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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聚利(162712)

广发聚利:关于新增C类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 广发聚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新增 C 类份额并 修改基金 合 同的公告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1]668号文核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8 月5日生效, 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或 “基金管理人” ) 担 任基金管理人 。 为了能够更好满足更多
投资者的理财需求 、更好地服务投资者,按照《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的相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决定于2019年4月19 日对
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为:007235) , 并自2019年4月22日起接受投资者对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 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 对原《基金合同》 中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 订。 
 
一、 增设 场外 C 类基金份额 的情况 
增设场外C 类基金 份额后, 本基金 将设A类和C 类两类基金 份额, 其中A 类 份额为现
有的基金份 额类别 。两类份 额将分 别设置代 码 ,分别通过 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销售机构
办理认申购、赎回等业务。 
A类份额与C类份 额仅在销 售服务 费率、 申购费 率、赎回费 率、基 金代码上 存在区
别,在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单位面值、运作形式等其他方面完全一致。 
C类基金份 额不收 取申购费 用,但 在持有 期限 内,C类基 金份额 收取销售 服务费 、
赎回费 。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 务费每 日计算 ,按月支 付。由 基金 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销售
服务费划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注册 登记机 构,由注 册登记 机构代付 给 销售机构。 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2 
 
销售服务费 主要用 于支付 销售机构 佣金以 及基 金管理人的 基金行 销广告 费、促销
活动费、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服 务费等 。 销售服 务 费使用范围 不包括 基金募集 期间的上述
费用。 
本基金C类 基金份 额在赎回 时 ,收 取相应 的赎 回费 。C类 基金份 额的赎回 费率按照
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期限(N) 赎回费率 
N <7 日 1.5% 
7 日≤N <30 日 0.1% 
N ≥30 日 0 
C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对 于持续 持有期少 于7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低于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 (含) 的投资者收取的
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二、 销售渠道与销 售网点 
1、直销机构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 南塔10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楼11层1101 单元 (电梯楼层12层1201 单元) 电话:010-68083113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905-10室 电话:021-68885310 3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 申购等业务, 具体 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 (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 和投诉等。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三、 修订基金合同 的相关说明 为确保本基 金增加 场外C类 基金份 额模式 符合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 根据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结 果 ,对《基金 合同》 的相关内 容进行了修 订, 《基金合同》 的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 本次 《基金合同》 修订的内容 符合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的相 关规定 ,对原有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无实质 性影响,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修订后的《 基金合 同》自 本公告发 布之日 起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已 相应修 改本基金 的托管 协议,并 将 在更新的《 广发聚 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LOF)招募说明书》中作相应调整。 本次修改内 容将自 本公告 发布之日 起生效 执行 。本公告仅 对本次 基金合 同修改的 事项予以说 明,最 终解释权 归本公 司。本公 司 将于公告当 日,将 修改后的 本基金《基 金合同》 、 《托管协 议》登 载于公司 网站。 投 资 者欲了解本 公司旗下 基金的 详细情况, 请登录 本公司 网站 (www.gffunds.com.cn ) 查 询或拨 打本公 司客 户服务 电话95105828 (免费长途话费)或020-83936999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4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4月19日 附 件: 《广 发 聚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LOF) 基 金 合 同》 修订 对照 表 修订 前 合同 页码 原合 同内容 修订 后合同 页码 修订 后基金合同内 容 说明 全文 广 发 聚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全文 广发聚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根据最 新情况 二、释义


…… 33.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4.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又简称 为 TA 系统 35.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算系统 …… 37.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情况的账户 …… 63.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 二、释义


…… 33.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 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C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4.注册登记系统: 通过场 外销售机构认购、 申购的A类基 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注册登记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 的C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 册登记系统 35.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 申购或买入的A类基金份额登 记在该系统 …… 37.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 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根据法 律法规 及新增 C 类份 额情况 更新释 义 5 修订 前 合同 页码 原合 同内容 修订 后合同 页码 修订 后基金合同内 容 说明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 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 63.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 数的数值 …… 65.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 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不同 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 额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A类基金份 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 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新增)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四) 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四)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九)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 据申购 费用收取 方式的不同 ,将基 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在投 资者申购基 金份额时收 取申购 费用,而不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 基金份额; 在投资 者申购基金 份额时不收 取申购 费用,而是 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 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 额分别设置 代码。 由于基金费 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 类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日该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 新增 C 类份额 情况更 新 6 修订 前 合同 页码 原合 同内容 修订 后合同 页码 修订 后基金合同内 容 说明 资产净值/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 申购基 金份额时 可自行选择 基金份 额类别。投 资者可通过 场内、 场外两种渠 道申购与赎回 A 类基金份额; 可通过场外 渠道申 购与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参与上 市交易 ,C 类基金 份额不参与上市交易。 有关基金 份额类 别的具体 设置等由基 金管理 人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 书中公 告。根据基 金销售情况 ,在符 合法律法 规 且不损害已 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情况 下,基 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 以增加新的 基金份额类 别、或 者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内变 更现有基金 份额类 别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 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 方式、或者 停止现 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 等,调 整前基金管 理人需及时 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本 基金不 同基金份额 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新增) 六、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一)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后, 基 金管理人可依据有关规定, 向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申 请 本 基 金 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删除, 以下依序调整)


( 二) 上 市 交 易 的 时 间 和 地点


本 基 金 拟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3 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 确 定 上 市 交 易 的 时 间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上 市交易 的份额为 A 类基金份额。 (一)上 市交易 的时间和地 点


广发聚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A 类基金份额已于 2011 年10 月27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深 圳证券交易 所的上 市交易需遵 守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 新增 C 类份额 情况更 新 7 修订 前 合同 页码 原合 同内容 修订 后合同 页码 修订 后基金合同内 容 说明 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直 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通 过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业 务 将 基 金 份 额 转 至场内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 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 的 上 市 交 易 需 遵 守 有 关 规 定,包括但不限于:


1. 本 基 金 上 市 首 日 的 开 盘 参 考 价 为 前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份额净值;


2. 本 基 金 实 行 价 格 涨 跌 幅 限 制 , 涨 跌 幅 比 例 限 制 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 本 基 金 买 入 申 报 数 量 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4. 本 基 金 申 报 价 格 最 小 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5.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遵 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费 用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有 关 规 定办理。


( 五) 上 市 交 易 的 行 情 揭 示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 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 统 同 时 揭 示 基 金 前 一 交 易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 六) 暂 停 上 市 的 情 形 和 处理方式


市首日的开 盘参考 价为前一交 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实 行价格涨跌 幅限制 ,涨跌幅比 例限制为 10% ,自 上市首日起 实行;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买 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 倍;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 报价格最 小变动 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遵循 《深圳 证券交易所 交易规则》 及《深 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 市规则》的 相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的费用 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深 圳证券交易 所挂牌 交易,交易 行情通过行 情发布 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 A 类基 金份额前一 交易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


(五)暂 停上市 的情形和处 理方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 后,发生下 列情况 之一时,应 暂停上市交易:


…… (六)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 情形消 除后,基 金管理人可 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 提出恢复上 市申请 ,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核 准后, 可恢复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并在至 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8 修订 前 合同 页码 原合 同内容 修订 后合同 页码 修订 后基金合同内 容 说明 本基金上市后, 发生下列 情 况 之 一 时 , 应 暂 停 上 市 交 易:


…… (七) 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向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核准后, 可恢复本 基金上市, 并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恢 复 上市公告。


( 八) 终 止 上 市 的 情 形 和 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本 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


发 生 上 述 终 止 上 市 情 形 时, 由证 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 交易, 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 后 终 止 本 基 金 的 上 市, 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七)终 止上市 的情形和处 理方式


发生下列 情况之 一时,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应终止上市 交易:


……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 时,由证券 交易所 终止其上市 交易,基金 管理人 报经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上 市,并 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 告。 七、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 (二) 申购和赎回场所 ……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6.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的场内申购、 赎回时, 需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 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 有新的规定,按新 规定执行。 …… (六)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可 通过场 外、场内 两种方式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进行申购 与赎回 ,可通过场 外方式申购与赎回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 (新增) ……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6.投资人 通过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时, 需遵守深圳 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 业务规则。 若相关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 证券交易所 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增添 C 类份额 申购赎 回相关 内容 9 修订 前 合同 页码 原合 同内容 修订 后合同 页码 修订 后基金合同内 容 说明 投资人单个基金账户首次申 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 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 (七)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 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20%的,基金管理 公司对场内 申购、 赎回业务规 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 …… (六)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 理人可 以规定投 资人单个基 金账户 首次申购和 每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每次 赎回的最低 份额, 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 (七)申 购和赎 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将分 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 类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日该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余额总数 本基金各 类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 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 意,可 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 (十)巨 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 额赎回 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 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3)若发生巨额赎回且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20% 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10 修订 前 合同 页码 原合 同内容 修订 后合同 页码 修订 后基金合同内 容 说明 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该比例以上的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 以撤销)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 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 (十二)基金转换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 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 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 超过该比例 以上的赎回 申请实 施延期办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选 择将当 日未获办理 部分予以撤销) , 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与其 他账户赎回 申请按 前述条款处 理。





(十二)基金转换








本基金转 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LOF) 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 决定开 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且由同一 注册登记机 构办理 注册登记的 其他基金之 间的转 换业务,基 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 换 费,相关规 则由基 金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 规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 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之间暂 不允许进行 相互转换。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 转托管 包括系统 内转托管和 跨系统 转托管。本 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包括系统内 转托管 和跨系统转 托管。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仅能够实现系统内转托管。 11 修订 前 合同 页码 原合 同内容 修订 后合同 页码 修订 后基金合同内 容 说明 八、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拱北 情侣南路255号4层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广 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 —49848 (集中办公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 依基金 合同、招 募说明书取 得基金 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合同当 事人,直至 其不再 持有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其持 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 同的完全承 认和接 受。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的每份 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与C 类 基 金 份 额 由 于基金份额 净值的 不同,基金 收益分配的 金额以 及参与清算 后的剩余基 金财产 分配的数量 将可能有所 不同。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 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A 类及C 类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2.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根据最 新情况 和增添 份额类 别描述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 召开事由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召开事由 2.出现以 下情形 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 同,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 变更基金的 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调 增添份 额类别 相关内 容 12 修订 前 合同 页码 原合 同内容 修订 后合同 页码 修订 后基金合同内 容 说明 变更收费方式;


低销售服务 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 式; (6)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 (新增)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 二)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构负责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 托 其 他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 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 理 人 和 代 理 机 构 在 注 册 登 记 业务中的权利义务,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采 用 分 系 统登记的原则。 场内认(申)购 或 上 市 交 易 买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深 圳证券账户下; 场外认(申)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账户下。 十二、基金份额 的登记 (二)本 基金的 注册登记业 务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构负 责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登记机构 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C 类基金份 额的登记机 构为广 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管 理人委托其 他机构办理 本基金 注册登记业 务的,应与 代理人 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 明确基 金管理人和 代理机构在 注册登 记业务中的 权利义务,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的 份额采 用分系统 登记的原则 。场内认(申)购或 上市交易买入的 A 类基金份额 登记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公司深圳分 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 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 人深圳证券 账户下;场外认(申)购的 A 类 基金份额登 记在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 司基金 注册登记系 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 下;场外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 登记在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 注册登 记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下。 增加份 额类别 相关内 容 十五、 基金资产的估值





(四) 估值程序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 市后, 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 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 入。国 家另有规定 增加份 额类别 相关内 容 13 修订 前 合同 页码 原合 同内容 修订 后合同 页码 修订 后基金合同内 容 说明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净值错误。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交 易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布。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 日计算 基金资产 净值及各类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 值。基金管 理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将各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 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 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交易 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8. 基 金 上 市 初 费 和 上 市 费;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3.从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新 增,以下序号顺延) 9. A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初 费和上市年费; 增添份 额类别 相关费 率 14 修订 前 合同 页码 原合 同内容 修订 后合同 页码 修订 后基金合同内 容 说明 3. 除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之 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 付 , 列 入 或 摊 入 当 期 基 金 费 用。 ( 五)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 日前在指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35%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 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 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 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 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 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 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新增,以下序号顺延)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 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 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 基金费用。 (五)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根据 基金发 展情况在履 行适当程序 后,调 整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 托管费 率和基金销 售服务费率 。基金 管理人必须15 修订 前 合同 页码 原合 同内容 修订 后合同 页码 修订 后基金合同内 容 说明 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七、基金运作方式的 变更及相关事项 ( 二)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后 基 金份额的交易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金(LOF )后,登记在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仍 将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易。 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 市 交 易 的 相 关 事 项 并 不 因 基 金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而 发 生 调 整。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基 金 份 额 可 通 过 跨 系 统 转 托 管转入场内上市交易。 十七、基 金运作 方式的变 更及相关事项 (二)转 换运作 方式后基金 份额的交易


本基金转 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LOF) 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仍 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A 类基 金份额 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 相关事项并 不因基金转 换运作 方式而发生 调整。登记 在注册 登记系统中 的 A 类基金份额可通过跨系统 转托管转入场内上市交易。 增添份 额类别 相关内 容。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5)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分配权;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由于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 销售服 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 收取销 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 类别对 应的可分配 收益将有所 不同。 本基金同一 类别的每份 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增添份 额类别 相关内 容。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公告 1.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基金上市交易前, 基金 管 理 人 将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2.基金上市交易后, 基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基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基 金资产 净值公告、 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公告、各类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 的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上 市交易 前,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2.基金上 市交易 后,基金 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的次 日,通过网 站、基 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各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 增添新 增份额 相关内 容。 16 修订 前 合同 页码 原合 同内容 修订 后合同 页码 修订 后基金合同内 容 说明 3.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 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和网站上。 (九)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构备案: 16.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27. 基金暂停上市、 恢复 上市、终止上市; 金份额累计净值; 3.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人将 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 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 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 露开放 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4.基金管 理人将 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上述市 场交易日的 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 作过程 中发生如 下可能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 时,有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6.管理费、 托管费及销售 服务费等费 用计提 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27. A 类 基金份 额暂停上 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 29. 基金份额取消分类或 类别发生变化; (新增, 以下序 号顺延) 二 十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对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金份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根据法 律法规 及新增 份额类 别相关 内容 17 修订 前 合同 页码 原合 同内容 修订 后合同 页码 修订 后基金合同内 容 说明 额持有人大会, 以下基金合同 变 更 的 内 容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 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持有人大会,以下基金合同变 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同意: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 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 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 (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 (新增,以下序号顺延)