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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收益宝货币A(004972)

长城收益宝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长 城 收 益宝 货 币 市 场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 
 
 
 
 
 
 
 
 
 
 
 
基金管 理人: 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 金托管人: 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 ○一 九 年四 月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长城收 益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经2017 年7 月5日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许可 [2017]1134 号文 注册 募集 。 基金 合同 于2017 年9 月6 日生效 。 重 要提 示 (一)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二)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认购 (或 申购 )基 金时 应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三)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本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四)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2019年3月5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日 为2018 年12 月31 日( 财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 (五 ) 本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情 况说明 中涉 及的 与托 管相 关的基 金信 息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中 国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复核。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目


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3 第二部 分 释义 ............................................................................................................................. 4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8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6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19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分 类 ....................................................................................................... 42 第七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与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44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 46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55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 66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68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 值 ................................................................................................... 69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分 配 ................................................................................................... 73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 75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 79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 80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6 第十八 部分 风 险揭 示 ............................................................................................................... 88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 容摘要 ........................................................................................... 91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内容 摘要 ................................................................................. 105 第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120 第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 事项 ............................................................................................. 121 第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23 第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 124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第 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货 币市 场基 金监 督管理 办法 》 、 《 关于 实施 <货币 市场 基金 监督 管理 办法> 有关 问题 的规定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 简 称 “ 《流 动性 风 险规定 》” ) 以 及《 长城 收益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 息,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有如 下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长 城 收益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长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 :指《 长 城收 益宝 货 币市 场 基金基 金合 同》及 对本 基金合 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长城 收益宝 货币 市场基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 长 城 收益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长城 收益 宝 货 币市 场 基 金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 的《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19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资者境 内证 券投资 管理 办法》 (包 括其不 时修 订 )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中国 境内 证 券市 场 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 资 者 20 、 投 资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投 等业 务 。 23 、 销 售机 构: 指 长 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4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5、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长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26 、 基金 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理 基金 业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28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 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n 为 自然 数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35、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 业务 规则 》 : 指 长 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 范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守 38、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1 、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3 、 定 投计 划 :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 受理 基金 申 购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45 、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 基金 利润 : 指基 金 利 息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47 、 摊余 成本 法: 指计 价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面 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按 实际 利率 法摊 销,每 日计 提损 益 48、 影 子定 价: 为 了避 免采 用 “ 摊 余成 本法 ”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按 市场 利率 和交易 市 价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大 偏离 ,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公 平的 结 果, 基金 管理 人于 每一 估 值日, 采 用估 值技 术, 对 基 金持有 的估 值对 象进 行 重 新评估, 即“ 影 子定价 ”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49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收 益 50 、7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 以最 近 7 日( 含节 假日) 收益 所折算 的年 资产 收益 率 51 、 销售 服务 费: 指本 基 金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 从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52、基 金份 额分 类: 本基 金分设 两类 基金 份额 :A 类基金 份额 和 B 类 基金 份 额。两 类 基金份 额分 设不 同的 基金 代码 , 收 取不 同的 销售 服务 费并分 别公 布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53、A 类 基金 份额 :指 按 照 0.25%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4、B 类 基金 份额 :指 按 照 0.01%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5、升 级: 指当 投资 人在 单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A 类 基金份 额达 到 B 类 基金 份 额的最 低 份额要 求时 , 基 金的 登记 机 构自动 将投 资人 在该 基金 账户保 留的 A 类 基金 份额 全部升 级为 B 类基金 份额 56、降 级: 指当 投资 人在 单个基 金账 户保 留 的 B 类 基金份 额不 能满 足该 类基 金份额 的 最低份 额要 求时 ,基 金的 登记机 构自 动将 投资 人在 该基金 账户 保留 的 B 类基 金份额 全部 降 级为 A 类基 金份 额 57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8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9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60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 、 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的 过程 61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 因 发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 就 本基金 而言 , 指 货币 市场 基 金依法 可投 资的 符合 前述 条件的 资产 ,但 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62 、指定 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媒介 63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情况 1.名称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住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 田路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 中 心 41 层 3.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 路6009 号新 世界 商 务中 心 41 层 4.法定 代表 人: 王军 5.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6.设立 日期 :2001 年 12 月 27 日 7.电话 :0755-23982338











传 真:0755-23982328 8.联系 人: 袁柳生 9.管理 基金 情况 :


目前管 理长 城久 恒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久 泰沪 深 3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 金、长城货 币市场证 券投 资基金、长 城消费增 值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长城 安心回报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久 富核心 成长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LOF) 、 长 城品 牌优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长城稳健 增利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长 城双动力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长城 景 气行业龙头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长 城中 小盘成长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长城 积 极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长城优 化升级 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长城 稳健 成长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长 城久利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长 城增强收 益定 期开放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长 城医疗保健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长 城工资宝货币 市场基金 、 长城久盈 纯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城稳 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 城新 兴产 业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长 城环 保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长城改 革红 利灵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长城 久祥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长城行业 轮动 灵活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长 城新 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长城久润 保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 长城久益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长城 久源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长城久鼎 保 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长城久稳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长城 久信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 长城中 国智 造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转 型成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城创业 板指数 增强 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 、长城久嘉 创新成 长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收 益宝货币 市场 基金 、长城 智能产业 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长城久鑫 灵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长城久 荣纯债定 期开 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中 证 5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长 城久 惠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久 悦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核心 优势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等四 十 四 只基 金。 10.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11.注 册资 本 : 壹亿 伍仟 万 元 12.股 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占总股 本比 例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7.059%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7.647% 中原信 托有 限公 司 17.647% 北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17.647% 合计 100% 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 监事 及高 管 人员介 绍 (1)董事 王军先 生, 董事 长, 学士 。曾任 中国 华能 集团 有限 公司财 务部 副主 任,1999 年 7 月进 入中国 华能 集团 工作 ,历 任主管 、副 处长 、处 长, 副主任 等职 务。 熊科金 先生 , 董 事、 总 经理 , 硕士。 曾任 中国 银行 江西 信托投 资公 司证 券业 务部 负责人 , 中国东 方信 托投 资公 司南 昌证券 营业 部总 经理 、 公 司证券 总部 负责 人, 华夏 证券有 限公 司江 西管理 总部 总经 理, 中国 银河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基 金部负 责人 、 银 河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筹备 组负责 人,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何伟先 生, 董事 , 硕 士。 曾 任职于 北京 兵器 工业 部计 算机所 、 深 圳蛇 口工 业区 电子开 发 公司、 深圳 蛇口 百佳 超市 有限公 司等 公司 ,1993 年 2 月起 历任 君安 证券 有 限公司 投资 二部 经理、 总裁 办主 任、 公司 总裁助 理兼 资产 管理 公司 常务副 总经 理、 营业 部总 经理, 国泰 君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华 富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筹 ) 拟 任总 经理, 国泰 君安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公司 副总裁 , 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总裁 、 党 委副 书记 ,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杨超先 生, 董事, 博士 。 现 任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金融研 究所 所长 助理 (主 持工作 ) , 首席研 究员 。 曾任职 于安 徽省冶 金科 学院 研究 所、 天津港 集团 财务 公司 、 鹏 华基金 管理 有 限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公司。 2012 年4 月起 加入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历 任长城 证券 金融 研究 所行 业三部 经理 、 新兴产 业部 经理 。 杨玉成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现任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 董 事会 秘书 , 东方 金融 控股 ( 香港 )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上海 东方 证券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曾任 上海财 经大 学财 政系教 师, 君安 证券 有限 公司证 券投 资部 总经 理助 理, 上 海大 众科 技创 业 (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董事 会秘 书、 副总经 理, 上海 申能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副总 经理, 东方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副总经 理, 申能 集团 财务 有限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 姬宏俊 先生 , 董 事, 硕士。 现任中 原信 托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曾任 河南 省计 划委 员会老 干 部处副 处长 、 投资处 副处 长, 发展 计划 委员会 财政 金融处 副处 长 , 国家 开发 银行河 南省 分 行 信贷一 处副 处长 。 金树良 先生 , 董 事, 硕士。 现任北 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司 总经 济师 。 曾 任职 于北京 大 学经济 学院 国际 经济 系。1992 年 7 月起 历任 海南 省 证券公 司副 总裁 、北 京华 宇世纪 投资 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昆仑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总 裁、 北方 国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管理 部总 经理 及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资产 管理部 总经 理 、 渤 海财 产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及 总经 理 、 北方 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万建华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现任 上海 市互 联网 金融行 业协 会会 长, 通联 支付网 络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 曾 任中 国人民 银行 资金 管理 司处 长, 招 商银 行总 行常 务副 行长兼 上海 分行 行长(期 间兼任 长城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国通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现招 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中国银 联股份 有限公 司党委 书记 、总裁 ,上海 国际集 团党 委副书 记、副 董事长 、 总 经理, 国泰 君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党 委书 记、 董 事长, 证通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长 。 唐纹女 士, 独立 董事 , 学 士, 现 已退 休。 曾任 电力 部科学 研究 院系 统所 工程 师, 中 国国 际 贸易 促进 委员 会经 济信 息部副 处长 、处 长, 中国 华能集 团香 港公 司副 总经 理、党 委书记 。 徐英女 士, 独 立董 事, 学 士。 现 已退休 。 曾任 北京 财贸学 院金 融系 助教、 讲 师, 海南 汇 通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副总 经理、 常务 副总 经理 , 长 城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董 事长 、 党 委书记 , 景顺 长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中国 证券业 协会 理事 , 新 华资 产管理 股份 有 限 公司副 董事 长。 鄢维民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学士。 现任 深圳 市证 券业 协会常 务副 会长 兼秘 书长 、 深圳 上市 公司协 会副 会长 兼秘 书长 。 曾任 江西 省社 会科 学院 经济研 究所 发展 室副 主任 , 深圳 市体 改委 宏观调 控处 、 企业处 副处 长 , 深圳 市证 券管理 办公 室公司 审查 处处 长, 招银 证券公 司副 总 经 理。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2)监事 吴礼信先 生, 监事会 主席 ,会计师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非执 业) 。 现任长 城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董事 会秘 书、 财务 总监 。 曾 任安 徽省地 矿局 三二六 地质 队会 计主 管, 深圳中 达信 会 计 师事务 所审 计一 部部 长, 大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计 财综合 部经 理, 大鹏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资 金结算部 副总 经理, 第一 创业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计 划财务部 副总 经理。2003 年进入长 城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任 财务 部总经 理。 曾广炜 先生 , 监事 , 高 级 会计师 。 现任 北方国 际信 托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风 险控 制部总 经 理 。 曾 任职 于中 国 燕兴天 津公 司、 天津 开发 区 总公司 、 天 津滨 海新 兴产 业 公司, 2003 年1 月 起历 任北 方国 际信 托股份 有限 公司 信托 业务 四部副 总经 理、 证券 投资 部副总 经理 、 财 务中心 总经 理、 风险 控制 部总经 理。 杨斌先 生, 监事 , 硕 士。 现任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首席 风险 官、 合规 总监 。 曾就 职于 中国人 民银 行上 海分 行非 银行金 融机 构管 理处 , 自 1998 年7 月至 2015 年 5 月 先后于 上海 证 监局稽 查处 、 案 件审 理处 、 案件 调查 一处 、 机 构监 管一处 、 期 货监 管处 、 法 制工作 处等 部门 任职, 历任 科员 、副 主任 科员、 主任 科员 、副 处长 、处长 。


黄魁粉 女士 , 监 事, 硕士 。 现任中 原信 托有 限公 司固 有业务 部总 经理 。2002 年 7 月进 入中原 信托 有限 公司 。 曾 在信托 投资 部、 信托 综合 部、 风 险与 合规 管理 部、 信托理 财服 务中 心工作 。 何小乐 女士 ,监 事, 硕士 。现任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会 秘书 。2003 年 7 月起 先 后任职 于中 国农 业银 行四 川省分 行、 花旗 银行 (中 国) 有 限公 司成 都分 行任 客户经 理,2010 年10 月至2018 年2 月就 职于成 都弘 俊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历任 投资 经理 、总 经理。 袁柳生先 生, 监事, 硕士 。现任长 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综合 管理 部总经 理。2008 年 6 月至 2014 年 2 月 任职 于长 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综合 管理部 ,2014 年 3 月至 2018 年 4 月任 长城嘉 信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综合 运营 部总 监。 王燕女士 ,监 事,硕 士。 现任长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财务经 理、 综合管 理部 副总经理 。 2007 年 5 月 进入 长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曾在 运行 保障部 登记 结算 室从 事基 金清算 工作 , 2010 年8 月进 入综 合管 理 部从事 财务 会计 工作 。 张静女 士, 监事 , 硕 士。 现 任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稽 核部 法务 主管 。 曾 任摩根 士 丹利华 鑫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监 察稽 核员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王军先 生, 董事 长, 简历 同上。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熊科金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简 历同 上。 彭洪波先 生, 副总经 理 兼 国际业务 部总 经理 , 硕士 。曾就职 于长 城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 历任深 圳东园 路营业 部电 脑部经 理,公 司电子 商务 筹备组 项目经 理,公 司审 计部技 术主审 。 2002 年 3 月 进入 长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监察 稽核部 业务 主管 、部 门副 总经理 、部 门 总经理 、 公司 督察长 兼监 察稽核 部总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兼 运行 保障 部总 经理 、 信 息技 术 部总经 理。 杨建华 先生 , 副 总经 理、 投资总 监兼 基金 管理 部总 经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基 金经 理, 硕 士。 曾就 职于 大庆 石油管 理局 、 华 为技 术有 限公司 、 深 圳和 君创 业有 限公司 、 长 城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2001 年10 月 进入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工作 , 曾 任公 司总 经理助 理、研 究部总 经理 。 卢盛春 先生 , 副总 经理 兼机 构理财 部总 经理 , 硕士 。 曾 就职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江西 省分行 、 交通银 行海 南分 行、 海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富国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西北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 华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 筹备 组) 。2003 年 进入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历任上 海分 公 司总经 理、 北京 分公 司总 经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车君女 士, 督察 长、 监察 稽核部 总经 理, 硕士 。 曾 任职于 深圳 本鲁 克斯 实业 股份有 限公 司,1993 年起 先后 在中 国 证监会 深圳 监管 局市 场处 、 机 构监 管处 、 审 理执 行处 、 稽 查一 处、 机构监 管二 处、 党办 等部 门工作 , 历 任副 主任 科员 、 主任 科员 、 副 处长、 正 处级调 研员 等职 务。 4 、基 金经 理 邹德立 先生 , 武汉大 学金 融学专 业学 士 、 华中 科技 大学工 程硕 士 。 曾就 职于 深圳农 村 商 业银行 总行 资金 部, 从事 债券投 资与 研究 工作 。2009 年 3 月 进入 长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曾任运 行保 障部 债券 交易 员兼固 定收 益研 究员 ,现 任公司 固定 收益 部副 总经 理 。自 2011 年 10 月 起任 “长 城货 币市 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 基 金经 理 。 自2014 年6 月 起任 “长 城工资 宝货 币 市场基 金” 基金 经理 ,自2017 年9 月任 “长 城收 益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的 基金 经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熊科金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杨建华 先生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公司 副总 经理 、 投资 总监 兼基 金管 理部 总经理 、 基 金经理 。 何以广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研究 部总 经理 、基金 经理 。 马强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固 定收 益部 总经 理、基 金经 理。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 续;





(3)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财 产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收益 ;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 算并编 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季度 、半 年 度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7)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 资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8)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事 项;





(9)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1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职 责。


四、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遵守 法律法 规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遵 守《 基金法》 及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建立健 全的 内部控 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基 金法 》及 其他 相关法 律法 规行 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下列行 为: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五、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禁止 性行为 的承 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 款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 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7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如 法律 、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 相 关限制 。


六、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理 制度 包括内 部会 计控制制 度、 风险控 制制 度、投资 管理 制度、 监察 稽核制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 部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位 设置 、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 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机制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务 、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各级 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 通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 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各 机构 、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有资产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司 应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 各部 门及 各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 化 的方法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 司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会计 法》 等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 规制 订了 基金 会计制 度、 公司 财务会 计制 度、 会计 工作 操作流 程和 会计 岗位 职责 ,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 制点 建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 证制度 、 复 核制 度、 账务 处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 金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成本控 制制 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 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组织 各部 门制 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由风 险控 制的目 标和 原 则、 风 险控 制的 机构 设置 、 风险 控制 的程 序、 风险 类型的 界定 、 风 险控 制的 主要措 施、 风险 控制的 具体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 等部 分组成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制 度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 火墙制 度、 岗位 职责 、 反 馈制度 、 保 密制 度、 员工 行为准 则等 程序 性风险 管理 制度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责 监督检 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险 控制 情 况。督 察长 由总 经理 提名 ,董事 会聘 任, 并经 全体 独立董 事同 意。


督 察长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监 察稽 核工 作。 除应 当回避 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 享有充 分的 知情 权和独 立的 调查 权。 督察 长根据 履行 职责 的需 要, 有权参 加或 者列 席公 司董 事会以 及公 司业 务、 投 资决 策、 风险 管理 等相关 会议 , 有 权调 阅公 司相关 文件 、 档 案。 督察 长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告 , 并在 董事 会及 董事 会下设 的相 关专 门委 员会 定期会 议上 报 告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具体 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 司配 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核 人员 ,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内 部稽 核管理 办法 、 内部稽 核工 作准则 等 。 通 过这些 制度 的建立 , 检查 公 司各业 务部 门和 人员 遵守 有关法 律、 法规 和规 章的 情况; 检查 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和人 员执 行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各 项管 理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 情况 。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1954 年10 月 ,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9 月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8 年 6 月 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 228,051.82 亿 元, 较上年 末增 加 6,807.99 亿 元,增 幅3.08%。 上半 年, 本集 团 盈利平 稳增 长 , 利润 总额 较上年 同期 增 加 93.27 亿 元至1,814.20 亿元, 增 幅5.42%; 净利 润较上 年同 期增 加 84.56 亿元 至1,474.65 亿 元, 增 幅 6.08% 。 2017 年, 本 集团 先后 荣获 香港 《 亚洲 货币》 “2017 年 中国最 佳银 行 ” , 美 国 《环 球金融 》 “2017 最 佳转 型银 行” 、 新加坡 《 亚洲 银行 家》 “2017 年 中国 最佳 数字 银行” 、 “2017 年 中国 最佳大 型零 售银 行奖 ” 、 《 银行家 》 “2017 最 佳金 融 创新奖 ” 及中 国银 行业 协 会 “ 年度 最具 社 会责任 金融 机构 ”等 多项 重要奖 项。 本集 团在 英国 《银行 家》 “2017 全 球银 行 1000 强” 中 列第2 位; 在美 国《 财富 》 “2017 年 世界500 强排 行 榜”中 列 第 28 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综 合与 合规管 理处 、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 资产市场 处、 理财信 托股 权市场处 、QFII 托 管处、 养老金托 管处 、清算 处、 核算处、 跨境 托管运 营处 、监 督稽 核处 等 10 个 职能 处室 ,在 安徽 合肥设 有托 管运 营中 心, 在上海 设有 托 管运营 中心 上海 分中 心, 共有员 工 315 余 人。 自 2007 年起 ,托 管部 连续 聘请 外部会 计师 事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务所对 托管 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审 计,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纪伟,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理,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设 银行南 通分 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 信 贷经营 部任 职, 并在 总行 公司业 务部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授信 审批 部担 任领 导职务 。 其 拥有 八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 各项托 管业 务,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资 产托 管业务 部资 深经理( 专业 技术一 级) , 曾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北 京市分 行 国际部 、 营业 部并担 任副 行长 , 长 期从 事信贷 业务 和集团 客户 业务 等工 作, 具有丰 富的 客 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资深经理 (专 业技术 一级) ,曾就职 于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会 计 部,长 期从 事托 管业 务管 理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绍平,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理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行 总行 投资部 、委 托代理部 、 战略客 户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务 、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 经 验。 原玎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长期从 事 海 外机构 及海 外业 务管 理、 境内外 汇业 务管 理、 国外 金融机 构客 户营 销拓 展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 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R)QFII 、(R)QDII 、 企 业年 金等 产品 在 内的托 管业 务 体系,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至 2018 年二 季度 末,中 国建 设 银行已 托 管857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 中 国 建设银 行先 后9 次获 得 《 全球托 管人 》 “中 国最 佳托 管银行 ” 、4 次 获得 《 财资 》 “ 中国 最佳 次 托管银 行” 、连 续 5 年 获得 中债登 “优 秀 资 产托 管机 构 ”等 奖项 , 并在2016 年被 《 环球 金融 》 评为 中国 市场 唯一 一家 “最佳 托管 银行 ”、在 2017 年荣 获 《 亚 洲银行 家》 “最 佳托 管系 统 实施奖 ”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 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配 备了专 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 内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新 一代托 管应 用监督 子系统” ,严 格按照 现行法 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在日 常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 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新一 代托管 应用 监督 子系 统 , 对 各基金 投资 运作 比例 控制 等情况 进 行监控 ,如发 现投资 异常 情况, 向基金 管理人 进行 风险提 示,与 基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实 , 督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 常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如 有必 要将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0-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军 成立时 间:2001 年 12 月27 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 :黄 念英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网站:www.ccfund.com.cn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联系人 :张 静 电话:010-6627565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赵 杨 电话:0755-22166574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3) 深圳前 海微 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南山区 田厦 金牛 广 场 A 座36 楼、37 楼 法定代 表人 :顾 敏 联系人 :凌 云 联系电 话:0755-89462721 客服电 话:400-999-8800 网站:http://www.webank.com/ (4)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青岛 市崂 山区 秦岭 路 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联系人 :赵 蓓蓓 联系电 话:0532-85709749 客服电 话:400-66-96588 网站:www.qdccb.com (6) 江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人 :张 洪玮


客服电 话:95319


(7) 网址:www.jsbchina.cn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 钟 伟镇 电话:021-38676798 传真:021-3867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网站:www.gtja.com (8)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电话:010-85130577 联系人 :权 唐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站:www.csc108.com (9)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马 静懿 电话:010-6083388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站:www.cs.ecitic.com (10)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991








联系人 :程 丽辉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网站:www.htsec.com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11)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8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12) 申万宏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33388215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4008895523/4008000562 网址:www.swhysc.com (13)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 :袁 媛 客服电 话:0755-83199599 网址:www.csco.com.cn (14)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热 线:4008-888-999 或95579 网址:www.95579.com (15)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站:www.swsc.com.cn (16)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网站:www.ewww.com.cn (17)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18)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甲 127 号大 成大 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83252182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19)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站:www.cgws.com (20)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郑 向溢 电话:0755-82558038 传真:0755-82558355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客服热 线:4008001001 (21)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李 芳芳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22)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 17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网站:www.gzs.com.cn (23)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世 贸中 心 A 座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客户服 务热 线: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24)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网站:www.pingan.com (25)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6)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 滩新区 凤凰 中大 道 1115 号 北京银 行南 昌分 行营 业大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丽峰 联系人 :占 文驰 联系电 话:0791-8628337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网站:www.gsstock.com (27)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市 区)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李巍


传真:010 -88085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8) 中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炜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9)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陕西 信托 大 厦 16 -17 层 地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陕西 信托 大 厦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热 线: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30) 中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写字 楼 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学东 电话:010-85679888 传真:010-85679535 联系人 :秦朗 客服电 话:400-910-1166 网站:www.cicc.com.cn (31)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2)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A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10-58315221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公司网 站:www.hrsec.com.cn (33)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磊 联系人 :洪 成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站:www.citicsf.com (34) 南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 京市 江东 中路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 步国 旬 联系人 :王 万君 客服电 话:95386 公司网 站:www.njzq.com.cn (35)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网址:www.longone.com.cn (36) 深圳众 禄 基 金销 售 股 份有 限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HALO 广场 4 楼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街道梨 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37)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顾 祥柏 电话:13918979642 客服电 话:95188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38) 诺亚正 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8 楼 8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徐 诚 联系电 话:021-38509636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站:www.noah-fund.com (39)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黄 妮娟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站:www.1234567.com.cn (40) 众升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李 艳 联系电 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 话:400-876-9988 公司网 站:www.zscffund.com (41)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翟 飞飞 联系电 话:010-62020088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公司网 站:www.myfund.com (42)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吴 阿婷 联系电 话:0755-82721106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站:licaike.hexun.com (43) 上海联 泰 基 金销 售 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尹 彬彬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联系人 :兰 敏 联系电 话:021-62828102-8102 客服电 话:400-118-1188 公司网 站:www.66liantai.com (44)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 华路 6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电 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站:www.yingmi.cn (45)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胡 锴隽 联系电 话: 021-20613635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46)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219031 公司网 站:www.lufunds.com (47) 上海中 正达 广 基 金销 售 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 大道 2815 号 3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联系人 :戴 珉微 联系电 话:021-33768132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客服电 话:400-6767-523 网址: www.zhongzhengfund.com (48)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联系人 :徐 雪吟 联系电 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49)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南山 区 科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 惠恒 大厦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联系人 :陈 勇军 电话:0755-83999913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50) 深圳金 斧子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 路 16 号东 方 科技大 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张 烨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51)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马 怡 电话: 010-56282140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52)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联系人 :徐 伯宇 电话: 010 8918 9285 传真: 010-89188000 客服电 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网址:kenterui.jd.com (53)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联系人 :王 峰 电话: 025-66996699-887226 客服电 话:95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54) 上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电话: 13818306630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55)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 1006# 法定代 表人 :张 彦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站: 8.jrj.com.cn (56) 上海 挖 财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799 号 5 层 01 、02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联系人 :李 娟 电话:15002933896 客服电 话:021-50810687 网址:www.wacaijijin.com (57) 江苏汇 林保 大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 号天 时国 际商 贸大 厦 11 楼 E 座 法定代 表人 : 吴言 林 联系人 :李 跃 电话:176 1215 4686 传真:021-53086809 客服电 话:025-56663409 网址: www.huilinbd.com (58) 上海云 湾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锦 康路 308 号 世纪 金融 广 场6 号楼6 楼 法定代 表人 :戴 新装


联系人 :范 泽杰 客服电 话:400-820-1515 公司网 站:www.zhengtongfunds.com (59) 北京唐 鼎耀 华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38 号院1 号 泰 康金融 中 心38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冠宇 联系人 :刘 美薇 电话:010-85870662 传真:4008875666-129666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网址: www.tdyhfund.com (60)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西城 区阜 成门 大街 2 号万 通新 世界 广 场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 吴雪 秀 联系人 :徐 越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站:www.yilucaifu.com (61) 奕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住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道航 天科 技广 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 :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62) 杭州科 地瑞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下城 区武林 时代 商务 中 心 1604 室 办公地 址: 杭 州市 下城 区上塘 路 15 号 武林 时代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刚 联系人 :张 岩 电话:0571-86655920 传真:0571-85269200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客服电 话:0571-86915761 网址:www.cd121.com (63) 北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惠河南 路盛 世龙 源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 于龙 联系人 :吴 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 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64) 上海有 鱼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浦东 大 道 2123 号3 层 3E-265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桂平 路 391 号 A 座五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琼 联系人 :徐 海峥 电话:021-64389188 传真:021-64389188-102 客服电 话:4007676298 网址:http://www.youyufund.com/ (65) 天津万 家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 滨海 浙商 大厦 公 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修 辞 联系人 :王 茜蕊 电话:15321711533 客户电 话:010-59013842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66)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 街道同 顺 路 18 号同 花顺 大 楼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刘 宁 电话:18668036160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公 司网 站:http://www.5ifund.com (67)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党 敏 电话:021-2069-1935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8) 大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 现代五 项 馆21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21-2032-4155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公司网 站:www.dtfunds.com (69) 民商基 金销 售( 上海 )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黄浦 区北 京东 路 666 号 H 区东 座 6 楼 A31 室 法定代 表人 :贲 慧琴 联系人 :邱 爽 客服电 话:021-5020-6003 公司网 站: www.msftec.com (70) 永鑫保 险销 售服 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世博 馆 路 200 号 3 层 A 区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办公地 址: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世博 馆 路 200 号 3 层 A 区 法定代 表人 :单 开 联系人 :曹 楠 电话:13961025188 传真:021-51105888 客服电 话:13961025188 网址:www.all-share.com.cn (71) 北京坤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 8 号中 粮广 场 B 座 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 8 号中 粮广 场 B 座 501 法定代 表人 :李 雪松 联系人 :崔 炜 电话:18510774953 传真:010-8526 4540 客服电 话:400-818-5585 网址:http://www.kunyuanfund.com (72)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戚 晓强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每 日划款 )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73)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 和经济 发 展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488 号太 平金 融大 厦15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联系人 :张 巍婧 电话:021-65370077-255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 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74)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 部 科研 楼5 层51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 部 科研 楼5 层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联系人 :吴 翠 电话:010-62675657 传真:8610-62676582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75) 大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南明区 新华 路 110-134 号 富中国 际广 场1 栋 20 层1.2 号 办公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南明区 新华 路 110-134 号 富中国 际广 场1 栋 20 层1.2 号 法人代 表: 王荻 联系人 :潘 建 电话:0851-88405605 传真:0851-88405602 客服电 话: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76)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高 皓辉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电话:21 6333 3389-230 传真:21 6333 3390 客服电 话:4006-433-3389





网 址:http://www.vstonewealth.com (77) 上海大 智慧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 :胡 旦 客服电 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78) 广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30 号 广州 银行 大 厦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30 号 广州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军 联系人 :唐 荟 电话:020-28302742 传真:020-28302021 客服电 话:400-83-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79) 晋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 1 号丽 华大厦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 1 号丽 华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阎 俊生 联系人:杨瑞 电话:0351-6819579 传真:0351-6819926 客服电 话:95105588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网址:www.jshbank.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 并 及 时公告 。 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军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 :张 真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三、律 师事 务所 与经 办律 师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北 京市 中伦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甲 6 号 SK 大厦 36-37 层


负责人 :张 学兵


电话:0755-33256666


传真:0755-33206888


联系人 : 李 伟健 四、会 计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安永 华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办公 地址 ) : 北京 市 东城区 东长 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安 永大 楼 17 层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Tony Mao 毛鞍 宁 电话:0755-25028023 传真:0755-25026023 联系人 :昌 华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分 类 一、基 金份 额分 类 本基金 根据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本 基金 的金 额, 对投 资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按照 不同的 费率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用, 因此 形 成不同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 基金将 设 A 类和 B 类 两类 基金份 额, 两类基 金份 额单 独设 置基 金代码 ,并 单独 公布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根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 ,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基 金份 额分 类规则 和办 法进 行调 整并 提前 公 告 。 二、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限制 投资者 可根 据认 购、 申购 限额选 择不 同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份额类 别 A 类 基金 份额 B 类 基金 份额 首次认/ 申购 最低 金额 0.01 元 0.01 元 追加认/ 申购 最低 金额 0.01 元 0.01 元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 0 份 0 份 基金交 易账 户最 低基 金份 额余额 0 份 0 份 销售服 务费 (年 费率 ) 0.25% 0.01% 三、基 金份 额分 类办 法及 规则的 调整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的约 定以 及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的 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可 增加 、 减 少或 调整 基金份 额类 别设置 、 对基 金份额 分类 办法及 规则 进 行 调整并 在调 整实 施之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不需 要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四、基 金份 额的 升降 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 一个开放日,若单个基金 账户内保留的本基金份额 超过 500 万份 (含500 万份 ) 时 , 本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自动 升级其 单个 基金 账户 内持 有的 本 基金 份 额为B 类基 金份 额, 并于 升级当 日适 用 B 类基 金份 额的相 关费 率; 若单 个基 金账户 内保 留的 本基金 份额 低 于500 万份 (不 含500 万 份) 时, 本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将自 动降 级其单 个基 金 账户内 持有 的 本 基金 份额 为A 类 基金 份额 ,并 于降 级当日 适 用A 类 基金 份额 的相关 费率 。 五、基 金份 额分 类及 规则 的调整 1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实际运作 情况 ,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 致,在 不违 反法律 法 规且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增 加新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包 括但 不限 于增加“ 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递增 ,管理费率或/ 及销售服务 费率等基金费用相应降低 的基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金份额 类别 ” , 或 “ 基金 份 额持有 数量 递增 , 管 理费 率或/ 及 销售 服务 费率 等基 金费用 相应 降 低的份 额类别” ,或 “申购 赎回申 请确认 效率更 高, 并对该 类份额 增收赎 回费 或其他 费用的 基金份 额类别” ) ,或 取消 某基金 份额类 别,或 对基 金份额 分类办 法及规 则进 行调整 并公告 , 且无需 召开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调 整认 (申)购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具体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调 整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第 七部 分 基 金的募 集 与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17 年 7 月5 日 证监许 可[2017]1134 号 文 核准 , 由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募集 , 募 集期 自 2017 年8 月18 日 至 2017 年9 月1 日 , 共募1,010,186,449.84 份基金 份额 ,募 集户 数 为1,160 户。 二、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7 年9 月6 日 正式 生效 。 三、基 金的 类型 和 运 作方 式 基金的 类型 : 货 币型 基金的 运作 方式 : 契 约型 开放式 四、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五、发 售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第 八部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一 、申 购、 赎回 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 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 人 应当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若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或 网上 等交易 方式 ,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 购、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 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规定 ,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回时 除 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 登记机 构 确 认接 受 的, 视为 下一 开放 日的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三 、申 购、 赎回 的原 则 1 、 “确 定价” 原则 ,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每 份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0 元的 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 撤销 ,基金 销售 机构另 有 规定的 ,以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规定 为准 ;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四 、申 购、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资 人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购 申请 成立;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赎 回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2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如 遇证 券交易 所或 交 易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 通 讯系统 故障 、 银 行数 据交 换系统 故障 或其 他非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处 理流 程 , 则 赎回 款项 在该等 故障 消除 后及 时划 往投资 人银 行 账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本 基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有 效性 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购 、 赎 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或 基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 确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五 、申 购、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首次 申购 和追 加申购 最 低金 额均为 人民 币 0.01 元, B 类基金 份 额首次 申购 和追 加申购 最 低金额 均为 人民 币 0.01 元, 各销售 机构 在符 合上 述规 定的前 提下 , 可根据 情况 调高 首次 申购 和追加 申购 的最 低 金 额, 具体以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投 资人 需遵 循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对 单笔 最低 赎回 份额进 行限 制,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将 其全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基金销售 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以基 金销售 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2 、投资 人 当日 分配 的基 金 收益转 为基 金份 额时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设置 单 日累计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上限 、 单 个账 户单 日累 计申购 金 额/ 净申 购金 额上 限。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相关公 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规 定 申 购和赎 回 的数额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上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本基 金 在一 般情况 下 不 收取申购 费用 和赎回 费用 ,但当基 金持 有的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 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合计低 于 5% 且偏 离度 为负 时, 为 确保 基金 平稳 运作 , 避免 诱发 系统 性风 险, 对当日 单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基 金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的 1%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 (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1% 以上的 部分 ) 征收 1% 的强 制赎回 费用 ,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用 全额 计入 基金 资产 ; 当本 基金 前 10 名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持 有份额 合计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50% , 且本 基金 投资 组 合中现 金、 国 债、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 金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期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合计低 于 10% 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基 金总份 额 1% 以 上的 赎回 申 请(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 1% 以 上的部 分) 征 收 1% 的强 制 赎回费 用, 并将上 述赎 回费 用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上述 做法无 益于 基 金利益 最大 化的 情形 除外 。 2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 格为每 份基 金份额 1.00 元。 3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份 额的 计 算 公式 为: 申购份 额 = 申购 金额/1.00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 元 申购本 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100,000.00/1.00 =100,000.00 份 4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价 格以 T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除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或 基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本基 金不收 取赎 回费 用, 赎回 金额的 确定 分两 种情 况处 理: (1) 部分 赎回 投资者 部分 赎回 某类 基金 份额时 , 如 该类 基金 份额 其未付 收益 为正 , 或 该笔 赎回完 成后 剩余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按照 1.00 元 人民 币为 基准 计算 的价值 足以 弥补 其累 计至 该日的 该类 基 金份额 未付 收益 负值 时, 赎回金 额如 下计 算: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1.00 例:假 定某 投资 者在 T 日 所持有 的 本 基金 A 类基 金 份额为 9,100.80 份, 对应 的未付 收 益为 90.10 元, 该投 资者 申请赎 回其中 1,000 份基 金份额 ,则 其获 得的 赎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1,000 ×1.00=1,000.00 元 投 资者部分 赎回某类 基金份 额时,如 其该笔赎 回完成 后剩余的 该类基金 份额按照 1.00 元人民 币为 基准 计算 的价 值不足 以弥 补其 累计 至该 日的该 类基 金份 额未 付收 益负值 时 , 则 将 自动按 比例 结转 该类 基金 份额当 前未 付收 益。 (2) 全部 赎回 投资者 在全 部赎 回某 类基 金份额 时 , 基 金管 理人 自动 将投资 者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未付收 益 一并结 算并 与赎 回款 一起 支付给 投资 者, 赎回 金额 包括赎 回份 额和 未付 收益 两部分 , 具 体的 计算方 法为 :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1.00+ 该 份额 对应 的未 付收 益 例:假 定某 投资者 在 T 日 所持有 的 本 基金 B 类 基金 份额 为 400,000,000.00 份 ,且有 201,345.07 元的 未付 收益。 该投资 者申 请全 部赎 回上述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则其 获得的 赎回 金 额计算 如下 赎回金 额=400,000,000.00 ×1.00+201,345.07=400,201,345.07 元 5 、申 购份 额的 处理 方式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 2 位 以后 的部 分 四 舍五 入 , 由 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6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 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 2 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 由 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本 基金 出现 当日 净收 益 或累计 未分 配净 收益 小于 零的情 形。 5 、接受 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或对 存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6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7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 注册 登记机构 的技 术保障 等异 常情况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或基 金注 册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法 正常 进行 。 8 、当影 子定价 确定的 基金 资产净值 与摊 余成本 法计 算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正偏 离度绝 对 值 0.5% 时。 9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该等申 购申 请 进行部 分确 认或 拒绝 接受 该等申 购申 请 。 10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2 、3 、4、6、8、10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 全 部或 部分 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本 基金 出现 当日 净收 益 或累计 未分 配净 收益 小于 零的情 形。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5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6 、为公 平对待 不同类 别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单个开 放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 额 10%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 请 或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措施。 7 、当影 子定价 确定的 基金 资产净值 与摊 余成本 法计 算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负偏 离度绝 对 值连续 两个 交易 日超 过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履 行适当 程序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若 出现上 述第 4、5 项所 述情 形,按 基金 合 同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 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3)若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 回且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回申 请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20%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先 行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超 出 20% 的 赎回 申请实 施延 期 办理, 而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20% 以 内( 含 20% )的 赎回 申请 与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况 或巨 额赎 回份 额占 比情况 决定 全 额赎回 或部 分延 期赎 回。 所有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 具体 见 相关公 告。 (4)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包括 但不 限于短 信 、 电 子邮件 或由 基金销 售机 构通 知等 方式 ) 在 3 个 交易 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十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 应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规 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 十一、 基金 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 所持 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 为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 并在 同一 注册 登记 人登记 的其 它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基金 转换 收取 相应 费用, 费用 详情 请参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本 基金 与 长城 久恒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久 泰沪 深 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消 费增 值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 城 安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品牌 优选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稳 健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城双 动力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景气 行业 龙头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中 小盘成 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积极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优 化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升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稳健 成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利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工 资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 长城 医疗保 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 鑫 灵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稳固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新 兴产业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环保 主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改 革红利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惠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 祥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城 行业 轮动 灵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新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城久 润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久源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长 城久鼎 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城 久 稳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长城久 信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中国 智造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转型 成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久嘉 创新 成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城 智能 产业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中证 5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久盈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之间 的 基 金转换 业务 。 十二、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三、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四、 定投 计划 “定期定 额投 资”是 指投 资者可通 过本 基金的 销售 机构提交 申请 ,约定 每月 扣款时间 、 扣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指 定的销 售机 构于 每月 约定 扣款日 在投 资者 指定 资金 账户内 自动 完 成扣款 和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长 期投 资方 式。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通过 中国 建设银 行、 平安 银行 、 招 商银行 、 青 岛银 行、 江苏 银行、 中信 建投证 券 、 申 万宏 源证 券 、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 、 海 通 证券 、 长 城证 券、 国盛 证券 、 平 安证 券、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广州证 券、长 江证券 、中 信证券 、 中信 证券( 山东 ) 、华融 证券、 信达证 券 、 西南证 券、 国 泰君安 、 中 泰证 券、 安 信 证券、 中信 期货、 南京 证 券、 中 金公 司、 东 海证 券 、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 份有 限公 司 、 蚂蚁 ( 杭州 )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诺 亚正 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 上 海天 天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上 海联泰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珠 海盈 米财 富管理 有限 公司 、 众 升财 富 (北京 )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份 有限 公司 、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 、 上 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上海 中正达 广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深 圳富济 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 深圳金 斧子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 北 京汇 成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上 海万 得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 深 圳市新 兰德 证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 上海陆 金所 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 南京 苏宁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上海 挖财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 司、 江苏 汇林 保 大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上 海云湾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北 京唐 鼎耀 华投资 咨询 有限公 司 、 一路 财富 ( 北京) 信息科 技股 份有限 公司 、 奕丰 金融 服 务 (深圳 ) 有 限公司 、 杭 州科地 瑞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 上海 有鱼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天津 万家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 浙江 同花 顺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 长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 大泰 金石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民 商基金 销售( 上海) 有限 公司 、 北京坤 元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北 京蛋卷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 大 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 上海凯 石财富 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上海 大智慧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广州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 晋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为 投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服务, 详情 请查 阅相 关公 告。 十五、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的冻 结手 续、 冻结 方式按 照登 记 机 构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 被冻 结部 分产生 的权 益按 照我 国法 律法规 、 监管 规 章及国 家有 权机 关的 要求 以及登 记机 构业 务规 定来 处理。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其他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 资目 标 在控制 投资 组合 风险 ,保 持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力争 为投资 人提 供稳 定的 收益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现 金、 期限 在 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的 银行 存款 、债 券回 购、中 央银 行票 据、 同业 存单,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 资产 支持 证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人民 银行 认可 的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货币市 场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并 可依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时 合理 地调 整投 资范 围 。 三、投 资策 略 1 、一 级资 产配 置策 略 根据宏 观经 济研 究( 利率 水平、CPI 指 标、GDP 增 长率、 货币 供应 量、 可比 币种利 率 水平、 主要币 种汇率 水平 等) ,分 析市场 趋势 和政府 政策变 化,决 定基金 投资 组合的 平均剩 余期限 。 2 、二 级资 产配 置策 略 根据不 同类 别资 产的 剩余 期限结 构、 流动 性指 标 ( 二级市 场存 量、 二级 市场 交易量 、 交 易场所 等) 、收 益率 水平( 约定收 益、到 期收益 率、 票面利 率、付 息方式 、利 息税务 条款、 附加期 权价 值、 类别 资产 收益率 差异 等) 、市 场偏 好 等决定 不同 类别 资产 的配 置比例 。 3 、三 级资 产配 置策 略 根据明 细资 产的 剩余 期限 、 信用等 级 、 流 动性 指标 , 确 定构建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投 资品种 。 根据对 个券 收益 率水 平、 剩余期 限 、 流 动性状 况的 权衡 , 参 照收 益目标 确定 个券投 资品 种 与 投资数 量。 四、投 资决 策依 据和 决策 程序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以 及《基 金合 同》 等的 有关 规定。 (2)《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投资 管理 制度 》的 有关 规定。 (3)《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固定 收益 投资 管理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2 、投 资决 策程 序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1)固定 收益部 定期 对宏观 经济、投 资策 略、投 资品 种等提出 分析 报告, 为投 资决策 委 员会和 基金 经理 提供 投资 决策依 据; 对于 可能 对证 券市场 造成 重大 影响 的突 发事件 , 及 时提 出评估 意见 及决 策建 议。 (2)固定 收益部 负责 建立和 维护公司 固定 收益投 资对 象库,提 供各 券种的 基本 面情况 及 投资要 点分 析。 (3)基金 经理在 对经 济形势 和市场运 作态 势进行 分析 后,在固 定收 益投资 对象 库的基 础 上拟定 资产 配置 策略 、 个 券持仓 比例 , 对 个券 基本 面进行 分析 , 最 终确 定重 点持券 券种 , 做 出资产 配置 提案 和重 点券 种投资 方案 ,报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讨论 。 (4)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在基金 经理上报 的资 产配置 提案 的基础上 ,讨 论并确 定下 一阶段 的 资产配 置和 重点 券种 投资 决定, 会议 决定 以书 面形 式下达 给基 金经 理。 (5)根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确 定的资产 配置 决议和 重点 券种投资 决定 ,基金 经理 负责在 固 定收益 投资 对象 库中 选择 拟投资 的券 种, 并制 定投 资组合 方案 。 (6)在基 金经理 权限 内的投 资,由基 金经 理自主 实施 ;超过基 金经 理权限 的, 根据规 定 须报经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执 行委员 或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批准的 ,须 经批 准后 实施 。 五 、投 资限 制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 可交 换 债券 ; (3) 信用 等级 在 AA+ 级 以下的 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 ; (4 )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 外 ; (5) 中国 证监 会 、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2 、投 资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 120 天,平 均 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 ; (2)本 基金与 由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得 超过该 证 券的 10% ; (3)同 一机构 发行的 债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及其作 为原 始权益 人的 资产支 持 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10%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除 外 ;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4)本 基金 投 资于 具 有基 金托管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存款 、同 业存单 ,合计 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同业存单 , 合计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5)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货币 市场 基金投 资同 一商业银 行的 银行存 款及 其发行 的 同业存 单与 债券 ,不 得超 过该商 业银 行最 近一 个季 度末净 资产 的 10% ; (6)本 基金应 保持足 够比 例的流动 性资 产以应 对潜 在的赎回 要求 ,其投 资组 合应当 符 合下列 规定 : 1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政 策性 金融债 券占 基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低 于 5% ; 2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政 策性 金融债 券以 及五个交 易日 内到期 的其 他金融 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10% ; 3 )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的 逆回 购、 银行 定期 存款等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投 资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4 )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 交易 日累 计赎 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 交易 日累计 赎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本基 金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20% ; (7) 当本 基金 前 10 名份 额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时 ,本基 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超 过 6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期 不得 超过 120 天; 投资组 合中 现 金、 国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 以 及 5 个 交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占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30% ; (8) 当本 基金 前 10 名份 额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时 ,本基 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超 过 9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期 不得 超过 180 天; 投资组 合中 现 金、 国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 以 及 5 个 交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占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20% ; (9 ) 本 基金 投资 于 有 固定 期限银 行 存 款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但 如果 基金投 资有 存款 期限 ,但 协议中 约定 可以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不 受该 比例 限制; (10 ) 本 基金投 资于 主体 信 用评级 低 于 AAA 的机 构 发行的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 过 2% 。 前 述金 融工 具包 括 债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 资工具 、 银行 存款 、 同业 存 单、 相关机 构作为 原始 权益 人的 资产 支持证 券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品 种 ; 本基金 拟投资 于主体 信用 评级低 于 AA+ 的 商业银 行 的银行 存款与 同业存 单的 ,应当 经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批 准, 相 关交 易应 当事 先征 得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作为重 大事 项履 行信息 披露 程序 。 (11 ) 本 基金 投资 的 债 券与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须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 信评 级机构 进 行持续 信用 评级 , 信 用评 级主要 参照 最近 一个 会计 年度的 主体 信用 评级 , 如 果对发 行人 同时 有两家 以上 境内 机构 评级 的, 应 采用 孰低 原则 确定 其评级 , 并 结合 基金 管理 人内部 信用 评级 进行独 立判 断与 认定 ; (12)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本 基金 持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3)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4)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5)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后 不得 展期 ; (16)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 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定 比例 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17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除上述 第(1)、 第(6 ) 的 1)、(13)、( 16)、( 17 )项外, 因市 场波动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除外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交 易日 10:00 前 将本 基金 前 一交易 日 前 10 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合 计持有 比例 等信 息报 送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依 法履行 投资 监督 职责 。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如果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政策 等对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本基金 可 相应调 整投 资比 例限 制规 定。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上 述限 制。 3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的 , 应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 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 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如 法律 、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 相 关限制 。 六 、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与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计算 方法 1 、平 均剩 余期 限( 天) 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 限 + 债 券正 回购 ×剩 余期 限)/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的 资产-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债+ 债券 正回购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 限的 计算 公式 为: (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 余 存 续期限+ 债券 正回购 ×剩余 存续期 限)/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产 生的资 产- 投资 于金 融工具 产 生的负 债+ 债 券正 回购 )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其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包括 现金 ,期 限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 的银 行存 款、 逆 回 购、 中 央银行 票据、 同业 存单, 剩余期 限 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的 债券 、 非金融 企业 债 务融资 工具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债 券 ,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中 国人 民银 行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正回 购、 买断 式 回购产 生的 待返售 债券 等。 2 、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的 确定 (1) 银行 活期 存款 、清 算 备付金 、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为 0 天; 证 券清算 款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交 收日的 剩余 交易 日天 数计 算; (2)回 购(包 括正回 购和 逆回购)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续期 限以 计算日 至回 购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买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为该 基 础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 待 返售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回 购协 议到期 日的 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3)银 行定期 存款、 同业 存单的剩 余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限以 计算 日至协 议到 期日的 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有 存款 期限 , 根 据协 议可提 前支 取且没 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 剩 余期 限 和剩余 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 银 行通 知存 款的 剩余期 限和 剩 余存续 期限 以存 款协 议中 约定的 通知 期计 算; (4)中 央银行 票据的 剩余 期限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至中 央银 行票据 到期 日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5)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 限和剩余 存续 期限是 指计 算日至债 券到 期日为 止所 剩余的 天 数,以 下情 况除 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 率或 浮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限 以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 利 率调 整日 的 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 或浮 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 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 期日 的实际剩 余天数 计算 。 (6)对 其它金 融工具 ,本 基金管理 人将 基于审 慎原 则,根据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 规定、 或参 照行 业公 认的 方法计 算其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 平均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至整 数位, 小数 点后 四舍 五入。 如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对剩 余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计 算方 法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七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同期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 七天通 知存 款利 率 ( 税后 ) 。 根据基 金的 投资 标的 、 投 资目标 及流 动性 特征 , 本 基金选 取同 期 七 天通 知存 款税后 利率 作为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业 绩基 准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本 基金 的投 资范围 和投 资策 略, 依据 维护投 资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并 按照 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调整 或变 更本 基金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八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 基 金, 其长期 平均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混 合型基 金和 债券型 基金 。 九 、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托管 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 于2019 年3 月29 日复 核了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中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12 月 31 日 ,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5,803,695,521.71 85.54 其中: 债券 5,803,695,521.71 85.54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766,962,630.44 11.3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70,153,723.91 2.51 4 其他资 产 44,286,581.30 0.65 5 合计 6,785,098,457.36 100.00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2 、报 告期 债券 回购 融资 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8.41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098,180,792.73 19.3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购 融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融资余 额占 资 产净值 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的 说明 注:在 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基 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额 未超 过资 产净 值 的20% 。 3 、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 期限 (1)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 限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06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14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94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超 过120 天情 况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未发 生违规 超 过120 天的 情况 。 (2) 报告 期末 投资 组合 平 均剩余 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 1 30 天 以内 10.93


19.32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17.94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37.96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16.04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35.73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 -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合计 118.60 19.32


4 、报 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240 天情 况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未 发生违 规超 过240 天 的情 况。 5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641,393,297.95 11.2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641,393,297.95 11.28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5,162,302,223.76 90.82 8 其他 - - 9 合计 5,803,695,521.71 102.11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券 - -


6 、报 告期 末按 摊余 成本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80407 18 农发 07 4,700,000 471,417,381.38 8.29 2 111815441 18 民生 银行 CD441 4,500,000 443,440,767.38 7.80 3 111821355 18 渤海 银行 CD355 3,000,000 298,513,936.81 5.25 4 111871670 18 东莞 农村 商业银 行 CD130 3,000,000 298,078,699.44 5.24 5 111886232 18 徽商 银行 CD150 3,000,000 297,550,483.32 5.24 6 111814115 18 江苏 银行 CD115 3,000,000 297,169,249.27 5.23 7 111887964 18 南京 银行 CD117 2,000,000 199,493,042.88 3.51 8 111814109 18 江苏 银行 CD109 2,000,000 198,586,490.09 3.49 9 111899944 18 贵阳 银行 2,000,000 198,564,039.24 3.49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CD111 10 111885436 18 锦州 银行 CD206 2,000,000 198,541,307.57 3.49


7 、“ 影子 定价 ” 与 “摊 余 成本法 ”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1659%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102%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 值 0.0972%


报告期 内负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 况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发生负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25% 的 情况 。 报告期 内正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5% 情 况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发生正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5% 的 情况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9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金 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即 估值 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示 , 按 实际 利率 并考 虑其买 入时 的溢价 与折 价 , 在其 剩余 存续期 内摊 销 , 每日 计提 损益 。 本 基金 不采用 市场 利率和 上市 交 易 的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 本 基金 通过 每日分 红使 得基 金份 额的 净值始 终维 持 在1.0000 元。 (2) 本报告 期内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或 在报 告编制 日 前一年 内受 到过 公开 谴责 、处罚 ,不 存在 需说 明的 证券投 资决 策程 序。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18,847,040.43 4 应收申 购款 25,438,597.72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5 其他应 收款 943.15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44,286,581.30


(4)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第 十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过往一定 阶段 本 基金 净值 增长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率 的比 较( 截至2018 年12月31 日) 长城收益宝货币 A 阶段 净值收 益 率① 净值收 益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2017 年9 月6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3924% 0.0030% 0.4327% 0.0000% 0.9597% 0.0030% 2018 年1 月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4.1638% 0.0031% 1.3500% 0.0000% 2.8138% 0.0031% 自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2017 年9 月6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5.6142% 0.0030% 1.7827% 0.0000% 3.8315% 0.0030%


长城收益宝货币 B 阶段 净值收 益 率① 净值收 益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合同生 效日 (2017 年9 月6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1.4694% 0.0030% 0.4327% 0.0000% 1.0367% 0.0030%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日 2018 年1 月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4.4132% 0.0031% 1.3500% 0.0000% 3.0632% 0.0031% 自基金 合同生 效日 (2017 年9 月6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5.9474% 0.0030% 1.7827% 0.0000% 4.1647% 0.0030% 注: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按日 结转份 额。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 值方 法 1 、 本 基金 估值采 用 “ 摊余 成本法 ” , 即计价 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 面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其 买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在 剩余存 续期 内按照 实际利 率法摊 销, 每日计 提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 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 影子 定价 ” 确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负偏 离达 到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 5 个交易 日内 将负 偏离 度绝 对值调 整 到 0.25%以内 , 当 正偏离 绝对 值 达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暂 停接 受申 购并 在 5 个交易 日内 将正 偏离 度绝 对值调 整 到 0.5% 以内。 当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使 用风 险准 备金 或者 固有资 金弥 补 潜在资 产损 失, 将负 偏离 度绝对 值控 制在 0.5% 以内 。当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连续 两个交 易日 超 过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用 公允 价值 估值 方法 对持有 投资 组合 的账 面价 值进行 调整 , 或者采 取暂 停接 受所 有赎 回申请 并终 止基 金合 同进 行财产 清算 等措施 。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规 则 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 7 日 年化 收益率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 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人担任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及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估 值程 序 1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 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 益是按 照相 关法规计 算的 每万份 基金 份额的 日 已实现 收益 , 精确到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 小数点 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本基 金的 收 益分配 是按 日 结转份 额的 , 7 日年 化收 益 率是以 最 近 7 日( 含 节假 日) 收益所 折算 的年 收益 率, 精 确到 0.001% , 百分号 内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估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资 产的 计价 导致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小数 点 后 4 位或 7 日年 化收益 率百 分 号内小 数点 后 3 位以 内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 法如下 : (1)基 金 估值 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 到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处理 。 如果 行业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 收益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工作 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予 以 公布 。





八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3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登 记公 司及存款 银行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国家会 计政策 变更、 市场 规则变 更等,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 金 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二、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 “每日 分配、 每日 支付” 。本基金 根据 每日基 金收 益情况, 以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为基准 , 为 投资 人每 日计 算当日 收益 并全 部分 配, 当日所 得收 益结 转为 基金 份额参 与下 一日 收益分 配。 每日 进行 支付 。 投资 人当 日收 益分 配的 计算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 小数 点后 第3 位按去 尾原 则处 理, 因去 尾形成 的余 额进 行再 次分 配,直 到分 完为 止; 4 、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 况,将当 日收 益全部 分配 ,若当日 已实 现收益 大于 零时, 为 投资人 记正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人 记负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等 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人不 记收 益; 5 、 本基 金每 日进 行收 益计 算并分 配时 , 收 益支 付方 式只采 用红 利再 投资(即 红 利转基 金 份额)方 式,投 资人 可通过 赎回基 金份额 获得现 金收 益;若 投资人 在当日 累计 收益支 付时, 若当日 净收 益大 于零 , 则 增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份额 ; 若 当日 净收益 等于 零时 , 则 保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份 额不 变; 基 金管 理人 将采 取必 要措施 尽量 避免 基金 净收 益小于 零, 若当 日基金 净收 益小 于零 时, 缩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份额; 6 、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个工 作日 起,享 有基 金的收益 分配 权益; 当日 赎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 7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的 约定 以及对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调整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原则 和支付 方式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收 益分 配方 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四、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每个 开放 日公 告前 一个开 放日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应于节 假日 结束后 第二 个自 然日 , 披 露节假 日期 间 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节假日 最后 一日 的7 日年 化收益 率 , 以 及节 假日 后首 个开放 日的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 经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本基金 每日 例行 对当 天实 现的收 益进 行收 益结 转( 如 遇节假 日顺 延) , 每 日例 行 的收益 结 转不再 另行 公告 。 五、本 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及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 见 本基金 合 同第十 八部 分。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与 基金 运作 相关 的费 用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5%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0.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 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费用 自动 扣划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05% 年费 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0.0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 理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费用 自动 扣划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年 销售服 务 费 率均 为 0.25% 本基 金 B 类基 金份 额的 年 销售服 务 费 率均 为 0.01% 基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计 提的计 算公 式具 体如 下: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与 基金 管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 在月 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拨 指令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等 , 支 付日 期顺延 。 费 用自 动扣划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进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及 时联 系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4-10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二、与 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1 、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本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本 基金 在一 般情 况下 不收 取赎回 费用 , 但 当基 金持 有的现 金、 国债 、 中 央银 行票据 、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 交 易日内 到期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低 于 5%且 偏离度 为负 时 , 为确 保基 金平稳 运作 , 避免诱 发系 统性风 险 , 对 当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申 请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额 的 1%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1% 以 上的部 分) 征 收1% 的强 制赎 回费 用, 并 将上述 赎回 费用 全额 计入 基金资 产 ; 当本 基金 前 10 名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 额 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 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低 于 10% 且 偏离 度为 负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对 当日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1% 以上 的赎回 申请 (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1% 以 上的 部分 )征收 1% 的强 制赎 回费 用, 并将上 述赎 回费 用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上 述做 法无 益于 基金 利益最 大化 的 情形除 外。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2 、转 换费 用 (1)基 金转换 费用由 转出 基金的赎 回费 和转出 与转 入基金的 申购 费补差 二部 分构成 , 具体收 取情 况视 每次 转换 时两只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差 异情况 和赎 回费 率而 定 。 基 金转换 费用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转入份 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剩余 部分 舍去, 舍去 部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转入 基金财 产 所有。 ① 如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转出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转出金 额= 转出 基金 份额 ×转出 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出金 额×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入总 金额 =转 出金 额-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费率 =转入 基金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出 基金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转 入总金 额- 转入 总金 额/(1+转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 转入净 金额 =转 入总 金额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 转入份 额= 转入 净金 额/ 转 入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转 换费 用= 转出 基金 赎回费+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补 差 例:某 持有 人持 有本 基金 A 类份额 10 万份 基金 份额 ,决定 转换 为长 城医 疗保 健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假 设 转 换当 日 转 入 基 金( 长 城 医 疗保 健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 1.5300 元 ,转 出基 金赎 回 费率 为 0 ,申 购补差 费率 为 1.5% , 转换 份额 及基 金 转换费 用计 算 如下: 转出金 额=100,000 ×1=100,0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0 转入总 金额 =100,000 -0 =100,000 元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100,000 -100,000/ (1+1.5% )=1,477.83 元 转入净 金额 =100,000 -1,477.83 =98,522.17 元 转入份 额=98,522.17/1.5300=64,393.57 份 基金转 换费 =0 +1,477.83 =1,477.83 元 ② 如 转出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基金转 换费 用= 转出 金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率 例:某 持有 人持有 长城 医 疗保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10 万份 基金 份额 ,持 有 期为185 天 , 决定 转换 为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 假设转 换当 日 转出 基金 ( 长城医 疗保 健混合 型证 券 投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资基金 ) 份 额净 值为1.5300 元, 转入 基金 (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 份 额净 值 为1.00 元 , 转 出基金 对应 赎回 费率 为 0.25%,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 为0 ,转换 份额 及基 金转 换费 计算如 下 : 转出金 额=100,000 ×1.5300=153,0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153,000×0.25%=382.50 元 转入总 金额 =153,000 -382.50 =152,617.50 元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0 元 转入净 金额 =152,617.50 -0=152,617.50 元 转入份 额=152,617.50/1.00=152,617.50 份 基金转 换费 =153,000 ×0.25%=382.50 元 (2)对 于实行 级差申 购费 率(不同 申购金 额对应 不同 申购费率) 的基 金,以 转入 总金额 对应的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计算 申购补 差费 用; 如转 入总 金额对 应转 出基 金申购 费或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为固 定费 用时 ,申 购补 差费用 视 为0。 (3)转 出基金 赎回费 计入 转出基金 基金 资 产的标 准 参照相关 基金 基金合 同、 招募说 明 书 。 (4)计 算基金 转换费 用所 涉及的申 购费 率和赎 回费 率均按基 金合 同、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 书规定 费率 执行 , 对 于通 过本公 司网 上交 易、 费率 优惠活 动期 间发 生的 基金 转换业 务 , 按 照 本公司 最新 公告 的相 关费 率计算 基金 转换 费用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 指 定媒 介 公告 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 露内容 、 披 露方 式、 登载 媒介、 报备 方式 等规定 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其 最新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 人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 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人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 人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 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 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日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 的已实现收 益/ 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总额 × 10000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 [ (1+ R i 10000 ) 7 i=1 ] 365/7 ?1 ?100%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个 自 然日( 包 括计 算当 日) 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采 用四舍 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第 4 位, 7 日年 化收 益率 采用四 舍 五入保 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如 果基 金成 立不足 七日 ,按 类似 规则 计算。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每 个工 作日的 次日 ,通过 其 网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工作 日的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 于节 假日 结束后 第 2 个自 然日 , 公 告节假 日期 间 的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节假 日最 后一日 的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个工 作日 的各 类基 金 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或 自然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述市 场交 易 日 (或 自然 日) 的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 其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基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合 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 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的权 益 , 基 金管理 人至 少应当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 “ 影响投 资者 决 策 的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 额 变化情 况及 产品 的特 有风 险,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本 基金 年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中 , 至少 披露 报告 期末 基金 前 10 名份 额持有 人的 类别 、持 有份 额及占 总份 额的 比例 等信 息 。 ( 六)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 资 产净 值 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下列事 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但本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资产 计 价错 误达 基金资产 百 分之 零点 五;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 27 、本 基金 投资 于主 体信 用评级 低 于 AA+ 的 商业 银 行的银 行存 款与 同业 存单 ; 28 、 当 “摊 余成 本法”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正负 偏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的情形 ; 2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事 项。 ( 七)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资产 净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 九)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相关 公告 本基金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 年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明细。 本基金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 中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基 金 净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 按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 持证券 明细 。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7 日年 化收 益率 、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 文件或 者盖 章确 认或者 XBRL 电子方式 复核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媒介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 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自 决议生 效 2 日 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第 十八 部分 风险揭 示 一、市 场风 险 本基金主 要投 资于具 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 融工具 ,而 其价格因 受到 经济因 素、 政治因素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 生波 动, 从 而导 致基 金收 益水 平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险 。主 要的 风险 因素 包括: 1 、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化,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 、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主 要是 指因 金融 市场利 率的 波动 而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变动 的风险 。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本 基金 主要投 资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其收 益水 平直接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3 、再 投资 风险 债券、 票据、 定期 存款 偿付 本息后 以及 回购 到期 后可 能由于 市场 利率 的下 降面 临资金 再 投资的 收益 率低 于原 来利 率,由 此本 基金 面临 再投 资风险 。 4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发行 主体、 票据 发行 主体、 存款 银行信 用状 况可 能恶 化而 可能产 生 的到期 不能 兑付 的风 险。 5 、经 营风 险 债券发 行主 体的 经营 活动 受多种 因素 影响 。 如 果债 券发行 主体 经营 不善 , 其 债券价 格可 能下跌 ;同 时, 其偿 债能 力也会 受到 影响 。 二、管 理风 险 1 、在基 金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判断 、决 策、技 能等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 也会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三、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指因 市场 交易 量不足 等原 因 , 导 致本 基金 投资标 的不 能迅 速地 转变 为现金 的 风险 。 大 部分 债券品 种的 流动性 较好 , 也存在 部分 企业债 、 资产 证券化 等品 种流动 性相 对 较 差的情 况; 本基 金对 银行 存款的 投资 是在 充分 考虑 组合流 动性 管理 需要 的前 提下, 但在 特殊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情况下 , 如 果基 金赎 回量 较大可 能会 影响 到银 行 存 款的流 动性 和投 资收 益。 在特殊 市场 情况 下(加 息或是 市场资 金紧 张的情 况下) , 会普 遍存在 债券品 种交投 不活跃 、成 交量不 足的情 形,此 时如 果基 金赎 回量 较大, 可能 导致 基金 收益 出现较 大波 动。 四、特 有风 险 1 、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系统 性 风险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投资于 货币 市场 工具 , 货 币市场 利率 的波 动会 影响 基金的 再投 资收益 , 并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公允价 值的 变动 , 本基 金将 面临货 币市 场利 率波 动的 系统性 风险 。 同时, 由于货 币市场 基金 的特殊 要求, 本基金 必须 保持一 定的现 金比例 以应 付赎回 的需求 , 在管理 现金 头寸 时, 有可 能存在 现金 不足 的风 险或 现金过 多 而 带来 的机 会成 本风险 。 2 、持 有份 额数 太少 而无 法 获得投 资收 益的 风险 本基金投资收益每日 分配 、按日支付,投资者 当日 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按去 尾原则 处理 , 因去尾 形成 的余额 合并 入下 一日 收益 中进行 分配 ( 需 改成当 日分完) 。如 投资人 持有的 份额数 太少, 在收 益分配 时可能 由于去 尾处 理原则 造成无 法获得 投资 收益 的风 险。 3 、赎 回款 延缓 支付 的风 险 正常情 况下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 T +2 日( 包 括该日) 内 支付赎 回款 项 。 特殊 情况 下,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申请成 功后 , 基金管 理人 可与基 金托 管 人 协 商,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期限内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赎 回款 项。 如遇 交易 所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输 延迟 、 通 讯系 统故 障、 银 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其 它非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 , 或 本基 金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单个 开放 日申 请赎回 基金 份 额超过基金总份 额 10% 的,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投资者面临赎回款获得 的 时间顺 延的 风险 。 4 、申 购暂 停或 被拒 绝的 风 险 当本基 金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时 , 包 括但 不限 于当 一笔 新的申 购 申请被 确认 成功 , 使 本基 金总规 模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本基 金总 规模 上限 时; 或 使本 基金 当日累 计申 购金 额超 过基 金管理 人规 定的 当日 累计 申购金 额上 限时 ; 或该 投资 人累计 持有 的 份额超 过单 个投 资人 累计 持有的 份额 上限 时 ; 或 该投 资人当 日累 计申 购金 额超 过单个 投资 人 当日累 计申 购金 额上 限时 ; 当影子 定价 法确 定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摊余 成本 法计 算的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正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拒绝该 笔申 购申 请。 5 、收 取强 制赎 回费 用的 风 险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在满足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要求 的前 提下 , 当 发生 本基金 持有 的现 金、 国债 、 中 央银 行 票据 、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以 及 5 个 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低 于 5% 且 偏离 度为 负的 情形 时, 对 当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基 金总 份 额 1%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指 超过基 金总 份 额 1% 以 上的 部分) 征收 1% 的 强制 赎回 费用, 并将 上述赎 回费 用全 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6 、估 值的 风险 本基金 的估 值过 程中 , 发生 影子定 价法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与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正 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 ,本 基金 可能 暂停接 受申 购申 请。 本基 金的估 值过 程 中, 当 “影 子定 价” 确 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 摊余 成本法 ”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负偏 离度 绝对值 达到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使用 风险 准备 金或者 固有 资金 弥补 潜在 资产损 失, 将 负偏离 度绝 对值 控制 在 0.5% 以内 。 当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连续 两个 交易 日超 过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采 用公 允价 值估 值方法 对持 有投 资组 合的 账面价 值进 行调 整 , 或 者采 取暂停 接受 所 有赎回 申请 并终 止基 金合 同进行 财产 清算 等措 施。 由此, 本基 金面 临基 金资 产净值 波动 的风 险,或 者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风险 。 7 、技 术因 素的 风险 投资人可 通过 直销机 构, 以基金管 理人 指定的 交易 方式(包 括但 不限于 互联 网)申购 、 赎回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交易 方式 可能 由于 技术因 素而 产生 风险 , 如 电脑等 技术 系统 的故障 或差 错产 生的 风险 。 五、其 他风 险 1 、本基 金力争 战胜业 绩比 较基准, 但本 基金的 收益 水平有可 能不 能达到 或超 过业绩 比 较基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面临无 法获 得目 标收 益率 甚至本 金亏 损的 风险 ; 2 、因固 定收益 类金融 工具 主要在场 外市 场进行 交易 ,场外市 场交 易现阶 段自 动化程 度 较场内 市场 低, 本基 金在 投资运 作过 程中 可能 面临 操作风 险; 3 、因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导 致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等 机 构无法 正常 工作 ,从 而影 响基金 运作 的风 险; 4 、因金 融市场 危机、 代理 商违约、 基金 托管人 违约 等超出基 金管 理人自 身控 制能力 的 因素出 现,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的 风险 。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 金 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义 务 (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5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和定 投等 业 务规 则; (16)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 办 理本基 金的 份额 登记 、核 算、估 值等 业务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 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 人泄露 , 但 向监 管机构 、司 法机 关及 审计 、法律 等外 部专 业顾 问提 供的除 外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人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人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 人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 托管协 议》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按照《基 金合 同》 及 《托 管协议 》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除《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审 计、 法律 等外部 专业 顾问 提供的 除外 ;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及 《托管 协议 》 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 同》 及 《托 管协 议》 规定 的行 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 从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登 记机 构处 接收 并保 存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16 )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 及 《托 管协 议》 的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 及 《托 管协 议》 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 义务 基金投 资 人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人 自依 据《基 金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 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若将来 法律 法规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的 , 以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为 准。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一 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且 在对 现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以下 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调 低基金 的销售 服务 费率或变 更收 费方式 ,增 加、减少 或调 整基金 份额 类别设 置 及对基 金份 额分 类办 法、 规则进 行调 整 ; (3)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或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 许的其 他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方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 以召 集人 通知的 非 现 场方 式 在 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或系 统 。 通 讯开 会应 以召 集人通 知的 非 现场方 式 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 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本 人直接 出具表决 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决 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 之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 月以 后 、 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 授 权他 人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代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表决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授权他人 代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的 , 授权方 式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具体 方式 在会 议通 知中列 明。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 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过方 可做 出 。 除 《基 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人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 人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表 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 准 。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 条件等 规定 ,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 金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 三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 本 基金 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自 决议生 效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2 日 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除非 仲裁 裁决 另有 规定 ,仲裁 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资 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 界商务 中 心41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 界商务 中 心41 层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王军 成立日 期:2001 年 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1]5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 范围: 基金 募集 、 基 金销 售、 资 产管 理、 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及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它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6 业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核查 (一)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 核 查。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现 金、 期限 在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的 银行 存款 、债 券回 购、中 央银 行票 据、 同业 存单,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 资产 支持 证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人民 银行 认可 的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货币市 场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并 可依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时 合理 地调 整投 资范 围。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组 合限 制 (1)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 下金融 工具 : 1 )股 票; 2 )可 转换 债券 、可 交换 债 券; 3 )信 用等 级在 AA+ 级 以 下的债 券与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 4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外 ; 5 )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2)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遵 循以下 限制 : 1 )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120 天 , 平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 过 240 天; 2 )本基 金与由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 ,不 得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3 )同一 机构发 行的债 券、 非金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及其作为 原始 权益人 的资 产支持 证 券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超 过 10% , 国 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 、 政 策性 金 融债券 除外 ; 4 )本基 金投资 于 具有 基金 托管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存款 、 同业 存单 , 合计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同业存单, 合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7 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5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且由 本基金托 管人 托管 的 全部 货币市场 基金 投资同 一商 业银行 的 银行存 款及 其发 行的 同业 存单与 债券 , 不得 超过 该商 业 银行 最近 一个 季度 末净 资 产的 10% ; 6 )本基 金应保 持足够 比例 的流动性 资产 以应对 潜在 的赎回要 求, 其投资 组合 应当符 合 下列规 定: ①现金、国债、中央 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券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 不得低于 5% ; ②现金 、 国债 、 中 央银 行 票据 、 政 策性 金融债 券以 及五个 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 于 10% ; ③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 上的逆 回购 、银 行定 期存 款等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投资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④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或 者连 续 5 个交易 日 累计赎 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本基 金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20% ; 7 ) 当本 基金 前 10 名 份额 持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 计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的50% 时, 本 基金投 资 组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6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不得 超过 120 天; 投资 组合中 现金 、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 及 5 个 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30% ; 8 ) 当本 基金 前 10 名 份额 持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 计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的20% 时, 本 基金投 资 组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9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不得 超过 180 天; 投资 组合中 现金 、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 及 5 个 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20% ; 9 ) 本基 金投 资于 有固 定期 限银行 存款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但如果 基 金投资 有存 款期 限, 但协 议中约 定可 以提 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不受 该比 例限 制; 10 )本基 金投 资于主 体信 用评级低 于 AAA 的 机构发 行的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 例合计 不得 超 过10% , 其 中 单一机 构发 行的 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超 过2% 。 前述金 融工 具包 括债 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 银行 存款 、 同 业存 单、 相 关机构 作为 原 始权益 人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品种; 本基金 拟投 资于 主体 信用 评级低 于 AA+ 的 商业 银行 的银行 存款 与同 业存 单的 , 应 当经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批准 , 相关 交易 应当 事先 征得 基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作 为重大 事项 履行 信息披 露程 序。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8 11 ) 本基 金投 资的 债券 与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 须 具有评 级资 质的 资信 评级 机构进 行 持续信 用评 级 , 信用 评级 主要参 照最 近一 个会 计年 度的主 体信 用评 级, 如果 对发行 人同 时有 两家以 上境 内机 构评 级的 , 应采 用孰 低原 则确 定其 评级, 并结 合基 金管 理人 内部信 用评 级进 行独立 判断 与认 定 ; 12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全 部资 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3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AAA 以上( 含AAA)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4 )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5)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16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 款所 规定比 例限 制 的,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7)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8)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除上述 第1 ) 、 第 6)的 ① 、13)、 16)、 17 ) 项 外, 因市场 波动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交 易日 10:00 前将 本基 金前 一交易 日前 10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 计持有 比例 等信 息报 送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依 法履行 投资 监督 职责 。 如果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政策 等对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本基金 可 相应调 整投 资比 例限 制规 定。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 则本 基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9 金投资 不再 受上 述限 制。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议 第十 五条第 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 式进 行监督 。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的 , 应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 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如 法律 、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 相 关限制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进行 交易。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每 半年对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 名 单及 结算 方式进 行更新 , 新名单 确定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算 。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 , 应 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0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六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到 书 面 通 知后 应 在 下 一 工作 日 前 及 时核 对 并 以 书 面形 式 给 基 金托 管 人 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 内 及时改 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 人 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七)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依 照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八)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并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九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1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 七日年 化收益 率、 、 根据基 金管理 人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二)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 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 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 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 执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 等违 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 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 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 债券 托管 账户 等投资 所需 账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 理 ,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 基金 合 同》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 特殊 情况 双方可 另 行协商 解决 。 基 金托 管人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不包含 基金托 管人 依据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结 算数据 完成 场内交 易交收 、 开户银 行或 交易/ 登记 结算 机构扣 收交 易费 、结 算费 和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2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 基金 募 集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本 基金开 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的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进 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报 告 。 出 具 的验 资 报 告 由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并加 盖会 计师 事务所 公章 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或 基金停 止募 集时 , 未能 达 到 《 基金 合同 》 生效 的条 件, 由基 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 理退 款等 事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 充分协 助。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 托管 人应 以本 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 本 基金 的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和 使用 。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其 分 公 司 为 基 金 开 立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本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书面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3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证券账户 开户 费由基 金管 理人先行 垫付, 待托管 产品 启始运营 后,基 金管理 人可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将代 垫 开户费 从本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中 扣还 基金 管理 人。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证 券结 算 保证金 、 交收 资金等 的收 取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签 署的 《 托管 银行 证券资 金结 算 协议》 执行 。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间 市场 登 记 结算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在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持有 人账户 和资 金结 算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设 和使 用, 在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商议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开 立有关 账户 。 该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 北京 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的 代保 管库 , 保管 凭 证由基 金托 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 、 银 行 定期存 款证 实书 等有 价凭 证的购 买和 转让 , 按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双 方约 定办 理 。 基 金托 管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 保管 的资产 不承 担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4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 基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式 将重 大 合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 大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 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各类 基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 益是按 照相 关法规计 算的 每万份 基金 份额的 日 已实现 收益 , 精确到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 小数点 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本基 金的 收 益分配 是按 日 结转份 额的 , 7 日 年化 收益 率是以 最近7 日( 含节 假日)收益 所折 算的 年收 益率, 精确到0.001% , 百分号 内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估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2 、估 值方 法 (1) 本基 金估值 采用 “摊 余成本 法” , 即计 价对 象以 买入成 本列 示, 按照 票面 利率或 协 议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 在剩 余存 续期 内按照 实际 利率 法摊 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为 了避免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与按 市场 利率和 交易 市价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的 结果 , 基 金管理 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估 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估 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影 子定 价” 。当 “摊余 成本 法”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与 “影 子定价 ”确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负 偏离达 到 0.25%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5 个 交易 日内 将负 偏离度 绝对 值调 整到0.25% 以内 ,当 正偏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5 离绝对 值达到 0.5% 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暂 停接 受申 购并 在 5 个交 易日 内将 正 偏离度 绝对 值 调整到 0.5% 以内 。当 负偏 离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使用 风险 准备金 或者 固 有资金弥 补潜 在资产 损失 ,将负偏 离度 绝对值 控制 在 0.5% 以内 。当负 偏离度 绝对值连 续两 个交易日 超过 0.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 采用公 允价 值估值方 法对 持有投 资组 合的账面 价值 进行调 整, 或者 采取 暂停 接受所 有赎 回申 请并 终止 基金合 同进 行财 产清 算等 措施。 (3)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 、 自律 规则 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 7 日 年化 收益率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 人担任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 收 益及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资 产的 计价 导致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小数 点 后 4 位或 7 日年 化收益 率百 分 号内小 数点 后3 位以 内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 遭受 损 失当 事人(“ 受损方 ”)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 估 值错 误处理 原则 ”给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6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 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 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 法如下 : (1)基 金 估值 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采 取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7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处理 。 如果 行业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分 别 独立地 设置 、 记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对 。 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和 公告 的,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基 金管 理人编制 的基 金财务 报表 后, 进行 独立 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8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登记 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保 存期 自基 金账户 销户 之 日起不 少于 20 年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分别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存 期不 少 于 15 年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或有 权机 关另 有要 求的 除外。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则按相 关法 规 承担责 任。 在基金托 管人 要求或 编制 半年报和 年报 前,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有关 资料送 交基 金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真 实性 、 准 确 性和完 整性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基金 托 管人应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 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 保 存期 限不 少于 15 年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或有 权机关 另有 要 求的除 外。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1. 基金 管理 人签 署重 大合 同文本 后, 应及 时将 合同 文本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与 本基金 账务 处理 、 资 金划 拨等有 关的 合同 、 协 议传 真基金 托管 人。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生变 更,未变更的 一方有义务 协助变更后的 接任人接收 相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9 应文件 。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 记账 凭证 、 基 金账册 、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承担保 密义 务并 保存 至少 十五年 以上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或有 权机 关另有 要求 的除 外。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律师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和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效。 (二)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 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0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将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 一系 列的 服务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内 容如 下: 一、账 单服 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基金 管理 人网 站账 户查 询系统 查阅 对账 单。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 网站、 电话 等方 式向 本基 金管理 人定 制对 账单 。基 金管理 人 根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对 账单定 制情 况 , 向 账单 期内 发生交 易或 账单 期末 仍持 有本公 司旗 下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人定 期或 不定期 发送 对账 单 , 但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详 实填 写或未 及时 更 新相关 信息 ( 包括 姓名、 手机号 码、 电 子邮 箱、 邮 寄地址、 邮政 编码 等)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 无 法送出 的除 外。 二、客 户服 务中 心(CallCenter )电 话服 务 1 、24 小 时自 动语 音应 答 服务 , 为 投资 者提 供基 金 净值查 询 、 基 金账 户查 询 、 基 金信 息 查询等 服务 。 2 、工 作时 间由 专门 客服 人 员为投 资者 提供 全面 业务 咨询( 包括 公司 信息 、基 金信息 、 基金投 资指 南等 )及 投诉 受理等 服务 。 公司网 站:www.ccfund.com.cn 客服邮 箱:support@ccfund.com.cn 客服电 话:400-8868-666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1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 转 换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9/14 2 长城收益宝货币基金 2018 年国 庆节假期前暂停 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9/25 3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众升财富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含认购、 定 投- 放开折扣限制)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9/28 4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 转换业务 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9/28 5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晋商银行为旗下开放式基金 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11/16 6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11/20 7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资产 支持证券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11/20 8 关于增加青岛银行为长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投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12/03 9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 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 转换业务及 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12/12 10 关于长城收益宝基金恢复 B 类份额申购、转换 转入和定投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12/18 11 长城收益宝货币基金 2019 年元 旦假期前暂停申 购和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12/24 12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中国中投证券 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12/26 13 关于增加江苏银行为长城基金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9/01/07 14 关于增加招商银行为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投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9/01/08 15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 平安银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9/01/16 16 关于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调整大额申购、 转 换转入和定投业务限额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9/01/17 17 长城收益宝货币基金 2019 年春 节假期前暂停申 购和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9/01/28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2 18 关于长城收益宝货币基金调整 A 类份额申购限 额及暂停 B 类份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9/02/13 19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奕丰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9/02/22 20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泉州银行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9/03/01 21 本期刊登的其他公告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3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注 册登 记人的 办 公场所 以及 相关 网站 , 投 资者可 在办 公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说 明书 复印 件,但 应以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4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长 城收益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注册 的文 件 (二) 《 长 城收 益宝 货币 市 场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 长 城收 益宝 货币 市 场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文 件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9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