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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联合泳祺纯债A(006203)

前海联合泳祺纯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新 疆前海 联合 泳 祺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 
 
 
 
 
 
 
 
 
 
基 金管 理人: 新疆 前海联 合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重要提示】 新疆前海 联合 泳 祺纯债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 金” ) 募集的 准予注册 文件名 称为: 《关于准 予新疆 前海联 合 泳祺纯 债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注 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8】1036 号) ,注册日期为:2018 年 06 月 25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 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 亦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 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因 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 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 债务人如出现违约, 或 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 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 跃程度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 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 长期平均风险与收益 率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 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 场,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 谨 慎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3 月 6 日,有关财 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1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 构 ..................................................... 2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募集 ...................................................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 生效 ...................................................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 和赎回 .............................................. 2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0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 估值 ................................................... 5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 益与 分配 ............................................... 56 第十 三部分 基金的费 用与 税收 ...............................................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 计与 审计 ............................................... 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 露 ................................................. 62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68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 的变 更、终止和基金财产 的清 算 ............................ 7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 的内 容摘要 .............................................. 75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摘 要 .......................................... 92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服务 ......................................... 105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107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 明书 存放及其查阅 方式 ................................... 109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 件 .................................................... 110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第 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 (试 行) 》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以下 简称“ 《 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新疆前海联合 泳 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 《基金 合同》 :指《新疆前海 联合泳 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 新疆前 海联合 泳 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 新疆前 海联合泳 祺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新 疆前海 联合泳 祺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13、《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保 险监督 管理委 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26、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27、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新疆前海联合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 托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28、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 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 : 指 《新 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及其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42、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4、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 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申购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算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各自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各自类别的 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55、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A 类基金份额: 指 在投资人认购及申购时收取认购及申购费用, 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 57、C 类基金份额: 指 在投资人认购及申购时不收取认购及申购费用, 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 58、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资产支 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0、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 1 号维泰大厦1506 室 设立日期:2015 年8 月7 日 法定代表人: 王晓耕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 1018 号中航中心26 楼 电话:0755-23695862 联系人: 黄毓莹 基金管理人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1842 号文核准设立,注册资本为 20000 万元人民币。目前的股权结构 为: 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占 30%、深圳粤商物流有限公司占 25%、深圳市 深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占 25%、凯信恒有限公司占 2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共有 7 名成员,其中 3 名独立董事。 黄炜先生, 董事长, 硕 士研究生 。1997 年 7 月至 2002 年 5 月在工商银行广 东省分行工作,担任信贷部副经理;2002 年 5 月至 2013 年 11 月在 工商银行深 圳分行工作, 担任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现任新疆能源产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长。 邓清泉先生, 副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 曾先后 任职于重庆华华塑料有限公司、 中信实业银行重庆分行、 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孙磊先生,董事, 硕士研究生。曾先后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红围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投资银行部、 中信银行长沙分行投资银行部, 现任 杭州 新天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王晓耕女士,董事, 硕士研究生。曾先后任职于深圳发展银行总行国际部、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 《新财富》 杂志社,2009 年 1 月起担任五 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 1 月任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备组负责人 。2015 年 7 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董事。 孙学致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副院长, 吉林省 高级人民法院庭长助理,现任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 独立管理人。 冯梅女士, 独立董事, 博士。 历任山西高校联合出版社编辑, 山西财经大学 副教授、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 展研究院研究员、 北京工商大学教授, 现任北京科 技大学教授。 张卫国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曾先后任职于宁夏师范学院、 宁夏大学、 西 安交通大 学;2004 年 至今任职 于华南 理工大 学,历任 华南理 工大学 经济与贸易 学院副院长, 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常务副院长, 现任华南理工大 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2、监事基本情况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2 名。 宋粤霞女士, 监事, 大学本科。 历任深圳市金鹏会计师事务所文员、 中国平 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计、 深圳市足球俱乐部财务主管, 现任凯信恒有限公司总 经理、执行(常务)董事 。 赵伟先生, 监事, 硕士研究生。 先后任职于厦门南鹏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证 券通信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项目经理等职,2015 年 1 月参加新疆前海 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2015 年 8 月起任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信息技术部 IT 工程 师。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王晓耕女士,董事,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邱张斌先生, 督察长, 硕士研究生。 历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 银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员,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执行总 监及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 总 监 。2018 年 10 月加入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 年 12 月至今, 任公司督察 长。 刘菲先生, 总经理助理, 大学本科。 先后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峡分行电脑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部、 中国银河证券宜昌新世纪营业部电脑部、 国泰君安证券深圳蔡屋围营业部电 脑部、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等,2007 年 6 月至 2015 年 4 月任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2015 年 5 月加入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筹备组,2015 年 8 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周明先生, 总经理助理, 硕士研究生。 先后任职于日本电信电话有限公司( 日 本) 研发部,深 圳 市联想 信 息 产 品 有 限 公司 开发 部 , 融 通 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监 察 稽核部,乾坤期货有限公司合规部。2015 年 8 月加入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产品开发部副总经理兼机构业务部、 渠道业 务部副总经理。2018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雅洁女士,金融学与会计学双硕士 研究生 ,9 年证券基金投资研究经验 ,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 2013 年 6 月至 2015 年 9 月在博时基金从事固定收益研究和 投资工作,曾担任博时上证企债 30ETF 等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0 年 2 月至 2013 年 5 月在融通 基 金从事信用债研究工作。2015 年 9 月加入前 海联合基金, 现任 前海联合泳祺纯债 (2018 年 9 月 6 日至今) 兼新疆前海联合海盈货币 (2015 年 12 月 24 日至今) 、前海联合添鑫定开债券(2016 年 10 月 18 日至今) 、前海 联合添利债券(2016 年 11 月 11 日至今) 、前海联合添和纯债(2016 年 12 月 7 日至今) 、 前海联合永兴 纯债 (2017 年 8 月 14 日至今) 、 前海联合添惠 纯债 (2018 年 4 月 10 日至今) 和前海联合泳盛纯债 (2019 年 1 月 10 日至今) 的基金经理。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包括: 总经理 王晓耕女士, 基金经理林材先生, 基金经 理王静女士 , 基金经理张雅洁女士, 基金经理黄海滨先生, 基金经理敬夏玺先生 。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 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 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 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活动,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 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 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 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从而 最大 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 紧急情况处理处理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涵 盖公司 的各项 业务、各 个部门 或机构 和各级 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反馈和监督等各个环节; (2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机构 、部门 和岗位 职责的设 置保持 相对独 立,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类型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3 )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学的 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立 合理的 内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4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设置 的各部 门、各 岗位权责 分明 、 职责明 确并相 互制衡; (5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合理地控制成本以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 《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 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 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 固有资金投资制度、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风险准备金 管理制度、 基金估 值制度和程序、 基金清算制度和程序、 财务开支管理制度、 会 计档案管理制度、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 等。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2 )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管理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目标 、 原则和主要内容 、风险识别、风险控制的 基本要求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 风险管理部管理制度 、 投资交易风险控制指标 管理 、 受托资产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以及保密、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 制度。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 负责监察稽核工作, 督察长由 总经理提名, 经董事会 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 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应 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 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等。 通过制度的建立, 检查公司各 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 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 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 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公司主营业 务主要包括: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 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同 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业 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 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 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 汇拆借; 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 务; 离岸银行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 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 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93.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胡波 联系电话: (021 )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 各项业务发 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 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 部,2016 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 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 客户资产托管处、 内控管理处、 业 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五个职能处室。 目前,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 资金信托保管、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 全球资产托管、 保险资金托管、 基金专户理财托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托管、 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私募股权托管、 银行理 财产品托管、 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 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 可满足多领 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2、 主要人员情况


高国富, 男,1956 年 出生,研 究生 学历, 博 士学位, 高级 经济师 职 称。曾 任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 (控股) 公司总经理;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副主任; 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代总裁; 上海久事公司总经理; 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 司总经理; 中国太平洋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现任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 伦敦金 融城中国事务顾问委员会委员,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理事会成员、 国际顾问委员会 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管理学院顾问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 男,1965 年 出生,硕 士研 究生, 高 级经济师 。 曾 任上海 浦 东发展 银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 市金融服务 办主任助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财务总监, 上海国盛集团有 限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孔建,男 ,1968 年出 生,博士 研究 生。历 任 工商银行 山东 省分行 计 划处科 员、 副主任科员, 国际业务部、 工商信贷处科长, 资金营运处副处长, 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济南分行信管处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党委书记、 行长。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党支部书记、 资产托管 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规 模 为 4213.09 亿元, 比去年末增加 33.12% 。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一百五十六只, 分别 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 国泰金龙债券基金、 天治财富增长基金、 广发小盘成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长基金、 汇添富货币基金、 长信金利趋势基金、 嘉实优质企业基金、 国联安货币 基 金 、 长信 利 众债 券 基金 (LOF ) 、 华 富 保 本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中 海 策 略 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博时安丰 18 个月基金 (LOF ) 、 易方达裕丰 回报基金、 鹏 华丰泰定期开放基金、 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金、 中信建投 稳信债券基金、 华富 恒财定开债券基金、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基金、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券基金、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基金、 中海医药健康产业基金、 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基金、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基金、 东方红稳健精选 基金、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长安鑫利优选混合基金、工银瑞信生态环境基金、 天弘新价值混合基金、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 鹏华 REITs 封闭式基 金、 华富健 康文娱基金、 国寿安保稳定回报基金、 金鹰改革红利基金、 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 基金、 国联安鑫禧基金、 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华夏新活力混合基金、 鑫 元汇利债券型基金、 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基金、 银华远景债券基金、 富安达长 盈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恒享纯债 基金、 长信利发债券基金、 博时景发纯债基金、 鑫元得利债券型基金、 中银尊享 半年定开基金、 鹏华兴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元鑫灵活配置基金、 东方红战略沪港深混合基金、 博时富发纯债基金、 博时利发纯债基金、 银河君信 混合基金、 汇添富保鑫保本混合基金、 兴业启元一年定开债券基金、 工银瑞信瑞 盈 18 个月定开债券基金、 中信建投稳裕定开债券基金、 招商招怡纯债债券基金、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 基金、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基金、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广发汇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基金、 南 方宣利定开债券基金、 招商兴福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兴业裕华债券基金、 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招商招祥纯债债券基金、 易 方达瑞程混合基金、 华福长富一年定开债券基金、 中欧骏泰货币基金、 招商招华 纯债债券基金、 汇安丰融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汇安嘉源纯债债券基金、 国泰普益 混合基金、汇添富鑫瑞债券基金、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基金、博时鑫惠混合基金、 国泰润利纯债基金、 华富天益货币基金、 汇安丰华混合基金、 汇安沪深 3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安丰恒混合基金、 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中证 500 指数基金、 南方和利定开债券基金、 鹏华丰康债券 基金、兴业安润货币基金、兴业瑞丰 6 个月定开债券基金、兴业裕丰债券基金、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易方达瑞弘混合基金、 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长安鑫富领先混合基金、 万 家现金增利货币基金、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瑞富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 博时富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工业 4.0 主题沪港深精选混合基 金、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基金、 万家天添宝货币基金、 长安 鑫垚主题轮动混合基 金、 中欧瑾泰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基金、 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 混合基金、 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 广发高端制造股票型发起式 基金、 永赢永益债券基金、 南方安福混合基金、 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基金、 太平改 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中金价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富荣富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景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润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 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中银证券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 开源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华富恒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颐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安浦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南方泽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万家鑫悦纯债债券型基金、 新疆前海联合泳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永 赢盈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颐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保诚稳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东 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锦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华夏鼎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永赢消费主 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 景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兴品牌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融通通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 富恒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汇安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 瑾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寿安 保安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海富通聚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中 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家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富永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畅利定期开放债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加瑞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等。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 内部控 制目标 为:确保 经营活 动中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 法律法 规、监 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 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 确保经 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 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 准 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 内部控 制组织 架构为: 总行法 律合规 部是全行 内部控 制的牵 头管理 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 总行风险监控部 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 控工作。 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 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 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 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 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 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 执行、 监督全过程, 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 覆 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 岗位及人员。 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 合规经营 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 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 制度先行、 全员化风险控制的 风险管理理念,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 业务岗 位、 人员的各个环节。 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 操作规程、 员工职业道德规范、 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 托管资产与 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 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 方案, 定期组织灾备演练,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 全安全监控系统, 利用录音、 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 定期对业务情况进 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 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 排查风险隐患。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 监督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依据具体包括: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3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4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 (6 )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 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 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 )资 产托管 部设置 核算监督 岗位, 配备相 应的业务 人员, 在授权 范围内 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 规范基金运作, 维 护基金投资 人的合法权 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 )在 日常运 作中, 凡可量化 的监督 指标, 由核算监 督岗通 过托管 业务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 )对 非量化 指标、 投资指令 、管理 人提供 的各种报 表和报 告等, 采取人 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监 督结果, 采取定 期和不 定期报 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 不定期 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 )若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违 规违法 操作,以 电话、 邮件、 书面提 示函的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 指明违规事项, 明确纠正期限。 在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 正, 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 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 )针 对中国 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 对基金 投资运作 监督情 况的检 查,应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前海联合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qhlhfund.com 客服电话:400-640-0099 (2 )前海联合基金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 新疆前海联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 1 号维泰大厦1506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晓耕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 1018 号中航中心26 楼 电话: (0755)82785257 传真: (0755)82788000 客服电话:400-640-0099 联系人:余伟维 2、其他基金销售机构 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变更、 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并 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机构名称 :新疆前海联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 1 号维泰大厦1506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晓耕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 1018 号中航中心26 楼 电话: 0755-25129526 传真: 0755-82789277


客服电话:400-640-0099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联系人: 陈艳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 陈颖华 经办律师: 黎明、 陈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李隐煜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李隐煜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经 2018 年 6 月 25 日中国 证监会证 监许 可【2018 】1036 号文 《关 于准 予新疆前 海联 合 泳祺 纯 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注册募集。 本基金自 2018 年 8 月 30 日起开始发售, 每 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截至 2018 年 9 月 4 日募集结束, 共募 集份额 201,504,664.63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247 户。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8 年 9 月 6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 基金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 4、 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 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 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 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 项顺延至 前述情形消除之日的 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赎回 申请的 当天作 为申购或 赎回申 请日 (T 日) ,在 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登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记机构在T+1 日 ( 包括该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 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 资人。 基金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 成功 ,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 回 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因投资者怠于 查询, 致使其 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损 失或不利后果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 基金管 理人网 上交易平 台 (目 前仅对 个人投资 者开通 ) 或其 他销售 机构首次 和追加申购本基金份额的, 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人民 币 (含申 购费) ;通过 基金管理 人 直销 柜台 首 次申购本 基金份 额的, 每个基金账 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5 万元人民币(含申 购费) 。直销柜台追加申购本基金份 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5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 定。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对每个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 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设限制,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 限 ,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2、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 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 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40% 500 万元≤M 按笔收取,每笔1000 元 备注:M 为基金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50% 30 日≤N<1 年 0.10% N≥1 年 0% 备注:N 为基金持有期限。 对于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少于 7 日的投资 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 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长于或等于 7 日的投资人收 取的赎回费 , 其中不低于赎回费用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备注:针对持有期限而言,1 年指365 日。 (2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7 日≤N<30 日 0.40% 30 日≤N 0 备注:N 为基金持有期限。对于持续持有 C 类基金份额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 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调整 费率或 收费方 式 ,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告。 4、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 门、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 , 且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 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 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1) 对于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80%,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 (1+0.80%) =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9,206.35=793.6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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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申购份额=99,206.35/1.0150=97,740.2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 额净值为1.0150 元,则可得到 97,740.25 份 A 类基金份额。 2)对于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0160=49,212.6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则可得到49,212.60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 “ 份额赎回”方式, 赎回金额 以赎回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 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1) 例: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六个 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0.10%=1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12.50=12,487.5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 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六个月, 假设 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87.50 元。 2)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适用的赎回费率为 0.4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 1.05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0500=10,500.00 元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赎回费用=10,500.00×0.40%=42.00 元 赎回金额=10,500.00-42.00=10,458.00 元 即: 投资者 赎回本基金 10,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20 天, 假 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58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个基金份额类别单独设置 基金 代码, 各类份额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包 括该日) 内 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 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申购 A/C 类基金份额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当日 的A/C 类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A 类基金份 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A/C 类基金份额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A/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一)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 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增加 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2 日 (含该日) 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二)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 登记机构 在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三)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调 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接受 单笔申 购后 , 金额达到 基金管 理人所 设定的 本 基金总 规模、 单 日净 申购比例的 上限。 7、单一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8、单笔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9、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10、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 11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12、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5 、9、11、12 项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 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 赎回 公告。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兑付 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并以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 依据相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4 )若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且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赎回申 请超过 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30% ,基金管理人可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处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优先 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如 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 被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 例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在 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 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延期 办理的具体 程序,按照 上述第(2)项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具体见相关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当发生上述 延期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 依据相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 依据相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暂停结束, 基金管理人按上 述规定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申购金额, 每期 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 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 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 份额质押 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 力争 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 交易的 国 债、 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中 期票据、 短 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 公开发行的次级 债 、债 券回购 、银行 存款、同 业存单 等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和货币市场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 不投资于 股票、权证,也不参与新股申购和增发。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及应收申购 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宏观周期研究、 行业周期研究、 公司研究相结合, 通过定量分析 增强组合策略操作的方法, 确定资产在基础配置、 行业配置、 公司配置结构上的 比例。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长期积累的行业、 公司研究成果, 利用自主开 发的信用分析系统, 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 以尽量获取最大化的信用 溢价。本基金采用的投资策略包括:期限结构策略、行业配置策略、息差策略、 个券挖掘策略等。 首先,本基金宏观 周期研究的基础上,决定整体组合的久期、杠杆率策略。 一方面, 本基金将分析众多的宏观经济变量 (包括 GDP 增长率、CPI 走势、 M2 的绝对水平和增长率、 利率水平与走势等) , 并关注国家财政、税收、 货币、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汇率政策和其它证券市场政策等。 另一方面, 本基金将对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 线变化进行深入细致分析,从而对市场走势和波动特征进行判断。在此基础上, 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 (现金、 国家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等) 和信 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整体组合的久期范围以及杠杆率水平。 其次, 本基金 将在期限结构策略、 行业轮动 策略的基础上获得债券市场整体 回报率,通过息差策略、个券挖掘策略获得超额收益。 1、期限 结构策 略。通 过预测收 益率曲 线的形 状和变化 趋势, 对各类 型债券 进行久期配置; 当收益率曲线走势难以判断时, 参考基准指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 组合久期, 确保组合收益超过基准收益。 具体来看, 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 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1 )骑 乘策略 是当收 益率曲线 比较陡 峭时, 也即相邻 期限利 差较大 时,买 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 进而获得资本 利得收益。 (2 )子 弹策略 是使投 资组合中 债券久 期集中 于收益率 曲线的 一点, 适用于 收益率曲线较陡时; 杠铃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 端, 适用于收益率曲线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动; 梯式策略是使投资 组合中的债券久期均匀分别于收益率曲线,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平移动。 2、行业 配置策 略。债 券市场所 涉及行 业众多 ,同样宏 观周期 背景下 不同行 业的景气度的发生,本基金分别采用以下的分析策略: (1 )分 散化投 资:发 行人涉及 众多行 业, 本 基金 将保 持在各 行业配 置比例 上的分散化结构,避免过度集中配置在产业链高度相关的上中下游行业。 (2 )行 业投资: 本基 金 将依据 对下一 阶段各 行业景气 度特征 的研判 ,确定 在下一阶段在各行业的配置比例, 卖出景气度降低行业的债券, 提前布局景气度 提升行业的债券。 3、息差 策略。 通过正 回购,融 资买入 收益率 高于回购 成本的 债券, 从而获 得杠杆放大收益。 本基金 将采取低杠杆、 高流动性策略, 适当运用杠杆息差方式来获取主动管 理回报, 选取具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作为杠杆买入品种, 灵活控制杠杆组合仓位, 降低组合波动率。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4、个券 挖掘策 略。本 部分策略 强调公 司价值 挖掘的重 要性, 在行业 周期特 征、公司基本面风险特征基础上制定绝对收益率目标策略,甄别具有估值 优势、 基本面改善的公司, 采取高度分散策略, 重点布局优势债券, 争取提高组合超额 收益空间。 5、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本基金以持有到期, 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为主要投 资策略, 同时, 密切关注债券的信用风险变化, 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获得 较高收益。本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审 慎 原 则 , 制 定 严 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 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 考察、 分析资产支持证 券的发行条款、 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 谨慎投 资资产支持证券。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本基金持 有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投 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 该证 券 发行总量 的 10%; (5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7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不 得超过 本基金 资产净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管 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9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 指同一信用级别) 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本 基金投 资于全 部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比例合计 不高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2) 、 (7) 、 (8) 、( 13) 项以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修改基金合同,但须提前公告。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 2、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 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 场和交易所市场, 成份券种包括除资产支持债券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债券 以外的其他所有债券,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 适 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指数编制单位停 止编制该指数、 更改指数名称,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基金 管理人经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以变更本基 金业绩比较基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 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 、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 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 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300,414,000.00 47.84 其中: 债券


1,300,414,000.00 47.84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960,011,360.02 35.31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442,846,696.20 16.29 8 其他资 产


15,160,775.52 0.56 9 合计





2,718,432,831.74





100.00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 3、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 名股票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300,414,000.00 47.84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20,127,000.00 19.14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300,414,000.00 47.84 5、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 名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828016 18 民 生银 行 01 2,200,000 220,528,000.00 8.11 2 180312 18 进出 12 1,300,000 130,299,000.00 4.79 3 180401 18 农发 01 1,000,000 106,540,000.00 3.92 4 1820076 18 盛 京银 行 03 1,000,000 100,010,000.00 3.68 5 1820077 18 温 州银 行 1,000,000 99,640,000.00 3.67 6、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 名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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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7、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 名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 名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参与投资国债期货。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基金投 资前 十名 证券的发 行主 体被监 管 部门立案 调查 或编制 日 前一年 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投资决策程序说明: (1 )18 民生银行 01 债务主体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事项 2018 年11 月 9 日,据银保监银罚决字〔2018〕5 号,民生银行贷款业务严 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 200 万元的罚款。 2018 年11 月 9 日,据银保监银罚决字〔2018〕8 号,民生银行因内控管理 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同业投资违规接受担保等 7 项违法违规事项, 被中国银 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 3160 万元罚款。 本基金投资于民生银行的决策程序说明: 基于民生银行基本面研究以及二级 市场的判断, 本基金投资于民生银行, 其决策流程符合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分析认为, 民生银行净资产规模大, 经营情况良好, 上述罚款占 其净资产及净利润比例低, 对民生银行正常经营影响很小, 不影响民生银行对本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到期偿付义务的履行。 (2 )18 兴业绿色金融 01 债务主体被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中国银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处罚事项 2018 年3 月23 日, 兴业银行违反了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的 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警告,并处罚款 5 万元。 2018 年3 月26 日, 兴业银行因违反国库管理规定, 被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 心支行警告,并处罚款 5 万元。 2018 年4 月19 日, 兴业银行因重大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审查审批且未向监管 部门报告等12 项违法违规事项, 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款5870 万元。 2018 年6 月25 日, 兴业银行被鼓东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为 1.10 万元。 2018 年6 月,深圳市消委经调查认为兴业银行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首期款 无监管期限约定,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是监管终止条件严 苛, 在卖方违约的 情况下对消费者权益没有充分保护,向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发出《调查函》 ,要求 兴业银行将上述问题整改情况书面函复深圳市消委会。8 月8 日, 兴业银行向深 圳市消委会复函, 并提交了整改后的 《兴业银行深圳分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协 议》 ,根据深圳市消委会的要求,对资金监管协议进行了修改。 本基金投资于兴业银行的决策程序说明: 基于兴业银行基本面研究以及二级 市场的判断, 本基金投资于兴业银行, 其决策流程符合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分析认为, 兴业银行净资产规模大, 经营情况良好, 各项监管指 标及财务指标表现良 好, 实力强, 上述事件对兴业银行正常经营影响很小, 不影 响兴业银行对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到期偿付义务的履行。 10.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股票 中, 没有投 资 超出基金 合同 规定备 选 股票库 的情形。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5,160,775.52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8 其他 - 9 合计 15,160,775.52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 述基 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 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前海联 合泳 祺纯 债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合 同生效 以 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1.35% 0.05% 2.10% 0.05% -0.75% 0.00% 前海联 合泳 祺纯 债 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合 同生效 以 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1.63% 0.06% 2.10% 0.05% -0.47% 0.01% 注: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中 债综 合全 价( 总值 )指数 收益 率。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基金 合同另有 规定的 除外) 按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全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价格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 资产支 持证券 、 同业存 单 ,在 估值日 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4、同一 债 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每 个工作 日闭市 后,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 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 进行 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 按约定 对外公布。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受损方”),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基金估值; 4、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 情形 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某 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同一类别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 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据相关规 定进行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 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6、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 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 期顺延。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0%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份额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 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 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费用调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 率、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调低销售服务费率等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 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 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 其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 的 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五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 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 达到或超过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 权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28、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 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 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揭 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 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本基 金为债券型基金, 长期平均 风险与收益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 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 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 其他销售 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 基金 销售机 构名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后,须了解并自行承担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行 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2、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市 场的收 益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化,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利率风险 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 险。 4、信用 风险。 债券发 行人出现 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 息,或 由于债 券发行 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 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5、购买 力风险 。基金 投资的收 益可能 因为通 货膨胀的 影响而 导致购 买力下 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 映了利 率下降 对固定收 益证券 利息收 入再投 资时的收益率的影响。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 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以前低的收益率。 二、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评估及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1、 基金申购、赎回 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安 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 章节。 2、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主要投资于 在银行间同业 市场交易或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较高评级 债券 , 且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此基金资产能根据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意图, 以合理价格适时变现。 此外, 本基金可通过卖出回购金 融资产方式借入短期资金应对流动性需求, 其上限一般不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投 资的公允价值。 综上所述, 本 基金拟投资市场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 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 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 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1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 详见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中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包 括但不限于: (1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 详见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中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措施 ,详见 招募说 明书“第 八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 购和赎 回 ”中 “十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3 )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 )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 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三、管理风险 1、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的 管理水 平、管 理手段和 管理技 术等因 素的变 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违规交易、 内幕交易、 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 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纯债债券型基金,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该 类债券的特定风险即成为本基金及投资者主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险。 债券的投资 收益会受到宏观经济、 政府产业政策、 货币政策、 市场需求变化、 行业波动 等因 素的影响, 可能存在所选投资标的的成长性与市场一致预期不符而造成个券价格 表现低于预期的风险。 2、 《基金 合同 》自动终止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因此投资者 将可能面临 《基金 合同》 自动 终止的风险。 3、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 活 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4、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资产 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 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 包括 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 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 法律风险 等。 七、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 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 例、 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八、 其他风险 1、在符 合本基 金投资 理念的新 型投资 工具出 现和发展 后,如 果投资 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内 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的损 失,影 响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和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 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 生效之日起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 3、基金 合同 生效后 ,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现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则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 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 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 法 并按 照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 书的规 定 申请赎 回 或转 让 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 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 守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机 构和登记 机构的 相关交 易及业 务规则; (10 )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前提下,履行相应程序后可增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1 )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提高 销售服 务费率 ,但根 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 或降低销售服务费率 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12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且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无实 质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 ,以下 情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调低其他除基金管理费及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 的收取; (3 )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不 利影响 的前提下 , 调整 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类别的设置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不 利影响 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 、销售 机构、 登记机构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 转托管等 业务的规则; (7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无 实质不 利影响 的前提下 ,基金 推出新 业务或 服务;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设立日 常机构 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或者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该日常机构提出书面提议。 该日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该日常机构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该日常机构决定不召集,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按照未设立日常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6、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依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 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 限等) 、 授权 方式(包 括但不 限于纸 质授权、 电话授 权、短 信授权及网 络授权方式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 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及监管 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 票权提供便利。 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相符; (2 )经 核 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 会议 通知载明的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 。 通讯开会应 以会议通知载明的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 决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 网络、 电话 、 短信 等其他非书面方式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 具体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本基金 亦可采 用网络 、 电话、 短信等 其他非 现场方 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 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表决方式上,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 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载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 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 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 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 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 表 决条件等 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 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 生效之日起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 3、基 金 合同 生效后 ,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现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则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 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 理人 名称: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 1 号维泰大厦 1506 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耕 成立时间:2015 年 8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842 号 注册资本:20000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0755-82780666 传真:0755-82788000 联系人:马运佳


2、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电话: (021)61618888 联系人: 朱萍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93.52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 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买卖和 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离岸银行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 经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 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 交易的 国债、 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中 期票据、 短 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 公开发行的次级 债 、债 券回购 、银行 存款、同 业存单 等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和货币市场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 不直 接在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也 不参 与新股 申购 和增 发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 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定 。 (2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本 基金持有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投资 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及应收申购款等 ;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发行总量 的 10% ; 5)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7)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不得 超过本 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主 体为交 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9)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1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本基金投资于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 除上述 组合限制 2)、 7)、 8) 、 13 )项的约定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并 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 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 (4 )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起的损 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加强 对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风险 的评估 与研 究, 严格 测算 与控制 投资 银 行存款 的风 险敞 口, 针对 不同类 型存 款银 行建 立相 关投资 限制 制度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过程中 遵循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监 督流 程 , 则对 于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 赔偿责 任。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 如下所指“流通受限证券”与本协议以及基金合同所指“流动性受限资产” 定义存在不同。就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请参照基金合同的“第二部分: 释义” 部分。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 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 发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分 等在发行 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定期 的可交 易证券,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 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出现困难时, 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 本基金因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 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有关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相关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 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如因流通受限证 券的登记存管不能保证基金托管人正常履行资产保管责任, 有关 此项基金资产存 管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如基金管理人未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方案以及投资额度和比例限 制要求,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使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若基金托管人此前已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7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中期 票据的 监督责 任仅限 于依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除此外, 无其它监 督责任。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期 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 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票据前, 基金管 理人须 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 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 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2、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及 其他运作 违反《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 议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 人依照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的要 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 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 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托管 协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但对基金 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责 任。 (二)募集资金的 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 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 产托管专户中,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认资金到账情况, 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 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 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 相关要求, 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 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 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 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支付结算办 法》 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原始开户材料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 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证券 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 业务规则执行。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五) 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及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设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 交易 的结算。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 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 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相关规定, 就本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 账户名称为基金 名称, 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明 确存款的类型、 期限、 利率、 金额、 账号、 对 账方式、 支取方式、 账 户管理等细 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 )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 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 件核对一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 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资产净值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 按 约定对 外公 布。 根据 《基金 法》 , 基金管理人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利 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 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 外。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持有 人名 册送交基 金托管 人,文 件方式可 以采用 电子或 文档的形式 并且保证其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 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 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任何冲突, 并需经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加 盖 公 章 或 合 同 专 用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字(或盖章)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改 以下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 一、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 电子邮件、 邮寄信件或电话等方式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意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通知服务。通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交易确认通 知、 纸质账单寄送失败通知、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基金管理人公告及重要信 息通知等服务。 二、查询与咨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和网站等完成查询与咨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上方式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和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账 户信息查询。 客服专员在工作时间还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人工查询、 答疑服 务。 具体查询内容: 最新公告、 各基金产品介绍、 基金管理人介绍等基金管理人 信息;基金交易信息、资产市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收益分配等账户信息。 三、资料索取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各种直销交易手续,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直销 业务表单下载。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向客服专员索取业务表 格。另外,基金管理人还可 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对账单、资产证明等资料。 四、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互动 活动, 以加 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五、基金理财业务咨询 为更好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沟通, 客服专员可以在工作时间内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解答基金理财方面的疑问,提供关于基金理财的咨询服务。 六、投诉建议受理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6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音留 言、 发送电子邮件、 客服热线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 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诉建议。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640-0099;0755-88697000 人工坐席服务时间: 每个工作日的8:35-11:30,13:00-17:00 网址:www.qhlhfund.com 客服邮箱:service@qhlhfund.com 八、如本 招募说 明书存 在任何您/贵机 构无法 理解的内 容,请 联系基 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热线。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7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1、2018 年 9 月 7 日,前海联合泳祺纯债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2018 年 9 月 21 日, 前海联合泳祺纯债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 业务的公告 3、2018 年 09 月 29 日, 关于前海联合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暂停上海银行部分 服务的提示


4、2018 年 10 月 11 日, 关于前海联合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暂停上海银行部分 服务的提示


5、2018 年 10 月 18 日, 关于总经理继续代为履行督察长( 合规负责人) 职务 的公告 6、 2018 年 10 月 18 日,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总经理继续代为履行督察长(合规负责人)职务的公告 7、2018 年 10 月 19 日, 关于前海联合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暂停工商银行部分 服务的提示 8、2018 年 10 月 23 日, 关于前海联合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暂停中国银 行网页 签约服务的提示 9、2018 年 11 月 9 日,关于前海联合基金网上交易平台费率优惠的公告 10、2018 年 11 月 12 日,关于前海联合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暂停上海银行部 分服务的提示 11 、2018 年 11 月 29 日,关于前海联合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暂停农业银行部 分服务的提示 12、2018 年 11 月 29 日, 关于前海联合基金 2018 年 11 月 30 日服务器升级 的提示 13、2018 年 12 月 4 日,前海联合基金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14、2018 年 12 月 19 日, 关于前海联合基金 2018 年 12 月 19 日服务器升级 的提示


15、2018 年 12 月 27 日,关于前海联合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暂停快付通渠道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8 服务的提示


16、2019 年 1 月 2 日,前海联合基金 2018 年 12 月 31 日基金净值公告 17、2019 年 1 月 21 日, 关于前海联合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暂停光大银行部分 服务的提示


18、2019 年 1 月 22 日,前海联合泳祺纯债基金 2018 年第 4 季度报告 19、2019 年 1 月 24 日, 关于前海联合泳祺纯债基金开放日常转换业务的公 告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9 第二十 三部分 招募 说明 书 存放及 其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 资者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0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查 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新疆前海联合 泳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