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
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二0 一九年 第一 号 )
基 金管 理人 : 富 国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7 月23 日证监许可[2012]955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9 月4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 人保证 招募说 明书的内 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在投资本基金前, 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
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
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投资风险、
交易对手风险、 运作风险和合规与道德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
益及预期 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中高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
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人
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 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19 年 3 月 4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
业绩表现截止至 2018 年12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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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7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12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25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27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40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4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2
第十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9
第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75
第十七部分 基金托管人.................................................................................... 78
第十八部分 境外托管人.................................................................................... 83
第十九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85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5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156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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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58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59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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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 分 绪言
《招募说 明书》 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
行办法》 (以下简 称《 试行办法 》 ) 、 《 关于实 施<合格 境内机构 投资 者境外证 券投
资管理试 行办法> 有关 问题的通 知》 (以 下简 称《通知 》 )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以及 《富国
中国中小盘 (香港上市)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 《招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 《招募说明
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招募说明书》 根据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
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 金
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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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基 金合同 》 :指 《 富国中国 中小盘 (香港 上市)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2、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 《基金合同》 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3、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时有效 并公布 实施的 法律、行 政法规 、部门 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补充和有权解释
4、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5、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6、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7、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8、 《试行办法》 :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9 、 《 通 知 》 : 《 关 于 实 施<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有关问 题的通知》
10、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11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2、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富国中国中小盘 (香港上
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3、 《招募说明书》 : 指 《富国中国中小盘 (香港上市)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即供基 金投资者 选择并 决定是 否提出基 金认购 或申购 申请的要约
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14、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富国中国中小盘 (香港
上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5、 《发售公告》 : 指 《 富国中国中小盘 (香港上市)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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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业务规则》 : 指 《 富国中国中小盘 (香港上市) 混合型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银行监管机构: 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银
行业监管机构
19、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0、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仅指该法人)
21、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指该法人)
22、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条件, 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受基金托管人委托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23、 境外投资顾问: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
的合同, 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
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24、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 《招募说明书》 和 《基金合同》 及相关 文件合
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5、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
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29、 注册登记机构: 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0、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指受 《基金 合同》 约 束,根 据《基 金合同 》享受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31、 个人投资者: 指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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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机构投资者: 指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33、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34、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基金 募集达 到法律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条
件, 基 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
35、 基金中基金: 指投资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其投资组合由各种基
金组成
36、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37、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8、日/ 天:指公历日
39、月:指公历月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2、T 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4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4、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赎回: 指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
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49、 基金账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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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交易账户: 指各销 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51、 转托管: 指投资者 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
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52、 基金转换: 指投资 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5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
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
费用的节约
55、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
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7、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的过程
58、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货币市场工具: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
商业票据、 回购协议、 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 有良
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60、 公司行为信息: 指 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
及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 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
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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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指定媒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62、 不可抗力: 指 《基 金合同》 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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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 分 风险揭 示
本基金投资于 境外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 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 。 基金投资中 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投资风险、 交易对手风险、 运作风险和合
规与道德风险 。
一、 投 资风 险
投资风险是指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投资风
险主要包括海外市场风险、 政府管制风险、 政 治风险、 信用风险、 大 宗交易风险、
初级产品风险、证券 借 贷/ 正回购/ 逆回购风险 。其中海外市场风险 包 括证券价格
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及衍生品风险。
1、证券价格风险
证券价格风险指基金投资的各国证券市场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波
动, 使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具体而言, 各国或地区有其独特的市场结构和经济
背景, 对同样事件的反应有很大差 别, 这一方面有利于分散风险, 另一方面对市
场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不能以适当价格及时进行境外证券
交易的风险,或基金无法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起的风险。
3、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是指因境外证券投资所产生的以非本币计价的各类资产受汇率波
动影响而引起本币估值下的基金资产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4、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境外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各类境外债券受利率波动影响而引
起基金资产波动, 使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
险, 息票利率、 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 国家或地
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5、衍生品风险
衍生品风险是指期货、 期权、 互换等金融衍生品的价格剧烈波动以及交易保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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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金变化而引起基金资产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6、政府管制风险
政府管制风险是指由于 在所投资国家 或地区中, 新兴市场国家一般对外汇的
管制较严格, 因此存在一定的外汇管制风险,可能导致 汇兑 损益产生的风险。
7、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国家或地区的 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宏
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波动 从而 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的 风险。 例如新政府或
许会拒绝承担前任政府的债务。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拒绝支付利息或者到期时拒绝支付本息的违
约,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而导致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9、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风险是指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 可能
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基金进行此类大宗交易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面临的风
险。
10、初级产品风险
初级产品风险是指以农业原材料、 金属矿产品和石油等能源为代表的初级产
品受供求关系影响使其价格大幅波动, 对相关行业及产业链、 全球经济、 区域通
货膨 胀等产生影响, 从而从宏观和微观方面引起基金资产波动, 使基金资产面临
系统性和非系统性的风险。
11 、证券借贷/ 正回购/ 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 正回购/ 逆回购风险是指基金在证券借贷、 融资、 融券业务 的费率、
价格、 交割等环节存在非完全市场化因素的影响, 基金进行此类业务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二、 交 易对 手风险
交易对手风险是指境外证券投资由于通过例如经纪商进行交易境外证券或
例如通过子基金基金公司申赎交易子基金之交易对手, 而交易对手可能破产、 违
约等引发的信用风险。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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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运 作风 险
运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控制失效、 人为操作失误、 计算机系统故障、 外部事
件等原因引发的风险, 主要包括制度和流程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 税务风险、 交
易结算风险、 金融模型风险、 信息技术风险、 业务连续风险、 人力资源风险和新
业务风险等。
1、制度和流程风险
制度和流程风险主要指由于业务操作缺乏适用制度和流程, 或者制度、 操作
流程和授权未被有效执行带来的风险。
2、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是指在基金资产会计核算中,由于计价口径和估值方式不科
学、工作疏忽等操作失误导致基金财产未能正确反映公允价值的风险。
3、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未按照税务规定执行,使基金财产面临的风
险。
4、交易结算风险
交易结算风险是指投资交易不能及时正确交割, 使基金财产面临较大的风险
暴露。
5、金融模型风险
金融模型风险是指定量分析模型的分析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 对投
资决策带来负面影响,使基金财产面临较大的风险暴露。
6、信息技术风险
信息技术风险主要指由于信息技术系统不能正常运作、 信息技术系统和关键
数据的保护和备份措施不足、 重要信息技术系统提供商不能提供持续支持和服务
等因素所引起的风险。
7、业务连续风险
业务连续风险是指由于重大灾难或者事故发生、 重大传染性疾病流行、 核心
团队不能 履行职责等极端情况致使公司不能连续运作的风险。
8、人力资源风险
人力资源风险是指缺少符合岗位专业素质要求的员工、关键业务人员流失、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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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岗位缺乏适用的备份人员带来的风险。
9、新业务风险
新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对新产品、 新系统、 新项 目等论证不充分或资源配置不
足导致的风险。
四、 合 规与 道德风 险
合规风险是指因公司及员工违反法律法规、 行业准则、 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
而可能引起法律制裁、 重大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员工违
背职业道德、 法规和公司制度, 通过内幕信息、 利用工作程序中的漏洞或其它不
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所带来的风险。
五、 特 有风 险
1、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 香港证券市场可能由于对于负面的特定事
件、或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映较 A 股证
券市场有诸多不同。 并且香港证券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
规定, 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波动,
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中小盘上市公司经营和企业治理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术
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 生变化。 如果上市公司
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
益下降。 另一方面, 中 小盘上市企业治理结构和水平一般情况下不如大盘上市公
司,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基金投资此类证券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3、中小盘股票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不能以适当价格及时进行证券交易
的风险, 或基金无法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起的风险。 从历史上看, 香港
市场中小盘股票的流动性要弱于大盘股票, 个别股票在某些特定时期内的成交量
较低。
4、中小盘与大盘股票走势产生分化的风险
经济周期、 宏观政策、 上市公司基本面和估值水平、 市场流动性水平、 投资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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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偏好和情绪等因素, 影响不同市值和行业股票的走势, 从而可能导致中小盘股
票和大盘股票的走势产生分化。 在一定时期内, 中小盘股票的走势要强于大盘股
票, 而在另外的时期内, 大盘股票的走势要强于中小盘股票。 投资者不能根据短
期的市场走势就简单的认为中小盘股票的表现一定会强于大盘股票, 而应该根据
投资价值分析,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
5、退市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监管制度与国内市场有一定区别, 香港市场监管层对于上市公
司经营业绩状况、合规情况有严格 的监管标准,当上市公司不满足相关要求时,
将面临退市风险。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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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市场中的中国概念中小盘股票, 通过精选个股和风险
控制,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
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 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
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 ETF ) 、债
券、 货币市场工具、 金融 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要求) 。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投资于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60% 。 现金、 债券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高于 40% , 其中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但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本基金将以不低于股票 资产的 80% 投资于在香港证券市场交易的中 小盘中
国概念股。
1、本基金所界定的中国概念股票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H 股;
2)红筹股;
3)营业收入或利润的 50% 以上来自中国内地的其他股票。
2、本基 金所界 定的中 小盘 中国 概念股 为将以 上所界定 的股票 按照市 值从小
到大排序并累加, 累计市值达到总市值 40% 的股票列入中小盘中国概念股。 基金
因所持有股票价格的相对变化而导致中小盘股票投资比例低于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 本着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适时予
以调 整,最长不超过 10 个交易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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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相应调整本
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投 资理 念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精选香港市场中具有中国概念的优质股票进行投资,
分享中国经济快速成长的成果。中小盘股票成长空间大,且往往存在估值洼地,
能够为投资者带来超额收益。
四、 投 资策 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 货币政策、以及相关发展状况等因素的综合分
析和预测, 来确定权益及固定收益类资产的相对吸引力, 并决定基金在权益和固
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2、 权益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使用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 由于中小盘股票市值小、 流动性低, 中
小盘股票受到的关注程度低 , 往往存在估值洼地。 基于这一思路, 本基金在选股
上力图通过定性和定量方法相结合的基本面研究发掘中小盘股票中的具有价值
优势的股票。
(1 )定性研究:
本基金将主要考察上市公司是否具有以下特质: 良好的商业模式、 良 好的公
司治理结构、 优秀的公司管理层、 透明的财务制度、 较好的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
良好的历史盈利记录、具备中长期持续增长能力或阶段性高速增长的能力等。
(2 )定量研究:
本基金在选择个股时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和市场数据, 从上市公司
的盈利能力、 成长能力、 运营能力、 负债水平等各个方面进行量化筛选。 本基金
采用 的量化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盈利能力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利润率、总资产收益率、
内部收益率等;
成长能力指标: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利润增长率等;
运营能力指标:主要包括总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
负债水平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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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 运用 P/E 、P/B 、PEG 、EV/EBITDA 等 相对估值分析方法,分析个股
的合理估值区间,深入发掘具备相对价值优势而存在的投资机会。
3、 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需要, 适度进行债券投资。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 整体资产风险的
基础上, 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 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整
体框架,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
进行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的债券投资。
4、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为目标, 在基金风险承受能力许可的范
围内, 本着谨慎原则, 适度参与金融衍生品投资。 金融衍生品投资的主要策略包
括: 利用汇率衍生品, 降低基金汇率风险; 利用指数衍生品, 降低基金的市场整
体风险; 利用股票衍生品, 提高基金的建仓或变现效率, 降低流动性成本; 等等。
此外,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可进行证券借贷交易、
回购交易等投资, 以增加收益。 未来, 随着全 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
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五、 投 资决 策 程序
( 一) 决策依 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态势、证券市场情况和行业景气度水平;
3、上市公司基本面、成长潜能、行业地位以及估值水平。
( 二) 决策程 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单位, 基金经理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
权下,进行投资组合管理。
1、在公 司研 究 团队与 外部研究 单位的 支持下 ,基金经 理组基 于对未 来市场
趋势、 运行格局和特点的研究判断, 结合本 《基金合同》 相关约定, 拟定投资策
略报告,针对资产与行业配置提出建议。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审核。
3、基金 经理组 根据投 资决策委 员会批 准后的 投资策略 确定最 终的资 产分布
比例、 个股投资分布方式及买卖时机, 构建投资组合, 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与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5
动态调整。
4、集中 交易室 依据基 金经理的 指令, 制定交 易策略, 统一执 行证券 投资组
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另类 投资部 等部门 根据市场 变化, 定期和 不定期地 对基金 投资 绩 效进行
评估,并提供相关绩效评估报告。
6、风险 控制委 员会根 据市场变 化对投 资组合 计划提出 风险防 范措施 ,监察
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7、基金经理须每月提交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
六、 投 资限 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本基金禁止
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 付 赎回 、交易 清算等临 时用途 以外, 借入现金 。该临 时用途 借入现
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 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6
基金管理人可以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本基金投资可 不再受上述相关规定的限制, 且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除非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本基金可以投资境外托管人发行的金融产
品。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 持有 同一家 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基 金 净值的 20% 。在 基金托 管账户
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 持有同 一机构 (政府、 国际金 融组织 除外)发 行的证 券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净值的10% 。
3、基金 持有与 中国证 监会签署 双边监 管合作 谅解备忘 录国家 或地区 以外的
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
中持有 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基金 不得购 买证券 用于控制 或影响 发行该 证券的机 构或其 管理层 。同一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 以 上 具 有 投 票 权 的 证 券 发 行
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 同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 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
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 《基金合同》 规 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7
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 金持 有境 外 基 金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但持有
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7、同一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任何 一只境外 基金, 不得超 过该境
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8、为应 付赎回 、交易 清算等临 时用途 借入 现 金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若基金超过上述 1-7 项 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 日内采
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条款约定
的投资组合限制被修改或取消的,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应
调整投资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 不得用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 金投资 期货支 付的初始 保证金 、投资 期权支付 或收取 的期权 费、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 金投资 于远期 合约、互 换等柜 台交易 金融衍生 品,应 当符合 以下要
求:
(1 )所 有参与 交易的 对手方( 中资商 业 银行 除外)应 当具有 不低于 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 )交 易对手 方应当 至少每个 工作日 对交易 进行估值 ,并且 基金可 在任何
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20%。
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四)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 参与交 易的对 手方(中 资商业 银行除 外)应当 具有中 国证监 会认可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8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 采取市 值计价 制度进行 调整以 确保担 保 物市值 不低于 已借出 证券市
值的102 %。
3、借方 应当在 交易期 内及时向 本基金 支付已 借出证券 产生的 所有股 息、利
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
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中 资商业 银行或 由不低于 中国证 监会认 可的信用 评级机 构评级 的境外
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 金有权 在任何 时候终止 证券借 贷交易 并在正常 市场惯 例的 合 理期限
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五)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 并且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 参与正 回购交 易的对手 方(中 资商业 银行除外 )应当 具有中 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 正回购 交易, 应当采取 市值计 价制度 对卖出收 益进行 调整以 确保现
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 一旦买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 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4、参与 逆回购 交易, 应当对购 入证券 采取市 值计价制 度进行 调整以 确保已
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 %。 一旦卖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保留或处 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 管理人 应当对 基金参与 证券正 回购交 易、逆回 购交易 中发生 的任何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9
损失负相应责任。
(六)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 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
值或所有 已售出 而未回 购证券总 市值均 不得超 过基金总 资产的 50 % 。前项比例
限制计算, 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 得计
入基金总资产。
七、 业 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MSCI 中国自由投资中小盘股票指数(MSCI China
Free SMID Index) 收 益 率 ×80%+ 香 港 三 个 月 期 银 行 同 业 拆 借 利 率 (Hong Kong
3-Month Interbank Offer Rate )×20% 。
MSCI 中国自由投资中小盘股票指数, 是由 MSCI 编制的反映在香港上市的中
国内地中小企业整体状况的指数。该指数将香港上市的中资和中国概念的 H 股、
红筹股和民企股按照市值从大到小排序,选取市值排名在 70%到 99% 之间的股票
作为成份股。 该指数成份股均为在香港上市的公司 , 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即 H 股 ) 以 及 不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但 是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公 司 :1 、 红 筹 股
(Red-Chip ) , 即直 接 或间接被 中国 国家、 省 或地方政 府拥 有的组 织 和企业控制
的上市公司。2 、 民企股 (P-Chip) , 即满足下列条件中多数条件的上市公司: (1 )
被中国境内的个人所控制的上市公司; (2) 上市公司超过 80%的收入来自中国境
内; (3)上市公司超过 60%的资产在中国境内。
未来, 如本基金变更投资范围, 或市场中出现其它代表性更强、 投资者认同
度更高的指数或有更能代表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 的业绩比较基准, 或原指数供应
商变更或停止原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 MSCI 中国指数编制者或所有者停止对本
基金的指数使用授权,或 MSCI 中国指数由其 他指数替代( 单纯更名除外),或由
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 MSCI 中国指 数不宜继续作为比较基准,本基金
管理人可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对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履行适当程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予以公告。
八、 风 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0
九、 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
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 基 金的 融资政 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 一、 投 资组 合报告
( 一) 期 末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金额单位: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639,738,777.35 78.29
其中: 普通 股 1,639,738,777.35 78.29
存托凭 证 - -
房地 产信 托凭 证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1
权证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 金 融资 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47,234,443.95 21.35
8 其他资 产 7,455,167.20 0.36
9 合计 2,094,428,388.50 100.00
( 二) 期 末在 各个国 家( 地区) 证券 市场的 权益 投资分 布
金额单位:元
国家( 地区 )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中国香 港 1,552,986,313.40 76.44
美国 86,752,463.95 4.27
合计 1,639,738,777.35 80.71
( 三) 期 末按 行业分 类的 权益投 资组 合
金额单位:元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工业 321,107,914.28 15.81
房地产 285,383,794.34 14.05
非 日 常 生 活 消 费
品
272,824,130.92 13.43
医疗保 健 200,223,369.25 9.86
日常消 费品 184,398,971.18 9.08
通信服 务 155,546,025.19 7.66
金融 134,791,574.79 6.63
公用事 业 43,997,226.41 2.17
原材料 31,215,045.58 1.54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2
能源 10,250,725.41 0.50
合计 1,639,738,777.35 80.71
( 四)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权益投资
明细
金额单位:元
序号
公司名 称
(英文 )
公司名 称 (中
文)
证券代 码
所在证 券市
场
所属国 家
(地区 )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CHINA
RAILWAY
CONSTRUCTI
ON-H
中国铁 建 1186
香港联 合交
易所
中国香 港 10471000
99,637,135.5
7
4.90
2
YIHAI
INTERNATIO
NAL HOLDING
颐海国 际 1579
香港联 合交
易所
中国香 港 3094000
51,887,827.9
9
2.55
3
CIMC ENRIC
HOLDINGS
LTD
中集安 瑞科 3899
香港联 合交
易所
中国香 港 9644000
50,615,936.0
7
2.49
4
SINOPHARM
GROUP CO-H
国药控 股 1099
香港联 合交
易所
中国香 港 1716400
49,478,628.4
7
2.44
5 LINK REIT
领展房 产基
金
823
香港联 合交
易所
中国香 港 698000
48,498,896.6
8
2.39
6
CAFE DE
CORAL
HOLDINGS
LTD
大家乐 集团 341
香港联 合交
易所
中国香 港 2842000
47,263,244.3
9
2.33
7 TENCENT 腾讯控 股 700 香港联 合交 中国香 港 168800 46,441,403.8 2.29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3
HOLDINGS
LTD
易所 4
8
SUNAC CHINA
HOLDINGS
LTD
融创中 国控
股
1918
香港联 合交
易所
中国香 港 2064000
46,116,158.4
0
2.27
9
BIOSTIME
INTERNATIO
NAL HOLDI
H&H 国 际控 股 1112
香港联 合交
易所
中国香 港 1048500
41,065,697.7
9
2.02
10
AIA GROUP
LTD
友邦保 险 1299
香港联 合交
易所
中国香 港 716200
40,789,738.6
0
2.01
( 五) 期 末按 债券信 用 等 级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
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
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八)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
品 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 九)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 十)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 申明 本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发 行主体 本期是否 出现被 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4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5,645,214.59
3 应收股 利 512,095.09
4 应收利 息 10,014.17
5 应收申 购款 1,287,843.3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455,167.20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
在尾差。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5
第五部 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 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2.09.04-2012.12.31 12.50% 0.55% 19.91% 0.74% -7.41% -0.19%
2013.01.01-2013.12.31 39.11% 1.10% 7.39% 0.91% 31.72% 0.19%
2014.01.01-2014.12.31 8.18% 0.80% -2.93% 0.65% 11.11% 0.15%
2015.01.01-2015.12.31 6.91% 1.85% 5.56% 1.62% 1.35% 0.23%
2016.01.01-2016.12.31 -1.41% 0.98% 1.30% 0.88% -2.71% 0.10%
2017.01.01-2017.12.31 28.98% 0.86% 28.73% 0.67% 0.25% 0.19%
2018.01.01-2018.12.31 -13.33% 1.25% -11.80% 1.11% -1.53% 0.14%
2012.09.04-2018.12.31 99.47% 1.17% 51.75% 1.01% 47.72% 0.16%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
比 较基 准收益 率变 动的比 较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6
注:1、截止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本基金于 2012 年 9 月 4 日成立,建仓期 6 个月,从 2012 年 9 月 4 日起
至 2013 年 3 月 3 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7
第六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概 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 国(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 大道 8 号 上海 国金中 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裴长江
总经理:陈 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 )20361818
传真: (021 )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注册资本:5.2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截止于2019 年 03 月 04 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
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 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五个部门、 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 分别是: 权益投资
部、 固定收益投资部、 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 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 固定收益策
略研究部、多元资产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海外权益投资部、权益专户投资部、
养老金投资部、 权益研究部、 集中交易部、 机构业务部、 零售业务部、 营销管理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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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客户服务部、 电子 商务部、 战略与产品部 、 合规稽核部、 风险管 理部、 计划
财务部、 人力资 源部、 综合管理 部(董 事会办 公室) 、 信 息技 术部、 运营部、北
京分公司、 成都分公司 、 广州分公司、 富国资 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 司、 富国资
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 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投资部: 负责固定
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 (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 的
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 负责一对一、 一对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
的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 建立和完善债券信用评级体系, 开展信用研
究等, 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研究支持; 固定收益策略研究部: 开展固
定收益投资策略研究, 统一固定收益投资中台管理, 为公 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
和执行提供发展建议、 研究支持和风险控制; 多元资产投资部: 根据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 契约要 求, 在授权范围内, 负责 FOF 基金投资运作和跨资产、 跨
品种、 跨策略的多元资产配置产品的投资管理。 量化投资部: 负责公司有关量化
投资管理业务; 海外权益投资部: 负责公司在中国境外 (含香港) 的权益投资管
理; 权益专户投资部: 负责社保、 保险、QFII 、 一对一、 一对多等非 公募权益类
专户的投资管理; 养老金投资部: 负责养老金 (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 基本养老
金、社保等)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权益研究部:负责行业 研究、
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 集中交易部: 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 机构业务
部: 负责年金、 专户、 社保以及共同基 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 零售业务部: 管
理华东营销中心、 华中营销中心、 广东营销中心、 深圳营销中心、 北 京营销中心、
东北营销中心、 西部营销中心、 华北营销中心, 负责公募基金的零售业务; 营销
管理部: 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 品牌建设和媒介关系管理, 为零售和机构
业务团队、 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 客户服务部: 拟定客户服务策略, 制
定客户服务规范, 建设客户服务团队, 提高客户满意度, 收集客户信息, 分析客
户需求, 支持公 司决策; 电子商务部: 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 拟定并
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 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业务; 战略与产
品部: 负责开发、 维护 公募和非公募产品, 协 助管理层研究、 制定、 落实、 调整
公司发展战略, 建立数据搜集、 分析平台, 为公司投资决策、 销售决策、 业务发
展、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合规稽核部:履行合规审查、合规检查、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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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咨询、 反洗钱、 合 规宣导与培训、 合规监测等合规管理职责, 开展内部审计,
管理信息披露、 法律事务等; 风险管理部: 执行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策略, 牵头拟
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 组织开展 风险识别、 评估、 报告、 监测 与应对, 负
责公司旗下各投资组合合规监控等;信息技术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
运营部: 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 计划财务部: 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 人力资
源部:负 责人力 资源规 划与管理 ;综合 管理部 (董事会 办公室 ) :负 责公司董事
会日常事务、 公司文秘 管理、 公司 (内部) 宣 传、 信息调研、 行政后 勤管理等工
作; 富国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 证券交易、 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
理; 富国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 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9 年2 月28 日, 公司有员工 446 人, 其中 68.8%以上具有硕士以
上学历。
二、 主 要人 员情况
( 一) 董 事会 成员
裴长江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总经理, 申银万
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 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经纪总部副总经理, 华
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陈戈先生, 董事, 总经理, 研究生学历。 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
究所研究员,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 总经理
助理、 副总经理,2005 年4 月至2014 年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 (Constance Mak ) , 董事, 文学 及商学学士, 加拿大特 许会计
师。 现任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 中加 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
St. Margaret’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
方荣义先生, 董事, 博士, 研究生学历, 高级会计师。 现任申万宏源证券 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首席风险官、 董事会秘书。 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
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 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 中国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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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
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
会计处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张信军先生, 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海
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历任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员
工、计划 财务部 资产管 理部 副经 理/ 经 理、海 通国际证 券集团 有限公 司首席财务
官、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 董事, 本科学 历, 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现任
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 务全球总裁(SVP&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1980 年至1984 年在 Coopers&Lybrand 担任审计工 作;1984 年
加入加拿大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张科先生, 董事, 本科学历, 经济师。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固
有 业务管理部总经理。 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贷款部业务员、 基
金投资部业务员、 基建基金管理部业务员、 基建基金管理部信托经理、 基建基金
管理部副总经理、固有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
何宗豪先生, 董事, 硕士。 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
经理。 历任人民银行上海市徐汇区办事处计划信贷科、 组织科科员; 工商银行徐
汇区办事处建国西路分理处党支部代书记、 党支部书记兼分理处副主任 (主持工
作) ;上 海申银 证券公 司财会部 员工; 上海申 银证券公 司浦东 公司财 会部筹备负
责人; 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东公司财会部副经理、 经理; 申银万 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浦东分公司财会部经理、申银万国证劵股份有限公司财会管理总部部门经
理、 总经理助理、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会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总经
理。
黄平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上海盛源实业 (集团) 有限公司董
事局主席。 历任上海市劳改局政治处主任; 上海华夏立向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季文冠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上 海金融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
历任上海仪器仪表研究所计划科副科长、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所长;
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办公室 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 局长助 理、 副局长、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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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副书记; 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外事办公室主任、 区政府党组成
员; 上海市松江区区委常委、 副区长;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 中共上海
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书记;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现已退休。1976 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
审计工作, 有30 余年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 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 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及
财务副总裁,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工商 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
李宪明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 二) 监 事会 成员
付吉广先生, 监事长, 研究生学历。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控
总监 。 历任济宁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科员, 济宁市留庄港运输总公司董事、 副总
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行业务部业务经理、 副经理; 山东省国际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稽核法律部经理,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经理。
沈寅先生, 监事, 本科学历。 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中
心法律合规总部副总经理, 风险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公司律师。 历任上海市高级
人民法院助理研究员,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
员、审判员、审判组长,办公室综合科科长,以及上海仲裁委员 会仲裁员。
张晓燕女士, 监事, 博 士。 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 历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化学系研究员, 加拿大多伦多大学
化学系助理教授,蒙特利尔银行市场风险管理部模型发展和风险审查高级经理,
蒙特利尔银行操作风险资本管理总监,道明证券交易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兼总监,
华侨银行集团市场风险控制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部主管。
侍旭先生, 监事, 研究 生学历。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副总经理,
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二级部副经理、 二级部经理、 稽核 部总经理助
理等。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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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 薇女士, 监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副总经
理。 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金清算员、 登记结算主管、 运营总监助理、 运
营部运营副总监、运营部运营总监。
肖凯先生,监事,博士。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风控总监。
历任上海金新金融工程研究院部门经理、 友联战略管理中心部门经理、 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风控监察员、高级风控监察员、稽核副总监。
杨轶琴女士, 监事, 本科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零售
总监助理。 历任辽宁省证券公司北京西路营业部客户经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客户服务经理 、营销策划经理、销售支持经理、高级销售支持经理。
沈詹慧女士, 监事, 本科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
资源总监助理。 历任上海交通大学南洋中学教师、 博朗软件开发(上海)有限公司
招聘主管、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部长、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
经理。
( 三) 督 察长
赵瑛女士, 研究生学历, 硕士学位。 曾任职于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
上海国盛 (集团 )有限 公司资产 管理部/风险 管理部、 海通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合
规与风险 管理总 部、上 海海通证 券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合 规与风 控部;2015 年 7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 四) 经 营管 理层人 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先生, 本科学历,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
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1998 年 10
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 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 高级稽察员、 部门
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 年 5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 研究生学历, 博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 曾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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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MSCI BARRA )BARRA 股票风
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
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 年 6 月加入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经理、 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 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 历任产品开发主管、 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 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部
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 五) 本 基金 基金经 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张峰, 硕士, 曾任摩根史丹利研究部助理, 里昂证券股票分析员, 摩根大通
执行董事, 美林证券高级董事; 自 2009 年7 月至2011 年 4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周期性行业研究负责人,2011 年 4 月至 2012 年 12 月任富国 全球债券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1 年 7 月至 2018 年 12 月任富国全球科 技互联网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QDII ) (原 富国全 球顶级 消费品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12 年 9 月 起任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自2015 年6 月至2018 年7 月任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5 月起任富 国港股通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7 月起任富国沪港 深业绩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兼任海外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 六)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成 员
公司投委会成员: 总经理陈戈, 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 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
( 七) 备注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国 务院证 券监督管 理机构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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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 理人关 于遵 守法律 法规 的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以下 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 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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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 法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基 金管 理人关 于禁 止性行 为的 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 付赎回 、交易 清算等临 时用途 以外, 借入现金 。该临 时用途 借入现
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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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 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六、 基 金经 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 金管 理人的 风险 管理和 内部 控制制 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 )建 立风险 管理环 境。具体 包括制 定风险 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 相应的
组织机构, 配 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 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 )识 别风险 。辨识 组织系统 与业务 流程中 存在的风 险以及 风险存 在的原
因。
(3 )分 析风险 。检查 存在的控 制措施 ,分析 风险发生 的可能 性及其 引起的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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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
(4 )度 量风险 。评估 风险水平 的高低 ,既有 定性的度 量手段 ,也有 定量的
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 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
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 理风险 。将风 险水平与 既定的 标准相 对比,对 于那些 级别较 低的风
险 ,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 视与检 查。对 已有的风 险管理 系统要 监视及评 价其管 理绩效 ,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 )报 告与咨 询。建 立风险管 理的报 告系统 ,使公司 股东、 公司董 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 性原则 。公 司 设立独立 的督察 长与监 察稽核职 能部门 ,并使 它们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 制约原 则。公 司部门和 岗位的 设置权 责分明、 相互牵 制,并 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 性原则 。公司 的发展 必 须建立 在风险 控制完善 和稳固 的基础 上,内
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 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 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 计报告, 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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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 投资决策
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 分别负责公司经营、 基金投资、 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 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部门, 履行内部稽核职
能, 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监察稽核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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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 金管理 人确知 建立、实 施和维 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将根据市 场环境 的变化 及公司的 发展不 断完善 内部控
制制度。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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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 分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7 月 23 日证监许可[2012]955
号文批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发售对象 :符 合法律 法 规规定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投资 者以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募集情况 :富 国中国 中 小盘(香 港上 市)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首次 发 行募
集 ( 扣 除 认 购 费 后 ) 的 实 收 基 金( 本金) 为 人 民 币 249,984,421.82 元,折合
249,984,421.82 份基金份额。 募集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 14,870.25
元 , 折 合 14,870.25 份 基 金 份 额 。 以 上 收 到 的 实 收 基 金 ( 本息) 共 计 人 民 币
249,999,292.07 元,折合 249,999,292.07 份基金份额。本次募集有效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户数共计 1,649 户。 在基金募集期内,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从业
人员认购富国中小盘基金基金份额为 8,896.06 份,占基金份额总量的 0.004%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使用固有资金认购富国中小盘基金基金份额。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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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 分 基金合 同的生效
一、 基 金备 案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二、 基 金存 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量 和资 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 金合 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9 月 4 日正式生效。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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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 购与 赎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它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
以公告。 若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 申 购与 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 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公告。
本基金于 2012 年 10 月 8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香港交易所、 纽
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
除 外 ) ,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开 放 日 的 开 放 时 间 办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开 放 时 间 为
9:30-11:30 和 13:00-15:00 。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 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受理投资者的申购、 赎
回申请, 届时以基金管理人或者代销机构的公告为准。 如果本基金接受投资者在
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 赎回申请,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次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
人可对开放日和开放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 申 购与 赎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受 理申 请 当 日收 市 后计 算 的基 金 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3
4、赎回 遵循先 进先出 原则,即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销售 机构赎 回基金 份 额,
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认购、 申购确认日
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
6、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
7、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运作 的实际 情况并 在不影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 购与 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 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 资 者 在 提
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注册 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为 投资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3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者
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
请 。申购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
金销售机构在 T +10 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但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除外; 如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时, 赎
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将相应调整。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4
《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 购与 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基金 管理人 规定, 采取前端 收费模 式申购 本基金的 ,单个 账户单 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含申购费)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
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 当代理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
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代理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20,000 元 (含申购费) ; 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
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
时, 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
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前端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 元 (含申
购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销售机构 赎回时 ,每次 对本基金 的赎回 申请不 得低于
0.01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 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 申 购费 用和赎 回费 用
1、申购费用
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 投资者选择 在申
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1 )前端申购费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5
本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5% ,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
的前端收费模式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
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A 、前端申购费率
购买金额(M ) 前端申购费率
M <100 万 1.5%
100 万≤M <500 万 1.2%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注: 上述前端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外的
其他投资者。
B 、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特定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15%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12%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注: 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采取前端收费模式申购本
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养老金客户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
6、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7、养老目标基金;
8、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 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将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2 )后端申购费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6
后端申购费率按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8%
1 年-3 年(含) 1.2%
3 年-5 年(含) 0.6%
5 年以上 0
本基金的后端收费模式目前仅适用于本公司基金直销系统, 如有变更, 详见
届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实际办理过程中根据支付渠道不同可能存在限制
办理后端申购模式的情况,具体以实际网上交易页面相关说 明为准。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申购方式采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 适用变动的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按持有时
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 日以内 1.5%
7 日以上(含) 0.5%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 适用变动的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按持有时
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 日以内 1.5%
7 日 (含) -2 年以内 (含) 0.6%
2 年-3 年(含) 0.3%
3 年以上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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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
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目前 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 赎回费的 25% 归基金资产所有。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基金 合同》 的相关 约定调整 费率或 收费方 式, 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 购份 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 )前端收费模式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
金额。
1)如申购金额小于 500 万,则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直销柜台养老金客户)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费
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7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 = 98,522.17/1.017 = 96,875.29 份
2) 如申购金额大于 500 万 (含 500 万) , 则基金申购费用为固定费用, 即每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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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 1000 元。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7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0=9 ,999,000 元
申购份额 = 9,999,000/1.017 = 9 ,831,858.41 份
(2 )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后端申购费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 在投资者赎回或转
换该部分基金份额时收取。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如下:
(1 )前端收费模式
投资者赎回以前端收费模式申购的基金份额时,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
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 份额, 持续持有期间不少于 7 日, 赎回
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7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17× 10,000× 0.5% = 50.85 元
赎回金额 = 1.017× 10,000 -50.85 = 10,119.15 元
(2 )后端收费模式
投资者赎回以后端收费模式申购的基金份额时, 收取后端赎回费和后端申购
费。 后端赎回费率及后端申购费率按照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率标准执行。 赎回
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后 端赎回费率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 赎 回 份 额× 申 购 ( 或 转 换 入 )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后端 申 购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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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后端赎回费用- 后端申购费用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 遇特殊情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
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 计算 结果保 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小 数点后两 位以 后的部 分 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 计算 结果保 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小 数点后两 位以 后的部 分 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 申 购和 赎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3 日(含该日)后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基 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本 基金投 资所处 的主要市 场或外 汇市场 正常或非 正常停 市,可 能影响
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 )本 基金的 资产组 合中的重 要部分 发生暂 停交易或 其他重 大事件 ,继续
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4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或注册 登记机 构因技 术保障
或人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5 )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可能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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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 )基 金资产 规模或 者份额数 量达到 了基金 管理人规 定的上 限(基 金管理
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
(7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8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9 )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或者 某些申 购申请 有可能导 致单一 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10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1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 相应的申购款项将退还投
资者。 发生 上述(1) 到(6 )项 、第(8) 项 、第(10 ) 项和第 (11 )项暂 停申
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 (7) 、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 暂 停赎 回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本 基金投 资所处 的主要市 场或外 汇市场 正常或非 正常停 市,可 能影响
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 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本 基金的 资产组 合中的重 要部分 发生暂 停交易或 其他重 大事件 ,继续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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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措施;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
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确认的赎回申请量占已确认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
的处理办法在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
同时,在 出现上 述第(3)款的 情形时 ,对已 确认的赎 回申请 可延期 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一、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者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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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
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
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
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 的赎回申请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利
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如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对全部未确认
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 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
式办理 ;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 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 并
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 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 巨额赎 回并顺 延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同时以邮寄、 传
真或 《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支付
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二、 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在指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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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三、 基 金的 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资者
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 四、 转 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 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业务规则》 的有关
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 五、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 六、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 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
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 份
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 司 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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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基 金份 额的冻 结与 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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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 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种 类
1、基金的管理费;
2、基金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 的证券 交易费 用及在境 外市场 的交易 、清算、 登记等 实际发 生的费
用(out-of-pocket fees);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 生效 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税务顾问费等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或 相应协 议的规 定,由基 金管理 人按费 用支出金额
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7、基金 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应当 缴纳的 ,购买 或处置证 券有关 的任何 税收、
征费、 关税、 印花税、 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 税 (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
利息及费用) (简称“税收” ) ;
8、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 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 金费 用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计提。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1.6%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1.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6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按如下方法进行计提。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
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 不 列入 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 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非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7
《基金合 同》 、 相关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 构另有 规定;调 低基金 管理费 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在公告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各个国家税收法律、 法
规执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8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基金投资及收益以及估值调整;
7、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 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 产的账 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
账 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
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 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
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9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
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
在符合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 对境外托管人的破
产而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 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
进行追偿。基金托管人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将其义务委托第 三方, 并对第三方处理有关本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除非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 疏忽、 欺诈或故意
不当行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
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 汇出、 兑换、
收汇、现 金往来 及证券 交易的记 录、凭 证等相 关资料, 并按规 定的期 限保管 ,
但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
业务惯例保管。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0
第十二 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一、 估 值目 的
基金资产估值 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三、 估 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存托凭证、ETF 基 金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 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1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该日无交 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等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证,从 配股除 权日起到 配股确 认日止 ,若配
股权证可以在交易所交易, 则按照 1 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 不能在交易所交易
的配股权证, 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则 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 如
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对于 非上市 证券, 采用公允 价值进 行估值 ,具体可 采用行 业通用 权威的
报价系统提供的报价进行估值。
5、开放 式基金 的估值 以其在估 值日公 布的净 值进行估 值,开 放式基 金未公
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6、外汇汇率
(1 )估 值计算 中涉及 主要货币 对人民 币汇率 的,以当 日中国 人民银 行公布
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即期汇率的中间价为准。
(2 )其 他货币 采用美 元作为中 间货币 进行换 算, 外汇 币种之 间的即 期汇率
以估值日彭博金融终端提供的报价数据为准 。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 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
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果采用本项 1-6 中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2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对 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和负债 。
五、 估 值程 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六、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确 认和估 值错 误的处 理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关于差错处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3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按下列有关不
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在基金管理人可承担的范围内应先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根据过错原则, 向过错
人追偿,本协议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该当事 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4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人 过错造 成基金 资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 错方追偿。
(6 )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并 且依据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或其 他规定, 基金管 理人自 行或依据 法院判 决、仲 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由 于证券 交易所 、交易市 场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及数 据供应 商发送 的数据
错误, 券商或交易对家的成交回报错误或延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8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根 据差错 发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差错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的 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5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 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七、 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主要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或外汇市 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估值;
5、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 殊情 形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或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或由于 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6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一、 基 金利 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期 末可 供分配 利润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
三、 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 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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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 金收 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注册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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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 基 金会 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与基金 管理人按 双方约 定的时 间就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核对;
8、 基金管理人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
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二、 基 金的 年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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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试行办法》、《通知》、《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
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体、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
从 其最 新规定 。
二、 信 息披 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 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 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0
元。
五、 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 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报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托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发售公告》 , 并在披 露 《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登载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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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日内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 年度和年 度最 后 1 个 工作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2 个工作日内, 将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 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 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
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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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 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5、对基金投资可 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发生变更;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境外托 管人或 境外投资 顾问的 法定名 称、住
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受到监管部门的
调查;
14、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3
17、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1、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 变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的重
大事项;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 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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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外, 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
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 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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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和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金管理人;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变更基金类别;
(6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基金合同》 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基 金管理 人、注 册登记机 构、代 销机构 在法律法 规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8 ) 《基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 )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生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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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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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 金财 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 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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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 部分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 管人基 本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明
二、 主 要人 员情况
截至 2018 年6 月,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2 人, 平均年龄33
岁,95% 以 上员工 拥有 大学本科 以上学 历,高 管人员均 拥有研 究生以 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三、 基 金托 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
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
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权投资基
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 信贷资
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 门类齐全的
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
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8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
资基金874 只。 自 2003 年以来, 中国工商银行连续十五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全 球托管人 》 、 香港《财 资》 、美 国《 环球金融 》 、内地 《证 券时报》 、 《上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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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6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 广泛好
评。
四、 基 金托 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2005 、2007 、2009 、2010、2011 、2012 、2013、2014 、2015 、2016、2017
共十一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
理、内部 控制方 面的健 全性和有 效性的 全面认 可,也证 明中国 工商银 行托管服务
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 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合 规部、 内部审计 局) 、 资产托 管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及 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 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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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 整性原 则。托 管业务的 各项经 营管理 活动都必 须有相 应的规 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在 发生时能 准确及 时地记 录; 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保 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度应 根据国 家政策 、法律及 经营管 理的需 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门履 行托管 人职责 的管理部 门;直 接操作 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产托 管业务 与传统 业务实行 严格分 离,建 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导与 部门高 级管理 层作为工 行托管 业务政 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 事控制 。资产 托管部严 格落实 岗位责 任制,建 立“自 控防线 ”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
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
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1
(4 )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 过制定 计划、 编制预算 等方法 开展各 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托管 部通过 稽核监 察、风险 评估等 方式加 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 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 据安全 控制。 资产托管 部 通过 业务操 作区相对 独立、 数据和 传真加
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产托 管业务 建立专 门的灾难 恢复中 心,制 定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 发展到 现在的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看, 资产托 管部完 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 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专职 稽核监 察部门 ,配备专 职稽核 监察人 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全员 风险管 理。完 善的风险 管理体 系需要 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 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资产 托管部 十分重 视内控制 度的建 设,一 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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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进 行监 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 和有关 基金法规 的规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 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
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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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 部分 境外 托 管人
一、 基 本情 况 ( 就 本招 募说明 书发 出日 期)
名称: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一号汇丰总行大厦
办公地址: 香港九龙深旺道一号, 汇丰中心一座六楼
管理层:
主席: 欧智华
行政总裁: 王冬胜
联系人: 钟咏苓
电话: +86 21 3888 2381
email: sophiachung@hsbc.com.cn
公司网址: www.hsbc.com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股本:1513.60 亿港元
2017 年 12 月 31 日托管资产规模:7.75 万亿美元
信用等级:标准普尔 AA-
汇丰是全球最大的银行及金融服务机构之一。 我们通过四大环球业务: 零售
银行及财富管理、 工商金融、 环球银行及资本市场以及环球私人银行, 为约 3,800
万名客户提供服务。 我们的业务网络遍及欧洲、 亚洲、 中东及非洲、 北美和拉美,
覆盖全球 67 个国家和地区。
汇丰在全球设有约 3,900 个办事处, 旨在把握市场增长机会, 致力建立联系
以协助客户开拓商机, 推动 企业茁壮成长及各地经济繁荣发展, 而最终目标是让
客户实现理想。
汇丰控股有限公司在伦敦、 香港、 纽约、 巴黎 和百慕大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
东 200,000 名,遍布全球 131 个国家和地区。
二、 境 外托 管人的 职责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 基金托管人可以授权境外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对基金
的受托人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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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仅在 依基金 托管人 指示之情 形下, 依规定 之形式及 方式转 移、交 换或交
付其于境外资产托管协议下为基金托管之 QDII 客持有之投资;
2、 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提供与受托资产业
务活动有关的会 计、 交易记录、 并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以及
其他相关资料。
境外托管人须及促使其次托管人 或 代表人尽其合理努力及判断力履行有关
协议所规定之责任与义务, 但境外托管人或其代表人 或次托管人并无欺诈、 疏忽、
故意失责或违约之情况下, 境外托管代理人或其代表人 或 次托管人及其董事、 人
员及其代理人就其等因善意 及恰當地 履行境外资产托管协议, 或依 照基金托管人
( 或其获授权人) 之指示 或所为之行为而导致托管资产遭受之任何损失、 费用或任
何后果均 不用负上法律责任 。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因本身欺诈、 疏忽、 故意失责或违约而 导致
托管资产遭受之损 失(但任何附带、间接 、特 别、从属损害或惩 戒性 损害赔偿除
外)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应当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在 决定 境 外 托 管 人 是 否有 过错 、 疏 忽 等
不当行为, 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
市场惯例决定。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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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 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 销售 机构
( 一) 直 销机 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 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直销网 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 、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孙迪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 二) 代 销机 构
( 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人代表: 易会满
联系人员: 杨先生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 2 ) 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6
法人代表: 周慕冰
联系人员: 贺倩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 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人代表: 陈四清
联系人员: 陈洪源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 4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人代表: 田国立
联系人员: 张静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 5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人代表: 彭纯
联系人员: 王菁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 6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人代表: 李建红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7
联系人员: 曾里南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 7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689 号
法人代表: 吉晓辉
联系人员: 唐小姐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 8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人代表: 高建平
联系人 员: 曾鸣
客服电话: 95561
公司网站: www.cib.com.cn
( 9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 4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人代表: 董文标
联系人员: 杨成茜
客服电话: 95568
公司网站: www.cmbc.com.cn
( 10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人代表: 李国华
联系人员: 王硕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8
客服电话: 95580
公司网站: www.psbc.com
( 11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 肖遂宁
联系人员: 蔡宇洲
客服电话: 95511-3
公司网站: www.bank.pingan.com
( 12 )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人代表: 郭少泉
联系人员: 滕克
客服电话: 96588 青岛-、40066-96588 全国-
公司网站: www.qdccb.com
( 13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法人代表: 陈占维
联系人员: 李格格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公司网站: www.bankofdl.com
( 14 )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法人代表: 何沛良
联系人员: 何茂才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9
公司网站: www.drcbank.com
( 15 )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人代表: 王继康
联系人员: 黎超雄
客服电话: 020-961111
公司网站: www.grcbank.com
( 16 )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人代表: 王兰凤
联系人员: 葛晓亮
客服电话: 96067
公司网站: www.suzhoubank.com
( 17 )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法人代表: 俞俊海
联系人员: 孟建潮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公司网站: www.borf.cn
( 18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 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 层
法人代表: 林义相
联系人员: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站: www.txsec.com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0
( 19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人代表: 杨德红
联系人员: 芮敏琪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95521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 20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人代表: 王常青
联系人员: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 21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人代表: 何如
联系人员: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 22 )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9—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3 楼
法人代表: 宫少林
联系人员: 林生迎
客服电话: 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 23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1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 、41 和42
楼
法人代表: 孙树明
联系人员: 黄岚
客服电话: 95575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 24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张佑君
联系人员: 顾凌
客服电话: 95548 或400889554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 25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人代表: 陈有安
联系人员: 邓颜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 26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周杰
联系人员: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2
( 27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人代表: 李梅
联系人员: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 28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21 层
法人代表: 兰荣
联系人员: 夏中苏
客服电话: 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 29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楼、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楼、28 层A02 单元
法人代表: 牛冠兴
联系人员: 陈剑虹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 30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余维佳
联系人员: 张煜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 31 )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3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人代表: 孙永祥
联系人员: 李欣
客服电话: 95351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 32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16-18 层
法人代表: 余政
联系人员: 赵明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公司网站: www.mszq.com
( 33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 西道8 号
法人代表: 杜庆平
联系人员: 蔡霆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www.bhzq.com
( 34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 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4011 号 港中旅大厦18 楼
法人代表: 周易
联系人员: 庞晓芸
客服电话: 95597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4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 35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法人代表: 杨宝林
联系人员: 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或400-889-5548
公司网站: www.zxzqsd.com.cn
( 36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人代表: 张志刚
联系人员: 唐静
客服电话: 95321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 37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人代表: 潘鑫军
联系人员: 胡月茹
客服电话: 95503
公司网站: www.dfzq.com.cn
( 38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人代表: 黄耀华
联系人员: 刘阳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深圳-、400-6666-888 非深圳 地区-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5
( 39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人员: 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 40 )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12、13 层
法人代表: 董祥
联系人员: 薛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公司网站: www.dtsbc.com.cn
( 41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人代表: 杨宇翔
联系人员: 吴琼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站: stock.pingan.com
( 42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F
法人代表: 张雅锋
联系人员: 牛孟宇
客服电话: 95563
公司网站: www.ghzq.com.cn
( 43 )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6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人代表:
联系人员: 黄静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 44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人代表: 许建平
联系人员: 李巍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公司网站: www.hysec.com
( 45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人代表: 刘学民
联系人员: 吴军
客服电话: 95358
公司网站: www.firstcapital.com.cn
( 46 )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17 层
法人代表: 陆涛
联系人员: 马贤清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n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7
( 47 )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人代表: 姚文平
联系人员: 朱磊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公司网站: http://www.tebon.com.cn
( 48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10 层
法人代表: 黄金琳
联系人员: 张宗锐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 49 )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人 代表: 李晓安
联系人员: 李昕田
客服电话: 0931-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站: www.hlzqgs.com
( 50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SK 大厦3 层
法人代表: 李剑阁
联系人员: 陶亭
客服电话: 010-65051166
公司网站: http://www.cicc.com.cn
( 51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8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16、17 楼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16、17 楼
法人代表: 沈继宁
联系人员: 章力彬
客服电话: 95336 浙江省-,4008696336 全国-
公司网站: www.ctsec.com
( 52 )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人代表: 杨锐敏
联系人员: 倪丹
客服电话: 68777877
公司网站: www.cf-clsa.com
( 53 ) 华鑫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28 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28 层A01、B01(b)单元
法人代表: 俞洋
联系人员: 杨莉娟
客服电话: 95323
公司网站: http://www.cfsc.com.cn/
( 54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人代表: 程宜荪
联系人员: 牟冲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 55 )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拉萨市北京中路101 号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9
办公地址: 拉萨市北京中路101 号
法人代表: 陈宏
联系人员: 唐湘怡
客服电话: 95357
公司网站: http://www.18.cn
( 56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人代表: 孙名扬
联系人员: 刘爽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公司网站: www.jhzq.com.cn
( 57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人代表: 祝献忠
联系人员: 李慧灵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公司网站: www.hrsec.com.cn
( 58 )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4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37 楼
法人代表: 余磊
联系人员: 杨晨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公司网站: www.tfzq.com
( 59 )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 9 号华远企业号 D 座3 单元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0
法人代表: 李长伟
联系人员: 王璇
客服电话: 95397
公司网站: www.tpyzq.com
( 60 )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人代表: 张皓
联系人员: 韩钰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公司网站: www.citicsf.com
( 61 )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7 层
法人代表: 张彦
联系人员: 张燕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公司网站: http://8.jrj.com.cn
( 62 )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大厦18 楼
法人代表: 王莉
联系人员: 于杨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公司网站: licaike.hexun.com
( 63 )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1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3 号楼5 层01、 02 、
0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世纪广场 3 号楼5F
法人代表: 冷飞
联系人员: 李娟
客服电话: 021-50810673
公司网站: http://www.wacaijijin.com/
( 64 )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 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人代表: 刘明军
联系人员: 刘鸣
客服电话: 95017
公司网站: www.tenganxinxi.com
( 65 )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H 区(东座)6 楼A3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H 区(东座)6 楼A31 室
法人代表: 贲惠琴
联系人员: 杨一新
客服电话: 021-50206003
公司网站: www.msftec.com
( 66 )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法人代表: 汪静波
联系人员: 张姚杰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站: www.noah-fund.com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2
( 67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人员: 汤素娅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站: www.zlfund.cn
( 68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26 楼
法人代表: 其实
联系人员: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 69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903 ~906 室
法人代表: 杨文斌
联系人员: 张茹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 70 )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人代表: 陈柏青
联系人员: 张裕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公司网站: www.fund123.cn
( 71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3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人代表: 张跃伟
联系人员: 沈雯斌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 72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2 楼
法人代表: 凌顺平
联系人员: 吴强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 73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 12 楼
法人代表: 沈继伟
联系人员: 曹怡晨
客服电话: 400-067-6266
公司网站: http://a.leadfund.com.cn
( 74 )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国中期大厦 A 座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国中期大厦 A 座11 层
法人代表: 路瑶
联系人员: 侯英建
客服电话: 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站: www.cifcofund.com
( 75 )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46 楼 06-10 单元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4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46 楼 06-10 单元
法人代表: 赵学军
联系人员: 张倩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公司网站: www.harvestwm.cn
( 76 )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法人代表 : 梁蓉
联系人员: 张旭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公司网站: www.5irich.com
( 77 )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 C 座1809
法人代表: 沈伟桦
联系人员: 程刚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公司网站: www.yixinfund.com
( 78 )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人代表: 钱燕飞
联系人员: 王锋
客服电话: 95177
公司网站: www.snjijin.com
( 79 )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5
法人代表: 周斌
联系人员: 马鹏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
公司网站: www.chtwm.com
( 80 )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号
法人代表: 王伟刚
联系人员: 丁向坤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公司网站: www.hcjijin.com
( 81 ) 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莲 花 街 道 商 报 东 路 英 龙 商 务 大 厦 8 楼 A-1
(811-812 )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海军广场街道人民东路 52 号民生金融中心
22 楼盈信基金
法人代表: 苗宏升
联系人员: 葛俏俏
客服电话: 4007-903-688
公司网站: www.fundying.com
( 82 )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 1102、1108 室
法人代表: 申健
联系人员: 印强明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公司网站: https://8.gw.com.cn/
( 83 )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厦 906 室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厦 906 室、 海淀北二
街10 号秦鹏大厦 12 层
法人代表: 张琪
联系人员: 付文红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公司网站: www.xincai.com
( 84 )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 内大街18 号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12 层B 室
法人代表: 李振
联系人员: 魏尧
客服电话: 400-057-8855
公司网站: www.kstreasure.com
( 85 ) 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4 号楼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46 层
法人代表: 杨健
联系人员: 李海燕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公司网站: www.jianfortune.com
( 86 )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8 楼
法人代表: 王廷富
联系人员: 姜吉灵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公司网站: www.520fund.com.cn
( 87 )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7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座3 楼
法人代表: 燕斌
联系人员: 凌秋艳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公司网站: www.66zichan.com
( 88 )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A1002 室
法人代表: 王翔
联系人员: 蓝杰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公司网站: www.jiyufund.com.cn
( 89 )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人代表: 陈继武
联系人员: 李晓明
客服电话: 4000-178-000
公司网站: www.lingxianfund.com
( 90 )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人代表: 鲍东华
联系人员: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站: www.lufunds.com
( 91 )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8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人代表: 肖雯
联系人员: 黄敏娥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站: www.yingmi.cn
( 92 )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
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 海岸大厦东座 1115 、1116、1307 室
法人代表: TEO WEE HOWE
联系人员: 项晶晶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公司网站: http://www.ifastps.com.cn
( 93 )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5 层
法人代表: 彭运年
联系人员: 陈珍珍
客服电话: 400-8909-998
公司网站: www.jnlc.com
( 94 )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17 层
法人代表: 江卉
联系人员: 徐伯宇
客服电话: 95118
公司网站: http://fund.jd.com/
( 95 )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9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202 室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202 室
法人代表: 樊怀东
联系人员: 贾伟刚
客服电话: 4000-899-100
公司网站: www.yibaijin.com
( 96 )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南 山区粤海 街道 科技园 中 区科苑路 15 号 科兴科 学园 B
栋3 单元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 : 深圳市 南 山区粤海 街道 科技园 中 区科苑路 15 号 科兴科 学园 B
栋3 单元 11 层 1108
法人代表: 赖任军
联系人员: 刘昕霞
客服电话: 400-930-0660
公司网站: www.jfzinv.com
( 97 )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T2 B 座2507
法人代表: 钟斐斐
联系人员: 戚晓强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公司网站: danjuanapp.com
( 98 ) 钱滚滚财富投资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729S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良友大厦 B301-305 室
法人代表: 许欣
联系人员: 屠帅颖
客服电话: 400-700-9700
公司网站: www.qiangungun.com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0
( 99 )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B 座8 层
法人代表: 李一梅
联系人员: 仲秋月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公司网站: www.amcfortune.com
(100 ) 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东方路 800 号7、8、10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东方路 800 号7、8、10 楼
法人代表: 李建中
联系人员: 史艺斐
客服电话: 400-888-7868
公司网站: www.sywgqh.com
( 三) 基 金销 售机构 备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基 金登 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裴长江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 )20361818
传真: (021 )20361616
联系人:徐慧
三、 律 师事 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1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法定代表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 会 计师 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2
第二十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 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 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3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 因,自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基
金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 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委 托、更 换基金代 销机构 ,对基 金代销机 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注 册登记机 构办理 注册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并从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 的权利;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4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和赎回 价格的 方法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5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6
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不 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 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7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方法进行计
算,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 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 汇入、 兑换、 收汇、 付汇、 资
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其它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5 年;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按照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照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8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 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
职责。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因本身过错、 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
受损的, 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 疏忽等不当
行为, 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
惯例决定。本条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23 )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
入情况实施监督 , 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 违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外管局报告;
(24 ) 安全保护基金财产, 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确保基金
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5 ) 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
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 ) 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 售汇、 收汇、 付汇 和人民
币资金结算业务;
(27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义 务以及中 国证监 会和外 管局根
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表 决 的 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9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基金合同》 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4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 )基 金管理 人、注 册登记机 构、代 销机构 在法律法 规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7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 《基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 )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以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0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设 日常机 构。除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 在指定媒体公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1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书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应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并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结果。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等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书 委派代
表出席, 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2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利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召集
人约定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通讯开
会应以召集人约定的非现场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 议召集 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表 决截止 日前公
布 2 次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 出具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 决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或经验证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
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3
托书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与注 册登记 机构记录相
符,并且 委托人 出具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 托书符 合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号码、 住所地 址、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4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5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 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 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三、 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 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6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注册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基 金费 用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付 方式
(一) 基金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计提。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1.6%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1.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
顺延。
(二) 基金的托管费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7
本基金托管费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按如下方法进行计提。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五、 基 金财 产的投 资方 向和投 资限 制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市场中的中国概念中小盘股票, 通过精选个股和风险
控制,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
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 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
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 ETF ) 、债
券、 货币市场工具、 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 。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投资于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60% 。 现金、 债券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高于 40% , 其中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但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将以不低于股票 资产的 80% 投资于在香港证券市场交易的中 小盘中
国概念股。
1、本基金所界定的中国概念股票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H 股;
2)红筹股;
3)营业收入或利润的 50% 以上来自中国内地的其他股票。
2、本基 金所界 定的中 小盘中国 概念股 为将以 上所界定 的股票 按照市 值从小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8
到大排序并累加, 累计市值达到总市值 40% 的股票列入中小盘中国概念股。 基金
因所持有股票价格的相对变化而导致中小盘股票投资比例低于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 本着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 原则, 适时予
以调整,最长不超过 10 个交易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相应调整本
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投资限制
一)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本基金禁止
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 付赎回 、交易 清算等临 时用途 以外, 借入现金 。该临 时用途 借入现
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 、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9
基金管理人可以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交易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上述相关规定的限制, 且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除非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本基金可以投资境外托管人发行的金融产
品。
二)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 。在基金托管账户
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 持有同 一机构 (政府、 国际金 融组织 除外)发 行的证 券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净值的 10% 。
3、基金 持有与 中国证 监会签署 双边监 管合作 谅解备忘 录国家 或地区 以外的
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
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基金 不得购 买证券 用于控制 或影响 发行该 证券的机 构或其 管理层 。同一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 构 10% 以 上 具 有 投 票权 的 证 券 发 行
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 同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 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
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
前项非流 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 《基金合同》 规 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0
监会认定 的其他 资产。6、本基 金持有 境外基 金的市值 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7、同一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任何 一只境外 基金, 不得超 过该境
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8、为应 付赎回 、交易 清算等临 时用途 借入现 金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若基金超过上述 1-7 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
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若将来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条款约定
的投资组合限制被修改或取消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应
调整投资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 不得用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 金投资 期货支 付的初始 保证金 、投资 期权支付 或收取 的期权 费、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 金投资 于 远期 合约、互 换等柜 台交易 金融衍生 品,应 当符合 以下要
求:
(1 )所 有参与 交易的 对手方( 中资商 业银行 除外)应 当具有 不低于 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 )交 易对手 方应当 至少每个 工作日 对交易 进行估值 ,并且 基金可 在任何
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四)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 参与交 易的对 手方(中 资商业 银行除 外)应当 具有中 国证监 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1
2、应当 采取市 值计价 制度进行 调整以 确保担 保物市值 不低于 已借出 证券市
值的 102 %。
3、借方 应当在 交易期 内及时向 本基金 支付已 借出证券 产生的 所有股 息、利
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
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中 资商业 银行或 由不低于 中国证 监会认 可的信用 评级机 构评级 的境外
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 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 金有权 在任何 时候终止 证券借 贷交易 并在正常 市场惯 例的合 理期限
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五)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 并且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1、所有 参与正 回购交 易的对手 方(中 资商业 银行除外 )应当 具有中 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 正回购 交易, 应当采取 市值计 价制度 对卖出收 益进行 调整以 确保现
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 一旦买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 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4、参与 逆回购 交易, 应当对购 入证券 采取市 值计价制 度进行 调整以 确保已
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 %。 一旦卖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 管理人 应当对 基金参与 证券正 回购交 易、逆回 购交易 中发生 的任何
损失负相应责任。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2
六)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 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
或所有已 售出而 未回购 证券总市 值均不 得超过 基金总资 产的 50 %。 前项比例限
制计算, 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计入
基金总资产。
六、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方法 和公 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
作日内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 年度和年 度最 后 1 个 工作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2 个工作日内, 将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七、 《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的清算 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金管理人;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 )变更基金类别;
(6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基金合同》 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 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基 金管理 人、注 册登记机 构、代 销机构 在法律法 规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8 ) 《基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 )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4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八、 争 议解 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
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5
第二十 一部分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 金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9]11
号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140)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6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 资格 批文及 文 号:中国 证监 会和中 国 人民银行 证监基 字【1998 】3
号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 基金清 算业务 (银证转 账) ; 保险代 理业务; 代理政 策性银 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 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 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督 和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 使监督权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包括但不限于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
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 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
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 (含
ETF ) 、 债 券 、 金 融 衍 生 品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 。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相应调整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7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基 金的投 资资产 配置比
例为: 投资于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 现金、 债券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其中
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但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本 基金将以不低于股票资 产的 80%
投资于在香港证券市场交易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 《基金合同》 要求的在香港证券市场交易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名单, 基金托
管人根据股票名单进行该项监督。
(2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 本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 , 其中银行 应当是
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但存放于境内外在基金托管账户的 存款可以不受
上述限制。
2) 本 基金持有同一机构 (政府、 国际金融组织 除外) 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3) 本 基 金 持 有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国 家 或 地 区 以 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 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
券发行总量。
上述 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 同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 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
证行使转换。
5)本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上述 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 《 基金合同》 规 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8
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持有
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7)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任 何一只 境外基金 ,不得 超过该 境外基
金总份额的 20% 。
8)为应 付赎回 、交易 清算等临 时用途 借 入现 金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若基金超过上述 1-7 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
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 不得用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B.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 的初始保证金、 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
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C.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 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 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
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
c.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D.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4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与交 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的 102 %。
3)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 本 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9
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
足索赔需要。
4)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 现金;
b.存款证明;
c. 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 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 本 基 金 有 权 在 任 何 时 候 终 止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并 在 正 常 市 场 惯 例 的 合 理 期 限
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 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正 常 市 场 惯 例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 逆 回 购 交 易 , 并 且 应 当 遵
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参与正回购交易,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
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 一旦买方违约 ,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
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 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4) 参与逆回购交易, 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
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 一旦卖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 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
失负相应责任。
(6) 基 金 参 与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 正 回 购 交 易 , 所 有 已 借 出 而 未 归 还 证 券 总 市 值
或所有 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 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 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40
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条款约定
的投资组合限制被修改或取消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应
调整投资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后方可 纳入投资监督范围。 基金管
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
响,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购买不动产 ;
(5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
(6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
(7 )购买实物商品 ;
(8 )除 应付赎 回、交 易清算等 临时用 途以外 ,借入现 金 。该 临时用 途借入
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
(10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
(11 )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 )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 )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41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 )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 本基金投资 可不再受上述相关规定的限制 , 且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
除非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本基金可以投资境外托管人发行的金融产
品。
4、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于 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 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前述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 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其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
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42
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除提供的存款银行名单 以外的银
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
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
整。
6、基金 管理人 可对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和投资 限制进行 更新, 但任何 更新均
应符合最新之法律法规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投资及 其调整情况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 授权并配合基金托管人以及其境外托管人进行投资合规性检查, 核对
资产状况,提供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的投资运作和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或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 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
核对确认并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如基金管理
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监管部门。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应立即
报告有关监管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
果报告有关监管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43
(四) 基金管理人认可, 合规投资责任方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
外托管人的合规监管系统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 经纪人及其他中
介机构提供用于该系统的数据和信息。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
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 暗示或表示, 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
性和完 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五) 无投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 理解, 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交易监督服务 是一种加工应用
信息 的服务,而 非投资服务。 除本节第 4.6 项及法律法规明确另有规定外, 基金
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将不会因为提供 交 易 监 督 服 务 而承担任何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违规投资所产生的 责任, 也没有义务采取任何手段回应任何与 合规分析服务有关
的信息和报道, 除非接到 基金管理人 或其授权机构要求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
人 针对某个信息和报道作回应的书面 指示。
(六)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本着诚实尽责的原则, 采取合理的手段、
方法和实 施工具, 来提高交易监督服务的质量, 除非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
因疏忽、 过失或故意而未能尽职尽责, 造成交易监督结果不准确, 并进而给基金
资产或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 否则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不应就交易监督服
务承担任何责任。
三、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监督 和核 查
(一)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 以及不导致基金托管
人接受基金管理人监督与检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相冲突的基础
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查。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 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托管 协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基金 管理人须向
基金托管人作出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在接到提示后, 应及时对提示内容予以确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44
认, 如无异议, 应在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合理 期限内改进, 如有异议, 应作出书面
解释。
(三)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 基金管理人须尽其最大努力保证其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不影响基
金托管人的正常营业活动。
四、 基 金财 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3、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 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
4、除依 据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和 本协议 约定外 ,基金托 管人及 其境外 托管人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
产, 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
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5、 基金托管人自身, 并 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6、除非 根据基 金管理 人书面同 意,基 金托管 人自身, 并应尽 商业上 的合理
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基金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抵
押、 质押、 留置等, 但根据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因基金投资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
外;
7、对于 因为基 金管理 人进行本 协议项 下基金 投资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因基金持有的资
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45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 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管理人 停止基 金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 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
效。
2、验资 完成, 基金管 理人应将 募集的 属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部 资金划 入基金
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
件。
3、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 基金合 同》生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 )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 若当地法律或市场规则要求, 现金账户中的现金可由基金
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
除非被授权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 否则, 基金托管人和 其境外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被 授 权 人 的 指 令 后 , 按 下 述 方 式 收 付 现 金 、 或 收 付 证 券 :(a) 按
照 交 易 发 生 的 司 法 管 辖 区 或 市 场 的 有 关 惯 常 和 既 定 惯 例 和 程 序 作 出 ; 或(b) 就通
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 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 条例和条件作出。 基
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有关惯例、 程序、 规则、 条例和条件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
行终止清算时, 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 基金托管人应自身, 并尽商业
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 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四)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可以基 金、基金 托管人 或其境 外托管人 的名义 (视当 地法律
或市场规则而定) 在其营业机构或其境外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基金资金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46
托管人或其境外托 管人的营业机构保管和使用。
2、基金 资金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资金账 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 账户所 在国家或 地区相 关监管 机构的
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在基金 所投资市 场或证 券交易 所适用的 登记结 算机构 为基金
开立以基金名义或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其境外托管人名义或境外托管人的代理人
的名义, 或以上任何一方与基金联名名义 (视当地法律或市场规则而定) 的证券
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
2、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双
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 管理人 投资于 合法合规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其他非 交易所 市场的
投资品种时,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或其境 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
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 开立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
结算账户,并协助办理与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相关的投资资格。
5、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投资 市场所 在国家 或地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
2、投资 市场所 在国家 或地区法 律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证券登记
1、境外 证券的 注册登 记 方式应 符合投 资当地 市场的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市场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47
惯例。
2、基金 托管人 应确保 基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基 金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始 终是以
所有证券的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 的方 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该:(a) 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 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
且(b) 要 求 和 尽 商 业 上 的 合 理 努 力 确 保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在 其 账 目 和 记 录 中 单 独 清 楚
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托管人, 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 而且, 若证券由基金
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实际持有, 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
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 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 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 疏忽、 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 合法
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
5、基金 托管人 及其境 外托管人 应指示 存放在 证券系统 的证券 为基金 的实益
所有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 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 无记名证券和
在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 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7、基金 托管人 及其境 外托管人 应就其 为基金 利益而持 有证券 的市场 有关证
券登记方式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
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八)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
管人的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或其授
权的境外投资顾问) 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或其委托的第
三方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 非由基金托管
人或境外托管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涉及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书面协议的
副本或相关证明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48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时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五、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与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会计核算和估值的处理原则
(1 )托 管资产 的会计 责任主体 为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对 本基金 的资产
净值计算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本基金的净
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与基金
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协商确定的会计原则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 )基 金托管 人 及其 境外托管 人 应按 国家规 定和基金 管理人 的要求 对托管
资产中的证券账户和现金 账户进行帐实核对。
(3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委托第三 方独立 机构进 行会计核 算,并 认可其 委托的
第三方独立机构所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第三方
独立机构所计算的资产净值进行复核。
2、基金托管人的会计核算处理
(1 )在 遵守相 关会计 法律法规 的前提 下,基 金托管人 应按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定的会计核算方法和处理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并对基金单独建
账、 独立核算, 并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会计核算与会计资料保管。 属于基金财产
的收益应全额计入会计账簿,不得与其他托管资产的收益相混淆。
(2 )托 管资产 核算的 内容包 括 但不限 于:证 券买卖业 务的核 算、持 有资产
的付息、 兑付、 分红等业务的核算、 证券发行认购业务的核算、 货币市场产品买
卖业务的核算、 银行存款计息、 存款账户间的资金划付业务的核算、 支付费用的
核算、汇兑损益的核算等。
3、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基 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负 债后的金 额。基 金份额 净值是
指资产净值除以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人民币,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49
(2 )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日为 每一基 金开放 日,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在收集净值计算日估值价格截止时 点所估值证券的最近市场价格后, 按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确定的估值方法和处理原则对各类估值资产进行估值,
如监管机关有相关规定的, 按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计算出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
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基金
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当 错误偏差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 时, 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 不做追溯处理。 因基金
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协议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 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按下列有关不
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50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在基金管理人可承担的范围内应先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根据过错原则, 向过错
人追偿,本协议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 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人 过错造 成基金 资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并 且依据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或其 他规定, 基金管 理人自 行或依据 法院判 决、仲 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由 于证券 交易所 、交易市 场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及数 据供应 商发送 的数据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51
错误, 券商或交易对家的成交回报错误或延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8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根 据差错 发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差错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基金管理人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主要证 券交易 场所或 市场或外 汇市场 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 )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52
(3 )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品 种的估 值出现 重大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保
障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估值;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按《基金合同》估值方法的第 7 项方 法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由 于 各家 数据服 务机构发 送的数 据错误 ,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进
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
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账册, 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相符。
(六 )基金法定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托管人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内容:
(1 )自开设境外结算账户之日起 5 日内,将有关账户的详情报告外管局;
(2 )每月结束后 7 个 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
情况,并按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53
(3 )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投资指令 或资金 汇出违 法、违规 的,及 时向中 国证监
会或外管局报告;
(4 )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管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对于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七)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 规定的会计制度和准则执行。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 方达成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 经过审 计。 《 基金合同 》生效 不 足两 个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
期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权利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54
制和保管, 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权 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 须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份 额。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本 协议另有 规定外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
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能
妥善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毁损、 灭失, 或向第三
方泄露了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对此承担法律责
任,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 决方式
(一) 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照其解释。 相关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二) 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 除争议事项外, 双方仍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55
有权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八、 托 管协 议的变 更和 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 商一致, 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
新协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冲突 。 《托 管协议 》的修改和
变更应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本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3、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终止 情形。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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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二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交 易资料 服务
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后, 可通过 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 交易
确认单。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 , 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 期
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 。 具体业务
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关说明。
二、 网 上交 易 、查 询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 赎
回 等交易以及账户 查询外, 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 )
微信公众号(搜索 “富 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 ”)、 或 客户端 “富国
富钱包”APP 享受网上交易 、 查询 服务。 具体 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或相关说明。
三、 信 息定 制 及资 讯服务
投资者 可通过拨打 客服热线、 在线客服、 发送邮件、 短信 或登陆基金管理人
网站等多种渠道, 定制对账单、 基金交易确认信息、 周刊等各类资讯服务。 当投
资者接收定制服务的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 填写有误或发
生变更时,可通过以上渠道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定制服务。
四、 网 络在 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 业务 咨
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服务投诉及建议等多项在线服务 。
五、 客 户服 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 每天不少于8 小时的座席服务, 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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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服务 ,节假日除外 。
六、 客 户投 诉受理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 客户服务中
心人工热线、 在线客服 、 微客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短信、 传真 等多 渠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 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 提出投诉或意见 。
七、 基 金管 理人客 户服 务联络 方式
客户服 务热 线:95105686 ,4008880688 (全 国 统一, 免长 途话 费) , 工作时
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客户服务 传真: (021)80126256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客服中 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23 层
八、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联 系 基 金 管
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
人 。请 确保投 资前 ,您/ 贵 机构已 经全 面理解了 本招 募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58
第二十 三部分 其他应 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方式 公告日期
1
关于变更富国中国中小盘 (香港上市)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修 改 基 金
合同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 年 9 月 26 日
2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及 养 老 金 客 户
申购费率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和公司网站
2018 年 10 月 25
日
3
关于富国中国中小盘 (香港上市)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 定投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 年 11 月 26
日
4
富国中国中小盘 (香港上市)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二 0 一八年第二次收益分配公告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 年 11 月 27
日
5
富国中国中小盘( 香 港 上 市)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关于 2019 年境 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
停申购、赎回、定投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 年 12 月 28
日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59
第二十 四部分 招募 说 明书存放及其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 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招募说
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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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五部分 备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 中 国证监 会核准 富国中国 中小盘 (香港 上市)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募
集的文件
二、 《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九、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 国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9 年 04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