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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恒惠债券(006737)

诺安恒惠债券: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诺安恒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 诺 安恒 惠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以 下简称 “本 基金 ” ) 的 募集已 获中国证 监 会 证监许可 【2018 】1954 号文 注册 募集。


2 、本基 金 是契约型 、 开放式、 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


3 、 本基 金 的管理人 和 注册登记 机 构为诺安 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 ( 以下 简称 “ 本公 司” ) , 基金托管 人 为交通银 行 股份有限 公 司(以下 简 称“交通 银 行”)。


4 、本基 金自 2019 年 4 月 23 日到 2019 年 5 月 22 日 通过销售 机 构公开发 售 。


5 、 本基 金 的销售机 构 包括本公 司 直销中心 、 网上交易 系 统和交通 银 行等代销 机构 。


6 、本公司已经开通网上开户和网上认购,详细情况请登录公司网站 (www.lionfund.com.cn)。


7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 机 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 资 基 金的其他 投 资人。


个人 投资 者指依据 有 关法律法 规 规定可投 资 于证券投 资 基金的自 然 人。


机构 投资 者指依法 可 以投资证 券 投资基金 的 、 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 境 内合法登 记 并 存 续或经有 关 政府部门 批 准设立并 存 续的企业 法 人、 事业法 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 织。





合格 境外 机构投资 者 指符合 《 合 格境外机 构 投资者境 内 证券投资 管 理办法》 及相 关 法 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 构 投 资者。


8 、 投资 者 欲认购本 基 金, 需开 立 本公司基 金 账户。 除 法 律法规另 有 规定外, 一个 投 资者只能开 设和使用一 个基金账户 ;不得非法 利用他人账 户或资金进 行认购 , 也 不 得违规融资 或帮助他人 违规进行认 购。已经开 立本公司开 放式基金账户的投 资人 无 需再开立基 金账户,直 接办理新基 金的认购业 务即可。募 集期内本公 司直销 中 心 及 网上交易系 统为投资者 办理开放式 基金账户开 户及认购手 续。开户和 认购的 具 体 程序请见 本 发售公告 正 文。


9 、 在募 集 期内, 每一 基金投资 人 在本公司 直 销中心首 次 认购本基 金 的最低金 额为 人民币 1,000 元 ( 含认 购费) , 追 加认购金 额 为人民币 1,000 元 ( 含 认购费) 。 通 过 本公司网上 交易系统( 目前仅对个 人投资者开 通)每个基 金账户首次 认购本 基 金 的最低金 额 为 10 元人 民币 ( 含认 购费) , 追 加认购的 最 低金额为 人 民币 10 元(含 认 购费)。各 代销机构对 最低认购限 额及交易级 差有其他规 定的,以各 代销机 构 的 业务规定 为 准。


10 、认 购 申请一经 注 册登记机 构 确认,不 可 以撤销。


11 、 销售机构(指本公司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系统及代销机构等)对申请的受理 并 不表示对该 申请的成功 确认,而仅 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收到 认购申请。 申请的 成 功确 认应以基金 注册登记人 (即诺安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的登 记确认为准 。投资 者 可 以在基金 合 同生效后 到 各销售网 点 查询成交 确 认情况。


12 、本 基 金募集期 内 发生的会 计 师费、律 师 费不能在 基 金资产中 列 支。


13 、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 欲了 解 本基 金的 详 细情况,请 详细阅读刊 登在《上海 证券报》和 本公司网站 上的《诺安 恒惠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及本公告将 同时发 布 在 交通银行 网 站 (www.bankcomm.com ) 和本 公司网站 (www.lionfund.com.cn)。 投资者亦 可 通过本公 司 网站下载 基 金业务直 销 申请表格 和 了解基金 募 集相关事 宜 。


14 、 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构咨 询。


15 、 在募 集期间, 除 本公告所 列 的代销机 构 外, 本公司 还可能增 加 新的代销 机 构, 投资者可 留 意本公司 公 告信息或 拨 打本公司 客 户服务电 话 进行查询 。


16 、对未开设代销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8 ,垂 询 认购事宜 。


17 、 本基金募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可根据基金销售情 况适当延 长 或缩短基 金 发售时间 , 并及时公 告 。


18 、 本公司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投资者进行分类。投资者应当如实提 供 个人信息及 证明材料, 并对所提供 的信息和证 明材料的真 实性、准确 性、完 整 性负 责。投资者 应知晓并确 认当个人信 息发生重要 变化、可能 影响投资者 分类和 适 当 性匹配的 , 应及时主 动 进行更新 。


19 、本 基 金单一投 资 者持有基 金 份额数不 得 达到或超 过 基金份额 总 数的 50% ,但 在基金运 作 过程中因 基 金份额赎 回 等情形导 致 被动达到 或 超过 50% 的 除外。


20 、 风 险 提示: 投 资 有风险, 投 资人认购 ( 或申购) 基 金时应认 真 阅读本基 金 《 招 募 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 》等,全面 认识本基金 产品的风险 收益特征, 应充分 考 虑 投 资人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 力,并对于 认购(或申 购)基金的 意愿、时机 、数量 等 投 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 决策后,须 承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 包括:市场 系统性风险 、上市 公 司 风 险、利率风 险、流动性 风险、管理 风险、本基 金特有风险 、资产配置 风险及 其 他 风险等。


一、 本次 募集基本 情 况


1 、基金 名称


诺安 恒惠 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 基金代码 :006737 )。


2 、基金 类型


契约 型开 放式


3 、存续 期限


不定 期


4 、基金 份 额初始发 售 面值


每份 基金 份额初始 发 售面值为 1.00 元人民 币。


5 、发售 对象


符合 法律 法规规定 的 可投资于 证 券投资基 金 的个人投 资 者、 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 境 外 机构投资 者 以及法律 法 规或中国 证 监会允许 购 买证券投 资 基金的其 他 投资人。


6 、销售 机构


诺安 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


本公 司直 销机构具 体 地点和联 系 方式详见 本 公告第七 部 分。


代销 机构 (排名不 分 先后): 交 通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


如募 集期 间新增代 销 机构,则 另 行公告。


8 、募集 时 间安排与 基 金合同生 效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本 基金的募 集 期指自基 金 份额发售 之 日起至基 金份 额 发售结束 之 日止的时 间 段,最长 不 超过三个 月 。


本基 金 募 集期自 2019 年 4 月 23 日到 2019 年 5 月 22 日期 间面 向投资者 公 开发 售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 认购的情况 提前终止或 延迟发售时 间,但最迟 不得超 过 三 个月的基 金 募集期。 如 遇突发事 件 ,以上募 集 安排可以 适 当调整。


本基 金自 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之 日 起三个月 内 ,在基金 募 集份额不 少 于 2 亿份 , 募 集金额不 少 于人民币 2 亿元, 且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人数 不 少于 200 人 的条件下 , 基 金 管理人可以 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并 在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 资后向中国 证监会 办 理 基金备案 手 续。


基金 管理 人在募集 期 内达到基 金 合同备案 条 件, 办理 完 毕基金合 同 备案手续 后, 自 中 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 生效。如果 基金在规定 时间内无法 达到募 集 金 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 币 且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人 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 则本基 金合 同不生效 。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投 资者的认 购 款项只能 存 入商业银 行 专门账户 , 任何人在 基金 募 集期满前 不 得动用。


基金 合同 生效时, 认 购款项在 募 集期间产 生 的利息折 算 成基金份 额 归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所有, 利 息以注册 登 记人的记 录 为准。


基金 管理 人在募集 期 间未能达 到 基金合同 的 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 能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因 募集而产生 的债务和费 用,在基金 募集期限届 满后三十日 内返还投 资 人已缴纳 的 款项加计 银 行同期活 期 存款利息 ( 税后)。


二、 募集 方式及相 关 规定


1 、基金 认 购方式与 费 率


(1 ) 认 购方式


本基 金认 购采取金 额 认购的方 式 。 投资者在 募集期间 多 次认购的, 单笔计算 认 购费。


(2 ) 认 购费率


( 下转 14 版)


基金 管理 人:诺安 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人: 交 通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