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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恒惠债券(006737)

诺安恒惠债券: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诺安恒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 人: 诺安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交通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本次基金募集的注册文件名称为: 《关于准予诺安恒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 可【2018】1954 号) , 注册日 期为:2018 年 11 月 26 日。 
(二) 基金 管 理人保证 本 《 招募说明 书》 的内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 《招募说 明 书》 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 , 但 中国证监 会对 本基金募 集的 注册, 并不表 明其对本 基金 的价值和 收益 作出实质 性判
断或保证 ,也 不表明投 资于 本基金没 有风 险。 
(三) 投资 有 风险, 投资 人 认购 (或申 购 ) 基金时应 认 真阅读本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 《 基金合 同 》 、
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的《风 险说明书》 、 基金产品风险 等级划分方法 及说明等,全 面认识本基金
产品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应 充 分考虑投 资人 自身的风 险承 受能力, 并 对 于认购 (或 申 购) 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 等投资行为作 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者“买 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
作出投资 决策 后, 须承 担基 金投资中 出现 的各类风 险, 包括: 市 场风 险、 信用 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
操作风险 、管 理风险、 合规 性风险、 本基 金的特有 风险 、其他风 险等 
本基金为 债券 型基金, 其预 期收益和 风险 水平高于 货币 市场基金 、 普 通债券型 基金 , 低于混 合型
基金和股 票型 基金。 
本基金主 要投 资于具有 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包括国 内依法发 行上 市的债券 、 货 币市场工 具及
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 定) ,在正 常
市场环境下本 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适中。在 特殊市场条件 下,如证券市 场的成交量发 生急剧萎缩 、
基金发生 巨额 赎回以及 其他 未能预见 的特 殊情形下 , 可 能导致基 金资 产变现困 难或 变现对证 券资
产价格造 成较 大冲击, 发生 基金份额 净值 波动幅度 较大 、 无法进 行正 常赎回业 务、 基金不能 实现
既定的投 资决 策等风险 。 
(四)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 现。 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的业 绩并 不构成新 基金
业绩表现 的保 证。 
基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职 守、 诚实信用 、 谨 慎勤勉的 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不 保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 
(五) 基 金管 理人根据 投资 者适当性 管理 办法, 对 投资 者进行分 类。 投资者应 当如 实提供个 人信
息及证明 材料 , 并对所提 供 的信息和 证明 材料的真 实性 、 准确性、 完 整性负责。 投 资者应知 晓并
确认当个 人信 息发生重 要变 化、可能 影响 投资者分 类和 适当性匹 配的 ,应及时 主动 进行更新 。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4 
第二部分 释 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22 
第五部分 相关 服务机 构 26 
第六部分 基金 的募集 29 
第七部分 基金 备案 34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 赎回 35 第九部分 基金 的投资 46 
第十部分 基金 的财产 52 
第十一部 分基 金资产的 估 值 53 
第十二部 分基 金的收益 与分 配 58 
第十三部 分基 金的费用 与税 收 60 
第十四部 分基 金的会计 与审 计 62 
第十五部 分基 金的信息 披 露 63 
第十六部 分风 险揭示 69 
第十七部 分基 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清 算 72 
第十八部 分基 金合同内 容摘 要 74 
第十九部 分基 金托管协 议摘 要 97 
第二十部 分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111 
第二十一 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阅 方 式 113 
第二十二 部分 备查文 件 114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 明书 依据 《中华 人 民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 证 券
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 法》 ” ) 、 《公开 募
集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规定 》 ” ) 等有关法 律、 法
规及《诺 安恒 惠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基 金合 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涵盖诺 安恒惠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 投资目标、投
资理念、 投资 策略、 风 险以 及认购、 申购 和赎回的 程序 及费率等 与投 资本基金 有关 的所有相 关事
项, 投 资者在 做出投资 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 本招募说 明书 , 并注 意基金 管理人对 本招 募说明书 披露
的更新信 息。 
基金管理人承 诺本招募说明 书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 、
准确性、 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 根据本招 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 资料申请 募集 的。 基金 管理
人没有委 托或 授权任何 其他 人提供未 在本 招募说明 书中 载明的信 息, 或对本招 募说 明书作任 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 明书 根据本基 金的 基金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国证 监会注册 。 基 金合同是 约定 基金合同 当事
人之间权 利、 义务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依基 金合 同取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和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份额 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 其对基金 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 并按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详 细查阅基 金合 同。 
本基金单 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 份额数不 得达 到或超过 基金 份额总数 的 50% , 但在 基金 运作过程 中因
基金份额 赎回 等情形导 致被 动达到或 超 过 50%的除 外。 
第二部分 释义 
在 《诺 安恒惠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 非文意另 有所 指, 下 列词语 具有如下 含义 : 
基金或本 基金 : 指 诺安恒 惠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 人: 指诺 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


基金托管 人: 指交 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


基金合同或本 基金合同: 指《诺安恒惠 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 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签订 之《诺安恒惠 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 该托 管协议的 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明 书: 指《 诺安恒 惠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及其 定期的更 新;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诺安恒惠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 效并公布实施 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 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 有约束力 的决 定、决议 、通 知等;


《基金法 》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届全 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会 第三 十次会议 通过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届 全国 人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 十 四次会议 《全 国人民代 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 关于修改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港口法> 等七 部法律的 决定 》 修改的《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销售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 法》 及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信息披 露办 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 管理 办法》及 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 订;


《运作办 法》 : 指中国 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证 券投 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及 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 订;


《流动性 风险 规定》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中国证监 会: 指中 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监 督管 理机构: 指 中国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银 行业监督 管理 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 人: 指受 基 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 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


个人投资 者: 指依 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 可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金 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 以 投资证券投资 基金的、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 门批 准设立并 存续 的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社 会团体或 其他 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指 符合《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 投资 于在中国 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 券投资基 金的 中国境外 的机 构投资者 ;


投资人或投资 者: 指个 人 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 买证 券投资基 金的 其他投资 人的 合称;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 说明书合 法取 得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


基金销售 业务 : 指 基金管 理人或销 售机 构宣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 理基 金份额的 申购 、 赎回、转 换、 转托管及 定期 定额投资 等业 务;


销售机构: 指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 及符合《销售 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 售业 务资格并 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 了基金销 售服 务代理协 议, 代为办理 基金 销售业务 的机 构;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 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 金 份额登记、 基 金销售业 务的 确认、 清算 和 结算、 代理 发 放红利、 建 立 并保管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和办理非 交易 过户等;


登记机构 : 指办理登 记业 务的机构 。 基 金的登记 机构 为诺安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或 接受 诺安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委托代为 办理 登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 况的 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 指销售 机 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记录投 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 回、定期 定额 投资、转 换及 转托管等 业务 而引起的 基金 份额变动 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


基金合同生效 日: 指基 金 募集达到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 备案手续 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 面确 认的日期 ;


基金合同终止 日: 指基 金 合同规定的基 金合同终止事 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予 以公 告的日期 ;


基金募集 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起 至发售结 束之 日止的期 间, 最长不得 超 过 3 个月 ;


存续期: 指 基金合同 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 不定期期 限;


工作日: 指 上海证券 交易 所、深圳 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 交易日;


T 日: 指销 售机构在 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 人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 务申 请的开放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 作日(不包含T 日) ;


开放日: 指 为投资人 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的工 作日 ;


开放时间 : 指开放日 基金 接受申购 、赎 回或其他 交易 的时间段 ;


《业务规则 》 : 指《诺 安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 的 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登 记方 面的业务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和投资 人共 同遵守;


认购: 指在 基金募集 期内 ,投资人 申请 购买基金 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 基金 合同生效 后, 投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和 招募 说明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 为;


赎回: 指 基 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照本基 金合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 某一基金 的基 金份额转 换为 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 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 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指 投 资人通过有关 销售机构提出 申请,约定每 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售 机构于每 期约 定扣款日 在投 资人指定 银行 账户内自 动完 成扣款及 基金 申购申请 的一 种投资方 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基 金 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 份额 总数加上 基金 转换中转 出申 请 份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申 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份额 的 10% 的情形 ;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 得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 收入 及因运用 基金 财产带来 的成 本和费用 的节 约;


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金 拥 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行存 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 净值 : 指 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额 净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产净 值除 以计算日 基金 份额总数 ;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 评 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 程;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 行信息披 露的 报刊、互 联网 网站及其 他媒 介;


不可抗力 : 指本基金 合同 当事人不 能预 见、不能 避免 且不能克 服的 客观事件 ;


流动性受限资 产: 指由 于 法律法规、监 管、合同或操 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 资产,包 括但 不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 购与银行 定期 存款(含 协议 约定有条 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 、停 牌 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 无法 进行转让 或交 易的债券 等; 本基金合 同所 述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是指本 基金依基 金合 同可投资 的符 合前述条 件的 资产


摆动定价机制 : 指当本 基 金各类份额遭 遇大额申购赎 回时,通过调 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 基金调整 投资 组合的市 场冲 击成本分 配给 实际申购 、 赎 回的投资 者, 从而减少 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的不 利影响, 确保 投资者的 合法 权益不受 损害 并得到公 平对 待。


第三部分 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 人概况 公司名称 :诺 安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深 圳市 深南大 道 4013 号兴业银 行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 人: 秦维舟 设立日期 :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 机关 及批准设 立文 号:中国 证监 会证监基 金字[2003]132 号 组织形式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限 :持 续经营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 王嘉 股权结构 : 股东单位 出资额(万元) 出 资比例


中国对外 经济 贸易信托 有限 公司 6000 40%


深圳市捷 隆投 资有限公 司 6000 40 %


大恒新纪 元科 技股份有 限公 司 3000 20%


合计 15000 100%


二、证券 投资 基金管理 情况 截至 2019 年 4 月 20 日, 本基金管 理人 共管理六 十一 只开放式 基金 :诺安平 衡证 券投资基 金、 诺安货币 市场 基金、 诺 安先 锋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诺 安优化收 益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诺 安价 值增长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诺安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诺 安成长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诺安增利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中证 100 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 诺 安中小盘 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诺安 主题精选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全球 黄金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证新 兴产业交 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 金、 诺安沪 深 300 指数增强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诺安行业 轮动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多策略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诺安 油气能 源股票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 诺安 全球收 益不动产 证券 投资基金 、 诺 安新动力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诺安中证 创业 成长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 诺安策 略精 选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诺 安双利债 券型 发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诺安 研究精选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诺 安纯债 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诺 安鸿鑫 保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诺安稳固 收益 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泰鑫一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诺安中 证 500 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诺 安优 势行业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诺 安天天宝 货币 市场基金 、 诺 安理财宝 货币 市场基金 、 诺 安永鑫收 益一 年定期开 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诺 安聚 鑫宝货币 市场 基金、 诺 安稳 健回报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诺 安聚利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诺安 新经济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低碳经济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诺安中 证 500 指 数增强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诺 安创新 驱动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先进制造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诺 安利鑫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诺 安景鑫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诺 安益鑫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诺 安安鑫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精选 回报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诺安 和鑫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诺安 积极回报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诺安优选 回报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诺 安进取 回报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高端制造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诺 安改革 趋势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瑞鑫定期 开放 债券型发 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 诺安 圆鼎定 期开放债 券型 发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鑫享定期 开放 债券型发 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 诺安 联创顺 鑫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 诺 安汇利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诺 安积极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诺 安优 化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诺安 浙享定 期开放债 券型 发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精选价值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诺安 鼎利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等 。 三、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事会 成员 秦维舟先 生, 董事长, 工 商 管理硕士。 历 任北京中 联新 技术有限 公司 总经理、 香 港 昌维发展 有 限 公司总经 理、 香港先锋 投资 有限公司 总经 理、 中国 新纪 元有限公 司副 总裁、 诺 安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董事 长。 伊力扎提? 艾合买提江先生,副董事长,历任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中化国际 石油 公司人力 资源 部总经理 、 公 司副总经 理, 中国对外 经济 贸易信托 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 , 现任中国 对外 经济贸易 信托 有限公司 总经 理。 赵忆波先 生, 董事, 硕士。 历任南方 航空 公司规划 发展 部项目经 理, 泰信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研究 员, 翰伦投 资 咨询公司 ( 马 丁可利基 金) 投资经理, 纽 银西部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基 金经理, 现任 大恒科技 副董 事长。 赵照先生, 董 事, 博士。 历 任中国电 力信 托投资有 限公 司北京证 券营 业部交易 部经 理、 中国电 力 财务有限 公司 发展策划 部主 任、 国 家电网 公司金融 资产 管理部发 展策 划处处长 、 国 网英大国 际控 股集团有 限公 司发展策 划部 主任、 英大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经 理、 英大资本 管理 有限公司 总经 理等。现 任中 国对外经 济贸 易信托有 限公 司党委委 员、 副总经理 。 孙晓刚先 生, 董事, 本科。 历任河北 瀛源 建筑工程 有限 公司职员、 北 京诺安企 业管 理有限公 司副 总经理、 上海 摩士达投 资有 限公司副 总经 理及投资 总监 、 上海钟 表有 限公司副 总经 理。 现任 上海 钟表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奥成文先生,董 事,硕士。历 任中国通用技 术(集团)控 股有限责任公 司资产经营部 副经理, 中 国对外经济贸易 信托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部副 总经理, 诺安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现任诺安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总经理 。 汤小青先 生, 独立董事 , 博 士。 历 任国家 计委财政 金融 司处长 , 中国 农业银行 市场 开发部副 主任 , 中国人民 银行 河南省分 行副 行长, 中国人 民银行合 作司 副司长 , 中国 银监会合 作金 融监管部 副主 任,内蒙 古银 监局、山 西银 监局局长 ,中 国银监会 监管 一部主任 ,招 商银行副 行长 。 史其禄先 生, 独立董事, 博 士。 历任中 国 工商银行 外汇 业务管理 处处 长, 中国工 商 银行伦敦 代 表 处首席代 表, 中国工商 银行 新加坡分 行总 经理, 中 国工 商银行个 人金 融业务部 副总 经理, 机 构业 务部副总 经理 ,机构金 融业 务部资深 专家 。 赵玲华女 士, 独立董事, 硕 士。 历任中 国 人民解放 军空 军总医院 新闻 干事, 全国 妇 女联合会 宣 传 部负责人 , 中 国人民银 行人 事司综合 处副 处长, 国 家外 汇管理局 政策 法规司副 处长 , 中国外 汇管 理杂志社 社长 兼主编, 国家 外汇管理 局国 际收支司 巡视 员。 2. 监事会成 员 秦江卫先 生, 监事,硕 士。 历任太原 双喜 轮胎工业 股份 有限公司 全面 质量管理 处干 部。2004 年 加入中国对外 经济贸易信托 有限公司,历 任中国对外经 济贸易信托有 限公司风险法 规部总经理 、 副总法律 顾问 。 现任中 国对 外经济贸 易信 托有限公 司总 法律顾问 、 首 席风控官 , 兼 任风控合 规总 部总经理 。 赵星明先 生, 监事, 金融 学 硕士。 历任 中 国人民银 行深 圳经济特 区分 行证券管 理处 副处长、 深圳 证券交易 所理 事会秘书 长、 君安证券 香港 公司副总 经理 等职。 戴宏明先 生, 监事, 本科。 历任浙江 证券 深圳营业 部交 易主管、 国 泰 君安证券 公司 部门主管、 诺 安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交 易中 心总监, 现任 诺安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首席 交易师 ( 总助 级) 兼交 易中 心总监。 梅律吾先生, 监事,硕士。 历任长城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研究员,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员 ,诺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 员、基金经理 助理、基金经 理、研究部副 总监、指数投 资组副总监 , 现任指数 组负 责人。 3. 经理层成 员 奥成文先 生, 总经理, 经济 学硕士, 经济 师。 曾任 中国 通用技术 (集 团) 控股 有限 责任公司 资产 经营部副 经理 、 中国对外 经 济贸易信 托有 限公司投 资银 行部副总 经理 。 2002 年 10 月开始参 加诺 安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筹 备工 作,任公 司督 察长,现 任公 司总经理 。 杨文先生, 副 总经理, 企 业 管理学博 士。 曾任国泰 君安 证券公司 研究 所金融工 程研 究员、 中融基 金管理公 司市 场部经理 。2003 年 8 月 加 入诺安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历任市场 部总 监、发展 战略 部总监, 现任 公司副总 经理 。 杨谷先生, 副 总经理,经 济 学硕士,CFA 。曾任平安 证 券公司综合 研 究所研究员 、 西北证券 公司 资产管理 部研 究员。2003 年 10 月 加入 诺安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现 任公司副 总经 理、 投资一 部 总 监、权益 投资 事业部总 经理 、诺安先 锋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 陈勇先生,副 总经理,经济 学硕士,注册 会计师。曾任 国泰君安证券 公司固定收益 部业务董事 、 资产管理 部基 金经理, 民 生 证券公司 证券 投资总部 副总 经理。 2003 年 10 月 加入 诺安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历 任 研究部总 监、 合规与风 险控 制部总监、 督 察长, 现任 公 司副总经 理、 固定收益 事 业 部总经理 。 曹园先生,副 总经理,本科 。曾任职于国 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先后 从事于TA 交易 中心交易员 、 销售部北 方区 副总经理 、北 京公司副 总经 理的工作 。2010 年 5 月 加 入诺安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历任华北 营销 中心总经 理、 公司总经 理助 理,现任 公司 副总经理 、营 销事业部 总经 理。 马宏先生 , 督 察长, 硕士。 曾任中国 新兴 (集团 ) 总公 司职员 、 中化 财务公司 证券 部职员 、 中化 国际贸易 股份 有限公司 投资 部副总经 理、 中国对外 经济 贸易信托 有限 公司证券 部投 资总监 、 资产 管理二部 副总 经理、投 资发 展部总经 理。 现任公司 督察 长。 4. 基金经 理 潘飞先生, 男 ,硕士,CFA ,具有基金 从 业资格。曾 就 职于广发银 行 股份有限公 司 ,任交易 员。 2015 年 4 月 加入诺安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 任基金经 理 助理, 从亊 资 金、 债券交 易 工作。2016 年 9 月 起任诺 安 理财宝货 币市 场基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 12 月 起任诺 安 瑞鑫定期 开放 债券型发 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 现 拟任诺安 恒惠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 理。5. 投资决 策委员会 成员 的姓名及 职务 本公司投 资决 策委员会 分股 票类基金 投资 决策委员 会和 固定收益 类基 金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具体如 下: 股票类基 金投 资决策委 员会 : 主席由公 司 总经理奥 成文 先生担任, 委 员包括: 杨 谷 先生, 副总经 理、 权益 投资 事业部总 经理 、 投资一 部总 监、 基金 经理 ; 韩冬燕 女士 , 权益投 资事 业部副总 经理 、 基金经理 ;王 创练先生 ,首 席策略师 (总 助级)兼 研究 部总监、 基金 经理。 固定收益 类基 金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由 公司总经 理奥 成文先生 担任 , 委员包括: 陈勇先生, 副 总经理、 固定 收益事业 部总 经理; 谢 志华 先生, 固 定收 益事业部 副总 经理、 基 金经 理、 总裁 助理 ; 王创练先 生, 首席策略 师( 总助级) 兼研 究部总监 、基 金经理。 上述人员 之间 不存在近 亲属 关系。 四、基金 管理 人的职责 1 、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 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 于: (1 ) 依法募 集资金, 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 售和登记 事宜 ; (2 )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并 管理 基金财产 ; (3 ) 依照《 基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准 的其 他费用; (4 ) 销售基 金份额; (5 ) 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6 ) 依据 《 基 金合同》 及 有 关法律规 定监 督基金托 管人 , 如认为基 金 托管人违 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 关法 律规定 , 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监 管部 门, 并 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 益; (7 ) 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 ,提名新 的基 金托管人 ; (8 )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 机构,对 基金 销售机构 的相 关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理 ;


(9 )担任 或 委托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 》 规定的费 用;


(10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 有关法律 规定 决定基金 收益 的分配方 案; (11 )在《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范围内 ,拒 绝或暂停 受理 申购、赎 回和 转换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规为 基金 的利益对 被投 资公司行 使股 东权利 , 为基 金的利益 行使 因基金财 产投 资于证券 所产 生的权利 ; (13 )在法 律 法规允许 的前 提下,为 基金 的利益依 法为 基金进行 融资 ;


(14 )以基 金 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 益行使诉 讼权 利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换律师 事务 所、会计 师事 务所、证 券经 纪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供 服务 的外部机构 ; (16 ) 在符合 有关法律 、 法 规的前提 下, 制订和调 整有 关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和非 交易 过户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 规及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权利 。 2 、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 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 于: (1 )依法 募 集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 申 购、赎回 和登 记事宜; (2 ) 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 )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 够的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 运 作基金财 产; (5 )建立 健 全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 财 产和基金 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同 基金 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 (6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 人 谋取利益 ,不 得委托第 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 ) 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 的监督; (8 ) 采 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 、 赎回和注 销 价格的方 法符 合 《基金合 同 》 等法律文 件的 规定, 按 有关 规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确定 基金 份额申购 、 赎 回的价格 ; (9 ) 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 会计报告 ; (10 )编制 季 度、半年 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 照《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 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 金投 资计划、 投 资 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 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他 人 泄露, 但向 监 管机构、 司法 机关及审 计、 法律等外 部专 业顾问提 供的 除外;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 益分配方 案, 及时向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 基金收益 ; (14 )按规 定 受理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5)依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托 管人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 定 保存基金 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 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 录和 其他相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 者提供的 各项 文件或资 料在 规定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证投 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 同》 规定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与基 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 并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 条件 下得到有 关资 料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 参加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 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19 )面临 解 散、依法 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 基金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 的损失或 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权 益时 , 应当 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管人 按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履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 基金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 务委托第 三方 处理时 , 应当 对第三方 处理 有关基金 事务 的行为承 担责 任; (23 )以基 金 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 利或 实施其他 法律 行为; (24 )基金管 理人在募集 期 间未能达到 基 金的备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生效 , 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 费 用,将已募 集 资金并加计 银 行同期活期 存 款利息(税 后 )在基金募 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 认购人; (25 )执行 生 效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决议; (26 )建立 并 保存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 (27 )法律 法 规及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义务 。 五、基金 管理 人的承诺 1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 《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 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 等法律法 规的 行为,并 承诺 建立健全 的内 部控制制 度, 采取有效 措施 ,防止违 法行 为的发生 。 2 .基 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 以下禁止 性行 为: (1 ) 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 人财产混 同于 基金财产 从事 证券投资 ; (2 ) 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 产; (3 ) 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以 外的第三 人牟 取利益; (4 ) 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 规承诺收 益或 者承担损 失; (5 ) 依照法 律、 行 政法规 有关规定 , 由 中国证监 会规 定禁止的 其他 行为及基 金合 同禁止的 行为 。 3 .基 金经理 承诺 (1 ) 依照有 关法律 、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 (2 ) 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 己及其代 理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三人 谋取 利益; (3 )不违 反 现行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规 、规章、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 定,不泄漏 在 任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 息; (4 ) 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 和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的证 券交易及 其他 活动。 六、基金 管理 人的风险 管理 体系和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理 及内部控 制制 度概述 公司风险 管理 及内部控 制是 公司为有 效防 范和控制 经营 风险和基 金资 产运作风 险, 保证公司 规范 经营、 稳 健运 作, 确保 基金 、 公司财 务和 其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完整 , 及时维 护公 司的良好 声誉 及股东合 法利 益, 在充 分考 虑内外部 环境 因素的基 础上 , 通过构 建科 学的组织 机制 、 运用有 效的 管理方法 、实 施严格的 操作 程序与控 制措 施而形成 的控 制风险的 管理 系统。 公司风险 管理 及内部控 制的 总体目标 在于 建立一个 决策 科学、 运 营规 范、 管理 高效 、 持续健 康发 展的资产 管理 实体, 在充分 保障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基础上 , 维护 公司的良 好声 誉及公司 股东 的合法权 益。 2. 风 险管理 制度 (1 ) 风险管 理的具体 目标 根据国家 相关 法律法规 及公 司内部控 制大 纲的具体 要求 ,公司风 险管 理的总体 目标 为: 1 )确 保国家 法律法规 、行 业规章和 公司 各项管理 规章 制度的贯 彻执 行; 2 )建立符 合 现代企业制度 要求的法人治 理结构,形成 科学合理的决 策机制、执行 机制和监督 机 制; 3 )不断提 高 基金管理的效 率和效益,在 有效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努 力实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经 风 险调整后 的利 益最大化 ; 4 ) 通过严 格的 风险控制 体系 和管理措 施, 保障公司 发展 战略的顺 利实 施和经营 目标 的全面实 现, 维护公司 及公 司股东的 合法 权益; 5 ) 建立高 效 运行、 控制严 密、 科 学合理 、 切实 有效的 风险控制 制度 , 及时 查错防 弊、 堵 塞漏洞, 保证各项 业务 稳健运行 ; 6 )借鉴和 引 用国际上成熟 、先进的风险 控制理念和技 术,不断提升 公司国际化经 营水准和核 心 竞争能力 ,巩 固公司的 声誉 和市场份 额。 (2 ) 风险管 理的原则 公司的风 险管 理严格遵 循以 下原则: 1 ) 首要性 原则 : 公司 经营管 理层将始 终把 风险管理 置于 公司经营 中的 战略层面 并作 为首要任 务; 2 )全面性 原 则:风险管理 制度应覆盖公 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 渗透到决策 、 执行、监 督、 反馈等各 个经 营环节; 3 )审慎性 原 则:公司组织 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 的建立都要以 防范风险、审 慎经营为出 发 点; 4 )独立性 原 则:合规审查 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风险控 制办公会、督 察长和监察稽 核部应保持 高 度的独立 性和 权威性; 5 )有效性 原 则:风险管理 制度应当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 和监管部门的 规章,具有高 度的权威性 , 并成为所 有员 工严格遵 守的 行动指南 ; 6 ) 适时 性原 则: 风险控 制 制度的制 订应 当具有前 瞻性 。 同时, 随时 对各项制 度进 行适时的 更新 、 补充和调 整, 使其适应 基金 业的发展 趋势 和最新法 律法 规的要求 ; 7 )防火墙 原 则:公司各业 务部门,应当 在空间上和制 度上适当分离 ,以达到风险 防范的目的 。 对因业务 需要 知悉内幕 信息 的人员, 应制 定严格的 批准 程序。 (3 ) 风险管 理的具体 内容 1 )确 立加强 风险控制 的指 导思想, 以及 风险控制 的目 标和原则 ; 2 )建 立层次 分明、权 责明 确、涵盖 全面 的风险控 制体 系; 3 )建 立定性 和定量相 结合 的风险控 制方 法; 4 )建 立严格 合理的风 险控 制程序和 措施 ; 5 )制 定持续 有效的风 险控 制制度的 评价 和检查机 制。 (4 ) 风险管 理的体系 1 )依 据风险 管理的具 体目 标与原则 ,公 司设立了 以下 风险管理 机构 及职能部 门: a.董事会下 设合规审查与 风险控制委员 会,负责对公 司经营管理和 基金投资管理 中的合法、 合 规性进行 全面 、 重点 的检查 分析评价 , 对 公司经营 和基 金投资管 理中 的风险进 行合 规检查和 风险 控制评估 。并 出具相应 的工 作报告和 专业 意见提交 董事 会。 b .公司 设督 察长。督 察长 对董事会 负责 ,按照中 国证 监会的规 定和 督察长的 职责 进行工作 。 c .公司设风险控制办公会 ,在总经理的 领导下制定公 司风险管理制 度和政策,对 公司研究部风 险管理组 提交 的风险评 估报 告作出全 面的 讨论和决 定, 从而使风 险政 策得到有 力的 执行。 d .公司 设监 察稽核部 ,监 察稽核部 直接 对总经理 负责 ,同时协 助督 察长开展 工作 。监察稽 核部 在各部门 自我 监察的基 础上 依照所规 定的 职责权限 、 工 作程序进 行独 立的再监 督工 作, 对 公司经营的法律 法规 风险进行 管理 和监察, 与公 司各部门 保持 相对独立 的关 系。 e . 公司 设风 险控制部 , 负 责根据公 司各 类业务的 特点 和需求 , 制定 各个风险 领域 (投资 、 运 作 、 信用等) 的风 险管理和 绩效 评估方法 ,并 监督其执 行; 定期向管 理层 提交风险 评估 报告。 2 ) 为最大 限 度地实现 风险 管理的目 标, 公司以上 述机 构及职能 部门 为依托, 构建 了科学严 密, 层 次分明的 风险 管理体系 ,主 要分为三 个层 面: a.第一 层面 为董事会 、合 规审查与 风险 控制委员 会; b .第二 层面 为总经理 、督 察长、风 险控 制办公会 及监 察稽核部 、风 险控制部 ; c .第 三层面 为公司各 业务 相关部门, 对 各自部门 的风 险控制负 责。 d . 公司各 风险 管理机构 及职 能部门在 上述 三个层面 上协 同运作, 建立 了严密的 风险 控制防线,能及 时有效地 发现 、识别、 防范 及化解公 司运 营中存在 的各 种不同类 型风 险。 3) 数量 化的 投资风险 控制 体系 公司针对 投资 过程中的 事前 风险、 事中风 险和事后 风险 建立了一 整套 的数量化 风险 控制体系 , 从 而做到在 每个 环节有效 控制 风险点。 投资前的 风险 控制主要 是通 过严谨、 细致 的研究工 作, 定性与定 量相 结合的方 法来 实现。 事中的风 险控 制通过两 个手 段来实现 , 一 是在交易 系统 中设置风 险控 制条目 , 当基 金经理下 达与 公司风险 管理 规定不符 的指 令时, 指 令将 不能被执 行, 从技术上 防止 了不当投 资行 为的发生 。 第 二是高频 率的 投资情况 报告 ,可随时 掌握 投资过程 中的 仓位、集 中度 、流动性 多方 面的状况 。 事后风险 控制 包括业绩 评价 和业绩归 因, 为优化投 资策 略提供参 考。


3 .内部 控制制度 (1 ) 内部控 制的目标 为在守法 经营 、 规范运 作的 基础上, 实现 持续、 稳 定、 健康发展 的经 营目标, 公司内部控制 的总 体 目标为: 1 )使 公司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地为 投资 者服务, 保证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不受侵犯 ; 2 )保 护公司 资产的安 全, 实现公司 经营 方针和目 标, 维护股东 权益 ; 3 )树 立良好 的品牌形 象, 维护公司 最重 要的资本- 声誉; 4 ) 健 全公司 法人治理 结构 , 建立 符合现 代管理要 求的 内部组织 结构 , 形成 科学合 理的决策 机制 、 执行机制 和监 督机制; 5 )建 立切实 有效的内 部控 制系统, 查错 防弊,消 除隐 患,保证 业务 稳健运行 ; 6 )规 范公司 与股东之 间的 关联交易 ,避 免股东干 涉公 司正常的 经营 管理活动 。 (2 ) 内部控 制的原则 公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建 立严 格遵循以 下原 则 1 )全面性 原 则:内部控制 应当包括公司 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 决 策、执行 、监 督、反馈 等各 个环节; 2 )有效性 原 则:一方面, 通过科学的内 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 的 有效执行 ; 另 一方面, 强化 内部管理 制度 的高度权 威性 , 任何人 不得 拥有超越 制度 或违反规 章的 权力; 3 )独立性 原 则:公司各机 构、部门和岗 位在职能上保 持相对独立性 ;内部控制的 检查、评价 部 门独立于 内部 控制的建 立、 执行部门 ,公 司基金资 产、 自有资产 以及 其他资产 的运 作应 当 分离 ; 4 )相互制 约 原则:公司内 部部门和岗位 的设置必须权 责分明、相互 制衡,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 相 互制约措 施来 消除内部 控制 中的盲点 ; 5 )成本效 益 原则:运用科 学化的经营管 理方法降低运 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 合理的控制 成 本达到最 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 (3 ) 内部控 制制度的 主要 内容 内部控制 主要 包括环境 控制 和业务控 制。 1 )环境控 制 :指与内部控 制相关的环境 因素相互作用 的综合效果及 其对业务、员 工的影响力 , 环境控制 构成 公司内部 控制 的基础。 公 司 致力于从 治理 结构、 组织 机 构、 企业文 化 、 员工素质控 制等方面 实现 良好的环 境控 制。 2 )业务控 制 :包括投资管 理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 统控制、会计 系统控制、 监 察稽核控 制及 其它方面 的内 部控制等 。 a.投资管理 业务控制:涉 及到研究业务 控制、投资决 策业务控制、 基金交易业务 控制和对关 联 方交易的 监控 : I) 研 究业 务控 制主要包 括: 公司的研 究工 作应保持 独立 、 客观 , 为公 司基金投 资运 作以及公 司业 务的全局 发展 提供全方 位的 支持;建立科 学的研究工作 管理流程和投 资对象备选库 制度;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 务交流制度 ; 建立研究 报告 质量评价 体系 。 II) 投 资决 策 业务控制 主要 包括: 严格遵守 法律 法规的有 关规 定及基金 合同 所规定的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 投资组 合和 投资限制 等要 求; 健全 投资 决策授权 制度 , 实行投 资决 策委员会 领导 下的基金 经理 负责制; 投资 决策应当有充 分的投资依据 ,重要投资要 有详细的研究 报告和风险分 析支持,并保 留决策记录 ; 建立投资 风险 评估与管 理制 度; 建 立科学 的投资管 理业 绩评价体 系; 督察长和 监察 稽核部对 投资 决策和投 资执 行的过程 进行 合规性监 督检 查; 相 关业务 人员应遵 循良 好的职业 道德 规范, 严禁损 害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事件 的发生。 III) 基金 交易业 务控制主 要包 括: 实行集中 交易 制度; 投资决 策和交易 执行 实行严格 的人 员和空间 分离 制度, 建立交 易执行的 权限 控制体系和交 易操作规则; 建立完善的交 易监测、预警 和反馈系统; 执行公平的交 易分配制度 , 确保不同 投资 者的利益 能够 得到公平 对待 ; 建立 完善的 交易记录 制度 , 及时 核对并 存档保管 每日 投资组合 列表 等文件; 制定 相应的特 殊交 易的流程 和规 则; 建立 科学 的交易绩 效评 价体系; 建立 关联方交 易的 监控制度 。 b. 信息 披露控 制:公司按照 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建 立完善的信息 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 披露 的信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按 照程 序进行信 息的 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公 司制 定了严格 的保 密制度。 公司 掌握内幕 信息 的人员在 信息 公开披露 前不 得泄露其 内容 。 c.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公 司根据国家法 律法规的要求 ,遵循安全性 、实用性、可 操作性原则, 制定了信 息系 统的管理 制度 。 公司信 息技 术系统硬 件及 软件的设 计、 开发均符 合国 家、 金融 行业 软件工程 标准 的要求并 实现 了全面的 业务 电子化; 公司 实行严格 的授 权制度、 岗位 责任制度 、 门 禁制度、 内外 网分离制 度、 信息数据 的保 存和备份 制度 、 信息技 术系 统的稽核 检查 制度等管 理措 施,确保 系统 安全运行 。 d. 会计 系统控 制:公司 根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会计 法》 、 《金融企 业会 计制度》 、 《证 券投资基 金 会计核算办法 》 、 《 企业财务 通则》等国家 有关法律、法 规制定了基金 会计制度、公 司财务制度 、 会计工作 操作 流程和会 计岗 位工作手 册, 并针对各 个风 险控制点 建立 严密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主要 包括以下方面 :明确职责划 分与岗位分工 ;对所管理的 基金以基金为 会计核算主体 ,独立建账 、 独立核算, 保 证不同基 金之 间在名册 登记 、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 簿记录等 方面 相互独立; 基 金会计核 算独 立于公司 会计 核算; 采 取适 当的会计 控制 措施; 建 立凭 证制度, 确保 正确记载 经济 业务,明确经 济责任;建立 账务组织和账 务处理体系, 有效控制会计 记账程序;建 立复核制度 ; 采取合理 的计 价方法和 科学 的计价程 序, 公允反映 基金 所投资的 有价 证券在计 价时 点的价值 ; 规 范基金清 算交 割工作, 确保 基金资产 的安 全; 建立 严格 的成本控 制和 业绩考核 制度 , 强化会 计的 事前、事中和 事后监督;制 定完善的会计 档案保管和财 物交接制度, 严格会计资料 的调阅手续 , 防止会计 数据 的毁损、 散失 和泄密; 自觉 遵守国家 财税 制度和财 经纪 律。 e. 监察稽核控 制:公司设立 督察长,督察 长直接对董事 会负责,经董 事会聘任,并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公 司 设立监察 稽核 部, 对公司 经 营层负责, 开 展监察稽 核工 作, 并保证 监 察稽核部 门 的 独立性和 权威 性,确保 公司 各项经营 管理 活动的有 效运 行。 f. 其他 内部 控 制机制 : 其他 内部控制 包括 对销售和 客户 服务的控 制、 对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代 销机 构等合作 方的 控制、授 权控 制、危机 处理 控制、持 续的 控制检验 等。 第四部分 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 托管 人情况 (一)基 本情 况 名称:交 通银 行股份有 限公 司(简称 :交 通银行) 住所:中 国( 上海)自 由贸 易试验区 银城 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 海市长宁 区仙 霞路 18 号 法定代表 人: 彭纯 成立时间 :1987 年 3 月 30 日 组织形式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742.62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 续经营 基金托管 业务 批准文号 :中 国证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 陆志 俊电话:95559 交通银行 始建 于 1908 年 , 是中国历 史最 悠久的银 行之 一, 也 是近代 中国的发 钞行 之一。1987 年 重新组建 后的 交通银行 正式 对外营业 , 成 为中国第 一家 全国性的 国有 股份制商 业银 行, 总 部设在 上海。2005 年 6 月交 通银 行在香港 联合 交易所挂 牌上 市,2007 年 5 月 在上海 证 券交易所 挂牌 上 市。 根 据 2018 年 英国 《银 行家》 杂 志发 布的全球 千家 大银行报 告, 交通银行 一级 资本位列 第 11 位,连续 五年 跻身全球 银 行 20 强;根 据 2018 年 美 国《财富 》杂 志发布的 世 界 500 强公 司排行 榜,交通 银行 营业收入 位列 第 168 位, 较上年提 升 3 位。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交通银行 资产 总额为人 民 币 95,311.71 亿元。2018 年 1-12 月, 交通银 行实现净 利润( 归属于 母公 司股东) 人民 币 736.30 亿元。 交通银行 总行 设资产托 管业 务中心 (下 文 简称 “托管 中 心” ) 。 现有 员 工具有多 年基 金、 证券和银 行的从业 经验 , 具备 基金从 业资格 , 以及 经济师 、 会计 师、 工 程师和 律师等中 高级 专业技术 职称 , 员工的学 历层 次较高, 专 业 分布合理, 职 业技能优 良, 职业道德 素质 过硬, 是一 支 诚实勤勉、 积 极进取、 开拓 创新、奋 发向 上的资产 托管 从业人员 队伍 。 (二)主 要人 员情况 彭纯先生 ,董 事长、执 行董 事,高级 会计 师。 彭先生 2018 年 2 月起任 本 行董事长 、执 行董事。2013 年 11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 本行副董 事长 、 执行董事 ,2013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 月 任本行行 长;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 投资 有 限责任公 司副 总经理兼 中央 汇金投资 有限 责任公司 执行 董事、 总经理 ;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本行 执行 董事、 副行 长 ;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 任本行 副 行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 本行董 事、行长 助理 ;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 本行行 长助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 任本行乌 鲁木 齐分行副 行长 、行长, 南宁 分行行长 ,广 州分行行 长。 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 人民 银行研究 生部 获经济学 硕士 学位。 任德奇先 生, 副董事长 、执 行董事、 行长 ,高级经 济师 。 任先生 2018 年 8 月起 任本 行副董事 长、 执行董事 、 行 长;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 中国 银 行执行董 事、 副行长, 其中 :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 兼任中 银 香港(控 股) 有限公司 非执 行董事,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国银 行上 海人民币 交易 业务总部 总裁 ;2014 年 7 月 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 银行 副行长, 2003 年 8 月至 2014 年 5 月历任 中国建设 银行 信贷审批 部副 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先后 在中国建 设银 行岳阳长 岭支 行、 岳阳市 中 心支行、 岳 阳 分行, 中国 建 设银行信 贷管 理委员会 办公 室、信贷 风险 管理部工 作。 任先生 1988 年于清华 大学 获工学硕 士学 位。 袁庆伟女 士, 资产托管 业务 中心总裁 ,高 级经济师 。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 任本 行资产托 管业 务中心总 裁; 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 历 任本行 资 产托管部 总经 理助理 、 副总 经理, 本行资 产托管业 务中 心副总裁 ; 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 历任本行 乌鲁 木齐分行 财务 会计部副 科长 、 科长、 处长 助理、 副处 长 , 会计结算 部 高级经理。 袁 女士 1992 年 毕业于中 国石 油大学计 算机 科学系, 获得 学士学位 , 2005 年于新 疆 财经学院 获硕 士 学位。 (三) 基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况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交通银行 共托 管证券投 资基 金 400 只。 此 外, 交通银 行 还托管了 基金 公司特定 客户 资产管理 计划 、 证券公司 客 户资产管 理计 划、 银行理 财 产品、 信托 计 划、 私募投资 基金、 保险 资 金、 全国社 保 基金、 养老 保 障管理基 金、 企业年金 基金 、QFII 证券投 资资产、RQFII 证 券 投资 资产、QDII 证券 投资 资 产、RQDII 证 券投 资资产 和QDLP资金 等 产品 。二、 基 金托 管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1 、内 部风险 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 严格 遵守国家 法律 法规、 行 业规 章及行内 相关 管理规定 , 加 强内部管 理, 保证托管 中心 业务规章 的健 全和各项 规章 的贯彻执 行, 通过对各 种风 险的识别、 评 估、 监控, 有 效地实现 对各 项业务风 险的 管控,确 保业 务稳健运 行, 保护基金 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 2 、内 部风险 控制原则 (1 )合法 性 原则:托管中 心制定的各项 制度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 穿 于托管业 务经 营管理活 动的 始终。 (2 )全面 性 原则:托管中 心建立各二级 部自我监控和 风险合规部风 险管控的内部 控制机制, 覆 盖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和各 级人员, 并渗 透到决策 、 执 行、 监督 、 反 馈等各个 经营 环节, 建 立全 面的风险 管理 监督机制 。 (3 )独立 性 原则:托管中 心独立负责受 托基金资产的 保管,保证基 金资产与交通 银行的自有 资 产相互独 立, 对不同的 受托 基金资产 分别 设置账户 ,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 (4 )制衡 性 原则:托管中 心贯彻适当授 权、相互制约 的原则,从组 织架构的设置 上确保各二级 部和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互 牵制,并 通过 有效的相 互制 衡措施消 除内 部控制中 的盲 点。 (5 )有效 性 原则:托管中 心在岗位、业 务二级部和风 险合规部三级 内控管理模式 的基础上, 形 成科学合理的 内部控制决策 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 ,通过行之有 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 , 建立合理 的内 控程序, 保障 内控管理 的有 效执行。 (6 )效益 性 原则:托管中 心内部控制与 基金托管规模 、业务范围和 业务运作环节 的风险控制 要 求相适应 ,尽 量降低经 营运 作成本, 以合 理的控制 成本 实现最佳 的内 部控制目 标。 根据 《证券 投 资基金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 国商业银 行法 》 、 《 商业银 行 资产托管 业务 指引》 等法律 法规, 托 管中 心制定了 一整 套严密、 完整 的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管 理规 章制度, 确保 基金托管 业务 运行的规 范、 安全、 高效, 包括 《交通 银 行资产托 管业 务管理办 法》 、 《交通银行 资 产托管业 务风 险管理办 法》 、 《交通银 行资 产托管业 务系 统建设管 理办 法》 、 《交 通银 行资产托 管部 信息披露 制度 》 、 《交通银 行资 产托管业 务商 业秘密管 理规 定》 、 《 交通银 行资产托 管业 务从业人 员行 为规范 》 、 《交 通银行资产托 管业务档案管 理暂行办法》 等,并根据市 场变化和基金 业务的发展不 断加以完善 。 做到业务 分工 科学合理, 技 术系统管 理规 范, 业务管 理 制度健全, 核 心作业区 实行 封闭管理, 落 实各项安 全隔 离措施, 相关 信息披露 由专 人负责。 托管中心 通过 对基金托 管业 务各环节 的事 前揭示 、 事中 控制和事 后检 查措施实 现全 流程、 全链条 的风险管 理, 聘请国际 著名 会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托 管业 务运行进 行国 际标准的 内部 控制评审 。 三、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的 方法 和程序 交通银行 作为 基金托管 人, 根据 《证券 投 资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法》 和 有关证券 法规 的规定, 对 基 金的投资 对象 、 基金资产 的 投资组合 比例 、 基金资产 的 核算、 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 、 基金管 理人 报酬的计 提和 支付、 基 金托 管人报酬 的计 提和支付 、 基 金的申购 资金 的到账与 赎回 资金的划 付、 基金收益 分配 等行为的 合法 性、合规 性进 行监督和 核查 。 交通银行 作为 基金托管 人, 发现基金 管理 人有违反 《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等有关证 券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行 为 , 及时通知 基 金管理人 予以 纠正, 基金管 理人收到 通知 后及时核 对确 认并进行 调整 。 交通 银行有 权对通知 事项 进行复查 , 督 促基金管 理人 改正。基 金管 理人对交 通银 行通知的 违规 事项未能 及时 纠正的, 交通 银行有权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 交通银行 作为 基金托管 人, 发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大 违规 行为, 有 权立 即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限期纠正 。 (四)其 他事 项


最近一年 内交 通银行及 其负 责资产托 管业 务的高级 管理 人员无重 大违 法违规行 为, 未受到中 国人 民银行、 中国 证监会、 中国 银保监会 及其 他有关机 关的 处罚。 负 责基 金托管业 务的 高级管理 人员 在基金管 理公 司无兼职 的情 况。 第五部分 相关 服务机构 一、基金 份额 发售机构 1. 诺 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直销中心 本公司在 深圳 、北京、 上海 、广州、 成都 开设五个 直销 网点对投 资者 办理开户 和认 购业务: (1 ) 深圳直 销中心 办公地址 :深 圳市深南 大 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 厦 19—20 层 邮政编码 :518048 电话:0755-83026603 或 0755-83026620 传真:0755-83026630 联系人: 祁冬 灵 (2 ) 北京分 公司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朝阳 区光 华路甲 14 诺 安基金大 厦 8-9 层 邮政编码 :100020 电话:010-59027811 传真:010-59027890 联系人: 孟佳 (3 ) 上海分 公司 办公地址 :上 海市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210 号 21 世 纪中 心大厦 903 室 邮政编码 :200120 电话:021-68824617 传真:021-68362099 联系人: 王惠 如 (4 ) 广州分 公司 办公地址 :广 州市珠江 新城 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 心 2908 邮政编码 :510623 电话:020 -38393680 传真:020 -38393680 联系人: 黄怡 珊 (5 ) 西部营 销中心 办公地址 :成 都市高新 区府 城大道西 段 399 号天府 新谷 9 栋 1 单元 1802 邮政编码 :610021 电话:028-86050157 传真:028-86050160 联系人: 裴兰 (6 ) 个人 投资 者可以通 过基 金管理人 的网 上直销交 易系 统办理本 基金 的开户 、 申购 和赎回手 续, 具体交易 细节 请参阅基 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 。 网址:www.lionfund.com.cn 2. 代销机 构( 排名不分 先后 ) (1 ) 交通银 行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 国(上海 )自 由贸易试 验区 银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中 国(上海 )长 宁区仙霞 路 18 号 法定代表 人: 彭纯 客户服务 热线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要 求, 选择符合 要求 的机构销 售基 金,并及 时公 告。 二、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诺 安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深 圳市 深南大 道 4013 号兴业银 行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 人: 秦维舟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三、出具 法律 意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北 京颐 合中鸿律 师事 务所 住所:北 京市 东城区建 国门 内大街 7 号光 华长安大 厦 2 座 1908-1911 室 法定代表 人/ 负责人: 付朝 晖 电话:010-65178866 传真:010-65180276 经办律师 :虞 荣方、张 辛 四、审计 基金 财产的会 计师 事务所和 经办 注册会计 师 名称:毕 马威 华振会计 师事 务所(特 殊普 通合伙) 住所:北 京市 东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E2 座 8 层 执行事务 合伙 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联系人: 左艳 霞 经办注册 会计 师:左艳 霞 张品 第六部分 基金 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 二、核准 文件 《关于准 予诺 安恒惠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注册的批 复》 (证监基 金字 【2018 】1954 号) 三、基金 类别 、运作方 式及 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 :契 约型开放 式基 金 基金类别 :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存续期间 :不 定期 四、募集 方式 本基金将 通过 基金管理 人的 直销中心 、网 上交易系 统及 基金代销 机构 的代销网 点公 开发售。 五、募集 期限 自《招募 说明 书》公告 中载 明的基金 发售 之日起不 超过 三个月。 自 2019 年 4 月 23 日到 2019 年 5 月 22 日,基金 向投 资者公开 发售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基 金的 销售情况 在募 集期限内 适当 延长或缩 短基 金发售时 间, 并及时公 告。 具体发售 方案 以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为 准, 请投资者 就发 售和购买 事宜 仔细阅读 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 六、募集 目标 本基金募 集份 额目标下 限 为 2 亿份。 本 基金的募 集上 限、 规模控 制 的具体方 案详 见基金份 额发 售 公告。 七、募集 对象 符合法律 法规 规定的个 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及合 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 , 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购 买证 券投资基 金的 其他投资 人。 八、募集 场所 本基金的 认购 通过基金 管理 人直销机 构的 直销中心 、 网 上直销交 易系 统及基金 代销 机构的代 销网 点办理基 金销 售业务的 营业 场所办理 或按 基金管理 人、 代销机构 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 理。 其中 , 机 构投资者 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 直销机构 的直 销中心办 理, 个人投资 者可 通过基金 管理 人的网上 直销 交易系统 办理 。 销售机构 办 理本基金 认购 业务的城 市 ( 网点) 的具 体 情况和联 系方 法, 请参见本 基金的基 金份 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情 况变 更或增减 基金 代销机构 ,并 另行公告 。 九、基金 的面 值、认购 价格 、计算公 式及 认购费用 1 、每 份基金 份额初始 面值 为 1.00 元人 民币。 2 、认 购价格 为人民 币 1.00 元。 3 、计 算公式 本基金的 认购 金额包括 认购 费用和净 认购 金额: 净认购金 额= 认购金额 / (1+ 认购 费率) 认购费用= 认 购金额- 净认 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 额+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本基金的 认购 费率随认 购金 额的增加 而递 减,如下 表所 示: 认购金额 (M ) 认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6%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3%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2%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 认购 份额将依 据投 资者认购 时所 缴纳的认 购金 额 (加 计认购 金额在认 购期 所产生的 利息 , 以注册登 记人 确认的金 额为 准) 扣 除认购 费用后除 以基 金份额面 值确 定。 募 集发售 期间基金 份额 面值为人 民币 1.00 元。 认购份额 的计 算保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 小数点 2 位 以后的部 分四 舍五入 , 由此 误差产生 的收 益 或损失由 基金 财产承担 。 例一: 某 投资 者投资 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假 设这 1,000.00 元在 募集期间 产生 的利息为 0.32 元,则其 可得 到的基金 份额 计算如下 : 净认购金 额=1,000.00/ (1+0.6% )=994.04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4=5.96 元 认购份额= (994.04+0.32)/1.00=994.36 份 即投资者 投资 1,000.00 元 认购本基 金, 加上募集 期间 利息后一 共可 以得到 994.36 份基金 份额 。 4 、 认购费 用: 本基金认 购费 率不高于 认购 金额 (含认 购 费) 的 0.6% 。 认购费用 不列 入基金财 产, 主要用于 本基 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册 登记等募 集期 间发生的 各项 费用。 十、投资 人对 基金份额 的认 购 1. 认 购时间 安排 投资者可 在募 集期内前 往本 基金销售 机构 网点 ( 指本公 司的直销 平台 和代销机 构的 代销网点)办 理基金份 额认 购手续, 具体 的业务办 理时 间在发售 公告 中确定。 2 、投 资人认 购应提交 的文 件和办理 的手 续 (1 )个人 投 资者可通过诺 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网站办 理开户及认购 “诺安恒惠债 券型证券投 资 基金” ,详情 请见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及本 公司网站 公布 的相关业 务规 则。 (2 )机构 投 资者通过诺安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直销中心 办理开户及认 购“诺安恒惠 债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时, 应提供下 列资 料并依下 列程 序办理手 续: ①企业法 人营 业执照副 本原 件及加盖 单位 公章的复 印件 , 事业 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 他组织提 供民 政部门或 主管 部门颁发 的注 册登记证 书原 件及加盖 单位 公章的复 印件 ; ②机构预 留印 鉴; ③法定代 表人 身份证复 印件 ; ④法定代 表人 授权委托 书( 非法定代 表人 亲自申请 时提 交) ; ⑤经办人 有效 身份证件 及其 复印件; ⑥指定银 行出 具的开户 证明 ; ⑦填妥的 账户 业务申请 表并 加盖预留 印鉴 。 注: 上 述⑥项 是指: 在本直 销中心办 理开 户及认购 的机 构投资者 须指 定一个银 行账 户作为投 资者 赎回 、分红及无效 认/ 申购的资 金退款等资金 结算汇入账户 。此账户可为 投资者在任一 银行 的 存 款账户。 账户 名称必须 与投 资者名称 严格 一致。 投资者应 将足 额认购资 金汇 入本公司 指定 的在中国 工商 银行开立 的直 销资金专 户: 账户名称 :诺 安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直 销专 户 账号:4000032429200779908 开户行: 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深圳 喜年支行 大额支付 号:102584003247 在办理汇 款时 ,投资者 必须 注意以下 事项 : ①投资者 应在 “汇款人 ”栏 中填写其 在本 公司直销 网点 开立基金 账户 时登记的 姓名 ; ②投资者 所填 写的汇款 用途 须注明“ 购买 诺安恒惠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 并确保 在 2019 年 5 月 22 日 17:00 前 到账; ③投资者 申请 的认购金 额不 可超过汇 款金 额; ④投资者 若未 按上述规 定划 付款项 , 造成 认购无效 的, 本公司及 直销 专户的开 户银 行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办理基金 认购 手续的机 构投 资者须提 供下 列资料: ①办理基 金业 务授权委 托书 ; ②业务经 办人 有效身份 证件 原件; ③填妥的 基金 认购申请 表并 加盖预留 印鉴 ; ④加盖银 行受 理章的汇 款凭 证回单原 件及 复印件; ⑤基金交 易卡 。 (3 ) 基金代 销机构若 对上 述资料及 程序 有不同规 定的 ,以基金 代销 机构的相 关规 定为准。 3 .认 购的方 式及确认 (1 ) 投资者 认购前, 需按 销售机构 规定 的方式备 足认 购的金额 。 (2 ) 募集期 内,投资 者可 多次认购 基金 份额,已 受理 的认购申 请不 得撤销。 (3 )销售 机 构对认购申请 的受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 表确实接受了 认购申请, 申 请的成功 与否 应以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的确 认结果为 准, 投资者可 以在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到各销 售网 点查询成 交确 认情况 , 或者 通过客户 服务 电话查询 确认 结果。 基金管 理人及代 销机 构不承担 对确 认结果的 通知 义务,投 资人 本人应主 动查 询认购申 请的 确认结果 。 4 .认 购的限 额 在募集期 内, 每一基金 投资 人在本公 司直 销中心首 次认 购本基金 的最 低金额为 人民 币 1,000元(含 认购费 ) ,追 加认购金 额为 人民币 1,000 元(含认 购费 ) 。 通过本公 司网 上交易系 统 ( 目前仅对 个人 投资者开 通) 每个基金 账户 首次认购 本基 金的最低 金额 为 10 元 人民 币(含认 购费 ) ,追 加认购 的最低金 额为 人民币 10 元 (含认购 费) 。 各代销机 构对 最低认购 限额 及交易级 差有 其他规定 的, 以各代销 机构 的业务规 定为 准。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市场 情况 , 调整 认购金 额的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按照 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 介刊登公 告。 十一、募 集资 金及利息 的处 理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 前, 投 资者的 认购款项 只能 存入商业 银行 的专门账 户, 任何人在 基金 募集期满 前不 得动用。 若本基金 的基 金合同生 效, 则认购款 项在 募集期间 产生 的利息将 折算 为基金份 额归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有 , 其中 利息及利 息折 算的基金 份额 以登记结 算机 构的记录 为准 。 利息 折算的 份额保留 到小 数点后两 位, 小数点后 两位 以后部分 四舍 五入,由 此误 差产生的 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 财产承担 。 第七部分 基 金备案 一、基金 备案 的条件 本基金自 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 起 3 个月 内, 在基金募 集份 额总额不 少 于 2 亿份 , 基 金募集金 额不 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且基金 认购 人数不少 于 200 人的条 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依据法 律法 规及招募 说明 书 可以决定 停止 基金发售 ,并 在 10 日 内聘 请法定验 资机 构验资, 自收 到验资报 告之 日起 10 日内 , 向中国证 监会 办理基金 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 达到 基金备案 条件 的, 自 基金管 理人办理 完毕 基金备案 手续 并取得中 国证 监会书面 确认 之日起, 《 基 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 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对 《基 金合同》 生效 事宜予以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基金 募集 期间募集 的资 金存入专 门账 户,在基 金募 集行为结 束前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二、基金 合同 不能生效 时募 集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 期限 届满,未 满足 募集生效 条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承担 下列 责任: 1 、以 其固有 财产承担 因募 集行为而 产生 的债务和 费用 ; 2 、 在 基金募 集期限届 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资者 已缴 纳的款项 , 并 加计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 (税 后) 。 3 、如基金 募 集失败,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 报酬。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销 售机 构为基金 募集 支付之一 切费 用应由各 方各 自承担。 三、基金 存续 期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规 模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现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 值 低于 5000 万 元情形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定期报 告中 予以披露 ;连 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说明原因 并提 出解决方 案, 如转换运 作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合并或 者终 止基金合 同等 ,并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进行表 决。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另 有规 定时,从 其规 定。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一、基金 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 购与 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 申购 与赎回将 通过 销售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售 网点将由 基金 管理人在 招募 说明书或 其他 相关公告 中列 明。 基金 管理 人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增 减销 售机构, 并予 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 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若基金管 理人 或其指定 的销 售机构开 通电 话、 传 真或网 上等交易 方式 , 投资 人可以 通过上述 方式 进行基金 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具体办 法由 基金管理 人或 相关销售 机构 另行公告 。 (二)申 购与 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 开放 日办理基 金份 额的申购 和赎 回, 具 体办理 时间为上 海证 券交易所 、 深 圳证券交 易所 的正常交 易日 的交易时 间, 但基金管 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会 的要求或 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公告暂停 申购 、赎回时 除外 。开放日 的具 体业务办 理时 间在招募 说明 书或届时 相关 公告 中 载明 。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若出 现新 的证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 所交易时 间变 更或其他 特殊 情况, 基 金管 理人有权 视情 况对前述 开放 日及开放 时间 进行相应 的调 整, 但应 在实 施日前依 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 告。 2 、申 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 务办理时 间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申购 , 具 体业务办 理时 间在申购 开始 公 告中规定 。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赎回 , 具 体业务办 理时 间在赎回 开始 公 告中规定 。 在确定申购开 始与赎回开始 时间后,基金 管理人应在申 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 告申购与 赎回 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 得在基金 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 期或者时 间办 理基金份 额的 申购或者 赎回 或者转换 。 投 资人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 外的 日期和时 间提 出申购 、 赎回 或转换申 请且 登记机构 确认 接受的 , 其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为下 一开放日 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 (三)申 购与 赎回的原 则 1 、 “未知 价” 原则,即 申购 、赎回价 格以 申请当日 收市 后计算的 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 准进行 计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额赎 回” 原则,即 申购 以金额申 请, 赎回以份 额申 请; 3 、当日的 申 购与赎回申请 可以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时 间以内撤销, 在当日业务办 理时间结束 后 不得撤销 ; 4 、赎回遵 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 投资人持有基 金份额登记确 认日期的先后 次序进行顺 序 赎回;


5 、办 理申购 、赎回业 务时 ,应当遵 循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优先 原则 。 基金管理 人可 在法律法 规允 许的情况 下, 对上述原 则进 行调整 。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 新规则开 始实 施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 告。 (四)申 购与 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 据销售机构规 定的程序,在 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 投资者办 理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时应提 交的 文件和办 理手 续、 办理 时间 、 处理规 则等 在遵守基 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 书规定的 前提 下,以各 销售 机构的具 体规 定为准。 2 、申 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资人申 购基 金份额时, 必 须在规定 时间 内全额交 付申 购款项, 投 资 人交付申 购款 项, 申购成 立 ; 基金份额 登记 机构确认 基金 份额时, 申购 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递交赎 回申 请, 赎回成 立 ; 基金份额 登 记机构确 认赎 回时, 赎回 生 效。 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 功后 , 基金管理 人 将在T +7 日( 包括该日) 内 支付赎回 款项 。 遇证券交 易 所或交易 市场 数 据传输延 迟、 通讯系统 故障 、 银行 数据交 换系统故 障或 其它非基 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 管人所能 控制 的因素影 响业 务处理流 程时 , 赎回 款项顺 延至上述 因素 消除的下 一个 工作日划 出。 在发生巨 额赎 回或本基 金合 同载明的 其他 暂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 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 付办 法参照本 基金 合同有关 条款 处理。 3 、申 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 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 机构在T+1 日 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 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 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 网点柜台 或以 销售机构 规定 的其他方 式查 询申请的 确认 情 况。若申 购不 成功,则 投资 人已缴付 的申 购款项本 金将 退回投资 人账 户。 销售机构对申 购、赎回申请 的受理并不代 表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 、 赎回申请。 申 购、 赎回的 确 认以登记 机构 的确认结 果为 准。 对于申 购 、 赎回申请 及 申购、 赎回份 额的确认 情况 , 投资人 应及 时查询并 妥善 行使合法 权利 。 因投资 人怠 于履行该 项查 询等各项 义务 , 致使其相 关权 益受损的 ,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其 他基金销 售机 构不承担 由此 造成的损 失或 不利后果 。如 因申购、 赎回 申请未得 到登 记机构的 确认 而造成的 损失 ,由投资 人自 行承担。 4 、如 未来法 律法规或 监管 机构对上 述内 容另有规 定, 从其规定 。 在法律法 规允 许的范围 内, 本基金登 记机 构可根据 相关 业务规则 , 对 上述业务 办理 时间进行 调整 , 本基金管 理人 将于开始 实施 前按照有 关规 定予以公 告。 (五)申 购与 赎回的数 额限 制 1 、通 过本公 司直销中 心申 购本基金 ,每 个基金账 户首 次申购的 最低 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含 申购费 ) , 追 加申购的 最低 金额为人 民 币 1,000 元 ( 含申购费 ) 。 通过本公 司网 上交易系 统 ( 目 前 仅对个人 投资 者开通) 每个 基金账户 首次 申购的最 低金 额为 10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 费) , 追加申 购 的最低金 额为 人民币 10 元 (含申购 费) 。 2 、通 过本公 司直销中 心赎 回本基金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赎回本基 金的 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 额 。 通过本公 司网 上直销平 台赎 回上述基 金, 单笔赎回 申请 的最低份 额不 作限制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 将其全部 或部 分基金份 额赎 回, 但 某笔赎 回导致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 一个网点 的基 金份额余 额少 于相应的 最低 赎回限额 时, 余额部分 的基 金份额必 须一 同赎回。 3 、各代销 机 构对上述最低 申购限额、交 易级差、最低 赎回份额有其 他规定的,以 各代销机构 的 业务规定 为准 。 4 、当接受 申 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 取 设定单一 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 限或基金 单日 净申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 停基 金申购等 措施 , 切实保护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 基金 管理人 基于投资 运作 与风险控 制的 需要, 可采取 上述措施 对基 金规模予 以控 制。具体 请参 见相关公 告。 5 、基金管 理 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 基 金管理人 必须 在调整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六)申 购与 赎回的费 用 1 、申 购费用 本基金份 额申 购费率随 申购 金额的增 加而 递减,具 体费 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6%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3%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2%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用由申 购人 承担, 主要 用 于本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 注册登记 等 各项费用, 不 列入基金 财产 。 2. 赎 回费率 持有基金 份额 期限 赎回费 率


T < 7 日 1.5%


7 日 ≤ T <30 日 0.1%


T ≥30 日 0


注: 本基 金的 赎回费用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 回基金份 额时 收取。 本 基金 的赎回费 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 3 、基金管 理 人可以在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范围 内调整申购费 率和赎回费率 。费率如发 生 变更,基 金管 理人应在 调整 实施前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 公告。 4 、基金管 理 人可以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 销 计划, 针对以 特定交易 方式( 如网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等) 等进行 基金 交易的投 资人 定期或不 定期 地 开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对现 有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 的前提下 , 在 基金促销 活动 期间, 按 相关 监管部门 要求 履行必要 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以适 当调 低基金申 购费 率、 基金 赎回 费率和销 售服 务费率等 。 5 、当本基 金 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 的 公平性。 具体 处理原则 与操 作规范遵 循相 关法律法 规以 及监管部 门、 自律规则 的规 定。 (七)申 购和 赎回金额 的数 额和价格 1 、申 购份额 及余额、 赎回 金额的处 理方 式 (1 )申购 份 额及余额的处 理方式: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除 以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有 效份额单 位为 份, 上述计 算 结果均按 四舍 五入法方 法 , 保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此 产生的收 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 产承担。 (2 )赎回 金 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并 扣 除相应的 费用 , 赎回金 额单 位为元。 上述 计算结果 均按 四舍五入 法, 保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 产生的收 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 产承担。 2 、基 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方 法 本基金的 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 费用和净 申购 金额。其 中, 净申购金 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 申 购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 基金份额 的计 算保留小 数点 后两位 , 小数 点后两位 以后 的部分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误差计 入基 金财产。 例二:假 定T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4500 元。 四笔申 购金额分 别 为 1,000.00 元、100 万元 、400 万元和 1000 万元,则 各笔 申购负担 的申 购费用和 获得 的基金份 额计 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 4


申购金额 (元 ,a) 1,000.00 1,000,000.00 4,000,000.00 10,000,000.00


适用申购 费率 (b ) 0.6% 0.3% 0.2% 每笔 1000 元


净申购金 额(c=a/ (1+b)) 994.04 997,008.97 3,992,015.97 9,999,000.00


申购费(d=a-c ) 5.96 2,991.03 7,984.03 1,000.00


基金份额 净值 (e ) 1.4500 1.4500 1.4500 1.4500


申购份额 (=c/e ) 685.54 687,592.40 2,753,114.40 6,895,862.07


3 、基 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本基金的 赎回 金额为赎 回总 额扣减赎 回费 用。其中 : 赎回总额 =赎 回份数×T 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额 =赎 回总额- 赎回 费用 例三:假 定T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4500 元。某 投资 人赎回本 基 金 10,000 份 该类基金 份额 ,持 有时间 为 20 天,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 0.1 %,则其 可得 到的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额=10,000 到 的赎回 金额为 14,500 元 赎回费用=14,500 ×0.1 %=14.5 元 赎回金额=14,500-14.5=14485.5 元 即: 投 资人赎 回本基 金 1 万 份基金份 额, 假设赎回 当日 该类基金 份额 净值是 1.45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赎回 金额 为 14485.5 元。 4 、基 金份额 资产净值 的计 算公式 本基金各 类基 金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4 位 , 小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 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 经中 国证监会 同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算或 公告 。具体计 算公 式为: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 T 日该 类基金资 产净 值 / T 日该 类 基金份额 总数 。 (八)申 购和 赎回的注册登 记 1 、经基金 销 售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者提 出的申购和赎 回申请,在基 金管理人规定 的时间之前 可 以撤销。 2 、投资者T 日 申购基金成功 后,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在T +1 日为投资 者增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 资者 自T +2 日起 (含该日 )有 权赎回该 部分 基金份额 。 3 、投资者T 日 赎回基金成功 后,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在T +1 日为投资 者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注 册登记手 续。 4 、基金管 理 人或登记机构 可以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允许的范围内 ,且在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 益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的 前提 下, 对上 述业 务办理时 间进 行调整, 但须 在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 告。 (九)拒 绝或 暂停申购 、暂 停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 1 、在 如下情 况下,基 金管 理人可以 拒绝 或暂停接 受投 资者的申 购申 请: (1 ) 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投 资人 的申购申 请。 (3 ) 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时间 非正常停 市, 导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4 )接受 某 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损 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或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 益构成潜 在重 大不利影 响时 。 (5 )基金 资 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 生 负面影响 ,从 而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情 形。 (6 )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或登记 机构因技术故 障或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 售 系统、基 金登 记结算系 统、 基金会计 系统 或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无 法正 常运行。 (7 )基金 管 理人接受某笔 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 或 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 规避 50% 集中 度 的情形时 。 (8 ) 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 采用估值 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时 , 经 与基金托 管人 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采取暂 停接 受基金申 购申 请的措施 。 (9 ) 申请 超过 基金管理 人设 定的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 限、 单个投资 人单 日或单笔 申购 金额上限 的。 (10 )法律 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8)、( 9)、( 10) 项 情形之 一且基金 管理 人决定拒 绝或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根据有 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当发 生上述第 (7 ) 项情形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以 采取比例 确认 等方式对 该投 资者的申 购申 请进行限 制, 基金管理 人有 权拒绝该 等全 部或者部 分申 购申请 。 如果 投资人的 申购 申请被拒 绝, 被拒绝的 申购 款项本金 将退 还给投资 人, 基金管理 人及 基金托管 人不 承担该退 回款 项产生的 利息 等损失 。 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 的办理。 2 、在 以下情 况下,基 金管 理人可以 暂停 接受投资 者的 赎回申请 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 项: (1 ) 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 管理人不 能支 付赎回款 项。 (2 )发生 基 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 或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3 ) 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时间 非正常停 市, 导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4 ) 连续两 个或两个 以上 开放日发 生巨 额赎回。 (5 ) 接受某 笔或某些 赎回 申请可能 会影 响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时 。 (6 ) 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 采用估值 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时 , 经 与基金托 管人 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采取延 缓支 付赎回款 项或 暂停接受 基金 赎回申请 的措 施。 (7 )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或登记 机构的技术故 障或其他异常 情况导致基 金 销售系统 、基 金登记系 统或 基金会计 系统 无法正常 运行. (8 )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 情形 之一且基 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在 当日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已 确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管 理 人应足额 支付 ; 如暂时不 能 足额支付, 应 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 , 并以后续开放 日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 额。若出现上 述第(4 ) 项 所述情形, 按 基金合同 的相 关条款处 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在申请 赎回 时可事先 选择 将当日可 能未 获受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在暂 停赎回的 情况 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 恢复赎回 业务 的办理并 公告 。 (十)巨 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 份额净 赎回申 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中 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的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 是发 生了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 现巨 额赎回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以 根据基金 当时 的资产组 合状 况或巨额 赎回 份额占比 情况 决定全额 赎回 、部分延 期赎 回或暂停 赎回 。 (1 ) 全额赎 回: 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投 资人 的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序 执行 。 (2 )部分 延 期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 赎 回申请而 进行 的财产变 现可 能会对基 金资 产净值造 成较 大波动时 , 基 金管理人 在当 日接受赎 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 开放日基 金总 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 可对 其余赎回 申请 延期办理 。 对 于当日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按 单个账户 赎回 申请量占 赎回 申请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部分 , 投 资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 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个 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 消赎回的 , 当 日未获受 理的 部分赎回 申请 将被撤销 。 延 期的赎回 申请 与下一开 放日 赎回申请 一并 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下 一开 放日的该 类基 金份额净 值为 基础计算 赎回 金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止 。 如 投资人在 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 作明确选 择, 投资人未 能赎 回部分作 自动 延期赎回 处理 。 当出现 巨额 赎回时, 基金 转换中转 出份 额的申请 的处 理方式遵 照相 关的业务 规则 及相关公 告。 部分延期 赎回 不受单笔 赎回 最低份额 的限 制。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30% , 基 金管 理人有权 先行 对该单个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超 出 30% 的赎 回 申请实施 延期 办理, 而对 该 单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30%以 内(含 30% ) 的赎回申 请与 其他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赎回 申请, 当基 金 管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付 时将 按正常赎 回程 序执行 ( 根据 上述 “ (1 ) 全 部赎回” 的约 定方式与 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 ,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有困 难或认为因支 付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 能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 日接 受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 下, 可 对其余 赎回申请 延期 办理 ( 根据上 述 “ (2 ) 部分 延期赎回 ” 的 约定方式与其 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 请一并办理 ) 。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 取消赎回 。 选 择延期赎 回的 , 将自动 转入 下一个开 放日 继续赎回 , 直 到全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 的部 分赎回申 请将 被撤销。 所有 延期的赎 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 日赎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优 先权并以 下一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 础计算赎 回金 额, 以此类 推 , 直到全部 赎 回为止。 如 投 资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 未作 明确选择, 投 资人未能 赎 回 部分作自 动延 期赎回处 理。 部分延期 赎回 不受单笔 赎回 最低份额 的限 制。 延 期的赎 回申请以 下一 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 基础计算 赎回 基金, 以此 类 推, 直到全 部 赎回为止。 具 体见相关 公告 。 (4 ) 暂停赎 回:连 续 2 个开放日 以上( 含本数) 发 生 巨额赎回 ,如 基金管理 人认 为有必要 ,可 暂 停接受基 金的 赎回申请 ; 已 经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以 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 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当在 指定 媒介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 述延 期赎回并 延期 办理时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过邮寄 、 传真 或者招募 说明 书规定的 其他 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 知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法, 同时 在指定媒 介上 刊登公告 。 (十一) 暂停 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 述 暂停申购或赎 回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当日 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 限 内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 停公 告。 2 、上 述暂停 申购或赎 回情 况消除的 ,基 金管理人 应于 重新开放 日公 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各类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 额净值。 3 、基金管 理 人可以根据暂 停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 定,最迟于 重 新开放日 在指 定媒介上 刊登 重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 ; 也可 以根据 实际情况 在暂 停公告中 明确 重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的 时间 ,届时不 再另 行发布重 新开 放的公告 。 二、基金 的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之间 的转换业 务, 基金转换 可以 收取一定 的转 换费, 相关规 则由基金 管理 人届时根 据相 关法律法 规及 本基金合 同的 规定制定 并公 告,并提 前告 知基金托 管人 与相关机 构。 三、基金 的非 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 交易 过户是指 基金 登记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和 司法强制 执行 等情形而 产生 的非交易 过户 以及登记 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过 户( 可补充其 他情 况) 。 无论在 上 述何种情 况下 , 接受划转 的主 体必须是 依法 可以持有 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死 亡, 其 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其 合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指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将其合 法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捐赠给福 利性 质的基金 会或 社会团体 ; 司 法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机 构依 据生效司 法文 书将基金 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 基金份额 强制 划转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或 其他组织 。 办 理非交易 过户 必须提供 基金 登记机构 要求 提供的相 关资 料, 对 于符合 条件的非 交易 过户申请 按基 金登记机 构的 规定办理 ,并 按基金登 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 收费。 四、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办理 已持 有基金份 额在 不同销售 机构 之间的转 托管 , 基金 销售机 构可以按 照规 定的标准 收取 转托管费 。 五、定期 定额 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 人可 以为投资 人办 理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 具体 规则由基 金管 理人另行 规定 。 投资 人在办 理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时 可自 行约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金额 必须 不低于基 金管 理人在相 关公 告或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中所 规定的定 期定 额投资计 划最 低申购金 额。 六、基金 的冻 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 机构 只受理国 家有 权机关依 法要 求的基金 份额 的冻结与 解冻 , 以及 登记机 构认可 、 符合 法律法规 的其 他情况下 的冻 结与解冻 。 七、基金 份额 的转让 在法律法 规允 许且条件 具备 的情况下 , 基 金管理人 可受 理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通过 中国 证监会认 可的 交易场所 或者 交易方式 进行 份额转让 的申 请并由登 记机 构办理基 金份 额的过户 登记 。 基金 管理人 拟受理基 金份 额转让业 务的 ,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应根 据基 金管理人 公告 的业务规 则办 理基金份 额转 让业务。 八、其他 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前 提下,基金管 理人可在对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 响的 情形下 , 办理 基金份额 的质 押业务或 其他 基金业务 , 基 金管理人 可制 定相应的 业务 规则,并 依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有 关规 定进行公 告。 第九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 目标 在严格控 制风 险的前提 下, 通过积极 主动 的投资管 理, 追求基金 资产 的稳健回 报。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 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 、 地方政府 债、 企业债、 公 司 债、 次级债 、 中期票据、 短 期融资券、 超 短期融资 券、 同业存单、 资 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 具、债券质押 式及买断 式回 购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符 合中国证 监会 相关规定 ) 。 本基金投 资于 债券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每个 交易日日 终本 基金持有 现金 以及到期 日在 1 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 、应 收申购款 等。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构 以后 允许基金 投资 其他品种 , 基 金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 , 可以 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三、投资 策略 本基金通 过自 上而下和 自下 而上相结 合、 定性分析 和定 量分析相 补充 的方法 , 确定 资产在不 同类 别固定收 益资 产之间的 配置 比例。 通过积 极主动的 研究 分析和投 资管 理, 深 入挖掘 价值被低 估的 标的券种 ,构 建投资组 合。 1 、久 期管理 策略 本基金通 过对 宏观经济 形势 、 财政及货 币 政策、 利率 环 境、 债券市 场 资金供求 等因 素的分析, 主 动判断利 率和 收益率曲 线可 能移动的 方向 和方式, 并据 此确定收 益资 产组合的 平均 久期。 原 则上, 利率处于 上行 通道时, 缩短 目标久期 ;利 率处于下 降通 道时,则 延长 目标久期 。 (1 ) 宏观经 济环境分 析


通过跟踪 、 分 析宏观经 济数 据 (包 括国内 生产总值 、 工 业增长 、 固定 资产投资 、CPI 、PPI、进出 口贸易等 ) 判 断宏观经 济运 行趋势及 在经 济周期中 所处 的位置, 预测 国家货币 政策 、 财政政 策取 向及当期 利率 在利率周 期中 所处的位 置; 密切跟踪 、 关 注货币金 融指 标 (包括 货币 供应量M1/M2 , 新增贷款、新 增存款、准备 金率等) , 判 断利率在中短 期内的变动趋 势及国家可能 采取的调控措 施。 (2 ) 利率变 动趋势分 析


基于对宏 观经 济运行状 态及 利率变动 趋势 的判断 , 同时 考量债券 市场 资金面供 应状 况、 市 场预期 等因素, 预测 债券收益 率曲 线可能移 动的 方向和方 式。 (3)久期配 置


基于宏观 经济 环境分析 和利 率变动趋 势预 测, 通 过合理 假设下的 情景 分析和压 力测 试, 确 定最优 的债券组 合久 期。 一般 的, 若预期利 率水 平上升时 , 建 立较短平 均久 期的债券 组合 或缩短现 有债 券组合的 平均 久期; 若预期 利率水平 下降 时, 建 立较长 平均久期 的债 券组合或 延长 现有债券 组合 的平均久 期, 以获取较 高的 组合收益 率。 2 、期 限结构 配置策 略


本基金在确定 固定收益组合 平均久期的基 础上, 将对债 券市场收益率 期限结构进行 分析,预测 收益 率期限结构的 变化方式, 根 据收益率曲线 形态变化确定 合理的组合期 限结构, 包括 采用子弹策 略 、 哑铃策略 和梯 形策略等 , 在 长期、 中 期和 短期债券 间进 行动态调 整, 以从收益 率曲 线的形变 和不 同期限债 券价 格的相对 变化 中获利。 3 、类 属资产 配置策略 受信用风 险、 税赋水平 、 市 场流动性 、 市 场风险等 不同 因素的影 响, 国债、 央票、 金融债 、 企业 债、 公司 债、 短期融资 券等 不同类属 的券 种收益率 变化 特征存在 明显 的差异, 并表 现出不同 的利 差变化趋 势。 基金管理 人将 分析各类 属券 种的利差 变化 趋势, 合理配 置并灵活 调整 不同类属 券种 在组合中 的构 成比例, 通过 对类属的 合理 配置力争 获取 超越基准 的收 益率水平 。 4 、利 率品种 投资策略 利率品种 的主 要影响因 素为 基准利率 。 本 基金对国 债、 央行票据 等利 率品种的 投资 , 首先根 据对 宏观经济 变量 、 宏观经济 政 策、 利率环 境 、 债券市场 资 金供求状 况的 分析, 预测 收 益率曲线 变 化 的两个方 面: 变化方向 及变 化形态, 从而 确定利率 品种 组合的久 期和 期限配置 结构 。 其次根 据不 同利率品 种的 收益风险 特征 、 流动性 因素 等, 决定 投资 品种及相 应的 权重, 在 控制 风险并保 证流 动性的前 提下 获得最大 的收 益。 5 、信 用品种 投资策略 信用品种 收益 率的主要 影响 因素为利 率品 种基准收 益与 信用利差 。 信 用利差是 信用 产品相对 国债 、 央行票据 等利 率产品获 取较 高收益的 来源 。 信用 利差主 要受两方 面的 影响, 一方面 为债券所 对应 信用等级 的市 场平均信 用利 差水平 , 另一 方面为发 行人 本身的信 用状 况。 信 用品种 投资策略 具体 为: (1 )在经 济 周期上行或下 行阶段,信用 利差通常会缩 小或扩大,利 差的变动会带 来趋势性的 信 用产品投 资机 会; 同时 , 研 究不同行 业在 经济周期 和政 策变动中 所受 的影响, 以确 定不同行 业总 体信用风 险和 利差水平 的变 动情况, 投资 具有积极 因素 的行业, 规避 具有潜在 风险 的行业; (2 )信用 产 品发行人的资 信水平和评级 调整变化会使 产品的信用利 差扩大或缩小 ,本基金将 充 分发挥内 部评 级作用, 选择 评级有上 调可 能的信用 债, 以获取因 信用 利差下降 带来 的价 差 收益 ; (3 ) 对信 用利 差期限结 构进 行研究 , 分析 各期限信 用债 利差水平 相对 历史平均 水平 所处的位 置, 以及不同 期限 之间利差 的相 对水平, 发现 更具投资 价值 的期限进 行投 资;


(4 )研究 分 析相同期限但 不同信用评级 债券的相对利 差水平,发现 偏离均值较多 ,相对利差 有 收窄可能 的债 券。 6 、资 产支持 证券投资 策略 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关键 在于 对基础资 产质 量及未来 现金 流的分析 , 本 基金将在 国内 资产证券 化产 品具体政 策框 架下, 采用基 本面分析 和数 量化模型 相结 合, 对 个券进 行风险分 析和 价值评估 后进 行投资。 本基 金将严格 控制 资产支持 证券 的总体投 资规 模并进行 分散 投资,以 降低 流动 性 风险 。 今后, 随 着证 券市场的 发展 、 金融工 具的 丰富和交 易方 式的创新 等, 基金还将 积极 寻求其他 投资 机会, 如 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其 他品 种, 本基 金将 在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将 其纳入投资范 围以 丰富组合 投资 策略。 四、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 合应遵循 以下 限制: (1 ) 本基金 对债券的 投资 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2 )本 基金 在每个交易 日 日终应当保 持 不低于基金 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其中现金 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3 ) 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 券, 其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 的 10 %; (5 ) 本 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6 )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 产支持证 券, 其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8 )本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 各 类资产支 持证 券合计规 模 的 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 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 券 期间 , 如果 其 信用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 在 评级报告 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 部 卖 出; (10 )本基 金 进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 债券回购 最长 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 后不得展 期; (11 )本基 金 的基金资 产总 值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140% ; (12 )本基 金 主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该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 金不符合 前款 所规定比 例限 制的,基 金管 理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 (13 )基金与 私募类证券 资 管产品及中 国 证监会认定 的 其他主体为 交 易对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 的资质要 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 资范 围保持一 致; (14 )法律 法 规及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投资 限制。 除上述第(2)、( 9)、( 12)、( 13 )项 另有约 定 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 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 在上述 期 间内, 本基 金 的投资范 围、 投资策略 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基 金 托管人对 基 金 的投资的 监督 与检查自 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 日起开始 。 如果法律 法规 对本基金 合同 约定投资 组合 比例限制 进行 变更的 , 以变 更后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限 制, 如适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限 制或 按变更后 的规 定执行, 且无 需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2 、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基金 财产不得 用于 下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 ) 承销证 券; (2 ) 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 或者提供 担保 ; (3 ) 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 投资; (4 ) 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 但是中国 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 除外; (5 ) 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 (6 )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易 价格 及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 禁止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理 人运 用基金财 产买 卖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及其控股 股东 、 实际 控制人 或者与其 有重 大利害关 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其 他重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符 合基金的 投资 目标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优先原 则, 防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批机 制和 评估机制 , 按 照市场公 平合 理价格执 行。 相关交易 必须 事先得到 基金 托管人的 同意 , 并按法律 法规 予以披露 。 重 大关联交 易应 提交基金 管理 人董事会 审议 , 并经 过三分 之二以上 的独 立董事通 过。 基金管理 人董 事会应至 少每 半年对关 联交 易事项进 行审 查。 法律、 行 政法 规或监管 部门 取消或变 更上 述限制, 如适 用于本基 金, 则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 制或按变 更后 的规定执 行, 无需经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 五、业绩 比较 基准 中债综合 全价 (总值) 指数 收益率 中债综合 全价 (总值 ) 指数 是由中央 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 编制 , 该指数 旨在 反映债券 全市 场整体价格和 投资回报情况 ,涵盖了银行 间市场和交易 所市场,成份 券种包括除资 产支持证券 、 美元债券 、 可 转债之外 , 在 境内债券 市场 公开发行 的债 券。 该指 数的 构成品种 基本 覆盖了本 基金 的投资标 的, 能够反映 债券 市场总体 走势 ,适合作 为本 基金的业 绩比 较基准。 如果今后 法律 法规发生 变化 , 或者有 更权 威的、 更 能为 市场普遍 接受 的业绩比 较基 准推出, 或者 是市场上 出现 更加适合 用于 本基金的 业绩 基准的指 数, 或者市场 发生 变化导致 本业 绩比较基 准不 再适用或 本业 绩比较基 准停 止发布时 , 本 基金管理 人在 与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 并履 行适当程 序后 , 可调整或 变更 业绩比较 基准 并及时公 告, 而无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六、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是 债券 型基金, 其预 期风险与 收益 水平高于 货币 市场基金 , 低 于股票型 基金 和混合型 基金 , 属于证券 投资 基金中的 中低 风险、中 低收 益品种。 七、基金 管理 人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和 债权 人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方 法 1 、不 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 股,不参 与所 投资上市 公司 的经营管 理; 2 、有 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 与增值; 3 、基 金管理 人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行 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益 ; 4 、基 金管理 人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行 使债 权人权利 ,保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利 益。 第十部分 基 金的财产 一、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 总值 是指购买 的各 类证券及 票据 价值、 银行存 款本息和 基金 应收的申 购基 金款以及 其他 投资所形 成的 价值总和 。 二、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 是指基金 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 负债后的 价值 。 三、基金 财产 的账户 基金托管 人根 据相关法 律法 规、 规 范性文 件为本基 金开 立资金账 户、 证券账户 以及 投资所需 的其 他专用账 户。 开立的基 金专 用账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 和基 金登记机 构自 有的财产 账户 以及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 财产 的保管及 处分 本基金财 产独 立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的财 产, 并由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机 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 承担其自 身的 法律责任 , 其 债权人不 得对 本基金财 产行 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 他权 利。 除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定 处分外, 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因 依法解散 、 被 依法撤销 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 产等原因 进行 清算的, 基金 财产不属 于其 清算财产 。 基 金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金 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 不得 与其固 有资产产 生的债务相互 抵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 基金的基 金财 产所产生 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 互抵销。 第十一部 分 基金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的 非交 易日。 二、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 债券、银 行存 款本息、 应收 款项、其 它投 资等资产 及负 债。 三、估值 原则 对于存在 活跃 市场的情 况下 , 以活 跃市场 上未经调 整的 报价作为 计量 日的公允 价值 ; 对于 活跃市 场报价未 能代 表计量日 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 , 对市 场报价 进行调整 以确 定计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于 不存在市 场活 动或市场 活动 很少的情 况下 ,则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其公 允价值。 四、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 证券的估 值 (1 )交易 所 上市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选取估值日第 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 值 净价估值 。 (2 )交易 所 市场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照每 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 应 收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 重大变化 , 按 最近交易 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 该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 格。 (3 )交易 所 上市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对在 交易所市场 挂 牌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券 ,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 下,按成 本估 值。 2 、处 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 证券的估 值: (1 )首次 公 开发行未上市 的债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 (2 )对在 交 易所市场发行 未上市或未挂 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 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 市 场上未经 调整 的报价作 为计 量日的公 允价 值进行估 值; 对于活跃 市场 报价未能 代表 计量日公 允价 值的情况 下, 应对市场 报价 进行调整 , 确 认计量日 的公 允价值; 对于 不存在市 场活 动或市场 活动 很少的情 况下 , 则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 的情况下 , 按 成本估值 。 3 、对全国 银 行间市场上不 含权的固定收 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 估 值净价估 值。 对银行间 市场 上含权的 固定 收益品种 , 按 照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供 的相 应品种当 日的 唯一估值 净价 或推荐估 值净 价估值。 对于 含投资人 回售 权的固定 收益 品种, 回 售登 记截止日 (含 当日) 后 未行 使回售权 的按 照长待偿 期所 对应的价 格进 行估值。 对银 行间市场 未上 市, 且第 三方 估值机构 未提 供估值价 格的 债券, 在发行 利率与二 级市 场利率不 存在 明显差异 , 未 上市期间 市场 利率没有 发生 大的变动 的情 况下,按 成本 估值。 4 、本基金 存 入银行或其他 金融机构的各 种款项以本金 列示,按协议 或约定利率逐 日确认利息 收 入。 5 、同 一证券 同时在两 个或 两个以上 市场 交易的, 按证 券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值 。 6 、本 基金可 以采用第 三方 估值机构 按照 上述公允 价值 确定原则 提供 的估值价 格数 据。 7 、当发生 大 额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 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 平 性。 8 、如有确 凿 证据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 金托 管人商定 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 价格 估值。 9 、 相关 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如有新 增 事项, 按国 家 最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金 估值 违反基金 合同 订明的估 值方 法、 程 序及相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 充分维护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 通知对方, 共 同查明原 因, 双方协商 解决 。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的 基金 会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基金 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 础上 充分讨论 后, 仍无法达 成一 致的意见 , 按 照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人负 责赔 付,基金 托管 人不负责 赔付 。 五、估值 程序 1 、各类基 金 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该类 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 余 额数量计 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国 家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 日计 算各类基 金份 额的基金 资产 净值及各 类基 金份额净 值, 并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 理 人应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 定 暂停估值 时除 外。 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 对基金资 产估 值后, 将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 结果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 公布。 由于一方当事 人提供的信息 错误,另一方 当事人在采取 了必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不能 发现该错误 , 进而导致 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 错误造成 投资 人或基金 的损 失, 以 及由此 造成以后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顺 延错 误而引起 的投 资人或基 金的 损失,由 提供 错误信息 的当 事人一方 负责 赔偿。 六、估值 错误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将 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 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 。 当基金份 额净 值小数点 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时, 视为 该类基金 份额 净值错误 。 本基金合 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 以下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如果 由 于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 或登记机 构 、 或销售机 构 、 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 造成 估值错误 , 导 致其他当 事人 遭受损失 的, 过错的责 任人 应当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 遭受 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 下述“估 值错 误处理原 则” 给予赔偿 ,承 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 错误 的主要类 型包 括但不限 于: 资料申报 差错 、 数据传输 差 错、 数据计 算 差错、 下达指 令差错等 。 2 、估 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 误已发生,但 尚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估值错 误发 生的费用 由估 值错误责 任方 承担; 由于估 值错误责 任方 未及时更 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损失 的, 由估值错 误责 任方对直 接损 失承担赔 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任方 已经 积极协调 , 并 且有协助 义务 的当事人 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 更正而未 更正 , 则其 应当承 担相应赔 偿责 任。 估 值错误 责任方应 对更 正的情况 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 错 误的责任方对 有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且 仅对估值错 误 的有关直 接当 事人负责 ,不 对第三方 负责 。 (3 )因估 值 错误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估值 错误责任方 仍 应对估值 错误 负责。 如果由 于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方应 赔偿 受损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付 的赔偿金 额的 范围内对 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 事人享有 要求 交付不当 得利 的权利 ; 如果 获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人 已经 将此部分 不当 得利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损 方应当将 其已 经获得的 赔偿 额加上已 经获 得的不当 得利 返还的总 和超 过其实际 损失 的差额部 分支 付给估值 错误 责任方。 (4 ) 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 未发生估 值错 误的正确 情形 的方式。 3 、估 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 被发 现后,有 关的 当事人应 当及 时进行处 理, 处理的程 序如 下: (1 )查明 估 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因 确定估值错 误 的责任方 ; (2 ) 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法 对因 估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进 行评 估; (3 ) 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法 由估 值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更 正和 赔偿损失 ; (4 ) 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登 记机 构交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登记 机构进行 更正 , 并就估值 错误 的更正向 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 处理的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 额净值计算出 现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 取 合理的措 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 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该 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3 ) 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处 理。 七、暂停 估值 的情形 1 、基 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 暂停 营业时; 2 、因 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 价值时; 3 、占基金 相 当比例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利 益,已决 定延 迟估值时 ; 4 、出 现基金 管理人认 为属 于紧急事 故的 情况,导 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评 估基 金资产时 ; 5 、当 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的 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 用估值技 术仍 导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 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的 ,应 当暂停估 值; 6 、中 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 认定的其 它情 形。 八、基金 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 披露的基 金资 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计算 , 基 金托管人 负责 进行复核 。 基 金管理人 应于 每个开放 日交 易结束后 计算 当日的基 金资 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 并发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 计算结果 复核 确认后发 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净 值予 以公布。 九、特殊 情况 的处理 1 、基 金管理 人按估值 方法 的第 8 项 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 不作 为基金资 产估 值错误处 理; 2 、由于证 券 交易场所及其 登记结算公司 、证券经纪机 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 供 的估值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计 制度变化 , 或 由于其他 不可 抗力或市 场规 则变更原 因,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 能发现该 错误 的, 由此造 成 的基金资 产估 值错误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可 以免 除赔偿责 任。 但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 必要的措 施减 轻或消除 由此 造成的影 响。 第十二部 分 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一、基金 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 指基 金利息收 入、 投资收益 、 公 允价值变 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 后的余额 , 基 金已实现 收益 指基金利 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 可供 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 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 益分配基 准日 基金未分 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 润中已实 现收 益的 孰 低数 。 三、基金 收益 分配原则 1 、本基金 收 益分配方式分 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 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 利 自动转为 基金 份额进行 再投 资;若投 资者 不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 收益 分配方式 是现 金分红; 2 、基金收 益 分配后基金份 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 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 每 单位基金 份额 收益分配 金额 后不能低 于面 值; 3 、本 基金每 份基金份 额享 有同等分 配权 。 4 、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在不违反 法律 法规且对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质 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 ,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前 提下 酌情调整 以上 基金收益 分配 原则, 并 于变 更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 介上公告 ,且 不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四、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应 载明 截止收益 分配 基准日的 可供 分配利润 、 基 金收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时间 、 分配数额 及比 例、分配 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 分配 方案的确 定、 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由 基金 管理人拟 定, 并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 依 照 《信息披露 办 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 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 配基准日 (即 可供分配 利润 计算截止 日) 的时间不 得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法律法规 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六、基金 收益 分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 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用 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 。 当投 资者的 现金红利 小于 一定金额 , 不 足于支付 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 续费用时 , 基 金登记机 构可 将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现 金红 利自动转 为相 应类别的 基金 份额。红 利再 投资的计 算方 法,依照 《业 务规则》 执行 。 第十三部 分 基金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 费用 的种类 1 、基 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 、基 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 金相关的 信息 披露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 金相关的 会计 师费、律 师费 、诉讼费 和仲 裁费;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 用; 6 、基 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7 、基 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8 、基 金的开 户费用、 账户 维护费用 ; 9 、按 照国家 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可以 在基 金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 费用 计提方法 、计 提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一 日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0.3% 年费 率计提。 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 如下: H=E ×0.3% ÷ 当年天数 H为每日 应计 提的基金 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 日计提, 逐 日 累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 核对一致 后, 基金托管人按 照与基金管理 人协商一致的 方式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 性 支付给基 金管 理人。若 遇法 定节假日 、公 休假等, 支付 日期顺延 。 2 、基 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 托管 费按前一 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 费率计提 。托 管费的计 算方 法如下: H=E ×0.1% ÷ 当年天数 H为每日 应计 提的基金 托管 费 E 为前 一日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 日计提, 逐 日 累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 核对一致 后, 基金托管人按 照与基金管理 人协商一致的 方式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 性 支取。若 遇法 定节假日 、公 休假等, 支付 日期顺延 。 上述“一 、基 金费用的 种类 ”中第 3 -9 项费用, 根据 有关法规 及相 应协议规 定, 按费用实 际支 出金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基 金托管人 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 三、不列 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 不列 入基金费 用: 1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基 金财 产的损失 ; 2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处理与 基金 运作无关 的事 项发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相 关费用; 4 、其 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 的有关规 定不 得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目 。 四、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 作过 程中涉及 的各 纳税主体 ,其 纳税义务 按国 家税收法 律、 法规执行 。 第十四部 分 基金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 方; 2 、 基金的 会计 年度为公 历年 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募 集的会计 年度 按如下原 则: 如果《基 金合 同》生效 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下 一个 会计年度 ; 3 、基 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 账本位币 ,以 人民币元 为记 账单位; 4 、会 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 会计制度 ; 5 、本 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管 理 人及基金托管 人各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 关 规定编制 基金 会计报表 ; 7 、基 金托管 人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并 以书 面方式确 认。 二、基金 的年 度审计 1 、基金管 理 人聘请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 计师 对本基金 的年 度财务报 表进 行审计。 2 、会 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 注册会计 师, 应事先征 得基 金管理人 同意 。 3 、基金管 理 人认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 按 照《信息 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 介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第十五部 分 基金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披露 应符 合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相关 法律法规 关于 信息披露 的规 定发生变 化时 , 本基金 从其 最新规定 。 相 关法律法 规关 于信息披 露的 披露方式 、登 载媒介、 报备 方式等规 定发 生变化时 ,本 基金从其 最新 规定。 二、信息 披露 义务人 本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人 包括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等法律 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自 然人 、法人和 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人 按照 法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披露基 金信 息, 并 保证所 披露信息 的真 实性、准 确性 和完整性 。 本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人 应当 在中国证 监会 规定时间 内, 将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 中国证监 会指 定的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 约定的 时间 和方式查 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 三、本基 金信 息披露义 务人 承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信 息, 不得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 2 、对 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 测; 3 、违 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 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或 者基金销 售机 构; 5 、登 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 或者其他 组织 的祝贺性 、恭 维性或推 荐性 的文字; 6 、中 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的 信息 应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文 本的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人 应保 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 。两 种文本发 生歧 义的,以 中文 文本为准 。 本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息 采用 阿拉伯数 字; 除特别说 明外 ,货币单 位为 人民币元 。 五、公开 披露 的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包 括: (一)基 金招 募说明书 、 《 基金合同 》 、 基金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界 定 《 基 金合同 》 当事 人的各项 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确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 开的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产品 的特 性等涉及 基金 投资者重 大利 益的事项 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 募 说明书应当最 大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 购 和赎回安 排、 基金投资 、 基 金产品特 性、 风险揭示 、 信 息披露及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服 务等内容 。 《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 招募说明 书并 登载在网 站上 , 将更新后 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 登载在指 定媒 介上;基 金管 理人在公 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 场所 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 报送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并 就有关更 新内 容提供书 面说 明。 3 、基金托 管 协议是界定基 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 权 利、义务 关系 的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证 监会 注册后, 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 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将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 》 、基金托 管 协议登载 在网 站上。 (二)基 金份 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就基金 份额 发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基 金份 额发售公 告, 并在披露 招募 说明书的 当日 登载于指 定媒 介上。 (三)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收到 中国 证监会确 认文 件的次日 在指 定媒介上 登载 《基金合 同》 生效公告 。 (四)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 值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 每周公告 一次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计净值 。 在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 者赎回后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每个开 放日 的次日, 通过 网站、 基 金份 额销售网 点以 及其他媒 介, 披露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半 年度 和年度最 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前款 规定的市 场交 易日的次 日, 将基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 额累计净 值登 载在指定 媒介 上。 (五)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合 同》 、招募 说 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 及有 关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证 投资者能 够在 基金份额 销售 网点查阅 或者 复制前述 信息 资料。 (六)基 金定 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年 结束 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 完成 基金年度 报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文登 载于 网站上, 将年 度报告摘 要登 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 年度 报告的财 务会 计报告应 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上半 年结 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 制完 成基金半 年度 报告,并 将半 年度报告 正文 登载在网 站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个 季度 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季度报 告, 并将季度 报告 登载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合 同 》 生效不 足 2 个 月的 , 基金 管 理人可以 不编 制当期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 告或者年 度 报 告。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披 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 证监会和 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 出机构备 案。 报备应当 采用 电子文本 或书 面报告方 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 析等 。 如报告期 内出 现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金 份额 达到或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 保 障其他投 资者 的权益, 基金 管理人至 少应 当在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决策 的其 他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 该投 资者的类 别、 报告期末 持有 份额及占 比、 报告期内 持有 份额变化 情况 及产品的 特有 风险, 中 国证 监会认定 的特 殊情形除 外。 (七)临 时报 告 本基金发 生重 大事件, 有关 信息披露 义务 人应当按 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编制临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告 , 并在 公开披 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 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 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称 重大 事件, 是指可 能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权 益或 者基金份 额的 价格产生 重大 影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同 》 ; 3 、转 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5 、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的法定 名称 、住所发 生变 更; 6 、基 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 资比例发 生变 更; 7 、基 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 负 责人发生 变动 ; 9 、基 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 年内变更 超过 百分之五 十; 10、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 门的主要 业务 人员在一 年内 变动超过 百分 之三十; 11、 涉及基 金 管理业务 、基 金财产、 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讼; 12、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受到监 管部 门的调查 ;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其董 事、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基 金托管 人及其基 金托 管部门负 责人 受到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关 联 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 益 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 、 托管费、 销售 服务费等 费用 计提标准 、计 提方式和 费率 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 额 净值估值 错误 达该类基 金份 额净值百 分之 零点五; 18、 基金改 聘 会计师事 务所 ; 19、 变更基 金 销售机构 ; 20、 更换基 金 登记机构 ; 21、 本基金 开 始办理申 购、 赎回; 22、 本基金 申 购、赎回 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 发生变更 ; 23、 本基金 发 生巨额赎 回并 延期支付 ; 24、 本基金 连 续发生巨 额赎 回并暂停 接受 赎回申请 ; 25、 本基金 暂 停接受申 购、 赎回申请 后重 新接受申 购、 赎回; 26、 增加、 取 消或者调 整基 金份额类 别设 置、 变更 收费 方式或者 停止 现有基金 份额 的销售及 对基 金份额分 类办 法及规则 进行 调整; 27、 本基金 发 生涉及基 金申 购、赎回 事项 调整或潜 在影 响投资者 赎回 等重大事 项时 ; 28、 基金管 理 人采用摆 动定 价机制进 行估 值时; 29、 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其他 事项。 (八)澄 清公 告 在 《基金 合同 》 存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介中出现 的或 者在市场 上流 传的消息 可能 对基金份 额价 格产生误 导性 影响或者 引起 较大波动 的, 相关信息 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 应当立即 对该 消息进行 公开 澄清,并 将有 关情况立 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九)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定的 事项, 应当依 法报国务 院证 券监督管 理机 构核准或 者备 案, 并 予以公 告。 (十)投 资资 产支持证 券信 息披露 基金管理 人应 在基金年 报及 半年报中 披露 其持有的 资产 支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证 券市值占 基金 净资产的 比例 和报告期 内所 有的资产 支持 证券明细 。 基金管理 人应 在基金季 度报 告中披露 其持 有的资产 支持 证券总额 、 资 产支持证 券市 值占基金 净资 产的比例 和报 告期末按 市值 占基金净 资产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 券明 细。 (十一)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信息 。 六、信息 披露 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应 当建立健 全信 息披露管 理制 度,指定 专人 负责管理 信息 披露事务 。 基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公 开披 露基金信 息, 应当符合 中国 证监会相 关基 金信息披 露内 容与格式 准则 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应 当按照相 关法 律法规、 中 国 证监会的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 人编 制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 基 金定期报 告和 定期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等公 开披露的 相关 基金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 管理 人出具书 面文 件或者盖 章或 者以XBRL 电 子 方式复核 审查 并确认。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应 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 露信 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除 依法在指 定媒 介上披露 信息 外, 还 可以根 据需要在 其他 公共媒介 披露 信息, 但是其 他公共媒 介不 得早于指 定媒 介披露信 息, 并且在不 同媒 介上披露 同一 信息的内 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 息出具审 计报 告、 法 律意见 书的专业 机构 , 应当 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 相关档案 至少 保存到《 基金 合同》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息 披露 文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 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 的住 所, 供公 众查 阅、复制 。 基金定期 报告 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的住 所,以供 公众 查阅 、 复制 。 八、暂停 或延 迟披露基 金相 关信息的 情形 当出现下 述情 况时,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可暂 停或 延迟披露 基金 信息: (1 ) 不可抗 力; (2 ) 发生暂 停估值的 情形 时; (3 )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情 况。 第十六部 分 风险揭示 一、本基 金所 面临的风 险 (一)市 场风 险 证券市场 价格 受到各种 因素 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 水平 变化而产 生风 险,主要 包括 : 1 、政策风 险 。因国家宏观 政策(如货币 政策、财政政 策、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 策等)发生 变 化,导致 市场 价格波动 而产 生风险。 2 、经济周 期 风险。随着经 济运行的周期 性变化,证券 市场的收益水 平也呈周期性 变化。基金 投 资于债券 ,收 益水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而 产生风险 。 3 、利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 率的波动会导 致证券市场价 格和收益率的 变动。利率直 接影响着债 券 的价格和 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并通 过对债券 市场 走势变化 等方 面的影响 , 引 起基金收 益水 平的变化 。 4 、通货膨 胀 风险。如果发 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 益可能会被通 货膨胀抵消 , 从而影响 基金 资产的保 值增 值。 5 、再投资 风 险。再投资风 险反映了利率 下降对固定收 益证券利息收 入再投资收益 的影响,这 与 利率上升 所带 来的价格 风险 (即利率 风险 )互为消 长。 (二)信 用风 险 信用风险 主要 指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 短 期融资券 等信 用证券发 行主 体信用状 况恶 化, 到期 不能 履行合约 进行 兑付的风 险, 另外,信 用风 险也包括 证券 交易对手 因违 约而产生 的证 券交 割 风险 。 (三)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风 险是 指因证券 市场 交易量不 足, 导致证券 不能 迅速、 低 成本 地变现的 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还包括基 金出 现巨额赎 回, 致使没有 足够 的现金应 付赎 回支付所 引致 的风险。 (1 ) 基金申 购、赎回 安排 本基金的 申购 、赎回安 排详 见招募说 明书 “第八部 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回 ”章 节。 (2 ) 拟投资 市场、行 业及 资产的流 动性 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 投资 市场主要 为证 券交易所 、 全 国银行间 债券 市场等流 动性 较好的规 范型 交易场所 , 主 要投资对 象为 具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融 工具 , 同时 本基金 基于分散 投资 的原则在 行业 和个券方 面未 有高集中 度的 特征,综 合评 估在正常 市场 环境下本 基金 的流动性 风险 适中。 (3 ) 巨额赎 回情形下 的流 动性风险 管理 措施 基金出现 巨额 赎回情形 下,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基 金当 时的资产 组合 状况或巨 额赎 回份额占 比情 况决定全 额赎 回或部分 延期 赎回。 同时, 如本基金 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在单个 开放 日申请赎 回基 金份额超 过基 金总份额 一定 比例以上 的, 基金管理 人有 权对其采 取延 期办理赎 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措 施。 (4 ) 实施备 用的流动 性风 险管理工 具的 情形、程 序及 对投资者 的潜 在影响 基金管理 人将 以保障投 资者 合法权益 为前 提, 严 格按照 法律法规 及基 金合同的 规定 , 按照 严格审 批、 审慎决 策 的原则,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综 合 运用各类 流动 性风险管 理工 具, 对赎回申 请进行适 度调 整,作为 特定 情形下基 金管 理人流动 性风 险管理的 辅助 措施。包 括但 不限于: 1 、延 期办理 巨额赎回 申请 ; 若本基金 延期 办理巨额 赎回 申请, 投资人 面临无法 全部 赎回或无 法及 时获得赎 回资 金的风险 。 在 本基金暂 停或 延期办理 投资 者赎回申 请的 情况下 , 投资 者未能赎 回的 基金份额 还将 面临净值 波动 的风险。 2 、暂 停接受 赎回申请 ; 若本基金 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投资者 在暂 停赎回期 间将 无法赎回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3 、延 缓支付 赎回款项 ; 若本基金 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赎回款 支付 时间将后 延, 可能对投 资者 的资金安 排带 来不 利 影响 。 4 、收 取短期 赎回费; 短期赎回 费适 用于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 , 费 率为 1.5% 。 短期赎回 费由 赎回基金 份额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 时收取, 并全 额计入基 金财 产。 短期 赎回 费的收取 将使 得投资者 在持 续持有期 限少 于 7 日时会 承担较高 的赎 回费。 5 、暂 停基金 估值; 若本基金 暂停 基金估值 , 一 方面投资 者将 无法知晓 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另一方 面基金将 暂停 接受申购 赎回 申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 项, 将导致投 资者 无法申购 或赎 回本基金 , 或 赎回款支 付时 间将后延 ,可 能对投资 者的 资金安排 带来 不利影响 。 6 、采 用摆动 定价机制 ; 若本基金 采取 摆动定价 机制 , 投资 者申购 基金获得 的申 购份额及 赎回 基金获得 的赎 回金额均 可能 受到不利 影响 。 7 、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 措施。 (四)操 作风 险 操作风险 是指 基金运作 过程 中, 因 内部控 制存在缺 陷或 者人为因 素造 成操作失 误或 违反操作 规程 等引致的 风险 ,例如, 越权 违规交易 、会 计部门欺 诈、 交易错误 、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五)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 理运 作过程中 , 基 金管理人 的研 究水平、 投资 管理水平 直接 影响基金 收益 水平, 如 果基 金管理人 对经 济形势和 证券 市场判断 不准 确、 获取 的信 息不充分 、 投 资操作出 现失 误等, 都 会影 响基金的 收益 水平。 (六)合 规性 风险 合规风险 指基 金管理或 运作 过程中, 违反 国家法律 、 法 规的规定 , 或 者违反基 金合 同有关规 定的 风险。 (七)本 基金 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为 债券 型基金, 在具 体投资管 理中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债券 类资 产, 可能 因此 而面临较 高的 市场系统 性风 险。 (八)其 他风 险


1 、在符合 本 基金投资理念 的新型投资工 具出现和发展 后,如果投资 于这些工具, 基金可能会 面 临一些特 殊的 风险; 2 、因 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 险,如计 算机 系统不可 靠产 生的风险 ; 3 、因 基金业 务快速发 展而 在制度建 设、 人员配备 、内 控制度建 立等 方面不完 善而 产生的风 险; 4 、因 人为因 素而产生 的风 险,如内 幕交 易、欺诈 行为 等产生的 风险 ; 5 、对 主要业 务人员如 基金 经理的依 赖可 能产生的 风险 ; 6 、战 争、自 然灾害等 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 基金资产 的损 失,影响 基金 收益水平 ,从 而带来风 险; 7 、其 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二、声明 1 、投 资者投 资于本基 金, 须自行承 担投 资风险; 2 、本基金 通 过基金管理人 直销网点和指 定的基金代销 机构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代销 机 构都不能 保证 其收益或 本金 安全。 第十七部 分 基金合同 的变 更、终止 与基 金财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合 同》的变 更 1 、变更基 金 合同涉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本 合同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 , 应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过 。 对 于可不经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 变更并公 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2 、 关于 《基 金 合同》 变更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自 表决通过 后生 效, 自决议 生 效后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公告 。若法律 法规 发生变化 ,则 以变化后 的规 定为准。 二、 《 基金合 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 形之 一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定终止的 ; 2 、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金 管理 人、新基 金托 管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4 、相 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 他情况。 三、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合 同》 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小组 , 基 金 管理人组 织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 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 相关业务 资格 的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可以 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职责 :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分 配 。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可以 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 、基 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统一接 管基 金; (2 ) 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 务进行清 理和 确认; (3 ) 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 和变现; (4 ) 制作清 算报告; (5 ) 聘请 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 聘请 律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 法律意见 书; (6 ) 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 告。 (7 ) 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 分配; 5 、基 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 为 6 个月 ,若 遇基金持 有证 券出现流 通受 限的情形 除外 。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在进 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 清算 费用由基 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 先从基金 剩余 财产中支 付。 五、基金 财产 清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 清算的分 配方 案, 将 基金财 产清算后 的全 部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财 产清 算费用 、 交纳 所欠税款 并清 偿基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 进行分配 。 六、基金 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 中的 有关重大 事项 须及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报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审 计并 由律师事 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 书后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 工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 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有 关文 件由基金 托管 人保存 15 年 以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 合同 当事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 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 于: (1 ) 依法募 集资金, 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 售和登记 事宜 ; (2 )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并 管理 基金财产 ; (3 ) 依照《 基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准 的其 他费用; (4 ) 销售基 金份额; (5 ) 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6 ) 依据 《 基 金合同》 及 有 关法律规 定监 督基金托 管人 , 如认为基 金 托管人违 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 关法 律规定 , 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监 管部 门, 并 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 益; (7 ) 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 ,提名新 的基 金托管人 ; (8 )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 机构,对 基金 销售机构 的相 关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理 ;


(9 )担任 或 委托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 》 规定的费 用;


(10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 有关法律 规定 决定基金 收益 的分配方 案; (11 )在《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范围内 ,拒 绝或暂停 受理 申购、赎 回和 转换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规为 基金 的利益对 被投 资公司行 使股 东权利 , 为基 金的利益 行使 因基金财 产投 资于证券 所产 生的权利 ; (13 )在法 律 法规允许 的前 提下,为 基金 的利益依 法为 基金进行 融资 ;


(14 )以基 金 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 益行使诉 讼权 利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换律师 事务 所、会计 师事 务所、证 券经 纪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供 服务 的外部机构 ; (16 ) 在符合 有关法律 、 法 规的前提 下, 制订和调 整有 关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和非 交易 过户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 规及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权利 。 2 、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 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 于: (1 )依法 募 集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 申 购、赎回 和登 记事宜; (2 ) 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 )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 够的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 运 作基金财 产; (5 )建立 健 全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 财 产和基金 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同 基金 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 (6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 人 谋取利益 ,不 得委托第 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 ) 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 的监督; (8 ) 采 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 、 赎回和注 销 价格的方 法符 合 《基金合 同 》 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 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 、 赎回的价 格; (9 ) 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 会计报告 ; (10 )编制 季 度、半年 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 照《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 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 金投 资计划、 投 资 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 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他 人 泄露, 但向 监 管机构、 司法 机关及审 计、 法律等外 部专 业顾问提 供的 除外;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 益分配方 案, 及时向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 基金收益 ; (14 )按规 定 受理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托 管人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 定 保存基金 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 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 录和 其他相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 者提供的 各项 文件或资 料在 规定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证投 资者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 规定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与基 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 并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 条件 下得到有 关资 料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 参加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 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19 )面临 解 散、依法 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 基金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 的损失或 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权 益时 , 应当 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管人 按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履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 基金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 务委托第 三方 处理时 , 应当 对第三方 处理 有关基金 事务 的行为承 担责 任; (23 )以基 金 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 利或 实施其他 法律 行为; (24 )基金管 理人在募集 期 间未能达到 基 金的备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生效 , 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 费 用,将已募 集 资金并加计 银 行同期活期 存 款利息(税 后 )在基金募 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 认购人; (25 )执行 生 效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决议; (26 )建立 并 保存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 (27 )法律 法 规及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义务 。 3 、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定 ,基 金托管人 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 于: (1 )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保 管基 金财产; (2 ) 依《基 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 他费用; (3 )监督 基 金管理人对本 基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 律 法规行为, 对 基金财产、 其 他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重 大损 失的情形, 应 呈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 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 券账户、资金 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券 交 易资金清 算。 (5 ) 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6 ) 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 ,提名新 的基 金管理人 ; (7 )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权利 。 4 、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定 ,基 金托管人 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 于: (1 ) 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 责的原则 持有 并安全保 管基 金财产; (2 )设立 专 门的基金托管 部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 管 业务的专 职人 员,负责 基金 财产托管 事宜 ; (3 ) 建 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 核、 财务管 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 基 金财产的 安全 , 保证其托 管的 基金财产 与基 金托管人 自有 财产以及 不同 的基金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所 托管的不 同的 基金分别 设置 账户, 独立 核 算, 分账管 理 , 保证不同 基 金之间在 账户 设置、 资金 划 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 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 用 基金财产为 自 己及任何第 三 人谋取利 益, 不得委托 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 产; (5 ) 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签 订的 与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同 及有 关凭证; (6 ) 按规 定 开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按照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根据基金管 理人 的 投资指令 ,及 时办理清 算、 交割事宜 ; (7 )保守 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 定另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 向他人泄 露, 但向监管 机构 、 司法机关 及 审计、 法律 等 外部专业 顾 问 提供的除 外; ; (8 )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 (9 ) 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 活动有关 的信 息披露事 项; (10 ) 对 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 报告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金管 理人在各 重要 方面的运 作是 否严格按 照 《 基金合同》 的 规定进行; 如 果基金管 理人 有未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行为, 还应 当说明基 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 了适当的 措施 ; (11 )保存 基 金托管业 务活 动的记录 、账 册、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2 )建立 并 保存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 (13 )按规 定 制作相关 账册 并与基金 管理 人核对; (14 )依据 基 金管理人 的指 令或有关 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 基金 收益和赎 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金 管理 人、基金 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 (16 )按照 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督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参与 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 价、 变现和分 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和 银行 监管机构 , 并 通知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承 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责 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 除; (20 ) 按 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 人按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履行自 己的义务 , 基 金管理人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时 ,应 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向基 金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 效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决定; (22 )法律 法 规及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义务 。 5 、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定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包 括但 不限于: (1 ) 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 ) 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 余基金财 产; (3 ) 依法申 请赎回其 持有 的基金份 额; (4 ) 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者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5 ) 出席 或者 委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 事项 行使表决 权; (6 ) 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资料; (7 ) 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 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 损害 其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法 提起 诉讼或仲 裁; (9 )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权利 。 6 、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定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义务包 括但 不限于: (1 ) 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 金合同 》 、招 募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文 件; (2 )了解 所 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 资 决策,自 行承 担投资风 险; (3 ) 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 及时行使 权利 和履行义 务; (4 ) 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 项及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所 规定的费 用; (5 ) 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有 限责 任; (6 ) 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合法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决定; (8 ) 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获得的不 当得 利; (9 )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义务 。 二、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 集、议事 及表 决的程序 和规 则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组 成, 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 授权代表 有权 代表基金 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 议并表决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每 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 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不设 立日常机 构。 若将来法 律法 规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另 有规定的 , 以 届时有效 的法 律法规为 准。 (一)召开事 由 1 、除法律 法 规、中国证监 会、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应 当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 ) 终止《 基金合同 》 ; (2 ) 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 ) 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 )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 ) 调整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6 ) 变更基 金类别; (7 ) 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 合并; (8 ) 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9 ) 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程序 ; (10 )基金 管 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要求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1 ) 单 独或 合计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以上 ( 含 10%)基 金 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 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 事项 书面要求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2 )对基 金 当事人权 利和 义务产生 重大 影响的其 他事 项; (13 )法律 法 规、 《 基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事 项。 2 、在不违 反 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 》约定且对现 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 的 前提下, 以下 情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协 商后 修改,不 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 (1 ) 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 基金费用 的收 取和其他 应由 基金承担 的费 用的收取 ; (2 )在 法律 法规和《基 金 合同》规定 的 范围内调整 本 基金的申购 费 率、调低赎 回 费率; (3 )因 相应的法 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 应当对《 基金 合同》进 行修 改; (4 ) 对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 或修改不 涉及 《基金合同 》 当事人权 利义 务关系发 生重 大变化; (5 )增加 、 取消或者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变更收 费方式或者停 止现有基金份 额的销售及 对 基金份额 分类 办法及规 则进 行调整; (6 )在不 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以及 在不损害已有 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前提 下,基金管 理 人、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 构在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 认购、申购 、 赎回、转 换、 基金交易 、非 交易过户 、转 托管等业 务规 则; (7 )在不 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以及 在不损害已有 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前提 下,基金推 出 新业务或 服务 。 (8 ) 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其他 情形 。 (二)会 议召 集人及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 人召集; 2 、基 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 集或不能 召集 时,由基 金托 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 管 人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 金 管理人应 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 集,并书 面告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 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 管人 仍 认为有必 要召 开的,应 当由 基金托管 人自 行召集, 并自 出具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 人应 当配合。 4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就同一 事项 书面要求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之 日 起 10 日内决 定 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基金 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代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管 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 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 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决 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并 告知基金 管理 人,基金 管理 人应当配 合。 5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就同一 事项 要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 召集 的, 单 独或合 计代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 ( 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有权自行 召集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干 扰。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 召集人负 责选 择确定开 会时 间、地点 、方 式和权益 登记 日。 (三)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通 知时 间、通知 内容 、通知方 式 1 、 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应 于会议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定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 少载明以 下内 容: (1 ) 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 点和会议 形式 ; (2 ) 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 议事程序 和表 决方式; (3 ) 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权益登 记日 ; (4 ) 授 权委 托证明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于代 理人 身份, 代 理权 限和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 达 时间和地 点; (5 ) 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 及联系电 话; (6 ) 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 的文件和 必须 履行的手 续; (7 ) 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 他事项。 2 、采取通 讯 开会方式并进 行表决的情况 下,由会议召 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所 采取的具 体通 讯方式 、 委托 的公证机 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 联系人 、 书面 表决意见 寄交 的截止时 间和 收取方式 。 3 、如召集 人 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 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书 面通知基 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 代表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 , 不影响表 决意 见的计票 效力 。 (四)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出席 会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可 通过 现场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方 式以及法 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其 他方 式召开, 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 会议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开 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出 席或以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 会 时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的授权代 表应 当列席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人 或托管人 不派 代表列席 的, 不影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会 同时符合 以下 条件时, 可以 进行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议 程: (1 )亲自 出 席会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 及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与基金管 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 )经核 对 ,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 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2(含 1/2)。 参加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基金 份额 低于上述 规定 比例的 , 召集 人可以在 原公 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 开时间的 三个 月以后 、 六个 月以内 , 就原 定审议事 项重 新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重新召 集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 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理 人参 加,方可 召开 。 2 、通讯开 会 。通讯开会系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表 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在 表决截至日 以 前送达至 召集 人指定的 地址 。通讯开 会应 以书面方 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 合以 下条件时 ,通 讯开会的 方式 视为有效 : (1 ) 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 合同》约 定公 布会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连续 公布 相关提示 性公 告; (2 )召集 人 按基金合同约 定通知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 到 指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 会议召 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召 集人 , 则为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 照会议通 知规 定的方式 收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书面 表决 意见;基 金托 管人或基 金管 理人经通 知不 参加收取 书面 表决意见 的, 不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 直 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 份 额不小于 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2(含 1/2); 参加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基金 份额 低于上述 规定 比例的 , 召集 人可以在 原公 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 开时间的 三个 月以后 、 六个 月以内 , 就原 定审议事 项重 新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重新召 集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 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理 人参 加,方可 召开 。 (4)上 述第 ( 3 ) 项 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受托 代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见 的代 理 人, 同 时提交 的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 、 受 托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理 人出 具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基 金登记注 册机 构记录相 符; 3 、在法律 法 规或监管机构 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 载明,本基金 亦可采用其他 非现场方式 或 者以现场 方式 与非现场 方式 相结合的 方式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会议程序 比照 现场开会 和通 讯方式开 会的 程序进行 。 4 、在法律 法 规或监管机构 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 载明,基金份 额持有人也可 以采用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 其他方式 进行 表决, 或者 采 用网络、 电 话 、 短信或其 他 方式授权 他人 代为出席 会 议 并表决。 5 、在不与 法 律法规冲突的 前提下,基金 份额持有人授 权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 的,授权方 式 可以采用 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 其他 方式,具 体方 式在会议 通知 中列明。 (五)议 事内 容与程序 1 、议 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 系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的重 大事项, 如 《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 决 定终止 《基 金 合同》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 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 以及 会议召集 人认 为需提交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讨论的 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召集 人发出召 集会 议的通知 后, 对原有提 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开 前及 时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不 得对 未事先公 告的 议事内容 进行 表决。 2 、议 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 首先 由大会主 持人 按照下列 第七 条规定程 序确 定和公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大 会主持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 后进行表 决, 并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 , 在 基金管理 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 持大会的 情况 下, 由 基金托 管人授权 其出 席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授权 代表和基 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 会, 则 由出席 大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 理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以 上(含 50% ) 选 举产生一 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作为该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持 人。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或 主持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作出 的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集人应 当制作出席会 议人员的签名 册。签名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 、 身 份证明文 件号 码、 持有或 代 表有表决 权的 基金份额、 委 托人姓名 ( 或 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 等 事 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 情况下, 首先 由召集人 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 所通 知的表决 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 作 日内在公 证机 关监督下 由召 集人统计 全部 有效表决 ,在 公证机关 监督 下形成决 议。 (六)表 决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每 份基 金份额有 同等 表决权, 每份 基金份额 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分 为一般决 议和 特别决议 : 1 、一 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以 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 以外的其 他事 项均以一 般决 议的方式 通过 。 2 、 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决 权 的 2/3 以上 ( 含 2/3 )通过 方可做 出。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 金合同 》 、 与其他基 金合 并以特别 决议 通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采 取记 名方式进 行投 票表决。 采取通讯 方式 进行表决 时, 除非在计 票时 监督员及 公证 机关均认 为有 充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 否则 提交符合 会议 通知中规 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 份文件的 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 表 面符合会 议通 知规定的 书面 表决意见 视为 有效表决 , 表 决意见模 糊不 清或相互 矛盾 的视为弃 权表 决, 但 应当计 入出具书 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 的基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各项 提案或同 一项 提案内并 列的 各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议 、逐 项表决。 在上述规 则的 前提下, 具体 规则以召 集人 发布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通知为准 。 (七)计 票 1 、现 场开会 (1 )如大 会 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 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 督员 共同担任 监票 人; 如 大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自行召 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 金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召集 , 但是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 在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代 表担 任监票人 。 基 金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不出 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 的效 力。 (2 ) 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场 公布 计票结果 。 (3 )如果 会 议主持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可 以在宣布表 决 结果后立 即对 所投票数 要求 进行重新 清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 重新清 点以 一次为限 。 重 新清点后 ,大 会主持人 应当 当场公布 重新 清点结果 。 (4 ) 计 票过 程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大 会的 , 不影响 计票 的 效力。 2 、通 讯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 情况下, 计票 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 授权 的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托 管人 授权代表 (若 由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则 为基 金管理人 授权 代表) 的 监督 下进行计 票, 并由公证 机关 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 。 基 金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 代表对书 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 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计 票和 表决结果 。 (八)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召集人 应当 自通过之 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自表决通 过之 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自 生效之日 起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 介上公告 。 如 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 公证员姓 名等 一同公告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应当执 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 有约 束力。 (九) 本部 分 关于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 开事由、 召 开 条件、 议事 程 序、 表决条 件 等规定, 凡是 直接引用 法律 法规的部 分, 如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导 致相 关内容被 取消 或变更的 , 经 与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 , 基 金管理人 提前 公告后, 可直 接对本部 分内 容进行修 改和 调整, 无 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 三、基金 收益 分配原则 、执 行方式 (一)基 金收 益分配原 则 1 、本基金 收 益分配方式分 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 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 利 自动转为 基金 份额进行 再投 资;若投 资者 不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 收益 分配方式 是现 金分红; 2 、基金收 益 分配后基金份 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 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 每 单位基金 份额 收益分配 金额 后不能低 于面 值; 3 、每 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 分配权; 4 、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在不违反 法律 法规且对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质 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 ,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前 提下 酌情调整 以上 基金收益 分配 原则, 并 于变 更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 介上公告 ,且 不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二)收 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应 载明 截止收益 分配 基准日的 可供 分配利润 、 基 金收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时间 、 分配数额 及比 例、分配 方式 等内容。 (三)收 益分 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由 基金 管理人拟 定, 并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 依 照 《信息披露 办 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 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 配基准日 (即 可供分配 利润 计算截止 日) 的时间不 得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法律法规 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四)基 金收 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益 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用 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 。 当投 资者的 现金红利 小于 一定金额 , 不 足于支付 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 续费用时 , 基 金登记机 构可 将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现 金红 利自动转 为相 应类别的 基金 份额。红 利再 投资的计 算方 法,依照 《业 务规则》 执行 。 四、与基 金财 产管理、 运用 有关费用 的提 取、支付 方式 与比例 (一)基 金费 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 、基 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 金相关的 信息 披露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 金相关的 会计 师费、律 师费 、诉讼费 和仲 裁费;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 用; 6 、基 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7 、基 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8 、基 金的开 户费用、 账户 维护费用 ; 9 、按 照国家 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可以 在基 金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费 用。 (二)基 金费 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 、基 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一 日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0.3% 年费 率计提。 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 如下: H=E ×0.3% ÷ 当年天数 H为每日 应计 提的基金 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 日计提, 逐 日 累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 核对一致 后, 基金托管人按 照与基金管理 人协商一致的 方式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 工 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 性 支付给基 金管 理人。若 遇法 定节假日 、公 休假等, 支付 日期顺延 。 2 、基 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 托管 费按前一 日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0.1% 的年 费率计提 。托 管费的计 算方 法如下: H=E ×0.1% ÷ 当年天数 H为每日 应计 提的基金 托管 费 E 为前 一日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 日计提, 逐 日 累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 核对一致 后, 基金托管人按 照与基金管理 人协商一致的 方式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 工 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 性 支取。若 遇法 定节假日 、公 休假等, 支付 日期顺延 。 上述 “ (一 ) 、 基金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 -9 项费用 ” , 根 据有关法 规及 相应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实际 支 出金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基 金托管人 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用 不列 入基金费 用: 1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基 金财 产的损失 ; 2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处理与 基金 运作无关 的事 项发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相 关费用; 4 、其 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 的有关规 定不 得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运 作过 程中涉及 的各 纳税主体 ,其 纳税义务 按国 家税收法 律、 法规执行 。 五、基金 财产 的投资方 向和 投资限制 (一)投 资目 标 在严格控 制风 险的前提 下, 通过积极 主动 的投资管 理, 追求基金 资产 的稳健回 报。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 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 、 地方政府 债、 企业债、 公 司 债、 次级债 、 中期票据、 短 期融资券、 超 短期融资 券、 同业存单、 资 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 具、债券质押 式及买断 式回 购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符 合中国证 监会 相关规定 ) 。 本基金投 资于 债券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每个 交易日日 终本 基金持有 现金 以及到期 日在 1 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 、应 收申购款 等。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构 以后 允许基金 投资 其他品种 , 基 金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 , 可以 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三)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 合应遵循 以下 限制: (1 ) 本基金 对债券的 投资 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2 )本 基金 在每个交易 日 日终应当保 持 不低于基金 资 产净值 5 % 的 现金或者到 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其中现金 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3 ) 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 券, 其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 的 10 %; (5 ) 本 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6 )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 产支持证 券, 其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8 )本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 各 类资产支 持证 券合计规 模 的 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 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 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 在 评级报告 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 部 卖 出; (10 )本基 金 进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 债券回购 最长 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 后不得展 期; (11 )本基 金 的基金资 产总 值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140% ; (12 )本基 金 主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该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 金不符合 前款 所规定比 例限 制的,基 金管 理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 (13 )基金与 私募类证券 资 管产品及中 国 证监会认定 的 其他主体为 交 易对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 的资质要 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 资范 围保持一 致; (14 )法律 法 规及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投资 限制。 除上述第(2)、( 9)、( 12)、( 13 )项 另有约 定 外, 因证券 市 场波 动、证 券 发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 情形除外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自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六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合 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 定。 在上述期 间内 ,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 投资 策略应当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 的投 资的监督 与检 查自本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 法规 对本基金 合同 约定投资 组合 比例限制 进行 变更的 , 以变 更后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限 制, 如适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限 制或 按变更后 的规 定执行, 且无 需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2 、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基金 财产不得 用于 下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 ) 承销证 券; (2 ) 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 或者提供 担保 ; (3 ) 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 投资; (4 ) 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 但是中国 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 除外; (5 ) 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 (6 )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易 价格 及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 禁止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理 人运 用基金财 产买 卖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及其控股 股东 、 实际 控制人 或者与其 有重 大利害关 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其 他重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符 合基金的 投资 目标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优先原 则, 防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批机 制和 评估机制 , 按 照市场公 平合 理价格执 行。 相关交易 必须 事先得到 基金 托管人的 同意 , 并按法律 法规 予以披露 。 重 大关联交 易应 提交基金 管理 人董事会 审议 , 并经 过三分 之二以上 的独 立董事通 过。 基金管理 人董 事会应至 少每 半年对关 联交 易事项进 行审 查。 法律、 行 政法 规或监管 部门 取消或变 更上 述限制, 如适 用于本基 金, 则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 制或按变 更后 的规定执 行, 无需经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 六、基金 资产 净值的计 算方 法和公告 方式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的 非交 易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 有的 债券、银 行存 款本息、 应收 款项、其 它投 资等资产 及负 债。 (三)估 值原 则 对于存在 活跃 市场的情 况下 , 以活 跃市场 上未经调 整的 报价作为 计量 日的公允 价值 ; 对于 活跃市 场报价未 能代 表计量日 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 , 对市 场报价 进行调整 以确 定计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于 不存在市 场活 动或市场 活动 很少的情 况下 ,则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其公 允价值。 (四)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 证券的估 值 (1 )交易 所 上市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选取估值日第 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 值 净价估值 。 (2 )交易 所 市场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照每 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 应 收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 重大变化 , 按 最近交易 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 该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 格。 (3 )交易 所 上市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对在 交易所市场 挂 牌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券 ,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 下,按成 本估 值。 2 、处 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 证券的估 值: (1 )首次 公 开发行未上市 的债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 允 价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 (2 )对在 交 易所市场发行 未上市或未挂 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 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 市 场上未经 调整 的报价作 为计 量日的公 允价 值进行估 值; 对于活跃 市场 报价未能 代表 计量日公 允价 值的情况 下, 应对市场 报价 进行调整 , 确 认计量日 的公 允价值; 对于 不存在市 场活 动或市场 活动 很少的情 况下 , 则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 的情况下 , 按 成本估值 。 3 、对全国 银 行间市场上不 含权的固定收 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 估 值净价估 值。 对银行间 市场 上含权的 固定 收益品种 , 按 照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供 的相 应品种当 日的 唯一估值 净价 或推荐估 值净 价估值。 对于 含投资人 回售 权的固定 收益 品种, 回 售登 记截止日 (含 当日) 后 未行 使回售权 的按 照长待偿 期所 对应的价 格进 行估值。 对银 行间市场 未上 市, 且第 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 供估值价 格的 债券, 在发行 利率与二 级市 场利率不 存在 明显差异 , 未 上市期间 市场 利率没有 发生 大的变动 的情 况下,按 成本 估值。 4 、本基金 存 入银行或其他 金融机构的各 种款项以本金 列示,按协议 或约定利率逐 日确认利息 收 入。 5 、同 一证券 同时在两 个或 两个以上 市场 交易的, 按证 券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值 。 6 、本 基金可 以采用第 三方 估值机构 按照 上述公允 价值 确定原则 提供 的估值价 格数 据。 7 、当发生 大 额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 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 平 性。 8 、如有确 凿 证据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 体 情况与基 金托 管人商定 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 价格 估值。 9 、 相关 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如有新 增 事项, 按国 家 最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金 估值 违反基金 合同 订明的估 值方 法、 程 序及相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 充分维护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 通知对方, 共 同查明原 因, 双方协商 解决 。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的 基金 会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基金 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 础上 充分讨论 后, 仍无法达 成一 致的意见 , 按 照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人负 责赔 付,基金 托管 人不负责 赔付 。 (五)估 值程 序 1 、各类基 金 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该类 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 余 额数量计 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国 家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 日计 算各类基 金份 额的基金 资产 净值及各 类基 金份额净 值, 并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 理 人应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 定 暂停估值 时除 外。 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 对基金资 产估 值后, 将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 结果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 公布。 由于一方当事 人提供的信息 错误,另一方 当事人在采取 了必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不能 发现该错误 , 进而导致 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 错误造成 投资 人或基金 的损 失, 以 及由此 造成以后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顺 延错 误而引起 的投 资人或基 金的 损失,由 提供 错误信息 的当 事人一方 负责 赔偿。 (六)估 值错 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将 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 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 。 当基金份 额净 值小数点 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时, 视为 该类基金 份额 净值错误 。 本基金合 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 以下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如果 由 于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 或登记机 构 、 或销售机 构 、 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 造成 估值错误 , 导 致其他当 事人 遭受损失 的, 过错的责 任人 应当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 遭受 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 下述“估 值错 误处理原 则” 给予赔偿 ,承 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 错误 的主要类 型包 括但不限 于: 资料申报 差错 、 数据传输 差 错、 数据计 算 差错、 下达指 令差错等 。 2 、估 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 误已发生,但 尚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估值错 误发 生的费用 由估 值错误责 任方 承担; 由于估 值错误责 任方 未及时更 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损失 的, 由估值错 误责 任方对直 接损 失承担赔 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任方 已经 积极协调 , 并 且有协助 义务 的当事人 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 更正而未 更正 , 则其 应当承 担相应赔 偿责 任。 估 值错误 责任方应 对更 正的情况 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2 )估值 错 误的责任方对 有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且 仅对估值错 误 的有关直 接当 事人负责 ,不 对第三方 负责 。 (3 )因估 值 错误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估值 错误责任方 仍 应对估值 错误 负责。 如果由 于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方应 赔偿 受损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付 的赔偿金 额的 范围内对 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 事人享有 要求 交付不当 得利 的权利 ; 如果 获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人 已经 将此部分 不当 得利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损 方应当将 其已 经获得的 赔偿 额加上已 经获 得的不当 得利 返还的总 和超 过其实际 损失 的差额部 分支 付给估值 错误 责任方。 (4 ) 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 未发生估 值错 误的正确 情形 的方式。 3 、估 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 被发 现后,有 关的 当事人应 当及 时进行处 理, 处理的程 序如 下: (1 )查明 估 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因 确定估值错 误 的责任方 ; (2 ) 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法 对因 估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进 行评 估; (3 ) 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法 由估 值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更 正和 赔偿损失 ; (4 ) 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登 记机 构交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登记 机构进行 更正 , 并就估值 错误 的更正向 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 处理的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 额净值计算出 现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 取 合理的措 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 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该 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3 ) 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处 理。 (七)暂 停估 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 暂停 营业时; 2 、因 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 价值时; 3 、占基金 相 当比例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利 益,已决 定延 迟估值时 ; 4 、出 现基金 管理人认 为属 于紧急事 故的 情况,导 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评 估基 金资产时 ; 5 、当 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的 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 用估值技 术仍 导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 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的 ,应 当暂停估 值; 6 、中 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 认定的其 它情 形。 (八)基 金净 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 披露的基 金资 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计算 , 基 金托管人 负责 进行复核 。 基 金管理人 应于 每个开放 日交 易结束后 计算 当日的基 金资 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 并发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 计算结果 复核 确认后发 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净 值予 以公布。 (九)特 殊情 况的处理 1 、基 金管理 人按估值 方法 的第 8 项 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 不作 为基金资 产估 值错误处 理; 2 、由于证 券 交易场所及其 登记结算公司 、证券经纪机 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 供 的估值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计 制度变化 , 或 由于其他 不可 抗力或市 场规 则变更原 因,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 能发现该 错误 的, 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 产估 值错误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可 以免 除赔偿责 任。 但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 必要的措 施减 轻或消除 由此 造成的影 响。 七、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 金 合同涉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本 合同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 , 应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过 。 对 于可不经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 变更并公 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2 、 关于 《基 金 合同》 变更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自 表决通过 后生 效, 自决议 生 效后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公告 。若法律 法规 发生变化 ,则 以变化后 的规 定为准。 (二) 《基金 合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 形之 一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定终止的 ; 2 、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金 管理 人、新基 金托 管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4 、相 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 他情况。 (三)基 金财 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合 同》 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小组 , 基 金 管理人组 织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 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 相关业务 资格 的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可以 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职责 :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分 配 。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可以 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 、基 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统一接管基 金; (2 ) 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 务进行清 理和 确认; (3 ) 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 和变现; (4 ) 制作清 算报告; (5 ) 聘请 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 聘请 律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 法律意见 书; (6 ) 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 告。 (7 ) 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 分配; 5 、基 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 为 6 个月 ,若 遇基金持 有证 券出现流 通受 限的情形 除外 。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 是指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在进 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 清算 费用由基 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 先从基金 剩余 财产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 清算的分 配方 案, 将 基金财 产清算后 的全 部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财 产清 算费用 、 交纳 所欠税款 并清 偿基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 进行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 有关重大 事项 须及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报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审 计并 由律师事 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 书后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 工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 告。 (七)基 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有 关文 件由基金 托管 人保存 15 年 以上。 八、争议 的处 理 各方当事 人同 意, 因 《 基金 合同》 而 产生 的或与 《 基金 合同》 有 关的 一切争议 , 如 经友好协 商未 能解决的 , 任 何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提 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上海分会 , 按 照届时有 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 仲裁。仲 裁地 点为上海 市。 仲裁裁决 是终 局的,对 当事 人均有约 束力 。 争议处理 期间 , 基金合同 当 事人应恪 守各 自的职责, 继 续忠实、 勤 勉 、 尽责地履 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 《基金合 同》 受中国法 律管 辖。 第十九部 分 基金托管 协议 摘要 一、基金 托管 协议当事 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名称:诺 安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广 东省 深圳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 厦 19-20 层 办公地址 :广 东省深圳 市深 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 行大 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 人: 秦维舟 设立日期 :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 机关 :中国证 监会 批准设立 文号 :证监基 金字 【2003 】132 号 经营范围 :基 金募集、 基金 销售、资 产管 理、中国 证监 会许可的 其他 业务 注册资本 :1.5 亿 组织形式 :有 限责任公 司 存续期间 :持 续经营 联系电话 :0755-83026677 (二)基 金托 管人 名称:交 通银 行股份有 限公 司(简称 :交 通银行) 住所:中 国( 上海)自 由贸 易试验区 银城 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 :200120 ) 办公地址 :上 海市长宁 区仙 霞路 18 号( 邮政编码 :200336 ) 法定代表 人: 彭纯 成立时间 :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 机关 及批准设 立文 号:国务 院国 发(1986) 字第 81 号文 和中 国人民银 行银 发[1987 ]40 号文 基金托管 业务 批准文号 :中 国证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 : 吸 收公众存 款; 发放短期 、 中 期和长期 贷款 ; 办理国 内外 结算; 办 理票 据承兑与 贴现 ; 发行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兑付 、 承 销政府债 券; 买卖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业 拆借 ; 买卖、 代理 买 卖外汇; 从 事 银行卡业 务; 提供信用 证服 务及担保; 代 理收付款 项业 务; 提供保管 箱服务; 经国 务院银行 业监 督管理机 构批 准的其他 业务 ;经营结 汇、 售汇业务 。 注册资本 :742.62 亿元人民 币 组织形式 :股 份有限公 司 存续期间 :持 续经营 二、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行 为行使监 督权 (1 ) 基 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 和本协 议 的约定, 对 基 金的投资 范围 、 投资对象 进行 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 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 、 地方政府 债、 企业债、 公 司 债、 次级债 、 中期票据、 短 期融资券、 超 短期融资 券、 同业存单、 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 具、债券质押 式及买断 式回 购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符 合中国证 监会 相关规定 ) 。 本基金投 资于 债券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每个 交易日日 终本 基金持有 现金 以及到期 日在 1 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 、应 收申购款 等。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构 以后 允许基金 投资 其他品种 , 基 金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 , 可以 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基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理 人业 务进行监 督和 核查的义 务自 基金合同 生效 日起开始 履行 。 (2 )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 资 比例进行 监督 。 根据《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本基金投 资组 合比例应 符合 以下规定 : 1 )本 基金对 债券的投 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 资产的 80% ; 2 )本基 金在 每个交易日 日 终应当保持 不 低于基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 金或者到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其 中现金不 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申购 款等 ; 3 )本 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其 市值不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 证券,不 超过 该证券 的 10%; 5 )本 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6 )本 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 支持证券 ,其 市值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7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 管 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 类 资产支持 证券 合计规模 的 10% ; 9 ) 本基金 应投 资于信用 级别 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下 降、 不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 予以全部 卖出 ; 10) 本 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40%;在 全国银行 间同 业市场中 的债 券回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 期后 不得展期 ; 11) 本基金 的 基金资产 总值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40% ; 12) 本基金 主 动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 市值合计 不得 超过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 金不符合 前款 所规定比 例限 制的,基 金管 理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 13 ) 基金 与私 募类证券 资管 产品及中 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 可 接受质押 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致 ; 14) 法律法 规 及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投 资限 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基 金合 同的约定 。 期 间, 本 基金的 投资范围 、 投 资策略应 当符 合本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除上 述第 2)、 9)、 12)、 13)项 另有约定 外, 因证券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不 符合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投资比 例规 定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 中国证监 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 修改或取 消上 述限制规 定时 , 本基 金不受 上述投资 组合 限制并相 应修 改其投资 组合 限制规定 ,且 无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 在上述 期 间内, 本基 金 的投资范 围、 投资策略 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基 金 托管人对 基 金 的投资的 监督 与检查自 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 日起开始 。 如果法律 法规 对本基金 合同 约定投资 组合 比例限制 进行 变更的 , 以变 更后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限 制, 如适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 制。 基金托管 人依 照上述规 定对 本基金的 投资 组合限制 及调 整期限进 行监 督。 (3 )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 进 行监督。 基金 财产不得 用于 下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 销证券 ; 2 )违 反规定 向他人贷 款或 者提供担 保; 3 )从 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 资; 4 )买 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 是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 外; 5 )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 6 )从 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 券交易价 格及 其他不正 当的 证券交易 活动 ; 7 )依 照法律 、行政法 规有 关规定, 由中 国证监会 规定 禁止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理 人运 用基金财 产买 卖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及其控股 股东 、 实际 控制人 或者与其 有重 大利害关 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其 他重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符 合本基金 的投 资目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优先 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批 机制 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 公平 合理价格 执行 。 相关交 易必 须事先得 到基 金托管人 同意 , 并按法律 法规 予以披露 。 重 大关联交 易应 提交基金 管理 人董事会 审议 , 并经 过三分 之二以上 的独 立董事通 过。 基金管理 人董 事会应至 少每 半年对关 联交 易事项进 行审 查。 在基金合 同生 效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相 互提 供与本机 构有 控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本机 构有其他 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 司名单 , 以上 名单发生 变化 的, 应 及时予 以更新并 通知 对方。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 上述禁止 性规 定, 基 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可 不受 上述规定 的限 制或按照 调整 后的规定 执行 ,无需经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4 )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 行 间债券市 场进 行监督。 1 )基金托 管 人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 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市 场 交易时面 临的 交易对手 资信 风险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 人提 供符合法 律法 规及行业 标准 的银行间 市场 交易对手 的名 单。 基 金托管 人在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电话或 回函 确认收到 该名 单。 基 金管 理 人应定期 和不 定期对银 行间 市场现券 及回 购交易对 手的 名单进行 更新 。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名 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电话或 书面 回 函确认 , 新名 单自基金 托管 人确认当 日生 效。 新 名单生 效前已与 本次 剔除的交 易对 手所进行 但尚 未结算的 交易 ,仍应按 照协 议进行结 算。 2 )基金管 理 人参与银行间 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交 易对手的资信 风险,由于交 易对手资信 风 险引起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负责 向相 关责任人 追偿 。 (5 )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 款 银行进行 监督 。 基金投资 银行 定期存款 的, 基金管理 人应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 定, 确定符合 条件 的所有存 款银 行的名单 , 并 及时提供 给基 金托管人 , 基 金托管人 应据 以对基金 投资 银行存款 的交 易对手是 否符 合有关规 定进 行监督。 本基金投 资银 行存款应 符合 如下规定 : 1 )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与存款 银行建立定期 对账机制,确 保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账目 及 核算的真 实、 准确。 2 )基金管 理 人与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相关 规定,就本基 金银行存款业 务另行签订书 面协议,明 确 双方在相 关协 议签署、 账户 开设与管 理、 投资指令 传达 与执行、 资金 划拨、 账 目核 对、 到期 兑付 、 文件保管 以及 存款证实 书的 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 程中 的权利、 义 务 和职责, 以 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 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权 益。 3 ) 基金 托管 人应加强 对基 金银行存 款业 务的监督 与核 查, 严格审 查 、 复核相关 协 议、 账户资 料 、 投资指令 、存 款证实书 等有 关文件, 切实 履行托管 职责 。 4 )基金管 理 人与基金托管 人在开展基金 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等 有 关法律法 规, 以及国家 有关 账户管理 、利 率管理、 支付 结算等的 各项 规定。 (6 )基金 托 管人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投 资其他方面 进 行监督。 (二) 基 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 对 基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 额净值计 算、 应收资金 到账 、 基金费用 开 支及收入 确认 、 基金收益 分 配、 相关信 息 披露、 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 登载基金 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 行监督和 核查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的 审核 擅自将不 实的 业绩表现 数据 印制在宣 传推 介材料上 , 则 基金托管 人对 此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有权 在发现后 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三) 基 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在规 定时间内 答复 并改正, 就基 金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 照法 规要求需 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 基金监督 报告 的,基金 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 提供相关 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或 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 法规、 《基 金 合同》 和 本协 议规定的 行为 , 应及时 以书 面或双方 约定 的其他形 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 限期纠正 , 基 金管理人 收到 通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电 话或书面 形式 向基金托 管人 反馈, 说明违 规原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 在规定期 限内 及时改正。 在 限期内, 基 金 托管人有 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 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通知 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 有重大违 规行 为, 应 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在限 期内纠正 。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 约定的, 应当 拒绝执行 ,立 即通知基 金管 理人,并 及时 向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 或者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应当 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 人,并有 权向 中国证监 会报 告。 三、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务 核查 根据《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 法规、 《基 金 合同》和本协 议规定,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的 情况 进行核查 , 核 查事项包 括但 不限于基 金托 管人是否 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开立 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账 户及 债券托管 账户 , 是否 及时、 准确复核 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 值, 是否根 据 基金管理 人指 令办理清 算交 收, 是否按 照 法规规定 和 《 基金合同》 规 定进行相 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 基金投资 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 人定 期和不定 期地 对基金托 管人 保管的基 金资 产进行核 查。 基金托管 人应 积极配合 基金 管理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但 不限于 : 提交 相关资料 以供 基金管理 人核 查托管财 产的 完整性和 真实 性,在规 定时 间内答复 并改 正。 基金管理 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 未对基金 资产 实行分账 管理 、 擅自 挪用基 金资产 、 未执 行或无故 延迟 执行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拨指 令、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 定的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在限 期内纠正 , 基 金托管人 收到 通知后应 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 形式对基 金管 理人发出 回函 。 在限期 内, 基 金管理人 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 托管 人改正 。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通 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对基 金管理人 按照 法规要求 需向 中国证监 会报 送基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配 合提供相 关数 据资料和 制度 等。 基金管理 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 有重大违 规行 为, 应 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在限期内纠正 。 四、基金 财产 的保管 (一)基 金财 产保管的 原则 (1 )基金 托 管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 基 金的任何 资产 。 (2 ) 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3 ) 基金 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 立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户 、 证 券账户和 债券 托管账户 等投 资所需账 户。 (4 )基金 托 管人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财 产分别设置账 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 产 的完整和 独立 。 (5 )对于 因 为基金投资产 生的应收资产 和基金申购过 程中产生的应 收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与有关 当事 人确定到 账日 期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到账 日基金资 产没 有到达基 金银 行存款账 户的 , 基金托管 人应 及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采 取措 施进行催 收。 由此给基 金造 成损失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负 责向有关 当事 人追偿基 金的 损失。基 金托 管人对此 不承 担任何责 任。 (二)基 金合 同生效时 募集 资产的验 证 基金募集 期满 或基金提 前结 束募集之 日 起 10 日内, 由基金管 理人 聘请具有 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 资 格的会计师 事 务所进行验 资 ,出具验资 报 告,出具的 验 资报告应由 参 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签 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募集 到的 全部资金 存入 基金托管 人为 基金开立 的基 金银行存 款账 户中,基 金托 管人在收 到资 金当日出 具相 关证明文 件。 (三)基 金的 银行存款 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 基金托 管人应负 责本 基金银行 存款 账户的开 立和 管理。 (2 )基金 托 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立基 金的银行存款 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 合 法合规的 指令 办理资金 收付 。本基金 的银 行预留印 鉴由 基金托管 人保 管和使用 。 (3 )本基 金 银行存款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 管理人不 得假 借本基金 的名 义开立其 他任 何银行存 款账 户; 亦 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 银行存款 账户 进行本基 金业 务以外的 活动 。 (4 )基金 托 管人可以通过 申请开通本基 金银行账户的 企业网上银行 业务进行资金 支付,并使 用 交通银行 企业 网上银行 (简 称“交通 银行 网银” )办理 托管资产 的资 金结算汇 划业 务。 (5 ) 基金银 行存款账 户的 管理应符 合银 行业监督 管理 机构的有 关规 定。 (四)基 金证 券交收账 户、 资金交收 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 人以 基金托管 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 方式在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 立证 券 账户 。 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 的需要 。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不 得出 借和未经 对方 同意擅自 转让 基金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 任何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 务以 外的活动 。 基金管理 人不 得对基金 证券 交收账户 、资 金交收账 户进 行证券的 超卖 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 交收账户 , 用 于证券交 易资 金的结算 。 基 金托管人 以本 基金的名 义在 托管人处 开立 基金的证 券交 易资金结 算的 二级结算 备付 金账户。 (五)债 券托 管账户的 开立 和管理 (1 )基金 合 同生效后,基 金托管人负责 向中国人民银 行进行报备, 并在备案通过 后在中央国 债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 及银 行间市场 清算 所股份有 限公 司以本基 金的 名义开立 债券 托管账户 , 并 由基金托 管人 负责基金 的债 券及资金 的清 算。 基 金管理 人负责申 请基 金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业 拆借 市场进行 交易 ,由基金 管理 人在中国 外汇 交易中心 开设 同业拆借 市场 交易账户 。 (2 )基金 管 理人代表基金 签订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 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正本由 基金管理人 保 存。 (六)其 他账 户的开立 和管 理 若中国证监会 或其他监管机 构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之后 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 , 涉及相关 账户 的开立、 使用 的, 由基 金管 理人协助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开立有 关账 户。该账 户按 有关规则 使用 并管理。 (七)基 金财 产投资的 有关 实物证券 、银 行存款定 期存 单等有价 凭证 的保管 实物证券 由基 金托管人 存放 于托管银 行的 保管库 。 实物 证券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金 托管人根 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 令办理 。 基金 托管人对 由基 金托管人 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 控制的本 基金 资产不承 担保 管责任。 银行存款 定期 存款证实 书等 有价凭证 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 保管。 (八)与 基金 财产有关 的重 大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金 签署 的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 同的 原件分别 由基 金托管人 、 基 金管理人 保管, 相关业务 程序 另有限制 除外 。 除本 协议另 有规定外 , 基 金管理人 在代 基金签署 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 合同时应 尽可 能保证持 有二 份以上的 正本 , 以便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至少 各持 有一份正 本的 原件,基 金管 理人应及 时将 正本送达 基金 托管人处 。合 同的保管 期限 按照国家 有关 规定执行 。 对于无法 取得 二份以上 的正 本的, 基金管 理人应向 基金 托管人提 供加 盖授权业 务章 的合同传 真件 , 未经双方 协商 或未在合 同约 定范围内 ,合 同原件不 得转 移。 五、基金 资产 净值计算 和会 计核算 (一)基 金资 产净值及 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 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 净值 是指基金 资产 总值减去 负债 后的价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每估值日 对基 金资产估 值。 估值原则 应符 合 《基金 合同 》 、 《中国 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 会公告(2017)13 号 ――关 于 证券投资 基金 估值业务 的指 导意见 》 及其 他法律 、 法规 的规定 。 用于 基金信息 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 每个 估值日交 易结 束后计算 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值, 以约定 方式发送 给基 金托管人 。 基 金托管人 对净 值计算结 果复 核后, 将 复核 结果反馈 给基 金管理人 , 由 基金管理 人对 基金份额 净值 予以公布 。 本基金按 以下 方法估值 : (1 ) 证券交 易所上市 的有 价证券的 估值 交易所上 市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 选取估 值日第三 方估 值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种 当日 的估值净 价估 值。 交 易所市 场上市未 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 券, 按 照每日 收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 价进行估 值; 估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按最 近交易日 债券 收盘价减 去该 债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债 券应 收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交 易所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对在交易 所市 场挂牌转 让的 资产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2 ) 处于未 上市期间 的有 价证券的 估值 : 1 )首次公 开 发行未上市的 债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 价 值的情况 下, 按成本估 值。 2 )对在交 易 所市场发行未 上市或未挂牌 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 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 场 上未经调 整的 报价作为 计量 日的公允 价值 进行估值 ; 对 于活跃市 场报 价未能代 表计 量日公允 价值 的情况下 , 应 对市场报 价进 行调整, 确认 计量日的 公允 价值; 对 于不 存在市场 活动 或市场活 动很 少的情况 下, 则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3 )对全 国 银行间市场上 不含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按 照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 估值 。 对银 行间市 场上含权 的固 定收益品 种, 按照第三 方估 值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种 当日 的唯一估 值净 价或推荐 估值 净价估值。 对 于含投资 人回 售权的固 定收 益品种, 回 售 登记截止 日 ( 含 当日) 后 未行 使回售权 的按 照长待偿 期所 对应的价 格进 行估值。 对银 行间市场 未上 市, 且第 三方 估值机构 未提 供估值价 格的 债券, 在发行 利率与二 级市 场利率不 存在 明显差异 , 未 上市期间 市场 利率没有 发生 大的变动 的情 况下,按 成本 估值。 (4 )本基 金 存入银行或其 他金融机构的 各种款项以本 金列示,按协 议或约定利率 逐日确认利 息 收入。 (5 ) 同一证 券同时在 两个 或两个以 上市 场交易的 ,按 证券所处 的市 场分别估 值。 (6 ) 本基金 可以采用 第三 方估值机 构按 照上述公 允价 值确定原 则提 供的估值 价格 数据。 (7 )当发 生 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 公 平性。 (8 )如有 确 凿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具 体情况与 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价值 的价 格估值。 (9 )相关 法 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 估 值。 如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金 估值 违反基金 合同 订明的估 值方 法、 程 序及相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 充分维护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 通知对方, 共 同查明原 因, 双方协商 解决 。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的 基金 会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基金 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 础上 充分讨论 后, 仍无法达 成一 致的意见 , 按 照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 (二)净 值差 错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 根据实际 情况 界定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确 认后按以 下条 款进 行 赔偿 。 1. 如采用 本协 议第八章 “基 金资产净 值及 基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与 复核 ”中估值 方法 的第 1 -7 、9 进行处理 时, 若基金管 理人 净值计算 出错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没有发现 , 且 造成基金 份额 持有人损 失的 , 应根 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对 投资者或 基金 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 投资 者或基金 支付 的赔偿金 额, 由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 按照管理 费率 和托管费 率的 比例各自 承担 相应 的 责任 ; 2. 如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 份额 净值的计 算结 果, 虽然 多次 重新计算 和核 对, 尚不 能达 成一致时 , 为 避免不能 按时 公布基金 份额 净值的情 形, 以基金管 理人 的计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 成的损失以及 因该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 引起的损失 , 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赔付 ,基 金托管人 不负 赔偿责任 ; 3.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按估值方 法的 第 8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 的误差不 作为 基金份额 净值 错误处理 。 4 、由于证 券 交易场所及其 登记结算公司 、证券经纪机 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 供 的估值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计 制度变化 , 或 由于其他 不可 抗力或市 场规 则变更原 因,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 能发现该 错误 的, 由此造 成 的基金资 产估 值错误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可 以免 除赔偿责 任。 但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 必要的措 施减 轻或消除 由此 造成的影 响。 针对净值 差错 处理, 如 果法 律法规或 证监 会有新的 规定 , 则按新 的规 定执行; 如果 行业有通 行做 法, 在 不违背 法律法规 且不 损害投资 者利 益的前提 下, 双方应本 着平 等和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原则 重新 协商确定 处理 原则。 (三)基 金会 计制度 按国家有 关部 门制定的 会计 制度执行 。 (四)基 金账 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在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应按 照双方约 定的 同一记账 方法 和会计处 理原则, 分别独 立 地设置、 登 录 和保管本 基金 的全套账 册, 对双方各 自的 账册定期 进行 核对, 互相监 督, 以保证 基 金财产的 安全 。 若双方对 会 计处理方 法存 在分歧, 应 以 基金管理 人的 处理方法 为准 。 (六)会 计数 据和财务 指标 的核对 双方应每 个交 易日核对 账目 , 如发 现双方 的账目存 在不 符的,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必须 及时 查明原因 并纠 正, 确保 核对 一致。 若 当日 核对不符 , 暂 时无法查 找到 错账的原 因而 影响到基 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 和公告的 ,以 基金管理 人的 账册为准 。 (七)基 金定 期报告的 编制 和复核 基金财务 报表 由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每月分别 独立 编制。 月度报 表的编制 , 应 于每月终 了后 5 个 工作日 内 完成。 定期 报 告文件应 按中 国证监会 的要 求公告。 季 度 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季 度 终 了后 1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 更新的招 募说 明书在本 基金 合同生效 后 每 6 个月 公告 一次,于 截止 日 后的 45 日 内 公告。半 年度 报告在基 金会 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 后 的 60 日内 公 告;年度 报告 在 会 计年度结 束 后 90 日 内公 告。 《基金 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 月的, 基 金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当 期季 度 报 告、半年 度报 告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管理 人在 月初 3 个 工作 日内完成 上月 度报表的 编制 , 经盖章后 , 以约定方 式将 有关报表 提供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 人收 到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进 行复 核, 并将复 核 结果及时 书面 或以双方 约定 的其他方 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 。 对于季度 报 告、 半年度 报 告、 年度报 告 、 更新招募 说 明书等定 期 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应在上 述监 管部门规 定的 时间内完 成编 制、 复核 及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在复核 过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报表存 在不 符时, 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共 同查 明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以 双方认可 的账 务处理方 式为 准。 如 果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不 能于 应当发布 公告 之日前就 相关 报表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人 有权按照 其编 制的报表 对外 发布公告 , 基 金托管人 有权 就相关情 况报 证监会备 案。 基金托管 人在 对财务报 表、 季度报告 、 半 年度报告 或年 度报告复 核完 毕后, 可 以出 具复核确 认书 (盖章) 或以 其他双方 约定 的方式确 认, 以备有权 机构 对相关文 件审 核检查。 六、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理 人可 委托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登记 和保管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 容包括但 不限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 持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包括 基金募集 期结 束并确认 认购 申请后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权 益登记日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每年最 后一个交 易日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册 , 由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负责 编制 和保管, 并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的 真实 性、完整 性和 准确 性 负责 。 基金管理 人应 根据基金 托管 人的要求 定期 和不定期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一)基 金管 理人于《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及《基金 合同 》终止日 后 10 个工 作日内 向基金托 管人 提供由注 册登 记机构编 制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二) 基金 管 理人于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权益登记 日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由 注册 登 记机构编 制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三)基 金管 理人于每 年最 后一个交 易日 后 10 个工作 日内向基 金托 管人提供 由注 册登记机 构编 制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四) 除上 述 约定时间 外, 如果确因 业务 需要, 基金 托 管人与基 金管 理人商议 一致 后,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 管人提供 由注 册登记机 构编 制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金托管人 以 电子版形式 妥 善保管基金 份 额持有人名 册 ,并定期刻 成 光盘备份, 保 存期限为 15 年。 基 金托管 人不得将 所保 管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 于基金托 管业 务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应遵 守保密义 务。 若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由于自身 原因 无法妥善 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按 有关法规 规定 各自承担 相应 的责任。 七、托管 协议 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 金托 管协议的 变更 本协议双 方当 事人经协 商一 致, 可以对 协 议进行修 改。 修改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有 任何冲突 。修 改后的新 协议 ,应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 (二)基 金托 管协议的 终止 (1 ) 《基 金合 同》终止 ; (2 )基金 托 管人解散、依 法被撤销、破 产,被依法取 消基金托管资 格或因其他事 由造成其他 基 金托管人 接管 基金财产 ; (3 )基金 管 理人解散、依 法被撤销、破 产,被依法取 消基金管理资 格或因其他事 由造成其他 基 金管理人 接管 基金管理 权。 (4 ) 发生《 基金法 》 、 《销 售办法 》 、 《运 作办法》 或其 他法律法 规规 定的终止 事项 。 (三)基 金财 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 产清 算组接管 基金 财产之前 ,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应按 照 《基金 合同 》 和本协 议的 规定继续 履行 保护基金 资产 安全的职 责。 1 )基金财 产 清算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组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 登记机构、 具 有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 师、 律师以及 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 人员组成 。 基 金财产清 算组 可以聘用 必要 的工作人 员。 2 )基金财 产 清算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 组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 金财产清 算组 可以依法 进行 必要的民 事活 动。 (2 ) 基金财 产清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情 形出 现时,由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统一接管 基金 ; 2 )基 金财产 清算组根 据基 金财产的 情况 确定清算 期限 ; 3 )基 金财产 清算组对 基金 财产进行 清理 和确认; 4 )对 基金财 产进行评 估和 变现; 5 )基 金财产 清算组做 出清 算报告; 6 )会 计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审 计; 7 )律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律 意见 书; 8 )将 基金清 算报告中 国证 监会; 9 )公 布基金 清算公告 ; 10) 对基金 剩 余财产进 行分 配。 (3)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 是指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在进 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 清算 费用由基 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 先从基金 财产 中支付。 (4 ) 基金财 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 按如 下顺序进 行清 偿 1 )支 付基金 财产清算 费用 ; 2 )缴 纳基金 所欠税款 ; 3 )清 偿基金 债务; 4 )清 算后如 有余额, 按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 额比例进 行分 配。 (5 ) 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小组 成立 后 2 日内 应就 清算组的 成立 进行公告; 清 算过程中 的有 关重大事 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组 做出的清 算报 告经会计 师事 务所审计 、 律 师事务所 出具 法律意见 书后 ,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6 ) 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有 关文 件由基金 托管 人保存期 限不 少于 15 年。 八、争议 解决 方式 相关各方 当事 人同意 , 因本 协议而产 生的 或与本协 议有 关的一切 争议 , 应通 过友好 协商或者 调解 解决。 托管 协 议当事人 不愿 通过协商、 调 解解决或 者协 商、 调解不 成 的, 任何一 方 当事人均 有 权 将争议提 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 根据 该会当 时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的地点 在上海市, 仲 裁裁决是 终局 的, 并对相 关 各方当事 人均 有约束力。 除 非仲裁裁 决另 有决定,仲裁 费用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 相关各方 当 事人应恪 守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职责 ,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 履行《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受 中华 人民共和 国法 律管辖。 第二十部 分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提 供一 系列的服 务。 以下是主 要的 服务内容 , 基 金管理人 将根 据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需 要和 市场的变 化, 增加或变 更服 务项目。 主要 服务内容 如下 : 一、公开 信息 披露服务 1 、披 露公司 (基金管 理人 )信息; 2 、披 露基金 信息; 3 、其 他信息 的披露。 二、对账服务 1 、对 账信息 ; 2 、其 他资料 。 三、查询 服务 1 、账 户信息 查询 对于基金 管理 人所管理 基金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都会 给予 其唯一的 客户 服务账户 及初 始密码。 为了 持有人方 便起 见, 客户 服务 账户将和 客户 基金账户 唯一 对应。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在客 户服务中心和 基金管理人网 站都可以凭借 客户服务账户 、基金账户或 身份证号进入 本人的账户 , 了解账户 信息 ,包括本 人的 基本资料 、基 金品种、 基金 份额、基 金投 资收益率 等。 2 、客 户账户 信息的修 改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直接登 陆基金管理人 网站修改账户 的非重要信息 ,如联系地址 、电话等等 。 也可以亲自到 直销网点或致 电客户服务中 心,由服务人 员提供相关服 务。为了维护 客户的利益 , 客户重要 信息 的更改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亲 自到指定 的基 金销售网 点进 行。 3 、信 息定制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以在 基金 管理人网 站定 制自己所 需要 的信息, 包括 基金管理 人新 闻、 市场 行情 、 基金信息 等方 面的内容 。 基 金管理人 按照 要求将定 期或 不定期向 客户 发送信息 , 客 户也可以 直接 登陆基金 管理 人网站浏 览相 关信息。 如果 客户不需 要或 需要调整 ,也 可以直接 在线 修改 和 调整 。 四、基金 投资 的服务 1 、免 费红利 再投资服 务; 2 、定期定 额 计划服务:基 金管理人可以 为投资者办理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具体开 放时间和规 则 由基金管 理人 在届时发 布的 公告或更 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中 确定。 五、投诉 管理 服务 基金管理 人的 投诉管理 由客 户服务中 心统 一管理 , 设定 投诉管理 人具 体处理投 诉, 营销服务 部负 责督促投 诉的 处理。 诺安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客户 服务电话 :400-888-8998 诺安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网址 :www.lionfund.com.cn 第二十一 部分 招募 说明书 存放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 书文 本存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网点 的营 业场所 , 投资 者可在营 业时间免费查 阅。 在支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复 印件 。 投资者 也可 以直接登 录基 金管理人 的网 站进行查 阅。 对投资者 按上 述方式所 获得 的文件及 其复 印件,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保 证与 所公告的 内容 完全一致 。 第二十二 部分 备查 文件 一、中国 证监 会准予诺 安恒 惠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注册 的文件 二、 《 诺安恒 惠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 诺安恒 惠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四、法律 意见 书 五、基金 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 件和营业 执照 六、基金 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 件和营业 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