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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增益A(000254)

长城增益: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1 
 
 
 
 
 
长 城 增 强收益 定 期 开放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 金托管人: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 一 九 年四 月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长 城 增 强 收 益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2013 年6 月25 日 证 监 基 金 字 [2013]840 号文 批准 发起 设 立。 基 金合 同于2013 年9 月6日正 式生 效 。 重要提 示 (一)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国 证 监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作出 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二)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认购 (或 申购 )基 金时 应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三)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四)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 2019 年 3 月 5 日 ,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8 年12 月 31 日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 (五) 本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情况说 明中 涉及 的与 托管 相关的 基金 信息 已经 本基 金托管 人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复核 。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21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5 六 、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57 七 、基 金的 封闭 期和 开放 期 ........................................................................................................ 58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60 九 、基 金的 投资 管理 .................................................................................................................... 69 十、基 金的 业绩 ............................................................................................................................ 77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79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80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84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85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91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92 十七、 风险 揭示 ............................................................................................................................ 97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99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101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13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24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25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27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28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 法》 ”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 性风险 规定 》 ”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及《 长城 增强收 益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长城 增强收 益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者 投 资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 项,投 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 募集的。 本 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托或 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未在 本招 募说明 书中 载明的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做 出任 何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 的 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规 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二 、释 义 在本 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长 城 增强收 益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长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 长城 增强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长 城增 强收 益定 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指 《长 城 增强收 益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其 定 期的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长城 增强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8、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 自2004 年 6 月1 日起实 施 , 并 经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 布 机关对 其不 时 做 出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2013 年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4 年7 月7 日 颁 布、 同 年8 月 8 日 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16、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享 有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机构 投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 、在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9、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 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 资者 20、投资 人:指 个人 投资 者、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基金 销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3、销售 机构: 指长 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办 法》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他条 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 为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4、登记 业务: 指基 金登 记、存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 放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5、登记 机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为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 接受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6、基金 账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7、基金 交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资 人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28、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9、基金 合同终 止日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 出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基金 募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日 止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3 个月 31、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封闭 期:指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包括 该日 )起或每 一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的 次 日 ( 包括 该日 ) 起至 次年 对日 (包 括该 日 ) 的 期间 。 如 次年 对日 为非 工作 日 , 则 该日 的下 一工作 日为 该封 闭期 的最 后一日 33、 开放 期 : 指 本基 金每 个 封闭期 结束 之后 第一 个工 作日起 不超 过 10 个 工作 日 的期间 34、次 年对 日: 指某 一特 定日期 在下 一日 历年 度中 的对应 日期 35、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6、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7、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8、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9、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0、 《业 务规则》 :指长 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 金管理 人 所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 共同遵 守 41、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3、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4、基金 转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按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金管 理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 条件 ,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 某 一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 他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5、转托 管: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之 间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6、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 额)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20% 47、元 :指 人民 币元 48、基金 收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红 利、股 息、 债券 利息、买 卖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49、基金 资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0、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基金 资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以 确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3、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 停 牌股 票 、 流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54、摆动 定价机 制: 指当 开放式基 金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通过调 整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方式, 将基 金调 整投 资组 合的市 场冲 击成 本分 配给 实际申 购、 赎回 的投 资者 , 从而 减少 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利 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平 对待 55、指定 媒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定 的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报 刊、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6、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三 、基 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情 况 1.名称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住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 田路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 中 心 41 层 3.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 路6009 号新 世界 商 务中 心 41 层 4.法定 代表 人: 王军 5.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6.设立 日期 :2001 年12 月27 日 7.电话 :0755-23982338











传 真:0755-23982328 8.联系 人: 袁柳生 9. 管理 基金 情况 :


目前管 理长 城久 恒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城久泰 沪 深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长城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城 消费增 值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安心回 报 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长 城久 富核心成 长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LOF) 、长城 品牌优 选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城稳 健增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双 动力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城 景气行 业龙 头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中小盘 成长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城 积极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优化 升级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稳 健成长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久 利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 增强 收益 定期开 放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医 疗保健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工 资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长城 久 盈纯 债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长城稳固收益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长 城新兴产 业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环保 主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改 革红利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久 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行业 轮动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新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久润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 长城 久益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久源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 久 鼎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久 稳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 久信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长 城中 国智 造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转 型成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长城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久嘉 创新 成长 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城收 益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 长城 智能 产业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长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城久鑫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城 久荣 纯债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 长城中 证5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久惠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久 悦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核心 优势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等 四十 四只 基金 。 10.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11.注 册资 本 : 壹亿 伍仟 万 元 12.股 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占总股 本比 例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7.059 %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7.647 % 中原信 托有 限公 司 17.647 % 北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17.647 % 合计 100% (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人 员情况





1.董 事、 监事 及高 管 人员介 绍 (1) 董事 王军先 生, 董事 长, 学士 。曾任 中国 华能 集团 有限 公司财 务部 副主 任,1999 年 7 月 进入中 国华 能集 团工 作, 历任主 管、 副处 长、 处长 ,副主 任等 职务 。 熊科金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硕 士。 曾任 中国 银行 江西信 托投 资公 司证 券业 务部负 责 人,中 国东 方信 托投 资公 司南昌 证券 营业 部总 经理 、公司 证券 总部 负责 人, 华夏证 券有 限 公司江 西管 理总 部总 经理 ,中国 银河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基 金部 负责 人、 银河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筹 备组 负责 人, 银河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总 经理 。 何伟先 生, 董事 , 硕 士。 曾 任职于 北京 兵器 工业 部计 算机所 、 深 圳蛇 口工 业区 电子 开 发公司 、深 圳蛇 口百 佳超 市有限 公司 等公 司,1993 年 2 月起 历任 君安 证券 有 限公司 投资 二部经 理、 总裁 办主 任、 公司总 裁助 理兼 资产 管理 公司常 务副 总经 理、 营业 部总 经 理, 国 泰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裁助 理, 华富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筹) 拟任 总经 理, 国 泰君 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公 司副 总裁 , 长 城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裁 、 党 委副书 记 , 长 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杨超先 生, 董事, 博士。 现任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金 融研究 所所 长助 理 ( 主持 工 作) , 首席研 究员 。 曾任职 于安 徽省冶 金科 学院 研究 所、 天津港 集团 财务 公司 、 鹏 华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 。2012 年 4 月 起加 入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历任 长城 证券 金融 研究 所行业 三 部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经理、 新兴 产业 部经 理。 杨玉成 先生 ,董 事, 硕士 。现任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董 事会 秘书 ,东方 金 融控股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上 海东 方证 券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曾 任上海 财经 大 学财政 系教 师, 君安 证券 有限公 司证 券投 资部 总经 理助理 ,上 海大 众科 技创 业(集 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董 事会 秘书、 副总 经理 ,上 海申 能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副总 经理 ,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总监 、副 总经 理, 申能 集团财 务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姬宏俊 先生 ,董 事, 硕士 。现任 中原 信托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曾 任河 南省 计划 委员会 老 干部处 副处 长、 投资 处副 处长, 发展 计划 委员 会财 政金融 处副 处长 ,国 家开 发银行 河南 省 分行信 贷一 处副 处长 。 金树良 先生 ,董 事, 硕士 。现任 北方 国际 信托 股份 有限公 司总 经济 师。 曾任 职于北 京 大学经 济学 院国 际经 济系 。1992 年 7 月起 历任 海南 省证券 公司 副总 裁、 北京 华宇世 纪投 资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昆 仑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 、北 方国际 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管 理部 总 经理及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 渤海 财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常 务副总 经理 及 总经理 、北 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万建华 先生 ,独 立董 事, 硕士。 现任 上海 市互 联网 金融行 业协 会会 长, 通联 支付网 络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曾任 中国人 民银 行 资 金管 理司 处长, 招商 银行 总行 常务 副行长 兼上 海 分行行 长( 期间 兼任 长城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国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现招商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董 事长) , 中 国银联 股份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总裁, 上海 国际 集团 党委副 书记 、 副董事 长、 总经 理, 国泰 君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证 通股 份有限 公司 董 事长。 唐纹女 士, 独立 董事 , 学 士, 现 已退 休。 曾任 电力 部科学 研究 院系 统所 工程 师, 中 国 国际贸 易促 进委 员会 经济 信息部 副处 长 、 处长 , 中 国华能 集团 香港 公司 副总 经理 、 党 委书 记。 徐英女 士, 独立 董事 ,学 士。现 已退 休。 曾任 北京 财贸学 院金 融系 助教 、讲 师,海 南 汇通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副 总经理 、 常 务副 总经 理, 长 城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董事长 、 党委书 记,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中 国证券 业协 会理 事, 新华 资产管 理股 份 有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鄢维民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学士 。 现 任深 圳市 证券 业 协会常 务副 会长 兼秘 书长 、 深 圳上 市公司 协会 副会 长兼 秘书 长。 曾 任江 西省 社会 科学 院经济 研究 所发 展室 副主 任, 深 圳市 体 改委宏 观调 控处 、 企 业处 副处长 , 深 圳市 证券 管理 办公室 公司 审查 处处 长, 招银证 券公 司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副总经 理。 (2) 监事 吴礼信先生,监事会主席 ,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 师(非执业) 。现 任 长城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董 事会 秘书 、 财 务总监 。 曾 任安 徽省 地矿 局三二 六地 质队 会计 主管 , 深圳 中达 信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一 部部 长, 大 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计财 综合 部经 理, 大鹏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资金结算部副总经理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2003 年进 入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财 务部 总经 理 。 曾广炜 先生 , 监 事, 高 级 会计师 。 现 任北 方国 际信 托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风 险 控制部 总经 理。 曾任 职于 中 国燕兴 天津 公司 、 天 津开 发 区总公 司、 天津 滨海 新兴 产 业公司 , 2003 年 1 月 起历 任北 方国 际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信托 业务四 部 副 总经 理、 证券 投资部 副 总 经理、 财务 中心 总经 理、 风险控 制部 总经 理。 杨斌先 生, 监事 , 硕 士。 现任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首席 风险 官、 合规 总监 。 曾就 职 于中国 人民 银行 上海 分行 非银行 金融 机构 管理 处 , 自 1998 年7 月至 2015 年5 月先 后于 上 海证监 局稽 查处 、 案 件审 理处、 案件 调查 一处 、 机 构监管 一处 、 期 货监 管处 、 法制 工作 处 等部门 任职 ,历 任科 员、 副主任 科员 、主 任科 员、 副处长 、处 长。


黄魁粉 女士 , 监事 , 硕士 。 现 任中 原信 托有 限公 司 固有业 务部 总经 理 。2002 年 7 月 进入中 原信 托有 限公 司 。 曾在信 托投 资部 、 信托 综 合部 、 风 险与 合规 管理 部 、 信 托理 财服 务中心 工作 。 何小乐 女士 ,监 事, 硕士 。现任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会 秘书 。2003 年 7 月起 先后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 四川省分行、花旗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任客户经理, 2010 年10 月至2018 年2 月就职 于成 都弘 俊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历任 投资 经理 、总经 理。 袁柳生 先生 ,监 事, 硕士 。现任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综 合管 理部 总经 理。2008 年 6 月至2014 年 2 月任 职于 长 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部 ,2014 年3 月至 2018 年4 月任 长城嘉 信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综合 运营 部总 监。 王燕女 士 , 监 事, 硕士 。 现 任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经 理 、 综 合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2007 年5 月进 入 长 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曾在 运行 保 障部登 记结 算室 从事 基金 清算工 作, 2010 年8 月进 入综 合管 理 部从事 财务 会计 工作 。 张静女 士 , 监事 , 硕 士。 现 任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稽 核部 法务 主管 。 曾 任摩 根 士丹利 华鑫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监察 稽核 员 。 (3) 高级 管理 人员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王军先 生, 董事 长, 简历 同上。 熊科金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简 历同 上 。 彭洪波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兼 国 际业务 部总 经理 , 硕 士。 曾 就职于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历任深 圳东 园路 营业 部电 脑部经 理, 公司电 子商 务筹 备组项 目经 理, 公 司审 计部 技术主 审 。 2002 年3 月进 入长 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历 任监 察 稽核部 业务 主管 、 部门 副 总经理 、 部门 总经理 、公 司督 察长 兼监 察稽核 部总 经理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兼 运行 保障 部总 经理 、 信息 技 术部总 经理 。 杨建华 先生 ,副 总经 理、 投资总 监兼 基金 管理 部总 经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基金 经理, 硕士 。曾 就职 于大 庆石油 管理 局、 华为 技术 有限公 司、 深圳 和君 创业 有限公 司、 长 城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2001 年 10 月进 入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工作 , 曾 任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研 究部 总经 理 。 卢盛春 先生 ,副 总经 理兼 机构理 财部 总经 理, 硕士 。 曾就 职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江西省 分 行、交 通银 行海 南分 行、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富国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西北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华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筹备 组) 。2003 年进 入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历 任 上海分 公司 总经 理、 北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 车君女 士, 督察 长、 监察 稽核部 总经 理, 硕士 。 曾 任职于 深圳 本鲁 克斯 实业 股份有 限 公司,1993 年起先 后在中 国证监会 深圳 监管局 市场 处、机构 监管 处、审 理执 行处、稽 查 一处、 机构监 管二 处、 党 办等部 门工 作, 历 任副 主 任科员、 主任 科员、 副处 长、 正处 级 调 研员等 职务 。 2.本基 金基 金经 理简 历 蔡旻先 生,FRM , 厦门 大学 金融工 程专 业经 济学 学士 及硕士 。2010 年 进入 长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曾 任固 定收 益 部债券 研究 员, “ 长城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 理助理 。 自2015 年1 月至2016 年11 月任 “长 城岁岁 金理 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自 2015 年 1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 长城 淘金 一年 期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 自2015 年12 月至2017 年7 月 任 “长 城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 自2016 年3 月至2017 年7 月 任 “长 城新优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6 年 4 月至2017 年7 月任 “长城 新视 野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基 金经理 , 自 2016 年5 月至 2018 年 8 月 任 “ 长城 久 惠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5 年12 月至 2018 年11 月任 “ 长城久 祥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经 理。 自2016 年 5 月至 2019 年1 月任 “长 城久 盈纯债 分 级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自 2015 年 5 月 至今任 “长 城稳 健增 利债 券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经 理, 自 2016 年 6 月任 “长 城久 源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自2016 年11 月 至今 任“ 长城久 稳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7 年7 月至今 任” 长城 稳固 收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 城久 利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城 久 信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 长 城 增 强 收益 定 期 开 放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基金 经 理 ,自 2018 年 6 月 至今 任” 长城 久荣纯 债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自 2019 年1 月至 今任 “长 城 久盈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张棪先生,淮南师范学院 国际经济与贸易学士、西 南财经大学信用管理硕士 。2014 年 7 月 进入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固定 收益 部研究 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自 2017 年 9 月至 2019 年 1 月任 “ 长城久 盛安 稳纯 债两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自 2017 年9 月 至今 任 “ 长城 稳固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长城 增强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 长城久 信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 长 城增 强收益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钟光 正先 生自2013 年 9 月 6 日至2017 年7 月 27 日担任基金 经理。 3.本公 司 公 募基 金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成 员的 姓名 和职 务如下 : 熊科金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杨建华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 公司 副总 经理 、投资 总监 兼基 金管 理部 总经理 、 基金经 理 。 何以广 先生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 研究 部总 经理 、基金 经理 。 马强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固 定收 益 部 总经 理 、基 金经 理 。 4.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 告 义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15 年以 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 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 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后30日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证 券法 》 、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 售 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 法规的 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 健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 止违法 行为 的发 生。 2.基金 管理 人的 禁止 性行 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五)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健全 、 完善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 制度是 规范 公司 行为 , 有 效 防范经 营风 险, 实现 公司 持 续、 稳健发 展的 主要 保证 ,也 是公司 经营 管理 水平 的重 要标志 。为 此, 公司 建立 高效运 行、 控 制严密 、科 学合 理、 切实 有效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1. 风险 控制 的目 标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公司风险 控制的 总体 目标 是建立一 个决策 科学 、运 营规范、 管理高 效和 持续 、稳定、 健康发 展的 基金 管理 实体 。具体 目标 是: (1) 确保 国家 法律 法规 、 行业规 章和 公司 各项 规章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2) 建立 符合 现代 企业 制 度要求 的法 人治 理结 构, 形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 执行 机 制和监 督机 制; (3) 不断 提高 基金 管理 的 效率和 效益 , 在 有效 控制 风险的 前提 下, 努力 实现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最大 化; (4) 努力 将各 种风 险控 制 在规定 的范 围内 , 保 障公 司 发展战 略和 经营 目标 的全 面实施 , 维护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5 ) 建 立有 利于 查错 防弊 、 堵 塞漏 洞 、 消 除隐 患 、 保 证业务 稳健 运行 的风 险控 制制 度 。 2.建立 风险 控制 制度 的原 则 公司按 照合 法、 合规 、 稳 健的要 求, 制定 明确 的经 营方针 , 建 立合 理的 经营 机制。 在 建立风 险控 制制 度时 应严 格遵循 以下 原则 : (1) 全面 性原 则: 风 险控 制制度 应覆 盖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人 员, 并 渗 透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 (2) 审慎 性原 则: 内部 风 险控制 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风 险, 公司 组织 体系 的构成 、 内部管 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点 ; (3 ) 独 立性 原则 : 公司 风 险控制 的检 查 、 评 价部 门 应当独 立于 风险 控制 的建 立和执 行 部门;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合规审 查委 员会 、督 察长 和 监察 稽核 部、 风险 管理 部 应保 持高 度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负责 对公司 各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行 评价 和检 查; (4 ) 有 效性 原则 : 风险 控 制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部门 的规 章 , 具有高 度 的权威 性, 成为 所有 员工 严格遵 守的 行动 指南 ;执 行风险 控制 制度 不能 存在 任何例 外, 公 司任何 员工 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或 违反 规章 的权 力; (5) 适时 性原 则: 内 部风 险控制 应随 着公 司经 营战 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部 环 境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 规、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完 善; (6) 防 火墙 原则 : 公 司基 金投资 、 研 究策 划、 市 场 开发等 相关 部门 , 应 当在 空间上 和 制度上 适当 分离 ,以 达到 风险防 范的 目的 。对 因业 务需要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应 制定 严 格的 批 准程 序。 3.风险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 确立 加强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指 导思 想, 确定 风险 控制的 目标 和原 则;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2) 建立 层次 分明 、权 责 明确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 (3) 建立 公司 风险 控制 程 序; (4) 对公 司内 部风 险进 行 全面、 系统 的评 估, 制定 风险控 制计 划; (5) 确定 公司 风险 控制 的 路径和 措施 ; (6) 保 障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性 和有 效性 , 制 定可 行的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评价 和检查 机 制。 4.风险 控制 体系 公司根 据基 金管 理的 业务 特点设 置内 部机 构, 并在 此基础 上建 立层 层递 进、 严密有 效 的多级 风险 防范 体系 : (1 ) 一级 风险 防范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董事会 层面 对公 司的 风险 进行的 预防 和控 制。 董事会 下设 风险 控制 与审 计委员 会, 负责 公司 内部 控制的 监督 、 审 查和 公司 的审计 工 作。 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有效 性进 行评 价,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和基 金业 务运 作的合 法合 规 性进行 监督 检查 , 协 助董 事会建 立并 有效 维持 公司 内部控 制系 统, 对公 司经 营中的 风险 进 行研究 、 分 析和 评估 , 并 提出风 险防 范措 施和 建议 , 保证 公司 的规 范健 康发 展。 风 险控 制 与审计 委员 会的 基本 职能 为: ①协助 董事 会建 立科 学合 理、控 制严 密、 运行 高效 的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和制 度体 系。 ②审查 、 评价 公司基 金投 资管理 制度 、 市场营 销管 理制度 、 风 险 管理制 度等 各项 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合法 合规 性、 合理性 和有 效性 。 ③检查 和评 价公 司管 理和 资产经 营、 基金 管理 和资 产经营 中对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部 门规 章以 及基 金合同 的遵 守和 执行 情况 ,并出 具评 估意 见或 改正 方案 。 ④定期 或不 定期 听取 公司 主要经 营管 理人 员关 于风 险管理 工作 的汇 报 。 ⑤检查 和评 价公 司各 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并 提出改 进意 见 。 ⑥评估 公司 管理 和基 金管 理中存 在或 潜在 的风 险 , 检 查和评 价公 司各 项业 务风 险控 制 工作的 有效 性, 并提 出改 进意见 。 ⑦检查 公司 会计 政策 、财 务状况 和财 务报 告程 序, 与外部 审计 机构 进行 交流 。 ⑧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和 风险 管理工 作进 行考 核 。 ⑨董事 会安 排的 其他 事项 。 公司设 督察 长 。 督察 长作 为风险 控制 与审 计委 员会 的执行 机构 ,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 照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和 风险 控制与 审计 委员 会的 授权 进行工 作。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2 ) 二级 风险 防范 二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和 监 察稽 核部、 风险 管理 部 层 次对 公 司的风 险进行 的预 防和 控制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在总 经理 的领导 下 , 研 究并 制定 公司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战略 和投 资策 略 , 对基金 的总 体投 资情 况提 出指导 性意 见, 从而 达到 分散投 资风 险, 提高 基金 资产的 安全 性 的目的 。其 在风 险控 制中 主要职 责为 : ①研究 并 确 立公 司的 基金 投资理 念和 投资 方向 ; ②决定 基金 资产 在现 金、 债券和 股票 中的 分配 比例 ;


③审核 基金 经理 提出 的投 资组合 方案 ,对 其运 作过 程中的 风险 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④批准 基金 经理 拟订 的投 资原则 ,对 基金 经理 做出 投资授 权; ⑤对超 出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执行委 员及 基金 经理 权限 的投资 项目 作出 决定 。 监察稽核 部、 风险管 理部 在总经理 的领 导下, 独立 于公司各 业务 部门和 各分 支机构, 对各岗 位、 各部 门、 各机 构、 各 项业 务中 的风 险控 制情况 实施 监督 。 其 在风 险控制 中主 要 职责是 : ①根据 各项 风险 的产 生环 节, 和相 关的 业务 部门 一 起, 共同 制定 对风 险的 事 前防范 和 事后审 查方 案; ②就各 部门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查 、评 价、 报告 及建 议 职 能; ③调查 公司 内部 的违 规案 件,协 助监 管机 构处 理相 关事宜 ; ④对基 金运 作和 公司 内部 管理进 行日 常监 督与 稽核 ,并向 总经 理汇 报。 (3 ) 三级 风险 防范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公司 各部 门对自 身业 务工 作中 的风 险进行 的自 我检 查和 控制 。 公司各部 门根据 经营计 划 、业务规 则及本 部门 具体 情况制定 本部门 的工 作流 程及风 险控制 措施 ,达 到: ①一线 岗位 双人 双职 双责 , 互 相监 督; 直接 与交 易 、 资金 、 电 脑系 统、 重要 空白 支票、 业务用 章接 触的 岗位, 实行 双人负 责; 属于 单人、 单岗 处理的 业务 , 强 化后续 的监 督机 制 ; ② 相关 部门 、相 关岗 位之间 相互 监督 制衡 。关 键部门 和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要 业务 凭据顺 畅传 递的 渠道 , 各 部门和 岗位 分别 在自 己的 授权范 围内 承担 各自 的职 责, 将 风险 控 制在最 小范 围内 。 5.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2 )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1954 年10 月, 是一家 国内 领先 、国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制 商业 银 行,总 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在 香港 联 合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 码 939) ,于 2007 年9 月在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8 年 6 月末 , 本 集团 资 产总 额 228,051.82 亿元 , 较上年 末增 加6,807.99 亿 元, 增 幅3.08%。 上半 年, 本集 团 盈利平 稳增 长, 利润 总额 较 上年同 期增 加 93.27 亿元 至1,814.20 亿元, 增 幅5.42%; 净利 润较上 年同 期增 加 84.56 亿元 至1,474.65 亿 元, 增 幅 6.08% 。 2017 年 ,本 集团 先后 荣获 香港《 亚洲 货币 》 “2017 年中国 最佳 银行 ” , 美国 《环球 金 融》 “2017 最佳 转 型银 行” 、 新 加坡 《 亚洲 银行 家》 “2017 年中 国最 佳数 字银 行 ” 、 “2017 年 中国最 佳大 型零 售银 行奖 ” 、 《银 行家》 “2017 最佳 金 融创新 奖” 及中 国银 行业 协会“ 年度 最具社 会责 任金 融机 构” 等多项 重要 奖项 。本 集团 在英国 《银 行家 》 “2017 全球银 行1000 强”中 列 第2 位 ;在 美国 《财富 》 “2017 年世 界 500 强排 行榜 ”中 列第28 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下 设综 合与 合规管 理处 、基 金市 场处 、证券 保 险资产 市场 处、 理财 信托 股权市 场处 、QFII 托 管处 、 养老 金托 管处、 清算 处 、 核算 处、 跨 境托管 运营 处 、 监 督稽 核 处等 10 个 职能 处室 , 在安 徽合肥 设有 托管 运营 中心 , 在 上海 设有 托管运 营中 心上 海分 中心 , 共 有员 工315 余人。 自2007 年 起 , 托 管部 连续 聘请 外部会 计师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事务所 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制 审计 ,并 已经 成为 常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2、主 要人 员情 况 纪伟,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理,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设 银行南 通分 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 信贷经 营部 任职 ,并 在总 行公司 业务 部、 投资 托管 业务部 、授 信审 批部 担任 领导职 务。 其 拥有八 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各 项托 管业 务, 具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龚毅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资 深经理 ( 专业 技术 一级 ) , 曾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 行北 京市分 行 国际部 、营 业部 并担 任副 行长, 长期 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团 客户 业务 等工 作, 具有丰 富的 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黄秀莲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 资深经 理 (专 业技 术一 级)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 行 总行会 计 部,长 期从 事托 管业 务管 理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绍平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 银行总 行投 资部 、 委 托代 理 部、 战略客 户部 ,长 期从 事客 户服务 、信 贷业 务管 理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 经验。 原玎,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长期从 事 海外机 构及 海外 业务 管理 、境内 外汇 业务 管理 、国 外金融 机构 客户 营销 拓展 等工作 ,具 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以 客 户为中 心”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加 强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项职 责, 切 实维护 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为资 产委托 人提 供高 质量的 托管 服务。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国建 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断 扩大 ,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断增 加, 已形成 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保基 金、 保险 资金 、基 本养老 个人 账户 、(R)QFII 、(R)QDII 、企 业年 金等 产 品在内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 是目 前国 内 托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 业银行 之一 。 截 至2018 年 二季度 末 , 中 国建设 银行 已托 管857 只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国 建设 银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 服务 能力和 业务 水 平, 赢 得了 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中 国建 设银 行先 后 9 次获得 《全 球托 管人 》 “中 国最佳 托管 银 行” 、 4 次获 得 《 财资》 “中 国最佳 次托 管银 行” 、 连 续5 年获 得 中 债登 “优 秀资 产 托管机 构 ” 等奖项 ,并 在 2016 年被 《 环球金 融》 评为 中国 市场 唯一一 家 “ 最佳 托管 银行 ”、在 2017 年 荣获 《亚 洲银 行家 》 “ 最 佳托管 系统 实施 奖”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规 章和本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 严格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保 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对 托 管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指 导。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配备 了专 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责 托管 业 务的内 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行 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能 力。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岗 位 职责 、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 从业资 格; 业务管 理严 格实 行复 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管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 管理 , 实施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作 ,防 止 人为事 故的 发生 ,技 术系 统完整 、独 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利 用 自行开 发的 “ 新一 代托 管 应用监 督子 系统 ” , 严 格按 照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规 定 , 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的投 资比例 、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在 日常为 基金 投 资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算 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理 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基金 管理 人 对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 与开 支情况 进行 检查 监督 。 2、监 督流 程 (1) 每 工作 日按 时通 过新 一代托 管应 用监 督子 系统 , 对各 基金 投资 运作 比例 控制等 情 况进行 监控 ,如 发现 投资 异常情 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进行风 险提 示,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实, 督促 其纠 正, 如有 重大异 常事 项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指 令要 素等 内容进 行核 查。 (3) 通 过技 术或 非技 术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如 有必 要将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 机构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0-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军 成立时 间:2001 年 12 月27 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 : 黄 念英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网站:www.ccfund.com.cn 2.代销 机构 (1) 中国 建 设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联系人 :张 静 电话:010-6627565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复兴路 甲 23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联系人 :马 秀艳 电话:010-85108206 传真:010-8510923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3)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联系人 :宋 亚平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 : 张 宏革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联系人 :丰 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4123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公司网 站:bank.ecitic.com (7)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东宁 联系人 : 周黎 电话:010-66224815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8)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周 志杰 电话:021-61614934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9)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赵 杨 电话:0755-22166574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10)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3038 号合 作金 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3038 号合 作金 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联系人 :王 璇 联系电 话: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94 客服电 话:4001961200 公司网 站:www.961200.net (11)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杨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320896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2)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内蒙 古包头 市钢 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系人 :刘 芳 联系电 话: (0472 )5109729 传真: (0472 )5176541 客服电 话: 内蒙 古地 区: 0472-96016 ; 北京 地区: 010-96016 ; 宁波 地区 : 0574-967210 ; 深圳地 区:0755-967210 ; 成都地 区:028-65558555 公司网 站:www.bsb.com.cn (13) 泉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泉 州市 丰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联系人 :谢 婷枫 联系电 话:0595-22551071 客服电 话:400-8896-312 公司网 站:www.qzccbank.com (14)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邱 艇 电话:0574-87050397 客服电 话:95574 公司网 站:www.nbcb.cn (15)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电话:010-56367136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穆 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6)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21-62677777 传真:021-62569070 联系人 :陈 晓瑾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站:www.cib.com.cn (17)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穆 欣欣 电话:010-63636104 传真:010-68560661 客服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8) 武汉 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江 岸区 建设 大道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徐小 建 联系人 :邹 君 联系电 话:027-85497270 客服热 线:96555 网站:www.whrcbank.com (19)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生 联系人 :陈 泾渭 联系电 话:020-3832256 传真:020-87310955 客服电 话:400-830-8003 网站:www.cgbchina.com.cn (20) 江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人 :张 洪玮


客服电 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21)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网站:www.ewww.com.cn (22) 长城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 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站:www.cgws.com (23)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中山 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13 层、 21 层-23 层、 25-29 层、 32 层、 36 层、 39 层、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孔 亚楠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03 网站:http://www.dfzq.com.cn (24) 广州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 17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 邱 三发 联系人 :林 洁茹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25) 国都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6)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 滩新区 凤凰 中大 道 1115 号 北京银 行南 昌分 行营 业大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丽峰 联系人 :占 文驰 联系电 话:0791-8628337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网站:www.gsstock.com (27)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 行大 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28)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26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9)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程 丽辉 电话:021-23219991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网站:www.htsec.com (30)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宜四 联系人 :戴蕾 电话:0791-868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站:www.avicsec.com (31)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宇翔 联系人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网址:www.pingan.com (32)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33388215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4008895523/4008000562 网址:www.swhysc.com (33)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姜 昧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 :袁媛 客服电 话:0755-83199599 网址:www.csco.com.cn (34)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顾 伟国 电话:010-66568047 联系人 :田嶶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5)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联系人 :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36) 中信建 投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电话:010 -85130577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10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08 (37)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8) 华西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慎修 联系人 :张 曼 电话:010-5272327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39)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 : 庞 晓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0)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41)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郑 向溢 电话:0755-82558038 传真:0755-82558355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客服热 线:4008001001 (42)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李 芳芳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43) 东海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4) 恒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471-4972042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 :孙 伟 客服电 话: 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45)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电话:0551 -2257012 传真:0551 -2272100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联系人 :祝 丽萍 客服电 话: 全国 统一 热 线4008888777 ,安 徽省 内热 线 96888 网址:www.gyzq.com.cn (46) 中国中 投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47) 西部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陕西 信托 大 厦 16 -17 层 地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陕西 信托 大 厦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热 线: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48)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热 线:4008-888-999 或 027-85808318 网址:www.cjsc.com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49) 国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文彬 电话:010-83991888 传真:010-880866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50)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501222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1)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马 静懿 电话:010-6083388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站:www.cs.ecitic.com (52)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A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10-58315221 传真:010-58568062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公司网 站:www.hrsec.com.cn (53)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国海 大厦 电话:0755-83702462 传真:0755-83700205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张 亦潇 客服电 话:95563 公司网 站:www.ghzq.com.cn (54)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世 贸中 心 A 座13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客户服 务热 线: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55)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联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电 话:400-8888-993 公司网 站:www.dxzq.net.cn (56)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甲 127 号大 成大 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联系电 话:010-83252182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57)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38、39 、41、42 、43 、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www.gf.com.cn (58)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站:www.swsc.com.cn (59) 中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写字 楼 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学东 电话:010-85679888 传真:010-85679535 联系人 :秦 朗 客服电 话:400-910-1166 网站:www.cicc.com.cn (60)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磊 联系人 :洪 成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站:www.citicsf.com (61)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市 区)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李巍


传真:010 -88085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62)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3)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 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联系人 :乔 琳雪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电话: 021-3856554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64)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江 中路二 段 36 号 华远 华中 心 4、5 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 表人 : 何其 聪 联系人 :高 洋 联系电 话:010-59355546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65)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032 联系人 :丁 晨 客服电 话:95323 公司网 站:www.cfsc.com.cn (66) 南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 京市 江东 中路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 步国 旬 联系人 :王 万君 客服电 话:95386 公司网 站:www.njzq.com.cn (67) 深圳众 禄 基 金销 售 股 份有 限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HALO 广场 4 楼 住所: 深圳 市 罗 湖区 笋岗 街道梨 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68)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1 幢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顾 祥柏 电话:13918979642 客服电 话:95188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69) 诺亚正 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8 楼 8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徐 诚 联系电 话:021-38509636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站:www.noah-fund.com (70)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黄 妮娟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站:www.1234567.com.cn (71) 众升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联系人 :李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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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吴 阿婷 联系电 话:0755-82721106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站:licaike.hexun.com (77)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219031 公司网 站:www.lufunds.com (78) 上海中 正达 广 基 金销 售 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 大道 2815 号3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联系人 :戴 珉微 联系电 话:021-33768132 客服电 话:400-6767-523 网址: www.zhongzhengfund.com (79)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李 兴春 联系人 :徐 雪吟 联系电 话:021-50583533-3011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80)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南山 区 科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 惠恒 大厦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联系人 :陈 勇军 电话:0755-83999913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81) 深圳金 斧子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 路 16 号东 方 科技大 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张 烨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82)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联系人 :徐 伯宇 电话: 010 8918 9285 传真: 010-89188000 客服电 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网址:kenterui.jd.com (83)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 有 限公 司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马 怡 电话: 010-56282140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84)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联系人 :王 峰 电话: 025-66996699-887226 客服电 话:95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85) 上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电话: 13818306630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86)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 1006# 法定代 表人 :张 彦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站: 8.jrj.com.cn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87) 上海 挖 财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799 号 5 层 01 、02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联系人 :李 娟 电话:15002933896 客服电 话:021-50810687 网址:www.wacaijijin.com (88) 江苏汇 林保 大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 号天 时国 际商 贸大 厦 11 楼 E 座 法定代 表人 : 吴言 林 联系人 :李 跃 电话:176 1215 4686 传真:021-53086809 客服电 话:025-56663409 网址: www.huilinbd.com (89) 上海云 湾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锦 康路 308 号 世纪 金融 广 场6 号楼6 楼 法定代 表人 :戴 新装


联系人 :范 泽杰 客服电 话:400-820-1515 公司网 站:www.zhengtongfunds.com (90) 北京唐 鼎耀 华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38 号院1 号 泰 康金融 中 心38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冠宇 联系人 :刘 美薇 电话:010-85870662 传真:4008875666-129666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网址: www.tdyhfund.com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91)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西城 区阜 成门 大街 2 号万 通新 世界 广 场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 吴雪 秀 联系人 :徐 越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站:www.yilucaifu.com (92) 奕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住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道航 天科 技广 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 :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93) 杭州科 地瑞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下城 区武林 时代 商务 中 心 1604 室 办公地 址: 杭 州市 下城 区上塘 路 15 号 武林 时代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刚 联系人 :张 岩 电话:0571-86655920 传真:0571-85269200 客服电 话:0571-86915761 网址:www.cd121.com (94) 北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惠河南 路盛 世龙 源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 于龙 联系人 :吴 鹏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 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95) 上海有 鱼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浦东 大 道 2123 号3 层 3E-265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桂平 路 391 号A 座五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琼 联系人 :徐 海峥 电话:021-64389188 传真:021-64389188-102 客服电 话:4007676298 网址:http://www.youyufund.com/ (96) 天津万 家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自贸区 ( 中心商务 区)迎 宾大 道 1988 号滨 海浙商 大厦公 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修 辞 联系人 :王 茜蕊 电话:15321711533 客户电 话:010-59013842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97)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 街道同 顺 路 18 号同 花顺 大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刘 宁 电话:18668036160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公 司网 站:http://www.5ifund.com (98)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高翔 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党 敏 电话:021-2069-1935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99) 大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 现代五 项 馆21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21-2032-4155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公司网 站:www.dtfunds.com (100 ) 民商基 金销 售( 上海 )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黄浦 区北 京东 路 666 号H 区东 座 6 楼 A31 室 法定代 表人 :贲 慧琴 联系人 :邱 爽 客服电 话:021-5020-6003 公司网 站: www.msftec.com (101 ) 永鑫保 险销 售服 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世博 馆 路 200 号 3 层 A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世博 馆 路 200 号 3 层 A 区 法定代 表人 :单 开 联系人 :曹 楠 电话:13961025188 传真:021-51105888 客服电 话:13961025188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网址:www.all-share.com.cn (102 ) 北京 坤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 8 号中 粮广 场 B 座 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 8 号中 粮广 场 B 座 501 法定代 表人 :李 雪松 联系人 :崔 炜 电话:18510774953 传真:010-8526 4540 客服电 话:400-818-5585 网址:http://www.kunyuanfund.com (103 )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戚 晓强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每 日划款 )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104 )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济 发 展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488 号太 平金 融大 厦15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张 巍婧 电话:021-65370077-255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 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05 )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西 路中 关村软 件园 二期(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 部科研 楼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西 路中 关村软 件园 二期(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 部科研 楼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联系人 :吴 翠 电话:010-62675657 传真:8610-62676582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106 ) 大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南明区 新华 路 110-134 号 富中国 际广 场1 栋 20 层1.2 号 办公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南明区 新华 路 110-134 号 富中国 际广 场1 栋 20 层1.2 号 法人代 表: 王荻 联系人 :潘 建 电话:0851-88405605 传真:0851-88405602 客服电 话: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107 )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高 皓辉 电话:21 6333 3389-230 传真:21 6333 3390 客服电 话:4006-433-3389





网 址:http://www.vstonewealth.com (108 ) 上海大 智慧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 :胡 旦 客服电 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109 ) 晋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 1 号丽 华大厦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 1 号丽 华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阎 俊生 联系人:杨瑞 电话:0351-6819579 传真:0351-6819926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公 告。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军 成立时 间:2001 年 12 月27 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 : 张 真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三) 律师 事务 所与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 北 京市 中伦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甲 6 号 SK 大厦 36-37 层 负责人 :张 学兵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电话:0755-33256666 传真:0755-33206888 联系人 : 李 伟健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安永 华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办公 地址 ) : 北京 市 东城区 东长 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安 永大 楼 17 层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Tony Mao 毛鞍 宁 电话:0755-25028023 传真:0755-25026023 联系人 :昌 华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一) 基金 的募 集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13 年 6 月 25 日证监 许可[2013]840 号 文核准 , 由管理 人依 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有 关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募集 , 募 集期 自 2013 年8 月8 日至 2013 年9 月4 日, 共 募 集 811,597,046.12 份基金 份额 ,募 集户 数 为7,570 户。 (二)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3 年9 月6 日 正式 生效 。 (三) 基金 类别 、运 作方 式及存 续期 间 基金类 别: 债券 型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 本基 金以 定期 开放 方式运 作。 存续期 间: 不定 期 (四)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七 、基金 的封 闭期 和开放 期 (一)基 金的 封闭 期 除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本基 金的 封 闭期指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日 (包 括该日 )起 或每 一个 开放 期结束 之日 的次 日( 包括 该日) 起至 次年 对日 (包 括该日 )的 期 间。如 次年 对日 为非 工作 日,则 该日 的下 一工 作日 为该封 闭期 的最 后一 日。 如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或某 一开放 期结 束之 日的 次日 在下一 日历 年度 中不 存在 对应日 , 则以《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或某一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之后 的最 近一 个存 在次 年对日 的日 期 作为该 封闭 期的 最后 一日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 该日的 下一 工作 日为 该封 闭期的 最后 一 日。 本基金 的第 一个 封闭 期为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包括该 日) 起至 次年 对日 (包括 该 日)的 期间 。第 二个 封闭 期为自 首个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日 (包 括该 日) 起至 次年对 日( 包 括该日 )的 期间 ,以 此类 推。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内不 办理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也 不上 市交易 。 (二)基 金的 开放 期 除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本基 金办 理申购 、赎 回业 务的 开放 期指本 基 金每个 封闭 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工 作日 起不少于 5 个 工作日 且不超过 10 个工 作 日的期 间 。 如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无法 按时开 放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的,开 放期 时 间中止 计算 ,在 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 影响 因素 消除 之日次 日起 ,继 续计 算该 开放期 时间 , 直至满 足《 基金 合同 》关 于开放 期的 时间 要求 。 (三)封 闭期 与开 放期 示例 例如 , 本 基金 《 基金 合同 》 于 2013 年9 月9 日 生效 , 则本基 金的 第一 个封 闭期 为 2013 年 9 月 9 日 至 2014 年 9 月 9 日。 第一 个开 放期 自 2014 年 9 月10 日 开始 , 最长不 超过 10 个工作 日 ( 即不 超 过 2014 年 9 月 23 日); 若第 一个 开放期 为 10 个 工作 日, 即 2014 年 9 月10 日至2014 年9 月 23 日 ,则 第二 个封 闭期 为 2014 年9 月 24 日 至2015 年9 月 24 日, 以此类 推。 再如,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3 年 10 月 17 日 生效, 则本 基金 的第 一个 封闭期 为 2013 年10 月17 日 至 2014 年 10 月17 日 。由于 2014 年 10 月 18 日 、10 月 19 日为非 工作 日, 第 一个 开放 期自 2014 年 10 月 20 日开 始, 最长 不超过 10 个 工作 日( 即不 超过 2014 年 10 月 31 日) ;若 第一 个 开放期 为 10 个工 作日 , 即 2014 年 10 月 20 日 至 2014 年 10 月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31 日 ,则 第二 个封 闭期 为2014 年 11 月1 日至2015 年 11 月 2 日(2015 年 11 月1 日 为非 工作日 ,该 日的 下一 工作 日为该 封闭 期的 最后 一日 ) ,以此 类推 。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 明书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除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本基 金每 个封闭 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日 起 进入开 放期 ,开 始办 理申 购和赎 回等 业务 。如 在开 放期内 发生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形 致使 基 金无法 按时 开放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的, 开放 期时 间中 止计算 ,在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形 影响 因 素消除 之日 次日 起, 继续 计算该 开放 期时 间, 直至 满足 《 基金 合同 》关 于开 放期的 时间 要 求。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开放 期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或 者转换 。本 基金 开放 期, 投资人 在交 易时 间之 外提 出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的,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 转换 价格 为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 转换 的价 格, 销售机 构另 有 约定的 从其 约定 。在 开放 期最后 一个 工作 日交 易时 间结束 之后 提出 有关 申请 的,基 金管 理 人将不 予受 理。 开放期 以及 开放 期办 理申 购与赎 回业 务的 具体 事宜 见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 告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申 购申 请即为 有 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7 日 (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 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 数据 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它 非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流 程, 则赎 回款 顺延 至上述 情形 消 除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划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银行 账户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自2015 年 10 月 12 日 起,本 基金 每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由1000 元 调整 为 10 元,投 资 人通过 销售 机构 申购 本基 金时, 当销 售机 构设 定的 最低申 购金 额高 于该 申购 金额限 制时 , 除需满 足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最低 申购 金额 限制 外, 还应遵 循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 2、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3、本 基金 单笔 赎回 份额 不 得低 于 10 份, 投资 人全 额 赎回时 不受 该限 制; 4、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人每 个 基金交 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余 额进 行限 制; 5、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拒 绝大 额申购 、暂 停 基金申 购 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相关 公 告 。 6、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并 报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由于 基金 费用 的不 同, 本基金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将分 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公式为 计算 日各 类别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的 该类 别基 金份 额总 数。 T 日某 类别 基金 份额 净值 =T 日 该类 别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 发行 在外 的该 类别 基金份 额 总数。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4 位 ,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2.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额 除以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有 效份 额单 位为 份,上 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 担。 3.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用 , 赎回 金 额单 位为 元。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由此 产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4.本基 金 申 购费 由 申 购者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 申购费 用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1.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1 ) 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在 申购 时收 取 申 购费 用 , 投资者 可以 多次 申 购 本基 金, 申购 费率按 每笔 申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 自2015 年3 月13 日起 对通过 直销 柜 台 申购 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 此之外 的其 他投 资者 实施 差别的 申购 费率 。 具 体如 下: 1)申 购费 率 申 购金额( 含 申 购费) A 类份额申购 费 率 100 万元以下 0.6% 100 万元( 含) -300 万元 0.4% 3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0.2% 500 万元以上( 含) 每笔1000 元 注: 上述 申购 费率 适用 于除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申购 的养老 金客 户以 外的 其他 投资 者 。 2)特 定 申 购费 率 申 购金额( 含 申 购费) A 类份额申购费率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100 万元以下 0.12% 100 万元( 含) -300 万元 0.08% 3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0.04% 500 万元以上( 含) 每笔1000 元 注:上 述特 定 申 购费 率适 用于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申购本 基金 份额 的养 老金 客户, 包 括基本 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养 老计 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投 资运 营收 益形 成的 补充养 老基 金 等,具 体包 括: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 企 业年金 单一 计 划以及 集合 计划 ;企 业年 金理事 会委 托的 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计 划 ; 企业 年金 养老金 产 品 。 如未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本 公司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 前提下 可将 其纳 入养 老金 客户范 围。 (2) 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但 从 C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财 产中 计提销 售服务 费,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4% 。 2.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本基金 对A 类份 额和C 类份 额设置 相同 的赎 回费 率 , 具体如 下: 持续持 有期 赎回费 率 1-6 天 1.5% 7 天及 以上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收取。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7 日的投 资者 收取 的赎 回费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有 期不 少 于7日 的投 资者 收取 的赎 回 费,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 余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3.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3 个 工作 日 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4.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地 域范 围、 特定 行业 、特定 职业 的投 资者 以及 以特定 交易 方 式(如 网上 交易 、电 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者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 动。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相关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适 当调 低 基金申 购费 率。 5.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 情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 机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性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 操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门、自 律规 则的 规定 。 (八)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1)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份 额计算 方法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注: 对于 500 万元(含) 以上的 申购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 1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A 类 份额 , 对应的 申购 费率 为 0.6% , 若申购 当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50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基 金 份 额计 算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100,000/(1 +0.6% )=99,403.58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9,403.58 =596.42 元 申购份 额=99,403.58/1.0500=94,670.08 份 (2)C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份额计 算方 法 申购份 额 = 申购 金额/申 购 当日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10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C 类份 额 , 若 申购当 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50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如下 : 申购份 额=100,000/1.0500=95,238.10 份 2.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数×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手 续费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手续 费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 其持 有 的 10,000 份本 基金 份额 , 持续持 有期 为5 天, 若 赎 回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1000 元, 则 其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1000=11,000 元 赎回手 续费 =11,000×1.5%=165 元 净赎回 金额 =11,000 -165 =10,835 元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本基金的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申 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 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且 采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应当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或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时。 5 、 基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50% , 或 者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该 等申购 申请 进 行部分 确认 或拒 绝接 受该 等申购 申请 。 6、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 、2 、3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 部或部 分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本基金 的开 放期 内, 发生 下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或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发 行人 或交 易对 手违 约 导致本 息兑 付出 现困 难。 5、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基 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 占申 请总 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若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 日内 的基 金 份 额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前 提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 定当 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选择 延期 赎回的 ,将 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 请一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若 下一 日进入 封闭 期, 则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在开 放期 最后 一个开 放日 全 部受理 ,赎 回价 格为 该开 放期内 最后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发生 部分 延期赎 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延长 赎回款 项的 支付 时间 ,但 最长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 (3) 在 开放 期内 ,若 本基 金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超过上 一 开放 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20%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先 行对 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出该比 例的 赎 回申请 实施 延期 办理 ,该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剩 余赎回 申请 与其 他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 请参照 前述 条款 处理 。所 有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如 延 期办理 期限 超过 开放 期的 ,开放 期相 应延 长, 延长 的开放 期内 不办 理申 购, 亦不接 受新 的 赎回申 请, 即基 金管 理人 仅为原 开放 期内 因提 交赎 回申请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以上 而被 延 期办理 赎回 的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办 理赎 回业 务。 具体见 相关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天 但少 于2 周 ( 含2 周) ,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 指定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始 办理申 购或 赎回 的开 放日 公告最 近 1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 4、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 理人应 每2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1 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 工 作日在 至少 一 家指定 媒体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 近1 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十三 )基 金 的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 理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公 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管 人与 相 关机构 。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 等 情形 而产生 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 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的 标准 收 费。 (十五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 托管 费。 (十六)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九、 基金的 投资 管理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投资 目标 是在 追求 本金长 期安 全的 基础 上, 力争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创 造超越 业 绩比较 基准 的稳 定收 益。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国 家债券 、 金融债 券、 次级 债券 、中 央银行 票据 、企 业债 券、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公司 债券、 中期 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可 转换 债 券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纯 债) 、 质押 及买 断式 回购、 协议存 款、 通知存 款、 定期 存款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金 融工 具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 的其他 固定 收益 证券 品种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场 的新股 申 购或增 发新 股 , 但可 持有 因所持 可转 换债 券转 股形 成的股 票、 因持 有股 票被 派发的 权证 、 因投资 于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等金融 工具 而产 生的 权证 。因上 述原 因持 有的 股票 ,本基 金应 在 其可交 易之 日起 的6 个月 内卖出 。因 上述 原因 持有 的权证 ,本 基金 应在 其可 交易之 日起 的 1 个 月 内卖 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债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本基 金以 定期开 放 方式运 作, 在每 次开 放期 前三个 月、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结束 后三 个月 的期 间内 ,基金 投资 不 受上述 比例 限制 。开 放期 内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其中 ,现 金 类资产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 (三) 投资 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自 上而 下 ” 的策略 进行 基金 的大 类资 产配置 ,主 要通 过对 宏观 经济运 行 周期、 财政 政策 、货 币政 策、利 率走 势、 证券 市场 估值水 平等 可能 影响 资本 市场的 重要 因 素进行 研究 和预 测, 分析 债券市 场、 债券 品种 、现 金等大 类资 产的 预期 风险 和收益 ,动 态 调整基 金大 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以控 制系 统性 风险 。本基 金将 择机 利用 债券 回购交 易放 大 组合债 券资 产杠 杆, 在严 格控制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的 基础 上增 强基 金整 体收益 。 2、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综合 分析 宏观 经济形 势、 财政 政策 、货 币政策 、债 券市 场券 种供 求关系 及 资金供 求关 系, 主动 判断 市场 利 率变 化趋 势, 确定 和动态 调整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平 均久 期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及债券 资产 配置 。本 基金 具体投 资策 略包 括久 期管 理策略 、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个券 选择 策 略、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策略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策 略、债 券回 购杠 杆策 略等 。 (1) 久期 管理 策略 本基金 建立 了债 券分 析框 架和量 化模 型, 预测 利率 变化趋 势, 确定 投资 组合 的目标 平 均久期 ,实 现久 期管 理。 本基金 的分 析框 架包 括宏 观经济 指标 和货 币金 融指 标,分 析金 融 市场中 各种 关联 因素 的变 化, 从而 判断 债券 市场 趋 势。 宏观 经济 指标 包括GDP 、CPI 、PPI 、 固定资 产投 资、 进出 口贸 易;货 币金 融指 标包 括货 币供应 量 、 新增 贷款 、新 增存款 、超 额 准备金 率。 宏观经 济指 标和 货币金 融指 标将 用于 估计 央行货 币政 策, 以 考察 央行 调整利 率 、 存款准 备金 率, 进行 公开 市场操 作和 窗口 指导 等操 作对市 场利 率的 影响 程度 。本基 金将 在 对市场 利率 变动 进行 充分 分析的 基础 上, 选择 建立 和调整 最优 久期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组 合 。 (2)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确定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组合 平均 久期 的基 础上, 根据 利率 期限 结构 的特点 , 以及收 益率 曲线 斜率 和曲 度的预 期变 化, 遵循 风险 调整后 收益 率最 大化 配比 原则, 建立 最 优化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例 如子弹 组合 、哑 铃组 合或 阶梯组 合等 。 (3) 个券 选择 策 略 在对利 率产 品和 信用 产品 的资产 配置 上, 本基 金将 综合对 宏观 周期 、利 率市 场、行 业 基本面 和企 业基 本面 等方 面的分 析结 果, 考察 信用 产品相 对利 率产 品的 信用 溢酬, 结合 市 场情绪 ,动 态调 整 利 率产 品和信 用产 品 的 配置 比例 ,获取 超越 业绩 基准 的超 额收益 。本基 金将主 要依 托公 司内 部的 债券信 用评 级系 统对 持有 债券的 信用 评级 进行 持续 跟踪, 防范 信 用风险 。 (4)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当正股 价格 处于 特定 区间 内时, 可转 换债券 将表 现出 股性、 债性 或者股 债混 合的 特性 。 本基金 将对 可转 换债 券对 应的正 股进 行分 析, 从行 业背景 、公 司基 本面 、市 场情绪 、期 权 价值等 因素 综合 考虑 可转 换债券 的投 资机 会, 在价 值权衡 和风 险评 估的 基础 上审慎 进行 可 转换债 券的 投资 ,创 造超 额收益 。 (5)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 策略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审 慎 原 则 , 制 定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 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仅限于到期日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品种。 本基金投资于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未 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在中小 企业 私募 债选 择时 ,本基 金将 采用 公司 内部 债券信 用评 级系 统对 信用 评级进 行 持续跟 踪, 防范 信用 风险 。在此 基础 上, 本基 金重 点关注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 发行要 素、 担 保机构 等发 行信 息对 债项 进行增 信。 本基金 将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要求 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投 资情 况。 (6) 债券 回购 杠杆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市场 资金 面和 债券市 场基 本面 分析 的基 础上结 合个 券分 析和 组合 风险管 理 结果, 积极 参与 债券 回购 交易 , 放大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投资 比例 ,追 求固 定收 益类资 产的 超 额收益 。 (四)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在 每次 开放 期前 三个 月 、 开 放 期及开 放期 结束 后三 个月 的期间 内, 基金 投资 不受 上述比 例限 制。 (2 ) 开 放期 内本 基金 的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其中 ,现 金 类资产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 (4)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的 投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5)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8) 本 基金 对中 小企 业私 募债的 投资 仅限 于到 期日 在封闭 期结 束之 前的 品种 。 本基 金 投资于 单只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比 例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9) 本 基金 投资 于 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11)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 (1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 (13)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40% 。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开 放基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16) 开放 期内 ,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本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 款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 资。 (17)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13) 、 (16 ) 、( 17 ) 项 外 , 因 证券 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规 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3 个月 内 或 每个封 闭期 运作 满 3 个月 内 使基 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 )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每个封 闭期 同期 对应 的 一 年期定 期存 款利率 ( 税后) ×1.1 。 本基金 以封 闭期 为周 期进 行投资 运作 ,每 个封 闭期 为 1 年 ,期 间投 资者 无法 进行基 金 份额申 购与 赎回 。以 与封 闭期同 期对 应的 一年 期银 行定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 的 1.1 倍作 为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符 合产品 特性 ,能 够使 本基 金投资 人理 性判 断本 基金 产品的 风险 收 益特征 和流 动性 特征 ,合 理衡量 本基 金的 业绩 表现 。 一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采用 每个封 闭期 起始 日中 国人 民银行 公布 的金 融机 构人 民币一 年 期存款 基准 利率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推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 于本 基金 的业 绩 比较 基准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 致,本 基金 可在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其预 期风 险与 收益高 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低于 混合 型基金 和股 票型 基金 。 (七) 投资 决策 依据 及程 序 1.决策 依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等 的有 关规定 。 (2)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投 资管 理制 度》 的有 关规定 。 (3)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管 理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 2.投资 决策 程序 (1 ) 研 究员 定 期对 宏 观 经济 、 投 资策 略 、投 资 品 种等 提 出 分析 报 告, 为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和 基金 经理 提供 投资 决策依 据; 对于 可能 对证 券市场 造成 重大 影响 的突 发事件 ,及 时 提出评 估意 见及 决策 建议 。 (2 ) 固 定收 益 部负 责 建 立和 维 护 公司 固 定收 益 券 种库 , 提 供各 券 种的 基 本 面情 况及 投资要 点分 析。 (3 ) 基 金经 理 在对 经 济 形势 和 市 场运 作 态势 进 行 分析 后 , 在券 种 库的 基 础 上拟 定资 产配置 策略 、个 券持 仓比 例,对 个券 基本 面进 行分 析,最 终确 定重 点持 券券 种,做 出《 资 产配置 提案 》和 重点 券种 投资方 案, 报投 资决 策委 员会讨 论。 (4 )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在 基金 经 理 上报 的 资产 配 置 提案 的 基 础上 , 讨论 并 确 定下 一阶 段的资 产配 置和 重点 券种 投资决 定, 会议 决定 以书 面形式 下达 给基 金经 理。 (5 ) 根 据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确 定 的 资产 配 置决 议 和 重点 券 种 投资 决 定, 基 金 经理 负责 在固定 收益 券种 库中 选择 拟投资 的券 种, 并制 定投 资组合 方案 。 (6 ) 基 金经 理 在信 用 类 固定 收 益 资产 投 资前 , 固 定收 益 研 究员 需 按照 《 长 城基 金管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理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 管理办 法》 的规 定对 债券 进行信 用风 险评 价, 符合 信用标 准的 债 券方可 进行 投资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九)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托管 人中国 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根 据本基 金合同规定 , 于2019年3 月29日复核 了本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的 投 资组 合报 告 等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 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8年12月31日 ,本 报告中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556,027,000.00 95.17 其中: 债券


556,027,000.00 95.17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合计


17,452,378.95 2.99 8 其他资 产


10,755,312.51 1.84 9 合计





584,234,691.46





100.00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 类的境内 股 票投 资组 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投 资。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投 资。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99,370,000.00 17.03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456,657,000.00 78.2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56,657,000.00 78.28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56,027,000.00 95.31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80208 18 国开 08 1,400,000 142,562,000.00 24.44 2 189955 18 贴 现国 债55 1,000,000 99,370,000.00 17.03 3 180203 18 国开 03 900,000 92,601,000.00 15.87 4 180212 18 国开 12 800,000 80,880,000.00 13.86 5 170209 17 国开 09 500,000 50,775,000.00 8.70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9.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注: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 中明确 国债 期货 的投 资策 略、 比例限 制 、 信息 披露 方 式等,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暂不参 与国 债期 货交 易。 9.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未进 行国债 期货 投资 ,期 末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9.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国 债期 货。 10、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0.1 本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 在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过 公开谴 责、 处罚 。 10.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未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 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股 票。 10.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75,336.7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0,679,975.79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755,312.51 10.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0.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情 况。 10.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十 、基 金的业绩 过往一 定阶 段本 基金 净值 增长率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的 比较 (截 止 2018 年 12 月31 日) 长城定 期开 放债 券 A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9 月6 日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至2013 年 12 月31 日 -0.70% 0.18% 1.06% 0.01% -1.76% 0.17% 2014 年1 月1 日 至2014 年12 月 31 日 15.90% 0.22% 3.27% 0.01% 12.63% 0.21% 2015 年1 月1 日 至2015 年12 月 31 日 9.86% 0.28% 2.33% 0.01% 7.53% 0.27% 2016 年1 月1 日 至2016 年12 月 31 日 6.00% 0.10% 1.65% 0.01% 4.35% 0.09% 2017 年1 月1 日 至2017 年12 月 31 日 0.93% 0.06% 1.65% 0.00% -0.72% 0.06% 2018 年1 月1 日 至2018 年12 月 31 日 4.25% 0.08% 1.65% 0.00% 2.60% 0.08% 自基金 合同 生效起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41.01% 0.17% 11.61% 0.01% 29.40% 0.16% 长城定 期开 放债 券 C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9 月6 日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至2013 年 12 月31 日 -0.80% 0.17% 1.06% 0.01% -1.86% 0.16% 2014 年1 月1 日 至2014 年12 月 31 日 15.40% 0.22% 3.27% 0.01% 12.13% 0.21%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2015 年1 月1 日 至2015 年12 月 31 日 9.52% 0.29% 2.33% 0.01% 7.19% 0.28% 2016 年1 月1 日 至2016 年12 月 31 日 5.51% 0.11% 1.65% 0.01% 3.86% 0.10% 2017 年1 月1 日 至2017 年12 月 31 日 0.56% 0.07% 1.65% 0.00% -1.09% 0.07% 2018 年1 月1 日 至2018 年12 月 31 日 3.80% 0.07% 1.65% 0.00% 2.15% 0.07% 自基金 合同 生效起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38.09% 0.17% 11.61% 0.01% 26.48% 0.16%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十 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及 负债 。 (三)估 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最 近交易日 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中小企 业私募债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6、债 券回 购以 成本 列示 , 按协议 商定 利率 在实 际持 有期内 逐日 计提 利息 。 7、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当本基 金发生大 额申购 或赎回情 形时,基 金管 理 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对本 基 金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9、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0.0001元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4 位以 内(含 第4 位)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 下述 “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 ”给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 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 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投 资人的 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如 果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紧急 事故 的任 何情 况 ,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时; 4、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估 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基金 估值 ; 5、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7 项进 行 估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场 规则 变 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 利润 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 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 收 益分 配原 则 1、由于本 基金A 类 基金份 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 费,而C 类基金份 额收取销 售服务 费,各 基 金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分配 收益将 有所 不同 。 本 基金 同 一类别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等 分 配 权 。 2、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本基 金每年 收益分配 次数最多 为12次 ,每份 基 金份额每 次收益分 配比例 不低于收 益分配基 准日每 份基金份 额可供分 配利润 的50%。若 《 基 金合同 》生 效不 满3 个月 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3、 若 截至 每季 度末 , 某类 基金份 额的 可供 分配 利润 大于0.02 元/份 , 且 没有 进 行过当 季 度的收益 分配(以 收益分 配基准日 所在期间 为准) , 则应于该 季度结束 后15 个 工作日内 就 该 类基金 份额 的可 供分 配利 润实施 收益 分配 。 4、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现金分 红 。 5、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 , 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中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并 由基金 托管人复 核,在2个 工作日 内在指 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分 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时 间 不得超 过15 个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 用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6%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6%÷ 当 年天 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与基金 管理 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 数据, 自动在月 初5个工 作日内、 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 径进行 资金支付 , 管 理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 指令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假 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2%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 如下 : H=E×0.2%÷ 当 年天 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与基金 管理 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 数据, 自动在月 初5个工 作日内、 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 径进行 资金支付 , 管 理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 指令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A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 销售服 务费 ,C类 基金 份额 的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0.4% 。 本基 金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 本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 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基金 年度 报 告中对该 项费用的 列支情 况作专项 说明。销 售服务 费按前一 日C类基 金资产净 值的0.4% 年费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4% ÷当 年天 数 H为C类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计 提的销 售服 务费 E为C类 基金 份额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月 初5个工 作日内、 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 径进行 资金支付 ,管理 人 无需再 出具资金 划 拨 指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1、 基金费 用的种类 ” 中第(4) -(8)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 应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二)与 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1、申 购费 用 (1)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在 申 购时 收取 申购 费用 , 投 资者可 以多 次 申 购本 基金 , 申购费 率按每 笔 申 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自2015 年3 月 13 日起 对 通过直 销柜 台 申 购的 养老 金客 户与 除此 之外的 其他 投资 者实 施差 别的 申 购费 率。 具体 如下 : 1)申 购费 率 申 购金额( 含 申 购费) A 类份额申购 费 率 100 万元以下 0.6% 100 万元( 含) -300 万元 0.4% 3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0.2% 500 万元以上( 含) 每笔1000 元 注: 上述 申购 费率 适用 于除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申购 的养老 金客 户以 外的 其他 投资 者 。 2)特 定 申 购费 率 申购金额( 含 申 购费) A 类份 额 申购 费 率 100 万元以下 0.12% 100 万元( 含) -300 万元 0.08% 3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0.04% 500 万元以上( 含) 每笔1000 元 注:上 述特 定 申 购费 率适 用于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申购本 基金 份额 的养 老金 客户, 包 括基本 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养 老计 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投 资运 营收 益形 成的 补充养 老基 金 等,具 体包 括: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 企 业年金 单一 计 划以及 集合 计划 ;企 业年 金理事 会委 托的 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计 划 ; 企业 年金 养老金 产 品 。 如未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本 公司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前提下 可将 其纳 入养 老金 客户范 围。 (2)本 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 但从 C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财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费 ,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为 0.4% 。 (3)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份 额计算 方法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注: 对于 500 万元(含) 以上的 申购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 1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A 类 份额 , 对应的 申购 费率 为 0.6% , 若申购 当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50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基 金 份 额计 算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 +0.6% )=99,403.58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9,403.58 =596.42 元 申购份 额=99,403.58/1.0500=94,670.08 份 2)C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份 额计算 方法 申购份 额 = 申购 金额/申 购 当日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10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C 类份 额 , 若 申购当 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50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如下 : 申购份 额=100,000/1.0500=95,238.10 份 2、赎 回费 用 (1)


本基金 对A 类份 额和C 类份 额设置 相同 的赎 回费 率 , 具体如 下: 持续持 有期 赎回费 率 1-6 天 1.5% 7 天及 以上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收取。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7 日的投 资者 收取 的赎 回费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有 期不 少 于7日 的投 资者 收取 的赎 回 费,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 余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2018年4月1 日前 ,本 基金 赎回金 额计 算方 法如 下: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 额 ×赎 回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其 持有 的10,000 份 本基 金份 额, 若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1000 元,则 其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计算如 下: 赎回金 额=10,000 ×1.1000=11,000 元 即投资 者赎 回其 持有 的10,000 份 基金 份额 ,若 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1000 元,则 其获得 的赎 回金 额为11,000 元。 2018年4月1 日起 ,本 基金 赎回金 额计 算方 法如 下: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数×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手 续费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手续 费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 其持 有 的10,000 份 本基 金份 额 , 持续持 有期 为5 天 , 若 赎回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为1.1000元 ,则 其得到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1000=11,000元 赎回手 续费 =11,000×1.5%=165 元 净赎回 金额 =11,000 -165 =10,835 元 3、转 换费 用 本基金 仅在 开放 期开 放转 换业务 。 (1)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 金的赎 回费 和转 出与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补 差二 部分 构成 , 具 体收取 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 两只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差异 情况和 赎回 费率 而定 。 基 金转换 费用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转 入份额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剩 余部 分舍 去, 舍去 部分所 代表 的 资产归 转入 基金 财产 所有 。 1)如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转出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转出金 额= 转出 基金 份额 ×转出 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出金 额×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入总 金额 =转 出金 额-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费率 =转入 基金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出 基金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转 入总金 额- 转入 总金 额/(1+转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 转入净 金额 =转 入总 金额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 转入份 额= 转入 净金 额/ 转 入基 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转 换费 用= 转出 基金 赎回费+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补 差 例: 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长 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10 万份 基金 份额 转 换为本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基金A 类份 额, 假设 转换 当日转 入基 金 ( 本基 金 A 类份额 ) 份 额净 值是1.0500 元, 转出 基 金(长 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对 应赎 回费 率 为0,申 购费 补差 费率 为 0.6%,则 转换 份 额及基 金转 换费 计算 如下 : 转出金 额=100,000 ×1=100,0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0 转入总 金额 =100,000 -0 =100,000 元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100,000 -100,000/(1+0.6%) =596.42 元 转入净 金额 =100,000 -596.42 =99,403.58 元 转入份 额=99,403.58/1.0500=94,670.07 份 基金转 换费 =0+596.42 =596.42 元 2)如 转出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基金转 换费 用= 转出 金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率 例: 某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A 类份 额 10 万份, 持续 持 有期 为6 天 , 决定 转换 为 长城货币 市场 证 券投 资基 金, 假设 转换当 日转 出基 金 ( 本基 金 A 类 份额 ) 份 额净 值是1.1500 元, 转 出基金 对应 赎回 费率 为 1.5% ,申 购补 差费 率 为 0, 则转换 份额 及基 金转 换费 计算如 下 : 转出金 额=100,000 ×1.1500 =115,0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115,000 ×1.5% =1,725 元 转入总 金额 =115,000 -1,725 =113,275 元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0 元 转入净 金额 =113,275 -0 =113,275 元 转入份 额=113,275/1 =113,275 份 基金转 换费 =115,000 ×1.5% =1,725 元 (2)对 于实 行级 差申 购费 率(不同 申购 金额 对应 不同 申 购费率)的 基金 , 以转 入总 金额对 应的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计 算申 购补差 费用 ;如 转入 总金 额对应 转出 基 金申购 费或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为固 定费 用时 ,申 购补 差费用 视 为0。 (3)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的 25% 计入转 出基 金资 产 ( 基金 合同或 招募 说明 书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4)计 算基 金转 换费 用所 涉 及的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均按基 金合 同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规定费 率执 行, 对于 通过 本公司 网上 交易 、费 率优 惠活动 期间 发生 的基 金转 换业务 ,按 照 本公司 最新 公告 的相 关费 率计算 基金 转换 费用 。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3 个 工作 日 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地 域范 围、 特定 行业 、特定 职业 的投 资者 以及 以特定 交易 方 式(如 网上 交易 、电 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者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 动。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相关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适 当调 低 基金申 购费 率。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此 项调 整 不需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2 日 在至 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五)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 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体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等 媒 介披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2)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明 基金认 购、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 金 托 管协 议 是 界定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在基 金 财 产 保 管及 基 金 运作监 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 基金 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网站上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上。 3、 《基 金合 同 》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各 类基金 份额 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或 自然 日) 的次日 ,将 基 金资产 净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性 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 其 他投资 者的 权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及 产品 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不 包括本 基金 封闭 期与 开放 期运作 方式 的转 换) ;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三十;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27)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28)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8、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 理机 构核 准或 者备案 , 并予以 公告 。 10、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的显 著位 置披 露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流 动性风 险 和信用 风险 ,说 明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 本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 募债券 后两 个交 易日 内,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券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并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11、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媒体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5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十 七、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广义的 市场 风险 指与 利率 、商品 价格 等相 关的 风险 ,主要 与不 同市 场的 供需 情况紧 密 联系。 其中 ,利 率风 险是 本基金 面临 的最 大的 市场 风险。 利率 风险 主要 是指 由宏观 经济 形 势、货 币财 政政 策以 及债 券市场 资金 供求 关系 的变 化所带 来的 市场 利率 水平 的波动 ,并 因 此产生 的投 资风 险。 (二) 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指 由于 交易 对手 或债务 人无 法按 照约 定交 割资产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的风 险 , 主要指 违约 风险 。本 基金 的信用 风险 分析 主要 针对 债券资 产, 具体 包括 以下 几个方 面: 1.债券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无法支 付到 期本 息引 起的 损失。 2.交易 对手 出现 违约 或违 规投资 操作 而引 起的 损失 。 (三)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指金 融资 产变 现的难 易程 度。 一些 情况 下,市 场无 法有 效执 行交 易头寸 需 要,将 使得 金融 资产 无法 在价格 平稳 变动 的基 础上 被购入 或者 卖出 ,极 端情 形下市 场上 可 能缺少 交易 对手 。本 基金 面临的 流动 性风 险来 自两 个方面 : 1.变现 风险 :本 基金 以封 闭期为 基础 进行 投资 运作 ,在封 闭期 结束 后进 入为 期不超 过 10 个 工作 日的 开放 期。 在 开放期 间为 应对 日常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 需要 一定 的 流动性 。 如果 封闭期 末个 别债 券出 现流 动性不 足的 情形 ,则 可能 对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或基 金资产 净值 产 生影响 。 2.特殊 的市 场情 形: 在特 殊市场 情形 下, 如市 场资 金紧张 时, 市场 整体 流动 性降低 , 将可能 影响 债券 回购 杠杆 的使用 ,从 而产 生流 动性 风险。 特殊 的个 券特 征, 例如信 用评 级 的下降 等因 素, 也会 导致 个券变 现能 力的 减弱 ,从 而产生 流动 性风 险。 (四) 操作 风险 操作风 险指 由于 我司 信息 系统、 投资 运作 系统 或其 他外部 事件 导致 的操 作失 灵或失 误 带来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风险 。这一 风险 主要 来自 于计 算机系 统失 灵( 如病 毒、 软件错 误) 、 人为失 误和 公司 以外 的不 可控因 素。 (五) 模型 风险 模型风 险指 投资 估值 模型 的参数 错误 或模 型运 用不 当带来 的基 金资 产损 失风 险。在 利 用定价 模型 对金 融资 产进 行定价 的过 程中 ,容 易出 现模型 风险 。 (六) 法律/合 同风 险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法律/ 合同 风险 指合 同签 约 的一方 无法 履行 合同 规定 的义务 , 造成 另外 一方 损失 时可能 发生的 法律 诉讼 风险 。 (七) 通货 膨胀 风险 通货膨 胀风 险指 物价 水平 上升导 致本 基金 的名 义收 益率在 剔除 通货 膨胀 因素 影响后 降 低的风 险。 在本 基金 运作 过程中 ,通 货膨 胀风 险也 表现为 物价 水平 上升 导致 中、短 期固 定 收益证 券或 者回 购交 易的 实际收 益率 远低 于名 义收 益率的 情况 。 (八) 不可 抗力 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的出 现将 会严 重影 响证 券市场 的运 行, 可能 导致 基金资 产 的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从 而带 来风 险; 金融 市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托 管行违 约等 超 出基金 管理 人自 身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也可 能导 致基金 或基 金持 有人 的利 益受损 。 (九)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1.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 不开 放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投资 人在 封闭 运作 期间 存在无 法 按照基 金份 额净 值进 行赎 回的风 险。 2.赎回 失败 风险 。 本 基金 以封闭 期为 周期 进行 投资 运作, 每个 封闭 期为1 年 。在封 闭 期内, 本基 金不 开放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在每 个封闭 期结 束以 后, 本基 金将设 定不超 过10 个工 作日 的开 放期 供 持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 如果 持有人 在开 放期 以外 的时 间提交 赎回 申请, 将面 临赎 回失 败风 险。 3.本基 金可 投资 于私 募债 券,在 私募 债券 的投 资过 程中本 基金 将面 临私 募债 券的流 动 性风险 和信 用风 险。 如私 募债券 违约 将对 组合 的到 期收益 率产 生影 响。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十 八 、 基金合同 的 变更、 终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基 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在开放 期的最后 一日日 终(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完 成当日申 购、赎回 确认后 )出现 基 金合同 第五 部分 第三 条约 定的情 况;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自 出现《基 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义 务 1.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 照 《基 金合 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 为;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部机 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非 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基 金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 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分 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 间在账户 设置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 户 ,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 年 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 回 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根据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合 同 的规定 在本 基金 开放 期内 申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取 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6.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投 票权 。 1.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但 《基金 合同 》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不 包括本 基金 封闭 期与 开放 期运作 方式 的转 变) ;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 提高该 等标准 或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费率的 除外 ;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 围或策略 (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 合同》 另有规 定 的除外 ) ;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以下 情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 修改,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 (3)基金 合同生效 后,在 开放期的 最后一日 日终(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完成当 日申购 、 赎回确认 后) ,有 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后,有 权终止本 基 金 合同,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少 于200 人; 3)前10 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总 数超 过基 金总份 额的90% 。 2.会议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3)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 托管 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由基 金托 管人自 行召 集。 (4)代表 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 面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10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 (5)代表 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 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有 权自行召 集,并至 少提前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基 金份额持 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 日 。 3.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集人应于 会议召 开前30日 ,在指定 媒体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取 通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计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书 面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50%)。 (2)通讯 开会。通 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 相关提 示 性公告 ; 2)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 约 定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50%); 4) 上述 第3 ) 项 中直 接出 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书 面意见 的 代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 合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 的 规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 机构记 录相 符;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5.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序确 定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 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 上 (含50% ) 选 举 产生一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或 主 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况 下,首 先由召集 人提前30 日公布 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 止日期后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6.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50% 以上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第2 项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 均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特别 决议,特 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分 之 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不 包括 本 基金封 闭期 与开 放期运作 方式的转 换)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金 合同》 以特别决 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7.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 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会 议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计票过 程应由公 证机关 予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 席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 议,召集 人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5日内 报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2个工 作日内 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约 束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力。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生 效后方 可 执行, 自决 议生 效后 两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2.《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 在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在开 放期的最 后一日 日终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完成当日 申购 、赎 回确认 后)出现 基金合 同第 五部 分第 三条 约定的 情况 ; (4)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5)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 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 仲 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二十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益田 路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中心41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军 成立时 间:2001 年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1]55 号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基 金销售 、 资产 管理 、 特 定 客户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 :袁 柳生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债 券 ;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 约定 基金 投资 风 格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 照基金 托管 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投 资品 种池 ,以 便基 金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对 基金 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 核查。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国 家债券 、 金融债 券、 次级 债券 、中 央银行 票据 、企 业债 券、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公司 债券、 中期 票 据、短 期融 资券 、 可 转换 债券(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纯债) 、质 押及 买断 式回 购 、协议 存款 、 通知存 款、 定期 存款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金 融工 具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 的其他 固定 收益 证券 品种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场 的新股 申 购或增 发新 股 , 但可 持有 因所持 可转 换债 券转 股形 成的股 票、 因持 有股 票被 派发的 权证 、 因投资 于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等金融 工具 而产 生的 权证 。因上 述原 因持 有的 股票 ,本基 金应 在 其可交 易之 日起 的6 个月 内卖出 。因 上述 原因 持有 的权证 ,本 基金 应在 其可 交易之 日起 的 1 个月 内卖 出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债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本基 金以 定期开 放 方式运 作, 在每 次开 放期 前三个 月、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结束 后三 个月 的期 间内 ,基金 投资 不 受上述 比例 限制 。开 放期 内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其中 ,现 金 类资产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 2.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1)本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80% 。 在每次 开放 期前 三个 月、 开放期 及开放 期结 束后 三个 月的 期间内 ,基 金投 资不 受上 述比例 限制 。 (2) 开 放 期 内本 基 金 的 现 金或 者 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的政 府 债 券 投 资比 例 不 低于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其中 ,现 金 类资产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 (3)股 票等 权益 类资 产的 投 资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4)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6)本 基金 对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的投 资仅 限于 到期 日在 封闭期 结束 之前 的品 种 。 本 基金投 资于单 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7)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 。 (8)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9)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10)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2)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限 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且 由本 基金 托管人 托管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股 票 的 30% 。 (14)开 放期 内,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 资 。 (15)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 (16)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3 个月 内 或 每个封 闭期 运作 满 3 个月 内 使基 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法 规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除上述 第(2) 、 (10) 、 (14) 、 (15) 项外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3.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 条第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事 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督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金 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定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 与本 机构 有其他 重大 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方 发行 的证 券名 单。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责任 确保 关 联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 时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 提 醒基 金管 理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 生,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 监会报 告。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已成 交的 关联 交易 ,基 金托管 人事 前无 法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 生,只 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4.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经 慎重 选择的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 约定 各 交易 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照 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选择 交易 对手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 对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算 方式 进 行更新 ,新 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按 照协 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 整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 方式的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 手发生 交易 前3 个工 作日 内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成 的任 何 法律责 任及 损失 。若 未履 约的交 易对 手在 基金 托管 人与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的时 间前仍 未承 担 违约责 任及 其他 相关 法律 责任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应 损失 先行 予以 承担 ,然后 再向 相 关交易 对手 追偿 。基 金托 管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如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基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易 对手 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流 通受限 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 受限证 券的 比例 ,制 订严 格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制 度,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法 律风 险 和操作 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遵 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 案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 例等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1) 本 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 与上 文所 述的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并不 完全 一致 , 须 为经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 期的可 交易 证券 ,不 包括 由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行 未上 市 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本基 金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明 确的 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限 于可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相关 工作的 落 实和协 调,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能 够正 常查 询。 因基 金管理 人原 因产 生的 受限 证券登 记存 管 问题, 造成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 责任与 损失 ,及 因受 限证 券存管 直接 影 响本基 金安 全的 责任 及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基金 流 动性困 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 应对解 决措 施, 以及 有关 异常情 况的 处置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首 次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 案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 积极有 效 的措施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有效解 决基 金运 作的 流动 性问题 。如 因基 金巨 额赎 回或市 场发 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提 供足 额现 金确保 基金 的 支付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 失。对 本基 金因 投资 受限 证券导 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如因 基金 管理人 原因 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失 致使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带 赔偿 责 任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赔偿 基金托 管人 由此 遭受 的损 失。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3)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于投资 前三 个工 作日 向基 金托管 人 提交有 关书 面资 料, 并保 证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的有 关资料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有关 资料 如 有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供 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面 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 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批 准文 件。 2)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发 行 数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 等发行 资料 。 3) 流通 受限 证券 发行 人与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 服务协 议。 4)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本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 体披露 所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名 称、 数量 、总 成本 、账面 价值 ,以 及总 成本 和账面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 在合理 期限 内未 能进 行及 时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1)本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时 的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2) 在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管 理工作 方面 有关 制度 、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的 建立 与完善 情 况。 3)有 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 况。 4)信 息披 露情 况。 (6)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6.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是 否符 合比例 限制 进行 事后 监督 ,如发 现 异常情 况,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乙方 的监 督 和核查 。基 金因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导 致的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 任何责 任。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导致 基金 出现 损失 致使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连带 赔偿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 7.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相 关信 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8.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 管理 人 的 上 述事 项 及 投资 指令 或 实 际 投资 运 作 违反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书 面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 规定期 限 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9.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本 托管协 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 改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10.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造 成的 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11.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查 1.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 管人安 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 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 , 包 括但 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 管理人 并 改 正 。 3.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将 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1.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托 管人按 照《基 金 合同》和本 协议的 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 ,如有 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 基 金托 管 人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 何资产 (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 人依据 中国 结算 公司 结算 数据完 成场 内交 易交 收 、 托管资 产开 户银 行扣收 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费 用) 。 (6)对于因 为基金 投资产 生 的应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除依据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外 ,基金 托管人不得 委托第 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2.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 金的验 资 (1)基金募 集期间 募集的 资 金应存于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托管人的 营业机 构开立 的“基金 募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募 集期满 或基金 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 同 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2名或2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若基金 募集期 限届满 , 未能达到《 基金合 同》生 效的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 理退款 等事 宜。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金托 管人可 以基金 的 名义在其营 业机 构 开立基 金的银行账 户,并 根据基 金管理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符合 法律法 规规定 的 条件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 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 用账户 办理基金 资产的 支付 。 4.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托 管人 在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 基金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仅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 证券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 ,账户 资产的 管理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基金托 管人以 基金托 管 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开立结 算备付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若中国 证监会 或其他 监 管机构在本 托管协 议订立 日之后允许 基金从 事其他 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若 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5.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 间市 场登 记结 算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 在 银行 间市 场登 记 结算机 构开 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持有 人账 户和 资金 结 算账户 , 并代 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6.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 发展需 要而开 立 的其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7.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开户 证实 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 也 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据 营业中心 的代保 管库,保 管凭证由 基金托 管人持有 。 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办 理 。 基 金托 管人 对 由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8.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保 管 。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 基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式 将重 大 合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 并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 大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交易 日 闭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5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个交 易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交易日 对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同 》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存 期不 少于15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在基金托 管人要求 或编制 半年报和 年报前, 基金管 理人应将 有关资料 送交基 金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1.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生效 。 2.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账单 服务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登录 本基金 管理 人网 站账 户查 询系统 查阅 对账 单。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网站 、 电 话等 方式 向本 基 金管理 人定 制对 账单 。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对账 单定制 情况 , 向 账单 期内 发 生交易 或账 单期 末仍 持有 本公司 旗下 基 金份额 的持 有人 定期 或不 定期发 送对 账单 , 但 由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未 详实 填写 或未及 时更 新 相关信 息 (包 括姓 名、 手 机号码 、 电子 邮箱 、 邮 寄 地址 、 邮 政 编 码等 ) 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送出的 除外 。 (二)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 Center ) 电话 服务 1.24小 时自 动语 音应 答服 务, 为 投 资者 提供 基金 净 值查询 、 基金 账户 查询 、 基金信 息查 询等服务 。 2.工作 时间 由专 门客 服人 员为投 资者 提供 全面 业务 咨询 (包 括公 司信 息、 基 金信息 、 基 金投资 指南 等)及 投 诉受 理 等服 务 。 公司网 站:www.ccfund.com.cn 客服邮 箱:support@ccfund.com.cn 客服电 话:400-8868-666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 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8/09/14 2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众升财 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含认购、 定投- 放开折扣限制)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8/09/28 3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 定投、转换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8/09/28 4 长城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与 交通银行开展的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期定 额投资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8/09/29 5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基金2018 年 第 2 次收益分配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10/17 6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第五个 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11/09 7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晋商银行为旗下开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8/11/16 8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变更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8/11/20 9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 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8/11/20 10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中国中 投证券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8/12/26 11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参与农业银行开展的公募基金 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8/12/29 12 关于增加江苏银行为长城基金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9/01/07 13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参与平安银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9/01/16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14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基金2018 年 第 3 次收益分配公告 中国证券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9/01/17 15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奕丰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9/02/22 16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泉州银 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9/03/01 17 本报告期内刊登的其他公告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 明书存放 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办 公场所, 投资者可 在办公 时间 查阅 。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投资 者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 招募说 明书 条款 及内容 应以 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准 。 投资者 还可 以 登 录基 金管 理人的 网站 (http://www.ccfund.com.cn ) 查阅 和下 载 本招募 说明书 。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长 城增强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设立 的文 件 (二) 《 长 城增 强收 益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三) 《 长 城增 强收 益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文 件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9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