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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行业C(002583)

泰信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1号)查看PDF公告

 
 
 
 
 
 
 
 
 
 
 
泰信行业 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 1 号) 
 
 
 
 
 
 
 
 
基金管理人 :泰信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中信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送出日期: 二〇一 九年 四月十 八日 2019 1 
 
 
重要提示 
 
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 金” 或 “ 基 金” )由泰信行
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泰信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根据 【2011 】年【10 】 月【8 】日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关于核准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 可 【2011】 年 【1598】
号) 和【2011】年【12 】月【29】 日 《关于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
的确认函》 (基金部函【2011】 年 【1026】 号) 的核准, 进行募集 。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后, 于 2012 年 2 月 22 日获书面确
认,《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2015 年 2 月 22 日, 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 鉴于 2015 
年 2 月 22 日至 2015 年 2 月 24 日为非工作 日,因此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
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即 2015 年 2 月 25 日。 由于不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 根据 《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 在保本周期届满后,
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 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并对 《泰信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了修订。 
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泰信行业精 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 2015 年 3 月 4 日起转 型生效, 《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自该日起失效。 
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 2015 年 7 月 22 日 15:00
起至 2015 年 8 月 26 日 15:00 止以通讯方 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泰信行2019 1 
 
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 项 的议案》,同意将 “ 泰 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依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泰信行业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 2015 年 9 月 1 日生效。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 2016 年 5
月 5 日起泰信行业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 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律文件。基
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 ,将会有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股票市场,基金 份额净值会随
股票市场的变化而上下波动。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 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 收益特征,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 对于申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 金投资要承担相应
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 术风险、合规性风
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其他风险等。在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投资运作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现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并 不构成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2019 1 
 
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有关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和投资组合数据的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净值 表现数据的截止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其他内容截止日期为
2019 年 3 月 4 日。 原 招募说明书与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为
准。 
 



2019 1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基本情 况


..................................................... 60 七、基金的历史沿 革


..................................................... 62 八、基金的存续


......................................................... 63 九、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 63 十、基金的转换、 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


...................................... 75 十一、基金的投资


....................................................... 80 十二、基金的业绩


....................................................... 96 十三、基金的财产


...................................................... 102 十四、基金资产的 估值


.................................................. 103 十五、基金的收益 分配


.................................................. 110 十六、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 112 十七、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115 十八、基金的信息 披露


.................................................. 115 十九、风险揭示


........................................................ 123 二十、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 算


............................. 1262019 1 二十一、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 129 二十二、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 150 二十三、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 165 二十四、其他应披 露事项


................................................ 171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722019 1 1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书 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以 下简 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与格式>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 《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管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基 金合同 是约定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有关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和投资组合数据的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净值 表现数据的截止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其他内容截止日期为 2019 年 3 月 4 日。 原 招募说明书与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为2019 1 2 准。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 指 《泰 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 指 《 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 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2019 1 3 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 合同当事 人:指 受基金合同约 束,根据 基金合同享有 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 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 投资者: 指依法 可以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 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 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19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 有效的相 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 资于中国境内 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 人、投资 者:指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19 1 4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 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 机构:指 泰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及符 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 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注册 登记业务 :指基 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 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 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 记业务的 机构。基金的 注册登记 机构为泰信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 账户:指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为 投资人开 立的、记录其 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 交易账户 :指销 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 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 金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 金变更: 指“泰信 行业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注册 变更为“ 泰信行业精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9 、基金 合同生效 日:指 《泰信行业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 效 起始日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 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019 1 5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 数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 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 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 《业务规则》 : 指 《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申购 :指基金 合同生 效后,投资人 根据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 金 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 合同生 效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 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 管: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本基 金的不同 销售机构之间 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 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 有关销售 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 期扣款日、扣 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 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2019 1 6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 份额分类: 本基 金根据销售服务 费及赎 回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 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 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46 、A 类基金份额:指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7 、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8 、销售 服务费:指 从基 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 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 以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9 、基金 收益:指基 金投 资所得红利、股 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基金 资产总值: 指基 金拥有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 应收申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 资产估值: 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 的价值,以确定 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 指定 媒介:指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 媒介 55 、流动 性受限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2019 1 7 56、不可抗力:指本合 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7 、中国 :指中华人 民共 和国。就本基金 合同而 言,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 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019 1 8 三、基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3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37 层 成立日期:2003 年 5 月 23 日 法定代表人:万众 总经理:葛航 电话: (021)20899188 传真: (021)20899008 联系人:姚慧 发展沿革: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First-Trust Fund Management Co. ,Ltd. ) 是 山东省国际信 托投资有限公司(现更 名为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 有限公司)联合江苏 省投资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于 2002 年 9 月 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批准正式筹建,2003 年 5 月 8 日获准开业 , 是以信托投资公司 为主发起人而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公司目前下设上海锐 懿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市 场部、产品部、营销 部 (分华东、华 北、 华南三大营销中心) 、 理财顾问部、 深圳分公司、 北京分公司、 电子商务部、 客服中 心、基金投资部、研究 部、专户投资部、清算 会计部、集中交易部、 计划财务部、信息 技术部、 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部、 综合管理部。 截至 2019 年 2 月 底, 公司有正式员工2019 1 9 100 人 ,多数具有 硕士以 上学历。 所有 人员在最 近三年内 均未 受到所在 单位及有 关管 理 部门的处罚。 截至 2019 年 3 月 4 日 ,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有泰信天天收益货币、 泰信先 行策略混合、泰信双息 双利债券、泰信优质生 活混合、泰信优势增长 混合、泰信蓝筹精 选混合、泰信债券增强收益、泰信发展主题混合、泰信债券周期回报、泰信中证 200 指 数、泰信中小盘精选混合、泰信行业精选混合、泰信中证基本面 400 指数分级、泰信现 代服务业混合基金、泰 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 泰信国策驱动混合、泰 信鑫选混合、泰信 互联网+ 混合、泰信智选成长混合、泰信鑫利混合、泰信竞争优选混合共 21 只开放式基 金及 8 个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 二) 注册资 本、 股权 结构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其中,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出资 9000 万元,占 公司总股本的 45% ; 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6000 万 元, 占公司总股本的 30% ; 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出资 5000 万元, 占公司总股本的 25% 。 ( 三) 主要人 员情 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股东单位名称


现金出资金额


股权比例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9000万元


45%


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6000万元


30%


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


5000万元


25%


合计


2 亿元


100%


2019 1 10 (1 )董事会成员 万众先 生,董 事长 ,高 级经济 师,硕 士; 曾任 山东省 国际信 托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山东省鲁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山东省鲁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葛航先生,董事,总经 理,学士;1989 年7 月加 入山东省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曾任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租赁部高级业务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 公司自营业务部经 理、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校登楼 先生, 董事 ,高 级会计 师,注 册会 计师 ,本科 。曾任 江苏 省国 际信托 投资公 司证券部副科长,江苏 省国信集团审计部部长 、项目经理、高级经理 ,现任江苏省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王静玉 先生, 董事 ,国 际金融 硕士, 曾任 青岛 国信融 资担保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青 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 司研究发展部副经理, 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青 岛国信创新股权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 总经理,现任青岛国信 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青岛久时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兼法人,青岛国信资 本投资有限公司总 经理兼董事,青岛海洋创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总经理兼董事。 王川先 生,独 立董 事, 经济管 理学大 专, 高级 经济师 ;曾任 山西 省委 政策研 究室干 部、省委办公厅秘书, 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秘 书、综合处副处长、人 事教育部副主任、 研究室副主任、信贷业 务部主任、吉林分行行 长兼党组书记、党组成 员兼纪检组组长、 副行长兼党组成员 (党委委员) 、 副行长兼党委副书记, 中国光大 (集团) 总公司副董事 长、党委副书记兼中国 光大银行副董事长、行 长,中国中信集团公司 副董事长、党委委 员、中信(金融)控股总裁。 郝亮先 生,独 立董 事, 本科。 曾任中 国建 设银 行青岛 市支行 副行 长、 分行办 公室副2019 1 11 主任,青岛市住房公积 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深 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秘书,深 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 李华强 先生, 独立 董事 ,经济 学硕士 ,曾 任中 国有色 金属工 业总 公司 株洲冶 炼厂总 经理,深圳科技工业园 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国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浙江(方 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党委书记兼总 裁,华西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裁,华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2 )监事会成员 刘晓东先生,监事会主 席,金融学学士,高级 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 银行青岛分行 资金调度员、信贷员, 青岛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科长、副处长,青岛国 信实业有限公司资 产管理部经理,青岛国 信发展(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 ;青岛国信城市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张牧农先生,监事,工 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曾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投资部 副经理、项目评审部副 经理,青岛华和国际租 赁公司副总经理,法国 巴黎鲁新公司副总 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投资部副经理 ;现任山东鲁信投资控 股公司投资管理部 高级业务经理。 李小明女士,监事,助 理经济师,本科。曾任 江苏省投资贸易公司办 公室副主任、 主任,江苏省投资贸易 公司业务二部经理,江 苏省投资贸易公司综合 投资部经理、高级 经理。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综合投资部副总经理。 周向光先生,职工监事,本科。2002 年 12 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 任综合管理部副经理、 北京办事处主任、行政 副总监兼理财顾问部业 务副总监,现任董 监事工作部主任、综合管理部副总监、工会主席。 张萍历女士, 职工监事, 硕士。2007 年 7 月 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2019 1 12 集中交易部总监。 胡囡女士, 职工监事, 经济学硕士。2006 年 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监察 稽核部总监、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万众, 董事长, 高级经 济师, 硕士; 曾任山东 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山东省 鲁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山东省鲁信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现任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葛航先生,董事,总经理,学士;1989 年 7 月加入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曾任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任租赁部高级业务经 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自营业务部 经理、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胜光先生, 督察长, 硕士, 高级经济师; 曾 任南京大学城市与资源系副主任、 江苏 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 资银行部业务二部经理 、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投资银行部副总 经理。经历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及成立,并担任公司督察长至今。 桑维英女士,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硕士;2002 年 10 月加入泰 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经历了公司的筹 建及成立,历任监察稽 核部负责人兼营销策划 部负责人、行政总 监、第一届及第二届监事会职工监事、总经理助理、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韩波先生, 副总经理, 大学本科; 曾先后任山东国投上海证券部财务经理, 鲁信投资 有限公司财务、投资管理部门经理。2002 年 10 月加入泰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经历了 公司的筹建及成立,历任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 2 、基金经理 董山青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证券从业年限 13 年。 曾就职于中 国银行; 2004 年 8 月加 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交易员、 研究员、 研究总监助理、2019 1 13 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等职;2009 年 5 月至 2011 年 4 月担任泰 信优势增长基金经理 助理;2012 年 2 月 22 日至 2015 年 3 月 3 日担任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2015 年 3 月 4 日 起至今担任由泰信保本基金转型后的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2 月 4 日起至今担任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现同时担任基金投资部总监助理。 3 、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由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韩波先生担任投资决策委 员会主任,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葛航先生,董事,总经理,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韩波先生,副总经理; 朱志权先 生,基 金投资部 总监兼 投资总 监,泰信 优势增 长混合 、泰信智 选成长 混合 基金的基金经理; 梁剑先生,研究部副总监兼研究副总监; 何俊春女 士,基 金投资部 固定收 益投资 总监, 泰信天天 收益货 币基金、 泰信双 息双 利债券基金、泰信债券 增强收益基金、泰信债 券周期回报基金、泰信 鑫益定期开放债券 基金、泰信鑫利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另外,督察长、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监察稽核部负责人及相关基金经理列席会议。 4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2019 1 14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8 、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 利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 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1 、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守相 关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 监 会的有关规 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 )利用基金资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2019 1 15 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行为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4 、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 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2019 1 16 (1 ) 全面性原则。 内 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 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 独立性原则。 公 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与权威性。 (3 )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 重要性原则。 公 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 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 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 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本公司在董事 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 加的审计、合规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负责评价 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 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 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 公司财务报告的真 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 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 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 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 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 决策委员会等,负 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 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 所有业务环节,对公司 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 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 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 公司董事长和中国 证监会报告。 (2 )风险评估 2019 1 17 公司风险管理部和内部 监察稽核人员定期评估 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 ,包括所有能 对经营目标、投资目标 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 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 经营目标产生影响 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 (3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 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 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 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 资管理、基金运作、市 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各部门 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 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 、相互牵制。各业 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 工合理、职责明确,形 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 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 应的书面管理制度。在 明确的岗位责任制 度基础上,设置科学、 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 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 有清晰、书面化的 操作手册,同时,规定 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 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 严格的检查、复核 标准。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 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 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渠 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 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 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 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监 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设置风 险管理部,分析和监控 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 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 改进意见,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 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和 风险管理人员具有相对 的独立性,内部稽 核报告报董事长及中国证监会。 2019 1 18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 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 管人 ( 一) 基本情 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信银行” )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年4 月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89.35亿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2019 1 19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 理业务(有效期至2020 年09月09日);吸收公 众存款;发放 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 发行、代理兑付、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 业拆借;买卖、代 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 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 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提供保管箱服 务;结汇、售汇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 出口;开展证券投 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 、保险资金、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 业务。(企业依法自主 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 营活动;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 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事本市产业政策禁 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19 1 20





中信银行 (601998.SH 、0998.HK)成立 于 1987 年, 原名中信实业银行, 是中国改 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 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 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 市场融资的商业银 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 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 声海内外。伴随中国经 济的快速发展,中 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 2005 年 8 月,正式更名“ 中 信银行” 。2006 年 12 月, 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 正式成 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同年,成功引进战 略投资者,与欧洲领先 的西班牙对外银行 (BBVA) 建立了优势 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 2007 年 4 月 27 日, 中 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 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2009 年, 中信银行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 司(简称:中信国金)70.32% 股权。经过三 十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 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 ,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 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 国性股份制商业银 行。 2009 年, 中信银行 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 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订报告,表明了独立公 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 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的 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方合英先生, 中信银行执行董事, 代为履行行长职责。 方先生于 2018 年 9 月加入本 行董事会。方先生自 2014 年 8 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2014 年 11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2017 年 1 月起兼任本 行财务总监,2019 年 2 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 记。方先生现同时担 任信银(香港)投资有 限公司、中信银行(国 际)有限公司及中信国 际金融控股有限公 司董事。此前,方先生于 2013 年 5 月至 2015 年 1 月任本行金融市 场业务总监,2014 年 5 月至 2014 年 9 月 兼任本行杭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7 年 3 月至 2013 年 5 月 任本行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3 年 9 月至 2007 年 3 月历任 本行杭州分行行长助 理、 党委委员、 副行长;1996 年 12 月至 2003 年 9 月在本行杭州分 行工作, 历任信贷部2019 1 21 科长、副总经理,富阳 支行行长、党组书记, 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 零售业务部副总经 理, 营业部总经理; 1996 年 7 月至 1996 年 12 月任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城东办事处副主任; 1992 年 12 月至 1996 年 7 月在浙江银行学校实验城市信用社信贷部工作,历任信贷员、 经理、 总经理助理; 1991 年 7 月至 1992 年 12 月在浙江银行学校任教师。 方先生为高级 经济师,毕业于北京大 学,获高级管理人员工 商管理硕士学位,拥有 二十余年中国银行 业从业经验。 杨毓先生, 中信银行副行长, 分管托管业务。 杨先生自 2015 年 7 月 起任本行党委委 员,2015 年 12 月起任 本行副行长。 此前, 杨 先生 2011 年 3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中国建 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6 年 7 月至 2011 年 2 月任 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 分行党委书记、行长;1982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工作,历 任计财处副处长, 信阳分行副行长、 党委委员, 计财处处长, 郑州市铁道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郑州分行党委书 记、行长,河南省分行 党委副书记、副行长( 主持工作)。杨先 生为高级经济师,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 陈珞珈女士, 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代为履行部门负责人职责, 硕士研究生 学历。 陈女士 2014 年 5 月至今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2007 年 6 月 至 2014 年 5 月在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工作, 历任公司业务二部副总经理, 长兴岛支行 行长, 公司业务管理部总经理, 投行业务部总经理; 2002 年 12 月至 2007 年 6 月在 HSBC Bank PLC 工作。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中信银行经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 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 中信银行本着“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 的原则, 切实履行 托管人 职责 。截至2018 年末, 中信 银行 已托 管160 只公开募 集证 券 投资基 金, 以及基金2019 1 22 公司、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信托产品、 企业年金、 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 托管总规模达到8.44万 亿元人民币。 ( 四) 托管业 务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 内部控制目标。 强 化内部管理,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 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 管业务持续、稳健 发展;加强稽核监察, 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 系,及时有效地发现、 分析、控制和避免 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 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 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 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 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 控制,对基金托管 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 、内部控制制度。中信 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 规章的规定, 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制定了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中 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 部控制管理办法》和《 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 检查实施细则》等 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 、 内部控制措施。 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 操作流程、 岗位职责、 行 为规范等, 从制 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 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 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的物质条件,对业 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 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 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 装了录像、录音监 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 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 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 管理等制度,确保 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 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 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 式的持续培训,加 强职业道德教育。 2019 1 23 ( 五) 托管人 对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方 法和 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 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 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将以书面形 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 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 、直销机构 (1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3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万众 总经理:葛航 成立日期:2003 年 5 月 23 日 电话:(021)20899188 2019 1 24 传真:(021)20899060 联系人:史明伟 网址:www.ftfund.com (2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 4 号院 1 号楼 305、306 室 邮政编码:100032 电话:(010)66215978 传真:(010)66215968 联系人:林洁 (3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98 号卓越大厦 1608 室 邮政编码:518000 电话:(0755)33988759 传真:(0755)33988757 联系人:史明伟 2 、销售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2019 1 25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1 26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东银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倪苏云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 号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传真:010-8523005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6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668号 办公地址: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徐雅清 联系人:李飒 2019 1 27 电话:0579-82178322 传真:025-84544129 客服电话:400-7116668


0579-2178322 网址:www.jhccb.com (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2019 1 28 网址:www.csc108.com (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 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 信托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0)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 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或致 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11)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 银行大厦A 层 2019 1 2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 银行大厦A 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2)中国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 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2019 1 30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4)申万宏源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5)渤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2019 1 3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6)华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 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深圳)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7)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019 1 32 (18)新时代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 号A 座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 号A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孙恺 电话:010-83561000 传真:010-83561001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19)平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 楼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吴琼 电话:0755-22621866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0)华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2019 1 33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服电话:953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cn (21)财富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 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 财富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客服电话:0731-84403350 网址:www.cfzq.com (22)国都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层 2019 1 34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3)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24)中航证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 栋41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 栋41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史江蕊 2019 1 35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25)中国中投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21层及第 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 务中心A 栋第04、18 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26)金元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 厦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2019 1 36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27)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 报业大厦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 报业大厦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28)华宝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 海环球金融中心5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 海环球金融中心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68777992 客服电话:400-820-9898 2019 1 37 网址:www.cnhbstock.com (29)长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30)大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 期货大厦38-39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联系人:谢立军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31)信达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2019 1 38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 号大成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2)华龙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131-4890515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 0931-96668、4890208 网址:www.hlzqgs.com (33)广州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2019 1 39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4)蚂蚁(杭州)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35)上海天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近田东路)195号3C 幢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6)和讯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 2019 1 40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 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37)中山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 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38)上海联泰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 座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凌秋艳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39 )中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2019 1 41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或拨 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zts.com.cn (40)民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6号中 国人寿大厦1901室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赵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41 )江海证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13楼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2019 1 42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2 )华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 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客户热线:96326(福 建省外请先拨0591) 网址:www.hfzq.com.cn (43)上海长量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2019 1 43 (44)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光大 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45)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传真:010-66594942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6)中信期货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1301-1305 室、14层 2019 1 44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7)上海好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 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8)深圳众禄基金销 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 号HALO广场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49)诺亚正行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 号楼1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2019 1 45 网址:www.noah-fund.com (50)北京恒天明泽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9号第一上 海中心C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51)上海汇付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100号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朱翔宇 客服电话:400-820-2819 (52)五矿证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 贸中心办公室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 贸中心47-49楼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53)万联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2019 1 46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 地广场F 栋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 地广场F 栋18、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王鑫 电话:020-38286651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54)上海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久事 商务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张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话:021-962518


全国客服热线4008918918 网址:www.962518.com (55 )安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 厦35层、28层A02 单元 2019 1 4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 厦35层、28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56)山西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 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57)嘉实财富管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国金中心二期4606-10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2019 1 48 联系人:景琪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58)上海利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赵沛然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59)深圳富济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8814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60)北京虹点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2019 1 4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2 号盈科中心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张婷婷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61 )中国国际金融股 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秦朗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 (62)大泰金石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386号文广大 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姚杨 联系人:何庭宇 客服电话:400-928-2266


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63)上海陆金所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 单元 2019 1 50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 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4)兴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传真:021-38565955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65)北京增财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 厦1208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 厦1208室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2019 1 51 联系人:李皓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66)北京钱景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申泽灏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67)厦门市鑫鼎盛控 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陈承智 电话:0592-3122673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68)深圳市新兰德证 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 卓大厦16层 2019 1 52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客服电话:400-116-1188 网址:8.jrj.com.cn (69)泰诚财富基金销 售(大连)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70 )申万宏源西部证 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 际大厦20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 际大厦20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唐岚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019 1 53 (71 )北京晟视天下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 号03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服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72)武汉市伯嘉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武汉中 央商 务区 泛海国 际SOHO 城(一 期)第 七幢 23层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73)上海万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 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74)上海华信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 金融中心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399号明天 广场22楼 2019 1 54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联系人:陈媛 客服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75 )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宁波 银行24楼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话:96528, 962528(上海地区) 网址:www.nbcb.com.cn (76)南京苏宁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77)上海华夏财富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9 1 55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 幢2 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通泰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78)华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1-1 君泰国际B 栋一层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 厦6 楼 法定代表人:林立 客服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ons.com (79)北京肯特瑞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 号4 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jr.jd.com (80)湘财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2019 1 56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1-38784580-89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81 )万家财富基金销 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区 (中心商务区) 迎宾大 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 保险大厦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82)中银国际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 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 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王炜哲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2019 1 57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83 )平安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84)珠海盈米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85)世纪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2019 1 58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86)上海基煜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崇明 县长兴 镇潘 园公路1800号2 号楼6153室(上 海泰和 经济 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 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87)济安财富(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 号楼3 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 号楼3 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88)天津国美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办公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2019 1 59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服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89)沈阳麟龙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白塔二南街18-2 号B 座601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青云路266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客服电话:400-003-5811 网址:www.jinjiwo.com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 厦36、37 层 法定代表人:万众 总经理:葛航 成立日期:2003年5 月23日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60 联系人:韩波 网址:www.ftfund.com 2019 1 60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师 事务 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联系人:刘佳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师 事务 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 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卢湾区湖滨路202号普华永 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周祎 六、基金的 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1 61 (二)基金的类 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 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 资目标 积极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和行业景气轮换中蕴含的投资机会,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力 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 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 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其 中,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A 类基金份额; 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 类和C 类基金份 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 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 金A 类基金份 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 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 定以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 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者增加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 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2019 1 62 七、基金的 历史沿革 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根据《泰信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由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后转型而来。 泰信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可 【2011 】1598 号文核 准,自 2012 年1 月9 日至2012 年2 月17 日期 间公开 募集。 募集 有效 认购 总 户数为975 户 ,募集 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共计221,971,641.04 元,折合基金份额221,971,641.04 份。基金管 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后,于2012 年2 月22 日 获书面确认,《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2015 年2 月22 日, 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 鉴于2015 年2 月22 日至2015 年2 月24 日为非工作日 ,因此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届满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即2015 年2 月25日。由于不符 合保本基金存续条 件,根据《泰信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的约定,在保本 周期届满后,泰信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 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自 《泰信行业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生效之日起,《泰信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于同日 失效。 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泰信行业精 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2015年3 月4 日起转型生效,《泰信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自该日起失效。 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自2015 年7 月22 日15 :00 起 至2015 年8 月26 日15:00 止以通 讯方式召 开,会 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 改泰信行业精 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 案 》,同意将“ 泰 信行业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2019 1 63 基金”变更注册为“泰信 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依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泰信 行业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2015年9 月1 日生效。 八、基金的 存续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 披露;连续60个工 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 回 ( 一) 申购与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基金销售机构,并 予以公告。 ( 二) 申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 在开放日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2019 1 64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 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者 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6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2019 1 65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 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向基金销 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 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日) 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 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时间 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 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销售机构对 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 申请。 申购、赎回 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 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若申 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 五) 申购 、 赎回 的 数 量限制 1 .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销售网点或 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 系统单个基金账户首次 最低申购金额 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 申购费) ,追加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申购费) ; 直2019 1 66 销柜台单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5 万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1 万元 (含申 购费) , 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 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 进行申购,单个基 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 费) ,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 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 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 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时,不受最低 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 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 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 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 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 请赎回份额精 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 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 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 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 和赎回的份额、最低基 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 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至少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019 1 67 ( 六) 申购 、 赎回 的费 率 1 、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按照 《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收取,本基金基金份额 采用前端收费 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费。 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 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 多笔申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M , 含申购费, 元) 申购费率 M<50 万 1.5% 50 万≤M<200 万 1.0% 200 万≤M<500 万 0.5% M ≥500 万 按笔收取,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与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相同,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M , 含申购费, 元) 申购费率 M<50 万 1.5% 50 万≤M<200 万 1.0% 200 万≤M<500 万 0.5% M ≥500 万 按笔收取,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 金投资者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投资者承担。 2 、 本基金对基金份额 收取赎回费, 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基金份额的赎回 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2019 1 68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T ) 赎回费率 T<7 天 1.5% 7 天≤T<30 天 0.75% 30 天≤T<180 天 0.5% 180 天≤T<365 天 0.1% 365 天≤T<730 天 0.05% T ≥730 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30 天的投资者 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天 (含) 但少于 90 天的投资者 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期长于 90 天(含)但少于 180 天的投 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长于 180 天(含)但少于 730 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 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基金财 产。 对持续持有期超过 730 天的投资人不收 取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C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份额持有时间(T ) 赎回费率 T<7 天 1.50% 7 天≤T <30 日 0.50% T ≥30 日 0.00% 对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2019 1 69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 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基金赎回费率和 销 售服务费率。 ( 七) 申购份 额、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 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所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 。并假定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2 元。则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100,000/(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100,000 -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98,522.17 /1.062 =92,770.40 份 2019 1 70 即: 投资者投资 10 万 元申购本基金, 假定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2 元 , 则可得 到 92,770.40 份。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1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为 2 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 1.062 元,则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数×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062=10,620.00 元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10,620.00×0.5%=53.10 元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10,620.00-53.10=10,566.90 元 即: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1 万份, 持有期 为 2 个月,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2 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10,566.9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均 保留2019 1 71 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八) 申购 和 赎回 的注 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注册 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 九) 拒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 、期货 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 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 ) 基金管理人认为 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或接受申购申请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6 ) 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2019 1 72 (8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 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的,申购款 项本金 将全 额退还 投资 者。发 生上 述(1 )到 (4 )、 (7 ) 、(8 ) 项暂停 申购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十) 暂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 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 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 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 、期货 交易 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 日巨额赎回, 导致 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 )基金 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 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 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 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2019 1 73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 )款的情形时,对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 付赎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并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投资者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一 )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 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时, 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 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顺延赎回。 (1 )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 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 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 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 申请赎回总份额的2019 1 74 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 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 赎回部分,除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 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 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 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 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 赎回不享有赎回优 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 当发生巨额赎回 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0% 以上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 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 (1)或( 2 ) 处理。当日未获受理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如该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部分顺延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的限制。 (4 ) 巨额赎回的公告 :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 指定媒介或销售机构的 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 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 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 日(含本数)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二 )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一个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2019 1 75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 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 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 过两周,暂停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一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的 转换、非交易 过户及转托管 ( 一) 基金转 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 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资者可以依 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截至2019 年3 月4 日, 可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名单如下: 泰信直销( 柜台、 网上) 、 中信银行、 交通银行、 中国银行、 宁波银行、 金华银行、 光 大银行、工商银行、平安银行、上海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国信证券、中泰证券、中山 证券、中金公司、兴业证券、平安证券、华福证券、广州证券、财富证券、华泰证券、 广发证券、 中银国际证券、 上海华信证券、 世纪证券、 嘉实财富、 蚂蚁基金、 天天基金、 联泰基金、长量基金、好买基金、众禄基金、恒天明泽、和讯信息、富济基金、大泰金 石、虹点基金、钱景基金、鑫鼎盛、新兰德、泰诚财富、晟视天下、伯嘉基金、万得基2019 1 76 金、增财基金、苏宁基金、肯特瑞基金、万家财富、盈米基金、利得基金、基煜基金、 济安财富、国美基金、麟龙投顾。 ( 二)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 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 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 金份额按照一 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 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 者基金账户的行为,或 者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 理继承、捐赠、司法强 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其他 情况下的 非交易 过户 。其 中, “继承”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由其 合法 的继承人 继承; “ 捐赠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社会 团体的 情形 ; “司法执行 ” 是指 司法机构 依据生 效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人、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或者 以其他方式处分。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持有本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 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办 理 该 项 业 务 。 ( 三) 基金的 转托 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 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 四)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 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截至 2019 年 3 月 4 日 ,可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销售机构如下: 2019 1 77 序号 机构名称 最低限额(元) 1 泰信网上直销 100 2 中信银行 300 3 金华银行 100 4 中信建投证券 100 5 长量基金 100 6 蚂蚁基金 100 7 天天基金 100 8 和讯信息 100 9 工商银行 100 10 中山证券 100 11 华宝证券 100 12 中泰证券 100 13 银河证券 100 14 利得基金 100 15 光大银行 300 16 中国银行 100 17 好买基金 200 18 交通银行 100 19 众禄基金 100 20 诺亚正行 1000 2019 1 78 21 恒天明泽 100 22 富济基金 100 23 虹点基金 100 24 国信证券 100 25 兴业证券 100 26 增财基金 200 27 平安证券 100 28 广州证券 200 29 钱景基金 100 30 鑫鼎盛 100 31 新兰德 100 32 陆基金 100 33 泰诚财富 100 34 晟视天下 100 35 伯嘉基金 200 36 华泰证券 100 37 万得基金 100 38 华福证券 100 39 宁波银行 100 40 上海华信证券 100 41 肯特瑞基金 100 2019 1 79 42 金石基金 100 43 中银国际证券 100 44 平安银行 100 45 盈米基金 100 46 世纪证券 100 47 基煜基金 100 48 济安财富 100 49 苏宁基金 100 50 麟龙投顾 100 51 中金公司 100 ( 五) 基金的 冻结 、解冻 和质 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 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以及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 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 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 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 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 结。在国家有权机 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 份额仍然参与收益 分配与支付。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 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 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 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2019 1 80 十一、基金 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积极把握行业发展趋势 和行业景气轮换中蕴含 的投资机会,在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 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二) 投资理 念 紧密跟踪中国经济动向 ,把握中国经济的长期 发展趋势和周期变动特 征,挖掘不同 发展阶段下的行业投资 机会,综合运用主题投 资、行业轮动等投资策 略,追求基金资产 的长期、持续增值。 ( 三)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权证、股指期 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类 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含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等)、应收申购款等。 ( 四)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将结合“ 自上而 下” 的资产配置 策略和“ 自下而上” 的个 券精选 策略,同时考虑组2019 1 81 合品种的估值风险和大 类资产的系统风险,通 过品种和仓位的动态调 整降低资产的波动 风险。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自己 开发的分析工具和模型 来综合分析和动态跟踪 影响各大类资 产风险收益的因素,制 定股票、债券和货币市 场工具等大类资产的配 置比例、调整原则 和调整范围。主要的分析工具和模型包括基本面周期指数模型和均值反转模型等。 (1 ) 基本面周期指数模型。 我们参照国外的投资时钟模型, 运用经济周期理论, 对 中国近十多年的经济周 期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划 分和研究,从周期观点 出发,构建基于不 同周期阶段的基本面周 期指数模型,同时根据 周期不断重复运转的原 理,应用周期时空 映射方法, 对基本面指数进行外推预测, 从而起到对资本市场未来走势预判的实际效用。 根据对我国经济周期的经验研究结果我们将经济周期划分为四个大阶段和六个子阶段 (具体划分标准见下表) 。 本基金在投资时间中将参考模型的预测结果, 优化资产配置。 表经济周期和资产配置 周期 状态 经济增 长状 态 物价状 态 流动性 最优资 产 衰退 衰退初 期 下降 下降/震荡 下降 债券 衰退后 期 上升 下降 下降/上升 股票 复苏 复苏前 期 上升 震荡 上升/下降 股票/商品 繁荣 经济繁 荣 上升 上升 上升 股票/商品 滞胀 滞涨前 期 下降 震荡/上升 上升 债券/现金/ 商品 滞涨后 期 下降 上升 下降 债券 资料来源:泰信基金 (2 ) 均值反转模型。 实证研究发现我国证券市场存在显著的均值反转的现象, 基于 此我们开发了 A 股市场的均值反转模型, 根据 A 股市场的估值指标 (PE 和 PB) 的周期2019 1 82 特征来判断市场的机会和风险。 另外, 利用“ 均 值反转” 的基本思想, 对 A 股市场各行业的 相对估值指标(如行业 PB/市场 PB,行 业 PE/ 市场 PE,或称为 行业估值溢/ 折价)进行 统计,并以此作为寻找 相对收益机会的依据。 当某些行业的相对估值 水平较过往历史已 接近或达到极值状态 (最高或最低) , 往往存在“ 价值回归” 型的投资 机会; 对于那些估值 水平处于相对高位,而 基本面或政策预期又可 能出现不利变化的行业 ,则应及时回避风 险。 通过运用上述的工具和 模型,研究部的策略小 组将提供资产配置的建 议,提交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交由基金经理执行。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将行 业精选和个股精选相结 合,在宏观策略研究的 基础上优选特 定经济周期阶段下的优势行业,在优势行业中发掘具备投资价值的优势个股。 (1 )行业精选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从定 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 角度进行考察,依据行 业周期轮动特 征以及行业相对投资价 值评估结果,精选行业 景气度趋于改善或者长 期增长前景看好且 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① 定性分析方面,以宏 观经济运行和经济景气 周期监测为基础,结合 对我国行业周 期轮动特征的考察,从 经济周期因素、行业发 展政策因素、产业结构 变化趋势因素以及 行业自身景气周期因素 等多个指标把握不同行 业的景气度变化情况和 业绩增长趋势。本 基金重点关注行业景气度趋于改善或者长期增长前景良好的优势行业。 ②定量分 析方面 ,主要 依据行业 相对估 值水平 (行业估 值/ 市场 估值 )、行业 相对利 润增长率 (行业利润增长率/ 市场利润增长率) 、 行业 PEG (行业估值/ 行业利润增长率) 三项指标进行筛选。 2019 1 83 (2 )个股选择 本基金重点关注优势行业中获益程度最高的优势个股。优势个股的评价标准包括: ① 公司主营业务鲜明, 行业地位突出,具体的 考察指标包括公司的主 营业务收入不 低于行业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比例高于 50% 等。 ② 公司财务状况良好, 盈利能力较强且资产质 量较好,具体的考察指 标包括成长性 指标(收入增长率、息 税折旧前利润增长率等 )、盈利指标(净资产 收益率、投资回报 率等)。 ③ 公司治理结构规范, 管理水平较高,拥有市 场自主品牌并具有较强 的自主创新和 市场拓展能力。 ④公司的预期股息回报率高于行业平均和预期动态市盈率低于行业平均。 3 、债券投资策略 在本基金的债券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发挥在研究方面的专业化优势, 采取 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 为基础,结合中长期的 经济周期、宏观政 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 析,实施积极的债券投 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 高的债券组合投资 收益。通过确定债券组 合久期、确定债券组合 期限结构配置和挑选个 券等三个步骤构建 债券组合,尽可能地控制风险、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1 )确定组合久期 主动式投资策略通过积极主动地预测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 相应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 配置,以达到利用市场 利率波动和债券组合久 期特性提高债券组合收 益率的目的。本基 金在进行债券市场发展 趋势及市场利率波动预 测的基础上,结合本基 金债券组合的利率 弹性特征,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2019 1 84 (2 )确定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 在确定了本基金债券组合的久期后, 本基金主要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决定组合的 期限结构配置。所谓收 益率曲线分析策略,即 通过考察市场收益率曲 线的动态变化及预 期变化,寻求在一定时 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 形状变化导致债券价格 变化而产生的超额 收益。债券收益率曲线 是市场对当前经济状况 及对未来经济走势预测 充分反应的结果。 分析债券收益率曲线, 不仅可以非常直观地了 解当前债券市场整体状 态,而且能通过收 益率曲线隐含的远期利率, 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 从而把握债券市场的走向。 在本基金的组合构建过程中, 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将根据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 各期 限段品种收益率及收益 率基差波动等因素分析 ,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 动趋势,并结合短 期资金利率水平与变动 趋势,形成具体的收益 率曲线组合策略,从而 确定本基金债券组 合中不同期限结构券种的配置。 (3 )选择个券,构建组合 在确定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后, 本基金将主要运用收益率基差分析策略, 通过对不同 类别债券收益率基差的 分析,预测其变动趋势 ,及时发现因基(利) 差超出债券内在价 值差异而产生的投资机 会,发掘价值被低估的 债券品种,并结合税收 差异和信用风险溢 价等因素进行分析,综 合评判个券的投资价值 ,以挑选风险收益特征 最匹配的券种,建 立具体的个券组合。 在具体运用收益率基差分析策略中, 本基金还将采用换券利差交易策略、 凸性套利交 易策略以及骑乘收益率曲线策略等交易策略。 4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权证投资的原则主要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 本基2019 1 85 金在权证投资中以对应的标的证券的基本面为基础, 结合权证定价模型、 市场供求关系、 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 素对权证进行定价,主 要运用的投资策略为: 杠杆交易策略、对 冲保底组合投资策略、保底 套利组合投资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Delta 对冲策略等。 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定价受 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 场利率、发行条款、支 持资产的构成 及质量、提前偿还率、 违约率等。本基金将深 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 ,并辅助采用蒙特 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6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 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 目的,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 的投资,有选择地投资 于股指期货。套期保值 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 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 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 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 行趋势的研究,并 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 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 平。本基金管理人将充 分考虑股指期货的 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 特征,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 资,以降低投资组 合的整体风险。 7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 交易,并限制投资者数 量上限,整体 流动性相对较差。同时 ,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 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 高、信用基本面稳 定性较差的影响,整体 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 两个特点要求在具 体的投资过程中,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 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 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 体的信用基本面,并综 合考虑信用风 险、久期、债券收益率 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 最终的投资决策。作为 开放式基金,本基 金将严格控制该类债券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对于有一定信用风险隐 患的个券,基于流2019 1 86 动性风险的考虑,本基金将及时减仓或卖出。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5% +上证国债指数收 益率×45%


沪深 300 指数由中国 A 股各行业上市公司中最具流动性的 300 家公 司编制而成, 能 够全面反映股票市场的 波动,是股票市场中风 险收益特征较好的指数 之一。上证国债指 数样本涵盖了上海证券 交易所所有的国债品种 ,交易所的国债交易市 场具有参与主体丰 富、竞价交易连续的特 性,能反映出市场利率 的瞬息变化,也使得上 证国债指数能真实 地标示出利率市场整体的收益风险度。因此本基金选取的基准具有较好的代表性。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 适用于本基金的指数, 本基金可以在征得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 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 金产品和货币 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产品。 ( 七) 投资限 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2019 1 87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买 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 止性规定,本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 本基金与由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债券回购 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 有的 全 部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 从其规定; (6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 产支持证券。本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2019 1 88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全部卖出;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本 基金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申购,所 申报的 金额不得超过本 基金的 总资产,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不得违反 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 )本基金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3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含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等)、应收申购款等; (14 )本 基金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15 )本 基金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 )本 基金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 卖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 2019 1 89 (17) 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 )本 基金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9)本基金持有单只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0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1) 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 )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 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 向交易所报告 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 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的,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限 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2019 1 90 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上述第 (6)、( 13) 、( 21) 、( 22)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 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八) 投资操 作程 序和 投资组 合的 实施 方案 1 、投资操作程序 本基金参与投资决策和操作的机构和部门包括: 投资决策委员会、 基金投资部、 研究 部以及风险管理部,投 资操作包括投资准备、 投资决策、投资执行和 投资评估等四个程 序。 (1 )投资准备程序 1 )债券备选库的建立与维护 研究员根据基金合同中的规定及市场状况, 初选出符合本基金投资策略的债券, 建立 备选库,并定期进行维护。 2 )债券核心库的建立与维护 研究部与投资部综合分析各类债券的信用状况、 收益率水平、 风险特征、 流动性、 久 期、利息税务处理等因素,精选债券,建立债券核心库,并动态进行维护。 3 )股票库的建立与维护 研究员根据基金合同中的规定, 初选出符合本基金投资策略的证券备选库。 研究部与 基金投资部确定具有良好投资回报预期的资产配置比例, 并对个股深入调研, 精选股票。 (2 )投资决策程序 2019 1 91 1 )基金经理构造投资组合计划; 2 )风险管理部 对投资 组合计划进行 风险收益 分析,提出修 正意见; 研究部策略研究 员通过宏观、中观分析,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提出意见; 3 )投资决策委 员会通 过月度、季度 、年度会 议和不定期会 议对基金 配置的组合方案 进行审议和确定。 (3 )投资执行程序 基金经理通过交易室对投资组合方案进行实施。 (4 )投资评估程序 1 )风险管理部 对投资 组合进行跟踪 评估,提 出风险控制意 见,按照 风险大小,定期 或随时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2 )评估和调整 决策程 序:投资决策 委员会根 据环境的变化 和实际需 要可以调整决策 的程序,基金经理调整投资组合应按授权权限和批准程序进行。 2 、投资组合方案的贯彻实施 本公司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投资管理流程, 确保投资组合 方案的贯彻实施。投资组合方案的执行过程如下图所示: 2019 1 92 图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方案执行流程图 资料来源:泰信基金 ①基金投资组合方案执行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由基金经理 根据授权具体承担执行。基金经理可配若干名基金经理助理协助其工作。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投资组合方案执行实行授权制, 授权的具体权限由投资决策委 员会根据每只基金的规模、风格具体确定,也可以在投资组合方案中临时确定、调整。 基金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分别在授权的范围内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决定投资的具体执行。 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 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可以 直接下达交易指令;超 出基金经理授权权 限但是在基金投资总监 授权权限范围内的,经 投资总监审批后,由基 金经理下达交易指 令;超出基金投资总监权限的,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后,由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 ②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到达集中交易室交易主管后, 交易主管再分配给各交易员。 交易主管应尽量平均分配各交易员的工作量。 交易指令全部以电脑下单方式完成。 在电脑发生故障等意外情况时, 交易指令可以录 音电话或书面方式下达,禁止以非录音或口头方式下达。 ③交易员在确认指令无误后, 根据指令的要求, 结合自身的操作经验合理地完成交易。 ④交易员应及时将交易情况反馈给交易主管、基金经理和清算会计部。 ( 九) 基 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股 东及 债权人 权利 的处 理原则 及方 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019 1 93 3 、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股东权 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债权人 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十 ) 基金投 资组 合报 告(未 经审 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 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已于 2019 年 4 月 3 日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1 、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57,581,363.50 93.16 其中: 股票


57,581,363.50 93.16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4,190,922.39 6.78 8 其他资 产


35,682.49 0.06 9 合计





61,807,968.38 100.00 2 、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019 1 94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3,854,325.10 38.80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810.00 0.0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995.50 0.0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2,130.00 0.00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20,438,601.88 33.24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774.44 0.00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2,849,905.00 4.64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4,528.00 0.01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1,956.00 0.00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0,426,337.58 16.96 S 综合 - - 合计 57,581,363.50 93.65 3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002439 启明星 辰 234,100 4,813,096.00 7.83 2 300133 华策影 视 486,000 4,354,560.00 7.08 3 300059 东方财 富 357,600 4,326,960.00 7.04 4 300458 全志科 技 213,890 4,277,800.00 6.96 5 600893 航发动 力 181,500 3,942,180.00 6.41 6 300251 光线传 媒 475,080 3,610,608.00 5.87 2019 1 95 7 300078 思创医 惠 287,000 2,852,780.00 4.64 8 300012 华测检 测 435,100 2,849,905.00 4.64 9 002292 奥飞娱 乐 490,100 2,773,966.00 4.51 10 300253 卫宁健 康 178,000 2,217,880.00 3.61 4 、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券。 5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明细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持 有权 证。 8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报 告期内 本基金 投 资的前十 名证券 的发行 主 体没有被 监管部 门立案 调 查或在本 报告编 制日前 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 10.2 报 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在 基金合 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的 股票 。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6,369.1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677.52 5 应收申 购款 17,635.85 6 其他应 收款 - 2019 1 96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5,682.49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期的可转 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在流通受 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0.6 本报告涉及合计 数相关比例的, 均以合计数除以相关数据计算, 而不是对不同比例 进行合计。 十二、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 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行业 精选混合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5 年 3 月 4 日。 基金合同 转型生效以来 (截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不含转型前的泰信保本混合基金 )的 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 比 较如下表所示: 泰信行业精选混合 A 2019 1 97 阶段(A 份额)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80101-20181231 -17.67% 1.92% -12.22% 0.74% -5.45% 1.18% 20180101-20180630 -3.90% 2.02% -5.94% 0.64% 2.04% 1.38% 20170101-20171231 8.68% 0.70% 11.92% 0.35% -3.24% 0.35% 20160101-20161231 4.60% 0.14% -4.38% 0.77% 8.98% -0.63% 20150304-20151231 10.15% 0.35% 7.39% 1.41% 2.76% -1.06% 20150304-20181231 3.09% 1.06% 0.88% 0.87% 2.21% 0.19% 2019 1 98 泰信行业精选混合 C (二)行业精选 混合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不含转型前的泰信保 本混合基金)基金份额净 值的变动情况,及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 变动进行比较: 泰信行业精选混合 A (2015 年 3 月 4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阶段(C 份额)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80101-20181231 -17.67% 1.92% -12.22% 0.74% -5.45% 1.18% 20180101-20180630 -3.90% 2.02% -5.94% 0.64% 2.04% 1.38% 20170101-20171231 8.78% 0.70% 11.92% 0.35% -3.14% 0.35% 20160505-20161231 3.14% 0.16% 2.73% 0.46% 0.41% -0.30% 20160505-20181231 -7.63% 1.25% 0.92% 0.55% -8.55% 0.70% 2019 1 99 泰信行业精选混合 C (2015 年 5 月 5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9 1 100


2019 1 101 注:1 、 原泰信保本混合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2 月 22 日正式生效。 自 2015 年 3 月 4 日起转型为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经与基 金托管 人中 信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协 商一致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自 2016 年 5 月 5 日起泰信行业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 3 、经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 8 月 28 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通 讯方式) 表决通 过,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泰 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变更为泰信 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起, 由 《 泰信行业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修订而成的《泰信 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正式生效。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调整为: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 围为 0-95%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业绩比较基准不 变。 4 、 本基金系原泰信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到期转型而来。 根据 《泰信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该 基金的保本期为三年。 保本周期到期后, 依据《基金合同》规定 ,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 基金存续条件,该基金 转型为非保本的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变更为“ 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 2015 年 3 月 4 日起, 《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转型生效。 2019 1 102 十三、基金 的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 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款项 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款; 6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 、金融衍生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投资及其估值 调整; 11 、其他资产等。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 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 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 资金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 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期货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2019 1 103 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 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 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 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 入基金财产。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 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 利。除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互抵 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四、基金 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 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 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 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 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 申购与赎回价格的 基础。 2019 1 104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 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 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 券、权证、股指期货等 金融衍生品和银行存款 本息等资产和 负债。 ( 四) 估值程 序 1 、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估值方 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所发行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 证券(包括股票、权证 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发行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2019 1 105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发行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 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 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或估值全 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019 1 106 3 、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 、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确认和 估值 错误 的处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估 值或任一类基金份额净 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纠正,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 扩大。当错误达到 或超 过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 的 0.25% 时,基金 管 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2019 1 107 人应当公告、通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 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 权向存在差错的责 任人( ‘ 差错责任方’ )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 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 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 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错责任方应当对 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 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 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 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 同行业现有技术水 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 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因不 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 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 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 差错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 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 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 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 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错责任方对可 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2019 1 108 (3 ) 因差错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 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 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差错责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 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6 )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 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 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向出现差错责任方进 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 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差错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 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 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2019 1 109 (4 ) 根据差错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 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 中国 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及 基金托管人任一类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 证券、期货 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 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 资产时; 5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 由于证券、期货 交 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2019 1 110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 影响。 十五、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 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 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 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收益分 配原 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按除权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 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 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对 同类基金份额选择 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任 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2019 1 111 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 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 同,在收益分配数额方 面可能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并根据 法律法规相关 规定备案和公告。基金 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 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日。 ( 六) 收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 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 等手续费用。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019 1 112 十六、基金 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 法、计 提标 准和 支付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1.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2019 1 113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 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E×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取。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 。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 资产净值的 0.1% 的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1%÷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 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 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0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019 1 114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 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 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或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2019 1 115 十七、基金 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的 会计 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 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应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 年度 审计 1 、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它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八、基金 的信息披露 (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2019 1 116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指定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019 1 117 基金管理人在泰信行业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生效前 ,将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 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 品特性、风险揭示、信 息披露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 基金合同是界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 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 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3 ) 基金托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三个月内,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2019 1 118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3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4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 在 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 项下披露 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2019 1 119 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5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 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 其董 事、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2019 1 120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管理费、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任一类基金份额 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 构; (20 )更换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 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推出新业务 或服务; (27 )本基金发生涉 及基 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 时; (28)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6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019 1 12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 8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 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 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9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 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10、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信息披露 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 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2019 1 12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 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 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 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 、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2019 1 123 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 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 的任何情况; 5 、《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九、风险 揭示 ( 一)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 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 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 生潜在风险, 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 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 定的影响,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 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 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 经济运行状况 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 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 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 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 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货 币市场工具,收益水平 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4 、购买力风险 2019 1 124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 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 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 投资于证券所 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 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 、技术、竞争、管理、 财务等都会导 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 二) 信用风 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其他基金份额所投资的债券违约,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 三) 流动性 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 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 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 能会产生基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 赎回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章节。 2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 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 较好的规范型 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 ),同时本基金基于分 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 个券方面未有高集 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或巨额赎 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同时,如本基金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2019 1 125 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 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 管理人有权对其采 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 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规定,谨 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 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收取短期赎回 费、暂停基金估值等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 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 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 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 对风险进行监测和 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 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 用各类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 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严 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四)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 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 判断有误、获 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 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 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 五) 操作或 技术 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 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 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 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 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 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 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 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 险可能来自基金管 理公司、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019 1 126 ( 六) 合规性 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 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 违反法规及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七) 本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 、 中小企业私募债信 用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 经营历史 短、业绩不稳定、内部 治理规范性不够、信息 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 不能履行还本付息 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 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 能性,从而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基金可 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 、 中小企业私募债流 动性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 数的限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 八) 其他风 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 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 争、销售机构违约、托 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 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十、基金 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019 1 127 2 、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通过之日 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2019 1 128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产 的分 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2019 1 129 二十一、基 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2019 1 130 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 ) 还在基金交易过程 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处获得 的不当得利;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 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 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2019 1 131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 委托、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 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前 提下, 决定和调整除调 高管理 费率和托管 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 法律法规为 基金 的利益对被投资 公司行 使股东权利,为 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 )以基 金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 所、证 券经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 记事宜;如认为基金销 售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协 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2019 1 132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 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财产和其他当事 人利益的行为; 8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1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12)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4 )按基 金合同的约 定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 益; 2019 1 133 15)按规定受理申购与 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 )确保 需要向基金 投资 者提供的各项文 件或资 料在规定时间发 出,并 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 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 )组织 并参加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参与 基金财 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面临 解散、依法 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 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1 )因违 反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 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监督 基金托管人 按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 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当基 金管理人将 其义 务委托第三方处 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 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 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而基金 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4 )以基 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 为; 25 )基金 管理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金管2019 1 134 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 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投资者;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 )建立 并保存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定 期或不 定期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 )自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生效之日起,依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基金合同和 《托 管协议》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 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 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及《托管 协议》的约定,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2019 1 135 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名册 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7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2019 1 136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0 )自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 起,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 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1)建立并保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12)按规定制作相关账 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4 )按照 规定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6)参加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 )面临 解散、依法 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 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 )因违 反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 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19 )按规 定监督基金 管理 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1)保管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共同组成。2019 1 137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 、召开事由 (1 ) 除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或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外, 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 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2019 1 138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 调 低赎回费率; 4 )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增加新的收费方 式;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 对 《基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 行召集,并自出具2019 1 139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 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2019 1 140 4 )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 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 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 讯开会方式召开或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须以现场开 会方式召开。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 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2019 1 141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 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 含 1/3 )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 ) 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 址。通讯开会应以 书面方式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收取书面表 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2019 1 142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 比例的,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 )上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 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 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 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 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 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 ) 在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现 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 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者采用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 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 场开会和通讯方式 开会的程序进行。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2019 1 143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 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 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 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 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 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 案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 核: 1 ) 关联性。 大会召集 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 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 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 程序性。 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 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 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 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 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程序进行审 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2019 1 144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 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 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 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 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 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 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作出的 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 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 决议。 2019 1 145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 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 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 并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 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 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 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2019 1 146 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 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 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 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决议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2019 1 147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9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 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 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本基金合 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基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通过之 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 管人承接的; 2019 1 148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 、清算费用 2019 1 149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 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 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 束力,仲裁费由败 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2019 1 150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 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 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内容应以基金 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基 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或简称“ 管理人” )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37 层 法定代表人:万众 成立时间:2003 年 5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6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或简称“ 托管人” )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2019 1 151 成立时间: 1987 年 4 月 20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 的股票库、债 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下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 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资 产支持证券、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权证、股指期货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类 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含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等) 、应收申购款等。 2019 1 152 (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融资比例根据下述标准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 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遵从其规定; 6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本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全部卖出;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不得违反《 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2019 1 153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含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等) 、应收申购款等; 14 )本基 金在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有的 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 17)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9)本基金持有单只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19 1 154 2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 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 向交易所报告 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法》 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上述第 6)、 13)、 21)、 22) 项外, 由于证 券市场波动、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 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3 ) 本基金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禁止 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019 1 155 (4 ) 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 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 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 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 对手组成。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 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 范围。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 )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 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 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 况进行评估,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 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赔偿责任。 (6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 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 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 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 )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 、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 、 2 款的监督和核 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 定、 《基金合同》 及本 协议的约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019 1 156 4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 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 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 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 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及本 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2019 1 157 会。 3 、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基金 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 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 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019 1 158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 、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 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 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 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5 、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2019 1 159 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 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 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9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2019 1 160 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 至少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 的合同传真件。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 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 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 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 出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 真方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 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在盖章后以传真 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 当相关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 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 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4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方法、 程 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2019 1 161 协商和纠正。 (5 ) 当基金资产的估 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 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的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并及时进行公 告。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 由于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 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 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 不正确,则基金托 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 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 基金财产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 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 弥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 由于证券、期货 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 的影响。 (8 ) 如果基金托管人 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商 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 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019 1 162 2 、基金会计核算 (1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合同》生效 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 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 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 双方各自的账册定 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 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 方法存在分歧,应 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 )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 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 表的编制,应 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 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 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 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 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 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半年度报告完成 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2019 1 163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 以加密传真的方式 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 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 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 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报告上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 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 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 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 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 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 在每半年度结 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 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2019 1 164 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 保存持有人名 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 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 于北京的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 为北京,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3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 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 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2019 1 16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本基金的财 产进行清算。 二十三、对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本公司的投资者服务理念是“ 专业、 效率、 真诚 、 超越” 。 为保证泰信行 业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顺利推 出,为投资者提供安全 、高效、方便的服务, 本公司建立了完善 的投资者服务系统,主 要通过柜台直销、电话 、传真、网络等方式及销 售 机构为 投资者 提供服务。 ( 一) 为投资 者服 务的 种类 1、柜台服务 代销机构和本公司直销柜台将为投资者提供柜台服务。为方便直销投资者,本公 司在上海建立了直销柜台。具体内容包括 : 类别 直销柜台 代销柜台 办理交易等业务 仅对直销投资者 仅对代销投资者 个人帐务查询 仅对直销投资者 仅对代销投资者 公共信息查询 所有投资者 所有投资者 问题解答 所有投资者 所有投资者 投诉 接受所有投资者投诉 接受代销投资者投诉 2 、Call Center 服务 本公司的呼叫中心和各代销机构的Call Center共同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者服 务。 本公司的呼叫中心设备完善, 目前拥有6名坐席、60条中继线, 提供5*12小时的 人工座席服务及7*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能 够确保投资者的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得2019 1 166 到答复。


呼叫中心提供的服务如下 : 类别 泰信基金的 CALL-CENTER 代销机构的 CALL-CENTER 个人帐务查询 所有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交易确认短信 提供手机号码的投者


公共信息查询 所有投资者 所有投资者 问题查询 所有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投诉 接受所有投资者投诉 接受代销投资者投诉 泰信基金的Call Center包括电话中心和人工坐席,功能如下 : 功能 IVR(自动语音系统) 人工坐席服务系统 公共信息查询 公司简介 基金产品简介 基金费率 基金分红 销售机构热线 基金经理信息 基金信息 公司信息 开放式基金业务常识解答 政策法规 每日NAV公告 直销投资者帐务 查询 成交确认查询 投资者帐务信息查询 查询密码的修改 投资者帐务信息查询 投资者对帐单查询 投资者基本资料的修改 查询密码的修改 2019 1 167 问题咨询与投诉 以人工座席服务为主: 接入方式:普通电话接入 回复方式:传真、邮件、短信息、信函、电话 通过坐席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受理、处理、回复投 资者的投诉与建议 3 、公司网站 本公司的网站经过版本更新之后, 包括泰信之窗、 旗下基金、 网上交易、 活动专区、 基金学院、客户服务及泰友会等多个栏目,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功能 内容 公共信息查询 基金信息查询 公司信息 开放式基金业务常识解答 每日NAV公告 公司重要公告 政策法规 宏观经济 热点分析 上市公司研究 投资者帐户查询 成交确认查询 账户查询 查询密码的修改 2019 1 168 投资者基本资料的查询 网上交易 基金认购 基金申购 基金定投 基金转换 基金赎回 修改分红方式 帐户业务及个人资料修改 信息定制 短信服务 电子邮件服务 投诉 实现方式:邮件、网站 回复方式:传真、邮件、信函、电话 4 、资料寄送 资料类型 投资者类型 寄送方式 寄送人 交易确认单 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自助打印(T+2个工作日开始)


基金帐户开 户确认书 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自助打印(T+2个工作日开始)


交易对帐单 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公司按月 提供电 子对账 单,纸质对 账单对有需求的客户进行寄送 客户服务 中心 《泰信通 部分 对有需求的客户进行定期寄送 客户服务2019 1 169 讯》及其他 投资理财咨 询材料 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中心 5 、一对一服务 公司除提供一般的投资 者服务内容(包括电话 查询、信息查询、资料 寄送、基金经 理报告会、咨讯服务等 )之外,还将以公司的 整体资源为支撑,度身 定制一对一的、个 性化的增值服务,包括 指定机构理财经理、上 门服务、充分的信息交 流等。公司制定了 规范的机构投资者访问 制度、服务流程和行为 准则,并对机构投资者 服务人员进行专业 知识的培训。 ( 二) 投诉人 处理 方式 本公司及时处理投资者 的投诉,并在规定的时 间内及时反馈。由于呼 叫中心将成为 投资者投诉的主要诉求 对象,为了保证能及时 处理投诉事宜,我们设 置了完善的投诉处 理流程,这是一个闭环 流程,任何进入系统内 的投诉必须在规定的时 间内回复。同时我 们将销售机构也纳入了这一系统,保证了我们向投资者提供统一专业的服务。 2019 1 170 ( 三) 联络信 息 1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营销中心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厦银行大 厦 36、37 层 电话:(021)20899167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王超 2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北营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 4 号院 1 号楼 305、306 室 电话:010-66215978 传真:010-66215968 联系人:费颖 3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98 号卓越大厦 1608 室电话:0755-33988759 传真: 0755-33981702 联系人:何明清 4.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网站 网址:www.f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ftfund.com 5 、客户服务中心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988 或 021-38784566,该电话为 24 小时 语音服务电话, 在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服务。 2019 1 171 二十四、其 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参加交 通银 行手 机银 行申 购 定投费 率优 惠业 务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及公司网站 (www.ftfund.com ) 2018-9-29 2 18 年 3 季度报 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及公司网站 (www.ftfund.com ) 2018-10-26 3 在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转换 费用 优惠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及公司网站 (www.ftfund.com ) 2018-10-30 4 华福证 券费 率优 惠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及公司网站 (www.ftfund.com ) 2018-11-17 5 参加工 商银 行定 投费 率优 惠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及公司网站 (www.ftfund.com ) 2018-12-25 6 提示投 资者 更新 身份 信息 公 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及公司网站 (www.ftfund.com ) 2019-1-11 2019 1 172 7 18 年 4 季度报 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及公司网站 (www.ftfund.com ) 2019-1-21 8 暂停旗 下基 金在 大泰 金石 相 关销售 业务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及公司网站 (www.ftfund.com ) 2019-1-30 二十五、招 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 在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 资者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 工本费购买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基金招募 说明书正本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也可直接 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tfund.com)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法律文件。 二十六、备 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要了解更 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 销售 机构申请 查阅以下文件: 1 、中国证监会准予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书 2019 1 173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 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 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4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