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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转型动力混合A(005775)

中加转型动力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加 转型 动力 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2019 年第1 号) 
 
 
 
 
 
 
 
 
 
 
 
基金管 理人: 中加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商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8 
四、基 金托 管人 ............................................................... 17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基 金的 募集 ............................................................... 27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8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29 
九、基 金的 投资 ............................................................... 40 
十、基 金的 财产 ............................................................... 55 
十一、 基金 资产 估值 ........................................................... 56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63 
十三、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65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68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69 
十六、 风险 揭示 ............................................................... 76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3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85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101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14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16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查 阅方 式 ........................................... 117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118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 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 年6 月16 日证监许可 【2017】935 号
文准予 注册以及2018 年 3 月8 日证监许可 【2018 】 414 号文准予变更注册后 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 年9 月5 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投资价
值和 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投 资 本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投 资 人 根 据 所 持 有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的 收 益 , 但 同 时 也 需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中 的 风 险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由 于 发 行 人 自 身 特 点 , 存在
一 定 的 违 约 风 险 。 同 时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发 行 规 模 较 小 , 且 只 能 通 过 两 大 交 易
所特定渠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它 基 金 的 业 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 则 ,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 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3 月 5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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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为2018 年12 月 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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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中加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本招
募说明书”) 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公
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 中加转
型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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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中加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中加 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中加转型动力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中加转型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中加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 6 月8 日颁布、 同年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 7 日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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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 投 资 人 或 投资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 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 销 售 机 构 : 指 中 加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加 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业 务 和交易基金 而引起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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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期 
29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 工
作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 、 开 放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工
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 指 《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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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申
购日、申购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申购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 销 售 服 务 费 : 指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的 , 用 于 本 基 金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6、 基金份额类别: 指 本基金根据 认购/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的收取 方式 不同,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 认购/ 申 购 时 收 取 认购/ 申 购 费 , 不 从 本 类 别 基金 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 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时不收取 认购/
申购费,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47、元:指人民币元 
48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后的
价值 
52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 包 括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中
央结算公司” )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54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债券等 
55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指 当 开 放 式 基 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份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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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净 值 的 方 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 、指定 媒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7 、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事
件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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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 仁和镇顺泽大街65 号3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 号 
成立时间:2013 年 3 月27 日 
电话:400-00-95526 
法定代表人:夏英 
注册资本:4.65 亿 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比例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4%、 加拿大丰业
银行 28%、北京乾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2%、中地种业(集团)有限公司 6%、
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5%、绍兴越华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5%。 
基 金 管 理 情 况 : 目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旗 下 管 理 二 十 九 只 基 金 , 分 别 是 中 加 货 币市
场基金(A/C ) 、 中 加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A/C ) 、 中 加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加 改 革 红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加 心 享 灵 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 中加瑞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中加心安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C) 、 中加丰尚纯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加 丰 泽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加 丰 盈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加 纯 债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A/C ) 、 中 加 丰 享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加 丰 裕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加 纯 债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A/C ) 、 中 加 颐 享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加 聚
鑫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A/C ) 、 中 加 颐 慧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A/C ) 、 中 加 心 悦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A/C)、
中 加 紫 金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A/C ) 、 中 加 颐 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加 颐 信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A/C ) 、 中 加 颐 睿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A/C ) 、 中 加 转 型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A/C ) 、 中 加
颐 合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加 颐 鑫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加 聚 利 纯
债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A/C ) 、 中 加 颐 智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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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瑞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 、中加瑞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夏英先生,董事长, 伦敦 商学院金融硕士学位, 于 1996 年加入北京银行, 历任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 航 天 支 行 行 长 , 阜 裕 管 辖 行 行 长 , 资 金 交 易 部 副 总 经 理 等 职 务 。
夏先生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工作经验,于 2013 年 5 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 
冯丽华女士, 副董事长, 管理学硕士。 自 1985 年始, 冯女士历任工商银行东
城 支 行 计 划 科 副 科 长 、 北 京 市 计 委 财 政 金 融 处 正 科 级 调 研 员 、 北 京 银 行 资 金 计 划
部 、 公 司 金 融 部 、 个 人 银 行 部 、 财 富 管 理 部 等 部 门 总 经 理 。 现 任 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副行长。 
张 少 明 先 生 , 董 事 , 工 学 博 士 , 现 任 中 国 钢 研 科 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董事长。 自 1984 年始, 张先生先后在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208 室、 复合材料研
究中心、 开发经营处、 投资经营部等部门担任副主任、 常务副主任、 处长、 主任、
副院长等职务,2013 年 3 月至 2018 年 9 月 任有研总院院长(改制后任董事长) 、
书记。 
施礼安先生 (Peter Slan ) , 董事, 现任职丰业 国际财富管理高级副总裁, 负责
丰 业 银 行 在 加 拿 大 境 外 所 有 财 富 管 理 , 保 险 , 养 老 金 及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 施 礼 安 先
生在丰业银行已工作了 20 年, 在金融, 财富管理, 全球投资银行和股权资本市场
等业务领域都担任过领导职位。他的主要社会工作包括 Baycrest 基金会董事,卑
街 联 合 犹 太 人 上 诉 内 阁 副 主 席 。 施 礼 安 先 生 是 特 许 账 户 和 特 许 专 业 会 计 师 , 持 有
多伦多大学罗特曼管理学院的工商管理硕士(MBA) 学位。 
周 美 思 女 士(Juliana Chow ) , 董 事 ,毕 业 于香 港 理 工 大学 , 拥 有加拿 大 财 务
策 划 协 会 和 财 务 策 划 师 标 准 理 事 会 颁 发 的 财 务 策 划 证 书 , 同 时 也 是 加 拿 大 银 行 家
协会院士。周女士拥有 30 年金融市场工作经验, 擅长于国际商务管理,合资经营,
基 金 及 经 纪 业 务 。 在 她 丰 富 的 职 业 生 涯 中 , 推 出 了 领 先 的 区 域 和 国 际 投 资 基 金 ,
建 立 过 基 金 超 市 , 并 在 日 本 建 立 第 一 只 美 元 清 算 基 金 , 也 曾 在 香 港 , 新 加 坡 和 日
本 等 跨 国 金 融 机 构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 目 前 , 周 女 士 任 职 加 拿 大 丰 业 银 行 亚 太 区 财 富
管 理 业 务 副 总 裁 , 负 责 亚 太 地 区 全 面 财 富 管 理 策 略 的 开 发 和 执 行 , 领 导 亚 洲 财 富
管 理 业 务 , 包 括 理 念 构 思 与 设 计 , 市 场 评 估 , 产 品 开 发 管 理 以 及 财 务 , 经 营 合 规
性和风险管理。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刘素勤女士, 董事,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 学学士, 助理经济师, 于 1998 年
7 月加入北京银行。 刘女士于 2017 年 1 月至今 担任北京银行资金运营中心总经理,
2015 年 2 月至 2017 年 1 月担任北京银行资金运营中心副总经理,2008 年 12 月
至 2015 年 2 月担任北 京银行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2006 年 7 月至 2008 年 12 月
担 任 北 京 银 行 资 金 交 易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之 前 , 刘 女 士 先 后 在 北 京 银 行 天 桥 支 行 、
总行计划财务部、总行资金交易部从事相关工作。 
张建设先生, 董事, 1984 年 7 月毕业于西北农业大学 (现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经济管理专业, 获农业经济管理学士学位; 1984 年 7 月至 1996 年 5 月就职于农业
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 农业物资司、 农业物资供销总公司, 先后任职员、
财务处长, 高级经济师; 自 2003 年至今, 先后担任中地种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
理、 中地种业( 集团) 有 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北京中地种畜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
理 、 中 地 乳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中 国 中 地 乳 业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总 裁 等
职务;同时担任中国畜牧业协会副会长、中国奶业协会副会长。 
吴小英女士, 独立董事, 研究生; 自 1985 年 起, 吴女士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
廊 坊 分 行 人 事 科 、 中 国 银 行 中 苑 宾 馆 、 中 国 民 族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 中国民族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工 作 , 并 先 后 担 任 副 科 长 、 人 事 主 管 、 商 贸 部 总 经 理 、 计 划 资 金
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等职务。 
杨运杰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教授、 博士生导师; 自 1986 年始, 杨
先 生 先 后 在 河 北 林 学 院 、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担 任 经 济 学 的 教 学 工 作 , 并 先 后 担 任 系 副
主 任 、 研 究 生 部 常 务 副 主 任 、 学 院 院 长 等 职 务 , 期 间 还 在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证 券 公 司
北京管理总部担任研发部经理。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杨戈先生, 独立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 自 1993 年始, 杨先生先后在中国航空
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担任分析员、在法国里昂证券亚洲有限公司担任经理、在 WI 
Harper Group (中经合 集团) 担任经理、 在中 华创业网担任总经理、 在鑫苏创业投
资 公 司 担 任 合 伙 人 、 在 北 京 华 创 先 锋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总 经 理 并 在 美 国 纽 约 证 券
交 易 所 北 京 代 表 处 担 任 首 席 代 表 , 在 苏 州 琨 玉 前 程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董 事 长
等职务。 
2、监事会成员 
高红女士, 监事。 现任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管理部公司银行部总经理。
高女士自 1994 年起, 先后担任湖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营业部总经理、 湖北三峡证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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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恒 惠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黑 龙 江 佳 木 斯 证 券 公 司 总 经 理 、 北 京 证 券 有
限责任公司 经纪业务总监、 西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兼合规部总经理等职务,
拥有丰富的金融行业工作和管理经验。2008 年加入北京银行,先后任职于总行公
司银行总部、北京管理部大企业客户二部及公司银行部。 
希琳(ShirleyShe ) 女 士 , 监 事 , 厦 门 大 学 学 士 , 加 拿 大 达 尔 豪 西 大 学
(Dalhousie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 MBA ,拥有 CIM 、CIPM 等 专业资格证书,
并 长 期 在 国 际 知 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从 事 投 资 工 作 , 在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及 产 品 研 发 方 面
具有丰富的经验。 2000 年 4 月至 2013 年 7 月历任加拿大丰业银行丰业证券高级投
资顾问 、丰业资产管理高级投资经理。2013 年 7 月至 2013 年 12 月 任加拿大丰业
银行中国投资产品总监。2013 年 12 月至今任中加基金市场营销部副总监。 
边 宏 伟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学 士 、 美 国 约 翰 霍 普 金 斯 大 学 国际
金 融 学 硕 士 , 掌 握 扎 实 的 金 融 及 财 务 管 理 领 域 专 业 知 识 , 具 有 丰 富 的 经 济 金 融 及
跨境金融管理工作经验。 边宏伟先生自 1993 年至 1999 年任职于中国日报社, 1999
年至 2003 年任职于世 界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4 年至 2013 年于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任零售银行部副总经理;2013 年 3 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现任市场营销部总监。 
王 雯 雯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经 济 学 硕 士 。 曾 任 职 于 北 京 银 行 , 从 事 风 险 管 理等
相关业务;2013 年 5 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夏英先生,董事长, 伦敦 商学院金融硕士学位, 于 1996 年加入北京银行, 历任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 航 天 支 行 行 长 , 阜 裕 管 辖 行 行 长 , 资 金 交 易 部 副 总 经 理 等 职 务 。
夏先生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工作经验,于 2013 年 5 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 
宗喆先生, 总经理, 高 级经济师, 研究生学历。 具有 14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具 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曾 供 职 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山 东 省 分 行 、 总 行 , 银 华 财 富 资 本 管
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6 月 30 日起任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分管产品开
发和市场营销工作。2018 年 7 月 20 日起任公司总经理。 
魏忠先生(JohnZhongWei ) , 副 总 经 理 , 特 许 金 融 分 析 师 (CFA ) 、 金 融 风 险
管 理 经 理 (FRM ) 、 加 拿 大 投 资 经 理 (CIM ) ; 曾 任 职 于 富 兰 克 林 谭 普 顿 投 资 公 司
(多伦多, 加拿大) , 大明基金 (DynamicFunds , 多伦多, 加拿大) 及丰业银行全
球资产管理 (多伦多, 加拿大) ; 自 2014 年 3 月 19 日正式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一职,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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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主管风险管理业务 。 
刘 向 途 先 生 , 督 察 长 , 经 济 学 硕 士 。 曾 任 北 京 银 行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证 券 事 务组
负责人、投资者关系室经理,全程参与北京银行 IPO 及再融资,日 常主要从事北
京 银 行 证 券 事 务 、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 投 融 资 管 理 等 工 作 , 期 间 还 从 事 过 北 京 银 行
公司治理工作,此前,曾任职于北京银行清华大学支行;2013 年 5 月加入中加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投资研究部副总监 (负责人) 。 自 2016 年 5 月 17 日起, 任公
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旭,硕士研究生,曾就职于东软集团、隆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2 年 3
月至 2015 年 3 月就职于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年金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经理,2015 年 3 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 投资研究部权益投资负责
人、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8 月 13 日至今) 、
中加心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12 月 2 日 至今) 、 中加
瑞盈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3 月 23 日至今) 、 中加 心悦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8 年 3 月 8 日 至今)、中加紫金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4 月 4 日 至今) 、中加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8 年 9 月 5 日至今) 。 
冯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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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数学硕士。2009 年 7 月至 2016 年 6 月历任泰康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员、 投资经理。 2016 年 8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经理。2018 年 7 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加转型动力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12 月 5 日至今) 。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包 括 公 司 董 事 长 夏 英 先 生 , 总 经 理 宗 喆 先 生 , 副 总 经理
魏忠先生 , 督 察 长 刘 向 途 先 生 , 市 场 营 销 部 副 总 监 希 琳 女 士 , 基 金 经 理 闫 沛 贤 先
生 、 张 旭 先 生 、 杨 宇 俊 先 生 、 廉 晓 婵 女 士 , 投 资 研 究 部 首 席 宏 观 研 究 员 李 继 民 先
生,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王雯雯女士 。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履 行




















































































1 2018 年 12 月 5 日,本基金增 聘 冯汉杰为基金经理,详情请见相关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 “ 《证券法》 ” ) 的 行 为 ,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证 券 法 》 行 为 的 发生。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7)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 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 部门和岗 位 , 并 在 相 关 部 门 建 立 防 火 墙 ; 公 司 设 立 独 立 的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分 别 履 行 风 险 管 理 和 合 规 监 察 职 责 , 并 协 助 和 配 合 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审慎性原则: 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 任何制度的建立都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 有效性原则: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是所有员工严格遵 守 的 行 动 指 南 。 执 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不 能 有 任 何 例 外 , 任 何 人 不 得 拥 有 超 越 制 度 或 违反规章的权力; (5) 及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 充分利 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 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等 外 部 环 境 的 改 变 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 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 使内部控制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 (8)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9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2、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 导 意 见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按 照 合 法 合 规 性 、 全 面 性 、 审 慎 性 、 适 时 性 原 则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由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公司 各 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纲 要 和 总 揽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对 内 控 目 标 、 内 控 原 则 、 控 制 环 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监察稽核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 资 料 档 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 紧急应变制度等。 (3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是 在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对 各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 岗 位 设 置 、 岗 位 责 任 、 业 务 流 程 和 操 作 守 则 等 的 具 体 说 明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由 公 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 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 3、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 司 建 立 独 立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董 事 会 层 面 设 立 督 察 长 , 管 理 层 设 立 独 立于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其 他 业 务 部 门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和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 通 过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和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两 个 层 面 构 建 独 立 、 完 整 、 相 互 制 约 、 关 注 成 本 效 益 的 内 部 监 督 体 系 ,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及 其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持 续 的 监 督 和 反 馈 , 保 障 公 司 内 部 控 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 险 管 理 方 面 由 董 事 会 下 设 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制 定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由 管 理层 的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负 责 实 施 , 由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专 职 落 实 和 监 督 , 公 司 各业务部门 制 定 审 慎 的 作 业 流 程 和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 全 面 把 握 风 险 点 , 将 风 险 管 理 责 任 落 实 到 人 , 实 现 对 风 险 的 日 常 管 理 和 过 程 中 管 理 , 防 范 、 化 解 和 控 制 公 司 所 面 临 的 、 潜 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监察稽核 制 度 在 督 察 长 的 领 导 下 严 格 实 施 , 由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协 助 和 配 合 督察 长 履 行 稽 核 监 察 职 能 。 通 过 对 公 司 日 常 业 务 的 各 个 方 面 和 各 个 环 节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进 行 评 估 , 监 督 公 司 及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规 定 、 公 司 对 外 承 诺 性 文 件 和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的 情 况 , 识 别 、 防 范 和 及 时 杜 绝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各 种 违 规 风 险 , 提 出 并 完 善 公 司 各 项 合 规 性 制 度 , 以 充 分 维 护 公 司 客 户 的 合 法 权 益 。 通 过 检 查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资 讯 管 制 、 投 资 决 策 与 执 行 、 基 金 营 销 、 公 司 财 务 与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会 计 、 信 息 披 露 、 行 政 管 理 、 电 脑 系 统 等 公 司 所 有 部 门 和 工 作 环 节 , 对 公 司 自 身 经 营 、 资 产 管 理 和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等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进 行 监 督 、 评 价 、 报 告 和 建 议 , 从 而 保 护 公 司 客 户 和 公 司 股 东 的 合法权益。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 公 司 确 知 建 立 内 部 控 制 系 统 、 维 持 其 有 效 性 以 及 有 效 执 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 董 事 会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 本 公 司 特 别 声 明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管 理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并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的 变 化 和 公 司 的 发 展 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8 年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212 人 , 平 均 年 龄33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 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 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障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资产、 股 权投资基金、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2018 年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874 只。 自2003 年以来, 本 行连续十五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 球托管人》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61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做。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共 十 一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最 权 威 的ISAE3402 审 阅 , 获 得 无 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察 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 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 管业务的各 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 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 证基金资 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 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 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 的制定者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 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 “互控 防线” 、 “监控防线” 三 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本”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 务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 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于 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 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 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 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 基 金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其 中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自 基 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确 认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本 基 金 直 销 中 心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柜 台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电 子 自 助 交 易系 统。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 仁和镇顺泽大街65 号317 室 法定代表人:夏英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83197627 联系人:江丹 公司网站:www.bobbns.com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子 自 助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开 户 、 认 购 、申 购及赎回等业务。 2、其他销售机构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客服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4)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5)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客服电话:40086-96098 网址:www.jsbchina.cn (6)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2 号楼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 号 法定代表人:杨纪峰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7)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服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8)北京肯特瑞财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三街 2 号4 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 11 街 18 号京东集 团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9)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C 栋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s://www.noah-fund.com (1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幢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A1002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4)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 (郑东) 东风东路东、 康宁街北 6 号楼6 楼602、603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 6 号楼国际电子城 B 座 法定代表人:王旋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1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https://www.zlfund.cn/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和本基 金基金 合 同 等 的 规 定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销 售 本 基 金 的各类 基 金 份 额 , 并 及 时 履 行 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3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 号 法定代表人:夏英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 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2 座办公楼8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8 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 李砾 电话:010-8508 7929 传真:010-8518 5111 联系人:管祎铭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六、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6 月16 日证监许可 【2017】935 号文 ( 《关 于 准 予 中 加 心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的 批 复 》 ) 准 予 注 册 以及 2018 年 3 月 8 日证监许可【2018】414 号文准予变更注册后募集 。于 2018 年 8 月 6 日 起通过各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基金 募集工作已顺 利结束。 经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额 为608,129,862.79 元人民币, 其中 A 类 (基 金代码:005775)17,051,722.79 元, C 类(基金代码:005776 )591,078,140.00 元;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 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43,746.84 元人民币, 其中 A 类2,817.29 元, C 类40,929.55 元。 上述资金已于2018 年9 月4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939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 算 , 募 集 发 售 期 募 集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608,173,609.63 份 基 金 份 额 , 其 中 A 类 17,054,540.08 份,C 类 591,119,069.55 份。 两项合计共 608,173,609.63 份基金 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以及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有关条件,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8 年9 月 5 日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已获书面确认, 基金合同自该日期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其他销售 机构。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销 售 机 构 可 以根 据 情 况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其 销 售 城 市 、 网 点 , 并 另 行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 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 转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 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 的先后 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者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不 成立 而不予成交。 投 资 者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时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手 续 、 办 理 时 间 、 处理 规 则 等 在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为 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付 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 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 ,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障 或 其他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 则赎回款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项划付时间相应 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 销售 网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无 效 , 则 申 购 款 项 本金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 则依规定执行 。 基金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表 销售机构已经 接 收 到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在 不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造 成损 害的前提下 , 对 上 述 业 务 的 办 理 时 间 、 方 式 等 规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新 规则 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 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00 元 (含申购费) 。 各 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限额及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为 准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子 自 助交易系统申购, 每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 为10.00 元 (含申购费) 。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 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 最低申购金额为100 万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含申 购费) 。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10.00 份, 若某投资人赎回时在销售机构保有的基金份额不足 10.00 份,则该 次赎回时必须 一起赎回。 3、 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但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 过50%的除外)。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整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用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投 资 者 选 择 红 利 再 投 资 转 基 金 份 额 时 不 收 取 申 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仅适用于 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 投资人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 A 类基金份额申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0% 100 万 ≤M<300 万 1.00% 300 万 ≤M<500 万 0.80% 500 万≤M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率 如下: 份额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 日 1.5%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180 日 0.50% Y≥180 日 0 (注: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 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份额持有人赎回 A 类基 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对 A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 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A 类基金份额 持续持有期 不 少于 30 日且少于 3 个 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 基金财产;对 A 类基金 份额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 月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注:1 个月为30 日 )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率 如下: 份额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50% Y≥30 日 0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收取的 赎回 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法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 、 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4、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 日 该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金 额 ,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赎 回 金 额 扣 除 赎 回 费 用 的 金 额 , 赎回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金额 单位为元,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 资产所有。 3、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 公式为: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5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1.50%, 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 (1+1.50%)=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数=49,261.08/1.1280=43,671.17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则可得到43,671.17 份A 类基金份额。 例: 某投资人投资 5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用, 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申购份额=50,000.00/1.1280=44,326.24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则可得到44,326.24 份C 类基金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相应的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50,000.00 份 A 类 基金份额,持有 3 个月 时决定赎 回,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1.250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50,000.00 ×1.2500=62,500.00 元 赎回费用=62,500.00 ×0.50%=312.50 元 净赎回金额=62,500.00-312.50=62,187.5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持有 3 个 月的 50,000.00 份 A 类 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 元,则其获得的 净 赎回金额为62,187.50 元。 例: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50,000.00 份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20 天, 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 1.1500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1500=57,500 元 赎回费用=57,500×0.50%=287.50 元 净赎回金额=57,500 -287.50=57,212.5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50,000.00 份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 20 天, 假设 赎回当日本基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1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57,212.50 元。 5、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 舍五入 ,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金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个投资 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 、6、9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价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基金估 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具体计算 标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确定并公告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照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该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日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基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 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 对于该单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 可以进行延期办理, 如 下 一 开 放 日 , 该 单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剩 余 未 赎 回 部 分 仍 旧 超 出 前 述 比 例 约 定 的 , 继 续 按 前 述 规 则 处 理 , 直 至 该 单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低 于 前 述 比 例 ;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超 过 上 述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前 述 “ (1 ) 全 部 赎 回 ” 或 “ (2 )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 (3) 暂停赎回: 连续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暂停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 基金管理人 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也可以根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 重 新 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 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 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金 额 , 每 期 申 购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 的冻结、解冻和其他业务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 被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九、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 深 入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 运 用 灵 活 的 资 产 配 置 、 策 略 配 置 与 严 谨 的 风 险 管 理, 在 严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力争实 现 基 金 净 值 的 稳 定 增 长 , 力求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获取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是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券(包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 可 交 换 债 券 、 短期融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货币市 场工具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 转型 动力 相关主题的证券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为 0%–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采 用 积 极 灵 活 的 投 资 策 略 , 通 过 前 瞻 性 地 判 断 不 同 金 融 资 产 的 相 对收 益, 顺 应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进 入 新 时 代 的 宏 观 政 策 背 景 , 完 成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 在 严格的风险控制基础上,力争实现长期稳健的 投资 收益。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以 及 资 本 市 场 资 金 环 境 、 证 券 市 场 走 势 的 分 析 , 预 测 宏 观 经 济 的 发 展 趋 势 , 并 据 此 评 价 未 来 一 段 时 间 股 票 、 债 券 市 场 相 对 收 益 率 , 主 动 调 整 股 票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债 券 类 资 产 在 给 定 时 间 区 间 内 的 动 态 配 置 , 以 使 基 金 在 保 持 总 体 风 险 水 平 相 对 稳 定的基础上,优化投资组合。 2、转型动力主题的界定 本 基 金 所 指 的 转 型 动 力 是 指 在 新 时 代 背 景 下 , 我 国 经 济 已 由 高 速 增 长 阶 段转 向 高 质 量 发 展 阶 段 , 正 处 在 转 变 发 展 方 式 、 优 化 经 济 结 构 、 转 换 增 长 动 力 的 转型 升级 期,创新驱动正在替代要素驱动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新动力 。 本基金 转 型 动 力 主 题 是 指 符 合 我 国 产 业 发 展 方 向 且 有 创 新 优 势 的 先 进 制 造 业 、 现代服务业以及满足更美好生活需要的新兴消费和低碳环保行业。 其中, 先 进 制 造 业 是 相 对 于 传 统 制 造 业 而 言 , 指 制 造 业 不 断 吸 收 电 子 信 息、 计 算 机 、 机 械 、 材 料 以 及 现 代 管 理 技 术 等 方 面 的 高 新 技 术 成 果 , 并 将 这 些 先 进 制 造 技 术 综 合 应 用 于 制 造 业 产 品 的 研 发 设 计 、 生 产 制 造 、 在 线 检 测 、 营 销 服 务 和 管 理的全过 程, 实现优质、 高效、 低耗、 清洁、 灵活生产, 即实现信息化、 自动化、 智 能 化 、 柔 性 化 、 生 态 化 生 产 , 取 得 很 好 经 济 收 益 和 市 场 效 果 的 制 造 业 总 称 ;现 代服务业 是 指 伴 随 着 信 息 技 术 和 知 识 经 济 的 发 展 产 生 , 用 现 代 化 的 新 技 术 、 新 业 态 和 新 服 务 方 式 改 造 传 统 服 务 业 , 创 造 需 求 , 向 社 会 提 供 高 附 加 值 、 高 层 次 、 知 识 型 的 生 产 服 务 和 生 活 服 务 的 服 务 业 ; 新 兴 消 费 是 指 信 息 消 费 、 绿 色 消 费 、 住 房 及 相 关 消 费 、 旅 游 休 闲 消 费 、 教 育 文 体 消 费 、 生 活 服 务 性 消 费 、 外 来 消 费 等 新 的 消费模式 ; 低 碳 环 保 行 业 是 指 采 取 行 政 的 、 法 律 的 、 经 济 的 、 科 学 技 术 的 多 方 面 的措施, 改变原有生产态势, 更加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 防止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以求保持和发展生态平衡,扩大有用自然资源的再生产的行业集合。 3、股票投资策略 在 深 入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 精选转 型 动 力 主 题 的 股 票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个 股 投 资策 略如下: 第 一 , 根 据 本 基 金 对 转 型 动 力 主 题 的 界 定 , 挑 选 符 合 转 型 动 力 主 题 的 股 票构 建 股 票 池 ; 第 二 , 本 基 金 根 据 上 市 公 司 的 盈 利 能 力 、 成 长 能 力 、 估 值 水 平 等 方 面 精 选 个 股 , 运 用 定 量 和 定 性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 综 合 分 析 其 成 长 前 景 和 投 资 价 值 , 确 定投资标的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4、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采 用 的 债券 主 要 投 资 策 略 包 括 : 久 期 策 略 、 期 限 结 构 策 略 和 个 券 选择 策略等。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1)久期策略 根 据 国 内 外 的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经 济 周 期 、 国 家 的 货 币 政 策 、 汇 率 政 策 等 经济 因素,对未来利率走势做出准确预测,并确定本基金投资组合久期的长短。 考 虑 到 收 益 率 变 动 对 久 期 的 影 响 , 若 预 期 利 率 将 持 续 下 行 , 则 增 加 信 用 投资 组 合 的 久 期 ; 相 反 , 则 缩 短 信 用 投 资 组 合 的 久 期 。 组 合 久 期 选 定 之 后 , 要 根 据 各 相关经济因素的实时变化,及时调整组合久期。 考 虑 信 用 溢 价 对 久 期 的 影 响 , 若 经 济 下 行 , 预 期 利 率 将 持 续 下 行 的 同 时 ,长 久 期 产 品 比 短 久 期 产 品 将 面 临 更 多 的 信 用 风 险 , 信 用 溢 价 要 求 更 高 。 因 此 应 缩 短 久期,并尽量配置更多的信用级别较高的产品。 (2)期限结构策略 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 国家的货币政策、 汇率政策、 货币市场的供需关系、 投资人对未来利率的预期等因素, 对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做出预测,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变 动 趋 势 包 括 : 向 上 平 行 移 动 、 向 下 平 行 移 动 、 曲 线 趋 缓 转 折 、 曲 线 陡 峭 转 折 、 曲 线 正 蝶 式 移 动 、 曲 线 反 蝶 式 移 动 , 并 根 据 变 动 趋 势 及 变 动 幅 度 预 测 来 决 定 信 用 投 资 产 品 组 合 的 期 限 结 构 , 然 后 选 择 采 取 相 应 期 限 结 构 策 略 : 子 弹 策略、杠铃策略或梯式策略。 若 预 期 收 益 曲 线 平 行 移 动 , 且 幅 度 较 大 , 宜 采 用 杠 铃 策 略 ; 若 幅 度 较 小 ,宜 采 用 子 弹 策 略 , 具 体 的 幅 度 临 界 点 运 用 测 算 模 型 进 行 测 算 。 若 预 期 收 益 曲 线 做 趋 缓 转 折 , 宜 采 用 杠 铃 策 略 。 若 预 期 收 益 曲 线 做 陡 峭 转 折 , 且 幅 度 较 大 , 宜 采 用 杠 铃 策 略 ; 若 幅 度 较 小 宜 采 用 子 弹 策 略 ; 用 做 判 断 依 据 的 具 体 正 向 及 负 向 变 动 幅 度 临界点,需要运用测算模型进行测算。 (3)个券选择策略 1)特定跟踪策略 特 定 是 指 某 类 或 某 个 信 用 产 品 具 有 某 种 特 别 的 特 点 , 这 种 特 点 会 造 成 此 类信 用 产 品 的 价 值 被 高 估 或 者 低 估 。 特 定 跟 踪 策 略 , 就 是 要 根 据 特 定 信 用 产 品 的 特 定 特 点 , 进 行 跟 踪 和 选 择 。 在 所 有 的 信 用 产 品 中 , 寻 找 在 持 有 期 内 级 别 上 调 可 能 性 比 较 大 的 产 品 , 并 进 行 配 置 ; 对 在 持 有 期 内 级 别 下 调 可 能 性 比 较 大 的 产 品 , 要 进 行 规 避 。 判 断 的 基 础 就 是 对 信 用 产 品 进 行 持 续 内 部 跟 踪 评 级 及 对 信 用 评 级 要 素 进 行 持 续 跟 踪 与 判 断 , 简 单 的 做 法 就 是 跟 踪 特 定 事 件 : 国 家 特 定 政 策 及 特 定 事 件 变 动 态 势 、 行 业 特 定 政 策 及 特 定 事 件 变 动 态 势 、 公 司 特 定 事 件 变 动 态 势 , 并 对 特 定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政 策 及 事 件 对 于 信 用 产 品 的 级 别 变 化 影 响 程 度 进 行 评 估 , 从 而 决 定 对 于 特 定 信 用 产品的取舍。 2)相对价值策略 本 策 略 的 宗 旨 是 要 找 到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信 用 产 品 。 属 于 同 一 个 行 业 、 类 属 同一 个 信 用 级 别 且 具 有 相 近 期 限 的 不 同 债 券 , 由 于 息 票 因 素 、 流 动 性 因 素 及 其 他 因 素 的 影 响 程 度 不 同 , 可 能 具 有 不 同 的 收 益 水 平 和 收 益 变 动 趋 势 , 对 同 类 债 券 的 利 差 收 益 进 行 分 析 , 找 到 影 响 利 差 的 因 素 , 并 对 利 差 水 平 的 未 来 走 势 做 出 判 断 , 找 到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个 券 , 进 而 相 应 地 进 行 债 券 置 换 。 本 策 略 实 际 上 是 某 种 形 式 上 的 债 券互换,也是寻求相对价值的一种投资选择策略。 这 种 投 资 策 略 的 一 个 切 实 可 行 的 操 作 方 法 是 : 在 一 级 市 场 上 , 寻 找 并 配 置在 同 等 行 业 、 同 等 期 限 、 同 等 信 用 级 别 下 拥 有 较 高 票 面 利 率 的 信 用 产 品 ; 在 二 级 市 场 上 , 寻 找 并 配 置 同 等 行 业 、 同 等 信 用 级 别 、 同 等 票 面 利 率 下 具 有 较 低 二 级 市 场 信用溢价(价值低 估)的信用产品并进行配置。 3)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利用自下而上的公司、 行业层面定性分析, 结合 Z-Score、KMV 等数量分析模 型 , 测 算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违 约 风 险 。 考 虑 海 外 市 场 高 收 益 债 违 约 事 件 在 不 同 行 业 间 的 明 显 差 异 , 根 据 自 上 而 下 的 宏 观 经 济 及 行 业 特 性 分 析 , 从 行 业 层 面 对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违 约 风 险 进 行 多 维 度 的 分 析 。 个 券 的 选 择 基 于 风 险 溢 价 与 通 过 公 司 内 部 模 型 测 算 所 得 违 约 风 险 之 间 的 差 异 , 结 合 流 动 性 、 信 息 披 露 、 偿 债 保 障 等 方 面 的考虑。 5、同业存单投资策略 对 同 业 存 单 , 本 基 金 将 重 点 关 注 同 业 存 单 的 参 考 收 益 率 、 流 动 性 ( 日 均 成交 量 、 发 行 规 模 ) 和 期 限 结 构 , 结 合 对 未 来 利 率 走 势 的 判 断 ( 经 济 景 气 度 、 季 节 性 因素和货币政策变动) ,进行投资决策。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应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目 标 。 本 基 金 根 据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 的 , 在 风 险 可 控 的 前 提 下 ,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 跃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有 效 管 理 投 资 组 合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积 极 改 善 组 合 的 风 险 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和 股 票 市 场 走 势 的 分 析 与 判 断 , 并 充 分 考 虑 股 指 期货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特 征 , 通 过 资 产 配 置 、 品 种 选 择 , 谨 慎 进 行 投 资 , 以 降 低 投 资 组 合 的 整 体 风 险 。 具 体 而 言 , 本 基 金 的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策 略 包 括 套 期 保 值 时 机 选 择 策 略 、 期 货 合 约 选 择 和 头 寸 选 择 策 略 、 展 期 策 略 、 保 证 金 管 理 策 略 、 流 动 性管理策略等。 本 基 金 在 运 用 股 指 期 货 控 制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将 审 慎 地 获 取 相 应 的 超 额 收 益, 通 过 股 指 期 货 对 股 票 的 多 头 替 代 和 稳 健 资 产 仓 位 的 增 加 , 实 现 可 转 移 阿 尔 法 , 并 通过股指期货与股票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风险资产的选股阿尔法。 基 金 管 理 人 针 对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制 订 严 格 的 授 权 管 理 制 度 和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确 保 研 究 分 析 、 投 资 决 策 、 交 易 执 行 及 风 险 控 制 各 环 节 的 独 立 运 作 , 并 明 确 相 关 岗 位 职 责 。 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决 策 部 门 或 小 组 , 并 授 权 特 定 的 管 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参 与 国 债 期 货 的 投 资 应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目 标 。 本 基 金 根 据风 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投资于国债期货合约, 有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积极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和 利 率 市 场 走 势 的 分 析 与 判 断 , 并 充 分 考 虑 国 债 期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特 征 , 通 过 资 产 配 置 , 谨 慎 进 行 投 资 , 以 调 整 债 券 组 合 的 久 期 , 降 低 投 资 组 合 的 整 体 风 险 。 具 体 而 言 , 本 基 金 的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策 略 包 括 套 期 保 值 时 机 选 择 策 略 、 期 货 合 约 选 择 和 头 寸 选 择 策 略 、 展 期 策 略 、 保 证 金 管 理 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本 基 金 在 运 用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控 制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将 审 慎 地 获 取 相 应 的 超 额收 益 , 通 过 国 债 期 货 对 债 券 的 多 头 替 代 和 稳 健 资 产 仓 位 的 增 加 , 以 及 国 债 期 货 与 债 券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基 金 管 理 人 针 对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制 订 严 格 的 授 权 管 理 制 度 和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确 保 研 究 分 析 、 投 资 决 策 、 交 易 执 行 及 风 险 控 制 各 环 节 的 独 立 运 作 , 并 明 确 相 关 岗 位 职 责 。 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决 策 部 门 或 小 组 , 并 授 权 特 定 的 管 理 人 员负责国债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8、权证投资策略 权 证 为 本 基 金 辅 助 性 投 资 工 具 , 其 投 资 原 则 为 有 利 于 基 金 资 产 增 值 。 本 基金 在 权 证 投 资 方 面 将 以 价 值 分 析 为 基 础 , 在 采 用 数 量 化 模 型 分 析 其 合 理 定 价 的 基 础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上,立足于无风险套利,尽量减少组合净值波动率,力求稳健的超额收益。 9、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 量 、 提 前 偿 还 率 、 风 险 补 偿 收 益 和 市 场 流 动 性 等 基 本 面 因 素 , 估 计 资 产 违 约 风 险 和 提 前 偿 付 风 险 , 并 根 据 资 产 证 券 化 的 收 益 结 构 安 排 , 模 拟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本 金 偿 还 和 利 息 收 益 的 现 金 流 过 程 , 辅 助 采 用 蒙 特 卡 洛 方 法 等 数 量 化 定 价 模 型 , 评 估 其内在价值,并结合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的市场特点,进行此类品种的投资。 10、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着重对可转债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究, 对那些有着较好盈利 能 力 或 成 长 前 景 的 上 市 公 司 的 可 转 债 进 行 重 点 选 择 , 并 在 对 应 可 转 债 估 值 合 理 的 前 提 下 集 中 投 资 , 以 分 享 正 股 上 涨 带 来 的 收 益 。 同 时 , 本 基 金 还 将 密 切 跟 踪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 从 财 务 压 力 、 融 资 安 排 、 未 来 的 投 资 计 划 等 方 面 推 测 、 并 通 过 实地调研等方式确认上市公司对转股价的修正和转股意愿。 11、现金管理策略 在 现 金 管 理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对 未 来 现 金 流 的 预 测 进 行 现 金 预 算 管 理 ,及 时 满 足 基 金 基 本 运 作 中 的 流 动 性 需 求 。 同 时 , 对 于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资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保 证 基 金 流 动 性 需 求 的 前 提 下 , 提 高 现 金 资 产 使 用 效 率 , 尽 可 能 提 高 现 金资产的收益率。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投资于 转型动力相关主题的证券比例 不 低于 非现金资产的80%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基金资产总 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1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18 )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或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的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9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 )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当符合基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2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1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2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 (2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4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15%, 但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 (25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持一致; (26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比例 限 制。 除上述第 (2)、 (12 ) 、( 24) 、 (25) 项外, 因 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上述期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 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并 按法律 法规予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 按 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60%+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 × 40% 沪深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的综 合性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中债总全价指数由 中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发布, 是 中 国 债 券 市 场 趋 势 的 表 征 , 也 是 债 券 组 合 投 资 管 理 业 绩 评 估 的 有 效 工 具 , 为 掌 握 我 国 债 券 市 场 价 格 总 水 平 、 波 动 幅 度 和 变 动 趋势,测算债券投资回报率水平,判断债券供求动向提供依据 。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基金在运作过程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其 余 资 产 投 资 于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债 券 回 购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因此,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中债总全 价指数收益率 ×40%”是适合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在 本 基 金 的 运 作 过 程 中 , 在 不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产 生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的 情 况 下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或 者 出 现 更 有 代 表 性 、 更 权 威 、 更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并 按 照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适当程序 后 , 适 当 调 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其 预 期 收 益 和 预 期 风 险 水 平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与 货 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 2018 年第4 季度报告: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于 2019 年1 月 1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8 年12 月 31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2,007,025.08 52.07 其中:股票 12,007,025.08 52.07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3,014,189.76 13.07 8 其他资产 8,036,132.21 34.85 9 合计 23,057,347.05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 差。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145,436.00 0.64 B 采矿业 701,218.00 3.08 C 制造业 6,986,397.60 30.72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669,345.48 2.94 E 建筑业 165,224.00 0.73 F 批发和零售业 1,179,847.00 5.19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 业 153,537.00 0.68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 803,946.00 3.54 J 金融业 - -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202,074.00 5.29 S 综合 - - 合计 12,007,025.08 52.8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 能有尾差。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港股通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0750 江中药业 60,620 1,026,296.60 4.51 2 000848 承德露露 82,500 663,300.00 2.92 3 603517 绝味食品 19,000 629,090.00 2.77 4 600547 山东黄金 20,000 605,000.00 2.66 5 300232 洲明科技 58,800 560,952.00 2.47 6 600085 同仁堂 20,000 550,000.00 2.42 7 300459 金科文化 72,400 532,140.00 2.34 8 601966 玲珑轮胎 32,000 436,800.00 1.92 9 000895 双汇发展 18,500 436,415.00 1.92 10 002343 慈文传媒 47,700 430,254.00 1.89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股指期货进行投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报告期内, 本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730.6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8,029,585.1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83.63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8,036,132.2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九)基金净值表现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的比较 中加转型动力混合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8 年9 月5日至 2018 年12 月31日 1.71% 0.51% -5.09% 0.93% 6.80% -0.42% 中加转型动力混合 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8 年9 月5日至 2018 年12 月31日 1.28% 0.51% -5.09% 0.93% 6.37% -0.42%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8 年9 月5 日生效, 截至本报告期末, 本 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未满一年。 2.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 6 个月,截至本报告期末,本 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未满6 个月,建仓期尚未结束。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十、基 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账 户、 期货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十一、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 金 所拥 有的 各 类有 价证 券 、衍生工具 、以及 银 行 存款 本息 、 应收 款项 、 其它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依据及原则 1、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基金 合 同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 证 监 会 公告 [2017]13 号《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估 值 业 务 的 指 导 意 见 》 中 基 协 发 [2014]24 号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 2015 年1 季度固定 收 益 品 种 的 估 值 处 理 标 准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 行 业 协 会 自 律 规 则 的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未 做 明 确 规 定 的 , 参 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行 业 通 行 做 法 处 理 。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2、估值原则 (1) 对存在活跃市场 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 在估值日 有 报 价 的 , 除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的 例 外 情 况 外 , 应 将 该 报 价 不 加 调 整 的 应 用 于 该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 估值日无 报价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未 发 生 影 响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应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报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有 充 足 证 据 表 明 估值日 或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报 价 不 能 真 实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 应 对 报 价 进 行 调 整 , 确定公允价 值。 (2)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应采用 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 用 数 据 和 其 他 信 息 支 持 的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时 , 应 优 先 使 用 可 观 察 输 入 值 , 只 有 在 无 法 取 得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可 观 察 输 入 值 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 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 ) 如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人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 使潜 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 应对估值进 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重大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人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或 估 值 全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报 价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未 发 生 影 响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的 重大事件的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或 估 值 全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人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允价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 对 全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上 不 含 权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含 同 业 存 单 ) , 按 照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上 含 权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按 照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唯 一 估 值 净 价 或 推 荐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对 于 含 投 资 人 回 售 权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回 售 登 记 截 止 日 ( 含 当 日 ) 后 未 行 使 回 售 权 的 按 照 长 待 偿 期 所 对 应 的 价 格 进 行 估 值 。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未 上 市 且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未 提 供 估 值 价 格 的 债 券 , 在 发 行 利 率 与 二 级 市 场 利 率 不 存 在 明 显 差 异 、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 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 债券和权证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流通受限的股票, 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 通 过 大 宗 交 易 取 得 的 带 限 售 期 的 股 票 等 ( 不 包 括 停 牌 、 新 发 行 未 上市、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 下 , 应 以 活 跃 市 场 上 未 经 调 整 的 报 价 作 为 计 量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对于活 跃 市 场 报 价 未 能 代 表 计 量 日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成本应 对 市 场 报 价 进 行 调 整 , 确 认 计 量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 对 于 不 存 在 市 场 活 动 或 市 场 活 动 很 少 的 情 况 下 , 则 应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 有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或 通 知 存 款 以 本 金 列 示 , 按 协 议 或 合 同 利 率 逐 日 确 认利 息收入。 6、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 ) 从 持 有 确 认 日 起 到 卖 出 日 或 行 权 日 止 , 上 市 交 易 的 权 证 按 估 值 日 在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该 权 证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进行估值。 (4)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值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算价估值。 7、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 本基金可以 采用 第三方估值 机构按照上述 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 估值价 格数据 。 10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认 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易结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值予以公布。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及其 登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 由于其他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检查,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进 行收益分配。 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对 应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 ,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将 有 所 不 同 。 本 基 金 同 一 类 别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按 照 《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对 应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的计算方法 等有关事项遵循 依照《业务规则》 的相关规定。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十三、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 交易费用及因基金投资产生的费用等 ;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期货账户 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 付指令,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 付指令,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 管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划 付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合同规定 支付给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 延 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 中第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等费用 ;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降 低 销 售 服 务 费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定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执 行。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十四、 基金的会计 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 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 媒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相应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时 ,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资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资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 、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指定 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介 上 登 载 《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 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销售机构的 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方式。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产 品 的 特 有 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有 关规定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 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 ) 本 基 金 发 生 涉 及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人 赎 回 等 重 大事 项;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 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资产支持证券 的投资情况 本 基 金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内 所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股指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 金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3、国债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 金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介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 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相 关信 息: 1、 因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的;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十六、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而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变 化 , 产 生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1、政策风险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基 金 投资 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着 国 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和 股 票 ,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等 ,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投 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 这 种 非 系 统 风 险 , 但 不 能 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 金 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 影 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专 业 技 能 、 研 究 能 力 及 投 资 管 理 水 平 直 接 影 响 到 其 对 信 息 的占 有 、 分 析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进 而 影 响 基 金 的 投 资 收 益 水 平 。 同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健 全 , 能 否 有 效 防 范 道 德 风 险 、 操 作 风 险 和 其 他 合 规 性 风 险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业 道 德 水 平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安 排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 章节。 本 基 金 属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 在 基 金 的 所 有 开 放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都 有 义 务 接 受投 资 人 的 赎 回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变 现 为 现 金 时 使 基 金 资 产 产 生 不 利 的 影 响 , 都 会 影 响 基 金 运 作 和 收 益 水 平 。 尤 其 是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能 力 差 ,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 仓 位 调 整 的 困 难 , 导 致 流 动 性 风 险 , 可 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等 。 基 金 主 要 投资的标的 证券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以 及 银 行 间 市 场 发 行 上 市 , 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 但本基金部分 可以投资的证券类型 存在有一定的变现困难, 如 逆 回 购 交 易 、 银 行 存 款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等 , 由 于 难 以 寻 找 到 恰 当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投 资 约 定 有 固 定 的 到 期 期 限 , 在 面 临 变 现 需 求 时 , 卖 出 或 变 现时可能遭受一定程度损失。 另外, 对于基金 投资于可流通交易量较小的股票时, 当持仓数量占可流通股票数量一定比例时, 会面临有集中度过高、 交易对手不足, 难以卖出变现的风险。 对 于 拟 投 资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通 过 限 制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产 的 市 值 比 例 , 限 制 基 金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数 量 比 例 以 及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内 控 措 施 等 , 来 有 效 控 制 基 金 的 流 动 性风险。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对 投 资 市 场 、 行 业 及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后 , 结 合基 金 投 资 管 理 策 略 、 管 理 人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情 况 等 , 认 可 基 金 拟 投 资 市 场 、 行 业 及 资 产 具 有 一 定 流 动 性 , 可 按 照 合 理 价 值 变 现 , 动 态 应 对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赎 回 要求,支持基金开放式管理运作。 3、巨额赎回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且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大 幅 超 过 基 金 短 期 可 变 现 资 产 的情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形 下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评 估 其 流 动 性 , 如 确 认 无 法 应 对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要 求 , 或 资 产 立 即 处 置 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 当提请公 司 启 动 流 动 性 风 险 应 急 预 案 。 如 流 动 性 风 险 应 急 预 案 举 措 仍 无 法 有 效 应 对 , 则 公 司 需 进 一 步 评 估 启 动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的 必 要 性 及 相 应 解 决 方 案 , 解 决 方 案 应 覆 盖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的 具 体 举 措 、 当 日 确 认 赎 回 申 请 的 份 额 及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的 比 例 、 基 金 恢 复 正 常 赎 回 的 时 间 安 排 等 。 巨 额 赎 回 解 决 方 案 的 相 关 说 明 及 可 能 影响,公司将及时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4、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为 保 护 投 资 人 利 益 , 减 小 流 动 性 风 险 对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的 影 响 , 本 基 金 合 同约 定 采 取 不 同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 在 某 些 情 景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在 确 保 投 资 者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的 前 提 下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履 行 相 应 的 信 息 披 露 程 序 后 , 综 合 运 用 各 类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 对 赎 回 申 请 等 进 行 适 度 管 理 。 在 赎 回 限 制 的 情 况 消 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正 常办理并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实 施 备 用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 简 易 程 序 及 对 投 资 者 的 影 响, 如下所示: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当 出 现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份 额的10%, 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 状 况 、 证 券 流 动 性 风 险 情 况 、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情 况 等 ,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针 对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另 外 , 为 公 平 对 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单 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 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上 述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等 措 施 可 能 会 对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份额 产生影响。 (2)基金暂停接受赎回请求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事项,具体包括: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 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基 金 估 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具 体 计算标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确定并公告。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上 述 暂 停 赎 回 申 请 等 措 施 可 能 对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额度 及时效性产生影响。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将收取不 低于1.5% 的 赎 回 费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受 此 影 响 , 对 于 申 购 后 短 期 内 需 要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 需 注 意 短 期 赎 回 费 的 收 取 , 及 对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的 可 能 影响。 (4)暂停估值情形。 当发生以下事项时,基金暂停估值: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当发生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时, 一方面投资者所查询到的净值可能不能及时、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投 资 的 市 场 价 值 , 另 一 方 面 在 发 生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况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会根据合同约定,或视情况暂停接受赎回请求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摆动定价机制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当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大额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购 净 值 或 赎 回 净 值 可 能 发 生 变 动 , 将 直 接 影 响 到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当 出 现 其 他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能 在 与 托管 人 协 商 后 , 按 照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相 关 要 求 , 采 取 对 本 基 金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 具体情况的相关说明可能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告确定。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 金,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 0%-95%, 投资于转 型动力 相 关 主 题 的 证 券 比 例 不 低 于 非现金 资产的 80%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0%–3%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因 此 股 市 、 债 市 的 变 化 将 影 响 到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发 挥 专 业 研 究 优 势 , 加 强 对 市 场 、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 和 固 定 收 益 类 产 品 的 深 入 研 究 , 持 续 优 化 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发行人自身特点, 存 在 一 定 的 违 约 风 险 。 同 时 单 只 债 券 发 行 规 模 较 小 , 且 只 能 通 过 两 大 交 易 所 特 定 渠 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3、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类证券, 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机构投资 人 发 行 , 且 仅 在 特 定 机 构 投 资 人 范 围 内 流 通 转 让 , 该 品 种 的 流 动 性 较 差 , 且 抵 押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较 差 , 因 此 ,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可 能 给 组 合 资 产 净 值 带 来 一 定 的 风 险。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五)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 融 衍 生 品 是 一 种 金 融 合 约 , 其 价 值 取 决 于 一 种 或 多 种 基 础 资 产 或 指 数 ,其 评 价 主 要 源 自 于 对 挂 钩 资 产 的 价 格 与 价 格 波 动 的 预 期 。 投 资 于 衍 生 品 需 承 受 市 场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操 作 风 险 和 法 律 风 险 等 。 由 于 衍 生 品 通 常 具 有 杠 杆 效 应 , 价 格 波 动 比 标 的 工 具 更 为 剧 烈 , 有 时 候 比 投 资 标 的 资 产 要 承 担 更 高 的 风 险 。 并 且 由 于 衍 生 品 定 价 相 当 复 杂 , 不 适 当 的 估 值 有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面 临 损 失 风 险。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采 用 保 证 金 交 易 制 度 , 由 于 保 证 金 交 易 具 有 杠 杆 性 ,当 出现不利行情时, 标的资产价格的微小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采 用 每 日 无 负 债 结 算 制 度 , 如 果 没 有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补 足 保 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六)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 金 的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各 业 务 环 节 的 操 作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内 部 控 制 不 到 位 或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而 引 致 风 险 , 如 越 权 交 易 、 内 幕 交 易 、 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 外 ,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甚 至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七)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 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模型风险 指 在 估 计 资 产 价 值 、 市 场 分 析 和 风 险 估 计 中 采 用 了 错 误 的 估 计 方 法 或 选 择了 不恰当的模型而导致投资结果不确定风险。 (九)其他风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1、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 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 导 致基金资产损失;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十七 、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生效后方可执行 , 并 自决议生效后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 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 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 期 货 经 纪 商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资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且 保证投资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 期货账 户及其他 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 期货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 账户,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因 审 计 、 法 律 等 向 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 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代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和 提 高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费 标 准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低应由基金承担的 费用 (管理费、托管费除外)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低 基金的申购费 率、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 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增加或调整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或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能 作 出 书 面 答 复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或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能 作 出 书 面 答 复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或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能 作出书面答复 ,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人或基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及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 或大会通知 载 明 的 其 他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 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 (2) 项、 第2 款第 (3) 项规定比例的, 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 的 三 个 月 以 后 、 六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到 会 者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4、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式召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5、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 七 ) 条 规 定 程 序 确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50%以上 (含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分之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资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表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在宣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 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 仲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 《 基 金 合 同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盖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权代表签章 并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 《 基 金 合 同 》 的 有 效 期 自 其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 《 基 金 合 同 》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对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 基 金 合 同 》 正 本 一 式 六 份 , 除 上 报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二 份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资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十九、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317 室 法定代表人:夏英 成立时间:2013 年 3 月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3】247 号 注册资本:4.6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同 业 拆 借 业 务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据 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销 售 业 务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承 销 、 代 理 兑 付 政 府 债 券 ; 代 收 代 付 业 务 ; 代 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代 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保 管 箱 服 务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币 兑 换 ; 出 口 托 收 及 进 口 代 收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金 融 衍 生 业 务 ; 银 行 卡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 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是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 可 交 换 债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短期融资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 基 金 合 同 》 禁 止 投 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投资于 转型动力相关主题的证券比例 不低于 非现金资产的 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本基金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持 有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拟 投 资 的 转 型 动 力 主题 相 关 证 券 的 证 券 库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的 变 化 , 对 上 述 证 券 库 予 以 调 整 和 更 新 , 并 通 知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并 可 依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适 时 合 理 地 调 整投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0%-95%, 投资于 转型动力相关主题的证券比例 不 低于 非现金资产的80%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基金资产总值 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1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18 )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或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的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9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 )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1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2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 (2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 人 管 理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24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15%, 但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5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持一致。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的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除上述第 (2) 、 (12) 、 (24) 、 (25) 项外, 由于 证券市场波动、 期货市场波动、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比例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 ,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 4、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应 按 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评 估 交 易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 并 自 主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的 丙 类 会 员 进 行 债 券 交 易 的 , 可 以 通 过 邮 件 、 电 话 等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可 行 性 说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确 保 可 行 性 说 明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可 行 性 说 明 进 行 实 质 审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以 DVP(券款兑付)的交 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基 于 审 慎 原 则 评 估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并 据 此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上 述 原 则 给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相 关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履 行 先 行 赔 付 责 任 后 ,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责 仅 限 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此处流通受限证券 与上文中流通受限资产 的含义有所不同, 包括由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额 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有 权 报 告 中 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应 根据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 、 各类 基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 到账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确 定 、基 金收 益 分 配 、相 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 宣传 推 介材 料中 登 载 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三 ) 基金 托 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 理人 的 投 资运 作及 其 他 运作 违 反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 基 金 管理 人 收到 通知 后 应 在 下一 个 工作 日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面 形式 向 基 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赔 偿 因 其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而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 于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尚 未 成 交 的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交 易 前 能 够 监 控 的 投 资 指 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 必 须 于 估 值 完 成 后 方 可 获 知 的 监 控 指 标 或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成 交 的 投资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该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等 其 他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 故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 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其他投资所需 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 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中 加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 完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利 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 以 及 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公 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 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 债 券 的 后 台 匹 配 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 基 金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开 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 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 邮 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 原 件 应 存 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和各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估 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保 管, 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管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或 文 档 的形式。 保管期限为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30 日、 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发 生 日 后 十 个 工 作 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备 份,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应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 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相 关 各 方 均 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 修 改 这 些 服 务 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1、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有 交 易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寄 送 , 年 度 对 账 单 由 登 记 机 构 在 每 年 度 结 束 后20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所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件形式寄送。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投资机会和投资产品等。 (二)基金转换服务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 (三)定期投资计划 基 金 管理 人利 用 销售 网点 为 投资 者提 供 定期 投资 的 服务 。通 过 定期 投资 计 划,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定 期 投 资 计 划 的 有 关 规 则 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四)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提供网上交易服务,具体操作详见网上交易业务规则。 (五)咨询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 息 , 请 拨 打400-00-95526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或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进行咨询、查询。 1、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00-95526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bobbns.com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电子信箱:service@bobbns.com (六)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致函, 投诉其他销售机构的人 员和服务 。 ( 七 )如 本招 募 说明 书存 在 任何 您/ 贵 机构 无法 理 解的 内容 , 请通 过上 述 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中加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07-30 2 中 加 转 型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告 2018-07-30 3 中加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8-07-30 4 中加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8-07-30 5 中加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18-07-30 6 中 加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中 加 转 型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新增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8-03 7 中 加 转 型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告 2018-09-06 8 中 加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和 耕 传 承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9-10 9 中加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8-09-26 10 中 加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11-26 11 中 加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中 加 转 型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增聘基金经理的公告 2018-12-05 12 中 加 转型 动 力灵 活 配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2018 年第4 季度 报告 2019-01-22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其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销售机构的住所 , 投资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 应 以 招 募 说 明 书 正 本 为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完全一致。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bobbns.com )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二十三 、备查文件 以 下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予中加转 型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集 注册 的文件 (二) 《中加转型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中加转型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