从 事 同业 拆 借; 买 卖、 代 理 买卖 外 汇; 从 事银 行 卡业 务 ;提 供 信用 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理 收 付款 项 ;提 供 保管 箱 服 务; 结 汇、 售 汇业 务 ;代 理 开放 式 基金 业 务; 办 理黄 金 业务 ; 黄金 进 出口 ; 开展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企 业年 金 基金 、 保险 资 金、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托 管业 务 ;经 国 务院 银 行 业监 督 管理 机 构批 准 的其 他 业务 ; 保险 兼 业代 理 业务 (有 效 期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 。 ( 依法 须 经批 准 的项 目, 经 相关 部 门批 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展 经营 活 动。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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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信 银 行(601998.SH 、0998.HK ) 成 立于 1987 年 ,原 名 中信 实 业银 行 ,是 中 国 改革 开 放中 最 早成 立 的新 兴 商业 银 行之 一 , 是中 国 最早 参 与国 内 外金 融 市场 融 资的 商 业银 行 ,并 以 屡创 中 国现 代 金融 史 上多 个 第 一而 蜚 声海 内 外。 伴 随中 国 经济 的 快速 发 展, 中信 实 业银 行 在中 国 金融 市 场改 革 的大 潮 中逐 渐 成长 壮 大, 于 2005 年 8 月 , 正 式 更名“ 中信 银 行” 。2006 年 12 月, 以 中国 中 信集 团 和中 信 国际 金 融控 股 有限 公 司为 股 东, 正 式成 立 中信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同 年 ,成 功 引进 战 略投 资 者, 与 欧洲 领 先的 西 班牙 对 外银 行 (BBVA )建 立了 优 势互 补 的战 略 合作 关 系。2007 年 4 月 27 日, 中信 银 行在 上 海交 易 所和 香 港联 合 交易 所 成功 同 步上 市 。 2009 年 , 中 信 银行 成 功收 购 中信 国 际金 融 控股 有 限公 司 (简 称: 中 信国 金)70.32% 股 权。 经 过三 十 年 的发 展, 中 信银 行 已成 为 国内 资 本实 力 最雄 厚 的商 业 银行 之 一 ,是 一 家快 速 增长 并 具有 强 大综 合 竞争 力 的全 国 性股 份 制商 业 银行 。2009 年 ,中 信 银行 通 过了 美国 SAS70 内 部 控制 审 订并获 得无 保 留意 见的 SAS70 审 订报 告 , 表 明了 独 立公 正 第三 方 对中 信 银行 托 管服 务 运作 流 程的风险管理和内 部 控制 的 健全 有 效性 全 面认 可 。 2 、主要人员情况 孙德 顺 先生 , 中信 银 行执 行 董事 、 行长 。 孙先 生 自 2016 年 7 月 20 日起 任 本行 行 长。 孙 先生 同 时担 任 中信 银 行( 国 际) 董 事长 。 此前 , 孙 先生 于 2014 年 5 月至 2016 年 7 月 任本 行 常务 副 行长 ;2014 年 3 月起 任 本行 执 行董 事 ; 2011 年 12 月至 2014 年 5 月任 本 行副 行 长,2011 年 10 月起 任 本行 党 委副 书 记;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 交通 银 行北 京 管理 部 副总 裁 兼交 通 银行 北 京市 分 行党 委 书 记、 行 长;2005 年 12 月至 2009 年 12 月任 交 通银 行 北京 市 分行 党 委书 记 、行 长 ;1984 年 5 月至 2005 年 11 月在 中国 工 商银 行 海淀 区 办事 处、 海 淀区 支 行、 北京 分 行、 数 据 中 心 (北 京) 等 单位 工 作, 期间 , 1995 年 12 月至 2005 年 11 月 任中 国 工商 银 行 北京 分 行行 长 助理 、 副 行长 , 1999 年 1 月至 2004 年 4 月 曾兼 任 中国 工 商银 行 数据 中 心( 北 京) 总 经理 ;1981 年 4 月至 1984 年 5 月 就职 于 中国 人 民银 行 。 孙先 生 拥有 三 十多 年 的中 国 银行 业 从业 经 验 。 孙 先 生毕业于东北财经 大 学, 获 经济 学 硕士 学 位。 杨毓 先 生, 中信 银 行副 行 长, 分管 托 管业 务。 杨 先生 自 2015 年 7 月起 任 本行 党 委 委员 ,2015 年 12 月起 任 本行 副 行长 。 此前 , 杨先 生 2011 年 3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 中 国建 设 银行 江 苏省 分 行党 委 书记 、 行长 ;2006 年 7 月至 2011 年 2 月 任 中国 建 设银 行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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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河北 省 分行 党 委书 记 、行 长 ;1982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 在中 国 建设 银 行河 南 省分 行 工作 , 历任 计 财处 副 处长 , 信阳 分 行副 行 长 、党 委 委员 , 计财 处 处长 , 郑州 市 铁道 分 行党 委 书记 、 行长 , 郑州 分 行党 委 书记 、 行 长, 河 南省 分 行党 委 副书 记 、副 行 长( 主 持工 作) 。杨 先生 为高 级 经济 师 ,研 究 生学 历 ,管 理 学 博士 。 杨洪 先 生, 现 任中 信 银行 资 产托 管 部总 经 理 ,硕 士 研究 生 学历 , 高级 经 济师 , 教 授级 注 册咨 询 师。 先 后毕 业 于四 川 大学 和 北 京大 学 工商 管 理学 院 。曾 供 职于 中 国人 民 银行 四 川省 分 行、 中 国工 商 银行 四 川省 分 行。1997 年加 入 中信 银 行, 相 继任 中 信银 行 成都 分 行信 贷 部总 经 理 、 支 行 行长 , 总 行 零售 银 行部 总 经理 助 理兼 市 场营 销 部总 经 理、 贵宾理财部总经理 、 中信 银 行贵 阳 分行 党 委书 记 、行 长 , 总行 行 政管 理 部总 经 理。 3 、基 金托 管业 务 经营 情 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 中信 银 行 经中 国 证券 监 督管 理 委员 会 和中 国 银行 业 监督 管 理 委员 会 批 准, 取 得基 金 托 管人 资 格。 中 信 银行 本 着“ 诚 实 信用 、 勤勉 尽 责” 的 原 则, 切 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 截至 2018 年末 , 中信 银 行已 托管 160 只公 开 募集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以 及基 金 公司 、 证券 公 司资 产 管理 产 品、 信 托产 品 、 企 业 年金 、股 权 基 金、QDII 等其 他 托管 资 产, 托 管总规模达到 8.44 万 亿元 人 民币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 制度 1 、 内 部 控制 目 标。 强化 内 部管 理, 确 保有 关 法律 法 规及 规 章在 基 金托 管 业务 中 得 到全面严格的贯彻 执 行; 建 立完 善 的规 章 制度 和 操作 规 程 ,保 证 基金 托 管业 务 持续 、 稳健发展;加强稽 核 监察 , 建立 高 效的 风 险监 控 体系 , 及 时有 效 地发 现 、分 析 、控制 和避免风险,确保 基 金财 产 安全 , 维护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2 、 内 部 控制 组 织结 构。 中 信银 行 总行 建 立了 风 险管 理 委员 会, 负 责全 行 的风 险 控 制和风险防范工作 ; 托管 部 内设 内 控合 规 岗, 专 门负 责 托 管部 内 部风 险 控制 , 对基 金 托管业务的各个工 作 环节 和 业务 流 程进 行 独立 、 客观 、 公 正的 稽 核监 察 。 3 、 内 部控 制 制度 。 中 信银 行 严格 按 照 《 基金 法 》 以及 其 他法 律 法规 及 规章 的 规定 , 以控制和防范基金 托 管业 务 风险 为 主线 , 制定 了 《中 信 银 行基 金 托管 业 务管 理 办法 》 、 《中信银行基金托 管 业务 内 部控 制 管理 办 法》 和 《中 信 银 行托 管 业务 内 控检 查 实施 细 则》等一整套规章 制 度, 涵 盖证 券 投资 基 金托 管 业务 的 各 个环 节 ,保 证 证券 投 资基 金 托管业务合法、合 规 、持 续 、稳 健 发展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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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4 、 内 部 控制 措 施。 建 立了 各 项规 章 制度 、操 作 流 程、 岗位 职 责、 行为 规 范 等, 从 制度上、人员上保 证 基金 托 管业 务 稳健 发 展; 建 立了 安 全 保管 基 金财 产 的物 质 条件 , 对业务运行场所实 行 封闭 管 理, 在 要害 部 门和 岗 位设 立 了 安全 保 密区 , 安装 了 录像 、 录音监控系统,保 证 基金 信 息的 安 全; 建 立严 密 的内 部 控 制防 线 和业 务 授权 管 理等 制 度,确保所托管的 基 金财 产 独立 运 行; 营 造良 好 的内 部 控 制环 境 ,开 展 多种 形 式的 持 续培训,加强职业 道 德教 育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方 法和程序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基 金 合 同、 托管 协 议 和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 章的 规 定, 对 基金 的 投资 运 作、 基 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 、基 金 份额 净 值计算、应收资金 到 账、 基 金费 用 开支 及 收入 确 定、 基 金 收益 分 配、 相 关信 息 披露 、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 登载 的 基金 业 绩表 现 数据 等 进行 监 督 和核 查 。 如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违 反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和有 关 法律 法 规及 规 章的 行 为, 将 及 时以 书 面形 式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限 期 纠正 。 在限 期 内, 基 金托 管 人 有 权 随时 对 通知 事 项 进行 复 查, 督 促基 金 管理 人 改正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有重 大 违规 行 为或 违 规 事项 未 能在 限 期内 纠 正的 , 基金 托 管人 将 以书面形式报告中 国 证监 会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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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浦 东新 区 银城 中路 200 号中 银 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 东新 区 银城 中路 200 号中 银 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 章砚 电话:(021 )38834999 传真:(021 )68872488 1)中 银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直 销 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 新 区银 城 中路 200 号 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 im.com 联系人: 周虹 2)中 银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电 子 直销 平 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 台 包括 :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 (www.bocim.com ) 官方微信服务号( 在 微信 中 搜索 公 众号“ 中银 基 金” 并 选择 关 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 客户 端 (在 各 大手 机 应用 商 城 搜索“ 中 银 基金” 下载 安 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 im.com 联系人:张磊 2 、其他销售 机构 (1) 场外 销售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 区 复兴 门 内大 街 1 号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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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 城区 复 兴门 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 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联系人: 陈洪源 网址:www.boc.cn 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东 城区 朝 阳门 北 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 东 城区 朝 阳门 北 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 萍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赵树林 网址:bank.ecitic.com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 城区 金 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 城区 闹 市口 大 街1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 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 张静 网址:www.ccb.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银 城 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银 城中 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联系人: 曹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 厦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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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办公地址:深圳市 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 红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 城区 复 兴门 内 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 城区 复 兴门 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联系人: 姚健英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 城区 复 兴门 内 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 城区 复 兴门 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 满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95588 联系人:王佺 银行网站:www.icbc.com.cn 8)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东 城区 建 国门 内 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 东 城区 建 国门 内 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民 吉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联系人:刘军祥 公司网站:http://www.hxb.com.cn 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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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注册地址:上海市 浦 东新 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 东新 区 银城 中路 168 号上 海 银行 大 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 红 联系人: 李明霞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静 安区 新 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静 安区 新 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健 男 联系人: 姚巍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1) 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建 国 门外 大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 东 联系人:罗春蓉、 肖婷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或 直 接联 系 各营 业 部 公司网站:http://www.cicc.com.cn 1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 经 济 技 术 开发 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 南 开区 宾 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 峰 联系人: 张彤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http://www.bhzq.com 1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 城区 闹 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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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 城区 闹 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 刚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http://www.cindasc.com 1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 深 圳市 福 田区 中 心三 路 8 号 卓 越时 代 广 场( 二 期) 北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 朝 阳区 亮 马桥 路 48 号中 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 君 联系人: 汤迅 、侯 艳 红 联系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15) 国都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东 城区 东 直门 南 大街 3 号国 华 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 东 城区 东 直门 南 大街 3 号国 华 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 华 联系人: 李航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16) 华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 务文 化 新区 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 甘霖 客户电话: 95318 公司网站:http://www.hazq.com 1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 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 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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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联系人: 盛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18) 申万宏源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徐 汇区 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 徐 汇区 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黄莹 客服电话:95523 公司网站:www.swhysc.com 1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东 省 济 南市 经 七路 86 号 办公 地址 :山 东省 济 南市 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 王霖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2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吉林 省 长 春市 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 春 客服电话:95360 联系人: 李木 公司 网址:www.nesc.cn 21 )海 通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 刘佳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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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客服电话:95553 或 拨 打各 城 市营 业 网点 咨 询电 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22 )国 元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 合 肥市 寿 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 合 肥市 梅 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 李红 客服电话:95578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23 )平安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益 田路 5033 号平 安 金融 中 心 61 层-6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益 田路 5033 号平 安 金融 中 心 61 层-64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 江 联系人: 周一 涵、 吴 琼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 http://stock.pingan.com 24 )招 商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 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 福 田区 益 田路 江 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 黄婵 君、 罗 苑峰 客服电话:95565 公司网站:http://www.cmschina.com 25 )国 信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罗 湖区 红 岭中 路 1012 号 国 信证 券 大 厦十 六 层至 二 十六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 罗 湖区 红 岭中 路 1012 号 国 信证 券 大 厦十 六 层至 二 十六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 张丽 、李 颖 客服电话:95536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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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公司网站:http://www.guosen.com.cn 26 )中 国银 河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 城 区金 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 炎 联系人: 徐小 琴、 肖 克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http://www.chinastock.com.cn 27) 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安 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 青 联系人: 刘芸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http://www.csc108.com/ 28 )中银国际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浦 东新 区 银城 中路 200 号中 银 大厦 39F 法定代表人: 宁敏 联系人: 李澎 联系电话:61195566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29 )华 宝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 东 新区 世 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 融中 心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 东 新区 世 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 刘闻 川 、 胡星 煜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30) 东海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 常 州市 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 广场 18 楼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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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 东新 区 东方 路 1928 号 东 海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31 )天 相投 资顾 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 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 城区 金 融街 5 号新 盛 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 相 联系人: 蒋刻真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站:http://www.txsec.com 或 www.jjm.com.cn 32 )安 信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 市 福 田区 金 田路 4018 号安 联 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 福 田区 金 田路 4018 号安 联 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 志 客服电话:95517 联系人: 郑效 义、 杨 天枝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33 )华 福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 五 四路 157 号 新 天地 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 五 四路 157 号 新 天地 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 琳 联系人: 林晓 东、 王 虹 客服电话:96326 (福 建 省外 加拨 0591 )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34 )天 风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湖北武 汉 东湖 新 技术 开 发区 关 东园 路 2 号 高 科 大厦 四 楼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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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办公地址:湖北武 汉 江汉 区 唐家 墩路 32 号 国 资大 厦 B 座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翟璟 客服电话:028-86712334 公司网站:www.tfzq.com 35 )方 正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湖南 省 长沙 市 天心 区 湘江 中 路二 段 36 号华 远 华中 心 4 、 5 号楼3701-3717 公司 地 址: 湖南 省 长沙 市 天心 区 湘江 中 路二 段 36 号华 远 华中 心 4 、 5 号楼3701-3717 法定代表人: 施华 联系人:彭博 客服电话:95571 (全 国 )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36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 青 岛市 崂 山区 深 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 崂 山区 深 圳路 222 号 青 岛国 际 金融 广 场 1 号 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 林 联系人: 孙秋月 客服 电话 : (0532 )96577 公司网站:http://www.zxwt.com.cn 37 )上海陆金所 基 金 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浦 东新 区 陆家 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 东新 区 陆家 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王之 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联系人:宁博宇 网址:www.lufunds.com 38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徐 汇区 龙 田路190 号2 号楼2 层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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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办公地址:上海市 徐 汇区 宛 平南 路88 号 东 方财 富 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联系人:唐湘怡 网址:http://fund.eastmoney.com/ 39 )蚂 蚁( 杭州 ) 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 余 杭区 仓 前街 道 文一 西 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 杭 州市 西 湖区 万 塘路18 号黄 龙 时代 广 场B 座6F 法定代表人:陈柏 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韩爱彬 网址:www.fund123.cn 40 )上 海好 买基 金 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虹 口区 欧 阳路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 东南 路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 际 大厦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 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王诗玙 网址 :www.ehowbuy.com 41 )珠海盈米 基金 销 售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 横 琴新 区 宝华 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 海 珠区 琶 洲大 道 东1 号保 利 国际 广 场 南塔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邱湘湘 网址:www.yingmi.cn 42 )上 海利 得基 金 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宝 山区 蕴 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 虹 口区 东 大名 路 1098 号 浦 江国 际 金 融广 场 法定代表人:李兴 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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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联系人:陈 孜明 网址:www.leadfund.com.cn 43 )浙 江同 花顺 基 金 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 文 二西 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 西 湖区 文 二西 路 1 号 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 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联系人:董一锋 网址:www.5ifund.com 44 )北 京肯 特瑞 基 金 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海 淀区 中 关村 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 亦 庄经 济 开发 区 科创 十 一街 18 号 院 京东 集 团总 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45 )腾 安基 金销 售 ( 深圳 )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前 海深 港 合作 区 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 南 山区 科 技中 一 路腾 讯 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明 军 客户服务电话:95017( 拨 通后 转 1 转 8)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www.txfund.com 46 )北 京百 度百 盈 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海 淀区 上 地十 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 海 淀区 上 地信 息 路甲 9 号奎 科 科技 大 厦 1 层 法定代表人:张旭 阳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2)场内 销售机构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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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场内 销售 机构 是指 具 有中 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 开放 式 基金 销 售 业务 资 格, 符 合深 圳 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 ) 有关 规 定并 经 本基 金 管理 人 认可 的 ,可 通 过深 交 所开 放式基金销售系统 办 理开 放 式基 金 的认 购 、申 购 、赎 回 和 转托 管 等业 务 的深 交 所会 员 单位(具体名单请 参 见深 交 所相 关 文件 ) 。场 内 销售 机 构 的相 关 信息 同 时通 过 深圳 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登载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和《 基 金合 同 》等 的 规 定,选择其他符合 要 求的 机 构销 售 本基 金 ,并 及 时履 行 信 息披 露 义务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 城区 太 平桥 大 街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 城区 太 平桥 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 : (010 )59378835 传真 : (010 )59378907 联系人:任瑞 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 律 师事 务 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 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 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 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 安永 华 明会 计 师事 务 所( 特 殊普 通 合 伙)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 区 东长 安街 1 号 东方 广 场安 永 大楼 17 层 法定代表人: 毛鞍 宁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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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徐艳 经办会计师: 徐艳 、 许培 菁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 金 由基 金 管理 人 依照 《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 《销 售 办法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基 金 合同 》 及其 他 有关 法 律法 规, 并 经中 国 证监 会2011 年11月4日 证 监许 可[2011]1747 号 文 件 核准 ,向 社 会 公开 募 集 。 本 基金 为 契约 型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三年 内( 含三 年 ) 封 闭 运作 ,在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上 市 交易 ,基 金合 同 生效 满 三年 后 转为 上市 开 放式 基 金 (LOF ) , 基金 存 续期 间 为不 定 期 。 本 基 金自2012 年1 月30 日起 开 始发 售, 每份基金份额的发 售 面值 为1.00 元人 民 币。 截 至2012 年3 月6 日募 集 结束 , 共募 集 基金 份 额2,207,757,193.03 份, 有 效认 购 户数 为14,354户。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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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 相关 规 定 ,本 基 金满 足 基金 合 同生 效 条件 , 基金 合 同 已于 2012 年 3 月 12 日 正式生效。自基金 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本 基 金管 理 人正 式 开 始管 理 本基 金 。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自 2014 年 8 月 8 日 起 , 连 续二 十 个工 作 日出 现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数量 不 满二 百 人或 者 基金 资 产净 值 低于 五 千 万元 情 形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定 期报 告 中予 以 披露 ; 连续 六 十个 工 作日 出 现前 述 情 形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向 中 国证 监 会报 告 并提 出 解决 方 案, 如 转换 运 作方 式 、与 其 他 基金 合 并或 者 终止 基 金合 同 等, 并 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 行表 决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 另有 规 定的 , 按其 规 定办 理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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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在基 金 合同 生 效之 后 ,如 基 金满 足 下列 条 件 ,基 金 管理 人 可依 据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 规则 》 , 向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申 请 上 市交 易 。 1.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募 集 且基 金 合同 生 效; 2. 基金 合同 期限 为 三年 以 上;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不少 于 一千 人 ; 4.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规定 的 其他 条 件。 (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根据 基 金合 同 规定 , 本基 金 满足 上 市条 件 ,已 于 2012 年 7 月 18 日 在 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上市交易(交 易 代码 :163819 ) 。 自 2012 年 7 月 18 日起 , 登 记 在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证券 登 记结 算 系 统中 的 基金 份 额可 直 接在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上 市交 易 ;登 记 在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注册 登 记系 统 的基 金 份额 通 过办 理 跨 系统 转 托管 业 务将 基 金份 额 转至 场 内系 统 后,方可上市交易 。 (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 金 在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的 上市 交 易需 遵 照 《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交 易规 则》 、 《 深 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 基金 上 市规 则 》等 有 关规 定 ,包 括 但 不限 于 : 1. 本基 金上 市首 日 的开 盘 参考 价 为前 一 交易 日 基金 份 额净 值 ; 2. 本基 金实 行价 格 涨跌 幅 限制 , 涨跌 幅 比例 限 制为 10% , 自 上市 首 日起 实 行; 3. 本基 金买 入申 报 数量 为 100 份 或其 整 数倍 ; 4. 本基 金申 报价 格 最小 变 动单 位为 0.001 元人 民 币。 (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 费 用按 照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有 关 规定 办 理 。 (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 金 在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挂 牌交 易 ,交 易 行 情通 过 行情 发 布系 统 揭示 。 行情 发 布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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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系统同时揭示基金 前 一交 易 日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 (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 金 的停 复 牌按 照 相关 法 律法 规 、中 国 证 监会 及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的 有 关规 定 执 行。 (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 生 下列 情 况之 一 时, 应 暂停 上 市交 易 : 1. 不再具备本条第( 一) 款 规 定的 上 市条 件 ; 2. 违反 国家 有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国证 监 会决 定 暂停 其 上市 ; 3. 严重 违反 《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证 券投 资 基金 上 市规 则》 ; 4.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认为 应 当暂 停 上市 的 其他 情 形。 发生 上 述暂 停 上市 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 在 接 到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通 知后 , 应立 即 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停 上市 公 告。 (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 上 市情 形 消除 后 ,基 金 管理 人 可向 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提 出恢 复 上市 申 请, 经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核准 后 ,可 恢 复本 基 金上 市 , 并在 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 媒体 上 刊登 恢 复上 市 公告。 (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时 ,本 基 金应 终 止上 市 交易 : 1. 自暂 停上 市之 日 起半 年 内未 能 消除 暂 停上 市 原因 的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决定 提 前终 止 上市 ;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终止 上 市的 其 他情 形 ; 4.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认为 应 当终 止 上市 的 其他 情 形。 发生 上 述终 止 上市 情 形时 , 由证 券 交易 所 终 止其 上 市交 易 ,基 金 管理 人 报经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后终止 本 基金 的 上市 , 并在 指 定媒 体 上刊 登 终 止上 市 公告 。 ( 十)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及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对 基 金上 市 交 易 的规 则 等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整 的 ,本 基 金 的基 金 合 同相 应 予 以修 改 ,且 此 修 改无 须 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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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三 年 之 内( 含 三年) 为 封 闭 期 ,封 闭 期 间 投 资者 不 能 申 购、 赎 回 基 金份额,但可在本 基 金上 市 交易 后 通过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转 让基 金 份额 。 本基 金 在封 闭 期届 满 后的 次 日起 转 为上 市 开放 式 基金 (LOF ) , 投 资者 可 进行 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 投 资者 的 申购 赎 回遵 循 以下 规 则: (一)申购 和 赎回场所 基金 投 资者 可 以使 用 基金 账 户, 通 过基 金 管 理人 、 场外 销售 机 构 柜台 系 统办 理 场 外的 申 购和 赎 回业 务 。基 金 投资 者 也可 使 用 深圳 证 券账 户 通过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交易 系 统办 理 场内 申 购和 赎 回业 务 ,场 内 销售 机 构 为具 有 基金 销售 业 务 资格 的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会员单位。 投资 者 应当 在 基金 管 理人 和 场内 、 场外 销售 机构 办 理基 金 申购 、 赎回 业 务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基 金 管理 人 和场 内 、场 外 销售 机 构 提供 的 其他 方 式办 理 基金 的 申购 和 赎回 。 本基 金 场内 、 场外 销售 机 构 名单 将 由基 金 管 理人 在 基金 份 额发 售 公告 或 其他 公 告中 列 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 况变 更 或增 减 销售 机 构, 并 予以 公 告 。 若基 金 管理 人 或其 指 定的 销 售机 构 开通 电 话 、传 真 或网 上 等交 易 方式 , 投资 者 可 以通 过 上述 方 式进 行 申购 与 赎回 , 具体 办 法 由基 金 管理 人 或其 指 定的 销 售机 构 另行 公 告。 (二)申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时 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 间 申购 赎 回 业务 在 本 基金 转 为 上市 开 放式 基 金 (LOF ) 后开 始 办 理,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开始办理申购赎 回 的具 体 日期 前 2 日 在 指定 媒 体公 告 。 投资 者 在开 放 日办 理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和 赎 回 ,具 体 办理 时 间为 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的 正 常交 易 日的 交 易时 间 , 但基 金 管理 人 根据 法 律法 规 、中 国 证监 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 规定 公 告暂 停 申购 、 赎回 时 除外 。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若 出现 新 的证 券 交易 市 场 、证 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变 更 或其 他 特 殊情 况 ,基 金 管理 人 将视 情 况对 前 述开 放 日 及开 放 时间 进 行相 应 的调 整 ,但 应 在实 施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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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 办法 》 的有 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 体上 公 告 。 2. 申购 、赎 回开 始 日及 业 务办 理 时间 在本 基 金转 为 上市 开 放式 基 金 (LOF ) 之日 起 不超 过 3 个 月 开始 办 理申 购 、 赎回 。 在确 定 申购 开 始与 赎 回开 始 时间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申 购 、赎 回 开放 日 前依 据 《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 定在 指 定媒 体 上公 告 。 基金 管 理人 不 得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之 外的 日 期或 者 时间 办 理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 赎回 。 投资 者 在基 金 合同 约 定之 外 的日 期 和时 间 提 出申 购 、赎 回 申请 且 基金 管 理人 或 注册 登 记机 构 确认 接 受的 , 其基 金 份额 申 购、 赎 回 价格 为 下一 开 放日 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回 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 计算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 基 准进行计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 赎 回” 原 则, 即 申购 以 金额 申 请, 赎 回以 份 额申 请 ; 3. 场 外 的 基金 份 额 赎 回 遵循“ 先 进 先出” 原 则, 即 按 照 基 金投 资 者 认 购 、申 购 的 先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 回申 请 可以 在 基金 管 理人 规 定的 时 间以 内 撤销 ; 5. 当 发 生大 额 申 购 或赎 回 情 形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在 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采 用 摆 动 定价 机 制, 以 确保 基 金估 值 的公 平 性。 具 体 处理 原 则和 操 作规 范 须遵 循 相关 法 律法 规 以及监管部门、自 律 规则 的 规定 ; 6. 投 资 人通 过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交 易 系 统 办理 本 基 金的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时, 需 遵 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 关业 务 规则 。 基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基 金运 作 的实 际 情况 依 法 对上 述 原则 进 行调 整 。基 金 管理 人 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 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 办 法》 的 有关 规 定 在指 定 媒体 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 申 请方 式 投资 者 必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 规 定的 程 序, 在 开 放日 的 具体 业 务办 理 时间 内 提出 申 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 者 在提 交 申购 申 请时 须 按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方 式 备足 申 购资 金 ,投 资 者在 提 交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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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赎回申请时须持有 足 够的 基 金份 额 余额 , 否则 所 提交 的 申 购、 赎 回申 请 无效 。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的确 认 基金 管 理人 应 以交 易 时间 结 束前 受 理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的 当 天作 为 申购 或 赎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 常 情况 下 ,本 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 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 交易 的 有效 性 进行 确 认。 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 受 理 并不 代 表申 购 、赎 回 申请 一 定成 功 ,而 仅 代表 销 售机 构 确实 接 收到 申 购、 赎 回申 请 。 申购 、 赎回 的 确认 以 注册 登 记机 构 的确 认 结果为准。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 项支 付 申购 采 用全 额 缴款 方 式, 若 申购 资 金在 规 定 时间 内 未全 额 到账 则 申购 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 或 无效 ,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管 理 人指 定 的销售 机构 将 投资 者 已缴 付 的申 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 投资 者 赎回 申 请成 功 后, 基 金管 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 日) 内 支 付赎 回 款项 。 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 项的 支 付办 法 参照 基 金合 同 有关 条 款 处理 。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金额限制 本基 金 通过 场 外销售 机构 或 中银 基 金网 上 直 销平 台 申购 时 ,每 次 最低 申 购金 额 为 10 元 人 民币 , 在 直销 中 心柜 台 的最 低 申购 金 额 为10000 元 人民 币 。 若销售 机构 对 上述 最 低申 购 金额 、 交易 级 差有 其 他规 定 ,以 各 销售 机 构 的业 务 规定 为 准。 投 资者 以 定期 定 额投 资 方式 申 购本 基 金或 者 将当 期 分配 的 基 金收 益 转为 基 金份 额 时, 不 受上 述 最低 申 购金 额 的限 制 。投 资 者可 多 次申 购 ,对 单 个 投资 者 累计 持 有基 金 份额 不 设上 限 。法 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 有规 定 的除 外 。 2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 者 可将 其 全部 或 部分 基 金份 额 赎回 。 如 遇巨 额 赎回 等 情况 发 生而 导 致延 期 赎 回时 , 赎回 办 理和 款 项支 付 的办 法 将参 照 基 金合 同 有关 巨 额赎 回 或连 续 巨额 赎 回的 条 款处理。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市场 情 况, 在 法律 法 规 允许 的 情况 下 ,调 整 上述 对 申购 金 额 和赎 回 份额 的 数量 限 制。 基 金管 理 人必 须 在 调整 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 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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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3 、 当 接受 申 购申 请 对存 量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 构 成潜 在 重大 不 利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采 取 设定 单 一投 资 者申 购 金额 上 限 或基 金 单日 净 申购 比 例上 限 、拒 绝 大额 申 购、 暂 停基 金 申购 等 措施 , 切实 保 护存 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 权益 。 具体 请 参见 相 关规定。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 基 金的 申 购 费 用应 在 投 资者 申 购 基 金份 额 时 收取 , 不 列 入基 金 财 产,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的 市 场推 广 、销 售 、注 册 登记 等 各 项费 用 。 申 购 费用 以 人民 币 为单 位 ,以 四 舍五 入 方式 保 留至 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误 差 产生 的 损失 由 基金 财 产承 担 ,产 生 的收 益 归基金财产所有。 2. 赎 回费 用 在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 回基 金 份额 时 收取 。 对于 持 续持 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 收取 的 赎回 费 全额 计 入基 金 财产 , 对于 持 续持 有 期 不少 于 7 日 投 资者 收 取的 赎 回费 ,其 中 不低 于 赎回 费 总额 的 25% 应 归基 金 财产 ,其 余 用于 支 付注 册 登记 费 和其 他 必要的手续费 。 赎 回 费以 人 民币 为 单位 , 以四 舍 五入 方 式 保留 至 小数 点后 2 位。 3. 本基 金的 申 购费 率 最高 不 超过 5% , 赎回 费 率最 高 不超 过 5% , 其中 对 于持 续 持 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 资 者收 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 费。 本 基金 的 申购 费 率、 申购 份 额具 体 的计 算 方法 、 赎回 费 率、 赎 回金 额 具体 的 计 算方 法 和收 费 方式 由 基金 管 理人 根 据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确 定, 并 在招 募 说明 书 中列 示 。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范围 内 调整 费 率或 收 费方 式 , 并最 迟 应于 新 的费 率 或 收费 方 式实 施 日前 依 照 《信 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体上 公 告。 4.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 费率 如 下: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小于50 万元 0.80% 50 万元(含)-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含)-300 万元 0.50% 300 万元(含)-500 万元 0.30% 大于500万元 (含 ) 1000 元/ 笔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场外 赎回费率 7天以内 1.5% 7天(含)-1年以内 0.1% 1 (含)-2 年 0.05% 2(含)年以上 0%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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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 于7 日 的投 资 者收 取 不低 于1.5% 的 场内赎回费,其余 场 内赎 回 费率 为 固定 值0.1%,不按 份额持有时间分段 设 置费 率 注1:投资者在一 天之 内 如果 有 多笔 申 购, 费 率按 单 笔分 别 计 算。 注2:就场外赎回 费率 的 计算 而 言,1年指365 日,2 年730 日 , 以此 类 推。 注 3:上述持有期 限 是指 在 注册 登 记系 统 内, 投 资者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连续 期 限。 5.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在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范 围内 调 整 费率 或 收 费 方式 , 并 最迟 应 于 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 施日 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 有 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 体上 公 告。 6.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在不 违 反 法律 法 规 规 定及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情形 下 根 据市 场 情 况 制 定基 金 促 销 计划 , 针 对 以特 定 交 易 方式( 如 网 上 交 易、 电 话 交 易等) 等 进 行 基 金交 易 的投 资 者定 期 或不 定 期地 开 展基 金 促销 活 动 。在 基 金促 销 活动 期 间, 按 相关 监 管部 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适 当调 低 基金 申 购 费率 和 基金 赎 回费 率 。 7. 当 发 生大 额 申 购 或赎 回 情 形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在 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采 用 摆 动 定价 机 制, 以 确保 基 金估 值 的公 平 性。 具 体 处理 原 则和 操 作规 范 须遵 循 相关 法 律法 规 以及监管部门、自 律 规则 的 规定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 计算 1. 本基 金申 购份 额 的计 算 :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 括 申购 费 用和 净 申购 金 额, 其 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 申购费用= 申购 金 额- 净 申 购金 额 申购份额= 净申 购 金额/T 日基 金 份额 净 值 申购 份 额计 算 结果 按 照四 舍 五入 方 法, 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 的收 益 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 例: 某 投资 人 申购 本 基金 50,000 元 ,对 应 的申 购 费率 为 0.8% 。 假设 申 购当 日 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 ,则 可 得到 的 申购 份 额为 : 净申购金额=50,000/ (1+0.8%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47,241.11 份 即 :投 资 人 选 择通 过 场 外申 购 本 基 金 50,000 元 ,假 设 申 购当 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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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 份基 金 份额 。 因场 内 申购 份 额截位 保留 至 整数 份 , 故投 资 者申 购 所得 份 额为 47,241 份, 整数位 后小数部分的申购 份 额对 应 的资 金 返还 给 投资 者 。具 体 计 算公 式 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7,241× 1.05=49,603.05 元 退款金额=50,000 -49,603.05 -396.83 =0.12 元 即 :投 资 人 选 择通 过 场 内申 购 本 基 金 50,000 元 ,假 设 申 购当 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 1.05 元, 则其 可得 到 基 金份 额 47,241 份 , 退款 0.12 元。 2.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 的计 算 : 采用“ 份额 赎 回” 方式 , 赎 回价 格以 T 日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基准 进 行计 算 ,计 算 公 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 金 份额 净 值 赎回费用= 赎回 总 金额 ? 赎 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 费 用 赎回 费 用以 人 民币 元 为单 位 , 计算 结 果按 照 四 舍五 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 两位 ; 赎回 净 额结 果 按照 四 舍五 入 方法 , 保留 到 小 数点 后 两位 , 由此 产 生的 误 差计 入 基金 财 产。 例 : 某 投 资者 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基 金 份额 , 赎 回适 用 费率 为 0.1% , 假 设赎 回 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 则 其可 得 净赎 回 金额 为 :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1% =11.4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11.48 =11468.52 元 即: 投 资者 赎 回本 基 金 10000 份 基 金份 额 ,假 设 赎回 当 日基 金 份额 净 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 赎 回金 额为 11468.52 元。 3. 本 基金 份 额净 值 的计 算 ,保 留 到小 数 点后 3 位 ,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 的收 益 或损 失 由基 金 财产 承 担。T 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 值在 当 天收 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 特 殊情 况 ,经 中 国证 监 会同 意 ,可 以 适当 延 迟计 算 或公 告 。 4. 申购 份额 、余 额 的处 理 方式 : 场外 申 购的 有 效份 额 为净 申 购金 额 除以 当 日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有效 份 额单 位 为份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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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上述 计 算结 果 均按 四 舍五 入 方法 , 保留 到 小 数点 后 两位 , 由此 产 生的 收 益或 损 失由 基 金财产承担。 场内 申 购份 额 及余 额 的处 理 方式 按 相关 交 易 所规 则 执行 。 5.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 方式 : 赎回 金 额为 按 实际 确 认的 有 效赎 回 份额 以 当 日基 金 份额 净 值为 基 准并 扣 除相 应 的 费用 , 赎回 金 额计 算 结果 按 四舍 五 入方 法 , 保留 到 小数 点 后两 位 ,由 此 产生 的 收益 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 (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 者 申购 基 金成 功 后, 注册 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为 投资 者 登记 权 益并 办 理注 册 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 (含 该 日) 后 有权 赎 回该 部 分基 金 份额 。 投资 者 赎回 基 金成 功 后, 注册 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为 投资 者 办理 扣 除权 益 的注 册 登 记手续。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在 法 律法 规 允许 的 范围 内 , 对上 述 注册 登 记办 理 时间 进 行调 整 , 但不 得 实质 影 响投 资 者的 合 法权 益 ,并 最 迟 于开 始 实施 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公 告。 (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拒 绝或 暂 停接 受 投资 者 的 申购 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 基金 无 法正 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 临 时停 市 ,导 致 基金 管 理人 无 法计 算 当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 3. 发 生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 估 值情 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暂 停 接受 投 资 人 的申 购 申请 ;当 前 一 估值 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确 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确定 以 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 暂停 接 受基 金 投资 人 的申 购 申请 。 4. 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 接受 某 笔 或某 些 申 购 申请 可 能 会影 响 或 损 害现 有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时。 5. 基 金 资产 规 模 过 大, 使 基 金管 理 人 无 法找 到 合 适的 投 资 品 种, 或 其 他可 能 对 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 响 ,从 而 损害 现 有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的情 形 。 6.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 机构 或 登 记机 构 的 异 常情 况 导 致基 金 销 售 系统或基金注册登 记 系统 或 基金 会 计系 统 无法 正 常运 行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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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7. 基 金 管理 人 接 受 某笔 或 者 某些 申 购 申 请有 可 能 导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 或 者变 相 规避 50% 集 中 度的 情 形 时。 8. 申 请 超过 基 金 管 理人 设 定 的基 金 总 规 模、 单 日 净申 购 比 例 上限 、 单 个投 资 人 单 日或单笔申购金额 上 限的 。 9.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 他情 形 。 发生 上 述除 第 4 、7 、8 项 暂 停 申购 情 形且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 拒绝 接 受或 暂 停接 受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申 购 申请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根 据 有关 规 定在 指 定媒 体 上刊 登 暂停 申 购公 告 。如 果 投资 者 的申 购 申请 被 全部 或 部 分拒 绝 的 ,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 项将 退 还给 投 资者。在暂停申购 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及时 恢 复 申购 业 务的 办 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 处理方 式 发生 下 列情 形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 停接 受 投资 者 的赎 回 申请 或 延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 基金 无 法正 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 临 时停 市 ,导 致 基金 管 理人 无 法计 算 当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 以上 开 放日 发 生巨 额 赎回 , 导致 本 基金 的 现金 支 付出 现 困难 。 4. 发生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 估 值情 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暂 停 接受 投 资 人 的赎 回 申请 或 延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 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或暂 停 接受 基 金投 资 人的 赎 回申请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 他情 形 。 发生 上 述情 形 且基 金 管理 人 决定 拒 绝接 受 或 暂停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赎 回 申请 或 者 延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当 日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 已接 受 的赎 回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 应 足额 支 付; 如 暂时 不 能足 额 支 付, 应 将可 支 付部 分 按单 个 账户 申 请量 占 申请 总 量的 比 例分 配 给赎 回 申请 人 ,未 支 付 部分 可 延期 支 付。 若 连续 两 个或 两 个以 上 开放 日 发生 巨 额赎 回, 延 期支 付 最长 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 日, 并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 告。 投 资者 在 申请 赎 回时 可 事先 选 择将 当 日可 能 未 获受 理 部分 予 以撤 销 。在 暂 停赎 回 的情 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 应及 时 恢复 赎 回业 务 的办 理 并予 以 公 告。 (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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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 出 申请 份 额总 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 请份 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 中转 入 申请 份 额总 数 后的 余 额) 超过 上一 日的 基 金 总份 额的 10% ,即 认 为是 发 生了 巨 额 赎回 。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 方式 当基 金 出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根 据基 金 当时 的 资产 组 合状 况 决定 全 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 回 。 (1) 全 额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 为有 能 力支 付 投 资者 的 全部 赎 回申 请 时, 按正 常 赎 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 期 赎回 : 当 基金 管 理 人认 为 支付 投 资者 的 赎回 申 请有 困 难或 认 为因 支 付 投资 者 的赎 回 申请 而 进行 的 财产 变 现可 能 会 对基 金 资产 净 值造 成 较大 波 动时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当日 接 受赎 回 比例 不 低于 上 一日 基 金总 份 额的 10 %的 前 提下 , 可 对其 余 赎回 申 请延 期 办理 。 对于 当 日的 赎 回申 请 ,应 当 按 单个 账 户赎 回 申请 量 占赎 回 申请 总 量的 比 例, 确 定当 日 受理 的 赎回 份 额; 对 于未 能 赎 回部 分 ,投 资 者在 提 交赎 回 申请 时 可以 选 择延 期 赎回 或 取消 赎 回。 选 择延 期 赎回 的 , 将自 动 转入 下 一个 开 放日 继 续赎 回 ,直 到 全部 赎 回为 止 ;选 择 取消 赎 回的 , 当日 未 获 受理 的 部分 赎 回申 请 将被 撤 销。 延 期的 赎 回申 请 与下 一 开放 日 赎回 申 请一 并 处理 , 无 优先 权 并以 下 一开 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基础 计 算赎 回 金额 , 以此 类 推, 直 到全 部 赎 回为 止 。如 投 资者 在 提交 赎 回申 请 时未 作 明确 选 择, 投 资者 未 能赎 回 部分 作 自动 延 期 赎回 处 理。 对 于场 内 赎回 部 分, 当 日未 获 受理的赎回申请将 自 动撤 销 ,不 顺 延至 下 一开 放 日。 (3) 当 基金 出 现巨 额 赎回 时 , 在 单个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赎回 申 请超 过 前一 估 值日 基 金 总份 额 10% 的 情形 下 , 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支 付 该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全部 赎 回申 请 有困 难 或者 因 支付 该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全 部赎 回 申 请而 进 行的 财 产变 现 可能 会 对基 金 资产 净 值造 成 较大 波 动时 ,可 以 对 该 单个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超出 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 总份 额 10% 的 赎回 申 请实 施 延期 办 理。 对 于未 能 赎回 部 分 ,投 资 人在 提 交赎 回 申请 时 可以 选 择延 期 赎回 或 取消 赎 回 , 具 体 按上 述 (2 ) 方式 处 理 。 延 期 的赎 回 申请 与 下一 开 放日 赎 回申 请 一并 处 理 , 无 优 先权 并 以下 一 开放 日 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基 础 计算 赎 回金 额 , 以此 类 推, 直到 全 部赎 回 为止 。而 对 该单 个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前 一 估值 日 基金 总 份额 10% 以 内( 含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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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10% ) 的 赎 回申 请 与 其他 投 资 者的 赎 回 申请 按 上 述(1) 、 (2 )方 式 处 理, 具 体 见相 关 公告。 (4) 暂 停赎 回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 额赎 回 ,如 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 有必 要 , 可暂 停 接受 基 金的 赎 回申 请 ;已 经 接受 的 赎 回申 请 可以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 项, 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 当 在指 定 媒体 上 进行 公 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 生 上述 延 期赎 回 并延 期 办理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通 过 邮寄 、 传真 或 者招 募 说 明书 规 定的 其 他方 式在 3 个 交 易日 内 通知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说 明 有关 处 理方 法 ,同 时 在指 定 媒体 上 刊登 公 告。 基 金管 理 人在 上 述 时间 内 通过 公 告说 明 有关 情 况, 视 为通 知 送达基金份额持有 人 。 ( 十二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 的公告 1. 发 生 上述 暂 停 申 购或 赎 回 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当日 应 立 即 向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 定媒 体 和基 金 管理 人 网站 上 刊登 暂 停 公告 。 2. 如 发 生暂 停 的 时 间为 一 日 ,第 二 个 工 作日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依 照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和 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 上刊 登 基金 重 新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公 告 ,并 公 告最 近 一个 开 放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 3. 如 发 生暂 停 的 时 间超 过 一 日但 少 于 两 周, 暂 停 结束 , 基 金 重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提 前两 个 工作 日 在指 定 媒 体和 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 上刊 登 基金 重 新开 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 公告 最 近一 个 开放 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 值 。 4. 如 发 生暂 停 的 时 间超 过 两 周, 暂 停 期 间,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每 两周 至 少 刊登 暂 停 公 告一 次 。暂 停 结束 , 基金 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提前 两 个工 作 日在 指 定媒 体 和 基 金 管理 人 网站 上 连续 刊 登基 金 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 公 告, 并 公告 最 近一 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 ( 十三)基金的转换 本基 金 转 为上 市 开 放式 基 金 (LOF ) 后, 基 金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规 以 及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决 定 开办 本 基金 与 基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且 由同 一 注册 登 记机 构 办理 注 册登 记 的其 他 基金 之 间的 转 换业 务 ,基 金 转 换可 以 收取 一 定的 转 换费 , 相关 规 则由 基 金管 理 人届 时 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 及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 制定 并 公告 , 并提 前 告知 基 金托 管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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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人与相关机构。 ( 十四 ) 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后的转托管 本基 金 的份 额 采用 分 系统 登 记的 原 则。 场 外 认购 或 申购 的 基金 份 额登 记 在注 册 登 记系 统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开 放 式基 金 账户 下 ; 场内 认 购、 申 购或 上 市交 易 买入 的 基金 份 额登 记 在证 券 登记 结 算系 统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证券 账 户下 。 登记 在 证券 登 记结 算 系统 中 的基 金 份额 既 可以 在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上 市 交 易, 也 可以 通 过具 有 基金 销售 业 务 资格 的 场内 销售 机构直接 申 请场 内 赎回 。 登记 在 注册 登 记系 统 中的 基 金份 额 可申 请 场外 赎 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 括 系统 内 转托 管 和跨 系 统转 托 管。 (1)系 统内 转托 管 1 ) 系 统 内转 托 管是 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将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在 注册 登 记系 统 内不 同 销 售机 构 (网 点 )之 间 或证 券 登记 结 算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单 位 (席 位 )之 间 进行 转 托管 的 行为。 2 ) 基 金 份额 登 记在 注 册登 记 系 统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在变 更 办理 基 金赎 回 业务 的 销 售机构(网点)时 , 可办 理 已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系 统内 转 托 管。 3 ) 基 金 份额 登 记 在 证券 登 记 结 算系 统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在 变 更 办理 上 市 交 易或 场 内赎回的会员单位 ( 席位 ) 时, 可 办理 已 持有 基 金份 额 的 系统 内 转托 管 。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 业务 规 则》 的 有关 规 定以 及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 业务 规 则。 (2)跨 系统 转托 管 1 ) 跨 系 统转 托 管 是 指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将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在 注 册 登记 系 统 和 证券 登 记结算系统之间进 行 转托 管 的行 为 。 2 ) 本 基 金跨 系 统 转 托管 的 具 体 业务 按 照 中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的 相关 规 定办理。 (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 金 转 为上 市 开 放式 基 金 (LOF ) 后, 基 金管 理 人 可以 为 投 资者 办 理 定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具 体规 则 由基 金 管理 人 在届 时 发 布公 告 或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中确 定 。投 资 者在 办 理定 期 定额 投 资计 划 时可 自 行约 定 每 期扣 款 金额 , 每期 扣 款金 额 必须 不 低于 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 额。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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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 的 非交 易 过户 是 指基 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 受 理继 承 、捐 赠 和司 法 强制 执 行而 产 生 的非 交 易过 户 以及 注 册登 记 机构 认 可、 符 合 法律 法 规的 其 它非 交 易过 户 。无 论 在上 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 划 转的 主 体必 须 是依 法 可以 持 有本 基 金 基金 份 额的 投 资者 。 继承 是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死 亡, 其 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 由其 合 法的 继 承人 继 承; 捐 赠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将 其合 法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 捐赠 给 福利 性 质的 基 金会 或 社会 团 体; 司 法强 制 执行 是 指司 法 机构 依 据生 效 司法 文 书 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强制 划 转给 其 他自 然 人、 法 人或 其 他组 织 。办 理 非 交易 过 户必 须 提供 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 构要 求 提供 的 相关 资 料, 对 于符 合 条件 的 非交 易 过 户申 请 按基 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 的规 定 办理 , 并按注册登记机构 规 定标 准 收取 过 户费 用 。 (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只 受理 国 家有 权 机关 依 法 要求 的 基金 份 额的 冻 结与 解 冻, 以 及 注册 登 记机 构 认可 、 符合 法 律法 规 的其 他 情 况下 的 冻结 与 解冻 。 基金 份 额被 冻 结的 , 对冻 结 部分 产 生的 权 益一 并 冻结 , 法律 法 规 、中 国 证监 会 或法 院 判决 、 裁定 另 有规 定 的除外。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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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十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 金 在保 持 基金 资 产流 动 性和 严 格控 制 基 金资 产 风险 的 前提 下 ,通 过 积极 主 动 的管理,追求基金 资 产的 长 期稳 定 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流 动 性的 金 融 工具 , 包括 国 内依 法 发行 的 股票 (包 括中 小 板 、 创 业 板及 其 他经 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 上市 的 股 票) 、 债券 、 货 币市 场 工具 、 权 证、 资产 支 持证 券 及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 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 它金 融 工具 ( 但须 符 合中 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 本基 金 重点 投 资于 固 定收 益 类金 融 工具 , 包 括国 债 、金 融 债、 央 行票 据 、地 方 政 府债 、 企业 债 、公 司 债、 短 期融 资 券、 可 转 换债 券 及可 分 离转 债 、中 期 票据 、 资产 支 持证 券 、次 级 债 、 债 券回 购 、银 行 存款 , 以 及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 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 金 不直 接 从二 级 市场 买 入股 票 、权 证 等 权益 类 金融 工 具, 但 可以 参 与一 级 市 场股 票 首次 公 开发 行 或新 股 增发 , 并可 持 有 因所 持 可转 换 公司 债 券转 股 形成 的 股票 、 因持有股票被派发 的 权证 、 因投 资 于分 离 交易 可 转债 而 产 生的 权 证。 如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许 基 金投 资 其 他品 种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 资范 围 。 本基 金 的投 资 组合 比 例为 : 本基 金 对固 定 收 益类 资 产的 投 资比 例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80% ,其 中对 信 用债 券 的投 资 比例 不 低 于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 的 80% ,对 股票 、权 证等 权 益类 资 产的 投 资比 例 不高 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其 中 权 证的 投 资比 例 不高 于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3% 。 基金 转 入 开放 期 后 ,现 金 或 者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券 的 投资 比 例合 计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5% , 其中 现 金不 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 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本基 金 所指 的 信用 债 券是 公 司债 、 企业 债 、 金融 债 、地 方 政府 债 、短 期 融资 券 、 可转 换 债券 及 可分 离 转债 、 中 期票 据 、 资 产支 持 证券 等 除国 债 和中 央 银行 票 据之 外 的、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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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非国家信用的固定 收 益类 金 融工 具 。 ( 三)投资策略 本基 金 采取 自 上而 下 和自 下 而上 相 结合 的 投 资策 略 ,在 严 格控 制 风险 的 前提 下 , 实现风险和收益的 最 佳配 比 。 1. 整体 资产 配置 策 略 本基 金 在合 同 约定 的 范围 内 实施 稳 健的 整 体 资产 配 置, 通 过对 国 内外 宏 观经 济 状 况、 市 场利 率 走势 、 信用 利 差状 况 、债 券 市 场供 求 关系 和 有关 法 律法 规 等因 素 的综 合 分析 , 自上 而 下确 定 大类 金 融资 产 配置 , 构 建和 调 整固 定 收益 投 资组 合 ,取 得 优化 收 益。 本基 金 还将 在 严格 控 制风 险 的前 提 下, 根 据 利率 周 期、 宏 观经 济 环境 、 资金 市 场 状况 等 实际 情 况适 度 参与 以 及市 场 股票 首 次 公开 发 行和 新 股增 发 ,以 进 一步 提 高组 合 收益。 2. 类属 资产 配置 策 略 本基 金 的 类属 资 产配 置 策 略主 要 通 过“ 自 上而 下” 的 宏 观分 析 , 结合 量 化 的经 济 指 标综 合 判断 经 济周 期 的运 行 方向 , 决定 类 属 资产 的 投资 比 例。 分 析的 内 容包 括 :影 响 经济 中 长期 运 行的 变 量, 如 经济 增 长模 式 、 中长 期 经济 增 长动 力 ;影 响 宏观 经 济的 周 期性 变 量, 如 宏观 政 策、 货 币供 应 、CPI 、PPI 、M1 、M2 等; 市 场自 身 的指 标 ,如 公 司债 的 信用 状 况和 偿 债能 力 等、 可 转换 公 司 债的 转 股溢 价 率和 隐 含波 动 率等 、 债券 市 场其它品种的信用 利 差、 期 限利 差 、远 期 利率 和 股票 的 估 值指 标 等。 3. 固定 收益 类品 种 投资 策 略 (1)久 期配 置策 略 本基 金 认真 研 判中 国 宏观 经 济运 行 情况 , 及 由此 引 致的 货 币政 策 、财 政 政策 , 密 切跟 踪 CPI 、PPI 、M2 、M1 、 汇率 等 利率 敏 感指 标 ,通 过 定性 与 定量 相 结合 的 方式 , 对未来中国债券市 场 利率 走 势进 行 分析 与 判断 , 并由 此 确 定合 理 的债 券 组合 久 期。 1 ) 宏 观经 济 环境 分 析: 通 过跟 踪 、 研判 诸 如工 业 增加 值 同比 增 长率 、 社 会消 费 品 零售 总 额同 比 增长 率 、固 定 资产 投 资额 同 比 增长 率 、进 出 口额 同 比增 长 率等 宏 观经 济 数据 , 判断 宏 观经 济 运行 趋 势及 其 在经 济 周 期中 所 处位 置 ,预 测 国家 货 币政 策 、财 政 政策 取 向及 当 前利 率 在利 率 周期 中 所处 位 置 ;基 于 利率 周 期的 判 断, 密 切跟 踪 、关 注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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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诸如 月度 CPI 、 PPI 等物 价 指数 、 银行 准 备 金率 、 货币 供 应量 、 信 贷状 况 等金 融 运行 数 据, 对 外贸 易 顺逆 差 、外 商 直接 投 资额 等 实 体经 济 运行 数 据 , 研 判利 率 在中 短 期内 变 动趋势,及国家可 能 采取 的 调控 政 策; 2 ) 利 率 变动 趋 势分 析: 基 于对 宏 观经 济 运行 状 态以 及 利率 变 动趋 势 的判 断, 同 时 考量债券市场资金 面 供应 状 况、 市 场主 流 预期 等 因素 , 预 测债 券 收益 率 变化 趋 势; 3 ) 久 期 分析 :根 据利 率 周 期变 化、 市场 利 率变 动 趋势 、 市 场 主流 预 期, 以及 当 期 债券 收 益率 水 平, 通 过合 理 假设 下 的情 景 分 析和 压 力测 试 ,最 后 确定 最 优的 债 券组 合 久期 。 当预 期 市场 总 体利 率 水平 降 低时 , 本 基金 将 延长 所 持有 的 债券 组 合的 久 期值 , 从而 可 以在 市 场利 率 实际 下 降时 获 得债 券 价 格上 升 收益 ; 反之 , 当预 期 市场 总 体利 率 水平 上 升时 , 则 缩 短 组合 久 期, 以 规避 债 券 价格 下 降的 风 险带 来 的资 本 损失 , 获得 较 高的再投资收益。 (2)类 属配 置策 略 本基 金 定性 和 定量 地 分析 不 同类 属 债券 类 资 产的 信 用风 险 、流 动 性风 险 及其 经 风 险调 整 后的 收 益率 水 平或 盈 利能 力 ,通 过 比 较或 合 理预 期 不同 类 属债 券 类资 产 的风 险 与收 益 率变 化 ,确 定 并动 态 地调 整 不同 类 属 债券 类 资产 间 的配 置 比例 , 确定 最 能符 合 本基金风险收益特 征 的资 产 组合 。 (3)收 益率 曲线 配置 策 略 本基 金 将综 合 考察 收 益率 曲 线和 信 用利 差 曲 线, 通 过预 期 收益 率 曲线 形 态变 化 和 信用利差曲线走势 来 调整 投 资组 合 的头 寸 。 在考 察 收益 率 曲线 的 基础 上 ,本 基 金将 确 定 采用 集 中策 略 、哑 铃 策略 或 梯形 策 略 等, 以 从收 益 率曲 线 的形 变 和不 同 期限 信 用 债券 的 相对 价 格变 化 中获 利 。一 般 而言 , 当预 期 收益 率 曲线 变 陡时 , 本基 金 将采 用 集 中策 略 ;当 预 期收 益 率曲 线 变平 时 ,将 采 用哑铃策略;在预 期 收益 率 曲线 不 变或 平 行移 动 时, 则 采 用梯 形 策略 。 (4)信 用类 债券 策略 本基 金 对于 金 融债 、 信用 等 级为 投 资级 的 企 业( 公 司) 债 等信 用 类债 券 采取 自 上 而下 与 自下 而 上相 结 合的 投 资策 略 。根 据 内 部的 信 用分 析 方法 对 可选 债 券品 种 进行 筛 选过 滤 ,通 过 自上 而 下地 考 察宏 观 经济 环 境 、国 家 产业 发 展政 策 、行 业 发展 状 况和 趋 势、 监 管环 境 、公 司 背景 、 竞争 地 位、 治 理 结构 、 盈利 能 力、 偿 债能 力 、现 金 流水 平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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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等诸 多 因素 , 给予 不 同因 素 不同 权 重, 采 用 数量 化 方法 对 主体 所 发行 债 券进 行 打分 和 信用评级,只有内 部 评级 为 投资 级 的信 用 类债 券 方可 纳 入 备选 品 种池 供 投资 选 择。 信用 债 收益 率 是在 基 准收 益 率基 础 上加 上 反 映信 用 风险 收 益的 信 用利 差 。基 准 收 益率 主 要受 宏 观经 济 政策 环 境的 影 响, 信 用 利差 收 益率 主 要受 该 信用 债 对应 信 用水 平 的市 场 信用 利 差曲 线 以及 该 信用 债 本身 的 信 用变 化 的影 响 。因 此 ,信 用 债的 投 资策 略 可细分为基于信用 利 差曲 线 变化 的 投资 策 略、 基 于信 用 债 个券 信 用变 化 的投 资 策略 。 1 ) 基于信用 利差 曲线 变 化的 投 资策 略 首先 , 信用 利 差曲 线 的变 化 受到 经 济周 期 和 相关 市 场变 化 的影 响 。如 果 宏观 经 济 向好 , 企业 盈 利能 力 增强 , 现金 流 好转 , 信 贷条 件 放松 , 则信 用 利差 将 收窄 ; 如果 经 济陷 入 萧条 , 企 业 亏损 增 加, 现金 流 恶化 ,信 贷条 件 收紧 , 则 信 用利 差 将拉 大。 其 次, 分析 信 用债 市 场容 量 、信 用 债券 结 构、 流 动 性等 变 化趋 势 对信 用 利差 曲 线的 影 响; 同 时政 策 的变 化 也影 响 可投 资 信用 债 券的 投 资 主体 对 信用 债 的需 求 变化 。 本基 金 将综 合 各种 因 素, 分 析信 用 利差 曲 线整 体 及分 行 业 走势 , 确定 不 同风 险 类别 的 信用 债 券的 投 资比例。 2 ) 基于信用债个券信 用 变化 的 投资 策 略 除受 宏 观经 济 和行 业 周期 影 响外 , 信用 债 发 行人 自 身素 质 也是 影 响个 券 信用 变 化 的重 要 因素 , 包括 股 东背 景 、法 人 治理 结 构 、管 理 水平 、 经营 状 况、 财 务质 量 、融 资 能力 等 因素 。 本基 金 将通 过 公司 内 部的 信 用 债评 级 系统 , 对债 券 发行 人 进行 资 质评 估 并结 合 其所 属 行业 特 点, 判 断个 券 未来 信 用 变化 的 方向 , 采用 对 应的 信 用利 差 曲线 对 公司债、企业债定 价 ,从 而 发掘 价 值低 估 债券 或 规避 信 用 风险 。 (5)息差策略 当回 购 利率 低 于债 券 收益 率 时, 本 基金 将 实 施正 回 购并 将 融入 的 资金 投 资于 信 用 债券,从而获取债 券 收益 率 超出 回 购资 金 成本 ( 即回 购 率 )的 套 利价 值 。 (6)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 金 管理 人 将认 真 考量 可 转换 债 券的 股 权价 值 、 债 券 价值 以 及其 转 换期 权 价值 , 将选择具有较高投 资 价值 的 可转 换 债券 。 针对 可 转换 债 券的 发 行主 体 ,本 基 金管 理 人 将考 量 包括 所 处行 业 景气 程 度、 公 司 成长 性 、市 场 竞争 力 等因 素 ,参 考 同类 公 司 估值 水 平评 价 其股 权 投资 价 值; 通 过考 量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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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利率 水 平、 票 息率 、 付息 频 率、 信 用风 险 及 流动 性 等综 合 因素 判 断其 债 券投 资 价值 ; 采用 经 典期 权 定价 模 型, 量 化其 转 换权 价 值 ,并 予 以评 估 。本 基 金将 重 点关 注 公司 基 本面 良 好、 具 备良 好 的成 长 空间 与 潜力 、 转 股溢 价 率和 投 资溢 价 率合 理 并有 一 定下 行 保护的可转债。 (7)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策略 本基 金 管理 人 通过 考 量宏 观 经济 形 势、 提 前 偿还 率 、违 约 率、 资 产池 结 构以 及 资 产池 资 产所 在 行业 景 气情 况 等因 素 ,预 判 资 产池 未 来现 金 流变 动 ;研 究 标的 证 券发 行 条款 , 预测 提 前偿 还 率变 化 对标 的 证券 平 均 久期 及 收益 率 曲线 的 影响 , 同时 密 切关 注 流动 性 变化 对 标的 证 券收 益 率的 影 响, 在 严 格控 制 信用 风 险暴 露 程度 的 前提 下 ,通 过 信用研究和流动性 管 理, 选 择风 险 调整 后 收益 较 高的 品 种 进行 投 资。 4. 权益 类品 种投 资 策略 在参 与 股票 一 级市 场 投资 和 新股 增 发的 过 程 中, 本 基金 管 理人 通 过分 析 影响 股 票 一级 市 场资 金 面的 相 关市 场 风险 收 益特 征 的 变化 、 股票 发 行政 策 取向 , 预测 新 股一 级 市场 供 求关 系 的变 化 ;同 时 将全 面 深入 地 把 握上 市 公司 基 本面 , 运用 基 金管 理 人的 研 究平 台 和股 票 估值 体 系 , 深 入 发掘 新 股内 在 价 值 , 结 合 市场 估 值水 平 和股 市 投资 环 境, 谨慎参与新股申购 , 从而 在 承担 有 限风 险 的基 础 上获 取 股 票一 、 二级 市 场价 差 收益 。 本基 金 通过 新 股申 购 所获 得 的股 票 , 将 根 据其 市 场价 格 及其 合 理的 内 在价 值 判断 , 结合股票市场发展 态 势, 适 时选 择 新股 变 现时 机 ,以 期 提 升本 基 金的 收 益水 平 。 (四)投资限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基 金 财产 不 得用 于 下 列投 资 或者 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 任的 投 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 额, 但 是国 务 院另 有 规定 的 除外 ; (5) 向 其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出 资 或者 买 卖 其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发 行 的 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与 其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有控 股 关 系的 股 东或 者 与其 基 金管 理 人、 基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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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 大 利害 关 系的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或者 承 销 期内 承 销的 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 操纵 证 券交 易 价格 及 其他 不 正当 的 证 券交 易 活动 ;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 关规 定 ,由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禁止 的 其 他活 动 ; (9) 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 取 消上 述 限制 , 如 适 用 于本 基 金, 则本 基 金投 资 不再 受 相 关限制。 2. 投资比例限制 (1 ) 本基 金 对 固定 收 益 类 资产 的 投 资比 例 不 低于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80%,其中对 信用 债 券的 投 资比 例 不低 于 固定 收 益类 资 产的 80% , 对股 票、 权 证等 权 益类 资 产的 投 资比 例 不高 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其中 权 证的 投 资比 例 不高 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3% 。





(2 ) 基金 转 入开 放 期后 , 现 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的投 资 比例 合 计 不 低于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5% , 其 中现 金 不 包括 结 算 备付 金 、 存出 保 证 金、 应 收 申购 款 等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 市公 司 的股 票 ,其 市 值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4 ) 本基 金 与由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金 共 同持 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 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 本基 金 参与 股 票发 行 申购 时 所申 报 的 金额 不 得超 过 基金 的 总资 产 , 所申 报 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 拟 发行 股 票公 司 该次 发 行股 票 的总 量 ; (6) 本 基金 投 资权 证, 在 任何 交 易日 买 入的 总 金额 , 不 超 过上 一 交易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0.5% ,基 金 持有 的 全部 权 证的 市 值不 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3% ,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 部基 金 持有 同 一权 证 的比 例 不超 过 该权 证的 10% 。 其 它权 证 的投 资 比例 ,遵从 法规或监管部门的 相 关规 定 ; (7) 本 基金 进 入全 国 银行 间 同 业市 场 进行 债 券回 购 的资 金 余额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40%; (8 ) 本基 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 始权 益 人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 , 不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20 %; 本 基 金 持有 的 同 一( 指 同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的 比 例 , 不得 超 过 该 资产 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投 资于 同 一原 始 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 证券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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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 支持 证 券合 计 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应 投 资 于信 用 级 别 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 产支 持 证券 ; (11 ) 本 基 金持 有 的所 有 流通 受 限证 券 , 其市 值 不得 超 过本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 持有 的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流 通 受限 证 券 , 其 市 值不 得 超过 本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3% ; (12)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金 合 同关 于 投资 范 围、 投 资策 略 和 投资 比 例的 约 定; (13)本 基金 资产 投 资不 得 违反 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 其他 比 例 限制 ; (14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开 放 式基 金( 包括 开 放式 基 金以 及 处于 开 放期 的 定 期开 放 基金)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 司发 行 的可 流 通股 票 , 不得 超 过该 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 投资 组 合 持有 一 家 上市 公 司 发行 的 可 流通 股 票 ,不 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 通股 票的 30% ;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股 票 停 牌、 基 金 规模 变 动 等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 金不 符 合前 款 所规 定 比例 限 制的 ,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 主动 新 增流 动 性受 限 资产 的 投资; (16 )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 资管 产 品及 中 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 其他 主 体为 交 易对 手 开 展逆 回 购交 易 的, 可接 受 质押 品 的 资质 要 求应 当 与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投 资范 围 保持 一 致;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 的 投 资 组 合比 例 符合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的 投资 的 监 督与 检 查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开 始。 除 第( 2)、( 10) 、 (14 ) 、 (15 )项 外 , 因基 金 规模 、市 场 变 化 、 有 关 法律 法 规或 交 易规 则 调整 等 原因 导 致投 资 组合 超 出上 述 规定 的 要求 ,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 整,以达到上述标 准 。法 律 、法 规 另有 规 定时 , 从其 规 定 。 如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对 上述 投 资限 制 或 投资 比 例进 行 变更 或 取消 限 制, 且 适 用于 本 基金 的 ,以 变 更后 的 规定 为 准, 不 需 要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 议, 本 基金 投 资可不受上述规定 限 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 金 的 业绩 比 较基 准 为: 中 债 企业 债 总全 价 指数 收 益 率× 80%+ 中 债 国 债总 全 价 指数收益率× 20% 。 本基 金 业绩 比 较基 准 为复 合 型基 准 ,选 取 了 中债 企 业债 总 全价 指 数和 中 债国 债 总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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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全价 指 数, 对 上述 两 个指 数 分别 赋予 80% 和 20% 的 权重 ,与 本 基 金在 信 用债 券 市场 处 于中 性 情况 下 的资 产 配置 比 例相 匹 配。 中 债 国债 总 指数 和 中债 企 业债 总 指数 是 由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简 称“ 中 债 公司” )编 制 的, 具 有 广泛 的 市场 代 表 性, 分 别反 映 我国 国 债市 场 和企 业 债市 场 的整 体 价 格和 投 资回 报 情况 。 其中 , 中债 国 债总 指 数样 本 券包 括 在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 柜台 以 及 上海 证 券交 易 所流 通 交易 的 所有 记 帐式 国 债; 中 债企 业 债总 指 数样 本 券包 括 在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柜 台以 及 上海 证 券交 易 所流 通 交易的所有中央企 业 债和 地 方企 业 债。 如果 今 后证 券 市场 中 有其 他 代表 性 更强 或 者 更科 学 客观 的 业绩 比 较基 准 适用 于 本 基金 , 或者 未 来市 场 发生 变 化导 致 此业 绩 比 较基 准 不再 适 用, 本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依 据 维护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合法 权 益的 原 则, 根 据 市场 发 展状 况 及本 基 金的 投 资范 围 和投 资 策略 , 在履 行 相应 程 序的 前 提下 对 业绩 比 较 基准 进 行相 应 调整 。 业绩 比 较基 准 的变 更 须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一致 , 按有 关 规定 及 时 公告 , 并报 证 监会 备 案。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 金 为债 券 型基 金 ,属 于 证券 投 资基 金 中 的较 低 风险 品 种, 本 基金 的 预期 收 益 和预期风险高于货 币 市场 基 金, 低 于混 合 型基 金 和股 票 型 基金 。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 使股东权 利及债权 人权利 的处理原 则及方法 1. 基 金 管理 人 按 照 国家 有 关 规定 代 表 基 金独 立 行 使股 东 权 利 及债 权 人 权利 ,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 益;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 司的 控 股, 不 参与 所 投资 上 市公 司 的经 营 管理 ;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 的安 全 与增 值 ; 4. 不 通 过关 联 交 易 为自 身 、 雇员 、 授 权 代理 人 或 任何 存 在 利 害关 系 的 第三 人 牟 取 任何不当利益。 (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 家 的有 关 规定 进 行融 资 、融 券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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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 金 管理 人 的董 事 会及 董 事保 证 本报 告 所 载资 料 不存 在 虚假 记 载、 误 导性 陈 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 内容 的 真实 性 、准 确 性和 完 整性 承 担 个别 及 连带 责 任。 本基 金 的托 管 人—— 中 信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根 据 本基 金 合同 规 定 , 于 2019 年 4 月 1 日 复核 了 本报 告 中的 财 务 指标 、 净值 表 现和 投 资组 合 报告 等 内容 , 保证 复 核内 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 陈 述或 者 重大 遗 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 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一)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1,666,779,756.74 96.38 其中:债券 1,666,779,756.74 96.38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 买入 返 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 金合 计 38,141,018.65 2.21 7 其他各项资产 24,391,179.52 1.41 8 合计 1,729,311,954.91 100.00 (二)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未 持有 股 票。 (三)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 前十名 股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未 持有 股 票。 (四)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 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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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1 国家债券 41,197.50 0.0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42,741,000.00 33.87 其中:政策性金融 债 442,741,000.00 33.87 4 企业债券 633,690,633.70 48.4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590,306,925.54 45.16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666,779,756.74 127.52 (五)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 小排名的 前五名 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170215 17 国开 15 1,700,000 175,457,000.00 13.42 2 170212 17 国开 12 1,500,000 155,100,000.00 11.87 3 112070 12 中泰债 770,000 77,292,600.00 5.91 4 180207 18 国开 07 700,000 70,168,000.00 5.37 5 143647 18 电投 03 600,000 61,242,000.00 4.69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未 持有 资 产支 持 证券 。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未 持有 贵 金属 。 (八)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 小排名的 前五名 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未 持有 权 证。 ( 九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 交易情况 说明 1 、本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 的投 资 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 包 括国 债 期货 , 无相 关 投资 政 策。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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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 债 期货 持 仓和 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 参 与国 债 期货 投 资。 3 、本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 的投 资 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 参 与国 债 期货 投 资, 无 相关 投 资评 价 。 (九)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 期 内, 本基 金 投资 的 前十 名 证 券的 发 行主 体 没有 被 监管 部 门立 案 调查 或 在本报告编制日前 一 年内 受 到公 开 谴责 、 处罚 的 情况 。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 股票 没 有超 出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备 选 股 票库 。 3、 其他各项 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77,918.6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3,558,776.54 5 应收申购款 654,484.3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391,179.52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 于 转股 期 的可 转 换债 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32009 17 中油 EB 54,908,376.20 4.20 2 113011 光大转债 38,713,593.60 2.96 3 123006 东财转债 37,885,929.69 2.90 4 127005 长证转债 35,368,638.39 2.71 5 127006 敖东转债 25,403,894.81 1.94 6 128024 宁行转债 23,815,825.60 1.82 7 128030 天康转债 23,688,933.84 1.81 8 110043 无锡转债 23,595,646.80 1.81 9 128016 雨虹转债 21,881,772.00 1.67 10 113018 N 常熟转 16,654,975.20 1.27 11 128035 大族转债 16,279,336.04 1.25 12 113017 吉视转债 11,662,267.50 0.89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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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13 113507 N 天马转 11,053,568.60 0.85 14 123003 蓝思转债 10,318,429.00 0.79 15 113019 玲珑转债 10,194,770.00 0.78 16 113015 隆基转债 8,637,703.00 0.66 17 110040 生益转债 8,614,663.20 0.66 18 110038 济川转债 6,351,000.00 0.49 19 120001 16 以岭 EB 6,002,600.08 0.46 20 128020 水晶转债 5,783,633.73 0.44 21 113013 国君转债 3,152,400.00 0.24 22 128021 兄弟转债 3,074,550.90 0.24 23 110041 蒙电转债 2,913,055.60 0.22 24 113505 杭电转债 1,799,200.00 0.14 25 128029 太阳转债 1,729,327.52 0.13 26 132011 17 浙报 EB 884,234.00 0.07 27 132012 17 巨化 EB 255,895.20 0.02 28 128013 洪涛转债 177.26 0.00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 票 中存 在 流通 受 限情 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前 十名 股 票中 不 存在 流 通受 限 情况 。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的 其他 文 字描 述 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 入 的原 因 ,本 报 告分 项 之和 与 合计 项 之 间可 能 存在 尾 差。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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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 管 理人 依 照恪 尽 职守 、 诚实 信 用、 谨 慎 勤勉 的 原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 一 定盈 利 ,也 不 保证 最 低收 益 。 基金 的 过往 业 绩并 不 代表 其 未来 表 现。 投 资有风险 , 投资 者 在 做出 投 资决 策 前应 仔 细阅 读 本基 金 的 招募 说 明书 。 本基 金 合同 生 效日 为 2012 年 3 月 12 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以 来基 金 投资 业 绩与 同 期 业绩比较基准的比 较 如下 表 所示 :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2 年 3 月 12 日( 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10.46% 0.10% 1.40% 0.07% 9.06% 0.03%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0.22% 0.15% -3.62% 0.09% 3.40% 0.06%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7.09% 0.16% 6.13% 0.12% 10.96% 0.04%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2.07% 0.19% 2.13% 0.09% 9.94% 0.10%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65% 0.10% -6.59% 0.11% 8.24% -0.01%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0.55% 0.11% -8.89% 0.08% 8.34% 0.03%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6.96% 0.15% 2.94% 0.06% 4.02% 0.09%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56.37% 0.14% -7.19% 0.09% 63.56% 0.05%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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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十 三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 资 产总 值 是指 基 金拥 有 的各 类 有价 证 券 、银 行 存款 本 息、 基 金应 收 款项 以 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 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基 金资 产 总值 减 去负 债 后的 净 资产 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 金 财产 以 基金 名 义开 立 银行 存 款账 户 , 以基 金 托管 人 的名 义 开立 证 券交 易 清 算资 金 的结 算 备付 金 账户 , 以基 金 托管 人 和 本基 金 联名 的 方式 开 立基 金 证券 账 户, 以 本基 金 的名 义 开立 银 行间 债 券托 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 金专 用 账户 与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 构 和注 册 登记 机 构自 有 的财 产 账户 以 及 其他 基 金财 产 账户 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 财 产独 立 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和 销售 机 构的 固 有财 产 ,并 由 基金 托 管 人保 管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因基 金 财 产的 管 理、 运 用或 者 其他 情 形而 取 得的 财 产和 收 益归 入 基金 财 产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可 以 按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收 取管 理 费、 托管 费 以及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 费 用。 基 金 财产 的 债权 、 不得 与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固 有财 产 的债 务 相抵 销, 不 同基 金 财产 的 债权 债 务, 不得 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以 其自 有 资产 承 担法 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 不得 对 基金 财 产行 使 请求 冻 结、 扣 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法 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等原 因 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 产 不属 于 其清 算 财产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处 分 外, 基 金财 产 不得 被 处分 。 非 因 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 债务 , 不得 对 基金 财 产强 制 执行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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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 金 的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 相 关的 证 券交 易 场 所的 正 常营 业 日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 净值 的 非营 业 日。 (二)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 应 符合 本 合同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会 计核 算 业务 指 引》 、 证监 会 计字[2007]21 号 《 关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估 值 业 务 及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中国 证 监会[2008]38 号公 告 《 关于 进 一步 规 范证 券 投资 基 金估 值 业务 的 指导 意 见》 及其 他 法律 、 法规 的 规定 , 如法 律 法规 未 做 明确 规 定的 , 参照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行业 通 行做 法 处理 。 估值 数 据依 据 合法 的 数据 来 源 独立 取 得。 对 于 固 定 收益 类 投资 品 种的 估 值应依据中国证券 业 协会 基 金估 值 工作 小 组的 指 导意 见 及 指导 价 格估 值 。 估值的基本原则: (1 ) 对 存 在 活跃 市 场的 投 资品 种 , 如 估 值日 有 市价 的 , 应采 用 市价 确 定公 允 价值 。 估值 日 无市 价 ,但 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 且证 券 发行 机 构未 发 生影 响 证券 价 格的 重 大事 件 的, 应 采用 最 近交 易 市 价确 定 公允 价 值。 如 估值 日 无市 价 ,且 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且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 使 潜在 估 值调 整 对前 一 估值 日 的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影 响 在 0.25% 以 上 的, 应 参考 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 大变 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 价, 确 定公 允 价值 。 有充 足 证据 表 明最 近 交易 市 价不 能 真实 反 映公 允 价 值的 , 应对 最 近交 易 的市 价 进行 调 整, 确 定公允价值。 (2) 对 不存 在 活跃 市 场的 投 资品 种, 应 采用 市 场参 与 者普 遍 认同 , 且 被 以往 市 场 实际 交 易价 格 验证 具 有可 靠 性的 估 值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 运用 估 值技 术 得出 的 结果 , 应反 映 估值 日 在公 平 条件 下 进行 正 常商 业 交 易所 采 用的 交 易价 格 。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 值时 , 应尽 可 能使 用 市场 参 与者 在 定 价时 考 虑的 所 有市 场 参数 , 并应 通 过定 期 校验,确保估值技 术 的有 效 性。 有充 足 理由 表 明按 以 上估 值 原则 仍 不能 客 观 反映 相 关投 资 品种 的 公允 价 值的 , 基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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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金管理人应根据具 体 情况 与 托管 人 进行 商 定, 按 最能 恰 当 反映 公 允价 值 的价 格 估值 。 (三)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的 有 价证 券 的估 值 (1 )交 易 所上 市 的有 价 证券 ( 包括 股 票 、权 证 等) ,以 其 估值 日 在证 券 交易 所 挂 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 无交 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 化, 以 最近 交 易日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 如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 大 变化 因 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 价, 确 定公 允 价格。 (2 )交 易 所上 市 实行 净 价交 易 的债 券 按估 值 日收 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 没有 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 , 按最 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 价估 值 。如 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 大变 化 因素 ,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 确定 公 允价 格 ; (3) 交 易所 上 市未 实 行净 价 交 易的 债 券按 估 值日 收 盘价 减 去债 券 收盘 价 中所 含 的 债券 应 收利 息 (自 债 券计 息 起始 日 或上 一 起 息日 至 估值 当 日的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进 行 估值 ; 估值 日 没有 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 日 债券 收 盘价 减 去债 券 收盘 价 中所 含 的债 券 应 收利 息 得到 的 净价 进 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 大变 化 因素 ,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 确定 公 允价 格 ; (4) 交 易所 上 市不 存 在活 跃 市场 的 有价 证 券, 采用 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交 易 所上 市 的资 产 支持 证 券,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 以 可靠 计 量公 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 本估 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 间的 有 价证 券 应区 分 如下 情 况处 理 : (1)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和 公 开增 发 的新 股 ,按 估 值 日在 证 券交 易 所挂 牌 的同 一 股 票的市价(收盘价 ) 估值 ; 该日 无 交易 的 ,以 最 近一 日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 (2) 首 次公 开 发行 未 上市 的 股票 、债 券和 权 证,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 公允 价 值的 情 况下 , 按成 本 估值 。 (3) 首 次公 开 发行 有 明确 锁 定期 的 股票 , 同 一 股 票在 交 易所 上 市后 , 按 交 易所 上 市 的同 一 股票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非 公 开 发行 有 明确 锁 定期 的 股票 , 按监 管 机构 或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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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 定公 允 价值 。 3 、 全 国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 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 证券 等 固定 收 益品 种, 采 用估 值 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 在两 个 或两 个 以上 市 场交 易 的, 按 债 券所 处 的市 场 分别 估 值。 5 、 当发 生 大额 申 购或 赎 回情 形 时, 可 以在 履 行适 当 程 序后 , 采用 摆 动定 价 机制 ,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 平性 。 6 、 如 有确 凿 证据 表 明按 上 述方 法 进行 估 值 不能 客 观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 的 , 基金 管 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后 , 按最 能 反映 公 允 价值 的 价格 估 值。 7 、 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 及监 管 部门 有 强制 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 如 有 新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估 值 违 反基 金 合同 订 明的 估 值方 法 、程 序 及 相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或者 未 能充 分 维护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时 , 应立 即 通知 对 方, 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 商解 决 。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算 和 基金 会 计核 算 的义 务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承担 。 本基 金 的基 金 会计 责 任方 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 任 。因 此 ,就 与 本基 金 有关 的 会计 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 平等 基 础上 充 分讨 论 后, 仍 无 法达 成 一致 的 意见 , 按照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 果对 外 予以 公 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 所 拥有 的 股票 、 权证 、 债券 和 银行 存 款 本息 、 应收 款 项、 其 它投 资 等金 融 资 产和金融负债。 (五)估值程序 1. 基 金 份额 净 值 是 按照 每 个 工作 日 闭 市 后, 基 金 资产 净 值 除 以当 日 基 金份 额 的 余 额数 量 计 算。 计 算 公式 为 : 计算 日 基 金份 额 净值= 计 算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计 算 日 基金 份 额的 总 份额 余 额。 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 小数 点 后第 四 位四 舍 五入 。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 金 资产 净 值及 基 金份 额 净值 , 并按 规 定 公告 。 2.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每 个工 作 日 对本 基 金 的 基金 资 产 估值 。 基 金 管理 人 每 个工 作 日 对 本基 金 的基 金 资产 估 值后 , 将本 基 金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结 果 发送 基 金托 管 人, 经 基金 托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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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管人 复 核无 误 后, 由 基金 管 理人 对 外公 布 。 月末 、 年中 和 年末 估 值复 核 与基 金 会计 账 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措 施 确保 基 金资 产 估值 的 准 确性 、 及时 性 。当 基 金份 额 净值 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 生差 错 时, 视 为基 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应 按照 以 下约 定 处理 : 1. 差错类型 本基 金 运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 或注 册 登记 机 构、 或 销 售机 构 、或 投 资者 自 身的 过 错造 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 当事 人 遭受 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 由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当事 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 上述 差 错的 主 要类 型 包括 但 不限 于 :资 料 申 报差 错 、数 据 传输 差 错、 数 据计 算 差 错、 系 统故 障 差错 、 下达 指 令差 错 等; 对 于 因技 术 原因 引 起的 差 错, 若 系同 行 业现 有 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 不能 避 免、 不 能克 服 ,则 属 不可 抗 力 ,按 照 下述 规 定执 行 。 由于 不 可抗 力 原因 造 成投 资 者的 交 易资 料 灭 失或 被 错误 处 理或 造 成其 他 差错 , 因 不可 抗 力原 因 出现 差 错的 当 事人 不 对其 他 当 事人 承 担赔 偿 责任 , 但因 该 差错 取 得不 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 负 有返 还 不当 得 利的 义 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 错已 发 生 , 但 尚 未给 当 事人 造 成损 失 时, 差 错责 任 方应 及 时协 调 各方 ,及 时 进行 更 正, 因 更正 差 错发 生 的费 用 由差 错 责 任方 承 担; 由 于差 错 责任 方 未及 时 更正 已 产生 的 差错 , 给当 事 人造 成 损失 的 ,由 差 错 责任 方 对直 接 损失 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差 错 责任 方 已经 积 极协 调 ,并 且 有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人 有 足够 的 时间 进 行更 正 而未 更 正, 则 其应 当 承担 相 应赔 偿 责任 。 差错 责 任方 应 对 更正 的 情况 向 有关 当 事人 进 行确 认 ,确 保 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 错的 责 任方 对 有关 当 事人 的 直接 损 失负 责 , 不 对 间接 损 失负 责, 并 且仅 对 差 错的有关直接当事 人 负责 , 不对 第 三方 负 责。 (3) 因 差错 而 获得 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 人负 有 及时 返 还不 当 得 利的 义 务 。 但 差 错责 任 方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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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仍应 对 差错 负 责。 如 果由 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 人 不返 还 或不 全 部返 还 不当 得 利造 成 其 他 当事 人 的 利 益 损失(“ 受损方”) , 则 差 错 责 任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的 损 失 , 并 在其 支 付 的赔 偿 金额 的 范围 内 对获 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享 有 要求 返 还不 当 得利 的 权利 ; 如果 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 已经 将 此部 分 不当 得 利 返还 给 受损 方 ,则 受 损方 应 当将 其 已经 获 得的 赔 偿额 加 上已 经 获得 的 不当 得 利返 还 的 总和 超 过其 实 际损 失 的差 额 部分 支 付给 差 错责任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 复 至假 设 未发 生 差错 的 正确 情 形 的方 式 。 (5) 差 错责 任 方拒 绝 进行 赔 偿时 , 如 果 因基 金 管 理人 过 错造 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 时, 基 金托 管 人应 为 基金 的 利益 向 基金 管 理人 追 偿 ,如 果 因基 金 托管 人 过错 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 失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为基 金 的利 益 向基 金 托 管人 追 偿。 基 金管 理 人和 托 管人 之 外的 第 三方 造 成基 金 财产 的 损失 , 并拒 绝 进行 赔 偿 时, 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 责向 差 错方 追 偿; 追 偿过程中产生的有 关 费用 , 应列 入 基金 费 用, 从 基金 资 产 中支 付 。 (6) 如 果出 现 差错 的 当事 人 未按 规 定对 受 损方 进 行赔 偿 , 并 且 依据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或 其他 规 定, 基 金管 理 人自 行 或依 据 法 院判 决 、仲 裁 裁决 对 受损 方 承担 了 赔偿 责 任, 则 基金 管 理人 有 权向 出 现过 错 的当 事 人 进行 追 索, 并 有权 要 求其 赔 偿或 补 偿由 此 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 直接 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其 他 原则 处 理差 错 。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 关 的当 事 人应 当 及时 进 行处 理 ,处 理 的 程序 如 下: (1) 查 明差 错 发生 的 原因 , 列 明 所有 的 当事 人 , 并 根 据差 错 发生 的 原因 确 定差 错 的 责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 则或 当 事人 协 商的 方 法对 因 差错 造 成 的损 失 进行 评 估; (3) 根 据差 错 处理 原 则或 当 事人 协 商的 方 法由 差 错的 责 任 方进 行 更正 和 赔偿 损 失 ; (4) 根 据差 错 处理 的 方法 , 需 要 修改 基 金注 册 登 记机 构 交易 数 据的 , 由 基 金注 册 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 就差 错 的更 正 向有 关 当事 人 进行 确 认 。 4.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 错处 理 的 原 则 和方 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 净值 计 算出 现 错误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立 即予 以 纠正 , 通 报 基金 托 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 施防 止 损失 进 一步 扩 大。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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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2) 错 误偏 差 达到 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 错 误 偏差 达 到 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公 告 、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 (3) 因 基金 份 额净 值 计算 错 误, 给基 金 或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造 成 损失 的, 应 由基 金 管 理人先行赔付,基 金 管理 人 按差 错 情形 , 有权 向 其他 当 事 人追 偿 。 (4)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由 于 各自 技 术系 统 设置 而 产 生的 净 值计 算 尾差 , 以 基 金管理人计算结果 为 准。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关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 定处 理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 的证 券 交易 市 场遇 法 定节 假 日或 因 其他 原 因暂 停 营业 时 ; 2. 因 不 可抗 力 或 其 它情 形 致 使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 基金 资 产 价 值时; 3.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 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一致 的 ,基 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估 值 ; 4. 占 基 金相 当 比 例 的投 资 品 种的 估 值 出 现重 大 转 变, 而 基 金 管理 人 为 保障 投 资 者 的利益,决定延迟 估 值; 5.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 会 和基 金 合同 认 定的 其 它情 形 。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 基 金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净 值 由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计 算, 基 金 托管 人 负责 进 行复 核 。基 金 管理 人 应于 每 个 开放 日 交易 结 束后 计 算当 日 或国 家 法律 法 规规 定 需要 对 外披 露 基金 净 值的 非 工作 日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并发 送 给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对净 值 计算 结 果复 核 确认 后 发送 给 基 金管 理 人, 由 基金 管 理人 对 基金 净 值予 以 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按 估 值方 法 的 第 6 项 进 行估 值 时, 所 造成 的 误差 不 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 处理 。 2. 由 于 不可 抗 力 原 因, 或 由 于证 券 交 易 所或 登 记 结算 公 司 发 送的 数 据 错误 , 或 国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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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家会 计 政策 变 更、 市 场规 则 变更 等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已 经 采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 施进 行 检查 , 但未 能 发现 错 误 的, 由 此造 成 的基 金 资产 估 值错 误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免除 赔 偿责 任 。但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应当 积 极采 取 必要 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 造成 的 影响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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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 利 润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 投资 收 益、 公 允 价值 变 动收 益 和其 他 收入 扣 除相 关 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 已 实现 收 益指 基 金利 润 减去 公 允价 值 变 动收 益 后的 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 供分 配 利润 指 截至 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 基 金未 分 配利 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 中已 实 现 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 遵 循下 列 原则 : 1.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 内, 收 益分 配 应遵 循 下列 原 则: (1)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为现 金 方式 ; (2)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 同等 分 配权 ; (3) 基 金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即 期 末可 供 分配 利 润计 算 截止 日)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减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 收 益分 配 金额 后 不能 低 于面 值 ; (4 )在 符 合有 关 基 金 分 红条 件 的前 提 下 ,基 金 收益 分 配每 年 至 多 6 次 ,至 少 1 次; (5 ) 在符 合 上述 收 益分 配 条件 的 前提 下 , 年 度收 益 分配 比 例不 得 低于 基 金年 度 已 实现收益的 90% ; (6)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 月 的, 收 益可 不 分配 ; (7)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 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规 定 。 2 . 本 基 金封 闭 期满 并 转换 为 上市 开 放式 基 金 (LOF )后 ,本 基 金 收益 分 配应 遵 循 下列原则: (1)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 同等 分 配权 ; (2 )在 符 合有 关 基金 分 红条 件 的前 提 下, 本 基金 每 年 收益 分 配次 数 最多 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 不 得低 于 期末 ( 即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 可 供分 配 利润 的 60% ; (3 ) 收益 分 配时 所 发生 的 银行 转 账或 其 他 手续 费 用由 投 资人 自 行承 担 ; 当投 资 人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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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的现 金 红利 小 于一 定 金额 , 不足 以 支付 银 行 转账 或 其他 手 续费 用 时, 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 构可将投资人的现 金 红利 按 除权 后 的单 位 净值 自 动转 为 基 金份 额 ; (4) 本 基金 收 益分 配 方式 分 两种 : 现 金 分红 与 红利 再 投资 , 登 记 在注 册 登记 系 统 的基 金 份额 , 投资 人 可选 择 现金 红 利或 将 现 金红 利 按除息 日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自 动转 为 基金 份 额进 行 再投 资 ;选 择 红利 再 投资 方 式 的投 资 者其 红 利所 转 换的 基 金份 额 免收 申 购费用;若投资人 不 选择 , 本基 金 默认 的 收益 分 配方 式 是 现金 分 红。 登记 在 证券 登 记结 算 系统 中 的基 金 份额 只 能 采取 现 金红 利 的分 配 方式 , 投资 人 不 能选 择 其他 的 分红 方 式, 具 体收 益 分配 程 序 等有 关 事项 遵 循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及 中国 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 公司 的 相关 规 定; (5) 基 金红 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 ( 即 期末 可 供分 配 利润 计 算截 至 日) 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 日; (6) 基 金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减 去每 单 位基 金 份额 收 益分 配 金额 后 不 能低于面值;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另 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收益 分 配 基 准 日 以 及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供 分 配 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 对象 、 分配 时 间 、 分 配数 额 及比 例 、 分配 方 式等 内 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 金 收益 分 配 方 案由 基 金 管理 人 拟 订 ,由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 ,依 照 《 信息 披 露 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 定媒 体 上公 告 并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 2. 在 收 益分 配 方 案 公布 后 , 基金 管 理 人 依据 具 体 方案 的 规 定 就支 付 的 现金 红 利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划 款 指令 ,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基金 管 理人 的 指令 及 时进 行 分红 资 金的 划 付。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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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十六、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一)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 封闭 期 限为 三 年。 封 闭 期 结束 后 , 本 基 金 将 转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LOF) 。 本 基 金 在 封闭 期 结 束 后 转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不需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二)转换运作方式后基金份 额的交易 在三 年 封闭 期 满转 换 运作 方 式后 , 登记 在 场 内系 统 中的 基 金份 额 仍将 在 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 上市 交 易; 基 金在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上 市交 易 事宜 并 不因 基 金转 换 运作 方 式而 发 生调整。登记在场 外 TA 系 统 中的 基 金份 额 可通 过 跨系 统 转托 管 转入 场 内上 市 交易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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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 理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 管费 ;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 付的 银 行费 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的基 金 信息 披 露费 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费 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与基 金 有关 的 会计 师 费和 律 师费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 费用 及 年费 ; 8. 基金上市费用 及 年费 9.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 定可 以 列入 的 其他 费 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 理费 在通 常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 费按 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0.7% 年 费率 计 提。 计算 方 法 如下: H =E× 0.7%÷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基金 管 理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付 。 由基 金 管 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基 金 管理 费 划 付指 令 ,经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后于 次 月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日 内 从基 金 财产 中 一次 性 支付 给 基金 管 理人 , 若遇 法 定节 假 日、 休 息日 或 不 可抗 力 致使 无 法按 时 支付 的 ,顺 延 至最 近 可支付日支付。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 管费 在通 常 情况 下 ,基 金 托管 费 按前 一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0.20% 年 费 率计 提 。计 算 方 法如下: H =E× 0.20%÷ 当年 天 数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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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基金 托 管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付 。 由基 金 管 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基 金 托管 费 划 付指 令 ,经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后于 次 月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日 内 从基 金 财产 中 一次 性 支付 给 基金 托 管人 , 若遇 法 定节 假 日、 休 息日 或 不 可抗 力 致使 无 法按 时 支付 的 ,顺 延 至最 近 可支付日支付。 3. 除 管 理费 和 托 管 费之 外 的 基金 费 用 , 由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 其 他有 关 法 规及 相 应 协 议的规定,按费用 支 出金 额 支付 , 列入 或 摊入 当 期基 金 费 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 合 同生 效 前的 律 师费 、 会计 师 费和 信 息 披露 费 用不 得 从基 金 财产 中 列支 。 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 金 运作 无 关的 事 项发 生 的费 用 等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 费的调整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可 协商 酌 情降 低 基 金管 理 费率 和 基金 托 管费 率 ,此 项 调 整不 需 要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 必 须 最迟 于 新的 费 率实 施日 2 日 前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 公告 。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 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履 行 纳 税义 务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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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 基金 的 会计 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 度为 公 历每 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 算以 人 民币 为 记账 本 位币 , 以人 民 币元 为 记账 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 家有 关 的会 计 制度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 立 核算 ; 6. 基 金 管理 人 保 留 完整 的 会 计账 目 、 凭 证并 进 行 日常 的 会 计 核算 , 按 照有 关 规 定 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 金 托管 人 定 期 与基 金 管 理人 就 基 金 的会 计 核 算、 报 表 编 制等 进 行 核对 并 书 面 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 金 管理 人 聘 请 具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 务资 格 的 会计 师 事 务 所及 其 注 册会 计 师 对 本基 金 年度 财 务报 表 及其 他 规定 事 项进 行 审 计。 会 计师 事 务所 及 其注 册 会计 师 与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相互 独 立。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 换经 办 注册 会 计师 时 ,应 事 先征 得 基金 管 理人 同 意。 3. 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 有充 足 理 由更 换 会 计 师事 务 所 ,须 通 报 基 金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后 可以 更 换。 就更 换 会计 师 事务 所,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依照 《信 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体上 公 告。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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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应 符 合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其 他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依法 披 露基 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 信息 的 真实 性 、准 确 性和 完 整性 。 本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等 法律 法 规和 中 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 自然 人 、法 人 和其 他 组织 。 基金 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 应按 规 定将 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披 露 事项 在 规定 时 间内 通 过中 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 全 国性 报 刊(以下简称“ 指 定报 刊”) 和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的互 联 网 网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等 媒介 披 露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 人承 诺 公开 披 露的 基 金信 息 ,不 得 有 下列 行 为: 1. 虚假 记载 、误 导 性陈 述 或者 重 大遗 漏 ;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 进行 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 者承 担 损失 ;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或 者基 金 份额 发 售机 构 ;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 人 或者 其 他组 织 的祝 贺 性、 恭 维性 或 推荐 性 的文 字 ; 6. 中国证监会禁 止 的其 他 行为 。 本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应 采 用中 文 文本 。 如 同时 采 用外 文 文本 的 ,基 金 信息 披 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 文 本的 内 容一 致 。两 种 文本 发 生歧 义 的 ,以 中 文文 本 为准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拉 伯 数字 ; 除特 别 说明 外 , 货币 单 位为 人 民币 元 。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包括 :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 向 社会 公 开发 售 时对 基 金情 况 进行 说 明 的法 律 文件 。 基金 管 理人 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基 金 合同 编 制并 在 基金 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 登载 在 指定 报 刊 和网 站 上。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每 6 个 月结 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 新 招募 说 明书 并 登载 在 网站 上 , 将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摘要 登 载在 指 定报 刊 上。 基 金管 理 人将 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 中国 证 监会 报 送更 新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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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的招 募 说明 书 ,并 就 有关 更 新内 容 提供 书 面 说明 。 更新 后 的招 募 说明 书 公告 内 容的 截 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基 金 份额 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合 同摘 要 登载 在 指定 报 刊和 网 站 上;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 将 基金 合 同、 托 管协 议 登 载在 各 自网 站 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 管 理人 将 按照 《 基金 法》 、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的 有关 规 定, 就 基金 份 额发 售 的 具体 事 宜编 制 基金 份 额发 售 公 告 , 并在 披 露 招募 说 明书 的 当日 登 载于 指 定报 刊 和网 站 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 效的次日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 告。基金合同生效 公 告中 将 说明 基 金募 集 情况 。 (五)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 份 额获 准 在证 券 交易 所 上市 交 易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在基 金 上市 日 前至 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 上 市交 易 公告 书 登载 在 指定 报 刊和 网 站 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 金份额净 值公告、 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公告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上 市 交易 前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至 少 每周 公 告一 次 基金 资 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 基金 上 市交 易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将 在 每个 交 易 日的 次 日, 通 过网 站 、基 金 份额 发 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 披露 基 金份 额 净值 和 基金 份 额累 计 净 值。 在开 始 办理 基 金份 额 申购 或 者赎 回 后,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每个 开 放日 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申 购 赎回 代 理机 构 以及 其 他媒 介 , 披露 开 放日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 累 计净值。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 度 和年 度 最后 一 个 市场 交 易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值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上 述市 场 交易 日 的 次日 , 将基 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 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登 载在 指 定媒 体 和基 金 管理 人 网站 上 。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公告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本 基金 的 基金 合 同、 招 募 说明 书 等信 息 披露 文 件上 载 明基 金 份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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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额申 购 、赎 回 价格 的 计算 方 式及 有 关申 购 、 赎回 费 率, 并 保证 投 资人 能 够在 基 金份 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 制前 述 信息 资 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 、基金季 度报告 1.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在每 年 结束 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 基金 年 度报 告 , 并将 年 度 报告 正 文登 载 于网 站 上, 将 年度 报 告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报 刊 上。 基 金年 度 报告 需 经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 格的 会 计师 事 务所 审 计后 , 方可 披 露 ; 2.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在上 半 年结 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 成基 金 半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 在网 站 上, 将 半年 度 报告 摘 要登 载 在 指定 报 刊上 ; 3.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在每 个 季 度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 编制 完 成 基金 季 度 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 登 载在 指 定报 刊 和网 站 上;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本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不编 制 当期 季 度报 告 、半 年 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5. 基 金 定期 报 告 应 当按 有 关 规定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公 场 所 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 机构 备 案。 6. 报 告期 内 出现 单 一投 资 者持 有 基金 份 额比 例 达到 或 者超 过 基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 其他 投 资者 的 权 益, 基金 管 理人 至 少应 当 在基 金 定期 报 告“ 影 响投 资 者决 策 的其 他 重要 信 息” 项 下披 露 该投 资 者的 类 别、 报告 期 末持 有 份 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 内持 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 金的 特 有风 险 。 7. 本 基 金持 续 运 作 过程 中 , 应当 在 基 金 年度 报 告 和半 年 度 报 告中 披 露 基金 组 合 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 险分 析 等。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 金 运作 过 程中 发 生如 下 可能 对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权益 或 者基 金 份额 的 价格 产 生 重大 影 响的 事 件时 , 有关 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 制临 时 报告 书 ,予 以 公告 , 并在 公 开披 露 日分 别 报中 国 证监 会 和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办 公 场所 所 在地 中 国证 监 会派 出 机构备案: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召开 及 决议 ;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 除 本基 金 封闭 期 届满 转 换为 上 市开 放 式基 金 (LOF ) 外;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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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 法 定名 称 、住 所 发生 变 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 及其 出 资比 例 发生 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 8.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董 事长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 理 人员 、 基 金 经理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 生变 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 事在 一 年内 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0%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 产 、基 金 托管 业 务的 诉 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受到 监 管部 门 的调 查 ; 13. 基 金 管理 人 及其 董 事、 总 经理 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 受到 严 重行 政 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 其 基金 托 管部 门 负责 人 受到 严 重行 政 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 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 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等 费用 计 提标 准 、计 提 方式 和 费率 发 生变 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价 错误 达 基金 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 事 务所 ; 19. 基金 变更 、增 加 或 减少 销售 机构; 20.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 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 申 购、 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 回 费率 及 其收 费 方式 发 生变 更 ;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 赎 回并 延 期支 付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 巨 额赎 回 并暂 停 接受 赎 回申 请 ;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 申 购、 赎 回申 请 后重 新 接受 申 购、 赎 回; 26.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 摆 动定 价 机制 进 行估 值 ; 27.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 购 、赎 回 事项 调 整或 潜 在影 响 投资 者 赎回 等 重大 事 项时 ; 28. 中国 证监 会或 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 他事 项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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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十)澄清公告 在基 金 合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 何公 共 媒体 中 出 现的 或 者在 市 场上 流 传的 消 息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价 格 产生 误 导性 影 响或 者 引起 较 大 波动 的 ,相 关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知 悉 后应 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 开澄 清 ,并 将 有关 情 况立 即 报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定 的 事项 , 应当 依 法 报中 国 证监 会 核准 或 者备 案 ,并 予 以 公告 。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 召 集 人应 当 至少 提前 30 日 公 告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召开时间、会 议 形式 、 审议 事 项、 议 事程 序 和表 决 方 式等 事 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定 的 事项 不 依法 履 行 信息 披 露义 务 的, 召 集人 应 当履 行 相关 信 息披露义务。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应 自生 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 指定 媒 体公 告 。如 果 采用 通 讯 方式 进 行表 决 ,在 公 告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时 ,必 须 将公 证 书全 文 、公 证 机构 、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 公 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 与查阅 基金 合 同、 托 管协 议 、招 募 说明 书 或更 新 后 的招 募 说明 书 、年 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 告、 季 度报 告 和基 金 份额 净 值公 告 等文 本 文 件在 编 制完 成 后, 将 存放 于 基金 管 理人 所 在地 、 基金 托 管人 所 在地 , 供公 众 查阅 。 投 资者 在 支付 工 本费 后 ,可 在 合理 时 间内 取 得上述文件复制件 或 复印 件 。 投资 者 也可 在 基金 管 理人 指 定的 网 站上 进 行 查阅 。 本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事 项将 在 指 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将 严格 按 照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 进行 。 (十四)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 的情形


当出 现下 述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可 暂停 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 可抗 力或 其 他情 形 致使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准 确 评估 基 金资 产 价值时;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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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2 、 基 金投 资 所涉 及 的证 券/期货 交易 市场 遇 法定 节 假日 或 因其 他 原因 暂 停营 业 时; 3 、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 的利 益,决 定延迟 估值; 4 、 当前 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 现无 可 参考 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致暂停估值的; 5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情 况。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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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二 十 、风险揭示 本基 金 面临 的 主要 风 险是 市 场风 险 、 管理 风 险 、 流动 性 风险 和 本基 金 特有 风 险等 。 (一)市场风险 证券 市 场价 格 受到 经 济因 素 、 政治 因 素 、 投资 心 理和 交 易制 度 等各 种 因素 的 影响 ,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 变 化而 产 生风 险 ,主 要 包括 : 1. 政 策 风险 : 因 国 家宏 观 经 济政 策 ( 如 货币 政 策 、财 政 政 策 、产 业 政 策、 地 区 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 化 ,导 致 证券 价 格波 动 ,影 响 基金 收 益 。 2. 经 济 周期 风 险 : 随着 经 济 运行 的 周 期 性变 化 , 证券 市 场 也 呈现 出 周 期性 变 化 , 从而 引 起债 券 价格 波 动并 影 响股 票 和权 证 的 投资 收 益, 基 金的 收 益水 平 也会 随 之发 生 变化。 3. 利 率 风险 : 当 金 融市 场 利 率水 平 变 化 时, 将 会 引起 债 券 的 价格 和 收 益率 变 化 , 同时 也 直接 影 响企 业 的融 资 成本 和 利润 水 平 ,造 成 股票 和 权证 市 场走 势 变化 , 进而 影 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 4. 信 用 风险 : 基 金 所投 资 债 券的 发 行 人 如果 不 能 或拒 绝 支 付 到期 本 息 ,或 者 不 能 履行 合 约规 定 的其 它 义务 , 或者 其 信用 等 级 降低 , 将会 导 致债 券 价格 下 降, 进 而造 成 基金资产损失。 5. 购 买 力风 险 : 基 金投 资 于 债券 所 获 得 的收 益 将 主要 通 过 现 金形 式 来 分配 , 而 现 金可能受通货膨胀 的 影响 以 致购 买 力下 降 ,从 而 使基 金 的 实际 收 益下 降 。 6. 债 券 收益 率 曲 线 变动 风 险 :是 指 收 益 率曲 线 没 有按 预 期 变 化导 致 基 金投 资 决 策 出现偏差。 7. 再 投 资风 险 : 该 风险 与 利 率风 险 互 为 消长 。 当 市场 利 率 下 降时 , 基 金所 持 有 的 债券 价 格会 上 涨, 而 基金 将 投资 于 固定 收 益 类金 融 工具 所 得的 利 息收 入 进行 再 投资 将 获得 较 低的 收 益率 , 再投 资 的风 险 加大 ; 反 之, 当 市场 利 率上 升 时, 基 金所 持 有的 债 券价格会下降,利 率 风险 加 大, 但 是利 息 的再 投 资收 益 会 上升 。 8. 新 股 价格 波 动 风 险: 本 基 金可 投 资 于 新股 申 购 ,本 基 金 所 投资 新 股 价格 波 动 将 对基金收益率产生 影 响。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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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9. 经营风险:它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 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 收入现金流的不 确定 性 有关 。 债券 发 行人 期 间运 营 收入 变 化 越大 , 经营 风 险就 越 大; 反 之, 运 营收 入 越稳 定 ,经 营 风险 就 越小 。 此外 , 本基 金 可 投资 于 新股 申 购, 如 果基 金 所投 资 的上 市 公司 经 营不 善 ,可 能 导致 其 新股 上 市价 格 涨 幅收 窄 甚至 股 价下 跌 ,从 而 影响 本 基金 参 与股票投资的收益 水 平。 (二)管理风险 在基 金 管理 运 作过 程 中, 基 金管 理 人的 知 识 、经 验 、判 断 、决 策 、技 能 等会 影 响 其对 信 息的 占 有和 对 经济 形 势、 证 券价 格 走 势的 判 断, 从 而影 响 基金 收 益水 平 ,造 成 管理 风 险。 基 金管 理 人的 管 理水 平 、管 理 手 段和 管 理技 术 等对 基 金收 益 水平 也 存在 影 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 性 风险 表 现在 两 个方 面 。一 是 在某 种 情 况下 因 市场 交 易量 不 足, 某 些投 资 品 种的 流 动性 不 佳, 可 能导 致 证券 不 能迅 速 、 低成 本 地转 变 为现 金 ,进 而 影响 到 基金 投 资收 益 的实 现 ;二 是 在本 基 金的 开 放期 内 投 资人 的 连续 大 量赎 回 将会 导 致基 金 的现 金 支付 出 现困 难 ,或 迫 使基 金 以不 适 当的 价 格 大量 抛 售证 券 , 使 基 金的 净 值增 长 率受 到 不利影响。 1 、基 金申 购、 赎 回安 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 回 安排 详 细规 则 参见 招 募说 明 书第 九 章 的相 关 约定 。 2 、拟 投资 市场 的 流动 性 风险 评 估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 根 据投 资 范围 , 可分 为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 和交 易 所市 场 。 银行 间 市场 是 中国 债 券的 主 体市 场, 债 券存 量 约占 全 市场 的 91% ,属 于 大宗 交 易 (批 发 场) 市 场, 参 与者 是 银行 等 各类 机 构 投资 者 ,实 行 双边 谈 判成 交 。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的 交易 达 成主 要 通过 交 易双 方 自主 谈 判 、逐 笔 成交 。 银行 间 市场 的 整体 流 动性 较 好, 尤 其是 利 率债 和 高等 级 信用 债 品种 , 这 些品 种 成交 活 跃, 单 笔成 交 量金 额 一般 都 在千万元以上。 交易 所 债券 市 场由 各 类社 会 投资 者 参与 , 属 于集 中 撮合 交 易的 零 售市 场 ,典 型 结 算方 式 是净 额 结算 。 交 易 所 市场 有 两种 交 易方 式: 第 一种 是 自由 竞 价、 撮合 成 交,即按 照“ 价 格优 先 、 时间 优 先” 的 原 则竞 价 成交 ; 第 二种 是 大宗 交 易 方式 : 对于 在 上 交所 进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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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行的 单 笔买 卖 申报 数 量不 低 于 1000 手, 或 交 易 金额 不 低于 100 万元 的 现券 及 回购 交 易, 以及 在 深交 所 进行 的 单笔 交 易数 量 不低 于 500 手 , 或 交 易金 额 不低 于 50 万元 的 现券 及 质押 式 回购 交 易, 认 定为 大 宗交 易 。交 易 所 市场 的 流动 性 较银 行 间要 差 一些 , 目前 竞 价交 易 和大 宗 交易 的 方式 可 以互 补 ,市 场 流 动性 视 具体 品 种不 同 ,差 异 较大 , 高等 级 的信用债流动性要 好 于低 等 级的 信 用债 。 可转 债 市场 2017 年以 来 市场 大 幅扩 容 ,从 500 多亿 增 长到 2100 多亿 , 存量 可 转 债和 可 交换 债超 80 只 。 大 部 分可 转 债和 可 交换 债 的流 动 性较 好, 成 交活 跃。 未 来可 转 债市场将继续扩容 , 市场 流 动性 将 继续 得 到提 升 。 3 、拟投 资资 产的 流动 性 风险 评 估 本基 金 拟投 资 的具 体 资产 可 分为 银 行间 债 券 、交 易 所债 券 、可 转 债和 货 币市 场 类 (银 行 存款 、 同 业存 单 和债 券 回购 ) , 整体 上 银行 间 发行 的 债券 的 流动 性 要优 于 交易 所 发行的债券,货币 市 场类 一 般投 资 期限 较 短, 流 动性 也 较 好。 银行 间 市场 发 行的 债 券可 分 为三 大 类: 第 一 类是 银 行间 发 行的 国 债、 央 票和 政 策 性金 融 债, 这 三类 债 券的 流 动性 最 好。 其 中 ,央 票 因存 量 不断 减 少, 成 交量 稀 少, 国 债和 政 策性 金 融债 的 成交 活 跃品 种 以 1 年、3 年、5 年、7 年和 10 年 等 关键 期 限的 债 券为 主 。第 二 类是 银 行间 发 行的 短 期融 资 券 、超 短 期融 资 券、 中 期票 据 和企 业 债, 这 几类 信 用债 按 照信 用 等级 的 不同 , 高等 级 的 流动 性 是优 于 中低 等 级, 成 交活 跃 品种 以 信用 等 级 为 AAA 的 债 券 为 主 。第 三 类是 地 方政 府 债、 资 产支 持 证券 和 政策 性 银行 之 外金 融 机构 发 行的 金 融债 ( 商业 银 行债 、 商 业银 行 次级 债 券、 保 险公 司 债、 证 券公 司 债、 证券 公 司短 期 融资 券 和其 它 金融 机 构债 ) , 这类 债 券虽 然 信用 资 质较 高, 但 成交 一 般不活跃,一般投 资 者以 持 有到 期 为主 。 交易 所 发行 的 债券 也 可分 为 三大 类 ,一 是 流 动性 较 好的 国 债; 二 是交 易 所发 行 的 企业 债 和公 募 公司 债 ,这 两 类债 券 的成 交 量 占交 易 所市 场 成交 量 的近 一 半。 但 这两 类 信用 债 的流 动 性不 同 、 个 券 之间 差 异很 大 , 部分 债 券竞 价 交易 经 常多 日 未有 成 交, 成 交活 跃 券种 仍 集中 在 AAA 的 高 等 级 债券 。 金额 较 大的 需 要通 过 大宗 交 易的 方 式才 能 成交 , 询价 过 程类 似 于银 行 间债 券 。三 是 交 易所 发 行的 地 方政 府 债、 证 券公 司 债和 政 策银 行 债, 这 几类 债 券的 成 交量 占 比较 小 , 流动 性 一般 。 尤其 是 政策 银 行债 因 主要 在 银行 间 发行 , 交易 所 发行 量 较少 , 成交 很 不 活跃 , 流动 性 与银 行 间发 行 的政 策 性银 行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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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债有较大差异。 货币 市 场类 包 括了 银 行存 款 、同 业 存单 和 债 券回 购 。银 行 存款 分 为有 提 前支 取 条 款和 无 提前 支 取条 款 两类 , 一般 可 提前 支 取 的流 动 性好 于 不可 提 前支 取 的存 款 ,但 可 提 前 支 取也 要 看是 否 有额 外 的附 加 条款 。 同 业存 单 在银 行 间发 行 和交 易 ,单 只 的发 行 金额 一 般较 大,AAA 存 单 的 流 动性 较 好, 在二 级 市场 的 交易 较 为活 跃。 另 外, 债券 回 购都 有 确定 的 到期 日 限制 , 到期 前 无法 为 流 动性 变 现提 供 帮助 , 但相 对 其他 可 投资 产 来说,债券回购的 期 限一 般 也较 短 。 可转 债 市场 目 前正 面 临大 幅 扩容 , 交易 品 种 不断 增 加, 市 场成 交 金额 逐 步上 升 , 可以支持本基金的 投 资和 应 对日 常 申赎 的 需要 。 (4)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工 具 的情 形 、程 序 及 对投 资 者的 潜 在影 响 基金 管 理人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 致, 在 确 保投 资 者得 到 公平 对 待的 前 提下 , 可 依照 法 律法 规 及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综合 运 用 各类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工具 , 对赎 回 申请 进 行适 度 调整 , 作为 特 定情 形 下基 金 管理 人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的辅 助 措施 。 本基 金 的流 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包 括 但不 限 于: 1 )延 期办 理巨 额 赎回 申 请; 2 )暂 停接 受赎 回 申请 ; 3 )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 ; 4 )收 取短 期赎 回 费; 5 )暂 停基 金估 值 ; 6 )摆动定价; 7 )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 他措 施 。 巨额 赎 回情 形 下实 施 部分 顺 延赎 回 、延 期 支 付部 分 赎回 款 项或 者 对赎 回 比例 过 高 的单 一 投资 者 延期 办 理部 分 赎回 申 请的 情 形 及程 序 详见 招 募说 明 书关 于 巨额 赎 回的 相 关约 定 。当 实 施部 分 顺延 赎 回的 措 施时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提交 的 赎回 申 请将 无 法全 额 获得 确 认, 一 方面 可 能影 响 自身 的 流动 性 , 另一 方 面将 承 担额 外 的市 场 波动 对 基金 净 值的 影 响。 当 实施 延 期支 付 部分 赎 回款 项 的 措施 时 ,申 请 赎回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不 能 如期 获 得全 额 赎回 款 ,除 了 对自 身 流动 性 产 生影 响 外, 也 将损 失 延迟 款 项部 分 的再 投 资收 益 。当 实 施对 赎 回比 例 过高 的 单一 投 资 者延 期 办理 部 分赎 回 申请 的 措施 时 ,该 赎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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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回比 例 过高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赎 回申 请 将 无法 全 额获 得 确认 , 一方 面 可能 影 响自 身 的流动性,另一方 面 将承 担 额外 的 市场 波 动对 基 金净 值 的 影响 。 实施 暂 停接 受 赎回 申 请或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 项 的情 形 及程 序 详见 招 募说 明 书关 于 暂 停接 受 赎回 申 请或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 项的 情 形 的相 关 约定 。 若实 施 暂停 接 受赎 回 申请 , 投资 者 一方 面 不能 赎 回基 金 份额 , 可能 影 响 自身 的 流动 性 ,另 一 方面 将 承担 额 外的 市 场波 动 对基 金 净值 的 影响 ; 若实 施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投 资者 不 能如 期 获得 全 额赎 回 款,除了对投资者 流 动性 产 生影 响 外, 也 将损 失 延迟 款 项 部分 的 再投 资 收益 。 收取 短 期赎 回 费的 情 形和 程 序详 见 招募 说 明 书关 于 申购 费 用和 赎 回费 用 的相 关 约 定, 对 持续 持 有期 小于 7 日 的 投资 者 相比 于 其他 持 有期 限 的投 资 者将 支 付更 高 的赎 回 费。 暂停 基 金估 值 的情 形 详见 招 募说 明 书关 于 暂 停基 金 估值 情 形的 相 关约 定 。若 实 施 暂停 基 金估 值 ,基 金 管理 人 会采 取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或 暂 停接 受 基金 申 购赎 回 申请 的 措施,对投资者产 生 的风 险 如前 所 述。 当基 金 发生 大 额申 购 或赎 回 情形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对 本 基金 的 估值 采 用摆 动 定 价机 制 ,即 将 本基 金 因为 大 额申 购 或赎 回 而 需要 大 幅增 减 仓位 所 带来 的 冲击 成 本通 过 调整 基 金的 估 值和 单 位净 值 的方 式 传导 给 大 额申 购 或赎 回 的投 资 者, 以 保护 其 他持 有 人的 利 益。 在 实施 摆 动定 价 的情 况 下, 在 总 体大 额 净申 购 时会 导 致基 金 的单 位 净值 上 升 , 对 申 购的 投 资者 产 生不 利 影响 ; 在 总 体大 额 净赎 回 时会 导 致基 金 的单 位 净值 下 降, 对赎回的持有人产 生 不利 影 响。 (四)特有风险 1. 本 基 金主 要 投 资 于固 定 收 益类 资 产 , 其中 对 信 用债 券 的 投 资本 例 不 低于 固 定 收 益类 资 产的 80% 。 本 基金 所 指的 信 用债 券 包括 公 司债 、 企业 债 、 金 融 债、 地 方政 府 债、 短期 融 资券 、 可转 换 债券 及 可分 离 转债 、 中 期票 据 、资 产 支持 证 券等 除 国债 和 中央 银 行票 据 之外 的 、非 国 家信 用 的固 定 收益 类 金 融工 具 。信 用 债券 发 生违 约 的可 能 性高 于 国债 , 若信 用 债券 发 行人 出 现违 约 、不 能 按 时或 全 额支 付 本金 和 利息 , 将导 致 基金 资 产发生损失,出现 信 用风 险 。 2 . 本 基金 在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3 年 内为 封 闭 期 , 在 此 期间 持 有人 只 能通 过 证券 交 易 所二 级 市场 交 易卖 出 基金 份 额变 现 。在 证 券 市场 持 续下 跌 、基 金 二级 市 场交 易 不活 跃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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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等情 形 下, 有 可能 出 现基 金 份额 二 级市 场 交 易价 格 低于 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情形 , 即基 金 折价交易,从而影 响 持有 人 收益 或 产生 损 失。 ( 五 )本 基 金法 律 文 件风 险 收 益特 征 表述 与 销 售机 构 基 金风 险 评价 可 能 不一 致 的 风险 本基 金 法律 文 件投 资 章节 有 关风 险 收益 特 征 的表 述 是基 于 投资 范 围、 投 资比 例 、 证券 市 场普 遍 规律 等 做出 的 概述 性 描述 , 代 表了 一 般市 场 情况 下 本基 金 的长 期 风险 收 益特 征 。销 售 机构 ( 包括 基 金管 理 人直 销 机 构和 其 他销 售 机构 ) 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 对 本基 金 进行 风 险评 价 ,不 同 的销 售 机构 采 用 的评 价 方法 也 不同 , 因此 销 售机 构 的风 险 等级 评 价与 基 金法 律 文件 中 风险 收 益特 征 的 表述 可 能存 在 不同 , 投资 人 在购 买 本基 金 时需按照销售机构 的 要求 完 成风 险 承受 能 力与 产 品风 险 之 间的 匹 配检 验 。 ( 六 ) 其他风险 1. 随 着 符合 本 基 金 投资 理 念 的新 投 资 工 具的 出 现 和发 展 , 如 果投 资 于 这些 工 具 , 基金可能会面临一 些 特殊 的 风险 ; 2.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 生的 风 险, 如 电脑 系 统不 可 靠产 生 的风 险 ; 3. 因 基 金业 务 快 速 发展 而 在 制度 建 设 、 环境 控 制 、人 员 素 质 等方 面 不 完善 而 产 生 的风险; 4. 因 人 为因 素 而 产 生的 风 险 、如 上 市 公 司治 理 结 构问 题 、 内 幕交 易 、 不公 正 披 露 等欺诈行为、上市 停 止交 易 等产 生 的风 险 ; 5.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 如基 金 经理 的 依赖 而 可能 产 生的 风 险; 6. 战 争 、自 然 灾 害 等不 可 抗 力可 能 导 致 基金 资 产 的损 失 , 影 响基 金 收 益水 平 , 从 而带来风险; 7.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 风险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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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二 十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 金 合同 变 更 内 容对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权利 、 义 务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 , 应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 内容 应 经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同 意。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转 换基 金 运作 方 式, 除 本基 金 封闭 期 届满 转 换为 上 市 开放 式 基金 (LOF )外;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 更基 金 投资 目 标、 投资 范 围或 投 资策 略 , 法 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 监会 另 有规 定 的 除外;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程 序 ;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 (7) 提 高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 报 酬标 准 。 但 根 据适 用 的相 关 规定 提 高该 等 报 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 金的 合 并;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权 利 、义 务 产生 重 大影 响 的其 他 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 同或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其 他 情形 。 但出 现 下列 情 况时 , 可不 经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同意变更后公布 , 并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 托管 费 和其 他 应由 基 金承 担 的 费用 ;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范围 内 调整 基 金的 申 购 费率 、 调低 赎 回费 率 ; (3)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 加的 基 金费 用 的收 取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 修 改 ;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 改不 涉 及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 关 系发 生 实质 性 变化 ; (6)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无 实 质性 不 利 影响 ; (7)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 同规 定 不需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其 他 情形 。 2. 关 于 变更 基 金 合 同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应报 中 国 证 监会 核 准 或备 案 , 并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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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于中 国 证监 会 核准 或 出具 无 异议 意 见后 生 效执 行 ,并 自 生 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基金 合 同终 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定终 止 的; 2. 基 金 管理 人 因 解 散、 破 产 、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续 担 任 基 金管 理 人 的职 务 , 而 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 当的 基 金管 理 公司 承 接其 原 有权 利 义 务; 3. 基 金 托管 人 因 解 散、 破 产 、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续 担 任 基 金托 管 人 的职 务 , 而 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 当的 托 管机 构 承接 其 原有 权 利义 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其 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日 内 成立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 ,基 金 财 产清算组在中国证 监 会的 监 督下 进 行基 金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 成员 由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 业务资格 的注 册 会计 师 、律 师 以及 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 的 人员 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 可以 聘 用必 要 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 负责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 清 算组可以依法进行 必 要的 民 事活 动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 序 基金 合 同终 止 ,应 当 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的有 关 规定 对 基金 财 产进 行 清算 。 基 金财产清算程序主 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 基金 财 产清 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 统一 接 管基 金 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 清理 和 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 估价 和 变现 ;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 清 算报 告 进行 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 出具 法 律意 见 书;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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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 结果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 (8)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 有关 的 民事 诉 讼;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 进 行分 配 。 3. 清算费用 清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 算 组在 进 行基 金 财 产清 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 所有 合 理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 清算 组 优先 从 基金 财 产中 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比 例进 行 分配 。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 规 定清 偿 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 公告 基金 财 产清 算 公告 于 基金 合 同终 止 并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日 内 由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组公 告 ;清 算 过程 中 的有 关 重大 事 项 须及 时 公告 ; 基金 财 产清 算 结果 经 会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 , 律师 事 务所 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 后 ,由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 公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 册及 文 件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 及 有关 文 件由 基 金托 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上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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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权 利、义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权 利 根据《基金法 》及 其 他有 关 法律 法 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 为 :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 剩余 基 金财 产 ;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5 ) 出席 或 者委 派 代表 出 席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 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 披露 的 基金 信 息资 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 投资 运 作; (8) 对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份 额 发售 机 构损 害 其合 法 权益 的 行为 依 法 提起诉讼; (9)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其 他 权利 。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 等的 合 法权 益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义 务 根据《基金法》及 其 他有 关 法律 法 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 义务 为 : (1)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2)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 购款 项 及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所规 定 的费 用 ;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 内 ,承 担 基金 亏 损或 者 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 有限 责 任;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 金及 其 他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 法 权益 的 活动 ; (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 (6 ) 返还 在 基金 交 易过 程 中因 任 何原 因 , 自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销 售 机构 、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处获 得 的不 当 得利 ; (7)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其 他 义务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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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3.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 利 根据《基金法》及 其 他有 关 法律 法 规, 基 金管 理 人的 权 利 为: (1 ) 自本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起 , 依照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本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独 立运 用 基 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 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收 入; (3)发 售基 金份 额; (4)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 因基 金 财产 投 资于 证 券所 产 生 的权 利 ; (5)在 符合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 关 基金 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 换、 转 托管 等 业务 的 规则 , 在法 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范 围 内决 定 和调 整 基金 的 除调高托管费率和 管 理费 率 之外 的 相关 费 率结 构 和收 费 方 式; (6 ) 根据 本 基金 合 同及 有 关规 定 监督 基 金 托管 人 , 对于 基 金托 管 人违 反 了本 基 金 合同 或 有关 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 行为 , 对基 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 益造 成 重大 损 失的 情 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 证监 会 ,并 采 取必 要 措施 保 护基 金 及 相关 当 事人 的 利益 ; (7)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范围 内 ,拒 绝 或暂 停 受理 申 购 和赎 回 申请 ; (8)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前提 下 ,为 基 金的 利 益依 法 为 基金 进 行融 资 、融 券 ; (9 ) 自行 担 任或 选 择、 更 换注 册 登记 机 构 , 获 取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 并对 注 册 登记 机构 的代 理行 为 进行 必 要的 监 督和 检 查; (10 ) 选择 、 更换 销 售机 构 ,并 依 据基 金 销 售服 务 代理 协 议和 有 关法 律 法规 , 对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 监 督和 检 查; (11 )选 择 、更 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 务所 、 证券 经 纪商 或 其 他为 基 金提 供 服 务的外部机构; (12)在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时 ,提 名 新的 基 金托 管 人; (13)依 法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14)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其他 权 利。 4.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 务 根据《基金法》及 其 他有 关 法律 法 规, 基 金管 理 人的 义 务 为: (1 ) 依法 募 集基 金 , 办理 或 者 委托 经 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 他机 构 代为 办 理基 金 份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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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额的发售、申购、 赎 回和 登 记事 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起, 以 诚实 信 用、 勤 勉尽 责 的 原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 财产 ; (4) 配 备足 够 的具 有 专业 资 格的 人 员进 行 基金 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的 经 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 金 财产 ; (5 ) 建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 核 、 财 务 管理 及 人事 管 理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理 的 基金 财 产和 管 理人 的 财产 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 同 基金 分 别管 理 , 分别 记 账, 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外 , 不 得为 自 己及 任 何第 三 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 托 第三 人 运作 基 金财 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 人的 监 督;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 产净 值 ,确 定 基金 份 额申 购 、 赎回 价 格; (9)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使 计算 基 金份 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 销价 格 的方 法 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 件的 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申 购和 赎 回申 请 ,及 时 、足 额 支付 赎 回 款项 ; (11 )进 行基 金 会 计核 算 并编 制 基金 财 务会 计 报告 ; (12)编 制季 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 金报 告 ; (13 )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 履行 信 息披 露 及报 告 义务 ; (14 ) 保守 基 金商 业 秘 密 , 不得 泄 露基 金 投资 计 划、 投 资 意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另 有规 定 外, 在 基 金信 息 公开 披 露前 应 予保 密 ,不 得 向他 人 泄露; (15 )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定 基 金收 益 分 配方 案 ,及 时 向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分 配 收益; (16 ) 依 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依 法 召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 业 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 册 、报 表 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 (18 ) 以基 金 管理 人 名义 , 代表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 者 实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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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19 ) 组织 并 参 加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 参 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分配; (20 ) 因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金 财 产的 损 失 或损 害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合 法 权益 ,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 责 任不 因 其退 任 而免 除 ; (21 ) 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基 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应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按 规定 向基 金 托管 人 提供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资 料 ; (23 ) 面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 宣 告破 产 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并 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 (25)不 从事 任何 有 损基 金 及其 他 基金 当 事人 利 益的 活 动 ; (26 ) 依照 法 律法 规 为基 金 的利 益 对被 投 资 公司 行 使股 东 权利 , 为基 金 的利 益 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 于 证券 所 产生 的 权利 , 不谋 求 对上 市 公 司的 控 股和 直 接管 理 ; (27)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 会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其他 义 务 。 5.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 利 根据《基金法》及 其 他有 关 法律 法 规, 基 金托 管 人的 权 利 为: (1) 依 基金 合 同约 定 获得 基 金 托管 费 以及 法 律法 规 规定 或 监管 部 门批 准 的其 他 收 入; (2)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 本基 金 的投 资 运作 ; (3)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 日起 , 依法 保 管基 金 资产 ; (4)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 时, 提 名新 任 基金 管 理人 ; (5 ) 根据 本 基金 合 同及 有 关规 定 监督 基 金 管理 人 , 对于 基 金管 理 人违 反 本基 金 合 同或 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 定的 行 为 , 对 基 金资 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 益造 成 重大 损 失的 情 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 监 会; (6)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7)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资料 ; (8)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其 他 权利 。 6.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 务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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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根据《基金法》及 其 他有 关 法律 法 规, 基 金托 管 人的 义 务 为: (1)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2 ) 设立 专 门的 基 金托 管 部, 具 有符 合 要 求的 营 业场 所 , 配 备 足够 的 、 合格 的 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 专 职人 员 ,负 责 基金 财 产托 管 事宜 ; (3)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 金财 产 分别 设 置账 户 ,确 保 基 金财 产 的完 整 与独 立 ; (4 )除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外, 不 得为 自 己及 任 何第 三 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 托 第三 人 托管 基 金财 产 ;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 代表 基 金签 订 的与 基 金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及 有 关凭 证 ; (6)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 产的 资 金账 户 和证 券 账户 ; (7 )保 守 基金 商 业秘 密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另 有 规定 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 前应 予 保密 , 不得 向 他人 泄 露; (8 ) 对基 金 财务 会 计报 告 、 季 度 、 半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出 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 管 理人 在 各重 要 方面 的 运作 是 否严 格 按照 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 行;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 有未 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 为, 还 应当 说 明基 金 托管 人 是否 采 取 了适 当 的措 施 ; (9)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 的 记录 、 账册 、 报表 和 其 他相 关 资料 ; (10 )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的 投 资指 令 ,及 时 办理 清 算、 交 割 事宜; (11 )办 理与 基 金 托管 业 务活 动 有关 的 信息 披 露事 项 ; (12)复 核、 审查 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 的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 ; (13)按 照规 定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 的 投资 运 作; (14)按 规定 制作 相 关账 册 并与 基 金管 理 人核 对 ; (15 ) 依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 令或 有 关规 定 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支 付 基金 收 益和 赎 回 款项; (16 ) 按照 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或 配合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依 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 (17 ) 因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金 财 产损 失 , 应承 担 赔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 任不 因 其 退任而免除; (18 ) 基金 管 理人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 金 财产 损 失时 , 应为 基 金向 基 金管 理 人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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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追偿; (19 ) 参 加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 参 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配 ; (20 ) 面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和 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并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 (22)不 从事 任何 有 损基 金 及其 他 基金 当 事人 利 益的 活 动 ; (23)建 立并 保存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 (24)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 会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其他 义 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议事 及表决的 程序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组 成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 委托 代 理人 参 加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持 有 的每 一 基金 份 额 具有 同 等的 投 票权 。 1. 召开事由 (1) 当 出现 或 需要 决 定下 列 事由 之 一的 , 经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或 持有 基 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下 同)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 理人 收 到提 议 当日 的 基金 份 额计算,下同) 提议 时 ,应 当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 除 本基 金 封闭 期 届满 转 换为 上 市 开放 式 基金 (LOF ) 外;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 更 基金 投 资 目标 、 投 资范 围 或 投资 策 略 ,法 律 法 规和 中 国 证监 会 另有 规 定 的 除外;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程 序 ;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 7) 提 高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报酬 标 准 ,但 法 律 法规 要 求 提高 该 等报 酬 标 准 的除外; 8) 本基金与 其他 基 金的 合 并;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权 利 、义 务 产生 重 大影 响 的其 他 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 同或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其 他 情形 。 (2 ) 出 现 以下 情 形之 一 的, 可 由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后 修 改基 金 合同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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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 托管 费 和其 他 应由 基 金承 担 的 费用 ;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范 围 内调 整 基金 的 申 购费 率 、调 低 赎回 费 率; 3)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 加的 基 金费 用 的收 取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 修 改 ;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 改不 涉 及本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权利 义 务 关系 发 生实 质 性变 化 ; 6)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无 实 质性 不 利 影响 ; 7)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 本基 金 合同 规 定不 需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其 他情 形 。 2.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 集方 式 (1 ) 除法 律 法规 或 本基 金 合同 另 有约 定 外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 管理 人 召 集。基金管理人未 按 规定 召 集或 者 不能 召 集时 , 由基 金 托 管人 召 集。 (2 ) 基金 托 管人 认 为有 必 要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 应当 向 基金 管 理人 提 出 书面 提 议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自 收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 召 集 , 并 书 面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决定 召 集的 , 应 当 自出 具 书面 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 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为 有 必要 召 开的 , 应 当自 行 召集 。 (3 ) 代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认 为有 必 要 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 应当 向 基金 管 理人 提 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自收 到 书面 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 定是 否 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 提 出提 议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 和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 人 决定 召 集的 , 应 当 自出 具 书面 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 决 定不 召 集,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仍认 为 有必 要 召 开的 ,应 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 书 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 自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 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 知提 出 提议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 和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决 定召 集 的, 应 当自 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 (4 ) 代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就 同一 事 项 要求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而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都不 召 集的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有 权 自行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但 应 当至 少 提 前 30 日 向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5)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依法 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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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管人应当配合,不 得 阻碍 、 干扰 。 3.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通 知时 间 、通 知 内容 、 通知 方 式 (1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以 下简 称“召集人”) 负责 选 择 确定 开 会时 间 、 地点 、 方 式 和 权益 登 记日 。 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召 集 人必 须 于会 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通知 须 至少 载 明 以下 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 和出 席 方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 要事 项 ;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 登记 日 ; 6) 代 理投 票 的授 权 委托 书 的内 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 限于 代 理 人身 份 、 代理 权 限和 代 理 有效期限 等) 、送 达 时 间和 地 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 姓名 、 电话 ;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 准备 的 文件 和 必须 履 行的 手 续;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 的 其他 事 项。 (2 ) 采用 通 讯方 式 开会 并 进行 表 决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人 决 定通 讯 方式 和 书面 表 决 方式 , 并在 会 议通 知 中说 明 本次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所 采 取的 具 体通 讯 方式 、 委托 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 式和 联 系人 、 书面 表 决意 见 寄交 的 截 止时 间 和收 取 方式 。 (3 ) 如召 集 人为 基 金管 理 人 , 还应 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 金托 管 人到 指 定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 督; 如 召集 人 为基 金 托 管人 , 则应 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到 指 定地 点 对书 面 表决 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 则应 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到 指 定地 点 对 书面 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 督。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拒 不 派代 表 对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 督的 , 不影 响 计票 和 表决 结 果。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出席 会 议的 方 式 (1)会议方式 1)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召开 方 式 包括 现 场 开会 和 通 讯方 式 开 会及 法 律法 规 、 中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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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国证监会允许的其 他 方 式 开 会。 2) 现 场 开会 由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本 人 出席 或 通 过授 权 委 托书 委 派 其代 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 时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的授 权 代 表应 当 出席 , 如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拒不派代表出席的 , 不影 响 表决 效 力。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 按照 本 基金 合 同的 相 关规 定 以通 讯 的 书面 方 式进 行 表决 。 4) 在 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 允许 的 情 况下 , 经 会议 通 知 载明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也 可 以采 用 网络 、 电话 或 其他 方 式进 行 表决 , 或 者采 用 网络 、 电话 或 其他 方 式授 权 他人 代 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 5)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 由召 集 人确 定 。 (2)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条 件 1) 现场开会方 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 时, 现 场会 议 方可 举 行: ① 对 到 会者 在 权益 登 记日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统 计显 示 ,全 部 有效 凭 证所 对 应的 基 金 份额应占权益登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含 50%,下同) ; ② 到 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身 份证 明 及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 、代 理 人身 份 证明 、 委 托人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凭证 及 授权 委 托代 理 手 续完 备 ,到 会 者出 具 的相 关 文件 符 合有 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及会 议 通知 的 规定 , 并 且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 证与 基 金管 理 人持 有 的注册登记资料相 符 。 未能 满 足上 述 条件 的 情况 下 ,则 召 集人 可 另 行确 定 并公 告 重新 开 会的 时 间( 至 少 应在 25 个 工作 日 后 ) 和 地 点 , 但确 定 有权 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资 格的 权 益登 记 日不变。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 时, 通 讯会 议 方可 举 行: ① 召 集 人按 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 公布 会 议通 知 后, 在 2 个工 作 日内 连 续公 布 相关 提 示 性公告; ②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 督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 书面 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 督; ③ 召 集 人在 监 督人 和 公证 机 关的 监 督下 按 照 会议 通 知规 定 的方 式 收取 和 统计 基 金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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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份额 持 有人 的 书面 表 决意 见 ,如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经通 知 拒不 到 场监 督 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④ 本 人 直接 出 具书 面 意见 和 授权 他 人代 表 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 代 表 的基金份额占权益 登 记日 基 金总 份 额的 50%以上; ⑤ 直 接 出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 受 托代 表 他人 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 代理 人 提 交的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凭证 、 授权 委 托书 等 文 件符 合 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 的 规定,并与注册登 记 机构 记 录相 符 。 如果 开 会条 件 达不 到 上述 的 条件 , 则 召 集人 可 另 行确 定 并公 告 重新 表 决的 时 间 ( 至 少应 在 25 个工 作 日后 ) , 且 确 定有 权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资格 的 权益 登 记日 不 变。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事 由 所涉 及 的内 容 。 2)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单 独或 合 并持 有 权益 登 记 日本 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 以在 大 会召 集 人发 出 会 议通 知 前就 召 开事 由 向大 会 召集 人 提交 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 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临时提案,临时提 案 应当 在 大会 召 开日 至少 35 日 前 提 交召 集 人并 由 召集 人 公告 。 3)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 按照 以 下原 则 对提 案 进行 审 核: 关联 性 。大 会 召集 人 对于 提 案涉 及 事项 与 基 金有 直 接关 系 ,并 且 不超 出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职 权 范围 的 ,应 提 交大 会 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 上 述要 求 的 , 不 提 交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 。 如 果召 集 人决 定 不将 提 案提 交 大会 表 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上 进行 解 释和 说 明。 程序 性 。大 会 召集 人 可以 对 提案 涉 及的 程 序 性问 题 做出 决 定。 如 将其 提 案进 行 分 拆或 合 并表 决 ,需 征 得原 提 案人 同 意; 原 提 案人 不 同意 变 更的 , 大会 主 持人 可 以就 程 序性 问 题提 请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做出 决 定 ,并 按 照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定 的程 序 进行审议。 4) 单 独或 合 并持 有 权益 登 记日 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 交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审议 表 决的 提 案, 或 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提 交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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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审议 表 决的 提 案, 未 获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通 过, 就 同一 提 案再 次 提请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 时间 间 隔不 少于 6 个 月。 法 律法 规 另 有规 定 的除 外 。 5)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召集 人 发 出召 开 会 议的 通 知 后, 如 果 需要 对 原有 提 案 进 行修 改, 应 当在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 开前 30 日 及时 公 告。 否则 , 会 议 的召 开 日期 应 当顺延并保证至少 与 公告 日 期有 30 日 的间 隔 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 场 开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大 会 主持 人 按 照规 定 程序 宣 布会 议 议事 程 序及 注 意 事项 , 确定 和 公布 监 票人 , 然后 由 大会 主 持 人宣 读 提案 , 经讨 论 后进 行 表决 , 经合 法 执业的律师见证后 形 成大 会 决议 。 大会 由 召集 人 授权 代 表主 持 。基 金 管理 人 为 召集 人 的, 其 授权 代 表未 能 主持 大 会 的情 况 下, 由 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代 表 主持 ;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授权 代 表均 未 能主 持 大会 ,则 由 出 席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以 所代 表 的基 金 份额 50%以上 (含 50% )多 数选 举 产生 一 名代 表 作为 该 次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主 持 人。 召集 人 应当 制 作出 席 会议 人 员的 签 名册 。 签 名册 载 明参 加 会议 人 员姓 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 份证 号 码、 持 有或 代 表有 表 决权 的 基金 份 额数 量 、委 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 名称) 等 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 讯 表决 开 会的 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 的表 决 截 止日 期 后第 2 个工 作 日在 公 证 机关 及 监督 人 的监 督 下由 召 集人 统 计全 部 有效 表 决并 形 成决议。如监督人 经 通知 但 拒绝 到 场监 督 ,则 在 公证 机 关 监督 下 形成 的 决议 有 效。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不 得 对未 事 先公 告 的议 事 内 容进 行 表决 。 6.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 决 方式 、 程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持每 一 基金 份 额享 有 平等 的 表 决权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分为 一 般决 议 和特 别 决 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 决 议须 经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或 其代 理 人)所持 表决 权 的 50%以上通 过方 为 有效 , 除 下列(2) 所 规 定 的须 以 特别 决 议通 过 事项 以 外的 其 他事 项 均以 一 般决 议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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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 别决 议 须 经 出席 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或其 代 理 人) 所 持表 决 权 的 三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分 之 二) 通 过方 为 有 效 ;涉 及 更 换 基金 管 理 人 、 更换 基 金 托 管人 、 转 换 基金 运 作方式、终止基金 合 同必 须 以特 别 决议 通 过方 为 有效 。 (3)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定的 事 项, 应当 依 法报 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 或者 备 案, 并 予以公告。 (4) 采 取通 讯 方式 进 行表 决 时, 除非 在 计票 时 有充 分 的相 反 证据 证 明, 否则 表 面 符合 法 律法 规 和会 议 通知 规 定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即 视 为有 效 的表 决 ,表 决 意见 模 糊不 清 或相 互 矛盾 的 视为 弃 权表 决 , 但 应 当计 入 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 代 表的 基 金份额总数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采 取 记名 方 式进 行 投票 表 决 。 (6)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各 项提 案 或同 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由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 则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人 应 当在 会 议开 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 人中 推 举两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 与大 会 召集 人 授权 的 一 名监 督 员共 同 担任 监 票人 ; 如大 会 由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自 行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应 当 在会 议 开始 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 人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表 与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的 一 名监 督 员共 同 担任 监 票人 ; 但 如果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的 授 权代 表 未出席,则大会主 持 人可 自 行选 举 三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担 任 监票 人 。 2)监票 人应 当 在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表 决后 立 即 进行 清 点 ,由 大 会 主持 人 当场 公 布 计 票结果。 3) 如 大 会主 持 人 对于 提 交 的表 决 结 果有 异 议 ,可 以 对 投票 数 进 行重 新 清点 ; 如 大 会主 持 人未 进 行重 新 清点 , 而出 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或代 理 人对 大 会主 持 人宣 布 的表 决 结果 有 异议 , 其有 权 在宣 布 表决 结 果 后立 即 要求 重 新清 点 ,大 会 主持 人 应当 立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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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 新清 点 结果 。 重新 清 点仅 限 一次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 讯 方式 开 会的 情 况下 , 计票 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 集人 授 权的 两 名监 票 人在 监 督 人派 出 的授 权 代表 的 监督 下 进行 计 票, 并 由 公证 机 关对 其 计票 过 程予 以 公证 ; 如监 督 人经 通 知但 拒 绝到 场 监督 , 则大 会 召集 人 可自 行 授权 3 名 监票 人 进行 计 票, 并 由公 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 予 以公 证 。 8.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报 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 或备 案 后的 公 告时 间 、方 式 (1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通过 的 一般 决 议 和特 别 决议 , 召 集人 应 当自 通 过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中 国 证监 会 核准 或 者备 案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定 的 事项 自 中国 证 监会 依 法核准或者出具无 异 议意 见 之日 起 生效 。 (2) 生 效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对 全 体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均有 约 束力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应当 执 行生 效 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3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应 自生 效 之 日起 2 日内 在 指定 媒 体公 告 。 如果 采 用 通讯 方 式进 行 表决 , 在公 告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时 , 必须 将 公证 书 全文 、 公证 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 同公 告 。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 理由、程 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 金合 同 变更 内 容对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权利 、 义 务 产生 重 大影 响 的, 应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 合 同变 更 的内 容 应经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同意 。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 除 本基 金 封闭 期 届满 转 换为 上 市 开放 式 基金 (LOF ) 外;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 更 基金 投 资 目标 、 投 资范 围 或 投资 策 略 ,法 律 法 规和 中 国 证监 会 另有 规 定 的 除外;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程 序 ;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 7) 提 高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报酬 标 准 。但 根 据 适用 的 相 关规 定 提高 该 等 报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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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 金的 合 并;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权 利 、义 务 产生 重 大影 响 的其 他 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 同或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其 他 情形 。 但出 现 下列 情 况时 , 可不 经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同意变更后公布 , 并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 托管 费 和其 他 应由 基 金承 担 的 费用 ;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范 围 内调 整 基金 的 申 购费 率 、调 低 赎回 费 率; 3)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 加的 基 金费 用 的收 取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 修 改 ;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 改不 涉 及本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权利 义 务 关系 发 生实 质 性变 化 ; 6)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无 实 质性 不 利 影响 ; 7)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 本基 金 合同 规 定不 需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其 他情 形 。 (2 )关 于 变更 基 金合 同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应 报中 国 证监 会 核准 或 备案 , 并于 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 或出 具 无异 议 意见 后 生效 执 行, 并 自 生效 之 日起 2 日内 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2.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本基 金 合同 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定 终止 的 ; (2 )基 金 管理 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 销 等事 由 ,不 能 继 续担 任 基金 管 理人 的 职务 , 而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 基金 管 理公 司 承接 其 原有 权 利 义务 ; (3 )基 金 托管 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 销 等事 由 ,不 能 继 续担 任 基金 托 管人 的 职务 , 而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 托管 机 构承 接 其原 有 权利 义 务 ; (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 情 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 作日 内 成立 基 金 财产 清 算组 , 基金 财 产 清算组在中国证监 会 的监 督 下进 行 基金 清 算。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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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2)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成 员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 具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计 师 、律 师 以及 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 的 人员 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 可以 聘 用必 要 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负 责 基 金财 产 的 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配 。 基金 财 产 清 算组可以依法进行 必 要的 民 事活 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 合 同终 止 ,应 当 按法 律 法规 和 本基 金 合 同的 有 关规 定 对基 金 财产 进 行清 算 。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主 要包 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 基金 财 产清 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 统一 接 管基 金 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 清理 和 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 估价 和 变现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 所对 清 算报 告 进行 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 出具 法 律意 见 书;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 结果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 8)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 有关 的 民事 诉 讼;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 进 行分 配 。 (3)清算费用 清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 算 组在 进 行基 金 财 产清 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 所有 合 理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 清算 组 优先 从 基金 财 产中 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 序清 偿 :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比 例进 行 分配 。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 项 规定 清 偿前 , 不分 配 给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 告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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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基金 财 产清 算 公告 于 基金 合 同终 止 并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日 内 由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组公 告 ;清 算 过程 中 的有 关 重大 事 项 须及 时 公告 ; 基金 财 产清 算 结果 经 会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 , 律师 事 务所 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 后 ,由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 公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 及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 及 有 关 文 件由 基 金托 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 因 基金 合 同的 订 立、 内 容、 履 行和 解 释 或与 基 金合 同 有关 的 争议 ,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 应尽 量 通过 协 商、 调 解途 径 解决 。 不 愿或 者 不能 通 过协 商 、调 解 解决 的 ,任 何 一方 均 有权 将 争议 提 交 位 于 北京 的 中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 委员 会 ,按 照 中国 国 际经 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届 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 则进 行 仲 裁。 仲 裁地 点 为北 京 市。 仲 裁裁 决 是终 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 均 有约 束 力, 仲 裁费 用 由败 诉 方承 担 。 争议 处 理期 间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应 恪守 各 自 的职 责 ,继 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 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义 务, 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合法 权 益 。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 法 律管 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 者取得基 金合同的 方式 本基 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 册, 供 投资 者 在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销售 机 构和注册 登记机构办公场所 查 阅, 但 其效 力 应以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为 准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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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的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银城 中路 200 号中 银 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 :上 海市 浦 东新 区 银城 中路 200 号中 银 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 章砚 成立时间: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 准 设立 文 号: 证 监基 金 字[2004]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 人 民 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 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 集 ;基 金 销售 ; 资产 管 理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许 可 的其 它 业务 。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 区 朝阳 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 萍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 办 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 文 号: 证 监基 金 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 营 经营 范 围: 吸 收公 众 存款 ; 发放 短 期、 中 期 和长 期 贷款 ; 办理 国 内外 结 算; 办 理 票据 承 兑与 贴 现; 发 行金 融 债券 ; 代理 发 行 、代 理 兑付 、 承销 政 府债 券 ;买 卖 政府 债 券、 金 融债 券 ;从 事 同行 业 拆借 ; 买卖 、 代 理买 卖 外汇 ; 从事 银 行卡 业 务; 提 供信 用 证服 务 及担 保 ;代 理 收付 款 项; 提 供保 管 箱 服务 ; 结汇 、 售汇 业 务; 经 国务 院 银行 业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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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的 其他 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 人之间的 业务监督 、核查 A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的 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1.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 资行 为 行使 监 督权 (1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 和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 金投 资 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 监 督。 本 基金 将 投资 于 以下 金 融工 具 : 本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流 动 性的 金 融 工具 , 包括 国 内依 法 发行 的 股票 ( 包 括中 小 板 、 创 业 板及 其 他经 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 上市 的 股 票) 、 债券 、 货 币市 场 工具 、 权 证、 资产 支 持证 券 及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 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 它金 融 工具 ( 但须 符 合中 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 本基 金 重点 投 资于 固 定收 益 类金 融 工具 , 包 括国 债 、金 融 债、 央 行票 据 、地 方 政 府债 、 企业 债 、公 司 债、 短 期融 资 券、 可 转 换债 券 及可 分 离转 债 、中 期 票据 、 资产 支 持证 券 、次 级 债和 债 券回 购 、银 行 存款 , 以 及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 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 金 不直 接 从二 级 市场 买 入股 票 、权 证 等 权益 类 金融 工 具, 但 可以 参 与一 级 市 场股 票 首次 公 开发 行 或新 股 增发 , 并可 持 有 因所 持 可转 换 公司 债 券转 股 形成 的 股票 、 因持有股票被派发 的 权证 、 因投 资 于分 离 交易 可 转债 而 产 生的 权 证。 如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许 基 金投 资 其 他品 种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 资范 围 。 本基 金 的投 资 组合 比 例为 : 本基 金 对固 定 收 益类 资 产的 投 资比 例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80% ,其 中对 信 用债 券 的投 资 比例 不 低 于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 的 80% ,对 股票 、权 证等 权 益类 资 产的 投 资比 例 不高 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其 中 权 证的 投 资比 例 不高 于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3% 。 基金 转 入 开放 期 后 ,现 金 或 者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券 的 投资 比 例合 计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5% , 其中 现 金不 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 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本基 金 所指 的 信用 债 券是 公 司债 、 企业 债 、 金融 债 、地 方 政府 债 、短 期 融资 券 、 可转 换 债券 及 可分 离 转债 、 中 期票 据 、 资 产支 持 证券 等 除国 债 和中 央 银行 票 据之 外 的、 非国家信用的固定 收 益类 金 融工 具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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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2)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对 下 述基 金 投融 资 比 例进行监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本 基金 的 投 资资 产 配置 比 例为 : 本基 金 对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 的 投资 比 例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80% , 其 中 对信 用 债 券的 投 资比 例 不低 于 固定 收 益类 资 产的 80% , 对股 票、 权 证等 权 益类 资 产的 投 资比 例 不高 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其 中权 证 的 投资 比 例不 高 于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3% 。基 金 转入 开 放期 后 ,现 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券 的 投资 比 例合 计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5% ,其 中现 金 不包 括 结算 备 付金 、 存出 保 证 金、 应 收申 购 款等 。 2 ) 根据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本基 金 投 资组 合 遵循 以 下投 资 限制 : ① 本 基 金对 固 定收 益 类资 产 的投 资 比例 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80% ,其 中对 信 用 债券 的 投资 比 例不 低 于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 的 80% ,对 股 票、 权证 等 权益 类 资产 的 投资 比 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其 中权 证 的投 资 比例 不 高 于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3% 。 ② 基 金 转入 开 放期 后 ,现 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 债券 的 投资 比 例合 计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③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 上 市公 司 的股 票 ,其 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④ 本 基 金与 由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其他 基 金 共同 持 有一 家 公司 发 行的 证 券, 不 得 超过该证券的 10% ; ⑤ 本 基 金参 与 股票 发 行申 购 时所 申 报的 金 额 不得 超 过基 金 的总 资 产, 所 申报 的 股 票数量不得超过拟 发 行股 票 公司 该 次发 行 股票 的 总量 ; ⑥ 本 基 金投 资 权证 , 在任 何 交易 日 买入 的 总 金额 , 不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0.5% , 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权 证 的市 值 不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3% ,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 有同 一 权证 的 比例 不 超过 该 权证 的 10% 。其 它 权证 的 投资 比 例, 遵从 法 规或监管部门的相 关 规定 ; ⑦ 本 基 金进 入 全国 银 行间 同 业市 场 进行 债 券 回购 的 资金 余 额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40 %; ⑧ 本 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 原始 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 产 支持 证 券的 比 例,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10 %; 本 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 资 产 支持 证 券, 其 市值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 基金 持 有 的 同一( 指 同 一 信 用级 别) 资 产 支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该 资 产 支 持证 券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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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规模的 10%; ⑨ 本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投 资于 同 一 原始 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 证券 , 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 支 持证 券 合计 规 模的 10 %; ⑩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 信 用级 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 持证 券 ; ? 本基 金 持 有的 所 有流 通 受限 证 券 , 其 市 值不 得 超过 本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10% ,本 基金持有的一家公 司 发行 的 流通 受 限证 券 ,其 市 值不 得 超 过本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3% ;








?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合 同 关于 投 资范 围 、投 资 策略 和 投资 比 例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 投资 组 合 持有 一 家 上市 公 司 发行 的 可 流通 股 票 ,不 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 通股 票的 30% ; ? 本基 金 主 动投 资 于流 动 性受 限 资产 的 市值 合 计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 股票 停 牌、 基 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 比例 限 制的 , 基金 管 理人 不 得主 动 新 增流 动 性受 限 资产 的 投资 ;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 接 受质 押 品的 资 质要 求 应当 与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投资 范 围保 持 一致 ; ? 本基 金资 产投 资 不得 违 反法 律 法规 规 定的 其 他比 例 限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 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 符合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的 投资 的 监 督与 检 查自 本 基金 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开始 。 除第 ② 、 ⑩ 、 ? 、 ? 项外 因 基金 规 模、 市 场 变化 、有 关 法 律法 规 或交 易 规则 调 整等 原 因导 致 投资 组 合超 出 上述 规 定的 要 求 , 基 金 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 整 , 以 达 到上述标准。法律 、 法规 另 有规 定 时, 从 其规 定 。 如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对 上述 投 资限 制 或 投资 比 例进 行 变更 或 取消 限 制, 且 适 用于 本 基金 的 ,以 变 更后 的 规定 为 准, 不 需 要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 议, 本 基金 投 资可不受上述规定 限 制。 3 )相 关法 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 章 规定 的 其他 比 例限 制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投 资的 监 督和 检 查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开 始 。 (3)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对 下 述基 金 投资 禁 止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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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 及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本基 金 禁止 从 事 下列 行 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 或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可 能使 基 金承 担 无限 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 份额 , 但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另 有 规定 的 除外 ; 5 ) 向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 资或 者 买卖 其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发行 的 股 票或债券; 6 ) 买 卖 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有 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 或者 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 害 关系 的 公司 发 行的 证 券或 者 承销 期 内 承销 的 证券 ;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 证券 价 格及 其 他不 正 当的 证 券 交易 活 动; 8 )当 时有 效的 法 律法 规 、中 国 证监 会 及基 金 合同 规 定 禁止 从 事的 其 他行 为 。 如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 上述 禁 止性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 程 序后 可 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 基 金托 管 人依 据 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对 于 基金 关 联投 资 限 制进行监督。 根据 法 律法 规 有关 基 金禁 止 从事 的 关联 交 易 的规 定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应 事先 相 互提 供 与本 机 构有 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 或 与本 机 构有 其 他重 大 利害 关 系的 公 司名 单 及有 关 关联 方 发行 的 证券 名 单及 其 更新 , 并 确保 所 提供 的 关联 交 易名 单 的真 实 性、 完 整性 、 全面 性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有 责任 保 管真 实 、完 整 、全 面 的关 联 交易 名 单, 并 负责 及 时更 新 该名 单 。名 单 变更 后 , 变更 一 方应 及 时将 变 更信 息 发送 对 方, 对 方应于 2 个工 作日 内 进行 回 函确 认 已知 名 单的 变 更。 若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与 关 联交 易 名 单中 列 示的 关 联方 进 行法 律 法规 禁 止 基金 从 事的 关 联交 易 时, 基 金托 管 人应 及 时 提醒 并 协助 基 金管 理 人采 取 必要 措 施阻 止 该关 联 交易 的 发生 , 若基 金 托管 人 采取 必 要 措施 后 仍无 法 阻止 关 联交 易 发生 时 ,基 金 托管 人 有权 向 中国 证 监会 报 告。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 在 运作 中 严格 遵 循了 监 督流 程 ,基 金 管理人仍违规进行 关 联交 易 ,并 造 成基 金 资产 损 失的 , 由 基金 管 理人 承 担责 任 。 (5) 基 金托 管 人依 据 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对 基 金管 理 人参 与 银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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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 监 督。 1 ) 基 金 托管 人 依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于 基 金管 理 人参 与 银 行间市场交易时面 临 的交 易 对手 资 信风 险 进行 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基 金 投资 运 作之 前 向基 金 托 管人 提 供符 合 法律 法 规及 行 业标 准 的 银行 间 市场 交 易对 手 的名 单 ,并 按 照审 慎 的 风险 控 制原 则 在该 名 单中 约 定各 交 易对 手 所适 用 的交 易 结算 方 式。 基金 托 管 人在 收 到名 单后 2 个 工作 日 内回 函 确认 收 到该 名 单。 基金 管 理人 应 定期 或 不定 期 对银 行 间市 场 现 券及 回 购交 易 对手 的 名单 进 行更 新 ,名 单 中增 加 或减 少 银行 间 市场 交 易对 手 时须 及 时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托 管 人于 2 个工 作 日内 回 函确 认 收到 后 ,对 名 单进 行 更新 。 基 金管 理 人收 到 基金 托 管人 书 面确 认 后, 被 确认 调 整的 名 单开 始 生效 , 新名 单 生效 前 已 与本 次 剔除 的 交易 对 手所 进 行但 尚 未结 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 协 议进 行 结算 。 如果 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人 与 不在 名 单 内的 银 行间 市 场交 易 对手 进 行交 易 , 应及 时 提醒 基 金管 理 人撤 销 交易 , 经提 醒 后 基金 管 理人 仍 执行 交 易并 造 成基 金 资产 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 不 承担 责 任。 2 )基 金托 管人 对 于基 金 管理 人 参与 银 行间 市 场交 易 的 交易 方 式的 控 制 基金 管 理人 在 银行 间 市场 进 行现 券 买卖 和 回 购交 易 时, 需 按交 易 对手 名 单中 约 定 的该 交 易对 手 所适 用 的交 易 结算 方 式进 行 交 易。 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没 有 按照 事 先约 定 的有 利 于信 用 风险 控 制的 交 易 方式 进 行交 易 时, 基 金托 管 人应 及 时提 醒 基金 管 理人 与 交易 对 手重 新 确定 交 易方 式 , 经 提 醒后 仍 未改 正 并造 成 基金 资 产损 失 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责 任。 3 ) 基 金管 理 人有 责 任控 制 交易 对 手的 资 信 风险 , 在 与核 心 交易 对 手以 外 的交 易 对 手进 行 交易 时 ,由 于 交易 对 手资 信 风险 引 起 的损 失 先由 基 金管 理 人承 担 ,其 后 有权 要 求相 关 责任 人 进行 赔 偿, 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 在 运作 中 严格 遵 循了 上 述监 督 流程 , 则对 于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 风 险引 起 的损 失 ,不 承 担赔 偿 责任 。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投资 流 通受 限 证券 的 监督 1 ) 基 金 投资 流 通受 限 证券 , 应 遵 守 《 关于 规 范基 金 投资 非 公开 发 行证 券 行为 的 紧 急通 知》 、 《 关 于基 金 投资 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 等 流通 受 限证 券 有关 问 题的 通 知》 等 有关 法 律法 规 规定 。 流通 受 限证 券 指与 上 文中 流 动 性受 限 资产 定 义并 不 一致 , 由《 上 市公 司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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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证券 发 行管 理 办法 》 规范 的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 、公 开 发行 股 票网 下 配售 部 分等 在 发行 时 明确 一 定期 限 锁定 期 的可 交 易证 券 ,不 包 括 由于 发 布重 大 消息 或 其他 原 因而 临 时停 牌 的证券、已发行未 上 市证 券 、回 购 交易 中 的质 押 券等 流 通 受限 证 券。 2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基金 首 次投 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 前 , 向基 金 托管 人 提供 经 基金 管 理 人董 事 会批 准 的有 关 基金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 的投 资 决策 流 程、 风 险控 制 制度 。 基金 投 资非 公 开发 行 股票 , 基金 管 理人 还 应提 供 流 动性 风 险处 置 预案 。 上述 资 料应 包 括但 不 限于基金投资流通 受 限证 券 的投 资 额度 和 投资 比 例控 制 情 况。 基金 管 理人 应 至少 于 首次 执 行投 资 指令 之 前 两个 工 作日 将 上述 资 料书 面 发至 基 金 托管 人 ,保 证 基金 托 管人 有 足够 的 时间 进 行 审核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在收 到 上述 资 料后 两 个工作日内,以书 面 或其 他 双方 认 可的 方 式确 认 收到 上 述 资料 。 3 ) 基 金投 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 前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向基 金 托管 人 提供 符 合法 律 法规 要 求 的有 关 必要 书 面信 息 。基 金 管理 人 应保 证 上 述信 息 的真 实 、完 整 ,并 应 至少 于 拟执 行 投资指令前将上述 信 息书 面 发至 基 金托 管 人。 4 ) 基金 托 管 人应 对 基金 管 理人 是 否遵 守 法律 法 规、 投 资决 策 流程 、 风 险控 制 制度 、 流动 性 风险 处 置预 案 情况 进 行监 督 ,并 审 核 基金 管 理人 提 供的 有 关书 面 信息 。 基金 托 管人 认 为上 述 资料 可 能导 致 基金 出 现风 险 的 ,有 权 要求 基 金管 理 人在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前 就 该风 险 的消 除 或防 范 措施 进 行补 充 书 面说 明 ,否 则 ,基 金 托管 人 有权 拒 绝执 行 有关指令。 如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无法 达 成一 致 , 应及 时 上报 中 国证 监 会请 求 解决 。 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 切实 履 行监 督 职责 , 则不 承 担 任何 责 任。 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 没有 切 实履 行 监督职责,导致基 金 出现 风 险, 基 金托 管 人应 承 担连 带 责 任。 2. 基 金 托管 人 应 根 据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 净值 计 算 、 应 收 资金 到 账、 基 金费 用 开支 及 收入 确 定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 如 有) 、相 关 信息 披 露、 基 金宣 传 推介 材 料中 登 载基 金 业 绩表 现 数据 等 进行 监 督和 核 查。 3. 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人 的 投资 运 作及 其 他运 作 违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 基金 托 管协 议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时 , 应及 时 以 书面 形 式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限 期纠 正 ,基 金 管理 人 收到 通 知后 应 在下 一 个工 作 日及 时 核对 , 并以 书 面形 式 向基 金 托管 人 发出 回 函, 进行解释或举证。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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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在限 期 内,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 随时 对 通知 事 项 进行 复 查, 督 促基 金 管理 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 人通 知 的违 规 事项 未 能 在限 期 内纠 正 的, 基 金托 管 人应 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 指令 违 反 关法 律 法规 规 定或 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 行 ,立 即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依据 交 易程 序 已 经生 效 的投 资 指令 违 反法 律 、行 政 法 规和 其 他有 关 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应 当立 即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 并 及时 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管 理 人应 依 法承 担 相应 责 任。 基金 管 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基 金 托管 人 的 监督 和 核查 , 必须 在 规定 时 间内 答 复 基金 托 管人 并 改正 , 就基 金 托管 人 的疑 义 进 行解 释 或举 证 ,对 基 金托 管 人按 照 法规 要 求需 向 中国 证 监会 报 送基 金 监督 报 告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 积 极配 合 提供 相 关数 据 资料 和 制度等。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有重 大 违规 行 为 ,应 立 即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 基金 管 理人 无 正当 理 由, 拒 绝、 阻 挠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本 协 议规 定 行使 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 段妨 碍 基金 托 管人 进 行 有效 监 督, 情 节严 重 或经 基 金托 管 人提 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 管 人应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 B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 人的 业 务核 查 基金 管 理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托 管 职责 情 况 进行 核 查, 核 查事 项 包括 但 不限 于 基 金托 管 人安 全 保管 基 金财 产 、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资 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 户、 复 核基 金 管理 人 计算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 值、 根 据 基金 管 理人 指 令办 理 清算 交 收、 相 关信 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 运作 等 行为 。 基金 管 理人 发 现基 金 托管 人 擅自 挪 用基 金 财 产、 未 对基 金 财产 实 行分 账 管理 、 未 执行 或 无故 延 迟执 行 基金 管 理人 资 金划 拨 指令 、 泄露 基 金 投资 信 息等 违 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托管 协 议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及时 以 书面 形 式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纠 正 ,基 金 托管 人 收到 通 知后 应 及 时核 对 确认 并 以书 面 形式 向 基金 管 理人 发 出回 函。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 随时 对 通知 事 项进 行 复查 , 督 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 正, 并予 协 助配 合 。基 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 管理 人 通 知的 违 规事 项 未能 在 限期 内 纠正 或 未在 合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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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理期 限 内确 认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报 告中 国 证 监会 。 基金 管 理人 有 义务 要 求基 金 托管 人 赔偿基金因此所遭 受 的损 失 。 基金 管 理人 发 现基 金 托管 人 有重 大 违规 行 为 ,应 立 即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和 银行 业 监 督管理机构,同时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 应 积极 配 合基 金 管理 人 的核 查 行 为, 包 括但 不 限于 : 提交 相 关资 料 以 供基 金 管理 人 核查 托 管财 产 的完 整 性和 真 实性 , 在规 定 时间 内 答复 基 金管 理 人并 改 正。 基金 托 管人 无 正当 理 由, 拒 绝、 阻 挠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本 协 议规 定 行使 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 段妨 碍 基金 管 理人 进 行 有效 监 督, 情 节严 重 或经 基 金管 理 人提 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的 固 有财 产 。 (2) 基 金托 管 人应 安 全保 管 基金 财 产。 未经 基 金管 理 人的 正 当指 令, 不 得自 行 运 用、处分、分配基 金 的任 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 定开 设 基金 财 产的 资 金账 户 和 证券 账 户。 (4 ) 基金 托 管人 对 所托 管 的不 同 基金 财 产 分别 设 置账 户 , 与基 金 托管 人 的其 他 业 务和其他基金的托 管 业务 实 行严 格 的分 账 管理 , 确保 基 金 财产 的 完整 与 独立 。 (5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 按 照基 金 合同 和 本协 议 的约 定 保管 基 金 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 双方 可 另行 协 商解 决 。 (6 ) 除依 据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外 , 基金 托 管人 不 得委 托 第三 人 托管 基 金 资产。 2. 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 募 集期 间 募集 的 资金 应 存于 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的开 放 式基 金 认 购专户,该账户由 基 金管 理 人委 托 的登 记 结算 机 构开 立 并 管理 。 基金 募 集期 满 或基 金 提前 结 束募 集 时, 募 集 的基 金 份额 总 额、 基 金募 集 金额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人数 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等 有关 规 定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将募 集 的属 于 本基 金 财产 的 全部 资 金划 入 基金 托 管 人为 基 金开 立 的资 产 托管 专 户中 , 基金 托 管人 在 收到 资 金当 日 出具 确 认文 件 。同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聘请 具 有从 事 证券 业 务资 格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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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的会 计 师 事 务 所进 行 验资 , 出具 验 资报 告 ,出 具 的验 资 报 告应 由 参加 验 资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签字 有 效。 若基 金 募集 期 限届 满 ,未 能 达到 基 金备 案 条 件, 由 基金 管 理人 按 规定 办 理退 款 事 宜。 3.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的开 立 和管 理 (1 ) 基金 托 管人 以 本基 金 的名 义 在其 营 业 机构 开 立基 金 的银 行 账户 , 并 根据 基 金 管理 人 合法 合 规的 指 令办 理 资金 收 付。 本 基 金的 银 行预 留 印鉴 由 基金 托 管人 刻 制、 保 管和使用。 (2) 基 金银 行 账户 的 开立 和 使用 , 限 于 满足 开 展本 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 和基 金 管理 人 不得 假 借本 基 金的 名 义开 立 任 何其 他 银行 账 户; 亦 不得 使 用基 金 的任 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 以外 的 活动 。 (3) 基 金银 行 账户 的 开立 和 管 理应 符 合有 关 法律 法 规以 及 银行 业 监督 管 理机 构 的 有关规定。 4.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 证券 交 易资 金 账户 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 托 管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 和 本基 金 联名 的 方 式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公司 上 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 金 证券 交 易资 金 账户 , 用于 证 券清 算 。 基金 证 券账 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限 于 满足 开 展 本基 金 业务 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 出借 和 未经 对 方同 意 擅自 转 让 基金 的 任何 证 券账 户 ;亦 不 得使 用 基金 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 业务 以 外的 活 动。 5.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以 基 金的 名 义申 请 并取 得 进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业 拆 借市 场 的交 易 资格 , 并代 表 基金 进 行 交易 ;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以 基 金的 名 义在 中 央国 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开 设 银行 间 债 券市 场 债券 托 管账 户 ,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基金的债券的后 台 匹配 及 资金 的 清算 。 (2)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应一 起 负责 为 基金 对 外签 订 全国 银 行间 国 债市 场 回 购主协议,正本由 基 金托 管 人保 管 ,基 金 管理 人 保存 副 本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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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6.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 理 在本 托 管协 议 生效 之 后, 本 基金 被 允许 从 事 符合 法 律法 规 规定 和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 其他 投 资品 种 的投 资 业务 时 ,如 果 涉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设 和 使用 , 由基 金 管理 人 协助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开立 有 关账 户 。该 账 户按 有 关规 则 使用并管理。 7.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 有关 实 物证 券 、银 行 定期 存 款存 单 等有 价 凭证 的 保管 基金 财 产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 证 券由 基 金托 管 人 存放 于 基金 托 管人 的 保管 库 ;其 中 实 物证 券 也可 存 入中 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或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上 海分 公 司/ 深圳 分 公司 或 票据 营 业中 心 的代 保 管库 。 实物 证 券的 购 买和 转 让,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办理 。 属于 基 金 托管 人 控制 下 的实 物 证券 在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 ,由 此 产生 的 责任 应 由基 金 托管 人 承 担。 8.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重 大 合同 的 保管 与基 金 财产 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 的签 署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 由基 金 管理 人 代表 基 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 有关 的 重大 合 同的 原 件分 别 应 由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 人 保管 。 除本 协 议另 有 规定 外 ,基 金 管理 人 代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基 金 财产 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 包括 但 不限 于 基金 年 度审 计 合同 、 基金 信 息披 露 协议 及 基 金投 资 业务 中 产生 的 重大 合 同, 基 金管 理 人在 代 表基 金 签署 与 基金 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 时 应保 证 基金 一 方持 有 两份 以 上的 正 本或 正 本的 复 印件 , 以便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至少 各 持有 一 份正 本 的原 件 或正 本 的复 印 件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合 同 签署 后 30 个工 作 日 内通 过 专人 送 达 、 挂 号 邮寄 等 安全 方 式将 合 同 送 达 基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 应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文件 保 管 部门 15 年以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 核 基金 资 产净 值 是指 基 金资 产 总值 减 去负 债 后 的净 资 产值 。 基金 份 额净 值 是指 计 算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除 以 该计 算 日基 金 份额 总 份 额后 的 数值 。 基金 份 额净 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 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 舍五 入 ,由 此 产生 的 误 差计 入 基金 财 产。 基金 管 理人 应 每工 作 日对 基 金资 产 估值 。 估 值 原则 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 券投 资 基 金会 计 核算 办 法》 及 其他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用 于 基金 信 息披 露 的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 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 责计 算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基 金管 理 人应 于 每个 工 作日 交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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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易结 束 后计 算 当日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并以 双 方 认可 的 方式 发 送给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托 管 人对 净 值计 算 结果 复 核后 以 双方 认 可的 方 式 发送 给 基金 管 理人 , 由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 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 并公 告 基 金资 产 净值 ,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 的基 金 资产 净 值。 因 此, 本 基 金的 会 计责 任 方是 基 金管 理 人, 就 与本 基 金有 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 平等 基 础 上充 分 讨论 后 , 仍无 法 达成 一 致的 意 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计算 结 果对 外 予以 公 布 。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保 管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须 分别 妥 善保 管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 括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名称 和 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由基 金 的基 金 注册 登 记 机构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编制 和 保 管,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应 按 照目 前 相 关规 则 分别 保 管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 子 或文 档 的形 式 。保 管 期限 为 15 年。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及 时 向基 金 托管 人 定期 或 不 定期 提 交下 列 日期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的 内 容 必须 包 括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名称 和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 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采 用 电子 或 文档 的 形式 妥 善保 管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 人不 得 将所 保 管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用 于 基金 托 管业 务 以外 的 其他 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 务。 若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由于 自 身原 因 无 法妥 善 保管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 应 按有关法规规定各 自 承担 相 应的 责 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 各 方当 事 人同 意 ,因 本 协议 而 产生 的 或 与本 协 议有 关 的一 切 争议 , 除经 友好 协商 可 以解 决 的, 应 提交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 委 员会 根 据该 会 当时 有 效的 仲 裁规 则 进行 仲 裁, 仲 裁的 地 点为北京 , 仲 裁裁 决 是 终局 性 的并 对 相关 各 方均 有 约束 力 ,仲 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 处 理期 间 , 相关 各 方当 事 人应 恪 守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 继 续 忠实 、 勤勉 、 尽 责地 履 行基 金 合同 和 托管 协 议规 定 的 义务 , 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合法 权 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 管 辖。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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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 更程 序 本协 议 双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 一 致 , 可 以 对协 议 的 内容 进 行变 更 。 变更 后 的托 管 协议 , 其内 容 不得 与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有 任 何冲 突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变 更 报中 国 证监 会 核准 后 生效。 2 .基 金托 管协 议 终止 的 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 托 管协 议 终止 :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 依法 被 撤销 、 破产 或 由其 他 基 金托 管 人接 管 基金 资 产; (3 )基 金 管理 人 解散 、 依法 被 撤销 、 破产 或 由其 他 基 金管 理 人接 管 基金 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终止 事 项。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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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二 十 四 、 对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 管 理人 承 诺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提供 一 系 列的 服 务。 以 下是 主 要的 服 务内 容 , 基金 管 理人 将 根据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需 要 和 市场 的 变化 , 增加 或 变更 服 务项 目 。主 要 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料寄 送 1 、基 金投 资人 账 单: 自 2014 年 3 月 31 日 起, 基 金 管理 人 根据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定制 的 服务 形 式提 供 基 金对 账 单服 务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 在电 子 对 账单 、 短信 对 账单 以 及纸 质 对账 单 三种 形 式的对账单中选择 一 种, 基 金管 理 人将 根 据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选 择发 送 。 电子 对 账单 每月 1 日 发送 , 数 据截 至 前一 个 交易 日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 选择 按 月 度、 季 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 发 送。 短 信对 账 单每 月 1 日发 送 ,数 据 截至 前 一个 交 易日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可 选 择按 月 度、 季 度、 半 年 度和 年 度发 送 。纸 质 对账 单 每半 年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寄 出 ,数 据 截至 寄 送周 期 最后 一 个交 易 日 ,按 半 年度 发 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以 下 方 式 办 理 定 制 : 1 )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 400-888-5566 语 音 自 助 修 改 或 转 人 工 服 务 ) 定 制 ; 2 )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官 网 (www.bocim.com )点击“ 基金账号查询”按钮,进入"账户信息修改" 栏 目 进 行自 助 定 制;3 )发 送 电 子邮 件 至 基金 管 理 人客 户 服 务邮 箱 (ClientService@boc im.com ) ,在 邮 件中 注 明开 户 证件 号 码、 姓 名、 持 有基 金 名称 及 持有 金 额 或份 额 、E-mail 地 址 、手 机 号码 、 定制 对 账单 形 式( 电 子对 账 单、 短 信对 账 单、 纸 质 对账 单) 、 寄送 周 期( 月 度、 季度、半年度、年 度) 。 如投资者未成功定 制 或主 动 取消 对 账单 服 务, 本 公司 将 不 向其 发 送对 账 单。 2 、其 他相 关的 信 息资 料 。 (二)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 定 期定 额 投资 服 务计 划 ,投 资 人可 以 通 过固 定 的渠 道 ,定 期 定额 申 购基 金 份 额。 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计 划由 基 金管 理 人另 行 公告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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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三)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 者 可通 过 销售 机 构网 站 办理 申 购、 赎 回 等交 易 及进 行 信息 查 询。 投 资者 也 可 通 过基 金 管 理人 网 上 直销 平 台 ( 网址 :www.bocim.com ) 办理 开 户 、认 购 、 申 购、 赎 回等业务。投资者 在 选用 网 上交 易 服务 之 前, 请 向相 关 机 构咨 询 。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 者 可通 过 基金 管 理人 的 网站 、 客户 服 务 中心 提 交信 息 定制 申 请, 基 金管 理 人 通过 电 子邮 件、 手 机短 信、 传 真等 定 期为 客 户发 送 所定 制 的信 息。 可 定制 的 信息 包 括: 基金 份 额净 值 、每 笔 交易 确 认、 每 月账 户 信 息、 公 司旗 下 基金 定 期刊 物 等。 业 务开 通 时间由基金管理人 另 行公 告 。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 服 务中 心 自动 语 音系 统 400-888-5566. 提 供 全天 24 小 时基 金 净值 信 息、 账 户 交易情况、基金产 品 与服 务 等信 息 查询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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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二 十 五 、 其他应 披 露 事 项 1 、 2018 年 9 月 13 日本 基 金管 理 人刊 登 《中 银 信用 增 利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暂 停大 额申 购 、定 期 定额 投 资及 转 换转 入 业务 的 公告 》 2 、 2018 年 9 月 17 日本 基 金管 理 人刊 登 《中 银 信用 增 利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分 红公 告》 3 、 2018 年 10 月 24 日本 基 金管 理 人刊 登 《中 银 信用 增 利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2018 年第 3 季度 报 告》 4 、 2018 年 11 月 1 日本 基 金管 理 人刊 登 《 中银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 投资 者 使 用港澳台居民居住 证 办理 开 放式 基 金相 关 业务 公 告》 5 、 2018 年 11 月 7 日本 基 金管 理 人刊 登 《 中银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 旗下 部 分 基金 在 珠海 盈 米基 金 销售 有 限公 司 开通 定 期 定额 投 资、 转 换业 务 并参 加 其费 率 优惠 活 动的公告》 6 、 2018 年 11 月 7 日本 基 金管 理 人刊 登 《中 银 信用 增 利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8 年第 2 号 )》 7 、 2018 年 11 月 7 日本 基 金管 理 人刊 登 《中 银 信用 增 利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摘 要 (2018 年第 2 号)》 8 、 2018 年 12 月 8 日本 基 金管 理 人刊 登 《 中银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 新增 浙 江 同花顺基金销售有 限 公司 为 旗下 部 分基 金 销售 机 构及 参 与 其费 率 优惠 活 动的 公 告》 9 、 2018 年 12 月 18 日本 基 金管 理 人刊 登 《中 银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 于新 增 北 京肯特瑞基金销售 有 限公 司 为旗 下 部分 基 金销 售 机构 及 参 与其 费 率优 惠 活动 的 公告 》 10 、 2018 年 12 月 21 日本 基 金管 理 人刊 登 《中 银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 于提 醒 投 资者防范金融诈骗 的 公告 》 11 、 2018 年 12 月 21 日本 基 金管 理 人刊 登 《中 银 信用 增 利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暂 停大 额申 购 、定 期 定额 投 资及 转 换转 入 业务 的 公告 》 12 、 2018 年 12 月 25 日本 基 金管 理 人刊 登 《中 银 信用 增 利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分 红公 告》 13 、 2019 年 1 月 15 日本 基 金管 理 人刊 登 《 中银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 新增 腾 安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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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基金销售(深圳) 有 限公 司 为旗 下 部分 基 金销 售 机构 及 参 与其 费 率优 惠 活动 的 公告 》 14 、 2019 年 1 月 22 日本 基 金管 理 人刊 登 《中 银 信用 增 利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2018 年第 4 季度 报 告》 15 、 2019 年 2 月 16 日本 基 金管 理 人刊 登 《 中银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 旗下 部 分 开放式基金在基金 销 售机 构 开通 定 期定 额 投资 业 务的 公 告 》 16 、 2019 年 3 月 7 日 本基 金 管理 人 刊登 《 中银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 新增 北 京 百度百盈基金销售 有 限公 司 为旗 下 部分 基 金销 售 机构 及 参 与其 费 率优 惠 活动 的 公告 》 17 、 2019 年 3 月 8 日 本基 金 管理 人 刊登 《 关于 中 银信 用 增利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LOF )恢 复 大额 申 购、 定 期定 额 投资 业 务的 公 告》 投资者可通过 指定 报 刊 和 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 www.bocim.com 查 阅上 述 公告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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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 募 说明 书 在编 制 完成 后 ,通 过 基金 管 理 人网 站 、指 定 信息 披 露报 纸 公布 , 投 资人 可 通过 上 述方 式 进行 查 阅, 也 可到 基 金 管理 人 所在 地 支付 工 本费 后 ,在 合 理的 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 复制 件 或复 印 件。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 保证 文 本的 内 容 与所 公 告的 内 容完 全 一致 。 投资 人 按 上述 方 式所 获 得的 文 件或 其 复印 件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 保证 与 所公 告 的内 容 完全一致。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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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二十七、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 中 银 信用 增 利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募 集 的文 件 (二) 《中银 信用 增利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基 金合 同 》 (三) 《中银 信用 增利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托 管协 议 》 (四) 关于 申请 募 集 中银 信 用增 利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法 律意 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 业 务资 格 批件 、 营业 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 业 务资 格 批件 、 营业 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 要 求的 其 他文 件 以上 各 项文 件 存放 于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处 , 投资 人 可到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所在地,在 支 付工 本 费后 , 在合 理 时间 内 取得 上 述 文件 的 复制 件 或复 印 件。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二〇一 九年 四月二十 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